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V 近 年 時 有 發 生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管 理 糾 紛 的 事 件, 均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居 民 普 遍 期 望 有 關 當 局 能 儘 快 完 善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的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加 強 對 小 業 主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 IV - 40 2011 2 28 近 年 時 有 發 生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管 理 糾 紛 的 事 件, 均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居 民 普 遍 期 望 有 關 當 局 能 儘 快 完 善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的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加 強 對 小 業 主"

Transcription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V-40 IV 第 LEGISLATURA 立 法 會 2.ª SESSÃO 第 二 立 LEGISLATIVA 法 會 期 ( 二 零 一 零 ( ) 二 零 一 一 ) 第 一 I Série 第 IV N.º 40 IV-40 期 IV LEGISLATURA 2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o IV 40 日 期 :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房 屋 局 副 局 長 郭 惠 嫻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黃 玉 葉 開 始 時 : 下 午 三 時 正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法 律 事 務 處 處 長 任 利 凌 時 : 下 午 八 時 零 八 分 地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主 席 : 劉 焯 華 副 主 席 : 賀 一 誠 議 程 : 一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法 案 ; 二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案 ; 三 引 介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法 案 第 一 : 崔 世 昌 第 二 : 高 開 賢 出 席 議 員 : 劉 焯 華 崔 世 昌 高 開 賢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歐 安 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黃 顯 輝 吳 在 權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何 少 金 劉 永 誠 林 香 生 麥 瑞 權 陳 偉 智 蕭 志 偉 何 潤 生 陳 美 儀 唐 曉 晴 : 何 潤 生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高 開 賢 議 員 吳 在 權 議 員 高 天 賜 議 員 李 從 正 議 員 蕭 志 偉 議 員 劉 永 誠 議 員 崔 世 平 議 員 徐 偉 坤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林 香 生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陳 偉 智 議 員 麥 瑞 權 議 員 唐 曉 晴 議 員 分 別 作 出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 然 後,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法 案 及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案, 並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 最 後 引 介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法 案 會 議 : 席 議 員 : 賀 一 誠 梁 安 琪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席 :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仕 堯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黃 振 東 我 們 開 始 今 天 的 會 議, 議 程 前 十 一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的, 請 何 潤 生 議 員 房 屋 局 局 長 譚 光 民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狄 連 龍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2 2 IV 近 年 時 有 發 生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管 理 糾 紛 的 事 件, 均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居 民 普 遍 期 望 有 關 當 局 能 儘 快 完 善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的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加 強 對 小 業 主 權 益 的 保 障 臨 時 資 助 計 劃 一 年 根 據 房 屋 局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公 佈 的 資 料 顯 示, 本 澳 樓 齡 在 三 十 年 以 上 樓 層 七 層 以 下 的 舊 式 樓 宇 已 多 達 一 千 七 百 多 幢, 而 隨 著 時 間 推 移, 將 會 有 更 多 同 類 型 樓 宇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或 更 換 大 廈 內 的 共 同 設 施 因 此, 為 鼓 勵 居 民 及 早 規 就 以 近 年 時 有 發 生 的 一 廈 兩 會 " 一 廈 兩 管 " 的 樓 宇 管 理 紛 爭 為 例, 一 直 困 擾 居 民 生 活, 同 時 亦 都 擔 心 可 能 因 為 處 理 不 好 而 引 發 衝 突 事 件, 破 壞 社 區 和 諧 引 起 上 述 問 題 和 擔 憂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按 照 第 24/2005 號 行 政 法 規, 負 責 房 屋 事 務 的 權 限 實 體, 在 處 理 樓 宇 管 理 問 題 上, 主 要 職 能 是 協 助 研 究 建 議 統 籌 和 調 解 基 於 這 一 規 定, 使 得 現 時 在 出 現 好 劃 好 樓 宇 維 修 工 作, 共 同 維 護 居 住 空 間 的 安 全, 有 關 當 局 應 該 認 真 考 慮 將 資 助 樓 宇 維 修 措 施 恆 常 化, 並 且 降 低 樓 齡 申 請 門 檻, 以 及 適 當 地 擴 大 資 助 範 圍, 例 如 樓 宇 外 牆 公 共 樓 梯 及 牆 身 樓 梯 走 廊 等 這 些 公 共 空 間, 這 樣 既 可 避 免 出 現 樓 宇 因 日 久 失 修 而 引 起 的 公 共 安 全 隱 患, 同 時 亦 可 優 化 居 民 的 居 住 環 境, 改 善 生 活 素 質 像 一 廈 兩 會 " 一 廈 兩 管 " 等 問 題 時, 往 往 由 於 沒 有 適 當 的 公 權 力 部 門 介 入, 因 而 從 相 關 問 題 未 能 得 到 有 效 的 處 理 和 解 決 對 此, 有 關 當 局 必 需 認 真 思 考, 如 何 透 過 加 強 調 整 現 時 負 責 房 屋 事 務 的 權 限 實 體 的 職 能, 逐 步 完 善 本 澳 的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以 期 在 出 現 重 大 樓 宇 管 理 紛 爭 時, 能 適 當 地 介 入, 使 相 關 問 題 得 以 有 效 地 處 理 解 決 主 席 陳 明 金 議 員 陳 明 金 多 謝 主 席 除 上 述 提 及 的 一 廈 兩 會 " 一 廈 兩 管 " 的 樓 宇 管 理 紛 爭 外, 近 日 發 生 的 新 落 成 大 型 的 一 些 私 人 住 宅 在 辦 理 有 關 的 入 伙 手 續 的 時 候, 有 小 業 主 反 映 不 滿 發 展 商 將 辦 理 入 伙 手 續 和 物 業 管 理 合 同 綑 綁 在 一 起, 必 需 是 要 簽 訂 發 展 商 指 定 的 物 業 管 理 合 同 的 做 法, 以 及 出 現 多 項 不 合 理 的 一 些 收 費 的 情 況 這 個 事 件 再 次 暴 露 了 本 澳 現 時 在 房 地 產 買 賣 及 樓 宇 管 理 上 是 存 在 了 灰 色 地 帶 和 不 足 事 實 上, 現 時 不 少 新 落 成 私 人 住 宅 在 入 伙 時, 發 展 商 早 已 安 排 好 指 定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小 業 主 要 到 簽 約 交 鎖 匙 一 刻 才 知 悉 相 關 的 一 些 細 節, 根 本 沒 有 任 何 議 價 能 力 同 時, 按 照 現 行 法 例 在 入 伙 之 時 亦 無 法 同 時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因 而 亦 無 法 去 行 使 聘 請 合 適 的 管 理 公 司 訂 定 合 理 的 管 理 收 費 水 平 等 等 這 些 小 業 主 應 有 的 權 利 由 此 可 見 小 業 主 雖 然 已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繳 清 樓 款, 合 法 地 擁 有 物 業, 但 自 身 權 益 卻 仍 未 能 獲 得 全 面 的 保 障 對 此, 有 關 當 局 應 該 針 對 現 時 樓 宇 買 賣 程 序 及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作 出 監 管, 制 訂 指 引 和 規 管 措 施 監 督 新 大 廈 入 伙 手 續 和 額 外 收 費 情 況, 檢 討 及 完 善 現 有 房 地 產 買 賣 行 為 的 相 關 規 定, 避 免 小 業 主 因 被 徵 收 不 合 理 的 費 用 而 蒙 受 損 失 同 時, 亦 應 儘 快 填 補 現 時 樓 宇 管 理 相 關 法 例 的 空 白 狀 最 近 一 個 星 期, 有 關 公 務 員 出 差 花 費 公 帑 的 亂 象, 成 為 全 澳 門 最 熱 門 的 話 題 廣 大 市 民 都 應 該 會 明 白, 公 務 員 出 外 公 幹, 肯 定 要 花 公 家 的 錢, 不 可 能 自 己 拔 荷 包 ", 但 是, 不 明 白 為 何 如 此 亂 籠, 各 個 部 門 自 定 的 家 規 ", 甚 至 連 一 張 成 文 的 紙 都 無, 部 門 長 官 一 句 話, 話 幾 多 就 幾 多? 為 何 用 了 公 帑, 行 程 報 告 都 無, 部 門 官 員 竟 然 可 以 違 規 批 准 報 銷? 我 們 的 主 管 官 員 認 為, 有 關 的 法 例 有 檢 討 的 空 間, 這 個 空 間 究 竟 是 甚 麼? 是 好 是 壞? 如 果 有 漏 洞, 為 何 11 年 不 去 堵 漏? 是 不 是 漏 洞 越 多, 越 容 易 走 法 律 罅, 越 容 易 花 公 帑? 20 多 年 前 制 定 的 法 例,15 年 未 修 改, 所 謂 當 時 訂 定 的 津 貼 金 額 過 低, 是 否 就 是 導 致 亂 籠 的 根 本 原 因? 在 台 灣, 公 務 員 出 差 的 開 支, 受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管, 在 津 貼 方 面, 例 如,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的 特 級 人 員, 由 台 北 到 高 雄 公 幹, 每 日 的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的 津 貼 總 數 只 有 2,650 元 新 台 幣, 約 等 於 720 元 澳 門 幣 ; 技 工, 每 日 的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一 共 只 有 約 510 元 澳 門 幣 態, 加 快 對 於 從 事 樓 宇 管 理 業 務 及 管 理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的 法 律 制 度 " 的 立 法 工 作, 更 好 地 規 範 本 澳 物 業 管 理 的 業 務 和 有 關 的 一 個 的 事 務, 優 化 本 澳 樓 宇 管 理 服 務 市 場, 提 升 樓 宇 管 理 服 務 質 素 澳 門 公 務 員 去 香 港 和 國 內 公 幹, 即 使 在 1995 年 訂 定 的 一 般 制 度 下, 薪 金 600 至 1000 點 的 處 級 局 級 官 員, 每 日 津 貼 是 1,100 元,100 至 195 點 的 司 機 技 工, 每 日 津 貼 是 700 元, 而 且, 如 果 出 差 連 續 超 過 7 天, 另 外 可 以 領 取 分 別 為 2,500 元 以 另 外, 在 鼓 勵 低 層 樓 宇 業 主 積 極 維 修 大 廈 共 同 部 份 方 面, 上 月 有 關 當 局 亦 公 佈 將 再 度 延 長 低 層 樓 宇 共 同 設 施 維 修 及 1,650 元 的 啟 程 津 貼, 津 貼 金 額 高 過 台 灣 公 務 員, 而 台 灣 的 消 費 水 平, 並 不 明 顯 低 過 內 地 和 香 港

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即 使 如 此, 澳 門 公 務 員 出 差, 超 過 兩 天 以 上 的, 大 多 數 都 不 會 選 擇 每 日 津 貼, 因 為 這 個 制 度 要 食 宿 同 雜 費 一 起 計 選 擇 制 度, 好 處 就 是 實 報 實 銷, 在 這 種 模 式 下, 由 被 審 計 部 門 的 操 作 就 可 以 看 出, 最 流 行 的 做 法 就 是, 住 宿 費 由 主 管 部 門 找 義, 十 幾 條 條 文 中, 出 差 地 方 提 到 最 多 是 葡 萄 牙, 去 葡 國 定 居 的 離 退 休 公 務 員 以 及 家 屬, 交 通 行 李 等 費 用 都 要 政 府 負 擔, 澳 門 已 回 歸 11 年, 離 退 休 公 務 員, 定 居 內 地 的 可 能 已 經 多 過 葡 國, 是 否 要 發 津 貼? 數, 每 日 另 發 膳 食 津 貼, 而 且 被 審 計 的 10 個 部 門, 絕 大 部 分 都 不 設 上 限, 個 別 有 上 限 的, 例 如, 規 定 一 天 膳 食 600 元, 但 絕 少 執 行, 多 數 也 是 實 報 實 銷 在 選 擇 制 度 之 下, 由 於 寬 鬆 及 缺 乏 統 一 監 管, 一 人 一 餐 食 千 多 元, 正 如 審 計 報 告 所 講 的, 貴 過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出 差 人 員 的 同 類 津 貼 ; 瞓 一 晚 1 萬 多 元, 不 審 計 不 公 佈, 市 民 不 知 道 2008 年 7 月 1 日 之 前 的 消 費, 有 無 更 貴 更 離 譜 的? 行 政 長 官 已 批 示 命 令 檢 討 人 員 通 則, 顯 示 對 有 關 問 題 非 常 重 視 本 人 相 信, 要 從 文 字 上 修 改 人 員 通 則 並 不 難, 但 是, 如 果 有 關 部 門 的 官 員 不 加 強 管 理 監 督, 不 排 除 官 僚 陋 習, 不 樹 立 特 區 政 府 整 體 意 識, 不 提 倡 節 約 風 氣, 不 加 強 執 法 的 力 度, 嚴 查 防 範, 殺 一 儆 百, 再 好 的 法 例, 都 可 能 有 人 爲 了 利 益, 以 身 試 法 根 據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百 三 十 條 的 規 定, 選 擇 制 度 之 下, 報 銷 住 宿 膳 食 交 通 開 支 之 後, 更 可 以 發 放 最 高 日 津 貼 的 三 分 之 一, 作 為 無 單 據 的 報 銷 這 一 條, 在 主 席 : 高 開 賢 議 員 實 際 操 作 中, 給 各 行 政 部 門 留 下 了 更 大 的 空 間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在 香 港, 公 務 員 出 差 公 幹 受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管 理, 規 定 公 幹 期 間 涉 及 的 開 支, 包 括 住 宿 膳 食 洗 衣 一 般 應 以 下 是 鄭 志 強 議 員 馮 志 強 議 員 及 我 本 人 的 發 言 酬 交 通 零 用 雜 費 等, 一 般 由 公 務 員 領 取 的 膳 宿 津 貼 中 自 行 支 付 要 求 非 常 嚴 格, 例 如, 出 發 當 天 在 香 港 飲 食 等 費 用 一 律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不 計 算, 有 關 申 請 必 須 逐 級 審 批, 部 門 首 長 的 津 貼 申 請 以 及 任 何 人 的 超 額 支 出, 都 必 須 經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審 批 在 去 年 五 月, 新 馬 路 實 施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其 後 有 關 政 策 再 延 長 試 行 半 年 實 施 了 9 個 月 的 試 行 期, 於 本 月 20 日 結 束 在 內 地, 黨 政 機 關 出 差 和 會 議 所 住 的 酒 店, 實 施 政 府 負 責 定 點 採 購, 建 立 黨 政 機 關 出 差 會 議 定 點 飯 店 查 詢 網 ", 所 有 後, 當 局 再 決 定 昨 日 起, 正 式 將 新 馬 路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作 為 常 規 措 施 推 行 定 點 酒 店, 以 及 採 購 審 批 等 手 續, 全 部 登 錄 上 網, 接 受 審 查 國 家 財 政 部 去 年 5 月 27 日 下 發 的 通 知 規 定,2011 至 2012 年 定 點 酒 店 的 採 購, 以 三 星 級 酒 店 為 主, 套 房 價 格 在 600 元 人 民 幣 以 下, 標 準 房 300 元 人 民 幣 以 下, 著 名 旅 遊 景 區 的 酒 店, 政 府 一 般 不 採 購 我 們 認 為,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推 行 至 今, 有 關 當 局 應 進 一 步 充 分 聽 取 坊 間 意 見, 例 如 : 有 該 區 商 戶 指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實 施 期 間, 送 貨 司 機 要 繞 道 而 行, 或 提 早 在 專 道 實 施 前 的 早 上 時 段 將 貨 物 送 出 故 此, 當 局 應 總 結 實 際 性 的 成 效 及 研 究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安 排 我 們 建 議 特 區 政 府 考 慮, 將 現 時 公 交 專 道 審 計 報 告 公 佈 的 10 個 政 府 部 門, 不 同 時 間 在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的 範 圍 設 為 步 行 街 " 區 的 入 住 房 價, 普 遍 高 於 當 地 最 高 房 價 的 中 位 數, 這 個 說 明 了 甚 麼 問 題? 內 地 政 府 統 一 公 開 採 購 酒 店 客 房 的 做 法, 如 果 值 得 澳 門 借 鑒, 這 個 工 作 應 該 由 甚 麼 部 門 來 主 導? 如 果, 各 個 部 門 的 官 員, 早 就 習 慣 了 各 自 做 家 長, 鐘 意 自 己 話 事, 工 作 又 如 何 隨 著 來 澳 旅 客 的 不 斷 增 加, 將 新 馬 路 設 為 步 行 街, 可 以 加 強 本 澳 的 旅 遊 元 素 和 特 色, 有 助 引 進 旅 客 進 入 該 區 消 費, 以 達 到 活 化 舊 區 經 濟 的 作 用 推 行? 有 關 當 局 可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的 相 關 經 驗 例 如 : 廣 州 北 京 路 我 個 人 認 為,15 年 前 的 人 員 通 則 中, 有 關 公 務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津 貼 制 度, 除 了 津 貼 金 額 與 時 間 上 有 差 距, 更 多 的 是, 制 度 上 的 漏 洞 和 缺 失, 其 中 就 包 括 殖 民 色 彩 和 官 僚 主 步 行 街, 是 廣 州 最 繁 華 的 商 業 區, 以 售 賣 服 裝 百 貨 珠 寶 餐 飲 為 主, 還 設 有 電 影 院 等 娛 樂 設 施, 每 日 吸 引 大 量 人 流 而 香 港 旺 角 行 人 專 用 區, 較 顯 著 的 成 效 是 解 決 了 人 車 爭

