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V 近 年 時 有 發 生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管 理 糾 紛 的 事 件, 均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居 民 普 遍 期 望 有 關 當 局 能 儘 快 完 善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的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加 強 對 小 業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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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V-40 IV 第 LEGISLATURA 立 法 會 2.ª SESSÃO 第 二 立 LEGISLATIVA 法 會 期 ( 二 零 一 零 ( ) 二 零 一 一 ) 第 一 I Série 第 IV N.º 40 IV-40 期 IV LEGISLATURA 2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o IV 40 日 期 :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房 屋 局 副 局 長 郭 惠 嫻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黃 玉 葉 開 始 時 : 下 午 三 時 正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法 律 事 務 處 處 長 任 利 凌 時 : 下 午 八 時 零 八 分 地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主 席 : 劉 焯 華 副 主 席 : 賀 一 誠 議 程 : 一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法 案 ; 二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案 ; 三 引 介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法 案 第 一 : 崔 世 昌 第 二 : 高 開 賢 出 席 議 員 : 劉 焯 華 崔 世 昌 高 開 賢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歐 安 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黃 顯 輝 吳 在 權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何 少 金 劉 永 誠 林 香 生 麥 瑞 權 陳 偉 智 蕭 志 偉 何 潤 生 陳 美 儀 唐 曉 晴 : 何 潤 生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高 開 賢 議 員 吳 在 權 議 員 高 天 賜 議 員 李 從 正 議 員 蕭 志 偉 議 員 劉 永 誠 議 員 崔 世 平 議 員 徐 偉 坤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林 香 生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陳 偉 智 議 員 麥 瑞 權 議 員 唐 曉 晴 議 員 分 別 作 出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 然 後,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法 案 及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案, 並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 最 後 引 介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法 案 會 議 : 席 議 員 : 賀 一 誠 梁 安 琪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席 :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仕 堯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黃 振 東 我 們 開 始 今 天 的 會 議, 議 程 前 十 一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的, 請 何 潤 生 議 員 房 屋 局 局 長 譚 光 民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狄 連 龍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2 2 IV 近 年 時 有 發 生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管 理 糾 紛 的 事 件, 均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居 民 普 遍 期 望 有 關 當 局 能 儘 快 完 善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的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加 強 對 小 業 主 權 益 的 保 障 臨 時 資 助 計 劃 一 年 根 據 房 屋 局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公 佈 的 資 料 顯 示, 本 澳 樓 齡 在 三 十 年 以 上 樓 層 七 層 以 下 的 舊 式 樓 宇 已 多 達 一 千 七 百 多 幢, 而 隨 著 時 間 推 移, 將 會 有 更 多 同 類 型 樓 宇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或 更 換 大 廈 內 的 共 同 設 施 因 此, 為 鼓 勵 居 民 及 早 規 就 以 近 年 時 有 發 生 的 一 廈 兩 會 " 一 廈 兩 管 " 的 樓 宇 管 理 紛 爭 為 例, 一 直 困 擾 居 民 生 活, 同 時 亦 都 擔 心 可 能 因 為 處 理 不 好 而 引 發 衝 突 事 件, 破 壞 社 區 和 諧 引 起 上 述 問 題 和 擔 憂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按 照 第 24/2005 號 行 政 法 規, 負 責 房 屋 事 務 的 權 限 實 體, 在 處 理 樓 宇 管 理 問 題 上, 主 要 職 能 是 協 助 研 究 建 議 統 籌 和 調 解 基 於 這 一 規 定, 使 得 現 時 在 出 現 好 劃 好 樓 宇 維 修 工 作, 共 同 維 護 居 住 空 間 的 安 全, 有 關 當 局 應 該 認 真 考 慮 將 資 助 樓 宇 維 修 措 施 恆 常 化, 並 且 降 低 樓 齡 申 請 門 檻, 以 及 適 當 地 擴 大 資 助 範 圍, 例 如 樓 宇 外 牆 公 共 樓 梯 及 牆 身 樓 梯 走 廊 等 這 些 公 共 空 間, 這 樣 既 可 避 免 出 現 樓 宇 因 日 久 失 修 而 引 起 的 公 共 安 全 隱 患, 同 時 亦 可 優 化 居 民 的 居 住 環 境, 改 善 生 活 素 質 像 一 廈 兩 會 " 一 廈 兩 管 " 等 問 題 時, 往 往 由 於 沒 有 適 當 的 公 權 力 部 門 介 入, 因 而 從 相 關 問 題 未 能 得 到 有 效 的 處 理 和 解 決 對 此, 有 關 當 局 必 需 認 真 思 考, 如 何 透 過 加 強 調 整 現 時 負 責 房 屋 事 務 的 權 限 實 體 的 職 能, 逐 步 完 善 本 澳 的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以 期 在 出 現 重 大 樓 宇 管 理 紛 爭 時, 能 適 當 地 介 入, 使 相 關 問 題 得 以 有 效 地 處 理 解 決 主 席 陳 明 金 議 員 陳 明 金 多 謝 主 席 除 上 述 提 及 的 一 廈 兩 會 " 一 廈 兩 管 " 的 樓 宇 管 理 紛 爭 外, 近 日 發 生 的 新 落 成 大 型 的 一 些 私 人 住 宅 在 辦 理 有 關 的 入 伙 手 續 的 時 候, 有 小 業 主 反 映 不 滿 發 展 商 將 辦 理 入 伙 手 續 和 物 業 管 理 合 同 綑 綁 在 一 起, 必 需 是 要 簽 訂 發 展 商 指 定 的 物 業 管 理 合 同 的 做 法, 以 及 出 現 多 項 不 合 理 的 一 些 收 費 的 情 況 這 個 事 件 再 次 暴 露 了 本 澳 現 時 在 房 地 產 買 賣 及 樓 宇 管 理 上 是 存 在 了 灰 色 地 帶 和 不 足 事 實 上, 現 時 不 少 新 落 成 私 人 住 宅 在 入 伙 時, 發 展 商 早 已 安 排 好 指 定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小 業 主 要 到 簽 約 交 鎖 匙 一 刻 才 知 悉 相 關 的 一 些 細 節, 根 本 沒 有 任 何 議 價 能 力 同 時, 按 照 現 行 法 例 在 入 伙 之 時 亦 無 法 同 時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因 而 亦 無 法 去 行 使 聘 請 合 適 的 管 理 公 司 訂 定 合 理 的 管 理 收 費 水 平 等 等 這 些 小 業 主 應 有 的 權 利 由 此 可 見 小 業 主 雖 然 已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繳 清 樓 款, 合 法 地 擁 有 物 業, 但 自 身 權 益 卻 仍 未 能 獲 得 全 面 的 保 障 對 此, 有 關 當 局 應 該 針 對 現 時 樓 宇 買 賣 程 序 及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作 出 監 管, 制 訂 指 引 和 規 管 措 施 監 督 新 大 廈 入 伙 手 續 和 額 外 收 費 情 況, 檢 討 及 完 善 現 有 房 地 產 買 賣 行 為 的 相 關 規 定, 避 免 小 業 主 因 被 徵 收 不 合 理 的 費 用 而 蒙 受 損 失 同 時, 亦 應 儘 快 填 補 現 時 樓 宇 管 理 相 關 法 例 的 空 白 狀 最 近 一 個 星 期, 有 關 公 務 員 出 差 花 費 公 帑 的 亂 象, 成 為 全 澳 門 最 熱 門 的 話 題 廣 大 市 民 都 應 該 會 明 白, 公 務 員 出 外 公 幹, 肯 定 要 花 公 家 的 錢, 不 可 能 自 己 拔 荷 包 ", 但 是, 不 明 白 為 何 如 此 亂 籠, 各 個 部 門 自 定 的 家 規 ", 甚 至 連 一 張 成 文 的 紙 都 無, 部 門 長 官 一 句 話, 話 幾 多 就 幾 多? 為 何 用 了 公 帑, 行 程 報 告 都 無, 部 門 官 員 竟 然 可 以 違 規 批 准 報 銷? 我 們 的 主 管 官 員 認 為, 有 關 的 法 例 有 檢 討 的 空 間, 這 個 空 間 究 竟 是 甚 麼? 是 好 是 壞? 如 果 有 漏 洞, 為 何 11 年 不 去 堵 漏? 是 不 是 漏 洞 越 多, 越 容 易 走 法 律 罅, 越 容 易 花 公 帑? 20 多 年 前 制 定 的 法 例,15 年 未 修 改, 所 謂 當 時 訂 定 的 津 貼 金 額 過 低, 是 否 就 是 導 致 亂 籠 的 根 本 原 因? 在 台 灣, 公 務 員 出 差 的 開 支, 受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管, 在 津 貼 方 面, 例 如,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的 特 級 人 員, 由 台 北 到 高 雄 公 幹, 每 日 的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的 津 貼 總 數 只 有 2,650 元 新 台 幣, 約 等 於 720 元 澳 門 幣 ; 技 工, 每 日 的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一 共 只 有 約 510 元 澳 門 幣 態, 加 快 對 於 從 事 樓 宇 管 理 業 務 及 管 理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的 法 律 制 度 " 的 立 法 工 作, 更 好 地 規 範 本 澳 物 業 管 理 的 業 務 和 有 關 的 一 個 的 事 務, 優 化 本 澳 樓 宇 管 理 服 務 市 場, 提 升 樓 宇 管 理 服 務 質 素 澳 門 公 務 員 去 香 港 和 國 內 公 幹, 即 使 在 1995 年 訂 定 的 一 般 制 度 下, 薪 金 600 至 1000 點 的 處 級 局 級 官 員, 每 日 津 貼 是 1,100 元,100 至 195 點 的 司 機 技 工, 每 日 津 貼 是 700 元, 而 且, 如 果 出 差 連 續 超 過 7 天, 另 外 可 以 領 取 分 別 為 2,500 元 以 另 外, 在 鼓 勵 低 層 樓 宇 業 主 積 極 維 修 大 廈 共 同 部 份 方 面, 上 月 有 關 當 局 亦 公 佈 將 再 度 延 長 低 層 樓 宇 共 同 設 施 維 修 及 1,650 元 的 啟 程 津 貼, 津 貼 金 額 高 過 台 灣 公 務 員, 而 台 灣 的 消 費 水 平, 並 不 明 顯 低 過 內 地 和 香 港
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即 使 如 此, 澳 門 公 務 員 出 差, 超 過 兩 天 以 上 的, 大 多 數 都 不 會 選 擇 每 日 津 貼, 因 為 這 個 制 度 要 食 宿 同 雜 費 一 起 計 選 擇 制 度, 好 處 就 是 實 報 實 銷, 在 這 種 模 式 下, 由 被 審 計 部 門 的 操 作 就 可 以 看 出, 最 流 行 的 做 法 就 是, 住 宿 費 由 主 管 部 門 找 義, 十 幾 條 條 文 中, 出 差 地 方 提 到 最 多 是 葡 萄 牙, 去 葡 國 定 居 的 離 退 休 公 務 員 以 及 家 屬, 交 通 行 李 等 費 用 都 要 政 府 負 擔, 澳 門 已 回 歸 11 年, 離 退 休 公 務 員, 定 居 內 地 的 可 能 已 經 多 過 葡 國, 是 否 要 發 津 貼? 數, 每 日 另 發 膳 食 津 貼, 而 且 被 審 計 的 10 個 部 門, 絕 大 部 分 都 不 設 上 限, 個 別 有 上 限 的, 例 如, 規 定 一 天 膳 食 600 元, 但 絕 少 執 行, 多 數 也 是 實 報 實 銷 在 選 擇 制 度 之 下, 由 於 寬 鬆 及 缺 乏 統 一 監 管, 一 人 一 餐 食 千 多 元, 正 如 審 計 報 告 所 講 的, 貴 過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出 差 人 員 的 同 類 津 貼 ; 瞓 一 晚 1 萬 多 元, 不 審 計 不 公 佈, 市 民 不 知 道 2008 年 7 月 1 日 之 前 的 消 費, 有 無 更 貴 更 離 譜 的? 行 政 長 官 已 批 示 命 令 檢 討 人 員 通 則, 顯 示 對 有 關 問 題 非 常 重 視 本 人 相 信, 要 從 文 字 上 修 改 人 員 通 則 並 不 難, 但 是, 如 果 有 關 部 門 的 官 員 不 加 強 管 理 監 督, 不 排 除 官 僚 陋 習, 不 樹 立 特 區 政 府 整 體 意 識, 不 提 倡 節 約 風 氣, 不 加 強 執 法 的 力 度, 嚴 查 防 範, 殺 一 儆 百, 再 好 的 法 例, 都 可 能 有 人 爲 了 利 益, 以 身 試 法 根 據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百 三 十 條 的 規 定, 選 擇 制 度 之 下, 報 銷 住 宿 膳 食 交 通 開 支 之 後, 更 可 以 發 放 最 高 日 津 貼 的 三 分 之 一, 作 為 無 單 據 的 報 銷 這 一 條, 在 主 席 : 高 開 賢 議 員 實 際 操 作 中, 給 各 行 政 部 門 留 下 了 更 大 的 空 間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在 香 港, 公 務 員 出 差 公 幹 受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管 理, 規 定 公 幹 期 間 涉 及 的 開 支, 包 括 住 宿 膳 食 洗 衣 一 般 應 以 下 是 鄭 志 強 議 員 馮 志 強 議 員 及 我 本 人 的 發 言 酬 交 通 零 用 雜 費 等, 一 般 由 公 務 員 領 取 的 膳 宿 津 貼 中 自 行 支 付 要 求 非 常 嚴 格, 例 如, 出 發 當 天 在 香 港 飲 食 等 費 用 一 律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不 計 算, 有 關 申 請 必 須 逐 級 審 批, 部 門 首 長 的 津 貼 申 請 以 及 任 何 人 的 超 額 支 出, 都 必 須 經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審 批 在 去 年 五 月, 新 馬 路 實 施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其 後 有 關 政 策 再 延 長 試 行 半 年 實 施 了 9 個 月 的 試 行 期, 於 本 月 20 日 結 束 在 內 地, 黨 政 機 關 出 差 和 會 議 所 住 的 酒 店, 實 施 政 府 負 責 定 點 採 購, 建 立 黨 政 機 關 出 差 會 議 定 點 飯 店 查 詢 網 ", 所 有 後, 當 局 再 決 定 昨 日 起, 正 式 將 新 馬 路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作 為 常 規 措 施 推 行 定 點 酒 店, 以 及 採 購 審 批 等 手 續, 全 部 登 錄 上 網, 接 受 審 查 國 家 財 政 部 去 年 5 月 27 日 下 發 的 通 知 規 定,2011 至 2012 年 定 點 酒 店 的 採 購, 以 三 星 級 酒 店 為 主, 套 房 價 格 在 600 元 人 民 幣 以 下, 標 準 房 300 元 人 民 幣 以 下, 著 名 旅 遊 景 區 的 酒 店, 政 府 一 般 不 採 購 我 們 認 為,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推 行 至 今, 有 關 當 局 應 進 一 步 充 分 聽 取 坊 間 意 見, 例 如 : 有 該 區 商 戶 指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實 施 期 間, 送 貨 司 機 要 繞 道 而 行, 或 提 早 在 專 道 實 施 前 的 早 上 時 段 將 貨 物 送 出 故 此, 當 局 應 總 結 實 際 性 的 成 效 及 研 究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安 排 我 們 建 議 特 區 政 府 考 慮, 將 現 時 公 交 專 道 審 計 報 告 公 佈 的 10 個 政 府 部 門, 不 同 時 間 在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的 範 圍 設 為 步 行 街 " 區 的 入 住 房 價, 普 遍 高 於 當 地 最 高 房 價 的 中 位 數, 這 個 說 明 了 甚 麼 問 題? 內 地 政 府 統 一 公 開 採 購 酒 店 客 房 的 做 法, 如 果 值 得 澳 門 借 鑒, 這 個 工 作 應 該 由 甚 麼 部 門 來 主 導? 如 果, 各 個 部 門 的 官 員, 早 就 習 慣 了 各 自 做 家 長, 鐘 意 自 己 話 事, 工 作 又 如 何 隨 著 來 澳 旅 客 的 不 斷 增 加, 將 新 馬 路 設 為 步 行 街, 可 以 加 強 本 澳 的 旅 遊 元 素 和 特 色, 有 助 引 進 旅 客 進 入 該 區 消 費, 以 達 到 活 化 舊 區 經 濟 的 作 用 推 行? 有 關 當 局 可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的 相 關 經 驗 例 如 : 廣 州 北 京 路 我 個 人 認 為,15 年 前 的 人 員 通 則 中, 有 關 公 務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津 貼 制 度, 除 了 津 貼 金 額 與 時 間 上 有 差 距, 更 多 的 是, 制 度 上 的 漏 洞 和 缺 失, 其 中 就 包 括 殖 民 色 彩 和 官 僚 主 步 行 街, 是 廣 州 最 繁 華 的 商 業 區, 以 售 賣 服 裝 百 貨 珠 寶 餐 飲 為 主, 還 設 有 電 影 院 等 娛 樂 設 施, 每 日 吸 引 大 量 人 流 而 香 港 旺 角 行 人 專 用 區, 較 顯 著 的 成 效 是 解 決 了 人 車 爭
