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公職法律制度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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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 訂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諮 詢 文 件 第 二 輪 諮 詢 本 諮 詢 文 件 已 上 載 法 律 改 革 諮 詢 委 員 會 網 址 (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法 律 改 革 諮 詢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2 修 訂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諮 詢 文 件 目 錄 前 言 第 一 章 職 程 制 度 1.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現 況 2. 現 行 職 程 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問 題 3. 參 考 資 料 及 諮 詢 意 見 3.1 各 地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3.2 第 一 輪 諮 詢 對 職 程 制 度 所 提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建 議 4. 建 議 方 案 第 二 章 招 聘 制 度 1. 公 務 人 員 招 聘 制 度 現 況 2. 現 行 招 聘 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問 題 3. 參 考 資 料 及 諮 詢 意 見 3.1 各 地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機 制 3.2 第 一 輪 諮 詢 對 招 聘 制 度 所 提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建 議 4. 建 議 方 案 第 三 章 合 同 制 度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方 式 現 況 2. 現 行 任 用 方 式 存 在 的 主 要 問 題 3. 參 考 資 料 及 諮 詢 意 見 3.1 各 地 公 務 人 員 的 任 用 方 式 3.2 第 一 輪 諮 詢 對 任 用 方 式 所 提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建 議 4. 建 議 方 案 附 件 一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附 件 二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2

3 前 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現 行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於 上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末 建 立 1, 隨 着 社 會 急 速 發 展, 部 分 規 定 已 不 能 適 應 公 共 行 政 和 法 律 改 革 的 深 化 推 進, 亦 難 以 回 應 公 務 人 員 的 普 遍 訴 求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訂 是 一 項 長 期 及 持 續 的 工 作, 涉 及 面 廣, 各 個 環 節 層 層 緊 扣, 故 特 區 政 府 採 取 審 慎 穩 健 的 方 式, 按 迫 切 性 和 社 會 及 公 務 員 的 關 切 性, 優 先 選 取 部 分 制 度 作 為 切 入 點, 力 求 以 點 帶 面, 逐 步 將 整 體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加 以 完 善 隨 着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 及 公 務 人 員 公 積 金 制 度 " 相 繼 制 訂 及 頒 佈 實 施 後, 已 具 備 條 件 逐 步 完 善 職 程 制 度 " 招 聘 制 度 " 及 合 同 制 度 " 今 年 2 月 份, 特 區 政 府 就 上 述 制 度 進 行 首 輪 諮 詢, 收 集 了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團 體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在 掌 握 公 務 人 員 及 社 會 的 實 際 訴 求 後, 再 結 合 科 學 化 的 研 究 分 析, 為 第 二 輪 諮 詢 擬 定 了 政 策 性 諮 詢 文 件, 在 提 出 的 框 架 性 方 案 及 初 步 構 思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聽 取 各 方 意 見 及 建 議, 集 思 廣 益, 為 未 來 的 法 規 草 擬 工 作 創 設 鞏 固 根 基, 使 法 規 草 案 更 能 切 合 實 際 情 況 時 代 不 斷 進 步,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亦 須 與 時 並 進 特 區 政 府 將 依 循 公 平 競 爭 擇 優 取 錄 靈 活 調 動 精 簡 合 同 等 原 則, 逐 步 完 善 並 切 實 執 行 職 程 制 度 " 招 聘 制 度 " 及 合 同 制 度 "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與 特 區 政 府 的 有 效 施 政 公 共 行 政 體 系 的 健 全 發 展 公 務 人 員 的 事 業 前 景 均 息 息 相 關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法 律 改 革 1 12 月 21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訂 定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機 關 的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12 月 21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訂 定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的 一 般 及 特 別 制 度 ";12 月 21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訂 定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等 3

4 辦 公 室 及 法 律 改 革 諮 詢 委 員 會 誠 邀 各 位 踴 躍 發 表 意 見, 與 我 們 一 起 共 同 努 力, 為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革 新 貢 獻 力 量, 為 公 共 行 政 的 持 續 發 展 打 下 穩 固 根 基 請 各 位 於 2006 年 11 月 13 日 前 以 下 列 任 一 方 式 提 交 書 面 意 見 : 電 郵 地 址 :consultation@grj.gov.mo 厦 6 樓 郵 寄 地 址 :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 澳 門 宋 玉 生 廣 場 398 號 中 航 大 圖 文 傳 真 :(853) 任 何 人 士 如 要 求 將 其 提 出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意 見 保 密, 請 於 書 面 意 見 中 清 楚 說 明 將 意 見 保 密 的 要 求 4

5 第 一 章 職 程 制 度 1.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現 況 為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的 穩 定 性, 提 高 士 氣 並 留 住 有 經 驗 的 公 務 人 員 為 特 區 政 府 服 務, 有 需 要 檢 討 現 行 職 程 制 度 為 此, 本 諮 詢 文 件 將 職 程 制 度 分 為 兩 大 部 分 進 行 分 析 : 公 務 人 員 在 其 職 程 內 的 發 展 及 整 體 職 程 的 設 置 1.1 公 務 人 員 在 其 職 程 內 的 發 展 公 務 人 員 在 其 職 程 內 的 發 展 主 要 涉 及 其 職 程 內 的 晉 升 機 制, 晉 升 是 體 現 對 每 名 公 務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的 正 面 回 應 及 肯 定 晉 升 方 式 主 要 由 第 86/89/M 號 法 令 及 第 87/89/M 號 法 令 規 範, 前 者 訂 定 職 程 的 法 律 制 度 ", 而 後 者 則 核 准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視 乎 職 程 設 置 的 不 同, 可 將 職 程 分 為 垂 直 職 程 及 橫 向 職 程, 垂 直 職 程 有 職 級 及 職 階 之 分, 而 橫 向 職 程 不 設 職 級 只 設 職 階 在 垂 直 職 程 中, 隨 著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程 的 時 間 增 長 及 工 作 表 現, 他 們 有 機 會 晉 升 職 級, 亦 有 機 會 晉 升 職 階, 而 在 橫 向 職 程 中, 公 務 人 員 只 有 機 會 晉 升 職 階 當 一 名 公 務 人 員 獲 得 晉 升 職 級, 即 意 味 着 對 其 在 職 務 上 的 要 求, 尤 其 在 職 務 上 的 技 能 及 責 任 方 面 的 要 求 將 有 所 增 加, 而 這 亦 反 映 在 其 職 稱 的 變 更, 例 如, 二 等 文 員 或 二 等 技 術 輔 導 員, 一 旦 獲 得 晉 升 職 級, 便 會 轉 為 一 等 文 員 或 一 等 技 術 輔 導 員, 相 反, 晉 升 職 階 只 是 一 種 橫 向 的 晉 升, 當 一 名 第 一 職 階 的 二 等 文 員 獲 得 晉 升 職 階 時, 只 會 出 現 薪 酬 上 的 變 動 按 照 第 86/89/M 號 法 令 的 規 定, 晉 升 職 級 或 職 階 均 取 决 於 以 下 兩 個 要 素 : (1) 必 須 經 過 某 段 時 間 ; (2) 每 年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結 果 必 須 達 到 一 定 標 準 在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中, 凡 在 某 一 職 程 的 某 一 職 級 工 作 滿 3 年 且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不 低 於 滿 意 ", 又 或 工 作 滿 兩 年 且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為 十 分 5

