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英杰医学考试中心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北京金英杰医学考试中心"

Transcription

1 目 录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1 法 理 学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1 法 制 史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3 宪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5 经 济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8 司 法 制 度 与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国 际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国 际 私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国 际 经 济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刑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刑 事 诉 讼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民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商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民 事 诉 讼 法 备 考 提 示 年 大 纲 变 化

2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备 考 提 示 自 2009 年 开 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从 法 理 学 中 单 独 列 出 来,2009 年 和 2010 年 总 分 值 均 达 到 25 分 2011 年 起, 司 法 考 试 对 于 本 部 分 内 容 作 出 了 更 大 的 调 整 四 张 试 卷 中 采 取 不 同 形 式 考 查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有 关 内 容 : 试 卷 一 以 选 择 题 形 式 进 行 全 面 考 查, 试 卷 二 和 试 卷 三 结 合 该 卷 科 目 的 专 业 知 识 进 行 重 点 考 察, 试 卷 四 结 合 法 律 实 务 进 行 综 合 考 查 在 这 样 的 改 革 背 景 下, 近 两 年 本 部 分 平 均 分 值 约 40 分 对 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不 应 只 停 在 宏 观 把 握, 准 备 简 答 题 与 论 述 题 这 样 的 要 求, 更 多 地 应 着 眼 于 外 在 表 现, 内 部 构 成, 以 至 能 运 用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分 析 和 评 价 法 治 实 践 和 有 关 案 例 考 生 在 复 习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时, 要 结 合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民 法 行 政 法 等 部 门 法 对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在 实 践 中 的 运 用 尤 其 要 把 握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与 党 的 领 导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依 法 治 国 三 者 有 机 统 一 党 的 事 业 至 上 人 民 利 益 至 上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的 关 系 ; 三 者 统 一 和 三 个 至 上 的 相 互 关 系 ; 依 法 行 政 和 公 正 高 效 权 威 司 法 的 具 体 内 涵 ; 执 法 为 民 ; 公 平 正 义 ; 党 的 领 导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与 2012 年 相 比,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以 修 订 完 善 为 主, 没 有 新 增 考 点 法 理 学 备 考 提 示 法 理 学 部 分, 前 三 卷 总 分 值 约 为 23 分 试 卷 四 中, 从 2005 年 起, 法 理 学 也 占 有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地 位, 近 几 年 往 往 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宪 法 行 政 法 等 结 合 起 来 考 查, 所 占 分 值 与 前 三 卷 总 计 分 值 基 本 持 平 因 此, 对 于 法 理 学, 考 生 应 当 在 掌 握 重 点 的 基 础 上, 特 别 注 重 理 论 知 识 的 应 用 从 司 法 考 试 的 命 题 特 点 可 以 看 出, 法 理 学 的 基 本 概 念 理 论 和 知 识 被 案 例 化 实 例 化 和 应 用 化 题 目 多 以 小 案 例 形 式 考 查 考 生 对 基 本 的 知 识 概 念 和 理 论 的 掌 握 情 况 其 主 要 考 查 : 当 代 中 国 法 的 正 式 渊 源 和 非 正 式 渊 源, 正 式 的 法 的 渊 源 的 效 力 原 则 ; 法 律 规 则 的 逻 辑 结 构 和 种 类, 法 律 规 则 与 法 律 条 文 的 关 系, 法 律 原 则 与 法 律 规 则 的 区 别, 法 律 原 则 的 适 用 条 件 ; 法 的 特 征 与 作 用 ; 法 的 自 由 价 值 和 法 的 价 值 冲 突 的 解 决 原 则 ; 法 律 关 系 的 种 类 性 质 和 特 征 ; 法 律 解 释 的 各 种 方 法 ; 法 律 推 理 的 种 类 和 特 点 ; 内 部 证 成 与 外 部 证 成 的 区 分 ; 法 律 移 植 和 法 律 继 承 的 区 别 ; 法 与 道 德 ; 法 与 科 技 等 知 识 点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与 2012 年 相 比,2013 年 法 理 学 以 修 订 完 善 教 材 为 主, 没 有 新 增 考 点 经 典 试 题 1.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的 表 述 不 正 确? A.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19 条 规 定 : 申 请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批 发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

3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有 关 材 料 受 理 申 请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对 提 交 的 有 关 材 料 和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审 查,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核 发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批 发 ) 许 可 证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此 规 定 为 义 务 性 规 范 B.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办 法 第 8 条 规 定 :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可 以 向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投 诉 机 构 投 诉, 也 可 直 接 向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此 规 定 为 授 权 性 规 范 C. 气 象 行 业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第 8 条 规 定 :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新 建 气 象 台 站, 应 当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后 方 可 建 立 建 设 时, 必 须 遵 守 气 象 台 站 的 建 设 标 准 和 规 范 此 规 定 为 委 任 性 规 范 D.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第 52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主 要 草 种, 是 指 首 蓓 沙 打 旺 锦 鸡 儿 红 豆 草 三 叶 草 岩 黄 茂 柱 花 草 狼 尾 草 老 芒 麦 冰 草 羊 草 羊 茅 鸭 茅 碱 茅 披 碱 草 胡 枝 子 小 冠 花 无 芒 雀 麦 燕 麦 小 黑 麦 黑 麦 草 苏 丹 草 草 木 梆 早 熟 禾 等 以 及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草 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确 定 的 其 他 2 至 3 种 草 种 此 规 定 为 确 定 性 规 范 答 案 : CD 解 析 : 义 务 性 规 范 是 规 定 人 们 必 须 作 出 某 种 行 为 或 不 作 出 某 种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范 ; 它 分 为 命 令 性 规 范 和 禁 止 性 规 范 两 种,A 项 为 命 令 性 规 范 授 权 性 规 范 规 定 人 们 可 以 作 出 某 种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范,B 项 为 授 权 性 规 范 C 项 规 定 应 是 义 务 性 规 范, 非 为 委 任 性 规 范 D 项 规 定 了 主 要 草 种 这 一 法 律 概 念, 非 为 确 定 性 规 范 因 此, 应 该 选 CD 项 2. 根 据 我 国 立 法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选 项 中 哪 一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A.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政 府 规 章 由 厦 门 市 市 长 签 署 命 令 予 以 公 布 B. 苏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经 批 准 后 由 苏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发 布 公 告 予 以 公 布 C. 原 外 经 贸 部 ( 现 商 务 部 指 定 的 发 倾 销 调 查 抽 样 暂 行 规 则 由 原 外 经 贸 部 ( 现 商 务 部 ) 部 长 签 署 命 令 予 以 公 布 D.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单 行 条 例 报 经 湖 南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由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发 布 公 告 予 以 公 布 答 案 :B 解 析 : 根 据 立 法 法 第 59 条 第 3 款 规 定 以 及 现 存 的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包 括 苏 州 洛 阳 与 唐 山 等 18 市 苏 州 市 人 大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经 批 准 后, 由 苏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发 布 公 告 予 以 公 布, 故 B 项 错 误 依 立 法 法 第 76 条 第 2 款 和 第 73 条 的 规 定, 厦 门 市 作 为 较 大 的 市, 有 制 定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的 权 力, 其 制 定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应 由 厦 门 市 市 长 签 署 命 令 予 以 公 布, 所 以 A 项 正 确 根 据 立 法 法 第 76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2002 年, 外 经 贸 部 制 定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抽 样 暂 行 规 则 是 外 经 贸 部 部 长 石 广 生 于 当 年 3 月 签 署 命 令 公 布 的 当 然, 外 经 贸 部 现 在 已 经 由 商 务 部 取 代 C 项 正 确 依 立 法 法 第 66 条 第 1 款 和 第 69 条 第 4 款 的 规 定,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权 制 定 单 行 条 例, 在 报 经 湖 南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由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2

4 自 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发 布 公 告 予 以 公 布, 这 样 的 程 序 操 作 是 符 合 立 法 法 之 规 定 的, 故 D 项 是 正 确 的 3. 某 公 共 场 所 发 布 规 定 禁 止 带 狗 进 入, 一 人 带 熊 前 来 被 拒 之 门 外, 遂 以 自 己 所 带 的 是 熊 而 不 是 狗 提 出 抗 议 该 人 对 于 规 则 的 解 释 属 于 下 列 哪 些 解 释 方 法? A. 目 的 解 释 B. 限 制 解 释 C. 字 面 解 释 D. 文 义 解 释 答 案 :CD 解 析 : 目 的 解 释 是 指 从 制 定 某 一 法 律 的 目 的 来 解 释 法 律 这 里 讲 的 目 的 不 仅 是 指 原 先 制 定 该 法 律 时 的 目 的, 也 可 以 指 探 求 该 法 律 在 当 前 条 件 下 的 需 要 ; 既 可 以 指 整 部 法 律 的 目 的, 也 可 以 指 个 别 法 条 个 别 制 度 的 目 的 限 制 解 释 这 是 指 在 法 律 条 文 的 字 面 含 义 显 然 比 立 法 原 意 为 广 时, 作 出 比 字 面 含 义 为 窄 的 解 释 字 面 解 释 这 是 指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条 文 字 面 的 通 常 含 义 解 释 法 律, 既 不 缩 小, 也 不 扩 大 文 义 解 释, 也 称 语 法 解 释 文 法 解 释 文 理 解 释 这 是 指 从 法 律 条 文 的 字 面 意 义 来 说 明 法 律 规 定 的 含 义 文 义 解 释 的 特 点 是 将 解 释 的 焦 点 集 中 在 语 言 上, 而 不 顾 及 根 据 语 言 解 释 出 的 结 果 是 否 公 正 合 理 该 人 对 于 规 则 的 解 释 属 于 字 面 解 释 文 义 解 释 方 法 答 案 选 择 C D 法 制 史 备 考 提 示 法 制 史 自 2003 年 首 次 列 入 司 法 考 试 大 纲 以 来, 年 均 分 值 稳 定 为 10 分 以 往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的 考 核 重 在 单 纯 的 记 忆 性 考 查, 后 来 出 现 了 案 例 考 查 的 新 形 式, 这 几 年 主 要 将 各 个 时 期 不 同 的 法 制 思 想 与 法 律 制 度 综 合 在 一 起, 难 度 有 所 增 加 考 生 在 复 习 法 制 史 时, 除 了 注 意 进 行 单 个 知 识 点 的 记 忆 外, 还 要 注 意 归 纳 总 结 关 联 知 识 点, 适 当 加 强 比 较 记 忆 和 理 解 法 制 史 的 内 容 繁 杂, 但 是 法 制 史 中 西 周 的 法 律 思 想 婚 姻 制 度 与 契 约 制 度, 明 律 唐 律 清 末 主 要 修 律 清 末 司 法 体 制 的 罗 马 法 法 国 法 德 国 法 等 重 要 知 识 是 命 题 的 高 频 率, 因 此 考 生 一 定 要 掌 握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与 2012 年 相 比,2013 年 法 制 史 部 分 以 修 订 完 善 教 材 为 主, 没 有 新 增 考 点 经 典 试 题 1. 关 于 中 国 古 代 刑 罚 制 度 的 说 法,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八 议 制 度 自 曹 魏 魏 律 正 式 入 律, 其 思 想 渊 源 为 周 礼 秋 官 的 八 辟 丽 邦 法 之 说 B. 秋 冬 行 刑 制 度 自 唐 代 始, 其 理 论 渊 源 为 礼 记 月 令 关 于 秋 冬 季 节 戮 有 罪, 严 断 刑 之 述 C. 大 诰 是 明 初 的 一 种 特 别 刑 事 法 规, 其 法 律 形 式 源 自 尚 书 大 诰 周 公 对 臣 民 之 训 诫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3

5 D. 明 刑 弼 教 作 为 明 清 推 行 重 典 治 国 政 策 的 思 想 基 础, 其 理 论 依 据 源 自 尚 书 大 禹 谟 明 于 五 刑, 以 弼 五 教 之 语 答 案 :B 解 析 : 八 议 在 曹 魏 律 正 式 入 律, 其 思 想 渊 源 为 周 礼 的 八 辟, 故 A 说 法 正 确 汉 代 对 死 刑 的 执 行, 实 行 秋 冬 行 刑 制 度 秋 冬 行 刑 制 度, 对 后 世 有 深 远 影 响, 唐 律 规 定 立 春 后 不 决 死 刑, 亦 溯 源 于 此 故 B 项 秋 冬 行 刑 制 度 自 唐 代 始 说 法 错 误 明 大 诰 是 朱 元 璋 创 立 的 刑 事 特 别 法, 来 源 于 尚 书, 故 C 说 法 正 确 明 刑 弼 教 目 的 是 提 升 刑 的 地 位, 为 明 清 推 行 重 典 治 国 提 供 理 论 基 础, 故 D 项 说 法 正 确 2. 杜 甫 有 诗 云 : 朝 回 日 日 典 春 衣, 每 日 江 头 尽 醉 归 酒 债 寻 常 行 处 有, 人 生 七 十 古 来 稀 对 诗 歌 涉 及 的 典 当 制 度,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可 以 成 立? A. 唐 代 的 典 当 形 成 了 明 确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B. 唐 代 的 典 当 契 约 称 为 质 剂 C. 唐 代 的 典 当 称 为 活 卖 D. 唐 代 法 律 规 定 开 典 当 行 者 构 成 坐 赃 答 案 :A 解 析 : 唐 代 典 当 业 已 达 到 了 普 遍 的 程 度, 它 频 繁 地 出 现 在 人 们 的 生 活 之 中 从 杜 甫 朝 回 日 日 典 春 衣 酒 债 寻 常 行 处 有 的 诗 句 中 的 朝 回 日 日 典 寻 常 行 处 有 等 字 中 也 可 以 看 出 在 唐 代 典 当 已 经 形 成 了 明 确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故 A 正 确 西 周 的 买 卖 契 约 称 为 质 剂 故 B 错 误 宋 代 典 卖 又 称 活 卖, 即 通 过 让 渡 物 的 使 用 权 收 取 部 分 利 益 而 保 留 回 赎 权 的 一 种 交 易 方 式 在 宋 代 的 时 候 典 当 才 称 为 活 卖 故 C 错 误 坐 赃, 指 官 吏 或 常 人 非 因 职 权 之 便 非 法 收 受 财 物 的 行 为 唐 律 杂 律 篇 规 定, 官 吏 因 事 接 受 他 人 财 物 的 即 构 成 坐 赃, 同 时 禁 止 监 临 主 守 官 在 辖 区 内 役 使 百 姓, 借 贷 财 物, 违 者 以 坐 赃 论 处 故 D 错 误 宪 法 备 考 提 示 宪 法 在 过 去 五 年 司 法 考 试 中 的 平 均 分 值 均 为 23 分 从 法 典 整 体 结 构 来 看, 宪 法 条 文 的 可 考 性 很 强, 主 要 集 中 在 第 二 章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第 三 章 国 家 机 构 上 另 外, 历 年 宪 法 修 改 的 内 容 也 是 考 试 的 重 点 在 司 法 考 试 中, 宪 法 文 本 一 直 是 最 重 要 的 考 点, 其 主 要 有 : 一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二 是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成 职 权 不 同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 三 是 宪 法 修 正 案 的 内 容 此 外, 对 于 立 法 法 与 选 举 法 的 考 查 也 很 多 : 立 法 法 的 考 点 在 于 不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立 法 主 体 立 法 权 限 法 律 适 用 及 备 案 制 度 ; 选 举 法 的 考 点 主 要 是 选 举 委 员 会 选 民 登 记 代 表 候 选 人 的 提 出 及 相 关 程 序 制 度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组 织 法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及 港 澳 基 本 法 等 宪 法 单 行 法 也 需 要 引 起 考 生 的 注 意 除 此 之 外, 宪 法 学 考 查 的 另 一 重 点 在 于 对 宪 法 理 论 的 考 查, 外 国 主 要 宪 法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制 定 的 四 部 宪 法 以 及 现 行 宪 法 修 正 案 是 宪 法 理 论 考 查 的 重 点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4

6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答 疑 电 话 : 与 2012 年 相 比,2013 年 宪 法 部 分 以 修 订 和 完 善 教 材 为 主, 没 有 新 增 考 点 经 典 试 题 1. 按 照 宪 法 的 理 论, 制 宪 主 体 不 同 于 制 宪 机 关 下 列 关 于 我 国 宪 法 的 制 宪 主 体 或 制 宪 机 关 的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我 国 的 制 宪 主 体 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我 国 的 制 宪 主 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人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是 我 国 的 制 宪 机 关 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我 国 的 制 宪 机 关, 宪 法 起 草 委 员 会 是 它 的 具 体 工 作 机 关 D. 第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是 我 国 的 制 宪 机 关 考 点 : 宪 法 的 制 定 答 案 :D 解 析 : 制 宪 机 关 是 指 一 国 有 权 制 定 宪 法 的 国 家 机 关, 制 宪 机 关 是 特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并 且 是 拥 有 制 定 宪 法 的 权 力 的 国 家 机 关 制 宪 主 体 是 国 家 主 权 的 所 有 者 在 我 国, 人 民 是 制 宪 主 体, 只 不 过 是 间 接 行 使 该 项 权 力 而 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它 标 志 着 第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我 国 的 制 宪 机 关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D 2.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属 于 我 国 宪 法 的 渊 源?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宪 法 及 其 修 正 案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 D. 宪 法 判 例 答 案 :ABC 解 析 : 宪 法 渊 源 包 括 : 宪 法 典 宪 法 性 法 律 宪 法 惯 例 宪 法 判 例 和 国 际 条 约 国 际 习 惯 我 国 宪 法 的 渊 源 主 要 包 括 : 宪 法 典 宪 法 性 法 律 而 宪 法 判 例 和 宪 法 惯 例 多 是 普 通 法 系 国 家 的 宪 法 渊 源 我 国 宪 法 中 没 有 规 定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习 惯 在 国 内 法 中 的 地 位 和 效 力, 不 是 我 国 的 宪 法 渊 源 BC 两 项 中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 均 属 于 宪 法 性 法 律, 所 以 属 于 我 国 宪 法 的 渊 源 所 以 ABC 三 项 是 正 确 的 3. 根 据 选 举 法 的 规 定, 关 于 选 举 机 构,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A. 特 别 行 政 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持 B.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的 人 大 常 委 会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县 级 以 下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工 作 C.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受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县 自 治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领 导 D. 选 举 委 员 会 对 依 法 提 出 的 有 关 选 民 名 单 的 申 诉 意 见, 应 在 3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答 案 :B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5

