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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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公告 我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设立的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以下简称 本信托计划 ), 已正常运作 41 个月 鉴于市场认购需求及本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需要, 拟调整信托计划部分内容, 根据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相关合同的规定, 我公司拟召集受益人大会, 现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召开时间 : 2018 年 6 月 26 日二 会议形式 : 本次会议将以通讯方式召开 三 审议事项 : 本次受益人大会将审议 关于调整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调整议案要点如下 : 调整产品期限 ; 合并信托单位类型 ; 减增相关费用 ; 调整投资范围 ; 调整投资限制 ; 优化估值方法等 具体调整内容见相关附件 四 议事程序 1 受益人按照享有的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受益人可以委托其他受益人或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方作为代理人, 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 但需要向召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授权委托书应在召开受益人大会之日前 ( 含当日 ) 送达至附件二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意见表载明的意见表送达地址 2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权益登记日信托单位总份数占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 50% 以上的, 本次受益人大会方可召开 权益登记日为本公告公示之日,6 月 12 日 3 本次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五 表决方式

2 信托合同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表决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一 : 关于调整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附件二 :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意见表 附件三 : 原版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四 : 原版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附件五 : 原版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 申 ) 购风险申明书 附件六 : 新版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七 : 新版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附件八 : 新版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 申 ) 购风险申明书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2 日 2

3 信托合同 附件一 关于调整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根据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以下简称 本信托计划 ) 的管理运用需要,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 依法召集本次表决 本次表决将审议关于调整本信托计划期限等要素的议案, 调整议案如下 : 议案一 : 将编号为 CIIT[ ]ZJXT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 申 ) 购风险申明书 ( 附件三 四 五 ) 调整为新版的编号为 CIIT[ ]ZJXT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 申 ) 购风险申明书 ( 附件六 七 八 ) 请仔细阅读附件六 七 八合同条款, 并注意信托投资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的内容 本议案调整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 调整产品期限 ; 合并信托单位类型 ; 减增相关费用 ; 调整投资范围 ( 若本议案表决通过后, 因投资范围的调整导致本次表决通过前本信托计划项下已配置的符合原版合同文件但不再符合新版合同文件的的投资品种, 受托人将适时根据市场机会降低该类投资品种的持仓, 但不排除按照现有持仓持有至到期, 同时新版合同文件适用后受托人将不再新增该类投资品种 ); 调整投资限制 ; 优化估值方法 ; 修订份额转换条款等 3

4 信托合同 上述议案, 提请受益人审议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2 日 4

5 附件二 信托合同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意见表 受益人 ( 或授权代表 ) 郑重声明 : 1 本公司/ 本人已仔细阅读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布的 关于调整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对受益人的权利 义务以及本次表决的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已充分知悉, 并独立进行本次表决 2 本次表决完全出于本公司/ 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公司 / 本人自愿为本次表决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3 如本次表决通过调整议案, 则本公司 / 本人全权授权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表决结果, 做出相应修改, 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如监管部门对本信托计划另有要求, 则授权受托人按照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修改 4 如本次调整议案获得通过, 则视为本信托计划全体持有人同意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受托人按照新版合同进行产品受托管理 且无需补充签署新版合同, 后续新增委托人将签署新版合同 受益人名称 / 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享有表决权份数 份 对议案表决意见 议案一同意 弃权 反对 委托人 ( 自然人 )( 签字 ): 5

6 或 : 委托人名称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章 ): 信托合同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 2018 年月日 (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法人或其他组织请另附一页粘贴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如表决人为授权人代表, 应另附授权文件, 自然人未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授权人代表未附相关授权文件的, 视为未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 ) 注 : 请各位受益人于召开受益人大会之日前 ( 含当日 ), 将填写完毕并签章完整 的本意见表送达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送达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35 楼兴业信托资产管理部 ( 家族信托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杨炎临 曹成 ; 邮编 : 送达方式以信托合同约 定为准 ) 本意见表未在本通知要求时间内送达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 视为 未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6

7 附件三 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守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 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编号 : CIIT[ ]ZJXT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7

8 ( 此页为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之签署页一, 无正文 ) 委托人 : 类型 : 法人 ; 个体工商户 ; 其他组织 ; 注册资金币种 : 注册资金 ( 单位 : 元 ): 经营范围 : 联系地址 : 省 市 区 邮编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如其他执照 证件或文件, 请注明 ): 营业执照有效期 ( 如其他执照 证件或文件, 请注明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授权经办人员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务必填写本机构的联系电话 ): 委托人 机构 行业 ( 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 单选 ): 农 林 牧 渔业 ; 采矿业 ; 制造业 ; 电力 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建筑业 ;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信息传输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银行业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教育 ; 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卫生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国际组织 ; 其他 资金来源 ( 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 可多选 ): 经营收入所得 ; 投资收益所得 ; 捐赠收入所得 ; 筹资所得 ( 股本 举债 借款等 ) 其他所得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9 ( 此页为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之签署页二, 无正文 ) 姓名 : 国籍 : 性别 : 男 ; 女 ; 证件种类 : 委托人 自然人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联系电话 ( 务必填写本人的联系电话 ): 邮编 : 联系地址 : 省 市 职业 ( 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 单选 ): 各类专业, 技术人员 ;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 国家机关, 党群组织, 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 商业工作人员 ; 服务性工作人员 ; 农林牧渔劳动者 ; 生产工作, 运输工作和部分体力劳动者 ; 退休员工 ; 学生 ; 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认购资金来源 ( 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 可多选 ): 工资 薪金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 投资所得 (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其他所得 : 账户名称 : 信托利益收付账户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认购信托单位数量 ( 大写 ) 份 类 ( 对应认购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 ) 自然人委托人 ( 签字 ): 日期 : 年月日 签署栏 机构委托人 ( 盖章 ) 受托人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日期 : 年月日受托人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沈卫群职务 : 董事长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层 提示 :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签署页

10 信托合同 目录

11 第一条 前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与受托人双方遵循平等 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 以资遵守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投资者自签署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合同, 交付认购 / 申购资金, 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开放日起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 / 受益人之一, 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设立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 不得非法或违规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若存在非法或违规汇集他人资金情形的, 委托人应承担法律后果及责任 第二条 释义 在信托文件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说明书或信托计划说明书 : 指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 : 指投资者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时签署的 兴业信

12 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 申 ) 购风险申明书 4. 信托文件 : 指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 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5.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 :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 受托人或兴业信托 : 指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7. 委托人 : 指签署信托文件 按照约定交付认购 / 申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种类的不同,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分为普通委托人和 T 类委托人, 其中, 普通委托人分为 A 类委托人 B 类委托人 8. 受益人 : 指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特别提示 :( 1) 在本信托设立时, 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2) 在本信托成立后, 如信托受益权发生转让, 则受益人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根据持有信托单位种类的不同,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分为普通受益人和 T 类受益人, 其中, 普通受益人分为 A 类受益人 B 类受益人 9. 投资者 / 合格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10. 信托受益权 : 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受益人根据其认购信托单位类别的不同, 享有不同的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普通信托受益权和 T 类信托受益权, 其中, 普通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类信托受益权 B 类信托受益权 11. 信托单位 :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 ; 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RMB )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分为普通信托单位和 T 类信托单位, 其中, 普通信托单位分为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 12. T 类信托单位 : 指由受托人指定的特定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而申购 / 赎回的信托单位 T 类信托单位委托人 / 受益人基于上述目的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的, 可在任一工作日进行, 不受开放日的限制 ; 经受托人同意,T 类信托单位可进行赎回 4

13 13. 信托单位总份数 :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即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以及 T 类信托单位的份数之和 信托单位总份数包括信托单位份数和待结转收益份数 14. 认购 : 指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5. 认购资金 : 指各投资者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6. 申购 : 指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7. 申购资金 : 指各投资者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因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8. 转换申购 : 指委托人以其所持有的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份额, 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 转换申购委托人须曾认购 / 申购过本信托计划 19. 赎回 : 指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20. 赎回资金 : 指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而交付给该受益人的资金 21. 赎回转认购 / 申购 : 指受益人赎回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后委托受托人直接以其赎回资金认购 / 申购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22. 信托资金 : 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 各委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时及信托计划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以及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结转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资金 23. 信托财产 : 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 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所取得的财产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 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 ( 含损失 ) 的总和 24. 信托财产总值 :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其他投资工具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5. 信托财产净值 : 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各项负债 ( 应付信托管理费 应付保管费等 ) 5

