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于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等, 委托人完全知晓并理解信托合同中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条款 受托人承诺, 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6 特别风险提示: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 如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的, 则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资金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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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文件之一 :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 感谢您加入受托人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以下简称 本信托计划 ) 受托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遵循守信原则, 为维护您的利益, 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前, 请详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和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 以下简称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 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决定 受托人郑重申明 : 1 委托人认购的本信托计划为不承诺保本 也不承诺保证最低收益的理财产品, 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本信托计划的风险以及相应控制制度和措施已在信托计划说明书及信托合同中作出了详尽的披露, 请您仔细阅读 2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否则, 后果自担 3 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 每期信托资金独立核算 独立运作 ; 各期信托资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方式, 由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进行约定 4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5 受托人在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 包括但不 - 1 -

2 限于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等, 委托人完全知晓并理解信托合同中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条款 受托人承诺, 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6 特别风险提示: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 如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的, 则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资金的存续期限不同, 到期信托资金或已结束信托资金的受益人 ( 委托人 ) 在该类信托资金到期后, 均不再享有其到期后信托计划项下的任何利益, 不参与此后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 在部分受益人退出信托计划后, 持有相应信托单位的该部分受益人, 不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 尚未退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仍继续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受托人可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代理推介本信托计划或代理收付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第三方金融机构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工作或代理收付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不为本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 不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 亦不承担任何偿付 保证义务及本信托计划兑付争议解决义务 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 但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保管银行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为份 ( 每份初始信托单位价值 1 万元 ) 万元, 初始信托单位 受托人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 2 -

3 致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人 /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了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中江国际 金马 410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及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等信托文件, 已了解本人 / 本机构按照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约定所加入的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计划的风险 委托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全部条款的内容, 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已就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 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自然人委托人 ( 签名 ): 机构委托人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年月日年月日 - 3 -

4 信托文件之二 :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一 信托计划名称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以下简称 信托计划 或 本信托计划 ) 二 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 ;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将集合的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折价受让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双鸭山市财政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和该应收账款的孳息及其所有从权利 信托存续期内, 由双鸭山市财政局分期偿付应收账款或委托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分期偿付该应收账款 ( 债权 ) 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管理, 实现信托利益, 回报受益人 三 信托计划规模及期限 ( 一 ) 本信托计划规模 : 本信托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 划分为等额的 个信托单位, 每个信托单位认购 1 万元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分 I 期 (I 为 1,2,3 自然数 ) 发行, 第 I 期发行的具体情况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二 ) 本信托计划期限 : 自信托计划被宣告成立之日起, 至信托计划项下最后一期信托资金的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止 ; 如信托资金分期募集 运用的, 则每期信托资金的期限自各期资金实际运用之日起分别计算 ( 三 ) 第 I 期信托资金的规模及信托期限 : 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确定 ( 四 ) 第 I 期信托资金的信托利益计算起止日期 : 由受托人实际运用第 I 期信托资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披露确定日期为准 四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 一 ) 委托人资格根据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 - 4 -

5 事行为能力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1 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 二 ) 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资金 ( 三 ) 资金要求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单笔信托资金数额应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 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四 ) 交款推介期内, 委托人根据受托人通知或发行期限要求将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 ( 详见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 ( 五 ) 信托计划的加入本信托计划采取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 即金额大的优先加入, 金额相同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交付信托资金后, 自本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因投资者交付资金时本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资金已经募集满额或者自然人人数受限或有其他不符合本信托计划要求的, 则受托人有权退还投资者交付资金 投资者已签署信托文件的, 则投资者应在受托人退还已交付资金后将已签署的信托文件归还受托人 ( 六 ) 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应为同一人 五 信托计划的推介 成立及所交付资金在推介期内利息计算 ( 一 ) 信托计划的推介 - 5 -

