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度各國人事制度資料委託蒐集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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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ECD 國 家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重 要 議 題 與 啟 示 蔡 秀 涓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副 教 授 摘 要 本 文 旨 在 論 述, 當 代 政 府 部 門 面 對 資 源 日 益 有 限 績 效 壓 力 日 益 升 高 的 環 境, 藉 著 更 為 有 效 的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才 能 使 政 府 的 績 效 目 標 與 競 爭 力 持 續 達 成 觀 察 在 總 體 國 家 競 爭 力 表 現 較 優 的 OECD 各 國, 採 取 更 符 合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精 神 的 政 策, 已 是 共 同 趨 勢 因 此, 本 文 經 由 整 理 與 分 析 OECD 國 家,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重 要 政 策 議 題, 指 出 各 會 員 國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最 主 要 目 標 都 在 藉 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彈 性 化, 以 增 加 文 官 的 回 應 力 因 此,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務 的 分 權 化, 以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個 別 化 與 契 約 化, 就 成 為 各 國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主 要 改 革 趨 勢 同 時, 本 文 也 論 述 OECD 國 家 總 體 改 革 趨 勢 的 影 響, 最 後, 則 提 出 我 國 若 欲 採 行 更 具 策 略 性 的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則 可 朝 人 事 體 制 更 加 授 權 化 與 機 關 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更 加 個 別 化 與 開 放 績 效 管 理 更 加 全 面 化 高 級 文 官 領 導 力 更 加 重 視 等 幾 項 課 題 思 考 關 鍵 字 :OECD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事 政 策 彈 性 化 分 權 化 契 約 化 績 效 管 理 高 級 文 官 * 本 文 將 發 表 於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世 新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台 灣 公 共 行 政 公 共 事 務 系 所 聯 合 會 (TASPAA) 主 辦 之 推 動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建 構 政 府 效 能 學 術 研 討 會 (95/11/13) 1

在 今 日 需 求 不 斷 變 動 的 環 境 中, 公 私 組 織 必 須 在 最 低 成 本 考 量 下 改 進 績 效 是 很 類 似 的 對 於 聯 邦 政 府 而 言, 壓 力 來 自 於 要 求 政 府 工 作 得 更 好, 成 本 更 低, 僱 用 較 少 但 較 有 效 能 的 工 作 力, 面 對 有 限 以 及 逐 漸 減 少 的 資 源 但 又 必 須 提 升 績 效 之 情 形, 已 經 迫 使 我 們 以 及 其 他 國 家 的 組 織, 在 人 員 管 理 上 進 行 劇 烈 的 變 革 (GAO, 1995:3; 引 自 蔡 秀 涓,2002:136) 壹 變 遷 中 的 政 府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環 境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Public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無 論 將 其 視 為 是 管 理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的 功 能 分 配 公 共 職 位 的 過 程 不 同 利 害 相 關 人 (stakeholder) 的 價 值 反 映 或 是 由 各 種 相 關 的 政 策 法 律 規 則 組 織 與 程 序 所 構 築 而 成 的 一 種 制 度 (Klingner & Nalbandian, 2003: 1), 基 本 上 都 是 受 到 其 所 處 環 境 系 絡 中, 各 種 複 雜 因 素 交 互 影 響 而 產 生 的 一 種 結 果 ( 蔡 秀 涓,2006:24) 因 此, 當 環 境 系 絡 中 各 類 利 害 相 關 人, 1 對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之 期 待 與 看 法 產 生 改 變 之 後, 則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也 就 必 須 有 所 因 應 與 改 變, 才 能 符 合 各 類 相 關 人 的 期 待, 而 此, 亦 是 民 主 國 家 政 府 對 公 民 負 責 的 重 要 表 徵 傳 統 上, 一 般 社 會 對 於 政 府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看 法, 普 遍 均 認 為 必 需 能 反 映 出 政 治 回 應 性 (political responsiveness) 組 織 效 率 和 效 能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個 人 權 利 (individual rights) 以 及 社 會 公 平 (social equity) 等 四 項 價 值 這 些 價 值 反 映 在 政 府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分 別 呈 現 出 以 下 特 色 : 2 1. 政 務 官 與 政 治 任 命 在 民 主 國 家 公 共 人 力 組 成 中 必 須 有 一 定 比 例 2. 公 務 員 的 任 用 升 遷 與 其 他 資 源 分 配, 都 必 需 基 於 功 績 才 能 力 (merit) 3.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安 全 保 障, 以 及 任 何 行 政 處 分 與 對 待 都 必 需 符 合 正 當 程 序 (due process) 與 法 律 化 4.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的 組 成 必 需 具 備 代 表 性, 尤 其 是 對 於 弱 勢 團 體 的 代 表 性 型 之 甄 補 與 任 用 1 政 府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利 害 相 關 人, 至 少 應 包 含 政 府 管 理 者 ( 雇 主 ) 公 務 員 ( 受 雇 者 ) 公 民 ( 及 其 代 言 人 ) 以 及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等 四 類, 有 關 此 四 類 人 員 對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價 值 取 向 與 看 法, 請 參 見 施 能 傑 (1995:26-27) 2 有 關 此 四 項 傳 統 價 值 內 涵 更 細 膩 的 論 述, 請 參 見 蔡 秀 涓 (2006:29-30) 2

然 而, 誠 如 不 少 學 者 觀 察 指 出, 從 1980 年 代 開 始, 在 許 多 國 家 中, 其 社 會 對 於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看 法 與 價 值 觀, 已 逐 漸 地 產 生 變 化 ( 江 大 樹,1997; Kamarck, 2000; Berman et al., 2001; Dreasang, 2002; Klingner & Nalbandian, 2003) 在 各 種 新 興 價 值 中, 對 於 當 代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影 響 最 深 的 幾 項 價 值, 分 別 是 個 人 課 責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有 限 權 力 與 分 權 化 的 政 府 (limited and decentralized government) 以 及 社 區 責 任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這 些 價 值 反 映 在 政 府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分 別 呈 現 出 以 下 特 色 : 3 1. 政 府 規 模 與 公 務 人 力 規 模 小 一 點, 並 將 原 本 由 政 府 與 公 務 員 承 擔 的 公 共 服 務 與 產 品 提 供, 彈 性 化 地 交 由 民 間 或 以 市 場 化 的 方 式 提 供 2. 政 府 規 模 與 公 共 服 務 提 供, 應 該 小 而 美, 以 免 政 府 權 力 過 大, 造 成 濫 權 與 對 公 民 的 侵 權 3. 各 級 政 府 的 公 共 服 務 提 供, 可 以 由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市 場 機 制 來 替 代, 對 公 共 服 務 主 體 的 公 務 員 之 需 求 與 重 要 性 可 以 降 低 當 代 政 府 面 對 以 上 新 興 的 三 項 價 值 之 興 起, 及 其 所 呈 現 在 各 類 公 民 對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的 期 待 層 出 不 窮 有 待 政 府 解 決 的 公 共 問 題 政 府 可 資 運 用 的 財 政 與 各 種 資 源 不 易 增 加 公 民 卻 對 政 府 績 效 越 來 越 要 求, 以 及 全 球 化 導 致 的 國 家 競 爭 力 必 須 提 昇 等 諸 種 壓 力 如 何 能 使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功 能, 在 政 府 政 務 推 動 與 目 標 達 成 過 程 中, 發 揮 更 多 的 效 能, 就 成 為 當 代 政 府 在 進 行 績 效 改 革 時, 必 須 嚴 肅 面 對 的 優 先 課 題 因 為, 對 於 任 何 組 織 而 言, 人 力 資 源 是 轉 化 各 項 資 源, 以 成 就 組 織 目 標 與 績 效 的 一 切 基 礎 也 因 此, 從 人 力 資 源 觀 點 解 釋 組 織 競 爭 力 的 文 獻 與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非 常 大 量, 且 獲 得 相 一 致 的 結 論 4 在 當 代 各 個 國 家 中,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各 會 員 國, 無 論 在 國 家 總 體 的 經 濟 表 現 各 項 政 府 改 革 的 成 效, 都 被 視 為 是 先 進 與 各 國 標 竿 學 習 的 對 象 5 觀 察 OECD 國 家 在 3 有 關 此 三 項 新 興 價 值 的 內 涵 與 更 細 膩 論 述, 請 參 見 蔡 秀 涓 (2006:31-32) 4 此 一 部 分 論 述, 可 參 見 施 能 傑,2006 5 OECD 是 經 濟 合 作 開 發 組 織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的 英 文 簡 稱 它 的 會 員 國 雖 然 只 有 30 個 國 家 ( 人 口 佔 全 球 18.5%) 卻 生 產 了 全 球 三 分 之 二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換 句 話 說, 以 平 均 每 人 享 有 之 貨 品 及 服 務 來 看,OECD 之 人 民 為 非 OECD 人 民 9 倍 之 多 比 較 確 實 的 說 法 是, 它 基 本 上 是 一 個 先 進 國 家 的 組 合 ( 雖 然 有 少 數 不 是 先 進 國 家 如 土 耳 其 ), 成 為 OECD 的 會 員 國 的 最 低 要 求 有 二 :(1) 實 行 市 場 經 濟 (2) 實 行 多 數 決 的 民 主 政 治 (OECD, 2006) 3

