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V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辜 美 玲 現 在 我 們 開 會 了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法 務 局 技 術 輔 導 處 處 長 邱 顯 哲 議 程 前 十 七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的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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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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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V-81 IV 第 四 LEGISLATURA 屆 立 法 會 3.ª SESSÃO 第 三 立 LEGISLATIVA 法 會 期 ( 二 零 一 一 ( ) 二 零 一 二 ) 第 一 組 I Série 第 IV N.º 81 IV-81 期 IV LEGISLATURA 3.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º IV -81 日 期 :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劉 永 誠 林 香 生 麥 瑞 權 陳 偉 智 蕭 志 偉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何 潤 生 陳 美 儀 唐 曉 晴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缺 席 議 員 : 賀 一 誠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列 席 者 )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七 時 四 十 六 分 列 席 者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八 月 三 十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偉 幹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局 長 朱 琳 琳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七 時 零 一 分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趙 向 陽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Maria João Ramos 地 點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辜 美 玲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主 席 : 劉 焯 華 法 務 局 技 術 輔 導 處 處 長 邱 顯 哲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張 裕 副 主 席 : 賀 一 誠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代 主 任 梁 慧 明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主 席 葉 炳 權 第 一 秘 書 : 崔 世 昌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何 麗 鑽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吳 志 強 第 二 秘 書 : 高 開 賢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法 律 顧 問 Susana Esmeriz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高 級 技 術 員 ( 法 律 範 疇 ) 龍 慧 君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三 十 日 出 席 缺 席 議 員 ) ( 八 月 三 十 日 列 席 者 ) 出 席 議 員 : 劉 焯 華 崔 世 昌 高 開 賢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歐 安 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黃 顯 輝 吳 在 權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何 少 金 列 席 者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法 務 局 局 長 張 永 春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Maria João Ramos
2 2 IV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辜 美 玲 現 在 我 們 開 會 了 法 務 局 查 核 暨 申 訴 廳 廳 長 林 智 龍 法 務 局 技 術 輔 導 處 處 長 邱 顯 哲 議 程 前 十 七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的 請 劉 永 誠 議 員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張 裕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代 主 任 梁 慧 明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主 席 葉 炳 權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何 麗 鑽 各 位 同 事 :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吳 志 強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法 律 顧 問 Susana Esmeriz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高 級 技 術 員 ( 法 律 範 疇 ) 龍 慧 君 隨 著 澳 門 近 年 人 口 不 斷 急 增, 本 澳 的 醫 療 體 系 承 受 著 愈 來 愈 大 的 需 求 壓 力, 據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到 公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求 診 的 人 數 均 持 續 倍 增, 各 主 要 專 科 的 求 診 人 數 亦 按 年 上 升, 雖 然 醫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議 程 ) 院 的 床 位 數 目 及 醫 護 人 員 均 不 斷 增 加, 但 似 乎 仍 難 以 應 付 未 來 持 續 增 加 的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議 程 : 一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法 案 ; 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第 3/2004 號 法 律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法 案 ; 三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法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 四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因 應 澳 門 現 時 龐 大 的 醫 療 需 求, 特 區 政 府 過 去 不 斷 推 出 一 系 列 的 醫 療 計 劃 和 措 施, 以 應 付 本 澳 的 醫 療 問 題 例 如 去 年 推 出 的 醫 療 系 統 十 年 規 劃 方 案, 對 澳 門 未 來 的 醫 療 發 展 進 行 了 短 中 長 期 計 劃, 除 了 擴 充 和 增 建 衛 生 中 心 外, 還 擴 建 山 頂 醫 院 的 急 診 大 樓 和 路 環 九 澳 康 復 醫 院, 並 籌 劃 興 建 離 島 醫 院 等 ; 另 外, 政 府 多 年 來 投 放 予 醫 療 的 資 源 亦 不 斷 增 加, 包 括 購 ( 八 月 三 十 日 議 程 ) 置 先 進 醫 療 設 備 及 擴 建 衛 生 設 施, 以 及 聘 請 世 界 級 專 家 認 證 及 評 估 兩 院 的 水 平 ; 另 外, 還 有 加 強 對 重 大 傳 染 病 的 防 控 和 預 報 議 程 : 一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法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 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等 : 這 些 措 施 都 有 效 援 解 本 澳 的 醫 療 需 求, 提 升 本 澳 的 醫 療 素 質, 讓 市 民 能 更 及 時 地 得 到 適 切 的 醫 療 服 務 簡 要 : 劉 永 誠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林 香 生 議 員 陳 美 儀 議 員 何 潤 生 議 員 馮 志 強 議 員 麥 瑞 權 議 員 崔 世 平 議 員 何 少 金 議 員 李 從 正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陳 偉 智 議 員 蕭 志 偉 議 員 高 天 賜 議 員 梁 安 琪 議 員 作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法 案 修 改 第 3/2004 號 法 律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法 案 司 法 援 助 的 一 般 制 度 法 案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法 案 均 獲 得 細 則 性 通 過 然 而, 澳 門 現 時 的 醫 療 服 務 與 澳 門 市 民 的 需 求 及 期 望 仍 有 落 差, 其 中 最 典 型 的, 莫 過 於 居 民 看 病 的 輪 候 時 間 過 長, 當 中 以 山 頂 醫 院 和 鏡 湖 醫 院 的 輪 候 情 況 最 為 嚴 重, 市 民 普 遍 難 以 得 到 即 時 的 治 療 服 務, 而 導 致 輪 候 時 間 長 的 原 因, 除 了 由 於 本 澳 人 口 不 斷 增 長, 以 致 醫 療 系 統 供 不 應 求 外, 亦 可 能 是 地 區 衛 生 中 心 未 能 起 著 扶 助 分 流 部 分 病 人 的 作 用 當 夜 間 和 週 末 期 間, 地 區 衛 生 中 心 為 非 服 務 時 間, 一 些 非 急 症 及 嚴 重 傷 患 的 病 人 也 只 好 同 樣 到 山 頂 這 個 急 診 求 診, 而 且 加 上 澳 門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有 調 查 發 現, 超 過 六 十 五 歲 的 長 者 會 更 喜 歡 到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就 診, 原 因 是 公 營 機 構 提 供 了 這 個 長 者 是 一 個 免 費 而 且 又 會 議 內 容 : 可 靠 的 一 個 服 務 就 以 上 種 種 醫 療 資 源 未 能 適 切 地 分 配 的 情 況, 本 澳 兩 大 醫 療 機 構 因 而 面 對 著 沉 重 的 需 求 壓 力 而 面 對 著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會 議 ) 澳 門 未 來 人 口 將 持 續 老 化 的 趨 勢, 這 預 示 了 澳 門 未 來 的 醫 療 改 革, 除 了 要 應 付 龐 大 的 人 口 增 長 數 目 外, 還 要 考 慮 到 澳 門 人 口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老 化 的 問 題 午 安 有 見 及 此, 本 人 建 議 當 局 應 就 澳 門 未 來 人 口 急 增 及 人 口 老
3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化 這 兩 個 大 趨 勢, 在 增 建 和 引 入 更 專 業 的 相 關 醫 療 配 套 的 同 時, 也 要 做 好 分 流 的 工 作 首 先, 特 區 政 府 可 考 慮 在 較 多 長 者 分 佈 的 社 區 增 建 長 者 醫 療 服 務 中 心, 此 舉 一 方 面 可 令 長 者 得 到 更 好 和 更 及 時 和 專 門 的 診 治, 另 一 方 面 又 可 以 解 決 本 澳 兩 大 醫 院 的 龐 大 負 荷, 分 流 一 部 分 的 長 者 病 人, 以 緩 解 公 私 營 醫 院 的 了 甚 麽 問 題? 在 5,566 戶 輪 候 家 團 中, 輪 候 兩 房 1 廳 的 有 5,072 戶, 約 9 成 這 些 數 據, 房 屋 局 不 是 今 天 才 知 道, 也 不 是 興 建 萬 九 公 屋 時 才 知 道, 為 甚 麼 會 出 現 這 種 怪 現 象? 這 種 現 實, 說 明 當 局 在 建 設 公 屋 這 個 環 節, 未 能 科 學 利 用 有 限 的 土 地 資 源, 甚 至 出 現 資 源 錯 配 病 人 長 期 輪 候 時 間 長 的 問 題 ; 其 次, 本 人 建 議 當 局 善 用 分 佈 於 各 區 的 衛 生 中 心, 考 慮 延 長 部 分 地 區 衛 生 中 心 的 服 務 時 間 及 增 設 夜 間 門 診 部, 以 分 流 部 分 非 急 症 病 患 到 社 區 衛 生 中 心, 並 希 望 能 夠 教 育 市 民 妥 善 利 用 相 關 醫 療 設 施 ; 另 外, 政 府 當 局 在 加 建 醫 療 機 構 的 同 時, 不 少 社 會 人 士 亦 都 留 意 到 醫 護 人 員 的 供 應 是 否 充 足, 冀 有 關 當 局 妥 善 規 劃 及 逐 步 培 訓 更 多 具 專 業 水 準 的 醫 療 人 資 儲 備, 方 能 滿 足 不 斷 新 落 成 啟 用 的 醫 療 實 體 最 後, 順 帶 一 提, 隨 著 路 環 經 屋 即 將 落 成 入 戶, 政 府 也 需 完 善 其 附 近 的 相 關 醫 療 配 套, 並 加 強 有 關 離 島 區 新 建 醫 療 中 心 的 訊 息 發 佈 及 宣 傳, 讓 市 民 及 時 得 悉 從 最 近 推 出 的 經 屋 預 售 情 況 來 看, 輪 候 家 團 揀 樓 比 例 偏 低, 以 石 排 灣 經 屋 為 例, 主 要 是 因 為 居 民 擔 心 缺 乏 生 活 配 套 設 施, 這 個 就 牽 涉 到 規 劃 的 問 題 面 對 居 民 的 質 疑, 房 屋 局 官 員 日 前 公 開 表 示 : 業 興 大 廈 在 興 建 時, 已 有 相 關 部 門 規 劃 好 社 會 和 交 通 設 施 " 對 此, 居 民 已 經 知 道 的 是, 在 石 排 灣 經 屋 區, 目 前 起 碼 不 會 有 街 市 學 校 和 醫 院 ; 至 於 交 通 規 劃, 根 據 交 通 事 務 局 發 出 的 消 息, 本 月 21 日 起, 才 委 託 本 澳 學 術 機 構, 對 業 興 大 廈 輪 候 家 團 進 行 交 通 出 行 調 查,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並 作 為 周 邊 交 通 規 劃 的 重 要 參 考 和 依 據 房 屋 局 官 員 的 言 論 和 交 通 事 務 局 的 行 為, 對 比 之 下, 早 就 規 劃 好 交 通 設 施 " 的 講 法, 是 否 存 在 欺 騙? 主 席 : 陳 明 金 議 員 其 實, 在 澳 門 提 起 規 劃, 好 多 居 民 都 擰 晒 頭 所 謂 城 市 交 通 人 口 發 展 規 劃 講 得 多, 做 得 少, 至 於 公 屋 規 陳 明 金 : 多 謝 主 席 劃, 有 居 民 批 評 : 規 劃 趕 不 上 變 化 例 如, 入 伙 不 夠 一 年 的 永 寧 廣 場 經 屋, 先 是 質 量 問 題, 目 前, 供 電 設 施 又 有 問 題, 當 局 在 私 人 市 場 樓 價 高 企, 居 民 置 業 難 的 情 況 下, 公 屋, 尤 其 是 經 濟 房 屋 的 種 種 問 題, 受 到 居 民 的 高 度 關 注 隨 著 萬 九 公 屋 興 建 計 劃 進 入 倒 數 階 段, 加 上 最 近 有 多 座 經 屋 進 行 預 售, 根 據 不 少 居 民 的 反 映, 其 中 所 出 現 的 一 些 現 象, 主 要 存 在 三 方 面 的 不 足 : 一 是, 有 限 的 資 源 未 能 科 學 配 置, 甚 至 是 錯 配 ; 二 是, 相 關 的 配 套 規 劃 不 完 善, 甚 至 是 滯 後 ; 三 是, 公 佈 的 信 息 不 準 確, 甚 至 是 錯 誤 作 為 主 管 部 門, 有 必 要 全 面 檢 討, 進 一 步 強 化 以 人 為 本 " 的 施 政 理 念, 提 升 科 學 決 策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靜 雞 雞 更 換 電 纜 街 線 和 電 房 火 牛, 據 講, 費 用 超 過 500 萬 元 對 此, 本 月 24 日, 有 居 民 投 訴 並 打 電 話 到 電 台 反 映 情 況, 同 日 下 午, 有 記 者 到 達 現 場, 見 到 電 力 公 司 的 工 人 正 在 施 工, 隨 後, 記 者 致 電 房 屋 局 查 詢, 接 電 話 的 人 講 負 責 人 開 會, 無 回 覆, 於 是, 記 者 又 以 書 面 文 件 向 房 屋 局 查 詢 昨 日, 房 屋 局 以 電 郵 回 覆 指, 永 寧 廣 場 的 設 計 及 建 築 均 由 承 批 人 負 責, 並 由 主 管 部 門 驗 收, 入 伙 後, 用 電 量 加 大, 由 於 達 到 原 設 計 的 上 限, 需 要 新 增 兩 間 變 壓 器 房 住 宅 大 堂 安 裝 新 總 供 電 箱 修 改 垃 圾 房 以 增 設 新 電 房 及 安 裝 上 升 電 纜, 有 關 的 費 用 由 行 政 當 局 負 擔 據 瞭 解, 永 寧 廣 場 早 在 興 建 的 時 候, 就 有 人 質 就 經 屋 來 講, 政 府 是 賣 家, 居 民 是 買 家, 兩 者 的 觀 念 和 角 度 有 所 不 同, 不 難 理 解 經 屋 的 最 主 要 作 用 是 令 居 民 有 瓦 遮 頭 ", 簡 單 實 用, 原 則 也 無 錯 作 為 居 民, 輪 候 多 年, 處 於 被 疑 供 電 設 施 規 劃, 恐 怕 負 荷 不 起, 房 屋 局 的 主 要 官 員, 當 時 就 是 負 責 工 程 的, 可 惜 無 理 會 規 劃 的 失 誤 以 及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難 道 又 靜 靜 雞 算 數? 