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V 議 程 前 十 八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請 李 從 正 議 員 為 這 些 潛 規 則 的 存 在 最 終 讓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變 成 被 抱 怨 的 政 策 措 施, 事 與 願 違 李 從 正 : 多 謝 主 席 廣 東 省 於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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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V-65 IV 第 LEGISLATURA 立 法 會 3.ª SESSÃO 第 三 立 LEGISLATIVA 法 會 期 ( 二 零 一 一 ( ) 二 零 一 二 ) 第 一 I Série 第 IV-65 N.º IV-65 期 IV LEGISLATURA 3.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o IV-65 日 期 :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辜 美 玲 法 務 局 法 律 翻 譯 廳 廳 長 吳 子 健 開 時 : 下 午 三 時 正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時 : 下 午 六 時 五 十 五 分 財 政 局 局 長 江 麗 莉 環 境 保 護 局 局 長 張 紹 基 地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財 政 局 副 局 長 容 光 亮 環 境 保 護 局 高 級 技 術 員 徐 秀 玲 : 劉 焯 華 議 程 : 一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 賀 一 誠 第 一 : 崔 世 昌 度 法 案 ; 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機 動 車 輛 稅 規 章 法 案 第 二 : 高 開 賢 議 員 : 劉 焯 華 賀 一 誠 崔 世 昌 高 開 賢 關 翠 杏 歐 安 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黃 顯 輝 吳 在 權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何 少 金 劉 永 誠 林 香 生 麥 瑞 權 陳 偉 智 蕭 志 偉 何 潤 生 唐 曉 晴 : 李 從 正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高 開 賢 議 員 ( 與 賀 一 誠 及 鄭 志 強 議 員 聯 名 ) 梁 安 琪 議 員 劉 永 誠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林 香 生 議 員 崔 世 平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陳 偉 智 議 員 麥 瑞 權 議 員 吳 在 權 議 員 何 少 金 議 員 何 潤 生 議 員 蕭 志 偉 議 員 徐 偉 坤 議 員 和 高 天 賜 議 員 作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由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引 介 並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修 改 機 動 車 輛 稅 規 章 法 案 獲 得 細 則 性 通 過 議 員 : 馮 志 強 陳 美 儀 會 議 :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Maria João Ramos :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開 會 了

2 2 IV 議 程 前 十 八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請 李 從 正 議 員 為 這 些 潛 規 則 的 存 在 最 終 讓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變 成 被 抱 怨 的 政 策 措 施, 事 與 願 違 李 從 正 : 多 謝 主 席 廣 東 省 於 2004 年 出 台 廣 東 省 家 政 服 務 管 理 規 定, 同 時 一 直 以 來, 本 澳 的 家 傭 服 務 主 要 依 靠 外 地 家 傭 提 供, 尤 其 是 來 自 東 南 亞 的 家 傭, 本 地 家 傭 多 以 鐘 點 工 的 方 式 任 職 隨 著 澳 門 雙 職 家 庭 的 增 加 以 及 面 對 人 口 老 齡 化 的 問 題, 社 會 對 家 傭 的 需 求 越 來 越 大, 特 別 是 一 些 有 長 者 及 小 朋 友 的 家 庭, 因 此 對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的 呼 聲 一 直 很 強 烈, 因 普 遍 認 為 內 地 家 傭 在 語 言 溝 通 和 飲 食 習 慣 等 方 面 都 較 容 易 被 本 澳 家 庭 所 接 受 日 前, 經 過 與 內 地 多 個 部 委 協 商, 特 區 政 府 表 示 爭 取 今 年 內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現 正 深 入 研 究 落 實 細 節 還 制 定 了 家 政 服 務 員 職 業 標 準, 要 求 廣 東 的 保 姆 要 持 證 上 崗, 需 具 備 專 業 培 訓 證 書, 分 為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三 個 職 稱 ", 對 家 庭 禮 儀 家 務 看 護 嬰 幼 兒 照 料 老 人 看 護 病 人 護 理 孕 婦 與 產 婦 六 個 方 面 作 出 了 詳 細 的 技 能 要 求 2009 年 在 廣 東 省 全 面 推 行 家 政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持 證 上 崗 制 度 特 區 政 府 表 示 正 研 究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以 廣 東 省 和 福 建 省 作 為 試 點, 有 關 情 況 可 向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了 解, 考 慮 能 否 將 其 引 入, 在 內 地 考 獲 上 崗 資 格 作 為 審 批 內 地 家 傭 的 技 術 參 考 之 一, 讓 內 地 家 傭 的 質 素 有 所 保 證 現 時 內 地 僱 員 一 般 會 經 勞 務 公 司 並 通 過 國 家 規 定 的 19 間 職 業 介 紹 所 轉 介, 進 行 相 關 培 訓 具 備 體 檢 合 格 證 明 和 由 原 居 地 發 出 工 作 出 境 簽 證, 由 本 澳 相 關 部 門 發 出 工 作 許 可 後, 才 可 獲 得 外 地 僱 員 的 身 份 來 澳 工 作 整 個 過 程 有 專 門 的 制 度 規 範, 在 主 席 : 陳 明 金 議 員 程 序 上 和 形 式 上 相 對 明 確, 但 制 度 背 後 卻 出 現 不 少 漏 洞 據 了 解 反 映, 行 內 有 不 少 的 潛 規 則, 其 中, 內 地 僱 員 須 先 繳 納 1 至 陳 明 金 : 多 謝 主 席 3 萬 元 不 等 的 介 紹 費, 才 有 機 會 被 介 紹 到 澳 門 工 作, 拿 取 工 資 後 退 還 部 分 金 額 給 職 介 所 或 中 介 公 司, 變 相 降 低 薪 酬, 成 為 廉 價 勞 工 另 外, 本 已 規 定 僱 員 和 僱 主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勞 動 合 同, 但 有 僱 主 及 內 地 僱 員 反 映 勞 動 合 同 會 被 職 介 所 或 中 介 公 司 扣 起, 在 發 生 勞 動 糾 紛 時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爭 抝 甚 至 勞 動 訴 訟, 勞 資 雙 方 均 受 到 損 害 還 有, 只 要 第 一 次 申 請 外 僱, 則 往 後 每 次 申 請 或 更 換 外 僱 等 都 必 須 經 過 同 一 間 中 介 公 司 即 使 對 該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服 務 非 常 不 滿 意, 想 要 轉 換 另 一 間 中 介 公 司, 但 是 如 公 共 房 屋, 是 廣 大 居 民 最 為 關 心 的 民 生 問 題 永 寧 經 屋 拖 了 20 年, 去 年 底 公 開 發 售, 望 穿 秋 水 的 輪 候 居 民, 終 於 等 到 了 上 樓 的 一 天 年 近 歲 晚, 過 年 住 新 屋, 對 這 些 經 屋 小 業 主 來 講, 本 來 是 一 件 最 應 該 開 心 的 事 情, 但 是, 由 於 房 屋 的 質 量 問 題, 令 不 少 小 業 主 心 煩 意 亂, 埋 怨 政 府 監 管 不 力, 房 屋 質 量 差, 而 且 在 某 些 設 計 上 先 天 不 足, 存 在 安 全 隱 患, 擔 心 用 血 汗 錢 買 的 經 屋, 可 能 是 一 項 豆 腐 渣 " 工 程 果 該 間 中 介 公 司 不 同 意 轉 換, 則 其 他 中 介 公 司 是 不 會 受 理 的 這 種 行 業 保 護 令 到 本 澳 中 小 微 企 申 請 外 僱 受 到 嚴 重 的 制 約, 毫 無 選 擇 任 由 擺 布, 甚 至 無 所 適 從 小 業 主 發 現 並 提 出 的 各 種 相 關 問 題, 房 屋 局 以 及 承 建 商, 雖 然 作 出 解 釋, 但 大 多 數 小 業 主 並 不 認 同 房 屋 局 主 要 強 調, 經 屋 是 以 經 濟 實 用 為 原 則, 其 次, 強 調 的 是, 永 寧 經 屋 是 如 果 上 述 的 情 況 在 將 來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上 都 繼 續 發 生 和 存 在 的 話, 內 地 家 傭 來 澳 工 作 之 前 須 先 繳 交 高 額 的 介 紹 費, 如 同 未 見 官 先 打 八 十 ", 背 負 沉 重 的 債 務 負 擔, 很 容 易 誘 發 家 居 盜 竊 等 違 法 行 為 目 前, 本 澳 聘 請 家 傭 的 大 多 數 人 士 相 信 都 是 出 於 照 顧 家 庭 需 要 的 打 工 仔, 行 業 的 潛 規 則 容 易 令 到 忙 於 揾 食, 為 兩 餐 奔 走 的 僱 員, 將 來 想 要 更 換 令 其 覺 得 滿 意 的 內 地 家 傭 或 中 介 公 司 都 會 變 得 困 難, 甚 至 造 成 困 擾 根 據 93 年 制 定 的 公 共 房 屋 法 規 ( 第 13/93/M 號 法 令 重 整 及 調 整 有 關 發 展 房 屋 合 約 規 範 ), 以 及 有 關 合 同 建 造 作 為 承 建 商, 只 是 從 一 般 常 理 作 出 解 釋, 例 如, 基 於 每 個 人 對 房 屋 質 量 以 及 裝 修 的 要 求 都 可 能 不 同, 因 此, 好 難 滿 足 每 個 人 的 每 一 種 要 求, 但 是, 問 題 的 關 鍵 是, 提 出 問 題 的 所 有 小 業 主, 是 否 每 一 位 都 是 有 意 找 毛 病, 從 新 聞 報 道 以 及 現 場 的 實 際 情 況 來 看, 並 不 能 如 此 一 概 而 論 作 為 新 的 樓 宇 單 位, 不 管 是 私 人 樓 宇, 又 或 者 是 公 共 房 屋, 水 管 生 銹, 門 窗 變 形 破 爛, 牆 身 發 面 對 即 將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本 人 促 請 當 局 藉 此 契 機 正 視 有 關 問 題, 堵 塞 漏 洞 打 破 潛 規 則, 建 立 健 全 的 機 制 希 望 輸 入 內 地 家 傭 能 夠 真 正 幫 助 本 地 家 庭, 解 決 家 居 照 顧 問 題, 而 不 是 因 霉, 天 花 剝 落 等 等, 都 是 不 應 該 有 的 ; 至 於 石 油 氣 管 道, 從 大 門 進 入, 經 客 廳 天 花 板, 再 到 廚 房, 小 業 主 擔 心 安 全 問 題,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因 為 從 主 觀 上 來 看, 他 們 可 能 懷 疑 存 在 設 計 方 面

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的 先 天 不 足 對 此, 房 屋 局 等 相 關 部 門, 是 否 可 以 公 開 保 證 不 存 在 任 何 安 全 問 題? 餘, 認 真 總 結 有 關 的 經 驗 和 教 訓, 最 重 要 的 是, 在 大 量 公 屋 單 位 陸 續 建 成, 交 付 居 民 使 用 時, 力 求 減 少 同 類 問 題 的 發 生 公 屋 雖 然 應 該 以 經 濟 實 用 為 原 則, 但 公 屋 不 等 於 是 茅 屋, 相 對 的 永 寧 經 屋 拖 了 20 年 才 建 成,20 年, 澳 門 社 會 發 生 了 巨 大 的 變 化, 建 造 業 也 取 得 前 所 未 有 的 發 展, 社 會 對 建 築 的 標 準 和 要 求, 自 然 也 會 不 斷 提 高 按 照 當 局 的 講 法, 永 寧 經 屋 是 按 照 93 年 的 法 規 要 求, 根 據 合 約 規 定 興 建 的, 相 關 驗 收 符 合 要 質 量 保 證 是 必 須 的, 有 關 官 員 應 該 高 度 重 視, 遇 到 問 題 時, 不 能 凡 事 只 懂 得 踢 皮 球 ", 又 或 者 以 法 律 法 規 做 擋 箭 牌 ", 而 是 應 該 實 事 求 是 的 對 待, 態 度 應 該 誠 懇, 只 有 這 樣, 才 能 取 信 於 民, 才 能 不 斷 強 化 特 區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求 也 就 是 講, 所 用 的 建 材 裝 修 驗 收 都 是 20 年 前 的 標 準 政 府 的 解 釋, 似 乎 暗 示 居 民 應 該 時 光 倒 流 20 年, 回 到 90 年 代 初, 以 當 時 的 眼 光 和 要 求 去 看 房 屋 的 質 量 但 是, 矛 盾 和 錯 誤 的 是, 永 寧 經 屋 20 年 後 才 出 售, 去 年 10 月 1 日 經 濟 房 主 席 : 高 開 賢 議 員 屋 法 生 效, 永 寧 經 屋 11 月 開 始 發 售, 房 屋 價 格 轉 售 條 件 等, 都 是 按 照 新 的 法 律 規 定 進 行 20 年 前, 新 城 市 花 園 的 一 個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三 房 一 廳 經 屋, 在 當 時 的 售 價, 只 是 10 幾 萬 元, 目 前, 永 寧 經 屋 的 同 等 單 位, 高 達 一 百 多 萬 元, 升 價 10 倍, 而 且 轉 售 條 件 也 以 下 是 賀 一 誠 議 員 鄭 志 強 議 員 和 我 本 人 的 發 言 比 以 前 嚴 格 以 現 在 的 價 格 以 及 其 他 附 帶 條 件, 去 購 買 只 是 符 合 20 年 前 質 量 標 準 的 房 屋, 是 否 合 理? 雖 然 永 寧 經 屋 有 特 殊 的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歷 史 原 因, 但 是, 當 遇 到 問 題 的 時 候, 當 局 是 否 應 該 以 過 去 的 思 維 過 去 的 標 準 去 衡 量 現 在 的 房 屋 質 量? 近 年 訪 澳 旅 客 屢 創 新 高, 去 年 的 入 境 旅 客 量 更 達 到 2800 萬 人 次 龐 大 的 客 量, 加 上 客 源 漸 趨 多 元 化, 為 澳 門 的 經 濟 發 展 值 得 注 意 的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是, 經 屋 示 範 單 位 和 其 它 同 等 單 帶 來 前 所 未 有 的 機 遇, 亦 帶 來 了 挑 戰 位, 質 量 與 裝 修 出 入 較 大 的 問 題, 有 永 寧 經 屋 的 小 業 主 表 示, 當 年 他 們 也 比 較 滿 意 其 中 的 示 範 單 位, 但 到 收 樓 時 卻 發 現 貨 不 對 板, 差 距 好 大 ; 日 前, 公 共 房 屋 委 員 會 組 織 人 員 到 氹 仔 參 觀 興 建 中 的 公 屋 示 範 單 位, 據 講, 滿 意 度 也 比 較 高, 但 是, 到 時 是 否 也 會 出 現 同 樣 的 問 題? 而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之 所 以 可 能 出 現, 其 中 最 關 鍵 的 是, 主 管 部 門 的 監 管 和 驗 收 是 否 嚴 格, 負 責 監 管 和 驗 收 的 人 員, 是 否 理 論 和 實 踐 的 水 平 都 達 到 要 求 據 了 解, 相 關 部 門 在 招 考 工 程 人 員 時, 考 試 的 內 容 之 中, 各 種 法 律 法 規, 包 括 部 門 架 構 等 等, 佔 了 相 當 的 比 事 實 上, 在 構 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 定 位, 以 及 推 動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均 不 可 缺 少 大 量 的 人 才 而 據 統 計 局 數 據,2011 年 9 月 至 11 月 本 澳 的 失 業 率 僅 為 2.3%, 失 業 人 口 8,100 人, 失 業 率 一 直 在 下 降, 這 反 映 出 澳 門 的 勞 動 市 場 幾 近 全 民 就 業 值 得 高 興 的 同 時, 另 一 方 面 亦 充 分 反 映 出 澳 門 人 資 短 缺 的 問 題 十 分 嚴 重 就 本 澳 目 前 及 未 來 數 年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規 模 來 說, 即 使 這 八 千 多 失 業 人 士 全 部 就 業, 亦 無 法 滿 足 未 來 發 展 的 實 際 需 求 例, 往 往 不 重 視 地 盤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結 果 可 能 請 了 一 些 書 呆 子 ", 去 到 地 盤, 分 分 鐘 被 人 矇 騙, 缺 乏 實 際 操 作 經 驗, 又 如 何 監 督 把 關? 至 於 公 屋 合 同, 由 於 可 能 存 在 漏 洞, 就 可 能 造 成 偷 工 減 料, 據 講, 氹 仔 正 在 興 建 中 的 某 經 屋, 有 人 竟 然 用 海 砂 充 當 河 砂, 造 成 樓 板 開 裂, 有 關 部 門 要 求 採 取 措 施 補 救, 但 是, 承 建 商 卻 以 合 同 無 說 明, 反 過 來 要 求 政 府 補 償 預 計 短 期 內, 大 型 酒 店 旅 遊 娛 樂 等 項 目 設 施 將 相 繼 落 成, 屆 時 以 數 千 上 萬 計 的 職 位 空 缺 去 哪 裏 找 人 做? 可 以 預 見 即 將 又 掀 起 人 資 爭 奪 潮, 一 方 面 挖 空 本 澳 各 行 業 的 人 員, 而 另 一 方 面 亦 導 致 本 澳 各 行 業 人 員 互 相 流 動 倘 若 仍 然 按 目 前 的 輸 入 外 僱 方 式 補 充 本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不 單 只 頭 痛 不 能 醫 頭, 無 辦 法 解 決 實 際 矛 盾 的 同 時, 更 將 進 一 步 降 底 本 澳 的 服 務 質 素 和 水 房 屋 問 題 是 民 生 問 題 中 的 最 重 要 一 環, 公 屋 作 為 房 屋 政 策 的 補 充 措 施, 特 區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行 政 長 官 一 再 承 諾, 今 年 底 平, 直 接 妨 礙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更 影 響 我 們 打 造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 的 目 標 兌 現 萬 九 公 屋 興 建 計 劃, 顯 示 政 府 為 居 民 適 當 解 決 住 屋 問 題 的 決 心 永 寧 經 屋, 由 於 客 觀 條 件 限 制, 其 中 存 在 的 一 些 問 題, 可 能 難 以 避 免, 作 為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應 該 在 妥 善 處 理 之 對 於 澳 門 的 未 來 發 展, 特 區 政 府 早 前 推 出 了 新 城 規 劃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的 諮 詢, 目 的 都 是 為 了 更 好 地 規 劃 澳 門 未 來 的 城 市

4 4 IV 發 展 放 眼 未 來, 人 力 資 源 的 量 與 質 既 是 發 展 的 要 素, 更 加 是 發 展 的 關 鍵, 我 們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要 有 創 新 思 維 去 鞏 固 自 身 優 勢, 同 時 必 須 具 前 瞻 性 地 規 劃 制 定 澳 門 未 來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除 輸 入 外 僱 以 補 充 本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之 外, 培 育 本 地 人 上 交 易 及 網 絡 營 銷 等 活 動 亦 越 來 越 多 及 頻 繁 據 統 計, 在 歐 美 國 家,90% 以 上 的 企 業 都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網 站, 無 論 商 家 或 市 民 都 可 通 過 網 絡 尋 找 自 己 的 客 戶 或 所 需 要 的 產 品 可 見, 網 絡 技 術 的 成 熟 與 發 達 與 否 直 接 促 進 了 商 務 貿 易 的 發 展 才 提 升 本 地 人 員 技 能 素 質 是 教 育 部 門 開 展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實 在 是 刻 不 容 緩 今 年 的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中 就 指 出, 將 推 進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重 點 推 動 會 展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醫 藥 產 業 商 貿 服 務 業 的 發 我 們 建 議 有 關 當 局 可 與 學 校 合 作, 從 校 園 開 始 積 極 培 育 青 少 年 發 掘 自 我 潛 能 和 形 成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透 過 參 與 國 際 性 或 地 區 性 的 文 化 學 術 交 流 及 比 賽 活 動, 增 進 青 年 人 的 見 聞, 擴 闊 他 們 的 視 野, 為 他 們 將 來 投 入 社 會 打 下 基 礎 展 隨 著 互 聯 網 技 術 的 發 展, 本 澳 亦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商 貿 服 務 企 業 利 用 網 絡 發 展 自 身 業 務, 希 望 這 樣 更 能 引 起 多 方 客 戶 的 關 注, 達 到 宣 傳 及 帶 來 更 多 的 商 機 然 而, 因 應 本 澳 互 聯 網 上 載 速 度 偏 慢, 致 使 許 多 商 企 擴 展 業 務 未 能 達 至 理 想 可 見, 網 絡 服 務 水 平 的 不 到 位 或 落 後 不 僅 影 響 到 企 業 經 營 活 動 的 拓 展, 而 另 外, 現 已 推 行 的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 目 的 旨 在 鼓 勵 澳 門 居 民 藉 持 續 進 修 增 長 知 識, 以 提 升 個 人 素 養 和 技 能, 從 而 促 進 整 體 進 步 與 發 展 我 們 看 到, 獲 批 准 的 課 程 或 證 照 考 試 的 數 目 不 少, 但 成 效 如 何? 對 本 澳 經 濟 發 展 的 貢 獻 有 否 幫 助? 這 些 都 需 要 有 關 當 局 定 期 進 行 評 估, 及 時 檢 討, 繼 而 改 善 完 善 計 且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亦 直 接 影 響 到 本 澳 的 經 濟 發 展, 削 弱 城 市 的 競 爭 力 日 前 在 所 公 佈 的 2011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排 行 榜 中, 澳 門 的 排 位 明 顯 倒 退 就 是 最 好 的 一 個 例 證 而 上 載 頻 寬 服 務 的 不 足, 除 不 利 電 子 商 務 " 發 展 外, 亦 間 接 影 響 到 政 府 電 子 政 務 " 工 作 的 展 開, 阻 礙 了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的 提 升 劃, 確 保 政 府 資 源 能 夠 用 得 其 所, 倡 導 終 身 學 習, 形 成 風 氣, 鼓 勵 所 有 澳 門 人 積 極 提 升 自 己 的 知 識 技 能, 參 與 知 識 經 濟 的 發 展, 讓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 達 到 配 合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真 正 需 要 相 關 人 士 並 指 出, 目 前 本 澳 的 寬 頻 服 務 與 收 費 相 比, 相 對 高 出 香 港 10 倍 有 多, 但 速 度 及 服 務 質 素 卻 遠 落 後 於 香 港 對 此, 希 望 當 局 能 從 社 會 全 面 的 發 展 大 局 著 想, 在 對 現 時 的 網 絡 服 務 加 強 監 管 的 同 時, 應 與 營 運 商 加 強 緊 密 的 溝 通, 使 其 能 加 最 後, 我 們 再 次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盡 快 研 究 制 定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分 析 本 澳 人 力 資 源 較 凸 顯 的 問 題 和 矛 盾, 確 立 人 資 發 展 方 快 完 善 技 術, 為 本 地 不 同 行 業 創 建 更 大 的 網 絡 服 務 平 台, 促 進 本 澳 產 業 的 多 元 發 展 及 建 立 快 捷 的 電 子 政 務 目 標 的 實 現 向, 為 澳 門 的 未 來 作 出 較 長 遠 的 規 劃 此 外, 目 前 許 多 市 民 及 企 業 都 不 清 楚 現 時 網 絡 營 運 商 所 提 供 的 網 絡 服 務 速 度 具 體 情 況, 對 此, 當 局 應 監 督 網 絡 營 運 商, 應 將 其 下 載 及 上 載 的 網 絡 服 務 分 別 清 晰 的 加 大 透 明 度, 將 主 席 : 梁 安 琪 議 員 使 廣 大 市 民 和 商 企 能 了 解 到 真 正 所 需 服 務 的 網 速 為 何, 提 升 營 運 商 的 服 務 質 素, 為 公 眾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網 絡 服 務, 亦 保 障 梁 安 琪 : 多 謝 主 席 了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日 前, 有 推 動 本 地 互 聯 網 發 展 社 團 人 士 指 出, 本 澳 目 前 互 聯 網 上 載 頻 寬 狹 窄, 制 約 了 年 青 人 的 網 絡 創 作 及 視 頻 網 站 的 發 展, 並 指 出 澳 門 的 100M 寬 頻 服 務 其 實 只 是 下 載 速 度, 而 上 載 主 席 : 劉 永 誠 議 員 速 度 則 滯 後 甚 至 低 至 1M, 很 多 市 民 均 不 知 下 載 與 上 載 速 度 相 差 如 此 大 其 實, 互 聯 網 上 載 頻 寬 狹 窄 更 重 要 的 是 會 影 響 本 澳 多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元 產 業 的 適 度 發 展 各 位 同 事 : 互 聯 網 技 術 在 近 10 年 來 在 全 球 取 得 快 速 發 展, 不 僅 向 全 世 界 傳 遞 了 豐 富 快 捷 的 信 息 與 文 化, 促 進 世 界 各 地 人 民 的 交 流, 而 且 也 帶 來 了 無 限 的 商 機 以 互 聯 網 為 基 本 營 商 手 法 的 網 中 產 階 層, 向 上 流 動, 在 這 一 兩 年 間 越 來 越 受 市 民 的 關 注, 學 者 社 團 對 協 助 中 產 階 層, 向 上 流 動 的 政 策, 提 出 了 不

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少 的 意 見 在 政 制 發 展 上 不 少 人 提 出 擴 大 中 產 階 層 在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中 的 代 表 性 又 有 社 團 對 中 產 階 層 的 定 義 及 在 本 澳 的 情 況 作 了 不 少 研 究 今 日, 本 人 亦 都 淺 談 中 產 階 層, 向 上 流 動 的 一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些 政 策 意 見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對 於 何 謂 中 產 階 層, 在 目 前 仍 然 未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定 義, 到 底 是 中 等 收 入 的 就 是 中 產 階 層, 還 是 在 意 識 形 態 上 是 強 調 個 人 各 位 同 事 : 努 力 取 得 成 就, 還 是 兩 者 的 混 合? 在 學 界 以 至 各 個 城 市 都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暫 且 不 談 中 產 的 定 義, 有 兩 個 推 動 方 向 可 以 肯 定 的, 就 是 要 鞏 固 中 產 階 層, 並 促 進 向 上 流 動 日 前, 政 府 將 一 幅 以 租 賃 制 度 批 出, 位 於 路 環 石 排 灣 馬 路 的 工 業 用 地 更 改 用 途, 以 興 建 十 二 幢 商 住 樓 宇, 事 件 再 次 顯 示 出 本 澳 土 地 批 給 制 度 的 缺 失, 欠 透 明 度 和 公 眾 無 法 有 效 監 督 等 經 濟 發 展 蓬 勃 人 資 的 緊 缺 等 的 因 素 影 響 下, 拉 動 了 博 彩 老 問 題 仍 然 存 在 行 業 的 薪 酬 水 平, 不 少 人 被 界 定 為 中 產 行 列, 本 澳 中 產 的 人 數 亦 因 此 而 變 得 龐 大, 然 而, 傳 統 企 業 的 薪 酬 水 平 仍 未 能 緊 追 博 彩 業, 當 以 上 的 情 況 一 旦 轉 變, 這 一 部 分 的 中 產 " 極 大 機 會 向 下 流 動 雖 然 收 入 稱 得 上 是 中 產, 但 教 育 經 驗 以 及 專 業 水 平 仍 然 有 待 改 善 所 以 鞏 固 中 產 的 實 力 是 需 要 持 續 進 行 的 工 作 之 一, 相 關 的 政 策 包 括,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及 的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的 制 度 要 各 方 配 合 全 力 進 行, 提 升 各 行 業 的 專 業 性 ; 提 供 行 業 的 專 業 進 修 渠 道, 確 保 專 業 水 平 與 國 際 接 軌 因 此,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適 時 增 加 行 業 的 專 業 進 修 渠 道, 以 及 儘 快 對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制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有 關 石 排 灣 石 礦 場 土 地 移 交 政 府 的 報 道 中, 當 局 曾 表 示 蝴 蝶 谷 工 業 用 地 一 九 八 九 年 已 規 劃 好 並 批 予 申 請 人 經 過 二 十 年, 發 現 當 時 的 規 劃 不 理 想, 因 應 都 市 化 發 展 將 其 納 入 現 規 劃 作 整 體 發 展, 但 只 是 作 為 一 個 規 劃 定 位 " 蝴 蝶 谷 工 業 用 地 將 來 如 何 管 理, 由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跟 進 若 工 業 用 地 轉 為 商 業 或 住 宅 用 地, 土 地 利 益 會 增 加, 改 變 用 途 後 居 民 亦 會 增 加 有 關 發 展 須 與 政 府 配 合, 按 照 ` 規 劃 ' 規 定, 預 留 土 地 作 綠 化 道 路 及 社 會 設 施 " 度 的 立 法 最 重 要 的 是 中 產 必 須 要 意 識 到, 經 濟 能 夠 持 續 發 展, 除 確 保 旅 遊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勢 頭, 本 澳 要 積 極 發 展 產 業 多 元 化, 一 方 面 維 持 經 濟 發 展, 間 接 穩 固 中 產 人 士 的 收 入 ; 另 一 方 面 推 動 產 業 多 元 化, 切 實 發 展 國 際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的 定 位, 以 提 供 更 多 不 同 範 疇 的 行 業 發 展 機 會 從 報 導 中, 不 難 發 現 政 府 早 有 將 有 關 工 業 用 地 轉 為 商 住 用 地 的 意 向, 亦 不 排 除 政 府 當 時 已 與 有 關 承 批 人 達 成 共 識 ", 否 則 承 批 人 未 必 會 同 意 讓 政 府 提 前 收 回 土 地, 以 配 合 公 共 房 屋 的 興 建 對 於 社 會 向 上 流 動 的 情 況, 一 位 學 者 曾 經 在 多 個 東 南 亞 城 市 進 行 了 一 次 的 調 查, 其 中 一 條 問 題 是 假 如 有 一 位 來 自 普 通 工 人 階 級 家 庭 的 聰 穎 的 小 童, 而 他 很 努 力 用 功, 你 認 為 他 能 夠 成 為 一 個 醫 生 的 機 會 如 何?" 在 新 加 坡 有 80% 被 訪 者 認 為 機 儘 管 政 府 一 再 強 調 相 關 土 地 批 給 嚴 格 依 法 進 行, 但 當 局 卻 一 直 沒 有 公 佈 有 關 換 地 條 件, 亦 沒 有 通 過 如 土 地 批 給 公 開 旁 聽 制 度 " 等 渠 道 讓 社 會 及 早 知 悉 相 關 改 用 途 申 請, 做 法 不 單 有 違 陽 光 政 府 " 原 則, 更 剝 奪 了 公 眾 知 情 權, 令 人 難 以 接 受 會 甚 好 或 頗 佳, 而 台 灣 及 馬 來 西 亞 的 統 計 數 字, 亦 分 別 達 78% 及 68%, 香 港 則 只 有 50% 我 們 要 著 眼 的, 是 這 一 個 問 題 雖 然 未 能 嚴 謹 地 對 向 上 流 動 的 政 策 進 行 全 盤 檢 討, 但 卻 能 如 實 反 映 出 市 民 對 向 上 流 動 的 信 心, 亦 都 間 接 反 映 出 相 關 政 策 是 否 有 效 和 足 夠 當 局 近 年 雖 多 次 強 調 會 優 化 土 地 公 開 旁 聽 制 度, 提 高 土 地 管 理 的 透 明 度, 但 今 次 事 件 再 次 反 映, 由 於 缺 乏 明 確 的 法 律 規 定, 哪 些 個 案 需 要 公 開 旁 聽 沒 有 標 準, 也 沒 有 規 範, 只 憑 官 員 意 志 決 定, 社 會 難 免 質 疑 該 制 度 已 形 同 虛 設 總 結, 對 於 鞏 固 中 產 階 層 促 進 向 上 流 動, 必 須 要 保 持 本 澳 的 經 濟 發 展 推 動 產 業 多 元 化 切 實 發 展 國 際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的 定 位, 提 供 更 多 專 業 及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就 業 機 會 ; 加 快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制 度 的 立 法 進 度 及 加 強 與 專 業 團 體 溝 通, 合 作 開 設 行 業 的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以 幫 助 專 業 人 士 個 人 職 業 的 發 展 本 人 相 信, 政 府 要 落 實 萬 九 公 共 房 屋 的 興 建, 在 土 地 徵 用 方 面, 必 會 遇 到 各 種 各 樣 的 困 難, 當 中 可 能 要 與 一 些 土 地 承 批 人 磋 商 甚 至 討 價 還 價 ", 以 確 保 有 足 夠 土 地 興 建 公 共 房 屋 ; 但 讓 社 會 和 公 眾 知 情 和 了 解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只 要 相 關 決 定 是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和 問 心 無 愧, 自 然 會 獲

