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四 節 對 台 灣 的 啟 示 30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第 一 節 背 景 35 第 二 節 國 內 現 況 36 ( 一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校 系 設 置 概 況 36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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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院 長 序 1 總 召 集 人 序 2 小 組 召 集 人 序 4 誌 謝 6 研 議 團 隊 7 執 行 摘 要 8 前 言 10 第 一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第 一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的 演 進 15 第 二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下 健 康 的 定 義 17 ( 一 )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18 ( 二 ) 平 等 與 正 義 19 第 三 節 公 共 衛 生 的 要 素 與 目 標 19 ( 一 ) 追 求 人 人 健 康 20 ( 二 ) 以 群 體 為 對 象 21 ( 三 ) 透 過 集 體 或 有 組 織 的 社 會 力 量 21 第 四 節 公 共 衛 生 學 的 範 疇 : 國 際 潮 流 22 第 五 節 公 共 衛 生 學 的 範 疇 : 國 內 現 況 23 第 二 章 國 際 公 共 衛 生 方 向 發 展 : 以 美 國 為 例 第 一 節 提 昇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評 鑑 制 度 27 第 二 節 界 定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知 能 28 第 三 節 舉 辦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29

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四 節 對 台 灣 的 啟 示 30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第 一 節 背 景 35 第 二 節 國 內 現 況 36 ( 一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校 系 設 置 概 況 36 ( 二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師 資 概 況 40 ( 三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學 生 概 況 48 第 三 節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規 劃 53 ( 一 ) 各 校 概 況 53 ( 二 )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規 劃 55 第 四 節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58 第 五 節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之 執 行 情 形 與 省 思 64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第 一 節 背 景 與 現 況 71 ( 一 ) 人 力 供 給 之 調 控 72 ( 二 ) 人 力 供 給 的 相 關 因 素 74 ( 三 ) 現 有 職 場 需 求 78 第 二 節 策 略 規 劃 83 ( 一 ) 建 立 公 共 衛 生 科 系 所 的 定 期 評 鑑 制 度 83 ( 二 ) 通 過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以 推 動 專 業 認 證 84 ( 三 ) 開 發 新 興 公 衛 人 力 市 場 88 第 三 節 共 識 與 建 議 92 ( 一 ) 持 續 檢 討 公 共 衛 生 的 使 命 與 內 涵 92 ( 二 ) 確 保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的 品 質 92 第 五 章 結 語 95 參 考 文 獻 101 附 錄 107

3 表 目 錄 表 1 WHO 重 要 會 議 中 揭 櫫 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概 念 17 表 2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單 位 體 系 設 立 年 代 38 表 3 迄 2008 年 為 止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現 況 39 表 4 迄 2008 年 為 止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研 究 所 現 況 40 表 年 全 國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教 師 人 數 41 表 年 國 內 大 學 體 系 公 共 衛 生 師 資 人 數 42 表 年 台 灣 大 學 體 系 公 共 衛 生 教 學 人 力 分 布 概 況 44 表 年 與 1988 年 之 公 共 衛 生 教 師 人 力 比 較 46 表 9 表 10 大 學 體 系 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教 師 畢 業 主 修 領 域 與 從 事 公 衛 教 育 年 資 概 況 大 學 體 系 之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教 師 畢 業 主 修 領 域 與 從 事 公 衛 教 育 年 資 概 況 表 年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學 生 數 目 48 表 年 一 般 大 學 部 依 科 系 類 別 之 在 學 學 生 數 目 49 表 年 碩 士 班 依 系 所 類 別 之 在 學 學 生 數 目 50 表 年 博 士 班 依 系 所 類 別 之 在 學 學 生 數 目 50 表 年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學 生 數 目 51 表 年 一 般 大 學 部 依 科 系 類 別 之 畢 業 學 生 數 目 52 表 年 碩 士 班 依 系 所 類 別 之 畢 業 學 生 數 目 52 表 年 博 士 班 依 系 所 類 別 之 畢 業 學 生 數 目 53 表 年 某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機 構 人 次 56

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表 年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之 實 行 期 程 概 覽 59 表 年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之 實 行 期 程 概 覽 59 表 22 各 核 心 領 域 涵 蓋 之 主 題 範 圍 60 表 年 與 2010 年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推 動 小 組 名 單 64 表 24 兩 屆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之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65 表 25 各 校 之 通 過 率 分 析 * ( 僅 分 析 報 名 時 在 學 者 ) 65 表 26 兩 年 之 各 科 答 題 正 確 率 比 較 67 表 27 某 校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近 三 年 畢 業 生 於 畢 業 當 年 度 升 學 及 就 業 情 形 72 表 28 某 校 近 六 年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畢 業 生 之 就 業 分 布 73 表 年 至 2008 年 之 公 務 考 試 ( 衛 生 行 政 與 衛 生 技 術 類 ) 缺 額 數 目 統 計 79 表 年 至 2010 年 之 公 務 考 試 統 計 (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類 ) 80 表 年 底 公 立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數 81 表 32 各 版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架 構 比 較 87

5 圖 目 錄 圖 年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人 數 與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趨 勢 76 圖 年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人 數 與 每 人 平 均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趨 勢 76 圖 年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人 數 與 國 民 醫 療 支 出 趨 勢 77 圖 年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人 數 與 公 共 衛 生 支 出 趨 勢 圖 77 圖 5 國 內 西 藥 製 劑 廠 數 演 變 89 圖 6 輸 入 藥 品 製 造 工 廠 數 與 GMP 實 施 之 演 變 89 圖 7 我 國 CRO 廠 商 90

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附 錄 附 圖 1 ASPH 所 規 劃 之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能 力 架 構 圖 (ASPH, 2005) 107 附 表 1 健 康 之 定 義 108 附 表 2 公 共 衛 生 之 目 標 111 附 表 3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目 前 大 學 部 核 心 知 能 與 修 課 規 劃 118 附 表 4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公 衛 核 心 課 程 121 附 表 5 部 分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全 系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122 附 表 6 部 分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領 域 必 修 課 程 125 附 表 7 各 類 事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表 133 附 件 1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規 定 134 附 件 2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案 推 動 紀 要 150 附 件 3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對 照 表 ( 修 訂 ) 156 附 件 年 6 月 26 日 座 談 會 名 單 173

7 院 長 序 隨 著 社 會 結 構 與 生 活 型 態 的 改 變,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民 眾 對 健 康 的 概 念 與 需 求 也 逐 漸 提 升, 國 際 間 亦 朝 全 面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水 準 的 需 求 為 努 力 的 目 標 公 共 衛 生 是 通 過 組 織 社 區 資 源, 為 公 眾 提 供 疾 病 預 防 和 促 進 健 康 的 一 門 管 理 學, 牽 涉 領 域 包 含 流 行 病 學 預 防 醫 學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政 策 醫 學 管 理 健 康 教 育 行 為 科 學 等 隨 著 2003 年 3 月 的 SARS 及 最 近 的 禽 流 感 和 來 勢 洶 洶 的 流 行 性 感 冒, 侵 襲 台 灣, 影 響 遍 及 全 國 甚 至 衝 擊 國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台 灣 社 會 悚 然 警 覺, 均 深 切 感 受 到 傳 染 病 威 脅 的 壓 力, 頓 時 政 府 及 國 人 才 深 刻 體 悟 到 公 共 衛 生 的 重 要 性 但 是 由 於 公 衛 學 問 牽 涉 甚 廣, 與 醫 學 所 有 相 關 科 系 均 相 關, 因 此 要 如 何 培 育 專 業 公 共 衛 生 人 才 為 一 重 要 課 題 如 此, 在 國 家 各 種 疫 病 或 大 規 模 健 康 危 害 事 件 緊 急 發 生 時, 如 能 將 公 衛 體 系 完 整 化 及 人 才 充 足 運 作 得 宜, 方 能 把 災 害 嚴 重 度 降 到 最 低 2006 年, 特 以 本 院 初 整 合 之 衛 生 政 策 研 發 中 心 ( 現 為 群 體 健 康 科 學 研 究 所 衛 生 政 策 研 究 組 ) 為 起 點, 規 劃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實 證 衛 生 政 策 研 發 計 畫, 其 中 就 包 含 國 家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暨 人 力 發 展 之 規 劃 議 題, 並 將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納 入 討 論 並 由 本 院 群 健 所 衛 政 組 郭 耿 南 主 任 擔 任 總 召 集 人, 以 專 家 學 者 之 專 業 協 助 邀 集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團 體 代 表 及 行 政 單 位 代 表 一 同 共 同 研 議 本 報 告 書 之 完 成 係 邀 集 公 共 衛 生 各 專 家 學 者 歷 經 四 年 之 文 獻 探 討 專 家 討 論 及 研 議, 達 成 共 識 後 所 完 成 出 版 本 書 是 以 規 劃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為 起 點, 進 而 探 討 所 需 之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及 其 師 資, 並 推 估 未 來 公 共 衛 生 人 才 之 供 需 問 題, 期 能 共 同 促 進 公 共 衛 生 之 專 業 發 展 及 提 昇 全 民 健 康 品 質 最 終 能 望 能 藉 由 此 報 告 書 之 完 成, 能 提 供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思 考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培 育 政 策 之 參 考, 以 確 實 維 護 國 人 生 命 健 康 之 基 本 人 權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院 長 1

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總 召 集 人 序 隨 著 社 會 的 進 步 與 發 展, 民 眾 對 健 康 品 質 需 求 日 殷, 使 我 國 醫 療 衛 生 水 準 日 益 提 升, 根 據 內 政 部 公 佈 2009 年 國 人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男 性 為 歲, 女 性 歲 女 性 明 顯 比 男 性 壽 命 長, 多 6.58 歲 然 而 在 面 臨 醫 療 國 際 化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人 口 高 齡 化 少 子 女 化 及 疾 病 型 態 的 轉 變, 國 人 對 醫 療 的 需 求 及 標 準 也 隨 之 改 變 並 更 加 嚴 峻 因 此 要 在 滿 足 國 人 的 期 待 及 順 應 未 來 社 會 變 遷 的 趨 勢 之 下, 要 如 何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需 求, 全 面 且 有 系 統 的 規 劃 國 家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及 人 力 發 展, 衛 生 政 策 人 才 培 育, 以 有 效 節 省 國 家 經 費 及 避 免 教 育 資 源 之 浪 費, 並 提 高 醫 事 人 力 資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為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之 ㄧ 目 前 台 灣 醫 事 人 員 分 為 26 類, 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009 年 底 的 統 計 資 料 來 看, 護 理 理 師 及 護 士 醫 師 藥 師 牙 醫 師 人 數 佔 總 醫 事 人 員 人 數 比 率 分 別 為 53.56% 16.22% 9.72% 4.86%, 分 別 位 居 前 四 名 2006 年, 本 組 規 劃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實 證 衛 生 政 策 研 發 計 畫, 其 中 包 含 國 家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暨 人 力 發 展 之 規 劃, 特 別 就 醫 師 牙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之 人 力 及 教 育 進 行 研 議 並 考 量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對 國 家 社 會 的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深 具 重 要 性, 因 此 也 將 培 育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一 同 納 入 計 畫 研 議 國 家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暨 人 力 發 展 之 規 劃 研 議 案 從 2006 年 開 始 籌 劃, 並 邀 請 公 共 衛 生 醫 師 教 育 護 理 人 力 護 理 教 育 牙 醫 師 教 育 等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及 衛 生 署 長 官 共 同 討 論 本 案 之 研 議 主 題 及 方 向 在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規 劃 及 培 育 議 題 方 面, 委 請 臺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江 東 亮 院 長 擔 任 小 組 召 集 人 陳 為 堅 教 授 為 副 召 集 人, 並 充 分 授 權 計 畫 執 行 方 式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廣 泛, 舉 凡 個 人 衛 生 健 康 行 為, 到 疾 病 預 防 及 衛 生 政 策 都 是 公 衛 的 範 疇, 因 此 本 書 章 節 重 點 著 重 於 公 共 衛 生 的 定 義 與 範 疇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的 規 劃 及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供 需 探 討 等 主 題, 並 進 行 探 討 經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規 劃 及 培 育 小 組 研 議 成 員 三 年 多 的 努 力, 陸 續 進 行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學 人 力 概 況 國 內 大 學 部 公 共 衛 生 /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等 之 學 系 必 修 2

9 課 程 畢 業 生 進 修 / 就 業 調 查 等 調 查, 辦 理 多 次 專 家 會 議 籌 備 會 議 及 小 型 座 談 會 的 討 論 下, 集 結 諸 多 專 家 學 者 之 共 識, 並 經 多 次 修 正 後, 終 於 在 2010 年 底 完 成 本 書 之 出 版 本 人 由 衷 感 謝 小 組 召 集 人 江 東 亮 教 授 陳 為 堅 教 授 及 參 與 本 案 成 員 竭 盡 心 力 的 付 出, 才 能 將 專 業 公 共 衛 生 的 定 義 更 明 確 化, 了 解 培 育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需 要 具 備 何 種 知 識 與 技 能 最 後, 透 過 本 書 之 出 版, 企 盼 能 藉 由 所 提 供 之 公 共 衛 生 定 義 範 疇 及 建 言 能 做 為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未 來 規 劃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時 之 參 考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群 體 健 康 科 學 研 究 所 衛 生 政 策 研 究 組 主 任 3

1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小 組 召 集 人 序 為 提 升 國 人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與 因 應 未 來 健 康 照 護 趨 勢 的 轉 變,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郭 耿 南 主 任 有 鑑 於 過 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的 方 式 與 醫 事 人 力 政 策 已 不 符 合 現 代 的 趨 勢, 同 時, 現 存 醫 事 人 力 缺 乏 系 統 性 的 規 劃 與 評 估, 於 2006 年 開 始 籌 劃 國 家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暨 人 力 發 展 研 議 案, 以 提 高 國 家 醫 事 人 力 資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為 重 要 前 題, 認 為 國 家 醫 事 人 力 政 策 應 以 廣 大 的 視 野 及 前 瞻 的 想 法 及 早 規 劃, 希 望 透 過 各 醫 事 人 力 相 關 議 題 的 探 討, 能 重 新 檢 視 現 行 醫 事 人 員 培 育 與 人 力 發 展 問 題, 凝 聚 各 界 共 識, 提 供 建 議 報 告 書 供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單 位 作 為 制 訂 政 策 之 參 考 本 組 應 郭 主 任 之 邀, 由 2007 年 底 開 始 正 式 加 入 研 議 案 規 劃 在 三 年 多 之 研 議 過 程 中, 承 蒙 國 衛 院 之 協 助 研 議 小 組 成 員 與 各 校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主 管 的 參 與 和 意 見 交 流 執 行 初 期, 有 感 於 長 久 以 來 公 共 衛 生 學 不 論 在 國 內 外 的 範 疇 定 義 尚 未 有 系 統 性 之 討 論, 故 經 參 考 過 去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歷 史 文 獻, 嘗 試 整 理 系 統 性 的 概 念 演 進 與 重 要 要 素 另 外 參 考 美 國 近 代 對 公 共 衛 生 界 對 於 教 育 人 力 發 展 的 歷 史, 歸 結 階 段 性 的 現 況 問 題 與 建 議 改 革 省 思 的 方 向 再 者, 藉 由 檢 視 國 內 教 育 體 系 發 展 和 學 系 及 學 生 數 量 上 之 變 化, 做 為 建 構 未 來 台 灣 未 來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改 善 的 基 礎 另 外,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界 於 2009 年 開 始 了 一 項 重 要 的 嘗 試 -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集 結 了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諸 多 師 資 與 人 力, 由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理 事 長 陳 為 堅 教 授 主 導, 至 今 舉 辦 了 兩 次 全 國 性 測 驗, 均 得 到 各 界 甚 至 是 國 外 人 士 的 鼓 勵 及 肯 定, 可 以 說 是 提 供 將 來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規 劃 上 參 考 的 一 個 重 要 指 標 此 外 在 撰 寫 同 時, 發 現 縱 然 國 內 眾 多 文 獻 中 所 呈 現 的 問 題 已 存 在 多 時, 在 政 策 上 卻 無 實 際 執 行 策 略, 以 致 我 國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發 展 有 待 各 界 重 視 與 深 入 規 劃, 期 望 藉 由 此 次 多 方 交 流 所 綜 整 之 結 果, 能 使 大 家 更 加 重 視 這 些 問 題 並 真 正 去 落 實 改 善 本 書 所 提 供 之 策 略 建 言 希 冀 能 作 為 政 府 規 劃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與 評 鑑 制 度 之 相 關 政 策 的 參 考,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希 望 公 共 衛 生 在 國 內 能 更 受 到 重 視, 畢 竟 其 受 益 面 乃 是 全 體 社 會 大 眾, 整 體 執 行 層 面 最 終 需 要 由 公 權 力 引 導 始 能 更 能 落 實 由 於 公 4

11 共 衛 生 學 本 質 上 的 面 向 牽 涉 仍 然 複 雜 廣 泛, 本 書 目 前 探 討 層 面 盡 量 以 專 家 意 見 彙 整 為 主, 難 免 有 所 疏 漏 之 處, 尚 祈 各 界 先 進 不 吝 指 正 與 包 涵 同 時 期 望 藉 由 本 書 之 出 版, 能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期 許 台 灣 有 更 美 好 的 未 來 最 後, 特 別 要 向 本 組 的 全 體 委 員 及 所 有 曾 參 與 的 專 家 學 者, 能 不 辭 辛 勞 地 提 供 精 闢 的 意 見, 使 本 書 內 容 更 臻 完 善, 以 及 張 純 琦 小 姐 的 資 料 蒐 集 圖 表 編 製 和 文 書 編 排, 因 而 得 以 順 利 於 2010 年 12 月 完 成, 在 此 致 上 無 限 的 感 謝 本 組 籌 備 委 員 名 單 ( 依 姓 名 筆 劃 排 列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長 榮 大 學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所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衛 生 政 策 技 健 康 照 護 中 心 宋 鴻 樟 院 長 黃 偉 堯 主 任 楊 志 良 署 長 楊 俊 毓 資 訊 長 藍 忠 孚 講 座 教 授 謹 識 於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5

1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誌 謝 本 書 自 籌 備 至 編 撰 完 成 共 歷 時 三 年, 首 要 感 謝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長 江 東 亮 教 授 與 副 院 長 陳 為 堅 教 授 不 辭 辛 勞 地 領 導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暨 人 力 發 展 研 議 案 小 組 進 行 本 書 主 題 之 研 議 與 編 撰, 並 感 謝 參 與 本 國 家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暨 人 力 發 展 研 議 案 的 全 體 成 員 們 不 辭 辛 勞 地 付 出, 共 同 腦 力 激 盪, 提 供 精 闢 見 解 以 及 感 謝 曾 出 席 本 研 議 案 所 舉 辦 的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及 研 討 會 之 產 官 學 界 等 專 家 學 者 們 提 供 實 務 面 上 的 經 驗 與 寶 貴 意 見, 使 本 書 內 容 更 臻 完 善 同 時 承 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長 久 以 來 的 鼎 力 支 持 與 鼓 勵, 併 此 感 謝, 讓 本 研 議 案 可 以 提 供 一 個 溝 通 的 平 台, 與 各 界 進 行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發 展 之 相 關 議 題 的 討 論, 以 凝 聚 共 識, 使 本 書 得 以 順 利 於 2010 年 12 月 完 成 有 關 本 研 議 案 參 與 成 員 請 詳 見 下 頁 研 議 團 隊 名 單, 座 談 會 出 席 者 請 詳 見 本 書 附 件 最 末, 我 們 深 切 期 盼 本 書 之 出 版 能 激 起 各 界 對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的 重 視, 實 質 改 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執 業 環 境, 提 升 國 民 健 康 品 質 之 水 準, 進 而 促 進 國 家 社 會 健 康, 並 謹 以 本 書 獻 給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及 公 共 衛 生 界 作 為 規 劃 我 國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與 教 育 制 度 政 策 之 參 考 6

13 研 議 團 隊 研 議 案 主 持 人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群 體 健 康 科 學 研 究 所 衛 生 政 策 研 究 組 郭 耿 南 主 任 本 書 撰 稿 者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陳 為 堅 教 授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江 東 亮 教 授 研 議 案 籌 備 委 員 ( 依 姓 名 筆 劃 排 列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處 石 崇 良 處 長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輔 仁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長 庚 大 學 醫 學 系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辜 公 亮 基 金 會 和 信 治 癌 中 心 醫 院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牙 醫 學 系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處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辜 公 亮 基 金 會 和 信 治 癌 中 心 醫 院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江 東 亮 院 長 余 玉 眉 教 授 張 媚 副 教 授 陳 定 信 教 授 陳 為 堅 教 授 陳 惠 姿 副 教 授 楊 志 良 署 長 廖 運 範 教 授 蔡 哲 雄 副 院 長 鄭 景 暉 教 授 鄧 素 文 處 長 賴 其 萬 教 授 戴 玉 慈 教 授 7

1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執 行 摘 要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規 劃 及 培 育 小 組 考 量 過 去 25 年 來,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的 研 究 多 針 對 人 力 的 組 成 數 量 及 工 作 職 責, 但 這 些 研 究 往 往 遇 到 一 些 常 見 的 瓶 頸, 其 中 一 項 就 是 無 專 業 公 衛 定 義 的 明 確 性 及 限 制 性 因 此 本 組 首 先 藉 由 參 考 文 獻 及 專 家 會 議, 將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做 回 顧, 它 除 了 是 一 門 預 防 疾 病 延 長 壽 命 增 進 健 康 與 效 率 的 一 種 科 學 與 藝 術 之 外, 主 要 要 素 是 追 求 人 人 健 康 以 群 體 為 對 象 且 透 過 集 體 或 有 組 織 的 社 會 力 量 的 專 業 領 域 接 著, 為 了 瞭 解 目 前 國 際 間 公 共 衛 生 潮 流 之 發 展, 我 們 參 考 美 國 對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專 業 性 的 改 革, 試 圖 做 重 點 回 顧, 並 做 為 國 內 相 關 制 度 面 之 參 考 公 共 衛 生 的 教 育 現 況 發 展 極 為 蓬 勃, 因 此 本 組 為 了 瞭 解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之 現 況, 採 用 目 前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公 布 之 大 專 院 校 醫 藥 衛 生 學 群 等 搜 尋 出 國 內 相 關 院 校 系 所 之 資 料 由 教 育 體 制 嘗 試 說 明 多 年 來 之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發 展, 包 含 大 專 院 校 與 技 職 體 系 之 時 代 設 置 演 變 數 量 的 消 長 趨 勢 學 制 數 量 的 歷 年 變 化 師 資 方 面, 調 查 目 前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學 人 力 之 特 性, 並 與 過 去 資 料 做 比 較 說 明 學 生 人 數 則 分 為 畢 業 與 在 學 人 數, 統 計 公 共 衛 生 各 領 域 中 學 生 人 數 近 期 之 演 變 趨 勢 教 學 課 程 內 容 方 面, 嘗 試 利 用 座 談 會 與 問 卷, 收 集 大 學 設 置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之 課 程 資 料, 包 含 核 心 課 程 與 實 習 課 程 之 規 劃, 並 做 說 明 及 檢 討 所 謂 的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需 要 具 備 何 種 知 識 與 技 能 是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相 關 教 育 的 重 點 規 劃, 無 論 是 美 國 的 Association of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ASPH) 或 歐 洲 地 區 的 Association of Public Health in the European Region (AS- PHER), 在 近 兩 三 年 內 均 經 由 組 織 內 專 家 成 員 一 連 串 努 力, 分 別 訂 出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知 能 (Core competencies) 因 此 公 共 衛 生 另 一 項 目 前 對 於 改 革 之 共 識 乃 推 動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而 試 題 發 展 分 別 於 2008 年 10 月 及 2009 年 5 至 7 月 間 獲 得 初 步 共 識, 至 今 測 驗 亦 成 功 完 成 兩 屆 施 辦 未 來 建 議 需 由 各 校 課 程 規 劃 及 授 課 深 度 作 檢 討, 並 在 各 校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課 程 中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以 往 較 忽 略 之 社 會 行 為 學 門 課 程 之 具 體 內 容 8

15 對 於 人 力 的 規 劃 方 面,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畢 業 生 的 進 修 就 業 發 展 建 議 嘗 試 做 統 整 性 的 記 錄, 除 了 對 將 來 人 力 規 劃 數 量 更 為 明 確 外, 亦 能 更 加 了 解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產 業 脈 絡 的 連 結 我 國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立 法 推 動 亦 已 行 之 有 年, 藉 由 本 報 告 書 加 以 說 明 歷 年 之 紀 要, 重 申 其 時 代 之 必 要 性 對 於 新 興 公 共 衛 生 市 場 可 能 之 發 展 與 相 關 之 人 力 規 劃, 亦 在 本 報 告 書 提 出, 除 其 能 提 供 各 相 關 單 位 做 為 研 擬 決 策 之 參 考 外, 更 期 能 有 效 落 實 於 實 務 面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是 促 進 國 家 全 民 健 康 的 關 鍵 人 物, 而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體 系 是 培 育 優 秀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的 重 要 管 道 從 參 考 全 球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和 自 我 改 革 的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改 革 的 路 需 要 多 人 的 努 力, 亦 需 要 凝 聚 公 共 衛 生 各 界 人 員 的 共 識 我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界 或 可 更 深 入 思 索 未 來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及 人 才 規 劃 之 路 9

1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前 言 公 共 衛 生 為 一 種 公 眾 事 業, 更 是 一 項 公 共 資 產 因 為 人 類 健 康 問 題 具 有 公 共 性, 受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問 題 和 環 境 因 素 的 重 重 影 響, 非 僅 僅 為 個 人 之 身 體 問 題 但 是 歷 經 政 治 與 社 會 變 遷, 台 灣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及 相 關 的 人 力 需 求 研 究 在 過 去 二 十 多 年 被 長 期 忽 略 自 1995 年 國 內 實 施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後, 民 眾 就 醫 行 為 改 變, 連 帶 醫 療 相 關 政 策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更 多 的 注 意 與 關 切 現 行 健 保 制 度 著 重 了 治 療 的 部 分, 對 於 預 防 疾 病 與 健 康 促 進 尚 有 待 進 一 步 規 劃 與 落 實, 而 此 部 分 勢 必 牽 涉 到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的 供 需 和 規 劃, 而 不 僅 是 醫 療 照 護 層 面 在 2003 年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風 波 中, 醫 療 與 公 共 衛 生 沒 能 在 第 一 時 間 結 合 發 揮 效 能, 導 致 疫 情 擴 散, 整 體 醫 療 衛 生 生 態 和 相 關 政 策 亦 引 起 多 方 注 意 與 關 切, 同 時 也 衝 擊 到 整 體 相 關 人 力 教 育 制 度 的 審 思 與 改 革 由 於 個 人 與 群 體 的 健 康 受 到 各 種 社 會 經 濟 自 然 人 為 及 政 治 等 環 境 因 素 影 響, 未 來 衛 生 政 策 需 要 跨 部 會 跨 專 業 的 整 合 型 機 制, 不 僅 是 衛 生 醫 療, 更 要 涵 蓋 社 會 福 利 農 業 環 保 經 濟 建 設 等 面 向, 以 保 障 國 民 健 康 近 年, 無 論 慢 性 病 防 治 疾 病 篩 檢 疫 情 調 查 或 健 康 促 進 等, 皆 有 賴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知 識 及 人 力 的 全 面 搭 配,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之 需 求 與 日 遽 增 而 人 口 老 化 科 技 進 步 民 識 高 漲 及 全 球 化 亦 使 得 醫 療 體 系 與 公 共 衛 生 問 題 日 益 複 雜, 故 各 國 皆 進 行 健 康 及 照 護 體 系 之 改 革 這 些 改 革 都 會 導 致 相 關 人 力 需 求 的 成 長 而 這 些 人 力 的 執 行 成 效 攸 關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改 革 的 成 效, 進 而 最 終 影 響 大 眾 之 健 康 因 此, 如 何 確 保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的 質 與 量, 在 這 樣 的 時 代 背 景 下 更 顯 重 要 近 25 年 來,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的 研 究 多 係 針 對 人 力 的 組 成 數 量 及 工 作 職 責, 但 這 些 研 究 往 往 遇 到 一 些 常 見 的 瓶 頸, 其 中 一 項 就 是 缺 乏 公 衛 專 業 的 明 確 定 義 及 內 涵 [1] 因 此, 本 書 第 一 章 首 先 嘗 試 透 過 相 關 歷 史 文 獻 的 回 顧, 嘗 試 整 理 公 共 衛 生 之 概 念 的 演 進 及 其 重 要 元 素, 希 望 從 中 掌 握 國 際 的 潮 流 由 於 公 共 衛 生 學 校 教 育 始 於 美 國, 因 此 接 著 在 第 二 章 中, 我 們 以 美 國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發 展 為 10

17 例, 回 顧 其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評 鑑 制 度, 核 心 知 能 的 界 定 以 及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之 證 照 考 試, 評 估 是 否 足 為 借 鏡 之 處 第 三 章 則 檢 視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體 系 的 發 展, 包 括 師 資 學 生 數 目 核 心 課 程 及 實 習 課 程, 並 特 別 介 紹 了 剛 舉 辦 二 年 的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第 四 章 則 是 嘗 試 探 討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的 規 劃, 從 現 況 與 問 題 切 入, 然 後 提 出 一 些 可 能 的 策 略 規 劃 整 體 而 言, 本 研 議 案 的 規 劃 乃 為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尋 求 定 位 之 餘, 更 分 析 目 前 此 學 門 專 業 教 育 之 施 行 及 檢 討, 以 期 未 來 政 府 在 制 訂 與 執 行 相 關 醫 事 保 健 或 人 力 規 劃 時, 找 出 具 效 率 且 公 平 的 發 展 方 式, 以 促 進 整 體 及 長 遠 的 全 民 健 康 發 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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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 第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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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 1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第 一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的 演 進 早 在 西 元 1601 年, 英 國 伊 麗 莎 白 時 代 即 開 始 施 行 濟 貧 法 案 (The Poor Law) 當 時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在 各 地 區 利 用 稅 捐 補 助 窮 困 人 口 但 後 來 執 行 上 逐 漸 遭 到 批 評, 英 國 政 府 在 19 世 紀 初 成 立 了 法 案 的 改 革 委 員 會 擔 任 委 員 會 秘 書 的 Edwin Chadwick ( A.D.) 進 而 針 對 窮 困 不 良 生 活 環 境 與 疾 病 的 關 係 做 實 證 性 的 分 析, 並 在 1842 年 出 版 了 Report on the Sanitary Conditions of the Labouring Classes [2], 主 張 人 之 貧 窮 起 源 於 不 良 的 身 體 ( 生 理 ) 狀 況 因 此, 最 重 要 的 改 革 之 道 在 於 改 善 當 時 的 衛 生 條 件 此 時, 城 市 的 興 起 與 公 共 衛 生 議 題 的 結 合, 促 成 1848 年 公 共 衛 生 法 案 (The Public Health Act) 的 制 訂 在 提 出 汙 水 道 的 修 建 計 畫 之 後,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的 想 法 也 開 始 萌 芽 [3] 雖 然 Chadwick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的 基 本 想 法 偏 重 外 在 的 環 境 衛 生, 但 是 他 的 目 的 在 於 為 最 大 多 數 人 謀 求 最 大 福 利 他 努 力 推 動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以 提 升 多 數 民 眾 健 康 的 精 神 廣 為 後 世 所 推 崇, 可 說 是 現 代 公 共 衛 生 的 旗 手 繼 英 國 之 後, 歐 陸 也 紛 紛 設 置 公 共 衛 生 組 織 來 推 動 衛 生 改 革 ; 此 時 較 為 傾 向 於 政 治 層 面 的 制 度 性 發 展 而 美 國 歷 經 工 業 化 與 移 民 潮 的 變 動 後, 民 間 與 官 方 共 同 成 立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American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 APHA), 並 提 倡 共 同 福 祉 (Common Wealth) 的 概 念, 強 調 民 眾 健 康 乃 是 社 會 責 任 ; 惟 此 時 這 股 浪 潮 並 未 大 幅 改 變 大 眾 對 公 共 衛 生 的 重 視 直 至 1909 年 洛 克 斐 勒 基 金 會 於 美 國 南 部 進 行 鉤 蟲 根 除 計 畫 時, 發 現 美 國 國 內 面 臨 基 礎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短 缺 公 共 衛 生 工 作 人 員 之 訓 練 不 足 及 缺 乏 執 行 任 務 的 動 力 時, 於 是 決 心 投 入 公 共 衛 生 之 教 育 發 展 改 革 [4], 公 共 衛 生 之 能 見 度 才 大 為 提 升 當 代 的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在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於 成 立 前, 可 說 是 到 達 另 一 個 里 程 碑 當 時, 在 1946 年 成 立 之 初 的 準 備 文 件 中, 便 以 使 所 有 人 獲 致 最 高 可 能 的 健 康 水 準 為 總 體 目 標 ; 同 時,WHO 也 擴 充 了 健 康 的 定 義 [5], 因 此 也 影 響 了 日 後 我 們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的 看 法 表 1 是 依 照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檢 視 公 共 衛 生 在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成 立 後 觀 念 上 的 演 進 綜 觀 第 一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15

2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近 代 以 來, 公 共 衛 生 的 概 念 發 展 有 下 列 趨 勢 其 一, 由 於 Alma-Ata 宣 言 明 確 再 次 說 明 健 康 是 一 項 基 本 人 權 [6], 因 此 政 府 有 此 責 任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源, 且 因 工 作 內 容 的 多 樣 發 展, 需 要 配 合 多 層 單 位 人 力 之 合 作 其 二, 健 康 促 進 的 概 念 反 映 在 Ottawa 宣 言 的 精 神 中, 並 且 強 調 健 康 促 進 的 精 神 包 含 追 求 健 康 之 平 等 機 會, 國 民 應 有 足 夠 而 支 持 性 的 資 源 決 定 自 身 的 健 康 條 件 [7] 其 三,Adelaide Recommendation 闡 述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的 公 共 政 策 發 展 乃 是 連 結 個 人 社 區 與 其 他 支 持 性 環 境 之 重 要 關 鍵 [8], 因 此 政 府 與 衛 生 行 政 組 織 體 系 的 整 合 角 色 再 被 重 申 而 此 一 公 共 政 策 的 有 效 執 行, 亦 需 教 育 機 構 因 應 公 共 衛 生 之 實 務 內 涵, 時 時 審 視 修 正 其 教 育 內 容 其 四, 針 對 健 康 不 平 等 的 現 象,1991 年 的 Sundsvall Statement 特 別 強 調 生 理 (physical) 社 經 (social and economic), 政 治 (political) 之 環 境 對 於 健 康 的 重 要 性 [9] 其 五, 即 將 邁 入 21 世 紀 前, 第 一 次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舉 辦 了 健 康 促 進 研 討 會, 會 中 的 Jakarta Declaration 除 重 申 健 康 促 進 之 概 念 外, 亦 提 出 21 世 紀 全 球 面 臨 了 新 興 的 健 康 議 題 挑 戰, 如 慢 性 病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及 心 理 精 神 衛 生 等 因 此, 新 的 因 應 方 式 亦 須 要 重 新 審 視, 包 含 公 私 部 門 之 合 作 增 加 資 源 的 投 資 等 [10] 其 六,Mexico Statement 再 度 重 申 創 造 社 會 與 健 康 環 境 乃 是 政 府 之 重 要 責 任, 需 要 社 會 全 員 共 同 努 力 [11] 最 後, Bangkok Charter[12] 強 調 永 續 經 營 與 全 球 化 概 念, 需 要 加 強 國 際 經 驗 之 分 享 與 各 國 內 公 私 部 門 間 資 訊 的 傳 遞 16

23 表 1 WHO 重 要 會 議 中 揭 櫫 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概 念 宣 言 ( 文 獻 ) 年 代 重 要 概 念 WHO[5] One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基 本 權 利 2. 擴 充 健 康 的 定 義, 包 含 生 理 心 理 社 會 Alma-Ata Declaration[6] 1978 Health for all 全 民 均 健 Ottawa Charter[7] 1986 Health promotion 健 康 促 進 Adelaide Recommendation[8] 1988 Public policy 公 共 政 策 Sundsvall Statement[9] 1991 Supportive environment 支 持 性 環 境 ( 生 理 社 經 政 治 ) Jakarta Declaration[10] 1997 New determinants of health: new challenges 新 世 紀 健 康 決 定 因 素 之 挑 戰 Mexico Statement[11] 2000 Shared du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s 政 府 部 門 共 有 職 責 Bangkok Charter[12] 2005 Globalization 全 球 化 第 二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下 健 康 的 定 義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於 1948 年 成 立 時, 宣 示 健 康 權 為 基 本 人 權 之 一, 進 而 定 義 健 康 為 : 是 一 個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的 健 全 狀 態, 而 不 僅 止 於 免 於 疾 病 或 虛 弱 (Health is a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well-being and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disease or infirmity)[5] 這 個 定 義 是 迄 今 對 於 健 康 最 廣 泛 的 概 念, 顯 示 人 們 對 於 健 康 已 不 再 侷 限 於 被 動 的 生 理 上 免 於 疾 病, 而 是 積 極 的 追 求 心 理 上 個 人 與 環 境 間 的 平 衡 及 社 會 性 健 全 的 功 能 運 作 但 是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這 種 定 義 也 受 到 諸 多 批 評 多 數 爭 論 的 觀 點 在 於 何 謂 社 會 的 安 寧 美 好, 或 是 指 其 立 意 過 於 籠 統 空 泛 不 易 實 現 因 為 生 活 不 可 能 完 全 脫 離 老 死 病 痛, 沒 有 唯 一 的 健 康 標 準, 因 此 追 求 健 康 的 過 程 便 如 同 一 個 漸 進 線 的 概 念 [13], 隨 時 調 整 朝 最 適 應 周 邊 環 境 的 一 個 動 態 的 狀 態 在 諸 多 與 公 共 衛 生 有 關 的 文 獻 討 論 國 際 間 重 要 會 議 宣 言 和 衛 生 相 關 組 織 相 關 的 重 要 文 件 中, 無 不 重 視 健 康 的 概 念 與 測 量, 詳 見 附 錄 之 附 表 1 因 為 第 一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17

