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V 議 程 前 十 八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請 李 從 正 議 員 為 這 些 潛 規 則 的 存 在 最 終 讓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變 成 被 抱 怨 的 政 策 措 施, 事 與 願 違 李 從 正 : 多 謝 主 席 廣 東 省 於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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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V-65 IV 第 LEGISLATURA 立 法 會 3.ª SESSÃO 第 三 立 LEGISLATIVA 法 會 期 ( 二 零 一 一 ( ) 二 零 一 二 ) 第 一 I Série 第 IV-65 N.º IV-65 期 IV LEGISLATURA 3.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o IV-65 日 期 :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辜 美 玲 法 務 局 法 律 翻 譯 廳 廳 長 吳 子 健 開 時 : 下 午 三 時 正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時 : 下 午 六 時 五 十 五 分 財 政 局 局 長 江 麗 莉 環 境 保 護 局 局 長 張 紹 基 地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財 政 局 副 局 長 容 光 亮 環 境 保 護 局 高 級 技 術 員 徐 秀 玲 : 劉 焯 華 議 程 : 一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 賀 一 誠 第 一 : 崔 世 昌 度 法 案 ; 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機 動 車 輛 稅 規 章 法 案 第 二 : 高 開 賢 議 員 : 劉 焯 華 賀 一 誠 崔 世 昌 高 開 賢 關 翠 杏 歐 安 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黃 顯 輝 吳 在 權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何 少 金 劉 永 誠 林 香 生 麥 瑞 權 陳 偉 智 蕭 志 偉 何 潤 生 唐 曉 晴 : 李 從 正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高 開 賢 議 員 ( 與 賀 一 誠 及 鄭 志 強 議 員 聯 名 ) 梁 安 琪 議 員 劉 永 誠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林 香 生 議 員 崔 世 平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陳 偉 智 議 員 麥 瑞 權 議 員 吳 在 權 議 員 何 少 金 議 員 何 潤 生 議 員 蕭 志 偉 議 員 徐 偉 坤 議 員 和 高 天 賜 議 員 作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由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引 介 並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修 改 機 動 車 輛 稅 規 章 法 案 獲 得 細 則 性 通 過 議 員 : 馮 志 強 陳 美 儀 會 議 :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Maria João Ramos :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開 會 了

2 2 IV 議 程 前 十 八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請 李 從 正 議 員 為 這 些 潛 規 則 的 存 在 最 終 讓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變 成 被 抱 怨 的 政 策 措 施, 事 與 願 違 李 從 正 : 多 謝 主 席 廣 東 省 於 2004 年 出 台 廣 東 省 家 政 服 務 管 理 規 定, 同 時 一 直 以 來, 本 澳 的 家 傭 服 務 主 要 依 靠 外 地 家 傭 提 供, 尤 其 是 來 自 東 南 亞 的 家 傭, 本 地 家 傭 多 以 鐘 點 工 的 方 式 任 職 隨 著 澳 門 雙 職 家 庭 的 增 加 以 及 面 對 人 口 老 齡 化 的 問 題, 社 會 對 家 傭 的 需 求 越 來 越 大, 特 別 是 一 些 有 長 者 及 小 朋 友 的 家 庭, 因 此 對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的 呼 聲 一 直 很 強 烈, 因 普 遍 認 為 內 地 家 傭 在 語 言 溝 通 和 飲 食 習 慣 等 方 面 都 較 容 易 被 本 澳 家 庭 所 接 受 日 前, 經 過 與 內 地 多 個 部 委 協 商, 特 區 政 府 表 示 爭 取 今 年 內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現 正 深 入 研 究 落 實 細 節 還 制 定 了 家 政 服 務 員 職 業 標 準, 要 求 廣 東 的 保 姆 要 持 證 上 崗, 需 具 備 專 業 培 訓 證 書, 分 為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三 個 職 稱 ", 對 家 庭 禮 儀 家 務 看 護 嬰 幼 兒 照 料 老 人 看 護 病 人 護 理 孕 婦 與 產 婦 六 個 方 面 作 出 了 詳 細 的 技 能 要 求 2009 年 在 廣 東 省 全 面 推 行 家 政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持 證 上 崗 制 度 特 區 政 府 表 示 正 研 究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以 廣 東 省 和 福 建 省 作 為 試 點, 有 關 情 況 可 向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了 解, 考 慮 能 否 將 其 引 入, 在 內 地 考 獲 上 崗 資 格 作 為 審 批 內 地 家 傭 的 技 術 參 考 之 一, 讓 內 地 家 傭 的 質 素 有 所 保 證 現 時 內 地 僱 員 一 般 會 經 勞 務 公 司 並 通 過 國 家 規 定 的 19 間 職 業 介 紹 所 轉 介, 進 行 相 關 培 訓 具 備 體 檢 合 格 證 明 和 由 原 居 地 發 出 工 作 出 境 簽 證, 由 本 澳 相 關 部 門 發 出 工 作 許 可 後, 才 可 獲 得 外 地 僱 員 的 身 份 來 澳 工 作 整 個 過 程 有 專 門 的 制 度 規 範, 在 主 席 : 陳 明 金 議 員 程 序 上 和 形 式 上 相 對 明 確, 但 制 度 背 後 卻 出 現 不 少 漏 洞 據 了 解 反 映, 行 內 有 不 少 的 潛 規 則, 其 中, 內 地 僱 員 須 先 繳 納 1 至 陳 明 金 : 多 謝 主 席 3 萬 元 不 等 的 介 紹 費, 才 有 機 會 被 介 紹 到 澳 門 工 作, 拿 取 工 資 後 退 還 部 分 金 額 給 職 介 所 或 中 介 公 司, 變 相 降 低 薪 酬, 成 為 廉 價 勞 工 另 外, 本 已 規 定 僱 員 和 僱 主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勞 動 合 同, 但 有 僱 主 及 內 地 僱 員 反 映 勞 動 合 同 會 被 職 介 所 或 中 介 公 司 扣 起, 在 發 生 勞 動 糾 紛 時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爭 抝 甚 至 勞 動 訴 訟, 勞 資 雙 方 均 受 到 損 害 還 有, 只 要 第 一 次 申 請 外 僱, 則 往 後 每 次 申 請 或 更 換 外 僱 等 都 必 須 經 過 同 一 間 中 介 公 司 即 使 對 該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服 務 非 常 不 滿 意, 想 要 轉 換 另 一 間 中 介 公 司, 但 是 如 公 共 房 屋, 是 廣 大 居 民 最 為 關 心 的 民 生 問 題 永 寧 經 屋 拖 了 20 年, 去 年 底 公 開 發 售, 望 穿 秋 水 的 輪 候 居 民, 終 於 等 到 了 上 樓 的 一 天 年 近 歲 晚, 過 年 住 新 屋, 對 這 些 經 屋 小 業 主 來 講, 本 來 是 一 件 最 應 該 開 心 的 事 情, 但 是, 由 於 房 屋 的 質 量 問 題, 令 不 少 小 業 主 心 煩 意 亂, 埋 怨 政 府 監 管 不 力, 房 屋 質 量 差, 而 且 在 某 些 設 計 上 先 天 不 足, 存 在 安 全 隱 患, 擔 心 用 血 汗 錢 買 的 經 屋, 可 能 是 一 項 豆 腐 渣 " 工 程 果 該 間 中 介 公 司 不 同 意 轉 換, 則 其 他 中 介 公 司 是 不 會 受 理 的 這 種 行 業 保 護 令 到 本 澳 中 小 微 企 申 請 外 僱 受 到 嚴 重 的 制 約, 毫 無 選 擇 任 由 擺 布, 甚 至 無 所 適 從 小 業 主 發 現 並 提 出 的 各 種 相 關 問 題, 房 屋 局 以 及 承 建 商, 雖 然 作 出 解 釋, 但 大 多 數 小 業 主 並 不 認 同 房 屋 局 主 要 強 調, 經 屋 是 以 經 濟 實 用 為 原 則, 其 次, 強 調 的 是, 永 寧 經 屋 是 如 果 上 述 的 情 況 在 將 來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上 都 繼 續 發 生 和 存 在 的 話, 內 地 家 傭 來 澳 工 作 之 前 須 先 繳 交 高 額 的 介 紹 費, 如 同 未 見 官 先 打 八 十 ", 背 負 沉 重 的 債 務 負 擔, 很 容 易 誘 發 家 居 盜 竊 等 違 法 行 為 目 前, 本 澳 聘 請 家 傭 的 大 多 數 人 士 相 信 都 是 出 於 照 顧 家 庭 需 要 的 打 工 仔, 行 業 的 潛 規 則 容 易 令 到 忙 於 揾 食, 為 兩 餐 奔 走 的 僱 員, 將 來 想 要 更 換 令 其 覺 得 滿 意 的 內 地 家 傭 或 中 介 公 司 都 會 變 得 困 難, 甚 至 造 成 困 擾 根 據 93 年 制 定 的 公 共 房 屋 法 規 ( 第 13/93/M 號 法 令 重 整 及 調 整 有 關 發 展 房 屋 合 約 規 範 ), 以 及 有 關 合 同 建 造 作 為 承 建 商, 只 是 從 一 般 常 理 作 出 解 釋, 例 如, 基 於 每 個 人 對 房 屋 質 量 以 及 裝 修 的 要 求 都 可 能 不 同, 因 此, 好 難 滿 足 每 個 人 的 每 一 種 要 求, 但 是, 問 題 的 關 鍵 是, 提 出 問 題 的 所 有 小 業 主, 是 否 每 一 位 都 是 有 意 找 毛 病, 從 新 聞 報 道 以 及 現 場 的 實 際 情 況 來 看, 並 不 能 如 此 一 概 而 論 作 為 新 的 樓 宇 單 位, 不 管 是 私 人 樓 宇, 又 或 者 是 公 共 房 屋, 水 管 生 銹, 門 窗 變 形 破 爛, 牆 身 發 面 對 即 將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本 人 促 請 當 局 藉 此 契 機 正 視 有 關 問 題, 堵 塞 漏 洞 打 破 潛 規 則, 建 立 健 全 的 機 制 希 望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能 夠 真 正 幫 助 本 地 家 庭, 解 決 家 居 照 顧 問 題, 而 不 是 因 霉, 天 花 剝 落 等 等, 都 是 不 應 該 有 的 ; 至 於 石 油 氣 管 道, 從 大 門 進 入, 經 客 廳 天 花 板, 再 到 廚 房, 小 業 主 擔 心 安 全 問 題,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因 為 從 主 觀 上 來 看, 他 們 可 能 懷 疑 存 在 設 計 方 面

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的 先 天 不 足 對 此, 房 屋 局 等 相 關 部 門, 是 否 可 以 公 開 保 證 不 存 在 任 何 安 全 問 題? 餘, 認 真 總 結 有 關 的 經 驗 和 教 訓, 最 重 要 的 是, 在 大 量 公 屋 單 位 陸 續 建 成, 交 付 居 民 使 用 時, 力 求 減 少 同 類 問 題 的 發 生 公 屋 雖 然 應 該 以 經 濟 實 用 為 原 則, 但 公 屋 不 等 於 是 茅 屋, 相 對 的 永 寧 經 屋 拖 了 20 年 才 建 成,20 年, 澳 門 社 會 發 生 了 巨 大 的 變 化, 建 造 業 也 取 得 前 所 未 有 的 發 展, 社 會 對 建 築 的 標 準 和 要 求, 自 然 也 會 不 斷 提 高 按 照 當 局 的 講 法, 永 寧 經 屋 是 按 照 93 年 的 法 規 要 求, 根 據 合 約 規 定 興 建 的, 相 關 驗 收 符 合 要 質 量 保 證 是 必 須 的, 有 關 官 員 應 該 高 度 重 視, 遇 到 問 題 時, 不 能 凡 事 只 懂 得 踢 皮 球 ", 又 或 者 以 法 律 法 規 做 擋 箭 牌 ", 而 是 應 該 實 事 求 是 的 對 待, 態 度 應 該 誠 懇, 只 有 這 樣, 才 能 取 信 於 民, 才 能 不 斷 強 化 特 區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求 也 就 是 講, 所 用 的 建 材 裝 修 驗 收 都 是 20 年 前 的 標 準 政 府 的 解 釋, 似 乎 暗 示 居 民 應 該 時 光 倒 流 20 年, 回 到 90 年 代 初, 以 當 時 的 眼 光 和 要 求 去 看 房 屋 的 質 量 但 是, 矛 盾 和 錯 誤 的 是, 永 寧 經 屋 20 年 後 才 出 售, 去 年 10 月 1 日 經 濟 房 主 席 : 高 開 賢 議 員 屋 法 生 效, 永 寧 經 屋 11 月 開 始 發 售, 房 屋 價 格 轉 售 條 件 等, 都 是 按 照 新 的 法 律 規 定 進 行 20 年 前, 新 城 市 花 園 的 一 個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三 房 一 廳 經 屋, 在 當 時 的 售 價, 只 是 10 幾 萬 元, 目 前, 永 寧 經 屋 的 同 等 單 位, 高 達 一 百 多 萬 元, 升 價 10 倍, 而 且 轉 售 條 件 也 以 下 是 賀 一 誠 議 員 鄭 志 強 議 員 和 我 本 人 的 發 言 比 以 前 嚴 格 以 現 在 的 價 格 以 及 其 他 附 帶 條 件, 去 購 買 只 是 符 合 20 年 前 質 量 標 準 的 房 屋, 是 否 合 理? 雖 然 永 寧 經 屋 有 特 殊 的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歷 史 原 因, 但 是, 當 遇 到 問 題 的 時 候, 當 局 是 否 應 該 以 過 去 的 思 維 過 去 的 標 準 去 衡 量 現 在 的 房 屋 質 量? 近 年 訪 澳 旅 客 屢 創 新 高, 去 年 的 入 境 旅 客 量 更 達 到 2800 萬 人 次 龐 大 的 客 量, 加 上 客 源 漸 趨 多 元 化, 為 澳 門 的 經 濟 發 展 值 得 注 意 的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是, 經 屋 示 範 單 位 和 其 它 同 等 單 帶 來 前 所 未 有 的 機 遇, 亦 帶 來 了 挑 戰 位, 質 量 與 裝 修 出 入 較 大 的 問 題, 有 永 寧 經 屋 的 小 業 主 表 示, 當 年 他 們 也 比 較 滿 意 其 中 的 示 範 單 位, 但 到 收 樓 時 卻 發 現 貨 不 對 板, 差 距 好 大 ; 日 前, 公 共 房 屋 委 員 會 組 織 人 員 到 氹 仔 參 觀 興 建 中 的 公 屋 示 範 單 位, 據 講, 滿 意 度 也 比 較 高, 但 是, 到 時 是 否 也 會 出 現 同 樣 的 問 題? 而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之 所 以 可 能 出 現, 其 中 最 關 鍵 的 是, 主 管 部 門 的 監 管 和 驗 收 是 否 嚴 格, 負 責 監 管 和 驗 收 的 人 員, 是 否 理 論 和 實 踐 的 水 平 都 達 到 要 求 據 了 解, 相 關 部 門 在 招 考 工 程 人 員 時, 考 試 的 內 容 之 中, 各 種 法 律 法 規, 包 括 部 門 架 構 等 等, 佔 了 相 當 的 比 事 實 上, 在 構 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 定 位, 以 及 推 動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均 不 可 缺 少 大 量 的 人 才 而 據 統 計 局 數 據,2011 年 9 月 至 11 月 本 澳 的 失 業 率 僅 為 2.3%, 失 業 人 口 8,100 人, 失 業 率 一 直 在 下 降, 這 反 映 出 澳 門 的 勞 動 市 場 幾 近 全 民 就 業 值 得 高 興 的 同 時, 另 一 方 面 亦 充 分 反 映 出 澳 門 人 資 短 缺 的 問 題 十 分 嚴 重 就 本 澳 目 前 及 未 來 數 年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規 模 來 說, 即 使 這 八 千 多 失 業 人 士 全 部 就 業, 亦 無 法 滿 足 未 來 發 展 的 實 際 需 求 例, 往 往 不 重 視 地 盤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結 果 可 能 請 了 一 些 書 呆 子 ", 去 到 地 盤, 分 分 鐘 被 人 矇 騙, 缺 乏 實 際 操 作 經 驗, 又 如 何 監 督 把 關? 至 於 公 屋 合 同, 由 於 可 能 存 在 漏 洞, 就 可 能 造 成 偷 工 減 料, 據 講, 氹 仔 正 在 興 建 中 的 某 經 屋, 有 人 竟 然 用 海 砂 充 當 河 砂, 造 成 樓 板 開 裂, 有 關 部 門 要 求 採 取 措 施 補 救, 但 是, 承 建 商 卻 以 合 同 無 說 明, 反 過 來 要 求 政 府 補 償 預 計 短 期 內, 大 型 酒 店 旅 遊 娛 樂 等 項 目 設 施 將 相 繼 落 成, 屆 時 以 數 千 上 萬 計 的 職 位 空 缺 去 哪 裏 找 人 做? 可 以 預 見 即 將 又 掀 起 人 資 爭 奪 潮, 一 方 面 挖 空 本 澳 各 行 業 的 人 員, 而 另 一 方 面 亦 導 致 本 澳 各 行 業 人 員 互 相 流 動 倘 若 仍 然 按 目 前 的 輸 入 外 僱 方 式 補 充 本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不 單 只 頭 痛 不 能 醫 頭, 無 辦 法 解 決 實 際 矛 盾 的 同 時, 更 將 進 一 步 降 底 本 澳 的 服 務 質 素 和 水 房 屋 問 題 是 民 生 問 題 中 的 最 重 要 一 環, 公 屋 作 為 房 屋 政 策 的 補 充 措 施, 特 區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行 政 長 官 一 再 承 諾, 今 年 底 平, 直 接 妨 礙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更 影 響 我 們 打 造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 的 目 標 兌 現 萬 九 公 屋 興 建 計 劃, 顯 示 政 府 為 居 民 適 當 解 決 住 屋 問 題 的 決 心 永 寧 經 屋, 由 於 客 觀 條 件 限 制, 其 中 存 在 的 一 些 問 題, 可 能 難 以 避 免, 作 為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應 該 在 妥 善 處 理 之 對 於 澳 門 的 未 來 發 展, 特 區 政 府 早 前 推 出 了 新 城 規 劃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的 諮 詢, 目 的 都 是 為 了 更 好 地 規 劃 澳 門 未 來 的 城 市