動 位 置, 難 得 有 機 會 上 樓, 絕 大 多 數 都 不 會 無 理 取 鬧 但 是, 面 對 1 房 1 廳 跨 區 揀 樓 ; 實 用 面 積 縮 水 生 活 配 套 不 足 等 等 問 題, 越 來 越 多 的 輪 候 家 團, 選 擇 放 棄 僅 有 的 揀 樓 機 會 石 排 灣 業 興 大 廈, 本 月 21 日 揀 樓, 首 兩 天, 預 約 安 排 揀 樓 的 家 團 不 足 一 半, 這 個 說 明 了 甚 麽 問 題? 根 據 房 屋 局 公 佈 的 資 料, 截 止 本 月 15 日, 重 覆 在 各 區 輪 候 1 房 1 廳 經 屋 的 家 團 只 有 193 戶, 未 能 夠 配 售 的 1 房 1 廳 單 位 卻 有 2,000 個, 這 個 又 說 明 房 屋 局 現 有 員 工 超 過 300 人, 是 幾 十 間 中 小 型 地 產 公 司 的 總 人 數, 回 歸 13 年, 只 是 06 年 賣 過 信 達 廣 場, 去 年 賣 過 永 寧 廣 場, 今 年 才 賣 湖 畔 居 雅 青 葱 業 興 大 廈, 可 以 講 好 少 發 市 但 是,06 年 卻 用 04 年 的 舊 價 出 售 信 達 廣 場 317 個 單 位, 令 庫 房 少 收 2,100 多 萬 元, 賣 樓 算 錯 帳, 多 年 後 做 契 才 發 現, 竟 然 賴 文 件 控 制 管 理 程 序 不 完 善 ", 要 用 公 帑 聘 請 顧 問
4 4 IV 公 司 檢 討 及 優 化 相 關 機 制 和 程 序 本 月 20 日, 青 葱 大 廈 開 始 配 售, 房 屋 局 公 佈 的 資 料 : 兩 房 1 廳 300 個,3 房 1 廳 單 位 200 個, 一 天 後 就 更 正 資 料, 原 來 兩 種 單 位 的 數 目 調 轉 了 這 類 笑 話, 是 否 會 在 私 人 地 產 公 司 出 現? 就 連 小 學 生 也 不 應 該 出 錯 的 問 題, 竟 然 在 房 屋 局 不 斷 出 錯, 試 問 有 關 的 官 員 究 竟 在 做 甚 麼? 如 果 這 盤 賣 樓 生 意 是 自 己 的, 會 不 會 犯 如 此 低 級 的 錯 誤? 另 一 個 值 得 質 疑 的 問 題 是, 新 經 屋 法 雖 然 規 定 所 有 輪 候 者 只 有 兩 次 揀 樓 的 機 會, 第 一 次 放 棄 者 會 被 轉 列 於 總 輪 候 名 單 末 尾 " 奇 怪 的 是, 有 放 棄 第 一 次 揀 選 者 兩 三 個 月 內 又 被 再 次 安 排 揀 選 石 排 灣 經 屋? 究 竟 總 輪 候 名 單 是 怎 樣 編 排? 名 單 內 的 所 有 家 團 是 否 都 有 同 一 遭 遇, 都 曾 被 安 排 到 石 排 灣 揀 樓? 箇 中 的 甄 選 程 序 又 是 否 有 存 在 任 意 性 和 主 觀 性 情 況? 公 屋 建 設, 作 為 一 項 社 會 系 統 工 程, 需 要 多 方 面 的 綜 合 考 量, 尤 其 是 要 從 以 人 為 本 " 的 角 度, 細 節 性 衡 量 居 民 的 家 庭 結 構 觀 念 變 化 社 區 生 活 與 社 會 融 合 等 因 素 應 該 看 到, 現 時 居 民 對 於 經 屋 上 樓, 帶 有 解 決 居 住 困 難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以 及 分 享 社 會 資 源 等 多 種 訴 求, 這 個 就 要 求, 政 府 在 制 訂 公 屋 政 策 以 及 實 際 建 設 上, 要 切 實 把 握 社 情 民 意, 貼 近 居 民 實 際 需 求 解 決 公 屋 問 題, 絕 對 不 是 起 樓 賣 屋 咁 簡 單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這 些 質 疑 確 實 無 法 避 免, 因 為, 除 了 數 年 前 申 請 競 投 時 作 了 初 步 計 分 及 編 列 名 單 之 後, 至 今 排 隊 次 序 和 變 動 情 況 如 何, 當 事 人 全 不 知 情, 外 界 更 無 從 監 察, 這 種 黑 箱 操 作 的 做 法, 實 在 令 人 難 以 信 服 本 人 明 白, 房 屋 局 要 在 短 期 內 編 配 大 量 家 團 認 購 石 排 灣 經 屋, 工 作 難 度 相 當 大, 但 對 被 甄 選 家 團 而 言, 窮 一 生 積 蓄 買 一 間 起 碼 要 住 上 十 六 年 的 房 屋, 理 應 有 選 擇 不 同 地 區 的 餘 地, 除 非 他 們 在 申 請 之 初, 只 單 一 選 擇 了 路 環 地 區 否 則, 當 局 對 輪 候 者 應 有 更 人 性 化 的 對 待 和 跟 進, 盡 量 讓 他 們 能 有 揀 選 離 島 及 澳 門 兩 個 不 同 地 區 經 屋 單 位 的 機 會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六 月 中, 房 屋 局 陸 續 安 排 合 資 格 家 團 選 購 石 排 灣 經 屋 單 位, 當 相 關 家 團 決 定 放 棄 居 雅 大 廈 之 後, 隨 即 又 再 接 獲 第 二 次 揀 樓 通 知 信, 再 被 安 排 石 排 灣 的 業 興 大 廈, 並 需 於 九 月 初 作 出 決 定, 否 則 等 待 多 年 才 獲 得 的 機 會 便 會 取 消 此 外, 當 局 亦 需 將 公 共 房 屋 編 配 上 樓 的 整 體 部 署 及 準 則 向 外 界 公 佈, 以 增 加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讓 輪 候 者 有 考 慮 和 選 擇 的 餘 地, 亦 釋 除 外 界 的 種 種 質 疑,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工 作 阻 力 當 局 還 必 需 確 保 公 屋 單 位 的 持 續 供 應 及 土 地 儲 備, 儘 快 重 開 社 屋 和 經 屋 的 申 請, 以 回 應 社 會 的 住 屋 訴 求 主 席 : 林 香 生 議 員 有 家 團 代 表 指 出, 接 受 選 擇 石 排 灣 會 為 工 作 和 原 有 的 社 區 生 活 聯 繫 帶 來 極 大 變 化, 實 非 其 所 願, 原 以 為 放 棄 一 次 機 會, 可 以 等 待 澳 門 的 經 屋, 豈 料 接 著 而 來 的 第 二 個 選 擇 仍 是 石 排 灣, 倘 若 再 放 棄 就 會 被 取 消 輪 候 資 格, 相 關 家 團 實 是 左 右 為 難 倍 感 無 奈 尤 其 是 新 經 屋 法 並 未 有 將 跨 區 安 排 列 為 強 制 性, 當 局 現 時 強 行 把 沒 有 申 請 路 環 經 屋 的 輪 候 家 團, 安 排 兩 次 都 是 揀 石 排 灣 的 經 屋, 做 法 是 不 是 霸 道 呢? 亦 缺 乏 法 理 依 據, 有 逼 居 民 就 範 之 嫌 他 們 更 認 為 政 府 是 刻 意 藉 有 關 手 段 來 取 消 他 們 多 年 的 輪 候 資 格 林 香 生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繼 今 年 三 月 建 華 大 廈 硫 化 氫 毒 氣 奪 命 事 件 後, 八 月 中 旬 龍 園 大 廈 又 受 渠 道 硫 化 氫 毒 氣 影 響, 險 再 次 造 成 傷 亡 不 足 半 年 內, 本 澳 住 宅 大 廈 接 連 發 生 兩 宗 嚴 重 硫 化 氫 毒 氣 事 件, 不 少 居 民 對 於 大 廈 公 共 渠 網 以 及 居 住 單 位 廚 房 和 廁 所 渠 道 的 使 用 和 安 全 均 有 困 惑 和 憂 慮 建 華 大 廈 硫 化 氫 毒 氣 奪 命 事 件 後, 由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民 政 總 署 衛 生 局 房 屋 局 及 消 防 局 組 成 的 跨 部 更 有 人 質 疑, 房 屋 局 在 編 配 輪 候 家 團 上 樓 的 工 作 上 完 全 缺 乏 透 明 度, 究 竟 可 供 選 購 或 預 售 的 經 屋 單 位 編 配 次 序 如 何? 數 量 多 少? 準 則 怎 樣? 除 房 屋 局 之 外, 誰 可 知 情? 門 專 責 小 組 成 立 時 亦 強 調, 除 會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盡 快 找 出 事 故 的 可 能 成 因 外, 亦 會 評 估 同 類 事 故 的 發 生 機 率, 並 提 出 預 防 建 議 供 居 民 參 考
5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七 月 底, 專 責 小 組 完 成 並 公 佈 今 年 三 月 黑 沙 環 建 華 大 廈 懷 響 疑 氣 體 洩 漏 事 件 的 調 查, 總 結 事 故 主 要 成 因 包 括 : 大 廈 公 共 排 污 管 道 內 積 聚 大 量 含 硫 有 機 物, 單 位 廚 房 地 台 去 水 管 道 的 儲 水 彎 (U 型 管 ) 沒 有 儲 水, 以 及 有 大 廈 住 戶 不 當 地 同 時 使 用 大 量 強 度 較 高 的 漂 白 劑 或 通 渠 水 等, 多 種 因 素 罕 有 而 巧 合 地 同 時 出 現 且 互 相 影 響 綜 合 各 部 門 資 料 及 專 家 的 調 查 結 果, 相 信 事 發 當 日 排 污 管 道 內 有 高 濃 度 硫 化 氫 氣 體 及 部 分 有 毒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逆 流 或 倒 灌 進 事 發 單 位 廚 房 內, 引 致 事 發 單 位 廚 房 瞬 間 產 生 大 量 高 濃 度 硫 化 氫 氣 體 而 導 致 奪 命 意 外 電 力 裝 置 引 發 火 災 容 易 造 成 人 命 傷 亡 及 財 產 損 失, 由 於 事 關 公 共 安 全, 行 政 當 局 有 責 任 加 強 監 管, 檢 討 不 足, 完 善 措 施 本 人 在 8 月 9 日 曾 就 電 力 裝 置 的 管 理 問 題 向 政 府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今 日 正 值 本 年 度 立 法 會 期 的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我 希 望 趁 這 機 會 再 強 調 維 護 電 箱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希 望 引 起 政 府 多 加 關 注, 促 請 有 關 部 門 充 分 履 行 公 共 管 理 的 責 任 為 此 特 向 政 府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專 責 小 組 就 此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當 中 既 有 要 向 居 民 加 強 宣 傳 1 發 揮 主 導 作 用, 檢 討 不 足 推 廣 的 家 居 安 全 內 容, 如 定 期 檢 查 和 加 入 清 水 以 確 保 地 台 去 水 管 道 有 儲 水, 正 確 稀 釋 使 用 漂 白 劑 或 通 渠 水, 不 應 將 廚 餘 或 垃 圾 排 入 渠 道, 保 持 室 內 廚 房 及 廁 所 通 風 等 等 亦 有 涉 及 大 廈 共 同 部 分 和 管 理 公 司 的 問 題 : 如 定 期 清 理 大 廈 排 水 管 道 尤 其 是 橫 向 管 道, 避 免 有 機 物 或 雜 物 沉 積, 以 及 確 保 大 廈 通 風 管 道 及 排 污 渠 的 通 風 管 道 暢 通, 避 免 厭 氧 狀 態 等 等 更 有 涉 及 建 築 標 準 的 內 容, 如 橫 向 公 共 渠 道 應 有 一 定 坡 度 及 增 設 儲 水 彎, 以 及 地 台 儲 水 彎 應 該 有 統 一 的 規 格 等 等 但 上 述 三 個 方 面 的 建 議 涉 及 多 個 不 同 範 疇 和 部 門, 這 些 建 議 如 何 得 到 落 實, 是 社 會 目 前 本 澳 人 口 密 集, 舊 式 樓 宇 遍 佈 各 區, 據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資 料 顯 示, 在 2011 年 全 澳 共 有 3799 幢 樓 齡 30 年 或 以 上 的 商 住 及 工 業 樓 宇 隨 著 大 廈 樓 齡 老 化, 有 關 電 力 設 施 也 易 出 現 故 障, 容 易 引 發 不 同 程 度 的 事 故 或 意 外 針 對 上 述 情 況, 行 政 當 局 有 責 任 採 取 措 施 加 強 檢 查, 並 要 求 相 關 責 任 方 對 高 齡 大 廈 的 電 力 設 備 加 強 維 護, 以 防 止 因 設 備 老 化 引 起 不 同 事 故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盡 快 對 現 時 供 電 設 備 日 常 檢 查 維 修 養 護 機 制 人 員 操 作 和 專 業 培 訓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開 展 檢 討, 改 善 不 足 之 處 最 關 心 的 問 題 2 完 善 法 規 釐 清 責 任 為 此, 本 人 促 請 專 責 小 組 在 完 成 調 查 事 故 可 能 成 因 和 提 出 預 防 建 議 的 同 時, 更 重 要 是 明 確 專 責 小 組 各 部 門 的 分 工, 具 體 落 實 涉 及 不 同 範 疇 和 部 門 的 建 議 及 後 續 工 作, 廣 泛 全 面 地 向 全 澳 居 民 宣 傳 推 廣 正 確 使 用 渠 道 的 常 識, 同 時 亦 要 推 動 業 主 和 管 理 公 司 做 好 大 廈 公 共 渠 網 的 定 期 維 護, 更 要 及 時 修 訂 相 關 建 築 法 規 和 標 準 只 有 各 方 面 做 好 報 告 建 議 落 實 的 各 項 後 續 工 作, 才 有 助 避 免 同 類 意 外 再 次 出 現 按 照 澳 電 人 員 的 說 明, 設 於 高 層 樓 宇 地 面 層 的 ` 變 電 站 ' 由 澳 電 負 責 及 維 修, 但 其 他 如 大 廈 電 掣 房 鋪 位 內 獨 立 電 錶 裝 置 公 用 裝 置 上 升 總 線 等 則 屬 ` 客 戶 電 力 裝 置 ', 它 們 與 ` 分 層 電 錶 房 ' 同 樣 需 要 由 客 戶 關 注 及 負 責 維 修 " 即 是 業 主 有 責 任 維 護 大 廈 內 的 客 戶 電 力 裝 置 ", 但 業 主 並 不 是 電 力 專 業 人 員, 難 免 容 易 出 現 疏 忽 由 於 事 關 財 產 和 生 命 安 全, 行 政 當 局 應 當 要 完 善 或 者 制 定 法 規, 明 確 責 任 和 時 限, 強 制 要 求 對 大 廈 內 的 客 戶 電 力 裝 置 " 定 期 進 行 檢 測 維 護, 同 時 要 制 定 可 行 措 施 協 助 業 主 完 成 對 電 箱 的 維 護 和 維 修 主 席 : 陳 美 儀 議 員 3 規 範 行 業 加 強 監 管 陳 美 儀 : 多 謝 主 席 現 時 業 主 在 設 置 樓 宇 電 力 設 施 服 務 時, 往 往 通 過 電 業 承 發 揮 政 府 主 導 作 用, 保 障 電 力 設 備 安 全 辦 商 " 來 具 體 施 工, 澳 電 網 站 刊 載 有 電 業 承 辦 商 名 單 ", 但 同 時 亦 發 佈 免 責 聲 明, 市 民 不 知 道 電 力 公 司 如 何 對 電 業 承 辦 今 夏 以 來, 本 澳 接 連 發 生 因 電 力 裝 置 故 障 引 發 的 起 火 事 故 :7 月 30 日 新 城 市 花 園 電 錶 箱 起 火, 大 廈 150 名 住 客 疏 散,5 人 包 括 孕 婦 疑 吸 入 濃 煙 不 適 送 院 ;8 月 4 日 國 際 銀 行 大 廈 電 錶 房 低 壓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電 纜 一 度 起 火, 令 大 樓 供 電 受 到 影 商 " 的 專 業 水 平 進 行 考 核 和 認 證 我 希 望 作 為 專 營 機 構 的 澳 門 電 力 公 司 夠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協 助 完 善 電 業 行 業 的 規 範 和 專 業 認 證, 以 保 證 和 提 高 行 業 專 業 水 平 此 外, 澳 門 供 電 安 全 性 雖 然 已 達 世 界 先 進 水 平, 但 在 2011 年 也 錄 得 42 宗 停 電 事 故, 當