7 解 析 : 选 项 A 说 法 正 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选 举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办 法 第 2 条 规 定,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选 举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持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选 举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办 法 第 二 条 也 有 同 样 的 规 定 因 此, 特 别 行 政 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持 选 项 B 说 法 错 误 选 举 法 第 8 条 第 3 款 规 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指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县 级 以 下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选 举 工 作 据 此 可 知, 应 当 是 指 导 而 非 领 导 选 项 C 说 法 正 确 选 举 法 第 8 条 第 2 款 规 定,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县 自 治 县 乡 民 族 乡 镇 设 立 选 举 委 员 会, 主 持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选 举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县 自 治 县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受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受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县 自 治 县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选 项 D 说 法 正 确 选 举 法 第 28 条 规 定, 对 于 公 布 的 选 民 名 单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可 以 在 选 民 名 单 公 布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向 选 举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选 举 委 员 会 对 申 诉 意 见, 应 在 三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申 诉 人 如 果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在 选 举 日 的 五 日 以 前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人 民 法 院 应 在 选 举 日 以 前 作 出 判 决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为 最 后 决 定 4. 根 据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关 于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劳 动 受 教 育 和 依 法 服 兵 役 既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又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 B. 休 息 权 的 主 体 是 全 体 公 民 C. 公 民 在 年 老 疾 病 或 者 未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有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D.2004 年 宪 法 修 正 案 规 定,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答 案 :D 解 析 :A 项 中, 劳 动 受 教 育 既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有 时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 但 是 服 兵 役 明 显 是 公 民 的 义 务 而 非 权 利, 所 以 A 错 误 宪 法 第 43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者 有 休 息 的 权 利 可 见 休 息 权 的 主 题 是 劳 动 者 而 非 全 体 公 民, 所 以 B 错 误 宪 法 第 45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年 老 疾 病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有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国 家 发 展 为 公 民 享 受 这 些 权 利 所 需 要 的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济 和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所 以 C 项 错 误 2004 年 宪 法 修 正 案 第 24 条 和 宪 法 第 33 条 第 3 款 规 定,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所 以 D 正 确 5.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组 织 法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团 的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代 表 团 团 长 副 团 长 由 各 代 表 团 全 体 成 员 选 举 产 生 B. 两 个 代 表 团 以 上 可 以 向 全 国 人 大 提 出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议 案 C. 三 个 以 上 的 代 表 团 可 以 提 出 对 于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国 家 主 席 副 主 席,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的 罢 免 案 D. 一 个 代 表 团 和 三 十 名 以 上 的 代 表 可 以 联 合 提 出 对 国 务 院 及 其 各 部 各 委 员 会 的 质 询 案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6

8 答 案 :C 解 析 : 选 项 A 错 误 全 国 人 大 组 织 法 第 4 条 规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按 照 选 举 单 位 组 成 代 表 团 各 代 表 团 分 别 推 选 代 表 团 团 长 副 团 长 而 不 是 由 各 代 表 团 全 体 成 员 选 举 产 生 选 项 B 错 误 全 国 人 大 组 织 法 第 10 条 规 定, 一 个 代 表 团 或 者 三 十 名 以 上 的 代 表, 可 以 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提 出 属 于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议 案, 由 主 席 团 决 定 是 否 列 入 大 会 议 程, 或 者 先 交 有 关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议 提 出 是 否 列 入 大 会 议 程 的 意 见, 再 决 定 是 否 列 入 大 会 议 程 选 项 C 正 确 全 国 人 大 组 织 法 第 15 条 规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三 个 以 上 的 代 表 团 或 者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代 表, 可 以 提 出 对 于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副 主 席,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的 罢 免 案, 由 主 席 团 提 请 大 会 审 议 选 项 D 错 误 全 国 人 大 组 织 法 第 16 条 规 定,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期 间, 一 个 代 表 团 或 者 三 十 名 以 上 的 代 表, 可 以 书 面 提 出 对 国 务 院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各 委 员 会 的 质 询 案, 由 主 席 团 决 定 交 受 质 询 机 关 书 面 答 复, 或 者 由 受 质 询 机 关 的 领 导 人 在 主 席 团 会 议 上 或 者 有 关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或 者 有 关 的 代 表 团 会 议 上 口 头 答 复 6. 根 据 宪 法 和 地 方 组 织 法 规 定,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由 主 任 副 主 任 若 干 人, 秘 书 长 委 员 若 干 人 组 成 B.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设 法 制 ( 政 法 )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C.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可 以 组 织 关 于 特 定 问 题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D.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由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召 集 并 主 持 答 案 :C 解 析 : 根 据 宪 法 第 103 条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由 主 任 副 主 任 若 干 人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组 成, 对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可 知, 县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中 不 包 括 秘 书 长 因 此 A 选 项 错 误 ; 根 据 地 方 组 织 法 第 30 条 规 定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自 治 州 设 区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设 法 制 ( 政 法 ) 委 员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受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领 导 ; 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受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领 导 县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无 权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因 此 B 选 项 错 误 ; 地 方 组 织 法 第 31 条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可 以 组 织 关 于 特 定 问 题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因 此 C 选 项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正 确 ; 地 方 组 织 法 第 12 条 的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由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召 集 第 13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会 议 的 时 候, 由 主 席 团 主 持 会 议 综 合 上 述 两 个 法 条, 可 知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由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召 集, 由 主 席 团 主 持 会 议 故 D 选 项 错 误 7. 根 据 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关 于 全 国 人 大 审 议 立 法 议 案 的 法 定 通 过 人 数, 下 列 哪 一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7

9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宪 法 的 修 改, 须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全 体 代 表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B. 宪 法 的 修 改, 须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全 体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C. 法 律 的 制 定, 须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全 体 代 表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D. 法 律 的 制 定, 须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全 体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答 案 :C 解 析 : 宪 法 第 64 条 第 1 款 规 定, 宪 法 的 修 改,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或 者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提 议, 并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以 全 体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多 数 通 过 法 律 和 其 他 议 案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以 全 体 代 表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所 以 ABD 三 项 的 表 述 错 误,C 项 的 表 述 正 确 经 济 法 备 考 提 示 2009 年 之 前, 经 济 法 部 分 三 年 年 均 分 值 为 40 分,2009 年 将 证 券 法 纳 入 商 法 后, 经 济 法 部 分 年 均 分 值 为 35 分 经 济 法 中, 劳 动 法 ( 含 劳 动 合 同 法 ) 所 占 分 值 一 贯 较 高, 其 他 几 个 法 占 分 浮 动 较 大 经 济 法 部 分 的 试 题 基 本 是 对 法 条 的 直 接 考 查, 因 此 要 求 考 生 熟 练 掌 握 法 条, 并 能 够 灵 活 运 用, 特 别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近 两 年 新 修 订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本 部 分 的 命 题 特 点 表 现 在 :(1) 以 消 费 者 保 护 和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为 核 心 价 值 的 市 场 法 律 仍 然 是 考 试 重 点 其 中, 消 费 者 保 护 的 关 键 要 素 是 民 事 责 任 的 承 担 竞 争 秩 序 的 要 素 是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辨 析 尤 其 掌 握 : 垄 断 行 为 的 主 体 行 为 方 式 法 律 责 任 ;4 种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与 7 种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认 定 ; 消 费 者 的 权 利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 产 品 责 任 与 产 品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实 施 许 可 制 度 食 品 的 召 回 制 度 虚 假 广 告 的 监 督 (2) 社 会 对 劳 动 关 系 的 关 注 还 会 一 如 既 往 地 在 司 考 中 得 到 体 现 其 中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的 效 力 和 变 动 ( 解 除 ) 是 劳 动 关 系 考 查 重 点, 社 会 保 险 基 本 制 度 也 可 能 成 为 今 年 的 热 点 问 题 (3) 经 济 法 中 特 殊 性 的 行 政 措 施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也 应 当 予 以 关 注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与 2012 年 相 比,2013 年 经 济 法 部 分 : 1. 大 纲 新 增 子 考 点 1 个 : 第 五 章 第 二 节 劳 动 合 同 法 中, 考 点 劳 务 派 遣 下 新 增 子 考 点 劳 务 派 遣 岗 位 2. 教 材 根 据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做 了 修 订 大 纲 附 录 部 分, 最 新 修 订 法 律 法 规 2 件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2002 年 9 月 7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362 号 公 布 根 据 2012 年 11 月 9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改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的 决 定 修 正 ) 新 增 考 点 详 解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8

10 考 点 一 劳 务 派 遣 岗 位 答 疑 电 话 : 相 对 于 作 为 企 业 基 本 用 工 形 式 的 劳 动 合 同 用 工 而 言,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是 一 种 补 充 形 式, 只 能 在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实 施 临 时 性 工 作 岗 位 是 指 存 续 时 间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岗 位 ; 辅 助 性 工 作 岗 位 是 指 为 主 营 业 务 岗 位 提 供 服 务 的 非 主 营 业 务 岗 位 ; 替 代 性 工 作 岗 位 是 指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因 脱 产 学 习 休 假 等 原 因 无 法 工 作 的 一 定 期 间 内, 可 以 由 其 他 劳 动 者 替 代 工 作 的 岗 位 新 增 法 律 法 规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2012 年 修 订 法 条 新 旧 对 照 条 号 原 条 文 修 订 后 条 文 第 64 条 税 务 机 关 执 行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37 条 第 65 条 第 69 条 第 38 条 第 40 条 的 规 定, 扣 押 查 封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产 时, 参 照 同 类 商 品 的 市 场 价 出 厂 价 或 者 评 估 价 估 算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前 款 方 法 确 定 应 扣 押 查 封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的 价 值 时, 还 应 当 包 括 滞 纳 金 和 扣 押 查 封 保 管 拍 卖 变 卖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对 价 值 超 过 应 纳 税 额 且 不 可 分 割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税 务 机 关 在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或 者 纳 税 担 保 人 无 其 他 可 供 强 制 执 行 的 财 产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整 体 扣 押 查 封 拍 卖, 以 拍 卖 所 得 抵 缴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以 及 扣 押 查 封 保 管 拍 卖 等 费 用 税 务 机 关 将 扣 押 查 封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变 价 抵 缴 税 款 时, 应 当 交 由 依 法 成 立 的 拍 卖 机 构 拍 卖 ; 无 法 委 托 拍 卖 或 者 不 适 合 拍 卖 的, 可 以 交 由 当 地 商 业 企 业 代 为 销 售, 也 可 以 责 令 纳 税 人 限 期 处 理 ; 无 法 委 托 商 业 企 业 代 为 销 售, 纳 税 人 也 无 法 处 理 的, 可 以 由 税 务 机 关 变 价 处 理,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国 家 禁 止 自 由 买 卖 的 商 品, 应 当 交 由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价 格 收 购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抵 缴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以 及 扣 押 查 封 保 管 拍 卖 变 卖 等 费 用 后, 剩 余 部 分 应 当 在 3 日 内 退 还 被 执 行 人 税 务 机 关 执 行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37 条 第 38 条 第 40 条 的 规 定, 扣 押 查 封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产 时, 参 照 同 类 商 品 的 市 场 价 出 厂 价 或 者 评 估 价 估 算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前 款 方 法 确 定 应 扣 押 查 封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的 价 值 时, 还 应 当 包 括 滞 纳 金 和 拍 卖 变 卖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对 价 值 超 过 应 纳 税 额 且 不 可 分 割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税 务 机 关 在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或 者 纳 税 担 保 人 无 其 他 可 供 强 制 执 行 的 财 产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整 体 扣 押 查 封 拍 卖 税 务 机 关 将 扣 押 查 封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变 价 抵 缴 税 款 时, 应 当 交 由 依 法 成 立 的 拍 卖 机 构 拍 卖 ; 无 法 委 托 拍 卖 或 者 不 适 合 拍 卖 的, 可 以 交 由 当 地 商 业 企 业 代 为 销 售, 也 可 以 责 令 纳 税 人 限 期 处 理 ; 无 法 委 托 商 业 企 业 代 为 销 售, 纳 税 人 也 无 法 处 理 的, 可 以 由 税 务 机 关 变 价 处 理,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国 家 禁 止 自 由 买 卖 的 商 品, 应 当 交 由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价 格 收 购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抵 缴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以 及 扣 押 查 封 保 管 拍 卖 变 卖 等 费 用 后, 剩 余 部 分 应 当 在 3 日 内 退 还 被 执 行 人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9

11 命 题 思 路 1. 扣 押 查 封 用 于 抵 缴 税 款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的, 其 价 值 不 包 括 查 封 扣 押 保 管 的 费 用 2. 拍 卖 变 卖 所 得 抵 缴 税 款 时, 不 得 抵 缴 扣 押 查 封 保 管 费 用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订 法 条 新 旧 对 比 条 号 原 条 文 修 订 后 条 文 第 57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50 万 元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人 民 币 二 百 万 元 ; ( 二 ) 有 与 开 展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设 施 ; ( 三 ) 有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劳 务 派 遣 管 理 制 度 ; ( 四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 经 许 可 的,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的 公 司 登 记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第 63 条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与 用 功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用 人 单 位 无 同 类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参 照 用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与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同 工 同 酬 原 则,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与 本 单 位 同 类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实 行 相 同 的 劳 动 报 酬 分 配 办 法 用 工 单 位 无 同 类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参 照 用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与 用 工 单 位 订 立 的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载 明 或 者 约 定 的 向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劳 动 报 酬 应 当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0

12 第 66 条 劳 动 合 同 用 工 是 我 国 的 企 业 基 本 用 工 形 式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是 补 充 形 式, 只 能 在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岗 位 是 指 存 劳 务 派 遣 一 般 在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续 时 间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岗 位 ; 辅 助 性 工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实 施 作 岗 位 是 指 为 主 营 业 务 岗 位 提 供 服 务 的 非 主 营 业 务 岗 位 ; 替 代 性 工 作 岗 位 是 指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因 脱 产 学 习 休 假 等 原 因 无 法 工 作 的 一 定 期 间 内, 可 以 由 其 他 劳 动 者 替 代 工 作 的 岗 位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其 用 工 总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具 体 比 例 由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92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由 劳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责 款 令 ; 情 节 严 重 的, 以 每 人 1 千 元 以 上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用 工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5 千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并 有 工 有 关 劳 务 派 遣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给 被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以 每 人 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五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位 与 用 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款,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吊 销 其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用 工 单 位 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用 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命 题 思 路 关 于 劳 务 派 遣, 新 增 以 下 几 点 ; (1) 明 确 了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设 立 标 准, 注 册 成 立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的 标 准 提 高 ; (2) 细 化 了 被 派 遣 的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报 酬 的 计 算 标 准 问 题, 进 一 步 保 障 被 劳 务 派 遣 者 的 权 利 ; (3) 规 定 了 劳 务 派 遣 的 用 工 性 质 ; (4) 对 于 违 法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的 行 为, 处 罚 的 类 型 和 处 罚 的 内 容 进 一 步 明 确 化 经 典 试 题 1. 某 市 有 多 家 家 电 企 业, 其 中 甲 公 司 乙 公 司 和 丙 公 司 的 产 品 在 该 地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达 80%, 三 家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均 为 丁 公 司, 为 占 有 更 大 市 场 份 额, 三 家 公 司 决 定 合 并,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1