2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不 同 的 健 康 定 義, 可 能 會 引 導 至 不 同 的 疾 病 防 治 與 健 康 維 護 策 略, 對 於 衛 生 計 畫 和 評 估 具 有 長 遠 的 影 響 根 據 時 間 順 序 與 概 念 要 素 的 區 別, 本 文 將 目 前 健 康 的 概 念 要 素 分 成 兩 大 階 段 性 的 觀 點 加 以 討 論 :( 一 )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 及 ( 二 ) 平 等 與 正 義 ( 一 )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在 Hanlon 著 作 的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Health Administration (1964) 中, 將 健 康 定 義 為 生 理 功 能 與 心 理 功 能 都 完 全 有 效 的 狀 態 ; 既 有 相 對 的 意 義 又 有 絕 對 的 意 義 無 論 個 人 或 團 體, 都 會 隨 時 間 和 空 間 而 改 變 ; 是 許 多 因 素 作 用 的 結 果, 包 括 內 在 與 外 在 遺 傳 與 後 天 個 人 與 團 體 私 人 與 公 眾 醫 學 環 境 與 社 會 各 方 面, 並 受 限 於 文 化 經 濟 法 律 和 政 府 [14] 在 WHO 將 心 理 層 面 也 納 入 健 康 的 定 義 之 後, 人 們 對 於 健 康 的 概 念 又 有 了 改 變 國 際 間 值 得 特 別 注 意 的 健 康 相 關 宣 言 是 1974 年 的 Lalonde Report [15] 該 文 將 健 康 劃 分 為 四 項 元 素, 分 別 為 : 人 體 生 物 環 境 生 活 形 態 及 醫 療 體 制 此 份 文 件 被 認 為 首 度 明 白 闡 述 影 響 健 康 最 重 要 的 並 非 健 康 照 護 的 的 服 務 體 系, 而 是 生 活 型 態 健 康 的 追 求 維 護 也 從 疾 病 的 治 療 轉 而 追 求 積 極 的 預 防 與 促 進 不 少 的 學 者 認 為 健 康 是 一 種 相 對 而 不 是 絕 對 的 概 念 例 如,Kleinman 將 健 康 的 一 般 認 知 分 類 為 三 大 層 面, 分 別 為 專 業 面 (Professional) 非 主 流 面 (Alternative), 及 大 眾 面 (Lay)[16] 由 大 眾 面 對 生 病 的 看 法 衍 生 了 下 列 關 於 健 康 的 釋 意 : 健 康 不 但 是 一 種 無 疾 病 的 狀 態, 而 且 是 一 種 使 個 體 免 於 疾 病 的 力 量 或 特 質, 也 是 個 體 因 應 生 活 中 事 件 所 反 應 的 生 理 與 心 理 之 和 諧 狀 態 隨 著 大 規 模 公 共 衛 生 措 施 碰 到 的 瓶 頸, 健 康 的 維 護 責 任 開 始 部 分 回 歸 到 個 人 本 身 因 為 個 人 的 力 量 也 可 以 決 定 健 康 的 狀 態, 逐 漸 產 生 了 健 康 促 進 的 概 念 健 康 促 進 是 一 種 主 導 和 增 強 健 康 狀 態 的 過 程 [7], 使 自 己 健 康 變 成 一 種 投 資, 而 且 可 以 為 了 未 來 而 採 行 儲 蓄 健 康 促 進 概 念 的 提 出, 開 始 突 顯 個 人 的 健 康 是 可 以 靠 著 主 動 與 積 極 的 行 為 轉 變 而 增 強 這 個 個 人 自 主 概 念 與 先 前 著 重 群 體 組 織 力 量 的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結 合, 強 化 了 健 康 既 是 自 我 也 是 群 體 責 任 的 概 念 18

25 ( 二 ) 平 等 與 正 義 由 於 WHO 的 特 殊 角 色 和 組 織 架 構, 其 相 關 宣 言 中 許 多 和 健 康 有 關 的 描 述 均 與 和 平 這 個 概 念 看 似 無 法 分 割 [17] 這 部 分 要 追 溯 至 WHO 剛 成 立 之 初, 因 其 為 聯 合 國 組 織 的 一 部 份, 使 得 原 先 成 立 的 精 神 包 含 了 促 進 人 類 全 體 健 康 對 世 界 和 平 共 存 有 極 重 要 貢 獻 的 含 意, 因 此 見 諸 於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憲 章 隨 著 時 代 演 進, 影 響 此 精 神 的 因 素 逐 漸 包 括 了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福 利 安 全 等 等 在 這 背 景 之 下, 我 們 不 難 理 解,WHO 在 1978 年 Alma-Ata 宣 言 中 [6], 特 別 再 次 闡 明 健 康 是 基 本 人 權, 含 有 平 等 的 意 義 而 後 接 連 著 的 許 多 宣 言 中, 數 次 提 到 平 等 與 社 會 正 義 的 概 念 [8,10-12] 由 這 個 歷 史 脈 絡 看 來, 可 以 說 已 經 將 健 康 由 個 人 與 醫 療 層 級, 擴 及 至 團 體 與 道 德 層 級 從 歷 史 發 展 的 角 度 來 看, 公 共 衛 生 的 這 種 追 求 平 等 與 正 義 的 精 神, 其 實 反 映 了 19 世 紀 中 葉 萌 芽 於 英 國 之 現 代 公 共 衛 生 運 動 追 求 社 會 正 義 的 特 性, 這 也 是 許 多 論 者 在 反 省 當 代 公 共 衛 生 之 使 命 時, 認 為 最 具 鼓 舞 力 量 的 歷 史 召 喚 [18] 第 三 節 公 共 衛 生 的 要 素 與 目 標 回 溯 公 共 衛 生 近 150 年 的 演 進, 大 抵 來 說 受 到 兩 項 重 要 的 變 動 影 響 [19]: 其 一 是 對 疾 病 的 認 識 與 管 制 方 法 的 進 步 ; 其 二 則 是 社 會 大 眾 開 始 普 遍 認 為 疾 病 管 制 為 群 體 的 責 任 因 此, 一 般 民 眾 的 看 法 普 遍 認 為 疾 病 管 制 疾 病 預 防 與 環 境 衛 生 即 等 同 於 公 共 衛 生 針 對 公 共 衛 生 所 下 的 定 義, 最 被 廣 為 使 用 的 就 屬 Winslow 於 1920 年 代 為 公 共 衛 生 所 作 的 闡 釋 : 公 共 衛 生 是 一 門 透 過 組 織 性 的 群 體 力 量, 達 到 預 防 疾 病 延 長 壽 命 和 促 進 健 康 與 效 率 的 科 學 與 藝 術 Public health is the science and the art of preventing disease, prolonging life, and promoting physical health and efficiency through organized community efforts which will ensure to every individual in the community a standard of living adequate for the maintenance of health. [20] 第 一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19

2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至 於 組 織 性 的 群 體 力 量 包 含 哪 些, 則 因 時 空 條 件 的 推 移 而 有 了 異 動 如 以 Oxford Textbook of Public Health 於 2002 年 的 第 四 版 中 的 描 述, 公 共 衛 生 乃 是 : 一 項 動 員 並 運 用 地 方 國 家 乃 至 國 際 間 資 源 以 確 保 健 康 目 的 之 過 程 Public health is the process of mobilizing and engaging local, stat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sources to ensure the conditions in which people can be healthy. [21] 時 至 今 日, 除 了 認 為 公 共 衛 生 是 促 進 健 康 的 科 學 及 藝 術 之 外, 近 年 來 的 論 著 則 增 加 了 生 態 與 永 續 的 概 念, 像 Kickbusch (2003) [22] 進 一 步 指 出 公 共 衛 生 具 有 如 下 的 特 性 : 公 共 衛 生 有 生 態 上 的 前 瞻 性, 發 展 上 的 多 元 性, 策 略 上 的 合 作 性, 並 透 過 有 組 織 的 努 力 達 到 促 進 群 體 健 康 之 目 的 其 必 須 反 映 以 多 元 化 學 科 角 度 追 求 健 康 平 等 公 眾 參 與 永 續 發 展 與 免 於 戰 亂 之 本 質 因 此, 公 共 衛 生 是 全 球 需 要 投 入 且 發 展 的 Public health is ecological in perspective, multisectoral in scope and collaborative in strategy. It aims to improve the health of communities through an organized effort Public health infrastructures need to reflect that it is an interdisciplinary pursuit with a commitment to equity, public particip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freedom from war. As such it is a part of a global commitment and strategy. 綜 合 上 述 關 於 公 共 衛 生 各 種 定 義 的 演 變, 也 許 可 以 歸 納 出 一 個 兼 具 願 景 與 實 現 可 行 的 當 代 公 共 衛 生 重 要 內 涵 : 追 求 人 人 健 康 ; 以 群 體 為 對 象 ; 及 透 過 集 體 或 有 組 織 的 社 會 力 量 關 於 歷 年 來 各 種 文 件 宣 言 可 凸 顯 之 公 共 衛 生 的 要 素, 請 詳 見 附 錄 之 附 表 2 以 下 進 一 步 闡 述 這 三 個 要 素 的 涵 義 ( 一 ) 追 求 人 人 健 康 健 康 既 然 是 基 本 人 權, 而 公 共 衛 生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為 了 追 求 人 人 健 康, 那 麼 如 前 一 節 所 言, 公 共 衛 生 實 際 上 是 建 立 在 社 會 正 義 這 個 基 礎 之 上 例 如, Winslow 於 1920 年 試 圖 指 出 公 共 衛 生 可 能 包 含 的 領 域 [20]: 1. Sanit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 環 境 衛 生 ) 20

27 2. Control of community infections ( 傳 染 病 管 制 ) 3. Educa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 principles of personal hygiene ( 衛 生 教 育 ) 4. Organization of medical and nursing service for the early diagnosis and preventive treatment of disease ( 疾 病 早 期 的 診 斷 預 防 治 療 的 醫 護 體 制 ) 5.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machinery which ensure to every individual in the community a standard of living adequate of the maintenance of health ( 社 會 福 利 的 發 展 ) 不 管 是 哪 一 種 領 域, 目 的 都 是 為 了 使 每 個 國 民 享 有 健 康 及 長 壽 的 權 利 由 於 人 們 期 望 休 養 生 息 且 對 於 和 平 自 由 的 迫 切 渴 望, 公 共 衛 生 的 精 神 在 二 次 大 戰 後 被 一 再 重 申, 宣 示 健 康 是 基 本 人 權 因 為 健 康 是 追 求 其 他 發 展 和 目 標 的 基 礎, 追 求 的 過 程 是 一 項 社 會 正 義 的 伸 張, 因 此 促 進 健 康 也 是 保 障 人 權 人 民 的 健 康 是 國 之 根 本, 也 就 是 說 追 求 全 民 健 康 本 身 是 一 項 目 的, 而 不 是 手 段 時 至 今 日, 或 許 我 們 對 於 21 世 紀 之 後 公 共 衛 生 的 詮 釋 需 做 修 正, 但 Winslow 所 宣 示 的 公 共 衛 生 精 神 仍 然 有 其 歷 史 上 的 重 要 地 位 ( 二 ) 以 群 體 為 對 象 醫 療 原 本 並 非 人 人 能 享 有 的 服 務, 而 是 少 部 分 人 享 有 的 福 利 但 是 早 在 Winslow1920 的 定 義 中 即 強 調, 公 共 衛 生 是 以 提 升 人 口 健 康 為 目 標 這 個 特 性 在 後 續 的 相 關 文 件 也 都 一 再 被 提 起 例 如,1988 年 Institute of Medicine (IOM) 闡 述 公 共 衛 生 為 一 項 社 會 為 保 障 人 類 全 體 健 康 共 同 的 事 業 ( as what society does collectively to assure the conditions for people to be healthy.) [19] 相 同 的 理 念 也 一 再 被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相 關 文 件 中 被 重 述 [23] ( 三 ) 透 過 集 體 或 有 組 織 的 社 會 力 量 公 共 衛 生 的 工 作 需 要 一 個 團 隊 早 在 Winslow 的 年 代 [20], 他 就 已 指 出 公 共 衛 生 工 作 必 須 ( 至 少 ) 包 含 七 項 專 業 人 才 : 醫 師 護 士 微 生 物 或 細 菌 學 家 流 第 一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21

2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行 病 學 家 統 計 學 家 環 境 衛 生 工 程 師 社 工 人 員 另 外, 還 必 須 有 監 測 人 員 督 導 和 管 理 人 才 合 作, 一 同 透 過 有 組 織 的 力 量 [19], 才 能 有 效 從 事 環 境 衛 生 傳 染 病 管 制 個 人 衛 生 教 育 組 織 醫 護 事 業, 以 利 早 期 診 斷 與 治 療, 與 發 展 社 區 機 構, 最 後 始 能 保 障 人 人 都 有 足 以 維 持 健 康 的 生 活 水 準 在 廿 一 世 紀 的 當 代, 可 以 想 見, 這 種 有 組 織 的 社 會 力 量 會 牽 涉 到 的 專 業 人 員 更 多, 而 其 培 育 訓 練 分 工 與 協 同 的 機 制 也 益 形 複 雜 在 WHO 2006 年 的 年 度 報 告 書 [24] 中, 即 以 此 為 專 題, 勾 繪 出 這 個 艱 鉅 但 不 可 逃 避 的 任 務 第 四 節 公 共 衛 生 學 的 範 疇 : 國 際 潮 流 公 共 衛 生 範 疇 的 內 容 與 日 俱 新, 例 如,20 世 紀 之 前, 主 要 探 討 的 層 面 多 著 墨 於 傳 染 病 或 相 關 衛 生 環 境 可 能 引 發 之 危 險 因 子 ; 但 20 世 紀 之 後, 慢 性 病 防 治 HIV/AIDS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婦 幼 健 康 議 題 的 關 注 及 衛 生 教 育 推 廣 等, 都 逐 漸 顯 示 其 重 要 性 其 他 如 暴 力 防 治 及 物 質 濫 用 等 心 理 健 康 領 域 也 成 為 現 今 潮 流 中 受 到 重 視 的 研 究 議 題 [25] 若 以 學 術 領 域 的 角 度 來 看, 為 了 因 應 新 興 傳 染 病 慢 性 疾 病 和 各 種 生 物 科 技 的 發 展, 所 謂 的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需 要 具 備 何 種 知 識 與 技 能, 是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相 關 教 育 的 重 點 規 劃 無 論 是 美 國 的 ASPH 或 歐 洲 地 區 的 Association of Public Health in the European Region (ASPHER), 在 2000 年 後 均 召 集 龐 大 數 目 的 專 家 學 者, 透 過 一 連 串 的 調 查 討 論 及 修 改, 分 別 訂 出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知 能 (Core competencies) 以 2008 年 ASPH 修 訂 之 核 心 能 力 [26] 為 例, 包 含 五 大 學 科 : 1. 生 物 統 計 (Biostatistics) 2. 流 行 病 學 (Epidemiology) 3.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Environmental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4.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Health policy and management) 5. 社 會 與 行 為 科 學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此 外, 另 外 訂 定 七 項 綜 合 性 知 能, 例 如 : 溝 通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領 導 能 力 等 22

29 ( 更 詳 細 的 內 容 請 見 附 圖 1) 在 第 二 章 我 們 還 會 對 這 個 核 心 知 能 的 訂 定 過 程 及 其 用 途 做 進 一 步 的 敘 述 這 波 公 共 衛 生 學 術 之 重 整 亦 影 響 歐 洲 國 家, 因 而 ASPHER 在 2008 年 提 出 之 修 正 [27] 報 告 中, 列 舉 其 核 心 知 能 涵 蓋 : 1. 方 法 學, 包 括 流 行 病 學 生 物 統 計 質 性 分 析 (Methods: epidemiology and biostatistics; qualitative methods) 2. 社 會 環 境 與 健 康 (Social environment and health) 3.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環 境 與 衛 生 (Physical, chemical and bi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health) 4. 衛 生 政 策 組 織 結 構 管 理 與 經 濟 (Health policy,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5. 健 康 促 進 與 預 防 (Health promotion and prevention) 6. 綜 合 能 力, 例 如 決 策 制 訂 倫 理 等 (Cross-disciplinary themes, including strategy making, ethics, other themes) 第 五 節 公 共 衛 生 學 的 範 疇 : 國 內 現 況 由 於 公 共 衛 生 學 的 內 涵 廣 泛, 主 題 多 元, 一 般 不 容 易 為 公 共 衛 生 學 做 明 確 的 分 野, 也 導 致 相 關 政 策 規 劃 或 專 業 推 廣 之 困 難 以 現 階 段 而 言, 為 瞭 解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涵 蓋 之 範 疇,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第 一 科 於 96 學 年 度 公 布 大 專 院 校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專 業 性 標 準 分 類, 主 要 應 用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與 學 界 且 此 修 正 分 類 乃 參 照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組 織 之 國 際 教 育 標 準 分 類 (ISCED) 之 學 科 標 準 分 類, 將 來 可 做 為 國 際 教 育 統 計 比 較 上 之 分 析 依 此 分 類 搜 尋 國 內 相 關 院 校 系 所 之 資 料, 其 中 之 醫 藥 衛 生 學 門 包 含 許 多 醫 護 與 健 康 產 業 相 關 科 系 根 據 初 步 之 研 議, 目 前 歸 類 中 與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者 如 下 : 1. 醫 藥 衛 生 及 社 福 領 域 中, 醫 藥 衛 生 學 門 所 屬 之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之 各 科 系 ; 第 一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23

3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2. 教 育 領 域 中, 教 育 學 門 所 屬 之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下 之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 3. 社 會 科 學 商 業 及 法 律 領 域 中,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門 所 屬 之 醫 管 學 類 之 各 科 系 若 將 大 學 院 校 與 專 科 學 校 分 項 探 討, 專 科 學 校 包 含 的 科 系 則 僅 包 括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職 業 安 全 ( 與 ) 衛 生, 其 餘 相 關 科 系 則 均 分 佈 於 大 學 院 校 內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學 界 意 識 到 國 際 趨 勢 對 於 核 心 能 力 規 劃 上 的 重 要 性, 於 2008 開 始 亦 由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發 起, 進 行 多 次 探 討, 研 討 出 適 合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發 展 之 核 心 能 力 細 節 將 於 本 文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之 第 四 節 中 加 以 詳 述 之 24

31 第 2 章 國 際 公 共 衛 生 方 向 發 展 : 以 美 國 為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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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 2 章 國 際 公 共 衛 生 方 向 發 展 : 以 美 國 為 例 美 國 在 公 共 衛 生 的 教 育 發 展 上 始 終 扮 演 重 要 的 領 航 者 角 色, 教 育 走 向 也 廣 為 各 國 所 師 法 為 了 迎 接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迅 速 變 動, 美 國 在 二 十 年 前 即 已 著 手 規 劃 公 共 衛 生 之 改 革, 重 點 包 含 :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評 鑑 制 度 界 定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知 能 舉 辦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等 本 章 內 容 部 分 參 酌 吳 文 琪 等 人 撰 稿 之 新 世 紀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改 革 之 經 驗 與 啟 示 [28] 一 文, 藉 由 回 顧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發 展 過 程 及 經 驗, 或 許 可 做 為 國 內 未 來 規 劃 之 借 鏡 第 一 節 提 昇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評 鑑 制 度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於 1872 年 成 立, 旨 在 推 動 疫 病 調 查 然 而 美 國 即 使 到 了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仍 僅 有 少 數 學 校 提 供 公 共 衛 生 訓 練 有 鑑 於 人 力 的 日 益 短 缺 問 題, 有 識 之 士 興 起 發 展 公 共 衛 生 學 校 教 育 的 構 想 首 先 由 洛 克 斐 勒 基 金 會 發 起, 獲 得 多 方 響 應 然 而 此 時 公 共 衛 生 的 主 要 行 政 官 員 均 必 須 具 備 醫 學 背 景 之 後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American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 APHA) 於 1932 年 組 織 專 業 教 育 委 員 會, 對 於 美 國 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開 始 有 了 組 織 性 的 機 構 在 承 擔 [29] 配 合 此 時 美 國 政 府 預 算 的 支 持, 教 育 機 構 首 先 透 過 公 共 衛 生 碩 士 (Master of Public Health) 學 位 的 廣 設, 並 針 對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的 需 求, 提 供 關 於 衛 生 行 政 衛 生 教 育 護 理 生 命 統 計 與 傳 染 病 防 治 等 實 務 方 面 之 訓 練 尤 其 在 美 國 參 與 二 次 大 戰 後, 提 供 相 關 課 程 之 學 校 數 量 大 幅 度 成 長 然 而 短 期 的 訓 練 雖 然 快 速 的 提 供 了 戰 時 所 需 的 人 力, 內 容 卻 良 窳 不 齊 因 應 二 次 大 戰 的 結 束 和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先 驅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聯 盟 (Association of Schools of Public Health, 簡 稱 ASPH) 於 1941 年 的 成 立, 開 始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的 理 念 與 實 質 內 容 有 了 專 業 性 的 規 範 隨 著 公 共 衛 生 學 的 崛 起, 面 臨 到 的 問 題 除 了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提 供 相 關 教 育 之 外, 其 他 學 門 也 加 入 了 部 分 公 共 衛 生 學 的 課 程, 例 如 社 工 學 院 護 理 學 院 或 理 工 學 院 等, 使 得 公 共 衛 生 的 第 二 章 國 際 公 共 衛 生 方 向 發 展 : 以 美 國 為 例 27

3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專 業 性 和 整 合 性 面 臨 分 歧 的 考 驗, 尤 其 是 就 業 市 場 中 的 分 工 屬 性 有 鑑 於 此, 1974 年 遂 由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和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聯 盟 共 同 成 立 評 鑑 機 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委 員 會 (Council on Education of Public Health, 簡 稱 CEPH), 主 要 功 能 為 評 鑑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內 各 項 軟 硬 體 的 發 展 與 體 制 鑒 於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的 教 育 品 質 攸 關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的 專 業 素 質,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委 員 會 於 2002 年 首 度 提 出 評 鑑 標 準, 並 於 2005 年 再 次 修 訂 為 現 今 的 實 施 版 本 現 行 評 鑑 制 度 一 方 面 是 實 踐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角 色 的 認 同, 另 一 方 面, 也 使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重 新 審 視 自 己 的 發 展 願 景 使 命 及 目 標, 對 於 具 體 的 教 學 內 容 和 成 果 評 量 均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提 升 除 此 之 外, 評 鑑 制 度 亦 具 有 知 識 學 習 與 實 務 應 用 的 銜 接 角 色, 因 而 也 將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表 現 及 發 展 一 併 納 入 考 量 指 標 第 二 節 界 定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知 能 最 近 二 十 年 來, 核 心 知 能 已 成 為 美 國 學 界 重 新 定 義 健 康 或 醫 療 相 關 課 程 的 關 鍵 手 段 以 此 為 基 礎 的 教 育 改 革, 不 僅 僅 出 現 於 公 共 衛 生 學, 其 餘 如 醫 學 護 理 牙 醫 藥 學 等 等, 均 重 新 審 視 本 身 的 訓 練 方 向, 從 而 帶 起 評 鑑 規 範 由 2005 年 修 訂 的 評 鑑 標 準 [30] 說 明 中 指 出, 知 能 的 意 義 乃 是 成 功 的 學 習 者 在 特 定 學 習 課 程 中 理 解 並 能 實 際 操 作 因 此, 知 能 與 透 過 課 堂 所 得 到 之 階 段 性 學 習 經 驗 的 學 習 目 的 (objectives) 其 實 是 不 同 的 [26] 自 2004 年 起,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聯 盟 代 表 北 美 40 所 通 過 評 鑑 的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與 來 自 疾 病 管 制 中 心 的 協 助 之 下, 進 行 了 兩 年 兩 階 段 的 核 心 知 能 模 式 發 展 計 畫 (Model Development Process)[26], 其 中 第 一 階 段 為 主 要 知 能 的 確 認 與 明 定 (Specific Competency Identification and Specification); 第 二 階 段 則 為 綜 合 性 知 能 的 確 認 與 明 定 (Crosscutting Competency Identification and Specification) 第 一 階 段 發 展 初 期, 除 原 有 五 大 核 心 知 能 外, 另 納 入 公 共 衛 生 生 物 學, 原 意 乃 考 量 美 國 多 數 進 入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訓 練 者 並 未 具 備 足 夠 生 物 學 知 識 而 採 入 研 議 此 時 綜 合 性 知 能 部 分 包 含 9 項, 分 別 為 傳 播 及 資 訊 科 學 多 元 文 化 素 28

35 養 領 導 能 力 資 料 分 析 與 訊 息 管 理 生 態 性 健 康 決 定 因 素 政 策 與 管 理 專 業 精 神 方 案 規 劃, 及 系 統 性 思 考 整 個 規 劃 過 程 中, 全 美 將 近 400 位 來 自 實 務 教 育 與 學 術 界 公 衛 專 家 參 與, 經 由 三 次 德 菲 法 (Delphi Method) 於 2005 年 12 月 定 案 現 行 五 項 核 心 領 域 與 其 中 48 項 知 能 內 涵 第 二 階 段 則 於 當 年 度 接 續 進 行 規 劃, 過 程 中 公 共 衛 生 生 物 學 最 終 被 歸 屬 為 綜 合 性 知 能, 原 本 資 料 分 析 與 訊 息 管 理 生 態 性 健 康 決 定 因 素 政 策 與 管 理 三 項 分 別 透 過 共 識 過 程 整 合 至 五 大 核 心 知 能 中 [26] 因 此 在 2006 年 最 終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聯 盟 發 表 的 版 本 中, 核 心 能 力 架 構 便 包 含 五 大 學 門 與 七 項 綜 合 性 知 能 每 項 領 域 之 下, 又 各 訂 定 學 習 目 標 及 內 容 經 由 這 樣 的 訓 練, 可 以 讓 學 生 習 得 公 共 衛 生 所 需 之 各 種 能 力, 並 運 用 在 公 共 衛 生 實 務 上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德 菲 法 雖 然 有 實 施 上 的 方 法 限 制 與 爭 論, 例 如 相 當 費 時 需 要 非 常 多 專 家 參 與 不 適 用 時 間 有 限 的 情 況 等, 但 在 公 共 衛 生 多 元 面 向 的 本 質 下, 這 次 的 成 果 提 供 了 美 國 學 界 第 一 次 全 國 性 共 識 的 建 立 模 式, 有 助 於 接 續 性 的 發 展 與 修 正, 並 提 供 國 際 間 作 為 重 要 的 參 考 此 外, 定 期 對 於 內 容 勢 必 需 要 做 出 因 應 時 代 潮 流 的 討 論 和 更 新, 目 前 規 劃 乃 每 3-5 年 將 做 一 次 修 訂 [26] 第 三 節 舉 辦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在 核 心 能 力 的 規 劃 與 確 認 的 帶 動 之 下, 許 多 參 與 美 國 公 衛 學 院 聯 盟 的 學 院 紛 紛 將 此 納 入 教 學 內 容 的 改 革, 重 新 審 視 MPH 課 程 的 教 育 目 標, 及 持 續 性 的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再 教 育 因 此 在 2005 年,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國 家 測 驗 董 事 會 (National Board of Public Health Examiners, 簡 稱 NBPHE) 成 立, 擔 負 評 量 核 心 知 能 的 任 務, 為 通 過 評 鑑 學 院 的 學 生 扮 演 全 國 性 教 育 把 關 的 角 色 美 國 推 動 認 證 考 試 的 執 行 過 程 中, 來 自 不 同 層 級 的 正 反 聲 浪 不 間 斷 的 湧 入 對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而 言, 這 是 一 項 新 的 措 施, 因 為 以 前 的 畢 業 生 不 需 參 加 考 試 即 可 從 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工 作 ; 然 而 現 在 提 供 公 共 衛 生 的 教 育 學 院 與 學 程 增 加 很 多, 學 生 人 數 也 越 來 越 多,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聯 盟 及 主 辦 測 驗 的 各 相 關 機 構 均 期 望 此 項 考 試 能 獲 得 國 家 認 同, 以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的 重 要 性 及 人 員 的 專 業 性 第 二 章 國 際 公 共 衛 生 方 向 發 展 : 以 美 國 為 例 29

3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除 此 之 外,2008 年 由 疾 病 管 制 局 與 Robert Wood Johnson Foundation 共 同 規 劃 成 立 了 公 共 衛 生 評 鑑 董 事 會 (National Public Health Accreditation Board) [31], 一 方 面 因 應 新 的 醫 療 保 險 改 革 運 動, 另 外 也 為 了 評 鑑 各 級 公 共 衛 生 機 構 基 於 人 員 的 認 證 與 公 共 衛 生 機 構 的 認 證 有 相 輔 相 成 的 作 用, 在 此 時 代 背 景 下, 未 來 兩 者 的 互 動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美 國 首 次 的 公 共 衛 生 認 證 測 驗 於 2008 年 舉 行, 目 前 仍 為 志 願 性 報 考 影 響 考 生 參 加 意 願 因 素 很 多, 包 括 目 前 認 同 程 度 不 一 報 名 費 金 額 過 高 與 業 界 尚 未 建 立 信 心 認 同 度 的 爭 議 點 在 於 ( 一 ) 對 於 此 項 測 驗 是 否 具 有 排 他 性? ( 二 ) 此 項 測 驗 乃 針 對 公 共 衛 生 學 的 廣 度 設 計, 對 於 深 度 上 是 否 具 有 可 比 性? ( 三 ) 無 照 者 如 何 評 量 其 能 力 [31]? 根 據 目 前 的 測 驗 制 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必 須 來 自 通 過 學 院 或 學 程 評 鑑 的 畢 業 生 ; 受 試 合 格 者 每 兩 年 內 也 必 須 再 進 修 50 小 時 的 再 教 育 課 程 另 外 每 十 年 需 要 重 新 透 過 不 同 評 量 以 保 有 資 格, 藉 以 因 應 公 共 衛 生 學 因 時 制 宜 之 挑 戰 第 四 節 對 台 灣 的 啟 示 美 國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改 革 經 驗 從 1988 年 迄 今, 已 超 過 二 十 年 的 演 進 推 動 過 程 採 行 的 各 種 策 略, 現 今 看 來 的 確 是 影 響 了 全 球 各 國 對 此 議 題 的 重 視 除 了 原 本 美 國 境 內 的 學 校 陸 續 參 與 評 鑑 之 外, 歐 亞 洲 也 開 始 有 學 院 逐 漸 申 請 加 入 因 此, 在 本 研 議 案 對 未 來 教 育 及 人 力 規 劃 的 討 論 中, 美 國 的 經 驗 也 提 供 了 幾 項 值 得 省 思 的 啟 示 首 先 是 在 改 革 前, 必 先 檢 討 並 瞭 解 公 共 衛 生 現 階 段 的 任 務 例 如, 公 共 衛 生 學 應 該 偏 向 實 務 或 研 究 取 向, 須 有 凝 聚 共 識 的 過 程 一 旦 確 立 之 後, 始 可 進 一 步 著 手 規 劃 人 力 供 需 問 題 與 教 育 現 況 改 革 這 也 恰 好 符 合 本 研 議 案 之 背 景 及 研 議 規 劃 再 者, 為 了 提 昇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專 業 性, 證 照 認 證 制 度 的 建 立 時 機 應 儘 速 發 展 確 認 如 今 美 國 如 伊 利 諾 州 密 蘇 里 州 堪 薩 斯 州 及 紐 澤 西 州 均 已 啟 用 州 立 證 照 措 施 [32],2003 年 時 美 國 的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發 展 年 度 研 討 會 也 根 據 醫 學 研 究 院 的 報 告 書 著 手 進 行 初 步 討 論 我 國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師 的 立 法 推 動 行 動, 實 際 上 已 延 續 多 30

37 年 的 努 力, 可 以 說 甚 至 起 步 時 間 不 亞 於 全 球 醫 藥 衛 生 發 展 潮 流 然 而 遺 憾 的 是, 現 在 該 法 案 尚 未 能 成 功 正 式 立 法 如 今,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學 界 透 過 學 習 美 國, 先 行 試 驗 性 舉 辦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可 以 說 邁 開 了 一 大 嶄 新 的 步 伐, 期 望 未 來 可 作 為 全 面 性 專 業 認 證 資 格 取 得 的 基 石 對 於 認 證 的 架 構 發 展, 建 議 國 內 可 以 採 取 漸 進 式 策 略, 亦 即 先 由 從 事 公 共 衛 生 工 作 者, 進 行 一 般 性 公 共 衛 生 學 能 力 認 證, 進 而 發 展 類 似 專 科 方 式 之 領 域 認 證, 如 環 境 衛 生 健 康 促 進 及 教 育 等 目 前 已 知 美 國 已 著 手 進 行 此 兩 階 段 的 機 制 發 展 [32], 值 得 繼 續 關 切 參 考 除 此 之 外, 我 國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應 繼 續 加 強 實 務 課 程 及 在 職 訓 練 目 前 評 鑑 的 機 制 中, 學 程 內 的 實 務 實 習 已 經 是 申 請 通 過 的 基 本 條 件, 要 如 何 將 學 校 教 育 的 實 習 課 程 明 確 落 實 和 在 職 人 員 的 進 行 評 估, 也 應 該 受 到 重 視 建 議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應 多 增 聘 實 務 教 師, 提 倡 重 視 實 務 之 公 共 衛 生 碩 士 學 位 課 程, 並 要 結 合 多 領 域 課 程, 例 如 法 律 經 濟 或 社 工, 並 加 強 倫 理 與 全 球 健 康 等 議 題 國 際 公 共 衛 生 方 向 發 展 : 以 美 國 為 例 第 二 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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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 3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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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 3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第 一 節 背 景 要 瞭 解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需 求 與 進 行 未 來 規 劃, 需 掌 握 在 目 前 教 育 體 系 下 的 公 共 衛 生 訓 練 方 式 及 國 內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產 業 之 認 識 及 需 求 ; 亦 即 由 公 共 衛 生 之 供 應 與 需 求 面 切 入, 尋 求 在 不 同 時 期 階 段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之 就 業 發 展, 及 政 府 相 關 衛 生 預 算 經 費 與 業 務 人 力 之 概 況, 以 顯 現 長 期 公 共 衛 生 在 國 內 之 發 展 與 更 迭, 及 人 力 於 不 同 階 段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本 章 將 討 論 近 年 來 公 共 衛 生 之 教 育 發 展 情 形, 藉 以 作 為 未 來 規 劃 人 力 及 教 育 政 策 之 走 向 1970 年 以 前, 政 府 的 公 共 衛 生 施 政 計 畫 多 以 傳 染 病 防 治 環 境 衛 生 家 庭 計 畫 及 婦 幼 衛 生 為 主 1970 年 後 的 衛 生 計 畫 朝 醫 療 照 護 的 可 近 性, 以 充 實 醫 療 資 源 減 少 城 鄉 差 距 為 目 標 ; 之 後 隨 著 大 環 境 的 改 變, 民 眾 對 醫 療 的 需 求 由 生 理 照 護, 進 而 增 加 至 心 理 層 面, 逐 漸 趨 向 健 康 社 區 的 方 向 發 展, 如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是 由 民 眾 自 覺 需 要 改 進 的 健 康 問 題, 帶 動 健 康 促 進 的 發 展 這 些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的 走 向, 是 評 估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的 發 展 時, 必 須 掌 握 的 脈 絡 我 國 的 公 共 衛 生 目 前 正 面 臨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挑 戰, 包 括 M 型 社 會 下, 貧 富 差 距 持 續 擴 張, 造 成 健 康 不 平 等 的 問 題 ; 全 球 化 後, 國 際 交 流 急 速, 造 成 外 籍 勞 工 量 增 和 跨 國 疾 病 傳 染 的 問 題 ; 人 口 轉 型 後, 老 年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而 出 生 率 急 速 下 降, 國 家 除 需 因 應 老 年 疾 病 心 理 健 康 和 多 重 慢 性 病 等 問 題, 還 需 面 對 少 子 化 造 成 的 經 濟 負 擔 和 勞 動 力 減 少 的 問 題 ; 科 學 和 醫 療 技 術 快 速 增 進, 基 因 體 的 研 究 蓬 勃 發 展, 基 因 改 造 的 食 物 和 生 物 日 漸 增 加, 帶 來 對 健 康 難 以 預 期 的 影 響 ; 此 外,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達, 健 康 及 保 險 等 各 式 資 料 庫 林 立, 產 生 個 人 資 訊 隱 私 的 倫 理 問 題 面 對 這 樣 的 急 遽 變 化, 我 國 的 健 康 把 關 者, 是 否 已 接 受 良 好 的 訓 練, 培 養 各 式 因 應 能 力 以 面 對 挑 戰 呢?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需 要 更 多 因 應 時 代 的 訓 練, 而 公 共 衛 生 的 教 育 正 是 提 供 這 樣 的 訓 練 的 最 佳 管 道 教 育 的 目 的 除 了 培 養 學 生 就 業 知 能 外, 也 需 要 重 視 畢 業 生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後 充 分 的 職 前 與 在 職 訓 練, 及 終 身 學 習 的 機 會, 提 昇 新 進 勞 動 力 的 專 業 知 能 針 對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35