6 6 IV 得 公 眾 的 支 持 和 認 同, 完 全 不 需 要 迴 避 外, 當 局 應 考 慮 在 建 築 業 加 大 職 安 健 的 培 訓 和 宣 傳 力 度, 全 面 推 行 及 落 實 職 安 卡 持 證 上 崗 制 度 ; 應 降 低 設 立 建 築 安 全 督 導 員 為 確 保 土 地 批 給 或 更 改 用 途 的 資 訊 更 公 開 更 透 明, 並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會 期 望, 本 人 再 次 促 請 當 局 在 包 括 土 地 法 " 修 訂 城 市 規 劃 法 " 制 訂 及 其 相 關 配 套 法 律 的 修 訂 方 面 必 須 加 快 進 行, 並 需 確 保 土 地 管 理 的 訊 息 透 明 公 眾 意 見 能 作 為 土 地 批 給 及 再 利 用 時 的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在 此 之 前, 當 局 亦 必 須 及 的 法 定 人 數, 強 化 建 築 安 全 督 導 員 的 權 責 ; 在 公 共 工 程 方 面, 當 局 應 考 慮 將 其 安 全 督 導 工 作 納 入 有 關 監 理 公 司 的 職 責 之 內, 促 使 職 安 健 工 作 的 有 效 落 實 長 遠 而 言, 當 局 須 儘 快 檢 討 現 行 職 安 健 法 律 法 規, 並 針 對 現 時 本 澳 的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修 繕, 從 而 更 有 成 效 地 推 進 職 安 健 工 作 時 通 過 各 種 渠 道 發 放 土 地 批 給 資 訊, 並 為 土 地 批 給 公 開 旁 聽 制 度 " 訂 定 清 晰 的 運 作 指 引, 明 晰 公 開 旁 聽 的 標 準, 避 免 土 地 批 給 再 次 引 起 社 會 的 質 疑 主 席 : 崔 世 平 議 員 崔 世 平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本 月 11 日, 粵 澳 發 展 策 略 小 組 正 式 成 立 並 召 開 全 體 工 作 會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議, 象 徵 粵 澳 兩 地 合 作 又 向 前 邁 進 一 大 步 成 立 策 略 小 組 有 助 落 實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而 小 組 目 前 正 準 備 陸 續 開 展 四 個 方 面 各 位 同 事 : 的 重 點 工 作, 包 括 :( 一 ) 加 強 對 粵 澳 合 作 開 發 橫 琴 的 政 策 研 究 ;( 二 ) 開 展 共 建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進 程 的 評 估 工 作 ;( 三 ) 加 強 近 年 來, 隨 著 各 種 類 型 工 程 項 目 的 增 加, 職 安 健 工 作 本 應 不 能 鬆 懈 可 惜 的 是, 本 澳 近 日 相 繼 發 生 多 宗 工 作 意 外, 當 中 分 別 有 兩 名 建 築 工 友 不 幸 離 世 回 顧 去 年, 有 關 的 工 作 意 外 個 案 和 人 數 雖 然 比 二 零 一 零 年 有 所 下 降, 但 當 中 亦 有 三 名 工 友 因 研 究 深 化 粵 澳 旅 遊 合 作 ;( 四 ) 開 展 關 於 促 進 通 關 便 利 化 方 面 的 研 究 從 日 前 兩 地 官 方 代 表 及 各 界 專 家 的 意 見 可 見, 粵 澳 合 作 已 從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概 念 性 大 政 方 針, 進 展 至 操 作 層 面 的 實 質 行 動, 身 為 小 組 澳 方 代 表 成 員, 我 覺 得 非 常 鼓 舞 此 而 身 故 在 眾 多 的 工 作 意 外 事 故 中 不 難 發 現 有 以 下 的 共 通 點 : 一 趕 工 趕 進 度, 涉 事 的 工 程 項 目 都 是 要 急 於 某 個 期 限 內 完 成 ; 二 同 一 項 目 先 後 發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工 作 意 外, 經 當 局 停 工 整 改 再 復 工 後 意 外 依 舊 會 發 生 ; 三 當 中 不 乏 當 局 的 公 共 工 程, 且 有 是 涉 及 工 友 身 亡 的 工 作 意 外 究 竟 問 題 出 在 哪 裏?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正 式 簽 署 近 一 年, 依 我 觀 察, 兩 地 社 會 對 合 作 方 向 基 本 是 一 致 歡 迎 的, 事 實 上, 隨 著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的 簽 署, 以 及 日 後 進 一 步 落 實, 對 粵 澳 兩 地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顯 而 易 見 僅 就 澳 門 人 的 角 度 來 看, 首 先, 帶 來 更 廣 闊 的 生 活 空 間, 以 框 架 所 涵 蓋 的 一 小 時 生 活 圈, 不 單 可 讓 澳 門 人 享 受 更 加 本 人 認 為, 問 題 的 關 鍵 在 於 本 澳 職 安 健 工 作 仍 欠 缺 針 對 性, 未 能 隨 社 會 變 化 工 程 項 目 的 數 量 及 規 模 的 擴 大, 工 藝 技 術 改 變 和 革 新 等 方 面 而 提 升 ; 相 關 僱 主 或 工 程 負 責 人 以 及 部 分 行 業 工 友 的 職 安 健 觀 念 和 意 識 未 能 有 效 建 立 ; 加 上 職 安 健 的 法 律 法 規 至 今 尚 未 隨 澳 門 的 發 展 而 修 繕, 相 對 滯 後 的 問 題 顯 現, 因 而 就 算 當 局 以 教 育 指 導 " 及 檢 控 " 雙 管 齊 下 的 監 督 方 式 在 巡 查 建 築 工 地 時 提 出 相 關 改 善 建 議, 但 工 作 意 外 仍 舊 頻 頻 發 生 廣 闊 多 元 繽 紛 的 城 市 和 郊 野 的 生 活 資 源, 相 信 日 後 隨 著 經 濟 進 一 步 發 展, 也 會 帶 來 生 活 品 質 更 廣 闊 的 提 升 空 間 ; 其 次, 帶 來 更 廣 闊 的 事 業 發 展 空 間, 促 進 產 業 多 元 經 濟 層 面 互 惠 互 利, 從 而 給 澳 門 人 才 帶 來 更 寬 廣 的 發 揮 平 台, 是 粵 澳 合 作 的 重 點 目 標 之 一, 比 如 橫 琴 南 沙 的 開 發 進 程, 都 可 以 為 日 後 澳 門 經 濟 及 人 才 發 展 提 供 潛 力 無 限 的 延 伸 舞 台, 而 比 如 文 化 創 意 高 新 科 技 中 醫 成 藥, 以 及 其 他 因 CEPA 而 受 惠 的 貿 易 與 服 務 業, 均 可 在 這 個 大 舞 台 中 盡 情 發 揮 要 提 高 建 築 業 以 至 全 社 會 的 職 安 健 意 識 進 一 步 降 低 工 作 意 外 的 發 生, 除 了 要 繼 續 靠 業 內 工 友 時 刻 緊 記 安 全 操 作 以 及 督 促 僱 主 要 提 供 良 好 的 安 全 設 備 及 環 境 之 外 ; 當 局 的 工 作 應 該 再 做 更 多, 當 務 之 急, 除 要 加 強 現 行 的 巡 查 和 檢 控 工 作 之 我 相 信, 隨 著 粵 澳 發 展 策 略 小 組 逐 漸 投 入 運 作, 相 關 工 作 將 按 部 就 班, 陸 續 開 展, 但 是, 有 關 粵 澳 合 作 的 議 題, 當 然 不 只 是 策 略 小 組 的 責 任, 也 是 本 澳 行 政 官 員 社 會 團 體, 乃 至 廣 大 市 民 應 該 共 同 關 注, 齊 齊 參 與 的 一 項 持 久 性 工 作 因 此, 我

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希 望, 粵 澳 合 作 在 未 來 一 年 能 夠 把 握 時 間, 抓 緊 重 點 在 兩 地 行 政 當 局 層 面, 應 該 儘 快 開 展 政 策 研 究, 比 如 澳 門 如 何 參 與 橫 琴 南 沙 新 區 發 展 等 具 體 細 則, 提 出 更 清 晰 的 內 容 和 進 入 門 檻, 讓 澳 門 人 也 能 把 握 參 與 區 域 發 展 的 主 動 權 ; 在 社 會 層 面, 大 家 應 對 共 建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 的 願 景 多 思 考, 出 謀 獻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可 設 立 非 政 權 性 的 市 政 機 構 " 解 釋 為 可 設 立 " 也 可 不 設 立 ", 所 以 司 長 代 表 政 府 宣 佈 特 區 政 府 決 定 不 設 立 市 政 機 構 當 時 司 長 亦 特 別 強 調, 民 政 總 署 是 一 個 全 新 的 機 構, 雖 然 它 涵 蓋 了 原 來 市 政 機 構 的 功 能, 但 並 非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及 九 十 六 條 所 指 之 市 政 機 構 策, 提 出 有 建 設 性 具 可 行 性, 並 能 達 致 多 方 共 贏 的 方 案 和 意 見 由 於 沒 有 了 市 政 機 構, 令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第 四 界 別 的 市 政 機 構 代 表 無 法 產 生, 導 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不 能 依 照 基 區 域 合 作 是 未 來 大 勢 所 趨, 牽 一 髮 則 動 全 身, 隨 著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進 入 具 體 落 實 層 面, 澳 門 要 認 清 自 身 優 勢 找 準 發 展 定 位, 尤 其 是 在 制 度 層 面 做 好 配 套 工 作, 比 如 理 順 相 關 行 政 措 施 和 法 律 制 度, 與 周 邊 接 軌, 與 世 界 接 軌, 在 人 流 物 流 資 金 流 資 訊 流 等 不 同 層 面 協 調 配 合, 最 大 程 度 地 發 揮 區 域 協 同 效 應, 令 澳 門 更 順 暢 地 與 周 邊 的 城 鄉 縣 鎮 發 育 成 本 法 所 規 定 的 方 法 來 組 成 行 政 長 官 也 不 能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來 產 生 在 這 樣 胡 里 胡 塗 之 下 產 生 的 行 政 長 官, 中 央 政 府 卻 被 迫 收 貨 任 命, 對 澳 門 對 中 國 的 法 治 建 設 都 是 一 個 嚴 重 的 破 壞 所 以, 當 討 論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時, 政 制 進 步 固 然 重 要, 但 守 法 更 為 重 要 如 果 繼 續 掩 耳 盜 鈴, 視 違 法 於 不 顧, 是 向 一 國 兩 制 潑 污 水 為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基 本 法 中 所 規 定 的 市 政 機 構 應 是 一 個 甚 麼 性 質 的 機 構? 為 粵 澳 合 作 是 國 家 的 大 政 方 針, 也 是 澳 門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必 由 之 路 大 家 知 道, 區 域 合 作 帶 來 無 限 的 發 展 空 間 和 機 遇, 也 帶 來 激 烈 的 競 爭 和 進 步 壓 力 因 此, 大 勢 當 前, 澳 門 社 會 上 下 要 有 居 安 思 危 " 的 憂 患 意 識, 大 家 一 齊 來 思 考, 如 何 主 動 參 與 粵 澳 合 作 的 各 階 段 工 作 而 我 覺 得, 首 要 重 視 的 工 作, 除 了 加 強 制 度 建 設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之 外, 更 應 該 調 整 社 會 心 態, 令 澳 門 人 對 區 域 融 合 " 這 一 大 形 勢 作 好 心 理 準 備, 生 活 上, 大 家 要 有 包 融 共 進 的 開 放 態 度, 事 業 上, 更 要 有 勇 於 競 爭 不 斷 進 步 的 心 態, 不 斷 提 升 自 我 能 力, 才 能 與 周 圍 的 城 市 群 一 齊 來 到 捕 捉 這 個 未 來, 為 澳 門 締 造 更 好 的 新 的 機 遇 何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會 有 其 席 位?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設 立 非 政 權 性 的 市 政 機 構 市 政 機 構 受 政 府 委 托 為 居 民 提 供 文 化 康 樂 環 境 衛 生 等 方 面 的 服 務, 並 就 有 關 上 述 事 務 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 市 政 機 構 是 一 個 非 政 權 性 " 機 構, 不 同 於 一 般 的 政 府 部 門, 所 以 民 政 總 署 確 實 不 可 等 同 於 市 政 機 構 它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受 政 府 委 托 為 居 民 提 供 文 化 康 樂 環 境 衛 生 等 方 面 的 服 務, 並 就 有 關 上 述 事 務 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 但 為 何 它 又 能 獨 特 到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擔 當 一 個 角 色? 回 顧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前 的 市 政 機 構, 我 們 就 不 難 想 像 它 為 何 有 此 角 色 撇 開 全 國 人 大 和 政 協 這 些 我 們 不 大 明 白 如 何 產 生 的 東 西, 單 看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代 表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代 表 並 列, 便 很 容 易 明 白 它 是 一 個 具 民 選 成 份 的 機 構 按 照 基 本 法 設 計, 本 澳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應 有 兩 個 具 民 選 成 份 的 機 構 立 法 會 及 市 政 機 構, 都 有 代 表 成 員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以 體 現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的 民 意 基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礎 可 是, 由 於 缺 了 此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代 表 的 參 與, 令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基 礎 合 法 性 遭 到 破 壞 各 位 同 事 : 當 然, 更 應 指 出 的 是, 基 本 法 以 兩 條 條 文 規 定 設 立 的 非 政 政 改 起 錨, 意 見 發 表 不 少, 似 乎 只 是 集 中 於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但 卻 較 少 人 注 意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合 法 性 問 題 按 照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第 二 條 所 規 定,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第 四 界 別 裏 面, 是 應 該 包 括 四 個 部 份 來 源, 除 了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代 表 全 國 人 大 和 政 協 的 代 表 以 外, 還 有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的 代 表 只 是,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特 區 政 府 以 民 政 總 署 取 代 原 有 的 市 政 機 構 當 時, 代 表 政 府 的 陳 麗 敏 司 長 根 據 基 本 權 性 的 市 政 機 構, 特 區 政 府 在 制 訂 設 立 民 政 總 署 法 律 時, 決 定 不 設 立 市 政 機 構, 實 質 等 同 廢 除 了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及 九 十 六 條 兩 條 條 文 基 本 法 理 應 是 嚴 謹 之 憲 制 性 法 律, 豈 可 能 有 兩 條 條 文 是 可 有 可 無, 任 意 可 被 澳 門 的 一 般 法 律 所 實 質 廢 除 呢?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和 修 改 權 分 別 屬 於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而 特 區 政 府 此 一 行 為 豈 非 等 同 凌 駕 於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之 上, 隨 意 廢 除 其 條 文?

8 8 IV 事 實 上, 基 本 法 規 定 設 立 非 政 權 的 市 政 機 構, 除 了 是 尊 重 澳 門 有 市 政 議 會 的 歷 史 傳 統 之 外, 也 具 有 其 現 實 需 要 從 民 生 角 度 來 看, 由 於 撤 銷 了 市 政 議 會, 令 澳 門 原 來 的 兩 級 民 選 議 會 被 削 掉 了 一 層 民 眾 的 選 舉 政 治 權 利 固 然 被 剝 奪 (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 在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應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立 法 會 選 舉 和 市 政 機 構 選 舉 可 是, 在 行 政 長 修 改 二 零 一 四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以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關 鍵 在 於 讓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一 人 一 票 參 加 投 票 選 行 政 長 官 具 體 而 言, 最 保 守 的 改 革 辦 法 是 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轉 變 為 行 政 長 官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提 名 委 員 會 內 一 定 比 例 的 委 員 提 名,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然 後 交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官 的 選 舉 中 由 於 實 行 小 圈 子 選 舉, 數 十 萬 的 永 久 居 民 選 舉 權 被 剝 奪 ; 立 法 會 雖 有 直 選 議 席, 但 居 民 在 二 十 九 個 議 席 中 僅 可 選 出 十 二 位 議 員 ; 而 市 政 機 構 更 因 被 特 區 政 府 廢 除, 而 令 居 民 本 來 享 有 的 選 舉 權 利 遭 到 完 全 剝 奪 ), 亦 無 法 彌 補 市 政 議 會 被 削 除 的 政 制 缺 陷 顧 名 思 義, 立 法 會 應 是 處 理 立 法 工 作 及 監 察 政 府 的 政 策 制 訂 和 施 行 的 機 構, 但 由 於 市 政 議 會 被 廢 除, 民 選 機 構 這 不 是 一 步 實 現 普 選 ", 而 是 循 序 漸 進, 開 始 落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特 首 選 舉 中 應 有 的 選 舉 權, 也 讓 執 政 集 團 無 須 一 下 子 面 對 太 大 的 或 不 可 測 的 挑 戰, 又 有 利 於 讓 新 任 或 連 任 的 行 政 長 官 抗 衡 小 圈 子 利 益 輸 送 的 壓 力 真 正 的 普 選 " 必 須 在 提 名 競 選 投 票 三 大 環 節 都 平 等 開 放 只 剩 下 立 法 會, 結 果 是 市 民 不 論 是 政 府 政 策 抑 或 是 局 部 或 個 別 的 民 生 事 務 都 只 能 找 立 法 議 員 反 映, 而 立 法 議 員 亦 因 此 而 處 理 大 量 的 個 別 或 局 部 的 民 生 事 項 更 重 要 的, 還 是 經 立 法 會 的 途 徑 來 處 理 民 生 事 務, 由 於 轉 轉 折 折 經 多 重 機 構, 文 件 旅 行, 曠 日 持 久, 效 率 不 濟 本 人 期 望 隨 著 社 會 進 步, 將 來 進 一 步 開 放 提 名 機 制, 終 於 實 現 真 正 的 普 選 若 果 打 算 實 行 更 開 放 的 改 革, 也 可 以 考 慮 實 行 真 普 選, 規 定 由 一 定 比 例 的 選 民 聯 署 提 名,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然 後 交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因 此, 在 討 論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改 進 的 同 時, 更 應 關 注 其 合 法 性, 特 區 政 府 應 按 照 基 本 法 之 第 九 十 五 及 九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重 新 建 立 由 民 選 產 生 的 非 政 權 性 " 之 市 政 機 構, 以 回 應 社 會 的 需 要, 也 撥 亂 反 正, 體 現 特 區 重 視 法 治 社 會 的 建 設 無 論 如 何,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關 鍵 在 於 讓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一 人 一 票 參 加 投 票 選 行 政 長 官, 否 則, 單 純 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增 加, 例 如 由 三 百 人 增 至 四 百 五 百 或 六 百 人, 那 依 然 是 小 圈 子 選 舉, 只 是 逼 使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照 顧 更 多 人 的 利 益 輸 送, 無 助 於 清 除 小 圈 子 選 特 首, 官 商 勾 結 親 疏 有 別 利 益 輸 送 的 痼 疾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 本 人 認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須 及 時 修 改, 以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本 人 在 此 再 次 促 請 行 政 長 官 就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提 交 報 告 當 中, 需 要 明 確 提 出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作 為 很 重 要 的 原 則 目 前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同 樣 未 能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絕 大 部 份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不 能 對 立 法 會 的 多 數 議 席, 包 括 官 委 及 間 選 議 席 行 使 選 舉 權, 造 成 議 會 對 政 府 監 察 力 度 不 足 的 弊 端 歷 年 的 間 接 選 舉, 每 一 回 都 是 等 額 選 舉 ", 在 選 前 經 已 安 排 好 人 選, 在 毫 無 對 手 的 情 況 之 下 自 動 當 選 間 接 選 舉 已 不 妥, 放 在 立 法 會 更 不 該! 事 實 上,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只 會 把 功 能 界 別 直 選 代 言 人 應 當 參 與 專 門 領 域 的 諮 詢 決 策 組 織, 而 不 會 把 功 能 界 別 直 選 放 進 國 會 的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前 末 代 港 督 在 中 英 爭 拗 在 特 區 成 立 之 初, 為 承 接 回 歸 前 原 有 的 政 制 和 社 會 環 境,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暫 時 未 能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以 致 絕 大 部 份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背 景 下 把 功 能 界 別 直 選 ( 形 式 上 已 經 比 間 選 先 進 ) 議 席 引 入 立 法 會, 實 踐 說 明 仍 是 走 上 職 能 錯 置 的 歪 路, 功 能 界 別 ( 包 括 直 選 的 功 能 界 別 ) 已 淪 落 為 要 被 香 港 市 民 要 求 踢 走 " 的 對 象! 還 未 能 行 使 提 名 與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利, 造 成 小 圈 子 選 特 首, 官 商 勾 結 親 疏 有 別 利 益 輸 送 的 痼 疾 修 改 二 零 一 三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以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關 鍵 在 於 增 加 直 選 議 席 和 相 應 削 減 非 直 選 議 席 對 比 香 港 特 區, 以 澳 門 特 區 的 人 口 規 模, 立 法 會 二 十 九 名 議 員 確 實 已 經 足 夠, 斟 酌 問 題 在 於 增 直 選 減 非 直 選 議 席 的 步 幅 大 小 本 人 以 為 最 小 的 步 幅 是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立 法 會 增 的 價 值, 如 人 權 尊 重, 而 非 絕 對 的 教 條 教 學 的 內 容 著 重 思 考 分 析 和 討 論, 既 不 是 僵 化 的 道 德 規 限, 也 不 是 狹 義 的 宗 教 教 條 教 懂 的 是 學 生 如 何 掌 握 自 我 探 索, 如 何 成 為 一 個 盡 責 的 好 公 民 加 三 個 直 選 議 席, 相 應 減 少 三 個 非 直 選 議 席, 便 足 做 成 立 法 會 直 選 過 半 的 明 確 政 制 發 展 方 向, 以 後 再 逐 步 增 加 直 選 比 例 若 果 打 算 把 步 幅 加 大, 也 可 以 考 慮 增 加 更 大 量 的 直 選 議 席, 只 保 留 小 量 官 委 議 席 ( 例 如 三 個 官 委 議 席 ), 便 可 完 全 不 抵 觸 基 本 法 具 備 良 好 的 師 資, 是 芬 蘭 教 育 辦 得 成 功 的 保 障 擺 脫 升 學 主 義 的 束 縛, 能 夠 把 上 課 16% 的 時 間 用 在 公 民 教 育 上, 是 芬 蘭 公 民 教 育 成 為 世 界 第 一 的 竅 門 條 文, 跨 出 一 大 步, 更 有 效 推 動 社 會 菁 英 一 起 放 下 身 段, 爭 取 市 民 支 持 以 直 選 參 與 建 制 盧 梭 說 過 : 我 們 所 需 要 的 並 不 是 巨 大 的 才 能, 而 是 對 正 義 真 誠 的 愛 和 對 真 理 的 尊 重 本 人 重 申 : 公 平 落 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選 舉 權 利 的 原 則, 是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提 交 報 告 當 中, 須 重 點 提 出 的 內 容 放 眼 世 界, 回 顧 本 澳, 有 很 多 有 價 值 的 東 西 正 等 待 我 們 學 習 和 參 考 要 建 設 公 民 社 會, 必 先 辦 好 公 民 教 育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現 在, 看 我 們 本 澳 的 公 民 教 育 的 狀 況 以 下 是 政 府 發 出 的 新 聞 稿 : 還 有 五 分 鐘, 就 夠 一 個 鐘 頭 了 還 有 好 多 位, 八 位 議 員 未 發 言 吳 國 昌 議 員 這 樣, 吳 國 昌 議 員 就 申 請 將 這 個 議 程 前 發 言 延 長, 我 付 諸 表 決, 將 這 個 建 議 政 制 發 展 公 眾 座 談 會 在 今 晚 八 時 至 九 時 半 在 文 化 中 心 綜 合 劇 院 舉 行, 行 政 長 官 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會 出 席 聽 取 意 見 座 談 會 由 一 月 十 日 開 始 報 名, 直 至 十 六 日 結 束, 登 記 報 名 出 席 者 共 ( 表 決 進 行 中 ) 657 人, 其 中 109 人 表 示 會 發 言 由 於 報 名 發 言 人 數 不 少, 為 了 讓 更 多 報 名 發 言 者 有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每 位 發 言 者 的 發 言 時 主 席 : 好, 這 樣, 我 將 議 程 前 發 言 延 長 間 更 改 為 3 分 鐘 下 一 位 請 陳 偉 智 議 員 發 言 看 到 這 個 新 聞 稿, 作 為 一 個 市 民 會 有 甚 麼 感 受? 我 們 的 政 府 可 以 為 社 團 代 表 辦 七 場 座 談 會, 每 位 發 言 者 有 五 分 鐘 的 發 言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時 間, 但 七 場 加 起 來 的 總 人 數 也 不 及 一 場 公 眾 座 談 會 的 人 數, 那 為 甚 麼 不 增 加 公 眾 座 談 會 的 場 數? 既 然 因 為 一 個 半 小 時 各 位 同 事 : 的 活 動, 無 法 令 更 多 人 有 發 言 機 會, 因 此 將 發 言 時 間 壓 縮 為 三 分 鐘, 那 麼 為 何 不 增 加 場 數, 讓 發 言 的 人 能 暢 所 欲 言? 社 團 代 一 個 社 會 能 否 健 康 發 展, 公 民 教 育 至 為 重 要 表 難 道 真 的 比 市 民 更 有 代 表 性? 根 據 二 零 一 零 年 國 際 教 育 成 就 評 鑑 協 會 公 佈 二 零 零 九 年 國 際 公 民 教 育 與 素 養 調 查 計 劃 " 的 結 果, 中 學 二 年 級 學 生 的 公 民 知 識, 芬 蘭 和 丹 麥 再 度 居 世 界 之 冠 但 奇 怪 的 是, 在 芬 蘭 國 家 教 育 委 員 會 出 版 的 課 程 大 網 中, 卻 完 全 找 不 到 公 民 課 " 三 個 字 沒 有 公 民 課 的 芬 蘭, 如 何 能 會 拿 到 公 民 教 育 國 際 評 比 的 特 區 政 府 經 常 說 澳 門 居 民 公 民 意 識 不 足, 有 這 樣 好 的 機 會 不 去 利 用 和 推 動, 卻 好 像 落 雨 收 柴 一 樣 地 草 草 完 成 諮 詢 活 動 這 種 虛 假 的 諮 詢 態 度, 欠 缺 誠 意 的 座 談 活 動, 是 對 民 意 的 不 尊 重 和 踐 踏, 絕 對 不 可 以 接 受 可 以 說, 澳 門 特 區 這 次 為 政 改 而 進 行 的 諮 詢 活 動, 只 會 被 人 視 為 笑 話 冠 軍 寶 座? 答 案 是 芬 蘭 的 公 民 教 育, 其 實 就 是 一 套 由 小 學 一 年 級 開 始 直 到 高 中 的 全 人 教 育, 整 個 內 容 都 融 入 不 同 的 學 習 過 程 當 中 以 道 德 宗 教 課 為 主 軸 進 行 公 民 教 育, 與 許 多 亞 洲 國 家 從 少 就 強 調 愛 國 教 育 不 同 因 為 他 們 認 為, 教 育 應 該 先 教 共 通 笑 話 歸 笑 話, 人 總 是 要 活 下 去, 還 要 活 得 更 好, 但 人 不 能 永 遠 活 在 他 人 的 擺 佈 中 龍 這 種 抽 象 的 動 物, 活 在 天 空 的 國 度 裏, 象 徵 著 中 國 人 對 自 由 的 追 求, 只 有 追 求 自 由 釋 放 民