13 A. 三 家 公 司 不 得 合 并 B. 三 家 公 司 合 并 前 应 向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申 报 C. 三 家 公 司 可 以 不 向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申 报 D.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应 作 出 禁 止 三 家 公 司 合 并 的 决 定 答 案 :C 解 析 : 反 垄 断 法 第 20 条 规 定 了 经 营 者 集 中 这 种 垄 断 行 为, 第 21 条 规 定, 经 营 者 集 中 达 到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申 报 标 准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事 先 向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申 报, 未 申 报 的 不 得 实 施 集 中 第 22 条 同 时 规 定, 参 与 集 中 的 每 个 经 营 者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或 者 资 产 被 同 一 个 未 参 与 集 中 的 经 营 者 拥 有 的, 可 以 不 向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申 报, 所 以 C 选 项 正 确 2. 下 列 行 为 中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是? A. 某 商 场 为 打 击 某 生 产 厂 家, 故 意 编 造 散 布 虚 假 消 息, 诋 毁 该 生 产 厂 家 B. 商 场 为 职 工 搞 福 利, 将 进 价 为 每 公 斤 3 元 的 苹 果 一 每 公 斤 2.5 元 的 价 格 销 售 给 员 工 C. 某 日 用 品 生 产 厂 家 生 产 海 乙 丝 洗 发 水, 外 包 装 和 海 飞 丝 完 全 相 同 D. 服 装 公 司 在 夏 季 折 价 销 售 羽 绒 服 答 案 :B 解 析 : 本 题 A 选 项, 商 场 和 生 产 厂 家 之 间 并 不 是 竞 争 对 手 关 系, 故 不 构 成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意 义 上 的 损 害 商 誉 行 为 B 选 项 并 不 是 经 营 行 为, 故 不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C 选 项 属 于 混 淆 行 为 D 选 项 属 于 禁 止 倾 销 的 例 外 情 形, 故 不 选 3. 李 明 于 2003 年 9 月 8 日 在 某 商 厦 购 买 一 部 手 机, 但 在 使 用 中 发 现, 该 手 机 存 在 着 缺 陷, 电 话 号 码 本 中 文 快 速 查 找 功 能 不 存 在, 这 极 大 得 影 响 了 手 机 的 正 常 使 用 而 在 该 手 机 所 附 的 用 户 手 册 中 却 明 确 标 示 着 电 话 号 码 本 中 文 快 速 查 找 功 能 李 明 多 次 与 商 厦 交 涉, 先 被 告 知 需 要 系 统 升 级, 后 又 被 告 知 无 法 解 决 该 问 题, 要 其 找 手 机 生 产 商 解 决 对 此, 下 列 选 项 不 正 确 的 是 : A. 该 商 厦 侵 犯 了 李 明 的 知 情 权 B. 李 明 不 能 直 接 要 求 手 机 生 产 者 承 担 责 任 C. 李 明 可 以 以 欺 诈 为 由, 要 求 商 厦 给 予 双 倍 赔 偿 D. 李 明 如 要 求 退 货, 商 厦 有 义 务 满 足 答 案 :C 解 析 : 依 据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8 19 条, 商 厦 作 为 经 营 者, 手 机 生 产 商 作 为 生 产 者, 有 义 务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商 品 的 真 实 信 息, 消 费 者 享 有 知 悉 其 购 买 的 商 品 真 实 信 息 的 权 利 因 此 A 正 确 根 据 同 法 第 条,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40 条 的 规 定,D 正 确 只 有 在 因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人 身 他 人 财 产 损 害 时, 受 害 人 才 可 以 选 择 向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要 求 赔 偿 还 是 向 产 品 的 销 售 者 要 求 赔 偿 在 仅 是 产 品 存 在 瑕 疵 时, 消 费 者 只 能 要 求 销 售 者 赔 偿, 销 售 者 赔 偿 后 向 生 产 者 追 偿 故 B 正 确 欺 诈 消 费 者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 主 观 恶 意 ; 采 取 虚 假 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 客 观 上 达 到 欺 骗 误 导 功 能, 使 消 费 者 因 此 受 到 损 害 ; 发 生 在 消 费 交 易 过 程 中 本 题 中 并 没 有 体 现 商 厦 故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2

14 意 采 取 虚 假 手 段 欺 骗 李 明, 因 此, 商 厦 不 构 成 欺 诈,C 错 误, 是 符 合 题 意 的 选 项 4. 甲 乙 两 人 在 机 械 厂 的 同 一 车 间 工 作, 在 某 日 上 班 时, 甲 因 疏 忽 大 意, 操 作 不 当, 致 乙 右 臂 伤 残 有 关 该 事 件 的 表 述 哪 个 是 正 确 的? A. 假 设 乙 不 能 从 事 原 来 的 工 作, 也 不 能 由 机 械 厂 另 行 安 排 工 作, 则 机 械 厂 仍 不 能 解 除 与 乙 的 劳 动 合 同 B. 乙 所 受 的 损 失 应 由 甲 赔 偿 C. 机 械 厂 工 会 对 该 厂 解 除 与 甲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权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D. 机 械 厂 在 对 乙 作 出 相 应 赔 偿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解 除 与 乙 的 劳 动 合 同 答 案 :A 解 析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2 条 规 定 :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二 )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本 题 乙 属 于 因 工 负 伤, 因 此 在 没 有 过 失 的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辞 退 乙,A 正 确,D 错 误 乙 的 损 失 应 当 由 工 厂 赔 偿,B 错 误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3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事 先 将 理 由 通 知 工 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会 有 权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纠 正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研 究 工 会 的 意 见,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工 会 因 此 C 错 误 司 法 制 度 与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备 考 提 示 本 部 分 的 分 值 基 本 维 持 在 10 分 左 右 由 于 2006 年 新 增 了 司 法 制 度 的 内 容, 考 查 的 重 点 也 集 中 在 该 部 分 内 容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部 分 的 命 题 往 往 综 合 考 查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公 证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问 题, 因 此 题 目 数 量 虽 有 减 少, 但 知 识 点 却 没 有 减 少 考 生 在 复 习 时 仍 然 要 熟 练 掌 握 法 官 法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准 则 检 察 官 法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中 的 基 本 法 条 结 合 最 新 修 订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中 的 基 本 法 条 进 行 记 忆 本 部 分 的 命 题 特 点 是 综 合 性 强, 知 识 点 覆 盖 面 广, 通 常 在 一 个 真 题 中 综 合 考 查 涉 及 各 章 的 多 个 知 识 点, 题 目 设 置 灵 活 建 议 考 生 横 向 比 较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公 证 员 所 涉 及 相 关 法 条, 结 合 司 法 制 度 基 本 理 论, 理 解 记 忆 本 部 分 内 容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与 2012 年 相 比,2013 年 司 法 制 度 和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部 分 : 1. 大 纲 作 了 部 分 修 订 完 善, 第 四 章 第 二 节 律 师 中, 新 增 考 点 律 师 宣 誓 制 度 2. 教 材 根 据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做 了 修 订, 变 动 较 大 处 见 新 增 考 点 详 解 新 增 考 点 详 解 考 点 1 律 师 宣 誓 制 度 根 据 司 法 部 2012 年 2 月 3 日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建 立 律 师 宣 誓 制 度 的 决 定 ) 的 通 知 ( 司 法 通 [2012]19 号 ) 的 规 定, 我 国 建 立 律 师 宣 誓 制 度 为 了 引 导 广 大 律 师 牢 固 树 立 做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信 念, 自 觉 践 行 忠 诚 为 民 公 正 廉 洁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切 实 提 高 律 师 队 伍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和 业 务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3

15 素 质, 不 断 增 强 律 师 的 职 业 使 命 感 荣 誉 感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培 育 和 形 成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律 师 执 业 精 神,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决 定 在 全 国 建 立 律 师 宣 誓 制 度 经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许 可, 首 次 取 得 或 者 重 新 申 请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应 当 参 加 律 师 宣 誓 律 师 宣 誓, 应 当 在 律 师 获 得 执 业 许 可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采 取 分 批 集 中 的 方 式 进 行 律 师 宣 誓 仪 式,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会 同 律 师 协 会 组 织 进 行 律 师 宣 誓 仪 式 的 要 求 包 括 :(1) 宣 誓 会 场 悬 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 ;(2) 宣 誓 仪 式 由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主 持, 领 誓 人 由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或 者 副 会 长 担 任 ;(3) 宣 誓 仪 式 设 监 誓 人, 由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和 律 师 协 会 各 派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担 任 ;(4) 宣 誓 人 宣 誓 时, 应 着 律 师 职 业 装 ( 或 律 师 袍 ) 免 冠, 佩 戴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徽, 成 立 正 姿 势, 面 向 国 旗, 右 手 握 拳 上 举 过 肩 随 领 誓 人 宣 誓 ;(5) 宣 读 誓 词 应 当 发 音 清 晰 准 确, 语 音 铿 锵 有 力 律 师 宣 誓 的 程 序 为 :(1) 宣 誓 人 面 向 国 旗 列 队 站 立, 唱 国 歌 ;(2) 领 誓 人 逐 句 领 读 誓 词, 宣 誓 人 跟 读, 领 誓 人 领 读 完 誓 词 读 毕 宣 誓 人 后, 宣 誓 人 自 报 姓 名 ;(3) 宣 誓 人 在 誓 上 签 署 姓 名 宣 誓 日 期 律 师 宣 誓 的 誓 词 为 : 我 志 愿 成 为 一 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律 师, 我 保 证 忠 实 履 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神 圣 使 命, 忠 于 祖 国, 忠 于 人 民,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维 护 宪 法 和 法 律 尊 严, 执 业 为 民, 勤 勉 敬 业, 诚 信 廉 洁,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努 力 奋 斗! 律 师 应 当 自 觉 践 行 宣 誓 誓 词, 将 誓 词 作 为 指 引 律 师 执 业 活 动 的 行 为 准 则, 依 法 诚 信 尽 责 执 业,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接 受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律 师 协 会 当 事 人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公 职 律 师 和 公 司 律 师 的 宣 誓, 参 照 执 行 考 点 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教 材 相 应 内 容 做 了 全 面 修 订, 主 要 包 括 : 1.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终 止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1) 不 能 保 持 法 定 设 立 条 件, 经 限 期 整 改 仍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2) 执 业 许 可 证 被 依 法 吊 销 的 ;(3) 自 行 决 定 解 散 的 ;(4)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取 得 设 立 许 可 后,6 个 月 内 未 开 业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停 止 业 务 活 动 满 1 年 的, 视 为 自 行 停 办, 应 当 终 止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受 到 停 业 整 顿 处 罚 期 限 未 满 前, 不 得 自 行 决 定 解 散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后,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清 算, 依 法 处 置 资 产 分 割 债 务 清 偿 等 事 务 因 被 吊 销 执 业 许 可 证 终 止 的, 由 作 出 该 处 罚 决 定 的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向 社 会 公 告 因 其 他 情 形 终 止 律 师 事 务 所 拒 不 公 告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 县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向 社 会 公 告 律 师 事 务 所 自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后, 不 得 受 理 新 的 业 务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在 清 算 结 束 后 15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 县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提 交 注 销 申 请 书 清 算 报 告 本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由 其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后 连 同 全 部 注 销 申 请 材 料 报 原 审 核 机 关 审 核,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律 师 事 务 所 被 注 销 的, 其 业 务 档 案 财 务 账 簿 本 所 印 章 的 移 管 处 置,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2.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的 设 立 与 终 止 律 师 法 第 19 条 规 定 : 成 立 三 年 以 上 并 具 有 二 十 名 以 上 执 业 律 师 的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设 立 分 所 设 立 分 所, 须 经 拟 设 立 分 所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的,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其 分 所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根 据 2012 年 9 月 18 日 司 法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司 法 部 关 于 修 改 (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在 原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章 后 增 加 一 章 作 为 第 五 章, 章 名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4

16 按 照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31 条 的 规 定, 成 立 3 年 以 上 并 具 有 20 名 以 上 执 业 律 师 的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可 以 在 本 所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以 外 的 地 方 设 立 分 所 设 在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的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可 以 在 本 所 所 在 城 区 以 外 的 区 县 设 立 分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分 所 受 到 停 业 整 顿 处 罚 期 限 未 满 的, 该 所 不 得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分 所 受 到 吊 销 执 业 许 可 证 处 罚 的, 该 所 自 分 所 受 到 处 罚 之 日 起 2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分 所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有 符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名 称 ;(2) 有 自 己 的 住 所 ;(3) 有 3 名 以 上 律 师 事 务 所 派 驻 的 专 职 律 师 ;(4) 有 人 民 币 30 万 元 以 上 的 资 产 ;(5) 分 所 负 责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3 年 以 上 的 执 业 经 历 并 能 够 专 职 执 业, 且 在 担 任 负 责 人 前 3 年 内 未 受 过 停 止 执 业 处 罚 的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到 经 济 欠 发 达 的 市 县 设 立 分 所 的, 前 款 规 定 的 派 驻 律 师 条 件 可 以 降 至 l 至 2 名 ; 资 产 条 件 可 以 降 至 人 民 币 10 万 元 具 体 适 用 地 区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确 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本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律 师 业 发 展 状 况, 需 要 提 高 前 款 第 (3) (4)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按 照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11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33 条 规 定 : 律 师 事 务 所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设 立 分 所 申 请 书 ;(2) 本 所 基 本 情 况, 本 所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为 其 出 具 的 符 合 律 师 法 第 19 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31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3) 本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本 所 章 程 和 合 伙 协 议 ;(4) 拟 在 分 所 执 业 的 律 师 的 名 单 简 历 身 份 证 明 和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5) 拟 任 分 所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及 基 本 情 况, 该 人 选 执 业 许 可 机 关 为 其 出 具 的 符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32 条 第 1 款 第 (5) 项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6) 分 所 的 名 称, 分 所 住 所 证 明 和 资 产 证 明 ;(7) 本 所 制 定 的 分 所 管 理 办 法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时, 申 请 人 应 当 如 实 填 报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设 立 申 请 登 记 表 律 师 事 务 所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由 拟 设 立 分 所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区 ( 县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受 理 并 进 行 初 审,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审 核, 决 定 是 否 准 予 设 立 分 所 具 体 程 序 按 照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准 予 设 立 分 所 的, 由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根 据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35 条 的 规 定, 分 所 除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派 驻 律 师 外, 可 以 依 照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面 向 社 会 聘 用 律 师 派 驻 分 所 律 师, 参 照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律 师 变 更 执 业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由 准 予 设 立 分 所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换 发 执 业 证 书, 原 执 业 证 书 交 回 原 颁 证 机 关 ; 聘 用 分 所 律 师, 依 照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许 可 或 者 变 更 执 业 机 构 的 程 序 办 理 律 师 事 务 所 决 定 变 更 分 所 负 责 人 的, 应 当 经 分 所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区 ( 县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报 分 所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批 准 ; 变 更 派 驻 分 所 律 师 的, 参 照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律 师 变 更 执 业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分 所 变 更 住 所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经 分 所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区 ( 县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报 分 所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备 案 律 师 事 务 所 变 更 名 称 的, 应 当 自 名 称 获 准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经 分 所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区 ( 县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向 分 所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分 所 名 称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37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分 所 应 当 终 止 :(1) 律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终 止 的 ;(2)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保 持 律 师 法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设 立 分 所 的 条 件, 经 限 期 整 改 仍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3) 分 所 不 能 保 持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设 立 条 件, 经 限 期 整 改 仍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4) 分 所 在 取 得 设 立 许 可 后 6 个 月 内 未 开 业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停 止 业 务 活 动 满 1 年 的 ; (5) 律 师 事 务 所 决 定 停 办 分 所 的 ;(6) 分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被 依 法 吊 销 的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分 所 终 止 的, 由 分 所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注 销 分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分 所 终 止 的 有 关 事 宜 按 照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30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5

17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加 强 对 分 所 执 业 和 管 理 活 动 的 监 督, 履 行 下 列 管 理 职 责 :(1) 任 免 分 所 负 责 人 ;(2) 决 定 派 驻 分 所 律 师, 核 准 分 所 聘 用 律 师 人 选 ;(3) 审 核 批 准 分 所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4) 审 核 批 准 分 所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5) 指 导 监 督 分 所 的 执 业 活 动 及 重 大 法 律 事 务 的 办 理 ;(6) 指 导 监 督 分 所 的 财 务 活 动, 审 核 批 准 分 所 的 分 配 方 案 和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7) 决 定 分 所 重 要 事 项 的 变 更 分 所 停 办 和 分 所 资 产 的 处 置 ;(8) 本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决 定 的 事 项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依 法 对 其 分 所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按 照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56 条 的 规 定,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分 所 的 情 况, 应 当 纳 入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对 该 所 年 度 检 查 考 核 的 内 容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分 所 及 其 律 师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该 所 所 在 地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及 其 律 师, 应 当 接 受 分 所 所 在 地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指 导, 接 受 分 所 所 在 地 律 师 协 会 的 行 业 管 理 同 时,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分 所 的, 分 所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将 分 所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以 及 年 度 考 核 行 政 处 罚 等 情 况 及 时 抄 送 设 立 分 所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所 在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新 增 法 律 法 规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法 条 新 旧 对 比 条 号 原 法 条 修 订 后 法 条 第 28 条 律 师 可 以 从 事 下 列 业 务 : 律 师 可 以 从 事 下 列 业 务 : ( 一 ) 接 受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一 ) 接 受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委 托,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 的 委 托,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 ( 二 ) 接 受 民 事 案 件 行 政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 二 ) 接 受 民 事 案 件 行 政 案 件 当 事 人 委 托, 担 任 代 理 人, 参 加 诉 讼 ; 的 委 托, 担 任 代 理 人, 参 加 诉 讼 ; ( 三 ) 接 受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委 托, ( 三 ) 接 受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代 理 申 诉 控 告, 为 人 的 委 托 或 者 已 发 接 受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的 被 逮 捕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申 请 取 保 候 审, 接 受 指 派, 担 任 辩 护 人, 接 受 自 诉 案 件 自 诉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委 托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人 公 诉 案 件 被 害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的 委 的 指 定, 担 任 辩 护 人, 接 受 自 诉 案 件 自 诉 托, 担 任 代 理 人, 参 加 诉 讼 ; 人 公 诉 案 件 被 害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的 委 ( 四 ) 接 受 委 托, 代 理 各 类 诉 讼 案 件 的 托, 担 任 代 理 人, 参 加 诉 讼 ; 申 诉 ; ( 四 ) 接 受 委 托, 代 理 各 类 诉 讼 案 件 的 申 ( 五 ) 接 受 委 托, 参 加 调 解 仲 裁 活 动 ; 诉 ; ( 六 ) 接 受 委 托, 提 供 非 诉 讼 法 律 服 务 ; ( 五 ) 接 受 委 托, 参 加 调 解 仲 裁 活 动 ; ( 七 ) 解 答 有 关 法 律 的 询 问 代 写 诉 讼 ( 六 ) 接 受 委 托, 提 供 非 诉 讼 法 律 服 务 ; 文 书 和 有 关 法 律 事 务 的 其 他 文 书 ( 七 ) 解 答 有 关 法 律 的 询 问 代 写 诉 讼 文 书 和 有 关 法 律 事 务 的 其 他 文 书 第 31 条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的, 应 当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提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无 罪 罪 轻 或 者 减 轻 免 除 其 刑 事 责 任 的 材 料 和 意 见, 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的, 应 当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提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无 罪 罪 轻 或 者 减 轻 免 除 其 刑 事 责 任 的 材 料 和 意 见, 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6