4 4 IV 發 展 放 眼 未 來, 人 力 資 源 的 量 與 質 既 是 發 展 的 要 素, 更 加 是 發 展 的 關 鍵, 我 們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要 有 創 新 思 維 去 鞏 固 自 身 優 勢, 同 時 必 須 具 前 瞻 性 地 規 劃 制 定 澳 門 未 來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除 輸 入 外 僱 以 補 充 本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之 外, 培 育 本 地 人 上 交 易 及 網 絡 營 銷 等 活 動 亦 越 來 越 多 及 頻 繁 據 統 計, 在 歐 美 國 家,90% 以 上 的 企 業 都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網 站, 無 論 商 家 或 市 民 都 可 通 過 網 絡 尋 找 自 己 的 客 戶 或 所 需 要 的 產 品 可 見, 網 絡 技 術 的 成 熟 與 發 達 與 否 直 接 促 進 了 商 務 貿 易 的 發 展 才 提 升 本 地 人 員 技 能 素 質 是 教 育 部 門 開 展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實 在 是 刻 不 容 緩 今 年 的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中 就 指 出, 將 推 進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重 點 推 動 會 展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醫 藥 產 業 商 貿 服 務 業 的 發 我 們 建 議 有 關 當 局 可 與 學 校 合 作, 從 校 園 開 始 積 極 培 育 青 少 年 發 掘 自 我 潛 能 和 形 成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透 過 參 與 國 際 性 或 地 區 性 的 文 化 學 術 交 流 及 比 賽 活 動, 增 進 青 年 人 的 見 聞, 擴 闊 他 們 的 視 野, 為 他 們 將 來 投 入 社 會 打 下 基 礎 展 隨 著 互 聯 網 技 術 的 發 展, 本 澳 亦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商 貿 服 務 企 業 利 用 網 絡 發 展 自 身 業 務, 希 望 這 樣 更 能 引 起 多 方 客 戶 的 關 注, 達 到 宣 傳 及 帶 來 更 多 的 商 機 然 而, 因 應 本 澳 互 聯 網 上 載 速 度 偏 慢, 致 使 許 多 商 企 擴 展 業 務 未 能 達 至 理 想 可 見, 網 絡 服 務 水 平 的 不 到 位 或 落 後 不 僅 影 響 到 企 業 經 營 活 動 的 拓 展, 而 另 外, 現 已 推 行 的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 目 的 旨 在 鼓 勵 澳 門 居 民 藉 持 續 進 修 增 長 知 識, 以 提 升 個 人 素 養 和 技 能, 從 而 促 進 整 體 進 步 與 發 展 我 們 看 到, 獲 批 准 的 課 程 或 證 照 考 試 的 數 目 不 少, 但 成 效 如 何? 對 本 澳 經 濟 發 展 的 貢 獻 有 否 幫 助? 這 些 都 需 要 有 關 當 局 定 期 進 行 評 估, 及 時 檢 討, 繼 而 改 善 完 善 計 且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亦 直 接 影 響 到 本 澳 的 經 濟 發 展, 削 弱 城 市 的 競 爭 力 日 前 在 所 公 佈 的 2011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排 行 榜 中, 澳 門 的 排 位 明 顯 倒 退 就 是 最 好 的 一 個 例 證 而 上 載 頻 寬 服 務 的 不 足, 除 不 利 電 子 商 務 " 發 展 外, 亦 間 接 影 響 到 政 府 電 子 政 務 " 工 作 的 展 開, 阻 礙 了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的 提 升 劃, 確 保 政 府 資 源 能 夠 用 得 其 所, 倡 導 終 身 學 習, 形 成 風 氣, 鼓 勵 所 有 澳 門 人 積 極 提 升 自 己 的 知 識 技 能, 參 與 知 識 經 濟 的 發 展, 讓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 達 到 配 合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真 正 需 要 相 關 人 士 並 指 出, 目 前 本 澳 的 寬 頻 服 務 與 收 費 相 比, 相 對 高 出 香 港 10 倍 有 多, 但 速 度 及 服 務 質 素 卻 遠 落 後 於 香 港 對 此, 希 望 當 局 能 從 社 會 全 面 的 發 展 大 局 著 想, 在 對 現 時 的 網 絡 服 務 加 強 監 管 的 同 時, 應 與 營 運 商 加 強 緊 密 的 溝 通, 使 其 能 加 最 後, 我 們 再 次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盡 快 研 究 制 定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分 析 本 澳 人 力 資 源 較 凸 顯 的 問 題 和 矛 盾, 確 立 人 資 發 展 方 快 完 善 技 術, 為 本 地 不 同 行 業 創 建 更 大 的 網 絡 服 務 平 台, 促 進 本 澳 產 業 的 多 元 發 展 及 建 立 快 捷 的 電 子 政 務 目 標 的 實 現 向, 為 澳 門 的 未 來 作 出 較 長 遠 的 規 劃 此 外, 目 前 許 多 市 民 及 企 業 都 不 清 楚 現 時 網 絡 營 運 商 所 提 供 的 網 絡 服 務 速 度 具 體 情 況, 對 此, 當 局 應 監 督 網 絡 營 運 商, 應 將 其 下 載 及 上 載 的 網 絡 服 務 分 別 清 晰 的 加 大 透 明 度, 將 主 席 : 梁 安 琪 議 員 使 廣 大 市 民 和 商 企 能 了 解 到 真 正 所 需 服 務 的 網 速 為 何, 提 升 營 運 商 的 服 務 質 素, 為 公 眾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網 絡 服 務, 亦 保 障 梁 安 琪 : 多 謝 主 席 了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日 前, 有 推 動 本 地 互 聯 網 發 展 社 團 人 士 指 出, 本 澳 目 前 互 聯 網 上 載 頻 寬 狹 窄, 制 約 了 年 青 人 的 網 絡 創 作 及 視 頻 網 站 的 發 展, 並 指 出 澳 門 的 100M 寬 頻 服 務 其 實 只 是 下 載 速 度, 而 上 載 主 席 : 劉 永 誠 議 員 速 度 則 滯 後 甚 至 低 至 1M, 很 多 市 民 均 不 知 下 載 與 上 載 速 度 相 差 如 此 大 其 實, 互 聯 網 上 載 頻 寬 狹 窄 更 重 要 的 是 會 影 響 本 澳 多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元 產 業 的 適 度 發 展 各 位 同 事 : 互 聯 網 技 術 在 近 10 年 來 在 全 球 取 得 快 速 發 展, 不 僅 向 全 世 界 傳 遞 了 豐 富 快 捷 的 信 息 與 文 化, 促 進 世 界 各 地 人 民 的 交 流, 而 且 也 帶 來 了 無 限 的 商 機 以 互 聯 網 為 基 本 營 商 手 法 的 網 中 產 階 層, 向 上 流 動, 在 這 一 兩 年 間 越 來 越 受 市 民 的 關 注, 學 者 社 團 對 協 助 中 產 階 層, 向 上 流 動 的 政 策, 提 出 了 不

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少 的 意 見 在 政 制 發 展 上 不 少 人 提 出 擴 大 中 產 階 層 在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中 的 代 表 性 又 有 社 團 對 中 產 階 層 的 定 義 及 在 本 澳 的 情 況 作 了 不 少 研 究 今 日, 本 人 亦 都 淺 談 中 產 階 層, 向 上 流 動 的 一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些 政 策 意 見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對 於 何 謂 中 產 階 層, 在 目 前 仍 然 未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定 義, 到 底 是 中 等 收 入 的 就 是 中 產 階 層, 還 是 在 意 識 形 態 上 是 強 調 個 人 各 位 同 事 : 努 力 取 得 成 就, 還 是 兩 者 的 混 合? 在 學 界 以 至 各 個 城 市 都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暫 且 不 談 中 產 的 定 義, 有 兩 個 推 動 方 向 可 以 肯 定 的, 就 是 要 鞏 固 中 產 階 層, 並 促 進 向 上 流 動 日 前, 政 府 將 一 幅 以 租 賃 制 度 批 出, 位 於 路 環 石 排 灣 馬 路 的 工 業 用 地 更 改 用 途, 以 興 建 十 二 幢 商 住 樓 宇, 事 件 再 次 顯 示 出 本 澳 土 地 批 給 制 度 的 缺 失, 欠 透 明 度 和 公 眾 無 法 有 效 監 督 等 經 濟 發 展 蓬 勃 人 資 的 緊 缺 等 的 因 素 影 響 下, 拉 動 了 博 彩 老 問 題 仍 然 存 在 行 業 的 薪 酬 水 平, 不 少 人 被 界 定 為 中 產 行 列, 本 澳 中 產 的 人 數 亦 因 此 而 變 得 龐 大, 然 而, 傳 統 企 業 的 薪 酬 水 平 仍 未 能 緊 追 博 彩 業, 當 以 上 的 情 況 一 旦 轉 變, 這 一 部 分 的 中 產 " 極 大 機 會 向 下 流 動 雖 然 收 入 稱 得 上 是 中 產, 但 教 育 經 驗 以 及 專 業 水 平 仍 然 有 待 改 善 所 以 鞏 固 中 產 的 實 力 是 需 要 持 續 進 行 的 工 作 之 一, 相 關 的 政 策 包 括,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及 的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的 制 度 要 各 方 配 合 全 力 進 行, 提 升 各 行 業 的 專 業 性 ; 提 供 行 業 的 專 業 進 修 渠 道, 確 保 專 業 水 平 與 國 際 接 軌 因 此,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適 時 增 加 行 業 的 專 業 進 修 渠 道, 以 及 儘 快 對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制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有 關 石 排 灣 石 礦 場 土 地 移 交 政 府 的 報 道 中, 當 局 曾 表 示 蝴 蝶 谷 工 業 用 地 一 九 八 九 年 已 規 劃 好 並 批 予 申 請 人 經 過 二 十 年, 發 現 當 時 的 規 劃 不 理 想, 因 應 都 市 化 發 展 將 其 納 入 現 規 劃 作 整 體 發 展, 但 只 是 作 為 一 個 規 劃 定 位 " 蝴 蝶 谷 工 業 用 地 將 來 如 何 管 理, 由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跟 進 若 工 業 用 地 轉 為 商 業 或 住 宅 用 地, 土 地 利 益 會 增 加, 改 變 用 途 後 居 民 亦 會 增 加 有 關 發 展 須 與 政 府 配 合, 按 照 ` 規 劃 ' 規 定, 預 留 土 地 作 綠 化 道 路 及 社 會 設 施 " 度 的 立 法 最 重 要 的 是 中 產 必 須 要 意 識 到, 經 濟 能 夠 持 續 發 展, 除 確 保 旅 遊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勢 頭, 本 澳 要 積 極 發 展 產 業 多 元 化, 一 方 面 維 持 經 濟 發 展, 間 接 穩 固 中 產 人 士 的 收 入 ; 另 一 方 面 推 動 產 業 多 元 化, 切 實 發 展 國 際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的 定 位, 以 提 供 更 多 不 同 範 疇 的 行 業 發 展 機 會 從 報 導 中, 不 難 發 現 政 府 早 有 將 有 關 工 業 用 地 轉 為 商 住 用 地 的 意 向, 亦 不 排 除 政 府 當 時 已 與 有 關 承 批 人 達 成 共 識 ", 否 則 承 批 人 未 必 會 同 意 讓 政 府 提 前 收 回 土 地, 以 配 合 公 共 房 屋 的 興 建 對 於 社 會 向 上 流 動 的 情 況, 一 位 學 者 曾 經 在 多 個 東 南 亞 城 市 進 行 了 一 次 的 調 查, 其 中 一 條 問 題 是 假 如 有 一 位 來 自 普 通 工 人 階 級 家 庭 的 聰 穎 的 小 童, 而 他 很 努 力 用 功, 你 認 為 他 能 夠 成 為 一 個 醫 生 的 機 會 如 何?" 在 新 加 坡 有 80% 被 訪 者 認 為 機 儘 管 政 府 一 再 強 調 相 關 土 地 批 給 嚴 格 依 法 進 行, 但 當 局 卻 一 直 沒 有 公 佈 有 關 換 地 條 件, 亦 沒 有 通 過 如 土 地 批 給 公 開 旁 聽 制 度 " 等 渠 道 讓 社 會 及 早 知 悉 相 關 改 用 途 申 請, 做 法 不 單 有 違 陽 光 政 府 " 原 則, 更 剝 奪 了 公 眾 知 情 權, 令 人 難 以 接 受 會 甚 好 或 頗 佳, 而 台 灣 及 馬 來 西 亞 的 統 計 數 字, 亦 分 別 達 78% 及 68%, 香 港 則 只 有 50% 我 們 要 著 眼 的, 是 這 一 個 問 題 雖 然 未 能 嚴 謹 地 對 向 上 流 動 的 政 策 進 行 全 盤 檢 討, 但 卻 能 如 實 反 映 出 市 民 對 向 上 流 動 的 信 心, 亦 都 間 接 反 映 出 相 關 政 策 是 否 有 效 和 足 夠 當 局 近 年 雖 多 次 強 調 會 優 化 土 地 公 開 旁 聽 制 度, 提 高 土 地 管 理 的 透 明 度, 但 今 次 事 件 再 次 反 映, 由 於 缺 乏 明 確 的 法 律 規 定, 哪 些 個 案 需 要 公 開 旁 聽 沒 有 標 準, 也 沒 有 規 範, 只 憑 官 員 意 志 決 定, 社 會 難 免 質 疑 該 制 度 已 形 同 虛 設 總 結, 對 於 鞏 固 中 產 階 層 促 進 向 上 流 動, 必 須 要 保 持 本 澳 的 經 濟 發 展 推 動 產 業 多 元 化 切 實 發 展 國 際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的 定 位, 提 供 更 多 專 業 及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就 業 機 會 ; 加 快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制 度 的 立 法 進 度 及 加 強 與 專 業 團 體 溝 通, 合 作 開 設 行 業 的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以 幫 助 專 業 人 士 個 人 職 業 的 發 展 本 人 相 信, 政 府 要 落 實 萬 九 公 共 房 屋 的 興 建, 在 土 地 徵 用 方 面, 必 會 遇 到 各 種 各 樣 的 困 難, 當 中 可 能 要 與 一 些 土 地 承 批 人 磋 商 甚 至 討 價 還 價 ", 以 確 保 有 足 夠 土 地 興 建 公 共 房 屋 ; 但 讓 社 會 和 公 眾 知 情 和 了 解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只 要 相 關 決 定 是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和 問 心 無 愧, 自 然 會 獲

