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九龙一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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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相关文件 风险申明书投资顾问指定函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认购申请书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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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 风险申明书... () 二 投资顾问指定函... () 三 个人投资者风险适合性调查问卷... () 四 认购申请书... () 五 信托合同... () 1 释义... () 2 信托计划目的及投资范围... () 3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 4 风险揭示与承担... () 5 委托人与受益人... () 6 受托人... () 7 保管银行... () 8 经纪券商... () 9 投资顾问... () 10 信托资金的交付和赎回... () 11 信托规模及期限... () 12 信托单位... () 13 信托单位认购... () 14 信托单位赎回... () 15 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 () 16 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原则... () 17 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 18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净值计算... () 19 委托人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 () 20 信托税收... () 2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 22 信托计划的终止 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 1

4 23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24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25 受益人大会... () 26 新受托人的选任... () 27 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 28 违约与补救... () 29 通知... () 30 其他事项... () 2

5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 受益人 ): 感谢您加入由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受托人 ) 设计并推出的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请您在签署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前, 仔细阅读以下受托人申明 : 1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 即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特别申明,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仔细阅读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等相关信托文件, 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2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委托人 ( 受益人 ) 自担 3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采用集合管理方式, 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开放式基金以及封闭式基金 ( 含 ETF 基金和 LOF 基金 ) 国债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 国债 央票 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及银行存款等投资种类, 以及未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 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 可能会因为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失误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 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 4 受托人特别申明: 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指定西藏众源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 负责就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向受托人下达书面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本信托计划将来的业绩, 投资顾问的投资策略不 3

6 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顾问的投资策略不准确也有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有投资损失的风险 投资顾问的合并 撤销 破产 人事更替均有可能给本信托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 5 本信托计划资金主要投向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信托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本信托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国债的价格,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本信托的收益水平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及其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业内竞争 市场前景 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若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可分配利润减少, 使投资收益下降, 从而给本信托的投资带来风险 (5) 购买力风险本信托投资的目的是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信托投资于证券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6) 持股过于集中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A 股成本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50%, 可能由于持股过于集中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波动加大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受托人将主要根据投资顾问的书面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 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 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7 交易对手风险本信托的经纪券商为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而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为此, 受托人将定期跟踪 了解该公司的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和人员变动, 如有异常及时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 4

7 8 流动性风险本信托计划期限为十年, 在信托计划封闭期内, 委托人不得赎回, 因而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9 国家政策调整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10 如果本信托终止, 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的全部财产, 由此可能引致投资损失, 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11 本风险申明书仅为本信托计划主要风险的摘要, 因此对所有投资风险及影响证券市场的因素无法逐项详述 委托人在认购本信托计划前应确认已仔细阅读过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等相关信托文件, 并详细阅读且了解相关风险及其它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投资回报的各类因素 12 委托人应基于本身的判断自行决定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是否适当, 受托人建议委托人在做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决定前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不应基于受托人及本信托计划相关机构或二者的关联企业提供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意见 13 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14 对于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所披露的信息, 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 15 委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 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风险申明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 一式两份, 委托人持壹份, 受托人持壹份 申明人 ( 受托人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申明 : 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来源合法 ; 签署和执行本 风险申明书 表明本人已了解 仔细阅读并认可受托人依照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运作信托资金, 并已充分了解认购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从而根据本人的财政情况 投资经验 投资目的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决定认购本信托计划, 承诺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 并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或分担投资损失 ; 投资顾问由本人指定, 本人并认可由其向受托人提交书面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管理 本人签署和执行本 风险申明 5

8 书 是自愿的, 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人为签署和执行本 风险申明书 所需的手续均 已合法 有效地办理完毕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提示, 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信托产品的风险及其管理和运 用方式, 愿意承担认购本信托计划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 委托人 ( 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名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6

