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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 邦 行 爲 守 則 確 保 永 續 發 展 的 未 來 核 心 價 値 的 實 踐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

2 執 行 長 的 話 親 愛 的 杜 邦 同 仁 們 : 幾 個 世 紀 以 來, 杜 邦 員 工 一 直 利 用 以 市 場 為 導 向 的 科 學 在 這 個 變 幻 莫 測 的 世 界 中 作 出 業 績 雖 然 我 們 公 司 和 世 界 都 在 不 斷 進 步 和 發 展, 但 是 我 們 從 未 改 變 對 核 心 價 值 的 堅 持 今 日,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值 的 重 要 性 更 勝 於 以 往 如 今, 我 們 處 於 一 個 充 滿 機 遇 挑 戰 和 驚 異 的 商 業 環 境 中 全 球 客 戶 合 作 夥 伴 媒 體 和 政 府 機 構 都 在 關 注 我 們 的 一 舉 一 動 無 論 您 的 工 作 職 責 為 何, 都 不 能 違 反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值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值 不 僅 使 杜 邦 公 司 的 員 工 和 其 營 運 方 式 顯 得 卓 越 出 眾, 也 道 出 我 們 必 須 恪 守 的 法 律 及 法 規 責 任 的 設 計 是 為 了 協 助 您 了 解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值, 以 及 您 身 為 杜 邦 員 工 應 盡 的 個 人 責 任 它 詳 細 列 出 杜 邦 的 政 策 與 程 序, 應 該 可 以 引 導 您 作 出 決 策 為 了 與 世 界 及 我 們 的 市 場 變 化 保 持 同 步, 我 們 將 不 定 期 改 進 此 行 為 守 則 因 此, 請 經 常 閱 覽 本 行 為 守 則 若 您 對 行 為 守 則 中 任 何 主 題 有 疑 問, 請 詢 問 您 的 主 管 我 們 期 望 每 位 員 工 都 能 堅 守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值 請 撥 冗 閱 讀 及 運 用 行 為 守 則, 並 以 這 些 守 則 來 審 視 您 的 行 動 Ellen Kullman 第 1 頁

3 目 錄 執 行 長 的 話...1 我 們 的 企 業 目 標 及 核 心 價 値...3 關 於 本 行 爲 守 則...4 職 責 及 違 規...5 爲 我 們 的 客 戶 和 消 費 者 提 供 永 續 的 解 決 方 案...8 饋 贈 款 待 及 付 款...9 饋 贈 及 款 待...9 賄 賂 及 回 扣...9 貨 款 及 服 務 款 項 的 支 付...9 國 際 貿 易 遵 從 出 口 管 制 海 關 及 進 口 反 聯 合 抵 制 / 經 濟 上 的 聯 合 抵 制 及 與 可 能 敏 感 的 國 家 交 易 顧 客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隱 私 權 爲 我 們 的 股 東 創 造 永 續 成 長 利 益 衝 突 外 部 受 雇 工 作 或 活 動 內 線 交 易 不 當 利 用 公 司 商 機 政 治 捐 贈 或 活 動 公 司 資 產 電 腦 及 通 訊 系 統 非 公 開 資 訊 發 明 品 牌 商 標 及 著 作 權 記 錄 及 報 告 費 用 報 告 及 報 銷 離 職 爲 社 會 確 保 永 續 發 展 的 實 踐 競 爭 活 動 競 爭 情 報 政 府 關 係 政 府 業 務 及 非 美 國 政 府 官 員 旅 行 環 境 保 護 和 永 續 發 展 產 品 監 督 管 理 人 權 對 外 聯 絡 準 則 爲 員 工 保 持 永 續 發 展 的 公 司 文 化 尊 重 他 人 機 會 平 等 和 免 於 歧 視 免 於 騷 擾 隱 私 及 個 人 資 訊 安 全 與 健 康 輔 助 資 訊 更 佳 的 決 策 過 程 尋 求 協 助 及 疑 慮 匯 報 處 理 可 能 存 在 的 違 規 行 爲 糾 正 措 施 及 調 査 免 於 報 復 公 司 商 業 道 德 及 規 範 管 理 規 劃 索 引 第 2 頁

4 我 們 的 企 業 目 標 及 核 心 價 値 我 們 的 企 業 目 標 杜 邦 公 司 是 一 家 科 學 公 司 我 們 與 各 界 開 展 合 作, 為 應 對 世 界 所 面 臨 的 一 些 最 為 艱 巨 的 挑 戰, 而 尋 求 可 持 續 的 創 新 的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的 解 決 方 案, 讓 全 球 各 地 的 人 們 生 活 得 更 美 好 更 安 全 和 更 健 康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値 杜 邦 的 核 心 價 値 不 僅 是 我 們 角 色 定 位 的 基 礎, 亦 是 我 們 所 堅 持 的 立 場 這 些 核 心 價 値 包 括 : 安 全 和 健 康 我 們 共 同 承 諾, 專 業 致 力 於 保 護 我 們 的 員 工 承 包 商 客 戶 以 及 我 們 工 作 所 在 區 域 內 的 人 們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環 境 保 護 我 們 為 客 戶 找 到 了 一 種 以 科 學 為 導 向 的 可 持 續 解 決 方 案, 即 始 終 把 為 了 這 一 代 和 下 一 代, 保 護 環 境 和 地 球 的 自 然 資 源 作 為 目 標 來 管 理 我 們 的 業 務 對 人 尊 重 我 們 會 以 有 專 業 尊 嚴 和 尊 重 的 方 式 對 待 我 們 的 員 工 及 所 有 的 合 作 夥 伴, 營 造 一 種 大 家 可 以 做 貢 獻 創 新 和 脫 穎 而 出 的 氛 圍 最 高 道 德 標 準 我 們 按 照 最 高 的 道 德 標 準 和 所 有 的 適 用 法 律 行 事 開 展 業 務, 始 終 為 成 為 一 家 在 全 球 範 圍 內 受 尊 敬 的 企 業 公 民 努 力 第 3 頁

5 關 於 本 行 爲 守 則 每 個 杜 邦 人 的 一 切 言 行 都 會 影 響 公 司 的 整 體 聲 譽 所 以, 我 們 如 何 經 營 業 務 與 經 營 何 種 業 務 同 等 重 要 杜 邦 員 工 依 照 杜 邦 核 心 價 値 -- 安 全 健 康 環 境 保 護 最 高 道 德 標 準 以 及 對 人 尊 重 -- 經 營 業 務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値 指 導 我 們 的 行 動, 並 影 響 公 司 的 政 策 和 計 畫 本 行 爲 守 則 強 調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値 期 望 員 工 據 此 處 理 業 務 與 客 戶 供 應 商 和 其 他 商 業 夥 伴 合 作 爲 公 司 股 東 服 務 並 與 我 們 所 在 的 社 區 互 動 以 及 相 處 每 位 員 工 應 以 此 作 爲 指 南, 並 協 助 全 體 員 工 作 出 展 現 杜 邦 核 心 價 値 的 各 項 決 定 杜 邦 職 業 道 德 的 核 心 是 確 保 各 位 員 工 自 發 性 地 維 護 公 司 的 各 項 標 準 任 何 故 意 觸 犯 法 律 法 規 的 行 爲 或 任 何 試 圖 掩 蓋 違 反 本 行 爲 守 則 或 公 司 政 策 的 舉 動, 均 屬 違 反 職 業 道 德 如 何 使 用 本 行 爲 守 則 1. 熟 悉 本 守 則 的 宗 旨 和 內 容 瞭 解 本 守 則 所 涵 蓋 的 內 容 與 您 工 作 的 關 係 2. 瞭 解 第 5 頁 和 第 6 頁 所 列 舉 的 員 工 及 管 理 職 責 3. 瞭 解 如 何 運 用 第 31 頁 所 載 明 更 佳 的 决 策 過 程 所 述 及 的 工 具 4. 瞭 解 第 32 頁 有 關 如 何 尋 求 協 助 及 疑 慮 匯 報 中 所 述 如 何 取 得 資 源 以 解 決 疑 難, 以 及 職 業 道 德 和 規 範 管 理 的 問 題 公 司 期 望 全 體 員 工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遵 守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杜 邦 行 爲 守 則 以 及 公 司 其 他 政 策 備 註 : 本 行 爲 守 則 爲 公 司 各 項 規 章 制 度 的 統 一 管 理 提 供 指 南 它 有 助 於 實 現 我 們 員 工 及 股 東 的 最 高 利 益 公 司 將 公 正 且 負 責 地 執 行 這 套 行 爲 守 則 本 行 爲 守 則 不 構 成 合 約 公 司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候 根 據 需 要 以 變 更 修 改 或 調 整 其 中 任 何 章 節 的 權 利 如 本 守 則 發 生 重 大 變 動, 公 司 將 會 與 員 工 廣 泛 溝 通, 並 在 公 司 網 站 上 發 佈 本 行 爲 守 則 適 用 於 杜 邦 全 部 事 業 部 門 子 公 司 以 及 杜 邦 控 股 的 所 有 的 法 人 個 體 僅 有 少 數 情 形 會 發 生 本 守 則 的 某 些 規 定 無 法 適 用, 如 爲 針 對 總 公 司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則 需 經 董 事 會 稽 核 委 員 會 (Audit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的 批 准 ; 如 針 對 其 他 公 司 員 工, 則 需 經 杜 邦 公 司 規 範 管 理 委 員 會 (DuPont Corporate Compliance Committee) 批 准 第 4 頁

6 職 責 及 違 規 員 工 職 責 作 爲 杜 邦 員 工, 我 們 被 委 以 確 保 公 司 經 營 能 夠 落 實 杜 邦 在 商 業 活 動 中 所 應 承 擔 的 社 會 責 任 般 職 責 爲 履 行 該 項 職 責, 各 位 員 工 必 須 達 到 以 下 要 求 : 在 曰 常 業 務 活 動 中 展 現 杜 邦 的 核 心 價 値 熟 悉 本 行 爲 守 則 以 及 公 司 各 項 政 策 和 程 序 遵 守 行 業 內 以 及 工 作 所 在 國 的 法 律 和 法 規 以 及 公 司 政 策 如 這 些 規 定 之 間 存 在 衝 突, 應 與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進 行 討 論 不 應 隱 瞞 員 工 未 遵 守 法 律 法 規 或 公 司 政 策 或 程 序 的 任 何 情 況 不 得 要 求 或 允 許 其 他 單 位 ( 諸 如 外 部 代 理 商 代 表 或 供 應 商 ) 從 事 任 何 杜 邦 員 工 不 得 從 事 的 行 爲 如 對 公 司 業 務 活 動 產 生 任 何 疑 問 或 疑 慮, 向 公 司 管 理 人 員 或 向 第 32 頁 尋 求 協 助 及 疑 慮 匯 報 中 所 列 的 其 他 人 員 提 出 依 照 第 32 頁 所 載 的 尋 求 協 助 及 疑 慮 匯 報 的 要 求, 報 告 任 何 違 反 法 律 本 行 爲 守 則 或 其 他 公 司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可 疑 情 形, 除 非 這 樣 做 是 與 當 地 法 律 有 抵 觸 就 違 規 行 爲 調 查 進 行 合 作, 並 提 供 完 整 準 確 的 資 訊 特 定 事 項 的 職 責 在 以 下 方 面, 各 位 員 工 必 須 一 貫 遵 守 所 適 用 的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公 司 政 策 : 饋 贈 及 款 待 互 換 禮 物 僅 限 於 少 數 場 合 饋 贈 及 款 待 活 動, 僅 在 不 被 視 爲 不 當 影 響 對 方 的 商 業 決 定 時, 方 可 進 行 賄 賂 及 回 扣 不 得 試 圖 提 供 或 給 予 或 接 受 可 能 被 視 爲 不 當 或 非 法 的 款 項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貨 物 和 服 務 款 項 的 支 付 確 保 公 司 對 外 付 款 始 終 正 確 而 不 被 誤 認 爲 不 當 付 款 國 際 貿 易 瞭 解 當 地 有 關 貨 物 及 服 務 進 出 口 的 法 規, 暸 解 貨 物 技 術 或 服 務 貿 易 所 在 國 的 有 關 反 聯 合 抵 制 的 規 定 客 戶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隱 私 小 心 保 護 杜 邦 客 戶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的 資 訊, 並 僅 向 其 他 授 權 資 訊 接 收 人 揭 露 該 等 資 訊, 以 此 保 障 杜 邦 客 戶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的 隱 私 利 益 衝 突 如 個 人 利 益 可 能 與 其 職 責 發 生 衝 突 時, 該 等 情 況 應 予 以 揭 露, 這 些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公 司 以 外 的 雇 用 情 形, 其 他 活 動 和 財 務 利 益, 處 理 和 分 享 公 司 內 部 資 訊, 涉 及 杜 邦 的 商 業 機 會, 以 及 涉 及 員 工 家 屬 和 其 他 個 人 關 係 的 利 益 衝 突 確 保 個 人 政 治 捐 款 和 活 動 不 會 涉 及 公 司 資 金 或 其 他 資 產 第 5 頁