6 6 IV 中 更 有 大 規 模 的 停 電, 對 此 電 力 公 司 也 應 予 以 正 視 意 願 並 沒 有 損 害 他 人 的 利 益, 因 此, 當 局 應 該 在 不 損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保 障 居 民 的 權 益, 讓 他 們 能 夠 按 照 其 原 來 意 願 上 綜 上 所 述, 大 廈 電 力 設 施 事 關 市 民 財 產 和 生 命 安 全, 政 府 作 為 公 共 管 理 部 門, 理 所 應 當 地 要 發 揮 主 導 作 用, 要 檢 討 不 足 完 善 制 度 和 標 準, 同 時 加 強 監 管 和 制 度 落 實, 不 能 以 業 主 樓 此 外, 居 民 欠 缺 對 於 新 區 域 的 未 來 發 展 以 及 實 際 交 通 規 劃 的 資 訊, 以 致 不 少 居 民 擔 心 未 來 的 交 通 出 入 困 難, 寧 願 選 擇 放 棄 較 遠 的 地 區 之 責 來 推 卸 政 府 承 擔 的 公 共 管 理 責 任 為 此, 本 人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在 後 萬 九 時 期, 興 建 經 屋 前 能 夠 充 分 聽 取 居 民 建 議 考 慮 家 庭 長 遠 發 展 所 需, 貫 徹 落 實 以 人 為 本 " 的 施 政 理 念, 正 視 居 民 對 經 屋 的 實 際 需 要, 在 此 提 出 以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下 四 點 建 議 :1, 認 真 考 慮 平 衡 經 屋 與 家 團 未 來 發 展 所 需, 按 居 民 生 活 實 際 需 求 而 適 當 調 整 公 共 房 屋 之 使 用 面 積, 兌 現 居 有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其 所 安 居 樂 業 " 的 施 政 承 諾 2, 經 屋 呎 價 的 訂 定 應 考 慮 本 澳 居 民 的 實 際 需 要 及 購 買 力 3, 盡 快 重 開 經 屋 申 請, 以 更 客 觀 地 各 位 同 事 : 掌 握 經 屋 戶 之 實 際 需 求, 彌 補 前 萬 九 公 屋 中 所 無 法 預 估 的 缺 陷 4, 當 局 向 家 團 提 供 另 一 個 區 域 選 擇 時, 不 應 計 算 在 其 選 擇 特 區 政 府 在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上 的 失 誤 令 經 屋 停 產 多 年, 迫 使 權 利, 而 剝 奪 居 民 唯 一 一 次 的 放 棄 機 會 居 民 長 期 承 受 不 合 理 的 高 樓 價 而 無 法 安 居 在 承 諾 興 建 萬 九 公 屋 以 及 經 濟 房 屋 法 推 出 至 今, 坊 間 的 怨 聲 不 少 由 永 寧 居 雅 業 興, 以 至 青 蔥, 無 論 在 面 積 配 套 補 貼 比 率 乃 至 價 格 等 均 令 到 市 民 嘩 然 根 據 傳 媒 報 導, 石 排 灣 業 興 大 廈 預 主 席 : 馮 志 強 議 員 售 首 一 星 期 已 經 有 四 成 的 家 團 放 棄 上 樓, 部 分 家 團 苦 等 十 年, 現 在 卻 放 棄 上 樓 的 機 會, 當 局 必 須 認 真 研 究 箇 中 原 因, 並 馮 志 強 : 多 謝 主 席 以 此 為 鑑 最 近, 關 於 調 升 社 保 基 金 供 款 問 題 成 了 熱 點, 就 此 問 題 本 針 對 經 濟 房 屋 的 面 積 問 題, 本 人 曾 就 此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而 人 有 如 下 意 見 : 房 屋 局 回 應 經 調 整 之 公 共 房 屋 最 小 使 用 面 積 表, 已 透 過 經 濟 房 屋 法 的 頒 佈, 明 確 規 定 了 經 濟 房 屋 各 類 型 單 位 所 對 應 的 面 積 下 限, 日 後 興 建 之 經 濟 房 屋 類 型 及 面 積, 必 須 根 據 上 述 法 律 規 定 之 面 積 下 限 作 出 規 劃 " 縱 然 有 法 律 條 文 規 定 經 屋 單 位 間 隔 面 積 下 限, 但 其 只 為 政 府 興 建 經 屋 的 最 低 標 準 ", 而 非 強 制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貼 近 下 限 難 免 令 居 民 質 疑 政 府 為 兌 現 萬 九 承 諾 而 湊 數 ", 漠 視 本 澳 實 際 情 況 及 全 體 居 民 的 公 眾 利 益 經 濟 房 屋 法 沒 有 設 定 單 位 面 積 上 限, 明 顯 立 法 者 也 預 計 到 將 來 有 可 能 因 為 社 會 實 際 需 求 而 調 整 經 屋 的 單 位 間 隔 面 積, 有 見 及 此, 行 政 當 局 在 設 計 經 濟 房 屋 時 應 更 多 地 考 慮 家 團 未 來 的 實 際 使 用 需 要 第 一, 社 保 基 金 是 二 次 分 配 問 題, 在 一 次 分 配 不 盡 公 平 的 情 況 下, 搞 好 二 次 分 配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如 何 保 證 供 款 能 維 持 運 作, 政 府 應 作 長 遠 計 劃 按 照 目 前 的 情 況, 社 保 供 款 由 政 府 僱 主 僱 員 三 元 組 成 是 合 理 的, 但 供 款 不 足 由 誰 負 責 則 是 問 題 的 關 鍵 有 聲 音 強 調 要 僱 主 負 責, 對 此 本 人 不 能 接 受 綜 觀 澳 門 現 實 情 況, 除 了 個 別 行 業 賺 錢 外, 大 多 數 行 業 都 是 過 緊 日 子, 今 天 要 僱 主 增 加 供 款, 明 天 又 要 為 員 工 提 供 退 休 福 利, 無 疑 叫 要 僱 主 關 門 如 果 經 濟 環 境 好, 賺 到 了 錢, 要 僱 主 承 擔 一 定 社 會 責 任, 僱 主 是 樂 意 的, 但 目 前 澳 門 的 整 體 景 況 還 未 到 這 個 地 步, 絕 不 能 在 僱 主 的 傷 口 灑 把 鹽 僱 主 活 不 下 去, 僱 員 即 會 失 業, 到 時 就 不 是 社 保 基 金 問 題, 而 是 救 濟 金 的 與 此 同 時, 不 少 輪 候 家 團 反 映 當 局 並 沒 有 按 照 填 寫 的 區 域 意 願 安 排 選 樓, 令 不 少 家 團 被 迫 跨 區 上 樓 ", 當 不 選 擇 跨 區 的 單 位 時 將 視 為 一 次 的 放 棄 當 局 雖 然 強 調 一 切 是 依 法 辦 問 題 了, 有 云 : 皮 之 不 存, 毛 焉 能 附 之! 這 是 很 顯 淺 的 道 理 奉 勸 發 出 這 種 聲 音 的 人 多 做 些 調 查, 多 從 大 局 出 發, 不 要 只 看 著 自 己 社 團 的 利 益 而 下 車 伊 始 事, 但 違 背 家 團 意 願 強 迫 跨 區 上 樓 的 行 政 行 為, 又 是 否 符 合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當 中 的 善 意 原 則? 更 甚 的 是, 家 團 按 照 原 來 的 上 樓 第 二, 對 於 如 何 保 證 社 保 基 金 正 常 運 作, 政 府 應 該 唱
7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主 角 政 當 局 更 應 關 注 和 重 視 議 會 的 意 見, 政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遇 到 問 題, 以 及 政 策 執 行 的 效 果 評 估 等, 向 立 法 會 適 時 反 饋, 使 立 法 首 先 要 檢 討 恆 常 注 資 社 保 基 金 的 機 制 因 為 涉 及 養 老 體 制 的 實 際 效 果, 也 是 一 個 社 會 的 福 利 水 平 怎 樣 設 定 的 問 題 從 福 會 工 作 更 有 效 率, 行 政 當 局 與 議 會 之 間 應 考 慮 設 立 恆 常 的 溝 通 機 制 利 水 平 的 設 定 來 說, 任 何 一 項 福 利 制 度, 對 勞 動 力 市 場 多 少 都 有 扭 曲 的 作 用, 但 政 府 又 要 對 勞 動 力 作 出 保 護, 這 就 要 根 據 澳 門 的 實 際 選 擇 保 護 的 模 式 和 保 護 多 少, 政 府 真 的 要 從 長 計 議, 慎 密 決 策 例 如, 本 議 員 辦 公 室 為 了 更 深 入 瞭 解 各 部 門 的 行 政 效 率 及 運 作 模 式, 曾 於 2012 年 5 月 4 日 以 來 多 次 通 過 立 法 會 向 政 府 索 取 有 關 政 府 各 相 關 部 門 所 設 立 有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資 訊, 然 而 近 3 個 多 月 過 去 了, 行 政 當 局 仍 未 有 明 確 的 回 覆, 亦 未 有 解 第 三, 要 考 慮 加 大 調 整 財 政 支 出 結 構 的 力 度, 穩 步 提 高 社 保 支 出 占 財 政 支 出 的 比 重, 歐 美 國 家 財 政 資 金 少 則 三 分 之 一 甚 至 一 半 用 於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但 這 只 能 是 參 考, 絕 不 能 硬 搬, 要 結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歐 洲 一 些 福 利 國 家 目 前 困 境 應 引 以 為 鑒 總 釋 原 因 在 這 方 面 很 多 議 員 同 事 在 不 同 場 合 都 有 講 及 這 些 種 種 的 個 案, 並 且 提 出 多 種 具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但 事 實 上 行 政 當 局 部 份 部 門 和 官 員, 在 執 行 上 一 直 不 作 為, 嚴 重 影 響 行 政 效 率, 甚 至 影 響 政 府 形 象 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過 度 和 不 足 都 不 好, 政 府 制 訂 這 個 制 度 應 該 給 人 的 第 一 預 期 是 信 任, 而 且 這 個 制 度 應 該 是 中 性 的 精 算 的, 而 不 是 殺 富 濟 貧 " 式 的 再 分 配 專 家 學 者 亦 指 出, 民 生 是 政 府 施 政 之 重 点, 那 麼, 調 整 政 府 架 構 善 用 公 僕 人 力 資 源, 理 順 部 門 分 工 和 提 升 管 治 水 平, 更 是 提 升 民 生 的 一 個 重 中 之 重 的 關 鍵, 實 際 上, 合 理 的 政 第 四, 政 府 應 該 通 過 社 會 力 量 充 實 社 保 資 金, 如 開 闢 發 行 彩 票 公 開 募 集 鼓 勵 企 業 公 司 和 個 人 捐 款 籌 集, 以 及 通 過 一 系 列 公 益 性 活 動 籌 集 社 保 資 金 府 架 構, 不 僅 有 利 當 局 積 極 吸 納 各 方 人 才, 提 高 施 政 質 素, 亦 可 培 養 更 多 政 治 人 才, 吸 引 一 些 有 心 服 務 社 會 的 年 輕 人 從 政, 並 可 減 少 社 會 爭 拗, 集 中 精 力 改 善 民 生 發 展 經 濟 第 五, 向 鄰 近 地 區 學 習 和 借 鑒, 用 積 極 穩 妥 的 辦 法 使 社 保 基 金 增 值 澳 門 回 歸 十 多 年 來, 政 出 多 門 各 自 為 政 的 根 本 問 題 始 終 未 能 改 善, 隨 著 各 級 部 門 和 委 員 會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不 斷 增 加, 以 及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不 斷 膨 脹, 小 社 會 大 政 府 的 現 象 日 益 第 六, 多 作 正 面 宣 傳, 僱 員 本 人 也 應 該 規 劃 好 退 休 後 生 活 打 算, 同 時 加 強 對 年 青 人 應 盡 贍 養 老 人 家 的 義 務 意 識 和 責 任, 不 能 把 養 老 問 題 全 部 推 給 政 府 和 社 會 明 顯, 結 果 導 致 冗 員 過 多, 人 浮 於 事, 行 政 效 率 低 下, 從 而 削 弱 了 施 政 能 力, 極 大 影 響 政 府 回 應 市 民 訴 求 的 效 率 行 政 立 法 之 間 的 互 動 溝 通 尚 且 出 現 這 種 不 作 為 的 亂 象 故 有 市 民 話 政 府 口 口 聲 聲 話 用 心 為 民, 很 願 意 聆 聽 市 民 的 意 見, 但 實 際 上 從 上 述 個 案 顯 示, 可 知 普 通 的 市 民 百 姓 想 與 政 府 溝 通 真 是 難 過 登 天 有 專 家 學 者 話 政 府 個 別 部 門 不 速 速 改 革, 則 民 怨 將 會 越 來 主 席 : 麥 瑞 權 議 員 越 深, 不 僅 會 影 響 政 府 施 政 效 率, 更 會 對 整 個 社 會 的 平 穩 發 展 造 成 極 惡 劣 的 影 響 麥 瑞 權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主 席 : 崔 世 平 議 員 作 為 一 名 議 員, 其 主 要 的 職 責 除 了 是 支 持 配 合 政 府 之 外, 更 需 要 監 督 與 制 約 政 府 但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在 澳 門 行 政 主 崔 世 平 : 多 謝 主 席 導 的 現 實 環 境 中, 行 政 立 法 的 關 係 卻 是 配 合 有 餘, 監 督 不 足, 故 需 在 行 政 立 法 良 性 互 動 方 面 創 新 機 制 一 方 面, 政 府 官 員 對 待 法 律 的 態 度 在 社 會 有 廣 泛 和 深 遠 影 響, 官 員 應 改 變 管 治 思 維, 嚴 格 依 法 辦 事, 以 免 破 壞 政 府 整 體 形 象 另 一 方 面, 行 本 月 初, 籌 備 多 時 的 中 央 招 聘 制 度 首 次 啟 動, 讓 澳 門 公 務 人 員 招 聘 展 開 歷 史 性 的 新 一 頁 是 次 招 聘 共 提 供 128 個 公 共 職 位 空 缺, 涉 及 不 同 部 門 職 位 專 業 範 疇, 吸 引 超 過 一 萬 五 千
8 8 IV 名 市 民 報 名 申 請, 創 了 招 聘 上 的 歷 史 新 高 市 民 的 踴 躍 參 與, 意 味 各 部 門 能 選 出 賢 能 之 士 的 機 會 甚 高, 是 澳 門 之 福 對 公 務 員 而 言, 長 期 做 死 和 長 期 坐 死 的 現 象 有 所 調 整 ; 對 於 人 資 錯 配 的 公 務 員 可 以 存 內 部 流 動 的 機 會, 而 不 用 為 轉 部 門 又 再 考 試 ; 同 時 更 可 以 培 養 出 一 支 良 好 橫 向 能 力 強 的 綜 合 性 公 在 只 有 34.8 萬 勞 動 人 口 的 澳 門, 今 次 招 聘 就 涉 及 總 勞 動 人 口 的 4.3%, 影 響 之 深 與 廣 不 容 輕 視 有 人 快 樂 有 人 愁, 對 於 將 損 失 愛 將 的 僱 主, 今 次 就 是 在 人 力 波 濤 中 的 再 次 洗 禮, 再 一 次 為 政 府 輸 送 人 才 有 人 開 玩 笑 地 問, 外 國 職 業, 當 他 買 球 員 的 時 候 要 組 員 轉 會 費, 未 知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這 個 獎 勵 措 施 嘉 許 企 業 務 員 隊 伍, 使 公 務 員 可 以 見 多 識 廣 又 有 流 動 機 會, 更 可 避 免 每 次 有 人 員 調 職 的 時 候, 政 府 發 言 人 又 要 解 畫 的 現 象 最 後 是 可 以 培 養 一 套 同 心 協 力 做 好 公 僕 的 精 神, 減 少 山 頭 主 義, 充 分 發 揮 好 每 個 公 務 員 的 作 用, 避 免 了 架 構 有 增 無 減, 能 肥 不 能 瘦 的 現 象 對 人 才 培 養 的 貢 獻? 對 於 中 小 微 企 而 言, 政 府 對 人 力 需 求 減 緩 後 服 務 水 平 人 望 高 處, 水 向 低 流 博 企 及 政 府 財 政 實 力 豐 厚, 薪 酬 福 利 及 發 展 空 間 往 往 都 讓 佔 澳 門 企 業 九 成 以 上 的 中 小 微 企 望 塵 莫 及, 今 次 勞 動 人 口 轉 工 潮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面 對 澳 門 人 資 緊 仍 能 優 化, 對 常 與 政 府 部 門 接 觸 的 企 業 不 論 職 員 或 僱 主 都 是 好 事 ; 對 於 招 聘 壓 力 減 輕 的 僱 主 更 可 以 少 申 請 外 勞, 在 公 在 私 都 是 好 事 張, 頻 密 的 人 員 流 失 讓 中 小 微 企 苦 不 堪 言, 其 實 社 會 各 界 都 付 出 了 代 價, 對 僱 主 是 重 新 再 培 訓 人 才, 對 僱 員 是 重 新 適 應, 對 接 受 服 務 者 是 服 務 水 平 的 不 穩 定 這 個 局 面 怎 處 理, 確 實 需 要 從 詳 計 議 對 於 生 命 之 源 的 水, 政 府 鼓 勵 我 們 珍 惜, 引 對 於 普 羅 市 民 而 言, 政 府 在 公 務 員 支 出 上 少 花 一 分, 庫 房 就 能 多 留 一 點, 所 釋 放 出 的 資 源 可 調 配 到 其 他 公 共 服 務, 如 教 育 醫 療 福 利 等, 讓 公 帑 能 更 妥 善 使 用, 惠 及 民 生 入 循 環 利 用 的 負 責 任 態 度, 唔 知 在 人 力 資 源 上, 政 府 會 否 提 出 一 個 類 似 的 措 施 作 自 我 要 求? 對 於 各 部 門 而 言, 要 找 人 及 時 處 理 突 然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可 以 減 少 程 序 上 和 時 效 上 的 矛 盾 澳 門 地 小 人 不 夠 的 不 爭 事 實, 特 區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地 需 及 早 為 澳 門 人 資 穩 定 發 展 制 訂 具 操 作 性 的 長 遠 計 劃, 善 用 有 限 的 本 地 勞 動 力, 盡 量 避 免 引 入 不 必 要 的 外 勞 此 外, 公 務 員 數 量 的 直 線 上 升 已 經 久 為 社 會 詬 病, 怎 樣 優 化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的 架 構 和 合 理 流 動 也 是 要 政 府 思 考 的 如 果 能 出 台 措 施, 對 優 化 公 僕 為 對 政 府 自 身 而 言, 一 個 嚴 謹 的 行 政 機 構 可 保 證 人 力 資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及 平 衡 發 展 而 共 享 專 才 更 可 解 決 架 構 臃 腫 及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充 分 發 揮 人 才 的 潛 能, 同 時 給 予 政 府 架 構 內 人 員 的 發 展 空 間, 何 樂 而 不 為? 市 民 服 務 的 素 質, 又 能 將 公 務 員 人 數 適 量 控 制 甚 至 瘦 身, 又 不 打 擊 公 務 員 士 氣, 更 可 以 紓 緩 中 小 微 企 請 人 難 的 壓 力, 將 會 是 體 現 科 學 施 政 體 恤 民 情 並 舉 的 好 舉 措 主 席 : 何 少 金 議 員 如 今 中 央 招 聘 的 嶄 新 概 念 得 到 落 實 執 行, 如 何 在 此 制 度 上 實 現 以 上 願 景, 以 最 少 的 人 力 達 到 最 大 的 行 政 效 益, 本 人 對 此 何 少 金 : 多 謝 主 席 有 不 成 熟 的 想 法, 期 望 今 日 拋 磚 引 玉 各 位 同 事 : 在 中 央 招 聘 的 基 礎 上 結 合 現 有 的 公 務 員 中 央 資 料 庫 加 以 整 合, 讓 政 府 對 各 部 門 的 人 員 數 目 經 驗 學 歷 專 業 表 現 等 我 今 日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 保 障 長 者 權 益, 弘 揚 尊 老 愛 老 美 一 目 了 然, 同 時, 建 立 一 體 化 的 公 務 員 管 理 部 門, 專 職 負 責 公 德 務 人 員 的 資 源 管 理 培 訓 和 調 配 人 力 到 有 需 要 的 部 門, 有 些 類 似 我 們 現 在 民 間 所 經 歷 的 人 資 辦 一 樣, 並 對 各 部 門 功 能 進 行 分 析, 釐 清 恆 常 性 需 求 和 特 定 性 需 求, 將 人 力 需 求 作 出 劃 分 恆 常 性 人 員 歸 部 門 管 理, 其 他 人 資 歸 政 府 人 資 辦 管 理 當 部 門 在 有 需 要 時 從 中 央 資 料 庫 選 出 合 適 人 員, 再 向 人 資 辦 申 請 有 時 限 性 的 調 用 其 實 這 個 概 念 有 幾 個 特 點 值 得 分 享 的 : 本 澳 已 步 入 老 齡 化 社 會, 預 計 未 來 人 口 老 化 速 度 將 進 一 步 加 劇, 人 口 老 齡 化 為 社 會 帶 來 不 少 挑 戰, 維 護 長 者 合 法 權 益, 幫 助 他 們 安 享 晚 年, 是 全 社 會 的 責 任, 政 府 應 在 法 律 上 予 以 保 障 早 前 當 局 推 出 長 者 權 益 保 障 綱 要 法 草 案 諮 詢 文 本 徵 集 意 見, 可 說 是 回 應 了 社 會 的 訴 求, 在 此, 我 也 談 談 自 己 的
