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V 近 年 時 有 發 生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管 理 糾 紛 的 事 件, 均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居 民 普 遍 期 望 有 關 當 局 能 儘 快 完 善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的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加 強 對 小 業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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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V-40 IV 第 LEGISLATURA 立 法 會 2.ª SESSÃO 第 二 立 LEGISLATIVA 法 會 期 ( 二 零 一 零 ( ) 二 零 一 一 ) 第 一 I Série 第 IV N.º 40 IV-40 期 IV LEGISLATURA 2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o IV 40 日 期 :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房 屋 局 副 局 長 郭 惠 嫻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黃 玉 葉 開 始 時 : 下 午 三 時 正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法 律 事 務 處 處 長 任 利 凌 時 : 下 午 八 時 零 八 分 地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主 席 : 劉 焯 華 副 主 席 : 賀 一 誠 議 程 : 一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法 案 ; 二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案 ; 三 引 介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法 案 第 一 : 崔 世 昌 第 二 : 高 開 賢 出 席 議 員 : 劉 焯 華 崔 世 昌 高 開 賢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歐 安 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黃 顯 輝 吳 在 權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何 少 金 劉 永 誠 林 香 生 麥 瑞 權 陳 偉 智 蕭 志 偉 何 潤 生 陳 美 儀 唐 曉 晴 : 何 潤 生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高 開 賢 議 員 吳 在 權 議 員 高 天 賜 議 員 李 從 正 議 員 蕭 志 偉 議 員 劉 永 誠 議 員 崔 世 平 議 員 徐 偉 坤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林 香 生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陳 偉 智 議 員 麥 瑞 權 議 員 唐 曉 晴 議 員 分 別 作 出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 然 後,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法 案 及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案, 並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 最 後 引 介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法 案 會 議 : 席 議 員 : 賀 一 誠 梁 安 琪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席 :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仕 堯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黃 振 東 我 們 開 始 今 天 的 會 議, 議 程 前 十 一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的, 請 何 潤 生 議 員 房 屋 局 局 長 譚 光 民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狄 連 龍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2 2 IV 近 年 時 有 發 生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管 理 糾 紛 的 事 件, 均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居 民 普 遍 期 望 有 關 當 局 能 儘 快 完 善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的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加 強 對 小 業 主 權 益 的 保 障 臨 時 資 助 計 劃 一 年 根 據 房 屋 局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公 佈 的 資 料 顯 示, 本 澳 樓 齡 在 三 十 年 以 上 樓 層 七 層 以 下 的 舊 式 樓 宇 已 多 達 一 千 七 百 多 幢, 而 隨 著 時 間 推 移, 將 會 有 更 多 同 類 型 樓 宇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或 更 換 大 廈 內 的 共 同 設 施 因 此, 為 鼓 勵 居 民 及 早 規 就 以 近 年 時 有 發 生 的 一 廈 兩 會 " 一 廈 兩 管 " 的 樓 宇 管 理 紛 爭 為 例, 一 直 困 擾 居 民 生 活, 同 時 亦 都 擔 心 可 能 因 為 處 理 不 好 而 引 發 衝 突 事 件, 破 壞 社 區 和 諧 引 起 上 述 問 題 和 擔 憂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按 照 第 24/2005 號 行 政 法 規, 負 責 房 屋 事 務 的 權 限 實 體, 在 處 理 樓 宇 管 理 問 題 上, 主 要 職 能 是 協 助 研 究 建 議 統 籌 和 調 解 基 於 這 一 規 定, 使 得 現 時 在 出 現 好 劃 好 樓 宇 維 修 工 作, 共 同 維 護 居 住 空 間 的 安 全, 有 關 當 局 應 該 認 真 考 慮 將 資 助 樓 宇 維 修 措 施 恆 常 化, 並 且 降 低 樓 齡 申 請 門 檻, 以 及 適 當 地 擴 大 資 助 範 圍, 例 如 樓 宇 外 牆 公 共 樓 梯 及 牆 身 樓 梯 走 廊 等 這 些 公 共 空 間, 這 樣 既 可 避 免 出 現 樓 宇 因 日 久 失 修 而 引 起 的 公 共 安 全 隱 患, 同 時 亦 可 優 化 居 民 的 居 住 環 境, 改 善 生 活 素 質 像 一 廈 兩 會 " 一 廈 兩 管 " 等 問 題 時, 往 往 由 於 沒 有 適 當 的 公 權 力 部 門 介 入, 因 而 從 相 關 問 題 未 能 得 到 有 效 的 處 理 和 解 決 對 此, 有 關 當 局 必 需 認 真 思 考, 如 何 透 過 加 強 調 整 現 時 負 責 房 屋 事 務 的 權 限 實 體 的 職 能, 逐 步 完 善 本 澳 的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以 期 在 出 現 重 大 樓 宇 管 理 紛 爭 時, 能 適 當 地 介 入, 使 相 關 問 題 得 以 有 效 地 處 理 解 決 主 席 陳 明 金 議 員 陳 明 金 多 謝 主 席 除 上 述 提 及 的 一 廈 兩 會 " 一 廈 兩 管 " 的 樓 宇 管 理 紛 爭 外, 近 日 發 生 的 新 落 成 大 型 的 一 些 私 人 住 宅 在 辦 理 有 關 的 入 伙 手 續 的 時 候, 有 小 業 主 反 映 不 滿 發 展 商 將 辦 理 入 伙 手 續 和 物 業 管 理 合 同 綑 綁 在 一 起, 必 需 是 要 簽 訂 發 展 商 指 定 的 物 業 管 理 合 同 的 做 法, 以 及 出 現 多 項 不 合 理 的 一 些 收 費 的 情 況 這 個 事 件 再 次 暴 露 了 本 澳 現 時 在 房 地 產 買 賣 及 樓 宇 管 理 上 是 存 在 了 灰 色 地 帶 和 不 足 事 實 上, 現 時 不 少 新 落 成 私 人 住 宅 在 入 伙 時, 發 展 商 早 已 安 排 好 指 定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小 業 主 要 到 簽 約 交 鎖 匙 一 刻 才 知 悉 相 關 的 一 些 細 節, 根 本 沒 有 任 何 議 價 能 力 同 時, 按 照 現 行 法 例 在 入 伙 之 時 亦 無 法 同 時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因 而 亦 無 法 去 行 使 聘 請 合 適 的 管 理 公 司 訂 定 合 理 的 管 理 收 費 水 平 等 等 這 些 小 業 主 應 有 的 權 利 由 此 可 見 小 業 主 雖 然 已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繳 清 樓 款, 合 法 地 擁 有 物 業, 但 自 身 權 益 卻 仍 未 能 獲 得 全 面 的 保 障 對 此, 有 關 當 局 應 該 針 對 現 時 樓 宇 買 賣 程 序 及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作 出 監 管, 制 訂 指 引 和 規 管 措 施 監 督 新 大 廈 入 伙 手 續 和 額 外 收 費 情 況, 檢 討 及 完 善 現 有 房 地 產 買 賣 行 為 的 相 關 規 定, 避 免 小 業 主 因 被 徵 收 不 合 理 的 費 用 而 蒙 受 損 失 同 時, 亦 應 儘 快 填 補 現 時 樓 宇 管 理 相 關 法 例 的 空 白 狀 最 近 一 個 星 期, 有 關 公 務 員 出 差 花 費 公 帑 的 亂 象, 成 為 全 澳 門 最 熱 門 的 話 題 廣 大 市 民 都 應 該 會 明 白, 公 務 員 出 外 公 幹, 肯 定 要 花 公 家 的 錢, 不 可 能 自 己 拔 荷 包 ", 但 是, 不 明 白 為 何 如 此 亂 籠, 各 個 部 門 自 定 的 家 規 ", 甚 至 連 一 張 成 文 的 紙 都 無, 部 門 長 官 一 句 話, 話 幾 多 就 幾 多? 為 何 用 了 公 帑, 行 程 報 告 都 無, 部 門 官 員 竟 然 可 以 違 規 批 准 報 銷? 我 們 的 主 管 官 員 認 為, 有 關 的 法 例 有 檢 討 的 空 間, 這 個 空 間 究 竟 是 甚 麼? 是 好 是 壞? 如 果 有 漏 洞, 為 何 11 年 不 去 堵 漏? 是 不 是 漏 洞 越 多, 越 容 易 走 法 律 罅, 越 容 易 花 公 帑? 20 多 年 前 制 定 的 法 例,15 年 未 修 改, 所 謂 當 時 訂 定 的 津 貼 金 額 過 低, 是 否 就 是 導 致 亂 籠 的 根 本 原 因? 在 台 灣, 公 務 員 出 差 的 開 支, 受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管, 在 津 貼 方 面, 例 如,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的 特 級 人 員, 由 台 北 到 高 雄 公 幹, 每 日 的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的 津 貼 總 數 只 有 2,650 元 新 台 幣, 約 等 於 720 元 澳 門 幣 ; 技 工, 每 日 的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一 共 只 有 約 510 元 澳 門 幣 態, 加 快 對 於 從 事 樓 宇 管 理 業 務 及 管 理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的 法 律 制 度 " 的 立 法 工 作, 更 好 地 規 範 本 澳 物 業 管 理 的 業 務 和 有 關 的 一 個 的 事 務, 優 化 本 澳 樓 宇 管 理 服 務 市 場, 提 升 樓 宇 管 理 服 務 質 素 澳 門 公 務 員 去 香 港 和 國 內 公 幹, 即 使 在 1995 年 訂 定 的 一 般 制 度 下, 薪 金 600 至 1000 點 的 處 級 局 級 官 員, 每 日 津 貼 是 1,100 元,100 至 195 點 的 司 機 技 工, 每 日 津 貼 是 700 元, 而 且, 如 果 出 差 連 續 超 過 7 天, 另 外 可 以 領 取 分 別 為 2,500 元 以 另 外, 在 鼓 勵 低 層 樓 宇 業 主 積 極 維 修 大 廈 共 同 部 份 方 面, 上 月 有 關 當 局 亦 公 佈 將 再 度 延 長 低 層 樓 宇 共 同 設 施 維 修 及 1,650 元 的 啟 程 津 貼, 津 貼 金 額 高 過 台 灣 公 務 員, 而 台 灣 的 消 費 水 平, 並 不 明 顯 低 過 內 地 和 香 港
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即 使 如 此, 澳 門 公 務 員 出 差, 超 過 兩 天 以 上 的, 大 多 數 都 不 會 選 擇 每 日 津 貼, 因 為 這 個 制 度 要 食 宿 同 雜 費 一 起 計 選 擇 制 度, 好 處 就 是 實 報 實 銷, 在 這 種 模 式 下, 由 被 審 計 部 門 的 操 作 就 可 以 看 出, 最 流 行 的 做 法 就 是, 住 宿 費 由 主 管 部 門 找 義, 十 幾 條 條 文 中, 出 差 地 方 提 到 最 多 是 葡 萄 牙, 去 葡 國 定 居 的 離 退 休 公 務 員 以 及 家 屬, 交 通 行 李 等 費 用 都 要 政 府 負 擔, 澳 門 已 回 歸 11 年, 離 退 休 公 務 員, 定 居 內 地 的 可 能 已 經 多 過 葡 國, 是 否 要 發 津 貼? 數, 每 日 另 發 膳 食 津 貼, 而 且 被 審 計 的 10 個 部 門, 絕 大 部 分 都 不 設 上 限, 個 別 有 上 限 的, 例 如, 規 定 一 天 膳 食 600 元, 但 絕 少 執 行, 多 數 也 是 實 報 實 銷 在 選 擇 制 度 之 下, 由 於 寬 鬆 及 缺 乏 統 一 監 管, 一 人 一 餐 食 千 多 元, 正 如 審 計 報 告 所 講 的, 貴 過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出 差 人 員 的 同 類 津 貼 ; 瞓 一 晚 1 萬 多 元, 不 審 計 不 公 佈, 市 民 不 知 道 2008 年 7 月 1 日 之 前 的 消 費, 有 無 更 貴 更 離 譜 的? 行 政 長 官 已 批 示 命 令 檢 討 人 員 通 則, 顯 示 對 有 關 問 題 非 常 重 視 本 人 相 信, 要 從 文 字 上 修 改 人 員 通 則 並 不 難, 但 是, 如 果 有 關 部 門 的 官 員 不 加 強 管 理 監 督, 不 排 除 官 僚 陋 習, 不 樹 立 特 區 政 府 整 體 意 識, 不 提 倡 節 約 風 氣, 不 加 強 執 法 的 力 度, 嚴 查 防 範, 殺 一 儆 百, 再 好 的 法 例, 都 可 能 有 人 爲 了 利 益, 以 身 試 法 根 據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百 三 十 條 的 規 定, 選 擇 制 度 之 下, 報 銷 住 宿 膳 食 交 通 開 支 之 後, 更 可 以 發 放 最 高 日 津 貼 的 三 分 之 一, 作 為 無 單 據 的 報 銷 這 一 條, 在 主 席 : 高 開 賢 議 員 實 際 操 作 中, 給 各 行 政 部 門 留 下 了 更 大 的 空 間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在 香 港, 公 務 員 出 差 公 幹 受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管 理, 規 定 公 幹 期 間 涉 及 的 開 支, 包 括 住 宿 膳 食 洗 衣 一 般 應 以 下 是 鄭 志 強 議 員 馮 志 強 議 員 及 我 本 人 的 發 言 酬 交 通 零 用 雜 費 等, 一 般 由 公 務 員 領 取 的 膳 宿 津 貼 中 自 行 支 付 要 求 非 常 嚴 格, 例 如, 出 發 當 天 在 香 港 飲 食 等 費 用 一 律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不 計 算, 有 關 申 請 必 須 逐 級 審 批, 部 門 首 長 的 津 貼 申 請 以 及 任 何 人 的 超 額 支 出, 都 必 須 經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審 批 在 去 年 五 月, 新 馬 路 實 施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其 後 有 關 政 策 再 延 長 試 行 半 年 實 施 了 9 個 月 的 試 行 期, 於 本 月 20 日 結 束 在 內 地, 黨 政 機 關 出 差 和 會 議 所 住 的 酒 店, 實 施 政 府 負 責 定 點 採 購, 建 立 黨 政 機 關 出 差 會 議 定 點 飯 店 查 詢 網 ", 所 有 後, 當 局 再 決 定 昨 日 起, 正 式 將 新 馬 路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作 為 常 規 措 施 推 行 定 點 酒 店, 以 及 採 購 審 批 等 手 續, 全 部 登 錄 上 網, 接 受 審 查 國 家 財 政 部 去 年 5 月 27 日 下 發 的 通 知 規 定,2011 至 2012 年 定 點 酒 店 的 採 購, 以 三 星 級 酒 店 為 主, 套 房 價 格 在 600 元 人 民 幣 以 下, 標 準 房 300 元 人 民 幣 以 下, 著 名 旅 遊 景 區 的 酒 店, 政 府 一 般 不 採 購 我 們 認 為,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推 行 至 今, 有 關 當 局 應 進 一 步 充 分 聽 取 坊 間 意 見, 例 如 : 有 該 區 商 戶 指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實 施 期 間, 送 貨 司 機 要 繞 道 而 行, 或 提 早 在 專 道 實 施 前 的 早 上 時 段 將 貨 物 送 出 故 此, 當 局 應 總 結 實 際 性 的 成 效 及 研 究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安 排 我 們 建 議 特 區 政 府 考 慮, 將 現 時 公 交 專 道 審 計 報 告 公 佈 的 10 個 政 府 部 門, 不 同 時 間 在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的 範 圍 設 為 步 行 街 " 區 的 入 住 房 價, 普 遍 高 於 當 地 最 高 房 價 的 中 位 數, 這 個 說 明 了 甚 麼 問 題? 內 地 政 府 統 一 公 開 採 購 酒 店 客 房 的 做 法, 如 果 值 得 澳 門 借 鑒, 這 個 工 作 應 該 由 甚 麼 部 門 來 主 導? 如 果, 各 個 部 門 的 官 員, 早 就 習 慣 了 各 自 做 家 長, 鐘 意 自 己 話 事, 工 作 又 如 何 隨 著 來 澳 旅 客 的 不 斷 增 加, 將 新 馬 路 設 為 步 行 街, 可 以 加 強 本 澳 的 旅 遊 元 素 和 特 色, 有 助 引 進 旅 客 進 入 該 區 消 費, 以 達 到 活 化 舊 區 經 濟 的 作 用 推 行? 有 關 當 局 可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的 相 關 經 驗 例 如 : 廣 州 北 京 路 我 個 人 認 為,15 年 前 的 人 員 通 則 中, 有 關 公 務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津 貼 制 度, 除 了 津 貼 金 額 與 時 間 上 有 差 距, 更 多 的 是, 制 度 上 的 漏 洞 和 缺 失, 其 中 就 包 括 殖 民 色 彩 和 官 僚 主 步 行 街, 是 廣 州 最 繁 華 的 商 業 區, 以 售 賣 服 裝 百 貨 珠 寶 餐 飲 為 主, 還 設 有 電 影 院 等 娛 樂 設 施, 每 日 吸 引 大 量 人 流 而 香 港 旺 角 行 人 專 用 區, 較 顯 著 的 成 效 是 解 決 了 人 車 爭
4 4 IV 路 改 善 車 輛 排 放 廢 氣 等 問 題 ; 部 分 專 用 區 更 提 供 豐 富 的 表 演 節 目, 吸 引 市 民 和 遊 客 參 觀 及 購 物, 令 區 內 的 商 戶 同 時 受 惠 期 亦 都 同 樣 發 生 過 類 似 事 件 去 看, 但 當 地 治 安 部 門 依 法 介 入 調 查, 這 個 行 動 果 敢 迅 速, 最 終 由 法 院 對 相 關 人 士 作 出 一 個 判 處, 但 是 看 看 兩 地 的 處 理 手 法, 可 以 說 截 然 不 一 樣, 由 此 確 實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當 局 應 展 開 研 究, 考 慮 將 新 馬 路 部 份 路 段 引 起 社 會 坊 間 迴 響, 使 澳 門 廣 大 居 民 感 到 這 個 困 惑 在 節 假 日, 分 時 段 實 施 步 行 街 的 計 劃, 以 改 善 甚 至 帶 動 新 馬 路 附 近 一 帶 地 區 的 營 商 環 境, 尤 其 是 對 舊 區 的 中 小 商 戶, 能 夠 起 到 促 進 人 流 的 作 用, 可 以 說 是 扶 持 中 小 商 戶 和 活 化 舊 區 經 濟 的 一 項 實 際 措 施 第 二 點, 熊 貓 館 售 賣 懷 疑 侵 權 的 龍 貓 筆 筒 事 件 事 件 發 生 後, 有 關 部 門 不 但 沒 有 按 慣 常 做 法 主 動 向 懷 疑 遭 受 侵 權 的 品 牌 核 實 這 個 產 品 的 真 偽, 相 反 只 是 站 出 來 表 示, 有 關 筆 筒 未 曾 在 本 澳 註 冊 或 申 請 商 標, 亦 未 發 現 品 牌 在 澳 門 的 商 標 持 有 者 或 權 此 外, 建 議 在 步 行 街 路 段 中 間 設 置 流 動 販 賣 車 ", 可 以 給 有 意 創 業 人 士 售 賣 一 些 具 本 澳 特 色 的 商 品, 包 括 工 藝 品 旅 遊 紀 念 品 本 地 的 文 創 產 品 等 除 了 能 夠 方 便 顧 客 購 物 外, 更 能 促 進 文 化 創 業 產 業 的 發 展, 為 澳 門 的 休 閒 旅 遊 文 化 增 添 更 多 文 化 氣 息 和 氛 圍 利 人 因 此 依 本 澳 法 律, 未 證 明 侵 權, 是 不 構 成 違 法 毋 庸 置 疑, 此 種 處 理 手 法 很 快 令 事 件 平 息, 但 確 確 實 實 令 人 相 當 費 解, 而 更 讓 人 憂 慮 的 是, 當 局 這 個 這 樣 的 做 法 可 能 會 帶 出 一 些 錯 誤 的 信 息, 莫 非 世 界 各 地 的 品 牌 產 品 只 要 沒 有 在 本 澳 註 冊 或 申 請 一 個 商 標, 懷 疑 侵 權 的 仿 造 產 品 就 可 在 澳 門 流 通 而 不 算 犯 法? 可 以 說 真 是 荒 天 下 之 大 謬 由 於 澳 門 已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旅 遊 同 樣, 新 馬 路 步 行 街 可 參 照 節 假 日 公 交 專 道 的 做 法, 先 在 節 假 日 試 行, 把 新 馬 路 部 分 路 段 劃 分 為 步 行 街 ", 當 漸 見 成 效 時, 可 以 逐 步 推 行 至 常 規 性 的 措 施 城 市, 亦 是 國 際 品 牌 集 中 地, 此 舉 只 會 是 影 響 了 外 界 看 待 特 區 政 府 打 擊 盜 版 侵 權 的 決 心, 仍 是 未 知 之 數 而 且, 即 使 熊 貓 館 售 賣 懷 疑 侵 權 筆 筒 並 未 違 法, 也 顯 示 出 有 官 員 在 採 購 熊 貓 館 紀 念 品 時 確 是 疏 忽 乃 至 犯 錯, 但 當 局 並 沒 有 公 布 有 否 及 如 何 問 責 相 關 人 員 主 席 吳 在 權 議 員 第 三 最 近 由 審 計 署 發 表 的 對 公 共 部 門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裏 面 是 指 出, 在 酒 店 住 宿 上, 最 高 的 一 吳 在 權 多 謝 主 席 次 消 費 竟 然 達 到 元 ; 而 在 膳 食 方 面, 出 現 其 中 一 名 工 作 人 員 一 餐 去 到 歐 元, 約 1208 澳 門 元 的 開 支 情 況, 更 甚 近 年, 澳 門 的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但 同 時 亦 都 伴 生 或 者 凸 顯 出 社 會 深 層 次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當 中, 由 於 政 府 的 施 政 水 平 未 能 跟 上 時 代 步 伐 是 一 個 主 要 因 素 而 事 實 上, 我 們 國 家 領 導 人, 包 括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和 溫 家 寶 總 理 經 分 別 在 不 同 場 合 均 深 刻 作 出 一 個 指 示, 希 望 與 要 求 特 區 政 府 嚴 格 依 據 澳 門 基 本 法, 提 升 管 治 水 準 雖 然 近 期 公 報 刊 載 了 官 員 問 責 制 度 通 則 守 則 準 的, 有 關 部 門 存 在 員 工 報 銷 零 食 作 為 膳 食 開 支 的 情 況, 而 這 個 報 銷 單 據 中 竟 然 是 包 括 有 水 果 有 飲 品 有 朱 古 力 有 蛋 糕 有 薯 片 有 餅 乾 有 話 梅 有 牛 肉 粒 有 開 心 果 更 有 曲 奇 餅 等 等 報 告 引 起 坊 間 嘩 然, 可 以 說 所 謂 見 微 知 著, 我 們 大 家 無 妨 試 想, 這 次 只 是 抽 樣 審 計 個 別 部 門, 整 體 情 況 又 將 如 何? 大 家 真 的 值 得 思 考 一 下 則 等 法 規, 基 本 精 神 與 理 念 符 合 國 家 領 導 人 的 指 示, 然 而 特 區 政 府 在 落 實 官 員 問 責 制 度 方 面 仍 屬 空 談, 導 致 官 員 處 事 敷 衍 塞 責 蔚 然 成 風, 而 這 個 管 治 水 準 不 濟, 更 令 政 府 貫 徹 施 政 舉 步 為 艱 可 以 簡 單 舉 出 近 期 的 三 個 事 例 作 為 一 個 說 明 類 似 的 事 件, 為 何 總 是 不 斷 發 生 呢? 而 歸 根 究 底, 行 政 當 局 對 這 個 問 責 制 執 行 不 到 位 是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在 缺 乏 問 責 這 個 氛 圍 下, 即 使 有 心 貢 獻 社 會, 認 真 服 務 市 民 的 官 員, 也 會 因 此 被 影 響 而 變 得 怠 懈, 是 會 抱 著 多 做 多 錯 少 做 少 錯 不 做 不 一 本 澳 導 遊 疑 遭 旅 客 毆 打 並 引 發 大 批 導 遊 包 圍 旅 遊 巴 事 件 我 們 姑 勿 論 誰 對 誰 錯, 但 是 否 凡 擾 亂 社 會 治 安 者, 治 安 部 門 都 應 按 其 職 責 權 限 去 主 動 跟 進, 查 清 真 相, 並 且 應 該 依 法 秉 公 處 理 呢? 但 是 十 分 可 惜 及 遺 憾, 即 使 從 表 象 看, 個 案 涉 嫌 觸 犯 澳 門 的 刑 法 典 中 普 通 傷 害 身 體 完 整 性 罪 行, 而 司 法 程 序 仍 未 完 結 前, 竟 讓 涉 案 的 旅 客 離 開 澳 門 我 們 可 以 從 鄰 埠 近 錯 得 過 且 過 的 心 態, 以 和 浠 泥 的 手 法 處 事, 未 能 認 真 盡 責 履 職, 將 會 是 導 致 特 區 政 府 整 體 的 施 政 水 平 長 期 未 能 跟 上 社 會 與 時 代 的 發 展 步 伐 大 家 應 該 要 知 道, 若 果 任 由 這 個 情 況 延 續 下 去, 這 個 將 不 利 於 緩 解 與 解 決 社 會 深 層 次 問 題 與 矛 盾 衝 擊, 是 怎 樣 去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以 至 是 怎 樣 能 夠 將 澳 門 打 造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而 去 實 現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呢?
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事 實 上,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了 已 經 11 年,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事 實 上 是 應 該 已 積 累 了 相 當 的 經 驗, 而 第 三 屆 特 區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亦 都 承 前 啟 後, 結 合 本 澳 實 情, 提 出 : 以 人 為 本 陽 光 政 府 科 學 決 策 的 施 政 理 念 更 在 2011 年 施 政 報 告 更 指 出 : 深 化 公 共 行 政 的 改 革 措 施, 特 區 政 府 還 將 逐 步 確 立 更 科 學 更 公 開 更 民 主 的 決 策 模 式,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大 前 提, 實 現 陽 光 政 府 的 施 政 理 念 ", 尤 其 是 到 位 執 行 官 員 問 責 制 等, 對 落 實 溫 家 寶 總 理 對 澳 門 四 點 希 望 首 點 提 高 政 府 科 學 施 政 水 準 以 建 設 成 一 個 勤 政 廉 潔 高 效 為 民 的 服 務 型 政 府 都 相 當 重 要 本 人 在 此 再 次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是 應 該 要 依 法 認 真 到 位 落 實 執 行 公 報 刊 載 的 由 主 要 官 員 到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各 級 官 員 問 責 制 度 通 則 守 則 與 準 則, 是 應 該 做 到 賞 罰 分 明, 增 加 官 員 責 任 感 這 樣, 將 有 助 特 區 政 府 去 建 造 一 個 責 任 政 府 與 陽 光 政 府 的 建 設 與 完 善,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水 準 也 必 將 得 以 提 高 多 謝! previstos no regime geral serem manifestamente insuficientes para cobrir as despesas efectuadas pelos trabalhadores. Muitos trabalhadores ficaram prejudicados por terem de desembolsar do próprio bolso quantias para cobrir o excedente das despesas realizadas, principalmente nas deslocações a Beijing, quer em missão oficial de serviço quer em visita de estudos. Ao invés, certos departamentos e comissões especializadas, como a Comissão de Jogo, foram autorizadas a fazer despesas exorbitantes em relação a viagens à Europa e Estados Unidos, sem qualquer interesse para a RAEM. Ora, devido ao facto de não haver um sistema interno e externo de fiscalização do funcionamento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muitos destes deixaram de cumprir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constantes no ETFPM, procedendo simplesmente ao abono de ajudas de custos 主 : 高 天 賜 議 員 diárias sem apresentação de qualquer fundamentação legal. A anarquia chegou ao ponto de alguns serviços públicos ignorarem o colegas: Deputado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o, Sr. Presidente. Caros relatório da deslocação mesmo que esse indiciasse tratar-se de uma deslocação privada ou missão oficial, ou de outros aceitarem relatórios apresentados fora do prazo legal e ainda situações em que Os graves atrasos na modernização legislativa e o défice de se aceitou o relatório mesmo após a liquidação das ajudas de custos. fiscalização interna e externa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são algumas das principais conclusões que podemos extrair do mais recente relatório d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relativo às deslocações ao exterior em missão oficial de serviço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A respeito do relatório d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noto ainda o esquecimento, não sei se voluntário ou involuntário desta, em alertar as respectivas tutelas que, nos termos do n. 2 do artigo 233. do Estatut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incorrem em Após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muitos dos responsáveis pelas áreas administrativas e financeira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alertaram para a necessidade de revisão da obsoleta legislação de pagamento de ajudas de custo diárias e de embarque fosse revista, solicitando inclusivamente que os montantes de ajuda de custo diária infracção disciplinar todos aqueles que não apresentam em prazo legal o relatório da missão oficial. Aliás, a falta de entrega deste relatório permite inclusivamente aos Serviços Públicos recusar o pagamento dos valores não processados e exigir ainda a reposição da quantia adiantada. constante da tabela n. 4 da referida no n. 2 do artigo 228. do Estatut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fossem devidamente actualizados uma vez que a última actualização ocorrida em 3 de Abril de 1995, ou seja, há mais de 15 anos. Contudo, as suas opiniões foram sempre ignoradas pelo que não tiveram outra opção senão enveredar pelo regime alternativo como regra geral no pagamento das deslocações ao exterior dos trabalhadores da APM. Talvez por os Gabinetes de algumas tutelas também não cumprirem com estas exigências do ETFPM, 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optou por não alargar o alcance das entidades investigadas, dando por encerrado o assunto e limitando-se a dar algumas sugestões para actualização da legislação vigente. Mais, ainda, 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ignorou por completo o disposto do artigo 290. do ETFPM quanto ao dever de participação dos factos Durante anos, a principal responsável pela área d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ignorou as referidas queixas interna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que alertavam para o facto de os montantes que constituem infracção disciplinar. Cabe agora a quem de direito fazer cumprir a lei. Ou será que a lei vai continuar a ser aplicada de uma forma selectiva e cirúrgica?