4 4 IV 路 改 善 車 輛 排 放 廢 氣 等 問 題 ; 部 分 專 用 區 更 提 供 豐 富 的 表 演 節 目, 吸 引 市 民 和 遊 客 參 觀 及 購 物, 令 區 內 的 商 戶 同 時 受 惠 期 亦 都 同 樣 發 生 過 類 似 事 件 去 看, 但 當 地 治 安 部 門 依 法 介 入 調 查, 這 個 行 動 果 敢 迅 速, 最 終 由 法 院 對 相 關 人 士 作 出 一 個 判 處, 但 是 看 看 兩 地 的 處 理 手 法, 可 以 說 截 然 不 一 樣, 由 此 確 實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當 局 應 展 開 研 究, 考 慮 將 新 馬 路 部 份 路 段 引 起 社 會 坊 間 迴 響, 使 澳 門 廣 大 居 民 感 到 這 個 困 惑 在 節 假 日, 分 時 段 實 施 步 行 街 的 計 劃, 以 改 善 甚 至 帶 動 新 馬 路 附 近 一 帶 地 區 的 營 商 環 境, 尤 其 是 對 舊 區 的 中 小 商 戶, 能 夠 起 到 促 進 人 流 的 作 用, 可 以 說 是 扶 持 中 小 商 戶 和 活 化 舊 區 經 濟 的 一 項 實 際 措 施 第 二 點, 熊 貓 館 售 賣 懷 疑 侵 權 的 龍 貓 筆 筒 事 件 事 件 發 生 後, 有 關 部 門 不 但 沒 有 按 慣 常 做 法 主 動 向 懷 疑 遭 受 侵 權 的 品 牌 核 實 這 個 產 品 的 真 偽, 相 反 只 是 站 出 來 表 示, 有 關 筆 筒 未 曾 在 本 澳 註 冊 或 申 請 商 標, 亦 未 發 現 品 牌 在 澳 門 的 商 標 持 有 者 或 權 此 外, 建 議 在 步 行 街 路 段 中 間 設 置 流 動 販 賣 車 ", 可 以 給 有 意 創 業 人 士 售 賣 一 些 具 本 澳 特 色 的 商 品, 包 括 工 藝 品 旅 遊 紀 念 品 本 地 的 文 創 產 品 等 除 了 能 夠 方 便 顧 客 購 物 外, 更 能 促 進 文 化 創 業 產 業 的 發 展, 為 澳 門 的 休 閒 旅 遊 文 化 增 添 更 多 文 化 氣 息 和 氛 圍 利 人 因 此 依 本 澳 法 律, 未 證 明 侵 權, 是 不 構 成 違 法 毋 庸 置 疑, 此 種 處 理 手 法 很 快 令 事 件 平 息, 但 確 確 實 實 令 人 相 當 費 解, 而 更 讓 人 憂 慮 的 是, 當 局 這 個 這 樣 的 做 法 可 能 會 帶 出 一 些 錯 誤 的 信 息, 莫 非 世 界 各 地 的 品 牌 產 品 只 要 沒 有 在 本 澳 註 冊 或 申 請 一 個 商 標, 懷 疑 侵 權 的 仿 造 產 品 就 可 在 澳 門 流 通 而 不 算 犯 法? 可 以 說 真 是 荒 天 下 之 大 謬 由 於 澳 門 已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旅 遊 同 樣, 新 馬 路 步 行 街 可 參 照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的 做 法, 先 在 節 假 日 試 行, 把 新 馬 路 部 分 路 段 劃 分 為 步 行 街 ", 當 漸 見 成 效 時, 可 以 逐 步 推 行 至 常 規 性 的 措 施 城 市, 亦 是 國 際 品 牌 集 中 地, 此 舉 只 會 是 影 響 了 外 界 看 待 特 區 政 府 打 擊 盜 版 侵 權 的 決 心, 仍 是 未 知 之 數 而 且, 即 使 熊 貓 館 售 賣 懷 疑 侵 權 筆 筒 並 未 違 法, 也 顯 示 出 有 官 員 在 採 購 熊 貓 館 紀 念 品 時 確 是 疏 忽 乃 至 犯 錯, 但 當 局 並 沒 有 公 布 有 否 及 如 何 問 責 相 關 人 員 主 席 吳 在 權 議 員 第 三 最 近 由 審 計 署 發 表 的 對 公 共 部 門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裏 面 是 指 出, 在 酒 店 住 宿 上, 最 高 的 一 吳 在 權 多 謝 主 席 次 消 費 竟 然 達 到 元 ; 而 在 膳 食 方 面, 出 現 其 中 一 名 工 作 人 員 一 餐 去 到 歐 元, 約 1208 澳 門 元 的 開 支 情 況, 更 甚 近 年, 澳 門 的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但 同 時 亦 都 伴 生 或 者 凸 顯 出 社 會 深 層 次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當 中, 由 於 政 府 的 施 政 水 平 未 能 跟 上 時 代 步 伐 是 一 個 主 要 因 素 而 事 實 上, 我 們 國 家 領 導 人, 包 括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和 溫 家 寶 總 理 經 分 別 在 不 同 場 合 均 深 刻 作 出 一 個 指 示, 希 望 與 要 求 特 區 政 府 嚴 格 依 據 澳 門 基 本 法, 提 升 管 治 水 準 雖 然 近 期 公 報 刊 載 了 官 員 問 責 制 度 通 則 守 則 準 的, 有 關 部 門 存 在 員 工 報 銷 零 食 作 為 膳 食 開 支 的 情 況, 而 這 個 報 銷 單 據 中 竟 然 是 包 括 有 水 果 有 飲 品 有 朱 古 力 有 蛋 糕 有 薯 片 有 餅 乾 有 話 梅 有 牛 肉 粒 有 開 心 果 更 有 曲 奇 餅 等 等 報 告 引 起 坊 間 嘩 然, 可 以 說 所 謂 見 微 知 著, 我 們 大 家 無 妨 試 想, 這 次 只 是 抽 樣 審 計 個 別 部 門, 整 體 情 況 又 將 如 何? 大 家 真 的 值 得 思 考 一 下 則 等 法 規, 基 本 精 神 與 理 念 符 合 國 家 領 導 人 的 指 示, 然 而 特 區 政 府 在 落 實 官 員 問 責 制 度 方 面 仍 屬 空 談, 導 致 官 員 處 事 敷 衍 塞 責 蔚 然 成 風, 而 這 個 管 治 水 準 不 濟, 更 令 政 府 貫 徹 施 政 舉 步 為 艱 可 以 簡 單 舉 出 近 期 的 三 個 事 例 作 為 一 個 說 明 類 似 的 事 件, 為 何 總 是 不 斷 發 生 呢? 而 歸 根 究 底, 行 政 當 局 對 這 個 問 責 制 執 行 不 到 位 是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在 缺 乏 問 責 這 個 氛 圍 下, 即 使 有 心 貢 獻 社 會, 認 真 服 務 市 民 的 官 員, 也 會 因 此 被 影 響 而 變 得 怠 懈, 是 會 抱 著 多 做 多 錯 少 做 少 錯 不 做 不 一 本 澳 導 遊 疑 遭 旅 客 毆 打 並 引 發 大 批 導 遊 包 圍 旅 遊 巴 事 件 我 們 姑 勿 論 誰 對 誰 錯, 但 是 否 凡 擾 亂 社 會 治 安 者, 治 安 部 門 都 應 按 其 職 責 權 限 去 主 動 跟 進, 查 清 真 相, 並 且 應 該 依 法 秉 公 處 理 呢? 但 是 十 分 可 惜 及 遺 憾, 即 使 從 表 象 看, 個 案 涉 嫌 觸 犯 澳 門 的 刑 法 典 中 普 通 傷 害 身 體 完 整 性 罪 行, 而 司 法 程 序 仍 未 完 結 前, 竟 讓 涉 案 的 旅 客 離 開 澳 門 我 們 可 以 從 鄰 埠 近 錯 得 過 且 過 的 心 態, 以 和 浠 泥 的 手 法 處 事, 未 能 認 真 盡 責 履 職, 將 會 是 導 致 特 區 政 府 整 體 的 施 政 水 平 長 期 未 能 跟 上 社 會 與 時 代 的 發 展 步 伐 大 家 應 該 要 知 道, 若 果 任 由 這 個 情 況 延 續 下 去, 這 個 將 不 利 於 緩 解 與 解 決 社 會 深 層 次 問 題 與 矛 盾 衝 擊, 是 怎 樣 去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以 至 是 怎 樣 能 夠 將 澳 門 打 造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而 去 實 現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呢?
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事 實 上,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了 已 經 11 年,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事 實 上 是 應 該 已 積 累 了 相 當 的 經 驗, 而 第 三 屆 特 區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亦 都 承 前 啟 後, 結 合 本 澳 實 情, 提 出 : 以 人 為 本 陽 光 政 府 科 學 決 策 的 施 政 理 念 更 在 2011 年 施 政 報 告 更 指 出 : 深 化 公 共 行 政 的 改 革 措 施, 特 區 政 府 還 將 逐 步 確 立 更 科 學 更 公 開 更 民 主 的 決 策 模 式,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大 前 提, 實 現 陽 光 政 府 的 施 政 理 念 ", 尤 其 是 到 位 執 行 官 員 問 責 制 等, 對 落 實 溫 家 寶 總 理 對 澳 門 四 點 希 望 首 點 提 高 政 府 科 學 施 政 水 準 以 建 設 成 一 個 勤 政 廉 潔 高 效 為 民 的 服 務 型 政 府 都 相 當 重 要 本 人 在 此 再 次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是 應 該 要 依 法 認 真 到 位 落 實 執 行 公 報 刊 載 的 由 主 要 官 員 到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各 級 官 員 問 責 制 度 通 則 守 則 與 準 則, 是 應 該 做 到 賞 罰 分 明, 增 加 官 員 責 任 感 這 樣, 將 有 助 特 區 政 府 去 建 造 一 個 責 任 政 府 與 陽 光 政 府 的 建 設 與 完 善,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水 準 也 必 將 得 以 提 高 多 謝! previstos no regime geral serem manifestamente insuficientes para cobrir as despesas efectuadas pelos trabalhadores. Muitos trabalhadores ficaram prejudicados por terem de desembolsar do próprio bolso quantias para cobrir o excedente das despesas realizadas, principalmente nas deslocações a Beijing, quer em missão oficial de serviço quer em visita de estudos. Ao invés, certos departamentos e comissões especializadas, como a Comissão de Jogo, foram autorizadas a fazer despesas exorbitantes em relação a viagens à Europa e Estados Unidos, sem qualquer interesse para a RAEM. Ora, devido ao facto de não haver um sistema interno e externo de fiscalização do funcionamento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muitos destes deixaram de cumprir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constantes no ETFPM, procedendo simplesmente ao abono de ajudas de custos 主 : 高 天 賜 議 員 diárias sem apresentação de qualquer fundamentação legal. A anarquia chegou ao ponto de alguns serviços públicos ignorarem o colegas: Deputado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o, Sr. Presidente. Caros relatório da deslocação mesmo que esse indiciasse tratar-se de uma deslocação privada ou missão oficial, ou de outros aceitarem relatórios apresentados fora do prazo legal e ainda situações em que Os graves atrasos na modernização legislativa e o défice de se aceitou o relatório mesmo após a liquidação das ajudas de custos. fiscalização interna e externa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são algumas das principais conclusões que podemos extrair do mais recente relatório d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relativo às deslocações ao exterior em missão oficial de serviço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A respeito do relatório d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noto ainda o esquecimento, não sei se voluntário ou involuntário desta, em alertar as respectivas tutelas que, nos termos do n. 2 do artigo 233. do Estatut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incorrem em Após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muitos dos responsáveis pelas áreas administrativas e financeira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alertaram para a necessidade de revisão da obsoleta legislação de pagamento de ajudas de custo diárias e de embarque fosse revista, solicitando inclusivamente que os montantes de ajuda de custo diária infracção disciplinar todos aqueles que não apresentam em prazo legal o relatório da missão oficial. Aliás, a falta de entrega deste relatório permite inclusivamente aos Serviços Públicos recusar o pagamento dos valores não processados e exigir ainda a reposição da quantia adiantada. constante da tabela n. 4 da referida no n. 2 do artigo 228. do Estatut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fossem devidamente actualizados uma vez que a última actualização ocorrida em 3 de Abril de 1995, ou seja, há mais de 15 anos. Contudo, as suas opiniões foram sempre ignoradas pelo que não tiveram outra opção senão enveredar pelo regime alternativo como regra geral no pagamento das deslocações ao exterior dos trabalhadores da APM. Talvez por os Gabinetes de algumas tutelas também não cumprirem com estas exigências do ETFPM, 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optou por não alargar o alcance das entidades investigadas, dando por encerrado o assunto e limitando-se a dar algumas sugestões para actualização da legislação vigente. Mais, ainda, 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ignorou por completo o disposto do artigo 290. do ETFPM quanto ao dever de participação dos factos Durante anos, a principal responsável pela área d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ignorou as referidas queixas interna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que alertavam para o facto de os montantes que constituem infracção disciplinar. Cabe agora a quem de direito fazer cumprir a lei. Ou será que a lei vai continuar a ser aplicada de uma forma selectiva e cirúrgica?