4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新 挑 戰, 公 共 衛 生 界 應 該 提 出 改 善 的 方 向, 包 括 運 用 群 體 健 康 模 式 以 考 慮 影 響 健 康 的 多 重 因 素 強 化 各 級 政 府 的 公 共 衛 生 部 門 強 調 跨 部 門 合 作 等 目 前 IOM 已 針 對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教 育, 提 出 一 份 報 告, 此 份 報 告 強 調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的 責 任, 包 括 教 育 研 究 政 策 貢 獻 跨 領 域 合 作 在 職 訓 練 及 和 社 區 合 作 等 [4], 也 提 出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應 具 備 的 能 力 這 些 報 告, 促 使 ASPH 開 始 界 定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所 需 的 核 心 能 力 [33], 並 提 出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和 學 程 的 評 鑑 標 準 [3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的 評 鑑 制 度 也 由 此 時 正 式 展 開 台 灣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發 展 由 光 復 初 期 開 始, 當 時 僅 有 醫 學 校 一 所 經 由 將 近 七 十 年 的 歷 程, 如 今 多 元 發 展 之 下, 國 內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包 含 一 般 大 學 與 技 職 體 系, 已 共 有 54 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和 34 個 研 究 所 在 進 一 步 規 劃 未 來 改 進 方 向 之 前, 應 先 瞭 解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發 展 現 況 第 二 節 國 內 現 況 ( 一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校 系 設 置 概 況 由 於 國 內 高 等 教 育 可 分 為 一 般 大 學 體 制 與 技 職 體 制 兩 大 系 統, 以 下 分 別 就 這 兩 種 體 制 公 共 衛 生 系 所 的 設 立 逐 一 說 明 : 1. 一 般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系 所 設 立 自 1939 年 台 大 熱 帶 醫 學 研 究 所 (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之 前 身 ) 成 立 開 始, 台 灣 踏 出 正 式 培 育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之 路 二 十 年 後 (1959 年 ),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設 立 衛 生 教 育 系 ; 表 2 即 以 此 為 起 點, 列 出 各 種 學 系 研 究 所 與 技 職 科 系 的 設 立 年 代 就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而 言, 台 大 公 衛 系 率 先 於 1972 年 成 立, 隔 年 中 國 公 衛 系 成 立 ; 六 年 後, 國 防 醫 學 院 於 1978 年 成 立 公 衛 系 整 個 1970 年 代 加 上 1980 年 代 前 期,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學 士 之 養 成, 僅 仰 賴 前 述 四 所 學 校 1980 年 代 後 期, 公 衛 之 發 展 進 入 蓬 勃 成 長 期, 自 1986 至 1994 年, 不 到 十 年 之 間 陸 續 成 立 五 所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 高 醫 1986 北 醫 1989 中 山 1990 輔 大 1990 慈 濟 1993); 另 衍 生 其 他 與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之 學 系, 如 : 醫 學 社 會 學 系 ( 高 醫 1989) 醫 管 系 ( 中 國 1984 長 庚 36

43 1993 北 醫 1997 長 榮 1998 義 守 1998 中 山 2001 等 )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風 險 管 理 ( 中 國 2001)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 亞 洲 2001) 至 1994 年 時, 台 灣 共 八 所 大 學 設 有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至 此, 公 衛 系 的 發 展 可 說 告 一 段 落 之 後 設 立 的 學 系, 則 以 醫 管 系 職 安 系 為 主 要 成 長 領 域 另 一 項 里 程 碑 是 公 衛 學 院 的 設 立 :1993 年 時, 台 大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與 相 關 之 研 究 所 從 台 大 醫 學 院 中 獨 立 出 來, 成 為 台 大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自 此, 我 國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人 才 的 培 育, 更 加 完 整 就 研 究 所 而 言, 早 在 日 據 時 代 即 已 設 立 台 大 熱 帶 醫 學 研 究 所 (1939) 二 次 戰 後, 於 1951 年 更 名 為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以 訓 練 在 職 人 員 為 主 ;1961 年 才 開 始 正 式 招 收 碩 士 班 學 生 到 了 1980 年 台 灣 師 大 衛 生 教 育 系 增 設 研 究 所 之 後,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醫 管 所, 以 及 其 他 與 公 衛 相 關 之 研 究 所 紛 紛 成 立, 研 究 所 的 名 稱 也 愈 來 愈 專 業 分 工 取 向, 如 : 環 境 醫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流 行 病 學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傷 害 防 治 預 防 醫 學 衛 生 福 利 衛 生 資 訊 等 目 前 國 內 具 有 完 整 公 共 衛 生 大 學 部 學 系 的 院 校 中, 北 部 有 台 灣 大 學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中 部 有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東 部 有 慈 濟 大 學 南 部 則 是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在 研 究 所 方 面, 除 了 上 述 學 校 外, 北 部 的 陽 明 醫 學 大 學 和 南 部 的 成 功 大 學 另 專 門 設 置 公 共 衛 生 及 相 關 研 究 所 其 中, 具 備 學 院 規 模 的 學 校 為 台 灣 大 學 (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 公 共 衛 生 與 營 養 學 院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 與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 健 康 科 學 院 ) 2. 專 科 技 職 體 系 設 立 的 歷 史 台 灣 的 技 職 教 育 在 1970 年 石 油 危 機 之 後, 隨 著 技 術 密 集 產 業 被 定 調 為 主 力 產 業 後, 有 了 蓬 勃 的 發 展, 技 職 體 系 之 學 生 人 數 也 隨 之 大 幅 增 加 到 了 1990 年 代, 台 灣 的 高 等 教 育 開 始 快 速 成 長, 除 了 增 設 許 多 的 公 私 立 大 學 外, 專 科 學 校 亦 逐 步 改 制 為 技 術 學 院 或 科 技 大 學, 相 關 的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也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設 立 從 1985 年 到 2004 年 的 二 十 年 間, 專 科 學 校 因 改 制 為 技 術 學 院 與 科 技 大 學 的 關 係, 全 國 僅 剩 14 校 技 職 體 系 裡 與 公 共 衛 生 有 關 的 領 域, 可 以 簡 單 歸 納 為 醫 療 管 理 環 境 工 業 衛 生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類 以 醫 管 科 系 來 說, 最 早 設 置 者 為 中 台 醫 管 (1966 年 ), 接 續 為 元 培 中 華 嘉 南 而 在 環 境 工 業 衛 生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部 分,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37

4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自 1977 年 開 始,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 前 身 為 嘉 南 藥 理 技 術 學 院 ) 設 置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到 了 1980 年 代 則 有 大 仁 工 安 衛 中 華 工 安 衛 與 弘 光 工 安 衛 之 陸 續 發 展 直 至 1990 年 代 後 期 及 2000 年 代, 則 有 多 間 技 職 學 校 設 立 相 關 科 系 相 關 詳 細 校 系 設 立 如 表 2 所 示 表 2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單 位 體 系 設 立 年 代 年 代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技 職 專 科 碩 班 博 班 師 大 衛 教 (59) 師 大 衛 教 (59) 臺 大 公 衛 (61) 中 台 醫 管 (66) 1970 臺 大 公 衛 (72) 中 國 公 衛 (73) 國 防 公 衛 (78) 1980 中 國 醫 管 (84) 高 醫 公 衛 (86) 北 醫 公 衛 (89) 1990 中 山 公 衛 (90) 輔 仁 公 衛 (90) 長 庚 醫 管 (93) 慈 濟 公 衛 (93) 高 醫 熱 醫 (77) 中 國 工 商 公 衛 科 (70) 元 培 醫 管 (76) 嘉 南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77) 師 大 衛 教 (80) 中 國 醫 管 (84) 陽 明 公 衛 (85) 陽 明 醫 管 (89) 台 大 公 衛 (85) 中 華 醫 管 (88) 大 仁 工 安 衛 (88) 中 華 工 安 衛 (89) 中 國 環 醫 (89) 嘉 南 醫 管 (88) 弘 光 工 安 衛 (89) 高 醫 公 衛 (90) 陽 明 衛 福 (92) 台 大 職 醫 (93) 台 大 流 病 (94) 台 大 醫 管 (95) 師 大 衛 教 (93) 元 培 環 工 衛 (90) 北 護 醫 管 (94) 台 大 流 病 (94) 陽 明 公 衛 (96) 長 榮 醫 管 (95) 美 和 醫 管 (95) 38 中 國 職 安 衛 (96) 成 大 環 醫 (95) 台 大 環 衛 (96) 高 醫 職 安 衛 (96) 北 醫 醫 管 (97) 義 守 醫 管 (98) 2000 亞 洲 醫 管 (01) 亞 洲 健 管 (01) 中 山 醫 管 (01) 北 醫 公 衛 (96) 長 庚 醫 管 (97) 陽 明 環 衛 (98) 慈 濟 原 住 民 健 康 (98) 台 大 衛 政 (98) 成 大 公 衛 (00) 北 醫 醫 管 (00) 義 守 醫 管 (00) 亞 洲 健 管 (01) 臺 大 預 醫 (01) 亞 洲 長 照 (01) 台 大 環 衛 (98) 台 大 醫 管 (98) 台 大 職 醫 (98) 台 大 衛 政 (98) 長 榮 職 安 衛 (95) 慈 濟 醫 管 (95) 輔 英 醫 管 (97) 弘 光 醫 管 (99) 大 仁 醫 管 (99) 大 仁 環 工 衛 (99) 輔 英 工 安 衛 (99) 輔 英 環 工 衛 (99) 北 醫 公 衛 (00) 北 護 長 照 (00) 致 遠 醫 管 (00) 台 中 健 康 管 院 醫 管 (00) 續 下 頁

45 中 山 職 安 衛 (02) 中 國 風 管 (02) 高 醫 醫 管 (03) 聯 合 環 安 衛 (03) 中 山 醫 醫 管 (02) 成 大 環 醫 (02) 台 中 健 康 管 院 健 管 (01) 蘭 陽 環 安 衛 (01) 大 仁 職 安 衛 (02) 亞 東 醫 管 (02) 輔 大 公 衛 (03) 慈 濟 公 衛 (03) 中 正 醫 管 (03) 聯 合 環 安 衛 (03) 高 醫 醫 管 (04) 中 國 職 安 衛 (04) 中 山 公 衛 (05) 陽 明 資 策 (05) 成 大 老 年 (06) 中 山 職 安 衛 (07) 成 大 健 照 (03) 東 南 醫 管 (02) 東 南 環 安 衛 (02) 立 德 健 管 (02) 陽 明 環 衛 (04) 高 醫 職 安 衛 (04) 台 大 預 醫 (05) 中 華 職 安 衛 (07) 中 華 環 安 衛 (07) 表 3 整 理 了 至 2008 年 為 止 公 共 衛 生 大 學 部 科 系 設 置 數 量 統 計 在 1989 年 時, 全 國 僅 有 14 個 公 衛 相 關 學 系 ; 經 將 近 20 年 後 發 展 至 2009 年 初, 共 計 已 有 54 個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在 1990 年 代 之 後 即 無 新 設 立 者 反 觀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由 原 先 4 所 進 展 至 27 所 ; 尤 其 是 在 2000 年 至 2008 年 時 增 加 了 16 所, 是 之 前 總 數 兩 倍 之 多, 已 達 目 前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總 數 一 半 之 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其 他 類 別 之 科 系 在 90 年 後 亦 有 少 量 的 增 加 趨 勢 此 現 象 有 可 能 反 映 相 關 產 業 在 相 關 人 力 需 求 的 規 劃 上 值 得 重 視 表 3 迄 2008 年 為 止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現 況 科 系 分 類 ~ 總 計 N=14 n(%) N=15 n (%) N=25 n (%) N=54 n (%) 公 共 衛 生 (Public Health) 5 (35) 3 (20) 0 (0) 8 (15)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Occupational 4 (29) 5 (33) 6 (24) 15 (28) health sciences) 1 醫 務 管 理 (Hospital management) 2 4 (29) 7 (47) 16 (64) 27 (50) 其 他 (Others)3 1 (7) 0 (0) 3 (12) 4 (7) 1. 包 含 :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2. 包 含 : 醫 務 管 理 醫 務 資 訊 管 理 健 康 暨 醫 務 管 理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健 康 產 業 科 技 管 理 3. 包 含 :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科 學 衛 生 教 育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彙 整 計 算 [34]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39

4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研 究 所 方 面 的 統 計 如 表 4 所 列, 至 今 共 有 34 所 相 關 研 究 所 就 發 展 趨 勢 而 言,1990 年 前 以 公 共 衛 生 為 名 之 研 究 所 居 多 到 了 1990 年 代, 則 以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領 域 的 設 立 為 多 但 是 到 了 2000 年 以 後, 則 改 以 設 立 醫 務 管 理 為 主 表 4 迄 2008 年 為 止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研 究 所 現 況 科 系 分 類 ~ 總 計 N=5 n (%) N=10 n (%) N=19 n (%) N=34 n (%) 公 共 衛 生 (Public Health) 3 (60) 0 (0) 4 (21) 7 (21) 醫 務 管 理 (Hospital management) 1 1 (20) 2 (20) 9 (47) 12 (35) 衛 生 政 策 (Health policy) 2 0 (0) 2 (20) 1 (5) 3 (9) 環 境 衛 生 (Environmental health sciences) 3 1 (20) 4 (40) 2 (11) 7 (21) 其 他 (Others) 4 0 (0) 2 (20) 3 (16) 5 (15) 1. 包 含 : 醫 務 管 理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2. 包 含 :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衛 生 資 訊 與 決 策 衛 生 福 利 3. 包 含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醫 學 生 物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4. 包 含 :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流 行 病 學 原 住 民 健 康 傷 害 防 治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彙 整 計 算 [34] ( 二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師 資 概 況 由 江 東 亮 等 人 在 1988 年 [35] 發 表 的 全 國 公 共 衛 生 教 學 人 力 研 究 調 查 中, 藉 由 郵 寄 問 卷 的 方 式 調 查 台 灣 地 區 十 所 大 專 院 校 中 具 有 講 師 資 格 以 上 之 公 共 衛 生 教 師 的 資 料 結 果 發 現,1987 年 初, 台 灣 地 區 共 有 80 名 講 師 級 以 上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師, 平 均 師 資 年 齡 相 當 年 輕 ( 平 均 年 齡 為 42 歲 ) 且 學 歷 分 布 較 全 國 師 資 平 均 為 佳 ( 博 士 40%, 碩 士 50%) 而 現 今, 多 數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師 都 同 時 擔 負 教 學 研 究 乃 至 實 務 服 務 之 任 務 同 時, 社 會 迭 有 公 共 衛 生 之 挑 戰, 往 往 需 要 相 關 公 衛 教 師 的 投 入 因 此, 公 共 衛 生 教 學 人 力 亦 是 整 體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塊 瞭 解 現 有 教 師 人 力, 可 做 為 未 來 人 力 規 劃 基 礎 之 一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9 年 之 資 料, 目 前 國 內 包 含 大 學 與 技 職 體 系 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總 計 共 785 位 ( 表 5) 其 中 多 數 為 副 教 授 職, 共 251 位 (32%); 其 次 為 助 理 教 授 243 位 (31%), 然 後 是 教 授 145 位 (19%); 最 少 的 是 講 師, 共 40

47 136 位 (17%) 若 以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分 類 來 看, 以 醫 務 管 理 領 域 之 教 師 317 位 為 多 數 (40.4%), 且 多 為 助 理 教 授 以 下 之 職, 顯 示 此 領 域 之 教 師 師 資 相 對 年 輕, 領 域 正 蓬 勃 發 展 中 表 5 並 顯 示, 大 學 部 以 公 共 衛 生 系 為 名 之 教 師 人 數 已 較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與 醫 務 管 理 系 少, 反 映 公 共 衛 生 的 分 工 趨 勢 表 年 全 國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教 師 人 數 科 系 分 類 教 授 N=145 副 教 授 N=251 助 理 教 授 N=243 講 師 N=136 總 計 N=785 n (%) n (%) n (%) n (%) n (%) 1 公 共 衛 生 2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3 醫 務 管 理 4 其 他 16 (11.0) 44 (17.5) 28 (11.5) 5 (3.7) 93 (11.8) 56 (38.6) 93 (37.1) 67 (27.6) 34 (25.0) 250 (31.8) 34 (23.4) 90 (35.9) 116 (47.7) 77 (56.6) 317 (40.4) 39 (26.9) 24 (9.6) 32 (13.2) 20 (14.7) 115 (14.6) 1. 公 共 衛 生 : 大 學 系 所 名 稱 為 公 共 衛 生 者 2.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 包 含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暨 職 業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醫 學 工 業 衛 生 學 科 暨 環 境 醫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3. 醫 務 管 理 : 包 含 醫 務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醫 務 管 理 健 康 暨 醫 務 管 理 醫 療 產 業 科 技 管 理 醫 療 資 訊 管 理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4. 其 他 : 包 含 流 行 病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傷 害 防 治 學 預 防 醫 學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衛 生 福 利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健 康 風 險 管 理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彙 整 計 算 [36] 若 以 學 校 之 系 所 為 單 位, 依 其 官 方 網 頁 上 所 呈 現 之 師 資 現 況 來 統 計, 則 可 知 2009 年 底 之 大 學 體 制 教 育 中, 台 灣 地 區 共 有 385 名 公 共 衛 生 專 任 教 師 ( 表 6) 換 言 之, 任 教 於 大 學 體 制 之 公 衛 教 師 約 占 全 體 公 共 衛 生 教 師 之 49%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41

4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42 表 年 國 內 大 學 體 系 公 共 衛 生 師 資 人 數 學 校 名 稱 學 系 名 稱 教 師 人 數 a 台 灣 大 學 b 陽 明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9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6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所 11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9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研 究 所 5 環 境 衛 生 研 究 所 7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4 公 共 衛 生 學 科 暨 研 究 所 12 醫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8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6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6 成 功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6 工 業 衛 生 學 科 暨 環 境 醫 學 研 究 所 8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 所 ) 17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 所 ) 12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 所 ) 18 亞 洲 大 學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學 系 26 立 德 大 學 醫 務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學 系 6 長 庚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暨 寄 生 蟲 學 5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13 長 榮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13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11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系 ( 所 ) 10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 所 ) 5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9 國 防 醫 學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 所 ) 10 慈 濟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 所 ) 17 義 守 大 學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18 輔 仁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 所 ) 9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 所 ) 8 健 康 風 險 管 理 學 系 10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 所 ) 12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 所 ) 16 環 境 醫 學 研 究 所 6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 所 ) 18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系 ( 所 ) 11 醫 療 產 業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 所 ) 8 總 計 385 a 台 大 公 衛 學 院 從 2010 年 8 月 起, 原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所 與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合 併 為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 原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與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研 究 所 合 併 為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並 從 2010 年 8 月 起 實 施 全 院 教 師 職 缺 一 半 在 系 一 半 在 所, 並 以 系 為 主 聘 之 新 制 度 該 制 度 意 味 公 衛 系 之 實 缺 將 是 25.5 本 書 之 所 有 相 關 系 所 之 統 計 表 格 則 是 以 2009 年 底 資 料 為 準 b 陽 明 大 學 下 設 置 有 生 物 醫 學 資 訊 研 究 所, 原 先 考 量 納 入 此 階 段 分 析, 但 由 於 其 在 教 育 部 之 學 門 分 類 中 隸 屬 於 生 物 訊 息 學 類, 故 考 量 後 未 納 入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作 者 自 行 調 查 計 算 調 查 日 期 :2009 年 12 月

49 表 7 則 進 一 步 呈 現 大 學 體 制 之 教 師 的 各 種 背 景 特 性 分 布 學 歷 方 面,92% 之 教 師 擁 有 博 士 或 醫 學 暨 博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僅 占 5-6% 以 教 師 職 位 而 言, 目 前 副 教 授 佔 了 三 分 之 一, 而 助 理 教 授 與 教 授 亦 均 佔 三 成 左 右 最 高 學 歷 授 與 國 家 為 今 年 度 新 增 之 調 查, 以 美 洲 及 亞 洲 最 多, 共 占 九 成 以 上 之 多, 且 亞 洲 取 得 學 位 者 與 美 洲 比 例 僅 差 不 到 10% 以 最 高 學 位 的 主 修 而 言, 非 五 大 傳 統 公 共 衛 生 學 之 其 他 領 域 占 三 成 以 上 為 最 高, 而 生 物 統 計 領 域 主 修 之 教 師 相 對 缺 乏, 不 到 5% 公 共 衛 生 教 師 的 教 學 年 資 方 面, 以 年 者 為 多, 均 占 約 41% 這 些 背 景 特 性 的 分 布, 即 使 只 算 九 個 公 共 衛 生 系 ( 含 師 大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 的 238 位 教 師, 仍 然 類 似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43

5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表 年 台 灣 大 學 體 系 公 共 衛 生 教 學 人 力 分 布 概 況 師 資 特 性 大 學 體 系 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大 學 體 系 之 公 共 衛 生 / 衛 生 教 育 系 * 人 數 (%) 人 數 (%) 最 高 學 歷 碩 士 25 (6.4) 14 (5.9) 博 士 325 (84.4) 208 (87.4) 醫 學 暨 博 士 31 (8.0) 16 (6.7) 醫 師 4 (1.0) 0 (0.0) 職 稱 講 師 17 (4.4) 8 (3.4) 助 理 教 授 119 (30.9) 66 (27.7) 副 教 授 129 (33.5) 85 (35.7) 教 授 120 (31.2) 79 (33.2) 最 高 學 歷 授 與 之 國 家 區 域 亞 洲 167 (43.4) 107 (44.9) 美 洲 200 (51.9) 124 (52.1) 歐 洲 16 (4.2) 6 (2.5) 紐 澳 2 (0.5) 1 (0.4) 畢 業 主 修 領 域 生 物 統 計 18 (4.7) 11 (4.6) 流 行 病 學 31 (8.1) 24 (10.1)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57 (14.8) 44 (18.5)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83 (21.5) 46 (19.3) 社 會 與 行 為 科 學 40 (10.4) 19 (8.00) 一 般 公 共 衛 生 學 29 (7.5) 22 (9.2) 其 他 127 (33.0) 72 (30.3) 從 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年 資 (17.1) 42 (17.7) (28.8) 61 (25.6) (41.0) 99 (41.6) 20 以 上 50 (13.0) 36 (15.1) 總 計 * 大 學 部 設 置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與 健 康 促 進 /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者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調 查 彙 整 計 算 44

51 表 8 為 2009 年 之 公 衛 教 師 人 力 與 1988 年 之 人 力 [35] 的 比 較 相 較 當 年 之 調 查, 最 高 學 歷 之 分 布 已 有 明 顯 的 變 化 如 1998 年 時, 博 士 為 40%, 到 了 2009 年 已 為 84.4% 而 碩 士 部 分 則 是 由 1998 年 之 50% 減 為 2009 年 之 6.4% 職 位 方 面, 副 教 授 數 量 之 比 例 和 過 去 比 較 (36.3%) 無 大 差 異 最 高 學 位 之 主 修 部 分,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統 領 域 比 例 在 兩 次 調 查 中, 皆 為 12% 左 右 ; 一 般 公 共 衛 生 學 的 比 例 經 過 多 年 的 分 科 發 展, 由 當 年 之 23.8% 演 變 至 今 只 占 7.5% 然 在 衛 政 與 環 職 衛 領 域 教 師 有 成 長 的 趨 勢, 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教 師 比 例 則 稍 有 下 降 (16% vs. 10.4%) 在 1988 當 年 的 調 查 中 發 現, 當 年 師 資 年 資 呈 現 雙 峰 性 分 布, 以 年 資 5 年 以 下 (38%) 及 年 (29%) 居 多 現 況 統 計 顯 示, 年 資 多 數 為 年, 大 約 在 四 成 但 目 前 公 共 衛 生 教 學 人 力 之 年 資 以 5-9 年 者 與 年 者 最 多, 分 別 為 28.8% 及 41.0% 而 年 資 5 年 以 下 之 新 進 教 師 約 占 了 目 前 教 師 人 力 的 六 分 之 一 左 右 (17.1%)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45

5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表 年 與 1988 年 之 公 共 衛 生 教 師 人 力 比 較 師 資 特 性 1988 年 2009 年 人 數 (n) 最 高 學 歷 (%)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其 他 職 位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教 職 年 資 以 上 最 高 學 位 之 主 修 生 物 統 計 流 行 病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社 會 與 行 為 科 學 一 般 公 共 衛 生 學 其 他 年 流 行 病 學 與 統 計 學 合 併 為 一 類 年 一 般 公 共 衛 生 學 包 含 : 公 共 衛 生 ( 一 般 性 ) 及 其 他 公 共 衛 生 主 修 年 之 其 他 包 含 : 人 口 學 與 家 庭 計 畫 醫 學 與 其 他 醫 學 科 學 主 修 與 非 公 共 衛 生 非 醫 學 科 學 主 修 表 9 整 理 了 大 學 體 系 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教 師 之 畢 業 主 修 領 域 與 從 事 公 衛 教 育 的 年 資 結 果, 發 現 主 修 領 域 為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一 般 公 共 衛 生 學 之 教 師 從 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之 年 資 在 10 年 以 上 者, 均 超 過 六 成 ; 而 生 物 統 計 流 行 病 學 其 他 領 域 者 從 事 年 資 大 多 在 10 年 以 下 ( 分 別 為 50% 54.8% 及 54.3%) 整 體 而 言,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之 教 職 年 資 多 在 10 年 以 上 46

53 表 9 大 學 體 系 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教 師 畢 業 主 修 領 域 與 從 事 公 衛 教 育 年 資 概 況 畢 業 主 修 領 域 總 人 數 0-4 年 5-9 年 年 20 年 以 上 N n (%) n (%) n (%) n (%) 生 物 統 計 18 1 (5.6) 8 (44.4) 9 (50.0) 0 (0.0) 流 行 病 學 31 6 (19.4) 11 (35.4) 11 (35.4) 3 (9.7)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57 7 (12.3) 14 (24.5) 29 (50.9) 7 (12.3)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12.1) 25 (30.1) 37 (44.6) 11 (13.2) 社 會 與 行 為 科 學 40 8 (20.0) 10 (25.0) 15 (37.5) 7 (17.5) 一 般 公 共 衛 生 學 29 4 (13.8) 4 (13.8) 13 (44.8) 8 (27.6) 其 他 (23.6) 39 (30.7) 44 (34.7) 14 (11.0) 總 計 (17.1) 111 (28.8) 158 (41.0) 50 (13.0) 表 10 則 是 選 定 大 學 體 系 中 設 有 公 共 衛 生 系 及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之 學 系, 在 生 物 統 計 與 衛 生 政 策 管 理 領 域 中, 有 超 過 七 成 以 上 師 資 教 學 年 資 在 10 年 以 上 可 以 推 論 這 兩 門 學 科 之 教 學 人 力 目 前 有 高 齡 化 趨 勢 其 中, 生 物 統 計 學 門 之 新 血 明 顯 不 足 表 10 大 學 體 系 之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教 師 畢 業 主 修 領 域 與 從 事 公 衛 教 育 年 資 概 況 畢 業 主 修 領 域 總 人 數 0-4 年 5-9 年 年 20 年 以 上 N n (%) n (%) n (%) n (%) 生 物 統 計 11 0 (0.0) 3 (27.3) 8 (72.7) 0 (0.0) 流 行 病 學 24 5 (20.8) 7 (29.2) 10 (41.7) 2 (8.3)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44 6 (13.6) 13 (29.6) 19 (43.2) 6 (13.6)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46 4 (8.7) 9 (19.6) 25 (54.3) 8 (17.4) 社 會 與 行 為 科 學 19 2 (10.5) 3 (15.8) 10 (52.6) 4 (21.1) 一 般 公 共 衛 生 學 22 3 (13.6) 4 (18.2) 7 (31.8) 8 (36.4) 其 他 (30.6) 22 (30.6) 20 (27.8) 8 (11.1) 總 計 (17.6) 61 (25.6) 99 (41.6) 36 (15.1)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47

5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三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學 生 概 況 1.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發 展 概 況 根 據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每 年 教 育 統 計,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的 在 學 人 數 整 理 如 表 11 在 此 10 年 間, 在 學 人 數 增 為 接 近 四 倍 之 多, 由 4576 人 增 加 至 人 原 本 以 大 學 在 學 人 數 比 率 最 高, 但 在 2000 年 之 後, 技 職 體 系 學 生 增 加 快 速, 由 原 本 30.5% 躍 升 至 超 過 總 數 之 一 半 以 上, 直 至 2005 年 後 稍 有 下 降 碩 博 士 在 學 人 數 比 率 經 過 十 年 之 後, 均 小 幅 度 增 加, 碩 士 由 10% 增 為 12.5%, 博 士 則 由 1.6% 增 為 2.5% 表 年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學 生 數 目 年 代 總 人 數 技 職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N n (%) n (%) n (%) n (%) (31.8) 2592 (56.6) 456 (10.0) 72 (1.6) (36.0) 3349 (53.7) 516 (8.3) 129 (2.1) (30.5) 4711 (59.8) 636 (8.1) 134 (1.7) (47.7) 5209 (44.1) 780 (6.6) 183 (1.5) (52.5) 6666 (40.5) 956 (5.8) 207 (1.3) (51.2) 7734 (41.0) 1208 (6.4) 250 (1.3) (53.2) 7072 (37.7) 1401 (7.5) 294 (1.6) (48.1) 7527 (42.0) 1524 (8.5) 347 (1.9) (46.8) 7334 (42.4) 1507 (8.7) 377 (2.2) (40.4) 7940 (45.0) 2136 (12.1) 446 (2.5) (38.8) 8156 (46.2) 2203 (12.5) 449 (2.5)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調 查 彙 整 計 算 表 12 呈 現 大 學 部 之 學 生 數 目 的 年 代 變 動 趨 勢 總 人 數 由 1998 年 的 2592 人 增 為 2008 年 的 8156 人, 倍 數 為 3.1 可 以 發 現 的 是, 早 期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科 系 之 人 數 在 科 系 轉 型 分 工 多 元 化 發 展 後, 由 原 本 六 成 五 減 為 兩 成,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類 幅 度 增 加 較 少, 由 原 本 10% 小 幅 成 長 至 17.8% 醫 務 管 理 類 別 則 如 科 系 數 量 增 加 之 趨 勢, 在 學 人 數 到 了 2008 年 為 各 領 域 中 最 高 者, 增 加 幅 度 亦 最 大, 為 7.2 倍 48

55 表 年 一 般 大 學 部 依 科 系 類 別 之 在 學 學 生 數 目 1 年 代 總 人 數 公 共 衛 生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3 其 他 N n (%) n (%) n (%) n (%) (65.4) 261 (10.1) 636 (24.5) (52.0) 511 (15.3) 1098 (32.8) (39.5) 717 (15.2) 2131 (45.2) (36.6) 803 (15.4) 2499 (48.0) (29.4) 1002 (15.0) 3702 (55.5) (25.8) 1546 (20.0) 4192 (54.2) (27.4) 1551 (21.9) 3584 (50.7) (25.7) 1428 (19.0) 4162 (55.3) (26.8) 1414 (19.3) 3957 (54.0) (24.7) 1294 (16.3) 4351 (54.8) 331 (4.2) (19.5) 1452 (17.8) 4616 (56.6) 499 (6.5) 1.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醫 務 資 訊 管 理 健 康 暨 醫 務 管 理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健 康 產 業 科 技 管 理 3.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科 學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調 查 彙 整 計 算 碩 士 生 的 人 數 變 動 如 表 13 所 列, 在 10 年 間 總 人 數 成 長 4.8 倍 以 領 域 別 來 看, 亦 以 醫 務 管 理 最 多, 成 長 8.9 倍 然 而 在 更 進 階 的 博 士 生 人 數 中, 各 領 域 人 數 比 率 比 較 穩 定, 並 未 隨 著 年 代 有 大 幅 變 化 ( 表 14)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49

5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表 年 碩 士 班 依 系 所 類 別 之 在 學 學 生 數 目 1 年 代 總 人 數 公 共 衛 生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3 其 他 N n (%) n (%) n (%) n (%) (32.9) 130 (28.5) 112 (24.6) 64 (14.0) (20.3) 159 (30.8) 121 (23.4) 131 (25.4) (19.0) 195 (30.7) 177 (27.8) 143 (22.5) (14.7) 221 (28.3) 286 (36.7) 158 (20.3) (13.7) 224 (23.4) 428 (44.8) 173 (18.1) (15.5) 294 (24.3) 552 (45.7) 175 (14.5) (15.7) 339 (24.2) 650 (46.4) 192 (13.7) (15.6) 370 (24.3) 725 (47.6) 192 (12.6) (16.6) 385 (25.5) 675 (44.8) 197 (13.1) (13.2) 411 (19.2) 997 (46.7) 446 (20.9) (13.9) 417 (18.9) 905 (41.1) 574 (26.1) 1.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醫 務 資 訊 管 理 健 康 暨 醫 務 管 理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健 康 產 業 科 技 管 理 3.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科 學 流 行 病 學 傷 害 防 治 原 住 民 健 康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調 查 彙 整 計 算 表 年 博 士 班 依 系 所 類 別 之 在 學 學 生 數 目 1 年 代 總 人 數 公 共 衛 生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3 其 他 N n (%) n (%) n (%) n (%) (29.2) 8 (11.1) 6 (8.3) 37 (51.4) (20.9) 28 (21.7) 8 (6.2) 66 (51.2) (31.3) 32 (23.9) 9 (6.7) 51 (38.1) (30.1) 40 (21.9) 12 (6.6) 76 (41.5) (30.4) 51 (24.6) 13 (6.3) 80 (38.6) (30.8) 70 (28.0) 17 (6.8) 86 (34.4) (29.9) 98 (33.3) 20 (6.8) 88 (29.9) (30.5) 122 (35.2) 24 (6.9) 95 (27.4) (28.1) 131 (34.7) 27 (7.2) 113 (30.0) (23.5) 141 (31.6) 41 (9.2) 159 (35.7) (22.5) 142 (31.6) 46 (10.2) 160 (35.6) 1.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醫 務 資 訊 管 理 健 康 暨 醫 務 管 理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健 康 產 業 科 技 管 理 3.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科 學 流 行 病 學 傷 害 防 治 原 住 民 健 康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調 查 彙 整 計 算 50

57 2. 畢 業 學 生 人 數 發 展 概 況 各 年 代 之 畢 業 生 數 量 如 表 15 所 示 技 職 體 系 之 學 生 在 2000 年 初 期 比 率 上 曾 有 小 幅 度 成 長, 但 至 目 前 為 止, 大 約 維 持 在 總 畢 業 人 數 之 50% 大 學 碩 士 與 博 士 則 穩 定 在 十 年 中 持 續 成 長, 以 碩 博 士 之 高 學 歷 人 數 比 率 增 加 幅 度 較 大 ( 碩 士 2.2 倍, 博 士 4 倍 ) 表 年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學 生 數 目 年 代 總 人 數 技 職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N n (%) n (%) n (%) n (%) (69.7) 636 (22.5) 213 (7.5) 6 (0.2) (75.3) 694 (18.5) 216 (5.8) 19 (0.5) (70.7) 716 (20.8) 275 (8.0) 18 (0.5) (71.0) 896 (21.0) 314 (7.4) 27 (0.6) (69.9) 1222 (22.4) 396 (7.3) 23 (0.4) (68.4) 1159 (20.8) 566 (10.2) 31 (0.6) (56.3) 1189 (29.7) 531 (13.3) 31 (0.8) (60.4) 1549 (27.7) 633 (11.3) 33 (0.6) (53.2) 1659 (32.6) 672 (13.2) 50 (1.0) (56.0) 1788 (30.9) 709 (12.2) 50 (0.9) (50.3) 1600 (32.2) 834 (16.8) 40 (0.8)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調 查 彙 整 計 算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51

