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98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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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壹 會 議 議 程 1 貳 專 題 演 講 4 專 題 演 講 ( 一 ): 校 園 民 主 與 學 術 自 由 4 專 題 演 講 ( 二 ): 高 等 教 育 新 視 界 - 彈 性 化 優 質 化 國 際 化 6 專 題 演 講 ( 三 ): 從 學 校 到 工 作 - 談 尊 嚴 勞 動 14 專 題 演 講 ( 四 ): 如 何 重 建 道 德 推 廣 大 學 有 品 運 動 24 專 題 演 講 ( 五 ): 從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看 未 來 產 業 人 才 培 育...25 參 業 務 報 告 37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業 務 報 告 37 國 科 會 業 務 報 告 56 肆 分 組 議 題 研 討 與 經 驗 交 流 86 第 一 組 議 題 : 提 昇 校 園 學 習 風 氣 與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之 策 略 86 第 二 組 議 題 : 面 對 少 子 化 之 辦 學 機 制 與 經 營 理 念 107 第 三 組 議 題 :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之 推 動 策 略 137 伍 提 案 討 論 151 陸 名 冊 與 會 場 座 次 圖 164 一 與 會 人 員 名 冊 164 ( 一 ) 主 講 人 及 主 持 人 名 單 164 ( 二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名 單 165 ( 三 ) 與 會 人 員 名 單 167 二 分 組 議 題 名 冊 175 ( 一 ) 第 一 組 175 ( 二 ) 第 二 組 178 ( 三 ) 第 三 組 182 I

2 三 全 國 傑 出 通 識 教 育 教 師 受 獎 名 冊 184 四 會 場 座 次 圖 185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會 議 平 面 圖 185 附 錄 186 一 籌 辦 99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報 告 簡 報 186 二 98 學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校 院 宣 導 報 告 資 料 200 三 97 學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結 論 辦 理 情 形 一 覽 表 228 II

3 壹 會 議 議 程 第 一 天 :99 年 2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第 一 天 :99 年 2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議 程 地 點 主 持 人 8:00~10:20 1. 報 到 - 配 發 飯 店 房 間 及 行 李 處 理 2. 領 取 資 料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體 育 館 安 排 茶 點 開 幕 典 禮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李 嗣 涔 理 事 長 10:20~11:00 教 育 部 吳 清 基 部 長 致 詞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程 海 東 理 事 長 國 科 會 張 文 昌 副 主 任 委 員 致 詞 體 育 館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陳 振 貴 理 事 長 馬 英 九 總 統 致 詞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11:00-11:20 頒 發 -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教 育 部 98 年 度 全 國 傑 出 通 識 教 育 教 師 獎 體 育 館 教 育 部 吳 清 基 部 長 專 題 演 講 : 11:20~12:20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李 嗣 涔 理 事 長 前 台 大 校 長 陳 維 昭 教 授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程 海 東 理 事 長 演 講 題 目 : 體 育 館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陳 振 貴 理 事 長 校 園 民 主 與 學 術 自 由 12:20~12:30 大 合 照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李 嗣 涔 理 事 長 12:30~13:40 午 餐 義 守 大 學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程 海 東 理 事 長 雅 苑 食 集 餐 廳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陳 振 貴 理 事 長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13:40-14:10 民 國 100 年 大 學 校 務 評 鑑 簡 介 行 政 大 樓 10 樓 教 育 部 林 聰 明 次 長 報 告 人 : 國 際 演 講 廳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劉 維 琪 董 事 長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陳 振 遠 執 行 長 14:10-15:40 15:40-16:00 茶 敘 16:00-17:30 提 案 討 論 第 一 組 : 提 昇 校 園 學 習 風 氣 與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之 策 略 引 言 人 : 成 功 大 學 賴 明 詔 校 長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戴 謙 校 長 第 二 組 : 面 對 少 子 化 之 辦 學 機 制 與 經 營 理 念 引 言 人 : 元 智 大 學 彭 宗 平 校 長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方 俊 雄 校 長 分 組 討 論 第 三 組 :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之 推 動 策 略 引 言 人 : 政 治 大 學 吳 思 華 校 長 銘 傳 大 學 李 銓 校 長 行 政 大 樓 10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行 政 大 樓 10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行 政 大 樓 10 樓 第 七 研 討 室 行 政 大 樓 10 樓 茶 敘 廳 行 政 大 樓 10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李 嗣 涔 理 事 長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程 海 東 理 事 長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陳 振 貴 理 事 長 行 政 院 曾 志 朗 政 務 委 員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教 育 部 國 際 文 教 處 劉 慶 仁 處 長 中 山 大 學 楊 弘 敦 校 長 義 守 大 學 秘 書 室 教 育 部 長 官 國 科 會 陳 正 宏 副 主 任 委 員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李 嗣 涔 理 事 長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程 海 東 理 事 長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陳 振 貴 理 事 長 第 1 頁

4 教 育 部 長 官 17:30-18:00 1. 記 者 會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李 嗣 涔 理 事 長 行 政 大 樓 10 樓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程 海 東 理 事 長 演 講 廳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陳 振 貴 理 事 長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2. 參 觀 國 際 學 院 及 宿 舍 ( 自 由 參 觀 ) 國 際 學 院 / 宿 舍 義 守 大 學 秘 書 室 18:00-18:30 入 住 飯 店 義 大 天 悅 飯 店 義 守 大 學 秘 書 室 18:30-20:30 晚 宴 義 大 天 悅 飯 店 20:30~ 自 由 活 動 義 守 大 學 秘 書 室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程 海 東 理 事 長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第 2 頁

5 第 二 天 :99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第 二 天 :99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時 間 議 程 地 點 主 持 人 07:00-08:20 活 力 有 氧 早 餐 天 悅 國 際 飯 店 自 由 饗 用 08:20-08:50 啟 程 至 會 場 天 悅 國 際 飯 店 飯 店 退 房 專 車 接 送 08:50-09:00 報 到 領 取 資 料 09:00-09:20 09:20-09:40 09:40-09:50 09:50-10:10 茶 敘 教 育 部 專 題 演 講 題 目 : 高 等 教 育 的 新 視 界 - 彈 性 化 優 質 化 國 際 化 主 講 人 : 吳 清 基 部 長 國 科 會 專 題 報 告 題 目 : 追 求 學 術 卓 越 與 人 才 培 育 主 講 人 : 李 羅 權 主 任 委 員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專 題 演 講 題 目 : 從 學 校 到 工 作 - 談 尊 嚴 勞 動 主 講 人 : 郭 芳 煜 副 主 任 委 員 燕 巢 分 部 國 際 會 議 廳 燕 巢 分 部 國 際 會 議 廳 燕 巢 分 部 國 際 會 議 廳 義 守 大 學 秘 書 室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義 守 大 學 秘 書 室 10:10-11:00 11:00-11:20 11:20-12:20 12:20-13:50 午 宴 專 題 演 講 : 如 何 重 建 道 德 推 廣 大 學 有 品 運 動 主 講 人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洪 蘭 教 授 行 政 院 專 題 演 講 題 目 : 從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看 未 來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主 講 人 : 尹 啟 銘 政 務 委 員 一 綜 合 座 談 二 閉 幕 13:50~ 賦 歸 (1)- 部 分 貴 賓 先 行 離 開 燕 巢 分 部 國 際 會 議 廳 燕 巢 分 部 國 際 會 議 廳 燕 巢 分 部 國 際 會 議 廳 燕 巢 分 部 教 學 大 樓 B1 燕 巢 分 部 育 成 大 樓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13:50-16:20 參 觀 佛 光 山 佛 光 山 義 守 大 學 秘 書 室 16:20~ 滿 載 而 歸 明 年 再 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李 嗣 涔 理 事 長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程 海 東 理 事 長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陳 振 貴 理 事 長 行 政 院 曾 志 朗 政 務 委 員 教 育 部 吳 清 基 部 長 國 科 會 李 羅 權 主 任 委 員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李 嗣 涔 理 事 長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程 海 東 理 事 長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陳 振 貴 理 事 長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義 守 大 學 秘 書 室 部 份 貴 賓 在 育 成 實 驗 大 樓 前 上 車, 前 往 機 場 火 車 站 及 高 鐵 站 貴 賓 在 佛 光 山 前 上 車, 前 往 機 場 火 車 站 及 高 鐵 站 第 3 頁

6 貳 專 題 演 講 一 校 園 民 主 與 學 術 自 由 主 講 人 : 前 台 大 校 長 陳 維 昭 教 授 學 歷 美 國 約 翰 霍 普 金 斯 大 學 公 衛 碩 士 ( ) 日 本 國 立 東 北 大 學 醫 學 博 士 (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科 畢 業 ( ) 現 職 / 經 歷 臺 大 醫 學 院 名 譽 教 授 義 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榮 譽 講 座 教 授 秀 傳 醫 療 體 系 名 譽 總 裁 財 團 法 人 臺 大 景 福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台 北 市 臺 大 校 友 會 理 事 長 社 團 法 人 國 家 生 技 醫 療 產 業 策 進 會 會 長 臺 灣 大 學 校 長 ( ) 臺 大 醫 學 院 院 長 ( ) 臺 大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副 院 長 ( )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外 科 及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教 授 ( ) 臺 大 醫 學 院 外 科 副 教 授 ( ) 臺 大 醫 學 院 外 科 講 師 ( ) 美 國 辛 辛 那 提 大 學 外 科 研 究 副 教 授 ( ) 中 華 民 國 小 兒 外 科 醫 學 會 理 事 長 ( ) 中 華 民 國 靜 脈 暨 腸 道 營 養 醫 學 會 理 事 長 ( )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醫 學 會 理 事 長 ( )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 )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測 驗 及 訓 練 中 心 董 事 長 (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委 員 ( ) 第 4 頁

7 中 華 民 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 )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理 事 長 ( ) 總 統 科 技 諮 詢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 ) 東 亞 研 究 型 大 學 協 會 主 席 ( ) 新 竹 生 物 醫 學 園 區 籌 備 處 主 任 ( ) 中 華 民 國 營 養 學 會 理 事 長 ( ) 亞 太 大 學 交 流 協 會 理 事 長 (2005) 民 主 太 平 洋 聯 盟 國 際 秘 書 處 秘 書 長 ( ) 中 華 民 國 新 聞 評 議 會 主 任 委 員 ( ) 學 位 獎 狀 榮 譽 日 本 東 北 大 學 " 桂 賞 "(1976) 傑 出 校 友 獎 (2000) 中 華 民 國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1979) 行 政 院 傑 出 科 技 榮 譽 獎 (1980) 行 政 院 三 等 功 績 獎 章 (1986) 美 國 約 翰 霍 普 金 斯 大 學 傑 出 校 友 (1993) 2001 年 亞 太 臨 床 營 養 貢 獻 獎 Asia-Pacufic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 編 輯 委 員 Nutrition" 編 輯 委 員 第 5 頁

8 二 高 等 教 育 新 視 界 - 彈 性 化 優 質 化 國 際 化 主 講 人 : 教 育 部 吳 清 基 部 長 學 歷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美 國 密 蘇 里 大 學 博 士 課 程 進 修 英 國 倫 敦 大 學 博 士 後 研 究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訪 問 學 者 經 歷 國 立 臺 灣 師 大 附 中 教 師 組 長 秘 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系 所 助 理 研 究 員 助 教 講 師 副 教 授 教 授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辦 公 室 秘 書 臺 灣 省 國 民 學 校 教 師 研 習 會 主 任 教 育 部 中 等 教 育 司 司 長 兼 教 育 研 究 委 員 會 執 行 秘 書 技 職 司 長 行 政 院 參 事 兼 第 六 組 組 長 教 育 部 常 務 次 長 政 務 次 長 國 立 教 育 研 究 院 籌 備 處 主 任 兼 教 育 部 臺 灣 省 國 民 學 校 教 師 研 習 會 主 任 中 國 國 民 黨 文 化 傳 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中 央 委 員 會 副 秘 書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局 長 中 國 教 育 學 會 中 國 師 範 教 育 學 會 中 國 比 較 教 育 學 會 中 國 視 聽 教 育 學 會 中 國 空 中 教 育 學 會 中 國 工 藝 教 育 學 會 中 國 課 程 教 育 學 會 中 華 創 意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 理 事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副 市 長 榮 譽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學 術 研 究 甲 種 獎 助 林 熊 徵 學 田 基 金 會 學 術 著 作 獎 嘉 新 學 術 基 金 會 著 作 獎 孫 運 璿 學 術 基 金 會 第 一 屆 傑 出 公 務 人 員 獎 民 國 年 中 國 教 育 學 術 團 體 聯 合 會 木 鐸 獎 美 國 ABI 1998 年 度 風 雲 人 物 國 立 臺 灣 師 大 第 二 屆 傑 出 校 友 獎 (2002) 第 6 頁

9 98 學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專 題 演 講 高 等 教 育 的 新 視 界 彈 性 化 優 質 化 國 際 化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清 基 99 年 2 月 3 日 1 演 講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教 育 施 政 五 大 主 軸 參 高 等 教 育 SWOT 分 析 肆 高 教 優 先 施 政 重 點 ( 一 ) 彈 性 化 ( 二 ) 優 質 化 ( 三 ) 國 際 化 伍 展 望 ( 代 結 語 ) 2 第 7 頁

10 壹 前 言 面 對 社 會 的 急 遽 變 遷, 政 治 的 開 放 民 主 產 業 結 構 的 改 變 以 及 價 值 觀 念 多 元 化 的 衝 擊, 大 學 教 育 的 傳 承 功 能 與 主 導 地 位 已 面 臨 新 的 挑 戰 為 使 今 後 高 等 教 育 的 規 劃, 能 適 應 多 元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求, 大 學 教 育 應 有 新 的 突 破, 並 積 極 作 適 切 調 整 與 前 瞻 規 劃, 力 求 大 學 教 育 精 進 與 發 展, 開 拓 大 學 教 育 的 新 境 界, 發 揮 高 等 教 育 的 時 代 功 能, 裨 益 我 國 整 體 社 會 的 進 步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提 升 3 貳 教 育 施 政 主 軸 (1/2) 以 全 人 教 育 為 目 標 教 育 施 政 五 大 主 軸 以 以 生 終 命 身 教 教 育 為 基 礎 育 為 精 神 以 完 全 學 習 為 歷 程 以 健 康 校 園 為 園 地 4 第 8 頁

11 貳 教 育 施 政 主 軸 (2/2) 1. 多 元 智 能 適 性 發 展 6. 珍 視 生 命 教 育 學 會 感 恩 回 饋 2. 全 人 格 教 育 全 方 位 學 習 5. 強 調 完 全 學 習 重 視 終 身 教 育 3. 強 調 本 土 化 重 視 國 際 化 4. 重 視 基 本 能 力 學 習 兼 顧 通 識 教 育 陶 冶 5 參 高 等 教 育 SWOT 分 析 trength 優 勢 充 足 的 就 學 機 會 大 學 師 資 素 質 日 益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走 向 法 制 化 學 校 重 視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政 府 專 款 補 助 發 展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政 府 專 款 補 助 教 學 卓 越 大 學 政 府 及 學 校 重 視 產 學 合 作 劣 勢 eakness 校 數 過 量 化 資 源 稀 釋 化 素 質 差 異 化 退 學 率 偏 低 每 生 使 用 教 育 經 費 偏 低 國 際 化 程 度 仍 然 不 足 pportunity 外 籍 學 生 來 台 人 數 增 加 華 語 文 市 場 需 求 日 增 兩 岸 三 地 競 爭 激 烈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熱 絡 機 會 威 脅 人 口 少 子 化 hreat 大 陸 學 校 吸 引 台 籍 學 生 新 加 坡 香 港 大 陸 挖 走 台 灣 名 師 國 際 學 術 論 文 排 名 仍 待 提 升 6 第 9 頁

12 肆 高 教 優 先 施 政 重 點 ( 一 ) 彈 性 化 入 學 資 格 彈 性 化 修 正 法 令 建 立 制 度 產 學 交 流 人 事 流 通 財 務 自 主 健 全 治 理 合 理 監 督 大 學 教 師 彈 性 薪 資 漸 進 鬆 綁 增 加 資 源 大 學 運 作 自 主 彈 性 自 主 原 則 管 理 監 督 now COORDINATION SUPERVISION 法 人 化 企 業 化 轉 型 退 場 future PARTNERSHIP COOPERATION MOE VS. UNIVERSITY 7 肆 高 教 優 先 施 政 重 點 ( 二 ) 優 質 化 (1/2) Himart 大 學 追 求 卓 越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能 量 培 育 跨 領 域 優 質 人 才 成 為 學 術 與 應 用 併 重 之 研 發 基 地 增 強 國 際 競 爭 力 協 助 國 家 發 展 8 第 10 頁

13 肆 高 教 優 先 施 政 重 點 ( 二 ) 優 質 化 (2/2) 發 展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及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輔 導 大 學 分 類 發 展, 充 分 發 揮 各 校 特 色 協 助 大 學 追 求 卓 越 鼓 勵 大 學 合 作, 共 同 分 享 資 源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9 肆 高 教 優 先 施 政 重 點 ( 三 ) 國 際 化 (1/2)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多 元 發 展 培 育 全 球 進 軍 教 育 推 動 兩 岸 提 升 臺 灣 移 動 能 力 服 務 國 際 大 學 文 教 能 見 度 與 人 才 市 場 交 流 競 爭 力 發 展 國 際 化 目 標 10 第 11 頁

14 肆 高 教 優 先 施 政 重 點 ( 三 ) 國 際 化 (2/2) 推 動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深 化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以 利 高 教 輸 出 營 造 友 善 國 際 環 境 吸 引 多 元 國 際 學 生 擴 大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Globalization 如 何 推 動 國 際 化 推 動 兩 岸 大 學 交 流 合 作 規 劃 開 放 招 收 陸 生 來 臺 就 學 與 採 認 大 陸 學 歷 開 設 英 語 授 課 學 程 提 升 教 學 國 際 化 程 度 及 學 生 競 爭 實 力 11 伍 展 望 ( 代 結 語 ) ---- 實 現 卓 越 績 效 創 新 科 技 之 精 緻 教 育 一 強 化 競 爭 優 勢, 展 現 卓 越 實 力 二 提 升 全 面 品 質, 落 實 績 效 責 任 三 追 求 多 元 適 性, 實 踐 創 新 社 會 四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促 進 科 技 進 步 五 整 合 各 界 力 量, 實 現 精 緻 教 育 12 第 12 頁

15 謝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正 13 第 13 頁

16 三 從 學 校 到 工 作 - 談 尊 嚴 勞 動 主 講 人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郭 芳 煜 副 主 任 委 員 學 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系 學 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研 究 所 碩 士 68 年 高 考 人 事 行 政 類 科 及 格 67 年 電 信 人 員 員 級 考 試 及 格 經 歷 75 年 12 月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股 長 80 年 4 月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管 理 師 83 年 3 月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科 長 84 年 1 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任 秘 書 86 年 4 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參 事 87 年 2 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任 秘 書 87 年 10 月 勞 工 保 險 局 總 經 理 90 年 9 月 職 業 訓 練 局 局 長 第 14 頁

17 尊 嚴 勞 動 理 念 從 米 勒 畫 作 拾 穗 談 起 ~ 寫 在 尊 嚴 勞 動 之 前 ~ 尊 嚴 勞 動 (Decent Work) 成 為 國 際 勞 動 組 織 極 力 推 動 的 重 要 概 念, 總 統 列 為 重 要 政 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也 積 極 擔 負 推 動 的 角 色, 在 談 論 尊 嚴 勞 動 之 前, 先 來 看 看 以 下 幾 則 故 事 : 米 勒 的 拾 穗 當 全 球 化 來 臨 前 陣 子 在 台 引 起 轟 動 的 米 勒 畫 作 拾 穗, 是 源 自 舊 約 裡 的 故 事 - 一 名 叫 波 阿 斯 的 地 主, 對 異 邦 來 的 女 人 路 得 說 : 你 可 以 在 我 田 裡 跟 著 收 割 者 拾 穗, 我 已 吩 咐 僕 人 不 可 欺 負 你, 並 給 你 水 喝 畫 裡 前 景 是 三 名 彎 腰 拾 穗 的 婦 女, 他 在 1857 年 米 勒 所 處 的 年 代 中, 因 為 工 業 革 命 改 善 了 收 割 的 農 具, 麥 子 收 獲 的 速 度 提 高, 但 是 遺 落 在 地 上 稻 穗 變 少 了, 婦 女 拾 穗 餵 飽 自 己 的 機 會 也 減 少 在 那 個 工 業 革 命 的 年 代, 農 民 成 為 窮 苦 的 一 群, 四 處 尋 找 短 期 打 工 的 機 會, 求 取 溫 飽, 男 性 做 粗 活, 而 女 性 在 收 割 後, 彎 腰 拾 取 麥 穗 工 業 革 命 中 產 生 了 富 可 敵 國 的 商 人, 也 有 農 民 的 經 濟 生 活 陷 入 困 苦, 沒 有 足 夠 收 入 維 持 尊 嚴 生 活, 拾 穗 變 成 另 類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補 充 他 們 的 生 活 不 足 拾 穗 的 故 事 也 像 是 全 球 化 世 界 中 部 分 勞 工 的 處 境, 要 改 善 則 需 要 一 份 具 生 產 效 益 的 工 作, 及 工 作 條 件 社 會 保 障, 才 能 維 持 尊 嚴 生 活 畢 卡 索 盲 人 的 一 餐 當 貧 窮 襲 擊 應 有 的 尊 嚴 生 活 近 代 偉 大 畫 家 畢 卡 索, 在 藍 色 時 期 為 了 哀 悼 好 友 卡 薩 吉 瑪 斯 之 死 大 量 使 用 藍 色, 留 下 盲 人 的 一 餐 這 幅 畫 作, 這 張 藍 色 調 的 畫, 盲 人 左 手 握 著 小 小 的 圓 麵 包, 吃 了 兩 口, 捨 不 得 再 吃, 右 手 觸 摸 著 水 瓶 ; 手 中 握 著 僅 有 小 小 乾 硬 的 圓 麵 包 畫 裡 充 滿 憂 鬱 無 助, 一 名 貧 苦 孤 寂 的 盲 人 用 指 尖 替 代 雙 眼 觸 摸 外 界 世 物, 表 情 茫 然 冷 漠 這 幅 畫 有 幾 個 點 : 盲 人 貧 窮 生 活 不 足, 套 在 勞 動 脈 絡 裡, 使 人 聯 想 到 心 身 障 礙 者 的 就 業 問 題 所 得 問 題 扶 助 問 題, 我 們 不 知 道 造 成 畫 裡 主 角 眼 盲 的 原 因 是 什 麼, 是 否 有 職 業 災 害 或 是 其 他 原 因? 他 能 否 獲 得 援 助, 但 是 欠 缺 適 當 收 入 的 年 代, 它 呈 現 出 嚴 重 的 尊 嚴 勞 動 赤 字, 對 於 生 活 僅 壓 縮 到 求 得 食 物 溫 飽, 如 果 用 尊 嚴 勞 動 的 角 度 我 們 能 為 它 做 點 什 麼 呢?? 第 15 頁

18 送 行 者 ~ 禮 儀 師 的 樂 章 職 業 平 等 的 意 義 在 東 京 交 響 樂 團 的 大 悟, 樂 團 解 散 後 和 妻 子 一 起 搬 回 鄉 下 老 家, 找 了 一 份 協 助 旅 途 的 工 作, 他 以 為 這 是 旅 行 社 職 員 的 工 作, 其 實 是 處 理 大 體 的 禮 儀 師 工 作 由 交 響 樂 團 的 大 提 琴 手 到 處 理 大 體 的 禮 儀 師 男 主 角 及 周 邊 的 家 人 朋 友, 一 開 始 都 不 能 接 受, 自 己 甚 至 隱 瞞 工 作, 被 朋 友 當 街 斥 責 他 的 職 業 妻 子 覺 顏 面 無 光 離 家 出 走 但 是 慢 慢 深 入 這 份 工 作, 大 悟 體 認 禮 儀 師 協 助 往 生 者 走 上 來 生 旅 途 的 意 義, 大 家 也 開 始 對 他 的 工 作 到 敬 意 電 影 最 後, 男 主 角 大 悟 以 禮 儀 師 的 專 業, 為 幼 年 時 離 棄 他 的 父 親 進 行 生 命 中 最 後 的 納 棺 儀 式, 重 新 連 結 他 與 父 親 之 間 情 感, 這 其 中 關 鍵 正 是 他 的 工 作 禮 儀 師 這 是 一 部 非 常 感 人 的 電 影, 也 可 以 說 是 一 部 闡 述 職 業 平 等 的 電 影, 他 用 大 提 琴 師 vs. 禮 儀 師 的 反 差, 突 顯 世 人 對 某 些 職 業 的 差 別 眼 光, 但 是 在 付 出 勞 動 的 過 程 中, 真 有 什 麼 職 業 不 如 人 嗎? 若 真 要 分 析, 禮 儀 師 是 一 份 有 相 當 收 入 的 工 作, 為 他 及 家 人 帶 來 良 好 的 生 活, 這 份 工 作 當 中 的 專 業 及 勞 力 付 出, 也 與 其 他 職 業 相 當, 套 在 我 們 今 天 的 主 題 可 說 是 : 他 以 尊 嚴 勞 動 換 取 了 尊 嚴 生 活 事 實 上, 在 談 論 尊 嚴 勞 動 之 前, 心 中 存 有 職 業 平 等 及 勞 動 神 聖 概 念, 是 推 動 尊 嚴 勞 動 的 基 礎, 若 存 有 職 業 階 級 差 異, 一 切 勞 動 條 件 保 障 甚 至 社 會 對 話 的 空 間 均 難 以 存 在 外 藉 勞 工 給 我 們 的 思 考 不 分 對 象 的 尊 嚴 勞 動 去 年 苗 栗 發 生 一 件 深 夜 電 暖 爐 操 作 不 當, 導 致 用 電 過 量 失 火, 屋 主 母 親 及 幼 子 葬 身 火 窟 的 案 例, 屋 主 認 為 其 所 僱 用 的 外 籍 看 護 工 蹺 班, 未 善 盡 照 護 與 監 控 電 暖 爐 之 責, 造 成 母 親 及 幼 子 無 人 救 助, 才 會 逃 生 不 及 但 檢 方 認 為 屋 主 身 為 雇 主, 又 具 有 電 路 相 關 知 識, 卻 未 盡 監 督 教 導 之 責, 讓 不 識 中 文 的 越 南 看 護 工 將 電 暖 爐 開 得 太 強, 且 該 名 看 護 工 只 是 受 雇 主 指 示 使 用 電 暖 爐, 當 時 祖 孫 都 已 入 睡, 屬 於 看 護 工 休 息 時 間, 看 護 工 因 身 體 不 適 外 出 拿 藥 也 有 正 當 理 由, 縱 使 看 護 工 當 時 並 未 外 出, 睡 夢 中 倉 皇 逃 生, 怎 能 苛 求 她 冒 著 生 命 危 險 助 祖 孫 2 人, 故 依 過 失 致 死 罪 嫌 起 訴 雇 主, 並 未 起 訴 外 籍 看 護 工 我 們 可 以 從 本 案 雇 主 的 說 詞 看 出, 即 便 是 深 夜 受 看 護 者 已 入 睡, 雇 主 仍 認 為 外 籍 看 護 工 有 提 供 照 護 及 監 控 電 暖 爐 之 責, 實 務 上 許 多 雇 主 也 有 相 同 的 心 態, 認 為 外 籍 看 護 工 與 受 看 護 者 同 住, 一 天 24 小 時 有 需 要 皆 得 持 續 工 作, 未 考 量 外 籍 看 護 工 也 是 人, 並 非 機 器, 也 應 受 有 勞 動 人 權 的 保 障, 這 也 是 外 籍 勞 工 在 台 灣 工 作 的 困 境 之 一 勞 動 人 權 為 勞 工 提 供 勞 務 的 過 程 當 中, 雇 主 對 勞 工 基 本 尊 嚴 權 利 與 健 康 安 全 的 維 護 與 重 視, 是 提 倡 人 權 不 可 忽 視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知 道 工 作 無 分 貴 賤, 雇 主 皆 應 善 待 勞 工, 給 勞 工 一 個 有 尊 嚴 的 勞 動 環 境 第 16 頁

19 新 聞 簡 報 補 充 資 料 越 傭 蹺 班 嬤 孫 燒 死 雇 主 被 起 訴 :00:58 自 由 時 報 記 者 傅 潮 標 / 苗 栗 報 導 外 傭 溜 班 外 出, 雇 主 的 家 失 火, 他 的 老 母 和 幼 兒 雙 雙 燒 死 在 家 中, 雇 主 喪 母 失 子, 卻 遭 檢 察 官 起 訴, 而 溜 班 的 外 傭 卻 獲 不 起 訴! 這 是 什 麼 道 理? 檢 方 : 雇 主 疏 於 監 督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1 棟 磚 造 平 房, 因 外 傭 操 作 電 暖 爐 不 當, 導 致 用 電 過 量 而 失 火, 屋 主 吳 勝 傳 的 78 歲 老 母 吳 林 玉 枝, 和 他 的 8 歲 兒 子 吳 嘉 王 民 葬 身 火 窟 ; 苗 栗 檢 方 認 為, 吳 勝 傳 疏 於 監 督 教 導, 以 致 越 南 籍 看 護 工 使 用 電 暖 爐 不 慎, 引 發 火 災, 依 過 失 致 死 罪 嫌 將 他 起 訴 外 傭 反 沒 事 雇 主 不 服 痛 失 2 名 至 親 又 被 起 訴, 吳 勝 傳 感 慨 情 何 以 堪? 他 表 示, 火 警 發 生 時, 越 南 籍 看 護 工 武 氏 華 溜 班, 以 致 母 親 與 愛 子 無 人 救 助, 逃 生 不 及 才 慘 死, 沒 想 到, 武 氏 華 反 而 獲 得 檢 察 官 予 以 不 起 訴 處 分, 原 收 容 在 新 竹 收 容 所, 現 已 返 回 越 南, 讓 他 深 感 不 服, 將 向 台 中 高 分 檢 聲 請 再 議 去 年 1 月 23 日 深 夜 11 點 多, 在 台 北 擔 任 樂 團 鼓 手 的 吳 勝 傳 出 門 北 上, 半 個 多 小 時 後, 他 接 到 鄰 居 電 話, 告 知 家 中 失 火 了, 他 趕 緊 打 電 話 回 家 關 心, 但 無 人 接 聽 吳 勝 傳 改 打 武 氏 華 的 手 機, 她 答 稱 要 回 去 看 看, 他 直 覺 情 況 不 妙, 開 車 趕 回, 才 發 現 患 有 帕 金 森 氏 症 曾 2 度 中 風 的 吳 林 玉 枝 因 行 動 不 便, 燒 死 在 床 上 ;8 歲 的 吳 嘉 王 民 被 濃 煙 嗆 昏 窒 息, 消 防 隊 員 送 醫 後 不 治 在 這 要 命 的 30 分 鐘, 武 氏 華 溜 班 不 在 家, 警 方 依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罪 嫌 將 她 送 辦, 檢 察 官 諭 知 以 3 萬 元 交 保 ; 檢 方 偵 辦 時, 武 氏 華 供 稱 因 肚 子 痛, 外 出 找 住 在 附 近 的 越 南 同 鄉 拿 藥 吃, 接 到 雇 主 吳 勝 傳 的 電 話 才 知 失 火 檢 方 根 據 苗 栗 縣 消 防 局 與 警 察 大 學 的 鑑 定 報 告, 研 判 起 火 原 因 是 電 暖 爐 開 得 太 強, 延 長 線 超 載 短 路, 才 引 起 火 災 檢 方 認 為, 吳 勝 傳 曾 就 讀 高 職 電 子 科, 具 有 電 路 相 關 知 識, 卻 未 盡 監 督 教 導 之 責, 讓 不 識 中 文 的 越 南 看 護 工 將 電 暖 爐 開 得 太 強, 依 過 失 致 死 罪 嫌 起 訴 吳 吳 勝 傳 控 告 武 氏 華 身 為 看 護 工, 竟 擅 自 離 開, 未 善 盡 照 護 與 監 控 電 暖 爐 之 責, 也 涉 嫌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 但 檢 方 認 為, 武 氏 華 只 是 受 吳 勝 傳 指 示 使 用 電 暖 爐, 且 當 時 吳 家 老 少 都 已 入 睡, 屬 於 看 護 工 休 息 時 間, 而 她 外 出 也 有 正 當 理 由 檢 察 官 並 認 為, 縱 使 武 氏 華 當 時 沒 外 出, 睡 夢 中 驚 醒 只 能 倉 皇 逃 生, 怎 能 苛 求 她 冒 著 生 命 危 險 救 助 祖 孫 2 人? 故 難 以 歸 咎 武 氏 華 的 刑 責 第 17 頁

20 壹 全 球 化 衝 擊 : 是 機 會? 還 是 挑 戰? 全 球 化 是 當 前 重 要 的 課 題, 隨 著 全 球 化 現 象 全 球 貿 易 與 區 域 經 整 合 快 速 發 展, 世 界 貿 易 金 額 不 僅 急 速 增 長, 雙 邊 或 多 邊 自 由 貿 協 定 件 數 也 隨 之 增 加, 國 與 國 的 經 貿 往 來 隨 著 商 品 與 服 務 貿 易 障 礙 的 撤 除, 強 化 彼 此 的 往 來 密 度, 也 使 全 球 的 區 域 整 合 經 濟 更 加 迅 速 另 外, 全 球 化 也 帶 來 全 球 性 的 產 業 轉 移, 跨 國 企 業 尋 求 全 球 的 原 料 生 產 銷 售 基 地, 並 帶 來 規 模 龐 大 的 世 界 分 工 每 個 國 家 都 會 在 全 球 化 過 程 中 受 到 全 面 性 影 響, 生 活 中 接 觸 多 國 產 品 互 相 影 響 的 文 化 社 會 制 度, 在 經 濟 上 也 成 為 世 界 夥 伴, 擔 負 全 球 經 濟 供 需 的 角 色 全 球 化 是 一 項 機 會, 不 論 是 國 家 或 個 人 都 可 能 在 其 中 獲 得 機 會, 創 造 龐 大 的 利 益, 並 得 享 全 球 化 帶 來 的 經 濟 發 展 加 速 文 化 交 流 頻 繁 科 技 發 展 和 全 球 網 絡 化 醫 療 體 系 擴 及 全 世 界 等 優 點 但 在 勞 動 市 場 中 也 因 為 全 球 市 場 競 爭 廉 價 原 料 及 成 品 大 量 傾 銷 人 力 成 本 壓 縮, 使 部 分 身 處 勞 動 市 場 的 勞 工 面 臨 薪 資 所 得 下 降 勞 動 保 障 不 足 移 民 問 題 高 失 業 率 工 作 與 家 庭 失 衡 等 困 境 這 些 困 境 可 能 引 起 社 會 失 序 及 經 濟 負 向 循 環 等 問 題, 亟 待 解 決 貳 尊 嚴 勞 動 理 念 初 生 有 鑑 全 球 化 的 優 點 並 非 一 致 性 的 擴 散 到 所 有 人, 為 了 減 緩 其 中 的 勞 動 問 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理 事 長 索 馬 維 亞 (Juan Somavia) 於 1999 年 提 出 尊 嚴 勞 動 (Decent Work) 理 念, 主 張 尊 嚴 勞 動 可 在 全 球 環 境 中 重 新 體 現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追 求 的 社 會 正 義 精 神, 並 與 公 平 全 球 化 和 去 貧 等 全 球 共 識 相 融 合 為 達 成 此 一 目 的, 索 馬 維 亞 進 一 步 說 明 尊 嚴 勞 動 的 概 念, 係 指 權 利 受 到 保 護 的 生 產 性 工 作, 獲 取 足 夠 收 入 並 得 到 充 分 的 社 會 保 障 尊 嚴 勞 動 同 時 也 意 味 著 充 分 的 工 作, 在 此 概 念 之 下 所 有 人 均 應 獲 得 賺 取 收 入 的 充 分 機 會 參 尊 嚴 勞 動 策 略 目 標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在 隨 後 的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相 關 文 件 中, 把 尊 嚴 勞 動 的 原 始 概 念 與 該 組 織 年 度 計 劃 方 案 的 四 大 策 略 目 標 結 合, 形 成 四 大 策 略 目 標 : 工 作 權 利 (Right at Work) 就 業 (Employment) 社 會 保 障 (Social Protection) 社 會 對 話 (Social Dialogue) 第 18 頁

21 四 大 策 略 目 標 彼 此 影 響, 以 就 業 來 說, 此 項 目 標 提 升 可 減 少 社 會 保 障 的 需 求, 影 響 社 會 對 話 的 內 容, 並 擴 大 獲 得 更 佳 工 作 權 利 的 基 礎 ; 而 其 他 目 標 也 有 類 似 的 生 態 依 存 效 果 工 作 權 利 提 供 對 話 框 架 並 影 響 其 內 容 延 伸 權 利 範 圍 及 效 力 提 供 社 會 保 障 規 範 性 與 法 律 的 架 構 促 進 社 會 及 經 濟 權 利 的 擴 大 提 供 擴 展 工 作 權 利 的 基 礎 影 響 社 會 保 障 的 範 圍 及 內 容 社 會 對 話 社 會 保 障 影 響 就 業 程 度 型 態 和 政 策 光 譜 促 進 就 業 的 革 新 及 政 策 改 變 降 低 協 商 的 不 平 等 並 提 升 社 會 對 話 的 效 力 充 分 就 深 化 社 會 對 話 業, 減 並 影 響 其 內 容 少 社 會 保 障 需 求 就 業 影 響 勞 動 彈 性 創 新 和 生 產 力 圖 一 尊 嚴 勞 動 策 略 目 標 模 型 一 工 作 權 利 (Right at Work) 工 作 權 利 所 欲 保 障 者, 乃 是 勞 工 在 勞 動 過 程 中 的 所 有 權 利, 無 論 其 勞 動 的 型 態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等, 均 應 受 到 普 遍 性 的 權 利 保 障 在 概 念 上 甚 至 同 時 包 含 其 他 尊 嚴 勞 動 的 概 念 - 就 業 社 會 保 障 社 會 對 話 等 面 向, 其 中 包 含 如 童 工 強 迫 勞 動 就 業 歧 視 結 社 與 集 體 協 商 自 由 等 核 心 議 題 二 就 業 (Employment) 勞 動 的 目 的 不 僅 係 為 維 繫 個 人 生 活 所 需, 供 養 家 庭 並 進 而 實 現 自 己 的 理 想 不 過 就 如 同 前 面 所 述, 在 全 球 化 的 大 環 境 之 下 勞 動 市 場 正 面 臨 著 強 大 的 挑 戰, 不 僅 全 球 失 業 人 數 的 攀 升, 不 穩 定 與 低 薪 資 的 就 業 環 境 也 使 得 許 多 勞 工 雖 然 長 時 間 投 身 於 工 作, 卻 無 法 使 得 其 自 身 與 家 庭 脫 離 貧 窮 的 困 境, 呈 現 出 愈 工 作 愈 貧 窮 的 矛 盾 現 象 因 此 為 解 決 全 球 化 下 勞 工 就 業 與 工 作 貧 窮 的 問 題, 尊 嚴 勞 動 第 19 頁

22 在 就 業 面 向 所 欲 達 成 之 目 標, 乃 是 在 自 由 平 等 安 全 與 尊 嚴 的 條 件 下, 提 供 所 有 人 獲 得 充 分 的 具 生 產 性 且 符 合 尊 嚴 勞 動 的 就 業 機 會 換 言 之, 充 分 的 具 有 生 產 性 並 條 件 合 宜 的 工 作 機 會, 即 為 尊 嚴 勞 動 所 訴 求 之 就 業 具 體 來 說, 為 了 達 成 就 業 的 目 標, 以 下 六 項 乃 是 基 本 的 實 踐 方 向 : 1. 不 論 是 否 為 正 式 經 濟 部 門, 促 進 任 何 人 找 任 何 工 作 的 機 會 2. 促 進 就 業 市 場 的 自 由 選 擇, 禁 止 強 迫 勞 動 奴 隸 或 不 當 使 用 童 工 3. 促 進 具 生 產 力 的 勞 動, 勞 動 應 有 合 理 收 入 並 具 有 發 展 性 4. 促 進 就 業 及 工 作 平 等 5. 促 進 工 作 保 障 6. 促 進 工 作 尊 嚴 透 過 上 述 目 標 的 實 踐, 不 僅 足 以 促 進 就 業, 更 能 達 成 工 作 去 貧 (work out of poverty), 此 亦 即 為 尊 嚴 勞 動 在 全 球 化 下 的 變 遷 社 會, 為 解 決 全 球 貧 富 不 均 資 源 分 配 不 足 的 最 大 目 的 三 社 會 保 障 (Social Protection) 每 個 人 生 活 在 這 個 社 會 中, 從 出 生 到 老 年, 會 遭 受 到 很 多 具 有 風 險 的 狀 況, 像 是 失 業 意 外 事 故 職 業 傷 害 老 年 等 等 有 些 狀 況 的 發 生 是 令 人 欣 喜 的, 像 是 結 婚 新 生 命 的 誕 生 ; 有 些 狀 況 是 令 人 悲 傷 的, 像 是 意 外 事 故 疾 病 甚 至 造 成 了 身 心 障 礙 的 問 題 ; 有 些 則 是 人 生 中 無 法 避 免 的, 例 如 說 年 老, 勞 動 生 涯 的 終 止 不 論 是 哪 一 種 狀 況 的 發 生, 不 可 避 免 的 都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經 濟 能 力 與 收 入, 即 使 是 令 人 歡 喜 的 新 生 命 誕 生, 如 果 家 中 正 好 遭 逢 失 業 的 困 境, 無 力 扶 養 孩 子 成 長, 原 本 歡 欣 的 喜 事, 也 反 而 可 能 造 成 更 多 的 悲 劇 良 好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建 構, 係 保 障 個 人 面 對 失 業 老 年 殘 障 意 外 事 故 等 社 會 風 險 時, 給 予 資 源 與 協 助, 免 於 落 入 貧 窮 困 境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因 此 相 較 於 前 述 工 作 條 件 及 就 業, 是 更 為 廣 泛 的 概 念, 一 方 面 對 於 工 作 權 利 而 言, 社 會 保 障 提 供 規 範 性 與 法 律 的 架 構 ; 對 於 促 進 就 業 而 言, 良 好 的 社 會 保 障 也 帶 來 彈 性 的 勞 動 生 產 與 創 造 力 另 一 方 面 而 言, 社 會 保 障 的 目 的 係 進 一 步 地 為 每 個 人 帶 來 尊 嚴 的 生 活 (decent life), 尤 其 對 於 兒 童 婦 女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弱 勢 群 體 而 言, 社 會 保 障 的 建 構, 使 得 即 使 未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就 業 的 群 體, 雖 然 無 所 得 收 入 而 得 以 同 樣 免 於 貧 窮 之 困 境, 使 得 尊 嚴 生 活 真 正 能 落 實 在 每 一 個 人 身 上 四 社 會 對 話 (social dialogue) 第 20 頁