9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一 些 看 法, 以 供 社 會 和 政 府 參 考 宏 揚 尊 老 敬 老 愛 老 助 老 的 傳 統 美 德, 是 全 社 會 的 責 任 要 實 現 原 居 安 老 的 目 標,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使 子 女 履 行 扶 一, 構 建 多 支 柱 的 長 者 經 濟 保 障 體 系 長 者 收 入 來 源 小, 但 對 醫 療 護 理 等 卻 有 很 大 需 求, 社 會 極 有 必 要 給 予 更 多 協 助 目 前, 本 澳 長 者 的 經 濟 保 障 主 要 依 靠 養 老 金 和 敬 老 金, 而 養 老 金 目 前 為 每 月 2000 元, 在 高 通 脹 下 那 些 依 靠 社 保 養 老 金 為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的 長 者 們 生 活 得 十 分 清 苦, 但 若 單 靠 政 府 力 量, 無 疑 將 大 大 增 加 社 保 基 金 的 壓 力 所 以, 政 府 一 方 面 須 加 強 社 會 引 導 監 督, 督 促 子 女 履 行 贍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應 仿 效 國 際 通 行 的 一 般 做 法, 充 分 發 揮 個 人 自 助 政 府 救 助 和 社 會 互 助 的 功 能, 構 建 多 支 柱 的 長 者 經 濟 保 障 體 系, 使 長 者 再 無 後 顧 之 憂 養 父 母 的 義 務 政 府 方 面, 要 制 訂 政 策 鼓 勵 及 支 持 長 者 家 庭 照 顧, 並 提 供 合 適 的 社 區 服 務 和 家 居 服 務 ; 學 校 方 面, 要 深 化 家 庭 和 倫 理 教 育, 引 導 學 生 負 起 孝 敬 長 輩 扶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 家 長 方 面, 也 要 以 身 作 則, 以 實 際 行 動 對 子 女 進 行 思 想 薰 陶 總 之, 只 有 全 社 會 合 力 營 造 尊 老 愛 老 風 尚, 才 能 使 今 天 的 長 者 和 明 天 的 我 們 老 有 所 養 老 有 所 屬 老 有 所 為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二, 豐 富 長 者 的 晚 年 生 活 李 從 正 : 多 謝 主 席 長 者 是 社 會 珍 貴 的 資 源, 是 一 個 可 繼 續 發 光 發 熱 的 群 體 政 府 應 加 大 支 持 民 間 多 開 發 及 廣 泛 利 用 社 區 資 源, 為 長 者 開 辦 包 括 文 化 教 育 體 育 娛 樂 聯 誼 等 活 動, 豐 富 長 者 的 晚 年 生 活 同 時, 多 舉 辦 照 顧 長 者 和 相 處 之 道 的 知 識 講 座, 加 強 家 庭 關 懷 長 者 十 分 需 要 社 會 的 關 心 和 支 持, 政 府 應 因 應 長 者 需 要, 完 善 社 區 娛 樂 和 健 身 設 施, 為 他 們 建 立 一 個 宜 居 快 樂 的 社 區 環 境 三, 加 大 長 者 教 育 資 源 投 入, 積 極 推 動 長 者 終 身 學 習 早 在 1965 年, 美 國 政 府 已 頒 佈 美 國 老 人 法, 而 且 廣 泛 成 立 了 退 休 學 習 學 院, 專 門 為 長 者 提 供 教 育 和 培 訓 英 國 芬 蘭 等 國 也 設 立 了 第 三 年 齡 大 學 中 國 內 地 則 成 立 了 全 國 老 齡 工 作 委 員 會, 並 設 有 老 人 大 學 老 人 學 校 等 相 比 之 下, 愈 趨 國 際 化 的 澳 門 卻 沒 有 明 晰 的 長 者 教 育 政 策 非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十 年 規 劃 中 雖 有 持 續 教 育 一 項, 但 並 未 專 門 為 長 者 教 育 制 訂 政 策 而 在 長 者 權 益 保 障 綱 要 法 草 案 諮 詢 文 本 中, 對 長 者 終 身 學 習 方 面 也 沒 有 清 晰 的 目 標 計 劃 為 此, 本 人 建 議 當 局 賦 予 長 者 事 務 委 員 會 職 權, 須 就 長 者 教 育 政 策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協 助 當 局 制 訂 全 面 的 長 者 持 續 教 育 政 策 政 府 還 應 加 大 長 者 教 育 資 源, 為 長 者 增 加 學 習 場 地 及 學 額, 鼓 勵 各 高 等 院 校 開 辦 長 者 持 續 教 育 課 程, 提 倡 跨 界 別 合 作, 讓 長 者 有 所 寄 託, 與 時 並 進, 發 揮 餘 熱, 傳 授 經 驗, 多 做 貢 獻 澳 門 正 進 入 另 一 個 發 展 的 新 階 段, 進 一 步 邁 向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的 方 向 發 展, 各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持 續 開 展 陸 續 動 工, 對 人 力 資 源 的 需 求 勢 必 日 趨 緊 張 面 對 勞 動 力 的 需 求 大 增, 輸 入 外 地 僱 員 是 其 中 一 個 解 決 方 法 但 是 目 前 本 澳 外 僱 數 目 已 超 10 萬 人, 佔 本 澳 勞 動 人 口 的 三 分 之 一, 如 何 妥 善 管 理 相 信 是 維 護 本 澳 勞 動 力 市 場 健 康 發 展 的 關 鍵 因 素 現 時 外 僱 輸 入 程 序 混 亂, 輸 入 外 僱 的 審 批 和 規 管 上 處 理 得 過 於 寬 鬆, 更 甚 者 可 直 接 在 本 澳 聘 用 持 旅 遊 證 件 的 外 籍 人 士, 逐 漸 形 成 本 澳 各 行 各 業 各 個 工 種 對 外 僱 的 嚴 重 依 賴, 此 無 限 制 地 容 許 聘 用 外 地 僱 員, 勢 必 導 致 本 澳 對 人 力 資 源 的 開 發 日 漸 失 序, 嚴 重 影 響 本 地 人 就 業 和 職 業 前 景, 局 限 本 地 人 的 就 業 發 展 空 間 在 此, 本 人 必 須 指 出 並 強 調 當 局 允 許 持 旅 遊 證 件 的 外 籍 人 士 來 澳 搵 工, 其 操 守 及 專 業 性 難 以 得 到 保 障, 易 衍 生 治 安 隱 患, 更 有 可 能 令 逾 期 逗 留 黑 工 等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值 得 正 視 近 日 一 勞 務 公 司 被 證 實 盗 用 他 人 資 料, 替 企 業 成 功 取 得 外 勞 配 額, 事 件 再 次 反 映 出 本 澳 在 外 地 僱 員 審 批 程 序 上 存 在 這 嚴 重 的 疏 漏, 中 介 人 業 務 中 一 直 存 在 的 不 規 則 利 益 足 以 誘 人 以 身 試 法 當 局 須 盡 早 切 實 檢 討 外 僱 輸 入 程 序 的 漏 洞, 從 輸 入 把 關, 至 少 規 定 外 僱 必 須 持 工 作 簽 證 入 境, 才 可 進 入 本 澳 工 作, 從 而 有 效 掌 握 外 僱 的 背 景 訓 練 質 素 健 康 情 況 等 完 善 相 關 監 管 機 制, 建 立 有 效 跨 部 門 的 規 管 制 度, 理 順 人 資 辦 治 安 警 勞 工 局 各 自 的 職 能 及 分 工, 做 好 外 僱 管 理 的 工 作, 且 外 僱 審 批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第 21/2009 號 法 律 聘 用 外 地 僱 員 法 第 二 條 的 規 定 : 聘 用 外 地 僱 員, 是 為 了 在 沒 有 合 適 的 本 四, 進 一 步 弘 揚 尊 老 愛 老 的 社 會 美 德 和 風 尚 地 僱 員 或 合 適 的 本 地 僱 員 不 足 時, 以 同 等 的 成 本 及 效 率 條 件
10 10 IV 來 補 充 勞 動 力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 六 ) 項 行 使 就 任 何 有 關 公 共 利 益 問 題 進 行 辯 論 " 的 職 權, 經 常 審 議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同 時, 因 應 社 會 經 濟 及 產 業 結 構 發 展 的 趨 勢, 政 府 應 將 重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點 放 在 關 注 本 地 人 就 業 職 位 向 上 流 動, 開 發 善 用 本 澳 人 力 資 源 而 非 停 流 於 口 號, 政 府 應 更 積 極 主 動 承 擔 規 劃 本 澳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的 領 頭 角 色, 指 引 並 規 劃 部 門 和 民 間 機 構 職 業 培 訓 課 程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方 向, 依 法 逐 步 擴 闊 引 入 社 會 認 受 的 認 證 制 度 至 不 同 行 業, 加 強 本 地 人 的 競 爭 力 和 專 業 認 受 性 且 鼓 勵 並 支 持 企 業 為 其 員 工 提 供 適 切 的 職 業 培 訓 課 程, 通 過 工 作 實 踐 培 育 更 多 高 素 質 的 人 才, 糾 正 現 時 勞 動 市 場 中 現 買 現 賣 的 不 良 風 氣, 為 本 地 人 廣 開 向 上 流 動 的 途 徑 和 機 會, 藉 此 達 至 提 高 人 力 資 源 的 綜 合 素 質, 提 升 澳 門 的 城 市 競 爭 力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還 有 六 位 議 員 未 發 言, 要 求 延 長 這 樣, 將 吳 國 昌 建 議 付 諸 表 決, 延 長 會 議 議 程 前 的 時 間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通 過 請 吳 國 昌 議 員 發 言 吳 國 昌 : 行 政 長 官 來 立 法 會 答 問, 回 應 是 否 同 意 建 立 法 定 機 制 將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交 立 法 會 公 開 審 議 的 問 題, 聲 稱 願 意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處 理, 卻 未 能 交 代 將 根 據 基 本 法 甚 麼 條 款 以 及 如 何 處 理 期 後 政 府 官 員 來 立 法 會 回 應 口 頭 質 詢, 也 完 全 不 能 回 答 將 根 據 基 本 法 甚 麼 條 款 以 及 如 何 處 理 的 問 題 事 實 上, 將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交 立 法 會 公 開 審 議, 理 應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 五 ) 項 設 立 相 關 機 制 讓 立 法 會 行 使 就 公 共 利 益 問 題 進 行 辯 論 " 的 職 權, 妥 善 處 理 相 對 之 下, 澳 門 特 區 立 法 會 沒 有 批 准 稅 收 和 公 共 開 支 " 的 職 權, 當 然 不 可 以 審 批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但 完 全 可 以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 五 ) 項 行 使 就 公 共 利 益 問 題 進 行 辯 論 " 的 職 權, 審 議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即 使 不 可 以 審 批 ", 即 是 舉 手 去 決 定 通 過 這 個 決 定, 但 是 完 全 可 以 審 議 " 辯 論 讓 立 法 會 適 時 就 直 接 關 乎 公 共 利 益 的 決 策 進 行 審 議 辯 論, 絕 對 不 是 去 妨 礙 政 府 施 政, 而 是 有 利 於 集 思 廣 益, 共 同 承 擔 政 治 責 任, 改 善 施 政! 既 然 同 樣 實 行 行 政 主 導 的 香 港 特 區 已 經 常 由 立 法 會 審 批 政 府 提 出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並 且 審 議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讓 澳 門 特 區 立 法 會 審 議 辯 論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實 完 全 不 妨 礙 特 區 政 府 的 行 政 主 導 角 色 鑑 於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的 時 機 完 全 由 政 府 掌 握, 為 了 讓 這 些 直 接 關 乎 公 共 利 益 的 決 策 得 到 及 時 的 審 議 辯 論, 而 不 要 每 次 等 待 決 策 失 誤 時 才 進 行 批 判 辯 論, 特 區 政 府 應 當 設 立 機 制, 規 定 特 區 政 府 適 時 提 出, 以 便 立 法 會 適 時 行 使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 五 ) 項 行 使 就 公 共 利 益 問 題 進 行 辯 論 " 的 職 權 在 立 法 與 行 政 的 關 係 上, 特 區 政 府 應 當 與 時 俱 進, 在 尚 未 建 立 法 定 機 制 之 前, 主 動 將 總 開 支 四 千 萬 元 以 上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提 交 立 法 會, 以 便 審 議 辯 論 鑑 於 基 本 法 規 定 涉 政 治 體 制 政 府 運 作 及 公 共 開 支 的 法 案 必 須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本 人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應 當 展 開 研 究, 以 便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建 立 法 定 機 制, 將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決 策, 專 營 與 特 許 經 營 批 給 決 策, 以 及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用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決 策 交 立 法 會 現 時, 同 樣 實 行 行 政 主 導 的 香 港 特 區 已 經 分 別 根 據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 三 ) 項 行 使 批 准 稅 收 和 公 共 開 支 " 的 職 權, 經 常 審 批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以 及 根 據 香 港 公 開 審 議 辯 論