7 公 司 資 產 在 獲 得 使 用 分 享 或 處 分 公 司 財 產 時, 應 始 終 以 杜 邦 股 東 利 益 爲 先, 並 展 現 員 工 是 公 司 財 產 的 良 好 管 理 人 該 等 資 產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電 腦 和 通 訊 系 統 非 公 共 資 訊 智 慧 財 產 權 ( 比 如 專 利 或 發 明 品 牌 商 標 和 著 作 權 ) 記 錄 以 及 費 用 報 銷 如 離 職 時, 則 應 歸 還 所 有 公 司 資 產, 包 括 書 面 資 訊 公 司 資 金 僅 在 授 權 範 圍 內 使 用 公 司 資 金 資 產 不 得 尋 求 報 銷 非 公 務 開 支, 不 得 重 複 報 銷 確 保 差 旅 費 報 告 所 反 映 的 業 務 活 動 應 經 適 當 批 准 公 司 僅 限 內 部 使 用 的 資 訊 始 終 保 護 該 等 資 訊, 以 防 止 未 經 授 權 而 向 非 公 司 人 員 進 行 揭 露 的 情 形 辦 公 時 間 不 得 利 用 辦 公 時 間 處 理 公 司 以 外 的 事 宜 侵 佔 盜 竊 或 敲 詐 不 得 以 欺 詐 欺 騙 或 敲 詐 的 方 式 佔 有 或 轉 移 屬 於 公 司 其 他 個 人 或 其 他 公 司 的 財 產 或 其 他 資 產 記 錄 及 報 告 準 確 製 作 並 適 當 維 護 公 司 各 項 記 錄, 僅 提 供 已 知 的 準 確 資 訊 在 公 司 記 錄 中, 不 得 作 出 或 允 許 任 何 錯 誤 陳 述 競 爭 活 動 僅 運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與 其 他 公 司 展 開 競 爭 以 及 與 客 戶 和 供 應 商 進 行 業 務 往 來 競 爭 資 訊 收 集 僅 運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收 集 有 關 杜 邦 競 爭 對 手 的 資 訊, 不 得 以 偷 竊 虛 假 陳 述 或 利 用 他 人 等 不 適 當 的 方 式 收 集 該 等 資 訊 政 府 關 係 在 獲 授 權 與 政 府 官 員 合 作 的 情 況 下, 確 保 與 政 府 官 員 和 雇 員 的 關 係 符 合 法 律 以 及 政 府 所 規 定 的 各 項 要 求 始 終 確 保 個 人 行 爲 不 會 被 視 爲 不 恰 當 或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環 境 保 護 及 永 續 發 展 在 商 業 活 動 中, 盡 量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以 及 廢 棄 物, 並 遵 守 公 司 有 關 永 續 發 展 的 各 項 政 策 和 計 畫, 以 此 保 護 環 境 產 品 監 督 管 理 就 公 司 向 杜 邦 客 戶 所 提 供 的 產 品 服 務 及 科 技, 展 現 出 公 司 作 爲 良 好 產 品 監 督 管 理 人 的 承 諾 人 權 遵 守 公 司 有 關 人 權 的 政 策, 並 確 保 公 司 經 營 能 夠 適 當 處 理 人 權 問 題 對 外 聯 絡 準 則 如 情 況 合 適, 將 外 界 人 員 與 杜 邦 的 接 洽 轉 交 適 當 的 杜 邦 人 士 處 理 機 會 平 等 和 免 於 歧 視 人 員 雇 用 的 決 定 應 取 決 於 能 力, 而 不 應 基 於 不 適 宜 納 入 考 慮 的 特 徵 尊 重 他 人 尊 重 他 人, 絕 不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被 視 爲 搔 擾 敵 意 或 不 尊 重 的 行 爲 隱 私 及 個 人 資 訊 以 自 己 期 望 被 同 樣 對 待 的 方 式, 尊 重 他 人 的 個 人 資 訊 及 財 產 安 全 與 健 康 始 終 防 微 杜 漸, 保 障 健 康 和 安 全 第 6 頁

8 管 理 職 責 管 理 者 對 其 下 屬 員 工 的 業 務 運 作 有 深 遠 影 響 員 工 通 常 會 從 管 理 者 身 上 瞭 解 某 項 業 務 活 動 是 否 適 當 因 此, 各 位 管 理 者 還 有 以 下 的 職 責 : 以 最 高 標 準 規 範 個 人 行 爲 定 期 明 確 傳 達 負 責 任 的 作 法 及 其 與 杜 邦 核 心 價 値 的 一 致 性 公 平 對 待 全 體 員 工, 並 且 幫 助 員 工 理 解 公 平 並 不 代 表 以 完 全 相 同 的 方 式 對 待 每 位 員 工 使 員 工 瞭 解 就 職 業 道 德 和 規 範 管 理 問 題 或 檢 舉 可 能 存 在 的 違 規 行 爲, 主 管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而 不 用 擔 心 報 復 以 適 當 方 式 處 理 員 工 所 提 出 的 可 能 的 違 規 行 爲 報 告 當 員 工 提 出 問 題 或 表 達 疑 慮 時, 如 果 主 管 很 難 解 決, 則 根 據 第 32 頁 尋 求 協 助 及 疑 問 匯 報 中 的 辦 法 尋 求 協 助 妥 善 回 應 發 生 在 員 工 身 上 的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以 確 保 商 業 決 定 完 全 符 合 公 司 的 最 大 利 益 將 這 些 職 責 納 入 本 行 爲 守 則, 目 的 在 於 使 全 體 員 工 暸 解 公 司 對 管 理 人 員 的 期 望 違 規 違 反 職 業 道 德 涵 蓋 多 種 與 上 述 職 責 與 責 任 有 關 的 員 工 行 爲,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會 就 該 等 行 爲 進 行 調 查 該 等 違 反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行 爲 : 不 當 陳 述 公 司 正 式 記 錄 侵 佔 盜 竊 利 益 衝 突 賄 賂 敲 詐 或 不 適 當 饋 贈 不 適 當 使 用 公 司 資 金 辦 公 時 間 過 多 處 理 個 人 事 宜 明 知 有 不 遵 守 所 適 用 的 法 律 和 法 規 情 事 而 不 報 告 有 意 隱 瞞 不 符 公 司 程 序 標 準 和 政 策 的 行 爲 未 經 授 權 揭 露 機 密 資 訊 在 正 式 的 公 司 調 查 中 提 供 虛 假 資 訊 其 他 上 述 分 類 在 必 要 時 會 予 以 調 整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7 頁

9 爲 我 們 的 客 戶 和 消 費 者 提 供 永 續 的 解 決 方 案 公 司 的 成 功 取 決 於 我 們 是 否 能 滿 足 我 們 客 戶 和 消 費 者 的 需 要 杜 邦 致 力 於 滿 足 市 場 對 負 責 任 經 營 者 的 期 望 我 們 杜 邦 的 核 心 價 値 強 調 : 我 們 與 其 他 單 位 如 何 互 動 與 爲 其 所 作 的 事 情 同 樣 重 要 爲 長 期 維 繫 客 戶 信 任 及 業 務, 在 與 所 有 客 戶 交 往 中, 我 們 應 展 現 穩 健 的 經 營 風 範 在 杜 邦, 我 們 應 以 負 責 的 態 度, 處 理 如 何 互 贈 禮 品 款 待 付 款 國 際 貿 易 以 及 保 護 客 戶 和 消 費 者 隱 私 等 事 宜 在 處 理 該 等 事 宜 時, 我 們 應 著 重 於 如 何 對 待 客 戶 以 及 如 何 滿 足 其 需 求 本 部 分 將 述 及 饋 贈 款 待 及 付 款 饋 贈 及 款 待 賄 賂 及 回 扣 貨 款 及 服 務 款 項 支 付 國 際 貿 易 遵 從 出 口 管 制 海 關 及 進 口 反 聯 合 抵 制 / 經 濟 上 的 聯 合 抵 制 及 與 可 能 敏 感 的 國 家 交 易 顧 客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隱 私 第 8 頁

10 饋 贈 款 待 及 付 款 我 們 致 力 鞏 固 與 所 有 客 戶 供 應 商 及 其 他 業 務 夥 伴 的 關 係 我 們 不 會 藉 由 贈 送 禮 品 或 安 排 款 待 節 目 而 試 圖 影 響 他 人 商 業 上 的 決 定 我 們 亦 不 會 進 行 任 何 非 法 或 不 道 德 的 支 付 我 們 在 所 有 場 合 及 情 況 下 皆 須 運 用 良 好 的 判 斷 及 謹 慎 地 行 事, 以 避 免 做 出 不 適 當 的 行 爲 饋 贈 及 款 待 公 司 不 鼓 勵 贈 禮 或 收 禮 任 何 因 業 務 需 要 之 適 當 的 款 待 活 動, 或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需 要 贈 送 或 收 受 禮 品 時, 員 工 應 確 保 該 款 待 及 禮 品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符 合 該 區 域 的 商 業 慣 例 具 有 明 確 的 商 業 目 的 不 可 能 被 視 爲 賄 賂 或 不 當 付 款 並 非 不 當 試 圖 對 業 務 夥 伴 關 係 施 加 影 響 不 違 反 適 用 法 律 和 職 業 道 德 標 準 如 爲 公 眾 知 悉, 不 會 令 公 司 或 員 工 感 到 尷 尬 如 該 禮 品 價 格 或 款 待 被 視 爲 同 等 或 超 過 杜 邦 公 司 政 策 所 規 定 的 上 限 ( 根 據 各 國 的 不 同 情 形 制 定 ), 則 應 獲 得 總 公 司 副 總 裁 或 負 責 該 等 事 宜 的 公 司 高 階 主 管 的 批 准 對 一 些 當 地 組 織 或 特 定 機 構 以 及 與 政 府 相 關 的 場 合, 可 能 會 適 用 較 嚴 格 的 規 定 員 工 應 向 負 責 管 理 者 瞭 解 該 項 規 定 爲 防 止 因 饋 贈 事 宜 產 生 衝 突, 在 開 始 發 展 某 項 業 務 關 係 時 即 應 討 論 哪 些 行 爲 是 不 被 允 許 的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賄 賂 及 回 扣 在 世 界 各 地, 賄 賂 及 回 扣 幾 乎 都 是 非 法 的 任 何 藉 由 提 供 金 錢 或 有 價 物 品 的 行 爲 而 試 圖 影 響 商 業 決 定 或 政 府 行 爲 可 能 會 被 視 爲 賄 賂 或 非 法 回 扣 任 何 員 工 皆 不 得 提 供 索 取 或 接 受 任 何 該 等 付 款, 或 表 示 願 意 接 受 該 等 付 款 鑒 於 一 些 非 現 金 禮 品 亦 會 被 視 爲 賄 賂, 請 謹 慎 行 事 嚴 禁 向 政 府 官 員 提 供 被 稱 為 催 辦 費 用 或 潤 滑 費 的 非 正 式 費 用 款 項 貨 款 及 服 務 款 項 的 支 付 與 銷 售 有 關 的 傭 金 回 扣 折 扣 信 用 額 度 和 津 貼 均 爲 通 常 業 務 支 出 員 工 應 避 免 發 生 非 法 或 不 道 德 的 付 款 行 爲, 並 且 遵 守 所 適 用 的 外 匯 党 換 管 制 和 稅 收 方 面 的 法 規 公 司 進 行 或 接 受 的 付 款 應 該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金 額 合 理 與 所 提 供 的 貨 物 或 服 務 以 及 行 業 標 準 有 關 第 9 頁