23 社 會 係 由 各 種 不 同 的 群 體 所 共 同 組 成, 不 同 的 群 體 因 而 有 著 不 同 的 需 求 與 利 益, 自 然 可 能 因 為 追 求 自 身 的 需 求 或 是 利 益 的 競 爭 而 產 生 衝 突 社 會 對 話 的 概 念 就 是 將 社 會 中 不 同 的 群 體, 雖 然 可 能 有 社 經 地 位 社 會 階 級 的 差 異, 但 同 樣 都 是 共 同 組 成 社 會 的 社 會 夥 伴, 因 此 應 該 以 協 同 或 協 議 的 方 式 取 代 競 爭 與 對 抗, 共 同 尋 求 共 識 的 形 成, 發 展 政 策 方 向, 建 立 民 主 參 與 的 公 民 社 會 所 以 尊 嚴 勞 動 的 社 會 對 話, 意 指 透 過 對 話 討 論 的 方 式, 使 社 會 中 各 成 員 得 以 交 換 彼 此 的 想 法 意 見 與 需 求, 並 形 成 最 後 的 彼 此 共 識 社 會 對 話 是 解 決 社 會 利 益 衝 突 社 會 平 等 與 形 成 政 策 的 方 法, 良 好 的 社 會 對 話 促 進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相 互 瞭 解 溝 通, 因 而 達 成 社 會 穩 定 的 效 果 在 勞 動 領 域 中, 社 會 對 話 特 指 勞 資 代 表 與 政 府 在 國 家 經 濟 及 社 會 政 策 上 協 力 的 關 係, 以 達 成 三 方 共 識 作 為 政 策 發 展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向 就 此 而 言, 社 會 對 話 不 僅 係 尊 嚴 勞 動 的 構 成 面 向 之 一, 同 時 也 是 實 現 尊 嚴 勞 動 訴 求 的 最 佳 途 徑 (approach) 與 工 具 (tool) 透 過 良 好 社 會 對 話 的 運 作, 可 以 形 成 社 會 保 障 的 範 圍 及 內 容, 促 進 就 業 政 策 的 變 革, 並 擴 展 工 作 權 利 的 範 圍 與 效 力 具 體 而 言, 社 會 對 話 的 形 式 包 括 勞 資 及 政 府 針 對 社 會 及 經 濟 政 策 所 為 之 一 切 形 式 之 意 見 交 流, 包 括 協 商 (negotiation) 磋 商 (consultation) 和 資 訊 交 換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肆 落 實 尊 嚴 勞 動 一 總 統 政 見 總 統 政 見 將 尊 嚴 勞 動 的 概 念 納 入 國 民 教 育 列 為 勞 動 政 策 主 張, 其 具 體 內 容 為 : 尊 嚴 勞 動 概 念 應 納 入 學 校 教 材, 中 小 學 公 民 課 程 及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編 列 勞 動 相 關 教 育 內 容 二 總 體 施 政 理 念 隨 著 尊 嚴 勞 動 價 值 的 趨 勢,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也 提 出 勞 動 平 等 人 性 安 全 尊 嚴 的 施 政 理 念 平 等 - 所 有 勞 動 者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透 過 勞 動 生 產 獲 得 適 當 所 得 並 實 現 自 我, 除 了 要 消 除 基 於 性 別 種 族 年 齡 身 心 障 礙 等 歧 視, 平 衡 勞 資 不 對 等 地 位, 促 進 雙 方 對 話 協 調, 並 進 一 步 提 供 弱 勢 者 成 長 發 展 機 會 人 性 - 打 造 人 性 化 工 作 環 境 及 友 善 職 場 從 勞 動 中 發 自 我, 平 衡 家 庭 與 工 作 生 活, 滿 足 勞 動 者 不 同 層 次 的 需 求 安 全 - 建 構 就 業 安 全 與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提 供 勞 動 者 及 家 屬 社 會 保 第 21 頁

24 障, 預 防 職 業 及 社 會 風 險, 安 定 勞 動 者 生 活, 社 會 穩 定 和 諧 尊 嚴 - 保 障 勞 動 人 權, 尊 重 勞 動 者 係 勞 動 政 策 之 主 體 及 客 體, 更 是 經 濟 發 展 功 臣, 提 供 勞 動 者 發 聲 管 道, 參 與 社 會 對 話, 活 出 有 尊 嚴 的 勞 動 生 活 三 四 大 策 略 目 標 對 應 措 施 ( 一 ) 工 作 權 利 訂 定 勞 動 基 準 - 解 僱 勞 工 條 件 限 制 工 資 給 付 標 準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等 基 準 禁 止 強 迫 勞 動 - 雇 主 不 得 以 非 法 方 式, 強 制 勞 工 從 事 勞 動 消 除 就 業 歧 視 - 雇 主 對 求 職 人 或 所 雇 用 員 工, 不 得 以 種 族 階 級 語 言 思 想 宗 教 黨 派 籍 貫 出 生 地 性 別 性 傾 向 年 齡 婚 姻 容 貌 五 官 身 心 障 礙 或 以 往 工 會 會 員 身 分 為 由, 予 以 歧 視 制 訂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禁 止 性 別 性 傾 向 歧 視 促 進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結 社 自 由 - 以 工 會 法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團 體 協 約 法 保 障 勞 工 組 成 工 會 的 團 結 權 集 體 協 商 及 爭 議 權 推 動 外 勞 保 護 措 施, 落 實 聘 僱 及 仲 介 管 理 機 制, 維 護 外 勞 權 益 ( 二 ) 就 業 設 置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及 失 業 認 定 事 宜 協 助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 對 於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中 高 齡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生 活 扶 助 戶 長 期 失 業 等 弱 勢 工 作 者, 提 供 特 別 協 助 措 施 及 津 貼 補 助 等 辦 理 立 即 關 心 計 畫 - 因 應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針 對 失 業 勞 工 提 供 就 業 補 給 站 的 扶 助 措 施, 從 勞 資 爭 議 心 理 調 適 子 女 協 助 就 業 服 務 等, 建 立 一 系 列 扶 助 服 務, 協 助 失 業 勞 工 及 其 家 庭 共 度 失 業 難 關 ( 三 ) 社 會 保 障 勞 工 保 險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勞 保 年 金, 提 供 失 能 老 年 及 遺 囑 三 種 年 金 給 付, 解 決 過 去 一 次 性 給 付 產 生 的 風 險, 讓 勞 工 老 生 生 活 更 有 保 障 2. 勞 工 保 險 提 供 普 通 保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前 者 分 為 生 育 傷 病 失 能 老 年 及 死 亡 五 種 給 付, 後 者 包 括 傷 病 醫 療 失 能 及 死 亡 四 種 給 付 第 22 頁

25 就 業 保 險 - 提 供 失 業 者 失 業 給 付 提 早 就 業 獎 助 津 貼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補 助, 提 供 失 業 者 生 活 上 的 協 助 及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等 三 合 一 服 務, 協 助 重 新 返 回 職 場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 提 供 職 災 預 防 職 災 傷 病 診 治 與 復 工 服 務 職 災 補 償 職 災 重 建 等 協 助, 保 障 職 災 勞 工 及 其 家 庭 ( 四 ) 社 會 對 話 於 民 國 51 年 批 准 第 98 號 團 結 權 與 集 體 協 商 公 約, 國 勞 組 織 於 公 約 中, 鼓 勵 各 國 協 助 發 展 一 套 兼 顧 勞 雇 雙 方 的 協 議 機 制 積 極 推 動 社 會 對 話, 強 化 勞 資 政 三 方 對 話, 討 論 勞 動 議 題, 創 造 民 主 溝 通 的 社 會 四 推 廣 尊 嚴 勞 動 概 念 ( 一 ) 校 園 推 廣 部 分 編 製 教 材 : 本 會 將 尊 嚴 勞 動 概 念 相 關 教 材 資 料, 提 供 教 育 部 相 關 網 站 廣 為 宣 導, 及 由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籌 備 處 課 程 發 展 研 究 團 隊 參 考 培 訓 種 子 師 資 : 廣 徵 學 校 教 師 專 家 學 者 工 會 成 員 勞 工 相 關 領 域 人 員 等 進 行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於 課 堂 中 或 其 他 場 域 進 行 尊 嚴 勞 動 概 念 推 廣 通 知 各 級 學 校 踴 躍 提 出 授 課 ( 演 講 ) 申 請 ( 二 ) 尊 嚴 勞 動 概 念 納 入 課 綱 教 材 及 課 程 國 中 小 學 : 納 入 課 綱 (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 教 材, 增 加 尊 嚴 勞 動 相 關 課 程 內 容 高 中 職 : 納 入 課 綱 ( 公 民 與 社 會 ) 教 材, 增 加 尊 嚴 勞 動 相 關 課 程 內 容 大 專 院 校 : 鼓 勵 學 校 開 設 尊 嚴 勞 動 相 關 通 識 課 程 歡 迎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一 同 參 與 尊 嚴 勞 動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之 行 列 伍 結 語 透 過 尊 嚴 勞 動 的 措 施 及 概 念 推 廣, 希 望 能 體 現 尊 嚴 勞 動 尊 嚴 生 活 (decent work, decent life) 的 理 想, 並 共 創 平 等 人 性 安 全 尊 嚴 的 勞 動 環 境, 擁 有 美 好 的 生 活 第 23 頁

26 四 如 何 重 建 道 德 推 廣 大 學 有 品 運 動 主 講 人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洪 蘭 教 授 學 歷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河 濱 分 校 實 驗 心 理 學 博 士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河 濱 分 校 心 理 學 碩 士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系 學 士 經 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研 究 所 所 長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神 經 科 學 研 究 所 合 聘 教 授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研 究 所 所 長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神 經 科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心 理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河 濱 分 校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教 授 美 國 沙 克 生 物 研 究 中 心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美 國 Haskins 實 驗 室 研 究 科 學 家. 第 24 頁

27 五 從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看 未 來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主 講 人 : 行 政 院 尹 啟 銘 政 務 委 員 學 歷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計 算 與 控 制 工 程 學 系 學 士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碩 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博 士 經 歷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規 劃 師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技 士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技 正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技 正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組 長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副 局 長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局 長 經 濟 部 常 務 次 長 行 政 院 顧 問 中 華 大 學 教 授 經 濟 部 部 長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第 25 頁

28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從 推 動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看 未 來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尹 啟 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壹 兩 岸 經 貿 合 作 願 景 1 第 26 頁

29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層 次 制 度 化 - 資 金 投 資 貿 易 鬆 綁 合 作 協 議 - 食 品 安 全 等 產 業 合 作 合 作 平 台 交 通 平 台 搭 橋 專 案 合 作 開 發 自 由 化 -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大 三 通 2 連 結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40% 鬆 綁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兩 岸 經 貿 法 規 鬆 綁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平 台 ( 搭 橋 專 案 ) 大 陸 來 台 投 資 產 業 別 限 制 鬆 綁 貨 品 進 口 限 制 鬆 綁 一 年 交 流 二 年 洽 談 三 年 合 作 3 第 27 頁

30 貳 兩 岸 經 貿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簡 介 4 ECFA 名 稱 暫 定 為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 簡 稱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 正 式 中 英 文 名 稱 有 待 雙 方 未 來 協 商 確 定 如 果 要 替 它 取 個 暫 時 的 英 文 名 字, 可 以 稱 它 為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5 第 28 頁

31 經 貿 制 度 化 與 自 由 化 制 度 化 自 由 化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普 遍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ECFA 6 ECFA 主 要 內 容 參 酌 東 協 中 國 大 陸 全 面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定 研 擬 領 域 投 資 ( 自 由 化 與 保 護 機 制 ) 貨 品 貿 易 服 務 貿 易 ( 市 場 開 放 ) 經 濟 合 作 ( 智 財 權 電 子 商 務 合 作 等 ) 關 稅 ( 減 免 關 稅 ) 非 關 稅 (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 開 放 早 期 收 穫 ( 優 先 自 由 化 項 目 ) 排 除 與 保 留 之 項 目 及 措 施 開 放 時 間 表 協 商 爭 端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7 第 29 頁

32 何 謂 架 構 協 議 不 是 全 面 一 步 到 位 FTA, 僅 先 定 架 構 及 目 標, 具 體 內 容 日 後 再 協 商, 處 理 較 有 彈 性 搭 配 早 期 收 穫 條 款, 可 滿 足 迫 切 需 要 之 項 目, 提 早 實 現 優 惠 利 益 案 例 : 東 協 + 中 國 大 陸 2002 年 11 月 簽 署 東 協 中 國 大 陸 全 面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定 ( 含 早 期 收 穫 HS 第 1 章 至 第 8 章 農 漁 產 品 ) 早 期 收 穫 於 2004 年 1 月 生 效 實 施 2004 年 11 月 簽 署 架 構 協 定 貨 品 貿 易 協 定 2006 年 12 月 簽 署 架 構 協 定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8 選 擇 架 構 協 議 的 理 由 一 漸 進 式 開 放 之 協 議 內 容, 化 解 一 般 FTA 立 即 且 全 面 開 放 之 壓 力 二 雙 方 一 旦 簽 署, 可 望 舒 緩 我 被 邊 緣 化 之 問 題 三 開 放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明 確, 使 我 經 營 環 境 具 可 測 性, 有 助 吸 引 外 資 四 早 期 收 穫 搭 配 調 適 期, 一 方 面 滿 足 迫 切 需 要 之 項 目, 另 方 面 可 兼 顧 我 短 中 長 期 經 濟 發 展 需 要 五 提 供 國 內 凝 聚 共 識 與 政 策 調 整 之 時 間 與 彈 性 9 第 30 頁

33 對 弱 勢 產 業 之 因 應 措 施 不 列 入 早 期 收 穫 項 目 爭 取 開 放 調 適 期 政 府 輔 導 措 施 現 階 段 對 於 各 種 產 業 的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繼 續 辦 理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進 口 救 濟 反 傾 銷 平 衡 稅 10 談 判 原 則 談 判 原 則 : 協 商 時 我 方 將 秉 持 對 等 尊 嚴 公 平 之 原 則 處 理, 絕 對 不 會 自 我 矮 化 馬 蕭 競 選 時 有 關 不 進 一 步 開 放 大 陸 農 產 品 進 口 及 不 開 放 大 陸 勞 工 來 台 的 承 諾, 維 持 不 變 11 第 31 頁

34 不 推 動 之 立 即 衝 擊 2010 年 東 協 十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將 依 其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大 部 分 實 施 互 免 關 稅, 我 企 業 在 高 關 稅 障 礙 下, 產 業 將 被 迫 外 移, 嚴 重 衝 擊 我 勞 工 就 業 機 會 12 誰 佔 便 宜 我 方 大 陸 平 均 名 目 關 稅 率 (2007) 6.3% 9.9% 農 產 品 平 均 關 稅 率 非 農 產 品 平 均 關 稅 率 17.5% 15.8% 4.6% 9.0% 資 料 來 源 :WTO 13 第 32 頁

35 ECFA 對 我 國 經 濟 的 效 益 經 濟 成 長 : 增 加 1.65%~1.72% 增 加 就 業 人 數 :26 萬 ~27 萬 人 其 中 製 造 業 :3 萬 ~4 萬 人 服 務 業 :22 萬 人 出 口 變 化 :4.48%~4.99% 48%~4 進 口 變 化 :6.95%~7.07% 14 民 意 參 與 及 國 會 監 督 本 案 在 與 中 國 大 陸 正 式 進 行 協 商 前 將 舉 辦 研 討 會 溝 通 說 明 會 公 聽 會 等 廣 徵 民 意 凝 聚 共 識 ; 協 商 完 成 後 所 簽 協 議 將 依 法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15 第 33 頁

36 參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16 亞 洲 成 為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的 引 擎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單 位 :% 年 年 世 界 發 展 中 亞 洲 中 / 東 歐 歐 元 區 新 興 亞 洲 工 業 化 經 濟 體 美 國 日 本 德 國 中 國 大 陸 印 度 第 34 頁

37 當 前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發 展 趨 勢 與 FTA 夥 伴 之 貿 易 額 占 總 貿 易 額 之 比 例 (2008 年 ) 韓 國 :44% 中 國 大 陸 :25% 印 度 :23% 日 本 :11% 中 華 民 國 :0.18% 東 協 -75% 以 上 : 汶 萊 寮 國 -50%~75%: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緬 甸 -35%~49%: 其 他 18 未 來 產 業 需 要 的 人 才 國 際 化 的 人 才 * 全 球 化 是 未 來 趨 勢 * 亞 洲 將 是 全 球 矚 目 的 焦 點 具 創 新 能 力 的 人 才 * 科 技 創 新 * 營 運 模 式 創 新 19 第 35 頁

38 創 新 連 結 - 產 業 人 才 量 足 質 精 推 動 措 施 成 立 跨 領 域 人 才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訂 定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產 學 研 攜 手 培 育 跨 領 域 人 才 與 企 業 協 力 培 植 專 業 人 才 具 體 內 容 建 構 協 調 機 制 整 合 國 際 人 才 交 流 建 置 新 服 務 應 用 諮 詢 平 台 強 化 國 際 合 作, 推 動 研 究 機 構 人 員 互 派 及 創 新 研 發 人 才 招 聘 設 立 或 扶 植 國 際 級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機 構 引 導 產 業 公 協 會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協 助 企 業 運 用 職 能 基 準 聘 用 人 才 鼓 勵 學 校 運 用 職 能 基 準 調 整 學 程 連 結 跨 部 會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提 供 研 究 生 長 期 參 與 業 界 研 發 工 作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與 區 域 產 業 結 合 鼓 勵 創 新 型 態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提 供 跨 領 域 修 習 新 應 用 領 域 之 實 作 研 修 推 動 不 同 領 域 企 業 提 出 跨 領 域 合 作 計 畫 優 先 補 助 辦 理 跨 領 域 企 業 專 班 訓 練, 且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與 傳 統 產 業 提 供 較 多 誘 因 20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21 第 36 頁

39 參 業 務 報 告 一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業 務 報 告 - 民 國 100 年 大 學 校 務 評 鑑 簡 介 報 告 人 :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陳 振 遠 執 行 長 學 歷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達 拉 分 校 財 務 博 士 碩 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管 碩 士 經 歷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企 管 所 教 授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院 長 處 長 所 長 系 主 任 菁 英 創 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中 華 開 發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處 襄 理 榮 譽 李 國 鼎 管 理 獎 章 呂 鳳 章 先 生 紀 念 獎 章 教 育 部 優 秀 教 育 人 員 獎 狀 國 防 部 優 秀 義 務 役 軍 官 獎 狀 第 37 頁

40 大 學 校 務 評 鑑 之 規 劃 理 念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陳 振 遠 99 年 2 月 2 日 高 等 教 育 面 臨 之 威 脅 少 子 化 造 成 生 源 不 足 問 題 嚴 重 高 等 教 育 質 量 失 衡 資 源 分 配 不 足 大 學 退 場 與 整 併 機 制 的 威 脅 浮 現 教 育 市 場 全 球 化, 招 生 既 內 憂 又 外 患 高 教 品 質 確 保 評 鑑 機 制 建 立 高 教 評 鑑 主 要 分 為 校 務 評 鑑 與 專 業 評 鑑 2 第 38 頁

41 校 務 評 鑑 採 認 可 制, 民 國 100 年 實 施 以 校 務 行 政 為 評 鑑 主 體, 不 做 系 院 實 地 訪 評 強 調 大 學 定 位 資 源 整 合 與 配 置 與 持 續 改 善 的 機 制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為 主 軸, 先 期 導 入 整 體 運 作 機 制 與 觀 念 3 校 務 評 鑑 項 目 之 設 計 理 念 設 計 強 調 統 整 性 與 系 統 化 結 合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PDCA 之 概 念 強 調 自 我 管 制 精 神, 以 引 導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如 何 改 善 做 什 麼 結 果 如 何 如 何 做 4 4 第 39 頁

42 校 務 評 鑑 項 目 之 設 計 理 念 整 合 六 項 專 案 評 鑑, 減 輕 學 校 行 政 負 擔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訪 視 大 學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績 效 評 鑑 國 立 大 專 院 校 校 務 基 金 訪 評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訪 視 或 評 鑑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訪 視 與 認 證 服 務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專 案 評 鑑 5 5 校 務 評 鑑 五 大 項 目 1. 學 校 自 我 定 位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為 何?) 2. 校 務 治 理 與 經 營 ( 制 度 如 何 運 作?) 3. 教 學 與 學 習 資 源 ( 資 源 如 何 配 置?) 4. 績 效 與 社 會 責 任 ( 結 果 如 何?) 5. 持 續 改 善 與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 如 何 改 善?) 6 第 40 頁

43 校 務 評 鑑 PDCA 循 環 圈 學 校 自 我 定 位 Plan ( 計 畫 ) Do ( 執 行 ) 校 務 治 理 與 經 營 教 學 與 學 習 資 源 持 續 改 善 與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Act ( 行 動 ) Chec k ( 檢 核 ) 績 效 與 社 會 責 任 7 項 目 一 : 學 校 自 我 定 位 內 涵 : 大 學 校 院 能 確 認 本 身 之 優 勢 劣 勢 轉 機 與 危 機, 說 明 學 校 發 展 方 向 及 重 點 特 色, 以 界 定 學 校 之 自 我 定 位 能 依 據 策 略 規 劃 內 涵, 訂 定 學 校 發 展 願 景 與 目 標, 並 擬 定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且 有 追 蹤 考 核 機 制 能 根 據 國 際 化 與 市 場 化 之 趨 勢 與 需 求, 充 分 掌 握 整 體 國 家 教 育 政 策, 並 據 此 開 設 適 當 系 所 及 學 程 能 有 機 制 訂 定 學 生 之 基 本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使 各 學 術 單 位 之 發 展 方 向 與 教 育 目 標, 能 確 保 校 務 發 展 願 景 與 目 標 之 達 成 8 8 第 41 頁

44 項 目 二 : 校 務 治 理 與 經 營 內 涵 : 學 校 根 據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需 求, 建 立 行 政 管 理 系 統 與 運 作 結 構, 並 進 行 適 當 的 人 力 配 置, 促 進 有 效 能 的 學 校 領 導 在 校 務 發 展 方 面, 有 專 責 機 制 規 劃 擬 定 校 務 發 展 方 向 (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在 行 政 運 作 方 面, 各 項 重 要 會 議 與 組 織 均 能 有 效 運 作 9 9 項 目 二 : 校 務 治 理 與 經 營 公 立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及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管 理 與 規 劃, 可 穩 定 健 全 發 展, 並 落 實 校 務 治 理 與 經 營 私 立 學 校 董 事 會 能 依 據 法 定 章 程 運 作, 且 有 合 理 之 監 督 機 制 設 置 為 強 化 教 師 之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和 擴 大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能 推 動 雙 向 之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能 善 盡 社 會 公 民 責 任 角 色, 主 動 定 期 公 開 完 整 的 校 務 資 訊, 使 利 害 關 係 人 充 分 了 解 學 校 現 況 第 42 頁

45 項 目 三 : 教 學 與 學 習 資 源 內 涵 : 教 學 與 學 習 資 源 包 括 教 學 人 力 獎 助 學 金 學 習 空 間 及 環 境 設 施 與 設 備 教 學 人 力 方 面 : 學 校 能 確 保 提 供 學 術 單 位 充 足 與 專 業 之 教 學 人 力, 確 保 教 師 人 力 與 學 生 人 數 之 合 理 性, 並 能 建 立 明 確 之 教 師 學 術 表 現 評 核 機 制, 同 時 獎 勵 教 師 卓 越 表 現, 以 促 進 學 術 活 動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獎 助 學 金 方 面 : 學 校 能 提 供 並 爭 取 多 元 之 獎 助 學 金, 以 及 必 要 之 工 讀 機 會, 使 優 秀 學 生 能 安 心 學 習 學 習 規 劃 方 面 : 學 校 能 設 置 健 全 之 課 程 規 劃 機 制, 根 據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訂 定 適 當 之 課 程 內 容 項 目 三 : 教 學 與 學 習 資 源 學 習 空 間 方 面 : 學 校 應 提 供 學 術 單 位 合 理 且 統 整 之 教 學 與 學 習 空 間, 並 規 劃 與 設 計 安 全 無 性 別 歧 視 及 無 障 礙 之 校 園 環 境 環 境 設 施 與 設 備 方 面 : 包 括 資 訊 科 技 圖 書 儀 器 運 動 休 憩 衛 生 與 安 全 學 生 住 宿 實 / 試 驗 場 所 等 方 面, 學 校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軟 硬 體 設 備, 並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和 維 護 機 制, 以 支 持 教 師 教 學 和 學 生 學 習, 充 分 發 揮 支 援 功 能 學 生 學 習 方 面 : 包 括 導 師 制 輔 導 機 制 社 團 活 動 生 涯 發 展 等 方 面, 均 有 健 全 機 制, 且 能 落 實 第 43 頁

46 項 目 四 : 績 效 與 社 會 責 任 內 涵 : 衡 量 績 效 與 社 會 責 任 的 主 體 包 括 評 量 學 生 之 學 習 表 現 與 教 師 之 學 術 表 現 為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績 效, 學 校 應 對 學 生 入 學 條 件 設 定 篩 選 機 制, 並 對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有 評 量 機 制, 以 確 保 學 生 畢 業 時 具 備 應 有 之 基 本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對 教 師 績 效 責 任 的 評 估, 則 反 映 在 教 師 的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三 個 部 分 藉 由 學 生 與 教 師 績 效 責 任 的 評 量, 學 校 應 能 定 期 檢 視 可 確 保 學 生 與 教 師 績 效 責 任 達 成 之 資 料 的 適 合 性 及 可 用 性, 以 能 持 續 性 改 善, 達 到 品 質 保 證, 並 藉 此 型 塑 為 一 所 高 聲 望 之 教 育 機 構 項 目 五 : 持 續 改 善 與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內 涵 : 為 建 立 一 套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對 內, 學 校 能 建 立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依 據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以 檢 視 辦 學 績 效, 建 立 一 個 持 續 改 善 之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以 達 成 校 務 發 展 目 標, 而 能 確 保 校 務 永 續 發 展 對 外, 應 能 蒐 集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意 見, 以 做 為 品 質 改 善 與 校 務 發 展 之 參 考 第 44 頁

47 評 鑑 時 程 整 體 評 鑑 時 程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自 我 評 鑑 階 段 實 地 訪 評 階 段 結 果 決 定 階 段 後 續 追 蹤 階 段 評 鑑 年 度 填 寫 資 料 上 半 年 度 受 評 之 校 院 應 填 寫 97 學 年 度 至 99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共 五 個 學 期 之 實 際 表 現 資 料 ; 下 半 年 度 受 評 之 校 院 應 填 寫 97 學 年 度 至 99 學 年 度, 共 六 個 學 期 之 實 際 表 現 資 料 實 地 訪 評 具 有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校 務 行 政 經 驗 之 教 授 或 具 教 育 評 鑑 專 業 之 學 者 專 家 為 優 先 考 量, 同 時 加 入 相 關 業 界 代 表 為 評 鑑 委 員 各 校 院 以 接 受 二 天 之 實 地 訪 評 為 原 則 ( 有 分 校 者, 依 需 要 增 一 天 或 增 派 委 員 ) 學 生 總 人 數 在 5000 人 以 下 者, 每 一 受 評 大 學 校 院 由 評 鑑 委 員 10 至 12 人 組 成, 學 生 總 人 數 在 5000 人 以 上 者, 每 一 受 評 大 學 校 院 由 評 鑑 委 員 14 至 16 人 組 成 為 原 則 第 45 頁

48 評 鑑 認 可 結 果 認 可 結 果 處 理 方 式 備 註 通 過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1. 認 可 有 效 期 限 有 條 件 通 過, 報 評 鑑 中 心 備 查 1.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接 受 追 蹤 評 鑑 2. 追 蹤 評 鑑 內 容 僅 針 對 評 鑑 結 果 所 提 問 題 與 缺 失 為 五 年 2. 各 種 處 理 方 式 均 以 評 鑑 結 果 正 式 公 布 日 起 一 年 為 改 善 期 3. 追 蹤 評 鑑 或 再 未 通 過 1.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接 受 再 評 鑑 2. 再 評 鑑 作 業 根 據 評 鑑 項 目, 提 出 自 評 報 告, 重 新 進 行 評 鑑 評 鑑 通 過 後, 有 效 期 間 為 本 次 五 年 評 鑑 循 環 剩 餘 時 間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評 鑑 重 點 1.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為 何? 2. 如 何 評 量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3. 課 程 ( 活 動 ) 與 學 習 資 源 如 何 配 置? 4.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為 何? 5.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如 何 改 善 與 創 新? 18 第 46 頁

49 1.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為 何? 學 習 成 效 評 鑑 四 大 困 難 ( 劉 維 琪, ) 認 知 差 距 如 何 衡 量 教 授 支 持 度 行 政 支 援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一 般 可 分 成 四 大 類 : 廣 博 與 專 精 的 知 識 強 健 的 體 魄 良 好 的 品 德 及 應 用 知 識 的 能 力 核 心 能 力 各 校 不 同 各 領 域 亦 有 不 同 校 務 評 鑑 在 於 強 調 機 制 建 置, 檢 視 是 否 有 訂 定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與 成 效 評 量 的 相 關 辦 法, 其 執 行 成 效 自 101 年 系 所 評 鑑 才 開 始 實 地 查 訪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為 何? * UC Berkeley 化 工 系 之 核 心 能 力 為 例 : 具 數 學 與 科 學 的 基 礎, 以 備 工 程 運 用 與 創 新 ; 引 用 科 學 與 工 程 法 則, 以 利 設 計 分 析 與 融 合 物 理 與 化 學 體 系, 對 社 會 具 有 實 質 的 重 要 價 值 ; 成 為 知 識 的 領 導 者, 並 在 團 隊 合 作 中 有 效 發 揮 一 己 之 力, 具 有 創 意 獨 立 思 考 的 能 力 ; 運 用 適 當 的 分 析 數 據 與 實 驗 工 具 發 掘 化 學 與 物 理 體 系 ; 整 合 現 代 資 訊 科 技 電 腦 與 工 程 工 具 以 利 工 程 實 務 的 運 用 ; 能 有 效 溝 通, 無 論 是 口 語 上 的 文 字 表 達 或 以 圖 表 傳 達 皆 然 ; 有 能 力 解 讀 工 程 研 究 成 果, 傳 達 時 亦 能 表 現 出 信 心 ; 體 悟 活 到 老 學 到 老 的 重 要, 並 珍 惜 機 會 ; 能 識 別 每 個 時 代 的 社 會 情 境, 了 解 工 程 如 何 被 運 用 的 時 代 因 素 與 意 涵 ; 體 認 工 程 運 用 時, 為 人 處 世 之 道 義 專 業 道 德 與 社 會 公 民 的 義 務 * 參 考 UC Berkeley Undergraduate Student Learning Initiative (USLI) 20 第 47 頁

50 1.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為 何? * UC Berkeley 企 管 系 之 核 心 能 力 分 為 五 大 類 : 1. 分 析 與 量 化 工 具 佐 證 下 可 敏 銳 思 考 並 決 策 : 選 用 適 合 的 工 具 解 決 商 業 問 題 ; 運 用 經 濟 原 則 解 決 商 業 問 題 並 管 理 資 源 ; 對 輔 助 性 工 具 能 運 用 自 如, 以 解 決 商 業 問 題 2. 引 用 適 當 的 概 念 與 理 論 : 能 發 展 並 引 用 模 型 解 釋 影 響 總 體 經 濟 的 各 項 元 素 ; 管 理 商 業 組 織 時 能 暸 解 會 計 系 統 與 報 告 ; 具 財 務 的 基 本 要 素 ; 能 識 別 衡 量 並 說 明 各 項 活 動 對 商 業 組 織 的 財 務 有 何 影 響 ; 了 解 何 謂 行 銷, 並 將 之 交 融 於 計 畫 施 行 的 過 程 ; 了 解 與 組 織 總 體 表 現 相 關 的 社 會 行 為 之 本 質 與 互 動 性, 以 利 發 展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的 策 略 * 參 考 UC Berkeley Undergraduate Student Learning Initiative (USLI)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為 何? * UC Berkeley 企 管 系 之 核 心 能 力 分 為 五 大 類 : 3. 選 擇 適 當 工 具 以 進 行 口 語 與 書 寫 上 的 有 效 溝 通 : 具 優 質 的 寫 做 能 力, 以 書 寫 商 業 性 主 題 報 告 ; 能 做 有 效 的 口 語 溝 通, 講 演 商 業 議 題 ; 能 適 當 運 用 科 技, 以 更 有 效 傳 達 書 面 報 告 與 口 語 溝 通 內 容 4. 對 於 商 業 行 為 的 相 關 道 德 議 題 具 有 敏 感 度 : 能 識 別 商 業 道 德 的 核 心 意 涵 ; 第 一 時 間 即 覺 察 商 業 決 策 對 於 環 境 之 永 續 性 影 響 5. 面 對 策 略 性 與 組 織 性 的 挑 戰 能 找 出 富 有 新 意 的 解 決 之 道 : 學 習 並 開 發 維 持 組 織 競 爭 優 勢 之 務 實 策 略 ; 能 創 意 思 考, 藉 由 人 力 資 源 的 管 理, 達 成 競 爭 優 勢 * 參 考 UC Berkeley Undergraduate Student Learning Initiative (USLI) 22 第 48 頁

51 課 程 規 劃 呼 應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學 習 宗 旨 課 程 目 標 與 修 課 後 的 核 心 能 力 環 環 相 扣, 相 互 呼 應 核 心 能 力 對 應 課 程 目 標 課 程 目 標 對 應 學 習 宗 旨 各 個 授 課 科 目 以 x 表 示 修 課 後 所 得 之 核 心 能 力 23 Haas Undergraduate Program Learning Goals, Objectives, and Courses, UC Berkeley 2. 如 何 評 量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直 接 評 量 法 : a. 課 程 實 作 (capstone experience, 例 如 小 組 合 作 計 畫 ) b. 專 業 或 臨 床 表 現 (professional/clinical li i l performances) ) c. 第 三 者 檢 核 (third-party testing, 例 如 證 照 考 試 ) d. 課 內 考 試 (faculty-designed examination) 間 接 評 量 法 : a. 學 習 歷 程 與 作 品 (portfolios and works) b. 畢 業 校 友 追 蹤 c. 雇 主 對 畢 業 校 友 的 工 作 滿 意 度 d. 校 友 畢 業 後 的 成 長 自 評 e. 學 生 學 習 經 驗 問 卷 調 查 * 請 參 考 CHEA Student Learning Outcomes Workshop 24 第 49 頁

52 3. 課 程 ( 活 動 ) 與 學 習 資 源 如 何 配 置? 各 校 專 責 單 位 名 稱 功 能 與 業 務 範 圍 不 一, 其 實 際 工 作 內 容 (content) 規 模 (scope) 亦 不 同, 但 所 投 入 之 人 力 與 資 源, 正 可 反 映 各 校 教 育 宗 旨 及 彰 顯 辦 校 特 色 U. of Washington - Center for Instruc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 協 助 教 授 改 善 教 學 法 或 課 程 設 計 掌 理 全 校 教 學 助 理 與 研 究 助 理 的 訓 練 ) UC Berkeley - Office of Planning and Analysis ( 主 掌 校 務 策 略 規 劃 與 學 術 單 位 評 鑑, 推 動 大 學 生 學 習 創 新 計 畫, 協 助 校 內 90% 的 大 學 科 系 建 立 課 程 規 劃 ) p p p MIT - Office of Education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 掌 理 教 學 輔 助 科 技 之 研 發 與 使 用 研 究 工 具 的 應 用 )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為 何? 尊 重 各 校 自 訂 之 學 習 標 準 與 評 量 機 制, 由 教 師 據 此 評 量 學 生, 學 校 則 定 期 進 行 全 校 性 學 習 成 果 考 核, 並 做 為 持 續 品 質 改 善 之 參 據 在 美 國, 許 多 學 校 都 有 專 屬 單 位 負 責 全 校 性 評 鑑, 包 括 入 學 初 學 習 基 礎 能 力 檢 測 (placement tests) 及 畢 業 前 資 格 考 試 (exit competency examination): U. of Washington Office of Educational Assessment ( 掌 理 個 別 課 程 教 學 成 果 評 量 各 系 課 程 評 鑑 校 內 系 所 評 鑑 校 務 評 鑑 ) Stanford U. - Institutional Research and Decision Support (IR&DS) ( 主 掌 校 務 決 策 相 關 之 研 究 與 分 析, 下 設 Assessment and Program Evaluation 負 責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 26 第 50 頁

53 4.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為 何? 美 國 高 等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CHEA) 自 2006 年 設 置 Award for Outstanding I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Student Learning Outcomes 表 彰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之 績 優 學 校 績 優 學 校 之 評 選 標 準 項 目 Articulation and evidence of outcomes( 成 果 證 據 ) Success with regard to outcomes( 具 體 成 就 )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about outcomes( 資 訊 公 開 ) Use of outcomes for educational improvement( 持 續 改 善 ) 評 選 重 點 強 調 outcomes embedded in an institutional culture, good use of current technology and tools to track outcomes, extensive use of faculty and strong faculty support, institutional leadership dedicated to the importance of outcomes, approaches can be replicated at other institutions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為 何? 2010 CHEA Award for Outstanding I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Student Learning Outcomes ( Capella U, 專 門 提 供 遠 距 教 學 的 學 校 ( 學 生 30,000 人 ) ; Portland State U, 屬 於 第 二 級 (tier two) 之 州 立 大 學 ( 學 生 28,000 人 ); St. Olaf College 注 重 博 雅 教 育 的 學 院 ( 學 生 3,000 人 ); U of Arkansas - Fort Smith, 屬 第 一 級 (tier one) 州 立 大 學 之 Fort Smith 校 區 ( 學 生 6,500 人 ) 2009 CHEA Award for Institutional Progress in Student Learning Outcomes ( Delaware Technical & Community College (DTCC) Northern Arizona State U. (NAU) 28 第 51 頁

54 以 NAU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為 例 NAU 的 學 生 成 效 評 量 完 整 善 用 客 觀 評 量 方 法 與 工 具, 且 自 評 機 制 完 整, 成 果 報 告 能 開 誠 佈 公, 並 確 實 將 評 量 結 果 作 為 持 續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之 用 各 系 自 評 報 告 僅 有 五 個 開 放 式 問 題 : 請 概 述 貴 系 過 去 這 一 年 內 的 評 量 活 動 有 哪 些 ( 例 如 教 師 討 論 設 計 新 問 卷 蒐 集 data 評 量 計 畫 或 學 習 成 效 修 正 ) 詳 述 特 定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結 果 ( 各 個 學 程 分 別 陳 述 ), 並 說 明 與 學 習 成 果 相 關 的 客 觀 因 素 或 情 境 請 附 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結 果 ( 如 77% 的 大 四 學 有 足 夠 能 力 做 解 決 專 業 問 題, 符 合 此 大 四 課 程 的 教 學 目 標 ) 29 以 NAU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為 例 請 描 述 貴 系 各 學 程 如 何 反 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的 結 果 ( 如 向 教 師 們 做 報 告 做 成 報 告 交 給 系 主 任 或 是 院 長 公 告 在 網 站 上 以 供 學 生 參 考 校 友 期 刊 與 學 生 在 課 內 或 課 外 討 論 等 ) 過 去 這 一 年, 貴 系 如 何 運 用 學 習 成 效 的 評 量 結 果 獎 勵 學 生 的 成 就 或 改 善 課 程 ( 如 設 立 學 生 獎 項 辦 理 學 生 表 揚 改 善 學 程 學 習 目 標, 甚 至 改 變 評 量 方 法 等 ) 請 描 述 過 去 這 一 年 來 貴 系 的 評 量 計 畫 有 何 更 動, 或 分 享 評 量 過 程 中 的 挑 戰 或 具 教 育 意 涵 的 經 驗 30 第 52 頁

55 5.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如 何 改 善 與 創 新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係 一 動 態 機 制, 期 以 持 續 改 善 品 質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如 何 改 善 與 創 新 評 量 結 果 可 做 評 量 方 法 課 程 規 劃 與 培 育 過 程 之 改 進 32 第 53 頁

56 校 務 評 鑑 理 念 溝 通 各 校 發 展 條 件 與 資 源 有 異, 其 校 務 發 展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定 位 自 有 不 同, 故 校 務 評 鑑 係 採 不 做 跨 校 比 較 之 認 可 制 有 關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在 100 年 校 務 評 鑑 中 強 調 整 體 機 制 之 建 立, 並 要 求 提 供 具 體 推 動 之 相 關 辦 法 與 會 議 紀 錄, 而 101 年 系 所 評 鑑 才 做 實 地 查 核 各 校 依 其 自 我 定 位 與 教 育 目 標, 所 訂 定 之 教 學 與 學 習 要 求 標 準 不 一, 故 有 關 學 習 成 果 標 準 與 評 量 機 制 並 無 一 致 性 規 定 所 有 評 鑑 皆 強 調 自 律 精 神, 故 如 何 落 實 評 量 結 果 之 資 訊 回 饋, 以 做 為 持 續 品 質 改 善 之 參 據, 才 是 整 體 機 制 成 敗 之 關 鍵 33 As mathematics provide the language for science, institutional data provides the language for planning, assessment and policy research. Through assessment, we find out how to improve quality. Through planning, we take what we have learned from assessment, then scan the horizon and establish priorities. NC State U., University Planning & Analysis 敬 請 指 教 謝 謝 34 第 54 頁

57 從 人 口 統 計 看 高 教 環 境 變 遷 年 度 出 生 人 數 / 每 婦 總 生 育 率 ,312 / (2009 ) 321,932 / ,354 / ,632 / ,530 / ,613 / ,070 / ,938 / ,419 / ,581 / ,854 / ,545 / ,459 / ,002 / ,414 / (2016) 271,450 / ,733 / ,661 / ,310/ 從 生 源 結 構 看 高 教 環 境 變 遷 年 度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合 計 , ,462 21,306 5, , , ,088 24,711 6, , , ,982 28,117 7, , , ,093 30,832 8, , , ,499 33,200 8, , , ,837 35,508 9, , , ,702 38,606 10, , , ,705 43,025 10, , , ,030 54,980 12, , , ,059 70,039 13,822 1,092, , ,171 87,251 15,962 1,187, , , ,425 18,705 1,240, , , ,909 21,658 1,270, , , ,992 24,409 1,285, , , ,493 27,531 1,296, , , ,585 29,839 1,313, , , ,518 31,707 1,326, ,653 1,006, ,809 32,891 1,337, ,555 1,010, ,401 33,751 1,336, 第 55 頁

