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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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C)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 :ZXD32H 合同编号 : (2018) 年湘信字集合第 (109) 号第 号

2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 Ⅰ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认购金额 : 人民币大写 万元 ( 认购份数 : 份信托单位 ) 住所地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送达地址 : Ⅱ 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账号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开户银行 : Ⅲ 受托人: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王双云职务 : 董事长营业地址 : 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 1 号财信大厦 6-9 楼邮政编码 : 受托人信息披露和通知发布网站的网址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保管人名称 : 营业地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 593 号 1

3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向受托人申请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本合同项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同意按委托人的意愿, 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 运用和处分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真实合法的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签订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 本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 / 本信托 : 指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本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资金信托合同 (C)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本合同项下信托: 指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C) 4 信托计划说明书 : 指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认购风险申明书 : 指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 : 指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 及对该承诺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信托文件: 指包括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 本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8 委托人/ 投资者 :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本合同的委托主体, 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 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9 受托人/ 湖南信托 : 指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 受益人: 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时即为受益人 11 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 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 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财产支出 信托利益等款项 1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13 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实际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 2

4 14 信托财产: 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 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5 信托报酬: 指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和财产信托管理获取的酬金 16 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17 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时, 委托人所交付的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个信托单位, 享有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18 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19 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 指在不发生各种投资风险的情况下,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所对应的年预期收益率, 详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第 ( 一 ) 款 20 法律法规: 指中国 ( 为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21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2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委托人的意愿, 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 受托人以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 以期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以集合方式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于存款 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超过 80%, 根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规定, 属于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 但受托人特别说明, 该产品分类系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该 固定收益 的表述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取得固定信托利益 ( 含信托收益 ) 的任何承诺 第四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 初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推介 ( 一 )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的规模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 150,000, ), 预计分多次发行募集, 每募集发行成功一次即为一期 3

5 其中本合同项下发行募集的信托资金规模预计为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 ( 10,000,000.00) 最终以本信托计划或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时的募集信托资金的实际规模为准, 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规模 发行募集次数或本合同项下信托规模, 并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 ( 二 )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推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推介期为 2019 年 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 一 ) 认购要求 1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将本着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 即认购资金金额大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 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 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 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 但是, 受托人视认购的具体情况, 保留不接受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 2 委托人就认购信托单位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委托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 (2) 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其来源合法, 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 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 (3) 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 目标和条件 ; (4) 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 指引和限制 合同 承诺 及法律法规 政府命令 判决及裁决, 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 ; (5) 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潜在或可能的风险 ; (6) 已就签署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 权利及授权 ; (7) 签署本合同 认购信托单位及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8) 委托人为自然人且有配偶的, 其认购信托单位 交付信托资金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委托人在此确认, 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 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 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 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 若任何上述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本合同 4

6 终止或被撤销 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二 ) 必备证件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签约证件认购信托单位 : 1 委托人为自然人, 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护照 户口簿 警官证等 ) 原件及复印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 / 卡 ; 若授权他人办理, 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委托人身份证件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存折 / 卡外, 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委托人为机构, 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银行账号 代理人 /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 机构公章( 如需 ) 3 受托人要求或本合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三 ) 认购价格本信托成立时, 每个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 1 元, 认购价格 1 元 ( 四 ) 信托单位的认购个数 1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个数 =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1 元 2 每个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应不低于 100 万个, 超过 100 万个信托单位的, 以 1 万个的整数倍递增 3 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自然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单笔认购资金金额, 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 五 ) 付款 1 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并在备注中注明 : xx( 投资者名称 ) 认购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C) 万个信托单位 2 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作为接受及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的,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 ( 含 ) 至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日 ( 不含 ) 期间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归属于信托财产 受托人在第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划付至相关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为 : 户名 :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资金专户开户行 : 中国银行长沙曙光中路支行账号 : ( 六 ) 认购文件的管理本合同正本 ( 含风险申明书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 中的壹份由受托人持有 5

