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其 中,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时, 均 应 诚 实, 不 作 假, 不 欺 诈, 不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正 当 地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甲 将 平 房 售 与 丙 而 未 告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其 中,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时, 均 应 诚 实, 不 作 假, 不 欺 诈, 不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正 当 地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甲 将 平 房 售 与 丙 而 未 告"

Transcription

1 2012 年 司 法 考 试 模 拟 试 题 及 习 题 详 细 解 析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给 的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本 部 分 1-50 题, 每 题 1 分, 共 50 分 1 甲 有 平 房 一 间 某 日, 甲 得 知 乙 将 于 该 平 房 南 建 高 楼 一 栋, 一 旦 高 楼 建 成, 该 平 房 即 无 阳 光 可 见 次 日, 甲 将 该 平 房 售 与 丙 而 未 告 知 乙 将 建 高 楼 之 事 实 甲 违 反 民 事 活 动 中 应 遵 循 的 哪 一 原 则? A. 等 价 有 偿 原 则 B. 自 愿 原 则 C. 公 平 原 则 D.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2 孙 某 将 自 己 的 住 房 一 套 借 给 同 事 吴 某 居 住, 后 单 位 分 给 吴 某 住 房, 当 时 孙 某 出 差 去 外 地, 吴 某 将 孙 某 的 住 房 出 租 给 自 己 的 朋 友 赵 某, 月 租 金 1000 元 孙 某 出 差 回 来 后, 吴 某 将 此 情 况 告 知 孙 某, 孙 某 虽 然 很 不 高 兴, 但 表 示 同 意 将 住 房 出 租 给 赵 某, 孙 某 表 示 同 意 的 行 为 行 使 的 是 什 么 权 利? A. 支 配 权 B. 形 成 权 C. 请 求 权 D. 抗 辩 权 3 张 大 来 的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在 杨 村,1994 年 张 大 来 从 杨 村 开 出 迁 住 证, 迁 往 李 村 但 在 李 村 登 记 前, 张 大 来 得 病, 在 县 城 关 医 院 住 院 1 年 零 3 个 月, 病 愈 后 张 大 来 前 往 北 京 市 打 工, 并 在 某 区 办 理 了 暂 住 证, 居 住 期 限 为 6 个 月, 现 住 在 某 区 某 街 道 某 号 现 问, 张 的 住 所 应 确 定 为 何 处? A. 杨 村 B. 李 村 C. 县 城 关 医 院 D. 北 京 某 区 某 街 道 某 号 4 甲 失 踪 5 年, 经 其 妻 乙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甲 死 亡, 此 后, 乙 与 丙 结 婚 2 年 后, 甲 返 回 并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恢 复 与 乙 的 婚 姻 关 系, 人 民 法 院 应 该 : A. 认 定 乙 与 丙 的 婚 姻 关 系 无 效 B. 确 认 乙 与 丙 的 婚 姻 关 系 有 效 C. 撤 销 乙 与 丙 的 婚 姻 关 系, 确 认 甲 与 乙 的 婚 姻 关 系 恢 复 D. 要 求 乙 与 丙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5 青 岛 某 公 司 为 开 拓 业 务, 在 北 京 设 立 一 家 办 事 处 1998 年 的 一 天, 办 事 处 负 责 人 王 某 在 出 外 因 公 办 事 时 驾 车 不 慎 致 人 损 害, 须 赔 偿 5 万 元, 则 该 5 万 元 应 由 谁 承 担, 理 由 何 在? A. 由 王 某 承 担, 因 为 是 他 致 人 损 害 B. 由 办 事 处 承 担, 因 为 王 某 是 办 事 处 的 负 责 人, 即 法 定 代 表 人, 其 行 为 视 同 办 事 处 的 行 为 C. 由 办 事 处 承 担, 因 为 办 事 处 是 独 立 的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具 有 独 立 的 责 任 能 力 D. 由 青 岛 某 公 司 承 担, 因 为 办 事 处 是 其 分 支 机 构, 王 某 的 行 为 视 同 公 司 的 行 为 1. 答 案 :D 考 点 : 民 法 原 则 解 析 : 民 法 通 则 第 4 条 规 定 :" 民 事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公 平 等 价 有 偿 诚

2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其 中,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时, 均 应 诚 实, 不 作 假, 不 欺 诈, 不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正 当 地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甲 将 平 房 售 与 丙 而 未 告 知 乙 将 建 高 楼 之 事 实, 已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2. 答 案 :B 考 点 : 形 成 权 解 析 : 形 成 权 是 依 权 利 人 单 方 意 思 表 示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权 利, 孙 某 表 示 同 意 的 行 为 是 行 使 追 认 权, 追 认 权 系 形 成 权 的 一 种 3. 答 案 :A 考 点 : 住 所 解 析 : 民 通 意 见 第 9 条 规 定 :" 公 民 离 开 住 所 地 最 后 连 续 居 住 1 年 以 上 的 地 方, 为 经 常 居 住 地 但 住 医 院 治 病 的 除 外 公 民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迁 出 后 至 迁 入 另 一 地 之 前, 无 经 常 居 住 地 的, 仍 以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为 住 所 " 故 本 题 应 选 A 项, 其 余 选 项 均 错 4. 答 案 :B 考 点 : 宣 告 死 亡 的 撤 销 解 析 : 民 通 意 见 第 37 条 规 定 :"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人 与 配 偶 的 婚 姻 关 系, 自 死 亡 宣 告 之 日 起 消 灭 死 亡 宣 告 被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如 果 其 配 偶 尚 未 再 婚 的, 夫 妻 关 系 从 撤 销 死 亡 宣 告 之 日 起 自 行 恢 复 ; 如 果 其 配 偶 再 婚 后 又 离 婚 或 者 再 婚 后 配 偶 又 死 亡 的, 则 不 得 认 定 夫 妻 关 系 自 行 恢 复 " 根 据 此 条, 乙 与 丙 的 婚 姻 是 有 效 的, 法 院 应 当 予 以 确 认 5. 答 案 :D 考 点 : 法 人 的 责 任 能 力 解 析 : 民 通 意 见 第 58 条 规 定 :" 企 业 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以 法 人 名 义 从 事 的 经 营 活 动, 给 他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企 业 法 人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题 中 办 事 处 只 是 青 岛 某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并 无 独 立 责 任 能 力, 王 某 的 职 务 驾 车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应 当 由 该 公 司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6 请 判 断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 借 贷 中, 转 移 的 是 货 币 使 用 权 B. 电 影 票 是 一 种 有 价 证 券 C. 矿 藏 是 土 地 的 从 物 D. 果 实 在 采 摘 之 前 不 是 孳 息 7 邱 某 向 同 事 汪 某 声 称 自 己 可 以 买 到 原 装 进 口 音 响, 汪 某 遂 交 给 邱 某 1 万 元 由 邱 某 为 自 己 购 买 进 口 音 响 一 套 邱 某 拿 到 钱 后 将 其 挥 霍 一 空, 汪 某 多 次 追 要 无 果, 非 常 生 气 一 日, 汪 某 专 程 找 到 邱 某 的 母 亲 孙 某 说 :" 你 儿 子 骗 了 我 1 万 元 钱, 他 再 不 还 钱 我 就 到 公 安 局 报 案 让 他 坐 牢 " 孙 某 肯 求 汪 某 不 要 报 案, 汪 某 提 出 :" 除 非 你 替 你 儿 子 还 钱 " 孙 某 只 得 同 意, 但 提 出 现 在 没 有 钱 汪 某 要 求 孙 某 打 一 个 欠 条, 孙 某 便 写 了 一 个 欠 汪 某 1 万 元 保 证 在 1 个 月 内 还 钱 的 欠 条 孙 某 同 意 替 邱 某 还 钱 的 行 为 属 于 : A. 有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B.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行 为 C. 因 受 胁 迫 而 为 的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D.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3 8 立 新 学 校 委 托 其 教 务 人 员 王 某 购 买 一 批 电 教 器 材 王 某 到 百 货 公 司 购 买 时, 正 好 该 公 司 举 行 有 奖 销 售, 规 定 购 买 商 品 若 干 元 可 得 奖 券 1 张 王 某 代 购 电 教 器 材 得 到 了 5 张 奖 券, 他 自 己 把 这 几 张 奖 券 收 了 起 来 后 百 货 公 司 抽 奖, 这 几 张 奖 券 中 的 1 张 中 了 头 奖, 可 得 彩 色 电 视 机 1 台, 该 电 视 机 应 当 : A. 归 立 新 学 校 所 有 B. 归 立 新 学 校 所 有, 但 应 给 王 某 以 适 当 补 偿 C. 归 王 某 所 有 D. 归 立 新 学 校 与 王 某 共 有 9 李 玉 向 刘 文 借 了 2000 元 钱, 约 定 1995 年 1 月 1 日 还 款 因 李 玉 届 期 未 还, 刘 文 于 1996 年 2 月 3 日 向 李 玉 写 了 一 封 信 催 促 还 款, 李 玉 于 1996 年 2 月 10 日 收 到 这 封 信 该 项 债 务 的 诉 讼 时 效 自 何 时 中 止 或 中 断? A. 从 1996 年 2 月 3 日 中 断 B. 从 1996 年 2 月 3 日 中 止 C. 从 1996 年 2 月 10 日 中 断 D. 从 1996 年 2 月 10 日 中 止 10 乙 丙 丁 的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造 成 了 甲 9000 元 的 财 产 损 失 甲 和 乙 丙 达 成 了 协 议, 乙 丙 各 向 甲 付 2000 元 后, 甲 不 再 向 乙 丙 追 究 责 任 在 此 情 况 下, 甲 如 何 追 索? A. 余 的 5000 元 向 乙 丙 丁 请 求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B. 余 的 5000 元 向 乙 丙 的 任 何 一 人 主 张 赔 偿 C. 余 的 5000 元 可 向 丁 请 求 赔 偿 D. 丁 赔 偿 其 应 付 的 3000 元 6. 答 案 :D 考 点 : 物 解 析 : 我 们 要 注 意 货 币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物, 其 特 殊 性 在 于 : 占 有 权 转 移, 所 有 权 就 转 移 因 此, 在 借 贷 中, 转 移 的 是 货 币 的 所 有 权 而 不 是 使 用 权,A 的 说 法 错 误 有 价 证 券 是 设 定 并 证 明 财 产 权 的 书 面 凭 证, 电 影 票 虽 然 能 证 明 顾 客 与 影 视 城 订 立 了 一 个 合 同, 但 不 能 说 电 影 票 是 设 定 财 产 权 的 一 个 书 面 凭 证, 同 样 情 形 的 还 有 飞 机 票 等, 它 们 都 只 是 合 同 的 证 明, 而 不 是 有 价 证 券,B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判 断 主 物 和 从 物 的 关 系, 我 们 要 记 住 从 物 的 两 个 基 本 特 征 :" 非 主 物 之 成 分, 助 主 物 之 效 用 ", 一 般 而 言, 矿 藏 被 看 成 是 土 地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不 能 说 矿 藏 是 土 地 的 从 物 至 于 原 物 和 孳 息 的 区 分, 也 有 两 个 标 准 : 孳 息 已 独 立 为 一 物 ; 孳 息 是 原 物 所 生 之 物 7. 答 案 :C 考 点 :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解 析 : 本 题 中 孙 某 受 邱 某 胁 迫 而 害 怕, 由 于 害 怕 而 实 施 了 打 欠 条 的 民 事 行 为 依 民 法 通 则 第 58 条 第 1 款 第 ( 三 ) 项 之 规 定, 受 胁 迫 的 民 事 行 为 为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故 选 择 C 项 应 当 注 意, 本 题 不 应 适 用 合 同 法 第 52 条 的 规 定 固 然 合 同 法 第 52 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已 经 修 正 了 民 法 通 则 第 58 条 的 规 定, 但 是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除 了 合 同 之 外, 尚 有 代 理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婚 姻 遗 嘱 等 形 式 换 言 之, 合 同 法 通 过 之 后, 民 法 通 则 第 58 条 的 规 定 在 合 同 效 力 范 围 以 外 仍 然 有 效 本 题 之 题 干 及 选 项 只 问 及 民 事 行 为 的 效 力, 与 合 同 无 涉, 故 仍 应 适 用 民 法 通 则 第 58 条 之 规 定

4 8. 答 案 :A 考 点 : 代 理 行 为 的 效 力 解 析 : 民 法 通 则 第 63 条 规 定 :" 公 民 法 人 可 以 通 过 代 理 人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按 照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应 当 由 本 人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不 得 代 理 " 本 案 中 王 某 以 立 新 学 校 的 名 义 购 买 电 教 器 材, 该 行 为 即 为 代 理 行 为, 故 奖 券 及 中 奖 所 得 的 电 视 机 均 应 归 立 新 学 校 所 有 9. 答 案 :C 考 点 : 诉 讼 时 效 的 中 断 解 析 : 民 法 通 则 第 140 条 规 定 :" 诉 讼 时 效 因 提 起 诉 讼 当 事 人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或 者 同 意 履 行 义 务 而 中 断 从 中 断 时 起,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重 新 计 算 " 本 案 中, 刘 文 向 李 玉 写 催 款 信 即 提 出 还 款 要 求 因 为 李 玉 在 2 月 10 日 收 到 这 封 信 说 明 其 已 知 道 李 文 的 还 款 要 求, 诉 讼 时 应 在 此 时 中 断 10. 答 案 :C 考 点 : 共 同 侵 权 的 责 任 承 担 解 析 : 本 题 涉 及 共 同 侵 权 的 责 任 承 担 问 题 按 照 民 法 通 则 第 130 条 规 定,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侵 权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甲 的 损 失 是 由 乙 丙 丁 的 共 同 侵 权 造 成 的, 所 以 乙 丙 丁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甲 既 可 以 要 求 乙 丙 丁 三 人 中 的 任 一 人 主 张 赔 偿, 也 可 以 向 三 人 中 的 任 两 人 或 者 三 者 主 张 赔 偿 本 题 中, 对 于 由 侵 权 形 成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甲 与 乙 丙 达 成 协 议, 则 应 当 尊 重 尊 重 甲 与 乙 丙 之 间 的 约 定, 且 不 妨 碍 甲 要 求 共 同 侵 权 人 丁 承 担 余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11 甲 与 同 事 丙 路 过 一 居 民 楼 时, 三 楼 乙 家 阳 台 上 的 花 盆 坠 落, 砸 在 甲 的 头 上, 致 其 脑 震 荡, 共 花 费 医 疗 费 1 万 元 甲 以 乙 为 被 告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赔 偿, 而 乙 否 认 甲 受 伤 系 自 家 花 盆 坠 落 所 致 对 这 一 争 议 事 实, 应 由 谁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A. 甲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B. 甲 乙 均 应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C. 乙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D. 丙 作 为 证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12 甲 将 摄 录 自 己 婚 礼 庆 典 活 动 的 仅 有 的 一 盘 录 像 带 交 给 个 体 户 乙 制 作 成 VCD 保 存, 乙 的 店 铺 因 丙 抽 烟 不 慎 失 火 烧 毁, 导 致 录 像 带 灭 失 下 列 说 法 哪 一 个 是 正 确 的? A. 甲 可 对 乙 提 起 违 约 之 诉, 并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B. 甲 可 对 乙 提 起 侵 权 之 诉, 并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C. 甲 只 能 对 丙 提 起 侵 权 之 诉, 并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D. 甲 可 对 乙 提 起 违 约 之 诉 或 侵 权 之 诉, 不 能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13 某 大 学 对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非 法 同 居 的 大 学 生 甲 乙 勒 令 退 学, 丙 将 处 分 决 定 以 内 部 文 件 形 式 传 达 到 校 属 有 关 单 位 师 生 们 议 论 纷 纷 对 该 大 学 行 为 应 如 何 定 性? A. 侵 犯 甲 乙 的 侵 私 权 B. 侵 犯 甲 乙 的 名 誉 权 C. 侵 犯 甲 乙 的 受 教 育 权 D. 是 行 使 教 育 管 理 权 的 正 当 行 为, 不 够 成 侵 权 行 为

5 14 甲 乙 两 人 系 同 事, 甲 曾 委 托 乙 创 作 一 剧 本, 乙 碍 于 情 面 答 应 为 其 创 作, 但 双 方 没 有 订 立 任 何 书 面 合 同, 也 未 作 出 明 确 的 口 头 约 定 乙 按 时 完 稿 交 甲 审 阅, 甲 看 后 让 乙 再 作 修 改 后 甲 因 工 作 关 系 调 到 他 省 工 作, 乙 修 改 完 作 品 即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对 外 发 表 甲 知 悉 后, 提 出 著 作 权 属 于 自 己 依 法 律 规 定, 此 剧 本 的 著 作 权 属 于 谁? A. 甲 乙 均 不 享 有 B. 甲 乙 共 同 享 有 C. 甲 1 人 享 有 D. 乙 1 人 享 有 15 甲 教 授 完 成 一 本 学 术 专 著, 现 有 以 下 人 员 主 张 自 己 也 是 书 的 作 者 其 中 谁 的 理 由 符 合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 A. 乙 主 任 :" 我 曾 经 为 这 个 课 题 申 请 经 费 进 行 了 组 织 协 调, 并 主 持 过 这 个 课 题 的 研 讨 会 " B. 丙 研 究 生 :" 我 曾 经 为 甲 教 授 的 这 项 研 究 查 找 资 料, 还 帮 他 抄 写 过 一 部 分 手 稿 " C. 丁 讲 师 :" 我 曾 经 撰 写 过 该 书 的 两 章, 尽 管 甲 教 授 后 来 对 这 两 章 作 了 较 大 的 修 改, 但 基 本 保 持 了 原 稿 的 结 构 和 内 容 " D. 戊 教 授 :" 甲 教 授 在 研 究 这 个 课 题 时, 曾 多 次 与 我 讨 论 有 关 的 学 术 问 题, 我 提 出 的 一 些 意 见 已 被 他 采 纳 " 11. 答 案 :A 考 点 : 建 筑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行 为 解 析 : 民 法 通 则 第 126 条 规 定 : 建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以 及 建 筑 物 上 的 搁 置 物 悬 挂 物 发 生 倒 塌 脱 落 坠 落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它 的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但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所 以, 建 筑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行 为 只 用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原 则, 即 一 旦 发 生 建 筑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后 果, 便 推 定 其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有 过 错, 除 非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自 己 举 证 证 明 自 己 无 过 错 12. 答 案 :B 考 点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解 析 : 本 题 中 甲 具 有 纪 念 意 义 的 录 像 带 被 毁, 其 提 出 的 赔 偿 请 求 属 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关 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比 较 重 要 的 司 法 解 释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考 生 要 加 以 注 意 其 中 第 4 条 规 定 : " 具 有 人 格 象 征 意 义 的 特 定 纪 念 物 品, 因 侵 权 行 为 而 永 久 性 灭 失 或 者 毁 损, 物 品 所 有 人 以 侵 权 为 由,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受 理 " 可 见, 只 有 在 侵 权 之 诉 中 才 能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该 解 释 的 这 条 规 定 是 符 合 民 法 理 念 的 因 为 违 约 之 诉 的 制 度 目 的 在 于 救 济 当 事 人 的 财 产 权 利,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不 适 于 在 违 约 之 诉 中 提 出 的 这 也 是 当 前 民 法 界 的 通 说 考 生 须 牢 记 考 察 选 项, 可 直 接 排 除 A.D 项 本 题 中 甲 委 托 乙 对 录 像 带 进 行 加 工, 录 像 带 被 损 后 甲 当 然 可 以 以 录 像 带 所 有 权 受 到 侵 害 为 由 向 乙 提 出 侵 权 之 诉 故 C 项 错 误,B 项 正 确 13. 答 案 :D 考 点 : 隐 私 权 解 析 : 本 题 涉 及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和 公 共 权 力 行 使 的 平 衡 问 题 隐 私 权 属 于 私 权,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经 常 与 审 判 权 检 察 权 行 政 处 罚 权 言 论 自 由 权 监 督 权 等 公 共