11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當 然, 鑑 於 土 地 資 源 不 足, 澳 門 半 島 可 能 難 以 全 部 滿 足 經 屋 輪 候 者 的 需 要, 則 應 容 許 輪 候 者 選 擇, 願 意 跨 區 揀 樓 的 可 望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經 濟 房 屋 的 提 供, 有 人 誤 會 是 社 會 福 利, 是 政 府 財 政 的 重 大 負 擔 無 疑, 社 會 房 屋 作 為 社 會 保 護 網, 用 於 確 保 最 低 收 入 家 庭 能 有 棲 身 之 所, 所 以 其 租 金 價 廉, 甚 至 豁 免, 而 社 屋 的 維 修 保 養 管 理 費 用 均 由 政 府 支 付, 財 政 負 擔 確 實 不 輕 但 經 屋 卻 從 來 不 是 政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而 且 獲 利 甚 豐 而 政 府 雖 曾 承 諾 經 屋 售 價 約 千 一 元 一 呎, 但 實 際 上 卻 只 是 數 字 把 戲, 以 青 洲 青 葱 大 廈 為 例, 按 官 方 公 佈, 其 實 用 面 積 每 平 方 米 的 售 價 為 一 萬 九 千 九 百 九 十 元, 按 換 算, 其 每 平 方 呎 達 到 一 千 八 百 多 元, 距 離 千 一 元 一 呎 極 遠 若 以 已 出 售 的 永 寧 經 屋 為 實 例, 共 有 880 個 單 位 及 多 個 社 會 設 施, 其 建 築 成 本 價 不 足 四 億 元, 但 至 今 售 出 858 個 單 位, 已 收 樓 款 8.11 億 即 使 扣 除 地 價, 仍 利 潤 甚 豐 而 且, 永 寧 經 屋 中 的 所 有 公 共 設 施, 政 府 全 是 免 費 獲 得 還 有, 再 過 十 六 年, 若 經 屋 業 主 因 家 庭 變 動 或 經 濟 改 善 想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而 須 轉 賣 單 位, 政 府 還 可 再 獲 一 大 筆 相 當 於 屆 時 樓 價 的 一 半 的 補 價 "( 政 府 出 售 經 屋 根 本 沒 有 任 何 補 貼, 而 且 大 賺, 卻 以 曾 補 貼 之 理 由 而 定 下 補 價 制 度 不 論 有 沒 有 補 貼, 政 府 說 有 補 貼 就 是 有 補 貼, 這 是 官 字 兩 個 口 的 最 典 型 寫 照 ) 所 以, 經 屋 根 本 不 是 福 利, 而 是 因 應 市 場 失 敗, 解 決 市 民 住 屋 困 難 的 一 項 重 要 政 策 商 人 賺 了 錢 最 多 偷 偷 笑, 但 政 府 拿 了 便 宜 卻 仍 恃 勢 刁 難 市 民 近 日 有 不 少 經 屋 輪 候 家 庭 被 當 局 強 迫 跨 區 揀 樓, 否 則 被 當 放 棄 一 次 上 樓 機 會, 甚 或 因 拒 絕 選 擇 而 被 除 名, 苦 候 經 屋 多 年 而 被 毀 於 一 旦 更 有 依 靠 電 動 輪 椅 行 動 的 殘 疾 人 士 因 拒 絕 揀 石 排 灣 經 屋 單 位 而 被 當 局 除 名 特 區 政 府 的 所 謂 以 民 為 本 " 其 實 是 冷 血 施 政 " 市 民 當 初 登 記 經 屋, 是 可 選 擇 登 記 在 澳 門 或 離 島 的, 其 需 要 應 被 尊 重 事 實 上, 這 種 需 要 是 有 理 由 的, 比 如 一 位 長 者, 若 被 迫 跨 區 購 買 經 屋, 就 等 同 全 部 剪 斷 了 他 一 輩 子 所 建 立 的 社 區 網 絡 而 即 使 是 普 通 核 心 家 庭, 大 人 上 班 小 孩 上 學 都 是 在 澳 門 半 島 的, 因 為 被 迫 跨 區 購 買 經 屋, 大 人 或 可 不 轉 工, 但 小 孩 子 是 否 有 校 可 轉, 即 使 有 校 可 轉 亦 面 對 重 新 適 應 的 困 難 這 可 能 是 居 民 人 生 中 的 一 次 重 大 抉 擇 況 且, 跨 區 揀 樓 也 面 臨 跨 區 工 作 跨 區 上 學, 亦 平 添 了 交 通 壓 力 所 以, 選 擇 跨 區 豈 是 坐 在 辦 公 室 內 高 薪 厚 祿 的 官 員 所 想 像 般 的 輕 易 快 點 上 樓, 但 若 堅 持 按 登 記 區 域 等 候 可 能 需 久 候 一 點, 亦 不 應 受 到 丟 到 隊 尾 甚 至 除 名 的 懲 罰 這 才 是 以 人 為 本 的 體 現 只 是, 冷 血 官 員 當 道, 不 選 擇 跨 區 揀 樓 者 便 動 輒 被 除 名, 慘 無 人 道 問 題 是, 這 種 惡 政 是 對 法 律 的 曲 解 根 據 經 濟 房 屋 法 第 六 十 條 八 款 之 規 定 經 屋 輪 候 人, 如 在 申 請 所 選 的 地 區 內 未 能 獲 提 供 其 有 權 選 擇 類 型 的 房 屋, 而 在 其 他 地 區 仍 有 同 類 房 屋 供 選 擇 時 ", 則 可 按 有 關 的 排 序 選 擇 位 於 其 他 地 區 的 同 類 單 位 " 我 們 立 法 會 制 訂 這 個 法 律 的 時 候 是 很 清 楚 的, 跨 區 揀 樓 只 是 可 ", 而 非 必 須, 更 不 應 不 跨 區 揀 樓 而 受 懲 罰 按 照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在 訂 立 民 政 總 署 法 律 時, 解 釋 基 本 法 中 規 定 可 " 設 立 市 政 機 構 時 認 為, 可 設 立 " 即 可 設 立 也 可 不 設 立, 而 政 府 決 定 不 設 立 立 法 會 制 訂 經 屋 法 時 也 是 用 了 個 可 " 字, 即 輪 候 者 可 選 擇, 也 可 不 選 擇 特 區 政 府 決 定 不 設 立 市 政 機 構 不 會 受 懲 罰, 輪 候 者 不 選 擇 跨 區 揀 樓 同 樣 不 應 受 到 置 尾 或 除 名 的 懲 罰 行 政 當 局 現 時 不 顧 申 請 人 意 願, 動 輒 以 除 名 為 恐 嚇 強 制 要 輪 候 者 跨 區 揀 樓, 甚 至 連 殘 疾 人 士 也 不 放 過, 明 顯 是 曲 解 法 律, 違 反 我 們 立 法 會 所 制 訂 法 律 的 立 法 原 意, 也 違 反 法 律 的 善 意 原 則, 將 容 許 別 人 選 擇 的 善 法 曲 解 成 坑 人 的 惡 法 本 人 呼 籲, 凡 因 拒 絕 跨 區 揀 選 經 屋 而 被 除 名 的 經 屋 輪 候 者, 應 透 過 行 政 法 院 司 法 上 訴 以 討 回 公 道 行 政 霸 權 的 冷 血 施 政 " 必 須 受 制 約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今 年 八 月 份 南 方 人 物 周 刊 第 27 期 有 一 篇 文 章, 名 為 探 尋 貪 腐 之 謎 歷 史 灰 霧 中 的 ` 宋 家 王 朝 '", 內 容 講 述 南 洋 兄 弟 煙 草 公 司 扭 虧 為 盈 " 的 故 事 事 緣 自 1932 年 起, 南 京 民 國 政 府 對 煙 草 實 行 二 級 稅 制, 對 由 中 國 企 業 主 要 出 品 的 低 級 煙 徵 收 的 稅 率 高 於 英 美 煙 草 公 司 的 高 級 煙 面 對 來 自 英 美 煙 草 公 司 的 競 爭, 令 這 家 中 國 最 大 的 煙 草 公 司 南 洋 兄 弟 煙 草 公
12 12 IV 司, 在 三 十 年 代 陷 入 了 經 營 困 境 1934 年, 中 國 華 商 煙 廠 曾 向 害 澳 政 府 請 願, 迫 切 要 求 恢 復 以 前 的 七 級 稅 率 制, 但 遭 到 了 拒 絕 1937 年 3 月, 陷 入 經 營 困 境 的 簡 氏 家 族 和 宋 子 文 達 成 協 議, 以 每 股 5 元 的 價 格 出 讓 南 洋 兄 弟 煙 草 公 司 的 半 數 股 票, 並 殷 鑒 不 遠, 在 周 之 世 探 尋 貪 腐 之 謎, 杜 絕 貪 腐 之 道, 是 確 保 澳 門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健 康 發 展 的 不 二 法 門 將 其 餘 股 份 全 部, 連 同 股 權 ", 也 交 由 宋 自 由 支 配 及 運 用 " 宋 家 進 入 南 洋 煙 草 的 次 月, 財 政 部 即 宣 佈 新 的 四 級 煙 稅 制, 高 級 煙 比 低 級 煙 增 加 的 百 分 比 更 大, 因 而 對 中 國 煙 廠 更 為 有 利 當 年 6 月, 南 京 政 府 突 然 關 心 " 進 口 紙 煙 的 稅 率 問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題, 宣 佈 進 口 各 級 紙 煙 一 律 增 稅 80% 雖 然 沒 有 直 接 有 力 的 證 據 證 明, 宋 子 文 收 購 南 洋 兄 弟 煙 草 公 司 才 使 得 南 京 政 府 採 取 有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利 於 保 護 中 國 工 業 的 政 策, 但 事 實 是, 中 國 工 商 業 界 關 於 改 變 徵 稅 的 請 求 之 前 一 直 無 人 理 睬 民 國 官 員 吳 國 楨 在 其 口 述 回 憶 各 位 同 事 : 中, 曾 談 到 孔 宋 模 式 與 制 度 的 互 動 他 說, 按 照 政 府 的 有 關 法 令, 孔 宋 資 本 所 做 的 一 切 確 實 沒 有 問 題, 一 切 都 是 合 法 的, 因 今 日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 綜 合 治 理 方 可 降 低 樓 宇 風 險 為 法 令 政 策 本 身 就 是 他 們 自 己 制 定 的 近 年 來, 樓 宇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增 多 日 前, 國 際 銀 行 大 廈 發 上 述 的 內 容 雖 然 來 自 一 篇 封 面 人 物 的 專 題 報 導, 不 過 它 提 醒 我 們, 身 為 政 治 據 位 人, 尤 其 是 置 身 於 決 策 階 層 的 成 員, 除 了 要 避 免 瓜 田 李 下 的 閒 言 外, 更 要 盡 力 迴 避 利 益 上 的 衝 突 否 則 的 話, 不 單 跳 進 黃 河 洗 不 清, 就 算 跳 進 濠 江 也 洗 不 淨 生 電 纜 起 火, 整 棟 大 樓 停 電, 公 共 照 明 及 電 梯 中 央 空 調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 之 前, 黑 沙 環 建 華 大 廈 發 生 硫 化 氫 中 毒 事 件 ; 去 年 國 際 中 心 一 地 舖 發 生 石 油 氣 爆 炸 事 故, 以 上 連 串 事 故 所 引 申 出 的 問 題, 當 引 起 社 會 的 高 度 關 注 在 本 澳, 就 零 八 年 公 開 拍 賣 出 去 的 筷 子 基 北 灣 土 地 一 直 未 被 發 展 一 事, 發 展 商 過 去 所 持 的 理 由 是 兩 地 合 併 發 展 申 請 政 府 未 批, 但 如 果 發 展 商 的 申 請 被 批, 那 麼 拍 賣 時 的 標 書 有 何 作 目 前, 物 業 管 理 存 在 諸 多 安 全 風 險 及 隱 憂, 其 中 物 管 功 能 的 改 變 法 律 的 完 善 專 業 資 格 審 查 管 理 制 度 的 規 範 跨 部 門 應 急 處 理 等 都 帶 來 挑 戰, 因 此, 需 要 對 其 進 行 綜 合 治 理 : 用? 對 當 時 其 他 參 與 拍 賣 者 又 是 否 公 平? 所 以 有 關 申 請 絕 不 合 理, 政 府 拒 批 大 條 道 理! 至 於 發 展 商 現 時 所 持 的 理 由 則 是 上 址 一 關 注 物 管 功 能 轉 變 多 年 來 被 廢 車 " 佔 用 政 府 沒 有 處 理 工 務 局 局 長 賈 利 安 對 此 有 所 回 應, 表 示 將 調 閱 出 拍 賣 當 年 該 土 地 的 衞 星 圖 片, 釐 清 廢 車 " 清 遷 責 任 誰 屬 賈 局 長 表 示, 若 當 年 已 被 佔 用, 政 府 會 承 擔 責 任, 否 則 土 地 清 遷 責 任 是 由 承 投 人 負 擔 賈 局 長 並 稱 土 地 的 三 年 發 展 期 一 般 是 由 刊 憲 日 起 計 算, 若 從 拍 賣 日 計 算, 三 年 期 應 已 過 去, 但 未 有 斷 言 是 否 過 期 過 去, 大 多 數 樓 宇 是 以 三 至 數 層 居 多, 物 業 管 理 以 公 共 場 所 清 潔 樓 梯 燈 更 換 大 廈 鐵 閘 保 養 等 簡 單 服 務 為 主 ; 如 今, 隨 著 社 會 發 展, 高 層 樓 宇 成 為 時 代 的 主 角, 不 論 分 層 獨 立 單 位 及 住 戶 人 數, 還 是 所 涉 及 的 設 備 及 服 務 都 是 過 去 無 法 相 比 的, 對 物 業 管 理 的 專 業 要 求 也 越 來 越 高 在 時 代 快 速 發 展 的 背 景 下, 如 果 人 們 的 思 維 未 能 跟 上 時 代 的 步 伐, 忽 視 物 業 安 全 管 閒 置 多 年, 直 到 兩 年 前 才 要 求 政 府 清 遷 土 地 上 的 廢 置 汽 理, 就 容 易 出 現 樓 宇 安 全 事 故 車, 那 麼 之 前 幾 年 發 展 商 為 何 放 任 不 理 任 由 土 地 棄 置? 至 於 已 繳 付 約 一 億 多 元 的 部 份 溢 價 金, 實 際 是 拍 賣 土 地 後 理 所 當 然 要 二 完 善 各 項 法 律 配 套 繳 付 的 一 成 地 價, 至 於 天 價 拍 地 後 那 九 成 餘 款 為 何 至 今 仍 未 繳 納? 囤 地 托 市 五 年 來 最 大 和 最 後 的 得 益 者 又 是 誰 人? 現 代 社 會 是 法 治 社 會, 如 果 相 關 法 律 配 套 不 完 善, 就 難 於 從 源 頭 上, 進 行 依 法 監 管 多 年 來, 政 府 也 制 定 了 一 些 有 關 物 取 諸 社 會, 用 諸 社 會, 得 利 而 兼 善, 以 紅 頂 之 榮, 履 商 人 之 責, 造 福 桑 梓, 可 算 愛 國 愛 澳 ; 取 諸 社 會, 用 諸 一 己, 殘 民 而 自 肥, 假 紅 頂 之 名, 行 傷 人 之 實, 遺 禍 特 區, 則 屬 害 國 管 的 法 律 法 規, 但 由 於 社 會 發 展 迅 猛, 相 關 法 律 相 對 滯 後, 未 能 對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人 員 管 理 制 度 及 違 規 處 理 等 方 面 作 出 明 確 規 範 目 前 政 府 已 開 始 關 注 到 該 問 題, 正 在 加 快 有 關 立
13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法 工 作, 相 信 可 以 填 補 存 在 的 漏 洞 José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o Sr. Presidente. Caros Colegas. 三 重 視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No dia 10 do corrente, referi neste hemiciclo e na presença do 現 代 物 業 管 理 涉 及 包 括 : 建 築 結 構 機 電 設 備 水 電 設 備 消 防 安 全 等 專 業 知 識 一 直 以 來, 物 業 管 理 員 職 務 被 視 為 一 種 非 專 業 技 術 來 看 待, 人 們 只 將 其 作 為 一 項 清 潔 及 門 衛 的 簡 單 工 作, 因 此,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通 常 是 聘 用 未 經 過 專 門 培 訓 的 人 負 責 由 於 缺 乏 專 業 技 術 培 訓 及 指 導 難 於 勝 任, 所 以 在 物 業 管 理 中, 往 往 難 於 及 時 發 現 存 在 安 全 隱 患 及 時 加 以 消 除 要 改 變 此 種 現 狀, 需 要 加 強 專 業 培 訓 及 指 導, 相 關 技 術 維 修 及 保 養 人 員, 必 須 經 過 專 業 及 資 格 審 查 認 證, 使 其 適 應 物 業 管 理 的 專 業 要 求 Chefe do Executivo que a qualidade de vida dos cidadãos continua a decair ano após ano desde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Chamei a atenção para a exploração maciça dos trabalhadores dos casinos que não obstante terem contribuído directamente para o aumento das receitas de Jogo, são contudo explorados no não pagamento de horas extraordinárias e dos subsídios por turno, trabalho nocturno e por turnos. E afirmei neste hemiciclo, que a maioria dos residentes luta com enormes dificuldades em áreas essenciais tais como: - Rendas e preços das casas extremamente elevadas e 四 規 範 落 實 管 理 制 度 exageradas; 樓 宇 發 生 安 全 意 外, 除 人 員 非 專 業 之 外, 往 往 出 自 管 理 的 漏 洞 及 制 度 不 規 範, 如 果 定 期 巡 查 及 時 發 現 問 題, 就 能 做 到 防 範 于 未 然, 許 多 事 故 就 可 以 避 免 發 生 特 別 是 涉 及 到 樓 宇 安 全 問 題, 如 電 梯 電 纜 消 防 外 牆 及 門 窗 等, 制 度 化 定 期 巡 查, 及 時 保 養 維 修, 就 可 以 將 風 險 降 到 最 低 - Engarrafamento e trânsito caótico com transportes públicos de má qualidade; - Declínio da qualidade de saúde pública com longo tempo de espera quer para atendimento nas áreas de especialidade médicas quer para análises complementares; 五 強 化 跨 部 門 應 急 機 制 - Retrocesso na segurança social principalmente na função 樓 宇 物 業 管 理 涉 及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範 疇, 如 果 沒 有 跨 部 門 合 作 機 制, 難 以 快 速 有 效 應 對 突 發 事 件 在 日 常 的 監 督 管 理 中, 也 難 以 互 相 配 合 聯 手 出 擊 雖 然 目 前 政 府 已 有 相 關 機 制, 對 樓 宇 管 理 已 經 有 巡 查 及 私 人 業 主 定 期 驗 樓 等 規 定, 但 仍 需 強 化 對 危 樓 僭 建 物 及 設 備 安 全 的 監 管, 及 時 應 對 和 處 理 各 種 危 機 pública, com abolição de pensões de aposentação e uso abusivo e ilegal de contratos de tarefa; - Poluição ambiental, quer no ar, quer nas águas circundantes e destruição das zonas verdes em Coloane; - Preço exagerado dos principais bens essenciais; 綜 上 所 述, 要 減 少 樓 宇 安 全 事 故 發 生, 降 低 風 險, 必 須 提 高 人 們 對 物 業 管 理 重 要 性 的 認 識, 從 源 頭 進 行 綜 合 治 理, 完 善 有 關 法 律 配 套, 通 過 法 律 和 制 度, 對 物 業 管 理 加 以 規 範, 制 定 有 關 專 業 守 則 及 指 引, 對 物 業 管 理 及 專 業 保 養 維 修 公 司 和 人 員 進 行 專 業 資 格 審 查, 實 行 認 證 制 度, 對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加 強 培 訓 考 核, 逐 步 達 到 持 證 上 崗, 同 時 強 化 跨 部 門 應 急 處 理 機 制, 從 而 提 高 快 速 應 對 及 處 理 各 種 危 機 的 能 力, 保 障 市 民 安 居 樂 業 - E a falta de creches e lares para idosos; Chamei também a atenção para o facto da classe média que não é pobre nem rica mas tem sido abandonada e ignorada pelo Governo, principalmente na função pública com a abolição das pensões de aposentação, subtracção dos diversos subsídios e não abertura de concursos públicos para atribuição de moradias. Resumindo, afirmei, que desde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o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fosso entre os ricos e pobres é cada vez maior. Estes são, alguns dos