18 第 33 条 第 34 条 第 37 条 第 38 条 命 题 思 路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讯 问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之 日 起, 受 委 托 的 律 师 凭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明 和 委 托 书 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有 权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并 了 解 有 关 案 件 情 况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不 被 监 听 受 委 托 的 律 师 自 案 件 审 查 起 诉 之 日 起, 有 权 查 阅 摘 抄 和 复 制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诉 讼 文 书 及 案 卷 材 料 受 委 托 的 律 师 自 案 件 被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之 日 起, 有 权 查 阅 摘 抄 和 复 制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所 有 材 料 律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的 人 身 权 利 不 受 侵 犯 律 师 在 法 庭 上 发 表 的 代 理 辩 护 意 见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但 是, 发 表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恶 意 诽 谤 他 人 严 重 扰 乱 法 庭 秩 序 的 言 论 除 外 律 师 在 参 与 诉 讼 活 动 中 因 涉 嫌 犯 罪 被 依 法 拘 留 逮 捕 的, 拘 留 逮 捕 机 关 应 当 在 拘 留 逮 捕 实 施 后 的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通 知 该 律 师 的 家 属 所 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所 属 的 律 师 协 会 律 师 应 当 保 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当 事 人 的 隐 私 律 师 对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委 托 人 和 其 他 人 不 愿 泄 露 的 情 况 和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但 是, 委 托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准 备 或 者 正 在 实 施 的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危 害 他 人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的 犯 罪 事 实 和 信 息 除 外 答 疑 电 话 :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的, 有 权 持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明 和 委 托 书 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不 被 监 听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的, 自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案 件 审 查 起 诉 之 日 起, 有 权 查 询 摘 抄 复 制 本 案 的 案 卷 材 料 律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的 人 身 权 利 不 受 侵 犯 律 师 在 法 庭 上 发 表 的 代 理 辩 护 意 见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但 是, 发 表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恶 意 诽 谤 他 人 严 重 扰 乱 法 庭 秩 序 的 言 论 除 外 律 师 在 参 与 诉 讼 活 动 中 涉 嫌 犯 罪 的, 侦 查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其 所 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所 属 律 师 协 会 ; 被 依 法 拘 留 逮 捕 的, 侦 查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通 知 该 律 师 的 家 属 律 师 应 当 保 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当 事 人 的 隐 私 律 师 对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委 托 人 和 其 他 人 不 愿 泄 露 的 情 况 和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但 是, 委 托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准 备 或 者 正 在 实 施 的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危 害 他 人 人 身 安 全 的 犯 罪 事 实 和 信 息 除 外 此 次 律 师 法 的 修 改, 进 一 步 明 确 律 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点 : (1) 明 确 律 师 的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写 入 律 师 法 ; (2) 明 确 辩 护 律 师 的 职 责 范 围 ;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的, 应 当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提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无 罪 罪 轻 或 者 减 轻 免 除 其 刑 事 责 任 的 材 料 和 意 见, 增 加 了 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 (3) 律 师 在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阶 段 接 受 委 托, 不 受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讯 问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之 日 起 的 限 制 ; (4) 律 师 阅 卷 权 的 范 围 扩 大 ; (5) 对 于 律 师 在 形 式 诉 讼 活 动 中 涉 嫌 犯 罪 的 情 况, 规 定 了 相 应 的 处 理 程 序 和 处 理 机 关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7

19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修 订 法 条 新 旧 对 比 原 条 文 修 订 后 的 条 文 第 2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第 2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律 师 的 执 业 机 构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依 法 设 立 并 取 得 律 师 的 执 业 机 构 律 师 执 业 许 可 证 事 务 所 应 当 依 法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设 立 和 发 展,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并 取 得 执 业 许 可 证 要, 实 现 合 理 分 布 均 衡 发 展 第 五 章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第 31 条 成 立 三 年 以 上 并 具 有 二 十 名 以 上 执 业 律 师 的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可 以 在 本 所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以 外 的 地 方 设 立 分 所 设 在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的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可 以 在 本 所 所 在 城 区 以 外 的 区 县 设 立 分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分 所 受 到 停 业 整 顿 处 罚 期 限 未 满 的, 该 所 不 得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分 所 受 到 吊 销 执 业 许 可 证 处 罚 的, 该 所 自 分 所 受 到 处 罚 之 日 起 二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第 32 条 分 所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名 称 ; ( 二 ) 有 自 己 的 住 所 ; ( 三 ) 有 三 名 以 上 律 师 事 务 所 派 驻 的 专 职 律 师 ; ( 四 ) 有 人 民 币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资 产 ; ( 五 ) 分 所 负 责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的 执 业 经 历 并 能 够 专 职 执 业, 且 在 担 任 负 责 人 前 三 年 内 未 受 过 停 止 执 业 处 罚 的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到 经 济 欠 发 达 的 市 县 设 立 分 所 的, 前 款 规 定 的 派 驻 律 师 条 件 可 以 降 至 一 至 二 名 ; 资 产 条 件 可 以 降 至 人 民 币 十 万 元 具 体 适 用 地 区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确 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本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律 师 业 发 展 状 况, 需 要 提 高 第 一 款 第 ( 三 ) ( 四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第 33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设 立 分 所 申 请 书 ; ( 二 ) 本 所 基 本 情 况, 本 所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为 其 出 具 的 符 合 律 师 法 第 十 九 条 和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 ( 三 ) 本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本 所 章 程 和 合 伙 协 议 ; ( 四 ) 拟 在 分 所 执 业 的 律 师 的 名 单 简 历 身 份 证 明 和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五 ) 拟 任 分 所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及 基 本 情 况, 该 人 选 执 业 许 可 机 关 为 其 出 具 的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项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 ( 六 ) 分 所 的 名 称, 分 所 住 所 证 明 和 资 产 证 明 ; ( 七 ) 本 所 制 定 的 分 所 管 理 办 法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8

20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时, 申 请 人 应 当 如 实 填 报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设 立 申 请 登 记 表 第 34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由 拟 设 立 分 所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区 ( 县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受 理 并 进 行 初 审,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审 核, 决 定 是 否 准 予 设 立 分 所 具 体 程 序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准 予 设 立 分 所 的, 由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第 35 条 分 所 律 师 除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派 驻 外, 可 以 依 照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面 向 社 会 聘 用 律 师 派 驻 分 所 律 师, 参 照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律 师 变 更 执 业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由 准 予 设 立 分 所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换 发 执 业 证 书, 原 执 业 证 书 交 回 原 颁 证 机 关 ; 分 所 聘 用 律 师, 依 照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许 可 或 者 变 更 执 业 机 构 的 程 序 办 理 第 36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决 定 变 更 分 所 负 责 人 的, 应 当 经 分 所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区 ( 县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报 分 所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批 准 ; 变 更 派 驻 分 所 律 师 的, 参 照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律 师 变 更 执 业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分 所 变 更 住 所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经 分 所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区 ( 县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报 分 所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备 案 律 师 事 务 所 变 更 名 称 的, 应 当 自 名 称 获 准 变 更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经 分 所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区 ( 县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向 分 所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分 所 名 称 第 37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分 所 应 当 终 止 : ( 一 ) 律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终 止 的 ;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保 持 律 师 法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设 立 分 所 的 条 件, 经 限 期 整 改 仍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 三 ) 分 所 不 能 保 持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设 立 条 件, 经 限 期 整 改 仍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 四 ) 分 所 在 取 得 设 立 许 可 后 六 个 月 内 未 开 业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停 止 业 务 活 动 满 一 年 的 ; ( 五 ) 律 师 事 务 所 决 定 停 办 分 所 的 ; ( 六 ) 分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被 依 法 吊 销 的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分 所 终 止 的, 由 分 所 设 立 许 可 机 关 注 销 分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分 所 终 止 的 有 关 事 宜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19

21 无 无 答 疑 电 话 : 第 52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加 强 对 分 所 执 业 和 管 理 活 动 的 监 督, 履 行 下 列 管 理 职 责 : ( 一 ) 任 免 分 所 负 责 人 ; ( 二 ) 决 定 派 驻 分 所 律 师, 核 准 分 所 聘 用 律 师 人 选 ; ( 三 ) 审 核 批 准 分 所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四 ) 审 核 批 准 分 所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 ( 五 ) 指 导 监 督 分 所 的 执 业 活 动 及 重 大 法 律 事 务 的 办 理 ; ( 六 ) 指 导 监 督 分 所 的 财 务 活 动, 审 核 批 准 分 所 的 分 配 方 案 和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 ( 七 ) 决 定 分 所 重 要 事 项 的 变 更 分 所 停 办 和 分 所 资 产 的 处 置 ; ( 八 ) 本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决 定 的 事 项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依 法 对 其 分 所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第 56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分 所 的 情 况, 应 当 纳 入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对 该 所 年 度 检 查 考 核 的 内 容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分 所 及 其 律 师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该 所 所 在 地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及 其 律 师, 应 当 接 受 分 所 所 在 地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指 导, 接 受 分 所 所 在 地 律 师 协 会 的 行 业 管 理 经 典 试 题 1. 司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制 度 的 首 要 基 本 范 畴, 是 司 法 的 生 命 和 灵 魂, 同 时 追 求 司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工 作 的 永 恒 主 题 下 列 哪 些 现 象 不 符 合 司 法 公 正 原 则? A. 邵 法 官 是 一 位 清 正 廉 洁 的 法 官, 多 次 被 作 为 公 正 司 法 的 模 范 代 表, 在 审 查 一 起 自 己 远 房 亲 戚 的 案 件 中, 他 认 为 凭 自 已 的 公 正, 肯 定 能 秉 公 执 法, 没 必 要 回 避 B. 法 院 的 吴 院 长 在 会 议 上 强 调, 对 于 任 何 案 件, 法 院 都 应 当 允 许 公 民 旁 听 和 新 闻 媒 体 的 采 访 报 道 C. 某 刑 事 案 件 被 告 是 一 个 杀 人 狂 魔, 很 多 群 众 都 亲 眼 目 睹 他 枪 杀 无 辜 毛 法 官 认 为 被 告 罪 大 恶 极 证 据 确 凿, 没 必 要 让 被 告 进 行 法 庭 上 的 自 我 辩 护 D. 犯 罪 嫌 疑 人 易 某, 在 案 件 处 于 侦 查 阶 段 时, 被 告 知 当 时 有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权 利 答 案 :ABC 解 析 : 司 法 公 正 应 当 包 括 实 体 公 正 和 程 序 公 正 司 法 公 正 的 构 成 要 素 主 要 包 括 :(1) 司 法 活 动 的 公 开 性 (2) 裁 判 人 员 的 中 立 性 (3) 当 事 人 地 位 的 平 等 性 (4) 司 法 过 程 的 参 与 性 (5) 司 法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6) 案 件 处 理 的 正 确 性 选 项 A 中 的 法 官 虽 然 平 时 清 正 康 洁, 但 面 对 自 己 亲 戚 的 案 件, 还 是 应 当 回 避, 才 能 保 证 审 判 程 序 合 法 所 以 A 选 项 错 误 法 院 应 当 允 许 公 民 旁 听 和 新 闻 媒 体 的 采 访 报 道, 这 与 司 法 活 动 公 开 性 相 符 合, 但 并 非 任 何 案 件 都 可 以, 依 刑 事 诉 讼 法 相 关 规 定, 对 于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商 业 秘 密 和 国 家 机 密 的 案 件 则 不 可 以 所 以 B 项 错 误 C 选 须 中, 虽 然 被 告 人 罪 大 恶 极, 但 是 他 仍 应 该 享 受 充 分 的 辩 护 机 会, 这 是 他 的 诉 讼 权 利,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剥 夺, 法 官 不 听 取 被 告 的 意 见 和 辩 护, 明 显 违 反 了 公 正 原 则 所 以 C 项 错 误 D 选 项 中, 根 据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33 条,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被 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讯 问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之 日 起, 有 权 委 托 辩 护 人 ; 在 侦 查 期 间, 只 能 委 托 律 师 作 为 辩 护 人 被 告 人 有 权 随 时 委 托 辩 护 人 所 以 D 项 正 确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20

22 2. 张 法 官 于 2005 年 7 月 从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人 民 法 院 退 休, 在 2006 年 8 月, 他 可 以 从 事 下 列 哪 项 行 为? A. 以 诉 讼 代 理 人 身 份 担 任 北 京 市 怀 柔 县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案 件 的 辩 护 人 B. 以 律 师 身 份 担 任 北 京 市 怀 柔 县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案 件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C. 以 律 师 身 份 担 任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案 件 的 辩 护 人 D. 以 诉 讼 代 理 人 身 份 担 任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案 件 的 辩 护 人 答 案 :A 解 析 : 根 据 法 官 法 第 17 条 的 规 定, 法 官 从 人 民 法 院 离 任 后 2 年 内, 不 得 以 律 师 身 份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法 官 从 人 民 法 院 离 任 后, 不 得 担 任 原 任 职 法 院 办 理 案 件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法 官 的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担 任 该 法 官 所 任 职 法 院 办 理 案 件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本 题 中, 张 法 官 属 于 离 任 后 2 年 内 的 情 形, 所 以 B C 项 是 错 误 的 张 法 官 在 离 任 后, 不 管 以 什 么 身 份 均 不 得 担 保 原 任 职 法 院 办 理 案 件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所 以 D 项 也 是 错 误 的 故 本 题 答 案 为 A 项 3. 下 列 关 于 检 察 官 的 刑 事 责 任 和 纪 律 责 任 关 系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 刑 事 责 任 与 纪 律 责 任 的 关 系 实 质 上 是 检 察 官 因 其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受 到 刑 罚 处 罚 后, 是 否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和 给 予 何 种 纪 律 处 分 的 问 题 B. 俞 检 察 官 因 为 故 意 伤 害 罪 而 被 判 处 2 年 有 期 徒 刑 刑 罚, 那 么 对 他 不 能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C. 钱 检 察 官 因 在 一 起 杀 人 罪 的 公 诉 中 受 贿 财 物 而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那 么 对 他 同 时 应 当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D. 沈 检 察 官 的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犯 罪, 但 依 法 被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则 对 他 可 不 予 开 除, 而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即 可 答 案 :B 解 析 : 检 察 官 的 纪 律 责 任 是 指 检 察 官 违 反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检 察 工 作 纪 律 应 当 承 受 的 纪 律 处 分, 检 察 官 的 刑 事 责 任 是 指 检 察 官 因 职 务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检 察 官 违 法 犯 罪 受 到 刑 罚 处 罚 和 劳 动 教 养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不 能 免 除 纪 律 责 任, 即 要 承 担 双 重 责 任 所 以 选 项 A C 说 法 正 确 另 外, 根 据 检 察 人 员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的 相 关 规 定, 检 察 官 凡 因 犯 罪 而 被 判 处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刑 罚 的, 都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判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被 判 处 管 制 拘 役 的, 同 样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判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宣 告 缓 刑, 本 人 政 治 上 工 作 上 一 贯 表 现 较 好, 能 认 真 检 讨 并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不 予 开 除, 但 必 须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B 项 中 检 察 官 因 故 意 犯 罪 而 被 判 处 2 年 有 期 徒 刑, 应 当 予 以 开 除, 所 以 选 项 B 错 误 检 察 人 员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也 规 定, 被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撤 职 处 分, 所 以 选 项 D 正 确 4. 下 列 哪 些 构 成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间 的 不 正 当 竟 争? A. 刘 律 师 在 一 知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他 本 人 业 务 能 力 过 硬, 爱 向 别 人 宣 称 确 实 不 如 自 己 的 赵 律 师 水 平 如 何 的 低, 并 说 赵 律 师 所 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如 自 己 的 事 务 所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21