58 參 業 務 報 告 二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報 告 人 : 綜 合 業 務 處 陳 宗 權 處 長 學 歷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國 立 臺 灣 工 業 技 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技 術 學 系 學 士 經 歷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綜 合 業 務 處 處 長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企 劃 考 核 處 副 處 長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正 國 際 航 空 站 維 護 組 組 長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場 站 組 科 長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正 國 際 航 空 站 維 護 組 幫 工 程 司 第 56 頁

59 98 學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業 務 簡 報 綜 合 業 務 處 陳 處 長 宗 權 1 大 綱 國 科 會 任 務 與 科 技 研 發 資 源 投 入 支 援 學 術 研 究 專 題 計 畫 產 學 合 作 延 攬 人 才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敬 請 配 合 事 項 學 術 倫 理 案 件 經 費 虛 報 浮 報 案 件 第 57 頁

60 任 務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國 科 會 任 務 與 職 掌 推 動 全 國 總 體 科 技 發 展 1. 規 劃 與 協 調 全 國 科 技 業 務 2. 落 實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3. 審 議 管 考 與 評 估 政 府 科 技 預 算 與 計 畫 4. 推 動 跨 部 會 署 國 家 整 合 型 科 技 計 畫 支 援 學 術 研 究 1.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2. 運 用 科 技 資 源 協 助 民 間 企 業 研 發 3. 加 強 培 育 與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4. 促 進 國 際 科 技 合 作 5. 強 化 國 內 研 發 環 境 發 展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1. 積 極 推 動 並 塑 造 科 學 園 區 之 發 展 環 境 2. 引 進 高 科 技 技 術 及 人 才, 激 勵 國 內 工 業 技 術 發 展 3. 建 設 北 中 南 核 心 園 區, 帶 動 區 域 經 濟 繁 榮 3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占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比 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政 府 投 入 研 發 經 費 民 間 投 入 研 發 經 費 1,748 1,923 2,106 2,324 2, 年 資 料 來 源 : 科 學 技 術 統 計 要 覽,2009 年 版,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註 : 圖 中 數 值 為 各 部 門 投 入 研 發 經 費, 單 位 為 億 元 4 第 58 頁

61 全 國 研 發 人 力 指 標 項 目 全 國 研 究 人 員 全 時 約 當 數 ( 人 年 ) 全 國 每 千 人 口 中 之 研 究 人 員 全 時 約 當 數 ( 人 年 ) 全 國 每 千 就 業 人 口 之 研 究 人 員 全 時 約 當 數 ( 人 年 ) 81,209 88,859 95, , , 資 料 來 源 : 科 學 技 術 統 計 要 覽,2009 年 版,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5 科 學 領 域 (SCI) 論 文 篇 數 及 論 文 被 引 用 次 數 2008 年 SCI 論 文 篇 數, 在 186 個 國 家 中, 我 國 19 排 19 名 第 16 名 2004~ 2008 年 SCI 論 文 被 引 用 次 數, 我 國 全 球 排 名 第 22 名 篇 數 SCI 論 文 篇 數 成 長 139% 22, ( 世 界 17 排 名 ) 9, 每 5 年 區 間 論 文 被 引 用 次 數 , SCI 論 文 被 引 用 次 數 成 長 259% ~ ~ , ( 全 球 排 名 ) 6 第 59 頁

62 工 程 領 域 (EI) 及 人 文 社 會 領 域 (SSCI) 論 文 篇 數 2008 年 EI 論 文 篇 數, 我 國 全 球 排 名 EI 論 文 篇 數 15,000 成 長 265% 17, ( 世 界 排 名 ) 10, 第 10 名 11 4,690 5, 年 2008 年 SSCI 論 文 篇 數, 我 國 全 球 排 名 第 15 名 篇 2,236 SSCI 論 文 篇 數 成 長 504% 15( 世 界 排 名 ) 年 7 洛 桑 國 際 管 理 學 院 (IMD):2009 年 世 界 競 爭 力 排 名 評 比 項 目 美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瑞 士 瑞 典 日 本 愛 爾 蘭 中 國 台 灣 韓 國 印 度 整 體 排 名 經 濟 表 現 1. 經 濟 表 現 政 府 效 能 企 業 效 率 基 礎 建 設 (1) 基 本 建 設 (2) 技 術 建 設 (3) 科 學 建 設 (4) 健 康 與 環 境 (5) 教 育 資 料 來 源 : 瑞 士 洛 桑 國 際 管 理 學 院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IMD), The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年 有 57 個 經 濟 體 列 入 評 比 8 第 60 頁

63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WEF)2009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排 名 評 比 項 目 瑞 士 美 國 新 加 坡 瑞 典 丹 麥 德 國 日 本 香 港 台 灣 韓 國 愛 爾 蘭 中 國 全 球 競 爭 力 指 數 基 本 需 求 (1) 體 制 (2) 基 礎 建 設 (3) 總 體 經 濟 穩 定 度 (4) 健 康 與 初 等 教 育 效 率 增 強 (5) 高 等 教 育 與 訓 練 (6) 貨 物 市 場 效 率 (7) 勞 務 市 場 效 率 (8) 金 融 市 場 成 熟 度 (9) 技 術 準 備 度 (10) 市 場 規 模 創 新 因 素 (11) 企 業 成 熟 度 (12) 創 新 註 : 資 料 來 源 為 WEF(World Economic Forum) 網 站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 2009 年 有 133 個 經 濟 體 列 入 評 比 衡 量 指 標 為 基 本 需 求 效 率 增 強 與 創 新 因 素 等 三 大 類 指 標 9 研 究 創 新 策 略 核 心 理 念 產 學 合 作 創 新 策 略 延 攬 培 育 科 技 人 才 強 化 科 技 競 爭 力 學 術 研 究 創 新 策 略 10 第 61 頁

64 追 求 學 術 卓 越 研 究 卓 越 指 標 將 挹 注 更 多 的 資 源, 引 導 我 國 學 術 研 究 品 質 躍 進, 提 升 我 國 整 體 科 技 研 發 的 能 見 度 學 術 論 文 著 書 ( 從 量 的 增 加 到 質 的 提 升 ) 如 : Citation # &Impact Factor 專 利 及 技 術 移 轉 ( 產 學 專 題 計 畫 審 查 指 標 ) 國 際 學 術 聲 譽 對 社 會 的 貢 獻 支 援 學 術 研 究 11 近 5 年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申 請 核 定 通 過 率 (%) 執 行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94 30, , , , , , , , , 專 題 計 畫 ( 1 8 / ) 97 27, , , , , , 備 註 :1. 98 年 資 料 統 計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執 行 件 數 及 金 額 包 含 98 年 度 核 定 計 畫 97 年 度 核 定 新 制 多 年 期 計 畫 第 2 年 計 畫 及 96 年 度 核 定 新 制 多 年 期 計 畫 第 3 年 計 畫 之 件 數 及 金 額 12 第 62 頁

65 近 5 年 專 題 研 究 培 育 人 才 數 千 人 年 度 計 畫 主 持 人 數 博 士 生 人 次 大 專 生 人 次 碩 士 生 人 次 單 位 : 人 計 畫 主 持 人 數 14,031 14,325 14,590 15,487 16,518 博 士 生 人 次 9,536 10,539 11,009 11,340 12,894 碩 士 生 人 次 26,342 27,953 28,349 29,907 33,604 大 專 生 人 次 6,226 6,052 5,662 6,024 6, 大 專 生 人 次 包 含 核 定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人 數 與 大 專 學 生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人 次 2.98 年 資 料 截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專 題 計 畫 ( 2 8 / ) 13 新 制 多 年 期 計 畫 推 動 目 的 : 長 遠 思 考 學 術 研 究, 提 升 研 究 深 度 核 給 方 式 : 一 次 核 給 多 年 計 畫, 分 期 撥 款 經 費 使 用 : 各 年 經 費, 得 於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前 繼 續 使 用 ( 提 升 研 究 經 費 靈 活 運 用 ) 增 進 行 政 效 能 ( 件 數 作 業 時 間 與 負 擔 ) 專 題 計 畫 ( 3 8 / ) 14 第 63 頁

66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藉 由 跨 領 域 知 識 的 融 合 激 盪 與 啟 發, 加 速 新 發 現 與 新 發 明 (94-98 年 共 分 別 補 助 18 群 21 群 18 群 22 群 29 群 為 期 3 年 的 跨 領 域 研 究 計 畫 ) 綠 色 科 學 研 究 地 球 系 統 研 究 創 新 產 學 平 台 專 案 規 劃 運 動 科 學 跨 領 域 研 究 以 尖 端 物 理 / 化 學 探 索 生 物 科 學 研 究 健 康 與 社 會 不 均 等 研 究 精 神 健 康 與 環 境 之 跨 領 域 研 究 軟 性 電 子 跨 領 域 研 究 社 會 科 學 專 題 計 畫 ( 4 8 / ) 15 推 動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每 年 補 助 約 100 億 元 ( 國 科 會 約 35 億 ), 重 點 發 展 前 瞻 領 域 科 技 經 濟 類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與 產 業 轉 型, 發 展 重 要 技 術 網 路 通 訊 *1 奈 米 晶 片 系 統 能 源 *2 推 動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分 成 3 類 生 技 類 創 新 生 物 科 技, 促 進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3 生 技 製 藥 基 因 體 醫 學 註.. 1: 網 路 通 訊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為 電 信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第 三 期 2: 能 源 國 家 型 計 畫 於 98 年 執 行 3: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已 於 97 年 執 行 結 束 民 生 類 增 進 優 質 教 育, 確 保 人 文 社 會 資 產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專 題 計 畫 ( 5 8 / ) 16 第 64 頁

67 追 求 學 術 卓 越 策 略 圖 學 術 攻 頂 計 畫 向 上 提 升 ( 追 求 學 術 拔 尖 ) 卓 越 領 航 尖 端 計 畫 卓 越 團 隊 特 約 研 究 計 畫 國 家 型 計 畫 厚 實 中 堅 ( 提 升 論 文 品 質, 增 加 學 術 競 爭 力 ) 學 門 專 題 計 畫 學 者 養 成 計 畫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跨 領 域 研 究 計 畫 向 下 扎 根 ( 加 強 人 才 培 育, 增 加 研 究 資 源 與 彈 性 ) 17 學 術 攻 頂 研 究 計 畫 ( 自 98 年 度 起 補 助 ) 目 標 : 以 造 就 諾 貝 爾 獎 級 實 力 或 各 專 業 領 域 國 際 頂 尖 獎 項 實 力 之 研 究 人 才 為 目 標, 支 持 已 居 世 界 領 先 群 之 傑 出 學 者, 給 予 長 且 充 分 之 經 費 支 持, 進 行 基 礎 及 應 用 之 前 瞻 研 究 對 象 : 經 由 學 校 及 研 究 機 構 推 薦 之 傑 出 研 究 學 者, 學 校 及 研 究 機 構 須 有 配 合 措 施 效 益 : 10 年 內 能 產 生 特 定 領 域 的 世 界 級 學 者 創 造 新 研 究 領 域, 產 生 新 興 重 大 的 科 學 技 術, 提 高 國 家 競 爭 力 引 導 大 學 重 視 前 瞻 與 頂 尖 研 究 資 源 投 入 : 本 會 每 年 核 定 補 助 至 多 10 件 計 畫 經 費 依 計 畫 實 際 需 求 核 給, 每 一 計 畫 每 年 補 助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萬 元 為 原 則 補 助 情 形 :98 年 度 補 助 數 學 及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3 件 生 命 科 學 領 域 1 件 18 專 題 計 畫 ( 6 8 / ) 第 65 頁

68 調 整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策 略 推 動 傑 出 學 者 養 成 計 畫, 以 提 升 具 潛 力 的 優 異 年 輕 人 員 研 發 能 量 選 定 領 域 優 秀 年 輕 學 者 前 10% 傑 出 學 者, 給 予 較 充 裕 研 究 經 費 補 助 特 約 研 究 計 畫, 鼓 勵 曾 獲 本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學 者 繼 續 投 入 長 期 性 前 瞻 性 之 研 究 計 畫 計 畫 主 持 人 資 格 : 曾 獲 傑 出 研 究 獎 3 次 以 上 者 * 研 究 主 持 費 :25,000 元 / 月 補 助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發 展 研 發 特 色 專 案 計 畫 三 年 期 單 一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每 一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須 含 總 計 畫 與 3 件 以 上 子 計 畫, 每 校 得 申 請 之 件 數 至 多 2 件, 申 請 學 校 應 提 供 總 需 求 經 費 至 少 20% 之 配 合 款 專 題 計 畫 ( 7 8 / ) 19 研 究 獎 勵 策 略 調 整 傑 出 研 究 獎 自 98 年 度 起 每 年 獎 勵 人 數 上 限 增 加 為 學 術 研 究 類 88 名 及 產 學 研 究 類 5 名 獲 獎 人 由 本 會 發 給 連 續 3 年 之 獎 勵 金, 每 人 每 年 獎 勵 金 額 新 台 幣 30 萬 元 獲 獎 人 以 獲 頒 3 次 為 限 吳 大 猷 先 生 紀 念 獎 獎 助 年 輕 優 秀 之 研 究 人 員 獎 助 金 額 由 每 年 30 萬 元 提 高 為 50 萬 元, 連 續 3 年 於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內 核 給 自 98 年 度 起 候 選 人 之 年 齡 修 改 為 42 歲 以 下 自 99 年 度 起 獎 助 人 數 由 35 名 增 加 為 40 名 專 題 計 畫 ( 8 8 / ) 20 第 66 頁

69 學 界 能 量 基 礎 研 究 應 用 研 究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多 元 調 整 產 學 機 制, 深 化 研 發 技 術 擴 散 鼓 勵 高 風 險 長 期 程 高 創 新 的 原 創 前 瞻 產 學 計 畫 推 動 跨 部 會 產 學 機 制, 養 成 產 學 專 業 人 才 及 研 發 團 隊 修 訂 研 發 成 果 法 規, 活 絡 學 術 能 量 開 發 型 先 導 型 產 學 研 發 核 心 技 術 原 創 前 瞻 科 技 產 學 合 作 策 略 與 配 套 機 制 技 術 開 發 應 用 型 ( 1 2 / ) 技 術 開 發 應 用 研 究 基 礎 研 究 產 業 能 量 21 近 5 年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情 況 單 位 : 件 / 新 台 幣 億 元 年 度 申 請 件 數 1,619 1,623 1,626 1,007 1,871 核 定 件 數 1,067 1,081 1, ,102 國 科 會 補 助 款 合 作 企 業 配 合 款 經 費 合 計 註 : 97 年 應 用 型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受 理 申 請 案 之 次 數 修 改 為 1 年 1 次, 導 致 件 數 減 少,98 年 修 改 為 1 年 2 次, 故 申 請 及 核 定 件 數 呈 現 成 長 產 學 合 作 策 略 與 配 套 機 制 ( 2 2 / ) 22 第 67 頁

70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政 策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海 外 廣 宣 配 合 行 政 院 辦 理 延 攬 海 外 科 技 人 才 訪 問 團 完 善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機 制 1. 建 置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補 助 平 台 2. 營 造 卓 越 研 發 環 境 3. 辦 理 科 技 計 畫 研 發 人 員 供 需 調 查 1. 補 充 科 技 人 才 需 求 缺 口 2. 提 升 特 定 領 域 科 學 技 術 3. 充 實 學 術 科 技 研 發 人 力 4. 提 升 我 國 學 術 國 際 地 位 建 構 攬 才 優 勢 條 件 及 友 善 環 境 1. 適 時 適 度 調 整 薪 資 待 遇 2. 打 造 友 善 外 人 居 住 環 境 建 構 博 士 後 研 究 機 制 1. 以 博 士 後 研 究 占 研 究 計 畫 數 達 10% 為 指 標, 擴 增 補 助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2. 協 助 博 士 後 研 究 專 業 發 展 23 延 攬 人 才 ( 1 3 / ) 近 4 年 延 攬 學 術 科 技 人 才 申 請 及 核 定 情 形 單 位 : 人 次 註 98 領 域 通 過 率 通 過 率 通 過 率 通 過 率 申 請 核 定 申 請 核 定 申 請 核 定 申 請 核 定 (%) (%) (%) (%) 自 然 , 工 程 生 物 人 文 科 教 總 計 ,357 1, ,461 1, ,724 1, ,085 2, 註 :1. 核 定 數 含 通 過 後 註 銷 案 2. 自 然 含 永 續 會 工 程 含 應 用 科 技 小 組 人 文 含 企 劃 及 綜 合 處 資 料 延 攬 人 才 ( 2 3 / ) 年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之 申 請 數 逐 年 成 長 ; 通 過 率 約 在 80-85% 24 第 68 頁

71 近 4 年 延 攬 學 術 科 技 人 才 - 以 類 別 分 延 攬 類 別 單 位 : 人 次 增 加 率 (% ) 講 座 人 員 客 座 教 授 ( 研 究 員 ) 客 座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員 ) 客 座 助 理 教 授 ( 助 理 研 究 員 ) 客 座 專 家 博 士 後 研 究 954 1,066 1,302 2, 合 計 1,099 1, ,491 2, 延 攬 人 才 ( 3 3 / ) 1. 近 4 年 延 攬 之 各 類 別 人 才 均 呈 穩 定 成 長 2. 增 加 率 最 高 者 為 博 士 後 研 究, 近 4 年 增 加 率 為 36.2%, 其 次 為 講 座 人 員, 增 加 率 32.1% 25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26 第 69 頁

72 自 然 處 - 氣 候 變 遷 長 期 影 響 評 估 及 因 應 策 略 計 畫 主 要 研 究 主 題 範 疇 水 資 源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糧 食 安 全 流 域 區 域 生 態 環 境 公 共 衛 生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加 強 全 球 變 遷 之 國 際 參 與 27 自 然 處 - 災 害 防 救 應 用 科 技 方 案 計 畫 目 標 : 結 合 政 府 科 技 計 畫 審 查 機 制, 有 效 整 合 部 會, 落 實 成 效 預 計 投 入 新 台 幣 1.49 億 元 效 益 : 與 全 國 災 害 管 理 平 台 一 同 發 揮 紐 帶 的 力 量, 扮 演 研 究 機 關 與 部 會 的 防 災 推 手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28 第 70 頁

73 自 然 處 - 卓 越 領 航 研 究 計 畫 目 標 : 塑 造 世 界 一 流 的 自 然 科 學 研 究 團 隊 預 計 每 年 投 入 新 台 幣 1 億 元 效 益 : 發 展 新 興 重 點 領 域 重 要 國 際 合 作 重 要 期 刊 專 利 Nature 或 Science 期 刊 論 文 等 研 究 成 果 國 際 影 響 力 未 來 其 他 可 能 具 體 重 要 績 效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29 自 然 處 - 天 文 及 高 能 之 大 型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各 目 標 : 透 過 各 大 型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進 行 長 期 合 作, 使 我 國 的 天 學 文 及 高 能 物 理 研 究 團 隊 得 以 與 國 際 一 流 研 究 機 構 緊 密 長 久 的 術 結 合 形 成 主 流 齊 頭 並 進 領 域 預 計 每 年 投 入 經 費 為 新 台 幣 1.5 億 元 推 效 益 : 動 科 技 外 交 : 有 助 於 加 強 台 灣 與 各 國 長 期 之 科 技 外 交 關 係 重 人 才 培 育 : 參 與 天 文 及 高 能 計 畫 之 研 究 機 構 分 佈 台 灣 各 地 大 學 點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 與 國 際 一 流 團 隊 長 期 緊 密 合 作, 達 到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提 升 我 國 國 際 形 象 : 藉 由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的 投 入, 提 昇 國 際 形 象 創 造 產 業 商 機 : 藉 由 天 文 及 高 能 研 究 設 施 的 投 入, 帶 動 台 灣 相 關 精 密 儀 器 工 業 的 發 展 30 第 71 頁

74 工 程 處 推 動 計 畫 積 極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固 本 精 進 計 畫 (98) 智 慧 型 輕 量 化 移 動 載 具 前 瞻 技 術 跨 領 域 研 究 專 案 計 畫 (97) 規 劃 與 建 置 國 科 會 工 程 處 技 術 典 藏 與 前 置 媒 合 平 台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31 工 程 處 -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辦 法 修 訂 後, 申 請 件 數 及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均 大 幅 成 長, 學 術 界 與 產 業 界 投 入 研 發 意 願 大 增, 未 來 將 加 強 產 學 計 畫 研 究 執 行 成 果 查 訪 及 成 果 發 表 96 年 及 98 年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統 計 資 料 大 產 學 件 數 合 計 大 產 學 經 費 合 計 大 小 產 學 件 數 合 計 大 小 產 學 經 費 合 計 先 導 + 開 發 型 先 導 + 開 發 型 先 導 + 開 發 + 應 用 型 先 導 + 開 發 + 應 用 型 96 年 申 請 件 數 / 經 費 19 件 127,051 千 元 1,299 件 679,435 千 元 98 年 申 請 件 數 / 經 費 230 件 588,200 千 元 1,363 件 1,314,440 千 元 申 請 成 長 率 倍 倍 5% 93% 96 年 補 助 件 數 / 經 費 14 件 61,137 千 元 961 件 421,357 千 元 96 年 通 過 率 / 經 費 73.60% 48.10% 73.90% 62% 98 年 補 助 件 數 / 經 費 110 件 281,663 千 元 834 件 642,148 千 元 98 年 通 過 率 47.80% 47.90% 61.10% 48.80% 32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第 72 頁

75 工 程 處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固 本 精 進 計 畫 編 列 經 費 約 4 億 5 仟 萬 元 ( 二 期 ), 園 區 廠 商 與 學 界 反 應 熱 烈 申 請 案 :291 件 補 助 案 :95 件 通 過 率 :32.6% 補 助 經 費 :447, 千 元 補 助 案 : 竹 科 廠 商 61 件 (64%) 南 科 廠 商 25 件 (26%) 中 科 廠 商 9 件 (10%) 產 業 類 別 : 光 電 類 最 多 30 件 (31.5%); 積 體 電 路 類 次 之 18 件 (18.9%), 二 者 合 計 50.4% 此 外, 生 物 技 術 類 14 件 (14.7%) 精 密 機 械 類 14 件 (14.7%) 通 訊 類 10 件 (10.5%) 及 電 腦 週 邊 類 9 件 (9.4%) 研 發 人 員 計 1,551 人, 分 別 為 竹 科 868 人 中 科 215 人 及 南 科 468 人, 並 培 育 具 產 業 技 術 與 研 發 實 作 經 驗 之 高 科 技 人 才, 包 含 153 位 博 士 生 260 位 碩 士 生 及 大 專 生 等 預 計 434 位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33 工 程 處 - 智 慧 型 輕 量 化 移 動 載 具 前 瞻 技 術 跨 領 域 專 案 計 畫 目 標 : 智 慧 型 輕 量 化 移 動 載 具 關 鍵 技 術 開 發 : 針 對 節 能 減 碳, 發 展 相 應 的 關 鍵 技 術, 研 發 有 助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應 用 或 加 值 之 智 慧 型 移 動 載 具 應 用 平 台 系 統 或 模 組, 引 導 我 國 建 立 智 慧 型 輕 量 化 移 動 載 具 產 業 產 學 研 攜 手 分 工 合 作 : 進 行 智 慧 型 輕 量 化 移 動 載 具 之 需 求 與 市 場 分 析, 釐 定 具 有 開 發 價 值 關 鍵 技 術, 研 究 開 發 衍 生 之 技 術 成 果, 配 合 法 人 研 發 機 構 或 業 界 需 求, 建 構 產 學 研 串 聯 之 研 發 模 式 成 效 : 於 97 年 起 推 動 本 專 案 計 畫 補 助 國 內 10 所 大 專 院 校 16 群 團 隊 執 行 計 畫 依 計 畫 的 屬 性 可 區 分 為 智 慧 機 器 人 看 護 載 具 (IRW) 類, 輕 型 電 動 載 具 (LEV) 類, 個 人 載 具 (IPLEV) 類 等 三 大 類, 合 計 補 助 經 費 為 102,294 千 元 34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第 73 頁

76 工 程 處 - 技 術 典 藏 與 前 置 媒 合 平 台 目 標 : 將 工 程 處 各 學 門 補 助 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以 數 位 典 藏 方 式 將 研 究 成 果 整 合 成 單 一 平 台, 利 用 拉 式 (Pull) 及 推 式 (Push) 策 略, 建 置 網 路 互 動 行 銷 平 台, 期 達 成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的 功 能 特 色 : 以 計 畫 為 導 向 之 績 效 追 蹤 管 理 : 非 以 研 究 人 員 為 導 向 的 個 人 研 究 績 效 呈 現 方 式, 使 計 畫 延 續 性 的 各 項 技 術 發 展 或 效 用 能 進 行 長 效 追 蹤 及 永 續 經 營, 延 長 專 題 計 畫 之 生 命 週 期 以 效 用 產 出 為 核 心 的 多 元 化 媒 體 資 訊 : 非 以 論 文 或 專 利 篇 數 影 響 係 數 為 主 的 研 究 成 果 呈 現 模 式 將 計 畫 研 究 內 容 學 術 性 成 果 及 前 瞻 性 運 用 情 境, 經 轉 譯 包 裝 成 易 於 了 解 的 技 術 文 件 圖 片 及 影 音 檔 案 等, 以 利 跨 領 域 技 術 交 流, 進 而 促 進 產 業 加 值 運 用 以 Web2.0 為 基 礎 的 知 識 互 動 網 絡 : 透 過 資 料 庫 管 理 及 資 料 探 勘 技 術, 讓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其 研 究 團 隊 成 員 學 門 召 集 人 及 業 務 承 辦 人 計 畫 執 行 機 關 之 研 發 成 果 管 理 人 員 及 產 業 研 發 人 員, 可 就 其 角 色 功 能, 透 過 網 絡 經 由 協 作 互 助 共 同 完 成 各 自 所 需 之 目 標 35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生 物 處 推 動 科 學 研 究 之 策 略 與 重 點 農 業 科 學 一 般 研 究 生 物 科 學 農 生 農 生 形 生 基 礎 醫 學 臨 床 醫 學 微 藥 內 外 社 工 產 物 業 物 態 化 免 學 科 科 會 程 資 多 環 科 及 及 及 及 系 系 醫 醫 源 樣 境 學 生 藥 檢 中 醫 醫 學 學 性 理 理 驗 醫 學 學 及 醫 醫 醫 藥 生 學 學 學 學 態 學 ( )( ) ( )( ) 一 一 二 二 生 物 資 源 建 置 與 整 合 台 灣 重 要 新 興 感 染 症 研 究 生 物 醫 農 科 學 研 究 永 續 發 展 幹 細 胞 及 再 生 醫 學 尖 端 科 學 重 點 研 究 卓 越 團 隊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神 經 科 學 跨 部 會 保 健 食 品 研 究 跨 領 域 研 究 創 新 前 瞻 性 農 業 生 物 醫 療 器 材 跨 部 會 發 展 方 案 產 學 合 作 學 門 規 劃 推 動 生 命 科 學 研 究 推 動 中 心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36 第 74 頁

77 重 點 研 究 ( 生 物 醫 農 科 學 研 究 ) 計 畫 類 別 尖 端 科 學 研 究 目 的 鼓 勵 傑 出 學 者 進 行 有 系 統 且 深 入 之 尖 端 科 學 研 究, 以 追 求 卓 越 之 研 究 成 果 補 助 5 年 計 畫 為 原 則, 讓 傑 出 學 者 進 行 較 長 期 而 深 入 之 系 統 性 研 究 效 益 卓 越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於 頂 尖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對 相 關 學 術 領 域 產 生 突 破 性 及 深 遠 影 響, 將 我 國 生 醫 農 科 學 研 究 提 升 至 卓 越 水 準, 成 為 國 際 上 生 命 科 學 研 究 之 先 進 國 家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卓 越 團 隊 研 究 同 一 科 系 所 跨 科 系 所 或 跨 院 校 之 優 秀 研 究 人 員 共 同 組 成 團 隊, 提 出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計 畫 將 給 予 較 長 期 且 充 裕 之 研 究 經 費 支 援 使 生 命 科 學 之 重 要 研 究 主 題 獲 得 突 破 性 創 新 發 現, 並 將 其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於 國 際 頂 尖 學 術 期 刊, 或 產 出 重 大 應 用 價 值 之 成 果, 進 而 成 為 國 際 知 名 之 研 究 團 隊 37 重 點 研 究 ( 生 物 醫 農 科 學 研 究 ) 計 畫 類 別 創 新 前 瞻 性 農 業 生 物 及 相 關 科 技 研 究 運 動 科 學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研 究 神 經 科 學 台 灣 重 要 新 興 感 染 症 研 究 生 物 資 源 建 置 與 整 合 幹 細 胞 及 再 生 醫 學 醫 療 器 材 跨 部 會 發 展 方 案 徵 求 重 點 有 特 色 且 具 重 要 經 濟 價 值 之 功 能 性 基 因 體 及 其 調 控 動 植 物 免 疫 與 致 病 機 轉 動 植 物 育 種 與 遺 傳 研 究 動 植 物 之 生 殖 種 苗 與 生 長 動 植 物 之 環 境 適 應 與 抗 逆 境 研 究 內 容 包 含 轉 譯 運 動 科 學 運 動 傷 害 之 致 病 機 制 科 技 診 斷 與 復 健 頂 尖 運 動 員 體 能 及 心 理 科 學 化 分 析 與 監 控 神 經 的 發 育 退 化 老 年 失 智 症 神 經 幹 細 胞 認 知 科 學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近 年 經 常 發 生 或 鄰 近 國 家 爆 發 過 但 是 在 台 灣 地 區 未 曾 發 生 過 新 興 傳 染 病 來 進 行 臨 床 及 基 礎 研 究 包 含 登 革 熱 病 毒 流 感 病 毒 等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腸 病 毒 結 核 桿 菌 克 雷 白 氏 肺 炎 菌 肝 膿 瘍 建 立 台 灣 植 物 資 源 中 心 模 式 生 物 - 線 蟲 核 心 設 施 / 斑 馬 魚 平 台 / 果 蠅 品 系 中 心 海 水 生 物 資 源 中 心 實 驗 鼠 及 資 源 保 存 中 大 型 實 驗 動 物 服 務 平 台 幹 細 胞 之 基 礎 研 究 幹 細 胞 應 用 於 藥 物 開 發 移 植 醫 療 建 立 國 內 自 有 的 人 類 胚 胎 幹 細 胞 與 成 體 幹 細 胞 庫 配 合 行 政 院 生 技 起 飛 鑽 石 行 動 方 案, 就 國 內 醫 療 器 材 現 有 研 發 成 果 進 行 盤 點, 對 具 產 業 產 出 之 成 果 提 供 資 源, 鼓 勵 研 究 者 進 行 產 品 技 術 技 轉 與 醫 療 器 材 雛 型 產 出 之 工 作, 以 促 進 上 游 基 礎 研 發 進 行 產 業 萌 芽 與 發 展 38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第 75 頁

78 重 點 訊 息 ( 生 物 醫 農 科 學 研 究 ) 補 助 生 物 處 計 畫 項 下 優 秀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出 席 重 要 國 際 研 討 會 吳 大 猷 先 生 紀 念 獎 萬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39 人 文 處 人 文 創 意 與 社 會 關 懷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期 刊 排 序 及 國 際 化 多 元 指 標 高 齡 社 會 研 究 專 書 寫 作 審 查 與 出 版 商 管 產 學 橋 接 人 文 與 科 技 對 話 培 育 人 才 ( 高 中 營 博 士 閱 讀 研 究 候 選 人 獎 助 學 者 國 內 訪 問 )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台 灣 發 展 經 驗 實 證 資 料 庫 全 國 圖 書 資 料 庫 ( 電 子 期 刊, 第 二 外 國 語 資 料 庫 經 典 譯 注 ) 人 類 行 為 研 究 倫 理 建 置 (IRB) 心 智 科 學 大 型 研 究 設 備 建 置 (fmri + MEG) 40 第 76 頁

79 人 文 處 近 年 發 展 重 點 一 充 實 基 礎 研 究 資 料 二 建 構 台 灣 發 展 經 驗 的 實 證 資 料 庫 三 培 育 人 才 / 補 助 學 者 進 修 四 規 劃 及 推 動 國 家 與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相 關 議 題 研 究 五 強 化 華 文 期 刊 排 序 評 比 制 度 / 主 導 國 內 期 刊 因 應 全 球 化 購 置 圖 書 電 子 期 刊 及 資 料 庫 第 二 外 國 語 資 料 庫 心 智 科 學 大 型 儀 器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教 育 長 期 追 蹤 調 查 選 舉 與 民 主 化 調 查 法 實 證 資 料 庫 傳 播 資 料 庫 高 中 生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習 營 博 士 候 選 人 論 文 寫 作 獎 助 金 學 者 國 內 訪 問 研 究 ( 中 研 院 台 大 人 文 學 中 心 清 大 交 大 興 大 成 大 ) 高 齡 社 會 研 究 商 管 產 學 橋 接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加 強 各 學 門 華 文 期 刊 排 序 評 比 協 調 國 內 期 刊 加 入 國 際 資 料 庫 41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科 教 處 業 務 重 點 學 門 研 究 科 教 研 究 數 學 教 育 科 學 教 育 * 多 元 族 群 科 學 教 育 * 科 普 教 育 與 傳 播 資 訊 教 育 應 用 科 學 教 育 醫 學 教 育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計 畫 * 想 像 力 培 育 計 畫 科 技 專 門 人 才 培 育 *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課 程 規 劃 高 瞻 計 畫 神 經 科 學 跨 領 域 研 究 人 才 培 育 國 家 型 計 畫 人 才 培 育 奈 米 * 能 源 科 教 處 大 眾 科 教 台 灣 科 普 傳 播 事 業 催 生 計 畫 原 住 民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科 學 探 索 活 動 計 畫 科 普 活 動 科 學 季 科 學 志 工 刊 物 編 輯 與 報 導 學 術 性 期 刊 報 導 性 期 刊 宣 導 性 出 版 品 * 今 年 新 推 動 計 畫 42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第 77 頁

80 科 學 教 育 學 門 研 究 計 畫 名 稱 多 元 族 群 的 科 學 教 育 ( 學 門 研 究 ) 科 普 教 育 與 傳 播 ( 學 門 研 究 ) 內 容 以 新 移 民 子 女 學 習 不 利 ( 含 社 經 不 利 都 市 邊 緣 和 特 殊 需 求 )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女 性 等 五 種 族 群 為 研 究 對 象, 所 進 行 的 科 學 ( 含 數 學 科 學 資 訊 應 用 科 學 ) 教 育 研 究 一 科 學 普 及 教 育 相 關 研 究 二 大 學 非 科 學 主 修 學 生 之 科 學 課 程 之 實 施 成 效 與 影 響 之 研 究 三 大 學 科 學 科 技 主 修 學 生 之 科 技 與 社 會 相 關 課 程 發 展 與 實 施 策 略 之 研 究 四 科 學 科 技 傳 播 與 媒 體 五 公 眾 對 科 學 與 科 技 的 理 解 與 參 與 六 科 技 文 獻 ( 經 典 著 作 科 學 論 文 科 學 教 科 書 科 普 著 作 實 驗 筆 記 等 ) 相 關 研 究 43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科 教 處 大 型 暨 新 推 動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計 畫 想 像 力 與 科 技 研 究 / 實 作 能 力 培 育 原 住 民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徵 求 重 點 1.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與 工 具 開 發 研 究 - 卓 越 研 究 團 隊 計 畫 2. 華 語 文 作 為 第 二 語 言 之 數 位 學 習 研 究 1. 第 一 階 段 : 想 像 力 在 科 學 探 索 / 科 學 研 究 / 科 技 實 作 / 設 計 的 歷 程 中 如 何 發 生, 及 其 作 用 之 機 制 的 探 討 2. 第 二 階 段 : 經 由 想 像 力 培 育 增 強 科 學 探 索 / 科 學 研 究 / 科 技 實 作 能 力 1. 原 住 民 科 學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學 改 進 ;2. 原 住 民 科 學 教 師 資 培 育 ;3. 原 住 民 科 普 活 動 之 推 動 ;4. 原 住 民 科 學 教 育 網 站 之 建 置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44 第 78 頁

81 科 教 處 大 型 暨 新 推 動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高 瞻 計 畫 - 高 中 職 科 學 與 科 技 課 程 改 進 實 驗 計 畫 徵 求 重 點 1. 以 研 究 為 基 礎 的 科 技 教 育 實 踐 2. 以 中 學 教 師 發 展 為 主 體 的 課 程 發 展 行 動 研 究 3. 強 調 學 生 的 科 學 探 究 能 力 的 培 養 奈 米 國 家 型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1. 結 合 上 ( 課 程 基 礎 研 究 ) 中 ( 課 程 模 組 發 展 ) 下 游 ( 課 程 落 實 與 推 廣 ) 的 計 畫 組 合, 建 立 以 證 據 為 基 礎 的 奈 米 與 能 源 科 技 教 育 的 實 踐 與 推 廣, 進 而 達 到 品 質 保 證 的 奈 米 與 能 源 科 技 教 育 能 源 國 家 型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2. 能 源 國 家 型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特 別 強 調 節 能 與 減 碳 的 正 確 知 識 與 行 為 的 改 變 3. 奈 米 國 家 型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特 別 強 調 經 由 嚴 謹 的 科 學 方 法 驗 證 第 一 階 段 的 成 果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45 科 教 處 大 型 暨 新 推 動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徵 求 重 點 中 小 學 學 生 的 科 學 探 索 親 各 重 要 研 究 室, 以 自 身 的 研 究 重 點 為 科 學 內 身 體 驗 真 實 科 學 計 畫 涵, 針 對 中 小 學 生, 進 行 : 1. 親 身 體 驗 真 實 科 學 2. 探 究 科 學 系 列 課 程 3. 科 學 探 究 計 畫 4. 建 置 科 學 探 索 網 站 台 灣 科 普 傳 播 事 業 催 生 計 畫 1. 補 助 媒 體 製 作 試 辦 方 案 2. 科 普 傳 播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3. 國 際 合 作 科 普 影 片 計 畫 4. 科 學 傳 播 基 礎 研 究 計 畫 科 學 活 動 1. 提 升 女 學 生 對 科 學 的 興 趣 和 自 信 2. 縮 短 科 學 學 習 落 差 3. 科 學 探 索 4. 生 活 中 的 科 學 5. 海 洋 的 科 學 科 學 季 2010 年 全 球 變 遷 2011 年 化 學 各 學 術 領 域 推 動 重 點 46 第 79 頁

82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47 加 強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增 進 科 技 人 才 國 際 交 流 研 究 人 員 研 究 國 際 化 國 際 合 作 策 略 Networking & Partnership 促 進 科 技 發 展 與 全 球 接 軌 區 域 性 及 重 點 領 域 科 技 合 作 策 略 布 局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加 強 科 技 外 交 善 盡 國 際 社 會 責 任 國 際 科 研 組 織 關 係 之 強 化 48 第 80 頁

83 我 駐 外 科 技 組 的 分 布 華 盛 頓 (1970) 波 昂 (1988) 渥 太 華 (1995) 倫 敦 (1995) Currently : 13 Nations / 16 Divisions 捷 克 (2006) 莫 斯 科 (2002) 首 爾 (2007)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舊 金 山 (1984) 洛 杉 磯 (1984) 布 魯 塞 爾 (1993) 東 京 (1982) 巴 黎 (1987) 休 士 頓 (1984) 新 德 里 (2005) 台 北 河 內 (2004) (): 係 指 成 立 年 度 坎 培 拉 (2003) 49 雙 邊 科 技 合 作 協 議 - 科 技 合 作 夥 伴 分 布 圖 加 拿 大 (5) 英 國 (6) 美 國 (5) 玻 利 維 亞 (1) 挪 威 (1) 保 加 利 亞 (1) 拉 脫 維 亞 德 國 (10) 瑞 典 (2) () 芬 蘭 (1) () (1.5) 立 陶 宛 (1.5) 俄 羅 斯 (5) 丹 麥 (1) 波 蘭 (2) 烏 克 蘭 (1) 哈 薩 克 (2) 愛 爾 蘭 (1) 蒙 古 (2) 比 利 時 (3) 荷 蘭 (2) 法 國 (9) 奧 地 利 (1) 匈 牙 利 (1) 瑞 士 (3) 越 南 (1) 日 本 (1) 斯 洛 伐 克 (1) 泰 國 (1) 捷 克 (2) 義 大 利 (2) 菲 律 賓 (2) 印 度 (1) 西 班 牙 (2) 約 旦 (1) 新 加 坡 (1) 澳 大 利 亞 (3) 印 尼 (1) 以 色 列 (1) 南 非 (1)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1) 紐 西 蘭 (1) 已 與 4 1 國 及 2 國 際 組 織 簽 訂 9 4 項 科 技 合 作 協 議 50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第 81 頁

84 增 進 科 技 人 才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赴 國 外 培 育 建 構 台 裔 科 技 社 群 的 國 際 合 作 及 互 動 以 科 技 獎 提 升 我 國 學 術 國 際 能 見 度 台 法 科 技 獎 台 德 杜 聰 明 - 宏 博 研 究 獎 培 育 年 輕 學 子,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補 助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98 年 補 助 2,654 人 菁 英 留 學 各 國 暑 期 營 台 灣 獎 學 金 候 鳥 計 畫 等 補 助 博 士 後 赴 國 外 研 究, 補 助 公 費 期 限 最 高 2 年, 每 年 核 定 補 助 名 額 約 為 60 至 70 名 龍 門 計 畫 自 98 年 度 起, 補 助 國 內 優 秀 人 才 赴 指 定 之 國 外 世 界 級 公 私 立 研 究 機 構, 研 習 我 國 未 來 迫 切 需 要 之 關 鍵 科 技, 以 培 育 我 國 未 來 發 展 所 需 關 鍵 科 技 之 研 發 人 才, 並 掌 握 自 主 研 發 能 力, 進 而 促 成 我 國 科 技 創 新 水 準 之 躍 升 51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組 織 推 動 學 者 提 升 國 際 影 響 力 方 案 鼓 勵 我 國 學 者 進 入 國 際 學 術 領 導 圈, 同 時 帶 領 年 青 學 者 及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與 活 動, 俾 在 專 業 領 域 發 揮 影 響 力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在 台 成 立 跨 國 性 之 研 發 中 心, 爭 取 國 際 知 名 研 究 團 隊 參 與 為 發 展 台 灣 成 為 亞 洲 地 區 學 術 人 才 落 腳 的 重 要 據 點, 鼓 勵 國 內 研 究 教 學 機 構 與 國 際 頂 尖 研 究 機 構 合 作, 吸 引 國 際 一 流 人 才 來 台 除 培 養 我 國 研 究 團 隊 能 力 外, 並 可 提 升 國 內 大 學 於 世 界 之 排 名 52 第 82 頁