面 對 上 述 各 種 環 境 變 化 與 壓 力, 進 行 政 府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 改 革 的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基 本 上 係 以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精 神, 做 為 政 策 設 計 的 主 軸 (OPM, 1999; PUMA, 2002; PUMA, 2005) 6 我 國 在 面 對 著 與 OECD 各 國 極 為 相 似, 甚 至 更 艱 困 的 環 境, 透 過 瞭 解 OECD 各 國, 有 關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重 要 議 題 與 趨 勢, 並 從 中 借 鏡 基 本 上 將 會 對 於 我 國 政 府, 更 進 一 步 提 昇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策 略 性 功 能 與 角 色, 以 對 於 國 家 總 體 競 爭 力 提 昇 有 更 顯 著 的 貢 獻, 具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意 義 因 此, 本 文 主 要 研 究 焦 點, 除 了 對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概 念, 以 及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說 明 之 外 亦 著 重 於 從 實 務 的 觀 點, 就 OECD 國 家 總 體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重 要 議 題 與 趨 勢, 進 行 分 析 與 瞭 解, 並 論 述 對 我 國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的 啟 示, 進 而 提 出 我 國 政 府 進 行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政 策 設 計 的 幾 點 芻 議 貳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概 念 與 相 關 議 題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strategic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HRM), 7 自 一 九 八 0 年 代 於 美 國 相 關 文 獻 被 提 出 來 之 後 (Wright et al., 2005), 做 為 組 織 善 加 運 用 與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的 重 要 精 神 與 途 徑, 被 相 繼 應 用 至 各 種 不 同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議 題, 以 獲 致 組 織 績 效 目 標 甚 至 追 求 卓 越 的 重 要 途 徑, 早 已 為 相 關 研 究 不 斷 提 及 (Cascio, 1998; Alcazar et al., 2005; Wright et al., 2005; Kiessling & Harvey, 2005; Erickson & Dyer, 2005) 此 概 念 除 了 成 為 研 究 者 持 續 關 注 的 焦 點 之 外 在 實 務 管 理 界, 更 是 引 起 諸 多 迴 響, 而 且 無 分 民 間 企 業 或 是 政 府 部 門, 均 相 繼 推 出 許 多 以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精 神 為 主 軸 的 相 關 人 事 政 策 所 以 如 此, 主 要 與 源 於 其 概 念 內 涵 所 強 調 的 策 略 性 有 關, 以 下, 僅 分 別 從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意 涵 與 特 徵 策 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對 政 府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政 府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模 型 等 三 方 面 加 以 說 明 6 大 多 數 OECD 國 家 在 相 關 人 事 政 策 與 機 制 設 計 上, 並 未 正 式 使 用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此 一 名 詞, 而 是 採 用 人 事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力 資 本 等 名 詞, 但 在 相 關 政 策 內 容 與 制 度, 基 本 上 是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精 神 的 體 現 (PUMA,2005) 7 所 謂 的 策 略 (strategy), 即 意 指 重 點 的 選 擇, 也 就 是 在 決 定 要 如 何 做 好 一 件 事 之 前, 必 需 先 決 定 哪 一 件 事 才 是 真 正 值 得 投 入 的 重 點, 之 所 以 必 需 如 此, 即 是 因 為 組 織 的 資 源 有 限, 因 此 資 源 ( 包 含 管 理 者 的 時 間 與 注 意 力 ) 必 需 針 對 當 前 的 重 點 集 中 運 用 ( 司 徒 達 賢,2001:5) 4

一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意 涵 與 特 徵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意 指, 整 合 組 織 中 有 關 人 (people) 的 管 理, 與 組 織 所 欲 達 到 結 果 (result) 之 決 策, 以 使 二 者 成 為 策 略 性 的 關 係 具 體 而 言,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意 指 組 織 透 過 對 人 有 關 的 管 理 實 務 政 策 與 策 略 的 一 種 整 合 的 安 排 這 種 安 排 受 到 組 織 策 略 組 織 系 絡 以 及 社 會 經 濟 系 絡 的 影 響 而 決 定, 同 時, 此 種 以 人 為 主 的 策 略 性 整 合 安 排, 也 對 決 定 它 的 各 種 組 織 策 略 組 織 系 絡 以 及 社 會 經 濟 系 絡 產 生 影 響 (Alcazar et al., 2005:651) 換 言 之,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也 就 是 指 組 織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各 項 政 策, 要 能 融 入 組 織 目 標 達 成 的 策 略 之 中, 以 使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扮 演 促 成 與 支 持 組 織 目 標 達 成 的 積 極 性 策 略 角 色 ( 吳 美 連 林 俊 毅,1997; Cascio,1998; Lundy & Cowling, 1996: 65; Anthony, Perreue & Kacmar, 1993;) 藉 由 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整 合 至 組 織 的 規 畫 過 程, 強 調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對 組 織 目 標 使 命 的 支 持, 以 及 建 立 人 力 資 源 與 組 織 管 理 的 密 切 關 係, 組 織 即 能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有 助 於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以 及 各 級 管 理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決 策 的 責 任 性 由 於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具 有 以 上 內 涵, 因 此, 其 具 有 以 下 幾 點 特 徵 (Ondrack & Nininger, 1984): 1. 組 織 有 一 全 面 性 的 目 標, 而 人 力 資 源 面 向 在 此 目 標 中 應 被 凸 顯 2. 發 展 組 織 存 在 的 策 略, 此 策 略 必 須 明 白 地 將 人 力 資 源 面 向 考 慮 進 去 3. 有 效 地 連 結 並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與 組 織 決 策 過 程 能 持 續 不 斷 地 整 合 4. 組 織 高 階 管 理 者 應 提 供 人 力 資 源 與 組 織 需 求 整 合 的 組 織 氣 候 5. 組 織 各 階 層 均 應 建 立 與 負 起 其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的 責 任 6.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各 項 創 新 應 與 組 織 需 求 相 結 合 7.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也 應 對 組 織 在 其 與 社 會 政 治 經 濟 及 科 技 等 外 環 境 中 尋 求 定 位 時 負 起 責 任 二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對 政 府 的 重 要 性 政 府 之 所 以 要 強 調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組 織 使 命 融 合, 此 種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精 神, 並 將 之 落 實 於 各 項 人 事 政 策, 主 要 是 因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已 呈 現 出 其 對 組 5