6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不超过 六 个月, 并分期推介 受托人根据发行 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各推介期 各期推介期限详见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 二 ) 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自第 1 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认购本信托计划第 I 期的受益人, 自受托人实际运用该期信托资金之日起享有信托利益, 并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及第 I 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在其网站 ( 公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及第 I 期信托资金信托利益起算日期等相关情况 ( 三 ) 所交付资金在推介期内利息计算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起至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 ( 不含该日 ) 按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并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第 I 期首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未能成立或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资金未能运用的,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起至该笔资金返还委托人之日止 ( 不含该日 ) 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并由受托人在第 I 期推介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连同已交付信托资金一并返还给委托人 六 信托财产专户及保管行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信托资金委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管 受托人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 即信托财产专户 ) : 户名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宁波银行华光城支行七 信托计划受托人简介本信托计划受托人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江国际 ) 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公司注册资本为 亿元人民币 公司依法经营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 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 咨询 资信调查业务, 代保管及保险箱业务, 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 贷款 租赁 投资方式运用固有 - 6 -

7 财产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 中江国际治理规范, 建立了 五个两 十环节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决策体系, 拥有一支具有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 信托 基金等资深从业背景的专业团队和以北京 上海 中部 西部 南部 东北 西北等金融研发中心为依托的资源网络 中江国际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 风险偏好, 利用信托制度及其独特的功能, 为客户提供跨越多个金融市场 多个行业 多个地域的专业化信托服务, 开发了政府公用事业 银信合作 证券投资等多类信托产品, 业务遍及全国 20 多个省市 八 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 ( 一 )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 ( 二 )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 ( 三 )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 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 ( 四 )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九 信托财产的管理 ( 一 )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1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 运用和处分, 以受托人的名义, 依托专业理财经验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将信托计划资金指定用于折价受让应收账款转让人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下称 应收账款转让人 或 融资人 ) 对双鸭山市财政局 ( 下称 应收账款债务人 ) 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和该应收账款的孳息及其所有从权利 ; 信托存续期内, 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双鸭山市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 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管理, 实现信托收益, 回报受益人 信托专户内闲置资金由受托人用于银行活期存款 2 第 I 期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本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式, 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进行确定 3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 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按其占信托计划第 i 期剩余信托资金的比例分别记账 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单独核算 单独运用 4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即信托财产专户 5 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第 i 期剩余信托资金的比例, 在信托计划第 i 期中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7 -

8 6 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 二 ) 信托资金的使用监管 1 设立资金专户: 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保管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专项用于信托资金的收支管理 2 事后跟踪检查: 受托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双鸭山市财政局及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事后检查, 检查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 ; 提示双鸭山市财政局 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期支付应收账款 ( 债权 ) 偿付款 ; 督促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财政局按期提供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配合受托人对其进行的事后检查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管职责, 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 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十 信托费用除非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另行支付,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信托费用 ( 信托报酬 信托事务管理费 相关机构服务费 受托人自主发行产生的费用 )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费用后,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但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 一 ) 信托报酬 1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信托服务, 收取信托报酬 非因受托人原因, 本信托提前终止的, 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 信托延期的, 则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按 延期的第 I 期信托资金 第 I 期信托报酬费率 实际延期天数 /365 计算, 于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收取 2 第 I 期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按以下公式计算 : 受托人第 I 期信托报酬 = 第 I 期信托资金总额 X 第 I 期信托报酬费率 X 第 I 期信托资金的信托期限 ( 年 ), 其中 : 第 I 期信托资金总额为受托人信托计划第 I 期实际发行募集的信托资金之和 ; 第 I 期信托报酬费率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约定之费率, 为非含税费率 ; 第 I 期信托资金的信托期限为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约定之期限 ( 年 ) - 8 -