6 6 IV 得 公 眾 的 支 持 和 認 同, 完 全 不 需 要 迴 避 外, 當 局 應 考 慮 在 建 築 業 加 大 職 安 健 的 培 訓 和 宣 傳 力 度, 全 面 推 行 及 落 實 職 安 卡 持 證 上 崗 制 度 ; 應 降 低 設 立 建 築 安 全 督 導 員 為 確 保 土 地 批 給 或 更 改 用 途 的 資 訊 更 公 開 更 透 明, 並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會 期 望, 本 人 再 次 促 請 當 局 在 包 括 土 地 法 " 修 訂 城 市 規 劃 法 " 制 訂 及 其 相 關 配 套 法 律 的 修 訂 方 面 必 須 加 快 進 行, 並 需 確 保 土 地 管 理 的 訊 息 透 明 公 眾 意 見 能 作 為 土 地 批 給 及 再 利 用 時 的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在 此 之 前, 當 局 亦 必 須 及 的 法 定 人 數, 強 化 建 築 安 全 督 導 員 的 權 責 ; 在 公 共 工 程 方 面, 當 局 應 考 慮 將 其 安 全 督 導 工 作 納 入 有 關 監 理 公 司 的 職 責 之 內, 促 使 職 安 健 工 作 的 有 效 落 實 長 遠 而 言, 當 局 須 儘 快 檢 討 現 行 職 安 健 法 律 法 規, 並 針 對 現 時 本 澳 的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修 繕, 從 而 更 有 成 效 地 推 進 職 安 健 工 作 時 通 過 各 種 渠 道 發 放 土 地 批 給 資 訊, 並 為 土 地 批 給 公 開 旁 聽 制 度 " 訂 定 清 晰 的 運 作 指 引, 明 晰 公 開 旁 聽 的 標 準, 避 免 土 地 批 給 再 次 引 起 社 會 的 質 疑 主 席 : 崔 世 平 議 員 崔 世 平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本 月 11 日, 粵 澳 發 展 策 略 小 組 正 式 成 立 並 召 開 全 體 工 作 會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議, 象 徵 粵 澳 兩 地 合 作 又 向 前 邁 進 一 大 步 成 立 策 略 小 組 有 助 落 實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而 小 組 目 前 正 準 備 陸 續 開 展 四 個 方 面 各 位 同 事 : 的 重 點 工 作, 包 括 :( 一 ) 加 強 對 粵 澳 合 作 開 發 橫 琴 的 政 策 研 究 ;( 二 ) 開 展 共 建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進 程 的 評 估 工 作 ;( 三 ) 加 強 近 年 來, 隨 著 各 種 類 型 工 程 項 目 的 增 加, 職 安 健 工 作 本 應 不 能 鬆 懈 可 惜 的 是, 本 澳 近 日 相 繼 發 生 多 宗 工 作 意 外, 當 中 分 別 有 兩 名 建 築 工 友 不 幸 離 世 回 顧 去 年, 有 關 的 工 作 意 外 個 案 和 人 數 雖 然 比 二 零 一 零 年 有 所 下 降, 但 當 中 亦 有 三 名 工 友 因 研 究 深 化 粵 澳 旅 遊 合 作 ;( 四 ) 開 展 關 於 促 進 通 關 便 利 化 方 面 的 研 究 從 日 前 兩 地 官 方 代 表 及 各 界 專 家 的 意 見 可 見, 粵 澳 合 作 已 從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概 念 性 大 政 方 針, 進 展 至 操 作 層 面 的 實 質 行 動, 身 為 小 組 澳 方 代 表 成 員, 我 覺 得 非 常 鼓 舞 此 而 身 故 在 眾 多 的 工 作 意 外 事 故 中 不 難 發 現 有 以 下 的 共 通 點 : 一 趕 工 趕 進 度, 涉 事 的 工 程 項 目 都 是 要 急 於 某 個 期 限 內 完 成 ; 二 同 一 項 目 先 後 發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工 作 意 外, 經 當 局 停 工 整 改 再 復 工 後 意 外 依 舊 會 發 生 ; 三 當 中 不 乏 當 局 的 公 共 工 程, 且 有 是 涉 及 工 友 身 亡 的 工 作 意 外 究 竟 問 題 出 在 哪 裏?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正 式 簽 署 近 一 年, 依 我 觀 察, 兩 地 社 會 對 合 作 方 向 基 本 是 一 致 歡 迎 的, 事 實 上, 隨 著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的 簽 署, 以 及 日 後 進 一 步 落 實, 對 粵 澳 兩 地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顯 而 易 見 僅 就 澳 門 人 的 角 度 來 看, 首 先, 帶 來 更 廣 闊 的 生 活 空 間, 以 框 架 所 涵 蓋 的 一 小 時 生 活 圈, 不 單 可 讓 澳 門 人 享 受 更 加 本 人 認 為, 問 題 的 關 鍵 在 於 本 澳 職 安 健 工 作 仍 欠 缺 針 對 性, 未 能 隨 社 會 變 化 工 程 項 目 的 數 量 及 規 模 的 擴 大, 工 藝 技 術 改 變 和 革 新 等 方 面 而 提 升 ; 相 關 僱 主 或 工 程 負 責 人 以 及 部 分 行 業 工 友 的 職 安 健 觀 念 和 意 識 未 能 有 效 建 立 ; 加 上 職 安 健 的 法 律 法 規 至 今 尚 未 隨 澳 門 的 發 展 而 修 繕, 相 對 滯 後 的 問 題 顯 現, 因 而 就 算 當 局 以 教 育 指 導 " 及 檢 控 " 雙 管 齊 下 的 監 督 方 式 在 巡 查 建 築 工 地 時 提 出 相 關 改 善 建 議, 但 工 作 意 外 仍 舊 頻 頻 發 生 廣 闊 多 元 繽 紛 的 城 市 和 郊 野 的 生 活 資 源, 相 信 日 後 隨 著 經 濟 進 一 步 發 展, 也 會 帶 來 生 活 品 質 更 廣 闊 的 提 升 空 間 ; 其 次, 帶 來 更 廣 闊 的 事 業 發 展 空 間, 促 進 產 業 多 元 經 濟 層 面 互 惠 互 利, 從 而 給 澳 門 人 才 帶 來 更 寬 廣 的 發 揮 平 台, 是 粵 澳 合 作 的 重 點 目 標 之 一, 比 如 橫 琴 南 沙 的 開 發 進 程, 都 可 以 為 日 後 澳 門 經 濟 及 人 才 發 展 提 供 潛 力 無 限 的 延 伸 舞 台, 而 比 如 文 化 創 意 高 新 科 技 中 醫 成 藥, 以 及 其 他 因 CEPA 而 受 惠 的 貿 易 與 服 務 業, 均 可 在 這 個 大 舞 台 中 盡 情 發 揮 要 提 高 建 築 業 以 至 全 社 會 的 職 安 健 意 識 進 一 步 降 低 工 作 意 外 的 發 生, 除 了 要 繼 續 靠 業 內 工 友 時 刻 緊 記 安 全 操 作 以 及 督 促 僱 主 要 提 供 良 好 的 安 全 設 備 及 環 境 之 外 ; 當 局 的 工 作 應 該 再 做 更 多, 當 務 之 急, 除 要 加 強 現 行 的 巡 查 和 檢 控 工 作 之 我 相 信, 隨 著 粵 澳 發 展 策 略 小 組 逐 漸 投 入 運 作, 相 關 工 作 將 按 部 就 班, 陸 續 開 展, 但 是, 有 關 粵 澳 合 作 的 議 題, 當 然 不 只 是 策 略 小 組 的 責 任, 也 是 本 澳 行 政 官 員 社 會 團 體, 乃 至 廣 大 市 民 應 該 共 同 關 注, 齊 齊 參 與 的 一 項 持 久 性 工 作 因 此, 我

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希 望, 粵 澳 合 作 在 未 來 一 年 能 夠 把 握 時 間, 抓 緊 重 點 在 兩 地 行 政 當 局 層 面, 應 該 儘 快 開 展 政 策 研 究, 比 如 澳 門 如 何 參 與 橫 琴 南 沙 新 區 發 展 等 具 體 細 則, 提 出 更 清 晰 的 內 容 和 進 入 門 檻, 讓 澳 門 人 也 能 把 握 參 與 區 域 發 展 的 主 動 權 ; 在 社 會 層 面, 大 家 應 對 共 建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 的 願 景 多 思 考, 出 謀 獻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可 設 立 非 政 權 性 的 市 政 機 構 " 解 釋 為 可 設 立 " 也 可 不 設 立 ", 所 以 司 長 代 表 政 府 宣 佈 特 區 政 府 決 定 不 設 立 市 政 機 構 當 時 司 長 亦 特 別 強 調, 民 政 總 署 是 一 個 全 新 的 機 構, 雖 然 它 涵 蓋 了 原 來 市 政 機 構 的 功 能, 但 並 非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及 九 十 六 條 所 指 之 市 政 機 構 策, 提 出 有 建 設 性 具 可 行 性, 並 能 達 致 多 方 共 贏 的 方 案 和 意 見 由 於 沒 有 了 市 政 機 構, 令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第 四 界 別 的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無 法 產 生, 導 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不 能 依 照 基 區 域 合 作 是 未 來 大 勢 所 趨, 牽 一 髮 則 動 全 身, 隨 著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進 入 具 體 落 實 層 面, 澳 門 要 認 清 自 身 優 勢 找 準 發 展 定 位, 尤 其 是 在 制 度 層 面 做 好 配 套 工 作, 比 如 理 順 相 關 行 政 措 施 和 法 律 制 度, 與 周 邊 接 軌, 與 世 界 接 軌, 在 人 流 物 流 資 金 流 資 訊 流 等 不 同 層 面 協 調 配 合, 最 大 程 度 地 發 揮 區 域 協 同 效 應, 令 澳 門 更 順 暢 地 與 周 邊 的 城 鄉 縣 鎮 發 育 成 本 法 所 規 定 的 方 法 來 組 成 行 政 長 官 也 不 能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來 產 生 在 這 樣 胡 里 胡 塗 之 下 產 生 的 行 政 長 官, 中 央 政 府 卻 被 迫 收 貨 任 命, 對 澳 門 對 中 國 的 法 治 建 設 都 是 一 個 嚴 重 的 破 壞 所 以, 當 討 論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時, 政 制 進 步 固 然 重 要, 但 守 法 更 為 重 要 如 果 繼 續 掩 耳 盜 鈴, 視 違 法 於 不 顧, 是 向 一 國 兩 制 潑 污 水 為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基 本 法 中 所 規 定 的 市 政 機 構 應 是 一 個 甚 麼 性 質 的 機 構? 為 粵 澳 合 作 是 國 家 的 大 政 方 針, 也 是 澳 門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必 由 之 路 大 家 知 道, 區 域 合 作 帶 來 無 限 的 發 展 空 間 和 機 遇, 也 帶 來 激 烈 的 競 爭 和 進 步 壓 力 因 此, 大 勢 當 前, 澳 門 社 會 上 下 要 有 居 安 思 危 " 的 憂 患 意 識, 大 家 一 齊 來 思 考, 如 何 主 動 參 與 粵 澳 合 作 的 各 階 段 工 作 而 我 覺 得, 首 要 重 視 的 工 作, 除 了 加 強 制 度 建 設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之 外, 更 應 該 調 整 社 會 心 態, 令 澳 門 人 對 區 域 融 合 " 這 一 大 形 勢 作 好 心 理 準 備, 生 活 上, 大 家 要 有 包 融 共 進 的 開 放 態 度, 事 業 上, 更 要 有 勇 於 競 爭 不 斷 進 步 的 心 態, 不 斷 提 升 自 我 能 力, 才 能 與 周 圍 的 城 市 群 一 齊 來 到 捕 捉 這 個 未 來, 為 澳 門 締 造 更 好 的 新 的 機 遇 何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會 有 其 席 位?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設 立 非 政 權 性 的 市 政 機 構 市 政 機 構 受 政 府 委 托 為 居 民 提 供 文 化 康 樂 環 境 衛 生 等 方 面 的 服 務, 並 就 有 關 上 述 事 務 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 市 政 機 構 是 一 個 非 政 權 性 " 機 構, 不 同 於 一 般 的 政 府 部 門, 所 以 民 政 總 署 確 實 不 可 等 同 於 市 政 機 構 它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受 政 府 委 托 為 居 民 提 供 文 化 康 樂 環 境 衛 生 等 方 面 的 服 務, 並 就 有 關 上 述 事 務 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 但 為 何 它 又 能 獨 特 到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擔 當 一 個 角 色? 回 顧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前 的 市 政 機 構, 我 們 就 不 難 想 像 它 為 何 有 此 角 色 撇 開 全 國 人 大 和 政 協 這 些 我 們 不 大 明 白 如 何 產 生 的 東 西, 單 看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代 表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代 表 並 列, 便 很 容 易 明 白 它 是 一 個 具 民 選 成 份 的 機 構 按 照 基 本 法 設 計, 本 澳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應 有 兩 個 具 民 選 成 份 的 機 構 立 法 會 及 市 政 機 構, 都 有 代 表 成 員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以 體 現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的 民 意 基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礎 可 是, 由 於 缺 了 此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代 表 的 參 與, 令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基 礎 合 法 性 遭 到 破 壞 各 位 同 事 : 當 然, 更 應 指 出 的 是, 基 本 法 以 兩 條 條 文 規 定 設 立 的 非 政 政 改 起 錨, 意 見 發 表 不 少, 似 乎 只 是 集 中 於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但 卻 較 少 人 注 意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合 法 性 問 題 按 照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第 二 條 所 規 定,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第 四 界 別 裏 面, 是 應 該 包 括 四 個 部 份 來 源, 除 了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代 表 全 國 人 大 和 政 協 的 代 表 以 外, 還 有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的 代 表 只 是,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特 區 政 府 以 民 政 總 署 取 代 原 有 的 市 政 機 構 當 時, 代 表 政 府 的 陳 麗 敏 司 長 根 據 基 本 權 性 的 市 政 機 構, 特 區 政 府 在 制 訂 設 立 民 政 總 署 法 律 時, 決 定 不 設 立 市 政 機 構, 實 質 等 同 廢 除 了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及 九 十 六 條 兩 條 條 文 基 本 法 理 應 是 嚴 謹 之 憲 制 性 法 律, 豈 可 能 有 兩 條 條 文 是 可 有 可 無, 任 意 可 被 澳 門 的 一 般 法 律 所 實 質 廢 除 呢?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和 修 改 權 分 別 屬 於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而 特 區 政 府 此 一 行 為 豈 非 等 同 凌 駕 於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之 上, 隨 意 廢 除 其 條 文?