織 無 可 取 代 的 策 略 價 值, 而 此 種 價 值 會 具 體 表 現 在 以 下 幾 方 面 (OPM, 1998 & 1999): 1. 人 力 資 源 為 組 織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因 此 必 須 在 選 才 用 才 與 留 才 等 各 方 面 做 好, 否 則 組 織 無 法 存 續 下 去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策 略 價 值, 也 表 現 在 其 支 援 組 織 其 他 各 項 行 政 功 能 的 運 作 上 舉 凡 組 織 各 種 例 行 性 的 功 能, 例 如 財 務 資 訊 製 造 或 服 務 的 提 供, 以 及 各 種 創 新 方 案 的 推 動, 均 有 賴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在 規 畫 執 行 與 監 督 方 面 的 襄 助 3.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第 三 項 價 值, 則 是 有 助 於 提 昇 各 級 管 理 者 的 責 任 性 藉 著 維 持 測 量 與 評 估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目 標, 與 整 個 組 織 人 力 情 況, 並 使 用 這 些 資 訊 為 管 理 決 策 的 基 礎, 組 織 將 能 夠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有 助 於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以 及 促 成 各 級 管 理 者 在 進 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 決 策 時, 必 須 負 起 支 持 組 織 目 標 達 成 的 責 任 4.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於 政 府 課 責 體 系 中, 扮 演 了 最 基 礎 與 關 鍵 性 策 略 地 位, 以 的 政 府 課 責 體 系 而 言, 最 高 一 層 為 人 力 資 源 與 組 織 策 略 目 標 結 合, 其 次 為 有 效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案, 第 三 層 為 有 效 的 人 力 資 源 過 程, 最 底 層 則 是 法 制 規 範 三 政 府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架 構 經 由 上 述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概 念 內 涵 與 特 徵 此 概 念 對 政 府 的 重 要 策 略 性, 及 其 在 政 府 課 責 體 系 之 定 位 等 相 關 議 題 說 明 之 後 吾 人 可 知,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最 重 要 精 髓, 就 在 於 必 須 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價 值 與 考 量, 鑲 嵌 於 組 織 各 項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的 過 程 環 節 相 對 民 間 部 門 而 言, 政 府 所 能 提 供 給 員 工 用 以 提 升 績 效 的 各 項 財 務, 以 及 升 遷 發 展 誘 因 等, 均 較 為 不 足 若 欲 促 使 政 府 員 工 仍 能 有 好 的 績 效 表 現, 則 善 用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各 項 機 制, 以 達 到 政 府 績 效 就 更 顯 重 要 為 此, 部 分 OECD 國 家 也 發 展 出 政 府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架 構, 以 下 僅 略 加 介 紹 ( 一 ) 美 國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精 神, 實 踐 在 政 府 與 各 機 關 計 畫 聯 結, 即 是 在 將 政 府 總 體 施 政 策 略 規 劃 各 機 關 年 度 績 效 計 畫, 績 效 報 告 此 三 者 進 行 聯 結, 6

此 一 層 級 的 計 畫, 必 須 在 上 一 層 級 策 略 目 標 基 礎 上, 進 行 策 略 功 能 與 支 持, 並 且, 確 保 績 效 結 果 與 最 後 目 標 達 成 之 課 責 性 ( 圖 1) 圖 2 則 可 以 看 出,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精 神, 就 在 於 以 機 關 最 高 使 命 與 目 標 為 軸, 進 行 各 不 同 層 次 的 垂 直 與 水 平 整 合 這 其 中, 最 值 得 注 意 的 就 是 機 關 的 使 命 與 目 標, 必 須 依 據 利 害 相 關 人 的 需 求 與 利 益 投 入 產 生 策 略 性 規 畫 : 年 度 績 效 計 畫 : 績 效 報 告 高 層 次 的 組 織 目 標 操 作 層 次 的 策 略 組 織 目 標 策 略 與 所 需 的 資 源 測 量 與 支 持 策 略 達 成 的 現 況 目 標 的 時 間 架 構 報 告 資 料 來 源 :OPM, 1999. 圖 1: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模 型 機 關 首 長 : 依 據 機 關 使 命 設 定 策 略 方 向 高 階 管 理 : 發 展 高 階 目 標 策 略 與 衡 量 業 務 部 門 : 員 工 和 相 關 人 : 提 供 各 種 投 入 發 展 方 案 執 行 計 畫 企 劃 單 位 : 整 合 與 追 蹤 組 織 目 標 和 衡 量 圖 2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各 機 關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模 型 資 料 來 源 :OPM, 1999. ( 二 ) 英 國 從 圖 3 可 以 明 顯 看 出, 英 國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體 系, 在 整 體 政 府 公 共 服 務 提 7

供 體 系 中, 透 過 文 官 能 力 的 養 成 與 不 斷 提 升 引 進 更 多 樣 化 的 公 共 服 務 機 制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以 及 由 上 而 下 的 績 效 管 理, 在 整 體 公 共 服 務 體 系 中, 扮 演 著 極 為 重 要 的 策 略 性 角 色 延 續 結 果 產 出 的 目 標 規 則 和 標 準 的 建 立 績 效 評 估 與 檢 核 直 接 介 入 不 斷 改 善 由 上 而 下 的 績 效 管 理 領 導 能 力 競 爭 與 競 逐 公 共 服 務 外 包 與 分 化 透 過 市 場 誘 因 增 加 服 務 效 率 和 品 質 對 公 民 較 佳 的 公 共 服 務 由 使 用 者 形 塑 服 務 類 型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能 力 人 員 發 展, 技 能 與 改 造 組 織 發 展 與 合 作 不 斷 改 善 提 供 使 用 者 個 人 化 的 選 擇 資 金 依 使 用 者 的 選 擇 分 配 透 過 合 產 擴 大 使 用 者 資 料 來 源 :HSC,2006. 圖 8 英 國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架 構 圖 ( 三 ) 韓 國 韓 國 政 府 近 年 來 積 極 進 行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韓 國 文 官 委 員 會 將 自 己 以 及 文 官 體 制 的 策 略 定 位, 界 定 在 為 韓 國 培 養 21 世 紀, 具 國 際 水 準 具 有 能 力 與 值 得 信 賴 的 文 官, 以 使 韓 國 成 為 一 個 乾 淨 又 有 效 率 的 政 府 世 界 級 意 指 具 有 職 業 精 神 且 廉 正, 公 平 與 效 率 的 文 官 系 統 被 設 計 來 培 養 最 佳 的 工 作 環 境 韓 國 文 官 體 系 與 政 府 之 策 略 關 係, 請 見 圖 4(CSC, 2006) 8

以 知 識 為 基 礎 的 政 府 以 績 效 為 基 礎 的 政 府 績 效 與 能 力 為 導 向 的 人 事 制 度 有 系 統 的 以 及 廣 泛 的 人 事 基 礎 建 設 較 佳 的 政 府 較 佳 的 文 官 生 命 品 質 平 衡 的 人 力 管 理 公 開 的 政 府 公 平 和 合 理 的 人 事 制 度 有 能 力 的 政 府 圖 9 韓 國 文 官 體 系 與 政 府 之 策 略 關 係 資 料 來 源 :CSC, 2006: http://www.csc.go.kr/eng/about/about03-02.asp 參 OECD 國 家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總 體 趨 勢 OECD 為 了 瞭 解 其 各 會 員 國 實 施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概 況, 於 2002 年 12 月, 對 其 各 會 員 國 發 出 一 份 問 卷 (PUMA, 2002) 由 於 此 問 卷 所 欲 瞭 解 的 議 題 甚 多, 因 此, 至 2005 年 3 月, 以 此 份 問 卷 為 基 礎 的 報 告 才 出 版 ( PUMA, 2005) 此 份 報 告, 包 含 的 議 題 甚 廣, 對 於 吾 人 瞭 解 有 關 OECD 各 國 實 施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政 策 的 總 體 概 況 甚 有 助 益, 以 下 僅 就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加 以 說 明 8 OECD(PUMA, 2005) 對 各 會 員 國 實 施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調 查 報 告 發 8 有 關 OECD 國 家 實 施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總 體 趨 勢 此 一 部 分, 基 本 上 是 依 據 OECD(PUMA, 2005) 報 告 為 基 礎, 經 由 本 文 作 者 加 以 編 譯 整 理 改 寫 而 成 另 外, 此 一 部 分 係 大 幅 改 寫 自 本 文 作 者 接 受 行 政 院 人 事 局 OECD 國 家 政 府 推 動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與 經 驗 編 譯 報 告 之 一 部 分, 並 獲 得 委 託 單 位 同 意, 在 此 一 併 說 明, 並 向 委 託 單 位 致 謝 同 時, 有 關 此 一 部 分 更 為 深 入 詳 細 的 說 明 論 述, 請 參 見 蔡 秀 涓 ( 2006) 此 一 研 究 報 告 9

