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II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張 少 雄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法 務 局 第 一 公 證 署 公 證 員 盧 瑞 祥 澳 門 大 學 教 授 Miguel Quental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法 律 人 員 劉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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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I-126 第 三 立 法 會 第 四 立 法 會 期 ( 二 零 零 八 二 零 零 九 ) 第 一 第 III-126 期 III LEGISLATURA 4.ª SESSÃO LEGISLATIVA ( ) I Série N.º III-126 III LEGISLATURA 4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o III-126 日 期 :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二 : 高 開 賢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二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三 日 (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出 席 缺 席 議 員 名 單 ) 出 席 議 員 : 曹 其 真 劉 焯 華 歐 安 利 許 輝 年 高 開 賢 (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梁 慶 庭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賀 定 一 周 錦 輝 崔 世 昌 容 永 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陳 澤 武 梁 玉 華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吳 在 權 李 沛 霖 劉 本 立 楊 道 匡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八 時 十 八 分 沈 振 耀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 四 月 二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缺 席 議 員 : 李 從 正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 四 月 二 日 四 月 三 日 出 席 缺 席 議 員 名 單 ) 出 席 議 員 : 曹 其 真 歐 安 利 許 輝 年 高 開 賢 梁 慶 庭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八 時 零 三 分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賀 定 一 周 錦 輝 崔 世 昌 容 永 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 四 月 三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梁 玉 華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吳 在 權 李 沛 霖 劉 本 立 楊 道 匡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沈 振 耀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四 時 五 十 四 分 缺 席 議 員 : 劉 焯 華 地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 二 十 四 日 列 席 者 名 單 ) 列 席 者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席 : 曹 其 真 廉 政 公 署 助 理 廉 政 專 員 杜 慧 芳 廉 政 公 署 顧 問 胡 家 偉 副 席 : 劉 焯 華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人 力 資 源 廳 廳 長 鄭 渭 茵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José Pinheiro Torres 第 一 : 歐 安 利 法 務 局 副 司 長 Diana Costa

2 2 III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張 少 雄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法 務 局 第 一 公 證 署 公 證 員 盧 瑞 祥 澳 門 大 學 教 授 Miguel Quental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法 律 人 員 劉 耀 強 財 政 局 局 長 劉 玉 葉 財 政 局 副 局 長 江 麗 莉 財 政 局 法 律 輔 助 中 心 主 任 蕭 約 翰 午 安, 我 們 現 在 開 始 今 天 的 會 議, 今 天 的 會 議 議 程 前 是 有 十 位 議 員 是 報 了 名 的, 那 我 要 順 便 說 的 二 十 六 日 的 大 會 是 正 常 的 大 會 來 的, 所 以 同 樣 有 議 程 前 發 言 的, 因 為 有 部 份 議 員 說 給 我 聽 不 知 道, 因 為 以 前 一 般 政 府 代 表 來 介 紹 的 時 候 是 委 員 會 召 開 的 會 議, 今 次 是 因 為 應 行 政 長 官 的 要 求, 我 開 的 大 會, 所 以 與 普 通 的 大 會 是 一 樣 的, 二 十 六 日 的 會 議 ; 今 天 的 議 程 前 是 有 十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的, 我 現 在 請 徐 偉 坤 議 員 發 言 ( 四 月 二 日 列 席 者 名 單 ) 列 席 者 : 廉 政 公 署 助 理 廉 政 專 員 杜 慧 芳 請 廉 政 公 署 顧 問 胡 家 偉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人 力 資 源 廳 廳 長 鄭 渭 茵 徐 偉 坤 : 多 謝 主 席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主 任 朱 琳 琳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José Pinheiro Torres 各 位 同 事 : 法 務 局 副 司 長 Diana Costa 法 務 局 第 一 公 證 署 公 證 員 盧 瑞 祥 澳 門 大 學 教 授 Miguel Quental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法 律 人 員 劉 耀 強 財 政 局 局 長 劉 玉 葉 財 政 局 副 局 長 容 光 亮 財 政 局 澳 門 財 稅 廳 廳 長 鄭 世 傑 金 融 海 嘯 席 捲 全 球, 由 於 受 到 波 及 的 層 面 太 過 廣 泛, 即 使 是 沒 有 金 融 市 場 的 澳 門, 亦 無 法 完 全 倖 免 於 難 澳 門 連 續 幾 年 走 在 上 升 軌 道 的 經 濟 情 況 開 始 放 緩, 不 少 行 業 的 僱 主 都 概 歎 生 意 難 做, 但 此 時 此 刻 也 唯 有 咬 緊 牙 關 堅 持 下 去, 期 望 至 少 可 以 維 持 經 營, 政 府 近 期 一 連 串 的 措 施 也 是 為 舒 緩 勞 資 雙 方 近 期 所 面 對 的 壓 力 而 推 出, 靜 候 經 濟 寒 冬 過 後, 曙 光 可 以 早 日 重 現 財 政 局 其 他 稅 務 處 處 長 朱 奕 聰 在 目 前 的 艱 難 時 期, 僱 主 與 工 人 原 本 應 該 是 本 著 同 舟 共 濟 議 程 : 一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私 營 部 門 賄 賂 的 防 治 法 案 ; 二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商 法 典 法 案 ; 三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印 花 稅 繳 稅 總 表 法 案 四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工 會 團 體 基 本 權 利 法 法 案 的 精 神, 付 出 更 多 的 合 作 協 調 和 相 互 包 容, 藉 此 壯 大 力 量, 才 可 以 抵 禦 危 機 但 最 近 社 會 上 卻 不 斷 傳 來 爭 取 單 方 面 利 益 的 訴 求, 有 催 促 政 府 將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擴 展 到 私 人 機 構, 又 有 建 議 在 草 擬 中 的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中 引 入 僱 主 須 強 制 性 參 與 的 規 定 姑 勿 論 這 些 建 議 是 否 實 際 可 行, 在 目 前 將 這 些 問 題 提 出 來 研 究, 時 機 方 面 到 底 是 否 恰 當? 已 經 很 值 得 商 榷 要 : 徐 偉 坤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高 天 賜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梁 玉 華 議 員 賀 定 一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吳 在 權 議 員 容 永 恩 議 員 分 別 作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其 後,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通 過 了 私 營 部 門 賄 賂 的 防 治 法 案 及 修 改 商 法 典 法 案, 此 兩 法 案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 然 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印 花 稅 繳 稅 總 表 法 案 ; 最 後,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工 會 團 體 基 本 權 利 法 法 案, 並 且 不 獲 得 通 過 當 經 濟 景 氣 不 佳 時, 企 業 要 維 持 基 本 的 經 營 運 轉 已 經 非 常 之 吃 力, 在 成 本 控 制 方 面, 自 然 相 應 地 加 倍 嚴 謹 和 保 守 在 這 時 候 實 施 全 面 的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無 形 中 迫 使 僱 主 儘 量 縮 減 職 位 空 缺, 以 控 制 勞 動 成 本 當 職 位 數 量 不 增 而 減, 內 部 將 會 加 重 職 員 的 工 作 量, 對 外 則 不 利 於 整 體 的 就 業 市 道, 激 化 失 業 問 題, 與 保 就 業 的 方 向 背 道 而 馳 同 樣 地, 在 大 部 份 企 業, 尤 其 是 中 小 型 企 業 都 未 具 備 充 足 條 件, 經 濟 大 環 境 又 未 穩 定 的 時 間, 強 制 僱 主 參 與 公 積 金 制 度, 使 經 營 成 本 大 增, 也 是 損 害 勞 資 和 諧 的 做 法 勞 方 的 利 益 需 要 保 障, 企 業 的 利 益 又 由 誰 來 保 障 呢? 請 想 像 倘 若 企 業 的 盈 利 失 守, 如 出 現 倒 閉 潮 或 裁 員 潮 這 會 議 內 容 : 些 最 壞 的 情 況, 最 大 的 受 害 者 必 定 是 工 人 無 疑

3 N.º III-126 3, 2-4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自 從 新 的 勞 動 關 係 法 今 年 實 施 以 來, 原 本 和 諧 的 勞 資 互 信 關 係 已 經 受 到 了 衝 擊 加 上 現 時 的 經 營 環 境 這 麼 困 難, 各 方 的 關 注 點, 應 該 落 在 如 何 強 化 抵 禦 危 機 能 力 之 上 僱 主 與 僱 員 有 著 最 密 切 的 夥 伴 關 係, 雙 方 的 利 益 應 要 取 得 平 衡, 才 符 合 和 諧 社 會 的 寄 望, 何 必 一 定 要 走 向 衝 突 抗 爭 之 路? 再 者, 現 在 本 人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這 種 見 小 利 而 忘 大 義 的 立 場, 絕 對 不 能 接 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如 果 不 是 蓄 意 造 反, 分 裂 國 家, 怎 麼 可 能 到 今 時 今 日 在 具 體 執 法 上 還 要 認 同 和 引 用 十 六 年 前 澳 葡 政 府 把 香 港 視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外 地 區 的 原 意? 是 團 結 一 致 的 重 要 關 鍵 時 刻, 任 何 破 壞 勞 資 和 諧, 激 化 社 會 情 緒, 搞 得 任 何 一 方 怨 聲 載 道 的 制 度, 例 如 剛 才 提 到 的 最 低 工 資 和 強 積 金 制 度, 以 及 制 訂 甚 麼 工 會 法 等 等, 都 不 利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對 該 等 議 題 現 在 並 不 是 討 論 的 合 適 時 機, 務 請 三 思 至 於 不 斷 投 資 於 客 運 軟 硬 件 設 施, 提 升 接 待 能 力, 這 自 然 是 需 要 的 現 港 澳 碼 頭 如 是, 發 展 中 的 北 安 新 碼 頭 如 是, 往 拱 北 的 關 口 和 往 橫 琴 的 關 口, 都 如 是 事 實 上, 即 使 多 年 來 一 直 違 法 徵 收 離 境 費, 現 在 港 澳 碼 頭 軟 硬 件 設 施 仍 是 不 能 與 時 俱 想 要 保 障 單 方 利 益 之 前, 必 須 要 優 先 考 慮 保 障 澳 門 整 體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唯 有 大 局 穩 定, 大 家 的 飯 碗 才 可 以 真 正 保 得 住 最 新 的 預 測 是 今 年 上 半 年 的 經 濟 將 會 出 現 負 增 長, 勞 資 官 三 方 應 並 肩 作 戰, 共 同 抵 禦 今 天 的 經 濟 危 機, 而 不 是 製 造 社 會 矛 盾 進, 每 一 年 來 到 立 法 會 審 議 政 府 施 政 方 針 時, 都 飽 受 議 員 質 疑 因 此, 現 在 港 澳 碼 頭 的 軟 硬 件 設 施, 就 正 如 往 拱 北 的 關 口 和 往 橫 琴 的 關 口 等 等 的 軟 硬 件 設 施 一 樣, 都 應 當 調 動 適 當 的 公 共 資 源, 與 時 俱 進, 但 是 這 個 絕 對 不 是 違 法 徵 收 離 境 費 的 理 由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請 發 言 本 人 重 申,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應 當 承 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一 部 份, 因 而 應 當 按 照 第 吳 國 昌 : 是, 多 謝 主 席 56/91/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的 規 定, 不 得 向 前 往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各 地, 包 括 前 往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人 士, 去 徵 收 各 位 同 事 : 這 種 離 境 費 特 區 政 府 應 當 立 即 停 止 徵 收 由 澳 往 港 的 離 境 費, 及 向 已 遭 違 法 徵 收 者 作 出 交 代 現 時 所 有 由 澳 門 往 香 港 的 人 士 都 被 徵 收 離 境 費 但 是 本 人 質 疑 此 項 收 費 違 法,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立 即 檢 討 和 停 止 徵 收 特 區 政 府 的 在 零 七 年 財 政 收 支 報 告 上, 被 審 計 署 揭 發 違 法 第 6/2006 行 政 法 規, 因 而 對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報 告 表 明 有 保 此 項 離 境 費 起 源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第 56/91/M 號 法 令 第 二 條, 當 時 規 定 每 一 從 澳 門 往 外 地 之 乘 客 運 輸 憑 證 之 應 付 費 用 為 澳 門 幣 二 十 元, 而 到 了 一 九 九 九 年 第 61/99/M 號 法 令 第 一 條 則 輕 微 調 整 了 金 額, 規 定 由 澳 門 往 外 地 之 每 一 乘 客 運 輸 憑 證 應 徵 收 之 離 境 費 金 額, 現 定 為 澳 門 幣 十 九 元 留, 財 政 局 亦 是 濫 用 官 員 立 法 原 意, 自 認 為 是 有 酌 情 權 對 於 這 一 點, 本 人 認 為, 政 府 官 員 在 違 法 施 政 被 人 揭 發, 就 濫 用 官 員 立 法 的 原 意 去 進 行 強 辯, 恐 怕 是 顯 示 出 特 區 政 府 實 在 還 達 不 到 依 法 施 政 的 基 本 水 平 此 種 歪 風, 必 須 立 即 糾 正 但 是, 第 56/91/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其 實 已 經 同 時 規 定 : 上 多 謝 條 ( 即 第 二 條 )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前 往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乘 客 運 輸 憑 證 由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毫 無 疑 問 必 須 承 認 香 港 特 別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行 政 區 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一 部 份, 現 在 依 法 實 不 應 對 由 澳 往 港 的 乘 客 徵 收 離 境 費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o, Srª. Presidente. 零 八 年 八 月, 本 人 曾 經 為 此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 今 年 三 月, 特 區 政 府 財 政 局 局 長 正 式 回 覆, 聲 稱 基 於 澳 葡 時 代 狹 義 理 解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地 域 範 圍 的 原 意, 僅 從 當 時 狹 義 上 的 地 域 範 圍 考 慮, 所 以 要 繼 續 徵 收, 並 且 附 加 解 釋, 聲 稱 為 了 不 斷 投 資 於 客 運 軟 硬 件 設 施, 提 升 接 待 能 力, 所 以 需 要 收 費 Caros colegas: No dia 1 de Janeiro de 2009 entrou em vigor a nova Lei das Relações de Trabalho. Contudo, alguns empregadores sem escrúpulos continuam a não pagar horas extraordinárias aos seus

4 4 III trabalhadores e a explorar muitos outros dos seus legítimos direitos fundamentais. Os trabalhadores, após terem sido explorados durante muito tempo atingem um estado de saturação em que não têm outra alternativa senão apresentar queixas na Direcção de Serviços dos Assuntos Laborais, com o risco acrescido de serem despedidos, trabalhadores em geral. Por exemplo, muitos casos de exploração que acontecem com alguma frequência, quer na Função Pública, quer na privada, têm a ver com a deficiente formação adequada e suficiente dos aspectos essenciais da área cívica e direitos fundamentais. mesmo sem justa causa, por terem a ousadia de denunciar infracções à lei laboral. Como este Governo só está interessado em número de pessoas que são despejadas para as aulas de formação maciça, descurando a Comparando com a anterior legislação que vigorou durante quase duas décadas, os direitos laborais continuam ainda hoje a não ser devidamente respeitados por muitas empresas locais, porque qualidade e os resultados práticos desses cursos de formação, o resultado está à vista de todos: um total desperdício do erário público. sabem de antemão que poderão suprir as vagas com a contratação de mão-de-obra não residente. Não obstante os grandes esforços desenvolvidos pelo pessoal de inspecção da DSAL, o facto é que não têm tempo suficiente para darem seguimento à quantidade de processos de infracção, deixando para trás quase todas as iniciativas próprias de fiscalização, quer para efeitos preventivos, quer para reprimir os que, propositadamente e durante muito tempo, continuam ainda hoje a explorar os trabalhadores. Em muitas circunstâncias, os trabalhadores são forçados, no período de descanso, a frequentar cursos de formação de duvidosa necessidade. A frequência desses cursos de formação não pode, de modo algum, resultar em qualquer prejuízo para o trabalhador e devia ser assegurado de modo a habilitá-lo, de facto, a lidar com diferentes situações, e imprevistas, que podem implicar um risco acrescido para a saúde e a segurança do próprio e de outrem. A maioria da população e os próprios queixosos desconhecem as razões dos atrasos e as demoras processuais. Contudo, quando se junta aos atrasos a quase completa falta de experiência de informação quanto ao andamento das queixas, isto desmoraliza ainda mais os queixosos. Esta morosidade, esta falta de transparência e o défice de informação dá uma imagem muito negativa do Governo, no tratamento das queixas relacionadas com os legítimos direitos e interesses dos trabalhadores. Isto tudo favorece naturalmente a De facto, as constantes transformações que se estão a operar no local de trabalho, do ponto de vista tecnológico, organizacional, demográfico e cultural, obrigam a uma visão estratégica da represent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e uma abordagem concertada e integrada, baseada na procura de consensos entre as partes interessadas, o que passa pelo reconhecimento das vantagens da participação activa dos trabalhadores e seus representantes nos processos relacionados com a actividade laboral. entidade patronal, porque não precisa de se preocupar com as consequências da explor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quer a curto ou a médio prazo, porque os processos laborais, a cargo da DSAL, sempre levam alguns anos para se resolver. Por isso, é pressuposto que os representantes dos trabalhadores gozem de alguma protecção legal, no que respeita aos actos em que se traduz o exercício das suas funções específicas, a fim de não serem objectos de retaliação ou de vingança, por parte de alguns Um autêntico estado vergonhoso a que chegámos, na forma como está a ser gerido este serviço público, que pretende agora substituir as associações representativas dos trabalhadores, vendendo os legítimos direitos e interesses dos trabalhadores a algumas empresas influentes no meio local. operadores sem escrúpulos face à precarização do emprego. Aliás, precarização resultante, como se disse, de a lei prever o despedimento sem justa causa, bem como do alargamento do período experimental, ao fim do qual o trabalhador pode ser despedido, e a realização de contratos de trabalho a prazo, não permitidos pela lei laboral. Tenhamos a honestidade de admitir que somente associações independentes têm capacidade de representar e defender, de uma forma honesta e leal, os direitos e interesses dos seus associados e Muitos queixosos são membros de associações representativas dos trabalhadores e, por não terem o tempo de acompanhar o