14 26. 信托费用 : 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 ( 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 ) 保管费用( 指保管人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投资顾问费( 指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销售服务费用( 指销售服务机构为信托计划提供销售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财务顾问费( 指财务顾问机构为信托计划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信托事务管理费( 信托报酬 保管费用 投资顾问费 销售服务费用 财务顾问费除外 ) 以及相关税费 ( 指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 27. 信托收益 : 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资金和信托费用 ( 浮动信托报酬除外 ) 后的剩余部分 28. 信托利益 : 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依据信托文件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29. 结转 :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于信托计划的开放日将各受益人应付信托收益转换为信托单位的行为 30. 万份收益 :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自然日每万份信托单位的净收益, 精确至小数点后四位, 尾数四舍五入 31. 七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最近七日 ( 含节假日 ) 信托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至小数点后 4 位, 尾数四舍五入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第 ( 一 ) 款约定计算 32. 信托计划成立日 : 指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 即在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 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期 33. 推介期 : 指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的期间 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推介期 34. 封闭期 :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届满 1 个月之日的期间, 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进行任何信托单位的申购或赎回 35. 开放日 (T 日 ): 指信托计划的封闭期后每自然周的周三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 36. 估值日 : 指受托人 保管人估算信托财产净值的日期, 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自然日 37. 保管人 :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含其分支机构 ) 6

15 38. 保管协议 : 是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兴业信托 兴业保管 2014 第 16 号 的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39. 信托财产专户 : 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 也简称信托专户 40. 信托利益收付账户 : 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41.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 仅就本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 通知等 42. 工作日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不含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43. 元 : 指人民币元 44. 追加申购 / 赎回申请书 : 指受益人追加申购 赎回时签署的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申购 / 赎回申请书 45. bp:basis point 的缩写, 也称基点, 是金融工具市场利率和债券收益率的标准计量单位, 一个基点等于万分之一 46. 证券经纪商 : 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 并加入信托计划, 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 对信托财 产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条 受托人 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 ( 一 ) 受托人名称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层 7

16 ( 二 ) 保管人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 一 )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 信托计划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且受托人有权调整该信托规模 ( 二 ) 信托计划的期限本信托计划不设置存续期限, 但最低不少于 12 个月 本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可以提前终止, 则信托期限以实际的信托存续期限为准 第六条 委托人 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与信托单位 ( 一 )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 ( 一 )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 二 )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 / 申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 三 ) 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 二 )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委托人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2 委托人保证其认购/ 申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未非法或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认购 / 申购资金的规定 8

17 3 委托人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 做出本条约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不对认购 / 申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4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 信托风险等 ) 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 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 已经确定 :a 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 目标和条件 ;b 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 指引和限制 ;c 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尽管投资本身存在风险 5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 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认购 / 申购本信托不违反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信息 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信息 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7 委托人应当配合受托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有义务提供反洗钱所需的必要信息 资料 文件 8 委托人在此声明: 委托人 / 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本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无需受托人寄送信托单位收益书面材料 委托人在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前, 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 并审慎决定是否认购 / 申购本信托计划 ( 三 ) 受益人要求参与本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 四 ) 信托受益权与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是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即享有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分为普通信托单位和 T 类信托单位 其中, 普通信托单位分为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类别 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 普通信托单位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 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 <2,000 万元 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 2,000 万元 9

18 T 类信托单位 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调整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的金额, 但受托人应自调整适用的开放日前一个信托计划的开放日在其网站 ( 上公告, 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A 类受益人和 B 类受益人均有权自公告开放日起至调整适用的开放日期间赎回其持有的全部 A 类信托单位或 B 类信托单位 普通信托单位由合格投资者认购 / 申购,T 类信托单位由受托人指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认购 / 申购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在不影响存续的信托单位收益的情形下, 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增加信托单位的分类, 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新增信托单位的期限 分类金额等由受托人于开放日前 10 个工作日在其网站 ( 上公告 变更之日前信托计划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不作调整, 全体委托人 / 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信托计划的该等安排 ( 五 ) 信托单位类别的转换 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于任一日 A 类受益人持有的 A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 不包含已计提但尚未结转的 A 类信托单位 ) 达到 2,000 万份时,A 类受益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将其持有的不低于 2,000 万份 A 类信托单位转换为 B 类信托单位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于任一日 B 类受益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全部 B 类信托单位转换为 A 类信托单位, 但 B 类受益人不得申请仅转换其持有的部分 B 类信托单位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相互转换后, 持有相应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有权再次申请信托单位的类别转换, 但应符合前述约定 3 虽有以上约定, 本信托自成立日起暂时不设置 A B 类信托单位类别的转换功能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决定开放时间及转换申请程序, 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 一 ) 信托计划的推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10

19 日 ( 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单方面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 投资者可于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内认购普通信托单位和 T 类信托单位 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办理认购信托单位的手续, 包括签署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 申请书 信托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 ( 二 ) 信托计划的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受托人在其网站 ( 上公布的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中指定的日期为准 ( 三 )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 受托人有权宣布在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宣布信托计划成立日 : 1 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 壹仟万 份, 且委托人的数量不少于 2 人, 信托资金已全部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2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有效签署 保管协议 ( 四 ) 认购 / 申购资金的利息 1 信托计划成立的, 委托人自认购 / 申购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间不享有利息 2 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 上述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仍未获得同时满足的, 则信托计划设立失败, 受托人有权宣告信托计划不成立 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在返还前述认购资金后, 受托人就信托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 五 ) 特别说明 1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 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 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2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 受托人与各方签署的与本信托相关合同自动解除, 但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20 第八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 ( 一 ) 信托计划的封闭期本信托计划封闭期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 1 个月的期间 封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任何信托单位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不接受投资者的退款和转让, 不接受信托单位类别的转换 受托人有权延长封闭期 ( 二 ) 信托计划的开放日 1 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为封闭期后每自然周的周三(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应顺延至该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 其中,A 类信托单位的开放日即为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 (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应顺延至该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B 类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为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 (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应顺延至该日后的下一个 B 类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 ),B 类的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 B 类受益人最近一次认购 / 申购 B 类信托单位的开放日起每 X 日 (X 为 7 的整数倍 ) 的开放日 (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应顺延至该日后的下一个 B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 ),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调整 X 的取值, 并于 B 类信托单位的开放日前在其网站 ( 上公布 本信托计划首次 X 取值为 14 各类普通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 受益人可于各自的开放日申购或赎回对应的信托单位 ;T 类信托单位的申购不受信托计划的开放日的限制 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提高信托计划开放日的频率, 亦有权暂停普通信托单位的申购或赎回 受托人决定暂停赎回的, 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并说明暂停赎回的原因 ( 三 ) 信托单位的认购 / 申购程序 1 委托人办理业务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 首次认购 / 申购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需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经签署确认的复印件 ; 若授权他人办理, 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外, 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经签署确认的复印件 委托人为机构的, 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经签署确认的复印件 ; 若授权他人办理, 代理人除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 12

21 明原件外, 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 经签署确认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 ( 副本 )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 追加申购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需提供追加申购申请书 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亲笔签名 委托人为机构的, 需提供追加申购申请书 (3) 赎回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需提供赎回申请书 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亲笔签名 委托人为机构的, 需提供赎回申请书 (4) 转换申购转换申购,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转换申购申请书, 无需填写追加申购申请书 (5) 以上资料扫描电子邮件至 CIITYF@ciit.com.cn, 收到我公司此邮件号码的确认回复有效 相关认购 / 申购 追加 赎回 转换等申请书详见受托人网站 ( 2 预约首次认购 / 申购的委托人于推介期间或开放日前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进行预约登记, 受托人将根据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人 3 付款 (1) 直接认购 / 申购推介期内或开放日前一日 ( 含开放日前一日 ) 之前, 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通知, 将认购 / 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委托人也可持任一银行的银联储蓄卡 ( 非信用卡 ) 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通过 POS 机直接缴款 (2) 转换申购如委托人曾认购 / 申购过本信托计划, 委托人可以根据其认购 / 申购的本信托 13

