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定义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财产的估值 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对关爱对象的特殊服务 公益捐赠 信托计划的终止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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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信 关爱系列 阳光二号 颐养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计划说明书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

2 目录 1 定义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财产的估值 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对关爱对象的特殊服务 公益捐赠 信托计划的终止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受托人及信托经理人员基本情况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摘要 信托计划文件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1

3 1 定义就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而言,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 1.1 信托合同 :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安信 关爱系列 阳光二号 颐养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及其附件 任何有效的修订或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 / 信托计划说明书 : 指 安信 关爱系列 阳光二号 颐养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及其附件以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 :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 受托人根据 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 信托合同 设立的类公益性质的安信 关爱系列 阳光二号 颐养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4 认购/ 申购风险申明书 / 风险申明书 : 指 安信 关爱系列 阳光二号 颐养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 及对该风险申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5 关爱对象 : 指投资于本信托计划, 需要予以关心和爱护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特定群体 1.6 委托人 : 指认购或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与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 交付信托单位认购或申购资金, 且依法具备本说明书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 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7 投资者 : 即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本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分为两类, 一是 60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即本信托计划项下关爱对象 ; 二是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与合格机构投资者 1.8 受托人 : 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 于信托计划设立时, 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 2

4 有限公司 1.9 受益人 : 指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信托计划成立时, 受益人为签署信托合同的委托人 1.10 信托受益权份额或信托单位 : 指用以表示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的均等份额,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 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一元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增加发行信托单位时, 每一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式确定, 以受托人届时公告为准, 同次发行的信托单位其发行价格应相同 受益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 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财产收益 承担信托财产风险 1.11 保管人 : 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机构 ; 于信托计划设立时, 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2 信托资金 : 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13 信托财产 :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转换形成的其他形态财产 信托财产运用所取得收益 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失赔偿及其他收入 1.14 信托财产专户 : 指受托人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 存放全部现金类信托财产和支付相关信托费用 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 :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 指由受托人开立用于归集信托计划认购款项或申购款 3

5 项的账户, 具体账户信息由受托人另行通知 1.16 信托利益 : 指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 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可供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17 监察机构 : 指为监督本信托计划运作而聘请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或者社会公益机构 于信托计划设立时, 监察机构为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1.18 认购 : 指委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1.19 申购 : 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委托人 / 受益人于申购期内向受托人申请购买受托人后续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1.20 赎回 : 指在信托计划期限内, 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的约定条件满足时, 向受托人卖出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并由受托人支付赎回资金的行为, 被赎回的信托单位将由受托人注销 1.21 估值基准日 / 估值日 : 指计算信托财产价值及每份信托单位净值的基准日期 本信托计划项下估值基准日为年度估值基准日, 即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计划年度对应日 1.22 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 : 指估值基准日每份信托单位扣除信托费用 ( 不含信托报酬 ) 后所对应的信托财产价值, 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财产总额 - 信托费用 ( 不含信托报酬 ) / 信托单位份数 本信托计划项下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以估值基准日信托财产总额的估值为基础确定 1.23 特定信托单位净值 : 指在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的基础上扣除预期信托收益与信托报酬后剩余的信托单位的净值 特定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财产总额 - 信托费用 - 应分配预期信托收益 )/ 信托单位份数 1.24 信托单位净值 : 指对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与特定信托单位净值的统称 1.25 开放日 : 指受托人进行信托单位申购 赎回操作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满 1 年后, 每年开放一次 本信托计划项下开放日为自估值基准日之日起十个 4