6 权 力 的 行 使 发 生 冲 突, 对 此, 如 果 属 于 正 确 行 使 公 共 权 力 而 公 开 他 人 隐 私 的, 不 为 侵 犯 他 人 隐 私 权 本 题 中, 某 大 学 对 违 纪 学 生 的 处 分, 并 把 处 分 决 定 传 达 到 校 属 有 关 单 位, 是 行 使 教 育 管 理 权 的 正 当 行 为, 不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14. 答 案 :D 考 点 : 委 托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归 属 解 析 : 著 作 权 法 第 17 条 规 定 :" 受 委 托 创 作 的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合 同 未 作 明 确 约 定 或 者 没 有 订 立 合 同 的, 著 作 权 属 于 受 托 人 " 题 中, 甲 乙 没 有 订 立 合 同, 也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因 此 著 作 权 属 于 受 托 人 乙 享 有 15. 答 案 :C 考 点 :" 作 者 " 的 内 涵 解 析 : 依 著 作 法 第 11 条 规 定, 著 作 权 属 于 作 者,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创 作 作 品 的 公 民 是 作 者 而 所 谓 创 作 是 指 通 过 自 己 的 智 力 活 动 形 成 某 种 作 品 的 行 为, 因 而 某 一 课 题 的 协 调 主 持 者, 或 为 他 人 创 造 查 资 料 誊 写 及 与 创 作 者 讨 论 的 人 均 不 能 视 为 作 者, 因 他 们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创 作, 故 应 排 除 A.B.D 选 项 请 参 见 著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3 条 的 规 定 在 选 项 C 中, 尽 管 甲 教 授 曾 对 丁 讲 师 撰 写 的 二 章 进 行 过 修 改, 但 丁 讲 师 的 撰 写 行 为 仍 构 成 创 作, 故 其 应 列 为 本 书 作 者 之 一 本 题 应 选 C 项 16 在 专 利 申 请 日 以 前 已 经 制 造 相 同 产 品 使 用 相 同 方 法 的 或 者 已 经 作 好 制 造 使 用 准 备 的, 依 照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应 如 何 处 理? A. 不 得 继 续 制 造 使 用 B. 可 以 在 原 有 范 围 内 继 续 制 造 使 用, 但 应 当 同 专 利 权 人 订 立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C. 可 以 在 原 有 范 围 内 继 续 制 造 使 用, 但 应 当 向 专 利 权 人 支 付 费 用 D. 可 以 在 原 有 范 围 内 继 续 制 造 使 用, 但 不 得 许 可 他 人 制 造 使 用 17 广 西 科 健 工 业 贸 易 进 出 口 公 司 1984 年 5 月 起 使 用 " 神 龙 " 商 标 出 口 电 风 扇 北 京 力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1986 年 7 月 起 生 产 销 售 " 神 龙 " 牌 吊 扇, 两 家 公 司 均 未 对 " 神 龙 " 商 标 予 以 注 册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的 发 展, 两 公 司 均 欲 申 请 注 册 " 神 龙 " 商 标 1990 年 3 月 7 日, 科 健 公 司 通 过 邮 局 寄 发 注 册 商 标 申 请 材 料, 北 京 力 达 公 司 也 于 同 一 天 将 申 请 材 料 寄 出 国 家 商 标 局 分 别 于 3 月 10 日 8 日 收 到 科 健 公 司 与 力 达 公 司 申 请 材 料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A. 根 据 同 日 申 请 使 用 在 先 原 则, 国 家 商 标 局 应 驳 回 力 达 公 司 申 请, 核 准 " 神 龙 " 商 标 为 科 健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B. 如 果 科 健 公 司 与 力 达 公 司 以 前 均 未 使 用 过 该 商 标, 则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先 进 行 协 商, 协 商 不 成, 可 由 商 标 局 裁 定 C. 双 方 申 请 人 应 在 30 天 内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在 商 标 局 主 持 下 由 申 请 人 抽 签 决 定 D." 神 龙 " 牌 商 标 应 核 准 注 册 归 力 达 公 司 所 有 18 甲 在 处 理 家 中 旧 物 时, 将 一 件 旧 棉 袄 当 作 垃 圾 扔 掉, 没 发 现 妻 子 藏 在 口 袋 中 的 3000 元 国 库 券 乙 发 现 后, 欲 据 为 己 有 甲 妻 发 现 后, 与 甲 一 同 找 到 乙 索 要 国 库 券, 乙 拒 不 归 还 对 此 案 的 分 析, 下 列 各 项 中 正 确 的 是 : A. 甲 的 抛 弃 行 为 使 其 对 国 库 券 的 所 有 权 消 灭

7 B. 乙 基 于 所 有 的 意 思 占 有 该 国 库 券, 根 据 先 占 原 则 应 取 得 国 库 券 的 所 有 权 C. 此 国 库 券 为 埋 藏 物, 乙 为 发 现 人, 应 取 得 所 有 权 D. 乙 应 将 国 库 券 返 还 给 甲 19 张 甲 在 一 栋 临 街 的 单 元 楼 里 有 一 套 住 房, 位 于 这 栋 楼 的 顶 层 2005 年 3 月, 乙 房 地 产 公 司 决 定 在 那 栋 临 街 的 单 元 楼 楼 顶 上 悬 挂 一 个 广 告 牌, 张 甲 平 时 很 少 住 在 这 套 房 里, 于 是 张 甲 便 独 自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允 许 乙 公 司 使 用 楼 房 房 顶 的 合 同, 乙 公 司 每 年 向 张 甲 支 付 使 用 费 5 万 元 这 栋 临 街 楼 房 的 其 他 住 户 王 丙 曹 丁 等 人 知 道 后, 认 为 张 甲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他 们 的 权 利, 要 求 张 甲 给 予 补 偿, 张 甲 坚 持 不 同 意 于 是, 王 丙 和 曹 丁 便 代 表 其 他 住 户, 以 张 甲 为 被 告,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了 诉 讼 那 么, 以 下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A. 张 甲 有 权 允 许 乙 公 司 使 用 房 顶, 因 为 乙 公 司 悬 挂 的 广 告 牌 正 在 其 单 元 房 的 上 方 B. 房 顶 属 于 单 元 楼 各 房 主 共 有 部 分, 张 甲 无 权 独 自 处 分 C. 张 甲 无 权 独 立 决 定 将 房 顶 的 使 用 权 让 与 乙 公 司, 其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的 合 同 效 力 待 定 D. 王 丙 曹 丁 等 住 户 有 权 按 照 一 定 的 比 例 分 享 出 租 楼 顶 获 得 的 收 益 20 甲 乙 按 20% 和 80% 的 份 额 共 有 1 间 房 屋 二 人 将 房 屋 出 租 给 丙, 丙 取 得 甲 和 乙 的 同 意 后 将 该 房 屋 转 租 给 丁 现 甲 欲 转 让 自 己 的 份 额 下 列 哪 一 项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 乙 丙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丁 无 优 先 购 买 权 B. 乙 丁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丙 无 优 先 购 买 权 C. 乙 丙 丁 都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D. 丙 丁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乙 无 优 先 购 买 权 16. 答 案 :D 考 点 : 不 视 为 专 利 侵 权 的 行 为 解 析 : 专 利 法 第 63 条 第 1 款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视 为 侵 权 专 利 权 : ( 一 ) 专 利 权 人 制 造 或 者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而 制 造 进 口 的 专 利 产 品 或 者 依 照 专 利 的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售 出 后,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或 者 销 售 该 产 品 的 ;( 二 ) 在 专 利 申 请 日 前 已 经 制 造 相 同 产 品 使 用 相 同 方 法 或 者 已 经 作 好 制 造 使 用 的 必 要 准 备, 并 且 仅 在 原 有 范 围 内 继 续 制 造 使 用 的 ;( 三 ) 临 时 通 过 中 国 领 土 领 水 领 空 的 外 国 运 输 工 具, 依 照 其 所 属 国 同 中 国 签 订 的 协 议 或 者 共 同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或 者 依 照 互 惠 原 则, 为 运 输 工 具 自 身 需 要 而 在 其 装 置 和 设 备 中 使 用 有 关 专 利 的 ;( 四 ) 专 为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验 而 使 用 有 关 专 利 的 17. 答 案 :D 考 点 :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原 则 解 析 : 根 据 商 标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人,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上, 以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商 标 申 请 注 册 的, 初 步 审 定 并 公 告 申 请 在 先 的 商 标 ; 同 一 天 申 请 的, 初 步 审 定 并 公 告 使 用 在 先 的 商 标, 驳 回 其 他 人 的 申 请, 不 予 公 告 可 见, 我 国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采 用 申 请 在 先 原 则,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日 期 以 商 标 局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的 日 期 为 准 本 题 中 力 达 公 司 申 请 在 先

8 18. 答 案 :D 考 点 : 物 权 的 消 灭 解 析 : 抛 弃 是 以 消 灭 物 权 为 目 的 的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抛 弃 只 要 权 利 人 一 方 作 出 意 思 表 示 即 生 效 力 抛 弃 的 意 思 表 示 不 一 定 向 特 定 人 为 之, 只 要 权 利 人 抛 弃 其 占 有, 表 示 其 抛 弃 的 意 思 即 生 抛 弃 的 效 力 甲 将 3000 元 国 库 券 无 意 间 扔 掉, 并 非 出 于 其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该 抛 弃 行 为 不 发 生 效 力, 甲 仍 拥 有 3000 元 国 库 券 的 所 有 权, 乙 应 当 予 以 返 还 19. 答 案 :B.C.D 考 点 :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解 析 :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的 内 容 包 括 专 有 部 分 所 有 权 共 用 部 分 共 有 权 和 成 员 权 单 元 楼 的 楼 顶 属 于 全 体 区 分 所 有 权 人 共 用 部 分, 个 别 区 分 所 有 权 人 无 权 处 分 张 甲 虽 然 是 楼 顶 一 套 单 元 房 的 所 有 权 人 即 区 分 所 有 权 人, 但 是 楼 房 房 顶 所 有 权 并 不 归 属 于 张 甲 一 人, 张 甲 无 权 独 自 允 许 乙 公 司 使 用 房 顶, 其 行 为 属 于 无 权 处 分, 签 订 的 合 同 效 力 待 定 区 分 所 有 权 人 对 共 用 部 分, 有 权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分 享 其 产 生 的 收 益 所 以,A 项 错 误,B.C.D 项 正 确, 合 题 意 20. 答 案 :C 考 点 : 优 先 购 买 权 21. 根 据 证 券 法,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及 其 他 证 券, 只 能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B. 证 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只 能 采 用 公 开 的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C.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从 事 向 客 户 融 资 或 者 融 券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D.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公 司 的 从 业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持 有 买 卖 股 票, 也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赠 送 的 股 票 22.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A. 必 须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并 颁 发 经 营 许 可 证 B. 分 支 机 构 的 民 事 责 任 由 总 行 承 担 C. 总 行 拨 付 每 个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运 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总 行 资 本 金 总 额 的 60% D. 总 行 对 其 分 支 机 构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统 一 调 度 资 金,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制 度 23. 个 人 所 得 税 额 应 按 下 列 哪 项 规 定 计 算? A.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800 元 后 的 金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B. 稿 酬 所 得,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 元 的, 减 除 费 用 800 元 ;4000 元 以 上 的, 减 除 20% 的 费 用, 其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C.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以 转 让 财 产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财 产 原 值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D.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以 每 次 收 入 额 减 去 合 理 费 用 后,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4. 根 据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和 劳 动 关 系 的 性 质, 下 列 哪 一 项 纠 纷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9 A. 某 私 营 企 业 职 工 张 某 与 某 地 方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伤 认 定 机 关 因 工 伤 认 定 结 论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B. 进 城 务 工 的 农 民 黄 某 与 其 雇 主 某 个 体 户 之 间 因 支 付 工 资 报 酬 发 生 的 争 议 C. 某 国 有 企 业 退 休 职 工 王 某 与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因 退 休 费 用 的 发 放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D.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职 工 李 某 是 该 公 司 的 股 东 之 一, 因 股 息 分 配 与 该 公 司 发 生 的 争 议 25. 某 省 A 市 拟 征 收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50 公 顷, 依 法 应 经 谁 批 准? A. 市 人 民 政 府 B. 省 人 民 政 府 C. 省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国 务 院 21. 答 案 D 解 析 证 券 法 第 39 条 规 定,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及 其 他 证 券, 应 当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在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其 他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转 让 第 40 条 规 定, 证 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应 当 采 用 公 开 的 集 中 交 易 方 式 或 者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根 据 这 两 条 规 定 可 知,AB 选 项 不 正 确 ( 这 两 个 选 项 的 表 述 是 原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 原 证 券 法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从 事 向 客 户 融 资 或 者 融 券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证 券 法 修 订 后, 删 去 了 该 规 定, 取 而 代 之 第 42 条 的 规 定, 证 券 交 易 以 现 货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所 以 C 选 项 不 正 确 根 据 证 券 法 第 43 条 的 规 定,D 选 项 正 确 22. 答 案 C 解 析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法 第 19 条 第 21 条 的 规 定,A 选 项 正 确, 根 据 该 法 第 19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总 行 拨 付 各 分 支 机 构 营 运 资 金 额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总 行 资 本 金 总 额 的 60%, 而 不 是 每 个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运 资 金 额, 不 超 过 60%, 所 以 C 项 正 确 23. 答 案 B 解 析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2005 年 修 订 后, 将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的 起 征 点 由 800 元 提 到 1600 元, 所 以 A 选 项 不 正 确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以 转 让 财 产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以 每 次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需 要 减 除 费 用 24. 答 案 B 解 析 见 劳 动 法 第 2 77 条 25. 答 案 D 解 析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45 条 规 定, 征 收 下 列 土 地 的,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 一 ) 基 本 农 田 ;( 二 )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超 过 三 十 五 公 顷 的 ;( 三 ) 其 他 土 地 超 过 七 十 公 顷 的 26. 下 列 关 于 矿 产 资 源 的 说 法 中, 哪 一 项 是 正 确 的? A. 任 何 矿 产 资 源 一 律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B.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矿 产 资 源 归 国 家 所 有, 一 般 矿 产 资 源 可 以 由 集 体 所 有

10 C. 除 依 法 由 集 体 所 有 的 以 外, 矿 产 资 源 一 律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D. 个 人 不 能 成 为 开 采 国 有 矿 产 资 源 的 主 体 27. 下 列 关 于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的 表 述 哪 一 项 是 错 误 的? A.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是 一 种 无 过 错 责 任 B.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能 免 除 C. 加 害 人 能 证 明 环 境 污 染 是 由 于 受 害 人 的 过 错 产 生 的, 则 加 害 人 可 以 免 除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D.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是 一 种 民 事 特 别 侵 权 责 任 28. 国 际 法 上 的 承 认 有 明 示 和 默 示 两 种, 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对 新 国 家 的 默 示 承 认 的 是? A. 与 新 国 家 缔 结 正 式 的 政 治 性 条 约 B. 共 同 参 加 多 边 国 际 条 约 C. 正 式 接 受 领 事 D. 正 式 投 票 支 持 参 加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29. 下 列 关 于 外 交 保 护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哪 一 项? A. 本 国 国 民 在 外 国 受 到 当 地 歹 徒 的 抢 劫, 一 国 便 可 行 使 外 交 保 护 B. 如 果 在 外 国 受 到 侵 害 的 本 国 国 民 同 时 具 有 该 外 国 的 国 籍, 一 国 不 能 对 其 进 行 外 交 保 护 C. 本 国 国 民 受 到 外 国 不 法 侵 害 后, 一 国 可 立 即 对 其 进 行 外 交 保 护, 不 需 在 施 害 国 国 内 寻 求 救 济 D. 国 家 的 外 交 保 护 权 只 能 应 公 民 的 请 求 而 行 使 30. 根 据 关 于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方 面 的 海 牙 公 约 和 蒙 特 利 尔 公 约, 在 " 空 中 劫 持 " 问 题 上, 下 列 哪 种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 空 中 劫 持 是 一 种 可 引 渡 罪 行, 劫 持 行 为 人 所 在 国 负 有 引 渡 义 务 B. 空 中 劫 持 是 一 种 可 引 渡 罪 行, 但 劫 持 行 为 人 所 在 国 不 负 有 引 渡 义 务 C. 空 中 劫 持 是 一 种 不 能 引 渡 的 罪 行, 劫 持 者 不 得 被 引 渡 D. 空 中 劫 持 是 否 引 渡, 对 劫 持 行 为 人 是 否 提 起 司 法 程 序 由 劫 持 行 为 人 所 在 国 自 行 决 定 答 案 :26. 答 案 A 解 析 见 宪 法 第 9 条 27. 答 案 B 解 析 见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41 条 28. 答 案 B 解 析 默 示 承 认 主 要 包 括 : 与 承 认 对 象 建 立 正 式 外 交 关 系 ; 与 承 认 对 象 缔 结 正 式 的 政 治 性 条 约 ; 正 式 接 受 领 事 或 者 正 式 投 票 支 持 参 加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的 行 为 一 般 也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默 示 承 认 但 是, 除 非 明 确 表 示, 下 列 行 为 一 般 不 认 为 构 成 默 示 承 认 : 共 同 参 加 多 边 国 际 会 议 或 国 家 条 约 ; 建 立 非 官 方 或 非 完 全 外 交 性 质 的 某 种 机 构 ; 某 些 级 别 和 范 围 的 官 员 接 触 等 注 意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作 为 联 合 国 专 门 机 构 是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11 29. 答 案 B 解 析 本 题 考 外 交 保 护 的 条 件 A 项 中 本 国 国 民 受 到 的 是 外 国 私 人 侵 害, 外 国 国 家 并 无 不 当 行 为, 本 国 不 应 对 其 进 行 外 交 保 护 C 项 违 反 了 " 用 尽 当 地 救 济 " 原 则 D 项 也 不 对, 因 为 外 交 保 护 是 国 家 的 权 利, 属 于 一 国 的 属 人 优 越 权 国 家 可 以 拒 绝 行 使 此 权 利, 也 可 以 不 应 请 求 人 的 请 求 而 主 动 进 行 B 选 项 正 确 30. 答 案 B 解 析 根 据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的 三 个 公 约 规 定, 危 害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罪 行 是 一 种 可 引 渡 罪 行, 但 各 国 没 有 强 制 引 渡 义 务 但 是, 在 其 境 内 发 现 被 指 称 的 罪 犯 的 缔 约 国, 如 不 将 此 人 引 渡, 则 不 论 罪 行 是 否 在 其 境 内 发 生, 应 无 例 外 地 将 案 件 提 交 其 主 管 当 局 以 便 起 诉, 该 当 局 应 按 照 本 国 法 律 以 对 待 任 何 严 重 性 质 的 普 通 罪 行 案 件 的 同 样 方 式 作 出 决 定 ; 31. 下 列 外 层 空 间 方 面 的 条 约, 我 国 未 加 入 的 有 : A. 外 空 条 约 B. 营 救 协 定 C. 登 记 公 约 D. 月 球 协 定 32. 当 事 国 在 国 际 法 院 的 判 决 作 出 后, 可 向 法 院 提 出 请 求 : A. 上 诉 B. 复 议 C. 撤 销 D. 解 释 33. 反 人 道 罪 是 指 在 战 争 发 生 前 或 战 争 进 行 中, 对 () 进 行 谋 杀 灭 绝 等 非 人 道 行 为 A. 战 俘 B. 正 规 武 装 部 队 C. 非 正 规 武 装 部 队 D. 任 何 居 民 34. 中 国 法 人 甲 和 美 国 法 人 乙 之 间 签 订 一 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适 用 美 国 法 律 此 时 应 适 用 的 美 国 法 律 是 下 列 选 项 中 的 哪 一 个? A. 实 体 法 B. 程 序 法 C. 冲 突 法 来 自 D. 冲 突 法 与 实 体 法 35. 下 列 有 关 自 然 人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法 律 适 用, 不 符 合 我 国 立 法 规 定 的 是?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定 居 国 外 的, 他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可 以 适 用 定 居 国 法 律 B.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的 民 事 行 为 在 定 居 国 所 为, 可 以 适 用 定 居 国 法 律 C. 外 国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概 依 其 本 国 法 D. 无 国 籍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一 般 适 用 其 定 居 国 法 律 ; 如 未 定 居 的, 适 用 其 住 所 地 国 法 律