7 身份证明文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 / 存折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壹份 ( 七 ) 认购的撤回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前, 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 如因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回申请, 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等其他委托人自身的原因, 导致撤回失败的,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在此确认, 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 不加计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息, 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 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 已签署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受托人就与该申请退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 八 ) 信托计划的加入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相关信托文件后, 于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 ( 九 ) 认购不成功的退款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成功的 ( 不含委托人认购撤回 ), 受托人于推介期届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该等委托人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信托及本信托计划的成立 ( 一 ) 本信托计划项下任一期信托成立, 本信托计划即成立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 满足以下条件的, 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 : 本合同项下信托推介期内或本合同项下信托推介期届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总金额达到壹仟万元或者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自行决定募集资金需达到的金额 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日以受托人在其网站发布公告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宣布的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成立日为准 ( 二 ) 如本合同项下信托不成立的, 受托人将于推介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给委托人 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 已签署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 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 但不对本信托计划或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发行成功与否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第八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期限为 25 个月, 自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后, 如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受托人有权以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款的通知或披露方式宣布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 本合同项下信托提前终止后, 受托人按本合同项下信托实际存续天数向受益人分配 6

8 信托利益 受托人可根据项目的运行情况及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及处分情况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 本合同项下信托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 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作为信托处置期间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范围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 信托财产包括以下一项或数项 : 1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 (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 3 受托人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形成的财产; 4 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 赔偿和其他收入; 5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属于信托财产范畴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与处分 ( 一 ) 信托财产的管理 1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为原则, 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 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2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 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3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 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4 受托人管理 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 运用 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5 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 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 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 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 二 ) 信托财产的运用 处分委托人在此确认, 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和处分, 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 1 受托人与 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的 综合融资额度合同 已生效 ( 需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的已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 2 与 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 信托贷款合同, 并按照 信托贷款合同 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贷款期限预计为 24 个月, 贷款用途为用于补充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运资金 ;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展期 7

9 3 与抵押人 邹城市城投惠民置业有限公司 签署 最高额抵押合同, 其以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借款人履行 信托贷款合同 项下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有关抵押的具体事宜, 由受托人与抵押人签署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予以约定 4 与保证人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由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 信托贷款合同 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有关保证的具体事宜, 由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予以约定 5 \ 6 信托贷款期限届满, 借款人未按期 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的, 受托人有权根据 信托贷款合同 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罚息 违约金和 / 或采取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同时, 发生前述情形或借款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其他受托人可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的, 受托人有权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 7 信托财产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 可由受托人运用股权 债权 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进行运用, 由此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 8 在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过程中, 如发生交易对手 投融资期限 项目运作及相关条件变化时, 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前提下, 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与处分, 担保措施等作适当的调整和变更 ( 三 )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受托人聘请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 保管协议, 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支出 ( 一 ) 以下项目由信托财产支出 1 信托税费 (1) 委托人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印花税等税费, 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存续期间及信托终止时, 若届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尚未缴纳的信托财产税费的 ( 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选择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 ), 受益人应在受托人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信托税费 如受托人先行垫付的, 有权从后续应当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 受托人垫付税费期间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费率收取垫付资金成本, 该垫付资金成本由信托财产承担, 并由受托人于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中一并扣除 8

10 (2) 应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的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 委托人或受益人投资或转让信托产品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等 ), 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如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受托人就委托人或受益人应当承担的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按照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执行 (3)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及本信托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 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或信托财产未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等义务为理由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 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财产支付或从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中扣除 ( 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财产 ) 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税款和罚款向受益人追偿, 受益人应在收到受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偿付前述税款及罚款, 否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费率向受益人收取资金垫付费用 (4) 上述信托税费中属于因本合同项下信托单独产生的费用, 由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承担 如信托计划期限内, 产生的信托税费不属于任意一期信托应独自承担的, 由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规模占该信托税费产生时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余额的比例承担 2 信托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 ( 以下简称 信托费用 ) 由信托财产承担,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 (1)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 (2) 代理收付费 财务顾问费 咨询顾问费 ; (3)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 (4) 信托文件 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 (5) 信息披露费 ; (6) 信托计划或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 通讯费 差旅费 保险费 律师费 审计费等费用 ; (7)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 交通费 餐饮费等费用 ; (8)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审计费 律师费 公证费 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 (9) 资金汇划费 ; (10) 信托计划或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 (11)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因处理信托事务负担的债务 上述费用中属于因本合同项下信托单独发生的费用, 由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承担 如信托计划期限内, 发生的信托费用不属于任意一期信托应独自承担的, 由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规模占该费用发生 9