6 滿 意 " 者, 可 藉 審 查 文 件 方 式 晉 升 至 上 一 職 級 在 垂 直 職 程 中, 公 務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不 低 於 滿 意 " 且 在 原 職 階 工 作 滿 兩 年, 方 可 晉 升 職 階, 而 在 橫 向 職 程 中, 從 第 1 至 第 7 職 階 的 晉 階, 公 務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須 不 低 於 滿 意 " 且 在 原 職 階 工 作 分 別 滿 2 至 5 年 編 制 內 的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職 級 須 經 所 屬 部 門 在 晉 升 開 考 時 設 立 的 典 試 委 員 會 透 過 審 查 文 件 方 式 决 定 晉 升, 而 晉 升 職 階 則 無 須 任 何 特 別 開 考 程 序, 可 於 具 備 晉 升 職 階 所 需 的 條 件 時, 依 法 自 動 晉 階 職 程 內 的 晉 升 制 度 原 則 上 只 適 用 於 編 制 內 人 員, 至 於 編 制 外 合 同 及 散 位 合 同 人 員 可 比 照 適 用, 因 此, 編 制 外 及 散 位 的 合 同 人 員 晉 升 職 級, 無 須 以 典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文 件 的 方 式 進 行 現 時, 並 沒 有 為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人 員 訂 定 一 套 晉 升 制 度 1.2 整 體 職 程 的 設 置 現 時 澳 門 公 務 人 員 的 職 程 分 為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與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共 有 35 個 ( 見 附 件 一 ), 其 中 5 個 隨 着 出 缺 而 撤 銷, 而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共 有 77 個 ( 見 附 件 二 ), 其 中 14 個 隨 着 出 缺 而 撤 銷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指 相 應 於 特 區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共 同 工 作 範 疇 或 相 應 於 一 個 或 多 個 部 門 本 身 特 定 職 務 的 職 程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則 指 與 一 個 或 多 個 政 府 機 關 特 定 職 務 有 關 的 職 程, 其 安 排 晉 升 或 對 學 歷 及 專 業 資 格 的 要 求, 均 按 其 職 務 的 特 性 而 定 根 據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的 規 定, 僅 編 制 內 人 員 享 有 對 職 程 的 權 利, 但 可 按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或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的 職 級 及 職 階 訂 立 編 制 外 合 同 及 散 位 合 同, 而 勞 動 合 同 人 員 則 不 受 規 範 2. 現 行 職 程 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問 題 2.1 公 務 人 員 在 其 職 程 內 的 發 展 按 照 現 行 的 晉 升 機 制 及 職 程 內 的 職 級 及 職 階 的 設 置 方 式,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至 職 程 頂 點 所 需 的 時 間 太 短 一 般 來 說, 公 職 生 涯 約 有 30 至 36 年 的 時 間, 按 現 行 制 度, 約 需 13 年 的 時 間 公 務 人 員 便 可 晉 升 至 職 程 頂 點, 在 繼 後 的 時 間, 公 務 人 員 很 容 易 因 缺 乏 挑 戰 與 激 勵 而 未 能 持 續 有 良 好 的 工 作 表 現 6

7 另 一 方 面, 現 行 晉 升 機 制 亦 欠 缺 激 勵 性 及 競 爭 性, 未 能 讓 真 正 有 才 能 的 公 務 人 員 取 得 更 大 的 晉 升 機 會 除 了 晉 升 職 級 及 職 階 外, 現 時 未 有 一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機 制, 使 不 斷 自 我 提 升 且 表 現 出 色 的 公 務 人 員 由 本 身 職 程 晉 升 至 另 一 更 高 職 程 此 外, 由 於 各 部 門 的 晉 升 政 策 不 一, 晉 升 開 考 的 時 間 亦 不 盡 相 同, 導 致 各 部 門 的 公 務 人 員 之 間 在 職 級 晉 升 的 時 間 上, 有 長 有 短, 從 而 出 現 相 對 不 公 平 的 情 況 2.2 整 體 職 程 的 設 置 自 1989 年 透 過 12 月 21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對 分 散 且 欠 整 體 系 統 化 的 職 程 制 度 作 出 重 大 修 訂 後, 至 今 已 有 17 年 在 現 行 35 個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及 77 個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中, 出 現 某 些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不 合 時 宜 職 程 的 入 職 條 件 要 求 過 低 職 程 與 職 程 之 間 存 在 薪 酬 不 合 理 等 情 況 有 部 分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更 因 科 技 及 社 會 發 展, 在 實 際 操 作 中 已 由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所 取 代 此 外, 由 於 職 稱 過 於 籠 統, 未 能 確 實 反 映 人 員 所 擔 任 的 工 作, 尤 其 在 對 外 交 往 上 容 易 令 人 產 生 誤 解, 這 亦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問 題 3. 參 考 資 料 及 建 議 3.1 各 地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公 務 人 員 在 其 職 程 內 的 發 展 英 國 實 行 功 績 制 的 公 務 員 晉 升 制 度, 即 以 工 作 表 現 作 為 晉 升 的 主 因, 每 當 有 職 位 空 缺 時, 才 容 許 符 合 晉 升 資 格 的 公 務 員 進 行 互 相 競 爭 去 爭 取 晉 升 德 國 公 務 員 晉 升 是 分 為 職 務 級 別 的 晉 升 和 職 級 檔 次 的 晉 升 職 務 級 別 的 晉 升 可 透 過 部 長 任 命 方 式 或 公 開 競 爭 方 式 進 行, 而 職 級 檔 次 的 晉 升 一 般 體 現 為 工 資 的 增 加 且 並 非 以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作 為 晉 升 條 件, 只 是 單 純 按 任 職 年 限 而 加 薪 以 往 日 本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制 度 一 般 是 以 考 試 方 式 進 行, 但 近 年 來, 日 本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已 改 為 主 要 以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結 果 個 人 能 力 或 才 能 作 為 晉 升 依 據, 而 不 再 舉 辦 晉 升 考 試 7

8 香 港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一 般 是 指 在 同 一 職 系 內 職 級 的 晉 升 而 薪 級 點 的 提 升, 只 是 當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結 果 合 符 標 準 時, 可 每 年 獲 提 升 一 個 薪 級 點, 一 直 至 頂 薪 點 為 止, 而 晉 升 職 級 就 必 須 先 有 相 應 的 編 制 空 缺, 透 過 組 成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在 同 一 部 門 的 同 一 職 系 中 較 低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範 圍 內, 按 每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結 果 工 作 能 力 學 歷 等 因 素 決 定 晉 升 的 最 後 人 選, 從 而 進 行 擇 優 晉 升 香 港 公 務 員 在 固 定 的 一 個 職 系 內 工 作, 其 晉 升 只 限 於 本 身 職 系 之 內, 當 晉 升 至 職 系 的 最 高 職 級 時, 假 如 未 能 因 取 得 更 高 學 歷 而 投 考 其 他 更 高 級 別 的 職 系, 便 意 味 着 其 餘 下 的 公 職 生 涯 會 在 其 於 同 一 職 系 中 晉 升 至 最 高 職 級 的 職 位 中 渡 過 台 灣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制 度 是 以 晉 升 官 等 及 晉 升 職 等 作 為 晉 升 的 主 要 方 式,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晉 俸 前 兩 者 表 現 為 縱 向 晉 升, 而 第 三 種 屬 橫 向 晉 升, 表 現 為 增 加 工 資 的 方 式 當 進 行 晉 升 時, 應 優 先 考 慮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結 果, 之 後 對 個 人 知 識 學 歷 職 務 歷 練 訓 練 進 修 年 資 及 發 展 潛 能 等 逐 項 加 以 評 定, 在 必 要 時 可 考 慮 加 插 面 試 或 測 驗 整 體 職 程 的 設 置 在 職 程 的 設 置 方 面, 許 多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公 務 員 制 度 均 没 有 將 職 程 分 為 一 般 制 度 的 職 程 及 特 別 制 度 的 職 程, 例 如 日 本 韓 國 法 國 及 香 港 等 但 實 際 上, 都 設 有 一 些 可 以 被 調 派 到 各 個 不 同 部 門 的 職 位, 即 相 當 於 澳 門 公 務 員 的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同 時, 亦 設 有 特 定 部 門 才 存 在 的 職 位, 這 些 職 位 不 適 合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故 設 有 專 屬 的 薪 級 表 及 待 遇, 即 相 當 於 澳 門 的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換 言 之, 各 個 國 家 及 地 區 都 會 根 據 本 身 的 實 際 情 況, 設 置 具 本 身 特 色 的 職 程 制 度, 合 理 及 科 學 地 設 立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的 職 位 例 如 法 國 公 職 部 門 是 按 職 系 進 行 組 織, 每 一 職 系 由 具 有 類 似 職 務 性 質 並 可 擔 任 某 些 職 位 的 公 務 員 組 成 大 部 份 職 系 為 部 屬 " 職 系, 即 原 則 上 只 能 在 一 個 部 級 之 內 任 職 但 仍 有 一 些 如 工 程 師 高 級 民 事 官 員 等 可 以 在 多 個 部 級 或 所 有 不 同 部 級 任 職 法 國 公 務 員 有 將 近 1800 個 職 系, 而 每 個 職 系 內 又 把 公 務 員 分 為 A B C 及 D 四 類 香 港 公 務 員 體 制 主 要 以 不 同 職 系 組 成, 如 政 務 職 系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秘 書 職 系 等 在 職 系 內 又 細 分 為 不 同 職 級, 而 不 同 職 系 的 職 級 均 有 對 應 的 薪 級 表, 每 個 薪 級 表 亦 對 應 多 個 薪 級 點 8

