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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I-141 第 三 立 法 會 第 四 立 法 會 期 ( 二 零 零 八 二 零 零 九 ) 第 一 第 III-141 期 III LEGISLATURA 4.ª SESSÃO LEGISLATIVA ( ) I Série N.º III-141 III LEGISLATURA 4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o III-141 日 期 :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吳 在 權 李 沛 霖 劉 本 立 楊 道 匡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沈 振 耀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缺 席 議 員 : 歐 安 利 許 輝 年 周 錦 輝 張 立 群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七 月 二 十 三 列 席 者 名 單 ) 列 席 者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八 時 正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偉 幹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杜 博 文 ; (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辜 美 玲 ;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副 局 長 楊 儉 儀 ;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張 少 雄 ;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法 律 技 術 廳 廳 長 申 慧 娜 ;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四 時 五 十 五 分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人 力 資 源 廳 廳 長 鄭 渭 茵 地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議 程 : 一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 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主 席 : 曹 其 真 定 法 案 副 主 席 : 劉 焯 華 : 高 天 賜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梁 安 琪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李 從 正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劉 本 立 議 第 一 : 歐 安 利 員 容 永 恩 議 員 梁 玉 華 議 員 吳 在 權 議 員 梁 慶 庭 議 員 分 別 作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其 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公 第 二 : 高 開 賢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及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法 案, 最 終 兩 法 案 獲 得 通 過 (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出 席 缺 席 議 員 名 單 ) 出 席 議 員 : 曹 其 真 劉 焯 華 高 開 賢 梁 慶 庭 馮 志 強 會 議 容 : 關 翠 杏 賀 定 一 崔 世 昌 容 永 恩 吳 國 昌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梁 玉 華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2 2 III 午 安, 我 們 現 在 開 始 今 天 的 會 議, 議 程 前 是 有 十 二 位 議 員 是 報 了 名 發 言 的, 我 現 在 請 高 天 賜 議 員 發 言 numa única cela, sabendo de antemão que a mesma sofria de doença do foro psiquiátrico. 請 José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a, Sr.ª Presidente. Caros Colegas: Na madrugada do dia 18 do corrente, morreu, em circunstâncias estranhas, n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EPM), uma senhora detida, de apelido Lei, de 45 anos de idade, mãe de dois filhos, que se encontrava a cumprir uma pena de prisão de 3 meses por violação duma simples medida de interdição nos casinos. De acordo com as informações que obtive junto dos seus mais directos familiares, a falecida encontrava-se nos últimos dez anos sob observação médica do foro psiquiátrico, contudo a falecida tinha estado a recuperar bastante, desde que a sua filha conseguiu um contrato de trabalho. Por solicitação dos seus mais directos familiares, desloquei-me, no dia 19 do corrente e pelas treze e trinta a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onde na altura se encontravam já concentradas à Por isso, os familiares, hoje presentes neste hemiciclo, pretendem saber o seguinte: 1. Porque razão, a falecida, condenada por mero crime de interdição nos casinos, ficou numa cela com mais 3 prisioneiras e não obstante dos responsáveis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terem pleno prévio conhecimento de sofrer de doença de foro psiquiátrico e estar sobre medicação? Porque razão, não foi providenciada a vítima uma cela individual, a fim de garantir a sua segurança, face à provável instabilidade psicológica e devido aos muitos anos de ter estado sujeita a medicação? 2. Quais as razões, de até hoje, os familiares não terem conseguido visionar as câmaras de vigilância interna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a fim de apurar as circunstâncias da morte, uma vez que o cadáver aparentava sinais de escoriações na face e no peito? Porque razão, até hoje, não foram ouvidas, as três detidas que estavam na mesma cela e muito provavelmente assistiram ao trágico acontecimento? entrada do referi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cerca de 30 pessoas entre familiares e amigos. Os familiares directos da vítima queriam e insistiam a minha presença na reunião com os responsáveis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uma vez que os mesmos familiares, não estavam a par dos procedimentos burocráticos e legais. Contudo, e muito lamentavelmente, e mesmo na qualidade de deputado fui impedido de assistir sem qualquer fundamento às explicações, não obstante ter dito aos responsáveis não haver 3.Considerando que está em causa uma vida humana e independentemente do inquérito do competente órgão de polícia criminal, vai o Governo instaurar um inquérito por entidade independente e de tutela diferente, a fim de apurar as circunstâncias que originaram o nefasto acontecimento e evitar que situações idênticas venham a repetir? Que medidas vão ser adoptadas para que no futuro estas situações não venham a repetir? qualquer impedimento legal ou outro que impedisse a minha presença de meramente assistir a uma reunião. Aliás, ainda tentei explicar a obrigação legal do dever geral de cooperação que assiste a todos os órgãos e serviços públicos de colaborarem no exercício das minhas funções de deputado. Por isso, fiquei à porta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mais de uma hora, a fim de aguardar o resultado final da reunião. Este é mais um caso, de quase total falta de transparência dum serviço público com elevadas responsabilidades, que está aparentemente a ser gerido de uma forma deficiente, que nem sequer tem a consciência de como enfrentar situações de crise, impedindo que um deputado estivesse presente numa reunião a fim de poder acalmar os ânimos dos familiares que perderam um familiar directo em circunstâncias muito estranhas. Esta forma de actuação dos No final da referida reunião, os familiares mostraram-se muito insatisfeitos e mais indignados, porque não foram dadas qualquer explicações convincentes quanto à causa da morte, nem razões das circunstâncias de ter sido enclausurada com mais 4 prisioneiras responsáveis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deu a entender à meia centena dos presentes que estiveram horas à porta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que a instituição teria algo muito grave a encobrir e por isso impediu um deputado de assistir à

3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referida reunião. 一 澳 門 監 獄 的 負 責 人 明 知 患 有 精 神 病 並 需 接 受 治 療 的 死 者, 僅 因 違 反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命 令 而 被 判 刑, 為 何 要 和 三 名 女 囚 Estas atitudes dos responsáveis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só contribuem para pôr em causa a credibilidade e a confiança dos cidadãos. Os responsáveis máximos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deveriam, em primeiro lugar, ter a noção, de zelar pela segurança e integridade física dos detidos e em segundo lugar, preparar os reclusos para a futura integração na sociedade. Neste caso, parece-nos, pelo menos, que houve negligência grosseira, e como de costume, quando aparecem escândalos, tentam abafar, e utilizar todos os meios para tentar encobrir os erros e os problemas. Enfim, adequa-se muito ao famoso provérbio macaense Macau Sã Assim. Muito obrigado. ( 高 : 犯 關 在 同 一 個 囚 室? 考 慮 到 死 者 的 精 神 狀 態 不 穩 定 及 多 年 來 接 受 治 療 的 情 況 下, 為 何 不 將 她 安 排 到 一 個 獨 立 的 囚 室 以 保 障 其 安 全? 二 家 屬 想 了 解 死 者 死 亡 時 的 情 況, 因 在 屍 體 的 面 部 及 胸 口 見 到 有 明 顯 的 傷 痕 但 為 何 時 至 今 日, 死 者 家 屬 仍 未 能 觀 看 監 獄 內 部 的 閉 路 電 視 片 段? 為 何 直 至 現 在 仍 未 聽 取 該 三 名 和 死 者 關 在 同 一 囚 室 的 女 囚 犯 的 證 言, 因 他 們 很 有 可 能 目 睹 悲 劇 的 經 過? 三 鑑 於 是 次 事 件 涉 及 一 條 人 命, 不 論 刑 事 警 察 主 管 機 關 的 調 查 如 何,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隸 屬 於 不 同 監 督 實 體 的 獨 立 部 門 展 開 調 查, 以 便 查 明 甚 麽 情 況 引 致 發 生 這 一 不 幸 事 件, 避 免 相 同 情 況 日 後 再 次 發 生? 將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以 便 這 種 情 況 在 將 來 不 會 重 複 發 生? 各 位 同 事 : 因 違 反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措 施 而 在 澳 門 監 獄 服 三 個 月 徒 刑 的 一 名 姓 李 四 十 五 歲 育 有 兩 名 子 女 的 女 士, 於 本 月 十 八 日 在 監 獄 離 奇 死 亡 按 本 人 在 其 家 屬 口 中 所 取 得 的 資 料 顯 示, 死 者 近 十 年 一 直 接 受 精 神 科 的 醫 療 觀 察, 雖 然 如 此, 在 其 女 兒 找 到 工 作 後, 病 情 已 明 顯 轉 好 負 有 高 度 責 任 的 相 關 公 共 部 門 處 理 這 一 事 件 時 幾 乎 完 全 欠 缺 透 明 度, 且 有 關 處 理 明 顯 存 在 缺 陷, 有 關 部 門 甚 至 不 懂 得 如 何 面 對 危 機 一 名 議 員 欲 列 席 有 關 會 議, 以 便 安 撫 有 關 家 屬 因 莫 名 其 妙 的 情 況 下 而 痛 失 一 名 親 人 的 情 緒, 卻 遭 獄 方 阻 止 澳 門 監 獄 負 責 人 這 一 舉 動 令 到 半 百 聚 集 在 澳 門 監 獄 門 外 多 個 小 時 的 親 友 認 為 這 一 機 構 似 在 隱 瞞 某 些 嚴 重 情 況, 也 因 此 一 名 議 員 被 阻 止 列 席 有 關 會 議 應 死 者 親 屬 的 要 求, 本 人 於 本 月 十 九 日 中 午 一 時 半 前 往 監 獄, 到 達 時 約 有 三 十 名 死 者 的 親 友 在 監 獄 門 口 聚 集 死 者 親 屬 要 求 及 堅 持 本 人 列 席 他 們 與 澳 門 監 獄 負 責 人 一 起 舉 行 的 會 議, 因 為 他 們 不 懂 行 政 及 法 律 的 程 序 然 而, 最 遺 憾 的 是, 在 得 不 到 任 何 合 理 的 解 釋 下, 本 人 即 使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身 份 仍 被 拒 列 席 會 議, 儘 管 經 多 次 向 有 關 負 責 人 解 釋, 不 存 在 法 定 或 其 他 阻 止 本 人 列 席 會 議 旁 聽 的 理 由 即 使 如 此, 本 人 還 解 釋 法 律 規 定 公 共 機 構 及 部 門 均 有 義 務 向 行 使 職 務 的 議 員 予 以 合 作, 但 仍 無 結 果, 故 本 人 只 好 在 澳 門 監 獄 門 外 等 候 會 議 的 最 終 結 果 死 者 親 屬 在 會 議 後 仍 表 示 不 滿 及 憤 慨, 理 由 是 對 死 因 還 得 不 到 可 令 人 信 服 的 解 釋, 且 仍 不 知 為 何 明 知 死 者 患 有 精 神 病 而 仍 安 排 將 四 名 女 囚 關 在 同 一 個 囚 室 服 刑 澳 門 監 獄 負 責 人 這 種 態 度 損 害 了 獄 方 在 市 民 心 中 的 誠 信 澳 門 監 獄 最 高 領 導 人 首 先 應 當 有 維 護 被 拘 留 人 的 安 全 和 身 體 完 整 性 的 觀 念, 另 外, 要 讓 囚 犯 做 好 將 來 重 返 社 會 的 準 備 我 們 覺 得 這 次 事 件 最 低 限 度 存 在 重 大 過 失, 而 慣 例 是, 當 出 現 醜 聞 時 便 嘗 試 隱 瞞, 用 盡 所 有 方 法 嘗 試 掩 飾 過 錯 和 問 題 最 後, 非 常 合 適 引 用 一 句 出 名 的 澳 門 土 語, 澳 門 就 是 這 樣 (Macau Sã Assim) ) 主 席 : 陳 明 金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明 金 : 政 府 架 構 臃 腫, 政 出 多 門,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受 到 市 民 的 批 評 也 許, 特 區 政 府 想 改 變 市 民 的 看 法, 自 零 三 年 開 始, 推 出 一 站 式 " 服 務, 至 今 已 搞 了 三 十 多 個 ; 近 年 來, 又 流 行 為 此, 今 日 來 到 這 個 全 體 會 議 室 的 死 者 家 屬 希 望 知 道 : 搞 聯 合 ", 例 如, 樓 宇 滲 漏 水 聯 合 處 理 中 心 " 非 法 旅

4 4 III 館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 這 些, 都 是 全 新 的 產 品 " 巷 十 五 號 德 寶 閣 一 樓 D, 住 宅 變 成 了 臭 水 塘 ", 就 是 一 個 典 型 小 業 主 的 苦 況, 我 們 在 實 地 瞭 解 情 況 後, 感 同 身 受 他 們 作 為 政 府, 搞 一 站 式 " 聯 合 中 心 " 聯 合 小 組 ", 為 市 民 服 務, 表 面 上 好 堂 皇, 不 明 白 的 人, 會 覺 得 好 爽 一 站 式 " 服 務, 照 字 面 解 釋, 就 是 一 條 龍 " 服 務, 應 該 可 以 理 解 成, 市 民 到 政 府 部 門 辦 一 件 事, 可 以 一 次 搞 定, 但 是, 實 際 上 又 如 何 呢? 在 零 三 年 開 始, 數 以 十 計 的 政 府 部 向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求 助, 幾 個 月 時 間, 都 無 結 果, 四 局 一 署 ", 無 任 何 一 個 部 門 願 意 負 責, 互 相 之 間, 鬥 卸 膊 對 此, 有 人 建 議, 應 該 保 留 這 個 單 位 : 一 為, 立 此 存 照, 視 以 為 恥 ; 二 為, 留 作 官 員 的 教 育 基 地, 定 期 組 織 官 員 到 此 憑 弔, 不 忘 羞 恥 門, 一 窩 蜂 搞 一 站 式 " 服 務, 例 如 : 飲 食 場 所 發 牌 電 話 投 訴 樓 宇 買 賣, 等 等, 項 目 很 多, 範 圍 很 廣, 名 副 其 實 的, 究 竟 有 多 少 呢? 比 如 講, 飲 食 場 所 發 牌, 由 於 牽 涉 到 民 政 總 署 工 務 局 消 防 局 衛 生 局 旅 遊 局 環 保 局 等 部 門, 投 資 者 如 果 自 己 辦, 行 到 腳 軟, 可 能 都 得 個 桔 " 回 歸 前, 澳 門 為 民 服 務, 最 講 求 的 就 是 一 份 心, 無 心 就 無 誠 意, 更 無 實 際 行 動, 不 論 搞 多 少 一 站 式 ", 又 或 聯 合 " 機 構, 都 不 能 從 根 本 上 解 決 問 題 端 坐 廟 堂, 住 豪 宅, 坐 名 車, 養 尊 處 優 的 官 員, 又 如 何 去 感 受 民 間 疾 苦 呢? 就 有 一 些 人, 專 門 收 錢 代 人 辦 理 這 種 牌 照, 回 歸 後, 這 種 情 況 並 無 改 變 給 錢, 由 專 人 代 辦, 好 過 自 己 行 到 腳 軟 這 些 人 之 所 以 有 生 意 做, 原 因 好 簡 單, 有 關 的 手 續 複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請 發 言 雜, 無 人 事, 好 難 搞, 普 通 市 民 根 本 無 法 享 受 一 站 式 " 服 務 至 於 電 話 投 訴, 搞 一 站 式 " 服 務, 更 加 是 笑 話, 否 則 的 吳 國 昌 : 話, 電 台 的 節 目, 就 不 會 有 好 多 人 打 電 話 發 牢 騷, 如 果 講, 電 話 投 訴 是 一 站 式 " 服 務, 只 能 理 解 成, 政 府 部 門 聽 了 就 算 各 位 同 事 : 數, 當 無 這 件 事 自 公 元 二 千 年 開 始, 歷 年 來, 本 人 不 斷 促 請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同 一 站 式 " 服 務 差 不 多 的 是, 近 年 來 陸 續 推 出 的 聯 合 中 心 " 聯 合 小 組 " 之 類 的 組 織, 例 如, 爲 了 處 理 非 法 旅 館 樓 宇 滲 漏 水 等 問 題, 當 局 就 先 後 成 立 了 跨 部 門 的 小 組 " 和 中 心 " 非 法 旅 館 問 題, 涉 及 十 局 一 署 一 辦 公 室 "; 樓 宇 滲 漏 水 問 題, 牽 涉 到 四 局 一 署 " 由 於 政 出 多 門, 在 面 對 這 些 與 民 生 息 息 相 關 的 問 題 時, 各 部 門 之 間, 不 協 適 應 基 本 法 體 制, 體 現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財 政 收 支 動 議 和 立 法 會 審 核 通 過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的 職 權 關 係, 讓 立 法 會 逐 項 審 議 特 區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及 項 目 撥 款 的 預 算 執 行 綱 要 法 法 案, 但 行 政 長 官 一 直 聽 若 罔 聞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近 十 年, 預 算 執 行 綱 要 法 未 立, 強 行 挪 用 澳 葡 時 代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體 制 下 的 法 令 來 執 行 預 算, 財 政 監 察 自 然 是 漏 弊 叢 生 調 的 現 象 一 直 存 在, 為 此, 上 級 主 管 部 門 成 立 聯 合 中 心 " 聯 合 小 組 ", 似 乎 要 統 籌 兼 顧, 消 除 市 民 的 埋 怨, 結 果, 與 一 站 式 " 服 務 一 樣, 越 搞 越 複 雜, 越 搞 越 糊 塗, 越 搞 越 麻 煩 市 民 由 求 助 變 成 投 訴, 問 題 主 要 是, 市 民 在 求 助 的 過 程 中, 往 往 被 當 成 皮 球, 踢 來 踢 去 遇 到 非 法 旅 館 問 題 去 求 助, 可 能 是, 工 務 局 推 給 旅 遊 局, 旅 遊 局 推 給 治 安 警 察 局, 治 安 警 察 局 推 給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推 給 環 境 保 護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推 以 零 九 年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為 例,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零 九 年 財 政 開 支 總 計 是 四 百 三 十 九 億 七 千 多 萬 元 但 是,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法 案, 卻 要 求 立 法 會 通 過 預 算 總 開 支 四 百 四 十 七 億 七 千 多 萬 元 ; 亦 即 是 說, 立 法 會 通 過 了 四 百 四 十 七 億 七 千 多 萬 元 開 支 後, 這 號 稱 作 為 盈 餘 的 七 十 三 億 九 千 多 萬 元 就 可 以 無 須 經 立 法 會 審 議 便 隨 時 動 用 如 此 落 伍 的 預 算 編 制, 實 在 不 可 接 受 給 工 務 局, 工 務 局 繼 續 推 ; 遇 到 樓 宇 漏 水 問 題, 去 找 房 屋 局, 又 推 給 工 務 局, 到 了 工 務 局, 又 推 給 消 防 局 左 推 右 推, 形 成 了 澳 門 獨 有 的 怪 圈, 搞 到 市 民 好 似 無 頭 的 烏 蠅, 到 處 碰 壁,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零 九 年 財 政 預 算 收 入 當 中 包 含 三 十 四 億 一 千 多 萬 的 歷 年 財 政 年 度 結 餘 儘 管 特 區 政 府 解 釋 這 不 是 打 算 動 用 歷 年 財 政 滾 存, 而 是 要 將 四 十 一 個 自 治 機 構 的 預 算 期 初 結 餘 注 入 這 個 帳 目, 但 是 在 落 伍 的 預 算 編 制 下, 同 一 個 歷 年 財 政 年 度 結 餘 最 近 一 段 時 間, 就 樓 宇 漏 水 問 題, 到 我 等 議 員 服 務 處 求 助, 並 投 訴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不 作 為 的 個 案, 不 斷 在 增 加, 蓬 萊 新 這 一 個 帳 目, 既 可 用 作 顯 示 動 用 財 政 滾 存, 又 用 來 顯 示 自 治 機 構 的 期 初 結 餘, 實 在 是 典 型 的 混 帳