5 N.º III-126 3, 2-4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calvário processual, e a fim de não afectar os seus novos postos de trabalho, solicitam o apoio das respectivas associações para obterem informação junto da DSAL, quanto à situação das respectivas queixas. Contudo, os dirigentes da DSAL, para além de não 酬, 繼 續 剥 削 其 僱 員 的 各 種 基 本 合 法 權 利 由 於 不 斷 受 到 剥 削, 在 忍 無 可 忍 以 及 別 無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僱 員 唯 有 向 勞 工 事 務 局 投 訴, 但 因 為 舉 報 違 反 勞 工 法 的 行 為, 所 以 他 們 被 無 理 解 僱 的 風 險 增 加 responderem aos pedidos escritos dos queixosos, não permitem que as respectivas associações representativas dos trabalhadores possam interceder como ponte de ligação em nome dos seus associados, alegando que as associações não têm legitimidade para pedir essas informações. Como também não respondem, por escrito, aos queixosos, mandando quase sempre para as urtigas o Código do 與 生 效 近 20 年 的 前 法 律 無 異, 很 多 本 地 企 業 仍 然 漠 視 勞 工 權 益 因 為 那 些 企 業 一 早 已 知 道 可 以 輸 入 外 勞 填 補 本 地 僱 員 的 空 缺 雖 然 勞 工 事 務 局 的 稽 查 人 員 盡 了 很 大 的 努 力, 但 由 於 他 們 沒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去 跟 進 那 麼 多 的 違 法 行 為 卷 宗, 所 以 無 暇 採 取 主 動 去 進 行 一 些 阻 嚇 長 期 剥 削 僱 員 的 行 為 的 監 察 工 作 Procedimento Administrativo, no final os queixosos são obrigados a desembolsar dezenas de milhares de patacas para arranjar um advogado, muitas vezes somente para obter uma simples informação junto da referida DSAL. 大 部 分 的 市 民 及 投 訴 人 本 身 並 不 知 道 其 投 訴 遲 遲 不 獲 處 理 的 原 因 工 作 緩 慢 再 加 上 缺 乏 對 投 訴 處 理 進 度 的 資 訊 更 使 到 投 訴 人 氣 餒 處 理 與 僱 員 正 當 權 益 有 關 的 投 訴 的 工 作 緩 慢 缺 乏 透 明 度 以 及 資 訊 不 足 令 到 政 府 的 形 象 變 得 非 常 負 面 所 有 這 些 E desta forma, os dirigentes da DSAL são cúmplices de um sistema restrito de exploração quase sistemática dos trabalhadores, principalmente quando os queixosos sejam trabalhadores de 自 然 對 資 方 有 利, 因 為 他 們 無 需 擔 心 因 剥 削 僱 員 而 需 短 期 或 中 期 承 擔 後 果, 因 為 勞 工 事 務 局 負 責 的 勞 資 糾 紛 個 案 需 時 數 年 才 得 到 解 決 empresas relacionadas com o jogo. Assim, não há quase nada a fazer senão esperar pelo próximo Governo, para que dirigentes desta qualidade sejam obrigados a assumir responsabilidades pelos cargos que exercem. 如 此 管 理 這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方 式 已 發 展 到 令 人 羞 恥 的 地 步, 現 在 竟 然 想 取 代 代 表 僱 員 的 團 體, 出 賣 僱 員 的 正 當 權 益 給 一 些 本 地 具 影 響 力 的 企 業 Num outro país ou região, dirigentes desta qualidade já deviam ter sido demitidos há muito tempo. Por isso, faz muita falta em Macau a existência de mecanismos legais de protecção dos legítimos direitos e interesses dos trabalhadores locais, quer na Função 我 們 應 以 誠 實 的 態 度 承 認, 只 有 一 些 獨 立 的 團 體 有 能 力 代 表 以 及 維 護 其 會 員 和 僱 員 的 權 益 的 例 如, 無 論 是 公 營 抑 或 是 私 營 機 構 時 有 發 生 僱 員 受 到 剥 削 的 個 案, 都 是 與 市 民 欠 缺 接 受 主 要 公 民 教 育 及 基 本 權 利 之 適 當 及 足 夠 的 培 訓 有 關 Pública, quer na privada, designadamente na represent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nos locais de trabalho, o reconhecimento das associações como legítimas representantes dos seus trabalhadores, a garantia de instrumentos democráticos de participação, quer das 現 任 政 府 只 追 求 密 集 式 培 訓 課 程 的 人 數, 而 忽 略 培 訓 課 程 的 質 素 及 實 際 成 效 因 此, 結 果 是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 即 是 嚴 重 浪 費 公 帑! bases, quer das associações. 很 多 時 僱 員 被 強 迫 在 休 息 時 間 參 與 一 些 必 要 性 存 疑 的 培 訓 É isto que deveria acontecer, quando em Macau se pretende ser cada vez uma cidade mais internacional. Muito obrigado. 課 程 無 論 如 何, 這 些 課 程 都 不 應 對 僱 員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而 應 該 令 到 僱 員 在 課 程 中 學 會 在 不 同 緊 急 的 情 況 作 出 應 變, 尤 其 是 在 面 對 自 身 和 他 人 的 健 康 或 安 全 構 成 威 脅 的 事 情 ( : 多 謝 主 席 事 實 上, 無 論 是 從 技 術 組 織 人 口 及 文 化 角 度 來 看, 面 各 位 同 事 : 對 工 作 環 境 的 不 斷 轉 變, 僱 員 代 表 必 須 具 策 略 性 的 視 野, 而 各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間 亦 有 必 要 透 過 協 調 去 謀 求 共 識 故 此, 必 須 勞 動 關 係 法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正 式 生 效 但 是, 仍 然 有 部 分 無 良 僱 主 繼 續 不 支 付 其 僱 員 的 超 時 工 作 報 認 同 僱 員 及 僱 員 代 表 積 極 參 與 涉 及 勞 動 活 動 的 相 關 程 序 是 尤 其 重 要 的

6 6 III 所 以, 僱 員 代 表 在 行 使 特 別 職 務 時 應 該 受 到 法 律 保 護, 以 免 遭 到 一 些 無 良 僱 主 秋 後 算 帳 或 報 復, 因 為 其 職 務 欠 缺 穩 定 性 歸 根 究 底 職 務 欠 缺 穩 定 性 是 源 自 法 律 的 規 定, 因 為 法 律 容 許 不 具 有 合 理 理 由 的 解 僱, 延 長 試 用 期,( 僱 員 在 試 用 期 滿 後 可 以 被 解 僱 ), 以 及 簽 訂 不 符 合 勞 工 法 規 定 具 期 限 的 合 同 相 對 另 一 個 大 金 庫 澳 門 基 金 會 來 說, 科 技 發 展 基 金 這 數 百 萬 元 的 資 助 又 只 屬 微 不 足 道 澳 門 基 金 會 由 特 首 親 自 領 軍, 每 年 從 博 彩 毛 利 取 得 百 分 之 一 點 六 的 撥 款, 動 輒 有 十 多 億 的 資 源 由 其 使 用, 卻 長 期 不 制 訂 任 何 撥 款 準 則, 遂 成 一 個 坐 地 分 肥 之 格 局 尤 記 得 當 初 本 人 眼 見 基 金 會 之 成 員 同 時 又 是 各 大 社 團 之 據 位 人, 而 各 大 社 團 動 輒 千 萬 地 從 澳 門 基 金 會 獲 得 批 很 多 投 訴 人 都 是 僱 員 代 表 團 體 的 會 員, 因 為 他 們 沒 有 時 間 長 期 被 有 關 程 序 折 騰 以 及 不 想 影 響 新 的 工 作, 所 以 向 其 所 屬 團 體 求 助, 希 望 向 勞 工 事 務 局 查 詢 投 訴 的 進 展 情 況 但 是, 勞 工 事 務 局 的 領 導 人 員 不 但 不 對 投 案 人 的 書 面 要 求 作 出 回 應, 更 不 容 許 有 關 的 僱 員 代 表 團 體 作 為 橋 樑 以 其 會 員 名 譽 介 入, 提 出 的 理 由 是, 那 些 團 體 不 具 索 取 有 關 資 料 的 正 當 性 勞 工 事 務 局 的 領 導 人 員 不 對 投 訴 人 作 出 書 面 回 應, 幾 乎 都 將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拋 諸 腦 後 最 後 投 訴 人 只 好 自 掏 腰 包 拿 數 萬 圓 聘 請 律 師, 很 多 時 都 只 是 為 了 向 勞 工 事 務 局 索 取 簡 單 一 些 資 料 而 已 款, 而 巨 款 拿 走 後 又 缺 乏 監 管 的 機 制, 遂 透 過 書 面 質 詢 追 問 各 大 社 團 據 位 人 在 批 款 予 自 己 社 團 時 有 否 依 法 迴 避, 當 時 澳 門 基 金 會 行 政 委 員 會 負 責 在 回 答 本 人 書 面 質 詢 時 聲 稱 各 委 員 均 是 以 個 人 身 份 加 入 基 金 會, 所 以 無 需 迴 避 如 此 理 解 法 律 實 令 人 驚 為 天 人, 難 怪 本 澳 不 少 衙 門 都 有 無 數 裙 帶 關 係, 即 使 丈 夫 為 上 司, 委 任 妻 子 擔 任 要 職 亦 無 不 可, 因 為 委 任 妻 子 時, 此 上 司 是 以 個 人 身 份 而 非 被 委 任 者 之 丈 夫 身 份 來 委 任, 因 而 無 需 迴 避 若 真 可 如 此 理 解 法 律 的 話, 澳 門 的 迴 避 制 度 可 以 丟 到 鹹 水 海 去 了 經 本 人 向 廉 政 公 署 投 訴 後, 廉 署 對 此 群 達 官 貴 人 亦 都 不 敢 動 其 分 毫, 但 也 不 得 不 加 以 勸 喻 至 去 年 九 月, 澳 門 基 金 因 此, 勞 工 事 務 局 的 領 導 人 員 成 了 長 期 剥 削 僱 員 的 幫 凶, 尤 其 是 當 投 訴 人 是 博 彩 公 司 的 僱 員 現 在 真 是 無 可 奈 何, 唯 有 等 待 下 一 界 政 府 上 台, 促 使 這 種 質 素 的 領 導 人 員 承 擔 履 行 職 務 上 的 責 任 會 同 一 負 責 人 回 覆 本 人 質 詢 時 則 改 稱, 由 於 審 批 時 存 在 執 行 迴 避 制 度 的 不 同 理 解, 但 為 了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誤 解, 對 有 關 申 請 的 審 批, 相 關 的 信 託 委 員 已 按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迴 避 由 無 需 迴 避 到 為 了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誤 解 而 迴 避, 也 算 是 一 個 進 步 但 是 同 樣 一 個 問 題, 是 否 迴 避 就 夠 呢? 在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這 種 質 素 的 領 導 人 員 早 就 被 撤 職 了! 所 以, 澳 門 無 論 在 公 營 或 私 營 部 門 都 是 欠 缺 保 障 僱 員 正 當 權 益 的 法 律 機 制, 尤 其 是 工 作 地 點 有 僱 員 代 表, 確 認 團 體 為 僱 員 正 當 代 表, 確 保 基 層 及 團 體 能 夠 參 與 的 民 主 機 制 等 迴 避 只 是 一 個 法 律 層 面 上 的 責 任, 連 法 律 都 不 遵 守 固 然 應 該 受 罰, 但 遵 守 了 法 律 卻 並 不 等 於 沒 有 問 題 去 年, 崔 德 祺 老 先 生 仙 逝, 本 人 在 新 澳 門 第 三 十 七 期 上 發 表 一 篇 悼 詞, 緬 懷 崔 老 先 生 之 高 風 亮 節 且 讓 我 轉 述 一 節 : 澳 門 要 朝 著 國 際 城 市 的 方 向 邁 進, 以 上 機 制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多 謝 ) 余 生 也 晚, 並 未 有 機 會 與 崔 老 有 任 何 交 往, 但 在 本 人 出 任 市 政 議 員 期 間, 仍 聽 到 市 政 廳 內 之 不 少 老 臣 子 對 崔 老 之 為 人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津 津 樂 道 崔 老 在 本 澳 從 事 建 築 業 凡 數 十 年, 但 先 後 在 澳 門 市 政 廳 擔 任 市 政 委 員 和 副 主 席 的 十 多 年 期 間, 絶 不 參 與 競 投 市 政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廳 的 工 程, 出 以 公 心, 不 謀 私 利 以 示 公 允 這 種 風 骨 和 情 操, 實 在 令 人 敬 仰 各 位 同 事 : 崔 老 先 生 作 為 一 個 資 深 的 工 程 界 巨 擘, 市 政 廳 開 投 工 較 早 前, 科 技 發 展 基 金 為 一 間 公 司 提 供 近 五 百 萬 元 的 研 發 經 費, 而 受 資 助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同 時 亦 是 澳 門 科 技 發 展 基 金 的 項 目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引 起 了 公 眾 有 否 對 利 益 迴 避 之 關 注, 質 疑 當 事 人 既 是 顧 問 委 員 又 是 項 目 的 申 請 者, 會 否 因 為 局 內 人 關 係 而 獲 得 審 批 上 的 方 便 稍 後, 科 技 發 展 基 金 負 責 人 公 開 表 示 已 注 意 依 法 迴 避 的 問 題, 比 之 過 去 漠 視 依 法 迴 避 來 說 已 是 一 大 進 步 只 是 迴 避 又 是 否 足 夠 呢? 程, 他 的 公 司 即 使 參 與 工 程 競 投 也 是 無 從 非 議 的 崔 老 先 生 只 須 在 討 論 涉 及 其 公 司 參 與 承 投 之 工 程 時, 依 法 迴 避 就 可 以 可 是, 誰 都 知 道, 在 其 位, 即 使 討 論 表 決 的 一 刻 避 席, 作 為 局 內 人, 獲 得 訊 息 比 別 人 多, 還 有 其 他 委 員 總 不 能 不 給 幾 分 薄 面 正 是 基 於 存 在 不 公 平, 崔 老 先 生 根 本 不 參 與 任 何 競 投 工 程, 那 怕 因 此 而 失 去 一 些 商 機 也 在 所 不 計 這 正 體 現 崔 老 參 與 公 職 是 為 大 眾 謀 公 益 而 非 為 個 人 謀 私 利 這 也 是 多 年 後 市 政 廳

