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V 會 議 內 容 : 年 塞 車 ; 工 人 體 育 場 側 的 栢 麗 停 車 場, 等 泊 位 的 車 大 排 長 龍, 安 裝 攝 像 頭 之 後, 輪 候 車 輛 排 隊 打 白 鴿 轉, 造 成 路 面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現 在 我 們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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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V-39 V 第 LEGISLATURA 五 屆 立 法 會 2.ª SESSÃO 第 二 立 LEGISLATIVA 法 會 期 ( 二 零 一 四 ( ) 二 零 一 五 ) 第 一 組 I Série 第 V-39 N.º V-39 期 V LEGISLATURA 2.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o V-39 日 期 :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法 律 顧 問 趙 寶 珠 勞 工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丁 雅 勤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六 時 四 十 分 地 點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主 席 : 賀 一 誠 副 主 席 : 林 香 生 法 務 局 法 律 翻 譯 廳 廳 長 吳 子 健 金 融 管 理 局 保 險 監 察 處 副 總 監 萬 美 玲 金 融 管 理 局 法 律 事 務 辦 公 室 副 總 監 歐 陽 琦 勞 動 監 察 廳 勞 動 權 益 處 處 長 吳 惠 嫻 財 政 局 局 長 江 麗 莉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代 局 長 劉 振 滄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代 主 任 周 惠 民 財 政 局 公 共 會 計 廳 廳 長 鄧 世 杰 第 一 秘 書 : 崔 世 昌 議 程 : 一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工 作 意 外 及 職 業 病 損 害 的 彌 補 制 度 法 案 ; 第 二 秘 書 : 高 開 賢 二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審 議 出 席 議 員 : 賀 一 誠 林 香 生 崔 世 昌 高 開 賢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歐 安 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黃 顯 輝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劉 永 誠 麥 瑞 權 蕭 志 偉 何 潤 生 陳 美 儀 唐 曉 晴 梁 榮 仔 陳 亦 立 陳 虹 鄭 安 庭 施 家 倫 馬 志 成 李 靜 儀 宋 碧 琪 第 二 常 設 委 員 會 關 於 2013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情 況 報 告 的 意 見 書 及 表 決 有 關 決 議 案 簡 要 : 陳 明 金 議 員 崔 世 平 議 員 施 家 倫 議 員 高 開 賢 議 員 ( 與 鄭 志 強 議 員 聯 合 發 言 ) 鄭 安 庭 議 員 何 潤 生 議 員 李 靜 儀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麥 瑞 權 議 員 蕭 志 偉 議 員 劉 永 誠 議 員 梁 榮 仔 議 員 ( 與 高 天 賜 議 員 聯 合 發 言 ) 陳 美 儀 議 員 陳 虹 議 缺 席 議 員 : 黃 潔 貞 員 陳 澤 武 議 員 宋 碧 琪 議 員 先 後 發 表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然 後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修 改 工 作 意 外 及 職 業 病 損 列 席 者 :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陸 潔 嬋 金 融 管 理 局 行 政 委 員 潘 志 輝 害 的 彌 補 制 度 法 案, 法 案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其 後 審 議 關 於 2013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情 況 報 告 的 意 見 書 及 表 決 有 關 決 議 案, 決 議 案 獲 得 一 般 性 及 細 則 性 通 過

2 2 V 會 議 內 容 : 年 塞 車 ; 工 人 體 育 場 側 的 栢 麗 停 車 場, 等 泊 位 的 車 大 排 長 龍, 安 裝 攝 像 頭 之 後, 輪 候 車 輛 排 隊 打 白 鴿 轉, 造 成 路 面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現 在 我 們 開 會, 今 日 一 共 有 十 八 份 議 程 前 發 言, 現 在 開 始 議 程 前 發 言 請 陳 明 金 議 員 陳 明 金 : 多 謝 主 席 回 歸 15 年 來, 由 於 公 交 未 能 優 先 車 輛 增 長 過 快 城 市 擴 容 緩 慢 交 通 規 劃 和 新 道 路 建 設 落 後 發 財 巴 搶 奪 道 路 空 間 人 口 和 遊 客 不 斷 增 加 等, 廣 大 居 民 交 通 出 行 越 來 越 難, 綜 合 生 活 質 素 受 到 影 響 但 是, 面 對 民 怨, 主 管 交 通 事 務 的 官 員, 每 當 談 及 亂 如 麻 的 交 通 問 題 時, 往 往 都 是 豪 言 壯 語, 可 惜 只 是 難 以 兌 現 : 當 年, 高 唱 公 交 優 先, 大 講 引 入 競 爭 機 制, 是 為 了 解 決 居 民 搭 車 難, 如 今, 居 民 卻 體 會 不 到 甚 麼 是 競 爭, 更 看 不 到 甚 麼 叫 公 交 優 先, 搭 車 變 得 難 上 加 難 ; 黃 的 退 場, 因 為 有 幾 百 部 黑 的 可 以 電 召, 就 拍 心 口 講 無 問 題, 而 事 實 上, 居 民 落 柯 打 電 召 黑 的, 即 使 講 明 有 禮 物, 也 是 等 到 頸 長 都 無 車 ; 至 於 車 輛 控 制, 多 年 前 就 講 是 緊 急 的 交 通 問 題, 至 今 仍 然 是 虛 話 ; 而 規 管 發 財 車,3 年 多 前 公 開 表 示 研 究, 時 間 過 去 了, 研 究 卻 不 見 下 文 如 此 種 種, 整 治 澳 門 的 交 通 問 題, 顯 然 不 能 只 依 靠 某 些 官 員 的 豪 言 壯 語, 否 則, 問 題 越 拖 越 嚴 重 交 通 事 務 局 推 出 澳 門 陸 路 整 體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 下 稱 交 通 十 年 政 策 ), 多 年 來, 當 局 反 復 談 及 從 公 共 交 通 跨 境 交 通 軌 道 交 通 車 輛 管 理 等 八 個 治 理 交 通 問 題 的 領 域, 研 究 未 來 10 年 的 交 通 政 策 目 前 已 過 了 近 一 半 時 間, 政 策 研 究 的 成 效 和 結 果, 居 民 似 乎 根 本 看 不 到 交 通 十 年 政 策 的 內 容, 強 調 的 一 個 核 心 就 是 公 交 優 先, 並 以 公 交 建 設 公 交 服 務 為 兩 個 重 要 環 節 但 是, 從 巴 士 公 司 由 兩 間 變 成 三 間 的 演 變 過 程 來 看, 所 謂 的 引 入 競 爭 並 不 成 功 不 少 巴 士 從 業 員 對 我 本 人 講, 以 前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每 逢 高 峰 時 段, 就 會 靈 活 調 動 加 派 班 次, 但 自 從 幾 年 前 改 為 以 公 里 數 計 數 後, 就 無 這 支 歌 仔 唱 了 試 問, 如 此 又 如 何 搞 好 公 交 建 設 和 服 務? 另 外, 有 巴 士 公 司 疑 似 違 規 將 巴 士 租 給 博 企 作 員 工 巴, 雖 然 交 通 局 表 示, 在 不 影 響 巴 士 服 務 的 前 提 下, 巴 士 公 司 可 以 提 供 租 車 服 務, 問 題 是, 政 府 如 何 做 到 有 效 監 督? 澳 門 是 一 個 旅 遊 城 市, 跨 境 交 通 十 分 重 要, 但 以 關 閘 為 主 的 跨 境 交 通, 長 期 一 團 糟 : 由 馬 場 北 大 馬 路 往 關 閘 方 向 長 更 大 負 擔 ; 大 量 高 價 租 用 兩 地 牌 的 發 財 巴, 霸 佔 出 入 境 道 路, 尤 其 是 出 入 境 放 空 車, 三 不 管 地 下 通 道 轉 一 圈 調 頭, 只 是 為 了 前 往 關 閘 入 境 通 道 側 邊 的 停 車 場 接 客, 這 種 世 界 上 少 有 的 現 象, 造 成 關 閘 交 通 長 年 超 負 荷 運 作, 亂 曬 大 籠 軌 道 交 通 是 公 交 的 組 成 部 分, 輕 軌 建 設,2001 年 提 出, 至 今 14 年, 澳 門 段 走 線 爭 抝 未 定, 建 成 無 期, 與 珠 海 跨 境 連 接, 仍 然 只 得 個 講 字 政 府 不 缺 錢, 民 意 雖 然 有 影 響, 但 政 府 的 魄 力 和 放 慢 手 腳, 才 是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巴 士 服 務 捷 運 系 統 未 能 優 先, 的 士 服 務 亂 象 不 斷 的 前 提 下, 車 輛 控 制 變 成 兩 難, 加 重 稅 縮 短 強 制 驗 車 年 限, 難 免 出 現 民 意 反 彈 汪 雲 局 長 曾 經 講 過 : 如 果 不 控 制 車 輛, 至 2020 年, 高 士 德 馬 路 的 行 車 速 度 只 有 每 小 時 5.6 公 里, 由 紅 街 市 往 士 多 紐 拜 斯 大 馬 路, 行 路 會 比 駕 車 快 但 問 題 是, 在 公 交 服 務 遠 遠 落 後 於 居 民 出 行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控 制 車 輛, 除 了 豪 言 壯 語, 如 何 才 能 用 好 這 把 雙 刃 劍? 面 對 澳 門 車 多 路 少 一 團 糟 的 交 通 形 勢, 本 人 認 為, 要 從 根 本 上 整 治 交 通 問 題, 仍 然 必 須 從 公 交 優 先 著 手, 不 能 夠 單 方 面 以 乘 客 人 次 增 加 作 擋 箭 牌, 盡 快 修 訂 巴 士 合 同, 真 正 引 入 競 爭 機 制, 避 免 政 府 包 辦 大 鑊 飯 ; 輕 軌 建 設, 應 重 專 業 少 政 治, 澳 門 段 應 盡 快 招 標 興 建, 不 能 再 拖, 跨 境 連 接 不 應 無 了 期 ; 特 別 的 士 牌 照 應 盡 快 開 投, 取 締 違 規 經 營 不 能 手 軟 ; 車 輛 控 制 方 面, 首 先 應 控 制 發 財 巴, 取 消 免 稅 買 車 政 策, 加 快 淘 汰 殘 舊 車 輛, 通 過 粵 澳 合 作 機 制, 強 化 管 理 發 財 巴 在 三 不 管 地 下 通 道 調 頭 放 空 車, 考 慮 取 消 關 閘 入 境 通 道 側 的 發 財 巴 停 車 場 ; 整 治 各 公 共 停 車 場 入 口 車 輛 排 隊 堵 塞 道 路 的 現 象, 努 力 在 各 區 增 建 停 車 場 ; 改 善 交 通, 不 能 只 有 豪 言 壯 語, 更 需 要 有 實 際 行 動 和 成 效, 讓 居 民 體 會 到 公 交 優 先 的 便 利, 真 正 解 決 居 民 搭 車 難 的 問 題, 順 勢 推 行 結 合 以 稅 制 檢 驗 等 手 段 的 私 家 車 控 制 政 策 ; 多 管 齊 下, 逐 步 扭 轉 當 前 嚴 峻 的 交 通 形 勢 主 席 : 崔 世 平 議 員 崔 世 平 : 多 謝 主 席 澳 門 人 望 穿 秋 水 的 穩 定 和 可 持 續 淡 水 來 源, 大 藤 峽 水 庫 工

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程 終 於 進 入 倒 計 時 階 段 今 年 10 月 國 務 院 批 准 了 大 藤 峽 水 利 樞 紐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標 誌 著 此 項 關 乎 澳 門 人 長 遠 利 益 的 重 大 建 設 已 走 出 前 期 籌 備 階 段, 昂 首 邁 進 建 設 階 段 在 上 月 15 日,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代 表 團 在 劉 仕 堯 司 長 的 率 領 下, 聯 同 澳 區 人 大 賀 一 誠 常 委 李 沛 霖 代 表 及 本 人 赴 廣 西 省 桂 平 巿 出 席 大 藤 峽 水 利 樞 紐 工 程 建 設 動 員 大 會, 見 證 工 程 啟 動 儀 式, 項 目 進 程 令 人 鼓 舞! 回 顧 澳 門 出 現 鹹 潮 現 象, 是 自 八 九 十 年 代 的 十 年 一 遇, 逐 漸 演 變 成 2000 年 後 隔 年 一 遇, 直 至 後 來 每 年 都 會 經 歷 壓 鹹 補 淡 工 作 已 經 由 偶 發 的 應 急 方 案 轉 變 成 常 態 的 年 度 工 作 自 2004 年 以 來,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澳 區 人 大 代 表 和 澳 區 政 協 委 員 就 開 始 尋 求 科 學 化 系 統 化 的 治 理 鹹 潮 長 效 方 案, 其 中, 我 等 澳 區 人 大 代 表 便 運 用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的 建 言 制 度, 多 次 以 個 人 聯 名 以 至 全 體 代 表 團 的 名 義 提 出 保 障 澳 門 及 珠 三 角 地 區 供 水 安 全 " 的 訴 願 及 建 議 由 於 有 關 的 訴 願 務 實 合 理, 且 對 澳 門 及 周 邊 地 區 都 具 影 響 深 遠, 有 關 情 況 獲 得 中 央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先 後 多 次 在 兩 會 期 間, 安 排 國 務 院 發 改 委 水 利 部 等 領 導 到 訪 澳 區 人 大 代 表 團 會 議, 就 啟 動 大 藤 峽 水 利 樞 紐 工 程 項 目 建 議 書 評 估 諮 詢 工 作 交 換 意 見 在 2008 年 水 利 部 國 家 發 改 委 制 定 了 保 障 澳 門 珠 海 供 水 安 全 專 項 規 劃, 提 出 大 藤 峽 承 擔 了 流 域 水 資 源 配 置 的 任 務, 是 保 障 澳 門 珠 海 供 水 安 全 的 關 鍵 性 工 程 建 設 這 項 水 利 工 程 集 防 洪 發 電 運 輸 抗 旱 壓 鹹 灌 溉 等 任 務 於 一 身 專 項 規 劃 並 指 出, 到 2020 年, 大 藤 峽 投 入 運 作 可 使 澳 門 的 供 水 保 證 率 從 不 足 90% 大 大 提 升 至 97%, 可 有 效 抑 制 鹹 潮 帶 來 的 影 響, 保 障 澳 門 及 周 邊 地 區 的 供 水 安 全 和 穩 定 在 2009 年 11 月 26 日,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與 水 利 部 珠 江 水 利 委 員 會 在 澳 門 簽 署 了 援 建 大 藤 峽 水 利 樞 紐 工 程 合 作 協 議 書 為 了 推 動 工 程 落 實, 長 遠 造 福 澳 人 及 周 邊 地 區, 特 區 更 加 撥 款 8 億 元 人 民 幣 協 助 安 置 受 工 程 影 響 的 居 民 水 利 部 珠 江 水 利 委 員 會 負 責 人 與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尤 其 是 運 輸 工 務 司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負 責 人 一 直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澳 區 人 大 代 表 團 繼 續 擔 當 橋 樑 角 色, 去 年 專 門 到 廣 西 進 行 調 研 跟 進 項 目 的 進 度, 視 察 大 藤 峽 工 程 的 規 劃 設 計 課 題 論 證 及 移 民 安 置 等 工 作 情 況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全 澳 居 民 都 作 出 了 努 力 和 貢 獻! 澳 門 居 民 自 覺 地 節 約 用 水, 目 前 我 們 人 均 日 用 水 量 是 大 約 150 公 升, 比 鄰 埠 要 優 越 澳 門 人 的 確 做 到 同 飲 一 江 水, 點 滴 記 心 頭 " 規 劃 建 設, 終 於 守 得 雲 開 見 月 明,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水 到 渠 成 回 顧 這 項 目 從 構 想 到 建 設 的 過 程, 是 得 到 中 央 政 府 的 高 度 重 視 和 大 力 支 持, 還 有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政 府 和 人 民 的 動 員 和 貢 獻, 也 有 歷 屆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及 澳 區 人 大 代 表 政 協 委 員 等 人 士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和 堅 持, 才 能 成 事 這 正 是 一 個 下 情 上 達 上 下 一 心 官 民 協 作 區 域 合 作 的 鮮 活 典 範 作 為 受 惠 者, 我 們 澳 門 人 一 定 要 飲 水 思 源, 珍 惜 中 央 政 府 為 我 們 提 供 的 良 好 發 展 條 件, 以 及 兄 弟 省 巿 與 我 們 分 享 的 寶 貴 天 然 資 源 藉 此 機 會, 謹 對 所 有 曾 為 此 歷 史 性 項 目 付 出 的 人 士, 包 括 歷 屆 已 離 任 的 和 仍 然 在 任 的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協 委 員 等 所 作 的 努 力, 致 以 衷 心 的 感 謝! 澳 門 及 珠 三 角 地 區 解 決 供 水 安 全 的 空 前 成 功 經 驗, 不 僅 僅 是 一 項 個 別 的 民 生 工 程, 而 是 未 來 深 化 區 域 合 作 推 動 澳 門 產 業 適 度 多 元 化 過 程 中, 甚 具 參 考 價 值 的 合 作 發 展 模 式 現 時 澳 門 的 發 展 正 到 了 新 的 階 段, 我 們 若 要 把 握 機 遇 克 服 困 難, 必 須 用 好 國 家 政 策 支 持, 與 區 內 省 市 團 結 合 作, 大 可 參 照 大 藤 峽 模 式, 在 中 央 政 府 協 助 積 極 動 員 不 同 部 委 省 巿 政 府 機 關 等 共 同 協 作, 形 成 長 效 發 展 機 制 通 過 相 互 溝 通 和 自 身 作 為, 制 定 出 短 中 長 期 各 項 規 劃, 為 讓 澳 門 進 化 成 更 可 愛 更 宜 居 更 有 生 命 力 更 負 責 任 的 一 國 兩 制 特 別 行 政 區 而 繼 續 努 力! 主 席 : 施 家 倫 議 員 施 家 倫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俗 語 都 有 說, 方 向 不 對, 努 力 白 費 ; 方 向 若 對, 就 事 半 功 倍 做 人 係 咁, 政 府 施 政 都 應 該 係 咁 政 府 決 策 正 確 與 否 直 接 關 係 施 政 的 成 敗 而 一 些 重 大 決 策 的 正 確 與 否 更 是 會 關 係 澳 門 的 長 遠 發 展, 牽 涉 廣 大 市 民 的 切 身 利 益 行 政 長 官 多 次 強 調 陽 光 政 府, 科 學 決 策 的 施 政 理 念, 也 正 是 看 到 決 策 的 重 要 性 然 而, 在 過 去 一 屆 的 施 政 中, 依 然 有 部 份 決 策 出 現 失 誤 例 如,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批 給 模 式 出 現 法 律 瑕 疵, 至 今 仍 有 兩 家 巴 士 公 司 未 能 向 公 共 服 務 批 給 合 同 過 渡, 而 所 涉 及 的 資 產 處 置 更 是 沒 有 任 何 下 文, 有 關 當 局 的 決 策 造 成 了 巨 額 公 帑 的 損 失, 也 一 度 導 致 運 營 混 亂, 需 要 政 府 出 手 接 管 運 營 在 澳 門 特 區 第 三 屆 政 府 任 期 即 將 屆 滿 之 際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十 五 週 年 快 要 來 臨 之 時, 這 項 水 利 工 程 是 惠 及 子 孫 後 代 的 重 要 又 例 如, 當 局 於 2010 年 開 展 關 閘 總 體 規 劃 設 計, 招 標 原 意 是 充 分 融 合 交 通 樞 紐 商 業 配 套, 打 造 澳 門 北 大 門 然 而, 花