11 时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余额的比例承担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 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 除非特别说明, 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对于信托事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受托人没有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义务 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的,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 二 ) 不列入信托财产支出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本合同和信托文件导致的信托财产支出, 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支出 ( 除本合同另行约定外 ) 不列入信托财产的支出, 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二条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 受托人信托报酬 (1) 受托人信托报酬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 其中固定信托报酬计提及支付方式为以下第 3 种 : 1 固定信托报酬按日计提, 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 = 本合同项下信托信托资金金额 % 本合同项下信托实际存续天数 /360, 于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日后 ( ) 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 /( ) 每满半年之日 /( ) 每满一年之日,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固定信托报酬按次计提, 受托人信托报酬 = 本合同项下信托信托资金金额 % 本合同项下信托预期存续天数 /360, 于本合同项下信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其中 本合同项下信托预期存续天数 按本合同第八条 信托期限 计 ) 3 固定信托报酬按年支付, 受托人第一年固定信托报酬 = 本合同项下信托信托资金金额 1.5 %, 于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之后各年按照前述标准于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每届满一年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单位到期或全部提前注销时, 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约定, 在支付完毕所有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财产支出并满足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分配后仍有剩余的, 剩余部分转作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 ; 若无剩余的, 则视为受托人不收取浮动信托报酬 浮动信托报酬于本合同项下信托清算时一次性支付 (3) 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信托单位到期或部分提前注销时, 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已到期或提前注销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剩余未付固定信托报酬于本合同项下信托清算时或者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信托单位提前注销时一次性支付 (4)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或本合同项 10

12 下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 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5) 信托报酬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账户, 可由受托人运用股权 债权 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进行运用 2 保管费保管费按照受托人与资金保管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支付 3 代理收付费 财务顾问费 咨询顾问费( 如有 ) 该等费用根据受托人与代理收付机构 财务顾问 咨询顾问等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支付, 但不超过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的 \ %/ 年 4 信托计划营销费( 如有 ) 该费用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支付, 但不超过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的 3.6 % 5 其他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由于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其他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机构的费用 ), 在该等费用发生时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 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据实支付 第十三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一 ) 信托利益的计算 1 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每一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是指其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 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 = 所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 + 所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 适用于该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所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实际存续天数 /360 计算信托利益时, 实际存续天数 的计算公式为 :( 终止自然年度 - 起始自然年度 )*360+( 终止自然月份 - 起始自然月份 ) *30+( 终止自然日 - 起始自然日 ) 2 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100 万及以上 信托期限 25 个月 9.0% 受托人特别说明, 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利益的估 算, 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利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且受益人可获得的 实际信托利益以按照前述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为上限 11