5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特 區 政 府 每 次 提 交 的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儘 管 列 明 投 資 與 發 展 開 支 計 劃 (PIDDA), 但 當 立 法 會 通 過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後, 特 區 政 府 便 可 以 因 應 年 內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實 需 撥 款 的 進 度, 自 行 去 調 節, 把 部 份 工 程 暫 無 須 動 用 的 預 算 款 項, 增 撥 於 另 一 部 份 工 此, 我 亦 都 很 期 望 政 府 當 局 是 對 於 議 員 列 席, 在 當 事 人 的 要 求 之 下, 列 席 去 問 清 楚 問 題, 提 供 適 當 的 機 會, 這 一 種 只 能 夠 是 幫 助 到 官 民 之 間 的 了 解, 絕 對 不 會 是 構 成 傷 害 的, 對 於 高 天 賜 議 員 今 天 的 發 言, 本 人 覺 得, 亦 都 希 望 當 局 重 視 程 相 應 於 這 種 容 許 政 府 在 年 中 靈 活 調 撥 的 機 制, 在 監 察 的 機 制 來 說, 就 必 須 同 時 由 立 法 會 審 議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跨 年 度 總 計 的 撥 款, 確 保 各 項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儘 管 在 個 別 年 度 內 的 撥 款 金 額 可 靈 活 調 節, 但 其 跨 年 度 總 撥 款 金 額 不 超 過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預 算 主 席 : 梁 安 琪 議 員, 請 發 言 範 圍, 在 這 情 況 之 下, 方 能 夠 體 現 立 法 會 通 過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的 職 權 梁 安 琪 : 儘 管 基 於 港 澳 基 本 法 有 些 微 分 別,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不 必 像 香 各 位 同 事 : 港 特 區 政 府 般 把 各 種 部 門 配 置 人 員 編 制 資 助 撥 款 等 等 各 種 情 況 所 引 起 的 公 共 開 支 都 拿 到 立 法 會 審 議 通 過, 但 作 為 體 現 立 法 會 切 實 審 議 監 察 財 政 預 算 當 中 跨 年 度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預 算 的 職 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以 及 第 五 十 條 第 十 四 項, 已 經 提 供 了 充 分 的 立 法 根 據, 以 便 建 立 法 定 機 制, 規 定 四 千 萬 元 以 上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日 前 公 佈, 上 半 年 本 澳 各 類 博 彩 項 目 總 收 益 為 億 澳 門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億 其 中, 幸 運 博 彩 收 益 為 億, 同 比 減 少 了 百 分 之 十 二 點 四, 跌 勢 持 續, 但 跌 幅 已 減 少, 由 國 際 金 融 海 嘯 引 致 的 博 彩 業 收 縮 局 面, 相 信 最 壞 的 時 刻 已 經 過 去 然 而,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危 機 雖 然 過 去, 但 澳 門 博 彩 業 未 來 幾 年 面 臨 的 種 種 巨 大 挑 戰, 已 清 晰 在 政 治 上, 這 種 機 制 改 進, 完 全 不 損 害 行 政 主 導 同 樣 是 可 見, 且 迫 近 眉 睫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行 政 主 導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早 已 實 行 把 一 千 五 百 萬 以 上 的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甚 至 各 個 部 門 配 置 人 員 編 制 資 助 撥 款 等 等 所 引 起 的 公 共 開 支 都 該 逐 項 拿 到 立 法 會 審 議 通 過, 就 是 明 證 面 對 近 年 全 球 多 個 地 區 開 放 博 彩 業, 尤 其 在 本 澳 周 邊 地 區, 已 形 成 一 圈 博 彩 娛 樂 場 網 絡, 包 括 :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和 俄 羅 斯 等, 可 能 還 有 台 灣 的 澎 湖 及 日 本 等 地 區 的 加 入 本 澳 博 彩 業 已 在 眾 多 競 爭 對 手 的 虎 視 眈 眈 之 針 對 官 商 勾 結 利 益 輸 送, 必 須 建 立 制 度 去 糾 正 特 區 政 府 跨 下, 其 中 又 以 新 加 坡 對 澳 門 構 成 最 大 的 威 脅 年 度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超 支 不 受 議 會 監 管 的 問 題 由 立 法 會 逐 項 審 議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是 有 效 加 強 項 目 開 支 透 明 度, 及 時 節 制 浪 費 消 除 誤 解 的 財 政 監 察 制 度, 亦 是 抑 制 公 共 工 程 衍 生 貪 污 腐 化 的 重 要 手 段 本 人 呼 籲 行 政 長 官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和 個 別 官 委 議 員, 放 下 虛 妄 的 成 見, 接 受 這 種 合 理 的 財 政 監 察 的 制 度 首 先, 新 加 坡, 擁 有 優 質 的 旅 遊 基 礎 設 施 配 套 完 善 的 監 管 體 系, 每 年 吸 引 大 批 東 南 亞 與 澳 洲 的 旅 客 前 往 據 了 解, 新 加 坡 政 府 為 促 進 旅 遊 業 發 展, 尤 其 當 地 博 彩 娛 樂 場 也 快 進 入 營 運, 其 政 府 近 兩 年 來 已 不 斷 向 中 國 內 地 居 民 推 出 更 寬 鬆 的 旅 遊 簽 証 措 施, 例 如 : 便 捷 多 次 往 返 觀 光 簽 証 特 許 過 境 免 簽 証 延 長 停 留 天 數 等, 以 吸 引 內 地 旅 客 前 往 旅 遊 消 費 其 按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規 定, 涉 財 政 開 支 及 政 府 運 作 的 法 案 只 能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本 人 重 申, 提 出 適 應 基 本 法 體 制, 體 現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財 政 收 支 動 議 和 立 法 會 審 核 通 過 政 府 財 政 預 次, 也 是 更 為 重 要 的 一 點, 新 加 坡 的 博 彩 稅 可 能 只 是 澳 門 的 一 半, 遠 較 澳 門 為 低 新 加 坡 除 旅 遊 配 套 較 澳 門 完 善 外, 其 在 博 彩 業 經 營 成 本 上 亦 具 有 更 優 厚 的 競 爭 優 勢 算 的 職 權 關 係 的 預 算 執 行 綱 要 法 法 案, 是 行 政 長 官 的 責 任 博 彩 業 是 澳 門 現 時 的 龍 頭 產 業, 亦 是 短 期 內 不 可 改 變 的 事 此 外, 本 人 亦 都 要 表 達 我 個 人 一 個 體 會, 就 是 說 在 當 市 民 當 事 人 要 求 議 員 陪 同 去 接 見 及 會 見 政 府 當 局 部 門 去 了 解 問 題 查 詢 問 題 的 時 候, 議 員 被 拒 諸 門 外, 不 只 是 第 一 次, 我 亦 都 試 過, 我 會 覺 得 這 種 情 況 是 會 加 深 了 官 民 之 間 的 誤 解, 因 實 澳 門 博 彩 業 雖 然 佔 盡 天 時 地 利 人 和, 擁 有 先 發 展 優 勢, 並 捱 過 了 來 勢 汹 汹 的 國 際 金 融 海 嘯, 但 市 場 競 爭 中, 變 幻 是 永 恆, 外 部 環 境 的 變 化 無 可 避 免 地 要 引 發 新 挑 戰, 但 就 內 部 而 言, 特 區 政 府 應 就 博 彩 業 有 關 法 律 管 理 模 式 和 稅 制 等, 以

6 6 III 及 如 何 應 對 周 邊 地 區 發 展 博 彩 旅 遊 業 所 構 成 迫 人 的 威 脅 和 挑 戰, 有 必 要 以 全 新 的 思 維 和 視 覺, 對 本 澳 博 彩 業 做 好 全 面 和 前 瞻 性 的 內 外 風 險 評 估 當 房 地 產 價 格 遠 超 大 多 數 居 民 的 承 受 能 力 時, 透 過 發 揮 公 共 房 屋 的 支 援 作 用, 紓 緩 居 民 住 屋 難 的 困 境, 政 府 是 責 無 旁 貸 的 然 而, 現 時 不 管 是 相 關 法 規 的 修 訂 還 是 公 共 房 屋 的 興 建, 似 乎 都 無 法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的 期 望 ; 從 三 四 五 六 " 方 另 外, 在 國 家 發 展 和 商 業 競 爭 中, 人 才 是 成 敗 之 關 鍵 如 何 提 升 博 彩 從 業 員 的 競 爭 力 可 說 是 重 中 之 重 的 工 作 眾 所 周 知, 澳 門 特 區 開 放 博 彩 業 後, 此 行 業 是 急 速 膨 脹 發 展, 由 於 人 案, 到 二 零 一 二 年 前 興 建 一 萬 九 千 間 公 共 房 屋 的 承 諾, 至 到 現 在 已 經 輾 轉 多 年, 興 建 計 劃 一 拖 再 拖, 一 萬 多 的 輪 候 家 團 仍 是 上 樓 無 期 力 資 源 短 缺, 博 企 只 好 用 高 薪 留 住 及 吸 引 僱 員 數 年 間, 吸 納 了 不 少 學 歷 較 低 青 年 人 加 入 此 行 業, 他 們 在 這 次 翻 天 覆 地 的 變 化 中, 放 棄 了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為 特 區 的 經 濟 及 博 彩 業 發 展, 獻 出 了 寶 貴 的 青 春 最 近, 更 有 多 個 輪 候 社 屋 家 團 投 訴, 從 獲 得 輪 候 資 格 至 今 歷 經 多 年, 現 因 家 團 收 入 略 有 增 加, 超 出 當 日 規 定 標 準 而 被 當 局 除 名, 期 盼 多 年 的 安 居 夢 被 迫 成 泡 影, 著 實 怨 屈 難 消, 難 怪 他 們 指 責 政 府 不 理 民 間 疾 苦 ; 但 實 際 上, 作 為 前 線 人 員 亦 相 當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有 必 要 訂 定 長 遠 的 培 訓 計 劃, 設 立 專 門 針 對 博 彩 從 業 人 員 的 高 等 教 育 獎 勵 基 金, 以 全 免 或 半 免 的 資 助 方 式, 鼓 勵 從 業 人 員 除 了 接 受 各 種 各 樣 在 職 培 訓, 提 高 職 業 技 能 外, 更 要 全 面 將 自 我 的 思 維 能 力 和 國 際 視 野 升 格, 讓 有 一 定 教 育 程 度, 例 如 高 中 畢 業 和 大 專 程 度 的 從 業 人 員, 可 以 根 據 自 我 能 力, 接 受 不 同 的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大 專 學 士 甚 至 是 碩 士, 以 便 全 方 位 扭 轉 澳 門 博 彩 業 人 力 資 源 質 素 平 均 偏 低 的 格 局, 加 強 競 爭 能 力, 以 抗 衡 未 來 的 挑 戰 無 奈, 問 題 就 出 在 已 實 施 超 過 十 年 的 相 關 法 規, 至 今 仍 未 有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變 化 而 作 出 調 整 相 反 在 這 十 多 年 間, 工 資 中 位 數 已 由 五 千 餘 元 升 至 八 千 多 元, 升 幅 接 近 六 成 ; 而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指 標 的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則 由 回 歸 前 的 一 千 二 百 元 調 升 至 二 千 六 百 四 十 元, 增 幅 一 倍 有 多 ; 可 是 申 請 社 會 房 屋 的 收 入 標 準 仍 然 維 持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水 平 不 變, 完 全 與 社 會 脫 節, 結 果 導 致 部 分 輪 候 家 團 被 取 消 資 格, 徒 增 社 會 怨 氣 這 些 被 除 名 的 家 團, 他 們 這 樣 說 : 若 當 日 在 競 投 申 請 之 時 已 具 備 房 屋 供 應, 他 們 早 可 獲 得 安 居 之 所, 又 何 用 流 離 失 所 飽 受 多 番 迫 遷 之 苦? 現 今 輪 候 只 要 澳 門 人 能 凝 聚 共 識, 清 晰 知 道 前 路 所 面 對 的 艱 難 與 挑 戰, 政 府 亦 為 我 們 創 設 提 升 競 爭 力 條 件, 以 澳 門 人 的 智 慧, 絕 資 格 被 取 消, 失 去 所 有 機 會 和 希 望, 難 道 政 府 希 望 他 們 放 棄 現 有 工 作 等 救 濟? 對 可 以 轉 危 為 機,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請 發 言 本 澳 法 律 滯 後 問 題 一 直 為 社 會 所 詬 病, 亦 都 拖 累 社 會 前 進 的 步 伐, 影 響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作 為 主 管 相 關 工 作 的 領 導 者, 倘 若 不 能 因 應 社 會 民 生 的 變 化, 主 動 對 與 民 生 息 息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提 出 修 改 建 議, 就 只 會 引 發 更 多 的 社 會 矛 盾 和 衝 突, 為 政 者 實 應 想 民 所 想 急 民 所 急 每 當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作 出 關 翠 杏 : 調 整 時, 必 須 主 動 檢 視 所 屬 領 域 內 各 相 關 環 節, 盡 速 對 有 關 問 題 作 出 修 正, 避 免 政 策 之 間 的 不 銜 接 導 致 居 民 的 權 益 受 損 甚 各 位 同 事 : 至 陷 入 困 境 回 歸 十 年,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居 民 收 入 增 加, 工 資 中 位 數 穩 步 上 升 ; 但 受 房 地 產 熾 熱 炒 風 拖 累, 加 上 政 府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的 失 誤, 本 澳 居 住 成 本 大 幅 飈 升, 難 覓 安 居 之 所 的 升 斗 小 民, 莫 不 抱 怨 再 三, 住 屋 問 題 成 為 社 會 最 為 關 注 的 民 生 問 題 針 對 當 前 社 屋 輪 候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當 局 需 透 過 特 別 程 序, 盡 快 研 究 對 影 響 輪 候 資 格 的 入 息 標 準 作 出 相 應 調 升 ; 長 遠 而 言, 在 具 備 土 地 資 源 和 財 政 資 源 以 及 公 共 房 屋 興 建 主 控 權 前 提 下, 在 有 條 件 對 公 共 房 屋 作 出 更 有 效 的 供 應 規 劃 的 情 況 下, 當 局 需 要 對 現 有 的 輪 候 機 制 作 出 全 面 檢 討 和 優 化, 訂 定 上 為 減 輕 居 民 置 業 負 擔, 政 府 決 定 推 出 四 厘 利 息 補 貼 和 兩 成 首 期 擔 保 的 扶 助 置 業 計 劃, 但 是 自 從 相 關 消 息 傳 出, 樓 價 已 被 推 升, 實 質 難 以 減 輕 市 民 置 業 負 擔 樓 期 限, 設 定 可 適 時 回 應 輪 候 家 團 情 況 變 化 的 相 對 靈 活 的 輪 候 機 制, 探 討 一 個 既 能 照 顧 現 有 輪 候 家 團 利 益 亦 能 發 揮 社 屋 援 助 弱 勢 功 能 的 有 效 機 制, 以 解 決 當 前 所 出 現 的 種 種 問 題