6 工作日内, 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的运行情况予以延长, 延长期不超过估值基准日后 90 日 具体日期由受托人届时予以公告 1.26 申购期 : 指委托人 / 受益人根据本说明书规定可以申请购买受托人后续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期间 本信托计划项下申购期自估值基准日前 90 日 ( 含 ) 起至估值基准日 ( 不含 ) 止 具体期间以受托人届时公告为准 1.27 赎回期 : 指受益人根据本说明书规定提出赎回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申请的期间 本信托计划项下赎回期自估值基准日前 90 日 ( 含 ) 起至估值基准日前 60 日 ( 不含 ) 止 具体期限以受托人届时公告为准 1.28 信托利益起算日 :(1) 就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 指信托计划成立日 ;(2) 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 指受托人宣布的各期信托受益权的生效之日 1.29 核算日 :(1)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对应日 ;(2) 开放日 ;(3) 信托计划终止日 ;(4) 如进入处置期的, 则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信托财产专户实际收到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之日 1.30 核算期 : 就任何信托受益权而言, 指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 ( 含该日 ) 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 ( 不含该日 ) 的期间, 其中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指其信托利益起算日 ( 含该日 ) 至其信托利益起算日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 ( 不含该日 ) 的期间 ; 最后一个核算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前一个核算日 ( 含该日 ) 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 ( 不含该日 ) 之间的期间 1.31 分配日 : 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日 由于银行资金汇划系统等原因,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到账日可能晚于信托利益分配日 1.32 受益人大会 : 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1.33 信托文件 : 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签署的 信托合同 ( 包括作为其附 5

7 件的本 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 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 ) 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 保管合同 及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1.34 信托计划年度 :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 1.35 监管机关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其他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 1.36 工作日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7 元 : 指人民币元 2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2.1 信托计划的名称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 安信 关爱系列 阳光二号 颐养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2 信托计划的类型本信托计划为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3 投资者范围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分为两类, 一是本信托计划项下关爱对象, 即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 二是单笔投资金额在 300 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与合格机构投资者 2.4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募集 募集规模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元 (5,000,000,000.00) 推介日期信托受益权的推介日期为自 2012 年 9 月起至 2013 年 9 月止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6

8 2.4.3 推介机构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及 / 或受托人委托的其他合格推介机构进行推介 信托单位价格本信托计划成立时, 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增加发行信托单位时, 每一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确定, 以受托人届时公告为准 信托受益权的购买方式 (1) 办理信托受益权的购买事宜, 委托人应到推介机构所在地, 办理购买手续 (2) 委托人为自然人, 需本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 户口簿 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3)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 ;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委托人为关爱对象的, 其认购 / 申购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合同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 委托人为除关爱对象以外的自然人的, 其认购 / 申购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合同最低金额为 300 万元 ; 委托人为合格机构投资者的, 其认购 / 申购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合同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 ; 并可以按照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已经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申购信托受益权的, 申购金额最低为 5 万元, 并可以按照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受托人有权对单笔加入的最低资金额度进行调整 7

9 (5) 委托人在购买产品前, 应充分阅读本信托产品的相关文件, 在做出购买本信托产品的意愿时, 应确认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的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 的内容, 如有疑问, 请咨询受托人的销售服务人员 (6) 委托人 / 受益人应认真填写认购 / 申购申请书 信托合同 中需委托人 / 受益人填写的内容, 保证所填内容真实 准确, 并在 信托合同 和 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 的签署页上签字或盖章 信托资金的交付 (1) 委托人认购信托受益权的, 应于签署 信托合同 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认缴的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否则, 受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 信托合同 (2) 委托人 / 受益人申购信托受益权的, 应于当期开放日前 1 个工作日之前将申购资金支付至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委托人 / 受益人未按本条支付申购资金的, 申购申请无效 3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3.1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 ; 在募集期内, 如信托计划募集情况满足以下条件, 受托人有权在 2 个工作日内决定本信托计划成立 : 首期募集的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壹亿元,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首期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下限 ; 委托人超过 2 人, 并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 受托人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3.2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本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 3.3 受托人应于作出本信托计划成立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当事人发出信托生效通知 8

10 3.4 信托生效后,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之日起至信托生效前一日期间的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并由受托人于第一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交付给受益人 3.5 在募集期届满时, 若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 或募集期内发生使信托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 本信托不成立, 受托人将于募集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委托人 3.6 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托人有权安排后续募集 后续募集的各期信托受益权募集金额 推介期及生效日等事项由受托人通过公告的方式另行确定 4 信托计划的期限 4.1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 10 年,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具体日期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调整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亦可根据本说明书的规定提前到期或延长期限 4.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 受托人有权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具体延长期限以届时受益人大会决议为准 4.3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满 1 年之后, 委托人 /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说明书第 8 条约定通过申购或赎回的方式加入或退出本信托计划 5 信托财产的估值受托人应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5.1 估值目的信托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信托财产的价值, 依据经信托财产估值后确定的信托财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信托单位净值, 是核算受益人信托利益以及受托人信托报酬的基础 9