6 6 IV É que se os factos estivessem relacionados com o pessoal da linha da frente e de categorias inferiores estes muito provavelmente teriam sido despedidos e responsabilizados criminalmente como aliás, tem acontecido com muita frequência no passado. Mais uma 津 貼 而 不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依 據 某 些 部 門 更 無 視 提 交 公 幹 報 告 的 要 求, 即 使 有 跡 象 顯 示 行 程 的 私 人 性 質 大 於 公 務 性 質 ; 有 些 部 門 接 受 逾 期 提 交 的 報 告 ; 更 有 接 受 在 津 貼 結 算 後 才 提 交 報 告 的 情 況 vez se comprova que a justiça não é igual para todos principalmente na função pública, quanto mais categorizado se for maior a imunidade e maior a impunidade. Esta prática para além de ilegal e injusta, é contrária aos princípios básicos de que cabe aos superiores hierárquicos darem o exemplo no cumprimento da lei e de que quanto mais elevada a categoria dos funcionários, mais deve ser a 就 審 計 署 發 表 的 報 告, 本 人 發 現 該 署 有 意 無 意 地 忘 記 了 提 請 相 關 監 督 實 體 注 意, 根 據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不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提 交 行 程 報 告 書 者 屬 違 紀 行 為, 公 共 部 門 甚 至 可 拒 絕 支 付 仍 未 處 理 的 款 項, 並 要 求 退 回 已 獲 預 支 的 款 項 sua responsabilidade e a responsabilização dos seus actos. Mas em Macau, nada se passa assim. Macau, como cidade internacional é mesmo muito diferente. 或 許 基 於 某 些 監 督 實 體 的 辦 公 室 亦 沒 有 履 行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的 上 述 要 求, 審 計 署 選 擇 不 將 調 查 對 象 的 範 圍 擴 大, 就 此 作 結, 並 只 提 出 一 些 更 新 現 行 法 律 的 建 議 此 Muito obrigado. 外, 審 計 署 完 全 忽 略 了 同 一 通 則 第 二 百 九 十 條 的 規 定, 即 舉 報 違 紀 行 為 的 義 務 究 竟 現 在 督 促 遵 行 法 律 的 權 責 誰 屬? 抑 或 繼 ( 高 : 多 謝 主 席 續 任 由 法 律 被 選 擇 性 地 局 部 執 行? 各 位 同 事 : 因 為, 如 果 有 關 事 實 涉 及 前 線 及 基 層 人 員, 他 們 很 可 能 會 被 開 除 及 刑 事 追 究, 這 在 過 往 時 有 發 生 是 次 再 次 證 明 並 非 人 法 律 現 代 化 工 作 嚴 重 滯 後, 公 共 部 門 內 外 監 察 不 足, 是 從 審 計 署 最 近 發 表 的 一 份 有 關 公 共 部 門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報 告 中 可 以 得 到 的 其 中 一 些 主 要 結 論 人 面 對 相 同 的 公 義, 尤 其 在 公 職 裡, 職 級 越 高, 豁 免 權 越 多, 越 不 被 追 究 這 情 況 除 了 是 不 合 法 及 不 公 平 外, 亦 有 違 上 級 應 樹 立 守 法 榜 樣 的 基 本 原 則, 公 務 人 員 職 級 越 高, 責 任 越 大, 越 應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然 而, 這 現 象 完 全 沒 有 在 澳 門 出 特 區 成 立 時, 很 多 公 共 部 門 的 行 政 及 財 政 領 域 的 負 責 人 曾 現 作 為 國 際 城 市 的 澳 門, 真 的 是 非 常 與 別 不 同! 提 醒 有 需 要 檢 討 有 關 日 津 貼 及 啟 程 津 貼 的 陳 舊 法 律, 要 求 適 當 調 整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 指 表 四 所 載 的 日 津 貼 金 額, 因 該 金 額 最 後 一 次 是 於 1995 年 4 月 3 日 調 整 的, 即 已 是 超 過 十 五 年 前 的 事 然 而, 他 們 的 意 見 一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直 被 忽 視, 因 此 在 支 付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費 用 時, 唯 有 採 用 實 報 實 銷 的 選 擇 制 度 " 作 為 常 規 李 從 正 : 唔 該 主 席 多 年 來 行 政 及 法 務 領 域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一 直 漠 視 上 述 公 共 部 門 的 內 部 投 訴, 這 些 部 門 已 提 醒 一 般 制 度 規 定 的 金 額 明 顯 不 足 以 應 付 工 作 人 員 的 有 關 開 支 很 多 人 員 尤 其 在 前 往 北 京 公 幹 或 考 察 研 究 的 公 務 中, 要 自 掏 腰 包 支 付 開 支 的 超 額 部 份, 因 而 蒙 受 損 失 相 反, 一 些 部 門 及 專 責 委 員 會 ( 尤 其 是 前 博 彩 委 員 會 ) 獲 批 龐 大 的 費 用 前 往 歐 洲 及 美 國, 但 這 些 外 遊 並 沒 有 使 特 區 有 任 何 得 益 繼 國 十 條 " 國 五 條 " 後, 中 央 於 1 月 26 日 推 出 第 三 輪 調 控 樓 市 的 政 策 措 施 新 國 八 條 ", 其 中 限 制 購 房 數 量 的 限 購 令 " 和 限 制 外 地 人 購 房 的 限 外 令 " 成 為 重 中 之 重 隨 著 2 月 25 日 廣 州 正 式 出 台 樓 市 限 購 施 行 細 則, 目 前 已 有 18 個 城 市 推 出 了 限 購 政 策 限 購 屬 於 行 政 干 預 措 施, 是 中 央 在 推 出 多 項 穩 定 樓 價 但 效 果 欠 佳 的 措 施 後, 不 得 已 下 的 一 劑 猛 藥, 但 目 的 並 不 是 為 了 抑 制 真 正 的 住 房 需 求, 而 是 為 了 更 好 地 打 擊 投 機 炒 賣 行 為, 壓 抑 這 個 投 資 性 需 求 的 急 速 增 長, 使 樓 價 由 於 欠 缺 規 管 公 共 部 門 運 作 的 內 外 監 察 系 統, 很 多 部 門 不 履 行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的 規 定, 只 簡 單 地 支 付 日 回 歸 到 一 個 正 常 的 理 性 的 軌 道 上 來, 讓 居 民 能 以 合 理 的 價 錢 購 買 到 房 屋, 從 而 置 業 成 家 或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從 表 面 上 看 來, 高 樓 價 的 背 後, 投 資 投 機 行 為 起 到 了 興 波 作 浪 推 波 助 瀾 的 作 用, 樓 宇 單 位 在 經 過 多 番 轉 手 多 次 炒 賣 後, 價 格 必 然 大 幅 飆 升 然 而, 從 根 本 上 看 來, 高 樓 價 的 背 後, 是 貨 幣 超 發 資 金 尋 求 保 值 而 導 致 的 必 然 結 果 國 際 金 融 國 際 精 品 豪 宅 導 致 本 地 中 小 型 樓 宇 供 應 嚴 重 不 足 的 缺 位 ; 另 外 也 要 設 訂 購 買 條 件, 如 規 範 只 供 本 澳 居 民 購 買, 價 格 和 數 量 也 要 有 所 限 制, 運 用 政 府 有 形 之 手 調 節 失 靈 的 市 場, 針 對 性 地 解 決 居 民 住 屋 和 置 業 困 難 的 問 題 海 嘯 後,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為 刺 激 經 濟 復 蘇 不 斷 增 發 貨 幣, 引 致 全 球 資 金 泛 濫 熱 錢 充 斥, 大 舉 湧 入 亞 太 地 區 及 新 興 國 家 市 場, 推 高 各 類 資 產 價 格, 同 時 引 發 通 貨 膨 脹 為 此 各 地 紛 紛 築 起 防 波 堤, 加 息 徵 重 稅 甚 至 限 購 房 屋 來 減 低 外 來 熱 錢 對 本 地 實 體 經 濟 造 成 的 傷 害 畢 竟 樓 宇 單 位 在 熱 錢 尋 求 保 值 經 過 多 番 轉 手 炒 賣 後, 最 後 承 接 的 多 數 都 是 本 地 真 正 的 用 家, 但 他 們 就 要 承 受 外 來 熱 錢 投 資 增 值 獲 利 後 的 惡 果, 就 是 要 背 負 沉 重 的 樓 債 節 衣 縮 食 二 三 十 年 來 為 這 些 外 來 投 資 者 投 機 者, 埋 單 昨 日 溫 家 寶 總 理 第 三 年 和 網 民 進 行 在 線 交 流, 深 知 調 控 樓 市 抑 制 房 價 並 非 易 事, 但 仍 有 信 心 也 不 灰 心, 繼 續 堅 定 不 移 地 實 現 調 控 目 標, 促 使 房 價 保 持 在 一 個 合 理 的 水 平, 這 是 對 人 民 的 負 責 澳 門 土 地 資 源 緊 缺, 尤 其 珍 貴, 不 論 是 通 過 市 場 供 給 還 是 通 過 行 政 手 段, 當 局 都 須 慎 用 和 善 用, 保 障 居 民 安 居 樂 業, 這 是 特 區 政 府 不 可 推 卸 的 責 任 雖 然 澳 門 是 自 由 經 濟 市 場, 商 人 追 求 最 大 利 潤 無 可 厚 非, 但 正 如 溫 家 寶 總 理 所 言 也 應 該 流 著 道 德 的 血 液, 承 擔 應 有 的 社 會 責 任, 發 財 也 要 立 品, 不 要 一 味 吹 風 催 谷 樓 市, 造 成 市 民 恐 慌 性 需 求, 非 理 性 地 入 本 人 一 再 催 促 不 斷 敦 促 特 區 政 府 盡 快 出 台 政 策 措 施 阻 擊 市, 為 澳 門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製 造 無 可 挽 救 的 危 機 熱 錢 打 擊 炒 風 壓 抑 急 速 增 長 的 投 資 性 需 求, 但 特 區 政 府 卻 似 乎 繼 續 奉 行 大 安 主 義, 仍 然 無 動 於 衷, 任 由 熱 錢 繼 續 湧 唔 該 入, 本 人 對 此 深 感 遺 憾 亦 十 分 痛 心 雖 然 當 局 近 期 出 台 多 個 法 律 草 案 和 諮 詢 文 本, 規 範 樓 花 買 賣 和 房 地 產 交 易 等 行 為, 但 這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些 法 律 法 規 是 房 地 產 市 場 有 序 運 行 健 康 發 展 的 必 然 要 件, 理 應 早 年 推 出, 而 針 對 熱 錢 湧 入 炒 風 盛 行, 當 局 更 應 及 時 落 重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藥 出 狠 招 猛 烈 打 擊 對 此, 鄰 近 多 個 地 區 都 接 連 出 台 多 項 政 策 措 施 應 對, 如 香 港 自 去 年 2 月 份 開 始 歷 史 性 罕 見 地 連 續 五 各 位 同 事 : 次 出 招 打 擊 炒 風, 台 灣 行 政 院 最 近 亦 決 定 通 過 開 徵 奢 侈 稅 來 進 一 步 壓 抑 投 機 性 炒 風, 新 加 坡 則 在 1 月 15 日 推 出 新 一 輪 的 降 溫 今 天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落 實 科 學 施 政 強 化 政 策 的 內 外 推 廣 措 施, 大 幅 提 高 徵 收 賣 方 印 花 稅 的 稅 率, 從 原 來 的 3% 調 高 到 16%, 這 是 過 去 十 六 個 月 來 第 四 次 出 手 了, 而 中 國 內 地 更 不 用 說, 已 經 推 出 第 三 輪 調 控 政 策, 限 購 令 " 限 外 令 " 更 是 重 中 之 重 共 建 澳 門 特 區 的 長 遠 穩 定 發 展, 相 信 大 多 數 本 澳 市 民 都 樂 見 及 認 同 時 下 特 區 政 府 在 事 前 規 劃 及 推 行 各 種 新 政 策 時, 確 實 是 充 分 體 現 了 科 學 施 政 的 理 念, 在 政 策 籌 劃 的 前 期 工 作 中 與 市 民 互 動, 深 入 體 察 各 階 層 民 意 方 面, 諮 詢 制 度 起 到 一 定 的 協 調 早 前,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通 過 修 改 印 花 稅 規 章, 取 消 不 動 產 作 用 及 成 效 中 間 轉 移 徵 收 的 0.5% 印 花 稅, 改 為 直 接 課 徵 印 花 稅, 旨 在 加 重 房 地 產 投 機 者 的 交 易 成 本 然 而, 即 使 新 措 施 通 過 落 實,100 萬 的 樓 宇 買 賣 只 須 增 加 5,250 元 的 印 花 稅 支 出,300 萬 則 只 須 增 加 26,000 多 元 的 印 花 稅 支 出, 這 對 於 不 斷 攀 升 的 樓 價 來 說, 新 措 施 對 打 擊 投 機 炒 賣 根 本 毫 無 作 用 為 此, 本 人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開 徵 這 個 房 產 增 值 稅, 對 轉 售 樓 宇 獲 利 的 部 分 徵 收 重 稅, 以 真 正 加 重 房 地 產 投 機 者 的 交 易 成 本 ; 其 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公 現 行 諮 詢 機 制 雖 未 算 完 全 充 分 得 到 法 制 化, 但 是 行 政 當 局 在 執 行 和 統 籌 諮 詢 工 作 方 面 已 愈 見 成 熟 穩 健, 使 到 推 動 和 應 用 的 政 府 部 門 更 為 廣 泛, 且 行 政 當 局 已 逐 步 規 範 起 一 套 基 本 框 架 流 程, 令 諮 詢 機 制 可 得 到 常 態 化 的 完 善 而 相 信 包 括 制 訂 政 策 的 部 門 實 體 在 內, 社 會 各 界 都 寄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持 續 推 動 和 優 化 諮 詢 制 度, 藉 以 爭 取 最 高 的 施 政 效 益 司 法 人 及 外 地 人 在 本 澳 購 買 物 業 和 資 產, 杜 絕 以 開 設 公 司 的 形 式 轉 讓 股 權 炒 賣 土 地 轉 售 物 業 烘 托 澳 門 市 場 的 情 況 當 局 在 大 力 推 進 萬 九 公 屋 落 成 的 同 時, 亦 都 應 該 盡 快 推 出 土 地 去 興 建 細 面 積 單 位, 彌 補 自 由 市 場 為 迎 合 外 來 投 資 者 而 一 窩 蜂 建 若 就 近 期 針 對 個 別 關 係 到 本 澳 地 區 長 遠 發 展 的 城 市 改 造 規 劃 乃 至 貼 近 民 生 福 利 政 策 措 施 的 部 份 社 會 反 應 看 來, 對 於 肩 負 起 服 務 及 面 向 全 澳 市 民 的 施 政 部 門 而 言, 單 靠 做 好 屬 於 前 期 溝