9 台 灣 按 組 織 編 制 將 公 務 員 進 行 詳 細 分 類, 而 公 務 員 的 職 務 會 以 不 同 的 職 務 類 別 職 組, 以 及 不 同 的 職 系 作 為 其 基 本 分 類 其 中 將 職 務 類 別 分 為 行 政 類 和 技 術 類 在 這 兩 大 職 務 類 別 內 又 共 有 約 42 個 職 組, 一 般 以 不 同 名 稱 作 出 分 類, 例 如, 在 行 政 類 中 將 職 組 分 為 普 通 行 政 財 務 行 政 法 務 行 政 外 務 行 政 等 屬 行 政 類 的 職 組 範 圍 而 在 技 術 類 中 將 職 組 分 為 土 木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作 物 理 化 學 工 程 等 其 中, 在 各 個 職 組 內 又 分 不 同 的 職 系, 其 總 數 約 95 個, 例 如, 一 般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司 法 行 政 職 系 等 3.2 第 一 輪 諮 詢 對 職 程 制 度 所 提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建 議 在 第 一 輪 諮 詢 中, 關 於 職 程 制 度 方 面, 我 們 收 到 許 多 意 見 及 建 議, 經 整 理 分 析 及 歸 納 上 述 意 見 及 建 議 後, 主 要 意 見 有 : (1) 按 職 務 範 疇 區 分 職 稱, 如 行 政 資 訊 工 程 財 務 等, 以 及 將 職 程 的 級 別 重 新 合 併 ; (2) 提 高 入 職 的 學 歷 要 求, 對 公 務 人 員 提 供 專 業 培 訓, 以 提 升 其 質 素 及 專 業 水 平 ; (3) 將 某 些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納 入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例 如 將 財 政 技 術 員 高 級 資 訊 技 術 員 及 資 訊 技 術 員 納 入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 (4) 增 加 每 個 職 程 的 職 級 或 職 階 數 量, 此 舉 可 延 長 晉 升 至 職 程 頂 點 的 時 間, 從 而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繼 續 積 極 工 作 及 發 揮 所 長 ; (5) 在 職 程 頂 點, 增 設 特 別 獎 賞 機 制, 以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繼 續 努 力 工 作 ; (6) 取 消 晉 升 開 考, 建 議 採 用 現 行 的 晉 階 方 式, 即 只 要 符 合 條 件 便 可 晉 升 ; (7) 檢 討 現 行 某 些 職 程 的 合 理 性 及 適 時 性, 如 文 案 職 程 衛 生 服 務 助 理 員 職 程 海 員 職 程 濬 河 員 職 程 等 ; (8)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增 設 某 些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如 法 律 人 員 職 程 法 律 翻 譯 人 員 職 程 等 9

10 4. 建 議 方 案 4.1 公 務 人 員 在 其 職 程 內 的 發 展 針 對 現 行 晉 升 制 度 存 在 的 問 題, 經 分 析 研 究 各 地 的 晉 升 制 度 及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再 結 合 本 地 的 實 際 情 況, 政 府 建 議 以 下 方 案 : 完 善 現 行 晉 升 機 制 在 决 定 晉 升 時, 須 全 面 考 慮 公 務 人 員 的 整 體 條 件, 將 年 資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職 業 操 守 工 作 能 力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因 素 作 為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的 條 件, 並 逐 步 引 入 晉 升 前 培 訓 及 考 核 成 立 中 央 晉 升 委 員 會, 對 具 備 晉 升 所 需 基 本 條 件 的 公 務 人 員 進 行 晉 升 前 資 格 審 核, 對 晉 升 給 予 意 見 制 訂 指 引 接 受 投 訴 及 申 訴, 藉 此 提 升 有 能 力 的 公 務 人 員, 以 及 建 立 公 平 公 正 的 晉 升 機 制 設 立 有 效 機 制 使 公 務 人 員 能 從 一 較 低 職 程 晉 升 至 另 一 更 高 職 程 設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機 制, 使 不 斷 自 我 提 升 且 表 現 出 色 的 公 務 人 員 有 機 會 由 本 身 職 程 晉 升 至 另 一 更 高 職 程, 以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不 斷 努 力 學 習, 累 積 經 驗, 提 升 技 能 處 於 較 低 職 程 的 公 務 人 員 如 具 備 其 擬 晉 升 的 更 高 職 程 的 入 職 條 件, 可 與 政 府 內 各 部 門 具 備 相 同 條 件 的 人 員 公 平 競 爭, 經 過 由 中 央 部 門 舉 行 的 統 一 開 考 而 進 入 新 職 檢 討 職 程 中 的 職 級 及 職 階 的 設 置 為 使 公 務 人 員 在 其 整 個 職 業 生 涯 均 有 晉 升 的 機 會,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持 續 積 極 工 作 及 發 揮 所 長, 政 府 將 全 面 檢 討 每 個 職 程 中 職 級 及 職 階 的 設 置, 務 求 創 造 條 件, 使 公 務 人 員 有 更 好 的 事 業 前 景 為 處 於 職 程 頂 點 的 人 員 增 設 特 別 獎 賞 機 制 為 鼓 勵 晉 升 至 職 程 頂 點 的 能 幹 公 務 人 員 繼 續 努 力 不 懈 地 工 作, 宜 設 立 機 制, 給 予 工 作 表 現 持 續 出 色 的 公 務 人 員 特 別 獎 勵 ; 這 特 別 獎 勵 會 與 將 來 設 立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獎 勵 制 度 掛 鈎 4.2 整 體 職 程 的 設 置 建 議 全 面 系 统 及 逐 步 檢 討 現 行 一 般 及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以 配 合 社 會 的 發 展, 與 時 並 進 按 合 理 及 科 學 的 原 則, 分 析 研 究 哪 些 職 程 需 要 10