13 鉴于本信托计划募集受到募集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存在同等认购金额下, 各期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率可能不一致的情况, 受益人对此知悉且不持异议, 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受益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鉴于本信托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等税费 ) 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信托存续期间所承担的相关税费可能因法律法规变化而相应调整, 进而会对各期信托项下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产生影响, 委托人 / 受益人知悉且同意受托人有权届时根据本信托承担的增值税等税费政策变化而相应调整各期信托项下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 二 ) 信托利益的分配 ( 在括号内画 ) 1 本合同项下信托预期信托收益的结算日为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日后(\) 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 ( ) 信托每满半年之日 (\) 信托每满一年之日, 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对应的结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间, 借款人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息, 受益人每一结算日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 所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 适用于该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上次结算日至本次结算日期间的实际天数 /360 计算信托收益时, 上次结算日至本次结算日期间的实际天数 的计算公式为 :( 本次结算日所在自然年度 - 上次结算日所在自然年度 )*360+( 本次结算日所在自然月份 - 上次结算日所在自然月份 )*30+( 本次结算日 - 上次结算日 ), 如本次结算日为首个结算日的, 则上次结算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 如本次结算日为最后结算日的, 则本次结算日为本信托终止日 ( 含提前终止 ) 3 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信托单位到期或提前注销时, 如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足额分配到期或提前注销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剩余信托利益 ( 到期或提前注销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 - 受托人已分配的到期或提前注销的信托单位所对应信托收益 ), 剩余信托利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到期后或者信托单位提前注销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4 若本信托存续期间, 借款人未足额支付任一笔信托贷款本息, 导致本信托项下任一信托利益支付日, 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金额不足以全额分配任一期预期信托利益的, 受托人将在该支付日以及收到信托贷款本息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后, 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 用于兑付信托资金本金, 直至本信托项下每位受益人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等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 经过上述分配后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 受托人将剩余的信托财产按本信托项下各个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 ( 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与该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的乘积 ) 占本信托项下全部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 ( 信托单位份额总额与受益人加权平均年化预期收益率的乘积 ) 的比例向受益 12

14 人分配 5 若任一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存在法律纠纷的, 受托人有权暂停向该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直至相关争议得到解决 ( 以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其他有权机关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 终局的裁决为标志 ) 第十四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委托人的权利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2 委托人有权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 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 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 或者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错的, 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 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6 本合同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委托人的义务 1 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 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 保证自己是符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银发 号 ) 的合格投资者, 保证配合受托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审查 审核义务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 3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 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 4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 5 保证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推介期内 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间 本合同项下信托期满等特殊时间段内, 随时关注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进行的特殊事项的信息披露内容, 接受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款约定将信息披露内容通知委托人的通知方式, 并自愿承担一切因不及时关注受托人信息披露内容而导致的信托财产或收益损失等不利后果 ; 6 保证就加入本信托计划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 合法 有效; 13

15 7 本合同及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受托人的权利 1 自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信托财产支出和收取信托报酬 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手续费 ; 3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 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4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及承担的债务, 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5 有权以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 三 ) 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或通知方式在推介期内的某一时间宣布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 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后的某一时间宣布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或本信托计划 ; 6 本合同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受托人的义务 1 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 2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 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 4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以扣除信托财产支出后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 5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 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 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6 对委托人 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7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业务事务的完整记录 原始凭证及资料, 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15 年 ; 8 本合同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受益人的权利 1 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2 可以依法和根据本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转让和赠与 继承/ 承继信托受益 14

16 权 ; 3 本合同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受益人的义务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 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 1 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间内, 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有效性 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应亲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场所按照受托人规定的程序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若受益人未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 2 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 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3 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 保证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推介期内 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间 本合同项下信托期满等特殊时间段内, 随时关注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进行的特殊事项的信息披露内容, 并接受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款约定将信息披露内容通知受益人的通知方式, 并自愿承担一切因不及时关注受托人通知或信息披露内容而导致的信托财产或收益损失等不利后果 ; 5 本合同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 承继 转让及赠与 ( 一 )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 承继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 / 承继的, 继承人 / 承继人应提交继承 / 承继公证文件等受托人要求的相关文件, 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继承 / 承继确认登记手续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 二 )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 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受益人仅可以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银发 号 ) 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 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转让双方应持受托人要求的相关文件, 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4 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费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 转让方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手续费为拟转让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 0.1%, 转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 15

17 所有, 不计入信托财产 ( 三 )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1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 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 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向自然人拆分赠与 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2 办理赠与登记需提交文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持受托人要求的相关文件, 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3 办理赠与登记手续费办理信托受益权赠与登记确认手续时, 赠与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手续费为拟赠与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 0.1%, 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 不计入信托财产 第十八条受益人大会 ( 一 ) 组成本信托计划项下存续各期信托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 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所有受益人组成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人大会 ( 二 ) 召集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存续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 ; 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本合同项下信托单位占全部存续本合同项下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人大会 召集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三 ) 受益人大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表决规则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以下事项应当提交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 (1) 改变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 (2) 更换受托人 ; (3)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 以下事项应提交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 (1) 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或延长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 ; (2) 提高本合同项下信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 (3)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3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前述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且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受益 16