10 10 IV 主, 生 活 的 空 間 才 可 以 逍 遙 自 在 趁 著 即 將 來 臨 的 農 曆 的 新 年, 在 這 裏 預 祝 澳 門 居 民 能 夠 在 一 個 健 康 舒 暢 的 地 方 中 生 活, 在 一 個 自 由 民 主 的 環 境 中 工 作 年 2 月 16 日 對 有 關 問 題 提 出 質 詢 政 府 在 回 覆 該 書 面 質 詢 時, 只 是 表 示 解 決 搭 車 難 是 提 升 旅 遊 服 務 質 量 的 重 要 考 慮, 政 府 一 直 關 注 旅 遊 質 量 的 提 升, 相 關 部 門 會 積 極 做 出 配 合, 共 同 研 究, 提 出 綜 合 解 決 辦 法 的 意 見, 推 動 旅 遊 質 量 的 改 善 " 不 但 迴 避 問 題, 更 無 實 質 性 針 對 性 地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以 及 可 操 作 的 解 決 方 案 老 實 講 了, 目 前 旅 客 數 目 已 經 去 到 權 : 多 謝 主 席 二 千 八 百 多 萬, 今 年 可 能 過 三 千 萬 龍 年 將 近, 本 應 該 龍 馬 精 神, 事 事 暢 通, 再 上 一 層 樓 然 而 遺 憾 的 是, 即 是 大 家, 大 話 各 位 同 事 : 怕 計 數, 大 家 計 過 條 數, 政 府 整 體 的 交 通 方 案 缺 乏 前 瞻 性, 只 是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因 為 按 最 新 的 二 千 八 百 萬 旅 客 數 據 計 今 日 的 題 目 是 : 今 年 春 節 能 夠 解 決 搭 的 士 難 的 問 題 嗎? 算, 澳 門 市 民 旅 客 人 均 每 日 的 士 比 率 為 639 人 去 爭 一 部 的 士, 而 香 港 約 為 360 人, 台 灣 為 115 人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香 港 年 近 歲 晚, 普 羅 市 民 紛 紛 為 過 年 關 而 張 羅, 農 曆 新 年 除 了 催 谷 本 地 消 費 外, 春 節 黃 金 周 假 期 亦 會 為 澳 門 輸 送 源 源 不 絕 客 源 根 據 近 日 傳 媒 報 章 指 出, 旅 遊 局 昨 公 佈 去 年 旅 客 數 字 達 與 台 灣, 公 交 系 統 相 對 完 善, 還 有 高 鐵 輕 軌 的 集 體 運 輸 工 具, 澳 門 未 有, 所 以, 大 家 都 預 期 今 年 春 節 搭 車 難 的 這 個 現 象 可 能 會 更 加 來 的 了 二 千 八 百 萬 人 次 單 從 數 字 看, 小 小 的 澳 門, 年 遊 客 快 達 三 千 萬 人 次 ", 同 時 旅 遊 局 昨 公 佈 創 新 高 的 旅 客 數 字 外, 周 邊 的 數 據 亦 教 人 關 注 澳 門 旅 業 原 來 就 是 以 內 地 旅 客 為 主, 與 香 港 台 灣 並 列 三 大 客 源 地, 合 共 近 二 千 五 百 萬 人 次, 但 國 際 旅 客 只 占 入 境 旅 客 約 一 成 一, 可 見 旅 客 多 元 上 仍 須 努 力 過 夜 旅 客 去 年 有 近 一 千 三 百 萬 人 次, 佔 整 體 旅 客 百 分 之 四 十 六 點 二, 不 過 一 半, 可 見 澳 門 旅 遊 發 展 改 進 空 間 仍 大 " 因 此, 專 家 學 者 和 市 民 認 為, 去 年 已 經 出 現 種 種 搭 車 難 的 交 通 亂 象, 在 目 前 遊 客 大 幅 增 加 至 二 千 八 百 多 萬 的 今 年 春 節, 政 府 應 未 雨 綢 繆, 對 民 生 政 策 要 有 前 瞻 性, 尤 其 是 想 想 解 決 今 年 的 春 節 假 期 搭 車 難 的 大 問 題 故 如 何 確 保 市 民 和 旅 客 在 過 年 的 時 候 搭 得 到 的 士 和 保 證 交 通 順 暢, 確 實 是 澳 門 要 成 為 世 界 旅 游 休 閒 中 心 " 的 一 個 重 要 關 鍵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中 央 政 府 在 十 二 五 規 劃 " 中 明 確 提 出 澳 門 定 位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 但 是 澳 門 目 前 的 客 源 只 是 以 內 地 香 港 台 灣 三 大 客 源 為 主, 與 世 界 "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尚 有 很 大 距 離 況 且 澳 門 旅 遊 設 施 能 否 配 合 飛 躍 增 長 的 旅 客, 尚 且 是 一 個 疑 問 因 為 硬 件 方 面 配 套 設 施 的 建 設, 可 以 依 託 澳 門 蓬 勃 發 展 的 經 濟 作 為 後 盾, 然 而 軟 件 方 面 的 配 套 資 源, 例 如 人 同 時 專 家 學 者 亦 指 出, 搭 的 士 難 的 亂 象 將 會 降 低 市 民 和 遊 客 對 本 澳 的 滿 意 度, 因 此, 一 定 要 保 證 市 民 和 旅 客 能 夠 搭 到 的 士, 尤 其 是 在 春 節 的 時 候 故 此 政 府 一 定 要 對 違 規 者, 即 是 拒 載 揀 客, 一 定 要 嚴 懲, 怎 樣 改 善 的 士 供 求 關 係, 要 前 瞻 性 些, 以 及 保 持 交 通 順 暢, 才 能 使 澳 門 有 機 會 成 為 真 正 的 世 界 旅 游 休 閒 中 心 " 力 資 源 素 質 服 務 水 平 等 等 則 需 要 長 時 間 的 培 育, 並 有 待 提 升 實 際 上, 作 為 一 個 以 旅 遊 博 彩 為 主 的 城 市, 遊 客 大 量 增 長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理 應 是 喜 事, 開 心 事, 但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去 年 春 節 里 本 澳 爆 出 旅 客 在 住 食 行 方 方 面 面 遇 到 的 種 種 亂 象, 例 如 客 房 海 鮮 吳 在 權 : 多 謝 主 席 價 " 旅 客 住 不 起, 餐 館 呢, 亦 都 是 人 力 資 源 的 問 題, 關 門 旅 客 搵 食 難, 更 有 報 導 指 出 導 遊 遭 游 客 毆 打 的 事 件 等 多 宗 負 面 消 各 位 同 事 : 息, 特 別 是 在 交 通 方 面, 的 士 出 現 揀 客 拒 載 等 亂 象 對 此,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原 因 是 供 求 關 係 不 平 衡 所 引 做 好 行 政 公 務 體 系 的 研 究, 有 效 地 提 升 政 府 的 施 政 水 平 致, 去 年 赴 澳 遊 客 達 二 千 五 百 萬, 通 過 計 算 得 知, 澳 門 市 民 旅 客 平 均 每 日, 同 的 士 的 比 率, 是 621 人 去 爭 一 部 的 士, 而 臨 近 地 區 的 香 港 為 365 人, 台 灣 為 115 人 本 人 亦 於 去 新 一 屆 特 區 政 府 倡 導 科 學 決 策 的 施 政 理 念, 更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設 立 政 策 研 究 室 政 策 研 究 室 主 任 表 示 : 政 研 室 在 成

11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立 初 期, 將 優 先 研 究 人 口 政 策 及 公 務 員 體 制 " 另 外, 特 區 政 府 2012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指 出 : 為 鞏 固 和 完 善 現 行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提 升 整 體 施 政 能 力, 政 策 研 究 室 及 相 關 部 門 已 啟 動 了 政 府 架 構 調 整 的 研 究, 以 理 順 職 能 重 疊 的 問 題 " 行 政 法 務 範 疇 2012 年 施 政 方 針 亦 指 出 : 行 政 公 職 局 重 組 後 設 立 的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研 究 單 位 將 就 特 區 未 來 的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發 展 及 公 務 人 員 體 制, 進 行 系 統 的 梳 理 及 訂 定 研 究 規 劃 積 極 與 相 關 研 究 機 構 互 相 配 合, 結 合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與 宏 觀 政 策 研 究, 為 政 府 施 政 提 供 科 學 理 據, 藉 此 有 助 提 升 政 府 管 治 水 平 " 可 見, 政 策 研 究 室 確 實 正 從 事 有 關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及 公 務 員 體 制 的 研 究, 但 又 涉 及 到 其 他 機 構, 即 已 設 立 的 行 政 公 職 局 轄 下 的 公 共 已 到 了 非 常 緊 迫 的 地 步 為 此, 一 方 面, 兩 個 機 構 要 協 調 發 揮 作 用, 不 能 讓 公 務 員 團 隊 無 理 由 地 繼 續 膨 脹, 尤 其 要 釐 定 公 務 員 的 合 理 比 例, 甚 至 要 研 究 可 行 的 退 場 機 制, 規 範 控 制 公 務 員 團 隊 規 模, 促 進 政 府 本 身 的 有 效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要 深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中, 傾 聽 公 務 員 心 聲, 廣 泛 收 集 公 務 員 意 見, 關 懷 公 務 員, 完 善 諸 如 招 聘 任 用 待 遇 評 核 培 訓 晉 升 退 休 等 制 度, 切 實 提 升 公 務 員 士 氣, 從 提 升 每 個 人 員 的 能 動 性 層 面 進 而 提 升 政 府 整 體 施 政 水 平 簡 單 而 言, 兩 個 機 構 各 有 分 工 也 有 合 作, 從 不 同 角 度 共 同 致 力 於 展 開 控 制 數 量 與 提 高 素 質 兩 個 層 面 的 研 究 工 作, 以 提 出 完 善 公 務 員 體 制 之 可 行 建 議 行 政 研 究 中 心 的 參 與 及 合 作 特 區 政 府 提 倡 科 學 決 策 陽 光 政 府 " 的 施 政 理 念, 廣 受 本 人 認 為, 未 來 特 區 政 府 若 要 貫 徹 科 學 決 策 理 念, 切 實 提 高 施 政 水 平, 應 充 分 發 揮 政 策 研 究 室 及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中 心 的 定 位 與 職 能, 創 新 機 制, 加 強 政 務 配 合 與 合 作, 尤 其 需 要 在 兩 方 面 加 強 工 作 認 同 為 切 實 打 造 陽 光 政 府, 提 升 施 政 水 平, 尤 其 不 可 缺 少 更 具 公 平 且 效 率 的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及 公 務 員 體 制 因 此, 我 是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要 切 實 發 揮 相 關 機 構 職 能, 加 強 政 務 配 合 與 合 作, 創 新 機 制, 理 論 研 究 必 須 與 實 踐 經 驗 結 合, 廣 納 公 務 員 及 民 眾 意 見, 集 思 廣 益, 為 行 政 長 官 及 特 區 政 府 提 供 切 實 可 行 的 科 學 研 一, 持 續 深 化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研 究 政 策 研 究 室 直 轄 於 行 政 長 官, 屬 長 官 的 高 端 智 庫 ", 研 究 員 都 是 具 高 學 歷 的 專 家 學 究 成 果 與 建 議, 以 有 效 推 進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致 力 提 升 施 政 水 平 者 這 些 真 的 是 專 家 學 者 了 在 理 論 方 面 有 很 高 造 詣 而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中 心, 相 信 更 多 側 重 於 實 踐 經 驗, 對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及 運 作 中 的 各 環 節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具 較 深 的 實 踐 認 識 因 此, 唯 有 透 過 理 論 與 實 踐 的 有 機 結 合, 即 政 策 研 究 室 與 公 共 行 主 席 : 何 少 金 議 員 政 研 究 中 心 通 力 合 作 才 能 對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有 更 全 面 的 認 識 剖 析 問 題 進 而 找 到 突 破 的 路 徑, 集 中 力 量 攻 關, 為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何 少 金 : 多 謝 主 席 切 實 可 行 的 建 議, 以 有 效 解 決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疊 床 架 構 的 問 題 一 則, 可 參 考 內 地 的 大 部 制 改 革, 敢 於 提 出 合 併 撤 銷 職 各 位 同 事 : 能 重 疊 部 門 的 建 議 二 則, 應 該 實 事 求 是 的 檢 視 社 會 客 觀 發 展 規 律, 提 出 適 時 擴 充 部 門 職 能 的 建 議, 使 得 部 門 得 以 更 好 的 履 職 三 則, 勇 於 創 新 機 制, 強 化 政 務 協 調 與 合 作 機 制 的 研 今 日 我 議 程 前 發 言 就 是 抓 機 遇, 創 條 件, 促 進 婦 女 事 務 的 大 發 展 究, 使 得 跨 部 門 的 政 務 的 落 實 更 到 位, 更 有 效 服 務 於 社 會 經 濟 與 民 生 去 年 十 一 月 本 人 赴 京 出 席 婦 女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國 際 論 壇 ", 會 議 中 代 表 充 分 分 享 了 各 地 區 婦 女 參 與 持 續 發 展 的 現 況 二, 全 面 推 進 公 務 員 體 制 研 究 本 澳 公 務 員 隊 伍 持 續 膨 脹, 據 行 政 公 職 局 資 料 顯 示, 截 止 至 2011 年 9 月, 不 包 括 以 私 法 僱 傭 關 係 的 公 務 員 為 23,634 人, 相 對 於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佈 的 同 期 (2011 年 第 三 季 ) 本 澳 居 民 人 口 47 萬 餘 人 ( 總 人 口 56 萬 餘 人 扣 減 去 外 僱 近 9 萬 人 ), 比 例 約 為 1:20 相 對 於 1999 年 公 務 員 17,239 人 與 居 民 人 口 40.5 萬 餘 人 的 比 例 約 1:23.5 有 不 少 升 幅 另 外, 比 鄰 近 地 區 公 務 員 與 居 民 人 口 約 1:45 的 比 例 高 出 很 多 比 例 攀 升 及 居 高 不 下, 足 見 本 澳 公 務 員 規 模 之 控 制 及 成 功 經 驗, 獲 益 良 多 會 上, 澳 門 代 表 團 分 享 了 回 歸 以 來 澳 門 婦 女 事 務 的 發 展 及 介 紹 了 澳 門 婦 女 現 況 報 告 2010 的 主 要 內 容 報 告 顯 示, 澳 門 婦 女 生 存 與 發 展 的 基 本 條 件 高 於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男 女 平 等 狀 況 亦 位 居 世 界 前 列 但 是, 結 合 問 卷 調 查 的 數 據 分 析, 澳 門 的 男 女 平 等 情 況 仍 有 不 少 改 善 的 空 間,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澳 門 女 性 的 政 治 參 與 度 和 經 濟 參 與 度 均 落 後 於 世 界 先 進 水 平 報 告 指 出, 澳 門 女 性 參 與 政 治 社 團 的 比 例 在 各 類 社 團 中 是 最 少 的, 有 99.1% 的 婦 女 表 示 從 未 透 過 公 開 的 社 會 管

12 12 IV 道 發 表 意 見, 然 而, 卻 有 近 60% 以 上 的 婦 女 反 對 男 性 通 常 比 二 加 強 能 力 建 設, 擴 大 經 濟 參 與 女 性 有 更 強 的 工 作 能 力 " 的 說 法,85% 的 婦 女 認 為 女 性 也 可 以 擔 任 領 導 " 由 此 說 明 本 澳 女 性 雖 有 一 定 的 自 強 意 識, 也 有 參 與 社 會 擔 任 領 導 角 色 的 願 望, 但 同 時 也 存 有 自 我 信 心 不 足 自 我 能 力 認 同 感 不 足 的 問 題 目 前 澳 門 政 府 司 級 官 員 中, 只 有 一 位 是 女 性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中, 也 僅 有 四 名 女 性 成 員 因 此, 本 澳 婦 女 在 政 治 參 與 度 確 實 大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要 進 一 步 推 動 本 澳 婦 女 事 務 的 發 展, 政 府 需 儘 早 制 訂 長 遠 的 婦 女 政 策 對 此, 本 人 就 婦 女 的 社 會 意 識 培 養 和 能 力 建 設 上 談 談 自 己 的 一 些 看 法 : 據 資 料 顯 示,2006 年 本 澳 女 性 平 均 收 入 是 男 性 的 80%, 但 到 2009 年, 卻 下 降 至 78% 可 見, 澳 門 女 性 所 得 收 入 較 男 性 所 得 收 入 有 被 逐 年 拋 離 的 趨 勢 而 且, 調 查 結 果 亦 顯 示, 超 過 70% 的 受 訪 女 性 表 示 在 過 去 的 5 年 中 沒 有 晉 升, 這 一 結 果 與 2008 年 調 查 結 果 相 若, 這 表 明, 在 過 去 兩 年, 本 澳 女 性 向 高 職 位 流 向 的 流 動 性 不 大, 這 很 值 得 社 會 關 注 我 認 為, 為 婦 女 提 供 參 與 經 濟 及 職 場 晉 升 的 機 會, 是 今 後 特 區 政 府 促 進 本 澳 男 女 平 等 的 重 要 工 作 方 向 一 發 揮 教 育 功 能, 培 養 參 與 意 識 婦 女 在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和 社 會 穩 定, 參 與 社 會 建 設 方 面 有 著 極 大 的 優 勢, 而 優 勢 的 充 分 發 揮 需 要 有 自 覺 的 參 與 意 識 作 保 證 社 會 應 借 助 教 育 的 力 量, 透 過 更 新 觀 念 和 具 體 的 能 力 培 養, 讓 女 性 明 晰 自 身 的 社 會 定 位 和 發 展 潛 力, 更 有 信 心 地 投 入 到 社 會 事 務 和 政 治 事 務 中, 以 發 揮 其 獨 特 的 影 響 力 澳 門 女 教 師 隊 伍 是 一 股 參 與 社 會 管 理 和 服 務 的 優 質 力 量, 政 府 和 社 會 可 借 助 她 們 與 學 生 和 家 長 聯 繫 密 切 的 優 勢, 推 動 她 們 積 極 影 響 身 邊 的 女 性 據 統 計,2010/2011 學 年 全 澳 非 高 等 教 育 共 有 5,104 名 教 師, 其 中 女 性 教 師 有 3,753 名, 佔 總 數 的 73.5% 女 教 師 在 開 展 家 校 合 作 時 一 般 與 女 性 家 長 的 聯 繫 比 較 密 切, 較 容 易 了 解 她 們 的 家 庭 狀 況 性 格 特 點 和 實 際 需 求, 如 果 能 有 效 發 揮 女 教 師 對 女 性 家 長 的 影 響 力, 則 對 提 升 婦 女 的 社 會 參 與 意 識 有 莫 大 的 促 進 作 用 政 府 應 該 力 促 學 校 加 強 與 家 長 和 其 他 社 會 團 體 的 合 作, 向 婦 女 進 行 宣 傳 教 育, 讓 婦 女 明 白 到 參 與 社 會 的 內 涵 和 意 義, 鼓 勵 女 性 參 與 社 區 服 務 此 外, 家 長 會 也 是 一 個 能 及 時 表 達 婦 女 兒 童 弱 勢 群 體 利 益 訴 求 的 渠 道, 學 校 和 家 長 會 必 須 創 設 條 件, 為 女 性 家 長 提 供 更 多 參 與 學 校 工 作 和 社 會 事 務 的 機 會, 鍛 煉 她 們 的 能 力 當 前, 澳 門 在 接 受 教 育 權 利 方 面 已 實 現 了 男 女 平 等, 女 性 的 文 化 水 準 普 遍 提 高, 澳 門 婦 女 的 發 展 前 景 將 一 片 光 明 但 是, 要 使 婦 女 真 正 頂 起 半 邊 天, 一 定 要 設 法 提 升 她 們 的 綜 合 能 力 和 營 造 合 適 的 社 會 環 境 在 複 雜 的 經 濟 環 境 和 人 才 競 爭 激 烈 的 時 代, 政 府 須 加 強 成 人 教 育, 向 婦 女 灌 輸 終 身 學 習 的 理 念, 增 強 經 濟 競 爭 力 和 社 會 參 與 度, 全 面 提 升 婦 女 素 質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 報 告 顯 示,45 歲 至 54 歲 沒 有 正 職 的 婦 女 中 有 9.8% 已 處 於 退 休 狀 態,55 歲 至 64 歲 的 則 有 43.5%, 對 比 2008 年 同 樣 的 調 查 ( 分 別 為 5.9% 和 32.8%), 顯 示 有 較 大 幅 度 的 增 長 這 說 明 了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婦 女 在 政 府 規 定 的 65 歲 可 享 受 多 數 長 者 福 利 的 年 齡 前 已 經 退 休 對 於 這 一 批 身 體 狀 況 良 好 但 低 學 歷 的 婦 女, 政 府 應 創 設 更 多 平 台, 向 她 們 提 供 更 多 具 認 受 性 的 再 培 訓 計 劃, 提 升 她 們 的 勞 動 技 能, 使 她 們 真 正 分 享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隨 著 經 濟 結 構 的 轉 型, 本 澳 社 會 急 速 發 展, 要 實 現 真 正 意 義 的 男 女 平 等, 需 要 政 府 及 社 會 各 界 共 同 努 力 澳 門 女 性 必 須 抓 緊 發 展 機 遇, 自 強 不 息, 從 思 想 上 行 動 上 突 破 障 礙 和 束 縛, 努 力 提 升 自 身 素 質, 發 揮 當 家 作 主 精 神, 展 現 新 時 代 澳 門 女 性 自 立 自 強 敢 當 重 任 的 精 神 面 貌 拓 寬 女 性 發 聲 渠 道, 促 使 其 主 動 維 護 婦 女 權 益, 是 促 進 婦 女 事 務 發 展 的 重 要 一 環 現 時 澳 門 的 婦 女 團 體 相 對 較 少, 社 會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影 響 力 有 限, 如 何 鼓 勵 更 多 女 性 關 心 社 會 參 與 社 會, 值 得 政 府 和 社 會 各 界 認 真 探 討 我 認 為, 必 須 更 好 地 團 結 各 階 層 婦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女, 提 高 她 們 的 參 政 議 政 意 識 現 時 的 婦 女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正 發 揮 著 推 動 婦 女 事 務 發 展 的 作 用, 我 認 為 政 府 除 了 要 加 大 支 持 各 位 同 事 : 力 度 外, 還 應 讓 更 多 不 同 階 層 的 女 性 進 入 婦 諮 會, 以 廣 泛 聽 取 各 界 婦 女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開 售 的 永 寧 廣 場 是 按 新 經 屋 法 標 準 定 價

1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發 售 的 首 個 經 屋 項 目, 合 共 提 供 八 百 八 十 個 經 屋 單 位, 開 售 至 今 已 售 出 近 九 成, 表 面 看 來 銷 情 不 差 但 事 實 上, 一 房 單 位 的 銷 情 卻 甚 為 慘 淡, 截 至 本 月 十 一 日 止, 尚 有 八 十 四 個 一 房 單 位 未 售 出, 約 佔 該 類 單 位 的 三 成, 佔 總 體 單 位 數 的 近 一 成 一 房 廳 單 位 泛 人 問 津, 本 人 認 為, 主 因 是 回 歸 後 特 區 政 府 停 建 停 售 經 屋 多 年, 積 存 了 過 萬 戶 輪 候 家 團, 其 家 庭 結 構 及 經 濟 能 力 聲 稱 經 屋 的 驗 收 符 合 都 市 建 築 總 規 章 的 相 關 標 準, 但 事 實 上, 現 行 的 都 市 建 築 總 規 章 經 已 沿 用 近 二 十 七 年,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已 未 能 配 合 社 會 的 發 展 訴 求, 法 規 內 關 於 規 範 工 程 計 劃 的 審 批 工 程 准 照 的 發 給 工 程 監 察 驗 樓 和 違 法 工 程 等 方 面 的 規 定, 都 存 在 滯 後 的 情 況 故 此, 不 禁 令 人 質 疑 當 局 以 不 合 時 宜 的 標 準 驗 收 建 築 工 程 可 有 品 質 安 全 保 證? 等 早 已 產 生 變 化, 原 本 的 申 請 訴 求 已 不 能 滿 足 現 時 的 實 際 需 要, 故 一 房 單 位 銷 情 欠 佳 是 可 以 預 見 的 導 致 上 述 情 況 的 發 生, 特 區 政 府 可 謂 責 無 旁 貸 儘 管 當 局 一 再 強 調 對 永 寧 經 屋 的 銷 情 充 滿 信 心, 但 對 於 最 終 有 可 能 成 為 雞 肋 " 的 一 房 單 位, 社 會 普 遍 關 注 當 局 是 否 已 有 相 關 應 對 措 施, 如 會 否 考 慮 將 相 關 單 位 更 改 作 社 會 房 屋 用 途, 儘 快 安 排 合 資 格 的 家 團 上 樓, 避 免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針 對 上 述 情 況, 本 人 促 請 有 關 當 局 儘 快 查 明 經 屋 用 料 結 構 等 質 量 差 劣 的 原 因, 並 作 公 開 說 明, 明 確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的 責 任 此 外, 隨 著 本 澳 眾 多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相 繼 動 工, 涉 及 千 家 萬 戶 的 基 建 安 全 及 質 量 問 題 已 備 受 社 會 關 注, 因 此 當 局 應 儘 快 完 成 都 市 建 築 總 規 章 的 修 訂 工 作, 同 時, 建 議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對 公 共 工 程 質 量 監 管 的 經 驗, 除 了 基 礎 和 主 體 結 構 工 程 的 關 鍵 材 料 ( 如 鋼 筋 混 凝 土 ) 之 外, 將 檢 測 管 理 範 圍 逐 步 擴 大 至 永 寧 經 屋 開 售 至 今 備 受 矚 目, 本 人 認 為,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現 時 私 人 樓 宇 樓 價 高 企, 嚴 重 脫 離 居 民 的 購 買 能 力, 致 使 經 屋 的 需 求 日 益 大 增 加 上 新 經 屋 法 訂 定 了 收 入 上 下 限 十 六 年 禁 售 其 他 重 要 材 料, 完 善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中 的 有 關 問 題 機 制,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興 建 過 程 中 的 質 量 監 管, 積 極 預 防 和 糾 正 建 築 施 工 偏 差, 以 確 保 公 共 項 目 的 整 體 工 程 質 量 期 等 原 則, 因 此 永 寧 經 屋 的 呎 價 對 其 他 經 屋 項 目 及 私 人 樓 宇 均 有 指 標 性 作 用 再 者, 特 區 政 府 於 經 屋 政 策 上 的 失 誤, 致 使 過 萬 戶 輪 候 家 團 的 經 濟 能 力 及 需 求 等 產 生 變 化, 亦 可 從 永 寧 經 屋 和 即 將 預 售 的 氹 仔 湖 畔 經 屋 的 銷 情 中 得 到 體 現 因 此, 當 局 實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應 藉 著 這 三 千 六 百 多 個 不 同 類 型 的 經 屋 單 位 的 預 售 情 況, 研 究 和 分 析 居 民 的 實 際 住 屋 需 求, 一 方 面 可 檢 視 萬 九 " 公 屋 是 否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符 合 居 民 的 實 際 需 要, 能 否 還 清 舊 債, 另 一 方 面 對 後 萬 九 " 及 制 訂 長 遠 的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亦 有 參 考 價 值 此 外, 本 人 再 次 促 各 位 同 事 : 請 特 區 政 府 儘 快 公 佈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策 略 ( 二 零 一 零 二 零 二 零 )", 儘 早 落 實 未 來 在 新 城 填 海 區 興 建 公 共 房 屋 的 具 體 數 量, 給 市 場 和 居 民 清 晰 本 澳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的 中 長 期 規 劃 今 日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 重 視 發 揮 輕 軌 項 目, 培 養 本 地 人 才 的 積 極 作 用 另 外, 對 於 近 日 鬧 得 沸 沸 揚 揚 的 公 共 房 屋 質 量 問 題, 儘 管 當 局 已 多 次 重 申 公 共 房 屋 與 私 人 樓 宇 的 驗 樓 收 則 標 準 一 樣, 必 須 符 合 都 市 建 築 總 規 章 的 相 關 標 準 但 對 於 新 建 經 屋 出 現 生 鏽 的 水 喉 空 心 的 膠 房 門 如 茶 渣 餅 的 廚 櫃 板 料 滲 灰 的 磚 牆 漏 水 的 座 廁 鋪 工 不 合 格 的 地 板 等 建 築 用 料 質 量 低 劣 的 情 早 前,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與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澳 門 輕 軌 項 目 與 港 鐵 建 立 技 術 合 作 備 忘 錄, 目 的 是 加 強 港 澳 軌 道 交 通 系 統 技 術 支 援 及 合 作, 優 化 建 設 及 管 理 項 目, 此 舉 無 疑 對 提 升 本 地 人 員 的 專 業 技 能 提 供 了 契 機 並 將 起 到 促 進 作 用, 但 具 體 相 關 作 法, 至 今 未 見 政 府 詳 細 公 佈 況, 社 會 大 眾 憂 慮 現 正 處 於 全 線 趕 工 階 段 的 萬 九 公 屋 計 劃 的 建 築 質 量 難 以 得 到 保 證, 同 時, 質 疑 當 局 為 如 期 兌 現 萬 九 承 諾 ", 一 味 只 顧 保 障 公 共 房 屋 的 興 建 進 度 而 忽 視 了 相 關 建 造 質 量 作 為 介 於 較 大 型 之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如 地 鐵 和 公 共 汽 車 之 間 的 固 定 路 線 城 市 交 通 工 具, 輕 軌 具 有 投 資 少 運 量 大 速 度 快 適 應 性 強 節 能 污 染 少 安 全 舒 適 等 優 點 列 車 控 制 採 用 自 動 駕 駛 自 動 防 護 自 動 監 控 模 式, 因 此, 在 興 建 運 營 而 當 局 在 處 理 居 民 的 投 訴 時 亦 只 是 強 調 會 督 促 " 發 展 商 跟 進 維 修, 卻 從 未 明 確 相 關 工 程 責 任 誰 屬, 因 而 難 免 令 居 民 質 疑 當 局 對 發 展 商 有 偏 袒 之 嫌, 未 盡 監 督 之 責 與 此 同 時, 當 局 及 維 修 保 養 等 方 面 技 術 含 量 較 高, 其 經 營 管 理 至 關 重 要, 如 何 保 證 其 供 電 通 訊 消 防 及 其 相 關 設 備 正 常, 如 何 保 證 其 準 點 安 全 運 作, 需 要 管 理 人 才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團 隊 各 地 軌 道 運 輸