7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請 發 言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請 發 言 區 錦 新 : 是, 李 從 正 : 暑 假 到 來, 大 批 畢 業 生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在 金 融 海 嘯 和 新 型 流 感 的 陰 霾 下, 經 濟 環 境 轉 差, 隨 著 本 澳 每 年 約 有 二 千 名 的 畢 業 生 回 澳 就 業, 及 約 三 千 名 的 留 澳 就 讀 畢 業 生 投 入 勞 動 力 市 場, 競 爭 變 得 更 為 激 烈 不 少 年 青 的 求 職 者 指 出, 面 試 多 份 工 作 皆 無 回 音, 又 或 職 位 空 缺 與 專 業 不 對 口, 均 感 憂 慮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於 為 中 年 人 士 提 供 轉 職 支 援 及 培 訓, 近 期 更 希 望 藉 著 在 崗 培 訓 及 聘 用 計 劃 中 壯 年 人 士 就 業 輔 助 培 訓 計 劃 等, 協 助 中 年 人 士 解 決 就 業 問 題, 反 應 正 面, 然 而 對 於 青 年 的 就 業 問 題 卻 著 墨 不 多 目 前 本 澳 有 民 間 機 構 每 年 組 織 有 關 活 動 協 助 年 青 求 職 者 解 決 就 業 問 題,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但 對 比 鄰 近 地 區, 例 如 香 港 及 臺 灣 均 有 政 府 專 責 部 門 跟 進 及 協 助 青 年 人 就 業, 提 供 如 職 業 潛 能 評 估 擇 業 指 導 及 專 業 輔 導 面 試 體 驗 自 僱 創 業 基 礎 課 程 及 專 業 顧 問 諮 詢 等 服 務, 其 規 模 及 成 效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每 年 澳 門 約 有 五 千 多 名 新 鮮 人 ",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能 及 時 找 到 工 作? 今 年 首 季 度 百 分 之 四 點 八 的 本 地 人 失 業 率 中, 有 多 少 是 新 鮮 人 " 呢? 政 府 有 否 對 他 們 給 予 適 當 的 協 助? 雖 則 打 開 報 紙, 請 人 的 廣 告 琳 瑯 滿 目, 但 最 終 不 是 被 沒 有 經 驗 " 或 是 被 專 業 技 能 欠 缺 " 等 理 由 而 拒 諸 門 外, 能 真 正 被 聘 用 的 年 青 求 職 者 又 有 多 少? 因 此, 對 於 每 年 準 備 投 身 社 會 的 年 青 人, 本 人 建 議 政 府 給 予 針 對 性 的 就 業 及 擇 業 輔 導 服 務, 透 過 切 合 年 青 人 需 要 的 個 人 化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在 投 身 社 會 之 前, 瞭 解 工 作 對 自 己 的 價 值 和 意 義, 認 識 自 己 的 職 業 取 向, 選 擇 配 合 他 們 的 才 幹 興 趣 和 能 力 的 職 業, 提 升 他 們 的 就 業 能 力, 協 助 他 們 在 勞 動 市 場 打 好 根 基, 從 而 輔 助 年 青 人 成 功 地 從 學 校 過 渡 到 工 作 世 界, 並 達 致 可 持 續 發 展 還 有 一 件 事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的 事 情, 月 前 有 報 章 曾 刊 登 一 群 零 八 年 的 畢 業 生 連 日 奔 走, 並 不 奢 望 高 薪 厚 職, 只 求 順 利 就 業, 但 仍 是 求 職 無 門, 十 個 月 後 還 未 能 找 到 工 作, 箇 中 因 由 為 何, 值 得 深 思, 希 望 有 關 部 門 能 對 此 作 出 關 注 各 位 同 事 : 上 世 紀 九 十 年 代, 澳 葡 政 府 不 斷 重 組 政 府 部 門, 大 規 模 增 聘 人 員, 令 人 員 費 用 佔 了 整 個 公 共 開 支 的 幾 近 一 半, 引 來 社 會 的 驚 呼, 因 而 剎 停 了 這 種 公 務 員 系 統 的 膨 脹 可 是, 特 區 成 立 後,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庫 房 充 裕, 這 種 膨 脹 又 悄 悄 地 開 始, 而 且 更 嚴 重 看 看 特 區 政 府 二 零 零 九 年 的 公 共 開 支 之 中, 單 是 人 員 開 支 便 達 到 一 百 九 十 二 億, 對 比 特 區 剛 成 立 的 二 零 零 零 年, 人 員 開 支 為 五 十 一 點 二 億, 數 倍 的 增 長, 令 人 咋 舌 隨 著 社 會 的 急 速 發 展, 政 府 部 門 須 因 應 社 會 變 化 而 調 整, 因 而 增 加 人 手, 擴 展 部 門 也 許 無 可 厚 非 問 題 是, 當 部 門 擴 展 了, 人 手 增 加 了, 政 府 工 作 卻 不 見 有 多 大 的 改 進, 工 作 效 率 也 不 見 提 高 大 幅 增 加 了 人 手 和 擴 展 了 部 門 卻 無 法 回 應 社 會 和 民 眾 的 需 要, 這 不 能 不 讓 社 會 問 一 個 為 甚 麼 若 我 們 花 了 大 量 公 帑 而 看 到 成 效, 物 有 所 值, 多 花 一 點 錢, 而 又 花 得 不 起, 總 不 算 是 冤 枉 但 當 錢 花 了 數 倍, 成 效 卻 不 見 時, 社 會 資 源 像 倒 進 黑 洞 之 中, 我 們 就 不 能 不 深 思 我 們 只 看 到, 因 為 政 府 迴 避 了 立 法 會 的 審 議 而 私 自 透 過 行 政 法 規 增 設 部 門, 而 至 政 府 的 部 門 的 不 斷 膨 脹 不 受 制 約 且 看 看 一 個 事 例 : 特 區 成 立 後, 設 立 了 法 務 局 專 責 擔 任 法 務 政 策 方 面 的 研 究 及 技 術 輔 助, 直 接 執 行 法 律 草 擬 等 工 作 而 同 時, 原 來 澳 葡 時 代 設 立 的 等 同 局 級 部 門 的 項 目 組 立 法 事 務 辦 公 室, 現 在 更 改 名 為 國 際 法 事 務 辦 公 室, 亦 保 留 作 為 來 輔 助 進 行 立 法 工 作 這 已 教 人 驚 訝, 一 個 僅 有 二 十 多 平 方 公 里 五 十 多 萬 人 口 的 小 城, 法 律 草 擬 竟 需 要 由 兩 個 部 門 來 共 同 分 擔 或 許 當 時 考 慮 到 博 彩 業 的 即 將 開 放, 博 彩 法 律 的 重 新 修 訂 是 一 極 艱 辛 的 工 作, 所 以 保 留 這 個 立 法 事 務 辦 公 室 來 專 責 草 擬 相 關 法 律 若 是 這 個 設 想, 當 博 彩 法 完 成 立 法 工 作 之 後, 此 項 目 組 就 該 撤 消 但 事 實 上, 這 個 等 同 局 級 部 門 的 項 目 組 就 這 樣 一 直 延 續 下 來 到 第 二 屆 特 區 政 府 時, 法 律 滯 後 的 問 題 已 充 分 浮 現, 社 會 對 法 律 滯 後 的 問 題 已 有 激 烈 的 批 評, 政 府 不 是 檢 討 為 何 已 有 兩 個 負 責 法 律 草 擬 和 研 究 的 機 構 仍 無 法 處 理 好 有 關 工 作, 反 而 是 再 增 設 一 個 等 同 局 級 的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去 執 行 檢 討 重 大 法 典 和 主 要 法 律 制 度 的 工 作 於 是, 大 家 又 發 現 : 澳 門 法 律 滯 後 是 一 個 不 爭 的 事 實, 連 主 責 官 員 也 不 能 不 承 認, 只 是 主 責 制 訂 法 案 的 機 構 除 了 法 務 局 之 外, 還 有 國 際 法 事 務 辦 公 室 法 律 改 革 辦

8 8 III 公 室 三 個 部 門 並 存, 但 法 律 滯 後 和 法 律 質 量 不 佳 的 問 題 仍 然 依 劉 本 立 : 然 故 我, 絲 毫 未 能 解 決 各 位 同 事 : 同 樣 的 事 例 也 發 生 在 工 務 範 疇 在 澳 門 這 個 不 足 三 十 平 方 公 里 的 小 城 中, 負 城 市 建 設 和 交 通 運 輸 之 責 的, 本 來 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可 是, 澳 葡 時 代 為 了 策 劃 路 氹 新 城 的 填 海 和 各 項 大 型 建 設 的 工 作, 成 立 了 一 個 大 型 建 設 辦 公 室, 而 特 區 成 立 後, 這 個 機 構 就 保 留 下 來 負 責 執 行 研 究 和 整 體 協 助 制 定 建 設 發 展 計 劃 零 七 年, 由 於 計 劃 建 設 輕 軌 系 統, 特 區 政 府 又 設 立 一 個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零 八 年 因 為 交 通 問 題 的 一 團 糟, 政 府 又 將 原 屬 於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所 負 責 的 運 輸 功 能 獨 立 出 來 成 立 一 個 交 通 事 務 局 原 來 一 個 部 門 的 工 作, 分 成 四 個 局 級 部 門 來 負 責, 城 市 建 設 能 力 和 效 率 卻 未 見 有 任 何 提 高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的 案 卷 仍 堆 積 如 山 無 法 處 理 交 通 運 輸 事 務 仍 是 一 團 糟 人 們 不 能 不 驚 訝, 特 區 政 府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部 門 膨 脹 了, 人 員 增 加 了, 工 作 效 率 未 見 有 任 何 改 善 澳 門 的 公 帑, 澳 門 的 公 共 資 源, 就 是 這 樣 冤 枉 耗 費 在 官 僚 架 構 之 中 嗎? 特 區 政 府 架 構 的 惡 性 膨 脹, 其 實 是 柏 金 遜 定 律 的 體 現 澳 門 發 生 的 事 情,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負 面 的 事 例 載 入 教 科 書 之 中 怎 樣 解 釋 這 種 官 僚 架 構 的 惡 性 膨 脹 呢? 問 題 的 關 鍵 不 在 於 人 手 不 足, 而 在 於 官 僚 的 無 能 誰 都 知 道, 何 厚 鏵 當 年 為 了 當 個 強 勢 特 首, 當 年 在 選 擇 主 要 官 員 時 就 刻 意 選 擇 一 些 二 三 流 的 角 色 當 主 要 官 員, 形 成 一 個 強 特 首, 弱 政 府 的 格 局, 以 建 立 其 威 權 這 在 其 個 人 是 成 功 的 無 奈, 弱 能 的 官 員 當 然 無 能 力 解 決 問 題, 為 了 解 決 應 付 不 了 的 問 題, 唯 有 拼 命 的 增 加 人 手 和 擴 大 架 構, 而 無 能 的 人 在 選 擇 手 下 時 當 然 不 會 選 一 些 比 他 有 能 力 的 人, 而 由 弱 能 的 人 領 導 更 無 能 的 人 去 統 率 愈 來 愈 膨 脹 的 官 僚 架 構, 豈 能 不 是 一 場 大 災 難? 崔 世 安 先 生 說 他 不 當 強 勢 特 首, 這 是 他 的 自 知 之 明 但 當 特 首 更 重 要 的 是 知 人 善 任, 若 特 首 是 弱 勢, 主 要 官 員 也 是 弱 能, 則 特 區 這 隻 大 船 就 不 能 不 開 進 黑 洞 了 因 此, 下 屆 政 府 的 特 首 是 不 是 強 勢 無 關 宏 旨, 更 重 要 的 是 選 好 官 員 解 決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存 在 的 問 題, 不 是 擴 部 門, 增 人 手, 而 是 在 官 員 選 用 上 能 者 居 之, 無 能 者 下 台 任 人 唯 德, 任 人 唯 能, 而 非 任 人 唯 親, 澳 門 的 行 政 革 新 才 有 希 望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第 十 一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九 次 會 議 高 票 通 過 關 於 授 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對 設 在 橫 琴 島 的 澳 門 大 學 新 校 區 實 施 管 轄 議 案, 顯 示 了 中 央 政 府 對 澳 門 特 區 人 才 培 養 的 關 心 和 支 持, 特 區 政 府 隨 即 亦 宣 佈 將 斥 資 五 十 至 六 十 億 澳 門 元 興 建 橫 琴 澳 大 新 校 區 這 是 澳 門 社 會 各 界 都 感 到 歡 欣 鼓 舞 的 好 消 息 澳 門 大 學 作 為 澳 門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綜 合 性 公 立 大 學, 由 於 多 年 來 校 園 空 間 發 展 狹 窄, 所 在 地 域 又 未 能 擴 大, 大 學 教 學 設 施 的 軟 硬 件 難 以 進 一 步 有 所 擴 展, 以 配 合 每 年 增 加 的 學 生 數 目, 更 好 地 順 應 澳 門 社 會 的 人 才 培 育 和 經 濟 社 會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需 要 高 等 院 校 在 社 會 中 有 著 培 育 優 秀 人 才 的 重 要 使 命, 橫 琴 澳 大 新 校 區 正 好 配 合 社 會 的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針 對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的 發 展 定 位, 合 理 地 增 加 相 關 學 科, 如 生 命 科 學 文 學 藝 術 博 彩 專 業 等 同 時, 藉 著 澳 大 多 年 來 的 國 際 先 進 辦 學 理 念, 可 以 為 內 地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辦 學 提 供 其 中 一 個 有 益 的 參 照, 並 為 如 何 優 化 高 校 內 部 管 理 運 作 模 式, 以 及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與 國 際 接 軌 發 揮 積 極 探 索 的 作 用 另 一 方 面, 這 次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正 式 啟 動 亦 為 促 進 澳 珠 兩 地 共 同 創 造 了 先 決 條 件 國 務 院 於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通 過 的 橫 琴 總 體 發 展 規 劃, 為 橫 琴 開 發 定 出 了 以 下 幾 個 發 展 定 位 : 建 設 粵 港 澳 地 區 的 區 域 性 商 務 服 務 基 地 建 設 與 港 澳 配 套 的 世 界 級 旅 遊 度 假 基 地 建 設 珠 江 口 西 岸 的 區 域 性 科 教 研 發 平 台 建 設 融 合 港 澳 優 勢 的 國 家 級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基 地 該 規 劃 要 求 把 橫 琴 建 設 成 為 帶 動 珠 三 角 服 務 港 澳 率 先 發 展 的 粵 港 澳 緊 密 合 作 示 範 區, 充 分 發 揮 三 地 在 人 才 技 術 市 場 和 管 理 體 制 等 方 面 的 優 勢, 重 點 發 展 商 務 服 務 休 閒 旅 遊 科 教 研 發 和 高 新 技 術 四 個 產 業, 形 成 在 一 國 兩 制 " 下, 積 極 探 索 區 域 合 作 的 新 模 式, 在 促 進 區 域 經 濟 融 合 發 揮 先 行 先 試 的 前 導 作 用 橫 琴 總 體 發 展 規 劃 的 特 點 是 注 重 政 策 要 求 的 實 效 性 注 重 經 濟 與 自 然 的 和 諧 發 展 注 重 按 高 標 準 確 定 建 設 目 標 和 推 進 建 設 注 重 對 港 澳 產 業 的 支 援 與 合 作 對 於 澳 門 來 說, 透 過 積 極 參 與 橫 琴 島 的 開 發, 將 有 利 於 促 進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拓 展 澳 門 作 為 區 域 性 的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的 功 能, 發 展 高 品 質 度 假 旅 遊 項 目, 既 符 合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主 席 : 劉 本 立 議 員 要 所 提 出 澳 門 的 發 展 目 標 定 位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亦 可 藉