8 8 IV 通 的 諮 詢 工 作 也 未 必 能 同 時 滿 足 所 有 市 民 所 以 政 府 部 門 應 該 更 要 適 時 地 運 用 簡 單 易 明 又 落 到 重 點 的 表 達 方 式, 向 受 惠 或 受 影 響 於 施 政 變 動 的 所 有 民 眾 解 述 政 策 原 意 以 及 其 具 體 想 達 致 的 策 定 期 審 視 檢 討, 在 充 分 評 估 社 會 現 狀, 了 解 各 界 需 要 的 前 提 下, 對 過 時 的 政 策 進 行 必 要 但 不 過 分 的 修 改 與 調 整, 使 之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令 各 項 施 政 緊 隨 時 代 步 伐 方 向 效 益 目 標, 避 免 特 定 群 眾 瞎 子 摸 象 似 的 各 自 解 讀, 盡 可 能 釋 除 不 必 要 的 曲 解 和 疑 慮 空 間, 以 減 少 本 來 原 意 甚 佳 的 政 策 在 施 行 時 也 會 有 可 能 被 以 一 蓋 全 的 或 因 特 定 問 題 被 放 大 而 遭 受 阻 力 的 局 面 發 生 另 外, 面 向 市 民 的 前 線 公 務 員 作 為 政 策 的 實 際 執 行 者, 與 所 在 部 門 相 關 的 政 策 應 當 對 其 意 義 及 內 涵 具 有 相 對 清 晰 而 全 面 的 認 識, 方 可 更 好 地 向 市 民 講 解 和 宣 傳, 如 果 內 部 缺 乏 對 政 策 的 統 一 見 解, 甚 至 在 同 一 公 眾 服 務 設 施 以 內 的 左 邊 窗 口 與 右 邊 本 人 認 為, 政 策 的 溝 通 推 廣 與 協 調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窗 口 都 說 法 不 一, 在 重 點 上 存 在 極 大 差 異 的 話, 民 眾 將 更 加 無 所 適 從 良 好 的 政 策 推 廣 既 要 內 外 協 調, 也 要 上 情 下 達, 所 以 第 一 個, 首 先, 在 制 訂 政 策 之 前 的 諮 詢 與 溝 通 不 應 直 到 政 政 策 推 行, 對 內 的 溝 通 也 不 容 忽 視 策 快 要 推 出 時 才 開 始, 而 應 該 在 政 策 制 訂 的 過 程 中, 就 將 普 通 民 眾 的 意 見 與 感 受 納 入 考 量, 即 在 政 策 制 訂 之 初, 便 要 開 展 有 系 統 的 分 段 階 諮 詢, 盡 量 吸 取 社 會 各 界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這 樣 不 僅 有 助 於 提 升 政 策 制 訂 的 準 確 性, 同 時 亦 能 增 加 民 眾 對 政 主 席 : 劉 永 誠 議 員 策 的 認 同 感, 使 在 政 策 推 出 後 更 容 易 為 市 民 所 接 受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第 二 點, 其 次, 在 法 律 法 規 或 政 策 正 式 出 台 後, 更 重 要 的 是 實 際 做 好 推 廣 與 宣 導, 透 過 發 佈 各 種 資 訊 就 可 向 市 民 闡 述 政 各 位 同 事 : 策 的 初 衷 目 的 意 義, 令 大 眾 對 政 策 形 成 更 清 晰 而 完 整 的 認 識 就 是 一 種 最 直 接 的 有 效 方 式 過 去 有 些 法 案 的 諮 詢 文 本, 頁 數 動 輒 以 百 十 計, 且 整 版 密 密 麻 麻 的 文 字, 當 中 充 斥 著 艱 澀 的 法 律 用 語 與 專 有 名 詞, 令 不 少 市 民 即 便 取 得 一 看, 也 有 如 霧 裡 看 花 特 區 政 府 當 中 不 乏 技 術 型 高 職 人 員, 作 為 人 才 資 源 儲 備, 其 法 學 素 養 與 專 業 精 神 固 然 值 得 尊 敬, 但 普 通 民 眾 未 必 有 他 們 那 樣 的 專 業, 恐 怕 大 多 數 市 民 無 法 透 過 法 制 條 文 與 專 業 名 詞 去 了 解 政 策 的 全 貌 及 其 具 體 意 義 目 的 在 2002 年 賭 權 開 放 2003 年 中 央 政 府 開 放 自 由 行 至 今 已 分 別 邁 向 第 9 第 8 個 年 頭, 中 資 外 資 大 大 小 小 的 企 業 百 花 齊 放, 創 造 了 GDP 的 高 增 長 之 餘, 亦 都 創 造 了 許 多 職 位, 當 中 不 乏 中 高 級 的 管 理 層, 而 這 部 分 的 管 理 層 職 位 大 都 是 由 外 僱 擔 任, 本 地 的 僱 員 基 本 上 是 負 責 中 低 層 的 職 位 這 樣 的 一 種 情 況, 在 最 近 變 得 越 來 越 受 社 會 的 關 注, 有 學 者 提 出 要 向 上 流 動, 亦 都 有 聲 音 希 望 透 過 人 力 資 源 的 政 策 改 變 這 種 情 況 等 等 因 此, 在 政 策 推 廣 又 或 諮 詢 的 過 程 中, 用 於 對 外 宣 傳 和 推 廣 的 文 本 須 要 多 用 民 眾 熟 悉, 易 於 理 解 的 語 言 詞 彙, 才 可 避 免 民 眾 聽 而 不 覺, 聞 而 未 懂 " 另 外, 表 達 誠 意 與 善 意 在 政 策 推 廣 當 中 也 至 關 重 要, 如 果 表 現 出 居 高 臨 下, 宣 旨 說 教 的 方 式, 只 會 令 民 眾 產 生 距 離 感, 所 以 負 責 政 策 推 廣 的 人 員 若 能 真 切 誠 懇 地 與 民 眾 進 行 交 流, 反 而 可 以 爭 取 更 多 認 同 與 好 感, 令 政 策 更 易 獲 得 大 多 數 群 體 所 接 受 在 鄰 埠 的 報 刊 新 聞 中, 有 一 篇 報 導 引 起 了 社 會 的 很 大 關 注, 一 位 碩 士 畢 業 生, 見 工 200 次 失 敗, 領 取 綜 緩 已 經 有 半 年 時 間 事 實 上, 學 歷 的 確 不 能 夠 代 表 能 力, 更 何 況 在 10 年 間,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人 數 比 例 不 斷 增 加, 學 歷 所 呈 現 的 競 爭 優 勢 已 不 及 過 去 從 本 澳 的 經 濟 發 展 進 程 方 面 分 析, 其 實 大 型 企 業 進 入 本 澳 至 今, 大 部 分 都 不 過 10 年 的 時 間, 與 鄰 埠 的 國 際 城 市 比 較, 本 澳 僱 員 接 觸 大 型 外 資 企 業 以 及 在 大 企 工 作 的 時 間 也 相 對 較 短, 按 資 歷 國 際 視 野 以 及 管 理 技 巧 的 平 均 水 準, 我 們 第 三, 最 後, 在 政 策 執 行 一 定 時 間 之 後, 需 知 悉 政 策 制 訂 的 較 佳 機 制 並 非 鏈 條 式 的 程 序, 而 應 該 是 動 態 的 循 環, 因 此 要 具 備 必 要 的 評 估 與 檢 討 環 節, 新 舊 政 策 的 推 出 更 迭 關 係 到 社 會 仍 然 有 較 大 的 進 步 空 間 要 向 上 流 動, 除 了 要 勤 勤 懇 懇 地 工 作 有 耐 性 去 等 待 機 遇 的 到 來, 更 需 要 自 我 提 升 別 忘 記 一 句 老 話 : 機 會 只 會 留 給 有 準 備 的 人 整 體 的 周 全 發 展 與 市 民 大 眾 的 福 祉, 就 好 像 一 項 政 策 在 推 出 時 恰 逢 其 時, 但 五 年, 十 年 過 後 便 可 能 已 經 變 得 不 合 時 宜 所 以 有 關 的 權 責 部 門 及 政 策 小 組 應 該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對 所 推 出 的 政 2011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政 府 亦 都 鼓 勵 市 民 持 續 進 修, 提 出 建 立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為 15 歲 以 上 的 市 民 提 供 5,000 元 的 進
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修 資 助 額 在 局 方 積 極 推 動 的 同 時, 市 民 也 要 積 極 參 與, 更 新 行 業 專 業 知 識 國 際 商 業 機 構 的 運 作 模 式, 與 國 際 接 軌, 參 與 不 同 的 工 作 坊 課 程 以 及 交 流 講 座, 去 擴 闊 國 際 視 野 更 可 以 在 參 與 這 些 活 動 課 程 的 同 時, 加 強 與 同 業 的 交 流, 擴 大 自 己 社 交 圈 子 在 不 斷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國 際 視 野 的 前 提 下, 方 可 成 為 企 業 所 需 的 人 才 講 到 身 體 的 健 康, 自 然 聯 想 起 近 年 政 府 推 出 的 醫 療 券, 這 個 措 施 不 但 鼓 勵 市 民 注 意 身 體 健 康, 同 時 亦 為 抒 解 市 民 生 活 開 支 起 了 一 定 作 用 我 有 一 個 大 膽 構 想 法, 就 如 何 可 以 促 進 身 心 心 智 健 康, 希 望 在 這 裏 拋 磚 引 玉 跟 大 家 分 享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試 想 推 出 一 個 文 化 券 來 強 化 文 化 素 質, 藉 以 促 進 市 民 的 心 智 健 康, 此 舉 不 但 可 以 鼓 勵 市 民 在 文 化 生 活 上 邁 進 一 步, 更 加 可 以 圍 繞 著 文 化 藝 術 消 費, 而 推 動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尤 雖 說 要 勉 勵 大 家 一 同 提 升, 但 以 上 的 一 番 話 並 非 指 本 澳 沒 有 人 才, 相 反, 其 實 在 本 澳 不 乏 有 經 驗 專 業 能 力 以 及 國 際 視 其 是 令 部 分 資 源 更 加 可 以 得 到 分 配 給 默 默 耕 耘 的 本 土 文 化 藝 術 創 作 者 和 配 套 產 業 的 從 業 員 野 的 人 才, 關 鍵 是 本 澳 的 市 場 可 能 太 窄 或 者 是 接 觸 國 際 的 機 會 較 少, 對 於 那 些 有 能 力 的 澳 門 人 而 言, 吸 引 相 對 降 低, 而 他 們 一 般 會 被 其 他 地 區 以 專 才 的 形 式 所 吸 納 國 際 城 市 之 所 以 能 夠 成 為 世 界 知 名 而 那 些 企 業 之 所 以 能 夠 成 為 國 際 首 屈 一 指 的 大 企 業, 是 因 為 他 們 有 一 套 完 善 的 招 聘 人 才 管 理 系 統, 懂 得 人 盡 其 才 知 人 善 任, 吸 納 行 業 的 頂 尖 人 才, 更 將 他 們 加 以 培 訓 重 用, 為 行 業 貢 獻 若 然 本 澳 的 企 業 能 夠 做 到 這 一 點, 設 我 們 要 提 高 的 不 單 在 文 化 知 識 和 教 養, 還 應 該 重 視 獨 立 思 維 判 斷 能 力 道 德 品 質 等 多 向 發 展, 而 培 養 社 會 閱 讀 氣 氛, 是 培 養 文 化 素 養 基 本 而 重 要 的 一 環 讓 閱 讀 由 一 個 任 務 " 回 歸 到 一 個 樂 趣, 除 了 是 學 校 課 堂 裡 的 教 學 任 務, 更 應 是 一 種 個 人 的 習 慣, 不 單 是 學 生, 整 個 社 會 也 應 重 視 閱 讀, 樂 於 閱 讀, 享 受 閱 讀 為 我 們 拓 展 視 野 和 促 進 心 智 的 健 康 法 吸 納 人 才,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話, 對 於 改 善 經 營 模 式, 可 持 續 發 展 有 莫 大 的 益 處 的 近 年 一 些 成 功 的 雜 誌, 亦 都 讓 我 想 起 澳 門 人 其 實 本 身 並 不 抗 拒 閱 讀, 只 要 閱 讀 的 內 容 是 否 吸 引 他 們, 而 且 內 容 是 否 跟 他 本 澳 的 企 業 要 吸 納 人 才, 特 區 政 府 也 同 樣 需 要 外 資 企 業 其 他 城 市 政 府 透 過 招 聘 管 理 層 實 習 生 (Management Trainee) 政 務 主 任 (Administrative Officer) 為 發 掘 培 訓 人 才 的 模 式 值 得 當 局 參 考 引 入 以 高 薪 重 點 培 育 為 未 來 管 理 層 的 優 厚 條 件, 以 公 開 招 聘 模 式 吸 引 有 潛 質 的 市 民 申 請, 從 中 挑 選 出 息 息 相 關, 如 果 是 的 市 民 是 會 主 動 閱 讀 的 至 於 文 化 人, 我 們 其 實 亦 都 不 是 缺 乏, 事 實 上, 不 少 澳 門 創 作 人 一 直 堅 持 創 作, 有 的 更 走 出 澳 門, 以 澳 門 創 作 人 身 份 跟 香 港 的 舞 台 劇 團 合 作 改 編 名 家 作 品, 並 搬 上 了 銀 幕, 演 出 更 得 到 香 港 康 文 署 贊 助, 這 些 正 是 近 年 本 土 創 作 人 積 極 走 出 去 的 實 例 優 秀 的 人 才, 在 限 期 內 到 不 同 的 部 門 學 習, 了 解 各 部 門 的 運 作 情 況 等 等, 將 他 們 培 訓 成 為 管 理 專 業 的 通 才, 肩 負 未 來 各 門 機 構 決 策 領 導 層 的 最 佳 人 選 多 個 城 市 企 業 透 過 這 套 公 平 競 爭, 擇 優 而 錄 的 精 英 制 度, 成 功 培 育 了 不 少 傑 出 的 企 業 及 政 府 部 門 的 領 導 人 對 於 本 澳 特 區 政 府 而 言, 能 夠 建 立 一 套 公 平 而 又 能 擇 優 而 錄 人 盡 其 才 的 系 統, 將 會 有 利 政 府 在 良 好 的 基 礎 上 發 揮 得 更 好, 提 升 訂 定 政 策 推 動 政 策 的 能 力 由 此 可 見, 政 府 有 關 方 面 應 大 膽 嘗 試, 小 心 求 證, 探 討 如 何 將 閱 讀 乃 至 文 化 藝 術 普 及 至 每 個 市 民, 這 是 一 項 既 任 重 道 遠 的 工 作 而 剛 才 提 到 的 文 化 券, 政 府 可 給 予 每 個 市 民 一 定 的 消 費 額, 鼓 勵 文 化 消 費, 尤 其 是 支 持 其 購 買 澳 門 出 版 的 書 籍 觀 賞 澳 門 本 地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或 者 購 買 澳 門 本 地 製 造 的 文 化 產 品 事 實 上, 文 化 券 概 念 並 非 我 首 創, 近 年 已 有 不 少 國 家 地 區 積 極 研 究 並 加 以 施 行, 如 巴 西 曾 推 出 文 化 消 費 金, 由 企 業 每 月 向 員 工 發 放 的 專 用 文 化 消 費 卡, 用 以 購 買 電 影 票 博 物 館 門 票 書 籍 音 樂 或 影 視 光 碟 等 去 年, 我 國 文 化 部 更 開 主 席 崔 世 平 議 員 展 相 關 研 究, 通 過 發 放 文 化 消 費 券 方 式, 提 高 國 民 文 化 消 費 能 力, 並 透 過 刺 激 文 化 消 費, 推 動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崔 世 平 多 謝 主 席 從 短 期 來 看, 文 化 券 能 夠 刺 激 起 本 地 區 的 文 化 消 費 ; 從 長 今 次 我 的 發 表 議 題 是 提 升 閱 讀 素 養 扶 持 文 化 產 業 遠 來 看,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亦 都 需 要 以 市 場 化 的 機 制 孕 育 及 催 生 出 來, 而 透 過 將 選 擇 權 交 還 給 市 民, 一 方 面 可 以 培 養 市 民 的 文 上 次 徐 偉 坤 議 員 祝 各 位 新 年 進 步, 引 起 不 少 共 鳴 今 次 我 想 祝 各 位 身 心 健 康, 亦 都 希 望 引 起 大 家 的 關 注 化 消 費 習 慣 ;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亦 都 可 以 催 生 出 更 多 針 對 市 民 真 正 需 求 的 文 化 產 品, 將 來 對 政 府 市 民 藝 術 團 體 或 者 創 作 人 來