9 投资顾问指定函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受托人 ): 本人 / 本机构作为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委托人, 同意指定西藏众源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 负责向受托人依本信托计划相关文件 合同的约定提供书面投资建议 本人 / 本机构郑重承诺 : 1 本指定函内容真实 有效, 是本人 / 本机构的真实意愿 ; 2 本人/ 本机构充分了解并信任投资顾问的专业能力, 了解投资顾问的投资操作或投资建议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并愿意承担因投资顾问的投资操作失误或投资建议不准确而导致本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相关风险 委托人 ( 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名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7

10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个人投资者风险适合性调查问卷 ( 投资顾问型 ) 尊敬的投资者 : 信托是一种由委托人 ( 受益人 ) 承担风险的财产管理制度, 要求委托人 ( 受益人 ) 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 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 请您如实填写本调查问卷, 以便我司增加对您的了解, 我司有权根据您的风险适合性情况考虑是否允许您加入证券投资信托计划 感谢您的配合!( 本调查问卷仅是我司对您个人理财情况的资讯调查, 填写本问卷并不表示我司对您所述情况的认可或构成对您的任何承诺, 选择最合适的投资来配合您的需要依然是您的责任 ) 1. 您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 : 熟悉 知道 不熟悉 2. 您曾经做过的投资有 ( 可选多项 ): 信托理财 股票 基金 期货 财务性股权投资 房地产 其他风险性投资 3. 您对投资的风险收益偏好是 : 低风险低收益 有一定风险和稍高收益 高风险高收益 4. 证券投资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如果您投资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出现亏损, 您是否可以承受 : 能 不能 5. 您是否了解信托制度和相关法规 : 不怎么了解 有一定的了解 比较了解 6. 您第一次选择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是什么原因 : 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推荐 银行工作人员推荐 投资顾问推荐 朋友推荐 其他 7. 您在选择该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 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 投资顾问品牌 投资顾问的专家人士 信托公司 信托经理 推介人员推介 8

11 8. 您对于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情况是否了解 : 很了解 了解一些 不了解 9. 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对您作出收益承诺 : 有 没有 10. 您拟投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金额占您所拥有金融资产的比重是 : 0 10% 10% 50% 50% 70% 70% 以上 11. 您用于购买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资金是 : 闲散资金 借来资金 12. 您是否会关注您投资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单位净值的变化 : 经常关注 偶尔关注 不关注 13. 您的年龄是 : 岁 岁 岁 55 岁以上 14. 您的职业是 : 企业雇员 私营业主 公务员 自由职业者 离退休人员 其他 15. 您的教育程度是 : 小学及小学以下 中学 大学 研究生及以上 16. 最近一年您的家庭月均固定收入 : 2 千元以下 2-5 千元 5 千元 -1 万元 1 万元 -3 万元 3 万元以上 17. 您对您未来收入的判断是 : 比较固定 稳定, 并有一定的提高 将会有巨大的提高 收入不稳定 18. 您希望通过哪种渠道来了解您购买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及重大事项等情况 : 信托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信托公司网站 寄送信息披露报告 业务人员介绍 委托人签名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9

12 认购申请书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本人作为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之委托人, 交付在该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 金额为 : ( 大写 )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小写 ) 本人同意上述信托资金按照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的有关约定, 全部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认购费用为 : ( 大写 ) 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 小写 ) 本次认购为首次认购 本人预留信托利益银行账户如下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申请人地址 : 申请人联系电话 : 特此申请 委托人 ( 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名 ): 申请日期 : 年月日 10

13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厦门信托 号 委托人 ( 受益人 )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开户行银行账 ( 卡 ) 号首次认购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计划推介期 信托期限 受托人 住所地 十年, 符合本合同有关提前终止规定的情形除外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莲滨里 8 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本合同所有条款本人已阅读, 并无异议 委托人 ( 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 受托人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名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 11