85 近 5 年 國 際 合 作 補 助 業 務 一 覽 表 年 項 目 邀 請 國 際 科 技 人 士 來 訪 ( 人 次 ) 國 內 舉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 場 )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 人 次 )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 人 次 ) 團 隊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組 織 會 議 ( 團 / 人 次 ) ,205/5,120-38/ ,251/6,896-35/ /8,013 1,556 32/ /9,370 2,070 50/ /10,488 2,654 40/293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分 列 為 ( 國 合 處 受 理 之 案 件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項 下 ) 補 助 人 次 53 敬 請 協 助 事 項 近 年 來 處 理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之 案 例 大 幅 增 加, 大 部 分 為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書 經 本 會 審 查 後 發 現 有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之 情 形, 爰 請 各 校 加 強 宣 導 學 術 倫 理 規 範, 俾 避 免 類 似 情 形 發 生 近 年 來, 本 會 審 核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發 現 經 費 虛 報 浮 報 之 案 例 逐 漸 增 加, 爰 請 各 校 加 強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支 用 之 審 核, 如 發 現 計 畫 主 持 人 有 未 依 補 助 用 途 支 用 或 虛 報 浮 報 等 情 事, 應 不 得 報 銷, 並 責 成 計 畫 主 持 人 改 進 54 第 83 頁

86 近 10 年 辦 理 學 術 倫 理 案 件 一 覽 表 單 位 : 件 年 度 審 查 結 果 小 計 未 違 反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案 件 學 術 倫 未 適 當 引 註 抄 襲 計 畫 書 內 研 究 資 其 他 理 案 件 ( 註 1) 容 雷 同 料 造 假 ( 註 2) 92 前 共 計 註 :1. 未 適 當 引 註 : 包 含 以 譯 代 著 夾 譯 夾 著 未 註 明 出 處 未 列 為 參 考 文 獻 2. 其 他 : 包 含 同 一 研 究 成 果 重 複 作 為 多 人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之 用 個 人 著 作 目 錄 呈 現 不 實 未 於 發 表 之 著 作 中 做 適 當 註 記 及 感 謝 同 一 研 究 成 果 以 不 同 之 語 文 發 表, 後 發 表 之 論 文 未 註 明 線 上 繳 交 錯 誤 版 本 之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有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之 情 形 引 用 他 人 提 供 未 註 明 來 源 且 未 查 明 該 資 料 是 否 已 發 表 以 他 人 撰 寫 之 計 畫 書 向 本 會 申 請 補 助, 又 支 持 並 推 薦 計 畫 書 撰 寫 人 將 該 計 畫 書 再 向 本 會 申 請 其 他 獎 勵 案 3.98 年 受 理 案 件 計 19 件, 已 審 理 完 竣 者 計 5 件 ( 違 反 及 未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者 分 別 為 3 件 及 2 件 ), 55 尚 在 辦 理 中 者 有 14 件, 大 部 分 為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書 經 審 查 發 現 有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之 情 形 本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虛 報 浮 報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一 覽 表 序 號 違 反 事 由 本 會 處 理 情 形 1 某 大 學 某 教 授 未 按 規 定 核 1. 請 某 大 學 將 某 教 授 購 置 設 備 款 銷 本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案 經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處 刑, 緩 刑 二 年 繳 回 本 會 2. 某 教 授 於 緩 刑 二 年 期 間 停 止 受 理 其 所 有 補 助 申 請 案 在 案 2 某 大 學 某 講 師 執 行 本 會 專 1. 停 止 受 理 某 講 師 99 年 度 各 項 補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本 會 審 核 發 現 部 分 發 票 實 際 購 置 項 目 與 發 票 上 註 明 之 品 名 不 符, 有 虛 報 浮 報 之 情 形 助 申 請 案 2. 請 某 大 學 繳 回 不 實 報 支 款 3. 請 某 大 學 及 某 講 師 檢 討 改 進 56 第 84 頁

87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國 科 會 網 址 : 57 第 85 頁

88 肆 分 組 議 題 研 討 與 經 驗 交 流 第 一 組 : 提 昇 校 園 學 習 風 氣 與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之 策 略 主 持 人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理 事 長 李 嗣 涔 校 長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理 事 長 程 海 東 校 長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理 事 長 陳 振 貴 校 長 引 言 人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賴 明 詔 校 長 /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戴 謙 校 長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賴 明 詔 校 長 學 歷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科 學 士 (1968)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柏 克 萊 校 區 博 士 (1973) 經 歷 美 國 南 加 州 大 學 助 理 教 授 ( ) 美 國 南 加 州 大 學 副 教 授 ( ) 美 國 南 加 州 大 學 教 授 ( ) 美 國 南 加 州 大 學 卓 越 教 授 ( ) 中 央 研 究 院 訪 問 教 授 (1988) 美 國 Howard Hughes Medical Institute 正 研 究 員 ( ) 中 央 研 究 院 分 子 生 物 研 究 所 特 聘 研 究 員 兼 副 院 長 (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校 長 (2007-) 榮 譽 北 柏 林 頓 基 金 會 傑 出 學 者 獎 (1989) 美 洲 華 人 生 物 科 學 家 學 會 - 國 泰 醫 院 肝 炎 研 究 獎 (1990)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1992) 美 國 南 加 大 協 會 學 術 成 就 與 研 究 創 新 獎 (1998) 美 國 微 生 物 學 院 院 士 (2002) 美 國 南 加 州 大 學 傑 出 教 授 (2002) 台 美 基 金 會 科 技 工 程 人 才 成 就 獎 (2003)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名 譽 博 士 (2004) 美 國 科 學 資 訊 所 公 佈 從 1981 年 到 2000 年 論 文 最 被 高 度 引 用 的 研 究 者 (2004) 發 展 中 世 界 科 學 院 院 士 (2006) 傑 出 人 才 基 金 會 傑 出 人 才 獎 (2007) 美 國 南 加 大 終 身 成 就 獎 (2008) 美 洲 華 人 生 物 科 學 學 會 終 身 成 就 獎 (2009) 第 86 頁

89 提 升 校 園 學 習 風 氣 與 改 善 學 習 態 度 之 策 略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校 長 賴 明 詔 台 灣 大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的 優 弱 點 整 體 而 言, 學 生 尊 師 重 道 少 數 學 生 例 外 : 遲 到 吃 食 物 打 瞌 睡 學 生 關 心 成 績 排 名 身 體 不 健 康, 精 神 不 好 分 析 力 強, 但 整 合 力 差 2 第 87 頁

90 大 學 校 園 學 習 風 氣 的 怪 現 象 沒 有 興 趣, 打 瞌 睡 不 發 問, 不 參 與 討 論 只 抄 筆 記, 不 思 考 反 芻 式 的 學 習, 沒 有 創 意 喜 歡 標 準 答 案 不 積 極 參 與 課 外 學 術 活 動 3 台 灣 大 學 生 學 習 風 氣 的 問 題 緣 由 大 學 課 程 要 求 太 輕 鬆 從 高 中 到 大 學 的 心 理 轉 型 填 鴨 式 教 學, 不 引 起 興 趣 學 生 熬 夜, 精 神 不 振 學 生 沒 有 參 與 討 論 的 習 慣 沒 有 國 際 觀, 不 知 競 爭 力 的 喪 失 沒 有 危 機 意 識 英 語 能 力 差, 聽 不 懂 英 語 演 講 4 第 88 頁

91 提 升 學 習 風 氣 的 具 體 策 略 ( 以 成 功 大 學 為 例 ) 宿 舍 寧 靜 樓 層, 建 立 正 常 生 活 作 息 建 立 良 好 導 師 制 度 宿 舍 讀 書 會 每 月 一 書 與 名 人 書 香 講 座 成 大 學 生 論 壇 服 務 學 習 鼓 勵 參 與 式 的 活 動 與 教 學 改 善 教 學 方 法 與 品 質 5 教 學 方 法 的 改 進 啟 發 性 的 教 學 參 與 式 (participating) 的 教 學 : 討 論 創 意 的 教 學 : 問 問 題 服 務 學 習 : 做 中 學 以 論 述 取 代 選 擇 是 非 題 6 第 89 頁

92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I) 減 輕 老 師 教 學 授 課 負 擔 推 動 課 程 整 合 降 低 授 課 時 數 積 極 培 訓 教 學 助 理 成 立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7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II)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大 班 教 學, 小 班 討 論 基 礎 學 科 的 加 強 數 位 學 習 減 少 畢 業 學 分, 鼓 勵 跨 領 域 學 習 提 高 課 程 水 準 要 求 8 第 90 頁

93 人 文 與 三 品 教 育 三 品 教 育 : 品 德 品 質 品 味 深 耕 通 識 博 雅 教 育 提 升 人 文 與 國 際 視 野 : 思 沙 龍 大 師 座 談 服 務 學 習, 社 會 關 懷 創 意 創 新 創 業 學 程 養 成 運 動 習 慣 9 謝 謝 聆 聽 第 91 頁

94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戴 謙 校 長 學 歷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Davis) 遺 傳 學 博 士 (73 年 3 月 ) 現 職 / 經 歷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基 金 會 董 事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董 事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董 事 財 團 法 人 中 央 畜 產 會 常 務 董 事 台 灣 農 學 會 常 務 理 事 中 華 民 國 生 物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副 理 事 長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理 事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局 長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開 發 籌 備 處 主 任 成 功 大 學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所 長 台 灣 省 政 府 農 林 廳 副 廳 長 台 灣 省 畜 產 試 驗 所 所 長 國 立 台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理 事 長 榮 譽 74 年 全 國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77 年 及 79 年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86 年 中 華 農 學 會 學 術 獎 94 年 國 際 扶 輪 社 地 方 貢 獻 獎 95 年 法 國 騎 士 獎 章 96 年 國 科 會 科 學 獎 二 等 獎 章 第 92 頁

95 98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第 一 組 引 言 人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戴 謙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引 言 講 綱 問 題 原 因 工 程 認 證 強 調 學 習 成 效 忽 視 學 所 引 發 問 題 教 學 歷 程 從 教 學 歷 程 評 析 案 例 改 善 策 略 討 論 題 綱 1 第 93 頁

96 主 題 提 昇 校 園 學 習 風 氣 與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之 策 略 2 一 問 題 原 因 大 學 生 不 佳 學 習 態 度 打 瞌 睡 及 吃 泡 麵 引 起 社 會 關 注 師 生 都 要 負 責 都 要 檢 討 3 第 94 頁

97 二 工 程 認 證 (IEET) 強 調 學 習 成 效 惟 現 今 大 學 教 學 強 調 教 的 品 質 忽 略 學 的 品 質 4 三 忽 視 學 所 引 發 問 題 案 例 一 全 班 被 當 案 例 三 教 材 不 適 性 案 例 二 創 意 答 案 被 當 案 例 四 學 生 上 課 睡 覺 5 第 95 頁

98 四 教 學 歷 程 教 學 目 標 起 點 行 為 教 學 程 序 成 績 評 鑑 回 饋 6 五 從 教 學 歷 程 評 析 案 例 ( 一 ) 案 例 一 全 班 被 當 : 系 所 訂 教 學 目 標 太 高, 老 師 未 評 估 學 生 能 力, 採 太 難 教 材, 所 實 施 教 法 不 佳, 或 評 量 測 驗 太 難 等 原 因 所 造 成 ( 二 ) 案 例 二 研 究 生 閱 卷 抹 殺 創 意 : 期 中 末 考 在 於 考 查 教 師 的 教 學 成 果 和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教 師 自 行 閱 卷 將 可 發 現 學 習 問 題,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以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此 案 例 為 教 師 忽 視 評 量 之 重 要 性 所 致 7 第 96 頁

99 ( 三 ) 案 例 三 教 材 不 適 性 : 採 碩 士 班 教 材 教 導 大 學 部 學 生 顯 然 未 顧 及 學 生 之 能 力 ( 四 ) 案 例 四 上 課 睡 覺 : 教 師 所 採 用 教 學 方 法 不 佳, 教 材 太 難 太 易 或 班 級 經 營 不 當 所 造 成 8 六 改 善 策 略 ( 一 )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之 建 構 圖 書 館 K 書 中 心 體 育 館 TA 中 心 語 言 中 心 9 第 97 頁

100 ( 二 ) 完 備 的 教 學 機 制 1. 教 師 訓 練 : (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成 立 教 師 發 展 中 心 著 重 年 輕 教 師 教 育 訓 練 TA 培 訓 (2) 本 校 實 施 教 師 微 縮 教 學 演 練, 採 小 組 方 式 實 施, 在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授 指 導 下 進 行 同 儕 教 學 觀 摩 考 試 制 度 : 本 校 實 施 集 中 考 試 ( 不 同 班 級 交 叉 排 定 座 位 ; 不 同 系 所 教 師 隨 機 安 排 監 考 ; 及 三 長 和 院 長 巡 場 等 措 施 ) 3. 教 學 平 台 : 本 校 有 位 工 程 數 學 教 授, 自 拍 教 學 影 片, 建 置 於 本 校 教 學 平 台 (Blackboard), 供 學 生 反 覆 觀 摩 學 習 11 第 98 頁

101 4.E-Map 本 校 開 發 學 生 就 業 力 指 標 系 統 (E-Map)) 為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典 範 系 統 校 訂 學 生 十 大 就 業 力 指 標 12 課 程 權 重 分 配 ( 以 資 管 系 為 例 ) 系 訂 學 生 能 力 指 標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資 管 導 論 3 資 料 庫 理 論 與 設 計 3 企 業 概 論 3 生 產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一 ) 3 資 訊 安 全 3 屬 性 必 修 必 修 必 修 選 修 選 修 程 式 設 計 軟 體 開 發 網 路 商 實 資 問 創 外 管 管 務 訊 題 新 國 理 知 技 應 解 思 語 實 識 能 用 決 考 文 務 自 我 表 職 人 服 調 達 場 文 務 適 溝 E 素 關 學 通 Q 養 懷 習 總 計 13 第 99 頁

102 系 能 力 指 標 與 校 能 力 指 標 對 應 關 係 系 能 力 指 標 與 校 能 力 指 標 對 應 關 係 開 課 單 位 : 資 管 系 資 管 系 課 程 名 稱 : 資 料 庫 理 論 與 設 計 學 分 :3 必 選 修 : 必 修 系 指 程 式 商 管 網 路 務 管 實 務 軟 體 資 訊 問 題 創 新 外 國 自 我 習 調 表 達 職 場 人 文 服 務 指 標 式 設 計 管 知 識 管 理 實 務 務 技 能 體 開 發 訊 應 用 題 解 決 新 思 考 國 語 文 調 適 學 習 達 溝 通 場 EQ 文 素 養 務 關 懷 權 重 (%) 系 能 力 與 校 能 力 指 標 的 對 應 關 係 校 專 業 實 資 訊 整 合 外 語 熱 誠 表 達 敬 業 人 文 服 務 校 指 標 業 知 識 實 務 技 能 訊 能 力 合 創 新 語 能 力 誠 抗 壓 達 溝 通 業 合 群 文 素 養 務 關 懷 權 重 (%) 圖 像 式 呈 現 能 力 指 標 圖 像 式 呈 現 能 力 指 標 資 管 系 四 技 四 年 級 學 生 鄭 x 君 成 績 雷 達 圖 第 100 頁

103 不 同 於 傳 統 的 學 生 成 績 單 南 台 人 學 習 檔 學 生 畢 業 後, 仍 可 繼 續 使 用, 以 方 便 建 置 各 項 求 職 履 歷 及 求 學 之 推 薦 資 訊 17 第 101 頁

104 全面應用 南台人學習檔 協助學生建 置求職履歷 前台介面-自動產生履歷表 18 全面應用 南台人學習檔 提升輔導效能 19 第 102 頁

105 ( 三 ) 建 構 專 業 態 度 : 態 度 決 定 高 度 1. 部 分 師 生 缺 乏 省 思 (1) 老 師 : 在 大 學 殿 堂 裡, 看 到 學 生 穿 著 拖 鞋 來 修 我 的 課, 頓 時 感 覺 自 己 被 羞 辱, 也 汙 辱 了 高 等 教 育 的 價 值, 學 術 知 識 傳 播 場 所 好 像 變 成 菜 市 場 的 雜 貨 店, 穿 拖 鞋 的 學 生 如 同 住 樓 上 鄰 居 來 買 罐 醬 油, 我 卻 是 賣 醬 油 的 老 伯 課 堂 像 菜 市 我 成 豆 油 伯 ( 聯 合 報,A19) 20 (2) 學 生 : 少 數 大 學 教 授 視 學 生 為 匆 匆 過 客, 視 教 職 為 薪 給 來 源, 教 學 內 容 數 十 年 如 一 日, 上 課 顧 左 右 而 言 他, 於 是 遲 到 早 退 任 意 調 課 猛 抄 板 書 以 影 片 代 替 講 課 等 也 就 不 足 為 奇 而 不 適 任 教 授 汰 換 機 制, 在 教 授 間 的 人 際 壓 力 下 多 未 落 實 學 生 當 過 客 教 職 只 為 薪 ( 聯 合 報,A19) 21 第 103 頁

106 2. 具 體 策 略 (1) 學 生 價 值 建 構 : 教 育 是 有 目 的 地 改 變 個 體 行 為 的 歷 程, 也 是 建 構 個 體 價 值 體 系 的 歷 程 協 助 學 生 價 值 建 構 是 老 師 非 常 重 要 之 任 務 (2) 落 實 教 師 自 我 省 思 : 教 師 應 針 對 學 生 課 程 滿 意 調 查 之 建 議 進 行 自 我 省 思 與 回 應 22 (3) 提 升 教 師 學 術 修 養 : 學 術 修 養 是 教 師 表 現 專 業 能 力 的 依 據 基 本 的 學 術 修 養 泛 指 一 般 知 識 普 通 知 識, 不 但 有 助 於 專 門 知 識 的 吸 收, 更 可 使 教 師 教 學 或 輔 導 時 左 右 逢 源, 發 揮 教 學 效 果 專 門 的 學 術 修 養 將 所 教 學 學 科 認 知 內 函 情 意 領 域 動 作 技 能 和 學 習 方 法 均 能 深 入 了 解 與 確 切 把 握 專 業 的 學 術 修 養 教 師 教 學 與 輔 導 的 基 本 能 力 專 精 的 學 術 修 養 教 師 把 自 己 瞭 解 的 專 門 素 養, 選 擇 學 生 能 接 受 的 方 法, 傳 輸 給 他 們, 也 就 是 教 學 方 法 23 第 104 頁

107 七 討 論 提 綱 ( 一 ) 學 術 修 養 是 教 師 表 現 專 業 能 力 的 依 據, 教 師 應 如 何 增 進 學 術 修 養 以 提 升 校 園 學 習 風 氣? ( 二 ) 價 值 建 構 的 目 的 在 幫 助 學 生 建 立 合 宜 的 價 值 體 系, 學 校 及 教 師 應 如 何 協 助 學 生 建 構 價 值 體 系 以 改 善 學 生 的 學 習 態 度? ( 三 ) 教 學 情 境 含 硬 體 設 施 與 軟 體 設 施 所 合 成 的 氣 氛 與 感 受, 學 校 與 教 師 應 如 何 建 置 優 質 教 學 情 境 以 提 升 校 園 學 習 風 氣? 24 ( 四 ) 班 級 經 營 就 是 有 效 處 理 班 級 中 所 發 生 的 事 情, 已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學 校 教 師 應 如 何 增 進 經 營 能 力 以 改 善 學 生 的 學 習 態 度? 風 氣? ( 五 ) 有 怎 樣 的 班 級 氣 氛, 就 有 怎 樣 的 學 習 結 果, 學 校 與 教 師 應 如 何 塑 造 優 質 班 級 氣 氛 以 提 升 學 習 風 氣? 25 第 105 頁

108 謝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教 26 第 106 頁

109 第 二 組 議 題 - 面 對 少 子 化 之 辦 學 機 制 與 經 營 理 念 主 持 人 : 行 政 院 曾 志 朗 政 務 委 員 義 守 大 學 傅 勝 利 校 長 引 言 人 : 元 智 大 學 彭 宗 平 校 長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方 俊 雄 校 長 元 智 大 學 彭 宗 平 校 長 學 歷 新 竹 高 中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化 學 系 學 士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 奧 斯 汀 校 區 )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碩 士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 香 檳 校 區 )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博 士 現 職 / 經 歷 元 智 大 學 校 長 中 國 材 料 科 學 學 會 理 事 長 台 灣 奈 米 技 術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常 務 監 事 辛 志 平 校 長 獎 學 基 金 會 董 事 吳 大 猷 學 術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訪 問 學 者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校 長 特 別 顧 問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教 務 長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原 子 科 學 院 代 理 院 長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系 主 任 / 所 長 榮 譽 清 華 大 學 傑 出 教 學 獎 (1991)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1993) Associate Editor, Scripta Materialia ( ) Associate Editor, Acta Materialia ( ) 中 國 材 料 科 學 學 會 傑 出 服 務 獎 (1997) 侯 金 堆 傑 出 榮 譽 獎 ( 材 料 科 學 類 ) (2004) 清 華 大 學 特 聘 教 授 (2005) 元 智 大 學 遠 東 材 料 科 學 講 座 (2005) Fellow, Institute of Materials, Mineral & Mining (2008-)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2009) 第 107 頁

110 98 學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面 對 少 子 化 之 辦 學 機 制 與 經 營 理 念 元 智 大 學 彭 宗 平 Feb. 2, 2010 OUTLINE 少 子 化 趨 勢 教 育 的 變 與 不 變 退 場 與 轉 型 元 智 經 驗 第 108 頁

111 75-98 年 出 生 人 口 數 統 計 第 109 頁

112 未 來 人 口 出 生 數 推 估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97 年 至 145 年 人 口 推 計 簡 報 出 生 數 ^ 萬 人 年 30.8 萬 人 實 際 值 97 年 20.5 萬 人 115 年 出 生 數 理 想 22.0 萬 人 高 推 計 20.2 萬 人 中 推 計 18.6 萬 人 低 推 計 16.9 萬 人 年 145 年 出 生 數 (TFR 值 ) 理 想 18.6 萬 人 (1.75 人 ) 高 推 計 16.2 萬 人 (1.60 人 ) 中 推 計 13.2 萬 人 (1.40 人 ) 低 推 計 9.4 萬 人 (1.06 人 ) 未 來 國 小 國 中 及 大 專 入 學 人 口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97 年 至 145 年 人 口 推 計 簡 報 進 入 國 小 國 中 及 大 學 入 學 人 數 ( 依 中 推 計 ), 未 來 10 年 將 分 別 減 少 16% 36% 及 9%, 未 來 20 年 將 分 別 減 少 22% 37% 及 38% ( 單 位 : 萬 人 ) 年 別 ( 民 國 ) 6 歲 - 國 小 入 學 年 齡 12 歲 - 國 中 入 學 年 齡 18 歲 - 大 學 入 學 年 齡 高 中 低 高 中 低 高 中 低 第 110 頁

113 大 學 校 院 新 生 錄 取 人 數 及 錄 取 率 (87-98 學 年 度 ) 120,000 人 ,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學 年 度 聯 招 ( 指 考 ) 72,471 錄 取 人 數 75,281 77,450 78,562 87,059 88,939 88,991 88,920 86,652 81,409 76,434 甄 選 入 學 錄 取 人 數 ,588 23,286 26,359 31,388 32,907 34,905 聯 招 ( 指 考 ) 錄 取 率 (80.41) (83.22) (87.05) (89.08) (90.93) (96.28) (97.10) (97.14) 多 元 入 學 錄 取 率 說 明 : 年 起 大 學 招 生 管 道 增 加 推 甄 入 學 ;87 年 再 闢 申 請 入 學 管 道,91 年 將 原 聯 招 考 試 改 為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2. ( ) 內 數 字 =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錄 取 人 數 除 以 繳 卡 登 記 總 人 數 100 % 3. 錄 取 人 數 含 外 加 名 額 資 料 來 源 : 高 教 司 大 學 校 院 各 系 所 招 生 缺 額 ( 學 年 ) 缺 額 科 系 數 缺 額 數 學 年 度 0 第 111 頁

114 最 新 人 口 成 長 推 估 去 年 台 灣 出 生 率 降 到 千 分 之 八 點 二 九 ; 每 位 婦 女 一 生 生 育 子 女 數 僅 一 人, 全 世 界 最 低 經 建 會 原 推 估 民 國 116 年 開 始 人 口 負 成 長 ; 因 出 生 率 跌 幅 高 於 預 期, 人 口 負 成 長 的 時 間 預 估 將 提 早 十 年, 即 民 國 106 年 資 料 來 源 : 聯 合 報 每 個 孩 子 都 是 寶 把 每 個 孩 子 帶 上 來 第 112 頁

115 仍 然 人 人 上 大 學 普 及 與 菁 英 教 育 並 行 單 位 人 口 之 生 產 力 必 須 提 升 善 用 善 育 每 一 分 錢 每 一 個 人 第 113 頁

116 比 例 聰 明 才 智 第 114 頁

117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適 才 適 所 中 小 學 大 學 基 礎 能 力 專 業 技 能 菁 英 才 器 第 115 頁

118 學 校 特 色 與 定 位 學 生 性 向 能 力 與 發 展 方 向 優 質 化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價 值 第 116 頁

119 八 大 教 學 目 標 - 大 學 教 了 沒? 1. 溝 通 能 力 8. 就 業 能 力 2. 思 辨 能 力 7. 廣 泛 的 興 趣 具 備 探 索 力 與 知 識 力 的 大 學 生 3. 道 德 推 理 的 能 力 道 德 實 踐 的 意 願 6. 迎 接 全 球 化 社 會 的 能 力 5. 迎 接 多 元 化 生 活 的 能 力 4. 履 行 公 民 責 任 的 能 力 學 生 從 大 學 帶 走 什 麼 樣 的 知 識 和 心 智 習 慣, 較 少 取 決 於 課 程 內 容, 而 是 取 決 於 教 學 品 質 1. 課 程 內 容 多, 不 代 表 學 生 學 得 好 2. 教 學 品 質 佳, 學 生 的 興 趣 價 值 觀 或 認 知 能 力, 會 保 留 得 較 長 久 ; 那 些 經 由 自 己 的 思 考 努 力 所 獲 得 的 觀 念 或 知 識, 也 保 留 得 較 久 第 117 頁

120 專 業 技 能 的 生 命 週 期 日 趨 縮 短 ; 學 生 的 思 考 分 析 與 整 合 技 術 的 能 力 比 專 業 科 目 的 能 力 更 能 持 久 學 生 對 歷 史 文 化 與 社 會 發 展 的 知 識 必 須 加 強 這 些 素 養 將 有 助 於 他 們 透 過 新 的 職 場 生 態 與 社 會 環 境, 找 到 自 己 的 定 位 -- Donald Kennedy ( 史 丹 佛 大 學 前 校 長 ) 在 MIT 校 園 營 造 一 種 氣 氛, 讓 學 生 接 受 挑 戰, 並 成 為 一 流 人 才, 便 是 MIT 辦 學 成 功 的 不 二 法 門 -- Charles M. Vest (MIT 前 校 長 ) 第 118 頁

121 國 際 化 新 科 技 新 產 業 陸 生 來 台 非 萬 靈 丹 1. 世 界 是 平 的 2. 促 進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3. 文 化 交 流 4.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優 勢 5. 臺 灣 優 異 軟 實 力 6. 有 利 大 學 發 展 7. 回 歸 大 學 本 質 8. 各 校 特 色 優 先 9. 政 策 基 本 原 則 10. 配 套 方 案 M A I N L A N D C H I N A 第 119 頁

122 回 歸 大 學 教 育 本 質 人 才 培 育 學 術 研 究 非 解 決 招 生 不 足 之 處 方 學 費 政 策 獎 學 金 配 套 第 120 頁

123 退 場 機 制 教 育 部 重 點 且 強 力 輔 導 與 協 助 ( 法 規 政 策 ) 公 私 立 之 迷 思 合 併 之 迷 思 第 121 頁

124 大 學 轉 型 在 職 進 修 成 人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社 教 機 構 公 益 事 業 渡 假 中 心 高 齡 服 務 與 產 業 建 立 特 色 與 定 位 課 程 輔 導 教 學 品 質 師 生 互 動 教 師 轉 型 與 成 長 教 師 評 鑑 教 師 升 等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教 育 成 效 就 業 輔 導 與 追 蹤 社 會 及 企 業 之 連 結 第 122 頁

125 從 台 灣 高 教 大 奇 蹟 創 台 灣 高 教 新 經 驗 第 123 頁

126 校 務 發 展 策 略 主 軸 創 造 藍 海 - 追 隨 者 只 能 看 見 領 先 者 的 背 影! 國 際 化 YZU 差 異 化 蛻 變 Vision 20 概 念 發 展 考 量 元 智 特 色 資 源 及 國 內 高 等 教 育 環 境 等 邊 界 條 件 目 標 必 須 明 確 可 行 可 驗 收 規 劃 層 次 Value: What YZU believes in Mission: What YZU strives to do Vision 20: What YZU will become in 20 years 人 才 培 育 特 色 研 究 發 展 重 點 與 社 會 國 家 的 連 結 國 際 化 教 育 環 境 優 質 大 學 (prestigious university) 的 概 念 第 124 頁

127 校 務 發 展 策 略 主 軸 S1-1 S-1 菁 英 人 才 培 育 S1-3 S1-4 S1-2 S3-1 S3-2 S3-3 S-3 應 用 導 向 研 究 S3-4 S4-1 S4-3 S2-1 S2-3 S2-4 S4-2 S4-4 S2-2 S-4 優 質 校 園 環 境 S-2 雙 語 大 學 建 構 校 務 發 展 總 策 略 總 策 略 1 建 構 重 視 倫 理 多 元 創 新 的 人 才 培 育 特 色 (S1-1) 總 策 略 2 精 進 全 校 雙 語 教 學 與 學 習 (S1-2, S2-1) 總 策 略 3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產 業 最 愛 人 才 (S1-3, S3-1) 總 策 略 4 營 造 不 斷 創 新 進 步 的 學 習 型 組 織 (S1-4, S4-1) 總 策 略 5 擴 大 優 秀 外 籍 學 生 之 招 收 與 外 籍 教 師 之 延 攬 (S2-2) 總 策 略 6 深 化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S2-3, S3-2) 總 策 略 7 建 立 完 善 之 雙 語 大 學 校 園 環 境 (S2-4, S4-2) 總 策 略 8 開 展 具 元 智 特 色 之 應 用 導 向 研 究 (S3-3) 總 策 略 9 發 展 和 產 業 與 社 會 密 切 結 合 之 研 究 環 境 (S3-4, S4-3) 總 策 略 10 建 置 人 文 永 續 的 校 園 環 境 (S4-4) 第 125 頁

128 於 元 智 首 頁 建 置 Vision 20, 以 動 態 方 式 隨 時 更 新 追 蹤 三 層 計 畫 管 考 機 制 以 動 態 方 式 隨 時 更 新 追 蹤 各 行 動 方 案 執 行 情 況 以 校 務 行 政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逐 年 評 鑑 執 行 成 效 於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董 事 會 議 定 期 報 告 管 理 學 院 組 織 變 革 - 傳 統 架 構 管 理 學 院 管 企 國 財 服 領 會 經 管 管 理 研 究 所 ( 含 博 士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含 碩 士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 含 碩 士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含 碩 博 服 務 與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領 導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會 計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經 營 管 理 技 術 學 系 ( 9 管 理 學 院 不 分 系 ( 9 8 E M B A 士 班 ) 士 班 英 語 專 班 ) 博 士 班 ) 所 ( 碩 士 班 ) 8 學 年 度 停 招 ) 學 年 度 停 招 ) 第 126 頁

129 管 理 學 院 組 織 變 革 - 商 管 專 業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學 群 學 士 班 (BBA)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班 (MBA) 管 理 科 學 碩 士 班 (MS) 博 士 班 (PhD)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學 生 事 務 辦 公 室 國 際 事 務 辦 公 室 職 涯 發 展 暨 校 友 服 務 辦 公 室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與 研 究 中 心 管 理 學 院 組 織 變 革 - 學 程 / 學 群 課 程 教 學 學 生 輔 導 與 行 政 服 務 由 各 學 碩 博 士 班 ( 學 群 ) 統 籌 教 師 研 究 行 政 服 務 事 務 由 學 群 統 籌 學 程 ( 學 生 ) 學 群 ( 教 師 ) 第 127 頁

130 謝 謝 各 位! Be Happy! 第 128 頁

131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方 俊 雄 校 長 學 歷 台 灣 大 學 電 機 研 究 所 碩 士 中 山 大 學 電 機 研 究 所 博 士 經 歷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工 學 院 院 長 ( )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會 高 雄 市 分 會 理 事 ( ) 中 國 電 機 工 程 師 學 會 高 雄 市 分 會 理 事 (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光 電 與 通 訊 研 究 所 所 長 ( ) 國 科 會 工 程 處 諮 議 委 員 ( ) 南 部 科 學 園 區 計 劃 獎 助 審 核 委 員 ( ) 中 華 民 國 自 動 控 制 學 會 第 七 屆 秘 書 長 ( ) 年 台 灣 省 高 工 職 電 機 組 評 鑑 委 員 (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系 教 授 (89.8- ) 中 國 電 機 工 程 師 學 會 高 雄 市 分 會 理 事 ( ) 國 立 高 雄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電 機 系 主 任 ( ) 年 台 灣 省 高 工 職 電 機 組 評 鑑 委 員 ( ) 年 高 雄 市 高 工 職 電 機 組 評 鑑 委 員 ( ) 87 年 科 技 大 學 及 海 洋 大 學 電 機 組 評 鑑 委 員 (87.9) 中 國 電 機 工 程 師 學 會 高 雄 市 分 會 副 總 幹 事 ( ) 國 立 高 雄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電 機 系 教 授 ( ) 國 立 高 雄 工 商 專 校 電 機 科 副 教 授 ( ) 國 立 高 雄 工 商 專 校 電 機 科 講 師 ( ) 海 峰 機 電 公 司 顧 問 ( ) 第 129 頁

132 高 應 大 99 年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面 對 少 子 化 之 辦 學 機 制 和 經 營 理 念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方 俊 雄 高 應 大 大 綱 少 子 化 情 形 基 本 策 略 辦 學 機 制 經 營 理 念 2 2 第 130 頁

133 高 應 大 危 機 問 題 : 少 子 化 衝 擊 民 國 出 生 人 數 上 大 學 年 ,932 民 國 , , , , , , ,450 民 國 ,854 民 國 113 民 國 99 年 至 106 年 約 七 年 間 減 少 5 萬 人 民 國 106 年 至 113 年 約 七 年 間 減 少 6.5 萬 人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社 98 年 12 月 11 日 3 高 應 大 高 等 教 育 變 化 趨 勢 學 校 數 高 等 教 育 的 變 化 趨 勢 - 學 校 數 校 數 大 學 學 院 專 科 大 學 學 院 專 科 4 第 131 頁

134 高 應 大 問 題 浮 現 : 效 應 與 速 度 5 高 應 大 基 本 策 略 積 極 面 : 拓 展 生 源 加 強 競 爭 力 改 善 軟 硬 體 條 件 消 極 面 : 開 源 和 節 流 6 第 132 頁

135 高 應 大 辦 學 機 制 - 變 革 對 策 1. 發 展 分 類 及 市 場 區 隔 沒 分 類 分 類 與 定 位 分 類 型 教 研 型 教 育 型 教 用 型 專 科 型 數 量 可 設 學 定 位 發 展 重 點 教 育 課 程 規 劃 比 例 / 所 位 尖 端 研 究 人 才 之 培 育, 鼓 勵 大 學 與 中 研 院 5% 90% 專 業 課 程 創 新 技 術 研 及 工 研 院 等 研 究 機 構 合 作 博 士 班 8 究 開 發,10% 通 識 實 用 技 術 人 才 之 培 育 可 鼓 勵 大 學 與 相 關 財 15% 70% 專 業 課 程 技 術 設 計 與 團 法 人 或 大 型 企 業 合 作 碩 士 班 26 管 理 專 才 30% 通 識 基 礎 專 業 人 才 除 加 強 通 識 教 育 外, 再 搭 配 60% 60% 專 業 課 程 40% 通 識 專 業 學 程 之 訓 練 學 士 班 102 與 課 外 活 動 教 育 15% 副 學 士 70% 專 業 課 程 技 30% 通 合 乎 市 場 需 求 且 就 業 率 高 26 班 識 與 課 外 活 動 教 育 臺 灣 大 專 校 院 分 類 區 隔 尖 端 研 究 基 礎 專 業 及 實 用 技 術 人 才 之 培 育 方 式, 並 編 列 經 費 補 助 辦 理 績 效 良 好 7 高 應 大 辦 學 機 制 - 變 革 對 策 2. 政 府 政 策 配 合 1. 建 立 校 辦 學 資 訊 公 開 與 校 院 及 系 所 進 退 場 機 制 2. 引 導 大 學 分 類 發 展, 區 隔 各 校 特 色 與 評 鑑 機 制 3. 自 主 營 運 之 個 體, 負 辦 學 成 敗 責 任, 即 是 公 立 大 學 實 施 人 事 會 計 法 人 化 4. 鼓 勵 辦 理 技 術 報 告 升 等 5. 教 育 部 - 定 位 為 大 學 之 輔 助 及 監 督 單 位, 大 學 - 定 位 為 在 自 主 單 位 8 第 133 頁

136 高 應 大 辦 學 機 制 - 變 革 對 策 3. 經 濟 規 模 與 類 型 定 位 與 教 育 資 源 投 入 根 據 規 模 與 各 類 型 大 學 之 需 求, 分 別 訂 定 合 理 單 位 教 育 成 本 和 損 益 平 衡 教 學 數 量 經 費 規 劃 及 運 用 機 制 推 動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學 校 建 設 計 畫, 引 進 民 間 產 業 資 源, 擴 充 教 育 資 源 建 立 激 勵 誘 因, 鼓 勵 大 學 校 院 整 合 及 校 際 整 合, 以 增 加 資 源 使 用 效 益 擴 大 校 務 基 金 使 用 彈 性, 增 聘 編 制 外 之 教 師, 因 應 預 算 員 額 不 足 檢 討 並 訂 定 合 理 的 學 雜 費 政 策, 建 立 助 學 基 金 平 台, 強 化 學 生 助 學 措 施 9 高 應 大 辦 學 機 制 - 變 革 對 策 4. 建 全 自 主 運 作 機 制 建 立 大 學 招 生 自 主 及 多 元 價 值 觀 念 的 運 作 鼓 勵 大 學 與 國 外 機 構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增 進 國 際 學 術 地 位 與 能 見 度 調 整 技 專 校 院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建 立 自 律 之 機 制, 並 為 追 求 研 究 或 教 學 卓 越 而 不 斷 提 昇 品 質 10 第 134 頁

137 高 應 大 經 營 理 念 三 步 曲 慎 謀 攻 堅 竟 其 功 改 善 資 源 確 定 合 乎 產 業 經 濟 規 模 之 品 質 與 數 量 講 求 時 效 集 中 資 源 與 共 享 改 革 軟 硬 體 的 各 種 資 源 拓 展 生 源 完 成 招 生 重 點 布 局 找 出 可 能 生 源 切 入 點 產 出 有 價 值 招 生 活 動 生 存 與 競 爭 力 確 定 資 源 投 入 規 模 關 鍵 性 人 力 課 程 學 制 招 生 方 式 11 高 應 大 項 目 銀 行 大 學 數 量 79 年 開 放, 新 增 15 家 85 年 開 放,96 年 大 學 已 超 過 100 所 原 因 民 意? 政 治? 民 意? 政 治? 客 源 產 業 外 移 少 子 化 改 變 競 爭 激 烈 服 務 品 質 櫃 台 經 理 競 爭 激 烈 教 學 改 善 前 線 校 長 趨 勢 金 改 併 購 教 改 整 併 策 略 開 源 節 流 競 爭 力??? 12 第 135 頁

138 高 應 大 13 第 136 頁

139 第 三 組 議 題 -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之 推 動 策 略 主 持 人 : 教 育 部 國 際 文 教 處 劉 慶 仁 處 長 中 山 大 學 楊 弘 敦 校 長 引 言 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吳 思 華 校 長 / 銘 傳 大 學 李 銓 校 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吳 思 華 校 長 學 歷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電 信 工 程 學 系 學 士 (197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197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1984) 現 職 / 經 歷 經 濟 部 顧 問 (07/2003~06/200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創 新 創 造 力 中 心 主 任 (08/2003~07/2006) 中 華 民 國 科 技 管 理 學 會 常 務 理 事 (08/2003~)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創 造 力 教 育 領 域 召 集 人 (01/2004~12/2005) 教 育 部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05/2005~12/2006) 中 華 民 國 管 理 科 學 學 會 常 務 理 事 (01/2005~)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管 理 學 門 召 集 人 (01/2006~) 行 政 院 科 技 顧 問 (07/2006~06/2008)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基 金 會 董 事 (08/2006~) 財 團 法 人 政 大 學 術 發 展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08/2006~)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董 事 (10/2006~) 教 育 部 學 審 會 委 員 (01/2007~)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兼 任 顧 問 (07/2007~)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董 事 (01/2008~)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06/2008~)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基 金 會 董 事 (02/2008~) 台 灣 傅 爾 布 萊 特 學 友 會 理 事 長 (04/2008~) 經 濟 部 產 業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06/2008~) 中 華 民 國 斐 陶 斐 榮 譽 學 會 理 事 長 (08/2009~) 第 137 頁

140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分 組 討 論 三 :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之 推 動 策 略 教 育 國 際 化 的 目 標 與 作 法 引 言 人 : 政 治 大 學 吳 思 華 校 長 教 育 國 際 化 的 目 標 教 學 內 涵 與 教 育 品 質 和 國 際 接 軌 校 園 國 際 化 / 教 學 國 際 化 增 加 本 國 學 生 的 國 際 移 動 能 力 與 多 元 文 化 洗 禮 學 術 輸 出 提 高 國 際 知 名 度 與 國 際 學 術 影 響 力 教 育 輸 出 教 育 產 業 化 創 造 經 濟 價 值 2 第 138 頁