7 N.º III-126 3, 2-4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的 同 事 們 仍 口 碑 不 絕 之 原 因 能 首 先 是 就 業 前 景 ; 作 為 外 來 投 資 者, 博 企 在 澳 門 的 投 資 情 況,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他 們 對 澳 門 整 體 投 資 環 境 的 評 估 因 如 果 崔 老 先 生 作 為 一 面 鏡 子, 看 看 今 天 澳 門 某 些 人 的 嘴 臉, 就 應 該 發 現 十 分 難 看 作 為 社 團 的 據 位 人, 被 委 入 某 基 金 會 當 成 員, 似 乎 就 要 代 表 自 身 的 社 團 狠 狠 地 從 基 金 會 中 拿 走 資 此, 作 為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加 強 督 促 所 有 博 企 必 須 履 行 合 同 精 神, 承 擔 博 企 的 社 會 責 任, 保 持 整 體 社 會 經 濟 平 穩 發 展, 值 得 高 度 重 視 源, 而 且 憑 著 資 訊 佔 優 及 關 係 網 絡, 動 輒 數 百 萬 以 至 上 千 萬 地 從 基 金 會 掠 奪 資 源, 不 以 為 恥 不 知 有 法 更 不 懂 守 法, 一 切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更 遑 論 甚 麼 道 德 操 守 了 於 是 就 出 現 了 如 科 技 基 金 會 撥 款 給 自 己 委 員 的 公 司 澳 門 基 金 會 撥 巨 款 給 自 己 委 員 所 據 位 的 團 體 坐 地 分 肥,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大 家 都 知 道, 二 零 零 二 年, 澳 門 開 放 博 彩 經 營 權, 當 賭 牌 一 分 為 三 ", 三 分 為 六 " 的 時 候, 無 論 是 批 給 合 同 ", 又 或 者 轉 批 給 合 同 ", 都 清 楚 列 明 了 每 家 博 企 的 投 資 計 劃, 包 括 投 資 額 度 工 程 施 工 日 期 項 目 完 工 後 向 公 眾 開 放 的 日 期, 等 等 幾 年 後 的 今 天, 部 分 博 企 基 本 兌 現 了 投 資 計 其 中 最 為 突 出 的 例 子 當 然 是 那 所 背 景 雄 厚 的 並 非 公 立 而 又 優 於 公 立 的 科 技 大 學 ( 所 指 之 優 並 非 學 術 水 平 之 優, 而 是 獲 資 助 之 優 ) 澳 門 基 金 會 零 八 年 第 四 季 度, 單 是 科 技 大 學 就 再 以 建 劃, 但 是, 也 有 個 別 博 企, 無 法 兌 現 當 初 的 承 諾, 暫 停 投 資 計 劃 或 拖 延 工 程 項 目, 對 此, 有 關 博 企 更 將 責 任 推 給 市 場 情 況 " 的 影 響, 為 不 履 行 投 資 承 諾 尋 找 藉 口 圖 書 館 為 由, 第 一 期 資 助 就 獲 撥 款 一 億 五 千 七 百 萬, 還 不 知 尚 有 多 少 期 為 甚 麼 說 再 呢? 因 為 二 零 零 三 年 同 一 大 學 已 以 建 圖 書 館 為 由 從 澳 門 基 金 會 取 得 一 千 萬 元 的 資 助, 五 年 後 因 為 博 彩 稅 收 大 增, 澳 門 基 金 會 有 更 多 的 資 源, 所 以 這 所 大 學 又 再 以 建 圖 書 館 為 由 來 申 請 資 源, 當 然 朝 上 有 人 好 做 官, 來 的 胃 口 就 更 大 了, 這 就 是 訊 息 佔 優 的 好 處 誰 都 知 道, 科 技 大 學 的 據 位 人, 相 當 一 部 份 就 同 時 在 澳 門 基 金 會 出 任 委 員, 從 澳 門 基 金 當 時 的 批 給 合 同 " 規 定, 銀 河 的 投 資 計 劃 有 四 項, 其 中 路 氹 城 的 銀 河 度 假 城 發 展 計 劃, 一 拖 再 拖, 首 期 工 程 原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完 工 並 向 公 眾 開 放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銀 河 方 面 表 示, 首 期 項 目 推 遲 到 去 年 第 一 季 開 業 ; 到 了 去 年 底, 銀 河 高 層 人 員 又 公 開 表 示, 開 業 日 期 將 由 今 年 的 年 中 改 為 明 年, 並 強 調 原 因 是 配 合 當 前 的 市 場 情 況 " 會 拿 錢 就 如 探 囊 取 物 同 樣 是 分 拆 銀 河 賭 牌 的 美 國 金 沙 集 團, 由 去 年 十 一 月 對 這 些 人, 公 平, 當 然 不 用 談, 但 最 少 也 要 讓 他 們 知 道 守 法, 要 讓 他 們 知 道 澳 門 基 金 會 的 資 源 是 公 帑, 是 屬 於 社 會 公 眾 的, 而 非 屬 於 圍 內 社 團 的, 絕 不 容 許 這 些 既 得 利 益 集 團, 對 澳 門 的 社 會 資 源 予 取 予 攜! 起, 暫 停 了 金 光 大 道 的 第 五 第 六 期 工 程, 導 致 萬 名 工 人 失 業, 並 表 示, 之 所 以 這 樣 做, 與 內 地 持 續 收 緊 自 由 行 " 政 策 有 關 係, 與 此 同 時, 將 二 十 一 點 四 億 美 元 投 入 到 新 加 坡 的 同 類 工 程 項 目, 這 個 事 件, 成 為 全 球 關 注 的 話 題 之 一, 對 澳 門 的 投 資 環 境 造 成 了 一 定 的 負 面 影 響 多 謝 眾 所 周 知, 要 將 澳 門 發 展 成 為 東 方 的 拉 斯 維 加 主 席 : 陳 明 金 議 員 斯 " 打 造 澳 門 成 為 全 球 賭 業 王 國 " 創 設 金 光 大 道 " 等 口 號, 當 初, 全 部 都 是 這 些 外 資 博 企 叫 出 來 的, 今 昔 對 比, 似 陳 明 金 : 多 謝 主 席 乎 不 難 發 現 其 中 所 存 在 的 一 些 問 題 近 期, 一 些 外 資 博 企 的 舉 動, 包 括 : 以 經 濟 環 境 不 好 為 藉 口, 暫 停 或 者 拖 延 發 展 計 劃 ; 出 售 部 份 資 產 以 獲 得 流 動 資 金 ; 高 層 人 事 變 動 等 等 都 引 起 了 社 會 的 廣 泛 關 注 作 為 金 沙 集 團, 在 澳 門 投 資 博 彩 業, 絕 對 不 是 損 手 爛 腳, 可 以 講, 是 盈 利 的, 是 健 康 的, 近 幾 年 來, 澳 門 博 彩 收 入 一 直 持 續 增 長, 就 可 以 說 明 一 切 該 集 團, 之 所 以 出 現 財 困, 主 要 原 因 有 三 方 面 : 第 一, 是 由 於 過 度 投 資 急 速 擴 張 的 博 彩 業 作 為 澳 門 的 龍 頭 產 業, 它 的 一 舉 一 動, 對 澳 門 的 整 體 經 濟 就 業 狀 況 投 資 環 境 等, 都 會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影 響 全 球 投 資 計 劃 失 利 所 造 成 的, 在 經 濟 高 峰 時, 金 沙 大 肆 跑 馬 圈 地 ", 同 時 發 展 新 加 坡 和 美 國 的 金 沙 項 目, 以 及 澳 門 金 光 大 道 的 第 五 第 六 期 等 多 個 大 項 目 ; 第 二, 集 團 的 投 資 遠 遠 超 過 作 為 博 彩 業 的 從 業 員, 在 現 時 的 環 境 下, 比 較 關 注 的, 可 實 際 的 盈 利 能 力, 為 維 持 龐 大 的 支 出, 只 能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8 8 III 錢, 據 瞭 解, 該 集 團 借 債 高 達 一 百 億 美 元 ; 第 三, 受 全 球 金 融 可 能 被 外 僱 搶 去 而 憂 心 忡 忡 危 機 的 影 響, 該 集 團 的 股 票 價 格 大 幅 下 跌, 由 每 股 最 高 的 一 百 四 十 九 美 元, 下 跌 到 最 低 的 每 股 約 一 點 四 美 元 三 種 外 在 因 素 的 影 響, 才 是 能 夠 造 成 損 手 爛 腳 的 最 重 要 原 因 試 想, 這 個 與 澳 門 的 投 資 環 境 究 竟 有 甚 麼 關 係 呢? 為 減 少 社 會 對 博 彩 業 前 線 人 員 存 有 過 界 勞 工 的 疑 慮, 特 區 政 府 去 年 底 宣 佈, 增 強 強 制 六 家 博 企 在 今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透 過 佩 戴 名 牌 的 方 法, 公 開 識 別 博 彩 場 面 操 作 人 員 的 本 地 僱 員 與 外 地 僱 員 的 身 份, 以 方 便 政 府 公 眾 和 業 內 員 工 共 同 監 察 再 來 看 看 銀 河, 一 個 路 氹 城 的 投 資 計 劃 項 目, 第 一 期 工 程 的 完 工 日 期, 幾 年 來, 就 改 了 幾 次 口, 一 拖 再 拖 只 是 第 一 期 工 程, 就 搞 成 這 樣, 以 後 還 有 三 期 工 程, 情 況 又 會 如 何 呢? 佩 戴 名 牌 措 施 若 執 行 到 位 得 當, 本 應 有 助 遏 止 博 企 日 趨 猖 獗 的 過 界 外 僱 情 況 但 很 可 惜, 在 措 施 實 施 前 的 數 天, 當 局 卻 突 然 以 名 牌 披 露 過 多 資 料 而 可 能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為 特 區 政 府 開 放 賭 權, 引 入 競 爭 機 制, 當 初 在 選 擇 競 投 公 司 時, 首 要 的 條 件 就 是, 是 否 能 夠 為 澳 門 帶 來 具 有 重 大 利 益 的 投 資 項 目, 尤 其 是 有 利 於 旅 遊 產 品 的 多 元 化 可 以 講, 政 府 對 各 個 博 企 所 提 供 的 投 資 計 劃, 都 是 經 過 認 真 考 量 的, 同 時, 相 信 也 有 一 套 相 對 完 善 的 監 管 機 制, 但 是, 近 年 來 個 別 外 資 博 企 所 由, 將 措 施 推 遲 至 二 月 中 旬, 但 政 府 及 後 宣 佈, 措 施 要 在 三 月 一 日 才 正 式 實 施 本 已 宣 佈 實 行 的 佩 戴 名 牌 措 施 被 一 拖 再 拖, 加 上 沒 有 統 一 式 樣, 各 間 博 企 用 以 區 分 本 地 與 外 地 僱 員 的 標 示 五 花 八 門, 亦 沒 有 清 晰 定 明 何 種 前 線 職 位 需 要 佩 戴 名 牌, 公 眾 和 當 局 根 本 難 以 監 測 出 現 的 情 況, 引 起 社 會 的 廣 泛 關 注 特 區 政 府, 作 為 博 彩 業 開 放 的 總 設 計 師 ", 面 對 這 些 情 況, 尤 其 是 相 關 投 資 計 劃 出 現 停 工 延 期 等 一 系 列 問 題 的 時 候, 應 該 按 照 批 給 合 同 的 精 神, 督 促 博 企 按 照 當 初 的 合 約 規 定, 兌 現 承 諾, 積 極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更 令 人 失 望 的 是, 政 府 雖 然 公 開 宣 佈 佩 戴 名 牌 措 施 已 在 三 月 一 日 全 面 實 施, 但 不 少 從 業 員 連 日 來 卻 向 工 會 反 映, 仍 有 部 分 博 企 尚 未 要 求 所 有 員 工 均 需 佩 戴 新 名 牌, 這 些 投 訴 正 好 反 映 有 博 企 根 本 漠 視 政 府 的 強 制 要 求, 政 府 亦 沒 有 履 行 監 督 博 企 落 實 措 施 的 責 任 多 謝 博 彩 業 現 已 進 入 整 固 期, 為 了 瘦 身, 不 少 博 企 都 會 提 出 各 主 席 : 梁 玉 華 議 員, 請 發 言 種 各 樣 的 新 要 求 " 或 新 規 矩 ", 務 求 合 法 地 " 減 省 人 力 為 保 飯 碗, 不 少 本 地 僱 員 每 日 上 班 都 要 面 對 沉 重 的 工 作 壓 梁 玉 華 : 多 謝 主 席 力 作 為 監 察 者, 當 局 必 須 採 取 更 多 強 而 有 力 的 措 施, 保 障 本 地 僱 員 的 就 業 權 利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然 而, 當 局 苦 果 連 佩 戴 名 牌 措 施 執 行 都 顯 得 如 此 粗 疏 乏 行 業 發 展 進 入 整 固 期 加 上 金 融 海 嘯 的 衝 擊, 博 彩 業 人 力 資 源 需 求 稍 有 放 緩 工 會 近 期 不 斷 接 獲 博 彩 業 員 工 的 投 訴, 反 映 博 企 現 在 仍 有 大 量 外 僱 情 況 之 下, 卻 首 先 解 僱 本 地 人, 嚴 重 損 害 本 地 人 的 就 業 權 利, 就 算 一 些 聲 稱 沒 有 外 僱 的 部 門 或 工 程, 博 企 亦 利 用 過 界 外 僱, 擔 任 被 解 僱 本 地 僱 員 的 工 作, 情 況 更 有 越 趨 嚴 重 之 勢 力, 叫 人 如 何 相 信 當 局 真 的 有 決 心 有 能 力 打 擊 博 企 違 規 使 用 外 僱, 以 保 住 本 地 工 人 的 飯 碗 呢? 為 此, 本 人 再 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必 須 及 時 採 取 強 而 有 力 的 措 施, 切 實 打 擊 過 界 外 僱 和 外 僱 取 代 本 地 人 職 位 的 情 況 與 此 同 時, 亦 應 統 一 發 放 名 牌, 並 做 好 落 實 措 施 的 監 察 工 作, 確 保 措 施 能 有 助 遏 止 博 企 越 趨 猖 狂 的 違 規 使 用 外 僱 行 為 本 地 僱 員 的 就 業 權 利, 無 時 無 刻 都 受 到 外 地 僱 員 過 界 外 僱 和 黑 工 的 威 脅, 特 別 是 在 經 濟 環 境 轉 差 時, 本 地 僱 員 更 加 是 滿 肚 怨 氣 難 消 就 算 有 本 地 僱 員 鼓 起 勇 氣 親 身 到 勞 工 事 務 局 投 訴, 要 求 當 局 徹 查 及 處 罰 違 規 企 業, 但 是 個 案 往 往 都 是 調 查 多 越 是 困 難 的 時 刻, 就 越 要 團 結 一 致, 只 有 上 下 一 心, 才 能 更 有 效 應 對 挑 戰 本 人 在 此 呼 籲 企 業, 應 該 珍 惜 員 工 這 個 寶 貴 的 資 產, 絕 不 應 該 因 為 一 時 的 環 境 轉 變, 而 隨 意 向 員 工 開 刀, 否 則 士 氣 就 受 損, 必 然 會 影 響 到 企 業 的 長 遠 發 展 時 卻 無 任 何 進 展, 同 一 時 間, 博 企 的 違 法 行 為 就 仍 然 繼 續 ; 過 界 外 僱 繼 續 威 脅 本 地 僱 員 就 業, 本 地 僱 員 每 日 都 為 自 己 的 飯 碗 多 謝

9 N.º III-126 3, 2-4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主 席 : 賀 定 一 議 員, 請 發 言 受 金 融 海 嘯 衝 擊, 企 業 減 負 在 所 難 免, 在 經 濟 環 境 差 的 時 候, 有 部 分 處 於 支 配 地 位 的 僱 主, 總 是 會 羅 列 一 些 理 由 去 規 避 賀 定 一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以 下 是 高 開 賢 議 員 鄭 志 強 議 員 與 我 的 聯 合 發 言 法 律 對 員 工 保 障 的 要 求, 希 望 藉 此 保 護 既 有 優 勢 ; 在 這 部 分 人 的 心 目 中, 似 乎 只 有 削 減 員 工 的 薪 酬 或 福 利 待 遇, 企 業 才 能 減 輕 經 營 壓 力 擺 脫 困 境, 才 能 生 存 ; 他 們 完 全 迴 避 了 經 濟 大 環 境 變 化 所 帶 來 的 營 運 危 機, 也 忘 記 了 企 業 生 存 和 發 展 的 關 鍵 是 而 要 變 通, 是 必 須 要 因 應 市 場 變 化 而 作 出 策 略 調 整 勞 動 關 係 法 自 今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實 施 至 今 還 不 到 三 個 月, 卻 有 不 少 中 小 商 號 僱 主 頗 多 怨 言 有 僱 主 表 示, 一 直 期 待 的 新 法 更 能 配 合 社 會 整 體 發 展, 符 合 各 行 各 業 的 實 際 可 操 作 性, 奈 何 新 法 未 能 切 合 不 同 行 業 的 特 性 和 實 際 情 況, 令 他 們 感 到 困 擾, 更 認 為 部 份 條 文 規 範 是 欠 缺 靈 活 性, 在 執 行 上 存 在 一 定 困 難 勞 動 關 係 法 自 今 年 元 旦 生 效 至 今 已 近 三 個 月, 絕 大 部 分 的 企 業 都 能 遵 照 新 法 規 定 作 出 配 合, 但 是 仍 有 部 分 意 見 認 為 : 新 法 未 能 針 對 各 行 業 的 特 性 預 留 彈 性 空 間, 不 僅 是 加 重 營 運 負 擔, 影 響 中 小 商 戶 的 生 存, 令 勞 資 雙 方 關 係 更 趨 緊 張 甚 至 惡 劣, 期 望 可 以 增 補 具 行 業 針 對 性 的 法 律 條 文 或 附 件, 藉 以 作 出 進 一 步 完 善 新 勞 工 法, 改 善 和 促 進 勞 資 關 係, 讓 中 小 企 業 有 生 存 和 發 展 空 間 當 然, 我 們 理 解 一 部 關 係 勞 資 雙 方 的 法 律, 規 範 著 全 澳 所 有 僱 主 和 僱 員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就 是 這 當 中 要 實 現 勞 資 融 和, 確 實 需 要 彼 此 互 諒 互 讓, 共 克 時 艱, 亦 都 需 要 時 間 磨 合 新 法 實 施 已 兩 個 多 月, 各 行 各 業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遇 到 的 一 些 實 際 問 題 和 困 難, 政 府 應 該 正 視 重 視, 繼 而 檢 討 我 們 促 請 有 關 當 局 切 實 地 認 真 地 關 注 新 法 的 執 行 過 程, 主 動 關 心 深 入 了 解 中 小 微 企 僱 主 在 新 法 執 行 上 主 要 碰 到 的 疑 慮 及 問 題, 協 助 他 們 在 勞 資 問 題 上 排 難 解 紛 有 關 意 見 基 本 上 認 為 強 制 性 假 日 和 周 假 提 供 工 作 的 補 償 規 定, 以 及 超 時 工 作 補 償 的 規 定, 令 企 業 增 加 成 本, 無 法 生 存 更 有 指 新 法 要 求 勞 資 雙 方 以 合 同 訂 明 權 責, 是 導 致 企 業 取 消 花 紅 膳 食 和 其 他 福 利, 引 致 勞 資 不 和 的 主 因 綜 合 上 述 的 意 見, 講 清 楚 就 是 要 求 本 澳 中 小 企 業 的 僱 員 於 強 制 假 日 照 常 工 作 不 用 補 償 或 減 少 補 償, 繼 續 像 過 去 一 樣 超 時 工 作 沒 有 額 外 的 報 酬 ; 這 些 就 是 所 謂 的 彈 性, 所 謂 的 給 企 業 生 存 和 發 展 空 間! 難 道 除 了 犧 牲 員 工 權 益 之 外, 本 澳 中 小 企 業 就 無 法 生 存 嗎? 我 們 認 為, 有 關 部 門 目 前 的 迫 切 工 作 除 了 介 紹 宣 傳 新 法 外, 更 是 應 該 請 進 來 與 走 出 去 " 並 行, 主 動 去 到 具 行 業 代 表 性 的 團 體 舉 行 專 場 答 問 ", 聽 取 各 行 業 在 執 法 過 程 中 遇 到 的 實 際 困 難 和 問 題, 即 場 為 僱 主 解 答 不 清 晰 不 理 解 的 地 方, 提 供 指 引 同 時, 藉 此 收 集 不 同 行 業 的 訴 求 和 意 見, 必 要 時 對 當 中 一 些 不 符 合 實 際 難 於 操 作 難 於 適 應 的 條 文 及 時 提 出 修 訂, 以 回 應 社 會 實 際 情 況, 促 進 勞 資 關 係 更 融 洽 社 會 更 和 諧 多 謝 勞 動 關 係 法 是 規 範 全 澳 僱 員 最 基 本 的 勞 動 保 障 標 準 和 權 利 的 法 律, 是 經 政 府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行 政 會 和 立 法 會 多 方 角 力 努 力 協 商 而 制 訂 出 來 的 法 律, 是 保 護 弱 勢 勞 動 者 的 一 項 制 度 安 排, 更 是 社 會 保 障 體 制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法 律 當 然 可 以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和 經 濟 變 化 而 作 出 調 整 修 訂, 但 必 須 充 分 諮 詢 和 討 論, 尤 其 是 相 關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如 果 可 以 因 為 經 濟 變 化 就 隨 意 壓 縮 勞 動 者 的 權 利 減 低 他 們 的 保 障 的 話, 勞 動 者 的 安 全 感 何 在? 缺 乏 這 種 安 全 感, 社 會 公 平 的 期 望 就 難 以 實 現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請 發 言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勞 動 關 係 法 是 社 會 各 界 反 復 博 弈 的 產 物, 更 何 況 當 中 大 部 分 所 謂 增 加 成 本, 影 響 企 業 生 存 的 規 定 已 經 實 施 二 十 年, 決 不 能 簡 單 地 以 某 些 企 業 所 謂 的 危 機 來 任 意 揉 捏, 恣 意 修 改, 否 則, 我 們 的 社 會 就 會 陷 入 更 加 危 險 的 法 律 信 任 危 各 位 同 事 : 機 " 中 倘 若 任 由 這 種 危 機 蔓 延, 我 們 好 不 容 易 建 立 起 來 的 社