14 14 IV 系 統 之 規 劃 建 設 及 營 運 皆 有 其 獨 特 的 模 式, 而 作 為 一 項 公 眾 律 法 規 及 管 理 規 章 制 度, 加 快 輕 軌 建 設 步 伐 服 務 的 澳 門 輕 軌 交 通, 其 管 理 運 作 也 非 完 全 依 靠 商 業 模 式 可 以 做 得 到 澳 門 輕 軌 應 以 服 務 優 先 為 原 則, 保 障 公 眾 服 務 的 質 量 為 要 務, 因 此, 需 要 在 政 府 主 導 下, 由 本 地 專 營 公 司 進 行 有 效 地 管 理 運 作 主 席 : 徐 偉 坤 議 員 澳 門 首 次 引 入 輕 軌 項 目, 在 未 有 經 驗 的 情 況 下, 學 習 及 借 徐 偉 坤 : 多 謝 主 席 鑒 外 地 的 先 進 經 驗 是 完 全 必 要 的, 但 不 應 全 盤 照 搬 外 地 的 經 驗, 或 簡 單 聘 請 外 地 公 司 管 理 重 點 應 通 過 輕 軌 項 目 的 學 習 消 各 位 同 事 : 化 吸 收, 為 我 所 用, 立 足 其 管 理 運 營 本 地 化, 發 揮 本 地 優 勢, 所 指 的 本 地 化 包 含 本 地 資 金 本 地 化 管 理 層 本 地 技 術 人 才 三 個 層 面 在 引 進 消 化 吸 收 方 面, 可 以 借 鑒 香 港 的 成 功 經 驗, 港 鐵 的 成 功 就 在 於 立 足 本 地, 在 引 進 項 目 的 同 時, 就 著 手 為 本 地 培 養 所 需 人 才 港 鐵 有 二 萬 多 員 工 ( 註 : 按 港 鐵 2010 年 報,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有 20,501 名 員 工 受 聘 於 港 鐵 及 旗 下 公 司 ), 於 2010 年 度 港 鐵 舉 辦 了 5,396 個 公 司 培 訓 課 程, 平 本 澳 的 經 濟 形 勢 持 續 強 勁, 特 區 政 府 亦 樂 於 與 民 分 享 經 濟 成 果, 今 年 更 加 碼 動 用 超 過 85 億 元 的 公 帑 作 為 社 會 福 利 用 途 澳 門 的 福 利 措 施 多, 而 且 人 人 受 惠 今 日 財 源 廣 進, 自 然 生 活 安 樂, 但 明 天 的 環 境 如 何, 畢 竟 是 個 未 知 數 較 早 前 溫 家 寶 總 理 提 醒 澳 門 特 區 要 居 安 思 危, 未 雨 綢 繆 " 的 一 席 話 意 味 深 長, 對 此 時 此 刻 的 澳 門, 具 有 高 度 的 警 醒 作 用 均 每 名 員 工 獲 6.4 日 的 培 訓, 並 通 過 其 他 方 式 如 見 習 在 職 培 訓 以 資 深 經 理 帶 領 及 督 導, 為 不 同 工 程 領 域 培 育 年 青 工 程 師 地 區 財 政 緊 絀 固 然 難 為 政 府, 但 錢 多 之 時 又 應 該 如 何 分 配, 同 樣 是 一 個 頭 痛 的 問 題 守 財 奴 政 府 必 定 為 人 所 詬 病, 若 過 份 慷 慨 豪 爽 亦 非 上 策 近 年 的 現 金 分 享 補 貼 和 費 用 減 免 等 輕 軌 作 為 一 項 大 型 的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除 車 務 外 還 有 涉 及 多 方 面 的 維 修 工 作, 包 括 列 車 軌 道 電 纜 訊 號 系 統 車 站 設 施 等 以 及 各 種 配 套 服 務, 可 以 帶 動 到 相 關 行 業 及 提 升 服 務 水 福 利 每 年 增 加, 雖 然 皆 大 歡 喜, 畢 竟 眾 口 難 調 一 方 面 有 不 少 理 性 之 士, 看 得 出 當 中 可 能 潛 藏 著 問 題 ; 另 一 方 面, 嫌 福 利 金 額 不 足 夠 的 同 樣 大 有 人 在, 加 完 又 要 求 再 加, 永 無 止 境 準 利 用 本 地 企 業 管 理 運 作, 不 僅 可 以 提 升 本 地 公 司 的 專 業 技 術 水 準, 而 且 增 加 本 地 人 的 就 業, 給 年 青 人 提 供 更 多 的 就 業 選 擇, 特 別 是 每 年 從 本 地 及 海 外 畢 業 的 年 青 專 業 人 才, 也 為 本 地 的 中 小 企 帶 來 更 多 的 發 展 空 間, 符 合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的 策 略, 同 時, 也 為 澳 門 今 後 區 域 合 作 積 累 更 多 的 人 才 和 經 驗 在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的 服 務 項 目 上, 政 府 須 權 衡 利 弊, 從 有 利 於 保 障 公 眾 服 務 水 準, 有 利 於 提 升 本 地 專 業 技 術 水 準, 有 利 於 保 障 本 地 企 業 和 就 業 出 發, 儘 早 研 究 及 作 出 部 署 眼 下 的 澳 門 賭 稅 豐 盈, 家 底 漸 厚, 於 是 坊 間 風 起 雲 湧, 虎 視 眈 眈 者 有 之, 需 索 無 窮 者 有 之 這 邊 廂 要 求 政 府 加 大 不 同 階 層 的 福 利 補 貼, 那 邊 廂 要 求 政 府 金 錢 資 助 產 業 發 展 大 量 新 社 團 最 近 紛 紛 成 立, 各 界 對 於 舉 辦 活 動 非 常 熱 衷, 活 動 名 目 多 采 多 姿, 不 知 道 又 是 否 與 此 有 關 甚 至 有 些 商 界 社 團, 連 企 業 的 經 營 成 本 亦 希 望 政 府 補 貼 此 情 此 景, 恐 怕 並 不 是 有 些 人 所 說 的 人 傻 錢 多 ", 而 是 手 多 錢 傻 " 伸 手 人 太 多, 派 錢 都 派 到 傻 本 人 認 為, 在 輕 軌 項 目 中, 政 府 應 該 主 導, 重 點 培 育 本 地 專 業 管 理 團 隊, 採 用 獨 資 或 合 資 控 股 等 方 式 組 建 公 司, 採 取 對 外 招 聘 等 方 法, 組 成 公 司 管 理 層 在 初 期 與 外 地 有 經 驗 的 公 司 合 作, 培 訓 管 理 人 員 及 技 術 人 員, 吸 取 相 關 經 驗, 逐 步 實 現 管 理 團 隊 本 地 化 而 在 相 關 配 套 服 務 上, 其 中 包 括 站 台 列 車 的 清 潔 保 安 設 備 如 乘 客 資 訊 顯 示 閉 路 電 視 防 火 通 訊 升 降 機 及 電 梯 後 備 電 力 供 應 水 管 及 排 水 車 站 照 明 及 電 器 維 修 等 方 面, 可 以 採 取 公 開 招 聘 或 招 標 的 模 式 與 本 地 中 小 企 專 業 合 作 希 望 當 局 提 前 做 好 輕 軌 營 運 規 劃 佈 局, 為 做 好 相 關 配 套 及 規 範 管 理, 配 合 輕 軌 營 運 管 理 實 際 需 要, 出 台 有 關 法 澳 門 變 得 富 裕 起 來, 本 來 是 值 得 開 心 的 事, 政 府 還 富 於 民, 亦 是 作 民 父 母 的 表 現 但 如 果 因 此 而 形 成 不 思 進 取 的 社 會 風 氣 鼓 勵 貪 得 無 厭 的 需 索, 培 養 出 一 批 又 一 批 的 伸 手 派 人 才 ", 那 就 是 禍 不 是 福 " 歐 洲 的 經 濟 危 機 一 波 未 平, 一 波 又 起 全 球 各 國 經 濟 命 脈 相 連, 自 當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拖 累 外 圍 的 問 題, 隨 時 可 以 動 搖 澳 門 博 彩 旅 遊 業 這 個 單 一 的 支 柱, 而 這 支 柱 又 長 期 倚 重 內 地 客 源 此 所 以 中 央 領 導 人 每 次 不 忘 提 醒 澳 門 要 推 動 產 業 適 度 多 元 化, 用 意 彌 深 若 將 來 不 幸 經 濟 轉 弱, 開 通 了 的 福 利 措 施 卻 易 送 難 收 習 慣 了 依 賴 福 利 的 居

1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民, 他 們 的 自 立 能 力 和 抗 壓 能 力 早 已 煙 消 雲 散, 到 時 日 子 將 會 加 倍 難 過, 社 會 震 盪 也 會 加 倍 劇 烈 considerar que não havia consenso na sociedade sobre a reforma do sistema político. 古 人 有 謂 生 於 憂 患, 死 於 安 樂 ", 此 實 為 至 理 名 言, 澳 門 人 不 得 不 認 真 提 防 而 居 安 思 危, 未 雨 綢 繆 ", 亦 正 是 中 央 送 給 澳 門 最 合 適 的 箴 言 此 刻 銀 根 寬 鬆, 應 該 用 之 有 道 政 府 除 了 合 理 地 增 加 現 金 支 援, 幫 助 市 民 舒 解 通 脹 困 苦 之 外, 亦 適 宜 將 公 帑 運 於 社 會 的 實 質 建 設 推 動 真 正 的 潛 力 產 業 與 及 培 養 人 才 這 幾 方 面 之 上, 藉 此 強 化 澳 門 的 資 源 條 件 以 至 整 體 實 力, 以 應 付 不 斷 發 展 的 需 要 一 旦 經 濟 環 境 有 變, 這 些 建 設 和 投 資 將 會 發 揮 相 當 巨 大 的 正 面 效 用 另 一 方 面, 寄 望 澳 門 居 民 不 要 沉 溺 於 福 利 主 義 的 思 想 當 中, 養 成 不 勞 而 獲 的 心 態 畢 竟 依 靠 自 己 的 能 力 而 取 得 收 獲, 才 是 真 正 值 得 自 豪 的 事 與 此 同 時, 全 民 都 應 該 認 識 到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並 以 社 會 和 諧 作 為 發 展 的 根 基 因 為 必 須 先 有 穩 定 的 政 治 環 境, 政 府 才 有 餘 力 去 拼 經 濟 今 日 各 界 的 居 安 思 危 意 識, 將 可 以 換 取 將 來 的 安 居 樂 業 Fiz a referida interpelação escrita, no dia 6 de Janeiro de 2011, e perguntei, concretamente, quais os elementos que permitiam ao Governo dizer que não havia consenso para implementar a reforma do sistema político. Quem tinha sido consultado e quem se opunha à reforma política. Perguntei, também se nas próximas eleições para 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em Setembro de 2013, os deputados iriam ser eleitos por voto directo dos eleitores, ou iria ser aumentado o número de deputados e se fosse o caso quanto mais deputados iam ser eleitos directamente. Relativamente à eleição do Chefe do Executivo, em 2014, perguntei se os eleitores iam poder escolhê-lo por voto directo. Ou se 藉 此 機 會, 預 祝 各 位 同 事 各 位 傳 媒 朋 友 以 及 全 澳 市 民 新 春 愉 快 龍 年 進 步 ia ser aumentado o número de eleitores que podiam escolher o Chefe do Executivo e se fosse o caso quantas mais pessoas iam escolher o Chefe do Executivo. 主 : 高 天 賜 議 員 Decorrido meio ano, em 17 de Junho de 2011, o Director dos José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o Sr. Presidente. Serviços de Administração e Função Pública (SAFP) na resposta à minha interpelação referiu que desde 2010 e até meados de Abril de Caros colegas tinham sido recolhidas mais de 120 opiniões. Indica o sentido dessas opiniões, mas refere que não tem intenção de fazer qualquer Numa das minhas mais recentes intervenções políticas, interpelei o Governo, no dia 6 de Janeiro de 2011, quanto à promessa do Chefe do Executivo, na apresentação das LAG de 2010, de comentário ou comparação sobre os pontos de vista e formas de pensar reveladas nas opiniões antes de existir um consenso na sociedade. efectuar o desenvolvimento do processo de democratização do sistema político de Macau que se encontrava nitidamente atrasado desde Relativamente à segunda e terceira questões que coloquei na interpelação escrita o Governo respondeu de forma generalista e não precisa. Referiu, em síntese, que apenas depois de um debate Esta promessa foi contrariada pela Secretária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SAJ) em Agosto de 2010, dizendo neste racional e da obtenção de consenso na sociedade proporá a revisão da lei eleitoral. hemiciclo que o Governo não iria apresentar qualquer proposta sobre a reforma política, porque não havia consenso na sociedade e que o Governo de Macau considera que as condições para a implementação do sufrágio universal «ainda estão para a Face a esta falta de esclarecimentos e de respostas precisas, completas e em tempo útil tive de voltar a interpelar o Governo em 27 de Outubro de amadurecer». Perguntei, por exemplo, qual era para o Governo o significado Contudo, não se conheciam as razões que levaram a SAJ a concreto da expressão «consenso na sociedade».

16 16 IV Sobre esta interpelação ainda não teve resposta. deputados e as outras associações não podem? Contudo no início do corrente ano o Chefe do Executivo veio anunciar o início da reforma política. E muitas pessoas perguntam por que não reservar um lugar, pela via indirecta, para o representante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Mas não é isto que nós queremos. O que nós queremos é Sobre este processo não se compreende a razão da SAJ ter afirmado, nesta AL, que o Governo não iria apresentar qualquer que haja uma calendarização para que um dia todos os deputados sejam eleitos pelo voto directo dos eleitores. proposta sobre a reforma política, porque não havia consenso na sociedade, e poucos meses depois o Chefe do Executivo ter vindo anunciar a reforma. Até hoje, desde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ainda ninguém percebeu quais os critérios e fundamentos para a escolha dos deputados nomeados pelo Chefe do Executivo. Também não se compreende a razão do Governo ter consultado 120 pessoas, em 2010, sobre a reforma e não o ter feito de uma forma aberta a toda a população como se pretende que assim seja pela maioria da população. A legitimidade de uma pessoa ter o direito de votar no seu Chefe do Executivo ou no seu deputado é um exercício de cidadania e um direito fundamental. O facto de uma pessoa poder escolher o mesmo candidato no qual votou, ou votar noutra pessoa é uma Mas a proposta foi tornada pública. E está prevista nos Anexos da Lei Básica podendo ter acontecido já em liberdade de escolha consagrada nos termos do artigo 26.º da Lei Básica onde todos os residentes permanent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de ser Nesta reforma temos a possibilidade de os cidadãos de Macau poderem escolher directamente os seus deputados e o Chefe do Executivo. eleitos nos termos da lei. O direito de eleger e de ser eleito constitui um direito político importante dos residentes de Macau para participarem directamente na gestão dos assuntos políticos, sociais e outros o qual é exclusivamente gozado pelos residentes permanentes da RAEM. É a escolha livre dos governantes pelos cidadãos que legitimaos para o exercício dos cargos. Os governantes governam em nome das pessoas e devem ser escolhidos pelo voto livre dos cidadãos. Os deputados representam as pessoas e devem ser escolhidos pelos cidadãos. As vozes que surgem defendo a ideia de aumentar dois deputados eleitos indirectamente e outros dois deputados eleitos, directamente, pelos eleitores não altera o status quo em termos de representatividade popular, que a maioria almeja. Ultimamente de alguns quadrantes sociais surgem vozes, de duvidosa representatividade social, propondo aumento de lugares de deputados eleitos pela via indirecta. Nomeadamente para a área da saúde e turismo. Em Hong Kong, também um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o calendário para a eleição directa do Chefe do Executivo será em Afinal quem tem legitimidade e procuração para negociar aquilo que originariamente pertence aos cidadãos de Macau de Contudo, em Macau não temos ainda uma calendarização definida para a eleição do nosso Chefe do Executivo. eleger e de serem eleitos como prevê a Lei Básica? Os 300 membros da Comissão Eleitoral que escolhem o Chefe Em Macau existem cerca de 5 mil associações cívicas abrangendo uma multiplicidade de interesses, que não podem ser graduadas em termos de importância social. Afinal por que é que a saúde e o turismo podem ter mais do Executivo são, manifestamente, insuficientes e susceptíveis de manipulação eleitoral. Após 12 anos d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o mero aumento de mais uma ou duas centenas de membros não é a nosso ver minimamente suficiente, face à existência de uma

1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multiplicidade de Comissões e Conselhos Consultivos que o Governo criou, na sua maioria sem lógica nem critérios de escolha dos seus membros colocando quase sempre as suas «preferências» mais cómodas para a governação. 半 年 過 後, 即 於 2011 年 6 月 17 日,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局 長 在 回 覆 本 人 上 述 質 詢 時 稱, 由 2010 年 至 2011 年 4 月 中 旬 共 收 到 120 多 份 意 見, 指 出 意 見 的 取 向, 但 表 示 在 未 取 得 社 會 共 識 之 前, 政 府 無 意 對 各 種 不 同 意 見 作 出 評 論 和 比 較 當 中 的 想 法 或 觀 點 針 對 該 質 詢 內 的 第 二 及 第 三 條 問 題, 政 府 僅 作 了 一 個 概 括 O défice de representatividade da maioria dos deputados da AL e do Chefe do Executivo, resultando num grave défice de fiscalização governativa, estiveram na origem do aparecimento de mega escândalos, tal como o do ex-secretário Ao Man Long e o abuso de poder na apropriação ilegal das 10 campas públicas. O Chefe do Executivo, como se sabe, acabou por lançar o processo de desenvolvimento do sistema político de Macau. Por isso, tudo o que fizermos, hoje, de bem e mal terá repercussões no futuro de Macau. As pessoas de Macau merecem poder exercer, de uma forma livre, a sua cidadania plena. E é com base numa cidadania plena que os cidadãos podem exercer os seus deveres e responsabilidades sociais. Em suma, sentir-se cidadãos de pleno direito. (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就 行 政 長 官 在 發 表 其 2010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時 承 諾 落 實 早 應 在 2009 年 推 動 的 澳 門 民 主 政 制 發 展 一 事, 本 人 於 2011 年 1 月 6 日 向 政 府 提 出 質 詢, 這 是 最 近 一 次 提 出 與 政 治 議 題 有 關 的 質 詢 但 是,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在 2010 年 卻 違 背 了 這 個 承 諾, 因 為 她 向 立 法 會 宣 稱, 政 府 不 提 出 任 何 政 制 改 革 方 案, 原 因 是 社 會 上 尚 未 對 此 問 題 達 成 共 識 及 政 府 認 為 推 行 普 選 還 不 具 備 條 件 ", 即 使 有 條 件, 條 件 也 尚 未 成 熟 " 及 不 明 確 之 回 覆 只 是 扼 要 指 出, 僅 在 通 過 理 性 討 論 凝 聚 共 識 後, 方 對 選 舉 法 的 修 改 提 出 具 體 的 方 案 鑒 於 政 府 未 能 提 供 解 釋 以 及 適 時 給 予 清 楚 及 完 整 的 答 覆, 本 人 就 有 關 事 宜 於 2011 年 10 月 27 日 再 次 提 出 質 詢 例 如, 就 政 府 而 言, 社 會 共 識 " 的 含 意 為 何? 可 惜, 這 份 質 詢 尚 未 有 回 覆 然 而, 行 政 長 官 於 本 年 初 公 佈 會 開 展 政 制 改 革 的 工 作 令 人 費 解 的 是, 為 何 在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宣 稱 仍 未 獲 得 社 會 共 識 故 不 會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的 數 個 月 後, 行 政 長 官 就 公 佈 政 改 的 消 息! 同 樣 不 可 思 議 的 是, 為 何 於 2010 年 僅 諮 詢 120 人 當 作 是 大 多 數 市 民 的 意 見, 而 非 公 開 地 向 全 民 諮 詢 有 關 方 案 現 已 經 公 開 按 照 基 本 法 附 件 之 規 定, 早 在 2009 年 就 該 提 出 來 這 次 修 改 有 機 會 全 由 澳 門 市 民 直 接 選 出 自 己 的 立 法 議 員 及 行 政 長 官 市 民 可 以 自 由 選 出 執 政 者 並 使 之 合 法 地 履 行 職 務 執 政 者 以 市 民 的 名 義 行 使 管 治 權, 因 此 應 由 市 民 自 由 選 出 立 法 議 員 為 市 民 的 代 表 也 應 由 市 民 自 由 選 出 最 近, 一 些 不 知 是 否 具 社 會 代 表 性 的 人 士 發 出 聲 音, 建 議 增 加 間 選 議 員 的 議 席, 尤 其 是 衛 生 和 旅 遊 的 界 別 基 本 法 規 定, 澳 門 市 民 有 選 舉 和 被 選 舉 的 權 利 最 終, 誰 有 正 當 性 及 獲 授 權 代 表 協 商 這 原 屬 於 澳 門 市 民 的 權 利? 澳 門 現 有 約 五 千 個 分 佈 於 各 界 別 的 民 間 社 團, 這 些 社 團 不 能 就 其 社 會 重 要 性 而 分 等 級 究 竟 為 何 只 有 衛 生 和 旅 遊 界 別 可 以 增 加 比 其 他 界 別 多 的 議 席? 很 多 人 問 為 何 沒 有 給 公 職 人 員 代 表 預 留 一 個 間 選 議 席? 但 這 不 是 我 們 想 要 的 我 們 想 要 的 是 一 然 而, 是 甚 麼 理 由 促 使 司 長 認 為 政 制 改 革 事 宜 尚 未 取 得 社 會 共 識 則 不 得 而 知 透 過 上 述 書 面 質 詢, 本 人 明 確 詢 問 政 府 是 從 何 得 知 推 行 政 制 改 革 尚 未 取 得 社 會 共 識 曾 向 何 人 做 過 諮 詢 及 何 人 提 出 反 對 此 外, 亦 問 及 2013 年 9 月 下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立 法 議 員 會 否 都 由 選 民 直 接 選 出, 議 席 會 否 增 加, 若 會, 會 增 加 多 少, 而 關 於 2014 年 下 任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可 否 由 選 民 直 接 選 出 或 者 增 加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民 人 數, 若 可 以, 會 增 加 多 少 人 數 個 時 間 表, 有 朝 一 日 所 有 議 員 都 由 選 民 直 選 產 生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至 今, 仍 然 沒 有 人 知 曉 行 政 長 官 是 以 甚 麼 標 準 和 依 據 選 擇 由 其 委 任 的 議 員 市 民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和 議 員 的 權 利 的 正 當 性 是 行 使 公 民 權 利 和 基 本 權 利 的 體 現 一 個 人 可 選 擇 投 票 給 合 他 心 意 的 候 選 人, 這 就 體 現 了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的 選 擇 自 由, 當 中

18 18 IV 訂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是 澳 門 居 民 的 一 項 重 要 政 治 權 利, 以 便 直 接 參 與 管 理 政 治 社 會 和 其 他 事 務, 這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獨 享 的 權 利 有 聲 音 支 持 在 直 選 和 間 選 議 員 中 各 增 加 兩 個 議 席 的 構 想, 但 卻 沒 有 改 變 大 部 分 人 都 渴 望 具 有 全 民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現 時 澳 門 的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主 要 由 第 21/88/M 號 法 律 法 律 和 法 院 的 運 用 和 第 41/94/M 號 法 令 規 範 因 應 澳 門 特 區 的 社 會 經 濟 等 環 境 的 現 況, 現 行 制 度 的 部 份 內 容 已 不 能 回 應 社 會 的 實 際 需 要, 因 此 有 必 要 作 出 相 應 的 規 範 及 修 訂 特 區 政 府 經 諮 詢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及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相 關 制 度, 草 擬 了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同 樣 是 一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香 港, 直 接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的 時 間 表 已 定 於 2017 年 然 而, 澳 門 還 沒 有 訂 定 本 身 直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時 間 表 由 三 百 位 選 委 負 責 揀 選 行 政 長 官, 人 數 明 顯 不 足 之 外 還 有 操 控 選 舉 之 嫌 回 歸 十 二 年 只 略 為 增 加 一 二 百 名 選 委, 對 於 我 們 來 說 連 最 起 碼 的 標 準 都 達 不 到 政 府 所 設 立 的 委 員 會 和 諮 詢 會 五 花 八 門, 當 中 成 員 的 揀 選 大 部 分 均 欠 缺 邏 輯 和 標 準, 幾 乎 全 部 都 是 基 於 方 便 管 治 為 由 而 挑 選 的 大 部 分 立 法 議 員 和 行 政 長 官 認 受 性 欠 佳 的 問 題, 全 因 為 政 府 嚴 重 缺 乏 監 管 所 致, 更 是 重 大 醜 聞 的 根 源, 例 如 歐 文 龍 案 和 非 法 佔 有 十 幅 公 用 墓 地 的 濫 權 事 件 以 下 將 簡 介 相 對 於 現 行 制 度, 本 法 案 主 要 引 入 的 修 改 : 1) 明 確 司 法 援 助 的 適 用 對 象 本 法 案 規 定, 屬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澳 門 特 區 居 民, 以 及 具 外 地 僱 員 身 份 獲 承 認 難 民 地 位 和 其 他 持 有 特 別 逗 留 許 可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有 權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 住 所 設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人, 若 屬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也 可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但 僅 限 於 非 具 營 利 目 的 的 法 人, 排 除 了 有 限 公 司 等 商 業 企 業 主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的 資 格 眾 所 周 知, 行 政 長 官 終 於 啟 動 了 澳 門 政 制 發 展 的 程 序 因 此, 現 在 我 們 所 做 的 一 切, 無 論 是 好 是 壞 都 會 對 未 來 造 成 影 響 澳 門 的 市 民 應 自 由 享 有 絕 對 的 公 民 權, 擁 有 絕 對 的 公 民 權 才 可 以 讓 市 民 履 行 社 會 的 義 務 和 責 任 換 句 話 說, 即 感 受 到 自 己 是 一 個 享 有 絕 對 權 利 的 公 民 ) 主 席 : 好, 休 息 十 五 分 鐘, 之 後 繼 續 會 議 2) 訂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計 算 方 式 為 使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認 定 標 準 更 加 客 觀 量 化 具 操 作 性, 本 法 案 建 議 根 據 申 請 人 和 其 家 團 成 員 的 收 入 支 出 資 產 及 負 債 計 算 出 可 動 用 或 可 支 配 的 財 產, 若 財 產 未 超 出 法 定 限 額, 則 視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有 關 可 支 配 財 產 的 具 體 計 算 方 法 和 法 定 限 額 將 由 行 政 法 規 訂 定 ( 休 會 ) 3) 設 立 司 法 援 助 費 用 的 返 還 制 度 主 席 : 陳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繼 續 開 會 我 們 進 入 議 程 第 一 項 議 程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現 在 先 交 給 陳 司 長 作 一 個 引 介 請 陳 司 長 本 法 案 以 用 者 自 付 " 原 則, 並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經 驗, 因 應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建 議 設 立 司 法 援 助 費 用 的 返 還 制 度 : 當 受 益 人 因 勝 訴 而 實 際 取 得 財 產 時, 若 財 產 的 價 值 超 過 因 獲 批 給 司 法 援 助 而 免 除 支 付 的 款 項, 且 經 計 算 有 關 價 值 後 所 得 出 的 可 支 配 財 產 超 過 了 法 定 限 額, 則 受 益 人 需 返 還 獲 免 除 支 付 的 款 項 4) 司 法 援 助 的 審 批 改 由 行 政 部 門 負 責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 多 謝 主 席 現 行 的 司 法 援 助 審 批 程 序 由 法 院 負 責 為 減 輕 司 法 系 統 的 尊 敬 的 立 法 會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 工 作 壓 力, 本 法 案 建 議 由 專 門 的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 按 照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審 批, 而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組 成 和 運 作 將 由 行 政 法 規 訂 本 人 現 在 謹 向 立 法 會 引 介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定