12 31. 答 案 D 解 析 略 32. 答 案 D 解 析 国 际 法 院 判 决 作 出 后, 属 于 确 定 和 终 局 的 判 决, 不 得 上 诉 当 事 国 对 判 决 词 的 意 义 和 范 围 发 生 争 议,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请 求 法 院 作 出 解 释 因 此 答 案 应 当 选 D 33. 答 案 D 解 析 违 反 人 道 罪 是 在 战 前 或 战 时, 对 任 何 居 民 施 行 谋 杀 歼 杀 奴 役 放 逐 及 其 他 任 何 非 人 道 行 为 ; 或 基 于 政 治 种 族 的 或 宗 教 的 理 由, 所 进 行 的 迫 害 因 此 答 案 应 当 选 D 34. 答 案 A 解 析 当 事 人 合 意 选 择 的 是 准 据 法, 所 以, 它 是 实 体 法 程 序 法 具 有 属 地 性, 同 时 合 同 排 除 反 致 制 度, 所 以 不 包 括 冲 突 法 35. 答 案 C 解 析 根 据 民 通 意 见 第 179 条 的 规 定 : 定 居 国 外 的 我 国 公 民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如 其 行 为 是 在 我 国 境 内 所 为, 适 用 我 国 法 律 ; 在 定 居 国 所 为, 可 以 适 用 其 定 居 国 法 律 因 此,AB 项 正 确 第 180 条 规 定 : 外 国 人 在 我 国 领 域 内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如 依 其 本 国 法 律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而 依 我 国 法 律 为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应 当 认 定 为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因 此,C 错 误 第 181 条 规 定 : 无 国 籍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一 般 适 用 其 定 居 国 法 律 ; 如 未 定 居 的, 适 用 其 住 所 地 国 法 律 因 此,D 项 正 确 36. 塞 纳 具 有 甲 国 国 籍, 住 所 在 乙 国, 于 1998 年 死 亡 塞 纳 的 亲 属 要 求 继 承 其 遗 留 在 丙 国 的 不 动 产 并 诉 至 丙 国 法 院 丙 国 法 院 按 照 本 国 的 冲 突 规 范 应 适 用 塞 纳 的 本 国 法 即 甲 国 法 ; 但 依 甲 国 冲 突 规 范 又 应 适 用 塞 纳 的 住 所 地 法 即 乙 国 法 ; 而 乙 国 冲 突 规 范 规 定 应 适 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即 丙 国 法 律 此 时, 丙 国 法 院 适 用 自 己 本 国 法 律 的 行 为 属 于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A. 直 接 反 致 B. 间 接 反 致 C. 转 致 D. 双 重 反 致 37. 中 国 甲 航 空 公 司 欲 从 美 国 波 音 公 司 购 进 两 架 波 音 757 客 机, 该 两 架 客 机 已 在 美 国 进 行 国 籍 登 记, 这 两 架 飞 机 的 所 有 权 何 时 从 波 音 公 司 转 移 至 甲 航 空 公 司,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A. 首 先 应 当 适 用 双 方 选 择 的 法 律 B. 当 事 人 未 选 择 的, 适 用 与 该 购 机 合 同 有 最 密 切 联 系 国 家 的 法 律 C. 适 用 美 国 法 D. 适 用 中 国 法 38. 我 国 于 1991 年 加 入 关 于 向 国 外 送 达 民 事 或 商 事 司 法 文 书 或 司 法 外 文 书 公 约 后, 公 约 成 员 国 法 院 或 其 他 机 关 将 请 求 我 国 送 达 的 民 事 或 商 事 司 法 文 书 转 交 给 该 国 使 领 馆 后, 该 国 使 领 馆 再 向 我 国 转 交, 下 列 选 项 中, 哪 个 途 径 是 正 确 的 送 达 途 径?

13 A.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有 关 人 民 法 院 - 当 事 人 B. 司 法 部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有 关 人 民 法 院 - 当 事 人 C. 司 法 部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当 事 人 D. 司 法 部 - 有 关 人 民 法 院 - 当 事 人 39. A 公 司 是 甲 国 的 公 司,B 公 司 是 中 国 广 州 的 一 家 公 司,B 公 司 生 产 烟 花 爆 竹 A 公 司 向 B 公 司 购 买 烟 花 爆 竹 在 国 内 销 售 后 来, 甲 国 公 民 C 在 使 用 B 公 司 生 产 的 烟 花 时, 由 于 烟 花 突 然 改 变 方 向, 致 使 C 左 眼 被 炸 伤 C 在 甲 国 法 院 以 B 公 司 为 被 告 提 出 侵 权 之 诉, 要 求 B 公 司 赔 偿 其 损 失 若 干 元 甲 国 法 院 受 理 了 该 案 件, 最 后 判 决 B 公 司 败 诉, 向 C 赔 偿 损 失 若 干 元 因 为 B 公 司 在 甲 国 既 没 有 代 理 机 构, 也 没 有 可 供 扣 押 的 财 产, 所 以 C 向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承 认 和 执 行 该 项 判 决, 但 由 于 甲 国 和 中 国 没 有 缔 结 或 者 共 同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也 没 有 互 惠 关 系 的 存 在 那 么, 法 院 应 该 如 何 处 理? A. 对 甲 国 法 院 作 出 的 判 决 作 程 序 上 的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执 行 B. 驳 回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通 知 当 事 人 通 过 外 交 途 径 解 决 C. 驳 回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通 知 当 事 人 可 向 中 国 对 该 案 件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起 诉, 由 该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并 予 以 执 行 D. 不 驳 回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但 重 新 受 理 案 件, 作 出 判 决, 并 予 以 执 行 40. 中 国 卖 方 向 美 国 买 方 出 口 一 批 服 装, 后 这 批 服 装 因 美 国 另 一 当 事 人 指 控 其 在 美 国 登 记 注 册 的 商 标 权 而 遭 美 国 海 关 扣 押, 美 国 买 方 遂 向 中 方 索 赔, 中 方 可 以 成 立 的 免 责 理 由 是 : A. 卖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知 道 这 批 货 物 可 能 侵 权 B. 买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知 道 这 批 货 物 存 在 第 三 人 权 利 C. 卖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后 不 知 道 这 批 货 物 侵 犯 第 三 人 权 利 D. 买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后 知 道 这 批 货 物 侵 权 答 案 :36. 答 案 B 解 析 此 题 的 考 核 要 点 是 几 种 反 致 制 度 的 区 别, 运 用 概 念 做 出 判 断 考 核 冲 突 法 制 度 的 试 题 经 常 以 这 种 形 式 出 现, 有 一 定 的 难 度 37. 答 案 C 解 析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185 条 :" 民 用 航 空 器 所 有 权 的 取 得 转 让 和 消 灭, 适 用 民 用 航 空 器 国 籍 登 记 国 法 律 " 38. 答 案 B 解 析 根 据 我 国 关 于 执 行 关 于 向 国 外 送 达 民 事 或 商 事 司 法 文 书 或 司 法 外 文 书 公 约 有 关 程 序 的 通 知, 公 约 成 员 国 驻 我 国 使 领 馆 转 送 该 国 法 院 或 其 他 机 关 的 民 事 或 商 事 司 法 文 书, 应 直 接 送 交 司 法 部, 由 司 法 部 转 交 给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再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转 交 给 有 关 人 民 法 院, 再 由 有 关 人 民 法 院 送 达 当 事 人, 故 B 项 的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39. 答 案 C 解 析 依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对 于 向 我 国 法 院 申 请 承 认 与 执 行 的 外 国 判 决 或 裁 定, 无 论 是 由 当 事 人 直 接 申 请 还 是 由 外 国 法 院 请 求, 我 国 法 院 都 必 须 依 照 我 国 与 该 国 缔 结 或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或 者 互 惠 原 则 进 行 审 查 经 审 查, 如 果 外 国 判 决 裁 定 不 违 反 我 国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或 者 不 危 害 我 国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14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裁 定 承 认 其 效 力, 需 要 执 行 的, 发 出 执 行 令 另 外, 我 国 与 许 多 外 国 国 家 签 订 的 双 边 司 法 协 助 条 约 规 定, 原 判 决 国 法 院 必 须 有 管 辖 权, 审 判 程 序 公 正, 且 不 与 正 在 我 国 国 内 进 行 或 已 经 终 结 的 诉 讼 相 冲 突 最 后, 如 果 某 国 与 我 国 既 无 条 约 关 系 也 不 存 在 互 惠 关 系, 我 国 对 该 外 国 法 院 的 判 决 是 不 予 以 承 认 与 执 行 的 在 此 种 情 形 下,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我 国 法 院 起 诉,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并 予 以 执 行 因 此, 正 确 答 案 是 C 40. 答 案 B 解 析 根 据 公 约 的 规 定, 卖 方 的 所 有 权 担 保 责 任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以 免 除 :(1) 买 方 同 意 在 有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接 受 货 物 ;(2) 买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知 道 或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第 三 者 的 知 识 产 权 主 张 和 要 求 ;(3) 上 述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发 生 是 由 于 卖 方 要 遵 照 买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图 样 图 案 程 序 或 其 他 规 格 ;(4) 当 买 方 收 到 第 三 者 的 权 利 要 求 时, 要 及 时 通 知 卖 方, 如 果 怠 于 通 知, 则 免 除 卖 方 的 所 有 权 担 保 义 务 本 题 属 于 第 一 种 情 况, 因 此 选 择 选 项 B 41. 在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公 司 签 发 的 一 份 提 单 中, 收 货 人 一 栏 填 写 为 " 交 持 有 人 ", 依 中 国 海 商 法 的 规 定, 该 提 单 的 转 让 适 用 下 列 哪 项? A. 交 付 即 转 让 B. 背 书 转 让 C. 按 普 通 债 权 债 务 的 转 让 方 式 D. 根 本 不 能 转 让 42. 在 CIF 条 件 下 货 方 投 保 了 平 安 险, 到 货 后 发 现 部 分 损 失, 承 保 该 批 货 物 的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不 予 赔 偿 的 情 况 是 下 列 哪 项? A. 货 损 是 因 途 中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B. 货 损 是 因 托 运 中 包 装 不 当 造 成 C. 货 损 发 生 在 卸 货 之 后 D. 货 损 是 因 为 承 运 人 管 船 过 失 所 致 43. 在 信 用 证 付 款 方 式 下, 开 证 申 请 人 与 开 证 银 行 之 间 属 于 下 列 哪 种 关 系? A.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B. 托 收 合 同 关 系 C.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D. 委 托 关 系 44.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在 开 证 行 与 开 证 申 请 人 无 特 别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下 列 关 于 开 证 行 进 行 单 证 审 查 时 单 据 与 信 用 证 条 款 单 据 与 单 据 之 间 不 符 点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尽 管 信 用 证 项 下 单 据 与 信 用 证 条 款 之 间 单 据 与 单 据 之 间 表 面 上 的 不 完 全 一 致 并 不 导 致 相 互 之 间 产 生 歧 义, 开 证 行 也 可 认 定 其 为 不 符 点 B. 开 证 行 发 现 信 用 证 项 下 存 在 不 符 点 后, 应 当 联 系 开 证 申 请 人 接 受 不 符 点 C. 即 使 开 证 申 请 人 决 定 接 受 不 符 点, 开 证 行 也 可 最 终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不 符 点 D. 即 使 开 证 行 拒 绝 接 受 不 符 点, 受 益 人 也 可 以 开 证 申 请 人 已 接 受 不 符 点 为 由 要 求 开 证 行 承 担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付 款 责 任

15 45. 甲 国 A 公 司 在 某 纳 税 年 度 内 来 自 本 国 的 应 税 所 得 为 100 万 元, 来 自 乙 国 的 应 税 所 得 为 100 万 元, 设 甲 乙 两 国 税 率 分 别 为 20% 和 10%, 如 甲 国 实 行 全 额 抵 免 制, A 公 司 向 甲 国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是 多 少? A. 20 万 B. 40 万 C. 10 万 D. 30 万 答 案 :41. 答 案 A 解 析 本 题 考 核 对 提 单 的 种 类 及 特 征 的 掌 握 A 选 项 正 确, 不 记 名 提 单 的 转 让 只 需 交 付 B 选 项 不 正 确, 依 提 单 的 内 容, 收 货 人 一 栏 填 写 了 " 交 持 有 人 " 的 字 样, 该 提 单 为 不 记 名 提 单 依 中 国 海 商 法 的 规 定, 不 记 名 提 单 交 付 即 可 转 让, 而 不 需 要 背 书 C 选 项 不 正 确, 提 单 的 转 让 类 似 于 票 据 的 流 通, 而 非 按 普 通 债 权 债 务 的 转 让 方 式 D 选 项 不 正 确, 记 名 提 单 不 能 转 让, 而 本 题 是 不 记 名 提 单, 可 以 转 让 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A 42. 答 案 B 解 析 平 安 险 的 承 保 范 围 包 括 因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货 物 的 部 分 损 失 和 全 部 损 失 因 为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是 " 仓 至 仓 " 责 任 期 间, 货 物 从 海 轮 上 卸 下, 直 至 进 入 收 货 人 的 仓 库, 因 为 风 险 造 成 的 货 损, 保 险 人 均 承 担 赔 偿 的 责 任 此 外, 保 险 人 是 就 运 输 中 的 风 险 承 担 责 任, 对 于 因 为 托 运 人 包 装 不 当 造 成 的 货 损 不 应 承 担 责 任 43. 答 案 D 解 析 本 题 考 核 对 信 用 证 付 款 方 式 下 各 方 的 关 系 的 认 识 A 选 项 不 正 确, 开 证 申 请 人 与 开 证 银 行 之 间 是 委 托 关 系 B 选 项 不 正 确, 在 信 用 证 付 款 方 式 下, 不 应 该 出 现 托 收 的 关 系 C 选 项 不 正 确, 开 证 申 请 人 与 开 证 银 行 之 间 是 以 开 证 申 请 书 及 其 他 文 件 确 定 的 委 托 合 同 关 系 在 此 合 同 关 系 中, 开 证 行 的 主 要 义 务 是 依 开 证 申 请 书 开 立 信 用 证 并 谨 慎 地 审 核 一 切 单 据, 确 定 单 据 在 表 面 上 符 合 信 用 证 开 证 申 请 人 则 应 交 纳 开 证 押 金 或 提 供 其 他 保 证, 交 纳 开 证 费 用 并 付 款 赎 单 因 此, 不 能 说 两 者 之 间 "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 本 题 正 确 答 案 应 为 D 44. 答 案 C 解 析 参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信 用 证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6 7 条 45. 答 案 D 解 析 计 算 方 法 为 :( ) 20% %= 下 列 关 于 司 法 公 正 的 理 解 不 正 确 的 是? A. 司 法 公 开 既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重 要 标 志, 又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重 要 保 障 B. 平 等 性 是 衡 量 一 种 程 序 是 否 公 正 的 基 本 标 准 C. 司 法 公 正 包 括 实 体 公 正 和 程 序 公 正 两 个 方 面 D. 就 实 体 公 正 而 言, 发 现 案 件 事 实 真 相 是 实 体 公 正 的 根 本 要 求 47.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A. 法 官 从 人 民 法 院 离 任 后 二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B. 法 官 从 人 民 法 院 离 任 后, 不 得 担 任 原 任 职 法 院 办 理 案 件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16 护 人 C. 法 官 的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担 任 该 法 官 所 任 职 法 院 办 理 案 件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D. 法 官 之 间 有 夫 妻 关 系,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同 一 法 院 的 院 长 副 院 长 48. 在 法 官 之 间 的 关 系 中,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有? A. 法 官 不 得 擅 自 过 问 或 者 干 预 下 级 法 院 正 在 审 理 的 案 件 B. 法 官 不 得 向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就 二 审 案 件 提 出 个 人 的 处 理 建 议 和 意 见 C. 法 官 根 据 已 经 获 得 的 情 况, 确 信 其 他 法 官 有 可 能 违 反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可 以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向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反 映 D. 法 官 除 了 履 行 审 判 职 责 或 者 管 理 职 责 外, 不 得 探 询 其 他 法 官 承 办 案 件 的 审 理 情 况 和 有 关 信 息 49. 贾 某 向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递 交 了 领 取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申 请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在 审 核 其 提 交 的 申 请 资 料 后 发 现, 贾 某 其 他 条 件 都 符 合, 但 是 其 在 三 年 前 曾 因 传 染 病 菌 种 毒 种 扩 散 罪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两 年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对 贾 某 的 申 请 应 作 出 什 么 答 复? A. 不 予 颁 发 律 师 执 业 证, 因 为 其 曾 因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B. 暂 不 办 法 律 师 执 业 证, 因 为 其 刑 满 释 放 不 久, 需 要 考 察 一 段 时 间 C. 应 予 颁 发 律 师 执 业 证, 因 为 其 符 合 领 取 律 师 执 业 证 的 条 件 D. 应 予 颁 发 律 师 执 业 证, 因 为 是 否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并 不 影 响 律 师 执 业 证 的 颁 发 50. 下 列 关 于 公 证 机 构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A. 公 证 机 构 是 依 法 设 立,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公 证 职 能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证 明 机 构 B. 公 证 机 构 进 行 公 证 不 得 向 当 事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C. 北 京 市 只 能 设 立 一 个 公 证 机 构 D. 设 立 公 证 机 构, 由 所 在 地 的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颁 发 公 证 机 构 执 业 证 书 答 案 :46. 答 案 D 解 析 所 谓 实 体 公 正, 主 要 是 指 案 件 事 实 真 相 的 发 现 和 对 实 体 法 的 正 确 适 用, 其 中 发 现 案 件 事 实 真 相 是 正 确 适 用 实 体 法 的 前 提, 这 就 要 求 首 先 必 须 正 确 地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因 为 如 果 事 实 发 生 偏 差, 必 然 导 致 法 律 适 用 的 错 误, 而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则 是 实 体 公 正 的 根 本 要 求, 因 为 只 有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人 们 依 赖 法 律 而 具 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才 能 最 终 得 到 实 现 47. 答 案 A 解 析 根 据 法 官 法 的 规 定, 法 官 从 人 民 法 院 离 任 后 二 年 内, 不 得 以 律 师 身 份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对 于 以 其 他 身 份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的, 法 律 上 并 无 禁 止 48. 答 案 C 解 析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准 则 第 17 条 规 定, 法 官 根 据 已 经 获 得 的 情 况, 确 信 其 他 法 官 有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违 反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向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反 映 因 此, 在 维 护 法 律 职 业 廉 正 性 问 题 上, 法 官 没 有 自 由 裁 量