11 有 市 場 競 爭 的 依 據 正 確 製 備 文 件, 比 如 經 談 判 達 成 的 協 議 製 備 文 件 時 應 該 明 確 規 定 交 易 性 質 和 目 標 在 書 面 協 議 並 非 切 實 可 行 時, 批 准 該 等 交 易 的 公 司 或 部 門 應 該 製 備 一 份 有 關 付 款 說 明 的 備 忘 錄, 並 經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審 査 以 支 票 銀 行 轉 賬 或 貸 記 單 的 形 式, 按 照 協 議 規 定 的 付 款 條 件 向 銷 售 協 議 原 件 或 發 票 上 所 列 的 單 位 付 款 支 付 物 件 爲 單 位, 而 非 其 管 理 人 員 個 人 員 工 代 理 方 或 其 他 單 位 僅 向 銷 售 協 議 原 件 或 發 票 上 所 列 的 單 位 或 其 他 指 定 營 業 地 址 或 銀 行 帳 戶 以 及 相 關 國 家 準 備 並 支 付 該 等 款 項 任 何 檔 案 ( 包 括 發 票 領 事 證 明 信 用 證 等 等 ) 均 不 存 在 任 何 虛 假 錯 誤 陳 述 或 故 意 超 額 計 費 的 情 況 該 等 違 規 情 形 同 樣 也 包 括 隱 匿 或 遺 漏 文 件 或 其 中 資 訊, 或 者 故 意 指 向 錯 誤 的 檔 案 款 項 支 出 應 記 入 可 從 該 付 款 中 受 益 的 機 構 或 產 品 項 下 公 司 應 使 支 出 透 明 化, 且 不 應 計 入 無 關 帳 戶 否 則, 該 等 行 爲 可 能 被 視 爲 試 圖 掩 蓋 費 用 發 生 從 而 逃 避 適 當 審 查 符 合 標 準 及 書 面 交 易 條 款, 付 款 內 容 包 括 已 付 傭 金 減 價 信 用 額 度 折 扣 或 津 貼 各 項 交 易 的 批 准 人 有 責 任 瞭 解 全 部 交 易 情 況, 以 確 保 其 適 用 當 時 狀 況 並 符 合 公 司 相 關 政 策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產 品 交 付 地 或 提 供 服 務 發 生 地 均 在 同 一 國 家, 則 此 付 款 不 需 要 特 別 審 查, 亦 不 需 要 付 款 人 提 出 書 面 請 求 而 上 述 規 定 的 例 外 情 形 實 爲 罕 見 如 付 款 可 能 違 反 有 關 稅 收 或 外 匯 管 制 方 面 的 法 律 或 其 他 法 律, 則 不 得 進 行 該 等 支 付 如 果 無 法 確 定 某 項 付 款 的 合 法 性, 或 希 望 請 求 適 用 該 等 政 策 的 例 外 情 形, 則 應 尋 求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以 及 財 務 長 的 批 准 第 10 頁

12 國 際 貿 易 杜 邦 各 營 業 所 在 地 可 能 會 有 不 同 的 法 律 規 定 以 及 獨 特 的 交 易 方 式 我 們 在 秉 持 杜 邦 核 心 價 値 和 公 司 標 準 的 同 時, 還 必 須 遵 守 當 地 習 俗 因 此, 我 們 每 個 人 都 必 須 瞭 解 相 關 法 律 和 法 規, 以 維 護 杜 邦 作 爲 一 家 盡 責 的 全 球 性 公 司 所 享 有 的 聲 譽 遵 從 出 口 管 制 在 出 口 產 品 服 務 和 技 術 至 另 一 國 時, 員 工 需 要 瞭 解 並 遵 守 進 口 與 出 口 國 當 地 與 國 際 間 的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公 約 或 協 定 出 口 法 規 不 僅 關 係 到 國 家 間 貨 物 流 通, 同 時 還 可 能 限 制 下 述 行 爲 : 在 員 工 所 在 國 家 以 外 應 用 業 務 知 識, 比 如 提 供 技 術 協 助 予 其 他 人 時 向 在 其 他 國 家 的 人 士 轉 讓 技 術 資 料, 比 如 透 過 網 路 電 子 郵 件 談 話 會 議 以 及 授 權 使 用 資 料 庫 的 方 式 o 該 等 限 制 性 規 定 同 時 適 用 於 提 供 資 訊 給 其 他 公 司 員 工 或 非 員 工 人 等 o 在 美 國, 視 同 出 口 規 則 限 制 從 美 國 境 內 向 非 美 國 人 士 轉 讓 技 術 運 送 含 有 特 定 技 術 的 公 司 資 產, 比 如 到 其 他 國 家 出 差 的 員 工 所 攜 帶 的 電 腦 一 些 商 品 出 口 可 能 會 需 要 政 府 出 口 許 可 證 書 在 特 別 情 形 下, 出 口 管 制 法 律 可 能 會 不 允 許 公 司 或 個 人 與 特 定 國 家 公 司 或 個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進 行 交 易 該 等 規 定 適 用 於 杜 邦 其 關 聯 公 司 合 資 企 業 以 及 子 公 司 間, 亦 適 用 於 杜 邦 與 其 他 公 司 間 有 時 出 口 管 制 法 律 在 特 定 區 域 內 可 能 會 發 生 衝 突 爲 避 免 問 題 產 生, 員 工 應 儘 早 向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諮 詢 當 地 有 關 貨 物 服 務 及 技 術 出 口 的 法 律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再 出 口 美 國 出 口 法 律 適 用 於 向 其 他 國 家 出 口 貨 物 服 務 或 技 術 的 情 形, 同 時 還 適 用 於 向 第 三 國 再 出 口 該 等 貨 物 或 技 術 的 情 形 海 關 及 進 口 海 關 法 規 會 保 護 各 國 本 土 企 業 國 土 安 全 以 及 貿 易 權 利, 同 時 亦 會 防 止 違 禁 物 進 入 本 國 該 等 規 定 適 用 於 杜 邦 其 關 聯 公 司 合 資 企 業 以 及 子 公 司 間, 亦 適 用 於 杜 邦 與 其 他 公 司 間 該 等 規 定 要 求 杜 邦 對 進 口 商 品 進 行 正 確 分 類 估 價 以 及 確 認 所 有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員 工 必 須 能 夠 以 正 確 文 件 證 明 杜 邦 已 盡 合 理 注 意 以 確 保 其 進 口 行 爲 符 合 所 有 適 用 法 律 這 一 措 施 要 求 員 工 至 少 能 就 每 筆 進 口 貨 物 之 生 產 地 及 全 部 成 本 作 出 完 整 準 確 以 及 詳 細 的 彙 報 事 實 上, 所 有 杜 邦 營 運 地 所 在 國 家 均 有 該 等 要 求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11 頁

13 反 聯 合 抵 制 / 經 濟 上 的 聯 合 抵 制 及 與 可 能 敏 感 的 國 家 交 易 許 多 國 家 法 律 都 規 定, 要 求 公 司 拒 絕 或 不 得 拒 絕 與 另 一 國 該 國 之 公 司 或 公 民 進 行 交 易 例 如 美 國 法 律 一 般 禁 止 美 國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參 與 未 經 美 國 政 府 許 可 的 國 際 聯 合 抵 制 行 動 該 等 法 律 可 能 會 出 現 歧 義, 尤 其 當 產 生 法 律 衝 突 時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的 公 司 員 工 應 該 熟 悉 杜 邦 相 關 之 政 策 該 政 策 還 要 求 員 工 報 告 其 所 收 到 可 能 會 用 來 抵 制 某 國 或 某 公 司 的 要 求 在 您 需 要 處 理 聯 合 抵 制 或 反 聯 合 抵 制 問 題 時, 請 隨 時 與 法 務 部 門 (Legal) 聯 繫 此 外, 杜 邦 已 制 定 一 份 與 可 能 敏 感 的 國 家 進 行 交 易 的 全 球 性 政 策 該 政 策 是 為 了 確 保 杜 邦 遵 守 所 有 管 制 貿 易 和 投 資 的 跨 國 法 規, 並 且 符 合 美 國 和 其 他 我 們 有 業 務 經 營 的 國 家 在 外 交 政 策 上 的 考 量 此 政 策 適 用 於 所 有 杜 邦 業 務, 包 括 其 全 球 控 股 子 公 司 合 資 企 業 與 關 係 企 業 ; 所 有 提 議 的 進 出 口 交 易, 均 以 該 政 策 為 準 據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美 國 反 聯 合 抵 制 法 律 美 國 法 律 規 定 美 國 公 司 不 得 參 與 阿 拉 伯 聯 盟 對 以 色 列 所 實 施 的 聯 合 抵 制 行 動 杜 邦 員 工 如 被 請 求 參 與 任 何 有 關 聯 合 抵 制 以 色 列 該 國 之 公 司 或 公 民 的 行 動, 應 在 採 取 行 動 前 立 即 尋 求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的 協 助 顧 客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隱 私 權 我 們 對 公 司 所 收 集 的 屬 於 公 司 客 戶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之 可 識 別 個 人 之 資 訊 負 有 一 定 程 度 上 的 保 護 義 務 處 理 有 關 客 戶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個 人 資 訊 的 員 工 必 須 瞭 解 適 用 於 個 人 資 訊 收 集 傳 送 和 使 用 方 面 的 法 律 視 資 訊 類 別 不 同, 一 些 國 家 就 公 司 對 於 個 人 資 訊 的 處 理 方 式 作 出 嚴 厲 的 限 制 性 規 定 另 外, 國 家 法 律 公 司 政 策 及 業 界 標 準, 比 如 付 款 卡 業 界 資 料 安 全 標 準 (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 會 要 求 對 個 人 資 訊 的 實 體 防 護 和 電 子 防 護 實 施 安 全 控 管 個 人 資 訊 指 足 以 識 別 個 人 身 份 的 資 訊 個 人 資 訊 可 以 包 括 客 戶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商 業 或 私 人 地 址 商 業 或 私 人 電 話 號 碼 信 用 卡 卡 號 或 身 份 證 號 碼 杜 邦 作 爲 一 家 全 球 性 公 司, 必 須 遵 守 全 部 有 關 隱 私 權 方 面 的 法 律 杜 邦 全 球 資 訊 隱 私 權 政 策 (DuPont Global Information Privacy Policy, GIPP ) 槪 括 我 們 對 隱 私 權 保 護 的 承 諾 第 12 頁