9 3 受托人第 I 期信托报酬具体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以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约定为准, 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收取 ( 二 ) 信托事务管理费 1 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 (1) 因处理信托事务而聘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 ; (2) 受托人自主发行产生的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及交付信托财产的费用,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 (3) 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公告费 登记费 通讯费 保险费 资金汇划费等费用 ; (4) 为保护和处置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保全费 执行费 拍卖费 律师费 评估费 差旅费等费用, 以及可以列入的其他合理费用 (5) 按照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 信托事务管理费由受托人在该费用发生时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 ( 三 ) 相关机构服务费 1 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因处理信托事务需要, 受托人有权聘请具有相应资格 资质的机构为本信托提供相关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资金收付服务 推介服务 保管服务 资金监管服务 委托管理服务 项目安排服务 财务顾问服务 投资咨询服务 金融服务 法律事务服务 审计服务等 2 各相关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其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收取服务费用 ( 由信托财产承担 ), 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 ; 相关机构及费用情况, 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 I 期 予以确定 十一 信托利益 ( 一 )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是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 是指受托人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信托资金 信托费用以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额 ( 二 ) 第 I 期信托资金预期信托收益率本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资金预期信托收益率 = 第 I 期信托收益 第 I 期信托资金 受益人根据认购信托计划份额不同 期数不同, 预计可获取的年信托收益率也不同, 具体预期收益率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 I 期 - 9 -

10 确定 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最终实际收益率, 本信托不承诺保本,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 ) 第 I 期信托利益的分配 1 第 I 期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以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约定为准 2 信托利益分配: 受益人按持有本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单位份额占本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 但信托期限届满, 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信托利益 ( 信托资金及预期收益之和 ) 时, 受益人仅按持有信托单位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剩余单位份额的比例享有剩余信托利益 3 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利益, 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利益 ; 各期信托资金期限届满之日存在非现金形式资产的, 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 受托人将处置变现信托财产后, 以届时现金形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4 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受益账户 5 信托提前终止的, 受益人信托利益计算至提前终止日, 提前终止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 信托延期的, 则信托利益由受托人于信托实际到期日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信托实际到期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受托人届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十二 信托计划风险揭示 ( 一 ) 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运作信托资金, 不排除可能存在风险 信托计划存在的主要风险 : 1 信用风险: 信托成立后, 不排除债务人双鸭山市财政局无法按期足额偿还欠款, 担保物无法及时变现或不能变现, 保证人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的发生,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及收益性 2 政策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内, 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调整有可能会对债务人双鸭山市财政局 保证人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及收益 ; 或者, 因政策变更, 致使受托人丧失资格,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管理及收益 3 操作风险:

11 在本信托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受托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及技能等因素对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影响 4 道德风险: 存在因项目相关人员蓄意违法违规, 与其他利益主体串通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5 其他风险: 因无法预测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风险 ( 二 ) 风险承担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十三 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 一 ) 定期披露 1 信托计划成立后及第 I 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就该信托计划成立日期及第 I 期信托资金规模 期限及信托利益起算日期等等情况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2 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披露或存放受托人经营场所, 以备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 ( 二 ) 临时披露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影响信托计划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 法律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计划事项和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信托目的的有关事项等情况, 受托人将于知悉该情况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并于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三 ) 信息披露方式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 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 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 1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或 2 受托人网址 公告 或

12 3 来函索取时寄送 或 4 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 四 ) 上述信息披露事项如委托人认为属受托人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当, 应于受托人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将要求调整意见书面告知受托人, 否则即视为默认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得当 十四 信托经理本信托计划信托执行经理为黄志诚先生, 履历情况 : 黄志诚先生, 信托经理, 厦门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金融工作七年, 熟悉金融 财务等业务, 曾参与了 赣州市香港工业园民生工程项目 广丰县民生工程项目 南昌市民生工程项目 南昌土储贷款单一资金信托 等十几个集合和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本信托计划高级信托经理为郑咏峰先生, 履历情况 : 郑咏峰先生, 高级信托经理,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从事金融工作 10 余年, 具有证券 期货 基金从业资格, 熟悉信托 证券 银行等业务 参与了多个单一和集合资金信托项目的运作 项目用途涉及贷款 新股申购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等多个领域 十五 法律意见本信托计划文件经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审核, 并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认为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发行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明确规定了信托受益人 风险揭示等事项, 符合 信托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十六 备查文件 ( 一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二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许可证 ( 三 ) 信托文件范本及其他相关文件 ( 四 )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 五 ) 法律意见书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3 信托文件之三 :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 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特别申明 :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 : 见信托文件之四 中江国际 金马 410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 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第一条 受托人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裘强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24 楼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郑咏峰 黄志诚联系电话 : 传真 : 受益人 :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 即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 互利 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14 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 一 ) 信托 :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 二 ) 本合同 :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三 ) 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 :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第 i 期 : 用于指代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时的某一期,i 的具体数值由受托人与认购该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 以下简称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第 i 期 ) ) 中进行确认 ( 四 ) 委托人 : 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五 ) 受托人 : 指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六 ) 受益人 : 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七 ) 信托财产 : 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对其管理 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 八 ) 信托资金 : 指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 九 ) 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 : 指本合同中规定的由委托人和 / 或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支付受益人信托利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 十 ) 信托利益 : 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额部分, 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 十一 ) 信托收益 : 指受托人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信托资金 信托费用以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额 ( 十二 ) 信托受益权 : 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 十三 ) 信托文件 : 指本合同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相关附件 ( 十四 ) 交易文件 : 指受托人为实现本信托目的, 履行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