1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法 案 亦 設 置 了 嚴 格 的 司 法 申 訴 機 制, 以 保 證 審 批 程 序 的 公 正 性 另 外, 為 免 司 法 援 助 申 請 被 濫 用, 本 法 案 建 議, 如 申 請 人 明 顯 不 具 備 條 件 而 提 出 司 法 援 助 的 申 請, 以 達 致 拖 延 訴 訟 進 行 的 目 的, 則 視 為 惡 意 訴 訟 人 個 司 法 程 序 方 面 的 問 題 其 實, 在 新 的 法 案 裏 面 做 的 時 候, 我 們 是 不 是 應 該 考 慮 怎 樣 能 夠 去 加 快 那 个 流 程 呢? 可 能 現 在 這 個 方 法 都 是 加 快 流 程 的 其 中 一 個 方 法, 問 題 就 是 說, 用 一 個 過 往 都 有 一 部 份 是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推 定 的 時 候, 那 這 一 部 份 人 就 可 以 減 少 一 些 文 件 往 來 的 繁 複 比 如 好 似 原 來 的 那 個 推 定, 比 如 5) 調 整 委 任 代 理 人 的 方 式 及 費 用 一 些 接 受 著 經 濟 援 助 的 家 庭, 它 的 人 士, 他 就 不 需 要 再 去 做 甚 麼 推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了, 或 者 在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裏 面 的 受 害 法 案 建 議 有 關 委 任 在 法 院 的 代 理 人 的 方 式 程 序 代 理 人 名 單 及 委 任 次 序 等 事 宜, 由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 與 澳 門 律 師 公 會 " 透 過 協 議 具 體 訂 定 鑑 於 目 前 因 提 供 司 法 援 助 服 務 而 支 付 的 服 務 費 偏 低, 因 此 本 法 案 建 議 在 聽 取 澳 門 律 師 公 會 意 見 後, 行 政 長 官 將 以 批 示 核 准 新 的 服 務 費 的 上 下 限 人, 它 可 以 推 定 他 的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是 去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另 外 亦 都 有, 我 們 勞 動 訴 訟 法 裏 面 亦 都 規 定 勞 方, 在 勞 資 的 訴 訟 裏 面, 勞 方 是 可 以 被 推 定 為 一 個 需 要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啊 等 等 但 是 現 在 我 見 到 呢, 當 然, 勞 動 訴 訟 法 那 個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但 是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原 來 的 法 律 裏 面 所 規 定 的 這 些 可 以 推 定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這 一 個 範 疇, 沒 有 了, 這 樣 即 是 說, 將 來 如 果 申 請 司 最 後, 本 法 案 建 議, 基 於 人 道 理 由, 即 使 申 請 者 不 屬 法 案 規 定 的 批 給 對 象,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在 作 出 審 查 及 充 分 說 明 理 由 後, 亦 可 例 外 地 批 給 司 法 援 助 法 援 助 的, 除 了 勞 動 訴 訟 以 外, 其 他 的 司 法 援 助 都 是 沒 有 這 個 推 定 不 足 的, 而 是 都 是 必 須 要 經 過 更 加 多 的 手 續 來 到 去 申 請, 這 樣, 究 竟 在 個 制 定 法 律 的 時 候, 我 們 為 甚 麼 這 樣 子 考 慮 呢? 是 不 是 能 夠 應 該 保 留 呢? 因 為 事 實 上, 在 我 的 角 度, 我 覺 對 於 在 法 律 生 效 前 已 提 出 司 法 援 助 申 請 的 待 決 個 案, 仍 適 用 原 制 度 得, 應 該 在 推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方 面, 可 能 更 加 應 該 擴 大 一 些 的 範 圍, 甚 至 是 例 如 我 們 在 討 論 公 職 法 援 的 時 候, 有 一 些 政 府 方 面 提 出 來 的 時 候, 認 為 如 果 一 個 公 務 人 員 在 執 行 工 作 期 間 受 我 的 引 介 完 畢 到 傷 害, 可 以 公 職 法 援 之 類 的 但 是 因 為 當 時 討 論 的 焦 點 歪 了, 因 為 不 只 是 身 體 受 損 害 比 如 說 我 們 其 實 可 以 就 這 樣 擴 展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到, 比 如 話 在 刑 事 案 裏 面 的 身 體 受 害 人 都 可 以 被 推 定 為 他 有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去 獲 得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這 個 時 候, 亦 都 是 不 止 對 公 主 席 : 現 在 進 入 討 論 區 錦 新 議 員 職 人 員, 對 所 有 人 都 是, 在 刑 事 案 裏 面 是 受 傷 害 者, 是 不 是 都 可 以 被 推 定 為 他 是 需 要 有 獲 得 個 司 法 援 助 呢? 這 方 面 我 覺 得 是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值 得 探 討 的 但 是 我 最 重 要 的 問 題 就 是 為 甚 麼 現 在 會 沒 有 了 這 個 原 來 我 們 個 第 四 一 / 九 四 的 那 個 推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這 一 個 範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疇? 究 竟 政 府 是 怎 樣 考 慮 的? 就 司 法 援 助 這 個 法 律 制 度, 現 在 進 行 一 個 修 改 進 行 一 個 重 新 訂 定, 這 點 上 面, 在 現 在 的 在 一 般 性 的 層 面 上 面 來 看, 我 都 會 提 出 一 些 問 題, 即 是 希 望 探 討 一 下 的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本 來, 按 照 我 們 過 往 的 司 法 援 助, 本 身 都 是 要 確 定 了 個 經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濟 能 力 不 足, 我 們 提 供 個 司 法 援 助 給 他, 這 個 是 很 合 理 的, 但 是, 我 就 發 覺, 現 在 新 的 法 案 裏 面 就 是 沒 有 了 原 來 的 那 一 司 長 : 個, 一 些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推 定 因 為, 我 們 都 知 道, 現 在 去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可 能 就, 比 如 一 個 個 人, 可 能 他 就 需 要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作 出 申 請 之 後, 就 需 要 透 過 社 工 局 去 拿 到 一 個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然 後 才 能 夠 正 式 作 出 這 個 申 請 這 段 是 一 個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可 能 隨 時 搞 兩 三 個 月 這 樣 的 這 個 亦 都 是 我 們 其 中 一 剛 才 我 聽 到 司 長 在 個 陳 述 理 由, 即 是 個 推 介 裏 面 就 講, 如 果 是 新 法 案, 除 了 澳 門 特 區 的 居 民 之 外, 具 外 地 僱 員 身 份 獲 承 認 難 民 地 位 和 其 他 持 有 特 別 逗 留 許 可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若 屬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也 可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我 第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20 20 IV 說, 難 民 好 易 理 解, 但 是, 其 他 持 有 特 別 逗 留 許 可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又 概 括 哪 些 呢? 這 個 我 第 一 個 問 題 第 二, 亦 都 因 為 那 個 條 文 裏 面 講, 具 外 地 僱 員 身 份, 如 果 沒 有 理 解 錯, 應 該 是 勞 工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我 又 想 了 解 一 下, 周 邊 地 區 是 怎 樣 做 法, 是 不 是 有 同 樣 的 條 例 在 這 個 問 題 再 問 的 就 是 說, 即 是 澳 門 是 有 它 的 特 殊 性 現 在 的 外 地 僱 員 是 越 來 越 多 的, 而 如 果 你 說 這 個 他 們 過 了 之 後, 政 府 有 沒 有 評 估 過, 如 是 真 的 是, 那 個 外 地 僱 員 引 用 這 個 條 例 的 時 候, 而 外 勞 會 越 來 越 多, 我 們 的 財 面, 律 師 的 費 用 非 常 之 高, 在 一 些 星 斗 市 民 那 裏 這 件 事 不 代 表 你 有 個 電 單 車 或 者 有 一 個 物 業 的, 不 是 好 豪 華 的, 由 於 這 件 事, 但 是 經 濟 上, 事 實 上 他 負 擔 不 了 這 個 訴 訟 的, 那 怎 樣 去 訂 定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呢? 是 不 是 甚 麼 都 沒 有, 清 光, 他 才 可 以 呢 受 惠? 這 個 是 需 要 定 義 的 所 以 第 八 條 那 裏, 我 亦 都 想 知 道 政 府 究 竟 可 不 可 以 披 露 多 少 少 的 資 料, 讓 我 們 知 道, 你 第 八 條 的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全 部 都 是 留 待 行 政 法 規 裏 面 界 定 的, 但 是 這 一 方 面 可 不 可 以 同 我 們 分 享 一 些 資 料 呢? 政 支 出 是 幾 多 呢?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權 利 與 義 務, 本 地 居 民 就 可 以 理 解, 我 們 在 這 裏 生 活 在 這 裏 納 稅, 那 外 地 僱 員 一 來 到 就 多 謝 主 席 可 以 享 受 這 個, 不 要 說 是 福 利 啦, 即 是 權 利, 這 樣 公 不 公 平 呢?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如 果 這 樣, 將 來 我 們 的 財 政 負 擔 會 是 幾 多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呢? 政 府 有 沒 有 估 算 到 這 件 事 呢?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對 這 個 法 案, 本 身 來 講, 修 改 呢, 有 幾 個 疑 問 是 需 要 希 望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能 夠 有 個 解 釋 的 第 一 個 就 是 我 們 現 在 的 對 象 究 竟 是 放 寬 了 還 是 收 窄 了 因 為 以 往 四 一 的 那 個, 它 是 針 對 個 人 的, 它 有 個 推 司 長 閣 下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定 剛 才 區 錦 新 議 員 都 講 了, 第 六 條 有 個 推 定 一 些 事 的 只 要 我 不 需 要 納 稅, 個 稅 以 下, 即 是 個 稅 以 下 我 已 經 有 資 格, 推 定 關 於 司 法 援 助 這 個 法 案, 我 自 己 有 幾 個 概 念 想 同 司 長 分 享 的, 今 次 個 引 介 裏 面 我 希 望 就 是, 大 原 則, 我 相 信 司 長 都 知, 因 為 一 個 人, 無 論 怎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是 因 為 經 濟 的 能 力 不 能 夠 訴 於 法 院, 這 個 是 不 能 夠 接 受 的 這 個 大 原 則, 相 信 在 這 方 面 都 會 抓 得 很 緊 其 次, 第 二 件 事 就 是,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見 到, 通 常, 司 法 援 助 這 個 過 程 集 中 在 法 院 及 一 些 政 府 部 門 怎 樣 做 到 另 外 一 個 大 原 則, 就 是 簡 化, 快 速 應 變 這 個 訴 求 相 信 絕 大 部 份 的 人 都 知 道, 司 法 援 助, 要 用 這 個 模 式, 是 因 為 他 有 個 困 難, 他 才 去 做 這 件 事, 大 部 份 但 是 另 外 一 方 面, 司 法 援 助 不 是 就 只 是 等 於 當 你 入 稟 法 院 是 需 要 訴 訟 才 需 要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有 些 之 前 的 工 作, 例 如 申 請 一 些 政 府 部 門 的 證 明 書 或 者 一 些 契, 他 們 都 是 要 花 一 大 輪 的 金 錢 才 申 請 到 這 些 文 件, 才 可 以 組 織 起 來, 然 之 後 入 稟 法 院 的, 這 些 都 應 該 考 慮 司 法 援 助 裏 面 的 範 圍, 不 單 止 法 院 但 是 政 府 部 門 當 它 需 要 這 些 必 須 要 的 文 件 入 去 法 院, 都 要 包 括 了 在 裏 面 的 第 二 件 事 就 是, 我 想 講, 就 是 現 在 這 個 法 案, 我 們 看 不 到 哪 些 人 是 最 基 本 受 惠 的, 因 為 你 第 八 條 裏 面, 經 濟 能 力 的 不 足 的 定 義 留 待 行 政 法 規, 變 了 這 裏, 變 了 我 們 根 本 上 不 知 道 個 底 線 起 碼 你 講 給 澳 門 人 知, 究 竟 是 你 到 到 甚 麼 能 力 才 有 資 格 拿 司 法 援 助, 而 事 實 上 不 可 以 否 定 的, 就 是 現 時 的 司 法, 所 謂 我 們 現 在 行 規 裏 我 是 一 個 無 經 濟 能 力 的 這 個 是 現 行 第 六 條 的 情 況 第 一 個, 涵 蓋 的 對 象 有 收 窄 還 是 放 寬 了 呢? 第 二 個 就 是, 現 在 我 們 改 了 之 後, 我 們 是 變 了 的, 以 往 純 粹 是 在 法 院 申 請, 現 在 我 們 在 行 政 上 面 申 請, 這 些 手 續 的 改 變, 會 帶 出 些 甚 麼 問 題 呢? 因 為 仍 然 我 們 保 留 著 幾 樣 不 同 性 質 的, 可 以 代 他 申 請 的, 包 括 係 職 權 檢 察 院, 法 院 可 以 做, 代 理 人 可 以 做, 律 師 可 以 做, 我 自 己 本 身 可 以 做 即 是 這 裏 它 本 身 仍 然 保 留 了 這 樣, 你 換 了 個 機 構 之 後, 這 個 機 構 它 究 竟 要 怎 樣 處 理 呢? 第 三 個, 現 在 我 們 是 新 增 了 一 些 很 特 別 的 制 度, 一 個 是 返 還 的 制 度, 怎 樣 執 行 怎 樣 操 作 呢? 另 外 一 個, 現 在 我 們 的 廢 止, 在 第 十 條, 這 麼 巧, 原 來 四 一 那 個 又 是 第 十 條, 現 在 我 們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的 廢 止, 司 法 援 助 又 是 第 十 條, 但 是 現 時 執 行 中 的 第 四 一 那 個, 它 是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機 關 的, 是 要 法 官 去 判 它 廢 止 的, 現 在 我 們 這 裏 沒 有 的 我 們 這 裏 沒 有 還 不 止, 還 有 兩 個 詞 語 我 都 幾 驚 的, 第 一 個 就 是 第 十 條 的 一 款 裏 面 的 一 項 就 寫 : 受 益 人 及 其 家 團 成 員 可 支 配 財 產 嗣 後 超 出, 這 個 嗣 後 是 甚 麼 時 間 概 念 呢? 接 著 第 三 款 都 有 的, 嗣 後 證 實 他 這 個 時 間 概 念 究 竟 是, 即 是 這 個 嗣 後 這 個 詞 的 時 間 概 念 是 甚 麼? 這 裏 不 準 確, 變 了 同 現 行 這 個 制 度 的 改 變 很 大 的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這 個 廢 止 的 權 限 機 關 是 誰 呢? 因 為 這 個 是 一 個 很 複 雜 的 問 題, 它 執 行 的 時 候, 誰 去 舉 證 他 超 過 了

21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1 這 個 呢? 因 為 這 裏 牽 涉 了 家 團 的 情 況 剛 才 我 們 有 同 事 問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到, 就 是 我 們 包 了 其 他 人, 而 如 果 我 們 一 引 家 團 的 時 候, 這 個 其 他 人 他 不 是 在 本 澳, 他 的 家 團 不 在 本 澳 的 時 候, 我 們 怎 樣 證 實 他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呢? 這 裏 操 作 上 面 有 沒 有 些 很 麻 煩 的 事 呢? 原 來 我 們 現 在 四 一 那 個 可 能 沒 有 這 麼 麻 煩 的, 但 是 我 們 做 了 之 後, 我 們 不 得 不 做, 個 操 作 層 面 上 面 可 不 可 行 這 樣 去 做 法 呢? 這 裏 是 一 個 很 大 很 大 的 疑 問 所 以 我 始 終 覺 得 就 是 今 次 的 修 改, 究 竟 我 們 是 對 受 助 的 對 象 是 放 寬 了 還 是 收 緊 了? 同 時 有 些 事 的 操 作 是 怎 樣 的? 這 裏 一 定 要 很 清 楚 去 解 釋 另 外 一 個, 現 在 我 們 是 欠 缺 了 一 個 資 料, 就 是 互 相 比 較 因 為 現 在 我 們 是 重 新 做 過, 取 消 了 四 一, 那 怎 樣 比 較 那 個 情 況 呢? 現 在 我 們 都 沒 有 得 比 較, 交 來 的 資 料, 變 了 又 要 很 費 勁 去 做, 因 為 完 全 不 同, 個 機 構 都 不 同 了, 是 不 是? 我 一 個, 都 是 一 個 法 律 的 觀 點 的 問 題 第 八 條 那 裏, 在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那 裏, 剛 才 林 香 生 議 員 都 提 過 的 了 我 擔 心 在 這 個 家 團 成 員 收 入 都 是 考 慮 的 因 素 之 一 我 不 知 周 邊 的 地 區 怎 樣 做, 香 港 是 怎 樣 比 如, 好 簡 單, 法 律 的 看 法, 比 如 個 仔 欠 人 債 的 個 老 豆 都 唔 需 要 還, 都 係 唔 關 佢 事 而 現 在 這 個 情 況, 仔 要 去 同 人 打 官 司, 個 老 豆 點 解 要 出 錢 呢? 好 多 仔 同 老 豆 都 自 己 打 官 司 啦, 都 分 得 好 清 楚 的 我 不 知 是 不 是 因 為 後 來 有 一 句, 第 三 款, 甚 麼 這 個 收 養 關 係 而 共 同 生 活, 這 是 就 只 是 講 個 收 養 關 係 呢 還 是 全 部 的 家 團? 如 果 是 要 一 齊 住 的 呢, 就 有 這 個 情 況 了 這 個 我 覺 得 又 如 果 這 樣 訂 又 好 奇 怪 的, 是 不 是 即 是 說, 一 齊 住 關 係 當 然 是 好 啦, 你 當 然 是 要 睇 我 條 數 啦, 這 樣? 是 不 是 分 開 住 都 不 用 呢? 我 理 解 問 題 而 已, 可 能 你 有 個 答 我 的 疑 問 在 這 裏 主 席 : 徐 偉 坤 議 員 徐 偉 坤 : 多 謝 主 席 陳 司 長 : 我 都 是 比 較 關 心 適 用 的 對 象 因 為 你 在 這 裏 包 括 了 外 地 僱 員 的 身 份 剛 才 有 議 員 都 講 到, 我 們 有 幾 萬 個 外 地 僱 員 通 常, 這 些 都 是 屬 於 勞 資 糾 紛, 如 果 真 的 是 要 引 用 這 個 這 樣 的 條 例, 這 個 時 間, 可 能 會 無 窮 無 盡, 可 以 這 樣 講, 我 們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足 夠 能 力 去 幫 他 們 打 官 司? 還 有, 就 是 說, 我 們 如 果 證 即 是, 他 們, 當 然, 能 夠 證 明 到 他 們 這 個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但 是 他 們 的 資 產 可 能 不 在 澳 門 的, 而 在 外 地, 我 們 怎 樣 可 以 去 能 夠 取 得 足 夠 的 證 明 資 料 : 他 是 真 的 是 需 要 這 個 經 濟 援 助 好 了, 假 如 他 真 的 是 有 欺 騙 的 成 分, 完 了 單 官 司 他 們 就 走 了, 我 們 如 果 是 要 追 回, 即 是 證 明 他 真 的 是 有 些 不 軌, 即 是 不 規 則 的 行 為, 我 們 怎 樣 去 追 回 我 們 付 出 的 那 個 金 錢 呢? 我 相 信 這 個 都 是 要 政 府 解 答 一 下 的, 因 為 你 始 終 是 牽 涉 到 大 量 的 公 帑 主 席 : 陳 澤 武 議 員 案 的 這 個, 我 覺 得 債 務 也 好, 甚 至 是 錢 也 好, 這 樣, 大 家 都 是 分 得 好 清 楚 有 沒 有 說 是 十 八 歲 以 下 就 老 豆 要 替 你 給 了, 因 為 你 未 成 年, 但 是 你 到 廿 幾 歲, 出 來 做 事 了, 就 不 用 足 夠 的 家 團 的 了 這 個 是 事 實, 因 為 成 日 都 仔 同 老 豆 分 得 好 清 楚 的, 你 不 要 除 非 你 說 他 之 前 有 遺 產 的 轉 移, 是 避 過 這 件 事 的 而 去 申 請, 這 樣 就 冇 得 講 啦, 這 個 是 差 不 多 是 好 像 是 行 騙 啦 但 是 個 問 題 是 為 甚 麼 家 團 成 員 分 了 這 件 事 要 出 力 呢? 好 多, 講 真 講 笑 咁 樣 講, 有 些 你 問 老 豆 借 錢 佢 都 唔 借 為 甚 麼 會 是 做 得 到 呢? 同 時, 周 邊 的 地 方 是 不 是 真 的 是 這 樣 的 做 法 而 是 可 行 呢? 操 作 性 當 然 是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啦 或 者 他 不 是 一 齊 住, 一 個 香 港 一 個 澳 門, 一 個 甚 至 去 了 大 陸 的, 這 樣, 那 些 資 產 啊 收 入 啊 你 又 怎 樣 證 實 到 你 真 的 是 確 實 他 有 這 樣 的 方 式, 來 一 個 好 公 平 地 評 估, 是 他 根 本 的 那 些 經 濟 能 力 夠 不 夠 呢? 這 樣 我 想 問 一 問 這 樣 而 已 主 席 : 黃 顯 輝 議 員 黃 顯 輝 : 多 謝 主 席 我 諗, 呢 個 法 援 嘅 制 度 呢, 就, 現 行 嘅 制 度, 就 係 九 四 年 嘅 八 零 吓, 咁 就, 其 實, 呢 十 幾 年 以 嚟 呢, 就 自 己 響 呢 個 法 律 行 業 事 業 嘅 感 受 呢, 就 係 好 多 時, 呢 啲 好 多 情 況 呢, 好 多 情 況 之 下 呢 當 然, 有 些 情 況 就 係 申 請 法 援 嘅 人 士 呢 係 生 活, 經 濟 係 好 貧 困, 咁 就 係, 但 係 又 要 打 官 司, 被 告 又 好 原 告 又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好, 係 需 要 得 到 政 府 嘅 援 助, 給 委 任 律 師 啊 或 者 支 付 有 關 嘅 訴

22 22 IV 訟 費 用 但 係 響 其 他 嘅 情 況 之 下 呢, 有 相 當 部 份 嘅 法 援 受 益 人 呢, 咁, 無 論 佢 自 己 或 者 係 而 家 大 家 議 員 提 及 到 嘅, 就 係 呢 個 家 團 嘅 成 員 呢, 係, 相 對 嚟 講 係 比 較 富 有 嘅 我 哋 唔 係 用 一 架 車 啊 兩 架 車 啊 或 者 係 幾 個 物 業 單 位 嚟 衡 量 咁 樣, 就 自 己 接 觸 到 嘅 個 案 當 中 呢, 有 關 嘅 人 士 呢 係 的 而 且 確 係 好 富 有 嘅, 甚 至 乎 響 勞 動 案 件 入 面 呢, 勞 動 案 件 入 面, 法 律 推 定 佢 哋 係 得 到 法 援 嘅, 但 係, 我 們 哋 接 觸 到, 同 佢 對 方 律 師 個 個 交 手 當 中 呢, 係 知 道 有 關 嘅 法 援 受 益 人 呢, 係, 個 個, 好 有 錢 嘅, 個 身 家 係 幾 百 萬 啊 或 者 幾 千 萬, 咁, 但 係 都 等 到 法 援, 因 為 法 律 規 定 佢 哋 係 被 推 定 為 法 援 嘅 受 益 人 咁, 大 家 都 知 道 呢, 咁 多 年 以 嚟, 呢 一 個 司 法 系 統 嘅 呢 個 操 作 呢, 咁 多 年 以 嚟, 回 歸 以 嚟 呢, 咁, 個 個 效 率 方 面, 每 一 次 司 法 年 度 嘅 開 幕 呢, 無 論 政 界 或 者 社 會 嘅 人 士 呢, 都 批 評 法 院 的 運 作 係 緩 慢 嘅 咁, 當 然, 箇 中 原 因 有 好 多, 但 係, 濫 用 法 律 援 助 而 得 到 呢 個 有 關 嘅 援 助 而 去 打 官 司 嘅 人 呢, 實 在 亦 都 唔 少 我 覺 得 依 個 而 家 個 制 度 嘅 修 改 呢, 正 正 是 針 對 呢 方 面 點 樣 藉 住 呢 個 制 度, 新 嘅 制 度 嘅 設 立, 係 去 避 免, 減 免 咗 法 援 的 濫 用, 令 到 有 條 件 有 錢 去 支 付 訴 訟 費 去 聘 請 律 師 同 佢 打 官 司 嘅 人 士, 真 係 用 返 自 己 嘅 錢 去 支 付 相 關 的 費 用, 而 實 實 在 在, 貧 困 嘅 人 士 係 得 到 應 有 嘅 法 律 援 助 咁, 呢 個 係 我 個 人 嘅 睇 法 所 以, 到 家 而 家 個 個 法 案, 到 底 係 擴 大 咗 抑 或 係 收 窄 咗 呢 個 受 益 人 呢, 我 覺 得, 呢 個 唔 係 咁 重 要, 最 重 要 嘅 就 係 頭 先 我 講 個 個 原 則 : 應 該 獲 得 法 援 嘅 人 士 係 應 該 要 獲 得 法 援, 唔 應 該 獲 得 法 援 嘅 人 士, 我 覺 得, 就 唔 可 以 繼 續 是 去 濫 用 特 區 嘅 資 源, 作 為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拖 慢 咗 呢 個 法 院 嘅 呢 個 程 序 上 嘅 呢 個 操 作 呢 個 係 我 一 般 性 嘅 呢 方 面 嘅 討 論 當 然, 入 面 好 多 條 文, 我 覺 得, 如 果 呢 個 法 案 能 夠 一 般 性 的 話 呢, 我 覺 得, 係 委 員 會 應 該 係 值 得 再 去 係 技 術 上 繼 續 去 探 討 民 守 法 意 識 的 提 高, 然 之 後 最 後 最 終, 才 是 在 一 個 司 法 的 層 面,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一 個 絕 大 絕 大 的 原 則 性 的 重 點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個 人 是 很 認 同 剛 才 有 些 同 事 提 出 的, 對 於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應 該 要 考 慮 個 原 則 的 問 題, 不 要 讓 在 現 在 的 環 境 底 下, 被 人 濫 用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因 為 為 甚 麼 呢? 事 實 上, 在 回 歸 到 現 在 的 這 段 日 子 裏 面, 大 家 在 每 一 年 的 司 法 年 度 裏 面, 都 可 以 看 到, 司 法 問 題 的 存 在, 個 緩 慢 性, 遲 來 的 就 是 等 於 不 公 義 的 了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一 個 原 則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在 這 裏, 我 想, 覺 得, 第 一, 要 表 達 應 該 要 抓 緊 這 個 原 則 所 以, 我 想 問, 為 甚 麼 今 次 要 擴 大 這 個 法 援 的 層 面, 個 理 據, 更 深 一 層 來 講, 是 在 哪 方 面? 而 且, 如 果 有 簡 單 的 資 料, 司 長 無 妨 講 講 在 過 去 的 日 子, 究 竟 個 法 援 當 然, 我 們 舊 的 法 裏 面 有 一 個 對 象, 在 舊 的 法 裏 面, 這 個 法 援 的 數 量 大 約 有 幾 多? 因 為 這 個 是 直 接 影 響 到 在 我 們 現 在 的 司 法 官 的 人 員 裏 面, 在 短 缺 的 情 況 底 下, 而 司 法 的 硬 件 上 面 又 短 缺 的 情 況 底 下, 如 果 在 這 個 時 刻 裏 面 不 審 慎 去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在 往 後 的 大 塞 車 的 情 況 底 下, 更 加 會 引 成 了 一 些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的 出 現 的, 這 些 是 需 要 完 全 注 意 得 到 的 另 外, 當 然, 我 會 理 解 到, 是 為 了 可 以 減 輕 了 法 官 的 審 批 司 法 援 助 工 作 的 壓 力 是 不 是 這 樣 的 理 由, 就 是 轉 身 到 一 個 行 政 的 部 門, 成 立 一 個 叫 做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去 對 這 個 審 批 呢? 我 想 具 體 再 聽 聽 個 理 據 實 質 是 不 是 這 樣 由 這 幾 點 帶 入, 我 覺 得, 整 個 文 本, 在 條 文 上 面, 簡 單 而 言, 在 我 個 人 看 到, 有 些 地 方 是 不 是 似 乎 在 邏 輯 上 面 有 調 整 的 必 要? 例 如 在 第 二 章 和 第 三 章, 在 一 般 性 的 情 況 底 下, 是 先 有 申 請 而 後 有 批 准 的, 但 是 在 現 在 這 一 個 的 法 案 文 本 之 下, 就 似 乎, 我 的 理 解, 看 起 來, 第 二 章 是 先 講 個 批 給, 而 第 三 章, 就 回 頭 講 個 申 請 在 這 個 邏 輯 上 面, 似 乎 好 像 是 有 一 個 商 榷 不 知 有 沒 有 看 錯, 或 者 我 理 解 錯 了 所 以 我 想 提 出 這 幾 個 問 題, 司 長 可 以 解 答 一 下 的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主 席 : 好 幾 位 議 員 提 出 了 疑 問 和 意 見, 請 司 長 或 者 局 長 作 個 回 應 吳 在 權 : 多 謝 主 席 行 政 法 司 司 長 : 多 謝 主 席, 亦 都 非 常 多 謝 這 麼 多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位 議 員 提 出 你 們 的 提 問, 或 者 你 們 一 些 的 看 法 在 剛 才, 我 們 都 不 少 同 事 提 出, 對 今 日 這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法 案, 在 沿 用 了 這 麼 久 的 歷 史, 到 今 日 進 行 這 個 修 改, 表 達 了 個 意 見 在 綜 合, 我 聽 了 之 後, 我 個 人 自 己 的 理 解, 我 覺 得,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隨 著 社 會 的 進 步, 確 實, 在 公 平 性 上 面, 對 司 法, 這 個 是 一 個 管 治 的 社 會 裏 面, 是 很 有 賴 於 法 律 的 健 全, 市 我 想 強 調 一 點, 就 是 說, 司 法 援 助 的 大 前 提 大 前 提, 就 是 說, 確 保 澳 門 居 民 不 會 因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而 難 以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維 護 自 身 的 合 法 權 益 剛 才 高 天 賜 議 員 都 提 了 我 們 的 大 前 提 就 是 說, 不 會 因 為 他 的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所 以 就 去 不 了, 即 是 不 可 以 訴 諸 法 律 的 程 序 這 個 是 大 前 提 另 外 一 個 大 原 則, 他