141 作 法 一 : 教 育 品 質 達 國 際 標 準 通 過 國 際 認 證 AACSB EQUIS AMBA 等 等 參 與 國 際 教 育 組 織 學 院 運 作 與 畢 業 要 求 符 合 國 際 常 規 ( 學 分 / 畢 業 論 文 / 畢 業 學 分 ) 認 可 評 鑑 排 名 3 作 法 二 : 校 園 國 際 化 英 語 學 程 專 業 教 師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外 籍 生 輔 導 系 統 國 際 學 生 宿 舍 雙 語 行 政 服 務 系 統 友 善 校 園 / 友 善 城 市 4 第 139 頁

142 作 法 二 : 教 學 國 際 化 建 立 姊 妹 校 提 供 學 生 交 流 機 會 國 際 學 習 形 式 多 元 化 企 業 實 習 國 際 志 工 海 外 研 究 5 作 法 三 : 學 術 輸 出 雙 聯 學 位 / 聯 盟 學 位 合 作 研 究 海 外 設 點 ( 分 校 研 究 中 心 ) 台 灣 基 金 會 (Taiwan Foundation) 留 學 生 獎 學 金 學 生 互 訪 學 術 交 流 支 援 普 設 台 灣 研 究 中 心 6 第 140 頁

143 作 法 三 : 學 術 輸 出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的 定 義 :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為 一 國 銷 售 或 移 轉 其 高 等 教 育 專 業 知 識 與 教 學 技 術 ( 含 教 法 教 具 教 材 ) 至 他 國 以 獲 取 經 濟 與 非 經 濟 利 益 的 服 務 7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的 演 進 與 發 展 一 消 極 的 間 接 輸 出 時 期 :(1970's 以 前 ) 先 進 國 家 提 供 獎 學 金 或 資 助 開 發 中 國 家 學 生 至 該 國 留 學, 如 US, UK, Japan, USSR 直 接 輸 出 時 期 : ( 1970's 中 期 至 1980's 中 期 ) 首 次 將 高 教 輸 出 視 為 一 種 獲 利 動 機 的 商 業 行 為, 並 產 生 兢 相 爭 取 外 國 學 生 ( 如 亞 洲 拉 丁 美 洲 ) 如 US, UK, Canada, Australia, New Zealand 8 第 141 頁

144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的 演 進 與 發 展 二 積 極 的 策 略 性 出 口 成 長 期 :( ) 為 降 低 國 外 求 學 的 交 易 成 本 並 加 速 擴 張 吸 收 國 際 學 生, 國 教 國 際 化 發 展 策 略 由 直 接 高 教 輸 出 走 向 跨 國 至 海 外 設 立 據 點, 如 海 外 學 位 ( 含 共 同 學 位 與 雙 學 位 ) 或 分 校 輸 出 成 熟 期 :(2000 迄 今 ) 全 球 化 開 放 服 務 業 貿 易 再 加 上 資 訊 科 技 的 廣 泛 應 用, 及 對 當 地 市 場 的 瞭 解,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大 幅 增 加 海 外 分 校 的 設 立, 以 期 直 接 服 務 當 地 的 外 國 學 生 除 五 大 英 語 系 國 家 另 加 上 印 度 愛 爾 蘭 荷 蘭 菲 律 賓 巴 基 斯 坦 註 : 目 前 亞 洲 仍 為 外 國 學 生 的 最 大 來 源,2004 年 約 佔 45% 9 教 育 服 務 貿 易 的 世 界 發 展 概 況 國 際 學 生 人 數 ( 萬 美 元 ) ( 平 均 成 長 率 ) 世 界 教 育 市 場 總 值 ( 億 美 元 ) (2.1%) (1.7%) (7.7%) (17.4%) 高 教 貿 易 占 世 界 0.3% 0.9% 1.5% 1.3% 服 務 貿 易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Doren Chadee and Vikash Naidoo, Higher Educational Services Exports: Sources of Growth of Asian Students in US and UK, Service Business, 3, , 第 142 頁

145 2007 年 世 界 主 要 高 教 輸 出 國 國 家 國 際 學 生 人 數 美 國 595, 英 國 351,500 法 國 346,600 澳 大 利 亞 211,500 德 國 206,900 日 本 125,900 加 拿 大 68,500 資 料 來 源 : UNESCO, Institute for Statistics, Global Education Digest, 年 世 界 主 要 高 教 輸 入 國 國 家 出 國 留 學 生 人 數 中 國 大 陸 421, 印 度 153,300 南 韓 105,300 德 國 77,500 日 本 54,000 法 國 54,000 美 國 50,300 資 料 來 源 : UNESCO, Institute for Statistics, Global Education Digest, 第 143 頁

146 作 法 四 : 教 育 產 業 化 正 規 學 制 正 規 學 制 高 學 費 政 策 移 民 政 策 鬆 綁 大 學 法 人 化 ( 治 理 營 運 企 業 化 ) 專 業 學 院 優 先 發 展 13 作 法 四 : 教 育 產 業 化 非 正 規 學 制 非 正 規 學 制 網 路 教 學 產 學 合 作 科 學 ( 創 意 ) 園 區 企 業 學 院 短 期 遊 學 華 語 村 冒 險 學 校 14 第 144 頁

147 結 語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應 釐 清 目 標 與 內 涵, 現 階 段 政 策 條 件 並 不 成 熟 教 育 國 際 化 應 務 實 持 續 推 動, 策 略 要 系 統 而 具 前 瞻 學 制 與 大 學 治 理 改 革 為 當 務 之 急 15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16 第 145 頁

148 銘 傳 大 學 李 銓 校 長 學 歷 美 國 南 加 大 教 育 管 理 博 士 美 國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賓 漢 頓 校 區 管 理 科 學 碩 士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英 國 文 學 系 現 職 / 經 歷 銘 傳 大 學 教 授 兼 校 長 國 際 教 育 兼 管 理 科 學 基 金 會 董 事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教 育 事 業 協 會 副 理 事 長 中 華 民 國 新 聞 媒 體 自 律 協 會 監 事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董 事 國 民 外 交 協 會 世 界 總 會 董 事 及 理 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外 交 協 會 總 會 執 行 總 裁 教 育 部 推 動 華 語 測 驗 指 導 小 組 委 員 中 華 民 國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董 事 國 民 外 交 協 會 亞 太 協 會 主 席 國 民 外 交 協 會 世 界 理 事 會 副 主 席, 亞 洲 區 總 監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監 事 中 華 民 國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第 四 屆 足 球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第 146 頁

149 98 年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之 推 動 策 略 引 言 人 : 銘 傳 大 學 校 長 李 銓 博 士 壹 前 言 今 天 很 榮 幸 能 夠 有 這 個 機 會 在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中 來 談 談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之 推 動 策 略 對 於 這 個 議 題 我 很 熟 悉, 因 為 我 很 早 以 前 就 發 現 到 台 灣 的 教 育 一 定 要 走 出 去, 一 定 要 國 際 化, 也 因 此 銘 傳 大 學 的 國 際 教 育 起 步 甚 早, 早 在 十 幾 年 前 就 開 始 了 雖 然 如 此, 在 實 施 的 過 程 中, 有 許 多 人 是 抱 持 著 懷 疑 的 態 度, 認 為 時 機 並 未 成 熟, 我 們 自 己 的 條 件 也 不 夠 不 過 基 於 我 個 人 的 理 念, 我 相 信 推 動 銘 傳 大 學 的 國 際 化 一 定 做 得 到, 也 就 義 無 反 顧 的 付 諸 實 行 雖 說 在 實 施 的 過 程 中 歷 經 艱 辛, 也 遭 受 不 少 挫 折, 然 而 目 前 總 算 是 有 了 初 步 的 成 果,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獨 自 摸 索 的 過 程 中 也 累 積 了 不 少 經 驗, 而 這 樣 的 經 驗 應 該 有 助 於 規 劃 高 等 教 育 的 輸 出 策 略 以 下 將 先 列 舉 目 前 台 灣 在 落 實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時 所 遭 遇 到 的 困 境 與 限 制, 本 人 再 針 對 此 問 題 提 出 一 套 解 決 方 針, 並 將 分 別 就 擴 大 輸 出 面 與 強 化 教 學 面 兩 方 面 來 加 以 說 明 : 貳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之 局 限 一 經 費 的 困 難 大 學 院 校 執 行 各 項 外 籍 生 業 務, 除 了 上 述 曾 提 及 教 育 部 提 供 五 年 五 百 億 的 經 費 耗 盡 後, 可 能 產 生 的 人 員 聘 請 問 題, 另 外, 經 費 的 來 源 以 及 如 何 分 配 也 是 一 個 需 要 關 注 的 問 題 其 中 最 需 要 關 切 的 部 份, 就 是 學 校 給 予 外 籍 生 獎 學 金, 呈 現 公 立 私 立 大 學 獎 學 金 來 源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私 立 學 校 比 公 立 學 校 更 面 臨 到 困 難 公 立 學 校 得 到 教 育 部 的 補 助 相 對 較 多, 因 此, 吸 引 外 籍 生 就 讀 的 有 利 條 件 增 加, 尤 其 是 得 到 五 年 五 百 億 補 助 的 學 校, 更 是 相 對 優 渥 由 於 公 立 學 校 得 到 政 府 的 補 助, 所 以 在 給 外 籍 生 獎 學 金 部 分, 不 需 動 用 到 學 校 本 身 的 經 費 公 立 大 學 優 渥 的 獎 學 金, 在 吸 引 外 籍 生 上, 的 確 是 一 個 十 分 有 利 的 籌 碼 相 反 的, 私 立 學 校 在 面 臨 政 府 給 予 外 籍 生 獎 學 金 不 夠 的 情 況 下, 必 須 再 以 學 校 所 籌 措 的 獎 學 金 以 吸 引 外 籍 生 但 是, 學 校 經 費 本 身 有 其 規 劃, 所 以 在 給 予 外 籍 生 的 獎 學 金 上, 自 然 不 像 政 府 給 予 的 那 般 豐 厚 私 立 學 校 反 應 因 為 學 校 經 費 的 吃 緊, 外 籍 生 在 一 經 比 較 之 後, 認 為 私 立 學 校 的 獎 學 金 不 比 公 立 大 學 的 獎 學 金 優 渥, 因 此, 會 以 公 立 大 學 為 優 先 選 擇,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在 獎 學 金 方 面 面 臨 的 困 難 之 一 第 147 頁

150 二 缺 少 足 夠 的 招 生 宣 傳 管 道 在 招 生 宣 傳 方 面, 目 前 國 內 學 校 招 收 外 籍 生 最 主 要 還 是 要 仰 賴 網 際 網 路 的 宣 傳 和 流 通, 而 實 際 所 能 參 與 的 如 國 際 教 育 展 等, 都 還 是 算 比 較 少 數 的, 而 相 關 資 源 的 不 足 對 宣 傳 招 生 業 務 的 影 響 在 此 也 可 見 一 斑 另 外, 學 校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高 低 似 乎 亦 是 宣 傳 招 生 上 的 一 大 抉 擇 點, 因 為 在 全 球 化 的 時 代 下, 學 校 之 優 劣 不 再 僅 限 於 國 內 的 比 較, 所 面 臨 的 競 爭 對 手 盡 是 來 自 於 國 際 上 的 優 秀 名 校, 也 導 致 名 氣 較 低 或 競 爭 力 較 差 的 學 校, 在 招 生 宣 傳 上 相 對 較 乏 人 問 津 三 人 力 不 足 與 缺 乏 專 職 單 位 目 前 各 校 對 國 際 事 務 已 經 逐 漸 重 視 而 提 升 行 政 組 織 層 級 但 大 部 份 的 學 校 負 責 國 際 事 務 的 人 員 有 不 足 的 現 象, 凡 有 關 國 際 二 個 字 的 業 務, 皆 被 指 派 予 以 執 行, 包 括 國 際 招 生 ( 招 生 中 心 ) 外 國 學 生 照 顧 ( 生 活 輔 導 組 ) 國 際 交 流 事 務 等, 造 成 工 作 負 荷 過 重, 導 致 國 際 事 務 人 員 流 動 率 偏 高 四 教 師 與 行 政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問 題 外 國 學 生 認 為 部 分 教 師 英 語 表 達 能 力 較 弱, 雖 是 英 語 授 課, 但 教 師 英 文 表 達 能 力 卻 不 盡 理 想 由 於 外 國 學 生 期 待 上 課 時, 老 師 能 多 點 討 論 與 學 生 互 動 另 一 方 面, 學 生 也 反 映 與 行 政 單 位 職 員 以 英 文 溝 通 時 常 辭 不 達 義, 但 是 部 份 職 員 則 會 認 為 同 學 既 然 來 臺 就 讀 就 應 該 以 中 文 溝 通, 致 使 學 生 對 職 員 的 服 務 大 感 失 望 五 臺 灣 學 位 在 部 分 國 家 的 認 可 問 題 臺 灣 的 學 位 也 是 部 份 外 國 學 生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尤 其 對 於 來 自 印 度 與 馬 來 西 亞 的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於 臺 灣 修 業 完 畢 拿 學 位 回 國 後, 學 位 不 被 該 國 政 府 承 認, 對 學 生 來 說 是 很 嚴 重 的 一 個 問 題, 也 對 將 來 想 要 來 臺 灣 修 習 學 位 的 該 國 學 生 造 成 很 大 的 影 響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灣 取 得 的 學 位, 回 國 後 卻 有 可 能 不 被 當 地 政 府 所 認 可, 因 此 臺 灣 政 府 單 位 必 須 積 極 尋 求 管 道 協 助 解 決 此 類 問 題, 才 能 招 收 到 更 多 外 國 學 生 六 入 學 申 請 流 程 繁 瑣 就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中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大 學 校 院 之 外 國 學 生 需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具 備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書 據 此, 外 國 申 請 者 在 申 請 學 校 時, 即 必 須 付 出 相 當 的 勞 力 與 財 力 才 能 完 備 程 序 目 前 部 分 學 校 對 應 的 調 整 第 148 頁

151 措 施 為 申 請 者 繳 交 申 請 一 般 資 料 後, 俟 學 生 被 初 步 錄 取 才 要 求 學 生 至 外 館 驗 證 成 績 單 畢 業 證 書 及 財 力 證 明 後, 學 校 才 發 予 正 式 錄 取 信 辦 理 入 臺 簽 證 而 就 申 請 流 程 的 部 份, 許 多 外 國 學 生 反 映 申 請 學 校 手 續 繁 雜, 並 在 一 般 留 學 國 家 要 求 的 成 績 單 之 外, 另 外 要 求 畢 業 證 書 由 於 部 份 國 家 的 畢 業 證 書 發 放 方 式 與 臺 灣 不 同, 通 常 於 畢 業 半 年 甚 至 一 年 後 才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對 於 大 學 四 年 即 將 畢 業 學 生 與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申 請 流 程 造 成 之 困 難, 可 能 也 導 致 外 國 學 生 未 能 來 臺 就 讀 参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之 推 動 策 略 一 擴 大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增 加 國 際 生 來 台 : 在 目 前 國 內 積 極 進 行 的 國 際 教 育 基 礎 上, 強 化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的 作 為, 可 採 行 策 略 諸 如 : 1. 積 極 推 展 台 灣 教 育 中 心 : 中 國 大 陸 已 在 海 外 設 立 超 過 100 所 孔 子 學 院, 展 現 作 為 華 語 教 育 唯 一 品 牌 的 企 圖 心 強 烈 而 積 極, 台 灣 唯 有 廣 設 台 灣 研 究 中 心, 增 加 能 見 度, 亦 能 在 其 他 國 家 直 接 處 理 相 關 徵 詢 招 生 申 請 入 學 等 業 務, 而 本 校 也 已 在 教 育 部 輔 導 下 分 別 於 韓 國 與 蒙 古 成 立 台 灣 教 育 中 心, 協 助 國 內 各 校 於 兩 國 進 行 招 生 業 務 2. 充 分 運 用 當 地 媒 體, 進 行 網 路 行 銷 主 流 報 章 報 導 雜 誌 專 刊, 並 與 當 地 電 視 台 進 行 專 訪 座 談 或 合 辦 獎 學 金 競 賽 節 目 等, 建 立 與 提 昇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的 優 質 形 象 及 能 見 度 3. 辦 理 各 項 華 語 相 關 活 動, 諸 如 華 語 演 講 比 賽 華 語 作 文 比 賽 華 語 歌 唱 比 賽 華 語 教 學 研 討 會 華 語 工 作 坊 等, 同 時 提 供 助 學 / 獎 學 金, 吸 引 優 質 國 際 菁 英 來 台 4. 與 輸 入 國 當 地 研 究 單 位 教 育 機 構 或 人 才 訓 練 中 心, 共 同 合 作 開 辦 語 言 科 技 設 計 傳 播 或 其 他 專 業 之 培 訓 計 畫, 建 立 人 才 來 台 受 訓 管 道, 深 耕 教 育 訓 練 專 業 領 域 5. 運 用 學 術 交 流 平 台, 定 期 邀 請 輸 入 國 重 要 政 經 文 教 人 士 來 臺 進 行 文 化 參 訪 觀 摩 研 習, 同 時 也 可 以 定 期 召 集 目 前 已 在 台 灣 就 讀 之 各 校 國 際 生, 安 排 全 國 性 文 化 參 訪 及 交 流 活 動, 擴 大 交 流 活 動 之 深 度 廣 度, 以 發 揮 綜 效 二 高 等 教 育 教 學 實 施 的 強 化 以 及 輔 助 機 制 之 建 立 : 倘 若 無 適 切 的 輔 助 機 制, 則 即 便 大 批 海 外 菁 英 來 台, 亦 將 因 為 無 法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而 無 以 為 繼, 建 議 各 校 可 以 採 行 措 施 諸 如 : 第 149 頁

152 1. 建 立 優 質 的 外 語 教 學 人 力, 以 利 國 際 生 來 台 後 可 以 立 即 進 入 學 習 階 段, 無 需 耗 費 時 間 進 行 必 要 之 語 言 學 習 2. 大 量 增 開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增 加 國 際 學 生 課 程 選 擇, 擴 大 國 際 生 專 業 面 知 識 面 以 及 學 習 面 的 廣 度 與 縱 深 3. 強 化 國 際 生 之 學 業 生 活 輔 導 機 制, 減 少 國 際 學 生 課 業 生 活 適 應 上 的 不 便, 以 便 儘 快 融 入 本 地 環 境, 開 始 學 習 4. 提 昇 輔 導 機 制 實 施 運 作 之 第 一 線 輔 導 人 力 素 質 與 實 施 技 巧, 並 規 劃 諸 如 以 國 際 長 / 處 長 / 組 長 層 級 以 上 為 對 象, 進 行 相 關 國 際 教 育 招 生 策 略 環 境 建 構 知 識 分 享 等 討 論 的 國 際 教 育 高 峰 會 ; 或 是 召 開 國 際 教 育 主 題 研 討 會, 分 依 地 區 專 業 說 明 會 技 巧 文 宣 規 劃 等 國 際 教 育 相 關 類 別 為 研 討 主 題, 召 集 國 際 教 育 從 事 人 員 共 同 研 討 ; 亦 或 是 辦 理 國 際 教 育 人 員 研 習 營, 召 集 國 際 教 育 基 層 實 務 人 員 受 訓, 提 供 國 際 學 生 招 募 輔 導 生 活 簽 證 等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5. 建 立 國 際 學 生 友 善 生 活 學 習 環 境, 諸 如 校 園 課 業 生 活 居 住 環 境 網 頁 表 格 文 件 人 員 服 務 生 活 課 業 輔 導 心 理 諮 商 諮 詢 等 全 面 性 雙 語 化 環 境 的 構 建 ; 推 動 國 際 美 食 節, 各 國 服 裝 電 影 戲 劇 民 俗 文 化 等 展 現, 國 際 先 生 / 小 姐 選 拔 等 活 動 ; 提 倡 一 對 一 學 伴 成 長 節 慶 Homestay 華 語 小 老 師 等 肆 結 語 以 上 不 揣 淺 陋 的 引 言 主 要 是 就 目 前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的 困 境 來 從 擴 大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面 與 強 化 教 學 面 等 兩 大 面 向 提 供 卓 見, 但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要 扮 演 好 協 調 者 的 角 色, 有 效 整 合 各 項 資 源, 進 而 規 劃 出 更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以 領 導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邁 向 國 際 化, 朝 永 續 發 展 的 經 營 方 向 前 進 因 此, 政 府 作 為 比 學 校 還 高 一 個 層 級 的 單 位, 更 應 該 要 負 起 統 籌 規 劃 的 責 任, 協 調 各 個 學 校 應 擔 任 的 角 色, 而 不 是 放 任 讓 各 個 學 校 各 自 努 力, 卻 欠 缺 一 個 整 體 的 規 劃 同 時 政 府 更 作 為 經 費 的 主 要 提 供 者, 使 經 費 能 達 到 最 合 理 且 有 效 的 應 用, 並 協 助 各 校 積 極 拓 展 結 合 其 他 方 面 的 資 源 不 僅 如 此, 更 要 將 推 動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的 永 續 發 展 計 畫, 不 是 僅 著 眼 於 短 期 的 績 效, 而 是 為 長 期 的 發 展 而 經 營 希 望 此 番 建 言 能 達 到 拋 磚 引 玉 的 效 果, 特 此 就 教 於 各 位 先 進, 還 望 諸 位 能 多 多 發 言 指 導 第 150 頁

153 伍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 提 案 單 位 98 學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提 案 一 覽 表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院 校 協 會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 聯 絡 人 楊 淑 蓉 案 說 由 明 建 請 將 國 立 大 學 已 有 專 職 之 兼 任 教 師 應 排 除 適 用 為 勞 工 保 險 強 制 投 保 對 象 案, 提 請 討 論 一 查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8 年 5 月 1 日 勞 保 2 字 第 號 令 示 : 核 釋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6 條 規 定, 受 僱 從 事 2 份 以 上 工 作 之 勞 工, 並 符 合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5 款 規 定 者, 應 由 所 屬 雇 主 分 別 為 其 辦 理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勞 工 保 險 局 98 年 6 月 19 日 保 承 新 字 第 號 函 並 以 上 開 令 示 通 函 各 投 保 單 位 以 : 受 僱 從 事 2 份 以 上 之 工 作 之 勞 工, 其 受 僱 單 位 如 為 勞 工 保 險 之 強 制 投 保 對 象,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均 應 為 其 辦 理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不 得 選 擇 僅 由 其 一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加 保, 貴 單 位 如 尚 有 在 職 員 工 未 加 保 者, 請 速 填 具 加 保 申 報 表 寄 送 本 局 為 其 辦 理 加 保 手 續, 以 符 規 定, 並 免 受 罰, 該 函 說 明 四 並 以 :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6 條 規 定, 年 滿 15 歲 以 上,60 歲 以 下,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5 人 以 上 ( 包 括 臨 時 工 工 讀 生 兼 職 員 工 ) 之 工 廠 公 司 行 號 新 聞 文 化 公 益 及 合 作 事 業 之 員 工, 應 以 其 雇 主 為 投 保 單 位, 全 部 参 加 勞 工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二 次 查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8 條 規 定 略 以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34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員 工 總 人 數 及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各 機 關 ( 構 ) 每 月 1 日 參 加 勞 保 公 保 人 數 為 準 ; 另 第 43 條 規 定 略 以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未 達 第 38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標 準 之 機 關 ( 構 ), 應 定 期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 其 金 額, 依 差 額 人 數 以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17,280 元 ) 計 算 三 按 目 前 公 立 學 校 所 聘 兼 任 教 師, 多 係 公 私 立 學 校 或 產 業 界 具 有 專 職 且 已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有 案 之 被 保 險 人, 渠 等 人 員 經 強 制 重 複 投 保 後, 除 相 對 增 加 被 保 險 人 保 費 負 擔 及 學 校 僱 用 成 本 ( 含 保 費 部 分 負 擔 勞 退 基 金 ) 之 外, 並 且 相 對 增 加 學 校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數 比 例 其 影 響 所 及 有 三 其 一 兼 任 教 師 不 願 在 已 有 繳 納 原 專 職 單 位 投 保 保 費 之 外, 再 行 第 151 頁

154 繳 納 兼 課 學 校 勞 保 費 用, 因 此, 在 重 複 繳 費 並 無 重 複 保 障 之 情 況 下 拒 絕 來 校 兼 課, 使 學 校 無 法 延 聘 具 產 學 經 驗 之 專 家 到 校 授 課 ; 其 學 校 用 人 成 本 增 加, 財 務 不 堪 負 荷 ; 其 三 學 校 為 減 少 兼 任 教 師 用 人 成 本 而 減 開 課 程, 相 對 造 成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之 損 失 等 等 影 響 辦 法 建 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勿 以 行 政 命 令 擴 大 解 釋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6 條 規 定, 並 請 將 大 學 校 院 兼 任 教 師 排 除 適 用 為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6 條 強 制 重 複 對 象, 俾 利 教 育 學 術 與 產 業 界 密 切 合 作, 使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得 以 持 續 提 昇 決 議 備 註 第 152 頁

155 提 案 二 : 提 案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 世 新 大 學 ) 聯 絡 人 高 純 純 秘 書 案 說 辦 由 明 法 將 目 前 私 校 公 保 轉 勞 保, 拉 近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退 休 給 予 之 差 距, 使 私 校 優 秀 師 資 不 致 流 失 一 98 年 6 月 立 法 院 第 3 會 期 制 定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時 附 帶 決 議, 行 政 院 與 考 試 院 應 於 半 年 內 提 出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自 公 保 制 度 改 至 勞 保, 並 予 以 年 金 給 付 二 現 行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給 與 之 內 涵 如 下 : ( 一 ) 私 立 教 職 員 退 休 給 與 : 1 私 校 退 休 金 ( 每 月 定 期 給 付, 目 前 規 劃 20 年 期 ) 2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 二 )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給 與 : 1 公 校 退 休 金 ( 月 退 休 俸, 終 身 給 付 ) 2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依 同 職 級 教 師 服 務 25 年 退 休 時,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每 月 領 取 之 月 退 休 俸 為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每 月 請 領 之 定 期 給 付 退 休 金 的 三 ~ 四 倍 三 目 前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與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所 適 用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不 同, 造 成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在 教 育 義 務 上 的 付 出 與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相 同, 但 老 年 退 休 生 活 的 保 障 遠 不 如 領 有 月 退 休 俸 的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影 響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是 否 繼 續 留 在 私 校 服 務 的 意 願 四 基 於 勞 工 保 險 之 老 年 給 付 金 額 高 於 公 保 之 養 老 給 付,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應 從 現 行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改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以 減 少 公 私 立 教 職 員 退 休 給 與 的 差 距 決 議 備 註 第 153 頁

156 提 案 三 : 提 案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技 職 校 院 協 進 會 聯 絡 人 張 碧 蘭 / 案 說 由 明 建 請 取 消 各 大 專 校 院 聘 請 已 參 加 勞 保 之 人 員 為 兼 任 教 師 需 再 予 辦 理 參 加 勞 保 之 規 定, 提 請 討 論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勞 保 2 字 第 號 函 示, 依 法 不 得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私 立 學 校 之 員 工, 應 以 其 所 屬 機 關 及 學 校 為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 二 ) 私 校 協 進 會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函, 有 關 勞 委 會 函 復 兼 任 教 師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事 宜, 已 於 他 職 辦 理 參 加 勞 保 之 兼 任 教 師, 於 學 校 兼 課 時, 仍 應 依 規 應 為 其 辦 理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 三 ) 據 勞 委 會 規 定 及 報 載 訊 息 ( 自 由 時 報 ), 兼 任 教 師 如 已 有 專 職 工 作 投 保 單 位, 再 於 其 兼 任 學 校 投 保 勞 保, 相 關 問 題 如 下 : 1. 重 覆 扣 費, 而 發 生 事 故 之 保 障, 僅 累 計 至 勞 保 投 保 上 限 43,900 級, 多 方 投 保 之 利 基 何 在? 2. 更 且, 同 時 期 在 2 3 校 兼 課, 所 投 保 之 學 校 均 需 負 擔 百 分 之 70 之 勞 保 費 用, 是 否 合 理? 又 兼 任 教 師 僅 每 周 固 定 時 段 到 校 授 課, 卻 需 整 月 加 保,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各 校 同 一 個 月 對 於 單 一 教 師 給 付 之 保 費, 勞 保 局 是 否 有 溢 收 之 可 能 性? 3. 大 專 校 院 面 臨 生 源 減 少 之 衝 擊, 招 生 壓 力 大, 學 校 經 營 已 戰 戰 兢 兢, 如 今 要 再 增 加 人 事 成 本, 對 於 私 立 學 校 之 營 運 實 非 有 利 另, 多 數 兼 任 教 師 亦 反 映 此 項 規 定 不 合 宜 ( 四 ) 建 請 考 量 私 校 處 境 與 社 會 資 源 抽 取 合 理 性, 衡 酌 兼 任 教 師 投 勞 保 方 式 應 符 合 學 校 教 師 雙 方 實 質 權 益 及 經 濟 效 益, 並 在 合 乎 政 府 規 範 下 進 行 調 整 辦 法 提 請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討 論 通 過 後, 以 陳 情 書 向 行 政 院 及 勞 委 會 陳 情 決 議 備 註 第 154 頁

157 提 案 四 : 提 案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 東 海 大 學 ) 聯 絡 人 王 永 清 #22002 案 說 由 明 建 請 教 育 部 協 調 立 法 院 儘 速 通 過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大 學 法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等 相 關 法 案 修 正 條 文, 以 便 各 大 學 學 生 赴 大 陸 進 行 學 術 研 究 與 交 流 學 習 活 動 一 目 前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可 依 大 陸 地 區 文 教 專 業 人 士 及 學 生 來 臺 從 事 文 教 活 動 審 查 要 點 規 定, 單 向 來 臺 修 習 各 大 學 課 程, 但 臺 灣 各 大 學 學 生 限 於 前 揭 法 案 尚 未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致 教 育 部 未 能 據 以 頒 布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使 臺 灣 學 生 無 法 正 常 赴 大 陸 地 區 頂 尖 大 學 交 換 學 習, 有 礙 臺 灣 學 生 學 術 研 習 與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二 政 府 應 瞭 解 學 校 與 學 生 的 實 際 需 要, 早 日 開 放 正 式 交 流 管 道, 才 可 形 成 兩 岸 人 才 互 動 的 雙 贏 局 面 辦 法 俟 立 法 院 通 過 相 關 法 案 後, 請 教 育 部 從 速 頒 布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以 利 各 大 學 學 生 赴 大 陸 頂 尖 大 學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與 學 習 等 活 動 決 議 備 註 第 155 頁

158 提 案 五 : 提 案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 世 新 大 學 ) 聯 絡 人 高 純 純 秘 書 案 由 建 議 陸 生 開 放 總 額 2% 之 限 制 寬 鬆, 且 開 放 應 以 私 校 為 主 大 陸 學 位 之 採 認 應 不 受 限 制, 應 可 開 放 以 姊 妹 校 為 主 的 學 位 授 予 說 明 自 從 教 育 部 推 動 國 際 化, 就 一 直 以 招 收 外 籍 學 生 5% 為 努 力 目 標, 雖 然 兩 岸 政 治 情 勢 造 成 招 收 陸 生 不 視 為 國 際 化 之 部 分, 但 似 可 以 在 開 放 陸 生 上 用 同 樣 標 準, 開 創 政 治 與 教 育 雙 贏 的 局 面 另 在 授 予 學 位 方 式 上, 目 前 受 985/211 學 校 之 限 制, 但 既 然 姊 妹 校 簽 署 一 向 須 報 部 核 定, 經 同 意 始 建 交, 若 能 以 開 放 姊 妹 校 學 生 學 位 授 予 應 更 適 合 整 體 開 放 政 策 辦 法 1. 建 議 陸 生 開 放 總 額 2% 之 限 制 寬 鬆, 應 比 照 國 際 化 5% 辦 理, 且 開 放 應 以 私 校 為 主 2. 大 陸 學 位 之 採 認 應 不 受 985/211 之 限 制, 建 議 開 放 以 姊 妹 校 為 主 的 學 位 授 予 決 議 備 註 第 156 頁

159 提 案 六 : 提 案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協 進 會 ( 東 海 大 學 ) 聯 絡 人 王 永 清 #22002 案 說 辦 由 明 法 建 議 教 育 部 放 寬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之 附 表 四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師 資 質 量 基 準 及 附 表 一 兼 任 師 資 兼 任 教 師 數 額 計 算 方 式 等 規 定 台 灣 的 高 等 教 育 朝 向 多 元 開 放 市 場 導 向 與 自 由 競 爭 等 方 向 發 展 目 前 在 生 源 日 漸 減 少 供 需 嚴 重 失 調 環 境 下, 大 學 的 招 生 即 將 遭 遇 前 所 未 有 之 困 境, 為 使 大 專 院 校 能 及 時 因 應 少 子 化 問 題 對 招 生 人 數 所 帶 來 之 衝 擊, 請 酌 予 放 寬 專 任 師 資 人 數 最 低 門 檻 及 兼 任 教 師 數 額 度, 以 避 免 各 校 未 來 可 能 面 對 處 理 教 師 資 遣 等 棘 手 問 題 建 議 系 所 之 專 任 師 資 人 數 之 最 低 門 檻 酌 降 1 人, 並 對 於 兼 任 教 師 數 額 計 算 方 式 由 四 名 折 算 列 計 一 名 專 任 教 師 及 折 算 數 不 得 超 過 實 際 專 任 之 三 分 之 一 放 寬 為 三 名 折 算 列 計 一 名 專 任 教 師 及 改 為 折 算 數 不 得 超 過 實 際 專 任 之 二 分 之 一, 期 使 各 校 在 短 期 內 不 足 之 專 任 師 資, 能 以 聘 用 兼 任 師 資 方 式 補 足 決 議 備 註 第 157 頁

160 提 案 七 : 提 案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協 進 會 ( 東 海 大 學 ) 聯 絡 人 黃 秋 月 #21007 案 由 建 請 教 育 部 研 擬 增 加 一 大 學 入 學 管 道, 供 八 十 年 代 前 之 高 中 畢 業 生 或 其 他 非 傳 統 之 學 生 群,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之 機 會,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在 民 國 八 十 年 代 前, 國 內 只 有 50 餘 所 大 學, 大 學 錄 取 率 極 低 ( 約 20%~30%), 社 會 經 濟 情 況 不 佳, 當 時 的 高 中 畢 業 生 有 不 少 人 因 為 了 養 家 而 犧 牲 了 進 入 大 學 的 機 會 這 批 四 五 十 年 代 出 生 的 人 士, 現 在 已 可 能 在 各 行 業 擔 任 要 職, 然 因 當 年 外 界 因 素, 致 無 法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機 會, 造 成 其 終 身 之 憾 二 在 終 生 學 習 之 前 提 下, 大 學 生 源 應 可 延 伸 到 非 傳 統 性 學 生 群, 比 如 說 重 修 第 二 專 長 之 成 年 者 非 經 本 國 中 等 教 育 系 統 之 畢 業 學 生 未 完 成 中 等 教 育 之 成 年 學 生 等 三 目 前 大 學 入 學 管 道 雖 已 多 元, 可 憑 同 等 學 歷 報 考 且 無 入 學 年 齡 之 限 制, 然 對 離 開 高 中 課 業 已 十 餘 年 至 數 十 年 之 人 士 而 言, 現 有 之 大 學 入 學 門 檻 ( 參 加 學 測 或 考 試 分 發 ), 仍 是 一 道 高 不 可 攀 的 城 牆 辦 法 建 請 教 育 部 研 擬 一 較 低 門 檻 之 入 學 方 式, 例 如 可 先 參 加 大 學 學 分 班 或 隨 班 附 讀, 於 修 畢 一 定 學 分 且 表 現 達 預 先 設 定 之 標 準 後, 再 以 申 請 甄 試 方 式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使 其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並 取 得 正 式 大 學 文 憑 的 機 會, 一 圓 夢 想 決 議 備 註 第 158 頁

161 提 案 八 :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 立 德 大 學 ) 聯 絡 人 葉 乃 菁 轉 建 議 教 育 部 修 訂 98 年 3 月 3 日 台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之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補 助 範 圍 案 說 明 一 為 使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補 助 範 圍 更 符 合 學 生 需 求 及 補 助 精 神 二 本 項 補 助 原 意 應 為 救 助 家 庭 弱 勢 及 經 濟 困 難 之 學 生, 惟 發 現 部 分 領 取 是 項 補 助 學 生, 捨 棄 價 錢 低 廉 之 校 內 宿 舍, 選 擇 校 外 高 額 之 住 宿, 有 浪 費 補 助 資 源 之 情 形 三 學 生 住 宿 校 內 宿 舍 有 周 全 之 警 衛 設 施 守 護 舍 監 及 住 校 教 官 24 小 時 照 護, 環 境 清 幽 單 純, 上 課 便 利 避 免 交 通 往 返 安 全 問 題, 建 議 鈞 部 考 量 鼓 勵 辦 法 教 育 部 增 修 98 年 3 月 3 日 台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摘 錄 如 下 : 一 助 學 金 ( 二 ) 申 請 資 格 及 補 助 範 圍 4. 本 項 補 助 範 圍 包 含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費 學 分 學 雜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建 議 修 訂 增 列 補 助 範 圍 項 目 為 : 4. 本 項 補 助 範 圍 包 含 學 費 雜 費 住 宿 費 學 分 費 學 分 學 雜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決 議 備 註 第 159 頁

162 提 案 九 : 提 案 學 校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技 職 校 院 協 進 會 聯 絡 人 張 碧 蘭 / 案 說 由 明 建 議 教 育 部 規 範 高 教 大 學 必 須 在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辦 理 完 畢 之 後 才 能 辦 理 獨 立 招 生, 提 請 討 論 一 針 對 招 生 不 足 的 高 教 大 學, 教 育 部 開 放 其 辦 理 獨 立 招 生, 招 生 來 源 包 含 高 中 生 及 高 職 生 二 包 含 稻 江 管 理 學 院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等 多 所 學 校 在 辦 理 獨 立 招 生 時, 早 在 6 月 份 已 完 成 錄 取 公 告, 造 成 許 多 高 職 生 在 未 完 成 8 月 份 之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時, 已 選 擇 就 讀 普 通 高 教 大 學, 對 招 生 公 平 性 破 壞 甚 巨 三 建 議 教 育 部 規 範 高 教 大 學 辦 理 獨 立 招 生 時 間, 以 示 公 允 辦 法 提 請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審 議 通 過 後, 函 請 教 育 部 參 採 決 議 備 註 第 160 頁

163 提 案 十 : 提 案 單 位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楊 純 菁 / 案 由 有 關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低 收 入 原 住 民 族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造 成 校 務 基 金 沉 重 負 擔, 排 擠 學 校 其 他 經 費 之 運 用, 建 請 教 育 部 專 款 補 助 支 應, 以 抒 解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財 務 壓 力 一 本 校 位 處 原 住 民 族 與 弱 勢 族 群 人 口 比 例 偏 高 的 台 東 縣, 低 收 入 原 住 民 族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逐 年 增 加, 近 年 學 雜 費 減 免 已 達 總 學 雜 費 之 9% 說 明 二 學 雜 費 為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之 一, 大 量 減 免 將 造 成 校 務 基 金 營 運 壓 力, 對 於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之 其 他 同 學, 亦 造 成 平 均 可 享 資 源 之 不 公 平 三 各 大 學 弱 勢 學 生 之 比 率 城 鄉 差 距 大, 地 處 偏 遠 之 大 學 其 相 對 資 源 本 亦 較 薄 弱, 若 又 大 量 彌 補 減 免 學 雜 費 造 成 之 缺 口, 更 加 影 響 校 務 發 展, 不 利 就 讀 偏 遠 大 學 之 學 子 辦 法 建 議 教 育 部 對 學 校 減 免 之 學 雜 費, 優 予 專 款 補 助 決 議 備 註 第 161 頁

164 提 案 十 一 : 提 案 學 校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聯 絡 人 吳 光 洪 案 由 籌 辦 99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報 告 說 辦 明 法 ㄧ 為 發 展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競 技 運 動,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發 掘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教 育 部 每 年 四 月 至 五 月 間 都 會 舉 辦 會 期 以 不 超 過 七 天 為 限 的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大 運 ) 全 大 運 由 教 育 部 統 籌 規 劃, 大 專 校 院 承 辦, 承 辦 之 大 專 校 院 ( 以 下 簡 稱 承 辦 學 校 )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與 有 關 機 關 團 體 及 學 校 協 辦 2010 年 全 大 運 由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承 辦, 這 也 是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第 一 次 承 辦 全 大 運 二 為 辦 好 99 年 全 大 運, 體 大 全 校 動 員, 籌 辦 賽 會 相 關 賽 務, 謹 將 籌 備 情 形, 向 與 會 教 育 部 長 官 及 各 位 校 長 報 告, 並 請 各 校 踴 躍 參 與 三 報 告 資 料 如 附 錄 一 (P.187~P.229) 決 議 備 註 第 162 頁

