1.7 证券操作备忘录 :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签订的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 及对该备忘录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期货操作备忘录 :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 期货经纪商签订的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金融期货投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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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外贸信托 ) 经充分调研和详细论证, 推出了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以下简称 本信托计划 )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请投资者在加入前仔细阅读上述文件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在本信托计划中, 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 指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 : 指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风险申明书 : 指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1.4 信托文件 : 指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 如不另加说明, 仅指前三个文件 1.5 保管合同 :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 投资顾问合同 : 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

2 1.7 证券操作备忘录 :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签订的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 及对该备忘录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期货操作备忘录 :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 期货经纪商签订的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金融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录 及对该备忘录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委托人 :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是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0 受托人 : 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11 受益人 : 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12 投资顾问 : 指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千合资本 ) 1.13 投资建议 : 指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买入或卖出数量 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书面投资建议文件, 或者由投资顾问通过软件系统传送的电子投资建议文件 1.14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以下简称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 1.15 证券经纪商 :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 1.16 期货经纪商 : 指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国信期货 ) 1.17 本信托 / 信托计划 :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8 信托资金 / 信托资金本金 : 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 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扣除认购费 / 申购费后的资金 1.19 信托财产 : 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 运用 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0 信托财产总值 : 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总和 1.21 信托费用 : 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 费 1.22 信托利益 : 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 2

3 1.23 信托收益 : 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本金和信托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 1.24 信托财产净值 : 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 已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1.25 信托单位 : 用于计算 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 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 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1.26 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财产净值 信托单位总份数, 计算结果保留 4 位小数,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1.27 累计信托单位净值 : 指经分红修正后的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信托单位净值 + 每一信托单位累计分红金额 1.28 信托受益权 : 指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 ( 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一般受益权 ( 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一般受益人 ):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 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 特定受益权 ( 享有特定受益权的受益人为特定受益人 ):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 不仅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 还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 100 万份, 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投资者定向认购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特定受益人不得办理赎回业务 1.29 信托财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 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30 认购 : 指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31 申购 : 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买入信托单位的行为 1.32 赎回 : 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卖出信托单位的行为 1.33 开放日 : 指受托人办理本信托计划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 20 日为本信托计划开放日, 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委托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但本信托计划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办理赎回业务, 且委托人不得赎回其所持有的处于锁定期内的信托单位份额 1.34 赎回封闭期 : 本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 赎回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 3

4 起至本信托计划第 6 个开放日 ( 不含 ) 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35 锁定期 : 本信托计划针对每位委托人的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设定锁定期, 锁定期为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自被确认之日起至其后的第 6 个开放日 ( 不含 ) 1.36 工作日 : 即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37 自然月 : 指日历月 1.38 代理收付机构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银行 ) 1.39 法律法规 :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港澳台地区除外 ) 的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进行事务管理, 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聘请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 投资顾问合同, 并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 基金公司 ( 子公司 ) 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等, 并通过受托人 投资顾问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受益人 3.1 本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 ( 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3.3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 ( 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本信托计划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 100 万份, 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投资者定向认购 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 保证 保障 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

5 4.1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直接交付或通过代销机构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本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本信托计划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 户名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 中国银行深圳鹏龙支行账号 : 大额支付号 :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且委托人应为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 (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应为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且本信托计划认购和申购起点为人民币 300 万元 4.3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承诺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 若由于其伪造 虚构 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自然人客户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或护照首页复印件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2) 机构客户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未实现 三证合一 的企业, 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授权他人办理,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4) 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签署电子合同的, 以电子数据为准 4.4 委托人认购 / 申购的资金要求 5