現, 就 總 體 而 言, 各 會 員 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最 主 要 目 標 都 在 藉 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彈 性 化, 以 增 加 文 官 的 回 應 力 因 此,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務 的 分 權 化, 以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個 別 化, 就 成 為 各 國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主 要 改 革 趨 勢 以 下, 即 分 別 從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集 體 化 或 個 別 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授 權 化 與 集 權 化 以 及 文 官 分 類 制 度 新 趨 勢 化 等 三 個 面 向 加 以 說 明 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集 體 化 或 個 別 化 傳 統 上, 各 國 政 府 對 文 官 的 管 理, 為 了 最 小 化 文 官 間 利 益 的 衝 突 確 保 公 共 服 務 的 連 貫 性, 以 及 促 進 政 府 延 續 性 和 集 體 價 值, 因 此 都 是 透 過 有 別 於 民 間 勞 工 法 的 特 殊 規 則 所 管 理 但 OECD 這 次 調 查 顯 示 出 一 個 重 要 的 趨 勢 那 就 是 個 別 化 的 文 官 制 度 安 排 (individualizing civil service arrangement) 成 為 各 國 政 府 主 要 的 改 革 重 點 策 略, 這 個 策 略 使 文 官 可 以 依 據 組 織 需 求 的 改 變, 以 及 他 們 自 己 的 表 現 而 受 到 不 同 的 對 待, 此 個 別 化 趨 勢 主 要 表 現 在 以 下 幾 方 面 ( 一 ) 文 官 的 初 任 與 升 遷 一 般 而 言, 文 官 體 制 大 致 可 以 區 分 成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以 及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 career-based 和 position-based), 這 兩 種 制 度 對 於 文 官 的 甄 補 與 升 遷 各 有 不 同 的 途 徑, 且 對 於 文 官 的 誘 因 與 產 生 的 文 化 影 響 也 不 同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下, 文 官 進 入 公 職, 必 須 有 文 憑 或 通 過 文 官 考 試, 而 進 入 的 文 官 通 常 會 預 期 在 之 中, 過 完 整 個 職 業 生 涯 升 遷 是 依 照 個 人 職 等 (grade) 而 定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無 論 是 由 外 部 招 募 內 部 升 遷 或 藉 由 流 動 方 式, 皆 強 調 每 一 個 職 位 必 須 由 最 適 合 的 人 擔 任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允 許 較 開 放 的 管 道, 且 空 降 進 入 也 是 相 對 常 見 的 以 OECD 各 國 近 來 總 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而 言, 此 一 部 份 顯 示 兩 項 重 要 趨 勢 首 先, 傳 統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為 主 的 國 家, 正 逐 漸 傾 向 增 強 中 央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部 門 的 角 色, 尤 其 是 對 於 高 級 文 官 的 管 理 更 加 集 權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為 主 的 國 家, 則 傾 向 增 加 對 外 開 放 競 爭 性 的 職 位, 以 及 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務 授 權 和 委 派 至 第 一 線 的 業 務 部 門 和 較 低 的 層 級 10

( 二 ) 契 約 性 人 力 與 永 業 文 官 消 長 從 1980 年 代 晚 期 開 始, 政 府 雇 傭 關 係 開 始 呈 現 四 種 不 同 趨 勢 首 先, 在 一 些 國 家 中, 認 為 文 官 職 業 的 終 身 制 應 該 被 廢 除, 且 文 官 應 該 受 到 一 般 勞 工 法 管 制 其 次, 有 些 國 家, 雖 然 文 官 終 身 制 仍 繼 續 留 在 公 職 體 系 中, 但 是 不 再 保 證 他 們 永 遠 能 留 在 某 一 職 位, 必 須 視 績 效 而 定 再 次, 有 些 國 家 的 文 官 已 經 被 歸 在 短 期 契 約 中, 職 業 不 再 受 到 保 障 最 後, 有 些 國 家 已 經 逐 漸 增 加 對 不 同 職 位 的 員 工, 使 用 不 同 的 契 約 安 排 9 在 以 上 四 種 趨 勢 中, 第 二 與 第 三 種 趨 勢 特 別 呈 現 在 高 級 文 官 部 分 此 外, 根 據 OECD 調 查 發 現, 有 13 個 國 家 在 過 去 十 年 中 已 改 變 其 文 官 的 永 業 地 位 澳 洲 紐 西 蘭 與 瑞 典 始 自 1990 年 代 初 期 瑞 士 在 2002 年 開 始 進 行 的 大 幅 人 事 改 革 方 案 中, 則 是 將 所 有 的 聯 邦 公 務 員 均 改 為 契 約 任 用 ( 除 少 部 分 聯 邦 裁 決 委 員 會 成 員 之 外 ) 奧 地 利 的 高 級 文 官 自 1995 年 開 始 亦 改 為 契 約 性 任 用 此 外, 這 次 OECD 對 於 各 會 員 國 的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趨 勢 調 查 結 果 也 顯 示, 所 有 會 員 國 中 有 三 分 之 一 表 示, 他 們 政 府 中 具 有 彈 性 身 分 的 臨 時 員 工 百 分 比, 在 過 去 五 年 已 經 增 加 可 以 得 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工 作 較 少 個 別 化 的 國 家, 也 已 經 逐 漸 開 始 使 用 固 定 條 件 契 約 雇 用 員 工, 並 帶 著 較 少 的 期 盼 與 模 糊 的 治 理 架 構 適 用 在 他 們 身 上 ( 三 ) 對 個 別 績 效 的 強 調 傳 統 上,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人 事 制 度, 較 為 強 調 用 財 務 作 為 績 效 優 良 的 獎 勵 而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則 強 調 以 職 業 或 升 遷 作 為 薪 資 但 目 前 為 止,OECD 大 部 分 國 家 都 發 展 與 報 酬 相 關 的 績 效 計 畫, 不 同 體 制 之 誘 因 差 異 也 不 明 顯 此 外, 對 於 績 效 表 現 不 佳 者, 10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較 為 強 調 不 給 予 財 務 增 加 作 為 懲 處 機 制, 但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則 強 調 不 予 以 升 遷 作 為 處 理 機 制 另 一 個 值 得 注 意 的 現 象, 則 是 越 來 越 多 國 家 採 用 集 體 式 的 績 效 報 酬 機 制, 以 平 衡 績 效 導 向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個 人 化 傾 向, 與 公 部 門 所 需 的 一 定 程 度 之 集 體 性 9 有 關 契 約 性 人 力 的 相 關 概 念 各 國 趨 勢 與 我 國 可 行 作 法, 可 參 見 蔡 秀 涓 施 能 傑,2003; 施 能 傑 蔡 秀 涓,2003. 10 有 關 政 府 績 效 不 佳 員 工 的 相 關 理 論 各 國 與 我 國 實 證 經 驗 與 作 法, 可 參 見 蔡 秀 涓,2005 11