10 10 III 會 秩 序 將 會 變 得 岌 岌 可 危 一 旦 將 來 再 需 要 恢 復 信 心 的 時 候, 往 往 會 付 出 比 現 在 更 大 的 代 價 二. 樓 宇 維 修 資 助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生 效 計 劃 主 要 針 對 樓 齡 十 年 或 以 上 的 居 住 和 商 住 大 廈, 進 行 維 修 資 助, 資 助 額 可 達 工 程 總 額 的 三 成 或 不 超 過 五 千 元 自 推 行 至 今 年 二 月 因 為 無 論 任 何 時 候, 我 們 都 不 能 以 損 害 已 經 建 立 起 來 的 法 止 計, 有 四 宗 申 請, 暫 時 只 有 一 宗 獲 批 核 ; 治 秩 序 和 法 律 尊 嚴, 以 及 勞 動 者 的 權 益 來 維 繫 所 謂 的 企 業 生 存 空 間 ", 如 果 企 業 只 顧 向 員 工 轉 嫁 危 機, 使 其 權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這 些 作 為 企 業 重 要 資 產 的 員 工 及 其 家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得 不 到 滿 足, 受 影 響 的 不 但 是 員 工, 還 會 是 企 業 的 生 產 效 益, 以 及 真 正 的 生 存 發 展, 而 且 對 社 會 穩 定 也 會 構 成 潛 在 的 威 脅 對 此, 本 人 絕 不 認 同 上 述 關 於 彈 性 處 理 的 種 種 言 論, 更 無 法 接 受 藉 勞 動 關 係 法 實 施 而 損 害 僱 員 權 利 的 種 種 行 為 個 人 認 同, 政 府 有 需 要 從 支 援 企 業 和 產 業 發 展 創 造 良 好 人 才 環 境 和 推 進 管 理 創 新 等 方 面 推 出 政 策 措 施, 為 企 業 擺 脫 困 境 轉 型 升 級 實 現 發 展 提 供 服 務 和 幫 助 但 作 為 企 業 自 身, 亦 都 要 通 過 堅 持 不 懈 的 努 力 奮 鬥 戰 勝 困 難, 謀 求 出 路, 這 才 是 企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根 本 所 在 多 謝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請 發 言 吳 在 權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三. 樓 宇 管 理 資 助 計 劃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生 效 計 劃 主 要 針 對 資 助 居 住 或 商 住 大 廈 召 集 組 織 業 主 管 委 會 自 推 行 至 今 年 二 月 止, 計 有 十 三 宗 申 請, 有 六 宗 是 獲 得 批 核 ; 四. 低 層 樓 宇 共 同 設 施 維 修 臨 時 資 助 計 劃 今 年 的 二 月 生 效 計 劃 主 要 針 對 低 層 及 樓 齡 為 三 十 年 或 以 上 的 居 住 或 商 住 的 樓 宇, 藉 以 改 善 其 公 共 治 安 環 境 衛 生 及 安 全 等 問 題, 與 及 可 以 紓 緩 受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的 建 築 工 人 就 業 本 澳 現 時 符 合 申 請 的 低 層 高 齡 樓 宇 有 一 千 七 百 多 幢, 根 據 消 息 自 今 年 二 月 推 行 至 今, 申 請 個 案 不 多 由 於 本 澳 樓 宇 很 多 時 缺 乏 維 修 保 養, 影 響 大 廈 結 構 和 內 外 牆 飾 面, 甚 至 不 少 高 層 的 高 齡 樓 宇, 升 降 機 相 當 殘 舊, 主 體 是 由 於 缺 乏 足 夠 維 修 保 養, 而 導 致 升 降 機 經 常 會 發 生 故 障 況 且 本 澳 不 少 樓 宇 還 未 有 成 立 業 主 管 理 委 員 會, 因 而 對 升 降 機 維 修 保 養 的 監 管 更 是 參 差 不 齊, 忽 視 這 個 安 全 保 障, 若 一 旦 意 外 發 生, 這 個 後 果 將 難 以 設 想 房 屋 局 轄 下 的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已 推 出 樓 宇 維 修 無 息 貸 款 計 劃 樓 宇 維 修 資 助 計 劃 樓 宇 管 理 資 助 計 劃 甚 至 上 月 推 出 的 低 層 樓 宇 共 同 設 施 維 修 臨 時 資 助 計 劃, 希 望 透 過 貸 款 或 資 助 小 業 主 和 大 廈 業 主 管 委 會, 進 行 樓 宇 公 共 部 分 保 養 維 修, 雖 然 有 關 計 劃 針 對 性 強, 而 且 維 修 的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在 貫 徹 以 人 為 本 " 的 施 政 理 念,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落 實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為 本 澳 私 人 樓 宇 安 全 及 環 境 衛 生 的 保 養 及 維 修 工 程 提 供 資 助, 並 針 對 近 期 澳 門 經 濟 受 國 際 金 融 海 嘯 的 影 響 下, 有 關 當 局 更 制 訂 低 層 高 齡 樓 宇 為 期 一 年 的 臨 時 資 助 計 劃, 目 的 除 繼 續 深 化 樓 宇 對 民 生 的 影 響 提 出 措 施 外, 亦 都 為 紓 緩 受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的 建 築 工 人 就 業 情 況, 特 區 政 府 的 做 法 值 得 肯 定 有 關 當 局 根 據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至 今 制 定 了 四 項 協 助 樓 宇 維 修 和 管 理 計 劃, 包 括 : 範 圍 亦 涵 蓋 大 廈 的 升 降 機 等 等, 但 卻 未 見 小 業 主 踴 躍 申 請 這 個 相 信 是 業 主 們 一 般 未 能 理 解 及 未 有 意 識 到 會 出 現 的 危 機 危 險, 因 此 當 局 是 否 宜 檢 討, 完 善 有 關 計 劃, 並 且 可 以 再 加 大 力 度 宣 傳, 使 居 民 認 識 維 修 大 廈 公 共 設 施 及 升 降 機 的 重 要 性, 促 使 小 業 主 或 大 廈 業 主 管 委 會, 透 過 貸 款 或 資 助, 做 好 這 個 大 廈 維 修 保 養 工 作, 保 障 自 身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安 全 在 本 澳 新 大 廈 興 建, 從 設 計 和 安 裝 升 降 機 的 工 程, 到 落 成 驗 收, 主 要 由 工 務 局 和 消 防 局 監 管, 入 伙 後 大 廈 升 降 機 除 了 要 定 期 測 試 消 防 安 全 以 外, 涉 及 到 維 修 保 養 層 面 的 工 作, 只 有 由 大 廈 業 主 或 管 理 公 司 和 保 養 承 辦 商 負 責 年 初 鄰 埠 接 二 連 三 發 一. 樓 宇 維 修 無 息 貸 款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 生 效 計 劃 主 要 針 對 樓 齡 十 年 或 以 上 的 居 住 和 商 住 大 廈, 進 行 維 修 免 息 貸 款 自 推 行 至 今 年 二 月 止, 計 有 七 宗 申 請, 並 全 部 獲 得 批 核 ; 生 多 宗 電 梯 纜 索 折 斷 事 故, 慶 幸 無 人 命 傷 亡, 但 也 暴 露 出 保 養 監 管 的 工 作 應 加 以 關 注 雖 然 本 澳 不 曾 發 生 嚴 重 的 升 降 機 事 故, 但 有 關 部 門 也 應 該 要 引 以 為 鑑, 時 刻 保 持 居 安 思 危 的 心 態

11 N.º III-126 3, 2-4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除 了 住 宅 大 廈 外, 本 澳 亦 存 在 不 少 高 齡 的 高 層 商 業 和 工 業 因 此, 我 們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大 廈, 同 樣 是 有 市 民 經 常 使 用, 尤 其 以 工 業 大 廈 而 言 一 般 樓 齡 都 較 長, 有 關 當 局 也 應 該 多 加 關 注, 以 保 障 居 民 的 安 全 有 關 當 局 是 否 宜 對 樓 齡 超 過 二 十 年 或 以 上 立 例 規 管 升 降 機 的 保 養 維 修 標 準, 加 強 升 降 機 的 檢 查, 慎 防 意 外 發 生 建 議 行 政 當 局 宜 對 升 降 機 超 過 某 年 期 的 應 該 進 行 年 檢 制 度, 從 而 保 障 居 民 出 入 大 廈 都 平 平 安 安 一.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多 項 惠 民 措 施, 普 遍 獲 得 坊 間 認 同 和 支 持, 同 時 切 合 積 存 反 哺 還 富 於 民 的 社 會 理 念 延 續 相 關 措 施 能 夠 進 一 步 紓 緩 市 民 的 生 活 壓 力, 當 局 應 該 及 時 總 括 經 驗, 檢 討 推 行 成 效 切 實 關 注 基 層 市 民 的 生 活 狀 況 充 分 諮 詢 社 情 民 意, 制 定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的 惠 民 政 策 多 謝 二. 全 球 性 的 負 面 經 濟 影 響 預 計 仍 然 持 續 一 段 日 子, 對 本 澳 不 同 層 面 帶 來 不 同 程 度 的 沖 擊, 當 局 有 必 要 設 立 機 制, 設 法 主 席 : 容 永 恩 議 員, 請 發 言 應 對 有 可 能 面 對 的 社 會 經 濟 危 機, 制 定 對 應 之 策 容 永 恩 : 多 謝 主 席 三. 建 議 當 局 適 時 檢 討 社 屋 輪 候 家 團 臨 時 發 放 計 劃 成 效 完 善 現 行 的 租 金 津 貼 制 度, 完 善 有 關 津 貼 的 審 批 程 各 位 議 員 : 序, 真 正 發 揮 住 屋 補 貼 措 施 的 成 效 近 日, 特 區 政 府 公 佈 延 續 工 作 收 入 補 貼 臨 時 措 施, 擴 闊 覆 蓋 範 圍, 讓 更 多 本 地 工 人 受 惠 連 同 社 屋 輪 候 家 團 臨 時 發 四. 提 高 各 項 惠 民 措 施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嚴 格 審 核 受 助 人 士 資 格 定 時 公 布 有 關 資 助 的 推 行 情 況, 避 免 社 會 資 源 被 濫 用 放 計 劃, 以 及 延 續 往 年 的 減 免 稅 務 項 目, 多 項 重 大 的 惠 民 措 施 在 未 來 一 年 繼 續 推 行, 符 合 了 市 民 最 關 注 的 經 濟 就 業 以 及 住 屋 需 求 五. 設 立 穩 健 的 財 政 儲 備 制 度, 研 究 將 部 份 臨 時 性 的 惠 民 措 施 恆 常 化, 並 納 入 為 社 會 保 障 政 策 的 一 部 分, 穩 定 市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逐 步 優 化 整 個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完 善 社 會 保 障 安 全 網 上 述 的 民 生 補 貼 措 施 屬 於 臨 時 一 次 性 發 放 的 項 目, 以 穩 定 民 生 民 心 為 主 的 短 期 措 施, 目 的 是 紓 緩 市 民 當 前 面 對 的 生 以 上 是 梁 慶 庭 議 員 與 本 人 的 聯 合 發 言, 多 謝 活 壓 力 實 際 上, 本 地 經 濟 仍 未 明 朗, 當 局 預 計 金 融 海 嘯 對 經 濟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各 項 影 響 市 民 基 本 生 活 的 惠 民 措 施 有 延 續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推 行 的 必 要 性 但 與 此 同 時, 根 據 新 一 期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顯 示, 包 括 米 糧 油 等 基 本 糧 食 的 價 格 均 上 升 超 過 兩 成, 基 層 市 民 的 生 活 仍 然 需 要 面 對 較 大 的 壓 力, 租 金 物 價 的 上 升 令 他 們 的 生 活 百 上 加 斤, 當 局 有 必 要 制 定 長 遠 穩 健 的 社 會 政 策, 保 障 民 生 今 天 的 議 程 前 發 言 就 到 此 為 止, 我 請 各 位 議 員 在 你 的 位 上 稍 候, 我 們 即 將 進 入 今 天 的 議 程, 今 天 的 議 程 是 有 三 項 的, 所 以 今 天 若 果 這 個 會 議 八 點 鐘 不 能 結 束 的 話, 我 們 就 會 明 天 繼 續 開 會 的 另 外, 當 局 去 年 推 出 的 社 屋 輪 候 家 團 臨 時 發 放 計 劃 屬 各 位 議 員 : 臨 時 性 的 補 助 項 目, 只 覆 蓋 社 屋 輪 候 家 團, 但 不 少 符 合 社 屋 入 息 審 查 標 準 的 申 請 人 士, 基 於 當 局 暫 停 社 屋 申 請 程 序 而 無 法 被 納 入 社 屋 輪 候 名 冊, 因 而 被 排 除 住 屋 津 貼 計 劃 之 外, 造 成 不 公 平 今 天 的 議 程 第 一 項 是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私 營 部 門 賄 賂 的 防 治 的 法 案, 那 我 在 未 開 始 給 政 府 引 介 之 前, 這 裏 代 表 立 法 會 歡 迎 各 位 官 員 的 來 臨, 我 現 在 交 給 政 府 代 表 來 到 引 介 然 而, 多 項 經 濟 援 助 以 及 惠 民 措 施 涉 及 動 用 大 量 公 共 資 源, 坊 間 關 注 這 些 資 源 有 必 要 用 得 其 所 切 合 實 際 以 及 資 助 到 請 位 市 民 希 望 當 局 能 夠 落 實 具 體 穩 定 社 會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的 政 策, 配 合 短 期 措 施, 適 時 回 應 社 會 普 遍 的 訴 求 政 府 代 表 沒 有 引 介? 因 為 今 天 是 引 介