4 4 V 重 金 請 人 做 了 方 案, 卻 放 在 櫃 筒 底, 即 便 本 人 多 次 質 詢, 當 局 仍 然 遮 遮 掩 掩, 以 各 種 理 由 擱 置 其 中 的 原 因, 無 非 是 希 望 輕 軌 儘 快 上 馬 但 是, 一 旦 輕 軌 過 聯 檢 大 樓 方 案 真 正 實 施, 本 來 已 經 逼 爆 的 聯 檢 大 樓 還 會 有 多 少 空 間 可 以 疏 導 人 流? 關 閘 巴 士 站 和 出 境 擁 堵 問 題 是 否 還 有 決 心 和 條 件 進 行 改 造? 一 邊 是 可 以 為 本 地 中 小 企 業 創 造 無 限 機 會 的 口 岸 新 天 地, 另 外 一 邊 是 政 府 部 門 各 自 為 政 輕 軌 工 程 需 要 盡 快 上 馬, 如 何 通 盤 考 慮 長 遠 規 劃 需 要 有 施 政 的 遠 見 和 科 學 的 決 策 其 實, 在 下 一 屆 政 府 之 中, 不 僅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和 城 市 規 劃 需 要 進 行 科 學 決 策, 賭 牌 續 期 檢 討 澳 投 基 金 設 立 運 作 和 產 業 結 構 的 優 化 都 需 要 有 科 學 的 決 策 我 認 為, 要 實 現 科 學 決 策, 要 建 立 依 法 決 策 的 機 制, 特 別 是 要 把 公 共 參 與 專 家 論 證 風 險 評 估 合 法 性 審 查 集 體 討 論 決 定 確 定 為 重 大 行 政 決 策 的 法 定 程 序, 明 確 重 大 決 策 的 責 任 追 究 制 度 而 在 這 方 面, 當 局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尊 重 和 吸 收 各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有 益 建 議, 將 過 往 的 事 後 意 見 徵 詢 提 升 到 事 前 的 決 策 諮 詢 ; 組 織 專 家 開 展 科 學 性 風 險 性 論 證, 加 強 專 家 與 公 眾 的 互 動, 深 入 淺 出 向 民 眾 介 紹 各 個 決 策 的 利 弊, 就 民 眾 關 心 的 一 些 問 題, 組 織 專 家 開 展 現 場 解 答, 釋 除 居 民 的 疑 慮, 增 強 市 民 支 持 政 府 的 信 心 ; 考 慮 透 過 審 計 署 和 檢 察 院 進 行 合 法 性 預 審 ; 對 於 需 要 跨 部 門 合 作 的 決 策, 明 確 核 心 領 導 人 和 責 任 人, 儘 量 避 免 出 現 同 級 領 導 的 情 況 目 前 來 說, 就 是 要 儘 快 完 善 重 大 決 策 的 法 定 程 序, 對 於 一 些 已 經 出 現 的 問 題, 例 如, 公 共 巴 士 合 同 問 題, 需 要 進 行 儘 快 撥 亂 反 正 對 於 一 些 關 係 澳 門 長 遠 發 展, 還 有 機 會 進 行 修 改 的 決 策, 例 如, 關 閘 規 劃 和 輕 軌 關 閘 站 點 的 建 設 問 題, 則 應 當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展 開 主 席 : 高 開 賢 議 員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以 下 是 鄭 志 強 議 員 同 我 本 人 的 發 言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近 年, 路 氹 不 斷 在 發 展, 吸 引 大 量 旅 客, 也 帶 動 各 大 小 會 展 項 目 在 路 氹 城 舉 辦, 再 加 上 湖 畔 大 廈 及 石 排 灣 公 屋 群, 合 共 近 12,000 個 單 位 建 成 入 住, 令 到 離 島 區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未 來, 路 氹 還 有 輕 軌 北 安 碼 頭 離 島 醫 院, 以 及 多 家 大 型 博 彩 綜 合 娛 樂 城 等 各 項 基 建 陸 續 竣 工, 可 以 預 見 往 後 幾 年 間, 來 往 澳 氹 間 的 車 輛 肯 定 會 愈 來 愈 多, 道 路 交 通 使 用 將 更 加 繁 忙, 甚 至 會 出 現 繁 亂 現 時, 連 接 澳 氹 三 座 的 跨 海 大 橋, 嘉 樂 庇 總 督 大 橋 只 對 巴 士 的 士 開 放 ; 友 誼 大 橋 因 接 近 關 閘 口 岸, 近 年 成 為 旅 遊 巴, 發 財 車 等 重 型 車 輛 的 必 經 之 路, 現 在 日 日 塞 車 ; 西 灣 大 橋 由 於 電 單 車 專 道 長 期 佔 用 一 條 行 車 線, 當 橋 上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就 容 易 造 成 大 塞 車 除 跨 海 交 通 存 在 問 題 外, 本 澳 車 輛 不 斷 增 加, 路 面 相 對 不 足, 人 車 爭 路 日 趨 嚴 重, 車 輛 違 泊, 佔 用 路 面 的 情 況 經 常 見 到, 過 去 只 在 上 下 班 和 放 學 時 間 才 會 塞 車, 現 在 塞 車 時 間 就 日 日 都 會 在 不 同 時 段 出 現, 主 幹 道 巴 士 大 排 長 龍, 有 如 一 卡 卡 火 車, 本 澳 交 通 問 題 日 益 嚴 峻 但 一 直 以 來 澳 門 的 道 路 交 通 規 劃 總 是 滯 後, 往 往 都 是 基 建 落 成 之 後, 周 邊 仍 沒 有 路 網 配 套 就 如 : 友 誼 大 馬 路 總 統 酒 店 往 星 際 及 永 利 的 方 向, 到 今 日 仍 然 是 長 期 設 置 水 馬 ; 金 光 大 道 一 帶 的 幾 間 大 企, 前 幾 年 已 開 幕, 近 年 才 見 到 當 局 有 一 些 交 通 配 套 安 排, 路 氹 連 貫 公 路 圓 形 地 下 層 的 行 車 道, 也 是 去 年 11 月 才 通 車 所 以, 面 對 未 來 人 口 車 輛 遊 客 持 續 增 長, 特 區 政 府 實 有 必 要 及 早 籌 劃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處 理 交 通 問 題, 並 配 合 未 來 港 珠 澳 大 橋 通 車, 蓮 花 口 岸 24 小 時 通 關 以 及 氹 仔 輕 軌 北 安 客 運 碼 頭 投 入 運 作 等 項 目 的 交 通 配 套 銜 接, 以 應 付 未 來 交 通 需 求 氹 仔 輕 軌 建 設, 有 助 解 決 氹 仔 的 交 通 問 題, 但 輕 軌 運 行 的 時 候 需 要 許 多 配 套, 政 府 實 有 必 要 及 早 公 布 相 關 交 通 系 統 的 銜 接 安 排, 譬 如 : 重 整 巴 士 路 線, 的 士 站 設 置 等, 應 主 動 諮 詢 區 內 居 民 意 見, 並 逐 步 落 實 相 關 配 套 計 劃 另 外, 西 灣 大 橋 電 單 車 專 道 措 施, 自 2012 年 8 月 推 出 試 行 至 今, 為 電 單 車 駕 駛 者 帶 來 較 安 全 的 駕 駛 環 境, 具 一 定 效 果, 但 友 誼 大 橋 的 電 單 車 意 外 依 然 不 斷, 面 對 日 益 複 雜 的 交 通 環 境, 以 及 澳 氹 兩 地 每 日 繁 忙 的 交 通 需 求, 三 條 跨 海 大 橋 車 流 量 已 接 近 飽 和, 當 局 有 必 要 研 究 考 慮 興 建 第 四 條 跨 海 通 道, 不 論 是 大 橋 還 是 海 底 隧 道, 都 要 盡 快 落 實 並 規 劃 建 設 否 則, 道 路 交 通 規 劃 跟 不 上 城 市 發 展 步 伐, 將 會 嚴 重 影 響 居 民 生 活, 影 響 經 濟 發 展 要 紓 緩 澳 門 的 交 通 問 題, 當 局 還 應 盡 快 進 行 整 體 城 市, 包 括 新 填 海 區 及 對 外 交 通 的 規 劃 研 究 如 : 開 闢 環 線 交 通 網, 利 用 新 區 的 規 劃, 重 整 舊 區 的 整 體 佈 局, 減 少 繞 道 交 通 ; 加 快 巴

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士 路 線 重 整, 重 新 規 劃 全 澳 巴 士 路 線, 減 少 一 站 有 十 多 條 巴 士 線 經 過 情 況, 提 供 更 優 良 便 捷 的 巴 士 服 務, 落 實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澳 門 要 發 展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交 通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政 府 必 須 全 力 創 造 便 利 的 對 外 海 陸 空 交 通 環 境, 良 好 的 內 在 交 通 網 絡, 確 保 區 域 內 人 流 物 流 的 順 暢 流 動, 保 障 澳 門 可 持 續 發 展 主 席 : 鄭 安 庭 議 員 鄭 安 庭 : 多 謝 主 席 今 天 我 的 議 程 前 發 言 題 目 是 : 冀 加 快 落 實 粵 澳 新 通 道 以 利 發 展 所 需 要 粵 澳 新 通 道 建 設 項 目 不 僅 促 進 粵 澳 更 緊 密 合 作, 也 是 目 前 社 會 迫 切 性 的 需 求, 有 助 於 舒 緩 本 澳 擠 迫 和 生 活 壓 力, 更 有 助 於 本 澳 的 整 體 承 載 力, 為 澳 門 建 設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創 造 更 多 的 有 利 條 件 而 且 市 民 普 遍 期 待 粵 澳 新 通 道 的 創 新 通 關 模 式 兩 地 一 檢 單 邊 驗 放 和 二 十 四 小 時 通 關 等 便 利 政 策, 徹 底 解 決 現 存 通 關 難 題, 因 此, 粵 澳 新 通 道 項 目 具 有 重 大 的 政 治 意 義 和 社 會 經 濟 效 益 極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務 實 研 究 創 新 通 關 模 式 兩 地 一 檢 單 邊 驗 放 和 二 十 四 小 時 通 關 等 便 利 政 策, 以 利 本 澳 發 展 所 需 而 且 有 關 項 目 總 預 算 和 完 工 期 亦 應 合 理 監 控 愼 用 公 帑, 避 免 再 次 出 現 超 時 超 支 的 情 況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日 前, 行 政 長 官 終 於 公 佈 新 一 屆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名 單, 全 新 的 班 子, 成 員 相 對 年 輕, 並 且 亦 都 係 有 一 定 的 學 識 是 有 經 驗 的 賢 士, 社 會 亦 都 普 遍 期 望 新 人 能 有 新 思 維, 發 揮 創 新 精 神, 為 社 會 的 施 政 帶 來 新 氣 象, 積 極 回 應 社 會 訴 求, 更 好 地 服 務 居 民 事 實 上, 澳 門 回 歸 後 經 歷 了 十 五 年 的 高 速 發 展 歷 程, 經 濟 突 飛 猛 進 社 會 治 安 穩 定 居 民 福 利 提 升, 三 屆 特 區 政 府 的 確 付 出 了 不 少 努 力 和 心 血 但 是, 社 會 急 速 轉 型, 加 上 土 地 資 源 緊 缺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等 制 約 性 因 素 影 響, 社 會 呈 現 不 少 新 矛 盾, 而 政 府 卻 未 能 及 時 對 症 下 藥, 以 致 問 題 日 積 越 深, 使 居 民 對 政 府 施 政 產 生 不 滿, 甚 至 危 及 特 區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本 人 在 11 月 25 日 的 立 法 會 口 頭 質 詢 大 會 上, 就 粵 澳 新 通 道 項 目 的 進 展 作 出 提 問, 獲 得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周 惠 民 代 主 任 的 回 應, 指 出 粵 澳 新 通 道 項 目 已 獲 中 央 政 府 在 項 目 定 位 通 關 政 策 等 方 面 予 以 批 准 和 支 持 新 通 道 初 步 設 計 人 流 通 關 客 流 量 約 20 至 25 萬, 以 紓 緩 現 有 拱 北 口 岸 的 人 流 壓 力 粵 澳 兩 地 口 岸 管 理 部 門 並 對 落 實 創 新 型 通 關 模 式,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同 時, 新 通 道 是 一 綜 合 項 目, 除 口 岸 外, 還 構 思 有 公 交 樞 紐 商 業 會 展 設 施 停 車 場 社 會 服 務 設 施 輕 軌 站 公 共 房 屋 經 濟 型 酒 店 等, 以 及 會 考 慮 整 治 鴨 涌 河 的 污 染 但 從 當 局 上 月 的 回 覆 內 容, 坊 間 耳 目 一 新, 並 期 望 新 一 届 特 區 政 府 增 加 透 明 度, 適 時 向 社 會 發 佈 有 關 信 息, 尤 其 是 在 城 市 門 戶 地 標 交 通 樞 紐 的 設 計 公 共 房 屋 及 其 相 關 停 車 場 的 配 套 的 規 劃 等 多 項 功 能 應 向 市 民 公 佈 此 外, 新 一 屆 政 府 迎 來 新 班 子, 市 民 寄 予 厚 望, 粵 澳 新 通 道 對 未 來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和 民 生 將 起 重 大 作 用, 但 是 政 府 的 回 覆 係 2016 年 先 完 成 蔬 菜 市 場 的 搬 遷, 但 是 2017 年 路 氹 的 多 間 大 型 酒 店 相 繼 落 成, 但 是 這 個 粵 澳 新 通 道 正 式 動 工 似 乎 仍 是 遙 遙 無 期, 我 促 請 新 的 官 員 拿 出 拚 勁 和 魄 力 幹 好 實 事, 快 馬 加 鞭, 盡 快 落 實 粵 澳 新 通 道 項 目, 並 積 現 時, 澳 門 正 處 於 機 遇 與 挑 戰, 成 就 與 問 題 並 存 的 局 面, 因 此 新 班 子 如 何 發 揮 才 能 和 魄 力, 推 動 澳 門 的 未 來 發 展,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深 切 寄 望 隨 著 本 澳 向 前 不 斷 發 展, 新 問 題 亦 不 斷 湧 現 新 班 子 上 任 在 即, 無 可 避 免 地 要 面 對 住 屋 交 通 醫 療 人 資 物 價 等 一 系 列 亟 待 解 決 的 老 問 題 同 時, 龍 頭 產 業 博 彩 業 亦 都 連 續 多 月 收 入 下 跌 而 影 響 住 庫 房 的 收 入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發 展 推 行 多 年 亦 都 成 效 甚 微 廿 四 小 時 通 關 後 對 本 澳 經 濟 的 影 響, 以 至 如 何 加 快 法 治 改 革 落 實 行 政 改 革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優 化 公 務 員 隊 伍 落 實 官 員 問 責 完 善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溝 通 管 道 及 交 流 機 制, 如 何 繼 續 鞏 固 長 治 久 安 的 社 會 局 面 等, 都 需 要 新 一 屆 政 府 及 時 應 對 速 謀 良 策 因 此,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率 領 新 班 子 切 實 執 行 並 兌 現 同 心 致 遠 共 享 繁 榮 的 參 選 政 綱, 同 時 亦 都 要 認 真 總 結 過 去 十 五 年 的 施 政 得 失, 善 用 前 人 創 造 的 機 遇 和 寶 貴 的 經 驗, 更 要 尋 找 突 破 點, 去 蕪 存 菁, 多 聽 民 意, 廣 納 民 智, 對 各 類 社 會 問 題, 提 出 切 實 且 行 之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案, 展 現 政 府 施 政 的 魄 力, 讓 居 民 看 到 解 決 問 題 的 曙 光 相 信 只 有 如 此, 特 區 政 府 未 來 五 年 的 施 政 方 能 在 社 會 廣 泛 支 持 下 順 利 推 行, 澳 門 社 會 的 長 治 久 安 繁