6 4.4.1 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委托人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委托人可申购本信托计划 若申购时委托人已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份额, 则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超过部分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若申购时委托人未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份额, 则申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申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委托人提交书面认购 / 申购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 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 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4.5 认购费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需交纳认购费, 认购费采用外扣法, 认购费为信托资金金额的 1%,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 需另外交纳信托资金的 1% 作为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属于信托管理费, 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 按照相关协议及文件进行支付 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费 特定受益人认购特定受益权免交认购费 认购费及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 认购费 = 信托资金金额 1%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均保留 2 位小数,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4.6 认购份额的确认全体委托人缴纳的信托资金按照 元 / 份 确认认购份额,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 元 / 份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 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 第五条信托计划本次募集规模 本信托计划本次募集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第六条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6.1 本信托计划本次资金募集期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6.2 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满足以下条件, 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6

7 6.2.1 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已生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 ; 受托人可根据发行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 调整信托计划规模, 并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 6.3 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 本信托合同自动终止,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及其在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此外, 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4 信托计划的生效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本信托计划生效 6.5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认购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信托计划期限 7.1 本信托计划期限 5 年,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 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7.2 本信托计划期满时, 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 经受托人 投资顾问及代理收付机构协商一致, 可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 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 投资顾问 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共同完成 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委托人 / 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并指定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形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委托人 / 受益人确认, 本信托计划的设立 信托财产投资范围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 / 受益人自主决定, 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 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 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 / 受益人知晓并同意, 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 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 包括账户管理 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 7

8 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 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8.1 投资策略投资顾问将根据对未来市场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 来对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 股指期货等资产进行配置, 以优化资产结构, 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基金管理人对未来市场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主要依赖于以下分析 : 宏观因素, 政策变化, 市场估值, 市场情绪等因素 (1) 宏观因素 : 分析经济整体运行中的各类宏观因素, 对资产配置进行前瞻性和框架性把握, 主要包括经济增长, 投资与消费, 对外贸易, 利率与汇率, 财政与货币, 价格体系, 流动性等诸多角度 ; (2) 政策变化 : 分析各种政策对未来各类资产价格走势可能产生的影响, 主要包括经济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等 ; (3) 市场估值 : 分析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变化, 以及不同结构资产的估值变化, 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判断资产的风险水平, 进而帮助资产配置 ; (4) 市场情绪 : 从对市场投资者的投资情绪的分析来解释资产配置, 主要指标包括资金流向, 成交与换手, 公募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变化, 风险溢价水平等 本信托计划将视市场条件及交易成本进行股指期货套利投资策略, 可能采用的交易策略包括期现套利和跨期套利 期现套利策略是指当公司发现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间的价格差异过大时, 从而采取买入定价偏低的市场 同时卖出定价过偏高的市场, 在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日进行反向平仓, 以获取期货与现货差价利润的投资策略 跨期套利策略是指当公司发现不同股指期货合约间的价格差异过大时, 从而采取在不同期限间建立数量相等 方向相反的交易头寸, 并最终以反向平仓来结束各持仓合约, 以获取差价利润的投资策略 8.2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 (1) 现金类金融产品 : 现金 银行存款 ( 包括银行活期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 ) 货币市场基金; (2) 权益类金融产品 : 沪深 A 股股票 ( 含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含封闭式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TF LOF 基金等 ) 沪港通 深港通; (3)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 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债券逆回购 中期票据 ; 8

9 (4) 金融衍生品 : 股指期货 个股期权 股指期权 ETF 期权 ; (5) 其它资产 : 保本性质的证券投资类基金公司 ( 子公司 ) 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投资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 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投资个股期权 股指期权 ETF 期权 证券投资类基金公司 ( 子公司 ) 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投资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前, 需征得受托人同意后方可投资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 根据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 本信托以信托资金的 1% 支付至受托人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 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比例 现金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现金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 以市值计算 ) 权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权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 以市值计算 )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 以市值计算 ) 其它资产投资比例其它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 以市值计算 ) 新股申购时投资比例不做限制, 新股申购具体包括 : 首发新股等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以其允许的投资比例为限 投资限制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 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10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商品期货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其他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或资管计划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或股权资产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 4.99%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 10%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比例超过 20%( 以成本计算 ) 按买入成本计算, 投资创业板股票总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30%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 s sst s*st st *st 类股票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按买入成本计算, 禁止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20%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债券 单一基金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比例超过 20%( 以成本计算, 货币基金不受此限 ), 禁止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比例超过 20% 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 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 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 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 债券组合平均久期不得超过 3 年 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债权收益权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债权收益权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 未经受托人同意,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 ETF 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 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 沪深 300 指数基金 交易所指数 ETF 基金的投资总额 ( 以市值计算 ) 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 100% 每日日终, 投资的股指期货市值 ( 空单市值减去多单市值 ) 减去权益类资产市值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 每日日终, 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加股指期货市值 ( 多单市值减去空单市值 ) 10