22 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 向受托人申请将其在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项下应获得的信托利益全部用于直接申购本信托计划, 受托人不接受以部分信托利益转换申购本信托计划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转换申购申请书 委托人转换申购无需再签署追加申购申请书 受托人在委托人签署转换申购申请书且委托人所认购的其他信托计划向其分配完毕信托利益之日将申购资金全部划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申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视为委托人支付申购资金之日 委托人 / 受益人在此确认, 转换申购后, 其他信托计划项下应获得的信托利益视为已全部分配完毕 4 认购/ 申购费用委托人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 无须缴纳认购 / 申购费用 5 认购/ 申购不成功在推介期内或开放日前, 若投资者已将认购 / 申购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但该投资者的认购 / 申购申请不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 / 申购条件的, 受托人可以认定该投资者认购 / 申购不成功 认购 / 申购不成功时, 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或该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 ( 不含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开放日当日 ) 内向该投资者退还该投资者已交付认购 / 申购资金 ( 四 ) 认购 / 申购价格和份数每份信托单位面值 元, 认购 / 申购价格为 元 认购 / 申购份数 = 认购 / 申购资金 认购 / 申购价格 ( 五 ) 认购 / 申购资金要求合格个人投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20 万元 ( 含 20 万元 ),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合格机构投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万元 ( 含 100 万元 ), 并可按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A 类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 含 1 万元 ), 并可按 壹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B 类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 含 100 万元 ), 并可按 拾 万元的整数倍增 14

23 加 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转换申购本信托计划的, 转换申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T 类委托人不受前述约定限制 受托人有权调整投资者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的标准并在受托人网站 ( 上公告 ( 六 ) 信托单位的申购 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各类普通委托人可以于各自开放日前 2 日 ( 即 T-2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应为该日前一个工作日 ) 申请申购信托单位 委托人应当通过本人送达指定地址或扫描原件并发送到指定邮件地址的方式将相关材料送达受托人 若有效申购的申请文件未能在相应开放日前 2 日 15:00 前送达受托人的, 则受托人无义务接受该普通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 ( 受托人指定的投资者申购 T 类信托单位不受本项约定限制 ) 2 委托人应按照本条第( 三 ) 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购申请 3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信托文件且委托人交付的申购资金到账后, 受托人于开放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 申购的信托单位种类及其份数 4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 出现如下情形时, 受托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 ; 2 信托资金规模过大, 使受托人无法配置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本信托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信托委托人 / 受益人的利益 ; 3 当受托人认为暂停申购有利于维护委托人 / 受益人利益 ; 4 受托人 保管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5 受托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如果委托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资金将退划给委托人 ( 3 ) 信托计划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受托人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 ( 进行公告 ( 七 ) 信托单位的赎回 1 信托单位赎回的原则 15

24 (1) 赎回价格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格为 元 (2)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时, 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将其赎回资金划付至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或向受托人申请将赎回本信托计划的赎回资金直接赎回转认购 / 申购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 即委托受托人将其全部赎回资金委托受托人直接认购 / 申购为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 但认购 / 申购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金额应当满足该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要求 委托人 / 受益人在此确认, 赎回转认购 / 申购后, 赎回资金视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已分配完毕 (3)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各类委托人有权于各自的开放日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 申请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 赎回后 A 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应当不低于 20 万份, 否则视为全额赎回 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不受本款约定限制 (4) 受益人部分赎回信托单位时, 当该受益人名下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收益余额为正时, 赎回资金 = 元 赎回信托单位份数 ; 当该受益人名下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收益余额为负时, 如果 ( 部分赎回后剩余信托单位余额 + 该受益人名下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收益余额 ) >0, 则赎回资金 = 元 部分赎回信托单位份数 ; 如果 ( 部分赎回后剩余信托单位余额 + 该受益人名下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收益余额 ) 0, 则视为全额赎回, 赎回资金 = 元 ( 该受益人信托单位余额 + 该受益人名下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收益余额 ) (5) 委托人全额赎回信托单位时, 受托人自动将委托人的当前未结转信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价款一起支付给委托人 2 信托单位赎回的流程 (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A 类受益人可以于 A 类信托单位的开放日前 2 日 ( 即 T-2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为该日前一个工作日 )15:00 前提交追加申购 / 赎回申请书, 申请赎回信托单位 ;B 类受益人可以于 B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前 2 日 ( 即 T-2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为该日前一个工作日 )15:00 前提交追加申购 / 赎回申请书, 申请赎回信托单位 以上资料扫描电子邮件至 CIITYF@ciit.com.cn, 收到我公司此邮件号码的确认回复有效 若有效赎回的申请文件未能在前述约定时限前送达受托人的, 则受托人无义务接受委托人赎回信 16

25 托单位的申请 ( 受托人同意 T 类受益人赎回 T 类信托单位的, 不受本项约定限制 ) (2) 受托人接受受益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的, 受托人于开放日确认受益人是否赎回成功 赎回的信托单位种类及其份数 赎回资金等, 并指示保管人于相应最迟于开放日后 1 日内 ( 即 T+1 日, 如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将赎回款项从信托保管专户划出, 划往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由于银行等交易对手资金划付 交易 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或者受益人向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于实际账户信息不符, 或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该账户发生冻结 变更 升级 销户等情况时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进行账户信息变更而造成赎回资金不能及时划付 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的情况导致的延误除外 ) 3 赎回费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时, 无须缴纳赎回费 4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在单个开放日中, 信托计划净赎回份数 ( 赎回申请总份数 - 申购申请总份数 ) 超过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 时, 即认为信托计划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或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财产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赎回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赎回或顺延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的前提下, 对赎回比例超过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的部分, 各受益人可赎回信托单位份数以其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总份数等比例确定 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顺延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 17

26 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5 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出现下列情形, 受托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无法正常运作 ; 2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信托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3 受托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信托赎回申请的 ; 4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 信托计划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受托人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 ( 进行公告 ( 八 ) 信托单位的网上交易本信托计划开通网上交易后, 委托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进行申购或赎回操作, 具体操作流程以受托人公布的实际操作流程为准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 ( 一 ) 基本原则与特别提示 1 基本原则受托人以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为原则, 以自己的名义,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期内, 信托计划项下的闲置资金, 可用于银行存款等 2 特别提示: 委托人签署本 信托合同 即视为知悉并同意本信托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和处分方式, 由此产生的各类法律 商业风险由受益人依法承担 ( 二 ) 信托财产的运用 1 投资目标本信托计划为具有高流动性 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将委托人暂时闲置的现金资产集合起来, 受托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将其运用于流动性较高的货币类产品和收益率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在保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使委托人的收益率最大化 18

27 2 投资策略预测 判断短期市场利率走势, 以主动式投资管理为手段, 通过优化以久期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和品种选择, 在力争本金安全和保证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的提升信托资产的投资收益 3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标的, 包括 : (1) 债券类 : 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 金融机构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上述投资品种的逆回购, 参与一级市场新债 非公开定向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债券基金等 ; (2) 现金管理类 : 银行存款 同业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基金, 现金管理类的银行理财产品 券商短期理财 基金专户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及信托产品等其他短期现金管理类产品 ; (3) 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 在监管允许的前提下, 投资固定收益类信托 ( 含固定收益加浮动收益的产品 ) 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 基金专户 券商资管计划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 保险资管计划, 债权 附回购股权 附回购承诺的资产包 其他金融产品 ( 投资范围包括 : 有保本条款的固定收益衍生品 ) 等 ; (4) 其他在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投资的包括以上述投资品种为标的的资金过桥业务 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等 ; (5) 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产品 ; (6) 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4 投资限制 (1)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如下 : 1 禁止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QDII 产品以及高风险的衍生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 股票期货 股指期权 股票期权等 ); 2 禁止投资于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低于 AA- 级的信用类债券 ( 评级机构仅限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除外 ; 19