6 6 V 榮 穩 定 方 得 以 持 續 保 障! 主 席 : 李 靜 儀 議 員 李 靜 儀 : 多 謝 主 席 非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公 眾 諮 詢 已 於 六 月 中 旬 完 成 社 保 基 金 行 政 管 委 會 主 席 葉 炳 權 先 生 曾 公 開 表 示, 待 整 理 意 見 及 聽 取 社 協 建 議 後 會 編 寫 最 終 方 案, 期 望 年 底 至 明 年 初 完 成 這 個 提 案, 並 於 明 年 實 施 2014 年 即 將 結 束, 仍 未 聽 聞 有 具 體 的 立 法 進 展, 本 人 再 次 促 請 當 局 如 期 公 佈 有 關 方 案, 並 且 能 就 央 積 金 制 度 設 立 明 確 的 構 建 時 間 表, 以 免 一 拖 再 拖 而 為 實 現 讓 參 與 者 獲 得 較 佳 退 休 保 障 之 目 標, 制 度 設 計 上 亦 須 提 供 具 保 證 回 報 的 投 資 選 擇, 以 免 存 款 跑 輸 通 脹, 又 或 盈 利 被 大 幅 蠶 食 按 照 非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諮 詢 方 案, 社 保 基 金 傾 向 於 維 持 現 有 私 人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做 法, 由 僱 主 和 僱 員 自 行 選 擇 購 買 經 金 融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產 品 過 去 四 年, 本 澳 的 通 脹 水 平 基 本 都 維 持 在 6% 的 水 平, 但 根 據 金 管 局 提 供 的 資 料,51 個 獲 該 局 批 准 可 供 選 擇 的 退 休 基 金 中 ( 當 中 撇 除 14 個 由 於 成 立 年 期 短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提 供 相 關 數 據 的 基 金 ), 僅 9 個 基 金 自 成 立 至 今 的 年 率 化 回 報 多 於 6%, 少 於 2.5% 的 基 金 有 13 個, 更 有 3 個 基 金 的 回 報 是 負 數 雖 然, 現 時 上 述 的 基 金 管 理 實 體 允 許 參 與 者 有 一 定 的 自 主 投 資 權, 但 根 據 新 加 坡 或 香 港 等 地 的 實 施 情 況, 發 現 不 少 參 與 的 打 工 仔 較 傾 向 被 動 投 資 方 式, 例 如 自 行 選 擇 或 被 選 擇 為 投 資 預 設 基 金 可 見, 本 澳 的 央 積 金 制 度 若 純 粹 交 市 場 自 由 運 作, 對 供 款 人 未 必 有 利, 政 府 有 必 要 自 行 或 推 動 基 金 公 司 設 立 具 保 證 回 報 的 產 品, 供 這 些 隨 緣 一 族 選 擇 無 論 如 何, 央 積 金 制 度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網 五 大 支 柱 之 一, 即 使 投 資 回 報 理 想, 相 信 亦 只 能 滿 足 基 本, 要 享 有 較 好 的 退 休 保 障, 仍 須 有 其 他 的 養 老 保 障 制 度 作 補 充 為 此, 政 府 有 必 要 繼 續 強 化 社 保 第 一 層 的 資 金 投 入, 確 保 居 民 能 繼 續 享 有 養 老 金 的 基 本 保 障, 以 補 充 第 二 層 央 積 金 制 度 的 不 足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日 前, 第 四 屆 特 區 政 府 候 任 主 要 官 員 和 檢 察 長 正 式 與 公 眾 見 了 面! 政 府 大 換 班 能 否 為 施 政 帶 來 新 活 力 新 方 向, 能 否 急 民 之 所 急, 社 會 各 界 將 拭 目 以 待! 回 歸 十 五 年, 澳 門 博 彩 業 高 速 發 展, 經 濟 增 長 成 績 亮 麗, 既 為 庫 房 帶 來 豐 厚 收 入, 為 周 邊 行 業 帶 來 商 機 ; 伴 隨 而 來 的 還 有 高 樓 價 高 物 價 及 通 脹 高 企, 以 及 各 種 社 會 深 層 矛 盾 突 顯,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貧 富 差 距 拉 大, 存 在 住 屋 難 交 通 難 睇 病 難 等 問 題, 民 間 積 怨 難 消! 面 對 賭 收 連 跌 六 個 月, 澳 門 經 濟 和 社 會 正 處 需 要 轉 型 的 關 鍵 時 期, 新 一 屆 政 府 必 須 以 有 效 措 施 回 應 社 會 對 各 項 迫 切 的 民 生 訴 求 及 經 濟 轉 型 的 期 盼! 本 人 期 望 未 來 五 年, 新 一 屆 特 區 領 導 班 子 要 認 真 落 實 以 民 為 本, 在 決 策 上 應 更 多 深 入 民 間 聽 取 民 意, 真 正 做 到 急 民 所 急 ; 尤 其 需 要 有 新 措 施 回 應 因 博 彩 業 急 速 發 展 而 衍 生 的 城 市 承 載 力 問 題 居 民 的 住 屋 及 交 通 出 行 等 問 題 目 前, 新 加 坡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帳 戶 存 款 享 有 2.5% 的 最 低 收 益 保 證, 特 別 用 途 帳 戶 的 利 率 回 報 更 不 得 低 於 4% 香 港 於 今 年 中 亦 就 設 立 強 積 金 核 心 基 金 展 開 諮 詢, 擬 將 收 費 比 率 上 限 定 在 1% 或 以 下, 原 本 未 有 選 擇 投 資 組 合 而 跌 入 預 設 基 金 的 供 款, 有 機 會 自 動 過 戶 至 核 心 基 金, 以 減 少 基 金 管 理 費 支 出 增 加 回 報, 倘 一 切 順 利, 最 快 於 2016 年 立 法 並 實 施 與 此 同 時, 針 對 社 會 長 期 詬 病 的 行 政 效 率 低 下, 以 及 部 門 各 自 為 政 等 問 題, 本 人 期 望 新 一 屆 班 子 必 加 強 跨 部 門 跨 司 範 疇 的 統 籌 協 作, 組 建 成 一 支 合 作 無 間 的 團 隊, 共 同 落 實 政 府 的 施 政 目 標 和 理 念, 落 實 無 障 礙 的 跨 部 門 協 助,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和 政 策 執 行 力, 努 力 攻 克 隔 局 如 隔 山 隔 司 如 別 國 的 困 局 投 資 回 報 涉 及 本 金 時 間 及 回 報 率 三 個 要 素, 澳 門 的 央 積 金 制 度 起 步 較 慢, 且 按 政 府 建 議 勞 資 雙 方 合 共 最 低 供 款 額 僅 為 僱 員 月 薪 的 10%, 在 本 金 時 間 有 限 的 前 提 下, 有 必 要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提 供 具 保 證 回 報 的 選 擇, 讓 參 與 者 尤 其 是 已 接 近 退 休 階 段 的 中 壯 年 選 擇 最 後, 特 區 政 府 不 但 要 盡 快 建 立 高 官 問 責 制 度, 亦 要 形 成 層 層 問 責 機 制, 從 司 局 廳 處 級 官 員, 以 至 整 體 公 務 員 團 隊, 都 要 建 立 權 與 責 相 匹 配 的 責 任 跟 進 制 度, 更 要 建 立 公 開 透 明 的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和 委 任 制 度, 藉 以 扭 轉 目 前 官 場 普 遍 存 在 的 任 人 唯 親 拉 幫 結 派 等 指 示 不 作 為 等

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文 化, 讓 各 級 公 務 員 都 能 各 展 所 長 為 民 服 務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特 區 政 府 終 於 全 民 公 佈 了 提 前 獲 發 養 老 金 制 度 探 討 精 算 報 告, 但 是 這 份 精 算 報 告 整 份 內 容 竟 然 完 全 迴 避 計 算 提 前 領 取 養 老 金 的 長 者, 因 為 養 老 金 的 金 額 調 整, 而 承 受 的 損 失 數 字, 令 關 注 事 件 的 長 者 非 常 失 望 事 實 上, 提 前 領 取 養 老 金 長 者 因 養 老 金 金 額 調 整 而 承 受 的 損 失 數 字 按 理 不 難 計 算 在 政 府 推 出 可 提 前 領 取 養 老 金 制 度 後, 養 老 金 金 額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由 1450 元 調 整 至 1700 元,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就 調 整 至 2000 元,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就 調 整 至 3000 元,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就 調 整 至 3180 元 按 照 提 前 領 取 養 老 金 的 政 府 公 式 計 算, 好 清 楚, 例 如 一 位 長 者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滿 六 十 歲 開 始 提 前 領 取 養 老 金, 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前 的 五 年 內 共 獲 提 先 領 取 的 款 項 總 共 是 元 算 式 在 此 無 花 無 假, 好 清 楚, 一 睇 就 睇 到 :1700 元 X 27( 月 ) X 75% = 元 ;2000 元 X 21( 月 ) X 75% = 元 ;3000 元 X 27( 月 ) X 75% =27000 元 ; 加 起 上 來 加 總, 好 清 楚 就 係 元 ) 這 位 長 者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以 後 十 五 年 去 到 八 十 歲, 共 一 百 八 十 個 月 每 月 扣 減 全 份 養 老 金 金 額 的 25%, 以 現 在 養 老 金 金 額 3180 元 水 平 計 算, 十 五 年 共 一 百 八 十 個 月 總 共 扣 減 元 元 對 比 元, 相 對 損 失 是 元 但 是 今 後 這 十 多 年 間 當 每 一 次 養 老 金 金 額 調 升 的 話, 他 折 扣 的 數 字 就 更 多, 相 對 損 失 還 會 不 斷 擴 大 特 區 政 府 我 覺 得 應 當 承 認, 四 萬 多 位 長 者 當 初 相 信 政 府 宣 傳 放 心 提 前 領 取 養 老 金 的 這 班 長 者 們, 在 現 實 養 老 金 金 額 調 整 的 客 觀 環 境 下, 確 實 已 經 承 受 這 種 已 超 過 五 萬 元 的 相 對 損 失 整 份 精 算 報 告 竟 然 完 全 沒 有 如 實 計 算 反 映 養 老 金 金 額 調 整 的 客 觀 環 境 所 產 生 的 相 對 損 失 數 字, 好 清 楚 是 刻 意 迴 避! 精 算 報 告 裏 面 唔 係 無 處 理 些 養 老 金 的 調 整 問 題, 精 算 養 老 金 列 明 的 精 算 假 設 的 養 老 金 調 升 幅 度 假 設 是 每 年 3.5%, 來 到 一 路 進 行 精 算 的 計 算,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注 意 到 這 項 精 算 假 設 對 於 四 萬 多 位 相 信 政 府 宣 傳 放 心 提 前 領 取 養 老 金 的 長 者 們, 是 否 完 全 脫 離 現 實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今 年 底, 養 老 金 金 額 每 年 3.5% 調 整, 就 算 以 複 息 計 算 總 共 調 幅 只 有 18.77%, 但 客 觀 現 實 已 經 發 生 了 事 實 的 調 整 幅 度 是 87.06%! 特 區 政 府 在 公 佈 精 算 報 告 時 亦 都 聲 稱 期 望 提 前 獲 發 養 老 金 制 度 探 討 精 算 報 告 的 公 佈 之 後, 可 以 為 有 關 討 論 提 供 參 考, 並 強 調 政 府 會 繼 續 抱 持 開 放 態 度, 接 受 社 會 意 見 現 在 特 區 政 府 應 當 舉 辦 公 聽 會 廣 泛 聽 取 意 見, 包 括 已 直 接 受 影 響 的 四 萬 多 位 長 者 的 意 見, 作 出 合 理 調 整, 特 別 是 避 免 四 萬 多 位 相 信 政 府 宣 傳 放 心 提 前 領 取 養 老 金 的 長 者 們 在 今 後 十 多 年 間 每 次 養 老 金 金 額 調 升 還 要 承 受 還 要 擴 大 的 相 對 損 失 這 個 問 題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特 區 十 五 年, 公 共 財 政 缺 乏 有 效 的 監 察 和 控 制, 流 弊 叢 生 已 暴 露 無 遺 從 公 共 開 支 的 隨 意 性 甚 至 濫 用, 公 共 工 程 的 驚 人 大 幅 超 支, 公 共 部 門 的 惡 性 膨 脹, 導 致 部 門 的 職 能 歸 屬 設 置 混 亂 職 能 重 疊 互 相 推 諉, 政 出 多 門 這 些 惡 果 都 是 在 排 除 了 立 法 會 的 監 督 制 約 下 造 成 的 作 為 基 本 法 所 規 定 可 對 行 政 當 局 財 政 開 支 有 監 察 之 責 的 立 法 會, 卻 因 制 度 上 的 不 健 全 而 無 法 有 效 監 察 公 共 財 政 的 運 作 兩 天 前, 前 立 法 會 主 席 曹 其 真 女 士 在 一 個 場 合 中 指 出 : 本 澳 回 歸 以 至 今 十 五 年, 仍 未 有 配 合 基 本 法 的 預 算 綱 要 法, 在 澳 門 特 區 行 政 主 導 下, 令 立 法 會 和 議 員 無 法 監 督 政 府 財 政, 她 坦 言 出 任 立 法 會 主 席 十 年 時 間, 對 此 感 到 非 常 無 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李 飛 回 應 表 示, 作 為 法 治 政 府, 在 財 政 方 面 應 自 覺 接 受 法 治 規 範, 而 立 法 會 要 依 法 監 督 就 必 須 要 有 法 律, 就 要 盡 快 立 法 他 認 為 澳 門 是 具 備 條 件 讓 立 法 會 依 法 監 督 政 府 收 支 安 排 的 京 官 就 說 得 好 輕 鬆, 這 條 路 我 們 走 了 十 五 年 十 五 年 來, 我 們 不 斷 呼 籲 要 立 法 讓 立 法 會 實 際 監 督 政 府 財 政 開 支, 結 果 不 要 說 撥 款 審 批, 甚 至 連 要 求 較 大 金 額 的 公 共 開 支 要 交 來 立 法 會 辯 論 審 議 都 落 實 無 期 而 受 制 於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規 範 公 共 財 政 運 作 的 法 律, 立 法 會 又 無 法 自 行 提 出, 若 特 區 政 府 堅 持 賴 皮 不 肯 提 交 法 案, 立 法 會 亦 莫 奈 其 何 相 信 這 也 是 曹 其 真 女 士 從 立 法 會 退 下 火 線 多 年, 對 此 仍 耿 耿 於 懷 的 原 因 澳 門 實 行 行 政 主 導, 但 行 政 主 導 是 否 就 不 應 該 讓 立 法 會 對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進 行 制 約 或 有 效 的 監 察? 似 乎 未 必 如 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同 樣 是 一 國 兩 制 行 政 主 導 的 政 體, 但 在 香 港, 凡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的 公 共 開 支, 就 須 在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獲

8 8 V 得 撥 款 才 可 動 用 為 此, 當 政 府 需 動 用 公 帑 時, 為 了 能 得 到 立 法 會 的 批 准 撥 款, 必 然 謹 小 慎 微, 並 且 必 須 拿 出 足 夠 理 據 去 說 服 立 法 會 同 意 撥 款 可 見, 行 政 主 導 並 不 成 為 加 大 立 法 權 對 行 政 權 使 用 公 帑 的 制 約 的 障 礙 有 人 說, 澳 門 基 本 法 與 香 港 寫 法 不 同, 沒 有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三 項 的 批 准 稅 收 和 公 共 開 支 的 規 定, 因 而 立 法 會 就 沒 有 批 准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之 權 那 是 否 意 味 着 澳 門 立 法 會 就 該 綁 起 手 腳, 任 由 政 府 胡 亂 花 費 胡 亂 超 支, 而 無 所 作 為 呢? 不 是, 看 法 律 不 是 這 樣 看 的 曹 其 真 女 士 在 其 立 法 會 十 年 工 作 報 告 中 指 出 : 行 政 主 導 決 不 意 味 著 行 政 獨 大 甚 至 是 行 政 專 斷, 決 不 意 味 著 行 政 機 關 可 以 不 要 立 法 機 關 的 監 督 制 約, 恰 恰 相 反, 越 是 實 行 行 政 主 導, 越 是 要 強 化 立 法 監 管 的 監 督 制 約 力 度 否 則, 必 將 導 致 權 力 運 行 上 的 失 衡 和 無 序 這 番 話 清 楚 指 出, 實 行 行 政 主 導 並 不 如 一 般 人 所 想 像 行 政 至 高 無 上, 不 受 制 約 而 恰 恰 相 反, 權 利 與 責 任 是 平 衡 的, 當 特 區 政 府 行 政 當 局 因 為 實 行 行 政 主 導 而 有 其 主 導 權 力 時, 則 其 所 受 的 監 督 和 制 約 亦 應 同 時 加 大, 所 以 就 必 須 加 強 立 法 權 對 行 政 權 的 監 督, 才 不 至 失 衡 成 了 行 政 霸 道, 這 確 是 真 知 灼 見 曹 女 士 亦 在 同 一 報 告 中 指 出, 立 法 會 既 有 權 批 准 政 府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包 括 當 中 每 一 開 支 項 目 的 具 體 通 過, 就 完 全 有 權 對 項 目 應 否 及 為 何 追 加 開 支 加 以 批 准 控 制, 但 由 於 現 行 制 度 為 政 府 在 項 目 開 支 的 調 整 和 追 加 上 打 開 了 方 便 之 門, 因 而 立 法 會 在 財 政 批 准 和 監 察 上 的 權 限 與 政 府 在 執 行 上 所 享 有 的 自 由 度 之 間, 產 生 了 嚴 重 的 背 離 與 偏 差 因 此, 盡 快 制 定 符 合 基 本 法 需 要 的 預 算 法, 以 消 除 現 行 制 度 中 的 弊 端, 並 由 此 強 化 立 法 會 的 批 准 監 管 力 度, 是 一 項 當 務 之 急 這 些 都 是 金 石 良 言, 可 惜 政 府 一 直 充 耳 不 聞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麥 瑞 權 : 各 位 同 事 : 我 今 日 的 議 程 前 發 言 的 題 目 是 市 民 對 新 一 屆 政 府 的 一 些 建 議 日 前, 在 參 加 澳 門 基 本 法 與 特 區 發 展 專 題 講 座 時, 聽 到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澳 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主 任 李 飛 講 話 中 提 到 : 培 養 本 地 人 才 的 關 鍵 在 於 抓 好 教 育 澳 門 特 區 培 養 的 人 才, 應 該 是 符 合 一 國 兩 制 事 業 需 要 並 具 有 專 業 素 質 的 人 才 為 此, 在 加 強 青 少 年 的 科 學 文 化 素 質 教 育 的 同 時, 還 必 需 要 加 強 兩 個 方 面 的 教 育 一 是 愛 國 愛 澳 教 育 要 抓 好 國 民 教 育, 增 進 青 少 年 對 國 家 民 族 及 其 發 展 歷 史 的 了 解, 增 強 他 們 的 國 家 觀 念 同 時 也 要 讓 青 少 年 了 解 澳 門 回 歸 的 歷 程, 認 清 澳 門 發 展 的 方 向 和 任 務 只 有 這 樣, 澳 門 青 少 年 才 能 傳 承 父 輩 們 愛 國 愛 澳 的 光 榮 傳 統, 才 能 培 養 起 對 國 家 和 澳 門 發 展 的 承 擔 精 神 和 奉 獻 意 識, 澳 門 一 國 兩 制 事 業 才 能 後 繼 有 人 二 是 法 制 觀 念 教 育 青 少 年 是 社 會 發 展 的 未 來, 要 幫 助 青 少 年 樹 立 科 學 的 理 想 和 腳 踏 實 地 的 精 神, 增 強 其 法 制 觀 念, 提 高 其 守 法 意 識, 培 養 其 理 性 精 神, 只 有 這 樣, 澳 門 青 少 年 才 能 順 利 成 長, 澳 門 優 良 傳 統 才 能 薪 火 相 傳, 澳 門 特 區 才 能 長 治 久 安 還 有 他 說 : 我 們 相 信, 有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和 基 本 法 的 制 度 保 障, 有 中 央 的 殷 切 關 心 和 內 地 的 大 力 支 持, 在 澳 門 社 會 各 界 在 行 政 長 官 率 領 下 的 共 同 努 力 奮 鬥, 澳 門 的 明 天 一 定 會 更 加 美 好, 一 國 兩 制 事 業 一 定 會 取 得 新 的 輝 煌 成 績! 當 然, 對 港 澳 基 本 法 就 此 方 面 所 存 在 的 差 異, 我 們 也 應 當 正 視 雖 然 基 本 法 沒 有 賦 予 澳 門 立 法 會 有 批 准 政 府 公 共 開 支 的 權 力, 卻 規 定 了 澳 門 立 法 會 可 就 公 共 利 益 進 行 辯 論, 而 巨 額 的 公 共 開 支 甚 至 超 支 當 然 涉 及 到 公 共 利 益 因 此, 我 們 一 直 主 張 凡 超 過 四 千 萬 以 上 的 公 共 開 支 ( 或 超 支 ), 都 應 送 交 立 法 會 進 行 審 議 辯 論, 通 過 這 種 機 制, 亦 可 讓 行 政 當 局 在 動 用 大 額 公 帑 前 都 要 拿 出 足 夠 理 據 來 立 法 會 向 全 社 會 公 開, 確 保 公 眾 的 知 情 權, 更 可 在 動 用 公 帑 前 集 思 廣 益, 讓 官 員 對 公 帑 的 使 用 更 謹 慎, 減 少 隨 意 性, 減 少 營 私 舞 弊 的 機 會 修 改 執 行 預 算 綱 要 法, 加 強 立 法 會 對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的 制 約, 進 而 規 定 巨 額 開 支 或 超 支 都 應 交 由 立 法 會 進 行 審 議 辯 論, 應 該 是 一 個 社 會 共 識, 特 區 政 府 再 不 應 賴 皮 連 京 官 也 認 為 澳 門 已 經 具 備 條 件 讓 立 法 會 依 法 監 督 政 府 收 支 安 排, 特 區 政 府 還 有 甚 麼 拖 延 藉 口 呢? 亦 鑒 於 本 澳 愛 國 愛 澳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本 人 於 2014 年 10 月 8 日 提 出 有 關 加 強 澳 門 市 民 公 民 愛 國 教 育 的 書 面 質 詢 其 中 第 一 條, 有 市 民 叫 我 問 聲 行 政 當 局, 今 年 是 甲 午 戰 爭 120 周 年, 我 國 建 國 65 周 年, 澳 門 回 歸 15 周 年 之 今 天, 經 濟 飛 躍 發 展, 但 社 會 民 生 問 題 亦 不 小, 應 該 是 時 候 要 作 出 反 思 及 總 結 現 時 本 澳 的 公 民 愛 國 教 育 及 基 本 法 的 推 廣 多 個 方 面 的 工 作 是 否 足 夠? 愛 國 愛 澳 這 句 說 話 經 常 在 傳 媒 上 聽 到 看 到, 但 作 為 澳 門 市 民 卻 未 能 感 受 到 特 區 政 府 對 公 民 愛 國 教 育 及 基 本 法 的 推 廣 上 所 作 的 努 力, 起 碼 很 多 人 ( 包 括 部 分 官 員 ) 對 基 本 法 未 有 進 一 步 的 深 入 認 識, 更 遑 論 全 澳 市 民 對 愛 國 教 育 的 認 同, 原 因 何 在 呢? 是 宣 傳 推 廣 不 力, 定 抑 或 是 方 式 上 出 問 題 呢? 請 向 市 民 詳 細 解 釋 及 說 明 第 二 條 我 係 咁 問, 有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澳 門 雖 已 回 歸 15