11 不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 100%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 本信托计划期货保证金占用占期货账户全部权益 ( 保证金占用与可用资金之和 ) 不得超过 70% 本信托计划期货账户不得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净多单 本信托计划届满前 5 个交易日起, 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不得以投机为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 信托财产净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合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约定的, 受托人 投资顾问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下列情况除外 : (1) 投资标的暂停交易 ; (2) 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 信托财产净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单一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比例超过 20%, 但未超过 25% (3) 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 信托财产净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创业板股票的投资总金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比例超过 30%, 但未超过 35% 8.3 预警线和平仓线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为信托单位净值达到的具体数值, 预警线为信托单位净值 = 元, 平仓线为信托单位净值 =0.800 元 信托单位净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 当某一交易日 (T 日 ) 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元时, 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 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如某一交易日 (T 日 ) 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 受托人将于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交易日 (T+1 日 ), 以录音电话 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投资顾问, 要求投资顾问在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T+1 日 ) 内出具相关投资建议, 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 50%( 以成本价计算 ), 直至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高于预警线为止 若投资顾问未按约定时间出具相关投资建议, 则受托人有权自本信托计划触发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T+2 日 ) 起根据自身判断自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 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 50%( 以成本价计算 ), 如因停牌 跌停等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相应顺延 触发预警线后, 在本信托计 11

12 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 50%( 以成本价计算 ) 的情况下, 受托人仅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或赎回及相关的投资建议, 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 ( 认 ) 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 在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 50% ( 以成本价计算 ) 的情况下, 受托人可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 ( 认 ) 购及卖出等相关的投资建议 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发平仓线的, 按照本合同 之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 当某一交易日 (P 日 ) 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元时, 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 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如某一交易日 (P 日 ) 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 受托人将于触及平仓线之日的下一交易日 (P+1 日 ), 以录音电话 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投资顾问 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 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个交易日 (P+1 日 ) 起, 受托人不得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 ( 认 ) 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需在 1 个交易日 (P+1 日 ) 内出具相关投资建议, 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 若投资顾问未按约定时间出具相关投资建议, 自触发平仓线后的第 2 个交易日 (P+2 日 ) 起, 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 受托人有权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任何投资建议, 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 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对于因跌停 停牌 处于封闭期及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交易的非现金资产, 若投资顾问未在相关非现金资产可交易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出具相关投资交易完成平仓, 则自第 4 个交易日起, 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变现 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 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后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变现的时间 收益情况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8.4 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 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 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 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 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 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应通过国信证券 PB 系统发出, 当受托人的专用网上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 投资顾问可以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除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 12

13 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 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 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投资顾问以传真 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 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有投资建议, 除特别说明外, 均当日有效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 上市公司停牌 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 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8.5 信托事务的管理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 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 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 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 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 ; 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 ( 网上信托 栏目进行披露 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 / 受益人证件号码, 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 ( 如含文字 字母 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 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8.6 股东权利行使原则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不谋求与其他主体形成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规合法和保护委托人 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并谋求信托财产的保值 增值 8.7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在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内可另行签署协议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进行详细约定 第九条信托财产保管 证券交易服务及估值 13