5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表 年 一 般 大 學 部 依 科 系 類 別 之 畢 業 學 生 數 目 1 年 代 總 人 數 公 共 衛 生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3 其 他 N n (%) n (%) n (%) n (%) (81.9) 0 (0.0) 87 (13.7) 28 (4.4) (73.8) 34 (4.9) 122 (17.6) 26 (3.7) (56.6) 97 (13.5) 181 (25.3) 33 (4.6) (48.8) 106 (11.8) 316 (35.3) 37 (4.1) (52.0) 126 (10.3) 426 (34.9) 35 (2.9) (48.3) 201 (17.3) 360 (31.1) 38 (3.3) (39.8) 201 (16.9) 477 (40.1) 38 (3.2) (43.3) 117 (7.6) 728 (47.0) 34 (2.2) (39.0) 243 (14.6) 725 (43.7) 44 (2.7) (36.2) 268 (15.0) 829 (46.4) 44 (2.5) (36.6) 277 (17.3) 711 (44.4) 26 (1.6) 1.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醫 務 資 訊 管 理 健 康 暨 醫 務 管 理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健 康 產 業 科 技 管 理 3.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科 學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調 查 彙 整 計 算 表 年 碩 士 班 依 系 所 類 別 之 畢 業 學 生 數 目 1 年 代 總 人 數 公 共 衛 生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3 其 他 N n (%) n (%) n (%) n (%) (32.9) 47 (22.1) 55 (25.8) 41 (19.2) (36.6) 59 (27.3) 46 (21.3) 32 (14.8) (18.5) 74 (26.9) 66 (24.0) 84 (30.5) (23.2) 74 (23.6) 76 (24.2) 91 (29.0) (25.0) 57 (14.4) 131 (33.1) 109 (27.5) (21.6) 101 (17.8) 153 (27.0) 190 (33.6) (23.0) 123 (23.2) 153 (28.8) 133 (25.0) (26.5) 124 (19.6) 187 (29.5) 154 (24.3) (16.7) 125 (18.6) 254 (37.8) 181 (26.9) (15.8) 195 (27.5) 228 (32.2) 174 (24.5) (16.5) 197 (23.6) 348 (41.7) 151 (18.1) 1.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醫 務 資 訊 管 理 健 康 暨 醫 務 管 理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健 康 產 業 科 技 管 理 3.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科 學 流 行 病 學 傷 害 防 治 原 住 民 健 康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調 查 彙 整 計 算 52

59 若 依 領 域 別 來 看 大 學 部 公 共 衛 生 畢 業 學 生 數 ( 表 16), 亦 發 現 在 年 代 演 進 科 系 分 項 越 來 越 細 之 趨 勢 下, 醫 務 管 理 發 展 至 為 快 速, 由 原 本 占 全 畢 業 人 數 之 13.7% 增 為 44.4% 同 樣 的 情 形 也 出 現 在 碩 士 生 畢 業 人 數 ( 表 17), 醫 管 領 域 之 碩 士 生 占 全 體 碩 士 生 之 比 率, 從 1998 年 的 25.8% 成 長 到 2008 年 的 41.7% 不 過 博 士 畢 業 生 中 ( 表 18), 醫 務 管 理 領 域 相 對 就 很 少 ( 不 到 10%), 反 而 以 傳 統 的 公 共 衛 生 居 多 (2008 年 為 32.5%) 不 過, 已 有 愈 來 愈 多 不 屬 於 傳 統 之 公 共 衛 生 環 職 衛 或 醫 管 者, 這 些 加 起 來 已 經 比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為 多 ( 占 35%) 表 年 博 士 班 依 系 所 類 別 之 畢 業 學 生 數 目 1 年 代 總 人 數 公 共 衛 生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3 其 他 N n (%) n (%) n (%) n (%) (16.7) 1 (16.7) 0 (0.0) 4 (66.7) (0.0) 4 (21.1) 1 (5.3) 14 (73.7) (22.2) 3 (16.7) 0 (0.0) 11 (61.1) (3.7) 6 (22.2) 2 (7.4) 18 (66.7) (13.0) 2 (8.7) 0 (0.0) 18 (78.3) (41.9) 1 (3.2) 1 (3.2) 16 (51.6) (41.9) 1 (3.2) 1 (3.2) 16 (51.6) (30.3) 8 (24.2) 1 (3.0) 14 (42.4) (26.0) 8 (16.0) 0 (0.0) 29 (58.0) (26.0) 8 (16.0) 0 (0.0) 29 (58.0) (32.5) 11 (27.5) 2 (5.0) 14 (35.0) 1.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2. 醫 務 管 理 醫 務 資 訊 管 理 健 康 暨 醫 務 管 理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健 康 產 業 科 技 管 理 3.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科 學 流 行 病 學 傷 害 防 治 原 住 民 健 康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教 育 統 計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調 查 彙 整 計 算 第 三 節 ( 一 ) 各 校 概 況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規 劃 各 校 之 公 衛 系 所 因 發 展 重 點 及 師 資 專 長 不 同, 使 得 相 關 之 必 修 進 修 課 程 規 定 歧 異 性 大, 也 缺 乏 全 國 共 同 之 核 心 知 能 (core competencies) 以 2010 年 對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53

6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於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 包 含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 之 課 程 調 查 ( 詳 細 資 料 請 見 附 錄 之 附 表 5 及 附 表 6) 為 例,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基 礎 領 域 發 展 略 嫌 不 均 : 在 流 行 病 學 環 境 衛 生 與 衛 生 政 策 管 理 上 較 有 基 礎, 但 生 物 統 計 與 行 為 科 學 基 礎 醫 學 方 面 的 訓 練 則 較 為 單 薄 以 各 校 目 前 的 課 程 規 劃 而 言, 大 二 之 前 在 自 然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均 有 基 礎 概 論 課 程 社 會 科 學 開 設 課 程 則 受 各 校 特 色 專 業 影 響, 有 些 強 調 理 論 課 程, 如 社 會 學 心 理 學 經 濟 學 等 ; 另 有 一 些 則 偏 應 用 課 程, 如 管 理 學 會 計 學 等 面 對 各 有 所 長 之 發 展 趨 勢, 促 使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重 視 這 個 議 題, 著 手 規 劃 核 心 學 科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藉 以 凝 聚 共 識, 以 求 基 礎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能 具 備 一 定 之 核 心 知 能 目 前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知 能 的 發 展 已 於 2009 年 有 初 步 共 識 ( 進 一 步 的 細 節 請 見 第 四 節 的 敘 述 ), 規 劃 主 要 對 象 乃 針 對 大 學 畢 業 學 生 現 今 的 障 礙 在 於, 尚 未 具 有 足 夠 標 準 化 課 程 之 學 習 目 標 與 評 量, 中 文 教 科 書 較 少 然 而 目 前 已 嘗 試 舉 辦 全 國 性 會 考 評 估 受 完 教 育 之 學 生 的 程 度 這 部 分 牽 涉 到 所 謂 核 心 課 程 之 規 劃, 各 校 可 依 據 現 行 共 識 加 強 課 程 設 計, 每 年 也 必 須 針 對 課 程 內 容 進 行 檢 討 修 訂, 以 期 循 序 漸 進 之 系 統 性 教 學 另 外, 在 全 球 化 的 影 響 下, 國 際 衛 生 發 展 早 已 不 容 忽 視, 然 而 國 內 對 這 方 面 之 相 關 課 程 或 設 計 相 對 較 少, 有 待 進 一 步 的 努 力 與 發 展 各 校 因 發 展 方 向 教 師 專 長 不 同, 在 公 共 衛 生 課 程 規 劃 上 面 臨 一 些 難 題 例 如, 大 學 的 基 礎 教 育 應 採 通 識 教 育 或 專 才 教 育? 是 否 分 組 或 分 系? 目 前 有 功 能 分 組 者 ( 如 台 灣 大 學 ) 或 實 質 分 組 者 ( 如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 之 學 制 規 劃, 學 生 大 致 可 以 就 入 學 後 一 至 二 年 的 基 礎 課 程 中 涉 獵 部 分 核 心 知 能 在 研 究 所 學 制 上, 幾 乎 都 是 MS 和 PhD 兩 種 學 位 研 習 這 兩 種 學 位 者, 多 數 必 須 對 某 種 特 定 主 題 做 深 刻 的 探 討, 將 來 走 向 也 以 學 術 研 究 或 教 學 為 主 但 是 在 歐 美 尚 有 MPH 和 DrPH 兩 種 類 型 的 學 位, 是 為 了 訓 練 更 具 專 業 公 共 衛 生 實 務 經 驗, 及 更 高 階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的 人 才 而 設 置 他 們 需 要 具 備 對 於 現 有 的 公 共 衛 生 問 題 能 夠 提 出 實 際 的 組 織 調 查 及 策 略 制 訂 的 能 力 不 過 在 台 灣, 並 無 像 國 外 學 制 細 分 至 如 此 多 種 類, 可 能 的 原 因 包 括 國 內 大 環 境 的 需 求 師 資 的 完 備 性 等 目 前 僅 有 台 大 於 2008 年 開 辦 MPH 學 位 學 程 未 來, 是 否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也 需 要 做 類 似 的 學 位 分 工, 增 加 研 究 所 的 選 擇 多 樣 性? 甚 至 與 更 多 其 他 相 關 的 領 域 ( 如 法 律 護 理 社 工 等 ) 結 合 54

61 出 新 的 學 程? 這 些 都 值 得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再 做 研 議 2010 年 6 月 舉 辦 之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系 各 校 主 任 與 代 表 之 座 談 會 議 中, 針 對 核 心 課 程 的 設 置 建 議 考 慮 二 個 思 考 方 向 : 1. 配 合 經 濟 發 展 的 類 科 設 置 現 今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原 動 力 已 從 早 先 的 勞 力 密 集 生 產 量 化 轉 型 為 提 供 適 性 化 的 服 務 走 向, 除 了 提 供 知 識 之 外, 更 要 加 上 服 務 品 質 在 課 程 制 訂 前, 如 果 可 以 透 過 適 當 的 市 場 調 查, 瞭 解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的 類 別, 瞭 解 各 種 人 才 背 後 需 要 的 特 殊 技 能 項 目, 之 後 便 可 為 之 參 考, 訂 定 各 所 需 之 技 能 課 程 及 標 準 2. 推 動 建 教 合 作 教 育 透 過 學 習 內 容 的 安 排, 學 生 到 企 業 界 的 工 作 現 場 工 作 學 習, 不 僅 可 以 有 部 分 收 入 貼 補 學 雜 費, 學 生 尚 可 習 得 學 校 中 不 容 易 學 到 的 技 能 且 在 學 生 生 涯 及 早 做 未 來 規 劃, 對 其 就 業 市 場 多 做 準 備 及 認 識, 以 利 適 才 適 性 的 發 展 此 部 分 即 為 現 行 之 公 共 衛 生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 二 )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規 劃 公 共 衛 生 既 是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一 門 學 問, 公 共 衛 生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乃 是 公 共 衛 生 學 習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它 有 別 於 講 授 型 課 程 和 專 題 研 究, 讓 學 生 至 社 區 醫 療 機 構 政 府 單 位 或 事 業 單 位, 學 習 觀 察 並 瞭 解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 包 括 : 生 物 統 計 流 行 病 學 / 預 防 醫 學 環 境 衛 生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衛 生 政 策 /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 的 實 務 工 作, 以 培 養 學 生 開 闊 的 視 野 敏 銳 的 觀 察 能 力 主 動 參 與 的 精 神, 和 溝 通 協 調 的 能 力 目 前 各 校 安 排 公 共 衛 生 系 同 學 進 行 實 習 時, 可 能 的 單 位 不 外 下 列 幾 類 : 1. 中 央 政 府 單 位 行 政 院 所 屬 相 關 單 位, 如 : 環 保 署 衛 生 署 勞 委 會 健 保 局 疾 管 局 勞 保 局 等 2.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如 各 地 方 政 府 環 保 局 各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局 衛 生 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等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55

6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3.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如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東 部 各 地 區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4. 研 究 機 構 如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中 央 研 究 院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等 5. 民 間 機 構 如 NG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 政 府 組 織 ) CRO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委 託 研 究 機 構 ) 媒 體 報 章 雜 誌 企 業 組 織 或 其 它 經 系 務 會 議 同 意 之 單 位 若 依 上 述 機 構 分 類, 以 某 校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年 之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做 為 分 類 基 礎, 各 類 之 實 習 人 次 統 計 如 表 19 所 示 這 個 結 果 顯 示, 在 這 四 年 期 間, 政 府 單 位 仍 是 重 要 的 實 習 單 位, 雖 然 比 率 逐 年 降 低, 尤 其 是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 從 2006 年 的 32.3% 降 到 2009 年 的 19.2%) 反 之, 至 民 間 機 構 的 實 習 比 率 則 有 增 加 趨 勢 至 於 研 究 機 構 的 比 率 則 相 對 穩 定, 大 約 在 10% 左 右 表 年 某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機 構 人 次 機 構 類 型 N (%) N (%) N (%) N (%) 中 央 政 府 單 位 10 (29.4) 14 (29.2) 8 (26.7) 5 (19.2)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11 (32.3) 12 (25.0) 4 (13.3) 5 (19.2)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3 (8.9) 6 (12.5) 3 (10.0) 7 (26.9) 研 究 機 構 4 (11.8) 6 (12.5) 2 (6.7) 3 (11.5) 民 間 機 構 6 (17.6) 10 (20.8) 13 (43.3) 6 (23.1) 總 計 34 (100) 48 (100) 30 (100) 26 (100) 對 於 目 前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的 實 務 課 程 規 劃 而 言, 全 面 性 與 銜 接 性 上 較 嫌 不 足, 且 實 習 方 式 與 目 標 常 因 單 位 或 人 而 異 此 部 分 規 劃 經 過 焦 點 座 談 後, 認 為 需 要 配 合 社 區 與 實 業 的 結 合 例 如 大 一 新 生 之 服 務 部 分 與 社 區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合 作, 了 解 現 代 的 健 康 管 理 中 有 何 種 業 務 需 求, 學 習 感 受 民 眾 健 康 促 進 社 區 營 造 老 年 人 56

63 健 康 推 廣 等 等 過 程 大 三 上 修 習 公 共 衛 生 實 務, 分 課 堂 聽 講 與 參 訪 學 習 及 心 得 經 驗 分 享 大 三 升 大 四 暑 期 則 為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擇 單 位 實 習 但 之 前 的 檢 討 下 來 發 現, 有 些 並 沒 有 很 好 的 管 理 規 劃 制 度 藉 由 配 合 由 大 一 開 始 的 基 層 實 務 了 解, 此 時 應 該 會 具 備 一 定 的 廣 度 了 解, 希 望 改 善 對 實 習 的 安 排 不 論 是 對 於 學 習 者 或 是 提 供 實 習 的 單 位, 應 該 要 有 明 確 的 說 明 和 能 力 的 要 求 以 台 灣 大 學 於 2010 年 5 月 份 增 修 完 成 之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手 冊 而 言, 大 概 是 至 今 最 完 整 之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規 範 為 了 方 便 討 論, 該 實 習 手 冊 收 錄 於 附 錄 之 附 件 1 其 內 容 明 訂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乃 由 全 系 ( 院 ) 有 意 願 之 教 師 主 動 洽 詢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之 實 習 機 會, 於 每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前, 向 系 上 提 出 確 認 可 提 供 實 習 之 實 習 機 構 名 單 實 習 名 額 實 習 起 迄 日 期 及 已 與 實 習 單 位 溝 通 好 之 實 習 內 容, 並 負 責 擔 任 該 實 習 機 構 之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各 教 師 所 提 供 之 實 習 單 位 及 實 習 內 容 應 由 系 辦 公 室 彙 整 並 提 交 系 務 會 議 報 告 核 備, 若 實 習 單 位 屬 性 與 學 系 的 實 習 宗 旨 不 符 則 應 予 以 剔 除 且 學 生 前 往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應 呈 遞 實 習 考 核 表 給 實 習 單 位 負 責 人, 並 填 寫 實 習 週 誌 而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每 年 應 針 對 擬 參 加 實 習 的 學 生 舉 辦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說 明 會, 並 確 實 與 實 習 單 位 溝 通 討 論, 協 助 實 習 學 生 擬 定 實 習 計 劃 於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定 期 前 往 訪 視 實 習 狀 況 並 與 實 習 單 位 保 持 聯 繫, 即 時 處 理 相 關 問 題 ; 若 不 克 前 往 訪 視, 建 議 務 利 用 電 話 或 與 實 習 同 學 保 持 聯 繫 計 畫 結 束 時,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完 成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及 實 習 書 面 報 告 並 評 核 實 習 成 績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實 務 教 師 方 面, 我 們 也 建 議 應 增 加 此 類 教 師 之 聘 任 由 於 公 共 衛 生 學 並 非 一 門 純 理 論 的 學 問, 它 與 人 息 息 相 關, 包 含 著 許 多 需 要 實 務 操 作 的 部 分 它 和 醫 學 護 理 一 樣 都 屬 於 經 驗 科 學, 需 要 有 足 夠 的 實 務 能 力 教 導 學 生 然 而 目 前 很 多 在 校 的 教 職 者 仍 缺 乏 足 夠 的 實 務 經 驗 能 力, 將 難 以 造 就 有 足 夠 實 務 能 力 的 畢 業 生, 使 得 畢 業 生 有 理 論 與 實 務 上 的 落 差, 也 容 易 在 一 進 入 職 場 時 面 臨 現 實 震 撼 (reality shock), 很 快 就 從 職 場 中 退 出, 而 這 也 顯 示 協 助 學 生 發 展 公 共 衛 生 實 務 專 業 素 養 之 教 學 策 略 與 技 巧 有 待 加 強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57

6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四 節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為 了 有 效 回 應 並 解 決 公 共 衛 生 的 相 關 問 題, 一 個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必 須 接 受 和 具 備 有 關 生 物 統 計 流 行 病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醫 學 社 會 與 行 為 科 學 等 項 目 的 訓 練, 而 具 備 這 些 科 目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則 可 以 使 得 一 位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對 社 區 機 構 乃 至 整 個 社 會 所 面 臨 的 公 共 衛 生 問 題 與 挑 戰 進 行 問 題 的 分 析, 並 提 出 解 決 的 方 案 除 此 之 外, 如 同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聯 盟 所 提,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同 時 需 培 養 其 他 相 關 的 綜 合 能 力, 顯 示 基 本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的 整 合 將 是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必 須 面 臨 的 考 驗 台 灣 在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中 培 育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的 時 間 已 經 有 超 過 半 世 紀 的 時 間 其 間, 公 共 衛 生 學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生 目 前 在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之 教 育 與 行 政 體 系 中 扮 演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但 長 久 以 來, 國 內 並 未 有 一 系 統 性 的 方 法 用 以 評 估 我 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培 育 或 發 展 的 成 效 2007 年 4 月, 台 灣 大 學 舉 辦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研 討 會, 會 中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許 多 有 關 評 估 我 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培 育 或 發 展 的 方 案, 其 中 較 為 具 體 的 建 議 即 是 必 須 針 對 我 國 各 大 學 院 校 所 培 育 之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進 行 其 有 關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之 知 識 與 能 力 評 估 或 測 驗 為 期 透 過 專 業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強 化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之 養 成 教 育, 發 展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指 標, 增 進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之 專 業 能 力, 確 保 具 備 就 業 競 爭 力, 再 進 一 步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實 務 工 作 者 專 業 知 能, 因 而 舉 辦 全 國 性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至 2010 年 底, 已 舉 辦 兩 次 施 測 此 測 驗 由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開 辦, 雖 為 首 度 試 辦 性 質, 但 歷 經 過 多 次 國 內 專 家 會 議 與 協 商 達 成 共 識, 集 合 了 全 台 各 校 相 關 教 師 超 過 130 位 的 參 與 及 努 力 本 測 驗 之 試 辦 目 的 在 於 1. 強 化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之 養 成 教 育 2. 評 估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具 備 之 公 共 衛 生 知 識 與 能 力 3. 增 進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之 專 業 能 力, 並 使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能 力 獲 得 更 客 觀 的 肯 定 4. 成 為 公 共 衛 生 基 礎 教 育 之 客 觀 指 標, 作 為 日 後 發 展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之 參 考 5. 確 保 並 提 昇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素 質, 使 之 具 有 就 業 競 爭 力, 更 進 一 步 促 使 公 58

65 共 衛 生 實 務 工 作 者 進 行 專 業 知 能 在 職 進 修 6. 與 國 際 接 軌, 供 國 際 研 究 機 構 瞭 解 本 國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知 識 能 力 指 標 為 與 國 際 接 軌, 參 考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聯 盟 教 育 委 員 會 制 訂 的 五 個 課 程 與 七 個 能 力 做 為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的 指 標 及 測 量 的 方 向 參 考 其 訂 定 之 指 標, 綜 合 各 校 教 師 代 表 討 論 的 結 果, 將 測 驗 科 目 訂 為 生 物 統 計 流 行 病 學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醫 學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五 門 學 科, 各 學 科 成 立 試 題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會 遴 聘 各 考 科 之 命 題 委 員 與 審 題 委 員 決 定 考 試 之 綱 要 與 參 考 用 書 考 試 之 出 題 方 式 測 驗 之 閱 卷 方 式 與 命 題 時 程 2009 年 及 2010 年 之 執 行 時 間 期 程 分 別 如 表 20 與 表 21 所 示 時 間 表 年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之 實 行 期 程 概 覽 推 動 內 容 2008/04 第 一 次 籌 備 會 議, 背 景 說 明 2008/10 試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參 加 考 試 對 象 考 試 時 間 及 場 地 出 題 方 式 等 決 議 2009/ /07 試 務 發 展 決 議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題 型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及 報 名 費 2009/05/ /06/12 測 驗 註 冊 2009/09/05 施 測 日 2009/11 成 績 計 算 分 發 時 間 表 年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之 實 行 期 程 概 覽 推 動 內 容 2010/ /07 組 成 試 務 委 員 會 推 動 各 項 考 試 試 務 提 出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決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題 型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及 報 名 費 等 發 行 簡 章 進 行 受 試 者 報 名 邀 請 出 題 委 員 命 題 審 題 後 決 定 考 題 2010/09/04 分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四 考 區 實 施 測 驗 2010/09 批 閱 試 卷 成 績 計 算 2010/10 成 績 單 寄 發 於 年 會 中 測 驗 成 績 優 秀 獎 與 證 書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59

6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首 先, 試 務 委 員 會 透 過 各 科 試 題 委 員 們 的 討 論, 訂 出 各 科 之 命 題 範 圍 經 過 第 一 年 之 施 測 後, 第 二 年 之 試 務 委 員 會 又 將 命 題 範 圍 修 正 表 22 集 是 第 二 年 公 告 之 各 科 命 題 範 圍 22.a 生 物 統 計 表 22 各 核 心 領 域 涵 蓋 之 主 題 範 圍 描 述 性 統 計 及 簡 單 機 率 概 念 製 作 及 闡 述 統 計 圖 表 瞭 解 常 見 之 描 述 資 料 分 布 的 測 量 值 ( 如 μ σ s 等 ) 理 解 母 群 體 與 樣 本 的 區 別 理 解 簡 單 機 率 與 隨 機 變 數 的 概 念 瞭 解 常 見 之 離 散 型 與 連 續 型 隨 機 變 數 分 布 的 特 性 及 其 機 率 運 算 估 計 與 檢 定 的 統 計 推 論 概 念 理 解 抽 樣 分 布 的 理 論 ( 如 z 值 t 值 的 抽 樣 分 布 ) 理 解 及 應 用 中 央 極 限 定 理 正 確 使 用 點 估 計 與 區 間 估 計 ( 如 母 群 體 平 均 值 的 估 計 ) 理 解 統 計 檢 定 的 概 念 ( 如 虛 無 假 設 對 立 假 設 顯 著 水 準 臨 界 值 p 值 統 計 顯 著 等 ) 常 見 的 統 計 檢 定 方 法 及 使 用 時 機 瞭 解 單 一 樣 本 雙 樣 本 成 對 樣 本 與 多 組 樣 本 的 不 同 理 解 各 式 常 見 的 統 計 檢 定 方 法 ( 如 z 檢 定 Student t 檢 定 paired t 檢 定 ANOVA 的 F 檢 定 卡 方 檢 定 McNemar 檢 定 等 ) 的 原 理 假 設 與 使 用 時 機 理 解 無 母 數 統 計 方 法 的 概 念 與 使 用 時 機 兩 個 變 數 間 的 相 關 及 迴 歸 理 解 兩 個 類 別 變 數 間 之 相 關 的 概 念 理 解 兩 個 連 續 變 數 間 之 相 關 的 概 念 理 解 簡 單 線 性 迴 歸 方 程 式 之 意 義 與 求 法 正 確 闡 述 迴 歸 係 數 的 意 義 及 進 行 統 計 推 論 60

67 22.b 流 行 病 學 瞭 解 流 行 病 學 之 原 理 與 基 本 測 量 分 析 流 行 病 學 概 論 盛 行 率 發 生 率 與 死 亡 率 測 定 與 分 析 瞭 解 如 何 建 立 假 說 及 進 行 因 果 關 係 的 判 斷 疾 病 自 然 史 與 致 病 模 式 假 說 建 立 與 因 果 關 係 的 分 析 與 判 斷 瞭 解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方 法 的 異 同 及 危 險 因 子 的 危 險 性 估 計 描 述 性 流 行 病 學 分 析 性 流 行 病 學 : 橫 斷 研 究 與 生 態 研 究 分 析 性 流 行 病 學 : 世 代 研 究 法 分 析 性 流 行 病 學 : 病 例 對 照 研 究 法 實 驗 性 流 行 病 學 : 臨 床 試 驗 瞭 解 偏 差 干 擾 作 用 及 交 互 作 用 的 分 析 率 的 標 準 化 偏 差 干 擾 因 子 控 制 : 分 層 分 析 與 模 式 分 析 交 互 作 用 的 分 析 : 分 層 分 析 與 模 式 分 析 瞭 解 流 行 病 學 不 同 領 域 的 應 用 傳 染 病 流 行 病 學 慢 性 病 流 行 病 學 ( 含 疾 病 篩 檢 ) 分 子 流 行 病 學 22.c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行 政 學 與 管 理 學 概 論 行 政 學 組 織 理 論 與 行 為 溝 通 與 協 調 指 揮 與 領 導 監 督 與 授 權 衛 生 ( 健 康 ) 體 系 與 評 估 衛 生 組 織 衛 生 法 規 衛 生 財 務 與 預 算 衛 生 人 力 規 劃 與 管 理 衛 生 政 策 規 劃 執 行 與 評 估 重 要 衛 生 統 計 與 健 康 指 標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實 務 之 一 預 防 保 健 藥 物 與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疾 病 防 治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實 務 之 二 醫 ( 政 ) 務 管 理 健 康 保 險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61

6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22.d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環 境 衛 生 空 氣 污 染 水 污 染 廢 棄 物 管 理 食 品 衛 生 ( 含 飲 水 衛 生 等 ) 病 媒 管 制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制 全 球 環 境 變 遷 其 他 ( 含 毒 物 學 等 ) 職 業 衛 生 職 業 危 害 認 知 職 業 危 害 評 估 職 業 危 害 控 制 22.e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健 康 心 理 學 健 康 心 理 學 與 行 為 科 學 理 論 生 理 心 理 健 康 與 疾 病 自 我 控 握 健 康 行 為 與 人 格 特 質 的 個 別 差 異 健 康 行 為 科 學 壓 力 因 應 與 調 適 醫 療 諮 詢 衛 教 與 醫 囑 ( 懷 孕 代 謝 症 候 群 疼 痛 愛 滋 與 性 病 防 治 等 等 ) 影 響 精 神 藥 物 與 健 康 正 向 思 考 與 健 康 社 會 環 境 衛 生 政 策 與 家 庭 對 健 康 自 覺 的 影 響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育 概 念 原 理 與 實 務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的 定 義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的 角 色 與 職 責 渥 太 華 宣 言 與 健 康 促 進 理 念 的 發 展 (from Alma Ata to Ottawa) 以 場 所 為 導 向 的 健 康 促 進 健 康 城 市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與 生 活 品 質 健 康 促 進 網 絡 社 區 組 織 夥 伴 建 立 與 社 區 增 能 社 區 參 與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方 案 之 規 劃 策 略 與 評 價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介 入 方 案 的 架 構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介 入 方 案 的 模 式 ( 例 如,PRECEDE-PROCEDE)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介 入 方 案 的 策 略 行 為 改 變 理 論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計 畫 評 價 ( 包 括 形 成 過 程 影 響 以 及 結 果 評 價 ) 62

69 健 康 / 醫 療 社 會 學 社 會 因 素 與 健 康 / 社 會 流 行 病 學 文 化 信 念 與 健 康 偏 差 社 會 控 制 與 醫 療 化 病 人 角 色 生 病 行 為 與 求 醫 過 程 醫 病 互 動 健 康 照 護 組 織 功 能 健 康 專 業 人 員 與 專 業 主 義 社 會 公 正 與 健 康 照 護 為 能 反 映 各 校 教 學 之 現 況, 該 測 驗 推 動 小 組 由 全 國 各 學 系 之 資 深 教 師 組 成 ( 表 23) 並 由 各 科 召 集 人 負 責 各 科 試 題 事 務, 接 續 成 立 各 科 試 題 委 員 會 二 年 來 總 共 徵 得 超 過 130 位 教 師 參 與 出 題 依 據 目 前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學 科 的 認 定, 建 立 五 組 試 題 委 員 會, 並 持 續 建 立 題 庫 至 2010 年 各 科 題 庫 已 有 題 數 為 生 物 統 計 340 題, 流 行 病 學 754 題,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364 題,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404 題,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108 題 測 驗 時 由 各 科 隨 機 選 出 該 次 測 驗 考 題, 題 型 則 包 含 選 擇 及 問 答 申 論 題 組, 並 自 行 決 議 是 否 提 供 相 關 參 考 書 目 2009 年 初 辦 時 期, 決 議 報 考 對 象 資 格 為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設 有 公 共 衛 生 系 ( 含 衛 生 教 育 ) 大 三 升 大 四 之 學 生 或 畢 業 生 ;2010 年 起 修 改 報 考 資 格, 除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外, 其 他 有 興 趣 者 亦 可 報 考, 同 時 不 限 在 校 或 畢 業 生 資 格 測 驗 方 式 採 劃 卡 選 擇 及 申 論 題 方 式, 於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同 時 進 行 一 次 應 考 五 科, 不 接 受 單 科 應 考 每 科 測 驗 時 間 皆 為 80 分 鐘, 滿 分 100 分 每 科 皆 滿 60 分 者 即 通 過 考 試, 由 學 會 寄 送 成 績 單 及 證 書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63

7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表 年 與 2010 年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推 動 小 組 名 單 2009 年 2010 年 職 務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與 職 稱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與 職 稱 總 召 集 人 陳 為 堅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副 院 長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系 主 任 生 物 統 計 召 集 人 蕭 朱 杏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教 授 生 物 統 計 共 同 召 集 人 王 新 台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教 授 流 行 病 學 召 集 人 薛 玉 梅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教 授 流 行 病 學 共 孫 建 安 輔 仁 大 學 同 召 集 人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教 授 衛 生 行 政 與 李 玉 春 陽 明 大 學 管 理 召 集 人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教 授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高 森 永 國 防 醫 學 大 學 理 共 同 召 集 人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教 授 環 境 與 職 業 吳 芳 鴦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衛 生 召 集 人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教 授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吳 明 蒼 高 雄 醫 藥 大 學 生 共 同 召 集 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教 授 社 會 行 為 科 李 蘭 台 灣 大 學 學 召 集 人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教 授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共 同 召 集 人 劉 潔 心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執 行 秘 書 李 中 一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教 授 副 執 行 秘 書 郭 憲 文 陽 明 大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教 授 同 前 一 年 同 前 一 年 梁 文 敏 同 前 一 年 同 前 一 年 同 前 一 年 同 前 一 年 同 前 一 年 蔡 詩 偉 丁 志 音 李 思 賢 同 前 一 年 同 前 一 年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生 物 統 計 研 究 所 教 授 台 灣 大 學 環 境 衛 生 研 所 教 授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教 授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第 五 節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之 執 行 情 形 與 省 思 2009 年 秋 季, 在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主 導 下, 第 一 次 測 驗 全 國 共 計 407 位 考 生 報 考,346 位 到 考, 到 考 率 85%;2010 年 則 有 262 人 報 考,218 位 到 考, 到 考 率 為 83.2% ( 表 24) 在 學 中 之 考 生 的 比 率 在 第 二 次 考 試 時 有 微 幅 增 加 檢 視 總 體 64

71 測 驗 通 過 率 ( 表 25), 不 論 在 大 學 部 或 碩 士 班 中, 兩 年 來 之 總 通 過 率 均 由 原 不 到 五 成 增 加 至 六 成 左 右 表 24 兩 屆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之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就 學 狀 態 2009 年 2010 年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總 計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總 計 就 學 中 337 (89) 23 (79) (94) 10 (91) 205 已 畢 業 41 (11) 6 (21) (6) 1 (9) 13 總 計 表 25 各 校 之 通 過 率 分 析 * ( 僅 分 析 報 名 時 在 學 者 ) 學 校 2009 年 2010 年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報 考 數 N 及 格 數 n (%) 報 考 數 N 及 格 數 n A (24) (46) B (31) (44) C (59) (81) D (52) (83) E 10 4 (40) 4 4 (100) F (62) (67) G (86) (83) H (42) 21 9 (43) I (38) 17 9 (53) J 0 0 (-) 1 0 (0) K 0 0 (-) 1 0 (0) 全 部 (45) (58) (%) 23 8 (35) 10 6 (60) *2010 年 度 無 缺 考 者, 另 因 碩 士 班 報 考 人 數 較 少, 故 表 中 無 分 校 呈 現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65

7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累 積 兩 年 測 驗 之 答 題 率 的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26 出 題 方 式 於 2009 年 時, 題 型 包 含 選 擇 與 問 答, 至 2010 年 時, 改 全 為 選 擇 題 型 由 表 中 對 各 科 答 題 狀 況 可 知, 目 前 對 於 生 物 統 計 與 流 行 病 學 之 大 於 90% 答 題 正 確 率 與 小 於 10% 之 正 確 率 狀 況 普 遍 一 致, 合 計 均 在 5% 以 下, 可 見 試 題 發 展 已 有 相 當 程 度 上 共 識 其 他 三 項 領 域 中,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及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次 之 ; 歧 異 度 最 大 者 則 為 社 會 與 行 為 科 學 類, 兩 年 試 題 均 約 有 20% 題 目 答 題 狀 況 屬 於 偏 易 或 偏 難 型, 尚 待 修 正 66

73 表 26 兩 年 之 各 科 答 題 正 確 率 比 較 2009 年 2010 年 科 目 原 始 平 均 分 數 ( 標 準 差 ) 總 題 數 * >90% 正 確 率 之 題 數 <10% 正 確 率 之 題 數 原 始 平 均 分 數 ( 標 準 差 ) 總 題 數 >90% 正 確 率 之 題 數 <10% 正 確 率 之 題 數 n (%) n (%) n (%) n (%) 生 物 統 計 48.9 (16.4) 23 1 (4) 0 (0) 51.1 (13.5) 30 0 (0) 1 (3) 流 行 病 學 50.5 (11.5) 51 2 (4) 0 (0) 51.9 (10.4) 50 0 (0) 0 (0)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40.9 (8.6) 44 3 (7) 3 (7) 57.8 (9.6) (12) 3 (3)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44.6 (8.6) 42 4 (10) 0 (0) 51.8 (9.3) 50 2 (4) 4 (8)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49.0 (6.8) 38 4 (11) 3 (8) 67.0 (9.4) (20) 1 (2) * 表 中 2009 年 各 科 總 題 數 為 刪 去 具 爭 議 性 題 目 後 之 題 數 原 測 驗 題 目 中, 生 物 統 計 題 數 為 24 題, 流 行 病 學 題 數 為 52 題,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題 數 為 50 題,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題 數 為 50 題,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題 數 為 40 題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67

7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在 設 計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時, 是 以 大 三 升 大 四 學 生 的 程 度, 且 是 之 前 共 同 必 修 的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科 目 為 命 題 考 量 基 準 因 為 各 校 課 程 規 劃 不 同, 有 些 學 生 到 了 高 年 級 之 後, 因 為 分 組 或 分 領 域 的 關 係, 某 些 常 見 的 必 修 課 部 在 該 領 域 的 必 修 要 求 內 若 每 一 科 測 驗 的 深 度 過 高, 對 於 非 主 修 該 領 域 之 學 生 來 說 可 能 太 難 這 些 考 量 使 得 命 題 傾 向 於 入 門 性 質 至 於 將 來 是 否 延 後 分 組, 則 待 進 一 步 討 論 全 世 界 目 前 只 有 台 灣 開 始 舉 辦 大 學 部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測 驗, 可 說 是 一 個 獨 特 的 經 驗 相 對 的,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認 證 考 試 的 參 加 對 象 均 為 已 獲 公 共 衛 生 碩 士 (Master of Public Health) 者, 因 為 美 國 目 前 大 學 中 設 有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者 極 為 少 數, 若 有 的 話 也 大 都 是 以 學 程 方 式 開 課 主 要 的 專 業 訓 練 仍 以 研 究 所 為 主, 特 別 是 MPH 的 學 生 雖 然 美 國 進 修 公 共 衛 生 之 學 生 人 數 不 少, 但 很 多 是 醫 師 或 其 他 醫 療 背 景 的 學 生 去 念, 大 部 分 不 一 定 會 繼 續 留 在 公 共 衛 生 專 職 領 域 工 作 因 此, 我 國 的 大 學 部 公 共 衛 生 的 教 育, 相 對 來 說, 可 以 培 養 核 心 人 力 (core manpower), 對 於 國 家 整 體 的 公 共 衛 生 發 展 未 嘗 不 是 一 個 優 點 很 多 國 家 都 面 臨 類 似 的 問 題, 我 國 的 經 驗 可 能 對 未 來 的 發 展 有 參 考 價 值 68