14 按 照 所 適 用 法 律, 公 司 在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時 選 擇 經 顧 客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或 第 三 方 同 意 而 使 用 資 訊 傳 送 協 定, 或 使 用 經 歐 盟 和 美 國 同 意 的 避 風 港 原 理 (Safe Harbor Principles) 自 我 認 證 將 個 人 資 訊 由 歐 盟 (EU) 傳 送 至 美 國 (US) 與 關 係 企 業 和 第 三 方 簽 署 的 資 訊 傳 送 協 定 (Data Transfer Agreement) 如 法 律 要 求, 以 適 當 方 式 通 知 當 事 人 資 訊 的 傳 送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13 頁

15 爲 我 們 的 股 東 創 造 永 續 成 長 爲 我 們 的 股 東 創 造 永 續 成 長, 也 就 是 爲 他 們 的 投 資 提 供 良 好 持 續 的 利 潤 回 報 爲 實 現 這 個 富 有 挑 戰 性 的 目 標 並 堅 持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値, 我 們 全 體 必 須 合 理 使 用 和 保 護 本 公 司 資 產, 妥 善 處 理 一 切 有 違 公 司 最 大 利 益 的 衝 突 股 東 享 受 的 永 續 成 長 將 爲 杜 邦 帶 來 充 足 的 財 務 資 源, 爲 客 戶 和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優 質 的 解 決 方 案 本 章 節 將 述 及 利 益 衝 突 外 部 受 雇 工 作 或 活 動 內 線 交 易 不 當 利 用 公 司 商 機 政 治 捐 贈 或 活 動 公 司 資 產 電 腦 和 通 訊 系 統 非 公 開 資 訊 發 明 品 牌 商 標 及 著 作 權 記 錄 及 報 告 費 用 報 告 及 報 銷 離 職 第 14 頁

16 利 益 衝 突 作 爲 員 工,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個 人 活 動 和 利 益 與 我 們 所 擔 任 的 職 責 不 會 有 衝 突 存 在 我 們 必 須 竭 力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可 能 涉 及 : 外 部 受 雇 工 作 或 活 動 ( 見 第 15 頁 ) 利 用 內 部 資 訊 和 內 線 交 易 ( 見 第 16 頁 ) 不 當 利 用 公 司 商 機 ( 見 第 16 頁 ) 政 治 活 動 或 政 治 捐 贈 ( 見 第 17 頁 ) 員 工 或 其 親 屬 ( 就 該 員 工 所 知 ) 在 公 司 以 外 的 企 業 擁 有 重 大 經 濟 利 益, 而 該 企 業 與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或 尋 求 與 公 司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或 成 爲 公 司 的 競 爭 對 手 員 工 親 屬 利 用 該 員 工 在 本 公 司 的 影 響 獲 取 個 人 利 益 ( 例 如 從 公 司 商 業 合 作 夥 伴 處 ) 任 何 可 能 妨 礙 員 工 以 公 司 最 大 利 益 行 事 的 其 他 安 排 或 情 形, 包 括 家 庭 關 係 或 其 他 私 人 關 係 管 理 者 監 管 自 己 親 屬 或 者 與 下 屬 發 生 戀 愛 關 係, 均 違 反 本 公 司 政 策 可 能 面 臨 上 述 問 題 的 員 工 應 當 與 其 上 司 或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Human Resources) 商 討 該 事 宜 親 屬 或 個 人 關 係 近 親 屬 包 括 任 何 子 女 繼 子 女 父 母 繼 父 母 配 偶 兄 弟 姐 妹 配 偶 父 母 女 婿 兒 媳 姐 夫 妹 夫 兄 嫂 弟 媳 父 母 的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子 女 ( 包 括 因 再 婚 和 姻 親 而 形 成 的 該 等 親 屬 關 係 ) 和 其 他 任 何 共 同 居 住 人 員 ( 房 客 或 同 住 之 同 事 除 外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非 親 屬 之 間 的 關 係 亦 可 能 導 致 利 益 衝 突 上 述 列 舉 並 未 包 括 所 有 可 能 導 致 員 工 面 臨 利 益 衝 突 的 人 員 員 工 的 主 管 經 理 應 當 對 各 種 特 別 情 況 進 行 評 估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審 查 : 員 工 個 人 利 益 是 否 可 能 影 響 或 看 似 會 影 響 該 名 員 工 作 出 符 合 公 司 最 大 利 益 的 商 業 決 定, 將 由 管 理 階 層 負 責 審 查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 在 外 部 企 業 之 利 益 與 業 務 有 關, 或 與 員 工 的 職 責 職 能 或 地 點 公 司 業 務 相 競 爭 在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可 能 存 在 的 範 圍 內, 該 員 工 是 否 有 權 作 出 商 業 決 定 或 有 能 力 影 響 商 業 決 定 公 開 揭 露 員 工 與 外 部 企 業 的 關 係 可 能 令 公 司 感 到 尷 尬 該 員 工 能 夠 獲 取 的 公 司 資 訊 可 能 對 外 部 企 業 有 潛 在 利 用 價 値 員 工 親 屬 在 與 有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外 部 企 業 中 有 積 極 的 管 理 性 或 決 策 性 地 位 第 15 頁

17 員 工 可 以 向 其 主 管 公 司 規 範 管 理 主 管 (Corporate Compliance Officer) 或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提 出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的 任 何 問 題 重 大 經 濟 利 益 重 大 經 濟 利 益 是 指 員 工 或 其 親 屬, 在 任 何 與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或 尋 求 與 公 司 進 行 業 務 的 外 部 企 業 裏, 或 在 任 何 與 公 司 相 競 爭 的 企 業 裏,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擁 有 的 利 益 總 合 重 大 經 濟 利 益 的 定 義 爲 : 持 有 某 公 司 或 企 業 1% 以 上 已 發 行 證 券 ( 種 類 不 限 ) 持 有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合 夥 企 業 或 者 組 織 10% 以 上 的 權 益 占 員 工 總 資 產 或 員 工 總 收 入 的 5% 以 上 揭 露 和 處 理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員 工 一 旦 意 識 到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存 在 或 發 生, 必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管 理 階 層 全 面 揭 露 揭 露 事 項 還 須 在 年 度 商 業 道 德 紀 錄 上 加 以 記 載 公 司 對 所 有 揭 露 予 以 保 密, 除 非 爲 保 護 公 司 利 益 必 須 公 開 管 理 階 層 將 與 杜 邦 道 德 及 規 範 管 理 中 心 (Ethics & Compliance Central) 同 對 上 述 事 項 作 出 審 查, 並 採 取 措 施 消 除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外 部 受 雇 工 作 或 活 動 以 下 是 存 在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形, 該 等 衝 突 與 員 工 從 事 公 司 以 外 的 活 動 有 關 : 在 與 公 司 現 有 或 有 可 能 未 來 有 業 務 往 來 的 機 構, 或 與 公 司 相 競 爭 的 機 構, 擔 任 該 機 構 的 董 事 管 理 人 員 合 夥 人 顧 問 經 理 或 任 何 技 術 性 職 位 或 重 要 職 位 ( 包 括 兼 職 ) 在 已 經 或 未 來 可 能 涉 及 公 司 或 公 司 利 益 的 交 易 中, 擔 任 另 一 方 的 經 紀 人 中 間 人 或 爲 該 方 提 供 其 他 仲 介 服 務 從 事 其 他 任 何 兼 職 而 影 響 員 工 在 公 司 工 作 的 職 責, 包 括 私 下 經 商 發 表 與 該 員 工 專 業 領 域 相 關 的 演 講 文 章 或 其 他 文 字 作 品 員 工 的 主 管 應 在 同 意 員 工 實 施 上 述 行 爲 前, 審 查 相 關 情 況 員 工 亦 應 詢 問 事 業 單 位 是 否 存 在 有 關 文 稿 撰 寫 或 演 講 的 審 查 規 則 上 述 行 爲 不 應 影 響 員 工 工 作 表 現 員 工 接 受 相 關 酬 勞 必 須 遵 守 杜 邦 饋 贈 及 款 待 政 策 (DuPont Gifts & Entertainment Policy) 在 本 職 工 作 以 外 的 活 動 中 使 用 本 公 司 職 位 或 頭 銜, 導 致 該 活 動 可 能 被 誤 認 爲 由 本 公 司 贊 助 或 支 持 爲 牟 取 個 人 利 益 利 用 本 公 司 財 產 資 訊 或 其 職 位 在 本 職 工 作 以 外 的 活 動 中 使 用 本 公 司 的 用 品 或 設 施, 但 獲 得 主 管 批 准 的 情 況 除 外 利 用 工 作 時 間 從 事 本 職 工 作 以 外 的 經 營 或 活 動 員 工 在 任 何 潛 在 衝 突 發 生 前, 應 與 主 管 一 同 審 査 相 關 情 況, 從 而 確 保 該 等 情 形 不 會 轉 化 爲 實 際 利 益 衝 突 第 16 頁

18 內 線 交 易 內 線 消 息 是 指 一 經 揭 露 足 以 影 響 公 司 證 券 價 格 的 重 要 資 訊 舉 例 來 說, 該 等 資 訊 可 包 括 有 關 預 期 收 益 的 資 訊 倂 購 推 出 主 要 產 品 智 慧 財 產 權 開 發 或 訴 訟 進 展 情 況 員 工 不 得 利 用 內 線 消 息 買 賣 本 公 司 任 何 證 券, 亦 不 得 洩 露 內 線 消 息 予 任 何 有 可 能 利 用 該 內 線 消 息 而 買 賣 公 司 證 券 的 其 他 人 本 限 制 適 用 於 買 賣 杜 邦 股 票, 如 果 員 工 擁 有 其 他 公 司 的 內 線 消 息, 本 限 制 同 樣 適 用 於 員 工 買 賣 該 公 司 股 票 包 括 美 國 在 內 的 許 多 國 家, 均 禁 止 擁 有 內 線 消 息 的 人 員 買 賣 公 司 證 券 法 律 對 違 反 內 線 交 易 的 行 爲 均 施 以 嚴 厲 處 罰 作 爲 一 般 原 則, 掌 握 內 線 消 息 的 員 工 應 待 該 資 訊 公 開 揭 露 兩 個 工 作 曰 後, 方 能 買 賣 杜 邦 股 票 或 其 掌 握 內 線 消 息 的 其 他 公 司 證 券 公 司 不 禁 止 能 夠 取 得 內 線 消 息 的 員 工 獲 得 根 據 杜 邦 獎 勵 計 畫 而 被 贈 與 的 股 票 但 是, 該 員 工 不 得 在 公 開 市 場 從 事 任 何 股 票 交 易, 比 如 出 售 股 票 或 改 變 對 公 司 福 利 計 畫 項 下 投 資 杜 邦 股 票 基 金 的 選 擇 與 否 如 有 疑 問, 切 勿 交 易, 並 聯 絡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以 尋 求 指 導 管 理 階 層 人 員 在 買 賣 公 司 證 券 之 前, 必 須 履 行 特 別 預 查 程 序, 並 向 公 司 秘 書 處 (Corporate Secretary)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和 其 他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內 線 消 息 實 例 內 線 消 息 實 例 如 下 : 您 發 現 公 司 即 將 宣 佈 一 項 預 計 會 使 市 場 轉 型 的 重 大 研 究 發 現 您 獲 悉 公 司 正 考 慮 大 舉 投 資 一 家 規 模 較 小 的 上 市 公 司, 而 該 公 司 係 本 公 司 的 競 爭 對 手 您 獲 悉 杜 邦 準 備 與 另 一 上 市 公 司 締 結 重 要 合 約 不 當 利 用 公 司 商 機 員 工 在 杜 邦 工 作 時, 可 能 會 獲 悉 或 參 與 拓 展 一 些 商 業 機 會, 而 該 等 機 會 有 助 於 實 現 公 司 的 商 業 目 標 員 工 不 得 從 中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具 體 而 言, 員 工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爲 : 私 自 佔 有 利 用 公 司 財 產 資 訊 或 其 公 司 職 務 而 取 得 的 商 業 機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與 公 司 所 尋 求 的 商 業 機 會 相 競 爭 公 司 商 機 示 例 有 關 公 司 商 機 的 示 例 如 下 : 您 發 現 了 一 種 化 合 物, 該 化 合 物 爲 公 司 硏 究 項 目 預 期 之 外 的 副 產 品, 且 存 在 潛 在 的 市 場 價 値 您 發 現 公 司 可 能 有 興 趣 購 買 當 地 某 處 不 動 產, 而 該 等 不 動 產 可 能 會 爲 某 人 先 行 購 買, 然 後 再 賣 給 公 司 您 的 業 務 部 門 正 開 發 一 種 可 以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的 程 序, 而 該 程 序 可 能 對 其 他 公 司 同 樣 存 在 利 用 價 値 第 17 頁