15 托财产的职责而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或合同, 以及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十五 ) 信托报酬 : 指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 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的报酬即受托人报酬 ( 十六 ) 信托财产专户 :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 十七 ) 工作日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 十八 ) 实际运用之日 : 是指第 I 期信托资金推介期满, 受托人将该期信托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出运用之日 ( 十九 ) 应收账款转让人 : 是指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的应收账款的持有人, 即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二十 ) 应收账款债务人 : 是指受托人受让的应收账款的还款人, 即双鸭山市财政局 以上释义如无特别说明, 同样适用于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 受托人通过集合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 发挥其专业理财能力和运作资金的丰富经验, 将集合的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折价受让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对双鸭山市财政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和该应收账款的孳息及其所有从权利 ( 下称 应收账款 ); 信托存续期内, 由双鸭山市财政局分期偿付应收账款或委托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分期偿付该应收账款 ( 债权 ), 具体偿付金额 时间及支付方式以受托人与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财政局签订的 应收账款 ( 债权 ) 转让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管理, 实现信托利益, 回报受益人 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认可的 具有明确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交付账户信托资金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委托人以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确认并交付的资金作为有效认购的信托资金( 简称信托资金 )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单笔信托资金数额应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50 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认缴的信托资金仅可存入受托人在交通银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开立的募集户, 账户信息如下 :

16 户名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第五条信托计划的生效 ( 一 ) 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不超过 6 个月, 并分 I 期推介 受托人根据发行 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各推介期 ( 二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信托计划第 I 期推介期结束 : (1) 信托计划项下第 I 期募集信托资金总额达到当期预计募集规模 ; (2) 第 I 期推介期限届满 ( 三 ) 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自第 1 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认购本信托计划第 I 期的受益人, 自受托人实际运用该期信托资金之日起享有信托利益, 并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及第 I 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在其网站 ( 公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及第 I 期信托资金信托利益起算日期等相关情况 ( 四 ) 所交付资金在推介期内利息计算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起至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 ( 不含该日 )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并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第 I 期首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未能成立或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资金未能运用的,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起至该笔资金返还委托人之日止 ( 不含该日 )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并由受托人在第 I 期推介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连同已交付信托资金一并返还给委托人 第六条信托财产及保管银行 ( 一 ) 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财产为现金资产,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管理 运用之后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 1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2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 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3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 二 ) 保管银行及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 即信托财产专户 )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委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信托财产保管行, 确保信