11 撤 銷, 哪 些 職 程 需 要 合 併, 哪 些 職 程 需 要 修 訂, 並 因 應 政 府 的 實 際 需 要 而 增 設 某 些 職 程 對 於 上 述 建 議 方 案, 您 有 何 意 見 及 建 議? 11

12 第 二 章 招 聘 制 度 1. 公 務 人 員 招 聘 制 度 現 況 根 據 澳 門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規 定, 現 行 招 聘 制 度 主 要 有 以 下 兩 種 : 1.1 編 制 內 人 員 的 招 聘 根 據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核 准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五 十 一 條 及 續 後 條 文,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各 部 門 依 據 本 身 的 人 員 需 求 狀 況, 經 有 權 限 上 級 批 准 後, 自 行 負 責 開 考 招 聘 工 作, 包 括 啟 動 及 公 佈 開 考 程 序 組 織 典 試 委 員 會 甄 選 及 評 核 應 考 人 取 錄 入 職 等 等 另 外, 根 據 上 述 通 則 第 四 十 七 條 第 六 款 及 第 七 十 二 條 的 規 定, 助 理 技 術 員 及 行 政 文 員 職 程 的 特 別 開 考 由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集 中 管 理 其 主 要 步 驟 是 : (1)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負 責 組 織 典 試 委 員 會 準 備 試 題 及 批 改 考 卷 等 事 項 ; (2) 公 佈 考 試 結 果, 考 試 合 格 者 按 排 名 參 加 甄 選 性 質 的 培 訓, 合 格 完 成 培 訓 者 按 名 次 排 列, 獲 得 備 用 資 格, 通 常 該 資 格 有 效 期 為 1 至 2 年 ; (3)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根 據 各 部 門 的 用 人 需 求 進 行 人 員 的 分 配 任 用 程 序 ; (4)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根 據 應 考 人 的 考 試 名 次 和 意 願 與 用 人 部 門 的 需 求, 將 人 員 分 派 到 各 部 門 任 職 1.2 非 編 制 內 人 員 的 招 聘 公 共 部 門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及 散 位 合 同 方 式 聘 用 人 員 時, 則 比 照 適 用 第 87/89/M 號 法 令 的 相 關 條 文, 並 根 據 第 2/2001 號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批 示 的 規 定 進 行 在 這 種 招 聘 制 度 中, 尤 應 考 慮 自 薦 人 士 及 已 於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就 業 登 記 所 登 記 的 具 潛 力 的 應 聘 人 在 對 所 有 應 聘 人 進 行 履 歷 分 析 後, 尚 應 按 照 聘 任 職 務 的 性 質 或 其 他 相 關 要 求 而 採 用 合 適 的 甄 選 方 式, 例 如 知 識 考 試 專 業 面 試 心 理 測 驗 甄 選 性 培 訓 等 12

13 至 於 其 他 合 同 人 員, 包 括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包 工 合 同 及 帶 有 勞 動 關 係 性 質 的 提 供 勞 務 合 同 人 員 的 甄 選 方 式 則 未 有 相 應 法 規 規 範, 但 可 比 照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2. 現 行 招 聘 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問 題 2.1 編 制 內 人 員 的 招 聘 關 於 各 部 門 自 行 招 聘 人 員 的 制 度, 主 要 存 在 下 列 問 題 : (1) 招 聘 成 本 高 由 於 編 制 內 人 員 的 招 聘 必 須 按 照 既 定 的 法 律 程 序 進 行, 故 各 部 門 自 行 招 聘 人 員 時, 均 須 獨 立 組 織 一 個 臨 時 典 試 委 員 會 ; 同 時, 一 個 完 整 的 聘 用 程 序 耗 時 頗 長, 要 完 成 資 訊 發 佈 知 識 考 試 面 試 公 佈 成 績 等 待 上 訴 等 環 節, 往 往 需 時 達 數 個 月 或 以 上 ; (2) 應 考 人 重 複 基 於 招 聘 的 分 散 性, 往 往 造 成 應 考 人 高 度 重 複 的 情 況, 許 多 應 考 人 分 別 參 加 不 同 部 門 的 入 職 招 聘, 使 整 體 應 考 人 數 上 升, 造 成 人 力 物 力 的 耗 損, 增 加 行 政 成 本 ; (3) 人 員 聘 用 標 準 不 一 編 制 內 職 位 錄 用 考 試 中 規 定 的 筆 試 面 試 和 履 歷 評 核 所 占 比 例, 雖 有 一 般 規 定 和 指 引, 但 仍 存 在 標 準 無 法 統 一 的 現 象 至 於 由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集 中 開 考 的 聘 用 制 度, 雖 然 能 為 公 共 行 政 帶 來 效 益, 但 在 實 際 運 作 方 面 仍 有 值 得 改 善 之 處, 包 括 : (1) 招 聘 過 程 中, 用 人 部 門 與 集 中 聘 用 機 構 的 合 作 協 調 仍 須 強 化 ; (2) 分 派 的 人 員 與 用 人 部 門 的 實 際 需 要 存 在 一 定 差 距 現 行 的 中 央 聘 用 制 度 是 以 應 考 人 的 名 次 及 意 願 為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機 構 原 則 上 沒 有 選 擇 空 間, 有 時 會 出 現 所 分 配 的 人 選 與 用 人 部 門 希 望 得 到 的 人 才 特 徵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 (3) 未 能 及 時 回 應 一 些 部 門 的 用 人 需 要 2.2 非 編 制 內 人 員 的 聘 用 至 於 非 編 制 內 人 員 聘 用 制 度, 即 合 同 人 員 的 聘 用 制 度, 則 未 有 相 13

14 應 法 規 規 範, 但 可 比 照 適 用 有 關 編 制 內 人 員 的 規 定 因 此, 各 部 門 各 自 以 不 同 方 式 或 程 序 招 聘 合 同 人 員, 且 考 核 方 式 不 一, 導 致 被 批 評 為 透 明 度 不 足 及 欠 缺 公 平 競 爭 的 機 制 3. 參 考 資 料 及 諮 詢 意 見 3.1 各 地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機 制 綜 觀 各 地 公 務 人 員 的 聘 用 形 式, 採 用 最 廣 泛 的 是 考 任 制, 即 政 府 各 部 門 或 專 門 的 中 央 統 一 聘 用 機 構, 執 行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通 過 公 開 競 爭 考 試, 以 應 考 人 員 的 綜 合 能 力 為 客 觀 標 準, 分 類 區 別, 擇 優 錄 用 公 務 人 員 的 選 拔 制 度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聘 用 是 建 立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的 首 要 環 節, 同 時 也 是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確 立 的 重 要 標 誌 根 據 中 央 統 一 的 公 務 人 員 管 理 機 構 與 各 行 政 部 門 的 許 可 權 劃 分 的 程 度, 當 今 世 界 各 地 形 成 了 如 下 三 種 主 要 招 聘 模 式 : (1) 中 央 統 一 管 理 模 式 : 指 中 央 設 立 統 一 的 公 務 人 員 管 理 機 構, 獨 立 地 開 展 人 事 行 政 活 動, 獨 立 行 使 對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的 考 試 聘 用 權, 把 住 擇 優 聘 用 公 務 人 員 的 入 口 關 有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還 對 公 務 人 員 錄 用 前 的 職 前 培 訓, 以 及 進 入 公 務 人 員 隊 伍 之 後 的 考 核 晉 升 獎 懲 工 資 福 利 退 休 等 環 節 進 行 了 相 應 的 統 一 這 種 管 理 模 式 的 優 點 在 於 有 利 全 面 和 系 統 地 規 劃 人 事 行 政 工 作, 公 平 地 實 施 統 一 的 人 事 行 政 規 則, 統 一 集 中 人 力 物 力, 節 約 行 政 成 本 其 存 在 的 問 題 是, 難 以 根 據 各 部 門 具 體 業 務 需 求 進 行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也 容 易 使 得 中 央 統 一 聘 用 機 構 凌 駕 於 各 行 政 部 門 之 上 (2) 各 部 門 自 行 管 理 模 式 : 指 各 部 門 擁 有 相 對 獨 立 的 公 務 人 員 管 理 許 可 權, 自 行 決 定 公 務 人 員 的 聘 用 與 管 理 其 特 點 是 用 人 權 與 行 政 權 統 一, 政 府 各 部 門 既 能 掌 握 本 部 門 的 業 務 情 況, 又 能 具 體 地 瞭 解 本 部 門 的 人 員 情 況, 因 此 能 根 據 需 求, 合 理 地 決 定 公 務 人 員 的 聘 用 與 管 理 其 存 在 的 問 題 是 不 利 於 公 務 人 員 事 務 的 統 一 管 理, 容 易 出 現 各 行 其 是 做 法 不 一 的 局 面, 難 以 形 成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的 標 準 化 系 統 化, 且 成 本 較 高 (3) 折 衷 管 理 模 式 : 是 相 對 於 中 央 統 一 管 理 模 式 和 各 部 門 自 行 管 理 模 式 而 言 的 折 衷 方 式, 其 同 時 具 備 前 兩 者 的 優 點, 而 14