19 政 治 捐 贈 或 活 動 杜 邦 從 事 業 務 所 在 的 國 家 對 公 司 從 事 政 治 捐 贈 均 作 出 限 制 員 工 必 須 向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諮 詢, 以 確 保 嚴 格 遵 守 所 適 用 的 法 律 此 外, 任 何 該 等 捐 贈 均 應 經 杜 邦 政 府 事 務 部 門 (Government Affairs) 批 准 美 國 法 律 還 可 能 禁 止 公 司 在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政 治 捐 贈 員 工 個 人 可 以 向 其 選 擇 的 政 黨 政 治 委 員 會 或 者 候 選 人 進 行 捐 贈, 只 要 該 等 捐 贈 不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涉 及 公 司 資 金 或 其 他 資 源 任 何 人 不 應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員 工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施 加 壓 力, 迫 使 其 向 某 一 政 黨 或 政 治 候 選 人 無 償 提 供 資 金 或 其 他 協 助 向 政 府 雇 員 和 官 員 表 達 公 司 對 相 關 政 策 的 立 場, 會 使 員 工 和 公 司 受 到 相 關 遊 說 法 的 管 轄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州 政 府 和 中 央 政 府 要 求 政 治 積 極 分 子 或 政 治 說 客 進 行 登 記, 對 違 反 者 施 以 重 罰 儘 管 各 地 對 政 治 積 極 分 子 的 定 義 有 所 不 同, 但 幾 乎 都 包 括 爲 商 業 目 的 與 政 府 官 員 互 動 員 工 在 與 政 府 官 員 進 行 業 務 接 洽 前, 必 須 諮 詢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或 政 府 事 務 部 門 (Government Affairs), 以 確 定 是 否 需 要 登 記 如 果 需 要 接 觸 任 何 政 治 積 極 分 子, 則 員 工 亦 應 聯 繫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或 政 府 事 務 部 門 (Government Affairs) 在 准 許 個 人 使 用 公 司 場 地 發 表 政 治 演 講 或 爲 其 他 政 治 目 的 之 前, 應 獲 得 政 府 事 務 部 門 (Government Affairs) 的 批 准 爲 上 述 目 的 使 用 公 司 場 地 可 能 會 被 視 爲 政 治 捐 贈 公 司 資 產 妥 善 保 護 和 使 用 公 司 資 源 是 每 名 員 工 的 基 本 職 責 儘 管 某 些 情 況 允 許 有 限 地 使 用 特 定 資 源 用 於 私 人 事 項, 但 我 們 不 應 將 此 種 特 權 視 爲 理 所 當 然, 亦 不 應 認 爲 我 們 在 使 用 該 等 資 源 時 擁 有 隱 私 權 公 司 資 產 包 括 有 形 財 產 資 訊 資 料 記 錄 和 智 慧 財 產 權 ( 如 商 標 發 明 和 版 權 ) 員 工 應 當 履 行 以 下 職 責 : 資 產 取 得 : 運 用 良 好 的 判 斷 爲 公 司 取 得 資 產 取 得 資 產 的 範 圍 僅 限 於 公 司 獲 准 持 有 的 資 產 最 終 確 保 杜 邦 以 合 理 價 格 購 得 包 括 供 給 物 品 和 原 物 料 在 內 的 資 產 資 產 使 用 和 處 理 : 工 作 時 使 用 公 司 資 產 應 合 理 注 意, 避 免 上 述 重 要 資 源 因 使 用 不 當 導 致 價 値 減 損 資 產 保 管 : 保 護 公 司 資 產, 以 免 爲 他 人 不 當 使 用 或 失 竊 公 司 資 產 和 資 訊 應 存 放 於 安 全 場 所, 防 止 他 人 未 經 授 權 獲 取 該 等 資 產 或 資 訊 資 產 共 用 : 與 公 司 之 外 的 人 員 或 實 體 共 用 公 司 資 產 須 經 授 權, 且 該 種 共 用 不 得 減 損 資 產 價 値, 也 不 違 反 法 律 或 規 範 保 安 程 序 : 遵 守 各 單 位 保 安 程 序, 以 保 護 公 司 有 形 資 產 和 其 他 資 產 不 受 未 經 授 權 的 使 用 或 搬 移, 並 防 止 其 因 犯 罪 或 怠 忽 職 守 而 有 所 損 失 第 18 頁

20 資 產 處 置 : 處 置 公 司 資 產, 必 須 依 據 公 司 程 序, 獲 得 適 當 授 權, 並 採 用 合 法 適 當 的 方 式 進 行 不 當 使 用 資 產 : 遵 守 相 關 政 策, 對 不 當 使 用 公 司 資 產 的 情 形 予 以 報 告, 從 而 保 護 公 司 資 產 免 受 不 當 使 用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見 隱 私 及 個 人 資 訊 章 節 電 腦 及 通 訊 系 統 公 司 資 產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電 腦 及 其 相 關 設 備 網 路 ( 包 括 網 際 網 路 接 入 ) 軟 體 電 話 和 語 音 信 箱 系 統 以 及 個 人 數 位 裝 置 員 工 必 須 妥 善 保 管 上 述 資 源, 保 護 儲 存 於 上 述 系 統 中 的 公 司 重 要 資 料 此 外, 鑒 於 電 腦 可 能 存 有 公 司 的 敏 感 資 訊, 員 工 必 須 遵 守 公 司 有 關 電 腦 加 密 及 防 盜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公 司 採 用 的 電 子 資 訊 安 全 標 準 可 從 各 級 管 理 階 層 或 杜 邦 資 訊 安 全 組 織 (DuPont Information Security Organization, DISO ) 處 獲 取 非 公 開 資 訊 全 體 員 工 對 尙 未 揭 露 的 公 司 資 訊 保 密 至 爲 重 要 對 公 司 有 經 濟 價 値 且 非 公 開 的 資 訊 屬 於 商 業 機 密 舉 例 說 來, 公 司 商 業 機 密 包 括 下 述 尙 處 於 非 公 開 狀 態 的 資 訊 : 商 業 計 畫 定 價 和 成 本 資 訊 硏 發 計 畫 和 策 略 硏 究 資 料 和 發 明 產 品 公 式 和 成 份 流 程 和 設 計 資 訊 之 前 討 論 的 內 線 消 息 也 是 一 種 非 公 開 保 密 資 訊, 未 經 特 別 授 權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員 工 必 須 意 識 到 商 業 機 密 的 存 在, 遵 守 杜 邦 公 司 商 業 機 密 政 策 (DuPont Corporate Trade Secret Policy), 採 取 措 施 有 效 保 護 商 業 機 密 全 體 員 工 還 須 遵 守 杜 邦 DISO 政 策, 從 而 保 護 公 司 非 公 開 資 訊 免 受 不 當 獲 取 使 用 或 揭 露 向 他 人 揭 露 商 業 機 密 和 其 他 保 密 資 訊, 必 須 依 據 有 效 的 可 適 用 於 資 訊 揭 露 的 書 面 協 定, 比 如 保 密 資 訊 揭 露 協 定 向 另 一 方 揭 露 的 保 密 資 訊 及 其 樣 品 須 標 注 保 密 字 樣 揭 露 範 圍 僅 限 於 爲 實 現 商 業 目 的 所 必 要 的 資 訊 如 保 密 協 定 由 他 方 提 供, 則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必 須 在 員 工 簽 署 該 協 定 或 接 收 相 關 資 訊 之 前 審 査 該 保 密 協 定 第 19 頁

21 杜 邦 資 訊 類 別 杜 邦 資 訊 類 別 如 下 : 特 別 控 制 - 敏 感 度 最 高 若 爲 他 人 獲 取, 該 資 訊 可 能 對 杜 邦 其 形 象 或 其 財 務 穩 定 性 造 成 無 法 彌 補 的 損 害 例 如 : 收 益 報 表 特 定 的 硏 究 專 案 生 產 過 程 的 操 作 指 示 工 廠 設 計 預 測 和 商 業 策 略 保 密 - 因 其 存 在 時 效 性 會 影 響 公 司 財 務 或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因 而 敏 感 度 較 高 公 開 範 圍 僅 限 於 需 要 知 悉 該 資 訊 的 人 等 例 如 : 機 密 的 財 務 或 技 術 資 訊 商 業 目 標 市 場 行 銷 計 畫 勞 動 契 約 組 織 結 構 變 化 以 及 個 人 獎 金 分 發 計 畫 僅 限 內 部 使 用 - 非 公 開 的 杜 邦 資 訊 例 如 : 業 務 表 使 用 的 工 程 標 準 和 技 術 資 訊, 該 等 資 訊 並 非 爲 客 戶 準 備, 亦 不 會 用 於 一 般 商 業 通 訊 公 開 - 爲 客 戶 股 東 媒 體 或 爲 其 他 公 開 發 佈 之 目 的 特 別 準 備 的 資 訊 例 如 : 杜 邦 年 報 (DuPont Annual Report)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s, MSDS ) 和 產 品 廣 告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發 明 發 明 是 指 任 何 具 有 新 穎 性 和 實 用 價 値 的 成 果, 比 如 某 種 合 成 物 程 序 方 法 或 裝 置 和 商 業 機 密 一 樣, 發 明 可 爲 杜 邦 帶 來 競 爭 優 勢 員 工 必 須 盡 力 保 護 公 司 發 明 保 護 公 司 發 明 包 括 提 交 專 利 申 請, 具 體 情 況 取 決 於 公 司 所 處 的 與 該 發 明 有 關 的 競 爭 環 境 比 如, 若 某 項 發 明 不 可 能 取 得 受 法 律 保 護 的 專 利 權, 公 司 可 以 將 其 作 爲 商 業 機 密 保 護, 無 須 爲 申 請 專 利 而 揭 露 之 若 取 得 專 利 權 無 法 給 公 司 帶 來 實 質 利 益, 公 司 可 以 公 開 該 發 明 的 詳 細 內 容 而 無 須 申 請 專 利, 避 免 他 人 就 同 樣 的 發 明 獲 得 專 利 權 員 工 必 須 協 助 公 司, 避 免 公 司 侵 害 他 人 之 專 利 權 在 公 司 發 佈 新 產 品 或 實 施 新 的 程 序 之 前, 負 責 該 專 案 的 事 業 單 位 或 人 員 應 事 先 向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諮 詢 有 關 專 利 審 查 事 宜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20 頁