12 12 III 廉 政 公 署 廉 政 專 員 : 有 個 案 的 主 要 內 容, 那 是 主 要 針 對 回 在 私 營 部 門 裏 面, 是 透 過 這 一 個 出 賣 或 者 收 買 一 些 私 營 部 門 的 工 作 人 員, 是 作 出 一 些 在 立 法 委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 他 的 職 責 上 不 應 該 做 的 事 情, 那 規 定 這 一 些 是 一 些 行 賄 或 者 受 賄, 而 這 一 個 關 於 這 個 定 義 上, 是 完 全 符 合 聯 合 國 這 一 個 反 下 午 好, 今 天 是 在 這 裏 謹 代 表 政 府 去 引 介 是 關 於 私 營 部 腐 公 約 在 這 一 方 面 所 作 的 這 個 定 義 及 要 求 的 門 賄 賂 的 防 治 的 這 個 法 案 換 言 之, 在 一 般 社 會 上 純 粹 是 出 於 答 謝, 一 些 私 營 部 門 的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就 是 通 過, 而 中 國 作 為 其 中 一 個 締 約 國, 於 零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就 是 正 式 向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交 存 了 批 准 書 公 約 就 是 自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在 國 際 上 對 中 國 生 效, 亦 都 是 在 今 天 正 式 在 澳 門 生 效 的 一 些 工 作 人 員, 他 所 作 出 履 行 完 全 符 合 他 的 職 責 行 為 裏 面 所 作 出 的 一 些 答 謝 這 一 些 的 表 示, 又 或 者 一 般 我 們 俗 稱 所 謂 的 小 費 ", 這 些 是 不 屬 於 按 照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所 說 的 一 個 犯 罪 是 不 屬 於 犯 罪 根 據 這 個 公 約, 各 個 締 約 國 關 注 腐 敗 對 社 會 穩 定 與 安 全 所 造 成 的 問 題 和 構 成 的 威 脅 的 嚴 重 性, 破 壞 民 主 體 制 和 價 值 觀 道 德 觀 和 正 義 並 危 害 著 可 持 續 發 展 和 法 治 " 所 以, 公 約 在 它 第 三 章 裏 面, 定 罪 和 執 法 這 個 篇 章 裏 面, 就 規 定 了 每 一 個 締 約 國 均 應 當 採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措 施 ", 來 到 將 一 些 腐 敗 的 行 為 是 定 為 犯 罪, 這 裏 面 是 包 括 公 共 部 門 的 一 些 貪 污 行 為 是 定 為 腐 敗 的 犯 罪, 而 這 一 方 面, 澳 門 現 行 的 立 法 都 是 有 所 規 定 的, 而 在 這 個 公 約 裏 面, 亦 都 指 出 了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當 考 慮 採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 是 將 私 營 部 門 的 一 些 賄 賂 是 定 為 犯 罪 的 另 外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亦 都 區 分 了 將 私 營 部 門 的 賄 賂 犯 罪 區 分 了 一 般 犯 與 加 重 犯, 一 般 犯 我 們 這 一 個 是 強 調, 它 那 個 的 行 賄 受 賄 是 不 足 以 損 害 到 公 平 競 爭 或 者 是 引 致 第 三 人 那 個 財 產 受 損, 這 一 個 才 會 作 為 一 般 犯, 換 言 之, 假 設 一 個 伙 記 ", 如 果 他 因 為 這 一 個 受 賄 而 作 出 了 令 到 他 的 老 板 " 買 了 貴 東 西, 但 是 這 個 損 失 純 粹 是 在 他 的 老 板 " 身 上, 是 不 會 令 到 一 般 的 消 費 者 是 蒙 受 損 失 的, 在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如 果 他 的 老 板 " 最 後 是 作 出 這 一 個 許 可 的 時 候 的 話, 這 樣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即 是 作 為 一 般 犯, 按 照 這 個 法 案, 那 是 可 以 亦 都 是 免 了, 不 會 再 追 究 這 一 個 犯 罪, 即 不 構 成 犯 罪 的 ; 但 是 如 果 牽 涉 因 此, 在 這 個 將 私 營 部 門 的 一 些 賄 賂 行 為 以 立 法 方 式 定 為 犯 罪, 其 實 這 個 符 合 公 約 就 這 個 締 約 國 所 訂 定 的 一 些 目 標 到 譬 如 說, 同 樣 是 一 個 伙 記 ", 但 因 為 他 是 受 賄 將 一 些 譬 如 過 期 的 食 品, 不 應 該 收 的, 他 就 收 了 貨, 而 引 致 到 其 實 公 眾 付 出 的 代 價 根 本 不 是 買 到 這 一 個 應 該 從 市 場 可 以 買 到 的 商 品 或 而 中 國 自 加 入 公 約 後, 內 地 已 分 別 就 打 擊 非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的 受 賄 和 行 賄 是 完 善 了 立 法, 根 據 我 們 所 得 的 資 料, 在 國 內 零 七 年 的 時 候, 是 零 七 年 下 半 年 的 時 候 就 已 經 有 第 一 宗 針 對 非 國 家 的 工 作 人 員 是 受 賄 是 進 行 檢 控 的 一 個 個 案 的 至 於 香 港 方 面 來 說, 私 營 領 域 方 面 的 貪 污 一 些 法 例, 它 們 是 與 公 共 部 門 的 貪 污 法 例 是 在 同 一 個 法 例 裏 面 的, 那 亦 都 早 在 七 一 年 的 時 候 是 已 經 制 定 的 了, 即 是 說 在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七 四 年 成 立 之 前 其 實 香 港 就 已 經 是 有 相 關 的 法 例, 直 到 現 時 來 說, 在 香 港 方 面, 這 些 法 者 是 市 場 根 本 不 容 許 是 可 以 在 市 場 出 售, 但 是 因 為 有 人 受 賄, 而 這 樣 購 入 這 些 商 品 的 話, 那 這 些 是 很 明 顯 就 是 對 這 個 第 三 人, 是 造 成 不 單 止 是 財 產 受 損, 亦 都 是 其 它 的 受 損, 那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就 算 老 板 " 是 想 不 去 追 究 他, 這 一 個 亦 都 是 不 能 的, 那 這 一 方 面 我 們 其 實 是 充 分 去 考 慮 過 在 香 港 的 這 一 個 立 法, 亦 都 是 考 慮 過 葡 國 現 在 現 行 的 立 法, 以 及 香 港 三 十 多 年 以 來 實 務 上 所 執 行 的 一 些 情 況, 而 是 作 出 一 個 這 樣 的 區 分, 認 為 是 較 為 合 適 的 例 已 經 是 實 施 三 十 多 年 了, 它 的 成 效 其 實 是 受 到 不 單 止 香 港 社 會, 甚 至 乎 國 際 社 會 是 這 個 充 分 的 肯 定 那 現 時 來 說, 政 府 方 面 覺 得 是 有 需 要 就 私 營 部 門 的 賄 賂 的 這 個 行 為, 進 行 這 一 個 立 法 是 一 個 適 當 的 時 機, 那 行 政 長 官 在 這 一 個 制 訂 零 八 年 施 政 方 針 " 的 時 候, 就 已 經 是 提 出 了 在 這 一 方 面 進 行 立 法 的, 而 政 府 亦 都 是 透 過 這 個 一 些 的 部 門 及 機 構, 亦 都 是 進 行 了 一 些 的 研 究, 那 在 零 八 年 的 這 個 年 底 的 時 候, 行 政 長 官 亦 都 是 為 此, 這 一 個 是 成 立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是 專 門 就 這 一 個 法 案 進 行 草 擬, 那 是 早 前 就 是 提 交 行 政 會 審 議 及 通 過, 那 現 時 提 交 給 立 法 會 的 這 至 於 在 私 營 部 門 裏 面, 行 賄 與 受 賄, 根 據 法 案 的 內 容, 我 們 認 為 在 刑 幅 上 是 應 該 都 是 以 相 同 的 對 待, 最 主 要 這 個 是 考 慮 到 尤 其 是 在 香 港 方 面 的, 我 們 針 對 一 些 很 具 體 的 個 案 是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的 時 候, 是 發 現 到 行 賄 本 身 或 者 是 受 賄 本 身, 其 實 就 不 是 說 單 從 這 一 個 收 受 這 一 個 利 益 的, 即 一 定 是 它 那 個 的 罪 責 就 應 該 重 些, 而 提 供 利 益 的 罪 責 就 一 定 是 輕 一 些, 反 過 來 往 往 在 一 些 具 體 個 案 裏 面, 有 時 候 有 一 些 的 提 供 利 益 者, 他 因 為 利 用 一 些 長 期 所 謂 糖 衣 毒 藥 ", 香 港 所 稱 的 常 稱 的 一 個 慣

13 N.º III-126 3, 2-4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常 叫 法, 就 是 來 到 去 達 到 他 這 個 行 賄 的 目 的, 往 往 是 造 成 這 一 個 損 害 或 者 對 社 會 公 眾 來 說 造 成 損 害, 那 個 損 害 更 加 嚴 職 責, 因 為 公 署 那 個 調 查 權 就 不 是 一 個 壟 斷 性 質 的 調 查 權, 那 在 這 裏 亦 都 是 作 出 這 一 個 說 明 重, 在 這 一 方 面 所 以 我 們 是 認 為 是 要 將 這 一 個 行 賄 及 受 賄 在 刑 幅 上 應 該 是 相 同 的 刑 幅, 而 具 體 的 個 案 應 該 是 由 法 官 在 個 案 裏 那 關 於 這 一 個 法 案 的 一 個 簡 單 的 引 介, 就 是 以 上 所 述 面 來 到 根 據 這 個 犯 罪 各 方 面 的 情 節 這 一 個 罪 過 來 到 作 出 判 斷, 亦 都 基 於 相 同 的 理 念, 所 以 在 這 一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們 亦 都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是 提 出 就 是 在 適 當 地 對 於 公 營 部 門 的 這 一 個 的 行 賄 受 賄 的 相 關 的 刑 幅 是 作 出 調 整, 讓 到 這 個 在 這 一 方 面 是 配 合 剛 才 所 說 的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這 一 個 考 慮 我 們 現 在 進 入 一 般 性 的 討 論, 高 天 賜 議 員 另 外 就 是 亦 都 是 需 要 指 出 根 據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第 七 條, 亦 都 是 考 慮 到 其 它 的 地 方, 以 及 公 約 裏 面 第 三 十 七 條 所 訂 出 的 這 一 個 的 要 求, 在 這 裏 亦 都 是 有 關 戴 罪 立 功 的 一 個 這 樣 的 條 文, 即 是 說 如 果, 不 理 他 是 行 賄 者 或 者 是 受 賄 者, 如 果 是 具 體 協 助 收 集 關 鍵 性 的 證 據, 用 來 是 去 以 助 確 定 或 者 是 逮 捕 有 關 犯 罪 的 其 他 的 行 為 人 或 者 以 任 何 的 方 式 作 出 關 鍵 性 的 一 些 貢 獻, 來 到 是 去 有 助 這 一 個 案 件 的 查 明 真 相, 那 是 可 以 特 別 減 輕 處 罰, 或 者 是 這 一 個 免 備 處 罰 的, 而 關 於 這 一 個 減 輕 或 者 免 備 處 罰 的 一 方 面, 就 是 按 照 其 實 這 一 個 過 去 相 關 法 律 的 那 個 規 定 一 直 以 來 在 這 一 方 面 的 理 解 都 是 指 由 法 官 來 作 出 這 一 個 裁 定, 並 非 由 這 一 個 執 法 機 關 來 做 這 一 個 減 輕 或 者 不 作 所 謂 的 那 個 處 罰 的 考 量 的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o, Srª. Presidente. Srs. Responsáveis do CCAC: Em primeiro lugar, eu gostaria de congratular os membros do CCAC aqui, para nós é uma grande honra tê-los cá, porque não é todos os dias que temos a oportunidade de trocar impressões sobre esta matéria, que é o combate à corrupção. O combate à corrupção é um crime dos mais difíceis de serem investigados e deve merecer o apoio de toda a população de Macau, incluindo os deputados, para que de facto haja um combate eficaz à corrupção. 另 外 至 於 在 這 一 方 面 設 立 這 些 的 罪 狀, 是 交 由 那 一 個 機 關 或 者 部 門 是 去 負 責 呢? 政 府 亦 都 是 考 慮 過 聯 合 國 這 一 個 公 約 的 第 二 十 六 條 的 這 一 個 要 求, 認 為 是 執 行 這 一 個 反 貪 的 這 一 方 面 的 職 責 是 需 要 由 一 個 專 責 的 機 關 及 一 個 獨 立 的 機 關 來 到 進 行 這 個 執 法 的 ; 另 外 對 於 法 人 方 面 就 是 在 這 一 個 公 約 上 都 要 求, 在 公 約 上 所 訂 的 所 觸 及 的 一 些 犯 罪 是 應 該 要 訂 明 法 人 是 需 要 承 擔 這 個 刑 責 的, 所 以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亦 都 指 出 了 法 人 方 面 的 刑 責 Fico também contente porque quase ao fim de dez anos da RAEM dá-se mais um passo à frente na concretização do princípio de igualdade da Lei Básica, em que todos os residentes são iguais perante a lei, independentemente da sua condição social. Mas não podia deixar, nesta primeira fase, de levantar algumas questões que gostaria de passar para os membros do CCAC. Sem entrar na especialidade dos artigos em si, acho que as definições sobre o trabalhador do sector privado, nomeadamente 至 於 最 後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第 八 條 是 提 及 到 是 交 這 一 個, 是 訂 明 了 私 營 部 門 這 方 面 的 貪 污 是 納 入 廉 政 公 署 的 監 察 範 圍, 最 主 要 就 是 考 慮 到 公 約 方 面 的 這 一 方 面 的 要 求, 另 外 亦 都 需 要 在 這 裏 特 別 是 去 指 出 的, 就 在 按 照 基 本 法 這 一 個 而 設 立 的 廉 政 公 署, 它 在 那 個 刑 事 的 那 個 調 查 權 限 範 圍 裏 面, 沒 錯 的, 現 時 是 有 公 共 這 一 個 部 門 那 個 的 貪 污 方 面 的 那 個 調 查 權, 但 是 這 一 個 調 查 權 不 是 壟 斷 性 質 的 一 個 調 查 權, 換 言 之, 其 實 按 照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就 算 是 訂 明 了 私 營 部 門 的 這 一 些 犯 罪, 亦 都 是 交 由 公 署 來 調 查, 但 是 完 全 不 妨 礙 在 這 一 個 按 照 現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之 下, 一 些 的 刑 事 的 警 察 機 關 是 按 照 他 的 職 權 執 行 這 一 個 法 定 的 aquilo que vem referido na alínea 1) do artigo n.º 2, e na alínea 2) do artigo n.º 2, que têm a ver com trabalhador do sector privado e entidade do sector privado, são designações algo amplas, que implicam o alargamento do âmbito da aplicação dos crimes de corrupção passiva, no sector privado, e corrupção activa, também no sector privado, porque não estão assim tão de acordo com aquilo que vem descrito na Convenção das Nações Unidas Contra a Corrupção, na qual apenas se cria a obrig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ombater o crime de corrupção no sector privado apenas nas actividades económicas, financeiras e comerciais. É aquilo que vem dito no artigo 21.º da

14 14 III Convenção. Ou seja, o combate não seja, de facto, tão eficiente como depois nós podemos ver na especialidade, nomeadamente nos 30 dias que Portanto, como eu devo... gostaria que pudessem analisar bem esta matéria, porque de facto eu dou um exemplo: o trabalhador doméstico... na situação do trabalhador doméstico, será que se justifica alargar as competências do CCAC ao trabalho doméstico, quando já existem crimes no Código Penal, nomeadamente a burla e o furto, e inclusivamente existe legislação específica na área da Justiça laboral, para colmatar eventuais irregularidades ou infracções aos deveres funcionais do trabalhador doméstico. Portanto, aqui fica o ponto n.º 1. O ponto n.º 2 é o seguinte: é exactamente aquilo que disse na parte final que acabei de referir e que tem a ver com o regime de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Ou seja, ao alargar os regimes contratuais de trabalho também n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eu tenho dúvidas quanto à inculpação do crime de corrupção nas situações de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uma vez que não existem deveres funcionais. Portanto aqui fica também uma segunda achega para a situação dos crimes de corrupção nesta área. Em terceiro lugar, eu fui muitas vezes criticado, aqui, nesta Assembleia, pelos senhores membros do CCAC, pelo facto de ter apresentado um projecto em que não fui ouvido substancialmente junto da sociedade. Nesta matéria, eu tenho esta dúvida: quais foram as entidades que foram ouvidas, nessa área, se houve uma auscultação exaustiva da população sobre a extensão disto... Parece que sim, numa primeira área parece que sim... Mas eu gostaria de saber se, especificamente, a Associação dos Advogados de Macau foi ou não foi ouvida? Uma vez que, no âmbito do Estatuto do Advogado e vou citar nomeadamente o n.º 3 do artigo 30.º, se exige obrigatoriamente que esta associação seja ouvida quando sejam projectos que tenham a ver com alterações do Processo Penal. são concedidos à entidade patronal para poder subscrever a autorização quando se esteja perante factos em que haja situações permissíveis de corrupção. Mas o que eu queria dizer era o seguinte, a minha quarta pergunta tem a ver com o facto de, em HK, desde Junho de 2008, o Chefe do Executivo estar também abrangido na área susceptível de ser objecto de corrupção. Como sabe, o CCAC responde perante o Sr. Chefe do Executivo nos termos da Lei Básica e da legislação específica. E é aí que eu gostaria também de ouvir qual é a intenção do CCAC como órgão independente - mas que responde perante o Chefe do Executivo, e que é nomeado o Comissário pelo Governo Popular Central se há alguma meta de, num futuro próximo, o gabinete do Chefe do Executivo também ser objecto de poder ser investigado. Porque, como digo, o artigo 25.º do princípio da igualdade não está completamente atingido uma vez que a condição social, nomeadamente esta, há margem para melhoramento nesta matéria. Se HK conseguiu que haja, nos termos da legislação especial, que é a Prevention Bribery Ordinance, que é a lei de prevenção especial que o Chefe do Executivo possa também estar abrangido nesta matéria, o que é que pensa também o CCAC sobre esta matéria? No final, eu também queria fazer uma pergunta: no caso de se levantarem suspeitas não estou aqui a duvidar do pessoal do CCAC, de maneira nenhuma, estamos todos na mesma linha de combate à corrupção mas, ponho sempre esse mas, no caso de haver suspeitas dos próprios agentes do CCAC cometerem crimes de corrupção, como é que se vai resolver essa questão? Serão os próprios agentes, dentro do próprio CCAC, ou haverá outras formas de, realmente, se descobrir a verdade dos factos? Ora bem, quarta pergunta, que talvez tenha a ver com o próprio problema do combate à corrupção, no âmbito do sector público, quanto à sua eficácia: levantam-se muitas dúvidas quanto a esta mesma eficácia que talvez possa ser discutida numa outra sede. Mas relativamente à eficácia no sector privado, eu tenho dúvidas que, no final disto tudo, se parece mais ou menos como aquele velho ditado em que tem muita parra, muitas folhas e pouca uva. Sobre esta matéria, concretamente, o que é que o CCAC pensa do futuro? Muito obrigado, fico por aqui, agora, obrigado. (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廉 政 公 署 官 員 :