17 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 履行有效的信托财产保管职责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息如下 : 户名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宁波银行华光城支行第七条信托受益人及其受益账户本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应为同一人 受益人必须填写用于信托财产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帐号或卡号, 具体以信托文件之四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为准 第八条信托期限与规模 ( 一 ) 本信托计划规模 : 本信托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 划分为等额的 个信托单位, 每个信托单位认购 1 万元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分 I 期 (I 为 1,2,3 自然数 ) 发行, 第 I 期发行的具体情况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二 ) 本信托计划期限 : 自信托计划被宣告成立之日起, 至信托计划项下最后一期信托资金的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止 ; 信托资金分期募集 运用的, 每期信托资金的期限自该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起计算 ( 三 ) 第 I 期信托资金的规模及信托期限 : 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确定 ( 四 ) 第 I 期信托资金的信托利益计算起止日期 : 由受托人实际运用第 I 期信托资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披露确定日期为准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 ( 一 )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1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 运用和处分, 以受托人的名义, 依托专业理财经验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将信托计划资金指定用于折价受让应收账款转让人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下称 应收账款转让人 或 融资人 ) 对双鸭山市财政局 ( 下称 应收账款债务人 ) 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和该应收账款的孳息及其所有从权利 ; 信托存续期内, 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双鸭山市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 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管理, 实现信托收益, 回报受益人 信托专户内闲置资金由受托人用于银行活期存款 2 第 I 期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本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式, 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进行确定

18 3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 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按其占信托计划第 i 期剩余信托资金的比例分别记账 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单独核算 单独运用 4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即信托财产专户 5 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第 i 期剩余信托资金的比例, 在信托计划第 i 期中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6 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 二 ) 信托资金的使用监管 1 事后跟踪检查: 受托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双鸭山市财政局及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事后检查, 检查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 ; 提示双鸭山市财政局 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期支付应收账款 ( 债权 ) 偿付款 ; 督促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财政局按期提供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配合受托人对其进行的事后检查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履行保管职责, 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 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三 ) 信托计划保障措施 1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本信托计划由抵押人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受托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抵押担保, 抵押率 ( 抵押率 = 信托计划资金 抵押物评估价值 ) 不高于 50%, 具体以受托人与抵押人签署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为准 2 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条信托费用除非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另行支付,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信托费用 ( 信托报酬 信托事务管理费 相关机构服务费 受托人自主发行产生的费用 )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费用后,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但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 一 ) 信托报酬 1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信托服务, 收取信托报酬 非因受托人原因, 本信托提前终止的, 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 信托延期的, 则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按 延期的第 I 期信托资金 第 I 期信托报酬费率 实际延期天数 /365 计算, 于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收取

19 2 第 I 期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按以下公式计算 : 受托人第 I 期信托报酬 = 第 I 期信托资金总额 第 I 期信托报酬费率 第 I 期信托资金的信托期限 ( 年 ), 其中 : 第 I 期信托资金总额为受托人信托计划第 I 期实际发行募集的信托资金之和 ; 第 I 期信托报酬费率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约定之费率, 为非含税费率 ; 第 I 期信托资金的信托期限为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约定之期限 ( 年 ) 3 受托人第 I 期信托报酬收取方式以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约定为准, 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专户划入受托人自有账户 ( 二 ) 信托事务管理费 1 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 (1) 因处理信托事务而聘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 ; (2) 受托人自主发行产生的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及交付信托财产的费用,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 (3) 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公告费 登记费 通讯费 保险费 资金汇划费等费用 ; (4) 为保护和处置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保全费 执行费 拍卖费 评估费 律师费 差旅费等费用, 以及可以列入的其他合理费用 (5) 按照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 信托事务管理费由受托人在该费用发生时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 ( 三 ) 相关机构服务费 1 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因处理信托事务需要, 受托人有权聘请具有相应资格 资质的机构为本信托提供相关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资金收付服务 推介服务 保管服务 资金监管服务 委托管理服务 项目安排服务 财务顾问服务 投资咨询服务 金融服务 法律事务服务 审计服务等 2 各相关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其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收取服务费用 ( 由信托财产承担 ), 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 ; 相关机构及费用情况, 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信托利益 ( 一 )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是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额部分