14 9.1 受托人选择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银行, 并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 保管合同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 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和申购资金的归集 受益人赎回资金的支付 信托财产的存放 清算和支付等 9.2 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为国信证券 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卡, 购买的证券品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本信托证券账户卡内 ; 本信托计划在国信证券开立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受托人与国信证券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 证券操作备忘录 9.3 本信托计划期货经纪商为国信期货 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期货交易编码, 持有的股指期货登记在本信托交易编码项下 ; 本信托计划在国信期货开立信托专用备付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受托人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信期货签订 期货操作备忘录 9.4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股指期货 归属于信托财产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投资本金进行估值, 利息以实际到账为准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 已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估值对象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估值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 保管人 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费用核算日 收益分配日 开放日 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 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 (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 权证 封闭式基金 LOF ETF 等 ), 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股票及基金的分红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入信托财产 开放式基金 ( 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 但不直接卖出的 LOF 等 ) 以估值日当 14

15 日基金净值估值, 该日无交易未公布净值的, 以最近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 ( 不包含创新型货币基金 ) 以单位净值 1 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 每日计提万份收益, 实际入账权益以基金公司对账单为准 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 : 属于送股 转增股 配股或增发的股票, 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按成本估值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交易金融工具 ( 包括债券等 ) 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公允价值信息加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债券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每日计提 交易手续费逐笔从信托财产中扣收, 作为应付累计, 按季度支付 未上市债券 在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债券本息的发放及兑付以权责发生制计入信托财产 银行账户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 以实际结息数为准 ; 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提利息, 以实际结息数为准, 如项目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 则依据券商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股指期货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应期货当日结算价估值 银行理财产品按买入成本估值 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 ( 包括证券投资类基金公司 ( 子公司 ) 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投资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 ) 按该产品估值日当日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如无法取得估值日当日单位净值的, 按可取得的上一最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不计提利息, 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15

16 上述约定的 应收 概念仅为便于会计处理, 不代表一定取得的收益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 没有相关规定的, 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 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保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条本信托计划的申购和赎回 10.1 赎回封闭期 锁定期及开放日 赎回封闭期本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 赎回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第 6 个开放日 ( 不含 ) 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锁定期本信托计划针对每位委托人的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设定锁定期, 锁定期为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自被确认之日起至其后的第 6 个开放日 ( 不含 ) 开放日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 20 日为本信托计划开放日, 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委托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但本信托计划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办理赎回业务, 且委托人不得赎回其所持有的处于锁定期内的信托单位份额 10.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本信托计划的赎回采取先进先出原则 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于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财产 10.3 信托单位的申购 委托人应在开放日当日下午 3 点前向受托人提交关于申购的申请文件, 出具由本人签署的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书 和身份证明复印 16

17 件 ; 对于提出申购申请时, 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申请人, 由受托人与申请人签订 信托合同 风险申明书 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申购的客户应于开放日前第 4 个工作日至开放日当日下午 3 点前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提交申购申请, 签约信息以电子数据为准 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 如发生以下情况, 受托人有权拒绝申购申请, 否则受托人应接受申购申请 : (1) 申购资金金额未满足本合同对于申购资金的要求 ; (2) 接受申购申请后, 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3) 其他受托人认为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申购资金的交纳与申购申请的确认申请人应不晚于开放日当日将相应申购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的由代销机构统一支付申购资金 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委托人交纳的申购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申购为信托单位份额 申购费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需交纳申购费, 申购费采用外扣法, 申购费为信托资金金额的 1%,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时, 需另外交纳信托资金的 1% 作为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属于信托管理费, 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 按照相关协议及文件进行支付 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申购费 特定受益人申购特定受益权免交申购费 申购费及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 申购费 = 信托资金金额 1%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 2 位小数,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申购信托单位份数 = 申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金额 ( 即本次申购所交纳的申购资金金额扣除申购费后的余额 ) 本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 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收益 )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 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申购期间申购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处理申购资金自受托人收到之日 ( 含 ) 至开放日下一工作日 ( 不含 ) 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申购未成功时申购资金的处理若受托人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时, 受托人将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投资者返 17