2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3 是 沒 有, 即 是 他 們 經 濟 狀 況 不 足 夠 之 下, 不 是 說 任 何 情 況 當 然 了, 我 們 在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我 們 的 法 案, 就 是 說, 我 們 由 原 來 的 一 些 對 象, 接 著 我 們 現 在, 很 清 楚, 因 為 現 在 的 制 度 的 對 提 一 些 具 體 的 技 術 的 問 題 如 果 是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我 們 肯 定 會 在 相 關 的 委 員 會, 同 大 家 繼 續 細 緻 地 討 論, 包 括 次 序, 包 括 一 些 技 術, 包 括 一 些 字 眼 象 是 有 些 含 糊, 所 以 我 們 藉 這 個 機 會 修 訂 這 個 制 度, 我 們 是 清 晰 稍 後 我 們 都 請 張 永 春 局 長 作 一 些 更 清 晰 的 介 紹 我 們 亦 都 多 謝 主 席 參 考 其 他 的 地 方, 包 括 香 港 現 在 香 港, 他 們 審 批 那 些 法 援 也 是 一 個 行 政 的 部 門 事 實 上, 我 們 這 一 個 立 法, 建 立 這 一 個 新 主 席 : 請 張 局 長 的 制 度,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亦 都 是 簡 化 及 希 望 可 以 快 速 地 回 應 到 市 民 相 關 的 對 象, 申 請 的 個 案, 快 速 回 應 到 所 以, 我 們 亦 都 法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 多 謝 主 席 是 參 考 其 他 的 地 區 的 一 些 經 驗 和 模 式, 我 們 就 由 法 院 改 為 一 個 行 政 的 委 員 會 來 審 批 這 些 個 案 的 以 往, 根 據 有 一 個 數 據, 大 概 是 三 百 個 案 例, 即 是 法 院, 每 一 年, 我 們 收 到 的 數 據 亦 都 是 回 應 吳 在 權 議 員 所 提 的 亦 都 是 在 法 案 裏 面, 我 們 提 出 一 些 新 的 機 制, 好 像 林 香 生 委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那 個 返 還 方 面 都 是 剛 才 幾 位 議 員 都 關 注 到 幾 個 比 較 共 通 的 問 題, 一 個 就 是 為 甚 麼 要 取 消 現 行 法 律 裏 面 所 有 的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法 定 的 推 定, 同 時, 為 甚 麼 用 現 在 的 第 八 條 的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新 的 計 算 的 方 法 我 講 講 這 個 問 題 先 主 要 的, 就 是, 一 方 面 我 們 是 保 障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市 民 有 需 要 訴 諸 法 院 的 時 候, 有 這 一 個 這 樣 的 司 法 援 助 但 是 我 們 亦 都 成 立 一 些 機 制, 是 不 可 以 濫 用 甚 至 乎, 比 如 話, 批 了 他, 法 援, 一 些 金 額, 但 是 他 後 來 他 勝 訴, 他 得 到 的 賠 償, 他 要 還, 即 是 如 果 超 過 我 們 給 他 的 援 助, 他 要 返 還 的 另 外, 就 是 說, 如 果 他 是 濫 用, 或 者 他 是 騙 人 的, 好 似 徐 偉 坤 議 員 講, 我 們 有 個 機 制 訂 定 的 我 們 很 認 同 黃 顯 輝 議 員 講 的, 就 是 說, 其 實, 我 們 清 晰 之 餘, 就 是 將 這 一 個 機 制 更 加 可 以 具 體 操 作 到, 而 令 到 實 際 需 要, 實 際 真 的 是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人 士, 他 可 以 得 到 這 一 個 這 樣 的 法 援 這 個, 當 然 了, 操 作 的 過 程, 亦 都 是 有 需 要 訂 定 一 些 標 準 的 所 以, 剛 才 高 天 賜 議 員 都 提, 第 八 條 裏 面, 我 們 是 清 晰 講 了, 就 是 說, 要 計 算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團 成 員 的 收 入 支 出 資 產 及 負 債 而 得 出 的 可 支 配 財 產 即 是 那 個 標 準, 那 個 基 本 的 標 準 是 這 樣 的 當 然, 每 一 個 人 的 情 況 不 同 所 以, 我 們 亦 都 是 會 訂 定 一 個 限 額 的, 即 是 說, 他 可 支 配 的 財 產 去 到 某 一 個 限 度, 或 者 超 出 某 一 個 限 度, 就 已 經 是 不 符 合 這 一 個 申 請 的 條 件 當 然, 這 個 是 要 訂, 亦 都 是 但 是, 個 前 提, 他 的 因 素, 即 是 他 的 一 些 元 素, 就 是 看 他 的 收 入, 看 他 的 支 出 我 們 亦 都 可 以 請 張 永 春 局 長 講 一 講, 回 應 陳 澤 武 議 員 提 的 比 如 家 庭 成 員, 父 親 或 者 個 仔 怎 樣 計 算 呢, 這 個 亦 都 是 有 一 個 方 式 來 做 的 另 外 就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提 到 的, 就 是 說, 如 果 那 些 申 請 法 援 的 人 士, 他 又 要 去 不 同 的 部 門, 他 為 了 去 行 這 個 程 序, 他 要 去 那 些 部 門 申 請 一 些 文 件, 這 樣, 在 法 案 裏 面 第 二 十 一 條 其 實 講 清 楚 了, 如 果 是 為 了 這 些 這 樣 的 情 況, 是 免 的, 免 除 相 關 的 手 續 費 的 那 些 費 用 的 正 如 剛 才 議 員 所 講, 現 在 的 法 律 制 度 裏 面, 它 是, 都 是 一 個, 批 與 不 批, 都 是 要 看 他 的 經 濟 能 力, 是 不 足 的, 如 果 是 不 足 就 批 怎 樣 去 證 明 他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呢? 一 般 就 是 法 律 規 定, 就 是 上, 比 如 話, 社 工 局 申 請 一 個 經 濟 狀 況 的 證 明 書, 我 們 通 俗 來 講, 有 時 叫 做 貧 民 紙, 不 過 他 未 必 是 貧 民 的, 可 能 出 來 的 結 果 是 有 錢 的 不 過, 這 個 是 一 般 性 的 做 法 除 了 這 一 種 的 法 院 叫 行 政 部 門 發 出 關 於 經 濟 狀 況 的 情 況, 還 有 一 條, 就 是 幾 種 情 況 之 下, 法 律 就 推 定 了 是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意 思 是 如 果 是 這 幾 種 條 件, 個 證 明 都 不 用 申 請 的 了, 法 院 就 可 以 批 給 法 援 而 我 們 在 新 的 法 律 裏 面, 沒 有 了 這 一 種 的 法 律 的 推 定,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新 的 法 律 裏 面, 計 算 他 是 否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方 法 作 出 了 改 變 因 為 現 行 的 法 律 裏 面, 它 都 說 他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不 過, 原 來 計 算, 拿 甚 麼 標 準 來 計 算, 法 律 沒 有 訂 定 的, 沒 有 一 個 很 清 晰 的 訂 定 我 們 在 研 究 的 時 候 及 諮 詢 的 時 候, 公 開 諮 詢 的 資 料 大 家 都 看 到, 實 際 看 我 們 周 邊 地 區, 比 如 說 香 港 台 灣, 比 如 其 他 遠 少 少 的, 比 如 新 加 坡 葡 國 方 面, 都 是 有 很 嚴 謹 的 現 在 的 計 算 的 方 法 它 不 是 一 個 簡 單 的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我 們 了 解 社 工 局 方 面, 他 怎 樣 去 訂 定 呢? 它 只 是 對 他 經 濟 狀 況 作 出 個 證 明, 它 證 明 基 於 一 般 的 當 事 人 的 聲 明 來 訂 定 的 因 為, 它 作 為 一 個 行 政 部 門, 它 缺 少 一 些 調 查 的 權 限, 例 如 要 看 你 銀 行 有 沒 有 帳 戶 的, 它 沒 有 這 個 權 限, 做 不 到 在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在 現 行 的 法 律 制 度 底 下, 就 算 法 官 方 面, 亦 都 比 較 難 以 有 一 個 法 定 的 工 具 來 比 較 公 平 準 確 來 訂 定 申 請 者 到 底 經 濟 狀 況 是 處 於 一 個 怎 樣 的 狀 態 所 以 我 們 這 次 的 法 律 的 第 八 條,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條 文, 就 是 寫 到 時 如 何 訂 定 經 或 者 如 果 主 席 容 許 的 話, 請 張 永 春 局 長 作 一 些 更 具 體 的 我 想 強 調 一 點, 如 果 這 個 法 律 因 為 剛 才 議 員 亦 都 有 濟 能 力 不 足, 是 不 單 純 好 像 現 在 法 律 裏 面 看 你 的 賺 幾 多 可 能 你 未 有 一 個 正 常 的 工 作, 但 可 能 你 手 頭 有 幾 個 舖 位 的 正 在 收 租

24 24 IV 的, 這 種 亦 都 可 能 同 時, 剛 才 陳 澤 武 議 員 都 問 過, 為 甚 麼 要 看 家 團 現 在 就 是, 因 為 家 團, 我 們 是, 甚 麼 家 團? 就 是 同 你 有 親 屬 關 係 及 共 同 生 活 的, 一 齊 的, 就 是 經 濟 關 係 這 樣 的 一 堆 人, 可 能 是 老 豆 同 埋 仔, 可 能 是 其 他 的 一 種 關 係 因 為 這 種 家 團 的 概 念 在 澳 門 現 在 的 法 律 制 度 裏 面, 比 如 話 社 工 局 又 好 房 屋 局 又 好, 大 家 都 是 在 用 著 這 個 家 團 的 概 念, 而 不 是 單 純 看 一 個 申 請 者 他 的 經 濟 狀 況 所 以, 在 一 個 家 團 裏 面, 要 看 你 這 個 家 團 搵 幾 多, 支 出 幾 多, 有 幾 多 資 產, 有 幾 多 負 債 其 實 作 出 這 個 加 與 減, 最 終 得 出 一 個 結 論, 就 是 說, 你 這 個 家 團 有 幾 多 錢 可 支 配 的 為 甚 麼 呢? 打 官 司 是 你 平 時 預 見 不 到 的 如 果 計 算 出 來 你 有 一 個 合 理 的 錢, 金 額, 可 支 配 的 為 甚 麼 要 支 配? 這 個 到 時 由 行 政 長 官 訂 定 個 標 準 以 下 的, 這 樣 就 可 以 認 定 你 是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就 可 給 法 援 如 果 超 過 了, 就 不 應 該 給 的 了, 就 是 我 們 這 一 種 計 算 方 法 與 香 港 很 貼 近 的, 與 台 灣 那 裏 都 是 很 貼 近 相 對 於 葡 國 那 裏, 葡 國 更 複 雜, 它 是 一 個 很 複 雜 的 方 程 式, 一 個 公 式, 因 為 那 裏, 就 是 說, 如 果 用 這 個 方 法 來 到 計 算, 在 澳 門 實 際 狀 況, 有 些 困 難 不 過, 剛 才 都 有 議 員 關 注 到, 你 如 果 是 用 這 個 方 法 來 計 算, 假 設 外 地 僱 員 來 申 請, 他 在 澳 門 得 份 人 工, 不 過 他 在 珠 海 又 有 樓 又 有 甚 麼, 那 你 怎 樣 來 計 算 呢? 因 為 我 們 的 法 律 裏 面 是 沒 有 限 定 他 的 資 產 只 限 於 澳 門 的, 所 以 到 時 行 政 部 門 一 個 委 員 會 是 會 要 求 他 去 聲 明 的 時 候, 是 包 了 他 所 有 擁 有 的 資 產, 都 要 去 聲 明 的, 所 以 這 個 都 要 計 算 在 這 個 公 式 裏 面 的 如 果 他 不 申 報, 那 怎 麼 辦 呢? 他 已 經 是, 第 一, 違 反 了 法 律 裏 面 的 要 求 的 了, 已 經, 就 算 給 了 法 援, 都 是 根 據 法 律 裏 面 的 條 款, 遲 些 如 果 發 現 了, 取 消 了 它 同 時, 都 可 以 以 刑 事 方 面 追 究 他 作 虛 假 聲 明 有 這 種 的 法 律 的 工 具 來 阻 嚇 這 些 人, 盡 量 不 要 做 這 一 種 虛 假 的 聲 明 所 以 用 這 個 方 法 來 計 算 了 之 後, 我 們 就 不 要 再 跟 現 在 的 法 律, 保 留 那 幾 點 法 定 的 推 定 的 情 況 因 為 為 甚 麼 呢? 正 如 剛 才 區 錦 新 議 員 所 舉 的 例 子, 交 通 事 故 的 受 害 者, 現 在, 總 之 你 是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者, 不 理 你 有 幾 多 錢 的, 肯 定 你 是 拿 得 法 援 的 了 不 過 我 們 又 講, 通 篇 法 律 裏 面, 它 基 於 一 個 原 則, 就 是 你 是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才 給 法 援 你, 那 個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者, 他 可 能 是 經 濟 狀 況 不 是 很 差, 不 過 都 有 可 能 很 有 錢 的, 而 現 在 的 法 律 是 不 理 的, 照 給 的 剛 才 黃 顯 輝 議 員 都 提 到, 比 如 話, 如 果 是 看 一 個 人 的, 而 不 是 看 一 個 家 團 的 可 能 他 個 人 的 收 入 是 低 於 納 稅 的 金 額 的, 不 過 可 能 家 團 裏 面 是 非 常 之 有 錢 的 所 以 出 於 這 種 考 慮, 我 們 說, 不 再 需 要 保 留 現 在 法 定 的 推 定 不 過, 如 果 一 個 正 在 拿 社 工 局 的 給 一 些 津 貼 的, 這 樣 的 一 些 家 團, 比 如 話 經 濟 狀 況 好 差 的, 這 樣 的 一 種, 現 在 的 法 律 如 果 有 推 斷, 有 個 推 定, 是 不 是 到 時 就 用, 套 用 現 在 新 的 標 準, 他 要 去 申 請 到 法 援 呢? 我 們 計 算 過, 應 該 不 會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的 就 是 說, 如 果 他 現 在 具 備 條 件 申 請 一 些 因 經 濟 狀 況 差 而 給 那 些 津 貼 的 呢, 套 用 將 來 的 計 算 的 標 準, 他 都 繼 續 有 條 件 申 請 法 援 所 以 這 個 是 一 個 比 較 大 的 變 化 另 外 一 個, 一 些 議 員 都 比 較 關 注, 就 是 關 於 申 請 法 援 的 對 象 的 問 題, 尤 其 是 關 於 外 地 僱 員 因 為 外 地 僱 員 在 現 在 的 法 律 裏 面, 實 際 其 實 是 都 包 括 的, 因 為 它 講, 在 澳 門 居 住 和 逗 留 的, 逗 留 其 實 是 包 括 那 些 現 在 的 法 律 裏 面 已 經 包 括 了 的, 只 不 過 它 的 行 文 不 是 很 準 確, 所 以 我 們 這 次 就 透 過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很 明 確 地 指 出 來, 就 是 以 外 地 僱 員 身 份 的, 這 些 都 是 可 以 申 請 法 援 不 過 呢, 議 員 比 較 關 注, 就 是 說, 因 為 外 地 僱 員 的 數 量 都 不 少, 如 果 他 們 相 對 來 講, 可 能 經 濟 狀 況 又 不 是 說 太 好 的 情 況 之 下, 個 個 都 去 申 請 法 援, 這 樣 點 算 不 過, 我 們 知 道, 外 地 僱 員 的, 如 果 牽 涉 到 勞 資 糾 紛 這 一 種 狀 況, 不 做 到 這 裏 的, 他 已 經 可 以 透 過 現 在 勞 動 訴 訟 法 申 請 到 的 了 唯 一 他 到 時 可 能 是 欠 人 家 錢 而 打 官 司, 又 可 能 他 是 告 人 家 的, 這 樣, 這 種 情 況 有 沒 有 可 能 呢? 有 可 能 不 過, 我 們 說, 基 於 現 在 的 法 律 制 度, 已 經 是 保 證 了 這 個 群 體 的 了, 我 們 覺 得 是, 法 律 應 該 繼 續 維 持 的 剛 才, 我 再 補 充 一 句, 剛 才 講 是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推 定 方 面, 取 消 的 另 外 一 個 理 由, 剛 才 不 記 得 講, 就 是 我 們 現 在 的 法 律 有, 九 四 年 那 時, 現 在 我 們 是 取 消 了 葡 國 方 面, 二 零 零 四 年, 葡 國 新 的 法 援 的 法 律 制 度 都 取 消 了 的 了, 都 是 沒 有 了 這 個 推 定 同 時, 周 邊 地 區, 基 本 都 是 沒 有 這 種 法 定 的 推 定 的 都 是 用 甚 麼 呢? 大 家 都 是 用 同 一 種 的 計 算 標 準 來 計 算 還 有, 剛 才 麥 瑞 權 議 員 問 到, 除 了 那 些 外 地 僱 員, 就 在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都 提 到 其 他, 第 二 零 零 三, 四 號 法 律 裏 面 所 提 到 的, 其 他 可 以 在 澳 門 申 請 的, 實 際, 最 主 要 是 指 在 澳 門, 比 如 話, 高 等 學 校 讀 書 的 那 些 學 生, 他 們 都 是 跟 這 個 法 律, 是 可 以 的 還 有 一 些 因 技 術 移 民 來 澳 門 的 那 些 家 屬, 他 們 都 可 以 來, 都 是 這 個 第 二 零 零 三, 四 號 法 律 第 八 條 所 規 範 的 這 種 情 況 的 而 其 他 地 區, 包 不 包 一 些, 比 如 說 外 地 勞 工 等 等 各 方 面, 香 港 的 例 子 就 全 包 香 港, 它 不 分 本 地 居 民 外 地 居 民, 總 之 那 個 人 在 香 港 法 院 訴 訟 而 被 接 受 了 的, 如 果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他 們 有 條 件 來 申 請 的 而 葡 國 那 邊 就 是 歐 盟 的 居 民 就 可 以 申 請, 不 過, 如 果 是 其 他 國 家 的 公 民, 是 否 在 葡 國 可 以 是 接 受 法 援, 給 到 法 援 他, 要 看 他 所 在 的 國 家 給 不 給 葡 國 人 互 惠 的 原 則 來 訂 定 的 剛 才 高 天 賜 議 員 所 問 到, 關 於 去 部 門 申 請 方 面, 司 長 已 經 很 清 晰 地 解 釋 了 我 再 補 充 一 點, 就 是, 法 律 的 第 四 條 的, 關 於 委 員 會 的 權 限 方 面 第 二 款 都 提 到, 如 果 是 委 員 會 覺 得 需 要 的 時 候, 都 可 以 主 動 上 一 些 行 政 部 門 申 請 各 種 的 資 料 林 香 生 議 員 問 到 關 於 法 援 的 對 象 的 寬 與 嚴, 司 長 都 講 了 的, 就 都 不 再 重 複 了 不 過, 都 講 講, 就 是, 其 實 經 過 這 一 次 的 修 改, 希 望 在 現 行 法 律 制 度 裏 面 規 範 比 較 原 則 性, 抽 象, 不 是 太 具 體 方 面, 希 望 可 以 細 化, 可 以 具 體 化, 去 更 加 嚴 謹 一

2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5 方 面 可 以 令 到 法 援 的 制 度 真 的 是 幫 到 需 要 法 援 的 人, 另 外 一 方 面, 亦 都 避 免 一 些 其 實 根 本 不 需 要, 完 全 不 具 備 條 件 申 請 法 援 的 人 濫 用 這 個 程 序, 以 達 到 拖 慢 司 法 程 序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目 的 的 我 再 補 充 一 點, 是 關 於 林 香 生 議 員 問 到 的, 關 於 審 批 機 關 由 一 個 司 法 機 關 變 了 行 政 部 門, 司 長 剛 才 都 講 了 理 由 的 了, 另 外 一 點, 就 是 說, 透 過 比 較 法 來 看, 現 在, 比 如 話, 香 港 台 灣 新 加 坡 葡 國, 沒 有 一 個 地 方 是 透 過 司 法 機 關 來 做 這 種 審 批 的, 全 部 都 是 行 政 部 門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大 家 都 覺 得 這 件 事 不 具 備 一 些 司 法 上 面 的 雙 方 的 爭 議, 可 以 不 需 要 透 過 司 法 來 做 的 關 於 返 還 的 制 度 方 面, 我 再 補 充 一 點, 就 是, 其 實 現 在 的 返 還 的 制 度 就 是 其 他 地 區 都 有 的, 比 如 香 港 那 裏 也 好, 有 很 嚴 謹 的 返 還 制 度 的, 而 澳 門 訂 定 這 個 返 還 的 制 度, 現 在 的 制 度 是 沒 有 的, 總 之 就 是 批 了 就 批 了, 你 遲 些 打 贏 打 輸 都 不 關 事 的 現 在 的 制 度 是 參 考 了 周 邊 地 區 的 經 驗, 訂 了 返 還 的 制 度 不 過, 這 個 制 度 是 比 較 嚴 謹 的, 有 幾 個 條 件 的 : 第 一, 給 到 你 法 援, 是 否 返 還, 肯 定 你 在 打 官 司 是 贏 了 的, 你 贏 了, 甚 至 有 可 能 是 返 還 ; 第 二, 你 得 到 的 那 些 錢, 贏 了 的 那 些 錢, 超 法 律 裏 面, 你 不 是 在 法 律 的 層 面 去 規 定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及 獲 得 任 命 的 委 員 的 資 格 性 質 等 等, 沒 有 在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規 定, 將 來 即 是 行 政 法 規, 我 不 知 你 委 任 些 甚 麼 第 二, 就 是 在 斷 定, 尤 其 是 第 八 條, 斷 定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在 現 行 的 法 例 裏 面, 就 會 講 明, 最 低 限 度 它 會 檢 視 些 甚 麼, 而 現 在 呢, 你 就 會 用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它, 而 行 政 法 規 將 會 怎 樣 規 定 呢? 在 今 次 法 律 的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就 沒 有 講 具 體 的 標 準 出 來 我 本 來 就 期 望 就 在 引 介 的 時 候 都 會 有 一 份 稿, 那 份 稿 裏 面 講 明 政 府 準 備 將 來, 最 低 限 度, 在 現 時 準 備 的 那 個 所 謂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怎 樣 規 範, 打 算 怎 樣 將 來 會 在 行 政 法 規 裏 面 規 定, 亦 都 沒 有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就 非 常 之 有 保 留 了 我 不 知 道 你 行 政 法 規 會 設 成 怎 樣 的, 維 持 現 狀? 高 些? 低 些? 會 不 會 加 上 其 他 條 件 呢? 包 括 個 人 的 資 產, 如 果 是 有 資 產, 怎 樣 計 這 些 資 產 呢? 諸 如 此 類, 就 好 可 能 比 現 在 的 審 查 制 度 嚴 格 好 多, 而 令 好 多 本 來 在 現 行 制 度 裏 面 可 以 拿 到 司 法 援 助 的 人, 經 過 你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而 得 不 到 的 這 個 危 險 是 完 全 是 存 在 的 如 果 你 在 今 日 提 不 到 些 承 諾 或 者 準 則 來 講, 我 覺 得 好 難 支 持 這 個 這 樣 的 法 律 提 案 過 了 法 援 給 你 的 錢 ; 同 時, 第 三, 就 是 就 你 打 官 司 贏 了 的 錢, 計 算 了 你 們 資 產, 是 超 過 了 這 個 第 八 條 的 標 準, 甚 至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可 需 要 是 返 還 的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我 看, 我 就 是 補 充 這 麼 多 我 頭 先 開 場 白, 我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都 是 即 時 感 覺 到 第 八 條 是 關 鍵 性 的 我 們 現 在 就 是, 立 法 會 主 要 的 責 任 就 是 立 法, 行 政 法 規 應 該 是 細 節, 由 那 個 所 謂 標 準, 其 他 操 作 的 事 情 去 處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理 但 是 現 在 這 裏 是 空 白, 好 坦 誠 講, 我 是 這 個 門 口 出 去, 或 者 那 些 記 者 在 後 面,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討 論 這 個 所 謂 司 法 援 助, 如 吳 國 昌 : 拿 到 這 個 法 案, 當 然, 第 一 個 感 覺 就 是 可 以 減 輕 司 法 機 關 的 工 作 壓 力, 可 能 是 要 支 持 這 個 法 案 的 理 由, 但 是 睇 真 啲, 就 發 覺, 在 一 般 性 層 面 要 支 持 都 是 相 當 困 難 的 第 一, 就 是 在 居 民 能 夠 取 得 司 法 援 助 這 個 權 利 上 面 明 顯 有 退 步, 交 通 事 故 裏 面 的 受 害 人 不 可 以 肯 定 取 得 司 法 援 助 我 不 覺 得 是 濫 用 真 的 是 好 有 錢 的 人, 甚 至 有 自 己 律 師 的 人, 用 得 著 會 去 申 請 你 司 法 援 助 他? 但 是 好 多 時 就 是 一 般 的 平 民, 即 使 不 是 好 窮 的, 但 是 在 澳 門 來 講, 在 交 通 事 故 的 受 害 人, 要 拿 到 賠 償, 的 確 是 好 麻 煩, 非 常 之 麻 煩, 需 要 找 律 師 幫 手 這 樣, 一 般 的 人, 如 果 有 司 法 援 助, 都 心 理 上 舒 服 些, 立 即 就 可 以 去 展 開 程 序, 現 在 你 連 這 個 權 利 都 因 為 其 他 地 區 都 未 必 有 類 似 的 制 度, 你 就 將 澳 門 人 這 個 權 利 取 消 了, 這 樣 已 經 是 個 退 步 這 個 都 不 要 緊, 這 個 只 是 個 別 的 面 向 的 問 題, 最 緊 要 就 是 說, 這 個 果 他 們 問 我, 哪 些 人 有 資 格, 我 連 個 標 準, 我 連 個 資 格, 我 自 己 講 不 出 口 我 聽 到 局 長 講 了 幾 個 例 子, 葡 國 也 好 鄰 近 地 方 也 好 或 者 怎 樣 都 好, 推 定 原 則 不 對 或 者 怎 樣, 但 是 你 起 碼 最 基 本 的 原 則, 應 該 在 個 法 律 嘛 我 們 三 番 四 次, 同 樣 這 些 這 樣 的 情 形, 都 是 出 現 的 因 為 我 們 好 難 做, 這 個 門 口 出 去, 司 法 援 助, 甚 麼 資 格 甚 麼 條 件, 在 甚 麼 情 況 之 下, 幾 多, 我 們 講 不 到 所 以, 在 這 個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不 知 怎 樣 投 票 我 不 知 司 長 對 於 我 所 講 的 事 有 甚 麼 補 充, 使 到 可 以 幫 到 我 邁 向 前, 稍 後 怎 樣 做? 因 為 我 真 的 是 不 知 道 你 那 個 所 謂 高 低 的 額 的 方 式, 這 個 會 影 響 將 來 同 時, 幾 位 議 員, 剛 才 我 聽 到, 究 竟 現 在 這 個 制 度 是 收 縮 呢? 如 果 是 收 縮, 即 是 說, 是 不 是 有 人 濫 用 呢? 而 在 濫 用 之 下, 是 有 幾 多 個 情 況? 這 些 例 子 我 們 應 該 知 的, 我 們 應 該, 政 府 應 該 有 個 數 據 存 在 的 如 果 不 是 的 話, 我