4 4 IV 路 改 善 車 輛 排 放 廢 氣 等 問 題 ; 部 分 專 用 區 更 提 供 豐 富 的 表 演 節 目, 吸 引 市 民 和 遊 客 參 觀 及 購 物, 令 區 內 的 商 戶 同 時 受 惠 期 亦 都 同 樣 發 生 過 類 似 事 件 去 看, 但 當 地 治 安 部 門 依 法 介 入 調 查, 這 個 行 動 果 敢 迅 速, 最 終 由 法 院 對 相 關 人 士 作 出 一 個 判 處, 但 是 看 看 兩 地 的 處 理 手 法, 可 以 說 截 然 不 一 樣, 由 此 確 實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當 局 應 展 開 研 究, 考 慮 將 新 馬 路 部 份 路 段 引 起 社 會 坊 間 迴 響, 使 澳 門 廣 大 居 民 感 到 這 個 困 惑 在 節 假 日, 分 時 段 實 施 步 行 街 的 計 劃, 以 改 善 甚 至 帶 動 新 馬 路 附 近 一 帶 地 區 的 營 商 環 境, 尤 其 是 對 舊 區 的 中 小 商 戶, 能 夠 起 到 促 進 人 流 的 作 用, 可 以 說 是 扶 持 中 小 商 戶 和 活 化 舊 區 經 濟 的 一 項 實 際 措 施 第 二 點, 熊 貓 館 售 賣 懷 疑 侵 權 的 龍 貓 筆 筒 事 件 事 件 發 生 後, 有 關 部 門 不 但 沒 有 按 慣 常 做 法 主 動 向 懷 疑 遭 受 侵 權 的 品 牌 核 實 這 個 產 品 的 真 偽, 相 反 只 是 站 出 來 表 示, 有 關 筆 筒 未 曾 在 本 澳 註 冊 或 申 請 商 標, 亦 未 發 現 品 牌 在 澳 門 的 商 標 持 有 者 或 權 此 外, 建 議 在 步 行 街 路 段 中 間 設 置 流 動 販 賣 車 ", 可 以 給 有 意 創 業 人 士 售 賣 一 些 具 本 澳 特 色 的 商 品, 包 括 工 藝 品 旅 遊 紀 念 品 本 地 的 文 創 產 品 等 除 了 能 夠 方 便 顧 客 購 物 外, 更 能 促 進 文 化 創 業 產 業 的 發 展, 為 澳 門 的 休 閒 旅 遊 文 化 增 添 更 多 文 化 氣 息 和 氛 圍 利 人 因 此 依 本 澳 法 律, 未 證 明 侵 權, 是 不 構 成 違 法 毋 庸 置 疑, 此 種 處 理 手 法 很 快 令 事 件 平 息, 但 確 確 實 實 令 人 相 當 費 解, 而 更 讓 人 憂 慮 的 是, 當 局 這 個 這 樣 的 做 法 可 能 會 帶 出 一 些 錯 誤 的 信 息, 莫 非 世 界 各 地 的 品 牌 產 品 只 要 沒 有 在 本 澳 註 冊 或 申 請 一 個 商 標, 懷 疑 侵 權 的 仿 造 產 品 就 可 在 澳 門 流 通 而 不 算 犯 法? 可 以 說 真 是 荒 天 下 之 大 謬 由 於 澳 門 已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旅 遊 同 樣, 新 馬 路 步 行 街 可 參 照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的 做 法, 先 在 節 假 日 試 行, 把 新 馬 路 部 分 路 段 劃 分 為 步 行 街 ", 當 漸 見 成 效 時, 可 以 逐 步 推 行 至 常 規 性 的 措 施 城 市, 亦 是 國 際 品 牌 集 中 地, 此 舉 只 會 是 影 響 了 外 界 看 待 特 區 政 府 打 擊 盜 版 侵 權 的 決 心, 仍 是 未 知 之 數 而 且, 即 使 熊 貓 館 售 賣 懷 疑 侵 權 筆 筒 並 未 違 法, 也 顯 示 出 有 官 員 在 採 購 熊 貓 館 紀 念 品 時 確 是 疏 忽 乃 至 犯 錯, 但 當 局 並 沒 有 公 布 有 否 及 如 何 問 責 相 關 人 員 主 席 吳 在 權 議 員 第 三 最 近 由 審 計 署 發 表 的 對 公 共 部 門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裏 面 是 指 出, 在 酒 店 住 宿 上, 最 高 的 一 吳 在 權 多 謝 主 席 次 消 費 竟 然 達 到 元 ; 而 在 膳 食 方 面, 出 現 其 中 一 名 工 作 人 員 一 餐 去 到 歐 元, 約 1208 澳 門 元 的 開 支 情 況, 更 甚 近 年, 澳 門 的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但 同 時 亦 都 伴 生 或 者 凸 顯 出 社 會 深 層 次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當 中, 由 於 政 府 的 施 政 水 平 未 能 跟 上 時 代 步 伐 是 一 個 主 要 因 素 而 事 實 上, 我 們 國 家 領 導 人, 包 括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和 溫 家 寶 總 理 經 分 別 在 不 同 場 合 均 深 刻 作 出 一 個 指 示, 希 望 與 要 求 特 區 政 府 嚴 格 依 據 澳 門 基 本 法, 提 升 管 治 水 準 雖 然 近 期 公 報 刊 載 了 官 員 問 責 制 度 通 則 守 則 準 的, 有 關 部 門 存 在 員 工 報 銷 零 食 作 為 膳 食 開 支 的 情 況, 而 這 個 報 銷 單 據 中 竟 然 是 包 括 有 水 果 有 飲 品 有 朱 古 力 有 蛋 糕 有 薯 片 有 餅 乾 有 話 梅 有 牛 肉 粒 有 開 心 果 更 有 曲 奇 餅 等 等 報 告 引 起 坊 間 嘩 然, 可 以 說 所 謂 見 微 知 著, 我 們 大 家 無 妨 試 想, 這 次 只 是 抽 樣 審 計 個 別 部 門, 整 體 情 況 又 將 如 何? 大 家 真 的 值 得 思 考 一 下 則 等 法 規, 基 本 精 神 與 理 念 符 合 國 家 領 導 人 的 指 示, 然 而 特 區 政 府 在 落 實 官 員 問 責 制 度 方 面 仍 屬 空 談, 導 致 官 員 處 事 敷 衍 塞 責 蔚 然 成 風, 而 這 個 管 治 水 準 不 濟, 更 令 政 府 貫 徹 施 政 舉 步 為 艱 可 以 簡 單 舉 出 近 期 的 三 個 事 例 作 為 一 個 說 明 類 似 的 事 件, 為 何 總 是 不 斷 發 生 呢? 而 歸 根 究 底, 行 政 當 局 對 這 個 問 責 制 執 行 不 到 位 是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在 缺 乏 問 責 這 個 氛 圍 下, 即 使 有 心 貢 獻 社 會, 認 真 服 務 市 民 的 官 員, 也 會 因 此 被 影 響 而 變 得 怠 懈, 是 會 抱 著 多 做 多 錯 少 做 少 錯 不 做 不 一 本 澳 導 遊 疑 遭 旅 客 毆 打 並 引 發 大 批 導 遊 包 圍 旅 遊 巴 事 件 我 們 姑 勿 論 誰 對 誰 錯, 但 是 否 凡 擾 亂 社 會 治 安 者, 治 安 部 門 都 應 按 其 職 責 權 限 去 主 動 跟 進, 查 清 真 相, 並 且 應 該 依 法 秉 公 處 理 呢? 但 是 十 分 可 惜 及 遺 憾, 即 使 從 表 象 看, 個 案 涉 嫌 觸 犯 澳 門 的 刑 法 典 中 普 通 傷 害 身 體 完 整 性 罪 行, 而 司 法 程 序 仍 未 完 結 前, 竟 讓 涉 案 的 旅 客 離 開 澳 門 我 們 可 以 從 鄰 埠 近 錯 得 過 且 過 的 心 態, 以 和 浠 泥 的 手 法 處 事, 未 能 認 真 盡 責 履 職, 將 會 是 導 致 特 區 政 府 整 體 的 施 政 水 平 長 期 未 能 跟 上 社 會 與 時 代 的 發 展 步 伐 大 家 應 該 要 知 道, 若 果 任 由 這 個 情 況 延 續 下 去, 這 個 將 不 利 於 緩 解 與 解 決 社 會 深 層 次 問 題 與 矛 盾 衝 擊, 是 怎 樣 去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以 至 是 怎 樣 能 夠 將 澳 門 打 造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而 去 實 現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呢?

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事 實 上,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了 已 經 11 年,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事 實 上 是 應 該 已 積 累 了 相 當 的 經 驗, 而 第 三 屆 特 區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亦 都 承 前 啟 後, 結 合 本 澳 實 情, 提 出 : 以 人 為 本 陽 光 政 府 科 學 決 策 的 施 政 理 念 更 在 2011 年 施 政 報 告 更 指 出 : 深 化 公 共 行 政 的 改 革 措 施, 特 區 政 府 還 將 逐 步 確 立 更 科 學 更 公 開 更 民 主 的 決 策 模 式,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大 前 提, 實 現 陽 光 政 府 的 施 政 理 念 ", 尤 其 是 到 位 執 行 官 員 問 責 制 等, 對 落 實 溫 家 寶 總 理 對 澳 門 四 點 希 望 首 點 提 高 政 府 科 學 施 政 水 準 以 建 設 成 一 個 勤 政 廉 潔 高 效 為 民 的 服 務 型 政 府 都 相 當 重 要 本 人 在 此 再 次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是 應 該 要 依 法 認 真 到 位 落 實 執 行 公 報 刊 載 的 由 主 要 官 員 到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各 級 官 員 問 責 制 度 通 則 守 則 與 準 則, 是 應 該 做 到 賞 罰 分 明, 增 加 官 員 責 任 感 這 樣, 將 有 助 特 區 政 府 去 建 造 一 個 責 任 政 府 與 陽 光 政 府 的 建 設 與 完 善,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水 準 也 必 將 得 以 提 高 多 謝! previstos no regime geral serem manifestamente insuficientes para cobrir as despesas efectuadas pelos trabalhadores. Muitos trabalhadores ficaram prejudicados por terem de desembolsar do próprio bolso quantias para cobrir o excedente das despesas realizadas, principalmente nas deslocações a Beijing, quer em missão oficial de serviço quer em visita de estudos. Ao invés, certos departamentos e comissões especializadas, como a Comissão de Jogo, foram autorizadas a fazer despesas exorbitantes em relação a viagens à Europa e Estados Unidos, sem qualquer interesse para a RAEM. Ora, devido ao facto de não haver um sistema interno e externo de fiscalização do funcionamento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muitos destes deixaram de cumprir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constantes no ETFPM, procedendo simplesmente ao abono de ajudas de custos 主 : 高 天 賜 議 員 diárias sem apresentação de qualquer fundamentação legal. A anarquia chegou ao ponto de alguns serviços públicos ignorarem o colegas: Deputado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o, Sr. Presidente. Caros relatório da deslocação mesmo que esse indiciasse tratar-se de uma deslocação privada ou missão oficial, ou de outros aceitarem relatórios apresentados fora do prazo legal e ainda situações em que Os graves atrasos na modernização legislativa e o défice de se aceitou o relatório mesmo após a liquidação das ajudas de custos. fiscalização interna e externa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são algumas das principais conclusões que podemos extrair do mais recente relatório d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relativo às deslocações ao exterior em missão oficial de serviço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A respeito do relatório d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noto ainda o esquecimento, não sei se voluntário ou involuntário desta, em alertar as respectivas tutelas que, nos termos do n. 2 do artigo 233. do Estatut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incorrem em Após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muitos dos responsáveis pelas áreas administrativas e financeira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alertaram para a necessidade de revisão da obsoleta legislação de pagamento de ajudas de custo diárias e de embarque fosse revista, solicitando inclusivamente que os montantes de ajuda de custo diária infracção disciplinar todos aqueles que não apresentam em prazo legal o relatório da missão oficial. Aliás, a falta de entrega deste relatório permite inclusivamente aos Serviços Públicos recusar o pagamento dos valores não processados e exigir ainda a reposição da quantia adiantada. constante da tabela n. 4 da referida no n. 2 do artigo 228. do Estatut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fossem devidamente actualizados uma vez que a última actualização ocorrida em 3 de Abril de 1995, ou seja, há mais de 15 anos. Contudo, as suas opiniões foram sempre ignoradas pelo que não tiveram outra opção senão enveredar pelo regime alternativo como regra geral no pagamento das deslocações ao exterior dos trabalhadores da APM. Talvez por os Gabinetes de algumas tutelas também não cumprirem com estas exigências do ETFPM, 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optou por não alargar o alcance das entidades investigadas, dando por encerrado o assunto e limitando-se a dar algumas sugestões para actualização da legislação vigente. Mais, ainda, 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ignorou por completo o disposto do artigo 290. do ETFPM quanto ao dever de participação dos factos Durante anos, a principal responsável pela área d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ignorou as referidas queixas interna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que alertavam para o facto de os montantes que constituem infracção disciplinar. Cabe agora a quem de direito fazer cumprir a lei. Ou será que a lei vai continuar a ser aplicada de uma forma selectiva e cirúrgica?