14 14 IV principais e dos muitos problemas que afectam os residentes não obstante o aumento do número de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e de serviços públicos desde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coordenador e coadjuvado por dois coordenadores-adjuntos equiparados em termos de vencimento aos cargos de director e subdirect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Muitos cidadãos perguntam qual a necessidade real para a criação de um novo Gabinete. Os cidadãos não compreendem como é que num reinado de tanta fartura financeira e aumento constante de serviços públicos, gabinetes, comissões, conselhos etc..., os problemas do cidadão anónimo continuem por resolver. Os cidadãos continuam a não perceber, porque é que, ano após ano, são criadas novas entidades públicas, sem que com isso tragam benefícios na resolução dos seus problemas. Muitos cidadãos percebem perfeitamente que se um determinado serviço público não dá conta do recado então desmembra-se esse serviço público criando um novo serviço público com mais departamentos e mais directores e subdirectores. Mesmo assim, os problemas dos cidadãos continuam a não ser resolvidos. Nem mesmo as operações de maquilhagem, com a contratação de pessoas experientes em relações públicas conseguem camuflar a podridão existente em alguns serviços públicos que persistem nos seus erros devido à incompetência e ineficácia do sistema de responsabilização. O Governo em vez de esforçar mais para encontrar soluções práticas e em tempo útil para resolução dos problemas dos cidadãos persiste em camuflar os erros e demitir-se das suas responsabilidades criando ainda mais problemas para os cidadãos. Não obstante as críticas provenientes de quase todos os quadrantes sociais quanto ao exagerado número de serviços públicos e entidades congéneres e o aumento brutal dos recursos humanos que se estimam em mais de 26 mil trabalhadores, o Governo tem tido sempre a tentação de criar mais estruturas públicas porque os cofres estão abarrotados de dinheiro. E por ter à sua disposição muito dinheiro público que pode ser despendido quase ao seu bel-prazer, é que subitamente, os cidadãos tomaram recentemente conhecimento que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de 27 do corrente, foi criado um novo e pomposo gabinete chamado Gabinete de Protocolo, Relações Públicas e Assuntos Externos, dirigido por um As estruturas actualmente existentes no Gabinete do Chefe do Executivo não funcionam? Este novo gabinete não vai duplicar as competências nas áreas protocolares e de relações públicas ora existentes em muitos serviços públicos e nos gabinetes dos vários Secretários? Quê Assuntos Externos subjazem à criação deste novo gabinete? Que razões estruturantes determinaram a criação do novo gabinete? Estas são algumas perguntas que os cidadãos fizeram e que ficaram sem resposta. Os cidadãos também perguntam porque é que todo este dinheiro despendido tão facilmente em tempo de vacas gordas, não possa ser melhor aplicado para melhorar a qualidade de vida dos idosos, deficientes, os portadores de doenças crónicas, e famílias monoparentais. Por isso, a maioria dos cidadãos não tendo outras alternativas, apelam ao Chefe do Executivo que como dirigente máximo da RAEM proceda ao aumento em 2013, o montante da compensação pecuniária para dez mil patacas. Pelo menos, com este anestésico, consiga-se aliviar algum sofrimento das camadas sociais mais desprotegidas. Muito obrigado. (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本 月 十 日, 本 人 於 這 個 議 事 殿 堂 在 行 政 長 官 面 前 指 出, 自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居 民 的 生 活 素 質 " 一 直 下 降, 並 促 請 關 注 直 接 對 博 彩 收 入 增 長 作 出 貢 獻 的 娛 樂 場 員 工 遭 受 大 規 模 剝 削, 無 法 收 取 超 時 夜 間 及 輪 班 工 作 的 報 酬 在 這 個 議 事 殿 堂 裏 本 人 亦 提 到 大 部 分 居 民 均 需 面 對 很 多 生 活 上 的 困 難, 例 如 :
15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樓 價 和 租 金 異 常 高 昂 ; 交 通 混 亂 擠 塞 公 共 交 通 運 輸 素 質 差 劣 ; 公 營 醫 療 質 素 下 降, 無 論 就 診 或 進 行 補 充 檢 查 均 需 長 時 間 輪 候 ; 社 會 保 障 倒 退, 尤 其 在 公 職 方 面, 因 為 退 休 金 制 度 已 取 消 包 工 合 同 又 被 濫 用 或 非 法 採 用 ; 環 境 污 染, 不 論 空 氣 或 周 邊 水 質 都 受 到 影 響, 路 環 綠 化 區 遭 到 破 壞 ; 生 活 必 需 品 價 格 高 昂 ; 老 人 院 舍 和 托 兒 所 不 足 刊 登 於 本 月 二 十 七 日 特 區 公 報 的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成 立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由 一 名 主 任 領 導 及 兩 名 副 主 任 輔 助, 薪 酬 等 同 局 長 副 局 長 許 多 市 民 質 問 設 立 該 辦 公 室 有 何 實 質 作 用? 是 否 特 首 辦 現 有 架 構 無 法 發 揮 作 用? 該 辦 公 室 的 禮 賓 和 公 關 職 能 會 否 與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各 司 長 辦 的 現 有 職 能 重 疊? 設 立 該 辦 公 室 背 後 牽 涉 哪 些 對 外 事 務? 決 定 設 立 該 辦 公 室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甚 麼? 這 些 問 題 全 都 是 市 民 提 出 但 卻 無 法 得 到 答 案 的 本 人 亦 曾 提 請 注 意, 有 一 群 既 非 貧 苦 大 眾 亦 非 富 裕 人 士 的 夾 心 階 層 被 政 府 拋 諸 腦 後, 尤 其 在 公 職 裏, 退 休 金 被 廢 除, 多 項 津 貼 被 刪 減, 發 放 房 屋 的 公 開 競 投 遲 遲 不 展 開 還 有 市 民 質 問 政 府 為 何 在 經 濟 蓬 勃 的 時 期 揮 霍 公 帑, 卻 不 將 它 用 作 改 善 長 者 殘 疾 人 士 長 期 病 患 者 和 單 親 家 庭 的 生 活 素 質 總 的 來 說, 本 人 所 指 的 是 自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貧 富 懸 殊 的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因 此, 絕 大 多 數 市 民 都 沒 有 其 他 選 擇, 只 要 求 作 為 澳 門 特 區 首 長 的 行 政 長 官 將 2013 年 的 現 金 補 助 金 額 增 加 至 一 萬 元 至 影 響 居 民 的 問 題 眾 多, 以 上 只 是 其 中 一 些 主 要 問 題, 儘 管 少, 這 止 痛 藥 " 能 暫 時 舒 緩 弱 勢 階 層 的 壓 力 自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務 人 員 的 數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 讓 市 民 費 解 的 是, 在 一 個 財 政 如 此 豐 厚, 公 共 部 門 辦 公 室 委 員 會 等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的 地 方, 星 斗 市 民 的 問 題 為 何 仍 無 主 席 : 梁 安 琪 議 員 法 得 到 解 決 梁 安 琪 : 多 謝 主 席 市 民 仍 然 不 明 白, 為 何 新 的 公 共 實 體 年 復 年 地 相 繼 成 立, 但 卻 無 助 於 解 決 他 們 的 問 題 近 十 年 來,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高 速 發 展, 帶 動 了 澳 門 經 濟 的 整 體 發 展, 但 是 同 時 亦 衍 生 了 不 少 社 會 的 負 面 問 題, 當 中 問 題 賭 市 民 很 多 都 清 楚 知 道, 當 某 個 政 府 部 門 有 負 所 託 ", 便 進 行 分 拆 並 設 立 新 的 部 門, 設 更 多 的 廳 處 更 多 的 局 長 和 副 局 長 即 使 如 此, 市 民 的 問 題 仍 沒 有 獲 得 解 決 博 和 病 態 賭 徒 等 問 題 是 日 益 嚴 重, 對 社 會 帶 來 沉 重 的 負 擔, 為 此, 特 區 政 府 09 年 推 出 負 責 任 博 彩 政 策, 並 成 立 負 責 任 博 彩 工 作 小 組,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力 預 防 及 減 低 問 題 賭 博 及 病 態 賭 徒 的 産 生, 並 對 病 態 賭 徒 及 其 家 人 作 出 輔 導 及 援 助 但 負 責 任 博 彩 政 即 使 透 過 一 些 美 化 手 段 " 例 如 聘 用 有 經 驗 的 公 關 人 員, 也 不 能 夠 遮 掩 一 直 存 在 於 某 些 公 共 部 門 的 腐 敗 ", 而 這 些 部 門 持 續 犯 錯 主 要 可 歸 咎 於 部 門 的 無 能 以 及 問 責 制 度 不 彰 策 推 出 至 今 效 果 不 彰, 特 別 是 博 彩 業 員 工 的 個 案 升 幅 較 大 博 彩 業 是 澳 門 的 主 要 經 濟 產 業, 這 是 短 期 間 不 能 改 變 的 實 況, 為 減 低 其 在 社 會 上 產 生 的 負 面 問 題, 對 此, 當 局 需 要 與 博 企 及 民 間 團 體 加 強 配 合 預 防 控 制 及 宣 傳, 提 高 社 會 對 負 責 任 博 彩 政 府 不 盡 力 去 尋 求 妥 善 的 解 決 方 法, 適 時 為 市 民 解 決 難 概 念 的 認 識 題, 反 而 繼 續 掩 飾 其 錯 誤 和 拒 絕 承 擔 責 任, 從 而 為 市 民 製 造 更 多 的 難 題 據 某 機 構 2012 年 澳 門 負 責 任 博 彩 問 卷 調 查 顯 示, 博 彩 從 業 員 過 去 一 年 內 進 入 賭 場 賭 博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職 業 人 士 高 另 儘 管 社 會 各 界 普 遍 批 評 公 共 部 門 以 及 具 相 同 權 限 的 部 門 數 目 驚 人, 以 及 公 務 員 隊 伍 不 斷 膨 脹, 估 計 現 已 接 近 二 萬 五 千 人, 但 由 於 庫 房 儲 備 充 足, 政 府 一 直 在 試 圖 擴 大 公 共 部 門 架 構 外, 近 六 成 半 受 訪 者 表 示 本 澳 預 防 沉 迷 賭 博 及 逾 五 成 半 受 訪 者 表 示 協 助 戒 賭 的 輔 導 工 作, 均 做 得 不 足 甚 至 非 常 不 足 當 中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博 彩 從 業 員 的 賭 博 化, 近 年 有 關 博 彩 員 工 濫 賭 偷 籌 碼 等 被 揭 穿 後 畏 罪 自 殺 等 新 聞 亦 是 多 次 發 生, 位 於 前 綫 工 作 的 博 彩 從 業 員 其 收 入 雖 然 可 觀, 但 工 作 規 律 單 調, 且 其 輪 班 制 由 於 有 太 多 公 帑 讓 政 府 任 意 揮 霍, 市 民 突 然 得 知 政 府 透 過 的 上 班 時 間 使 其 社 交 活 動 圈 有 限, 朋 友 少, 加 上 工 作 時 心 理 壓