10 10 IV 說 都 能 夠 帶 起 良 性 的 循 環, 三 贏 的 局 面, 此 外 更 加 能 夠 為 社 會 弱 勢 的 群 體 提 供 更 多 享 受 文 化 藝 術 的 機 會, 減 輕 他 們 的 財 政 負 擔 之 餘, 更 加 可 以 增 加 他 們 欣 賞 本 土 文 化 藝 術 作 品 的 機 會, 當 然 有 關 文 化 券 的 概 念, 發 放 的 機 制, 使 用 的 範 圍, 結 算 的 程 序 等 等 相 關 的 操 作 細 節, 日 後 還 需 要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但 是 這 個 概 念 如 果 得 到 落 實, 必 定 能 夠 澳 門 本 土 文 化 事 業 及 文 化 的 產 業 帶 來 源 頭 活 水, 並 且 對 社 會 的 文 化 素 養 發 揮 得 更 重 要 的 良 性 作 用, 以 上 的 想 法 拋 磚 引 玉, 希 望 大 家 指 證 雜, 比 如 怎 樣 指 定 購 買 場 所 及 物 品 種 類? 怎 樣 防 止 濫 用 和 打 折 轉 售 等 詐 騙 行 為? 可 以 預 期, 在 監 管 和 操 作 上 將 存 在 一 定 的 難 度, 也 會 耗 費 龐 大 的 行 政 人 力 和 費 用, 對 比 效 果 來 說 實 在 不 化 算 此 外, 有 人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現 金 分 享 加 碼 發 放 毫 無 疑 問, 現 金 的 確 可 以 達 到 直 接 補 貼 的 作 用, 但 其 衍 生 的 弊 端 也 不 可 以 忽 略 首 先, 假 如 全 民 受 惠, 對 富 裕 群 體 來 說, 這 筆 現 金 實 在 可 有 可 無, 這 意 味 著 其 中 一 部 份 公 帑 已 經 是 用 不 得 其 所 ; 假 如 作 出 選 擇 性 發 放, 怎 樣 才 符 合 收 取 的 資 格? 這 條 財 富 界 線 ", 應 該 如 何 劃 定 才 算 公 平? 其 中 的 標 準 要 拿 捏 得 好, 談 何 容 易? 而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再 一 次 讓 數 十 億 的 現 金 流 主 席 : 徐 偉 坤 議 員 入 市 面, 令 消 費 進 一 步 升 溫, 勢 必 加 速 通 脹 惡 化 善 意 的 初 衷, 隨 時 演 變 成 惡 意 的 後 果 徐 偉 坤 : 多 謝 主 席 面 對 高 企 不 下 的 物 價 指 數, 政 府 現 行 的 措 施 尚 有 深 化 的 空 各 位 同 事 : 間 除 增 加 對 低 下 階 層 人 士 的 特 別 援 助 之 外, 亦 可 將 措 施 的 涵 蓋 面 擴 大, 針 對 不 同 階 層 出 招, 例 如 : 在 過 去 的 一 年, 內 地 多 項 原 材 料 及 食 品 價 格 暴 漲 本 地 樓 價 高 企 不 下 人 民 幣 升 值 而 美 元 貶 值, 使 兩 者 的 匯 價 差 距 日 益 拉 大 在 多 重 因 素 夾 擊 之 下, 去 年 至 今 年, 本 澳 的 通 脹 問 題 日 見 嚴 重 今 年 一 月 的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更 加 達 到 了 接 近 5% 的 升 幅 由 於 不 停 上 升 的 物 價 緊 密 涵 蓋 了 衣 食 住 行 的 方 方 面 面, 市 民 在 家 庭 開 支 的 規 劃 上 無 法 避 重 就 輕 不 論 收 入 多 將 月 薪 補 貼 額 提 升, 這 方 面 早 幾 日 政 府 已 經 制 定 了 行 政 法 規 落 實 了 有 關 的 措 施 ; 第 二, 將 社 屋 今 年 之 三 個 月 免 租 期 適 度 延 長 ; 第 三, 提 升 低 收 入 弱 勢 人 士 特 別 津 貼 的 金 額 ; 第 四, 將 去 年 已 繳 納 的 職 業 稅 作 部 份 退 還 ; 第 五, 全 民 實 施 增 加 住 宅 用 水 電 費 的 津 貼 和 公 交 津 貼 等 寡, 都 要 被 通 脹 所 蠶 食, 低 下 階 層 的 日 子 就 過 得 更 艱 苦 上 述 的 短 期 措 施, 涵 蓋 了 各 階 層 居 民 的 需 要, 某 程 度 上 應 通 脹 在 澳 門, 從 來 都 是 一 個 難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若 要 調 控 物 價, 一 不 能 在 稅 制 方 面 下 功 夫, 因 為 澳 門 本 身 是 自 由 港, 不 設 入 口 關 稅 ; 二 不 能 使 用 貨 幣 政 策, 因 為 澳 門 元 本 身 與 美 元 有 著 可 紓 緩 居 民 日 常 開 支 的 壓 力, 同 時 不 須 要 讓 大 筆 現 金 流 入 市 場, 承 受 加 劇 通 脹 的 風 險 希 望 行 政 當 局 可 著 手 研 究 一 下 其 可 行 性 間 接 性 的 匯 率 聯 繫, 這 個 機 制 亦 不 可 以 隨 便 改 動 ; 三 不 能 干 預 自 由 市 場 價 格 機 制, 以 維 持 資 本 主 義 的 經 濟 模 式 正 由 於 通 脹 問 題 之 難 於 處 理, 儘 管 公 共 庫 房 收 益 豐 盛, 市 民 還 是 要 收 緊 自 家 的 銀 根, 過 著 水 平 下 降 的 生 活 事 實 上, 政 府 為 了 協 助 低 下 主 席 : 各 位 同 事 : 階 層, 已 經 公 布 了 今 年 將 會 發 放 的 一 系 列 的 額 外 援 助 金 及 津 貼, 實 行 落 重 藥 救 急 扶 危 但 是 通 脹 繼 續 來 勢 洶 洶, 而 物 價 升 了 上 去 就 不 會 回 降 下 來 再 者, 受 通 脹 所 困 擾 的 不 單 止 是 低 下 階 層 人 士, 而 是 全 體 澳 門 人 因 此, 居 民 對 政 府 加 大 抗 通 脹 措 剛 剛 一 個 鐘 頭 了, 吳 國 昌 議 員 好, 建 議 是 將 議 程 前 的 時 間 延 長 不 超 過 一 小 時, 因 為 還 有 七 位 議 員 要 發 言, 我 將 這 個 建 議 付 諸 表 決 施 的 訴 求 仍 然 熾 熱 ( 表 決 進 行 中 ) 利 用 公 帑 以 補 貼 居 民, 在 澳 門 是 比 較 可 行 的 抗 通 脹 措 施 公 帑 屬 於 澳 門 全 體 的 居 民, 政 府 作 為 公 帑 的 管 理 員, 責 任 重 大, 必 須 將 資 源 分 配 得 宜, 用 得 到 位 對 於 有 意 見 提 出 將 醫 員 主 席 : 好, 將 這 個 議 程 前 延 長 一 個 小 時, 下 面 請 關 翠 杏 議 療 券 改 為 現 金 購 物 券 發 放, 以 便 居 民 購 買 日 用 品 在 擴 大 用 途 的 角 度 上, 此 法 表 面 上 行 得 通 但 其 中 牽 涉 的 問 題 多 而 複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11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各 位 同 事 : 根 據 上 述 服 務 合 同 的 規 定, 營 運 公 司 必 須 按 照 政 府 訂 定 的 服 務 質 素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等 要 求, 提 供 服 務 車 輛 設 年 初, 政 府 與 三 家 巴 士 公 司 簽 署 澳 門 道 路 集 體 客 運 公 共 服 務 " 合 同, 透 過 服 務 外 判 的 形 式, 主 導 巴 士 營 運, 在 未 來 七 年 約 投 入 二 十 億 元 以 優 化 巴 士 服 務, 這 是 當 局 落 實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的 重 要 部 署, 亦 是 提 升 本 澳 整 體 公 交 服 務 素 質 的 突 破 口 為 確 保 所 投 入 的 資 源 能 產 生 預 期 的 政 策 效 益, 當 局 必 須 向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定 明 晰 的 服 務 目 標 和 要 求, 並 須 做 好 各 項 的 規 管 工 作 備 人 員 及 後 勤 設 施, 可 見, 在 做 好 經 營 設 備 和 人 力 資 源 等 規 劃 方 面, 營 運 公 司 責 無 旁 貸, 這 亦 是 政 府 當 日 批 准 其 經 營 巴 士 服 務 合 同 的 基 本 要 求 更 重 要 的 是, 特 區 政 府 已 明 確 表 示 職 業 司 機 工 種 禁 止 輸 入 外 勞, 任 何 企 業 都 必 須 遵 守 本 地 區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不 能 有 特 例 或 任 何 逾 越 為 此, 本 人 再 次 促 請 行 政 當 局 嚴 守 職 業 司 機 不 准 輸 入 外 勞 的 立 場 和 施 政 承 諾 在 八 月 巴 士 新 服 務 模 式 投 入 運 作 前, 當 局 必 須 及 早 做 好 規 劃 和 部 署, 首 要 優 化 路 線 和 站 點 的 設 置 增 加 車 輛 數 量 和 出 車 班 次 實 現 公 交 全 面 轉 乘, 並 透 過 智 能 化 管 理 等 手 段, 從 服 務 質 素 票 價 優 惠 及 出 行 便 利 等 方 面 吸 引 和 鼓 勵 居 民 更 多 使 用 巴 士 服 務, 以 達 致 減 少 私 人 車 輛 使 用 的 目 的 在 監 管 工 作 上, 對 承 投 公 司 亦 應 設 立 嚴 謹 透 明 的 規 管 制 度, 引 入 公 眾 監 督 的 機 制,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 訂 定 清 晰 完 善 的 服 務 監 管 指 引 和 規 定, 確 保 相 關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營 運, 能 達 致 開 放 公 交 服 務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 並 藉 巴 士 服 務 改 革 的 契 機, 規 範 相 關 公 司 為 從 業 員 設 立 退 休 保 障 合 理 工 作 條 件 和 待 遇, 從 而 確 保 優 質 服 務 的 提 供 要 實 現 公 交 優 先 的 政 策 理 念, 當 局 除 了 優 化 巴 士 服 務, 擴 大 公 交 路 權 拓 寬 巴 士 專 道 外, 還 須 加 快 輕 軌 建 設 中 各 環 節 工 作 的 落 實, 重 新 檢 討 的 士 總 體 數 量 及 黃 的 " 之 功 能 定 位, 完 善 步 行 環 境, 落 實 各 項 交 通 建 設 工 程 等, 透 過 優 化 公 交 服 務, 逐 步 減 少 本 澳 居 民 使 用 私 人 車 輛 的 意 欲, 最 終 實 現 居 民 宜 行 旅 客 宜 遊 的 綠 色 城 市 願 景 現 時, 本 澳 持 有 重 型 客 車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士 達 數 千 人, 而 當 局 亦 投 入 資 源 持 續 開 辦 巴 士 司 機 培 訓 課 程 據 反 映, 巴 士 行 業 存 在 司 機 薪 酬 待 遇 制 度 苛 刻 編 更 制 度 不 完 善 和 缺 乏 退 休 保 障 等 問 題, 不 僅 嚴 重 打 擊 現 職 巴 士 司 機 的 士 氣 和 積 極 性, 更 難 以 吸 引 具 條 件 者 入 行, 相 信 這 正 是 相 關 公 司 需 要 正 視 和 解 決 的 問 題 關 鍵 本 人 認 為, 在 新 舊 公 共 巴 士 經 營 模 式 過 渡 期 間, 當 局 有 責 任 主 動 督 促 取 得 澳 門 道 路 集 體 客 運 公 共 服 務 合 同 的 各 個 營 運 公 司 切 實 改 善 巴 士 員 工 的 就 業 權 利 和 保 障, 包 括 完 善 巴 士 行 業 的 薪 酬 待 遇 工 作 編 排 和 管 理 制 度, 為 員 工 提 供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制 訂 較 完 善 的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和 晉 升 機 制, 以 及 建 立 公 積 金 制 度 等, 提 升 從 業 員 的 工 作 投 入 感 和 滿 足 感, 推 動 服 務 質 素 的 提 升, 確 保 市 民 可 享 有 安 全 優 質 高 效 的 巴 士 服 務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特 區 政 府 財 政 充 裕, 除 建 立 必 要 的 財 政 儲 備 制 度, 更 應 當 把 財 政 滾 存 安 排 到 有 利 特 區 穩 定 發 展 的 專 款 專 用 途 徑 上, 包 括 透 過 有 效 的 社 