8 8 IV 事 實 上, 基 本 法 規 定 設 立 非 政 權 的 市 政 機 構, 除 了 是 尊 重 澳 門 有 市 政 議 會 的 歷 史 傳 統 之 外, 也 具 有 其 現 實 需 要 從 民 生 角 度 來 看, 由 於 撤 銷 了 市 政 議 會, 令 澳 門 原 來 的 兩 級 民 選 議 會 被 削 掉 了 一 層 民 眾 的 選 舉 政 治 權 利 固 然 被 剝 奪 (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 在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應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立 法 會 選 舉 和 市 政 機 構 選 舉 可 是, 在 行 政 長 修 改 二 零 一 四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以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關 鍵 在 於 讓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一 人 一 票 參 加 投 票 選 行 政 長 官 具 體 而 言, 最 保 守 的 改 革 辦 法 是 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轉 變 為 行 政 長 官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提 名 委 員 會 內 一 定 比 例 的 委 員 提 名,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然 後 交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官 的 選 舉 中 由 於 實 行 小 圈 子 選 舉, 數 十 萬 的 永 久 居 民 選 舉 權 被 剝 奪 ; 立 法 會 雖 有 直 選 議 席, 但 居 民 在 二 十 九 個 議 席 中 僅 可 選 出 十 二 位 議 員 ; 而 市 政 機 構 更 因 被 特 區 政 府 廢 除, 而 令 居 民 本 來 享 有 的 選 舉 權 利 遭 到 完 全 剝 奪 ), 亦 無 法 彌 補 市 政 議 會 被 削 除 的 政 制 缺 陷 顧 名 思 義, 立 法 會 應 是 處 理 立 法 工 作 及 監 察 政 府 的 政 策 制 訂 和 施 行 的 機 構, 但 由 於 市 政 議 會 被 廢 除, 民 選 機 構 這 不 是 一 步 實 現 普 選 ", 而 是 循 序 漸 進, 開 始 落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特 首 選 舉 中 應 有 的 選 舉 權, 也 讓 執 政 集 團 無 須 一 下 子 面 對 太 大 的 或 不 可 測 的 挑 戰, 又 有 利 於 讓 新 任 或 連 任 的 行 政 長 官 抗 衡 小 圈 子 利 益 輸 送 的 壓 力 真 正 的 普 選 " 必 須 在 提 名 競 選 投 票 三 大 環 節 都 平 等 開 放 只 剩 下 立 法 會, 結 果 是 市 民 不 論 是 政 府 政 策 抑 或 是 局 部 或 個 別 的 民 生 事 務 都 只 能 找 立 法 議 員 反 映, 而 立 法 議 員 亦 因 此 而 處 理 大 量 的 個 別 或 局 部 的 民 生 事 項 更 重 要 的, 還 是 經 立 法 會 的 途 徑 來 處 理 民 生 事 務, 由 於 轉 轉 折 折 經 多 重 機 構, 文 件 旅 行, 曠 日 持 久, 效 率 不 濟 本 人 期 望 隨 著 社 會 進 步, 將 來 進 一 步 開 放 提 名 機 制, 終 於 實 現 真 正 的 普 選 若 果 打 算 實 行 更 開 放 的 改 革, 也 可 以 考 慮 實 行 真 普 選, 規 定 由 一 定 比 例 的 選 民 聯 署 提 名,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然 後 交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因 此, 在 討 論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改 進 的 同 時, 更 應 關 注 其 合 法 性, 特 區 政 府 應 按 照 基 本 法 之 第 九 十 五 及 九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重 新 建 立 由 民 選 產 生 的 非 政 權 性 " 之 市 政 機 構, 以 回 應 社 會 的 需 要, 也 撥 亂 反 正, 體 現 特 區 重 視 法 治 社 會 的 建 設 無 論 如 何,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關 鍵 在 於 讓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一 人 一 票 參 加 投 票 選 行 政 長 官, 否 則, 單 純 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增 加, 例 如 由 三 百 人 增 至 四 百 五 百 或 六 百 人, 那 依 然 是 小 圈 子 選 舉, 只 是 逼 使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照 顧 更 多 人 的 利 益 輸 送, 無 助 於 清 除 小 圈 子 選 特 首, 官 商 勾 結 親 疏 有 別 利 益 輸 送 的 痼 疾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 本 人 認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須 及 時 修 改, 以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本 人 在 此 再 次 促 請 行 政 長 官 就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提 交 報 告 當 中, 需 要 明 確 提 出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作 為 很 重 要 的 原 則 目 前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同 樣 未 能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絕 大 部 份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不 能 對 立 法 會 的 多 數 議 席, 包 括 官 委 及 間 選 議 席 行 使 選 舉 權, 造 成 議 會 對 政 府 監 察 力 度 不 足 的 弊 端 歷 年 的 間 接 選 舉, 每 一 回 都 是 等 額 選 舉 ", 在 選 前 經 已 安 排 好 人 選, 在 毫 無 對 手 的 情 況 之 下 自 動 當 選 間 接 選 舉 已 不 妥, 放 在 立 法 會 更 不 該! 事 實 上,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只 會 把 功 能 界 別 直 選 代 言 人 應 當 參 與 專 門 領 域 的 諮 詢 決 策 組 織, 而 不 會 把 功 能 界 別 直 選 放 進 國 會 的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前 末 代 港 督 在 中 英 爭 拗 在 特 區 成 立 之 初, 為 承 接 回 歸 前 原 有 的 政 制 和 社 會 環 境,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暫 時 未 能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以 致 絕 大 部 份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背 景 下 把 功 能 界 別 直 選 ( 形 式 上 已 經 比 間 選 先 進 ) 議 席 引 入 立 法 會, 實 踐 說 明 仍 是 走 上 職 能 錯 置 的 歪 路, 功 能 界 別 ( 包 括 直 選 的 功 能 界 別 ) 已 淪 落 為 要 被 香 港 市 民 要 求 踢 走 " 的 對 象! 還 未 能 行 使 提 名 與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利, 造 成 小 圈 子 選 特 首, 官 商 勾 結 親 疏 有 別 利 益 輸 送 的 痼 疾 修 改 二 零 一 三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以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關 鍵 在 於 增 加 直 選 議 席 和 相 應 削 減 非 直 選 議 席 對 比 香 港 特 區, 以 澳 門 特 區 的 人 口 規 模, 立 法 會 二 十 九 名 議 員 確 實 已 經 足 夠, 斟 酌 問 題 在 於 增 直 選 減 非 直 選 議 席 的 步 幅 大 小 本 人 以 為 最 小 的 步 幅 是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立 法 會 增 的 價 值, 如 人 權 尊 重, 而 非 絕 對 的 教 條 教 學 的 內 容 著 重 思 考 分 析 和 討 論, 既 不 是 僵 化 的 道 德 規 限, 也 不 是 狹 義 的 宗 教 教 條 教 懂 的 是 學 生 如 何 掌 握 自 我 探 索, 如 何 成 為 一 個 盡 責 的 好 公 民 加 三 個 直 選 議 席, 相 應 減 少 三 個 非 直 選 議 席, 便 足 做 成 立 法 會 直 選 過 半 的 明 確 政 制 發 展 方 向, 以 後 再 逐 步 增 加 直 選 比 例 若 果 打 算 把 步 幅 加 大, 也 可 以 考 慮 增 加 更 大 量 的 直 選 議 席, 只 保 留 小 量 官 委 議 席 ( 例 如 三 個 官 委 議 席 ), 便 可 完 全 不 抵 觸 基 本 法 具 備 良 好 的 師 資, 是 芬 蘭 教 育 辦 得 成 功 的 保 障 擺 脫 升 學 主 義 的 束 縛, 能 夠 把 上 課 16% 的 時 間 用 在 公 民 教 育 上, 是 芬 蘭 公 民 教 育 成 為 世 界 第 一 的 竅 門 條 文, 跨 出 一 大 步, 更 有 效 推 動 社 會 菁 英 一 起 放 下 身 段, 爭 取 市 民 支 持 以 直 選 參 與 建 制 盧 梭 說 過 : 我 們 所 需 要 的 並 不 是 巨 大 的 才 能, 而 是 對 正 義 真 誠 的 愛 和 對 真 理 的 尊 重 本 人 重 申 :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的 原 則, 是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提 交 報 告 當 中, 須 重 點 提 出 的 內 容 放 眼 世 界, 回 顧 本 澳, 有 很 多 有 價 值 的 東 西 正 等 待 我 們 學 習 和 參 考 要 建 設 公 民 社 會, 必 先 辦 好 公 民 教 育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現 在, 看 我 們 本 澳 的 公 民 教 育 的 狀 況 以 下 是 政 府 發 出 的 新 聞 稿 : 還 有 五 分 鐘, 就 夠 一 個 鐘 頭 了 還 有 好 多 位, 八 位 議 員 未 發 言 吳 國 昌 議 員 這 樣, 吳 國 昌 議 員 就 申 請 將 這 個 議 程 前 發 言 延 長, 我 付 諸 表 決, 將 這 個 建 議 政 制 發 展 公 眾 座 談 會 在 今 晚 八 時 至 九 時 半 在 文 化 中 心 綜 合 劇 院 舉 行, 行 政 長 官 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會 出 席 聽 取 意 見 座 談 會 由 一 月 十 日 開 始 報 名, 直 至 十 六 日 結 束, 登 記 報 名 出 席 者 共 ( 表 決 進 行 中 ) 657 人, 其 中 109 人 表 示 會 發 言 由 於 報 名 發 言 人 數 不 少, 為 了 讓 更 多 報 名 發 言 者 有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每 位 發 言 者 的 發 言 時 主 席 : 好, 這 樣, 我 將 議 程 前 發 言 延 長 間 更 改 為 3 分 鐘 下 一 位 請 陳 偉 智 議 員 發 言 看 到 這 個 新 聞 稿, 作 為 一 個 市 民 會 有 甚 麼 感 受? 我 們 的 政 府 可 以 為 社 團 代 表 辦 七 場 座 談 會, 每 位 發 言 者 有 五 分 鐘 的 發 言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時 間, 但 七 場 加 起 來 的 總 人 數 也 不 及 一 場 公 眾 座 談 會 的 人 數, 那 為 甚 麼 不 增 加 公 眾 座 談 會 的 場 數? 既 然 因 為 一 個 半 小 時 各 位 同 事 : 的 活 動, 無 法 令 更 多 人 有 發 言 機 會, 因 此 將 發 言 時 間 壓 縮 為 三 分 鐘, 那 麼 為 何 不 增 加 場 數, 讓 發 言 的 人 能 暢 所 欲 言? 社 團 代 一 個 社 會 能 否 健 康 發 展, 公 民 教 育 至 為 重 要 表 難 道 真 的 比 市 民 更 有 代 表 性? 根 據 二 零 一 零 年 國 際 教 育 成 就 評 鑑 協 會 公 佈 二 零 零 九 年 國 際 公 民 教 育 與 素 養 調 查 計 劃 " 的 結 果, 中 學 二 年 級 學 生 的 公 民 知 識, 芬 蘭 和 丹 麥 再 度 居 世 界 之 冠 但 奇 怪 的 是, 在 芬 蘭 國 家 教 育 委 員 會 出 版 的 課 程 大 網 中, 卻 完 全 找 不 到 公 民 課 " 三 個 字 沒 有 公 民 課 的 芬 蘭, 如 何 能 會 拿 到 公 民 教 育 國 際 評 比 的 特 區 政 府 經 常 說 澳 門 居 民 公 民 意 識 不 足, 有 這 樣 好 的 機 會 不 去 利 用 和 推 動, 卻 好 像 落 雨 收 柴 一 樣 地 草 草 完 成 諮 詢 活 動 這 種 虛 假 的 諮 詢 態 度, 欠 缺 誠 意 的 座 談 活 動, 是 對 民 意 的 不 尊 重 和 踐 踏, 絕 對 不 可 以 接 受 可 以 說, 澳 門 特 區 這 次 為 政 改 而 進 行 的 諮 詢 活 動, 只 會 被 人 視 為 笑 話 冠 軍 寶 座? 答 案 是 芬 蘭 的 公 民 教 育, 其 實 就 是 一 套 由 小 學 一 年 級 開 始 直 到 高 中 的 全 人 教 育, 整 個 內 容 都 融 入 不 同 的 學 習 過 程 當 中 以 道 德 宗 教 課 為 主 軸 進 行 公 民 教 育, 與 許 多 亞 洲 國 家 從 少 就 強 調 愛 國 教 育 不 同 因 為 他 們 認 為, 教 育 應 該 先 教 共 通 笑 話 歸 笑 話, 人 總 是 要 活 下 去, 還 要 活 得 更 好, 但 人 不 能 永 遠 活 在 他 人 的 擺 佈 中 龍 這 種 抽 象 的 動 物, 活 在 天 空 的 國 度 裏, 象 徵 著 中 國 人 對 自 由 的 追 求, 只 有 追 求 自 由 釋 放 民

10 10 IV 主, 生 活 的 空 間 才 可 以 逍 遙 自 在 趁 著 即 將 來 臨 的 農 曆 的 新 年, 在 這 裏 預 祝 澳 門 居 民 能 夠 在 一 個 健 康 舒 暢 的 地 方 中 生 活, 在 一 個 自 由 民 主 的 環 境 中 工 作 年 2 月 16 日 對 有 關 問 題 提 出 質 詢 政 府 在 回 覆 該 書 面 質 詢 時, 只 是 表 示 解 決 搭 車 難 是 提 升 旅 遊 服 務 質 量 的 重 要 考 慮, 政 府 一 直 關 注 旅 遊 質 量 的 提 升, 相 關 部 門 會 積 極 做 出 配 合, 共 同 研 究, 提 出 綜 合 解 決 辦 法 的 意 見, 推 動 旅 遊 質 量 的 改 善 " 不 但 迴 避 問 題, 更 無 實 質 性 針 對 性 地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以 及 可 操 作 的 解 決 方 案 老 實 講 了, 目 前 旅 客 數 目 已 經 去 到 權 : 多 謝 主 席 二 千 八 百 多 萬, 今 年 可 能 過 三 千 萬 龍 年 將 近, 本 應 該 龍 馬 精 神, 事 事 暢 通, 再 上 一 層 樓 然 而 遺 憾 的 是, 即 是 大 家, 大 話 各 位 同 事 : 怕 計 數, 大 家 計 過 條 數, 政 府 整 體 的 交 通 方 案 缺 乏 前 瞻 性, 只 是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因 為 按 最 新 的 二 千 八 百 萬 旅 客 數 據 計 今 日 的 題 目 是 : 今 年 春 節 能 夠 解 決 搭 的 士 難 的 問 題 嗎? 算, 澳 門 市 民 旅 客 人 均 每 日 的 士 比 率 為 639 人 去 爭 一 部 的 士, 而 香 港 約 為 360 人, 台 灣 為 115 人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香 港 年 近 歲 晚, 普 羅 市 民 紛 紛 為 過 年 關 而 張 羅, 農 曆 新 年 除 了 催 谷 本 地 消 費 外, 春 節 黃 金 周 假 期 亦 會 為 澳 門 輸 送 源 源 不 絕 客 源 根 據 近 日 傳 媒 報 章 指 出, 旅 遊 局 昨 公 佈 去 年 旅 客 數 字 達 與 台 灣, 公 交 系 統 相 對 完 善, 還 有 高 鐵 輕 軌 的 集 體 運 輸 工 具, 澳 門 未 有, 所 以, 大 家 都 預 期 今 年 春 節 搭 車 難 的 這 個 現 象 可 能 會 更 加 來 的 了 二 千 八 百 萬 人 次 單 從 數 字 看, 小 小 的 澳 門, 年 遊 客 快 達 三 千 萬 人 次 ", 同 時 旅 遊 局 昨 公 佈 創 新 高 的 旅 客 數 字 外, 周 邊 的 數 據 亦 教 人 關 注 澳 門 旅 業 原 來 就 是 以 內 地 旅 客 為 主, 與 香 港 台 灣 並 列 三 大 客 源 地, 合 共 近 二 千 五 百 萬 人 次, 但 國 際 旅 客 只 占 入 境 旅 客 約 一 成 一, 可 見 旅 客 多 元 上 仍 須 努 力 過 夜 旅 客 去 年 有 近 一 千 三 百 萬 人 次, 佔 整 體 旅 客 百 分 之 四 十 六 點 二, 不 過 一 半, 可 見 澳 門 旅 遊 發 展 改 進 空 間 仍 大 " 因 此, 專 家 學 者 和 市 民 認 為, 去 年 已 經 出 現 種 種 搭 車 難 的 交 通 亂 象, 在 目 前 遊 客 大 幅 增 加 至 二 千 八 百 多 萬 的 今 年 春 節, 政 府 應 未 雨 綢 繆, 對 民 生 政 策 要 有 前 瞻 性, 尤 其 是 想 想 解 決 今 年 的 春 節 假 期 搭 車 難 的 大 問 題 故 如 何 確 保 市 民 和 旅 客 在 過 年 的 時 候 搭 得 到 的 士 和 保 證 交 通 順 暢, 確 實 是 澳 門 要 成 為 世 界 旅 游 休 閒 中 心 " 的 一 個 重 要 關 鍵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中 央 政 府 在 十 二 五 規 劃 " 中 明 確 提 出 澳 門 定 位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 但 是 澳 門 目 前 的 客 源 只 是 以 內 地 香 港 台 灣 三 大 客 源 為 主, 與 世 界 "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尚 有 很 大 距 離 況 且 澳 門 旅 遊 設 施 能 否 配 合 飛 躍 增 長 的 旅 客, 尚 且 是 一 個 疑 問 因 為 硬 件 方 面 配 套 設 施 的 建 設, 可 以 依 託 澳 門 蓬 勃 發 展 的 經 濟 作 為 後 盾, 然 而 軟 件 方 面 的 配 套 資 源, 例 如 人 同 時 專 家 學 者 亦 指 出, 搭 的 士 難 的 亂 象 將 會 降 低 市 民 和 遊 客 對 本 澳 的 滿 意 度, 因 此, 一 定 要 保 證 市 民 和 旅 客 能 夠 搭 到 的 士, 尤 其 是 在 春 節 的 時 候 故 此 政 府 一 定 要 對 違 規 者, 即 是 拒 載 揀 客, 一 定 要 嚴 懲, 怎 樣 改 善 的 士 供 求 關 係, 要 前 瞻 性 些, 以 及 保 持 交 通 順 暢, 才 能 使 澳 門 有 機 會 成 為 真 正 的 世 界 旅 游 休 閒 中 心 " 力 資 源 素 質 服 務 水 平 等 等 則 需 要 長 時 間 的 培 育, 並 有 待 提 升 實 際 上, 作 為 一 個 以 旅 遊 博 彩 為 主 的 城 市, 遊 客 大 量 增 長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理 應 是 喜 事, 開 心 事, 但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去 年 春 節 里 本 澳 爆 出 旅 客 在 住 食 行 方 方 面 面 遇 到 的 種 種 亂 象, 例 如 客 房 海 鮮 吳 在 權 : 多 謝 主 席 價 " 旅 客 住 不 起, 餐 館 呢, 亦 都 是 人 力 資 源 的 問 題, 關 門 旅 客 搵 食 難, 更 有 報 導 指 出 導 遊 遭 游 客 毆 打 的 事 件 等 多 宗 負 面 消 各 位 同 事 : 息, 特 別 是 在 交 通 方 面, 的 士 出 現 揀 客 拒 載 等 亂 象 對 此,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原 因 是 供 求 關 係 不 平 衡 所 引 做 好 行 政 公 務 體 系 的 研 究, 有 效 地 提 升 政 府 的 施 政 水 平 致, 去 年 赴 澳 遊 客 達 二 千 五 百 萬, 通 過 計 算 得 知, 澳 門 市 民 旅 客 平 均 每 日, 同 的 士 的 比 率, 是 621 人 去 爭 一 部 的 士, 而 臨 近 地 區 的 香 港 為 365 人, 台 灣 為 115 人 本 人 亦 於 去 新 一 屆 特 區 政 府 倡 導 科 學 決 策 的 施 政 理 念, 更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設 立 政 策 研 究 室 政 策 研 究 室 主 任 表 示 : 政 研 室 在 成