20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 是指受托人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信托资金 信托费用以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额 ( 二 ) 第 I 期信托资金预期信托收益率本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资金预期信托收益率 = 第 I 期信托收益 第 I 期信托资金 受益人根据认购信托计划份额不同 期数不同, 预计可获取的年信托收益率也不同, 具体预期收益率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第 I 期 确定 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最终实际收益率, 本信托不承诺保本,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 ) 第 I 期信托利益的分配 1 第 I 期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以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约定为准 2 信托利益分配: 受益人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占本信托计划 ( 第 I 期 )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 但信托期限届满, 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信托利益 ( 信托资金及预期收益之和 ) 时, 受益人仅按持有信托单位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剩余单位份额的比例享有剩余信托利益 3 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利益, 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利益 ; 各期信托资金期限届满之日存在非现金形式资产的, 受托人处置变现信托财产后, 以届时现金形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4 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受益账户 5 信托提前终止的, 受益人信托利益计算至提前终止日, 提前终止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 信托延期的, 则信托利益由受托人于信托实际到期日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信托实际到期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受托人届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防范措施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运作信托资金, 不排除可能存在风险 信托计划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 1 信用风险: 信托成立后, 不排除债务人双鸭山市财政局无法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 担保物无法及时变现或不能变现, 保证人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的发生,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及收益性 对策 : 受托人在办理完担保手续后, 再向应收账款转让人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应收款项转让款,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双鸭山市财政局无法按期足额偿还应收款项时, 受托人将依法行使担保权,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21 2 政策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内, 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调整有可能会对债务人双鸭山市财政局 保证人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及收益 ; 或者, 因政策变更, 致使受托人丧失资格,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管理及收益 对策 : 受托人将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 法规 政策变化措施 以及市场变化走向, 及时调整策略, 尽可能地降低政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 操作风险: 在本信托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受托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及技能等因素对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影响 对策 : 受托人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决策体系 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信托合同与相关法律法规,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资产, 并及时将相关状况对受益人及委托人进行披露 4 道德风险: 存在因项目相关人员蓄意违法违规, 与其他利益主体串通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对策 : 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内控制度 业务流程, 加强思想教育, 控制道德风险 5 其他风险: 因无法预测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风险 ( 二 ) 风险承担 :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三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2 按照本合同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3 保证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 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 二 )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22 1 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 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 2 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和信托管理费; 3 按照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的规定,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4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5 对委托人 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 负责召集受益人大会;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 三 )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 有权组成受益人大会; 2 根据本合同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3 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 4 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用于偿还债务; 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第十四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在信托期限内, 经受托人书面确认后, 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 ( 一 ) 信托计划期限内, 信托受益权依法可以转让, 机构投资者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投资者转让或拆分转让 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 应前往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转让行为无效且不得对抗受托人 ( 二 )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需有确定的受让人, 应同受让人一起持本合同 双方的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签订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并办理转让登记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三 )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 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人数和资格证明办理转让手续,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 四 )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应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 第十五条信托的终止 清算及税务处理 ( 一 ) 信托计划的变更 解除 终止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 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本信托计划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信托计划终止 : 1 信托计划/ 本期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 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23 4 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前还款, 或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义务人应政策要求置换债务 ( 对应于本信托计划受让的债权 ); 5 本信托计划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 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 二 ) 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1 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进行信托计划财产的清算, 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确认和分配 ; 2 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即清算费用, 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 3 受托人应当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自行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以本合同规定的方式送达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 三 ) 信托的税务处理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本信托计划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按照法律 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受益人大会 ( 一 )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依照本条规定行使职权 本信托计划 / 本期信托计划应收账款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义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 信托计划 / 本期信托计划终止, 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 二 ) 出现以下事项, 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 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 更换受托人; 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 三 )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单位 10% 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 四 ) 召集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五 )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 六 )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24 权 ( 七 )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 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方可召开 ; 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但更换受托人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 八 )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新受托人选任方式受托人依法终止职责时, 新受托人由受益人选任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 一 ) 因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调查, 构成委托人的违约, 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 二 ) 受托人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或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 仅限直接损失 ) ( 三 ) 免责条款 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 1 不可抗力; 2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或中国银监会等政府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 3 受托人已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或受益人大会的决定进行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第十九条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 一 ) 定期披露 1 信托计划成立后及第 I 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就该信托计划成立日期及第 I 期信托资金规模 期限及信托利益起算日期等等情况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2 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披露或存放受托人经营场所, 以备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 ( 二 ) 临时披露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影响信托计划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 法律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计划事项和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信托目的的有关事项等情况, 受托人将于知悉该情况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