15 避 兩 者 的 不 足 就 其 管 理 結 構 而 言, 這 是 一 種 由 中 央 統 一 與 結 合 部 門 需 要 的 綜 合 性 管 理 模 式 ; 就 其 管 理 內 容 看, 這 種 模 式 由 中 央 統 一 掌 握 考 試 聘 用 權, 考 試 任 用 獨 立 於 其 他 管 理 環 節 之 外, 自 成 體 系, 其 餘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許 可 權 則 由 政 府 各 部 門 自 行 管 理 中 國 內 地 美 國 英 國 德 國 法 國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香 港 台 灣 等, 基 本 上 都 採 用 中 央 統 一 管 理 模 式 或 折 衷 管 理 模 式 3.2 第 一 輪 諮 詢 對 招 聘 制 度 所 提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建 議 關 於 招 聘 制 度 方 面, 第 一 輪 諮 詢 所 收 集 到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建 議 如 下 : (1) 參 考 香 港 和 內 地 做 法, 由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統 一 招 考 ( 中 央 招 聘 ); (2) 前 期 招 聘 工 作 由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負 責, 統 一 安 排 行 政 上 的 工 作, 包 括 初 步 的 知 識 考 試, 而 最 後 專 業 面 試 則 由 用 人 部 門 負 責, 最 終 決 定 權 交 由 聘 用 部 門 ( 半 中 央 招 聘 ); (3) 設 立 專 責 部 門, 由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負 責 協 調 工 作, 典 試 委 員 會 成 員 由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及 各 政 府 部 門 派 出 代 表 組 成, 這 些 人 員 以 輪 換 方 式 參 與 組 成 典 試 委 員 會 ( 混 合 招 聘 ); (4) 一 般 職 程 的 員 工, 如 文 員 司 機 助 理 員 等, 由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統 一 招 聘, 專 業 人 員 如 高 級 技 術 員 或 一 些 特 別 職 程 人 員 的 招 聘, 則 由 用 人 部 門 負 責 ( 現 行 中 央 招 聘 機 制 ) 4. 建 議 方 案 在 探 討 了 澳 門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在 招 聘 方 面 的 不 足 與 困 難 從 理 論 和 實 際 層 面 概 述 各 地 政 府 的 聘 用 方 式, 以 及 考 慮 了 第 一 輪 諮 詢 對 招 聘 制 度 所 提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建 議 後, 可 以 看 出 中 央 招 聘 是 管 理 公 務 人 員 入 口 的 世 界 性 趨 勢 故 此, 借 鑑 了 相 關 成 功 經 驗, 並 考 慮 到 公 務 人 員 改 革 發 展 趨 勢 及 澳 門 特 區 實 際 情 況 後, 現 提 出 建 立 澳 門 公 務 人 員 中 央 招 聘 機 制 的 原 則 及 建 議 主 要 原 則 有 兩 點 : 15

16 原 則 1: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方 式 聘 用 人 員 原 則 2: 嚴 格 把 關, 擇 優 錄 用, 按 職 務 要 求 進 行 考 核 具 體 建 議 如 下 : 4.1 改 革 現 行 招 聘 制 度, 建 立 統 一 的 中 央 招 聘 機 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公 務 人 員 公 積 金 制 度 後, 編 制 內 與 編 制 外 的 公 務 人 員 之 間 的 分 別 將 逐 漸 淡 化, 各 種 不 同 形 式 的 聘 用 方 式 亦 將 漸 趨 統 一, 這 不 但 有 助 貫 徹 同 工 同 酬 同 福 利 同 保 障 的 目 的, 同 時 也 為 公 務 人 員 的 統 一 招 聘 創 造 有 利 條 件 至 於 有 專 門 法 規 訂 定 聘 選 方 式 的 職 程, 如 警 員 等, 基 於 有 關 職 務 的 特 殊 性, 仍 應 保 留 其 專 門 招 聘 方 式 因 此, 有 需 要 建 立 統 一 的 中 央 招 聘 機 制 規 範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入 職 考 試 及 管 理, 以 及 改 革 和 完 善 現 行 招 聘 制 度, 逐 步 實 現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科 學 化 及 現 代 化 為 保 證 聘 用 過 程 的 科 學 性 公 正 性 和 較 高 的 專 業 水 準, 建 議 由 單 一 機 構 作 為 中 央 聘 用 管 理 機 構, 統 一 協 調 管 理 公 務 人 員 中 央 招 聘 錄 用 考 試 等 事 宜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負 責 日 常 事 務 的 組 織 及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審 查 書 面 知 識 考 試 的 組 織 考 試 成 績 管 理 備 用 人 員 推 薦 等 等 4.2 規 範 中 央 招 聘 機 制 的 操 作 流 程 (1) 入 職 前 資 格 考 試 公 職 人 員 入 職 甄 選 程 序 分 為 入 職 前 資 格 考 試 和 複 試 兩 個 階 段, 資 格 考 試 由 中 央 統 籌 部 門 統 一 實 施, 方 式 以 筆 試 為 主 ; 只 有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合 格 的 人 員, 才 可 進 入 複 試 階 段 當 有 空 缺 或 有 需 要 增 加 人 員 時, 會 定 期 舉 行 統 一 入 職 前 資 格 考 試 ( 可 設 不 同 的 甄 選 方 法 且 屬 淘 汰 性 質 ), 等 待 進 入 複 試 的 有 效 期 為 期 兩 年 建 議 所 有 應 聘 公 職 者 必 須 根 據 中 央 招 聘 機 制, 通 過 相 應 的 入 職 資 格 考 試 具 體 可 分 為 四 大 類 別 人 員 的 入 職 資 格 考 試 : 第 一 類 別 是 第 1 至 第 4 級 工 人 及 助 理 人 員 ; 第 二 類 別 是 第 5 至 第 7 級 行 政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第 三 類 別 是 第 8 及 第 9 級 技 術 人 員 ; 以 及 第 四 類 別 是 特 別 職 程 人 員 (2) 複 試 公 職 人 員 入 職 甄 選 程 序 的 複 試 階 段 由 用 人 部 門 實 施, 方 式 可 以 根 據 職 務 的 複 雜 性 而 定, 有 專 業 面 試 專 業 試 ( 操 作 試 或 筆 試 ) 等 ; 內 容 以 專 業 知 識 掌 握 實 際 操 作 16