22 品 牌 商 標 及 著 作 權 杜 邦 保 護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或 著 作 權 等 其 所 公 開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例 如, 杜 邦 品 牌 是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財 產 之 一, 員 工 必 須 確 保 該 品 脾 價 値 爲 保 護 公 司 的 品 牌 商 標 和 著 作 權, 員 工 應 當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熟 悉 並 合 理 使 用 杜 邦 品 牌 識 別 系 統 (DuPont Brand Identity System) 留 意 合 作 對 象 客 戶 供 應 商 競 爭 對 手 所 進 行 的 或 網 路 所 存 在 的 任 何 潛 在 濫 用 杜 邦 品 牌 的 情 形 向 各 級 管 理 階 層 或 透 過 公 司 品 牌 保 護 中 心 (Corporate Brand Protection Center) 向 公 司 行 銷 部 門 (Corporate Marketing) 或 向 杜 邦 商 法 律 部 門 (DuPont Legal Trademark Group) 指 出 任 何 濫 用 或 侵 害 杜 邦 品 牌 的 情 況 同 時, 員 工 複 製 散 佈 文 件 資 料 以 及 使 用 電 腦 軟 體 時, 必 須 尊 重 並 適 當 使 用 他 人 的 註 冊 商 標 和 著 作 權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記 錄 及 報 告 公 司 所 製 備 的 資 訊 均 視 爲 記 錄, 無 論 以 何 種 形 式 表 現 舉 例 來 說, 記 錄 包 括 財 務 報 告 會 計 報 告 技 術 和 銷 售 報 告 生 產 資 訊 硏 發 記 錄 個 人 檔 案 安 全 健 康 和 環 保 (SHE) 資 訊 合 約 銷 售 資 訊 和 商 業 計 畫 員 工 應 當 確 保 公 司 所 有 賬 目 和 記 錄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準 確 並 且 能 夠 清 楚 地 描 述 和 指 明 相 關 事 實 或 相 關 交 易 財 產 責 任 或 股 權 的 性 質 按 照 公 司 所 適 用 的 會 計 規 則, 正 確 及 時 地 對 會 計 賬 簿 上 的 科 目 進 行 分 類 和 記 錄 與 會 計 事 項 和 財 務 報 告 有 關 的 記 錄, 必 須 遵 守 公 司 會 計 規 範 以 及 一 般 公 認 的 會 計 準 則 和 標 準 員 工 製 備 維 護 或 處 理 杜 邦 記 錄 時, 必 須 遵 守 ( 同 時 確 保 獨 立 承 包 人 和 負 責 管 理 杜 邦 記 錄 的 顧 問 一 倂 遵 守 ) 杜 邦 公 司 資 訊 記 錄 管 理 政 策 (DuPont Corporate Record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CRIM) Policy) 員 工 不 得 故 意 記 載 錯 誤 的 歪 曲 的 引 人 誤 解 或 誤 導 的 資 訊, 亦 不 得 有 意 使 記 錄 資 訊 不 完 整 或 刪 節 不 正 確 的 會 計 處 理 文 件 製 備 以 及 造 假 的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會 違 反 公 司 政 策 以 及 有 關 會 計 標 準 的 法 律 和 法 規, 並 可 能 導 致 公 司 和 相 關 責 任 人 遭 受 民 事 和 刑 事 處 罰 許 多 記 錄 必 須 遵 守 法 律 和 法 規 的 規 定, 例 如 職 業 健 康 和 安 全 要 求 以 及 會 計 標 準 CRIM 政 策 中 所 包 含 的 杜 邦 記 錄 控 制 表 (Records Control Schedule) 對 該 等 管 理 公 司 記 錄 之 法 規 要 求 進 行 整 理 和 編 纂 該 列 表 亦 就 非 屬 法 規 要 求 的 記 錄 行 爲 制 定 管 理 要 求 員 工 必 須 遵 守 記 錄 控 制 表 (Records Control Schedule) 所 提 出 的 控 制 要 求, 除 非 該 要 求 違 反 當 地 法 律 或 契 約 員 工 應 就 該 等 情 形 向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和 財 務 部 門 (Finance) 進 行 諮 詢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標 準 和 程 序 確 保 公 司 財 產 得 以 受 到 保 護 和 正 確 使 用, 並 確 保 公 司 財 務 記 錄 和 報 告 準 確 可 信 員 工 應 共 同 承 擔 維 護 和 服 從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的 責 任 第 21 頁

23 不 當 記 錄 不 當 記 錄 示 例 如 下 : 有 意 混 淆 費 用 和 固 定 資 產 違 反 一 般 公 認 的 會 計 準 則, 加 速 或 遞 延 成 本 或 收 益 將 不 合 格 品 登 錄 爲 合 格 品 僞 造 差 旅 費 和 開 支 報 告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費 用 報 告 及 報 銷 員 工 出 差 和 安 排 款 待 活 動 應 符 合 商 業 需 要, 並 遵 守 公 司 政 策 和 程 序 要 求 公 司 意 在 使 員 工 不 因 出 差 或 安 排 款 待 活 動 而 遭 受 經 濟 上 的 損 失 或 獲 取 經 濟 上 的 利 益 公 司 期 望 員 工 以 對 待 本 人 支 出 的 同 等 謹 慎 態 度 使 用 公 司 經 費 提 交 或 負 責 批 准 差 旅 費 和 款 待 活 動 費 報 告 的 員 工 應 確 保 以 下 事 宜 : 該 筆 支 出 適 當 且 合 理 及 時 提 交 開 支 報 告 收 據 及 說 明 與 所 報 銷 的 費 用 一 致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離 職 離 職 員 工 必 須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立 即 返 還 所 有 公 司 財 產, 包 括 有 形 材 料 和 杜 邦 資 訊 資 產, 例 如 電 腦 移 動 電 話 電 話 卡 通 行 卡 鑰 匙 名 片 以 及 電 子 存 儲 設 備 離 職 時 不 得 複 製 杜 邦 資 料 離 職 後 不 得 向 他 人 揭 露 杜 邦 非 公 開 資 訊 如 未 能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則 可 能 會 導 致 嚴 重 的 民 事 刑 事 處 罰 第 22 頁

24 爲 社 會 確 保 永 續 發 展 的 實 踐 在 杜 邦, 我 們 期 望 幫 助 全 人 類 創 造 一 個 更 美 好 的 世 界 環 保 作 爲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値, 是 公 司 信 念 的 主 要 表 現 我 們 從 事 合 法 競 爭 來 實 現 我 們 的 目 標 我 們 致 力 於 保 護 環 境, 並 努 力 成 爲 自 身 經 營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良 好 監 督 人 我 們 支 持 人 權 標 準 最 終, 人 們 將 根 據 我 們 取 得 的 成 果 以 及 對 生 活 產 生 的 積 極 影 響, 評 價 我 們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本 部 分 將 述 及 競 爭 活 動 競 爭 情 報 收 集 政 府 關 係 政 府 業 務 及 非 美 國 政 府 官 員 的 旅 行 環 境 保 護 及 永 續 發 展 產 品 監 督 管 理 人 權 對 外 聯 絡 準 則 第 23 頁

25 競 爭 活 動 杜 邦 積 極 參 與 市 場 競 爭, 針 對 客 戶 需 求 提 供 最 佳 服 務, 提 升 股 東 價 値 但 我 們 必 須 始 終 銘 記, 在 我 們 從 事 業 務 的 多 數 國 家, 公 司 受 到 競 爭 法 的 管 制 這 類 法 律 十 分 複 雜, 而 且 各 國 規 定 均 有 所 不 同 但 是, 幾 乎 所 有 競 爭 法 都 禁 止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交 易 減 少 競 爭 的 約 定 和 行 爲 違 反 競 爭 法 的 行 爲 包 括 競 爭 者 之 間 就 以 下 方 面 作 出 約 定 : 設 定 統 一 價 格 操 縱 價 格 或 約 定 其 他 銷 售 條 款 或 條 件 ( 比 如 信 用 條 款 ) 聯 合 抵 制 特 定 供 應 商 或 客 戶 分 配 客 戶 產 品 區 域 或 市 場 限 制 產 品 生 產 或 銷 售 若 有 任 何 上 述 行 爲 或 其 他 違 反 競 爭 法 行 爲 時, 公 司 和 相 關 個 人 將 面 臨 嚴 重 處 罰 員 工 必 須 瞭 解 適 用 法 規, 尤 其 當 工 作 需 要 與 競 爭 對 手 供 應 商 客 戶 或 經 銷 商 接 洽, 或 需 要 收 集 競 爭 情 報 或 參 加 同 業 公 會 更 應 如 此 員 工 應 當 始 終 保 持 謹 慎, 避 免 自 身 行 爲 或 與 其 他 公 司 代 表 之 間 的 討 論 被 誤 解 爲 違 反 競 爭 法 的 行 爲 另 外, 員 工 在 參 加 以 下 活 動 前 應 諮 詢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1) 與 價 格 形 成 有 關 的 交 流 活 動 ;(2) 同 業 公 會 會 議 或 類 似 的 涉 及 競 爭 對 手 的 活 動 ; 或 (3) 與 競 爭 對 手 的 任 何 互 動 從 事 銷 售 和 行 銷 的 員 工, 以 及 與 競 爭 對 手 接 觸 或 參 加 同 業 公 會 貿 易 展 覽 的 員 工 應 定 期 檢 閱 本 項 政 策 規 定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競 爭 情 報 競 爭 情 報 對 公 司 獲 得 商 業 成 功 至 爲 重 要, 我 們 可 以 經 由 許 多 合 法 以 及 合 乎 職 業 道 德 的 方 式 收 集 與 競 爭 對 手 相 關 的 資 料 員 工 不 當 使 用 他 人 商 業 秘 密 將 遭 受 法 律 嚴 厲 處 罰 員 工 遵 守 公 司 規 範 有 助 於 公 司 或 員 工 免 受 嚴 厲 的 民 事 和 刑 事 處 罰 例 如, 收 集 競 爭 情 報 時, 員 工 須 按 以 下 要 求 行 事 : 不 得 爲 獲 取 情 報 對 本 人 身 份 或 需 要 獲 取 該 情 報 的 原 因 作 虛 假 陳 述 不 得 從 競 爭 對 手 或 其 他 公 司 竊 取 任 何 情 報 不 允 許 利 用 代 理 商 或 其 他 人 員 以 任 何 人 都 不 願 意 親 自 去 作 的 方 式 爲 公 司 取 得 競 爭 情 報 如 果 對 可 靠 收 集 競 爭 情 報 的 方 式 不 確 定, 請 向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諮 詢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24 頁