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年, 但 很 多 澳 門 人 的 思 想 並 沒 有 完 全 回 歸, 今 時 今 日 的 澳 門 不 單 要 有 一 個 愛 國 愛 澳 的 公 民 教 育 目 標, 而 且 更 應 創 造 一 個 培 養 青 年 一 代 愛 國 愛 澳 的 公 民 教 育 環 境 和 氛 圍, 請 問 行 政 當 局 對 此 有 何 回 應? 同 時, 本 人 於 2014 年 11 月 21 日 收 到 政 府 部 門 的 回 覆, 我 就 睇 了 個 內 容 真 的 好 遺 憾, 回 答 本 人 書 面 質 詢 的 行 政 部 門 竟 然 是 民 政 總 署, 而 不 是 重 點 主 管 教 育 工 作 的 教 青 局 或 其 它 相 關 的 教 育 部 門 其 次 是, 對 本 人 提 出 的 質 詢 重 點 的 問 題, 行 政 當 局 根 本 未 就 核 心 問 題 作 出 回 應, 本 人 的 書 面 質 詢 內 容 重 點 是, 到 底 回 歸 15 年 的 澳 門 市 民 對 公 民 愛 國 教 育 有 否 進 一 步 的 深 入 認 識 和 認 同,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澳 門 已 回 歸 15 年, 但 很 多 澳 門 人 的 思 想 並 沒 有 完 全 回 歸, 行 政 當 局 應 創 造 一 個 培 養 年 青 一 代 愛 國 愛 澳 的 公 民 教 育 環 境 和 氛 圍 但 民 署 的 回 答 是 佢 哋 做 過 些 什 麼 事 情, 根 本 就 沒 有 回 答 到 問 題 的 核 心 部 分, 故 顯 示 行 政 當 局 對 如 何 提 升 公 民 愛 國 愛 澳 教 育 工 作 並 沒 有 認 真 的 重 視 所 以, 我 建 議 新 一 屆 政 府 必 需 重 視 提 升 公 民 愛 國 愛 澳 教 育 的 績 效 其 次,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因 為 環 境 會 影 響 一 個 人 的 行 為 及 表 現, 故 要 提 升 愛 國 愛 澳 公 民 教 育 素 質 就 必 須 要 加 強 建 設 一 個 良 好 的 愛 國 愛 澳 公 民 教 育 環 境 和 氛 圍, 所 以 專 業 的 師 資 培 養, 尤 其 是 歷 史 老 師 的 培 養, 以 及 教 學 課 本 要 與 時 俱 進 地 更 新 及 統 一, 對 此 亦 是 新 一 屆 政 府 的 一 個 重 要 課 題 最 後 再 一 次 建 議 行 政 當 局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和 重 視 及 提 高 回 覆 議 員 質 詢 的 質 量, 才 能 達 至 貫 徹 科 學 施 政, 為 民 解 困 的 施 政 目 標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今 日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提 高 服 務 素 質, 推 進 中 心 建 設 根 據 澳 門 特 區 統 計 局 公 布 的 數 據 顯 示, 澳 門 第 三 季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按 年 實 際 收 縮 2.1%, 經 濟 增 長 進 一 步 收 窄 至 6%, 而 今 年 首 兩 季, 澳 門 經 濟 增 長 分 別 為 12.4% 及 8.1%, 澳 門 經 濟 增 長 連 續 三 季 出 現 了 放 緩, 作 為 澳 門 的 重 點 產 業 博 彩 業 收 益 亦 錄 得 下 降 澳 門 整 體 經 濟 進 入 調 整 期, 受 內 地 政 策 影 響, 博 彩 收 入 結 構 有 所 變 化, 賭 場 貴 賓 廳 的 收 入 呈 下 跌 現 象, 一 改 過 往 佔 賭 收 7 成 的 局 面, 中 場 收 入 則 呈 穩 定 但 對 社 會 各 行 各 業 而 言, 經 歷 長 時 間 高 速 發 展 後, 藉 此 階 段 適 當 放 緩 腳 步, 可 讓 各 行 業 獲 得 喘 息 和 重 新 審 視 市 場 的 機 會, 同 時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當 然, 在 賭 收 可 能 出 現 下 跌 趨 勢 的 同 時, 特 區 政 府 亦 需 考 慮 調 節 開 支, 思 考 對 庫 房 的 影 響, 並 審 視 博 彩 業 發 展 獨 大 的 局 勢 下, 如 何 重 視 非 博 彩 旅 遊 元 素 的 帶 動 功 能, 推 動 經 濟 多 元 發 展 的 方 向, 將 澳 門 旅 遊 經 濟 帶 動 至 更 高 的 水 平 近 年 來, 加 大 發 展 非 博 彩 旅 遊 元 素 吸 引 遊 客 的 成 果,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如 傳 統 的 一 年 一 度 澳 門 國 際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美 食 節 近 年 的 國 際 煙 花 比 賽 拉 丁 城 區 幻 彩 大 巡 遊 等 各 種 國 際 級 的 賽 事 和 文 化 盛 事, 吸 引 了 周 邊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遊 客 紛 至 沓 來 而 在 經 濟 全 局 發 展 的 統 籌 上,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一 中 心 一 平 台 的 發 展 方 針, 亦 加 強 本 澳 經 濟 整 體 的 實 力, 無 形 中 提 高 本 澳 各 方 面 的 軟 硬 實 力, 具 備 推 動 旅 遊 經 濟 良 性 發 展 的 支 撐 作 用 特 區 政 府 應 繼 續 全 面 發 展 具 澳 門 特 色 的 綜 合 性 旅 遊 產 業, 包 括 文 化 休 閒 商 務 零 售 酒 店 國 際 盛 事 專 業 會 展 餐 飲 等 方 面, 這 樣 使 澳 門 的 旅 遊 城 市 形 象 更 加 豐 富 多 彩, 在 區 域 性 及 國 際 性 的 旅 遊 名 聲 逐 漸 建 立 品 牌 效 應 當 然, 現 代 人 對 消 費 旅 遊 的 觀 念 不 斷 更 新, 不 再 滿 足 於 走 馬 觀 花 般 的 遊 覽, 亦 不 願 接 受 缺 乏 質 素 的 服 務, 他 們 更 在 乎 消 費 產 品 和 旅 遊 項 目 的 品 質 和 多 元 化, 同 時 累 積 了 一 定 的 旅 遊 和 消 費 經 驗, 更 懂 得 理 性 消 費 和 身 心 享 受 可 以 講 消 費 行 為 已 經 發 生 了 轉 變, 除 了 非 博 彩 旅 遊 元 素 的 吸 引 力, 現 階 段 我 們 就 需 要 意 識 到 能 否 留 住 遊 客 和 吸 引 回 頭 客, 除 了 外 在 的 硬 件 因 素, 更 直 觀 的 感 受 是 當 地 的 軟 件 因 素 的 優 劣 澳 門 地 區 具 備 獨 特 的 旅 遊 資 源, 特 區 政 府 亦 大 力 發 展 基 建 和 推 廣 文 化 活 動, 在 硬 件 上 我 們 仍 具 有 自 身 的 優 勢 但 是 近 年 卻 錄 得 遊 客 滿 意 度 有 下 跌 的 趨 勢, 我 們 需 要 及 時 警 惕 自 身 的 原 因, 意 識 到 服 務 態 度 一 定 要 擺 正, 清 楚 了 解 遊 客 的 真 實 所 需, 加 強 主 動 服 務 的 意 識, 提 高 客 戶 消 費 的 滿 意 度, 這 樣 才 可 真 正 的 留 住 旅 客, 建 立 良 好 的 澳 門 旅 遊 品 牌 當 中, 企 業 應 從 制 度 管 理 上 著 手, 透 過 引 進 科 技 手 段 及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從 而 優 化 服 務 水 平, 在 市 場 環 境 誠 信 度 和 服 務 素 質 上 加 以 提 昇, 將 服 務 和 產 品 做 細 做 精, 建 立 品 牌 效 應, 自 然 形 成 吸 引 回 頭 客 的 能 力 而 企 業 更 應 該 審 視 自 身, 努 力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水 平 和 服 務 競 爭 力, 加 強 主 動 服 務 的 意 識, 應 要 採 取 積 極 主 動 靈 活 彈 性 的 服 務 方 式, 業 界 應 一 方 面 為 從 業 員 舉 辦 一 些 實 用 工 作 坊, 一 方 面 提 高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學 會 與 客 戶 溝 通 避 免 衝 突, 同 時 培 養 他 們 的 敬 業 樂 業 精 神, 使 客 戶 體 驗 到 賓 至 如 歸 的

10 10 V 消 費 體 驗 更 加 社 會 不 能 有 利 益 短 視 的 行 為, 目 前 有 些 企 業 或 商 戶 以 牟 取 客 戶 利 益 為 先, 不 考 慮 客 戶 感 受, 在 產 品 或 服 務 出 售 後 便 認 為 消 費 過 程 結 束, 對 產 品 的 質 量 和 售 後 服 務 不 足, 造 成 很 多 客 戶 不 滿, 而 他 們 除 了 對 商 戶 有 不 滿 之 外, 亦 容 易 對 澳 門 旅 遊 城 市 形 象 有 重 大 損 害 相 較 前 往 其 他 地 區, 澳 門 旅 遊 還 是 具 備 一 定 的 挑 戰, 如 日 本 旅 遊 的 高 水 平 體 驗 泰 國 旅 遊 的 性 價 比 足, 而 歐 美 旅 遊 雖 遠, 但 在 國 內 居 民 經 濟 水 平 持 續 提 高 情 況 下 仍 具 有 很 大 的 吸 引 力 各 個 旅 遊 名 城 的 特 色 和 軟 硬 實 力 比 較 下, 澳 門 仍 需 把 握 自 身 的 優 勢, 完 善 城 市 的 基 本 設 施 加 強 自 身 旅 遊 的 特 色 品 牌 發 展 更 多 新 的 國 際 盛 事 及 提 高 企 業 和 商 戶 的 服 務 水 平, 從 城 市 多 方 面 的 軟 硬 實 力 著 手 完 善 這 樣, 才 可 為 澳 門 旅 遊 經 濟 發 展 有 正 面 的 推 動, 打 造 真 正 符 合 國 際 水 平 的 世 界 級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發 言 完 畢,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吳 國 昌 議 員 建 議 延 長 議 程 前 發 言 時 間, 現 在 付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劉 永 誠 議 員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隨 著 近 年 澳 門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在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的 進 程 中, 區 域 合 作 下, 兩 地 互 動 更 趨 緊 密 頻 繁, 大 量 居 民 遊 客, 甚 至 居 住 珠 海 的 外 僱 每 日 往 返 澳 門, 持 續 加 劇 了 本 澳 的 通 關 壓 力 根 據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經 各 口 岸 出 入 境 的 數 目 按 年 上 升, 而 關 閘 口 岸 更 是 日 均 逾 三 十 萬 人 次, 對 本 澳 的 通 關 以 至 交 通 住 屋 等 方 面 均 帶 來 沉 重 壓 力 日 前, 特 區 政 府 終 於 正 式 公 佈, 關 關 蓮 花 青 洲 跨 境 工 業 區 三 大 口 岸 於 回 歸 前 夕 將 有 各 自 不 同 的 延 長 通 關 安 排, 新 通 關 模 式 有 望 紓 緩 改 善 現 時 尤 其 關 閘 口 岸 逼 爆 的 超 負 荷 情 況, 起 重 要 的 分 流 作 用 ; 亦 有 助 緩 解 殷 切 的 住 屋 需 求, 尤 其 外 僱 的 住 屋 問 題, 以 及 減 低 過 度 集 中 使 用 公 交, 相 信 配 合 外 僱 上 下 班 時 間 的 彈 性 安 排, 能 為 整 個 公 交 系 統 壓 力 帶 來 改 善, 進 而 亦 都 為 澳 門 城 市 承 載 力 減 壓 但 另 一 方 面, 按 照 澳 門 區 現 時 的 交 通 超 負 荷 情 況, 可 以 預 見, 隨 著 明 年 下 半 年 有 幾 項 大 型 博 彩 娛 樂 項 目 落 成 啟 用, 屆 時 將 吸 引 更 多 的 客 人 前 往, 氹 仔 段 亦 將 迎 來 交 通 沉 重 負 荷 的 挑 戰, 當 局 除 了 需 要 就 新 通 關 安 排 而 作 出 相 應 的 通 關 配 套 設 施 和 服 務 準 備 外, 該 區 的 基 礎 建 設 和 交 通 行 人 過 路 設 施 等 方 面 均 需 同 步 跟 上 因 應 蓮 花 口 岸 將 實 現 24 小 時 通 關, 而 氹 仔 段 的 輕 軌 建 設 亦 都 是 如 火 如 荼, 氹 仔 明 年 下 半 年 亦 將 有 幾 個 項 目 相 繼 落 成 啟 用, 期 望 有 關 當 局 能 一 方 面 優 化 蓮 花 口 岸 通 關 的 軟 硬 件 設 施, 以 應 付 接 待 來 自 各 地 的 大 量 旅 客, 同 時 盡 快 就 氹 仔 區 內 出 行 配 套 作 前 膽 規 劃, 在 氹 仔 段 輕 軌 未 正 式 通 車 使 用 的 過 渡 期 間, 未 雨 綢 繆 就 氹 仔 區 內 人 車 交 通 分 隔 進 行 規 劃, 避 免 人 車 爭 路 的 情 況 繼 續 在 新 發 展 區 出 現, 理 順 完 善 區 內 交 通 網 絡, 包 括 加 快 建 設 為 配 合 離 島 區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而 計 劃 開 展 的 空 中 綠 廊, 以 及 各 種 行 人 過 路 系 統 等 設 施 另 外, 為 了 進 一 步 深 化 粵 澳 交 通 基 礎 建 設 的 合 作, 加 快 軌 道 交 通 網 路 融 合, 計 劃 透 過 澳 門 輕 軌 延 伸 橫 琴 線 與 廣 珠 城 軌 延 長 線 在 橫 琴 口 岸 實 現 無 縫 換 乘 對 接, 屆 時 將 引 來 更 多 的 旅 客 從 此 口 岸 進 入 澳 門, 基 於 澳 門 半 島 輕 軌 走 線 尚 未 有 最 後 定 案, 建 議 當 局 就 輕 軌 氹 仔 段 是 否 具 分 段 運 作 的 可 行 性 進 行 研 究, 考 慮 屆 時 是 否 可 先 運 行 連 接 幾 個 博 企 站 點, 與 機 場 和 碼 頭 等 出 入 境 口 岸 的 氹 仔 以 至 媽 閣 站 一 段 的 輕 軌, 透 過 讓 其 中 一 段 輕 軌 的 盡 快 投 入 運 作, 分 擔 屆 時 可 能 出 現 的 交 通 負 荷 ; 期 望 當 局 及 早 透 過 完 善 氹 仔 區 內 的 交 通 網 絡, 好 讓 蓮 花 口 岸 的 新 通 關 模 式 在 發 揮 更 好 的 分 流 作 用 下, 吸 引 更 多 來 澳 旅 客 和 外 僱 透 過 經 蓮 花 口 岸 前 往 氹 仔 的 同 時, 亦 都 減 輕 關 閘 拱 北 口 岸 以 至 澳 門 區 的 人 流 壓 力, 減 少 對 澳 門 區 居 民 生 活 上 的 影 響 主 席 : 梁 榮 仔 議 員 梁 榮 仔 : 多 謝 主 席 以 下 為 本 人 及 高 天 賜 的 聯 合 發 言 特 區 政 府 已 宣 佈 將 於 明 年 1 月 調 升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至 3920 元, 但 至 今 卻 未 見 社 會 保 障 各 項 津 貼 調 整 的 消 息, 包 括 養 老 金 及 殘 疾 金 等 等, 金 額 僅 得 3180 元, 而 伴 隨 著 過 去 一 年 的 租 金 及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價 格 不 斷 上 升, 大 部 分 領 取 養 老 金 及 殘 疾 金 的 長