14 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 自愿 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 达成如下协议, 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在本信托计划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本合同 :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 简称 信托合同 ) 及依法对该信托合同进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说明书 : 指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文件 : 指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保管合同 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 投资顾问指定函 信托认购申请书 赎回申请书 信托认购确认书 赎回确认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委托人 :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受托人或厦门信托 : 指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 : 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除非法律法规许可, 本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 信托资金 : 指根据信托文件, 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及信托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首次认购 : 指委托人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信托财产 : 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 运用的资金,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 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资金 : 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财产 :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 信托计划利益 : 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利益 : 指委托人在赎回信托单位或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后所获得的财产 保管银行 :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合同 :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投资顾问 : 指西藏众源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顾问合同 : 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经纪券商 : 指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专户 : 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信托单位 : 用于计算 衡量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12

15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 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 ( 尚未扣除当期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保管费 固定投资顾问费 ) 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信托单位净值 : 指月估值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扣除当期计提的信托报酬 保管费 固定投资顾问费后的余额 / 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单位累计分红金额 + 信托单位累计浮动投资顾问费 ( 收益分配时 ) 月估值日 : 受托人 保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及计提信托报酬 保管费 固定投资顾问费的日期 即每月的最后一日 ( 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 ) 认购开放日 : 开放认购信托单位的日期 赎回开放日 : 开放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 工作日 : 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日 交易日 : 指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日 信托净值核对日 : 保管人与受托人核对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 即每周五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月估值日 第二条信托计划目的及投资范围一 信托计划目的 : 本信托计划通过将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 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二 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 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开放式基金以及封闭式基金 ( 含 ETF 基金和 LOF 基金 ) 国债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 国债 央票 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及银行存款等投资种类, 以及未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 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第三条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1)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A 股成本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50%, 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 10%; (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可转债,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总额的 10%;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成本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可转债的成本金额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50%; (3) 投资于一只基金, 不得超过该基金总额的 10%; 并且依买入成本计算, 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货币基金除外 ); (4)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单只债券市值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10%( 申购新 13

16 发行的债券除外 ); (5)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A 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持有 1 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达到 5% 时, 应暂停买入, 待依据法律和监管规章履行公告程序后方可继续买入 ; 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信托, 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 10%; (6) 本信托计划不得买入 S ST *ST SST S*ST 类股票 ; (7) 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权证 ( 申购分离债取得权证的除外 ); (8) 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及进行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 ( 参与股指期货对冲的除外 ); (9) 本信托计划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也不得用于贷款 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以及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10)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受托人关联方发行证券品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11) 如本信托计划调整投资范围 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投资限制, 受托人须与投资顾问就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 (12) 本信托计划不得负债运作 本信托计划买卖投资品种应遵守相应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 决定等的规定, 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风险揭示与承担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 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 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 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 一 ) 投资的一般风险揭示 1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具有较大的风险, 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 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3 如果本信托计划终止, 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的全部品种, 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4 其他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 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 皆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 二 ) 受托人及其服务机构之风险 1 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 14

17 托业务 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 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 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 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 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 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根据委托人利益, 选择其他受托人 2 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 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 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 则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利益, 选择其他保管银行 (2) 本信托计划保管银行在业界信誉良好 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 则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利益, 选择其他保管银行 3 经纪券商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 虽经纪券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 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纪券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 则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利益, 选择其他经纪券商 (2) 本信托计划经纪券商在业界信誉良好 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纪券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 则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利益, 选择其他经纪券商 ( 三 )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 委托人在封闭期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 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 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 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3 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本金及收益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 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投资操作水平 国家政策变化等, 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 亦存在亏损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4 投资顾问风险 15

18 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书面投资建议书进行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 有可能因投资顾问不准确的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 四 ) 风险承担揭示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委托人 ( 受益人 ) 自担 第五条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了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必须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中, 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人, 且合格投资人中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 含 300 万元 ) 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若未来有新的有利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人份额规定的法规出台, 本信托计划可适用新的法规政策 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 委托人即为唯一受益人 第六条受托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管银行本信托计划财产保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的要求, 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2 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3 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4 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5 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6 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7 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8 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经纪券商本信托计划经纪券商为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该证券经纪机构已通过了受托人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所进行的风险尽职调查程序 如果由于经纪券商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责任或受托人认为经纪券商提供的服务 16