25 书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并于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三 ) 信息披露方式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 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 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 1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或 2 受托人网址 公告 或 3 来函索取时寄送 或 4 向委托人预留的手机或电子邮箱发送信息或电子邮件 5 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 四 ) 上述信息披露事项如委托人认为属受托人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当, 应于受托人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将要求调整意见书面告知受托人, 否则即视为默认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得当 第二十条通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 一 ) 通知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 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30 日内通知另一方 在信托期限内, 受益人变更其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受益人未亲自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受托人有权暂缓向其分配信托利益, 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益人承担 上述信息变化, 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 二 )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 文件 资料等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地点为受托人住所地, 公告之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保密条款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规定外,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26 也不得用于在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不当用途,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合同任何一方亦有义务就此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商业信息保密, 不得擅自将其中的任何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 各方在本合同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 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 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 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为止 受托人有权向相关的交易方披露其信托受托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事务产生的争议, 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 诉讼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 一 ) 合同组成信托计划说明书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二 ) 工作日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应相应顺延 ( 三 )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 1 委托人签字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如委托人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则须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但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四 )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 委托人 受托人各持一份 ( 五 ) 资料备查委托人 受益人可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阅信托文件 交易文件及项目资料

27 ( 本页无正文, 为 信托合同 之当事人签字页 ) 委托人 ( 公章或签字 ): 法定代表人 : ( 或授权代理人 ) 受托人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 ( 或授权代理人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签订地点 : 江西省南昌市

28 信托文件之四 : 中江国际 金马 536 号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期 ) ( 请委托人在空白处填写有关资料, 且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 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受托人 保管银行和代理收付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一 委托人 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传 真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注 : 为自然人投资者必填事项 二 受益人 :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 即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指定其下列银行账号 ( 或卡号 ) 用于接收信托财产分配和信托财产清 退 : 户 名 :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三 本信托计划本期推介 1 本信托计划本期推介自 2017 年 月起 2 个月内 2 本次发行的为本信托计划第[ ] 期 ( 以下简称 本期信托计划 ), 拟发行 规模不低于 3000 万元或不低于本信托计划总规模的 20%, 具体规模以本期推介 期结束实际募集信托资金 ( 以下简称 本期信托资金 ) 金额为准 本期信托资金 的信托期限为 24 个月, 自本期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实际运用 ( 即以本期信托资金向 应收账款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 ) 之日起算

29 四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 ( 第期 ) 的信托资金金额 ( 请同时填写大写及小写金额 ) 人民币 ( 大写 ): ( 小写 ): 认购本信托计划个信托单位 每个信托单位对应享有 1 万元信托资金的相应权益 五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期限 :24 个月, 自本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日 ( 即以本期信托资金向应收账款转让人支付应收账款转让款之日 ) 起算 六 本信托计划本期信托资金预期收益率为 : 本信托计划预期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信托资金总额, 受益人根据认购信托计划份额不同, 预计可获取的年信托收益率分别为 : (1)A 类客户 / 投资者, 指单笔认购本期信托计划金额为 300 万元以下 ( 不含 300 万元 ) 的委托人或其在本期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合法继受者, 预期收益率为 7.3%/ 年 ; (2)B 类客户 / 投资者, 指单笔认购本期信托计划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 含 300 万元 ) 的投资者或其在本期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合法继受者, 预期收益率为 7.5%/ 年 ( 注 : 预期收益率仅为本信托计划本期信托资金正常兑付时的预估收益率, 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最终实际收益率 ) 七 信托利益分配 1 在本期信托期间每满 6 个月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及每期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计算信托利益并向受益人分配 2 本期信托计划受益人预期可获取的信托收益 = 信托资金 预期年化收益率 信托期限 ( 年 ) 3 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收益, 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收益 4 受托人将信托收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受益账户 5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起至本期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 不含该日 ) 按开户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并由受托人在本期信托计划首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八 本信托计划第期签署的信托文件 1 信托文件 2 应收账款( 债权 ) 转让合同 3 最高额抵押合同