( 四 ) 訓 練 與 流 動 近 幾 年, 訓 練 與 流 動 已 經 變 成 知 識 經 濟 中, 獲 取 知 識 的 重 要 管 理 工 具 也 因 此, OECD 一 國 家 在 總 體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中, 莫 不 將 之 視 為 重 要 的 策 略 之 調 查 發 現, 僅 有 7 個 國 家, 文 官 每 年 少 於 5 天 接 受 訓 練 採 行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的 國 家, 比 採 行 部 門 分 類 制 或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的 國 家, 提 供 較 多 的 訓 練 一 些 少 數 國 家, 像 德 國 冰 島 日 本 墨 西 哥 瑞 典 以 及 美 國 已 經 發 展 出 終 身 學 習 的 策 略 在 大 部 分 先 進 個 案 中, 終 身 學 習 發 展 已 經 被 納 入 員 工 績 效 管 理 系 統 中, 像 是 澳 洲, 或 是 成 為 工 作 計 畫 建 立 的 一 部 分, 並 反 應 出 需 要 的 能 力 與 技 術, 如 瑞 典 或 英 國 基 本 上, 絕 大 多 數 的 會 員 國, 訓 練 政 策 都 是 由 中 央 人 事 機 構 所 設 計, 而 執 行 則 是 交 由 業 務 部 門 或 更 低 的 管 理 階 層 負 責 再 就 文 官 的 流 動 而 言, 依 據 OECD 各 國 趨 勢 顯 示, 無 論 是 在 內 部 流 動 性 或 外 部 流 動 性, 在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中, 比 在 部 門 分 類 與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來 的 重 要 儘 管 沒 有 足 夠 的 資 料 作 出 結 論, 但 可 以 推 論 部 門 分 類 制 的 內 部 流 動 大 部 分 發 生 在 相 同 部 會 當 中, 且 整 個 政 府 流 動 率 相 對 低 ( 五 ) 高 級 文 官 調 查 顯 示, 雖 然 只 有 少 數 OECD國 家 回 應 他 們 很 清 楚 高 級 文 官 的 定 義, 但 是 許 多 國 家, 或 多 或 少 都 能 清 楚 描 述 他 們 高 階 管 理 團 隊 獨 有 特 徵 包 括 奧 地 利 捷 克 丹 麥 希 臘 德 國 冰 島 愛 爾 蘭 日 本 韓 國 墨 西 哥 葡 萄 牙 斯 洛 法 克 西 班 牙 瑞 士 以 及 瑞 典 均 表 示 沒 有 正 式 的 高 級 文 官 系 統, 但 是 其 中 日 本 和 韓 國 對 於 高 級 文 官 有 不 同 的 管 理 規 定, 且 其 他 像 西 班 牙 對 於 高 階 職 位 也 有 特 別 的 規 則 11 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授 權 化 與 集 權 化 分 析 OECD 各 國 整 體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總 體 趨 勢 可 知, 除 了 顯 示 有 上 述 相 關 制 度 與 人 員 管 理 有 偏 個 別 化 的 趨 勢 外, 同 時 還 顯 示 出 將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的 設 計 與 執 行 授 權 出 去, 已 成 為 OECD 國 家 的 主 要 趨 勢, 而 政 府 主 要 的 挑 戰, 就 11 有 關 各 國 高 級 文 官 考 選 與 進 用 制 度 的 具 體 規 範 與 作 法, 可 參 見 彭 錦 鵬 等,2005 12

是 找 出 維 持 政 府 政 策 延 續 性 的 方 法 ( 一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授 權 化 與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的 新 角 色 雖 然 每 個 國 家 授 權 的 範 圍 和 進 度 都 不 相 同, 但 是 大 部 分 OECD 國 家 都 已 經 將 某 些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職 責, 由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授 權 到 第 一 線 部 會 至 於 授 權 的 策 略 與 主 要 授 權 項 目, 以 及 保 留 的 主 要 項 目 與 主 要 授 權 項 目, 則 於 以 下 說 明 1. 授 權 策 略 與 主 要 授 權 項 目 各 OECD 國 家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授 權 策 略, 主 要 是 藉 由 以 下 三 種 方 式 的 單 獨 使 用 或 混 用 而 達 成 : (1) 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職 責, 從 中 央 轉 移 到 第 一 線 部 會 或 機 關 (2) 將 規 則 與 程 序 簡 化 ( 3 ) 發 展 更 多 有 彈 性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至 於 主 要 授 權 項 目, 則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種 : (1) 工 作 細 目 : 包 括 使 工 作 時 間 更 有 彈 性 增 加 流 動 性 更 容 易 調 度 等 ( 2) 分 類 與 職 等 : 增 加 分 類 的 彈 性 並 降 低 複 雜 性 ( 3) 薪 資 : 仍 然 受 到 控 制, 但 薪 資 安 排 變 得 更 多 樣 有 彈 性 (4) 員 工 人 數 : 引 進 營 運 成 本 2.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保 留 的 政 策 項 目 由 於 目 前 大 部 分 OECD 國 家 都 已 經 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職 責, 轉 移 到 第 一 線 部 會, 因 此 絕 大 多 數 的 OECD 國 家, 其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職 權, 僅 限 於 保 留 和 參 與 以 下 幾 種 政 策 領 域 : ( 1 )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的 委 派 薪 資 以 及 分 類 ( 2) 高 級 文 官 的 績 效 管 理 ( 3) 監 督 公 平 的 就 職 機 會 健 康 與 安 全 部 門 以 及 優 良 雇 主 的 條 件 (4) 行 為 規 定 懲 罰 程 序 解 雇 安 排 工 作 環 境 與 基 本 條 件 ( 二 ) 中 央 特 別 關 注 的 總 體 人 事 政 策 13

雖 然 OECD 各 國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已 明 顯 走 向 授 權 與 個 別 化, 但 是, 績 效 管 理 與 高 級 文 官 管 理, 卻 是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的 重 要 政 策 績 效 管 理 的 發 展, 與 授 權 的 程 度 有 關, 且 傳 統 集 權 式 以 及 科 學 化 的 績 效 評 估 方 式, 也 已 經 慢 慢 被 績 效 管 理 工 具 所 取 代 雖 然 員 工 績 效 管 理 通 常 是 中 央 政 府 優 先 考 慮 事 項, 但 是 績 效 管 理 過 程, 通 常 部 分 是 由 各 部 會 或 管 理 階 層 所 設 定, 例 如 績 效 俸 給 計 畫 即 是 如 此 此 外, 基 於 高 級 文 官 的 重 要 與 領 導 品 質 的 確 保, 高 級 文 官 的 管 理, 傾 向 變 得 較 少 個 別 化, 因 此 也 較 少 授 權 四 文 官 分 類 制 度 新 趨 勢 化 傳 統 上, 適 用 於 文 官 的 特 別 規 定 與 管 理 制 度, 被 區 分 成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以 及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兩 個 不 同 制 度, 但 從 這 次 調 查 的 結 果 發 現, 許 多 國 家 是 介 於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和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兩 種 制 度 之 間 ( 表 1), 因 此 OECD 取 了 一 個 新 詞 以 部 門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department-based system), 以 描 述 這 些 混 合 的 制 度 此 種 新 制 度 的 特 徵, 在 於 它 對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的 定 義 與 實 踐, 將 許 多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職 責, 轉 給 第 一 線 部 會, 但 是 文 官 大 部 分 還 是 在 單 一 部 會 中 任 職, 此 三 種 制 度 的 主 要 的 差 別 呈 現 在 附 表 1 表 1 OECD 各 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分 類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之 制 度 特 徵 以 部 門 為 基 礎 之 制 度 特 徵 以 職 業 為 基 礎 之 制 度 特 徵 法 國 希 臘 匈 牙 利 愛 爾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捷 克 高 授 權 : 澳 洲 芬 蘭 冰 島 蘭 日 本 韓 國 盧 森 堡 德 國 義 大 利 墨 西 哥 紐 西 蘭 斯 洛 法 克 西 班 牙 荷 蘭 波 蘭 葡 萄 牙 普 通 授 權 : 丹 麥 挪 威 瑞 士 英 國 低 授 權 : 加 拿 大 瑞 典 美 國 資 料 來 源 :OECD, 2005. 14