165 提 案 十 二 : 提 案 單 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聯 絡 人 宋 利 娟 案 說 辦 決 由 明 法 議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已 明 確 朝 向 普 通 與 技 職 多 元 發 展 趨 勢, 然 社 會 大 眾 學 生 家 長 中 等 教 育 的 老 師 及 考 生 在 面 臨 升 學 選 擇, 仍 完 全 無 法 掌 握 台 灣 教 育 體 制 的 演 變 與 選 擇 機 會, 較 不 容 易 輔 導 學 生 做 出 適 性 的 教 育 規 畫, 因 此 建 議 教 育 部 自 小 學 高 年 級 國 中 與 高 中 教 育 開 始 實 施 學 生 對 未 來 職 涯 與 生 涯 規 劃 認 知 的 課 程, 以 利 我 們 的 學 生 能 為 自 己 選 擇 適 性 的 教 育 規 畫, 提 升 在 學 的 學 習 動 機 與 成 就, 可 望 全 面 提 升 高 等 教 育 的 教 育 品 質, 為 社 會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台 灣 社 會 面 臨 全 球 化 與 台 商 投 資 海 外 的 產 業 轉 型 挑 戰, 失 業 率 頻 創 新 高, 即 使 教 育 部 與 政 府 部 門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就 業 輔 導 與 人 才 培 育 方 案, 但 仍 難 以 解 決 大 專 以 上 失 業 率 高 於 平 均 失 業 率 的 問 題 高 等 教 育 的 改 革 雖 經 教 育 部 戮 力 提 出 各 項 改 革 方 案, 逐 漸 顯 現 成 果, 但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幾 乎 仍 完 全 不 清 楚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體 制 的 普 通 高 教 與 技 職 高 教 的 劃 分 與 合 流 特 色 學 生 家 長 中 等 教 育 的 老 師 及 考 生 在 面 臨 升 學 志 向 與 領 域 系 所 選 擇, 大 多 數 仍 以 傳 統 的 文 憑 價 值 觀 念 為 導 向, 導 致 多 數 大 學 入 學 學 生 對 自 己 在 校 的 學 習 與 未 來 生 涯 領 域 發 展 認 知 茫 然, 學 習 動 機 態 度 與 學 習 成 就 自 然 低 落, 高 等 教 育 自 然 難 以 完 全 培 育 符 合 社 會 發 展 所 需 的 優 質 社 會 公 民 因 此 若 能 讓 學 生 自 小 學 高 年 級 國 中 與 高 中 階 段 充 分 被 教 育 與 認 知 自 己 成 年 的 生 涯 與 專 業 領 域 的 志 趣 與 教 育 選 擇 機 會, 則 未 來 大 學 入 學 學 生 對 自 己 的 未 來 生 涯 志 趣 與 教 育 規 畫 將 可 更 清 楚 掌 握, 畢 業 後 可 迅 速 投 入 自 己 志 趣 選 擇 的 產 業 就 業, 國 家 投 入 的 教 育 資 源 可 更 有 效 培 育 社 會 需 求 的 高 素 質 人 力, 大 專 以 上 失 業 率 高 於 平 均 失 業 率 的 問 題 可 得 紓 解 建 請 教 育 部 將 技 職 教 育 體 制 與 專 業 領 域 分 類 及 個 人 生 涯 與 職 涯 介 紹 列 入 小 學 六 年 級 與 國 中 高 中 的 課 程 科 目 備 註 第 163 頁

166 陸 名 冊 與 會 場 座 次 圖 一 與 會 人 員 名 冊 ( 一 ) 主 持 人 及 主 講 人 名 單 單 位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曾 志 朗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尹 啟 銘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清 基 教 育 部 政 務 次 長 林 聰 明 教 育 部 國 際 文 教 處 處 長 劉 慶 仁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郭 芳 煜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李 羅 權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張 文 昌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陳 正 宏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理 事 長 李 嗣 涔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理 事 長 程 海 東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理 事 長 陳 振 貴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長 楊 弘 敦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校 長 賴 明 詔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長 吳 思 華 元 智 大 學 校 長 彭 宗 平 銘 傳 大 學 校 長 李 銓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戴 謙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方 俊 雄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教 授 洪 蘭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董 事 長 劉 維 琪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執 行 長 陳 振 遠 第 164 頁

167 ( 二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名 單 代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1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司 長 何 卓 飛 2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副 司 長 楊 玉 惠 3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專 門 委 員 劉 姿 君 4 教 育 部 學 審 會 專 門 委 員 王 明 源 5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第 一 科 科 長 朱 俊 彰 6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第 二 科 科 長 廖 高 賢 7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視 察 凌 鴻 儀 8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第 二 科 專 員 陳 芳 玲 9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第 三 科 科 長 倪 周 華 10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第 三 科 專 員 曾 新 元 11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第 四 科 科 長 蔡 忠 益 12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第 四 科 編 輯 賴 信 任 13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高 教 技 職 簡 訊 主 編 林 妙 影 14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司 長 陳 明 印 15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專 門 委 員 劉 火 欽 16 教 育 部 中 等 教 育 司 科 長 鄭 文 瑤 17 教 育 部 社 會 教 育 司 專 員 陳 宗 志 18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司 長 王 俊 權 19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副 處 長 張 美 玲 20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會 計 長 洪 玉 芬 21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科 長 陳 妙 鳳 22 教 育 部 軍 訓 處 副 處 長 林 煌 23 教 育 部 訓 育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羅 清 水 24 教 育 部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視 察 吳 中 益 第 165 頁

168 代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25 教 育 部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主 任 趙 涵 捷 26 教 育 部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副 主 任 韓 善 民 27 教 育 部 環 保 小 組 執 行 秘 書 張 子 超 28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專 門 委 員 劉 文 惠 29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副 研 究 員 李 珮 琳 30 教 育 部 僑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林 淑 貞 31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主 任 委 員 李 羅 權 32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張 文 昌 33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陳 正 宏 34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自 然 處 副 處 長 葉 宜 瑞 35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工 程 處 處 長 蔡 明 祺 36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生 物 處 處 長 郭 明 良 37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人 文 處 副 研 究 員 林 芳 美 38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科 教 處 處 長 胡 志 偉 39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國 合 處 處 長 張 慶 瑞 40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國 合 處 副 處 長 鄒 幼 涵 41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企 劃 處 處 長 王 永 壯 42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綜 合 處 處 長 陳 宗 權 43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綜 合 處 專 門 委 員 陳 美 華 44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綜 合 處 第 一 科 科 長 鄭 瓊 芬 45 行 政 院 國 行 政 院 科 會 綜 合 處 第 三 科 助 理 研 究 員 許 華 偉 46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綜 合 處 科 員 許 嘉 文 第 166 頁

169 ( 三 ) 與 會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代 碼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長 吳 思 華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校 長 陳 力 俊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長 李 嗣 涔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副 校 長 張 國 恩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校 長 賴 明 詔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長 蕭 介 夫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校 長 吳 重 雨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校 長 蔣 偉 寧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長 楊 弘 敦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長 李 國 添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校 長 吳 志 揚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戴 嘉 南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張 惠 博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吳 妍 華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校 長 侯 崇 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校 長 李 明 仁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長 黃 英 忠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校 長 黃 文 樞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校 長 許 和 鈞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陳 希 舜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楊 永 斌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古 源 光 第 167 頁

170 序 號 代 碼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李 祖 添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周 至 宏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方 俊 雄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長 朱 宗 慶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校 長 黃 光 男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校 長 蔡 典 謨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長 江 彰 吉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校 長 李 隆 盛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林 振 德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周 照 仁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校 長 黃 秀 霜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林 新 發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林 田 壽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楊 思 偉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劉 慶 中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蕭 泉 源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張 天 任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校 長 周 宏 室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校 長 蘇 文 仁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學 院 校 長 黃 秀 梨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顏 火 龍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李 淙 柏 第 168 頁

171 序 號 代 碼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校 長 容 繼 業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賴 振 昌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李 金 振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校 長 鄭 榮 興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周 守 民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陳 文 貴 國 立 台 東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姚 國 山 東 海 大 學 校 長 程 海 東 輔 仁 大 學 校 長 黎 建 球 輔 仁 大 學 學 術 副 校 長 林 思 伶 東 吳 大 學 校 長 黃 鎮 台 中 原 大 學 校 長 程 萬 里 淡 江 大 學 校 長 張 家 宜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校 長 吳 萬 益 逢 甲 大 學 校 長 張 保 隆 靜 宜 大 學 校 長 俞 明 德 長 庚 大 學 校 長 包 家 駒 元 智 大 學 校 長 彭 宗 平 中 華 大 學 校 長 沙 永 傑 中 華 大 學 主 任 秘 書 蔡 永 培 大 葉 大 學 校 長 何 偉 真 華 梵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簡 江 儒 第 169 頁

172 序 號 代 碼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世 新 大 學 校 長 賴 鼎 銘 銘 傳 大 學 校 長 李 銓 實 踐 大 學 校 長 謝 宗 興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鍾 任 琴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校 長 余 幸 司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副 校 長 葛 應 欽 南 華 大 學 校 長 陳 淼 勝 真 理 大 學 校 長 吳 銘 達 大 同 大 學 校 長 朱 文 成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戴 謙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教 授 劉 見 成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許 立 人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朱 元 祥 慈 濟 大 學 校 長 王 本 榮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校 長 邱 文 達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校 長 陳 家 玉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葛 自 祥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許 淑 蓮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楊 肇 政 長 榮 大 學 校 長 陳 錦 生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方 國 權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校 長 黃 榮 村 第 170 頁

173 序 號 代 碼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陳 春 盛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龔 瑞 璋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莊 晉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長 劉 興 鑑 玄 奘 大 學 副 校 長 曾 光 榮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黃 燕 飛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劉 祖 華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廖 峯 正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歐 善 惠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陳 金 蓮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陳 振 貴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谷 家 恆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李 宏 謨 亞 洲 大 學 校 長 張 紘 炬 開 南 大 學 學 術 副 校 長 林 基 煌 佛 光 大 學 校 長 翁 政 義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陳 鴻 助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王 元 仁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王 銘 富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鄭 永 福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林 金 鵬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周 文 賢 第 171 頁

174 序 號 代 碼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王 安 邦 明 道 大 學 副 校 長 陳 家 富 立 德 大 學 校 長 鄭 詩 華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許 聰 鑫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陳 信 雄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吳 德 和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唐 彥 博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代 理 校 長 蔡 易 縉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校 長 林 財 源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石 慶 得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行 政 副 校 長 陳 美 華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宋 佩 瑄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研 發 長 楊 進 德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主 任 秘 書 呂 綺 修 北 台 灣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連 信 仲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尚 世 昌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林 日 盛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徐 澤 志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王 春 源 中 州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彭 作 奎 環 球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許 舒 翔 吳 鳳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蘇 銘 宏 第 172 頁

175 序 號 代 碼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劉 顯 達 修 平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鍾 瑞 國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校 長 楊 正 宏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洪 久 賢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林 義 宗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陳 秀 櫻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趙 志 揚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邱 明 源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樓 迎 統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副 校 長 兼 財 法 系 主 任 黃 炎 東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簡 宣 博 親 民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劉 紹 文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嚴 文 方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校 長 李 銘 輝 法 鼓 佛 教 學 院 校 長 釋 惠 敏 ( 郭 敏 芳 ) 馬 偕 醫 學 院 校 長 魏 耀 揮 康 寧 專 校 校 長 周 談 輝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蘇 聰 賢 仁 德 醫 專 校 長 胡 冠 華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許 俊 顯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副 校 長 董 立 夫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史 進 得 第 173 頁

176 序 號 代 碼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洪 玉 珠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周 立 勳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吳 柏 青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陳 清 輝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林 天 祐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校 長 陳 坤 檸 161 A301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校 長 陳 松 柏 162 A302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校 長 吳 英 明 163 M001 陸 軍 官 校 校 長 陳 良 沛 164 M002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少 將 校 長 陸 經 緯 165 M003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少 將 校 長 田 在 勱 166 M006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副 校 長 莊 德 森 167 M009 國 防 大 學 院 長 王 央 城 168 M108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張 延 廷 169 M209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上 校 教 育 長 童 光 復 第 174 頁

177 二 議 題 分 組 名 冊 第 一 組 : 提 昇 校 園 學 習 風 氣 與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之 策 略 引 言 人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賴 明 詔 校 長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戴 謙 校 長 代 碼 單 位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0002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校 長 陳 力 俊 0004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副 校 長 張 國 恩 0007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校 長 吳 重 雨 0008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校 長 蔣 偉 寧 0012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長 李 國 添 0014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戴 嘉 南 0016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吳 妍 華 0018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校 長 李 明 仁 0020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校 長 黃 文 樞 002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校 長 許 和 鈞 0025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李 祖 添 0024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古 源 光 0029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校 長 黃 光 男 0031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長 江 彰 吉 0036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校 長 黃 秀 霜 0044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校 長 周 宏 室 0137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李 淙 柏 0221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陳 文 貴 0222 國 立 台 東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姚 國 山 第 175 頁

178 1002 輔 仁 大 學 校 長 黎 建 球 1003 東 吳 大 學 校 長 黃 鎮 台 1006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校 長 吳 萬 益 1007 逢 甲 大 學 校 長 張 保 隆 1009 長 庚 大 學 校 長 包 家 駒 1015 世 新 大 學 校 長 賴 鼎 銘 1018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鍾 任 琴 1019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校 長 余 幸 司 1027 慈 濟 大 學 校 長 王 本 榮 1034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方 國 權 1035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校 長 黃 榮 村 1038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長 劉 興 鑑 1041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劉 祖 華 1045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陳 振 貴 1050 佛 光 大 學 校 長 翁 政 義 105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鄭 永 福 1056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周 文 賢 1060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許 聰 鑫 1165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林 日 盛 1168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王 春 源 1171 環 球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許 舒 翔 1184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邱 明 源 1186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樓 迎 統 第 176 頁

179 1283 仁 德 醫 專 校 長 胡 冠 華 1284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許 俊 顯 1286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副 校 長 董 立 夫 A302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校 長 吳 英 明 M002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少 將 校 長 陸 經 緯 M003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少 將 校 長 田 在 勱 M009 國 防 大 學 院 長 王 央 城 M066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副 校 長 莊 德 森 M209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上 校 教 育 長 童 光 復 教 育 部 (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 視 察 吳 中 益 教 育 部 學 審 會 專 門 委 員 王 明 源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副 處 長 張 美 玲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司 長 王 俊 權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專 門 委 員 陳 芳 玲 國 科 會 工 程 處 處 長 蔡 明 祺 國 科 會 科 教 處 處 長 胡 志 偉 第 177 頁

180 第 二 組 : 面 對 少 子 化 之 辦 學 機 制 與 經 營 理 念 引 言 人 : 元 智 大 學 彭 宗 平 校 長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方 俊 雄 校 長 代 碼 單 位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0015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張 惠 博 002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周 至 宏 0030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校 長 蔡 典 謨 0032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校 長 李 隆 盛 0033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林 振 德 0034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周 照 仁 0037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林 新 發 0038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林 田 壽 0040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劉 慶 中 0042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蕭 泉 源 0118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學 院 校 長 黃 秀 梨 0136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顏 火 龍 0220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周 守 民 1002 輔 仁 大 學 學 術 副 校 長 林 思 伶 1012 大 葉 大 學 校 長 何 偉 真 1013 華 梵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簡 江 儒 1017 實 踐 大 學 校 長 謝 宗 興 1020 南 華 大 學 校 長 陳 淼 勝 1021 真 理 大 學 校 長 吳 銘 達 1022 大 同 大 學 校 長 朱 文 成 第 178 頁

181 1024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長 劉 見 成 1025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許 立 人 1026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主 任 秘 書 盧 圓 華 1029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校 長 陳 家 玉 1030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葛 自 祥 103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代 理 校 長 許 淑 蓮 1032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楊 肇 政 1033 長 榮 大 學 校 長 陳 錦 生 1036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陳 春 盛 1037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龔 瑞 璋 1038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莊 晉 1039 玄 奘 大 學 副 校 長 曾 光 榮 1040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黃 燕 飛 1042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廖 峯 正 1043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歐 善 惠 1046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谷 家 恆 1047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李 宏 謨 1048 亞 洲 大 學 校 長 張 紘 炬 1049 開 南 大 學 學 術 副 校 長 林 基 煌 1051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陳 鴻 助 105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王 元 仁 105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林 金 鵬 1058 明 道 大 學 副 校 長 陳 家 富 第 179 頁

182 1059 立 德 大 學 校 長 鄭 詩 華 1061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陳 信 雄 1063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唐 彥 博 1123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代 理 校 長 蔡 易 縉 1125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校 長 林 財 源 1134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石 慶 得 1147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行 政 副 校 長 陳 美 華 1148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宋 佩 瑄 1154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研 發 長 楊 進 德 1159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主 任 秘 書 呂 綺 修 1163 北 台 灣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連 信 仲 1164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尚 世 昌 1170 中 州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彭 作 奎 1172 吳 鳳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蘇 銘 宏 1174 修 平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鍾 瑞 國 1176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校 長 楊 正 宏 1179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洪 久 賢 1181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林 義 宗 1182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陳 秀 櫻 1183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趙 志 揚 1187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副 校 長 兼 財 法 系 主 任 黃 炎 東 1188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簡 宣 博 1189 親 民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劉 紹 文 第 180 頁

183 1191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嚴 文 方 1192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校 長 李 銘 輝 1195 馬 偕 醫 學 院 校 長 魏 耀 揮 1282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蘇 聰 賢 1288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史 進 德 1290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周 立 勳 1291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吳 柏 青 1292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陳 清 輝 A301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校 長 陳 松 柏 教 育 部 專 門 委 員 彭 淑 珍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科 長 陳 妙 鳳 教 育 部 中 等 教 育 司 科 長 鄭 文 瑤 教 育 部 社 會 教 育 司 專 員 陳 宗 志 教 育 部 軍 訓 處 副 處 長 林 煌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司 長 陳 明 印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視 察 凌 鴻 儀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專 門 委 員 劉 火 欽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副 研 究 員 李 珮 琳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科 長 朱 俊 彰 國 科 會 自 然 處 副 處 長 蔡 宜 瑞 國 科 會 綜 合 處 處 長 陳 宗 權 國 科 會 綜 合 處 ( 三 科 ) 助 理 研 究 員 許 華 偉 國 科 會 綜 合 處 科 員 許 嘉 文 第 181 頁

184 第 三 組 :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之 推 動 策 略 引 言 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吳 思 華 校 長 銘 傳 大 學 李 銓 校 長 代 碼 單 位 校 名 職 稱 姓 名 0006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長 蕭 介 夫 0013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校 長 吳 志 揚 0019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長 黃 英 忠 0022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陳 希 舜 0023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楊 永 斌 0028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長 朱 宗 慶 0039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楊 思 偉 0043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張 天 任 0111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校 長 蘇 文 仁 0140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校 長 容 繼 業 0142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賴 振 昌 0143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李 金 振 1004 中 原 大 學 校 長 程 萬 里 1005 淡 江 大 學 校 長 張 家 宜 1008 靜 宜 大 學 校 長 俞 明 德 1011 中 華 大 學 校 長 沙 永 傑 1019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副 校 長 葛 應 欽 1028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校 長 邱 文 達 1053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王 銘 富 第 182 頁

185 1057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王 安 邦 1062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吳 德 和 1166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徐 澤 志 1173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劉 顯 達 1193 法 鼓 佛 教 學 院 校 長 釋 惠 敏 ( 郭 敏 芳 ) 1281 康 寧 專 校 校 長 周 談 輝 3001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林 天 祐 3102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校 長 陳 坤 檸 M001 陸 軍 官 校 校 長 陳 良 沛 M108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張 延 廷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專 門 委 員 劉 文 惠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副 研 究 員 李 珮 琳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主 編 林 妙 影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科 長 倪 周 華 教 育 部 專 員 曾 新 元 教 育 部 僑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林 淑 貞 國 科 會 生 物 處 處 長 郭 明 良 國 科 會 人 文 處 副 研 究 員 林 芳 美 國 科 會 國 合 處 處 長 張 慶 瑞 國 科 會 國 合 處 副 處 長 鄒 幼 涵 國 科 會 企 劃 處 處 長 王 永 壯 國 科 會 綜 合 處 專 門 委 員 陳 美 華 國 科 會 綜 合 處 ( 一 科 ) 科 長 鄭 瓊 芬 第 183 頁

186 三 全 國 傑 出 通 識 教 育 教 師 受 獎 名 冊 ( 按 姓 名 筆 劃 順 序 ) 學 校 職 稱 姓 名 環 球 技 術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王 若 嫻 東 海 大 學 副 教 授 陳 以 愛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教 授 曾 華 璧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教 授 齊 肖 琪... 第 184 頁

187 四 座 次 圖 :2 月 2 日 下 午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行 政 大 樓 10 樓 平 面 圖 義 守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平 面 圖 第 一 分 組 討 論 記 者 會 場 地 國 際 演 講 廳 第 二 組 分 組 討 論 場 地 國 際 會 議 廳 女 廁 男 廁 電 梯 第 六 研 討 室 第 四 研 討 室 第 二 研 討 室 男 廁 女 廁 茶 敘 場 地 茶 敘 廳 第 八 研 討 室 第 三 組 分 組 討 論 場 地 第 七 研 討 室 第 五 研 討 室 第 三 研 討 室 第 一 研 討 室 貴 賓 室 第 185 頁

188 附 錄 一 籌 備 99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報 告 簡 報 99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籌 備 概 況 簡 報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報 告 單 位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簡 報 綱 要 壹 緣 起 貳 舉 辦 日 期 及 場 地 介 紹 参 預 期 效 益 第 186 頁

189 壹 緣 起 ㄧ 為 發 展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競 技 運 動,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發 掘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二 教 育 部 每 年 四 月 至 五 月 間 都 會 舉 辦 會 期 以 不 超 過 七 天 為 限 的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大 運 ) 三 全 大 運 由 教 育 部 統 籌 規 劃, 大 專 校 院 承 辦, 承 辦 之 大 專 校 院 ( 以 下 簡 稱 承 辦 學 校 )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與 有 關 機 關 團 體 及 學 校 協 辦 壹 緣 起 四 本 校 獲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承 辦 99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五 依 據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辦 理 六 本 校 秉 持 以 提 昇 大 專 運 動 會 競 技 水 準, 提 升 優 質 賽 會 之 目 標, 並 擬 結 合 桃 園 縣 境 內 各 項 資 源, 以 增 進 運 動 教 育 與 人 文 藝 術 內 涵 第 187 頁

190 壹 緣 起 七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創 校 23 年 來 第 一 次 辦 理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八 為 辦 好 99 年 全 大 運, 體 大 全 校 動 員, 籌 辦 賽 會 相 關 賽 務, 謹 將 籌 備 情 形 報 告 如 後 副 主 任 委 員 後 勤 支 援 部 文 書 組 會 計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警 衛 安 全 組 環 境 維 護 組 場 地 整 建 組 交 通 組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行 銷 部 新 聞 服 務 組 影 音 資 料 組 貴 賓 接 待 組 社 會 資 源 組 主 任 委 員 委 員 總 幹 事 / 大 會 發 言 人 資 訊 部 競 賽 系 統 組 資 訊 環 境 組 大 會 網 站 組 行 政 企 劃 組 秘 書 處 活 動 部 服 務 組 活 動 展 覽 組 學 術 研 討 組 選 手 之 夜 社 會 資 源 策 略 諮 詢 委 員 會 運 動 賽 會 諮 詢 顧 問 典 禮 部 典 禮 組 聖 火 組 表 演 組 競 賽 部 競 賽 組 裁 判 組 紀 錄 組 獎 品 組 場 地 組 醫 務 組 藥 檢 組 傷 防 組 99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架 構 第 188 頁

191 承 接 大 運 會 會 旗 大 會 主 題 御 風 而 上 1. 自 我 突 破 : 更 快 更 高 更 遠 2. 圓 融 整 合 : 自 然 就 是 美 3. 多 元 展 現 : 多 功 能 多 用 途 4. 潛 力 無 限 : 真 正 運 動 精 神 第 189 頁

192 大 會 主 題 御 風 而 上 作 詞 : 孟 慶 瑜 作 曲 : 吳 碧 珍 編 曲 : 黃 俊 傑 和 你 一 起 我 們 御 風 而 上 和 你 一 齊 我 們 轉 瞬 為 風 超 越 自 己 追 求 完 美 更 高 更 快 更 遠 生 命 的 鐘 聲 在 心 底 搖 動 青 春 的 活 力 隨 脈 搏 洶 湧 我 們 一 如 滿 弦 的 弓 箭 蓄 勢 待 發 鐘 鳴 之 際 將 一 飛 沖 天 和 你 一 起 我 們 御 風 而 上 和 你 一 齊 我 們 轉 瞬 為 風 超 越 自 己 追 求 完 美 更 高 更 快 更 遠 和 你 一 起 我 們 御 風 而 上 和 你 一 齊 我 們 轉 瞬 為 風 超 越 自 己 追 求 完 美 更 高 更 快 更 遠 長 年 的 淬 煉 換 一 身 矯 健 希 望 與 夢 想 在 今 朝 實 現 你 我 跨 越 壯 麗 的 山 海 英 姿 煥 發 交 輝 之 際 將 互 煥 光 華 和 你 一 起 我 們 御 風 而 上 和 你 一 齊 我 們 轉 瞬 為 風 超 越 自 己 追 求 完 美 更 高 更 快 更 遠 大 會 標 誌 以 三 種 不 同 人 體 剪 影 形 態 表 達 陸 ( 田 徑 ) 海 ( 游 泳 ) 空 ( 體 操 ) 之 專 注 矯 健 的 運 動 員 姿 態, 傳 達 出 充 滿 節 奏 和 韻 律 感 的 力 與 美 之 動 感 表 現 三 表 示 多 數, 三 人 成 眾 象 徵 眾 多 運 動 精 英 匯 集 於 體 育 大 學 之 競 技 場 意 象 標 準 字 方 面 以 歷 史 旗 幟 和 跑 道 等 意 象 突 顯 99 年 舉 辦 之 時 間 點, 與 強 調 以 大 專 校 院 為 主 要 的 參 與 對 象 整 體 形 象 表 現 運 動 員 精 益 求 精, 不 斷 超 越 自 我, 展 現 源 源 不 絕 的 生 命 力 第 190 頁

193 大 會 吉 祥 物 有 甲 蟲 王 者 與 昆 蟲 中 的 大 力 士 之 稱 取 其 文 字 的 獨 特 之 意 獨 角 仙 屬 益 蟲, 為 生 活 默 默 工 作, 象 徵 運 動 員 精 益 求 精, 誠 實 盡 責 正 直 樸 實 堅 韌 不 拔 的 特 色 祥 物 能 喚 起 人 們 對 於 保 護 自 然 生 態 平 衡 的 意 識 貳 舉 辦 日 期 及 場 地 介 紹 舉 辦 日 期 :99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開 幕 99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閉 幕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協 辦 單 位 : 桃 園 縣 政 府 龜 山 鄉 公 所 長 庚 大 學 銘 傳 大 學 桃 園 縣 立 體 育 場 桃 園 農 工 長 庚 球 場 等 參 加 學 校 數 : 各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約 169 所 第 191 頁

194 99 全 大 運 分 區 錦 標 賽 比 賽 地 點 日 期 一 覽 表 項 目 分 區 比 賽 日 期 比 賽 地 點 田 徑 合 併 一 區 99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99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桃 園 縣 立 體 育 場 游 泳 北 區 99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99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中 南 區 99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99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日 ) 高 雄 市 立 國 際 游 泳 池 北 區 99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99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勝 光 羽 球 場 羽 球 中 區 99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99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日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南 區 99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99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北 區 99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99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桌 球 中 區 99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99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南 區 99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99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北 區 99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99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網 球 中 區 99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99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運 動 公 園 南 區 99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99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高 爾 夫 合 併 一 區 99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長 庚 高 爾 夫 球 場 99 全 大 運 比 賽 地 點 日 期 一 覽 表 項 目 比 賽 日 期 比 賽 地 點 田 徑 99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六 )~99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桃 園 縣 立 體 育 場 游 泳 99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五 )~99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游 泳 池 羽 球 99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一 )~99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桃 園 縣 立 體 育 館 桌 球 99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五 )~99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銘 傳 大 學 桃 園 校 區 體 育 館 網 球 99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三 )~99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室 內 外 網 球 場 射 箭 99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五 )~99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射 箭 場 體 操 99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六 )~99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體 育 館 柔 道 99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六 )~99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柔 道 場 跆 拳 道 99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六 )~99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長 庚 大 學 體 育 館 擊 劍 99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五 )~99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科 技 大 樓 5 樓 木 球 99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五 )~99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志 清 湖 區 高 爾 夫 99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二 )~99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長 庚 高 爾 夫 俱 樂 部 第 192 頁

195 舉 辦 項 目 及 地 點 項 目 舉 辦 地 點 日 期 場 地 開 幕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體 育 館 5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閉 幕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體 育 館 5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舉 辦 項 目 及 地 點 項 目 舉 辦 地 點 日 期 場 地 田 徑 桃 園 縣 立 體 育 場 5 月 8 日 -11 日 羽 球 桃 園 縣 立 體 育 館 5 月 3 日 -6 日 第 193 頁

196 舉 辦 項 目 及 地 點 項 目 舉 辦 地 點 時 間 場 地 桌 球 銘 傳 大 學 桃 園 校 區 體 育 館 5 月 7 日 -11 日 柔 道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柔 道 場 5 月 8 日 -10 日 舉 辦 項 目 及 地 點 項 目 舉 辦 地 點 時 間 場 地 高 爾 夫 長 庚 高 爾 夫 俱 樂 部 5 月 4 日 -7 日 跆 拳 道 長 庚 大 學 體 育 館 5 月 8 日 -11 日 第 194 頁

197 舉 辦 項 目 及 地 點 項 目 舉 辦 地 點 時 間 場 地 擊 劍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科 技 大 樓 五 樓 5 月 7 日 -10 日 游 泳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游 泳 池 5 月 7 日 -11 日 舉 辦 項 目 及 地 點 項 目 舉 辦 地 點 時 間 場 地 網 球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室 內 ) 網 球 場 館 5 月 5 日 -11 日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室 外 ) 網 球 場 館 5 月 5 日 -11 日 第 195 頁

198 舉 辦 項 目 及 地 點 項 目 舉 辦 地 點 時 間 場 地 木 球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志 清 湖 周 邊 5 月 7 日 -11 日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志 清 湖 周 邊 5 月 7 日 -11 日 舉 辦 項 目 及 地 點 項 目 舉 辦 地 點 時 間 場 地 體 操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體 育 館 5 月 8 日 -5 月 11 日 射 箭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射 箭 場 5 月 8 日 -11 日 第 196 頁

199 體 育 大 學 校 區 場 地 配 置 圖 本 次 賽 會 特 色 一 第 一 次 在 室 內 舉 行 開 閉 幕 典 禮 二 自 行 車 聖 火 繞 行 各 大 專 院 校 三 配 合 桃 園 產 業 與 藝 文 活 動 的 配 合 四 同 時 承 辦 分 區 錦 標 賽 五 大 學 生 的 運 動 會 六 設 立 運 動 員 運 動 精 神 錦 標 獎, 以 發 揚 運 動 精 神 第 197 頁

200 参 預 期 效 益 實 踐 大 運 會 舉 辦 宗 旨 及 目 的 提 供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競 技 平 台 提 昇 我 國 競 技 運 動 水 準 並 建 立 精 緻 多 元 的 賽 會 文 化 建 構 我 國 舉 辦 國 際 賽 會 的 經 驗 傳 承 第 198 頁

201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第 199 頁

202 二 98 學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宣 導 報 告 資 料 : 報 告 單 位 : 高 教 司 報 告 案 : 全 國 人 才 培 育 會 議 重 要 決 議, 行 政 院 將 成 立 跨 部 會 人 才 培 育 平 台 擘 劃 人 才 培 育 改 革 策 略 藍 圖 說 明 : 壹 全 國 人 才 培 育 會 議 業 於 99 年 1 月 日 圓 滿 落 幕, 為 期 二 天 的 大 會, 在 來 自 於 大 學 校 院 產 業 界 民 間 團 體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等 138 位 貴 賓, 以 及 相 關 部 會 204 位 代 表 的 踴 躍 發 言 與 熱 烈 討 論 下, 凝 聚 我 國 人 才 培 育 推 動 目 標 及 改 革 方 向 共 識, 並 規 劃 出 具 體 執 行 的 策 略 藍 圖 本 次 會 議 終 能 不 負 各 界 期 待, 針 對 培 育 量 足 質 精 優 質 人 力 新 興 及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精 進 公 共 事 務 人 力 強 化 教 育 與 產 業 的 聯 結 及 佈 局 全 球 人 才,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等 5 項 中 心 議 題 共 提 出 23 項 議 題 結 論 ( 如 附 件 1), 並 形 成 7 項 焦 點 結 論 ( 如 附 件 2), 提 供 行 政 院 相 關 單 位 未 來 政 策 研 擬 及 推 動 的 參 考 與 依 據 貳 行 政 院 第 3181 次 院 會, 本 部 向 院 長 提 報 前 述 重 要 結 論, 院 長 裁 示 : 一 人 才 培 育 方 案 應 注 重 教 與 學 兩 方 面, 一 方 面 吸 引 國 外 優 秀 人 才 來 台 教 學 並 留 住 本 國 優 秀 人 才, 另 一 方 面 應 選 送 優 秀 人 才 至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及 頂 尖 大 學 學 習 二 由 相 關 部 會 依 據 本 次 會 議 重 要 結 論 於 3 個 月 內 規 劃 完 成 人 才 培 育 具 體 行 動 方 案, 並 由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邀 集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共 同 商 討 彙 整, 於 3 個 月 內 擬 定 全 面 性 人 才 培 育 方 案, 據 以 執 行 第 200 頁

203 附 件 1 中 心 議 題 一 培 育 量 足 質 精 優 質 人 力 議 題 結 論 一 : 建 立 人 才 供 需 調 節 機 制, 培 育 專 業 國 際 移 動 人 才 1. 因 應 國 家 人 才 發 展 需 求 及 高 等 教 育 與 產 業 供 需 對 話 平 台 建 議, 擬 訂 高 中 初 階 人 才 供 需 策 略, 並 以 競 爭 性 經 費 或 放 寬 學 雜 費 及 招 生 名 額 等 誘 因, 引 導 大 學 調 節 招 生 名 額 及 系 所 發 展, 培 育 社 會 所 需 人 才 2. 鼓 勵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以 學 院 或 學 程 合 作 試 辦 計 畫 議 題 結 論 二 : 強 化 跨 領 域 知 能, 重 視 師 生 自 身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承 諾, 形 塑 適 應 社 會 之 軟 實 力 1. 透 過 競 爭 性 經 費 等 誘 因, 尋 求 不 同 領 域 系 所 在 師 資 或 資 源 上 合 作, 開 設 跨 系 之 彈 性 學 程 ; 並 促 進 學 院 實 體 化, 賦 予 其 更 大 彈 性 來 增 設 調 整 系 所 及 招 生 名 額 2. 檢 討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過 早 分 流 問 題, 使 所 有 進 入 高 等 教 育 學 生 都 能 具 備 完 整 的 通 識 基 礎 3. 透 過 課 內 外 學 習 活 動, 強 化 學 生 適 應 未 來 社 會 之 基 礎 核 心 能 力 及 就 業 力, 同 時 從 小 關 注 軟 實 力 的 形 塑 ( 品 德 挫 折 容 忍 力 團 隊 合 作 文 化 探 索 美 感 體 驗 及 生 活 禮 儀 等 ) 另 應 加 強 師 生 重 視 自 身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承 諾, 以 及 培 養 大 學 生 於 就 業 市 場 所 需 具 備 的 品 德 挫 折 容 忍 力 團 隊 合 作 等 相 關 能 力 與 特 質 4. 應 從 中 小 學 開 始 提 升 學 生 閱 讀 能 力, 且 可 於 大 學 或 研 究 機 構 附 設 國 家 閱 讀 研 究 中 心, 對 於 國 人 閱 讀 的 行 為, 進 行 長 期 的 追 蹤 研 究, 確 實 建 立 國 人 終 身 閱 讀 的 習 慣 議 題 結 論 三 : 輔 導 大 學 自 我 定 位, 注 重 人 本 關 懷 社 會 貢 獻, 共 同 追 求 卓 越 1. 透 過 評 鑑 機 制 輔 導 大 學 自 我 定 位, 在 評 鑑 發 揮 把 關 的 機 制 以 及 大 學 運 作 資 訊 透 明 化 後, 加 速 對 大 學 運 作 的 鬆 綁, 讓 各 校 充 分 發 展 其 特 色 2. 放 寬 校 際 各 項 資 源 彈 性 運 用 及 交 流 機 制 3. 修 正 大 學 法 賦 予 政 府 引 導 公 立 大 學 整 併 之 機 制, 另 除 推 動 公 立 私 立 學 校 間 整 併 之 外, 亦 可 鼓 勵 公 立 與 私 立 學 校 之 整 合 4. 廣 設 具 學 校 品 牌 概 念 之 產 學 研 發 中 心, 協 助 現 有 績 優 大 學 研 究 中 心 或 重 點 領 域, 轉 型 為 與 時 俱 進 並 能 符 合 未 來 產 業 變 化 需 求 之 學 術 與 應 用 並 重 之 研 發 基 地 議 題 結 論 四 : 創 建 學 習 型 台 灣,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1.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制 度, 以 持 續 加 值 人 力 2. 發 展 國 家 職 能 標 準, 提 供 學 校 課 程 及 教 育 訓 練 之 指 引 3. 建 立 教 育 訓 練 單 位 整 合 平 台, 共 築 終 身 學 習 網 絡 4. 結 合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規 劃 職 涯 發 展 為 基 礎 的 終 身 學 習 歷 程 5. 建 立 更 彈 性 的 終 身 教 育 及 職 業 訓 練 體 制, 以 提 供 隨 時 轉 換 職 場 所 需 的 教 育 與 訓 練, 降 低 結 構 性 失 業 問 題 議 題 結 論 五 : 階 段 性 調 整 各 級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1. 因 應 高 齡 化 少 子 化 社 會, 全 面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包 括 建 立 優 質 精 緻 化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縮 減 班 級 人 數 轉 化 閒 置 空 間 活 絡 調 整 師 資 培 育 結 構,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加 強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2. 建 立 能 與 國 際 比 較 的 中 小 學 學 生 語 文 科 學 及 數 學 基 礎 能 力 指 標, 成 立 專 責 機 構 進 行 長 期 性 系 統 的 追 蹤 及 國 際 比 較, 以 提 升 中 小 學 學 生 基 礎 能 力 3. 解 決 大 學 招 生 不 足 困 境, 除 擴 大 其 他 非 傳 統 的 生 源 外, 應 完 備 大 學 轉 型 及 退 場 輔 導 機 制 建 立 學 校 退 場 的 鼓 勵 誘 因 引 導 大 學 轉 型 成 為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或 其 他 適 當 機 構 第 201 頁

204 中 心 議 題 二 新 興 及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議 題 結 論 一 : 成 立 新 興 及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訊 息 發 佈 與 對 話 平 台 1. 主 管 部 會 結 合 產 學 研 及 公 協 會, 輔 導 成 立 新 興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訊 息 發 佈 與 對 話 平 台 2. 相 關 產 業 別 專 業 技 能 之 確 定 及 證 照 制 度 的 推 動, 亦 可 利 用 相 關 平 台 之 運 作 而 能 進 一 步 落 實 3. 規 劃 國 家 中 長 期 社 會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展 望 4. 設 置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會 報, 延 聘 產 官 學 研 代 表, 協 調 推 動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相 關 事 宜 議 題 結 論 二 : 強 化 教 育 體 系 培 育 跨 領 域 人 才 能 力 1. 進 一 步 提 高 學 系 所 師 資 基 準, 加 速 整 併 系 所 2. 針 對 特 定 領 域 發 展 學 士 後 專 業 學 院 ( 例 如 : 醫 學 院 商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建 築 學 院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 並 縮 減 其 學 士 班 規 模, 相 關 法 規 亦 應 配 合 修 正, 並 允 許 其 有 較 大 的 運 作 彈 性 3. 以 現 有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為 基 礎, 透 過 新 興 與 重 點 產 業 學 程 規 劃, 培 育 在 校 學 生 養 成 所 需 跨 領 域 能 力, 有 關 跨 領 域 學 程 或 相 關 跨 領 域 措 施 之 推 動, 亦 應 納 入 相 關 大 學 評 鑑 中 4. 結 合 回 流 教 育 及 推 廣 教 育, 提 供 已 畢 業 社 會 青 年 回 校 修 習 各 該 類 學 程 管 道 議 題 結 論 三 : 培 育 ICT 加 值 新 興 產 業 跨 領 域 應 用 人 才 配 合 ICT 與 新 興 及 重 點 產 業 間 異 業 交 流 結 合 趨 勢, 推 動 任 務 導 向 ICT 與 新 興 及 重 點 產 業 之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合 作 計 畫, 搭 建 跨 領 域 團 隊 人 才 合 作 平 台 議 題 結 論 四 : 有 條 件 鬆 綁 引 進 海 外 白 領 外 籍 人 士 須 於 海 外 工 作 滿 2 年 之 規 定 因 應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初 期 亟 需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有 條 件 鬆 綁 引 進 海 外 白 領 外 籍 人 士 須 於 海 外 工 作 滿 2 年 之 規 定, 以 利 及 時 補 充 議 題 結 論 五 : 鼓 勵 大 學 推 動 縮 小 產 學 落 差 措 施 鼓 勵 大 學 透 過 推 動 數 位 學 習 擴 大 實 習 制 度 延 攬 業 界 師 資 派 送 教 師 至 業 界 觀 摩 改 進 教 學 內 容, 縮 小 產 學 落 差 議 題 結 論 六 : 專 款 專 用 挹 注 新 興 及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1. 新 興 與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部 會 投 入 經 費 ( 提 撥 基 金 或 編 列 預 算 ), 專 款 專 用 挹 注 大 學 校 院 培 育 相 關 科 系 人 才, 或 協 助 其 轉 型 為 各 業 別 人 才 育 成 中 心 2. 就 業 保 險 基 金 編 列 預 算, 推 動 辦 理 勞 工 新 興 及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3. 研 議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中 有 關 人 才 培 育 產 學 合 作 研 發 經 費 納 入 稅 負 抵 減, 建 構 產 學 人 才 培 育 長 期 合 作 模 式 第 202 頁