會 資 源 重 分 配 以 紓 解 民 困 今 年 通 脹 迫 人, 紓 解 民 困 措 施 更 迫 在 眉 睫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在 施 政 辯 論 中, 本 人 除 了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及 時 調 升 零 八 年 訂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定 作 為 經 濟 援 助 依 據 的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之 外, 還 正 面 提 出 改 革 經 濟 援 助 補 貼 制 度, 在 依 據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支 援 全 無 工 作 收 入 家 庭 各 位 同 事 :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把 援 助 補 貼 範 圍 擴 展 至 收 入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一 點 五 倍 的 家 庭 此 舉 是 會 有 利 於 調 動 資 源 有 針 對 性 地 支 援 新 澳 門 道 路 集 體 客 運 公 共 服 務 合 同 將 於 今 年 八 月 一 日 實 施, 日 前 有 獲 批 給 的 巴 士 公 司 表 示 未 能 於 營 運 前 培 訓 及 招 聘 足 夠 數 量 的 巴 士 司 機, 更 建 議 臨 時 輸 入 重 型 客 車 司 機, 有 關 要 求 着 實 費 解, 令 人 質 疑 其 是 否 具 備 營 運 實 力 為 此, 敦 請 交 通 事 務 局 及 早 做 好 應 對 措 施, 免 使 新 的 公 交 政 策 不 能 如 期 落 實 在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不 遠 處 浮 沉 的 在 職 貧 窮 家 庭, 消 除 現 經 濟 援 助 硬 性 全 數 扣 減 受 助 者 工 作 收 入 的 打 擊 工 作 意 欲 的 舊 機 制, 鼓 勵 受 助 家 庭 成 員 重 建 就 業 的 信 心, 間 接 為 小 商 店 增 加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解 除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與 受 助 者 之 間 不 必 要 的 矛 盾 對 立 機 制
12 12 IV 另 一 方 面 在 建 設 雙 層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保 障 長 者 生 活 方 面, 基 各 部 門 日 常 開 支 是 絕 對 不 會 少 的 於 通 脹 迫 人, 實 須 調 動 資 源 加 快 步 伐, 清 除 各 種 形 式 障 礙, 無 論 如 何, 讓 本 地 永 久 居 民 當 中 的 長 者 都 能 夠 獲 得 不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的 養 老 保 障 近 年 來, 由 於 自 由 行 帶 來 博 彩 收 益 的 大 幅 飆 升, 僅 去 年 的 博 彩 收 益 就 超 過 一 千 八 百 億, 而 政 府 的 博 彩 稅 收 就 超 過 六 百 億, 因 為 有 此 豐 厚 收 入, 政 府 近 幾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在 三 級 跳, 幾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的 現 金 分 享, 現 已 趕 在 年 初 開 始 落 實 然 而, 特 區 政 府 已 表 明 此 項 現 金 分 享 是 二 零 一 一 年 上 半 年 的 計 劃, 至 於 下 半 年 如 何 安 排, 至 今 未 有 交 代 年 間 從 三 百 多 億 躍 升 至 今 年 的 近 五 百 多 億 在 財 政 預 算 躍 升 的 同 時, 政 府 各 部 門 都 因 為 政 府 預 算 增 加 而 水 浸 對 於 官 僚 來 說, 水 浸 的 正 常 處 理 方 法 就 是 增 加 開 支, 反 正 錢 不 是 自 己 的, 不 用 白 不 用 而 且 在 官 僚 體 系 中, 能 多 花 錢 正 好 表 明 能 鑑 於 本 人 過 去 從 不 同 層 面 就 上 列 紓 解 民 困 要 務 提 出 的 書 面 質 詢 未 獲 特 區 政 府 及 時 有 效 的 回 應, 在 這 裏 本 人 再 次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 辦 事, 能 創 造 政 績 出 外 公 幹 豪 住 豪 吃 豪 用,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審 計 署 審 的 只 是 局 級 部 門, 行 政 長 官 和 各 司 司 長 及 其 他 主 要 官 員 出 訪, 可 能 用 得 更 豪, 但 已 非 審 計 署 所 能 審 計 範 圍 第 一, 是 否 可 以 下 決 心 調 動 資 源 改 革 經 濟 援 助 補 貼 制 度, 在 依 據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支 援 全 無 工 作 收 入 家 庭 的 基 礎 上, 把 援 助 補 貼 範 圍 擴 展 至 收 入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一 點 五 倍 的 家 庭, 以 切 實 的 新 措 施 達 致 調 動 資 源 有 針 對 性 地 支 援 在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不 遠 處 浮 沉 的 在 職 貧 窮 家 庭, 消 除 現 經 濟 援 助 硬 性 全 數 扣 減 受 助 者 工 作 收 入 的 打 擊 工 作 意 欲 的 舊 機 制, 鼓 勵 受 助 家 庭 成 員 重 建 就 業 的 信 心, 間 接 為 小 商 店 增 加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解 除 社 工 人 員 與 受 助 者 之 間 不 必 要 的 矛 盾 對 立, 達 致 多 重 目 的 對 於 這 種 豪 用 公 帑, 我 們 當 然 主 張 建 立 制 度 增 加 指 引 全 力 遏 止, 但 從 源 頭 上 來 說, 公 帑 太 多 才 是 一 個 問 題 許 多 人 認 為 政 府 公 帑 積 聚 愈 多 愈 好, 但 鄰 埠 財 政 司 長 的 政 府 有 錢 即 是 市 民 有 錢 之 言 論 被 人 批 評 得 體 無 完 膚 事 實 上, 財 政 積 聚 多 而 不 能 善 用, 本 身 就 隱 含 危 機 因 為 政 府 積 存 愈 多, 自 然 要 增 加 用 錢 的 壓 力, 尤 其 是 像 澳 門 這 樣 一 個 暴 發 戶, 從 特 區 政 府 開 局 時 僅 得 一 百 多 億, 到 現 時 財 政 滾 存 超 逾 千 億, 眼 見 積 存 豐 厚, 官 員 難 免 大 手 大 腳 不 看 別 的, 只 看 看 各 個 部 門 爭 相 出 版 第 二, 特 區 政 府 在 建 設 雙 層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過 程 中, 應 當 調 動 資 源 加 快 步 伐, 清 除 各 種 形 式 障 礙, 是 否 可 以 盡 快 讓 本 地 永 久 性 居 民 當 中 的 長 者 都 能 夠 獲 得 不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的 養 老 保 障 刊 物 展 示 政 績, 刊 物 有 多 少 人 認 真 看 是 一 回 事, 而 所 花 的 的 公 帑 卻 如 流 水, 審 計 署 也 曾 對 此 作 出 審 計, 批 評 出 版 刊 物 的 各 部 門 花 錢 沒 有 實 效, 但 無 法 遏 止, 而 且 現 在 出 得 更 多 或 許 有 人 認 為 對 比 每 年 數 百 億 財 政 盈 餘, 印 製 刊 物 花 不 了 多 少 錢 但 是 一 滴 水 看 世 界, 爭 相 出 版 刊 物 就 看 到 當 官 者 那 種 不 健 康 的 心 最 後, 第 三, 二 零 一 一 年 上 半 年 現 金 分 享 實 施 之 後, 應 該 態 進 一 步 說 明 下 半 年 的 進 一 步 安 排 所 以, 今 天 政 府 財 政 充 盈, 如 何 真 正 善 用 公 帑 就 是 一 個 極 嚴 肅 的 課 題 我 們 主 張, 利 用 當 前 財 政 豐 厚 的 時 機, 注 資 於 一 些 有 助 澳 門 長 遠 發 展 的 項 目, 藉 機 建 立 一 些 有 助 改 善 居 民 生 活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質 素 的 制 度, 以 減 少 公 帑 的 積 聚, 減 少 豪 花 的 壓 力, 遏 抑 無 效 的 開 支 下 面 就 只 是 說 兩 件 事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第 一, 就 是 由 社 保 基 金 的 發 出 的 養 老 金, 每 月 僅 得 一 千 七 各 位 同 事 : 百 元, 靠 其 養 老 一 定 唔 過 得 世 社 會 上 對 增 加 養 老 金 金 額 的 呼 聲 極 大, 但 政 府 至 今 寧 願 考 慮 提 高 維 生 指 數, 也 對 增 加 養 老 金 審 計 署 發 表 公 共 部 門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審 計 報 告, 社 會 大 嘩, 對 一 萬 三 千 多 元 一 晚 酒 店 房, 對 一 千 多 元 一 餐 飯 的 豪 花 公 帑, 社 會 公 眾 極 度 不 滿 但 可 知, 審 計 報 告 所 顯 示 的 僅 是 冰 山 一 角 外 出 公 幹 住 房 吃 飯 有 這 樣 的 豪 花 情 況, 其 實 未 有 鬆 口 原 因 相 信 是 當 局 憂 慮 以 社 保 目 前 的 資 源 難 以 負 擔 養 老 金 的 增 加, 因 而 明 知 養 老 金 金 額 偏 低 得 極 不 合 理, 對 社 會 呼 聲 亦 都 充 耳 不 聞 根 據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較 早 前 的 精 算 報 告, 即 使 未 計 算 今 年 開 始 加 入 補 扣 供 款 人 士 的 養 老 開 支, 以 目 前 政 府 對
1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社 保 基 金 的 注 資, 到 2032 年 社 保 基 金 就 要 枯 竭, 社 保 基 金 理 論 陳 偉 智 多 謝 主 席 上 就 要 破 產 當 然, 澳 門 人 公 眾 對 此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憂 慮, 原 因 是 公 眾 相 信 政 府 不 會 讓 社 保 基 金 破 產, 相 信 屆 時 政 府 就 會 加 大 注 資 以 維 持 其 功 能 只 是, 以 澳 門 的 偏 重 單 一 產 業 的 經 濟 發 展, 十 年 之 後 的 經 濟 情 況 如 何 尚 未 可 料, 誰 又 會 知 道 2032 年 時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仍 能 如 今 天 般 的 風 光 冰 島 作 為 一 個 國 家 亦 可 以 財 政 破 產,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又 怎 能 保 證 屆 時 一 定 有 資 可 注 要 是 社 保 基 金 未 來 真 的 無 以 為 繼, 則 今 天 在 不 斷 供 社 保 的 居 民, 就 可 能 變 成 供 死 會 所 以, 藉 現 時 博 彩 收 益 可 觀 的 日 子, 除 了 對 社 保 維 持 正 常 的 注 資 外, 應 該 將 現 時 的 財 政 滾 存 撥 出 一 個 較 大 的 金 額, 例 如 二 百 億 或 三 百 億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的 基 金, 一 方 面 確 保 社 保 基 金 未 來 財 政 不 會 枯 竭, 以 增 加 市 民 對 未 來 養 老 保 障 的 信 心 而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因 為 有 較 大 的 注 資 而 有 條 件 調 升 養 老 春 節 期 間, 澳 門 及 鄰 埠, 繼 鄰 埠 之 後 就 出 現 奶 粉 荒 本 澳 奉 行 自 由 經 濟, 奶 粉 又 不 是 受 管 制 物 品, 不 能 夠 拒 絕 任 何 人 士 購 買 如 果 短 時 間 內 被 人 大 手 吸 納, 或 生 產 出 現 中 斷, 都 會 形 成 市 場 上 的 短 缺, 導 致 搶 購 潮, 這 種 這 樣 情 況 過 去 也 曾 出 現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解 決 的 方 法 不 是 去 限 制, 因 為 這 樣 只 會 引 起 恐 慌 性 搶 購, 而 是 應 該 從 貨 源 的 供 求 上 去 探 求 雖 然 奶 粉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與 市 場 的 銷 售 和 配 額 有 關,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改 變 或 急 速 提 升 但 只 要 對 供 應 提 供 保 證, 稍 後 再 按 需 要 進 行 添 加, 奶 粉 荒 的 問 題 便 一 定 得 到 解 決 據 了 解, 本 澳 短 期 內 將 會 有 足 夠 的 新 貨 補 充, 相 信 奶 粉 荒 的 現 象 將 會 得 到 紓 緩 只 有 解 決 供 求 問 題, 恐 慌 才 會 消 除 金 額 達 到 維 生 指 數 水 平, 令 養 老 金 真 正 能 發 揮 養 老 作 用 同 樣, 在 新 春 期 間, 本 澳 亦 發 生 了 鮮 豬 肉 減 價 促 銷 事 第 二, 澳 門 人 看 病 難 亦 是 一 個 老 大 難 的 問 題, 許 多 人 都 埋 怨 公 共 醫 療 輪 候 時 間 長, 都 要 求 改 善 但 是, 若 公 共 醫 療 真 的 改 善 得 盡 如 人 意, 則 私 人 醫 療 便 難 有 生 存 空 間 結 果 是 政 府 便 要 透 過 公 共 醫 療 體 系 包 起 全 澳 門 居 民 的 醫 療 費 用, 這 是 不 可 想 像 的 因 此, 推 動 公 共 醫 療 全 面 改 善 明 顯 並 不 是 澳 門 醫 療 發 展 的 一 個 合 適 選 項 我 們 認 為, 藉 現 時 政 府 資 源 較 豐 厚 的 時 