9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此 增 強 對 珠 江 口 西 岸 地 區 的 輻 射 力 此 外, 結 合 港 澳 教 育 資 源 的 優 勢 和 內 地 人 才 資 源 的 優 勢, 相 信 橫 琴 澳 大 新 校 區 將 來 可 發 展 成 為 重 要 的 科 教 研 發 及 多 元 人 才 培 育 的 平 台, 以 促 進 新 興 產 業 如 中 醫 藥 環 保 文 化 創 意 等 產 業 的 研 發 及 孵 化 長 遠 來 老 院 舍 統 一 評 估 及 中 央 輪 候 機 制, 完 善 有 關 服 務 評 估 程 序, 通 過 適 當 的 分 流 服 務, 優 化 整 體 服 務 素 質, 並 研 究 在 新 建 的 公 共 房 屋 之 中 適 當 預 留 地 方 設 立 安 老 院 舍 或 托 兒 所, 撥 備 更 多 資 源 回 應 長 者 及 托 兒 的 照 顧 需 要 說, 為 逐 步 實 現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創 造 更 好 的 發 展 條 件 與 此 同 時, 亦 都 應 該 加 強 對 民 間 團 體 和 私 營 機 構 的 援 多 謝 各 位 助, 提 升 對 長 者 及 托 兒 服 務 的 輔 導 和 培 訓, 並 加 強 與 內 地 的 溝 通, 加 快 研 究 跨 境 護 老 院 舍 的 可 行 性 主 席 : 容 永 恩 議 員, 請 發 言 容 永 恩 : 主 席 : 梁 玉 華 議 員, 請 發 言 各 位 同 事 : 梁 玉 華 : 早 前, 有 關 保 障 長 者 的 立 法 工 作 已 完 成 第 一 輪 諮 詢, 未 來 將 會 以 綱 要 法 形 式 推 動 長 者 立 法 保 障, 覆 蓋 面 涉 及 長 者 多 方 面 各 位 同 事 : 的 權 利, 從 福 利 護 老 服 務 以 至 退 休 保 障 等 方 方 面 面, 提 供 全 面 性 的 長 者 權 益 保 障 有 大 型 博 彩 企 業 自 五 月 份 宣 佈 將 於 幾 個 月 內 裁 減 三 至 四 千 人 後, 人 資 方 面 動 作 頻 頻, 包 括 以 張 貼 告 示 和 發 電 郵 方 式 呼 籲 其 中, 原 區 安 老 是 長 者 護 老 政 策 中 的 重 要 施 政, 面 對 近 年 老 年 人 口 不 斷 上 升, 特 區 政 府 亦 不 斷 深 化 長 者 護 老 的 工 作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十 五 歲 及 以 上 的 人 口 佔 百 分 之 七, 而 且 每 年 遞 增, 預 計 二 零 三 一 年 老 年 人 口 將 會 升 至 百 分 之 十 九 目 前 本 澳 有 四 萬 多 名 長 者, 約 有 二 千 多 名 需 要 入 住 安 老 旗 下 員 工 蟬 過 別 枝 集 團 員 工 內 調 被 降 職 及 削 待 遇 分 批 裁 減 本 地 員 工, 最 近 更 有 員 工 投 訴 被 藉 詞 解 僱 ; 與 此 同 時, 該 博 企 近 期 卻 不 斷 刊 登 招 聘 廣 告, 以 及 舉 辦 聲 明 只 限 本 地 人 參 與 的 小 型 招 聘 會, 令 人 質 疑 有 關 行 為 只 是 博 企 為 繼 續 保 有 大 量 外 僱 額 而 鋪 路 院 舍, 民 間 團 體 和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合 共 二 十 間, 提 供 一 千 四 百 多 個 名 額 數 字 亦 都 反 映 了 護 老 院 舍 供 求 出 現 落 差, 而 據 社 服 界 人 士 反 映, 護 老 院 舍 服 務 亦 出 現 錯 配 情 況, 托 兒 服 務 方 面 亦 然 博 彩 企 業 擁 有 特 許 經 營 權, 獲 特 區 政 府 大 量 政 策 及 資 源 傾 斜, 理 應 承 擔 更 多 的 社 會 責 任 而 根 據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最 新 公 佈 的 數 字, 上 半 年 的 賭 場 收 益 超 過 五 百 一 十 四 億, 可 見, 即 使 面 對 金 融 海 嘯 及 流 感 疫 情 的 衝 擊, 本 澳 的 博 彩 收 入 亦 未 見 大 幅 今 年 施 政 辯 論 時, 特 區 政 府 曾 指 出, 目 前 全 澳 共 有 三 千 八 下 滑, 這 個 時 候 選 擇 向 員 工 開 刀 有 欠 理 據, 實 難 向 社 會 交 代 百 多 個 托 兒 名 額 為 居 民 提 供 服 務, 其 中 三 千 三 百 多 個 名 額 已 被 使 用, 餘 下 五 百 四 十 個 名 額, 認 為 本 澳 的 托 兒 服 務 並 不 短 缺, 只 是 在 區 位 上 出 現 錯 配, 現 階 段 政 府 亦 未 有 計 劃 在 氹 仔 增 加 托 兒 名 額 另 一 方 面, 服 務 素 質 是 博 彩 企 業 能 否 取 勝 的 關 鍵, 據 工 會 向 傳 媒 反 映, 有 關 博 企 的 一 連 串 行 動 已 在 企 業 內 令 到 人 心 惶 惶, 在 員 工 擔 心 隨 時 成 為 下 一 個 被 裁 目 標 的 陰 影 下, 容 易 影 響 對 工 作 的 投 入, 既 不 利 服 務 素 質 的 提 升, 亦 令 員 工 對 企 業 失 去 對 此, 本 人 認 為 氹 仔 居 住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加 上 嬰 兒 出 生 率 信 任, 不 利 公 司 的 長 遠 發 展 有 所 上 升, 離 島 托 兒 服 務 確 實 未 能 追 上 該 區 發 展 需 要, 有 關 當 局 有 必 要 制 訂 有 關 政 策, 研 究 增 設 更 多 托 兒 和 不 同 類 型 的 幼 兒 照 護 服 務, 以 滿 足 民 生 訴 求, 否 則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只 可 尋 求 跨 區 服 務, 令 家 長 和 幼 兒 每 天 都 疲 於 奔 命 故 此, 呼 籲 有 關 博 彩 企 業 負 起 應 有 的 社 會 責 任, 不 要 輕 易 裁 減 本 地 僱 員, 若 有 職 位 削 減 首 先 應 透 過 辭 退 外 僱 調 整 人 手 安 排 等 措 施 達 致 人 資 平 衡 ; 亦 需 履 行 已 接 受 放 無 薪 假 的 員 工 不 受 影 響 的 承 諾 ; 並 可 因 應 現 時 人 手 相 對 充 裕 的 情 況, 為 具 條 件 針 對 解 決 長 者 護 老 及 托 兒 服 務, 行 政 當 局 必 須 積 極 推 行 安 的 本 地 員 工 提 供 針 對 性 的 培 訓 和 逐 步 晉 升 的 階 梯, 為 他 們 提 供

10 10 III 更 好 的 發 展 前 景 與 此 同 時, 作 為 特 區 政 府 對 本 地 博 彩 員 工 被 無 理 或 藉 詞 解 僱 的 情 況 絕 對 應 予 以 積 極 和 主 動 的 跟 進, 尤 其 需 要 對 外 地 僱 員 擠 佔 本 地 人 職 位 的 情 況 作 出 有 效 監 督 我 們 澳 門 是 一 個 國 際 開 放 性 旅 遊 城 市, 自 然 歡 迎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不 同 種 族 國 籍 人 士 到 來 觀 光 旅 遊, 若 如 此 當 然 不 會 引 申 出 族 群 問 題, 但 情 況 是 不 少 不 同 族 群 人 士 尤 其 非 洲 裔 黑 人 由 於 簽 證 過 期 或 其 他 原 因, 逾 期 逗 留 澳 門 更 匿 藏 於 非 法 旅 館 裏 面, 據 此 外, 面 對 民 間 對 於 外 地 僱 員 泛 濫 的 不 滿 聲 日 益 高 漲, 政 府 不 能 再 坐 視 不 理, 必 須 盡 快 完 成 制 訂 規 管 外 僱 及 強 化 打 擊 黑 工 的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時 回 應 社 會 對 於 慎 批 外 僱 和 遏 止 黑 工 的 訴 求 在 充 分 掌 握 就 業 市 場 具 體 的 供 求 數 據 後, 政 府 必 須 因 應 情 況 設 定 企 業 引 入 中 高 層 外 地 僱 員 的 年 限 和 數 量, 並 逐 步 遞 減 有 關 外 地 僱 員 的 比 例, 從 而 有 步 驟 地 為 本 地 人 搭 建 逐 步 晉 升 和 發 展 的 階 梯 ; 還 要 透 過 鼓 勵 政 策 和 措 施, 推 動 企 業 為 僱 員 的 培 訓 晉 升 設 定 機 制 此 外, 為 減 少 濫 輸 外 僱 的 質 疑, 當 局 除 了 必 須 嚴 格 把 關 之 外, 亦 應 增 加 外 僱 申 請 及 審 批 的 數 字 透 明 度, 並 公 佈 僱 員 人 數 達 到 一 定 規 模 且 聘 有 外 僱 的 企 業 有 關 不 同 職 級 及 工 種 的 外 僱 和 本 地 人 數 字, 以 便 社 會 監 察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吳 在 權 : 各 位 同 事 : 近 年, 澳 門 經 濟 急 速 發 展, 而 且 正 朝 向 國 際 性 城 市 邁 進, 這 個 博 彩 業 開 放 後, 大 型 娛 樂 場 聘 請 不 少 東 南 亞 族 裔 外 籍 僱 員, 加 上 早 年 不 少 東 南 亞 族 裔 人 士 移 居 澳 門, 他 們 散 居 在 澳 門 各 個 社 區 而 且 隨 著 回 歸 後 不 少 外 籍 人 士 尤 其 是 非 洲 裔 黑 人 得 到 彼 此 互 免 簽 證 的 方 便, 專 程 來 澳 尋 求 工 作 機 會 或 取 道 澳 門 進 入 中 國 內 地 由 於 本 澳 居 民 與 外 籍 人 士, 實 質 上 生 活 條 件 文 化 語 言 居 住 習 慣 等 存 在 差 異, 自 然 會 容 易 產 生 一 定 矛 盾 新 聞 局 發 佈 消 息 表 示 行 政 當 局 將 會 修 改 法 規, 對 逾 期 逗 留 人 士 加 大 罸 款, 由 原 來 每 日 二 十 元 增 加 至 罰 款 二 百 元 元, 一 百 八 十 日 內 再 犯 將 被 拘 留 及 遞 解 出 境, 與 及 將 取 銷 東 南 亞 和 南 亞 等 六 國 國 民 來 澳 落 地 簽 證 等 措 施, 但 打 擊 逾 期 逗 留 措 施 是 否 這 就 完 善 呢? 更 若 逾 期 逗 留 者 不 繳 納 罰 款, 行 政 當 局 又 有 何 對 策? 如 何 跟 進? 這 些 都 值 得 行 政 當 局 重 視 本 澳 現 正 進 行 第 三 任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和 特 區 政 府 換 屆 工 作,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亦 已 經 如 火 如 荼, 社 會 各 界 亦 為 慶 祝 祖 國 成 立 六 十 周 年 和 澳 門 回 歸 十 周 年 舉 行 各 式 各 樣 慶 祝 活 動, 尤 以 回 歸 日 預 料 屆 時 會 有 國 家 領 導 人 到 澳, 因 此, 建 議 行 政 當 局 對 可 能 引 發 的 多 方 因 素 應 加 倍 關 注 及 將 一 些 事 例 引 以 為 鑒 例 如 甚 麼 呢? 例 如 在 本 月, 這 個 七 月 五 日 發 生 在 新 疆 烏 魯 木 齊 地 區, 在 境 外 三 勢 力 的 煽 動 指 揮 下 出 現 族 群 衝 突 事 故, 因 而 將 位 於 廣 東 省 一 個 工 廠 的 漢 族 維 族 工 人 衝 突, 引 發 變 成 在 新 疆 的 大 規 模 暴 亂, 做 成 嚴 重 的 人 員 傷 亡 和 財 物 損 失, 最 少 一 百 九 十 二 名 無 辜 者 死 亡, 一 千 七 百 二 十 一 人 受 傷, 三 百 三 十 一 間 店 鋪 和 六 百 二 十 七 輛 汽 車 被 砸 被 燒 另 外 本 月, 七 月 十 五 日 在 廣 州 市 白 雲 區 有 一 名 非 洲 裔 黑 人 疑 因 躲 避 公 安 檢 查, 在 高 處 墮 下 受 傷, 就 是 因 為 這 樣, 引 發 變 成 近 二 百 名 黑 人 包 圍 派 出 所 抗 議 因 此 行 政 當 局 是 否 應 從 以 上 事 例 加 以 思 考 提 高 警 惕, 從 短 長 期 工 作 做 好 防 範, 保 持 澳 門 社 會 穩 定, 保 證 國 家 領 導 人 來 澳 的 絕 對 安 全 短 期 方 面 包 括 立 即 加 大 力 度 徹 底 打 擊 非 法 旅 館, 使 逾 期 逗 留 者 無 法 匿 藏 ; 其 次 加 速 安 裝 硬 件 監 察 設 施, 盡 快 在 全 澳 裝 設 道 路 監 察 系 統 鏡 頭, 既 可 監 察 道 路 交 通 情 況, 更 有 利 防 範 治 安 問 題 以 及 發 生 事 故 後, 更 有 利 去 追 查 長 期 方 面 首 要 做 好 這 個 公 民 教 育, 加 強 宣 傳, 提 升 這 個 公 例 如 每 日 入 夜 後 不 少 東 南 亞 裔 人 士 帶 備 飮 品 及 小 食 等 集 於 各 區 地 方 高 聲 嘻 笑, 相 互 追 逐, 有 時 甚 至 於 街 上 開 派 對, 影 響 環 境 衛 生, 滋 擾 鄰 近 居 民 即 使 居 民 報 警 投 訴, 警 員 勸 喩 離 去 後, 很 多 時 又 會 去 而 復 返, 影 響 居 民 正 常 生 活 另 外 亦 有 不 少 非 洲 裔 黑 人 入 住 新 口 岸 一 帶 國 際 中 心 內 的 一 些 非 法 旅 館, 國 際 中 心 住 戶 不 時 投 訴 遭 到 這 些 非 洲 裔 黑 人 騷 擾, 更 有 少 女 在 大 廈 內 被 非 洲 裔 黑 人 男 子 滋 擾 而 不 敢 回 家, 甚 至 有 內 地 女 子 遭 非 洲 漢 搶 手 袋 等, 影 響 區 內 居 民 生 活 及 不 安 民 意 識, 教 導 市 民 尊 重 不 同 種 族 的 生 活 模 式, 倡 導 這 個 多 元 共 容 的 精 神, 推 動 和 諧 共 處, 避 免 出 現 種 族 歧 視 ; 更 應 對 不 同 族 群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使 其 亦 都 尊 重 澳 門 本 地 文 化, 引 導 他 們 融 入 主 流 社 會 妥 善 處 理 不 同 族 群 之 間 的 種 種 問 題, 除 為 即 將 舉 行 的 各 種 重 要 且 大 型 的 政 治 活 動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外, 更 能 確 保 澳 門 特 區 可 以 長 期 繁 榮 和 穩 定