19 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运作需要时,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 ( 受益人 ) 的利益可以变更经纪券商, 或若未来法令开放, 可于一家以上券商开户, 则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利益, 选择其他优良经纪券商开户 受托人将定期跟踪 了解该证券经纪机构的风险变化和人员异常变动 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的措施和评价 市场对该机构的评价等信息, 并及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投资顾问根据委托人书面指定, 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西藏众源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众源国信投资 ) 投资顾问按本信托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的约定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或就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向受托人提供书面投资建议 第十条信托资金的交付和赎回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赎回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 第十一条信托规模及期限本信托计划不预先确定募集规模, 以信托计划宣告成立时委托人实际认购的信托资金及存续期间委托人追加认购的信托资金为准 本信托计划首个存续期限为十年,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的情形除外 本信托计划每个存续期满, 终止前三个月将召集受益人大会进行书面决议, 如有代表信托资产 1/2 以上 ( 含 1/2) 的委托人参与, 且其中超过 2/3( 参与之委托人所代表的信托资产 ) 同意本信托计划延续的, 本信托计划可延续十年进入第二个存续期 第十二条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 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信托财产的计量单位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 表明受益人拥有的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利益中的比例 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认购确认书 赎回确认书和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 ( 含部分退出 ) 本信托计划时, 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信托单位认购 ( 一 ) 信托计划的发行及成立信托计划推介期为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推介日期或其他可由受托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自行决定的日期 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最迟三个工作日内本信托计划应成立, 具体成立日以受托人发布的信托计划设立公告为准 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推介期间委托人按面值认购 本信托计划推介或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根据推介情形按照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接受或拒绝委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 推介期结束, 募集的信托资金总规模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时, 受托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成立本 17

20 信托计划 ; 若决定不成立, 则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委托人 若信托计划成立, 则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在推介期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 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 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 二 ) 信托计划推介机构本信托计划推介机构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未来经受托人与投资顾问一致同意, 本信托计划可聘请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 三 ) 资金要求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委托人首次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万元 ( 含 100 万元 ), 并可按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委托人可在认购开放日再次认购信托资金, 再次认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超过部分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认购完成后, 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列入信托财产 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存续期内认购和申购本信托计划须支付认购费和申购费, 费率为认购或申购金额的 1%, 认购费和申购费不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作为推介费由受托人依据推介协议给付推介机构 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减免认购费和申购费 ( 四 ) 认购开放日本信托计划首个认购开放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一个月估值日即信托计划成立次月的最后一日 ( 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 ), 之后为每月的最后一日 ( 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 ) 和信托收益分配日, 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对本信托计划的认购和再次认购必须在认购开放日前 5 个工作日向受托人进行预约 ( 五 )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并且委托人必须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 六 ) 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 : 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且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 并符合信托法规的规定 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 已经确定 :a 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要求 目标和条件 ;b 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 指引和限制, 并且 c 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委托人作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上述其它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任何关 18

21 联机构 ( 七 ) 受益人要求受益人与委托人必须是同一人 ( 八 ) 信托单位的认购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 必备证件委托人为自然人, 需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若授权代理人办理, 则代理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复印件外, 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办理该事务之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为机构, 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 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需加盖公章 );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 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 ), 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付款 (1) 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任一商业银行开设的自有且同名之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认购款须于认购开放日前划至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2) 信托计划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 支付委托人赎回款 信托计划财产保管 管理和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名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 账号 : 3 签约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 须签署或提交以下文件 : (1) 信托认购申请书一份 ; (2)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 首次认购时适用 ); (3) 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 首次认购时适用 ); (4) 提供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 (5)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上述 (1) 至 (3) 项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之经办人签名 ; (6) 若为首次认购, 则委托人或经授权之经办人 ( 代理人 ) 须持上述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其指定场所, 当面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 若为再次认购, 则在认购开放日前 5 个工作日, 向受托人提交信 19