18 还其已支付的申购资金, 该笔资金在保管账户中产生的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10.4 信托单位的赎回 受益人应在开放日前第 5 个工作日下午 3 点前向受托人提交关于赎回的申请文件, 出具由本人签署的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申请书 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赎回的客户应于开放日前的第 9 个工作日至开放日前第 5 个工作日下午 3 点期间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提出赎回申请, 赎回信息以电子数据为准 受托人对赎回申请进行审核 如发生以下情况, 受托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 : (1) 赎回完成后受益人仍持有信托单位, 但其所持有信托单位份数低于 100 万份 受托人有权调整受益人赎回完成后持有信托单位份数的要求 ; (2) 单次赎回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少于 10 万份或不为 1 份的整数倍 ; (3) 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处于锁定期内 ; (4)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支付赎回资金 ; (5) 其他不合符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 赎回申请一经受托人确认, 不得变更 巨额赎回的处理 本信托计划某一开放日, 净赎回金额 ( 全部赎回申请对应赎回资金金额扣除全部申购资金金额的余额 ) 超过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投资顾问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投资顾问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资金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赎回 : 当投资顾问认为支付全部赎回资金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全部赎回资金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产生较大波动时, 投资顾问在接受该开放日净赎回金额不低于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的前提下, 可以拒绝接受超过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部分的净赎回 如出现部分赎回情况, 则根据当次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次申请赎回的总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 确定每一赎回申请人该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因部分赎回, 而未被投资顾问接受的赎回申请自动作废 当发生巨额赎回, 且投资顾问拟采用部分赎回方式时, 投资顾问应在不晚于开放日下一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出具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巨额赎回 18

19 意见书, 并载明对巨额赎回的处理意见, 受托人在其网站上进行披露 否则, 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接受全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理 赎回资金的计算赎回资金 = 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数 本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 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 )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赎回资金的支付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支付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若届时信托专户中现金资产不满足赎回支付的要求, 则待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现金资产满足赎回资金支付要求后一并支付 10.5 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购 赎回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购 赎回申请文件的, 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 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 受托人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 详见 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 风险申明书 ),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 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购买力风险 ) 投资顾问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与技术风险 基差风险 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 流动性差异风险 保证金风险 强制减仓风险 交易风险 系统执行风险 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 经济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股票 债券 基金 股指期货等投资 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 可能会因为市场价格波动 国家政策变化 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 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 受托人对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1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 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11.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 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 冻结等强制措施时, 19

20 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 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 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 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 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信托经理及投资顾问管理团队人员名单 履历 12.1 信托经理李嘉凝, 经济学硕士,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期货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 开发 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高琪, 经济学硕士,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硕士专业, 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 开发 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12.2 投资顾问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基本情况名称 : 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亚伟 投资顾问简介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千合资本 ) 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注册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营销策划 千合资本本着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 以绝对回报为目标, 通过运用创新的金融投资理念 投资工具和投资技术, 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核心顾问人员简介王亚伟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和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本科双学士, 财政部科研所硕士 证券从业 17 年,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岗位上任职 14 年, 先后担任基金兴华 华夏成长 华夏大盘精选和华夏策略精选的基金经理 现任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

21 蒋仕卿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系, 经济学硕士 拥有 2 年 A 股交易经验,4 年宏观策略研究经验 2009 年 7 月 年 1 月担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1 年 2 月 年 12 月担任兴业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团队策略研究员 高级策略研究员 资深策略研究员 曾获 年 新财富 最佳分析师策略研究第一名 第三名 第一名 第一名 现任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负责宏观 策略 银行等研究 黄夔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拥有 7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2007 年 7 月 年 9 月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2010 年 10 月 年 12 月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制造业研究部高级分析师 资深高级分析师 曾获 2011 年 新财富 最佳分析师机械行业第四名 2012 年 新财富 最佳分析师机械行业第五名 现任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负责机械 汽车等行业的研究 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不能作为其作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业绩预期, 仅供参考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 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 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 关于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范围符合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 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 处分 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 委托人有权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 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 信息 21