11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立 初 期, 將 優 先 研 究 人 口 政 策 及 公 務 員 體 制 " 另 外, 特 區 政 府 2012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指 出 : 為 鞏 固 和 完 善 現 行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提 升 整 體 施 政 能 力, 政 策 研 究 室 及 相 關 部 門 已 啟 動 了 政 府 架 構 調 整 的 研 究, 以 理 順 職 能 重 疊 的 問 題 " 行 政 法 務 範 疇 2012 年 施 政 方 針 亦 指 出 : 行 政 公 職 局 重 組 後 設 立 的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研 究 單 位 將 就 特 區 未 來 的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發 展 及 公 務 人 員 體 制, 進 行 系 統 的 梳 理 及 訂 定 研 究 規 劃 積 極 與 相 關 研 究 機 構 互 相 配 合, 結 合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與 宏 觀 政 策 研 究, 為 政 府 施 政 提 供 科 學 理 據, 藉 此 有 助 提 升 政 府 管 治 水 平 " 可 見, 政 策 研 究 室 確 實 正 從 事 有 關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及 公 務 員 體 制 的 研 究, 但 又 涉 及 到 其 他 機 構, 即 已 設 立 的 行 政 公 職 局 轄 下 的 公 共 已 到 了 非 常 緊 迫 的 地 步 為 此, 一 方 面, 兩 個 機 構 要 協 調 發 揮 作 用, 不 能 讓 公 務 員 團 隊 無 理 由 地 繼 續 膨 脹, 尤 其 要 釐 定 公 務 員 的 合 理 比 例, 甚 至 要 研 究 可 行 的 退 場 機 制, 規 範 控 制 公 務 員 團 隊 規 模, 促 進 政 府 本 身 的 有 效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要 深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中, 傾 聽 公 務 員 心 聲, 廣 泛 收 集 公 務 員 意 見, 關 懷 公 務 員, 完 善 諸 如 招 聘 任 用 待 遇 評 核 培 訓 晉 升 退 休 等 制 度, 切 實 提 升 公 務 員 士 氣, 從 提 升 每 個 人 員 的 能 動 性 層 面 進 而 提 升 政 府 整 體 施 政 水 平 簡 單 而 言, 兩 個 機 構 各 有 分 工 也 有 合 作, 從 不 同 角 度 共 同 致 力 於 展 開 控 制 數 量 與 提 高 素 質 兩 個 層 面 的 研 究 工 作, 以 提 出 完 善 公 務 員 體 制 之 可 行 建 議 行 政 研 究 中 心 的 參 與 及 合 作 特 區 政 府 提 倡 科 學 決 策 陽 光 政 府 " 的 施 政 理 念, 廣 受 本 人 認 為, 未 來 特 區 政 府 若 要 貫 徹 科 學 決 策 理 念, 切 實 提 高 施 政 水 平, 應 充 分 發 揮 政 策 研 究 室 及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中 心 的 定 位 與 職 能, 創 新 機 制, 加 強 政 務 配 合 與 合 作, 尤 其 需 要 在 兩 方 面 加 強 工 作 認 同 為 切 實 打 造 陽 光 政 府, 提 升 施 政 水 平, 尤 其 不 可 缺 少 更 具 公 平 且 效 率 的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及 公 務 員 體 制 因 此, 我 是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要 切 實 發 揮 相 關 機 構 職 能, 加 強 政 務 配 合 與 合 作, 創 新 機 制, 理 論 研 究 必 須 與 實 踐 經 驗 結 合, 廣 納 公 務 員 及 民 眾 意 見, 集 思 廣 益, 為 行 政 長 官 及 特 區 政 府 提 供 切 實 可 行 的 科 學 研 一, 持 續 深 化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研 究 政 策 研 究 室 直 轄 於 行 政 長 官, 屬 長 官 的 高 端 智 庫 ", 研 究 員 都 是 具 高 學 歷 的 專 家 學 究 成 果 與 建 議, 以 有 效 推 進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致 力 提 升 施 政 水 平 者 這 些 真 的 是 專 家 學 者 了 在 理 論 方 面 有 很 高 造 詣 而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中 心, 相 信 更 多 側 重 於 實 踐 經 驗, 對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及 運 作 中 的 各 環 節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具 較 深 的 實 踐 認 識 因 此, 唯 有 透 過 理 論 與 實 踐 的 有 機 結 合, 即 政 策 研 究 室 與 公 共 行 主 席 : 何 少 金 議 員 政 研 究 中 心 通 力 合 作 才 能 對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有 更 全 面 的 認 識 剖 析 問 題 進 而 找 到 突 破 的 路 徑, 集 中 力 量 攻 關, 為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何 少 金 : 多 謝 主 席 切 實 可 行 的 建 議, 以 有 效 解 決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疊 床 架 構 的 問 題 一 則, 可 參 考 內 地 的 大 部 制 改 革, 敢 於 提 出 合 併 撤 銷 職 各 位 同 事 : 能 重 疊 部 門 的 建 議 二 則, 應 該 實 事 求 是 的 檢 視 社 會 客 觀 發 展 規 律, 提 出 適 時 擴 充 部 門 職 能 的 建 議, 使 得 部 門 得 以 更 好 的 履 職 三 則, 勇 於 創 新 機 制, 強 化 政 務 協 調 與 合 作 機 制 的 研 今 日 我 議 程 前 發 言 就 是 抓 機 遇, 創 條 件, 促 進 婦 女 事 務 的 大 發 展 究, 使 得 跨 部 門 的 政 務 的 落 實 更 到 位, 更 有 效 服 務 於 社 會 經 濟 與 民 生 去 年 十 一 月 本 人 赴 京 出 席 婦 女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國 際 論 壇 ", 會 議 中 代 表 充 分 分 享 了 各 地 區 婦 女 參 與 持 續 發 展 的 現 況 二, 全 面 推 進 公 務 員 體 制 研 究 本 澳 公 務 員 隊 伍 持 續 膨 脹, 據 行 政 公 職 局 資 料 顯 示, 截 止 至 2011 年 9 月, 不 包 括 以 私 法 僱 傭 關 係 的 公 務 員 為 23,634 人, 相 對 於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佈 的 同 期 (2011 年 第 三 季 ) 本 澳 居 民 人 口 47 萬 餘 人 ( 總 人 口 56 萬 餘 人 扣 減 去 外 僱 近 9 萬 人 ), 比 例 約 為 1:20 相 對 於 1999 年 公 務 員 17,239 人 與 居 民 人 口 40.5 萬 餘 人 的 比 例 約 1:23.5 有 不 少 升 幅 另 外, 比 鄰 近 地 區 公 務 員 與 居 民 人 口 約 1:45 的 比 例 高 出 很 多 比 例 攀 升 及 居 高 不 下, 足 見 本 澳 公 務 員 規 模 之 控 制 及 成 功 經 驗, 獲 益 良 多 會 上, 澳 門 代 表 團 分 享 了 回 歸 以 來 澳 門 婦 女 事 務 的 發 展 及 介 紹 了 澳 門 婦 女 現 況 報 告 2010 的 主 要 內 容 報 告 顯 示, 澳 門 婦 女 生 存 與 發 展 的 基 本 條 件 高 於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男 女 平 等 狀 況 亦 位 居 世 界 前 列 但 是, 結 合 問 卷 調 查 的 數 據 分 析, 澳 門 的 男 女 平 等 情 況 仍 有 不 少 改 善 的 空 間,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澳 門 女 性 的 政 治 參 與 度 和 經 濟 參 與 度 均 落 後 於 世 界 先 進 水 平 報 告 指 出, 澳 門 女 性 參 與 政 治 社 團 的 比 例 在 各 類 社 團 中 是 最 少 的, 有 99.1% 的 婦 女 表 示 從 未 透 過 公 開 的 社 會 管

12 12 IV 道 發 表 意 見, 然 而, 卻 有 近 60% 以 上 的 婦 女 反 對 男 性 通 常 比 二 加 強 能 力 建 設, 擴 大 經 濟 參 與 女 性 有 更 強 的 工 作 能 力 " 的 說 法,85% 的 婦 女 認 為 女 性 也 可 以 擔 任 領 導 " 由 此 說 明 本 澳 女 性 雖 有 一 定 的 自 強 意 識, 也 有 參 與 社 會 擔 任 領 導 角 色 的 願 望, 但 同 時 也 存 有 自 我 信 心 不 足 自 我 能 力 認 同 感 不 足 的 問 題 目 前 澳 門 政 府 司 級 官 員 中, 只 有 一 位 是 女 性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中, 也 僅 有 四 名 女 性 成 員 因 此, 本 澳 婦 女 在 政 治 參 與 度 確 實 大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要 進 一 步 推 動 本 澳 婦 女 事 務 的 發 展, 政 府 需 儘 早 制 訂 長 遠 的 婦 女 政 策 對 此, 本 人 就 婦 女 的 社 會 意 識 培 養 和 能 力 建 設 上 談 談 自 己 的 一 些 看 法 : 據 資 料 顯 示,2006 年 本 澳 女 性 平 均 收 入 是 男 性 的 80%, 但 到 2009 年, 卻 下 降 至 78% 可 見, 澳 門 女 性 所 得 收 入 較 男 性 所 得 收 入 有 被 逐 年 拋 離 的 趨 勢 而 且, 調 查 結 果 亦 顯 示, 超 過 70% 的 受 訪 女 性 表 示 在 過 去 的 5 年 中 沒 有 晉 升, 這 一 結 果 與 2008 年 調 查 結 果 相 若, 這 表 明, 在 過 去 兩 年, 本 澳 女 性 向 高 職 位 流 向 的 流 動 性 不 大, 這 很 值 得 社 會 關 注 我 認 為, 為 婦 女 提 供 參 與 經 濟 及 職 場 晉 升 的 機 會, 是 今 後 特 區 政 府 促 進 本 澳 男 女 平 等 的 重 要 工 作 方 向 一 發 揮 教 育 功 能, 培 養 參 與 意 識 婦 女 在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和 社 會 穩 定, 參 與 社 會 建 設 方 面 有 著 極 大 的 優 勢, 而 優 勢 的 充 分 發 揮 需 要 有 自 覺 的 參 與 意 識 作 保 證 社 會 應 借 助 教 育 的 力 量, 透 過 更 新 觀 念 和 具 體 的 能 力 培 養, 讓 女 性 明 晰 自 身 的 社 會 定 位 和 發 展 潛 力, 更 有 信 心 地 投 入 到 社 會 事 務 和 政 治 事 務 中, 以 發 揮 其 獨 特 的 影 響 力 澳 門 女 教 師 隊 伍 是 一 股 參 與 社 會 管 理 和 服 務 的 優 質 力 量, 政 府 和 社 會 可 借 助 她 們 與 學 生 和 家 長 聯 繫 密 切 的 優 勢, 推 動 她 們 積 極 影 響 身 邊 的 女 性 據 統 計,2010/2011 學 年 全 澳 非 高 等 教 育 共 有 5,104 名 教 師, 其 中 女 性 教 師 有 3,753 名, 佔 總 數 的 73.5% 女 教 師 在 開 展 家 校 合 作 時 一 般 與 女 性 家 長 的 聯 繫 比 較 密 切, 較 容 易 了 解 她 們 的 家 庭 狀 況 性 格 特 點 和 實 際 需 求, 如 果 能 有 效 發 揮 女 教 師 對 女 性 家 長 的 影 響 力, 則 對 提 升 婦 女 的 社 會 參 與 意 識 有 莫 大 的 促 進 作 用 政 府 應 該 力 促 學 校 加 強 與 家 長 和 其 他 社 會 團 體 的 合 作, 向 婦 女 進 行 宣 傳 教 育, 讓 婦 女 明 白 到 參 與 社 會 的 內 涵 和 意 義, 鼓 勵 女 性 參 與 社 區 服 務 此 外, 家 長 會 也 是 一 個 能 及 時 表 達 婦 女 兒 童 弱 勢 群 體 利 益 訴 求 的 渠 道, 學 校 和 家 長 會 必 須 創 設 條 件, 為 女 性 家 長 提 供 更 多 參 與 學 校 工 作 和 社 會 事 務 的 機 會, 鍛 煉 她 們 的 能 力 當 前, 澳 門 在 接 受 教 育 權 利 方 面 已 實 現 了 男 女 平 等, 女 性 的 文 化 水 準 普 遍 提 高, 澳 門 婦 女 的 發 展 前 景 將 一 片 光 明 但 是, 要 使 婦 女 真 正 頂 起 半 邊 天, 一 定 要 設 法 提 升 她 們 的 綜 合 能 力 和 營 造 合 適 的 社 會 環 境 在 複 雜 的 經 濟 環 境 和 人 才 競 爭 激 烈 的 時 代, 政 府 須 加 強 成 人 教 育, 向 婦 女 灌 輸 終 身 學 習 的 理 念, 增 強 經 濟 競 爭 力 和 社 會 參 與 度, 全 面 提 升 婦 女 素 質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 報 告 顯 示,45 歲 至 54 歲 沒 有 正 職 的 婦 女 中 有 9.8% 已 處 於 退 休 狀 態,55 歲 至 64 歲 的 則 有 43.5%, 對 比 2008 年 同 樣 的 調 查 ( 分 別 為 5.9% 和 32.8%), 顯 示 有 較 大 幅 度 的 增 長 這 說 明 了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婦 女 在 政 府 規 定 的 65 歲 可 享 受 多 數 長 者 福 利 的 年 齡 前 已 經 退 休 對 於 這 一 批 身 體 狀 況 良 好 但 低 學 歷 的 婦 女, 政 府 應 創 設 更 多 平 台, 向 她 們 提 供 更 多 具 認 受 性 的 再 培 訓 計 劃, 提 升 她 們 的 勞 動 技 能, 使 她 們 真 正 分 享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隨 著 經 濟 結 構 的 轉 型, 本 澳 社 會 急 速 發 展, 要 實 現 真 正 意 義 的 男 女 平 等, 需 要 政 府 及 社 會 各 界 共 同 努 力 澳 門 女 性 必 須 抓 緊 發 展 機 遇, 自 強 不 息, 從 思 想 上 行 動 上 突 破 障 礙 和 束 縛, 努 力 提 升 自 身 素 質, 發 揮 當 家 作 主 精 神, 展 現 新 時 代 澳 門 女 性 自 立 自 強 敢 當 重 任 的 精 神 面 貌 拓 寬 女 性 發 聲 渠 道, 促 使 其 主 動 維 護 婦 女 權 益, 是 促 進 婦 女 事 務 發 展 的 重 要 一 環 現 時 澳 門 的 婦 女 團 體 相 對 較 少, 社 會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影 響 力 有 限, 如 何 鼓 勵 更 多 女 性 關 心 社 會 參 與 社 會, 值 得 政 府 和 社 會 各 界 認 真 探 討 我 認 為, 必 須 更 好 地 團 結 各 階 層 婦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女, 提 高 她 們 的 參 政 議 政 意 識 現 時 的 婦 女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正 發 揮 著 推 動 婦 女 事 務 發 展 的 作 用, 我 認 為 政 府 除 了 要 加 大 支 持 各 位 同 事 : 力 度 外, 還 應 讓 更 多 不 同 階 層 的 女 性 進 入 婦 諮 會, 以 廣 泛 聽 取 各 界 婦 女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開 售 的 永 寧 廣 場 是 按 新 經 屋 法 標 準 定 價