17 权, 而 是 " 应 当 "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49. 答 案 C 解 析 参 见 律 师 法 第 9 条 本 题 申 请 人 贾 某 所 犯 传 染 病 菌 种 毒 种 扩 散 罪 属 于 过 失 犯 罪, 在 符 合 其 他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不 影 响 其 申 领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D 项 错 误 在 于 理 由 部 分 50. 答 案 D 解 析 参 见 公 证 法 第 条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给 的 选 项 中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正 确 答 案, 少 答 或 多 答 均 不 得 分 本 部 分 题, 每 题 2 分, 共 60 分 51 刘 某, 男,21 岁, 患 有 间 歇 性 精 神 分 裂 症, 常 常 在 外 惹 事 生 非, 其 父 母 为 此 非 常 烦 心, 向 一 法 律 工 作 者 求 助 以 下 该 法 律 工 作 者 向 齐 某 父 母 的 解 答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A. 齐 某 属 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B. 齐 某 的 父 母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齐 某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C. 法 院 宣 告 之 后, 齐 某 即 不 再 具 备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所 实 施 的 一 切 行 为 不 再 发 生 民 事 法 律 后 果 D. 齐 某 在 法 院 宣 告 之 前 仍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52 甲 乙 丙 三 人 各 自 出 资 10 万 元 6 万 元 4 万 元 合 伙 从 事 汽 车 零 配 件 经 营, 其 间 因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对 丁 负 债 10 万 元, 丙 遂 退 出 合 伙, 并 拿 出 1 万 元 由 甲 乙 代 为 偿 还 对 丁 债 务 现 在 丁 应 如 何 追 偿 其 债 权? A. 可 以 分 别 向 甲 乙 丙 三 人 要 求 偿 还 5 万 元 3 万 元 2 万 元 B. 只 能 要 求 丙 偿 还 1 万 元, 其 余 部 分 向 甲 乙 追 偿 C. 可 以 只 向 甲 或 只 向 乙 要 求 偿 还 全 部 10 万 元, 但 不 能 要 求 丙 单 独 偿 还 10 万 元 D. 可 以 向 甲 乙 丙 中 任 何 一 人 要 求 偿 还 10 万 元 53 杜 某,15 岁, 智 力 超 常, 某 科 技 大 学 少 年 班 学 生 杜 某 的 全 部 生 活 费 用 学 费 均 由 自 己 设 计 电 脑 程 序 出 售 获 利 后 支 付 而 不 需 要 其 父 母 负 担 在 一 次 技 术 成 果 交 流 会 上, 杜 某 设 计 的 一 个 电 脑 程 序 被 一 公 司 以 20 万 元 购 买 杜 某 当 即 将 其 中 的 5 万 元 捐 给 当 地 的 社 会 福 利 院 关 于 杜 某 捐 献 行 为 效 力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A. 杜 某 的 行 为 是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B. 杜 某 的 行 为 是 有 效 民 事 行 为 C. 杜 某 的 行 为 是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行 为 D. 杜 某 的 行 为 经 其 父 母 追 认 后 是 有 效 行 为 54 业 务 员 张 某 受 甲 商 场 委 托, 以 不 高 于 每 台 价 格 2000 元 的 标 准 购 进 1500 台 彩 电 张 某 的 妻 子 在 乙 家 电 厂 工 作 张 某 遂 与 乙 家 电 厂 家 协 商 签 订 了 一 买 卖 彩 电 的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甲 商 场 向 乙 家 电 厂 购 买 2000 台 彩 电, 每 台 价 格 1900 元, 共 计 380 万 元 由 于 张 某 的 妻 子 在 此 次 买 卖 合 同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乙 家 电 厂 给 予 张 某 每 台 彩 电 100 元 的 回 扣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A. 张 某 多 采 购 了 500 台 彩 电, 属 于 超 越 代 理 权, 为 无 权 代 理, 本 部 分 合 同 无 效 B. 张 某 以 1900 元 的 价 格 购 进 彩 电, 给 被 代 理 人 甲 商 场 增 加 了 利 益, 其 代 理 行 为

18 不 属 于 代 理 权 的 滥 用 C. 设 若 乙 家 电 厂 是 张 某 的 妻 子 开 设 的 私 营 企 业, 则 张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自 己 代 理 D. 本 案 中, 张 某 应 该 把 20 万 元 的 回 扣 返 还 给 甲 商 场 55 某 电 力 公 司 管 理 的 一 台 变 压 器 位 于 路 旁 20 米 处, 为 防 止 他 人 接 近, 电 力 公 司 建 造 围 墙 将 变 压 器 围 起, 仅 留 一 道 小 门 供 检 修 人 员 出 入, 门 上 挂 有 " 高 压 危 险 " 的 标 志, 平 时 用 锁 将 小 门 锁 住, 钥 匙 由 检 修 工 林 某 持 有 一 日 林 某 将 钥 匙 丢 失, 只 得 撬 开 锁 进 入 墙 内 检 修, 离 开 时 将 门 关 上 并 用 铁 丝 将 门 拴 住 次 日, 赵 某 (11 岁 ) 等 四 名 儿 童 因 好 奇, 扭 断 铁 丝 进 入 围 墙 内 玩 耍, 赵 某 不 幸 被 电 流 击 中 受 伤, 经 抢 救 后 双 臂 截 肢 关 于 此 案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A. 电 力 公 司 应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B. 赵 某 致 伤 的 损 失 应 由 电 力 公 司 承 担 大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小 部 分 由 赵 某 的 父 母 负 担 C. 电 力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后, 可 以 向 林 某 部 分 追 偿 D. 赵 某 对 损 害 有 过 错 51. 答 案 :C.D 考 点 :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解 析 :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始 于 出 生 终 于 死 亡, 不 可 剥 夺 和 限 制, 故 C 项 表 述 错 误, 应 选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是 一 种 事 实 状 态, 法 院 的 宣 告 只 是 加 以 确 认, 故 D 项 表 述 错 误, 也 应 选 52. 答 案 :A.D 考 点 : 合 伙 连 带 责 任 的 追 偿 解 析 : 依 前 引 民 法 通 则 第 35 条 之 规 定, 本 题 中, 债 权 人 丁 可 向 任 何 一 个 合 伙 人 要 求 偿 还 10 万 元, 也 可 向 各 个 合 伙 人 要 求 偿 还 10 万 元 以 内 的 相 应 数 额, 只 要 总 价 款 不 超 出 10 万 元 即 可 故 A.D 项 是 正 确 的 至 于 B.C 项, 因 为 丙 拿 出 1 万 元 交 给 甲 乙 由 其 代 为 偿 还 的 行 为 仅 具 有 内 部 效 力, 不 影 响 丁 向 丙 要 求 偿 还 10 万 元 故 B.C 项 均 是 错 误 的 53. 答 案 :A.D 考 点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解 析 : 民 法 通 则 第 12 条 规 定 :"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可 以 进 行 与 他 的 年 龄 智 力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 ; 其 他 民 事 活 动 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或 者 征 得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不 满 十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民 事 活 动 " 杜 某 捐 献 5 万 元 给 社 会 福 利 院, 其 行 为 与 其 年 龄 智 力 不 相 适 应, 因 此 其 行 为 效 力 未 定, 如 经 其 父 母 追 认 则 成 立 为 有 效 民 事 行 为 54. 答 案 :B.C.D 考 点 : 滥 用 代 理 权 解 析 : 张 某 多 购 500 台 彩 电 已 构 成 超 越 代 理 权, 该 部 分 合 同 效 力 未 定, 甲 商 场 追 认 即 可 有 效 A 项 错 误 滥 用 代 理 权, 是 指 代 理 人 行 使 代 理 权 时, 违 背 代 理 权 的 设 定 宗 旨 和 代 理 行 为 的 基 本 准 则, 有 损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的 行 为 张 某 以 1900

19 元 价 格 购 进 彩 电, 并 未 损 害 商 场 利 益, 不 构 成 滥 用 代 理 权 B 项 正 确 C 项 如 乙 家 电 厂 是 张 某 的 妻 子 开 设 的 私 营 企 业, 此 时 张 某 实 际 上 是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义 与 自 己 进 行 民 事 行 为, 构 成 自 己 代 理 C 项 正 确 另 外,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当 事 人 双 方 从 事 买 卖 活 动 可 以 收 取 回 扣, 但 回 扣 应 入 企 业 帐 目, 因 此, 本 案 中, 张 某 应 将 20 万 元 回 扣 返 还 给 商 场 D 项 正 确 55. 答 案 :A.C.D 考 点 :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行 为 解 析 :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只 有 受 害 人 故 意 造 成 时 才 能 免 责 赵 某 虽 有 过 错, 但 不 属 于 故 意 的 过 错, 电 力 公 司 应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林 某 违 反 工 作 规 程, 对 赵 某 的 损 害 有 过 错, 电 力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后 可 以 向 林 某 部 分 追 偿 56 万 通 公 司 开 发 的 一 套 教 育 软 件 刚 刚 问 世, 尚 未 进 行 软 件 登 记, 市 场 上 就 冒 出 大 量 盗 版 软 件 万 通 公 司 向 盗 版 者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但 有 几 个 问 题 不 太 清 楚, 请 你 帮 它 指 出 其 中 不 正 确 的 说 法 : A. 未 经 登 记 的 软 件, 不 享 有 著 作 权 B. 未 经 登 记 的 软 件 发 生 纠 纷,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C. 只 要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法 院 会 受 理 该 软 件 纠 纷 D. 可 以 请 求 软 件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侵 权 纠 纷 57 某 公 司 从 一 家 跨 国 公 司 购 进 一 套 生 产 速 溶 咖 啡 的 技 术 资 料, 因 技 术 力 量 薄 弱, 无 法 生 产 出 合 格 产 品, 遂 与 某 科 技 大 学 签 订 技 术 合 同, 约 定 由 该 公 司 提 供 技 术 开 发 所 需 科 研 经 费, 付 酬 10 万 元, 并 派 5 名 技 校 毕 业 生 协 助 参 与 开 发 工 作, 主 要 是 整 理 资 料, 购 买 器 材 等, 但 对 开 发 出 的 成 果 如 何 申 请 专 利, 合 同 未 约 定 科 技 大 学 由 食 品 工 程 系 刘 教 授 与 化 学 实 验 室 研 究 员 负 责 开 发 工 作, 最 后 成 功 开 发 出 速 溶 咖 啡 新 产 品 的 生 产 方 法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A. 如 果 申 请 专 利, 申 请 权 属 该 公 司 与 某 科 技 大 学 B. 如 果 申 请 专 利, 申 请 权 属 某 科 技 大 学 C. 如 果 申 请 专 利, 对 于 速 溶 咖 啡 新 产 品 与 生 产 该 产 品 的 方 法 可 以 作 为 一 件 申 请 提 出 D. 如 果 申 请 专 利, 对 于 速 溶 咖 啡 新 产 品 与 生 产 该 产 品 的 方 法 可 以 作 为 两 件 申 请 提 出 58 私 营 企 业 主 王 某 办 公 用 的 一 台 电 脑 损 坏, 遂 嘱 秘 书 张 某 扔 到 垃 圾 站 张 某 将 电 脑 搬 到 垃 圾 站 后 想, 与 其 扔 了 不 如 拿 回 家 给 儿 子 用, 便 将 电 脑 搬 回 家, 经 修 理 后 又 能 正 常 使 用 王 某 得 知 电 脑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后, 要 求 张 某 返 还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 张 某 违 反 委 托 合 同, 不 能 取 得 电 脑 的 所 有 权 B. 张 某 基 于 先 占 取 得 电 脑 的 所 有 权 C. 王 某 有 权 要 回 电 脑, 但 应 当 向 张 某 予 以 补 偿 D. 因 抛 弃 行 为 尚 未 完 成, 王 某 可 以 撤 回 其 意 思 表 示, 收 回 对 电 脑 的 所 有 权 59 甲 急 需 资 金 经 营 商 店, 于 是 向 乡 信 用 社 借 款 3 万 元 乡 信 用 社 要 求 甲 用 其 中 1.5 万 元 购 买 信 用 社 发 行 的 有 奖 无 息 定 期 一 年 的 无 记 名 的 存 单 作 质 押, 并 对

20 号 码 作 了 登 记, 但 存 单 仍 由 甲 持 有 后 甲 将 存 单 以 1.45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乙 套 现 存 单 到 期 后 乙 拿 到 乡 信 用 社 要 求 兑 现, 乡 信 用 社 认 为 这 是 甲 借 款 作 了 质 押 的, 拒 绝 兑 现 下 列 有 关 本 案 性 质 与 处 理 的 表 述 中 哪 些 是 正 确 的? A. 甲 与 乡 信 用 社 之 间 的 借 款 协 议 无 效 B. 甲 与 乡 信 用 社 之 间 的 质 押 协 议 未 生 效 C. 甲 与 乙 之 间 转 让 存 单 的 行 为 有 效 D. 乡 信 用 社 应 将 存 单 兑 现 给 乙 60 甲 乙 二 人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一 电 脑 公 司, 从 事 电 脑 的 零 售 与 批 发 经 营 公 司 在 设 立 时, 甲 投 入 资 金 30 万, 乙 则 从 银 行 贷 款 20 万 元, 注 入 电 脑 公 司 的 临 时 账 户, 以 作 出 资, 并 且 双 方 约 定 该 贷 款 到 期 后 由 电 脑 公 司 返 还 给 银 行 由 于 市 场 行 情 不 好, 该 电 脑 公 司 成 立 后 一 直 不 太 景 气, 后 又 向 银 行 借 款 50 万 元, 但 贷 款 期 满 不 能 偿 还, 银 行 提 起 诉 讼, 经 法 院 审 查, 发 现 该 公 司 已 歇 业, 且 尚 未 办 理 法 人 注 销 手 续 银 行 可 以 向 谁 要 求 偿 还 债 务? A. 银 行 可 以 要 求 电 脑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财 产 偿 还 债 务 B. 银 行 可 以 要 求 甲 在 其 出 资 范 围 内 偿 还 债 务 C. 银 行 可 以 要 求 乙 在 其 出 资 范 围 内 偿 还 债 务 D. 银 行 可 以 向 甲 乙 中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偿 还 债 务 的 要 求 56. 答 案 :A.B 考 点 : 著 作 权 的 取 得 解 析 : 著 作 权 法 第 二 条 中 国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作 品, 不 论 是 否 发 表, 依 照 本 法 享 有 著 作 权 外 国 人 无 国 籍 人 的 作 品 根 据 其 作 者 所 属 国 或 者 经 常 居 住 地 国 同 中 国 签 订 的 协 议 或 者 共 同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享 有 的 著 作 权, 受 本 法 保 护 外 国 人 无 国 籍 人 的 作 品 首 先 在 中 国 境 内 出 版 的, 依 照 本 法 享 有 著 作 权 未 与 中 国 签 订 协 议 或 者 共 同 参 加 国 际 条 约 的 国 家 的 作 者 以 及 无 国 籍 人 的 作 品 首 次 在 中 国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的 成 员 国 出 版 的, 或 者 在 成 员 国 和 非 成 员 国 同 时 出 版 的, 受 本 法 保 护 著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6 条 规 定 :" 著 作 权 自 作 品 创 作 完 成 之 日 起 产 生 " 计 算 软 件 也 是 作 品 的 一 种, 其 著 作 权 从 创 作 完 成 之 日 起 产 生, 未 经 登 记 并 不 影 响 著 作 权 的 行 使 和 保 护 故 A.B 选 项 说 法 错 误, 应 选 C.D 两 项 均 符 合 著 作 权 法 规 定, 不 应 选 57. 答 案 :B.C.D 考 点 : 专 利 申 请 权 的 归 属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原 则 解 析 : 专 利 法 第 8 条 规 定 :"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一 个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委 托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除 另 有 协 议 的 以 外,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完 成 或 者 共 同 完 成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申 请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专 利 权 人 " 第 31 条 规 定 :" 一 件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应 当 限 于 一 项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属 于 一 个 总 的 发 明 构 思 的 两 项 以 上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可 以 作 为 一 件 申 请 提 出 一 件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应 当 限 于 一 种 产 品 所 使 用 的 一 项 外 观 设 计 用 于 同 一 类 别 并 且 成 套 出 售 或 者 使 用 的 产 品 的 两 项 以 上 的 外 观 设 计, 可 以 作 为 一 件 申 请 提 出 "

21 委 托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权 属 于 完 成 或 共 同 完 成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属 于 一 个 总 的 发 明 构 思 的 两 项 以 上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可 以 作 为 一 件 申 请 提 出 58. 答 案 :A.C.D 考 点 : 动 产 所 有 权 的 先 占 取 得 解 析 : 王 某 嘱 秘 书 将 已 损 坏 的 电 脑 扔 到 垃 圾 站, 是 对 该 电 脑 所 有 权 的 一 种 抛 弃 行 为, 并 且 在 其 单 方 意 思 表 示 作 出 后 即 告 成 立, 是 为 形 成 权, 即 此 时 该 电 脑 已 属 于 无 主 物 张 某 将 其 搬 回 自 家 是 基 于 先 占 的 原 理 ( 须 是 对 无 主 物 的 占 有, 须 是 以 自 主 意 思 进 行 占 有, 占 有 须 为 现 实 ) 而 取 得 了 所 有 权 故 而 B 项 判 断 正 确, 不 予 选 择, 而 A.C.D 项 表 述 错 误, 入 选 59. 答 案 :B.C.D 考 点 : 权 利 质 押 的 生 效 条 件 解 析 : 担 保 法 第 76 条 规 定, 以 汇 票 支 票 本 票 债 券 存 款 单 仓 单 提 单 出 质 的,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将 权 利 凭 证 交 付 质 权 人 质 押 合 同 自 权 利 凭 证 交 付 之 日 起 生 效 从 中 可 知, 存 单 质 押 以 交 付 为 生 效 要 件, 而 本 题 中 存 单 没 有 交 付 给 质 权 人 信 用 社, 信 用 社 仅 对 存 单 号 码 进 行 了 登 记, 存 单 仍 由 出 质 人 甲 持 有 因 此 质 押 协 议 不 生 效 选 项 A 错 误, 选 项 B 正 确 60. 答 案 :A.C 考 点 : 公 司 债 务 的 承 担 解 析 : 公 司 必 须 用 其 全 部 法 人 财 产, 对 公 司 债 务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公 司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就 意 味 着 股 东 除 承 担 对 公 司 的 出 资 义 务 外, 不 再 承 担 任 何 其 他 责 任, 即 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因 而 本 例 中, 银 行 可 向 电 脑 公 司 要 求 以 公 司 全 部 财 产 返 还 债 务 同 时, 由 于 甲 已 经 履 行 了 出 资 义 务, 便 不 在 出 资 以 外 承 担 责 任 ; 而 乙 在 公 司 设 立 时 投 入 的 借 款, 是 由 电 脑 公 司 承 担 返 还 义 务 的, 实 际 上 其 并 未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因 而 银 行 可 要 求 乙 在 出 资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61 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遗 漏 了 拖 欠 其 巨 额 债 务 的 乙 公 司 宣 告 破 产 致 使 该 巨 额 债 务 无 法 收 回 的 内 容 丙 证 券 公 司 以 包 销 的 方 式 为 甲 公 司 发 售 股 票, 该 股 票 上 市 后 不 久, 有 关 媒 体 披 露 乙 公 司 上 述 情 况, 致 使 甲 公 司 的 股 票 行 情 大 跌, 投 资 者 遭 受 了 损 失 投 资 者 的 这 些 损 失 应 当 由 谁 来 承 担? A. 甲 股 份 有 限 责 公 司 B. 丙 证 券 公 司 C. 甲 丙 两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D. 甲 丙 两 公 司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62 下 列 关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表 述 中, 哪 些 是 正 确 的? A. 股 票 和 债 券 都 属 于 投 资 证 券 B. 法 律 对 股 票 的 发 行 条 件 与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件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C.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都 可 以 发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D. 股 票 和 债 券 都 属 于 有 价 证 券 63 张 某 手 中 持 有 一 张 汇 票, 该 汇 票 的 出 票 人 是 李 某 背 书 人 是 钱 某 保 证 人 是