11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有 成 立 業 主 會 的 大 廈 而 言, 更 是 困 難 重 重 主 席 : 梁 慶 庭 議 員, 請 發 言 縱 火 燒 車 猶 如 一 顆 不 定 時 炸 彈, 嚴 重 影 響 民 生, 擾 亂 社 區 安 寧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在 加 強 預 防 及 打 擊 縱 火 燒 車 的 同 時, 亦 需 梁 慶 庭 : 要 為 受 害 者 設 立 完 善 的 保 險 賠 償 制 度, 研 究 將 縱 火 行 為 引 致 的 損 害 納 入 車 輛 本 身 保 險 範 圍 內, 或 者 將 機 車 火 險 合 同 普 及 各 位 同 事 : 化, 透 過 加 強 保 險 制 度 的 適 用, 給 予 機 車 駕 駛 人 士 多 重 保 險 保 障, 而 對 於 受 殃 及 的 大 廈 及 商 舖, 除 了 加 強 宣 傳 有 關 保 險 責 任 今 年 首 五 個 月, 各 社 區 發 生 多 宗 電 單 車 縱 火 案 : 一 月 一 日 內 港 善 德 大 廈 地 下 十 一 部 電 單 車 遭 縱 火 一 月 六 日 黑 沙 環 馬 路 近 國 際 花 園, 一 部 輕 型 電 單 車 遭 縱 火 二 月 二 十 日 大 三 巴 近 聖 玫 瑰 學 校, 三 部 電 單 車 遭 縱 火,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木 橋 橫 街 發 生 火 警, 六 部 電 單 車 遭 縱 火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羅 白 沙 街 聖 家 學 校 附 近, 十 多 部 遭 焚 毀 五 月 三 十 日 司 打 口 缸 瓦 巷 發 生 火 警, 燒 燬 電 單 車 達 到 三 十 五 部 電 單 車 付 之 一 炬, 不 少 車 主 反 映, 座 駕 無 辜 被 殃 及, 索 償 無 門, 亦 有 大 廈 及 商 舖 慘 遭 波 及, 至 今 仍 受 困 擾 的 規 範, 加 強 推 動 保 險 業 界 對 樓 宇 外 牆 對 火 險 的 受 保 工 作, 並 研 究 針 對 大 廈 及 商 舖 的 損 失, 採 取 特 事 特 辦 的 方 式, 及 早 解 決 受 害 者 的 需 求, 從 而 完 善 在 預 防 打 擊 及 賠 償 等 各 方 面 的 相 關 機 制, 以 援 助 或 彌 補 受 縱 火 燒 車 影 響 的 受 害 者 在 財 產 上 的 無 故 損 失 唔 該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事 實 上, 現 行 法 例 規 定 受 害 人 具 有 對 侵 權 行 為 進 行 損 害 賠 償 的 權 利, 但 必 須 針 對 行 為 人 而 言, 但 目 前 問 題 癥 結 在 於 難 以 將 縱 火 狂 徒 繩 之 以 法, 受 害 者 根 本 不 能 循 法 律 途 徑 進 行 索 償, 如 果 有 的 話, 縱 使 成 功 索 償, 亦 需 等 待 較 長 的 司 法 程 序 據 受 害 者 反 映, 現 時 只 規 定 電 單 車 駕 駛 人 士 購 買 汽 車 民 事 責 任 之 強 制 性 保 險, 對 於 電 單 車 本 身 保 險 之 保 障, 則 視 乎 需 要 自 行 購 買 有 受 害 者 表 示, 曾 欲 為 座 駕 購 買 火 盜 險, 但 由 於 保 險 費 過 高 而 卻 步, 而 且 受 理 的 保 險 公 司 寥 寥 無 幾, 造 成 在 保 險 賠 償 方 面 欠 缺 足 夠 的 法 律 保 障 我 們 今 天 的 議 程 前 發 言 就 到 此 為 止, 我 們 即 將 會 進 入 今 天 的 議 程, 我 請 各 位 議 員 在 你 們 的 位 上 稍 候, 政 府 的 代 表, 我 們 等 他 們 入 場 ( 政 府 代 表 進 場 中 ) 主 席 : 我 們 今 天 有 兩 個 議 程 的, 第 一 個 議 程 是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的 法 案, 就 未 開 始 進 入 討 論 之 前, 我 就 在 這 裏 代 表 立 法 會 歡 迎 政 府 代 表 的 來 臨, 我 現 在 請 委 員 會 主 席 介 紹 你 們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不 論 回 歸 前, 當 時 政 府 已 將 縱 火 罪 刑 罰 提 高, 還 是 特 區 成 立 後, 制 定 不 同 的 打 擊 措 施, 如 成 立 專 責 調 查 小 組, 未 來 安 裝 天 眼 系 統 等 等, 藉 以 提 升 阻 嚇 力, 加 強 預 防 及 打 擊 等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但 這 些 措 施 只 針 對 預 防 性, 對 於 受 害 者 而 言, 每 當 發 生 縱 火 燒 車, 受 害 者 往 往 是 完 全 處 於 被 動, 甚 至 無 助 的 局 面 從 民 事 途 徑 索 償 可 能 存 在 不 少 難 處, 冀 望 能 夠 在 保 險 賠 償 方 面 獲 得 較 多 的 保 障, 卻 又 欠 缺 較 完 善 的 保 險 制 度 請 : 主 席 :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同 樣, 對 於 受 燒 車 影 響 的 大 廈 及 商 舖, 雖 然 現 時 法 例 已 有 家 居 及 大 廈 外 牆 火 險 規 定, 但 由 於 業 主 一 般 忽 略 購 買, 又 或 者 樓 齡 太 耐, 保 險 公 司 一 般 不 受 理, 造 成 每 當 縱 火 燒 車 波 及, 受 害 者 無 法 獲 得 賠 償 有 受 害 業 主 更 反 映, 目 前 雖 有 樓 宇 維 修 貸 款 計 劃, 但 申 請 需 要 經 過 不 少 法 定 程 序, 對 於 一 些 舊 唐 樓 且 沒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該 法 案 在 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的 全 體 會 議 上 經 過 一 般 性 審 議 後 獲 得 通 過 立 法 會 主 席 隨 後 將 法 案 派 發 給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細 則 性 審 議 並 編 製 意 見 書

12 12 III 為 此,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舉 行 了 向, 現 時 所 以 對 法 案 的 修 改 主 要 是 技 術 方 面 的 調 整 會 議, 期 間 政 府 代 表 亦 列 席 了 多 次 會 議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五 月 十 九 日 和 二 十 六 日 以 及 六 月 一 日 十 一 日 和 二 十 三 日 以 及 七 月 十 四 和 十 六 日 關 於 審 議 的 詳 細 內 容, 已 載 於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書 中, 本 人 在 此 不 再 詳 述 舉 行 了 會 議 政 府 派 代 表 出 席 了 四 月 十 七 日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六 月 一 日 及 十 一 日 的 會 議 而 立 法 會 主 席 也 列 席 了 委 員 會 的 上 述 會 議, 並 為 法 案 的 審 議 和 完 善 提 出 了 寶 貴 的 建 設 性 意 最 後, 在 結 束 引 介 前, 本 人 要 感 謝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和 政 府 方 面 的 工 作 人 員, 他 們 對 法 案 的 審 議 也 作 出 了 積 極 的 貢 獻 見 委 員 會 認 為, 法 案 已 經 具 備 提 交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和 就 法 案 展 開 審 議 工 作 所 出 現 的 延 遲, 委 員 會 要 向 全 體 會 議 表 決 的 要 件, 現 請 全 體 會 議 審 議 解 釋, 這 是 由 於 立 法 會 收 到 政 府 送 交 的 法 案 時 正 值 第 三 立 法 會 期 臨 近 完 結, 而 立 法 會 當 時 正 忙 於 審 議 多 項 須 要 優 先 處 理 的 緊 多 謝 各 位 急 且 複 雜 的 法 案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在 審 議 本 法 案 期 間, 立 法 會 收 到 為 數 頗 多 的 意 見, 而 委 員 會 亦 對 此 表 示 關 注 並 且 在 討 論 修 訂 相 關 條 文 時 已 作 考 慮 我 們 現 在 對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作 出 細 則 性 的 討 論 及 表 決, 這 個 法 律 就 比 較 多 條 文 的, 一 共 有 八 十 二 條 條 文, 所 以 我 委 員 會 認 為, 公 共 行 政 的 運 作 不 斷 發 展, 現 行 的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實 施 以 來, 至 今 已 顯 得 不 合 時 宜, 因 此 認 同 對 該 制 度 所 作 的 修 訂 就 會 ; 另 外 我 想 提 醒 各 位 議 員 留 意 的, 因 為 這 個 法 案 的 附 表 比 較 多, 所 以 我 將 會 是 附 表 與 條 文, 因 為 若 果 只 是 表 決 條 文 沒 意 思 的, 因 為 有 時 譬 如 一 條 條 文 就 是 一 個 附 表 裏 面 的 內 容, 所 以 會 比 較 就 累 贅 一 些 的 可 能, 但 是 我 們 這 裏 會 有 顯 示 的, 討 論 緊 委 員 會 同 樣 認 同 有 需 要 解 決 公 務 人 員 多 年 處 於 職 程 頂 點, 且 缺 乏 對 本 身 職 程 發 展 期 望 的 問 題, 因 為 這 些 公 務 員 距 離 退 休 或 離 開 公 職 甚 遠, 還 須 要 在 行 政 當 局 工 作 頗 長 的 時 間 那 一 個 條 文 那 一 個 附 表 裏 面 的 那 一 項 現 在 我 們 開 始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的 第 一 條 至 到 第 四 條 的 條 文, 這 樣, 第 四 條 裏 面 的 第 一 款 是 包 括 了 附 件 的 表 一 的, 這 裏 有 詳 細 的 顯 示 的, 即 第 一 條 至 到 第 四 條, 但 第 四 條 的 第 一 款 是 包 括 了 附 件 的 表 一 的, 所 以 討 會 議 期 間, 行 政 當 局 亦 都 解 釋, 法 案 的 目 的 是 因 應 政 府 的 需 要 對 職 程 制 度 進 行 調 整, 以 及 解 決 工 作 人 員 長 期 處 於 職 程 頂 點 的 問 題 有 關 職 程 制 度 的 檢 討, 並 非 基 於 薪 俸 點 的 調 整 而 進 論 的 時 候, 若 果 對 那 個 附 表 裏 面 有 甚 麼 意 見, 就 接 著 一 直, 我 一 會 兒 不 會 分 開 表 決 附 件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第 一 條 至 到 第 四 條, 包 括 附 件 一 的 表 一, 若 果 沒 有 意 見 的 話, 我 們 表 決 行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無 論 在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還 是 在 與 政 府 代 表 會 晤 時, 委 員 會 成 員 均 就 法 案 建 議 的 內 容 和 方 案 進 行 了 深 入 討 論 總 體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上, 委 員 會 關 注 法 案 將 現 時 四 個 級 別 合 併 為 兩 個 級 別, 以 及 如 何 將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轉 入 新 職 程 的 問 題 同 時, 委 員 會 亦 都 關 注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到 延 長 工 作 人 員 晉 級 至 職 程 頂 點 的 時 間 ; 垂 直 職 程 新 增 了 一 個 級 別, 橫 向 職 程 亦 都 增 加 了 多 個 職 階 ; 另 外 亦 取 消 某 些 職 程, 將 某 些 一 般 職 程 轉 為 特 別 職 程 ; 對 某 些 特 別 職 程, 例 如 登 記 局 局 長 和 公 證 員 職 程 的 修 訂,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以 及 法 案 不 設 現 在 接 著 我 們 會 進 入 第 一 章 的 第 二 節 的 第 五 條 至 到 第 九 條 的 條 文, 這 個 是 沒 有 附 表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即 五 六 七 八 九 條, 若 果 沒 有 意 見 的, 表 決 立 法 律 翻 譯 職 程, 以 及 法 案 對 解 決 翻 譯 專 業 人 員 缺 乏 所 提 出 的 解 決 方 案 等 等 問 題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由 於 法 案 修 訂 文 本 維 持 了 在 一 般 性 通 過 時 所 體 現 的 政 策 取 ( 表 決 進 行 中 )

13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案 就 是 說, 收 到 的 立 法 會, 為 甚 麼 特 區 政 府 不 公 開, 只 是 得 多 一 年 才 可 以 追 溯 到 十 六 個 特 別 的 職 程 是 沒 完 成 的 工 作 的, 這 個 各 位 議 員 : 承 擔 的 責 任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責 任 來 的, 我 想 知 道 為 甚 麼 至 今 特 區 政 府 未 公 開 表 態, 這 個 責 任 只 是 得 多 一 年 才 可 以 完 成 這 十 六 個 我 們 現 在 將 進 入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即 第 十 條 至 到 第 十 六 條 的 條 文, 亦 都 是 沒 有 附 表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第 十 條 至 到 特 別 職 程, 我 很 想 知 道 為 甚 麼 公 平 的 情 形, 一 些 人 是 比 較 特 別 平 等 的 呢? 我 很 想 知 道 這 個 出 發 點 第 十 六 條 的, 若 果 沒 有 意 見 的, 表 決 第 二 個 情 形 我 想 說 的, 就 是 事 實 上 現 在 所 有 個 人 勞 務 合 約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都 是 納 入 編 制, 但 是 不 要 忘 記, 比 較 脆 弱 " 的 合 約, 散 位 合 約 編 制 內 與 個 人 勞 務 合 約 是 差 不 多 的, 將 來 在 操 作 上 的 時 ( 表 決 進 行 中 ) 候, 這 個 複 雜 性 包 括 現 在 有 兩 種 個 人 勞 務 合 約, 一 種 就 編 制 內 ; 一 種 就 非 編 制 內, 現 時 已 經 正 在 搞 矛 盾 了, 現 時 剛 剛 我 收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的 投 訴, 就 是 自 己 都 不 知 正 在 搞 甚 麽, 那 些 政 府 部 門, 究 竟 入 那 一 類 呢? 是 編 制 內? 還 是 非 編 制 內? 所 以 這 些 這 樣 的 情 各 位 議 員 : 形, 很 老 實 說, 越 搞 越 複 雜, 我 很 希 望 可 以 現 在 開 場 白, 政 府 解 釋 清 楚 究 竟 將 來 是 想 怎 樣 做? 是 否 有 些 人 是 有 特 別 的 安 我 們 現 在 將 進 入 對 第 二 章 的 第 十 七 條 十 八 條 的 條 文, 這 裏 第 十 七 條 是 有 附 件 一 的 表 二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排, 一 些 是 特 別, 真 真 正 正 特 別 的 職 程, 而 一 些 其 實 大 眾 化, 我 覺 得 我 很 難 接 受, 沒 有 可 能, 行 政 長 官 在 這 裏 說 過 的, 紀 律 部 隊 因 為 承 諾 了 這 個 追 溯, 是 一 個 加 薪 的 方 案, 但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現 在 一 盤 冷 水 ", 經 過 二 十 年,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真 的, 現 在 還 有, 我 希 望 這 件 事 可 以 紀 錄 到, 然 後 下 一 任 政 府 公 平, 真 高 天 賜 : 真 正 正 公 平 公 正 對 待 整 體, 我 們 特 區 政 府 是 一 致, 是 整 體, 不 要 說 一 段 一 段, 就 這 樣 修 補, 最 慘 就 是 不 公 平 不 好 意 思, 我 行 開 了 對 於 十 七 條 裏 面 想 說 幾 句 說 話, 就 是 有 關 現 在 今 天 我 們 所 討 論 的 職 程, 裏 面 是 經 過 二 十 年 之 後, 公 務 員 抱 著 個 很 大 的 望, 就 是 希 望 在 今 次 職 程 的 修 改 是 得 到 一 些 調 整, 有 關 職 程 的 點 數 的 調 整, 但 是 一 盤 冷 水 ", 就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 是 完 全 沒 調 整 過, 雖 然 過 了 十 年, 回 歸 後, 工 作 量 多 了 而 繁 複, 但 是 特 區 政 府 除 了 加 重 了 那 個 義 務 責 任, 但 是 在 那 個 點 數, 在 今 次 的 修 改 表 態 得 很 清 楚, 就 不 是 這 個 方 向 所 以 我 想 了 解 一 個 情 形 就 是 究 竟 這 個 立 場 對 於 今 次 的 調 整 與 其 他 領 導 層, 包 括 當 初 保 安 部 隊 在 修 改 職 程, 事 實 上 是 一 個 加 薪 的 方 案, 包 括 將 會 來 的 護 士 職 程 都 是 一 個 加 薪 的 方 案, 兼 且 領 導 層 亦 都 是 一 個 加 薪, 這 個 關 鍵 就 是 究 竟 特 區 政 府 在 這 樣 作 出 的 行 為, 的 而 且 確 是 正 在 搞 分 化 ", 一 方 面 就 加 薪 給 一 些 領 導 層 或 者 一 些 特 別 的 職 程,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就 是 說, 雖 然 過 了 二 十 年, 其 中 十 年 回 歸 後, 那 現 在 一 般 職 程 我 們 正 在 討 論, 尤 其 是 這 個 十 七 條, 究 竟 個 立 場 是 甚 麼 呢? 是 否 可 以 說 給 廣 大 澳 門 市 民 及 公 務 員 聽, 為 甚 麼 搞 分 化 "? 為 甚 麼 肥 上 瘦 下 "? 為 甚 麼 一 視 而 不 是 同 仁 呢? 我 很 想 知 道 特 區 政 府 將 來 是 甚 麽 政 策? 兼 且 這 個 責 任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責 任, 是 沒 有 做 到 任 何 事 情, 導 致 到 今 時 今 天 要 追 溯 到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的, 現 在 來 的 方 我 想 我 們 是 細 則 性 討 論 緊 條 文, 當 然 我 亦 都 明 白 你 說 的 是 十 七 條 裏 面 的 附 表 二, 你 覺 得 就 沒 有 一 個 加 薪 的 因 素 存 在, 另 外 我 想 你 剛 剛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很 多 就 算 是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都 未 必 識 得 聽 你 講 緊 甚 麼 的, 你 是 講 緊 追 溯 的 問 題, 其 實, 我 因 為 有 參 加 委 員 會, 我 知 道 是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 但 是 你 剛 剛 的 表 態, 你 就 說 另 外 還 有 十 六 個 職 程 在 一 年 裏 面, 這 個 我 想 不 是 我 們 議 員 可 以 表 態 的, 是 嗎? 因 為 我 們 這 一 屆, 你 們 大 家 都 知 道, 我 們 的 工 作 會 去 到 八 月 十 五 日, 雖 然 任 期 去 到 十 月 十 五 日, 我 們 立 法 會 是 不 會 承 諾, 我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我 可 以 說, 我 們 作 為 整 個 立 法 會, 是 不 會 對 任 何 將 來 的 立 法 會, 即 未 產 生 出 來 之 前, 我 們 去 承 諾 一 件 事, 若 果 你 高 天 賜 議 員 對 這 件 事 有 甚 麼 特 別, 你 自 己 的 立 場, 這 個 是 你 個 人, 但 是 作 為 整 個 立 法 會, 我 們 不 會 對 未 來 的 事, 亦 都 我 們 沒 這 個 權 去 作 出 任 何 一 個 承 諾 至 於 說 政 府, 你 剛 剛 想 說 的, 因 為 為 甚 麼 呢? 我 浪 費 幾 分