6 6 IV É que se os factos estivessem relacionados com o pessoal da linha da frente e de categorias inferiores estes muito provavelmente teriam sido despedidos e responsabilizados criminalmente como aliás, tem acontecido com muita frequência no passado. Mais uma 津 貼 而 不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依 據 某 些 部 門 更 無 視 提 交 公 幹 報 告 的 要 求, 即 使 有 跡 象 顯 示 行 程 的 私 人 性 質 大 於 公 務 性 質 ; 有 些 部 門 接 受 逾 期 提 交 的 報 告 ; 更 有 接 受 在 津 貼 結 算 後 才 提 交 報 告 的 情 況 vez se comprova que a justiça não é igual para todos principalmente na função pública, quanto mais categorizado se for maior a imunidade e maior a impunidade. Esta prática para além de ilegal e injusta, é contrária aos princípios básicos de que cabe aos superiores hierárquicos darem o exemplo no cumprimento da lei e de que quanto mais elevada a categoria dos funcionários, mais deve ser a 就 審 計 署 發 表 的 報 告, 本 人 發 現 該 署 有 意 無 意 地 忘 記 了 提 請 相 關 監 督 實 體 注 意, 根 據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不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提 交 行 程 報 告 書 者 屬 違 紀 行 為, 公 共 部 門 甚 至 可 拒 絕 支 付 仍 未 處 理 的 款 項, 並 要 求 退 回 已 獲 預 支 的 款 項 sua responsabilidade e a responsabilização dos seus actos. Mas em Macau, nada se passa assim. Macau, como cidade internacional é mesmo muito diferente. 或 許 基 於 某 些 監 督 實 體 的 辦 公 室 亦 沒 有 履 行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的 上 述 要 求, 審 計 署 選 擇 不 將 調 查 對 象 的 範 圍 擴 大, 就 此 作 結, 並 只 提 出 一 些 更 新 現 行 法 律 的 建 議 此 Muito obrigado. 外, 審 計 署 完 全 忽 略 了 同 一 通 則 第 二 百 九 十 條 的 規 定, 即 舉 報 違 紀 行 為 的 義 務 究 竟 現 在 督 促 遵 行 法 律 的 權 責 誰 屬? 抑 或 繼 ( 高 : 多 謝 主 席 續 任 由 法 律 被 選 擇 性 地 局 部 執 行? 各 位 同 事 : 因 為, 如 果 有 關 事 實 涉 及 前 線 及 基 層 人 員, 他 們 很 可 能 會 被 開 除 及 刑 事 追 究, 這 在 過 往 時 有 發 生 是 次 再 次 證 明 並 非 人 法 律 現 代 化 工 作 嚴 重 滯 後, 公 共 部 門 內 外 監 察 不 足, 是 從 審 計 署 最 近 發 表 的 一 份 有 關 公 共 部 門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報 告 中 可 以 得 到 的 其 中 一 些 主 要 結 論 人 面 對 相 同 的 公 義, 尤 其 在 公 職 裡, 職 級 越 高, 豁 免 權 越 多, 越 不 被 追 究 這 情 況 除 了 是 不 合 法 及 不 公 平 外, 亦 有 違 上 級 應 樹 立 守 法 榜 樣 的 基 本 原 則, 公 務 人 員 職 級 越 高, 責 任 越 大, 越 應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然 而, 這 現 象 完 全 沒 有 在 澳 門 出 特 區 成 立 時, 很 多 公 共 部 門 的 行 政 及 財 政 領 域 的 負 責 人 曾 現 作 為 國 際 城 市 的 澳 門, 真 的 是 非 常 與 別 不 同! 提 醒 有 需 要 檢 討 有 關 日 津 貼 及 啟 程 津 貼 的 陳 舊 法 律, 要 求 適 當 調 整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 指 表 四 所 載 的 日 津 貼 金 額, 因 該 金 額 最 後 一 次 是 於 1995 年 4 月 3 日 調 整 的, 即 已 是 超 過 十 五 年 前 的 事 然 而, 他 們 的 意 見 一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直 被 忽 視, 因 此 在 支 付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費 用 時, 唯 有 採 用 實 報 實 銷 的 選 擇 制 度 " 作 為 常 規 李 從 正 : 唔 該 主 席 多 年 來 行 政 及 法 務 領 域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一 直 漠 視 上 述 公 共 部 門 的 內 部 投 訴, 這 些 部 門 已 提 醒 一 般 制 度 規 定 的 金 額 明 顯 不 足 以 應 付 工 作 人 員 的 有 關 開 支 很 多 人 員 尤 其 在 前 往 北 京 公 幹 或 考 察 研 究 的 公 務 中, 要 自 掏 腰 包 支 付 開 支 的 超 額 部 份, 因 而 蒙 受 損 失 相 反, 一 些 部 門 及 專 責 委 員 會 ( 尤 其 是 前 博 彩 委 員 會 ) 獲 批 龐 大 的 費 用 前 往 歐 洲 及 美 國, 但 這 些 外 遊 並 沒 有 使 特 區 有 任 何 得 益 繼 國 十 條 " 國 五 條 " 後, 中 央 於 1 月 26 日 推 出 第 三 輪 調 控 樓 市 的 政 策 措 施 新 國 八 條 ", 其 中 限 制 購 房 數 量 的 限 購 令 " 和 限 制 外 地 人 購 房 的 限 外 令 " 成 為 重 中 之 重 隨 著 2 月 25 日 廣 州 正 式 出 台 樓 市 限 購 施 行 細 則, 目 前 已 有 18 個 城 市 推 出 了 限 購 政 策 限 購 屬 於 行 政 干 預 措 施, 是 中 央 在 推 出 多 項 穩 定 樓 價 但 效 果 欠 佳 的 措 施 後, 不 得 已 下 的 一 劑 猛 藥, 但 目 的 並 不 是 為 了 抑 制 真 正 的 住 房 需 求, 而 是 為 了 更 好 地 打 擊 投 機 炒 賣 行 為, 壓 抑 這 個 投 資 性 需 求 的 急 速 增 長, 使 樓 價 由 於 欠 缺 規 管 公 共 部 門 運 作 的 內 外 監 察 系 統, 很 多 部 門 不 履 行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的 規 定, 只 簡 單 地 支 付 日 回 歸 到 一 個 正 常 的 理 性 的 軌 道 上 來, 讓 居 民 能 以 合 理 的 價 錢 購 買 到 房 屋, 從 而 置 業 成 家 或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從 表 面 上 看 來, 高 樓 價 的 背 後, 投 資 投 機 行 為 起 到 了 興 波 作 浪 推 波 助 瀾 的 作 用, 樓 宇 單 位 在 經 過 多 番 轉 手 多 次 炒 賣 後, 價 格 必 然 大 幅 飆 升 然 而, 從 根 本 上 看 來, 高 樓 價 的 背 後, 是 貨 幣 超 發 資 金 尋 求 保 值 而 導 致 的 必 然 結 果 國 際 金 融 國 際 精 品 豪 宅 導 致 本 地 中 小 型 樓 宇 供 應 嚴 重 不 足 的 缺 位 ; 另 外 也 要 設 訂 購 買 條 件, 如 規 範 只 供 本 澳 居 民 購 買, 價 格 和 數 量 也 要 有 所 限 制, 運 用 政 府 有 形 之 手 調 節 失 靈 的 市 場, 針 對 性 地 解 決 居 民 住 屋 和 置 業 困 難 的 問 題 海 嘯 後,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為 刺 激 經 濟 復 蘇 不 斷 增 發 貨 幣, 引 致 全 球 資 金 泛 濫 熱 錢 充 斥, 大 舉 湧 入 亞 太 地 區 及 新 興 國 家 市 場, 推 高 各 類 資 產 價 格, 同 時 引 發 通 貨 膨 脹 為 此 各 地 紛 紛 築 起 防 波 堤, 加 息 徵 重 稅 甚 至 限 購 房 屋 來 減 低 外 來 熱 錢 對 本 地 實 體 經 濟 造 成 的 傷 害 畢 竟 樓 宇 單 位 在 熱 錢 尋 求 保 值 經 過 多 番 轉 手 炒 賣 後, 最 後 承 接 的 多 數 都 是 本 地 真 正 的 用 家, 但 他 們 就 要 承 受 外 來 熱 錢 投 資 增 值 獲 利 後 的 惡 果, 就 是 要 背 負 沉 重 的 樓 債 節 衣 縮 食 二 三 十 年 來 為 這 些 外 來 投 資 者 投 機 者, 埋 單 昨 日 溫 家 寶 總 理 第 三 年 和 網 民 進 行 在 線 交 流, 深 知 調 控 樓 市 抑 制 房 價 並 非 易 事, 但 仍 有 信 心 也 不 灰 心, 繼 續 堅 定 不 移 地 實 現 調 控 目 標, 促 使 房 價 保 持 在 一 個 合 理 的 水 平, 這 是 對 人 民 的 負 責 澳 門 土 地 資 源 緊 缺, 尤 其 珍 貴, 不 論 是 通 過 市 場 供 給 還 是 通 過 行 政 手 段, 當 局 都 須 慎 用 和 善 用, 保 障 居 民 安 居 樂 業, 這 是 特 區 政 府 不 可 推 卸 的 責 任 雖 然 澳 門 是 自 由 經 濟 市 場, 商 人 追 求 最 大 利 潤 無 可 厚 非, 但 正 如 溫 家 寶 總 理 所 言 也 應 該 流 著 道 德 的 血 液, 承 擔 應 有 的 社 會 責 任, 發 財 也 要 立 品, 不 要 一 味 吹 風 催 谷 樓 市, 造 成 市 民 恐 慌 性 需 求, 非 理 性 地 入 本 人 一 再 催 促 不 斷 敦 促 特 區 政 府 盡 快 出 台 政 策 措 施 阻 擊 市, 為 澳 門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製 造 無 可 挽 救 的 危 機 熱 錢 打 擊 炒 風 壓 抑 急 速 增 長 的 投 資 性 需 求, 但 特 區 政 府 卻 似 乎 繼 續 奉 行 大 安 主 義, 仍 然 無 動 於 衷, 任 由 熱 錢 繼 續 湧 唔 該 入, 本 人 對 此 深 感 遺 憾 亦 十 分 痛 心 雖 然 當 局 近 期 出 台 多 個 法 律 草 案 和 諮 詢 文 本, 規 範 樓 花 買 賣 和 房 地 產 交 易 等 行 為, 但 這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些 法 律 法 規 是 房 地 產 市 場 有 序 運 行 健 康 發 展 的 必 然 要 件, 理 應 早 年 推 出, 而 針 對 熱 錢 湧 入 炒 風 盛 行, 當 局 更 應 及 時 落 重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藥 出 狠 招 猛 烈 打 擊 對 此, 鄰 近 多 個 地 區 都 接 連 出 台 多 項 政 策 措 施 應 對, 如 香 港 自 去 年 2 月 份 開 始 歷 史 性 罕 見 地 連 續 五 各 位 同 事 : 次 出 招 打 擊 炒 風, 台 灣 行 政 院 最 近 亦 決 定 通 過 開 徵 奢 侈 稅 來 進 一 步 壓 抑 投 機 性 炒 風, 新 加 坡 則 在 1 月 15 日 推 出 新 一 輪 的 降 溫 今 天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落 實 科 學 施 政 強 化 政 策 的 內 外 推 廣 措 施, 大 幅 提 高 徵 收 賣 方 印 花 稅 的 稅 率, 從 原 來 的 3% 調 高 到 16%, 這 是 過 去 十 六 個 月 來 第 四 次 出 手 了, 而 中 國 內 地 更 不 用 說, 已 經 推 出 第 三 輪 調 控 政 策, 限 購 令 " 限 外 令 " 更 是 重 中 之 重 共 建 澳 門 特 區 的 長 遠 穩 定 發 展, 相 信 大 多 數 本 澳 市 民 都 樂 見 及 認 同 時 下 特 區 政 府 在 事 前 規 劃 及 推 行 各 種 新 政 策 時, 確 實 是 充 分 體 現 了 科 學 施 政 的 理 念, 在 政 策 籌 劃 的 前 期 工 作 中 與 市 民 互 動, 深 入 體 察 各 階 層 民 意 方 面, 諮 詢 制 度 起 到 一 定 的 協 調 早 前,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通 過 修 改 印 花 稅 規 章, 取 消 不 動 產 作 用 及 成 效 中 間 轉 移 徵 收 的 0.5% 印 花 稅, 改 為 直 接 課 徵 印 花 稅, 旨 在 加 重 房 地 產 投 機 者 的 交 易 成 本 然 而, 即 使 新 措 施 通 過 落 實,100 萬 的 樓 宇 買 賣 只 須 增 加 5,250 元 的 印 花 稅 支 出,300 萬 則 只 須 增 加 26,000 多 元 的 印 花 稅 支 出, 這 對 於 不 斷 攀 升 的 樓 價 來 說, 新 措 施 對 打 擊 投 機 炒 賣 根 本 毫 無 作 用 為 此, 本 人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開 徵 這 個 房 產 增 值 稅, 對 轉 售 樓 宇 獲 利 的 部 分 徵 收 重 稅, 以 真 正 加 重 房 地 產 投 機 者 的 交 易 成 本 ; 其 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公 現 行 諮 詢 機 制 雖 未 算 完 全 充 分 得 到 法 制 化, 但 是 行 政 當 局 在 執 行 和 統 籌 諮 詢 工 作 方 面 已 愈 見 成 熟 穩 健, 使 到 推 動 和 應 用 的 政 府 部 門 更 為 廣 泛, 且 行 政 當 局 已 逐 步 規 範 起 一 套 基 本 框 架 流 程, 令 諮 詢 機 制 可 得 到 常 態 化 的 完 善 而 相 信 包 括 制 訂 政 策 的 部 門 實 體 在 內, 社 會 各 界 都 寄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持 續 推 動 和 優 化 諮 詢 制 度, 藉 以 爭 取 最 高 的 施 政 效 益 司 法 人 及 外 地 人 在 本 澳 購 買 物 業 和 資 產, 杜 絕 以 開 設 公 司 的 形 式 轉 讓 股 權 炒 賣 土 地 轉 售 物 業 烘 托 澳 門 市 場 的 情 況 當 局 在 大 力 推 進 萬 九 公 屋 落 成 的 同 時, 亦 都 應 該 盡 快 推 出 土 地 去 興 建 細 面 積 單 位, 彌 補 自 由 市 場 為 迎 合 外 來 投 資 者 而 一 窩 蜂 建 若 就 近 期 針 對 個 別 關 係 到 本 澳 地 區 長 遠 發 展 的 城 市 改 造 規 劃 乃 至 貼 近 民 生 福 利 政 策 措 施 的 部 份 社 會 反 應 看 來, 對 於 肩 負 起 服 務 及 面 向 全 澳 市 民 的 施 政 部 門 而 言, 單 靠 做 好 屬 於 前 期 溝