2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且委托人应为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 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 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 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 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 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委托人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 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 信托财产投资范围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 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填写个人信息, 准确填写委托人的住址 联系方式等信息, 使受托人能够及时联系委托人 / 受益人 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 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向委托人 / 受益人进行信息沟通, 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2

2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 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如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 受托人可以解除投资顾问合同, 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 且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在经过本信托计划代销机构同意的情况下, 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 必须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的管理的义务,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信托报酬以外的利益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 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 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 ( 网上信托 栏目进行披露 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 / 受益人证件号码, 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 ( 如含文字 字母 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 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 受益人即委托人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受益权, 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 对于受托人管理 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 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23

24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并承担转让手续费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 受益人有权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 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 信息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2 特定受益人的特别义务除上述受益人义务外, 特定受益人应尽以下义务 : 不得为他人代持特定受益权 ; 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 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 ; 不得转让特定受益权 特定受益人不是任何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 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 (2) 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 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 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 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 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 转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 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的 0.1% 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单笔手续费以 5,000 元为上限 转受让双方需按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4

25 17.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 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 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 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17.6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 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姓名 继承份额和资格证明等, 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 17.7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 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7.8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 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 更换受托人 ;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 信托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单位 10% 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 召集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电话 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6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 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方可召开 ; 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但更换受托人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第十九条受托人的变更 19.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25

26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 辞任或者被解任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 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 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 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 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信托报酬 保管费 投资顾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0.1 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信托报酬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收取, 按每年 365 天计算 信托报酬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 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 0.1% 365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 本信托计划成立规模 0.1%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 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 信托报酬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 20.2 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保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收取, 按每年 365 天计算 保管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 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 0.1% 365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 本信托计划成立规模 0.1% 保管费按日计提, 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 受托人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保管费支付给保管人 20.3 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的年费率收取, 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6

27 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 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 2.0% 365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 本信托计划成立规模 2.0% 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 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投资顾问费核算日 投资顾问费在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 20.4 其它相关费用包括 : (a) 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 (b) 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 佣金等相关税费 ; (c) 开放式基金的申 ( 认 ) 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 (d) 文件或账册制作 印刷费用 ; (e) 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 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 银行划款手续费 代理机构手续费 服务费等 ; (f) 信托设立 发行及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 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诉讼费用 公证费 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 (g) 信息披露费用 ; (h)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i) 信托业务监管费 (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 ); (j)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k) 信托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 除审计费 律师费等 ) 及收益由信托报酬承担 (a)-(j) 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 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0.5 对 20.4 中所列举的各项费用, 受托人无垫付义务, 当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时,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信托税费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 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如有 ), 由受益人自行缴纳, 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 27

28 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报酬 ( 如有 ) 为含税金额, 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 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 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信托报酬 投资顾问费 业绩报酬 ( 如有 ) 保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为含税金额, 均仅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 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 受托人有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要求交易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22.1 信托收入的构成本信托计划信托收入包括证券投资所得买卖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 已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佣金及税费等 ) 22.2 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本信托计划赎回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开放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本信托计划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 特定信托利益于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计提 在某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 若 未扣除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高于 历史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 ), 则该日计提特定信托利益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某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 =(X-Y) 20% N 其中 : X 为该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当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Y 为历史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 ), 首个历史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为 元 ; N 为该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当日因赎回 分配等因素导致信托单位份数变化之前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注 : 如本信托计划终止 ( 以下简称 首次终止日 ) 时发生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 无法变现的情况, 则本信托计划最后一次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 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28