14 14 III 鐘, 因 為 不 是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應 該 不 知 道 你 說 緊 甚 麼, 其 實 就 是 政 府 是 有 過 一 封 信 給 我, 說 還 有 十 六 個 特 別 職 程 就 未 做 議 員, 唔 該 你 是 討 論 那 一 條 條 文, 你 對 那 條 條 文 有 意 見 的, 你 可 以 提, 所 以 我 現 在 就 是 給 政 府 來 到 回 應 的, 政 府 就 希 望 在 一 年 裏 面 做 完, 將 來 他 們 希 望 是 可 以 有 三 年 追 溯, 但 是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我 還 有 到 十 月 十 五 日 之 前, 我 是 請 主 席, 十 月 十 五 日 之 後, 我 就 根 本 會 脫 離 這 個 立 法 會, 所 以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我 可 以 說 這 個 立 法 會 不 可 以 接 受 政 府 這 樣 的 承 政 法 務 長 諾, 因 為 我 們 立 法 會 不 會 開 一 個 空 頭 支 票 " 給 政 府 說, 而 且 又 很 難 統 一 大 家 的 看 法, 因 為 有 些 議 員 說, 應 該 三 年 ; 有 些 議 員 說, 一 天 都 不 給, 甚 至 有 些 議 員 說, 不 應 該 三 年, 十 年 都 要 追 溯, 所 以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我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因 為 你 剛 剛 說, 我 想 很 多 人 都 不 知 道 你 說 緊 甚 麼, 就 是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一 件 事, 所 以 這 個 政 府 的 態 度, 政 府 自 己 考 慮, 你 政 府 是 否 能 夠 代 表 未 來 的 政 府? 這 個 是 另 外 一 回 事, 因 為 政 府 寫 封 信 給 我, 就 說 我 們 會 預 備 追 溯 三 年, 我 想 問, 你 是 否 可 以 代 表 未 來 的 政 府 作 出 這 樣 的 承 諾? 亦 都 多 謝 高 天 賜 議 員 再 給 多 次 機 會 我 們 在 這 裏 可 以 再 重 申, 我 們 曾 經 已 經 多 次 說 了, 就 說 這 個 法 案 那 個 原 意 那 個 精 神 及 那 個 政 策 的, 亦 都 在 立 法 會 的 意 見 書, 即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書, 就 是 第 九 頁 那 裏 都 是 很 清 楚, 其 實 我 們 這 個 立 場 多 次 說 了, 我 們 亦 都 在 委 員 會 那 裏, 亦 都 是 多 次 討 論, 大 家 亦 都 是 提 了 意 見 聽 了 意 見, 我 們 就 或 者 如 果 主 席 不 介 意 的, 我 們 就 是 說 回, 就 是 說 貴 會 的 意 見 書 第 九 頁 的 那 裏 亦 都 是 說 了, 就 是 說 我 們 這 個 法 案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不 是 加 薪, 高 天 賜 你 說 得 對, 這 一 個 不 是 加 薪 的 一 個 方 案 來 的, 我 們 亦 都 在 委 員 會 亦 都 有 說 我 亦 都 知 道 當 警 察 討 論 他 們 的 職 程, 上 一 次 加 薪 的 時 候, 你 們 作 出 過 一 個 承 諾, 所 以 令 到 我 們 今 天 對 這 個 法 案, 立 法 會 是 沒 辦 法 之 中 要 接 受 兩 年 追 溯, 一 會 兒 是 否 通 過 是 議 員 自 己 個 人 作 出 的 你 們 的 態 度, 但 是 政 府 你 們 來 立 法 會 解 釋 說, 因 為 你 們 曾 經 作 出 承 諾, 所 以 這 個 法 案 是 這 樣, 至 於 將 來, 因 為 我 們 政 府 都 需 要 換 屆 的, 我 們 立 法 會, 我 現 在 代 表 整 個 立 法 會 可 以 作 這 個 聲 明, 立 法 會 不 會 接 受 任 何 一 個 承 諾, 因 為 我 們 是 沒 權 對 將 來 的 立 法 會 作 一 個 承 諾, 我 相 信 每 一 個 議 員 都 同 意 我 了, 我 們 由 回 歸 至 到 現 在, 我 們 在 公 務 員 加 薪 那 裏, 那 個 法 案 亦 都 是 有 三 次, 亦 都 是 經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通 過 了 三 次 的 加 薪, 由 原 來 的 五 十 元, 就 今 天 我 們 就 是 加 到 五 十 九 元 每 一 點 的, 這 一 個 職 程 是 很 清 晰 就 是 說, 我 們 不 是 一 個 加 薪 的 方 案, 我 們 主 要 目 的, 這 個 方 案 就 是 解 決 公 務 人 員 長 期 處 於 職 程 頂 點 的 問 題, 延 長 職 程 的 晉 程 時 間, 讓 處 於 各 自 職 程 頂 點 的 人 員, 可 以 繼 續 晉 升 晉 階, 直 至 退 休 的, 這 個 是 這 個 法 案 主 要 的 這 個 政 策 這 一 個 說 法, 我 們 怎 可 以 坐 在 這 裏 說 將 來 的 立 法 會 你 要 接 受, 三 年 四 年 十 年, 我 們 不 會, 我 不 可 以 開 一 張 空 頭 支 票 ", 我 希 望 我 們 議 員 能 夠 同 意 這 一 件 事, 你 本 人 可 以 有 你 任 何 的 看 法, 因 為 高 天 賜 議 員 已 經 說 過 給 我 聽, 他 的 看 法, 其 他 議 員 亦 都 有 跟 我 說, 每 個 人 都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但 是 我 要 強 調 一 件 事, 這 個 是 現 在 政 府 寫 一 封 信 給 我, 給 我 說 的, 我 不 會 接 受 這 個 承 諾, 亦 都 不 關 我 事, 不 關 這 個 立 法 會 事, 將 來 的 立 法 會 怎 樣 看 這 個 問 題 是 將 來 立 法 會 的 事, 將 來 政 府 是 怎 樣 處 理 這 個, 亦 都 是 將 來 的 政 府 有 這 個 自 主 權, 我 就 不 會 說 所 以 因 為 剛 剛 高 天 賜 議 員 說 的 事 情, 我 想 因 為 他 是 委 員 會 那 裏, 他 知 道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其 他 議 員 因 為 我 這 封 應 該 是 沒 轉 給 各 位 議 員 的, 因 為 我 覺 得 這 個 我 是 不 可 以 作 出 這 樣 的 承 諾, 我 亦 都 不 會 接 受 這 樣 的 承 諾, 我 作 為 這 一 屆 立 法 會 主 席, 我 只 可 以 負 責 這 一 個 屆 立 法 會 的 事, 即 使 我 將 來 再 做 的 話, 我 都 不 可 以 為 將 來 的 立 法 會 作 出 任 何 的 承 諾, 這 個 是 我 的 態 度 至 於 我 亦 都 要 提 醒 各 位 議 員,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的 細 則 性 條 文, 你 對 每 一 條 條 文 有 任 何 意 見, 你 就 這 個 條 文 提 出 意 見, 你 不 要 再 走 會 轉 頭 說 一 般 性 的, 因 為 這 個 已 經 是 過 了 的, 所 以 這 點 我 亦 都 要 提 醒 高 天 賜 另 外 我 們 亦 都 是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們 是 包 含 了 大 部 份 的 特 別 職 程, 而 所 有 的 一 般 職 程 都 是 作 出 修 訂 的, 透 過 這 個 法 案 是 作 出 修 訂 的, 這 大 部 份 的 特 別 職 程 是 除 了 那 些 呢? 除 了 保 安 部 隊 已 經 是 上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是 通 過 了 法 律, 將 保 安 部 隊 的 保 安 的 職 程 就 是 已 經 修 訂 了 ; 關 於 護 士 的 職 程, 現 在 亦 都 是 在 有 關 的 委 員 會 大 家 繼 續 討 論 緊 的, 而 這 裏 裏 面 大 部 份 的 特 別 職 程, 以 及 所 有 的 一 般 職 程 的 修 訂 方 案 在 這 個 方 案 裏 面, 當 中 有 些 職 程 是 沒 有 一 些, 譬 如 是 在 那 個 入 職 的 要 求 或 者 有 關 的 入 職 薪 俸 點 作 出 一 些 調 整, 但 是 亦 都 有 一 些 特 別 職 程, 在 這 裏 因 應 這 個 社 會 的 發 展, 以 及 這 個 實 際 的 需 要, 我 們 長 期 研 究 了 出 來, 得 出 的 結 論, 亦 都 得 到 有 關 委 員 會 認 同, 就 是 建 議 將 一 些 特 別 的 職 程, 將 他 譬 如 入 職 的 學 歷 或 者 入 職 的 要 件 是 調 整 了, 而 因 而 有 一 些 點 數 那 方 面 調 升, 但 是 這 個 不 是 因 為 加 薪 ; 而 是 好 像 保 安 部 隊 那 樣, 大 家 應 該 都 記 得, 在 保 安 部 隊, 我 們 是 調 整 了, 由 原 來 的 一 九 五 調 整 到 二 六 零, 同 樣 時 間 亦 都 是 調 整 了 有 關 的 入 職 的 要 件, 尤 其 是 入 職 的 要 求 及 學 歷 那 裏 所 以 在 本 個 法 案 裏 面 有 一 些 的 職 程 都 是 按 照 這 樣 的 精 神 及 這 樣 的 政

15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策, 但 是 大 部 份 我 再 重 申, 就 是 說 主 要 都 是 解 決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所 有 的 一 般 職 程 及 大 部 份 的 特 別 職 程 的 Bar 頂, 所 以 大 家 看 到 就 是 每 一 個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的 職 程, 都 是 有 加 了, 或 者 譬 如 法 會 的, 因 為 你 每 一 條, 八 十 二 條, 每 一 條 都 是 牽 涉 到 這 樣 的 問 題, 一 問 一 答, 我 希 望 你 問 的 就 集 中 在 個 條 文, 答 的 唔 該 你 亦 都 是 條 文, 若 果 不 是, 我 們 今 天 不 用 離 開 了 新 的 一 級 別 又 或 者 橫 向 那 些 加 了 有 關 的 職 階 的, 主 要 就 是 甚 麼 呢? 主 要 就 是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而 且 希 望 可 以 就 是 令 到 所 有 的 高 天 賜 議 員, 請 說 公 務 員 在 不 同 的 職 程 裏 面, 他 在 公 務 員 的 生 涯 那 裏 是 更 加 有 一 個 發 展 因 為 現 在 譬 如 某 一 個 職 程, 他 停 了 在 某 一 個 薪 俸 點 那 高 天 賜 : 裏, 在 頂 點 已 經 是 沒 有 得 再 發 展 了, 即 在 頂 點 的 薪 俸 那 裏, 所 以 大 家 如 果 留 意, 這 一 個 特 點 就 是 說, 所 有 的 職 程, 在 Bar 頂 那 裏 是 一 直 都 是 有 修 訂 的, 是 有 調 升 的 這 樣 其 實 我 都 是 跟 回 第 十 七 條, 十 七 條 的 標 題 就 是 一 般 職 程, 我 是 圍 繞 回 那 個 一 般 職 程 關 於 第 二 個 問 題, 高 天 賜 議 員 就 是 說 合 同, 合 同 那 裏 我 們 主 席 : 第 二 章 的 標 題 是 一 般 職 程 亦 都 很 多 謝, 因 為 在 有 關 委 員 會, 甚 至 乎 在 不 同 的 情 況, 我 們 都 是 收 到 大 量 的 這 些 意 見, 包 括 非 常 之 有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的, 如 高 天 賜 : 是 的, 一 般 職 程 那 個 果 講 到 說,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現 在 我 們 亦 都 是 納 入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要 強 調 就 是, 將 來 的 公 共 部 門 裏 面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就 是 會 按 這 個 職 程, 這 個 亦 都 是 長 期 的 訴 求, 長 期 的 要 求 就 是 說 主 席 : 是 的, 你 問 了 第 十 七 條 你 都 剛 剛 已 經 說 了 政 府 亦 都 說 了 一 般 性 亦 都 說 了, 附 件 一 的 第 二 表 因 為 政 府 用 不 同 的 合 同 方 式 邀 請 人 員 是 出 現 參 差 及 不 公 平, 這 個 我 們 今 次 建 議, 將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亦 都 是 納 入 這 一 個 職 程, 其 實 是 長 期 這 個 訴 求, 以 及 這 個 提 出 說 不 合 理, 高 天 賜 議 員 亦 都 多 次 有 提 出, 亦 都 多 次 有 批 評 就 是 說 同 工 不 同 酬 ", 不 同 的 合 同 就 是 不 同 的 點 數 入 職, 但 是 做 同 一 件 事, 這 個 其 實 在 中 間 我 們 的 建 議 亦 都 是 考 慮, 認 真 地 考 慮 了, 公 務 員, 包 括 高 天 賜 議 員 長 期 的 提 出 這 個 訴 求, 所 以 我 在 這 裏 希 望 澄 清, 當 然 在 合 同 的 形 式 來 招 聘 人 員, 我 們 下 一 步 其 實 在 我 們 那 個 計 劃 裏 面 亦 都 是 會 一 步 一 步, 譬 如 那 個 中 央 招 聘 中 央 晉 升 這 個 機 制, 我 們 一 步 一 步 這 樣 做 設 立 了, 工 作 已 經 是 在 做 緊 高 天 賜 : 是 的, 其 實 這 個 是 很 關 鍵 的, 事 實 上 剛 剛 我 開 場 白 說 的, 是 職 程 裏 面 的 點 數 是 與 它 有 息 息 相 關, 我 剛 剛 說, 是 說 得 很 清 楚, 包 括 我 形 容 詞 的 時 候, 是 說 了 肥 上 瘦 下 ", 這 樣 司 長 都 看 到, 我 是 想 知 道, 其 實 我 出 發 點 的 問 題, 為 甚 麼 要 搞 這 麼 多 分 別? 意 思 即 是 當 時 關 於 職 程, 保 安 部 隊 由 一 百 九 十 五 點 去 到 二 六 零, 是 增 加 了 一 百 零 五 點 的, 領 導 層 增 加 了 的 點 數 是 百 分 之 十 至 十 五 的, 而 護 士 職 程 是 將 來 會 加, 由 百 分 之 十 六 以 上 至 到 百 分 之 四 十 二, 這 些 全 部 都 是 增 加, 即 是 加 了 點 數, 我 的 意 思 就 是 這 樣, 現 在 我 們 傾 緊 這 個 職 程, 為 甚 麼 二 十 年 之 後, 為 甚 麼 沒 有 加 同 等, 與 其 它 保 安 部 隊 護 士 職 程, 以 及 領 導 層 的 點 數? 這 個 就 是 關 鍵, 我 不 是 說 緊 加 薪 的, 我 是 說 緊 點 數, 現 在 我 們 傾 緊 第 十 七 條 的 點 數, 為 甚 麼 你 要 做 分 主 席 : 因 為 剛 剛 我 沒 打 斷 高 天 賜 議 員 的, 所 以 我 亦 都 不 方 便 打 斷 陳 司 長 的 說 話,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的 是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因 為 你 議 員, 他 會 有 對 整 個 法 案 有 一 個 不 同 的 意 見, 但 是 我 們 不 會 逐 條 去 討 論 重 複 不 同 的 意 見, 我 亦 都 希 望 政 府 亦 都 在 答 問 題 的 時 候, 是 針 對 我 們 的 條 文, 因 為 今 天 已 經 不 是 一 般 性 討 論, 但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我 會 要 提 醒 你, 請 你 集 中 在 第 十 七 化 "? 為 甚 麼 肥 上 瘦 下 "? 為 甚 麼 你 要 迫 那 些 公 務 員 行 兩 次 街?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行 一 次, 今 年 六 月 六 日 的 又 行 多 一 次, 為 甚 麼 這 麼 多 怨 氣? 就 因 為 政 府 作 出 些 不 公 平, 公 務 人 員 是 一 致 的, 為 甚 麽 有 分 別 的 呢? 為 甚 麼 你 調 升 一 些 人 的 點 數? 別 的 人 沒 得 調 升, 雖 然 過 了 二 十 年, 十 年 其 中 是 回 歸 後 的, 這 個 就 是 我 的 問 題, 為 甚 麼 你 要 做 分 化 "? 條 十 八 條, 你 有 甚 麼 意 見, 你 剛 剛 說 的 一 些 意 見, 其 實 我 剛 剛 已 經 說, 我 不 打 斷, 因 為 我 不 知 你 是 否 正 式 會 進 入 十 七 條 的 條 文, 但 是 我 現 在 看 來 都 不 是, 至 於 勞 動 合 約 那 些, 根 本 是 一 般 性 的 時 候 應 該 是 討 論 的, 在 這 裏 我 們 只 是 大 家 都 可 以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 看, 我 們 現 在 看 緊 第 一 個 附 件 一 的 表 二, 以 及 第 十 八 條 的 條 文, 所 以 我 希 望 能 夠 集 中, 若 果 不 是 我 們 今 天 不 會 離 開 這 個 立 其 實 你 要 說 的 問 題 是 第 一 條 到 第 四 條 的 附 表 一, 更 加 是 低