1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者 及 殘 障 人 士 入 不 敷 支, 生 活 水 平 及 質 量 更 在 不 斷 滑 落 同 時, 行 政 長 官 於 早 前 蒞 臨 立 法 會 時, 提 出 2015 年 的 施 政 計 劃, 當 中 包 括 將 於 1 月 1 日 調 升 公 務 員 薪 酬 至 79 元 但 可 惜 的 是, 全 民 受 惠 的 現 金 分 享 的 金 額 卻 未 有 調 升, 而 最 近 本 人 辦 事 處 從 各 方 面 的 渠 道 聽 取 很 多 意 見, 指 出 僅 維 持 在 9000 元 的 現 金 分 享, 是 遠 遠 不 足 以 舒 緩 生 活 壓 力, 而 另 有 專 家 預 測,2015 年 的 全 年 通 脹 率 將 會 超 過 百 分 之 六, 在 百 物 騰 貴 的 環 境 下, 令 市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及 質 量 更 在 不 斷 滑 落 事 實 上, 過 去 幾 年 我 地 體 現 到 現 金 分 享 是 用 來 舒 緩 市 民 的 生 活 壓 力, 但 特 區 政 府 卻 未 有 考 慮 通 脹 率 高 企 的 情 況 下 而 調 整 現 金 分 享 的 金 額, 本 人 亦 曾 和 高 天 賜 多 次 強 調 需 要 調 整 現 金 分 享 至 一 萬 二 千 元, 原 因 是 通 脹 高 企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價 格 昂 貴 人 民 幣 值 上 升 及 租 金 脫 離 市 民 可 負 擔 的 水 平 對 居 民 的 衣 食 住 行 都 造 成 極 大 的 困 難, 尤 其 是 弱 勢 社 群, 包 括 殘 疾 人 士 單 親 家 庭 及 獨 居 老 人 等 等 邊 緣 化 的 人 士 我 哋 曾 經 探 訪 了 好 多 極 端 貧 困 家 庭, 他 們 仍 過 著 悲 劇 般 的 生 活, 想 不 到 在 繁 華 鬧 市 的 背 後, 呢 種 悲 劇 每 日 仍 在 發 生, 某 程 度 上 反 映 社 會 貧 富 懸 殊 的 差 距 越 拉 越 大 現 金 分 享 計 劃 自 2008 年 實 行 以 來, 發 放 至 今 已 有 七 個 年 頭, 理 應 有 一 定 的 運 行 機 制, 以 便 更 好 在 制 度 及 科 學 的 決 策 下 訂 定 有 關 金 額, 但 現 時 就 像 特 區 政 府 一 個 隨 意 的 決 定, 往 往 官 員 講 幾 多 就 有 幾 多, 幾 乎 未 見 有 較 科 學 的 依 據, 決 策 過 程 亦 缺 乏 透 明 度, 而 2015 年 度 的 現 金 分 享 計 劃 金 額 並 未 有 調 升, 更 令 人 摸 不 著 頭 腦 所 以 非 常 之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的 新 班 子 可 以 於 明 年 3 月 的 施 政 方 針 中, 可 以 體 恤 上 述 的 弱 勢 社 群, 調 升 現 金 分 享 及 社 會 保 障 各 項 津 貼 的 金 額 門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第 11/91/M 號 法 令 ), 作 為 規 範 本 澳 高 等 教 育 的 基 礎 制 度, 但 隨 著 社 會 發 展 環 境 變 化 和 教 育 質 素 的 提 高, 加 上 10 間 院 校 的 辦 學 方 針 對 象 和 規 模 各 有 不 同, 各 個 課 程 的 設 置 學 制 修 讀 形 式 和 要 求 也 各 有 差 異, 對 此, 這 套 有 23 年 歷 史 用 的 制 度 根 本 已 經 不 合 時 宜, 特 區 政 府 曾 提 出 修 訂 相 關 制 度, 並 在 2004 年 5 月 進 行 公 開 咨 詢, 可 惜 十 年 過 去, 修 訂 制 度 至 今 仍 然 未 見 出 台, 這 難 免 拖 慢 了 本 澳 高 等 院 校 的 發 展 機 遇, 我 在 此 促 請 政 府 盡 快 進 行 修 訂 完 善 其 次, 要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整 體 辦 學 水 平, 除 了 在 硬 件 的 提 升 外, 教 學 人 員 的 師 資 也 是 當 中 的 關 鍵, 要 吸 納 優 質 教 人 員 當 然 要 提 供 相 對 的 薪 酬 待 遇, 將 本 澳 高 等 院 校 教 學 人 員 與 鄰 近 地 區 同 職 級 教 學 人 員 的 平 均 薪 酬 作 比 較, 無 論 是 教 授 副 教 授 以 及 助 理 教 授 都 較 鄰 近 地 區 為 低, 以 官 立 大 學 教 授 為 例, 現 時 澳 門 大 學 教 授 的 最 高 薪 酬 是 1000 點, 即 約 79,000 澳 門 元, 而 香 港 大 學 教 授 的 最 高 薪 酬 則 是 98,500 港 元, 雙 方 存 在 明 顯 差 距, 加 上 本 澳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的 不 完 善, 缺 乏 保 障 及 退 休 機 制, 這 既 不 利 於 本 澳 高 等 教 育 師 資 的 穩 定 性, 也 是 有 礙 於 招 攬 世 界 一 流 學 者 來 澳 任 教 的 原 因, 是 未 來 高 等 教 育 政 策 要 注 意 的 問 題 特 區 政 府 要 貫 徹 教 育 興 澳 施 政 理 念, 就 必 須 要 盡 快 理 順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的 不 足, 尤 其 是 在 涉 及 公 共 資 源 和 公 帑 的 情 況 下, 設 立 緊 密 有 效 的 監 督 制 度, 讓 政 府 資 源 能 夠 用 得 其 所 之 餘, 真 正 協 助 院 校 提 升 軟 硬 件 能 力, 讓 各 間 院 校 發 揮 各 自 特 色 和 優 勢, 為 本 澳 培 養 各 類 人 才, 為 社 會 持 續 發 展 作 出 貢 獻 主 席 : 陳 美 儀 議 員 主 席 : 陳 虹 議 員 陳 美 儀 : 多 謝 主 席 陳 虹 : 多 謝 主 席 教 育 一 直 是 社 會 得 以 持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石, 當 中 高 等 教 育 更 是 培 育 人 才 的 搖 籃, 近 年 本 澳 高 中 畢 業 生 入 讀 高 等 院 校 的 比 率 高 企, 近 五 年 (2008~2013) 平 均 有 約 91% 的 高 中 畢 業 生 會 選 擇 繼 續 升 學, 加 上 外 地 來 澳 就 讀 的 學 生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所 以, 本 澳 現 時 雖 然 共 有 10 間 高 等 院 校, 但 各 間 院 校 的 收 生 情 況 都 尚 算 足 夠 和 穩 定, 而 且 隨 着 澳 門 大 學 順 利 遷 入 橫 琴 校 區, 以 及 氹 仔 澳 門 大 學 原 址 分 配 完 成, 單 純 在 硬 件 上 來 說, 澳 門 高 等 院 校 發 展 已 獲 得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空 間, 但 另 一 方 面 本 澳 的 高 等 教 育 相 關 政 策 制 度 及 師 資 等, 都 亦 有 待 改 善 各 位 同 事 : 澳 門 回 歸 教 育 給 錯 過 了 正 規 教 育 的 人 士 提 供 繼 續 進 修 的 機 會, 也 為 社 會 培 養 了 不 少 人 才 回 歸 教 育 對 推 動 人 才 向 上 流 動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彌 補 了 正 規 教 育 的 不 足, 為 澳 門 的 安 定 繁 榮 起 着 重 要 作 用 但 是, 當 前 回 歸 教 育 還 面 臨 不 少 問 題, 急 需 政 府 和 社 會 高 度 重 視, 設 法 解 決 首 先 在 制 度 上, 現 時 仍 然 沿 用 1991 年 澳 葡 政 府 頒 布 的 澳 一 政 府 對 回 歸 教 育 的 資 助 方 式 不 合 理

12 12 V 回 歸 後, 特 區 政 府 持 續 增 加 對 免 費 教 育 的 投 入, 但 在 回 歸 教 育 的 發 展 定 位 和 支 持 力 度 上 卻 有 所 不 足 當 前, 回 歸 教 育 每 班 的 最 高 資 助 只 佔 正 規 教 育 的 七 成 半 左 右 近 年, 就 讀 回 歸 教 育 的 學 生 人 數 持 續 下 降, 從 2010/2011 學 年 的 3161 人, 下 降 至 2013/2014 學 年 的 2125 人 若 以 津 貼 金 額 除 以 班 人 數 下 限 來 計 算,2014/2015 學 年 回 歸 教 育 高 中 人 均 津 貼 比 免 費 教 育 幼 兒 教 育 階 段 還 要 少 還 有, 同 是 回 歸 教 育, 高 中 人 均 津 貼 也 比 初 中 少 這 樣 的 資 源 分 配, 令 人 費 解 二 資 源 不 足, 難 以 給 學 生 更 多 關 顧 目 前 回 歸 教 育 的 學 員 多 數 來 自 不 適 應 日 校 生 活 的 同 學, 初 中 以 16 至 20 歲 居 多, 高 中 以 20 至 30 這 年 齡 層 為 主 他 們 普 遍 學 業 基 礎 較 差, 程 度 差 異 大, 家 庭 配 合 不 足, 教 育 難 度 大 回 歸 教 育 學 校 上 課 時 數 雖 比 正 規 教 育 學 校 少, 但 對 學 生 的 其 它 照 顧 卻 要 更 多 不 少 曾 停 學 多 年 的 學 生, 滿 腔 熱 情 回 到 學 校, 但 往 往 因 英 文 數 學 等 基 礎 差, 無 法 適 應, 更 有 一 些 有 融 合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往 往 因 學 校 資 源 不 足 而 得 不 到 適 切 的 幫 助 和 照 顧, 最 後 只 能 黯 然 離 校 三 教 師 培 訓 不 足, 教 學 質 量 有 待 提 高 回 歸 教 育 對 師 資 要 求 高 當 局 給 予 回 歸 教 育 師 資 培 訓 的 課 程 十 分 缺 乏, 而 大 部 分 的 教 師 培 訓 項 目, 也 大 多 安 排 在 傍 晚 或 晚 上, 夜 校 教 師 礙 於 工 作 時 間 的 關 係, 大 都 不 能 參 與, 難 以 提 升 專 業 水 平 若 回 歸 教 育 學 校 教 師 大 量 流 失, 教 育 教 學 質 量 將 大 受 影 響 雖 然 回 歸 教 育 學 校 上 課 時 數 比 正 規 教 育 學 校 要 少 些, 但 教 師 往 往 要 任 教 四 五 個 年 級, 兼 且 要 捱 更 抵 夜, 教 學 困 難, 教 師 花 在 學 生 個 別 輔 導 的 時 間 也 需 要 更 多 回 歸 教 育 生 源 持 續 減 少, 學 生 整 體 質 素 每 況 愈 下, 導 致 教 師 工 作 壓 力 是 增 大 了, 看 不 到 發 展 前 景, 不 利 師 資 隊 伍 建 設 5. 把 融 合 教 育 政 策 延 伸 至 回 歸 教 育, 使 回 歸 教 育 學 校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和 師 資 對 有 融 合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進 行 適 切 的 教 育 主 席 : 陳 澤 武 議 員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我 今 日 發 言 的 題 目 是 發 展 體 育 旅 遊, 促 進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建 設, 實 現 本 地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紐 約 的 城 市 馬 拉 松, 已 成 為 城 市 嘉 年 華 的 經 典, 一 場 賽 事 可 以 吸 引 超 過 3 萬 位 來 自 全 球 100 多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體 育 愛 好 者 參 與, 並 為 當 地 帶 來 接 近 2.3 億 美 元 的 經 濟 效 益 有 36 年 歷 史 的 紐 約 城 市 馬 拉 松 賽 事, 其 受 矚 目 程 度, 早 已 超 越 歷 史 最 悠 久 長 達 109 年 的 波 士 頓 馬 拉 松 最 初 參 賽 費 用 只 要 象 徵 性 的 1 美 元, 如 今 飆 漲 百 倍, 達 107 美 元 外 籍 人 士 與 會, 甚 至 要 價 164 美 元, 卻 仍 然 擋 不 住 參 賽 者 的 熱 情, 申 請 人 數 年 年 破 紀 錄, 今 年 已 達 9 萬 7 千 人 在 嚴 格 的 篩 選 制 度 下, 僅 約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者 有 幸 參 與 這 場 全 球 最 高 水 準 的 馬 拉 松 賽 事 一 般 而 言, 旅 客 出 遊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了 參 與 經 過 組 織 的 體 育 或 相 關 活 動 被 定 義 為 體 育 旅 遊 去 一 個 地 方 無 論 是 為 了 親 身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擔 當 比 賽 的 裁 判 或 其 他 自 願 者, 或 當 觀 眾 欣 賞 一 場 比 賽 等 都 算 是 體 育 旅 遊 近 年 全 球 旅 行 服 務 出 口 不 斷 成 長, 且 成 為 國 際 服 務 貿 易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份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公 佈 的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去 年 全 球 旅 行 服 務 出 口 增 長 7%, 亞 洲 地 區 的 增 幅 更 達 到 9%; 其 出 口 值 占 同 期 全 球 商 業 服 務 出 口 總 值 的 25.5% 為 此, 本 人 促 請 教 育 當 局 : 1. 制 訂 回 歸 教 育 的 短 中 長 期 發 展 規 劃, 加 大 力 度 投 放 資 源 支 持 回 歸 教 育, 盡 快 檢 討 現 時 對 回 歸 教 育 的 資 助 模 式 2. 在 回 歸 教 育 階 段 加 快 實 施 小 班 教 育, 優 化 班 師 比 3. 制 訂 回 歸 教 育 課 程 框 架, 提 高 教 育 質 量 4. 加 強 對 回 歸 教 育 教 師 的 支 援 和 培 訓, 提 供 適 切 的 培 訓 課 程 和 時 間,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水 平 自 回 歸 後, 隨 著 澳 門 在 國 際 上 的 知 名 度 不 斷 提 高, 以 及 相 關 基 礎 設 施 逐 步 完 善, 和 更 緊 密 的 區 域 合 作 推 進, 本 地 區 已 具 備 了 發 展 體 育 旅 遊 的 條 件 每 年, 特 區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並 舉 辦 了 各 項 體 育 盛 事, 且 成 為 向 全 球 營 銷 和 提 昇 澳 門 形 象, 吸 引 境 外 訪 客 的 重 要 活 動 之 一 如 澳 門 國 際 龍 舟 節 世 界 女 排 大 獎 賽 澳 門 高 爾 夫 球 公 開 賽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及 國 際 馬 拉 松 等 體 育 盛 事, 每 年 都 吸 引 了 不 少 來 自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專 業 選 手 及 體 育 愛 好 者, 前 來 澳 門 參 與 或 觀 看 有 關 賽 事 藉 此 不 僅 向 本 澳 市 民 有 效 地 推 廣 各

1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項 體 育 活 動, 豐 富 了 市 民 的 休 閒 活 動, 同 時, 也 為 本 地 區 創 造 了 實 際 的 經 濟 效 益, 並 提 供 了 不 少 工 作 機 會 今 年 11 月 中, 舉 行 大 賽 車 加 上 美 食 節 等 盛 事 活 動 期 間 的 週 末 出 入 境 人 流 創 出 新 高 體 育 經 濟 不 斷 在 全 球 發 酵 今 屆 大 賽 車 4 天 共 錄 得 8 萬 人 次 進 場, 廣 告 贊 助 連 門 票 銷 售 總 收 益 超 過 5 千 1 百 萬 元 今 屆 賽 事 有 來 自 24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共 213 名 車 手 參 加 ; 並 有 來 自 27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共 1 千 零 77 名 傳 媒 前 來 採 訪 大 賽 車 此 外, 如 墨 爾 本 賽 車 場 每 年 的 F1 賽 事 期 間, 全 世 界 逾 10 萬 名 遊 客 匯 聚 在 此 ; 馬 來 西 亞 的 雪 邦 賽 車 場 每 年 能 吸 引 全 球 超 過 7 萬 名 遊 客 前 往 觀 賽 澳 門 的 F3 與 F1 賽 事 雖 然 有 所 不 同, 但 可 想 而 知, 體 育 盛 事 對 提 高 一 座 城 市 的 知 名 度, 與 創 造 經 濟 效 益 和 工 作 機 會, 起 著 巨 大 的 作 用 因 此, 建 議 今 後 本 澳 的 體 育 在 往 大 眾 化 發 展 的 同 時, 要 朝 向 更 高 層 次 和 更 專 業 化 的 方 向, 做 好 規 劃,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並 與 本 澳 相 關 團 體 及 企 業 聯 手, 策 略 性 地 把 體 育 與 旅 遊 的 元 素 和 資 源 有 機 地 結 合 此 舉, 不 單 只 可 以 令 本 澳 市 民 受 惠, 同 時, 亦 可 以 藉 此 帶 動 本 地 體 育 及 相 關 事 業 走 向 專 業 化 產 業 化, 豐 富 我 們 的 旅 遊 產 品, 創 造 差 異 化 的 新 客 源 市 場, 延 長 旅 客 在 本 地 的 逗 留 時 間, 促 進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建 設, 實 現 本 地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讓 更 多 的 行 業, 尤 其 是 本 地 中 小 微 企 受 惠 公 室 和 項 目 組 合 計 13 個, 基 金 18 個, 政 府 機 構 明 顯 相 對 臨 近 香 港 的 3 司 12 局 為 多 當 政 府 職 能 劃 分 越 細 緻, 部 門 數 量 及 職 能 重 疊 的 現 象 越 見 增 多 及 繁 複 過 於 細 化 的 部 門 分 工, 使 得 政 府 職 能 難 以 有 效 地 進 行 統 籌, 工 作 的 上 傳 下 達 亦 受 影 響, 為 百 姓 造 成 諸 多 不 便 如 目 前 有 關 渠 務 建 設 的 工 作 由 工 務 局 負 責, 而 相 關 保 養 維 修 則 由 民 署 渠 務 部 負 責 ; 關 乎 整 個 澳 門 城 市 規 劃 發 展 的 事 務, 由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屬 下 的 城 市 規 劃 廳 負 責 ; 等 等 的 問 題, 社 會 希 望 來 屆 政 府 能 將 職 能 相 近 及 職 權 範 圍 相 同 的 部 門 進 行 重 組 及 合 併, 由 同 一 個 部 門 統 一 管 理, 讓 當 局 施 政 更 為 及 時 到 位, 讓 我 們 的 居 民 是 不 用 再 東 奔 西 跑 二 優 化 公 職 人 員 管 理 制 度 隨 著 特 區 政 府 職 能 的 增 多, 公 務 員 隊 伍 也 日 益 龐 大, 公 職 人 員 數 量 已 由 回 歸 前 的 1 萬 7 千 多 人 增 至 現 今 3 萬 多 人, 但 普 羅 大 眾 並 沒 有 感 受 到 政 府 部 門 的 辦 事 效 率 因 此 而 提 升 一 方 面, 當 局 理 應 科 學 評 估 現 行 部 門 組 織 架 構 與 人 員 配 對 的 情 況 是 否 合 理, 具 體 運 作 實 效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當 局 應 檢 討 中 央 招 聘 制 度 的 程 式 及 效 率, 並 優 化 電 子 政 務 的 發 展, 嚴 格 控 制 公 務 員 隊 伍 增 長 的 速 度 此 外, 當 局 還 需 完 善 現 有 公 職 人 員 培 訓 機 制, 並 設 立 明 確 的 獎 懲 制 度, 鼓 勵 公 職 人 員 積 極 向 上 流 動 三 簡 政 放 權, 提 升 效 率 主 席 : 宋 碧 琪 議 員 宋 碧 琪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我 今 日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力 推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落 實 施 政 的 善 治 本 週, 行 政 長 官 正 式 公 佈 特 區 候 任 主 要 官 員 名 單, 社 會 對 特 區 未 來 施 政 團 隊 抱 予 很 大 期 望, 希 望 在 新 一 屆 團 隊 帶 領 下 能 逐 步 解 決 本 澳 積 累 已 久 的 深 層 次 問 題 其 中, 如 何 推 行 大 刀 闊 斧 的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建 立 科 學 施 政 的 團 隊,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政 綱, 將 是 來 屆 的 政 府 很 大 的 挑 戰 及 考 驗 為 此, 本 人 建 議 當 局 應 從 以 下 三 方 面 著 手 推 行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 一 理 順 政 府 架 構, 重 組 職 能 澳 門 政 府 架 構 臃 腫 部 門 職 能 重 疊 早 已 為 坊 間 所 詬 病 據 統 計, 彈 丸 之 地 的 澳 門, 設 有 5 司 30 多 局, 而 特 首 轄 下 共 設 有 7 個 諮 詢 委 員 會,5 個 司 長 轄 下 亦 都 設 有 40 個 委 員 會, 各 種 辦 特 區 政 府 不 同 局 級 部 門 林 立, 但 由 於 職 權 所 限 以 及 行 政 程 序 繁 複, 機 構 內 部 欠 缺 運 轉 生 氣, 績 效 難 以 彰 顯 由 於 局 級 與 上 級 部 門 間 的 關 係 沒 有 理 順, 局 級 部 門 的 職 權 欠 缺 有 效 平 衡 故 此, 許 多 原 本 屬 於 局 級 部 門 的 職 責 事 項 往 往 需 交 予 層 層 領 導 部 門 審 核 及 決 策, 影 響 部 門 的 整 體 運 轉 效 率 參 考 近 年 國 家 提 出 簡 政 放 權 的 改 革 方 針, 其 中 一 項 是 理 順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級 政 府 的 關 係, 下 放 權 力, 調 動 地 方 主 動 性, 釋 放 地 方 活 力, 並 讓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力 和 責 任 相 匹 配 因 此, 行 政 當 局 可 循 如 何 簡 政 放 權, 釋 放 上 級 權 力 予 局 級 部 門, 讓 局 級 部 門 的 權 力 與 職 責 相 匹 配, 精 簡 行 政 程 序, 提 升 工 作 績 效, 讓 特 區 政 府 各 部 門 能 夠 各 司 其 職, 各 負 其 責, 實 施 良 好 管 治 特 區 即 將 迎 來 新 一 屆 的 政 府, 如 何 推 行 及 深 化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落 實 施 政 上 的 善 治, 將 是 社 會 關 注 的 焦 點 當 局 應 從 理 順 內 部 架 構 將 有 關 職 能 部 門 重 組 及 合 併 實 現 政 府 架 構 重 整, 優 化 公 職 人 員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簡 政 放 權, 提 升 效 率 三 方 面 著 手, 改 善 現 時 公 共 行 政 機 制 的 弊 端, 為 未 來 特 區 施 政 及 社 會 發 展 奠 定 穩 固 基 石, 逐 步 實 現 同 心 致 遠, 共 用 繁 榮 的 施 政 目 標