23 B 潘 律 师 毕 业 于 某 名 牌 大 学 法 学 院, 并 曾 经 发 表 过 一 些 文 章, 他 在 自 己 的 所 有 名 片 上 都 印 有 自 己 的 学 术 和 学 历 情 况, 并 说 自 己 是 刑 法 领 域 的 专 家 C. 钟 律 师 在 一 个 律 师 行 业 研 讨 会 上 推 荐 自 己 的 专 业 特 长, 说 自 己 最 擅 长 办 理 民 事 案 件 D. 蔡 律 师 为 了 包 揽 婚 姻 纠 纷 类 法 律 事 务, 以 明 显 低 于 同 行 的 收 费 水 平 进 行 收 费 答 案 :ABD 解 析 : 律 师 个 人 广 告 的 内 容 应 当 限 于 律 师 的 姓 名 肖 像 年 龄 性 别 出 生 地 学 历 学 校 律 师 执 业 登 记 日 期 所 属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在 所 属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工 作 时 间 收 费 标 准 联 系 方 法, 以 及 依 法 能 够 向 社 会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业 务 范 围 律 师 进 行 执 业 推 广, 可 以 通 过 简 介 等 方 式 介 绍 自 己 的 业 务 领 域 和 专 业 特 长 ; 可 以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案 例 分 析 专 题 解 答 授 课 等, 以 普 及 法 律 并 宣 传 自 己 的 专 业 领 域 ; 法 律 服 务 的 机 构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或 夸 大 自 己 的 专 业 能 力 ; 不 得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与 司 法 行 政 等 关 联 机 关 的 特 殊 关 系 ; 不 得 贬 低 同 行 的 专 业 能 力 的 水 平 ; 不 得 以 提 供 或 者 承 诺 提 供 回 扣 等 方 式 承 揽 业 务 ; 不 得 以 明 显 低 于 同 行 业 的 收 费 水 平 竞 争 某 项 法 律 业 务 所 以, 选 项 A 中 的 律 师 贬 低 同 行 的 做 法 和 选 项 D 中 明 显 降 低 收 费 的 做 法 是 错 误 的 关 于 律 师 宣 传 规 范, 应 该 注 意 :(1) 不 得 自 己 进 行 或 授 意 允 许 他 人 以 宣 传 的 形 式 发 布 律 师 广 告 ;(2) 不 能 进 行 歪 曲 事 实 或 法 律 实 质, 或 可 能 会 使 公 众 产 生 对 律 师 不 合 理 期 望 的 宣 传 ;(3) 可 以 宣 传 所 从 事 的 某 一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但 不 能 自 我 声 明 或 暗 示 其 被 公 认 或 证 明 为 某 一 专 业 领 域 的 专 家 ;(4) 不 能 进 行 律 师 之 间 或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间 的 比 较 宣 传 ;(5)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通 过 公 众 传 媒 以 回 复 信 函 自 问 自 答 等 形 式 进 行 法 律 咨 询 的 行 为, 亦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律 师 宣 传 规 范 的 规 定 B 项 中 律 师 虽 然 可 以 在 名 片 上 印 自 己 的 学 术 学 历 情 况, 但 是 不 得 自 我 声 明 为 某 一 专 业 领 域 的 专 家, 所 以 B 项 也 是 错 误 的 国 际 法 备 考 提 示 在 过 去 五 年 的 司 法 考 试 中, 国 际 法 部 分 的 平 均 分 值 为 12 分 国 际 法 的 基 础 知 识 很 少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作 为 依 托, 考 生 应 当 熟 练 掌 握 教 材 上 有 关 内 容 本 部 分 考 查 的 重 点 非 常 突 出, 考 点 重 复 率 高, 可 预 见 性 强, 这 在 整 个 司 法 考 试 的 部 门 法 中 是 比 较 罕 见 的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与 2012 年 相 比,2013 年 国 际 法 部 分 的 大 纲 以 完 善 原 有 内 容 为 主, 没 有 新 增 考 点 大 纲 附 录 删 除 法 律 法 规 2 件, 新 增 法 律 法 规 1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30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6 月 30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7 号 公 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新 增 法 律 法 规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22

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30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第 三 章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第 一 节 签 证 第 二 节 入 境 出 境 第 四 章 外 国 人 停 留 居 留 第 一 节 停 留 居 留 第 二 节 永 久 居 留 第 五 章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第 六 章 调 查 和 遣 返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维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主 权 安 全 和 社 会 秩 序, 促 进 对 外 交 往 和 对 外 开 放,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停 留 居 留 的 管 理, 以 及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出 境 入 境 的 边 防 检 查, 适 用 本 法 第 三 条 国 家 保 护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合 法 权 益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外 国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外 国 人 应 当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不 得 危 害 中 国 国 家 安 全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破 坏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第 四 条 公 安 部 外 交 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有 关 出 境 入 境 事 务 的 管 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外 使 馆 领 馆 或 者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 以 下 称 驻 外 签 证 机 关 ) 负 责 在 境 外 签 发 外 国 人 入 境 签 证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 负 责 实 施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外 国 人 停 留 居 留 管 理 公 安 部 外 交 部 可 以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委 托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受 理 外 国 人 入 境 停 留 居 留 申 请 公 安 部 外 交 部 在 出 境 入 境 事 务 管 理 中, 应 当 加 强 沟 通 配 合, 并 与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密 切 合 作,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承 担 责 任 第 五 条 国 家 建 立 统 一 的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第 六 条 国 家 在 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设 立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 中 国 公 民 外 国 人 以 及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应 当 从 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出 境 入 境,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从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批 准 的 地 点 出 境 入 境 出 境 入 境 人 员 和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应 当 接 受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 负 责 对 口 岸 限 定 区 域 实 施 管 理 根 据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秩 序 的 需 要,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 可 以 对 出 境 入 境 人 员 携 带 的 物 品 实 施 边 防 检 查 必 要 时,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 可 以 对 出 境 入 境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载 运 的 货 物 实 施 边 防 检 查, 但 是 应 当 通 知 海 关 第 七 条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安 部 外 交 部 根 据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的 需 要, 可 以 对 留 存 出 境 入 境 人 员 的 指 纹 等 人 体 生 物 识 别 信 息 作 出 规 定 外 国 政 府 对 中 国 公 民 签 发 签 证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中 国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采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23

25 取 相 应 的 对 等 措 施 第 八 条 履 行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和 机 构 应 当 切 实 采 取 措 施, 不 断 提 升 服 务 和 管 理 水 平, 公 正 执 法, 便 民 高 效, 维 护 安 全 便 捷 的 出 境 入 境 秩 序 第 二 章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第 九 条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中 国 公 民 前 往 其 他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还 需 要 取 得 前 往 国 签 证 或 者 其 他 入 境 许 可 证 明 但 是, 中 国 政 府 与 其 他 国 家 政 府 签 订 互 免 签 证 协 议 或 者 公 安 部 外 交 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中 国 公 民 以 海 员 身 份 出 境 入 境 和 在 国 外 船 舶 上 从 事 工 作 的,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海 员 证 第 十 条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大 陆 与 台 湾 地 区,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通 行 证 件, 并 遵 守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应 当 向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 交 验 本 人 的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等 出 境 入 境 证 件, 履 行 规 定 的 手 续, 经 查 验 准 许, 方 可 出 境 入 境 具 备 条 件 的 口 岸,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 应 当 为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提 供 专 用 通 道 等 便 利 措 施 第 十 二 条 中 国 公 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准 出 境 : ( 一 ) 未 持 有 效 出 境 入 境 证 件 或 者 拒 绝 逃 避 接 受 边 防 检 查 的 ; ( 二 ) 被 判 处 刑 罚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属 于 刑 事 案 件 被 告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 ( 三 ) 有 未 了 结 的 民 事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不 准 出 境 的 ; ( 四 ) 因 妨 害 国 ( 边 ) 境 管 理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因 非 法 出 境 非 法 居 留 非 法 就 业 被 其 他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遣 返, 未 满 不 准 出 境 规 定 年 限 的 ; ( 五 ) 可 能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不 准 出 境 的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准 出 境 的 其 他 情 形 命 题 思 路 本 条 没 新 修 订, 记 忆 本 条 规 定 的 几 种 不 准 出 境 的 情 况 即 可 第 十 三 条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要 求 回 国 定 居 的, 应 当 在 入 境 前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外 使 馆 领 馆 或 者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也 可 以 由 本 人 或 者 经 由 国 内 亲 属 向 拟 定 居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侨 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四 条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在 中 国 境 内 办 理 金 融 教 育 医 疗 交 通 电 信 社 会 保 险 财 产 登 记 等 事 务 需 要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的, 可 以 凭 本 人 的 护 照 证 明 其 身 份 第 三 章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第 一 节 签 证 第 十 五 条 外 国 人 入 境, 应 当 向 驻 外 签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签 证, 但 是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十 六 条 签 证 分 为 外 交 签 证 礼 遇 签 证 公 务 签 证 普 通 签 证 对 因 外 交 公 务 事 由 入 境 的 外 国 人, 签 发 外 交 公 务 签 证 ; 对 因 身 份 特 殊 需 要 给 予 礼 遇 的 外 国 人, 签 发 礼 遇 签 证 外 交 签 证 礼 遇 签 证 公 务 签 证 的 签 发 范 围 和 签 发 办 法 由 外 交 部 规 定 对 因 工 作 学 习 探 亲 旅 游 商 务 活 动 人 才 引 进 等 非 外 交 公 务 事 由 入 境 的 外 国 人, 签 发 相 应 类 别 的 普 通 签 证 普 通 签 证 的 类 别 和 签 发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签 证 的 登 记 项 目 包 括 : 签 证 种 类, 持 有 人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入 境 次 数 入 境 有 效 期 停 留 期 限, 签 发 日 期 地 点,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号 码 等 第 十 八 条 外 国 人 申 请 办 理 签 证, 应 当 向 驻 外 签 证 机 关 提 交 本 人 的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以 及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按 照 驻 外 签 证 机 关 的 要 求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接 受 面 谈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24

26 第 十 九 条 外 国 人 申 请 办 理 签 证 需 要 提 供 中 国 境 内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具 的 邀 请 函 件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 驻 外 签 证 机 关 的 要 求 提 供 出 具 邀 请 函 件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对 邀 请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二 十 条 出 于 人 道 原 因 需 要 紧 急 入 境, 应 邀 入 境 从 事 紧 急 商 务 工 程 抢 修 或 者 具 有 其 他 紧 急 入 境 需 要 并 持 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在 口 岸 申 办 签 证 的 证 明 材 料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在 国 务 院 批 准 办 理 口 岸 签 证 业 务 的 口 岸, 向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口 岸 签 证 机 关 ( 以 下 简 称 口 岸 签 证 机 关 ) 申 请 办 理 口 岸 签 证 旅 行 社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入 境 旅 游 的, 可 以 向 口 岸 签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团 体 旅 游 签 证 外 国 人 向 口 岸 签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签 证,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的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以 及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按 照 口 岸 签 证 机 关 的 要 求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从 申 请 签 证 的 口 岸 入 境 口 岸 签 证 机 关 签 发 的 签 证 一 次 入 境 有 效, 签 证 注 明 的 停 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第 二 十 一 条 外 国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签 发 签 证 : ( 一 ) 被 处 驱 逐 出 境 或 者 被 决 定 遣 送 出 境, 未 满 不 准 入 境 规 定 年 限 的 ; ( 二 ) 患 有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或 者 有 可 能 对 公 共 卫 生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的 ; ( 三 ) 可 能 危 害 中 国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破 坏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 ( 四 ) 在 申 请 签 证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不 能 保 障 在 中 国 境 内 期 间 所 需 费 用 的 ; ( 五 ) 不 能 提 交 签 证 机 关 要 求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的 ; ( 六 ) 签 证 机 关 认 为 不 宜 签 发 签 证 的 其 他 情 形 对 不 予 签 发 签 证 的, 签 证 机 关 可 以 不 说 明 理 由 命 题 思 路 本 条 为 新 修 订 的 法 条, 记 忆 不 予 签 发 签 证 的 情 况 即 可 此 外, 注 意, 不 予 签 发 签 证 的, 签 证 机 关 可 以 不 说 明 理 由 第 二 十 二 条 外 国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免 办 签 证 : ( 一 ) 根 据 中 国 政 府 与 其 他 国 家 政 府 签 订 的 互 免 签 证 协 议, 属 于 免 办 签 证 人 员 的 ; ( 二 ) 持 有 效 的 外 国 人 居 留 证 件 的 ; ( 三 ) 持 联 程 客 票 搭 乘 国 际 航 行 的 航 空 器 船 舶 列 车 从 中 国 过 境 前 往 第 三 国 或 者 地 区, 在 中 国 境 内 停 留 不 超 过 二 十 四 小 时 且 不 离 开 口 岸, 或 者 在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特 定 区 域 内 停 留 不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的 ; ( 四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可 以 免 办 签 证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外 国 人 需 要 临 时 入 境 的, 应 当 向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临 时 入 境 手 续 : ( 一 ) 外 国 船 员 及 其 随 行 家 属 登 陆 港 口 所 在 城 市 的 ; ( 二 )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人 员 需 要 离 开 口 岸 的 ; ( 三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紧 急 原 因 需 要 临 时 入 境 的 临 时 入 境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对 申 请 办 理 临 时 入 境 手 续 的 外 国 人,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 可 以 要 求 外 国 人 本 人 载 运 其 入 境 的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的 负 责 人 或 者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出 境 入 境 业 务 代 理 单 位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证 措 施 第 二 节 入 境 出 境 第 二 十 四 条 外 国 人 入 境, 应 当 向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 交 验 本 人 的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签 证 或 者 其 他 入 境 许 可 证 明, 履 行 规 定 的 手 续, 经 查 验 准 许, 方 可 入 境 第 二 十 五 条 外 国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准 入 境 :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28 号 泛 亚 大 厦 401 室 25

高中國文科期末考            年班號姓名:

高中國文科期末考            年班號姓名: 金 陵 女 高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國 文 科 期 末 考 試 試 卷 範 圍 ; 翰 林 五 冊 10.12- 附 1. 含 語 練 論 孟 : 論 \ 古 人 成 語 P249-264 補 充 8-10 模 卷 13-14 國 學 : 賦 原 體 諸 子 現 代 詩 韻 文 日 期 :98 年 1 月 14 日 高 三 班 號 姓 名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1 至 25

More information

2009年挑战乔戈里

2009年挑战乔戈里 2009 年 挑 战 乔 戈 里 活 动 概 况 : 乔 戈 里 峰 海 拔 8611 米, 它 是 喀 喇 昆 仑 山 脉 的 主 峰, 是 世 界 上 第 二 高 峰, 国 外 又 称 K2 峰 乔 戈 里 峰, 国 际 登 山 界 公 认 的 攀 登 难 度 较 大 的 山 峰 之 一 乔 戈 里 峰 峰 巅 呈 金 字 塔 形, 冰 崖 壁 立, 山 势 险 峻, 在 陡 峭 的 坡 壁 上

More information

B. 高 估 自 己 C. 低 估 自 己 D. 发 掘 特 长 解 析 : 自 知, 就 是 认 识 自 己 ; 自 己 明 了 ; 或 自 然 知 晓 自 己 有 什 么 特 点, 优 势 劣 势, 自 己 都 很 清 楚 BC 说 法 都 不 对,D 说 法 不 符 合 题 意, 所 以 选

B. 高 估 自 己 C. 低 估 自 己 D. 发 掘 特 长 解 析 : 自 知, 就 是 认 识 自 己 ; 自 己 明 了 ; 或 自 然 知 晓 自 己 有 什 么 特 点, 优 势 劣 势, 自 己 都 很 清 楚 BC 说 法 都 不 对,D 说 法 不 符 合 题 意, 所 以 选 2013 年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中 考 政 治 试 题 第 Ⅰ 卷 ( 选 择 题, 共 48 分 ) 第 Ⅰ 卷 共 33 题, 其 中 第 1~18 题 为 政 治 部 分 每 小 题 1 分 ; 第 19~33 题 为 历 史 部 分, 每 小 题 2 分 每 小 题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最 符 台 题 意 1. 十 八 大 报 告 中, 成 为 中 国 特

More information

2 A

2 A 1 2 A 3 AB 8 11 12 13 14 15 16 4 5 6 21 200 (l)20 (2)15 (3)10 7 8 9 10 11 11 12 14 15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7 18 203500 1500 500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青溪協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資料

中華民國青溪協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資料 - 1 - 中 華 民 國 第 八 屆 第 四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程 序 表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1 2 月 1 9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臺 南 南 紡 夢 時 代 雅 悅 會 館 五 樓 ( 臺 南 東 區 中 華 東 路 一 段 366 號 ) 項 次 程 序 起 訖 時 間 使 用 時 間 主 持 人 或 報 告 人 報 到 16:30~17:00

More information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二套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二套 2016 年 会 计 从 业 考 试 会 计 基 础 冲 刺 卷 2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2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0 分 在 下 列 每 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且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是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前 的 英 文 字 母 填 入 题 后 的 括 号 内, 不 选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

More information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三套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三套 2016 年 会 计 从 业 考 试 会 计 基 础 冲 刺 卷 3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2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0 分 在 下 列 每 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且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是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前 的 英 文 字 母 填 入 题 后 的 括 号 内, 不 选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5-7章

Microsoft Word - 第5-7章 3 5 1 2 239 1. 1 2 3 2. 1 2 7 1 1 2 3 4 5 A. B. C. D. ABC 2012 240 A. B. C. D. D D 1 7 2 2012 3 10 2 000 100 1 21 000 000 21 000 000 2 21 000 000 21 000 000 2 7 3 A 2012 1 1 1 2012 12 31 600 3 000 4 000

More information

就 构 成 了 盗 窃 罪 与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按 照 其 中 处 罚 较 重 的 犯 罪 处 罚 5.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察 如 何 区 分 收 买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罪 与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的 共 犯 问 题 ( 对 向

就 构 成 了 盗 窃 罪 与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按 照 其 中 处 罚 较 重 的 犯 罪 处 罚 5.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察 如 何 区 分 收 买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罪 与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的 共 犯 问 题 ( 对 向 新 东 方 全 国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联 考 模 拟 考 试 专 业 基 础 课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答 案 D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刑 法 分 则 中 关 于 亲 告 罪 与 非 亲 告 罪 的 规 定 要 注 意 这 些 亲 告 罪 在 有 特 别 的 情 况 下, 是 公 诉 犯 罪 我 国 刑 法 共 规 定 了 5 种 告 诉 才 处 理 的