16 16 IV 力 大, 同 時 大 額 金 錢 不 時 在 手 中 流 轉, 最 終 因 壓 力 未 能 紓 缓 及 現 在 先 交 俾 陳 澤 武 委 員 會 主 席 作 一 個 介 紹 受 不 住 金 錢 引 誘 而 參 與 賭 博, 雖 然 有 博 企 公 司 嚴 格 規 定 員 工 不 能 參 與 賭 博 行 為, 可 惜 未 有 一 套 完 善 的 監 管 制 度 及 實 質 的 指 引 措 施, 不 少 員 工 在 下 班 後 轉 到 其 他 博 企 的 娛 樂 場 參 與 賭 博, 也 有 不 少 因 而 成 為 病 態 賭 徒 由 於 博 彩 業 是 需 輪 班 的 特 殊 工 作 制 度, 因 此 為 更 好 支 援 這 個 群 體 的 員 工 解 決 問 題, 當 局 應 當 主 導 並 投 放 資 源, 鼓 勵 博 企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完 善 對 博 彩 從 業 員 的 預 防 和 輔 導 工 作, 提 升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意 識, 並 設 立 專 業 輔 導 員 定 期 駐 場 服 務, 為 他 們 做 心 理 輔 導 和 疏 導 情 緒 同 時 博 企 在 新 員 工 正 式 上 任 前, 公 司 應 為 其 安 排 講 解 何 謂 負 責 任 博 彩 ", 加 深 員 工 對 這 方 面 的 認 識, 據 悉, 現 已 有 個 別 博 企 向 員 工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及 培 訓 同 時, 針 對 上 述 博 彩 從 業 員 下 班 後 轉 至 其 他 博 企 娛 樂 場 參 與 賭 博 的 情 況, 當 局 應 聯 合 六 間 博 企 研 究 建 立 禁 止 所 有 博 彩 企 業 員 工 進 入 娛 樂 場 賭 博 的 中 央 監 管 機 制,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及 清 晰 指 引, 以 能 更 好 的 防 止 博 彩 從 業 員 參 賭 及 成 為 病 態 賭 徒, 使 他 們 能 以 健 康 的 心 態 為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而 努 力 負 責 任 博 彩 " 概 念 的 宣 傳 應 是 全 社 會 性 的, 例 如 控 煙 法 生 效 後, 其 宣 傳 層 面 可 以 用 鋪 天 蓋 地 來 形 容, 因 此, 當 局 除 關 注 博 彩 業 員 工 的 相 關 個 案 升 幅 較 大 外, 在 社 會 層 面 上 也 應 制 訂 相 關 措 施, 加 強 對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資 源 投 放, 和 博 企 及 民 間 團 體 加 強 合 作, 利 用 多 種 渠 道 加 強 及 加 大 宣 傳 層 面, 以 普 及 負 責 任 博 彩 " 的 概 念, 為 澳 門 營 造 一 個 健 康 的 娛 樂 博 彩 環 境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於 2012 年 7 月 9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法 案, 該 法 案 於 2012 年 7 月 16 日 在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上 經 引 介 和 一 般 性 討 論 後, 得 到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二 十 四 票 贊 成,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之 後, 立 法 會 主 席 將 該 法 案 派 發 給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細 則 性 審 議 為 此, 本 委 員 會 於 7 月 23 日 24 日 31 日,8 月 6 日 及 15 日 舉 行 了 會 議, 政 府 代 表 列 席 了 7 月 24 日 所 舉 行 的 會 議, 並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了 所 需 要 的 協 助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法 案 期 間, 立 法 會 與 政 府 雙 方 的 法 律 顧 問 也 就 法 案 内 容 進 行 了 技 術 磋 商 在 雙 方 合 作 的 基 礎 上, 政 府 於 8 月 13 日 提 交 了 法 案 的 修 改 文 本 關 於 提 出 本 法 案 的 必 要 性, 一 方 面 在 於 落 實 澳 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修 正 案 的 規 定 内 容, 在 特 區 内 部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中 引 入 必 要 的 調 整 和 修 改, 以 保 持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與 澳 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及 其 修 正 案 的 規 定 相 一 致 ; 另 一 方 面 則 在 於 進 一 步 完 善 立 法 會 的 間 接 選 舉 制 度, 以 回 應 社 會 在 公 開 諮 詢 期 間 對 此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和 訴 求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議 程 前 階 段 結 束 了, 我 們 即 將 進 入 議 程, 請 大 家 稍 候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等 進 入 會 場 ) 主 席 : 好, 我 哋 繼 續 會 議 好 多 謝 司 長 同 埋 列 位 官 員 列 席 今 日 嘅 會 議 喺 進 入 審 議 之 前 我 提 一 提, 由 於 附 件 一 同 埋 附 件 二 嘅 修 改 而 帶 出 嘅 兩 個 選 舉 法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同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嘅 修 改 都 係 要 三 分 二 多 數, 因 為 根 據 我 哋 議 事 規 則 81 條 同 56 條 嘅 規 定 立 法 會 留 意 到, 法 案 規 定 2013 年 第 5 屆 及 以 後 各 屆 立 法 會 直 選 議 員 增 加 2 人, 為 14 人 ; 間 選 議 員 增 加 2 人, 為 12 人 至 於 新 增 間 選 議 席 的 分 配, 因 涉 及 社 會 各 方 利 益 關 係 的 調 整, 須 遵 循 均 衡 參 與 的 原 則, 兼 顧 好 社 會 各 階 層 各 界 別 的 利 益, 符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體 現 現 階 段 澳 門 社 會 的 發 展 變 化, 故 將 新 增 的 2 名 間 接 選 舉 議 員 名 額 分 配 給 專 業 界 1 名, 以 及 將 社 會 服 務 界 和 教 育 界 作 為 一 個 選 舉 組 別, 並 選 舉 產 生 1 名 議 員 ; 而 文 化 及 體 育 界 選 舉 組 別 則 產 生 2 名 議 員 在 間 接 選 舉 方 面, 法 案 亦 提 議 法 人 選 民 的 投 票 人 數 由 11 人 增 至 22 人, 以 增 強 選 舉 的 代 表 性 及 民 主 參 與 成 份 亦 建 議 提 名 委 員 會 法 人 總 數 的 門 檻 由 25% 降 低 至 20% 法 案 亦 建 議 廢 除 自 動 當 選 的 規 定
17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在 技 術 層 面, 委 員 會 認 為 適 宜 向 大 會 說 明 的 是, 為 了 更 全 面 準 確 的 反 映 澳 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修 正 案 的 内 容, 在 法 案 附 件 二 嘅 內 容 嗰 個 法 案 亦 都 係 遵 守 咗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嘅 有 關 解 釋 同 決 定, 所 以 呢 次 修 改 係 合 憲 合 法 嘅 的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加 上 了 但 書 的 表 述, 以 表 明 如 果 第 六 屆 及 以 後 各 屆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按 照 澳 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的 規 定 作 出 相 應 修 改, 將 按 照 修 改 後 的 規 定 執 行 我 哋 亦 都 深 深 體 會 到, 喺 中 央 賦 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高 度 自 治 權 之 下, 澳 門 之 所 以 能 夠 社 會 穩 定, 經 濟 繁 榮, 長 治 久 安, 除 咗 因 為 澳 門 居 民 以 及 各 界 一 直 以 來 付 出 嘅 努 力 之 外, 亦 關 於 委 員 會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層 面 所 討 論 的 其 他 問 題, 在 意 見 書 中 有 詳 細 反 映, 在 此 就 不 再 介 紹 都 係 因 為 得 到 國 家 嘅 關 顧, 以 及 各 政 治 機 制 喺 澳 門 長 期 有 效 實 踐,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嘅 方 針 嘅 貫 徹 落 實 經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分 析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法 案 後,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法 案 已 具 備 提 交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和 表 決 的 要 件, 現 提 請 全 體 會 議 進 行 審 議 立 法 會 嘅 議 席 嘅 均 衡 性 正 係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部 份 立 法 會 由 直 選 間 選 同 委 任 議 員 組 成, 我 哋 係 有 必 要 客 觀 咁 去 看 待 立 法 會 嘅 組 成 機 制 澳 門 回 歸 至 今 已 經 係 第 十 三 個 年 頭, 一 直 行 之 有 效 特 區 政 府 喺 諮 詢 同 聆 聽 市 民 各 界 嘅 意 見 之 後, 凝 聚 出 社 會 嘅 主 流 共 識 為 咗 更 切 合 社 會 嘅 實 情, 喺 有 利 於 於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 嘅 前 提 之 下, 穩 步 有 效 推 進 澳 門 政 制 發 展 而 進 行 修 改, 係 合 情 嘅 做 法 主 席 : 請 問 司 長 有 無 咩 補 充? 無, 好 吳 國 昌 議 員 我 哋 深 信 呢 個 組 合 組 成 嘅 結 構 係 合 理 嘅, 因 為 既 適 合 目 前 吳 國 昌 : 喺 呢 度 我 本 身 表 明 係 支 持 增 加 直 接 選 舉 議 席, 所 以 我 要 求 將 法 案 第 一 條 當 中 指 涉 嘅 第 十 四 條 直 接 選 舉 " 呢 部 份 分 開 表 決 社 會 發 展 嘅 狀 況, 亦 都 體 現 保 障 同 平 衡 咗 社 會 利 益 嘅 多 元 化, 而 今 次 嘅 修 改 法 案 提 出 喺 目 前 本 澳 嘅 實 際 狀 況 下, 建 議 增 加 直 選 同 間 選 各 兩 席, 呢 啲 係 適 當 嘅 次 主 席 : 唔 好 意 思, 吳 國 昌 議 員, 太 細 聲, 聽 唔 到, 再 講 一 政 制 發 展 民 生 發 展 乃 至 經 濟 發 展, 目 標 就 係 要 確 保 同 促 進 社 會 能 夠 穩 定 繁 榮, 居 民 能 夠 安 居 樂 業, 呢 啲 係 所 有 居 民 社 會 各 界 所 樂 見 嘅 呢 一 切 就 正 好 證 明 咗 目 前 政 治 制 度 嘅 吳 國 昌 : 再 講 一 次, 本 人 喺 度 係 支 持 增 加 直 接 選 舉 議 席, 呢 度 亦 都 要 求 將 法 案 第 一 條 當 中 所 涉 及 嘅 第 十 四 條 直 接 選 舉 " 呢 部 份 分 開 表 決 組 成 係 有 效 嘅 所 以 現 在 嘅 組 成 基 礎 上 增 加 適 量 嘅 立 法 會 議 席 係 合 理 嘅, 亦 都 符 合 咗 均 衡 參 與 嘅 原 則 因 此, 本 人 對 於 呢 個 法 案 係 支 持 同 贊 成 嘅 主 席 : 對 唔 住, 吳 國 昌 議 員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因 為 我 剛 才 講 嘅 時 候 我 無 講 現 在 係 審 議 第 一 條 裏 面 嘅 第 十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四 條 因 為 我 哋 已 經 進 入 細 則 性, 現 在 係 審 議 第 十 四 條 就 係 得 一 條 得 一 項, 無 分 款 項 嘅 呢 度, 所 以 無 所 謂 分 開 表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決 就 係 現 在 我 哋 審 議 第 一 條 裏 面 嘅 第 十 四 條 明 白 呀? 關 於 而 家 討 論 嘅 第 一 條 嘅 法 案 裏 面, 其 實 我 哋 喺 整 個 政 制 請 劉 永 誠 議 員 發 展 嘅 諮 詢 過 程 裏 面, 我 哋 首 先 睇 到 主 流 意 見 已 經 達 成 咗 一 啲 共 識 主 要 嘅 原 因 係 因 為 佢 基 於 澳 門 回 歸 咗 之 後 所 實 行 嘅 一 國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而 取 得 嘅 成 果 而 基 於 澳 門 基 本 法 規 定 呢 種 社 會 制 度 係 切 合 咗 我 國 國 情 同 澳 門 嘅 實 際 情 今 日 審 議 嘅 修 改 第 3/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嘅 法 案, 是 在 基 本 法 嘅 框 架 下 面 按 照 修 改 後 嘅 況, 所 以 修 正 案 嘅 文 本 充 分 體 現 咗 呢 個 推 進 政 制 發 展 嘅 過 程 中 係 需 要 考 慮 社 會 上 嘅 承 受 能 力, 唔 單 止 不 能 夠 推 行 簡 單 式 嘅 民
18 18 IV 主 所 以, 喺 強 大 嘅 社 會 共 識 之 下, 係 需 要 尊 重 市 民 重 視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安 居 樂 業 呢 種 訴 求 所 以 我 對 於 第 十 四 條 係 支 持 實 所 以, 本 人 對 第 十 四 條 直 接 選 舉 表 示 支 持 之 餘, 亦 都 感 覺 到 有 一 啲 遺 憾, 一 啲 不 足 嘅 另 外, 亦 都 記 得, 喺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表 決 中 係 得 到 咗 高 票 通 過, 呢 個 正 正 係 按 照 基 本 法 嘅 五 大 原 則, 因 為 呢 個 法 案 係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有 利 於 保 持 澳 門 特 區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嘅 穩 定, 亦 都 有 利 於 行 政 主 導 政 治 體 制 嘅 有 效 運 作, 亦 都 有 利 於 澳 門 嘅 長 期 繁 榮 同 埋 發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展, 有 利 於 社 會 各 階 層 嘅 利 益, 以 及 有 利 於 社 會 嘅 和 諧 共 建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關 於 討 論 而 家 第 十 四 條, 我 本 人 毫 無 疑 問 係, 多 年, 絕 對 主 席 : 陳 偉 智 支 持 增 加 立 法 會 直 選 嘅 議 席, 呢 個 毫 無 疑 問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喺 我 哋 意 見 書 都 寫 到 一 部 份, 但 無 詳 細 寫 到, 但 我 想 提 醒 政 府, 就 係 佢 講 得 好 清 楚, 我 哋 立 法 會 就 第 十 四 條 直 接 選 舉 呢 個 條 文, 本 人 係 支 持 嘅, 但 係 如 果 能 夠 支 持 多 啲, 我 諗 為 澳 門 嘅 未 來 會 更 加 好 意 思 就 係 話, 直 接 選 舉 嘅 議 員 由 12 人 增 加 到 14 人, 係 喺 推 動 民 主 裏 面 行 咗 一 小 步, 但 係 好 可 惜 相 對 稍 後 嘅 條 文, 亦 都 係 倒 退 咗 一 大 步 所 以, 如 果 呢 一 條 直 接 選 舉 方 面 有 關 議 員 數 目 嘅 增 加 能 夠 跨 多 一 嘅 組 成 係 來 自 直 選 議 員 嘅 我 想 強 調 多 一 次, 絕 大 部 份 嘅 立 法 會 議 員 係 以 直 選 議 席 來 組 成 所 以 我 好 想 特 區 政 府 多 啲 推 廣 討 論 基 本 法 討 論, 唔 係 層 壓 式 嘅 模 式 來 去 搞 啲 活 動, 燒 下 啲 煙 花, 搞 下 啲 晚 宴 多 啲 向 啲 學 府 討 論 下 基 本 法 嘅 第 六 十 八 條 步 呢, 跨 多 啲, 我 諗 對 整 個 社 會 或 者 澳 門 嘅 未 來 都 會 構 成 好 處 好 遺 憾, 今 次 係 無 遵 守 到 民 主 嘅 原 則 來 去 推 