22 赵 某 付 款 人 是 万 某, 汇 票 到 期 日 为 2005 年 6 月 10 日,2005 年 5 月 28 日 万 某 因 病 去 世, 根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张 某 的 票 据 权 利 如 何 得 到 维 护? A. 李 某 钱 某 和 赵 某 对 其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 张 某 如 果 选 择 只 向 李 某 和 钱 某 主 张 其 票 据 权 利, 应 先 向 钱 某 主 张, 再 向 李 某 主 张 C. 持 票 人 可 以 选 择 只 向 钱 某 一 个 主 张 其 票 据 权 利 D. 持 票 人 对 钱 某 进 行 追 索 后, 钱 某 取 得 与 张 某 相 同 的 票 据 权 利 64 甲 欠 乙 5000 元, 乙 多 次 催 促, 甲 拖 延 不 还 后 乙 告 甲 必 须 在 半 个 月 内 还 钱, 否 则 起 诉 甲 立 即 将 家 中 仅 有 的 值 钱 物 品 九 成 新 电 冰 箱 和 彩 电 各 一 台 以 150 元 价 格 卖 给 知 情 的 丙, 被 乙 发 现 下 列 说 法 哪 些 是 正 确 的? A. 乙 可 书 面 通 知 甲 丙, 撤 销 该 买 卖 合 同 B. 如 乙 发 现 之 日 为 2000 年 5 月 1 日, 则 自 2001 年 5 月 2 日 起, 乙 不 再 享 有 撤 销 权 C. 如 乙 向 法 院 起 诉, 应 以 甲 为 被 告, 法 院 可 以 追 加 丙 为 第 三 人 D. 如 乙 的 撤 销 权 成 立, 则 乙 为 此 支 付 的 律 师 代 理 费 差 旅 费 应 由 甲 丙 承 担 年 甲 向 乙 借 款 3000 元, 借 据 中 有 " 借 期 一 年, 明 年 十 月 十 五 前 还 款 " 字 样, 落 款 时 间 为 " 癸 未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 后 来 二 人 就 还 款 期 限 问 题 发 生 争 执, 法 院 查 明 " 癸 未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 即 公 元 二 〇 〇 三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故 认 定 还 款 期 限 为 二 〇 〇 四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法 院 运 用 了 哪 几 种 合 同 解 释 规 则? A. 文 义 解 释 B. 整 体 解 释 C. 目 的 解 释 D. 习 惯 解 释 61. 答 案 :A.B.D 考 点 : 虚 假 记 载 导 致 的 责 任 承 担 解 析 : 证 券 法 第 69 条 规 定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办 法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上 市 报 告 文 件 年 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有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以 及 保 荐 人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与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承 当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与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据 该 规 定, 本 题 可 选 A.B.D 项 62. 答 案 :A.B.D 考 点 : 股 票 与 债 券 的 关 系 解 析 :(1) 依 证 券 原 理, 股 票 和 债 券 都 属 于 投 资 证 券 有 价 证 券 (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都 属 可 发 行 债 券 主 体 之 一, 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发 行 股 票, 只 给 股 东 签 发 出 资 证 明 书 (3) 证 券 法 对 股 票 发 行 与 债 券 发 行 条 件 的 要 求 有 所 不 同 根 据 以 上 分 析, 应 选 A.B.D 项, 排 除 C 项 63. 答 案 :A.C.D 考 点 : 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使 解 析 : 根 据 票 据 法 第 61 条 规 定, 汇 票 到 期 被 拒 绝 付 款 的, 持 票 人 可 以 对 背

23 书 人 出 票 人 以 及 汇 票 的 其 他 债 务 人 行 使 追 索 权 汇 票 到 期 日 前, 付 款 人 死 亡 的, 持 票 人 也 可 以 行 使 追 索 权 第 68 条 规 定, 汇 票 的 出 票 人 背 书 人 承 兑 人 和 保 证 人 对 持 票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故 A 正 确 持 票 人 可 以 不 按 照 汇 票 债 务 人 的 先 后 顺 序, 对 其 中 任 何 一 人 数 人 或 者 全 体 行 使 追 索 权 故 B 错 误,C 正 确 被 追 索 人 清 偿 债 务 后, 与 持 票 人 享 有 同 一 权 利 故 D 正 确 64. 答 案 :B.C.D 考 点 : 债 的 保 全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债 权 人 的 撤 销 权, 该 考 点 规 定 于 合 同 法 第 74 条 :" 债 务 人 以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低 价 转 让 财 产,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并 且 受 让 人 知 道 该 情 形 的, 债 权 人 也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 本 题 即 属 于 该 条 规 定 的 这 种 情 形 明 确 了 这 一 点, 逐 步 分 析 选 项 难 度 就 不 大 了 虽 然 债 权 人 享 有 撤 销 权, 但 撤 销 权 的 行 使 必 须 借 助 诉 权, 即 须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本 题 乙 直 接 书 面 通 知 甲 丙, 并 不 能 撤 销 该 买 卖 合 同 故 A 项 错 误 合 同 法 第 75 条 规 定 :" 撤 销 权 自 债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行 使 自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该 撤 销 权 消 灭 " 故 如 果 乙 发 现 之 日 为 2000 年 5 月 1 日, 则 一 年 之 后 即 自 2001 年 5 月 2 日 起, 不 再 享 有 撤 销 权 故 B 项 正 确 合 同 法 解 释 ( 一 ) 第 24 条 规 定 :" 债 权 人 依 照 合 同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提 起 撤 销 权 诉 讼 时 只 以 债 务 人 为 被 告, 未 将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让 人 列 为 第 三 人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追 加 该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让 人 为 第 三 人 " 故 本 案 可 以 以 甲 为 单 独 被 告, 追 加 丙 为 第 三 人 故 C 项 正 确 合 同 法 解 释 ( 一 ) 第 26 条 规 定 :" 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所 支 付 的 律 师 代 理 费 差 旅 费 等 必 要 费 用, 由 债 务 人 负 担 ; 第 三 人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适 当 分 担 " 故 D 项 正 确 65. 答 案 :A.B 考 点 : 合 同 的 解 释 解 析 : 文 义 解 释 是 指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语 言 文 字 词 句 的 含 义 所 作 的 解 释 整 体 解 释 是 指 把 合 同 的 全 部 条 款 和 组 成 部 分 看 作 一 个 统 一 的 整 体, 从 各 合 同 条 款 及 组 成 部 分 的 相 互 联 系 所 处 的 地 位 和 总 体 联 系 上 阐 明 当 事 人 系 争 的 合 同 用 语 的 含 义, 或 者 拟 定 出 欠 缺 的 合 同 条 款 目 的 解 释 是 指 针 对 当 事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目 的 对 合 同 进 行 解 释 习 惯 解 释 是 指 根 据 交 易 当 事 人 所 采 用 的 通 常 交 易 习 惯 对 合 同 进 行 的 解 释, 它 往 往 以 普 遍 接 受 的 客 观 标 准 作 为 理 解 合 同 条 款 的 依 据 结 合 题 中 情 形 可 知, 法 院 运 用 了 文 义 解 释 和 整 体 解 释 因 此, 本 题 答 案 为 A.B 66 王 某 买 票 乘 坐 某 运 输 公 司 的 长 途 车, 开 车 司 机 为 钱 某 长 途 车 行 驶 中 与 朱 某 驾 驶 的 车 辆 相 撞, 致 王 某 受 伤 经 认 定, 朱 某 对 交 通 事 故 负 全 部 责 任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王 某 可 以 向 朱 某 请 求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B. 王 某 可 以 向 运 输 公 司 请 求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C. 王 某 可 以 向 钱 某 请 求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D. 王 某 可 以 向 运 输 公 司 请 求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年 3 月 4 日 清 晨, 吴 某 发 现 一 头 怀 胎 的 母 牛 躺 在 自 家 的 院 子 内, 经 仔 细 辨 认, 确 信 该 牛 并 非 同 村 人 所 饲 养, 便 将 该 牛 拴 在 自 家 院 内, 并 向 人 打 探 失 主,

24 未 能 寻 找 到 牛 的 主 人 后 吴 某 看 到 这 头 牛 即 将 临 产, 便 对 此 牛 精 心 饲 养, 添 加 许 多 精 制 食 料 母 牛 分 娩 时 出 现 难 产, 危 及 母 牛 和 牛 犊 两 条 性 命, 遂 迅 速 请 来 兽 医 给 予 诊 治, 使 母 牛 顺 利 地 生 下 一 牛 犊 3 个 月 过 后, 该 牛 的 主 人 邻 村 村 民 于 某 来 到 吴 某 家, 向 吴 某 说 明 此 牛 系 被 他 人 偷 盗 而 丢 失, 并 向 吴 某 索 要 母 牛 和 牛 犊 吴 某 提 出 自 己 为 饲 养 母 牛 和 牛 犊, 支 出 饲 料 费 100 元, 支 出 医 疗 费 90 元, 要 求 于 某 给 予 补 偿 于 某 听 后 则 声 称, 饲 料 费 可 以 补 偿 100 元, 医 疗 费 不 能 补 偿, 因 为 牛 是 被 他 人 偷 出 来 的, 若 在 家 中, 母 牛 是 不 会 难 产 的 双 方 争 执 不 下, 吴 某 于 1992 年 12 月 23 日 起 诉 就 本 案 而 言,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吴 某 应 将 母 牛 和 牛 犊 归 还 于 某 B. 吴 某 为 于 某 饲 养 母 牛 的 行 为 属 于 无 因 管 理, 于 某 应 给 付 吴 某 因 此 而 支 出 的 饲 料 费 及 医 疗 费 共 190 元 C. 吴 某 应 将 母 牛 归 还 于 某, 而 牛 犊 归 吴 某 所 有 D. 于 某 除 给 付 吴 某 因 无 因 管 理 而 支 出 的 饲 料 费 及 医 药 费 外, 还 支 付 吴 某 一 定 的 劳 务 报 酬 68 王 某 与 周 某 结 婚 时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约 定 婚 后 所 得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 周 某 婚 后 即 辞 去 工 作 在 家 奉 养 公 婆, 照 顾 小 孩 王 某 长 期 在 外 地 工 作, 后 与 李 某 同 居, 周 某 得 知 后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离 婚 周 某 的 下 列 哪 些 请 求 可 以 得 到 法 院 的 支 持? A. 由 于 自 己 为 家 庭 生 活 付 出 较 多 义 务, 请 求 王 某 予 以 补 偿 B. 由 于 自 己 专 门 为 家 庭 生 活 操 持, 未 参 加 工 作,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双 方 约 定 婚 后 所 得 归 各 自 所 有 的 协 议 显 失 公 平, 归 于 无 效 C. 由 于 离 婚 后 生 活 困 难, 请 求 王 某 给 予 适 当 帮 助 D. 由 于 王 某 与 他 人 同 居 导 致 双 方 离 婚, 请 求 王 某 给 予 损 害 赔 偿 69 居 住 在 甲 市 A 区 的 徐 某 与 住 在 同 市 B 区 的 郑 某 签 订 了 一 份 书 面 财 产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将 郑 某 所 有 机 械 设 备 拿 到 C 区 和 D 区 使 用, 徐 某 支 付 租 金 同 时 双 方 又 约 定 如 因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由 双 方 住 所 地 的 任 一 个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后 来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徐 某 提 起 诉 讼 那 么 以 下 哪 些 法 院 对 此 案 件 有 管 辖 权 : A.A 区 人 民 法 院 B.B 区 人 民 法 院 C.C 区 人 民 法 院 D.D 区 人 民 法 院 70 A 县 与 B.C.D.E 四 县 相 邻, 营 业 地 在 A 县 的 环 宇 公 司 与 营 业 地 在 B 县 的 泰 隆 公 司 在 C 县 签 了 一 份 标 的 额 为 5 万 元 的 买 卖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 提 货 地 点 为 环 宇 公 司 在 C 县 的 仓 库 ; 提 货 方 式 为 购 方 泰 隆 公 司 自 提 ; 发 生 纠 纷 的 解 决 方 式 为 在 D 县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或 到 A 县 或 E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该 买 卖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了 争 议 在 此 情 况 下, 环 宇 公 司 依 法 可 以 通 过 下 列 哪 些 方 式 解 决 该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A. 向 D 县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B. 向 B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C. 向 C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D. 向 A 县 或 E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66. 答 案 :A.B.D 考 点 :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之 竞 合

25 67. 答 案 :A.B 考 点 : 无 因 管 理 解 析 : 民 法 通 则 第 93 条 规 定 :" 没 有 法 定 的 或 者 约 定 的 义 务, 为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受 损 失 进 行 管 理 或 者 服 务 的, 有 权 要 求 受 益 人 偿 付 由 此 而 支 付 的 必 要 费 用 " 民 通 意 见 第 132 条 规 定 :" 民 法 通 则 第 九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管 理 人 或 者 服 务 人 可 以 要 求 受 益 人 偿 付 的 必 要 费 用, 包 括 在 管 理 或 者 服 务 活 动 中 直 接 支 出 的 费 用, 以 及 在 该 活 动 中 受 到 的 实 际 损 失 " 由 于 吴 某 是 进 行 了 无 因 管 理 的 行 为, 故 可 以 要 求 支 付 饲 料 费 和 医 疗 费 同 时 民 法 通 则 第 92 条 规 定 :" 没 有 合 法 根 据, 取 得 不 当 利 益, 造 成 他 人 损 失 的, 应 当 将 取 得 的 不 当 利 益 返 还 受 损 失 的 人 " 民 通 意 见 第 131 条 规 定 :" 返 还 的 不 当 利 益, 应 当 包 括 原 物 和 原 物 所 生 的 孳 息 利 用 不 当 得 利 所 取 得 的 其 他 利 益, 扣 除 劳 务 管 理 费 用 后, 应 当 予 以 收 缴 " 所 以 吴 某 应 当 将 母 牛 和 牛 犊 归 还 给 于 某 68. 答 案 :A.C.D 考 点 : 离 婚 诉 讼 解 析 : 本 题 考 察 离 婚 财 产 分 配 的 几 项 规 定 下 面 逐 一 分 析 四 个 选 项 A 项 正 确 婚 姻 法 第 40 条 规 定 :" 夫 妻 书 面 约 定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照 料 老 人 协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付 出 较 多 义 务 的, 离 婚 时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另 一 方 应 当 予 以 补 偿 " 本 题 周 某 婚 后 辞 去 工 作, 对 抚 育 子 女 照 料 老 人 等 付 出 更 多 义 务, 有 权 请 求 王 某 予 以 补 偿 B 项 错 误 该 项 具 有 很 强 的 迷 惑 性 依 照 婚 姻 法 第 19 条 的 规 定 :" 夫 妻 可 以 约 定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以 及 婚 前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 共 同 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 所 有 部 分 共 同 所 有 夫 妻 对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以 及 婚 前 财 产 的 约 定,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可 见 本 题 中 王 某 与 周 某 自 愿 签 订 的 书 面 协 议 是 完 全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周 某 无 权 主 张 无 效 C 项 正 确 直 接 见 于 婚 姻 法 第 42 条 规 定 D 项 正 确 此 选 项 考 查 离 婚 诉 讼 无 过 错 方 的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此 种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有 法 定 行 使 条 件 婚 姻 法 第 46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离 婚 的, 无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一 ) 重 婚 的 ;( 二 )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的 ; ( 三 )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四 ) 虐 待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的 " 本 题 中 王 某 的 行 为 符 合 第 46 条 的 第 ( 二 ) 项 情 形, 无 过 错 方 周 某 有 权 请 求 王 某 给 予 损 害 赔 偿 69. 答 案 :B.C.D 考 点 : 合 同 纠 纷 的 管 辖 解 析 :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25 条 规 定 :"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书 面 合 同 中 协 议 选 择 被 告 住 所 地 合 同 履 行 地 合 同 签 订 地 原 告 住 所 地 标 的 物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但 不 得 违 反 本 法 对 级 别 管 辖 和 专 属 管 辖 的 规 定 " 本 题 中 徐 某 与 郑 某 的 约 定 是 否 合 法, 依 照 民 诉 意 见 第 24 条 规 定 :"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选 择 管 辖 的 协 议 不 明 确 或 者 选 择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中 的 两 个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选 择 管 辖 的 协 议 无 效, 依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管 辖 " 徐 某 与 郑 某 的 协 议 中 约 定 以 双 方 住 所 地 法 院 为 管 辖 法 院, 违 反 了 民 诉 意 见 关 于 协 议 管 辖 必 须 确 定 的 规 定, 所 以 约 定 无 效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24 条 规 定 :" 因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者 合 同 履 行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民 诉 意 见 第 22 条 也 规 定 :" 财 产 租 赁 合 同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以 租 赁 物 使 用 地

26 为 合 同 履 行 地, 但 合 同 对 履 行 地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所 以 综 合 起 来, 应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租 赁 物 使 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本 题 中 被 告 郑 某 住 于 B 区, 租 赁 物 使 用 地 为 C 区 和 D 区, 所 以 本 题 应 选 B.C.D 三 项 70. 答 案 :B.C 考 点 : 仲 裁 协 议 有 效 性 及 合 同 纠 纷 的 管 辖 解 析 :(1) 仲 裁 法 第 18 条 规 定 :" 仲 裁 协 议 对 仲 裁 事 项 或 者 仲 裁 委 员 会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补 充 协 议 ; 达 不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 本 案 中, 合 同 中 既 约 定 可 以 将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仲 裁 又 约 定 可 以 到 A 县 或 E 县 法 院 起 诉, 所 以 该 条 款 无 效 选 项 A 是 错 的 (2) 民 诉 意 见 第 24 条 规 定 :"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选 择 管 辖 的 协 议 不 明 确 或 者 选 择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25 条 规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中 的 两 个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选 择 管 辖 的 协 议 无 效,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24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管 辖 " 所 以 选 项 D 是 错 误 的 (3)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24 条 规 定 :" 因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者 合 同 履 行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本 题 中,B 县 人 民 法 院 就 是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所 以 选 项 B 正 确 (4) 民 诉 意 见 第 19 条 第 1 款 规 定 :" 购 销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对 交 货 地 点 有 约 定 的, 以 约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为 合 同 履 行 地 ; 没 有 约 定 的, 依 交 货 方 式 确 定 合 同 履 行 地 ; 采 用 送 货 方 式 的, 以 货 物 送 达 地 为 合 同 履 行 地 ; 采 用 自 提 方 式 的, 以 提 货 地 为 合 同 履 行 地 ; 代 办 托 运 或 按 木 材 煤 炭 送 货 办 法 送 货 的, 以 货 物 发 运 地 为 合 同 的 履 行 地 " 本 题 中,C 县 人 民 法 院 就 是 合 同 履 行 地 人 民 法 院, 选 项 C 正 确 71 某 生 产 企 业 宣 传 自 己 制 造 的 产 品 质 量 好 价 格 便 宜, 引 来 众 多 消 费 者 购 买 其 产 品 事 后 许 多 消 费 者 发 现 产 品 质 量 有 严 重 问 题, 于 是 许 多 人 分 别 向 同 一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提 起 了 诉 讼, 那 么 以 下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A. 这 是 一 个 必 要 的 共 同 诉 讼, 法 院 应 当 合 并 审 理 B. 这 些 消 费 者 可 以 推 选 代 表 人 进 行 诉 讼, 代 表 人 的 所 有 诉 讼 行 为 对 代 表 的 消 费 者 都 发 生 效 力 C.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可 以 合 并 审 理, 还 需 要 经 原 告 同 意 才 能 合 并 审 理 D. 这 些 起 诉 的 消 费 者 可 以 推 选 二 至 五 人 为 诉 讼 代 表 人 代 表 进 行 诉 讼 72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魏 武 委 托 律 师 肖 长 江 代 理 其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魏 武 提 交 给 人 民 法 院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写 明 肖 长 江 的 代 理 权 是 " 全 权 代 理 ", 依 此 授 权 书, 肖 长 江 代 理 魏 武 的 诉 讼 中, 有 权 代 理 魏 武 进 行 哪 些 诉 讼 活 动? A. 提 供 证 据 B. 放 弃 诉 讼 请 求 C. 进 行 法 庭 辩 论 D. 提 起 上 诉 73 依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由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调 查 取 证 的 证 据 包 括 : A. 当 事 人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 不 能 自 行 收 集 B. 人 民 法 认 为 需 要 鉴 定 勘 验 的 C.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证 据 不 充 足 的 D.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证 据 互 相 予 盾 无 法 认 定 的 74 人 民 法 院 对 下 列 哪 些 被 告, 经 两 次 传 唤,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可 以 拘 传? A. 负 有 赡 养 抚 育 扶 养 义 务 的 被 告