8 8 IV 通 的 諮 詢 工 作 也 未 必 能 同 時 滿 足 所 有 市 民 所 以 政 府 部 門 應 該 更 要 適 時 地 運 用 簡 單 易 明 又 落 到 重 點 的 表 達 方 式, 向 受 惠 或 受 影 響 於 施 政 變 動 的 所 有 民 眾 解 述 政 策 原 意 以 及 其 具 體 想 達 致 的 策 定 期 審 視 檢 討, 在 充 分 評 估 社 會 現 狀, 了 解 各 界 需 要 的 前 提 下, 對 過 時 的 政 策 進 行 必 要 但 不 過 分 的 修 改 與 調 整, 使 之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令 各 項 施 政 緊 隨 時 代 步 伐 方 向 效 益 目 標, 避 免 特 定 群 眾 瞎 子 摸 象 似 的 各 自 解 讀, 盡 可 能 釋 除 不 必 要 的 曲 解 和 疑 慮 空 間, 以 減 少 本 來 原 意 甚 佳 的 政 策 在 施 行 時 也 會 有 可 能 被 以 一 蓋 全 的 或 因 特 定 問 題 被 放 大 而 遭 受 阻 力 的 局 面 發 生 另 外, 面 向 市 民 的 前 線 公 務 員 作 為 政 策 的 實 際 執 行 者, 與 所 在 部 門 相 關 的 政 策 應 當 對 其 意 義 及 內 涵 具 有 相 對 清 晰 而 全 面 的 認 識, 方 可 更 好 地 向 市 民 講 解 和 宣 傳, 如 果 內 部 缺 乏 對 政 策 的 統 一 見 解, 甚 至 在 同 一 公 眾 服 務 設 施 以 內 的 左 邊 窗 口 與 右 邊 本 人 認 為, 政 策 的 溝 通 推 廣 與 協 調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窗 口 都 說 法 不 一, 在 重 點 上 存 在 極 大 差 異 的 話, 民 眾 將 更 加 無 所 適 從 良 好 的 政 策 推 廣 既 要 內 外 協 調, 也 要 上 情 下 達, 所 以 第 一 個, 首 先, 在 制 訂 政 策 之 前 的 諮 詢 與 溝 通 不 應 直 到 政 政 策 推 行, 對 內 的 溝 通 也 不 容 忽 視 策 快 要 推 出 時 才 開 始, 而 應 該 在 政 策 制 訂 的 過 程 中, 就 將 普 通 民 眾 的 意 見 與 感 受 納 入 考 量, 即 在 政 策 制 訂 之 初, 便 要 開 展 有 系 統 的 分 段 階 諮 詢, 盡 量 吸 取 社 會 各 界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這 樣 不 僅 有 助 於 提 升 政 策 制 訂 的 準 確 性, 同 時 亦 能 增 加 民 眾 對 政 主 席 : 劉 永 誠 議 員 策 的 認 同 感, 使 在 政 策 推 出 後 更 容 易 為 市 民 所 接 受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第 二 點, 其 次, 在 法 律 法 規 或 政 策 正 式 出 台 後, 更 重 要 的 是 實 際 做 好 推 廣 與 宣 導, 透 過 發 佈 各 種 資 訊 就 可 向 市 民 闡 述 政 各 位 同 事 : 策 的 初 衷 目 的 意 義, 令 大 眾 對 政 策 形 成 更 清 晰 而 完 整 的 認 識 就 是 一 種 最 直 接 的 有 效 方 式 過 去 有 些 法 案 的 諮 詢 文 本, 頁 數 動 輒 以 百 十 計, 且 整 版 密 密 麻 麻 的 文 字, 當 中 充 斥 著 艱 澀 的 法 律 用 語 與 專 有 名 詞, 令 不 少 市 民 即 便 取 得 一 看, 也 有 如 霧 裡 看 花 特 區 政 府 當 中 不 乏 技 術 型 高 職 人 員, 作 為 人 才 資 源 儲 備, 其 法 學 素 養 與 專 業 精 神 固 然 值 得 尊 敬, 但 普 通 民 眾 未 必 有 他 們 那 樣 的 專 業, 恐 怕 大 多 數 市 民 無 法 透 過 法 制 條 文 與 專 業 名 詞 去 了 解 政 策 的 全 貌 及 其 具 體 意 義 目 的 在 2002 年 賭 權 開 放 2003 年 中 央 政 府 開 放 自 由 行 至 今 已 分 別 邁 向 第 9 第 8 個 年 頭, 中 資 外 資 大 大 小 小 的 企 業 百 花 齊 放, 創 造 了 GDP 的 高 增 長 之 餘, 亦 都 創 造 了 許 多 職 位, 當 中 不 乏 中 高 級 的 管 理 層, 而 這 部 分 的 管 理 層 職 位 大 都 是 由 外 僱 擔 任, 本 地 的 僱 員 基 本 上 是 負 責 中 低 層 的 職 位 這 樣 的 一 種 情 況, 在 最 近 變 得 越 來 越 受 社 會 的 關 注, 有 學 者 提 出 要 向 上 流 動, 亦 都 有 聲 音 希 望 透 過 人 力 資 源 的 政 策 改 變 這 種 情 況 等 等 因 此, 在 政 策 推 廣 又 或 諮 詢 的 過 程 中, 用 於 對 外 宣 傳 和 推 廣 的 文 本 須 要 多 用 民 眾 熟 悉, 易 於 理 解 的 語 言 詞 彙, 才 可 避 免 民 眾 聽 而 不 覺, 聞 而 未 懂 " 另 外, 表 達 誠 意 與 善 意 在 政 策 推 廣 當 中 也 至 關 重 要, 如 果 表 現 出 居 高 臨 下, 宣 旨 說 教 的 方 式, 只 會 令 民 眾 產 生 距 離 感, 所 以 負 責 政 策 推 廣 的 人 員 若 能 真 切 誠 懇 地 與 民 眾 進 行 交 流, 反 而 可 以 爭 取 更 多 認 同 與 好 感, 令 政 策 更 易 獲 得 大 多 數 群 體 所 接 受 在 鄰 埠 的 報 刊 新 聞 中, 有 一 篇 報 導 引 起 了 社 會 的 很 大 關 注, 一 位 碩 士 畢 業 生, 見 工 200 次 失 敗, 領 取 綜 緩 已 經 有 半 年 時 間 事 實 上, 學 歷 的 確 不 能 夠 代 表 能 力, 更 何 況 在 10 年 間,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人 數 比 例 不 斷 增 加, 學 歷 所 呈 現 的 競 爭 優 勢 已 不 及 過 去 從 本 澳 的 經 濟 發 展 進 程 方 面 分 析, 其 實 大 型 企 業 進 入 本 澳 至 今, 大 部 分 都 不 過 10 年 的 時 間, 與 鄰 埠 的 國 際 城 市 比 較, 本 澳 僱 員 接 觸 大 型 外 資 企 業 以 及 在 大 企 工 作 的 時 間 也 相 對 較 短, 按 資 歷 國 際 視 野 以 及 管 理 技 巧 的 平 均 水 準, 我 們 第 三, 最 後, 在 政 策 執 行 一 定 時 間 之 後, 需 知 悉 政 策 制 訂 的 較 佳 機 制 並 非 鏈 條 式 的 程 序, 而 應 該 是 動 態 的 循 環, 因 此 要 具 備 必 要 的 評 估 與 檢 討 環 節, 新 舊 政 策 的 推 出 更 迭 關 係 到 社 會 仍 然 有 較 大 的 進 步 空 間 要 向 上 流 動, 除 了 要 勤 勤 懇 懇 地 工 作 有 耐 性 去 等 待 機 遇 的 到 來, 更 需 要 自 我 提 升 別 忘 記 一 句 老 話 : 機 會 只 會 留 給 有 準 備 的 人 整 體 的 周 全 發 展 與 市 民 大 眾 的 福 祉, 就 好 像 一 項 政 策 在 推 出 時 恰 逢 其 時, 但 五 年, 十 年 過 後 便 可 能 已 經 變 得 不 合 時 宜 所 以 有 關 的 權 責 部 門 及 政 策 小 組 應 該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對 所 推 出 的 政 2011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政 府 亦 都 鼓 勵 市 民 持 續 進 修, 提 出 建 立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為 15 歲 以 上 的 市 民 提 供 5,000 元 的 進

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修 資 助 額 在 局 方 積 極 推 動 的 同 時, 市 民 也 要 積 極 參 與, 更 新 行 業 專 業 知 識 國 際 商 業 機 構 的 運 作 模 式, 與 國 際 接 軌, 參 與 不 同 的 工 作 坊 課 程 以 及 交 流 講 座, 去 擴 闊 國 際 視 野 更 可 以 在 參 與 這 些 活 動 課 程 的 同 時, 加 強 與 同 業 的 交 流, 擴 大 自 己 社 交 圈 子 在 不 斷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國 際 視 野 的 前 提 下, 方 可 成 為 企 業 所 需 的 人 才 講 到 身 體 的 健 康, 自 然 聯 想 起 近 年 政 府 推 出 的 醫 療 券, 這 個 措 施 不 但 鼓 勵 市 民 注 意 身 體 健 康, 同 時 亦 為 抒 解 市 民 生 活 開 支 起 了 一 定 作 用 我 有 一 個 大 膽 構 想 法, 就 如 何 可 以 促 進 身 心 心 智 健 康, 希 望 在 這 裏 拋 磚 引 玉 跟 大 家 分 享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試 想 推 出 一 個 文 化 券 來 強 化 文 化 素 質, 藉 以 促 進 市 民 的 心 智 健 康, 此 舉 不 但 可 以 鼓 勵 市 民 在 文 化 生 活 上 邁 進 一 步, 更 加 可 以 圍 繞 著 文 化 藝 術 消 費, 而 推 動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尤 雖 說 要 勉 勵 大 家 一 同 提 升, 但 以 上 的 一 番 話 並 非 指 本 澳 沒 有 人 才, 相 反, 其 實 在 本 澳 不 乏 有 經 驗 專 業 能 力 以 及 國 際 視 其 是 令 部 分 資 源 更 加 可 以 得 到 分 配 給 默 默 耕 耘 的 本 土 文 化 藝 術 創 作 者 和 配 套 產 業 的 從 業 員 野 的 人 才, 關 鍵 是 本 澳 的 市 場 可 能 太 窄 或 者 是 接 觸 國 際 的 機 會 較 少, 對 於 那 些 有 能 力 的 澳 門 人 而 言, 吸 引 相 對 降 低, 而 他 們 一 般 會 被 其 他 地 區 以 專 才 的 形 式 所 吸 納 國 際 城 市 之 所 以 能 夠 成 為 世 界 知 名 而 那 些 企 業 之 所 以 能 夠 成 為 國 際 首 屈 一 指 的 大 企 業, 是 因 為 他 們 有 一 套 完 善 的 招 聘 人 才 管 理 系 統, 懂 得 人 盡 其 才 知 人 善 任, 吸 納 行 業 的 頂 尖 人 才, 更 將 他 們 加 以 培 訓 重 用, 為 行 業 貢 獻 若 然 本 澳 的 企 業 能 夠 做 到 這 一 點, 設 我 們 要 提 高 的 不 單 在 文 化 知 識 和 教 養, 還 應 該 重 視 獨 立 思 維 判 斷 能 力 道 德 品 質 等 多 向 發 展, 而 培 養 社 會 閱 讀 氣 氛, 是 培 養 文 化 素 養 基 本 而 重 要 的 一 環 讓 閱 讀 由 一 個 任 務 " 回 歸 到 一 個 樂 趣, 除 了 是 學 校 課 堂 裡 的 教 學 任 務, 更 應 是 一 種 個 人 的 習 慣, 不 單 是 學 生, 整 個 社 會 也 應 重 視 閱 讀, 樂 於 閱 讀, 享 受 閱 讀 為 我 們 拓 展 視 野 和 促 進 心 智 的 健 康 法 吸 納 人 才,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話, 對 於 改 善 經 營 模 式, 可 持 續 發 展 有 莫 大 的 益 處 的 近 年 一 些 成 功 的 雜 誌, 亦 都 讓 我 想 起 澳 門 人 其 實 本 身 並 不 抗 拒 閱 讀, 只 要 閱 讀 的 內 容 是 否 吸 引 他 們, 而 且 內 容 是 否 跟 他 本 澳 的 企 業 要 吸 納 人 才, 特 區 政 府 也 同 樣 需 要 外 資 企 業 其 他 城 市 政 府 透 過 招 聘 管 理 層 實 習 生 (Management Trainee) 政 務 主 任 (Administrative Officer) 為 發 掘 培 訓 人 才 的 模 式 值 得 當 局 參 考 引 入 以 高 薪 重 點 培 育 為 未 來 管 理 層 的 優 厚 條 件, 以 公 開 招 聘 模 式 吸 引 有 潛 質 的 市 民 申 請, 從 中 挑 選 出 息 息 相 關, 如 果 是 的 市 民 是 會 主 動 閱 讀 的 至 於 文 化 人, 我 們 其 實 亦 都 不 是 缺 乏, 事 實 上, 不 少 澳 門 創 作 人 一 直 堅 持 創 作, 有 的 更 走 出 澳 門, 以 澳 門 創 作 人 身 份 跟 香 港 的 舞 台 劇 團 合 作 改 編 名 家 作 品, 並 搬 上 了 銀 幕, 演 出 更 得 到 香 港 康 文 署 贊 助, 這 些 正 是 近 年 本 土 創 作 人 積 極 走 出 去 的 實 例 優 秀 的 人 才, 在 限 期 內 到 不 同 的 部 門 學 習, 了 解 各 部 門 的 運 作 情 況 等 等, 將 他 們 培 訓 成 為 管 理 專 業 的 通 才, 肩 負 未 來 各 門 機 構 決 策 領 導 層 的 最 佳 人 選 多 個 城 市 企 業 透 過 這 套 公 平 競 爭, 擇 優 而 錄 的 精 英 制 度, 成 功 培 育 了 不 少 傑 出 的 企 業 及 政 府 部 門 的 領 導 人 對 於 本 澳 特 區 政 府 而 言, 能 夠 建 立 一 套 公 平 而 又 能 擇 優 而 錄 人 盡 其 才 的 系 統, 將 會 有 利 政 府 在 良 好 的 基 礎 上 發 揮 得 更 好, 提 升 訂 定 政 策 推 動 政 策 的 能 力 由 此 可 見, 政 府 有 關 方 面 應 大 膽 嘗 試, 小 心 求 證, 探 討 如 何 將 閱 讀 乃 至 文 化 藝 術 普 及 至 每 個 市 民, 這 是 一 項 既 任 重 道 遠 的 工 作 而 剛 才 提 到 的 文 化 券, 政 府 可 給 予 每 個 市 民 一 定 的 消 費 額, 鼓 勵 文 化 消 費, 尤 其 是 支 持 其 購 買 澳 門 出 版 的 書 籍 觀 賞 澳 門 本 地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或 者 購 買 澳 門 本 地 製 造 的 文 化 產 品 事 實 上, 文 化 券 概 念 並 非 我 首 創, 近 年 已 有 不 少 國 家 地 區 積 極 研 究 並 加 以 施 行, 如 巴 西 曾 推 出 文 化 消 費 金, 由 企 業 每 月 向 員 工 發 放 的 專 用 文 化 消 費 卡, 用 以 購 買 電 影 票 博 物 館 門 票 書 籍 音 樂 或 影 視 光 碟 等 去 年, 我 國 文 化 部 更 開 主 席 崔 世 平 議 員 展 相 關 研 究, 通 過 發 放 文 化 消 費 券 方 式, 提 高 國 民 文 化 消 費 能 力, 並 透 過 刺 激 文 化 消 費, 推 動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崔 世 平 多 謝 主 席 從 短 期 來 看, 文 化 券 能 夠 刺 激 起 本 地 區 的 文 化 消 費 ; 從 長 今 次 我 的 發 表 議 題 是 提 升 閱 讀 素 養 扶 持 文 化 產 業 遠 來 看,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亦 都 需 要 以 市 場 化 的 機 制 孕 育 及 催 生 出 來, 而 透 過 將 選 擇 權 交 還 給 市 民, 一 方 面 可 以 培 養 市 民 的 文 上 次 徐 偉 坤 議 員 祝 各 位 新 年 進 步, 引 起 不 少 共 鳴 今 次 我 想 祝 各 位 身 心 健 康, 亦 都 希 望 引 起 大 家 的 關 注 化 消 費 習 慣 ;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亦 都 可 以 催 生 出 更 多 針 對 市 民 真 正 需 求 的 文 化 產 品, 將 來 對 政 府 市 民 藝 術 團 體 或 者 創 作 人 來