75 4 第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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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 4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第 一 節 背 景 與 現 況 公 共 衛 生 的 範 疇 一 直 隨 著 時 代 的 需 要 而 演 進, 又 常 牽 涉 到 一 個 地 區 的 社 會 經 濟 與 人 口 特 性 衛 生 人 力 的 多 寡 也 常 與 國 家 的 各 項 發 展 程 度 密 切 相 關 因 此, 這 些 因 素 不 可 避 免 地 會 牽 動 專 業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的 需 求 與 規 劃 自 1940 年 代 早 期,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基 於 對 衛 生 教 育 的 品 質 和 相 關 人 力 養 成 的 重 視, 開 始 對 其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進 行 評 鑑 1969 年,APHA 首 次 公 布 了 評 鑑 研 究 所 課 程 的 標 準 1970 年 代 後, 評 鑑 的 工 作 開 始 轉 由 Council on Education for Public Health 負 責 美 國 大 學 部 公 共 衛 生 課 程 之 評 鑑 工 作 則 要 到 1980 年 代 才 正 式 開 始 1995 年 之 後, 評 鑑 的 機 制 不 斷 陸 續 地 被 更 新 這 些 策 略 無 非 都 是 在 為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做 把 關 的 工 作 美 國 衛 生 部 所 出 版 的 專 書 The Public Health Workforces An Agenda for the 21th Century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2004) 指 出, 近 25 年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的 研 究, 大 多 針 對 人 力 的 組 成 數 量 及 工 作 職 責, 但 往 往 遇 到 一 些 常 見 的 瓶 頸, 例 如 : 缺 乏 明 確 的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的 定 義 缺 乏 被 一 致 認 可 的 專 業 考 試 雖 有 各 種 相 關 領 域 人 才 投 入, 但 沒 有 正 式 的 公 共 衛 生 知 能 訓 練 [1] 目 前 全 球 對 於 衛 生 人 力 問 題 的 最 大 共 識 就 是 人 力 供 給 與 需 求 不 平 衡, 其 中 又 可 涵 蓋 許 多 項 目 [24] 相 較 於 其 他 醫 療 相 關 專 業, 公 衛 畢 業 生 較 無 明 確 的 工 作 領 域, 因 此 人 力 供 需 (Supply and Demand) 評 估 不 易 此 外, 大 多 數 國 家 均 無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即 便 是 設 有 考 試 院 統 管 各 類 技 師 證 照 的 台 灣, 除 少 數 專 業 如 工 礦 安 全 技 師 與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外, 也 尚 無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技 師 之 專 業 證 照 部 分 專 業 ( 如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 除 了 經 由 考 試 外, 若 具 備 修 畢 一 定 學 分 之 相 關 科 目 與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亦 可 擁 有 同 等 證 照 表 示 這 一 領 域 之 專 業 人 力 也 有 數 量 上 增 加 趨 勢 再 來 是 部 分 公 共 衛 生 次 專 長 領 域 成 長 極 為 快 速, 如 醫 院 ( 務 ) 管 理 整 體 而 言, 依 2006 年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Report 的 評 估 指 出, 健 康 人 力 的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71

7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規 劃 已 取 代 財 務 議 題 成 為 實 施 全 國 性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的 最 嚴 重 障 礙 [24] ( 一 ) 人 力 供 給 之 調 控 本 文 希 望 藉 由 明 確 已 知 的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分 布, 來 評 估 可 能 的 人 力 需 求, 並 根 據 組 織 結 構 及 工 作 職 責 分 類, 考 量 所 需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人 力 首 先, 我 們 想 要 瞭 解 在 各 類 專 業 機 構 中,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在 人 力 需 求 上 扮 演 的 角 色, 以 及 各 校 如 何 調 控 其 學 生 數 目 1.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畢 業 生 的 人 力 調 查 由 於 公 衛 相 關 研 究 所 之 學 生,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率 在 就 學 時, 即 已 經 有 醫 療 相 關 工 作 因 此, 這 類 學 生 畢 業 後 的 就 業 調 查 往 往 無 法 反 映 大 學 為 公 衛 背 景 者 之 就 業 市 場 在 這 個 背 景 下, 大 學 部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之 就 業 比 較 能 提 供 關 於 公 衛 專 業 的 就 業 市 場 以 某 校 近 三 年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畢 業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調 查 為 例 ( 表 27), 發 現 超 過 一 半 以 上 的 畢 業 生 均 選 擇 念 研 究 所, 其 中 多 數 以 相 關 領 域 的 進 修 為 主 在 調 查 的 三 個 年 度 中, 大 學 畢 業 時 即 選 擇 就 業 者 只 占 10% 至 12% 動 態 升 學 就 業 表 27 某 校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近 三 年 畢 業 生 於 畢 業 當 年 度 升 學 及 就 業 情 形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畢 業 總 人 數 N=45 n (%) N=46 n (%) N=47 n (%) N=138 n (%) 相 關 領 域 22 (49) 23 (49) 26 (56) 71 (52) 轉 換 領 域 5 (11) 3 (7) 5 (11) 13 (9) 相 關 領 域 5 (11) 6 (13) 8 (17) 19 (14) 轉 換 領 域 1 (2) 0 (9) 3 (6) 4 (3) 服 兵 役 7 (16) 10 (22) 3 (6) 20 (14) * 其 他 5 (11) 4 (9) 2 (4) 11 (8) * 其 他 : 包 括 待 業 中 準 備 升 學 或 就 業 考 試 不 願 告 知 等 另 外 參 考 同 一 學 校 近 六 屆 大 學 畢 業 生 之 就 業 資 料 ( 表 28), 發 現 所 從 事 之 行 72

79 業 分 布 甚 廣, 遍 及 政 府 單 位 非 營 利 事 業 組 織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教 學 及 研 究 單 位 民 間 私 人 企 業 等 不 過 若 細 究 其 工 作 性 質, 則 大 多 仍 與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有 關, 佔 此 調 查 中 就 業 總 人 數 之 82% 這 些 結 果 顯 示 畢 業 生 在 校 所 學 與 其 在 畢 業 多 年 後 之 就 業 職 場 屬 性 有 高 度 關 聯 表 28 某 校 近 六 年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畢 業 生 之 就 業 分 布 1 政 府 單 位 就 業 別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2005 年 2004 年 2003 年 N=3 n (%) N=6 n (%) N=19 n (%) N=15 n (%) N=14 n (%) N=23 n (%) 就 業 總 人 數 N=80 n (%) 0 (0) 2 (33) 2 (11) 1 (7) 5 (37) 4 (17) 14 (18) 非 營 利 事 業 組 織 0 (0) 0 (0) 2 (11) 0 (0) 2 (14) 0 (0) 5 (6)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0 (0) 0 (0) 1 (5) 0 (0) 0 (0) 0 (0) 1 (1)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之 研 2 究 助 理 私 人 企 業 之 公 衛 相 關 3 工 作 1 (33) 0 (0) 0 (0) 0 (0) 1 (7) 1 (4) 3 (4) 1 (33) 3 (50) 9 (46) 4 (27) 3 (21) 5 (22) 25 (30) 0 (0) 1 (17) 3 (16) 5 (32) 2 (14) 7 (31) 18 (23) 非 公 衛 相 關 工 作 1 (33) 0 (0) 2 (11) 4 (27) 0 (0) 3 (13) 10 (13) 不 願 告 知 0 (0) 0 (0) 0 (0) 1 (7) 1 (7) 2 (9) 4 (5) 1. 不 含 公 立 醫 院 學 校 2. 大 專 院 校 國 科 會 中 研 院 國 衛 院 各 級 研 究 中 心 等 3. 統 計 諮 詢 市 場 調 查 專 案 研 發 管 理 師 等 調 查 時 間 :97 年 10 月 然 而, 目 前 各 校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方 式 不 盡 相 同 ; 大 多 都 是 為 了 準 備 評 鑑 所 需 之 資 料 而 做, 因 此 只 限 於 畢 業 當 年 的 就 業 情 形 有 些 甚 至 只 略 分 為 就 業 進 修 和 服 役 等 類 別, 而 無 進 一 步 領 域 資 料 未 來 希 望 能 對 畢 業 多 年 的 系 友 也 形 成 例 行 的 調 查, 始 能 對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之 職 場 實 況 有 更 明 確 的 瞭 解 執 行 調 查 時, 可 考 慮 善 用 校 友 間 的 聯 繫 網 絡 (networking) 若 將 來 能 有 統 一 的 資 料 庫 登 記, 更 方 便 跨 年 比 較 調 查 的 畢 業 生 範 圍, 則 以 五 年 內 之 畢 業 生 為 較 可 行 的 目 標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73

8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2. 各 校 人 數 控 管 方 式 由 於 教 育 部 對 各 校 招 生 人 數 採 行 總 額 管 制 方 式, 因 此, 各 校 如 何 管 控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的 招 生 人 數 是 一 個 關 鍵 一 般 而 言, 公 立 學 校 利 用 前 一 年 大 一 學 生 辦 理 休 學 或 轉 學 的 比 率, 作 為 增 減 招 生 人 數 的 依 據 而 私 立 學 校 的 彈 性 較 大, 比 較 注 重 的 是 學 生 入 學 的 報 到 率 及 錄 取 分 數, 較 不 會 因 休 轉 學 比 率 來 調 整 招 生 人 數 但 是 目 前 這 種 調 控 方 式, 似 乎 功 能 不 大 例 如, 以 醫 管 領 域 的 學 生 人 數 來 說, 大 學 部 醫 管 的 學 生 一 年 有 四 千 多 位 在 學, 平 均 每 年 將 近 一 千 位 畢 業 生 ; 而 每 年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的 畢 業 生 也 差 不 多 這 個 數 字 若 再 加 入 技 職 體 系 的 醫 管 科 畢 業 生, 則 潛 在 之 醫 療 管 理 就 業 人 力 更 大 幅 增 加 這 樣 的 人 力 結 構 似 乎 過 度 集 中, 也 反 映 全 國 性 招 生 人 數 之 調 控 機 制 的 不 足 ( 二 ) 人 力 供 給 的 相 關 因 素 整 體 看 來, 目 前 的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尚 未 能 充 分 反 映 真 正 的 職 場 需 求, 而 學 校 招 生 人 數 也 甚 少 以 此 為 調 整 依 據 但 是 從 第 三 章 之 學 生 人 數 的 快 速 成 長 趨 勢 來 看, 很 難 相 信 職 場 需 求 也 以 同 樣 速 度 增 加 為 了 試 探 一 些 可 能 影 響 學 生 數 目 的 因 素, 我 們 嘗 試 用 一 些 經 濟 發 展 指 標 或 政 府 支 出 比 率 來 做 比 較 在 1998 年 至 2008 年 期 間,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的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中 ( 圖 1), 技 職 體 系 的 人 數 從 原 本 比 大 學 部 人 數 少, 到 了 2001 年 開 始 超 越 大 學 部 人 數 ; 此 後 快 速 增 加, 並 於 2004 年 到 達 最 高 峰 隔 年 起, 則 又 逐 年 降 低, 到 了 2007 年 又 變 得 比 大 學 部 人 數 少 大 學 部 人 數 從 1998 年 起 穩 定 成 長 至 2003 年 到 達 高 峰 ; 之 後 雖 略 有 小 幅 度 波 動, 但 一 直 到 2008 年 都 維 持 相 近 的 人 數 至 於 碩 士 班 與 博 士 班 的 人 數, 則 從 1998 年 起, 都 是 穩 定 小 幅 度 成 長 的 趨 勢 同 一 時 期 的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從 1998 年 起 也 都 是 維 持 小 幅 度 成 長 趨 勢 至 2007 年, 但 2008 年 則 小 幅 下 降 ( 圖 1) 同 一 時 期 的 每 人 平 均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GNP) 也 是 從 1998 年 起 穩 定 地 小 幅 度 成 長 至 2007 年, 然 後 在 2008 年 小 幅 下 降 ( 圖 2) 如 果 改 以 1998 年 至 2008 年 政 府 的 國 民 醫 療 支 出 ( 圖 3) 來 看, 該 項 支 出 也 是 從 1998 年 起 穩 定 地 小 幅 度 成 長 反 觀 同 一 時 期 的 政 府 公 共 衛 生 支 出 ( 圖 4), 在 2002 年 到 2003 年 間 有 快 速 增 加 ( 跟 2003 年 春 爆 發 的 SARS 有 關 ); 之 後 又 逐 年 降 74

81 低, 到 2005 年 時 幾 乎 又 回 到 2003 年 的 規 模 之 後 則 又 逐 年 增 加, 到 了 2007 年 又 快 接 近 2003 年 的 規 模 ; 隔 年 又 降 下 來 綜 合 這 四 個 圖 來 看, 似 乎 研 究 所 的 學 生 ( 含 碩 博 士 ) 數 目 與 醫 療 支 出 的 趨 勢 最 接 近 而 技 職 體 系 學 生 數 目 則 與 公 共 衛 生 支 出 的 波 動 趨 勢 最 相 近 : 在 支 出 增 或 減 後 一 年, 技 職 體 系 學 生 數 也 常 跟 著 增 或 減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75

8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GDP ( 千 元 ) 入 學 人 數 入 學 年 份 技 職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GDP 圖 年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人 數 與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趨 勢 GNP per capita ( 元 ) 入 學 人 數 入 學 年 份 技 職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GNP 圖 年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人 數 與 每 人 平 均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趨 勢 76

83 金 額 ( 百 萬 元 ) 入 學 人 數 入 學 年 份 技 職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圖 年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人 數 與 國 民 醫 療 支 出 趨 勢 金 額 ( 百 萬 元 ) 入 學 人 數 入 學 年 份 技 職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公 共 衛 生 支 出 圖 年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人 數 與 公 共 衛 生 支 出 趨 勢 圖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77

8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三 ) 現 有 職 場 需 求 目 前 在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的 就 業 市 場, 可 分 三 大 類 來 看 第 一 大 類 是 公 部 門 的 工 作, 包 括 經 高 普 考 及 格 之 衛 生 行 政 類 或 衛 生 技 術 類 編 制 人 員, 加 上 各 機 關 的 約 聘 人 員 第 二 類 則 是 學 術 機 構, 如 各 大 學 中 央 研 究 院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等, 身 分 則 從 教 師 研 究 員 到 研 究 助 理 都 有 第 三 類 則 是 私 部 門 的 工 作, 可 能 會 聘 用 公 衛 背 景 之 常 見 私 部 門 包 括 藥 廠 保 險 公 司 醫 學 儀 器 公 司 健 檢 中 心 等 以 第 一 類 來 講,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常 需 先 取 得 國 家 考 試 認 證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生 一 般 比 較 會 報 考 的 國 家 考 試, 多 為 衛 生 行 政 與 衛 生 技 術 類 別 表 29 顯 示 1997 年 至 2008 年 高 普 考 缺 額 經 由 此 管 道 雖 可 直 接 進 入 公 職, 但 每 年 的 缺 額 非 常 有 限, 不 管 是 衛 生 行 政 或 衛 生 技 術, 高 普 考 加 起 來 每 年 都 不 到 30 名, 有 很 多 年 度 的 缺 額 都 只 有 個 位 數 當 然 要 進 入 公 職 的 證 照 不 限 於 衛 生 行 政 與 衛 生 技 術 有 很 多 與 職 業 衛 生 或 安 全 有 關 的 證 照, 包 括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工 礦 安 全 技 師 等 由 於 不 少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之 修 課 規 定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學 生 也 可 以 報 考 表 30 顯 示 此 類 公 職 考 試 除 2007 年 與 2008 年 錄 取 人 數 與 比 率 較 多 外, 名 額 一 樣 相 當 有 限, 甚 至 有 幾 年 無 開 放 缺 額 報 考 根 據 統 計 [37], 近 六 六 成 的 技 師 類 科 執 業 率 低 於 10%, 顯 示 國 內 技 師 考 用 不 不 能 有 效 配 合 之 嚴 重 性, 也 說 說 明 部 分 技 師 欠 缺 執 業 的 空 間 之 窘 境 經 由 公 職 途 徑 進 入 職 場 者, 乃 是 通 過 競 爭 激 烈 烈 國 家 考 試 領 有 專 業 證 照 之 技 師, 若 未 能 投 入 國 家 專 業 技 術 之 職 業 市 場, 將 是 國 家 人 才 的 浪 浪 費 然 而 公 部 門 之 雇 員 中, 有 愈 來 愈 高 比 率 的 人 員 是 屬 於 約 聘 性 質 表 31 統 計 2009 年 底 全 國 公 立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之 人 員 數, 顯 示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占 的 比 例 最 高 (63%), 其 中 以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疾 病 管 制 局 及 縣 市 衛 生 機 關 為 大 宗 雖 然 表 中 未 顯 示 約 聘 人 員 之 比 率, 但 是 相 較 於 其 他 各 種 醫 事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中 約 聘 的 比 率 應 是 較 高 在 一 些 與 基 層 衛 生 單 位 主 管 的 座 談 中, 普 遍 發 現 衛 生 機 構 雖 想 也 喜 愛 聘 用 公 共 衛 生 背 景 者, 然 由 於 缺 少 證 照 而 無 法 晉 用 至 於 第 二 類 的 學 術 機 構, 由 於 教 師 研 究 員 人 數 較 少, 流 動 性 也 低, 只 占 畢 78

85 業 生 很 少 的 比 率 最 多 數 而 且 是 很 常 見 的 工 作 則 是 研 究 助 理 由 於 公 衛 訓 練 的 特 性, 加 上 不 能 投 入 醫 療 專 業 工 作, 公 衛 背 景 之 畢 業 生 不 只 擔 任 公 衛 領 域 教 師 之 助 理, 事 實 上 也 涵 蓋 很 多 生 醫 領 域 研 究 人 員 之 助 理 由 於 國 科 會 已 將 助 理 之 雇 用 年 限 取 消, 事 實 上 有 相 當 高 比 率 的 人 在 這 種 類 型 工 作 的 時 間 相 當 長 早 期 認 為 研 究 助 理 是 過 渡 性 質, 相 關 的 研 究 也 少 但 是 隨 著 人 數 及 從 事 時 間 的 增 長, 這 樣 的 人 力 是 否 應 該 算 成 知 識 產 業 的 一 部 分, 值 得 將 來 進 一 步 討 論 第 三 類 的 職 場 需 求 則 是 最 不 易 搜 集 的, 現 存 的 資 料 也 最 少 我 們 在 第 三 節 的 開 發 新 興 人 力 市 場 會 進 一 步 討 論 這 個 議 題 表 年 至 2008 年 之 公 務 考 試 ( 衛 生 行 政 與 衛 生 技 術 類 ) 缺 額 數 目 統 計 類 別 衛 生 行 政 缺 額 ( 增 額 + 原 列 ) 高 考 普 考 總 計 衛 生 技 術 缺 額 ( 增 額 + 原 列 ) 高 考 普 考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38]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79

8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表 年 至 2010 年 之 公 務 考 試 統 計 (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類 ) 環 境 工 程 類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正 額 人 數 增 額 人 數 當 年 錄 取 率 5.0% 10.5% 13.0% 5.0% 8.0% 工 業 工 程 類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正 額 人 數 增 額 人 數 當 年 錄 取 率 4.4% 23.6% 18.8% 4.4% 3.9% 工 業 安 全 類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正 額 人 數 增 額 人 數 當 年 錄 取 率 - 5.2% % 資 料 來 源 :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38] 80

87 表 年 底 公 立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數 衛 生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機 關 院 轄 市 及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類 別 總 計 合 計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國 民 健 康 局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全 民 健 保 爭 議 審 議 委 員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委 員 會 合 計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縣 及 省 轄 市 及 所 屬 機 關 5,981 4, , ,460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 3,796 2, , 醫 事 人 員 2,185 1, 西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藥 劑 生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檢 驗 生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放 射 士 *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 指 除 具 醫 事 人 員 資 格 者 以 外 之 正 式 職 員 臨 編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及 約 僱 人 員, 但 不 包 括 駐 衛 警 察 司 機 技 工 工 友 臨 時 工 等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署 及 所 屬 機 關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金 門 及 連 江 縣 衛 生 局 [39] ( 續 下 一 頁 )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81

8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表 31 ( 續 上 一 頁 ) 2009 年 底 公 立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數 衛 生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機 關 院 轄 市 及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類 別 總 計 合 計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國 民 健 康 局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全 民 健 保 爭 議 審 議 委 員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委 員 會 合 計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縣 及 省 轄 市 及 所 屬 機 關 護 理 師 1, 護 理 師 1, 護 士 助 產 師 助 產 士 鑲 牙 生 營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生 職 能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生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署 及 所 屬 機 關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金 門 及 連 江 縣 衛 生 局 [39] 82

89 第 二 節 策 略 規 劃 2002 年 美 國 IOM 的 報 告 中, 建 議 應 由 官 方 成 立 全 國 性 的 委 員 會 負 責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的 機 構 評 鑑 (accreditation) 與 個 人 認 證 (certification)[4] 由 於 人 力 評 鑑 與 認 證 制 度 提 供 質 上 的 保 障, 為 現 有 人 力 來 源 之 資 格 把 關, 也 可 做 為 未 來 人 力 發 展 之 基 礎 這 套 評 鑑 與 認 證 的 好 處 可 以 由 兩 種 角 度 來 看 : 由 教 育 機 構 的 角 度, 評 鑑 制 度 的 好 處 在 於 : 1. 通 過 評 鑑 後, 取 得 對 於 政 府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申 請 研 究 及 訓 練 經 費 的 正 當 性 2. 通 過 評 鑑 後, 有 助 於 提 高 申 請 研 究 及 訓 練 經 費 的 機 會 3. 對 於 教 程 內 容 引 進 外 部 監 督 與 諮 詢 的 協 助 4. 對 各 院 校 有 相 互 砥 礪 作 用, 進 而 能 招 收 更 優 秀 且 符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入 學 由 個 人 與 職 場 角 度, 專 業 認 證 的 好 處 在 於 : 1. 提 供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品 質 一 定 程 度 的 保 障 2. 個 人 的 專 業 技 術 及 職 場 的 人 力 素 質 更 具 競 爭 力 3. 宣 示 具 備 接 受 更 高 等 的 教 育 或 訓 練 的 能 力 因 此, 機 構 評 鑑 與 專 業 認 證 是 現 階 段 全 球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規 劃 最 關 鍵 的 兩 個 配 套 措 施 放 在 全 球 化 的 架 構 下, 台 灣 自 然 無 法 置 外 於 這 個 趨 勢 ; 而 這 二 者 目 前 也 正 是 台 灣 所 欠 缺 的 除 此 之 外, 台 灣 以 往 的 人 力 考 量 比 較 注 重 公 部 門, 反 而 對 於 新 興 的 公 衛 需 求 著 墨 較 少 因 此, 本 文 的 策 略 規 劃 即 從 三 個 方 向 著 手, 分 別 是 : 1) 建 立 公 共 衛 生 科 系 所 的 定 期 評 鑑 制 度 ;2) 通 過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以 推 動 專 業 認 證 ;3) 積 極 開 發 新 興 人 力 市 場 ( 一 ) 建 立 公 共 衛 生 科 系 所 的 定 期 評 鑑 制 度 目 前 教 育 部 把 大 學 系 所 的 評 鑑 工 作 委 由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來 執 行 高 教 中 心 之 系 所 評 鑑 的 最 大 特 點 是 依 據 各 單 位 自 行 訂 定 的 教 育 目 標 來 考 核, 比 較 少 有 具 體 的 最 低 要 求 好 處 是 容 許 各 校 發 展 各 自 的 特 色 但 是 就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的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83

9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養 成 而 言, 這 樣 的 做 法 缺 少 公 共 衛 生 所 應 具 有 的 共 通 特 色 時 間 久 了, 公 共 衛 生 科 系 所 的 共 通 特 性 會 愈 形 模 糊, 而 彼 此 的 歧 異 度 則 會 愈 形 擴 大 以 美 國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委 員 會 (CEPH) 為 例, 它 們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知 能 的 要 求 非 常 明 確, 要 取 得 該 組 織 認 可 的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或 學 程, 在 相 關 的 課 程 設 計 上 都 必 須 符 合 最 低 限 度 的 要 求 才 能 申 請 評 鑑 CEPH 的 一 些 規 定, 對 於 台 灣 現 行 的 公 共 衛 生 科 系 所,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第 一,CEPH 要 求 各 學 院 ( 學 程 ), 不 管 是 在 大 學 部 或 研 究 所, 一 定 要 有 一 些 類 似 公 共 衛 生 概 論 導 論 以 及 專 業 倫 理 的 課, 以 形 塑 學 生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整 體 輪 廓 的 認 識 台 灣 現 今 很 多 公 衛 相 關 研 究 所 並 無 此 設 計 第 二,CEPH 要 求 各 學 院 ( 學 程 ) 一 定 要 有 強 調 實 務 的 公 共 衛 生 碩 士 (MPH) 學 程, 且 MPH 中 要 涵 蓋 五 種 核 心 知 能 的 主 修 領 域 MPH 的 特 色 是 要 完 成 一 定 時 數 以 上 的 實 務 實 習, 以 此 取 代 傳 統 的 理 學 碩 士 (MS) 之 學 位 論 文 第 三, CEPH 要 求 不 管 是 哪 一 種 研 究 所 ( 衛 政 環 衛 健 康 行 為 等 ) 的 任 何 學 位 (MS MPH PhD DrPH 等 ), 一 定 都 得 將 生 統 與 流 病 列 為 必 修 因 此, 台 灣 的 公 共 衛 生 學 界 必 須 慎 重 考 量, 是 否 透 過 共 同 的 學 術 組 織, 例 如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來 研 擬 類 似 CEPH 的 共 通 標 準, 然 後 進 行 定 期 的 科 系 所 評 鑑, 以 確 保 教 育 出 來 的 人 力 具 備 一 定 的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知 能 ( 二 ) 通 過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以 推 動 專 業 認 證 在 第 三 章 第 四 節 曾 提 到 由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所 舉 辦 的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因 為 台 灣 有 考 試 院 及 其 相 關 的 國 家 考 試 制 度, 純 粹 由 民 間 組 織 舉 辦 的 考 試 並 未 能 真 正 解 決 目 前 用 人 單 位 有 需 求 而 無 管 道 可 用 的 困 境 台 灣 公 衛 學 界 從 1999 年 起 正 式 推 動 的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目 的 是 想 從 制 度 面 上 來 解 決 專 業 認 證 的 瓶 頸 雖 然 相 關 的 草 案 仍 然 在 溝 通 協 商 的 漫 長 途 中, 不 過 該 法 攸 關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規 劃 的 核 心 議 題, 在 此 分 推 動 背 景 主 要 效 益 與 推 動 過 程 三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1. 推 動 背 景 近 十 多 年 來, 全 球 感 染 症 的 警 報 經 常 在 作 響 :1993 年 在 美 國 爆 發 漢 他 病 毒 1994 年 印 度 鼠 疫 大 流 行 1995 年 薩 伊 爆 發 依 波 拉 病 毒 尼 加 拉 瓜 爆 發 惡 性 84

91 肺 部 螺 旋 體 病 (virulent pulmonary form of leptospirosis) 1997 年 香 港 禽 流 感 1999 年 馬 來 西 亞 的 尼 帕 病 毒 2003 年 SARS 冠 狀 病 毒, 以 及 中 間 幾 次 大 型 的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等 新 興 傳 染 病, 與 國 際 恐 怖 組 織 生 物 戰 之 預 防, 讓 我 們 必 須 正 視 國 家 整 體 安 全 中 公 共 衛 生 與 疫 病 的 防 治 問 題 又 舉 健 康 產 品 而 言, 二 十 一 世 紀, 以 健 康 為 目 標 之 產 品 使 用 者 已 逐 漸 從 病 人 擴 充 至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因 為 健 康 產 品 目 前 發 展 極 為 快 速 ( 例 如 各 種 俗 稱 生 技 產 品 ), 絕 大 部 分 並 無 實 證 研 究 來 證 實 其 有 效 性 及 安 全 性, 卻 已 廣 泛 在 市 場 上 販 售 及 推 廣, 為 保 障 人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需 要 及 早 有 公 共 衛 生 師 對 健 康 產 品 進 行 實 證 綜 合 評 估 此 業 務 與 所 有 醫 事 人 員 皆 有 相 關, 但 醫 事 人 員 須 經 公 共 衛 生 之 學 程 訓 練 才 有 能 力 進 行 判 定 健 康 產 品 之 安 全 為 了 讓 其 他 醫 事 相 關 人 員 能 參 與, 例 如 在 藥 品 食 品 運 動 器 材 科 技 輔 具 等 產 品, 皆 需 進 行 跨 科 技 知 識 之 整 合 方 能 做 較 公 正 之 判 定, 所 以 由 醫 事 專 技 人 員 經 公 衛 學 程 教 育 訓 練 後 可 以 經 考 試 鑑 定 具 此 能 力 又 近 年 來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健 康 社 區 的 營 造, 預 計 在 未 來 十 年 內 輔 導 一 萬 個 社 區 成 為 健 康 社 區, 其 中 社 福 醫 療 與 環 境 衛 生 也 是 政 策 的 重 點 ; 公 共 衛 生 師 的 設 立, 將 成 為 有 助 於 政 府 在 民 間 推 動 此 項 政 策 的 重 要 人 力 此 外, 台 灣 實 施 全 民 健 保 的 改 革 與 評 估 醫 院 管 理 專 業 化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之 發 展 中 草 藥 科 學 化 研 發 與 社 區 健 康 診 斷 等 等, 讓 我 們 思 考 在 進 入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健 康 產 業 需 要 給 予 專 業 之 整 合 及 管 理 經 營, 這 就 是 公 共 衛 生 師 相 關 專 業 範 疇 2. 主 要 效 益 推 動 公 共 衛 生 師 至 少 可 以 達 成 四 種 效 益 第 一, 經 由 公 共 衛 生 師 的 授 予, 使 從 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受 到 足 夠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訓 練 例 如, 從 疫 病 防 治 到 健 康 促 進, 加 上 在 職 教 育 管 道, 有 助 於 各 級 人 員 處 理 許 多 防 疫 保 健 醫 政 藥 政 及 醫 院 管 理 事 務, 以 至 於 預 防 性 健 康 服 務 之 全 面 經 營 與 發 展 如 此 可 使 公 衛 工 作 之 執 行 上, 理 論 與 實 務 得 以 配 合 第 二, 在 發 展 健 康 產 業 上 除 了 需 有 醫 藥 專 長 人 員 來 發 展 各 種 產 品 之 外, 也 需 要 特 定 專 業 人 才 來 對 這 些 產 品 的 安 全 性 與 有 效 性 進 行 科 學 性 客 觀 之 評 估 自 從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之 後, 為 因 應 二 十 一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85

9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世 紀 全 球 化 產 業 劇 烈 競 爭, 行 政 院 於 2002 年 5 月 第 二 七 八 五 次 定 案, 由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推 出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40], 擬 定 十 大 建 設 重 點 投 資 計 畫, 針 對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Quality of life) 等 項 目 加 強 發 展 經 濟 部 依 此 擬 定 產 業 發 展 方 針, 訂 為 兩 兆 雙 星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其 中 兩 兆 指 的 是 未 來 產 值 可 能 過 新 台 幣 一 兆 之 半 導 體 及 影 像 顯 示 產 業 ; 雙 星 指 的 就 是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及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為 兩 項 未 來 之 明 星 產 業 行 政 院 自 民 國 1997 年 起 每 年 召 開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科 技 策 略 (Strategic Review Board) 會 議, 以 上 政 策 制 定 之 宗 旨 在 於 匯 集 國 內 外 專 家 智 慧, 擬 定 發 展 方 針, 推 動 健 康 為 目 標 之 產 品 發 展 然 這 項 工 作 瓶 頸 之 一 在 於 評 估 產 品 之 安 全 性 及 有 效 性 ; 而 此 工 作 由 公 衛 師 把 關 較 為 妥 當 第 三, 公 衛 師 不 但 可 以 促 進 安 全 之 健 康 產 品 的 研 發 與 推 廣, 對 本 國 健 康 產 業 尤 其 為 重 要 之 突 破 行 政 院 且 於 2005 年 通 過 推 動 台 灣 健 康 社 區 六 星 計 畫, 要 以 社 區 為 單 位, 全 面 推 動 社 區 改 造, 打 造 一 個 安 居 樂 業 的 健 康 社 區, 其 中 社 福 醫 療 環 保 生 態 的 推 動 方 向 與 計 畫 亦 能 經 由 公 共 衛 生 師 專 業 來 參 與 協 助 及 評 估, 來 達 成 其 目 標 由 此 可 知, 公 共 衛 生 師 與 健 康 社 區 營 造 及 健 康 產 業 之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此 乃 政 策 上 之 需 要 第 四, 依 據 國 內 健 康 照 護 模 式 轉 變 的 趨 勢 來 看, 我 們 需 要 越 來 越 多 具 有 豐 富 臨 床 經 驗 及 有 獨 立 專 業 判 斷 能 力 的 進 階 公 衛 人 員 投 入 職 場 尤 其 近 年 來 台 灣 對 於 慢 性 病 照 護 這 部 分 愈 加 重 視, 因 此 發 展 以 社 區 為 主 的 整 合 性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也 是 未 來 趨 勢 因 此 我 們 需 要 更 多 經 過 認 證 的 進 階 公 衛 人 員 在 醫 院 及 社 區 發 揮 臨 床 專 家 的 角 色 功 能, 可 獨 立 完 成 的 評 估 教 育 計 畫 和 協 調 等 工 作, 並 透 過 與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共 同 合 作 的 模 式, 不 但 可 全 面 照 護 民 眾 的 健 康, 提 供 連 續 性 及 整 合 性 的 護 理 及 醫 療 照 護, 更 可 提 高 醫 療 照 護 成 本 效 益, 降 低 健 保 支 出 因 此, 我 們 策 略 上 建 議, 建 立 培 育 進 階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之 認 證 制 度, 發 展 各 類 進 階 公 共 衛 生 之 進 修 課 程, 包 括 團 隊 合 作 的 模 式 進 階 人 員 之 角 色, 與 個 案 管 理 之 流 程 3. 推 動 過 程 1999 年 時, 由 擔 任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主 任 之 邱 清 華 教 授 提 案 推 動, 曾 專 函 至 衛 生 署 提 請 支 持, 並 請 考 選 部 先 行 執 行, 但 當 時 法 案 尚 未 成 熟 故 此 案 未 86