11 5.2 估值基准日估值基准日指计算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价值及每份信托单位净值的基准日期 本信托计划项下估值基准日为信托计划年度估值基准日, 即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计划年度对应日 5.3 估值方法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估值依照本说明书约定的 估值方案 ( 具体见本说明书附件 1) 执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可以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并以此为基础核定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以及每份信托单位的净值 6 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6.1 信托单位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受托人的客服中心或受托人委托的推介机构进行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实际情况变更或者增减办理申购与赎回的网点, 并予以公告 6.2 信托单位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受益人可以在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 委托人 / 受益人可以在开放日申购或追加申购信托单位加入本信托计划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 截至估值基准日, 受益人持有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的期限应当不低于 9 个月 本信托计划项下申购期为自估值基准日前 90 日 ( 含 ) 起至估值基准日 ( 不含 ) 止 赎回期为估值基准日前 90 日 ( 含 ) 起至估值基准日前 60 日 ( 不含 ) 止 委托人 / 受益人申购本信托计划项 10

12 下信托单位的, 应于申购期内提出书面申请, 并应于开放日前 1 个工作日之前将申购资金支付至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委托人 / 受益人的申购资金未在前述时间内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申购无效, 申购资金将无息退回委托人 / 受益人账户 受益人应于赎回期内向受托人提出书面赎回申请 除本说明书另有约定外, 该赎回申请一经提出, 于赎回期届满后即为不可撤销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情况拒绝或暂停申购 / 赎回, 亦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管理需要增设开放日 受托人决定拒绝或暂停赎回的, 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并说明拒绝或暂停赎回的原因 6.3 信托单位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信托单位的申购 / 赎回以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为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受托人应于估值基准日确定每份信托单位净值, 委托人 / 受益人以特定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 / 赎回信托单位 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特定信托单位净值以受托人届时公告为准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 并于新规则适用之前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6.4 信托单位的申购 委托人 / 受益人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 其申购信托单位份额 = 申购信托资金总额 信托单位申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特定信托单位净值, 具体以受托人公告 11

13 为准 申购的信托单位的生效时间以受托人公告的时间为准 申购资金在委托人 / 受益人的交付日至信托受益权生效日前一日期间的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由受托人在申购的受益权生效后第一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交付给受益人 委托人 / 受益人申购信托单位时, 受托人不收取申购手续费 6.5 信托单位的赎回 受益人可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 受益人申请赎回部分信托单位的, 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应不得低于 5 万份, 且每次赎回后 : (1) 关爱对象持有的信托单位应不低于 10 万份 ; (2) 300 万以自然人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单位应不低于 300 万份 ; (3) 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单位应不低于 100 万份 ; (4) 受益人未满足前述条件的赎回视为全额赎回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 须向受托人缴纳赎回手续费 受益人实际获得的赎回资金及需缴纳的赎回手续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 (1) 赎回金额 = 受益人有效赎回信托单位份额 特定信托单位净值 (1+ 预期收益率 N/365), N 为估值日至开放日 ( 不含 ) 实际存续的期间, 具体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2) 赎回手续费 = 受益人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 其中赎回手续费率为万分之五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的运行情况减免赎回手续费 (3) 受益人实际获得的赎回资金 = 赎回金额 - 赎回手续费 12

14 (4) 如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的存续期限满 5 年 ( 含 ) 的, 则受益人在赎回信托单位时无需缴纳赎回手续费 赎回资金由受托人于开放日核算, 并于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受益人支付 赎回资金支付后, 受托人注销受益人持有的该部分信托受益权 6.6 巨额赎回 在每个开放日中, 当信托单位赎回申请达到开放日前既存信托单位总份额的 20% 时, 即构成本信托计划项下巨额赎回 在此情形下, 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既存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赎回 全额赎回 : 当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足以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或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时, 则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部分赎回 : 当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或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赎回申请会造成信托计划运行困难的, 受托人在当期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单位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有权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1) 对于当期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受益人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期受理的赎回份额 (2) 受益人未能受理的赎回,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顺延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开放日未获赎回部分的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顺延赎回申请无优先权, 并以当期开放日的特定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13