6 6 IV É que se os factos estivessem relacionados com o pessoal da linha da frente e de categorias inferiores estes muito provavelmente teriam sido despedidos e responsabilizados criminalmente como aliás, tem acontecido com muita frequência no passado. Mais uma 津 貼 而 不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依 據 某 些 部 門 更 無 視 提 交 公 幹 報 告 的 要 求, 即 使 有 跡 象 顯 示 行 程 的 私 人 性 質 大 於 公 務 性 質 ; 有 些 部 門 接 受 逾 期 提 交 的 報 告 ; 更 有 接 受 在 津 貼 結 算 後 才 提 交 報 告 的 情 況 vez se comprova que a justiça não é igual para todos principalmente na função pública, quanto mais categorizado se for maior a imunidade e maior a impunidade. Esta prática para além de ilegal e injusta, é contrária aos princípios básicos de que cabe aos superiores hierárquicos darem o exemplo no cumprimento da lei e de que quanto mais elevada a categoria dos funcionários, mais deve ser a 就 審 計 署 發 表 的 報 告, 本 人 發 現 該 署 有 意 無 意 地 忘 記 了 提 請 相 關 監 督 實 體 注 意, 根 據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不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提 交 行 程 報 告 書 者 屬 違 紀 行 為, 公 共 部 門 甚 至 可 拒 絕 支 付 仍 未 處 理 的 款 項, 並 要 求 退 回 已 獲 預 支 的 款 項 sua responsabilidade e a responsabilização dos seus actos. Mas em Macau, nada se passa assim. Macau, como cidade internacional é mesmo muito diferente. 或 許 基 於 某 些 監 督 實 體 的 辦 公 室 亦 沒 有 履 行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的 上 述 要 求, 審 計 署 選 擇 不 將 調 查 對 象 的 範 圍 擴 大, 就 此 作 結, 並 只 提 出 一 些 更 新 現 行 法 律 的 建 議 此 Muito obrigado. 外, 審 計 署 完 全 忽 略 了 同 一 通 則 第 二 百 九 十 條 的 規 定, 即 舉 報 違 紀 行 為 的 義 務 究 竟 現 在 督 促 遵 行 法 律 的 權 責 誰 屬? 抑 或 繼 ( 高 : 多 謝 主 席 續 任 由 法 律 被 選 擇 性 地 局 部 執 行? 各 位 同 事 : 因 為, 如 果 有 關 事 實 涉 及 前 線 及 基 層 人 員, 他 們 很 可 能 會 被 開 除 及 刑 事 追 究, 這 在 過 往 時 有 發 生 是 次 再 次 證 明 並 非 人 法 律 現 代 化 工 作 嚴 重 滯 後, 公 共 部 門 內 外 監 察 不 足, 是 從 審 計 署 最 近 發 表 的 一 份 有 關 公 共 部 門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報 告 中 可 以 得 到 的 其 中 一 些 主 要 結 論 人 面 對 相 同 的 公 義, 尤 其 在 公 職 裡, 職 級 越 高, 豁 免 權 越 多, 越 不 被 追 究 這 情 況 除 了 是 不 合 法 及 不 公 平 外, 亦 有 違 上 級 應 樹 立 守 法 榜 樣 的 基 本 原 則, 公 務 人 員 職 級 越 高, 責 任 越 大, 越 應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然 而, 這 現 象 完 全 沒 有 在 澳 門 出 特 區 成 立 時, 很 多 公 共 部 門 的 行 政 及 財 政 領 域 的 負 責 人 曾 現 作 為 國 際 城 市 的 澳 門, 真 的 是 非 常 與 別 不 同! 提 醒 有 需 要 檢 討 有 關 日 津 貼 及 啟 程 津 貼 的 陳 舊 法 律, 要 求 適 當 調 整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 指 表 四 所 載 的 日 津 貼 金 額, 因 該 金 額 最 後 一 次 是 於 1995 年 4 月 3 日 調 整 的, 即 已 是 超 過 十 五 年 前 的 事 然 而, 他 們 的 意 見 一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直 被 忽 視, 因 此 在 支 付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費 用 時, 唯 有 採 用 實 報 實 銷 的 選 擇 制 度 " 作 為 常 規 李 從 正 : 唔 該 主 席 多 年 來 行 政 及 法 務 領 域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一 直 漠 視 上 述 公 共 部 門 的 內 部 投 訴, 這 些 部 門 已 提 醒 一 般 制 度 規 定 的 金 額 明 顯 不 足 以 應 付 工 作 人 員 的 有 關 開 支 很 多 人 員 尤 其 在 前 往 北 京 公 幹 或 考 察 研 究 的 公 務 中, 要 自 掏 腰 包 支 付 開 支 的 超 額 部 份, 因 而 蒙 受 損 失 相 反, 一 些 部 門 及 專 責 委 員 會 ( 尤 其 是 前 博 彩 委 員 會 ) 獲 批 龐 大 的 費 用 前 往 歐 洲 及 美 國, 但 這 些 外 遊 並 沒 有 使 特 區 有 任 何 得 益 繼 國 十 條 " 國 五 條 " 後, 中 央 於 1 月 26 日 推 出 第 三 輪 調 控 樓 市 的 政 策 措 施 新 國 八 條 ", 其 中 限 制 購 房 數 量 的 限 購 令 " 和 限 制 外 地 人 購 房 的 限 外 令 " 成 為 重 中 之 重 隨 著 2 月 25 日 廣 州 正 式 出 台 樓 市 限 購 施 行 細 則, 目 前 已 有 18 個 城 市 推 出 了 限 購 政 策 限 購 屬 於 行 政 干 預 措 施, 是 中 央 在 推 出 多 項 穩 定 樓 價 但 效 果 欠 佳 的 措 施 後, 不 得 已 下 的 一 劑 猛 藥, 但 目 的 並 不 是 為 了 抑 制 真 正 的 住 房 需 求, 而 是 為 了 更 好 地 打 擊 投 機 炒 賣 行 為, 壓 抑 這 個 投 資 性 需 求 的 急 速 增 長, 使 樓 價 由 於 欠 缺 規 管 公 共 部 門 運 作 的 內 外 監 察 系 統, 很 多 部 門 不 履 行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的 規 定, 只 簡 單 地 支 付 日 回 歸 到 一 個 正 常 的 理 性 的 軌 道 上 來, 讓 居 民 能 以 合 理 的 價 錢 購 買 到 房 屋, 從 而 置 業 成 家 或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從 表 面 上 看 來, 高 樓 價 的 背 後, 投 資 投 機 行 為 起 到 了 興 波 作 浪 推 波 助 瀾 的 作 用, 樓 宇 單 位 在 經 過 多 番 轉 手 多 次 炒 賣 後, 價 格 必 然 大 幅 飆 升 然 而, 從 根 本 上 看 來, 高 樓 價 的 背 後, 是 貨 幣 超 發 資 金 尋 求 保 值 而 導 致 的 必 然 結 果 國 際 金 融 國 際 精 品 豪 宅 導 致 本 地 中 小 型 樓 宇 供 應 嚴 重 不 足 的 缺 位 ; 另 外 也 要 設 訂 購 買 條 件, 如 規 範 只 供 本 澳 居 民 購 買, 價 格 和 數 量 也 要 有 所 限 制, 運 用 政 府 有 形 之 手 調 節 失 靈 的 市 場, 針 對 性 地 解 決 居 民 住 屋 和 置 業 困 難 的 問 題 海 嘯 後,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為 刺 激 經 濟 復 蘇 不 斷 增 發 貨 幣, 引 致 全 球 資 金 泛 濫 熱 錢 充 斥, 大 舉 湧 入 亞 太 地 區 及 新 興 國 家 市 場, 推 高 各 類 資 產 價 格, 同 時 引 發 通 貨 膨 脹 為 此 各 地 紛 紛 築 起 防 波 堤, 加 息 徵 重 稅 甚 至 限 購 房 屋 來 減 低 外 來 熱 錢 對 本 地 實 體 經 濟 造 成 的 傷 害 畢 竟 樓 宇 單 位 在 熱 錢 尋 求 保 值 經 過 多 番 轉 手 炒 賣 後, 最 後 承 接 的 多 數 都 是 本 地 真 正 的 用 家, 但 他 們 就 要 承 受 外 來 熱 錢 投 資 增 值 獲 利 後 的 惡 果, 就 是 要 背 負 沉 重 的 樓 債 節 衣 縮 食 二 三 十 年 來 為 這 些 外 來 投 資 者 投 機 者, 埋 單 昨 日 溫 家 寶 總 理 第 三 年 和 網 民 進 行 在 線 交 流, 深 知 調 控 樓 市 抑 制 房 價 並 非 易 事, 但 仍 有 信 心 也 不 灰 心, 繼 續 堅 定 不 移 地 實 現 調 控 目 標, 促 使 房 價 保 持 在 一 個 合 理 的 水 平, 這 是 對 人 民 的 負 責 澳 門 土 地 資 源 緊 缺, 尤 其 珍 貴, 不 論 是 通 過 市 場 供 給 還 是 通 過 行 政 手 段, 當 局 都 須 慎 用 和 善 用, 保 障 居 民 安 居 樂 業, 這 是 特 區 政 府 不 可 推 卸 的 責 任 雖 然 澳 門 是 自 由 經 濟 市 場, 商 人 追 求 最 大 利 潤 無 可 厚 非, 但 正 如 溫 家 寶 總 理 所 言 也 應 該 流 著 道 德 的 血 液, 承 擔 應 有 的 社 會 責 任, 發 財 也 要 立 品, 不 要 一 味 吹 風 催 谷 樓 市, 造 成 市 民 恐 慌 性 需 求, 非 理 性 地 入 本 人 一 再 催 促 不 斷 敦 促 特 區 政 府 盡 快 出 台 政 策 措 施 阻 擊 市, 為 澳 門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製 造 無 可 挽 救 的 危 機 熱 錢 打 擊 炒 風 壓 抑 急 速 增 長 的 投 資 性 需 求, 但 特 區 政 府 卻 似 乎 繼 續 奉 行 大 安 主 義, 仍 然 無 動 於 衷, 任 由 熱 錢 繼 續 湧 唔 該 入, 本 人 對 此 深 感 遺 憾 亦 十 分 痛 心 雖 然 當 局 近 期 出 台 多 個 法 律 草 案 和 諮 詢 文 本, 規 範 樓 花 買 賣 和 房 地 產 交 易 等 行 為, 但 這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些 法 律 法 規 是 房 地 產 市 場 有 序 運 行 健 康 發 展 的 必 然 要 件, 理 應 早 年 推 出, 而 針 對 熱 錢 湧 入 炒 風 盛 行, 當 局 更 應 及 時 落 重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藥 出 狠 招 猛 烈 打 擊 對 此, 鄰 近 多 個 地 區 都 接 連 出 台 多 項 政 策 措 施 應 對, 如 香 港 自 去 年 2 月 份 開 始 歷 史 性 罕 見 地 連 續 五 各 位 同 事 : 次 出 招 打 擊 炒 風, 台 灣 行 政 院 最 近 亦 決 定 通 過 開 徵 奢 侈 稅 來 進 一 步 壓 抑 投 機 性 炒 風, 新 加 坡 則 在 1 月 15 日 推 出 新 一 輪 的 降 溫 今 天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落 實 科 學 施 政 強 化 政 策 的 內 外 推 廣 措 施, 大 幅 提 高 徵 收 賣 方 印 花 稅 的 稅 率, 從 原 來 的 3% 調 高 到 16%, 這 是 過 去 十 六 個 月 來 第 四 次 出 手 了, 而 中 國 內 地 更 不 用 說, 已 經 推 出 第 三 輪 調 控 政 策, 限 購 令 " 限 外 令 " 更 是 重 中 之 重 共 建 澳 門 特 區 的 長 遠 穩 定 發 展, 相 信 大 多 數 本 澳 市 民 都 樂 見 及 認 同 時 下 特 區 政 府 在 事 前 規 劃 及 推 行 各 種 新 政 策 時, 確 實 是 充 分 體 現 了 科 學 施 政 的 理 念, 在 政 策 籌 劃 的 前 期 工 作 中 與 市 民 互 動, 深 入 體 察 各 階 層 民 意 方 面, 諮 詢 制 度 起 到 一 定 的 協 調 早 前,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通 過 修 改 印 花 稅 規 章, 取 消 不 動 產 作 用 及 成 效 中 間 轉 移 徵 收 的 0.5% 印 花 稅, 改 為 直 接 課 徵 印 花 稅, 旨 在 加 重 房 地 產 投 機 者 的 交 易 成 本 然 而, 即 使 新 措 施 通 過 落 實,100 萬 的 樓 宇 買 賣 只 須 增 加 5,250 元 的 印 花 稅 支 出,300 萬 則 只 須 增 加 26,000 多 元 的 印 花 稅 支 出, 這 對 於 不 斷 攀 升 的 樓 價 來 說, 新 措 施 對 打 擊 投 機 炒 賣 根 本 毫 無 作 用 為 此, 本 人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開 徵 這 個 房 產 增 值 稅, 對 轉 售 樓 宇 獲 利 的 部 分 徵 收 重 稅, 以 真 正 加 重 房 地 產 投 機 者 的 交 易 成 本 ; 其 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公 現 行 諮 詢 機 制 雖 未 算 完 全 充 分 得 到 法 制 化, 但 是 行 政 當 局 在 執 行 和 統 籌 諮 詢 工 作 方 面 已 愈 見 成 熟 穩 健, 使 到 推 動 和 應 用 的 政 府 部 門 更 為 廣 泛, 且 行 政 當 局 已 逐 步 規 範 起 一 套 基 本 框 架 流 程, 令 諮 詢 機 制 可 得 到 常 態 化 的 完 善 而 相 信 包 括 制 訂 政 策 的 部 門 實 體 在 內, 社 會 各 界 都 寄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持 續 推 動 和 優 化 諮 詢 制 度, 藉 以 爭 取 最 高 的 施 政 效 益 司 法 人 及 外 地 人 在 本 澳 購 買 物 業 和 資 產, 杜 絕 以 開 設 公 司 的 形 式 轉 讓 股 權 炒 賣 土 地 轉 售 物 業 烘 托 澳 門 市 場 的 情 況 當 局 在 大 力 推 進 萬 九 公 屋 落 成 的 同 時, 亦 都 應 該 盡 快 推 出 土 地 去 興 建 細 面 積 單 位, 彌 補 自 由 市 場 為 迎 合 外 來 投 資 者 而 一 窩 蜂 建 若 就 近 期 針 對 個 別 關 係 到 本 澳 地 區 長 遠 發 展 的 城 市 改 造 規 劃 乃 至 貼 近 民 生 福 利 政 策 措 施 的 部 份 社 會 反 應 看 來, 對 於 肩 負 起 服 務 及 面 向 全 澳 市 民 的 施 政 部 門 而 言, 單 靠 做 好 屬 於 前 期 溝
8 8 IV 通 的 諮 詢 工 作 也 未 必 能 同 時 滿 足 所 有 市 民 所 以 政 府 部 門 應 該 更 要 適 時 地 運 用 簡 單 易 明 又 落 到 重 點 的 表 達 方 式, 向 受 惠 或 受 影 響 於 施 政 變 動 的 所 有 民 眾 解 述 政 策 原 意 以 及 其 具 體 想 達 致 的 策 定 期 審 視 檢 討, 在 充 分 評 估 社 會 現 狀, 了 解 各 界 需 要 的 前 提 下, 對 過 時 的 政 策 進 行 必 要 但 不 過 分 的 修 改 與 調 整, 使 之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令 各 項 施 政 緊 隨 時 代 步 伐 方 向 效 益 目 標, 避 免 特 定 群 眾 瞎 子 摸 象 似 的 各 自 解 讀, 盡 可 能 釋 除 不 必 要 的 曲 解 和 疑 慮 空 間, 以 減 少 本 來 原 意 甚 佳 的 政 策 在 施 行 時 也 會 有 可 能 被 以 一 蓋 全 的 或 因 特 定 問 題 被 放 大 而 遭 受 阻 力 的 局 面 發 生 另 外, 面 向 市 民 的 前 線 公 務 員 作 為 政 策 的 實 際 執 行 者, 與 所 在 部 門 相 關 的 政 策 應 當 對 其 意 義 及 內 涵 具 有 相 對 清 晰 而 全 面 的 認 識, 方 可 更 好 地 向 市 民 講 解 和 宣 傳, 如 果 內 部 缺 乏 對 政 策 的 統 一 見 解, 甚 至 在 同 一 公 眾 服 務 設 施 以 內 的 左 邊 窗 口 與 右 邊 本 人 認 為, 政 策 的 溝 通 推 廣 與 協 調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窗 口 都 說 法 不 一, 在 重 點 上 存 在 極 大 差 異 的 話, 民 眾 將 更 加 無 所 適 從 良 好 的 政 策 推 廣 既 要 內 外 協 調, 也 要 上 情 下 達, 所 以 第 一 個, 首 先, 在 制 訂 政 策 之 前 的 諮 詢 與 溝 通 不 應 直 到 政 政 策 推 行, 對 內 的 溝 通 也 不 容 忽 視 策 快 要 推 出 時 才 開 始, 而 應 該 在 政 策 制 訂 的 過 程 中, 就 將 普 通 民 眾 的 意 見 與 感 受 納 入 考 量, 即 在 政 策 制 訂 之 初, 便 要 開 展 有 系 統 的 分 段 階 諮 詢, 盡 量 吸 取 社 會 各 界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這 樣 不 僅 有 助 於 提 升 政 策 制 訂 的 準 確 性, 同 時 亦 能 增 加 民 眾 對 政 主 席 : 劉 永 誠 議 員 策 的 認 同 感, 使 在 政 策 推 出 後 更 容 易 為 市 民 所 接 受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第 二 點, 其 次, 在 法 律 法 規 或 政 策 正 式 出 台 後, 更 重 要 的 是 實 際 做 好 推 廣 與 宣 導, 透 過 發 佈 各 種 資 訊 就 可 向 市 民 闡 述 政 各 位 同 事 : 策 的 初 衷 目 的 意 義, 令 大 眾 對 政 策 形 成 更 清 晰 而 完 整 的 認 識 就 是 一 種 最 直 接 的 有 效 方 式 過 去 有 些 法 案 的 諮 詢 文 本, 頁 數 動 輒 以 百 十 計, 且 整 版 密 密 麻 麻 的 文 字, 當 中 充 斥 著 艱 澀 的 法 律 用 語 與 專 有 名 詞, 令 不 少 市 民 即 便 取 得 一 看, 也 有 如 霧 裡 看 花 特 區 政 府 當 中 不 乏 技 術 型 高 職 人 員, 作 為 人 才 資 源 儲 備, 其 法 學 素 養 與 專 業 精 神 固 然 值 得 尊 敬, 但 普 通 民 眾 未 必 有 他 們 那 樣 的 專 業, 恐 怕 大 多 數 市 民 無 法 透 過 法 制 條 文 與 專 業 名 詞 去 了 解 政 策 的 全 貌 及 其 具 體 意 義 目 的 在 2002 年 賭 權 開 放 2003 年 中 央 政 府 開 放 自 由 行 至 今 已 分 別 邁 向 第 9 第 8 個 年 頭, 中 資 外 資 大 大 小 小 的 企 業 百 花 齊 放, 創 造 了 GDP 的 高 增 長 之 餘, 亦 都 創 造 了 許 多 職 位, 當 中 不 乏 中 高 級 的 管 理 層, 而 這 部 分 的 管 理 層 職 位 大 都 是 由 外 僱 擔 任, 本 地 的 僱 員 基 本 上 是 負 責 中 低 層 的 職 位 這 樣 的 一 種 情 況, 在 最 近 變 得 越 來 越 受 社 會 的 關 注, 有 學 者 提 出 要 向 上 流 動, 亦 都 有 聲 音 希 望 透 過 人 力 資 源 的 政 策 改 變 這 種 情 況 等 等 因 此, 在 政 策 推 廣 又 或 諮 詢 的 過 程 中, 用 於 對 外 宣 傳 和 推 廣 的 文 本 須 要 多 用 民 眾 熟 悉, 易 於 理 解 的 語 言 詞 彙, 才 可 避 免 民 眾 聽 而 不 覺, 聞 而 未 懂 " 另 外, 表 達 誠 意 與 善 意 在 政 策 推 廣 當 中 也 至 關 重 要, 如 果 表 現 出 居 高 臨 下, 宣 旨 說 教 的 方 式, 只 會 令 民 眾 產 生 距 離 感, 所 以 負 責 政 策 推 廣 的 人 員 若 能 真 切 誠 懇 地 與 民 眾 進 行 交 流, 反 而 可 以 爭 取 更 多 認 同 與 好 感, 令 政 策 更 易 獲 得 大 多 數 群 體 所 接 受 在 鄰 埠 的 報 刊 新 聞 中, 有 一 篇 報 導 引 起 了 社 會 的 很 大 關 注, 一 位 碩 士 畢 業 生, 見 工 200 次 失 敗, 領 取 綜 緩 已 經 有 半 年 時 間 事 實 上, 學 歷 的 確 不 能 夠 代 表 能 力, 更 何 況 在 10 年 間,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人 數 比 例 不 斷 增 加, 學 歷 所 呈 現 的 競 爭 優 勢 已 不 及 過 去 從 本 澳 的 經 濟 發 展 進 程 方 面 分 析, 其 實 大 型 企 業 進 入 本 澳 至 今, 大 部 分 都 不 過 10 年 的 時 間, 與 鄰 埠 的 國 際 城 市 比 較, 本 澳 僱 員 接 觸 大 型 外 資 企 業 以 及 在 大 企 工 作 的 時 間 也 相 對 較 短, 按 資 歷 國 際 視 野 以 及 管 理 技 巧 的 平 均 水 準, 我 們 第 三, 最 後, 在 政 策 執 行 一 定 時 間 之 後, 需 知 悉 政 策 制 訂 的 較 佳 機 制 並 非 鏈 條 式 的 程 序, 而 應 該 是 動 態 的 循 環, 因 此 要 具 備 必 要 的 評 估 與 檢 討 環 節, 新 舊 政 策 的 推 出 更 迭 關 係 到 社 會 仍 然 有 較 大 的 進 步 空 間 要 向 上 流 動, 除 了 要 勤 勤 懇 懇 地 工 作 有 耐 性 去 等 待 機 遇 的 到 來, 更 需 要 自 我 提 升 別 忘 記 一 句 老 話 : 機 會 只 會 留 給 有 準 備 的 人 整 體 的 周 全 發 展 與 市 民 大 眾 的 福 祉, 就 好 像 一 項 政 策 在 推 出 時 恰 逢 其 時, 但 五 年, 十 年 過 後 便 可 能 已 經 變 得 不 合 時 宜 所 以 有 關 的 權 責 部 門 及 政 策 小 組 應 該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對 所 推 出 的 政 2011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政 府 亦 都 鼓 勵 市 民 持 續 進 修, 提 出 建 立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為 15 歲 以 上 的 市 民 提 供 5,000 元 的 進
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修 資 助 額 在 局 方 積 極 推 動 的 同 時, 市 民 也 要 積 極 參 與, 更 新 行 業 專 業 知 識 國 際 商 業 機 構 的 運 作 模 式, 與 國 際 接 軌, 參 與 不 同 的 工 作 坊 課 程 以 及 交 流 講 座, 去 擴 闊 國 際 視 野 更 可 以 在 參 與 這 些 活 動 課 程 的 同 時, 加 強 與 同 業 的 交 流, 擴 大 自 己 社 交 圈 子 在 不 斷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國 際 視 野 的 前 提 下, 方 可 成 為 企 業 所 需 的 人 才 講 到 身 體 的 健 康, 自 然 聯 想 起 近 年 政 府 推 出 的 醫 療 券, 這 個 措 施 不 但 鼓 勵 市 民 注 意 身 體 健 康, 同 時 亦 為 抒 解 市 民 生 活 開 支 起 了 一 定 作 用 我 有 一 個 大 膽 構 想 法, 就 如 何 可 以 促 進 身 心 心 智 健 康, 希 望 在 這 裏 拋 磚 引 玉 跟 大 家 分 享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試 想 推 出 一 個 文 化 券 來 強 化 文 化 素 質, 藉 以 促 進 市 民 的 心 智 健 康, 此 舉 不 但 可 以 鼓 勵 市 民 在 文 化 生 活 上 邁 進 一 步, 更 加 可 以 圍 繞 著 文 化 藝 術 消 費, 而 推 動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尤 雖 說 要 勉 勵 大 家 一 同 提 升, 但 以 上 的 一 番 話 並 非 指 本 澳 沒 有 人 才, 相 反, 其 實 在 本 澳 不 乏 有 經 驗 專 業 能 力 以 及 國 際 視 其 是 令 部 分 資 源 更 加 可 以 得 到 分 配 給 默 默 耕 耘 的 本 土 文 化 藝 術 創 作 者 和 配 套 產 業 的 從 業 員 野 的 人 才, 關 鍵 是 本 澳 的 市 場 可 能 太 窄 或 者 是 接 觸 國 際 的 機 會 較 少, 對 於 那 些 有 能 力 的 澳 門 人 而 言, 吸 引 相 對 降 低, 而 他 們 一 般 會 被 其 他 地 區 以 專 才 的 形 式 所 吸 納 國 際 城 市 之 所 以 能 夠 成 為 世 界 知 名 而 那 些 企 業 之 所 以 能 夠 成 為 國 際 首 屈 一 指 的 大 企 業, 是 因 為 他 們 有 一 套 完 善 的 招 聘 人 才 管 理 系 統, 懂 得 人 盡 其 才 知 人 善 任, 吸 納 行 業 的 頂 尖 人 才, 更 將 他 們 加 以 培 訓 重 用, 為 行 業 貢 獻 若 然 本 澳 的 企 業 能 夠 做 到 這 一 點, 設 我 們 要 提 高 的 不 單 在 文 化 知 識 和 教 養, 還 應 該 重 視 獨 立 思 維 判 斷 能 力 道 德 品 質 等 多 向 發 展, 而 培 養 社 會 閱 讀 氣 氛, 是 培 養 文 化 素 養 基 本 而 重 要 的 一 環 讓 閱 讀 由 一 個 任 務 " 回 歸 到 一 個 樂 趣, 除 了 是 學 校 課 堂 裡 的 教 學 任 務, 更 應 是 一 種 個 人 的 習 慣, 不 單 是 學 生, 整 個 社 會 也 應 重 視 閱 讀, 樂 於 閱 讀, 享 受 閱 讀 為 我 們 拓 展 視 野 和 促 進 心 智 的 健 康 法 吸 納 人 才,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話, 對 於 改 善 經 營 模 式, 可 持 續 發 展 有 莫 大 的 益 處 的 近 年 一 些 成 功 的 雜 誌, 亦 都 讓 我 想 起 澳 門 人 其 實 本 身 並 不 抗 拒 閱 讀, 只 要 閱 讀 的 內 容 是 否 吸 引 他 們, 而 且 內 容 是 否 跟 他 本 澳 的 企 業 要 吸 納 人 才, 特 區 政 府 也 同 樣 需 要 外 資 企 業 其 他 城 市 政 府 透 過 招 聘 管 理 層 實 習 生 (Management Trainee) 政 務 主 任 (Administrative Officer) 為 發 掘 培 訓 人 才 的 模 式 值 得 當 局 參 考 引 入 以 高 薪 重 點 培 育 為 未 來 管 理 層 的 優 厚 條 件, 以 公 開 招 聘 模 式 吸 引 有 潛 質 的 市 民 申 請, 從 中 挑 選 出 息 息 相 關, 如 果 是 的 市 民 是 會 主 動 閱 讀 的 至 於 文 化 人, 我 們 其 實 亦 都 不 是 缺 乏, 事 實 上, 不 少 澳 門 創 作 人 一 直 堅 持 創 作, 有 的 更 走 出 澳 門, 以 澳 門 創 作 人 身 份 跟 香 港 的 舞 台 劇 團 合 作 改 編 名 家 作 品, 並 搬 上 了 銀 幕, 演 出 更 得 到 香 港 康 文 署 贊 助, 這 些 正 是 近 年 本 土 創 作 人 積 極 走 出 去 的 實 例 優 秀 的 人 才, 在 限 期 內 到 不 同 的 部 門 學 習, 了 解 各 部 門 的 運 作 情 況 等 等, 將 他 們 培 訓 成 為 管 理 專 業 的 通 才, 肩 負 未 來 各 門 機 構 決 策 領 導 層 的 最 佳 人 選 多 個 城 市 企 業 透 過 這 套 公 平 競 爭, 擇 優 而 錄 的 精 英 制 度, 成 功 培 育 了 不 少 傑 出 的 企 業 及 政 府 部 門 的 領 導 人 對 於 本 澳 特 區 政 府 而 言, 能 夠 建 立 一 套 公 平 而 又 能 擇 優 而 錄 人 盡 其 才 的 系 統, 將 會 有 利 政 府 在 良 好 的 基 礎 上 發 揮 得 更 好, 提 升 訂 定 政 策 推 動 政 策 的 能 力 由 此 可 見, 政 府 有 關 方 面 應 大 膽 嘗 試, 小 心 求 證, 探 討 如 何 將 閱 讀 乃 至 文 化 藝 術 普 及 至 每 個 市 民, 這 是 一 項 既 任 重 道 遠 的 工 作 而 剛 才 提 到 的 文 化 券, 政 府 可 給 予 每 個 市 民 一 定 的 消 費 額, 鼓 勵 文 化 消 費, 尤 其 是 支 持 其 購 買 澳 門 出 版 的 書 籍 觀 賞 澳 門 本 地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或 者 購 買 澳 門 本 地 製 造 的 文 化 產 品 事 實 上, 文 化 券 概 念 並 非 我 首 創, 近 年 已 有 不 少 國 家 地 區 積 極 研 究 並 加 以 施 行, 如 巴 西 曾 推 出 文 化 消 費 金, 由 企 業 每 月 向 員 工 發 放 的 專 用 文 化 消 費 卡, 用 以 購 買 電 影 票 博 物 館 門 票 書 籍 音 樂 或 影 視 光 碟 等 去 年, 我 國 文 化 部 更 開 主 席 崔 世 平 議 員 展 相 關 研 究, 通 過 發 放 文 化 消 費 券 方 式, 提 高 國 民 文 化 消 費 能 力, 並 透 過 刺 激 文 化 消 費, 推 動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崔 世 平 多 謝 主 席 從 短 期 來 看, 文 化 券 能 夠 刺 激 起 本 地 區 的 文 化 消 費 ; 從 長 今 次 我 的 發 表 議 題 是 提 升 閱 讀 素 養 扶 持 文 化 產 業 遠 來 看,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亦 都 需 要 以 市 場 化 的 機 制 孕 育 及 催 生 出 來, 而 透 過 將 選 擇 權 交 還 給 市 民, 一 方 面 可 以 培 養 市 民 的 文 上 次 徐 偉 坤 議 員 祝 各 位 新 年 進 步, 引 起 不 少 共 鳴 今 次 我 想 祝 各 位 身 心 健 康, 亦 都 希 望 引 起 大 家 的 關 注 化 消 費 習 慣 ;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亦 都 可 以 催 生 出 更 多 針 對 市 民 真 正 需 求 的 文 化 產 品, 將 來 對 政 府 市 民 藝 術 團 體 或 者 創 作 人 來
10 10 IV 說 都 能 夠 帶 起 良 性 的 循 環, 三 贏 的 局 面, 此 外 更 加 能 夠 為 社 會 弱 勢 的 群 體 提 供 更 多 享 受 文 化 藝 術 的 機 會, 減 輕 他 們 的 財 政 負 擔 之 餘, 更 加 可 以 增 加 他 們 欣 賞 本 土 文 化 藝 術 作 品 的 機 會, 當 然 有 關 文 化 券 的 概 念, 發 放 的 機 制, 使 用 的 範 圍, 結 算 的 程 序 等 等 相 關 的 操 作 細 節, 日 後 還 需 要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但 是 這 個 概 念 如 果 得 到 落 實, 必 定 能 夠 澳 門 本 土 文 化 事 業 及 文 化 的 產 業 帶 來 源 頭 活 水, 並 且 對 社 會 的 文 化 素 養 發 揮 得 更 重 要 的 良 性 作 用, 以 上 的 想 法 拋 磚 引 玉, 希 望 大 家 指 證 雜, 比 如 怎 樣 指 定 購 買 場 所 及 物 品 種 類? 怎 樣 防 止 濫 用 和 打 折 轉 售 等 詐 騙 行 為? 可 以 預 期, 在 監 管 和 操 作 上 將 存 在 一 定 的 難 度, 也 會 耗 費 龐 大 的 行 政 人 力 和 費 用, 對 比 效 果 來 說 實 在 不 化 算 此 外, 有 人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現 金 分 享 加 碼 發 放 毫 無 疑 問, 現 金 的 確 可 以 達 到 直 接 補 貼 的 作 用, 但 其 衍 生 的 弊 端 也 不 可 以 忽 略 首 先, 假 如 全 民 受 惠, 對 富 裕 群 體 來 說, 這 筆 現 金 實 在 可 有 可 無, 這 意 味 著 其 中 一 部 份 公 帑 已 經 是 用 不 得 其 所 ; 假 如 作 出 選 擇 性 發 放, 怎 樣 才 符 合 收 取 的 資 格? 這 條 財 富 界 線 ", 應 該 如 何 劃 定 才 算 公 平? 其 中 的 標 準 要 拿 捏 得 好, 談 何 容 易? 而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再 一 次 讓 數 十 億 的 現 金 流 主 席 : 徐 偉 坤 議 員 入 市 面, 令 消 費 進 一 步 升 溫, 勢 必 加 速 通 脹 惡 化 善 意 的 初 衷, 隨 時 演 變 成 惡 意 的 後 果 徐 偉 坤 : 多 謝 主 席 面 對 高 企 不 下 的 物 價 指 數, 政 府 現 行 的 措 施 尚 有 深 化 的 空 各 位 同 事 : 間 除 增 加 對 低 下 階 層 人 士 的 特 別 援 助 之 外, 亦 可 將 措 施 的 涵 蓋 面 擴 大, 針 對 不 同 階 層 出 招, 例 如 : 在 過 去 的 一 年, 內 地 多 項 原 材 料 及 食 品 價 格 暴 漲 本 地 樓 價 高 企 不 下 人 民 幣 升 值 而 美 元 貶 值, 使 兩 者 的 匯 價 差 距 日 益 拉 大 在 多 重 因 素 夾 擊 之 下, 去 年 至 今 年, 本 澳 的 通 脹 問 題 日 見 嚴 重 今 年 一 月 的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更 加 達 到 了 接 近 5% 的 升 幅 由 於 不 停 上 升 的 物 價 緊 密 涵 蓋 了 衣 食 住 行 的 方 方 面 面, 市 民 在 家 庭 開 支 的 規 劃 上 無 法 避 重 就 輕 不 論 收 入 多 將 月 薪 補 貼 額 提 升, 這 方 面 早 幾 日 政 府 已 經 制 定 了 行 政 法 規 落 實 了 有 關 的 措 施 ; 第 二, 將 社 屋 今 年 之 三 個 月 免 租 期 適 度 延 長 ; 第 三, 提 升 低 收 入 弱 勢 人 士 特 別 津 貼 的 金 額 ; 第 四, 將 去 年 已 繳 納 的 職 業 稅 作 部 份 退 還 ; 第 五, 全 民 實 施 增 加 住 宅 用 水 電 費 的 津 貼 和 公 交 津 貼 等 寡, 都 要 被 通 脹 所 蠶 食, 低 下 階 層 的 日 子 就 過 得 更 艱 苦 上 述 的 短 期 措 施, 涵 蓋 了 各 階 層 居 民 的 需 要, 某 程 度 上 應 通 脹 在 澳 門, 從 來 都 是 一 個 難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若 要 調 控 物 價, 一 不 能 在 稅 制 方 面 下 功 夫, 因 為 澳 門 本 身 是 自 由 港, 不 設 入 口 關 稅 ; 二 不 能 使 用 貨 幣 政 策, 因 為 澳 門 元 本 身 與 美 元 有 著 可 紓 緩 居 民 日 常 開 支 的 壓 力, 同 時 不 須 要 讓 大 筆 現 金 流 入 市 場, 承 受 加 劇 通 脹 的 風 險 希 望 行 政 當 局 可 著 手 研 究 一 下 其 可 行 性 間 接 性 的 匯 率 聯 繫, 這 個 機 制 亦 不 可 以 隨 便 改 動 ; 三 不 能 干 預 自 由 市 場 價 格 機 制, 以 維 持 資 本 主 義 的 經 濟 模 式 正 由 於 通 脹 問 題 之 難 於 處 理, 儘 管 公 共 庫 房 收 益 豐 盛, 市 民 還 是 要 收 緊 自 家 的 銀 根, 過 著 水 平 下 降 的 生 活 事 實 上, 政 府 為 了 協 助 低 下 主 席 : 各 位 同 事 : 階 層, 已 經 公 布 了 今 年 將 會 發 放 的 一 系 列 的 額 外 援 助 金 及 津 貼, 實 行 落 重 藥 救 急 扶 危 但 是 通 脹 繼 續 來 勢 洶 洶, 而 物 價 升 了 上 去 就 不 會 回 降 下 來 再 者, 受 通 脹 所 困 擾 的 不 單 止 是 低 下 階 層 人 士, 而 是 全 體 澳 門 人 因 此, 居 民 對 政 府 加 大 抗 通 脹 措 剛 剛 一 個 鐘 頭 了, 吳 國 昌 議 員 好, 建 議 是 將 議 程 前 的 時 間 延 長 不 超 過 一 小 時, 因 為 還 有 七 位 議 員 要 發 言, 我 將 這 個 建 議 付 諸 表 決 施 的 訴 求 仍 然 熾 熱 ( 表 決 進 行 中 ) 利 用 公 帑 以 補 貼 居 民, 在 澳 門 是 比 較 可 行 的 抗 通 脹 措 施 公 帑 屬 於 澳 門 全 體 的 居 民, 政 府 作 為 公 帑 的 管 理 員, 責 任 重 大, 必 須 將 資 源 分 配 得 宜, 用 得 到 位 對 於 有 意 見 提 出 將 醫 員 主 席 : 好, 將 這 個 議 程 前 延 長 一 個 小 時, 下 面 請 關 翠 杏 議 療 券 改 為 現 金 購 物 券 發 放, 以 便 居 民 購 買 日 用 品 在 擴 大 用 途 的 角 度 上, 此 法 表 面 上 行 得 通 但 其 中 牽 涉 的 問 題 多 而 複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11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各 位 同 事 : 根 據 上 述 服 務 合 同 的 規 定, 營 運 公 司 必 須 按 照 政 府 訂 定 的 服 務 質 素 巴 士 路 線 及 班 次 等 要 求, 提 供 服 務 車 輛 設 年 初, 政 府 與 三 家 巴 士 公 司 簽 署 澳 門 道 路 集 體 客 運 公 共 服 務 " 合 同, 透 過 服 務 外 判 的 形 式, 主 導 巴 士 營 運, 在 未 來 七 年 約 投 入 二 十 億 元 以 優 化 巴 士 服 務, 這 是 當 局 落 實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的 重 要 部 署, 亦 是 提 升 本 澳 整 體 公 交 服 務 素 質 的 突 破 口 為 確 保 所 投 入 的 資 源 能 產 生 預 期 的 政 策 效 益, 當 局 必 須 向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定 明 晰 的 服 務 目 標 和 要 求, 並 須 做 好 各 項 的 規 管 工 作 備 人 員 及 後 勤 設 施, 可 見, 在 做 好 經 營 設 備 和 人 力 資 源 等 規 劃 方 面, 營 運 公 司 責 無 旁 貸, 這 亦 是 政 府 當 日 批 准 其 經 營 巴 士 服 務 合 同 的 基 本 要 求 更 重 要 的 是, 特 區 政 府 已 明 確 表 示 職 業 司 機 工 種 禁 止 輸 入 外 勞, 任 何 企 業 都 必 須 遵 守 本 地 區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不 能 有 特 例 或 任 何 逾 越 為 此, 本 人 再 次 促 請 行 政 當 局 嚴 守 職 業 司 機 不 准 輸 入 外 勞 的 立 場 和 施 政 承 諾 在 八 月 巴 士 新 服 務 模 式 投 入 運 作 前, 當 局 必 須 及 早 做 好 規 劃 和 部 署, 首 要 優 化 路 線 和 站 點 的 設 置 增 加 車 輛 數 量 和 出 車 班 次 實 現 公 交 全 面 轉 乘, 並 透 過 智 能 化 管 理 等 手 段, 從 服 務 質 素 票 價 優 惠 及 出 行 便 利 等 方 面 吸 引 和 鼓 勵 居 民 更 多 使 用 巴 士 服 務, 以 達 致 減 少 私 人 車 輛 使 用 的 目 的 在 監 管 工 作 上, 對 承 投 公 司 亦 應 設 立 嚴 謹 透 明 的 規 管 制 度, 引 入 公 眾 監 督 的 機 制,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 訂 定 清 晰 完 善 的 服 務 監 管 指 引 和 規 定, 確 保 相 關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營 運, 能 達 致 開 放 公 交 服 務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 並 藉 巴 士 服 務 改 革 的 契 機, 規 範 相 關 公 司 為 從 業 員 設 立 退 休 保 障 合 理 工 作 條 件 和 待 遇, 從 而 確 保 優 質 服 務 的 提 供 要 實 現 公 交 優 先 的 政 策 理 念, 當 局 除 了 優 化 巴 士 服 務, 擴 大 公 交 路 權 拓 寬 巴 士 專 道 外, 還 須 加 快 輕 軌 建 設 中 各 環 節 工 作 的 落 實, 重 新 檢 討 的 士 總 體 數 量 及 黃 的 " 之 功 能 定 位, 完 善 步 行 環 境, 落 實 各 項 交 通 建 設 工 程 等, 透 過 優 化 公 交 服 務, 逐 步 減 少 本 澳 居 民 使 用 私 人 車 輛 的 意 欲, 最 終 實 現 居 民 宜 行 旅 客 宜 遊 的 綠 色 城 市 願 景 現 時, 本 澳 持 有 重 型 客 車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士 達 數 千 人, 而 當 局 亦 投 入 資 源 持 續 開 辦 巴 士 司 機 培 訓 課 程 據 反 映, 巴 士 行 業 存 在 司 機 薪 酬 待 遇 制 度 苛 刻 編 更 制 度 不 完 善 和 缺 乏 退 休 保 障 等 問 題, 不 僅 嚴 重 打 擊 現 職 巴 士 司 機 的 士 氣 和 積 極 性, 更 難 以 吸 引 具 條 件 者 入 行, 相 信 這 正 是 相 關 公 司 需 要 正 視 和 解 決 的 問 題 關 鍵 本 人 認 為, 在 新 舊 公 共 巴 士 經 營 模 式 過 渡 期 間, 當 局 有 責 任 主 動 督 促 取 得 澳 門 道 路 集 體 客 運 公 共 服 務 合 同 的 各 個 營 運 公 司 切 實 改 善 巴 士 員 工 的 就 業 權 利 和 保 障, 包 括 完 善 巴 士 行 業 的 薪 酬 待 遇 工 作 編 排 和 管 理 制 度, 為 員 工 提 供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制 訂 較 完 善 的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和 晉 升 機 制, 以 及 建 立 公 積 金 制 度 等, 提 升 從 業 員 的 工 作 投 入 感 和 滿 足 感, 推 動 服 務 質 素 的 提 升, 確 保 市 民 可 享 有 安 全 優 質 高 效 的 巴 士 服 務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特 區 政 府 財 政 充 裕, 除 建 立 必 要 的 財 政 儲 備 制 度, 更 應 當 把 財 政 滾 存 安 排 到 有 利 特 區 穩 定 發 展 的 專 款 專 用 途 徑 上, 包 括 透 過 有 效 的 社 會 資 源 重 分 配 以 紓 解 民 困 今 年 通 脹 迫 人, 紓 解 民 困 措 施 更 迫 在 眉 睫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在 施 政 辯 論 中, 本 人 除 了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及 時 調 升 零 八 年 訂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定 作 為 經 濟 援 助 依 據 的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之 外, 還 正 面 提 出 改 革 經 濟 援 助 補 貼 制 度, 在 依 據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支 援 全 無 工 作 收 入 家 庭 各 位 同 事 :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把 援 助 補 貼 範 圍 擴 展 至 收 入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一 點 五 倍 的 家 庭 此 舉 是 會 有 利 於 調 動 資 源 有 針 對 性 地 支 援 新 澳 門 道 路 集 體 客 運 公 共 服 務 合 同 將 於 今 年 八 月 一 日 實 施, 日 前 有 獲 批 給 的 巴 士 公 司 表 示 未 能 於 營 運 前 培 訓 及 招 聘 足 夠 數 量 的 巴 士 司 機, 更 建 議 臨 時 輸 入 重 型 客 車 司 機, 有 關 要 求 着 實 費 解, 令 人 質 疑 其 是 否 具 備 營 運 實 力 為 此, 敦 請 交 通 事 務 局 及 早 做 好 應 對 措 施, 免 使 新 的 公 交 政 策 不 能 如 期 落 實 在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不 遠 處 浮 沉 的 在 職 貧 窮 家 庭, 消 除 現 經 濟 援 助 硬 性 全 數 扣 減 受 助 者 工 作 收 入 的 打 擊 工 作 意 欲 的 舊 機 制, 鼓 勵 受 助 家 庭 成 員 重 建 就 業 的 信 心, 間 接 為 小 商 店 增 加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解 除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與 受 助 者 之 間 不 必 要 的 矛 盾 對 立 機 制