18 人持有的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方可召开 ; 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但更换受托人 改变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其中改变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还应当经受托人同意 第十九条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 一 ) 受托人的解任与职责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益人大会有权解任受托人 : (1)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 (2) 受托人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 (3) 受托人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违反法律法规的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非经全体受益人书面同意, 受托人不得辞任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职责终止 : (1) 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的 ; (2) 受托人辞任且获得受益人大会批准的 ; (3)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 被宣告破产 依法解散 法定资格丧失的 ( 二 ) 新受托人的选任与变更 1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 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 ; 原受托人不能选任的, 由受益人大会选任 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 应将下列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或其清算机构或其承继人 ; (1) 变更新受托人的通知 ; (2) 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职责的确认书 2 受托人变更时, 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 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 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信托及本信托计划的变更 解除 终止与清算 ( 一 )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未经受托人同意, 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 撤销 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及本信托计划 ( 二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或提前终止 ; 本信托计划项下最后一期信托终止的, 本信托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 : 1 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进入延长期; 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7

19 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 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5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6 信托被解除; 7 信托被撤销; 8 本合同项下信托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9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某一时间根据计划运行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提前还款等 ) 宣布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 ; 10 信托文件其他条款约定的情形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信托计划的清算 1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的, 受托人应负责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清算 2 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披露或报告受益人 受益人在此确认, 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 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 3 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披露或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 四 )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1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 扣除信托财产支出 ( 包括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 浮动信托报酬等 ) 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全体受益人 2 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受托人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信托事务披露 特殊事项的通知方式 ( 一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以本条第 ( 三 ) 款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披露, 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 3 信托计划的担保人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 二 ) 本信托计划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如本合同项下信托或 / 及本信托计划成立 终止 ( 含提前终止 ) 清算报告编制完毕等情形或特殊事项的, 受托人在出现相关情形或特殊事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以本条第 ( 三 ) 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18

20 ( 三 ) 受托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受托人可以或者应当向委托人 受益人通知 披露的事项向委托人 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特殊事项通知或公告 : 1 受托人营业地址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2 在受托人网址为 的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 3 委托人来函索取时邮寄 如在本期存续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或要求, 受托人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信托单位的净值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需要进行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并披露的, 受托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计算信托单位的净值, 并以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款约定的方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 一 ) 风险揭示 (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相应风险揭示 ) 投资有风险, 请谨慎选择 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前, 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计划存在的法律与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其它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 认购信托单位前, 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最低收益 1 法律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 金融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 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2 市场风险金融市场利率平均水平的波动和社会投资平均收益率的波动会导致信托实际收益率的相对变动 此外, 市场风险还包括通货膨胀风险 货币市场交易风险等, 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3 信用风险信托利益的实现有赖于融资方 担保方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融资方 担保方等违约 作出虚假陈述与保证等, 则可能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 4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风险发生特定情形时受托人可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及本信托计划, 受益人将无法实现预期的信托利益 5 信托计划延期风险信托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 信托计划将因信托财产的处置而进入延长期, 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无法及时得到实现及分配 6 受托人管理风险 19

21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 技能等因素的限制, 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 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 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7 税务风险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税费, 如财税 [2016]140 号文 财税 [2017]56 号文项下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等, 且随着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可能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受益人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 8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 战争 动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 二 )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 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2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 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 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3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二十四条税收 1 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按国家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办理 2 对于国家法律 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 按照税务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若委托人 受益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 视为该方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的订立 生效 履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 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争议解决期间, 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七条通知与送达 20