14 14 V 唔 該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十 八 位 議 員 的 議 程 前 發 言 已 經 完 成 了 請 大 家 稍 等 我 們 進 入 正 式 的 議 程 ( 政 府 代 表 進 場 中 )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現 在 進 入 有 關 的 議 程 議 程 一 是 引 介 和 一 般 性 討 論 和 表 決 修 改 工 作 意 外 及 職 業 病 損 害 的 彌 補 制 度 的 法 案 在 這 裏 以 立 法 會 名 義 歡 迎 譚 司 長 和 各 位 官 員 出 席 今 日 的 會 議 下 面 請 譚 司 長 作 有 關 的 引 介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 現 行 規 範 工 作 意 外 及 職 業 病 損 害 的 彌 補 制 度 中, 倘 勞 工 在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信 號 期 間 上 班, 其 在 往 返 居 所 與 工 作 地 點 途 中 發 生 的 意 外, 除 非 交 通 工 具 是 由 僱 主 提 供, 否 則 不 受 該 制 度 保 障 隨 著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越 來 越 多 勞 工 需 在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信 號 期 間 上 班, 因 此, 政 府 認 為 有 必 要 將 相 關 保 障 擴 大 至 勞 工 在 該 惡 劣 天 氣 下 上 下 班 途 中 所 發 生 的 意 外, 以 進 一 步 保 障 勞 工 的 權 利 為 此,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修 改 工 作 意 外 及 職 業 病 損 害 的 彌 補 制 度 法 案 法 案 建 議 將 勞 工 在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信 號 期 間, 在 工 作 時 間 開 始 前 或 結 束 後 兩 小 時 內 直 接 往 返 居 所 與 工 作 地 點 途 中 發 生 的 意 外 視 為 工 作 意 外 此 外, 亦 建 議 將 勞 工 參 與 急 救 工 作 支 援 救 護 服 務 救 援 工 作 及 相 關 培 訓 或 職 業 培 訓 活 動 時 發 生 的 意 外 亦 視 為 工 作 意 外 ; 以 及 明 確 勞 工 使 用 由 僱 主 提 供 的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的 規 定 為 改 善 和 明 確 因 工 作 意 外 及 職 業 病 所 引 致 損 害 的 彌 補 機 制, 法 案 亦 明 確 規 定 有 關 給 付 須 由 責 任 實 體 ( 即 負 有 彌 補 責 任 的 僱 主 或 獲 僱 主 透 過 保 險 合 同 轉 移 彌 補 責 任 的 保 險 人 ) 每 十 五 日 在 其 住 所 向 勞 工 作 出 支 付 至 於 強 制 轉 移 責 任 方 面, 由 於 法 案 規 定 將 勞 工 在 某 熱 帶 氣 旋 信 號 懸 掛 期 間 往 返 居 所 與 工 作 地 點 途 中 發 生 的 意 外 視 為 工 作 意 外, 所 以 僱 主 必 須 將 相 關 彌 補 責 任 轉 移 予 保 險 公 司 ; 然 而, 如 僱 主 豁 免 勞 工 在 熱 帶 氣 旋 信 號 懸 掛 的 情 況 下 工 作, 則 無 須 就 該 情 況 轉 移 彌 補 責 任, 以 免 為 無 須 勞 工 在 該 情 況 下 工 作 的 中 小 企 業 帶 來 不 必 要 的 負 擔 另 一 方 面, 本 法 案 對 醫 院 衛 生 中 心 及 醫 療 診 所 等 概 念 作 出 明 確 的 定 義 最 後, 違 法 行 為 的 處 罰 制 度 亦 有 修 改, 違 法 行 為 將 按 嚴 重 程 度 分 為 輕 微 違 反 的 違 法 行 為 及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兩 類, 並 使 後 者 的 處 罰 制 度 符 合 行 政 上 之 違 法 行 為 之 一 般 制 度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 以 上 是 我 對 法 案 的 引 介 主 席 : 多 謝 譚 司 長, 下 面 請 李 靜 儀 議 員 李 靜 儀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 從 政 府 交 來 這 個 法 案 啦, 工 作 意 外 的 賠 償 制 度 由 95 年 開 始 用 到 現 在, 差 不 多 20 年 時 間, 其 實 真 是 有 一 些 的 法 律 的 條 文 需 要 去 修 訂 和 清 晰 嘅 咁 我 記 得 當 其 時 在 社 協 的 時 候 向 政 府 提 出 我 們 兩 大 的 修 法 方 向 一 個 就 是 要 擴 大 一 些 保 障 的 範 圍, 尤 其 在 颱 風 天 之 下, 上 下 班 的 僱 員, 現 在 澳 門 越 來 越 多, 應 該 要 納 入 工 傷 意 外 範 圍, 咁 看 返 法 案 現 在 都 有 提 出 這 個 方 向 啦 另 外 一 個 呢, 就 是 怎 樣 確 保 工 人 在 工 傷 意 外 之 後 能 夠 及 時 收 到 錢, 依 法 及 時 收 到 他 們 應 得 的 賠 償, 去 令 到 他 們 工 傷 之 後 得 到 即 時 支 援 那 其 實 這 兩 個 修 法 方 向 政 府 都 回 應 了, 所 以 從 一 般 方 向 上 面, 我 是 會 贊 成 這 個 法 案 但 是 有 幾 方 面 問 題 同 埋 一 些 修 法 上 面 的 立 場, 我 覺 得 都 需 要 去 講 清 楚 嘅 首 先 是 關 於 法 案 建 議 啦, 要 清 晰 返 衛 生 場 所 概 念 那 就 是 修 改 現 行 法 律 入 面 第 三 條 F 項 的 衛 生 場 所 的 概 念 咁 從 政 府 原 意 就 是 希 望 明 確 返 這 些 定 義, 其 實 我 覺 得 明 確 清 晰 定 義 歸 清 晰 定 義, 你 就 不 應 該 是 收 窄 或 者 是 降 低 了 原 有 的 保 障 範 圍 嘅 那 所 以 這 個 我 覺 得 政 府 要 解 釋 清 楚 這 一 樣 嘢 從 以 前 的 條 文 的 寫 法 應 該 就 是 講 緊 是 衛 生 場 所 啦, 現 在 政 府 分 三 類 : 一 個 是 醫 院 衛 生 中 心 同 埋 醫 療 診 所 的 定 義 其 實 在 這 裏 將 來 操 作 是 不 是 會 降 低 了 原 有 的 範 圍? 是 不 是 會 有 不 同 理 解 或 者 減 低 原 來 的 範 圍 呢? 因 爲 從 之 前 78/85/M 的 法 律 講 緊 是 任 何 醫 院 同 診 所, 現 行 的 法 律 它 都 講 的 醫 院 診 所 這 類 型 但 是 我 看 返 政 府 現

1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在 修 訂 上 面, 似 乎 你 會 將 部 分 的 一 些 私 人 診 所 是 剔 除 出 來 範 圍, 咁 我 覺 得 要 表 清 楚 一 個 態 度, 就 是 你 清 晰 定 義 之 中, 你 不 應 該 降 低 原 有 適 用 的 範 圍, 因 為 這 裏 會 對 於 一 些, 工 傷 意 外 受 害 人 看 醫 生 的 場 所 會 作 出 一 個 限 制 嘅 在 這 裏 我 希 望 政 府 要 表 達 清 楚 啦 據 你 的 法 案, 你 又 話 明 我 不 用 買 保 險, 無 買 的 情 況 之 下 跟 著 出 了 事, 個 僱 主 又 孭 晒, 其 實 宣 傳 上 清 晰 講 俾 他 聽 嘅 喎, 一 係 你 唔 好 再 指 令 僱 員 在 這 些 時 間 上 班, 否 則 你 就 要 自 行 承 擔 了, 所 以 因 爲 這 件 事 發 生 的 工 傷 意 外 賠 償, 是 僱 主 承 擔 的 話 那 這 個 是 政 府 應 該 必 須 要 講 清 楚 嘅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關 於 第 28 條, 其 實 這 個 是 我 們 好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要 修 訂 了, 就 是 法 律 原 來 的 寫 法 就 是 每 十 五 天 是 應 該 要 收 到 一 次 錢 嘅, 現 行 法 律 都 是 咁 樣 寫 但 是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面 就 是 保 險 公 司 同 僱 主 好 多 時 候 互 相 推 搪, 拉 鋸 等 等, 令 到 工 人 根 本 十 五 日 收 一 次 錢 是 完 全 做 不 到 嘅 咁 在 現 在 法 案 講 得 好 清 楚 啦, 就 是 這 個 責 任 實 體 需 要 每 十 五 日 要 給 一 次 錢 給 工 人, 那 無 論 如 何 怎 樣 都 好 啦, 我 們 的 理 解 就 是 總 之 那 個 受 害 人 就 要 十 五 日 收 到 一 次 錢 啦 這 裏 包 括 了 : 一 個 醫 療 費 的 賠 償, 同 埋 一 個 暫 時 停 工 損 害 賠 償 嘅 咁 好 啦! 當 工 人 將 來 在 法 律 生 效 之 後 真 是 收 不 到 錢, 十 五 日 收 不 到 錢, 其 實 政 府 可 不 可 以 在 這 裏 講 清 楚, 究 竟 最 終 哪 個 需 要 負 上 責 任? 因 爲 你 這 個 講 責 任 實 體, 其 實 將 來 實 務 操 作 上 面 哪 個 要 負 上 責 任? 他 俾 唔 到 十 五 日 一 次 錢, 其 實 是 哪 個 單 位 受 罰? 可 不 可 以 講 清 楚? 其 實 關 鍵 就 要 有 即 時 機 制 處 理, 不 好 讓 到 那 僱 員 去 奔 奔 波 波 地 去 追 討, 咁 這 個 是 需 要 清 晰 嘅 還 有 一 個 就 是 關 於 在 颱 風 天 要 擴 大 那 個 工 傷 範 圍 覆 蓋, 在 颱 風 天 之 下 兩 小 時 上 下 班 往 返 住 所 同 埋 工 作 地 點 這 一 個 方 向 那 政 府 現 在 講 納 入 工 傷 意 外 當 中, 但 是 好 得 意 就 是 在 62 條 責 任 轉 移, 即 是 購 買 保 險 那 裏, 政 府 第 二 條 豁 免 了, 他 的 理 據 就 是 話 有 一 些 的 企 業, 其 實 你 豁 免 了 員 工 返 工, 你 就 可 以 不 需 要 將 這 部 分 去 作 出 一 個 責 任 轉 移, 即 是 話 你 不 用 買 這 部 分 的 保 險 咁 將 來 就 會 出 現 一 個 情 況 啦, 豁 免 上 班 可 能 是 一 些 企 業 正 常 8 號 風 是 不 用 上 班 嘅, 那 問 題 就 會 有 特 發 情 況 架 嘛 譬 如 我 假 設 一 個 個 案 啦, 有 一 個 企 業 他 不 用 他 員 工 上 班 嘅, 但 是 公 司 發 生 一 些 特 發 情 況, 水 浸 好, 有 些 特 別 嘅 嘢, 需 要 某 一 個 員 工 回 去 處 理, 而 僱 主 突 然 間 就 會 指 令 某 一 個 員 工 你 回 去 公 司 處 理 了 這 件 事 了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唔 好 彩 這 個 工 人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他 就 發 生 了 意 外, 按 照 現 在 的 法 案 建 議 呢, 他 是 一 個 工 傷 意 外 範 圍 來 的, 於 是 他 理 論 上 應 該 得 到 賠 償 了, 但 問 題 就 是 僱 主 在 這 裏 又 無 買 保 險, 因 爲 他 平 常 政 府 講 明, 你 豁 免 他 上 班, 你 就 不 用 買 這 部 分 保 險, 那 究 竟 這 個 工 人 有 無 得 賠 呢? 我 的 理 解 應 該 有 得 賠, 法 律 講 明 這 個 工 傷 意 外 範 圍, 咁 到 底 是 邊 個 賠 呢? 是 不 是 僱 主? 因 爲 你 無 買 到 這 個 保 險, 你 又 突 然 指 令 他 上 班, 那 僱 主 要 自 行 承 擔 這 個 當 中 的 工 傷 意 外 的 責 任 呢? 這 裏 政 府 是 必 須 講 清 楚, 否 則 這 個 豁 免, 其 實, 第 一 邏 輯 上 比 較 矛 盾 啦, 而 且 在 做 法 上 面 亦 都 無 能 夠 有 效 保 障 個 員 工, 再 者 僱 主 根 還 有 一 樣 就 是, 從 立 法 原 意 今 次 修 法 的 原 意 上 面 呢, 政 府 講 清 楚 就 是 進 一 步 保 障 員 工 在 工 傷 意 外 的 權 利 同 埋 改 善 一 些 賠 償 的 機 制 啦, 有 一 樣 嘢 唔 知 政 府 有 沒 考 慮 過? 現 行 的 法 律 我 們 講 緊 工 人 是 可 以 收 到 兩 份 的 賠 償, 一 個 就 是 傷 殘 率, 即 是 醫 療 過 之 後 他 有 傷 殘 的 部 份 應 該 賠 傷 殘 率 ;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在 因 爲 工 傷 意 外 停 工 期 間 返 唔 到 工, 他 就 有 一 個 損 害 賠 償, 是 補 償 返 他 這 段 時 間 因 為 停 工 沒 收 入 的 一 個 支 援 咁 現 在 在 一 些 實 際 做 法 上 面, 保 險 公 司 好 多 時 都 會 挑 戰 這 兩 個 比 率 嘅 即 是 譬 如 主 診 醫 生 或 者 法 醫 都 判 斷 了 某 一 個 傷 殘 率 或 者 停 工 的 天 數, 但 保 險 公 司 大 多 數 都 走 去 挑 戰 嘅, 不 會 和 解 啦 但 是, 令 人 不 解 個 案 就 是 收 到 好 多 啦, 去 到 法 醫 和 主 診 醫 生 都 判 斷 了 這 個 受 害 人, 我 們 有 一 些 個 案 判 斷 了 他 25% 的 傷 殘, 但 是 去 到 這 樣, 和 解 不 到 啦, 法 官 就 會 指 定 一 個 叫 會 診 委 員 會 去 再 跟 他 驗 傷 好 多 時 候 驗 出 來 他 的 傷 勢 就 低 好 多 嘅, 我 們 有 個 案 明 明 法 醫 話 25%, 得 返 10%, 明 明 主 診 醫 生 給 醫 生 紙 他 休 息 了 700 天, 但 是 最 後 剩 下 365 天, 嗱, 即 是 我 好 奇 怪, 就 是 會 診 委 員 會 點 解 會 在 一 個 病 人 已 經 休 息 了 700 天, 因 爲 工 傷, 其 實 是 醫 生 紙 架 喎, 那 病 人 不 是 騙 工 傷, 他 是 得 到 醫 生 的 醫 生 紙, 是 治 療 工 傷 期 間 休 息 了 700 天, 但 是 去 到 最 後 上 到 去 會 診 委 員 會, 他 憑 乜 嘢 調 回 來 話 病 人 應 該 只 是 休 息 365 天 而 不 是 700 天 呢? 即 是 他 其 後 休 息 完 了, 才 返 轉 頭 判 斷 這 件 事 其 實 機 制 上 面, 就 令 到 工 傷 意 外 受 害 人 在 這 裏 面 對 一 個 損 失 嘅 一 來, 我 根 據 醫 生 的 建 議, 我 就 治 療 工 傷 停 工 了 700 天, 但 是 最 後 法 院 因 爲 根 據 會 診 委 員 會 判 決, 我 得 返 365 日 的 話 呢, 那 病 人 後 面 休 息 那 一 年, 他 又 沒 收 入 架 喎! 這 一 個 究 竟 機 制 上 面 的 做 法 為 何 會 這 樣? 為 何 能 夠 對 病 人 有 更 好 的 一 個 保 障? 是 不 是 應 該 有 些 機 制? 即 使 你 的 保 險 公 司 會 有 質 疑, 即 使 法 院 或 者 會 診 委 員 會 有 質 疑, 你 在 中 間 你 就 要 通 知 病 人, 我 對 你 的 工 傷 治 療 方 案 有 質 疑 架 嘛, 不 是 我 醫 完 晒 去 法 院 判 嗰 一 下, 你 突 然 間 扣 減, 那 後 面 那 一 年 究 竟 個 病 人 是 受 損 嘅 喎 我 自 己 覺 得 受 害 人 係 受 損, 即 是 這 一 種 機 制 政 府 在 今 次 修 法 過 程 裏 面, 曾 經 有 無 考 慮 過, 或 者 勞 工 局 有 沒 發 現 過 類 型 這 些 情 況 爭 議 好 大, 點 樣 可 以 完 善 讓 到 個 病 人 能 夠 受 到 一 個 保 障, 這 個 是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還 有 一 個 就 是 工 傷 法 律 裏 面 其 實 涉 及 好 多 賠 償 金 額 嘅, 根 據 返 現 行 法 律 的 28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所 有 的 這 些 金 額 包 括 就 是, 譬 如 工 傷, 死 亡 好 停 工 好, 他 一 些 最 高 賠 償 或 者 是 最 低