10 10 IV 說 都 能 夠 帶 起 良 性 的 循 環, 三 贏 的 局 面, 此 外 更 加 能 夠 為 社 會 弱 勢 的 群 體 提 供 更 多 享 受 文 化 藝 術 的 機 會, 減 輕 他 們 的 財 政 負 擔 之 餘, 更 加 可 以 增 加 他 們 欣 賞 本 土 文 化 藝 術 作 品 的 機 會, 當 然 有 關 文 化 券 的 概 念, 發 放 的 機 制, 使 用 的 範 圍, 結 算 的 程 序 等 等 相 關 的 操 作 細 節, 日 後 還 需 要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但 是 這 個 概 念 如 果 得 到 落 實, 必 定 能 夠 澳 門 本 土 文 化 事 業 及 文 化 的 產 業 帶 來 源 頭 活 水, 並 且 對 社 會 的 文 化 素 養 發 揮 得 更 重 要 的 良 性 作 用, 以 上 的 想 法 拋 磚 引 玉, 希 望 大 家 指 證 雜, 比 如 怎 樣 指 定 購 買 場 所 及 物 品 種 類? 怎 樣 防 止 濫 用 和 打 折 轉 售 等 詐 騙 行 為? 可 以 預 期, 在 監 管 和 操 作 上 將 存 在 一 定 的 難 度, 也 會 耗 費 龐 大 的 行 政 人 力 和 費 用, 對 比 效 果 來 說 實 在 不 化 算 此 外, 有 人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現 金 分 享 加 碼 發 放 毫 無 疑 問, 現 金 的 確 可 以 達 到 直 接 補 貼 的 作 用, 但 其 衍 生 的 弊 端 也 不 可 以 忽 略 首 先, 假 如 全 民 受 惠, 對 富 裕 群 體 來 說, 這 筆 現 金 實 在 可 有 可 無, 這 意 味 著 其 中 一 部 份 公 帑 已 經 是 用 不 得 其 所 ; 假 如 作 出 選 擇 性 發 放, 怎 樣 才 符 合 收 取 的 資 格? 這 條 財 富 界 線 ", 應 該 如 何 劃 定 才 算 公 平? 其 中 的 標 準 要 拿 捏 得 好, 談 何 容 易? 而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再 一 次 讓 數 十 億 的 現 金 流 主 席 : 徐 偉 坤 議 員 入 市 面, 令 消 費 進 一 步 升 溫, 勢 必 加 速 通 脹 惡 化 善 意 的 初 衷, 隨 時 演 變 成 惡 意 的 後 果 徐 偉 坤 : 多 謝 主 席 面 對 高 企 不 下 的 物 價 指 數, 政 府 現 行 的 措 施 尚 有 深 化 的 空 各 位 同 事 : 間 除 增 加 對 低 下 階 層 人 士 的 特 別 援 助 之 外, 亦 可 將 措 施 的 涵 蓋 面 擴 大, 針 對 不 同 階 層 出 招, 例 如 : 在 過 去 的 一 年, 內 地 多 項 原 材 料 及 食 品 價 格 暴 漲 本 地 樓 價 高 企 不 下 人 民 幣 升 值 而 美 元 貶 值, 使 兩 者 的 匯 價 差 距 日 益 拉 大 在 多 重 因 素 夾 擊 之 下, 去 年 至 今 年, 本 澳 的 通 脹 問 題 日 見 嚴 重 今 年 一 月 的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更 加 達 到 了 接 近 5% 的 升 幅 由 於 不 停 上 升 的 物 價 緊 密 涵 蓋 了 衣 食 住 行 的 方 方 面 面, 市 民 在 家 庭 開 支 的 規 劃 上 無 法 避 重 就 輕 不 論 收 入 多 將 月 薪 補 貼 額 提 升, 這 方 面 早 幾 日 政 府 已 經 制 定 了 行 政 法 規 落 實 了 有 關 的 措 施 ; 第 二, 將 社 屋 今 年 之 三 個 月 免 租 期 適 度 延 長 ; 第 三, 提 升 低 收 入 弱 勢 人 士 特 別 津 貼 的 金 額 ; 第 四, 將 去 年 已 繳 納 的 職 業 稅 作 部 份 退 還 ; 第 五, 全 民 實 施 增 加 住 宅 用 水 電 費 的 津 貼 和 公 交 津 貼 等 寡, 都 要 被 通 脹 所 蠶 食, 低 下 階 層 的 日 子 就 過 得 更 艱 苦 上 述 的 短 期 措 施, 涵 蓋 了 各 階 層 居 民 的 需 要, 某 程 度 上 應 通 脹 在 澳 門, 從 來 都 是 一 個 難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若 要 調 控 物 價, 一 不 能 在 稅 制 方 面 下 功 夫, 因 為 澳 門 本 身 是 自 由 港, 不 設 入 口 關 稅 ; 二 不 能 使 用 貨 幣 政 策, 因 為 澳 門 元 本 身 與 美 元 有 著 可 紓 緩 居 民 日 常 開 支 的 壓 力, 同 時 不 須 要 讓 大 筆 現 金 流 入 市 場, 承 受 加 劇 通 脹 的 風 險 希 望 行 政 當 局 可 著 手 研 究 一 下 其 可 行 性 間 接 性 的 匯 率 聯 繫, 這 個 機 制 亦 不 可 以 隨 便 改 動 ; 三 不 能 干 預 自 由 市 場 價 格 機 制, 以 維 持 資 本 主 義 的 經 濟 模 式 正 由 於 通 脹 問 題 之 難 於 處 理, 儘 管 公 共 庫 房 收 益 豐 盛, 市 民 還 是 要 收 緊 自 家 的 銀 根, 過 著 水 平 下 降 的 生 活 事 實 上, 政 府 為 了 協 助 低 下 主 席 : 各 位 同 事 : 階 層, 已 經 公 布 了 今 年 將 會 發 放 的 一 系 列 的 額 外 援 助 金 及 津 貼, 實 行 落 重 藥 救 急 扶 危 但 是 通 脹 繼 續 來 勢 洶 洶, 而 物 價 升 了 上 去 就 不 會 回 降 下 來 再 者, 受 通 脹 所 困 擾 的 不 單 止 是 低 下 階 層 人 士, 而 是 全 體 澳 門 人 因 此, 居 民 對 政 府 加 大 抗 通 脹 措 剛 剛 一 個 鐘 頭 了, 吳 國 昌 議 員 好, 建 議 是 將 議 程 前 的 時 間 延 長 不 超 過 一 小 時, 因 為 還 有 七 位 議 員 要 發 言, 我 將 這 個 建 議 付 諸 表 決 施 的 訴 求 仍 然 熾 熱 ( 表 決 進 行 中 ) 利 用 公 帑 以 補 貼 居 民, 在 澳 門 是 比 較 可 行 的 抗 通 脹 措 施 公 帑 屬 於 澳 門 全 體 的 居 民, 政 府 作 為 公 帑 的 管 理 員, 責 任 重 大, 必 須 將 資 源 分 配 得 宜, 用 得 到 位 對 於 有 意 見 提 出 將 醫 員 主 席 : 好, 將 這 個 議 程 前 延 長 一 個 小 時, 下 面 請 關 翠 杏 議 療 券 改 為 現 金 購 物 券 發 放, 以 便 居 民 購 買 日 用 品 在 擴 大 用 途 的 角 度 上, 此 法 表 面 上 行 得 通 但 其 中 牽 涉 的 問 題 多 而 複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11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各 位 同 事 : 根 據 上 述 服 務 合 同 的 規 定, 營 運 公 司 必 須 按 照 政 府 訂 定 的 服 務 質 素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等 要 求, 提 供 服 務 車 輛 設 年 初, 政 府 與 三 家 巴 士 公 司 簽 署 澳 門 道 路 集 體 客 運 公 共 服 務 " 合 同, 透 過 服 務 外 判 的 形 式, 主 導 巴 士 營 運, 在 未 來 七 年 約 投 入 二 十 億 元 以 優 化 巴 士 服 務, 這 是 當 局 落 實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的 重 要 部 署, 亦 是 提 升 本 澳 整 體 公 交 服 務 素 質 的 突 破 口 為 確 保 所 投 入 的 資 源 能 產 生 預 期 的 政 策 效 益, 當 局 必 須 向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定 明 晰 的 服 務 目 標 和 要 求, 並 須 做 好 各 項 的 規 管 工 作 備 人 員 及 後 勤 設 施, 可 見, 在 做 好 經 營 設 備 和 人 力 資 源 等 規 劃 方 面, 營 運 公 司 責 無 旁 貸, 這 亦 是 政 府 當 日 批 准 其 經 營 巴 士 服 務 合 同 的 基 本 要 求 更 重 要 的 是, 特 區 政 府 已 明 確 表 示 職 業 司 機 工 種 禁 止 輸 入 外 勞, 任 何 企 業 都 必 須 遵 守 本 地 區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不 能 有 特 例 或 任 何 逾 越 為 此, 本 人 再 次 促 請 行 政 當 局 嚴 守 職 業 司 機 不 准 輸 入 外 勞 的 立 場 和 施 政 承 諾 在 八 月 巴 士 新 服 務 模 式 投 入 運 作 前, 當 局 必 須 及 早 做 好 規 劃 和 部 署, 首 要 優 化 路 線 和 站 點 的 設 置 增 加 車 輛 數 量 和 出 車 班 次 實 現 公 交 全 面 轉 乘, 並 透 過 智 能 化 管 理 等 手 段, 從 服 務 質 素 票 價 優 惠 及 出 行 便 利 等 方 面 吸 引 和 鼓 勵 居 民 更 多 使 用 巴 士 服 務, 以 達 致 減 少 私 人 車 輛 使 用 的 目 的 在 監 管 工 作 上, 對 承 投 公 司 亦 應 設 立 嚴 謹 透 明 的 規 管 制 度, 引 入 公 眾 監 督 的 機 制,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 訂 定 清 晰 完 善 的 服 務 監 管 指 引 和 規 定, 確 保 相 關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營 運, 能 達 致 開 放 公 交 服 務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 並 藉 巴 士 服 務 改 革 的 契 機, 規 範 相 關 公 司 為 從 業 員 設 立 退 休 保 障 合 理 工 作 條 件 和 待 遇, 從 而 確 保 優 質 服 務 的 提 供 要 實 現 公 交 優 先 的 政 策 理 念, 當 局 除 了 優 化 巴 士 服 務, 擴 大 公 交 路 權 拓 寬 巴 士 專 道 外, 還 須 加 快 輕 軌 建 設 中 各 環 節 工 作 的 落 實, 重 新 檢 討 的 士 總 體 數 量 及 黃 的 " 之 功 能 定 位, 完 善 步 行 環 境, 落 實 各 項 交 通 建 設 工 程 等, 透 過 優 化 公 交 服 務, 逐 步 減 少 本 澳 居 民 使 用 私 人 車 輛 的 意 欲, 最 終 實 現 居 民 宜 行 旅 客 宜 遊 的 綠 色 城 市 願 景 現 時, 本 澳 持 有 重 型 客 車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士 達 數 千 人, 而 當 局 亦 投 入 資 源 持 續 開 辦 巴 士 司 機 培 訓 課 程 據 反 映, 巴 士 行 業 存 在 司 機 薪 酬 待 遇 制 度 苛 刻 編 更 制 度 不 完 善 和 缺 乏 退 休 保 障 等 問 題, 不 僅 嚴 重 打 擊 現 職 巴 士 司 機 的 士 氣 和 積 極 性, 更 難 以 吸 引 具 條 件 者 入 行, 相 信 這 正 是 相 關 公 司 需 要 正 視 和 解 決 的 問 題 關 鍵 本 人 認 為, 在 新 舊 公 共 巴 士 經 營 模 式 過 渡 期 間, 當 局 有 責 任 主 動 督 促 取 得 澳 門 道 路 集 體 客 運 公 共 服 務 合 同 的 各 個 營 運 公 司 切 實 改 善 巴 士 員 工 的 就 業 權 利 和 保 障, 包 括 完 善 巴 士 行 業 的 薪 酬 待 遇 工 作 編 排 和 管 理 制 度, 為 員 工 提 供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制 訂 較 完 善 的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和 晉 升 機 制, 以 及 建 立 公 積 金 制 度 等, 提 升 從 業 員 的 工 作 投 入 感 和 滿 足 感, 推 動 服 務 質 素 的 提 升, 確 保 市 民 可 享 有 安 全 優 質 高 效 的 巴 士 服 務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特 區 政 府 財 政 充 裕, 除 建 立 必 要 的 財 政 儲 備 制 度, 更 應 當 把 財 政 滾 存 安 排 到 有 利 特 區 穩 定 發 展 的 專 款 專 用 途 徑 上, 包 括 透 過 有 效 的 社 會 資 源 重 分 配 以 紓 解 民 困 今 年 通 脹 迫 人, 紓 解 民 困 措 施 更 迫 在 眉 睫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在 施 政 辯 論 中, 本 人 除 了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及 時 調 升 零 八 年 訂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定 作 為 經 濟 援 助 依 據 的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之 外, 還 正 面 提 出 改 革 經 濟 援 助 補 貼 制 度, 在 依 據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支 援 全 無 工 作 收 入 家 庭 各 位 同 事 :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把 援 助 補 貼 範 圍 擴 展 至 收 入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一 點 五 倍 的 家 庭 此 舉 是 會 有 利 於 調 動 資 源 有 針 對 性 地 支 援 新 澳 門 道 路 集 體 客 運 公 共 服 務 合 同 將 於 今 年 八 月 一 日 實 施, 日 前 有 獲 批 給 的 巴 士 公 司 表 示 未 能 於 營 運 前 培 訓 及 招 聘 足 夠 數 量 的 巴 士 司 機, 更 建 議 臨 時 輸 入 重 型 客 車 司 機, 有 關 要 求 着 實 費 解, 令 人 質 疑 其 是 否 具 備 營 運 實 力 為 此, 敦 請 交 通 事 務 局 及 早 做 好 應 對 措 施, 免 使 新 的 公 交 政 策 不 能 如 期 落 實 在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不 遠 處 浮 沉 的 在 職 貧 窮 家 庭, 消 除 現 經 濟 援 助 硬 性 全 數 扣 減 受 助 者 工 作 收 入 的 打 擊 工 作 意 欲 的 舊 機 制, 鼓 勵 受 助 家 庭 成 員 重 建 就 業 的 信 心, 間 接 為 小 商 店 增 加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解 除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與 受 助 者 之 間 不 必 要 的 矛 盾 對 立 機 制