22 ( 一 ) 联系方式的告知及变更 1 委托人/ 受益人 受托人均应在本合同扉页中准确 完备地填写相关联络信息 委托人 / 受益人确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仲裁时, 以合同扉页所示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作为受托人 人民法院 仲裁机关等通知委托人 / 受益人或向委托人 / 受益人送达有关函件 资料 通知 相关法律文书等的方式 委托人 受益人一方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 ; 未经告知的, 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受托人 人民法院 仲裁机关等 2 由于委托人 受益人的原因造成通知不能送达或送达有误的, 所产生的后果由受益人承担 3 受托人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受托人可自行选择以本合同规定的任一信息披露方式披露 4 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发生变更的,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并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持本合同及受益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受托人要求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 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 至迟应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届满的 2 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 如果受益人未将有关变更事宜及时通知受托人或现场办理确认手续的, 由此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由受益人自己承担 ( 二 ) 通知的送达 1 委托人/ 受益人应采用以下方式向受托人送达,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传真等方式 直接送达的, 以受托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 ; 采用邮寄送达的, 投寄后受托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 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 以委托人 / 受益人收到传真机显示发送成功的信号视为送达 2 受托人向委托人/ 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手机短信 传真 电子邮件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网站公告等方式 采用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的, 受托人发出短信 电子邮件或传真时即视为送达 ; 采用直接送达的, 以委托人 / 受益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 受托人投寄后第五个工作日或物流 ( 快递 ) 信息显示签收日中的较早日期视为送达日 ; 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 ( 公告的方式通知委托人 / 受益人的, 自公告之日起 3 日即被视为送达 3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仲裁, 人民法院 仲裁机关等邮寄有关通知 相关法律文书时, 如因委托人 / 受益人在本合同扉页提供的送达信息不准确 送达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委托人 / 受益人或其在合同扉页中指定的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 导致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 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 本合同中其他条款对送达事宜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21

23 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 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 其他天灾 战争 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 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 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 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其他事项 ( 一 )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 认购风险申明书 及 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未规定的, 以 信托计划说明书 为准 ; 如本合同与 信托计划说明书 所规定的内容冲突, 优先适用本合同 ( 二 )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各方当事人接受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三 )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后生效 ( 自然人签字 ;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章并加盖公章 / 合同专用章 / 信托合同专用章 ) 本合同一式贰份, 委托人 受托人各持壹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四 ) 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无效 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 本合同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 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 ( 五 ) 不弃权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权力或特权, 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 权力或特权的放弃 ; 对该等权利 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 亦不应排除将来对该等权利 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行使 ( 六 ) 申明条款委托人在此申明 : 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文件内容, 并要求受托人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 对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文件所规定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均无异议并承诺完全遵守执行 ( 七 ) 除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外, 本合同条款所述 以下 以上 均含本数, 高于 低于 超过 均不含本数 22

24 ( 以下为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签署页, 无正文 ) 委托人 :( 自然人签字 / 法人名称及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受托人 :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 1 号财信大厦签署 经办人 : 23

25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产品编码 :ZXD32H 受托人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 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 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等信托文件, 以确保您对该信托计划有了充分 全面的了解, 知悉您签署信托文件及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 义务, 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是, 受托人在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风险等 ( 详见信托合同约定 ) 为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的受托人向您特别提示 : 一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 且符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银发 号 ) 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不得以违法 犯罪所得参与信托计划 ; 三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四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 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 五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

26 件,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 / 受托人 :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专用章 年月日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 受托人已向本人 / 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投资风险, 并且本人 / 本机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同意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认购 ( 大写 ) / ( 小写 ) 万份信托单位 本人 / 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以下内容应由委托人亲自抄写 : 本人 / 本机构已认真阅读, 并同意 委托人 : 自然人委托人签字, 机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加盖机构委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月日 1

27 湖南信托 湘信沪盈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作为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本人 / 本机构已详细了解了作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并以在打 的方法承诺确认属于以下合格投资者 : 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的自然人 ; 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的自然人 ; 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 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的自然人 ;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本人 /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上述确认完全属实, 符合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存在任何虚假或不实陈述 委托人 ( 签章 ): 日期 :