29 本信托计划的特定信托利益归属全体特定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按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特定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比例分别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特定信托利益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计提, 并于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信托计划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在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进行, 非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单位净值不对特定信托利益进行计算 因此非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单位净值为已扣除以往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特定信托利益, 但未扣除上一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后可能产生的特定信托利益 22.3 一般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利益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 一般信托利益由全体一般 特定受益人共同享有 全体一般 特定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一般 特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享有一般信托利益 一般信托利益的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分红 (1)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时有权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一般信托利益以分红方式向全体受益人 ( 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 ) 进行分配 受托人应不晚于分红日前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2) 本信托计划分红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占全部信托份额的比例享有分红收益 受托人将于分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分红款项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全部一般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 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 )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一般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 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 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 29

30 领取时, 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 保管期间, 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 并支付给受益人 22.4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非现金资产的处理如本信托计划终止 ( 以下简称 首次终止日 ) 时, 因本信托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 无法变现, 则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受托人按以下原则进行信托财产分配 : (1) 受托人将按照本信托计划约定的估值方法对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信托财产 ( 含非现金类资产 ) 进行估值, 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计提首次终止日当日信托费用 特定信托利益 ( 如有 ) 以及其他信托负债 ( 如有 ) (2) 受托人将根据首次终止日的估值结果, 首先以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支付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 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 ( 如有 ) 以及其他信托负债 ( 如有 ) (3) 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 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 ( 如有 ) 以及其他信托负债 ( 如有 ) 支付完成后, 本信托计划剩余资产由全体受益人 ( 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 ) 共同享有 (4) 如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 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 ( 如有 ) 以及其他信托负债 ( 如有 ) 支付完成后, 本信托计划仍有现金资产, 则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每位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现金资产向全体受益人 ( 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 ) 进行分配 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受托人应在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可分配现金资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5) 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的延期期间, 信托报酬 投资顾问费 保管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每日计提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由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 受托人首先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 在完成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支付后, 根据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每位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剩余全部现金资产向全体受益人 ( 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 ) 进行分配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受托人应在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后的全部变现资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本信 30

31 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非现金资产的变现损益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信托延期 终止与清算 23.1 信托的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 (1) 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情形 ; (2) 其他导致本信托不能正常终止的情形 23.2 信托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信托计划终止 :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 信托被解除 ; 信托被撤销 ;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 受托人解任投资顾问, 并认为有必要终止本信托计划 ; 受托人 投资顾问协商一致时 ;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3 信托清算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 计算和分配, 编制信托清算报告 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信托清算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 ( 网上信托 栏目进行披露 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 / 受益人证件号码, 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 ( 如含文字 字母 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 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 31

32 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清算费用 : 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 ( 除审计费 律师 费等费用外 ), 由信托报酬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 委托人 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 不可抗力 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 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 其他天灾 战争 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 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 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本合同的订立 生效 履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 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 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各自继续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争议解决期间, 除争议所涉部分外, 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本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 26.1 委托人已签署纸质版本信托合同 ( 自然人签名, 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 或已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且受托人已以与代理收付机构约定的方式确认合同签署成功 ; 26.2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且受托人确认已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 32

33 托资金 26.3 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或受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反馈 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第二十七条特别提示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 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制的各项通用条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做全面 准确的理解, 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条款 受托人已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条款, 并应委托人要求对该类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第二十八条联络和通知 28.1 委托人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 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1 日发生变化, 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9.2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送达日期为 : 挂号信方式的, 为发出通知一方 ( 受托人 ) 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 ; 传真方式的, 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记录的当日 ; 以快递方式发出, 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收件人未签收的, 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 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送达日 网站披露方式的, 以相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告之日为送达日 第二十九条备查文件 1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文本 ; 2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文本 ; 3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文本 ; 4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 5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 33

34 6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金融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录 ; 7 外贸信托 昀沣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 ; 8 法律意见书 ; 9 对投资顾问尽职调查资料; 10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 ( 以下无正文 ) 信托计划发起人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年 月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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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并将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情况, 敬请投资者关注 四 重要提示 : ( 一 )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 二 ) 若基金转型, 本基金将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名称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申赎开放时间 巨额赎回情形 关于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可能触发转型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代码 :160323) 的基金合同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生效,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封闭期长度为 18 个月,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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