26 政 府 關 係 政 府 業 務 及 非 美 國 政 府 官 員 旅 行 與 政 府 組 織 和 政 府 官 員 合 作 是 一 種 特 殊 挑 戰 比 如, 各 國 政 府 都 有 自 己 的 商 業 交 易 規 則 我 們 與 官 方 合 作 ( 無 論 其 爲 客 戶 或 是 監 管 者 ), 我 們 都 必 須 保 證 我 們 的 行 爲 和 互 動 均 展 現 公 司 對 商 業 道 德 的 承 諾 與 政 府 官 員 的 關 係 員 工 在 與 政 府 從 事 業 務 時 必 須 瞭 解 相 關 規 定 某 些 政 府 嚴 格 限 制 官 員 接 受 禮 物 或 宴 請, 並 對 不 遵 守 規 定 的 公 司 予 以 嚴 厲 處 罰 向 政 府 官 員 提 供 小 禮 物 或 一 般 飯 局, 即 使 並 不 意 圖 影 響 特 定 行 爲, 亦 有 可 能 是 不 當 或 違 法 的, 而 且 易 被 視 爲 賄 賂 或 給 予 回 扣 如 根 據 法 律 例 外 規 定 可 對 政 府 官 員 支 付 款 項 時, 員 工 應 先 與 公 司 法 部 門 (Legal) 同 就 該 情 形 進 行 審 查 與 政 府 締 約 在 向 政 府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供 貨 或 提 供 服 務 時, 員 工 必 須 瞭 解 政 府 有 關 如 何 與 潛 在 或 現 有 供 應 商 接 洽 的 規 定, 尤 其 是 政 府 採 購 過 程 與 政 府 機 構 開 展 業 務 往 往 不 同 於 與 一 般 公 司 與 私 人 公 司 進 行 交 易 的 某 些 慣 例 可 能 並 不 適 用 於 與 政 府 機 構 之 間 的 交 易 政 府 的 特 別 規 定 可 能 涉 及 商 業 行 爲 的 諸 多 領 域, 例 如 產 品 服 務 的 成 本 蒐 集 和 估 算,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提 供 和 接 受 饋 贈 或 款 待 活 動 安 排, 以 及 雇 用 前 政 府 雇 員 此 外, 政 府 經 常 要 求 簽 約 方 證 明 自 身 符 合 各 項 合 約 要 求 有 關 政 府 交 易 的 法 律 通 常 較 爲 複 雜, 並 會 對 違 反 該 等 法 律 的 公 司 和 個 人 施 以 嚴 厲 的 民 事 和 刑 事 處 罰 員 工 如 果 無 法 確 定 如 何 與 政 府 官 員 開 展 合 作, 請 聯 繫 公 司 政 府 事 務 部 門 (Government Affairs) 或 法 務 部 門 (Legal) 非 美 國 政 府 官 員 的 旅 行 出 於 商 業 目 的, 非 美 國 政 府 官 員 訪 問 杜 邦 機 構 可 能 有 助 於 杜 邦 推 銷 及 宣 傳 杜 邦 產 品 這 種 情 況 下, 杜 邦 可 負 責 該 非 美 國 政 府 官 員 訪 問 所 產 生 的 合 理 及 一 定 限 額 內 的 餐 飲 旅 行 和 住 宿 費 用 這 些 費 用 必 須 :a) 符 合 當 地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b) 由 杜 邦 直 接 向 旅 行 社 酒 店 或 餐 廳 支 付 ;c) 與 現 場 訪 問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有 直 接 聯 繫 ; 及 d) 完 全 遵 守 杜 邦 的 饋 贈 及 款 待 政 策 的 授 權 記 錄 與 限 制 要 求 相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請 參 見 第 9 頁 賄 賂 及 回 扣 章 節 第 25 頁

27 環 境 保 護 和 永 續 發 展 杜 邦 的 使 命 是 維 持 永 續 成 長, 即 在 我 們 價 値 鏈 的 每 一 環 節 減 少 對 安 全 健 康 及 環 境 的 影 響, 同 時 爲 股 東 和 社 會 創 造 價 値 我 們 保 證 在 商 業 營 運 的 同 時 注 重 和 保 護 環 境, 杜 邦 承 諾 並 對 此 予 以 強 調 遵 守 杜 邦 承 諾 和 所 適 用 的 環 境 法 律 是 每 位 員 工 的 責 任 杜 邦 各 業 務 部 門 的 管 理 階 層 應 負 責 教 育 培 訓 和 鼓 勵 員 工 理 解 並 遵 守 杜 邦 承 諾 和 所 適 用 法 律 每 位 員 工 都 有 責 任 遵 守 杜 邦 有 關 安 全 健 康 和 環 境 (SHE) 方 面 的 公 司 政 策 標 準 和 指 南 相 關 更 多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產 品 監 督 管 理 在 杜 邦, 產 品 監 督 管 理 強 調 : 瞭 解 我 們 的 產 品 以 保 護 眾 多 杜 邦 利 害 關 係 人, 預 見 並 回 應 社 會 對 我 們 的 期 望 和 要 求, 並 盡 力 減 少 能 源 消 耗 在 杜 邦, 我 們 致 力 於 成 爲 公 司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良 好 監 督 管 理 人 員 工 應 當 理 解 公 司 產 品 監 督 管 理 計 畫 以 及 自 身 在 該 計 畫 中 所 承 擔 的 角 色, 如 此 我 們 才 能 夠 作 到 : 監 控 我 們 產 品 的 品 質 和 功 效 預 期 並 回 應 公 眾 客 戶 行 業 和 法 規 的 期 望 和 要 求 爲 客 戶 自 身 和 社 會 的 利 益 盡 力 減 少 能 源 消 耗 提 供 具 有 競 爭 優 勢 的 產 品 相 關 更 多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產 品 監 督 管 理 方 面 的 一 貫 承 諾 爲 體 現 公 司 對 產 品 監 督 管 理 管 理 的 承 諾, 杜 邦 已 經 就 生 物 倫 理 生 物 多 樣 性 具 有 生 物 累 積 性 的 材 料 和 奈 米 技 術 制 定 相 關 準 則 和 管 理 架 構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26 頁

28 人 權 無 論 在 何 處 經 營, 杜 邦 都 希 望 保 護 並 促 進 人 權 我 們 更 期 待 與 這 方 面 志 同 道 合 的 公 司 進 行 商 業 合 作 員 工 處 理 公 司 業 務 必 須 遵 守 職 業 道 德 且 負 起 責 任, 該 等 職 業 道 德 和 員 工 職 責 包 括 對 人 權 保 護 的 支 持 和 尊 重 員 工 應 努 力 發 現 在 這 方 面 與 我 們 志 同 道 合 的 公 司, 並 與 其 進 行 商 業 合 作 杜 邦 人 權 政 策 (DuPont Human Rights Policy) 和 反 童 工 及 強 迫 勞 動 準 則 (Principles on Child and Forced Labor) 是 基 於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値 而 制 訂 的, 即 安 全 和 健 康 環 境 保 護 高 道 德 標 準 和 對 人 尊 重 該 等 公 司 政 策 支 撐 杜 邦 行 爲 守 則 杜 邦 承 諾 -- 安 全 健 康 和 環 境 保 護 (The DuPont Commitment - Safety,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產 品 監 督 管 理 計 畫 規 範 管 理 計 畫 以 及 我 們 所 認 同 的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U.N. Global Compact) 中 的 十 項 原 則, 這 些 政 策 的 實 施 亦 結 合 這 些 規 定 遵 守 該 等 政 策 和 相 關 法 律 是 每 位 員 工 職 責 所 在 各 事 業 部 門 的 管 理 階 層 應 負 責 教 育 培 訓 和 鼓 勵 員 工 理 解 和 遵 守 該 等 政 策 和 法 律 相 關 政 策 和 其 他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對 外 聯 絡 準 則 杜 邦 期 望 公 司 確 保 商 業 活 動 描 述 準 確 且 完 整 經 公 司 批 准, 個 人 可 代 表 公 司 向 記 者 研 究 人 員 政 府 執 法 人 員 或 其 他 外 界 人 士 發 言 除 非 公 司 事 先 批 准 員 工 可 與 外 界 人 士 商 討 業 務, 否 則 該 員 工 應 將 下 述 外 界 人 士 的 提 問 轉 交 下 述 公 司 部 門 處 理 : 轉 交 至 政 府 或 主 管 官 員 法 務 部 門 (Legal) 或 政 府 事 務 部 門 (Government Affairs) 媒 體 或 記 者 公 共 事 務 部 門 (Public Affairs) 財 務 研 究 分 析 人 員 投 資 關 係 部 (Investor Relations) 執 法 部 門 或 外 部 律 師 法 務 部 門 (Legal) 此 外, 除 非 出 於 商 業 需 要 並 經 公 司 批 准, 員 工 不 得 向 非 公 司 人 員 提 供 非 公 開 訊 息, 特 別 是 當 他 人 可 能 會 廣 泛 散 播 該 資 訊 時 某 些 法 律 對 公 司 如 何 揭 露 資 訊 作 出 限 制 關 於 和 競 爭 對 手 接 洽 事 宜, 請 參 見 第 24 頁 競 爭 活 動 章 節 第 27 頁

29 爲 員 工 保 持 永 續 發 展 的 公 司 文 化 公 司 工 作 環 境 的 優 劣 會 影 響 到 公 司 是 否 成 功, 因 爲 工 作 環 境 會 關 係 到 每 位 員 工 的 成 就 感 以 及 幫 助 公 司 成 功 的 動 力 這 正 是 杜 邦 核 心 價 値 觀 之 一 尊 重 他 人 對 我 們 之 所 以 那 麼 重 要 的 原 因, 即 尊 重 他 人 有 助 於 我 們 的 工 作 環 境 保 持 積 極 性 和 建 設 性 尊 重 同 事 能 展 現 我 們 對 其 想 法 的 重 視 以 及 對 其 爲 公 司 作 出 的 特 別 貢 獻 表 示 感 謝 本 部 分 將 述 及 尊 重 他 人 機 會 平 等 和 免 於 歧 視 免 於 騷 擾 隱 私 及 個 人 資 訊 安 全 及 健 康 第 28 頁

30 尊 重 他 人 唯 有 仰 仗 多 元 化 個 體 的 全 心 全 力 投 入 與 合 作 精 神, 杜 邦 的 企 業 目 標 方 可 實 現 唯 有 相 互 尊 重 認 同 各 位 員 工 的 貢 獻 以 及 平 等 待 人, 全 體 杜 邦 股 東 方 可 贏 得 成 功 機 會 平 等 和 免 於 歧 視 杜 邦 不 因 爲 年 齢 ( 但 應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 種 族 宗 教 膚 色 性 別 殘 疾 原 始 國 籍 出 身 婚 姻 狀 況 性 傾 向 性 身 份 自 我 認 定 或 表 現 或 服 兵 役 狀 況, 在 雇 用 條 款 或 條 件 上 歧 視 任 何 員 工 或 應 聘 者, 包 括 雇 用 升 遷 降 級 職 位 變 動 招 募 新 員 工 終 止 雇 用 工 資 標 準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補 償 和 培 訓 選 拔 免 於 騷 擾 公 司 不 允 許 任 何 形 式 的 騷 擾 騷 擾 可 能 會 不 合 理 地 干 擾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或 創 造 令 人 害 怕 或 令 人 不 快 的 工 作 環 境 騷 擾 包 括 對 人 的 貶 損 或 誹 謗 性 言 論 提 出 以 性 方 面 的 好 處 交 換 工 作 上 利 益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攻 擊 性 行 爲 騷 擾 包 括 對 杜 邦 員 工 實 施 或 由 杜 邦 員 工 客 戶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業 務 夥 伴 實 施 的 行 爲 不 當 使 用 公 司 電 腦 和 通 訊 系 統, 包 括 使 該 系 統 涉 及 有 關 性 種 族 或 其 他 性 質 的 騷 擾 和 歧 視 內 容, 或 通 過 該 系 統 獲 得 與 性 有 關 的 或 其 他 不 適 宜 的 資 訊 不 當 使 用 公 司 電 子 通 訊 資 源, 無 論 通 過 何 種 媒 介, 均 構 成 嚴 重 違 規 行 爲, 違 反 者 將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員 工 如 知 悉 任 何 涉 嫌 歧 視 或 騷 擾 的 事 件, 應 向 公 司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Human Resources) 報 告 隱 私 及 個 人 資 訊 杜 邦 認 同 個 體 價 値, 並 尊 重 員 工 隱 私 權 公 司 期 待 合 理 地 維 護 以 前 和 現 有 員 工 的 隱 私, 並 保 障 公 司 所 收 集 的 員 工 個 人 資 訊 的 安 全 杜 邦 會 告 知 員 工 公 司 所 收 集 的 有 關 該 員 工 的 個 人 資 訊 以 及 可 能 使 用 或 共 用 該 資 訊 的 方 式, 例 如 爲 員 工 福 利 管 理 報 酬 電 腦 系 統 登 錄 和 安 全 而 使 用 公 司 希 望 員 工 遵 守 公 司 政 策 和 程 序, 從 而 保 護 杜 邦 全 球 資 訊 隱 私 政 策 (DuPont Global Information Privacy Policy) 所 描 述 的 個 人 資 訊 的 安 全 當 地 管 理 階 層 應 當 建 立 和 維 持 符 合 該 政 策 和 所 適 用 的 當 地 法 律 的 業 務 流 程 有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其 他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29 頁