93 決 屢 次 修 正 並 舉 辦 公 聽 會 之 後, 在 衛 生 署 醫 事 處 處 長 薛 瑞 元 之 提 議 下, 修 正 法 案 中 人 員 資 格 與 業 務 範 圍, 採 有 限 排 他 性 之 專 業 定 位 過 程 中 歷 經 多 次 與 各 相 關 實 業 公 會 行 政 部 會 機 關 主 管 之 討 論 溝 通,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的 立 法 架 構 專 業 定 位 及 執 業 範 圍 多 年 來 做 了 諸 多 修 正,2005 年 期 間 也 在 許 多 北 中 南 相 關 院 校 做 校 園 說 明 會, 藉 此 凝 聚 不 少 共 識 和 法 案 推 動 方 向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目 前 於 2006 年 底 完 成 階 段 性 修 訂 法 案, 重 要 之 架 構 比 較 如 表 29 所 示 2007 年 為 與 政 府 衛 生 體 系 溝 通 法 案,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理 事 長 陳 為 堅 亦 赴 行 政 院 國 民 健 康 局 說 明 推 動 此 法 重 要 性 並 交 換 意 見, 之 後 復 於 2009 年 6 月 再 與 學 會 多 位 理 監 事 與 當 時 之 葉 金 川 署 長 溝 通 該 草 案 之 修 訂 方 向, 詳 細 之 推 動 紀 要 詳 如 附 錄 之 附 件 2 經 過 多 年 來 之 努 力,2009 年 時 教 育 部 補 助 進 行 全 國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先 行 對 於 大 學 部 之 學 生 能 力 進 行 規 劃 在 此 幫 助 下, 國 家 立 法 規 範 及 考 試 之 認 定 更 能 提 升 民 眾 對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之 信 任, 立 法 規 範 亦 能 確 保 盡 責 度 在 進 修 教 育 方 面,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亦 規 定 領 照 後 六 年 內 須 有 繼 續 教 育 學 分 始 可 換 照, 對 於 專 業 資 格 之 素 質 亦 有 保 障 改 用 專 業 簽 證 為 執 業 方 式 的 公 衛 師 草 案, 目 前 仍 待 進 一 步 的 立 法 推 動 表 32 各 版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架 構 比 較 架 構 特 性 * 報 院 一 版 ( 署 ) 參 考 立 法 架 同 右 技 師 法 建 築 師 法 醫 事 人 員 社 工 師 法 構 專 業 定 位 / 排 同 右 有 限 排 他 性 無 排 他 性 他 資 格 同 右 從 嚴 ( 研 究 所 ) 略 寬 執 業 範 圍 公 共 衛 生 師 受 託 簽 證 範 圍 : 一 評 價 及 鑑 定 社 區 健 康 危 害 因 素 及 健 康 問 題 二 改 善 社 區 健 康 問 題 方 案 之 規 劃 設 計 與 管 理 理 三 評 價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方 案 之 效 果 可 近 性 及 經 濟 效 益 益 四 其 他 私 部 門 執 業 同 右 可 能 性 * 詳 細 草 案 請 見 附 件 3 受 委 託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相 關 技 術 事 項 之 規 劃 設 計 調 查 研 究 分 析 檢 驗 試 驗 鑑 定 評 價 監 督 執 行 計 畫 管 理 及 其 他 與 公 共 衛 生 技 術 有 關 之 事 務 明 確 訂 定 ( 公 共 衛 生 師 簽 證 ) 衛 生 行 政 流 行 病 學 與 疾 病 預 防 健 康 促 進 與 管 理 社 區 及 學 校 衛 生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醫 事 機 構 及 健 康 服 務 方 案 健 康 保 險 行 政 未 明 確 規 定 87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9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三 ) 開 發 新 興 公 衛 人 力 市 場 1. 醫 藥 生 技 產 業 我 國 位 居 經 濟 活 動 旺 盛 的 亞 太 地 區 樞 紐 地 位, 從 市 場 觀 點 而 言, 具 有 進 入 東 亞 市 場 的 潛 力, 尤 其 居 中 國 市 場 的 戰 略 門 檻 地 位, 對 於 日 韓 星 等 國 亦 佔 有 地 利 之 便, 語 言 文 化 相 近, 容 易 幫 助 產 業 進 入 亞 太 市 場 近 來 在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簽 署 後, 更 可 望 有 助 打 入 中 國 市 場, 並 因 應 東 亞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及 貿 易 自 由 化 此 外, 我 國 的 生 物 技 術 與 醫 藥 產 業 持 續 在 政 府 的 極 力 推 動 下, 市 場 潛 力 及 發 展 空 間 不 容 小 視, 例 如 生 技 / 醫 藥 研 發 服 務 業 ( 研 發 策 略 諮 詢 技 術 評 估 設 計 研 發 智 財 及 技 轉 服 務 臨 床 試 驗 委 託 服 務 機 構 (CRO) 及 創 業 育 成 服 務 等 ) 等 都 在 蓬 勃 發 展 中 [41] 我 國 自 1982 年 頒 布 優 良 藥 品 製 造 標 準, 正 式 推 動 實 施 藥 廠 GMP 制 度 後, 在 管 理 及 技 術 層 面 亦 不 斷 提 升 國 內 西 藥 製 劑 工 廠 實 施 GMP 之 歷 程 可 分 為 3 大 時 期, 即 1977 年 至 1988 年 之 推 動 GMP 1985 年 至 2005 年 之 推 動 確 效 作 業 cgmp 及 2007 年 起 之 推 動 國 際 GMP 標 準 [42] 隨 著 國 際 GMP 之 發 展 及 藥 廠 管 理 標 準 之 提 高, 輸 入 藥 品 製 造 工 廠 GMP 管 理 方 式 包 括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藥 廠 實 地 稽 查, 並 逐 步 加 強 管 理 項 目 而 與 國 內 藥 廠 GMP 管 理 達 到 一 致 性, 如 圖 5,2005 年 完 成 全 面 確 效 推 動 cgmp 作 業, 我 國 符 合 cgmp 西 藥 藥 廠 計 163 家 如 圖 6, 至 2009 年 1 月, 輸 入 藥 品 製 造 工 廠 已 由 實 施 確 效 作 業 前 的 1300 家 減 少 至 868 家 88

95 圖 5 國 內 西 藥 製 劑 廠 數 演 變 資 料 來 源 :[42] 圖 6 輸 入 藥 品 製 造 工 廠 數 與 GMP 實 施 之 演 變 資 料 來 源 :[42]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89

9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由 於 藥 品 開 發 臨 床 試 驗 / 臨 床 前 試 驗 等 生 物 技 術 與 委 託 研 究 組 織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CRO) 已 是 我 國 新 興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領 域 中 之 潛 力 市 場, 彼 此 間 的 合 作 關 聯 益 為 重 要 當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際 藥 業 委 外 產 業 興 起 之 際, 我 國 CRO 發 展 潛 力 應 考 慮 更 朝 國 際 化 市 場 發 展 而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往 往 在 CRO 擔 任 重 要 的 產 品 溝 通 橋 樑 之 角 色 CRO 團 隊 工 作 提 供 研 究 設 計 受 試 者 招 募 與 增 召 研 究 監 測 資 料 管 理 與 生 物 統 計 成 果 報 告 與 相 關 法 規 事 務 等 ; 因 此 非 常 需 要 流 行 病 學 生 物 統 計 管 理 人 員 等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擔 任 種 種 新 藥 探 索 臨 床 前 試 驗 申 請 及 臨 床 試 驗 之 關 鍵 媒 介 目 前 國 內 CRO 廠 商 名 單 如 下 圖 7 但 目 前 CRO 相 關 全 國 性 協 會 組 織 不 甚 活 躍, 為 了 強 化 台 灣 臨 床 試 驗 環 境 發 展 經 濟 並 為 人 民 健 康 安 全 把 關, 現 階 段 建 議 相 關 機 關 如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生 物 技 術 中 心 或 開 發 性 製 藥 研 究 協 會 等 積 極 協 助 辦 理 CRO 之 管 理 機 制, 建 立 有 效 登 記 制 度, 對 於 未 來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新 興 市 場 乃 為 妥 善 管 理 臨 床 前 試 驗 服 務 實 驗 動 物 提 供 : 樂 斯 科 進 階 國 家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外 商 汎 球 藥 理 昌 達 昆 泰 百 瑞 精 鼎 保 瑞 爾 希 米 科 日 新 CRO 生 技 中 心 毒 理 營 運 中 心 進 階 麥 德 凱 基 因 體 技 術 平 台 - 賽 亞 明 生 華 鼎 維 洲 佳 生 晉 加 世 宬 台 塑 生 醫 台 昇 法 人 及 國 資 廠 臨 床 前 試 驗 服 務 圖 7 我 國 CRO 廠 商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產 業 技 術 知 識 服 務 計 畫 [43] 90

97 2. 長 期 照 護 另 一 方 面,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首 當 其 衝 的 就 是 老 人 照 顧 的 問 題, 且 我 國 十 大 死 因 的 變 化 趨 勢 顯 示 慢 性 病 已 經 成 為 國 人 健 康 的 主 要 威 脅, 慢 性 疾 病 將 造 成 龐 大 的 醫 療 費 用 負 擔 及 影 響 生 活 品 質 的 疾 病 負 擔, 我 們 正 面 對 早 期 預 防 及 妥 善 照 護 慢 性 病 的 健 康 照 護 需 求, 因 此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009 年 開 始 籌 劃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培 訓 規 劃 一 案 而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培 訓 課 程 形 式 目 前 已 有 階 段 初 步 決 議 如 下 : 1. Level 1 共 同 課 程 包 含 : 長 期 照 護 導 論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與 法 規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應 用 跨 專 業 角 色 概 念 2. Level 2 各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課 程 包 含 :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者 之 評 估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介 入 與 處 理 照 護 品 質 之 監 測 與 管 理 家 庭 照 顧 者 功 能 與 角 色 感 染 控 制 個 案 探 討 年 度 專 題 與 新 興 議 題 及 其 他 3. Level 3 整 合 性 課 程 包 含 : 各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整 合 式 課 程 與 生 死 學 與 臨 終 關 懷 在 與 公 共 衛 生 學 界 諸 多 溝 通 過 程 中, 以 Level 2 中 包 含 諸 多 與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專 業, 如 社 區 診 斷 計 畫 與 風 險 管 理 環 境 管 理 等 最 為 相 關 第 三 階 段 亦 預 備 增 列 政 策 制 定 與 評 估 流 行 病 學 與 統 計 之 應 用 雖 然 公 共 衛 生 背 景 者 不 提 供 直 接 照 護 服 務, 但 可 以 擔 任 像 照 管 專 員 之 工 作 類 型 其 他 專 業 學 會 對 於 欲 從 事 長 期 照 護 的 專 業 人 員 門 檻 訂 為 取 得 師 證 者, 再 要 求 上 述 課 程 ( 可 規 劃 抵 免 辦 法 ) 而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訓 練 之 相 關 性 上, 根 據 台 灣 大 學 吳 淑 瓊 教 授 輔 仁 大 學 陳 惠 姿 教 授 政 治 大 學 呂 寶 靜 教 授 等 研 究 群 的 多 次 推 估, 咸 認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與 老 人 照 護 領 域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的 培 養 與 訓 練 是 國 內 建 構 長 期 照 護 與 老 人 照 護 體 系 時, 不 可 拖 延 的 重 要 發 展 措 施 故 自 2006 年 開 始 規 劃 決 議 提 出 老 人 與 長 期 照 護 學 分 學 程 申 請, 由 2007 起 開 始 招 募 新 生, 為 國 內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與 老 人 照 護 體 系 建 構 的 人 才 培 育 進 一 份 心 力 未 來 若 能 結 合 公 共 衛 生 學 界 辦 理 之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與 未 來 公 共 衛 生 師 推 動 立 法 工 作, 對 於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規 劃 將 更 為 完 善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91

9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三 節 共 識 與 建 議 公 共 衛 生 界 需 要 訓 練 一 批 能 夠 因 應 新 時 代 健 康 問 題 的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來 照 顧 及 改 善 全 民 健 康 Healthy People 2010 的 第 23 項 目 標 即 是 確 保 各 級 健 康 部 門 能 建 立 一 個 有 效 的 公 共 衛 生 基 礎, 以 提 供 全 民 基 本 的 健 康 服 務, 並 重 申 公 共 衛 生 的 使 命 良 好 的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是 強 化 公 共 衛 生 基 礎 的 關 鍵, 因 此 需 要 改 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體 系, 以 培 育 優 秀 的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因 此 教 育 的 改 革 勢 必 在 未 來 將 是 立 即 的 目 標 改 革 的 過 程 並 非 一 朝 一 夕, 而 一 份 成 功 的 改 革 過 程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動 機 和 規 劃 因 此 目 前 提 出 下 列 共 識 及 建 議, 進 而 做 為 未 來 之 參 考 ( 一 ) 持 續 檢 討 公 共 衛 生 的 使 命 與 內 涵 IOM 的 委 員 會 回 顧 公 共 衛 生 的 定 義, 發 現 這 些 定 義 都 在 強 調 大 眾 (public) 及 健 康 (health) 兩 方 面, 目 的 是 希 望 達 到 完 美 的 健 康 狀 態 (optimal health status) 委 員 會 因 此 達 成 共 識, 認 為 公 共 衛 生 的 使 命 (mission) 是 經 由 確 立 及 保 障 可 以 讓 人 們 健 康 的 環 境 或 條 件, 以 滿 足 群 體 社 會 的 利 益 (the fulfillment of society's interest in assuring the conditions in which people can be healthy) 而 公 共 衛 生 工 作 發 展 動 態 則 需 要 時 時 與 國 民 實 際 生 活 需 求 結 合, 故 相 關 機 構 應 致 力 調 查 產 業 需 求 面 之 配 合 ( 二 ) 確 保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的 品 質 在 瞭 解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所 需 加 強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之 後, 公 共 衛 生 界 欲 透 過 教 育 體 系, 傳 達 核 心 知 識 及 訓 練 所 需 技 能 並 透 過 評 鑑 的 機 制, 藉 由 制 訂 評 鑑 標 準 的 過 程, 確 立 公 共 衛 生 訓 練 應 包 含 的 面 向 及 核 心 知 能, 冀 望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和 學 程 的 教 育 品 質 目 前 國 內 教 育 評 鑑 由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舉 辦 之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實 行, 部 分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已 被 列 入 待 觀 察 名 單,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良 莠 不 齊, 昭 然 可 見 而 台 灣 目 前 已 獨 立 設 立 台 灣 醫 學 院 評 鑑 委 員 會 台 灣 護 理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92

99 專 責 辦 理 醫 學 教 育 及 護 理 教 育 的 評 鑑 工 作 ; 其 他 學 科 如 工 程 教 育 亦 有 專 門 之 評 鑑 管 道 因 此, 未 來 是 否 應 該 學 習 美 國 設 置 獨 立 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委 員 會, 以 進 一 步 提 升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的 水 準, 值 得 深 思 第 四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93

100

101 5 結 語 第 章

102

103 第 5 章 結 語 透 過 回 顧 文 獻 的 方 式, 可 知 健 康 的 內 涵 隨 著 時 代 發 展 不 斷 地 被 審 視 討 論 與 重 新 定 義 在 諸 多 的 討 論 中,WHO 對 於 健 康 與 公 共 衛 生 立 基 的 理 念, 以 及 其 本 身 的 影 響 力, 雖 然 是 透 過 一 個 含 有 社 會 平 等 與 國 際 主 義 的 力 量 領 導, 但 其 透 過 廣 泛 合 作 行 動 處 理 全 球 健 康 需 求, 對 於 健 康 和 公 共 衛 生 的 觀 點 仍 有 其 長 期 以 來 流 傳 下 來 的 重 要 價 值 為 了 因 應 新 興 傳 染 病 慢 性 疾 病 和 各 種 生 物 科 技 的 發 展, 所 謂 的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需 要 具 備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是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相 關 教 育 的 重 點 規 劃 從 回 顧 美 國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改 革 清 楚 了 解 到,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專 業 性 實 踐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角 色 及 應 強 調 多 元 部 門 合 作, 是 現 今 不 論 各 國 都 已 著 手 進 行 的 公 共 衛 生 改 革 重 要 策 略 台 灣 的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發 展 已 久, 不 論 是 師 資 上 或 課 程 上, 至 今 各 校 均 各 有 所 長, 且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與 學 生 人 數 在 不 同 領 域 中, 也 發 現 因 時 間 演 進 有 數 量 上 不 同 的 發 展 趨 勢 但 對 於 必 須 具 備 的 公 共 衛 生 學 基 本 要 求, 過 去 較 少 有 實 質 的 說 明 然 而, 目 前 各 校 已 藉 由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的 努 力, 對 於 基 本 核 心 知 能 有 所 規 劃, 並 加 強 過 去 較 為 單 薄 的 社 會 與 行 為 科 學 訓 練 全 國 性 的 會 考 也 已 累 積 了 初 步 經 驗, 一 方 面 具 有 與 教 育 課 程 規 劃 互 相 審 視 的 功 能, 另 外 也 希 望 未 來 能 持 續 推 廣, 使 得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都 能 參 加 專 業 認 證 考 試, 對 於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之 專 業 和 推 動 未 來 師 證 制 度 亦 有 其 環 環 相 扣 的 角 色 對 於 畢 業 生 動 向 與 人 數 的 規 劃, 則 是 期 望 之 後 成 立 統 一 的 人 力 資 料 庫 登 記, 在 人 力 上 的 管 控 與 掌 握 均 能 更 為 明 確 公 共 衛 生 畢 業 生 數 目 與 國 家 醫 療 支 出 趨 勢 相 近, 而 且 就 業 職 場 與 在 校 所 學 現 階 段 來 說, 仍 然 非 常 相 關 ;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中 相 關 人 力 的 數 據 亦 顯 示 須 要 有 大 量 的 相 關 人 員 投 入 但 公 部 門 的 公 衛 專 業 人 力 任 用 名 額 確 實 有 限, 管 道 也 不 甚 明 確, 故 除 了 現 有 國 家 考 試 任 用 制 度 外, 推 行 公 共 衛 生 師 的 想 法 確 有 其 必 要 推 動 之 處 我 們 希 望 能 凝 聚 更 多 公 共 衛 生 界 專 家 與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的 共 識 與 支 持, 落 實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的 立 法 完 成 如 此 一 來, 除 了 傳 統 公 共 衛 生 可 以 從 事 的 事 務 可 獲 得 一 定 程 度 的 保 障 外, 新 興 公 衛 市 場, 如 醫 藥 生 技 長 期 照 護 社 區 健 康 促 進 等 相 關 發 第 五 章 結 語 97

10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展, 亦 能 專 業 的 評 估 與 把 關 自 1995 年 全 民 健 保 實 施 後, 我 國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須 要 公 共 衛 生 的 人 才 需 求 增 加 國 內 社 會 經 濟 之 快 速 發 展 對 環 境 與 職 業 專 業 人 才 要 求 量 亦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是 增 進 全 民 健 康 福 祉 的 關 鍵, 而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制 度 則 是 培 育 優 秀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的 根 本 教 育 與 人 力 規 劃 需 要 多 方 面 的 統 籌 合 作, 公 共 衛 生 改 革 的 路 尚 需 要 凝 聚 諸 多 共 識, 此 次 建 議 報 告 乃 為 公 共 衛 生 現 況 發 展 探 討 之 一 小 步, 期 待 能 喚 起 更 多 關 注 的 浪 潮, 為 國 民 健 康 之 計 繼 續 努 力 98

105 參 考 文 獻

106

107 參 考 文 獻 1. Public Health Function Project, U.S., The Public Health Workforce: An Agenda for the 21st Century, P.S.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Editor. 1997,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DC). 2. Chadwick, E., Report on the Sanitary Conditions of the Labouring Classes. 1842: London. 3. 江 東 亮 鄭 雅 文, 公 共 衛 生 學 ( 上 冊 ). 健 康 與 公 共 衛 生 的 歷 史. 2007, 陳 拱 北 預 防 醫 學 基 金 會. 4. Institute of Medicine, ed. Who will keep the public health healthy? Educating Public Health Professionals for the 21st Century. 2003,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Washington, D.C. 5. Preamble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Health Conference New York: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6. Declaration of Alma-Ata. i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rimary Health Care, Alma-Ata, USSR Alma-Ata. 7. Ottawa Charter for Health Promotion. in First Internaitonal Conference on Health Promotion Ottwa. 8. Adelaide Recommendations on Healthy Public Policy in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ealth Promotion Sundsvall Statement on Supportive Environments for Health. in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ealth Promotion Sundsvall, Sweden. 10. Jakarta Declaration on Leading Health Promotion into the 21st Century. in Four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ealth Promotion: New Players for a New Era Jakarta. 11. Mexico Ministerial Statement for the Promotion on Health: From Ideas to Actions. in Fifth Global Conference on Health Promotion Mexico City. 12. The Bangkok Charter for Health Promotion in a Globalized World in The Sixth Global Conference on Health Promotion Bangkok, Thailand. 13. Wylie, C.M., The defi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health and disease. Public Health 參 考 文 獻 101

10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Reports, (2): p Lalonde, M., A new perspective on the health of Canadians: A working document, N.H.a. Welfare, Editor Hanlon, J.J. and G.E. Pickett, Public Health, Administration and practice. 1984: Times Mirrow/Mosby 16. Douglas, J., et al., A Reader in Promoting Public Health: Challenge and Controversy. 1 ed. 2007, SAGE Publications Ltd: London. 17. Callahan, D., The WHO definition of "health". The Hastings Center Studies, (3): p Krieger, N. and A.-E. Birn, A vision of social justice as the foundation of public health: commemorating 150 years of the spirit of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1): p Institute of Medicine, ed. The Future of Public Health: the Institute of Medicine s 1988 report. 1988, National Academy Press: Washinton, DC. 20. Winslow, C.E.A., The untilled fields of public health. Science, (1306): p Detels, R., et al., eds. Oxford Textbook of Public Health. 4 ed. 200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2. Kickbusch, I. and L. Payne, Twenty-first century health promotion: the public health revolution meets the wellness revolution. Health Promot Int, (4): p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Health21- Health for All in the 21st Century. 1999: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4. Working Together for Health-The World Health Report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5. Turnock, B.J., Public Health-What It Is and How It Works. 3 ed. 2004: Johns and Barlett. 26. Calhoun, J.G., et al., Development of core commpetency model for the MPH. Am J Public Health, (9): p Provisional List of Public Health Core Competencies, A. Foldspang, Editor. 2008, Association of Schools of Public Health in the European Region 102

109 28. 吳 文 琪 陳 紫 郎 陳 為 堅 江 東 亮, 新 世 紀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改 革 之 經 驗 與 啟 示 台 灣 衛 誌 (in printed), Shepard, W.P.,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Public Health. Am J Public Health Nations Health, : p Council on Education for Public Health, Accreditation criteria: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2005: Washington, DC. 31. Gebbie, K.M., Public Health Certification. Annual Review of Public Health, : p Cioffi, J.P., Credentialing the public health workforce: an idea whose time has com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and Practice, (6): p ASPH, Master s degree in the public health core competency development project. 2006: Washington, DC. 34. 教 育 部 統 計 資 料 - 學 科 標 準 分 類 - 大 學 院 校 學 科 標 準 分 類 查 詢. [cited /9]; Available from: 江 東 亮, 蕭 正 光, 劉 慧 俐, 公 共 衛 生 教 學 人 力 的 特 性. 中 華 衛 誌, (3): p 教 育 部 統 計 資 料 - 各 校 基 本 資 料 庫 檔 案 學 年 度 - 大 專 校 院 校 別 專 任 教 師 數 - 學 歷 別. [cited /9]; Available from: aspx?site_content_sn=% 李 慧 梅, 提 升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之 效 能 - 以 技 師 考 試 制 度 為 例. 考 銓 季 刊, : p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公 務 考 試 統 計. Available from: ct.asp?xitem=48&ctnode=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室. 公 立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數. [cited /01]; Available from: 其 他 衛 生 統 計 / 公 立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數 / 公 立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數.xls. 40.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cited /30]; Available from: = 經 濟 部 生 物 技 術 與 醫 藥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中 華 民 國 生 物 技 術 與 醫 藥 工 業 簡 介. 2010,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參 考 文 獻 103

11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42.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藥 廠 GMP 發 展 與 管 理. 2009; Available from: gov.tw/itemize.aspx?itemize_sn=409&pages=0&site_content_sn= 財 團 法 人 生 物 技 術 開 發 中 心,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年 鑑 2009,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產 業 技 術 知 識 服 務 計 畫. 104

111 附 錄

112

113 附 錄 附 圖 1 ASPH 所 規 劃 之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能 力 架 構 圖 (ASPH, 2005) 附 錄 107

11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附 表 1 健 康 之 定 義 ( 一 ) WHO 相 關 會 議 宣 言 Conference, Year Declaration Note Key Component Physical Mental Socialwellbeing Equity Justice Alma-Ata, 1978 Health, which is a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wellbeing, and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disease or infirmity, i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The attainment is a most worldwide social goal which requires many other social and economic sectors in addition to the health sector Multifaceted concept Health inequality is unacceptable Government has a responsibility V V V Ottawa, 1986 Health is seen as a resource for everyday life, not the objective of living. It is a positive concept emphasizing social and personal resources as well as physical capabilities Primarily a response to a growing expectations for a new PH movement Health promotion- a positive concept People have the ability to change Create supportive environments V V V V V Adelaide, 1988 Reaffirming social justice and equity as prerequisites for health. Health is both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and a sound social investment. Health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bodies at different political levels. Public policy established the environment that makes other actions possible. V V V Sundsvall, 1991 Making physical environment, social and economic environment, and political environment supportive to health Equity is a basic priority in creating supportive environments for health. Public action for health must recognize the interdependence of all living beings. V V V V V 108

115 Conference, Year Declaration Note Key Component Physical Mental Socialwellbeing Equity Justice Jakarta, 1997 Determinants of health: New challenges. Poverty is the greatest threat to health Promo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crease investment for health development Consolidate and expand partnership of health Increase community capacity and empower the individual Secure an infrastructure for health promotion V V WHA 1999 Health is a dynamic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 mental, spiritual and social well-being, and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disease or infirmity. Dynamic balance V V V Mexico City, 2000 The highest possible standard of health is a positive asset for the enjoyment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networks can promote health. V V Bangkok, 2005 Health is a determinant of the quality of life and encompassing mental and spiritual well-being. Health is a major determinant of socioeconomic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Health critical factors: (((( Increasing inequalities (((( Patterns of consumption and communication (((( Commercialization (((( Global change (((( Urbanization V V V Key points: 1. Multifaceted concept 2. Positive and manageable 3. Dynamic stage 附 錄 109

11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二 ) 一 般 文 獻 TITLE, AUTHOR, YEAR ABSTRACT NOTES Public Health-administration and practice, John Joseph Hanlon and George E. Pickett, 1964 Health is a state of total effective physiologic and psychological functioning; it has both a relative and an absolute meaning, varying through time and space, both in the individual and in the group. Combination of many forces, intrinsic and extrinsic, inherited and contrived,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private and public, medical,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and it is conditioned by culture, economy, law, and government. The Defi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Health and Disease, Charles M. Wylie, 1970 Health is the perfect, continuing adjustment of an organism to its environment Asymptotic or open-ended concept incompleteness The WHO Definition of Health, Daniel Callahan, 1973 Health is a part of life, and the achievement of health is only a part of the achievement of happiness; Medicine s role, however important, is limited; it can save some lives, it cannot save the life of society; Human 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 must be recognized The most specific complaint is that its very generality, the blurring of lines, Health and peace were seen as inseparable because of the WHO background A New Perspective On The Health of Canadians, Marc Lalonde, 1981 Health field can be broken up into 4 broad elements: Human biology, environment, lifestyle, and health care organization. The report can be the first one that points out health can be determined by other factors except Human Biology. The New Public Health, Julio Frenk, 1993 Health is where biological and social factors, the individual and the community, and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cy all converge. 110

117 附 表 2 公 共 衛 生 之 目 標 ( 一 ) WHO 相 關 宣 言 Conference, Year Declaration Note Alma-Ata, 1978 The attainment of the highest possible level of health is a most important worldwide social goal Multifaceted concept Health inequality is unacceptable Government has a responsibility Ottawa, 1986 The fundamental conditions and resources for health are: 111 peace 222 shelter 333 education 444 food 555 income 666 a stable ecosystem 777 sustainable resources 888 social justice, and equity Five health promotion action areas: 111 Health public policy 222 create supportive environments 333 develop personal skills 444 strengthen community action 555 reorient health services Primarily a response to a growing expectations for a new PH movement Health promotion- a positive concept People have the ability to change Create supportive environments Adelaide, 1988 Five health promotion action areas: 111 Health public policy 222 create supportive environments 333 develop personal skills 444 strengthen community action 555 reorient health services Healthy Public policy established the environment that make other actions possible 附 錄 111

11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Conference, Year Declaration Note Sundsvall, 1991 Four key PH action strategies to promote at community level: 1. Strengthening advocacy through community action, particularly through groups organized by woman. 2. Enabling communities and individuals to take control over their health and environment through education and empowerment. 3. Building alliances for health and supportive environment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campaigns and strategies. 4. Mediating between conflicting interests in society in order to ensure equitable access to supportive environments for health. Supportive environment is a practical proposal for public health action Bangkok, 2005 Core function of public health is health promotion. WHO Health of the public at the population level and include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ctivities and services aimed at the whole population, including communicable disease surveillan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rotection of health from the adverse effects of risks and threats, promotion of health and the prevention of chronic illness. 112

119 Conference, Year Declaration Note Services aimed at the whole population, including communicable disease surveillan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rotection of health from the adverse effects of risks and threats, promotion of health and the prevention of chronic illness. Public health is a social and political concept aimed at improving health, prolonging life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life among whole populations through health promotion, disease prevention and other forms of health intervention. 附 錄 113

12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二 ) 其 他 組 織 ORGANIZATION DECLARATION NOTES IOM, The Future of Public Health Public health is what society does collectively to assure the conditions for people to be healthy, and fulfill society's interest in assuring conditions in which people can be healthy. The associated efforts of private and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Actors in the Public Health system: 111 community 222 health care delivery system 333 employers and business 444 media 555 academia 666 governmental public health infrastructure 114

121 ( 三 ) 一 般 文 獻 TITLE, AUTHOR, YEAR ABSTRACT NOTES The Relations of Public Health Science to Other Sciences, William T. Sedgwick, 1905 Public Health includes: (1) Epidemiology (2) Sanit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3) Immunization of the human mechanism (4) Statistics (5) Sanitary Chemistry (6) Engineering (7) Medical The time for New Public Health The Untilled Fields of Public Health, C.E.A. Winslow, 1920 The End of Public Health As We Know It: Constructing Global Health in the 21 st Century, Ilona Kickbusch, 2004 Public Health is the science and the art of preventing disease, prolonging life, and promoting physical health and efficiency through organized community efforts for the sanit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the control of community infections, the educa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 principles of personal hygiene, the organization of medical and nursing service for the early diagnosis and preventive treatment of diseas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machinery. Public health should be as a key dimension of global justice. 1. Sanitation indeed represents the first stage in public health. 2. Disease control 3. Reform in personnel hygiene 4. Education At least the following 7 types of persons in this field: 111 physician 222 epidemiologist 333 nurse 444 engineer 555 bacteriologist 666 statistician 777 social worker Three process of expansion that are changing the face of public health: 111 the expansion of the territory of health into an increasing array of pers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spaces 222 the expansion of risk the expansion of the do-ability of health 附 錄 115

12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TITLE, AUTHOR, YEAR ABSTRACT NOTES A Vision of Social Justice as the Foundation of Public Health: Commemorating 150 Years of the Spirit of 1848, Nancy Krieger, Anne-Emanuelle Birn, 1998 Public Health is indeed a public matter, that societal patterns of disease and death, of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bodily integrity and disintegration, intimately reflect the workings of the body politic for good and for ill. Social justice is the foundation of public health. The New Public Health, Julio Frenk, 1993 Application of the biological,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to the study of health phenomena in human population. Public: 111 Governmental action, public sector. 222 Organized community 333 Non-personal health services It adopts a perspective based on groups of people or populations. The Oxford Textbook of Public Health, Roger Detels and Lester Breslow, 1984 Public health is the process of mobilizing local, stat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sources to ensure the conditions in which people can be health. The Oxford Textbook of Public Health, Roger Detels and Lester Breslow, 2002 Public health is the process of mobilizing and engaging local, stat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sources to ensure the conditions in which people can be healthy. Putting the public back into public health. Part 1. A redefinition of public health, 2003, R.F. Heller, T.D. Heller, S. Pattison Use of theory, experience and evidence derived through the population sciences to improve the health of the population, in a way that best meets the implicit and explicit it needs of the community (the public). Public Health is about facing health problems as a group and using organized community approaches to resolve those problems. 116

123 TITLE, AUTHOR, YEAR ABSTRACT NOTES Public health in the new era: improving health through collective action, 2004, Robert Beaglehole, Ruth Bonita, Richard Horton, Orvill Adams, Martin McKee Public health is Collective action for sustained population-wide health improvement. 5 key themes: 111 Leadership of health system 222 Collaborative actions 333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 to all determinants of health 444 Political engagement in policy 555 Partnership with the populations served Health promotion glossary, 1998, Don Nutbeam Public health is a social and political concept aimed at improving health, prolonging life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life among whole populations through health promotion, disease prevention and other forms of health intervention. New public health: Distinguished by its basis in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ways in which lifestyles and living conditions determine health status. Ecological public health: Emerging glob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ublic Health-administration and practice, John Joseph Hanlon and George E. Pickett,1984 Public health is dedicated to the common attainment of the highest level of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well-being and longevity consistent with available knowledge and resources at a given time and place. It holds this goal as its contribution to the most effective total development and life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Public Health: what it is and how it works, Bernard J. Turnock, Basic in social justice philosophy Inherently political nature Dynamic, ever expanding agenda Link with government Grounding in the sciences Use of prevention as a prime strategy Uncommon culture and bond Key points: 1. social justice and responsibility 2. collective action 3. population-wide health improvement 附 錄 117

12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附 表 3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目 前 大 學 部 核 心 知 能 與 修 課 規 劃 一 共 同 具 備 之 知 能 1. 基 礎 生 物 與 醫 學 核 心 知 能 學 習 機 會 ( 相 關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 1.1 能 夠 瞭 解 生 物 學 的 基 本 概 念, 包 括 分 子 細 胞 生 物 多 樣 性 等 1.2 能 夠 瞭 解 常 見 微 生 物 的 相 關 偵 測 方 法 臨 床 特 徵 與 治 療 方 向 1.3 能 夠 瞭 解 人 體 主 要 結 構, 包 括 組 織 器 官 與 系 統 解 剖 學 (3) 1.4 能 夠 瞭 解 人 體 主 要 生 理 現 象, 包 括 呼 吸 消 化 循 環 排 泄 神 經 與 內 分 泌 普 通 生 物 學 (4) 或 普 通 動 物 學 (3) ( 二 科 擇 一 ) 微 生 物 學 及 免 疫 學 乙 (2)+ 實 驗 (1) 生 理 學 (3) 2. 基 礎 數 量 分 析 與 生 物 統 計 ( 包 含 基 礎 自 然 科 學 中 的 微 積 分 ) 核 心 知 能 學 習 機 會 ( 相 關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 2.1 能 夠 描 述 生 物 統 計 在 公 共 衛 生 上 的 應 用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2) 2.2 能 夠 瞭 解 機 率 隨 機 變 數 與 統 計 上 常 用 的 機 率 分 布 的 基 本 概 念 2.3 能 夠 區 別 不 同 類 型 的 測 量 尺 度 的 特 性, 及 其 適 用 的 初 步 分 析 以 及 統 計 方 法 2.4 能 夠 應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方 法 來 概 括 公 共 衛 生 資 料 2.5 能 夠 根 據 一 個 特 定 的 研 究 議 題, 設 計 研 究 設 計, 並 依 研 究 設 計 應 用 適 當 的 描 述 性 與 推 論 性 方 法 來 回 答 2.6 能 夠 應 用 基 礎 的 資 訊 技 術 來 擷 取 生 命 統 計 與 公 共 衛 生 記 錄 中 的 資 料, 以 描 述 某 些 公 共 衛 生 的 特 性, 或 藉 以 進 行 研 究 及 評 估 2.7 能 夠 解 釋 及 闡 述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中 所 進 行 的 統 計 分 析 的 結 果 2.8 能 夠 藉 由 文 字 及 口 頭 報 告 來 向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或 有 相 當 素 養 的 民 眾 報 告 統 計 分 析 的 結 果 2.9 能 夠 理 解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的 議 題, 藉 由 統 計 分 析 推 論 與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專 業 人 員 解 決 議 題 微 積 分 乙 (6) 醫 學 統 計 學 一 (3) 醫 學 統 計 學 一 (3) 醫 學 統 計 學 二 (3) 118

125 3. 流 行 病 學 核 心 知 能 學 習 機 會 ( 相 關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 3.1 能 夠 辨 別 流 行 病 學 探 討 所 需 要 的 關 鍵 資 料 來 源 3.2 能 夠 辨 別 公 共 衛 生 篩 檢 的 原 理 與 限 制 3.3 能 夠 描 述 一 項 公 共 衛 生 問 題 在 幅 度 人 員 時 間 與 地 點 上 的 特 徵 3.4 能 夠 解 釋 流 行 病 學 在 健 康 議 題 探 討 上, 不 管 是 從 科 學 倫 理 經 濟 或 政 治 的 角 度, 所 具 備 之 關 鍵 資 訊 提 供 的 重 要 性 3.5 能 夠 明 瞭 流 行 病 學 資 料 的 蒐 集 維 護 使 用 與 發 放 所 牽 涉 到 的 基 本 倫 理 與 法 律 原 則 3.6 能 夠 應 用 基 本 的 流 行 病 學 名 詞 與 定 義 3.7 能 夠 計 算 基 本 的 流 行 病 學 測 量 指 標 3.8 能 夠 向 外 行 人 以 及 專 業 聽 眾 解 釋 流 行 病 學 的 資 訊 3.9 能 夠 從 流 行 病 學 資 料 的 資 訊 得 出 適 當 的 結 論 3.10 能 夠 評 估 不 同 流 行 病 學 報 告 的 長 處 與 其 限 制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2) 流 行 病 學 (2) 流 行 病 學 實 例 討 論 (2) 4. 環 境 健 康 科 學 ( 包 含 基 礎 自 然 科 學 中 的 物 理 與 化 學 ) 核 心 知 能 學 習 機 會 ( 相 關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 4.1 能 夠 描 述 環 境 健 康 科 學 在 公 共 衛 生 上 的 應 用 4.2 能 夠 辨 識 主 要 之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與 生 物 性 危 害 因 子 對 健 康 及 環 境 的 影 響 4.3 能 夠 描 述 及 應 用 環 境 測 量 與 分 析 的 基 本 技 術 4.4 能 夠 將 環 境 衛 生 的 知 識 及 技 能 適 當 的 置 入 公 共 衛 生 議 題 與 實 務 4.5 能 夠 辨 識 及 評 估 常 見 之 職 業 危 害 因 子 及 相 關 的 防 治 措 施 4.6 能 夠 搜 尋 研 讀 及 瞭 解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相 關 科 學 文 獻 與 法 令 規 範, 並 將 其 應 用 到 環 境 衛 生 實 務 問 題 4.7 能 夠 評 估 不 同 流 行 病 學 報 告 的 長 處 與 其 限 制, 並 瞭 解 其 在 環 境 衛 生 政 策 研 擬 上 之 應 用 普 通 物 理 學 乙 (3) 或 普 通 化 學 丙 (3) + 實 驗 (1) ( 二 科 擇 一 )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2) 環 境 衛 生 要 論 (2) 職 業 衛 生 (2) 附 錄 119