肆 OECD 國 家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經 驗 與 意 涵 從 OECD 各 國 實 施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經 驗 可 知, 各 國 之 間 的 作 法 與 策 略 性 程 度, 或 許 不 一 但 是, 卻 在 許 多 面 向, 呈 現 相 當 一 致 的 趨 勢, 而 這 些 共 同 趨 勢 也 代 表 著 必 然 會 產 生 一 定 的 不 同 影 響 結 果, 以 下 僅 就 這 些 議 題 略 以 論 述 一 OECD 國 家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重 要 特 徵 ( 一 )OECD 各 國 政 府, 基 於 使 文 官 體 系 更 具 民 主 回 應 力, 均 已 推 動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 政 策, 並 以 強 化 文 官 體 系 對 總 體 政 府 運 作 的 策 略 性 角 色 為 核 心 價 值 在 OECD 總 體 三 十 個 會 員 國 中, 除 了 土 耳 其 未 回 覆 OECD 2002 年 的 調 查, 因 此 無 從 判 斷, 其 是 否 已 開 始 推 動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之 外 從 OECD 2005 年 的 調 查 報 告 可 知, 其 餘 各 國 儘 管 推 動 的 時 間 內 容 方 向 與 程 度 不 一, 但 基 本 上, 均 已 納 入 OECD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報 告 範 圍 換 言 之, 從 OECD 總 部 來 看,OECD 各 會 員 國, 基 本 上 均 已 被 視 為 開 始 推 動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分 析 OECD 各 會 員 國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的 最 主 要 的 理 由, 均 是 在 使 總 體 文 官 體 系, 能 在 政 府 民 主 治 理 過 程 中, 扮 演 更 具 回 應 力 的 角 色 以 民 主 國 家 而 言, 政 府 的 任 何 部 門 與 功 能, 都 必 須 能 有 效 回 應 公 民 的 期 待 自 1980 年 代 開 始, 各 國 公 民 開 始 對 政 府 各 部 門 要 求 績 效 責 任, 並 且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花 得 更 少 做 得 更 好, 基 本 上,OECD 各 會 員 國 即 是 基 於 對 此 公 民 期 待 的 民 主 回 應, 開 始 進 行 更 多 樣 化 的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Shim, 2001; 引 自 蔡 秀 涓,2006:33) 觀 諸 OECD 總 體 會 員 國,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趨 勢 可 以 發 現, 各 國 政 府 相 關 措 施, 基 本 上 均 以 強 化 文 官 體 系 對 政 府 總 體 運 作 的 策 略 性 角 色, 做 為 最 核 心 的 價 值 而 且, 此 種 價 值 與 精 神, 通 常 均 會 在 各 國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的 網 路 首 頁 與 重 要 文 件, 當 作 首 要 的 使 命 與 定 位 陳 述, 此 從 本 研 究 前 述, 有 關 政 府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架 構, 以 美 國 英 國 與 韓 國 為 例 介 紹, 均 可 獲 得 佐 證 15

( 二 )OECD 各 國 政 府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係 以 個 別 化 授 權 化 彈 性 化 績 效 化 契 約 化 與 強 化 高 級 文 官 領 導 能 力, 作 為 最 主 要 的 政 策 方 向 誠 如 OECD(2005) 報 告 所 顯 示, 總 體 會 員 國 的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趨 勢, 基 本 上 均 明 顯 地 朝 向 個 別 化 授 權 化 彈 性 化 績 效 化 契 約 化 與 強 化 高 級 文 官 領 導 能 力 等 政 策 方 向 改 革 這 些 趨 勢, 改 變 了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與 各 業 務 部 門 之 關 係 改 變 了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面 向 的 權 力 與 彼 此 關 係 也 改 變 了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的 組 成, 永 業 文 官 的 地 位, 以 及 永 業 文 官 與 契 約 人 力 的 進 用 比 例, 與 人 數 和 重 要 性 的 消 長 儘 管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實 際 參 與 的 政 策 領 域 減 少, 但 卻 在 重 要 議 題 更 具 影 響 力 總 的 來 看, 大 部 分 OECD 國 家 的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都 已 從 直 接 的 服 務 提 供, 以 及 統 一 式 的 指 揮 命 令 角 色, 明 顯 轉 變 為 給 予 更 機 關 更 大 量 的 授 權 彈 性 之 支 持 者 協 助 者 與 合 夥 者 的 角 色, 以 利 各 機 關 設 計 出 最 符 合 各 機 關 所 的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此 外, 為 了 使 用 人 更 具 彈 性 績 效 競 爭 力 多 樣 化 與 符 合 成 本 考 量,OECD 國 家 對 於 契 約 人 力 的 進 用 與 開 放 競 爭 職 位, 不 僅 擴 大 比 例, 尤 其 是 加 速 擴 及 至 高 級 文 官, 甚 至 有 許 多 國 家 已 幾 乎 沒 有 永 業 文 官 的 存 在, 而 均 改 為 契 約 性 任 用 雖 然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的 角 色 與 用 人 政 策, 因 大 量 授 權 產 生 劇 烈 變 化, 但 是, 各 國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卻 更 加 重 視 總 體 文 官 的 績 效 管 理 與 高 級 文 官 管 理, 有 許 多 國 家 基 於 高 級 文 官 領 導 權 的 重 要, 也 建 制 專 屬 的 高 級 文 官 團 與 管 理 制 度 二 OECD 國 家 實 施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影 響 任 何 一 項 政 策, 得 已 經 過 許 多 國 家, 相 當 長 時 期 一 致 地 採 行, 必 然 有 其 一 定 的 正 面 效 益 與 影 響 性 然 而, 也 可 能 存 在 一 些 值 得 注 意 的 潛 在 影 響 OECD 各 會 員 國, 自 從 八 0 年 代 迄 今, 在 歷 經 了 頗 為 類 似 的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之 後, 究 竟 產 生 了 哪 些 值 得 注 意 的 影 響 呢? 以 下 分 別 加 以 論 述 說 明 16

( 一 ) 正 面 影 響 Shim(2001) 數 年 前 整 理 OECD 的 相 關 報 告 後 即 指 出,OECD 會 員 國 共 同 的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產 生 了 幾 方 面 的 正 面 影 響 由 於 OECD(PUMA, 2005) 最 新 的 報 告 顯 示, 各 會 員 國 在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施 經 驗 與 政 策 趨 向, 仍 與 過 去 數 年 呈 現 一 致 性, 因 此,Shim 的 觀 察, 仍 具 一 定 的 真 實 性 而 這 些 影 響, 也 的 確 是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理 論, 認 為 應 該 產 生 的 預 期 效 益 以 下 幾 點, 即 是 OECD 各 國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共 同 趨 勢, 產 生 的 幾 項 較 為 正 向 的 影 響 (Shim, 2001: 334-335): 1. 政 府 組 織 的 管 理 更 具 效 率 與 效 能 2. 公 共 服 務 的 品 質 有 所 提 昇 3. 促 進 公 務 員 ( 尤 其 是 主 管 ) 的 士 氣 與 績 效 4. 公 部 門 的 工 作 場 所 更 加 的 績 效 導 向 5. 各 部 會 與 各 機 關 的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運 作 更 加 多 樣 化, 而 且 更 有 能 力 支 持 各 機 關 方 案 的 達 成 6. 各 部 會 與 各 機 在 甄 補 人 員 與 任 用 程 序 方 面 更 加 簡 化, 而 且 有 效 率, 同 時 更 符 合 各 機 關 用 人 的 需 要 7. 管 理 者 的 責 任 與 課 責 度 增 加, 並 促 成 各 級 管 理 者 更 積 極 主 動 地 解 決 問 題 8. 藉 由 效 率 和 效 能 的 提 昇, 同 時 亦 增 加 了 公 共 服 務 的 品 質 與 回 應 性 ( 二 ) 值 得 關 注 的 影 響 除 了 以 上 幾 項, 對 於 各 國 政 府 相 當 正 向 的 影 響 之 外, 本 文 作 者 認 為, 依 據 OEC D 各 國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共 同 趨 勢 與 作 法 來 看, 以 下 幾 項 影 響 應 該 也 會 發 生, 在 此 值 得 提 出 討 論 與 關 注 1. 公 部 門 與 私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差 異 日 漸 縮 小, 人 才 競 爭 日 益 明 顯 OEC D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最 顯 著 的 幾 項 特 徵, 就 是 引 進 各 種 市 場 化 與 企 業 化 的 管 理 機 制, 企 圖 成 為 所 謂 的 企 業 型 政 府 之 所 以 如 此 做, 主 要 是 認 為 公 部 門 只 要 能 以 企 業 運 作 的 方 式 運 作 治 理, 就 應 該 能 夠 達 到 像 私 部 門 一 樣 的 效 率 與 效 能 17