15 N.º III-126 3, 2-4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首 先, 歡 迎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列 席 立 法 會! 對 我 們 來 說 真 是 一 大 榮 譽! 因 為 我 們 並 不 是 每 天 都 有 機 會 一 起 就 反 腐 敗 事 宜 交 換 細 則 性 討 論 時, 我 們 就 會 知 道, 在 可 能 涉 及 賄 賂 情 況 下, 是 給 予 僱 主 實 體 三 十 天 發 出 追 認 許 可 意 見 的 賄 賂 是 其 中 一 個 最 難 調 查 的 犯 罪 之 一! 因 此, 需 要 澳 門 市 民 包 括 議 員 的 全 力 支 持, 使 到 能 有 效 率 地 進 行 反 貪 工 作 我 想 說 的 第 四 個 問 題 是,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開 始, 如 行 政 長 官 涉 嫌 賄 賂 亦 會 被 納 入 調 查 對 象 的 範 疇 我 感 到 高 興, 因 為 在 特 區 成 立 近 十 年 後, 終 於 就 基 本 法 訂 定 的 平 等 原 則 邁 進 一 大 步 接 照 該 原 則,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無 論 其 社 會 地 位 為 何 雖 然 如 此, 我 仍 想 在 首 階 段 向 廉 政 公 署 各 位 官 員 提 出 一 些 問 題 根 據 基 本 法 及 特 別 法, 廉 政 公 署 對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作 為 獨 立 部 門, 但 又 要 對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而 且 廉 政 專 員 是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的 因 此, 我 想 知 道 廉 政 公 署 意 向 如 何 呢? 究 竟 有 沒 有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考 慮 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也 納 入 被 調 查 對 象 我 並 不 想 進 入 條 文 的 細 則 性 討 論, 但 我 認 為, 第 二 條 的 範 圍 呢? 第 ( 一 ) 項 及 第 ( 二 ) 項 規 定 的 私 營 部 門 的 工 作 人 員 " 及 私 營 部 門 實 體 " 之 定 義 是 非 常 廣 泛, 從 而 擴 展 在 私 營 部 門 的 行 賄 和 受 賄 的 適 用 範 圍 這 並 不 是 很 符 合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的 規 定, 因 為 公 約 第 二 十 一 條 只 確 立 在 私 營 部 門 內 經 濟 金 融 或 者 商 業 活 動 方 面 的 反 貪 腐 之 國 際 義 務 正 如 我 所 說, 並 未 完 全 遵 守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的 平 等 原 則, 因 為, 現 在 有 社 會 條 件 作 出 改 善 的 香 港 根 據 一 個 特 別 法, 一 個 特 別 防 治 法, 則 防 治 賄 賂 條 例, 成 功 把 行 政 長 官 納 入 這 調 查 範 圍 那 麼, 我 想 知 道, 就 這 個 問 題 究 竟 廉 政 公 署 有 何 設 想 呢? 所 以, 我 應 該 我 希 望 可 以 更 詳 細 地 分 析 這 事 宜 例 如, 家 傭 的 情 況, 是 否 適 當 把 廉 政 公 署 的 權 限 延 伸 至 家 傭 領 域 呢? 因 為 刑 法 典 已 對 一 些 犯 罪 有 所 規 定, 比 如 詐 騙 及 盜 竊 罪 等 除 此 之 外, 在 勞 資 糾 紛 範 疇 亦 有 特 別 法 律, 作 為 打 擊 家 傭 工 作 職 能 方 面 的 不 規 則 或 違 法 行 為 這 是 我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最 後, 我 想 再 提 一 個 問 題 不 過 我 先 要 強 調 我 並 不 是 懷 疑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因 為 我 們 都 是 同 一 陣 線 反 貪 腐 的 但 是 ( 我 強 調 但 是 ), 假 設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涉 嫌 賄 賂 犯 罪 的 話, 如 何 進 行 調 查 呢? 是 否 由 廉 政 公 署 本 身 的 人 員 進 行 調 查 抑 或 有 別 的 方 法 能 真 正 得 知 事 實 的 真 相 呢? 第 二 個 問 題 正 正 是 與 我 的 發 言 的 後 部 分 提 到 的 勞 務 提 供 制 度 有 關 即 是 說, 如 果 將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延 伸 至 勞 務 提 供 領 域 的 話, 我 對 勞 務 提 供 情 況 方 面 的 入 罪 存 有 疑 問, 因 為 並 不 存 在 職 具 體 來 說, 究 竟 廉 政 公 署 有 何 設 想 呢? 非 常 多 謝 暫 時 提 這 些 問 題 多 謝 ) 務 上 的 義 務 這 是 關 於 賄 賂 犯 罪 情 況 的 第 二 個 補 充 主 席 : 請 請 政 府 代 表 第 三 個 問 題, 很 多 時 廉 政 公 署 官 員 在 立 法 會 批 評 我 提 交 的 提 案 沒 有 全 面 聽 取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對 這 份 法 案 而 言, 我 想 問 : 究 竟 諮 詢 了 哪 些 實 體? 如 果 有 全 面 聽 取 了 市 民 意 見 的 廉 政 公 署 廉 政 專 員 : 是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高 議 員 的 發 言 話 好 似 是 初 期 有 諮 詢 的, 但 我 想 知 道, 究 竟 有 沒 有 聽 取 律 師 公 會 的 意 見 呢? 因 為 律 師 通 則 規 定 或 者 我 讀 一 讀 通 則 第 三 十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 關 於 規 範 刑 事 訴 訟 法 規 之 提 案 或 草 案, 必 須 聽 取 本 公 共 團 體 之 意 見 在 這 裏 首 先 是 那 個 的 關 於 私 營 部 門 裏 面 這 一 個 工 作 人 員 的 那 個 定 義 是 正 如 高 議 員 所 說 到 的, 聯 合 國 反 腐 公 約 裏 面 的 條 文 裏 面 所 提 及 到 在 經 濟 金 融 或 者 商 業 活 動 的 過 程 裏 面, 是 作 出 一 些 行 賄 受 賄 的 行 為 是 定 為 犯 罪, 但 是 在 澳 門 實 際 的 這 第 四 個 問 題 可 能 與 打 擊 公 營 部 門 賄 賂 的 效 率 有 關, 或 者 我 們 可 以 在 另 一 個 場 合 討 論 這 個 效 率 的 問 題 但 是, 在 打 擊 私 營 部 門 貪 污 賄 賂 的 效 率 方 面, 我 是 存 有 疑 問 的, 會 不 會 好 像 古 老 的 成 語 一 樣 : 雷 聲 大 雨 點 小!? 一 個 環 境 裏 面, 其 實 是 任 何 人 不 需 要 拿 一 個 牌 一 個 准 照 其 實 都 會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是 會 進 行 這 一 方 面 的 那 個 活 動, 因 為 在 這 一 個 公 約 裏 面, 它 不 是 去 指 出 這 一 個 是 針 對 只 是 專 門 從 事 或 者 是 直 接 以 透 過 一 個 成 立 一 個 機 構 一 間 公 司 一 個 企 業 來 到 是 去 進 行 這 一 些 活 動 的 人 或 者 進 行 這 些 活 動, 在 這 個 活 動 過 程 換 言 之, 打 擊 貪 腐 工 作 可 能 不 是 那 麼 有 效 率 的, 因 為, 在 當 中 作 出 行 賄 受 賄 的 行 為 才 會 來 到 定 為 犯 罪 的, 那 在 這 一 個

16 16 III 公 約 裏 面 是 沒 有 作 出 這 一 個 這 樣 的 限 制 ; 而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亦 都 是 充 分 來 到 去 分 析 在 香 港 那 方 面 的 實 務 的 經 驗, 因 為 其 它 有 一 些 的 國 家 是 因 應 加 入 了 反 腐 公 約 之 後 而 是 進 行 立 法, 有 部 份 的 立 法 其 實 是 相 當 之 新 的, 譬 如 剛 才 都 說 過, 葡 國 的 立 法 是 零 八 年 的 立 法, 所 以 在 實 踐 上 一 些 的 是 可 以 一 個 行 之 有 效 的 經 驗 上, 就 未 必 能 夠 給 到 我 們 一 些 很 大 的 一 個 參 考 的 作 用, 但 是 在 香 港 方 面 的 立 法 及 執 法, 已 經 是 這 個 三 十 多 年, 這 一 方 面 的 執 在 這 一 個 的 相 關 的 法 律 裏 面, 澳 門 的 刑 法 典 裏 面, 總 督 都 是 一 個 公 務 員, 即 是 行 政 長 官 都 是 在 這 個 公 營 領 域 裏 面, 這 一 個 貪 污 方 面 亦 都 是 一 個 公 務 員 的 身 份 至 於 在 這 一 個 根 據 基 本 法 又 或 者 亦 都 有 一 些 學 者 對 基 本 法 所 作 出 的 研 究, 按 照 基 本 法 裏 面 的 這 個 所 規 定, 廉 政 公 署 的 廉 政 專 員 在 履 行 那 個 職 責 的 時 候, 在 向 這 個 特 首 的 負 責, 這 裏 提 及 到 這 一 個 負 責 " 是 政 治 上 的 負 責, 就 不 是 職 務 上 從 屬 的 關 係 法 裏 面, 正 正 是 反 映 到 剛 剛 高 議 員 所 顧 及 到 的 一 個 公 平, 這 一 個 的 考 慮, 因 為 有 很 多 或 者 在 一 個 日 常 生 活 裏 面, 譬 如 香 港, 它 們 都 有 不 少 的 案 件, 是 反 映 到 一 些 香 港 裏 面 的 一 些 樓 宇 基 於 一 些 的 維 修 而 是 出 現 一 些 貪 污 的 一 些 現 象, 這 些 的 情 況, 其 實 是 相 當 之 普 遍, 亦 都 是 佔 他 們 在 私 營 這 一 個 部 門 裏 面, 接 收 到 一 些 投 訴 是 相 當 多, 而 這 裏 面 亦 都 是 關 係 到 就 是 一 個 好 與 這 個 的 貪, 這 一 個 行 賄 受 賄 的 觀 念 是 相 符 的 一 個 現 象, 就 是 任 何 人 其 實 他 是 將 他 有 辜 負 了 別 人 給 他 所 交 給 他 的 職 責, 這 個 職 責 就 可 能 基 於 一 個 信 託 的 關 係, 可 能 基 於 一 個 僱 員 僱 主 的 關 係, 他 是 基 於 因 為 有 受 到 利 益 來 到 出 賣 他 這 一 個 職 責 所 在, 而 這 一 個 造 成 了 這 個 的 貪 污,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是 能 夠 將 這 一 個 充 分 是 涵 蓋 了 在 這 一 方 面 是 行 賄 受 賄 的 那 個 活 動 是 有 這 一 個 必 要 而 另 一 方 面 正 如 剛 剛 在 本 人 引 介 這 一 個 法 案 時 候 所 提 及 到, 在 無 論 現 在 的 針 對 公 共 部 門 的 職 務 犯 罪, 或 者 如 果 將 來 這 一 個 法 案 通 過 了 之 後, 在 私 營 部 門 裏 面, 這 一 個 貪 污 都 是 屬 於 公 署 的 職 權 是 可 以 去 調 查 的 話, 這 一 方 面 的 職 責 都 不 是 一 個 壟 斷 性 的 職 責 ; 換 言 之, 其 實 現 時 來 說, 實 務 上 亦 都 是 有 一 些 的 個 案 是 執 法 機 關 是 同 樣 即 不 是 廉 署 的 執 法 機 關, 同 樣 都 是 曾 經 有 查 處 了 這 一 個 公 務 員 那 個 貪 污 的, 因 為 這 一 個 是 根 據 回 現 在 現 行 那 個 法 例, 是 沒 排 除 了 他 們 都 是 可 以 調 查, 尤 其 是 因 為 一 個 的 案 件 有 時 在 它 起 初 檢 查 的 時 候, 可 能 不 是 一 個 貪 污 的 犯 罪, 但 是 在 偵 查 過 程 當 中, 這 一 個 是 發 現 到 都 同 時 存 在 是 有 貪 污 這 個 犯 罪 存 在, 那 在 現 在 現 時 來 說, 這 些 相 關 的 機 關 是 可 以 繼 續 偵 查, 以 致 是 這 個 偵 查 完 結 是 移 送 卷 宗, 是 去 這 一 個 檢 察 院 的, 在 過 去 亦 都 是 有 這 些 案 件 是 被 偵 破 及 被 定 罪 的, 其 它 至 於 在 實 務 上 為 甚 麼 我 們 亦 都 就 是 分 開 了 一 般 犯 與 加 重 犯 的 一 些 問 題, 或 者 我 交 給 我 的 同 事 胡 家 偉 顧 問 來 到 協 助 解 答 的? 在 一 般 犯 裏 面 亦 都 是 考 慮 了 引 入 一 個 許 可 的 機 制, 正 正 亦 都 是 考 慮 到 就 是 有 一 些 的, 這 些 行 賄 受 賄 的 行 為, 它 所 傷 害 的 那 個 利 益 的 範 圍 只 是 局 限 在, 可 能 就 是 在 譬 如 說 一 個 老 板 ", 那 就 是 沒 有 觸 及 到 沒 傷 害 到 第 三 人 的, 他 們 那 個 的 金 錢 利 益, 亦 都 沒 對 這 個 公 平 競 爭 造 成 影 響,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就 有 少 許 好 像 高 議 員 亦 都 有 提 及 到 的, 就 是 好 像 一 個 僱 員 俗 稱 所 謂 穿 櫃 桶 底 " 這 樣, 即 是 說 如 果 作 出 了 是 違 背 他 那 個 信 用 而 產 生 這 個 犯 罪 的 情 況 之 下,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按 照 現 在 現 行 的 法 律, 同 樣 都 會 有 一 個 機 制 究 竟 那 個 僱 主 是 否 追 究 這 一 個 僱 員 它 的 這 個 罪 責? 這 樣 去 作 出 這 一 個 報 案, 所 以 我 們 是 有 考 慮 過 這 一 方 面 而 是 作 出 在 這 個 的 定 義 廉 政 公 署 顧 問 胡 家 偉 剛 才 高 議 員 提 到 就 說, 在 那 個 合 同 的 形 式 裏 面, 除 了 一 個 勞 動 的 合 同, 亦 都 包 括 是 提 供 勞 務 合 同, 那 這 個 概 念 會 否 廣 一 些 呢? 其 實 在 葡 國 的 法 律 裏 面 在 定 義 都 是 有 包 了 提 供 服 務 合 同 的, 而 香 港 它 們 用 的 概 念, 就 是 剛 剛 高 議 員 提 的 法 律, 入 面 的 定 義 裏 面, 其 中 作 為 是 主 使 人 裏 面 是 包 括 了 信 託 的 受 益 人, 而 是 作 為 一 個 的 代 理 人, 即 是 我 們 說 可 以 具 體 些 的 情 況, 是 作 為 僱 員 的 或 者 一 些 是 提 供 服 務 的 是 不 理 它 是 甚 麼 性 質 的 合 同, 裏 面 說 明 是 任 何 合 同 都 可 以 涵 括 在 內 的, 這 個 就 體 現 一 個 公 平 的 原 則, 而 事 實 上 在 具 體 的 例 子 上, 我 們 即 是 用 一 個 假 設 性 的 情 況, 我 們 去 找 裁 縫 做 衣 服, 我 與 他 之 間 是 不 會 有 一 個 勞 動 的 關 係, 即 有 一 個 提 供 服 務 的 關 至 於 高 議 員 亦 都 提 及 到 香 港 方 面 有 最 近 的 一 些 的 立 法 是 將 香 港 的 特 首 納 入 為 規 管 的 範 圍, 這 一 方 面 其 實 就 在 澳 門 方 面 就 不 存 在 這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在 澳 門 的 刑 法 典 裏 面 對 公 務 員 的 定 義 已 經 是 在 因 為 刑 法 典 是 回 歸 前 所 制 定 的, 在 公 務 員 的 定 義 裏 面 是 已 經 有 前 反 貪 污 公 署 的 這 一 個 專 員 存 在, 而 根 係, 那 如 果 我 們 將 那 些 個 人 資 料 說 給 裁 縫 聽, 例 如 我 的 聯 絡 電 話 我 的 地 址, 如 果 那 個 裁 縫 收 受 了 賄 賂, 將 我 這 些 資 料 交 給 一 些 追 數 公 司 的 一 些 職 員, 其 實 都 是 一 個 賄 賂 的 行 為, 所 以 在 實 務 裏 面, 如 果 這 個 問 題 發 生 了 的 話, 根 據 香 港 或 者 其 它 類 似 制 度 國 家 的 法 律 都 是 可 以 處 理 的 據 回 歸 法 在 澳 門 的 法 律 裏 面 當 中, 凡 是 提 及 到 這 一 個 前 反 貪 公 署 的 專 員, 在 回 歸 後 是 這 一 個 專 員, 而 這 一 個 在 澳 門 的 法 例 凡 是 提 及 到 這 一 個 總 督, 這 一 個 相 應 返 回 歸 後 就 是 特 首 的, 所 以 至 於 我 們 法 案 是 否 需 要 詢 問 到 律 師 公 會 呢?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根 據 律 師 公 會 的 通 則, 如 果 牽 涉 到 一 些 訴 訟 方 面 的 一 些 修 改 調