16 16 III 些 公 務 員 的, 肥 上 瘦 下 " 其 實 你 最 關 鍵 是 附 件 一 的 第 一 表 來 的, 現 在 你 看 的 表 難 道 與 我 看 的 表 有 不 同 嗎? 因 為 我 看 緊 的 表 都 會 給 高 天 賜 議 員 再 發 多 一 次 言, 關 於 第 十 七 條, 你 究 竟 想 說 關 於 十 七 條 條 文, 你 究 竟 想 問 的 是 甚 麼? 就 是 高 級 技 術 員 與 技 術 員 的 了, 已 經 不 是 最 基 層, 你 們 大 家 都 有 附 件 一 的 表 一 表 二 的, 其 實 說 表 一 的 題 目, 剛 剛 可 能 你 走 高 天 賜 : 行 了, 第 一 條 去 到 第 四 條 的 是 說 最 基 層 ; 另 外 一 件 事 政 府 已 經 是 說 了 這 個 不 是 加 薪 或 調 整 點 數, 你 現 在 叫 政 府 怎 樣 答 覆 你, 我 不 知 的, 政 府 或 者 有 辦 法 答 其 實 我 不 是 再 說, 因 為 我 相 信 政 府 陳 司 長 都 知 道 我 的 出 發 點 是 甚 麼? 因 為 她 都 應 該 第 二 次 我 再 發 言, 她 知 道 為 甚 麼 要 搞 所 謂 我 俗 稱 終 結 來 說 分 化 ", 我 想 與 陳 議 員, 如 果 他 不 滿 陳 澤 武 議 員 意, 他 可 以 起 身 走 的, 每 個 議 員 都 向 人 問 責 的, 我 要 向 澳 門 市 民 問 責 的, 他 不 用, 因 為 自 動 入, 不 要 緊 的, 可 以 起 身 走, 如 陳 澤 武 : 果 你 不 明 的, 學 多 些, 你 不 明 各 位 同 事 : 主 席 : 不 是,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緊 個 條 文 我 覺 得 這 樣 討 論 下 去 就 很 浪 費 我 們 大 家 的 時 間, 我 就 個 人 高 天 賜 : 我 都 要 反 駁 的, 因 為 我 不 會 就 這 樣 算 數 的 自 己 說, 高 天 賜 議 員 不 知 他 是 故 意, 還 是 他 每 次 頭 腦 都 不 是 很 清 醒, 這 個 我 不 敢 說, 每 次 是 討 論 緊, 現 在 是 細 則 性 討 論 每 一 主 席 : 不 是, 你 反 駁 一 件 事, 不 過 條 條 文 的, 他 又 說 回 轉 頭 的 事, 他 剛 剛 又 想 質 詢 政 府 為 甚 麼 肥 上 瘦 下 "? 是 否 故 意 搞 分 化 "? 政 府 亦 都 解 釋 了 很 多 次, 又 為 甚 麼 這 麼 複 雜 呀? 他 可 以 去 質 詢 的, 他 可 以 口 頭 質 詢 高 天 賜 : 因 為 他 是 直 接 跟 我 說 的, 所 以 我 有 權 維 護 我 自 己 的 聲 譽, 要 維 護 回 我 自 己 的 聲 譽 又 好 書 面 質 詢 又 好, 我 覺 得 現 在 討 論 這 些 條 文 的, 如 果 每 次 都 是 這 樣, 我 就 真 的 走, 起 身 行 的 了, 都 沒 有 甚 麼 意 思 的, 他 主 席 : 不 是, 高 議 員 : 問 的 那 些 事 問 了 幾 百 次, 是 否 因 為 選 舉 的 時 間, 他 現 在 這 樣 說 多 些 會 多 些 票 呢? 這 個 亦 都 是 他 自 己 知 的, 但 是 我 覺 得 如 果 是 其 實 高 議 員, 我 已 經 是 細 則 性 討 論 每 條 條 文 的, 每 次 都 是 發 生 這 樣 的 事 的, 我 覺 得 就 我 提 出 抗 議, 我 不 知 主 席 怎 樣 看 呢? 如 果 每 次 都 是 這 樣, 要 每 個 坐 在 這 裏 Under 聽 他 自 己 心 目 中 想 做 的 事, 我 都 不 高 天 賜 : 所 以 我 是 不 會 接 受 這 些 這 樣 的 批 評, 他 直 接 指 控 我, 我 要 說 回 他, 不 喜 歡 可 以 起 身 走 知 怎 樣 說 了, 希 望 好 不 好 返 回 每 條 條 文 那 裏, 他 不 喜 歡 的 可 以 " 反 對, 亦 都 他 在 小 組 那 裏, 亦 都 充 分 是 反 對 了 意 見 的 了, 那 他 永 遠 不 接 受 政 府 的 解 釋, 這 沒 有 辦 法 的, 有 很 多 人 都 不 接 受, 當 然 可 以 說, 但 是 不 是 在 這 個, 我 覺 得 不 應 該 在 細 則 主 席 : 高 議 員 : 性 討 論 每 一 條 條 文 的 時 候 再 重 複 說 過 自 己 這 麼 多 事 這 個 不 是 你 一 個 人 的 事, 因 為 我 已 經 提 醒 了 你, 其 他 議 員 唔 該 都 可 以, 我 已 經 說 了, 若 果 繼 續 這 樣 糾 纏, 我 們 今 天 不 用 離 開 這 裏, 我 希 望 你 是 集 中 是 討 論 條 文, 這 樣 當 然, 我 想 若 果 你 繼 主 席 : 我 想 剛 剛 我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我 們 討 論 緊 的 是 十 七 條, 這 個 即 是 每 個 議 員 都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但 我 們 現 在 做 緊 的 是 細 則 性, 我 希 望 政 府 答 了 的, 你 覺 得 再 不 滿 意 的, 不 要 再 說 回 同 一 件 事, 因 為 我 第 一 次, 高 天 賜 議 員 你 發 言 那 時 候, 我 是 沒 打 斷 你 的, 所 以 政 府 答 的 時 候 我 亦 都 不 方 便 再 去 打 斷 政 府, 其 實 這 個 一 問 一 答, 我 不 說 好 像 陳 澤 武 議 員 那 樣 幾 百 次, 這 又 沒 有 這 麼 多, 但 是 每 次 委 員 會 都 提 了, 大 會 都 提 了, 我 希 望, 我 續 這 樣 說, 第 一, 我 亦 都 不 會 給 你 繼 續 這 樣 說 ; 第 二, 真 的 全 部 議 員 都 起 了 身 的, 走 了, 我 想 都 不 是 你 想 見 到 的, 今 天 我 們 是 想 通 過 這 個 法 律, 若 果 你 是 要 覺 得 是 你 們 不 滿 意 我 說 話, 可 以 全 部 走 的 話, 我 想 這 裏 很 多 議 員 都 不 願 意 坐 在 這 裏 聽 到 今 晚 半 夜 的, 他 們 全 部 走 了, 你 是 否 這 個 法 律 若 果 通 不 過, 哪 個 負 責 呀? 所 以 我 就 說, 高 天 賜 議 員 : 我 們 是 討 論 緊 第 十 七 條 十 八 條 條 文, 我 希 望 每 個 議 員 對 於 這 兩 條 條 文 細 則 性 有 甚 麼 意

17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見, 儘 管 提, 好 像 陳 澤 武 議 員 這 樣 的 表 態, 我 想 今 天 亦 都 不 必 要 了, 今 天 還 是 我 主 持 會 議, 我 會 適 可 而 止, 知 道 應 該 何 時 給 你 們 發 言, 何 時 不 給, 我 們 亦 都 不 需 要 就 這 個 條 文, 大 家 去 吵 主 席 :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還 有 甚 麼 補 充? 架, 這 個 沒 有 這 個 必 要 請 區 錦 新 議 員 行 政 法 務 陳 : 區 錦 新 : 關 於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所 說 的 附 件 一 表 二, 其 實 好 像 高 天 賜 議 我 不 是 很 想 介 入 這 個 爭 論, 只 不 過 因 為 亦 都 明 白 了 政 府 的 表 態, 就 是 說 這 個 不 是 加 薪 方 案, 所 以 在 這 個 薪 俸 點 上 就 不 會 調 整, 但 是 對 於 剛 才 主 席 所 說, 說 討 論 那 個 表 不 應 該 在 這 個 第 十 七 條 討 論, 我 又 不 同 意, 因 為 事 實 上, 表 一 那 個 是 一 個 薪 俸 點, 但 是 現 在 討 論 緊 附 件 一 的 表 二 那 個, 就 正 是 高 議 員 所 說 的 那 個 每 一 個 職 務 裏 面 的 應 該 薪 俸 點, 所 以 高 議 員 在 這 裏 提 出 這 一 個 我 都 認 為 是 正 確 的 員 說, 事 實 上 是 有 原 來 的 每 一 個 職 階 或 者 每 一 個 職 級 裏 面 所 分 佈 不 同 的 點 數 的, 但 是 很 明 顯 就 是 說, 按 照 我 們 這 個 法 律 的 精 神, 因 為 我 們 剛 才 說, 主 要 就 是 解 決 個 Bar 頂 的 問 題, 所 以 大 家 如 果 是 有 留 意 的 話, 我 們 是 由 新 的 第 三 級 至 到 第 六 級, 即 是 說 在 一 般 職 程 裏 面 的, 直 向 的 職 程 裏 面, 一 律 都 有 加 一 級 的, 這 一 級 裏 面 亦 都 是 一 律 加 了 四 個 職 階 的, 不 等 的, 例 如 我 說 高 級 技 術 員, 原 來, 即 是 現 在 的 制 度 的 頂 點, 即 Bar 頂 就 是 六 百 五 十 點 的, 如 果 這 個 法 案 是 透 過 了 的 話, 這 個 Bar 頂 就 是 可 以 去 到 七 百 三 十 五 點, 這 裏 就 看 到 這 一 個 修 訂 了 如 果 是 橫 向 職 程 亦 都 是 一 般 職 程 裏 面 的 橫 向 職 程, 就 是 新 的 第 一 級 及 第 主 席 : 不 是, 我 剛 剛 已 經 說 過 了, 在 第 一 條 到 第 四 條, 有 個 附 表 一 的, 加 起 來 就 整 個 一 個 附 表 一, 即 附 表 一 它 有 表 一 表 二 甚 至 表 三 表 四, 你 若 果 每 一 條 條 文 都 是 這 樣 說 二 級, 在 橫 向 職 程 裏 面, 這 個 法 案 建 議 是 加 了 三 個 職 階 的, 即 是 說, 如 果 在 新 的 第 二 級 的 一 般 職 程 的 同 事, 他 現 在 的 Bar 頂 是 二 百 四 十 點, 如 果 法 案 獲 通 過 的 話, 是 會 加 至 三 百 點 的 話, 現 在 是 表 二, 我 剛 剛 說 的 意 思 是, 附 表 一 的 一 二 三 四, 其 實 它 在 不 同 的 條 文 裏 面 是 寫 了 不 同 的 附 表, 但 是 你 說 這 個 發 言, 你 是 附 表 一 通 過 的 話, 沒 理 由 在 附 表 二 再 說, 是 否 一 會 兒 在 附 表 三 又 說? 附 表 四 又 說 呢? 這 個 是 一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般 性 說 的 時 候 已 經 說, 你 現 在 是 否 同 意, 整 個 這 個 法 律, 其 實 附 表 一 它 分 四 個 表 來 到 說 的, 是 嗎? 所 以 你 要 發 表 意 見 已 經 發 表 了, 在 一 般 性 說 了 的, 政 府 你 若 果 有 補 充, 我 會 給 你 補 現 在 就 第 十 七 條 十 八 條 還 有 那 位 議 員 有 意 見? 沒 意 見 的 話, 我 們 就 表 決 充, 但 是 你 說 要 說 這 個 判 斷 肥 上 瘦 下 ", 不 是 單 單 這 個 表, 我 的 意 思 就 是 這 樣, 其 實 一 個 表 一, 甚 至 所 有 的 表 裏 ( 表 決 進 行 中 ) 面, 你 都 可 以 看 到 不 同 的 職 別, 不 同 的 他 的 點 數, 這 個 是 有 關 這 個 法 律 整 個 法 律 的, 不 是 說 只 是 在 十 七 條 條 文 來 到 說 的, 可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以 說 若 果 要 發 言, 每 一 個 表 你 都 可 以 發 同 樣 的 言, 因 為 同 樣 的, 你 整 個 表, 它 只 是 分 割 開 不 同 的 職 務 的, 是 不 是?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第 三 章 的 第 一 節 十 九 條 及 二 十 條 條 文,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十 九 二 十, 沒 意 見 的, 表 決 高 天 賜 議 員 : 你 有 沒 有 新 的 事 情 關 於 十 七 條?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高 天 賜 : 關 於 十 七 條, 很 清 晰, 它 是 說 到 附 表 二, 如 果 附 件 一 表 二, 表 二 附 件 一, 如 果 看 回 清 楚, 它 是 有 很 多 點 數 存 在 ( 表 決 進 行 中 ) 的, 是 包 括 了 所 有 的 一 般 職 程, 所 以 我 剛 剛 發 言 亦 都 是 符 合 回 我 自 己 的 意 見,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的 內 容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18 18 III 各 位 議 員 : 剛 才 區 議 員 提 出 的, 關 於 郵 差 這 一 個 職 程 裏 面 的 學 歷 要 求 的 問 題, 其 實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及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亦 都 已 經 多 次 與 我 們 現 在 將 進 入 第 三 章 的 第 二 節, 即 是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條 條 文, 我 想 提 醒 大 家 的, 這 裏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第 一 款 是 包 括 了 附 件 一 的 表 三 的, 亦 都 要 提 醒 大 家, 譬 如 剛 剛 說 的 第 附 件 一 的 表 二, 其 實 在 五 十 五 的 時 候 都 同 樣 有 說 到 的, 不 過 因 為 這 個, 就 是 因 為 這 樣 的 情 形, 我 就 不 分 開 表 決 個 附 件, 所 以 在 看 條 文 的 時 間, 你 們 看 回 那 個 附 件 附 表, 我 們 現 在 進 入 第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條 條 文 是 嗎? 區 錦 新 議 員 想 發 言, 請 區 錦 新 : 是, 因 為 亦 都 想 提 出 一 個 問 題 的, 在 特 別 職 程 裏 面, 其 實 很 多 的 職 程 裏 面 的 學 歷 要 求 都 提 高 了, 而 整 個 特 別 職 程 裏 面 除 了 司 機 是 要 求 小 學 畢 業 之 外, 那 是 只 有 郵 差 一 個 是 要 求 小 學 畢 業, 當 然 這 個 政 府 有 一 個 取 向 的, 但 是 問 題 的 確 如 果 一 些 勤 雜 人 員, 當 然 他 們 負 責 掃 地, 斟 茶 這 些, 你 的 學 歷 要 求 不 高,OK 的, 那 你 都 可 以 說 這 樣 理 解, 但 是 郵 差 是 一 個 對 外 的 服 務 來 的, 亦 都 很 多 時 候 聽 到 有 些 市 民 是 抱 怨 郵 差 是 派 錯 信 或 者 一 些 工 作 上 做 得 不 夠 好 的 這 樣, 但 是 為 甚 麼 我 們 現 在 修 訂 職 程 的 郵 政 局 及 相 關 的 職 能 部 門, 是 曾 經 在 整 個 諮 詢 過 程 及 整 個 立 法 起 草 的 過 程 是 有 與 他 們 充 分 的 溝 通 的, 當 然 仍 然 是 有 個 別 的 一 些 郵 差 是 提 這 樣 的 訴 求, 這 個 關 於 學 歷 的 要 求, 是 基 於 現 在 將 這 個 郵 差 裏 面 的 職 務 那 個 本 身 分 析, 以 及 他 現 在 工 種 裏 面 的 工 作, 是 與 現 在 與 過 往 所 要 做 的 事 是 沒 任 何 的 改 變 的, 當 然 區 議 員 提 出 一 個 觀 點, 就 是 說 有 一 些 更 好 的 學 歷, 又 或 者 郵 差 現 在 是 否 小 學 能 否 升 任 到 這 個 工 作 的 問 題 呢? 按 照 著 現 在 郵 差 工 作 的 分 析 來 說, 事 實 上 他 主 要 是 沒 有 錯, 是 對 外 服 務, 但 是 他 的 工 作 來 說, 是 主 要 是 以 認 識 澳 門 街 道 的 名 稱 是 為 主 的, 因 為 他 郵 差 的 工 作 除 了 向 外, 可 能 在 裏 面 還 要 分 一 個 區 域 的 分 信 工 作 的, 無 可 懷 疑 的, 工 作 上 裏 面 的 學 歷 越 是 高, 事 實 上 對 工 作 裏 面 是 一 定 有 好 處, 但 是 我 們 對 現 在 職 程 那 個 處 理, 是 以 他 工 作 的 職 務 以 及 他 的 工 種 還 有 是 否 以 甚 麼 基 本 的 學 歷 是 能 夠 勝 任 為 主 的 那 如 果 郵 差 來 說, 他 現 在 的 工 種 與 過 往 一 向 來 說 是 沒 有 任 何 的 更 改, 而 是 仍 然 是 沿 用 他 現 在 這 樣 的 職 務 的 特 徵, 即 是 說 他 要 全 部 認 識 澳 門 及 離 島 的 街 道 的 名 稱 街 道 的 位 置 及 派 信 的 一 些 技 能 之 外, 他 本 身 當 然 他 入 職 的 時 候, 他 有 一 定 的 實 習 的, 所 以 在 經 過 各 方 面 深 入 的 分 析 及 它 的 部 門 研 究 之 後, 是 由 於 工 種 及 所 有 的 職 能 都 沒 有 任 何 的 改 變, 而 且 他 小 學 是 能 夠 勝 任 的, 我 們 就 維 持 了 這 一 個 學 歷 時 候, 我 們 都 仍 然 維 持 郵 差 小 學 的 要 求 呢? 當 市 民 是 覺 得 有 一 個 工 作 上 的 需 求, 這 個 工 作 上 的 要 求 是 提 高 了, 我 們 原 來 的 治 安 部 門 的 警 察, 由 小 學 變 初 中, 到 現 在 變 高 中, 因 為 隨 著 個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對 他 的 要 求 提 高 了, 所 以 提 高 個 學 歷 要 求, 其 他 都 有 提 高 學 歷 要 求, 但 為 甚 麼 郵 差, 是 否 政 府 真 的 覺 得 郵 差 的 工 作 簡 單 到 真 的 小 學 都 做 到 呢 這 樣? 我 覺 得 這 方 面 希 望 能 夠 解 釋 一 下, 為 甚 麼 特 別 職 程 裏 面, 這 個 郵 差 這 個 小 學 的 要 求 沒 有 提 升 到, 因 為 事 實 上 他 的 工 作 是 向 外, 直 接 為 市 民 服 務 的, 市 民 對 他 們 的 要 求 都 提 高 了 的, 那 政 府 又 怎 樣 看 呢? 大 家 可 以 注 意 到 的, 現 在 這 個 郵 差 那 個 本 身, 我 們 那 個 職 階 那 裏, 就 算 剛 剛 區 議 員 所 說, 他 同 樣 是 小 學 畢 業, 由 於 他 是 好 像 你 所 說, 他 要 識 一 些 街 名 的 葡 文 名, 他 要 一 定 街 道 裏 面 的 位 置 或 者 地 形 或 者 他 派 一 些 的 大 廈 等 等 的 方 面, 知 識 等 等, 我 們 在 郵 差 的 職 級 那 裏, 我 們 是 將 他 的 階 及 點 數, 是 比 起 我 們 現 在 仍 然 是 小 學 畢 業 的 那 兩 個 新 的 職 程, 它 的 薪 俸 點 是 高 的, 而 入 職 那 裏, 我 們 亦 都 是 比 原 來 那 個 是 高 的, 即 是 說 大 家 同 樣 是 小 學 畢 業, 他 已 經 是 入 職 的 時 候, 他 已 經 是 一 七 零 了, 別 人 只 是 一 五 零 的, 而 最 高 的 階, 他 是 可 以 去 到 三 百 二 十 主 席 : 政 府 代 表, 請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 我 想 請 朱 局 長 作 答 點 的, 比 其 他 的 一 般 的 階 二 百 四 十 點, 是 已 經 高 出 的 了, 所 以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就 以 小 學 畢 業, 他 仍 然 能 夠 勝 任 他 工 作 來 說, 是 都 給 了 其 它 同 樣 是 小 學 畢 業, 是 給 了 一 個 比 較 是 好 些 的 發 展 前 景 給 他, 所 以 是 基 於 這 樣 來 說, 我 們 是 採 取 這 樣 的 學 歷, 而 且 我 們 在 那 個 工 作 裏 面, 是 規 定 他 要 完 成 一 個 實 習, 而 這 個 實 習 是 能 夠 體 現 到 他 在 這 樣 基 礎 學 歷 低 下 是 否 符 合 這 個 這 樣 的, 勝 任 這 個 工 作, 所 以 這 個 實 際 的 情 況 就 是 這 樣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 主 席 :