機, 由 政 府 策 劃 建 立 全 民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讓 市 民 透 過 這 個 制 度 的 支 援 可 以 有 較 好 條 件 選 擇 醫 療 服 務, 讓 公 共 醫 療 和 私 人 醫 療 兩 條 腿 走 路, 以 解 決 澳 門 人 長 期 看 病 難 的 問 題 當 然, 要 推 動 全 民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純 粹 由 居 民 出 資 肯 定 難 以 成 功, 而 必 須 政 府 牽 頭 並 作 重 大 的 資 源 投 入, 以 吸 引 市 民 參 與, 從 自 願 參 加 到 最 終 達 到 全 民 參 與 據 悉 衛 生 當 局 對 此 早 就 做 了 研 究 和 探 討, 而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較 豐 厚 的 時 機 去 注 資 推 動 建 立 這 個 全 民 的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相 信 此 其 時 矣, 總 比 任 由 官 員 豪 花 浪 費 公 帑 有 意 義 得 多 除 以 上 兩 點, 尚 有 對 教 育 發 展 的 支 援 對 建 立 專 業 認 證 的 支 援 對 由 政 府 主 導 舊 區 重 建 計 劃 的 支 援 對 在 職 貧 窮 的 支 援 制 度 等 等, 其 實 都 是 很 值 得 去 注 資, 去 處 理 的, 限 於 受 發 言 時 間 所 限 在 此 不 能 細 表, 但 這 些 都 是 對 澳 門 長 遠 發 展 極 為 重 要 的, 適 當 從 政 府 財 政 滾 存 中 注 資, 當 可 減 少 政 府 財 政 的 積 存 公 共 財 政 積 存 的 減 少 可 令 政 府 保 持 慎 用 公 帑 的 警 覺, 切 實 樽 節 開 支, 讓 公 帑 用 到 推 動 澳 門 可 持 續 發 展 協 助 市 民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的 刀 刃 上 件, 原 本 由 生 豬 代 理 商 肉 商 代 表 等 協 商 的 新 春 期 間 推 出 不 加 價 及 減 價 等 互 動 促 銷 活 動, 竟 得 不 到 肉 商 的 一 致 支 持, 參 加 促 銷 計 劃 的 肉 商, 據 報 章 報 導 是 佔 整 體 商 戶 的 65.6% 為 甚 麼 原 來 的 一 番 好 意 得 不 到 認 同? 本 人 為 此 事 就 去 一 些 未 有 參 與 促 銷 計 劃 的 街 市 進 行 了 解 只 見 街 市 內 每 檔 肉 商 都 掛 著 原 價 銷 售 四 字, 換 言 之 是 既 不 減 價 亦 不 加 價, 據 肉 商 表 示, 不 參 加 促 銷 除 了 是 對 相 關 協 議 及 各 附 帶 條 件 有 保 留 外, 來 貨 持 續 高 企 沒 有 減 價 的 空 間 亦 是 另 一 個 原 因 若 問 題 不 能 解 決, 春 節 過 後, 始 終 要 面 對 加 價 的 壓 力 如 果 一 如 所 料, 鮮 肉 加 價 似 乎 已 經 是 無 可 避 免, 肉 商 賣 肉, 價 格 廉 宜 自 然 可 以 產 生 薄 利 多 銷 的 效 應, 人 流 多 生 意 自 然 好 ; 相 反, 價 格 不 斷 提 升 只 會 令 市 民 卻 步 基 於 澳 門 現 時 的 鮮 肉 零 售 價 與 內 地 存 在 很 大 差 距, 因 而 導 致 一 些 未 經 檢 驗 檢 疫 的 水 貨 豬 肉 大 量 流 入 酒 樓 食 肆 和 家 庭 要 解 決 水 貨 豬 肉 的 問 題, 除 了 檢 控 外, 只 有 拉 近 珠 澳 兩 地 豬 肉 的 差 價, 問 題 才 得 徹 底 解 決 貴 價 豬 肉 不 只 本 澳 市 民 吃 不 消, 肉 商 的 日 子 也 不 好 過 不 從 供 應 的 源 頭 來 解 決 問 題, 惡 性 循 環 的 結 果 只 會 得 不 償 失 民 生 的 問 題 不 外 乎 衣 食 住 行 面 對 現 時 澳 門 市 民 搵 食 難 搭 車 難 上 樓 難 的 問 題, 特 區 政 府 如 果 真 的 急 民 之 所 急, 在 各 項 問 題 上 就 應 該 對 症 下 藥, 徹 底 解 決 供 求 之 間 的 失 誤 與 失 衡, 從 源 頭 上 解 決 問 題 現 金 分 享 可 以 解 市 民 一 時 之 痛, 但 不 能 解 市 民 百 物 騰 主 席 陳 偉 智 議 員 貴 樓 價 高 企 之 苦
14 14 IV 唔 該 境 保 護, 而 中 央 政 府 的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也 明 確 表 示 澳 門 將 建 設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然 而 新 近 成 立 的 環 保 局 在 環 保 立 法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方 面 的 速 度, 由 於 歷 史 的 問 題, 很 多 尚 未 能 配 合 社 會 飛 躍 式 的 發 展,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除 了 要 加 速 環 保 立 法 外, 其 實 更 加 應 該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環 保 推 廣 中 積 極 參 考 近 期 政 府 在 推 廣 職 業 安 全 的 經 驗 因 為 一 般 來 講, 中 標 的 大 型 工 程 建 設 工 期 一 般 長 達 數 年, 如 果 目 前 的 各 位 同 事 : 新 標 書 不 考 慮 環 保 因 素, 將 來 環 保 法 律 出 台 時, 進 行 中 的 工 程 是 否 與 法 律 條 文 有 衝 突? 因 此, 大 家 很 希 望 政 府 有 前 瞻 性 一 我 今 天 要 講 的 題 目 是 工 業 安 全 與 環 保 推 廣 的 觀 察 及 建 議 些, 在 新 公 共 工 程 進 行 招 投 標 時, 更 應 該 在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上 有 前 瞻 性 的 視 角, 應 率 先 引 入 以 及 制 定 工 業 安 全 和 環 境 保 護 的 評 在 春 節 前 後, 各 政 府 部 門 推 出 了 不 少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招 投 標, 博 企 部 份 工 程 更 是 如 火 如 荼 加 速 趕 工,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施 分 準 則 指 引, 更 應 考 慮 設 立 多 些 鼓 勵 性 的 加 分 機 制, 鼓 勵 業 界 推 動 這 個 安 全 及 環 保 政 報 告 更 透 露 本 年 度 將 相 繼 推 出 諸 如 輕 軌 等 不 少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建 造 業 界 均 預 期 行 業 將 會 進 入 另 一 個 景 氣 時 代, 大 家 在 將 有 工 開 的 同 時 當 然 也 關 注 人 力 資 源 失 調 的 問 題 以 及 相 關 的 工 業 安 全 問 題 大 家 記 得 在 2009 年, 由 於 受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建 造 業 界 陷 入 低 潮, 然 而 當 時 職 業 安 全 事 故 卻 突 然 間 大 幅 飆 升, 死 人 都 不 少 學 者 專 家 通 過 研 究 發 現 出 現 上 述 反 常 的 問 題 大 部 分 原 因 是 因 為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不 作 為 所 導 致 現 在 很 多 項 建 造 工 程 陸 續 開 展, 產 業 復 蘇 勢 頭 明 顯 時, 工 業 安 全 事 故 是 否 會 隨 著 那 個 工 程 多 了 又 增 加? 這 個 問 題 確 實 引 起 市 民 和 業 界 的 憂 慮, 但 是 令 人 欣 慰 的 是,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問 題, 發 現 相 關 當 局 近 日 在 業 界 多 番 提 出 意 見 後 開 始 改 變 以 前 不 作 為 的 態 度, 稍 為 積 極 回 應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和 市 民 的 訴 求, 最 近 聯 同 相 關 團 體 開 展 提 高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意 識 的 活 動, 推 出 該 範 疇 內 的 適 當 措 施, 並 進 行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的 宣 傳 推 廣 和 教 育 培 訓 以 及 安 全 比 賽 等 活 動, 雖 然 這 些 措 施 與 社 會 及 業 界 期 望 要 建 立 職 業 學 校 的 需 求 仍 有 一 大 段 的 距 離, 但 目 前 的 積 極 態 度 和 以 鼓 勵 代 替 懲 罰 的 政 策 及 實 施 預 防 性 推 動 措 施 其 實 真 的 獲 得 業 界 一 致 好 評 和 積 極 配 合 除 此 之 外,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是 否 也 應 該 考 慮 透 過 跨 部 門 協 作 在 投 標 書 中 列 明 安 全 設 施 的 單 項 報 價, 使 積 極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企 業 在 投 標 計 分 時 獲 得 更 公 平 的 計 分 以 示 鼓 勵? 同 時 是 否 也 應 該 考 慮 一 些 長 期 聘 用 安 全 主 任 或 通 過 OHSASI 職 業 健 康 安 全 認 證 的 公 司 或 者 就 是 在 工 業 安 全 比 賽 得 獎 者 以 及 有 工 地 安 全 設 施 持 續 改 善 提 升 的 公 司 在 投 標 計 分 時 適 當 加 分 鼓 勵 一 下 它, 以 確 保 預 防 工 業 意 外 的 政 策 得 到 鼓 勵 性 的 可 持 續 支 主 席 : 唐 曉 晴 議 員 唐 曉 晴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去 年 年 底, 我 們 一 班 法 律 界 的 人 士 及 部 分 的 立 法 議 員, 包 括 徐 偉 坤 議 員 我 及 黃 顯 輝 議 員 等, 就 法 院 訊 息 化 與 訴 訟 電 子 化 事 宜 參 訪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其 他 司 法 部 門, 實 地 觀 察 了 內 地 法 院 訊 息 化 的 進 程 據 有 關 人 員 介 紹, 內 地 很 多 地 方 地 方 法 院 都 已 經 實 現 了 訊 息 化 建 設 在 預 約 立 案, 排 期 開 庭, 證 人 作 證, 網 上 查 詢, 流 程 監 控, 案 件 質 量 評 估, 裁 判 文 書 ( 即 判 詞 ) 網 上 公 佈 等, 都 已 經 取 得 了 這 一 個 積 極 的 成 果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亦 都 多 次 發 佈 規 定, 使 法 院 訊 息 化 進 程 有 了 制 度 上 的 依 據, 我 們 了 解 到 國 內 法 院 在 這 個 領 域 上 的 積 極 進 取 態 度, 不 禁 令 我 想 起 先 前 曾 經 兩 次 與 黃 顯 輝 議 員 在 議 程 前 發 言, 直 陳 判 決 公 開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建 議 有 關 當 局 採 取 措 施, 實 現 訴 訟 訊 息 化 一 事 驀 然 回 首, 已 一 年 有 餘, 可 是 一 件 如 此 貼 近 民 生, 對 司 法 效 率 與 公 正 如 此 重 要 的 事, 卻 完 全 沒 有 得 到 當 局 的 任 何 回 應, 時 間 當 然 會 流 逝, 但 是 問 題 不 會 自 動 解 決 持, 從 而 會 得 到 更 廣 泛 的 認 同 和 推 廣 在 此, 我 們 再 敦 促 有 關 當 局 正 視 司 法 訊 息 化 的 問 題, 為 改 毫 無 疑 問, 在 現 今 的 世 界 社 會 中 的 建 設 中 很 多 都 涉 及 到 環 善 司 法 效 率 與 保 障 司 法 公 正 踏 出 重 要 的 一 步
1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制 ; 延 長 不 可 轉 讓 期 至 16 年, 並 規 定 不 可 轉 讓 期 間 經 過 一 定 年 限 之 後, 可 將 經 屋 轉 讓 予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者, 以 及 設 立 補 價 制 度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防 經 屋 成 圖 利 工 具 等 同 時, 建 議 保 留 原 有 的 經 屋 輪 候 人 名 單, 並 對 舊 的 輪 候 者 與 新 申 請 家 團 作 出 分 開 處 理 等 綜 合 而 我 們 進 入 議 程, 請 大 家 稍 候 片 刻 等 政 府 的 代 表 來 作 引 介 言, 社 會 對 經 屋 購 買 者 的 共 識 是 寛 入 嚴 出 ", 而 設 定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限 制, 一 定 程 度 上 填 補 了 過 往 制 度 不 完 善 之 處, 達 致 ( 政 府 代 表 進 場 中 ) 合 理 善 用 資 源 優 先 照 顧 弱 勢 社 群 及 維 護 優 良 傳 統 倫 理 觀 念 三 大 原 則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在 新 修 改 的 其 他 內 容 方 面, 還 有 多 方 面, 包 括 : 為 更 有 效 我 們 進 入 議 程, 第 一 項 議 程 就 是 我 們 引 介 及 一 般 性 討 論 表 決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這 個 銷 售 法 律 的 法 案, 以 立 法 會 名 義 多 謝 劉 司 長 及 各 位 官 員 列 席 今 天 會 議 為 我 們 作 引 介 請 劉 司 運 用 房 屋 資 源, 顯 示 政 府 在 提 供 更 多 公 共 房 屋 的 決 心 和 承 擔, 建 議 取 消 房 屋 發 展 合 同 制 度, 經 濟 房 屋 僅 由 政 府 自 行 興 建 長 在 考 慮 公 共 房 屋 的 資 源 有 限, 修 訂 了 申 請 人 須 為 澳 門 特 別 運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 多 謝 主 席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條 件, 確 保 房 屋 資 源 合 理 分 配 申 請 家 團 的 組 成 亦 作 出 了 相 應 的 修 訂, 此 考 慮 到 非 法 律 規 定 的 親 屬 關 係 尊 敬 的 立 法 會 主 席 尊 敬 的 各 位 議 員 : 午 安! 