12 12 IV 另 一 方 面 在 建 設 雙 層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保 障 長 者 生 活 方 面, 基 各 部 門 日 常 開 支 是 絕 對 不 會 少 的 於 通 脹 迫 人, 實 須 調 動 資 源 加 快 步 伐, 清 除 各 種 形 式 障 礙, 無 論 如 何, 讓 本 地 永 久 居 民 當 中 的 長 者 都 能 夠 獲 得 不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的 養 老 保 障 近 年 來, 由 於 自 由 行 帶 來 博 彩 收 益 的 大 幅 飆 升, 僅 去 年 的 博 彩 收 益 就 超 過 一 千 八 百 億, 而 政 府 的 博 彩 稅 收 就 超 過 六 百 億, 因 為 有 此 豐 厚 收 入, 政 府 近 幾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在 三 級 跳, 幾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的 現 金 分 享, 現 已 趕 在 年 初 開 始 落 實 然 而, 特 區 政 府 已 表 明 此 項 現 金 分 享 是 二 零 一 一 年 上 半 年 的 計 劃, 至 於 下 半 年 如 何 安 排, 至 今 未 有 交 代 年 間 從 三 百 多 億 躍 升 至 今 年 的 近 五 百 多 億 在 財 政 預 算 躍 升 的 同 時, 政 府 各 部 門 都 因 為 政 府 預 算 增 加 而 水 浸 對 於 官 僚 來 說, 水 浸 的 正 常 處 理 方 法 就 是 增 加 開 支, 反 正 錢 不 是 自 己 的, 不 用 白 不 用 而 且 在 官 僚 體 系 中, 能 多 花 錢 正 好 表 明 能 鑑 於 本 人 過 去 從 不 同 層 面 就 上 列 紓 解 民 困 要 務 提 出 的 書 面 質 詢 未 獲 特 區 政 府 及 時 有 效 的 回 應, 在 這 裏 本 人 再 次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 辦 事, 能 創 造 政 績 出 外 公 幹 豪 住 豪 吃 豪 用,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審 計 署 審 的 只 是 局 級 部 門, 行 政 長 官 和 各 司 司 長 及 其 他 主 要 官 員 出 訪, 可 能 用 得 更 豪, 但 已 非 審 計 署 所 能 審 計 範 圍 第 一, 是 否 可 以 下 決 心 調 動 資 源 改 革 經 濟 援 助 補 貼 制 度, 在 依 據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支 援 全 無 工 作 收 入 家 庭 的 基 礎 上, 把 援 助 補 貼 範 圍 擴 展 至 收 入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一 點 五 倍 的 家 庭, 以 切 實 的 新 措 施 達 致 調 動 資 源 有 針 對 性 地 支 援 在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不 遠 處 浮 沉 的 在 職 貧 窮 家 庭, 消 除 現 經 濟 援 助 硬 性 全 數 扣 減 受 助 者 工 作 收 入 的 打 擊 工 作 意 欲 的 舊 機 制, 鼓 勵 受 助 家 庭 成 員 重 建 就 業 的 信 心, 間 接 為 小 商 店 增 加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解 除 社 工 人 員 與 受 助 者 之 間 不 必 要 的 矛 盾 對 立, 達 致 多 重 目 的 對 於 這 種 豪 用 公 帑, 我 們 當 然 主 張 建 立 制 度 增 加 指 引 全 力 遏 止, 但 從 源 頭 上 來 說, 公 帑 太 多 才 是 一 個 問 題 許 多 人 認 為 政 府 公 帑 積 聚 愈 多 愈 好, 但 鄰 埠 財 政 司 長 的 政 府 有 錢 即 是 市 民 有 錢 之 言 論 被 人 批 評 得 體 無 完 膚 事 實 上, 財 政 積 聚 多 而 不 能 善 用, 本 身 就 隱 含 危 機 因 為 政 府 積 存 愈 多, 自 然 要 增 加 用 錢 的 壓 力, 尤 其 是 像 澳 門 這 樣 一 個 暴 發 戶, 從 特 區 政 府 開 局 時 僅 得 一 百 多 億, 到 現 時 財 政 滾 存 超 逾 千 億, 眼 見 積 存 豐 厚, 官 員 難 免 大 手 大 腳 不 看 別 的, 只 看 看 各 個 部 門 爭 相 出 版 第 二, 特 區 政 府 在 建 設 雙 層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過 程 中, 應 當 調 動 資 源 加 快 步 伐, 清 除 各 種 形 式 障 礙, 是 否 可 以 盡 快 讓 本 地 永 久 性 居 民 當 中 的 長 者 都 能 夠 獲 得 不 低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的 養 老 保 障 刊 物 展 示 政 績, 刊 物 有 多 少 人 認 真 看 是 一 回 事, 而 所 花 的 的 公 帑 卻 如 流 水, 審 計 署 也 曾 對 此 作 出 審 計, 批 評 出 版 刊 物 的 各 部 門 花 錢 沒 有 實 效, 但 無 法 遏 止, 而 且 現 在 出 得 更 多 或 許 有 人 認 為 對 比 每 年 數 百 億 財 政 盈 餘, 印 製 刊 物 花 不 了 多 少 錢 但 是 一 滴 水 看 世 界, 爭 相 出 版 刊 物 就 看 到 當 官 者 那 種 不 健 康 的 心 最 後, 第 三, 二 零 一 一 年 上 半 年 現 金 分 享 實 施 之 後, 應 該 態 進 一 步 說 明 下 半 年 的 進 一 步 安 排 所 以, 今 天 政 府 財 政 充 盈, 如 何 真 正 善 用 公 帑 就 是 一 個 極 嚴 肅 的 課 題 我 們 主 張, 利 用 當 前 財 政 豐 厚 的 時 機, 注 資 於 一 些 有 助 澳 門 長 遠 發 展 的 項 目, 藉 機 建 立 一 些 有 助 改 善 居 民 生 活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質 素 的 制 度, 以 減 少 公 帑 的 積 聚, 減 少 豪 花 的 壓 力, 遏 抑 無 效 的 開 支 下 面 就 只 是 說 兩 件 事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第 一, 就 是 由 社 保 基 金 的 發 出 的 養 老 金, 每 月 僅 得 一 千 七 各 位 同 事 : 百 元, 靠 其 養 老 一 定 唔 過 得 世 社 會 上 對 增 加 養 老 金 金 額 的 呼 聲 極 大, 但 政 府 至 今 寧 願 考 慮 提 高 維 生 指 數, 也 對 增 加 養 老 金 審 計 署 發 表 公 共 部 門 工 作 人 員 出 外 公 幹 的 審 計 報 告, 社 會 大 嘩, 對 一 萬 三 千 多 元 一 晚 酒 店 房, 對 一 千 多 元 一 餐 飯 的 豪 花 公 帑, 社 會 公 眾 極 度 不 滿 但 可 知, 審 計 報 告 所 顯 示 的 僅 是 冰 山 一 角 外 出 公 幹 住 房 吃 飯 有 這 樣 的 豪 花 情 況, 其 實 未 有 鬆 口 原 因 相 信 是 當 局 憂 慮 以 社 保 目 前 的 資 源 難 以 負 擔 養 老 金 的 增 加, 因 而 明 知 養 老 金 金 額 偏 低 得 極 不 合 理, 對 社 會 呼 聲 亦 都 充 耳 不 聞 根 據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較 早 前 的 精 算 報 告, 即 使 未 計 算 今 年 開 始 加 入 補 扣 供 款 人 士 的 養 老 開 支, 以 目 前 政 府 對
1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社 保 基 金 的 注 資, 到 2032 年 社 保 基 金 就 要 枯 竭, 社 保 基 金 理 論 陳 偉 智 多 謝 主 席 上 就 要 破 產 當 然, 澳 門 人 公 眾 對 此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憂 慮, 原 因 是 公 眾 相 信 政 府 不 會 讓 社 保 基 金 破 產, 相 信 屆 時 政 府 就 會 加 大 注 資 以 維 持 其 功 能 只 是, 以 澳 門 的 偏 重 單 一 產 業 的 經 濟 發 展, 十 年 之 後 的 經 濟 情 況 如 何 尚 未 可 料, 誰 又 會 知 道 2032 年 時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仍 能 如 今 天 般 的 風 光 冰 島 作 為 一 個 國 家 亦 可 以 財 政 破 產,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又 怎 能 保 證 屆 時 一 定 有 資 可 注 要 是 社 保 基 金 未 來 真 的 無 以 為 繼, 則 今 天 在 不 斷 供 社 保 的 居 民, 就 可 能 變 成 供 死 會 所 以, 藉 現 時 博 彩 收 益 可 觀 的 日 子, 除 了 對 社 保 維 持 正 常 的 注 資 外, 應 該 將 現 時 的 財 政 滾 存 撥 出 一 個 較 大 的 金 額, 例 如 二 百 億 或 三 百 億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的 基 金, 一 方 面 確 保 社 保 基 金 未 來 財 政 不 會 枯 竭, 以 增 加 市 民 對 未 來 養 老 保 障 的 信 心 而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因 為 有 較 大 的 注 資 而 有 條 件 調 升 養 老 春 節 期 間, 澳 門 及 鄰 埠, 繼 鄰 埠 之 後 就 出 現 奶 粉 荒 本 澳 奉 行 自 由 經 濟, 奶 粉 又 不 是 受 管 制 物 品, 不 能 夠 拒 絕 任 何 人 士 購 買 如 果 短 時 間 內 被 人 大 手 吸 納, 或 生 產 出 現 中 斷, 都 會 形 成 市 場 上 的 短 缺, 導 致 搶 購 潮, 這 種 這 樣 情 況 過 去 也 曾 出 現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解 決 的 方 法 不 是 去 限 制, 因 為 這 樣 只 會 引 起 恐 慌 性 搶 購, 而 是 應 該 從 貨 源 的 供 求 上 去 探 求 雖 然 奶 粉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與 市 場 的 銷 售 和 配 額 有 關,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改 變 或 急 速 提 升 但 只 要 對 供 應 提 供 保 證, 稍 後 再 按 需 要 進 行 添 加, 奶 粉 荒 的 問 題 便 一 定 得 到 解 決 據 了 解, 本 澳 短 期 內 將 會 有 足 夠 的 新 貨 補 充, 相 信 奶 粉 荒 的 現 象 將 會 得 到 紓 緩 只 有 解 決 供 求 問 題, 恐 慌 才 會 消 除 金 額 達 到 維 生 指 數 水 平, 令 養 老 金 真 正 能 發 揮 養 老 作 用 同 樣, 在 新 春 期 間, 本 澳 亦 發 生 了 鮮 豬 肉 減 價 促 銷 事 第 二, 澳 門 人 看 病 難 亦 是 一 個 老 大 難 的 問 題, 許 多 人 都 埋 怨 公 共 醫 療 輪 候 時 間 長, 都 要 求 改 善 但 是, 若 公 共 醫 療 真 的 改 善 得 盡 如 人 意, 則 私 人 醫 療 便 難 有 生 存 空 間 結 果 是 政 府 便 要 透 過 公 共 醫 療 體 系 包 起 全 澳 門 居 民 的 醫 療 費 用, 這 是 不 可 想 像 的 因 此, 推 動 公 共 醫 療 全 面 改 善 明 顯 並 不 是 澳 門 醫 療 發 展 的 一 個 合 適 選 項 我 們 認 為, 藉 現 時 政 府 資 源 較 豐 厚 的 時 機, 由 政 府 策 劃 建 立 全 民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讓 市 民 透 過 這 個 制 度 的 支 援 可 以 有 較 好 條 件 選 擇 醫 療 服 務, 讓 公 共 醫 療 和 私 人 醫 療 兩 條 腿 走 路, 以 解 決 澳 門 人 長 期 看 病 難 的 問 題 當 然, 要 推 動 全 民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純 粹 由 居 民 出 資 肯 定 難 以 成 功, 而 必 須 政 府 牽 頭 並 作 重 大 的 資 源 投 入, 以 吸 引 市 民 參 與, 從 自 願 參 加 到 最 終 達 到 全 民 參 與 據 悉 衛 生 當 局 對 此 早 就 做 了 研 究 和 探 討, 而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較 豐 厚 的 時 機 去 注 資 推 動 建 立 這 個 全 民 的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相 信 此 其 時 矣, 總 比 任 由 官 員 豪 花 浪 費 公 帑 有 意 義 得 多 除 以 上 兩 點, 尚 有 對 教 育 發 展 的 支 援 對 建 立 專 業 認 證 的 支 援 對 由 政 府 主 導 舊 區 重 建 計 劃 的 支 援 對 在 職 貧 窮 的 支 援 制 度 等 等, 其 實 都 是 很 值 得 去 注 資, 去 處 理 的, 限 於 受 發 言 時 間 所 限 在 此 不 能 細 表, 但 這 些 都 是 對 澳 門 長 遠 發 展 極 為 重 要 的, 適 當 從 政 府 財 政 滾 存 中 注 資, 當 可 減 少 政 府 財 政 的 積 存 公 共 財 政 積 存 的 減 少 可 令 政 府 保 持 慎 用 公 帑 的 警 覺, 切 實 樽 節 開 支, 讓 公 帑 用 到 推 動 澳 門 可 持 續 發 展 協 助 市 民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的 刀 刃 上 件, 原 本 由 生 豬 代 理 商 肉 商 代 表 等 協 商 的 新 春 期 間 推 出 不 加 價 及 減 價 等 互 動 促 銷 活 動, 竟 得 不 到 肉 商 的 一 致 支 持, 參 加 促 銷 計 劃 的 肉 商, 據 報 章 報 導 是 佔 整 體 商 戶 的 65.6% 為 甚 麼 原 來 的 一 番 好 意 得 不 到 認 同? 本 人 為 此 事 就 去 一 些 未 有 參 與 促 銷 計 劃 的 街 市 進 行 了 解 只 見 街 市 內 每 檔 肉 商 都 掛 著 原 價 銷 售 四 字, 換 言 之 是 既 不 減 價 亦 不 加 價, 據 肉 商 表 示, 不 參 加 促 銷 除 了 是 對 相 關 協 議 及 各 附 帶 條 件 有 保 留 外, 來 貨 持 續 高 企 沒 有 減 價 的 空 間 亦 是 另 一 個 原 因 若 問 題 不 能 解 決, 春 節 過 後, 始 終 要 面 對 加 價 的 壓 力 如 果 一 如 所 料, 鮮 肉 加 價 似 乎 已 經 是 無 可 避 免, 肉 商 賣 肉, 價 格 廉 宜 自 然 可 以 產 生 薄 利 多 銷 的 效 應, 人 流 多 生 意 自 然 好 ; 相 反, 價 格 不 斷 提 升 只 會 令 市 民 卻 步 基 於 澳 門 現 時 的 鮮 肉 零 售 價 與 內 地 存 在 很 大 差 距, 因 而 導 致 一 些 未 經 檢 驗 檢 疫 的 水 貨 豬 肉 大 量 流 入 酒 樓 食 肆 和 家 庭 要 解 決 水 貨 豬 肉 的 問 題, 除 了 檢 控 外, 只 有 拉 近 珠 澳 兩 地 豬 肉 的 差 價, 問 題 才 得 徹 底 解 決 貴 價 豬 肉 不 只 本 澳 市 民 吃 不 消, 肉 商 的 日 子 也 不 好 過 不 從 供 應 的 源 頭 來 解 決 問 題, 惡 性 循 環 的 結 果 只 會 得 不 償 失 民 生 的 問 題 不 外 乎 衣 食 住 行 面 對 現 時 澳 門 市 民 搵 食 難 搭 車 難 上 樓 難 的 問 題, 特 區 政 府 如 果 真 的 急 民 之 所 急, 在 各 項 問 題 上 就 應 該 對 症 下 藥, 徹 底 解 決 供 求 之 間 的 失 誤 與 失 衡, 從 源 頭 上 解 決 問 題 現 金 分 享 可 以 解 市 民 一 時 之 痛, 但 不 能 解 市 民 百 物 騰 主 席 陳 偉 智 議 員 貴 樓 價 高 企 之 苦
14 14 IV 唔 該 境 保 護, 而 中 央 政 府 的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也 明 確 表 示 澳 門 將 建 設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然 而 新 近 成 立 的 環 保 局 在 環 保 立 法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方 面 的 速 度, 由 於 歷 史 的 問 題, 很 多 尚 未 能 配 合 社 會 飛 躍 式 的 發 展,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除 了 要 加 速 環 保 立 法 外, 其 實 更 加 應 該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環 保 推 廣 中 積 極 參 考 近 期 政 府 在 推 廣 職 業 安 全 的 經 驗 因 為 一 般 來 講, 中 標 的 大 型 工 程 建 設 工 期 一 般 長 達 數 年, 如 果 目 前 的 各 位 同 事 : 新 標 書 不 考 慮 環 保 因 素, 將 來 環 保 法 律 出 台 時, 進 行 中 的 工 程 是 否 與 法 律 條 文 有 衝 突? 因 此, 大 家 很 希 望 政 府 有 前 瞻 性 一 我 今 天 要 講 的 題 目 是 工 業 安 全 與 環 保 推 廣 的 觀 察 及 建 議 些, 在 新 公 共 工 程 進 行 招 投 標 時, 更 應 該 在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上 有 前 瞻 性 的 視 角, 應 率 先 引 入 以 及 制 定 工 業 安 全 和 環 境 保 護 的 評 在 春 節 前 後, 各 政 府 部 門 推 出 了 不 少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招 投 標, 博 企 部 份 工 程 更 是 如 火 如 荼 加 速 趕 工,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施 分 準 則 指 引, 更 應 考 慮 設 立 多 些 鼓 勵 性 的 加 分 機 制, 鼓 勵 業 界 推 動 這 個 安 全 及 環 保 政 報 告 更 透 露 本 年 度 將 相 繼 推 出 諸 如 輕 軌 等 不 少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建 造 業 界 均 預 期 行 業 將 會 進 入 另 一 個 景 氣 時 代, 大 家 在 將 有 工 開 的 同 時 當 然 也 關 注 人 力 資 源 失 調 的 問 題 以 及 相 關 的 工 業 安 全 問 題 大 家 記 得 在 2009 年, 由 於 受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建 造 業 界 陷 入 低 潮, 然 而 當 時 職 業 安 全 事 故 卻 突 然 間 大 幅 飆 升, 死 人 都 不 少 學 者 專 家 通 過 研 究 發 現 出 現 上 述 反 常 的 問 題 大 部 分 原 因 是 因 為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不 作 為 所 導 致 現 在 很 多 項 建 造 工 程 陸 續 開 展, 產 業 復 蘇 勢 頭 明 顯 時, 工 業 安 全 事 故 是 否 會 隨 著 那 個 工 程 多 了 又 增 加? 這 個 問 題 確 實 引 起 市 民 和 業 界 的 憂 慮, 但 是 令 人 欣 慰 的 是,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問 題, 發 現 相 關 當 局 近 日 在 業 界 多 番 提 出 意 見 後 開 始 改 變 以 前 不 作 為 的 態 度, 稍 為 積 極 回 應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和 市 民 的 訴 求, 最 近 聯 同 相 關 團 體 開 展 提 高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意 識 的 活 動, 推 出 該 範 疇 內 的 適 當 措 施, 並 進 行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的 宣 傳 推 廣 和 教 育 培 訓 以 及 安 全 比 賽 等 活 動, 雖 然 這 些 措 施 與 社 會 及 業 界 期 望 要 建 立 職 業 學 校 的 需 求 仍 有 一 大 段 的 距 離, 但 目 前 的 積 極 態 度 和 以 鼓 勵 代 替 懲 罰 的 政 策 及 實 施 預 防 性 推 動 措 施 其 實 真 的 獲 得 業 界 一 致 好 評 和 積 極 配 合 除 此 之 外,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是 否 也 應 該 考 慮 透 過 跨 部 門 協 作 在 投 標 書 中 列 明 安 全 設 施 的 單 項 報 價, 使 積 極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企 業 在 投 標 計 分 時 獲 得 更 公 平 的 計 分 以 示 鼓 勵? 同 時 是 否 也 應 該 考 慮 一 些 長 期 聘 用 安 全 主 任 或 通 過 OHSASI 職 業 健 康 安 全 認 證 的 公 司 或 者 就 是 在 工 業 安 全 比 賽 得 獎 者 以 及 有 工 地 安 全 設 施 持 續 改 善 提 升 的 公 司 在 投 標 計 分 時 適 當 加 分 鼓 勵 一 下 它, 以 確 保 預 防 工 業 意 外 的 政 策 得 到 鼓 勵 性 的 可 持 續 支 主 席 : 唐 曉 晴 議 員 唐 曉 晴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去 年 年 底, 我 們 一 班 法 律 界 的 人 士 及 部 分 的 立 法 議 員, 包 括 徐 偉 坤 議 員 我 及 黃 顯 輝 議 員 等, 就 法 院 訊 息 化 與 訴 訟 電 子 化 事 宜 參 訪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其 他 司 法 部 門, 實 地 觀 察 了 內 地 法 院 訊 息 化 的 進 程 據 有 關 人 員 介 紹, 內 地 很 多 地 方 地 方 法 院 都 已 經 實 現 了 訊 息 化 建 設 在 預 約 立 案, 排 期 開 庭, 證 人 作 證, 網 上 查 詢, 流 程 監 控, 案 件 質 量 評 估, 裁 判 文 書 ( 即 判 詞 ) 網 上 公 佈 等, 都 已 經 取 得 了 這 一 個 積 極 的 成 果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亦 都 多 次 發 佈 規 定, 使 法 院 訊 息 化 進 程 有 了 制 度 上 的 依 據, 我 們 了 解 到 國 內 法 院 在 這 個 領 域 上 的 積 極 進 取 態 度, 不 禁 令 我 想 起 先 前 曾 經 兩 次 與 黃 顯 輝 議 員 在 議 程 前 發 言, 直 陳 判 決 公 開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建 議 有 關 當 局 採 取 措 施, 實 現 訴 訟 訊 息 化 一 事 驀 然 回 首, 已 一 年 有 餘, 可 是 一 件 如 此 貼 近 民 生, 對 司 法 效 率 與 公 正 如 此 重 要 的 事, 卻 完 全 沒 有 得 到 當 局 的 任 何 回 應, 時 間 當 然 會 流 逝, 但 是 問 題 不 會 自 動 解 決 持, 從 而 會 得 到 更 廣 泛 的 認 同 和 推 廣 在 此, 我 們 再 敦 促 有 關 當 局 正 視 司 法 訊 息 化 的 問 題, 為 改 毫 無 疑 問, 在 現 今 的 世 界 社 會 中 的 建 設 中 很 多 都 涉 及 到 環 善 司 法 效 率 與 保 障 司 法 公 正 踏 出 重 要 的 一 步
1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制 ; 延 長 不 可 轉 讓 期 至 16 年, 並 規 定 不 可 轉 讓 期 間 經 過 一 定 年 限 之 後, 可 將 經 屋 轉 讓 予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者, 以 及 設 立 補 價 制 度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防 經 屋 成 圖 利 工 具 等 同 時, 建 議 保 留 原 有 的 經 屋 輪 候 人 名 單, 並 對 舊 的 輪 候 者 與 新 申 請 家 團 作 出 分 開 處 理 等 綜 合 而 我 們 進 入 議 程, 請 大 家 稍 候 片 刻 等 政 府 的 代 表 來 作 引 介 言, 社 會 對 經 屋 購 買 者 的 共 識 是 寛 入 嚴 出 ", 而 設 定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限 制, 一 定 程 度 上 填 補 了 過 往 制 度 不 完 善 之 處, 達 致 ( 政 府 代 表 進 場 中 ) 合 理 善 用 資 源 優 先 照 顧 弱 勢 社 群 及 維 護 優 良 傳 統 倫 理 觀 念 三 大 原 則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在 新 修 改 的 其 他 內 容 方 面, 還 有 多 方 面, 包 括 : 為 更 有 效 我 們 進 入 議 程, 第 一 項 議 程 就 是 我 們 引 介 及 一 般 性 討 論 表 決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這 個 銷 售 法 律 的 法 案, 以 立 法 會 名 義 多 謝 劉 司 長 及 各 位 官 員 列 席 今 天 會 議 為 我 們 作 引 介 請 劉 司 運 用 房 屋 資 源, 顯 示 政 府 在 提 供 更 多 公 共 房 屋 的 決 心 和 承 擔, 建 議 取 消 房 屋 發 展 合 同 制 度, 經 濟 房 屋 僅 由 政 府 自 行 興 建 長 在 考 慮 公 共 房 屋 的 資 源 有 限, 修 訂 了 申 請 人 須 為 澳 門 特 別 運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 多 謝 主 席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條 件, 確 保 房 屋 資 源 合 理 分 配 申 請 家 團 的 組 成 亦 作 出 了 相 應 的 修 訂, 此 考 慮 到 非 法 律 規 定 的 親 屬 關 係 尊 敬 的 立 法 會 主 席 尊 敬 的 各 位 議 員 : 午 安! 的 群 體 不 是 一 個 穩 定 及 長 久 的 關 係, 容 易 引 起 社 會 問 題, 不 利 社 會 資 源 的 有 效 分 配, 故 建 議 家 團 須 由 因 婚 姻 事 實 婚 血 房 屋 問 題 是 近 年 備 受 關 注 的 熱 點 話 題 之 一, 政 府 對 此 亦 作 出 了 高 度 的 關 注 積 極 協 助 居 民 解 決 住 房 問 題 已 是 房 屋 政 策 的 親 姻 親 或 收 養 關 係 而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組 成, 且 分 為 核 心 家 團 及 非 核 心 家 團 主 要 目 標 另 外, 舊 經 屋 法 規 定 只 在 申 請 時 沒 有 物 業 即 可 獲 得 接 隨 著 城 市 和 經 濟 的 發 展, 社 會 對 公 共 房 屋 的 需 求 有 所 增 加, 但 公 屋 資 源 十 分 有 限, 為 了 確 保 真 正 需 要 的 家 庭 入 住 公 屋,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合 理 分 配 公 屋, 再 加 上 現 行 規 範 經 濟 房 屋 的 相 關 法 例, 以 及 規 範 按 房 屋 發 展 合 同 制 度 興 建 的 房 屋 建 造 及 納, 為 避 免 居 民 將 擁 有 的 物 業 出 售 圖 利 後 隨 即 申 請 經 濟 房 屋, 現 建 議 修 訂 為 申 請 人 及 家 團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的 五 年 內 不 得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擁 有 居 住 用 途 的 物 業 或 土 地, 以 及 建 議 廢 止 經 濟 房 屋 法 律 制 度, 經 濟 房 屋 津 貼 制 度 取 得 制 度 的 法 令 已 分 別 實 施 超 過 30 年 及 17 年, 實 未 能 配 合 現 今 社 會 的 發 展, 故 進 行 了 修 改 的 工 作 而 有 關 設 定 收 入 及 資 產 限 制 的 規 定, 為 使 社 會 資 源 能 有 效 落 實 到 有 需 要 的 居 民 身 上, 以 及 為 合 理 分 配 公 共 房 屋, 對 家 團 政 府 的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是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積 極 協 助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家 團 解 決 住 房 問 題, 就 社 會 房 屋 方 面 已 經 於 2009 年 已 經 修 訂 了 相 關 的 法 規, 並 於 同 年 展 開 了 新 一 輪 的 社 會 房 屋 公 開 申 請 成 員 或 個 人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作 出 規 範 此 外, 延 長 房 屋 的 不 可 轉 讓 期 間 至 16 年, 但 建 議 在 不 可 轉 讓 期 間 經 過 6 年 後, 取 得 人 可 向 房 屋 局 申 請 許 可 解 除 不 可 轉 讓 的 負 擔 及 將 單 位 出 售 予 符 合 取 得 經 濟 房 屋 的 一 般 條 件 的 新 取 得 人, 但 新 售 價 不 得 超 過 房 屋 局 訂 定 的 售 價 上 限 同 時, 在 不 可 轉 讓 的 期 間 屆 滿 經 屋 法 的 修 訂, 政 府 早 在 2007 年 就 草 案 文 本 向 公 眾 進 行 了 廣 泛 的 諮 詢, 於 2008 年 亦 都 特 別 就 收 入 限 制 與 資 產 申 報 ", 舉 行 多 場 說 明 會 收 集 主 流 看 法 及 後,2010 年 公 共 房 屋 後, 若 轉 售 經 屋 必 須 要 作 出 補 價 此 外, 亦 修 訂 了 經 濟 房 屋 的 申 請 制 度, 由 現 時 的 評 分 排 序 制 度 改 為 以 公 開 抽 籤 方 式 分 配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亦 有 向 各 委 員 介 紹 並 聽 取 了 寶 貴 的 意 見 至 於 近 日 社 會 最 為 關 注 的 舊 人 舊 制 度 過 渡 期 的 處 理, 將 舊 今 次 的 經 屋 修 訂 內 容 亦 是 在 多 次 公 眾 諮 詢 中 徵 集 所 得, 經 分 析 後, 修 訂 的 經 濟 房 屋 法 律 主 要 包 括 設 立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限 輪 候 者 與 新 申 請 家 團 分 開 處 理, 一 直 是 修 改 經 屋 法 的 原 意 已 確 認 進 入 輪 候 名 單 者, 將 按 寛 入 嚴 出 " 原 則 處 理, 其 取 得 房