我 哋 立 法 會 直 選 嘅 議 席 我 相 信 絕 大 澳 門 人 都 知 道, 而 家 呢 個 方 案 係 一 個 倒 今 日 係 借 助 一 啲 專 家 學 者 嘅 意 見, 來 到 作 為 對 第 十 四 條 要 求 增 加 直 接 選 舉 議 員 議 席 嘅 一 個 論 述 當 然, 有 關 文 憲 我 諗 各 位 同 事 都 會 喺 澳 門 研 究 呢 本 期 刊 裏 面 睇 到 退 嘅 方 案 希 望 不 久 將 來,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向 呢 個 原 則 同 埋 向 基 本 法 嘅 第 六 十 八 條 負 起 呢 個 責 任 所 以, 我 係 講 到 呢 度 2010 年 時 有 民 調 顯 示,37% 受 訪 者 希 望 政 制 改 革 嘅 討 論 裏 多 謝 主 席 面, 立 法 會 選 舉 嘅 重 點 係 集 中 喺 普 選 所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上 面, 喺 各 個 選 項 裏 面 居 首 位 2012 年 4 月 另 一 次 民 調 裏 面,41.9% 嘅 主 席 : 蕭 志 偉 議 員 受 訪 者 贊 成 增 加 直 選 議 員, 同 時 減 少 非 直 選 議 員, 遠 高 於 反 對 比 例, 反 對 比 例 係 有 23.5% 而 選 擇 贊 成 嘅 受 訪 者 當 中,52.4%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認 為 應 該 同 時 減 少 委 任 議 席 同 間 選 議 席,30.7% 人 認 為 應 該 只 係 減 少 委 任 議 席 各 位 同 事 : 根 據 以 上 數 據, 其 實 都 會 睇 到, 社 會 上 面 透 過 一 啲 科 學 客 觀 嘅 調 查, 對 於 增 加 直 選 議 席, 或 者 話 喺 直 選 議 席 嘅 比 例 裏 面 再 擴 大 一 啲, 社 會 上 面 係 無 異 議 嘅, 係 容 易 形 成 共 識 同 構 成 最 大 嘅 公 約 數 好 可 惜, 喺 整 個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裏 面 未 能 夠 體 現 而 喺 第 十 四 條 局 部 部 份 反 映 咗 接 納 有 關 意 見, 但 係 仍 然 對 循 序 漸 進, 推 動 民 主 嘅 原 則 同 方 向 唔 能 夠 徹 底 落 我 非 常 認 同 直 接 選 舉 會 對 社 會 產 生 一 個 好 大 嘅 影 響, 所 以 係 需 要 廣 泛 嘅 社 會 共 識, 因 為 政 治 發 展 係 對 於 澳 門 未 來 影 響 重 大, 亦 都 需 要 得 到 社 會 嘅 廣 泛 支 持, 所 以 針 對 點 樣 去 修 改 呢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其 實 政 府 係 做 咗 大 量 工 作 喺 今 年 三 四 月 份 展 開 咗 第 二 階 段 嘅 諮 詢 工 作, 亦 都 透 過 電 台 電 視 同 埋 報 刊 媒 體, 以 及 喺 公 園 等 等 呢 一 啲 公 眾 場 所 亦 都 作 出 咗 宣 傳, 向 社 會
19 N.º IV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宣 傳 澳 門 基 本 法 同 埋 政 制 發 展 嘅 知 識 但 我 有 一 樣 嘢 需 要 以 特 區 政 府 嘅 名 義 需 要 同 大 家 講 嘅 我 哋 絕 對 唔 認 同 今 日 大 家 係 呢 度 討 論 呢 個 方 案 係 一 個 倒 退 嘅 方 喺 呢 個 為 期 45 日 嘅 諮 詢 期 間 之 內, 亦 都 透 過 咗 一 啲 座 談 會 網 絡 郵 寄 傳 真 電 話 等 唔 同 形 式 去 收 集 市 民 嘅 意 見 所 以, 喺 諮 詢 過 程 裏 面 係 採 納 咗 社 會 嘅 多 數 意 見 同 睇 法 政 府 亦 都 重 視 呢 啲 意 見 嘅 存 在, 喺 整 個 諮 詢 嘅 過 程 係 合 理 合 法, 亦 都 喺 充 足 時 間 裏 面 收 集 咗 一 啲 主 流 意 見 所 以 喺 呢 個 基 礎 上 面, 政 府 起 草 咗 修 改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呢 個 修 法 案 而 呢 個 法 案 係 具 有 廣 泛 嘅 民 意 基 礎 同 社 會 共 識, 係 得 到 廣 大 市 民 嘅 認 同, 所 以 社 會 上 對 於 呢 個 二 加 二 方 案 雖 然 提 出 咗 一 啲 反 對 聲 音 同 埋 和 議 的 人 數 係 唔 多 嘅 最 重 要 嘅 原 因 係 政 府 經 過 諮 詢 後 獲 得 咗 一 啲 好 強 大 嘅 主 流 民 意 作 為 一 個 後 盾 而 二 加 二 呢 個 方 案 係 其 實 具 備 咗 普 遍 性 代 表 性 專 業 互 補 性 呢 種 特 徵, 所 以 能 夠 實 現 咗 均 衡 參 與, 維 護 唔 同 階 層 嘅 切 身 利 益, 所 以 能 夠 避 免 咗 單 一 產 生 議 員 方 式 嘅 不 足, 符 合 咗 有 利 於 保 持 政 治 制 度 呢 個 基 本 穩 定 嘅 原 則 案, 反 而 就 係 完 全 符 合 基 本 法, 符 合 人 大 已 經 備 案 嘅 相 關 對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嘅 修 正 案, 已 經 備 案 嘅 呢 個 決 定, 而 且 係 完 全 得 到 社 會 嘅 共 識, 最 大 嘅 共 識 咁 呢 個 共 識 亦 都 係 按 照 澳 門 嘅 實 際 情 況, 而 喺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循 序 漸 進, 按 照 澳 門 實 況 而 符 合 澳 門 實 際 情 況 嘅 一 個 方 案 另 外, 剛 才 高 天 賜 議 員 講,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第 六 十 八 條 裏 面 第 二 款 好 清 楚 咁 樣 講 咗 : 立 法 會 多 數 議 員 ", 唔 係 絕 多 數 ", 係 多 數 議 員 " 就 係 由 選 舉 產 生 而 選 舉 係 包 括 直 選 同 間 選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高 開 賢 議 員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有 關 呢 個 選 舉 修 改 方 案 嘅 諮 詢 過 程, 因 為 係 透 過 諮 詢 而 得 到 有 關 呢 啲 結 論 我 覺 得 我 哋 行 政 當 局 俾 咗 澳 門 一 個 幻 覺, 為 世 界 創 造 咗 一 個 奇 蹟 點 解 咁 講 呢? 因 為 澳 門 嘅 人 口, 如 果 根 據 去 年 人 口 普 查 嘅 數 據, 唔 包 括 外 地 僱 員 同 外 地 學 生, 實 際 上 嘅 人 口 係 人 如 果 再 剔 除 0-14 歲 呢 人 呢, 喺 14 歲 以 上 嘅 人 口 大 概 係 人 喺 我 哋 行 政 當 局 奇 能 偉 績 嘅 推 動 底 下, 係 收 集 到 份 意 見 你 話 犀 唔 犀 利? 奇 唔 奇 怪? 偉 唔 偉 大? 佔 總 人 口 15 歲 以 上 嘅 39.4% 我 諗 呢 個 喺 世 界 憲 制 或 者 政 制 發 展 裏 面, 都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案 例, 成 為 一 個 特 例, 同 埋 成 為 一 個 學 習 對 象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我 想 補 充 一 下, 剛 才 關 於 高 天 賜 議 員 所 提 出 嘅, 絕 大 多 數 議 員 係 由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我 哋 睇 返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係 講 清 楚, 係 立 法 會 多 數 議 員 由 選 舉 產 生 ", 而 呢 個 選 舉 產 生 係 包 括 直 接 選 舉 同 間 接 選 舉 我 想 補 充 呢 點 啫 主 席 : 現 在 我 們 無 議 員 要 求 發 言 我 哋 進 行 表 決 十 四 條, 第 一 條 裏 面 嘅 第 十 四 條 直 接 選 舉 "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好, 第 一 條 嘅 第 十 四 條 通 過 遺 憾 對 有 關 方 面 大 力 嘅 推 動 同 埋 建 立 呢 個 豐 功 偉 績, 本 人 深 表 現 在 我 哋 審 議 第 一 條 嘅 第 二 十 一 條 間 接 選 舉 " 區 錦 新 議 員 主 席 : 請 問 司 長 發 言?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咁 多 位 議 員 提 出 你 哋 嘅 睇 法 剛 才 投 咗 贊 成 票 係 贊 成 增 加 直 選 嘅, 但 而 家 對 跟 住 落 來 呢
20 20 IV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間 接 選 舉 " 嘅 增 加, 本 人 係 表 示 反 對 嘅 我 哋 認 為, 係, 當 然 唔 可 以 一 次 過 搞 掂 晒 佢, 但 係 最 少 間 選 呢 一 種 好 明 顯 政 治 上 面 唔 平 等 嘅, 就 應 該 逐 步 減 少, 呢 個 亦 反 對 當 然 有 反 對 嘅 理 由 啦 其 實 剛 才 講 開 多 數 議 員 由 選 舉 產 生 呢, 直 選 係 選 舉, 間 選 又 係 選 舉, 不 過 可 能 無 得 選 嘅 選 舉 咁 其 實 官 委 都 係 選 舉 架, 因 為 行 政 長 官 一 人 七 票 選 出 來 架, 咁 所 以 你 可 以 視 為 我 哋 澳 門 立 法 會 二 十 九 席 都 已 經 全 部 由 選 舉 產 生 都 可 以 講 得 通 嘅 但 係 主 要 問 題 喺 邊 度 呢? 呢 個 極 端 啲, 但 其 實 主 要 問 題 喺 邊 度 呢? 點 解 我 哋 反 對 呢? 因 為 間 選 制 度, 我 哋 唔 係 話 要 鄙 視 間 選 嘅 議 員, 因 為 間 選 議 員 可 能 佢 本 身 喺 社 會 上 都 有 好 多 貢 獻, 只 不 過 根 據 基 本 法, 言 必 出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五 條 : 澳 門 居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不 因 國 籍 血 統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思 想 信 仰 文 化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或 社 會 條 件 而 受 到 歧 視 " 一 律 平 等 嘅 意 思 係 乜 嘢 呢? 體 現 喺 選 舉 權 上 面 亦 都 應 該 係 一 律 平 等 嘅 咁 即 係 一 律 平 等 嘅 意 思 就 係 喺 選 舉 議 員 嘅 時 候, 應 該 大 家 同 樣 有 一 票, 去 選 舉 議 員 但 係 而 家 我 哋, 第 一 呢, 就 是 說, 我 們 在 選 舉 上 係 唔 平 等, 因 為 每 隔 四 年, 啲 市 民 呢, 十 幾 二 十 萬 嘅 選 民 身 水 身 汗 去 喺 烈 日 之 下, 酷 暑 天 氣 去 排 隊 投 票, 結 果 喺 過 去 只 係 選 出, 喺 二 十 九 個 議 席 裏 面, 只 係 選 出 十 二 個, 係 市 民 一 人 一 票 去 投 票 選 舉 產 生 嘅 未 來 如 果 通 過 呢 個 法 律 之 後, 將 來 亦 都 有 三 十 三 個 議 員 裏 面, 原 來 市 民 身 水 身 汗 去 投 票, 都 係 投 得 十 四 個 咁 呢 個 好 明 顯, 喺 政 治 上 本 身 唔 平 等 第 二, 平 等 亦 都 體 現 於 一 人 一 票 去 選 舉 點 解 有 啲 人 只 有 一 票? 點 解 有 啲 人 會 有 兩 票? 行 政 長 官 一 人 七 票 就 例 外 啦, 唔 好 講 啦, 即 是 我 講 緊 係 嗰 啲 可 以 有 權 去 投 直 選 嘅, 但 係 亦 都 有 權 投 間 選 喎, 咁 點 解 佢 哋 有 人 會 有 兩 票 呢? 呢 個 係 一 個 好 重 要 嘅 政 治 上 平 等 嘅 問 題 呢 個 問 題 我 唔 係 好 明 白 點 解 政 府 完 全 忽 視 咗 基 本 法 有 呢 個 規 定 都 喺 基 本 法 裏 面 規 定 咗, 直 選 增 加, 間 選 去 到 09 年 嗰 屆 唔 再 增 加, 亦 都 體 現 到 走 向 趨 向 減 少 間 選, 增 加 直 選, 來 到 逐 步 一 路 邁 向 政 治 上 嘅 平 等, 法 律 面 前 嘅 平 等 但 係 而 家 我 哋 唔 係 喎, 我 哋 又 增 加 間 選 喎 好 明 顯 呢 個 就 令 到 個 唔 平 等 嘅 狀 況 唔 單 止 無 縮 減 到, 繼 續 維 持 你 話 有 沒 有 進 步 呢? 你 話 今 次 個 法 案 有 無 進 步 呢? 剛 才 講 到 一 個 退 步 同 埋 進 步 嘅 問 題, 咁 而 家 有 無 進 步 到 呢? 如 果 從 直 選 議 席 角 度 來 講, 二 十 九 席 裏 面 有 十 二 席, 個 比 例 係 41.37%; 而 家 三 十 三 席 裏 面 有 十 四 席 係 直 選, 就 42.42%, 增 加 咗 一 個 百 分 點 咁 算 唔 算 進 步 呢? 增 加 咗 一 個 百 分 點 呢 個 其 實 就 係 我 哋 講 嘅 不 進 則 退 好 明 顯 呢 個 係 一 個 喺 政 制 上 面, 咁 多 年 來, 十 年, 經 歷 咗 十 年 之 後,99 年 到 09 年, 經 歷 咗 十 年 之 後 到 而 家, 我 哋 面 對 住 13 年 嘅 時 候, 經 歷 咗 十 幾 年 時 間, 其 實 我 哋 應 該 體 現 到 澳 門 民 主 進 步, 亦 都 體 現 到 喺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呢 個 基 本 法 所 規 範 嘅 原 則, 但 係 而 家 我 哋 完 全 無 嘅 所 以 因 此, 對 於 增 加 間 選 來 講, 我 認 為 本 身 係 一 個 非 常 之 唔 合 理 嘅 政 治 安 排, 亦 都 唔 增 加 間 選 有 無 違 反 到 中 央 嘅 政 策, 亦 都 好 清 楚 係 無 嘅, 因 為 中 央 政 府 喺 通 過 我 哋 啟 動 政 制 改 變 嘅 時 候 亦 都 好 強 調 我 哋 只 要 需 要 維 持 住 有 三 個 直 選 間 選 委 任 嘅 三 個 組 成 部 份, 但 係 並 無 規 範 係 咪 間 選 一 定 要 增 加 所 以 就 算 唔 增 加 間 選, 仍 然 係 符 合 中 央 嘅 規 定 但 係 我 哋 選 擇 繼 續 維 持 住 一 個 法 律 面 前 唔 平 等 嘅 違 反 基 本 法 原 則 嘅 方 案, 本 人 覺 得 係 非 常 之 遺 憾 嘅 主 席 : 黃 顯 輝 議 員 我 哋 知 道 歷 史 遺 留 落 來 嘅 問 題, 澳 葡 時 代 因 為 係 由 三 部 份 組 成 澳 葡 時 代 我 哋 唔 講 啦, 澳 葡 時 代 唔 係 一 個 我 哋 鍾 意 嘅 時 代 嘛, 所 以 而 家 澳 人 治 澳, 我 哋 係 中 國 政 府, 係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下 面 一 個 特 區, 我 哋 實 現 澳 人 治 澳 澳 人 治 澳 就 應 該 體 現 到 呢 個 政 治 公 平 因 為 當 時 澳 門 基 本 法 未 曾 實 施, 咁 99 年 之 後 實 施 基 本 法 時 寫 明 喺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的 時 候, 點 解 我 哋 唔 平 等 呢? 或 許 初 初 喺 過 渡 嘅 時 候 呢 若 干 年 嘅 時 候 未 能 夠 體 現 到 呢 個 平 等, 因 為 有 好 多 係 歷 史 遺 留 落 來 嘅 問 題, 我 哋 喺 基 本 法 亦 都 定 咗 去 到 09 年 以 前 嘅 個 政 治 制 度, 咁 09 年 之 後 呢? 咁 我 哋 係 咪 應 該 要 逐 漸 體 現 那 個 平 等 呢? 黃 顯 輝 : 多 謝 主 席 關 於 間 選 制 度 之 是 否 合 理 性, 剛 才 許 多 同 事 已 經 發 表 他 們 的 看 法 本 人 認 同 間 選 制 度 是 澳 門 社 會 中 一 種 切 合 澳 門 實 際 情 況 的 選 舉 制 度 由 1976 年 組 織 章 程 的 頒 佈 至 澳 門 回 歸, 以 及 回 歸 後 十 三 年 以 來, 該 制 度 持 之 以 恆 關 於 這 個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我 不 認 同 剛 才 同 事 所 謂 的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因 為 有 關 同 事 為 甚 麼 不 提 及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的 明 確 規 定,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依 法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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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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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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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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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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