17 等 內 容 為 主 參 加 複 試 的 候 選 人 名 單 由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的 人 員 中, 按 成 績 個 人 選 擇 部 門 的 意 願 開 考 職 位 的 空 缺 數 目 安 排 參 加 複 試 有 機 會 參 加 複 試 但 未 被 選 中 的 候 選 人, 其 資 格 保 留 直 至 所 有 候 選 人 分 配 完 畢 或 資 格 試 成 績 有 效 期 滿 為 止 (3) 中 央 招 聘 機 制 的 流 程 : 1) 當 有 空 缺 或 有 需 要 增 加 人 員 時, 各 用 人 部 門 擬 定 年 度 聘 用 計 劃 ( 包 括 職 級 名 額 數 目 學 歷 職 務 專 業 性 格 特 徵 等 要 求 ), 報 中 央 招 聘 機 構 審 查 ; 2) 中 央 招 聘 機 構 根 據 各 部 門 的 合 理 需 要, 擬 定 及 統 籌 招 聘 和 甄 選 計 劃, 並 呈 上 級 批 准 ; 3) 獲 上 級 批 准 後, 中 央 招 聘 機 構 通 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媒 體 等 發 佈 招 考 通 告 ; 4) 中 央 招 聘 機 構 處 理 報 考 事 宜 ; 5) 中 央 招 聘 機 構 對 報 考 者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 6) 中 央 招 聘 機 構 組 織 統 一 筆 試 ( 不 同 類 別 應 聘 者 參 加 不 同 的 統 一 筆 試 ); 7) 各 用 人 部 門 在 中 央 招 聘 機 構 監 督 與 協 助 下 進 行 複 試 甄 選 工 作 ( 只 有 已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的 考 生 才 有 資 格 參 加 複 試 甄 選, 考 試 內 容 方 面, 可 根 據 不 同 職 務 特 徵 的 具 體 需 要, 增 加 專 業 面 試 專 業 考 試 心 理 測 試 體 能 測 試 等, 但 專 業 面 試 是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 8) 各 用 人 部 門 確 定 擬 聘 用 人 選, 並 通 知 中 央 招 聘 機 構 備 案, 之 後 公 佈 錄 用 結 果 17

18 中 央 招 聘 機 制 流 程 用 人 部 門 擬 定 年 度 聘 用 計 劃 中 央 招 聘 機 構 擬 定 及 統 籌 招 聘 甄 選 計 劃 並 呈 上 級 批 准 發 佈 招 考 通 告 處 理 報 考 事 宜 審 查 報 考 者 資 格 組 織 統 一 筆 試 用 人 部 門 進 行 複 試 確 定 聘 用 人 選 ; 通 知 中 央 招 聘 機 構 備 案 公 佈 錄 用 結 果 對 於 上 述 建 議 方 案, 您 有 何 意 見 及 建 議? 18

19 第 三 章 合 同 制 度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方 式 現 況 按 任 用 方 式 分 類, 公 務 人 員 主 要 可 分 為 編 制 內 人 員 和 編 制 外 人 員 任 用 編 制 內 人 員 可 採 用 委 任 方 式 : 包 括 臨 時 委 任 確 定 委 任 及 定 期 委 任 ; 臨 時 委 任 和 確 定 委 任 適 用 於 編 制 內 職 程 人 員 的 任 用, 而 定 期 委 任 一 般 適 用 於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至 於 任 用 編 制 外 人 員, 根 據 有 關 公 職 法 律 或 其 他 法 例 的 規 定, 部 門 可 採 用 的 任 用 方 式 包 括 :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及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 然 而, 某 些 部 門 除 了 採 用 上 述 三 種 合 同 外, 亦 有 採 用 包 工 合 同 或 帶 有 勞 動 關 係 性 質 的 提 供 勞 務 合 同 聘 用 人 員 編 制 內 人 員 的 招 聘 入 職 薪 酬 及 附 帶 福 利 晉 升 及 職 程 發 展 紀 律 責 任 離 職 及 退 休 都 受 法 律 嚴 格 規 範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雖 有 對 編 制 外 合 同 及 散 位 合 同 人 員 作 出 規 範, 但 與 編 制 內 人 員 在 上 述 各 方 面 的 權 利 義 務 卻 不 盡 相 同, 主 要 表 現 在 有 否 權 利 加 入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是 否 適 用 紀 律 制 度 等 等 ; 而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則 沒 有 一 套 统 一 的 規 範, 除 部 分 部 門 擁 有 本 身 的 人 員 通 則 外,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人 員 的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上 受 本 身 的 合 同 規 範 2. 現 行 任 用 方 式 存 在 的 主 要 問 題 編 制 內 職 程 人 員 與 政 府 有 一 個 永 久 穩 定 的 聘 用 關 係, 令 體 系 內 缺 少 競 爭 及 鞭 策, 容 易 導 致 公 務 人 員 工 作 不 夠 積 極 至 於 任 用 編 制 外 人 員, 方 式 多 種 多 樣, 而 按 方 式 的 不 同, 獲 聘 用 人 員 亦 有 不 同 的 聘 用 條 件 和 權 利 義 務, 由 於 沒 有 一 套 統 一 的 聘 用 合 同 人 員 制 度 及 標 準, 用 人 部 門 亦 有 較 大 空 間 選 擇 以 何 種 合 同 聘 用 人 員, 因 而 出 現 從 事 相 同 工 作 的 人 員 的 聘 用 方 式 各 異, 以 及 其 權 利 義 務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立 法 者 訂 定 不 同 的 合 同, 是 為 了 解 決 不 同 的 需 要 例 如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招 聘 人 員 是 為 了 從 事 一 些 特 定 項 目 的 工 作 ; 而 以 散 位 合 同 方 式 聘 用 人 員, 主 要 是 為 了 應 付 臨 時 的 工 作, 因 此, 規 定 了 報 酬 的 支 付 方 式 為 每 周 每 十 五 日 或 每 月 支 付, 合 同 期 限 為 一 年 19

20 社 會 不 斷 發 展, 市 民 對 公 共 部 門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在 數 量 和 質 量 上 的 要 求 越 來 越 高, 但 編 制 內 人 員 數 目 有 限, 為 應 付 日 益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和 維 持 服 務 質 量 水 平, 公 共 部 門 較 多 採 用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或 散 位 合 同 方 式 聘 請 人 員, 因 而 出 現 以 合 同 方 式 聘 請 人 員 的 目 的 與 立 法 原 意 存 在 差 異 的 情 況, 即 由 原 來 為 應 付 特 定 項 目 或 臨 時 性 質 的 工 作, 漸 漸 演 變 為 應 付 持 續 性 長 期 性 的 工 作 至 於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方 面, 現 行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沒 有 將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視 為 正 常 的 任 用 制 度, 僅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方 允 許 部 門 使 用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但 隨 着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在 政 府 部 門 被 普 遍 使 用, 這 樣 的 局 限 性 已 經 變 得 不 合 時 宜 此 外, 除 個 別 部 門 或 實 體 在 自 己 的 人 員 章 程 中 規 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人 員 的 權 利 義 務 外, 例 如 民 政 總 署 民 航 局 理 工 學 院 等,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在 公 共 行 政 範 疇 沒 有 統 一 的 制 度 規 範, 容 易 產 生 受 聘 人 員 的 權 利 義 務 有 明 顯 差 異 的 問 題 包 工 合 同 及 提 供 勞 務 合 同 為 勞 務 取 得 合 同, 合 同 人 員 需 要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獨 立 完 成 政 府 批 給 的 工 作, 無 需 在 他 人 的 權 威 及 領 導 下 提 供 活 動 基 於 合 同 本 身 的 性 質, 包 工 合 同 及 提 供 勞 務 合 同 並 非 用 作 聘 用 有 從 屬 關 係 的 僱 員, 該 等 僱 員 亦 不 受 等 級 從 屬 關 係 的 約 束 然 而, 近 年 來 有 些 公 共 部 門 以 包 工 合 同 及 提 供 勞 務 合 同 代 替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或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來 聘 請 人 員, 其 目 的 和 工 作 性 質 與 立 法 原 意 有 很 大 差 別, 且 聘 用 條 件 亦 不 統 一, 未 能 對 包 工 合 同 及 提 供 勞 務 合 同 人 員 的 權 益 提 供 足 夠 保 障 3. 參 考 資 料 及 諮 詢 意 見 3.1 各 地 公 務 人 員 的 任 用 方 式 自 上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末 起 在 公 共 範 疇 的 僱 傭 關 係 有 着 以 下 趨 勢 : 在 一 些 國 家, 已 經 廢 止 了 公 務 人 員 的 終 生 僱 用 制 度, 改 以 一 般 勞 工 法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 在 另 一 些 國 家, 雖 然 繼 續 保 留 終 生 僱 用 制 度, 但 某 些 職 位 則 以 有 期 限 的 合 約 制 度 聘 用 人 員 填 補, 合 約 人 員 的 職 位 並 不 獲 得 保 證, 主 要 是 按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而 定 2 ; 最 後, 一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並 沒 有 2 參 閱 Trends in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Policies in OECD countries- An Analysis of The Results of The OECD Survey on Strategic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網 址 為 00b003b7a13/$FILE/JT DOC 20