16 16 V 賠 償 限 額 那 些, 所 有 都 可 以 根 據 在 考 慮 社 會 發 展 狀 況 和 通 貨 膨 脹 率, 以 及 聽 取 勞 工 事 務 局 和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的 意 見 之 後 呢, 得 用 行 政 命 令 去 調 整 嘅 那 看 返 啦, 其 實 過 去 這 麼 多 年 作 過 一 些 調 整 嘅, 最 新 一 次 調 整 應 該 去 到 2011 年 生 效 了 的 一 個 金 額, 這 一 些 的 金 額 其 實 到 到 現 在 幾 年 的 時 間, 政 府 其 實 是 不 是 有 依 照 法 律 所 要 求 每 年 去 作 出 分 析, 並 且 去 看 返 剛 才 所 講 的 一 些 通 貨 膨 脹 率 等 等 的 意 見, 去 作 出 考 慮 調 整 呢? 這 個 是 2011 年 調 整 一 次 到 到 現 在, 之 前 那 幾 年 一 直 都 無 再 調 整 嘅 那 政 府 在 今 次 有 無 考 慮 這 一 樣 嘢 呢? 還 有 一 些 可 能 在 處 罰 上 面 規 定 啦, 我 對 比 返 這 次 法 案 在 一 些 處 罰 範 圍 上 面 應 該 是 擴 展 了 嘅, 但 是 個 金 額, 譬 如 好 似 十 五 日 唔 支 付 一 次 金 額 的 話 呢, 處 罰 是 由 2000 至 到 元 的 水 平 那 但 是 今 次 的 法 案 仍 然 建 議 維 持 返 這 個 水 平, 其 實 在 阻 嚇 力 上 面 有 無 需 要 加 重 一 個 處 罰? 政 府 有 無 檢 討 法 則 上 面 金 額 是 不 是 具 備 一 個 足 夠 的 處 罰 阻 嚇 力 呢? 我 想 問 這 幾 方 面 唔 該!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咁 想 就 著 這 一 個 的 法 案, 有 些 想 政 府 方 面 一 些 詳 細 些 的 介 紹 咁 主 要 我 是 針 對 那 個 給 付 那 方 面, 咁 看 返 今 次 這 個 嘅, 有 關 這 個 彌 補 制 度 呢, 其 中 一 項 第 28 條 的 第 五 款, 第 28 條 第 五 款, 咁 這 個 這 一 條 最 主 要 一 個 叫 特 定 給 付 的 問 題 那 而 特 定 給 付 基 本 上 就 是 包 括 一 些 醫 療 費 住 院 費, 或 者 一 些 的 康 復 等 等 咁 按 照 現 在 新 的 送 來 這 一 個 文 本, 就 他 有 關 的 一 個 給 付, 就 會 在 有 關 責 任 的 實 體 係 需 是 自 取 得 受 害 人 的 有 關 特 定 的 給 付 的 證 明 文 件 之 日 起, 在 十 五 日 向 受 害 人 支 付 一 次 特 定 的 給 付, 咁 這 個 都 是 今 次 第 18 條 裏 面, 所 增 加 的 一 個 條 款 那 而 第 52 條,52 條 主 要 是 針 對 一 些 什 麼 呢? 對 一 些 叫 做 暫 時 無 能 力 的 損 害 的 一 個 叫 賠 償 的 支 付, 咁 裏 面 亦 都 提 到 啦, 今 次 亦 都 明 確 了 責 任 實 體, 亦 都 是 自 取 得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 現 在 是 一 般 性 討 論, 不 是 細 則 性 何 潤 生 : 明 白 我 講 了 出 來, 就 帶 出 我 的 問 題 主 席 : 請 概 括 些 何 潤 生 : 這 個 亦 都 是 每 十 五 日 要 計 算 一 次 這 個 有 關 給 付 的 支 付 給 受 害 人, 這 個 爲 什 麼 我 要 提 這 兩 個, 就 是 話 想 瞭 解 一 下 政 府 在 過 去 這 裏, 因 爲 這 個 給 付 都 涉 及, 這 個 法 案 都 講 了, 有 關 的 責 任 都 會 通 過 一 個 叫 責 任 的 轉 移 給 保 險 公 司 在 過 往 都 有 一 些 情 況 就 是 話 當 這 個 受 害 人 要 拿 返 無 論 是 特 定 一 些 的 給 付, 或 者 這 些 無 能 力 的 損 害 的 賠 償 等 等 都 發 現 有 些 問 題, 那 個 僱 主 攞, 僱 主 就 話 買 了 保 險 ; 當 去 問 保 險 公 司 時 候, 可 能 就 話, 咦, 應 該 僱 主 你 是 作 爲 一 個 叫 做 責 任 實 體, 那 我 想 再 瞭 解 下 這 一 方 面 的 一 個 關 係, 有 無 和 有 關 的 保 險 公 司, 在 這 方 面 有 一 個 的 這 些 研 究 因 爲 在 實 際 支 付 都 出 現 了 什 麼 問 題 呢, 在 操 作 上 我 驚 將 來 在 執 行 情 況 底 下, 因 爲 你 是 要 有 關 這 個 受 害 人 提 供 一 些 的 證 明 文 件, 而 這 些 證 明 文 件 亦 都 通 過 嘅, 俾 了 有 關 僱 主 情 況 底 下 呢, 在 這 個 情 況 底 下 會 不 會 話 將 來 互 相 有 個 推 諉 的 一 個 情 況? 僱 主 就 話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就 話 應 該 你 僱 主 俾 先, 那 這 個 是 好 關 心 這 個 法 案, 實 際 上 我 們 怎 樣 去 解 決 這 個 受 害 人, 他 將 來 怎 樣 能 夠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規 定 這 個 十 五 日 裏 面 能 夠 得 到 有 關 的 給 付, 那 這 個 我 想 要 清 晰 下 這 方 面 一 個 情 況, 否 則 這 個 法 案 將 來 執 行 起 上 來 一 些 的 實 際 問 題 喺 度 第 二 亦 都 想 政 府 介 紹 一 下 第 三 條 那 個 概 念 今 次 第 八 第 九 款 裏 面 亦 都 是 增 加 了 嘅, 裏 面 亦 都 想 政 府 詳 細 介 紹 一 下 因 爲 裏 面 所 講 到 一 些, 關 於 些 勞 工 參 與 一 下 什 麼 急 救 工 作 支 援, 救 護 服 務 等 等, 這 些 從 字 面 看 起 上 來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用 一 些 具 體 的 一 些 實 例 講 返 出 來, 主 要 在 這 裏 針 對 哪 方 面 問 題? 主 要 我 是 帶 出 這 裏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區 錦 新 : 是,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剛 才 其 實 兩 位 同 事 都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提 了 一 個 問 題 啦, 咁 其 實 我 都 一 樣 同 樣 都 是 關 注 這 個 問 題 嘅 因 爲 過 去 我 都 不 斷 反 映 過 好 多 次, 就 是 話 工 傷 嘅, 即 是 受 工 傷 的 人 士, 應 該 按 照 我 們 現 行 法 例, 他 可 以 獲 得 醫 療 的 賠 償 和 那 個 停 工 的 賠 償, 有 三 分 之 二 那 但 是 實 際 上 操 作 上, 如 果 你 三 兩 日 就 有 人 給 你 嘅, 但 是 一 長 時 間, 就 個 個 都 不 肯 給 啦, 那 結 果 呢 就 導 致 了 因 爲 工 傷 期 間 醫 藥 費 又 無 人 俾, 這 個 停 工 的 賠 償 亦 都 無 人 給 那 理 論 上, 我 們 的 確 我 們 法 律 是 規 定 了, 有 這 個 十 五 日 給 付 嘅 那 但 是 呢, 現 在 我 們 這 樣 寫 了 是 不 是 真 是 能 夠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呢? 我 都 希 望, 即 是 官 方 能 夠 清 楚 回 答 因 爲 這 個 牽 涉 到 對 這 個 法 案 究 竟 我 們 即 我 個 人 來 講 投 票 取 向 因 爲 事 實 上, 現 在 在 28 條 那 裏 加 了 第 五 款 那 個 寫 法, 很 清 楚 嘅, 每 十 五

1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日 要 向 受 害 人 支 付, 而 52 條 亦 都 修 改 了 第 二 款 的 寫 法, 嗱, 但 是 我 要 提 醒 就 是 話, 其 實 我 們 本 來 在 第 52 條, 即 關 於 這 個 停 工 賠 償 那 裏, 是 本 來 的 第 二 款 就 有 上 款 所 指 之 損 害 賠 償, 應 每 十 五 日 作 一 次 計 算 及 支 付 嘅 咁 但 是 即 是 實 際 操 作 時 就 執 行 不 到, 咁 嘅 時 候 究 竟 現 在 這 樣 寫, 是 執 不 執 行 到? 剛 才 阿 李 靜 儀 議 員 問 到 那 問 題 就 話, 好, 你 後 面 有 處 罰, 你 處 罰 究 竟 處 罰 對 象 是 邊 個? 因 爲 過 往 執 行 不 到 原 因 關 鍵 是 在 於, 就 因 爲 我 買 了 勞 工 保 險, 我 責 任 轉 移 給 保 險 公 司, 於 是 僱 主 就 不 肯 給 錢, 而 保 險 公 司 就 話 係, 那 責 任 是 轉 移 給 我, 但 是 我 需 不 需 要 賠 呢? 我 都 還 要 可 能 將 來 等 法 官 判 嘅 喎, 所 以 他 又 不 肯 給, 那 結 果 就 導 致 兩 方, 即 僱 主 和 保 險 公 司 互 相 推 諉 咁 我 們 現 在 這 樣 立 了 法 之 後, 又 可 不 可 以 杜 絕 這 種 情 況, 嗱, 這 個 就 好 關 鍵 地 方 就 我 認 爲 這 個 法 案 我 最 關 注 這 一 點 啫 那 希 望 官 方 能 夠, 即 司 長 能 夠 作 出 一 個 回 應 主 席 : 高 開 賢 議 員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看 了 這 個 法 案, 或 者 可 能 會 牽 涉 到 一 些 細 則 性 的 內 容, 但 是 我 都 有 一 些 問 題 想 瞭 解 清 楚 看 了 這 個 法 案 啦, 我 就 首 先 覺 得 一 樣 嘢, 因 爲 法 案 裏 面 是 牽 涉 咗 有 一 些 舊 的 法 令 訓 令, 甚 至 乎 改 了 一 些 行 政 命 令 法 規, 再 加 上 現 在 這 個 法 律 好 多 的 幾 個 內 容, 先 至 形 成 這 個 這 樣 的 一 個 保 險 的 制 度 喺 度 即 看 一 個 法 律 來 講, 我 們 看 完 之 後 呢, 有 一 些 事 要 找 到 好 多 內 容 才 知 道 究 竟 要 做 什 麼, 咁 能 不 能 夠 將 它 有 所 整 合? 這 個 第 一 個 意 見 希 望 政 府 考 慮 即 是 方 便 大 家 在 使 用 這 個 法 律 的 時 間, 是 提 供 更 加 清 晰 更 加 方 便 一 個 途 徑 給 大 家 在 裏 面 來 講 當 我 們 亦 都 看 到 法 案 重 點 啦, 主 要 是 擴 大 和 明 晰 這 個 工 作 意 外 的 範 圍, 由 過 去 的 五 項 增 加 至 九 項, 是 新 增 長 了 是 四 個 工 作 意 外 一 個 內 容 裏 面 但 是 法 案 裏 面 其 中 有 一 些 問 題, 就 譬 如 好 似 政 府 曾 經 是 提 及 到, 在 報 章 我 們 看 到 這 個 是 如 果 這 個 法 案 在 明 年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亦 都 不 用 等 現 時 的 保 險 合 同 到 期 就 可 以 更 新 相 關 保 費 約 爲 年 薪 的 0.4%, 這 個 是 政 府 曾 經 講 過, 我 們 看 報 章 是 這 樣 報 道 嘅 咁 但 是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來 講, 我 們 看 不 到 這 個 0.4% 擺 在 哪 裏? 這 個 0.4% 究 竟 是 什 麼 呢? 而 0.4% 是 不 是 就 是 包 括 了 新 增 的 這 四 項 工 作 意 外, 是 不 是 作 爲 一 個 附 加? 我 不 知 是 不 是 叫 附 加 險 啦, 因 爲 原 來 有 一 個, 舊 的 法 律 裏 面 來 講 呢, 在 這 個 上 下 班 的 時 間 是 要 買 0.4% 嘅, 但 是 這 個 非 強 制 性, 可 以 買 可 以 不 買 咁 而 這 個 和 第 40/9/M 號 法 令 有 關 嘅, 又 有 這 個 第 236/95/M 號 訓 令, 關 於 規 範 這 個 工 作 意 外 保 險 費 表 和 條 件 那 裏 面 第 十 三 條 呢, 俗 稱 附 加 費 的 0.4% 這 個 加 費 率, 又 是 保 障 原 來 呢 就 是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意 外 這 個 風 險 嘅 那 好 啦, 在 將 來 我 們 如 果 現 在 是 買 了 這 個 0.4% 嘅, 舊 有 的 0.4% 買 了, 那 現 在 新 增 那 四 項 又 怎 樣 呢? 反 過 來 講 如 果 我 現 在 這 個 四 個, 這 四 項 我 是 用 這 個 0.4% 來 到 去 買 嘅, 是 附 加 0.4% 來 到 去 買 嘅, 那 好 啦! 買 了 之 後 那 原 來 這 個 0.4%, 舊 有 法 律 所 規 定 非 強 制 性 這 個 0.4% 又 怎 樣 呢? 即 互 相 間 的 關 係 怎 樣 在 這 裏? 我 看 是 未 釐 清 它 我 們 不 清 晰 嘅, 不 知 究 竟 這 個 新 的 和 舊 的 關 係 究 竟 是 怎 樣?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法 案 亦 都 是 規 定 啦, 如 果 僱 主 在 颱 風 期 間 不 用 這 個 工 人 上 班, 就 不 需 要 購 買 這 個 工 作 意 外 險, 但 是 新 增 第 四 項 內 容 裏 面 撇 除 了 除 這 個 颱 風, 還 有 三 項 的 工 作 意 外 這 個 範 圍 嘅 咁 相 關 的 這 個 保 費 又 應 該 是 點 計 呢? 即 這 裏 我 覺 得 是 有 些 未 係 好 清 晰, 比 較 含 糊 的 一 些 地 方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在 第 28 條 第 五 款 裏 面 亦 都 講 明 了 有 一 個 就 是 責 任 實 體 這 個 責 任 實 體, 如 果 在 這 個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好 顯 然 就 是 僱 主 同 保 險 公 司 希 望 我 無 理 解 錯 那 但 是 一 般 來 講 僱 主 是 已 經 是 強 制 性 是 要 買 保 險, 正 如 剛 才 有 些 同 事 講 嘅 當 意 外 發 生 的 時 間, 那 責 任 實 體 究 竟 是 邊 個 呢? 我 買 了 保 險 我 自 然 就 轉 移 了 給 這 個 保 險 公 司 好 啦! 至 於 有 無 得 賠? 正 如 剛 才 大 家 提, 怎 樣 才 賠 得 到 給 這 個 員 工, 有 些 又 要 經 過 法 庭 又 要 經 過 一 個 程 序, 在 這 段 咁 長 的 時 間 裏 面 員 工 是 無 受 到 這 個 保 障 的 時 間 點 處 理? 咁 又 追 僱 主 啊? 責 任 實 體 屬 於 僱 主 啊? 這 個 似 乎 又 不 是 好 公 平, 我 又 買 了 保 險 了 喎! 這 個 狀 況 究 竟 怎 樣 處 理 呢? 我 覺 得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來 講 未 能 夠 處 理 到 這 個 問 題 另 外 一 個, 在 法 律 裏 還 有 一 些 在 文 字 上 理 解, 這 個 可 能 牽 涉 到 細 則 上 一 些 問 題 就 每 十 五 日, 在 法 案 裏 面, 需 自 取 得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之 日 起 計, 每 十 五 日 計 算 一 次, 這 裏 每 十 五 日 計 算 一 次 那 假 設 我 一 個 員 工 他 治 療 期 6 個 月, 我 不 是 十 五 日 才 回 來 報 一 次, 我 作 爲 僱 主 我 十 五 日, 我 是 收 到 這 個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十 五 日 之 後, 十 五 日 起 計, 然 後 我 才 去 作 出 這 個 賠 償 才 會 去 給 錢 咁 好 啦! 他 如 果 6 個 月, 醫 6 個 月,6 個 月 才 將 文 件 交 返 來 俾 我 的 話, 我 是 不 是 按 照 這 6 個 月 計, 每 十 五 日 計 來 到 給 一 次 錢 呢? 如 果 6 個 月 我 給 十 二 次 錢 嘅 喎, 十 五 日 給 一 次 嘅 喎, 如 果 按 照 現 在 的 文 字 來 計 數, 我 理 解 啊 在 文 字 上 我 覺 得 是 有 一 些 不 是 很 清 晰 地 方 咁 如 果 調 反 轉 頭, 保 險 公 司 這 樣 做 的 時 候, 會 不 會 令 到 保 險 公 司 本 身 又 會 加 重 一 些 工