15 (3) 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限制 6.7 申购 赎回特殊情形及处理 出现如下特殊情形时,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运行的实际情况, 选择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 / 受益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 ; 或增设特殊开放日并对届时存在的信托单位实施强制赎回 (1) 不可抗力导致信托无法正常运作 ; (2) 当受托人合理认为暂停申购 赎回, 或强制赎回更有利于维护受益人利益 ; (3) 受托人 保管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信托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 受托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 / 受益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资金将退划给委托人 / 受益人 信托计划暂停申购 赎回的, 受托人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公告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强制赎回的, 不得收取赎回费 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的, 本信托终止 7 对关爱对象的特殊服务 7.1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为关爱对象提供如下特殊服务 :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 受托人于每个信托计划年度向关爱对象发放 14

16 慰问津贴, 金额不低于 200 元 / 人 具体金额以当年度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通过与上海市老年人基金会 九九关爱网 或其他公益组织合作, 有针对性的组织关爱对象参加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各种联谊活动, 以丰富老年人生活 对委托人 / 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的, 免收转让登记手续费 受托人合理安排的其他特殊服务 7.2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 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特殊服务内容并在 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8 公益捐赠 8.1 公益捐赠的目的 : 通过公益捐赠将委托人 /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与社会责任进一步联系在一起, 受托人在帮助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增值的同时向社会奉献一片爱心 8.2 公益捐赠资金的来源 : 本信托计划项下公益捐赠资金金额由受托人确定, 并按信托计划年度从信托财产中计提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公益捐赠资金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 公益捐赠资金累计总额达到 300 万元时, 不再计提 8.3 公益捐赠的对象为上海市老年人基金会或受托人合理指定的其他对象 9 信托计划的终止 9.1 信托计划的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信托计划终止 :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 (2) 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 受托人有权决 15

17 定终止信托计划 ; (3) 受托人认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 (4) 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 (5)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 (6) 法律 行政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及本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由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信托财产应当根据本说明书相关约定进行分配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自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 3 日内, 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0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10.1 风险揭示 法律与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信用风险 当信托计划财产以债权投资方式运用时, 可能出现债务人或担保人不能及时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信用风险 投资项目的风险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信托计划投资的信托产品尚未到期清算并所持的信托受益权无法转让, 或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发生风险, 则会导致本信托发生风险 信托资产的闲置风险 若投资管理人无法及时找到适合的信托投资方向, 则会导致最终本信托资金闲置, 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16

18 的风险 信托的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期限为 10 年, 本信托计划在存续期间满 1 年后, 由受托人每年择机开放一次 委托人 / 受益人可于开放日赎回或申购信托单位, 若在本信托计划开放或清算时, 信托资产所投资项目未正常清算或未到期, 则存在流动性风险, 进而影响支付信托收益 市场风险 本信托市场风险包括宏观经济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等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本信托投资风险 当信托计划财产以权益投资方式运用时, 可能出现因投资项目失败或者不符合预期或者不能及时变现退出的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受经验 技能等因素的限制, 可能会影响本信托的管理, 导致信托资金遭受损失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计划中, 因管理失误等操作因素而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 预期信托利益不能实现风险 信托单位持有期间, 信托计划收益不足以支付预期信托利益 ; 信托单位赎回时, 信托财产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赎回价款 ; 或者信托计划终止时, 信托财产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清算价款 其他风险 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或由于通讯故障 银行系统故障等因素影响信托合同的正常履行, 从而导致信托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10.2 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 运用信托资金导致 17

19 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 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除非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信托事务管理, 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 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 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全部损失 不足赔偿时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 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1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11.1 定义 11.2 信托计划的条款和本合同的组成 11.3 信托申明 11.4 信托计划的当事人 11.5 信托目的 11.6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11.7 信托受益权份额 / 信托单位 11.8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 11.9 信托单位的估值 信托单位的申购及赎回 18