長 久 以 來, 政 府 公 職 由 於 與 民 間 企 業 相 較, 提 供 了 永 業 化 的 工 作 安 全 保 障 以 及 更 為 優 厚 的 各 項 福 利 制 度 ( 尤 其 是 退 休 福 利 制 度 ) 因 此, 吸 引 了 相 當 多 的 優 秀 人 才 進 入 公 部 門 服 務 而 且 因 為 制 度 的 穩 定, 也 使 公 務 員 對 政 府 產 生 一 定 的 信 任 與 承 諾 感 然 而, 隨 著 政 府 在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與 私 部 門 的 差 異 日 漸 縮 小, 尤 其 是 終 生 雇 傭 永 業 制 度 的 逐 漸 改 變, 以 及 各 種 契 約 性 公 務 人 力 比 例 的 增 加, 使 得 政 府 過 去 基 於 永 業 雇 用 與 穩 定 的 薪 資 報 酬 福 利 等, 吸 引 人 才 擔 任 公 職 的 優 勢 逐 漸 降 低 而 且, 公 務 員 對 政 府 與 各 級 管 理 者 的 信 任 亦 開 始 動 搖, 對 公 共 服 務 的 提 供 與 國 家 政 務 的 推 動, 就 長 遠 而 言 是 否 會 有 不 良 影 響, 則 是 值 得 觀 察 儘 管 許 多 國 家 已 透 過 更 加 績 效 導 向 的 作 法 與 誘 因, 提 供 財 務 與 生 涯 發 展 等 激 勵 機 制, 例 如 績 效 報 酬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以 及 更 多 更 高 階 的 職 位 開 放, 以 留 置 和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然 而, 與 民 間 企 業 相 較, 源 於 總 體 政 府 人 事 體 制, 無 論 在 法 規 的 鬆 綁 作 法 的 彈 性 與 誘 因 提 供,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的 各 種 籌 碼 還 是 較 少 如 此 不 僅 會 造 成 公 私 部 門 人 才 競 爭 日 益 白 熱 化, 甚 且 有 可 能 產 生 在 人 才 招 募 方 面, 公 部 門 居 於 劣 勢 的 困 境 2. 彈 性 化 分 權 化 與 契 約 化,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標 準 更 應 提 高 與 重 視 基 本 上, 文 官 無 論 是 在 決 策 資 源 分 配 或 是 與 公 民 互 動 的 過 程 中, 在 每 天 的 行 政 行 為 中, 均 擁 有 相 當 高 度 的 自 由 裁 量 權 因 此, 就 必 需 藉 由 倫 理 標 準 的 設 定 與 檢 視, 以 免 於 公 務 員 的 濫 權 尤 其 是 當 實 施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時, 為 使 各 機 關 與 各 級 管 理 者 與 人 員, 可 以 更 彈 性 更 有 效 的 因 應 所 需, 而 將 權 力 分 散 至 各 部 會 與 基 層 機 關 之 後, 倫 理 標 準 的 把 關 更 形 重 要 因 為 對 政 府 文 官 要 求 更 高 的 倫 理 標 準, 以 免 公 務 員 因 濫 權 或 不 倫 理 行 為, 造 成 對 國 家 百 姓 的 侵 權 與 資 源 的 浪 費, 是 一 個 民 主 政 府 所 應 達 到 的 最 低 層 次 標 準 所 以, 隨 著 彈 性 化 分 權 化 契 約 化 等 各 項 為 提 高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功 能 策 略 性 的 政 策 推 動, 如 何 確 保 文 官 的 倫 理 決 策 與 行 為, 將 更 加 值 得 關 切 觀 察 相 關 國 家 作 法 可 以 發 現, 大 致 上 是 透 過 更 為 廣 泛 與 周 延 的 倫 理 法 制 是 最 具 效 果 的 途 徑 13 基 本 上, 本 文 作 者 以 上 提 出,OECD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趨 勢 造 成 的 兩 項 值 得 關 注 的 兩 項 影 響, 不 在 論 述 必 然 對 政 府 部 門 造 成 負 面 效 果 因 為, 長 遠 而 言 將 12 12 13 此 一 論 點 可 參 見 蔡 秀 涓,2006 有 關 政 府 倫 理 法 制 的 相 關 探 討, 可 參 見 施 能 傑,2004; 陳 敦 源 蔡 秀 涓,2006 18

可 能 造 成 公 私 部 門 人 才 交 流 更 加 暢 通 政 府 治 理 更 加 透 明 與 倫 理 而 是 在 提 醒, 公 部 門 一 方 面 在 獲 致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的 優 勢 之 餘, 一 方 面 也 必 須 注 意 因 而 衍 生 的 可 能 影 響 並 加 以 因 應, 如 此 才 能 真 正 獲 得 人 力 資 源 所 能 發 揮 的 策 略 性 功 能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文 在 對 於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環 境 之 變 化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概 念 內 涵 OECD 各 國 實 施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總 體 趨 勢, 以 及 OECD 國 家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經 驗 與 意 涵 等 四 方 面, 分 別 予 以 論 述 之 後 在 此, 本 文 認 為, 根 據 本 文 前 述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 概 念 內 涵, 再 對 照 OECD 總 體 會 員 國,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總 體 趨 勢 可 以 發 現,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對 於 組 織 的 重 要 性 與 優 勢, 不 僅 只 在 理 論 概 念 或 理 想 的 陳 述, 而 是 可 以 真 正 落 實 到 組 織 的 實 際 運 作 尤 其 是 從 大 多 數 會 員 國, 在 全 球 經 濟 與 競 爭 力, 均 屬 相 對 優 勢 地 位 的 OECD 各 國, 積 極 努 力 地 藉 由 推 動 各 種 符 合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精 神 的 政 策, 並 且 逐 漸 朝 向 一 致 的 趨 勢 可 知, 當 代 政 府 在 有 限 的 資 源 限 制 與 多 種 壓 力 下, 若 欲 維 持 甚 至 進 一 步 提 昇 績 效 與 競 爭 力, 則 透 過 更 多 符 合 策 略 性 精 神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格, 應 是 非 常 值 得 努 力 的 途 徑 據 此, 本 文 以 為, 台 灣 若 欲 真 正 實 踐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精 神, 並 在 相 關 制 度 與 政 策 進 行 變 革, 更 進 一 步 提 昇 政 府 效 能, 則 可 以 朝 人 事 體 制 更 加 授 權 化 與 機 關 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更 加 個 別 化 與 開 放 績 效 管 理 更 加 全 面 化 高 級 文 官 領 導 力 更 加 重 視 等 幾 項 課 題 思 考 一 人 事 體 制 應 更 加 授 權 化 與 機 關 化 觀 察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理 論 內 涵, 以 及 各 OECD 國 家 實 施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人 事 政 策 的 設 計 與 執 行 權, 都 已 大 幅 的 授 權 到 各 部 門 與 地 方 政 府 以 便 於 使 各 機 19

關 因 應 個 別 所 需, 制 訂 出 最 能 發 揮 策 略 性 功 能 的 人 事 政 策,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的 角 色, 逐 漸 地 僅 在 扮 演 支 持 者 與 協 助 者 以 我 國 現 行 人 事 體 制 而 言, 基 本 上 仍 屬 中 央 集 權, 而 且 是 由 中 央 統 一 指 揮 命 令 甚 至 執 行 的 人 事 一 條 鞭 制 度 基 本 架 構 就 與 所 謂 的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精 神 相 距 甚 遠, 為 此, 本 文 認 為, 若 我 國 希 望 人 事 體 制 能 發 揮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精 神, 並 且 更 充 分 的 回 應 民 主 課 責, 則 現 行 人 事 體 制 首 先 就 應 該 更 加 的 授 權 給 各 機 關 與 地 方 政 府 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更 加 個 別 化 與 開 放 傳 統 上, 政 府 對 文 官 的 管 理 為 使 文 官 之 間 的 競 爭 較 少, 確 保 公 共 服 務 的 穩 定 與 低 流 動 率 因 此, 不 僅 在 文 官 管 理 法 制 傾 向 一 體 適 用, 而 且 也 以 有 別 於 一 般 民 間 勞 動 契 約 的 永 業 型 管 理 制 度 為 主, 而 此, 也 就 造 成 文 官 體 系 人 才 進 用 與 流 動 的 內 部 化 與 封 閉 化 但 是, 隨 著 政 府 業 務 日 益 多 樣 化, 民 間 與 政 府 對 文 官 績 效 與 才 能 的 日 益 重 視, 傳 統 文 官 管 理 制 度 也 隨 著 必 須 進 行 改 變 從 OECD 各 國 趨 勢 來 看, 為 使 文 官 管 理 制 度 更 具 回 應 力 與 策 略 性, 在 甄 補 與 升 遷 發 展 等 流 動 過 程 中, 允 許 各 機 關 能 更 加 地 依 據 其 個 別 需 要, 進 行 彈 性 與 多 樣 變 化, 已 是 明 顯 趨 勢 之 一 而 且, 為 了 甄 補 到 最 適 當 人 才, 也 逐 漸 開 放 許 多 職 位, 允 許 民 間 人 才 與 文 官 體 系 內 部 人 才 共 同 競 爭, 開 放 競 爭 的 職 位, 也 大 幅 擴 及 到 中 高 級 人 員 就 此, 本 文 認 為, 雖 然 我 國 長 久 來 以 來 在 統 一 化 與 封 閉 型 的 文 官 體 制 下, 奠 定 了 非 常 好 的 基 礎, 也 造 就 了 許 多 台 灣 發 展 的 重 要 成 就 但 基 於 文 官 體 制 可 以 發 揮 更 多 策 略 性 優 勢 與 符 合 個 別 機 關 所 需, 以 及 與 民 間 達 成 人 才 交 流, 應 該 也 可 以 考 慮 對 文 官 體 制 管 理, 有 更 多 個 別 化 與 開 放 性 三 績 效 管 理 更 加 全 面 化 觀 察 整 體 OECD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趨 勢 可 以 發 現, 儘 管 授 權 化 個 別 化 20