16 16 IV 屋 的 條 件 取 得 房 屋 的 價 格 不 可 轉 讓 的 負 擔 補 價 以 及 違 法 行 為 等 的 處 罰 等 均 按 照 新 修 訂 的 經 濟 房 屋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的 規 定 處 理, 但 獲 豁 免 遵 守 關 於 家 團 的 組 成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五 年 內 不 得 擁 有 物 業 和 土 地 的 規 定, 並 在 新 修 改 法 律 中 預 留 行 政 長 官 以 批 示 形 式 將 舊 輪 候 者 與 新 申 請 家 團 分 開 處 理, 對 列 於 輪 候 名 單 的 家 團 不 設 收 入 限 制 三 條 的 過 渡 規 定 的 第 四 款 就 很 清 楚 的, 舊 人 就 只 是 獲 豁 免 遵 守 第 六 條 的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第 七 款, 第 八 款 的 第 一 項 的, 原 來 在 那 個 規 定 的 第 六 款, 那 個 收 入 及 資 產 上 限 是 沒 有 被 豁 免 的, 究 竟 在 搞 甚 麼? 現 在 似 乎 就 是 我 們 的 官 員 制 訂 這 個 法 案 的 時 候, 就 似 乎 將 特 首 玩 弄 於 股 掌 之 中, 你 特 首 說 一 套, 我 做 法 案 就 另 一 套, 現 在 特 首 雖 然 澄 清 了, 但 是 原 來 法 案 又 不 是 這 樣, 那 到 時 到 底 特 首 說 是 算 數, 還 是 法 律 為 準? 這 樣 法 案 如 果 上 述 的 引 介 只 提 出 了 草 案 的 部 分 重 點 內 容, 尚 有 其 他 修 改 的 條 文, 以 下 我 們 非 常 之 樂 意 解 答 主 席 及 各 位 議 員 對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草 案 的 相 關 的 提 問 獲 得 通 過 的 話, 未 來 我 們 的 官 僚 就 會 板 起 面 孔 說, 尊 重 法 治, 依 法 辦 事 的 時 候, 這 就 企 了 係 到 啦! 我 們 的 官 員 最 中 意 這 事 情 的, 依 法 辦 事, 歐 文 龍 都 是 這 樣 說 好 了, 這 個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多 謝 主 席! 第 二 個 問 題 就 是 經 屋 是 源 於 澳 葡 政 府 的 時 代, 是 鑒 於 一 般 主 席 : 已 經 十 位 議 員 按 了 鈕 要 求 發 言 的, 我 看 一 下 先 五 位 議 員, 五 位 議 員 這 樣 分 兩 次, 區 錦 新 議 員 工 薪 階 層 的 收 入 與 私 人 樓 價 脫 節, 所 以 就 興 建 經 屋 來 協 助 一 般 市 民 置 業 安 居, 所 以 這 個 殖 民 地 政 府 亦 都 是 懂 得 體 恤 市 民 的 苦, 是 一 個 德 政 來 的, 因 此 經 屋 的 購 買 就 從 未 訂 定 那 個 收 入 上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限 的 但 是 現 在 似 乎 我 們 當 今 政 府 就 將 前 朝 政 府 這 個 德 政 就 視 為 制 度 不 完 善, 當 時 就 算 經 濟 條 件 比 較 好 的, 如 果 你 不 嫌 經 屋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簡 陋 都 一 樣 申 請 經 屋 的 資 格 的, 現 在 這 個 新 的 經 屋 法 裏 面, 就 為 申 請 者 設 定 收 入 上 下 限, 又 似 乎 沒 有 任 何 的 準 則, 因 為 到 現 別 人 說 慢 工 出 細 貨, 這 份 法 案 最 少 遲 了 兩 年, 本 來 零 九 已 經 要 做 的 事, 現 在 一 一 年 才 做, 諗 住 慢 工 出 細 貨, 但 是 現 在 看 下 去 就 似 乎 是 慢 工 出 爛 貨 為 甚 麼 這 樣 說? 即 我 看 到 這 份 法 案 就 神 龍 見 首 不 見 尾 為 甚 麼 這 樣 說? 裏 頭 那 些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說 到 的 東 西, 在 法 案 裏 面 就 沒 有 的, 例 如 好 似 說 到 預 售 制 度 說 到 估 價 說 到 經 屋 售 價, 甚 至 是 說 到 出 現 的 抽 簽 配 售 這 些, 在 個 理 由 陳 述 那 裏 是 有 的, 但 是 在 裏 頭 就 不 見 的, 究 竟 那 些 這 些 究 竟 是 你 想 有 還 是 無 的 這 樣, 又 不 清 不 楚 的 ; 還 是 這 些 是 蘊 藏 殺 機? 這 又 不 知 ; 或 者 可 能 因 為 我 看 落 去, 未 看 完 全 部 條 文, 於 是 就 變 了 爛 貨 這 尤 其 是 一 個 就 是 說 到 關 於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的 問 題, 較 早 前 政 府 放 風 要 是 經 屋 申 請 者 設 定 收 入 及 資 產 的 上 下 限, 那 就 輪 候 很 多 年 的 市 民 就 嘩 然, 擔 心 這 個 新 遊 戲 規 則 就 將 他 們 輪 候 很 多 年 就 剔 除, 所 以 就 提 出 反 對, 於 是 崔 特 首 就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作 了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的 安 民 告 示, 但 是 這 個 法 案 一 出 來, 我 們 又 看 到, 不 是 的, 原 來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就 不 包 括 這 個 收 入 及 資 產 上 限 那 個 新 制 的, 這 即 是 崔 特 首 的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的 承 諾 是 假 的, 於 是 反 對 聲 音 又 起, 於 是 崔 生 又 要 出 來 做 了 救 火 隊, 出 來 又 解 釋 不 是, 現 在 在 為 止, 我 們 看 不 到 甚 麼 準 則, 只 是 說 將 來 由 行 政 長 官 未 來 以 批 示 訂 定, 由 收 入 不 設 上 下 限 到 設 定 收 入 上 限 是 政 策 的 重 大 改 變, 政 府 到 底 有 甚 麼 理 據 作 出 這 樣 改 變? 本 人 是 明 白 如 果 經 屋 作 為 一 項 福 利 的 政 策 的 話, 當 然 會 對 享 有 福 利 的 人 有 較 多 的 限 制, 但 是 現 在 從 現 時 的 法 案 來 看, 經 屋 似 乎 並 不 是 福 利, 由 於 經 屋 法 案 是 未 有 為 經 屋 定 價 作 出 規 範, 同 樣 將 來 是 要 交 由 特 首 來 到 作 批 示 訂 定 的, 但 是 政 府 不 斷 放 風 的 經 屋 定 價 就 尺 價 會 以 1100 元 為 基 數, 以 尺 價 1100 元 來 計 算, 政 府 減 除 了 建 築 成 本 及 土 地 成 本 之 後, 似 乎 大 有 利 可 圖, 政 府 建 公 屋 就 不 單 止 不 是 福 利, 而 且 有 錢 賺, 只 是 作 為 發 展 商 的 政 府 就 沒 有 私 人 發 展 商 斬 客 斬 得 那 麼 勁, 況 且 就 用 以 本 法 案 所 列 的 目 的 來 看, 經 屋 亦 都 不 是 福 利 了, 而 是 因 應 本 地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失 敗, 協 助 建 造 符 合 本 地 居 民 消 費 能 力 的 住 房 來 解 決 居 民 的 住 屋 前 提, 在 這 樣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就 訂 定 收 入 上 限 就 只 是 為 了 減 少 市 民 對 經 屋 的 需 求, 掩 蓋 過 去 停 建 緩 建 公 屋 的 政 策 失 誤, 這 點 是 無 法 接 受 的 ; 而 且 既 要 設 上 限, 又 沒 有 拿 出 怎 樣 設 上 限, 甚 至 連 經 屋 怎 樣 定 價 都 含 糊 其 詞 地 說 將 來 交 給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訂 定, 這 樣 法 案 怎 樣 可 以 接 受 的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就 是 舊 人 可 以 豁 免 那 個 收 入 及 資 產 上 限 的 但 是 看 回 個 法 案, 現 在 我 們 看 到 今 天 劉 司 長 來 到 的 理 由 陳 述 又 是 說 是 可 以 將 它 是 豁 免 於 外 的, 不 設 收 入 上 限 的 限 制, 但 是 究 竟 法 大? 還 是 官 大? 個 法 就 不 是 這 樣 寫 的, 個 法 的 第 二 十 第 三 件 事 就 是 由 於 停 建 公 屋 的 政 策 失 誤 導 致 輪 候 者 苦 候 無 期, 除 了 我 們 一 直 對 這 方 面 作 出 評 激 要 求 設 定 輪 候 期 之 外, 前 立 法 會 主 席 曹 其 真 亦 都 是 對 這 樣 的 無 輪 候 期 都 不 以 為 言 的, 認
1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為 輪 候 公 屋 是 應 該 設 清 晰 的 輪 候 期 的 而 現 任 特 首 崔 生 亦 都 是 曾 經 表 示 過 是 應 該 要 為 公 屋 的 輪 候 者 設 輪 候 期 的, 而 這 個 法 案 遷 之 類 是 否 會 好 一 些? 這 個 時 候 還 用 緊 這 樣 的 字 的 時 候, 好 似 真 的 食 古 不 化, 好, 我 提 住 這 麼 多 問 題 先 裏 面 就 對 輪 候 期 隻 字 不 提, 反 而 在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就 搞 了 個 抽 簽 方 式 分 配 房 屋 的 制 度, 雖 然 法 案 內 文 沒 有 提 及, 我 們 是 不 知 發 生 甚 麼 事, 但 是 在 那 個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是 有 的, 而 在 經 屋 的 這 個 條 例 裏 面 又 沒 有 就 是 怎 樣 去 計 分 方 式, 將 來 怎 樣 計 分 方 式 又 看 主 吳 國 昌 議 員 不 到 的, 那 你 可 以 想 象 得 到 究 竟 將 來 是 用 甚 麼 的 輪 候 方 式? 究 竟 好 似 現 時 這 樣 計 分 來 到 去 決 定 這 個 輪 候 次 序, 還 是 將 來 用 抽 簽 方 式 來 決 定 那 個 去 上 樓 先? 因 為 事 實 上 就 我 們 澳 門 就 是 博 彩 業 為 主 要 產 業 的 城 市, 但 是 如 果 連 買 經 屋 都 要 加 入 博 彩 元 素, 這 都 是 一 件 很 怪 的 事 來 的, 我 們 澳 門 過 往 已 經 形 成 一 個 行 之 有 效 的 計 分 方 式 來 排 序, 如 果 配 合 適 當 的 輪 候 期, 只 要 被 確 認 資 格, 只 要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輪 候, 是 總 有 機 會 上 樓 的, 但 引 入 抽 簽 方 式 來 分 配 經 屋, 就 不 斷 加 入 輪 候 者, 而 經 屋 供 應 量 就 少, 結 果 可 能 抽 一 世 都 抽 不 到, 這 樣 獲 經 屋 就 等 如 中 獎, 這 難 道 政 府 真 的 希 望 用 這 個 來 體 現 澳 門 是 一 個 博 彩 城 市 的 特 色, 要 全 民 皆 賭, 本 人 認 為 搞 個 抽 簽 形 式 出 來 就 不 是 為 了 公 平, 而 是 為 了 給 政 府 卸 責, 因 為 用 抽 簽 方 式 的 話, 就 怎 樣 輪 候, 你 輪 候 者 政 府 是 絕 對 不 會 保 證 他 幾 時 上 到 樓 的, 這 視 乎 他 是 否 夠 運, 這 樣 荒 謬 制 度 是 不 能 夠 不 反 對 的, 我 究 竟 要 搞 清 楚, 究 竟 你 這 個 抽 簽 方 式 是 個 理 由 陳 述 裏 有, 但 是 內 文 沒 有, 但 是 內 文 亦 都 沒 有 說 到 怎 樣 去 排 序 的 時 候, 究 竟 這 方 面 究 竟 政 府 是 怎 樣 想? 我 們 都 希 望 能 夠 清 楚 吳 國 昌 先 講 關 鍵 的 問 題, 的 確 是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在 2010 年 七 月 底, 在 經 濟 房 屋 長 期 輪 候 戶 的 申 訴 之 下 是 公 開 說 明, 是 實 行 舊 人 舊 制, 是 對 舊 人 會 不 會 施 以 這 些 入 息 上 限, 資 產 上 限 這 些 限 制 的 新 制 度, 至 到 法 案 出 台 引 起 公 眾 嘩 然 的 時 候,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又 在 今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號 又 再 公 開 來 到 澄 清, 說 明 真 的 會 實 行 舊 人 舊 制, 對 舊 人 是 不 會 實 行 這 個 收 入 資 產 上 限 的 權 的 限 制 但 是 無 論 今 天, 我 以 為 劉 司 長 可 以 即 是 知 道 錯, 這 就 會 及 時 找 行 政 長 官 有 個 修 訂 的 文 本 交 過 來, 或 者 最 低 限 度 有 所 解 釋, 但 是 我 看 到 今 天 維 持 的 法 案 的 文 本, 以 及 今 天 劉 司 長 的 發 言, 這 就 亦 都 導 致 我 在 這 裏 當 面 在 場 合 亦 都 公 開, 即 是 有 機 會 問 清 楚 劉 仕 堯 司 長 及 在 座 的 各 位 官 員, 你 們 是 否 想 作 反? 當 然 現 在 是 有 茉 莉 花 革 命 是 一 路 推 行 緊, 譬 如 是 突 尼 斯 埃 及 已 經 成 功 是 變 色 了, 那 就 卡 達 菲 的 政 權 還 是 一 個 未 知 數, 但 是 劉 司 長 是 否 想 乘 這 股 勢 是 想 作 反, 直 頭 是 將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是 盡 快 將 他 推 倒, 他 說 的 話 完 全 不 算 數, 就 劉 司 長 你 講 的 就 算 數, 可 以 是 正 式 進 行 一 個 劉 司 長 的 茉 莉 花 革 命, 如 果 是 的 話, 我 就 奉 勸 一 句 就 不 要 啦! 都 是 回 頭 是 岸! 為 甚 麼? 你 進 行 最 後 一 點 要 提 出 就 是 那 個 法 案 的 第 六 條 十 一 款, 如 果 有 合 理 理 由 那 裏, 那 個 講 法 就 沒 有 界 定 標 準 的, 申 請 者 縱 使 自 感 理 由 怎 樣 合 理, 做 官 的 認 為 不 合 理 就 是 不 合 理 的 了, 決 定 權 就 盡 操 於 官 僚 手 上, 這 個 會 不 會 是 貪 污 溫 床? 有 門 路 花 錢 的 就 不 合 理 都 可 以 變 合 理 ; 沒 有 門 路 花 錢, 沒 有 能 力 花 錢 的 話, 就 合 理 都 變 不 合 理, 這 就 真 的 叫 天 不 應, 叫 地 不 聞 的, 過 往 無 數 個 案, 子 女 長 大 成 年 之 後, 因 為 曾 經 在 幼 年 時 候 是 被 列 入 家 團 名 單 就 不 能 再 作 任 何 公 屋 申 請, 這 個 是 個 很 不 合 理 的 做 法 來 的, 那 能 否 明 確, 即 使 列 入 了 家 團 名 單, 到 成 年 成 年 之 後 就 可 以 自 動, 或 者 容 許 申 請 從 原 來 家 團 中 除 名? 令 到 這 個 制 度 能 夠 清 晰 一 些, 有 清 晰 的 準 則, 而 不 是 任 由 些 官 僚 是 為 所 欲 為? 革 命 就 一 定 要 與 民 情 民 意 來 到 結 合 崔 世 安, 司 長 如 果 你 就 算 心 裏 面 很 憎 他 都 好, 或 者 你 知 道 很 多 事 都 好, 但 是 最 低 限 度 有 一 件 事 他 是 好 的, 就 是 說 他 都 答 應 了 體 察 民 情, 長 期 的 社 會 經 濟 房 屋 的 輪 候 戶 可 以 舊 人 舊 制, 不 會 突 然 之 間 又 受 到 新 制 度 的 入 息 上 限, 資 產 上 限 這 些 這 樣 的 限 制 來 到 將 他 們 是 剝 奪 出 去, 甚 至 到 行 政 長 官 亦 都 崔 世 安 還 有 另 外 一 件 好 事 的, 就 是 說 在 去 年 來 到 立 法 會 正 式 答 問 的 時 候, 他 公 開 亦 都 承 諾 過 這 些 社 會 房 屋 經 濟 房 屋 這 些 公 共 房 屋 的 輪 候 是 應 該 設 輪 候 期 的, 不 可 以 叫 市 民 好 似 過 去 無 限 期 地 等 候 的, 但 是 現 在, 即 劉 司 長 你 準 備 策 動 革 命 的, 可 能 策 動 革 命 的 這 些 重 點, 我 覺 得 其 實 你 是 揀 錯 了, 是 與 民 意 民 情 是 背 道 而 馳 的, 崔 世 安 所 承 諾 的 其 實 是 對 的, 就 是 說 舊 人 的 舊 制, 給 他 們 能 夠 按 照 舊 有 原 有 的 符 合 這 就 最 後 一 點 就 是 本 來 就 應 該 細 則 性 討 論 的 時 候 說, 不 過 我 覺 得 這 裏 有 個 字, 我 就 睇 落 去 很 礙 眼, 在 第 六 頁 第 七 條 那 個 條 文 裏 面 是 關 於 有 個 敕 遷, 不 知 草 擬 法 案 的 人 是 否 識 個 敕 " 字 怎 樣 解? 廣 東 人 就 有 一 個 講 法 叫 做 得 敕 ", 識 不 識 甚 麼 叫 得 敕? 敕 就 即 是 皇 帝 的 御 旨, 得 到 敕 那 就 所 以 碴 撐 篤 撐, 我 們 澳 門 沒 有 皇 帝 的 了, 你 還 走 去 敕 遷, 這 些 字 是 否 用 勒 資 格 的 儘 快 能 夠 上 樓, 一 萬 二 千 多 個 ; 另 外, 就 是 說 是 應 該 為 公 共 房 屋 的 申 請 者 設 置 輪 候 期, 你 倒 行 逆 施 怎 樣 能 夠 革 命 成 功? 所 以 在 這 裏, 我 在 這 裏 奉 勸 劉 司 長 及 在 座 列 位 官 員 收 回 你 這 些 這 樣 的 造 反 的 這 些 這 樣 的 行 為, 在 這 裏 就 你 好, 我 好, 那 我 會 將 就 不 當 你 作 反 啦! 當 你 是 一 個 筆 誤 ", 一 個 筆 誤, 這 變 了 這 個 法 案 現 在 存 在 著 兩 大 筆 誤 了, 第 一 就 是 說 是 經 濟 房 屋
18 18 IV 長 期 輪 候 戶 的 舊 人 舊 制 是 應 該 不 需 要 受 到 新 的 入 息 資 產 這 些 我 不 緊 要 的, 給 你 講 埋 先 至 到 我 多 謝 主 席 限 制 來 將 他 剝 奪 出 去, 但 是 法 案 裏 面 就 筆 誤, 沒 有 了, 那 你 怎 樣 加 回 下 去? 是 一 個 問 題 司 長 閣 下, 各 位 官 員 : 第 二 就 是 說 經 濟 房 屋 的 輪 候 戶 應 該 是 合 理 地 有 他 們 的 輪 候 期 間, 而 政 府 應 該 看 到 是 合 格 申 請 者 的 需 要, 來 到 提 供 足 夠 的 經 濟 房 屋 讓 市 民 的 房 屋 需 要 得 到 解 決, 因 為 基 本 的 責 任, 行 政 長 官 應 承 了, 我 當 你 是 筆 誤 又 沒 有 了, 在 法 案 裏 面 沒 有 了, 你 幾 時 是 可 以 是 修 正 這 個 筆 誤, 在 法 案 裏 面 能 夠 加 進 回 相 關 輪 候 期, 以 及 配 套 的 條 文?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公 共 房 屋 建 設 方 面, 目 前 的 重 點, 在 實 際 工 作 方 面 就 還 只 是 個 是 經 濟 房 屋 社 會 房 屋 計 劃,19000 個 單 位 只 能 回 應 在 2004 年 之 前 已 經 申 請 的 長 期 輪 候 戶, 包 括 經 屋 社 屋 輪 候 戶 的 需 要, 如 果 不 增 建 公 共 房 屋, 就 可 能 令 到 幾 年 來 眾 多 等 候 的, 新 登 記 的, 將 來 一 登 記 新 的 房 屋 的 申 請 者, 完 全 得 不 到 任 何 的 分 配 的, 你 拿 些 甚 麼 出 來 抽 簽? 到 時 又 抽 無 可 抽, 是 否 真 的 又 想 搞 革 命 推 翻 崔 我 不 知 司 長 有 沒 有 拿 錯 法 案 過 來, 因 為 無 論 我 的 同 事 剛 剛 所 說 的, 以 及 我 想 所 說 的, 是 看 不 到 在 法 案 裏 面, 因 為 第 二 十 五 條 裏 面 是 有 講 明 其 它 的 細 節 是 用 行 政 法 規, 我 本 人, 我 自 己, 我 又 不 想 做 一 個 橡 皮 圖 章, 支 持 了 這 個 法 案 之 後, 行 出 街 我 就 答 不 到 澳 門 市 民 究 竟 經 濟 房 屋, 無 論 舊 人 舊 制 度, 新 人 新 制 度 好, 但 是 符 合 的 條 件 的 人 士 是 應 該 配 合 甚 麼 條 件, 看 不 到 的 整 個 法 案 這 個 整 個 法 案 拿 來 好 似 行 政 法 規, 個 核 心 的 問 題 看 不 到, 好 啦! 為 了 了 解 這 個 法 案, 最 好 是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來 去 看, 的 而 且 確 第 一 段 在 理 由 陳 述 就 看 到, 就 看 到 甚 麼? 司 長 你 親 口 說 的, 最 近 那 幾 年, 由 於 物 價 的 上 升, 澳 門 的 市 民 買 不 到 樓, 所 以 才 有 這 個 方 案 就 是 經 濟 房 屋, 由 於 租 金, 以 及 樓 價 非 常 之 高, 司 長 體 恤 了, 澳 門 市 民 沒 有 能 力 買 自 己 的 樓, 所 以 政 世 安 的 承 諾, 將 舊 的 輪 候 戶 殺 了, 拿 少 少 出 來 抽 簽? 這 樣 搞 革 府 伸 出 援 手 去 幫, 用 一 個 經 濟 房 屋, 但 是 現 在 來 說, 就 算 掣 命 不 會 成 功, 因 此 我 會 覺 得 就 是 說 之 後, 我 都 不 知 那 些 人 有 資 格, 那 些 人 無 資 格, 好 坦 誠 說, 解 決 問 題 不 是 說 表 面 去 解 決 的, 是 要 用 核 心 個 根 源 那 裏 去 糾 正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 的, 澳 門 的 問 題 是 甚 麼? 是 缺 乏 以 人 民 的 收 入, 有 公 平 的 樓 價 去 買 賣, 個 根 源 是 這 裏, 以 及 炒 風, 司 長! 炒 風 是 其 中 一 個 問 吳 國 昌 : 是 題, 現 在 司 長 你 最 近 你 說 拿 兩 幅 地, 是 解 決 不 到 ; 印 花 稅, 中 階 那 裏 埋 手, 亦 都 解 決 不 到 的, 你 早 前 那 十 招 亦 都 是 流 主 席 : 因 為 我 們 的 議 事 規 則 規 定 來 說, 不 能 夠 有 一 個 人 生 攻 擊, 或 者 言 語 上 對 某 些 人 攻 擊 的, 因 為 你 如 果 說 司 長 造 反 這 個, 我 認 為 是 攻 擊, 不 能 夠 再 說 落 去 嘢 ", 所 以 我 很 坦 誠, 現 在 來 說, 這 個 法 案 我 是 想 問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問 題 司 長, 究 竟 甚 麼 人 真 的 符 合 甚 麼 條 件 可 以 買 到 樓? 以 及 舊 人 有 些 甚 麼 保 證, 以 前 承 諾 了 的 條 件, 無 論 入 息 以 及 財 產, 有 幾 多 是 仍 然 是 生 效? 所 以 我 這 個 是 一 個 核 心 的 經 驗 吳 國 昌 : 好 的, 多 謝 主 席 的 問 題 才 可 以 問 到 其 它 的 問 題, 你 一 日 司 長 你 解 決 不 到, 你 答 不 到 這 個 問 題, 尤 其 是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第 一 段, 永 遠 我 們 會 有 這 我 在 這 裏 就 我 再 促 請 司 長 與 剛 才 說 的 話 是 另 外 一 件 事, 就 個 矛 盾 出 現 主 席, 我 問 到 這 裏 是 說 是 我 們 的 確 需 要 落 工 夫 去 增 加 經 濟 房 屋 及 社 會 房 屋 的 供 應, 而 不 能 夠 用 無 論 立 法 方 式 或 者 其 它 的 方 式 用 拖 延 的 手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段, 苛 刻 的 手 段, 抬 高 申 請 條 件 的 手 段 來 到 剝 奪 原 有 輪 候 者 資 格, 來 到 掩 飾 政 策 的 錯 誤, 在 這 裏 我 希 望 司 長 能 夠 是 改 弦 易 何 潤 生 : 是, 多 謝 主 席 轍, 在 公 共 房 屋 的 提 供 方 面 做 工 夫, 然 後 法 案 才 能 夠 正 確 地 草 擬 及 落 實 的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從 剛 才 司 長 的 引 介, 以 至 到 有 關 今 次 這 個 的 法 案 裏 面 的 一 個 的 理 由 的 陳 述, 亦 都 將 有 關 我 們 經 濟 房 屋 的 一 個 的 目 的, 就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高 天 賜 議 員 是 為 了 即 是 說 由 於 要 解 決 要 舒 緩 我 們 一 些 的 中 低 收 入 的 人 士 他 們 的 住 屋 問 題, 亦 都 有 關 經 屋 的 目 的, 亦 都 是 需 要 符 合 經 濟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有 購 買 能 力 的 一 個 目 的, 從 這 個 的 目 的 裏 面 亦 都 帶 出 個 甚 麼 問
1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題? 就 是 說 今 次 我 們 看 到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短 期 的 一 個 的 2012 年 要 起 好 個 公 共 房 屋 這 一 個 的 承 諾, 並 且 是 一 個 叫 鐵 打, 亦 都 很 希 望 我 們 的 各 級 官 員 能 夠 在 這 個 的 承 諾 那 方 面 能 夠 全 力 去 做 好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這 個 是 見 到 的,19000 是 見 到 的, 但 是 這 裏 面 可 以 看 到 是 一 個 叫 做 還 債, 為 甚 麼 這 樣 說? 社 會 房 屋 一 萬 已 經 是 很 清 晰 的 了, 有 我 們 符 合 資 格 的 一 萬 的 一 個 輪 候 者 ; 剩 回 的 的 經 屋 輪 候 者, 當 然 可 能 會 有 水 份, 但 是 水 份 得 來 我 相 信 近 年 這 樣 的 樓 價, 應 該 個 比 例 都 很 高, 看 起 上 來 這 我 相 信 都 沒 有 甚 麼 剩 的 了, 如 果 沒 有 甚 麼 剩 的 話, 這 個 經 屋 法 當 是 修 訂 了 之 後, 我 亦 都 很 希 望 司 長 能 夠 介 紹 一 下, 因 為 都 是 傳 回 來 的, 可 能 將 來 那 個 收 入 的 一 個 上 限 可 能 25000,30000 諸 如 此 類, 亦 都 希 望 司 長 能 夠 詳 細 介 紹 一 下 怎 樣 去 釐 定 這 個 的 或 者 或 者 諸 如 此 類, 因 為 為 甚 麼 我 會 提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這 一 個 的 界 定 是 視 乎 即 是 說 我 們 特 區 政 府 是 需 要 解 決 那 些 迫 切 性 的 問 題, 我 們 解 決 了 我 們 原 來 排 隊 那 了, 其 實 我 們 現 在 大 家 會 看 回, 我 們 為 甚 麼 會 這 麼 多 民 怨, 為 甚 麼 我 們 的 中 產, 我 們 的 夾 心 階 層 都 說 住 屋 難, 都 向 我 們 特 區 政 府 表 達 了 很 多 的 訴 求, 但 是 我 想 希 望 司 長 能 夠 講 一 講 就 說, 已 經 是 石 沉 大 海 的 十 年 的 公 屋 的 一 個 規 劃, 這 個 規 劃 應 該 是 當 時 2010 至 到 2020 的, 現 在 已 經 是 2011 年, 這 一 個 可 否 介 紹 回 就 是 除 了 之 外, 司 長 你 管 轄 的 這 一 個 的 範 疇 裏 面, 對 於 公 屋 的 一 個 十 年 的 規 劃, 是 否 可 以 說 給 我 們 聽, 現 在 的 進 度 去 到 那 裏? 因 為 這 一 個 是 直 接 影 響 到 你 今 次 這 個 新 經 屋 法 你 訂 那 個 上 限 是 那 一 條 線? 如 果 你 訂 得 很 寬 鬆 另 外 一 方 面 我 亦 都 想 司 長 介 紹 一 下 就 說, 我 們 的 房 屋 政 策, 除 了 公 屋 市 場 之 外, 其 實 我 們 還 有 一 個 叫 做 私 人 樓 宇 的 市 場 的, 如 果 我 們 的 政 府 只 是 將 來 在 公 屋 市 場 去 解 決 住 屋 問 題 的 話, 我 相 信 你 要 有 更 加 多 的 土 地 更 加 多 的 資 源 去 做 這 一 個 工 作, 但 是 不 要 忘 記, 我 們 現 在 私 人 市 場 裏 面 的 樓 價 是 不 斷 地 飊 升, 並 且 亦 都 是 受 到 外 來 的 一 些 的 環 境 的 影 響, 如 果 我 們 的 招 數 如 果 不 再 出 辣 招 的 話, 加 些 招 數 的 話, 我 相 信 樓 價 會 繼 續 升, 如 果 樓 價 繼 續 升, 我 們 的 市 民, 包 括 我 們 的 中 收 入, 我 們 一 些 的 夾 心 階 層 其 實 在 私 人 市 場 裏 面 更 加 難 去 解 決 他 的 問 題, 其 實 如 果 私 人 市 場 更 加 難 解 決 個 問 題, 其 實 對 於 司 長 來 說 亦 都 在 公 屋 的 市 場 裏 面 會 增 加 你 的 壓 力, 我 想 看 一 下 這 個 杠 杆 那 方 面 司 長 是 怎 樣 想, 要 解 決 我 們 的 住 屋 問 題, 我 們 的 房 屋 政 策 是 公 屋 市 場, 抑 或 是 私 人 我 們 的 市 場 裏 面 去 做 一 些 的 工 夫? 還 是 司 長 已 經 有 一 個 心 中 有 數 了, 我 公 屋 已 經 有 一 個 政 策 了, 我 私 人 市 場 亦 都 有 一 個 政 策 了, 亦 都 很 希 望 司 長 能 夠 在 這 方 面 作 一 個 的 介 紹, 因 為 這 個 介 紹 是 非 常 之 重 要, 因 為 沒 有 這 個 的 清 晰 的 一 個 房 屋 政 策 的 一 個 給 我 們 看 到 的 話, 我 相 信 在 訂 定 有 關 這 一 個, 今 次 這 個 新 經 屋 法 那 方 面, 亦 都 可 能 大 家 在 一 個 的, 無 論 你 訂 將 來 那 個 裏 面 一 些 的 今 次 都 是 裏 面 可 以 說 是 更 加 嚴 格 的, 裏 面 的 條 件, 亦 都 由 於 這 個 嚴 格 亦 都 可 能 會 將 一 部 分 的 人 去 推 向 這 個 私 人 的 市 場, 如 果 私 人 市 場 裏 面 是 繼 續 這 麼 熾 熱 去 炒 的 話, 我 相 信 個 民 怨 會 更 加 大, 亦 都 會 對 我 們 整 個 特 區 政 府 的 管 治 的 威 信 亦 都 會 造 成 一 個 影 響, 我 想 聽 聽 司 長 在 這 個 原 則 性 方 面 作 出 一 些 的 回 應 的, 你 個 引 介 都 說 了, 我 們 公 屋 的 資 源 是 十 分 之 有 限, 我 相 信 亦 都 會 的, 因 為 為 甚 麼? 雖 然 有 五 幅 的 填 海 地, 但 是 這 五 幅 的 填 海 地, 從 填 海 至 到 沉 澱 至 到 能 夠 興 建, 我 相 信 可 能 要 等 十 年 八 載 都 不 一 定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另 外 一 方 面 亦 都 看 回 我 們 的 土 地 資 源 是 這 麼 緊 缺 的 情 況 之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下,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即 是 說 這 個 的 新 經 屋 法 的 修 訂 是 必 須 要 說 回 給 我 們 聽, 司 長 你 的 房 屋 政 策 包 括 公 屋 的 包 括 私 人 市 場 的 是 劉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怎 樣 做, 公 屋 市 場 裏 面 除 了 這 之 外, 你 的 十 年 規 劃 是 怎 樣, 好 等 我 們 的 即 是 說 需 要 購 買 經 屋 的 人 士 他 有 個 願 憬, 看 得 到, 因 為 現 在 看 不 到 的,19000 之 後, 到 時 你 訂 一 個 金 額, 我 又 符 合 不 到 的, 私 人 市 場 的 劉 十 招 ", 的 確 現 在 真 的 大 家 都 看 到 了, 未 見 成 效, 並 且 有 負 面 的 一 些 的 情 況 出 現, 包 括 我 們 330 萬 以 下 的 樓 已 經 是 飊 升 了, 我 們 居 民 需 要 付 出 更 加 多 的 成 本 去 購 買 一 些 的 單 位, 所 以 說 在 這 個 公 屋 市 場 裏 面, 我 很 希 望 司 長 介 紹 一 下, 將 說 給 我 們 市 民 聽, 如 果 我 是 在 公 屋 要 解 決 我 的 住 屋 問 題, 我 是 應 該 看 到 政 府 這 個 政 策 是 怎 樣 做 在 這 個 法 案 制 定 的 過 程, 其 實 是 出 現 了 一 些 風 波, 但 是 行 政 長 官 及 司 長, 你 都 已 經 先 後 作 出 一 些 說 明, 社 會 上 亦 都 非 常 清 楚 理 解 情 況, 不 是 錯 誤, 但 是 由 於 有 個 別 社 會 上 的 聲 音 是 不 停 地 挑 起 了 紛 爭, 將 一 些 小 問 題 是 無 限 地 放 大, 甚 至 是 上 綱 上 線, 如 果 在 探 討 社 會 上 的 問 題, 我 們 是 非 理 性 的 話, 其 實 是 會 破 壞 了 社 會 的 大 眾 利 益 的 作 為 社 會 上 是 來 自 不 同 的 界 別 都 應 該 是 以 社 會 整 體 的 利 益 著 想, 而 發 揮 一 個 監 督 政 府 的 作 用, 去 促 進 社 會 發 展, 但 是 亦 都 是 同 時 要 真 心 為 澳 門, 為 社 會 大 眾 去 爭 取 一 個 合 法 的 權 益, 如 果 我 們 停 留 在 一 個 發 掘 錯 處 的
20 20 IV 階 段, 不 斷 地 將 群 眾 去 分 化, 這 個 不 是 一 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來 的 說 關 於 這 個 對 於 舊 有 這 個 輪 候 者 這 個 收 入 的 問 題, 其 實 在 新 修 改 的 法 律 的 第 六 條 第 六 款 裏 面 已 經 預 留 了 行 政 長 官 以 批 示 的 形 式 將 新 舊 兩 種 家 團 劃 分 處 理, 由 於 這 方 面 是 涉 及 這 個 收 入 關 於 新 的 經 屋 這 種 法 案 那 個 立 法 精 神, 其 實 是 好 的, 因 為 我 們 都 知 道, 舊 的 制 度 是 已 經 過 時, 亦 都 不 符 合 今 日 社 會 這 個 狀 況, 在 這 個 法 案 的 文 本 裏 面, 既 能 夠 照 顧 到 歷 史, 亦 都 能 夠 善 用 到 社 會 的 資 源, 更 加 能 夠 完 善 舊 法 中 的 不 足 之 處, 使 到 經 屋 得 到 一 個 合 理 的 分 配, 但 是 任 何 法 例 總 不 能 夠 完 全 是 可 以 是 達 到 要 求 的, 特 別 是 牽 動 到 新 隊 舊 隊 的 一 些 法 案 這 個 經 屋 的 法 例, 更 加 需 要 審 慎 地 去 處 理, 雖 然 社 會 有 不 同 的 聲 音 對 於 司 長 你 閣 下 作 出 一 些 人 生 攻 擊, 但 是 我 很 希 望 你 及 你 的 同 事 是 用 一 個 承 擔 的 精 神 是 為 這 個 法 案 做 好 它,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如 果 能 夠 在 一 般 性 通 過 這 個 法 案 的 時 候, 未 來 司 長 及 你 的 團 隊, 特 別 在 的 問 題, 是 會 以 批 示 的 形 式 作 出 這 個 規 限, 而 在 這 方 面 行 政 長 官 早 幾 日 已 經 是 很 確 切 地 說 明 了 對 有 一 些 舊 有 的 輪 候 者, 他 們 的 收 入 是 不 設 這 個 上 限, 這 個 亦 都 是 很 清 晰, 不 存 在 任 何 再 在 這 方 面 有 不 清 楚 之 處 ; 唯 有 我 們 所 解 釋 的 主 要 就 在 今 次 這 個 法 律 的 結 構 的 編 排 裏 面, 我 們 將 收 入 的 問 題 是 放 了 在 新 舊 人 收 入, 在 這 個 第 六 條 第 六 款 去 處 理, 而 將 舊 人 的 一 些 豁 免, 譬 如 是 關 於 個 家 團 的 組 成, 以 及 這 些 的 前 五 年 不 需 要 有 物 業, 我 們 作 為 一 個 豁 免 性 的 條 款 處 理, 這 個 就 是 放 了 在 二 十 三 條 過 渡 性 的 規 定 方 面, 這 個 主 要 是 我 們 在 個 表 述 方 面 是 將 這 兩 個 劃 分 開, 但 是 我 們 的 原 意 是 很 清 晰 已 經 是 作 出 這 個 表 示 細 則 性 討 論 的 過 程 裏 面, 更 加 細 心 地 聽 我 們 議 員 同 事 所 提 出 來 的 一 些 建 議, 如 果 是 好 的 建 議 是 應 該 要 採 納 的 就 有 關 這 個 行 文 的 表 述, 政 府 是 持 一 個 開 放 的 態 度, 聽 取 廣 泛 的 意 見, 盡 量 加 以 細 化 及 完 善, 如 果 今 次 是 今 天 能 夠 在 立 最 後 我 都 想 藉 著 這 個 機 會 向 司 長 提 出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在 制 訂 這 個 法 案 的 過 程 裏 面, 我 相 信 剛 才 所 說 的, 因 為 牽 涉 到 很 多 不 同 的 一 些 新 舊 制 等 等 的 問 題, 在 這 個 處 理 上 我 估 計 是 應 該 有 法 會 一 般 性 的 通 過, 我 們 將 會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的 時 候, 更 好 地 聽 取 大 家 的 意 見, 落 實 表 述 我 們 有 關 這 個 立 法 的 原 意, 對 於 這 個 新 舊 人 分 開 處 理 的 這 個 政 府 這 方 面 這 個 原 意 一 些 的 難 度 的, 究 竟 難 處 是 在 中 那 裏? 是 否 可 以 劉 司 長 在 這 方 面 作 一 個 解 答? 另 外 方 面 有 關 設 立 這 個 上 下 限, 其 實 亦 都 剛 才 是 有 議 員 都 問 我 們 的 房 屋 政 策, 在 我 們 現 在 的 房 屋 政 策, 我 們 將 我 們 的 房 屋 基 本 分 為 三 類 : 社 屋 經 屋 及 私 人 房 屋, 而 這 三 類 的 房 屋 亦 都 是 有 它 們 的 對 象, 社 會 房 屋 就 是 一 些 經 濟 薄 弱 的, 這 些 他 們 主 席 : 五 位 議 員 發 了 言, 我 是 交 給 劉 司 長 或 者 其 他 官 員, 對 剛 才 五 位 議 員 的 提 問 作 回 應 請 劉 司 長 的 收 入 是 微 薄, 是 沒 有 辦 法 租 賃 到 市 場 上 的 樓 宇, 因 此, 政 府 是 將 會 提 供 以 租 賃 式 的 房 屋 解 決 他 住 屋 的 問 題, 因 此, 在 這 方 面 的 社 屋, 申 請 社 屋 人 士 的 收 入 的 上 限, 我 們 是 會 與 這 個 維 生 司 司 長 劉 : 多 謝 主 席 指 數 是 作 這 個 掛 鈎, 換 句 話 說, 將 來 他 們 在 市 場 上 個 租 金 越 貴 的 話, 換 句 說 話, 我 們 亦 都 會 將 申 請 社 屋 的 收 入 上 限 去 提 這 就 剛 才 好 幾 位 議 員 都 提 出 關 於 今 次 這 個 草 案 的 一 些 的 內 容, 一 些 的 原 則, 我 在 這 裏 亦 都 作 一 個 綜 合 性 作 一 個 回 答 我 想 首 先 都 是 答 了 我 想 都 是 社 會 上 比 較 關 注 的, 關 於 這 個 舊 人 及 新 人 分 開 處 理, 雖 然 我 在 個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亦 都 說 過, 但 是 仍 然 都 有 議 員 再 提 出, 我 想 在 過 去 這 個 經 屋 輪 候 的 家 團 是 等 候 了 多 年, 政 府 在 考 慮 到 在 輪 候 的 期 間, 本 澳 的 經 濟 有 了 急 速 的 發 展, 而 這 些 輪 候 家 團 盼 望 上 樓 的 意 願 亦 都 是 一 個 歷 史 的 原 因, 因 此 政 府 亦 都 是 會 盡 力 盡 快 地 興 建 公 共 房 屋, 讓 這 些 等 候 多 年 的 經 屋 輪 候 戶 是 上 樓, 這 方 面 是 的 我 們 這 個 計 劃 裏 面, 其 實 都 已 經 是 預 視 了 是 剛 才 我 們 所 說 的 這 些 的 落 實 有 關 的 措 施 ; 而 有 關 舊 輪 候 者 及 新 申 請 的 家 團 作 出 這 個 分 開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這 個 一 直 都 是 我 們 修 改 經 屋 法 的 時 候 一 個 原 意, 而 行 政 長 官 亦 都 在 去 年 亦 都 公 開 表 態 明 確 作 出 這 方 面 的 解 高 ; 而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經 濟 房 屋, 經 濟 房 屋 我 們 在 這 裏 是 設 了 一 個 上 下 限, 它 的 下 限 就 是 與 社 屋 是 接 軌, 換 句 話 說, 如 果 他 是 能 夠 有 一 定 的 經 濟 能 力 的 話, 我 們 是 可 以 提 供 經 濟 房 屋 給 他 購 買, 而 對 於 經 濟 房 屋, 我 們 亦 都 設 了 一 個 上 限, 為 甚 麼 設 一 個 上 限, 因 為 經 濟 房 屋 亦 都 是 我 們 個 公 共 房 屋 的 一 部 份, 開 宗 明 義, 在 我 們 的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裏 面, 我 們 政 府 是 積 極 地 協 助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家 團 解 決 他 的 住 屋 問 題, 設 一 個 上 限 就 是 說, 希 望 有 能 力 購 買 私 人 房 屋 的 人 士, 他 私 人 房 屋 去 購 買 解 決 他 住 屋 問 題, 否 則 的 話, 如 果 經 屋 你 不 設 上 限 的 話, 是 人 都 可 以 購 買 的 話, 換 句 話 說, 很 多 真 真 正 正 很 需 要 購 買 經 屋, 而 無 能 力 購 買 私 人 房 屋 的 話, 他 將 會 是 很 延 遲 的 作 出 一 個 上 樓, 因 此, 這 個 由 一 個 需 要 作 出 一 個 收 入 的 上 限, 給 真 真 正 正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是 能 夠 符 合 這 個 申 請 這 個 資 格, 這 個 亦 都 符 合 在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裏