More information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7.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对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单 位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7.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对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单 位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北 京 市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无 纸 化 考 试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上 机 考 试 题 库 ( 五 ) 考 试 时 间 :60 分 钟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20 分, 每 小 题 1 分 每 小 题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漏 选, 不 得 分 ) 1. 纳 税 人 生 产 规 模 较 小 产 品 零 星 税 源 分 散

More information

考 查 知 识 点 肝 气 疏 泄 调 畅 气 机 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促 进 血 液 与 津 液 的 运 行 输 布 ;(2) 促 进 脾 胃 的 运 化 功 能 和 胆 汁 分 泌 排 泄 ;(3) 调 畅 情 志 ;(4) 促 进 男 子 排 精

考 查 知 识 点 肝 气 疏 泄 调 畅 气 机 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促 进 血 液 与 津 液 的 运 行 输 布 ;(2) 促 进 脾 胃 的 运 化 功 能 和 胆 汁 分 泌 排 泄 ;(3) 调 畅 情 志 ;(4) 促 进 男 子 排 精 2015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统 一 考 试 中 医 综 合 科 目 试 题 解 析 一 A 型 题 :1~80 小 题, 每 小 题 1.5 分, 共 120 分 在 每 小 题 给 出 的 A B C D 四 个 选 项 中, 请 选 出 一 项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1. 提 出 阳 常 有 余, 阴 常 不 足 观 点 的 医 家 是 A 朱 丹 溪 B 刘 完

More information

过 程 排 除 A 正 确 答 案 是 B 14.A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思 修 第 八 章 中 国 人 权, 新 增 考 点 其 中 直 接 考 查 宪 法 保 障 是 人 权 保 障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A 人 权 保 障 的 最 后 防 线 是 司 法 保 障,B 人 权 保 障 的

过 程 排 除 A 正 确 答 案 是 B 14.A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思 修 第 八 章 中 国 人 权, 新 增 考 点 其 中 直 接 考 查 宪 法 保 障 是 人 权 保 障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A 人 权 保 障 的 最 后 防 线 是 司 法 保 障,B 人 权 保 障 的 2016 考 研 政 治 真 题 答 案 及 解 析 ( 完 整 版 ) 来 源 : 文 都 教 育 一 单 选 题 1.B 解 析 此 题 考 查 的 是 适 度 原 则 AC 选 项 表 述 正 确 但 与 题 目 无 关 D 表 述 错 误, 现 象 表 现 本 质 的 只 有 B 与 题 干 相 符, 所 以 答 案 为 B 2.A 解 析 前 一 句 话 " 自 由 不 在 于 幻 想 中

More information

bingdian001.com

bingdian001.com 2017 12 2 24 1 2 17 2 000 20 2 500 2 400 25 100 3 80 2 17 A B 80 C D 2 2 17 25 000 3 1 2 000 5 5 800 5 30 800 2 17 A B C D 3 2 17 2 16 20 20 2 17 2 16 2 17 20 000 18 000 A B C D 4 2 17 500 800 350 120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3月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013年3月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016 年 导 游 资 格 考 试 导 游 基 础 模 拟 试 题 及 答 案 4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请 选 择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并 将 正 确 答 案 涂 在 答 题 卡 相 应 的 位 置 上 共 60 小 题, 每 小 题 0.5 分, 共 30 分 ) 1.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同 中 国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第 二 次 历 史 性 飞 跃 的 理 论 成

More information

2. 下 列 理 解 和 分 析, 不 符 合 原 文 意 思 的 一 项 是 ( ) A. 水 手 在 伦 敦 讲 东 印 度 群 岛 的 所 见 所 闻, 匠 人 在 火 炉 边 讲 自 己 的 人 生 经 历, 他 们 讲 的 故 事 各 有 特 点, 但 同 属 于 传 统 故 事 模 式

2. 下 列 理 解 和 分 析, 不 符 合 原 文 意 思 的 一 项 是 ( ) A. 水 手 在 伦 敦 讲 东 印 度 群 岛 的 所 见 所 闻, 匠 人 在 火 炉 边 讲 自 己 的 人 生 经 历, 他 们 讲 的 故 事 各 有 特 点, 但 同 属 于 传 统 故 事 模 式 2016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新 课 标 卷 2) 语 文 第 I 卷 阅 读 题 甲 必 考 题 现 代 文 阅 读 (9 分, 每 小 题 3 分 ) 阅 读 下 面 的 文 宇, 完 成 1 3 題 人 们 常 说 小 说 是 讲 故 事 的 艺 术, 但 故 事 不 等 于 小 说, 故 事 讲 述 人 与 小 说 家 也 不 能 混 为 一 谈

More information

CIP /. - 1999.1 ISBN 7-81059-300-! ". #. - - - - $. D909.5-44 CIP 1999 00865 100038 850 1168 1/32 8 200 1999 1 1 2003 3 1 2003 3 1 0001-5000 180.00 15.00 !! 2003 2 1998!!!!!!!!!!!!!!!!!!!!!!!!!!!!!! 6!!!!!!!!!!!!!!!!!!!!!!!!!!!!!!!!!

More information

北京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备考机试卷一

北京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备考机试卷一 更 多 内 容 请 查 看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北 京 2014 年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基 础 备 考 机 试 卷 一 1 单 项 选 择 题 ( 下 列 各 题 的 备 选 答 案 中, 请 从 中 选 出 一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的 答 案 本 类 题 共 20 个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0 分 多 选 错 选

More information

《米开朗琪罗传》

《米开朗琪罗传》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逢甲大學實習工場

逢甲大學實習工場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訂 定 實 習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確 保 工 場 之 正 常 運 作, 特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守 則 二 本 守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jfg_jy0201.doc

Microsoft Word - cjfg_jy0201.doc 第 二 章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考 情 分 析 本 章 在 历 年 考 试 中 所 占 的 分 值 比 重 为 20 35 分 左 右 围 绕 支 付 结 算 展 开, 分 别 介 绍 了 现 金 管 理,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以 及 各 种 支 付 结 算 工 具 本 章 重 点 为 第 四 节, 难 度 稍 高, 需 要 考 生 在 理 解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记 忆 第

More information

A.68 B.70 C.80 D.100 答 案 A 解 析 丁 产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10-2=108( 万 元 ), 成 本 =100+40=140( 万 元 ),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产 品 发 生 的 减 值, 所 以 丙 材 料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

A.68 B.70 C.80 D.100 答 案 A 解 析 丁 产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10-2=108( 万 元 ), 成 本 =100+40=140( 万 元 ),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产 品 发 生 的 减 值, 所 以 丙 材 料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 2013 年 中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中 级 会 计 实 务 真 题 及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15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15 分 每 小 题 只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选 定 的 答 案, 按 答 题 卡 要 求, 用 2B 铅 笔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相 应 信 息 点 多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More information

正 确 答 案 BC 答 案 解 析 融 券 方 是 逆 回 购 方 买 入 返 售 方 资 金 融 出 方 例 2 多 选 题 所 债 券 回 购 市 场 的 参 与 主 体 主 要 有 ( ) A. 证 券 公 司 B. 保 险 公 司 C.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D. 上 市 商 业 银 行

正 确 答 案 BC 答 案 解 析 融 券 方 是 逆 回 购 方 买 入 返 售 方 资 金 融 出 方 例 2 多 选 题 所 债 券 回 购 市 场 的 参 与 主 体 主 要 有 ( ) A. 证 券 公 司 B. 保 险 公 司 C.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D. 上 市 商 业 银 行 第 九 章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本 章 主 要 考 点 1. 掌 握 债 券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概 念 2. 掌 握 所 债 券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规 则 3. 熟 悉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规 则 4. 熟 悉 债 券 买 断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含 义 5. 熟 悉 银 行 间 市 场 买 断 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502_1-2.doc

Microsoft Word - 9502_1-2.doc 北 一 女 中 95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高 一 第 二 次 期 中 考 歷 史 科 試 題 範 圍 : 歷 史 ( 下 ) 4-3~8-2 聯 合 命 題 電 腦 卡 務 必 寫 上 座 號 姓 名, 以 便 核 對 劃 記 有 無 錯 誤 未 劃 記 或 畫 卡 錯 誤, 以 致 電 腦 不 能 判 讀 者, 一 律 先 扣 5 分 一 單 選 題 75%( 每 題 3 分 ) 1. 大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B3F5BCB6BBE1BCC6A1B6BFBCB5E3BEABBBAAA1B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B3F5BCB6BBE1BCC6A1B6BFBCB5E3BEABBBAAA1B72E646F63> 注 : P3 表 示 考 点 在 教 材 第 3 页 ( 对 应 2016 版 教 材 ) 2016 年 初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点 精 华 第 一 章 资 产 第 一 节 : 货 币 资 金 资 产 的 定 义 分 类 (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等 ) P1 库 存 现 金 : 是 指 存 放 于 企 业 财 会 部 门 由 出 纳 人 员 经 管 的 货 币 P1 现 金 结

More information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 , : :,, :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15258( ) 787 1092 1 / 16 195 8 2004 10 1

More information

记 忆 155 期 北 京 大 学 文 革 专 辑 (9) 目 录 专 稿 章 铎 从 高 云 鹏 的 遭 遇, 看 迟 群 之 流 的 专 制 附 : 高 云 鹏 给 胡 宗 式 章 铎 的 信 (2015 年 11 月 19 日 ) 评 论 马 云 龙 王 复 兴 抢 救 记 忆 : 一 个 北

记 忆 155 期 北 京 大 学 文 革 专 辑 (9) 目 录 专 稿 章 铎 从 高 云 鹏 的 遭 遇, 看 迟 群 之 流 的 专 制 附 : 高 云 鹏 给 胡 宗 式 章 铎 的 信 (2015 年 11 月 19 日 ) 评 论 马 云 龙 王 复 兴 抢 救 记 忆 : 一 个 北 记 忆 155 期 北 京 大 学 文 革 专 辑 (9) 目 录 专 稿 章 铎 从 高 云 鹏 的 遭 遇, 看 迟 群 之 流 的 专 制 附 : 高 云 鹏 给 胡 宗 式 章 铎 的 信 (2015 年 11 月 19 日 ) 评 论 马 云 龙 王 复 兴 抢 救 记 忆 : 一 个 北 大 学 生 的 文 革 回 忆 录 序 扬 子 浪 洗 涤 我 们 被 污 损 的 灵 魂 读 抢

More information

硕士论文正文

硕士论文正文 1905 1945...3...4...11...23...41...54...66...73 1945 1949...81...117...127...132...176...184 1905 1945 1905 1910 1920 1922 1941 1945 1920 1944 1915 1939 25 1922 1933 40 1939 30 30 20 1932 30 1944 1945

More information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2 1 3 4 1 9 17 25 3 11 19 27 5 13 21 29 7 15 23 31 2 10 18 26 3 11 19 27 6 14 22 30 7 15 23 31 4 12 20 28 5 13 21 29 6 14 22 30 7 15 23 31 8 12 24 28

More information

不 会 忘 记, 历 史 不 会 忘 记, 当 一 个 古 老 神 州 正 以 崭 新 的 姿 态 昂 首 屹 立 于 世 界 东 方 的 时 候, 当 世 界 把 延 伸 的 广 角 镜 瞄 准 这 片 神 奇 土 地 的 时 候, 中 国 人 民 已 深 深 感 到, 现 在 所 拥 有 的,

不 会 忘 记, 历 史 不 会 忘 记, 当 一 个 古 老 神 州 正 以 崭 新 的 姿 态 昂 首 屹 立 于 世 界 东 方 的 时 候, 当 世 界 把 延 伸 的 广 角 镜 瞄 准 这 片 神 奇 土 地 的 时 候, 中 国 人 民 已 深 深 感 到, 现 在 所 拥 有 的, 共 和 国 十 大 将 军 传 粟 裕 中 国 十 大 将 军 01 粟 裕 前 言 任 何 一 场 伟 大 的 革 命, 无 一 不 是 波 澜 壮 阔, 大 潮 叠 起 伴 随 和 影 响 着 这 些 革 命 的, 是 一 代 又 一 代 伟 大 的 革 命 家 对 于 二 十 世 纪 整 个 中 华 民 族 来 说, 革 命 一 词 总 是 蕴 涵 着 正 义 和 进 步, 圣 洁 和 光 荣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第一章 台南市立大內國民中學母語教學檔案 兒童文學 台灣兒童歌謠 壹 前言 我國的童謠 始於列子之康衢之謠 堯乃微服遊於康衢 兒童曰 立我烝民 莫匪爾極 不識不知 順序之則 後漢書 獻帝初 京師童謠曰 千里草 何青青 十日卜 不得生 前者歌頌帝堯德政 之廣被 後者諷刺董卓之虐政 人民將身受其殃 皆係含有政治作用的 歌謠 今日所說童謠 爾雅曾說 徒歌謂之謠 所謂徒歌即是隨口吟 唱 不加伴奏 也無固定旋律 隨興之所至啍唱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三 风 云 人 物 27 三 风 云 人 物 武 进 人 杰 地 灵, 历 代 名 人 辈 出 千 年 悠 悠, 无 数 志 士 仁 人 名 贤 巨 贾 荟 萃 于 此, 给 这 片 土 地 带 来 了 富 庶 和 文 明, 留 下 了 数 不 尽 的 动 人 故 事, 在 武 进 历 史 的 演 进 中 刻 上 深 深 的 烙 印 1 延 陵 君 子 季 札 春 秋 末 期 的 季 札 被 武 进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鉴 证 业 务 的 定 义 和 目 标 第 五 条 鉴 证 业 务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提 出 结 论, 以 增 强 除 责 任 方 之 外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信 任 程 度 的 业 务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是 按

第 二 章 鉴 证 业 务 的 定 义 和 目 标 第 五 条 鉴 证 业 务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提 出 结 论, 以 增 强 除 责 任 方 之 外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信 任 程 度 的 业 务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是 按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鉴 证 业 务 基 本 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鉴 证 业 务, 明 确 鉴 证 业 务 的 目 标 和 要 素, 确 定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阅 准 则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 分 别 简 称 审 计 准 则 审 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edia-tips-zh.doc

Microsoft Word - media-tips-zh.doc 媒 摘 体 自 采 粮 访 该 做 和 不 农 该 组 做 织 的 媒 事 体 情 关 系 处 编 制 的 一 份 该 做 和 不 该 做 的 事 情 清 单 积 简 单 极 地 主 回 动 当 媒 体 打 来 应 电 质 话 询 并 不 确 保 每 次 都 能 传 递 你 的 关 键 信 息 通 过 下 列 问 是 您 题 哪 贵 个 确 保 单 姓? 你 位 的 能? 完 全 明 白 你 在 同

More information

,,,,,,,,,,,,, 1 ,,,,,,,,,,,, ;,,,,,,,,,,,,,,!,,, 2 ,,,,,,,,,,,!, 1 ,,,,,,,,,,,?, :,,,,,,,,,,,,,,,, :,,, 2 ,,,,,,,,, :,, :,,,,,,,,,,!,,,,,,,,,,,,,,, 3 ,,,?,,,,,,,,,, :,!,,,,,,,,,,,,,,,,,,, 4 ,,,,,,, Q,,,,,,,,,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篇守势

第六篇守势 克 劳 塞 维 慈 战 争 论 纲 要 1/31 第 六 篇 守 势 第 六 篇 守 势 守 势 的 本 质 1 守 势 的 概 念 2 守 势 的 价 值 3 守 势 价 值 的 变 迁 4 守 势 所 附 带 的 一 般 性 质 战 略 守 势 (A) 守 势 会 战 1 战 略 守 势 的 性 质 2 战 略 守 势 的 特 别 手 段 3 守 势 的 抵 抗 种 类 a 要 塞 b 防 御

More information

1152 1221 1195 1217 12 1 5 9 5000 90 2 10 6 1226 1255 1260 5 1301 1273 1275 1281 1956 1303 1358 1333 1352 13 43 3 20 2 6 3 7 10 1349 11 1522 1508 1522 30 1601 1645 1628 9 20 1655 1644 800 1652 3 5 5 7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0 12$.!3,"+$&4,-$ 5&3$ 5) 67$, $") 89" .!2 " " " " $") $4 # $ # # % :&;$

More information

A 单 位 负 责 人 B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C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D 会 计 人 员 多 选 题 : 1. 单 位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可 以 依 法 行 使 的

A 单 位 负 责 人 B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C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D 会 计 人 员 多 选 题 : 1. 单 位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可 以 依 法 行 使 的 (6.13 考 生 原 题 ) 原 始 资 料 请 勿 外 泄, 违 者 必 究! 单 选 题 : 1. 下 列 税 种 中, 不 属 于 行 为 税 的 是 ( ) A 车 船 使 用 牌 照 税 B 耕 地 占 用 税 C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D 车 辆 购 置 税 2. 根 据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非 经 营 性 的 存 款 人 违 反 规

More information

(C) 比 得 上 (D) 如 果 17. ( ) 聖 賢 經 傳 和 傳 奇 小 說 兩 個 傳 字, 其 音 義 關 係 為 何? (A) 音 同 義 異 (B) 音 義 皆 同 (C) 義 同 音 異 (D) 音 義 皆 異 18. ( ) 下 列 選 項 中 的 形 似 字, 何 者 讀 音