12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5.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 包 含 基 礎 社 會 科 學 中 的 相 關 領 域 ) 核 心 知 能 學 習 機 會 ( 相 關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 5.1 能 夠 瞭 解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學 管 理 學 的 基 本 理 論 與 應 用 5.2 能 夠 描 述 臺 灣 的 公 共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5.3 能 夠 描 述 臺 灣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的 現 況 與 問 題 5.4 能 夠 瞭 解 醫 事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5.5 能 夠 瞭 解 社 會 政 策 如 何 影 響 人 口 健 康 與 健 康 不 平 等 問 題 5.6 能 夠 瞭 解 衛 生 政 策 分 析 之 基 礎 理 論 5.7 能 夠 瞭 解 醫 療 管 理 之 基 礎 理 論 經 濟 學 一 (3) 社 會 學 丁 (3) 心 理 學 丙 (3) ( 三 科 擇 一 )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2) 醫 事 衛 生 法 規 (2) 公 共 衛 生 行 政 (2) 6. 社 會 與 行 為 科 學 ( 包 含 基 礎 社 會 科 學 中 的 相 關 領 域 ) 核 心 知 能 學 習 機 會 ( 相 關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 6.1 能 夠 描 述 社 會 與 行 為 科 學 在 公 共 衛 生 上 的 應 用 6.2 能 夠 描 述 健 康 社 會 學 心 理 學 行 為 科 學 的 基 本 概 念 6.3 能 夠 描 述 社 會 及 文 化 因 子 對 健 康 疾 病 健 康 行 為 的 影 響 6.4 能 夠 描 述 各 種 健 康 行 為 理 論, 與 這 些 理 論 在 不 同 社 區 及 人 口 群 之 應 用 6.5 能 夠 評 估 社 會 行 為 介 入 的 過 程 及 影 響 經 濟 學 一 (3) 社 會 學 丁 (3) 心 理 學 丙 (3) ( 三 科 擇 一 )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2) 衛 生 教 育 (2) 120

127 附 表 4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公 衛 核 心 課 程 領 域 別 核 心 課 程 評 估 指 標 流 行 病 學 1. 生 物 統 計 學 及 實 習 ( 一 )( 二 ) 2. 流 行 病 學 3. 流 行 病 學 實 習 4. 應 用 統 計 學 環 境 衛 生 1. 環 境 衛 生 學 ( 一 )( 二 ) 2. 環 境 衛 生 學 實 驗 ( 一 )( 二 ) 3. 職 業 衛 生 學 1. 研 究 設 計 能 力 : 能 針 對 研 究 議 題 進 行 適 當 的 研 究 設 計, 討 論 設 計 的 優 缺 點 及 可 能 的 偏 差 (bias), 並 能 合 宜 的 評 議 每 個 研 究 之 設 計 與 分 析 2.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能 力 : 熟 悉 描 述 統 計 及 分 析 統 計 學 (t-test, chi-square test, ANOVA, regression, non-parametric analysis), 以 及 操 作 常 用 的 統 計 軟 體 ( 如 EXCEL, SAS, and STATA) 等 1. 衛 生 化 學 分 析 能 力 : 水 中 餘 氯 測 定 水 硬 度 測 定 飲 用 水 大 腸 桿 菌 檢 驗 BOD COD 等 2. 職 業 衛 生 分 析 整 合 能 力 : 能 依 據 各 職 業 衛 生 領 域 原 理, 認 知 評 估 並 控 制 職 場 可 能 健 康 危 害 ( 包 括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生 物 性 及 人 因 工 程 等 ), 並 應 用 於 田 野 調 查 報 告 中 衛 生 行 政 1. 衛 生 行 政 2. 社 區 衛 生 學 利 用 課 程 中 所 學 到 的 知 識, 獨 立 完 成 一 個 衛 生 政 策 或 是 社 區 衛 生 相 關 的 專 案, 包 含 選 擇 題 目 擬 定 進 度 及 執 行 方 式 實 際 執 行 分 析 並 評 估 成 果, 及 最 後 撰 寫 報 告 附 錄 121

12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附 表 5 部 分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全 系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基 礎 社 會 科 學 類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經 濟 學 V V V V V V V V 普 通 社 會 學 V V V V V V V V 普 通 心 理 學 V V V V V V V V 行 政 學 概 要 會 計 學 V V V V 管 理 學 V V V V V V V V 社 會 心 理 學 政 治 學 概 論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設 計 V V V V V V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設 計 實 習 ( 一 ) V V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設 計 實 習 ( 二 ) V V 論 文 研 究 V V 公 共 衛 生 見 習 ( 實 務 ) V V V V V V V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V V V V 公 共 衛 生 專 題 討 論 V V V V V V V V V V V 122

129 基 礎 自 然 科 學 類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普 通 生 物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普 通 物 理 V V V V V V 普 通 化 學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有 機 化 學 V V V V V V V V V V 分 析 化 學 V 微 積 分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附 錄 123

13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基 礎 醫 學 類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解 剖 學 V V V V V V V V V 生 理 學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微 生 物 及 免 疫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寄 生 蟲 學 V V V V 臨 床 醫 學 概 要 V V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124

131 附 表 6 部 分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領 域 必 修 課 程 流 行 病 學 領 域 課 程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流 行 病 學 ( 預 防 醫 學 )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流 行 病 學 與 實 習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病 理 學 V V 病 媒 管 制 V V 疾 病 防 制 V V V V 傳 染 病 防 治 V V V V 慢 性 病 流 行 病 學 與 防 治 V V V 營 養 學 V V V V 藥 物 食 品 管 制 食 品 衛 生 V 婦 幼 衛 生 學 V 健 康 資 訊 學 V V V V V 人 類 分 子 遺 傳 學 V 應 用 流 行 病 學 V 附 錄 125

13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生 物 統 計 領 域 課 程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醫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人 口 與 衛 生 統 計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統 計 軟 體 應 用 V V 線 性 代 數 V 統 計 導 論 V 數 理 統 計 V 進 階 生 物 統 計 V V V V V V V V 生 物 醫 學 統 計 分 析 與 實 務 V 126

133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領 域 課 程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概 ( 要 ) 論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風 險 評 估 V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實 務 V 環 境 化 學 V V V 職 業 衛 生 V V V V V V 職 業 病 概 論 V 工 業 安 全 及 衛 生 V V V V 毒 理 學 V 生 物 化 學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衛 生 化 學 V V V V V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實 驗 V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V V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V ( 續 下 表 ) 環 境 毒 物 分 析 V V V V V V 附 錄 127

13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續 上 表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領 域 課 程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V 水 質 檢 驗 V V 儀 器 分 析 V V 空 氣 汙 染 V V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V V 公 害 防 制 V V V V 永 續 發 展 V 環 境 監 測 與 分 析 V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V 廢 棄 物 與 資 源 化 V 128

135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領 域 課 程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V 醫 事 及 衛 生 法 規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衛 生 行 政 V V V V V V V V 衛 生 政 策 實 務 V V 衛 生 計 畫 與 評 估 V V V V V V V V V 健 康 服 務 研 究 法 導 論 V V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 福 利 概 論 ) V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健 康 管 理 概 論 V V 公 共 衛 生 行 政 V V V V V 社 區 保 健 V V 健 康 保 險 ( 及 應 用 ) V V V V V V V 醫 療 品 質 管 理 V 醫 療 社 會 學 V V V V V V ( 續 下 表 ) 附 錄 129

13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續 上 表 )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領 域 課 程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醫 療 體 系 與 衛 生 政 策 V V V V 衛 生 制 度 V 衛 生 經 濟 學 V 醫 院 行 政 V 130

137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領 域 課 程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健 康 行 為 科 學 導 論 V V 衛 生 教 育 與 健 康 促 進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健 康 傳 播 V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V 婦 女 健 康 V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法 V 附 錄 131

13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其 他 課 程 台 灣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及 預 防 醫 學 )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及 預 防 醫 學 ( 生 物 統 計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組 環 境 衛 生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務 管 理 組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組 生 物 統 計 與 生 物 資 訊 組 環 境 衛 生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生 統 流 病 暨 預 防 醫 學 學 群 衛 生 政 策 與 健 康 行 為 學 群 環 境 衛 生 學 群 台 灣 原 住 民 概 論 V V V V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健 康 衝 擊 V 國 際 衛 生 導 論 V 132

139 壹 第 一 類 類 事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 顯 著 風 險 事 業 ) 附 表 7 各 類 事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表 理 事 業 規 模 ( 勞 工 人 數 ) 應 置 之 管 人 員 一 未 滿 三 十 人 者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二 三 十 人 以 上 未 滿 一 百 人 者 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營 造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營 造 業 以 外 之 事 業 單 位 貳 第 二 類 事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 中 度 風 險 事 業 ) 參 參 第 三 類 事 業 之 事 業 單 位 ( 低 度 風 險 事 業 )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勞 工 三 一 百 人 以 上 未 滿 三 百 人 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一 人 四 三 百 人 以 上 未 滿 五 百 人 者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師 一 人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二 人 以 上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一 人 五 五 百 人 以 上 者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師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二 人 以 上 一 未 滿 三 十 人 者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二 三 十 人 以 上 未 滿 一 百 人 者 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勞 工 三 一 百 人 以 上 未 滿 三 百 人 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一 人 四 三 百 人 以 上 未 滿 五 百 人 者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師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以 上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一 人 五 五 百 人 以 上 未 滿 一 千 人 者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師 一 人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二 人 以 上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一 人 六 六 一 千 人 以 上 者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師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二 人 以 上 一 未 滿 三 十 人 者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二 三 十 人 以 上 未 滿 一 百 人 者 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三 一 百 人 以 上 未 滿 三 百 人 者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勞 工 四 三 百 人 以 上 未 滿 五 百 人 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勞 工 五 五 百 人 以 上 者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師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以 上 一 未 滿 三 十 人 者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二 三 十 人 以 上 未 滿 一 百 人 者 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三 一 百 人 以 上 未 滿 五 百 人 者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勞 工 四 五 百 人 以 上 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附 錄 133

14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附 件 1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規 定 說 明 : 本 附 件 為 台 灣 大 學 公 衛 系 編 制 之 學 生 實 習 手 冊, 同 時 發 給 學 生 校 內 指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之 指 導 人 員, 裡 面 詳 列 有 關 實 習 之 各 種 規 定, 對 於 瞭 解 公 衛 系 大 學 部 同 學 之 實 習 安 排 有 極 大 參 考 價 值, 故 列 為 附 件 本 附 件 共 分 八 個 單 元, 以 國 字 數 字 標 示 壹 臺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執 行 要 點 一 為 加 強 學 生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實 務 的 瞭 解, 本 系 學 生 必 須 在 大 三 升 大 四 之 暑 假 修 習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課 程 該 課 程 為 必 修 課 程,4 學 分, 且 實 習 期 間 以 30 日 ( 六 週 ) 至 40 日 ( 八 週 ) 為 原 則 若 實 習 單 位 另 有 實 習 日 數 要 求, 實 習 同 學 應 全 力 配 合 實 習 日 數 之 計 算, 係 依 修 畢 三 年 級 課 程 後 之 暑 假 開 始 至 大 四 上 學 期 註 冊 之 前 一 天 為 止 ( 不 含 星 期 假 日, 以 實 際 上 班 日 數 為 計 ) 二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課 程 乃 有 別 於 校 內 課 程 和 專 題 研 究, 讓 學 生 至 醫 療 機 構 政 府 單 位 或 事 業 單 位, 學 習 / 觀 察 / 瞭 解 公 共 衛 生 三 大 領 域 ( 包 括 : 生 統 流 病 / 預 醫 環 衛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衛 政 /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 的 實 務 工 作, 以 培 養 學 生 開 闊 的 視 野 敏 銳 的 觀 察 能 力 主 動 參 與 的 精 神, 和 溝 通 協 調 的 能 力 三 本 系 之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乃 由 全 系 ( 院 ) 有 意 願 之 教 師 主 動 洽 詢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之 實 習 機 會, 於 每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前, 向 系 上 提 出 確 認 可 提 供 實 習 之 實 習 機 構 名 單 實 習 名 額 實 習 起 迄 日 期 及 已 與 實 習 單 位 溝 通 好 之 實 習 內 容, 並 負 責 擔 任 該 實 習 機 構 之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各 教 師 所 提 供 之 實 習 單 位 及 實 習 內 容 應 由 系 辦 公 室 彙 整 並 提 交 系 務 會 議 報 告 核 備, 若 實 習 單 位 屬 性 與 學 系 的 實 習 宗 旨 不 符 則 應 予 以 剔 除 四 系 辦 公 室 應 於 每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前 公 告 該 年 度 擔 任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之 名 單 及 其 負 責 指 導 之 實 習 相 關 資 訊, 以 供 學 生 依 其 志 願 填 寫 實 習 申 請 表, 並 於 公 告 之 截 止 日 期 前 提 交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審 核 ( 詳 細 時 間 由 系 辨 公 室 公 告 ) 五 學 生 前 往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應 呈 遞 實 習 考 核 表 給 實 習 單 位 負 責 人, 並 填 寫 實 習 週 誌 學 生 實 習 原 則 上 為 無 給 職, 實 習 機 構 可 依 其 工 作 表 現 發 給 獎 金 以 資 鼓 134

141 勵 六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每 年 應 針 對 擬 參 加 實 習 的 學 生 舉 辦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說 明 會, 應 針 對 實 習 之 規 範 安 全 態 度 儀 容 守 時 等 要 項 進 行 說 明 此 外,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除 需 於 實 習 期 間 與 實 習 機 構 保 持 聯 繫, 並 訪 視 學 生 至 少 兩 次 外, 尚 需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參 與 學 生 之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製 作, 以 及 批 改 學 生 之 實 習 書 面 報 告 學 系 則 會 將 當 年 度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之 授 課 滿 時 數 (2 小 時 ) 計 入 各 指 導 教 師 之 授 課 時 數 記 錄 表 七 學 生 實 習 結 束 後, 除 依 照 規 定 於 大 四 上 修 習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課 程, 需 於 開 學 後 第 五 週 張 貼 展 示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 詳 細 時 間 由 系 辦 公 室 公 告 ),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摘 要 電 子 檔 (800 字 以 內 之 文 字 敘 述 ) 最 遲 應 於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展 示 開 始 日 三 天 前 繳 交 至 系 辦 ; 實 習 成 果 書 面 報 告 ( 併 同 實 習 週 誌 裝 訂 成 冊 ) 應 於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展 結 束 後 四 週 內 擲 交 至 系 辦, 由 系 上 彙 整 後 交 予 校 外 實 習 各 指 導 教 師 評 閱 八 本 系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依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評 分 標 準 由 實 習 單 位 考 核 ( 佔 40%), 書 面 報 告 ( 佔 40%) 及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 佔 20%) 成 績 合 計 之 九 學 生 實 習 時, 應 遵 守 實 習 機 構 之 規 定 及 受 其 指 導, 違 者 有 損 校 譽, 請 實 習 機 構 隨 時 通 知 校 方, 予 以 糾 正 或 嚴 處 附 錄 135

14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貳 臺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作 業 流 程 136

143 參 實 習 期 間 請 假 辦 法 ㄧ 學 生 因 故 需 於 實 習 期 間 請 假 時, 應 事 先 電 話 告 知 實 習 單 位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學 系, 同 時 依 規 定 填 寫 請 假 三 聯 單, 並 於 請 假 後 五 日 內, 將 請 假 單 第 三 聯 擲 交 系 辦 存 查 二 實 習 期 間, 所 有 請 假 均 需 經 過 實 習 單 位 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同 意 後, 方 得 准 假 未 事 先 請 假 者, 除 非 特 殊 情 況, 否 則 以 曠 課 論 三 補 足 請 假 時 數 方 式 依 實 習 單 位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假 別 : ( 一 ) 病 假 1. 學 生 因 病 不 能 實 習 者, 須 於 上 班 前 先 向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請 假, 並 於 病 假 次 日 向 實 習 單 位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病 假 連 續 二 天 ( 含 ) 以 上 者, 需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向 實 習 單 位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2. 實 習 期 間 如 需 就 醫 診 治 或 突 患 急 病 時, 應 先 向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請 假, 請 假 核 准 後 方 得 離 開, 並 於 次 日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 二 ) 事 假 1. 實 習 期 間 因 事 不 能 前 往 實 習 者, 應 提 前 向 實 習 單 位 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請 假 ; 若 因 故 必 須 臨 時 請 假 者, 應 以 電 話 告 知 實 習 單 位 指 導 老 師 及 學 系, 並 於 請 假 次 日 補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2. 事 假 連 續 二 天 ( 含 ) 以 上 者, 需 附 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喪 假 1. 實 習 期 間 因 親 屬 喪 事 者 得 請 喪 假, 請 假 時 請 持 訃 聞 證 明 向 實 習 單 位 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請 假 ( 四 ) 曠 職 1. 凡 未 依 上 述 辦 法 請 假 或 未 獲 准 假 逕 行 離 開 工 作 者, 視 同 曠 職 2. 每 曠 職 一 天 扣 總 成 績 5 分, 不 足 一 天 以 一 天 計, 曠 職 累 計 達 3 天 者, 實 習 成 績 一 律 不 及 格 五 請 假 累 計 達 實 習 總 日 數 三 分 之 ㄧ 者, 實 習 成 績 一 律 不 及 格 六 實 習 單 位 另 訂 有 請 假 辦 法 時 從 其 規 定 137 附 錄

14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肆 學 生 實 習 須 知 1. 學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應 明 瞭 及 遵 行 實 習 單 位 之 各 項 規 範, 服 從 實 習 單 位 指 導 人 員 及 管 理 人 員 之 指 導 2. 學 生 須 依 照 實 習 單 位 要 求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交 必 要 之 文 件, 如 : 至 全 臺 灣 各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所 屬 衛 生 局 衛 生 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等 單 位 實 習 者 應 繳 交 B 肝 疫 苗 施 打 證 明 3. 實 習 學 生 須 以 校 譽 個 人 品 德 及 實 習 學 業 為 重, 不 得 有 違 反 規 章 損 害 校 譽 怠 工 遲 到 早 退 及 曠 課 等 行 為 4. 學 生 應 遵 照 選 定 之 實 習 單 位 按 時 前 往 實 習, 不 得 擅 自 更 換 或 延 誤 5. 實 習 期 間 應 遵 守 實 習 單 位 人 事 規 定, 準 時 上 下 班,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6. 學 生 應 於 實 習 期 間 逐 週 撰 寫 實 習 週 誌, 並 於 翌 週 第 一 日 送 交 實 習 單 位 指 導 人 員 核 閱 後 轉 呈 閱 校 內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繳 交 形 式 不 拘, 以 書 面 繳 交 傳 真 或 寄 交 電 子 檔 皆 可 7.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有 關 膳 宿 及 交 通 事 宜, 概 由 學 生 自 理, 請 務 必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8. 學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應 隨 時 與 學 系 保 持 連 繫, 倘 有 重 大 情 事 發 生 者, 須 立 刻 報 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9.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之 服 裝 儀 容 以 樸 素 不 濃 粧 為 原 則 10. 實 習 時 應 虛 心 學 習, 注 意 禮 貌 伍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方 式 實 習 課 程 總 分 = 實 習 單 位 評 分 40%+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成 績 20%+ 實 習 書 面 報 告 成 績 40% 實 習 單 位 評 分 之 項 目 與 比 例 : 出 勤 情 形 佔 25%; 學 習 態 度 佔 25%; 合 作 精 神 佔 25%; 工 作 表 現 佔 25%, 四 項 評 分 標 準 皆 以 20 分 為 基 準, 由 實 習 單 位 依 學 生 實 際 表 現 增 減 分 數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成 績 由 系 務 會 議 代 表 依 據 海 報 作 品 之 整 體 表 現 予 以 平 均 實 習 書 面 報 告 成 績 由 學 生 個 別 之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進 行 評 分 138

145 陸 實 習 FAQ ㄧ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FAQ 1.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單 位 之 基 本 原 則 為 何? 答 : 為 使 實 習 學 生 能 夠 學 習 觀 察 瞭 解 公 共 衛 生 的 實 務 工 作, 學 系 ( 院 ) 內 教 師 欲 擔 任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並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單 位 時, 應 排 除 推 薦 校 內 / 外 個 人 實 驗 室, 以 培 養 學 生 開 闊 的 視 野 敏 銳 的 觀 察 能 力 主 動 參 與 的 精 神 和 溝 通 協 調 的 能 力 學 系 建 議 指 導 老 師 推 薦 實 習 單 位 的 種 類 概 括 如 下 : (1) 中 央 政 府 單 位 行 政 院 所 屬 相 關 單 位 如 : 環 保 署 衛 生 署 勞 委 會 健 保 局 勞 保 局 等 (2)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各 地 方 政 府 環 保 局 各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局 衛 生 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等 (3)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東 部 地 區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4) 研 究 機 構 如 : 勞 研 所 工 研 院 等 (5) 民 間 機 構 NG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 政 府 組 織 ) CRO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委 託 研 究 機 構 ) 媒 體 報 章 雜 誌 企 業 其 它 經 系 務 會 議 同 意 之 單 位 2.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為 何? 答 :(1) 與 實 習 單 位 溝 通 討 論, 協 助 實 習 學 生 擬 定 實 習 計 劃 (2) 於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定 期 前 往 訪 視 實 習 狀 況 並 與 實 習 單 位 保 持 聯 繫, 即 附 錄 139

14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時 處 理 相 關 問 題 ; 若 不 克 前 往 訪 視, 務 請 利 用 電 話 或 與 實 習 同 學 保 持 聯 繫 (3)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完 成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及 實 習 書 面 報 告 並 評 核 實 習 成 績 3.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於 實 習 期 間 之 相 關 支 出 ( 如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實 習 費 ) 是 否 能 夠 報 支? 答 : 指 導 老 師 於 實 習 期 間 前 往 實 習 單 位 訪 視 學 生 之 交 通 費 支 出 可 經 由 學 系 向 校 方 申 請 補 助, 敬 請 指 導 老 師 於 訪 視 前 事 先 登 入 校 方 的 人 事 出 勤 管 理 系 統 申 報 出 差, 以 利 會 計 單 位 核 銷 費 用 ; 若 乘 坐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得 檢 具 相 關 支 出 證 明 ( 乘 車 票 根 購 票 證 明 等 ) 申 請 報 支 ; 若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人 事 出 勤 管 理 系 統 網 址 topframe.aspx 學 系 目 前 暫 無 補 助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赴 國 外 進 行 訪 視 之 配 套 方 案 二 實 習 同 學 FAQ 1. 前 往 實 習 地 點 報 到 當 天 須 攜 帶 哪 些 東 西? 答 :(1) 實 習 單 位 評 核 表 (2) 學 生 證 ( 識 別 證 ) (3) 實 習 單 位 另 行 要 求 之 相 關 文 件 ( 如 : 至 全 臺 灣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衛 生 局 衛 生 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等 單 位 實 習 者 應 繳 交 B 肝 疫 苗 施 打 證 明 ) 2. 實 習 成 果 相 關 資 料 繳 交 期 限 為 何? 答 :(1)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應 於 開 學 後 第 五 週 張 貼 展 示 (2)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摘 要 電 子 檔 (800 字 以 內 之 文 字 敘 述 ) 最 遲 應 於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展 示 開 始 日 三 天 前 繳 交 至 系 辦 140

147 (3) 實 習 成 果 書 面 報 告 ( 壹 份 ) 應 於 實 習 成 果 海 報 展 示 結 束 後 四 週 內 擲 交 至 系 辦 3. 實 習 同 學 於 實 習 期 間 之 相 關 支 出 ( 如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實 習 費 ) 是 否 能 夠 報 支? 答 : 實 習 同 學 於 實 習 期 間 之 所 有 膳 宿 及 交 通 事 宜 概 由 學 生 自 理, 學 系 並 無 支 給 補 助, 欲 前 往 國 外 進 行 實 習 的 同 學 尤 須 謹 慎 考 慮 ; 若 學 生 所 前 往 之 實 習 機 構 要 求 繳 交 實 習 費, 則 請 實 習 同 學 先 行 墊 繳, 並 請 同 學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檢 附 收 據 向 系 辦 申 請 補 助, 實 支 實 付 附 錄 141

14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柒 公 共 衛 生 精 神 誓 辭 公 共 衛 生 精 神 誓 辭 在 我 踏 入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的 此 刻, 謹 在 此 鄭 重 宣 誓 : 將 尊 重 與 關 懷 每 一 個 生 命, 無 關 乎 貧 富 貴 賤, 務 必 使 其 免 於 疾 病 侵 擾, 將 善 用 所 學, 使 人 與 環 境 共 存 共 榮, 將 盡 心 竭 力, 為 人 類 健 康 謀 求 未 來 健 康 促 進 乃 是 我 的 首 要 責 任, 必 將 全 心 全 意, 力 求 醫 病 於 未 發 之 時, 必 將 秉 持 良 知, 集 眾 人 之 力 捍 衛 民 眾 的 健 康, 無 論 受 到 多 少 病 源 之 威 脅, 不 僅 溯 流 而 上 找 出 原 因, 並 且 矢 志 將 其 完 善 控 管 不 管 身 在 社 會 任 何 角 落, 我 將 恪 守 倫 理, 依 循 法 紀, 認 真 負 責 執 行 每 一 項 事 務, 師 長 的 教 誨 常 存 心 中, 絕 不 因 循 苟 且, 散 漫 怠 惰, 不 管 遭 受 何 種 外 力 脅 迫, 都 不 會 違 背 良 心, 損 及 社 會 公 平 以 及 正 義 我 將 以 身 為 公 共 衛 生 界 的 一 份 子 為 榮, 並 謹 記 此 刻 榮 光, 以 我 的 人 格 尊 嚴 與 自 由 意 願 在 此 立 誓 立 誓 人 : 142

149 捌 實 習 相 關 表 格 (1) 擔 任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意 願 調 查 表 一 課 程 名 稱 :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4 學 分 ) 註 : 教 師 無 論 指 導 幾 個 實 習 生, 皆 將 獲 得 2 小 時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二 本 人 擔 任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之 意 願 願 意 不 願 意 勾 選 願 意 者 請 提 供 實 習 單 位 相 關 資 訊 :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名 額 實 習 起 迄 日 期 實 習 內 容 ( 可 暫 定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日 ( 確 認 可 接 受 實 習 生 ) 實 習 單 位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日 ( 確 認 可 接 受 實 習 生 ) 實 習 單 位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日 ( 確 認 可 接 受 實 習 生 ) 實 習 單 位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日 ( 確 認 可 接 受 實 習 生 ) 實 習 單 位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三 請 簽 名 : 日 期 : 附 錄 143

15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2) 實 習 單 位 考 核 表 敬 啟 者 : 貴 機 構 於 百 忙 之 中, 仍 不 忘 培 育 後 進, 給 予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機 會, 並 承 蒙 貴 機 構 不 厭 其 煩 的 督 導, 協 助 本 系 教 學 活 動, 特 此 向 貴 機 構 致 十 二 萬 分 之 謝 意 暑 期 實 習 是 本 系 教 學 上 所 堅 持 的 一 項 政 策, 學 生 於 暑 假 至 貴 機 構 實 習, 除 學 習 專 業 領 域 相 關 知 識, 理 應 遵 守 貴 機 構 之 規 定 並 接 受 指 導, 懇 請 您 的 督 導 與 支 援 學 生 實 習 結 束 後, 請 您 撥 冗 填 寫 實 習 單 位 考 核 表, 並 於 年 月 日 ( 週 ) 前 密 封 函 寄 至 100 台 北 市 徐 州 路 17 號 臺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收 勞 煩 之 處, 不 勝 感 激! 順 頌 時 祺 臺 大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敬 啟 實 習 單 位 : 實 習 學 生 姓 名 : 實 際 起 迄 日 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出 勤 情 形 (25 分 ) 學 習 態 度 (25 分 ) 分 分 考 核 合 作 精 神 (25 分 ) 分 實 習 實 際 天 數 天 ( 請 假, 缺 席 請 扣 除 其 天 數, 並 予 註 明 不 含 星 期 假 日 ) 工 作 表 現 (25 分 ) 分 總 分 分 註 :1. 請 評 分 者 再 出 勤 情 形 學 習 態 度 合 作 精 神 工 作 表 現 四 項 評 分 標 準 中 各 以 20 分 為 基 準, 再 依 學 生 實 際 表 現 加 減 分 數 2. 實 習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實 習 單 位 評 分 40%+ 在 校 老 師 評 分 20%+ 實 習 書 面 報 告 40% 144

151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實 習 指 導 人 員 簽 章 實 習 單 位 評 語 及 建 議 附 錄 145

15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3)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申 請 表 學 生 擬 利 用 本 學 年 暑 假 前 往 下 列 機 構 實 習, 以 資 求 證 學 以 致 用 之 效 果 及 完 成 本 系 規 定 實 習 之 天 數, 敬 祈 核 示 謹 呈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姓 名 學 號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實 習 機 構 地 點 申 請 日 期 實 習 起 迄 日 期 學 生 聯 絡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實 習 內 容 學 生 簽 名 :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 以 下 由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填 寫 實 習 單 位 聯 絡 人 是 否 需 發 實 習 確 認 公 文 給 實 習 機 構 是 一 般 實 習 確 認 公 文 即 可 聯 絡 電 話 需 加 正 本 / 副 本 給 實 習 單 位 之 部 門 / 單 位 除 一 般 實 習 確 認 公 文 外, 公 文 需 特 別 加 註 以 下 補 充 文 字 : 需 補 發 是 否 接 受 實 習 生 之 意 願 詢 問 公 文 給 : 實 習 機 構 之 部 門 / 單 位 實 習 機 構 之 上 級 單 位 146 備 註 否

153 (4)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週 誌 學 生 姓 名 : 實 習 單 位 : 週 別 : 第 週 日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一 實 習 內 容 敘 述 本 週 所 實 習 內 容 二 實 習 心 得 包 括 : 專 業 成 長 及 自 我 成 長 三 建 議 事 項 對 實 習 單 位 的 建 議 四 實 習 單 位 指 導 人 員 之 回 饋 或 建 議 填 寫 人 : 五 校 內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之 回 饋 或 建 議 填 寫 人 : 附 錄 147

15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5)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書 面 報 告 格 式 規 定 1. 字 體 : 新 細 明 體 或 標 楷 體 2. 字 體 大 小 : 段 落 標 題 :14 號 字 / 內 文 :12 號 字 3. 行 距 :1.5 倍 行 高 4. 紙 張 :A4 紙 二 實 習 報 告 封 面 頁 : 料 應 標 明 實 習 單 位 實 習 起 迄 日 期 指 導 教 師 姓 名 學 生 姓 名 及 學 號 等 基 本 資 三 實 習 報 告 內 容 : 1. 目 錄 2. 摘 要 (800 字 以 內 之 文 字 敘 述 ) 3. 實 習 目 的 4. 實 習 單 位 業 務 內 容 : 描 述 實 習 單 位 的 各 項 業 務 內 容 5. 實 習 內 容 : 列 舉 實 際 過 程 中 所 操 作 執 行 之 專 案 或 執 行 的 業 務 範 圍 6. 問 題 建 議 與 心 得 : 針 對 實 習 內 容 與 實 習 期 間 發 現 的 問 題, 根 據 參 考 文 獻 以 及 學 生 個 人 學 經 歷,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方 法 建 議 及 實 習 心 得 ( 包 括 實 習 課 程 之 改 進 建 議 ) 7. 參 考 文 獻 148

155 (6) 實 習 請 假 單 實 習 請 假 單 ( 第 一 聯 學 生 存 查 ) 臺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單 學 生 姓 名 實 習 單 位 假 別 事 由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 共 計 天 證 明 文 件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簽 名 實 習 請 假 單 ( 第 二 聯 實 習 單 位 存 查 ) 臺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單 學 生 姓 名 實 習 單 位 假 別 事 由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 共 計 天 證 明 文 件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簽 名 實 習 請 假 單 ( 第 三 聯 系 辦 存 查 ) 臺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單 學 生 姓 名 實 習 單 位 假 別 事 由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 共 計 天 證 明 文 件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簽 名 附 錄 149

15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附 件 2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案 推 動 紀 要 日 期 進 度 1999 年 12 月 18 日 台 大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邱 清 華 主 任 於 本 會 第 12 屆 第 2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中 提 案 推 動 建 立 保 健 師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制 度 2000 年 7 月 1 日 黃 文 鴻 理 事 於 本 會 第 12 屆 第 4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中 提 出 公 共 衛 生 師 相 關 條 文 通 過 2000 年 10 月 7 日 會 員 大 會 中 通 過 公 共 衛 生 師 相 關 條 文 2001 年 3 月 6 日 專 函 請 衛 生 署 李 明 亮 署 長 支 持 2001 年 3 月 27 日 通 過 12 個 公 衛 系 所 同 意 條 文 連 署 後, 發 函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建 請 該 署 提 請 立 法 院 為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立 法, 並 請 考 選 部 先 行 執 行 2001 年 5 月 25 日 因 遭 衛 生 署 拒 絕 後, 由 宋 鴻 樟 理 事 長 赴 衛 生 署 當 面 爭 取 2001 年 7 月 20 日 本 會 宋 鴻 樟 理 事 長 協 同 石 曜 堂 主 任 李 玉 春 理 事 陳 建 仁 監 事 陳 為 堅 理 事 黃 文 鴻 理 事 楊 志 良 監 事 楊 銘 欽 理 事 共 同 拜 訪 行 政 院 醫 事 處 譚 開 元 處 長 及 鄭 聰 明 視 察, 溝 通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立 法 事 宜 2002 年 1 月 11 日 本 會 成 立 公 共 衛 生 師 推 動 小 組 專 司 推 動 立 法 2002 年 1 月 13 日 衛 生 署 函 請 銓 敘 部 考 選 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國 民 健 康 局 疾 病 管 制 局 惠 示 意 見 2002 年 1 月 31 日 衛 生 署 回 覆 本 會 90 年 3 月 27 日 去 函, 提 出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立 法 相 關 疑 義 2002 年 9 月 20 日 本 會 李 蘭 理 事 長 協 同 台 大 宋 鴻 樟 教 授 于 明 暉 主 任 陽 明 李 玉 春 副 教 授 北 醫 葉 錦 瑩 副 教 授 國 防 孫 建 安 副 教 授 中 山 林 文 海 主 任 中 國 蔡 清 讚 教 授 高 醫 何 啟 功 所 長 慈 濟 蕭 正 光 主 任, 各 相 關 系 所 主 管 拜 會 衛 生 署 長 溝 通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立 法 事 宜 2003 年 8 月 26 日 陳 秀 熙 主 任 提 公 共 衛 生 學 程 證 照 及 技 師 規 劃 草 案 2003 年 10 月 17 日 仿 社 工 師 法 修 訂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2003 年 10 月 25 日 召 開 推 動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照 與 立 法 座 談 會, 並 將 修 改 法 條 送 厚 生 會 2003 年 11 月 7 日 立 法 院 厚 生 會 召 開 公 共 衛 生 師 立 法 及 銓 敘 資 格 公 聽 會 2003 年 11 月 12 日 衛 生 署 召 開 研 商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第 一 次 會 議 2003 年 11 月 21 日 彙 整 各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對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一 二 案 之 意 見 150

157 2003 年 11 月 26 日 厚 生 會 連 署 送 立 法 院 一 讀 通 過, 交 付 委 員 會 2003 年 12 月 7 日 召 開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第 一 次 動 員 討 論 會 2003 年 12 月 8 日 王 理 事 長 榮 德 與 陳 常 務 理 事 秀 熙 拜 訪 廖 本 煙 召 集 委 員 辦 公 室 陳 欣 澤 主 任 2003 年 12 月 9 日 衛 生 署 召 開 研 商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第 二 次 會 議, 各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主 管 訪 廖 本 煙 立 委 辦 公 室 未 遇 2003 年 12 月 10 日 王 理 事 長 榮 德 與 陳 常 務 理 事 秀 熙 拜 訪 廖 本 煙 召 集 委 員 2003 年 12 月 11 日 王 理 事 長 榮 德 協 同 各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主 管 正 式 拜 會 廖 本 煙 立 委 與 賴 勁 麟 立 委 廖 立 委 原 則 會 將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排 入 本 會 期 議 程, 但 須 先 於 92 年 12 月 16 日 舉 辦 公 聽 會, 將 行 政 院 版 及 其 他 委 員 意 見 共 同 納 入 2003 年 12 月 16 日 於 立 法 院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立 法 公 聽 會 2004 年 1 月 13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發 函 行 政 院, 提 送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行 政 院 版 2004 年 2 月 23 日 行 政 院 胡 政 務 委 員 勝 正 擔 任 主 席, 召 開 審 查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會 議, 提 出 10 點 修 正 意 見 2005 年 5 月 9 日 本 會 召 開 臨 時 理 監 事 會 議, 研 議 修 訂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並 對 行 政 院 及 職 業 衛 生 學 會 對 本 法 之 疑 義 進 行 討 論 2005 年 5 月 20 日 將 修 訂 後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及 行 政 院 對 此 法 相 關 疑 義 本 會 之 回 覆 意 見 函 送 衛 生 署 2005 年 5 月 24 日 王 榮 德 理 事 長 江 東 亮 監 事 白 璐 理 事 宋 鴻 樟 理 事 張 玨 理 事 楊 銘 欽 理 事 一 同 拜 訪 衛 生 署 醫 事 處 薛 瑞 元 處 長, 進 行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意 見 溝 通, 修 正 公 衛 師 法 第 13 條 之 業 務 範 圍 為 疾 病 監 測 調 查 社 區 健 康 管 理 學 校 衛 生 管 理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業 務 2005 年 6 月 2 日 衛 生 署 邀 請 法 務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考 選 部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王 美 芳 參 議 行 政 院 法 規 委 員 會 陳 明 仁 科 長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台 灣 大 學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陽 明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疾 病 管 制 局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台 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及 本 會 共 同 出 席, 召 開 研 商 訂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跨 部 會 會 議, 本 會 王 榮 德 理 事 長 石 曜 堂 監 事 江 東 亮 監 事 李 玉 春 常 務 理 事 吳 肖 琪 理 事 邱 弘 毅 理 事 楊 銘 欽 理 事 共 同 出 席 參 與 討 論 附 錄 151