22 托认购申请书一份进行书面预约, 并于认购开放日前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 (7) 其它受托人要求签署或提交的文件 4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其后每次之认购开放日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5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 (1) 推介期内的首次认购信托资金,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 ; (2)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认购的信托资金, 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文件且资金到账日之后最近一次认购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一次性全额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6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 /1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 / 该认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认购完成后, 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受托人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 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将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 并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 受托人在该认购开放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向委托人依其认购申请书上所载明之通讯地址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8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在信托期限内, 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必须是与委托人 ( 受益人 ) 同名的账户, 且应向受托人提交以下文件 : (1) 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申请书 ( 受托人网站下载 ) (2)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 需提交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若授权代理人办理, 则代理人除需持上述文件 ( 复印件 ) 外, 还需提交有本人签名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之授权委托书原件 (3) 受益人为机构, 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 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需加盖公章 );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 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 ), 还需提交有经办人签名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9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20

23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 ( 或住所 ) 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 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第十四条信托单位赎回 ( 一 ) 赎回开放日 1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为封闭期, 委托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该部分信托单位 2 在存续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在认购到该信托单位之认购开放日起的 6 个月内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委托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该部分信托单位 3 委托人只能申请赎回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 4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因收益分配获得的信托单位, 不受封闭期限制, 可在收益分配日当日或后续任一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 5 本信托计划首个赎回开放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满 6 个月后第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 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 ), 之后为每月的最后一日 ( 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 ), 但委托人申请赎回须于相关赎回开放日 10 个工作日之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进行书面预约 若在该赎回开放日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赎回申请书的, 其赎回交易将延至下一个赎回开放日进行 ( 二 ) 持有金额要求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所持有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 部分赎回的, 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否则, 委托人应全部赎回 委托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的, 自受托人完成赎回划款的当日起,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信托关系解除 委托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 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 ( 三 )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 1 填写赎回申请书一份 2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应在上述赎回申请书中签名 ;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赎回申请书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之经办人签名 3 委托人为机构, 若经办人非原先认购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之经办人, 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 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需加盖公章 );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则经办人除上述文件外, 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在赎回开放日 10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进行书面预约, 并于赎回开放日前将正本寄达至受托人 21

24 ( 四 ) 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 1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文件并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申请 2 受托人将赎回的信托单位换算为赎回资金, 并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两份, 在赎回开放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向委托人依其认购申请书上所载明之通讯地址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 五 ) 款项划拨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划款指令提交保管银行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赎回并划入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 赎回资金 = 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 浮动投资顾问费 浮动投资顾问费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有关约定计算和收取 计算出的赎回资金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列入信托财产 ( 六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本信托计划单个赎回开放日, 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份数超过该相关月估值日之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25%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接受赎回比例高于本信托计划总份数的 25% 的前提下, 可以对超过 25% 部分的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占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总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委托人可办理的赎回份数 ; 委托人未能赎回部分, 除委托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该赎回开放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赎回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本条第 ( 二 ) 款最低持有金额要求的限制 第十五条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 投资顾问 保管银行共同完成 各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 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本信托计划下的信托计划说明书 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其中保管银行的职责仅限于 众源国信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中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 保管银行对本信托计划的设立 成立 管理模式及收益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22