(C) 比 得 上 (D) 如 果 17. ( ) 聖 賢 經 傳 和 傳 奇 小 說 兩 個 傳 字, 其 音 義 關 係 為 何? (A) 音 同 義 異 (B) 音 義 皆 同 (C) 義 同 音 異 (D) 音 義 皆 異 18. ( ) 下 列 選 項 中 的 形 似 字, 何 者 讀 音 國 中 國 文 B4:L7 考 試 卷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國 字 及 注 音 1. 1 謹 ㄔˋ : 2 裝 ㄕˋ : 2. 1 ㄕㄨˊ 大 於 是 : 2 私 ㄕㄨˊ : 3. 歙 縣 : 4. 拘 泥 : 5. 不 宜 痴 : 6. 1 經 傳 : 2 傳 承 : 7. ㄏㄨㄟ 諧 : 8. 徽 州 : 9. 閒 ㄒㄧㄚˊ : 10. 康 ㄒㄧ : 11. 默 而 識 之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ISBN 7115489041/Z 132 5.00 1 2 3 1 2 1 2 15 4 1 A B C 2 A B C 3 A B C 4 A B C 5 A B C 6 A B C A B C 1 2 3

More information

<453A5CC2EDC0F6C5C5B0E6CEC4BCFE5CC3F1B7A8A1A4C9CCB7A8A1A4C3F1CAC2CBDFCBCFB7A8D3EBD6D9B2C3D6C6B6C8D5AACEC4BCFE574F52445CB9D9B7BDD0DEB6A9B5E7D7D3B7FECEF1A3A8A1B6C3F1CBDFBDE2CACDA1B7BACDA1B6C1A2B7A8B7A8A1B7A3A92E646F63>

<453A5CC2EDC0F6C5C5B0E6CEC4BCFE5CC3F1B7A8A1A4C9CCB7A8A1A4C3F1CAC2CBDFCBCFB7A8D3EBD6D9B2C3D6C6B6C8D5AACEC4BCFE574F52445CB9D9B7BDD0DEB6A9B5E7D7D3B7FECEF1A3A8A1B6C3F1CBDFBDE2CACDA1B7BACDA1B6C1A2B7A8B7A8A1B7A3A92E646F63>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解 析 汇 编 (2009 2014) 旧 题 新 解 服 务 要 目 : 民 诉 解 释 电 子 修 订 1 立 法 法 电 子 修 订 80 民 诉 解 释 电 子 修 订 民 事 诉 讼 法 与 仲 裁 制 度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居 民 甲 与 金 山 房 地 产 公 司 签 订 了 购 买 商 品 房 一 套 的 合 同, 后 因 甲 未 按 约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CNS)1387 A ( ) B ( ) C ( ) ( A B ) D ( ) (CNS)1387 ABC BC D A B C X X X X X X X X D X X X X X X ( ) X ( ) B ( ) CNS 441 ( ) ( ) 1211 1301 ( ) BC ( ) ABC ABC ( ) D ( ) C ( ) BC ABC

More information

20151107083515_題目卷

20151107083515_題目卷 國 中 歷 史 B3:L6 明 代 與 盛 清 的 發 展 練 習 卷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1. ( ) 明 清 兩 代 的 統 治 措 施 有 何 相 似 之 處? (A) 均 薙 髮 留 辮 (B) 均 種 族 歧 視 (C) 均 興 文 字 獄 (D) 均 設 特 務 機 關 2. ( ) 小 明 參 觀 北 京 的 長 陵, 領 隊 先 生 介 紹 此 乃 明 代 因 發 動 宗 室 之

More information

菩提道次第廣論

菩提道次第廣論 菩 提 道 次 第 广 论 下 士 道 ( 二 ) 深 信 业 果 18 ( 分 别 业 的 轻 重 3 ) 最 尊 贵 的 净 莲 上 师 讲 解 我 们 继 续 说 明 为 什 么 业 特 别 重 大 的 原 因 第 二 个, 是 它 所 依 门, 所 依 门 的 缘 故, 依 它 所 依 的 内 容 而 有 轻 重 的 差 别 第 一 个, 它 所 依 的 是 什 么 呢? 就 是 你 是 不

More information

路 上 沒 說 話, 車 子 被 爸 離 去 後 開 走 了, 沒 什 麼 變, 除 了 一 股 淡 淡 的 香 味, 我 不 太 習 慣, 像 空 氣 中 的 粉 塵, 左 飄 右 飄, 光 中 飛 舞 我 沒 提, 看 車 窗 外, 外 面 不 太 有 趣, 我 只 是 沒 事 幹, 我 們 本

路 上 沒 說 話, 車 子 被 爸 離 去 後 開 走 了, 沒 什 麼 變, 除 了 一 股 淡 淡 的 香 味, 我 不 太 習 慣, 像 空 氣 中 的 粉 塵, 左 飄 右 飄, 光 中 飛 舞 我 沒 提, 看 車 窗 外, 外 面 不 太 有 趣, 我 只 是 沒 事 幹, 我 們 本 午 睡 中 午, 門 鈴 又 響, 我 去 開 門 門 眼 外 的 玄 關 很 暗, 燈 關 上 了, 我 看 見 一 個 男 人 站 在 門 外, 低 著 頭, 我 猜 他 在 看 信, 他 的 髮 旋 對 著 我, 沒 有 表 情 有 些 陌 生, 我 打 開 內 門, 那 個 男 人 露 出 臉, 隔 著 鐵 門 露 出 微 笑, 我 說 爸, 他 回 一 聲 我 遲 疑 著 轉 開 鎖, 打

More information

繁 華 國 小 101 學 年 母 親 節 感 恩 惜 福 - 跳 蚤 市 場 暨 科 學 闖 關 遊 戲 親 子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校 務 計 畫 及 行 事 曆 二 目 的 : 1. 培 養 學 生 感 恩 惜 物 知 福 惜 福 的 節 儉 觀

繁 華 國 小 101 學 年 母 親 節 感 恩 惜 福 - 跳 蚤 市 場 暨 科 學 闖 關 遊 戲 親 子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校 務 計 畫 及 行 事 曆 二 目 的 : 1. 培 養 學 生 感 恩 惜 物 知 福 惜 福 的 節 儉 觀 屏 東 縣 繁 華 國 小 慶 祝 101 學 年 度 母 親 節 活 動 實 施 計 劃 壹 依 據. 一. 本 校 101 年 度 推 廣 教 育 優 先 區 親 職 教 育 及 社 區 化 教 育 辦 理 二.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行 事 曆 計 劃 辦 理 貳 目 的. 一. 建 立 正 確 的 現 代 父 母 角 色, 發 揮 親 職 教 育 之 功 能 二. 增

More information

45 45 67 1935 10 7 1937 4 6 1943 1945 4 1952 46 47 5 5 1 5 1979 1964 1949 1954 1966 1967 1 9 48 49 1960 70 12 16 1 2 3 4 5 6 1970 1964 1966 50 51 1993 2001 1990 1993 9 25 1950 6 5 7 96 811 12 8 10 1972

More information

育儿小故事(四)

育儿小故事(四) 9998.00 (1CD, ) I...1...2...4...6...7...8...9... 11...12...14...15...16...21...23...38...44...44...50...52...70...74...79...84...89...9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東 山 里 橫 坑 9 林 志 明 0932-511633 巷 89-5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小 漿 果 核 果 柑 桔 9210065 103.2.21 107..19 210065 無 107.2.12 10 陳 錦 生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東 山 里 橫 坑 9 林 志 明 0932-511633 巷 89-5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小 漿 果 核 果 柑 桔 9210065 103.2.21 107..19 210065 無 107.2.12 10 陳 錦 生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序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1 劉 士 魁 2 林 東 詳 3 林 俊 堯 廖 本 源 5 林 碧 龍 10 年 驗 戶 名 冊 (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 地 址 彰 化 縣 永 靖 鄉 崙 子 村 九 分 路 192 巷 21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空 翔 里 2 鄰 迪 化 一 街 67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育 誠 街 12 巷 1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華 盛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0#1.""

More information

( ) A B C D (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8750 B C 6250 D 5000 A B C D A B C D

( ) A B C D (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8750 B C 6250 D 5000 A B C D A B C D 1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1000 1200 900 A B C D ( ) A B C D (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5000 6250 A 8750 B 11250 C 6250 D 5000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1 200000 400 10 A 1000 B 1600 C 2000 D 2300 1 A B

More information

72 + + 60 2 4. 72 72 2 + 20 2 + 2.4 20 60 60 8 =.4 22 72 2 + 002 + 0.4 20 60 90 =.4 22 2 + 600 0.44 72 + + 60 72.422 + 2.4 20 + 20 2 60 72 =.4 22 2 + 0 20 + 40 60 72 =.4 40 + 600 + 600 60 72 =.400 + 600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0 3 #!!!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5D0B1EACEC4BCFEBCB0C7E5BDE0B7FECEF1BACFCDAC28C2C9CAA6B0E631A3A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5D0B1EACEC4BCFEBCB0C7E5BDE0B7FECEF1BACFCDAC28C2C9CAA6B0E631A3A92E646F6378> 投 标 邀 请 书 一 招 标 单 位 : 广 东 白 云 城 市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二 招 标 地 址 : 广 州 市 环 市 西 路 179 号 三 公 告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7 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四 工 程 名 称 : 广 东 白 云 城 市 酒 店 外 围 卫 生 清 洁 外 包 项 目 五 工 程 內 容 : 酒 店 外 围 区 域 卫 生 清 洁,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60A5CEA4A4B0EABCF4BB79A5DCA8D2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60A5CEA4A4B0EABCF4BB79A5DCA8D22E646F63> 1 此 書 是 美 尚 先 生 遺 稿,2011 年 網 上 版 是 唯 一 版 本 2 小 小 子 ( 兒 ), 坐 門 檻 ( 兒 ), 哭 哭 啼 啼 想 媳 婦 ( 兒 ) 想 媳 婦 ( 兒 ) 幹 嗎? 點 燈 做 伴 ( 兒 ), 吹 燈 說 話 ( 兒 ), 清 早 起 來 梳 個 大 小 辮 ( 兒 ) ------ 就 我 記 憶 所 及, 這 是 我 出 生 兩 三 歲 時 母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漢 初 黄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研 究 生 : 楊 芳 華 撰 指 導 教 授 : 夏 長 樸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論 文 摘 要 黃 老 思 想 在 中 國 學 術 史 上 是 一 個 重 要 課 題, 也 在 漢 初 政 治 上 產 生 過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漢 初 的 文 景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89,,,,,,,,,,,,,,,,?,???,,,,,,,,,,,,,

89,,,,,,,,,,,,,,,,?,???,,,,,,,,,,,,, :,,,,,,,,, : ; ;; ;,,,,, 89,,,,,,,,,,,,,,,,?,???,,,,,,,,,,,,, 90,,,,,,,, ( ),?,,, A B,C C?,,,,?,,,,,,,,,,,,,,,,,, 91 ( ),,,,,,,,,, :,,,,,,,,,,,,,,,,, ; ;, ;,,,,, 92,,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0%)!1"%& 0%2!$!$$$ "$$$$ #$ % $$30!4$4 5,6 *& (+ 0!&" * + 7!!4 & ( )! & ( )! 80)09! 7&! #!1!1$" &&!!%!,-./ 0%)!1"%& 0%2 &1$

!#! # $% & ($) *! +,-./ 0%)!1%& 0%2!$!$$$ $$$$ #$ % $$30!4$4 5,6 *& (+ 0!& * + 7!!4 & ( )! & ( )! 80)09! 7&! #!1!1$ &&!!%!,-./ 0%)!1%& 0%2 &1$ !"#!" # $% & ($) *! +,-./ 0%)!1"%& 0%2!$!$$$ "$$$$ #$ % $$30!4$4 5,6 *& (+ 0!&" * + 7!!4 & ( )! & ( )! 80)09! 7&! #!1!1$" &&!!%!,-./ 0%)!1"%& 0%2 &1$ : 8*! +1)7(0707%!1 1(&))717 8*! +1)7(77!& )"&0!1! 1"!7"1!1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CIP 1500 / ISBN X Ⅰ. Ⅱ. Ⅲ. Ⅳ. D CIP edu. cn

CIP 1500 / ISBN X Ⅰ. Ⅱ. Ⅲ. Ⅳ. D CIP edu. cn 1500 CIP 1500 /. 2006. 8 ISBN 7 5625 2128X Ⅰ. Ⅱ. Ⅲ. Ⅳ. D920. 5 44 CIP 2006 087648 1500 388 430074 027 87482760 027 87481537 E-mail cbb@cug. edu. cn 2006 8 1 2006 8 1 850 1 168 1 /32 8. 625 220 26. 00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5司考真?行政法勘?大表.doc

Microsoft Word - 2015司考真?行政法勘?大表.doc 真 题 书 页 数 P220 P240 P241 P251 题 目 第 6 题 2015 司 考 真 题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勘 误 表 格 更 改 内 容 分 析 更 改 为 : 程 序 正 当 原 则 的 内 容 包 括 : 行 政 公 开 ; 公 众 参 与 和 公 务 回 避 选 项 A 中, 环 保 局 对 当 事 人 的 处 罚 听 证,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指

More information

东 奥 解 析 (1)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应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2) 计 税 依 据 含 增 值 税 的, 应 价 税 分 离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知 识 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东 奥 解 析 (1)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应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2) 计 税 依 据 含 增 值 税 的, 应 价 税 分 离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知 识 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的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B.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的 14%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More information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三)及答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三)及答案 2013 年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全 真 模 拟 卷 ( 三 ) 及 答 案 来 源 :www.shiyebian.net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下 列 各 题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的 答 案, 请 将 它 的 代 码 选 出 填 涂 在 答 题 卡 上 每 小 题 1 分, 共 30 分 ) 1. 加 快 推 进 以 改

More information

<453A5CB8F7B7D6C9E7D4F0B1E05CBFBCCAD4B7D6C9E75CD5D4C3F7CFBC5CCAE9C4BFCEC4BCFE5CB7A8C2C9B3F6B0E6C9E7CBBEB7A8BFBCCAD4B7FECEF1D7A8BFAF2E646F6378>

<453A5CB8F7B7D6C9E7D4F0B1E05CBFBCCAD4B7D6C9E75CD5D4C3F7CFBC5CCAE9C4BFCEC4BCFE5CB7A8C2C9B3F6B0E6C9E7CBBEB7A8BFBCCAD4B7FECEF1D7A8BFAF2E646F6378> 司 考 通 关 必 备 律 出 版 社 考 试 分 社 真 题 书 系 体 例 书 名 作 者 备 选 理 由 2014 年 国 家 司 考 试 试 题 司 部 国 家 司 考 试 中 官 方 唯 一 出 品, 命 题 专 家 权 威 解 析 心 之 作 2015 年 国 家 司 考 试 历 年 律 考 试 中 心 收 录 6+2 年 真 题 及 详 解, 附 赠 试 题 汇 编 及 详 解 ( 应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0626.doc

Microsoft Word - t0626.doc 台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中 高 一 國 文 科 期 末 考 試 題 一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考 試 範 圍 : 三 民 版 課 本 ( 二 ):L9~L13 三 民 版 課 外 閱 讀 新 視 界 : 古 詩 選 鶯 鶯 傳 文 學 史 之 旅 : 第 46 至 50 天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案 卡 書 寫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並 正 確 畫 記, 畫 記 錯 誤

More information

Pol_Les3_1.doc

Pol_Les3_1.doc 唯 物 辩 证 法 ( 上 ) 课 后 练 习 单 选 题 1 在 马 克 思 的 墓 碑 上 刻 着 两 行 字 : 以 往 的 哲 学 家 只 是 解 释 世 界, 而 问 题 在 于 改 造 世 界 这 主 要 说 明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坚 持 ( ) A. 阶 级 性 B. 思 辨 性 C. 实 践 性 D. 科 学 性 2 维 生 素 是 维 持 人 体 正 常 功 能 的 重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0146) : 2 /. :, 2004. 7 ISBN 7-80153 - 957-5.... G726. 9 CIP ( 2004) 069174 : 2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4 65369530 : : : 880mm 1230mm 1 /32 : 2800 : 122 : 5000 : 2006 8 1 2 : ISBN 7-80153 -

More information

2006ÄêÈ«¹ú˶ʿÑо¿ÉúÈëѧ¿¼ÊÔÕþÖÎÀíÂÛÊÔÌâ¼°´ð°¸

2006ÄêÈ«¹ú˶ʿÑо¿ÉúÈëѧ¿¼ÊÔÕþÖÎÀíÂÛÊÔÌâ¼°´ð°¸ 2006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统 一 考 试 政 治 理 论 试 题 及 参 考 答 案 ( 科 目 代 码 :101)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考 生 须 在 答 题 卡 和 答 题 纸 上 填 写 考 生 姓 名 报 考 单 位 和 考 生 编 号, 同 时 在 答 题 卡 上 涂 写 考 生 编 号 的 信 息 点 2. 选 择 题 的 答 案 必 须 涂

More information

(黃).indd

(黃).indd 102 22 95 11 5 4 7 14 19 20 8 2 5 6 8 10 15 17 18 5 1 3 16 21 22 6 9 11 12 13 23 24 2 3 17 15 16 193011 95 101 102 22 101 95 11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Bendetto Croce 1960 4 48 1244 2 1. (A) (B)(C)(D)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p01