21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1 面, 是 合 理 地 善 用 我 們 的 這 個 社 會 的 這 個 資 源 有 關 剛 才 蕭 志 偉 議 員 說 這 個 新 舊 制 度 裏 面 的, 的 確 我 們 是 存 在 一 些 的 困 難, 我 們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對 於 舊 有 的 輪 候 關 於 大 家 提 出 了 很 多 細 節 性 的 東 西, 其 實 關 於 這 個 定 價, 對 於 新 人 的 收 入 上 下 限, 這 個 抽 簽 制 度 是 等 等 這 個 方 面, 在 我 們 的 法 律 裏 面, 我 們 預 視 到 是 將 會 是 用 這 個 行 政 長 官 以 這 個 批 示 形 式 作 為 這 個 規 範 者, 我 既 要 考 慮 到 一 些 歷 史 的 因 素, 因 為 他 們 亦 都 在 輪 候 了 一 段 長 的 時 間, 在 這 個 時 間 裏 面 他 亦 都 沒 有 購 置 這 個 私 人 房 屋, 仍 然 存 在 這 個 住 屋 困 難, 但 是 我 亦 都 要 考 慮 到 將 來 我 們 這 個 新 制 度, 我 們 的 資 源 合 理 運 用, 以 及 是 怎 樣 達 致 平 衡, 這 個 的 確 是 存 在 一 個 很 大 的 困 難, 但 是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都 很 多 謝 社 我 想 提 出 了 輪 候 期 這 方 面, 我 想 這 個 現 在 我 們 房 屋 局 正 是 為 我 們 未 來 的 十 年 的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作 出 這 個 規 劃, 我 想 與 所 有 公 共 房 屋 有 關 係 的 東 西, 包 括 輪 候 期 之 內, 未 來 的 我 們 供 應 等 等, 我 們 是 會 一 籃 子 地 在 這 個 規 劃 裏 面 作 出 整 體 去 分 析, 去 作 出 一 個 整 體 是 去 制 訂, 當 我 們 完 成 了 之 後, 我 們 會 提 供 給 社 會 作 出 一 個 討 論, 因 為 作 為 輪 候 期 又 好, 或 者 任 何 與 整 個 公 共 房 會 上 在 這 方 面, 尤 其 是 在 我 們 作 出 的 諮 詢, 在 我 們 的 公 共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方 面, 很 多 社 會 人 士 在 這 方 面 提 出 了 寶 貴 的 意 見, 讓 我 們 在 新 舊 輪 隊 裏 面 是 取 得 一 個 合 理 的 方 案, 既 符 合 我 們 一 個 公 屋 的 政 策, 亦 都 考 慮 到 這 人 輪 候 了 公 屋 頗 長 一 段 時 間,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要 借 這 個 機 會 亦 都 多 謝 社 會 人 士, 以 及 公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同 事 在 這 方 面 給 出 了 很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屋 有 關, 你 獨 立 抽 離 了 它 一 個 來 去 討 論, 這 個 變 了 是 不 能 夠 是 太 全 面, 因 為 很 多 亦 都 經 我 們 更 好 的 規 劃 的, 我 們 要 看, 譬 如 多 謝 主 席 我 們 今 次 個 經 濟 房 屋 的 法 律 制 度 通 過 了, 我 們 其 它 的 方 面 亦 都 實 行 了, 給 我 們 的 規 劃 是 更 能 地 清 晰 了 是 我 們 的 整 體 未 來 的 主 席 : 劉 永 誠 議 員 前 景, 尤 其 是 我 們 在 個 供 應 方 面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剛 才 大 家 提 出 了 19000, 現 在 我 們 說 經 屋 是 19000, 只 是 說 現 在 這 個 舊 有 輪 候 者 的 數 量, 當 然 其 實 這 的 經 屋 的 輪 候 司 長 閣 下 : 者, 嚴 格 上 是 包 括 社 屋,12000 的 只 是 一 個 經 濟 房 屋, 我 們 看 回 以 往 的 這 個 經 屋 裏 面, 其 實 這 個 揀 樓 率 其 實 未 必 是 百 分 之 一 百, 即 是 說 他 會 存 在 有 一 個 比 率 他 不 去 揀 樓, 因 此, 這 的, 我 們 現 在 在 現 有 這 個 的 供 應 裏 面 是 對 這 個 現 有 輪 候 者 這 個 足 夠 這 個 已 經 是 封 了 頂, 亦 都 可 能 應 該 會 有 多 出 來 是 給 一 些 新 輪 候 者, 但 是 正 式 是 多 了 幾 多, 這 個 要 視 乎 通 過 了 這 個 新 的 法 律 制 度, 我 們 用 新 的 制 度 推 出 來 之 後, 然 之 後 可 以 知 道, 但 是 在 這 裏 可 以 亦 都 說 給 大 家 聽, 我 們 現 在 為 了 落 實 這 個 公 共 房 屋, 我 們 除 了 落 實 興 建 中, 以 及 有 一 些 已 經 在 設 計, 或 者 即 將 投 標, 總 數 已 經 具 有 土 地, 設 計 當 中 的 是 超 過 了 19000, 我 想 遲 少 少 等 我 們 或 者 應 對 這 些 招 標 的 方 案 是 公 開 了 之 後, 其 實 大 家 亦 都 可 以 計 到 數, 這 個 是 不 止 的 因 此 是 對 現 在 經 屋 以 外 的 人 士, 我 們 在 方 面 是 有 多 餘 的 經 屋 在 今 次 這 個 計 劃 可 能 可 以 提 出, 至 於 日 後 我 們 通 過 了 這 個 經 屋 的 法 律 制 度, 再 會 有 幾 多 經 屋 的 申 請 者, 我 想 這 個 要 等 日 後 正 式 落 實 了 之 後, 我 們 是 會 更 能 精 確 到 估 算 得 到, 但 是 無 論 怎 樣,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在 未 來 我 們 的 土 地 方 面, 我 們 是 會 預 留, 如 果 我 們 是 有 新 的 土 地, 或 者 我 們 是 剛 才 亦 都 很 多 我 們 的 同 事 亦 都 就 這 個 經 濟 房 屋 那 個 出 售 制 度 的 法 案 裏 面 是 提 出 了 很 多 的 問 題, 亦 都 包 括 即 是 說, 剛 才 亦 都 有 幾 位 提 出 了 有 關 這 個 舊 人 舊 制, 新 人 新 制 方 面 一 些 的 提 問, 這 就 覺 得 這 個 經 屋 法 就 在 行 政 長 官 已 經 在 早 前 亦 都 是 清 楚 說 明 到 有 關 這 兩 個 制 度, 亦 都 是 非 常 清 晰, 基 本 上 經 過 司 長 剛 才 的 一 些 的 補 充 的 介 紹, 我 相 信 這 個 法 案 亦 都 不 存 在 一 個 原 則 性 的 問 題, 其 實 新 制 與 舊 制 亦 都 是 作 出 一 個 相 配 的 結 合, 有 關 的 有 些 內 容 亦 都 是 稍 後 時 間 亦 都 是 行 政 長 官 是 以 批 示 的 形 式 是 將 這 個 新 舊 兩 種 家 團 劃 分 了 處 理, 亦 都 體 現 了 一 些 基 本 上 的 原 則, 我 相 信 在 現 在 社 會 上, 理 解 可 能 不 是 完 全 理 解 到 個 原 意, 是 或 者 出 現 一 些 可 能 是 誤 解, 或 者 亦 都 可 能 是 一 些 表 述 的 問 題, 我 相 信 我 就 希 望 劉 司 長 能 夠 詳 釋, 詳 細 地 解 釋 一 下 有 關 這 個 經 屋 法 例 裏 面, 在 舊 隊 伍 的 過 渡 安 排 究 竟 是 怎 樣? 而 對 於 未 來 輪 候 的 新 的 輪 候 者, 亦 都 將 會 是 進 行 怎 樣 去 處 理, 令 到 我 們 那 些 現 時 等 候 緊 的 居 民, 包 括 當 然 舊 的 隊 伍 裏 面, 或 者 一 些 有 意 思 購 買 這 個 經 屋 的 居 民 能 夠 有 個 心 理 上 的 準 備, 將 會 是 怎 樣 去 進 行 這 個 相 關 那 個 程 序 的 處 理 有 可 以 應 用 的 土 地 的 話, 我 們 是 會 考 慮 到 這 個 未 來 公 屋 的 供 應, 在 這 方 面 是 會 盡 量 預 留 這 個 土 地 是 給 未 來 是 給 這 個 公 共 房 屋 是 作 出 有 關 這 個 使 用 另 外 一 方 面, 我 亦 都 想 提 一 提 就 說 在 個 引 介 裏 面, 有 關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司 長 亦 都 剛 才 講 得 很 清 楚 的 了, 就 是 說 希 望 能 夠
22 22 IV 可 以 協 助 解 決 到 這 個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家 團 是 解 決 這 個 住 屋 的 問 題 的, 不 知 在 這 裏 司 長 是 否 可 以, 或 者 是 進 一 步 可 以 解 釋 一 下 有 關 說 這 個 法 案 怎 樣 可 以 體 現 得 到, 有 關 對 那 個 住 屋 需 求 有 關 個 就 照 顧 他 們 那 個 輕 重 緩 急 的 程 度 方 面, 這 個 法 案 上 有 甚 麼 條 文 可 以 體 現 得 到, 令 到 一 些 真 的 有 這 方 面, 特 別 是 困 難 的 居 民 可 以 是 早 日 得 到 這 個 舒 緩? 的 題 目, 目 前 現 在 排 隊 之 中 個 申 請 裏 面, 根 據 曾 經 公 佈 的 資 料, 以 一 個 人 申 請 的 是 佔 了 總 申 請 家 團 的 47.2%, 其 中 年 齡 在 十 八 到 三 十 四 歲 申 請 者 就 佔 一 個 人 的 家 團 有 63.3%, 我 想 問 清 楚 就 說, 在 這 個 制 度 裏 面, 新 與 舊 之 間 怎 樣 處 理 得 好, 而 又 照 顧 到 實 際 有 需 要 的, 因 為 為 甚 麼 這 樣 說, 就 說 我 們 滿 足 了 舊 隊 的 全 部 需 要 才 處 理 新 人, 就 好 似 會 影 響 到 在 新 隊 裏 面, 他 確 實 有 迫 切 的 住 屋 需 要 的 家 團, 而 這 些 大 家 要 想 想, 這 樣 做 是 另 外 一 件 事 我 亦 都 想 表 達 一 下, 就 是 說 有 關 說 這 個 法 案 我 亦 都 是 覺 得, 即 是 說 這 個 都 是 一 個 能 夠 善 用 我 們 公 共 資 源 的 一 個 法 案, 亦 都 是 見 到 在 法 案 裏 面 亦 都 提 出 的 一 些 條 件 或 者 是 一 個 限 制, 例 如 說 那 個 禁 售 期, 或 者 是 甚 至 乎 這 個 收 入 上 限, 以 及 這 個 等 等, 都 基 本 上 他 提 出 的 都 是 很 合 理 的, 我 亦 都 是 看 過 一 些 周 邊 地 區 的 相 關 的 法 例, 都 是 與 我 們 的 法 例 都 是 接 軌 的, 我 覺 得 這 個 法 案 的 條 文 如 果 司 長 能 夠 是 進 一 步 解 釋 清 楚 的 話, 我 希 望 能 夠 早 日 是 可 以 在 這 個 立 法 會 裏 面 是 進 行 這 個 進 一 步 審 議, 是 通 過 的, 令 到 我 們 那 個 有 關 經 屋 的 出 售 方 面 能 夠 儘 快 地 可 以 執 行 在 這 方 面 我 是 支 持 這 個 法 案 的 內 容 的 否 真 的 公 平? 而 且 是 否 適 當 的 分 配 了 我 們 緊 缺 的 資 源? 因 為 很 多 人 都 覺 得 就 說 不 患 寡 而 患 不 均 ", 以 及 如 果 大 家 很 鍾 意 參 考 的 地 方 新 加 坡, 他 說 到 就 說, 單 身 的 人 要 到 35 歲 才 可 以 申 請 購 買 這 個 二 手 組 屋 的, 如 果 以 目 前 我 們 一 個 家 團 的 比 例, 而 全 部 照 顧 了 舊 隊, 我 們 可 能 要 做 兩 個 TN27 才 可 以 滿 足 到 這 個 需 求, 這 試 想 一 下, 如 果 要 先 照 顧 隊 裏 面 的 一 個 人 的 家 團, 還 是 要 照 顧 隊 外 新 的 制 度 裏 面 的, 已 經 結 了 婚, 生 了 仔, 或 者 與 爸 爸 媽 媽 想 一 齊 住 的 家 團, 究 竟 是 怎 平 衡 這 個 需 要? 我 覺 得 政 府 需 要 是 充 分 考 量, 我 亦 都 想 聽 聽 政 府 在 這 兩 個 相 對 的 矛 盾 裏 面, 究 竟 是 怎 樣 做 了 個 取 捨? 我 的 表 達 是 這 麼 多 唔 該 主 席 : 崔 世 平 議 員 主 席 : 何 少 金 議 員 崔 世 平 : 多 謝 主 席 何 少 金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 司 長, 政 府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我 都 想 跟 進 一 下 一 些 制 度 的 問 題, 其 實 在 舊 的 制 度 裏 面, 看 到 法 案 提 出 來 就 說 不 設 上 限, 收 入 上 限 及 資 產 審 查, 其 實 我 個 人 來 說 認 為 是 既 然 這 裏 排 隊 的 人 已 經 等 了 這 麼 久, 適 當 照 顧 一 下 我 覺 得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至 於 他 舊 隊 他 上 樓 之 後, 轉 售 方 面 必 須 要 根 據 一 個 更 嚴 格 的 限 制, 其 實 我 覺 得 這 個 亦 都 是 適 當 的, 因 為 為 甚 麼? 就 看 回 以 前 的 制 度 實 際 上 很 多 人 都 投 訴, 就 說 排 隊 拿 了 經 屋 的 人, 他 自 己 未 必 住, 等 到 夠 鐘 可 以 有 權 再 賣 的 時 候 就 出 去 圖 利, 所 以 適 當 防 止 這 個 轉 售 圖 利 的 情 況, 我 覺 得 是 必 須, 而 且 是 合 情 合 理, 加 上 現 在 我 們 的 資 源 非 常 緊 缺 說 到 新 人 收 入 限 制 方 面, 我 都 還 記 得 就 是 政 府 在 零 七 就 已 經 是 就 經 屋 修 改 的 時 候 作 出 過 公 共 諮 詢, 零 八 年 亦 都 是 就 一 些 收 入 限 制 的 條 文 作 出 了 一 些 特 別 的 解 釋, 以 及 一 些 意 見 收 集, 在 舊 年 公 屋 委 員 會 亦 提 過 討 論 過 這 個 題 目, 普 遍 其 實 社 會 的 共 識 在 當 時 都 是 比 較 關 注 就 是 怎 樣 去 善 用 這 些 公 共 的 資 源, 來 到 解 決 一 些 實 際 有 需 要 居 住 的 家 團, 這 些 方 向 都 是 得 到 認 同 的, 亦 都 我 有 堆 數 字, 但 是 亦 都 是 帶 出 一 些 可 能 值 得 深 究 剛 才 都 我 們 有 很 多 同 事 都 對 這 個 新 修 訂 的 這 一 個 法 例 都 提 出 了 很 多 的 不 同 的 這 一 個 意 見, 其 實 我 都 知 道 房 屋 局 是 曾 經 是 委 託 這 個 科 技 大 學 就 曾 經 就 這 個 經 屋 的 修 法 是 進 行 過 一 個 調 查, 那 個 結 果 在 零 七 年 時 候 曾 經 公 佈 的, 當 中 是 訪 問 了 有 2131 名 本 澳 年 滿 十 八 歲 的 居 民, 其 中 是 有 百 分 之 七 十 六 的 受 訪 者 是 同 意 這 個 公 屋 的 政 策 是 要 修 訂 的 ; 另 外, 亦 都 有 百 分 之 八 十 三 的 受 訪 者 是 同 意 公 共 房 屋 的 申 請 是 要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收 入 是 作 為 一 個 審 核 的 標 準 的, 其 實 即 是 從 這 一 些 這 樣 的 結 果 亦 都 是 對 今 天 我 們 對 這 個 舊 法 沿 用 了 多 時 了, 真 的 明 顯 是 不 適 用 於 現 在 澳 門 這 個 社 會 的 發 展, 所 以 修 法 是 有 必 要, 亦 都 是 有 一 定 的 民 意 的 基 礎, 當 然 現 時 在 這 個 新 法 上 是 引 起 了 大 家 的 一 些 不 同 意 見, 我 自 己 本 人 覺 得 就 是 說, 怎 樣 用 一 個 法 例 去 照 顧 現 時 在 不 同 時 代 的 一 些 新 的 及 一 些 舊 的 一 個 輪 候 的 家 團, 要 取 得 一 個 比 較 平 衡 的, 這 個 是 的 而 且 確 有 一 定 的 這 一 個 技 術 上 這 個 處 理, 以 及 作 為 一 個 運 用 公 帑 的 法 例, 我 就 覺 得 必 須 做 到 公 平, 不 能 夠 濫 用, 亦 都 不 能 夠 偏 頗, 怎 樣 去 貫 徹 一 個 公 平 的 原
2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3 則? 當 然 我 們 是 要 考 慮 一 個 歷 史 的 因 素, 舊 的 人 的 團 隊 的 家 團 已 經 排 了 這 麼 多 年 了, 我 們 的 而 且 確 不 能 夠 扼 殺 他 的 權 利, 但 是 我 們 亦 都 要 考 慮 回, 現 在 譬 如 我 們 採 取 的 就 譬 如 寬 入 嚴 出 的 一 個 原 則, 這 我 自 己 本 人 都 覺 得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這 一 個 是 既 能 夠 照 顧 舊 的 這 一 個 排 隊 的, 以 及 新 的 一 些 這 樣 的 家 團 的 居 住 問 題, 但 是 我 想 在 這 裏 提 出 一 個 就 是 說, 嚴 出 的 原 則 就 是 防 止 他 們 圖 利, 但 是 在 這 一 個 法 案 裏 面 是 看 到 那 個 延 長 房 屋 的 不 可 轉 讓 期 是 去 到 十 六 年, 其 實 政 府 在 這 一 方 面 是 怎 樣 去 考 慮 的? 即 這 個 年 期 是 如 何 去 有 甚 麼 考 慮 參 考 而 訂 出 這 一 個 這 樣? 現 在 我 們 看 回, 我 想 跟 你 們 說, 對 於 這 個 法 案 現 在 的 取 向, 如 果 在 過 往 澳 門 的 私 人 樓 宇 市 場 不 是 好 似 今 天 這 麼 混 亂, 不 是 好 似 今 天 令 到 澳 門 居 民 無 辦 法 解 決 真 正 的 居 住 問 題 的 話, 我 會 同 意 ; 但 是 現 在 不 是, 你 現 在 不 是 這 樣, 現 在 我 講 你 聽, 你 這 個 法 案 出 現 的 後 果 會 是 甚 麼? 舊 的 人 現 在 政 府 同 意 去 處 理 去 解 決, 新 的 人 又 怎 樣? 嚴 入 嚴 出, 因 為 收 入 上 限 是 多 少? 不 知, 大 家 在 這 裏 不 清 不 楚, 你 個 十 年 規 劃 不 知 甚 麼 時 候 拿 到 出 來, 我 們 今 天 同 意 了, 說 給 你 聽, 這 個 法 案 我 們 同 意 政 府 將 來 定 規 劃, 你 定 多 少? 這 個 涉 及 到 居 民 將 來 那 個 資 格 及 權 利 的, 怎 樣 支 持 政 府? 甚 麼 都 不 知 的 ; 還 有 一 個 你 現 在 是 一 種 以 上 就 是 我 這 個 問 題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 不 知 你 將 來 定 到 多 少, 那 個 標 準 到 底 是 能 夠 涵 蓋 澳 門 多 少 的 人? 另 外 一 個 在 目 前, 私 人 樓 宇 市 場 這 一 種 這 麼 熾 熱 的 情 況 之 下, 政 府 一 些 有 效 的 招 數 都 出 不 到 來, 今 天 我 們 通 過 這 個 法 律 的 後 果 是 甚 麼? 火 上 加 油, 最 終 的 結 果 就 令 到 未 有 條 件 排 隊 的 人, 他 就 面 對 不 知 甚 麼 的 結 果, 所 以 我 始 終 到 現 在, 你 說 我 理 性 又 好, 不 理 性 又 好, 我 自 己 覺 得 我 很 清 楚 很 清 晰, 是 經 濟 房 屋 當 天 那 個 目 標 是 解 決 居 民 居 住 的 問 題, 我 同 意 的, 如 果 你 在 後 期, 他 寬 入 了 之 後 你 就 嚴 出, 但 是 現 在 不 是, 因 為 政 府 說 要 善 用 資 源, 你 對 以 後 未 排 隊 的 人, 你 有 收 入 限 制, 那 到 最 終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都 討 論 到 這 個 法 案 的 一 些 當 初 所 謂 引 起 的 誤 來 說, 將 來 就 一 定 會 出 問 題 會, 其 實 我 在 這 裏 都 想 表 達 一 下 第 一, 需 要 澄 清 的, 我 們 不 是 不 理 性, 我 們 很 理 性, 收 了 這 個 法 案 之 後 很 認 真 去 看, 為 甚 麼 要 認 真 看? 因 為 這 個 法 案 是 涉 及 已 經 排 緊 隊 的, 排 了 很 多 年 的 人 的 權 利 的 問 題, 但 是 很 可 惜, 找 完 全 個 法 案 看 不 到 特 首 承 諾 的, 就 是 舊 人 舊 制 的 事 情, 當 然 現 在 你 說 今 天 經 過 特 首 澄 清, 司 長 又 再 次 澄 清 了, 大 家 可 以 很 清 楚 了, 但 是 我 自 己 覺 得 這 個 都 不 是 清 楚, 是 有 懷 疑 的, 有 懷 疑 是 甚 麼? 我 一 會 兒 先 提, 只 是 法 案 裏 面 的 內 容 問 題 我 現 在 想 說 的 是 對 這 一 個 法 案 的 立 場, 本 來 政 府 去 修 改 這 個 經 濟 房 屋 的 興 建 的 法 律, 從 一 個 完 善 的 角 度, 我 們 是 應 該 要 支 持 的, 但 是 現 在 我 們 看 回 的 就 是 政 府 現 在 經 常 說 緊 的 寬 入 嚴 出, 但 是 我 看 完 這 個 制 度 我 覺 得 私 人 樓 宇 市 場 就 給 你 打 了 支 強 心 針 了, 這 個 是 我 覺 得 立 場 始 終 要 表 達, 過 去 我 已 經 清 晰 表 達 了, 但 是 我 覺 得 今 次 在 這 個 政 策 的 討 論 上, 仍 然 是 要 注 意 的, 我 覺 得 政 府 疏 忽 了 一 件 事, 你 只 是 想 怎 樣 去 解 決 你 面 對 承 受 公 屋 申 請 的 壓 力, 你 從 來 無 去 想 清 楚 公 共 房 屋, 它 的 興 建, 這 個 政 策 的 貫 徹 及 落 實, 是 完 全 可 以 對 私 人 樓 宇 市 場 是 一 個 極 之 有 效 的 杠 杆 作 用, 政 府 從 來 不 去 考 量 這 個, 亦 都 無 在 私 人 樓 宇 市 場 上 做 出 有 效 措 施, 你 叫 其 他 可 能 不 知 甚 麼 時 候 給 你 排 斥 了 出 去 的 人, 他 怎 樣 想? 我 們 在 這 個 政 策 裏 面, 我 們 其 實 應 該 要 作 一 些 甚 麼 抉 擇?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再 三 考 慮 清 楚 不 是 寬 入 嚴 出, 現 在 你 的 寬 入 嚴 出 極 其 量 就 是 對 舊 的 人, 對 舊 的 排 隊 的 人 是 寬 入 嚴 出, 如 果 對 未 來 新 的 人 根 本 就 不 是 的, 我 的 感 覺 就 是 嚴 入 嚴 出, 你 說, 很 多 同 事 會 說, 我 們 政 府 現 在 都 說 一 個 非 常 之 大 的 理 由, 我 們 保 護 公 共 資 源, 要 讓 有 需 要 的 人 首 先 去 使 用 這 些 公 共 資 源, 我 覺 得 對 的, 從 整 體 方 向 不 應 該 排 除, 所 以 原 有 制 度 上 其 實 它 有 個 計 分 的, 計 分 排 隊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實 實 際 際 去 安 排 那 個 可 以 優 先 獲 得 照 顧, 你 說 舊 制 度 是 因 為 別 人 經 過 多 年 的 等 待, 當 年 他 們 是 完 全 合 資 格, 只 不 過 情 況 變 化 了, 等 於 現 在 已 經 住 緊 經 屋 的 人, 你 能 否 說 他 現 在 收 入 改 善 了 收 回 他 間 屋? 當 時 是 因 為 你 政 府 給 不 到 屋 他, 所 以 政 府 要 履 行 這 個 承 諾, 這 個 是 原 則 講 回 法 案 本 身, 我 剛 才 就 聽 到 劉 司 長 說, 因 為 我 為 甚 麼 覺 得 很 理 性? 其 實 拿 這 份 法 案, 我 真 的 一 早 快 快 地 看 的, 但 是 我 發 覺 你 有 過 渡 性 的 規 定, 其 實 過 渡 性 的 規 定 很 清 楚 的, 我 們 聽 行 政 會 的 解 釋 亦 都 很 清 楚, 有 些 甚 麼 舊 人 是 要 遵 守 的, 但 是 就 偏 偏 沒 有 了 收 入 上 限 是 按 舊 制 度, 所 以 才 引 起 坊 間 這 麼 大 的 疑 問, 這 麼 大 的 不 滿, 但 是 我 相 信 你 說 些 人 鍾 意 去 挑 事, 如 果 沒 有 這 些 這 樣 的 問 題 出 現, 我 不 知 你 是 筆 誤, 還 是 刻 意, 你 說 刻 意 留 給 行 政 長 官, 但 是 我 想 提 醒 你 一 件 事, 關 於 收 入 上 限, 這 一 個 是 涉 及 到 這 些 居 民 的 權 利 的 問 題, 我 不 知, 我 的 感 覺 是 不 可 以 透 過 行 政 長 官 用 批 示 來 到 去 設 定 標 準, 那 個 必 須 要 放 在 法
24 24 IV 律 裏 面 的, 它 涉 及 到 那 些 人 的 資 格 及 權 利, 現 在 政 府 的 很 多 的 思 維 就 很 多 事 情 可 能 是 快 手 一 些, 將 來 是 否? 你 就 放 入 去 行 政 法 規, 第 一 個 你 都 要 給 立 法 會 知 道 你 的 想 法, 你 個 全 部 是 甚 麼? 另 外 還 有 為 甚 麼 那 些 甚 麼 家 團 的 成 員, 這 些 就 可 以 在 法 律 上 作 出 規 定, 新 舊 人 有 分 別, 為 甚 麼 收 入 這 麼 重 要 的 條 文 不 是 是 認 同 及 支 持 的, 因 為 可 以 做 到 抑 僥 倖, 但 剛 才 我 們 的 同 事 都 說 了, 在 寬 入 方 面, 只 是 對 舊 人 寬 入, 那 對 新 人 又 如 何? 是 絕 對 對 未 曾 置 業, 又 未 受 惠 過 政 府 房 屋 政 策, 而 本 身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是 一 個 很 嚴 苛 的 進 入 的 條 件, 設 定 了 這 些 的 時 候, 只 會 引 起 民 怨, 無 辦 法 紓 解 民 困 都 放 入 去 法 律 裏 面 作 一 個 過 渡 性 的 規 定? 所 以 這 個 我 不 知 為 甚 麼, 我 總 是 覺 得 你 很 難 自 圓 其 說 的, 所 以 在 這 些 問 題 上, 我 自 己 覺 得 這 個 法 案 很 多 的 問 題, 我 亦 都 很 在 這 裏 就 問 幾 個 問 題 一 個 就 是 希 望 劉 司 長 你 如 果 有 條 件 的, 你 解 釋 一 下, 或 者 將 來 你 在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會 否 有 條 件 要 加 回 入 去, 因 為 如 果 不 是 大 家 都 有 擔 心, 始 終 是 法 律, 可 以 落 定 一 個 保 證 ; 另 外 我 想 問 的 就 是 由 於 現 在 這 個 經 屋 制 度, 政 府 有 一 個 比 較 大 的 轉 變, 就 是 現 時 澳 門 的 樓 價 我 相 信 劉 司 長 如 果 作 為 一 個 房 屋 政 策 的 主 理 人, 你 應 該 是 每 日 都 去 關 心 下 現 在 這 個 房 價 租 金 的 趨 勢 及 發 展, 找 出 個 問 題 在 那 裏, 為 甚 麼 出 完 招 之 後, 那 些 樓 價 不 跌 反 升, 制 定 了 一 些 政 策 之 後 那 些 租 金 不 跌 反 升, 你 不 對 症 下 藥, 你 相 反 的, 做 了 一 些 違 反 這 一 個 為 民 措 施 的 行 為 的 時 候, 有 甚 麼 辦 法 不 令 到 外 面 這 麼 多 聲 音 批 評 說 政 府 會 自 己 透 過 政 府, 或 者 房 屋 局 去 起 屋 了, 取 消 原 有 的 經 濟 房 屋 發 展 合 同, 在 那 裏 我 有 個 問 題, 或 者 有 些 資 料 想 清 晰, 到 現 在 為 止, 還 有 多 少 經 屋 發 展 合 同 未 履 行 的? 政 府 要 取 消 的? 如 果 新 的 未 批 的 就 當 然 不 算 的, 是 否? 因 為 要 知 的, 因 為 為 甚 麼? 如 果 不 是 你 說 真 的 可 能 還 有 的, 又 涉 及 到 將 來 又 要 跟 他 換 地 的, 因 為 政 府 如 果 這 個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你 要 收 回 他, 你 涉 及 又 要 換 地, 究 竟 換 甚 麼 地, 換 那 些 地, 換 多 少 地 這 樣? 我 都 希 望 在 這 裏 清 楚 了, 無 謂 再 次 引 起 社 會 對 這 些 問 題 的 爭 議, 在 這 個 方 面 希 望 司 長 能 夠 去 作 一 些 清 晰 的 解 釋 在 這 裏 會 看 到, 我 們 的 同 事 都 問 過 幾 個 問 題, 但 是 剛 才 我 就 不 是 很 聽 到 劉 司 長 怎 樣 確 實 的 回 應 第 一 個, 就 是 為 甚 麼 要 抽 簽? 行 政 長 官 在 這 個 立 法 會 答 問 的 時 候 都 說 過 要 設 輪 候 期, 所 以 剛 才 我 有 同 事 懷 疑 特 區 政 府 究 竟 是 那 個 說 了 算? 根 據 喬 曉 陽 這 個 副 秘 書 長,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主 任, 他 對 這 個 行 政 主 導 的 解 釋, 他 說 行 政 長 官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最 高 長 官 及 核 心, 作 為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首 長, 行 政 長 官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最 高 首 腦, 領 導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開 展 工 作, 但 是 好 似 腦 體 不 靈, 一 些 手 腳 不 是 很 聽 話, 這 些 就 影 響 了 行 政 長 官 的 有 效 施 政 了, 這 一 點 司 長 你 要 回 去 好 好 地 反 省 一 下 因 為 有 輪 候 期, 輪 候 有 期 才 能 夠 體 驗 一 個 服 務 型 政 府 的 一 個 服 務 承 諾, 官 員 才 能 立 下 軍 令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狀 拍 心 頭 幾 時 給 到 市 民 有 上 樓 的 次 序 及 安 排, 穩 定 人 心 之 餘, 亦 都 是 給 市 場 一 個 清 晰 的 信 息, 炒 風 可 能 就 會 因 為 政 府 房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屋 政 策 的 明 朗 化 而 得 到 壓 制, 但 如 果 你 說 是 抽 簽 的 才 有 的, 喂! 那 些 是 有 實 際 需 要? 抽 到 簽 的 就 有 實 際 需 要? 抽 不 到 各 位 同 事 劉 司 長 : 簽 的 就 沒 有 實 際 需 要? 劉 司 長, 你 何 語 問 蒼 天? 怎 對 得 住 廣 大 的 市 民? 火 上 加 油, 火 是 怎 樣 點 起 上 來? 不 是 外 面 的 人 潑 出 來, 是 政 府 在 制 定 這 一 份 經 屋 法 案 的 時 候, 出 現 的 失 誤 偏 差 而 產 生, 需 要 行 政 長 官 一 槌 定 音 之 餘, 再 槌 才 可 以 平 息 風 波, 不 能 夠 不 承 認 整 個 制 定 過 程 當 中 的 失 誤, 如 果 不 肯 承 認 問 題 的 所 在, 將 所 有 自 己 的 失 誤 推 在 外 間 的 批 評, 我 覺 得 這 件 事 不 是 反 省, 不 會 有 改 進 在 整 個 法 案 制 定 過 程 當 中 我 發 覺 出 現 了 一 些 矛 盾 在 裏 面, 法 案 的 目 的 是 很 清 晰, 很 好 的, 為 了 舒 緩 及 協 助 實 際 需 要 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的 住 房 行 為, 這 第 三 條 目 的 這 兩 款 是 接 受 的, 但 是 看 回 後 面 那 些, 發 覺 原 來 與 這 個 目 的 是 不 吻 合, 不 相 襯 的, 南 轅 北 轍, 怎 樣 解 決 問 題? 只 是 會 製 造 更 加 多 的 矛 盾, 我 個 人 認 為 在 制 定 這 個 法 案 的 條 文 過 程 當 中, 有 關 方 面 是 流 於 偏 偽, 未 能 夠 符 合 民 意 反 映 現 實 就 嚴 出 方 面, 我 第 二 點, 就 關 於 設 這 個 收 入 上 限, 對 比 新 舊 經 濟 房 屋 的 制 度, 當 然 新 制 度 有 改 善 及 調 升 的 空 間, 但 是 當 你 一 設 入 這 一 個 收 入 上 限 的 時 候, 就 會 製 造 到 甚 麼 問 題? 這 些 不 是 社 會 上 一 些 甚 麼 別 有 用 心 的 人 去 製 造, 是 政 府 自 己 去 製 造, 我 在 這 裏 都 提 醒 一 下 司 長, 你 在 處 理 這 個 法 案 的 時 候, 是 否 可 以 考 慮 一 下? 因 為 你 這 樣, 是 會 造 成 了 一 些 社 會 上 的 夾 心 階 層, 他 們 沒 有 辦 法 受 惠 到 這 一 個 社 會 資 源 的 二 次 分 配, 沒 有 了 個 合 理 性, 權 利 與 義 務 不 相 稱, 劉 司 長 希 望 有 能 力 的 人 購 買 私 人 房 屋, 我 都 知 道 相 信 劉 司 長 你 是 一 個 有 能 力 的 人, 但 是 事 實 上 真 的 有 一 個 大 學 教 授 在 我 面 前 抱 怨, 他 說 他 來 了 澳 門 之 後 買 不 到 屋, 我 都 愕 然, 因 為 樓 價 為 他 來 說, 或 者 為 理 想 的 居 所 來
2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5 說, 這 個 價 錢 實 在 遙 不 可 及, 何 況 在 澳 門 現 時 炒 賣 嚴 重, 樓 價 高 企 的 狀 態 之 下, 如 果 司 長 還 是 鼓 勵 一 些 人 去 購 買 私 人 房 屋, 貿 然 入 市 的 話, 喂! 一 旦 出 現 加 息, 熱 錢 退 卻, 那 我 們 些 入 了 市 的 市 民 成 為 了 負 資 產 又 那 個 負 責? 在 這 個 新 的 經 屋 法 案 裏 面, 訂 了 嚴 出 這 個 限 制, 其 實 相 當 來 說 已 經 可 以 為 有 需 要 的 居 民 提 供 了 安 居 的 保 障, 而 又 是 避 免 了 炒 賣 的 作 用, 何 必 要 處 處 設 限? 你 想 一 下, 過 往 有 經 屋 不 設 限 的 時 候, 都 有 很 多 人 放 棄 或 者 不 選 擇 買 經 濟 房 屋, 選 擇 進 入 這 個 私 人 市 場, 為 甚 麼? 因 為 當 時 私 人 市 場 的 價 格 是 合 理 的, 我 們 的 房 屋 政 策, 我 們 的 房 屋 規 劃 有 沒 有 多 元 化, 有 沒 有 多 種 類 的 選 擇 給 我 們 市 民? 新 婚 樓 的 先 租 後 買 計 劃 最 後 又 胎 死 腹 中, 評 分 制, 計 分 制 又 說 不 做 了, 那 你 政 府 做 甚 麼? 是 否 看 著 個 樓 市 的 GDP 是 否? 來 到 表 現 了 澳 門 經 濟 繁 榮? 澳 門 又 不 是 這 樣, 我 們 是 靠 博 彩 業 的, 社 會 的 矛 盾 越 來 越 大, 越 來 越 多 聲 音, 歸 根 究 底 就 是 你 們 的 政 策 失 誤, 這 個 法 案 的 目 的 是 好 的, 但 是 條 文 是 壞 的 是 差 的, 達 不 到 個 目 的 的, 你 叫 怎 樣 去 討 論, 怎 樣 去 通 過, 怎 樣 去 支 持? 所 以 在 這 裏 都 希 望 劉 司 長 在 今 天 我 們 的 討 論 幫 助 到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令 他 們 居 者 有 其 所, 既 然 這 個 經 屋 永 遠 都 有 條 隊 在 等 緊, 轉 讓 的 規 定 又 這 麼 嚴 格, 我 覺 得 不 如 直 接 一 些, 公 家 屋 永 遠 都 是 姓 公 的, 為 甚 麼? 因 為 我 們 可 以 利 用 這 個 公 屋, 永 遠 都 不 可 以 落 入 這 個 自 由 市 場, 如 果 這 個 經 屋 的 業 主 買 了, 而 他 在 住 了 滿 一 段 時 間, 有 能 力 買 私 人 樓 的 話, 而 他 要 轉 讓 的 話, 唯 一 的 做 法 就 是 將 這 間 經 屋 賣 回 給 輪 候 緊 的 經 屋 的 人 士, 這 樣 就 可 以 杜 絕 了 一 些 炒 賣 活 動, 同 時 行 政 費 用 亦 都 不 用 這 麼 貴, 將 來 經 屋 要 賣 的 話, 你 就 賣 回 給 等 候 緊 的 人 士, 不 可 以 給 它 流 入 這 個 經 屋 市 場, 你 說 六 年 好, 十 六 年 好, 又 要 補 價 好, 將 來 的 話, 你 就 要 很 大 的 行 政 的 手 續 去 配 合 他, 又 要 怎 樣 訂 價, 我 怎 樣 用 甚 麼 價 錢 跟 你 買 返, 為 甚 麼 又 要 扣 我 百 分 之 四 十, 這 些 等 等 一 齊 都 會 是 將 來 很 煩 的, 既 然 些 經 屋 是 要 給 居 民 住 的 話, 我 們 為 甚 麼 不 賣 回 給 輪 緊 隊 的 人, 這 個 時 間, 我 們 的 土 地 資 源 就 可 以 盡 量 去 發 揮, 再 給 三 十 五 公 頃 我 們, 我 們 都 不 可 能 起 了 這 麼 多 公 屋, 滿 足 澳 門 的 人 口 的 增 長, 這 個 是 我 覺 得 這 個 轉 售 限 制, 我 們 大 家 是 否 可 以 再 想 一 想 之 後 就 法 案 本 身 種 種 的 缺 失 作 出 修 訂, 更 正 筆 誤, 將 你 們 立 這 個 法 案 的 思 想 與 我 們 澳 門 的 廣 大 市 民 相 配 合, 不 要 產 生 更 加 多 的 社 會 矛 盾, 社 會 的 分 層 的 衝 突 另 外, 在 這 個 收 入 上 限 那 裏, 我 覺 得 經 屋 的 申 請 人 這 個 是 必 備 的 條 件, 他 們 的 收 入 及 資 產 是 不 能 夠 超 過 將 來 行 政 長 官 規 定 的 上 限, 我 認 為 這 個 一 定 是 必 要 的, 經 屋 單 位 始 終 是 有 唔 該 限, 如 果 你 不 設 這 個 收 入 限 制 的 話, 一 些 有 能 力 購 買 私 人 樓 的 都 會 入 來 排 隊, 那 條 龍 就 可 能 會 很 長 很 長, 可 能 排 到 去 香 港 都 主 席 : 因 為 很 多 同 事 都 想 表 達 意 見 或 者 提 出 問 題, 我 就 暫 時 那 五 個 就 不 回 應 了, 繼 續 落 去 先 徐 偉 坤 議 員 不 出 奇, 變 相 了 就 拖 慢 了 真 正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上 樓, 政 府 用 公 帑 的 補 貼 這 些 經 屋, 究 竟 是 濟 貧, 還 是 濟 富? 如 果 不 設 收 入 上 限 的 話, 所 謂 經 屋 經 濟 房 屋 還 有 些 甚 麼 意 義? 不 如 叫 豬 肉 徐 偉 坤 : 司 長 : 屋, 太 公 分 豬 肉, 人 人 有 份, 你 現 在 在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行 政 長 官 都 說 了, 唯 一 例 外 的, 不 設 這 個 收 入 上 限 的 就 是 舊 人 舊 制 就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就 想 在 這 個 原 則 上 的 問 題 就 說 一 些 意 見, 就 至 於 這 個 關 於 裏 面 的 條 文 的 細 則, 細 則 性 是 否 抽 簽, 輪 候 期, 我 相 信 就 交 給 這 個 小 組 去 討 論 有 兩 個 原 則 我 就 想 講 一 講 我 自 己 的 看 法, 政 府 興 建 經 屋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解 決 部 份 居 民 的 住 屋 問 題, 這 個 是 對 的, 已 經 是 杜 絕 了 向 任 何 人 提 供 這 度, 是 可 以 免 除 這 個 入 息 上 限, 但 是 就 要 寬 入 嚴 出 這 個 宗 旨 我 們 必 要 是 守 緊, 我 支 持 舊 人 是 有 權 維 持 在 排 隊 的 名 單 之 中, 我 相 信 政 府 是 會 承 諾, 讓 輪 候 者 儘 快 去 揀 樓, 這 些 是 政 府 應 有 的 態 度 及 責 任, 亦 都 符 合 了 輪 候 者 的 合 理 的 期 望 值, 這 個 是 我 對 這 個 法 案 的 一 些 意 見 個 炒 賣 圖 利 商 品 的 這 個 經 屋, 這 個 目 標 是 非 常 之 清 晰, 所 以 在 法 案 裏 面 是 加 多 了 很 多 這 個 規 例 的 限 制, 包 括 這 個 申 請 的 資 格, 申 請 的 制 度, 轉 讓 的 年 期, 限 制 及 補 價 等 等 我 對 這 些 做 法, 這 個 立 法 那 個 原 意 的 出 發 點 我 是 完 全 認 同, 既 然 經 屋 是 絕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對 不 能 夠 淪 為 這 個 圖 利 工 具, 政 府 又 訂 了 這 麼 多 的 限 制, 甚 至 社 會 上 還 有 人 提 出 一 些 更 嚴 格 的 出 售 條 件, 這 些 一 切 的 目 的 無 區 錦 新 : 是, 多 謝 主 席 非 都 是 打 擊 這 個 炒 賣 經 屋 這 個 活 動, 這 樣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再 探 討 一 下, 完 善 這 個 規 例, 達 到 政 府 的 目 的? 徹 底 杜 絕 了 借 經 屋 圖 利 這 個 行 為, 是 使 到 經 屋 可 以 完 整 地 發 揮 他 的 功 能, 真 真 正 正 想 跟 進 下 一 些 問 題, 剛 才 提 及 到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那 個 問 題, 司 長 就 是 說 了 現 在 我 們 不 在 後 面 那 個 過 渡 規 定 那 個 處