25 对能够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交易的投资品种, 由投资顾问按投资顾问合同的约定, 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 由受托人实施投资决策 对无法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交易的投资品种, 或发生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出现故障, 导致无法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交易的情况, 则由投资顾问向受托人下达书面投资建议的方式进行投资操作 受托人收到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后, 原则上应按照该投资建议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如果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提交的投资建议不合理或不适用, 受托人可不予执行 但受托人须事前通知投资顾问, 说明拒绝该投资建议的理由 在收到本信托计划委托人符合本信托文件约定的赎回申请后, 投资顾问必须确保与该赎回申请相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信托计划财产有足够的现金应对委托人的赎回, 否则受托人有权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二个交易日单方面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直至充分满足赎回要求为止 在遇有本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 ( 一 ) 款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出现时, 投资顾问在本信托计划终止 7 个工作日之前未下达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指令的,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前 7 个工作日内单方面将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 第十六条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原则 1 受托人必须为信托计划资金开设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2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投资运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以及开立基金账户和其它必要的账户 3 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 4 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财产分别管理 5 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 按照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所占比例, 以及信托计划的其他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 一 )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 2 保管银行的保管费 ; 3 投资顾问费 ; 4 办理信托计划专用账户开户 查询及账户维护等相关费用 ; 5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 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交易费用和汇划费用 ; 6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 7 受托人信托合同 说明书 对账单 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之寄送 传真费用 ; 8 信息披露费用 ; 23

26 9 律师费 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 10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费用的计算和提取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费用处理办法外, 本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 列入当期费用, 按公平合理会计原则入账, 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结果已扣除该日发生的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1 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提取受托人信托报酬以月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础, 按以下方式每月计提 : (1) 若月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或等于 4000 万元, 信托报酬按照每年 20 万元固定标准计算并每月计提, 每个月估值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20 万 365 ( 本月估值日与前一月估值日间之实际天数 ) (2) 若月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高于 4000 万元, 信托报酬按照 0.5% 的年费率计算并每月计提, 每个月估值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 该月估值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0.5%) 365 ( 本月估值日与前一月估值日间之实际天数 ) 信托报酬提取时间为每个月估值日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最后一期信报酬支付日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因故延期时, 信托报酬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计算 2 保管银行保管费的计算和提取保管银行按保管协议约定提供保管服务, 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以月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础, 按照 0.1% 的年费率计算并每月计提 每个月估值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 该月估值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0.1%) 365 ( 本月估值日与前一月估值日间之实际天数 ) 保管费提取时间为每个月估值日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银行 最后一期保管费支付日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因故延期时, 保管费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计算 3 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和提取投资顾问费分为固定投资顾问费和浮动投资顾问费 (1) 固定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和收取投资顾问收取固定投资顾问费以月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础, 按照 1% 的年费率计算并每月计提 24

27 每个月估值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 =( 该月估值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1%) 365 ( 本月估值日与前一月估值日间之实际天数 ) 固定投资顾问费提取时间为每个月估值日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最后一期固定投资顾问费支付日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因故延期时,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计算 (2) 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和收取投资顾问公司根据每个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收益分配时 赎回信托单位时和信托计划终止时获得的收益提取浮动投资顾问费, 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 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收益分配时 : 浮动投资顾问费 = ( 受益人信托单位份数 本次分配时受益人信托单位获得的信托收益 20%) 本次分配时信托单位可提取浮动投资顾问费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 = 收益分配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 - 受益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净值 ( 受益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净值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 2 每个赎回开放日,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 : 浮动投资顾问费 = ( 受益人信托单位份数 赎回时受益人信托单位获得的信托收益 20%) 本次赎回时信托单位可提取浮动投资顾问费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 = 赎回对应的开放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 - 受益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净值 ( 受益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净值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 3 信托计划终止时 : 浮动投资顾问费 = ( 受益人信托单位份数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益人信托单位获得的信托收益 20%)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单位可提取浮动投资顾问费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 = 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 - 受益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净值 ( 受益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净值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 如果上述计算受益人信托收益为负或者为零, 则浮动投资顾问费为零 上述浮动投资顾问费在信托计划收益分配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和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各受益人信托利益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公司 4 信托计划设立费用设立费用是指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计划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信托计划专用账户开户费及由此产生的差旅费 信托文件印制费 律师出具意见函费用 推介期间受托人异地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可能发生的差旅费等, 该等费用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12 个月内提取完毕 第十八条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净值计算 1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一个月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次月的最后一日 ( 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 ), 之后为每月的最后一日 ( 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 ), 最后一个月估 25