205 中 心 議 題 三 精 進 公 共 事 務 人 力 議 題 結 論 一 : 公 務 人 力 之 培 訓 建 立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 鬆 綁 研 發 人 才 進 用 1. 政 府 宜 循 特 別 立 法 方 式, 創 設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就 高 階 文 官 經 嚴 格 篩 選, 建 立 人 才 候 用 名 冊, 施 予 完 整 培 訓 歷 練, 包 括 國 內 外 訓 練 進 修 跨 機 關 領 域 與 公 私 職 務 交 流, 以 及 給 予 較 高 的 待 遇, 且 從 嚴 考 核 淘 汰, 以 帶 領 全 體 文 官, 提 升 政 府 整 體 效 能 2. 為 靈 活 政 府 研 究 機 關 ( 構 ) 相 關 研 發 人 員 之 進 用, 建 議 依 業 務 特 性 及 用 人 實 際 需 要, 另 採 審 查 研 發 能 力 與 成 果 等 方 式 行 之, 以 突 破 現 行 用 人 瓶 頸 另 針 對 其 特 性, 研 議 改 設 為 行 政 法 人, 以 減 少 公 務 人 員 體 制 之 羈 絆, 以 利 提 升 研 發 能 量 及 技 術 之 轉 移 3.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除 筆 試 外, 視 考 試 性 質, 研 議 採 行 多 元 評 量 方 式, 分 試 或 分 階 段 考 試 4. 建 立 公 部 門 與 學 界 相 互 借 調 制 度 ; 強 化 政 府 與 民 間 中 央 與 地 方 機 關 與 機 關 之 交 流 另 與 國 內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5. 發 揮 考 績 之 積 極 性 功 能 落 實 平 時 考 核 及 建 立 團 體 績 效 評 比 制 度 等 6. 對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之 培 訓, 除 一 般 的 專 業 管 理 及 領 導 能 力 之 外, 應 強 化 其 具 有 前 瞻 創 新 國 際 觀 及 整 體 觀 點 的 政 策 規 劃 能 力 ; 並 應 增 進 其 能 快 速 回 應 國 家 及 人 民 需 要 的 執 行 力 議 題 結 論 二 : 中 小 學 師 資 培 訓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本 位 之 教 師 素 質 保 證 機 制 1. 建 立 師 資 培 育 重 點 大 學, 精 進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及 公 費 制 度, 強 化 教 師 專 業 及 服 務 精 神 2. 建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進 修 體 系, 激 勵 教 師 進 修 增 能, 延 攬 業 界 優 秀 人 才 至 校 園 服 務, 促 進 教 師 與 業 界 相 互 交 流 3. 發 展 各 師 資 類 科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建 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本 位 之 職 前 師 資 培 育, 研 議 檢 定 加 考 專 門 課 程, 推 動 碩 士 階 段 培 育 師 資 4. 調 整 培 育 課 程, 強 化 師 資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知 能 學 科 教 學 及 班 級 經 營 能 力 5. 研 修 師 資 培 育 法, 檢 討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與 檢 定 考 試 順 序, 強 化 實 習 效 能 6. 研 議 服 務 偏 遠 地 區 之 教 師 年 資 可 加 倍 採 計, 活 化 教 師 留 任 意 願, 避 免 城 鄉 知 識 落 差 議 題 結 論 三 : 非 政 府 組 織 人 力 培 訓 培 訓 政 策 的 擬 定 與 合 作 平 台 的 建 構 1. 現 行 非 營 利 組 織 均 有 完 善 的 培 訓 機 制, 政 府 宜 扮 演 政 策 引 導 與 提 供 平 台 的 角 色 2. 加 強 國 內 外 人 力 資 源 的 交 流 3. 培 訓 政 策 應 建 立 長 期 持 續 性 的 機 制, 才 能 達 到 培 育 人 才 的 目 標 4. 修 正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放 寬 現 行 政 府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合 作 的 限 制, 加 強 彼 此 合 作 平 台 的 建 構 5. 因 應 高 齡 化 時 代 來 臨, 退 休 人 力 的 再 運 用, 非 營 利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引 導, 必 為 未 來 非 營 利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的 主 力 第 203 頁

206 中 心 議 題 四 強 化 教 育 與 產 業 的 聯 結 議 題 結 論 一 : 讓 產 業 走 進 學 校 推 動 MIT 的 MIT 誘 導 機 制, 建 置 全 方 位 產 學 聯 盟 1. 由 業 界 主 動 提 出 與 學 校 做 長 期 合 作 之 構 思 計 畫, 其 內 容 可 包 括 研 發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甚 至 教 學 內 容 規 畫 和 教 師 遴 選 等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評 定 通 過, 依 業 界 投 入 經 費 規 模 議 定 政 府 相 對 補 助 學 校 款 項 共 同 出 資 計 畫 通 過 後, 由 三 方 共 同 簽 約 ( 政 府 學 校 及 企 業 ( 法 人 等 ), 強 調 三 方 面 共 同 合 作 執 行 的 決 心 2. 高 階 研 發 人 才 之 培 育, 應 建 立 產 學 研 培 育 的 平 台 針 對 未 來 重 點 產 業 發 展 領 域 而 產 業 本 身 無 法 自 行 培 育 者 ( 例 如 : 生 物 科 技 文 創 產 業 ), 透 過 大 學 及 法 人 機 構, 建 立 博 士 後 研 究 的 機 制, 提 供 培 訓 的 平 台, 培 育 業 界 所 需 的 高 級 研 發 人 才 議 題 結 論 二 : 讓 學 校 走 入 產 業 加 強 利 用 產 研 界 之 人 才 培 育 資 源 與 設 施 來 做 為 學 校 教 育 之 延 伸 1. 推 動 系 所 校 院 一 定 比 例 學 分 課 程 與 法 人 研 究 單 位 或 企 業 結 盟 開 設 產 業 專 業 實 務 課 程 2. 建 立 教 師 及 研 究 生 赴 產 業 研 習 或 進 行 專 題 研 究 的 管 道 與 機 制 3. 研 議 相 關 稅 賦 及 其 他 獎 勵 措 施 等 有 利 誘 因, 引 導 產 業 投 入 人 才 培 育 及 產 學 合 作, 以 利 產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4. 推 動 實 習 媒 合 平 台 計 畫 : 遴 選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佈 建 中 介 實 習 網 絡, 以 媒 合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於 寒 暑 假 或 學 制 內, 於 各 行 各 業 進 行 職 涯 實 習 或 體 驗 計 畫 議 題 結 論 三 : 推 行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消 費 券 (Innovation Vouchers), 讓 中 小 企 業 能 更 主 動 與 學 界 洽 商 合 作 方 案 1. 成 立 中 小 企 業 前 瞻 創 新 研 發 補 助 計 畫, 推 動 關 鍵 核 心 技 術 產 學 聯 盟 2. 由 中 小 企 業 研 提 進 行 風 險 性 高 的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或 產 業 加 值 創 新 計 畫,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核 定 後 給 予 實 施 創 新 研 發 消 費 券, 相 關 措 施 參 考 歐 美 等 國 推 行 Innovation Vouchers 工 具, 並 徵 求 有 意 願 參 與 之 系 院 校 執 行 該 計 畫 議 題 結 論 四 : 轉 型 學 校 育 成 中 心 功 能, 成 為 師 生 創 業 之 機 制 1. 強 化 大 專 畢 業 生 創 業 服 務 計 畫, 推 動 校 園 師 生 創 業 2. 轉 型 大 專 校 院 創 業 育 成 專 業 服 務 功 能, 強 化 學 生 進 駐 學 校 育 成 單 位 創 業 輔 導 3. 健 全 校 園 創 業 基 金 運 作 機 制 議 題 結 論 五 : 落 實 教 考 訓 用 合 一 之 人 才 培 育, 強 化 證 照 之 舉 辦 與 效 用, 並 更 新 證 照 之 種 類 1. 結 合 產 業 公 協 會 進 行 相 關 系 科 相 對 應 的 證 照 類 科 盤 點, 強 化 技 職 教 育 在 國 內 基 層 及 中 層 技 術 人 才 培 育 所 承 擔 的 責 任 及 務 實 致 用 之 功 能, 並 擴 大 技 術 職 業 證 照 法 制 化 2. 證 照 管 理 權 責 機 關 以 跨 部 會 協 調 或 組 成 跨 部 會 小 組 的 方 式, 檢 視 發 展 各 類 科 證 照 職 類, 強 化 專 業 課 程 與 產 業 發 展 之 連 結, 以 落 實 至 證 照 考 試 內 容 3. 配 合 國 家 人 才 培 育, 由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與 考 試 機 關 全 面 性 檢 討 國 家 證 照 考 試 架 構 種 類 管 理 與 合 宜 之 分 工 體 系, 針 對 不 合 宜 之 考 試 進 行 檢 討, 與 未 來 人 才 培 育 方 向 一 致 第 204 頁

207 中 心 議 題 五 佈 局 全 球 人 才,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議 題 結 論 一 : 研 議 教 師 彈 性 待 遇 制 度, 落 實 公 教 分 離, 強 化 留 才 及 攬 才 誘 因 1. 放 寬 學 術 研 究 費 經 費 來 源 規 定 放 寬 學 術 研 究 費 人 事 總 經 費 數 額 限 制, 並 檢 討 現 行 學 術 研 究 費 分 級 制 度 2. 提 供 經 費 協 助 大 學 落 實 彈 性 薪 資 以 行 政 院 科 發 基 金 教 育 部 相 關 經 費 專 案 募 款 等 提 供 大 學 支 應 優 秀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之 彈 性 薪 資, 以 延 攬 及 留 任 優 秀 人 才 議 題 結 論 二 : 人 才 培 育 全 球 佈 局 1. 選 送 優 秀 人 才 出 國 針 對 國 內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及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所 需 之 重 點 領 域, 選 定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或 實 驗 室 為 合 作 對 象, 透 過 政 府 補 助 機 制 或 成 立 基 金, 遴 選 我 國 優 秀 青 年 前 往 研 修 2. 招 收 國 際 優 秀 學 生 調 整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及 僑 生 之 評 估 機 制, 並 運 用 部 分 援 外 經 費, 專 案 推 動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及 優 秀 僑 生, 尤 以 專 案 擴 大 對 東 南 亞 及 其 他 潛 在 地 區 之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及 華 語 文 訓 練 議 題 結 論 三 :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組 織 1. 推 動 學 者 提 升 國 際 影 響 力 方 案 鼓 勵 我 國 學 者 及 業 界 菁 英 進 入 國 際 學 術 領 導 圈, 同 時 帶 領 青 年 學 者 及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與 活 動, 俾 在 專 業 領 域 發 揮 影 響 力 2. 在 台 成 立 跨 國 性 之 國 際 學 術 研 發 中 心, 爭 取 國 際 知 名 研 究 團 隊 參 與 為 發 展 台 灣 成 為 亞 洲 地 區 學 術 人 才 落 腳 的 重 要 據 點, 鼓 勵 國 內 研 究 教 學 機 構 與 國 際 頂 尖 研 究 機 構 合 作, 吸 引 國 際 一 流 人 才 來 台 除 培 養 我 國 研 究 團 隊 能 力 外, 並 可 提 升 國 內 大 學 於 世 界 之 排 名 議 題 結 論 四 : 檢 討 延 攬 人 才 法 規, 及 強 化 優 秀 人 才 留 台 策 略 1. 檢 討 鬆 綁 移 民 居 留 勞 健 保 工 作 許 可 國 籍 法 兵 役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2. 興 建 國 際 學 舍 及 推 動 營 造 國 際 友 善 生 活 環 境 等 相 關 策 略 措 施 3. 提 升 國 際 生 對 我 國 文 化 認 同 度 進 而 留 台 工 作, 同 時 檢 討 延 攬 優 秀 海 外 華 裔 子 弟 返 國 相 關 法 規 第 205 頁

208 附 件 2 焦 點 結 論 焦 點 結 論 ( 一 ): 1. 人 力 素 質 是 決 定 國 家 未 來 競 爭 力 的 核 心 關 鍵 學 校 教 育 必 需 配 合 人 口 政 策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以 及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方 向, 建 議 由 行 政 院 召 集 並 整 合 各 部 會, 評 估 短 中 長 期 人 力 需 求, 提 出 全 方 位 的 國 家 人 才 培 育 政 策 目 標 2. 政 府 關 注 人 才 培 育 應 擴 大 對 教 育 的 投 資, 逐 年 提 高 政 府 教 育 預 算, 使 各 級 學 校 單 位 學 生 教 育 成 本 達 已 開 發 國 家 水 準, 並 落 實 績 效 責 任, 建 立 跨 部 會 資 源 整 合 的 機 制, 將 有 限 的 教 育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益 焦 點 結 論 ( 二 ): 1. 台 灣 已 進 入 少 子 化 的 社 會, 並 將 邁 入 高 齡 化 社 會, 各 級 教 育 的 結 構 及 人 才 培 育 政 策 應 配 合 調 整, 政 府 並 應 在 學 費 及 招 生 數 量 管 制 上 逐 步 鬆 綁, 以 利 大 學 更 快 速 有 效 的 因 應 社 會 及 產 業 變 遷 2. 強 化 學 生 的 專 業 能 力, 提 供 跨 領 域 的 知 識 及 就 業 所 需 的 各 項 軟 實 力 與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承 諾, 以 增 強 在 國 際 的 競 爭 力, 並 建 立 終 身 教 育 學 習 機 制, 提 供 終 身 教 育 的 機 會, 全 面 提 升 國 家 人 力 素 質 焦 點 結 論 ( 三 ): 1. 人 力 素 質 攸 關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應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對 於 我 國 的 人 力 素 質 國 民 能 力 進 行 長 期 性 系 統 的 研 究 追 蹤 及 國 際 比 較 並 提 出 對 策 2. 結 合 政 府 各 部 會 及 產 業 界 制 定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各 類 職 能 基 準, 並 將 職 能 所 需 核 心 能 力 納 入 學 校 課 程 及 專 業 證 照 規 劃, 並 配 合 終 身 學 習 制 度, 提 供 國 人 在 職 進 修 焦 點 結 論 ( 四 ): 1. 人 才 的 培 育 不 僅 是 政 府 及 學 校 的 責 任, 也 是 產 業 的 責 任 產 業 也 應 在 學 校 人 才 培 育 的 過 程 中 積 極 參 與, 建 立 教 師 赴 產 業 研 習 或 進 行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到 產 業 實 習 見 習 以 及 研 究 生 從 事 論 文 相 關 研 究 的 管 道 與 機 制 2. 爲 提 供 更 有 利 的 誘 因, 以 引 導 產 業 投 入 人 才 培 育 及 產 學 合 作, 應 於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訂 定 稅 賦 優 惠 及 其 他 獎 勵 措 施, 並 檢 討 相 關 法 規 之 障 礙, 如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規 定 3. 政 府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之 經 費 應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專 款 用 於 人 才 培 育 焦 點 結 論 ( 五 ): 1. 透 過 更 有 效 頻 繁 的 國 際 交 流 機 制 如 短 期 交 流 雙 聯 學 制 及 國 際 志 工 等, 增 進 我 國 學 生 國 際 經 驗 及 對 全 球 議 題 的 了 解,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培 育 具 備 在 全 球 移 動 能 力 的 人 才 ; 並 改 革 留 學 策 略, 獎 勵 更 多 青 年 學 子 到 國 外 留 學, 發 揮 儲 才 於 外 的 功 能 2. 針 對 國 內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及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所 需 之 重 點 領 域, 選 定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或 實 驗 室 為 合 作 對 象, 透 過 政 府 補 助 機 制 或 成 立 基 金, 遴 選 我 國 優 秀 青 年 前 往 研 修 3. 兼 顧 質 量 的 原 則 下 評 估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之 績 效, 運 用 部 分 援 外 經 費, 專 案 推 動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並 掌 握 國 內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優 勢, 專 案 擴 大 對 東 南 亞 及 其 他 潛 在 第 206 頁

209 地 區 之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焦 點 結 論 ( 六 ): 1. 持 續 推 動 大 學 教 師 待 遇 彈 性 化 之 措 施, 放 寬 學 術 研 究 費 人 事 總 經 費 數 額 限 制, 檢 討 學 術 研 究 費 分 級 制 度 等 教 師 待 遇 制 度, 落 實 公 教 分 離, 以 利 延 攬 國 內 外 優 秀 人 才 2. 運 用 行 政 院 科 發 基 金 教 育 部 相 關 經 費 專 案 募 款 及 學 校 自 籌 經 費 等 推 動 彈 薪 方 案, 協 助 大 學 與 研 究 機 構 延 攬 及 留 住 傑 出 之 人 才, 提 升 其 待 遇 達 國 際 應 有 的 水 準 3. 為 吸 引 境 外 傑 出 人 才, 除 了 加 速 國 內 雙 語 友 善 環 境 的 建 置 外, 應 全 面 鬆 綁 現 行 各 項 法 規 並 檢 討 移 民 政 策, 協 助 解 決 國 際 學 生 及 學 人 之 住 居 問 題, 消 除 在 延 攬 境 外 傑 出 人 才 所 形 成 的 障 礙 此 外, 為 吸 引 華 裔 留 學 生 之 優 秀 第 二 代 第 三 代 回 國 任 職, 應 擬 定 配 套 措 施 ( 如 兵 役 問 題 等 ) 以 提 供 誘 因 4. 為 發 展 台 灣 成 為 亞 洲 地 區 學 術 人 才 落 腳 的 重 要 據 點, 鼓 勵 國 內 研 究 教 學 機 構 與 國 際 頂 尖 研 究 機 構 合 作, 吸 引 國 際 一 流 人 才 來 台 除 培 養 我 國 研 究 團 隊 能 力 外, 並 可 提 升 國 內 大 學 於 世 界 之 排 名 焦 點 結 論 ( 七 ): 行 政 院 應 在 6 個 月 內, 參 採 本 次 全 國 大 會 各 界 建 議, 訂 定 人 才 培 育 方 案 並 由 相 關 部 會 擬 訂 具 體 行 動 方 案 及 核 心 指 標 予 以 落 實 推 動 第 207 頁

210 報 告 單 位 : 高 教 司 報 告 案 : 請 大 專 校 院 加 強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報 告 案 說 明 : 一 為 培 植 學 生 個 體 優 質 品 格 面 向 及 公 共 領 域 之 共 識 基 礎 與 規 範, 並 強 化 身 為 現 代 公 民 應 有 之 核 心 價 值 行 為 準 則 與 道 德 文 化 素 養, 本 部 前 於 93 訂 頒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5 年 計 畫, 為 持 續 品 德 教 育 的 推 廣 深 耕, 於 98 年 12 月 再 度 提 出 第 2 期 的 5 年 計 畫, 將 著 重 品 德 教 育 推 動 的 優 質 化 與 永 續 性, 強 調 增 進 校 內 外 資 源 的 有 效 整 合, 使 品 德 教 育 由 學 校 教 育 擴 展 到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教 育 二 為 具 體 落 實 品 德 教 育 之 推 動, 前 揭 方 案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措 施 如 下 : ( 一 ) 培 訓 品 德 教 育 種 子 教 師 與 行 政 團 隊 1. 辦 理 種 子 教 師 與 行 政 團 隊 之 成 長 營 或 工 作 坊 2. 辦 理 種 子 教 師 與 行 政 團 隊 之 品 德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及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活 動 ( 二 ) 創 新 品 德 教 育 6E 教 學 方 法 及 成 效 評 量 1. 典 範 學 習 (Example): 鼓 勵 教 師 或 家 長 等 學 生 生 活 親 近 之 人 物 成 為 學 生 學 習 典 範, 發 揮 潛 移 默 化 之 效 果 2. 啟 發 思 辨 (Explanation): 品 德 教 育 不 能 八 股 教 條, 或 只 要 求 背 誦 規 則, 而 要 對 話 與 思 辨 鼓 勵 為 什 麼 要 有 品 德 品 德 的 核 心 價 值 與 其 生 活 中 實 踐 之 行 為 準 則 進 行 討 論 澄 清 與 思 辨 3. 勸 勉 激 勵 (Exhortation): 透 過 影 片 故 事 體 驗 教 學 活 動 及 生 活 教 育 等, 常 常 勸 勉 激 勵 師 生 實 踐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4. 環 境 形 塑 (Environment): 透 過 校 長 及 行 政 團 隊 發 揮 典 範 領 導, 建 立 具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之 校 園 景 觀 制 度 及 倫 理 文 化 5. 體 驗 反 思 (Experience):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及 社 區 服 務, 實 踐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6. 正 向 期 許 (Expectation): 透 過 獎 勵 與 表 揚, 協 助 學 生 自 己 設 定 合 理 優 質 的 品 德 目 標, 並 能 自 我 激 勵, 不 斷 追 求 成 長 ( 三 ) 強 化 品 德 教 育 課 程 活 動 內 涵 1. 開 設 品 德 教 育 與 服 務 學 習 相 關 課 程, 啟 發 學 生 對 於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進 行 思 辨 價 值 澄 清 與 省 思, 並 結 合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加 以 實 踐 ; 鼓 勵 專 業 相 關 科 系 開 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由 大 學 生 於 服 務 營 隊 或 活 動 中, 輔 導 中 小 學 學 生 之 課 業 學 習 心 理 成 長 藝 文 閱 讀 社 會 服 務 環 保 等 之 發 展 活 動 2. 將 品 德 教 育 融 入 學 校 通 識 教 育 及 專 業 課 程, 或 開 設 倫 理 學 及 相 關 專 業 倫 理 課 程, 並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內 容 與 教 學 方 法, 加 以 反 思 統 整 與 實 踐 ( 四 ) 鼓 勵 品 德 教 育 教 材 及 推 動 策 略 之 研 發 及 調 查 規 劃 與 鼓 勵 研 發 品 德 教 育 結 合 學 生 輔 導 班 級 教 學, 以 及 學 校 經 營 的 策 略, 以 增 進 學 校 教 育 的 整 體 成 效 三 追 蹤 輔 導 : 各 校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之 成 效, 業 列 入 私 立 大 學 獎 補 助 經 費 分 配 之 參 考, 請 各 校 持 續 重 視 品 德 教 育 並 加 強 推 動, 以 強 化 學 生 之 品 德 教 育, 進 而 增 進 學 生 身 為 現 代 公 民 應 有 之 核 心 價 值 第 208 頁

211 提 案 單 位 : 高 教 司 4 科 報 告 案 : 請 大 學 校 院 持 續 加 強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說 明 : 一 性 別 主 流 化 已 是 現 代 國 家 追 求 性 別 平 等 的 重 要 政 策 依 據, 尤 其 93 年 6 月 公 布 施 行 性 別 平 等 法 後, 對 於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有 相 當 之 助 益, 爰 本 部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白 皮 書, 並 經 部 長 同 意, 但 是 如 何 具 體 實 踐, 端 賴 校 方 對 此 議 題 是 否 關 心, 以 及 學 校 的 行 政 教 學 人 員 是 否 有 充 分 的 相 關 知 識 與 經 驗 二 鑑 於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向 為 社 會 各 界 關 注 之 議 題, 建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請 各 校 配 合 考 試 招 生 作 業, 檢 視 各 項 招 生 規 定 簡 章 編 製 及 命 題 內 容 是 否 皆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理 念 ( 二 ) 建 議 增 設 婦 女 研 究 或 性 別 教 育 相 關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並 整 合 法 律 社 會 福 利 健 康 醫 療 等 相 關 學 門, 開 設 學 分 學 程 或 相 關 課 程, 以 供 在 校 學 生 或 校 外 社 會 人 士 選 擇 修 習 本 司 業 訂 定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學 辦 理 跨 領 域 學 位 學 程 及 學 分 學 程 要 點 將 婦 女 研 究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研 究 納 入 補 助 條 件 之 一 ( 三 ) 針 對 學 生 在 各 類 學 術 領 域 之 性 別 比 例 不 均 之 情 況, 建 議 學 校 規 劃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輔 導 學 生 能 依 能 力 興 趣 與 性 向 選 擇 未 來 升 學 發 展 之 學 術 領 域, 不 受 性 別 因 素 限 制 ( 四 ) 建 議 學 校 優 先 編 列 預 算 改 善 友 善 性 別 空 間 ( 如 廁 所 運 動 設 施 ) 購 置 性 別 研 究 圖 書 及 出 版 品, 以 增 進 校 園 人 身 安 全 環 境 及 性 別 意 識 ( 五 ) 為 維 護 懷 孕 學 生 受 教 權, 請 研 擬 保 障 懷 孕 學 生 ( 含 育 有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學 生 ) 權 益 並 參 酌 學 生 休 學 應 徵 服 兵 役 期 間 之 學 籍 處 理 事 項, 將 學 生 因 懷 孕 休 學 者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 另 有 關 成 績 考 核 或 評 量 及 學 籍 等 事 項 應 配 合 修 訂 相 關 學 則, 強 化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建 立 無 性 別 偏 見 之 教 育 環 境 ( 六 ) 為 落 實 兩 性 平 等, 請 確 實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及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相 關 規 定, 核 予 學 校 教 職 員 申 請 娩 假 陪 產 假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且 於 上 開 法 定 期 間, 應 由 學 校 支 應 代 課 鐘 點 費, 如 有 違 反 上 開 相 關 規 定 者, 將 列 為 本 部 公 立 大 學 績 效 型 補 助 款 及 私 立 大 學 獎 補 助 經 費 分 配 重 要 參 據, 並 列 入 未 來 大 學 校 務 相 關 評 鑑 項 目 參 考 ( 七 ) 重 視 校 內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之 設 置 與 運 作, 並 辦 理 相 關 議 題 研 討 會 及 觀 摩 活 動, 強 化 教 職 員 生 之 性 別 平 等 性 別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及 人 權 教 育 等 觀 念,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目 標 第 209 頁

212 ( 八 ) 建 議 各 校 依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自 評 及 訪 視 檢 核 表 辦 理 自 我 評 鑑, 檢 視 推 動 成 效 及 待 加 強 改 進 之 處, 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更 臻 完 善 ( 九 ) 建 議 大 學 校 院, 調 整 現 有 教 育 資 源, 加 強 鼓 勵 女 性 進 入 電 子 化 培 力 教 育 場 所, 培 養 女 性 使 用 電 子 產 品 的 能 力 ( 十 ) 重 視 學 校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專 業 倫 理 關 係 及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別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 十 一 ) 鼓 勵 學 生 修 習 非 傳 統 性 別 之 學 科 領 域, 並 於 輔 導 學 生 修 習 課 程 選 擇 科 系 或 探 索 生 涯 發 展 時, 鼓 勵 學 生 適 性 多 元 發 展, 避 免 將 特 定 學 科 性 別 化 ( 十 二 )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之 職 前 教 育 新 進 人 員 培 訓 在 職 進 修 及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之 儲 訓 課 程, 應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內 容 及 尊 重 性 別 多 元 與 個 別 差 異 ( 十 三 ) 對 於 課 程 規 劃 時, 應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原 則, 並 呈 現 多 元 之 性 別 觀 點, 避 免 性 別 偏 見 及 性 別 歧 視 請 學 校 將 原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名 稱, 修 正 為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且 於 開 設 相 關 課 程 與 議 題 時, 應 同 時 檢 視 其 內 涵 是 否 已 同 步 修 正 第 210 頁

213 報 告 單 位 : 人 事 處 報 告 案 : 教 師 如 涉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學 生 案 件,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者, 應 立 即 報 本 部 予 以 解 聘 說 明 : 一 有 關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處 理, 本 部 除 自 行 政 面 加 強, 例 如 成 立 全 國 通 報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聯 絡 窗 口 舉 辦 處 理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研 習 宣 導 完 成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專 區 97 年 8 月 完 成 建 置 全 國 不 適 任 教 師 查 詢 系 統 外, 為 加 速 校 園 教 師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於 98 年 11 月 23 日 施 行 之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43 條 修 正 草 案 及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39 條 修 正 草 案, 除 配 合 民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將 禁 治 產 宣 告 修 正 為 監 護 宣 告, 並 增 訂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員 不 得 為 教 師 之 規 定, 並 增 列 教 師 如 涉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學 生 案 件,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者, 應 立 即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予 以 解 聘 之 規 定 二 本 次 修 正 增 列 教 師 涉 性 侵 害 案 件,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1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不 需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先 予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 如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查 證 屬 實 者, 不 需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應 立 即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之 規 定 三 於 教 師 法 修 正 公 布 (98 年 11 月 23 日 ) 前 已 發 生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如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查 證 屬 實, 尚 未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即 應 依 修 正 後 第 14 條 第 4 項 規 定 辦 理 ; 又, 於 教 師 法 修 正 公 布 (98 年 11 月 23 日 ) 前 校 園 性 侵 害 學 生 案 件, 已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者, 維 持 原 修 正 前 規 定, 惟 停 聘 者 應 於 聘 期 或 停 聘 期 間 屆 滿 前, 依 修 正 後 第 14 條 第 4 項 規 定 辦 理 解 聘 四 茲 以 教 師 不 適 任 情 形, 向 為 各 界 所 關 注, 相 關 處 理 機 制 應 落 實 執 行, 如 有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案 件, 請 確 實 檢 討 速 予 查 明 第 211 頁

214 報 告 單 位 : 人 事 處 報 告 案 : 請 積 極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說 明 : 一 有 關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部 份 為 保 障 教 師 之 工 作 權, 請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相 關 規 定, 核 予 教 師 娩 假 陪 產 假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 一 ) 有 關 教 師 請 陪 產 假 之 日 數, 本 部 前 於 97 年 1 月 23 日 以 台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知,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陪 產 假 依 該 法 規 定 由 2 日 修 正 為 3 日, 至 關 於 教 師 請 假 部 分, 於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配 合 修 正 前,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請 陪 產 假 日 數 亦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查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 四 因 懷 孕 者, 於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於 分 娩 後, 給 娩 假 四 十 二 日 ; 同 規 則 第 18 條 規 定 : 各 級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之 請 假, 除 第 三 條 家 庭 照 顧 假 生 理 假 婚 假 娩 假 陪 產 假 之 規 定 外, 餘 得 由 各 校 自 行 定 之 爰 教 師 申 請 娩 假 與 陪 產 假, 應 確 實 依 上 開 規 定 核 給 ( 三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受 僱 者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二 年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實 施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按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定 之 為 落 實 憲 法 第 156 條 有 關 國 家 為 奠 定 民 族 生 存 發 展 之 基 礎, 應 保 護 母 性 並 實 施 婦 女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之 考 量, 教 師 如 有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之 需 要, 且 符 合 上 開 規 定 者, 請 依 規 定 同 意 其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俾 以 保 障 教 師 之 工 作 權 ( 四 ) 教 師 娩 假 陪 產 假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學 校 聘 請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代 課 或 代 理,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之 鐘 點 費 應 由 學 校 支 應 ( 五 ) 設 置 哺 ( 集 ) 乳 室 二 有 關 性 騷 擾 與 性 別 歧 視 之 防 治 部 分 ( 一 ) 雇 主 ( 校 方 ) 應 防 治 校 園 職 場 性 騷 擾 之 發 生, 並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並 利 用 有 效 管 道 公 開 揭 示 禁 止 性 騷 擾 及 性 別 歧 視 行 為, 以 防 治 性 騷 擾 或 性 別 歧 視 情 事 發 生 ( 二 ) 雇 主 ( 校 方 ) 於 知 悉 校 園 職 場 有 性 騷 擾 性 別 歧 視 或 疑 似 情 事 發 生 時, 應 即 檢 討 改 善, 並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第 212 頁

215 措 施 ( 三 ) 雇 主 ( 校 方 ) 對 求 職 者 或 受 僱 者 之 招 募 甄 試 進 用 分 發 配 置 考 績 或 陞 遷 等,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但 工 作 性 質 僅 適 合 特 定 性 別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雇 主 ( 校 方 ) 為 教 職 員 工 舉 辦 或 提 供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教 育 訓 練 或 其 他 類 似 活 動,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 五 ) 雇 主 ( 校 方 ) 對 教 職 員 工 之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及 解 僱,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 六 ) 雇 主 ( 校 方 ) 對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之 給 付,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 其 工 作 或 價 值 相 同 者, 給 付 不 同 等 薪 資 但 基 於 年 資 獎 懲 績 效 或 其 他 非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因 素 之 正 當 理 由 者, 不 在 此 限 ( 七 ) 應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或 鼓 勵 教 職 員 工 ( 包 含 校 長 本 人 在 內 ) 參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及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加 強 教 職 員 工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建 立 安 全 友 善 之 校 園 工 作 環 境 三 教 師 申 訴 機 制 ( 一 ) 查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2 條 規 定 : 雇 主 與 受 僱 者 之 約 定 優 於 本 法 者, 從 其 約 定 本 法 於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及 軍 職 人 員, 亦 適 用 之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及 軍 職 人 員 之 申 訴 救 濟 及 處 理 程 序, 依 各 該 人 事 法 令 之 規 定 復 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7 年 6 月 11 日 勞 動 3 字 第 號 函 審 定 書 理 由 二 略 以 : 本 會 92 年 4 月 29 日 勞 動 3 字 第 號 令 : 茲 核 定 有 關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2 條 規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及 軍 職 人 員 依 該 法 進 行 申 訴 救 濟 及 處 理 程 序 時, 其 定 義 範 圍,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分 別 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教 師 法 所 訂 適 用 或 準 用 範 圍 為 界 定 之 依 據 上 開 人 員 有 關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之 申 訴 救 濟 及 處 理 程 序, 依 各 該 人 事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爰 教 師 就 學 校 對 其 個 人 之 措 施,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之 情 事,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得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教 師 法 相 關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再 申 訴 及 救 濟 ( 二 ) 校 方 應 將 上 開 教 師 申 訴 機 制, 利 用 有 效 管 道 公 開 揭 示 並 主 動 告 知 教 師, 以 保 障 教 師 之 權 益 第 213 頁

216 報 告 單 位 : 國 際 文 教 處 報 告 案 : 鼓 勵 大 學 進 行 日 本 專 業 議 題 研 究 或 成 立 博 士 班 說 明 : 臺 灣 與 日 本 長 久 以 來 交 流 密 切, 且 台 灣 學 習 日 語 人 口 眾 多, 但 深 入 研 究 日 本 政 治 經 濟 安 全 等 專 業 領 域 議 題 者 少 請 各 大 學 研 議 鼓 勵 有 關 日 本 之 專 業 議 題 研 究 或 成 立 相 關 博 士 班, 使 相 關 人 才 有 發 揮 的 環 境 另 一 方 面 亦 能 提 升 台 日 交 流 的 質 量 第 214 頁

217 報 告 單 位 : 學 生 軍 訓 處 報 告 案 : 請 各 校 落 實 校 園 反 詐 騙 通 報 聯 繫 作 為 及 落 實 教 育 宣 導 案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部 校 安 中 心 統 計 94 至 98 年 (1 至 10 月 ), 校 園 詐 騙 事 件 前 三 高 類 型 為 電 話 假 綁 架 真 詐 財 詐 騙 電 話 恐 嚇 取 財 詐 騙 及 網 路 詐 騙, 另 分 析 94 至 95 年 以 電 話 假 綁 架 真 詐 財 詐 騙 居 多,96 至 97 年 轉 為 電 話 恐 嚇 取 財 詐 騙 為 首,97 年 網 路 詐 騙 亦 有 增 加 趨 勢,98 年 迄 10 月 則 又 以 電 話 假 綁 架 真 詐 財 詐 騙 居 多 本 部 每 年 經 由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因 應 調 整 教 育 宣 導 範 疇 面 向, 並 調 整 緊 急 處 理 之 政 策 指 導, 俾 利 完 善 校 園 反 詐 騙 之 宣 導 及 處 理 二 另 為 強 化 教 育 與 警 政 單 位 通 報 聯 繫 及 協 助 應 變 處 理, 本 部 於 中 央 跨 部 會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聯 繫 會 報 第 2 次 會 議 研 議 訂 定 學 校 與 警 政 單 位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支 援 約 定 書 ; 另 於 98 年 7 月 29 日 以 台 軍 ( 二 ) 字 第 號 函 發 各 級 學 校 遭 恐 嚇 詐 欺 作 業 說 明 及 處 理 流, 區 分 通 報 ( 警 察 局 及 本 部 校 安 中 心 ) 處 理 及 復 原 三 階 段 作 為, 以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相 關 措 施 業 已 建 立 學 校 與 警 政 單 位 之 聯 繫 網 絡 三 請 各 校 發 生 電 話 恐 嚇 取 財 詐 騙 事 件 時, 應 依 據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支 援 約 定 書, 落 實 與 警 察 機 關 及 本 部 校 安 中 心 之 通 報 聯 繫, 俾 利 完 善 應 變 處 理 ; 並 請 各 校 加 強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避 免 個 資 外 洩, 成 為 歹 徒 用 以 詐 騙 之 工 具 四 另 建 請 各 校 每 學 年 應 排 定 至 少 1 次 之 防 制 詐 騙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邀 請 具 實 務 偵 查 經 驗 之 專 業 師 資 授 課, 提 升 宣 教 成 效 第 215 頁

218 報 告 單 位 : 政 風 處 報 告 案 : 邇 來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時 有 利 用 職 務 上 教 學 研 究 之 機 會, 以 不 實 發 票 充 抵, 或 以 學 生 充 當 人 頭 冒 領 研 究 費 遭 起 訴 之 案 件, 建 請 增 強 說 明 : 內 控 機 制, 防 止 違 失 發 生 一 鑑 於 國 立 00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教 授 000, 利 用 職 務 上 教 學 研 究 之 機 會, 於 採 購 氣 相 層 析 儀 液 相 層 析 儀 等 器 具 時, 涉 嫌 由 廠 商 以 開 立 耗 材 名 義 之 不 實 發 票 充 抵, 未 列 入 公 有 財 產 並 意 圖 轉 賣, 詐 領 新 台 幣 215 萬 餘 元, 經 檢 察 官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提 起 公 訴 000 以 學 校 經 費 購 買 儀 器 設 備, 卻 用 耗 材 名 目 報 帳, 據 為 私 用, 且 向 檢 察 官 辯 稱 很 多 老 師 都 這 樣 做, 並 刊 載 於 平 面 媒 體, 可 見 此 問 題 普 遍 存 在 於 校 園 二 另 本 (98) 年 暑 假 期 間, 國 立 00 大 學 教 授 000 遭 檢 舉, 辦 理 該 校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疑 涉 以 學 科 成 績 及 學 位 考 試 恐 嚇 學 生, 以 未 參 與 實 際 研 究 之 學 生 當 人 頭 詐 領 研 究 助 理 費, 並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等 罪 嫌, 經 本 處 函 送 檢 調 機 關 偵 辦 在 案 三 針 對 上 揭 事 件, 請 各 大 專 校 院 加 強 內 控 審 核 並 擴 大 宣 導, 使 教 師 及 學 生 知 悉 研 究 費 正 確 支 領 流 程 及 合 法 使 用 範 圍, 避 免 教 師 因 不 諳 法 令 致 誤 觸 法 網, 學 生 因 受 學 業 成 績 之 要 脅, 成 為 受 害 者 第 216 頁

219 提 案 單 位 : 教 育 部 電 算 中 心 案 由 : 高 教 技 職 校 務 評 鑑 資 通 安 全 評 鑑 規 劃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資 通 安 權 責 任 分 級, 大 學 為 B 級 單 位, 應 執 行 以 下 資 安 工 作 : ( 一 ) 組 織 至 少 編 制 一 位 資 安 專 職 人 力, 維 持 至 少 一 張 資 安 專 業 證 照 ( 二 ) 資 安 經 費 至 少 占 資 訊 經 費 10% ( 三 ) 應 建 置 IDS 防 火 牆 防 毒 郵 件 過 濾 裝 置 等 系 統 ( 四 ) 應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資 安 長 督 導, 導 入 資 安 管 理 制 度 (ISMS), 於 100 年 前 通 過 驗 證 ( 五 ) 每 年 制 少 1 次 資 安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 六 ) 每 年 針 對 一 般 主 管 資 訊 人 員 資 安 人 員 一 般 教 職 員, 各 辦 理 至 少 小 時 資 安 教 育 訓 練 ( 七 ) 每 年 至 少 進 行 1 次 學 校 網 站 安 全 弱 點 檢 測 二 本 部 高 教 技 職 校 務 評 鑑 擬 將 資 通 安 全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納 入 校 務 評 鑑 中 有 關 資 通 安 全 評 鑑 項 目 規 劃 如 下 :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推 動 ( 含 是 否 通 過 認 驗 證 學 校 組 織 章 程 是 否 編 列 1 位 資 安 專 職 人 力 是 否 由 副 校 長 以 上 擔 任 資 訊 安 全 長 驗 證 範 圍 包 含 那 些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等 情 形 ) 校 園 網 路 安 全 環 境 及 資 安 認 知 教 育 推 動 相 關 資 料 第 217 頁

220 報 告 單 位 :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案 : 一 各 校 請 踴 躍 提 供 10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名 額 二 各 校 請 考 量 辦 舉 辦 100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升 學 管 道 說 明 : 一 各 校 請 踴 躍 提 供 10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名 額 1. 依 據 完 成 國 民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本 部 每 年 委 託 一 所 大 學 校 院 承 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100 學 年 度 由 逢 甲 大 學 承 辦 甄 試 事 務 工 作 2. 因 前 項 甄 試 其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科 系 之 設 定 與 提 供, 皆 係 由 大 專 校 院 各 系 所 自 行 評 估 其 師 資 各 項 設 備 及 錄 取 條 件 後, 完 成 校 內 作 業, 送 交 甄 試 委 員 會 彙 整, 再 召 開 委 員 會 確 認 ; 因 此 名 額 提 供 係 屬 大 學 自 主 權 責 3. 本 部 為 鼓 勵 各 大 專 校 院 提 供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依 據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及 承 辦 甄 試 工 作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甄 試 經 錄 取 且 實 際 報 到 註 冊 並 具 有 學 籍 者, 將 以 每 1 人 補 助 資 本 門 經 費 新 臺 幣 6 萬 元, 作 為 充 實 該 系 ( 科 ) 教 學 設 備 之 用 途, 敬 請 各 校 踴 躍 提 供 名 額 二 學 校 可 考 量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障 礙 特 性, 依 據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處 理 原 則, 訂 定 招 生 辦 法 自 組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錄 取 且 註 冊 入 學 者, 本 部 補 助 學 校 每 生 6 萬 元 經 費 第 218 頁

221 報 告 單 位 : 訓 委 會 報 告 案 : 壹 98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績 優 學 校 : ( 一 ) 友 善 校 園 獎 : 1. 卓 越 學 校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2. 績 優 學 校 : (1) 大 學 組 淡 江 大 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2) 技 專 組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 二 ) 品 德 教 育 績 優 學 校 : 1. 大 學 組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元 智 大 學 銘 傳 大 學 大 同 大 學 亞 洲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2. 技 專 組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 三 )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績 優 承 辦 單 位 及 社 團 : 1. 課 外 活 動 組 績 優 學 校 : A. 大 學 組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玄 奘 大 學 東 吳 大 學 長 庚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逢 甲 大 學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B. 技 專 組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親 民 技 術 學 院 2. 特 優 社 團 : A. 大 學 組 長 庚 大 學 鄉 語 社 區 衛 教 工 作 隊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基 層 文 化 服 務 社 B. 技 專 組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遨 翔 康 輔 社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杏 林 志 工 社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崇 德 青 年 社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菁 菁 仁 愛 服 務 社 第 219 頁