18 18 V 作? 等 等 的 問 題 來 講, 我 覺 得 在 這 裏 還 是 需 要 即 是 要 再 清 晰 一 些 囖, 在 這 裏 在 我 自 己 本 身 來 講, 我 覺 得 就 有 一 些 不 是 好 清 晰 地 方, 或 者 希 望 政 府 是 能 夠 回 應 一 下 唔 該 主 席 : 請 譚 司 長 回 應 一 次 先, 唔 該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 主 席, 我 想 請 潘 委 員 主 席 : 可 以 Administrador d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António Félix Pontes: Boa tarde, Sr. Presidente. Sr. Secretário, Srs. Deputados: Foram apresentadas várias questões em relação a uma lei que, no nosso ponto de vista, é uma lei importante para melhorar as garantias dos trabalhadores. É uma lei que... acho que todos concordamos, que não é fácil de implementar, atendendo aos diferentes interesses em jogo. Desde 1985 que, da parte d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tem havido sempre um compromisso e um envolvimento, assim como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Laborais, na altura, Direcção de Trabalhos e Emprego... e ainda o envolvimento do Conselho Permanente de Concertação Social, onde estão representados os vários interesses, nomeadamente, os interesses representativos dos trabalhadores e das associações patronais. Posto isto, tem que se reconhecer a complexidade destas matérias e que nenhuma lei, seja uma lei aprovada pela Assembleia ou por qualquer outro órgão... que não há nenhuma lei perfeita. E há aspectos que foram aqui referidos que, no meu ponto de vista, revestem carácter de especialidade, e vamos dar mais uma vez o nosso contributo para os melhorar. De qualquer forma, o objectivo desta lei é melhorar os mecanismos e não piorar, isto é, houve uma evolução durante estes vinte anos, conforme já referido, foi aprovado no dia 5 de Maio de 2011 pelo Conselho Permanente de Concertação Social que se deveria dar cobertura a estas situações, ao pagamento quinzenal, e à cobertura para os casos de tufões ou de tempestade tropical. Verificámos diversas... estudámos e analisámos as legislações de Hong Kong, Singapura, Portugal, e recolhemos alguns elementos que foram úteis para a elaboração deste projecto. Em relação... passando agora, portanto, depois deste contexto, queria dizer o seguinte: Em relação aos casos que foram aqui questionados sob o conceito de clínica médica, é preciso atender, digamos, à globalidade da legislação que temos aqui em presença, e por outro lado às situações que têm ocorrido. Em 1995, quando foi publicado o diploma, o Decreto-lei n.º 40/95... consta do artigo 3.º a definição de estabelecimento de saúde, e na altura aquilo que se pretendia era que os estabelecimentos de saúde abrangessem os hospitais, os centros de saúde e as clínicas médicas, e para quem acompanhou nessa altura as discussões, inclusivamente da análise desta lei toda, que durou um ano e meio no Conselho Permanente de Concertação Social, ficou patente que as clínicas médicas eram... deviam dispor de... não terem só um médico! E mais tarde foi isso que aconteceu, começaram a chamar clínicas médicas à simples junção de dois médicos sem terem outras unidades, nomeadamente, de internamento. Surgiram algumas questões nestes vinte anos de aplicação da lei e então agora decidimos clarificar, é apenas para clarificar, e repito, não é para restringir, nem passava pela cabeça, quer dos responsáveis da Autoridade quer dos da Direcção de Trabalho e Emprego restringir quaisquer garantias ou direitos dos trabalhadores vítimas de acidentes de trabalho. Em relação ao pagamento das despesas médicas para a incapacidade temporária, pelo menos, no meu ponto de vista pessoal, talvez não seja esta a redacção... a redacção perfeita, mas, digamos, é a redacção que nós temos que defender e o objectivo é, no fundo, ir ao encontro das preocupações que foram enunciadas no Conselho Permanente de Concertação Social, no sentido de resolver situações em que os trabalhadores não recebiam, quer da entidade patronal quer da seguradora. Na maior parte dos casos em que se têm pago as despesas médicas têm sido os empregadores, que depois vão pedir o reembolso às seguradoras. Aqui estamos a pedir um esforço adicional às seguradoras, é uma situação que não é win win para todas as partes, mas que no decorrer, e se o projecto lei for aprovado, queremos que na especialidade... há matéria em que se pode avançar, desde que não se prejudiquem os direitos dos trabalhadores vítimas de acidentes de trabalho. Quanto à questão da cobertura durante tufões, também é uma situação em que a melhor... a melhor situação seria, eventualmente, considerar todos os trabalhadores, dar cobertura a todos os

1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trabalhadores. No entanto, essa situação, que existe, nomeadamente, em Hong Kong e Singapura, em que se cobre o universo dos trabalhadores nos seguros de acidentes de trabalho, foi questionada a questão da capacidade das pequenas e...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para suportarem os encargos, e então optámos por esta situação: no caso de haver trabalhadores que não estejam incluídos nesta cobertura para os casos de tufão e que tenham sido chamados pelo empregador para ocorrerem a determinadas situações, embora não haja seguro, o empregador é responsável, porque, nos termos da legislação de trabalho de Macau e nos termos desta lei, o primeiro responsável é o empregador e a segunda responsabilidade é transferida para a seguradora. Quanto à questão dos prémios, a percentagem que tem sido referida, e que foi por mim referida, é a percentagem que existe hoje, na portaria que foi referida, e não tem que estar aqui na lei, e não tem que estar aqui na lei porque as tabelas de prémio ou as tarifas de prémio, de acordo com o diploma regulador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são publicadas... antigamente por portaria e agora por ordens executivas. Foi colocada uma questão interessante, e de facto, ainda estamos também a equacionar a eventualidade de haver estes 0,4%, de haver um breakdown, um desdobramento, em função das questões que o Senhor Deputado referiu. Portanto, é uma questão que não está finalizada, mas de acordo com o que está na lei, os 0,4 são aquilo que lá está para todas as situações, não há portanto um novo encargo de 0,4, não há, portanto, isso... enfim, só para sossegar os Senhores Deputados. Agora... a questão é pertinente e, eventualmente, iremos analisá-la. Quanto às outras questões... ( 金 融 管 理 局 行 政 委 員 潘 志 輝 : 午 安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議 員 : 剛 才 提 出 幾 個 問 題 是 關 於 我 們 認 為 對 改 善 僱 員 保 障 具 重 要 意 義 的 法 律, 推 出 這 個 法 律 並 不 容 易, 因 涉 及 不 同 的 利 益, 相 信 大 家 都 認 同 這 點 自 1985 年 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一 直 作 出 承 諾 並 與 澳 門 勞 工 事 務 局 - 當 時 的 勞 工 暨 就 業 司 - 及 代 表 不 同 利 益, 尤 其 是 僱 員 和 僱 主 代 表 的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然 而, 不 得 不 承 認 這 問 題 確 實 頗 為 複 雜, 需 知, 不 論 是 立 法 會 或 任 何 其 他 機 構 通 過 的 法 律, 不 可 能 是 完 美 的 現 就 本 法 提 出 的 不 同 意 見, 我 認 為 應 屬 細 則 性 問 題, 當 然 我 們 會 盡 力 作 出 改 善 無 論 如 何, 這 個 法 律 的 目 的 是 改 善 現 有 機 制 而 非 使 之 變 差 這 個 法 律 在 這 二 十 年 的 演 變 過 程 裡, 如 上 所 述, 於 2011 年 5 月 5 日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通 過 了 以 下 內 容 : 每 十 五 日 的 給 付 及 在 懸 掛 颱 風 或 熱 帶 氣 旋 信 號 期 間 僱 員 的 保 障 本 局 曾 研 究 及 分 析 了 香 港 新 加 坡 葡 萄 牙 等 地 區 這 方 面 的 法 律, 從 中 吸 取 了 對 草 擬 該 法 案 有 用 的 內 容 介 紹 過 有 關 背 景 後, 就 醫 療 診 所 概 念 提 出 的 疑 問, 應 該 說 這 需 要 從 法 律 的 整 體 及 曾 出 現 過 的 個 案 來 分 析, 如 1995 年 公 佈 的 第 40/95/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載 有 衛 生 場 所 的 定 義, 衛 生 場 所 包 括 : 醫 院 衛 生 中 心 及 醫 療 診 所 當 時 在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持 續 一 年 半 時 間 跟 進 法 案 討 論 及 審 議 的 人 都 知 道, 當 時 有 很 清 晰 的 概 念 是, 醫 療 診 所 不 應 只 有 一 名 醫 生! 後 來 確 實 如 此, 醫 療 診 所 開 始 可 由 兩 名 醫 生 簡 單 組 合 開 設, 無 需 設 有 其 他 診 室 尤 其 是 住 院 室 法 律 在 這 二 十 年 的 適 用 期 內 出 現 過 一 些 問 題, 現 在 我 們 只 想 再 澄 清, 這 次 修 法 並 非 縮 窄 保 障 範 圍, 即 金 融 管 理 局 及 勞 工 事 務 局 並 無 打 算 限 制 工 作 意 外 受 傷 害 僱 員 的 任 何 保 障 或 權 利 關 於 支 付 受 害 人 暫 時 無 能 力 的 醫 療 費 方 面, 我 個 人 認 為, 或 者 這 個 行 文 不 是 太 完 美, 但 是 可 接 受 的 行 文, 目 的 是 回 應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的 憂 慮, 解 決 僱 員 收 不 到 僱 主 實 體 及 保 險 公 司 給 付 的 問 題 多 數 個 案 都 是 由 僱 主 先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然 後 僱 主 再 向 保 險 公 司 索 償 我 們 已 要 求 保 險 公 司 多 盡 力, 這 並 不 是 各 方 都 贏 的 情 況, 但 是, 如 果 這 個 法 案 獲 通 過 的 話, 我 們 希 望 在 細 則 性 可 討 論 這 方 面 的 內 容, 只 要 不 損 害 工 作 意 外 受 害 僱 員 的 權 利 關 於 颱 風 期 間 的 保 障 範 圍, 如 果 保 障 可 涵 蓋 所 有 僱 員 會 是 最 理 想 不 過 的 其 實, 在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所 有 僱 員 都 受 工 作 意 外 保 險 的 保 障, 但 中 小 企 業 有 否 能 力 承 擔 責 任 是 個 問 題, 因 而 我 們 的 選 擇 是 : 如 果 有 僱 員 沒 有 包 括 在 受 保 障 範 圍 內 的 話, 在 颱 風 期 間 被 僱 主 要 求 工 作 而 發 生 意 外 時, 雖 然 他 不 受 保 險 保 障, 但 僱 主 需 要 負 責, 因 為 按 本 澳 勞 工 法 及 本 法 律 規 定, 先 由 僱 主 承 擔 責 任, 然 後 才 將 責 任 轉 給 保 險 公 司 關 於 保 險 費 的 問 題, 剛 才 講 到 的 百 分 比 今 天 仍 然 存 在 是 由 剛 才 提 及 的 訓 令 訂 定, 因 此 不 需 要 寫 在 本 法 中, 因 為 根 據 規 範 保 險 活 動 法 例 的 規 定, 保 險 費 表 在 過 去 是 通 過 訓 令 現 在 是 以 行 政 命 令 公 佈 剛 才 提 及 的 一 個 有 趣 的 問 題, 我 們 也 在 考 量 有 否 需 要 如 議 員 所 說 的 0.4% 的 加 費 率 或 將 之 分 開 的 問 題 這 個 問 題 仍 在 討 論 中, 尚 未 有 定 案 但 根 據 本 法 規 定, 這 0.4% 的 費 用 是 針 對 所 有 的 情 況, 因 此, 這 0.4% 並 不 是 新 增 加 的 議 員 可 放 心, 這 是 個 適 合 探 討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作 出 研 究 )

20 20 V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 請 我 們 勞 工 局 的 同 事 補 充 下 主 席 : 好 陳 澤 武 議 員 勞 工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丁 雅 勤 : 唔 該 司 長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或 者 我 補 充 一 下, 在 這 個 法 案 如 果 得 到 了 通 過 之 後, 修 改 了 之 後, 我 們 在 執 法 方 面, 究 竟 是 點 樣 去 運 作 嘅 因 爲 剛 才 有 幾 位 議 員 可 能 都 提 到 些 差 不 多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綜 合 這 樣 去 回 應 了 大 家 之 前 都 有 提 到 是 關 於 每 十 五 天 支 付 那 個 特 定 給 付 以 及 金 錢 給 付 的 狀 況 那 但 是 如 果 真 是 不 支 付 的 時 候, 我 們 點 樣 去 執 法 呢? 咁 樣 根 據 我 們 現 在 修 訂 那 個 文 本, 如 果 他 們 十 五 天 之 後 呢, 他 們 不 支 付 的 話 呢, 其 實 作 爲 監 督 實 體 的 勞 工 局 就 會 向 那 個 責 任 實 體 提 起 那 個 處 罰 的 程 序 那 個 責 任 實 體, 那 個 概 念 是 怎 樣 嘅 呢? 那 在 現 行 現 在 這 個 法 例 之 中 啦, 如 果 是 有 買 保 險 的 狀 況, 那 責 任 實 體 就 是 保 險 公 司, 如 果 是 有 些 僱 主 他 真 是 違 反 了 這 個 規 定 無 買 保 險 的 話, 那 個 責 任 實 體 就 是 那 個 僱 主 啦 那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在 新 修 改 的 文 本 裏 面 亦 都 提 出 了, 因 爲 他 一 定 要 在 一 個 時 間 點 去, 怎 樣 爲 之 每 十 五 日 支 付 嘅, 所 以 呢, 在 收 齊 文 件 之 後 開 始 計 算, 每 十 五 日 他 就 要 做 這 些 給 付 嘅 而 關 於 那 文 件 怎 樣 爲 之 收 齊 呢? 其 實 我 們 已 經 透 過 和 金 融 管 理 局 及 保 險 公 司 的 公 會 去 商 討 了 一 些 文 件 的 清 單, 所 以 對 於 怎 樣 爲 之 收 齊 文 件 這 一 東 西 我 們 已 經 有 了 共 識 嘅 啦 那 所 以 我 們 會 比 較 在 執 行 的 時 候 可 以 好 明 確 地 知 道 我 們 究 竟 由 幾 時 開 始 去 計 算 每 十 五 日 支 付 的 這 一 個 問 題 所 以 希 望 這 個 可 以 解 答 到 大 家 疑 慮 至 於 剛 才 亦 都 有 議 員 提 到 過 關 於 八 號 風 球 上 班 的 情 況, 如 果 是 有 一 些 僱 主 他 平 時 是 不 需 要 那 些 員 工 他 們 在 八 號 風 球 上 班, 但 是 在 特 發 情 況 的 時 候 他 又 叫 了 他 上 班, 那 怎 樣 呢? 其 實 這 個 我 們 之 前 一 路 有 解 釋 過, 咁 僱 主 他 是 有 義 務 咁 樣 去 預 見 他 是 不 是 需 要 八 號 風 球 的 時 候, 需 要 那 個 僱 員 上 班 嘅 只 要 在 八 號 風 球 的 時 候 那 僱 員 上 班, 而 僱 主 他 是 無 根 據 這 個 法 律 強 制 性 買 了 這 一 個 工 作 意 外 保 險 的 話, 咁 我 們 是 既 會 對 這 個 僱 主 作 出 行 政 上 面 的 處 罰, 因 爲 他 無 根 據 這 個 法 律 強 制 性 幫 他 買 保 險 而 這 個 僱 員 因 爲 在 八 號 風 球 的 時 間 上 班, 而 導 致 到 工 作 意 外, 他 所 要 得 到 特 定 給 付 和 金 錢 給 付, 這 個 僱 主 都 是 需 要 自 行 彌 補 嘅 那 所 以 剛 才 李 靜 儀 那 個 意 見 我 們 都 會 非 常 之 接 納 的, 就 是 我 們 當 這 個 法 律 通 過 了 之 後, 勞 工 局 會 做 好 多 的 宣 傳 工 作 啦 希 望 呢 那 些 僱 主 是 明 晰 地 知 道 自 己, 如 果 偶 然 就 算 需 要 那 僱 員 在 八 號 風 球 上 班 情 況, 他 都 必 須 要 買 保 險 嘅 我 補 充 到 這 裏 司 長, 各 位 各 位 官 員 : 有 兩 個 少 少 問 題 都 是 操 作 上 的 問 題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就 提 到 就 如 果 是 八 號 風 球 要 個 僱 員 上 班, 那 就 是 定 了 兩 個 小 時 之 前 或 者 之 後 結 束, 這 個 我 覺 得 執 行 上 是 不 是 有 問 題 呢? 嗱, 先 講, 不 好 講 話 些 博 企 可 能 有 巴 士 接 送 那 些 員 工, 譬 如 賭 場 裏 面 好 多 的 餐 廳 啊, 甚 至 是 酒 店 都 要 上 班 嘅, 兩 個 鐘 頭 夠 不 夠 呢? 譬 如 我 去 無 公 司 車 嘅, 我 走 去 搭 的 士 一 定 無 啦, 搭 巴 士 無 啦, 任 何 無 情 況 之 下, 如 果 是 等 不 到 車, 或 者 是 在 那 途 中 有 交 通 意 外, 唔 是 自 己 架 車 啊 導 致 過 了 兩 個 鐘 頭 才 返 到 工, 調 返 轉, 放 工 啦, 兩 個 鍾 頭 我 都 未 回 到 家, 因 爲 交 通 的 情 況, 因 爲 搭 不 到 車 的 情 況, 是 不 是 個 cut off 就 是 兩 小 時 之 前 之 後, 如 果 不 是 就 不 視 爲 工 作 意 外 啦? 這 個 我 想 要 真 是 考 慮, 未 必 如 果 話 我 現 在 放 工 啦,8 點 鐘, 但 是 還 是 八 號 風 球, 那 10 點 鐘 返 唔 到 屋 企 的 算 不 算 交 通 意 外? 我 12 點 先 返 到 屋 企, 但 是 我 真 是 正 式 on the way 返 屋 企 嘅, 梗 有 情 況 嘅 嘛, 前 邊 塞 車 爆 胎 導 致 我 又 有 意 外 又 點 樣? 所 以 這 兩 個 鐘 頭 我 覺 得 是 邏 輯 上 有 問 題 嘅? 返 工 和 放 工 都 是, 這 個 第 一 第 二 點 就 是 關 於 十 五 日 支 付 那 裏, 我 操 作 上 剛 才 解 釋 了, 我 想 我 們 都 行 之 有 效 嘅 了 但 是 我 不 明 就 是 在 十 五 日 在 其 住 所 向 勞 工 作 出 支 付, 是 不 是 勞 工 的 住 所? 他 不 是 澳 門 住 又 怎 樣? 他 在 中 山 住 又 怎 樣? 那 是 不 是 他 的 住 所 是 話 或 者 指 定 的 地 點, 或 者 指 定 的 人 代 他 收? 如 果 真 是 珠 海 交 嘅, 簽 了 他 認 不 認 數 呢? 我 想 這 個, 不 知 我 理 解 有 無 錯 啊 即 是 我 想 明 確 這 兩 點 啫 唔 該 主 席 : 鄭 安 庭 議 員 鄭 安 庭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官 員 : 看 返 這 次 修 改, 這 個 修 改 意 外 及 職 業 病 損 害 彌 補 制 度 法 案 這 裏, 其 實 可 以 進 一 步 保 障 我 們 勞 工 的 權 益 嘅, 那 亦 可 以 改 善 和 明 確 因 爲 工 作 意 外 及 職 業 病 所 導 致 損 害 一 個 彌 補 的 機 制 和 一 個 程 序 政 府 提 交 這 次 法 案 就 將 勞 工 在 懸 掛 八 號 風 球 的 時 候 上 落 班 發 生 意 外 了, 以 及 勞 工 參 加 某 類 培 訓 緊 急 護 理 或 者 保 護 他 人 或 僱 主 財 產 措 施 的 時 候 都 納 入 了 工 作 意 外 那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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