12 12 IV 另 一 方 面 在 建 設 雙 層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保 障 長 者 生 活 方 面, 基 各 部 門 日 常 開 支 是 絕 對 不 會 少 的 於 通 脹 迫 人, 實 須 調 動 資 源 加 快 步 伐, 清 除 各 種 形 式 障 礙, 無 論 如 何, 讓 本 地 永 久 居 民 當 中 的 長 者 都 能 夠 獲 得 不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的 養 老 保 障 近 年 來, 由 於 自 由 行 帶 來 博 彩 收 益 的 大 幅 飆 升, 僅 去 年 的 博 彩 收 益 就 超 過 一 千 八 百 億, 而 政 府 的 博 彩 稅 收 就 超 過 六 百 億, 因 為 有 此 豐 厚 收 入, 政 府 近 幾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在 三 級 跳, 幾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的 現 金 分 享, 現 已 趕 在 年 初 開 始 落 實 然 而, 特 區 政 府 已 表 明 此 項 現 金 分 享 是 二 零 一 一 年 上 半 年 的 計 劃, 至 於 下 半 年 如 何 安 排, 至 今 未 有 交 代 年 間 從 三 百 多 億 躍 升 至 今 年 的 近 五 百 多 億 在 財 政 預 算 躍 升 的 同 時, 政 府 各 部 門 都 因 為 政 府 預 算 增 加 而 水 浸 對 於 官 僚 來 說, 水 浸 的 正 常 處 理 方 法 就 是 增 加 開 支, 反 正 錢 不 是 自 己 的, 不 用 白 不 用 而 且 在 官 僚 體 系 中, 能 多 花 錢 正 好 表 明 能 鑑 於 本 人 過 去 從 不 同 層 面 就 上 列 紓 解 民 困 要 務 提 出 的 書 面 質 詢 未 獲 特 區 政 府 及 時 有 效 的 回 應, 在 這 裏 本 人 再 次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 辦 事, 能 創 造 政 績 出 外 公 幹 豪 住 豪 吃 豪 用,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審 計 署 審 的 只 是 局 級 部 門, 行 政 長 官 和 各 司 司 長 及 其 他 主 要 官 員 出 訪, 可 能 用 得 更 豪, 但 已 非 審 計 署 所 能 審 計 範 圍 第 一, 是 否 可 以 下 決 心 調 動 資 源 改 革 經 濟 援 助 補 貼 制 度, 在 依 據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支 援 全 無 工 作 收 入 家 庭 的 基 礎 上, 把 援 助 補 貼 範 圍 擴 展 至 收 入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一 點 五 倍 的 家 庭, 以 切 實 的 新 措 施 達 致 調 動 資 源 有 針 對 性 地 支 援 在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不 遠 處 浮 沉 的 在 職 貧 窮 家 庭, 消 除 現 經 濟 援 助 硬 性 全 數 扣 減 受 助 者 工 作 收 入 的 打 擊 工 作 意 欲 的 舊 機 制, 鼓 勵 受 助 家 庭 成 員 重 建 就 業 的 信 心, 間 接 為 小 商 店 增 加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解 除 社 工 人 員 與 受 助 者 之 間 不 必 要 的 矛 盾 對 立, 達 致 多 重 目 的 對 於 這 種 豪 用 公 帑, 我 們 當 然 主 張 建 立 制 度 增 加 指 引 全 力 遏 止, 但 從 源 頭 上 來 說, 公 帑 太 多 才 是 一 個 問 題 許 多 人 認 為 政 府 公 帑 積 聚 愈 多 愈 好, 但 鄰 埠 財 政 司 長 的 政 府 有 錢 即 是 市 民 有 錢 之 言 論 被 人 批 評 得 體 無 完 膚 事 實 上, 財 政 積 聚 多 而 不 能 善 用, 本 身 就 隱 含 危 機 因 為 政 府 積 存 愈 多, 自 然 要 增 加 用 錢 的 壓 力, 尤 其 是 像 澳 門 這 樣 一 個 暴 發 戶, 從 特 區 政 府 開 局 時 僅 得 一 百 多 億, 到 現 時 財 政 滾 存 超 逾 千 億, 眼 見 積 存 豐 厚, 官 員 難 免 大 手 大 腳 不 看 別 的, 只 看 看 各 個 部 門 爭 相 出 版 第 二, 特 區 政 府 在 建 設 雙 層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過 程 中, 應 當 調 動 資 源 加 快 步 伐, 清 除 各 種 形 式 障 礙, 是 否 可 以 盡 快 讓 本 地 永 久 性 居 民 當 中 的 長 者 都 能 夠 獲 得 不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的 養 老 保 障 刊 物 展 示 政 績, 刊 物 有 多 少 人 認 真 看 是 一 回 事, 而 所 花 的 的 公 帑 卻 如 流 水, 審 計 署 也 曾 對 此 作 出 審 計, 批 評 出 版 刊 物 的 各 部 門 花 錢 沒 有 實 效, 但 無 法 遏 止, 而 且 現 在 出 得 更 多 或 許 有 人 認 為 對 比 每 年 數 百 億 財 政 盈 餘, 印 製 刊 物 花 不 了 多 少 錢 但 是 一 滴 水 看 世 界, 爭 相 出 版 刊 物 就 看 到 當 官 者 那 種 不 健 康 的 心 最 後, 第 三, 二 零 一 一 年 上 半 年 現 金 分 享 實 施 之 後, 應 該 態 進 一 步 說 明 下 半 年 的 進 一 步 安 排 所 以, 今 天 政 府 財 政 充 盈, 如 何 真 正 善 用 公 帑 就 是 一 個 極 嚴 肅 的 課 題 我 們 主 張, 利 用 當 前 財 政 豐 厚 的 時 機, 注 資 於 一 些 有 助 澳 門 長 遠 發 展 的 項 目, 藉 機 建 立 一 些 有 助 改 善 居 民 生 活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質 素 的 制 度, 以 減 少 公 帑 的 積 聚, 減 少 豪 花 的 壓 力, 遏 抑 無 效 的 開 支 下 面 就 只 是 說 兩 件 事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第 一, 就 是 由 社 保 基 金 的 發 出 的 養 老 金, 每 月 僅 得 一 千 七 各 位 同 事 : 百 元, 靠 其 養 老 一 定 唔 過 得 世 社 會 上 對 增 加 養 老 金 金 額 的 呼 聲 極 大, 但 政 府 至 今 寧 願 考 慮 提 高 維 生 指 數, 也 對 增 加 養 老 金 審 計 署 發 表 公 共 部 門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審 計 報 告, 社 會 大 嘩, 對 一 萬 三 千 多 元 一 晚 酒 店 房, 對 一 千 多 元 一 餐 飯 的 豪 花 公 帑, 社 會 公 眾 極 度 不 滿 但 可 知, 審 計 報 告 所 顯 示 的 僅 是 冰 山 一 角 外 出 公 幹 住 房 吃 飯 有 這 樣 的 豪 花 情 況, 其 實 未 有 鬆 口 原 因 相 信 是 當 局 憂 慮 以 社 保 目 前 的 資 源 難 以 負 擔 養 老 金 的 增 加, 因 而 明 知 養 老 金 金 額 偏 低 得 極 不 合 理, 對 社 會 呼 聲 亦 都 充 耳 不 聞 根 據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較 早 前 的 精 算 報 告, 即 使 未 計 算 今 年 開 始 加 入 補 扣 供 款 人 士 的 養 老 開 支, 以 目 前 政 府 對

1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社 保 基 金 的 注 資, 到 2032 年 社 保 基 金 就 要 枯 竭, 社 保 基 金 理 論 陳 偉 智 多 謝 主 席 上 就 要 破 產 當 然, 澳 門 人 公 眾 對 此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憂 慮, 原 因 是 公 眾 相 信 政 府 不 會 讓 社 保 基 金 破 產, 相 信 屆 時 政 府 就 會 加 大 注 資 以 維 持 其 功 能 只 是, 以 澳 門 的 偏 重 單 一 產 業 的 經 濟 發 展, 十 年 之 後 的 經 濟 情 況 如 何 尚 未 可 料, 誰 又 會 知 道 2032 年 時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仍 能 如 今 天 般 的 風 光 冰 島 作 為 一 個 國 家 亦 可 以 財 政 破 產,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又 怎 能 保 證 屆 時 一 定 有 資 可 注 要 是 社 保 基 金 未 來 真 的 無 以 為 繼, 則 今 天 在 不 斷 供 社 保 的 居 民, 就 可 能 變 成 供 死 會 所 以, 藉 現 時 博 彩 收 益 可 觀 的 日 子, 除 了 對 社 保 維 持 正 常 的 注 資 外, 應 該 將 現 時 的 財 政 滾 存 撥 出 一 個 較 大 的 金 額, 例 如 二 百 億 或 三 百 億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的 基 金, 一 方 面 確 保 社 保 基 金 未 來 財 政 不 會 枯 竭, 以 增 加 市 民 對 未 來 養 老 保 障 的 信 心 而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因 為 有 較 大 的 注 資 而 有 條 件 調 升 養 老 春 節 期 間, 澳 門 及 鄰 埠, 繼 鄰 埠 之 後 就 出 現 奶 粉 荒 本 澳 奉 行 自 由 經 濟, 奶 粉 又 不 是 受 管 制 物 品, 不 能 夠 拒 絕 任 何 人 士 購 買 如 果 短 時 間 內 被 人 大 手 吸 納, 或 生 產 出 現 中 斷, 都 會 形 成 市 場 上 的 短 缺, 導 致 搶 購 潮, 這 種 這 樣 情 況 過 去 也 曾 出 現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解 決 的 方 法 不 是 去 限 制, 因 為 這 樣 只 會 引 起 恐 慌 性 搶 購, 而 是 應 該 從 貨 源 的 供 求 上 去 探 求 雖 然 奶 粉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與 市 場 的 銷 售 和 配 額 有 關,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改 變 或 急 速 提 升 但 只 要 對 供 應 提 供 保 證, 稍 後 再 按 需 要 進 行 添 加, 奶 粉 荒 的 問 題 便 一 定 得 到 解 決 據 了 解, 本 澳 短 期 內 將 會 有 足 夠 的 新 貨 補 充, 相 信 奶 粉 荒 的 現 象 將 會 得 到 紓 緩 只 有 解 決 供 求 問 題, 恐 慌 才 會 消 除 金 額 達 到 維 生 指 數 水 平, 令 養 老 金 真 正 能 發 揮 養 老 作 用 同 樣, 在 新 春 期 間, 本 澳 亦 發 生 了 鮮 豬 肉 減 價 促 銷 事 第 二, 澳 門 人 看 病 難 亦 是 一 個 老 大 難 的 問 題, 許 多 人 都 埋 怨 公 共 醫 療 輪 候 時 間 長, 都 要 求 改 善 但 是, 若 公 共 醫 療 真 的 改 善 得 盡 如 人 意, 則 私 人 醫 療 便 難 有 生 存 空 間 結 果 是 政 府 便 要 透 過 公 共 醫 療 體 系 包 起 全 澳 門 居 民 的 醫 療 費 用, 這 是 不 可 想 像 的 因 此, 推 動 公 共 醫 療 全 面 改 善 明 顯 並 不 是 澳 門 醫 療 發 展 的 一 個 合 適 選 項 我 們 認 為, 藉 現 時 政 府 資 源 較 豐 厚 的 時 機, 由 政 府 策 劃 建 立 全 民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讓 市 民 透 過 這 個 制 度 的 支 援 可 以 有 較 好 條 件 選 擇 醫 療 服 務, 讓 公 共 醫 療 和 私 人 醫 療 兩 條 腿 走 路, 以 解 決 澳 門 人 長 期 看 病 難 的 問 題 當 然, 要 推 動 全 民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純 粹 由 居 民 出 資 肯 定 難 以 成 功, 而 必 須 政 府 牽 頭 並 作 重 大 的 資 源 投 入, 以 吸 引 市 民 參 與, 從 自 願 參 加 到 最 終 達 到 全 民 參 與 據 悉 衛 生 當 局 對 此 早 就 做 了 研 究 和 探 討, 而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較 豐 厚 的 時 機 去 注 資 推 動 建 立 這 個 全 民 的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相 信 此 其 時 矣, 總 比 任 由 官 員 豪 花 浪 費 公 帑 有 意 義 得 多 除 以 上 兩 點, 尚 有 對 教 育 發 展 的 支 援 對 建 立 專 業 認 證 的 支 援 對 由 政 府 主 導 舊 區 重 建 計 劃 的 支 援 對 在 職 貧 窮 的 支 援 制 度 等 等, 其 實 都 是 很 值 得 去 注 資, 去 處 理 的, 限 於 受 發 言 時 間 所 限 在 此 不 能 細 表, 但 這 些 都 是 對 澳 門 長 遠 發 展 極 為 重 要 的, 適 當 從 政 府 財 政 滾 存 中 注 資, 當 可 減 少 政 府 財 政 的 積 存 公 共 財 政 積 存 的 減 少 可 令 政 府 保 持 慎 用 公 帑 的 警 覺, 切 實 樽 節 開 支, 讓 公 帑 用 到 推 動 澳 門 可 持 續 發 展 協 助 市 民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的 刀 刃 上 件, 原 本 由 生 豬 代 理 商 肉 商 代 表 等 協 商 的 新 春 期 間 推 出 不 加 價 及 減 價 等 互 動 促 銷 活 動, 竟 得 不 到 肉 商 的 一 致 支 持, 參 加 促 銷 計 劃 的 肉 商, 據 報 章 報 導 是 佔 整 體 商 戶 的 65.6% 為 甚 麼 原 來 的 一 番 好 意 得 不 到 認 同? 