21 取 消 終 生 僱 用 制 度, 但 以 合 同 制 度 作 為 長 期 聘 用 的 前 期 階 段 香 港 過 去 的 公 務 員 體 制 基 本 上 是 一 個 永 久 聘 用 制 度, 公 務 員 按 永 久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如 無 嚴 重 違 規, 不 論 表 現 如 何, 都 能 夠 保 留 職 位 2000 年 6 月 1 日 起, 香 港 政 府 為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實 施 新 入 職 制 度 及 一 套 新 的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公 務 員 進 入 基 本 職 級 時 以 合 約 制 聘 用, 直 至 能 力 和 潛 質 均 有 出 色 表 現, 才 轉 為 按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在 香 港, 公 務 人 員 的 聘 用 方 式 採 用 三 三 制 ", 即 首 先 以 3 年 期 的 合 同 臨 時 聘 用 人 員, 在 這 合 同 期 間, 公 務 人 員 無 權 加 入 强 積 金, 但 離 職 時 有 約 滿 酬 金 ; 如 該 人 員 在 合 約 屆 滿 時 表 現 良 好, 政 府 會 與 其 續 約, 為 期 3 年, 這 時 已 有 權 加 入 强 積 金 經 過 這 6 年 合 同 聘 用 期 間 的 考 驗, 如 該 人 員 繼 續 表 現 良 好, 政 府 會 長 期 聘 用 該 人 員 韓 國 公 務 員 分 為 經 歷 職 公 務 員 " 和 特 殊 經 歷 職 公 務 員 " 經 歷 職 公 務 員 ( 永 業 性 公 務 人 員 ) 按 照 本 人 的 資 格 和 成 績 被 錄 用, 並 保 障 工 作 到 退 休 年 齡, 包 括 一 般 職 公 務 員 特 定 職 公 務 員 和 技 能 職 公 務 員 特 殊 經 歷 職 公 務 員 ( 非 永 業 性 公 務 人 員 ) 指 錄 用 時 不 需 要 一 定 資 格 或 成 績, 只 保 障 一 定 的 工 作 期 限, 包 括 政 務 職 公 務 員 別 定 職 公 務 員 ( 例 外 性 公 務 員 ) 合 同 制 公 務 員 和 僱 傭 制 公 務 員 ( 簡 單 勞 力 工 作 者 ) 葡 萄 牙 關 於 公 職 任 用 的 情 況 與 澳 門 相 似, 分 為 編 制 內 職 位 ( 實 位 ), 行 政 合 同 和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行 政 合 同 為 公 法 合 同,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除 特 別 的 公 法 規 範 外, 適 用 勞 動 法 方 面 的 規 定 3.2 第 一 輪 諮 詢 對 任 用 方 式 所 提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建 議 在 第 一 輪 諮 詢 中, 關 於 合 同 制 度 方 面, 我 們 收 到 許 多 意 見 及 建 議, 其 中 包 括 : (1) 建 議 政 府 统 一 制 定 基 本 合 同 文 本 及 特 別 合 同 文 本 的 指 引, 供 一 般 情 況 及 特 殊 情 況 使 用 ; (2) 統 一 各 種 合 同 成 為 一 種 或 兩 種 合 同 ; (3) 將 各 類 合 同 簡 化 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合 同 兩 大 類, 不 定 期 合 同 沒 有 期 限, 而 定 期 合 同 則 有 期 限, 不 定 期 合 同 適 用 於 現 時 的 編 制 內 職 程 人 員,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人 員, 而 定 期 合 同 則 適 用 於 定 期 委 任 或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人 員 ; 21

22 (4) 訂 明 有 關 編 制 外 合 同 人 員 的 晉 階 和 晉 升 的 規 範, 並 規 定 合 約 制 度 與 實 位 制 度 人 員 的 晉 升 受 相 同 規 則 規 範 ; (5) 紀 律 制 度 亦 適 用 於 散 位 合 同 制 度 ; (6)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內 容 應 像 編 制 外 合 同 一 樣, 載 明 職 稱 ; (7) 對 濫 用 包 工 合 同 及 提 供 勞 務 合 同 聘 請 具 從 屬 關 係 工 作 者 的 人 員, 科 以 紀 律 處 分, 甚 至 行 政 處 罰 ; (8) 建 議 將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納 入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適 用 範 圍 經 整 理 分 析 及 歸 納 上 述 意 見 及 建 議 後, 我 們 發 現 大 部 分 人 皆 認 為 應 簡 化 現 行 各 類 合 同, 制 定 統 一 的 合 同 制 度, 理 順 現 時 在 聘 用 合 同 人 員 方 面 的 混 亂 情 況, 達 致 公 平 公 正 聘 用 人 才 的 目 的 4. 建 議 方 案 根 據 現 行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規 定, 編 制 內 職 程 人 員 一 經 聘 用, 如 無 嚴 重 的 違 紀 行 為, 則 不 論 工 作 表 現 如 何, 都 能 夠 保 留 職 位 這 個 制 度 的 優 點 是 能 够 維 持 一 支 穩 定 的 公 務 人 員 隊 伍, 在 經 濟 興 旺 時 減 輕 人 手 流 失 的 壓 力, 以 及 有 助 保 留 具 專 長 和 經 驗 的 人 員 然 而, 隨 着 社 會 發 展 和 進 步, 市 民 要 求 的 公 共 服 務 範 圍 和 質 素 不 斷 擴 大 和 提 高 為 配 合 這 些 轉 變, 公 務 人 員 隊 伍 除 了 增 添 人 手 外, 還 須 增 加 靈 活 性, 不 斷 吸 收 新 血 和 專 才,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的 專 業 水 平 技 術 和 服 務 文 化, 才 能 應 付 市 民 的 要 求 因 此, 除 以 實 位 制 度 聘 用 人 員 外, 尚 須 建 立 合 理 和 靈 活 的 合 同 制 度 我 們 建 議 繼 續 保 留 現 行 編 制 內 人 員 的 任 用 方 式, 但 編 制 外 人 員 的 任 用 方 式, 包 括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包 工 合 同 以 及 帶 有 勞 動 關 係 性 質 的 提 供 勞 務 合 同, 要 作 出 改 革, 將 這 些 不 同 種 類 的 合 同 合 併 為 一 種 合 同, 並 制 定 適 用 於 所 有 合 同 人 員 的 人 員 通 則, 使 這 些 人 員 在 招 聘 入 職 薪 酬 及 附 帶 福 利 晉 升 及 職 程 發 展 紀 律 責 任 及 離 職 方 面 都 受 法 律 嚴 格 規 範 ; 但 對 於 某 些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缺 乏 的 專 才, 經 行 政 長 官 批 准, 可 以 較 優 厚 的 條 件 聘 任 因 應 工 作 性 質 及 需 要, 合 同 可 具 有 不 同 期 限, 並 可 因 應 期 限 的 長 短 而 分 為 短 期 合 同 和 長 期 合 同, 短 期 合 同 用 於 聘 用 人 員 從 事 臨 時 性 22