28 3 单只债券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4 单只货币基金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5 单只现金管理类的银行理财产品 券商短期理财 基金专户及信托产品等其他短期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6 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 基金专户 券商资管计划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 保险资管计划, 债权 附回购股权 附回购承诺的资产包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合计金额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35%; 最终投资标的为标准化资产的金融类产品不受限制 ; 7 标准化资产以及最终投资标的为标准化资产的金融类产品合计金额按成本计算不低于信托财产净值的 65%; 8 投资于受托人关联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如信托计划投资超出上述规定的投资限制, 则受托人应于超出之日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 受托人有权突破上述规定的投资限制 : 1 信托计划成立封闭期阶段 ; 2 信托计划投资于某类金融工具受到限制 ; 3 信托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存在重大投资风险, 可能对信托计划的运作产生较大影响 (4) 受托人有权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能力 投资及资产配置能力的其他第三方机构做投资顾问, 依据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向受托人推荐符合信托计划资产配置标准的投资产品或资产, 并协助受托人共同确定信托计划投资资产配置方案, 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 但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 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 三 ) 信托财产的运用监督受托人在此特别提示, 根据 保管协议 的约定, 保管人仅就本信托计划的如下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 1 监督投资范围: 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 金融机构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逆回购, 参与一级市场新债 非公开定向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 20

29 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债券基金 银行存款 同业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理财产品 基金专户及信托产品 券商资管计划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 保险资管计划, 未上市公司股权等 2 监督投资限制: 1 禁止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QDII 产品以及高风险的衍生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 股票期货 股指期权 股票期权等 ); 2 禁止投资于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低于 AA- 级的信用类债券, 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除外 ; 3 单只债券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4 单只货币基金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上述监督投资范围和监督投资限制与本条第 ( 二 ) 款第 3 项 第 4 项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不一致, 保管人仅就监督投资范围和监督投资限制负责, 未在监督范围和投资限制中的投资监督事宜由受托人负责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估值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自然日 ( 二 ) 估值规则估值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该方法是一种直线法 假如信托计划买入一种非现金资产 ( 包括短期债券或票据 其它信托计划或者其它资产包 ), 买入时付出的成本为 X, 预期投资到期时获得的收入为 Y, 投资期限为 N 天, 那么该资产每天所产生的收益 =(Y-X)/N 本信托计划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信托资产净值 本信托持有资产的库存数量和财产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认 : 1 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 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利息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 2 信托计划持有的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与银行协议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 3 信托计划持有的短期债券或票据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21

30 4 信托计划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 5 信托计划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6 债券基金按照该基金每日公布基金净值进行估值; 7 持有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按照信托公司每日公布的 每万份收益 值计提投资收益 ; 8 持有的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短期或开放式理财产品, 若该产品为预期收益型货币型产品, 则以成本列示并按预期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 若该产品为净值申购赎回的基金产品, 则按发行机构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 9 持有的其他各类有预期收益率的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 按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 ; 10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按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 三 ) 影子定价为避免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信托财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算的信托财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受托人采用 影子定价, 即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产品进行重新评估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信托财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信托财产净值的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受托人应与保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受托人应与保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信托财产净值更公允反映信托资产价值, 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信托财产净值不会对信托单位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 四 ) 估值时效受托人每日发布投资组合 T-1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及每万份收益, 如遇节假日,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五 ) 暂停估值 1 与本信托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所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战争 自然灾害 系统故障 线路损坏 投资标的无法进行估值等不 22

31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受托人无法准确评估信托资产价值时 ; 3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六 ) 投资资产盈亏摊销约定本信托计划持有的信托财产变现后, 如当日变现累计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绝对值折成的每万分收益超过当日信托计划总的每万份收益 ( 不包括当日信托资产变现产生的累计盈利或亏损 ) 的 5%( 含 ), 则对于变现产生的累计盈利或累计亏损, 受托人可以依据有利于信托计划稳健运作的原则选择计入当日损益, 也可以实行向后摊销并计入待摊资产盈亏中 受托人决定将某笔变现资产向后摊销的, 该笔资产变现产生的累计盈利或亏损于该笔资产变现当日后, 受托人可选择在未来 90 天内进行平均摊销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支付方法在本信托项下,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包括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保管人的保管费用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用 财务顾问机构的财务顾问费用 信托事务管理费 ( 信托报酬 保管费用 投资顾问费 销售服务费用 财务顾问费除外 ) 以及相关税费 ( 指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 ( 一 ) 受托人的管理费 1 受托人为本信托提供信托服务, 收取管理费 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费包括受托人信托报酬 投资顾问费 销售服务费及财务顾问费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由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两部分构成 非因受托人原因, 本信托提前终止的, 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 受托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和收取信托延期期间的固定信托报酬 2 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与收取: 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率为 0.3%/ 年, 按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 = 当日信托单位总份额 固定信托报酬率 365 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 以下简称 支付日 )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收取自上一个支付日 ( 含 ) 至该支付日 ( 不含 ) 之间每日已计提的信托报酬 第一个支付日应支付的信托报酬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 ( 含 ) 至第一 23

32 个支付日 ( 不含 ) 之间每日已计提的信托报酬 3 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的计算与收取: 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为 M+Q; M 每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 M=MAX{0,(K- 该日信托单位总份额 1 元 N 365) S}, 其中 : K 是指信托计划投资组合当日收益, 具体计算方法为 : 将信托计划投资组合中各部分资产按照摊余成本法所计算出的当日收益进行加总, 减去所有应该扣除的费用 ( 除受托人信托报酬外的费用 ) 该日信托单位总份数包括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以及待结转收益的信托单位份数 ; N 是指业绩基准线 ( 年化收益率 ),N =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2%; S 是指浮动信托报酬比例,S=20%; Q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除固定信托报酬 浮动信托报酬 M 部分外其他应当归入信托报酬的金额 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中的 M 部分每日计提,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20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至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 最后一期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支付日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中的 Q 部分每季度结转支付, 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自上一个支付日 ( 含 ) 至该支付日 ( 不含 ) 之间每日实际累计发生的除固定信托报酬 浮动信托报酬 M 部分外其他应当归入信托报酬的金额 4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顾问费具体的费率及支付方式以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为准, 投资顾问费费率在 1%/ 年 ( 含 ) 以内的, 受托人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5 销售顾问的销售服务费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销售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销销售费用 代理推介费 代理收付费 销售合作费 A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 年,B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销售服 24

33 务费率为 0.1%/ 年, 每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用 = 当日对应信托单位份额 对应信托单位销售服务费率 365 销售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于费用支付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 即 支付日 )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自上一个支付日 ( 含 ) 至该支付日 ( 不含 ) 之间每日实际累计发生的销售服务费用 ; 若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用超过实际累计发生的销售服务费用的, 受托人有权将超额计提的销售费用归入浮动信托报酬 销售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收取以销售服务机构与受托人另行签署的销售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6 财务顾问机构的财务顾问费本项下的财务顾问费用包括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利用其在信息渠道 市场操作 专业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 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研究资讯类服务 投融资咨询服务 相关建议和证券 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等等内容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财务顾问费具体的费率 及支付方式以受托人与财务顾问机构另行签署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为准 财务顾问费在 1%/ 年 ( 含 ) 以内的, 受托人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 二 ) 保管人的保管费用 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实行保管制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 并签订 保管协议 约定保管费 信托费用及有关保管事项 2 保管费的计算与收取: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费率为 0.05%/ 年, 按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 = 当日信托单位总份额 保管费费率 365 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 即 支付日 )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收取自上一个支付日 ( 含 ) 至该支付日 ( 不含 ) 之间每日已计提的保管费 保管费的计算与收取以 保管协议 的约定为准 ( 三 ) 信托事务管理费 1 除非受益人或相关第三方另行支付,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 25

34 费用 ( 统称 信托事务管理费 ) 由信托财产承担 : (1) 信托计划推介和发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设计费 印刷费 会务费 宣传费 银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 (2) 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 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费 律师费 公证费等 ; (3) 信托计划成立或存续期间发生的日常管理所需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 保险费 账户监管费 管理服务费等 ; (4)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 (5) 信息披露费用 ; (6)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 (7) 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 含信托专户开户 保管 资金划转的费用及 POS 机划款费用 ); (8) 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执行费 拍卖费 律师费等 ; (9)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2 信托事务管理费的支付方法受托人负责信托事务管理费的核算工作 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信托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事务管理费的支付, 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 列入当期费用 若受托人因信托事务管理需要而与其他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对信托事务管理费的支付另有约定的, 则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依法纳税 因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等 ) 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含保管费 监管费 转账手续费等 )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并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6