1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發 售 的 首 個 經 屋 項 目, 合 共 提 供 八 百 八 十 個 經 屋 單 位, 開 售 至 今 已 售 出 近 九 成, 表 面 看 來 銷 情 不 差 但 事 實 上, 一 房 單 位 的 銷 情 卻 甚 為 慘 淡, 截 至 本 月 十 一 日 止, 尚 有 八 十 四 個 一 房 單 位 未 售 出, 約 佔 該 類 單 位 的 三 成, 佔 總 體 單 位 數 的 近 一 成 一 房 廳 單 位 泛 人 問 津, 本 人 認 為, 主 因 是 回 歸 後 特 區 政 府 停 建 停 售 經 屋 多 年, 積 存 了 過 萬 戶 輪 候 家 團, 其 家 庭 結 構 及 經 濟 能 力 聲 稱 經 屋 的 驗 收 符 合 都 市 建 築 總 規 章 的 相 關 標 準, 但 事 實 上, 現 行 的 都 市 建 築 總 規 章 經 已 沿 用 近 二 十 七 年,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已 未 能 配 合 社 會 的 發 展 訴 求, 法 規 內 關 於 規 範 工 程 計 劃 的 審 批 工 程 准 照 的 發 給 工 程 監 察 驗 樓 和 違 法 工 程 等 方 面 的 規 定, 都 存 在 滯 後 的 情 況 故 此, 不 禁 令 人 質 疑 當 局 以 不 合 時 宜 的 標 準 驗 收 建 築 工 程 可 有 品 質 安 全 保 證? 等 早 已 產 生 變 化, 原 本 的 申 請 訴 求 已 不 能 滿 足 現 時 的 實 際 需 要, 故 一 房 單 位 銷 情 欠 佳 是 可 以 預 見 的 導 致 上 述 情 況 的 發 生, 特 區 政 府 可 謂 責 無 旁 貸 儘 管 當 局 一 再 強 調 對 永 寧 經 屋 的 銷 情 充 滿 信 心, 但 對 於 最 終 有 可 能 成 為 雞 肋 " 的 一 房 單 位, 社 會 普 遍 關 注 當 局 是 否 已 有 相 關 應 對 措 施, 如 會 否 考 慮 將 相 關 單 位 更 改 作 社 會 房 屋 用 途, 儘 快 安 排 合 資 格 的 家 團 上 樓, 避 免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針 對 上 述 情 況, 本 人 促 請 有 關 當 局 儘 快 查 明 經 屋 用 料 結 構 等 質 量 差 劣 的 原 因, 並 作 公 開 說 明, 明 確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的 責 任 此 外, 隨 著 本 澳 眾 多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相 繼 動 工, 涉 及 千 家 萬 戶 的 基 建 安 全 及 質 量 問 題 已 備 受 社 會 關 注, 因 此 當 局 應 儘 快 完 成 都 市 建 築 總 規 章 的 修 訂 工 作, 同 時, 建 議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對 公 共 工 程 質 量 監 管 的 經 驗, 除 了 基 礎 和 主 體 結 構 工 程 的 關 鍵 材 料 ( 如 鋼 筋 混 凝 土 ) 之 外, 將 檢 測 管 理 範 圍 逐 步 擴 大 至 永 寧 經 屋 開 售 至 今 備 受 矚 目, 本 人 認 為,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現 時 私 人 樓 宇 樓 價 高 企, 嚴 重 脫 離 居 民 的 購 買 能 力, 致 使 經 屋 的 需 求 日 益 大 增 加 上 新 經 屋 法 訂 定 了 收 入 上 下 限 十 六 年 禁 售 其 他 重 要 材 料, 完 善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中 的 有 關 問 題 機 制,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興 建 過 程 中 的 質 量 監 管, 積 極 預 防 和 糾 正 建 築 施 工 偏 差, 以 確 保 公 共 項 目 的 整 體 工 程 質 量 期 等 原 則, 因 此 永 寧 經 屋 的 呎 價 對 其 他 經 屋 項 目 及 私 人 樓 宇 均 有 指 標 性 作 用 再 者, 特 區 政 府 於 經 屋 政 策 上 的 失 誤, 致 使 過 萬 戶 輪 候 家 團 的 經 濟 能 力 及 需 求 等 產 生 變 化, 亦 可 從 永 寧 經 屋 和 即 將 預 售 的 氹 仔 湖 畔 經 屋 的 銷 情 中 得 到 體 現 因 此, 當 局 實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應 藉 著 這 三 千 六 百 多 個 不 同 類 型 的 經 屋 單 位 的 預 售 情 況, 研 究 和 分 析 居 民 的 實 際 住 屋 需 求, 一 方 面 可 檢 視 萬 九 " 公 屋 是 否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符 合 居 民 的 實 際 需 要, 能 否 還 清 舊 債, 另 一 方 面 對 後 萬 九 " 及 制 訂 長 遠 的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亦 有 參 考 價 值 此 外, 本 人 再 次 促 各 位 同 事 : 請 特 區 政 府 儘 快 公 佈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策 略 ( 二 零 一 零 二 零 二 零 )", 儘 早 落 實 未 來 在 新 城 填 海 區 興 建 公 共 房 屋 的 具 體 數 量, 給 市 場 和 居 民 清 晰 本 澳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的 中 長 期 規 劃 今 日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 重 視 發 揮 輕 軌 項 目, 培 養 本 地 人 才 的 積 極 作 用 另 外, 對 於 近 日 鬧 得 沸 沸 揚 揚 的 公 共 房 屋 質 量 問 題, 儘 管 當 局 已 多 次 重 申 公 共 房 屋 與 私 人 樓 宇 的 驗 樓 收 則 標 準 一 樣, 必 須 符 合 都 市 建 築 總 規 章 的 相 關 標 準 但 對 於 新 建 經 屋 出 現 生 鏽 的 水 喉 空 心 的 膠 房 門 如 茶 渣 餅 的 廚 櫃 板 料 滲 灰 的 磚 牆 漏 水 的 座 廁 鋪 工 不 合 格 的 地 板 等 建 築 用 料 質 量 低 劣 的 情 早 前,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與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澳 門 輕 軌 項 目 與 港 鐵 建 立 技 術 合 作 備 忘 錄, 目 的 是 加 強 港 澳 軌 道 交 通 系 統 技 術 支 援 及 合 作, 優 化 建 設 及 管 理 項 目, 此 舉 無 疑 對 提 升 本 地 人 員 的 專 業 技 能 提 供 了 契 機 並 將 起 到 促 進 作 用, 但 具 體 相 關 作 法, 至 今 未 見 政 府 詳 細 公 佈 況, 社 會 大 眾 憂 慮 現 正 處 於 全 線 趕 工 階 段 的 萬 九 公 屋 計 劃 的 建 築 質 量 難 以 得 到 保 證, 同 時, 質 疑 當 局 為 如 期 兌 現 萬 九 承 諾 ", 一 味 只 顧 保 障 公 共 房 屋 的 興 建 進 度 而 忽 視 了 相 關 建 造 質 量 作 為 介 於 較 大 型 之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如 地 鐵 和 公 共 汽 車 之 間 的 固 定 路 線 城 市 交 通 工 具, 輕 軌 具 有 投 資 少 運 量 大 速 度 快 適 應 性 強 節 能 污 染 少 安 全 舒 適 等 優 點 列 車 控 制 採 用 自 動 駕 駛 自 動 防 護 自 動 監 控 模 式, 因 此, 在 興 建 運 營 而 當 局 在 處 理 居 民 的 投 訴 時 亦 只 是 強 調 會 督 促 " 發 展 商 跟 進 維 修, 卻 從 未 明 確 相 關 工 程 責 任 誰 屬, 因 而 難 免 令 居 民 質 疑 當 局 對 發 展 商 有 偏 袒 之 嫌, 未 盡 監 督 之 責 與 此 同 時, 當 局 及 維 修 保 養 等 方 面 技 術 含 量 較 高, 其 經 營 管 理 至 關 重 要, 如 何 保 證 其 供 電 通 訊 消 防 及 其 相 關 設 備 正 常, 如 何 保 證 其 準 點 安 全 運 作, 需 要 管 理 人 才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團 隊 各 地 軌 道 運 輸

14 14 IV 系 統 之 規 劃 建 設 及 營 運 皆 有 其 獨 特 的 模 式, 而 作 為 一 項 公 眾 律 法 規 及 管 理 規 章 制 度, 加 快 輕 軌 建 設 步 伐 服 務 的 澳 門 輕 軌 交 通, 其 管 理 運 作 也 非 完 全 依 靠 商 業 模 式 可 以 做 得 到 澳 門 輕 軌 應 以 服 務 優 先 為 原 則, 保 障 公 眾 服 務 的 質 量 為 要 務, 因 此, 需 要 在 政 府 主 導 下, 由 本 地 專 營 公 司 進 行 有 效 地 管 理 運 作 主 席 : 徐 偉 坤 議 員 澳 門 首 次 引 入 輕 軌 項 目, 在 未 有 經 驗 的 情 況 下, 學 習 及 借 徐 偉 坤 : 多 謝 主 席 鑒 外 地 的 先 進 經 驗 是 完 全 必 要 的, 但 不 應 全 盤 照 搬 外 地 的 經 驗, 或 簡 單 聘 請 外 地 公 司 管 理 重 點 應 通 過 輕 軌 項 目 的 學 習 消 各 位 同 事 : 化 吸 收, 為 我 所 用, 立 足 其 管 理 運 營 本 地 化, 發 揮 本 地 優 勢, 所 指 的 本 地 化 包 含 本 地 資 金 本 地 化 管 理 層 本 地 技 術 人 才 三 個 層 面 在 引 進 消 化 吸 收 方 面, 可 以 借 鑒 香 港 的 成 功 經 驗, 港 鐵 的 成 功 就 在 於 立 足 本 地, 在 引 進 項 目 的 同 時, 就 著 手 為 本 地 培 養 所 需 人 才 港 鐵 有 二 萬 多 員 工 ( 註 : 按 港 鐵 2010 年 報,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有 20,501 名 員 工 受 聘 於 港 鐵 及 旗 下 公 司 ), 於 2010 年 度 港 鐵 舉 辦 了 5,396 個 公 司 培 訓 課 程, 平 本 澳 的 經 濟 形 勢 持 續 強 勁, 特 區 政 府 亦 樂 於 與 民 分 享 經 濟 成 果, 今 年 更 加 碼 動 用 超 過 85 億 元 的 公 帑 作 為 社 會 福 利 用 途 澳 門 的 福 利 措 施 多, 而 且 人 人 受 惠 今 日 財 源 廣 進, 自 然 生 活 安 樂, 但 明 天 的 環 境 如 何, 畢 竟 是 個 未 知 數 較 早 前 溫 家 寶 總 理 提 醒 澳 門 特 區 要 居 安 思 危, 未 雨 綢 繆 " 的 一 席 話 意 味 深 長, 對 此 時 此 刻 的 澳 門, 具 有 高 度 的 警 醒 作 用 均 每 名 員 工 獲 6.4 日 的 培 訓, 並 通 過 其 他 方 式 如 見 習 在 職 培 訓 以 資 深 經 理 帶 領 及 督 導, 為 不 同 工 程 領 域 培 育 年 青 工 程 師 地 區 財 政 緊 絀 固 然 難 為 政 府, 但 錢 多 之 時 又 應 該 如 何 分 配, 同 樣 是 一 個 頭 痛 的 問 題 守 財 奴 政 府 必 定 為 人 所 詬 病, 若 過 份 慷 慨 豪 爽 亦 非 上 策 近 年 的 現 金 分 享 補 貼 和 費 用 減 免 等 輕 軌 作 為 一 項 大 型 的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除 車 務 外 還 有 涉 及 多 方 面 的 維 修 工 作, 包 括 列 車 軌 道 電 纜 訊 號 系 統 車 站 設 施 等 以 及 各 種 配 套 服 務, 可 以 帶 動 到 相 關 行 業 及 提 升 服 務 水 福 利 每 年 增 加, 雖 然 皆 大 歡 喜, 畢 竟 眾 口 難 調 一 方 面 有 不 少 理 性 之 士, 看 得 出 當 中 可 能 潛 藏 著 問 題 ; 另 一 方 面, 嫌 福 利 金 額 不 足 夠 的 同 樣 大 有 人 在, 加 完 又 要 求 再 加, 永 無 止 境 準 利 用 本 地 企 業 管 理 運 作, 不 僅 可 以 提 升 本 地 公 司 的 專 業 技 術 水 準, 而 且 增 加 本 地 人 的 就 業, 給 年 青 人 提 供 更 多 的 就 業 選 擇, 特 別 是 每 年 從 本 地 及 海 外 畢 業 的 年 青 專 業 人 才, 也 為 本 地 的 中 小 企 帶 來 更 多 的 發 展 空 間, 符 合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的 策 略, 同 時, 也 為 澳 門 今 後 區 域 合 作 積 累 更 多 的 人 才 和 經 驗 在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的 服 務 項 目 上, 政 府 須 權 衡 利 弊, 從 有 利 於 保 障 公 眾 服 務 水 準, 有 利 於 提 升 本 地 專 業 技 術 水 準, 有 利 於 保 障 本 地 企 業 和 就 業 出 發, 儘 早 研 究 及 作 出 部 署 眼 下 的 澳 門 賭 稅 豐 盈, 家 底 漸 厚, 於 是 坊 間 風 起 雲 湧, 虎 視 眈 眈 者 有 之, 需 索 無 窮 者 有 之 這 邊 廂 要 求 政 府 加 大 不 同 階 層 的 福 利 補 貼, 那 邊 廂 要 求 政 府 金 錢 資 助 產 業 發 展 大 量 新 社 團 最 近 紛 紛 成 立, 各 界 對 於 舉 辦 活 動 非 常 熱 衷, 活 動 名 目 多 采 多 姿, 不 知 道 又 是 否 與 此 有 關 甚 至 有 些 商 界 社 團, 連 企 業 的 經 營 成 本 亦 希 望 政 府 補 貼 此 情 此 景, 恐 怕 並 不 是 有 些 人 所 說 的 人 傻 錢 多 ", 而 是 手 多 錢 傻 " 伸 手 人 太 多, 派 錢 都 派 到 傻 本 人 認 為, 在 輕 軌 項 目 中, 政 府 應 該 主 導, 重 點 培 育 本 地 專 業 管 理 團 隊, 採 用 獨 資 或 合 資 控 股 等 方 式 組 建 公 司, 採 取 對 外 招 聘 等 方 法, 組 成 公 司 管 理 層 在 初 期 與 外 地 有 經 驗 的 公 司 合 作, 培 訓 管 理 人 員 及 技 術 人 員, 吸 取 相 關 經 驗, 逐 步 實 現 管 理 團 隊 本 地 化 而 在 相 關 配 套 服 務 上, 其 中 包 括 站 台 列 車 的 清 潔 保 安 設 備 如 乘 客 資 訊 顯 示 閉 路 電 視 防 火 通 訊 升 降 機 及 電 梯 後 備 電 力 供 應 水 管 及 排 水 車 站 照 明 及 電 器 維 修 等 方 面, 可 以 採 取 公 開 招 聘 或 招 標 的 模 式 與 本 地 中 小 企 專 業 合 作 希 望 當 局 提 前 做 好 輕 軌 營 運 規 劃 佈 局, 為 做 好 相 關 配 套 及 規 範 管 理, 配 合 輕 軌 營 運 管 理 實 際 需 要, 出 台 有 關 法 澳 門 變 得 富 裕 起 來, 本 來 是 值 得 開 心 的 事, 政 府 還 富 於 民, 亦 是 作 民 父 母 的 表 現 但 如 果 因 此 而 形 成 不 思 進 取 的 社 會 風 氣 鼓 勵 貪 得 無 厭 的 需 索, 培 養 出 一 批 又 一 批 的 伸 手 派 人 才 ", 那 就 是 禍 不 是 福 " 歐 洲 的 經 濟 危 機 一 波 未 平, 一 波 又 起 全 球 各 國 經 濟 命 脈 相 連, 自 當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拖 累 外 圍 的 問 題, 隨 時 可 以 動 搖 澳 門 博 彩 旅 遊 業 這 個 單 一 的 支 柱, 而 這 支 柱 又 長 期 倚 重 內 地 客 源 此 所 以 中 央 領 導 人 每 次 不 忘 提 醒 澳 門 要 推 動 產 業 適 度 多 元 化, 用 意 彌 深 若 將 來 不 幸 經 濟 轉 弱, 開 通 了 的 福 利 措 施 卻 易 送 難 收 習 慣 了 依 賴 福 利 的 居