23 一 次 性 季 節 性 或 須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的 工 作, 而 長 期 合 同 用 於 聘 用 人 員 從 事 長 期 持 續 的 工 作 方 案 一 建 議 保 留 現 時 編 制 內 職 位 與 合 同 職 位 並 存 的 局 面, 既 可 直 接 聘 用 編 制 內 職 位 人 員, 亦 可 直 接 聘 用 合 同 人 員, 兩 者 之 間 沒 有 先 後 之 分, 亦 沒 有 任 何 聯 繫, 對 兩 者 同 時 適 用 第 二 章 建 議 的 中 央 招 聘 制 度 短 期 不 同 期 限 一 種 合 同 聘 用 專 才 長 期 統 一 編 制 內 人 員 與 合 同 人 員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編 制 內 方 案 二 所 有 部 門 一 律 不 可 直 接 採 用 臨 時 委 任 方 式 任 用 編 制 內 人 員, 首 先 須 以 長 期 合 同 聘 用 通 過 中 央 招 聘 考 核 的 人 員, 以 長 期 合 同 作 為 進 入 編 制 內 職 位 的 前 提 當 某 部 門 編 制 內 有 空 缺 時, 工 作 滿 一 定 年 期 的 處 於 長 期 合 同 且 在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獲 特 定 評 級 的 人 員, 可 透 過 專 設 考 試, 與 具 備 同 樣 條 件 的 其 他 部 門 人 員 競 爭 進 入 編 制 內 職 位, 這 時 可 直 接 以 確 定 委 任 方 式 任 用 考 獲 有 關 職 位 者 如 部 門 編 制 內 未 有 空 缺, 長 期 合 同 人 員 可 繼 續 用 長 期 合 同 被 聘 用 23

24 一 種 合 同 不 同 期 限 聘 用 專 才 短 期 長 期 長 期 轉 入 編 制 統 一 編 制 內 人 員 與 合 同 人 員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對 於 上 述 建 議 方 案, 您 有 何 意 見 及 建 議? 24

25 附 件 一 現 行 一 般 職 程 1. 技 術 輔 導 員 19. 照 相 排 版 操 作 員 2. 普 查 暨 調 查 員 20. 工 人 * 3. 公 關 督 導 員 21. 熟 練 工 人 * 4. 助 理 員 * 22. 半 熟 練 工 人 * 5. 博 物 館 館 長 23. 熟 練 助 理 員 * 6. 海 上 交 通 控 制 員 24. 化 驗 室 調 配 員 7. 繪 圖 員 25. 技 術 員 8. 管 理 員 26. 技 術 分 析 員 9. 貨 倉 管 理 員 27. 助 理 技 術 員 10. 技 術 監 督 28. 財 政 助 理 技 術 員 11. 攝 影 師 及 視 聽 器 材 操 作 員 29. 化 驗 室 助 理 技 術 員 12. 水 文 員 30. 維 修 精 密 儀 器 助 理 技 術 員 13. 督 察 31. 無 線 電 通 訊 助 理 技 術 員 14. 驗 車 考 牌 員 32. 無 線 電 電 子 助 理 技 術 員 15. 醫 生 33.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技 術 員 16. 獸 醫 34. 高 級 技 術 員 17. 行 政 文 員 35. 地 形 測 量 員 18. 郵 務 文 員 * 出 缺 時 予 以 撤 銷 25

26 附 件 二 現 行 特 別 職 程 1. 刑 事 技 術 輔 導 員 40. 全 科 醫 生 2. 醫 院 行 政 人 員 41. 公 共 衛 生 醫 生 3. 衛 生 檢 查 員 42. 醫 院 醫 生 4. 助 理 管 理 員 * 43. 牙 醫 5. 資 訊 督 導 員 44. 政 府 船 塢 管 工 6. 旅 遊 督 導 員 45. 氣 象 觀 察 員 7. 教 育 助 理 員 46. 氣 象 學 者 8. 助 理 刑 事 偵 查 員 47. 旅 業 及 酒 店 業 學 校 輔 導 員 9. 衛 生 助 理 員 48. 具 文 憑 的 輔 導 員 10. 基 礎 職 程 - 機 械 專 業 ( 治 安 警 察 局 ) 49. 照 相 平 版 拼 版 員 * 11. 基 礎 職 程 - 音 樂 專 業 ( 治 安 警 察 局 ) 50. 牙 科 醫 師 12. 基 礎 職 程 - 無 線 電 專 業 ( 治 安 警 察 局 ) 51. 檢 察 院 司 法 文 員 13. 基 礎 職 程 - 專 業 職 程 ( 海 關 ) 52. 法 院 司 法 文 員 14. 基 礎 職 程 - 一 般 基 礎 職 程 ( 海 關 ) 53. 登 記 局 及 公 證 署 人 員 15. 普 通 基 礎 職 程 ( 治 安 警 察 局 ) 54. 照 相 排 版 系 統 操 作 員 16. 基 礎 職 程 ( 消 防 局 ) 55. 政 府 船 塢 工 人 * 17. 對 外 貿 易 編 碼 員 56. 刑 事 技 術 鑑 定 員 18. 排 字 員 * 57. 濬 河 員 19. 排 版 打 字 員 * 58. 編 輯 20. 登 記 局 局 長 及 公 證 員 59. 中 文 文 牘 21. 郵 務 分 發 員 60. 葡 文 文 牘 22. 教 師 61. 照 相 平 版 修 版 員 * 23. 釘 裝 員 * 62. 高 級 職 程 ( 消 防 局 ) 24. 護 理 63. 高 級 職 程 ( 治 安 警 察 局 ) 25. 港 務 書 記 64. 高 級 職 程 ( 海 關 ) 26. 監 督 * 65. 資 訊 助 理 技 術 員 27. 照 相 平 版 攝 影 員 * 66. 放 射 科 助 理 員 * 28. 鑄 字 員 * 67. 旅 遊 助 理 技 術 員 29. 地 球 物 理 學 者 68. 診 療 技 術 員 30. 地 球 物 理 觀 察 員 69. 統 計 技 術 員 31. 照 相 製 版 員 * 70. 財 政 技 術 員 32. 獄 警 71. 資 訊 技 術 員 33. 照 相 平 版 印 刷 員 * 72. 郵 務 技 術 員 34. 活 版 印 刷 員 * 73. 高 級 資 訊 技 術 員 35. 翻 譯 員 74.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36. 刑 事 偵 查 人 員 75. 無 線 電 通 訊 輔 導 技 術 員 26

27 37. 文 案 76. 郵 務 輔 導 技 術 員 38. 海 員 77. 海 上 工 作 人 員 39. 管 輪 * 出 缺 時 予 以 撤 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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