本 人 為 此 事 就 去 一 些 未 有 參 與 促 銷 計 劃 的 街 市 進 行 了 解 只 見 街 市 內 每 檔 肉 商 都 掛 著 原 價 銷 售 四 字, 換 言 之 是 既 不 減 價 亦 不 加 價, 據 肉 商 表 示, 不 參 加 促 銷 除 了 是 對 相 關 協 議 及 各 附 帶 條 件 有 保 留 外, 來 貨 持 續 高 企 沒 有 減 價 的 空 間 亦 是 另 一 個 原 因 若 問 題 不 能 解 決, 春 節 過 後, 始 終 要 面 對 加 價 的 壓 力 如 果 一 如 所 料, 鮮 肉 加 價 似 乎 已 經 是 無 可 避 免, 肉 商 賣 肉, 價 格 廉 宜 自 然 可 以 產 生 薄 利 多 銷 的 效 應, 人 流 多 生 意 自 然 好 ; 相 反, 價 格 不 斷 提 升 只 會 令 市 民 卻 步 基 於 澳 門 現 時 的 鮮 肉 零 售 價 與 內 地 存 在 很 大 差 距, 因 而 導 致 一 些 未 經 檢 驗 檢 疫 的 水 貨 豬 肉 大 量 流 入 酒 樓 食 肆 和 家 庭 要 解 決 水 貨 豬 肉 的 問 題, 除 了 檢 控 外, 只 有 拉 近 珠 澳 兩 地 豬 肉 的 差 價, 問 題 才 得 徹 底 解 決 貴 價 豬 肉 不 只 本 澳 市 民 吃 不 消, 肉 商 的 日 子 也 不 好 過 不 從 供 應 的 源 頭 來 解 決 問 題, 惡 性 循 環 的 結 果 只 會 得 不 償 失 民 生 的 問 題 不 外 乎 衣 食 住 行 面 對 現 時 澳 門 市 民 搵 食 難 搭 車 難 上 樓 難 的 問 題, 特 區 政 府 如 果 真 的 急 民 之 所 急, 在 各 項 問 題 上 就 應 該 對 症 下 藥, 徹 底 解 決 供 求 之 間 的 失 誤 與 失 衡, 從 源 頭 上 解 決 問 題 現 金 分 享 可 以 解 市 民 一 時 之 痛, 但 不 能 解 市 民 百 物 騰 主 席 陳 偉 智 議 員 貴 樓 價 高 企 之 苦

14 14 IV 唔 該 境 保 護, 而 中 央 政 府 的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也 明 確 表 示 澳 門 將 建 設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然 而 新 近 成 立 的 環 保 局 在 環 保 立 法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方 面 的 速 度, 由 於 歷 史 的 問 題, 很 多 尚 未 能 配 合 社 會 飛 躍 式 的 發 展,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除 了 要 加 速 環 保 立 法 外, 其 實 更 加 應 該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環 保 推 廣 中 積 極 參 考 近 期 政 府 在 推 廣 職 業 安 全 的 經 驗 因 為 一 般 來 講, 中 標 的 大 型 工 程 建 設 工 期 一 般 長 達 數 年, 如 果 目 前 的 各 位 同 事 : 新 標 書 不 考 慮 環 保 因 素, 將 來 環 保 法 律 出 台 時, 進 行 中 的 工 程 是 否 與 法 律 條 文 有 衝 突? 因 此, 大 家 很 希 望 政 府 有 前 瞻 性 一 我 今 天 要 講 的 題 目 是 工 業 安 全 與 環 保 推 廣 的 觀 察 及 建 議 些, 在 新 公 共 工 程 進 行 招 投 標 時, 更 應 該 在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上 有 前 瞻 性 的 視 角, 應 率 先 引 入 以 及 制 定 工 業 安 全 和 環 境 保 護 的 評 在 春 節 前 後, 各 政 府 部 門 推 出 了 不 少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招 投 標, 博 企 部 份 工 程 更 是 如 火 如 荼 加 速 趕 工,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施 分 準 則 指 引, 更 應 考 慮 設 立 多 些 鼓 勵 性 的 加 分 機 制, 鼓 勵 業 界 推 動 這 個 安 全 及 環 保 政 報 告 更 透 露 本 年 度 將 相 繼 推 出 諸 如 輕 軌 等 不 少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建 造 業 界 均 預 期 行 業 將 會 進 入 另 一 個 景 氣 時 代, 大 家 在 將 有 工 開 的 同 時 當 然 也 關 注 人 力 資 源 失 調 的 問 題 以 及 相 關 的 工 業 安 全 問 題 大 家 記 得 在 2009 年, 由 於 受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建 造 業 界 陷 入 低 潮, 然 而 當 時 職 業 安 全 事 故 卻 突 然 間 大 幅 飆 升, 死 人 都 不 少 學 者 專 家 通 過 研 究 發 現 出 現 上 述 反 常 的 問 題 大 部 分 原 因 是 因 為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不 作 為 所 導 致 現 在 很 多 項 建 造 工 程 陸 續 開 展, 產 業 復 蘇 勢 頭 明 顯 時, 工 業 安 全 事 故 是 否 會 隨 著 那 個 工 程 多 了 又 增 加? 這 個 問 題 確 實 引 起 市 民 和 業 界 的 憂 慮, 但 是 令 人 欣 慰 的 是,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問 題, 發 現 相 關 當 局 近 日 在 業 界 多 番 提 出 意 見 後 開 始 改 變 以 前 不 作 為 的 態 度, 稍 為 積 極 回 應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和 市 民 的 訴 求, 最 近 聯 同 相 關 團 體 開 展 提 高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意 識 的 活 動, 推 出 該 範 疇 內 的 適 當 措 施, 並 進 行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的 宣 傳 推 廣 和 教 育 培 訓 以 及 安 全 比 賽 等 活 動, 雖 然 這 些 措 施 與 社 會 及 業 界 期 望 要 建 立 職 業 學 校 的 需 求 仍 有 一 大 段 的 距 離, 但 目 前 的 積 極 態 度 和 以 鼓 勵 代 替 懲 罰 的 政 策 及 實 施 預 防 性 推 動 措 施 其 實 真 的 獲 得 業 界 一 致 好 評 和 積 極 配 合 除 此 之 外,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是 否 也 應 該 考 慮 透 過 跨 部 門 協 作 在 投 標 書 中 列 明 安 全 設 施 的 單 項 報 價, 使 積 極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企 業 在 投 標 計 分 時 獲 得 更 公 平 的 計 分 以 示 鼓 勵? 同 時 是 否 也 應 該 考 慮 一 些 長 期 聘 用 安 全 主 任 或 通 過 OHSASI 職 業 健 康 安 全 認 證 的 公 司 或 者 就 是 在 工 業 安 全 比 賽 得 獎 者 以 及 有 工 地 安 全 設 施 持 續 改 善 提 升 的 公 司 在 投 標 計 分 時 適 當 加 分 鼓 勵 一 下 它, 以 確 保 預 防 工 業 意 外 的 政 策 得 到 鼓 勵 性 的 可 持 續 支 主 席 : 唐 曉 晴 議 員 唐 曉 晴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去 年 年 底, 我 們 一 班 法 律 界 的 人 士 及 部 分 的 立 法 議 員, 包 括 徐 偉 坤 議 員 我 及 黃 顯 輝 議 員 等, 就 法 院 訊 息 化 與 訴 訟 電 子 化 事 宜 參 訪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其 他 司 法 部 門, 實 地 觀 察 了 內 地 法 院 訊 息 化 的 進 程 據 有 關 人 員 介 紹, 內 地 很 多 地 方 地 方 法 院 都 已 經 實 現 了 訊 息 化 建 設 在 預 約 立 案, 排 期 開 庭, 證 人 作 證, 網 上 查 詢, 流 程 監 控, 案 件 質 量 評 估, 裁 判 文 書 ( 即 判 詞 ) 網 上 公 佈 等, 都 已 經 取 得 了 這 一 個 積 極 的 成 果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亦 都 多 次 發 佈 規 定, 使 法 院 訊 息 化 進 程 有 了 制 度 上 的 依 據, 我 們 了 解 到 國 內 法 院 在 這 個 領 域 上 的 積 極 進 取 態 度, 不 禁 令 我 想 起 先 前 曾 經 兩 次 與 黃 顯 輝 議 員 在 議 程 前 發 言, 直 陳 判 決 公 開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建 議 有 關 當 局 採 取 措 施, 實 現 訴 訟 訊 息 化 一 事 驀 然 回 首, 已 一 年 有 餘, 可 是 一 件 如 此 貼 近 民 生, 對 司 法 效 率 與 公 正 如 此 重 要 的 事, 卻 完 全 沒 有 得 到 當 局 的 任 何 回 應, 時 間 當 然 會 流 逝, 但 是 問 題 不 會 自 動 解 決 持, 從 而 會 得 到 更 廣 泛 的 認 同 和 推 廣 在 此, 我 們 再 敦 促 有 關 當 局 正 視 司 法 訊 息 化 的 問 題, 為 改 毫 無 疑 問, 在 現 今 的 世 界 社 會 中 的 建 設 中 很 多 都 涉 及 到 環 善 司 法 效 率 與 保 障 司 法 公 正 踏 出 重 要 的 一 步

1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制 ; 延 長 不 可 轉 讓 期 至 16 年, 並 規 定 不 可 轉 讓 期 間 經 過 一 定 年 限 之 後, 可 將 經 屋 轉 讓 予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者, 以 及 設 立 補 價 制 度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防 經 屋 成 圖 利 工 具 等 同 時, 建 議 保 留 原 有 的 經 屋 輪 候 人 名 單, 並 對 舊 的 輪 候 者 與 新 申 請 家 團 作 出 分 開 處 理 等 綜 合 而 我 們 進 入 議 程, 請 大 家 稍 候 片 刻 等 政 府 的 代 表 來 作 引 介 言, 社 會 對 經 屋 購 買 者 的 共 識 是 寛 入 嚴 出 ", 而 設 定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限 制, 一 定 程 度 上 填 補 了 過 往 制 度 不 完 善 之 處, 達 致 ( 政 府 代 表 進 場 中 ) 合 理 善 用 資 源 優 先 照 顧 弱 勢 社 群 及 維 護 優 良 傳 統 倫 理 觀 念 三 大 原 則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在 新 修 改 的 其 他 內 容 方 面, 還 有 多 方 面, 包 括 : 為 更 有 效 我 們 進 入 議 程, 第 一 項 議 程 就 是 我 們 引 介 及 一 般 性 討 論 表 決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這 個 銷 售 法 律 的 法 案, 以 立 法 會 名 義 多 謝 劉 司 長 及 各 位 官 員 列 席 今 天 會 議 為 我 們 作 引 介 請 劉 司 運 用 房 屋 資 源, 顯 示 政 府 在 提 供 更 多 公 共 房 屋 的 決 心 和 承 擔, 建 議 取 消 房 屋 發 展 合 同 制 度, 經 濟 房 屋 僅 由 政 府 自 行 興 建 長 在 考 慮 公 共 房 屋 的 資 源 有 限, 修 訂 了 申 請 人 須 為 澳 門 特 別 運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 多 謝 主 席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條 件, 確 保 房 屋 資 源 合 理 分 配 申 請 家 團 的 組 成 亦 作 出 了 相 應 的 修 訂, 此 考 慮 到 非 法 律 規 定 的 親 屬 關 係 尊 敬 的 立 法 會 主 席 尊 敬 的 各 位 議 員 : 午 安! 