26 26 IV 理, 而 是 放 在 第 六 條 第 六 款 那 裏 處 理, 很 清 楚 的,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過 渡 規 定 的 第 四 款, 它 就 是 一 個 對 於 舊 人 究 竟 用 些 甚 麼 的 方 揀 樓 率 高 不 高? 你 都 無 樓 給 人 揀, 你 就 叫 揀 樓 率 不 高 來 到 說 證 明 有 水 份, 是 否? 法, 用 些 甚 麼 制 度 清 楚 的, 就 是 無 了 收 入 上 限 那 個 ; 但 是 現 在 你 說 給 我 們 聽 在 第 六 條 那 裏 第 六 款 會 在 這 裏 作 處 理 的 時 候, 讀 一 讀 給 你 聽 : 家 團 成 員 或 個 人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不 得 超 過 或 低 於 公 佈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的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所 定 的 上 下 限, 而 有 關 的 限 額 在 必 要 時 可 作 調 整 我 們 是 完 全 看 不 到 新 人 舊 人 會 在 這 裏 有 甚 麼 分 別 的, 這 個 其 實 很 清 楚, 其 實 如 果 用 這 樣 的 處 理, 這 樣 的 法 律 技 術 來 到 處 理 其 實 一 個 很 大 缺 陷 來 的, 說 得 衰 些 的 話 可 以 你 說 呃 我 投 了 票 之 後, 原 來 可 以 中 招 的, 這 就 所 以 這 個 我 覺 得 就 不 可 以 接 受 的 這 個 是 好 啦!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究 竟 現 在 這 個 經 濟 房 屋 是 否 一 定 要 設 立 收 入 上 下 限, 才 能 夠 阻 止 這 些 有 能 力 的 人 去 買 樓, 其 實 有 一 個 問 題 都 值 得 探 討 的, 現 在 經 濟 房 屋 裏 面 其 實 這 個 嚴 出 是 真 的 很 嚴 的 了, 其 實 我 擔 心 緊 我 們 今 天 這 個 法 案 如 果 我 投 票, 立 法 會 一 通 過 這 個 法 案, 明 天 的 私 人 樓 市 就 即 刻 應 聲 彈 起, 你 明 不 明 為 甚 麼? 因 為 原 來 嚴 到 這 麼 緊 要, 是 嚴 到 甚 麼? 原 來 我 們 用 經 濟 房 屋 就 算 你 將 來 定 價 定 到 1100 元 一 呎 的 時 候, 原 來 這 個 是 一 個 不 完 整 的 私 有 產 權 來 的, 你 那 個 禁 售 期 去 到 十 六 年, 這 個 我 都 不 反 對 的, 但 是 你 是 否 知 你 裏 頭 還 有 很 多 第 二 個 就 是 剛 才 有 同 事 提 及 到 問 你 關 於 十 年 規 劃, 現 在 已 經 是 2011 年 了, 但 是 司 長 完 全 不 答 的, 十 年 規 劃 究 竟 個 十 年 規 劃 究 竟 是 怎 的 樣 子? 理 論 上 如 果 2011 年 到 2020 年 的 話, 這 個 十 年 規 劃 已 經 開 始 了 的, 但 是 開 始 了 連 個 規 劃 是 甚 麼 我 們 都 不 知, 你 就 放 到 最 後 那 三 年 四 年 才 公 佈 那 個 規 劃? 內 容, 譬 如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已 經 嚴 格 規 限 是 只 能 夠 自 住, 即 是 說 個 家 團 買 了 這 個 經 濟 房 屋 之 後, 十 六 年 都 只 能 夠 自 住, 那 裏 還 有 變 賣 空 間? 那 裏 還 有 圖 利 空 間? 沒 有 的 了 已 經, 根 本 不 存 在 這 個, 老 實 說, 如 果 我 經 濟 條 件 很 好 的 話, 即 剛 才 有 些 議 員 說, 如 果 有 錢 都 去 排 隊 啦! 我 不 知 那 位 議 員 會 否 去 排 隊, 是 否? 如 果 排 了 隊 之 後, 買 了 間 屋 就 要 住 在 那 個 經 濟 房 屋 裏 第 三 個 問 題 就 是 剛 才 我 提 及 到 一 些 就 是 說 在 個 法 案 的 理 由 陳 述 那 裏 有 出 現 的, 但 是 在 裏 頭 就 沒 有, 就 見 不 到 的, 我 所 以 說 稱 之 說 神 龍 見 首 不 見 尾 ", 但 是 司 長 亦 都 沒 有 答 的, 譬 如 以 定 價 這 一 個 來 到 說, 在 理 由 陳 述 那 裏 就 說 了 定 價 的, 是 說 將 來 由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來 作 出 的, 但 是 在 法 案 內 容 就 看 不 到 的, 我 不 知 司 長 是 否 知, 理 由 陳 述 不 是 一 個 法 律 的 內 容 來 的, 理 由 陳 述 不 會 是 放 在 作 為 一 個 法 律 來 處 理, 即 只 是 遇 到 要 發 生 一 個 司 法 訴 訟 的 時 候 就 去 根 據 這 個 理 由 陳 述 來 到 看 個 立 法 原 意 的, 但 是 理 由 陳 述 並 不 是 法 律 條 文 來 的, 那 你 可 以 看 到 現 在 這 個 在 個 理 由 陳 述 那 裏 說 這 一 點 的 時 候, 我 不 知 這 個 立 法 技 術 是 甚 麼 來 的? 所 以 為 甚 麼 我 說 慢 工 出 爛 貨 " 就 是 這 樣 解, 甚 至 就 說 在 說 由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訂 定 都 是 由 理 由 陳 述 那 裏 說 的, 而 不 是 在 正 文 那 裏 說 面, 十 六 年, 整 個 家 庭 要 留 在 裏 面, 不 離 得 開, 即 你 很 清 楚 的, 第 四 條 那 裏, 經 濟 房 屋 僅 用 於 預 約 賣 售 人 或 者 取 得 人 及 其 家 團 自 住, 如 將 之 用 於 或 同 意 用 於 其 它 目 的 者, 需 受 法 律 所 訂 的 處 罰 杜 絕 了 的 了, 不 是 靠 收 入 上 限, 為 甚 麼 現 在 問 題 就 是 為 甚 麼 訂 收 入 上 限 是 否 可 以? 問 題 就 是 個 收 入 上 限 條 線 劃 在 那 裏, 甚 麼 人 叫 有 需 要, 你 說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人, 老 實 說, 你 在 這 麼 嚴 格 的 情 況 下 才 買 到 經 濟 房 屋, 而 都 肯 拿 錢 出 來 買 那 些, 一 定 是 有 實 際 需 要, 只 是 好 簡 單, 我 不 知 你 將 來 劃 那 條 線 劃 在 那 裏, 當 元 收 入 一 個 家 庭, 好 未? 一 個 家 庭 收 入 元, 一 年 就 是 月 薪 三 萬, 一 年 就 三 十 六 萬, 十 年 就 三 百 六 十 萬, 如 果 他 現 在 他 說 你 沒 有 資 格 買 經 屋 了, 我 要 去 買 私 人 房 屋, 三 百 萬 的 樓, 如 果 買 個 三 百 萬 以 上 的 樓, 他 是 十 年 不 食 不 用, 有 沒 有 可 能? 所 以 亦 都 這 個 收 入 上 限 訂 了 在 那 裏? 劃 了 條 線 在 那 裏? 其 實 很 難 的, 與 其 是 這 樣 你 已 經 有 一 個 第 四 個 問 題 就 是 關 於 提 及 到 就 是 現 在 經 屋 輪 候 者, 司 長, 我 聽 了 很 多 次 的 了, 我 都 一 直 沒 有 駁, 不 過 今 次 都 要 說 一 下, 就 是 那 個 揀 樓 率 不 高, 司 長 就 曾 經 我 記 得 拿 過 數 字 來 的, 一 年 一 年 的 揀 樓 率 減 少 的, 就 用 這 個 來 說 明 就 是 那 些 是 水 份 很 多 的, 不 過 司 長 可 能 沒 有 留 意 到 另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我 們 這 十 年 來, 經 屋 停 建, 建 到 現 在 永 寧 廣 場 那 880 個 單 位 都 起 了 四 年 了, 都 未 起 到 出 來, 給 人 揀 的 樓 是 越 揀 越 少, 喂! 俾 錢 的, 怎 揀 得 落 手? 為 甚 麼 會 揀 樓 率 不 高, 為 甚 麼 揀 樓 成 功 率 不 高? 原 因 是 你 越 來 越 少 是 可 以 揀 得 落 手 的 樓, 你 不 是 送 俾 他, 他 要 俾 錢 買 的, 你 試 一 試, 你 將 來 永 寧 廣 場 出 來, 看 一 下 這 麼 嚴 格 的 限 制 的 時 候, 又 何 必 要 改 這 種 制 度 令 到 那 裏 劃 這 條 線 劃 得 這 麼 難 的 時 候, 令 到 有 相 當 一 部 份 人 是 有 不 到 樓 你 自 己 說 的, 因 為 在 那 個 現 在 你 的 引 介 那 裏 說, 經 濟 房 屋 要 達 致 合 理 善 用 資 源, 優 先 照 顧 弱 勢 社 群, 搞 錯 了 啦! 司 長, 我 們 這 個 是 社 屋 來 的, 優 先 照 顧 弱 勢 社 群, 現 在 經 屋 的 對 象 不 是 弱 勢 社 群, 不 要 搞 錯 了 才 可 以, 你 亂 寫, 寫 落 去 之 後, 原 來 我 對 弱 勢 社 群, 當 然 經 屋 要 收 入 上 限 了, 因 為 它 是 福 利, 喂! 現 在 是 否 福 利? 現 在 不 是 福 利 來 的, 這 個 目 的 又 改 變 了, 建 屋 就 政 府 賺 錢 的, 取 消 了 所 有 津 貼, 你 還 是 福 利? 搞 清 楚 這 些 問 題 啦! 我 希 望
2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7 跟 著 就 是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的 了, 因 為 的 經 屋 公 屋 這 個 數 量, 大 家 都 很 清 楚, 可 能 意 味 著 現 時 輪 候 的 人 士 就 完 全 是 主 席 : 陳 美 儀 議 員 可 以 安 排 到 的, 但 是 政 府 現 在 還 未 有 一 個 規 劃 出 來, 說 到 底 這 之 後, 還 會 否 興 建? 不 知, 一 個 問 號, 我 們 都 希 望 就 說 陳 美 儀 : 多 謝 主 席 有 一 個 長 遠 的 計 劃, 司 長 能 夠 給 到 我 們, 會 否 再 起 經 屋 這 樣 東 西, 因 為 如 果 是 不 起 的 話, 我 們 訂 了 這 條 法 例, 我 們 如 何 向 市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民 交 待, 因 為 根 本 這 條 法 例 可 能 都 用 不 著, 這 個 是 第 一 我 就 做 個 小 數 據, 不 知 是 否 對? 我 都 想 司 長 給 些 意 見, 我 看 回 是 剛 才 就 很 多 同 事 已 經 提 出 了 問 題 的 了, 有 幾 點 想 跟 是 探 討 一 下 的 在 引 介 那 裏 這 個 法 例 是 用 了 十 七 年 及 三 十 年, 我 都 覺 得 有 修 改 的 必 要, 但 是 在 修 改 過 程 中 就 應 該 要 更 加 完 善 來 到 切 合 現 時 市 民 對 房 屋 需 求 的 一 些 實 際 情 況, 在 這 一 點 我 就 想 表 達 一 下, 下 面 再 想 說, 有 一 件 事 是 認 同 的 就 是 現 在 就 說 這 條 法 例 那 裏 就 改 了 是 政 府 自 己 是 起, 這 個 亦 都 是 很 支 持 的, 但 是 剛 才 有 同 事 已 經 說 了, 希 望 司 長 一 會 兒 看 一 下 可 否 答 到 我 們, 就 說 如 果 還 有 多 少 的 合 同 是 與 一 些 承 建 商 傾, 或 者 是 簽 訂 了, 剛 才 即 是 說 了 那 些 就 說, 簽 訂 了 有 沒 有 需 要 還 地 債 那 些? 這 希 望 如 果 是 可 以 的 話 就 在 這 裏 答 一 答 我 們 2006 年 中 期 人 口 普 查 的 資 料, 就 說 現 時 澳 門 就 有 72%, 即 當 時 有 72% 的 人 就 有 自 置 物 業 的, 我 用 回 這 條 數 據 來 做 回, 現 在 的 現 時 2010 年 那 個 人 口 就 是 55 萬, 這 即 是 說 如 果 20% 的 人 是 未 買 屋, 這 即 是 說 有 15 萬 4 千, 如 果 我 們 以 三 人 一 戶 這 樣 計, 就 應 該 是 5 萬 1 千 戶, 如 果 我 很 簡 單 地 計, 經 屋 公 屋 及 私 人 市 場 是 分 開 除 三 的, 經 屋 及 公 屋 的 數 量 就 應 該 是 三 分 之 二, 就 應 該 個 數 字 是 3 萬 4 千 戶 的, 其 實 如 果 距 離 19000, 這 即 是 說 如 果 根 據 這 個 數 字, 即 是 說 之 後, 政 府 會 是 需 要 再 起 的, 到 底 這 個 數 字 是 否 準 確, 會 否 起, 幾 時 起? 這 個 我 都 希 望 司 長 能 夠 儘 快 給 到 一 個 數 據 我 們, 因 為 其 實 現 時 出 面, 即 大 家 市 民 都 是 很 渴 求, 到 底 這 個 政 策 幾 時 會 出 台? 第 三 個 問 題 就 想 說, 就 說 我 們 現 在 現 時 澳 門 的 樓 宇 的 市 場 就 是 有 公 屋 經 屋 及 私 人 市 場, 公 屋 就 很 清 楚 就 是 說 有 一 些 很 弱 勢, 很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或 者 是 需 要 租 的, 我 們 才 給 他 放 入 去 公 屋 ; 但 是 經 屋 的 市 場 剛 才 司 長 亦 都 有 解 釋 過 就 是 說 是 幫 助 有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需 要 的 人 士 的 這 一 點, 在 這 點 我 想 提 出 一 些 問 題 的, 就 是 因 為 引 介 那 裏 亦 都 有 提 到 就 說 會 用 抽 簽 的 形 式 了, 如 果 你 用 抽 簽 的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形 式 會 可 能 出 現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很 需 要 的 人 士 就 未 必 會 抽 得 到, 有 些 沒 有 這 麼 需 要 的 人 就 會 先 可 以 上 到 樓, 這 個 是 第 一 個 司 長 : 方 式 這 個 問 題 ; 第 二 個 就 說 上 限 了, 因 為 在 這 個 法 例 裏 面, 上 限 我 們 就 是 那 個 行 政 法 例 那 裏 才 會 訂 清 楚 個 上 限 是 多 少, 所 以 我 就 要 今 天 在 這 裏 提 出 希 望 各 位 考 慮 一 下 的, 個 上 限 那 裏 是 否 應 該 要 加 入, 就 是 說 要 扣 除 回 那 個 家 庭 成 員, 即 是 說 搵 錢 那 個 人 到 底 他 要 負 擔 多 少 人, 要 供 養 多 少 人 士, 因 為 會 有 一 個 可 能 性 就 是 說 就 算 他 搵 二 萬 多 元, 我 現 在 拿 個 比 例, 二 萬 三 萬 這 樣, 那 他 可 能 要 供 養 兩 個 老 人 家, 又 要 太 太, 亦 都 要 有 子 女, 如 果 更 不 好 彩 的, 成 員 之 中 有 一 個 長 期 病 患 者, 雖 然 他 搵 這 麼 多, 但 是 都 是 很 困 難 的, 在 這 一 方 面 有 沒 有 考 慮 到, 所 以 這 個 就 需 要 司 長 在 這 裏 考 慮 一 下 ; 再 加 上 就 是 說, 如 果 他 買 了 這 間 屋 之 後, 入 住 之 後, 現 在 這 裏 法 例 就 訂 明 就 說 入 住 之 後 就 不 可 以 給 他 有 一 個 年 期 就 不 能 該 再 買 私 人 市 場 的 屋 的, 但 是 那 個 罰 則 會 是 怎 樣? 因 為 他 買 了 經 屋 住 了 之 後, 如 果 他 再 買 私 人 市 場 的 屋, 有 沒 有 一 個 規 定 是 怎 樣 去 罰 他? 我 在 這 裏 希 望 你 可 以 解 釋 一 下 這 一 條 給 我 們 聽 一 下 剛 才 我 開 場 白 的 時 候, 我 都 講 得 很 清 楚, 司 長 是 否 拿 錯 了 方 案 來? 聽 了 這 麼 多 同 事, 似 乎 我 的 觀 點 無 錯, 司 長, 理 由 陳 述 是 非 常 之 緊 要 的, 來 理 解 個 方 案, 在 第 一 段, 剛 才 我 都 有 這 樣 說, 司 長 剛 才 都 介 紹 了, 社 屋 的 目 的, 經 屋 的 目 的, 以 及 市 場 自 由 發 揮, 人 民 買 不 到 私 家 樓 才 去 想 經 濟 房 屋, 入 息 極 低 就 想 社 屋, 這 些 是 很 清 晰 的, 其 實 你 這 個 方 案, 我 沒 有 看 很 詳 細 前 面, 因 為 我 前 面 頭 個 幾 條 條 文 我 已 經 搞 不 清 楚, 你 第 一 條, 這 個 法 案 是 會 規 範 有 關 建 成 的 制 度, 即 經 濟 房 屋 建 成 的 制 度, 何 來 有 其 它 些 條 文 在 這 個 法 案? 看 不 到, 除 了 第 二 條 裏 面 就 說 經 濟 房 屋 就 是 這 個 制 度, 變 了 我 們 就 不 知 道 究 竟 政 府 的 立 場 將 來 在 經 濟 房 屋 是 將 會 怎 做? 司 長, 你 在 第 一, 我 想 強 調, 再 強 調 一 次, 司 長 你 的 理 由 陳 述 說 得 很 清 楚, 因 為 那 個 房 價 及 租 金 的 上 升, 別 人 買 不 到 才 想 經 濟 房 屋 的, 所 以 將 來 再 開 那 個 門 檻 給 人 去 參 與 這 個 經 濟 房 屋 的 時 候, 肯 定 會 有 很 多
28 28 IV 人, 為 甚 麼? 不 要 說 現 在 中 產, 所 謂 很 多 人 說 公 務 員 都 是 中 產, 他 們 都 想 緊 經 濟 房 屋 ; 其 次, 我 不 知 是 我 們 有 一 個 政 府, 還 是 幾 個 政 府? 司 長 你 忘 記 了 上 次 都 有 提 到 在 這 裏, 就 是 政 府 手 頭 上 幾 千 個 單 位, 現 在 剩 回 幾 百 個, 是 拿 來 做 貨 倉, 我 說 過 幾 多 次, 再 講, 司 長, 你 不 記 得 了, 或 者 你 寫 下, 為 甚 麼 這 麼 浪 費? 整 體 來 說 不 是 說 只 是 社 屋 經 屋 私 人 樓 宇, 還 有 政 府 手 頭 上, 浪 費! 為 甚 麼 不 拿 出 來 給 一 些 低 收 入 的 公 務 人 員 住? 你 有 沒 有 向 行 政 長 官 說 過 這 句 說 話? 司 長! 買 不 到 樓 才 想 經 濟 房 屋 的, 你 設 些 上 限 是 多 餘 的, 沒 有 頭 髮 那 個 想 做 癩 痢, 有 頭 髮 那 個 想 做 癩 痢? 有 頭 髮 的 買 不 到 樓 因 為 個 樓 價 高, 他 才 想 經 濟 房 屋 的, 你 設 些 上 限 是 不 公 平 的, 這 些 可 能 去 到 很 細, 剛 才 司 長 亦 都 表 示 會 在 細 則 性 討 論 的 時 候 抱 一 個 開 放 的 態 度, 我 希 望 是 能 夠 是 做 得 更 加 好, 在 這 裏 集 中 起 來 確 實 由 於 這 次 很 特 別 的, 我 們 那 個 法 案 提 交 的 理 由 陳 述 好 長, 總 共 十 二 版, 有 了 個 前 言 之 後, 就 跟 住 說 了 十 幾 個 問 題, 但 是 十 幾 個 問 題 裏 面 有 些 問 題 確 實 是 沒 有 的, 這 些 是 否 我 們 又 放 回 入 去, 是 否? 還 是 這 些 條 文 來 說, 它 將 來 是 用 行 政 法 規 去 做 的, 那 行 政 法 規 在 這 裏 來 說, 它 那 個 調 整 又 怎 樣 調 整? 是 否? 這 裏 是 很 特 別 的 情 況 來 的, 但 是 確 實 你 說 總 體 上 對 這 個 法 案 來 說, 我 相 信 是 需 要 在 小 組 工 作 裏 面 來 說, 來 些 大 些 的 手 術, 是 否? 這 總 體 上 一 定 要 支 持 你 這 個 法 案 通 過 然 後 才 有 得 改, 如 果 不 是 拿 回 轉 頭 只 有 拿 來 搞 的, 是 否? 我 所 表 達 的 這 些 第 二, 抽 簽 抽 簽 是 一 個 科 學 的 方 式? 不 是 說 細 佬 仔 玩 遊 戲 這 就 抽 簽, 有 些 人 永 遠 都 抽 不 到 怎 樣 算? 但 是 他 又 需 要, 沒 有 可 能 的 你 抽 簽, 上 一 次 你 的 同 事 孫 家 雄 來 到 這 裏 又 說 抽 簽, 然 後 講 大 話 的, 講 大 話 沒 有 抽 簽, 即 我 們 現 在 這 個 法 案, 很 老 實 說, 我 看 不 到 將 來 我 們 的 剛 才 我 開 始 的 時 候 我 都 說 過, 我 不 想 做 一 個 橡 皮 圖 章, 支 持 你 的 方 案, 然 之 後 明 天 些 樓 價 飊 升, 因 為 這 個 法 例 解 決 不 到 現 在 炒 賣 的 樓 宇 那 個 情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 形, 亦 解 決 不 到 問 題, 很 坦 誠 說, 應 該 個 原 則 上 任 何 人 都 應 該 有 條 件, 無 論 甚 麼 入 息, 不 入 息, 都 是 申 請 經 濟 房 屋, 因 為 經 濟 房 屋 永 遠 與 私 人 樓 宇 是 有 分 別 的, 為 甚 麼? 一 個 是 政 府 起, 一 個 就 是 博 牟 利, 那 些 樓 做 得 靚, 價 錢 好, 市 民 就 會 買, 政 府 不 是 牟 利 的, 經 濟 房 屋 仍 然 是 幫 一 班 人 買 不 到 私 人 樓 宇 才 想 經 濟 房 屋 的, 這 些 是 大 原 則 的, 現 在 混 淆 了 全 部 事 我 一 定 會 支 持 個 法 案 的 不 過, 大 家 都 知 道, 澳 門 就 地 少 人 多, 住 屋 難 這 個 問 題 已 經 成 為 澳 門 居 民 生 活 的 一 個 最 大 難 題, 而 且 現 在 目 前 的 公 屋 的 數 量 真 的 不 多 夠, 所 以 有 關 關 乎 於 公 屋 的 立 法, 其 實 大 家 都 關 注, 應 該 著 眼 於 怎 樣 將 我 們 有 限 的 土 地 資 源 可 以 更 加 合 理 地 分 配 給 真 正 有 需 要 的 人, 同 時 就 不 要 情, 令 到 我 們 都 不 知 怎 樣 算, 我 真 的 不 知 反 對, 明 天 出 面 又 說 我 不 支 持 經 濟 房 屋 ; 甚 麼 掣, 如 果 我 支 持, 我 好 似 橡 皮 給 些 不 是 這 麼 緊 急 的 人 就 濫 用 了 這 個 機 制, 所 以 市 民 普 遍 都 寄 望 於 政 府 處 理 這 個 公 屋 上 能 夠 推 出 一 系 列 的 政 策 能 夠 協 助 幫 圖 章, 我 真 的 自 己 搞 不 清 楚, 是 司 長 你 令 到 我 今 天 這 樣 的 助 到 那 些 實 際 有 需 要 的 澳 門 居 民 解 決 住 屋 的 問 題 的, 以 及 就 是 要 促 進 發 展 的 符 合 居 民 實 際 需 要, 以 及 購 買 能 力 要 配 合 那 個 公 多 謝 主 席 屋 的 供 應, 但 是 政 府 說 科 學 施 政, 即 其 實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說 了, 為 甚 麼 要 抽 簽 這 樣? 這 就 不 多 提 了, 因 為 如 果 你 說 現 有 的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機 制, 你 說 輪 候 的, 這 輪 候 因 為 現 在 都 沒 有 個 時 間 給 人, 已 經 輪 都 辛 苦 了, 等 下 又 等, 等 下 又 等, 那 你 現 在 還 要 抽 簽, 即 是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更 加 沒 有 著 落 但 是 這 些 這 樣 的 問 題 怎 樣 都 好, 即 我 們 在 細 則 性 討 論 的 時 候 我 會 再 研 究, 其 實 大 家 都 要 想 一 下, 就 如 果 這 個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前 段 時 間 政 府 是 積 極 作 為 的 話, 其 實 就 已 經 那 些 樓 就 全 部 起 貨, 都 不 存 在 說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因 為 本 來 那 些 就 已 經 全 收 到 份 經 濟 房 屋 的 法 案 確 實 是 很 多 不 同 的 疑 問, 有 些 疑 問 剛 才 有 我 們 同 事 說 過, 我 不 再 講, 在 這 裏 我 總 覺 得 整 個 條 文 非 常 粗 糙, 現 在 在 這 裏 起 碼 有 三 個 條 文 是 有 奇 異 的, 一 個 是 十 一 條 一 款 ; 一 個 是 十 五 條 的 一 款 二 項 怎 執 行 ; 一 個 是 二 十 三 條 的 第 三 款, 這 個 是 否 一 個 溯 及 力 的 條 文, 這 裏 的 寫 法 很 大 的 疑 問 部 入 了 伙, 這 即 為 何 還 要 討 論 又 新 制 舊 制, 是 否 公 平? 所 以 大 家 很 希 望 法 例 過 了 之 後, 政 府 真 的 實 牙 實 齒, 講 得 到 做 得 到, 真 的 依 時 起 貨 才 可 以, 如 果 不 是 到 時 又 整 個, 現 在 就 新 人 新 制, 舊 人 舊 制, 到 時 又 整 個 新 新 人 新 新 制, 舊 人 又 舊 制 這 樣, 即 有 排 搞
2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9 其 實 說 開 這 個 問 題, 即 大 家 亦 都 要 想 多 個 問 題 就 是 現 在 我 們 焦 點 就 是 個 經 屋 公 屋, 其 實 剛 才 有 些 同 事 都 指 出 以 前 的 需 求 沒 有 這 麼 大 的, 為 甚 麼 現 在 的 需 求 大 了 這 麼 多? 大 家 應 該 更 加 關 注 是 否 現 在 的 私 營 市 場 裏 面 是 失 調, 即 不 止 說 樓 價 高, 就 是 亦 都 很 多 業 界 反 映, 就 是 私 人 市 場 的 批 圖 則 是 時 間 較 為 長, 以 及 收 則 就 拿 入 伙 紙 時 間 長, 他 們 就 反 映 就 是 說 因 為 個 城 規 不 知 為 甚 麼 就 遲 遲 都 出 不 到 台, 這 就 導 致 很 多 則 批 不 到, 積 壓 在 那 裏, 其 實 私 人 市 場 失 調 是 會 影 響 這 個 公 屋 的 需 求, 即 大 體 是 一 件 很 有 特 殊 特 殊 的 一 件 財 產, 又 是 一 件 物 品 等 等, 所 以 我 覺 得 行 政 當 局 要 去 做 這 一 個 經 濟 房 屋 的 發 展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覺 得 真 的 絕 對 有 需 要 去 理 解 這 個 基 本 法, 究 竟 是 怎 樣 對 市 民, 怎 樣 去 看 這 個 房 屋 的 問 題 而 且 特 區 一 直 以 來 都 說 透 明 度, 施 政 是 要 科 學, 科 學 的 施 政, 而 可 以 說 不 怪 得 大 家 這 麼 多 同 事 對 於 這 一 個 的 引 介, 以 及 這 個 文 本 裏 面 提 出 這 麼 多 的 不 同 的 看 法, 確 確 實 實 在 我 個 人 裏 面 都 覺 得 這 裏 面 是 有 很 大 很 大 的 瘕 疵, 存 在 是 很 大 的, 對 於 這 個 法 案 在 總 的 概 念, 確 實 大 家 同 家 都 要 關 注 一 下 這 件 事, 因 為 如 果 日 日 有 則 批 出 來, 日 日 有 樓 事 都 說, 我 亦 都 一 樣, 真 的 不 知 怎 掣, 涉 及 到 整 個 社 會 裏 面 起, 這 就 日 日 你 都 可 以 去 買 樓 的 話, 我 看 商 戶 之 間 的 關 係 大 家 都 明 白, 都 是 供 求 關 係, 我 看 那 個 公 屋 市 場 亦 都 沒 有 這 麼 需 求, 亦 都 不 會 說 日 日 都 有 很 多 人 都 很 渴 望 加 入 去 要 買 公 屋, 我 想 司 長 都 要 關 注 一 下 這 方 面 的 事 情 這 麼 多 老 百 姓 是 需 要 這 個 房 屋, 如 果 今 日 說 不 投 贊 成 的, 不 知 怎 交 代, 喂! 市 民 有 需 要, 你 不 投 ; 但 是 如 果 要 投 的, 裏 面 確 實 是 很 多 地 方 是 存 在 有 一 個 商 議, 在 這 裏 我 想 要 要 求 司 長 的, 就 是 說 如 果 這 個 法 案 是 真 的 通 過 了 之 後, 是 否 說 具 體 的 細 則 性 裏 面 全 部 的 條 款 裏 面 都 可 以 容 許 加 大 個 透 明 度 去 大 家 交 換 意 見, 探 討, 如 果 否 則 的 話, 真 的 不 知 怎 樣 去 投 這 個 案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其 實 我 覺 得, 要 制 定 這 個 科 學, 要 循 著 這 個 科 學 施 政, 今 天 好, 甚 至 有 個 過 了 的 印 花 稅 的 稅 務 好, 甚 至 現 吳 在 權 : 多 謝 主 席 在 在 諮 詢 緊 的 一 個 樓 花 買 賣 好, 這 幾 個 法 案 都 是 很 急 切, 但 我 會 覺 得 如 果 是 科 學 施 政 的 話, 在 事 實 上 是 應 該 有 些 事 情 是 有 序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的, 有 程 序 的 這 一 個 經 濟 房 屋 是 與 一 個 自 由 市 場 的 房 屋 是 有 一 個 絕 大 的 相 關, 但 是 樓 花 的 買 賣 的 具 體 的 條 件 的 東 西 未 成 就 有 關 這 一 個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的 條 件 這 一 個 法 律 的 草 案, 大 家 同 事 都 很 認 真 地 表 達 了 相 當 具 體 的 一 個 看 法, 其 實 事 實 上 房 屋 這 個 問 題, 不 要 說 在 我 們 澳 門, 可 以 說 在 整 個 世 界 性, 都 是 引 起 極 大 的 一 個 爭 議, 以 及 是 一 件 很 特 殊 特 殊 的 一 件 的 有 價 值 的 物 體, 因 此 的 情 況 之 下, 你 說 為 一 個 從 老 百 姓 解 決 一 個 居 住 上, 確 實 是 很 需 要 ; 從 另 一 個 市 場, 一 個 拼 搏 了 一 生 又 好, 拼 搏 了 一 段 時 間 又 好, 他 作 為 一 個 投 資 保 值 升 值 的 又 好, 都 是 相 當 之 受 一 個 關 注 的 事 物, 在 整 個 法 案 來 說, 確 實 是 很 多 的 觀 點 角 度 大 家 的 看 法 是 完 全 不 一 樣 的, 亦 都 理 解 到 作 為 一 個 行 政 當 局 要 處 理 這 件 事 就 真 的 是 相 當 困 難, 尤 其 是 回 歸 了 熟, 倒 回 轉 頭 行 在 尾, 就 行 了 這 一 個 條 件, 行 了 這 一 個 的 法 案 在 前 頭, 因 為 這 個 經 濟 房 屋 這 個 問 題, 亦 都 有 等 於 好 似 司 長 說, 我 們 有 一 個 十 年 的 房 屋 政 策, 但 是 確 確 實 實 真 的 看 不 到, 為 甚 麼 會 說 這 個 問 題?19000 那 個 經 屋,19000 的 經 屋 如 果 假 如 這 個 數 字 是 這 個 數 字, 無 多 不 少, 好 啦! 這 個 就 引 申 到 這 個 經 屋 日 後 拿 經 屋 那 個 目 的, 與 看 這 個 房 屋 那 個 值 那 個 特 殊 性 的 看 法 是 不 同 的 了, 如 果 不 是 19000, 是 , 我 想 那 個 觀 點 亦 都 有 不 同 的, 所 以 我 個 人 認 為 在 一 些 制 訂 這 幾 個 相 關 的 房 屋 的 政 策 的 法 案 的 前 提 之 下, 其 實 真 的 絕 對 有 必 要 有 序 去 制 訂, 然 之 後 才 是 可 以 講 得 是 一 個 科 學, 是 透 明 十 一 年 來, 前 段 日 子 裏 面 無 去 做, 在 現 在 的 時 間 來 出 台, 確 實 在 責 任 上, 政 府 可 以 說 是 完 全 是 需 要 擔 負 了 這 個 責 任 ; 而 在 今 次 這 個 整 體 的 法 案 來 說, 我 本 人 想 首 先 要 自 己 這 樣 看, 我 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依 法 施 政, 首 先 第 一 個 大 前 提 是 應 該 要 以 基 本 法 為 一 個 原 則 性, 而 我 個 人 自 己 去 這 樣 看 這 個 基 本 法, 對 這 個 法 引 來 到 對 這 個 法 案 的 看 法, 就 看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甚 至 第 七 條, 因 為 第 四 條 的 過 去 概 念 就 保 障 澳 門 的 居 民 的 人 身 的 權 利 及 自 由 ; 第 五 條 的 實 質 就 澳 門 不 會 實 行 這 個 社 會 主 義 的 制 度 及 政 策, 是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的 生 活 方 式 五 十 年 不 變 ; 第 六 條 是 以 法 律 去 保 護 一 個 私 有 財 產, 而 房 屋 這 個 物 在 整 個 法 案 文 本, 當 然 我 們 是 絕 對, 我 們 絕 對 是 信 任, 整 個 行 政 當 局 的 行 政 主 導, 我 們 是 應 該 要 支 持 長 官, 支 持 有 一 些 法 案 裏 面 是 用 一 個 行 政 法 規 去 補 充, 這 個 是 確 實 是 需 要, 但 是 如 果 在 個 法 律 的 前 提 的 框 架 有 幾 點, 那 個 收 入 上 下 限 的 條 款 不 清 晰, 將 來 真 的 不 知 怎 樣, 這 個 我 覺 得 是 一 個 應 該 要 思 考 的, 但 我 觀 點 我 會 認 為, 作 為 在 今 天 特 別 行 政 區 這 個 財 政 與 社 會 發 展 這 麼 豐 裕 的 時 候, 作 為 一 個 施 政 為 民 的 政 府, 確 確 實 實 是 可 以 動 用 一 定 相 當 的 財 政 的 資 源 去 還 富, 甚 至 照 顧 一 些 有 需 要 這 個 有 需 要 的 老 百 姓, 我 的 觀 點 是 甚 麼? 我 觀 點 就 是
30 30 IV 說, 只 要 用 一 個 人 性 化 去 將 這 個 經 濟 房 屋 是 否 流 入 市 場, 十 不 好 意 思, 休 息 十 分 鐘 先, 然 之 後 再 年 十 六 年 或 者 終 止, 這 個 是 一 個 很 原 則 的 問 題, 我 會 認 為 這 個 房 屋 經 濟 房 屋 是 政 府 應 該 要 施 政 為 民, 是 解 決 一 些 有 需 ( 休 會 ) 要 的 老 百 姓 居 住 的 問 題 情 況 之 下, 所 以 我 覺 得 如 果 是 能 夠 很 清 晰 科 學 地 將 它 分 開 的 是 否 流 入 市 場 之 後, 我 是 建 議 我 個 人 認 主 席 : 好, 繼 續 開 會 同, 這 個 的 金 額 的 價 格 甚 至 可 以 低 於 成 本 價, 根 本 良 心 一 句 說, 那 個 1100 元 這 個 定 價, 這 個 說 出 來 的 價 格, 我 自 己 是 成 請 黃 顯 輝 議 員 員, 我 都 不 知 是 怎 樣 來 ; 第 二, 我 亦 都 不 認 同, 這 個 是 很 實 際, 因 為 我 們 施 政 為 民, 是 要 釐 訂 個 定 義 及 清 晰, 不 容 許 流 入 黃 顯 輝 : 多 謝 主 席 這 個 市 場 的 前 提 之 下, 金 額 是 可 以 降 低 個 門 檻, 符 合 個 有 需 要, 只 有 是 有 些 地 方 有 規 範 就 可 以 的 了, 事 實 上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除 了 這 點, 上 下 限 沒 有 一 個 具 體 內 容, 金 額 沒 有 一 個 很 具 體 之 外, 甚 至 我 會 個 人 認 為 的, 作 為 一 個 法 案, 今 次 個 法 案 的 標 題 就 是 說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我 不 識, 但 是 我 不 認 為 是 要 將 兩 個 拉 埋 作 為 一 個 法 案, 而 且 事 實 上 整 個 法 案 裏 面 根 本 是 看 不 到 這 個 建 造 的 具 體 條 件, 究 竟 是 建 造 一 些 甚 麼 類 型 的 房 屋,M Class,MA, 還 是 甚 麼? 而 這 個 經 濟 房 屋, 我 們 要 發 展 經 濟 房 屋 裏 面 那 個 面 積, 究 竟 是 100 平 方 150 平 方, 或 者 是 20 平 方 30 平 方 40 平 方? 看 不 到, 具 體 的 內 容 看 不 到, 所 以 我 個 人 的, 在 我 的 常 識 的 範 疇 之 下, 我 是 不 認 同 將 這 個 建 造 都 放 在 這 一 個 法 案, 你 放 落 去 亦 都 看 不 到, 我 覺 得 這 個 意 義 是 完 全 不 存 在 的, 所 以 在 這 個 角 度 之 下 我 會 認 為, 我 主 體 認 為 是 可 以 思 考 一 下, 大 家 探 討 一 下, 不 容 許 流 入 這 個 市 場, 但 是 金 額 門 檻 是 應 該 要 有, 凡 事 我 的 觀 點 認 為, 沒 有 一 個 限 制 是 不 行, 但 是 是 絕 對 可 以 放 寬, 考 慮 的 情 況 之 下, 施 政 為 民 為 人, 是 應 該 用 一 個 人 性 化 去 考 慮 這 一 個 的 法 案, 我 如 果 基 本 上 容 許 個 細 則 性 的 情 況 之 下, 加 大 大 家 探 討, 我 對 為 老 百 姓 這 個 經 濟 房 屋 產 生 了 這 麼 久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是 會 支 持, 而 且 事 實 上 來 說, 用 科 學 施 政, 我 個 人 認 為 不 是 賭 五 行, 不 是 講 迷 信, 用 一 個 抽 簽, 亦 都 是 與 司 長 剛 才 引 介 的 這 個 有 需 要 的 這 方 面 是 有 一 個 矛 盾, 況 且 個 文 本 裏 面 亦 都 有 個 可 預 留 的 單 位, 這 個 可 預 留 的 單 位 就 是 考 慮 到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之 下, 給 房 屋 局 的 局 長 有 這 個 權 限 去 酌 情 有 需 要 文 本 裏 面 的 幾 點 等 等 去 做,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科 學 ; 但 是 如 果 整 體 的 用 一 個 以 一 個 抽 簽 的 情 況 之 下 這 個, 就 確 實 是 賭 五 行, 講 迷 信, 這 個 我 就 不 認 為 是 一 個 科 學, 而 且 是 不 應 該, 特 區 政 府 不 應 該 是 這 樣 去 做 的, 所 以 我 會 認 為 是 應 該 用 回 一 個 比 較 衡 量 一 個 實 際 需 要 的 計 分 制 的 這 個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去 考 量 是 比 較 恰 當 一 些 今 天 大 家 討 論 這 個 法 案 是 一 般 性 程 序 的 討 論, 大 家 對 有 關 法 案 表 達 意 見, 其 實 在 座 大 家 同 事 都 是 就 幾 個 特 別 問 題 進 行 比 較 針 對 性 的 討 論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對 於 舊 人 所 採 用 的 這 個 舊 人 舊 制 ", 新 人 用 新 制 " 這 方 面 來 說, 在 這 個 法 案 的 制 訂 過 程 當 中, 社 會 上 是 有 一 定 的 回 響, 正 如 剛 才 司 長 及 其 他 同 事 都 提 出 了, 行 政 長 官 已 經 適 時 就 這 個 舊 人 用 舊 制 " 這 方 面, 特 別 是 寬 入 嚴 出 " 方 面 作 出 一 個 清 晰 的 解 釋, 而 司 長 在 今 天 的 陳 述 當 中, 亦 說 明 特 區 政 府 在 修 改 制 訂 這 個 法 案 期 間 一 貫 以 來 的 政 策 都 是 很 清 晰 的, 向 大 家 作 出 一 個 交 代 我 試 一 下 從 法 律 的 觀 點, 對 這 個 舊 人 用 舊 制 " 的 方 面 是 作 出 一 些 個 人 看 法 的 就 是 市 民 購 買 經 濟 房 屋, 就 我 個 人 看 法, 在 市 民 與 政 府 發 生 這 個 關 係 來 說, 其 實 有 兩 個 階 段, 其 中 一 個 階 段 就 是 這 個 申 請 人 他 認 為 符 合 現 行 法 律 他 規 定 的 有 關 資 格 要 件, 符 合 要 件, 他 就 遞 交 有 關 申 請 表, 有 關 申 請 表 經 當 局 審 核 之 後, 第 一 個 階 段 其 實 就 是 相 關 申 請 人 被 列 入 這 個 輪 候 的 總 名 單 的, 其 實 申 請 人 被 列 入 這 個 輪 候 的 總 名 單 便 已 與 行 政 當 局 發 生 了 一 個 關 係, 其 實 在 這 個 方 面 來 說, 那 個 申 請 人 已 經 獲 得 一 定 的 權 利 另 外, 第 二 個 階 段 就 是 當 政 府 當 局 有 經 屋, 即 實 物 存 在, 就 按 照 有 關 的 輪 序 通 知 這 些 已 經 被 列 入 輪 候 名 單 的 申 請 人 去 選 擇 有 關 的 房 屋, 按 照 有 關 的 程 序, 然 後 是 與 當 局 或 者 有 關 承 建 商 簽 署 公 證 書 以 取 得 或 者 購 買 相 關 經 濟 房 屋, 這 個 是 第 二 個 階 段 對 於 第 一 個 階 段, 申 請 人 已 取 得 一 定 的 權 利, 其 實 在 我 們 的 民 法 典 補 充 適 用 於 其 它 的 法 律, 將 是 一 個 一 般 原 則 訂 了 出 來, 就 是 法 律 在 時 間 上 的 適 用, 訂 了 一 個 一 般 原 則, 可 以 試 找 第 十 一 條, 民 法 典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其 實 就 是 說, 那 個 條 文 就 是 這 樣 寫 的, 法 律 只 是 規 範 將 來 的 情 況 ", 接 著 是 一 個 分 號, 然 後 就 是 法 律 即 使 被 追 溯 效 力, 這 個 法 律 只 在 規 範 的 事 實 已 經 產 生 的 效 果 仍 然 是 推 定 保 留 ", 這 就 是 法 律 在 時 間 上 適 用 的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一 般 原 則, 就 是 法 律 不 主 席 : 黃 顯 輝 議 員 : 應 該 有 追 溯 效 力 的, 法 律 即 使 是 被 賦 予 追 溯 效 力, 對 於 一 些 法