26 26 IV 們 就 覺 得 有 好 大 的 困 難 存 在, 對 於 我 來 講 是 一 個 極 之 的 很 希 望 司 長 可 以 在 現 在 這 個 地 方 講 給 我 們 聽, 是 不 是 可 以 同 我 們 分 享 多 少 少 呢, 關 於 現 在 的 司 法 援 助 究 竟 怎 樣 去 做 呢? 稅, 即 是 你 有 機 會 可 以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了, 因 為 現 在 現 行 的 法 律 是 這 樣 的 你 不 需 要 納 職 業 稅 你 就 已 經 可 以 有 機 會 去 拿 司 法 援 助, 是 不 是? 這 一 點 上 面, 現 在 連 這 些 都 沒 有 的, 空 的 你 只 是 說 交 通 事 故 的 受 害 者, 現 在 可 以 推 定 為 可 以 拿 到 司 法 援 助 多 謝 主 席 的, 是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可 以 拿 到 司 法 援 助 的, 將 來 如 果 他 真 的 是 不 足 的 時 候 都 可 以 拿 司 法 援 助, 但 是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現 在 不 知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道 你 將 來 怎 樣 訂 的, 個 資 產 怎 樣 訂 啊? 原 來, 到 時 個 資 產 就 說, 你 有 個 物 業, 你 賣 了 層 樓 你 才 去 上 訴 啦, 或 者 去 提 起 民 事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訴 訟 啦 因 為 你 有 間 樓 嘛, 間 樓 起 碼 兩 百 萬, 兩 百 萬 資 產 你 哪 裏 要 拿 司 法 援 助 啊? 是 不 是 這 樣 啊? 我 們 不 知 道 的, 因 為 現 在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的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不 知 道 如 果 我 們 知 的, 當 然 可 以 清 楚 一 些, 現 在 我 們 不 知 的 時 候, 我 們 怎 樣 想 贊 成 這 一 個 法 案 啊? 是 提 醒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根 據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 澳 門 居 民 有 權 訴 諸 法 律,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得 到 律 師 幫 助, 以 保 護 自 己 合 法 權 益, 以 及 獲 得 司 法 救 助 司 法 補 救 這 樣, 很 清 楚 的, 這 個 是 基 本 法 賦 予 的 一 個 權 利 而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的 制 空 白 了 的 行 政 法 規 都 不 去 訂 定, 你 就 將 來 行 政 法 規 去 訂 定, 怎 樣 訂 定, 我 們 是 完 全 沒 有 概 念, 不 知 道 的 我 覺 得, 在 這 點 上 面, 是 不 是 應 該 真 的 是 官 員 能 夠 交 代 得 到, 然 後 令 到 我 們 怎 樣 去 決 定 投 票 度, 其 實 正 是 體 現 這 個 權 利 的 保 障 但 是, 我 收 到 這 個 法 案 的 時 候, 重 點 就 是 為 甚 麼 會 沒 有 了 一 些 東 西 呢? 現 在 聽 起 來, 似 乎 政 府, 或 者 一 些 官 委 的 議 員 和 官 員 所 講 的, 都 是 似 乎 呢, 制 訂 一 個 新 的 法 律 的 目 的 就 是 怎 樣 去 減 少 司 法 援 助 的 濫 用 究 竟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現 在 司 法 援 助 是 不 是 真 的 是 濫 用 呢? 我 們 現 在 知 道 得 很 清 楚, 現 在 我 們 的 這 個 司 法 系 統 的 效 率 低 下, 累 積 的 案 件 好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多, 拖 延 好 長 的 時 間 的 問 題, 我 們 不 要 拿 那 些 司 法 援 助 來 到 做 待 罪 羔 羊, 一 年 好 少 的, 拿 司 法 援 助 老 實 講, 有 經 濟 能 力, 根 本 就 不 信 司 法 援 助 提 供 給 他 的 律 師 那 些 真 是 需 要 司 法 援 助 的 人 才 會 要 司 法 援 助 真 的 是 被 濫 用 的, 你 拿 這 個 數 字 我, 你 能 夠 有 幾 多 是 濫 用 先? 我 們 不 要 講 幾 多, 有 一 個 兩 個 濫 用, 一 定 會 有, 但 是 可 不 可 以 用 幾 個 出, 一 年 有 三 兩 個 出 現 濫 用 的 情 況 就 意 味 著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是 被 濫 用 了 呢? 我 想 不 可 以 吧?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不 要 拿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成 為 待 罪 羔 羊 而 剛 剛 相 反, 能 夠 利 用 司 法 援 助 來 到 去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來 到 討 回 公 道 的, 這 個 正 是 表 示 澳 門 居 民, 他 們 的 公 民 意 識 社 會 意 識 的 提 高, 識 得 用 法 律 來 到 去 保 護 自 己, 這 個 是 一 個 公 民 社 會 的 進 步, 而 不 要 將 它 曲 解 為 多 了 這 些 司 法 援 助 就 表 示 它 是 濫 用, 這 個 是 極 度 錯 誤 的 如 果 是 用 一 個 這 樣 的 立 法 取 向 的 話, 我 們 怎 去 支 持 呀? 第 二, 就 是 說, 現 在 你 說 減 了 推 論 的 問 題, 推 論 它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減 了 它, 又 周 圍 都 沒 有 的 好 了, 那 甚 麼 人 可 以 拿 到 啊? 現 在 我 們 在 第 八 條 那 裏, 我 們 沒 有 啊, 將 來 行 政 法 規 來 到 訂 定, 究 竟 將 來 行 政 法 規 怎 樣 訂 定 啊? 我 們 完 全 不 知 的 比 如, 我 們 原 來 的 推 定, 很 簡 單, 清 楚 的, 經 常 都 有 市 民 問 我 們, 我 們 有 沒 有 可 能 去 拿 到 司 法 援 助 啊? 我 們 就 問 一 問, 你 需 不 需 要 納 職 業 稅? 不 需 要 納 職 業 其 實, 有 些 同 事 講 過 的 事 我 不 再 重 複 在 這 裏, 由 於 我 們 現 在 是 將 現 行 的 制 度 去 調 整 了 之 後 而 帶 出 來 新 的 東 西, 我 確 實 是 需 要, 特 別 是 在 細 則 性 的 時 候, 即 是 要 有 些 事 要 搞 清 楚 的 由 現 在 來 講, 我 不 知 道 由 司 法 系 統 那 裏 去 申 請 轉 為 行 政 系 統 之 後 去 申 請, 因 為 現 在 我 們 這 個 法 律 來 講, 他 在 行 政 系 統, 他 是 不 可 以 訴 願 的 如 果 行 政 系 統 不 批 他 之 後, 他 又 要 去 用 司 法 去 聲 請 的, 這 裏 來 講 呢, 又 是 去 搞 司 法 而 已 因 為 如 果 你 不 批 他 我 們 現 在 的 法 律 就 是, 你 不 批 他, 他 又 是 只 能 夠 去 司 法 那 裏 去 搞, 而 且 寫 死 晒 個 時 限, 要 多 久 去 解 決 這 裏 來 講, 究 竟 是, 我 們 的 設 想 是 怎 樣 的? 因 為 呢 個 好 鬼 新 嘅 嘢, 是 同 我 們 現 在 完 全 不 同 的 設 了 落 去 之 後, 我 們 做 下 去, 我 們 整 個 司 法 系 統, 我 們 可 能 是 由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想 減 輕 司 法 系 統 的 狀 況, 但 是 我 們 又 製 造 了 一 些 事 之 後, 會 不 會 另 外 有 些 問 題 出 來 呢? 這 裏, 我 總 是 考 慮 這 個 問 題 究 竟 是 怎 樣 去 避 免, 或 者 是 怎 樣 去 理 順 另 外 一 個 來 講, 確 實, 還 是 希 望 再 三 考 慮 下 九 四 年 那 個 第 六 條 的 推 定, 它 那 六 款 裏 面 那 個 含 義 是 甚 麼 那 個 推 定 的 含 義, 它 反 映 了 個 為 甚 麼 它 要 用 這 六 款 去 推 定 這 裏 是 要 接 受 那 個 司 法 援 助, 而 不 去 考 慮 它 那 個 情 況, 那 個 背 景, 或 者 它 所 考 慮 的 問 題 在 哪 裏 有 些 事 來 講, 確 實, 如 果 杜 絕 濫

2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7 用, 我 想 同 這 個 推 定 這 個 問 題 是 兩 碼 不 同 的 事 我 想, 還 是 有 些 事 在 細 則 上 面 來 講 怎 樣 去 處 理 好 相 關 的 關 係, 是 不 是? 希 望 這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的 改 革 確 實 能 夠 做 到 利 民 便 民, 又 可 以 省 行 政 程 序, 又 可 以 釋 放 司 法 上 面 的 壓 力 這 個 問 題 上 面, 我 覺 得 如 果 現 在 這 個 法 案 要 取 消 這 一 件 事, 從 這 一 個 取 態 上 面, 我 是 不 可 以 接 受 的, 亦 都 不 可 以 支 持 的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希 望 司 長 你 稍 後 可 以 就 這 個 問 題 講 講 政 府 是 不 是 真 的 是 要 堅 決 要 做 這 件 事, 如 果 不 是, 真 的 是 好 難 去 接 受 一 個 這 樣 的 法 案 的 第 二 個 問 題 就 是, 我 覺 得, 這 個 都 是 需 要 再 重 申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在 這 裏 講 的, 就 是, 真 的 是, 關 於 設 定 一 些 經 濟 援 助 的 標 準 的 時 候, 透 過 行 政 法 規 去 訂 定 呢, 我 覺 得, 現 在 反 反 覆 覆 都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是, 政 府 提 交 的 好 多 的 法 案, 都 似 乎 是, 在 我 們 的 角 度 來 講, 它 是 同 原 來 我 們 訂 定 內 部 規 範 的 法 律 制 度, 其 實 是 有 抵 觸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的 因 為 現 在 這 個 法 律 本 身, 這 個 條 文 裏 面 講, 將 來 這 些 經 濟, 即 是 設 定 這 些 經 濟 標 準, 透 過 行 政 長 官 去 用 其 他 的 方 式 去 經 過 這 個 討 論 之 後, 我 覺 得, 其 實, 我 都 需 要 有 些 說 話 講 的, 就 是, 實 際 上, 對 於 現 在 這 個 法 案, 的 確 有 困 難 去 支 持 的 本 來, 作 為 司 法 援 助 的 修 改, 我 相 信, 社 會 上, 很 多 人 都 會 覺 得 應 該 是 要 調 整 的, 但 它 的 調 整, 當 然 了, 就 是 說, 其 實, 現 在 的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它 本 身 是 有, 但 是 那 個 效 力 真 的 是 很 有 問 題 一 個 就, 很 多 方 面 啦, 當 然 是 涉 及 到 的, 就 是 說, 多 年 來 司 法 援 助 的 金 額 沒 有 調 升, 而 導 致 到 相 關 的 律 師 界 的 朋 友, 他 們 都 沒 有 一 個 動 因 去 好 好 地 去 面 對 這 些 援 助 的 個 公 布, 我 覺 得 這 個 原 則, 我 們 在 通 過 法 律 的 時 候, 我 們 好 難 訂 定, 因 為 我 們 根 本 都 不 知 道 個 標 準 是 怎 樣 的 其 實 這 些 的 標 準, 它 不 是 簡 單 是 標 準, 不 是 簡 單 是 行 政 程 序 的 問 題, 而 是 它 涉 及 到 那 些 人 有 沒 有 權 利 獲 得 到 司 法 援 助 的 問 題 所 以 如 果 在 我 的 角 度 來 講, 我 覺 得 這 一 個 應 該 是 屬 於 法 律 保 留 的 事 項 但 是 現 在 仍 然 是 在 這 裏, 即 是 好 難 去, 即 是 說, 我 們 透 過 這 個 法 律 去 透 過 行 政 法 規 去 訂 定 一 些 我 們 都 未 知 道 的 事 所 以, 在 這 裏, 這 兩 點, 我 自 己 覺 得 是 需 要 澄 清 的 案 而 在 我 們 的 法 律 制 度 上 面, 亦 都 沒 有 一 些 完 善 的 要 求 所 以 在 這 些 司 法 援 助 的 受 助 人, 其 實 是, 個 案 能 夠 真 是 得 到 很 公 正 些, 或 者 是 有 素 質 些 的 協 助, 其 實 是, 現 在 大 家 都 受 質 疑 的 在 我 手 上 面, 接 到 不 少 的 投 訴, 反 映 都 是 這 個 問 題 所 以 主 席 : 唐 曉 晴 議 員 我 們 亦 都 希 望, 透 過 法 律 的 修 訂, 能 夠 令 到 相 關 的 法 律 界 的 人 士, 可 以 真 正 有 一 個 叫 做 他 們 講 到 是 具 有 尊 嚴 些 的 條 件, 讓 他 唐 曉 晴 :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們 去 處 理 一 些 相 關 的 個 案 但 是 現 在 看 這 個 法 律, 其 實 有 兩 點 我 覺 得 一 定 是 需 要 向 政 府 去 反 映 的 正 如 剛 才 有 些 同 事 提 及 到 的, 對 於 濫 用, 我 覺 得 是 應 該 要 想 辦 法 避 免 的 而 如 果 獲 得 勝 訴 之 後, 設 立 一 個 返 還 機 制, 我 都 認 同, 但 是, 的 確, 我 不 認 同, 對 一 些 原 來 的 推 定 要 去 取 消 這 個 尤 其 是 對 於 一 些, 正 如 剛 才 林 香 生 所 講 的, 為 甚 麼 過 去 的 法 律, 它 有 幾 類 的 推 定 剛 才 聽 一 些 同 事 的 發 言 的 時 候, 我 自 己 都 好 想 即 刻 去 講 一 些 事 因 為 大 家 講 到 勞 動 訴 訟 的 時 候, 有 些 人 又 好 有 錢, 我 覺 得 其 實 這 個 根 本 就 不 是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的, 因 為 在 勞 動 訴 訟 法 本 身 已 經 確 定 了 這 些 勞 動 訴 訟 的 勞 方 的 人, 只 要 他 是 違 反 了, 即 是 說, 去 投 訴 僱 主 是 違 反 了 法 律, 已 經 是 會 由 檢 察 院 有 一 個 正 當 性 的 代 表 其 實 為 甚 麼 要 設 定 呢? 還 有, 就 是 我 們 工 傷 意 外 的 受 害 人, 他 同 樣 是 有 一 個 正 當 性 和 緊 急 性 的 為 甚 麼 要 設 定 這 樣 的 機 制 呢? 其 實 這 些 的 意 外 的 受 害 人 絕 對 是 需 要 受 到 援 助, 不 管 他 有 錢 抑 或 沒 有 錢 現 在 在 交 通 意 外 上 面, 其 實 同 樣 是 這 樣 的 這 些 的 受 助 人 他 有 錢 好 沒 錢 好, 但 是 法 律 上 面 是 設 定 給 他 們 一 些 援 助, 因 為 他 本 身 身 體 已 經 受 到 傷 害 了 所 以 在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我 有 以 下 幾 點 意 見 我 認 為,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改 革 的 訴 求, 已 經 在 這 個 社 會 醞 釀 了 很 久 了 現 在 政 府 拋 出 來 的 這 一 個 方 案, 它 在 大 方 向 上 面, 是 朝 著 這 一 個 當 初 在 社 會 上 討 論 的 一 些 意 見 這 樣 走 的 例 如 審 批 機 關 的 去 司 法 化, 這 個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一 點 第 二 點 就 是, 剛 才, 我 想, 爭 議 最 大 的, 好 多 同 事 都 講 過 的 這 一 個, 我 都 曾 經 在 媒 體 上 表 達 過 的, 就 是 那 個 推 定 的 問 題 推 定 的 問 題, 的 而 且 確 是 一 個 非 常 值 得 討 論 的 問 題 裏 面 就 有 幾 個 思 考, 第 一 個 就 是 會 不 會 濫 用 這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第 二 是 公 正 性 的 問 題 對 於 我 個 人 來 講, 我 們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如 果 在 考 慮 這 個 推 定 的 時 候, 我 們 是 不 是 發 現 到 好 多 的 數 據 是 濫 用 呢? 如 果 是 的 話, 那 我 們 應 該 是 全 面 地 去 重 新 思 考 的 如 果 這 一 個 是 理 論 上 的 問 題, 我 們 亦 都 是 可 以 在 理 論 層 面 去 思 考 的 但 是 法 律 在 思 考 這 個 推 定 的 時 候, 一 般 是 按 照 一 個 怎 樣 的 方 向 呢? 我 們 這 個 推 定, 現 在 設 定 這 個 推 定, 它 是, 比 如 有 一 些 人, 他 領 了 一 些 社 會 的 補 助, 這 樣 我 們 就 認 為 他 可 以 推 定 申 請, 因 為 他 們 一 般 都

28 28 IV 是 經 濟 有 問 題 才 領 的 這 樣, 我 們 要 考 慮 的 問 題 就 是, 現 在 我 們 新 設, 說 我 們 不 要 這 個 推 定, 是 按 一 個 新 的 機 制 去 做, 那 這 個 新 的 機 制 在 這 個 公 平 性 上 面 或 者 它 那 個 審 查 這 件 事 上 面, 可 不 可 能 做 得 比 原 來 那 個 機 制 好 呢? 如 果 大 家 這 個 可 能 性 都 是 差 不 多 的 話, 那 做 一 個 這 樣 的 推 定, 是 更 加 便 捷 於 這 件 事 的 運 行 的 所 以, 我 部 份 地 都 贊 成 我 們 好 多 同 事 提 到 這 個 問 題, 我 認 為 應 該 思 考 的 但 是 即 使 這 一 個 是 要 思 考, 亦 都 不 是 說 以 前 設 定 的 推 定 我 們 就 不 可 以 去 現 在 改 它 有 一 些 推 定, 比 如 它 有 幾 項 的, 我 們 應 該 每 一 項 去 重 新 檢 視 它 無 論 怎 樣, 我 個 人 認 為, 這 些 不 涉 及 到 一 個 最 根 本 的 我 們 的 這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是 不 是 需 要 迫 切 地 修 改, 同 時, 這 一 個 立 法 技 術 上 是 不 是 有 好 大 的 疏 漏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這 一 個, 我 們 可 以 是 在 小 組 那 裏 大 家 通 過 工 作 去 找 出 一 個 好 些 的 或 者 是 多 些 共 識 的 方 案 的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個, 我 們 可 以 在 某 些 方 面 去 多 加 些 思 考 但 是 為 了 這 個 制 度 它 早 日 可 以 推 出, 符 合 我 們 這 個 社 會 的 訴 求, 我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繼 續 去 討 論 這 個 方 案 的 法 咁, 其 次 嘅 就 係 關 於 呢 個 推 定 嘅 問 題 呢, 我 諗, 大 家 要 作 為 一 個 立 法 者 呢, 就 要 清 晰 個 法 律 上 嘅 概 念 啦 推 定, 其 就 係 法 律 上 條 文 係 就 一 些 情 況 發 生 的 話, 就 係, 呢 個 法 律 就 係 推 定 有 關 人 士 係 處 於 某 一 種 某 些 情 況, 正 如 而 家 大 家 提 及 到 嘅, 就 係 呢 個 四 十 一 斜 撇 個 九 十 四 M 號 法 令 入 面 嘅 呢 個 第 六 條 所 講 的 推 定 情 況 大 家 唔 好 將 個 推 定 呢 就 好 似 頭 先 有 同 事 提 及 到 嘅, 將 個 法 律 推 定 為 冇 經 濟 能 力 就 同 呢 個 獲 得 法 援 嘅 權 益 拉 上 個 等 號 獲 得 法 律 推 定 成 立 呢 個 法 援 受 益 人 呢, 一 樣 係 可 以 處 於 不 具 經 濟 條 件 去 個 狀 況 嘅 情 況 嘅 人 士 嘅 因 為, 在 個, 即 使 係 被 推 定 呢 個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但 係 可 以 被 反 駁 嘅, 可 以 係 被 呢 個 案 件 入 面 嘅 對 方 係 去 搵 舉 證, 係 反 駁 呢 個 推 定 嘅 情 況 嘅 所 以, 正 如 頭 先 有 同 事 提 及 到, 勞 工 案 件 啊, 或 者 係 呢 個 工 傷 意 外 嘅 一 個 受 害 人 來 講, 佢 哋 係 被 法 律 推 定 係 呢 個 處 於 呢 個 需 要 援 助 嘅 人 士, 但 係 並 不 代 表 佢 哋 係 等 於 係 同 呢 個 法 援 受 益 拉 上 一 個 等 號 嘅 重 有, 呢 個 法 援 嘅 援 助 嘅 方 式 呢, 不 單 止 淨 係 法 院 委 派 律 師, 為 呢 個 受 害 人 又 好, 或 者 係 交 通 意 外 嘅 受 傷 人 士 指 派 律 師, 亦 都 包 括 埋 呢 個 訴 訟 費 用 嘅 支 付 嘅 往 往 響 勞 工 案 主 席 : 黃 顯 輝 議 員 件 來 講, 而 家 好 多, 即 使 響 中 級 法 院 來 講 或 者 初 級 法 院 來 講 呢, 係 司 法 上 嚟 講 呢, 係 有 一 個 唔 係 好 協 調 嘅 情 況, 就 係 呢 個 黃 顯 輝 : 多 謝 主 席 司 法 見 解 唔 係 好 協 調 嘅 情 況, 到 底 勞 工 在 檢 察 院 代 表 打 官 司 嘅 情 況 之 下, 呢 個 訴 訟 費 用 係 唔 係 當 然 獲 豁 免 呢, 在 司 法 見 解 來 就 關 於 個 法 案 的 大 家 的 討 論, 我 想 作 一 些 補 充 首 先 呢, 就 是, 我 在 這 裏 的 發 言, 我 想, 是 作 一 個 議 員 的 身 份 來 發 言 的, 我 想, 在 這 裏 來 講, 就 不 好 將 委 任 或 者 選 舉 作 出 一 個 這 樣 的 區 分 的 講 係 有 唔 協 調 嘅 即 係 咩 意 思 呀? 唔 係 一 致 嘅 在 某 些 情 況 之 下, 法 院 法 官 合 議 庭 認 為 呢 個 情 況 之 下, 即 使 有 關 勞 工 係 有 檢 察 院 代 表 去 打 官 司, 但 係 訴 訟 費 用, 如 果 呢 個 勞 工 係 敗 訴 的 話, 呢 個 勞 工 一 樣 係 要 支 付 呢 個 訴 訟 費 嘅 所 以 呢 度, 大 家, 我 覺 得, 即 係 要 清 晰 而 家 呢 個 目 前 嘅 情 況 最 後 我 要 提 及 另 外 呢, 剛 才 討 論 當 中, 有 些 數 字, 張 局 長 是 提 及 到 或 者 司 長 提 及 到 的, 就 是 現 在 每 年 大 約 是 有 三 百 個 司 法 援 助 的 個 案 我 想 攞 清 楚 啲 嘅 數 據, 就 係 呢 三 百 個 司 法 援 助 個 案 係 唔 係 獨 立 申 請 嘅 司 法 援 助 個 案? 抑 或 包 含 埋 一 個 民 事 案 件 或 者 刑 事 案 件 入 面 的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些 數 字? 因 為 往 往, 有 些 民, 即 使 是 民 事 的 案 件, 在 個 案 件 進 行 當 中, 唔 排 除 呢 個 原 告 被 告 就 係 響 呢 個 案 件 入 面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而 係 冇 獨 立 係 開 立 一 個 獨 立 嘅 關 於 司 法 援 助 嘅 程 序 嘅 此 其 一 另 外 嘅 就 係, 刑 事 案 件 呢, 其 實, 呢 個 反 而 有 提 及 到 嘅 在 刑 事 案 件 來 講, 如 果 係 刑 事 上 的 被 告, 佢 自 己 即 使 有 錢 或 者 冇 錢, 佢 唔 去 請, 聘 用 自 己 嘅 辯 護 律 師 呢, 法 院 係 依 職 權 係 會 委 派 律 師 係 為 呢 個 被 告, 無 論 佢 有 錢 抑 或 冇 錢, 作 出 辯 護 其 實 響 呢 個 情 況 之 下, 我 嘅 理 解 都 係 法 援 嘅 工 作, 亦 都 係 有 關 律 師 盡 力 去 為 呢 個 刑 事 嘅 被 告 作 出 辯 護 嘅 呢 度, 我 覺 得, 唔 係 大 家 淨 係 心 目 中 係 咪 真 係 有 三 百 個 呢 個 司 法 援 助 案 件 一 年 呢, 我 個 人 睇 法 係 應 該 唔 止 呢 個 數 字 嘅 如 果 係 將 我 頭 先 所 講 嘅 情 況 之 下 再 包 括 埋 去 呢 個 咁 樣 嘅 睇 到 嘅 呢, 就 係, 現 行 嘅 法 律, 咁, 大 家 同 事 都 就 而 家 法 案 第 八 條 呢 個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係 有 一 個 好 大 嘅 疑 問, 咁, 但 係, 要 同 大 家 講, 現 行 嘅 制 度 係 就 呢 個 冇 經 濟 能 力 係 冇 下 任 何 嘅 定 義 嘅, 現 行 嘅 法 律 大 家 可 以 睇 番 現 行 嘅 法 令 四 十 一 斜 撇 個 十 四 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淨 係 睇 到, 如 果 能 夠 證 明 佢 有 足 夠 經 濟 能 力 支 付 有 關 嘅 聘 請 律 師 費 用 或 者 訴 訟 費 用, 但 係 係 咩 概 念 呢? 有 冇 定 義 呢? 我 諗, 即 係 大 家 唔 好 覺 得 而 家 嘅 法 案, 當 然, 一 定 要 清 晰 清 楚, 令 到 呢 個 法 援 受 益 人 真 真 正 正 係 可 以 係 得 到 呢 個 司 法 援 助, 但 係, 睇 番 現 行 嘅 法 令, 到 底 有 邊 個 標 準 有 邊 個 概 念 係 定 出 呢 個 咩 情 況 之 下 處 於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呢? 百 花 齊 放, 在 法 院 入 面, 某 一 個 法 官 認 為 有 兩 架 電 單 車 就 係 有 錢, 其 他 個 法 官 認 為 有 三 個 單 位 都 唔 係 都 可 以 給 予 法 援 嘅 而 家 個 制 度 就 係 咁 樣, 目 前 嘅 情 況 就 係 咁 樣 嘅 呢 度, 我 諗 要 搵 數 字 嘅, 睇 番 司 法 援 助 情 況 之 下, 可 以 係 攞 番 啲 案 件, 問 法 院 攞 番 呢 啲 一 啲 數 字 嘅 情 況, 我 覺 得 呢 個 唔 難 可 以 搵, 唔 係 好 難 可 以 搵 到 呢 啲 相 關 的 數 字