35 第十三条信托利益及其分配 ( 一 ) 信托计划的收益率评价指标 1 普通信托单位的收益率评价包括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 每万份收益 ( 元 / 万份信托单位 ) 当日信托净收益 = 投资组合当日收益总和 - 当日信托报酬 - 当日保管费 -T 类当日信托收益 - 当日销售费用 (A B 类合计 )- 其他费用 A 类信托单位净收益 + B 类信托单位净收益 = 当日信托单位净收益 A 类每万份收益 = 当日 A 类信托单位净收益 当日 A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B 类每万份收益 =A 类每万份收益 +[(1+nbp)^(1/365)-1] 10000;n 取值为整数, 本信托计划 n 首次取值为 20,n 值参考市场中基金公司货币基金 AB 类分级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差值确定, 并在差值出现大幅调整时适当调整 n 值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调整 n 的取值, 并于 B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开放日前在其网站 ( 上公布 每日计算的 每万份收益 采取四舍五入去尾的方式小数点后保留 4 位并进行准确记录 T 类信托单位当日信托收益以本条第 ( 三 ) 款第 2 项约定计算 (2) 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和 B 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自然日 (i=1,2, 7) 的 A 类和 B 类信托单位的每万份收益 2 T 类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 T 类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将参照市场同类产品相应期限的价格确定 T 类受益级别的定价规则, 并将于 T 类信托单位定价后于受托人网站上披露 3 预警线和止损线本信托计划不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 二 )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 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收付账户 27

36 2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主要来源于受托人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信托收入 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各项负债( 包括应付信托管理费 应付保管费等 ) 信托财产净值不保证为正 4 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按照 算头不算尾 的原则计算 开放日当日申购的信托单位享有当日信托收益的分配权益 ; 开放日当日赎回的信托单位不享有当日信托收益分配权益 5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和 T 类信托单位的分配顺位相同, 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净值不足以支付全部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利益时,T 类信托单位的分配顺位劣后于普通信托单位的分配 ( 三 )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 普通信托单位的收益分配 (1) 结转分配受益人的信托收益由受托人根据每日记录的 每万份收益 和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以及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天数进行加总计算, 精度为 0.01 元 受托人按日计提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并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开放日向受益人分配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开放日, 如果受益人已计提但未结转分配累计的信托收益为正值, 则受托人将已计提但尚未结转的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分配方式为将受益人应当获得的信托收益结转为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单位份额 每个受益人应当结转的信托单位份额 = 该开放日该受益人已计提但未结转分配的信托收益 1 元 ; 如果受益人已计提但未结转分配的信托收益为负值, 则直至累计至其信托收益为正值的开放日, 受托人方为受益人结转并增加相应信托单位份数 (2) 赎回分配受益人于其适用的开放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数的, 其赎回部分对应的已计提但尚未结转的信托收益将立即结算, 并与拟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 如其累计的信托收益为负值, 则受托人有权将赎回资金与累计的信托收益之和的余额支付给受益人 28

37 受益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部分信托单位份数的, 其赎回部分对应的已计提但尚未结转的信托收益不予结算, 并于该受益人赎回其持有的剩余全部信托单位份数时按前述约定予以结算 (3) 终止分配信托计划终止时, 信托财产在支付全部信托费用 ( 浮动信托报酬除外 ) 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 并将受益人累计的尚未结转的信托收益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 如其累计的信托收益为负值, 则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资金与累计的信托收益之和的余额支付给受益人 2 T 类信托单位的收益分配受益人持有的 T 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每日计提, 金额为 : 该受益人持有的 T 类信托单位余额 1 元 该受益人持有的 T 类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365, 其中,T 类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受托人在网站公布为准 受益人持有的 T 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于受托人确认受益人赎回成功后 1 日 ( 即 T+1 日, 如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之内将赎回款项从信托保管专户划出 3 信托计划终止时, 如果仍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的, 受托人应将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进行变现后根据本条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信托利益的分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 特别规定本信托关于 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收益 信托计划净收益 的表述, 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 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第十四条风险揭示和承担 ( 一 ) 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受托人在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投资者在决定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前, 应谨慎衡量该等风险以及该等风险的承担方式, 以决定是否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 : (1) 信托本身面临的风险 29

38 A 法律风险 在本信托的运作过程中, 相关法律 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 存续及管理,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和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B 政策风险 在本信托的运作过程中, 如果因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监管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或调整而引起系统风险 政策风险, 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甚至发生信托财产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 税收政策变化特别风险提示 :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 信托计划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会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 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可能 影响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金额, 进而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 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C 市场风险 在本信托的运作过程中, 因利率 汇率 股票 商品等变化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或造成信托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D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的运作过程中,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 技能等因素的限制, 可能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 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信托财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 受托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管理技术和产品发行能力也可能对信托利益的实现产生影响 E 流动性风险 主要指短期金融工具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和信托财产存在的流动性风险 前者源于我国短期资金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 比如短期债券缺乏和票据市场参与者范围较窄, 导致流动性较差 ; 后者则是信托资产可能存在的变现障碍, 比如将信托资产配置在回购协议上之后, 将导致该部分信托财产流动性的丧失 F 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受托人不对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30

39 G 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其他任何原因影响, 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 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现金类信托利益的风险 H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规模下限, 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 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I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 终止的情形时, 将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委托人 ( 即受益人 ) 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获得信托利益 J 巨额赎回的风险 本信托是开放式信托, 信托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巨额赎回而导致受托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信托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信托资产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K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受托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受益人在赎回信托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从而影响委托人 / 受益人的资金支付或使用或财产的配置安排 L 利率风险 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会对信托计划目前已经投资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净值产生波动, 变现时有可能产生本金的亏损, 并可能增加信托计划的后续发行成本 ; 另外, 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 市场的短期利率也会发生变化, 从而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2) 特别提示的风险 A 关联交易风险 本信托计划可能涉及如下关联交易 :a. 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较大而受益人持续退出, 导致受托人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为了及时支付, 受托人可能将信托计划 31

40 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转让给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b. 信托计划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受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发生前述关联交易时, 若受托人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交易, 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B T 类投资者的风险 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 受托人向其指定的特定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发行 T 类信托单位 但信托计划发生流动性风险时,T 类信托单位的分配顺位劣后于普通信托单位的分配, 可能影响 T 类受益人的收益 C 调整 A 类和 B 类信托单位分类标准的风险 调整 A 类和 B 类信托单位分类金额标准, 将会影响同信托单位类别的新受益人和历史受益人认定标准不一致, 受托人在调整 A B 类分类金额前, 将留足一个开放周期, 给予投资者选择赎回的权利 若受益人未及时于开放周期内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可能影响受益人的收益分配 D 开放频率调整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开放日为每周一次, 受托人有权调整开放频率, 如调整开放频率, 历史受益人可能面临和新受益人不一致的赎回操作时间风险, 受托人将统一调整全体受益人的开放频率公平对待全体受益人 E 调整投资者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标准的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调整投资者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的标准 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的标准的调整可能导致历史受益人与新受益人可认购 / 申购的信托单位份额的投资标准的不同, 从而影响其收益分配 F T 类协商定价的风险 T 类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和期限为受托人和 T 类委托人协商定价, 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透明的风险 受托人将遵循市场公平定价原则对 T 类信托单位进行定价, 并在定价后及时于官方网站披露 T 类信托单位期限和价格 32

41 G A 类信托单位每万份收益相对于 B 类信托单位每万份收益较低的风险 B 类信托单位的每万份收益比 A 类信托单位的每万份收益相对较高, 但 B 类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周期比 A 类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周期较长, 其流动性不如 A 类信托单位 H 保管人与受托人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监管范围不一致的风险 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中, 关于保管人的监督投资范围和监督投资限制与本合同第九条第 ( 二 ) 款第 3 项 第 4 项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不一致, 保管人仅就监督投资范围和监督投资限制负责, 未在监督范围和投资限制中的投资监督事宜由受托人负责 (3) 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他交易对手风险 A 其他服务机构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在信托的发起设立期或存续期限内, 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的需要可能聘请其他机构为信托提供相关的服务 ( 如保管服务 投资顾问服务 销售服务等 ), 但若该其他服务机构不能遵守相关交易文件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或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B 保管人风险 保管人的资质 信誉 经营状况 保管业务能力等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保管情况, 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 (4) 其他风险 A 战争 自然灾害 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或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 二 ) 风险承担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 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 导致信托财产受到 33