31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1 律 事 實 或 者 一 些 法 律 關 係 已 經 是 成 立 了, 正 如 剛 才 我 所 說 的, 這 個 申 請 人 已 經 符 合 有 關 的 條 件, 法 定 的 條 件, 被 當 局 列 入 在 輪 候 總 名 單 當 中, 這 個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被 列 入 名 單 的 申 請 人, 已 經 取 得 到 一 定 的 權 利, 有 關 的 事 實 已 經 產 生 一 定 的 法 律 效 果, 按 照 這 個 民 法 典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即 使 法 律 是 被 賦 予 追 溯 效 力, 這 些 已 經 列 入 了 名 單 的 申 請 人 得 到 的 權 利 應 該 受 到 尊 重, 所 以 大 家 同 事 就 很 擔 心 這 個 法 案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款, 憂 慮, 這 個 條 文 對 於 舊 人 按 照 現 行 的 制 度 或 者 叫 舊 的 制 度 所 得 到 的 保 障 受 到 質 疑 但 是, 我 看 民 法 典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我 就 看 不 到 在 這 方 面 的 憂 慮 是 這 麼 大, 當 然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最 後 一 句 說 話 就 是 有 關 的 舊 事 實 已 經 產 生 了 的 法 律 效 果 仍 然 推 定 保 留, 這 個 是 推 定 保 留, 但 是 怎 樣 才 能 夠 反 駁 推 翻 這 個 推 定, 是 要 立 法 者 用 一 些 很 明 確 的 很 清 晰 的 或 者 很 強 烈 的 條 文 才 可 以 是 制 訂 一 些 規 則 以 推 翻 民 法 典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最 後 部 份 所 指 的 有 關 推 定 當 然, 大 家 的 憂 慮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我 先 分 隊, 我 們 就 說 按 我 們 優 先 需 要 幫 助 的 訂 令 的 條 件, 先 將 他 分 隊, 我 不 詳 細 說, 譬 如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他 可 能 分 開 當 譬 如 是 四 個 隊, 第 一 個 隊 是 很 多 人 的, 他 有 老 人 家 的, 這 個 叫 最 優 先 的, 最 尾 那 個 單 身 的, 甚 麼 都 沒 有 的, 他 一 個 人 的, 中 間 可 能 有 些 家 庭 新 結 婚 甚 麼 甚 麼 這 些, 我 們 再 在 個 討 論 裏 面, 而 是 說 當 分 了 隊 之 後, 當 有 這 個 屋 拿 出 來, 有 這 麼 多 申 請 者, 他 全 部 拿 出 來, 我 們 按 他 的 條 件 分 開 了 這 麼 多 條 隊, 首 先 先 處 理 優 先 隊, 如 果 優 先 隊 的 人 數 是 比 我 們 今 次 拿 出 來 的 屋 還 要 多, 這 就 抽 簽 ; 但 是 譬 如 第 一 優 先 隊 是 只 是 十 個, 我 拿 五 百 的,OK! 先 處 理 了 第 一 優 先 隊 這 十 個, 跟 住 第 二 優 先 隊 處 理, 第 三 第 四 第 五 這 樣 去 處 理, 其 實 就 這 個 合 符 我 們 怎 樣 其 實 是 解 決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人 士, 這 個 是 一 個 我 們 叫 做 先 分 隊, 後 抽 簽, 它 不 是 純 一 個 講 行 運, 今 次 有 樓 拿 出 來, 大 家 總 之 符 合 那 個 收 入 的 上 下 限 的, 沒 有 物 業 的, 我 就 放 下 去, 跟 著 我 們 就 抽 抽 抽 它 不 是 一 個 這 樣 個 人 來 說, 如 果 今 天 這 個 法 案 得 到 一 般 性 通 過, 值 得 關 注 這 個 法 案 的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過 渡 性 規 定, 是 可 以 有 一 些 空 間 將 這 個 表 述 更 加 完 善 至 於 關 於 這 個 上 限 的, 大 家 會 有 一 個 擔 心, 其 實 我 總 結 了 就 說 會 否 出 現 個 上 限 的 訂 定 方 面 會 出 現 了 我 們 設 立 了 一 個 上 限, 但 是 一 些 的 居 民 在 這 個 上 限 之 上, 但 是 換 句 說 話 他 沒 有 辦 多 謝 主 席 法 是 符 合 這 個 資 格 買 經 屋 資 格, 但 是 他 又 不 能 夠 買 到 這 個 私 人 的 房 屋, 我 想 我 理 解 大 家 的 憂 慮 在 這 方 面, 因 此 在 這 個 上 主 席 好, 我 將 交 給 劉 司 長, 因 為 很 多 位 議 員 講 了, 是 否 可 以 綜 合 一 些 來 去 作 個 回 應 限 設 定 方 面, 我 們 是 會 充 分 考 慮 這 個 上 限 的 關 係 及 私 人 市 場 房 屋 的 關 係, 總 的 目 標 我 們 設 的 上 限 就 是 說 在 這 些 上 限 以 上 的 人, 他 是 有 條 件 買 到 私 人 房 屋, 不 會 出 現 一 個 真 空, 他 既 買 不 運 務 司 司 長 劉 多 謝 主 席 到 私 人 房 屋, 因 為 他 的 收 入 達 不 到, 但 是 他 的 收 入 又 超 過 了 我 們 的 經 屋 的 上 限, 這 個 是 我 們 一 個 方 向, 至 於 是 怎 樣 達 到 我 作 為 一 個 綜 合 的, 我 首 先 或 者 都 重 點 要 講 一 講 剛 才 很 多 的, 我 們 會 在 細 則 性 與 大 家 是 可 以 在 這 裏 再 一 個 討 論 位 議 員 再 次 談 及 關 於 今 次 這 個 草 案 裏 面 的 文 本 的 問 題, 關 於 那 個 結 構 的 安 排 或 者 個 表 述 方 面 對 於 今 次 這 個 法 案 的 文 本, 尤 其 是 是 對 於 這 個 新 舊 人 分 開 處 理 的 表 述 方 面, 我 們 覺 得 是 有 一 個 完 善 的 一 個 空 間, 我 們 會 總 結 這 方 面 的 一 個 細 節, 亦 都 聽 取 大 家 的 意 見, 力 求 是 爭 取 是 能 夠 是 確 切 到 位, 都 是 我 們 希 望 如 果 今 次 是 能 夠 一 般 性 通 過, 在 未 來 在 細 節 性 裏 面 我 們 是 充 分 與 議 會 作 全 面 的 溝 通, 聽 取 大 家 的 意 見, 更 好 地 是 表 述 到 是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有 關 的 立 法 的 原 意 其 實 在 這 幾 個 問 題 裏 面, 在 過 去 我 們 在 公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裏 面, 其 實 我 們 亦 都 是 很 詳 細 的 亦 都 傾 過, 在 這 方 面, 其 實 房 屋 局 在 每 一 次 經 屋 委 員 會 開 完 會 裏 面, 其 實 亦 都 在 媒 體 裏 面 是 作 出 過 這 個 介 紹,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是 亦 都 會 按 住 公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之 前 在 個 討 論 裏 面 作 為 一 個 基 礎, 在 未 來 我 們 制 定 一 些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就 有 關 個 上 限, 這 個 訂 價, 抽 簽 等 等, 我 們 會 是 作 出 一 個 指 引 關 於 剛 才 好 幾 位 議 員 其 實 講 一 些 很 細 節 的 事, 關 於 那 個 定 價, 關 於 這 個 抽 簽 制 度, 以 及 上 限, 這 些 都 是 細 節 性 的 事 情, 我 不 在 這 裏 作 一 個 詳 細, 但 是 可 能 我 用 一 個 原 則 給 大 家 介 紹 一 下, 因 為 如 果 細 緻 的 可 能 會 拖 到 很 長 關 於 這 個 抽 簽, 大 家 都 很 有 提 出 一 些 的 問 題, 其 實 或 者 更 清 晰 我 說 的, 所 謂 抽 簽 制 度 是 一 個 先 分 隊, 後 抽 簽, 這 樣 可 能 大 家 比 較 易 理 解 所 謂 關 於 剛 才 議 員 問 關 於 那 個 現 在 取 消 了 這 個 經 屋 建 築 合 同 的, 還 有 幾 多 個 未 完 成 的, 現 在 未 完 成 的 只 是 欠 永 寧 及 欠 路 環 一 個, 這 個 是 完 全 不 牽 涉 到 任 何 這 個 換 地 的 這 個 程 序, 而 在 我 們 今 次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預 示 到 是 亦 都 有 過 渡 條 文 解 決 了 這 兩 個 還 未 完 成, 因 為 大 家 知 道 永 寧 已 經 是 差 不 多, 而 這 個 是 路 環 方 面 亦 都 是 有 條 件 是 解 決 了 它, 盡 快 是
32 32 IV 重 新 復 工 作 出 這 個 有 關 的 興 建 情 況, 盡 快 修 訂 已 蘊 釀 多 時 的 新 經 屋 法, 將 會 是 一 個 可 以 令 居 民 面 對 住 屋 難 問 題 獲 得 一 定 程 度 舒 緩 的 契 機, 因 此 在 今 天 立 法 關 於 未 來 我 們 的 的 經 屋 是 怎 樣, 其 實 將 來 會 否 再 建 的, 其 實 我 剛 才 亦 都 會 說 了, 這 個 未 來 一 個 整 個 我 們 的 房 屋 政 策 是 一 個 持 續 的, 它 社 屋 經 屋 是 一 個 持 續, 他 不 是 一 個 只 是 某 一 個 階 段, 而 具 體 是 怎 樣 去 操 作 做, 其 實 透 過 我 們 已 經 通 過 了 的 社 屋 的 一 個 法 律 制 度, 以 及 這 個 經 屋 的 法 律 制 度 之 後, 再 配 合 到 我 們 的 一 個 十 年 的 規 劃, 我 們 是 將 會 更 明 確 是 這 個 未 來 那 個 公 共 房 屋 的 供 應 方 面 是 能 夠 更 清 晰 總 的 其 實 將 來 經 屋, 因 為 開 宗 明 義 我 們 在 個 經 屋 制 度 裏 面 其 實 它 就 在 這 個 社 屋, 它 的 對 象 是 社 屋 及 私 人 房 屋 之 間 的 這 個 一 個 階 層, 到 時 起 會 一 般 性 表 決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方 面, 本 人 是 投 下 贊 成 票 的 事 實 上, 隨 著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草 案 的 出 台, 社 會 上 是 存 在 著 不 少 的 爭 論 及 質 疑, 剛 才 我 們 很 多 同 事 亦 都 將 有 關 的 一 些 的 問 題 提 出 來, 包 括 對 現 有 輪 候 多 年 家 團 的 上 樓 的 安 排 ; 新 申 請 家 團 需 要 設 有 有 關 的 收 入 的 限 制 ; 日 後 在 轉 售 經 屋 需 按 照 出 售 時 的 市 價 比 率 計 算 而 需 要 繳 納 一 些 的 差 價 等 等, 對 此, 特 區 政 府 是 必 須 向 公 眾 解 釋 清 楚, 以 息 公 眾 的 疑 慮, 剛 才 司 長 亦 都 說 了 將 會 在 細 則 性 我 們 有 關 的 討 論 的 時 候, 能 夠 充 分 接 納 包 括 我 們 議 員, 以 至 到 公 眾 的 意 見 幾 多? 其 實 最 主 要 就 說 在 未 來 我 們 因 應 個 社 會 的 經 濟 情 況, 個 私 人 房 屋 個 市 價 的 變 化 及 收 入 變 化, 我 們 是 會 再 作 出 一 個 適 當 的 處 理, 提 供 適 當 的 供 應 本 人 亦 都 在 這 裏 強 調 新 經 屋 法 的 草 案 出 台 以 來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正 是 由 於 特 區 政 府 支 離 破 碎 的 房 屋 政 策 所 導 致 的, 當 務 之 急 特 區 政 府 是 必 須 要 盡 快 推 出 已 經 石 沉 大 海 的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但 是 無 論 怎 樣 的, 我 們 將 來 在 我 們 整 個 我 們 的 土 地 儲 備 裏 面, 我 們 會 不 論 在 甚 麼 的 時 間, 我 們 是 會 預 備 有 這 個 土 地 儲 備, 以 備 因 為 經 濟 的 可 能 再 出 現 的 一 個 增 長 而 出 現 這 個 經 屋 可 能 的 需 求 會 大, 在 這 方 面 是 作 為 我 們 一 個 這 個 未 來 的 一 個 應 變 的 措 施, 在 這 方 面 我 總 體 的 是 原 則 性 是 對 剛 才 各 位 議 員 的 答 覆, 我 在 這 裏 到 此 為 止 策 略 ", 讓 居 民 清 晰 本 澳 未 來 的 房 屋 政 策, 而 不 是 空 泛 地 對 外 宣 示 在 未 來 將 會 有 十 萬 個 住 宅 單 位 的 潛 在 供 應 量, 這 樣 只 是 會 增 加 居 民 在 安 排 居 屋 問 題 上 不 明 朗 的 因 素, 另 外 亦 都 應 盡 快 去 推 出 更 有 效 的 打 擊 樓 市 炒 賣 的 辣 招 ", 以 壓 抑 被 過 度 炒 賣 而 導 致 不 合 理 飊 升 的 樓 價, 以 體 現 特 區 政 府 是 明 白 夾 心 階 層 的 住 屋 問 題 的 困 境, 假 如 特 區 政 府 再 在 處 理 房 屋 問 題 上, 再 是 好 似 現 在 這 樣 的 無 遠 見 及 放 軟 手 腳 的 話, 最 終 只 是 會 令 自 己 訂 下 多 謝 主 席 的 居 有 其 所, 安 居 樂 業 " 的 施 政 承 諾 跳 票 主 席 : 還 有 沒 有 議 員 要 求 發 言? 如 果 沒 有, 我 們 進 入 一 般 性 的 表 決 就 是 這 個 關 於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的 法 案 進 行 一 般 性 的 表 決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 表 決 進 行 中 ) 吳 國 昌 : 以 下 是 陳 偉 智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及 本 人 的 表 決 聲 明 主 席 : 通 過 必 須 指 出, 法 案 有 兩 大 筆 誤 : 有 沒 有 表 決 聲 明? 有, 何 潤 生 議 員 一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一 再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底 及 今 年 二 月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二 十 日 公 開 答 應, 經 濟 房 屋 一 萬 二 千 多 個 原 有 輪 候 戶 不 受 收 入 資 產 上 下 限 的 限 制, 但 是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法 案 各 位 同 事 : 是 沒 有 明 文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一 再 申 明 的 這 個 要 件 ; 房 屋 政 策 的 失 敗 可 以 說 是 特 區 政 府 十 年 施 政 最 為 人 詬 病 的 地 方 之 一, 在 這 一 個 施 政 失 誤 的 影 響 之 下, 居 民 不 旦 是 長 期 面 對 著 住 屋 難 的 問 題, 未 能 安 居 樂 業, 更 令 居 民 怨 氣 日 深,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只 是 為 一 少 撮 人 的 利 益 作 為 施 政 的 考 量, 針 對 上 述 的 二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去 年 已 經 在 立 法 會 表 明, 同 意 公 共 房 屋 的 輪 候 戶 應 該 設 輪 候 期, 不 應 該 叫 市 民 無 限 期 地 等 候, 但 是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制 及 出 售 制 度 法 案 亦 都 完 全 迴 避 責 任, 沒 有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表 明 應 設 輪 候 期 的 要 件!
33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3 特 區 政 府 在 公 共 房 屋 建 設 方 面, 目 前 重 點 僅 是 要 一 萬 九 千 個 單 位 的 計 劃 一 萬 九 千 個 單 位 僅 能 夠 回 應 二 零 零 四 年 之 前 已 經 申 請 的 長 期 輪 候 戶 的 需 要 再 不 在 一 萬 九 千 之 上 再 新 增 建 大 量 公 屋 的 話, 就 可 能 令 幾 年 來 一 直 眾 多 等 候 新 登 記 申 請 房 屋 者 不 能 獲 得 任 何 分 配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下 決 心, 進 一 步 增 建 公 共 房 屋, 現 在 應 該 包 括 將 擬 推 動 的 細 面 積 樓 宇 計 劃 改 造 納 入 經 濟 房 目 標 而 去 進 行 修 改 法 律 的, 所 以 我 認 為 在 一 個 整 體 目 標 上, 我 們 必 須 要 支 持 在 這 一 個 細 節 問 題 上, 很 多 議 員 同 事 剛 才 都 提 了 很 多 這 一 個 寶 貴 的 意 見, 包 括 投 反 對 票 的 同 事, 我 相 信 在 這 一 個 立 法 會 及 這 一 個 政 府 的 法 律 顧 問 合 作 之 下, 將 來 我 們 在 細 則 討 論 的 時 候 是 絕 對 有 能 力 將 這 一 個 法 案 的 條 文 做 到 盡 善 盡 美 的, 所 以 我 投 下 了 這 個 贊 成 票 屋 或 限 價 房 屋 的 範 圍, 以 盡 量 走 旁 門 左 道, 用 拖 延 的 手 段 苛 刻 的 手 段 抬 高 申 請 條 件 的 手 段 來 剝 奪 原 輪 候 者 的 資 格, 或 者 主 席 高 天 賜 議 員 以 來 掩 飾 政 策 錯 誤!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法 案 對 於 申 請 者 施 行 收 入 資 產 上 下 限 的 限 制, 甚 至 要 將 上 下 限 的 條 件 交 高 天 賜 多 謝 主 席 由 政 府 隨 時 調 整, 變 相 就 給 機 會 任 由 政 府 官 員 隨 時 抬 高 申 請 門 檻, 來 到 是 減 少 申 請 戶, 迴 避 提 供 足 夠 公 共 房 屋 的 責 任, 實 在 上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由 於 法 案 存 在 重 大 的 筆 誤 和 爭 議 性, 必 須 再 詳 細 審 議 調 整 和 修 正 各 種 的 筆 誤, 而 眾 多 已 經 長 期 輪 候 緊 經 濟 房 屋 的 家 庭 正 在 焦 急 等 待 去 年 其 實 已 經 建 成 了 的 永 寧 廣 場 經 濟 房 屋 的 分 配 在 此 提 請 特 區 政 府, 不 要 因 為 你 提 交 法 案 存 在 重 大 筆 誤 引 致 延 誤 立 法, 來 到 繼 續 拖 延 永 寧 廣 場 經 濟 房 屋 的 分 配 本 人 就 投 了 贊 成 票, 原 因 是 很 簡 單, 事 實 上 在 澳 門 來 說 有 很 多 人 仍 然 是 需 要 經 濟 房 屋 的, 我 很 希 望 在 今 天 討 論 的 所 有 問 題, 尤 其 是 理 由 陳 述 的 原 則, 在 不 久 將 來 在 小 組 會 議 的 時 候, 可 以 完 善 兼 且 有 關 市 民 的 權 利, 核 心 的 權 益 可 以 反 映 到 在 這 個 法 律, 所 以 我 期 待 在 小 組 的 會 議 可 以 好 似 過 往 的, 以 一 個 開 放 的 態 度 看 到 政 府 是 融 入 這 些 這 樣 的 理 由 的, 所 以 我 是 抱 住 一 個 希 望, 是 不 久 將 來 政 府 有 一 個 開 放 的 態 度 來 去 改 善 到 及 一 一 二 二 今 天 所 討 論 的 問 題 可 以 解 決 到 的 主 席 關 翠 杏 議 員 關 翠 杏 修 改 經 濟 房 屋 建 造 及 出 售 法 案 加 以 完 善, 其 實 是 應 該 值 得 支 持 的, 很 可 惜 這 一 個 法 案 是 在 不 適 當 的 時 候 推 主 席 林 香 生 議 員 出, 因 為 政 府 未 有 對 私 人 樓 宇 的 市 場 作 出 有 效 的 調 控, 令 到 很 多 不 知 怎 樣 情 況 之 下 可 能 會 被 法 案 裏 面 一 個 核 心 的 嚴 入 嚴 林 香 生 多 謝 主 席 出 " 的 精 神 排 除 出 外 的 居 民 的 權 利 受 損, 亦 都 是 由 於 這 一 個 法 案, 今 天 的 獲 得 通 過, 可 能 就 造 成 私 人 房 地 產 市 場 更 多 的 火 上 加 油, 更 加 熾 熱, 所 以 對 於 這 一 個 法 案 我 是 沒 有 辦 法 支 持 今 天 在 大 家 激 辯 三 個 鐘 頭 的 情 況 之 下 去 表 決, 一 般 性 通 過 了 這 一 個 法 案, 但 是 這 個 法 案 有 兩 個 優 點, 一 個 優 點 是 政 府 在 這 個 法 案 之 後, 以 後 興 建 經 濟 房 屋 是 由 政 府 全 權 自 己 負 責 興 建, 這 個 是 一 個 制 度 上 的 改 變, 當 然 在 裏 面, 我 們 現 在 在 條 文 裏 面 大 家 所 爭 論 的 都 是 一 些 論 據 上, 大 家 覺 得 這 個 法 案 做 得 比 主 席 唐 曉 晴 議 員 較 粗 糙, 亦 都 希 望 行 政 當 局 來 說 在 細 則 性 討 論 的 時 候 能 夠 抱 開 放 的 態 度 去 完 善 這 套 制 度, 確 實 經 濟 房 屋 是 牽 涉 到 整 個 澳 門 普 唐 曉 晴 多 謝 主 席 羅 大 眾 居 住 問 題, 亦 都 是 兌 現 了 政 府 怎 樣 能 夠 構 建 我 們 澳 門 安 居 樂 業 社 會 的 一 個 制 度 上 的 踏 出 第 一 步, 當 然 亦 都 希 望 將 來 政 這 一 個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的 法 案, 它 的 這 一 個 的 政 策 目 標 及 這 個 宣 示, 特 首 已 經 多 次 表 達 了 這 一 個 態 度, 我 想 這 一 個 態 度 是 清 晰 的, 我 亦 都 相 信 將 來 在 這 一 個 小 組 府 在 這 一 個 法 律 出 台 以 後, 做 好 之 後, 能 夠 更 具 一 個 明 細 的 每 年 的 建 造 計 劃, 使 到 澳 門 人 是 清 清 楚 楚 知 道 政 府 在 住 有 所 居 上 面 的 作 為 討 論 的 時 候, 會 在 這 個 條 文 上 得 到 落 實, 正 如 那 個 法 案 的 前 言 所 述, 這 一 個 法 案 是 為 了 舒 緩 及 協 助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澳 門 居 民 的 住 房 問 題 及 促 進 發 展 我 們 符 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實 際 需 要 及 購 買 力 的 房 屋 供 應, 為 了 這 一 個 廣 大 市 民 都 非 常 期 待 的 這 一 個 主 席 麥 瑞 權 議 員
34 34 IV 權 : 多 謝 主 席 展 工 作 小 組 " 制 訂 促 進 房 地 產 市 場 健 康 發 展 的 相 關 措 施 的 目 標 司 長 : 本 法 案 是 一 全 新 的 法 律 制 度, 為 免 新 法 對 行 業 的 營 運 帶 來 我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是 投 贊 成 票 的, 我 是 支 持 政 府 這 個 法 案, 但 是 我 會 繼 續 監 督 政 府 完 善 這 個 法 案, 以 及 最 緊 要 是 依 時 起 貨, 不 要 再 令 市 民 再 一 次 失 望, 我 會 繼 續 地 監 督 的 不 便 或 影 響, 法 案 規 定 在 公 佈 後 滿 180 日 後 才 生 效, 現 時 從 業 的 人 員 或 公 司 則 可 在 法 律 公 佈 翌 日 起 的 180 日 內 向 主 管 部 門 申 請 辦 理 相 關 的 臨 時 准 照 ; 臨 時 准 照 自 法 律 公 佈 後 滿 180 日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3 年, 不 得 續 期 法 案 具 體 內 容 包 括 : 訂 定 申 領 准 照 制 度 ; 訂 定 從 事 房 地 產 主 席 : 好, 各 位 議 員 : 中 介 業 務 的 實 體 所 享 有 和 應 遵 守 的 權 利 義 務 ; 確 立 監 察 機 制 同 時, 法 案 中 亦 規 範 主 管 部 門 在 調 查 違 法 行 為 程 序 內 可 適 我 們 現 在 來 說 就 進 入 第 二 項 議 程 了, 亦 都 是 引 介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的 法 案, 請 劉 司 長 先 作 一 個 用 的 保 全 措 施 和 對 違 法 行 為 可 科 處 的 附 加 處 罰, 並 訂 定 適 用 於 現 時 已 從 時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的 實 體 的 過 渡 性 制 度 引 介 至 於 現 時 從 業 人 員 的 處 理 措 施, 考 慮 到 現 時 從 事 房 地 產 中 運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 是, 主 席 介 行 業 中 不 具 學 歷 要 求 的 但 具 資 歷 的 從 業 人 員, 為 顧 及 他 們 的 生 計, 同 時 亦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在 衡 平 各 方 的 利 益 以 及 參 尊 敬 的 立 法 會 主 席 尊 敬 的 各 位 議 員 : 考 鄰 近 地 區 的 經 驗 後, 草 案 建 議 將 對 現 時 不 具 法 案 所 要 求 高 中 學 歷 的 從 業 人 員 作 出 過 渡 性 處 理, 法 律 公 佈 之 日 前, 倘 能 證 明 大 家 好! 其 在 法 律 公 佈 之 日 前 已 連 續 在 本 澳 從 事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達 3 年, 則 在 參 加 由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為 此 目 的 而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在 世 界 各 地 大 多 數 的 國 家 地 區, 不 動 產 一 直 被 視 為 甚 具 價 值 的 資 產 而 在 市 場 流 通, 誠 然, 綜 觀 本 澳 的 歷 史 進 程, 雖 然 大 多 數 不 動 產 的 交 易 均 由 房 地 產 中 介 從 業 人 員 促 成, 唯 至 今 本 澳 仍 未 存 有 一 套 規 範 房 地 產 中 介 行 業 的 法 規, 這 些 是 不 利 於 保 障 並 通 過 考 試 後, 可 獲 豁 免 高 中 畢 業 的 從 業 要 件, 但 仍 須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 連 續 在 本 澳 從 事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已 滿 5 年 且 年 滿 40 周 歲, 倘 能 證 明 其 具 備 要 求 的 年 數 經 驗, 在 參 加 相 關 的 培 訓 課 程 後, 可 獲 豁 免 高 中 畢 業 及 資 格 考 試 的 從 業 要 件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及 有 關 行 業 的 有 序 發 展 以 下 我 們 樂 意 解 答 主 席 及 各 位 議 員 就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專 業 的 房 地 產 中 介 從 業 員, 在 交 易 不 動 產 交 易 的 過 程 中 有 律 制 度 草 案 提 出 的 問 題 必 要 提 供 交 易 相 關 訊 息 及 注 意 事 項, 保 障 各 參 與 方 的 權 益, 有 見 及 此, 在 比 較 內 地 香 港 台 灣 及 葡 萄 牙 等 國 家 和 地 區 就 房 多 謝! 地 產 中 介 行 業 所 制 定 的 法 規 後, 制 定 了 現 在 的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律 制 度 草 案 為 此 亦 先 後 舉 辦 了 相 應 的 說 明 會 及 公 開 諮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詢 工 作, 收 集 社 會 大 眾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巿 民 和 業 界 均 普 遍 認 同 諮 詢 的 立 法 方 向, 贊 同 對 房 地 產 中 介 行 業 的 運 作 進 行 立 法 規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範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新 法 律 草 案 建 議 規 範 從 事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實 體 及 相 關 從 業 員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行 業 的 監 察 及 管 理 制 度, 並 對 現 時 從 業 員 設 置 過 渡 安 排, 進 一 步 保 障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從 而 對 行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提 供 有 利 條 件, 提 升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的 專 業 的 服 務 水 平, 此 亦 切 合 促 進 房 地 產 市 場 可 持 續 發 這 一 個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的 法 律 制 度 的 法 案 我 是 贊 成 的, 因 為 為 甚 麼? 我 們 有 關 的 房 地 產 的 一 個 的 行 業, 現 在 已 經 是 一 個, 澳 門 亦 都 是 一 個 相 對 比 較 重 要 的 一 個 產 業, 由 於 經 濟 的 發 展 社 會 的 發 展 其 實 是 有 關 的 一 些 的 法 律 法 規 都 是 跟 不 上
35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5 的, 包 括 現 在 的 這 一 個 的 法 案, 還 有 的 就 說 那 個 規 管 樓 花, 規 管 樓 花 現 在 亦 都 是 正 是 進 行 有 關 的 諮 詢 的 工 作, 其 實 這 些 都 是 一 個 的 一 環 扣 一 環 的,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在 司 長 的 努 力 下 能 夠 將 有 主 席 : 唐 曉 晴 議 員 關 這 些 規 管 這 些 這 樣 的 市 場 一 些 的 秩 序, 制 度 的 有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應 該 是 要 加 把 力 去 做 有 關 的 工 作 對 於 這 個 的 法 案 裏 唐 曉 晴 : 多 謝 主 席 面, 我 亦 都 可 能 有 些 疑 問, 想 司 長 作 一 些 的 介 紹, 因 為 今 次 都 參 考 了, 即 是 說 香 港 台 灣 內 地 以 至 到 其 它 國 家 的 一 些 中 司 長 閣 下 各 位 官 員 : 介 一 些 所 制 訂 一 些 的 法 律 法 規, 裏 面 亦 都 會 看 回, 既 然 是 一 個 規 範 的 一 個 法 律 法 規, 在 裏 面, 即 說 站 在 一 個 地 產 中 介 人 裏 面, 或 者 他 們 經 紀 裏 面, 相 對 來 說 已 經 是 一 個 行 業, 是 一 個 專 業 ; 對 於 這 個 行 業 的 行 規, 好 像 以 往 我 們 大 家 都 相 對 比 較 在 買 賣 的 時 候 都 會 出 現 的, 收 多 少 內 佣 金 的 問 題, 在 裏 面 我 就 未 見 到 的, 會 否 有 個 規 範? 會 否 通 過 一 些 的 法 規 補 充, 諸 如 此 類 去 做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因 為 你 沒 有 個 規 範 的 話, 亦 都 將 來 在 一 個 完 善 這 個 法 律 法 規 方 面, 如 果 沒 有 一 個 的 標 準 的 話, 可 能 將 來 亦 都 爭 吵 會 比 較 多 我 想 很 多 人 亦 都 是 很 期 待 這 一 個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的 法 案 出 來 的, 在 一 會 兒 其 他 同 事 討 論 之 前, 我 想 提 一 兩 個 這 個 法 律 上 的 問 題 首 先, 很 多 意 見 之 前 都 提 到 過, 在 這 一 個 中 介 活 動 裏 面 這 個 食 價 " 的 問 題 是 否 要 處 理? 在 這 裏 我 不 知 道 是 否 處 理 了? 我 看 不 到 第 二 個 問 題 是 在 那 個 第 十 八 條 及 二 十 一 條 都 說 到 這 一 個 義 務, 中 介 人 有 些 義 務, 雖 然 他 們 放 開 了 都 是 義 務 的, 然 之 後 在 後 面 的 這 一 個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第 二 十 六 條 那 裏 就 說 到, 不 遵 守 這 一 個 本 法 規 定 構 成 的 這 一 個 責 任, 但 是 第 二 款 那 裏 那 個 後 果 是 都 很 嚴 重 的, 關 閉 營 業 場 所, 禁 止 從 事 這 個 業 另 一 方 面 亦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要 達 成 買 賣 雙 方 必 須 是 要 有 合 同 去 做 一 些 的 規 範, 有 關 的 或 者 買 賣 合 同 又 好, 租 賃 合 同 都 好, 其 實 政 府 會 否 有 些 規 範 的 文 本? 因 為 我 看 回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它 如 果 加 入 了 誠 信 店, 它 就 需 要 簽 一 份 叫 不 動 產 中 介 服 務 委 託 協 議, 這 個 委 託 協 議 裏 面 其 實 都 有 十 項 八 項 都 保 障 買 賣 雙 方 的 一 些 的 權 益, 訂 立 一 些 的 責 任, 收 有 關 的 佣 金 等 等 的 一 些 的 事 項 的, 這 一 個 協 議 其 實 與 將 來, 因 為 在 內 文 會 說 了, 將 來 我 們 如 果 買 賣 雙 方 要 達 成 一 個 交 易 的 話, 要 簽 一 個 叫 做 房 地 產 中 介 人 的 一 個 叫 合 同, 如 果 不 簽 雙 方 就 不 能 夠 去 做 事 的, 這 個 與 這 一 個 的 消 費 委 員 會 這 一 個 將 來 會 是 怎 樣? 會 是 並 用? 抑 或 是 兩 者 取 其 一? 希 望 這 個 亦 都 給 一 個 的 介 紹 務, 暫 停 關 閉 這 樣, 但 是 就 這 裏 好 似 看 不 出 有 不 同 的 義 務 的 違 反 有 不 同 的 處 理 方 式, 變 了 就 那 個 對 於 一 些 業 務 的 違 反 來 說 可 能 這 一 些 的 處 理 方 式 是 過 於 嚴 重, 如 果 現 在 沒 有 一 個 清 晰 的 界 分, 那 個 中 介 人 又 好, 將 來 面 對 他 自 己 可 能 有 些 小 錯 就 要 在 那 個 行 政 當 局 完 全 是 你 那 個 裁 量 之 下, 去 看 一 下 究 竟 是 停 牌, 還 是 不 停 牌, 我 想 最 好 就 要 將 這 一 些 就 要 細 分 一 下, 將 那 個 那 一 些 義 務 的 違 反 會 構 成 些 甚 麼 處 罰, 其 它 可 能 是 輕 微 的 處 罰 一 下, 這 些 我 想 會 是 一 個 好 些 的 處 理 方 案, 就 只 是 這 兩 點 的 主 席 : 高 天 賜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那 另 外 一 方 面 了, 裏 面 因 為 有 很 多 豁 免 的 條 件, 即 是 說 你 在 那 個 行 業 裏 面 做 了 多 久 可 以 怎 樣 我 想 問 一 問 如 果 是 有 關 的 一 些 的 培 訓 的 課 程 裏 面 是 講 到 的, 是 勞 工 局 叫 做 職 業 訓 練 廳 去 進 行 有 關 的 工 作, 我 想 看 一 看 了, 在 這 個 專 業 裏 面, 其 實 我 們 勞 工 局 是 否 具 備 這 個 條 件 去 做 這 件 事? 因 為 你 發 牌 又 是 它, 將 來 那 個 培 訓 是 它 那 個 課 程, 它 是 否 具 這 個 資 格? 因 為 鄰 近 的 地 區 都 可 能 會 專 門 會 成 立 一 些 的 叫 做 專 業 的 一 些 的 訓 練 局 等 等 去 做 這 些 中 介 人 的 一 些 培 訓 及 考 試 的, 因 為 將 來 還 有 個 考 試 的, 因 為 考 試 OK, 你 才 能 夠 繼 續 在 這 個 行 業 裏 面 個 牌 才 有 效 的, 這 方 面 我 想 看 看, 不 是 到 時 一 行 這 個 之 後, 如 果 我 們 有 關 的 勞 工 局 未 有 這 樣 的 準 備 去 做 這 件 事 的 話, 這 個 亦 都 可 能 會 造 成 有 一 些 不 清 晰 的 情 況, 希 望 這 幾 點 司 長 能 夠 作 出 一 些 介 紹 關 於 這 個 法 案 房 地 產 中 介 人, 我 本 人 認 為 是 邁 向 前 一 步 非 常 之 重 要 來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的, 但 是 事 實 上 在 澳 門 來 說 是 買 賣 樓 宇 是 一 環 扣 一 環 的, 由 地 產 商 發 展 商 建 築 商, 一 直 去 到 中 介 人, 我 們 會 見 到 事 實 上 現 在 這 個 法 案 在 第 十 七 及 十 八 條 裏 面, 它 的 責 任 是 非 常 之 大 另 外 就 要 界 定 清 楚, 他 的 權 限 就 要 求 那 個 所 謂 買 家 的 文 件, 因 為 這 裏 亦 都 是 涉 及 一 些 個 人 的 私 隱 的 保 護 的, 它 另 外 額 外 要 求 他 拿 出 一 些 文 件, 這 裏 又 要 小 心, 因 為 需 要 訂 定 是 甚 麼 文 件 是 必 須 要 是 拿 出 來, 來 去 做 那 個 買 賣 的 交 易 的 ; 其 次 就 是 第 十 八 條 亦 都 是 涉 及 一 環 扣 一 環 的 有 關 那 個 所 謂 租 務 法, 現 時 來 說 是 當 然 如 果 他 責 任 那 方 面, 他 是 真 的 遵 守 他 的 義 務 的, 不 是 過 份 的, 是 法 例 裏 面 是 要 求 他 這 樣
36 36 IV 去 做, 當 然 在 租 務 法 現 在 面 對 緊 的 問 題 應 該 不 久 將 來 不 會 再 出 現 的, 但 是 事 實 上 我 有 些 保 留 就 是 有 關 一 些 信 息 要 給 買 家 來 自 政 府 部 門, 到 時 我 不 知 他 行 那 個 部 門 或 者 行 三 幾 個 或 者 五 個 部 門 才 拿 到 個 信 息, 才 做 到, 這 一 方 面 政 府 是 怎 樣 去 配 合 回 中 介 人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來 去 供 給 那 位 買 家, 這 個 是 很 關 鍵 的, 因 為 裏 面 我 看 到 是 有 關 個 法 律 的 情 況, 個 物 業 的 情 況, 那 屋 局, 例 如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又 或 者 是 經 濟 局, 一 個 發 牌 的 機 構 等 等, 都 會 涉 及 到 的, 在 這 一 些 的 情 況 之 下, 在 整 套 的 一 個 法 律 的 考 慮 之 下, 究 竟 這 些 職 能 部 門 有 沒 有 相 應 的 一 個 叫 做 組 織 架 構 裏 面 的 職 能 上 的 調 整 去 配 合 我 們 來 緊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的 出 台? 我 希 望 如 果 這 裏 可 以 的 話, 司 長 亦 都 可 以 在 一 般 性 的 情 況 之 下 去 回 答 一 下 唔 該 個 樓 宇 方 方 面 面 都 是 涉 及 那 個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裏 面 些 責 任 的, 但 是 表 面 來 看 就 這 樣 推 下 去 那 個 中 介 人, 的 而 且 確 我 不 知 他 不 久 主 席 : 吳 在 權 將 來 是 怎 樣 可 以 做 到 這 個 工 作 的, 因 為 做 得 不 好 他 是 有 些 後 果 存 在 的, 所 以 我 是 講 到 這 裏 吳 在 權 :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今 天 就 是 這 一 個 法 案 是 叫 做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的 法 律 制 度, 為 甚 麼 我 會 先 說 這 個? 我 李 從 正 : 司 長 : 覺 得 司 長 剛 才 在 個 引 介 裏 面 就 說 到 這 個 法 案 是 一 個 全 新 的 法 律 制 度, 這 點 是 很 重 要 的, 是 一 個 全 新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澳 門 暫 時 我 的 問 題 比 較 簡 單 的, 其 實 現 在 那 個 房 地 產 中 介 人 業 務 這 個 法 案 是 真 的 一 個 很 需 要 盡 快 出 台 的 法 案, 因 為 怎 樣 能 夠 去 將 現 在 一 些 房 地 產 不 正 規 的 一 些 買 賣 的 手 法, 又 或 者 是 等 等 的 一 些 可 能 一 些 叫 做 潛 規 則 等 等, 希 望 能 夠 真 的 透 過 這 個 法 案 的 訂 立 可 以 減 低, 你 說 完 消 除, 相 信 不 是 一 個 這 麼 簡 單 的 事 情, 因 為 可 能 涉 及 了 一 連 串 的 法 案 都 不 定 的, 因 為 那 個 制 度 樓 宇 買 賣 不 是 單 單 只 是 看 中 介 人 業 務, 他 可 能 存 在 了 在 樓 花 到 中 介 轉 售 物 業 稅 等 等, 到 最 後 可 能 是 物 業 管 理 等 等 一 連 串 的 整 個 過 程 裏 面, 都 可 能 會 產 生 問 題, 所 以 我 希 望 就 是 說 在 這 一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希 望 可 能 看 一 下 司 長 有 沒 有 考 慮 過 就 是 譬 如 說 在 中 介 人 的 這 個 註 冊 資 本 上, 因 為 現 在 有 很 多 可 以 說 士 多 式 " 的 一 些 的 地 產 中 介, 很 容 易 就 拿 到 一 個 地 產 牌 去 到 掛 牌 去 做 買 賣 的 了, 又 或 者 地 產 中 介 又 好, 或 者 經 紀 又 好, 因 為 其 它 地 區 亦 都 有 提 到 的 就 是 說 有 一 些 是 需 要 交 一 些 叫 做 保 證 金 的 制 度, 因 為 它 很 多 可 能 是 錢 的 交 易, 又 或 者 是 一 些 的 在 未 有 做 到 個 預 約 買 賣 合 同 的 時 候, 或 者 是 個 律 師 未 見 證 的 時 候 可 能 會 出 現 一 些 問 題 等 等, 可 能 會 有 一 些 錢 銀 的 交 收 的, 這 些 都 可 能 對 於 消 費 者 的 一 個 保 障, 這 些 在 那 個 法 律 的 考 慮 上 是 否 已 經 可 以 有 個 解 釋, 就 是 是 否 已 經 考 慮 到 是 否 周 全? 是 否 對 個 消 費 那 個 買 樓 的 未 有, 而 且 我 作 為 一 個 的 業 界, 在 這 裏 我 就 這 樣 去 看, 如 果 以 這 個 法 案 那 個 名 字, 是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我 想 要 解 釋 一 下 的, 何 以 為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還 是 開 銀 行? 這 個 是 重 要 的, 因 為 作 為 一 個 房 地 產 中 介 的 業 務 個 主 體 是 做 些 甚 麼? 當 然 他 有 一 定 的 責 任, 因 為 他 的 代 表 去 做 一 個 中 介 一 個 經 紀 的 買 賣 的 情 況 之 下, 那 個 物 體 那 個 價 值 可 以 說 是 相 當 大, 正 如 剛 才 在 個 法 案 都 說 的, 因 為 這 個 行 業 這 個 房 屋 這 個 不 動 產 是 一 個 很 特 殊, 可 以 說 是 整 個 世 界 裏 面 是 唯 一 一 種 這 麼 特 殊 性 的 業 務, 所 以 對 於 這 個 行 業 的 規 範, 這 個 確 確 實 實 業 界 上 都 自 己 都 其 實 要 求 了 很 久, 今 天 行 政 當 局 能 夠 拿 這 個 法 案 上 來, 可 以 說 都 是 一 個, 雖 然 是 千 呼 萬 喚, 但 是 總 的 來 說 是 一 個 樂 見, 但 是 在 整 個 的 法 案 裏 面 就 我 會 是 這 樣 去 看 一 個 問 題 我 很 認 同 在 這 次 是 第 一 次 個 法 案 裏 面, 都 是 能 夠 考 慮 到 社 會 的 實 情, 對 事 實 上 澳 門 的 總 體 的 來 說, 對 一 些 已 經 在 職 緊 的 這 個 人 士, 分 了 幾 個 階 段 性, 容 許 他 有 一 個 過 渡, 亦 都 符 合 著 社 會 的 發 展, 給 他 進 行 一 個 需 要 有 個 學 歷 的 要 求, 如 果 你 是 一 個 新 的 入 這 個 行 業 是 有 要 求, 這 個 我 完 全 是 認 同 的, 所 以 對 於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給 予 一 些 在 職 的 這 些 的 業 界 裏 面 有 個 過 渡, 這 點 的 處 理 我 總 體 的 概 念 是 覺 得 比 較 好 的 人 士 有 一 個 很 周 全 的 保 障? 我 想 了 解 多 一 些 今 天 是 一 般 性 的 引 介, 但 是 裏 面 很 多 具 體 細 緻 的, 這 裏 就 另 外, 就 是 其 實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又 或 者 不 是 能 夠 單 單 只 是 看 一 個 法 律, 其 實 是 一 系 列 一 個 系 統 性 的 法 律 就 是 關 於 樓 宇 買 賣, 由 興 建 到 最 尾 物 業 管 理 都 是 一 系 列 的, 其 實 當 中 我 相 信 亦 都 涉 及 到 就 是 說 有 不 少 的 職 能 部 門 是 會 涉 及 到 裏 面 的, 例 如 房 不 浪 費 這 麼 多 的 時 間 去 講, 我 想 只 是 需 要 說 的 就 是 說 這 個 規 範 這 個 房 地 產 中 介 裏 面 的 來 說, 有 些 事 情, 例 如 他 的 責 任 是 需 要 向 這 一 個 的 客 人, 保 障 這 個 消 費 者, 因 為 這 個 業 務 主 體 是 一 個 佣 金 的 收 入, 是 一 個 服 務 性 的 行 業, 在 個 保 障 這 個 消 費 者 這 個