30 4 保管协议 5 财务顾问协议 九 信托报酬及支付 : 1 受托人本期信托报酬费率:1%/ 年, 由信托财产承担 ; 2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受托人报酬 = 本期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 1%/ 年 2 年 由受托人于本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及信托计划第 I 期期满 12 个月之日后从信托财产专户划取, 每次划付金额为本期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 1%/ 年 1 年 十 财务顾问费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财务顾问服务单位, 按本期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 0.7%/ 年收取财务顾问费, 由信托财产承担, 具体见受托人与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中江国际 [2016 信托 386] 第 (06) 号 的 财务顾问协议 十一 银行保管费本期信托资金的银行保管费率为本期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 0.02%/ 年, 由信托财产承担, 具体见受托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中江国际 [2016 信托 386] 第 (07) 号 的 保管协议 十二 信托资金募集户户名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特别提醒 :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用于接受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交付的信托资金 本期信托资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由受托人将募集账户内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进行统一管理运用 十三 本期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方式本信托属委托人独立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 即 :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加入信托计划, 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资金聚集起来, 用于受让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双鸭山市财政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和该应收账款的孳息及其所有从权利 信托存续期内, 由双鸭山市财政局分期偿付应收账款或委托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分期偿付该应收账款 ( 债权 ) 双鸭山市滨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将出让应收账款所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日常流动性资金 信托期间, 由双鸭山市财政局按约定偿付该应收账款 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管理, 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 从而实现信托收益, 回报受益人

31 十四 执行经理本信托计划信托执行经理黄志诚先生本信托计划高级信托经理郑咏峰先生 ( 具体见信托文件之二 ) 十五 其他本认购确认书经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受托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且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如委托人 受托人签署本认购确认书及其他信托文件且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四条第 ( 五 ) 款或以下 特别提醒 事项的约定退回委托人认购资金的, 除委托人应按约定返还已签署的信托文件原件 受托人返还委托人认购资金外, 双方互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自动解除 特别提醒 : 受益人自本期信托资金实际运用之日起享有信托利益 ; 本期信托不成立的或本期信托资金未能实际运用的, 则受托人应于推介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对应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给委托人 委托人签署本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 ( 第 I 期 ) 时, 应当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转账凭证 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银行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还应提供营业执照 金融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开户许可证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前述复印件为本认购确认书的重要附件, 委托人必须以原件按照 1:1 比例复印, 复印件图案应清晰可见 委托人 ( 公章或签字 ): 受托人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32 ZHONGJIANG INTERNATIONAL TRUST CO.,LTD. 重要提示 :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 应当就委托人的资产状况 ( 或个人收入 ) 收入稳定状况 投资经验 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 风险承受能力 对信托制度和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尽职调查, 特请您填写下列表格 : 委托人 ( 个人 ) 姓名证件类型固定电话月收入 性别证件编号手机联系地址 委托人 ( 机构 ) 名称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单位类型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 ( 或其他机构证件编号 ) 营业执照 ( 或其他机构证件 ) 有效期 注册地址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委托人收入稳定状况稳定 较稳定 不固定 临时 投资经验 股票 基金 期货 信托计划 房地产 实业 信托产品投资经验 多次 第一次 从来没有 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 专业程度 熟悉 一般 不熟悉 风险承受能力 很强 一般 弱 对信托制度了解程度 很熟悉 一般 不熟悉 对其他金融法规了解程度 专业程度 熟悉 一般 不熟悉 投资偏好 委托人属于 委托人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低风险 较低风险 中等风险 较高风险 高风险 投资于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夫妻 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银行存单 资金证明 银行对帐单 股票或交易清单 出资证明书 债券基金交易清单 信托受益权证明 债权协议 任职单位收入证明 分红公告及相关协议 完税证明 委托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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