42 损失的, 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 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第十五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一 ) 信息披露形式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 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 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信息披露, 即视为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 : (1) 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 ) (2) 受托人办公场所 ( 福州市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层 ) 存放备查 (3) 受益人来函索取后以邮寄 传真 手机短信息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 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 二 ) 定期信息披露 1 本信托计划于每自然日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上一自然日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T 类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将于 T 类信托单位定价后于受托人网站上披露 受托人无需向全体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收益书面材料 2 暂停公告每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 出现信托计划暂停估值的情况 ; (2)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受托人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向受益人披露 ( 三 ) 临时信息披露本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 受益人披露, 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 1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34

43 3 更换第三方顾问 保管人 证券交易经纪人 4 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5 信托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6 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 信托财产的诉讼 7 信托公司 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8 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 总经理 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9 关联交易事项 10 收益分配事项 11 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 含 ) 以上 12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13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四 ) 其他 1 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2 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 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准确 及时 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3 受益人对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任何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滥用该非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 一 ) 信托计划的终止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 信托计划终止 : (1)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 (2) 受托人职责终止, 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 (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 (4) 信托计划被解除或被撤销 ; (5) 受托人有理由认为信托财产面临较大风险, 决定终止信托计划 ; (6) 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单位 ; 35

44 (7) 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规定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二 )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后的信托财产, 在信托文件约定的各项信托费用 ( 即约定信托报酬 保管费用 投资顾问费 销售服务费用 财务顾问费 信托事务管理费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 支付后, 归属于受益人, 由受益人按照本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的清算 ( 一 ) 信托的清算信托计划终止, 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 清理 变现 确认和分配, 并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相关清算费用 ( 若有 ) 从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 二 ) 信托报告及责任解除 1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特别约定 : 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 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 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除本信托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 委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承担以下义务 : ( 一 ) 权利 1 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 有权查询 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36

45 4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别提示 : 委托人依法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 则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 二 ) 义务 1 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交付认购/ 申购资金, 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保证其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未非法或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 2 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 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认购 / 申购本信托不违反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保证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信息 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信息 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4 委托人应当配合受托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有义务提供反洗钱所需的必要信息 资料 文件 5 委托人在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前, 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 并审慎决定是否认购 / 申购本信托计划 6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除本信托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 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承担以下义务 : ( 一 ) 权利 1 按照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享有本信托项下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继承 3 有权查询 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 参加受益人大会, 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行使表决权 6 本合同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7

46 ( 二 ) 义务 1 受益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应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2 对委托人 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 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 3 保证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信息 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信息 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4 受益人应当配合受托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有义务提供反洗钱所需的必要信息 资料 文件 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提示 : 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 负有与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相同的本信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义务 第二十条受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除本信托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 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承担以下义务 : ( 一 ) 权利 1 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3 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4 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辞任本信托项下的受托人 5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别提示 : 因处理信托事务的需要, 受托人有权聘请具有相应资格 资质的机构为本信托提供相关服务并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相关服务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 二 ) 义务 1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 管理信托财产 3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8

47 4 对委托人 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5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7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信托受益权的登记与转让 继承 ( 一 ) 信托受益权的内容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信托受益权的登记 1 受托人在营业场所置备受益人名册, 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受益权的相关信息 2 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受益权持有情况 ( 三 )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受益人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自行转让其享有的 T 类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A 类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和 B 类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不允许转让 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转让 受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受托人要求和认可的其他文件 ( 包括新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 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 信托受益权人变更通知书等 ), 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备案手续 特别提示 : 转让 受让双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备案手续的, 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 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 信托受益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前提下进行拆分转让的, 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信托受益人转让 ( 过户 ) 后, 受让人取得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 39

48 受益人权利义务, 并同时取得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委托人权利义务 ( 含委托人陈述与保证 ) 5 受益人在信托成立日起三个月内转让信托受益权的, 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 ( 即转让方 ) 按 [ 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0.4%] 收取转让手续费 受益人在信托成立日起三个月后转让信托受益权的, 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 ( 即转让方 ) 按 [ 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1 元 0.2%] 收取转让手续费 ( 四 )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发生继承, 继承人应当持本合同及与被继承人有合法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 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受托人所指定的营业场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未到受托人指定的营业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的, 不得对抗受托人 第二十二条受益人大会 ( 一 ) 组成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 二 ) 召开事由 1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 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 (1) 终止信托计划, 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 (2) 解任受托人或选任新受托人 ; (3)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 (5) 法律法规 信托文件规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自行决定, 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监管政策变化导致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时, 受托人有权对信托文件进行完善和修改 ; (2) 信托文件以及信托计划备查文件的修改仅对未来新增受益人有效, 受托人判断该信托文件修改对既存受益人利益无不利影响且将取得未来新增受益人同意的 ; 40

49 (3) 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 本合同约定的, 受托人有权自主调整的事项 (5) 新增投资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且与本信托合同第九条第 ( 二 ) 款第 3 项约定的投资范围类似风险的资产, 受托人可自行判断和决定, 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 三 ) 会议召集方式 1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 代表届时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 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 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 受托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 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 代表信托单位届时存续总份数 10% 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 四 ) 通知 1 召开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的期限 地点; (5) 会务联系人姓名 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五 ) 召开方式 召开条件 1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41

50 (1)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受益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3)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受益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受托人的, 视为出席了会议 2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代表权益登记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 50% 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 通讯方式开会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权益登记日信托单位总份数占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 50% 以上的,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六 ) 议事内容和程序 1 议事内容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会议决议 ; (2)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3) 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 七 ) 表决 1 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更换受托人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3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42

51 ( 八 )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 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 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做出决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受益人, 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 九 ) 会议费用对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 一 )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 辞任, 或者依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解任 4 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 1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错, 受益人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或提议解任受托人 2 解任受托人的程序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以上的受益人认为受托人符合本款第 1 项规定的解任条件, 要求解任受托人的, 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操作 : (1) 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 由受益人大会决定是否启动解任受托人的程序 ; (2) 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解任受托人的理由 ; 解任受托人的决议通过的, 应当将解任的要求和理由书面通知受托人 ; (3) 受托人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 应按照本条第 ( 三 ) 款办理交接手续 ; 受托人不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 全体受益人应当共同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三 ) 新受托人的选任与交接 43

52 新受托人人选由受益人大会决议通过 新受托人产生之前, 由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 ; 受托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信托业务资料, 及时与新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 一 ) 违约责任 1 若委托人 受益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 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 视为该方违反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 ( 含信托计划 ) 造成的全部损失 2 如因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发生纠纷, 并由此给受托人和本信托项下任何信托受益人 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同时受托人仍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信托报酬的请求权 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信托终止时, 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 免责发生下列情形时, 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 1 不可抗力; 2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 本合同的订立 生效 履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章 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 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 44

53 均应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通知和送达 1 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发生变化, 应至迟在信托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在信托期限内, 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收付账户,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信托利益收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上述信息变化, 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 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本条约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 文件 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发送传真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息或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 采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发送传真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息的方式送达的, 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 采用邮寄送达的, 受托人投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生效 ( 一 ) 合同生效本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 1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有效签署本信托合同( 自然人签字,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 合同专用章 ); 一方授权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本合同的, 该授权代理人应向对方提交 45

54 授权委托书 2 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 二 )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 受托人与委托人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其他事项 1 整体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合同未约定的, 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为准 ; 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所约定的内容冲突, 以信托合同为准 2 申明委托人, 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 :(1) 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所有信托文件, 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已经阅悉, 均无异议, 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有关权利 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2) 受托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信托文件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九条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1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 如条款描述等, 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2 信托文件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 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或被用来解释该条款及 / 或该条款所在的任一单独合同文件 3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 本信托合同 第二条释义 中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信托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4 本信托合同 第二条释义 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 信托计划说明书 46

55 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5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 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 以下无正文 ] 47

56 附件四 特别提示 : 信托投资有风险, 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 应认真阅读 并理解本计划说明书及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8

57 一 信托计划名称... 2 二 信托目的... 3 三 信托计划规模... 3 四 信托计划期限... 3 五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3 六 信托专户信息 一 委托人资格... 4 二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4 三 受益人要求