15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2005 年 6 月 13 日 於 本 會 第 14 屆 第 8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中, 請 李 常 務 理 事 玉 春 楊 理 事 銘 欽 與 吳 理 事 肖 琪, 依 據 6 月 2 日 衛 生 署 召 開 研 商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跨 部 會 會 議 意 見 整 理 修 正 條 文, 並 經 會 議 達 成 共 識 2005 年 6 月 27 日 假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研 擬 中 區 座 談 會, 邀 請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台 中 健 康 暨 管 理 學 院 等 校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主 管 代 表 出 席, 針 對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與 溝 通 2005 年 7 月 1 日 假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研 擬 北 區 座 談 會,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陽 明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大 學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師 範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長 庚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等 校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主 管 代 表 出 席, 針 對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與 溝 通 2005 年 7 月 2 日 假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健 康 科 學 院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研 擬 南 區 座 談 會, 邀 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成 功 大 學 長 榮 大 學 義 守 大 學 等 校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主 管 代 表 出 席, 針 對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與 溝 通 2005 年 7 月 22 日 本 會 王 榮 德 理 事 長 李 玉 春 常 務 理 事 吳 肖 琪 理 事 一 同 拜 訪 衛 生 署 醫 事 處 薛 瑞 元 處 長, 進 行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意 見 溝 通 2005 年 9 月 5 日 於 本 會 第 14 屆 第 9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中, 依 據 6 月 27 日 7 月 1 日 7 月 2 日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研 擬 中 區 北 區 南 區 座 談 會 及 7 月 22 日 拜 訪 衛 生 署 醫 事 處 之 相 關 意 見 修 正 法 案 討 論 達 成 共 識 2005 年 10 月 11 日 王 理 事 長 榮 德 前 往 環 保 署 拜 會 張 署 長 國 龍 溝 通 公 衛 師 法 並 請 求 支 持 2005 年 10 月 18 日 為 保 障 人 民 健 康 權, 並 健 全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體 系,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確 有 其 立 法 之 必 要 性 修 訂 後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函 送 衛 生 署, 促 請 立 法 152

159 2005 年 10 月 22 日 假 台 灣 大 學 凝 態 科 學 中 心 暨 物 理 學 館 辦 理 本 會 會 員 大 會 主 題 為 公 共 衛 生 師 立 法 與 生 涯 規 劃, 分 別 以 子 題 一 公 衛 法 與 公 衛 師 法 各 國 相 關 做 法 邀 請 台 大 公 衛 學 院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所 陳 建 仁 教 授 擔 任 主 持 人, 由 陽 明 大 學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李 玉 春 副 教 授 義 守 大 學 健 康 管 理 系 翁 慧 卿 主 任 台 灣 大 學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研 究 所 楊 銘 欽 副 教 授 擔 任 與 談 人 ; 子 題 二 公 衛 師 其 他 配 套 法 規 邀 請 本 會 王 榮 德 理 事 長 擔 任 主 持 人, 由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風 險 管 理 學 系 江 舟 峰 主 任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處 薛 瑞 元 處 長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監 測 及 資 訊 處 蕭 慧 娟 處 長 擔 任 與 談 人 ; 子 題 三 公 衛 師 人 力 需 求 評 估 邀 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趙 坤 郁 副 局 長 擔 任 主 持 人, 由 長 榮 大 學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黃 偉 堯 副 教 授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張 永 源 教 授 台 大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鄭 守 夏 教 授 擔 任 與 談 人 ; 子 題 四 公 衛 師 之 課 程 規 劃 邀 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健 康 科 學 院 楊 俊 毓 院 長 擔 任 主 持 人, 由 慈 濟 大 學 原 住 民 研 究 所 王 豊 裕 所 長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宋 鴻 樟 主 任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廖 勇 柏 主 任 擔 任 與 談 人 子 題 五 公 衛 師 之 出 路 與 專 業 邀 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郭 旭 崧 局 長 擔 任 主 持 人, 由 國 防 醫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白 璐 副 教 授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邱 弘 毅 教 授 亞 洲 大 學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劉 俊 昌 教 授 擔 任 與 談 人 針 對 公 衛 師 法 進 行 討 論 達 成 共 識 2006 年 7 月 14 日 陳 為 堅 理 事 長 李 玉 春 常 務 理 事 吳 肖 琪 常 務 理 事 楊 銘 欽 理 事 一 同 拜 訪 衛 生 署 醫 事 處 薛 瑞 元 處 長, 進 行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意 見 溝 通 2006 年 8 月 29 日 衛 生 署 邀 請 教 育 部 考 選 部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動 檢 查 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中 華 民 國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嘉 義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及 本 會 共 同 出 席, 召 開 研 商 訂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跨 部 會 會 議, 本 會 陳 為 堅 理 事 長 李 玉 春 常 務 理 事 吳 肖 琪 常 務 理 事 邱 弘 毅 理 事 楊 銘 欽 理 事 共 同 出 席 參 與 討 論 2006 年 10 月 26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書 函 轉 寄 有 關 台 灣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對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所 提 相 關 意 見 附 錄 153

16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2006 年 12 月 1 日 陳 為 堅 理 事 長 赴 衛 生 署 與 蔡 素 玲 參 事 商 談 建 議 如 下 1. 建 議 本 會 先 行 與 相 關 團 體 或 機 關 合 作, 進 行 研 究 計 劃, 使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執 業 模 式, 更 臻 具 體 完 備 2. 建 議 本 會 研 擬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時, 除 學 者 外, 亦 應 邀 請 實 際 於 職 場 工 作 之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畢 業 生, 使 法 案 更 為 周 延 3. 建 議 本 會 先 行 調 查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畢 業 生 人 數 就 業 環 境 等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2006 年 12 月 18 日 本 會 第 15 屆 第 5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中, 依 據 台 灣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對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所 提 相 關 意 見, 修 正 第 3 條 應 考 資 格 及 第 14 條 第 15 條 之 公 衛 師 執 業 範 圍 2007 年 1 月 23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蔡 參 事 素 玲 主 持, 邀 請 國 民 健 康 局 蕭 局 長 美 玲 疾 病 管 制 局 郭 局 長 旭 崧 桃 園 縣 衛 生 局 林 局 長 雪 蓉 台 北 縣 衛 生 局 許 局 長 銘 能 及 本 會, 召 開 研 商 訂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第 1 次 座 談 會 2007 年 2 月 13 日 本 會 邀 請 勞 委 環 保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座 談 為 使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執 業 模 式, 更 臻 具 體 完 備, 向 相 關 機 構 取 得 資 料, 製 作 公 衛 師 專 業 簽 證 報 告 書 範 例, 已 完 成 台 灣 地 區 以 藥 品 A 治 療 慢 性 B 型 肝 炎 病 患 之 成 本 效 性 研 究 及 A 市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95 年 度 新 生 活 方 案 成 果 報 告 等 草 稿 2007 年 4 月 3 日 為 與 政 府 衛 生 體 系 溝 通 公 衛 師 法 研 擬 及 修 正 草 案, 陳 理 事 長 為 堅 赴 行 政 院 國 民 健 康 局 向 該 局 同 仁 說 明 並 交 換 意 見 2007 年 5 月 2 日 為 廣 泛 促 進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師 生 對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之 了 解, 於 台 中 中 國 醫 藥 學 院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中 區 座 談 會, 邀 請 中 部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師 生 參 與, 期 透 過 公 共 衛 生 學 界 有 組 織 之 力 量 使 公 衛 師 法 草 案 之 修 正 更 臻 完 善, 以 建 立 公 共 衛 生 之 專 業 2007 年 10 月 22 日 修 訂 後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函 送 衛 生 署 154

161 2008 年 4 月 19 日 為 期 透 過 專 業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強 化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之 養 成 教 育, 增 進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之 專 業 能 力, 本 會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第 一 次 說 明 會 除 請 陳 理 事 長 為 堅 作 背 景 說 明 外, 並 邀 請 輔 仁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陳 麗 美 副 教 授 說 明 課 程 界 定 ; 李 常 務 理 事 玉 春 說 明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立 法 與 考 試 ; 郭 副 秘 書 長 憲 文 說 明 考 試 院 醫 療 相 關 技 師 中 關 於 公 共 衛 生 之 出 題 經 驗 ; 李 秘 書 長 中 一 說 明 實 施 方 法 之 芻 議 與 會 者 王 根 樹 教 授 徐 祥 明 副 教 授 吳 文 琪 老 師 吳 芳 鴦 主 任 何 清 松 教 授 呂 宗 學 副 教 授 邱 弘 毅 主 任 高 森 永 主 任 陳 怡 君 老 師 黃 松 元 教 授 蔡 文 正 所 長 簡 國 龍 副 教 授 等 各 校 代 表 討 論 熱 烈 2008 年 6 月 14 日 為 期 透 過 專 業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強 化 公 共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之 養 成 教 育, 增 進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之 專 業 能 力, 並 爭 取 其 他 專 業 團 體 對 於 公 衛 專 業 的 認 同, 本 會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第 二 次 說 明 會 請 李 秘 書 長 中 一 說 明 實 施 方 法 之 芻 議 說 明 與 會 者 吳 文 琪 老 師 吳 芳 鴦 主 任 宋 鴻 樟 院 長 邱 弘 毅 主 任 胡 益 進 副 教 授 高 森 永 主 任 郭 憲 文 教 授 張 博 雅 教 授 等 各 校 代 表 討 論 熱 烈 2008 年 10 月 28 日 成 立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推 動 小 組,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第 一 次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與 會 專 家 對 參 加 考 試 對 象 考 試 時 間 及 場 地 出 題 方 式 等 達 成 共 識 2009 年 3 月 21 日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次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對 於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題 型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及 報 名 費 等 相 關 意 見 達 成 共 識 2009 年 4 月 7 日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會 於 98 年 9 月 5 日 進 行 之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活 動 經 費 2009 年 6 月 23 日 陳 為 堅 理 事 長 李 玉 春 常 務 理 事 吳 監 事 聰 能 吳 肖 琪 常 務 理 事 楊 銘 欽 理 事 一 同 拜 訪 衛 生 署 葉 金 川 署 長, 進 行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意 見 溝 通 附 錄 155

16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附 件 3 公 共 衛 生 師 法 草 案 對 照 表 ( 修 訂 ) 公 衛 學 會 修 正 條 文 衛 生 署 版 說 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 刪 除 ) 第 一 條 為 健 全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體 系, 增 進 國 民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一 條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經 公 共 衛 生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公 共 衛 生 師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公 共 衛 生 師 考 試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且 從 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工 作 滿 三 年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事 相 關 學 科 系 所 畢 業, 且 修 畢 公 共 衛 生 學 程 及 從 事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工 作 滿 三 年 者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所 稱 公 共 衛 生 學 程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第 二 條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經 公 共 衛 生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公 共 衛 生 師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公 共 衛 生 師 考 試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公 共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科 系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學 科 系 所 組 畢 業, 修 習 公 共 衛 生 學 程,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事 相 關 科 系 所 組 畢 業, 並 具 公 共 衛 生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者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公 共 衛 生 學 程 及 第 三 款 所 稱 醫 事 相 關 科 系 所 組,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立 法 理 由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資 格 取 得 要 件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應 考 資 格 社 區 護 理 相 關 學 科 系 所 ( 組 ) 畢 業 得 以 應 考 之 156

163 第 三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四 條 經 公 共 衛 生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請 領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第 五 條 請 領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第 六 條 非 領 有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者, 不 得 使 用 公 共 衛 生 師 名 稱 第 四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五 條 經 公 共 衛 生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請 領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第 六 條 請 領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第 七 條 非 領 有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者, 不 得 使 用 公 共 衛 生 師 名 稱 第 七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充 任 公 共 衛 生 師 ; 其 已 充 任 公 共 衛 生 師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撤 銷 或 廢 止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處 分 者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故 意 犯 罪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者 第 二 章 執 業 第 二 章 執 業 第 八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充 公 共 衛 生 師 ; 其 已 充 公 共 衛 生 師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撤 銷 或 廢 止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處 分 者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故 意 犯 罪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者 本 法 之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請 領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之 資 格 明 定 請 領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之 要 件 及 發 證 機 關 參 照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立 法 體 例, 明 訂 未 具 公 共 衛 生 師 資 格 者, 不 得 使 用 其 名 稱, 以 利 管 理, 並 確 保 公 共 衛 生 師 服 務 品 質 及 維 護 合 法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權 益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消 極 資 格 要 件 附 錄 157

16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八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執 行 業 務 : 單 獨 設 立 公 共 衛 生 師 事 務 所 或 與 其 他 公 共 衛 生 師 組 織 公 共 衛 生 師 聯 合 事 務 所 受 聘 於 政 府 機 關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或 組 織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受 聘 於 前 款 以 外 依 法 令 規 定 必 須 聘 用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營 利 事 業 或 機 構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定 之 第 九 條 領 有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具 有 服 務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者, 經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後, 始 得 執 行 業 務 執 業 執 照,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經 審 查 登 記 後 發 給 之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時, 應 刊 登 公 報 及 通 知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執 業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六 年 ; 領 有 該 執 業 執 照 之 公 共 衛 生 師, 應 於 執 業 執 照 效 期 屆 滿 日 之 三 個 月 前, 檢 具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執 業 證 明 及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換 發 執 照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業 執 照 之 換 發 執 業 證 明 及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之 認 可,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第 一 項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之 資 格 條 件 應 檢 附 文 件 執 業 執 照 發 給 換 發 補 發 更 新 與 前 項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之 課 程 內 容 積 分 實 施 方 式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之 認 定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九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執 業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業, 應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並 每 六 年 提 出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第 一 項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之 資 格 條 件 應 檢 附 文 件 執 業 執 照 發 給 補 發 換 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項 公 共 衛 生 師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之 課 程 內 容 積 分 實 施 方 式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 參 考 技 師 法 之 規 定 (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 一 醫 師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建 立 繼 續 教 育 及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制 度 另 配 合 實 務 作 業, 已 將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之 認 定 由 傳 統 文 書 作 業, 改 以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課 程 審 查 及 積 分 登 錄, 未 來 可 直 接 由 系 統 查 詢 醫 事 人 員 是 否 已 完 成 一 定 時 數 之 繼 續 教 育, 不 再 發 給 書 面 證 明 二 現 行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法 律 雖 皆 就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之 授 權 分 項 規 定, 惟 實 務 上 皆 合 併 訂 定 成 一 辦 法 以 利 適 用, 爰 訂 定 第 三 項 規 定 158

165 第 十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 已 領 者 廢 止 之 : 一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者 二 經 廢 止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業 執 照 未 滿 一 年 者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體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原 因 消 失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第 十 一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業, 應 以 其 執 業 處 所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第 十 二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非 加 入 執 業 所 在 地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不 得 執 業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對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申 請 入 會, 不 得 拒 絕 第 十 三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歇 業 或 停 業,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備 查 公 共 衛 生 師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或 復 業 者, 準 用 關 於 執 業 之 規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死 亡 者, 由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註 銷 其 執 業 執 照 第 十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 已 領 者 廢 止 之 : 一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者 二 經 廢 止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業 執 照 未 滿 一 年 者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體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原 因 消 失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第 十 一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業, 應 以 其 執 業 處 所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並 以 一 處 為 限 但 機 構 間 之 支 援 或 經 事 先 報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二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非 加 入 所 在 地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不 得 執 業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對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申 請 入 會, 不 得 拒 絕 第 十 三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歇 業 或 停 業,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備 查 公 共 衛 生 師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或 復 業 者, 準 用 關 於 執 業 之 規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死 亡 者, 由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註 銷 其 執 業 執 照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業 之 消 極 資 格 參 採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規 定, 執 業 以 一 處 為 限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應 加 入 公 會 之 規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應 加 入 公 會 之 規 定 一 為 健 全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業 管 理, 確 實 掌 握 該 專 業 人 員 執 業 動 態,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歇 業 停 業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及 復 業 時 之 報 告 義 務 二 規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死 亡 時, 應 由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註 銷 其 執 業 執 照 附 錄 159

16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三 章 業 務 及 責 任 第 三 章 業 務 及 責 任 第 十 四 條 為 維 護 公 共 衛 生 及 安 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指 定 由 公 共 衛 生 師, 針 對 下 列 公 共 衛 生 事 務, 就 社 區 人 口 健 康 觀 點, 實 施 專 業 簽 證 一 評 價 及 鑑 定 下 列 社 區 健 康 危 害 因 素 及 健 康 問 題 : 1. 環 境 健 康 影 響 評 估 : 包 括 空 氣 水 噪 音 廢 棄 物 等 環 境 污 染 對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影 響 之 評 估 與 鑑 定 2.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之 鑑 定 3. 疫 情 或 疾 病 之 調 查 及 病 因 之 鑑 定 4.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生 活 形 態 之 評 估 5. 社 區 醫 療 保 健 資 源 或 醫 療 制 度 之 評 估 6. 其 他 有 關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等 環 境 因 子 對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影 響 之 評 估 二 健 康 資 訊 系 統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三 防 疫 網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四 改 善 社 區 健 康 問 題 方 案 之 規 劃 設 計 與 管 理 五 評 價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體 系 或 政 策 之 效 果 可 近 性 及 經 濟 效 益 六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事 務 前 項 簽 證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擬 定,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十 四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業 務 範 圍 如 下 : 衛 生 行 政 流 行 病 學 與 疾 病 預 防 之 規 劃 設 計 研 究 執 行 與 評 估 健 康 促 進 與 管 理 社 區 及 學 校 衛 生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醫 事 機 構 及 健 康 服 務 方 案 之 規 劃 評 估 管 理 研 究 發 展 與 教 育 訓 練 健 康 保 險 行 政 環 境 及 職 業 衛 生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業 務 (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 修 正 說 明 : 一 為 使 社 會 大 眾 更 瞭 解 公 共 衛 生 師 簽 證 之 範 圍, 爰 舉 最 常 見 之 三 項 業 務 為 例, 並 加 上 其 他 二 業 務 內 容 特 別 強 調 係 以 社 區 人 口 健 康 觀 點, 以 與 臨 床 或 機 構 內 ( 如 工 廠 ) 之 健 康 問 題 作 區 隔 三 列 舉 之 業 務 分 三 類 : 社 區 健 康 危 害 因 素 及 健 康 問 題 調 查 ; 改 善 社 區 健 康 問 題 方 案 之 規 劃 設 計 與 管 理 ; 及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方 案 之 評 價 四 有 關 社 區 健 康 問 題 之 評 估 鑑 定 大 致 依 影 響 健 康 之 四 大 因 素 分 類 : 環 境 生 活 型 態 醫 療 體 系 及 遺 傳 因 素 後 者 因 較 為 少 見, 乃 併 入 6. 之 生 物 因 素 中 但 為 避 免 採 列 舉 造 成 遺 珠 之 憾, 加 上 概 括 性 的 條 文

167 第 十 五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受 委 託 辦 理 前 條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之 簽 證 時, 應 親 自 執 行,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理 針 對 受 委 託 之 事 務, 得 獨 立 或 督 導 其 他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或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運 用 流 行 病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環 境 衛 生 衛 生 計 畫 等 專 業 技 術,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調 查 研 究 分 析 鑑 定 及 評 價 之 作 業 公 衛 學 會 修 正 說 明 :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得 獨 立 執 行 業 務, 亦 得 督 導 其 他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協 同 或 委 託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一 凡 利 用 流 行 病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環 境 衛 生 等 專 業 技 術, 從 事 健 康 方 案 之 規 劃 評 估 管 理, 以 促 進 人 群 與 環 境 健 康 之 業 務 屬 之 例 如 : 國 家 與 社 區 防 疫, 社 區 與 人 群 健 康 評 估 與 管 理, 環 境 健 康 風 險 ( 包 括 土 污 空 污 法 及 環 境 基 本 法 之 相 關 法 規 ) 等 二 公 衛 師 針 對 所 受 委 託 之 事 務, 可 進 行 獨 立 之 作 業 ( 例 如 利 用 統 計 方 法 判 讀 疾 病 發 生 是 否 顯 著 超 過 預 期 值, 而 非 由 隨 機 所 引 起 ), 或 可 與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合 作 ( 例 如 進 行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時 所 採 取 之 食 品 檢 體, 應 由 專 業 醫 檢 人 員 進 行 微 生 物 檢 驗 ; 又 如 因 應 社 區 民 眾 對 於 環 境 污 染 物 質 所 作 之 疾 病 調 查 時, 污 染 物 質 之 訂 量 分 析 也 必 須 與 環 境 工 程 或 分 析 人 員 合 作 進 行, 疾 病 之 確 診 則 需 藉 助 臨 床 醫 師 之 專 業 診 斷 ), 合 作 方 式 可 視 業 務 性 質 而 定 附 錄 161

16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十 六 條 公 務 機 關 委 託 公 共 衛 生 師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事 務 時, 公 共 衛 生 師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前 項 委 託, 應 支 給 費 用 第 十 七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行 業 務, 應 備 業 務 登 記 簿, 記 載 委 託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住 所 委 託 事 項 及 辦 理 情 形 之 詳 細 紀 錄 第 十 八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行 業 務 所 製 作 之 報 告, 除 由 公 共 衛 生 師 本 人 簽 署 外, 應 加 蓋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業 圖 記 第 十 九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所 承 辦 業 務 之 委 託 人, 擅 自 變 更 規 劃 設 計 調 查 研 究 分 析 試 驗 評 價 鑑 定 或 檢 驗 報 告, 及 在 計 畫 執 行 時 或 完 成 後 不 接 受 警 告, 致 有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公 共 衛 生 師 應 據 實 報 告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第 二 十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使 他 人 假 用 本 人 名 義 執 行 業 務 玩 忽 業 務 致 委 託 人 或 他 人 受 有 損 害 執 行 業 務 時 違 反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法 令 受 鑑 定 之 委 託, 為 虛 偽 之 陳 述 或 報 告 無 正 當 理 由 洩 漏 因 業 務 所 知 悉 或 持 有 他 人 之 秘 密 對 於 委 託 事 件 有 不 正 當 行 為 或 違 背 其 業 務 應 盡 之 義 務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招 攬 業 務 前 項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於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後 亦 適 用 之 162

169 第 二 十 一 條 受 停 業 處 分 之 公 共 衛 生 師, 於 停 業 期 間 不 得 執 行 業 務 第 二 十 二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行 業 務 期 間, 應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監 督 並 接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第 二 十 三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檢 查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業 務 或 令 其 報 告, 公 共 衛 生 師 不 得 拒 絕 ( 刪 除 ) 第 十 五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應 親 自 執 行 業 務,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行 為 須 遵 守 公 共 衛 生 工 作 倫 理 守 則 之 規 定 前 項 倫 理 守 則, 由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訂 定, 提 請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通 過 後,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第 十 六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行 為 須 遵 守 公 共 衛 生 工 作 倫 理 守 則 之 規 定 前 項 倫 理 守 則, 由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訂 定, 提 請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通 過 後,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 刪 除 ) 第 十 七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以 受 服 務 對 象 健 康 之 最 佳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第 二 十 五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受 有 關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詢 問 或 委 託 鑑 定 時, 不 得 為 虛 偽 之 陳 述 或 報 告 第 十 八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受 有 關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詢 問 或 委 託 鑑 定 時, 不 得 為 虛 偽 之 陳 述 或 報 告 第 二 十 六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對 於 因 業 務 而 知 悉 他 人 之 秘 密,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第 四 章 罰 則 第 四 章 罰 則 第 十 九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對 於 因 業 務 而 知 悉 他 人 之 秘 密,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應 親 自 執 行 業 務 之 規 定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應 遵 守 工 作 倫 理 守 則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執 行 業 務, 應 以 受 服 務 對 象 健 康 之 最 佳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參 考 醫 師 法 立 法 體 例, 明 訂 公 共 衛 生 師 受 有 關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詢 問 或 委 託 鑑 定 時 之 誠 實 陳 述 義 務 參 考 醫 師 法 立 法 體 例,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師 之 保 密 義 務 附 錄 163

170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二 十 七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或 將 其 證 照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者,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第 二 十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違 反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或 將 其 證 照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者, 廢 止 其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第 二 十 八 條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由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二 十 九 條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第 一 項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二 十 一 條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由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二 十 二 條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三 十 條 違 反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七 條 或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七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者, 應 予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第 二 十 三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或 主 管 機 關 移 付 懲 戒 違 反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違 反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前 二 款 以 外 於 業 務 上 違 法 或 不 當 行 為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將 其 證 照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之 懲 處 明 定 未 領 有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使 用 公 共 衛 生 師 名 稱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受 有 關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詢 問 或 委 託 鑑 定 時 為 虛 偽 之 報 告 無 故 洩 漏 他 人 秘 密 及 公 會 拒 絕 會 員 入 會 之 處 罰 明 定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公 共 衛 生 師 未 加 入 公 會 及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公 共 衛 生 師 停 歇 業 未 依 規 定 報 備 者 之 處 罰 明 定 違 反 公 共 衛 生 工 作 倫 理 執 行 業 務 未 以 受 服 務 對 象 健 康 之 最 佳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及 其 他 不 正 當 行 為 者, 應 予 處 罰 之 (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增 訂 罰 則 164

171 ( 刪 除 ) 第 二 十 四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之 方 式 如 下 : 警 告 命 接 受 額 外 之 一 定 時 數 繼 續 教 育 或 實 務 進 修 限 制 執 業 範 圍 或 停 業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廢 止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前 項 各 款 懲 戒 方 式, 其 性 質 不 相 牴 觸 者, 得 合 併 為 一 懲 戒 處 分 參 採 醫 師 法 規 定,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處 分 方 式 附 錄 165

172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刪 除 ) 第 二 十 五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移 付 懲 戒 事 件, 由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應 將 移 付 懲 戒 事 件, 通 知 被 付 懲 戒 之 公 共 衛 生 師, 並 限 其 於 通 知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提 出 答 辯 或 於 指 定 期 日 到 會 陳 述 ; 未 依 限 提 出 答 辯 或 到 會 陳 述 者,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得 逕 行 決 議 被 懲 戒 人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有 不 服 者, 得 於 決 議 書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向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覆 審 委 員 會 請 求 覆 審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覆 審 委 員 會 之 懲 戒 決 議, 應 送 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之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覆 審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應 就 不 具 民 意 代 表 身 分 之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法 學 專 家 學 者 及 社 會 人 士 遴 聘 之, 其 中 法 學 專 家 學 者 及 社 會 人 士 之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由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覆 審 委 員 會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 其 設 置 組 織 會 議 懲 戒 與 覆 審 處 理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參 採 醫 師 法 規 定, 訂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作 業 及 組 成 規 定 166

173 第 三 十 一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受 停 業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 受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得 廢 止 其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第 二 十 六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受 停 業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 受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得 廢 止 其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參 照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立 法 體 例, 明 訂 對 受 停 業 處 分 或 撤 銷 執 照, 而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之 處 罰, 以 加 強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法 所 定 之 罰 鍰 停 業 及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處 罰 之 ; 廢 止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處 罰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法 所 定 之 警 告 罰 鍰 停 業 限 制 執 業 範 圍 命 接 受 額 外 之 一 定 時 數 繼 續 教 育 或 臨 床 進 修 及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處 罰 之 ; 廢 止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處 罰 之 明 定 本 法 所 定 處 罰 之 執 行 機 關 (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 若 執 業 執 照 改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放, 建 議 刪 除 本 條 文 ( 刪 除 ) 第 二 十 八 條 依 本 法 所 處 罰 之 罰 鍰, 經 限 期 繳 納, 屆 期 仍 未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第 五 章 公 會 第 五 章 公 會 第 三 十 三 條 全 國 性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分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公 會, 並 得 設 全 國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聯 合 會 訂 定 本 法 罰 鍰 之 繳 納 及 強 制 執 行 (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 罰 鍰 之 性 質 為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行 政 執 行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不 履 行 繳 納 義 務 者, 已 可 依 該 法 規 定 執 行, 不 再 移 送 法 院, 亦 無 另 為 規 定 必 要, 爰 刪 除 本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組 織 體 系 第 三 十 四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得 設 分 會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組 織 原 則 附 錄 167

174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刪 除 ) 第 三 十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區 域, 依 現 有 行 政 區 域, 在 同 一 區 域 內 之 同 級 公 會, 以 一 個 為 限 ( 刪 除 ) 第 三 十 一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以 在 該 轄 區 域 內 執 業 之 公 共 衛 生 師 九 人 以 上 發 起 組 織 之 ; 未 滿 九 人 者, 得 加 入 鄰 近 區 域 之 公 會 或 共 同 組 織 之 ( 刪 除 ) 第 三 十 二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全 國 聯 合 會 應 由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完 成 組 織 後, 始 得 發 起 組 織 第 三 十 五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主 管 機 關 由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 但 其 目 的 事 業 應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導 監 督 第 三 十 三 條 各 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主 管 機 關 由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 但 其 目 的 事 業 應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導 監 督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組 織 原 則 全 國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發 起 組 織 之 要 件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168

175 ( 刪 除 ) 第 三 十 四 條 各 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置 理 事 監 事, 均 於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時, 由 會 員 或 會 員 代 表 選 舉 之, 並 分 別 成 立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其 名 額 如 下 : 一 縣 ( 市 )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逾 十 五 人 二 直 轄 市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逾 二 十 五 人 三 公 共 衛 生 師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逾 三 十 五 人 四 各 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監 事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公 會 理 事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五 各 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均 置 候 補 理 事 候 補 監 事 ; 其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公 會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前 項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在 三 人 以 上 時, 應 分 別 互 選 常 務 理 事 及 常 務 監 事, 其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理 事 或 監 事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並 應 由 理 事 就 常 務 理 事 中 選 舉 一 人 為 理 事 長 ; 其 不 設 常 務 理 事 者, 就 理 事 中 選 舉 之 ( 刪 除 ) 第 三 十 五 條 理 事 監 事 任 期 為 三 年, 其 連 選 連 任 者 不 得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 理 事 長 之 連 任 以 一 次 為 限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監 事 常 務 理 事 常 務 監 事 理 事 長 候 補 理 事 候 補 監 事 之 名 額 及 選 舉 程 序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監 事 任 期, 及 其 連 選 連 任 之 限 制 規 定 附 錄 169

176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刪 除 ) 第 三 十 六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每 年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一 次 ;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大 會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會 員 人 數 超 過 三 百 人 以 上 時, 得 就 會 員 分 佈 狀 況 劃 定 區 域, 由 各 區 域 會 員 遴 選 代 表, 召 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行 使 會 員 大 會 之 職 權 前 項 會 員 代 表 之 名 額, 依 各 區 域 會 員 人 數 比 例 定 之 ( 刪 除 ) 第 三 十 七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應 訂 立 章 程, 造 具 會 員 簡 歷 表 及 職 員 名 冊, 送 請 所 在 地 社 會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並 分 送 中 央 及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三 十 六 條 各 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章 程,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名 稱 區 域 及 會 所 所 在 地 宗 旨 組 織 任 務 或 事 業 會 員 之 入 會 及 出 會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權 限 任 期 及 選 任 解 任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及 理 監 事 會 會 議 之 規 定 會 員 應 遵 守 之 公 約 經 費 及 會 計 章 程 之 修 改 其 他 處 理 會 務 之 必 要 事 項 第 三 十 八 條 各 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章 程,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名 稱 區 域 及 會 所 所 在 地 二 宗 旨 組 織 任 務 或 事 業 三 會 員 之 入 會 及 出 會 四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權 限 任 期 及 選 任 解 任 五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及 理 監 事 會 會 議 之 規 定 六 會 員 應 遵 守 之 公 約 七 經 費 及 會 計 八 章 程 之 修 改 九 其 他 處 理 會 務 之 必 要 事 項 一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每 年 應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一 次 ;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大 會 二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得 遴 選 代 表, 召 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程 序 規 定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申 請 立 案 之 程 序 明 定 各 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章 程 應 載 明 事 項, 以 利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170

177 ( 刪 除 ) 第 三 十 九 條 各 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或 理 監 事 會 之 決 議 有 違 反 法 令 或 章 程 者,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之 第 三 十 七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會 員 違 反 法 令 或 章 程 之 行 為 者, 公 會 得 依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或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之 決 議 予 以 勸 告 警 告 或 停 權 之 處 分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核 發 證 書 或 執 照 時, 得 收 取 證 書 費 或 執 照 費 ; 其 費 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四 十 條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會 員 違 反 法 令 或 章 程 之 行 為 者, 公 會 得 依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或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之 決 議 予 以 勸 告 警 告 或 停 權 之 處 分 第 四 十 一 條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核 發 證 書 或 執 照 時, 得 收 取 證 書 費 或 執 照 費 ; 其 費 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三 十 九 條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應 公 共 衛 生 師 考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之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之 相 關 法 令 工 作 倫 理 規 範 及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章 程 ; 其 執 業 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懲 處 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第 四 十 二 條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應 公 共 衛 生 師 考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公 共 衛 生 師 證 書 之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之 相 關 法 令 工 作 倫 理 規 範 及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章 程 ; 其 執 業 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懲 處 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之 決 議 如 有 違 反 法 令 或 章 程 者,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該 決 議 之 規 定 (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 人 團 法 中 已 有 規 定 明 定 公 共 衛 生 師 公 會 會 員 如 有 違 反 法 令 或 章 程 之 行 為 者, 授 權 公 會 得 予 以 必 要 處 置 之 規 定 一 明 定 主 管 機 關 於 核 發 證 書 或 執 照 時 得 收 取 相 關 規 費 二 授 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規 費 之 數 額 參 照 醫 師 法 規 定, 將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應 公 共 衛 生 師 考 試 及 其 執 業 規 範 納 入 規 定, 並 授 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其 執 業 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附 錄 171

178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四 十 條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曾 從 事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事 相 關 學 科 系 所 畢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者, 得 應 公 共 衛 生 師 特 種 考 試 前 項 特 種 考 試, 於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舉 辦 三 次 第 四 十 一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四 十 三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一 為 兼 顧 現 行 從 事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人 員 之 權 益, 明 定 其 符 合 本 法 所 定 資 歷 並 經 審 查 合 格 者, 得 參 加 特 種 考 試, 以 取 得 公 共 衛 生 師 資 格 合 法 執 業, 爰 明 定 於 第 一 項 二 第 三 項 明 定 特 考 辦 理 年 限 及 次 數 明 定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訂 定 機 關 第 四 十 二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第 四 十 四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明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172

179 附 件 年 6 月 26 日 座 談 會 名 單 ( 依 姓 名 筆 劃 排 列 ) 尹 立 銘 主 任 王 理 主 任 吳 芳 鴦 主 任 林 富 宮 助 理 教 授 ( 代 理 林 金 定 主 任 出 席 ) 陳 培 詩 副 教 授 ( 代 理 李 建 宏 主 任 出 席 ) 曾 治 乾 助 理 教 授 ( 代 理 姜 逸 群 主 任 出 席 ) 鄭 其 嘉 助 理 教 授 ( 代 理 陳 凱 倫 主 任 出 席 ) 薛 玉 梅 主 任 附 錄 173

180

181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資 料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 陳 為 堅, 江 東 亮 撰 稿. -- 第 一 版. --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民 面 ; 公 分 ISBN ( 平 裝 ) 1. 公 共 衛 生 2. 衛 生 教 育 3. 人 力 資 源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 現 況 與 展 望 發 行 人 : 伍 焜 玉 發 行 機 構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總 召 集 人 : 郭 耿 南 總 編 輯 : 郭 耿 南 撰 稿 者 : 陳 為 堅 江 東 亮 著 者 : 國 家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暨 人 力 發 展 研 議 案 委 員 執 行 編 輯 : 田 月 枝 張 純 琦 地 址 :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科 研 路 35 號 電 話 :(037) 網 址 :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版 次 : 第 一 版 定 價 :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整 委 託 銷 售 : 國 家 書 店 松 江 門 市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209 號 1 樓 電 話 :(02) #28 傳 真 :(02) 網 路 書 店 網 址 : 電 話 :(02) 傳 真 :(02)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地 址 : 台 中 市 中 山 路 2 號 B1 電 話 :(04) 傳 真 :(04) 網 路 書 店 網 址 : GPN: 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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