的 群 體 不 是 一 個 穩 定 及 長 久 的 關 係, 容 易 引 起 社 會 問 題, 不 利 社 會 資 源 的 有 效 分 配, 故 建 議 家 團 須 由 因 婚 姻 事 實 婚 血 房 屋 問 題 是 近 年 備 受 關 注 的 熱 點 話 題 之 一, 政 府 對 此 亦 作 出 了 高 度 的 關 注 積 極 協 助 居 民 解 決 住 房 問 題 已 是 房 屋 政 策 的 親 姻 親 或 收 養 關 係 而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組 成, 且 分 為 核 心 家 團 及 非 核 心 家 團 主 要 目 標 另 外, 舊 經 屋 法 規 定 只 在 申 請 時 沒 有 物 業 即 可 獲 得 接 隨 著 城 市 和 經 濟 的 發 展, 社 會 對 公 共 房 屋 的 需 求 有 所 增 加, 但 公 屋 資 源 十 分 有 限, 為 了 確 保 真 正 需 要 的 家 庭 入 住 公 屋,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合 理 分 配 公 屋, 再 加 上 現 行 規 範 經 濟 房 屋 的 相 關 法 例, 以 及 規 範 按 房 屋 發 展 合 同 制 度 興 建 的 房 屋 建 造 及 納, 為 避 免 居 民 將 擁 有 的 物 業 出 售 圖 利 後 隨 即 申 請 經 濟 房 屋, 現 建 議 修 訂 為 申 請 人 及 家 團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的 五 年 內 不 得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擁 有 居 住 用 途 的 物 業 或 土 地, 以 及 建 議 廢 止 經 濟 房 屋 法 律 制 度, 經 濟 房 屋 津 貼 制 度 取 得 制 度 的 法 令 已 分 別 實 施 超 過 30 年 及 17 年, 實 未 能 配 合 現 今 社 會 的 發 展, 故 進 行 了 修 改 的 工 作 而 有 關 設 定 收 入 及 資 產 限 制 的 規 定, 為 使 社 會 資 源 能 有 效 落 實 到 有 需 要 的 居 民 身 上, 以 及 為 合 理 分 配 公 共 房 屋, 對 家 團 政 府 的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是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積 極 協 助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家 團 解 決 住 房 問 題, 就 社 會 房 屋 方 面 已 經 於 2009 年 已 經 修 訂 了 相 關 的 法 規, 並 於 同 年 展 開 了 新 一 輪 的 社 會 房 屋 公 開 申 請 成 員 或 個 人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作 出 規 範 此 外, 延 長 房 屋 的 不 可 轉 讓 期 間 至 16 年, 但 建 議 在 不 可 轉 讓 期 間 經 過 6 年 後, 取 得 人 可 向 房 屋 局 申 請 許 可 解 除 不 可 轉 讓 的 負 擔 及 將 單 位 出 售 予 符 合 取 得 經 濟 房 屋 的 一 般 條 件 的 新 取 得 人, 但 新 售 價 不 得 超 過 房 屋 局 訂 定 的 售 價 上 限 同 時, 在 不 可 轉 讓 的 期 間 屆 滿 經 屋 法 的 修 訂, 政 府 早 在 2007 年 就 草 案 文 本 向 公 眾 進 行 了 廣 泛 的 諮 詢, 於 2008 年 亦 都 特 別 就 收 入 限 制 與 資 產 申 報 ", 舉 行 多 場 說 明 會 收 集 主 流 看 法 及 後,2010 年 公 共 房 屋 後, 若 轉 售 經 屋 必 須 要 作 出 補 價 此 外, 亦 修 訂 了 經 濟 房 屋 的 申 請 制 度, 由 現 時 的 評 分 排 序 制 度 改 為 以 公 開 抽 籤 方 式 分 配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亦 有 向 各 委 員 介 紹 並 聽 取 了 寶 貴 的 意 見 至 於 近 日 社 會 最 為 關 注 的 舊 人 舊 制 度 過 渡 期 的 處 理, 將 舊 今 次 的 經 屋 修 訂 內 容 亦 是 在 多 次 公 眾 諮 詢 中 徵 集 所 得, 經 分 析 後, 修 訂 的 經 濟 房 屋 法 律 主 要 包 括 設 立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限 輪 候 者 與 新 申 請 家 團 分 開 處 理, 一 直 是 修 改 經 屋 法 的 原 意 已 確 認 進 入 輪 候 名 單 者, 將 按 寛 入 嚴 出 " 原 則 處 理, 其 取 得 房

16 16 IV 屋 的 條 件 取 得 房 屋 的 價 格 不 可 轉 讓 的 負 擔 補 價 以 及 違 法 行 為 等 的 處 罰 等 均 按 照 新 修 訂 的 經 濟 房 屋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的 規 定 處 理, 但 獲 豁 免 遵 守 關 於 家 團 的 組 成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五 年 內 不 得 擁 有 物 業 和 土 地 的 規 定, 並 在 新 修 改 法 律 中 預 留 行 政 長 官 以 批 示 形 式 將 舊 輪 候 者 與 新 申 請 家 團 分 開 處 理, 對 列 於 輪 候 名 單 的 家 團 不 設 收 入 限 制 三 條 的 過 渡 規 定 的 第 四 款 就 很 清 楚 的, 舊 人 就 只 是 獲 豁 免 遵 守 第 六 條 的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第 七 款, 第 八 款 的 第 一 項 的, 原 來 在 那 個 規 定 的 第 六 款, 那 個 收 入 及 資 產 上 限 是 沒 有 被 豁 免 的, 究 竟 在 搞 甚 麼? 現 在 似 乎 就 是 我 們 的 官 員 制 訂 這 個 法 案 的 時 候, 就 似 乎 將 特 首 玩 弄 於 股 掌 之 中, 你 特 首 說 一 套, 我 做 法 案 就 另 一 套, 現 在 特 首 雖 然 澄 清 了, 但 是 原 來 法 案 又 不 是 這 樣, 那 到 時 到 底 特 首 說 是 算 數, 還 是 法 律 為 準? 這 樣 法 案 如 果 上 述 的 引 介 只 提 出 了 草 案 的 部 分 重 點 內 容, 尚 有 其 他 修 改 的 條 文, 以 下 我 們 非 常 之 樂 意 解 答 主 席 及 各 位 議 員 對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草 案 的 相 關 的 提 問 獲 得 通 過 的 話, 未 來 我 們 的 官 僚 就 會 板 起 面 孔 說, 尊 重 法 治, 依 法 辦 事 的 時 候, 這 就 企 了 係 到 啦! 我 們 的 官 員 最 中 意 這 事 情 的, 依 法 辦 事, 歐 文 龍 都 是 這 樣 說 好 了, 這 個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多 謝 主 席! 第 二 個 問 題 就 是 經 屋 是 源 於 澳 葡 政 府 的 時 代, 是 鑒 於 一 般 主 席 : 已 經 十 位 議 員 按 了 鈕 要 求 發 言 的, 我 看 一 下 先 五 位 議 員, 五 位 議 員 這 樣 分 兩 次, 區 錦 新 議 員 工 薪 階 層 的 收 入 與 私 人 樓 價 脫 節, 所 以 就 興 建 經 屋 來 協 助 一 般 市 民 置 業 安 居, 所 以 這 個 殖 民 地 政 府 亦 都 是 懂 得 體 恤 市 民 的 苦, 是 一 個 德 政 來 的, 因 此 經 屋 的 購 買 就 從 未 訂 定 那 個 收 入 上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限 的 但 是 現 在 似 乎 我 們 當 今 政 府 就 將 前 朝 政 府 這 個 德 政 就 視 為 制 度 不 完 善, 當 時 就 算 經 濟 條 件 比 較 好 的, 如 果 你 不 嫌 經 屋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簡 陋 都 一 樣 申 請 經 屋 的 資 格 的, 現 在 這 個 新 的 經 屋 法 裏 面, 就 為 申 請 者 設 定 收 入 上 下 限, 又 似 乎 沒 有 任 何 的 準 則, 因 為 到 現 別 人 說 慢 工 出 細 貨, 這 份 法 案 最 少 遲 了 兩 年, 本 來 零 九 已 經 要 做 的 事, 現 在 一 一 年 才 做, 諗 住 慢 工 出 細 貨, 但 是 現 在 看 下 去 就 似 乎 是 慢 工 出 爛 貨 為 甚 麼 這 樣 說? 即 我 看 到 這 份 法 案 就 神 龍 見 首 不 見 尾 為 甚 麼 這 樣 說? 裏 頭 那 些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說 到 的 東 西, 在 法 案 裏 面 就 沒 有 的, 例 如 好 似 說 到 預 售 制 度 說 到 估 價 說 到 經 屋 售 價, 甚 至 是 說 到 出 現 的 抽 簽 配 售 這 些, 在 個 理 由 陳 述 那 裏 是 有 的, 但 是 在 裏 頭 就 不 見 的, 究 竟 那 些 這 些 究 竟 是 你 想 有 還 是 無 的 這 樣, 又 不 清 不 楚 的 ; 還 是 這 些 是 蘊 藏 殺 機? 這 又 不 知 ; 或 者 可 能 因 為 我 看 落 去, 未 看 完 全 部 條 文, 於 是 就 變 了 爛 貨 這 尤 其 是 一 個 就 是 說 到 關 於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的 問 題, 較 早 前 政 府 放 風 要 是 經 屋 申 請 者 設 定 收 入 及 資 產 的 上 下 限, 那 就 輪 候 很 多 年 的 市 民 就 嘩 然, 擔 心 這 個 新 遊 戲 規 則 就 將 他 們 輪 候 很 多 年 就 剔 除, 所 以 就 提 出 反 對, 於 是 崔 特 首 就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作 了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的 安 民 告 示, 但 是 這 個 法 案 一 出 來, 我 們 又 看 到, 不 是 的, 原 來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就 不 包 括 這 個 收 入 及 資 產 上 限 那 個 新 制 的, 這 即 是 崔 特 首 的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的 承 諾 是 假 的, 於 是 反 對 聲 音 又 起, 於 是 崔 生 又 要 出 來 做 了 救 火 隊, 出 來 又 解 釋 不 是, 現 在 在 為 止, 我 們 看 不 到 甚 麼 準 則, 只 是 說 將 來 由 行 政 長 官 未 來 以 批 示 訂 定, 由 收 入 不 設 上 下 限 到 設 定 收 入 上 限 是 政 策 的 重 大 改 變, 政 府 到 底 有 甚 麼 理 據 作 出 這 樣 改 變? 本 人 是 明 白 如 果 經 屋 作 為 一 項 福 利 的 政 策 的 話, 當 然 會 對 享 有 福 利 的 人 有 較 多 的 限 制, 但 是 現 在 從 現 時 的 法 案 來 看, 經 屋 似 乎 並 不 是 福 利, 由 於 經 屋 法 案 是 未 有 為 經 屋 定 價 作 出 規 範, 同 樣 將 來 是 要 交 由 特 首 來 到 作 批 示 訂 定 的, 但 是 政 府 不 斷 放 風 的 經 屋 定 價 就 尺 價 會 以 1100 元 為 基 數, 以 尺 價 1100 元 來 計 算, 政 府 減 除 了 建 築 成 本 及 土 地 成 本 之 後, 似 乎 大 有 利 可 圖, 政 府 建 公 屋 就 不 單 止 不 是 福 利, 而 且 有 錢 賺, 只 是 作 為 發 展 商 的 政 府 就 沒 有 私 人 發 展 商 斬 客 斬 得 那 麼 勁, 況 且 就 用 以 本 法 案 所 列 的 目 的 來 看, 經 屋 亦 都 不 是 福 利 了, 而 是 因 應 本 地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失 敗, 協 助 建 造 符 合 本 地 居 民 消 費 能 力 的 住 房 來 解 決 居 民 的 住 屋 前 提, 在 這 樣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就 訂 定 收 入 上 限 就 只 是 為 了 減 少 市 民 對 經 屋 的 需 求, 掩 蓋 過 去 停 建 緩 建 公 屋 的 政 策 失 誤, 這 點 是 無 法 接 受 的 ; 而 且 既 要 設 上 限, 又 沒 有 拿 出 怎 樣 設 上 限, 甚 至 連 經 屋 怎 樣 定 價 都 含 糊 其 詞 地 說 將 來 交 給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訂 定, 這 樣 法 案 怎 樣 可 以 接 受 的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就 是 舊 人 可 以 豁 免 那 個 收 入 及 資 產 上 限 的 但 是 看 回 個 法 案, 現 在 我 們 看 到 今 天 劉 司 長 來 到 的 理 由 陳 述 又 是 說 是 可 以 將 它 是 豁 免 於 外 的, 不 設 收 入 上 限 的 限 制, 但 是 究 竟 法 大? 還 是 官 大? 個 法 就 不 是 這 樣 寫 的, 個 法 的 第 二 十 第 三 件 事 就 是 由 於 停 建 公 屋 的 政 策 失 誤 導 致 輪 候 者 苦 候 無 期, 除 了 我 們 一 直 對 這 方 面 作 出 評 激 要 求 設 定 輪 候 期 之 外, 前 立 法 會 主 席 曹 其 真 亦 都 是 對 這 樣 的 無 輪 候 期 都 不 以 為 言 的, 認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C.doc

Microsoft Word _C.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 諮 詢 文 本 )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資 格 制 度 的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 五 ) 項 及 第 1/2015 號 法 律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的 資 格 制 度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經 徵 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14900 會 計 事 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目 錄 一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說 明... 1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丙 級 人 工 記 帳 規 範... 2 三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