58 第一条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郑重申明如下 : ( 一 )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 二 )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 不得非法或违规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违规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法律后果 ( 三 )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 四 )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五 )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该词语在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中的含义相同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 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59 信托合同 第二条受托人基本情况一 受托人基本信息名称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层公司网址 : 客服热线 : 公司简介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3 月, 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 2011 年 1 月, 经国务院同意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成为经国务院特批的我国第三家银行系信托公司 ; 同时也是我国第一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信托公司 公司股东实力雄厚, 可持续发展前景良好 公司现有股东中既有中资主流商业银行, 又有国际知名外资银行及大型国有企业等实力强大的股东 二 信托经理受托人指派以下人员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经理 : 1 杨炎临: 兴业信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9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CFA 持证人, 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 具有银行间债券交易员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曾就职于中国平安资产管理公司 联海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鹰影投资 现主要参与部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产配置及交易工作 2 王婕: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中山大学会计学学士 美国德雷克塞尔大学金融学硕士, 通过 CFA 三级考试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曾就职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业务审批中心, 现主要参与部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产配置及交易工作, 从事金融行业近 5 年, 具有金融行业知识和债券市场投资相关经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投资经理, 但应于更换后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披露 第三条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 信托计划名称 2

60 兴业信托 兴业元丰现金管理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二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 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 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三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 信托计划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以实际募集规 模为准, 且受托人有权调整该信托规模 四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不设置存续期限, 但最低不少于 12 个月 本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可以提前终止, 则信托期限以实际的信托存续期限为准 五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受托人以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为原则, 以自己的名义,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 通过投资于流动性较高的货币类产品和收益率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方式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六 信托专户信息账户名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第四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一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推介期为 2014 年 月 日起至 2014 年 月 日止, 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推介期 二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本信托计划由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进行推介 3

61 第五条加入信托计划的基本要求 一 委托人资格 信托合同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 ( 一 )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 二 )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 / 申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 三 ) 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二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委托人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2 委托人保证其认购/ 申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未非法或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认购 / 申购资金的规定 3 委托人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 做出本条约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不对认购 / 申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4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 信托风险等 ) 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 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 已经确定 :a 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 目标和条件 ;b 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 指引和限制 ;c 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尽管投资本身存在风险 5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 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认购 / 申购本信托不违反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信息 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信息 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7 委托人应当配合受托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有义务提供反洗钱所需的必要信息 资料 文件 4

62 信托合同 8 委托人在此声明: 委托人 / 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本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无需受托人寄送信托单位收益书面材料 三 受益人要求信托计划设立时, 参与本信托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四 信托受益权与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是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即享有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分为普通信托单位和 T 类信托单位 其中, 普通信托单位分为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类别 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 普通信托单位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 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 <2,000 万元 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 2,000 万元 T 类信托单位 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调整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的金额, 但受托人应自调整适用的开放日前一个信托计划的开放日在其网站 ( 上公告, 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A 类受益人和 B 类受益人均有权自公告开放日起至调整适用的开放日期间赎回其持有的全部 A 类信托单位或 B 类信托单位 普通信托单位由合格投资者认购 / 申购,T 类信托单位由受托人指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认购 / 申购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在不影响存续的信托单位收益的情形下, 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增加信托单位的分类, 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新增信托单位的期限 分类金额等由受托人于开放日前 10 个工作日在其网站 ( 上公告 变更之日前信托计划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不作调整, 全体委托人 / 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信托计划的该等安排 五 信托单位类别的转换 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于任一日 A 类受益人持有的 A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 不包含已计提但尚未结转的 A 类信托单位 ) 达到 2,000 万份时,A 类受益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将其持有的不低于 2,000 万份 A 类信托单位转换为 B 类信托单位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于任一日 B 类受益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全 5

63 信托合同部 B 类信托单位转换为 A 类信托单位, 但 B 类受益人不得申请仅转换其持有的部分 B 类信托单位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相互转换后, 持有相应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有权再次申请信托单位的类别转换, 但应符合前述约定 3 虽有以上约定, 本信托自成立日起暂时不设置 A B 类信托单位类别的 转换功能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决定开放时间及转换申请程序, 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第六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 一 ) 信托计划的推介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 ( 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单方面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 投资者可于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内认购普通信托单位和 T 类信托单位 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办理认购信托单位的手续, 包括签署认购 / 申购风险申明书 申请书 信托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 ( 二 ) 信托计划的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受托人在其网站 ( 上公布的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中指定的日期为准 ( 三 )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 四 ) 认购 / 申购资金的利息 1 信托计划成立的, 委托人自认购 / 申购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间不享有利息 2 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 上述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仍未获得同时满足的, 则信托计划设立失败, 受托人有权宣告信托计划不成立 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在返还前述认购资金后, 受托人就信托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 五 ) 特别说明 6

64 信托合同 1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 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 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2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 受托人与各方签署的与本信托相关合同自动解除, 但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 ( 一 ) 信托计划的封闭期本信托计划封闭期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 1 个月的期间 封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任何信托单位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不接受投资者的退款和转让, 不接受信托单位类别的转换 受托人有权延长封闭期 ( 二 ) 信托计划的开放日 1 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为封闭期后每自然周的周三(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应顺延至该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 其中,A 类信托单位的开放日即为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 (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应顺延至该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B 类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为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 (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应顺延至该日后的下一个 B 类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 ),B 类的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 B 类受益人最近一次认购 / 申购 B 类信托单位的开放日起每 X 日 (X 为 7 的整数倍 ) 的开放日 (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应顺延至该日后的下一个 B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 ),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调整 X 的取值, 并于 B 类信托单位的开放日前在其网站 ( 上公布 本信托计划首次 X 取值为 14 各类普通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 受益人可于各自的开放日申购或赎回对应的信托单位 ;T 类信托单位的申购不受信托计划的开放日的限制 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提高信托计划开放日的频率, 亦有权暂停普通信托单位的申购或赎回 受托人决定暂停赎回的, 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并说明暂停赎回的原因 ( 三 ) 信托单位的认购 / 申购程序 1 委托人办理业务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 首次认购 / 申购 7

65 信托合同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需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经签署确认的复印件 ; 若授权他人办理, 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外, 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经签署确认的复印件 委托人为机构的, 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经签署确认的复印件 ; 若授权他人办理, 代理人除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外, 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 经签署确认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 ( 副本 )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 追加申购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需提供追加申购申请书 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亲笔签名 委托人为机构的, 需提供追加申购申请书 (3) 赎回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需提供赎回申请书 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亲笔签名 委托人为机构的, 需提供赎回申请书 (4) 转换申购转换申购,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转换申购申请书, 无需填写追加申购申请书 (5) 以上资料扫描电子邮件至 CIITYF@ciit.com.cn, 收到我公司此邮件号码的确认回复有效 相关认购 / 申购 追加 赎回 转换等申请书详见受托人网站 ( 上公告 2 预约首次认购 / 申购的委托人于推介期间或开放日前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进行预约登记, 受托人将根据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人 3 付款 (1) 直接认购 / 申购推介期内或开放日前一日 ( 含开放日前一日 ) 之前, 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通知, 将认购 / 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8

66 信托合同委托人也可持任一银行的银联储蓄卡 ( 非信用卡 ) 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通过 POS 机直接缴款 (2) 转换申购如委托人曾认购 / 申购过本信托计划, 委托人可以根据其认购 / 申购的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 向受托人申请将其在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项下应获得的信托利益全部用于直接申购信托计划, 受托人不接受以部分信托利益转换申购本信托计划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转换申购申请书 委托人转换申购无需再签署追加申购申请书 受托人在委托人签署转换申购申请书且委托人所认购的其他信托计划向其分配完毕信托利益之日将申购资金全部划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申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视为委托人支付申购资金之日 委托人 / 受益人在此确认, 转换申购后, 其他信托计划项下应获得的信托利益视为已全部分配完毕 4 认购/ 申购费用委托人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 无须缴纳认购 / 申购费用 5 认购/ 申购不成功在推介期内或开放期, 若投资者已将认购 / 申购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但该投资者的认购 / 申购申请不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 / 申购条件的, 受托人可以认定该投资者认购 / 申购不成功 认购 / 申购不成功时, 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或该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 ( 不含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开放日当日 ) 内向该投资者退还该投资者已交付认购 / 申购资金 ( 四 ) 认购 / 申购价格和份数每份信托单位面值 元, 认购 / 申购价格为 元 认购 / 申购份数 = 认购 / 申购资金 认购 / 申购价格 ( 五 ) 认购 / 申购资金要求合格个人投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20 万元 ( 含 20 万元 ), 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 合格机构投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万元 ( 含 100 万元 ), 并可按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9