20 11.11 信托财产的保管 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的税费和信托费用承担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变更和转让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的权利 义务 受益人大会 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的终止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通知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其他 12 受托人及信托经理人员基本情况 12.1 受托人基本情况名称 :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29 层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张春景 19

21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45,411 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号: 金融许可证 号:K0025H 经营范围 :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 受托经营动产 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 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 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 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 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 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 代理财产的管理 运用与处分 ; 代保管业务 ; 信用见证 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 以银行存放 同业拆放 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 ; 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办理金融同业拆借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业务包括外汇业务 12.2 信托执行经理及助理人员名单 履历信托执行经理 : 崔立莉, 女,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私人信托部副总经理, 具有十五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七年信托公司从业经历, 没有不良从业记录, 熟悉信托 银行等相关金融业务, 具有丰富的投资和管理经验以及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 风险控制能力, 擅长项目投融资操作, 目前管理多个信托计划项目 张松, 男,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私人信托部信托高级经理, 从事信托金融行业十五年, 没有不良从业记录, 熟悉信托 银行等相关金融业务, 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验, 熟悉信贷管理, 投资管理, 项目评估, 风险控制, 擅长项目投融资操作 曾经担任十几个信托项目的信托执行经理 信托执行经理助理 : 丁昭元, 男,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私人信托部信托经理助理, 从事 20

22 信托金融行业三年, 没有不良从业记录, 熟悉信托 银行等相关金融业务, 目前配合协助管理多个信托项目 13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摘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就本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认为受托人拟设立的本信托计划信托目的合法, 关于委托人 受益人的规定 拟订的信托文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信托计划文件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信托文件将存放于受托人及推介人的办公场所, 委托人可以在办公时间查 阅 信托计划的备查信托文件, 可至受托人处查询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 21

23 附件 1: 信托财产估值方案 一 估值对象信托计划项下依法拥有的股权投资资产 债权投资资产 信托产品资产 证券资产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 二 信托财产的估值基准日估值基准日是指计算信托财产价值及每份信托单位净值的基准日期 本信托计划项下估值基准日为年度估值基准日, 即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计划年度对应日 三 估值方法 1 股权投资类资产的估值 : 本信托计划项下以股权投资方式所投资的企业股权资产的信托资产估值, 按成本法计算 2 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 本信托计划项下以债权方式所投资的信托资产估值, 以估值基准日应收款金额计算 3 信托产品类资产的估值 : (1)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运作正常并可以正常到期情况下 ( 含约定条件发生时提前到期 ), 该部分信托财产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估值 : 该部分信托财产价值 =( 所投资信托产品预期年收益率 投资该产品的实际天数 /365+1) 投资该产品的信托资金 - 该投资信托产品已分配信托收益 22

24 (2) 如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出现风险或不能正常到期分配信托利益时, 则该部分信托财产估值方法由受托人投资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受托人应在投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内容通知或送达委托人和受益人 4 证券类资产的估值 :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 ( 包括 ETF LOF 封闭式基金, 不包括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品种 ) 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成本价估值 (3)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债券以其成本价估值 (4) 对于首次上市日之后存在持有锁定期约定 ( 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转让 ) 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以其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估值 (5) 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未上市的权证的估值按照有关机构提供的参考价值估值, 没有参考价值的, 以取得时的成本估值 (6)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原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b)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c)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23

25 分别估值 (7) 场外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 该日无净值的, 以最近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 (8) 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允价值以实际持有份额乘以 计算 (9) 银行存款利息及信托计划财产其他收入或收益于实际发生时计入信托财产, 不作逐日计提处理 (10) 其他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算, 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 则由受托人 安信阳光 2 号投资评审委员会 最终决定估值方法, 并公布最终估值结果 信托计划交易费用 承担的税款和应分配的信托利益不作预提, 于实际发生当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以银行存款支付 四 受托人有权于年度估值基准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并以此为参考, 核定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受益权单位净值 五 暂停估值情形 :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暂停信托财产的估值 : 1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 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 3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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