31 私 人 使 用 公 司 資 產 請 牢 記 : 設 施 機 器 和 服 務 ( 例 如 辦 公 室 電 話 和 電 腦 設 備 ) 僅 爲 公 司 業 務 所 用, 包 括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語 音 留 言 網 際 網 路 和 區 域 網 路 員 工 在 使 用 該 等 設 施 和 設 備 時 不 應 期 待 得 到 隱 私 權 的 保 護 爲 保 護 公 司 和 員 工 的 安 全 和 聲 譽, 防 止 犯 罪 活 動 以 及 保 護 杜 邦 資 訊 安 全, 公 司 保 留 在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 監 控 工 作 場 所 和 公 司 通 訊 的 權 利 以 及 檢 查 公 司 財 產 的 權 利 爲 配 合 司 法 機 關 或 根 據 法 院 或 司 法 裁 定, 公 司 亦 有 可 能 揭 露 該 等 通 訊 資 訊 或 資 料 安 全 與 健 康 杜 邦 認 爲 所 有 傷 害 職 業 病 以 及 安 全 和 環 境 事 故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公 司 的 目 標 是 零 事 故 我 們 還 提 倡 員 工 非 工 作 時 間 的 安 全 遵 守 杜 邦 承 諾 和 所 適 用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法 律 是 每 位 員 工 的 職 責 所 在 各 部 門 管 理 階 層 應 負 責 教 育 培 訓 和 鼓 勵 員 工 理 解 和 遵 守 杜 邦 承 諾 以 及 所 適 用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法 律 每 位 員 工 亦 有 責 任 遵 守 杜 邦 安 全 健 康 和 環 境 保 護 (SHE) 政 策 標 準 和 指 南 有 關 公 司 政 策 及 其 他 資 訊, 請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30 頁

32 輔 助 資 訊 更 佳 的 決 策 過 程 當 面 臨 困 境 卻 看 似 無 適 合 解 決 方 案 時, 下 列 問 題 會 幫 助 您 對 情 況 作 出 評 估 行 動 前, 請 與 您 的 上 司 一 同 對 情 況 進 行 分 析, 以 確 保 其 同 意 您 的 看 法 我 應 該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去 處 理 此 事? 1. 我 正 面 對 的 潛 在 職 業 道 德 問 題 是 什 麼? 2. 在 該 情 形 下 我 的 具 體 責 任 是 什 麼? 3. 誰 可 能 受 此 事 影 響? 4. 哪 些 資 源 能 夠 幫 我 解 決 該 問 題? 5. 哪 些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案 應 為 我 所 考 慮? 5. 我 如 何 審 查 自 身 行 為? 我 的 家 人 會 如 何 看 待? 如 果 此 事 刊 登 在 報 紙 頭 版, 大 家 將 如 何 評 價 我 的 行 為? 其 他 人 會 期 待 別 人 如 何 對 待? 我 會 如 何 向 同 事 解 釋 我 的 行 為? 如 果 你 不 能 確 定 同 事 之 前 的 行 為 或 計 劃 實 施 的 行 為 是 否 符 合 本 行 為 守 則, 可 以 問 他 : 你 可 不 可 以 告 訴 我 你 這 樣 做 的 原 因? 如 果 我 們 無 法 就 如 何 抉 擇 進 行 積 極 討 論, 那 麼 我 們 就 無 法 互 相 學 習, 也 無 法 從 各 個 層 面 瞭 解 公 司 業 務 經 營 1. 我 面 臨 的 問 題 是 什 麼? 我 或 者 其 他 人 可 能 違 反 : 法 律 或 法 規? 杜 邦 的 核 心 價 值? 杜 邦 員 工 行 為 守 則? 杜 邦 的 規 定 公 司 政 策 或 程 式? 所 屬 專 業 的 職 業 道 德 標 準? 我 本 人 的 職 業 道 德? 2. 我 的 職 責 是 什 麼? 作 為 杜 邦 的 員 工, 我 在 職 業 道 德 方 面 的 責 任 是 什 麼? 本 職 工 作 所 要 求 在 職 業 道 德 方 面 的 責 任 是 什 麼? 作 為 專 業 或 行 業 團 隊 成 員, 我 是 否 有 職 業 道 德 方 面 的 責 任? 3. 誰 會 受 影 響? 客 戶? 股 東? 供 應 商? 同 事? 所 在 社 區? 家 人 或 者 自 己? 4. 我 能 夠 就 哪 些 資 源 進 行 諮 詢?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 向 法 律 部 門 聯 繫 求 助 ) 杜 邦 的 核 心 價 值 杜 邦 公 司 政 策 及 程 序 杜 邦 員 工 行 為 守 則 專 業 商 業 或 工 業 標 準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31 頁

33 尋 求 協 助 及 疑 慮 匯 報 公 司 提 供 多 種 資 源, 用 來 幫 助 所 有 員 工 面 對 職 業 道 德 及 規 範 管 理 方 面 的 棘 手 問 題 主 管 熟 悉 員 工 的 職 責, 因 此 是 最 好 的 諮 詢 對 象 如 果 無 法 請 示 主 管, 或 者 員 工 覺 得 不 宜 與 其 主 管 討 論 此 問 題, 則 亦 可 以 利 用 以 下 資 源 : 員 工 所 在 的 事 業 部 門 主 管 功 能 部 門 主 管 或 各 單 位 負 責 人 員 工 所 在 公 司 的 規 範 管 理 主 管 (Compliance Officer) 公 司 法 務 部 門 (Legal) 或 財 務 部 門 (Finance)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Human Resources), 特 別 針 對 關 工 作 場 合 的 問 題 和 政 策, 例 如 免 於 歧 視 免 於 騷 擾 及 員 工 隱 私 等 問 題 員 工 還 可 以 向 杜 邦 商 業 道 德 專 線 (DuPont Ethics Hotline) 舉 報 可 疑 的 不 當 行 爲 該 熱 線 提 供 多 種 語 言 服 務, 且 不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員 工 還 可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提 出 問 題 請 參 見 第 34 頁 資 源 章 節 涉 及 職 業 道 德 問 題 的 舉 報, 無 論 通 過 熱 線 還 是 網 路, 公 司 將 一 律 予 以 保 密 只 有 當 特 定 員 工 需 要 處 理 該 事 件 時, 管 理 階 層 才 會 告 知 相 關 資 訊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公 司 會 向 當 地 執 法 機 關 報 備 ) 員 工 還 可 以 要 求 匿 名 在 可 能 和 法 律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公 司 將 盡 力 保 護 員 工 的 匿 名 權 處 理 可 能 存 在 的 違 規 行 爲 糾 正 措 施 及 調 査 爲 確 保 本 行 爲 守 則 得 以 及 時 統 一 的 實 施, 公 司 將 調 查 所 被 舉 報 的 違 規 行 爲, 例 如 違 反 法 律 法 規 或 公 司 政 策 及 程 序 一 旦 確 認 爲 違 規 行 爲, 責 任 人 將 承 擔 責 任 並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包 括 終 止 聘 用 以 及 可 能 面 臨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誣 告 亦 屬 違 紀 行 爲 免 於 報 復 我 們 必 須 創 造 一 個 可 以 將 疑 慮 和 潛 在 問 題 指 出 來 的 環 境 如 員 工 因 善 意 提 出 自 己 的 顧 慮 舉 報 可 疑 的 違 規 行 爲 或 爲 配 合 調 査 詢 問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而 遭 到 報 復, 杜 邦 將 絕 不 姑 息 公 司 將 調 查 任 何 涉 嫌 報 復 的 事 件, 並 對 報 復 員 工 給 予 紀 律 處 分 公 司 政 策 及 其 他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32 頁

34 公 司 商 業 道 德 及 規 範 管 理 規 劃 商 業 道 德 和 規 範 管 理 是 杜 邦 需 要 優 先 考 慮 的 重 要 事 項 杜 邦 道 德 及 規 範 管 理 中 心 (Ethics & Compliance Central) 由 首 席 稽 核 長 (General Auditor) 及 首 席 道 德 及 規 範 管 理 主 管 (Chief Ethics & Compliance Leader) 領 導 該 團 隊 將 與 杜 邦 高 層 合 作, 以 確 保 該 等 事 宜 受 到 優 先 重 視 商 業 道 德 方 面 的 精 進 以 及 規 範 管 理 方 面 的 努 力, 會 爲 我 們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並 促 進 公 司 營 運 及 永 續 發 展 杜 邦 道 德 及 規 範 管 理 中 心 (Ethics & Compliance Central) 由 數 名 資 深 員 工 及 法 律 顧 問 組 成 規 範 管 理 主 管 在 全 球 按 事 業 功 能 及 地 理 區 域 在 特 定 功 能 部 門 和 策 略 風 險 領 域 進 行 配 置 他 們 負 責 商 業 道 德 及 規 範 管 理 規 劃 的 構 想 和 架 構, 並 負 責 確 保 各 事 業 部 門 在 風 險 明 確 的 領 域 內 有 效 運 作 和 維 持 該 計 畫 杜 邦 道 德 及 規 範 管 理 中 心 (Ethics & Compliance Central) 和 各 管 理 階 層, 將 共 同 宣 導 和 打 造 具 有 最 高 商 業 道 德 標 準 實 施 內 部 控 制 和 遵 守 法 律 的 公 司 文 化, 以 此 來 提 升 杜 邦 的 核 心 價 値 在 整 個 公 司 的 重 要 性 該 目 標 需 通 過 協 調 溝 通 培 訓 內 部 審 查 和 風 險 評 估 來 完 成 他 們 會 幫 助 員 工 瞭 解 公 司 對 商 業 道 德 和 規 範 管 理 的 方 式, 負 責 公 司 範 圍 內 的 培 訓 計 畫, 並 對 有 關 商 業 道 德 和 規 範 管 理 方 面 的 疏 忽 和 責 任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相 關 更 多 資 訊, 請 參 見 內 部 網 路 資 源 第 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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