的 群 體 不 是 一 個 穩 定 及 長 久 的 關 係, 容 易 引 起 社 會 問 題, 不 利 社 會 資 源 的 有 效 分 配, 故 建 議 家 團 須 由 因 婚 姻 事 實 婚 血 房 屋 問 題 是 近 年 備 受 關 注 的 熱 點 話 題 之 一, 政 府 對 此 亦 作 出 了 高 度 的 關 注 積 極 協 助 居 民 解 決 住 房 問 題 已 是 房 屋 政 策 的 親 姻 親 或 收 養 關 係 而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組 成, 且 分 為 核 心 家 團 及 非 核 心 家 團 主 要 目 標 另 外, 舊 經 屋 法 規 定 只 在 申 請 時 沒 有 物 業 即 可 獲 得 接 隨 著 城 市 和 經 濟 的 發 展, 社 會 對 公 共 房 屋 的 需 求 有 所 增 加, 但 公 屋 資 源 十 分 有 限, 為 了 確 保 真 正 需 要 的 家 庭 入 住 公 屋,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合 理 分 配 公 屋, 再 加 上 現 行 規 範 經 濟 房 屋 的 相 關 法 例, 以 及 規 範 按 房 屋 發 展 合 同 制 度 興 建 的 房 屋 建 造 及 納, 為 避 免 居 民 將 擁 有 的 物 業 出 售 圖 利 後 隨 即 申 請 經 濟 房 屋, 現 建 議 修 訂 為 申 請 人 及 家 團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的 五 年 內 不 得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擁 有 居 住 用 途 的 物 業 或 土 地, 以 及 建 議 廢 止 經 濟 房 屋 法 律 制 度, 經 濟 房 屋 津 貼 制 度 取 得 制 度 的 法 令 已 分 別 實 施 超 過 30 年 及 17 年, 實 未 能 配 合 現 今 社 會 的 發 展, 故 進 行 了 修 改 的 工 作 而 有 關 設 定 收 入 及 資 產 限 制 的 規 定, 為 使 社 會 資 源 能 有 效 落 實 到 有 需 要 的 居 民 身 上, 以 及 為 合 理 分 配 公 共 房 屋, 對 家 團 政 府 的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是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積 極 協 助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家 團 解 決 住 房 問 題, 就 社 會 房 屋 方 面 已 經 於 2009 年 已 經 修 訂 了 相 關 的 法 規, 並 於 同 年 展 開 了 新 一 輪 的 社 會 房 屋 公 開 申 請 成 員 或 個 人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作 出 規 範 此 外, 延 長 房 屋 的 不 可 轉 讓 期 間 至 16 年, 但 建 議 在 不 可 轉 讓 期 間 經 過 6 年 後, 取 得 人 可 向 房 屋 局 申 請 許 可 解 除 不 可 轉 讓 的 負 擔 及 將 單 位 出 售 予 符 合 取 得 經 濟 房 屋 的 一 般 條 件 的 新 取 得 人, 但 新 售 價 不 得 超 過 房 屋 局 訂 定 的 售 價 上 限 同 時, 在 不 可 轉 讓 的 期 間 屆 滿 經 屋 法 的 修 訂, 政 府 早 在 2007 年 就 草 案 文 本 向 公 眾 進 行 了 廣 泛 的 諮 詢, 於 2008 年 亦 都 特 別 就 收 入 限 制 與 資 產 申 報 ", 舉 行 多 場 說 明 會 收 集 主 流 看 法 及 後,2010 年 公 共 房 屋 後, 若 轉 售 經 屋 必 須 要 作 出 補 價 此 外, 亦 修 訂 了 經 濟 房 屋 的 申 請 制 度, 由 現 時 的 評 分 排 序 制 度 改 為 以 公 開 抽 籤 方 式 分 配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亦 有 向 各 委 員 介 紹 並 聽 取 了 寶 貴 的 意 見 至 於 近 日 社 會 最 為 關 注 的 舊 人 舊 制 度 過 渡 期 的 處 理, 將 舊 今 次 的 經 屋 修 訂 內 容 亦 是 在 多 次 公 眾 諮 詢 中 徵 集 所 得, 經 分 析 後, 修 訂 的 經 濟 房 屋 法 律 主 要 包 括 設 立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限 輪 候 者 與 新 申 請 家 團 分 開 處 理, 一 直 是 修 改 經 屋 法 的 原 意 已 確 認 進 入 輪 候 名 單 者, 將 按 寛 入 嚴 出 " 原 則 處 理, 其 取 得 房
16 16 IV 屋 的 條 件 取 得 房 屋 的 價 格 不 可 轉 讓 的 負 擔 補 價 以 及 違 法 行 為 等 的 處 罰 等 均 按 照 新 修 訂 的 經 濟 房 屋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的 規 定 處 理, 但 獲 豁 免 遵 守 關 於 家 團 的 組 成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五 年 內 不 得 擁 有 物 業 和 土 地 的 規 定, 並 在 新 修 改 法 律 中 預 留 行 政 長 官 以 批 示 形 式 將 舊 輪 候 者 與 新 申 請 家 團 分 開 處 理, 對 列 於 輪 候 名 單 的 家 團 不 設 收 入 限 制 三 條 的 過 渡 規 定 的 第 四 款 就 很 清 楚 的, 舊 人 就 只 是 獲 豁 免 遵 守 第 六 條 的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第 七 款, 第 八 款 的 第 一 項 的, 原 來 在 那 個 規 定 的 第 六 款, 那 個 收 入 及 資 產 上 限 是 沒 有 被 豁 免 的, 究 竟 在 搞 甚 麼? 現 在 似 乎 就 是 我 們 的 官 員 制 訂 這 個 法 案 的 時 候, 就 似 乎 將 特 首 玩 弄 於 股 掌 之 中, 你 特 首 說 一 套, 我 做 法 案 就 另 一 套, 現 在 特 首 雖 然 澄 清 了, 但 是 原 來 法 案 又 不 是 這 樣, 那 到 時 到 底 特 首 說 是 算 數, 還 是 法 律 為 準? 這 樣 法 案 如 果 上 述 的 引 介 只 提 出 了 草 案 的 部 分 重 點 內 容, 尚 有 其 他 修 改 的 條 文, 以 下 我 們 非 常 之 樂 意 解 答 主 席 及 各 位 議 員 對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草 案 的 相 關 的 提 問 獲 得 通 過 的 話, 未 來 我 們 的 官 僚 就 會 板 起 面 孔 說, 尊 重 法 治, 依 法 辦 事 的 時 候, 這 就 企 了 係 到 啦! 我 們 的 官 員 最 中 意 這 事 情 的, 依 法 辦 事, 歐 文 龍 都 是 這 樣 說 好 了, 這 個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多 謝 主 席! 第 二 個 問 題 就 是 經 屋 是 源 於 澳 葡 政 府 的 時 代, 是 鑒 於 一 般 主 席 : 已 經 十 位 議 員 按 了 鈕 要 求 發 言 的, 我 看 一 下 先 五 位 議 員, 五 位 議 員 這 樣 分 兩 次, 區 錦 新 議 員 工 薪 階 層 的 收 入 與 私 人 樓 價 脫 節, 所 以 就 興 建 經 屋 來 協 助 一 般 市 民 置 業 安 居, 所 以 這 個 殖 民 地 政 府 亦 都 是 懂 得 體 恤 市 民 的 苦, 是 一 個 德 政 來 的, 因 此 經 屋 的 購 買 就 從 未 訂 定 那 個 收 入 上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限 的 但 是 現 在 似 乎 我 們 當 今 政 府 就 將 前 朝 政 府 這 個 德 政 就 視 為 制 度 不 完 善, 當 時 就 算 經 濟 條 件 比 較 好 的, 如 果 你 不 嫌 經 屋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簡 陋 都 一 樣 申 請 經 屋 的 資 格 的, 現 在 這 個 新 的 經 屋 法 裏 面, 就 為 申 請 者 設 定 收 入 上 下 限, 又 似 乎 沒 有 任 何 的 準 則, 因 為 到 現 別 人 說 慢 工 出 細 貨, 這 份 法 案 最 少 遲 了 兩 年, 本 來 零 九 已 經 要 做 的 事, 現 在 一 一 年 才 做, 諗 住 慢 工 出 細 貨, 但 是 現 在 看 下 去 就 似 乎 是 慢 工 出 爛 貨 為 甚 麼 這 樣 說? 即 我 看 到 這 份 法 案 就 神 龍 見 首 不 見 尾 為 甚 麼 這 樣 說? 裏 頭 那 些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說 到 的 東 西, 在 法 案 裏 面 就 沒 有 的, 例 如 好 似 說 到 預 售 制 度 說 到 估 價 說 到 經 屋 售 價, 甚 至 是 說 到 出 現 的 抽 簽 配 售 這 些, 在 個 理 由 陳 述 那 裏 是 有 的, 但 是 在 裏 頭 就 不 見 的, 究 竟 那 些 這 些 究 竟 是 你 想 有 還 是 無 的 這 樣, 又 不 清 不 楚 的 ; 還 是 這 些 是 蘊 藏 殺 機? 這 又 不 知 ; 或 者 可 能 因 為 我 看 落 去, 未 看 完 全 部 條 文, 於 是 就 變 了 爛 貨 這 尤 其 是 一 個 就 是 說 到 關 於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的 問 題, 較 早 前 政 府 放 風 要 是 經 屋 申 請 者 設 定 收 入 及 資 產 的 上 下 限, 那 就 輪 候 很 多 年 的 市 民 就 嘩 然, 擔 心 這 個 新 遊 戲 規 則 就 將 他 們 輪 候 很 多 年 就 剔 除, 所 以 就 提 出 反 對, 於 是 崔 特 首 就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作 了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的 安 民 告 示, 但 是 這 個 法 案 一 出 來, 我 們 又 看 到, 不 是 的, 原 來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就 不 包 括 這 個 收 入 及 資 產 上 限 那 個 新 制 的, 這 即 是 崔 特 首 的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的 承 諾 是 假 的, 於 是 反 對 聲 音 又 起, 於 是 崔 生 又 要 出 來 做 了 救 火 隊, 出 來 又 解 釋 不 是, 現 在 在 為 止, 我 們 看 不 到 甚 麼 準 則, 只 是 說 將 來 由 行 政 長 官 未 來 以 批 示 訂 定, 由 收 入 不 設 上 下 限 到 設 定 收 入 上 限 是 政 策 的 重 大 改 變, 政 府 到 底 有 甚 麼 理 據 作 出 這 樣 改 變? 本 人 是 明 白 如 果 經 屋 作 為 一 項 福 利 的 政 策 的 話, 當 然 會 對 享 有 福 利 的 人 有 較 多 的 限 制, 但 是 現 在 從 現 時 的 法 案 來 看, 經 屋 似 乎 並 不 是 福 利, 由 於 經 屋 法 案 是 未 有 為 經 屋 定 價 作 出 規 範, 同 樣 將 來 是 要 交 由 特 首 來 到 作 批 示 訂 定 的, 但 是 政 府 不 斷 放 風 的 經 屋 定 價 就 尺 價 會 以 1100 元 為 基 數, 以 尺 價 1100 元 來 計 算, 政 府 減 除 了 建 築 成 本 及 土 地 成 本 之 後, 似 乎 大 有 利 可 圖, 政 府 建 公 屋 就 不 單 止 不 是 福 利, 而 且 有 錢 賺, 只 是 作 為 發 展 商 的 政 府 就 沒 有 私 人 發 展 商 斬 客 斬 得 那 麼 勁, 況 且 就 用 以 本 法 案 所 列 的 目 的 來 看, 經 屋 亦 都 不 是 福 利 了, 而 是 因 應 本 地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失 敗, 協 助 建 造 符 合 本 地 居 民 消 費 能 力 的 住 房 來 解 決 居 民 的 住 屋 前 提, 在 這 樣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就 訂 定 收 入 上 限 就 只 是 為 了 減 少 市 民 對 經 屋 的 需 求, 掩 蓋 過 去 停 建 緩 建 公 屋 的 政 策 失 誤, 這 點 是 無 法 接 受 的 ; 而 且 既 要 設 上 限, 又 沒 有 拿 出 怎 樣 設 上 限, 甚 至 連 經 屋 怎 樣 定 價 都 含 糊 其 詞 地 說 將 來 交 給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訂 定, 這 樣 法 案 怎 樣 可 以 接 受 的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就 是 舊 人 可 以 豁 免 那 個 收 入 及 資 產 上 限 的 但 是 看 回 個 法 案, 現 在 我 們 看 到 今 天 劉 司 長 來 到 的 理 由 陳 述 又 是 說 是 可 以 將 它 是 豁 免 於 外 的, 不 設 收 入 上 限 的 限 制, 但 是 究 竟 法 大? 還 是 官 大? 個 法 就 不 是 這 樣 寫 的, 個 法 的 第 二 十 第 三 件 事 就 是 由 於 停 建 公 屋 的 政 策 失 誤 導 致 輪 候 者 苦 候 無 期, 除 了 我 們 一 直 對 這 方 面 作 出 評 激 要 求 設 定 輪 候 期 之 外, 前 立 法 會 主 席 曹 其 真 亦 都 是 對 這 樣 的 無 輪 候 期 都 不 以 為 言 的,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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