27 B. 实 施 了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的 被 告 C. 离 婚 案 件 的 被 告 D.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年 10 月, 夏 佳 华 向 S 市 H 区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夏 佳 平 归 还 欠 款 6000 元 诉 讼 过 程 中, 双 方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夏 佳 平 在 15 日 内 一 次 性 向 夏 佳 华 偿 还 欠 款 5000 元 夏 佳 华 向 法 院 申 请 撤 诉, 法 院 裁 定 准 许 在 此 情 况 下, 从 法 律 上 产 生 的 后 果 是 什 么? A. 该 案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消 灭 B. 该 诉 讼 费 用 由 夏 佳 华 承 担 C. 若 夏 佳 平 不 履 行 和 解 协 议, 夏 佳 华 可 以 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D.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夏 佳 华 都 不 可 以 再 次 以 相 同 请 求 向 法 院 起 诉 71. 答 案 :C.D 考 点 : 共 同 诉 讼 人 及 诉 讼 代 表 人 的 权 限 解 析 :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53 条 第 1 款 规 定,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为 二 人 以 上, 其 诉 讼 标 的 是 共 同 的, 或 者 诉 讼 标 的 是 同 一 种 类,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可 以 合 并 审 理 并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的, 为 共 同 诉 讼 共 同 诉 讼 分 为 必 要 的 共 同 诉 讼 和 普 通 的 共 同 诉 讼 其 中 必 要 的 共 同 诉 讼 是 指 当 事 人 诉 讼 标 的 同 一, 而 本 题 中 各 个 消 费 者 分 别 对 自 己 的 购 买 产 品 提 出 诉 讼, 他 们 的 诉 讼 标 的 为 同 一 种 类 而 非 同 一 所 以 此 诉 讼 为 普 通 的 共 同 诉 讼 所 以 A 项 不 正 确 该 法 第 54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一 方 人 数 众 多 的 共 同 诉 讼,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推 选 代 表 人 进 行 诉 讼 代 表 人 变 更 放 弃 诉 讼 请 求 或 承 认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进 行 和 解, 必 须 经 被 代 表 的 当 事 人 同 意 " 可 见, 诉 讼 代 表 人 并 非 全 权 代 表, 所 以 B 项 不 正 确, 对 于 普 通 共 同 诉 讼, 由 于 并 不 要 求 必 须 合 并 审 理, 所 以 法 院 认 为 应 合 并 审 理 时 要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以 保 护 当 事 人 权 益 所 以 C 项 正 确 至 于 诉 讼 代 表 人 的 人 数, 民 诉 意 见 第 62 条 规 定,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54 条 和 第 55 条 规 定 的 代 表 人 为 2 至 5 人, 每 位 代 表 人 可 以 委 托 1 至 2 人 作 为 诉 讼 代 表 人 所 以 D 项 正 确 72. 答 案 :A.C 考 点 :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权 限 解 析 : 民 诉 意 见 第 69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在 开 庭 审 理 前 送 交 人 民 法 院, 授 权 委 托 书 仅 写 " 全 权 代 理 " 而 无 具 体 授 权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无 权 代 为 承 认 放 弃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进 行 和 解, 提 起 反 诉 或 者 上 诉 " 73. 答 案 :B.D 考 点 :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解 析 : 民 诉 意 见 第 73 条 规 定 :"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由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调 查 收 集 的 证 据 包 括 :(1) 当 事 人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收 集 的 ;(2)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需 要 鉴 定 勘 验 的 ;(3)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证 据 自 相 矛 盾 无 法 认 定 的 ;(4)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由 自 己 收 集 的 其 他 证 据 " 因 此 选 项 B.D 是 符 合 题 意 的 选 项 注 意 A 项 并 未 强 调 当 事 人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 不 能 自 行 收 集 证 据 的 原 因 是 客 观 原 因 74. 答 案 :A.D 考 点 : 拘 传 的 适 用 解 析 :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00 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对 必 须 到 庭 的 被 告, 经 两 次 传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三套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三套 2016 年 会 计 从 业 考 试 会 计 基 础 冲 刺 卷 3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2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0 分 在 下 列 每 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且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是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前 的 英 文 字 母 填 入 题 后 的 括 号 内, 不 选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

More information

考 查 知 识 点 肝 气 疏 泄 调 畅 气 机 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促 进 血 液 与 津 液 的 运 行 输 布 ;(2) 促 进 脾 胃 的 运 化 功 能 和 胆 汁 分 泌 排 泄 ;(3) 调 畅 情 志 ;(4) 促 进 男 子 排 精

考 查 知 识 点 肝 气 疏 泄 调 畅 气 机 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促 进 血 液 与 津 液 的 运 行 输 布 ;(2) 促 进 脾 胃 的 运 化 功 能 和 胆 汁 分 泌 排 泄 ;(3) 调 畅 情 志 ;(4) 促 进 男 子 排 精 2015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统 一 考 试 中 医 综 合 科 目 试 题 解 析 一 A 型 题 :1~80 小 题, 每 小 题 1.5 分, 共 120 分 在 每 小 题 给 出 的 A B C D 四 个 选 项 中, 请 选 出 一 项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1. 提 出 阳 常 有 余, 阴 常 不 足 观 点 的 医 家 是 A 朱 丹 溪 B 刘 完

More information

就 构 成 了 盗 窃 罪 与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按 照 其 中 处 罚 较 重 的 犯 罪 处 罚 5.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察 如 何 区 分 收 买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罪 与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的 共 犯 问 题 ( 对 向

就 构 成 了 盗 窃 罪 与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按 照 其 中 处 罚 较 重 的 犯 罪 处 罚 5.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察 如 何 区 分 收 买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罪 与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的 共 犯 问 题 ( 对 向 新 东 方 全 国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联 考 模 拟 考 试 专 业 基 础 课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答 案 D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刑 法 分 则 中 关 于 亲 告 罪 与 非 亲 告 罪 的 规 定 要 注 意 这 些 亲 告 罪 在 有 特 别 的 情 况 下, 是 公 诉 犯 罪 我 国 刑 法 共 规 定 了 5 种 告 诉 才 处 理 的

More information

(C) 比 得 上 (D) 如 果 17. ( ) 聖 賢 經 傳 和 傳 奇 小 說 兩 個 傳 字, 其 音 義 關 係 為 何? (A) 音 同 義 異 (B) 音 義 皆 同 (C) 義 同 音 異 (D) 音 義 皆 異 18. ( ) 下 列 選 項 中 的 形 似 字, 何 者 讀 音

(C) 比 得 上 (D) 如 果 17. ( ) 聖 賢 經 傳 和 傳 奇 小 說 兩 個 傳 字, 其 音 義 關 係 為 何? (A) 音 同 義 異 (B) 音 義 皆 同 (C) 義 同 音 異 (D) 音 義 皆 異 18. ( ) 下 列 選 項 中 的 形 似 字, 何 者 讀 音 國 中 國 文 B4:L7 考 試 卷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國 字 及 注 音 1. 1 謹 ㄔˋ : 2 裝 ㄕˋ : 2. 1 ㄕㄨˊ 大 於 是 : 2 私 ㄕㄨˊ : 3. 歙 縣 : 4. 拘 泥 : 5. 不 宜 痴 : 6. 1 經 傳 : 2 傳 承 : 7. ㄏㄨㄟ 諧 : 8. 徽 州 : 9. 閒 ㄒㄧㄚˊ : 10. 康 ㄒㄧ : 11. 默 而 識 之 :

More information

过 程 排 除 A 正 确 答 案 是 B 14.A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思 修 第 八 章 中 国 人 权, 新 增 考 点 其 中 直 接 考 查 宪 法 保 障 是 人 权 保 障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A 人 权 保 障 的 最 后 防 线 是 司 法 保 障,B 人 权 保 障 的

过 程 排 除 A 正 确 答 案 是 B 14.A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思 修 第 八 章 中 国 人 权, 新 增 考 点 其 中 直 接 考 查 宪 法 保 障 是 人 权 保 障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A 人 权 保 障 的 最 后 防 线 是 司 法 保 障,B 人 权 保 障 的 2016 考 研 政 治 真 题 答 案 及 解 析 ( 完 整 版 ) 来 源 : 文 都 教 育 一 单 选 题 1.B 解 析 此 题 考 查 的 是 适 度 原 则 AC 选 项 表 述 正 确 但 与 题 目 无 关 D 表 述 错 误, 现 象 表 现 本 质 的 只 有 B 与 题 干 相 符, 所 以 答 案 为 B 2.A 解 析 前 一 句 话 " 自 由 不 在 于 幻 想 中

More information

CIP /. - 1999.1 ISBN 7-81059-300-! ". #. - - - - $. D909.5-44 CIP 1999 00865 100038 850 1168 1/32 8 200 1999 1 1 2003 3 1 2003 3 1 0001-5000 180.00 15.00 !! 2003 2 1998!!!!!!!!!!!!!!!!!!!!!!!!!!!!!! 6!!!!!!!!!!!!!!!!!!!!!!!!!!!!!!!!!

More information

北京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备考机试卷一

北京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备考机试卷一 更 多 内 容 请 查 看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北 京 2014 年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基 础 备 考 机 试 卷 一 1 单 项 选 择 题 ( 下 列 各 题 的 备 选 答 案 中, 请 从 中 选 出 一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的 答 案 本 类 题 共 20 个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0 分 多 选 错 选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3月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013年3月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016 年 导 游 资 格 考 试 导 游 基 础 模 拟 试 题 及 答 案 4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请 选 择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并 将 正 确 答 案 涂 在 答 题 卡 相 应 的 位 置 上 共 60 小 题, 每 小 题 0.5 分, 共 30 分 ) 1.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同 中 国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第 二 次 历 史 性 飞 跃 的 理 论 成

More information

2 A

2 A 1 2 A 3 AB 8 11 12 13 14 15 16 4 5 6 21 200 (l)20 (2)15 (3)10 7 8 9 10 11 11 12 14 15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7 18 203500 1500 500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More information

优合会计考点直击卷子之财经法规答案——第八套

优合会计考点直击卷子之财经法规答案——第八套 原 题 导 航 基 础 第 一 套 第 1 题 参 考 答 案 : C 试 题 评 析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会 计 的 对 象 是 社 会 再 生 产 过 程 中 主 要 以 货 币 表 现 的 经 济 活 动 第 2 题 参 考 答 案 :B 试 题 评 析 : 在 权 责 发 生 制 下, 本 期 售 货 尚 未 收 到 销 售 货 款 属 于 当 期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 , : :,, :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15258( ) 787 1092 1 / 16 195 8 2004 10 1

More information

bingdian001.com

bingdian001.com 2015 ( ) 1 A. B. C. D. B A ; C ; D 2 A. B. C. D. B C ; D 3 2014 2 5 7 1 100 1.4 2014 12 31 9 1 2015 2 20 8 ;3 20 11.6 1 2015 A.260 B.468 C.268 D.466.6 B = 8+(11.6-9)*100+ (9-7)*100=468 4. A. B. C. D. C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jfg_jy0201.doc

Microsoft Word - cjfg_jy0201.doc 第 二 章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考 情 分 析 本 章 在 历 年 考 试 中 所 占 的 分 值 比 重 为 20 35 分 左 右 围 绕 支 付 结 算 展 开, 分 别 介 绍 了 现 金 管 理,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以 及 各 种 支 付 结 算 工 具 本 章 重 点 为 第 四 节, 难 度 稍 高, 需 要 考 生 在 理 解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记 忆 第

More information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7.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对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单 位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7.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对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单 位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北 京 市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无 纸 化 考 试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上 机 考 试 题 库 ( 五 ) 考 试 时 间 :60 分 钟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20 分, 每 小 题 1 分 每 小 题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漏 选, 不 得 分 ) 1. 纳 税 人 生 产 规 模 较 小 产 品 零 星 税 源 分 散

More information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定期考國文科試題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定期考國文科試題 凡 答 案 卡 上 因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畫 記 錯 誤 或 不 完 全, 造 成 讀 卡 過 程 無 法 判 定 身 分 者, 本 科 此 次 定 期 考 分 數 扣 3 分 一 單 選 題 ( 每 題 2 分 )36% 1.( 甲 ) 乃 覺 三 十 里 :ㄐㄩㄝˊ( 乙 ) 經 宿 方 至 :ㄙㄨˋ( 丙 ) 乾 癟 :ㄅㄧㄢˇ( 丁 ) 垂 髫 : ㄊㄧㄠˊ( 戊 ) 一 綹 短 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5司考真?行政法勘?大表.doc

Microsoft Word - 2015司考真?行政法勘?大表.doc 真 题 书 页 数 P220 P240 P241 P251 题 目 第 6 题 2015 司 考 真 题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勘 误 表 格 更 改 内 容 分 析 更 改 为 : 程 序 正 当 原 则 的 内 容 包 括 : 行 政 公 开 ; 公 众 参 与 和 公 务 回 避 选 项 A 中, 环 保 局 对 当 事 人 的 处 罚 听 证,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指

More information

CIP 1500 / ISBN X Ⅰ. Ⅱ. Ⅲ. Ⅳ. D CIP edu. cn

CIP 1500 / ISBN X Ⅰ. Ⅱ. Ⅲ. Ⅳ. D CIP edu. cn 1500 CIP 1500 /. 2006. 8 ISBN 7 5625 2128X Ⅰ. Ⅱ. Ⅲ. Ⅳ. D920. 5 44 CIP 2006 087648 1500 388 430074 027 87482760 027 87481537 E-mail cbb@cug. edu. cn 2006 8 1 2006 8 1 850 1 168 1 /32 8. 625 220 26. 00 1.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次段考 二年級社會領域試題 郭玉華 (A)(B) (C)(D)

第一次段考   二年級社會領域試題 郭玉華   (A)(B) (C)(D) 五 福 二 社 p1 高 雄 市 立 五 福 國 民 中 學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段 考 二 年 級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試 題 卷 代 號 :30 答 案 卡 塗 寫 注 意 事 項 1. 答 案 卡 劃 記 時, 必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塗 黑 塗 滿, 但 不 可 超 出 圈 外 2. 年 班 級 座 號 科 目 請 劃 記 正 確 若 劃 記 錯 誤,

More information

《侵权法》综合练习题

《侵权法》综合练习题 侵 权 法 综 合 练 习 题 (2011 年 11 月 ) 艾 奇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因 环 境 污 染 受 到 损 害 的 受 害 人, 要 求 排 污 单 位 赔 偿 损 失, 需 证 明 ( ) A. 排 污 致 自 己 的 损 害 和 排 污 单 位 的 过 错 B. 排 污 造 成 自 己 的 损 害 C. 排 污 单 位 的 过 错 D. 自 己 无 任 何 过 错 2.

More information

<453A5CB8F7B7D6C9E7D4F0B1E05CBFBCCAD4B7D6C9E75CD5D4C3F7CFBC5CCAE9C4BFCEC4BCFE5CB7A8C2C9B3F6B0E6C9E7CBBEB7A8BFBCCAD4B7FECEF1D7A8BFAF2E646F6378>

<453A5CB8F7B7D6C9E7D4F0B1E05CBFBCCAD4B7D6C9E75CD5D4C3F7CFBC5CCAE9C4BFCEC4BCFE5CB7A8C2C9B3F6B0E6C9E7CBBEB7A8BFBCCAD4B7FECEF1D7A8BFAF2E646F6378> 司 考 通 关 必 备 律 出 版 社 考 试 分 社 真 题 书 系 体 例 书 名 作 者 备 选 理 由 2014 年 国 家 司 考 试 试 题 司 部 国 家 司 考 试 中 官 方 唯 一 出 品, 命 题 专 家 权 威 解 析 心 之 作 2015 年 国 家 司 考 试 历 年 律 考 试 中 心 收 录 6+2 年 真 题 及 详 解, 附 赠 试 题 汇 编 及 详 解 ( 应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0146) : 2 /. :, 2004. 7 ISBN 7-80153 - 957-5.... G726. 9 CIP ( 2004) 069174 : 2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4 65369530 : : : 880mm 1230mm 1 /32 : 2800 : 122 : 5000 : 2006 8 1 2 : ISBN 7-80153 -

More information

bingdian001.com

bingdian001.com 2017 12 2 24 1 2 17 2 000 20 2 500 2 400 25 100 3 80 2 17 A B 80 C D 2 2 17 25 000 3 1 2 000 5 5 800 5 30 800 2 17 A B C D 3 2 17 2 16 20 20 2 17 2 16 2 17 20 000 18 000 A B C D 4 2 17 500 800 350 120

More information

153

153 C. 僅 限 行 前 報 名 參 加 請 向 該 活 動 之 或 聯 繫 103301 7/5~6 百 岳 5 座 7/4 晚 上 8 點 AD 行 前 會 議 黃 慶 元 合 歡 群 峰 是 中 橫 公 路 旁 郊 山 化 專 車 新 埔 捷 運 站 4300/4500 6/26 晚 8 點 0919-541045 的 高 山, 包 括 合 歡 主 山 東 峰 2 號 出 口 限 22 名 免 公

More information

WinXP

WinXP 2014 行 测 知 识 点 详 解 班 课 程 讲 义 www.b2cedu.com 言 语 理 解 和 表 达 4 第 一 课 言 语 理 解 与 表 达 概 述... 4 第 二 课 : 逻 辑 填 空 实 词 填 空... 6 第 三 课 : 逻 辑 填 空 成 语 填 空... 9 第 四 课 : 阅 读 理 解 -- 表 面 主 旨... 12 第 五 课 : 阅 读 理 解 -- 隐

More information

庭 下 如 積 水 空 明, 水 中 藻 荇 交 橫, 蓋 竹 柏 影 也 (D) 何 夜 無 月? 何 處 無 竹 柏? 但 少 閑 人 如 吾 兩 人 耳 27. ( ) 王 子 猷 曾 借 住 於 他 人 空 宅, 第 一 件 事 就 是 叫 人 在 庭 院 裡 種 竹 有 人 對 他 說 :

庭 下 如 積 水 空 明, 水 中 藻 荇 交 橫, 蓋 竹 柏 影 也 (D) 何 夜 無 月? 何 處 無 竹 柏? 但 少 閑 人 如 吾 兩 人 耳 27. ( ) 王 子 猷 曾 借 住 於 他 人 空 宅, 第 一 件 事 就 是 叫 人 在 庭 院 裡 種 竹 有 人 對 他 說 : 東 大 附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6/6 國 一 週 六 自 主 學 習 國 文 科 L11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選 擇 1. ( ) 好 友 像 一 幅 的 畫, 不 一 定 是, 炫 人 耳 目 可 是 每 看 一 回, 都 有 新 的 感 動 句 中 缺 空 處, 依 序 應 填 入 下 列 何 者? (A) 閉 月 羞 花 / 婀 娜 多 姿 (B) 耐 人

More information

同 时 承 销 的 国 际 债 券 是 ( ) A. 龙 债 券 B. 外 国 债 券 C. 欧 洲 债 券 D. 亚 洲 债 券 10. 在 没 有 优 先 股 的 条 件 下, 普 通 股 票 每 股 账 面 价 值 是 以 公 司 ( ) 除 以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票 的 股 数

同 时 承 销 的 国 际 债 券 是 ( ) A. 龙 债 券 B. 外 国 债 券 C. 欧 洲 债 券 D. 亚 洲 债 券 10. 在 没 有 优 先 股 的 条 件 下, 普 通 股 票 每 股 账 面 价 值 是 以 公 司 ( ) 除 以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票 的 股 数 2011 年 6 月 份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真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60 小 题, 每 小 题 0.5 分, 共 30 分 以 下 各 小 题 所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项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 1. 以 下 关 于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0531) ( CIP). /. :, 2004. 7 ISBN 7-80153 - 959-1.... G726. 9 CIP ( 2004) 069172 :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4 65369530 : : : 880mm 1230mm 1 /32 : 3300 : 150 : 5000 : 2006 8 1 2 : ISBN 7-80153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卷与答案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卷与答案 更 多 内 容 请 查 看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2013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模 拟 试 卷 与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设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或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本 部 分 含 1 50 题, 每 题 1 分, 共 50 分 第 1 题 张 某 从 银 行 贷 得 80 万 元

More information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二套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二套 2016 年 会 计 从 业 考 试 会 计 基 础 冲 刺 卷 2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2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0 分 在 下 列 每 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且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是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前 的 英 文 字 母 填 入 题 后 的 括 号 内, 不 选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

More information

9301reply-c

9301reply-c 9 (A) (B) (C) (D) 1.(C) 2. (C) (C) 1. 2. (D) 17 () (A) (B) (C) (D) 1. C 2. C (D) 19 (A) (B) (C) (D) 1.D (D) 20 85 (A) (B) (C) (D) 1. ( ) A BD 2. 88 A 3.(1) (2) 20 (A) (B)(C)(D) A C 4.(1) P.20 (2) 20 C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Z1I07A0-17.doc

Microsoft Word - Z1I07A0-17.doc 國 文 科 文 / 林 士 敦 老 師 1 前 言 一 95 課 綱 發 表 後,40 篇 選 文 對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產 生 巨 大 影 響 這 點 從 98 99 年 兩 份 試 卷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言 可 喻, 熟 讀 40 篇 是 必 然 的 結 論 二 在 測 驗 目 標 中, 大 考 中 心 已 經 明 示 指 考 所 要 檢 測 的 內 容 與 能 力, 因 此, 準

More information

A.68 B.70 C.80 D.100 答 案 A 解 析 丁 产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10-2=108( 万 元 ), 成 本 =100+40=140( 万 元 ),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产 品 发 生 的 减 值, 所 以 丙 材 料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

A.68 B.70 C.80 D.100 答 案 A 解 析 丁 产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10-2=108( 万 元 ), 成 本 =100+40=140( 万 元 ),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产 品 发 生 的 减 值, 所 以 丙 材 料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 2013 年 中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中 级 会 计 实 务 真 题 及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15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15 分 每 小 题 只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选 定 的 答 案, 按 答 题 卡 要 求, 用 2B 铅 笔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相 应 信 息 点 多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More information

考试大2011年高考试题答案

考试大2011年高考试题答案 持 续 更 新 中...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3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3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只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 1. 甲 乙 签 订 的 买 卖 合 同 中 订 有 有 效 的 仲 裁 条 款, 后 因 合 同 履 行 发 生 的 纠 纷, 乙 未 声 明 有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0410) ( CIP). /. :, 2004. 7 ISBN 7-80153 - 963 - X.... G726. 9 CIP ( 2004) 069169 : :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9, 65369527) : : : 880mm 1230mm 1 /32 : 3360 : 140 : 0001 5000 : 2005 8 1 1

More information

說 明, 成 個 體 統 才 是! 你 痰 迷 了 心, 脂 油 蒙 了 竅, 國 孝 家 孝 兩 重 在 身, 就 把 個 人 送 來 了 這 會 子 被 人 家 告 我 們, 我 又 是 個 沒 腳 蟹, 連 官 場 中 都 知 道 我 利 害 吃 醋, 如 今 指 名 提 我, 要 休 我,

說 明, 成 個 體 統 才 是! 你 痰 迷 了 心, 脂 油 蒙 了 竅, 國 孝 家 孝 兩 重 在 身, 就 把 個 人 送 來 了 這 會 子 被 人 家 告 我 們, 我 又 是 個 沒 腳 蟹, 連 官 場 中 都 知 道 我 利 害 吃 醋, 如 今 指 名 提 我, 要 休 我, 國 文 91 年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分 班 級 : / 座 號 : / 姓 名 : 第 壹 部 分 : 選 擇 題 ( 占 54 分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占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 )1.