Microsoft Word - 2p01 本 章 内 容 比 较 基 础, 主 要 是 为 以 后 章 节 的 学 习 打 好 基 础, 重 点 掌 握 基 本 概 念 考 点 年 份 1.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2006 年 多 项 选 择 题 2. 会 计 要 素 的 确 认 与 计 量 2009 年 单 项 选 择 题 2012 年 判 断 题 3. 谨 慎 性 要 求 2011 年 判 断 题 4. 计 量 属 性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CFBAA3B2C6BEADB4F3D1A732303133C4EAC9CFB5B3D1B5B0E0BDE1D2B5C0EDC2DBCCE2BFE2A3A8746F20D1A7D4B1A3A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CFBAA3B2C6BEADB4F3D1A732303133C4EAC9CFB5B3D1B5B0E0BDE1D2B5C0EDC2DBCCE2BFE2A3A8746F20D1A7D4B1A3A92E646F6378>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2013 年 第 2 期 师 生 预 备 党 员 积 极 分 子 培 训 班 结 业 理 论 考 试 题 一 单 选 题, 合 计 90 题 : 1 马 克 思 主 义 诞 生 的 最 根 本 的 历 史 条 件 是? () A 工 人 运 动 的 兴 起 B 资 本 主 义 的 迅 速 发 展 C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的 高 涨 D 吸 取 人 类 优 秀 文 化 成

More information

同 时 承 销 的 国 际 债 券 是 ( ) A. 龙 债 券 B. 外 国 债 券 C. 欧 洲 债 券 D. 亚 洲 债 券 10. 在 没 有 优 先 股 的 条 件 下, 普 通 股 票 每 股 账 面 价 值 是 以 公 司 ( ) 除 以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票 的 股 数

同 时 承 销 的 国 际 债 券 是 ( ) A. 龙 债 券 B. 外 国 债 券 C. 欧 洲 债 券 D. 亚 洲 债 券 10. 在 没 有 优 先 股 的 条 件 下, 普 通 股 票 每 股 账 面 价 值 是 以 公 司 ( ) 除 以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票 的 股 数 2011 年 6 月 份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真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60 小 题, 每 小 题 0.5 分, 共 30 分 以 下 各 小 题 所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项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 1. 以 下 关 于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More information

( ) 16. 老 年 人 因 老 化 現 象 導 致 聽 力 較 差, 溝 通 時 應 以 高 頻 率 音 調 說 話 較 佳 編 碼 :01743 出 處 :0105 來 源 : 課 本 ( ) 17. 老 年 人 因 為 對 甜 鹹 的 味 覺 遲 鈍, 因 此 口 味 會 偏 重 此 時 可

( ) 16. 老 年 人 因 老 化 現 象 導 致 聽 力 較 差, 溝 通 時 應 以 高 頻 率 音 調 說 話 較 佳 編 碼 :01743 出 處 :0105 來 源 : 課 本 ( ) 17. 老 年 人 因 為 對 甜 鹹 的 味 覺 遲 鈍, 因 此 口 味 會 偏 重 此 時 可 高 中 健 康 與 護 理 ( 乙 版 )Ⅰ 第 一 章 我 的 健 康 我 作 主 第 五 節 面 對 老 化 Are you ready? 一 是 非 題 : 共 29 題 編 碼 :01727 出 處 :0105 來 源 : 課 本 ( ) 1. 聯 合 國 衛 生 組 織 訂 定 標 準 70 歲 以 上 即 稱 為 老 人 編 碼 :01728 出 處 :0105 來 源 : 課 本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0 $ % &0 123.! 4(5 $%%& %3 &$!!!!!!!!!!!!!!! % % - /&%.&.33!!! &! 3%% - 3 % -

! #$!  # $%%&#! ()*+, - %& - %.,/ - /!! !  ! #0 $ % &0 123.! 4(5 $%%& %3 &$!!!!!!!!!!!!!!! % % - /&%.&.33!!! &! 3%% - 3 % - ! ! "#$! " # $%%&#! ()*+, - %& - %.,/ - /!!0 0 0 0! "0 0 0 0! #0 $ - - - % - - - &0 123.! 4(5 $%%& %3 &$!!!!!!!!!!!!!!! % % - /&%.&.33!!! &! 3%% - 3 % - %.63! %%%!!! 7889!:::0 7;90 ;?!!! % % -.3.3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00 " %0#0 % 00 " %0#0 %1% 2 %1$ 2 % )869:;.,*8656<,*= 9*>? *> A6)5, B,55, C,*D, B6 E)*)7)55) " F9D,

!! #$% & ()*+,-. &/ 00  %0#0 % 00  %0#0 %1% 2 %1$ 2 % )869:;.,*8656<,*= 9*>? *> A6)5, B,55, C,*D, B6 E)*)7)55)  F9D, !!!!!!!!!!! !! "#$% & ()*+,-. &/ 00 " %0#0 % 00 " %0#0 %1% 2 %1$ 2 %13 4-+567)869:;.,*8656?884 2 @@@=.,*8656 A6)5, B,55, C,*D, B6 E)*)7)55) " F9D, G8)5H=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bingdian001.com

bingdian001.com 2016 14 1.5 21 1. 50% 20% 5% 10% A.2 B.10.5 C.10 D.2.1 A = 1/ - =50%20%/10%5%=2 2. 2015 1 1.2 1.5 2016 1.9 2015 A.50% B.90% C.75% D.60% A = / = =1.2 1.5=1.8 2016 =1.9-1 /1=0.9 =0.9/1.8=50% 3. A. B. C.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卷与答案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卷与答案 更 多 内 容 请 查 看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2013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模 拟 试 卷 与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设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或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本 部 分 含 1 50 题, 每 题 1 分, 共 50 分 第 1 题 张 某 从 银 行 贷 得 80 万 元

More information

4. 一 个 人 的 名 字, 早 晚 是 要 没 有 的, 能 把 微 薄 的 力 量 融 进 祖 国 的 强 盛 之 中, 便 聊 以 自 慰 了 2014 年 度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得 者 于 敏 说 他 的 话 启 示 我 们 1 生 命 的 意 义 不 在 于 长 短

4. 一 个 人 的 名 字, 早 晚 是 要 没 有 的, 能 把 微 薄 的 力 量 融 进 祖 国 的 强 盛 之 中, 便 聊 以 自 慰 了 2014 年 度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得 者 于 敏 说 他 的 话 启 示 我 们 1 生 命 的 意 义 不 在 于 长 短 2015 年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中 考 真 题 政 治 一 选 择 题 ( 在 下 列 各 题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项 是 最 符 合 题 意 的 本 大 题 共 12 小 题, 每 小 题 3 分, 共 36 分 ) 1.2014 年 11 月 11 日, 在 美 丽 的 怀 柔 雁 栖 湖 畔, 第 二 十 二 届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APEC) 领 导 人 会 议

More information

优合会计考点直击卷子之财经法规答案——第八套

优合会计考点直击卷子之财经法规答案——第八套 原 题 导 航 基 础 第 一 套 第 1 题 参 考 答 案 : C 试 题 评 析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会 计 的 对 象 是 社 会 再 生 产 过 程 中 主 要 以 货 币 表 现 的 经 济 活 动 第 2 题 参 考 答 案 :B 试 题 评 析 : 在 权 责 发 生 制 下, 本 期 售 货 尚 未 收 到 销 售 货 款 属 于 当 期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A.1 B.2 C.3 D.4 解 析 : 依 据 已 学 知 识 可 知 吐 蕃 是 藏 族 祖 先 建 立 的 一 个 王 朝 7 世 纪 前 期, 松 赞 干 布 做 了 吐 蕃 的 赞 普, 统 一 了 青 藏 高 原, 定 都 逻 些, 由 此 分 析 可 知 吐 蕃 在 地 理 位 置

A.1 B.2 C.3 D.4 解 析 : 依 据 已 学 知 识 可 知 吐 蕃 是 藏 族 祖 先 建 立 的 一 个 王 朝 7 世 纪 前 期, 松 赞 干 布 做 了 吐 蕃 的 赞 普, 统 一 了 青 藏 高 原, 定 都 逻 些, 由 此 分 析 可 知 吐 蕃 在 地 理 位 置 2014 年 广 东 省 广 州 中 考 真 题 历 史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25 小 题, 每 小 题 3 分, 共 75 分 在 每 小 题 列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是 正 确 的, 请 把 答 题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所 选 的 选 项 涂 黑 ) 1.2014 年 5 月 18 日, 集 展 览 科 普 教 育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More information

《侵权法》综合练习题

《侵权法》综合练习题 侵 权 法 综 合 练 习 题 (2011 年 11 月 ) 艾 奇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因 环 境 污 染 受 到 损 害 的 受 害 人, 要 求 排 污 单 位 赔 偿 损 失, 需 证 明 ( ) A. 排 污 致 自 己 的 损 害 和 排 污 单 位 的 过 错 B. 排 污 造 成 自 己 的 损 害 C. 排 污 单 位 的 过 错 D. 自 己 无 任 何 过 错 2.

More information

D A B C D 7 A B C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100%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2

D A B C D 7 A B C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100%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2 12345 1 A B C D 2 A B C D 318%16% A16% B18% C16%18% D 4 A B C D 5100 100 50 A50 B100 C200 1 D 250 6 A B C D 7 A B C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100%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2 A. B. C.

More information

际 招 标 业 务 8.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机 构 资 格 的 认 定 工 作 由 ( ) 负 责 A. 国 务 院 B.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C.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D. 财 政 部 9.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际 招 标 业 务 8.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机 构 资 格 的 认 定 工 作 由 ( ) 负 责 A. 国 务 院 B.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C.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D. 财 政 部 9.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2012 年 招 标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模 拟 试 题 ( 二 )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共 70 题, 每 题 1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 1. 下 列 主 体 在 其 注 册 地 从 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时, 可 以 不 适 用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是 ( ) A. 在 境 外 开 展 业 务 境 外 中 资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模拟试卷汇总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模拟试卷汇总 注 册 税 务 师 - 备 考 资 料 大 全 下 载 页 :http://edu.21cn.com/xiazai/cta.htm 2013 年 注 册 税 务 师 考 试 税 法 二 模 拟 试 卷 汇 总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某 市 一 居 民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主 要 生 产 销 售 同 一 类 型 的 空 调 12 月 31 日 归 还 关 联 企 业

More information

WinXP

WinXP 2014 行 测 知 识 点 详 解 班 课 程 讲 义 www.b2cedu.com 言 语 理 解 和 表 达 4 第 一 课 言 语 理 解 与 表 达 概 述... 4 第 二 课 : 逻 辑 填 空 实 词 填 空... 6 第 三 课 : 逻 辑 填 空 成 语 填 空... 9 第 四 课 : 阅 读 理 解 -- 表 面 主 旨... 12 第 五 课 : 阅 读 理 解 -- 隐

More information

+ + 4 + + 998999 + 999000 + 4 + + 4 + 40 + 60 + 84 + + + 6 + 99 + 4 994 994994 9999 = + 4 abcd 9 7 7 7 4 4 4 6 4 9 4 4 4 7 7 90 0 8 8 40 n + n + n 00 70 0 0 70 0 0 40 0 60 40 0 4 60 0 0 90

More information

C 意 识 的 形 式 是 客 观 的 D 意 识 的 形 式 是 主 观 的, 内 容 是 客 观 的 7 唯 物 辩 证 法 的 实 质 和 核 心 是 ( A ) A 对 立 统 一 规 律 B 质 量 互 变 规 律 C 否 定 之 否 定 规 律 D 世 界 的 物 质 统 一 性 原 理

C 意 识 的 形 式 是 客 观 的 D 意 识 的 形 式 是 主 观 的, 内 容 是 客 观 的 7 唯 物 辩 证 法 的 实 质 和 核 心 是 ( A ) A 对 立 统 一 规 律 B 质 量 互 变 规 律 C 否 定 之 否 定 规 律 D 世 界 的 物 质 统 一 性 原 理 说 明 :1 带 号 的 题 为 重 点 2 试 题 的 类 型 和 分 值 单 选 题 20 分 (2 10) 多 选 题 20 分 (2 10) 辨 析 题 30 分 ( 10 3) 综 合 分 析 题 30 分 ( 15 2)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复 习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从 研 究 对 象 上 看,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是 ( C ) A 包 罗

More information

bingdian001.com

bingdian001.com 2015 ( ) 1 A. B. C. D. B A ; C ; D 2 A. B. C. D. B C ; D 3 2014 2 5 7 1 100 1.4 2014 12 31 9 1 2015 2 20 8 ;3 20 11.6 1 2015 A.260 B.468 C.268 D.466.6 B = 8+(11.6-9)*100+ (9-7)*100=468 4. A. B. C. D. C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DFB9A4CAD4CCE2BCAFA3A832303134A3A9A3A8CDF5DEA5D5FBC0EDB3C2CFFEB6ABC9F3D4C434D4C231C8D5B8FCD5F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DFB9A4CAD4CCE2BCAFA3A832303134A3A9A3A8CDF5DEA5D5FBC0EDB3C2CFFEB6ABC9F3D4C434D4C231C8D5B8FCD5FDA3A92E646F63>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基 础 知 识 题 集 (2014 年 修 订 版 ) 二 一 四 年 三 月 前 言 为 完 善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公 平 公 正 的 评 价 机 制, 促 进 水 利 队 伍 能 力 建 设,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经 济

More information

解 答 ( A ) 摧 心 剖 肝 : 形 容 極 度 哀 傷 ( B ) 甑 塵 釜 魚 : 比 喻 生 活 困 苦 清 寒 ( C ) 戴 笠 乘 車 : 朋 友 相 交 始 終 如 一 不 因 貴 賤 而 有 所 改 變 (D) 懲 忿 窒 欲 : 遏 止 忿 怒, 窒 塞 情 慾 5. 史

解 答 ( A ) 摧 心 剖 肝 : 形 容 極 度 哀 傷 ( B ) 甑 塵 釜 魚 : 比 喻 生 活 困 苦 清 寒 ( C ) 戴 笠 乘 車 : 朋 友 相 交 始 終 如 一 不 因 貴 賤 而 有 所 改 變 (D) 懲 忿 窒 欲 : 遏 止 忿 怒, 窒 塞 情 慾 5. 史 市 立 成 功 高 中 101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考 高 三 國 文 科 試 題 範 圍 : 翰 林 版 孫 子 選 登 樓 賦 蘭 亭 集 序 補 充 教 材 禮 記 檀 弓 選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2.5 分, 共 50 分 1. 下 列 字 音 完 全 相 同 的 選 項 是 : (A) 鍥 而 不 捨 / 修 禊 事 / 楔 形 文 字 (B) 臨 文 嗟 悼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0 *-./ 0 /1 -!!!!!! 21.!!!!!! 31 /!!!!!! 41 0 $%%& )% $%%& 5 $%%& 6 $%%& $%%& ( #!! " #

! $%%&! (!# $%%& $) * +, -. / 0 *-./ 0 /1 -!!!!!! 21.!!!!!! 31 /!!!!!! 41 0 $%%& )% $%%& 5 $%%& 6 $%%& $%%& ( #!!  # !! "#!"#$%& ()*+,-./01234,5 %$$" %$$" 6!7%$$" 8-. (9:2;< %$$" &$ %!!!!!!!!!!!!! ( $$$ $) $$$ #$) *$)!!!! " #$ ! $%%&! (!"# $%%& $) * +, -. / 0 *-./ 0 /1 -!!!!!! 21.!!!!!! 31 /!!!!!! 41 0 $%%& )% $%%& 5

More information

zt

zt !!!"# $%& &() *( +, -".&"# +)% /0(," 1(234" 52&%" (6 7&80 9:0((,!! ! 210!"# $%&&%!!"# $%&&% # $%&&%!"#!"# $%& ())(* +,-,.$ /"#* $"0(1"*2 +,*.)3/ ( 4 )$,-2.$( $%& ())(* 3""2 +"* %-")$(* ""2 "- )$(.# 5(6)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0531) ( CIP). /. :, 2004. 7 ISBN 7-80153 - 959-1.... G726. 9 CIP ( 2004) 069172 :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4 65369530 : : : 880mm 1230mm 1 /32 : 3300 : 150 : 5000 : 2006 8 1 2 : ISBN 7-80153

More information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 一 级 建 造 师 建 设 工 程 经 济 考 试 模 拟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共 60 题, 每 题 1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 1 如 果 满 足 年 有 效 利 率 与 名 义 利 率 的 差 值 最 大, 则 下 列 选 项 中 符 合 的 是 () A. 名 义 利 率 增 大, 计 息 周 期 数 减 少 B. 名 义 利 率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0AAA447A457B2C4A440A6B8B4C1A4A4A6D2B0EAA4E5B8D1B5AAAA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0AAA447A457B2C4A440A6B8B4C1A4A4A6D2B0EAA4E5B8D1B5AAAAA92E646F63>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二 國 文 科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試 題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24%) 範 圍 : 翰 林 版 ( 三 )L1 L6 L7 L10 L11 1. 下 列 中 的 字, 詞 義 兩 兩 相 同 的 是 : (A) 公 輸 盤 為 我 / 為 雲 梯 (B) 此 為 何 若 人?/ 臣 以 三 事 之 攻 宋

More information

摘要

摘要 5 AB 2 A 5 B 3 C D 5 E 3 1 38 A B C D E 5 8 3 3 3 5 8 3 5 3 5 8 3 3 8 3 5 8 5 5 5 () 1. ABD AB (LDR room) 2 C 2 2 2 LDR room 2 D 39 E 2. ABC D 2 2 E 3 2 3. ABC AB A 2 B 20 CD E 4. 5 5 2 3 A 13 A 2 2 CD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990 1995 ( ),,,,,,, ( ) ( ) ;, ;,, ( ),, 2000 7 1 ( 1 ) ( 4 ) ( 6 ) ( 15 ) ( 21 ) ( 33 ) ( 36 ) ( 43 ) ( 53 ) ( 60 ) ( 65 ) ( 74 ) ( 84 ) ( 87 ) ( 92 ) ( 97 ) (100) (111) (116) (119) (122) (127) (138)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