17 N.º III-126 3, 2-4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整 的, 這 些 法 案 是 需 要 問 律 師 公 會 的, 但 是 我 們 的 這 個 法 案 是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純 粹 將 這 一 個 工 作 是 交 給 廉 政 公 署 負 責, 裏 面 提 到 一 些 條 文 就 提 到 那 個 執 法 的 工 作 方 式, 其 實 這 個 執 法 的 工 作 方 式 是 與 廉 政 各 位 官 員 : 公 署 組 織 法 對 廉 政 公 署 規 定 進 行 刑 事 調 查 裏 面 所 應 遵 守 的 訴 訟 程 序 的 規 定 是 沒 有 改 變 的, 只 不 過 是 表 述 方 式 是 有 少 許 不 同, 其 實 換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如 果 我 們 單 純 將 我 們 組 織 法 裏 面 的 職 責 範 圍 加 上 私 營 領 域 的 話, 可 能 就 會 避 免 了 這 個 的 誤 解 了 就 這 個 法 案 的 一 般 性, 我 想 提 出 兩 個 問 題 ; 第 一 個 問 題 先 容 易 一 些, 那 就 現 在 擴 大 了 這 個 廉 署 的 職 責 範 圍, 就 是 包 括 私 營 部 門 這 個 行 賄 等 等 的 有 關 問 題, 那 很 明 顯 在 工 作 量 上 會 增 加, 我 想 知 道 在 廉 署 來 說 究 竟 會 有 甚 麼 準 備 擴 大 這 個 組 織 編 另 外 是 至 於 高 議 員 提 到 就 是 一 個 公 平 的 原 則, 可 能 就 是 如 果 出 現 了 問 題 了, 那 為 甚 麼 又 會 可 以 在 三 十 日 之 內 就 可 以 有 一 個 許 可 呢? 其 實 我 們 要 考 慮 回 就 是 私 營 部 門 與 公 營 部 門 是 不 同 的, 公 營 部 門 它 應 該 絕 大 部 份 的 工 作 都 是 有 規 有 矩, 是 有 法 要 遵 循 的 ; 但 是 私 人 機 構 尤 其 是 一 些 中 小 企, 它 本 身 公 司 裏 面 很 制 來 到 去 應 對 這 些 工 作 呢? 因 為 這 個 問 題 很 重 要, 即 究 竟 通 過 這 個 法 律 之 後, 究 竟 你 是 否 能 夠 執 行 得 到 發 揮 得 到, 究 竟 那 個 計 劃 會 是 怎 樣 的 呢? 怎 樣 去 擴 大 組 織 的 力 量 來 到 去 執 行 新 的 職 權 呢? 這 個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當 然 如 果 現 在 答 不 到 的 話, 可 以 事 後 補 交 資 料 亦 都 可 以 多 的 規 則 不 是 這 麼 清 晰 的, 未 必 一 定 會 說 明, 那 些 利 益 可 以 收, 那 些 利 益 不 可 以 收, 如 果 員 工 原 則 上 是 應 該 事 先 就 是 問 那 個 僱 主 如 果 這 類 情 況 的 利 益 我 是 否 可 以 收? 問 准 僱 主 才 去 收, 但 是 如 果 他 事 後, 如 果 他 收 了, 但 未 得 僱 主 的 同 意 的 話, 我 們 的 機 制 是 容 許 他 事 後 有 機 會 問 回 僱 主 是 表 明 在 這 種 狀 況 下 收 取 利 益, 他 是 否 批 准? 其 實 這 些 就 是 避 免 了 這 些 僱 員 可 能 在 不 清 晰 的 狀 況, 而 他 有 誤 解 的 情 況 之 下 收 了, 而 調 查 機 關 是 未 能 夠 掌 握 他 僱 主 究 竟 是 否 已 經 是 批 准 的 情 況 之 下, 他 有 一 個 辯 解 的 機 會 ; 另 外 這 個 亦 都 是 配 合 返 其 實 是 一 個 整 體 的 配 套, 就 是 一 個 我 們 的 條 文 裏 面 一 些 後 悔 的 表 現, 將 功 補 過 " 的 表 現, 其 實 亦 都 容 許 如 果 有 這 個 狀 況, 他 自 己 收 了 利 益, 他 不 清 楚 的 話, 他 亦 都 有 後 悔 的 機 會, 將 些 利 益 是 退 回 出 來 的, 給 回 那 個 行 賄 者 的, 那 變 了 這 些 將 功 補 過 " 的 機 會 是 配 套 令 到 私 人 工 作 的 人 員, 如 果 他 本 身 工 作 制 度 不 清 晰 的 話, 收 了 利 益 是 有 一 些 的 方 法 有 一 些 基 本 的 規 則 是 可 以 避 免 是 受 到 刑 責 的 第 二 個 問 題 就 比 較 複 雜 少 許, 剛 才 高 議 員 都 問 啦, 即 是 就 是 有 否 諮 詢 公 眾 意 見 這 樣, 都 大 致 上 都 有 一 些 諮 詢 公 眾 意 見 的, 譬 如 說 在 廉 署 來 說 是 否 需 要 將 職 權 擴 大 到 私 營 部 門 這 些, 即 我 自 己 的 感 覺, 公 眾 都 認 同 廉 署 應 該 做 埋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的, 但 是 問 題 就 是 這 個 只 是 公 眾 知 道 一 個 大 概, 就 是 說 去 擴 大 到 那 個 私 營 機 構, 但 是 究 竟 怎 樣 擴 大 到 私 營 機 構 呢? 基 本 上 不 要 說 公 眾, 我 都 不 知, 現 在 看 到 這 個 法 案 才 知, 那 出 現 一 個 甚 麼 問 題 呢? 即 我 覺 得 現 在 出 現 一 個 甚 麼 問 題 呢? 就 是 說 現 時 我 們 很 清 楚 看 到 現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即 是 容 許 我 入 去 少 許 法 案 裏 面, 因 為 它 說 到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似 乎 所 針 對 的 就 是 私 營 部 門 的 工 作 人 員, 而 其 中 有 一 些 入 罪, 即 是 如 果 是 他 的 僱 主 他 的 老 板 " 同 意 他 收 受 這 些 利 益 的 時 候, 可 能 還 是 成 為 是 否 入 罪 的 一 個 准 則, 即 是 說 其 實 它 是 針 對 的 是 一 些 私 營 機 構 私 營 部 門 的 工 作 人 員, 那 如 果 是 牽 涉 到 私 營 部 門 的 老 板 ", 那 又 怎 樣 呢? 那 就 這 個 法 案 究 竟 是 否 規 管 到 他 呢? 譬 如 剛 才 胡 生 提 及 到 的 那 個 例 子, 將 他 一 些 私 人 的 資 料 提 供 給 別 人 至 於 如 果 是 廉 政 公 署 的 人 員 是 牽 涉 到 有 貪 污 的 犯 罪 的 話, 其 實 我 們 可 以 借 一 些 具 體 的 例 子, 在 我 們 都 知 道 司 警 或 者 警 方 辦 理 案 件 裏 面 都 是 辦 理 到 他 自 己 警 務 人 員 的 犯 罪 的, 那 其 實 廉 政 公 署 暫 時 末 遇 到 這 個 情 況, 但 是 遇 到 這 類 情 況 其 實 有 兩 個 可 能 性, 一 個 可 能 性 就 是 說 自 己 在 工 作 裏 面 的 時 候 是 很 具 做 了 或 者 去 做 了 另 一 些 東 西 或 者 我 們 澳 門 現 在 都 很 多 大 機 構, 收 集 了 很 多 私 人 資 料 的 時 候, 可 能 拿 來 給 了 一 些 推 廣 公 司 這 樣, 來 到 收 受 利 益 這 樣, 那 這 些 的 情 況 下, 究 竟 如 果 將 來 發 生 的 時 候, 究 竟 是 這 個 條 例 監 管 到 他, 還 是 去 私 隱 專 員 那 裏 去 投 訴 呢? 似 乎 在 這 裏 我 看 不 到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是 處 理 到 的 條 件, 即 時 處 理 他, 尤 其 是 現 行 犯 的 情 況, 會 又 我 們 現 行 犯 發 現 有 同 事 受 賄, 我 們 還 要 通 知 其 它 的 部 門 去 進 行 執 法 的, 如 果 這 類 情 況 會 是 即 時 處 理 了, 但 如 果 不 是 現 行 犯 的 情 況 ; 我 們 是 會 將 這 一 個 個 案 轉 交 回 檢 察 院, 由 檢 察 院 領 導 有 關 的 偵 查, 是 避 免 受 嫌 的 另 一 個 就 是 說 到 這 裏 的 時 候, 亦 都 牽 涉 到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如 果 這 個 這 一 種 的 交 易, 這 一 種 的 利 益 收 受 不 是 那 個 僱 員, 而 是 那 個 私 人 機 構 收 受 這 個 利 益 的, 或 者 私 人 機 構 僱 主 收 受 利 益 的 時 候, 又 有 沒 有 問 題 呢? 譬 如 說 舉 一 個 例 子, 即 是 譬 如 說 香 港 公 開 競 投 土 地 的 時 候 或 者 公 開 競 投 某 些 東 西 的 時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候, 出 現 了 一 些 所 謂 分 餅 仔 ", 因 為 甲 集 團 為 了 要 拿 到 這 個

18 18 III 標 的 時 候, 可 能 令 到 乙 集 團 丙 集 團 不 出 價, 收 受 這 些 分 餅 仔 " 而 導 致, 這 個 在 香 港 的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裏 面 是 有 清 晰 的 訂 明, 就 是 與 拍 賣 有 關 的 賄 賂, 這 一 點 上 是 很 清 楚, 入 罪 的 ; 但 是 現 在 我 們 這 裏, 即 是 不 知 我 不 知 是 否 看 到 有, 還 是 沒 有? 或 者 一 會 兒 可 以 解 釋 一 下, 遇 到 這 種 情 況 下 究 竟 是 否 可 以 分 餅 仔 " 這 類 的 行 為 來 到 處 罰, 因 為 它 亦 都 是 妨 礙 了 公 眾 利 益 的 ; 另 一 個 就 譬 如 說 公 共 工 程 或 者 各 種 的 其 它, 未 必 是 按 照 現 時 來 的 法 案 那 個 內 容, 澳 門 就 不 是 做 到 像 香 港 那 樣, 就 是 說 如 果 那 個 僱 主 不 同 意 那 個 僱 員 收 這 些 貼 士 " 的 話, 那 個 僱 員 收 貼 士 " 在 法 律 上 來 說, 他 都 是 受 賄 的 了, 這 個 不 是 我 們 在 法 案 裏 面 所 作 的 取 向, 我 們 雖 然 不 是 這 樣, 但 是 我 們 覺 得 需 要 讓 澳 門 各 行 各 業 的 人 都 是 能 夠 是 去 明 白, 充 分 明 白 究 竟 甚 麼 是 犯 法? 甚 麽 就 是 不 犯 法? 在 預 防 方 面, 我 們 需 要 有 一 個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公 共 工 程, 即 是 總 之 一 些 公 司 開 投 的 一 些 工 程, 一 些 工 程 裏 面 亦 都 可 能 牽 涉 到 所 謂 的 違 標 等 等 這 些 方 法, 或 者 收 受 了 利 益 之 後 令 到 它 不 落 標 " 這 些 這 樣 的 情 況, 亦 都 有 可 能 的, 那 這 些 的 情 況 又 是 否 管 到 呢? 因 為 香 港 的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裏 面, 就 有 為 促 使 他 人 撤 回 投 標 而 作 的 賄 賂 " 的 限 制 的, 我 們 現 在 又 是 沒 有 的, 又 或 者 牽 涉 到 一 些 公 共 工 程 的 時 候,A 拿 到 那 個 標 了, 他 分 配 給 B 做 的 時 候, 可 能 在 這 個 分 配 裏 面, 可 能 收 受 些 利 益 容 許 他 用 一 些 劣 的 貨 品 劣 的 服 務 來 去 做 這 個 工 程 這 樣, 這 些 又 是 否 牽 涉 到 這 一 個 條 例 呢? 我 即 是 希 望 能 夠 解 釋 得 清 楚, 因 為 如 果 原 來 這 些 事 情 是 處 理 不 到 的, 只 是 好 細 範 圍 還 有 正 如 剛 才 所 說, 亦 都 吸 納 了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相 當 好 的 一 些 經 驗, 是 透 過 與 相 關 的 各 行 各 業 的 社 團 組 織 來 到 是 協 助 他 們 在 內 部 誠 信 裏 面 是 有 企 業, 有 回 各 行 各 業 參 與 來 到 去 完 善 他 們 的 管 理, 因 為 始 終 在 私 營 部 門 裏 面 就 不 同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就 不 是 按 照 政 府 的 那 個 的 一 些 法 律 法 規 來 到 去 進 行 管 理, 不 同 的 部 門 不 同 的 機 構 往 往 都 是 又 他 們 本 身 那 個 行 業 裏 面 一 些 的 特 定 的 一 些 性 質, 還 有 一 些 的 操 作 模 式, 這 一 方 面 亦 都 是 需 要 充 分 來 到 去 考 慮 的, 所 以 在 這 一 個 工 作 部 署 上 來 說, 我 們 是 有 一 個 這 樣 的 計 劃 地, 只 是 針 對 那 個 私 人 實 體 裏 的 僱 員, 他 們 未 經 過 老 板 " 同 意 去 收 受 利 益 就 可 以 處 理 到 的 時 候, 那 就 即 是 執 了 芝 麻, 跌 了 西 瓜 ", 這 個 時 候 立 這 個 法 就 變 成 沒 有 甚 麼 意 義 的, 我 希 望 能 夠 在 這 方 面 能 夠 澄 清 解 釋 清 楚 至 於 是 關 於 那 個 諮 詢 方 面, 其 實 是 區 議 員 都 提 及 到, 亦 都 是 這 一 個 有 說 到 其 實 廉 署 在 過 去 的 時 間 裏 面, 是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包 括 是 與 一 些 的 不 同 的 團 體 去 合 辦 一 些 的 座 談 會 來 到 是 收 集 這 個 意 見 ; 另 外 亦 都 是 透 過 在 前 線 來 接 觸 市 民 這 個 渠 道 裏 多 謝 面, 亦 都 是 去 吸 收 收 集 市 民 對 這 一 方 面 的 那 個 意 見, 而 綜 合 這 些 的 意 見, 我 們 看 到 澳 門 廣 大 市 民 其 實 亦 都 是 支 持 在 這 一 方 主 我 想 請 政 府 代 表 回 應 面 進 行 立 法, 但 是 他 們 亦 都 是 反 映 了 如 果 那 個 立 法 好 像 香 港 一 個 這 樣 的 形 式 的 話, 可 能 會 否 對 一 些 剛 剛 所 說, 純 粹 答 謝 的 廉 政 公 署 助 理 廉 政 員 多 謝 區 議 員 的 發 問 了, 我 答 謝 他 給 一 個 很 好 的 服 務, 給 一 些 貼 士 " 他, 這 樣 都 叫 做 行 賄? 這 一 個 我 們 亦 都 是 收 到, 即 是 說 亦 都 透 過 一 些 的 座 關 於 廉 政 公 署 有 否 為 到 將 來 如 果 在 這 一 個 私 營 部 門 的 行 賄 受 賄 都 是 納 入 到 這 個 公 署 的 職 責 的 時 候, 來 到 去 作 出 相 應 的 部 署 呢? 那 這 一 方 面 就 是 特 區 政 府 是 早 前 已 經 是 透 過 修 訂 廉 政 公 署 的 的 這 一 個 行 政 法 規, 是 對 公 署 它 的 一 些 內 部 的 架 構 是 談 會 這 樣 收 集 到 回 來, 所 以 我 們 覺 得 這 一 方 面 我 們 是 不 認 同 完 全 照 搬 香 港 的 那 估 做 法 來 澳 門 的, 在 澳 門 來 說, 在 檢 控 上, 我 們 的 法 律 制 度 與 香 港 亦 都 是 不 一 樣, 所 以 我 們 都 是 有 參 考 這 一 些 的 有 一 些 業 界 的 意 見, 或 者 是 市 民 的 一 些 意 見 進 行 了 一 些 的 調 整, 在 當 時 亦 都 是 有 考 慮 到 就 是 將 來 如 果 是 為 了 配 合 私 營 部 門 的 這 一 個 工 作 方 面 是 有 所 擴 大 的 時 候, 是 在 這 一 個 架 構 上 作 出 一 些 相 應 的 部 署 那 另 一 方 面 在 公 署 裏 面 亦 都 充 分 參 考 了 其 它 地 方 的 一 些 經 驗, 就 是 亦 都 考 慮 到 將 來 如 果 是 法 案 透 過 了 的 時 候, 首 先 是 需 要 進 一 步 加 強 在 預 防 方 面 的 工 那 至 於 另 外 一 個 的 問 題 就 是 牽 涉 到 在 我 們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其 實 會 否 考 慮 到 那 個 的 僱 主 或 者 老 板 " 他 是 作 出 一 些 違 標 或 者 其 他 的 行 為, 那 這 個 我 交 給 我 的 同 事 再 進 一 步 去 解 釋 作, 尤 其 是 考 慮 到 澳 門 本 身 那 個 實 際 的 環 境, 主 要 的 很 多 的 企 業 都 是 一 些 的 中 小 企, 很 多 他 們 本 身 來 說, 未 必 一 定 是 有 很 清 晰 一 個 的 那 個 公 司 或 者 是 企 業 的 一 些 規 範, 那 在 這 方 面 藉 著 這 一 個 與 他 們 充 分 的 合 作, 讓 他 們 首 先 就 是 會 清 晰 返 能 夠 第 一 件 事 就 先 清 晰 各 行 各 業 他 們 自 己 的 一 些 規 範, 雖 然 廉 政 公 署 問 在 我 們 的 法 案 裏 面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的 定 義 裏 面, 那 這 個 的 私 營 部 門 工 作 人 員 的 概 念 都 包 括 了 在 這 些 私 營 部 門 裏 面 從 事 領 導 或 者 是 監 察 職 務 的 人, 實 際 上 根 據 香 港 的 經 驗, 這 個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他 都 是 受 薪 都 是 為 公 司 去 服 務