67 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A 类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 含 1 万元 ), 并可按 壹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B 类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 含 100 万元 ), 并可按 拾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转换申购本信托计划的, 转换申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T 类委托人不受前述约定限制 受托人有权调整投资者单笔认购 / 申购资金的标准并在受托人网站 ( 上公告 ( 六 ) 信托单位的申购 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各类普通委托人可以于各自开放日前 2 日 ( 即 T-2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应为该日前一个工作日 ) 申请申购信托单位 委托人应当通过本人送达指定地址或扫描原件并发送到指定邮件地址的方式将相关材料送达受托人 若有效申购的申请文件未能在相应开放日前 2 日 15:00 前送达受托人的, 则受托人无义务接受该普通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 ( 受托人指定的投资者申购 T 类信托单位不受本项约定限制 ) 2 委托人应按照本条第( 三 ) 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购申请 3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信托文件且委托人交付的申购资金到账后, 受托人于开放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 申购的信托单位种类及其份数 4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 出现如下情形时, 受托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 ; 2 信托资金规模过大, 使受托人无法配置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本信托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信托委托人 / 受益人的利益 ; 3 当受托人认为暂停申购有利于维护委托人 / 受益人利益 ; 4 受托人 保管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5 受托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如果委托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资金将退划给委托人 ( 3 ) 信托计划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受托人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 ( 进行公告 10

68 ( 七 ) 信托单位的赎回 信托合同 1 信托单位赎回的原则 (1) 赎回价格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格为 元 (2)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时, 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将其赎回资金划付至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或向受托人申请将赎回本信托计划的赎回资金直接赎回转认购 / 申购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 即委托受托人将其全部赎回资金委托受托人直接认购 / 申购为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 但认购 / 申购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金额应当满足该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要求 委托人 / 受益人在此确认, 赎回转认购 / 申购后, 赎回资金视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已分配完毕 (3)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各类委托人有权于各自的开放日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 申请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 赎回后 A 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应当不低于 20 万份, 否则视为全额赎回 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不受本款约定限制 (4) 受益人部分赎回信托单位时, 当该受益人名下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收益余额为正时, 赎回资金 = 元 赎回信托单位份数 ; 当该受益人名下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收益余额为负时, 如果 ( 部分赎回后剩余信托单位余额 + 该受益人名下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收益余额 ) >0, 则赎回资金 = 元 部分赎回信托单位份数 ; 如果 ( 部分赎回后剩余信托单位余额 + 该受益人名下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收益余额 ) 0, 则视为全额赎回, 赎回资金 = 元 ( 该受益人信托单位余额 + 该受益人名下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收益余额 ) (5) 委托人全额赎回信托单位时, 受托人自动将委托人的当前未结转信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价款一起支付给委托人 2 信托单位赎回的流程 (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A 类受益人可以于 A 类信托单位的开放日前 2 日 ( 即 T-2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为该日前一个工作日 )15:00 前提交追加申购 / 赎回申请书, 申请赎回信托单位 ;B 类受益人可以于 B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前 2 日 ( 即 T-2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为该日前一个工作日 )15:00 前提交追加申购 / 赎回申请书, 申请赎回信托单位 以上资料扫描电子邮件至 CIITYF@ciit.com.cn, 收到我公司此邮件号码的确认回复有效 若有效赎回的申 11

69 信托合同请文件未能在前述约定时限前送达受托人的, 则受托人无义务接受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 ( 受托人同意 T 类受益人赎回 T 类信托单位的, 不受本项约定限制 ) (2) 受托人接受受益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的, 受托人于开放日确认受益人是否赎回成功 赎回的信托单位种类及其份数 赎回资金等, 并指示保管人于相应最迟于开放日后 1 日内 ( 即 T+1 日, 如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之内将赎回款项从信托保管专户划出, 划往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由于银行等交易对手资金划付 交易 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或者受益人向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于实际账户信息不符, 或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该账户发生冻结 变更 升级 销户等情况时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进行账户信息变更而造成赎回资金不能及时划付 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的情况导致的延误除外 ) 3 赎回费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时, 无须缴纳赎回费 4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在单个开放日中, 信托计划净赎回份数 ( 赎回申请总份数 - 申购申请总份数 ) 超过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 时, 即认为信托计划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或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财产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赎回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赎回或顺延赎回 : 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的前提下, 对赎回比例超过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0% 的部分, 各受益人可赎回信托单位份数以其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总份数等比例确定 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顺延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 12

70 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信托合同 5 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出现下列情形, 受托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无法正常运作 ; 2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信托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3 受托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信托赎回申请的 ; 4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 信托计划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受托人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 ( 进行公告 ( 八 ) 信托单位的网上交易本信托计划开通网上交易后, 委托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进行申购或赎回操作, 具体操作流程以受托人公布的实际操作流程为准 第八条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重要提示 : 本条是对信托合同主要内容的摘要, 详细内容请阅信托合同的规定, 本条内容如与信托合同冲突的, 以信托合同为准 一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 ( 一 ) 基本原则与特别提示 1 基本原则受托人以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为原则, 以自己的名义,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期内, 信托计划项下的闲置资金, 可用于银行存款等 2 特别提示: 委托人签署本 信托合同 即视为知悉并同意本信托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和处分方式, 由此产生的各类法律 商业风险由受益人依法承担 ( 二 ) 信托财产的运用 ( 详见信托合同 ) 二 信托财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估值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自然日 13

71 ( 二 ) 估值规则与估值时效等, 详见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 三 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用及支付方法 ( 一 )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在本信托项下,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包括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保管人的保管费用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用 财务顾问机构的财务顾问费用 信托事务管理费 ( 信托报酬 保管费用 投资顾问费 销售服务费用 财务顾问费除外 ) 以及相关税费 ( 指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 ( 二 ) 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详见信托合同 四 信托利益及其分配 ( 一 ) 信托计划的收益率评价指标 1 普通信托单位的收益率评价包括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 每万份收益 ( 元 / 万份信托单位 ) 当日信托净收益 = 投资组合当日收益总和 - 当日信托报酬 - 当日保管费 -T 类当日信托收益 - 当日销售费用 (A B 类合计 )- 其他费用 A 类信托单位净收益 + B 类信托单位净收益 = 当日信托单位净收益 A 类每万份收益 = 当日 A 类信托单位净收益 当日 A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B 类每万份收益 =A 类每万份收益 +[(1+nbp)^(1/365)-1] 10000;n 取值为整数, 本信托计划 n 首次取值为 20,n 值参考市场中基金公司货币基金 AB 类分级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差值确定, 并在差值出现大幅调整时适当调整 n 值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调整 n 的取值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调整 n 的取值, 并于 B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开放日前在其网站 ( 上公布 每日计算的 每万份收益 采取四舍五入去尾的方式小数点后保留 4 位并进行准确记录 T 类信托单位当日信托收益以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 ( 三 ) 款第 2 项约定计算 (2) 七日年化收益率 14

72 信托合同 A 类和 B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 其中 : Ri 为最近第 i 自然日 (i=1,2, 7) 的 A 类和 B 类的每万份收益 2 T 类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 T 类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将参照市场同类产品相应期限的价格确定 T 类受益级别的定价规则, 并将于 T 类信托单位定价后于受托人网站上披露 3 预警线和止损线本信托计划不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 二 )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 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收付账户 2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主要来源于受托人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信托收入 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各项负债( 包括应付信托管理费 应付保管费等 ) 信托财产净值不保证为正 4 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按照 算头不算尾 的原则计算 开放日当日申购的信托单位享有当日信托收益的分配权益 ; 开放日当日赎回的信托单位不享有当日信托收益分配权益 5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和 T 类信托单位的分配顺位相同, 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净值不足以支付全部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利益时,T 类信托单位的分配顺位劣后于普通信托单位的分配 ( 三 ) 信托利益的计算公式和分配时间, 详见信托合同 四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 一 ) 信托计划的终止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 二 )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后的信托财产, 在信托文件约定的各项信托费用 ( 即约定信托报酬 保管费用 投资顾问费 销售服务费用 财务顾问费 信托事务管理费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 支付后, 归属于受益人, 由受益人按照本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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