37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7 責 任 上 而 規 範 他 要 有 一 個 誠 信, 一 個 如 實, 一 個 義 務 性 責 任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性 去 取 閱 一 些 的 文 件 等 等, 這 個 是 完 全, 因 為 你 收 了 他 佣 金, 這 個 是 的 職 能, 我 完 全 是 認 同 的, 但 是 有 一 點 的 就 是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說, 司 長 是 否 需 要 考 慮, 正 如 剛 才 對 上 一 個 法 案 的 時 候 我 有 講 到 的, 在 考 慮 整 體 這 個 房 屋 的 法 案 裏 面, 不 過 行 到 這 步 了, 講 劉 司 長 : 亦 都 是 多 餘 的, 但 是 事 實 上 如 果 往 後 是 需 要 按 有 個 序, 程 序 的 序 去 考 慮 的, 因 為 你 現 在 要 規 範 這 個 中 介 人, 他 向 這 個 消 費 者 來 到 保 障 他 責 任, 要 取 閱 一 些 文 件, 一 些 資 料, 試 想 一 下, 在 現 目 現 在 有 些 制 度, 有 些 的 法 律 的, 例 如 個 樓 花, 喂! 向 那 裏 取 閱? 有 些 東 西 是 沒 有 得 取 閱 的 ; 例 如 這 個 單 位, 是 一 個 中 介 人 是 無 從 適 從, 無 所 知 道 他 是 有 沒 有 作 過 一 些 違 反 的 事 情, 或 者 是 有 些 真 的 在 個 業 界 裏 面 無 條 件 理 解 的 東 西, 是 需 要 行 政 當 局 或 者 需 要 這 個 發 展 商, 這 個 建 築 商 去 配 合 的, 在 這 樣 有 沒 有 條 件 去 配 合 他, 這 個 都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問 題, 事 實 上 在 今 天 為 止, 這 個 樓 花 的 買 賣 的 制 度 尚 在 諮 詢 緊, 在 現 目 今 天, 在 市 場 上 賣 緊 的 樓 花 可 以 說 有 些 是 未 批 則 的, 就 已 經 拿 出 來 賣 了, 作 為 一 個 中 介 人, 我 是 完 全 百 分 百 支 持 及 認 同 是 需 要 守 法, 但 是 我 想 就 著 這 個 法 案 想 提 出 一 個 問 題 的, 當 然 這 個 法 案 是 很 清 晰 的, 是 規 範 關 於 是 中 介 業 務 的 從 業 員 將 他 管 理 得 更 加 好, 但 是 我 想 理 清 回 一 些 關 係 就 是 因 為 現 時 在 一 些 不 動 產 的 交 易 的 過 程 裏 面, 除 了 是 有 這 些 中 介 的 人 士 是 可 以 參 與 這 個 業 務 之 外, 其 實 有 很 多, 可 能 會 都 是 透 過 一 些 律 師 行 或 者 律 師 去 處 理 好 啦!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第 一 我 想 了 解 一 下, 未 來 這 些 律 師 或 者 律 師 行 是 否 需 要 領 有 這 個 同 一 個 那 個 資 格 第 二 個 就 是 說 在 這 些 交 易 的 過 程 裏 面, 假 如 我 只 是 透 過 律 師 行, 不 透 過 這 些 中 介 的 角 色 去 作 買 賣 的 時 候, 政 府 是 否 在 這 個 法 例 裏 面 是 硬 性 規 定 都 要 委 託 回 這 些 中 介 人 去 處 理 這 些 業 務? 我 想 了 解 這 兩 個 問 題 一 個 發 展 商 又 好, 或 者 某 一 個 人 士 又 好, 我 是 適 者 生 存, 我 要 符 合, 我 要 食 飯 的, 他 拿 個 樓 盤 過 來 給 我 賣, 他 說 給 我 聽, 說 唔 該 劉 司 長 是 OK, 賣 得 的 了, 他 給 些 資 料 我, 我 不 可 能 說 完 全 不 去 考 慮 他 真 實, 但 是 有 些 地 方 我 是 怎 樣 去 可 以 取 證 得 更 加 具 體, 證 明 了 他 是 已 經 是 OK 的 事 情, 有 些 是 沒 有 得 取 閱, 所 以 我 意 思 就 說 劉 司 長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議 員 發 問, 我 是 將 這 個 回 應 交 給 司 長 請 在 小 組 在 細 則 性 情 況 之 下, 我 都 很 希 望 司 長, 甚 至 你 的 下 屬 的 同 事 都 能 夠 具 體 地 細 則 性 去 探 討 來 到 配 合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 多 謝 主 席 另 外, 還 有 些 東 西 就 說 權 力 與 義 務 是 應 該 並 行 的, 整 個 法 案 裏 面 是 規 範 對 房 地 產 這 個 誠 信 的 手 法 等 等, 亦 都 說 句 是 完 全 認 同 的, 但 是 很 多 其 它 的 東 西, 根 本 是 對 這 個 房 地 產 業 界 是 完 全 沒 有 半 點 這 麼 多 保 障, 當 然 我 都 說, 在 這 裏 細 則 性 是 不 可 以 討 論 得 這 麼 多, 因 為 是 一 般 引 介, 所 以 我 在 這 裏 亦 都 是 同 樣 那 句, 就 是 說 在 細 則 性 的 情 況 之 下, 是 容 許 大 家 開 放 透 明, 作 一 個 細 緻 性 的 探 討, 這 個 法 案 作 為 我 是 一 個 業 界, 我 是 完 全 是 投 一 個 支 持 的 票 的, 我 主 要 希 望, 這 個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來 說, 是 其 它 相 關 的 法 案 是 一 定 要 配 合, 意 思 想 包 括 不 單 止 其 它 法 案, 是 包 括 所 賦 予 的 職 能 部 門, 雖 然 有 些 東 西 未 必 例 如 好 似 一 個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它 的 職 能 究 竟 是 怎 樣 去 配 合 監 管 又 好, 配 合 又 好, 去 給 一 個 消 費 者 一 個 服 務 又 好, 這 個 都 是 需 要, 現 在 按 照 這 個 法 律 文 本, 培 訓 是 這 個 勞 工 局, 但 是 發 牌 監 管 究 竟 是 房 屋 局, 這 些 我 都 是 認 為 相 關 的 都 是 要 進 一 步 完 善 方 可 的 很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剛 才 就 這 個 法 案 就 一 些 原 則, 亦 都 有 一 些 很 細 節 的 提 出 一 些 的 問 題, 誠 如 我 在 推 介 時 亦 都 說 這 個 是 一 個 新 的 一 個 法 律 制 度, 雖 然 在 個 過 程 裏 面 我 們 亦 都 參 考 了 很 多 鄰 近 地 方, 亦 都 在 文 本 裏 面 其 實 我 們 亦 都 多 次 與 業 界 在 社 會 作 出 一 個 諮 詢,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在 未 來 方 面 在 細 則 性 的 通 過 是 我 們 在 更 有 條 件 與 議 員 在 這 裏 作 充 分 的 介 紹, 今 天 或 者 如 果 就 剛 才 各 位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我 請 房 屋 局 譚 局 長 及 這 個 法 務 局 林 廳 長 就 剛 才 各 位 議 員 的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作 一 個 綜 合 是 作 出 一 個 回 答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好, 請 譚 局 長 房 屋 局 局 長 譚 : 多 謝 司 長 多 謝 主 席 在 零 八 年 房 屋 局 及 法 務 局 是 擬 定 這 個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那 個 多 謝 司 長 情 況 之 下, 房 屋 局 是 當 法 律 生 效 了 之 後, 確 定 了 賦 予 房 屋 局 明
38 38 IV 文 規 定 了 有 這 個 發 牌 及 監 管 的 職 權, 但 是 這 個 是 我 們 同 時 與 房 屋 局 那 個 組 織 法, 現 在 同 時 要 並 行 去 做 的, 剛 才 大 家 都 提 到, 關 於 租 務 及 這 一 個 樓 花 其 實 特 區 政 府 對 於 這 個 規 範 房 地 產 那 個 亦 都 是 整 個 促 進 房 地 產 可 持 續 發 展 那 個 都 是 無 非 希 望 那 個 房 地 產 市 場 是 健 康 發 展 的, 同 時 另 外 那 個 房 地 產 中 介 那 個 業 務 是 我 們 亦 都 希 望 提 升 這 一 個 從 業 人 員 那 個 專 業 水 平 的 在 這 個 法 例 生 效 了 之 後, 關 於 剛 才 議 員 有 提 關 於 一 些 從 業 人 員 應 該 他 是 會 有 一 些 甚 麼 的 實 際 是 工 作 的, 他 們 就 會 提 供 房 地 產 中 介 前 的 服 務, 必 須 跟 客 戶 簽 署 這 個 書 面 的 合 同, 而 合 同 如 果 沒 有 訂 將 來 這 一 個 法 案 出 了 台 之 後, 都 會 是 去 用 一 些 範 本 的 形 式 來 到 去 給 一 些 指 引 給 業 界 來 到 去 怎 樣 去 跟 那 個 合 同 的 裏 面 規 定 至 於 食 價 " 那 個 問 題, 同 樣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沒 有 去 具 體 來 到 規 定, 但 是 如 果 我 沒 有 理 解 錯 誤 的 話, 其 實 食 價 那 個 問 題 都 正 正 是 違 反 了 它 本 身 房 地 產 中 介 這 個 行 業 是 一 個 給 予 服 務 的 過 程 當 中 違 反 了 誠 信 這 一 個 的 原 則, 在 這 一 個 的 法 案 裏 面 同 樣 都 是 有 這 一 個 義 務, 即 是 說 中 介 人 或 者 中 介 的 同 業 去 從 事 這 一 個 行 業 的 時 候, 同 樣 都 是 要 去 如 實 地 去 披 露 這 些 信 息, 所 以 亦 都 有 一 定 的 機 制 來 到 加 以 去 處 理 明 這 個 有 效 期, 我 們 推 定 為 這 個 六 個 月, 合 同 內 他 需 載 明 中 介 人 客 戶 及 這 個 物 業 資 料 外, 並 需 列 明 了 已 促 成 的 法 律 行 為, 佣 金 計 算 或 者 這 個 款 項 的, 其 它 還 有 一 些 費 用 支 付 的 方 式 條 件 是 否 獨 家 的 代 理, 如 果 未 經 客 戶 的 同 意 是 不 能 夠 將 這 些 客 戶 轉 予 其 他 的 中 介 人 的, 亦 不 能 夠 將 這 個 客 戶 或 者 這 個 物 業 的 資 料 披 露 給 其 他 的 中 介 人 或 者 經 紀 的 其 它 法 律 的 行 為, 那 些 我 想 請 法 務 局 林 智 龍 同 事 解 答 大 家 問 題 另 外 就 是 說 是 一 個 的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的 時 候 可 能 牽 涉 到 一 些 個 人 私 隱 的 問 題, 其 實 在 我 們 立 法 過 程 當 中 同 樣 都 是 會 注 意 到 這 個 問 題, 以 及 都 會 是 按 照 或 者 是 與 跟 回 這 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裏 面 的 規 定 來 到 去 草 擬 這 個 法 規, 當 然 在 如 果 今 天 能 夠 一 般 性 通 過 的 話, 在 個 細 則 性 審 議 的 時 候 都 可 以 看 一 下 是 否 可 以 加 以 去 完 善 的 法 務 局 長 林 智 龍 : 多 謝 司 長 多 謝 局 長 多 謝 主 席 最 後 就 是 說, 剛 才 都 問 了 一 個 比 較 專 業 的 問 題, 就 是 說 譬 如 一 些 的 律 師 都 會 可 能 會 去 處 理 一 些 中 介 業 務 的 話, 是 否 需 要 取 得 這 個 准 照, 按 照 我 們 本 身 那 個 法 律 的 規 定, 如 果 任 何 人 士 我 就 以 下 簡 單 去 說 一 說 剛 才 的 幾 位 議 員 就 著 這 個 法 案 的 一 般 性 這 個 通 過 的 環 節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做 一 個 簡 單 的 回 答, 在 那 個 佣 金 的 訂 定 規 範 那 方 面, 的 而 且 確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就 沒 有 具 體 去 要 求 這 一 個 的 中 介 人 在 從 事 或 者 給 予 這 個 服 務 的 時 候 那 個 佣 金 是 多 少, 因 為 是 我 們 在 草 擬 那 個 法 規 過 程 當 中 都 考 慮 到 在 這 一 個 的 中 介 這 一 個 的 行 業 裏 面 依 然 是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都 是 適 用 到 這 個 自 由 市 場 這 一 個 法 則, 所 以 在 訂 定 這 一 個 的 法 案 的 時 候, 沒 有 去 就 著 這 個 佣 金 的 多 與 少 那 個 額 度 來 到 去 作 一 個 規 定 的, 但 是 在 這 個 法 規 裏 面, 同 時 都 有 一 條 的 條 文 規 定 了 就 是 他 是 從 事 這 個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的 話, 都 必 須 是 要 取 得 准 照, 當 然 有 些 人 可 能 就 會 理 解 到 就 是 說, 因 為 如 果 沒 有 理 解 錯 誤 的 話, 譬 如 一 些 落 完 細 訂, 去 到 律 師 樓 再 落 這 個 大 訂 的 時 候, 律 師 都 會 做 一 個 見 證 的, 但 是 如 果 僅 僅 是 做 這 個 見 證 那 個 行 為 的 話, 按 照 回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規 定, 就 應 該 不 視 為 這 一 個 的 中 介 的 活 動 的, 就 算 他 真 的 在 那 個 業 務 的 過 程 當 中, 他 真 的 促 成 那 個 的 買 賣, 或 者 租 賃 這 種 的 情 況 之 下 才 是 構 成 這 個 中 介 業 務 在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如 果 個 律 師 真 的 有 做 到 這 一 事 情 的 時 候, 同 樣 都 是 要 根 據 回 這 個 法 律 規 定 來 到 取 得 准 照 說, 這 一 個 的 主 管 當 局, 即 是 房 屋 局 在 這 個 法 規 生 效 之 後 可 以 就 著 這 一 個 的 行 業 裏 面 一 些 的 事 宜 來 到 用 一 個 指 引 的 方 式 來 到 以 上 就 是 我 簡 單 的 解 釋, 多 謝 各 位 作 出 規 範, 當 然 去 出 台 這 個 指 引 的 時 候 都 要 聽 取 了 這 一 個 的 諮 詢 組 織 的 意 見 之 後, 才 可 以 去 出 台 這 個 指 引, 如 果 將 來 的 時 候 大 家 都 覺 得 需 要 就 著 這 一 個 的 佣 金 真 的 去 訂 定 一 個 額 度 的 時 主 席 : 各 位 同 事 : 如 果 是 沒 有 甚 麼 問 題 再 提 出, 亦 都 沒 有 討 論 的 時 候, 是 否 可 以 進 行 一 般 性 的 表 決 候, 都 有 機 制 來 到 去 加 以 去 解 決 的 好, 進 行 一 般 性 表 決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說 在 那 個 服 務 合 同 那 裏, 因 為 在 現 行 這 一 個 的 或 者 現 時 這 一 個 情 況 裏 面, 以 我 們 所 知 就 是 說 很 多 時 都 ( 表 決 進 行 中 ) 去 做 一 個 中 介 服 務 的 時 候 都 沒 有 去 簽 署 一 個 的 合 同 的, 所 以 在 這 個 法 規 裏 面 就 建 議 就 是 說 在 給 予 這 個 服 務 的 時 候 就 應 該 用 一 主 席 : 好, 通 過 個 的 委 託 那 個 的 客 戶, 以 及 這 個 中 介 人 之 間 就 應 該 要 簽 署 一 個 合 同, 使 到 他 們 雙 方 之 間 權 利 義 務 得 以 去 確 定 下 來 的 ; 以 及 在 剩 回 第 三 個 議 程 就 是 引 介 還 有 十 分 鐘, 舊 區 重 建 那
39 N.º I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9 個, 我 們 只 是 引 介, 好, 我 交 給 劉 司 長 作 個 引 介 建 ; 如 沒 有 人 提 出 重 建 意 向 或 獲 取 不 足 八 成 啟 動 業 權 比 例, 而 且 考 慮 到 重 建 項 目 的 逼 切 性, 政 府 將 推 動 重 建, 但 至 少 仍 要 獲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 多 謝 主 席 得 七 成 啟 動 業 權 比 例 如 果 最 後 仍 獲 取 不 足 規 定 的 業 權 比 例, 則 有 關 重 建 程 序 會 被 中 止 若 在 重 建 區 外, 可 由 私 人 實 體 尊 敬 的 立 法 會 主 席 : 推 動 重 建, 啟 動 重 建 業 權 比 例 是 90% 尊 敬 的 各 位 議 員 : 這 一 系 列 的 規 定, 皆 經 過 深 入 研 究 廣 泛 討 論, 尤 其 是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的 重 建 經 驗, 在 啟 動 重 建 業 權 的 比 例 若 果 過 高, 重 隨 著 本 澳 樓 宇 逐 步 老 化, 社 會 各 界 期 望 政 府 啟 動 舊 區 重 整 的 工 作, 藉 此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質 素, 改 善 營 商 環 境, 發 揮 城 市 空 間 的 多 元 能 力, 推 動 城 市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為 此, 特 區 政 府 在 2005 年 把 舊 區 重 整 工 作 正 式 納 入 施 政 日 程, 同 年 年 底 成 立 舊 區 建 項 目 難 以 啟 動 ; 若 果 比 例 過 低, 又 會 引 起 侵 犯 私 有 財 產 的 爭 論 故 此, 法 案 經 過 深 入 討 論 後, 採 取 了 靈 活 的 三 種 模 式, 各 有 不 同 啟 動 比 例, 有 利 重 建 項 目 的 展 開, 也 符 合 澳 門 實 際 情 況 重 整 諮 詢 委 員 會, 就 舊 區 重 整 各 項 工 作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多 謝 各 位! 舊 區 重 整, 在 澳 門 首 次 推 行, 因 此 需 要 具 備 完 善 的 法 律 才 能 正 式 執 行, 才 能 有 法 可 依 在 法 律 制 訂 上, 政 府 花 了 大 量 時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間, 並 結 合 鄰 近 地 區 經 驗 與 本 地 社 會 意 見, 再 通 過 細 緻 的 研 究 才 完 成 這 個 制 訂 因 為 舊 區 重 整 涉 及 保 護 私 有 財 產 與 公 共 利 益, 必 須 審 慎 研 究 平 衡 不 同 階 層, 體 現 以 人 為 本 " 的 精 神, 才 能 發 揮 真 正 效 力 那 個 法 案 我 們 是 引 介, 但 是 來 說, 不 進 入 討 論, 也 不 進 入 表 決 的, 如 果 對 這 個 法 案 有 不 明 晰 的, 需 要 政 府 官 員 去 作 解 釋 的, 可 以 提 問, 但 是 我 們 不 進 入 討 論 政 府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聽 取 舊 區 重 整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社 會 各 界 吳 國 昌 議 員 意 見, 經 過 綜 合 分 析, 在 2007 年 完 成 草 擬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草 案, 再 交 舊 區 重 整 諮 詢 委 員 會 討 論 經 過 多 次 會 議, 同 吳 國 昌 : 司 長 閣 下 : 時 逐 步 完 善 條 文 可 以 說, 這 份 法 律 草 案 經 過 充 分 諮 詢, 兼 顧 各 個 層 面, 為 整 個 舊 區 重 整 的 工 作 奠 下 關 鍵 性 基 礎 我 是 就 引 介 是 作 出 提 問, 以 及 今 天 司 長 引 介 發 言 亦 都 說 到, 就 是 這 個 法 案 是 參 考 了 鄰 近 的 地 區 的 經 驗, 然 後 最 後 組 成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草 案 是 一 套 法 律 基 礎 制 度, 另 有 三 個 配 套 的 行 政 法 規, 包 括 甄 選 企 業 以 推 動 舊 區 重 建 工 程 的 公 開 競 投 制 度 行 政 法 規 舊 區 重 整 資 助 基 金 行 政 法 規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法 規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現 正 根 據 收 集 的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爭 取 今 年 第 1 季 送 行 政 會 討 論 這 個 法 案 第 一, 我 想 問 就 是 說 鄰 近 地 區 就 最 近, 舊 年 就 通 過 了 是 由 九 成, 即 舊 樓, 九 成 的 業 權 是 降 低 至 八 成 業 權 就 強 拍, 已 經 引 起 極 大 的 爭 議, 被 覺 得 是 罔 顧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來 到 是 壓 低 這 個 重 建 的 收 購 價, 而 結 果 的 確 在 香 港 方 面 就 是 八 成 強 拍 通 過 了 之 後, 已 經 立 即 有 相 當 一 部 份 的 案 例 看 到, 那 些 發 展 商 立 即 就 降 價 來 到 收 購, 出 現 了 很 明 顯 的 例 子, 在 鄰 近 的 地 方 已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草 案 闡 述 了 舊 區 重 整 的 目 的 原 則 及 一 系 列 規 範, 整 個 制 度 的 主 軸 精 神 是 尊 重 市 民 意 願, 在 未 達 到 一 定 比 例 的 啟 動 重 建 業 權 時, 政 府 不 會 強 行 推 動 重 建 在 制 訂 重 整 規 劃 時, 亦 明 確 保 障 業 權 人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及 社 會 的 參 與 權 及 知 情 權 等, 同 時 保 障 涉 及 的 弱 勢 群 體, 務 求 在 公 共 利 益 及 私 人 產 權 間 取 得 平 衡 經 有 這 樣 的 經 驗 情 況 之 下, 現 在 政 府 這 個 法 案, 司 長 的 引 介 及 法 案 的 內 文 就 是 說, 即 是 當 政 府 推 動 重 建 的 時 候, 司 長 講 得 很 簡 單, 叫 做 政 府 推 動 重 建, 在 法 案 裏 面 其 實 你 是 說, 當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政 府 就 會 是 與 推 動 重 建 的 企 業 訂 立 重 建 合 同 這 來 到 推 動, 亦 即 是 說 給 發 展 商 去 推 動 好 啦! 政 府 給 發 展 商 去 推 動 重 建 的 時 候 就 只 需 要 獲 得 七 成 的 業 權 就 可 以 啟 動, 甚 至 到 是 進 行 這 個 強 制 性 的 徵 求, 是 否 一 種 七 成 強 拍? 如 果 是 說 的 法 案 建 議, 重 建 模 式 包 括 重 整 區 內 及 重 整 區 外 兩 個 部 分, 重 整 區 內 可 由 私 人 實 體 推 動, 但 須 獲 8 成 業 權 比 例 啟 動 重 話, 會 否 是 變 成 了 政 府 在 進 一 步 在 鄰 埠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去 將 地 產 霸 權 耀 武 揚 威, 由 八 成 強 拍 來 到 澳 門 進 一 步 推 動 七 成 強
40 40 IV 拍, 而 會 否 真 的 危 害 到 將 來 是 指 定 的 這 些 重 整 區 域 裏 面 一 部 份 唐 曉 晴 : 多 謝 主 席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是 受 到 嚴 重 的 傷 害, 以 及 在 政 府 的 法 案 裏 面 都 看 到, 如 果 不 是 由 小 業 主 八 成 的 業 權 進 行 這 個 重 建 的 話, 這 些 推 各 位 同 事 : 動 的 方 式 就 好 似 看 不 到 政 府 直 接 自 己 是 進 行 重 整, 見 不 到 政 府 是 可 以 是 用 譬 如 一 屋 換 一 屋, 一 舖 換 一 舖 的 方 式 而 來 到 為 了 提 升 居 民 的 綜 合 生 活 質 素 來 到 是 主 導 進 行 重 整, 這 些 是 看 不 到, 只 是 見 到 政 府 就 會 透 過 發 展 商 這 樣 來 到 推 動, 是 否 排 除 了 政 府 直 接 去 主 導 進 行 負 責 這 種 模 式, 是 否 完 全 排 除 了 一 屋 換 一 屋, 或 者 一 樓 換 一 樓 這 種 的 模 式 作 為 是 補 償 而 完 全 片 面 這 樣 只 能 夠 是 按 照 經 濟 價 值 的 單 位 計 算 的 方 式 作 為 地 產 項 目 這 樣 來 到 計 算 發 展, 這 樣 才 可 以 是 達 成 符 合 這 個 法 案 的 規 定,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會 否 違 反 了 透 過 舊 區 重 整 來 到 是 提 升 當 地, 包 括 當 地 非 常 抱 歉, 我 只 是 說 一 兩 句 說 話 的, 為 甚 麼 要 講 這 兩 句 說 話? 因 為 這 一 個 制 度 裏 面, 第 二 條 我 覺 得 是 比 較 敏 感 的, 就 是 這 一 個 舊 區 重 整 制 度 在 這 個 性 質 上 實 際 是 一 個 比 較 特 別 的 徵 收 制 度 來 的, 這 徵 收 制 度 裏 面 最 關 鍵 的 問 題 是 這 一 個 公 共 利 益 那 個 界 定, 這 個 第 二 條, 直 接 用 法 律 說, 一 被 界 定 了 是 這 一 個 舊 區 重 整, 它 就 會 自 動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我 希 望 這 一 個 司 長 在 將 來 考 慮 的 時 候, 這 一 個 這 樣 的 方 案 怎 樣 去 說 明? 是 我 想 是 需 要 交 代 的 的 居 民 生 活 質 素 在 內 的 這 個 生 活 質 素 的 應 該 有 的 原 意? 到 最 後 亦 都 是 想 提 醒 政 府 就 是 說, 事 實 上 是 有 不 少 居 民, 尤 其 是 包 括 好, 就 只 是 這 麼 多 祐 漢 的 舊 區 重 整 居 民 已 經 清 楚 表 達 的 意 向, 是 很 希 望 能 夠 以 一 屋 換 一 屋, 一 舖 換 一 舖 這 類 的 主 導 的 形 式 基 礎 來 到 進 行 這 一 個 主 席 : 好, 請 劉 司 長, 剛 才 兩 位 議 員 的 提 問 置 換, 但 是 似 乎 法 案 裏 面 就 完 全 看 不 到 相 關 的 安 排, 最 後 亦 都 是 一 個 提 問 的 問 題, 因 為 在 引 介 裏 面 就 發 言 雖 然 比 較 粗 略, 但 司 司 長 劉 : 多 謝 主 席 是 在 理 由 陳 述 裏 面 就 講 得 很 清 楚, 就 是 說 當 進 入 到 這 個 徵 求 的, 即 是 香 港 可 能 叫 做 強 拍, 這 個 徵 求 的 階 段 的 時 候, 這 就 會 成 立 一 個 相 關 的 或 者 一 個 仲 裁 的 委 員 會 來 到 是 進 行 主 持 公 道, 但 是 我 看 回 法 案 裏 面 似 乎 是 一 刀 切 那 樣 說 明, 這 些 仲 裁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是 五 個 人, 一 個 就 是 那 些 居 民 的 代 表, 一 個 就 是 那 個 重 建 的 發 展 商 代 表, 一 個 就 是 政 府 的 代 表, 政 府 如 果 推 出 這 個 這 樣 七 成 強 拍 的, 一 個 政 府 他 派 個 代 表 來 都 幾 得 人 驚 的, 還 有 兩 個 就 是 由 政 府 指 定 那 些 專 家 來 到 做, 我 想 知 道 另 外 兩 個, 即 應 該 比 較 中 立 的 人 士, 有 甚 麼 民 意 基 礎? 是 否 民 選 產 生? 是 怎 樣 出 來? 這 些 人 是 由 一 個 推 動 七 成 強 拍 的 一 個 政 府 去 欽 點 這 些 專 家 來 到, 在 委 員 會 裏 面 會 否 對 居 民 的 權 益 構 成 更 大 的 傷 害? 政 府 可 否 在 這 裏 是 說 一 些 說 話 以 安 民 心? 主 席 : 已 經 到 八 點 鐘 了, 我 想 聽 大 家 意 見, 是 休 會 明 天 繼 續, 抑 或 是 來 講, 因 為 這 個 只 是 引 介, 如 果 沒 有 議 員 再 問 的 時 候, 或 者 司 長 作 了 答 覆, 應 該 說 我 們 可 以 留 待 下 一 次 繼 續 討 論, 如 果 認 為 明 天 再 開 一 次 會, 就 現 在 停 了 個 會 我 提 個 建 議, 如 果 有 問 題 的, 問 了, 司 長 回 答 了, 在 下 一 次 會 議 我 們 會 繼 續 是 一 般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仍 然 可 以 繼 續, 問 題 就 不 是 明 天 繼 續, 因 為 明 天 來 說, 它 剩 這 麼 小 的 議 程 來 說, 要 大 家 來 開 一 次 會, 有 似 乎 不 是 很 好, 想 聽 聽 大 家 意 見 講 埋 它, 好! 請 唐 曉 晴 議 員 這 個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其 實 亦 都 是 在 澳 門 來 說 是 第 一 次 的 是 在 這 裏 作 出 一 個 制 訂, 雖 然 亦 都 說 參 考 了 很 多 鄰 近 地 區 的 經 驗, 但 是 我 們 澳 門 亦 都 有 澳 門 特 別 的 情 況, 因 此 在 這 方 面 在 這 個 制 訂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方 面, 其 實 我 們 亦 都 組 成 了 一 個 舊 區 重 整 這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亦 都 是 包 括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人 士, 亦 都 有 專 業, 有 學 術, 亦 都 有 其 它 方 面, 在 這 方 面 就 這 個 我 們 討 論 那 個 條 文 方 面, 他 們 亦 都 提 出 了 很 多 很 寶 貴 的 意 見, 因 此 在 我 們 今 次 推 出 裏 面, 其 實 亦 都 不 是 單 方 面 政 府 是 主 動 提 出, 經 過 他 們 提 出 的 意 見, 我 們 訂 了 條 文, 條 文 是 再 由 他 們 再 詳 細 作 出 討 論 在 這 方 面, 當 然 日 後 如 果 這 個 法 律 制 度 是 經 過 一 般 性 的 通 過, 在 細 節 上 方 面 我 們 是 可 以 就 剛 才 提 到, 很 多 都 是 一 些 細 節 的 問 題, 可 以 是 充 分 是 再 與 各 位 是 作 出 相 關 的 介 紹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這 個 舊 區 重 整 法 律 制 度 的 法 案 將 會 安 排 在 下 一 次 的 召 集 書 裏 面 的 第 一 項 議 程, 到 時 討 論 的 時 候, 大 家 亦 可 以 繼 續 提 問 討 論, 以 及 進 行 一 般 性 的 表 決 今 天 的 會 議 開 到 這 裏 翻 譯 : 翻 譯 辦 公 室 文 : 紀 錄 及 編 輯 辦 公 室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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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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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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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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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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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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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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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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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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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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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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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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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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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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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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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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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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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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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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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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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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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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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 諮 詢 文 本 )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資 格 制 度 的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 五 ) 項 及 第 1/2015 號 法 律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的 資 格 制 度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經 徵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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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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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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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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