28 值日为本信托计划终止日 2 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 当期计提的信托报酬 - 当期计提的保管费 - 当期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 - 其他信托费用 )/ 信托单位总份数 (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6 位, 小数点后第 7 位四舍五入 ) 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 信托单位净值 + 信托单位累计分红金额 + 信托单位累计浮动投资顾问费 ( 收益分配时 ) 其他信托费用为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第 4-11 所列的当期发生的费用 3 估值方法 (1) 已上市交易的证券价值按 T 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 ; 如 T 日该证券停牌, 则取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 (2) 送股 转赠股 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的收盘价计算,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交易的证券按照该证券购买成本计算 ; (3)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价格计算 ; (4) 证券遇分红, 该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 (5) 未到期交易所国债逆回购品种价值按照成交金额加应计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利息在回购期间以直线法每日确认 ; (6) 银行存款以 T 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 ( 银行存款每季结息, 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该日净值, 但计入终止清算净值 ); (7) 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之净值计算, 未公布净值的按最近公布日净值计算 ; 货币市场基金以单位净值 1 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 ; (8) 未上市交易债券按购入成本加持有期利息计算, 上市交易债券按证券交易所收盘价净价加持有期利息计算 ; (9)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 国家没有规定的, 由受托人 投资顾问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 4 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托人每周在受托人网址 ( 向委托人与受益人公告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5 信托单位净值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信托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受托人无法准确评估信托单位净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6

29 6 信托单位净值差错的处理受托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信托单位净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 受托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以及战争 火灾 地震 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 由此造成的信托单位净值错误, 受托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委托人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 ( 一 ) 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 1 证券红利或利息 2 证券买卖差价 3 银行存款利息与逆回购收益 4 其它 ( 二 ) 信托收益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收益分配采取信托收益转增信托计划单位和现金分配两种形式 本信托计划设立后, 若信托单位净值超过 1.05 元, 则本信托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日由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 由受托人确认, 分配标准以分配日信托单位净值为基准 本信托计划收益分配由投资顾问和受托人共同商议, 并经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告即确定, 无须召集受益人大会决议 本信托计划在存续期内的收益分配均采用转增信托单位的形式进行, 信托收益分配后信托单位净值为 1 元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满终止清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 根据前款的计算结果向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 三 ) 信托利益分配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进行收益分配或终止时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计算其信托利益, 计算公式如下 : 1 存续期间收益分配时, 委托人信托利益 = 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 分配日信托单位净值 - 浮动投资顾问费 ; 2 信托计划终止时, 委托人信托利益 = 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 信托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 - 浮动投资顾问费 ( 四 ) 信托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信托税收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计划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若将来国家出台有关信托的税法或政 27

30 策规定受托人代扣代缴信托收益税收的, 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 一 )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 二 ) 如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继承事项, 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 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 ( 一式二份 ), 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第二十二条信托计划的终止 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 一 ) 信托计划的终止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本信托计划终止 : 1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 2 受托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丧失信托业务资格 ; 3 投资顾问因合并 解散 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投资顾问职责 ; 4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 5 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 6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 3 个月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 7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全体委托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 ; 8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 9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就本信托计划签署的投资顾问合同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或被有关适用法认定为无效 ; 10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 二 ) 信托计划终止后, 受托人具体从事下列工作 1 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 2 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处置和确认 ; 3 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 三 )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受托人在信托终止 10 个工作日内, 对信托财产清算, 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 四 ) 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本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财产按本信托合同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归属受益人 28