2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9 咁 我 要 在 這 方 面 作 出 嘅 一 啲 補 充 就 係 響 呢 度 係, 就 係 暫 時 係 就 是, 都 聽 了 大 家 好 多 的 意 見 在 參 與 立 法 會 的 工 作 的 過 程 當 中, 好 多 時 都 會 遇 到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剛 才 我 們 同 事 所 提 及 到 的 13/2009 號 法 令 法 律, 關 於 訂 定 內 部 規 章 的 法 律 制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 在 這 裏, 我 聽 了 局 長 司 長 和 很 多 同 事 對 法 案 的 意 見, 在 這 裏, 我 想 更 加 了 解 的, 就 是 想 深 入 一 些 問 一 問 大 家 都 認 同, 對 有 需 要 資 助 的 人 應 不 應 該 資 助 現 在 立 法 的 原 意, 我 想, 就 是 說, 如 果 我 理 解, 就 是 說 要 簡 化 這 個 程 序, 就 不 用 經 法 院 法 官 了, 就 由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去 替 代 它 在 這 裏 聽 了 這 麼 久, 亦 都 看 了 個 內 文, 好 多 同 事 亦 都 提 出, 看 不 到 怎 樣 簡 化 同 時, 有 個 疑 問, 對 怎 樣 判 斷 應 不 應 該 幫 這 個 人 為 甚 麼 我 提 出 這 個 疑 問 呢? 因 為 大 家 都 知 道, 現 在 的 司 法 人 員 是 很 不 夠 的, 審 案 都 很 久 這 樣, 如 果 原 來 由 法 院 批, 希 望 我 們 認 為 法 官 的 或 者 法 院 他 們 的 公 信 力 和 專 業 性 是 足 夠 的 但 是 當 現 在 度, 從 政 府 交 來 的 一 些 法 案, 尤 其 是 同 行 政 法 規 方 面 所 出 現 的 一 些 的 矛 盾 或 者 是 不 能 夠 協 調 的 問 題, 這 個 對 立 法 會 審 議 法 案 裏 面 或 者 討 論 的 過 程 當 中 是 存 在 著 一 些 困 擾 的 我 個 人 是 堅 守 我 們 是 必 須 切 實 地 執 行 關 於 訂 定 內 部 規 範 的 法 律 制 度 因 為 作 為 一 個 立 法 者, 一 定 要 守 法 第 二, 就 是, 怎 樣 要 做 到 妥 善 處 理 法 律 與 行 政 法 規 的 關 係, 這 點 亦 都 要 能 夠 在 法 案 裏 面 一 些 法 律 條 文 裏 面 是 體 現 到 的 技 術 的 問 題 可 以 調 協, 可 以 談 可 以 商 量, 但 是 原 則 的 問 題 就 沒 有 辦 法 退 讓, 因 為 如 果 沒 了 原 則 就 沒 了 立 場 基 於 現 時 交 來 的 法 案 是 存 在 著 一 些 隱 藏 的 誤 區 而 剛 才 聽 到 政 府 方 面 的 解 釋, 亦 都 是 沒 有 辦 法 清 楚 地 去 解 說 亦 都 看 到, 對 於 法 案 裏 面 是 有 一 些 很 難 協 調 的 原 則 問 題 仍 然 是 存 在 著 的 所 以, 如 果 稍 後 的 討 論 或 者 是 回 應 的 時 候 都 能 夠 解 釋 或 者 是 解 答 到 上 述 的 疑 團 的 時 候, 要 對 這 一 份 法 案 加 以 支 持, 是 有 一 些 難 度 的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又 是 這 麼 多 人, 你 說 整 多 個 部 門 出 來, 那 是 甚 麼 人 可 以 夠 資 格, 不 低 於 法 官 的 水 平 去 判 斷 這 個 案 應 不 應 該 支 持 它, 即 是 撐 它 呢? 我 們 澳 門 有 沒 有 足 夠 的 人? 如 果 有 足 夠 的 人, 亦 都, 照 舊 吧, 這 個, 沒 有 甚 麼 所 謂 啦, 就 法 院 批 吧 我 又 擔 心, 你 個 委 員 會 裏 面 的 成 員 從 哪 裏 出 來 的? 這 樣, 公 信 力 和 專 業 性 在 哪 裏? 這 樣, 會 不 會 低 於 法 官 的 水 平? 或 者 高 於? 高 於 更 好 啦, 這 樣, 高 於, 也 請 他 做 法 官, 這 樣 就 快 些 審 案 了 但 是 如 果 同 法 官 一 樣 的, 亦 都 沒 有 問 題, 做 法 官 吧 如 果 低 於 法 官 的, 這 樣 我 好 擔 心, 應 不 應 該 個 問 題, 會 不 會 有 缺 失 或 者 是 有 瑕 疵, 而 引 致 這 個 不 公 正 不 公 平 呢? 我 是 對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人 員 委 員 會 的 資 格 及 其 專 業 性, 都 想 多 些 了 解, 如 果 不 是 的 話, 我 不 覺 得 即 是 會 快 了 或 者 是 更 加 公 平 公 正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經 過 了 剛 才 政 府 官 員 的 一 個 引 介 和 一 些 介 紹, 以 至 到 我 們 很 多 同 事 的 一 個 討 論, 我 睇 返, 剛 才 司 長 的 介 紹 和 局 長 的 一 些 介 紹, 包 括 引 介 裏 面, 其 實 都 是 很 清 晰, 即 是 說,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其 實 就 是 說 根 據 我 們 基 本 法 三 十 六 條 的 規 定, 我 們 居 民 享 有 這 個 訴 諸 法 律, 向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等 等 這 些 這 樣 的 權 利 這 樣, 我 覺 得, 今 次 這 個 的 修 訂, 必 須 是 要 優 化, 優 於 原 來 的 法 案 因 為 有 關 的 司 法 援 助, 就 在 我 所 接 觸 的 個 案 裏 面, 其 實 都 有 感 到 裏 面 存 在 著 有 些 不 足 的 地 方 剛 才 有 些 議 員 都 講, 包 括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些 金 額, 有 關 律 師 投 入 的 程 度, 等 等, 這 些 是 存 在 的 另 外 一 方 面, 亦 都 睇 返 今 次 送 來 的 這 個 法 案, 政 府 亦 都 很 清 晰, 今 次 是 希 望 在 原 來 的 基 礎 上 怎 樣 經 過 了 一 些 的 時 間, 澳 門 的 經 濟 等 等 的 社 會 的 發 展 而 進 行 有 關 的 修 訂 但 是 正 正 這 個 修 訂, 亦 都 有 些 問 題, 剛 才 政 府, 我 覺 得 有 關 的 一 個 的 回 應, 亦 都 未 能 夠 釋 除 我 們 的 疑 慮 我 自 己 看, 主 要 是 有 下 面 各 位 同 事 司 長 : 的 兩 大 方 面

30 30 IV 第 一 個 方 面 就 是 說, 剛 才 都 介 紹, 是 希 望 能 夠 防 止 濫 用, 但 是 這 個 濫 用 裏 面, 剛 才 政 府 介 紹 裏 面, 每 年 有 三 百 個 個 案, 但 是 這 個 濫 用 的 情 況, 我 亦 都 想, 希 望 能 夠 有 進 一 步 的 介 紹 在 以 往 來 講, 這 種 濫 用 的 情 況 在 你 們, 經 過 了 你 們 的 核 實 裏 面, 那 個 比 例 是 有 幾 多? 正 正 這 一 個 的 情 況, 亦 都 體 現 到 原 來 的, 我 們 剛 才 亦 都 好 多 同 事 所 講 的 那 個 推 定 的 問 題 因 為 原 來 這 個 推 定, 大 家 的 爭 議 都 比 較 大 原 來 如 果 已 經 是 有 一 些 情 況 發 生, 在 推 定 的 時 候 已 經 可 能 出 現 有 若 干 的 問 題, 今 次 我 們 怎 樣 去 優 化, 才 有 一 個 動 機 去 做 這 件 事, 但 是 我 剛 才 聽 不 到, 希 望 在 這 方 面 有 進 一 步 的 澄 清 或 者 介 紹 度 我 們 關 注 到 幾 位 議 員, 包 括 關 翠 杏 議 員 提 到, 就 是 說 原 來 這 個 制 度, 九 四 年 這 個 制 度 有 個 推 定 的 問 題 但 是 我 們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就 是, 如 果 推 定 了, 我 們 就 設 立 一 些 標 準, 標 準 的 大 前 提 就 是 我 們 在 第 八 條 那 裏 講 了, 但 是 細 節 那 些, 即 是 更 詳 細 的 那 些 就 會 在 行 政 法 規 訂 定 這 樣, 大 家 都 有 個 擔 心 我 們 就 是 說, 如 果 是 現 在 這 個 制 度, 我 們 看 到, 九 四 年 那 個 法 規, 它 們 第 六 條, 剛 才 林 香 生 議 員 都 有 提 到, 它 裏 面 有 幾 個 情 況 的, 甚 麼 為 之 推 定 是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呢? 就 比 如 因 經 濟 需 要 而 接 受 撫 養 的 人, 因 為 受 益 不 足 而 符 合 條 件 獲 任 何 津 貼 之 人 等 等 等 等 的 這 樣, 我 們, 希 望 我 們 在 這 裏 亦 都 是 同 大 家 講, 如 果 是 獲 一 般 性 通 過, 肯 定 我 們 是 會 充 分 地 再 加 以 討 論 唐 曉 晴 議 另 外 一 方 面, 亦 都 關 於 那 個 經 濟 能 力 方 面, 裏 面 亦 都 講 到, 通 過 一 個 行 政 法 規, 我 剛 才 都 講 了, 我 們 是 希 望 優 化 今 次 的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的 法 案, 如 果 我 們 作 為 立 法 議 員, 將 來 的 一 個 優 化 的 經 濟 能 力 的 訂 定 方 面, 我 們 都 不 清 楚 呢, 這 樣, 出 來 的, 將 來 的 這 個 法 案 是 優 化 抑 或 是 收 窄, 抑 或 者 是 比 以 往 更 加 完 善 呢, 我 們 是 比 較 難 去 作 一 個 判 斷 在 這 方 面, 我 覺 得 是 不 是 稍 後 希 望 司 長 在 這 方 面 再 作 一 些 的 比 較 確 切 的, 現 在 這 個 行 政 法 規 裏 面 的 內 容 訂 定 的 情 況, 那 個 進 度 是 怎 樣 的 因 為 我 不 希 望, 就 是 說, 今 次 這 個 引 介 只 是 知 道 將 來 這 些 有 關 的 限 定, 具 體 的 計 算 辦 法 由 行 政 法 規 去 規 定, 因 為 我 們 最 近 都 討 論 的 法 案, 都 是 存 在 這 個 問 題, 這 樣, 我 覺 得 這 個 問 題 真 的 是 在 一 個 立 法 的 層 面 裏 面, 政 府 的 取 向 方 面, 希 望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解 說 這 個 亦 都 是 涉 及 於 我 們 怎 樣 將 原 來 的 方 案 優 化 因 為 原 來 這 個 方 案 不 是 新 的, 這 個 法 案 不 是 新 的, 而 現 在 優 化 的 情 況 底 下, 我 很 希 望 能 夠 得 到 一 些 剛 才 裏 面 的 澄 清, 我 自 己 才 去 判 斷 今 日 這 一 個 的 法 案 我 自 己 的 取 向 員 你 亦 都 提 到, 值 得 討 論, 值 得 探 討, 亦 都 是 更 具 體 更 詳 細 這 樣 講, 是 不 是 需 要 在 法 律 層 面 上 放 一 些 推 定, 抑 或 純 粹 就 是 現 在 我 們 這 個 法 律 原 意 提 出 來, 就 是 說, 訂 一 些 標 準, 比 如 他 的 收 入, 接 著 他 的 支 出, 他 的 家 團 的 情 況, 這 個, 我 覺 得 是 我 們 抱 著 一 個 非 常 之 開 放 的 態 度 事 實 上, 我 們 經 過 一 個 長 期 的 研 究 分 析, 比 較, 包 括 我 們 剛 才 亦 都 有 提 到 香 港 的 情 況, 新 加 坡 啊, 台 灣 啊 我 們 亦 都 是 經 過 一 個 長 期 的 訴 求 的, 我 們 亦 都 經 過 詳 細 的 一 個 諮 詢, 我 們 亦 都 是 充 分 聽 了 律 師 公 會 的 意 見 我 們 在 這 個 過 程 裏 面 都 有 同 他 們 討 論 的 包 括 剛 才, 比 如 關 翠 杏 議 員 亦 都 有 提, 比 如 金 額 啊, 長 期 的 那 些, 即 是 那 些 代 理 人 的 金 額 已 經 是 不 符 合 現 時 社 會 的 情 況 了 所 以, 我 覺 得, 就 是 說, 我 可 以 在 這 裏 同 大 家, 我 們 會 在 細 則 性 的 情 況 一 定 會 充 分 同 大 家 更 加 去 探 討, 包 括 法 案 怎 樣 去 完 善 它, 包 括 一 些 原 來 一 個 推 定 一 些 經 濟, 可 以 再 放 進 來 的, 等 等 但 是 我 想 回 應 何 潤 生 議 員, 我 們 提 出 這 一 個 修 改 法 案, 是, 沒 錯, 是 更 加 優 化, 比 現 時 的 制 度 因 為 現 時 的 制 度 由 九 四 年 行 到 現 在 的 了, 而 在 個 過 程 裏 面, 事 實 上, 比 如 我 們 說 個 對 象, 我 們 個 對 象, 今 次 呢, 清 晰, 因 為 現 在 的 制 度 的 對 象 是 有 存 在 的, 不 過 我 們 希 望 藉 著 這 一 個 機 會 更 加 清 晰 這 樣, 變 了 大 家 都 知 主 席 : 司 長 道, 好 似 高 天 賜 議 員 講 的 那 樣, 我 行 出 來 我 知 道 究 竟 個 對 象 是 甚 麼, 哪 些 人 可 以 受 惠,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所 以 我 們 完 全 認 同 大 行 政 法 司 司 長 陳 : 多 謝 主 席, 亦 都 多 謝 這 麼 多 位 議 員 提 出 的 你 們 的 想 法 或 者 你 們 的 那 個 提 問 家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我 們 亦 都 是 真 的 是 很 希 望 可 以 充 分 在 委 員 會 同 大 家 更 加 貼 切, 更 加 去 討 論 剛 才 黃 顯 輝 議 員 亦 都 有 提 過 一 些 數 據, 但 是 我 們 今 日 沒 有, 沒 有 這 個 數 據, 即 是 說 濫 用 個 案 我 想 再 三 強 調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提 這 個 法 案, 其 實, 好 似 剛 才 有 幾 位 議 員 亦 都 提 到, 剛 剛 何 潤 生 議 員 亦 都 有 提 到, 我 們 在 理 由 陳 述 那 裏 開 宗 明 義, 很 清 楚 地 講 了, 就 是 說, 我 們 是 想 保 障 澳 門 的 居 民 不 會 因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而 不 可 以 訴 諸 法 律 這 一 個 這 樣 的 保 障 這 個 亦 都 是 我 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所 規 定 的 我 們 亦 都 是 將 這 個 法 案 按 這 個 精 神 這 個 亦 都 不 是 其 實 現 在 有 一 個 制 度 的, 剛 才 亦 都 講 了, 九 四 年 有 個 制 件 是 幾 多 但 是 我 亦 都 想 強 調, 就 是 我 們 提 這 個 法 案, 不 是 說 我 們 的 立 法 原 意 只 是 防 止 濫 用, 但 是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這 個 是 涉 及 公 帑 我 們 既 然 涉 及 一 個 制 度, 就 是 說 可 以 批 准 一 些 有 需 要, 真 正 有 需 要 的 人 可 以 得 到 一 些 公 帑 來 獲 得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同 一 時 間, 我 覺 得, 以 平 衡 合 理, 就 應 該 要 訂 定 一 些 防 止 濫 用 的 機 制 了 這 個, 我 相 信 任 何 的 情 況 都 是, 更 何 況 是 一 個 司 法 援 助, 涉 及 公 帑 的 情 況 了 所 以, 主 席, 如 果 同 意 的

31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1 話, 其 他 的 細 節 我 們 不 在 這 裏 再 大 家 討 論, 不 過 是 抱 著 這 個 態 界 定 得 清 清 楚 楚 甚 麼 叫 做 法 律 甚 麼 叫 做 行 政 法 規 的 度, 是 向 大 家 議 員 承 諾, 會 在 細 則 那 裏 更 加 聽 取 大 家 的 意 見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主 席 : 有 沒 有 議 員 要 求 發 言? 這 樣, 按 照 我 們 的 議 程, 就 是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好 這 樣,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的 一 般 制 度 的 法 案, 沒 有 再 提 出 意 見 呢, 我 們 就 進 行 一 般 性 的 表 決 付 諸 表 決 本 來 對 於 這 個 法 案, 我 是 的 確 存 有 好 多 的 疑 問 的, 但 是 亦 都 經 司 長 的 解 釋 了, 我 希 望 在 這 一 個 法 案, 事 實 上, 法 案 本 身 ( 表 決 進 行 中 ) 是 有 需 要 通 過 的, 但 是 在 法 案 的 內 容, 的 而 且 確 是 令 到 我 們 有 憂 慮 而 剛 才 司 長 亦 都 講 了, 尤 其 是 對 於 一 些 原 來 的 推 定 的 條 主 席 : 好, 一 般 性 通 過 文 可 以 用 開 放 的 態 度, 透 過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去 增 加 或 者 去 調 整, 這 樣,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一 個 可 取 的 取 態 而 另 外 一 個, 一 個 有 沒 有 表 決 聲 明? 吳 國 昌 議 員 相 對 最 大 的 問 題 就 是 說, 到 底 法 律 與 行 政 法 規 原 來 那 個 權 限 的 分 工 有 些 是 需 要 由 法 律 保 留 呢, 我 相 信 這 個 是 現 在 我 們 面 對 立 吳 國 昌 : 表 決 聲 明 法 會 的 每 一 個 法 案 的 訂 定 時 候, 其 實 都 存 在 了 很 大 的 爭 議 但 是, 我 好 明 白 的 就 是 說, 在 今 次 個 法 案 不 可 以 解 決 這 個 問 今 日 我 們 表 決 是 根 據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過 來 的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的 法 案, 經 過 審 議 之 後, 這 個 法 案, 它 的 現 在 的 文 本, 對 於 經 濟 能 力 不 足 的 條 件, 是 沒 有 具 體 的 在 法 律 層 面 的 規 題, 但 我 希 望 在 這 一 個 法 案 裏 面, 透 過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裏 面, 盡 量 將 更 多 的 內 容 要 清 晰, 如 果 不 是 的 話, 它 同 樣, 相 關 的 條 文 亦 都 好 難 在 細 則 性 的 審 議 裏 面 獲 得 通 過 定, 完 全 放 在 行 政 法 規 裏 面 而 原 有 法 制 裏 面 的 推 定 的 資 格 亦 都 是 全 部 忽 略 了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會 覺 得, 初 步 審 議 這 個 文 本, 是 會 導 致 到 我 們 作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這 個 求 取 司 法 援 助 的 這 個 權 利, 是 好 可 能 倒 退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縱 使 這 個 法 案 有 它 可 取 的 地 方, 是 將 司 法 援 助 的 審 批 拿 出 來, 減 輕 法 官 的 負 擔, 但 是 由 於 現 在 的 這 個 法 案 的 文 本 的 確 但 是, 我 亦 都 希 望 在 這 裏 向 司 長 提 出, 因 為 閣 下 掌 管 著 法 務 範 疇, 希 望 在 這 一 個 對 於 法 律 同 行 政 法 規 相 關 對 處 理 的 問 題 上 面 的 各 自 的 保 留 的 事 項, 立 法 會 同 政 府, 是 希 望 盡 量 能 夠 有 些 條 件, 大 家 作 一 個 更 深 的 探 討, 避 免 在 今 後 法 律 上 面 的 訂 定 的 時 候 出 現 更 多 的 爭 議 是 好 有 可 能 導 致 到 我 們 的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的 倒 退, 亦 都 不 肯 在 法 律 層 面 裏 面 規 定 這 些 關 於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能 否 得 到 的 細 則, 不 在 法 律 裏 面 規 定, 連 這 個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資 格 都 不 在 法 律 裏 面 規 定,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不 可 能 支 持 這 個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法 案 但 是 無 論 如 何, 我 們 要 求 在 細 則 性 那 裏 一 定 需 要 改 進, 特 別 是 要 維 護 澳 門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吳 在 權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以 下 是, 基 本 上 是 我 同 陳 明 金 議 員 對 於 今 次 的 法 案 裏 面 我 們 投 下 了 贊 成 票 的 一 個 取 態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因 為 澳 門 一 國 兩 制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一 個 法 治 的 社 會, 所 以 法 本 人 投 了 棄 權 票, 就 是 因 為, 第 一, 本 人 不 能 夠 開 個 空 白 的 支 票 給 政 府 第 二 就 是 在 基 本 的 原 則 還 有 個 希 望 在 小 組 會 議 裏 面, 對 於 關 於 標 準 和 基 本 的 條 件, 細 則, 希 望 在 小 組 會 議 可 以 落 實 到, 因 為 這 些 是 法 律 核 心 的 基 本 的 條 件, 使 到 將 來 可 以 律 的 公 平 性 和 需 要 是 絕 對 的 尤 其 是 這 個 法 案 是 在 個 社 會 的 進 步 中 的 階 段 的 底 下, 是 為 一 些 經 濟 上 面 有 需 要 援 助 的 人 士 進 行 法 律 的 修 訂, 完 全 是 有 必 要 性 的 我 們 是 基 於 這 點, 而 且 又 基 於, 又 剛 才 聽 到 陳 司 長 講, 表 達 出, 在 個 細 則 性 小 組 裏 面 的 探

32 32 IV 討 的 情 況 底 下, 而 是 採 取 一 個 態 度, 是 開 放 的, 這 點, 我 們 覺 得 是 絕 對 需 要 這 樣 做 而 且 我 在 這 裏 亦 都 是 想 再 跟 進 少 少, 表 一 個 態 度, 確 實, 剛 才 有 同 事 亦 都 表 達 了, 在 近 日, 相 關 的 法 案 裏 面, 都 是 在 這 個 法 律 同 行 政 法 規 裏 面,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個 平 衡 性 上 面 來 講, 往 後 的 法 律, 這 點, 確 實 是 有 值 得 注 意 和 細 致 主 席 : 好, 現 在 我 們 進 入 第 二 項 的 議 程 好, 繼 續 開 會 現 在 我 們 進 入 第 二 項 議 程, 就 是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機 動 車 輛 稅 規 章 法 案 的 一 個 必 要 所 以 剛 才 的 法 案 我 同 陳 明 金 議 員 是 採 取 一 個 支 持 的 態 度 多 謝 譚 司 長 和 局 長 列 席 會 議 請 陳 澤 武 議 員 先 作 個 介 紹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本 人 就 這 個 法 案 的 通 過, 我 是 投 了 反 對 票 投 反 對 票 的 原 因, 剛 才 在 我 的 討 論 過 程 中 亦 都 表 達 了 我 本 身 指 出 的 問 題 其 中, 現 在 要 投 反 對 票 其 中 一 個 最 大 的 原 因, 就 是 在 現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就 是 沒 有 能 夠 清 晰 地 訂 定 受 助 人, 即 是 司 法 援 助 的 人 的 那 個 標 準, 而 是 透 過 行 政 法 規 來 到 去 訂 定 的 時 候, 我 覺 得 這 個 不 是 就 只 是 個 行 政 法 規 靈 不 靈 活 的 問 題, 而 是 又 透 過 這 個 行 政 法 規 界 定 哪 些 人 有 權 去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哪 些 人 無 權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這 個 其 實 不 是 一 個 應 該 用 行 政 法 規 去 做 的 事, 而 是 應 該 用 一 個 法 律 來 到 訂 定 的 問 題, 所 以 因 此,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我 會 覺 得, 以 現 在 這 樣 的 取 態 的 話, 其 實 是 抵 觸 了 一 三, 二 零 零 九 的 法 律 的, 因 此 我 沒 有 辦 法 支 持 這 個 法 律 主 席 : 好, 這 樣, 我 們 現 在 還 有? 陳 偉 智 議 員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修 改 機 動 車 輛 稅 規 章 法 案 經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審 議 和 表 決 通 過 後, 主 席 透 過 批 示 將 法 案 派 發 給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細 則 性 審 議 並 編 製 意 見 書 爲 此, 委 員 會 先 後 舉 行 了 數 次 會 議 對 法 案 進 行 審 議, 政 府 代 表 列 席 了 十 一 月 九 日 的 會 議, 回 答 議 員 關 心 的 問 題 政 府 接 納 了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一 些 建 議, 並 於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提 交 了 法 案 的 修 改 文 本 與 最 初 文 本 比 較, 法 案 變 化 較 大 是 適 用 稅 務 優 惠 的 車 輛 的 範 圍 最 初 文 本 規 定 稅 務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輕 型 環 保 車 輛, 在 聽 取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政 府 同 意 將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至 符 合 行 政 長 官 所 定 排 放 標 準 的 各 類 型 車 輛 法 案 也 不 再 設 定 購 買 環 保 車 輛 數 目 的 限 制 修 改 文 本 還 刪 除 了 兩 年 後 對 稅 務 扣 減 措 施 作 檢 討 的 規 定, 因 爲 委 員 會 認 為, 如 有 需 要 可 隨 時 作 出 檢 討, 不 必 專 門 為 此 定 出 時 間 委 員 會 審 議 的 具 體 情 況 亦 已 載 於 意 見 書 中, 現 請 各 位 同 事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是 應 該 支 持 的, 但 是 為 甚 麼 會 投 這 對 法 案 進 行 審 議 一 個 反 對 呢? 就 是 因 為 不 想 在 原 則 方 面 都 未 能 夠 清 晰 的 時 候, 貿 貿 然 去 做 一 個 決 定 雖 然 司 長 在 這 裏 是 強 調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原 有 的 一 些 設 定 可 以 設 置, 但 是 我 覺 得, 作 為 一 個 法 案, 作 為 一 個 提 案 人, 要 體 現 的, 不 是 在 口 頭 上 面, 而 是 在 交 主 席 : 譚 司 長 : 來 立 法 會 的 文 本 上 面 我 相 信 司 長, 但 是 我 更 加 相 信 法 案 本 身 的 條 文 所 以, 在 這 裏 希 望 日 後 政 府 交 來 的 法 案 能 夠 先 解 決 和 有 沒 有 甚 麼 補 充? 處 理 好 有 關 的 問 題, 不 要 再 令 我 們 在 投 贊 成 與 反 對 之 間 作 出 一 個 艱 難 的 抉 擇 政 司 司 長 譚 : 主 席 :

3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3 暫 時 沒 有 要 補 充 的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現 在 我 們 進 行 審 議 和 表 決 就 法 案 的 第 一 條 第 一 條 是 對 原 案 的 第 六 條 和 十 六 條 進 行 修 改 的 請 大 家 發 表 意 見 如 果 沒 有 呢, 我 們 進 行 細 則 性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現 在 審 議 第 二 條 和 第 三 條 第 二 條 就 是 些 提 述 的 更 改, 第 三 條 就 是 個 生 效 沒 有 意 見, 進 行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對 於 剛 才 的 法 案 我 是 投 了 棄 權 票 的 這 個 是 我 以 下 的 表 決 聲 明 澳 門 的 車 輛 密 度 早 已 經 是 世 界 之 冠, 因 此, 政 府 施 政, 無 論 是 從 道 路 交 通 政 策 以 至 環 保 措 施 的 推 行, 都 應 該 以 減 少 車 輛 增 長 的 角 度 和 方 向 作 出 考 量, 但 是, 今 日 表 決 的 修 改 機 動 車 輛 稅 規 章, 卻 反 其 道 而 行, 以 減 稅 推 動 換 環 保 車, 又 沒 有 其 他 的 措 施 配 合, 減 少 車 輛 的 進 口 對 原 有 已 經 享 用 稅 務 優 惠 的 重 型 車 輛, 亦 都 沒 有 提 出 入 口 環 保 車 輛 的 要 求, 更 加 未 有 考 慮 到 車 輛 進 口 澳 門 的 嘩, 對 進 口 澳 門 的 車 輛 設 定 環 保 級 別 的 訂 定 的 要 求, 只 是 單 一 地 用 減 稅 來 鼓 勵 買 車, 作 為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的 重 要 措 施, 而 有 關 的 措 施 的 結 果 是 鼓 勵 了 買 車 或 者 換 車, 實 質 上 是 刺 激 了 車 輛 的 增 長, 更 加 不 利 環 境 的 改 善, 實 在 是 相 互 矛 盾 的, 所 以 本 人 難 以 支 持 如 果 沒 有 要 求 發 言 呢, 這 樣, 麥 瑞 權 議 員 麥 瑞 權 :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同 事 : 今 日 這 個 算 是 環 保 的 大 進 步 借 這 個 機 動 車 輛 稅 規 定 的 通 過, 我 很 希 望 政 府 不 要 停 下 來, 要 加 速 將 澳 門 的 環 保 法 快 些 完 善 地 建 立, 定 出 個 時 間 表, 等 大 家 市 民 有 法 可 依, 等 澳 門 可 以 主 席 : 好, 我 們 完 成 了 今 日 的 工 作 在 這 個 農 曆 年 之 前, 我 們 再 不 會 開 會 的 了 就 恭 祝 大 家 新 春 快 樂, 萬 事 如 意! 散 會 快 些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的 目 標 翻 譯 : 翻 譯 辦 公 室 : 紀 錄 及 編 輯 辦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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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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