1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民, 他 們 的 自 立 能 力 和 抗 壓 能 力 早 已 煙 消 雲 散, 到 時 日 子 將 會 加 倍 難 過, 社 會 震 盪 也 會 加 倍 劇 烈 considerar que não havia consenso na sociedade sobre a reforma do sistema político. 古 人 有 謂 生 於 憂 患, 死 於 安 樂 ", 此 實 為 至 理 名 言, 澳 門 人 不 得 不 認 真 提 防 而 居 安 思 危, 未 雨 綢 繆 ", 亦 正 是 中 央 送 給 澳 門 最 合 適 的 箴 言 此 刻 銀 根 寬 鬆, 應 該 用 之 有 道 政 府 除 了 合 理 地 增 加 現 金 支 援, 幫 助 市 民 舒 解 通 脹 困 苦 之 外, 亦 適 宜 將 公 帑 運 於 社 會 的 實 質 建 設 推 動 真 正 的 潛 力 產 業 與 及 培 養 人 才 這 幾 方 面 之 上, 藉 此 強 化 澳 門 的 資 源 條 件 以 至 整 體 實 力, 以 應 付 不 斷 發 展 的 需 要 一 旦 經 濟 環 境 有 變, 這 些 建 設 和 投 資 將 會 發 揮 相 當 巨 大 的 正 面 效 用 另 一 方 面, 寄 望 澳 門 居 民 不 要 沉 溺 於 福 利 主 義 的 思 想 當 中, 養 成 不 勞 而 獲 的 心 態 畢 竟 依 靠 自 己 的 能 力 而 取 得 收 獲, 才 是 真 正 值 得 自 豪 的 事 與 此 同 時, 全 民 都 應 該 認 識 到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並 以 社 會 和 諧 作 為 發 展 的 根 基 因 為 必 須 先 有 穩 定 的 政 治 環 境, 政 府 才 有 餘 力 去 拼 經 濟 今 日 各 界 的 居 安 思 危 意 識, 將 可 以 換 取 將 來 的 安 居 樂 業 Fiz a referida interpelação escrita, no dia 6 de Janeiro de 2011, e perguntei, concretamente, quais os elementos que permitiam ao Governo dizer que não havia consenso para implementar a reforma do sistema político. Quem tinha sido consultado e quem se opunha à reforma política. Perguntei, também se nas próximas eleições para 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em Setembro de 2013, os deputados iriam ser eleitos por voto directo dos eleitores, ou iria ser aumentado o número de deputados e se fosse o caso quanto mais deputados iam ser eleitos directamente. Relativamente à eleição do Chefe do Executivo, em 2014, perguntei se os eleitores iam poder escolhê-lo por voto directo. Ou se 藉 此 機 會, 預 祝 各 位 同 事 各 位 傳 媒 朋 友 以 及 全 澳 市 民 新 春 愉 快 龍 年 進 步 ia ser aumentado o número de eleitores que podiam escolher o Chefe do Executivo e se fosse o caso quantas mais pessoas iam escolher o Chefe do Executivo. 主 : 高 天 賜 議 員 Decorrido meio ano, em 17 de Junho de 2011, o Director dos José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o Sr. Presidente. Serviços de Administração e Função Pública (SAFP) na resposta à minha interpelação referiu que desde 2010 e até meados de Abril de Caros colegas tinham sido recolhidas mais de 120 opiniões. Indica o sentido dessas opiniões, mas refere que não tem intenção de fazer qualquer Numa das minhas mais recentes intervenções políticas, interpelei o Governo, no dia 6 de Janeiro de 2011, quanto à promessa do Chefe do Executivo, na apresentação das LAG de 2010, de comentário ou comparação sobre os pontos de vista e formas de pensar reveladas nas opiniões antes de existir um consenso na sociedade. efectuar o desenvolvimento do processo de democratização do sistema político de Macau que se encontrava nitidamente atrasado desde Relativamente à segunda e terceira questões que coloquei na interpelação escrita o Governo respondeu de forma generalista e não precisa. Referiu, em síntese, que apenas depois de um debate Esta promessa foi contrariada pela Secretária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SAJ) em Agosto de 2010, dizendo neste racional e da obtenção de consenso na sociedade proporá a revisão da lei eleitoral. hemiciclo que o Governo não iria apresentar qualquer proposta sobre a reforma política, porque não havia consenso na sociedade e que o Governo de Macau considera que as condições para a implementação do sufrágio universal «ainda estão para a Face a esta falta de esclarecimentos e de respostas precisas, completas e em tempo útil tive de voltar a interpelar o Governo em 27 de Outubro de amadurecer». Perguntei, por exemplo, qual era para o Governo o significado Contudo, não se conheciam as razões que levaram a SAJ a concreto da expressão «consenso na sociedade».

16 16 IV Sobre esta interpelação ainda não teve resposta. deputados e as outras associações não podem? Contudo no início do corrente ano o Chefe do Executivo veio anunciar o início da reforma política. E muitas pessoas perguntam por que não reservar um lugar, pela via indirecta, para o representante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Mas não é isto que nós queremos. O que nós queremos é Sobre este processo não se compreende a razão da SAJ ter afirmado, nesta AL, que o Governo não iria apresentar qualquer que haja uma calendarização para que um dia todos os deputados sejam eleitos pelo voto directo dos eleitores. proposta sobre a reforma política, porque não havia consenso na sociedade, e poucos meses depois o Chefe do Executivo ter vindo anunciar a reforma. Até hoje, desde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ainda ninguém percebeu quais os critérios e fundamentos para a escolha dos deputados nomeados pelo Chefe do Executivo. Também não se compreende a razão do Governo ter consultado 120 pessoas, em 2010, sobre a reforma e não o ter feito de uma forma aberta a toda a população como se pretende que assim seja pela maioria da população. A legitimidade de uma pessoa ter o direito de votar no seu Chefe do Executivo ou no seu deputado é um exercício de cidadania e um direito fundamental. O facto de uma pessoa poder escolher o mesmo candidato no qual votou, ou votar noutra pessoa é uma Mas a proposta foi tornada pública. E está prevista nos Anexos da Lei Básica podendo ter acontecido já em liberdade de escolha consagrada nos termos do artigo 26.º da Lei Básica onde todos os residentes permanent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de ser Nesta reforma temos a possibilidade de os cidadãos de Macau poderem escolher directamente os seus deputados e o Chefe do Executivo. eleitos nos termos da lei. O direito de eleger e de ser eleito constitui um direito político importante dos residentes de Macau para participarem directamente na gestão dos assuntos políticos, sociais e outros o qual é exclusivamente gozado pelos residentes permanentes da RAEM. É a escolha livre dos governantes pelos cidadãos que legitimaos para o exercício dos cargos. Os governantes governam em nome das pessoas e devem ser escolhidos pelo voto livre dos cidadãos. Os deputados representam as pessoas e devem ser escolhidos pelos cidadãos. As vozes que surgem defendo a ideia de aumentar dois deputados eleitos indirectamente e outros dois deputados eleitos, directamente, pelos eleitores não altera o status quo em termos de representatividade popular, que a maioria almeja. Ultimamente de alguns quadrantes sociais surgem vozes, de duvidosa representatividade social, propondo aumento de lugares de deputados eleitos pela via indirecta. Nomeadamente para a área da saúde e turismo. Em Hong Kong, também um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o calendário para a eleição directa do Chefe do Executivo será em Afinal quem tem legitimidade e procuração para negociar aquilo que originariamente pertence aos cidadãos de Macau de Contudo, em Macau não temos ainda uma calendarização definida para a eleição do nosso Chefe do Executivo. eleger e de serem eleitos como prevê a Lei Básica? Os 300 membros da Comissão Eleitoral que escolhem o Chefe Em Macau existem cerca de 5 mil associações cívicas abrangendo uma multiplicidade de interesses, que não podem ser graduadas em termos de importância social. Afinal por que é que a saúde e o turismo podem ter mais do Executivo são, manifestamente, insuficientes e susceptíveis de manipulação eleitoral. Após 12 anos d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o mero aumento de mais uma ou duas centenas de membros não é a nosso ver minimamente suficiente, face à existência de uma

1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multiplicidade de Comissões e Conselhos Consultivos que o Governo criou, na sua maioria sem lógica nem critérios de escolha dos seus membros colocando quase sempre as suas «preferências» mais cómodas para a governação. 半 年 過 後, 即 於 2011 年 6 月 17 日,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局 長 在 回 覆 本 人 上 述 質 詢 時 稱, 由 2010 年 至 2011 年 4 月 中 旬 共 收 到 120 多 份 意 見, 指 出 意 見 的 取 向, 但 表 示 在 未 取 得 社 會 共 識 之 前, 政 府 無 意 對 各 種 不 同 意 見 作 出 評 論 和 比 較 當 中 的 想 法 或 觀 點 針 對 該 質 詢 內 的 第 二 及 第 三 條 問 題, 政 府 僅 作 了 一 個 概 括 O défice de representatividade da maioria dos deputados da AL e do Chefe do Executivo, resultando num grave défice de fiscalização governativa, estiveram na origem do aparecimento de mega escândalos, tal como o do ex-secretário Ao Man Long e o abuso de poder na apropriação ilegal das 10 campas públicas. O Chefe do Executivo, como se sabe, acabou por lançar o processo de desenvolvimento do sistema político de Macau. Por isso, tudo o que fizermos, hoje, de bem e mal terá repercussões no futuro de Macau. As pessoas de Macau merecem poder exercer, de uma forma livre, a sua cidadania plena. E é com base numa cidadania plena que os cidadãos podem exercer os seus deveres e responsabilidades sociais. Em suma, sentir-se cidadãos de pleno direito. (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就 行 政 長 官 在 發 表 其 2010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時 承 諾 落 實 早 應 在 2009 年 推 動 的 澳 門 民 主 政 制 發 展 一 事, 本 人 於 2011 年 1 月 6 日 向 政 府 提 出 質 詢, 這 是 最 近 一 次 提 出 與 政 治 議 題 有 關 的 質 詢 但 是,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在 2010 年 卻 違 背 了 這 個 承 諾, 因 為 她 向 立 法 會 宣 稱, 政 府 不 提 出 任 何 政 制 改 革 方 案, 原 因 是 社 會 上 尚 未 對 此 問 題 達 成 共 識 及 政 府 認 為 推 行 普 選 還 不 具 備 條 件 ", 即 使 有 條 件, 條 件 也 尚 未 成 熟 " 及 不 明 確 之 回 覆 只 是 扼 要 指 出, 僅 在 通 過 理 性 討 論 凝 聚 共 識 後, 方 對 選 舉 法 的 修 改 提 出 具 體 的 方 案 鑒 於 政 府 未 能 提 供 解 釋 以 及 適 時 給 予 清 楚 及 完 整 的 答 覆, 本 人 就 有 關 事 宜 於 2011 年 10 月 27 日 再 次 提 出 質 詢 例 如, 就 政 府 而 言, 社 會 共 識 " 的 含 意 為 何? 可 惜, 這 份 質 詢 尚 未 有 回 覆 然 而, 行 政 長 官 於 本 年 初 公 佈 會 開 展 政 制 改 革 的 工 作 令 人 費 解 的 是, 為 何 在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宣 稱 仍 未 獲 得 社 會 共 識 故 不 會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的 數 個 月 後, 行 政 長 官 就 公 佈 政 改 的 消 息! 同 樣 不 可 思 議 的 是, 為 何 於 2010 年 僅 諮 詢 120 人 當 作 是 大 多 數 市 民 的 意 見, 而 非 公 開 地 向 全 民 諮 詢 有 關 方 案 現 已 經 公 開 按 照 基 本 法 附 件 之 規 定, 早 在 2009 年 就 該 提 出 來 這 次 修 改 有 機 會 全 由 澳 門 市 民 直 接 選 出 自 己 的 立 法 議 員 及 行 政 長 官 市 民 可 以 自 由 選 出 執 政 者 並 使 之 合 法 地 履 行 職 務 執 政 者 以 市 民 的 名 義 行 使 管 治 權, 因 此 應 由 市 民 自 由 選 出 立 法 議 員 為 市 民 的 代 表 也 應 由 市 民 自 由 選 出 最 近, 一 些 不 知 是 否 具 社 會 代 表 性 的 人 士 發 出 聲 音, 建 議 增 加 間 選 議 員 的 議 席, 尤 其 是 衛 生 和 旅 遊 的 界 別 基 本 法 規 定, 澳 門 市 民 有 選 舉 和 被 選 舉 的 權 利 最 終, 誰 有 正 當 性 及 獲 授 權 代 表 協 商 這 原 屬 於 澳 門 市 民 的 權 利? 澳 門 現 有 約 五 千 個 分 佈 於 各 界 別 的 民 間 社 團, 這 些 社 團 不 能 就 其 社 會 重 要 性 而 分 等 級 究 竟 為 何 只 有 衛 生 和 旅 遊 界 別 可 以 增 加 比 其 他 界 別 多 的 議 席? 很 多 人 問 為 何 沒 有 給 公 職 人 員 代 表 預 留 一 個 間 選 議 席? 但 這 不 是 我 們 想 要 的 我 們 想 要 的 是 一 然 而, 是 甚 麼 理 由 促 使 司 長 認 為 政 制 改 革 事 宜 尚 未 取 得 社 會 共 識 則 不 得 而 知 透 過 上 述 書 面 質 詢, 本 人 明 確 詢 問 政 府 是 從 何 得 知 推 行 政 制 改 革 尚 未 取 得 社 會 共 識 曾 向 何 人 做 過 諮 詢 及 何 人 提 出 反 對 此 外, 亦 問 及 2013 年 9 月 下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立 法 議 員 會 否 都 由 選 民 直 接 選 出, 議 席 會 否 增 加, 若 會, 會 增 加 多 少, 而 關 於 2014 年 下 任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可 否 由 選 民 直 接 選 出 或 者 增 加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民 人 數, 若 可 以, 會 增 加 多 少 人 數 個 時 間 表, 有 朝 一 日 所 有 議 員 都 由 選 民 直 選 產 生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至 今, 仍 然 沒 有 人 知 曉 行 政 長 官 是 以 甚 麼 標 準 和 依 據 選 擇 由 其 委 任 的 議 員 市 民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和 議 員 的 權 利 的 正 當 性 是 行 使 公 民 權 利 和 基 本 權 利 的 體 現 一 個 人 可 選 擇 投 票 給 合 他 心 意 的 候 選 人, 這 就 體 現 了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的 選 擇 自 由, 當 中

18 18 IV 訂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是 澳 門 居 民 的 一 項 重 要 政 治 權 利, 以 便 直 接 參 與 管 理 政 治 社 會 和 其 他 事 務, 這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獨 享 的 權 利 有 聲 音 支 持 在 直 選 和 間 選 議 員 中 各 增 加 兩 個 議 席 的 構 想, 但 卻 沒 有 改 變 大 部 分 人 都 渴 望 具 有 全 民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現 時 澳 門 的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主 要 由 第 21/88/M 號 法 律 法 律 和 法 院 的 運 用 和 第 41/94/M 號 法 令 規 範 因 應 澳 門 特 區 的 社 會 經 濟 等 環 境 的 現 況, 現 行 制 度 的 部 份 內 容 已 不 能 回 應 社 會 的 實 際 需 要, 因 此 有 必 要 作 出 相 應 的 規 範 及 修 訂 特 區 政 府 經 諮 詢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及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相 關 制 度, 草 擬 了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同 樣 是 一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香 港, 直 接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的 時 間 表 已 定 於 2017 年 然 而, 澳 門 還 沒 有 訂 定 本 身 直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時 間 表 由 三 百 位 選 委 負 責 揀 選 行 政 長 官, 人 數 明 顯 不 足 之 外 還 有 操 控 選 舉 之 嫌 回 歸 十 二 年 只 略 為 增 加 一 二 百 名 選 委, 對 於 我 們 來 說 連 最 起 碼 的 標 準 都 達 不 到 政 府 所 設 立 的 委 員 會 和 諮 詢 會 五 花 八 門, 當 中 成 員 的 揀 選 大 部 分 均 欠 缺 邏 輯 和 標 準, 幾 乎 全 部 都 是 基 於 方 便 管 治 為 由 而 挑 選 的 大 部 分 立 法 議 員 和 行 政 長 官 認 受 性 欠 佳 的 問 題, 全 因 為 政 府 嚴 重 缺 乏 監 管 所 致, 更 是 重 大 醜 聞 的 根 源, 例 如 歐 文 龍 案 和 非 法 佔 有 十 幅 公 用 墓 地 的 濫 權 事 件 以 下 將 簡 介 相 對 於 現 行 制 度, 本 法 案 主 要 引 入 的 修 改 : 1) 明 確 司 法 援 助 的 適 用 對 象 本 法 案 規 定, 屬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澳 門 特 區 居 民, 以 及 具 外 地 僱 員 身 份 獲 承 認 難 民 地 位 和 其 他 持 有 特 別 逗 留 許 可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有 權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 住 所 設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人, 若 屬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也 可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但 僅 限 於 非 具 營 利 目 的 的 法 人, 排 除 了 有 限 公 司 等 商 業 企 業 主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的 資 格 眾 所 周 知, 行 政 長 官 終 於 啟 動 了 澳 門 政 制 發 展 的 程 序 因 此, 現 在 我 們 所 做 的 一 切, 無 論 是 好 是 壞 都 會 對 未 來 造 成 影 響 澳 門 的 市 民 應 自 由 享 有 絕 對 的 公 民 權, 擁 有 絕 對 的 公 民 權 才 可 以 讓 市 民 履 行 社 會 的 義 務 和 責 任 換 句 話 說, 即 感 受 到 自 己 是 一 個 享 有 絕 對 權 利 的 公 民 ) 主 席 : 好, 休 息 十 五 分 鐘, 之 後 繼 續 會 議 2) 訂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計 算 方 式 為 使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認 定 標 準 更 加 客 觀 量 化 具 操 作 性, 本 法 案 建 議 根 據 申 請 人 和 其 家 團 成 員 的 收 入 支 出 資 產 及 負 債 計 算 出 可 動 用 或 可 支 配 的 財 產, 若 財 產 未 超 出 法 定 限 額, 則 視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有 關 可 支 配 財 產 的 具 體 計 算 方 法 和 法 定 限 額 將 由 行 政 法 規 訂 定 ( 休 會 ) 3) 設 立 司 法 援 助 費 用 的 返 還 制 度 主 席 : 陳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繼 續 開 會 我 們 進 入 議 程 第 一 項 議 程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現 在 先 交 給 陳 司 長 作 一 個 引 介 請 陳 司 長 本 法 案 以 用 者 自 付 " 原 則, 並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經 驗, 因 應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建 議 設 立 司 法 援 助 費 用 的 返 還 制 度 : 當 受 益 人 因 勝 訴 而 實 際 取 得 財 產 時, 若 財 產 的 價 值 超 過 因 獲 批 給 司 法 援 助 而 免 除 支 付 的 款 項, 且 經 計 算 有 關 價 值 後 所 得 出 的 可 支 配 財 產 超 過 了 法 定 限 額, 則 受 益 人 需 返 還 獲 免 除 支 付 的 款 項 4) 司 法 援 助 的 審 批 改 由 行 政 部 門 負 責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 多 謝 主 席 現 行 的 司 法 援 助 審 批 程 序 由 法 院 負 責 為 減 輕 司 法 系 統 的 尊 敬 的 立 法 會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 工 作 壓 力, 本 法 案 建 議 由 專 門 的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 按 照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審 批, 而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組 成 和 運 作 將 由 行 政 法 規 訂 本 人 現 在 謹 向 立 法 會 引 介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定