19 N.º III-126 3, 2-4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的, 都 可 以 是 納 入 在 這 一 個 的 範 圍, 那 一 旦 他 收 受 了 利 益, 例 如 他 在 一 些 的 工 程 裏 面 是 放 棄 去 投 標, 又 或 者 是 可 能 進 行 違 標 的 行 為 的 話, 實 際 上 亦 都 是 符 合 了 我 們 法 案 一 個 加 重 犯 的 一 個 要 件, 就 是 違 反 了 公 平 競 爭, 因 為 有 關 的 公 司 進 行 招 標 都 好 第 二 個 問 題 我 看 到 這 個 法 律, 是 沒 有 那 個 偵 查 期 的, 譬 如 有 一 個 案 件, 你 開 了 卷 宗 之 後 或 者 怎 樣? 沒 有 說 查 一 年 二 年 三 年 查 不 完 就 要 完 結, 或 者 怎 樣? 這 個 我 覺 得 是 有 些 商 榷 的 啦, 那 其 實 他 已 經 是 定 了 一 定 的 遊 戲 規 則, 是 就 這 個 招 標 的 行 為, 是 需 要 進 行 一 個 公 平 的 競 爭, 而 在 這 些 投 標 者 之 間, 即 使 進 行 不 是 與 那 個 招 標 公 司 進 行 一 個 串 通, 是 投 摽 者 之 間 去 進 行 一 個 串 通, 透 過 行 賄 的 手 段 來 說, 都 是 影 響 了 這 項 招 標 的 公 平 競 爭, 是 可 以 規 管 得 到 的, 而 香 港 的 概 念 上, 他 將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裏 面, 亦 都 是 將 一 些 私 人 領 域 的 偽 造 文 件 去 欺 騙 的 行 為, 都 視 為 一 種 貪 污 的 情 況 其 實 澳 門 現 行 法 例 裏 面, 偽 造 文 件 方 面 亦 都 是 有 所 規 範 的, 那 這 些 的 情 況, 如 果 偽 造 一 些 虛 假 標 書 或 者 偽 造 一 些 虛 假 的 文 件 去 做 行 投 標 的 話, 都 是 可 以 進 行 規 管 的, 不 過 這 個 澳 門 就 根 據 回 現 行 刑 法 典 的 規 定, 就 不 像 香 港 就 是 在 一 個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譬 如 第 九 條 裏 面 是 特 別 作 出 規 定 的 第 三 點 在 過 去 十 年 來 說, 確 實 你 們 公 署 是 做 了 大 量 的 工 作, 而 且 有 一 樣 事 情 正 如 剛 剛 說, 有 議 員 問 到, 亦 都 擴 大 這 個 編 制, 但 是 有 二 點 在 公 眾 裏 面, 尤 其 是 在 我 相 信 議 會 有 很 多 同 事 都 認 同 的, 第 一 個 就 是 公 署 的 透 明 度 ; 第 二 個 就 是 公 署 的 關 於 對 你 們 的 監 管 制 度, 我 聽 聞 啦, 我 亦 都 有 些 同 事 在 你 們 不 知 甚 麼 委 員 會 裏 面, 好 像 更 加 比 那 個 警 監 處 更 加 沒 力 的, 甚 麼 都 不 做 得 的, 我 就 想 理 解 下 這 個, 同 時 的 時 候 是 否 將 這 些 要 求 的 市 民 高 了 要 求 公 務 員 高 了, 同 時 亦 都 對 你 們 的 要 求 你 們 的 監 管 都 應 該 是 要 相 對 的 這 個, 我 想 在 一 個 進 步 的 社 會, 這 個 是 必 然 的, 如 果 不 是 就 很 難 令 我 投 下 一 票 是 贊 成, 如 果 能 夠 這 幾 點 都 解 決 到 我 的 疑 慮, 我 絕 對 贊 成 這 個 立 法 這 個 是 我 個 人 的 幾 點 看 法, 我 想 亦 都 是 一 些 朋 友 的 看 法, 亦 都 是 因 為 你 們 有 這 那 另 外 分 判 的 如 果 是 工 程 分 判 進 行 一 個 分 判 的 時 候, 即 是 可 能 出 現 一 些 賄 賂 的 問 題, 其 實 就 是 與 剛 才 類 似 裁 縫 那 個 的 關 係 了, 就 是 提 供 服 務 都 好, 大 判 與 二 判 之 間 有 一 個 提 供 服 務 的 關 係, 那 如 果 那 個 二 判 出 現 這 類 賄 賂 的 行 為, 那 其 實 都 是 可 以 是 處 理 的, 因 為 他 是 受 大 判 的 委 託 去 進 行 這 一 個 工 作, 那 他 個 法 來 了 之 後, 亦 都 與 一 些 人 傾 過 各 方 面, 尤 其 是 專 業 界 人 士 亦 都 有 部 份 人 士 與 我 傾 過 亦 都 有 這 些 意 見, 那 這 個 並 不 是 代 表 我 個 人, 亦 都 是 專 業 界 一 些 朋 友 與 我 溝 通 交 流 過, 大 家 覺 得 後 面 那 兩 點 是 值 得 大 家 是 研 究, 第 一 點 就 只 是 我 自 己 個 人 的 看 法 的 這 個, 我 不 知 對 不 對, 亦 都 希 望 你 指 正 一 下 裏 面 可 能 出 現 了 一 些 行 賄 舞 弊 的 行 為 都 可 以 落 入 我 們 法 律 的 規 管 的 主 席 : 我 給 政 府 回 應 之 前, 我 插 " 一 句, 我 不 是 專 業 界 的, 但 是 我 有 同 感, 因 為 廉 政 公 署 做 了 大 量 的 工 作, 這 個 不 可 主 席 : 崔 世 昌 議 員 以 抹 殺, 但 是 我 覺 得 你 有 權 要 爭 加 權, 這 個 都 好 對, 但 是 一 定 要 監 管, 即 是 現 在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這 樣 的 反 應, 好 像 你 是 擴 崔 世 昌 : 多 謝 主 席 權, 但 是 沒 監 督, 我 們 都 聽 聞, 我 們 亦 都 了 解 到, 不 是 剛 剛 崔 世 昌 議 員 說, 我 接 了 他 說 話 說, 你 們 是 有 一 個 好 像 叫 做 不 知 甚 各 位 官 員 : 麼 諮 詢 委 員 會? 但 是 這 個 委 員 會 不 知 叫 甚 麼 會 呀! 我 們 都 有 幾 位 議 員 是 那 個 成 員 來 的, 但 是 完 全 沒 權 調 查, 若 果 廉 政 公 署 原 則 上 這 個 法 律 在 經 過 大 家 都 傾 了 一 段 時 間, 亦 都 各 方 面 都 是 認 為 應 該 是 可 以 是 立 法 大 家 討 論, 但 是 我 個 人 覺 得 有 幾 點 是 應 該 大 家 可 以 探 討 一 下, 才 是 比 較 重 要 的 第 一, 由 於 這 個 在 廉 署 的 成 立 在 這 個 至 到 現 在, 我 說 回 歸 之 後 已 經 差 不 多 十 年 了, 就 變 了 在 這 個 公 務 員 方 面 已 經 執 行 了 十 年, 但 是 現 在 就 加 上 私 營 下 去, 雖 然 剛 剛 顧 問 都 有 說 過 杜 專 員 亦 都 說 過, 澳 門 的 環 境 不 同, 而 且 這 個 政 府 部 門 與 私 人 企 業 亦 都 有 所 分 別, 因 為 那 個 規 章 界 律 等 等, 那 一 下 子 將 這 個 法 律, 將 這 個 公 共 與 私 人 所 訂 的 刑 罰 等 等 都 是 一 起 看 齊, 會 否 是 有 一 些 值 得 商 榷 呢 應 該? 在 初 段 是 應 該 有 所 分 別, 然 之 後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才 兩 個 一 樣 的, 這 個 第 一 個 問 題, 我 想 與 你 們 研 究 的 這 個 一 個 問 題 裏 面 有 工 作 人 員 失 誤, 即 這 件 事 來 說, 我 覺 得 我 們 澳 門 政 府 都 有 很 多 這 樣 的 架 構 的, 每 個 部 門 都 有, 但 是 如 果 設 了 這 些 架 構 是 沒 有 作 用 的, 老 實 說, 甚 麼 事 情 都 應 該 有 一 個 平 衡, 對 嗎? 你 行 政 主 導 下 面 都 要 立 法 會 要 有 一 個 監 督 權 去 平 衡, 但 廉 政 公 署 我 們 不 是 我 個 人 抹 殺 廉 政 公 署 的 工 作, 亦 都 認 同 很 多 工 作, 但 是 若 果 你 這 個 法 律 是 十 年 之 後, 今 天 提 出 來 廉 政 公 署 成 立 已 經 十 年 啦, 正 式 改 名 為 廉 政 公 署 的 話, 那 十 年 裏 面, 究 竟 是 否 有 沒 有 監 督 方 面 呢? 你 不 是 說 只 是 擴 權 就 可 以 了 我 認 為, 在 這 方 面 趁 這 次 的 機 會, 你 要 改 一 些 東 西 的 話, 為 甚 麼 這 個 方 面 是 任 何 甚 麼 事 情 都 沒 有 提? 亦 都 沒 有 考 慮, 那 老 實 說, 廉 政 公 署 所 有 很 多 東 西 要 保 密, 我 們 亦 都 知 道, 那 個 透 明

20 20 III 度 沒 可 能 等 於 司 法 警 察 調 查 階 段 你 是 不 可 以 公 佈, 但 是 不 可 以 離 開 監 督 的, 沒 一 個 部 門 是 可 以 凌 駕 於 其 它 部 門 之 上 我 覺 得, 所 以 我 希 望 這 個 法 案 考 慮 的 時 候, 能 夠 都 加 上 考 慮 這 件 的, 那 這 些 對 不 對 呢? 那 就 是 因 為 你 沒 有 監 管, 因 為 你 至 高 無 上 ", 我 覺 得 這 個 亦 都 不 對, 澳 門 沒 有 一 個 部 門 應 該 是 至 高 無 上 " 的, 不 好 意 思, 我 說 了 很 多, 我 給 你 們 回 應 事, 對 嗎? 即 是 你 擴 權, 我 們 是 可 以 接 受, 而 且 認 同, 但 是 有 沒 有 想 過 要 怎 樣 加 強 一 些 監 督, 有 些 法 律 我 覺 得 趁 這 個 機 會 都 要 改, 我 未 去 過 廉 署 的, 但 是 我 聽 聞 說 就 算 是 協 助 調 查 的 廉 政 公 署 助 理 廉 政 專 員 多 謝 主 席 的 意 見, 亦 都 多 謝 崔 議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人, 都 未 是 有 確 定 的 證 據 的 時 候, 入 去 都 要 剝 埋 鞋 ", 拿 著 個 牌, 影 埋 相, 甚 至 於 在 一 個 問 話 室 都 好 像 是 有 人 看 著, 去 厠 所 都 要 有 人 跟 著 去 厠 所 門 口, 這 些 我 們 今 天 的 社 會 是 很 說 人 權 的, 我 們 的 基 本 法 都 說, 未 定 罪 之 前 都 是 沒 罪 的, 但 是 廉 政 公 署 在 這 方 面 我 覺 得, 崔 世 昌 議 員 剛 剛 說 的 透 明 度, 我 認 為 這 個 透 明 度 不 是 說 你 的 案 件 要 向 別 人 要 公 佈, 但 是 這 些 這 樣 的 事 情, 對 嗎? 為 甚 麼 我 們 又 沒 有 甚 麼 呢? 甚 至 我 記 得 我 們 立 法 會 在 不 夠 之 前 曾 經 修 改 了 一 個 法 律, 就 說 任 何 人 都 有 權 請 律 師 ; 老 實 說, 我 就 未 去 過 廉 政 公 署, 亦 都 未 被 傳 召 過, 但 問 題 就 是 好 多 人 被 叫 去, 不 給 律 師 去, 這 件 事 來 說 是 否 對 呢 是 嗎? 那 所 以 我 記 得 我 們 不 久 前, 我 們 有 議 員 提 出 來 的, 我 亦 都 覺 得 沒 甚 麼 不 方 便 說, 主 要 是 因 為 廉 政 公 署 的, 就 不 給 別 人 帶 律 師 去 的, 我 想 每 個 人 都 有 權 的, 對 嗎? 這 些 地 方 你 們 在 這 個 實 現 下 來 了, 你 們 運 作 了 十 年 之 後, 有 沒 有 檢 討 過 這 些 情 況? 為 甚 麼 你 修 改 法 律 的 時 候 不 放 這 些 東 西 呢? 對 嗎? 我 們 立 法 會 都 曾 經 處 理 過 一 個 一 位 法 律 界 人 士, 來 這 裏 請 願 的, 我 們 不 說 這 件 事 對 與 不 對, 我 們 不 在 這 裏, 但 是 廉 政 公 署 首 先 是 關 於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頭 觸 及 到 充 分 參 考 香 港 一 些 成 功 的 經 驗, 那 這 裏 都 是 強 調 就 是 正 如 在 這 一 個 法 案 理 由 裏 面, 關 於 法 案 的 主 要 內 容 裏 面 所 提 到 是 這 一 個 法 案 本 身 的 制 定 就 是 配 合 公 約 那 個 要 求, 借 鑒 了 葡 萄 牙 新 加 坡 法 國 香 港 等 國 家 地 區 相 關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及 亦 都 結 合 了 廉 署 的 一 些 實 踐 的 經 驗 而 是 去 制 定 的, 而 我 剛 才 為 甚 麼 特 別 是 很 刻 意 地 講 及 到 有 香 港 方 面, 譬 如 說 在 一 些 純 粹 出 於 答 謝 別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而 給 的 小 費, 而 不 是 這 一 個 的, 那 個 是 不 屬 於 這 一 個 法 案 所 訂 的 這 一 個 犯 罪, 這 一 個 亦 都 是 在 相 關 的 法 案 主 要 內 容 裏 面 特 別 是 強 調 返 出 來, 最 主 要 亦 都 希 望, 雖 然 我 們 有 借 鑒 香 港 的 經 驗, 但 是 在 這 裏, 即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們 是 強 調 不 是 照 搬 香 港 那 個 經 驗, 但 是 我 們 是 有 充 分 去 借 鑒, 原 因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因 為 香 港 在 實 踐 方 面 是 有 幾 十 年, 而 是 有 其 它 的 國 家 我 們 看 到 相 關 的 立 法 有 些 時 間 上 是 比 較 短, 所 以 在 一 些 案 例 的 分 析 上 可 能 就 不 能 夠 提 供 到 給 我 們 很 多 的 一 些 參 考, 但 是 亦 有 它 參 考 的 那 個 價 值 的 有 沒 有 考 慮 這 些 這 樣 的 問 題? 剛 剛 另 外 一 件 事 我 想 指 出 的, 就 是 專 員 你 答 覆 的 時 候 就 說 我 們 與 香 港 不 同, 收 少 許 貼 士 " 我 們 不 是 去 處 理, 但 是 你 在 這 一 個 法 律, 你 引 介 的 時 候, 每 一 句 說 話 都 說 跟 香 港 的, 因 為 香 港 是 這 樣 這 樣 做, 這 樣 做 了 三 十 年, 但 是 這 樣 事 情, 若 果 你 立 法 的 時 候 是 沒 有 想 到 完 全 照 香 港 的, 至 少 在 法 律 上, 你 都 說 香 港 與 澳 門 有 些 不 同, 至 少 在 法 律 上 要 反 映 出 來, 這 件 事 來 說, 我 想 你 說 引 介 的 時 候 都 說 香 港 行 之 有 效, 所 以 我 們 要 去 做 這 個 法 律, 但 是 你 具 體 做 的 時 候, 你 剛 剛 又 說 因 為 我 們 與 香 港 的 情 況 不 同, 所 以 收 少 許 貼 士 " 私 人 公 司 的, 那 在 這 個 既 然 是 這 樣, 我 希 望 你 在 法 律 文 本 至 於 在 這 一 個 關 於 在 廉 署 執 行, 尤 其 是 在 這 個 刑 事 的 這 一 個 調 查 及 偵 查 工 作 上, 那 其 實 廉 署 在 這 一 方 面 的 工 作, 總 言 根 據 廉 署 的 組 織 法, 譬 如 專 員 的 那 個 的 權 是 與 一 般 的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這 一 個 領 導 人 是 有 一 些 的 差 異, 但 是 在 牽 涉 到 案 件 的 調 查 及 偵 查 上, 是 所 有 的 案 件 或 者 在 這 些 偵 查 所 用 的 手 段, 包 括 了 取 證 等 等, 是 完 全 一 定 按 照 回 現 在 現 行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受 到 司 法 機 關 的 監 督 的, 那 這 個 是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執 法 機 關 是 可 以 免 受 監 督, 那 在 案 件 裏 面, 甚 至 取 證 的 那 個 手 段 是 有 沒 有 違 法 呢? 這 個 是 完 全 需 要 接 受 司 法 機 關 的 監 督 裏 面 能 夠 充 分 的 表 現, 不 要 說 到 時 法 官 自 己 去 自 由 裁 量, 這 件 事 我 亦 都 是 提 醒 的, 對 嗎? 即 是 不 要, 我 個 人 來 說 我 接 住 崔 世 昌 議 員, 我 有 同 感 的, 我 看 了 法 律 的 時 候 我 有 同 感, 即 是 覺 得 擴 權, 我 本 人 是 不 反 對, 但 是 在 任 何 一 個 部 門 都 應 該 你 可 以 執 行 你 的 任 務, 但 是 你 一 定 要 有 一 定 的 監 督 機 制, 我 們 很 多 事 是 傳 聞 來 的, 我 聽 聞 說 選 舉 的 時 候, 穿 了 黄 衫 的 全 部 拉 " 了 上 去, 那 這 些 都 是 有 些 問 題 的, 即 別 人 穿 黃 衫 的 你 全 部 拉 晒 " 上 去, 不 給 人 去 投 票, 又 不 給 去 吃 飯, 對 嗎? 現 在 去 協 助 調 查 的, 有 時 候 早 上 九 點 鐘 入 去, 十 點 鐘 出 來, 沒 有 飯 吃 那 至 於 在 這 個 加 強 給 公 眾 了 解 廉 署 運 作 的 這 一 個 透 明 度 方 面, 這 個 是 我 們 過 去 其 實 亦 都 是 有 接 受 公 眾 或 者 市 民 或 者 是 一 些 專 業 界 的 一 些 人 士 提 的 意 見, 而 在 這 裏, 主 席 及 各 位 議 員 所 提 的 意 見, 在 這 一 方 面, 公 署 在 工 作 上, 我 們 是 需 要 再 加 強 這 個 的 透 明 度, 這 一 方 面 我 們 覺 得 亦 都 是 可 以 再 加 強 給 公 眾 了 解 公 署 運 作 方 面 的 這 一 個 透 明 度 的, 但 是 當 然 牽 涉 到 案 件 的 偵 查 上, 我 們 是 認 為 需 要 跟 回 法 律 這 個 制 度 上 現 在 的 那 個 規 定, 現 在 這 一 個 所 有 的 執 法 機 關 在 案 件 裏 面 所 用 的 手 段 應 該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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