More information

= 3 + 1 7 = 22 7 3.14 = 3 + 1 7 + 1 15 +1 = 355 3.1415929 113 221221221221 136136136136 221000000000 221000000 221000 221 = 136000000000 136000000 136000 221 1000000000 1000000 1000 1 = 136 1000000000

More information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R CIP ( 2003 ) ( 2 ) ( ) 850 mm 1168mm 1 /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R CIP ( 2003 ) ( 2 ) ( ) 850 mm 1168mm 1 / ( 2 )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7 81010 726 7........... R241 44 CIP ( 2003 ) 036422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2. 875 373 1 5 000 1998 12 1 2003 6 2 2003 6 ISBN 7 81010 726 7 :

More information

2006ÄêÈ«¹ú˶ʿÑо¿ÉúÈëѧ¿¼ÊÔÕþÖÎÀíÂÛÊÔÌâ¼°´ð°¸

2006ÄêÈ«¹ú˶ʿÑо¿ÉúÈëѧ¿¼ÊÔÕþÖÎÀíÂÛÊÔÌâ¼°´ð°¸ 2006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统 一 考 试 政 治 理 论 试 题 及 参 考 答 案 ( 科 目 代 码 :101)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考 生 须 在 答 题 卡 和 答 题 纸 上 填 写 考 生 姓 名 报 考 单 位 和 考 生 编 号, 同 时 在 答 题 卡 上 涂 写 考 生 编 号 的 信 息 点 2. 选 择 题 的 答 案 必 须 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0626.doc

Microsoft Word - t0626.doc 台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中 高 一 國 文 科 期 末 考 試 題 一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考 試 範 圍 : 三 民 版 課 本 ( 二 ):L9~L13 三 民 版 課 外 閱 讀 新 視 界 : 古 詩 選 鶯 鶯 傳 文 學 史 之 旅 : 第 46 至 50 天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案 卡 書 寫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並 正 確 畫 記, 畫 記 錯 誤

More information

當 地 情 形 還 不 熟 悉 4 得 勝 的 歡 似 虎 : 形 容 因 勝 利 而 得 意 忘 形 5 不 吃 無 工 之 食 : 比 喻 人 不 能 無 緣 無 故 接 受 優 待 或 贈 與 4. 請 根 據 文 意, 在 中 填 入 正 確 的 成 語 代 號 ( 甲 ) 優 游 自 在

當 地 情 形 還 不 熟 悉 4 得 勝 的 歡 似 虎 : 形 容 因 勝 利 而 得 意 忘 形 5 不 吃 無 工 之 食 : 比 喻 人 不 能 無 緣 無 故 接 受 優 待 或 贈 與 4. 請 根 據 文 意, 在 中 填 入 正 確 的 成 語 代 號 ( 甲 ) 優 游 自 在 國 二 國 文 範 圍 :B3: 第 二 課 美 猴 王 一 國 字 及 注 音 1. 拱 ㄈㄨˊ 無 違 : 2. 拍 手 稱 ㄧㄤˊ : 3. 詼 ㄒㄧㄝˊ 風 趣 : 4. ㄔㄢˊ 鬥 : 5. 搔 癢 : 6. ㄓㄤ 頭 鼠 目 : 7. 玩 ㄕㄨㄚˇ : 8. 石 竅 : 9. 採 花 ㄇㄧˋ 果 : 10. 長 途 ㄅㄚˊ 涉 : 11. 喜 不 自 勝 : 12. 進 ㄓㄨˋ 水 簾

More information

<453A5CC2EDC0F6C5C5B0E6CEC4BCFE5CC3F1B7A8A1A4C9CCB7A8A1A4C3F1CAC2CBDFCBCFB7A8D3EBD6D9B2C3D6C6B6C8D5AACEC4BCFE574F52445CB9D9B7BDD0DEB6A9B5E7D7D3B7FECEF1A3A8A1B6C3F1CBDFBDE2CACDA1B7BACDA1B6C1A2B7A8B7A8A1B7A3A92E646F63>

<453A5CC2EDC0F6C5C5B0E6CEC4BCFE5CC3F1B7A8A1A4C9CCB7A8A1A4C3F1CAC2CBDFCBCFB7A8D3EBD6D9B2C3D6C6B6C8D5AACEC4BCFE574F52445CB9D9B7BDD0DEB6A9B5E7D7D3B7FECEF1A3A8A1B6C3F1CBDFBDE2CACDA1B7BACDA1B6C1A2B7A8B7A8A1B7A3A92E646F63>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解 析 汇 编 (2009 2014) 旧 题 新 解 服 务 要 目 : 民 诉 解 释 电 子 修 订 1 立 法 法 电 子 修 订 80 民 诉 解 释 电 子 修 订 民 事 诉 讼 法 与 仲 裁 制 度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居 民 甲 与 金 山 房 地 产 公 司 签 订 了 购 买 商 品 房 一 套 的 合 同, 后 因 甲 未 按 约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立成功高中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三國文科期末考試題

台北市立成功高中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三國文科期末考試題 台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一 0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範 圍 1. 課 本 : 第 五 冊 L13 典 論 論 文 第 六 冊 L1 諫 逐 客 書 L4 庖 丁 解 牛 2. 課 外 讀 本 : 與 吳 質 書 高 三 國 文 科 期 末 考 試 題 電 腦 卡 上 請 將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劃 記 清 楚, 錯 誤 者 一 律 扣 十 分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97154004.htm

Microsoft Word - 097154004.htm 15400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工 作 項 目 01: 職 業 倫 理 1. (1) 保 母 應 提 供 家 長 那 些 服 務 資 料 內 容?A. 收 托 時 間 B. 收 托 的 環 境 C. 收 托 收 費 D. 保 母 的 經 濟 狀 況 ABC BCD ABD ABCD 2. (1) 保 母 收 托 孩 子 前 應 注 意 下 列 那 一 事 項? 了 解 收 托 孩 子 的 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93931303131ABE1A4A420A4A4C2E5BEC7B7A7BDD720C2E5BEC7B7BDAC79BB50B56FAE6920ADD9B0B7AFE8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93931303131ABE1A4A420A4A4C2E5BEC7B7A7BDD720C2E5BEC7B7BDAC79BB50B56FAE6920ADD9B0B7AFE8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中 醫 學 源 流 義 大 醫 院 中 醫 部 倪 健 航 醫 師 + 世 界 三 大 傳 統 醫 療 體 系 ( 一 ) 中 國 醫 學 體 系 ( 陰 陽 五 行 ) ( 二 ) 印 度 醫 學 體 系 ( 長 壽 治 病 身 心 靈 ) ( 三 ) 整 脊 醫 學 體 系 ( 徒 手 操 作 ) 1 + 研 究 人 體 生 理 病 理, 以 及 疾 病 的 診 斷 和 防 治 等 的 一 門

More information

A. B. C. D. 2. A. B. C. D. 3. A. 4 N B. 18 N C. 40 N D N 1

A. B. C. D. 2. A. B. C. D. 3. A. 4 N B. 18 N C. 40 N D N 1 1 1 3 5 5 8 9 9 11 13 14 16 17 17 19 21 23 25 26 26 29 31 32 32 33 34 35 37 38 1 1. 2. 3. 1. 2. 3. 4. 5. 1 2 3 1. A. B. C. D. 2. A. B. C. D. 3. A. 4 N B. 18 N C. 40 N D. 23. 5 N 1 1 2 3 1. A. B. C. D.

More information

应 仅 以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归 纳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1)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应 仅 以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归 纳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1)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2014 年 注 会 会 计 讲 义 ( 第 1 16 章 ) 郭 建 华 第 一 章 总 论 考 情 分 析 本 章 考 试 集 中 在 客 观 性 题 目 中, 本 章 主 要 考 查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会 计 要 素 结 合 有 关 章 节 的 选 择 题 考 点 一 :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根 据 基 本 准 则 规 定, 它 包 括 可 靠 性 相 关 性 可 理

More information

CIP ISBN X Ⅰ. Ⅱ.1 2 Ⅲ Ⅳ.1D D921 CIP ISBN X D htp cbs.pku.edu.cn

CIP ISBN X Ⅰ. Ⅱ.1 2 Ⅲ Ⅳ.1D D921 CIP ISBN X D htp cbs.pku.edu.cn CIP. 2006.1 ISBN7-301-04643-X Ⅰ. Ⅱ.1 2 Ⅲ.1-2 - 3 - Ⅳ.1D911.012D921 CIP 2001 06177 ISBN7-301-04643-X D 0487 205 100871 htp cbs.pku.edu.cn 62752015 62750672 62752027 pl@pup.pku.edu.cn 890 1240 A5 11.625

More information

2. 以 下 哪 部 是 我 国 古 代 的 地 理 学 巨 著? A. 梦 溪 笔 谈 B. 太 平 洋 广 记 C. 天 工 开 物 D. 水 经 注 D.[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文 学 知 识 太 平 广 记 是 宋 代 人 编 撰 的 一 部 书 籍, 取 材 于 汉 代 至 宋 初

2. 以 下 哪 部 是 我 国 古 代 的 地 理 学 巨 著? A. 梦 溪 笔 谈 B. 太 平 洋 广 记 C. 天 工 开 物 D. 水 经 注 D.[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文 学 知 识 太 平 广 记 是 宋 代 人 编 撰 的 一 部 书 籍, 取 材 于 汉 代 至 宋 初 真 题 园 ----http://www.zhentiyuan.com 2013 年 公 务 员 联 考 行 测 真 题 及 答 案 解 析 联 考 行 测 真 题 及 答 案 解 析 ( 贵 州 四 川 福 建 黑 龙 江 湖 北 山 西 重 庆 辽 宁 海 南 江 西 天 津 陕 西 云 南 广 西 山 东 湖 南 ) 十 六 省 第 一 部 分 常 识 判 断 ( 共 20 题, 参 考 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5-7章

Microsoft Word - 第5-7章 3 5 1 2 239 1. 1 2 3 2. 1 2 7 1 1 2 3 4 5 A. B. C. D. ABC 2012 240 A. B. C. D. D D 1 7 2 2012 3 10 2 000 100 1 21 000 000 21 000 000 2 21 000 000 21 000 000 2 7 3 A 2012 1 1 1 2012 12 31 600 3 000 4 000

More information

17. (3) 保 母 對 自 己 的 專 業 倫 理 包 括 那 些 項 目?A. 經 常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B. 積 極 參 與 保 母 專 業 組 織 ; C. 努 力 通 過 高 普 考 考 試 ;D. 配 合 督 導 制 度 提 升 自 我 素 質 1 ABC 2 ACD 3 AB

17. (3) 保 母 對 自 己 的 專 業 倫 理 包 括 那 些 項 目?A. 經 常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B. 積 極 參 與 保 母 專 業 組 織 ; C. 努 力 通 過 高 普 考 考 試 ;D. 配 合 督 導 制 度 提 升 自 我 素 質 1 ABC 2 ACD 3 AB 15400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工 作 項 目 01: 職 業 倫 理 1. (1) 保 母 收 托 孩 子 前, 應 注 意 下 列 那 一 事 項? 1 了 解 收 托 孩 子 的 狀 況 2 收 托 孩 子 父 母 之 健 康 情 形 3 托 育 費 用 的 成 本 4 日 後 調 薪 的 可 能 性 大 小 2. (4) 下 列 對 領 有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保 母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1544.htm

Microsoft Word - 991544.htm 15400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工 作 項 目 01: 職 業 倫 理 1. (1) 保 母 應 提 供 家 長 那 些 服 務 資 料 內 容?A. 收 托 時 間 B. 收 托 的 環 境 C. 收 托 收 費 D. 保 母 的 經 濟 狀 況 ABC B CD ABD ABCD 2. (1) 保 母 收 托 孩 子 前, 應 注 意 下 列 那 一 事 項? 了 解 收 托 孩 子 的

More information

一、审计的分类

一、审计的分类 一 审 计 的 分 类 按 主 体 分 为 : 政 府 审 计 : 强 制 性 内 部 审 计 : 一 般 存 在 于 企 业 内 部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 民 间 审 计 按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为 :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经 营 审 计 合 规 性 审 计 按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关 系 分 为 : 内 部 审 计 外 部 审 计 二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与 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01544.htm

Microsoft Word - 001544.htm 15400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工 作 項 目 01: 職 業 倫 理 1. (1) 保 母 應 提 供 家 長 那 些 服 務 資 料 內 容?A. 收 托 時 間 ;B. 收 托 的 環 境 ;C. 收 托 收 費 ;D. 保 母 的 經 濟 狀 況 ABC B CD ABD ABCD 2. (1) 保 母 收 托 孩 子 前, 應 注 意 下 列 那 一 事 項? 了 解 收 托 孩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160 8 14 8:00 14:00 1 http://zj.sceea.cn www.sceea.cn APP 1 190 180 2 2 6 6 8 15 2016 2016 8 13 3 2016 2016 2016 0382 2 06 1 3300 14 1 3300 0451 5 01 2 7500 02 2 7500 05 ( ) 1 7500 1156 4 15 2 15000

More information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高 考 语 文 陕 西 卷 试 题 以 及 答 案 解 析 本 试 卷 分 第 Ⅰ 卷 ( 选 择 题 ) 和 第 Ⅱ 卷 1 至 4 页, 第 Ⅱ 卷 5 至 8 页 考 试 结 束 后, 将 本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一 并 交 回 第 Ⅰ 卷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考 生 在 答 题 卡 上 务 必 用 直 径 0.5 毫 米 黑 色 墨 水 签 字 笔 将 自 己 的 姓

More information

: () (),, ; 30, 70, ( 10, 1, 10, ) A. B. C. D. [ ] 2. A. B. C. D. [ ] 3. A. B. C. D. [ ] 4. A.1775 B.1787 C.1674 D.1636 [ ]

: () (),, ; 30, 70, ( 10, 1, 10, ) A. B. C. D. [ ] 2. A. B. C. D. [ ] 3. A. B. C. D. [ ] 4. A.1775 B.1787 C.1674 D.1636 [ ] : () (),, ; 30, 70, 100 150 10 20 20 20 30 1. ( 10, 1, 10, ) A. B. C. D. [ ] 2. A. B. C. D. [ ] 3. A. B. C. D. [ ] 4. A.1775 B.1787 C.1674 D.1636 [ ] 5. A. B. C. D. [ ] 6. A.9 B.11 ( )1 (8 ) C.12 D.13

More information

,,!!!?,?,!,,,,,,,,,,!,,, : 1 ,,,,!, :, :,?,,,, 2 ( 1 ) 7 0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7 ) ( 18 ) ( 19 ) ( 21 ) ( 22 ) ( 23 ) ( 25 ) ( 26 ) ( 27 ) ( 29 ) ( 30 ) ( 31 ) ( 32 ) ( 33 ) ( 34 ) (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模拟试卷汇总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模拟试卷汇总 注 册 税 务 师 - 备 考 资 料 大 全 下 载 页 :http://edu.21cn.com/xiazai/cta.htm 2013 年 注 册 税 务 师 考 试 税 法 二 模 拟 试 卷 汇 总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某 市 一 居 民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主 要 生 产 销 售 同 一 类 型 的 空 调 12 月 31 日 归 还 关 联 企 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ZLI14A0-105

Microsoft Word - ZLI14A0-105 105 年 指 考 趨 勢 預 測 歷 史 考 歷 科 史 科 文 / 朱 詩 堯 老 文 師 / 朱 詩 堯 老 師 1 前 言 大 考 中 心 根 據 101 課 綱, 將 指 考 歷 史 科 測 驗 分 為 四 項 可 相 互 依 存 的 指 標 : 基 礎 知 識 文 本 閱 讀 歷 史 解 釋 資 料 證 據, 每 項 指 標 又 將 記 憶 閱 讀 分 析 推 證 等 能 力 納 入 一

More information

《米开朗琪罗传》

《米开朗琪罗传》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CIP ) /,. 2 ( ) :, ( ) ISBN :. R CIP ( 2003 ) ( 2 ) ( ) 850 mm 1168mm 1 /

( CIP ) /,. 2 ( ) :, ( ) ISBN :. R CIP ( 2003 ) ( 2 ) ( ) 850 mm 1168mm 1 / ( 2 ) ( CIP ) /,. 2 ( ) :, 2003. 6 ( ) ISBN 7 81010 735 6............ :. R276. 1 44 CIP ( 2003 ) 030227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0. 25 297 1 3 000 2000 1 1 2003 6 2 2003 6 3 ISBN 7 810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420C4EA313120D4C2B9FABCD2D6B0D2B5D7CAB8F1D0C4C0EDD7C9D1AFCAA6B6FEBCB6A3A8C0EDC2DBD6AACAB6A3A9D5E6CCE2BCB0B4F0B0B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420C4EA313120D4C2B9FABCD2D6B0D2B5D7CAB8F1D0C4C0EDD7C9D1AFCAA6B6FEBCB6A3A8C0EDC2DBD6AACAB6A3A9D5E6CCE2BCB0B4F0B0B8> 2014 年 11 月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统 一 鉴 定 职 等 业 : 心 理 咨 询 师 级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卷 册 一 : 职 业 道 德 与 理 论 知 识 注 意 事 项 : 1 考 生 首 先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等 用 钢 笔 圆 珠 笔 等 写 在 试 卷 册 和 答 题 卡 的 相 应 位