1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法 案 亦 設 置 了 嚴 格 的 司 法 申 訴 機 制, 以 保 證 審 批 程 序 的 公 正 性 另 外, 為 免 司 法 援 助 申 請 被 濫 用, 本 法 案 建 議, 如 申 請 人 明 顯 不 具 備 條 件 而 提 出 司 法 援 助 的 申 請, 以 達 致 拖 延 訴 訟 進 行 的 目 的, 則 視 為 惡 意 訴 訟 人 個 司 法 程 序 方 面 的 問 題 其 實, 在 新 的 法 案 裏 面 做 的 時 候, 我 們 是 不 是 應 該 考 慮 怎 樣 能 夠 去 加 快 那 个 流 程 呢? 可 能 現 在 這 個 方 法 都 是 加 快 流 程 的 其 中 一 個 方 法, 問 題 就 是 說, 用 一 個 過 往 都 有 一 部 份 是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推 定 的 時 候, 那 這 一 部 份 人 就 可 以 減 少 一 些 文 件 往 來 的 繁 複 比 如 好 似 原 來 的 那 個 推 定, 比 如 5) 調 整 委 任 代 理 人 的 方 式 及 費 用 一 些 接 受 著 經 濟 援 助 的 家 庭, 它 的 人 士, 他 就 不 需 要 再 去 做 甚 麼 推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了, 或 者 在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裏 面 的 受 害 法 案 建 議 有 關 委 任 在 法 院 的 代 理 人 的 方 式 程 序 代 理 人 名 單 及 委 任 次 序 等 事 宜, 由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 與 澳 門 律 師 公 會 " 透 過 協 議 具 體 訂 定 鑑 於 目 前 因 提 供 司 法 援 助 服 務 而 支 付 的 服 務 費 偏 低, 因 此 本 法 案 建 議 在 聽 取 澳 門 律 師 公 會 意 見 後, 行 政 長 官 將 以 批 示 核 准 新 的 服 務 費 的 上 下 限 人, 它 可 以 推 定 他 的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是 去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另 外 亦 都 有, 我 們 勞 動 訴 訟 法 裏 面 亦 都 規 定 勞 方, 在 勞 資 的 訴 訟 裏 面, 勞 方 是 可 以 被 推 定 為 一 個 需 要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啊 等 等 但 是 現 在 我 見 到 呢, 當 然, 勞 動 訴 訟 法 那 個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但 是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原 來 的 法 律 裏 面 所 規 定 的 這 些 可 以 推 定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這 一 個 範 疇, 沒 有 了, 這 樣 即 是 說, 將 來 如 果 申 請 司 最 後, 本 法 案 建 議, 基 於 人 道 理 由, 即 使 申 請 者 不 屬 法 案 規 定 的 批 給 對 象,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在 作 出 審 查 及 充 分 說 明 理 由 後, 亦 可 例 外 地 批 給 司 法 援 助 法 援 助 的, 除 了 勞 動 訴 訟 以 外, 其 他 的 司 法 援 助 都 是 沒 有 這 個 推 定 不 足 的, 而 是 都 是 必 須 要 經 過 更 加 多 的 手 續 來 到 去 申 請, 這 樣, 究 竟 在 個 制 定 法 律 的 時 候, 我 們 為 甚 麼 這 樣 子 考 慮 呢? 是 不 是 能 夠 應 該 保 留 呢? 因 為 事 實 上, 在 我 的 角 度, 我 覺 對 於 在 法 律 生 效 前 已 提 出 司 法 援 助 申 請 的 待 決 個 案, 仍 適 用 原 制 度 得, 應 該 在 推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方 面, 可 能 更 加 應 該 擴 大 一 些 的 範 圍, 甚 至 是 例 如 我 們 在 討 論 公 職 法 援 的 時 候, 有 一 些 政 府 方 面 提 出 來 的 時 候, 認 為 如 果 一 個 公 務 人 員 在 執 行 工 作 期 間 受 我 的 引 介 完 畢 到 傷 害, 可 以 公 職 法 援 之 類 的 但 是 因 為 當 時 討 論 的 焦 點 歪 了, 因 為 不 只 是 身 體 受 損 害 比 如 說 我 們 其 實 可 以 就 這 樣 擴 展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到, 比 如 話 在 刑 事 案 裏 面 的 身 體 受 害 人 都 可 以 被 推 定 為 他 有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去 獲 得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這 個 時 候, 亦 都 是 不 止 對 公 主 席 : 現 在 進 入 討 論 區 錦 新 議 員 職 人 員, 對 所 有 人 都 是, 在 刑 事 案 裏 面 是 受 傷 害 者, 是 不 是 都 可 以 被 推 定 為 他 是 需 要 有 獲 得 個 司 法 援 助 呢? 這 方 面 我 覺 得 是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值 得 探 討 的 但 是 我 最 重 要 的 問 題 就 是 為 甚 麼 現 在 會 沒 有 了 這 個 原 來 我 們 個 第 四 一 / 九 四 的 那 個 推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這 一 個 範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疇? 究 竟 政 府 是 怎 樣 考 慮 的? 就 司 法 援 助 這 個 法 律 制 度, 現 在 進 行 一 個 修 改 進 行 一 個 重 新 訂 定, 這 點 上 面, 在 現 在 的 在 一 般 性 的 層 面 上 面 來 看, 我 都 會 提 出 一 些 問 題, 即 是 希 望 探 討 一 下 的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本 來, 按 照 我 們 過 往 的 司 法 援 助, 本 身 都 是 要 確 定 了 個 經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濟 能 力 不 足, 我 們 提 供 個 司 法 援 助 給 他, 這 個 是 很 合 理 的, 但 是, 我 就 發 覺, 現 在 新 的 法 案 裏 面 就 是 沒 有 了 原 來 的 那 一 司 長 : 個, 一 些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推 定 因 為, 我 們 都 知 道, 現 在 去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可 能 就, 比 如 一 個 個 人, 可 能 他 就 需 要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作 出 申 請 之 後, 就 需 要 透 過 社 工 局 去 拿 到 一 個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然 後 才 能 夠 正 式 作 出 這 個 申 請 這 段 是 一 個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可 能 隨 時 搞 兩 三 個 月 這 樣 的 這 個 亦 都 是 我 們 其 中 一 剛 才 我 聽 到 司 長 在 個 陳 述 理 由, 即 是 個 推 介 裏 面 就 講, 如 果 是 新 法 案, 除 了 澳 門 特 區 的 居 民 之 外, 具 外 地 僱 員 身 份 獲 承 認 難 民 地 位 和 其 他 持 有 特 別 逗 留 許 可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若 屬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也 可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我 第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20 20 IV 說, 難 民 好 易 理 解, 但 是, 其 他 持 有 特 別 逗 留 許 可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又 概 括 哪 些 呢? 這 個 我 第 一 個 問 題 第 二, 亦 都 因 為 那 個 條 文 裏 面 講, 具 外 地 僱 員 身 份, 如 果 沒 有 理 解 錯, 應 該 是 勞 工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我 又 想 了 解 一 下, 周 邊 地 區 是 怎 樣 做 法, 是 不 是 有 同 樣 的 條 例 在 這 個 問 題 再 問 的 就 是 說, 即 是 澳 門 是 有 它 的 特 殊 性 現 在 的 外 地 僱 員 是 越 來 越 多 的, 而 如 果 你 說 這 個 他 們 過 了 之 後, 政 府 有 沒 有 評 估 過, 如 是 真 的 是, 那 個 外 地 僱 員 引 用 這 個 條 例 的 時 候, 而 外 勞 會 越 來 越 多, 我 們 的 財 面, 律 師 的 費 用 非 常 之 高, 在 一 些 星 斗 市 民 那 裏 這 件 事 不 代 表 你 有 個 電 單 車 或 者 有 一 個 物 業 的, 不 是 好 豪 華 的, 由 於 這 件 事, 但 是 經 濟 上, 事 實 上 他 負 擔 不 了 這 個 訴 訟 的, 那 怎 樣 去 訂 定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呢? 是 不 是 甚 麼 都 沒 有, 清 光, 他 才 可 以 呢 受 惠? 這 個 是 需 要 定 義 的 所 以 第 八 條 那 裏, 我 亦 都 想 知 道 政 府 究 竟 可 不 可 以 披 露 多 少 少 的 資 料, 讓 我 們 知 道, 你 第 八 條 的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全 部 都 是 留 待 行 政 法 規 裏 面 界 定 的, 但 是 這 一 方 面 可 不 可 以 同 我 們 分 享 一 些 資 料 呢? 政 支 出 是 幾 多 呢?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權 利 與 義 務, 本 地 居 民 就 可 以 理 解, 我 們 在 這 裏 生 活 在 這 裏 納 稅, 那 外 地 僱 員 一 來 到 就 多 謝 主 席 可 以 享 受 這 個, 不 要 說 是 福 利 啦, 即 是 權 利, 這 樣 公 不 公 平 呢?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如 果 這 樣, 將 來 我 們 的 財 政 負 擔 會 是 幾 多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呢? 政 府 有 沒 有 估 算 到 這 件 事 呢?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對 這 個 法 案, 本 身 來 講, 修 改 呢, 有 幾 個 疑 問 是 需 要 希 望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能 夠 有 個 解 釋 的 第 一 個 就 是 我 們 現 在 的 對 象 究 竟 是 放 寬 了 還 是 收 窄 了 因 為 以 往 四 一 的 那 個, 它 是 針 對 個 人 的, 它 有 個 推 司 長 閣 下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定 剛 才 區 錦 新 議 員 都 講 了, 第 六 條 有 個 推 定 一 些 事 的 只 要 我 不 需 要 納 稅, 個 稅 以 下, 即 是 個 稅 以 下 我 已 經 有 資 格, 推 定 關 於 司 法 援 助 這 個 法 案, 我 自 己 有 幾 個 概 念 想 同 司 長 分 享 的, 今 次 個 引 介 裏 面 我 希 望 就 是, 大 原 則, 我 相 信 司 長 都 知, 因 為 一 個 人, 無 論 怎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是 因 為 經 濟 的 能 力 不 能 夠 訴 於 法 院, 這 個 是 不 能 夠 接 受 的 這 個 大 原 則, 相 信 在 這 方 面 都 會 抓 得 很 緊 其 次, 第 二 件 事 就 是,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見 到, 通 常, 司 法 援 助 這 個 過 程 集 中 在 法 院 及 一 些 政 府 部 門 怎 樣 做 到 另 外 一 個 大 原 則, 就 是 簡 化, 快 速 應 變 這 個 訴 求 相 信 絕 大 部 份 的 人 都 知 道, 司 法 援 助, 要 用 這 個 模 式, 是 因 為 他 有 個 困 難, 他 才 去 做 這 件 事, 大 部 份 但 是 另 外 一 方 面, 司 法 援 助 不 是 就 只 是 等 於 當 你 入 稟 法 院 是 需 要 訴 訟 才 需 要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有 些 之 前 的 工 作, 例 如 申 請 一 些 政 府 部 門 的 證 明 書 或 者 一 些 契, 他 們 都 是 要 花 一 大 輪 的 金 錢 才 申 請 到 這 些 文 件, 才 可 以 組 織 起 來, 然 之 後 入 稟 法 院 的, 這 些 都 應 該 考 慮 司 法 援 助 裏 面 的 範 圍, 不 單 止 法 院 但 是 政 府 部 門 當 它 需 要 這 些 必 須 要 的 文 件 入 去 法 院, 都 要 包 括 了 在 裏 面 的 第 二 件 事 就 是, 我 想 講, 就 是 現 在 這 個 法 案, 我 們 看 不 到 哪 些 人 是 最 基 本 受 惠 的, 因 為 你 第 八 條 裏 面, 經 濟 能 力 的 不 足 的 定 義 留 待 行 政 法 規, 變 了 這 裏, 變 了 我 們 根 本 上 不 知 道 個 底 線 起 碼 你 講 給 澳 門 人 知, 究 竟 是 你 到 到 甚 麼 能 力 才 有 資 格 拿 司 法 援 助, 而 事 實 上 不 可 以 否 定 的, 就 是 現 時 的 司 法, 所 謂 我 們 現 在 行 規 裏 我 是 一 個 無 經 濟 能 力 的 這 個 是 現 行 第 六 條 的 情 況 第 一 個, 涵 蓋 的 對 象 有 收 窄 還 是 放 寬 了 呢? 第 二 個 就 是, 現 在 我 們 改 了 之 後, 我 們 是 變 了 的, 以 往 純 粹 是 在 法 院 申 請, 現 在 我 們 在 行 政 上 面 申 請, 這 些 手 續 的 改 變, 會 帶 出 些 甚 麼 問 題 呢? 因 為 仍 然 我 們 保 留 著 幾 樣 不 同 性 質 的, 可 以 代 他 申 請 的, 包 括 係 職 權 檢 察 院, 法 院 可 以 做, 代 理 人 可 以 做, 律 師 可 以 做, 我 自 己 本 身 可 以 做 即 是 這 裏 它 本 身 仍 然 保 留 了 這 樣, 你 換 了 個 機 構 之 後, 這 個 機 構 它 究 竟 要 怎 樣 處 理 呢? 第 三 個, 現 在 我 們 是 新 增 了 一 些 很 特 別 的 制 度, 一 個 是 返 還 的 制 度, 怎 樣 執 行 怎 樣 操 作 呢? 另 外 一 個, 現 在 我 們 的 廢 止, 在 第 十 條, 這 麼 巧, 原 來 四 一 那 個 又 是 第 十 條, 現 在 我 們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的 廢 止, 司 法 援 助 又 是 第 十 條, 但 是 現 時 執 行 中 的 第 四 一 那 個, 它 是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機 關 的, 是 要 法 官 去 判 它 廢 止 的, 現 在 我 們 這 裏 沒 有 的 我 們 這 裏 沒 有 還 不 止, 還 有 兩 個 詞 語 我 都 幾 驚 的, 第 一 個 就 是 第 十 條 的 一 款 裏 面 的 一 項 就 寫 : 受 益 人 及 其 家 團 成 員 可 支 配 財 產 嗣 後 超 出, 這 個 嗣 後 是 甚 麼 時 間 概 念 呢? 接 著 第 三 款 都 有 的, 嗣 後 證 實 他 這 個 時 間 概 念 究 竟 是, 即 是 這 個 嗣 後 這 個 詞 的 時 間 概 念 是 甚 麼? 這 裏 不 準 確, 變 了 同 現 行 這 個 制 度 的 改 變 很 大 的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這 個 廢 止 的 權 限 機 關 是 誰 呢? 因 為 這 個 是 一 個 很 複 雜 的 問 題, 它 執 行 的 時 候, 誰 去 舉 證 他 超 過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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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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