31 ( 五 ) 信托期满信托财产的取回 1 信托终止, 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 2 信托终止 10 个工作日内, 由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 受托人在清算程序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计划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 扣除浮动投资顾问费后划入各委托人信托利益账户, 由此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关系自动解除 3 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时, 如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投资证券遇交易所停牌或其他原因不能交易而导致无法变现的, 由受托人统一代为管理, 直至变现后再通知委托人办理结算手续 ( 六 ) 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计划单位的份数, 进行清算程序时, 不受持有封闭期之限制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1)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 (2)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但受托人认为涉及投资管理之机密或敏感性信息, 则有权拒绝批露 ; (3) 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依法继承 ; (4) 根据法律 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的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 (2) 保证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 (3) 支付相关信托费用 信托报酬 保管费 ; (4) 对于受托人所透露相关信息, 负保密义务 ; (5) 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1)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 (2)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以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并依国家相关法规及本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条件下, 进行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 ; (3)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 (4)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付债务, 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5) 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9

32 2 受托人的义务 (1) 根据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 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2)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 (3) 受托人负责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 资金划拨和信托财产分配 ; 并指示保管银行进行资金划拨及信托财产分配 ; (4)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 在扣除信托报酬 保管费和其他相关信托费用后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 (5) 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原始凭证及资料, 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 (6) 对委托人 ( 受益人 ) 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 (7) 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受益人大会 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信托份数持有人或信托份数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 受益人大会召开事由出现以下事项且本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 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 (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 (3) 更换受托人 ;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 (5) 本信托文件约定或根据国家监管规章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3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 (2) 召集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4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 (2)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行使表决权 5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30

33 (1) 受益人大会应当由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方可召开 ; (2)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更换受托人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 (3)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新受托人的选任受托人遇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规定的职责终止情形的, 受托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选定新受托人选并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 新受托人未产生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二十七条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 一 )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 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 将按本条款有关约定及时在受托人网址 ( 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公告或以书面形式寄送给委托人 ( 受益人 ) ( 二 ) 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应当就是否设立本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设立的合同数与信托资金总额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进行披露 对于受托人关联人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 ( 受益人 ) 的情况应当在披露中予以专项说明 ( 三 ) 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托人每周在受托人网址 ( 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公告信托计划单位净值 ; 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 随时接受委托人 ( 受益人 ) 咨询信托单位净值 受托人每季度制作资金管理报告和其他不要的事项说明, 以本条第 ( 一 ) 款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披露 ( 四 ) 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 ( 受益人 ) 一致认可, 本信托计划财产清算结果经保管银行确认后, 受托人可直接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进行公告, 不另进行审计 ( 五 )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在受托人网址 ( 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公告 ( 六 )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因法律法规修改 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 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在受托人网址 ( 上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披露, 并在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七 )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将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 ( 受益人 ) 披露, 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3) 更换第三方顾问 保管人 证券交易经纪人 31

34 (4) 受托人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5) 受托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6)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 信托财产的诉讼 (7) 受托人 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8) 受托人及其董事长 总经理 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9) 关联交易事项 (10) 收益分配事项 (11) 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 ( 含 ) 以上 (12)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违约与补救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 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九条通知下述信息变化, 因委托人 ( 受益人 ) 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 由委托人 ( 受益人 ) 自行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第三十条其他事项 1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本合同的订立 生效 履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 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合同组成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未规定的, 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 ; 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 优先适用本合同 3 合同修改本合同的修改, 应举行受益人书面决议, 须有代表信托资产 3/4 的委托人参与, 且其中超过 2/3( 参与之委托人所代表的信托资产 ) 同意本合同的修改, 并与受托人协商一致 32

35 4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自然人委托人签名或提供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签名并所交付信托资金到达本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或经机构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授权书授权其授权代表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 所交付的信托资金到达本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 且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6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 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持壹份, 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前, 受托人提示 : 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有关权利 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 附件 : 1 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2 投资顾问指定函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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