與 地 方 化 是 重 要 主 軸, 而 且 也 都 是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設 計 與 執 行 政 策 但 是, 有 關 文 官 的 績 效 管 理, 卻 是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更 加 重 的 主 軸, 而 且 無 論 在 政 策 內 容 或 對 象, 都 是 採 取 更 加 全 面 化 的 作 法 這 些 作 法 大 致 包 括 了 運 用 更 大 幅 的 契 約 性 人 力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更 加 重 視 以 國 家 及 機 關 使 命 達 成 與 永 續 發 展 為 主 的 績 效 導 向 訓 練 結 合 機 關 使 命 員 工 績 效 與 潛 力 的 全 方 位 績 效 管 理 更 強 化 的 績 效 俸 給 與 績 效 獎 金 制 度, 以 及 對 高 級 文 官 領 導 與 績 效 能 力 的 特 別 重 視 與 建 制 專 屬 管 理 制 度 以 我 國 現 況 而 言, 與 OECD 國 家 總 體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趨 勢 相 較, 無 論 在 政 策 項 目 或 實 施 的 深 度 廣 度 與 具 體 性, 其 實 仍 還 有 許 多 可 以 借 鏡 與 提 昇 的 空 間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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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澳 洲 文 官 地 位 的 發 展 附 表 附 表 1 不 同 國 家 文 官 的 身 份 與 地 位 變 化 自 從 1996 年 開 始, 永 業 非 永 業 員 工 的 比 率 大 約 相 同 兩 者 職 業 都 沒 有 受 到 終 身 制 的 保 證 永 業 的 員 工, 若 沒 有 因 為 工 作 地 點 改 變 而 被 需 要, 則 很 有 可 能 會 被 裁 撤 比 利 時 給 予 管 理 者 六 年 的 委 任 制 度 ( 局 長 以 及 兩 層 級 以 下 ) 加 拿 大 契 約 或 臨 時 的 員 工 比 率 逐 漸 增 加, 反 對 員 工 在 不 確 定 工 作 現 期 限 條 件 下 工 作 丹 麥 文 官 人 數 預 期 減 少, 公 職 正 被 集 體 協 議 的 職 業 (collective agreement employment) 所 取 代 管 理 階 層 雇 用 人 時, 臨 時 性 工 作 變 的 更 普 遍 在 2001 年, 約 有 19% 的 部 門 主 管 有 固 定 條 件 的 工 作 契 約 芬 蘭 在 工 作 終 身 制 下, 固 定 契 約 和 固 定 職 業 的 關 係 都 被 使 用 但 沒 有 任 期 的 限 制 如 果 需 要 操 作 背 景 (operational grounds), 也 有 使 用 固 定 條 件 契 約 的 可 能 性 匈 牙 利 在 2001 年, 18930 個 管 理 者 和 藍 領 工 人 都 受 到 勞 工 法 的 管 理, 直 到 2003 年 新 文 官 法 修 正 案 表 示, 管 理 者 又 回 去 受 到 文 官 法 管 理, 但 是 低 階 官 員 仍 然 在 一 般 勞 工 法 的 範 圍 中 愛 爾 蘭 契 約 執 行 在 一 個 特 別 的 基 礎 上, 並 適 用 於 較 少 比 例 的 文 官 上, 只 影 響 較 低 階 的 員 工 韓 國 從 1998 年 開 始, 中 央 政 府 中 20% 的 高 階 職 位 已 經 開 放 競 爭 而 那 些 由 非 政 府 部 門 所 甄 補 的 人 都 在 固 定 條 件 的 契 約 下 被 任 命 紐 西 蘭 在 公 部 門 中,93% 的 員 工 是 使 用 開 放 項 目 契 約 (open-term contracts), 而 7 % 的 員 工 則 是 使 用 固 定 條 件 合 約 瑞 典 除 了 少 數 職 位 外 ( 例 如 法 官 ), 政 府 當 中 所 有 的 終 身 制 職 位 都 被 固 定 契 約 所 取 代 這 表 示 政 府 員 工 和 所 有 瑞 典 人 一 樣 受 到 相 同 法 律 保 護 至 今, 超 過 95% 的 政 府 員 工 是 受 雇 於 固 定 契 約 瑞 士 從 2002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就 不 再 有 文 官 了, 所 有 聯 邦 員 工 都 有 員 工 的 身 分, 除 了 人 事 的 一 小 部 分, 如 聯 邦 裁 決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英 國 公 部 門 固 定 條 件 契 約 和 臨 時 任 命 契 約 兩 者 都 使 用, 為 了 給 管 理 者 彈 性 以 滿 足 短 期 需 求 資 料 來 源 :PUMA, 2005. 25

附 表 2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之 制 度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之 制 度 以 及 以 部 門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比 身 分 傾 向 較 摘 要 表 以 生 涯 為 基 礎 以 部 門 為 基 礎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文 官 身 分 文 官 身 分 或 一 般 勞 由 公 法 public law) 工 法 規 管 理 契 約 文 官 傾 向 契 約 制 沒 有 沒 有 有 招 募 競 爭 性 考 試 依 據 國 家 不 同 而 將 個 人 化 的 招 募 在 生 涯 早 期 是 個 別 個 別 化 與 共 同 招 募 對 於 空 降 非 常 開 放 化 與 共 同 招 募 混 合 混 合 使 用, 除 了 事 業 使 用 早 期 外 很 少 空 降 進 入 很 少 空 降 進 入 (lateral entries) 強 調 進 入 前 的 訓 練 vs. 終 強 調 在 進 入 文 官 前 混 合 終 身 訓 練 身 訓 練 做 訓 練 有 高 級 文 官 存 在 且 擁 有 有 沒 有 混 合 有 和 沒 有 不 同 的 管 理 規 則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與 部 有 限 或 非 常 少 很 多 自 主 權 或 是 缺 很 多 自 主 權 或 是 缺 門 自 主 性 並 存 或 僅 有 中 少 中 央 HRM 組 織 少 中 央 HRM 組 織 央 人 士 主 管 機 關 主 導 生 涯 發 展 升 遷 誘 因 績 效 誘 因 以 升 遷 為 強 調 升 遷 的 鼓 勵 或 強 調 以 薪 資 和 升 遷 主 制 裁 作 為 誘 因 或 鼓 勵 很 少 薪 資 誘 因 有 一 些 薪 資 誘 因 薪 資 的 分 權 薪 資 制 度 集 權 很 少 個 別 化 薪 資 部 分 授 權 薪 資 很 少 個 別 化 薪 資 部 分 或 大 量 授 權 薪 資 大 量 個 別 化 資 料 來 源 :OECD, 200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