More information

二O O七年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会计基础》

二O O七年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会计基础》 二 七 年 湖 南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试 卷 会 计 基 础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计 30 分, 每 小 1 分 ) l 下 列 经 济 业 务, 应 填 制 现 金 收 款 凭 证 的 是 ( ) A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B 以 现 金 发 放 职 工 工 资 C 出 售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收 到 现 金 D 销 售 材 料 收 到 一 张 转

More information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 ( ) ( )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 ( ) ( )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 . (A) (B) (C) (D) (E). ( ) ( ) ( )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1950 (A) (B) (C) (D) (E). 60 70 (A) (B) (C) (D) (E).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0178) ( CIP). 1 /. :, 2004. 7 ISBN 7-80153 - 956-7.... G726. 9 CIP ( 2004) 069175 : 1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4 65369530 : : : 880mm 1230mm 1 /32 : 2400 : 150 : 5000 : 2006 8 1 2 : ISBN 7-80153

More information

D A B C D 7 A B C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100%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2

D A B C D 7 A B C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100%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2 12345 1 A B C D 2 A B C D 318%16% A16% B18% C16%18% D 4 A B C D 5100 100 50 A50 B100 C200 1 D 250 6 A B C D 7 A B C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100%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2 A. B. C.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台 南 二 中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高 三 國 文 科 解 答 壹 選 擇 題 1 B 2 B 3 C 4 A 5 A 6 C 7 B 8 C 9 B 10 D 11 A 12 D 13 A 14 B 15 B 16 D 17 A 18 AB 19 E

國 立 台 南 二 中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高 三 國 文 科 解 答 壹 選 擇 題 1 B 2 B 3 C 4 A 5 A 6 C 7 B 8 C 9 B 10 D 11 A 12 D 13 A 14 B 15 B 16 D 17 A 18 AB 19 E 國 立 台 南 二 中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高 三 國 文 科 解 答 壹 選 擇 題 1 B 2 B 3 C 4 A 5 A 6 C 7 B 8 C 9 B 10 D 11 A 12 D 13 A 14 B 15 B 16 D 17 A 18 AB 19 E 20 AD 21 BDE 22 ABCD 23 ABD 24 BD 解 析 1.(A) ㄌㄧˋ/ㄓㄣˇ

More information

二00八年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

二00八年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 网 址 :www.sanxiangschool.com 三 湘 电 脑 会 计 学 校 电 话 :0731-4415986 二 00 八 年 湖 南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试 卷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计 30 分, 每 小 题 1 分 ) 1 会 计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除 享 有 经 济 权 利 外 还 应 承 担

More information

2007 /,. :, 2006. 2 ISBN 7-89994 - 217-9. 2......... D0 2007 : : : : 2 : 100866 : http: / / www. wendu. com : 010-88422102 831, 832 : : : 850 1168 1 /

2007 /,. :, 2006. 2 ISBN 7-89994 - 217-9. 2......... D0 2007 : : : : 2 : 100866 : http: / / www. wendu. com : 010-88422102 831, 832 : : : 850 1168 1 / 2007 /,. :, 2006. 2 ISBN 7-89994 - 217-9. 2......... D0 2007 : : : : 2 : 100866 : http: / / www. wendu. com : 010-88422102 831, 832 : : : 850 1168 1 /32 : 4. 875 : 2006 3 2 2006 3 2 : ISBN 7-89994 - 217-9

More information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三)及答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三)及答案 2013 年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全 真 模 拟 卷 ( 三 ) 及 答 案 来 源 :www.shiyebian.net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下 列 各 题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的 答 案, 请 将 它 的 代 码 选 出 填 涂 在 答 题 卡 上 每 小 题 1 分, 共 30 分 ) 1. 加 快 推 进 以 改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148 1 8 7 08:00 16:00 http://zj.sceea.cn www.sceea.cn APP 1 2 2 6 6 2016 2016 8 6 3 2016 2016 2016 0366 1 03 1 0391 2 54 ( ) 2 1256 7 02 1 03 1 07 2 18 2 21 1 1314 1 36 1 14000 / 20 1316 7 00 1 09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作 者 : 出版社 : 出版 : [ 2004 ] : 1. ; 2. [ 2004 ] (, ) : 1.,,, 2.,,,,,, 3.,,,, ( 1) ( 1) ( 2) ( 5) ( 7) ( 9) ( 10) ( 10) ( 10) ( 18) ( 22) ( 23) ( 25) ( 26) ( 26) ( 26) ( 32) ( 35) ( 37) ( 39) ( 40) ( 40) (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A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B C D F G I J A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More information

A.1 B.2 C.3 D.4 解 析 : 依 据 已 学 知 识 可 知 吐 蕃 是 藏 族 祖 先 建 立 的 一 个 王 朝 7 世 纪 前 期, 松 赞 干 布 做 了 吐 蕃 的 赞 普, 统 一 了 青 藏 高 原, 定 都 逻 些, 由 此 分 析 可 知 吐 蕃 在 地 理 位 置

A.1 B.2 C.3 D.4 解 析 : 依 据 已 学 知 识 可 知 吐 蕃 是 藏 族 祖 先 建 立 的 一 个 王 朝 7 世 纪 前 期, 松 赞 干 布 做 了 吐 蕃 的 赞 普, 统 一 了 青 藏 高 原, 定 都 逻 些, 由 此 分 析 可 知 吐 蕃 在 地 理 位 置 2014 年 广 东 省 广 州 中 考 真 题 历 史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25 小 题, 每 小 题 3 分, 共 75 分 在 每 小 题 列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是 正 确 的, 请 把 答 题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所 选 的 选 项 涂 黑 ) 1.2014 年 5 月 18 日, 集 展 览 科 普 教 育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4E52D3939AEC9A8C6B1A1B9D2C344A5B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4E52D3939AEC9A8C6B1A1B9D2C344A5BB2E646F63> 國 中 基 測 時 事 情 境 試 題 分 析 宋 裕 黃 亦 凡 從 民 國 90 年 起, 國 中 基 測 已 實 施 九 年, 共 十 八 次, 題 型 可 分 為 語 文 基 本 能 力 語 文 常 識 閱 讀 測 驗 等 三 大 項 基 測 的 出 題 方 向 著 重 語 文 能 力 的 理 解 與 應 用, 因 此 題 型 的 多 元 化 與 題 材 的 生 活 化 便 成 為 基 測

More information

zt

zt 1 X X ( 1 ) ( ) ( 5 ) (10) (11) (12) (1) (14) X (17) (20) (21) (26) (29) (2) (5) (8) (40) (42) (44) (48) 2 X (50) (54) (55) () (57) () (59) () (60) (62) X (65) (67) (69) (70) (7) (76) () (79) () (80) (81)

More information

工 序 的 是 ( ) A. 卷 筒 切 筒 装 药 造 粒 B. 搬 运 造 粒 切 引 装 药 C. 造 粒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D.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运 输 7. 甲 公 司 将 其 实 施 工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部 分 业 务 分 包 给

工 序 的 是 ( ) A. 卷 筒 切 筒 装 药 造 粒 B. 搬 运 造 粒 切 引 装 药 C. 造 粒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D.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运 输 7. 甲 公 司 将 其 实 施 工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部 分 业 务 分 包 给 2013 年 安 全 工 程 师 法 律 知 识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选 择 题 1. 某 省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实 施 了 某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随 后 省 政 府 公 布 实 施 了 某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两 者 法 律 地 位 和 效 力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某 省 安

More information

( CIP) /. 2. :, 2004 (. ) ISBN G CIP ( 2004 ) : : : : : : 2 1 : : : 787mm 1092mm 16 : 7. 5 : 180 :

( CIP) /. 2. :, 2004 (. ) ISBN G CIP ( 2004 ) : : : : : : 2 1 : : : 787mm 1092mm 16 : 7. 5 : 180 : ( CIP) /. 2. :, 2004 (. ) ISBN 7-5077-0238-3.......... G40-014 CIP ( 2004 ) 019599 : : : : : : 2 1 : 100078 : : 787mm 1092mm 16 : 7. 5 : 180 : 2005 3 2 : 2005 3 2 : 00001 10000 : 70. 00 ( 7 ) ( ) ( 150

More information

,2005.7 ISBN 7 5442-3129-1 ( CIP ) /. - :....B0-0 CIP (2005) 050924 MAKESI ZHUYI ZHEXUE YUANLI () (0898) 65350227 B 3 570203 787960 1/ 16 32.25 580 20

,2005.7 ISBN 7 5442-3129-1 ( CIP ) /. - :....B0-0 CIP (2005) 050924 MAKESI ZHUYI ZHEXUE YUANLI () (0898) 65350227 B 3 570203 787960 1/ 16 32.25 580 20 1 ( ) ( ) 2005 ,2005.7 ISBN 7 5442-3129-1 ( CIP ) /. - :....B0-0 CIP (2005) 050924 MAKESI ZHUYI ZHEXUE YUANLI () (0898) 65350227 B 3 570203 787960 1/ 16 32.25 580 2005 7 1 2005 7 1 1-5000 ISBN 7 5442-3129-1

More information

( CIP) /. - :, ( 21 ) ISBN H ( CIP) ( 2004) ( ) ( : ) /

( CIP) /. - :, ( 21 ) ISBN H ( CIP) ( 2004) ( ) ( : ) / 21 ( ) ( CIP) /. - :, 2004. 9 ( 21 ) ISBN 7-5043 -4362-5... - - - -. H152. 3 ( CIP) ( 2004) 096813 ( ) 86093580 86093583 9 ( : 100045) 880 1230 1 /32 516 20. 625 5000 2004 9 1 2004 9 1 ISBN 7-5043-4362-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DFB9A4CAD4CCE2BCAFA3A832303134A3A9A3A8CDF5DEA5D5FBC0EDB3C2CFFEB6ABC9F3D4C434D4C231C8D5B8FCD5F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DFB9A4CAD4CCE2BCAFA3A832303134A3A9A3A8CDF5DEA5D5FBC0EDB3C2CFFEB6ABC9F3D4C434D4C231C8D5B8FCD5FDA3A92E646F63>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基 础 知 识 题 集 (2014 年 修 订 版 ) 二 一 四 年 三 月 前 言 为 完 善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公 平 公 正 的 评 价 机 制, 促 进 水 利 队 伍 能 力 建 设,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经 济

More information

<443A5CD7C0C3E65CC8BAD7CAC1CF5C323031344350415F73662E646F63>

<443A5CD7C0C3E65CC8BAD7CAC1CF5C323031344350415F73662E646F63> 2014 年 注 册 会 计 师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税 法 试 题 及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核 心 原 则 是 () A.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B. 税 收 公 平 原 则 C. 税 收 效 率 原 则 D. 实 质 课 税 原 则 答 案 A 解 析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是 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核 心 知 识 点 税 法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

民國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在校學生性知識、態度與行為研究調查

民國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在校學生性知識、態度與行為研究調查 84 年 台 灣 地 區 在 校 學 生 性 知 識 態 度 與 行 為 研 究 調 查 過 錄 編 碼 簿 題 號 變 項 名 稱 變 項 說 明 選 項 數 值 說 明 備 註 i_no 學 生 編 號 問 卷 流 水 號 location 學 校 所 在 縣 市 編 號 1 台 北 市 2 基 隆 市 3 台 中 市 4 台 南 市 5 高 雄 市 6 新 竹 市 7 嘉 義 市 21 宜 蘭

More information

北京金英杰医学考试中心

北京金英杰医学考试中心 目 录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备 考 提 示... 1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1 法 理 学 备 考 提 示... 1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1 法 制 史 备 考 提 示... 3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3 宪 法 备 考 提 示... 4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5 经 济 法 备 考 提 示... 8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More information

bingdian001.com

bingdian001.com 2016 14 1.5 21 1. 50% 20% 5% 10% A.2 B.10.5 C.10 D.2.1 A = 1/ - =50%20%/10%5%=2 2. 2015 1 1.2 1.5 2016 1.9 2015 A.50% B.90% C.75% D.60% A = / = =1.2 1.5=1.8 2016 =1.9-1 /1=0.9 =0.9/1.8=50% 3. A. B. C.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环境

第二章 环境 一 选 择 题 第 一 章 绪 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E A D A C D D D A D 11 12 13 14 15 16 C C ABE ABE ACD ABCDE 二 填 空 题 1.( 人 的 健 康 ) 2.( 临 床 护 理 ) ( 社 区 护 理 ) ( 护 理 管 理 ) ( 护 理 教 育 ) ( 护 理 科 研 ) 3.( 责 任 制 护 理 ) (

More information

东 奥 解 析 (1)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应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2) 计 税 依 据 含 增 值 税 的, 应 价 税 分 离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知 识 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东 奥 解 析 (1)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应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2) 计 税 依 据 含 增 值 税 的, 应 价 税 分 离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知 识 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的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B.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的 14%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More information

(A)3 4 (B)5 6 (C)7 9 (D)10 2 (E) (A) (B) (C) (D) (E)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A)3 4 (B)5 6 (C)7 9 (D)10 2 (E) (A) (B) (C) (D) (E)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E) (A) (B) (C) (D).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C) (D) (E) (A) (B) (C) (D) (E)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國文封面

Microsoft Word - 國文封面 臺 北 區 公 立 高 中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大 學 入 學 指 定 科 目 第 一 次 聯 合 模 擬 考 試 國 文 考 科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題 型 題 數.. 選 擇 題 共 24 題 非 選 擇 題 共 二 大 題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More information

点 考 题 精 讲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点 考 题 精 讲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第 四 章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文 来 自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点 考 题 精 讲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依 据 最 新 颁 布 的 考 试 大 纲 的 要 求, 需 要 明 确 以 下 考 点 : 熟 悉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市 场 准 入 规 定 ; 熟 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More information

穨古代韓國的巫與日官2.PDF

穨古代韓國的巫與日官2.PDF 1 2 3 4 1 1 1997 187-218 221-293 28 1998 477-454 1999 139-207 2 3 4 5 2 16 92000 85-112 202000 197-233 3 1976 4 31967 155-184 5 131990 23-49 1996 605-629 6 7 8 Trois Freres Irkut Malta Malta 9 1973 1982

More information

正 确 答 案 BC 答 案 解 析 融 券 方 是 逆 回 购 方 买 入 返 售 方 资 金 融 出 方 例 2 多 选 题 所 债 券 回 购 市 场 的 参 与 主 体 主 要 有 ( ) A. 证 券 公 司 B. 保 险 公 司 C.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D. 上 市 商 业 银 行

正 确 答 案 BC 答 案 解 析 融 券 方 是 逆 回 购 方 买 入 返 售 方 资 金 融 出 方 例 2 多 选 题 所 债 券 回 购 市 场 的 参 与 主 体 主 要 有 ( ) A. 证 券 公 司 B. 保 险 公 司 C.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D. 上 市 商 业 银 行 第 九 章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本 章 主 要 考 点 1. 掌 握 债 券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概 念 2. 掌 握 所 债 券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规 则 3. 熟 悉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规 则 4. 熟 悉 债 券 买 断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含 义 5. 熟 悉 银 行 间 市 场 买 断 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p01

Microsoft Word - 2p01 本 章 内 容 比 较 基 础, 主 要 是 为 以 后 章 节 的 学 习 打 好 基 础, 重 点 掌 握 基 本 概 念 考 点 年 份 1.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2006 年 多 项 选 择 题 2. 会 计 要 素 的 确 认 与 计 量 2009 年 单 项 选 择 题 2012 年 判 断 题 3. 谨 慎 性 要 求 2011 年 判 断 题 4. 计 量 属 性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上高三第一次段考.doc

Microsoft Word - 100上高三第一次段考.doc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一 0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三 國 文 科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試 題 範 圍 ( 選 本 為 第 五 冊 翰 林 版 ) 班 號 姓 名 : 一 課 本 及 語 文 練 習 : 先 秦 韻 文 選 傾 城 之 戀 北 投 硫 穴 記 白 玉 苦 瓜 花 和 尚 大 鬧 桃 花 村 諫 逐 客 書 大 同 與 小 康 二 補 充 教 材 :

More information

际 招 标 业 务 8.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机 构 资 格 的 认 定 工 作 由 ( ) 负 责 A. 国 务 院 B.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C.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D. 财 政 部 9.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际 招 标 业 务 8.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机 构 资 格 的 认 定 工 作 由 ( ) 负 责 A. 国 务 院 B.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C.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D. 财 政 部 9.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2012 年 招 标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模 拟 试 题 ( 二 )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共 70 题, 每 题 1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 1. 下 列 主 体 在 其 注 册 地 从 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时, 可 以 不 适 用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是 ( ) A. 在 境 外 开 展 业 务 境 外 中 资

More information

2011年6月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真题

2011年6月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真题 2011 年 6 月 份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真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60 小 题, 每 小 题 0.5 分, 共 30 分 以 下 各 小 题 所 给 出 的 4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项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 1.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中 小 企 业 板 块 上 市 公 司 试

More information

B. 高 估 自 己 C. 低 估 自 己 D. 发 掘 特 长 解 析 : 自 知, 就 是 认 识 自 己 ; 自 己 明 了 ; 或 自 然 知 晓 自 己 有 什 么 特 点, 优 势 劣 势, 自 己 都 很 清 楚 BC 说 法 都 不 对,D 说 法 不 符 合 题 意, 所 以 选

B. 高 估 自 己 C. 低 估 自 己 D. 发 掘 特 长 解 析 : 自 知, 就 是 认 识 自 己 ; 自 己 明 了 ; 或 自 然 知 晓 自 己 有 什 么 特 点, 优 势 劣 势, 自 己 都 很 清 楚 BC 说 法 都 不 对,D 说 法 不 符 合 题 意, 所 以 选 2013 年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中 考 政 治 试 题 第 Ⅰ 卷 ( 选 择 题, 共 48 分 ) 第 Ⅰ 卷 共 33 题, 其 中 第 1~18 题 为 政 治 部 分 每 小 题 1 分 ; 第 19~33 题 为 历 史 部 分, 每 小 题 2 分 每 小 题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最 符 台 题 意 1. 十 八 大 报 告 中, 成 为 中 国 特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CIP). 1 /. :, 2004. 12 ISBN 7-80153 - 958-3.... G726. 9 CIP ( 2004) 069173 : 1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4 65369530 : : : 880mm1230mm 1 /32 : 3960 : 150 : 5000 : 2006 8 1 2 : ISBN 7-80153 -

More information

但 洋 糖 最 终 乘 船 溯 江 而 上, 再 加 上 民 国 初 年 至 抗 战 前 夕 二 十 余 年 间, 四 川 接 连 不 断 遭 受 水 灾 旱 灾 地 震, 平 均 每 月 爆 发 两 次 军 阀 混 战, 乡 村 遭 受 极 大 破 坏,( 赵 泉 民,2007) 农 村 经 济

但 洋 糖 最 终 乘 船 溯 江 而 上, 再 加 上 民 国 初 年 至 抗 战 前 夕 二 十 余 年 间, 四 川 接 连 不 断 遭 受 水 灾 旱 灾 地 震, 平 均 每 月 爆 发 两 次 军 阀 混 战, 乡 村 遭 受 极 大 破 坏,( 赵 泉 民,2007) 农 村 经 济 原 载 黄 宗 智 主 编 : 中 国 乡 村 研 究 ( 第 八 辑 ), 福 州 : 福 建 教 育 出 版 社 2010 年 4 月 第 一 版, 第 196-241 页 北 京 联 合 大 学 李 安 平 抗 战 时 期 四 川 内 江 农 贷 个 案 研 究 摘 要 :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四 川 内 江 蔗 农 在 承 受 高 利 贷 盘 剥 的 严 酷 境 遇 中, 利 用 中 国

More information

zt

zt #! " #$$%& ()*+, - $% - $./001-2!& & & & "& & & & #& - - $& 3,.0& $ 4(5 #$$%$/1 #$ $.$ - 1%$/%/ % $$ -.$ - $/6.$$$. 7889!! :::& 7;9& ;? $.$ - #$# 66 7889!! :::& 7;9& >@A& >?,, B.$6#.!.1 #$$%.. #$$%.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