28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 本人声明 : 1. 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 仅为非居民 3. 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 ( 地区 ) 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者第 3 项, 请填写下列信息 : 姓 ( 英文或拼音 ): 名 ( 英文或拼音 ): 出生日期 : 现居地址 ( 中文 ): ( 国家 ) ( 省 ) ( 市 ) (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 ( 英文或拼音 ): ( 国家 ) ( 省 ) ( 市 ) 出生地 ( 中文 ): ( 国家 ) ( 省 ) ( 市 ) (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 ( 英文或拼音 ): ( 国家 ) ( 省 ) ( 市 ) 税收居民国 ( 地区 ) 及纳税人识别号 : 1. 2.( 如有 ) 3.( 如有 )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 ( 地区 ) 纳税人识别号, 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 ( 地区 ) 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如选此项, 请解释具体原因 :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 将在 30 日内通知 贵机构, 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 日期 : 签名人身份 : 本人 代理人说明 :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 临时离境的, 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 其他国家 ( 地区 )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3. 军人 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29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名称 : 一 机构类别 : 1. 消极非金融机构 ( 如勾选此项, 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 其他非金融机构二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 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如勾选此项, 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 仅为非居民 3. 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 ( 地区 ) 税收居民三 机构基本信息 1. 机构名称 ( 英文 ): 2. 机构地址 ( 英文或拼音 ): ( 国家 ) ( 省 ) ( 市 ) 3. 机构地址 ( 中文 ): ( 国家 ) ( 省 ) ( 市 ) (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 四 税收居民国 ( 地区 ) 及纳税人识别号 : 1. 2.( 如有 ) 3.( 如有 )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 ( 地区 ) 纳税人识别号, 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 ( 地区 ) 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如选此项, 请解释具体原因 : 五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 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 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 日期 : (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 1

30 说明 :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 ( 地区 ) 法律成立但实际 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 ( 包括其他组织 ), 但不包括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 中央银行 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前述证 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其他国家 ( 地区 )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3. 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 托管机构 投资机构 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 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2) 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 收入的 20% 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 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 按机构存续 期间计算 ;(3) 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A. 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 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 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 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 按机构 存续期间计算 ;B. 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 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 再投资或者买卖 金融资产, 且由存款机构 托管机构 特定保险机构或者 A 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 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 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 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C. 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 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4) 特 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 上一公历年度内, 保险 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 以上的机构, 或者 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 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 以上的机构 4.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 :(1) 上一公历年度内, 股息 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 由 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 ) 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 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 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 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 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 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进行确认 ;(3) 税收居民国 ( 地区 ) 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 资机构 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 ( 地区 ) 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 ( 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 ( 地区 ) 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 ( 地区 ) 的管辖 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 主要由受 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 ( 地区 ) 在金融机构 ( 信托除外 ) 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成立地 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 公司 合伙企业 信托 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 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 (1)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 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 (2) 通过人事 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 (3)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 合伙权益的个人 ;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 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 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 中央银行 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 构, 以及事业单位 军队 武警部队 居委会 村委会 社区委员会 社会团体等单位 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2

31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 本人声明 : 1. 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 仅为非居民 3. 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 ( 地区 ) 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 请填写下列信息 : 一 机构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 ( 英文 ): 机构地址 ( 英文或拼音 ): ( 国家 ) ( 省 ) ( 市 ) 税收居民国 ( 地区 ) 及纳税人识别号 : 二 控制人信息 姓 ( 英文或拼音 ): 名 ( 英文或拼音 ): 出生日期 : 现居地址 ( 中文 ): ( 国家 ) ( 省 ) ( 市 ) (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 项 ) ( 英文或拼音 ): ( 国家 ) ( 省 ) ( 市 ) 出生地 ( 中文 ): ( 国家 ) ( 省 ) ( 市 ) (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 项 ) ( 英文或拼音 ): ( 国家 ) ( 省 ) ( 市 ) 税收居民国 ( 地区 ) 及纳税人识别号 : 1. 2.( 如有 ) 3.( 如有 )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 ( 地区 ) 纳税人识别号, 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 ( 地区 ) 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如选此项, 请解释具体原因 : 三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 将在 30 日内通知 贵机构, 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 日期 : 签名人身份 : 本人 机构授权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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