19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定 是 歡 迎 的, 但 是 不 是 說 因 為 你 這 樣 而 要 提 升 了 所 有 的 職 程 學 歷, 如 果 用 這 個 這 樣 的 理 解, 所 有 職 程 只 有 一 種 學 歷, 就 是 大 高 天 賜 : 學 畢 業, 所 以 我 覺 得 只 能 夠 解 釋 為 這 次 這 個 學 歷 要 求 與 職 程 的 關 係 的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最 近 這 幾 年 請 郵 差 有 小 學 嗎? 我 可 以 跟 你 說, 根 據 我 的 數 據,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的 郵 差 是 高 中 學 歷, 甚 至 乎 有 些 是 大 學 生, 所 以 個 流 動 性 很 大, 因 為 為 甚 麼 呢? 你 留 不 住 這 些 人, 這 些 人 來 到 之 後 就 走 的 了 好 啦, 現 在 我 們 特 區 政 府 鼓 勵 些 人 讀 書 鼓 勵 些 人 在 職 培 訓, 甚 至 乎 強 迫 些 人 上 課, 是 嗎? 你 都 知 的 了, 為 甚 仍 然 都 是 要 小 學 的 呢? 我 真 的 不 明 這 個 邏 輯 的, 絕 大 部 份 都 是 高 中 的, 請 來 的 全 都 是 高 中 的, 但 是 你 仍 然 都 是 要 小 學, 究 竟 你 請 了 多 少 個 小 學? 你 說 給 我 聽, 你 這 兩 年 請 了 多 少 個 小 學 的 呢? 我 想 你 沒 這 個 數 據 的, 我 可 以 大 膽 給 你 說 主 席 : 我 想 可 能 高 天 賜 議 員 說 的 與 你 答 的 是 兩 回 事 來 的, 應 該 他 說 的, 郵 差 應 該 要 入 職 要 高 些, 即 意 思 其 實 我 聽 下 來, 意 思 郵 差 應 該 高 些 點 數, 因 為 他 的 入 職 要 求 高 些, 是 否 這 樣 的 意 思? 所 以 政 府 覺 得 這 個 大 家 都 明 的, 當 你 人 浮 於 事 的 時 候, 大 學 畢 業 你 博 士 都 要 去 掃 地, 都 不 掂 ", 並 不 是 說 博 士 不 可 以 掃 地 的, 係 咪 先? 即 你 要 看 有 沒 有 工 作? 這 個 其 實 大 家 都 了 解 的, 你 找 不 到 工 做, 你 做 不 到 工 程 師, 你 都 要 去 地 盤 做 勞 工 的, 做 最 基 本 的 工 的, 這 個 我 想 大 家 都 理 解 的 不 過 高 第 二 件 事 我 們 的 要 求 高, 包 括 現 在 我 們 的 郵 差, 要 識 兩 個 語 言, 最 少, 兼 且 我 們 一 個 國 際 都 市, 又 要 識 英 文 ; 工 種, 我 跟 你 說 工 種, 工 種 煩 複, 複 雜, 又 要 車 牌, 沒 有 車 牌 做 不 到 郵 天 賜 議 員, 若 果 你 沒 有 甚 麼 新 意, 我 亦 都 明 白, 我 想 大 家 都 明 白 你 想 說 甚 麼, 即 郵 差 應 該 提 高 他 入 職 的 要 求, 接 著 就 我 想 他 的, 我 給 你 說 回, 不 過 唔 該 你 不 要 離 題, 我 想 你 要 說 的 差, 強 迫 性 的, 所 以 我 不 明 怎 樣 鼓 勵 到 郵 差, 郵 差 現 在 目 前 來 說, 流 動 性 非 常 之 高 的, 所 以 這 個 條 文 很 老 實 說, 你 仍 然 放 小 學 的, 是 跟 本 上 不 尊 重 他 們 的 行 業, 所 以 我 不 明 你 怎 樣 可 以 說 到 現 在 仍 然 要 小 學 的, 你 請 到 小 學 的 人 來 做 郵 差 嗎? 高 天 賜 : 我 是 不 會 離 題 的, 主 席! 其 實 我 只 是 幫 政 府 答 的, 其 實 他 不 想 提 升, 因 為 只 是 不 想 改 那 個 點 數 的, 是 這 麼 簡 單, 因 為 你 放 高 中, 將 來 你 就 與 其 他 的, 你 剛 剛 所 說 的, 督 察 又 是 高 中, 但 是 你 要 給 二 百 八 十, 所 以 你 不 想 改 那 個 小 學, 原 因 只 是 這 裏 的, 其 實 那 個 工 種, 卓 卓 有 餘 的, 你 只 是 想 不 改 那 個 點 數 的, 所 以 就 放 小 學 的, 只 是 這 麼 簡 單 的, 你 這 樣 答 我 會 主 席 : 政 府 有 沒 有 回 應? 請 接 受 行 政 職 : 主 席 : 剛 才 高 議 員 所 提 的 問 題 就 返 回 去 我 們 其 實 現 在 修 訂 職 程 裏 面 其 中 一 個 比 較 重 要 的 一 個 方 向 來 的, 就 是 說 現 在 我 們 職 程 本 身 是 按 照 他 本 身 職 務 的 工 種 的 要 求, 他 是 否 能 夠 要 最 起 碼 基 礎 的 那 一 個 最 低 的 學 歷 能 夠 勝 任 這 樣 為 主 的, 就 不 是 說 現 在 以 一 個 高 中 畢 業 生 或 者 一 個 大 學 畢 業 生 就 應 該 當 甚 麼 的 職 務, 我 們 調 回 轉 頭, 就 是 說 如 果 你 能 夠 做 這 個 職 程 裏 面 的 工 種, 做 這 個 職 務, 是 以 甚 麼 最 起 碼 的 學 歷 能 夠 擔 任 到, 做 到 這 個 工 作 呢? 就 以 這 個 為 基 礎 的, 當 然 就 是 說, 如 果 是 就 算 你 具 個 例 子 來 說, 很 多 其 他 職 程 會 同 樣 預 到 些 這 樣 的 問 題 的, 我 大 學 畢 業, 我 沒 辦 法 入 到 唯 一 大 學 的 高 級 技 術 員 的 時 候, 我 只 能 夠 入 初 中 畢 業 或 者 高 中 畢 業 的 職 程, 並 不 表 示 那 個 職 程 一 定 要 變 主 席 : 我 想 可 能 大 家 對 於 每 一 個 每 一 條 文 都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不 過 但 是 已 經 到 了 今 天 這 個 時 候 來 爭 論 這 些 事, 沒 有 甚 麼 意 思 的, 因 為 我 剛 剛 一 聽 就 知 道 高 天 賜 議 員 想 說, 唔 該 你 提 高 到 高 中 畢 業, 高 中 畢 業 的 人 才 可 以 當 郵 差, 那 你 的 點 數 高 些, 但 是 現 在 政 府 就 已 經 答 了, 這 個 職 程 政 府 認 為 小 學 畢 業 已 經 可 以 做, 但 是 你 高 中 畢 業 的 人 來 投 考, 我 亦 都 不 會 說 不 收, 這 個 差 別 只 在 這 裏 的, 但 是 它 最 低 的 入 職 要 求, 他 就 說 是 小 學 已 經 勝 任, 這 個 是 政 府 覺 得 他 是 勝 任 的, 但 是 你 覺 得 就 應 該 要 提 高, 所 以 這 個 我 想 大 家 都 是 有 自 己 的 意 見, 在 這 裏 爭 論? 沒 得 爭 論, 沒 有 得 再 爭 論 的, 我 們 若 果 沒 有 其 他 意 見, 我 就 表 決 成 大 學 畢 業 的, 我 們 的 理 解 就 這 樣 的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訂 的 學 歷 是 最 基 本 的, 最 基 礎 的, 當 然 你 有 更 高 的 學 歷 去 考 的 時 候, 一 請 大 家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20 20 III ( 表 決 進 行 中 ) 論 了, 即 並 沒 有 將 它 其 它 的 條 件 是 取 消 或 者 撤 銷 的 關 於 那 個 薪 俸 點 那 裏, 由 於 是 按 照 他 本 身 那 個 職 程 的 要 求, 職 務 的 要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求, 我 們 是 已 經 列 了, 根 據 甚 麼 的 條 件 才 可 以 投 考 的, 這 個 就 是 我 們 翻 譯 的 課 程, 現 時 在 澳 門 理 工 學 員 及 澳 門 大 學 裏 面 是 有 各 位 議 員 : 設 置 這 個 課 程 的, 我 們 亦 都 加 了 一 個 語 言 這 個 課 程 來 的, 給 到 一 些 能 夠 在 那 個 方 面, 特 別 語 言 有 一 個 特 別 的 能 力 的 人 是 可 以 我 們 現 在 去 到 第 三 章 的 第 三 節 去 到 第 六 節, 二 十 四 條 去 到 投 考 我 們 一 些 的 翻 譯 的 課 程 二 十 九 條, 裏 面 有 附 件 一 的 表 五 表 六 表 七 表 八 表 九, 這 相 應 的 針 對 是 二 十 四 二 十 五 二 十 七 二 十 八 二 十 九 條 條 文 的, 是 有 個 二 十 六 條 條 文 就 是 應 該 沒 有 牽 涉 到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二 十 四 去 到 二 十 九 條 關 於 翻 譯 剛 才 所 說 到 職 程 的 吸 引 力 及 人 員 等 等, 其 實 特 區 政 府 亦 都 有 了 一 些 比 較 上 深 入 些 的 一 些 措 施, 包 括 我 們 是 會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即 是 現 在 已 經 開 始 了 的, 準 備 開 始 的 是 有 一 些 關 於 培 訓 的 課 程, 是 給 一 些 翻 譯 人 員 是 能 夠 令 到 他 提 高 他 本 身 的 高 天 賜 議 員 素 質, 又 或 者 令 到 一 些 剛 剛 在 大 學 裏 面 翻 譯 課 程 畢 業 之 後, 可 能 他 因 為 欠 缺 工 作 經 驗, 或 者 翻 譯 裏 面 的 水 平 是 未 符 合 政 府 的 高 天 賜 : 要 求, 我 們 是 給 一 些 這 樣 的 培 訓 課 程, 令 到 他 是 可 以 通 過 一 些 課 程 通 過 一 些 實 習 是 提 高 他 的 素 質 的 至 於 說 這 些 措 施 等 我 想 問 一 問 政 府 關 於 翻 譯 人 員, 事 實 上 翻 譯 人 員 整 體 來 說, 在 澳 門 不 久 將 來, 又 因 為 我 們 澳 門 是 一 個 國 際 都 市, 包 括 了 很 多 政 府 部 門 都 是 需 要 高 質 素 的 翻 譯 人 員, 現 時 來 說, 澳 門 等, 我 們 是 已 經 有 了 一 個 安 排, 已 經 是 有 了 一 個 措 施, 過 去 亦 都 進 行 中, 現 在 我 們 正 式 作 一 個 調 整 是 希 望 能 夠 吸 引 更 多 人 是 加 入 這 個 職 程 這 裏 的 是 非 常 之 缺 乏 的, 每 一 次 搞 任 何 一 個 活 動, 我 們 就 全 部 投 了 降, 無 論 是 政 府 或 者 私 人 機 構 都 是 需 要 很 多 翻 譯 人 員, 在 現 階 段 來 說, 對 於 翻 譯 人 員 現 在 身 為 一 個 比 較 特 別 的 行 業, 根 據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三 款 裏 面, 除 了 識 得 其 中 一 個 官 方 的 語 言, 又 要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識 另 一 種 語 言, 例 如 英 文,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為 甚 麼 沒 有 考 慮 到 相 等 於 的 點 數, 令 到 真 的 鼓 勵 些 讀 緊 翻 譯 人 士 是 進 入 公 高 天 賜 : 職, 這 個 亦 都 符 合 回 回 歸 前 對 於 翻 譯 人 員, 有 關 個 房 屋 的 特 別 安 排, 所 以 在 這 次 來 說, 我 們 是 看 不 到 這 個 法 案 有 特 別 的 優 待, 吸 引 這 一 些 的 翻 譯 人 員, 我 想 知 道 究 竟 這 樣 的 做 法 是 否 真 的 吸 引 到 一 些 人 是 去 入 這 個 行 業 的? 其 實 我 不 是 想 說 其 他 有 任 何 特 別 的 安 排 給 些 翻 譯 人 員, 事 實 上 按 現 在 的 制 度, 給 一 個 翻 譯 人 員, 如 果 想 去 到 頂 點, 是 需 要 十 三 年, 將 來 這 個 法 例 頒 布 了 之 後, 他 是 需 要 三 十 三 年 的, 怎 樣 吸 引 人 呀? 我 真 的 不 明 的 這 個 邏 輯, 所 以 我 才 問 你 這 個 問 題, 你 怎 樣 真 的 吸 引 到 些 人 上 來 做 翻 譯 人 呢? 我 這 個 就 是 出 發 點, 現 在 拉 長 了 的, 將 來 需 要 三 十 三 年 才 到 頂 點, 但 現 時 主 席 : 請 政 府 回 應 法 例 是 十 三, 因 為 你 現 在 整 個 法 案 裏 面 是 拉 長 了 退 休 的 年 齡 及 日 子, 這 個 就 是 個 出 發 點 了 行 政 公 職 長 : 翻 譯 人 員 職 程 現 在 我 們 這 個 修 訂 就 是 與 整 體 的 修 訂 是 作 為 一 個 這 樣 的 方 向 的, 就 是 亦 都 在 個 Bar 頂 那 裏, 我 們 設 了 一 個 主 席 : 政 府 沒 有 回 應, 是 嗎? 好 啦! 新 的 職 級 及 設 了 新 的 職 階 的, 關 於 說 有 沒 有 與 其 它 特 別 職 程 不 同 的 做 法? 又 或 者 是 有 甚 麼 吸 引? 剛 才 提 到 一 些 其 它 的 吸 引 就 各 位 議 員 : 不 在 我 們 本 法 案 這 裏 的, 當 然 這 個 其 它 的 條 件 那 裏, 我 們 現 在 的 法 律 仍 然 是 有 的, 關 於 房 屋 或 者 其 它 等 等, 我 們 亦 都 不 討 我 們 就 二 十 四 去 到 二 十 九 條 條 文 梁 慶 庭 議 員, 不 好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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