222 ( 四 ) 績 優 學 生 社 團 : 1. 特 優 學 生 社 團 : A. 大 學 組 學 術 學 藝 性 社 團 元 智 大 學 美 工 社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蘭 潭 校 區 蘭 潭 國 樂 團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中 國 結 社 B. 大 學 組 服 務 性 社 團 元 智 大 學 向 日 葵 兒 童 服 務 社 明 道 大 學 諮 輔 志 工 社 世 新 大 學 社 會 服 務 團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慈 濟 青 年 社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農 藝 志 工 隊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民 雄 校 區 課 業 輔 導 社 C. 大 學 組 體 能 康 樂 性 社 團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白 沙 手 語 社 逢 甲 大 學 道 德 重 整 合 唱 團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海 鷗 社 淡 江 大 學 康 輔 社 D. 大 學 組 自 治 綜 合 性 社 團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學 士 部 系 學 會 東 吳 大 學 柚 芳 樓 生 活 勵 進 會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會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學 生 會 銘 傳 大 學 桃 園 校 區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學 系 學 會 E. 技 專 組 學 術 學 藝 性 社 團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調 酒 社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學 生 會 修 平 技 術 學 院 松 月 書 法 社 F. 技 專 組 服 務 性 社 團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僑 光 慈 幼 社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慧 青 志 願 服 務 隊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輔 英 志 工 團 服 務 隊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綠 崗 青 年 社 會 活 動 服 務 隊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志 願 服 務 隊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龍 魂 康 輔 社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社 G. 技 專 組 體 能 康 樂 性 社 團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標 準 舞 社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民 謠 吉 他 社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吉 他 社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崑 山 白 鴿 口 琴 社 H. 技 專 組 自 治 綜 合 性 社 團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音 樂 系 學 會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學 會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校 區 日 間 部 學 生 會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2. 優 等 學 生 社 團 : A. 大 學 組 學 術 學 藝 性 社 團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大 漢 國 樂 團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美 崙 校 區 話 劇 研 究 社 淡 江 大 學 淡 江 合 唱 團 南 華 大 學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社 慈 濟 大 學 國 樂 社 B. 大 學 組 服 務 性 社 團 第 220 頁

223 長 榮 大 學 社 會 服 務 社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快 活 林 康 輔 社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服 務 團 中 原 大 學 基 層 文 化 服 務 團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醫 療 服 務 隊 義 守 大 學 社 會 服 務 社 靜 宜 大 學 崇 仁 青 年 服 務 社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基 層 文 化 服 務 團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仁 愛 服 務 社 C. 大 學 組 體 能 康 樂 性 社 團 長 榮 大 學 知 音 吉 他 社 玄 奘 大 學 極 光 手 語 社 東 吳 大 學 體 適 能 有 氧 社 明 道 大 學 明 道 戲 劇 社 中 華 大 學 管 樂 社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雲 漢 國 術 社 D. 大 學 組 自 治 綜 合 性 社 團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系 學 會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中 醫 學 系 系 學 會 靜 宜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系 系 學 會 逢 甲 大 學 學 生 會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生 會 E. 技 專 組 學 術 學 藝 性 社 團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民 謠 吉 他 社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兩 岸 經 貿 與 交 流 研 究 社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北 商 美 術 社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系 系 學 會 F. 技 專 組 服 務 性 社 團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社 區 保 健 服 務 隊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懿 馨 社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鱌 海 童 軍 團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幼 幼 社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親 善 大 使 團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仁 榮 服 務 隊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基 層 文 化 服 務 隊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服 務 團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海 天 青 社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雲 大 羅 浮 群 G. 技 專 組 體 能 康 樂 性 社 團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三 芝 校 區 拔 河 社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休 閒 社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采 音 吉 他 社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旭 日 康 輔 社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山 野 康 輔 社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弦 韻 吉 他 社 H. 技 專 組 自 治 綜 合 性 社 團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會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學 生 會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會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系 學 會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學 生 聯 合 會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系 學 會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系 學 會 貳 請 各 校 依 學 生 特 色 與 資 源 推 動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之 創 新 工 作 : 一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之 創 新 工 作 計 畫 之 願 景 目 標 策 略 分 述 如 下 : 願 景 目 標 策 略 一 建 構 核 心 價 值 與 特 色 校 園 文 化 二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建 立 校 園 之 核 心 價 值 並 塑 造 具 有 特 色 之 校 園 文 化 營 造 安 全 校 園 生 活 確 立 倡 導 與 釐 定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的 核 心 價 值 ; 配 合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與 學 生 特 質, 以 建 立 具 有 特 色 的 校 園 文 化 校 園 安 全 之 危 機 管 理 毒 品 防 制 第 221 頁

224 願 景 目 標 策 略 並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實 現 三 培 養 具 良 好 品 德 的 社 會 公 民 四 提 昇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之 品 質 與 績 效 促 進 與 維 護 健 康 促 進 和 諧 關 係 促 進 適 性 揚 才 與 自 我 實 現 建 立 多 元 文 化 校 園 與 培 養 學 生 良 好 品 德 與 態 度 培 育 熱 愛 鄉 土 及 具 有 世 界 觀 之 社 會 公 民 統 整 學 校 資 源 及 健 全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組 織 建 立 專 業 化 之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及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立 e 化 之 學 務 輔 導 工 作 落 實 評 鑑 制 度 及 提 昇 工 作 效 能 疾 病 之 三 級 預 防 與 健 康 環 境 之 維 護 心 理 與 問 題 行 為 之 三 級 預 防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強 化 導 師 功 能, 有 效 輔 導 學 生 學 習 及 生 涯 發 展, 促 進 師 生 和 諧 關 係 同 儕 與 人 群 關 係 ( 社 團 與 宿 舍 生 活 輔 導 ) 推 動 學 習 輔 導 與 閱 讀 計 畫, 強 化 終 身 學 習 辦 理 藝 文 活 動, 培 養 人 文 素 養 辦 理 創 意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創 新 能 力 實 施 新 生 定 向 輔 導, 發 展 正 確 的 人 生 觀, 體 認 教 育 生 活 方 式 工 作 環 境 等 之 間 的 關 係 進 行 生 涯 輔 導 與 職 業 輔 導, 協 助 學 生 規 劃 完 善 的 就 業 與 生 涯 發 展 方 向 建 立 學 生 多 元 參 與 管 道, 以 促 進 學 生 之 參 與, 保 障 學 生 權 利, 落 實 人 權 與 法 治 知 能 增 進 學 生 對 於 當 代 品 德 之 核 心 價 值 及 其 行 為 準 則, 具 有 思 辨 選 擇 與 反 省, 進 而 認 同 欣 賞 與 實 踐 之 能 力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引 導, 加 強 與 鄰 近 社 區 之 互 動, 以 促 進 學 生 對 社 區 關 懷 與 鄉 土 文 化 之 情 感 ; 並 透 過 多 元 文 化 課 程 與 國 際 交 流, 開 拓 國 際 視 野, 建 立 地 球 村 觀 念 結 合 學 校 辦 學 理 念, 發 展 各 校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特 色, 健 全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組 織 與 制 度 統 整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資 源, 建 立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支 援 體 系 充 實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人 力 與 經 費 ( 進 用 專 業 學 務 與 輔 導 人 員, 並 編 列 專 款 ) 充 實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人 員 之 專 業 與 管 理 知 識 建 立 標 竿 學 習 模 式, 加 強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觀 摩 與 交 流 及 傳 承, 並 發 展 成 為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構 e 化 的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與 環 境, 以 強 化 服 務 效 能 建 立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績 效 評 鑑 制 度 與 指 標, 以 持 續 改 進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第 222 頁

225 二 配 合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之 創 新 工 作 : 推 動 學 務 與 輔 導 人 力 專 業 化, 請 依 據 教 育 部 補 助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創 新 工 作 專 業 人 力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推 動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創 新 工 作 專 業 人 力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教 官 遇 缺 遞 補 學 務 與 輔 導 專 業 人 力 事 宜 參 請 推 動 與 落 實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相 關 政 策 一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與 憂 鬱 自 傷 防 治 相 關 活 動 : ( 一 ) 請 各 校 推 動 或 辦 理 以 下 相 關 活 動 : 1. 辦 理 學 生 生 命 教 育 體 驗 與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以 生 活 體 驗 為 原 則 提 供 學 生 生 活 化 之 生 命 教 育 2. 辦 理 生 命 教 育 典 範 學 習 計 畫 之 甄 選 與 表 揚 3Q(AQ/EQ/M Q) 達 人 活 動 及 生 命 鬥 士 演 講 活 動 3. 鼓 勵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參 與 生 命 教 育 相 關 研 習, 規 劃 家 長 生 命 教 育 相 關 知 能 培 訓, 以 增 進 該 等 人 員 生 命 認 識 與 生 命 知 能 4. 辦 理 生 命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宣 導 活 動, 如 鼓 勵 開 設 生 命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生 命 倫 理 正 向 思 考 衝 突 管 理 情 緒 管 理 壓 力 與 危 機 管 理 憂 鬱 自 傷 之 認 識 與 輔 導 轉 介 等 ( 二 ) 本 部 96 年 1 月 9 日 函 頒 之 教 育 部 推 動 校 園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計 畫, 經 過 三 年 積 極 執 行, 已 取 得 相 當 成 果, 雖 計 畫 業 於 98 年 底 執 行 完 竣, 仍 請 學 校 應 時 時 關 注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持 續 推 動 憂 鬱 自 傷 防 治 工 作, 並 落 實 通 報 學 生 自 我 傷 害 事 件, 進 行 事 件 危 機 處 理 後 續 轉 介 及 追 蹤 輔 導 等 事 宜 二 依 法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並 積 極 運 作, 落 實 法 定 任 務 : ( 一 ) 依 據 本 法 第 6 條 設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其 任 務 如 下 : 1. 統 整 學 校 各 單 位 相 關 資 源, 擬 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落 實 並 檢 視 其 實 施 成 果 2. 規 劃 或 辦 理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家 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3. 研 發 並 推 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及 評 量 4.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規 定, 建 立 機 制, 並 協 調 及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5. 調 查 及 處 理 與 本 法 有 關 之 案 件 6. 規 劃 及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安 全 校 園 空 間 7. 推 動 社 區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之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教 育 8. 其 他 關 於 學 校 或 社 區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事 務 ( 二 ) 依 本 法 第 9 條 規 定 組 成 前 揭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應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 並 依 第 10 條 規 定 擬 定 實 施 方 案 編 列 經 費 預 算 ( 三 ) 依 本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建 置 性 別 平 等 之 學 習 環 境 與 安 全 之 校 園 空 間,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並 公 告 周 知 ( 四 ) 依 本 法 第 14 條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及 學 生 懷 孕 事 件 輔 導 與 處 理 要 點 學 校 輔 導 及 處 理 學 生 懷 孕 事 件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積 極 維 護 懷 孕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提 供 必 要 第 223 頁

226 之 協 助, 並 給 予 產 假 及 彈 性 之 成 績 考 核, 俾 使 懷 孕 學 生 能 安 心 受 教 育 ( 五 ) 依 本 法 第 15 條 規 定, 教 職 員 工 之 職 前 教 育 在 職 進 修 應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內 容 ;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其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 六 )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學 校 考 績 委 員 會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符 合 該 法 性 別 比 例 之 規 定 ( 七 ) 依 本 法 第 17 條 規 定, 大 專 校 院 應 廣 開 性 別 研 究 相 關 課 程 ( 八 ) 推 動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工 作, 學 校 任 務 如 下 : 1.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等 規 定, 訂 定 學 校 調 查 處 理 類 此 事 件 之 機 制 及 流 程, 並 據 以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2. 蒐 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救 濟 等 資 訊 ( 依 準 則 第 3 條 ) 3. 校 園 安 全 規 劃 與 定 期 檢 視 改 善 措 施 ( 依 準 則 第 4 及 第 5 條 ) 4. 訂 定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規 定, 並 公 告 周 知 ( 依 本 法 第 20 條 準 則 第 28 條 ) 三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 ( 一 )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已 於 96 年 5 月 9 日 發 函 本 部 各 單 位 及 大 專 校 院 配 合 執 行 辦 理, 內 容 為 組 織 運 作 課 程 規 劃 師 資 培 訓 推 廣 深 耕 獎 勵 與 評 鑑 等 五 大 項 ( 二 ) 請 各 校 推 動 或 辦 理 以 下 相 關 業 務 : 1. 服 務 學 習 納 入 正 式 課 程 學 分, 並 訂 定 相 關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2. 學 校 可 透 過 申 請 或 推 薦 參 與 服 務 學 習 之 推 動, 並 積 極 參 與 相 關 培 訓 活 動 3. 學 校 以 掌 握 本 方 案 推 動 內 涵 與 精 神 為 原 則, 可 據 本 方 案 之 實 施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加 以 推 動, 但 亦 得 針 對 其 個 別 需 求 性 質 或 特 點, 擬 具 適 切 推 動 方 案 4. 學 校 可 與 NPO NGO 合 作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之 相 關 活 動 ( 三 ) 本 部 高 教 司 與 技 職 司 獎 勵 大 專 校 院 推 展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教 材 方 案, 各 校 實 施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之 成 果, 將 納 入 本 部 相 關 訪 視 與 大 學 評 鑑 通 識 教 育 評 鑑 校 務 評 鑑 系 所 評 鑑 的 考 核 指 標 及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整 體 發 展 經 費 獎 補 助 之 依 據 四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 ( 一 ) 以 多 元 教 學 方 法 學 校 落 實 推 動 教 師 典 範 學 習, 品 德 向 下 紮 根 ; 師 生 成 長 家 長 參 與 民 間 合 作, 品 德 全 民 普 及 為 重 點, 著 重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建 立 及 其 行 為 準 則 之 實 踐, 並 透 過 下 列 十 大 推 動 策 略, 全 方 位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 1. 透 過 充 分 討 論 與 全 校 共 識, 建 構 學 校 重 要 之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與 行 為 準 則, 並 納 入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中 2. 將 品 德 教 育 多 元 地 納 入 各 學 科 及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中 實 施, 發 展 品 德 教 育 課 程 內 涵, 並 鼓 勵 創 新 多 元 教 學 方 法, 研 發 品 德 教 育 之 教 材 教 案 與 教 學 成 效 評 量 方 法, 以 及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教 學 與 教 育 成 果 分 享 3. 將 品 德 教 育 具 體 彰 顯 於 校 園 生 活 教 育 與 各 類 活 動 中, 發 展 融 入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之 生 活 教 育 體 育 藝 文 環 保 社 團 活 動 學 生 自 治 及 社 區 服 務 等, 第 224 頁

227 並 透 過 媒 體 與 網 路 加 以 宣 導 4. 發 揮 校 長 與 行 政 團 隊 的 品 德 典 範 領 導 與 具 體 實 踐 行 動 5. 統 整 運 用 校 內 外 資 源 ( 社 區 與 民 間 團 體 家 長 團 體 的 參 與 ),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6. 將 品 德 教 育 有 計 畫 地 融 入 親 師 生 及 社 區 互 動 中, 並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之 親 職 與 社 區 教 育 活 動 7. 辦 理 或 參 加 教 師 專 業 與 生 命 成 長 活 動, 增 進 教 師 品 德 教 育 知 能, 並 落 實 教 師 為 典 範 之 言 教 及 身 教 8. 積 極 營 造 彰 顯 學 校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之 校 園 景 觀 規 章 制 度 宿 舍 文 化 及 校 園 倫 理 文 化 等, 落 實 制 教 及 境 教 9. 以 多 元 方 式 評 量 學 生 在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之 認 知 情 感 意 志 與 行 為 的 提 升 10. 建 立 學 校 定 期 自 我 檢 核 與 改 善 機 制, 促 進 品 德 教 育 之 永 續 實 施 與 效 能 之 不 斷 提 昇 ( 二 ) 建 立 學 校 品 德 教 育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涵 蓋 下 列 十 大 評 鑑 指 標, 並 結 合 家 庭 與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分 享 與 觀 摩 活 動 1. 是 否 藉 由 邀 集 業 界 校 友 家 長 行 政 人 員 及 師 生 代 表 共 同 討 論 之 民 主 參 與 方 式, 建 構 彰 顯 教 育 政 策 與 學 校 特 色 之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與 行 為 準 則, 並 納 入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2. 是 否 將 品 德 教 育 多 元 地 納 入 正 式 課 程 中, 發 展 品 德 教 育 課 程 內 涵, 並 運 用 多 元 教 學 方 法, 及 研 發 教 材 教 案 及 教 學 成 效 評 量 3. 是 否 以 多 元 創 新 方 式 將 品 德 教 育 納 入 非 正 式 課 程 生 活 教 育 與 體 育 藝 文 環 保 童 軍 社 團 活 動 學 生 自 治 及 社 區 服 務 等 各 項 活 動 中, 並 辦 理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論 壇 活 動 典 範 行 為 表 揚 活 動 等 4. 校 長 與 行 政 團 隊 是 否 發 揮 學 校 行 政 的 道 德 領 導, 積 極 倡 導 品 德 教 育, 並 成 為 學 生 楷 模 5. 是 否 整 合 校 內 外 相 關 資 源 ( 社 區 與 民 間 團 體 家 長 團 體 ), 共 同 推 動 有 品 質 的 品 德 教 育 6. 是 否 將 品 德 教 育 有 計 畫 地 融 入 親 師 生 及 社 區 互 動 中, 並 辦 理 相 關 親 職 與 社 區 教 育 活 動 7. 是 否 鼓 勵 教 師 生 命 成 長 與 發 展 教 師 之 品 德 教 育 專 業 角 色 與 知 能 8. 親 師 生 是 否 共 同 積 極 參 與 營 造 彰 顯 學 校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之 校 園 景 觀 規 章 制 度 宿 舍 文 化 及 校 園 倫 理 文 化 等 9. 學 生 品 德 認 知 能 力 及 情 意 面 向 是 否 提 升, 正 向 行 為 增 多 且 負 向 行 為 有 所 減 少 10. 學 校 是 否 建 立 定 期 自 我 檢 核 與 改 善 機 制, 以 檢 討 與 改 進 成 效, 促 進 品 德 教 育 之 永 續 發 展 五 落 實 學 生 自 治 與 公 民 教 育 實 踐 之 發 展 : 第 225 頁

228 ( 一 ) 請 各 校 依 大 學 法 第 33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輔 導 各 校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發 展, 並 進 行 學 生 自 治 幹 部 培 訓 ( 二 ) 請 各 校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課 外 活 動 校 園 公 共 事 務 並 發 展 學 校 社 團 評 鑑 機 制 之 建 立, 以 推 動 校 園 學 生 自 治 發 展 及 傳 承, 深 化 學 生 民 主 素 養 及 公 民 責 任 六 依 據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與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施 行 法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事 宜 : ( 一 ) 請 學 校 不 限 形 式 可 採 宣 導 研 習 活 動 演 講 表 演 等 方 式, 將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與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施 行 法 之 精 神 內 涵 傳 達 予 教 職 員 工 與 系 所 學 生 廣 為 知 悉 ( 二 ) 請 學 校 檢 視 校 內 法 規 及 各 項 規 定 是 否 符 合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如 有 不 符 合 處, 請 依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施 行 法 第 8 條 規 定 於 該 法 施 行 後 2 年 內 檢 討 改 進 七 善 用 大 專 校 院 友 善 校 園 人 權 環 境 指 標 及 評 估 量 表 : 請 學 校 利 用 本 部 前 於 98 年 10 月 16 日 以 台 訓 ( 一 ) 字 第 號 函 發 之 大 專 校 院 友 善 校 園 人 權 環 境 指 標 及 評 估 量 表, 依 據 學 校 需 求 及 地 域 特 性 等 適 度 調 整 指 標 內 容, 以 協 助 各 大 專 校 院 檢 視 校 園 人 權 現 況 及 作 為 未 來 改 善 之 參 考 八 落 實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 ( 一 ) 本 部 依 據 大 學 法 精 神 及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382 號 之 意 旨, 於 民 國 85 年 3 月 2 0 日 函 頒 且 訂 定 大 學 暨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為 配 合 大 學 法 修 訂 已 於 95 年 2 月 23 日 函 修 訂 名 稱 為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 上 述 處 理 原 則 針 對 學 生 申 訴 之 相 關 事 項 予 以 明 確 規 範 ( 二 ) 學 校 為 處 理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應 依 大 學 法 第 33 條 規 定 建 立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成 立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並 得 指 定 專 人 或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該 會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事 宜 ; 學 生 於 收 到 學 校 對 於 個 人 生 活 學 習 獎 懲 處 分 書 或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受 到 學 校 之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事 件 後, 如 有 不 服, 應 於 次 日 起 1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屬 學 生 權 益 救 濟 性 質, 學 校 應 將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應 列 入 學 生 手 冊, 並 使 學 生 了 解 申 訴 制 度 之 功 能 ( 三 ) 大 學 校 院 是 否 落 實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將 納 入 本 部 每 年 補 助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相 關 經 費 之 參 考 依 據 第 226 頁

229 報 告 單 位 : 環 境 保 護 小 組 報 告 案 : 營 造 永 續 低 碳 之 綠 色 大 學 說 明 :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遷 會 議 於 98 年 12 月 7 日 起 在 哥 本 哈 根 揭 幕, 討 論 的 三 大 議 程, 一 是 身 為 二 氧 化 碳 主 要 製 造 地 的 富 國 及 新 興 國 家, 應 訂 出 目 標, 減 少 化 石 燃 料 消 耗 量 及 溫 室 氣 體 製 造 量 二 是 由 開 發 中 國 家 組 成 的 77 國 集 團 (G77) 堅 持, 富 國 應 為 地 球 暖 化 負 責, 金 援 開 發 中 國 家, 雙 方 需 討 論 援 助 金 額 金 援 如 何 分 配 與 管 理, 但 G77 拒 絕 受 減 排 約 束, 表 示 持 續 取 得 足 量 的 化 石 燃 料, 才 能 幫 助 它 們 脫 離 貧 窮 第 三 項 議 程 是, 在 京 都 議 定 書 於 2012 年 終 止 前, 研 擬 出 新 的 全 球 規 範 新 的 國 際 協 不 謹 須 延 續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規 範, 且 應 納 入 上 述 兩 項 議 程 結 果 另 根 據 國 際 環 保 組 織 公 佈 的 減 碳 績 效 評 比, 台 灣 在 全 球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最 高 的 57 國 當 中, 排 名 從 原 來 的 第 29 名 大 幅 下 滑 到 第 44 名 這 項 評 比 在 98 年 12 月 15 日 於 德 國 和 哥 本 哈 根 的 聯 合 國 氣 候 峰 會 上 同 步 公 佈 這 份 報 告 的 撰 寫 人 之 一 德 國 監 測 的 專 家 柏 克 (Jan Burck) 表 示, 由 於 台 灣 從 1990 年 開 始, 每 人 碳 排 放 量 的 成 長 幅 度 遠 超 過 其 他 國 家, 績 效 評 比 因 而 殿 後 為 使 大 學 領 導 者 在 經 營 與 發 展 具 有 前 瞻 性 的 眼 光, 本 部 於 2007 年 開 始 推 動 綠 色 大 學 計 畫, 更 於 2009 年 藉 由 12 所 大 學 簽 署 塔 樂 禮 宣 言, 象 徵 我 國 的 大 學 邁 向 綠 色 永 續 發 展 低 碳 節 能 的 決 心 ; 而 宣 言 的 重 點 在 標 舉 大 學 對 於 人 類 社 會 邁 向 永 續 發 展 關 鍵 任 務 所 無 法 逃 避 的 責 任, 並 宣 示 各 大 學 應 自 內 部 教 育 營 運 管 理 與 對 外 推 廣 各 方 面, 落 實 各 種 有 效 的 作 法 有 鑑 於 大 學 的 教 學 研 究 與 行 政 管 理 對 學 生 的 環 境 素 養 的 影 響 十 分 深 遠, 也 代 表 對 社 會 整 體 永 續 發 展 具 相 當 程 度 之 重 要 性, 各 校 應 在 推 動 綠 色 大 學 的 歷 程 中, 肩 負 起 教 務 總 務 學 務 等 全 方 位 的 示 範 責 任, 並 協 助 鄰 近 或 同 類 型 大 學 推 動 綠 色 大 學, 並 早 日 與 國 際 接 軌 本 部 期 許 與 會 之 各 大 學 校 長, 應 全 面 檢 視 且 完 整 規 劃 校 園 內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規 劃 及 承 諾 所 欲 達 成 之 目 標, 相 關 執 行 項 目 建 議 可 參 考 如 下 : 一 節 能 減 碳 委 員 會 之 成 立 二 訂 定 校 園 節 能 減 碳 之 策 略 ( 如 完 成 校 園 溫 室 氣 體 盤 檢 等 ) 及 目 標, 並 研 擬 逐 年 應 達 成 減 排 之 總 量 三 規 劃 相 關 節 能 減 碳 之 通 識 課 程, 或 納 入 相 關 專 業 系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中 四 針 對 學 校 內 之 行 政 人 員 教 授 學 生 等 進 行 知 能 再 提 昇 加 強 教 育 宣 導, 以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之 工 作 五 配 合 國 家 政 策, 落 實 綠 色 採 購 第 227 頁

230 三 97 學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結 論 辦 理 情 形 一 覽 表 :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教 育 部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案 由 : 請 大 學 重 視 學 生 就 業 問 題,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力 與 就 業 率 說 明 : 大 學 畢 業 生 就 業 問 題, 自 2004 年 開 始 成 為 所 有 受 教 育 類 別 失 業 率 最 高 者, 過 去 社 會 對 大 學 生 在 畢 業 後 高 學 歷 高 就 業, 成 為 社 會 菁 英 的 工 作 期 待, 有 相 當 的 落 差 而 失 業 率 的 攀 升, 成 為 大 學 生 就 業 的 焦 慮, 此 不 但 是 個 人 生 涯 的 問 題, 更 是 國 家 社 會 的 隱 憂, 學 生 畢 業 後 的 就 業 不 佳, 將 對 學 校 的 教 育 成 果 形 成 嚴 酷 挑 戰 辦 法 : 一 為 因 應 金 融 海 嘯 衝 擊, 預 估 2009 年 的 失 業 情 況 將 更 形 嚴 竣, 請 各 校 務 必 建 立 畢 業 生 輔 導 追 蹤 機 制, 以 主 動 積 極 服 務 方 式, 提 供 畢 業 生 就 業 輔 導 二 請 各 校 隨 時 回 應 社 會 經 濟 變 化, 善 用 學 校 各 項 產 學 合 作 資 源 與 管 道, 儘 量 提 供 畢 業 生 校 友 工 作 機 會 及 輔 導 就 業 平 台, 並 與 創 業 校 友 建 立 連 絡 網, 協 助 人 才 流 動 三 長 期 而 言, 籲 請 學 校 重 視 學 生 就 業 問 題, 學 生 就 業 實 為 學 校 對 社 會 貢 獻 ; 建 請 隨 時 檢 討 修 正 授 課 內 容 實 務 需 求, 加 強 學 生 實 權 責 單 位 高 教 司 辦 理 情 形 為 提 升 大 學 畢 業 生 就 業 能 力, 本 部 推 動 各 項 計 畫, 鼓 勵 大 學 校 院 教 學 內 容 主 動 反 映 國 家 重 要 建 設 及 社 會 人 力 需 求, 並 引 進 業 界 師 資, 或 邀 請 業 界 參 與 課 程 規 劃 相 關 政 策 重 點 如 下 : 一 為 建 立 大 學 系 所 及 招 生 名 額 彈 性 調 整 機 能, 以 機 動 反 映 社 會 高 素 質 人 力 需 求, 業 放 寬 大 學 校 院 得 於 招 生 總 量 內 彈 性 調 整 各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有 效 利 用 教 學 資 源 培 育 社 會 所 需 人 才 二 推 動 各 項 方 案 強 化 彈 性 人 才 培 育 機 制, 包 含 : 加 強 學 院 整 合 功 能 設 置 跨 領 域 之 學 分 學 程 及 學 位 學 程 雙 聯 學 制 辦 理 延 緩 分 流 ( 大 學 前 段 不 分 系 ) 等 強 化 人 才 培 育 機 制, 讓 學 校 修 課 學 制 靈 活 運 用, 培 育 多 元 能 力 之 人 才 三 配 合 國 家 政 策 及 重 點 產 業 需 求 彈 性, 擬 定 各 項 專 案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包 括 跨 領 域 學 分 及 學 位 補 助 計 畫 商 管 專 業 學 院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藝 術 與 設 計 系 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等 計 畫 四 加 強 推 動 終 身 回 流 教 育, 提 供 就 業 人 士 在 職 進 修 及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提 升 其 專 業 素 質 與 就 業 能 力 五 辦 理 以 教 學 學 習 為 主 體 之 大 學 系 所 評 鑑, 確 保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教 學 品 質, 從 課 程 面 引 導 學 校 強 化 第 228 頁

231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習 實 作, 引 進 業 界 師 資 教 學, 增 進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外, 更 應 檢 視 實 際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減 少 學 生 畢 業 即 失 業 之 情 況, 落 實 大 學 之 社 會 功 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 教 育 部 案 由 : 提 升 學 生 素 質 建 立 學 生 的 基 本 核 心 能 力? 說 明 : 近 年 來 大 學 入 學 門 檻 降 低 及 高 學 歷 高 失 業 率 之 現 象, 引 發 社 會 各 界 對 大 學 生 素 質 及 就 業 競 爭 力 之 關 注, 衍 生 問 題 如 下 : 一 大 學 入 學 及 畢 業 門 檻 低, 學 生 投 注 於 課 業 之 時 間 少, 亦 欠 缺 主 動 學 習 之 意 願, 學 習 風 氣 不 佳, 影 響 學 習 成 效 二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已 從 菁 英 教 育 轉 為 普 及 化 教 學, 大 學 教 育 內 容 與 產 業 實 務 落 差 大,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無 法 做 好 就 業 準 備 辦 法 : 為 提 升 學 生 素 質, 建 立 學 生 基 本 核 心 能 力, 使 學 生 具 備 就 業 競 爭 力, 本 部 業 訂 定 提 升 權 責 辦 理 情 形 單 位 與 產 業 界 之 連 結 並 建 立 畢 業 生 流 向 追 蹤 及 回 饋 機 制, 將 畢 業 生 就 業 情 形 納 入 大 學 評 鑑 指 標 六 為 協 助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後 順 利 就 業, 目 前 各 大 學 已 成 立 就 業 輔 導 單 位, 使 輔 導 工 作 與 導 師 制 度 結 合, 定 期 舉 辦 校 園 職 業 輔 導 工 作 講 習 會 座 談 會 等 活 動, 並 邀 請 相 關 企 業 辦 理 說 明 會 校 園 徵 才 等 活 動, 以 利 大 學 生 建 立 職 業 生 涯 輔 導 觀 念 及 做 好 前 程 規 劃 七 積 極 鼓 勵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在 規 劃 課 程 時, 適 度 導 入 產 業 界 等 外 部 意 見, 強 化 課 程 實 習 內 容,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協 助 學 生 儘 早 作 好 職 涯 規 劃, 使 學 生 得 在 就 業 前 提 下 進 行 充 分 準 備 及 訓 練, 強 化 其 就 業 競 爭 力, 俾 利 畢 業 後 順 利 進 入 職 場 高 教 司 98 年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 一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學 校 數 97 年 度 101 校,98 年 度 上 半 年 88 校 受 益 學 生 數 97 年 度 8,328 人,98 年 度 上 半 年 4,706 人 淡 離 學 生 數 ( 受 扶 助 後 成 績 確 有 提 升, 得 脫 離 扶 助 方 案 )97 年 度 2,854 人,98 年 度 上 半 年 922 人 二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學 習 輔 導 知 能 97 學 年 度 辦 理 場 次 361 場, 參 加 人 次 12,047 人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97 年 度 學 校 數 57 校, 參 加 教 師 數 2,230 人 三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學 系 ( 組 )100% 於 大 學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管 道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前 端 管 控 入 學 學 生 品 質 第 229 頁

232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素 質 計 畫, 各 校 應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一 各 大 學 應 訂 定 新 生 入 學 標 準 及 畢 業 門 檻 ( 此 二 項 將 分 別 自 100 年 及 98 年 起 納 入 系 所 評 鑑 項 目 ) 二 建 立 完 善 之 大 一 新 生 輔 導 機 制, 協 助 學 生 認 識 自 我 建 立 自 我 認 同, 依 其 性 向 訂 定 大 一 至 大 四 之 學 習 計 畫, 並 強 化 職 輔 單 位 組 織 及 功 能, 協 助 學 生 做 好 就 業 準 備 三 協 助 教 師 改 善 教 學 方 法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之 具 體 措 施, 如 發 展 教 學 診 斷 與 輔 導 之 工 具 與 機 制 鼓 勵 分 享 成 功 教 案 等 四 依 師 資 質 量 考 核 指 標, 督 促 系 或 所 教 師 專 長 與 授 課 內 容 系 所 發 展 指 導 論 文 等 面 向 均 能 相 符, 以 提 升 教 師 素 質 五 強 化 教 師 教 學 與 實 務 產 業 及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連 結 之 具 體 措 施 鼓 勵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之 職 涯 發 展, 或 推 動 其 他 可 有 效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之 具 體 措 施, 如 輔 導 學 生 參 與 業 界 見 習 實 習 建 立 全 校 性 實 習 輔 導 機 制 協 助 學 生 建 立 生 涯 ( 學 習 ) 歷 程 檔 案 提 升 學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之 比 例, 或 其 他 可 具 體 強 化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之 全 校 性 措 施 六 各 大 學 應 依 校 院 系 之 教 育 目 標, 發 展 學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四 獲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補 助 學 校 100% 訂 定 學 生 基 本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 獲 補 助 學 校 大 一 新 生 接 受 輔 導 比 率 達 70% 以 上, 均 已 納 入 年 度 共 同 性 考 核 指 標 預 定 成 果, 作 為 各 校 績 效 考 核 指 標 五 截 至 97 學 年 度, 共 計 有 68 校 建 立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預 警 輔 導 追 蹤 及 畢 業 生 資 料 庫 及 流 向 追 蹤 等 機 制 ; 已 將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納 入 年 度 共 同 性 考 核 指 標 預 定 成 果, 作 為 獲 補 助 學 校 績 效 考 核 指 標 六 研 議 修 正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加 強 要 求 學 校 針 對 成 績 不 及 格 的 高 中 生 落 實 重 讀 重 修 及 補 考 等 制 度, 並 提 昇 重 補 修 課 程 的 教 學 品 質, 第 19 條 並 將 高 中 生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及 修 業 證 明 書 的 門 檻 提 高, 並 增 列 高 中 生 未 能 修 畢 160 個 應 修 學 分 或 其 中 1 學 年 的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不 及 格, 僅 能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書, 以 強 化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提 升 學 習 成 果, 預 定 年 底 前 完 成 七 檢 討 並 改 進 高 中 生 與 高 職 生 間 升 學 進 路 之 轉 換, 以 對 等 轉 換 管 道 互 相 參 與 名 額 內 含 及 科 系 相 關 為 原 則, 在 不 衝 擊 彼 此 教 育 體 制 下, 鼓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一 般 大 學 提 供 高 中 高 職 生 轉 換 升 學 進 路 之 對 等 機 會 一 般 大 學 招 收 高 職 生 部 分, 除 目 前 已 提 供 名 額 招 收 高 職 學 生 的 校 系 外, 為 激 勵 高 職 生 升 學 士 氣, 將 特 別 協 調 獲 5 年 500 億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補 助 的 大 第 230 頁

233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生 基 本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 將 自 98 年 起 納 入 系 所 評 鑑 項 目 ), 依 據 課 程 內 容 與 教 學 方 法, 建 立 系 所 課 程 與 教 育 目 標 及 核 心 能 力 之 關 連 表 七 檢 討 各 系 所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下 限 以 及 各 系 所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與 非 屬 該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學 分 數 比 例 之 合 理 性, 以 兼 顧 學 生 專 業 與 跨 領 域 學 習 之 需 求 定 期 提 出 課 程 檢 討 及 改 善 報 告, 強 化 專 業 課 程 與 實 務 產 業 及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連 結 之 具 體 措 施, 並 配 合 學 生 畢 業 進 路, 建 立 完 善 之 課 程 地 圖, 以 協 助 生 選 課 及 學 習 規 劃 八 建 立 畢 業 生 長 期 追 蹤 機 制, 掌 握 畢 業 生 就 業 狀 況 ( 包 含 就 業 率 雇 主 滿 意 度 畢 業 生 滿 意 度 雇 主 回 饋 意 見 畢 業 生 回 饋 意 見 等 ), 並 根 據 畢 業 生 與 雇 主 回 饋 意 見, 對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法 進 行 檢 討 與 改 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3 教 育 部 案 由 : 請 大 專 校 院 加 強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案 說 明 : 一 為 培 植 學 生 個 體 優 質 品 格 面 向 及 公 共 領 域 之 共 識 基 礎 與 規 範, 並 強 化 身 為 現 代 公 民 應 有 之 核 心 價 值 行 為 準 則 與 道 德 文 化 素 養, 本 部 於 93 年 12 月 16 日 函 頒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期 藉 本 方 案 之 推 動, 以 學 校 教 育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學, 每 校 提 供 1~5 名 招 收 高 職 生 ; 另 針 對 技 專 校 院 提 供 科 系 名 額 稀 少 ( 即 高 職 學 生 升 學 進 路 較 窄 ) 的 群 類, 如 : 海 事 類 等, 亦 開 放 大 學 招 收 高 職 生 預 計 99 學 年 度 實 施 訓 委 會 一 品 德 教 育 係 政 府 長 期 重 要 施 政 目 標, 教 育 部 於 93 年 訂 頒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為 期 5 年 並 積 極 推 動, 期 使 品 德 教 育 延 續 深 化 與 落 實 普 及 並 於 98 年 7 月 29 日 修 正 頒 布 第 2 期 方 案, 實 施 期 程 自 98 年 至 102 年 此 外, 為 實 踐 品 德 教 育, 更 結 合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人 權 教 育 公 民 教 育 實 踐 方 案 及 校 園 正 向 管 教 計 畫, 以 落 實 品 德 教 育 核 心 價 值, 第 231 頁

234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為 起 點, 引 導 並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 小 學 至 大 學 ) 在 既 有 基 礎 上, 發 展 其 具 有 特 色 且 永 續 之 品 德 教 育 校 園 文 化, 藉 以 強 化 學 校 全 體 成 員 對 於 當 代 核 心 價 值 之 建 立 與 認 同 行 為 準 則 之 確 立 與 實 踐, 以 及 人 文 與 道 德 素 養 之 提 升 二 本 部 為 積 極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業 將 各 校 推 動 成 效, 列 入 98 年 度 私 立 大 學 獎 補 助 經 費 分 配 之 參 考, 請 各 校 持 續 重 視 品 德 教 育 並 加 強 推 動, 以 強 化 學 生 之 品 德 教 育, 進 而 增 進 學 生 身 為 現 代 公 民 應 有 之 核 心 價 值 三 為 具 體 落 實 品 德 教 育 之 推 動, 建 議 各 校 應 配 合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宣 導 : 透 過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學 生 等, 共 同 營 造 具 品 德 氣 氛 之 優 質 校 園 文 化, 以 發 揮 境 教 之 功 能 ; 透 過 強 化 校 長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等 之 身 教 角 色 與 職 責, 以 作 為 學 生 品 德 教 育 之 學 習 表 率 ( 二 ) 活 動 : 1. 舉 辦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培 訓 活 動, 並 列 入 各 項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課 程 中 2. 透 過 新 生 輔 導 導 生 活 動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及 學 生 宿 舍 生 活 等 面 向, 凸 顯 品 德 教 育 之 理 念 與 實 踐 ( 三 ) 課 程 :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並 涵 泳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及 實 踐 行 動 二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成 果 : 1.98 年 補 助 29 所 學 校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為 主 題 之 特 色 計 畫 及 研 討 活 動 2. 開 設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課 程,97 學 年 第 2 學 期 大 學 開 設 達 1,106 門, 技 專 校 院 開 設 1,200 門 3. 鼓 勵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開 設 公 民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 如 : 公 民 憲 政 法 治 及 人 權 教 育 ):97 學 年 共 86 所 技 專 校 院 開 設 2,446 門 ;97 學 年 大 學 校 院 第 2 學 期 開 設 課 程 達 1,125 門 4.98 年 補 助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學 院 等 6 校 發 展 專 業 倫 理 課 程 ; 並 補 助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等 5 所 校, 開 設 法 治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5.98 年 度 補 助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等 8 校, 開 設 行 動 導 向 問 題 解 決 導 向 之 通 識 課 程, 輔 以 情 境 教 育 方 式, 涵 化 學 生 品 德 6.98 年 6 月 30 日 遴 選 出 第 2 屆 教 育 部 學 生 自 治 及 公 民 教 育 實 踐 政 策 諮 詢 小 組, 並 辦 理 傳 承 研 討 會, 建 立 教 育 部 與 學 生 之 交 流 平 台 三 為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推 展 服 務 學 習, 輔 導 學 生 做 中 學 之 理 念, 本 部 98 年 推 動 情 形 如 下 : 1. 設 立 服 務 學 習 專 責 單 位 共 有 142 校,130 校 納 入 正 式 課 程 學 分,123 校 舉 辦 相 關 師 資 與 人 才 培 訓 研 習 第 232 頁

235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1. 研 發 品 德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方 案 教 學 資 料 資 源 等, 並 可 製 作 多 媒 體 教 案 或 宣 導 小 冊 等, 發 送 學 生 家 長 社 區 與 社 會 大 眾 2. 結 合 通 識 教 育 或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推 展 品 德 教 育 ( 四 ) 經 費 編 列 : 優 先 編 列 經 費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如 舉 辦 講 座 購 置 品 德 教 育 圖 書 出 版 品 等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倂 12 月 24 日 第 三 個 議 案 討 論 2.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開 設 具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補 助 53 校 開 設 服 務 學 習 相 關 課 程 3. 補 助 32 校 辦 理 以 服 務 學 習 為 主 題 之 特 色 主 題 計 畫 ; 補 助 14 校 辦 理 跨 校 性 研 討 會, 以 提 升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及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知 能 4. 執 行 帶 動 中 小 學 社 團 發 展 計 畫 補 助 95 校 516 個 社 團 586 案, 至 492 所 中 小 學 服 務 5. 補 助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寒 暑 假 中 小 學 營 隊 活 動 833 隊, 參 與 志 工 人 數 15,653 人, 受 服 務 學 校 為 889 校, 計 有 47,428 位 國 中 小 學 學 生 參 與 活 動 6. 推 動 教 育 部 資 訊 志 工 團 隊 計 畫,98 年 度 資 訊 志 工 共 招 募 133 隊 前 往 偏 遠 中 小 學 服 務 7. 辦 理 大 學 師 資 生 實 踐 史 懷 哲 精 神 教 育 服 務 計 畫, 共 計 補 助 31 校 8. 輔 導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等 31 校 696 位 學 生, 組 成 49 個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團 體, 分 赴 泰 國 等 15 國 服 務, 服 務 弱 勢 族 群 約 4 萬 人 一 品 德 教 育 係 政 府 長 期 重 要 施 政 目 標, 本 部 除 業 於 93 年 12 月 16 日 訂 頒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以 5 年 為 期 積 極 推 動, 為 延 續 深 化 普 及 化 品 德 教 育, 更 持 續 徵 詢 各 界 意 見, 復 於 98 年 7 月 29 日 函 頒 修 正 之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以 創 新 品 質 民 主 過 程 多 元 教 學 全 面 參 與 統 整 融 合 及 分 享 激 勵 為 原 則, 並 規 劃 透 過 相 關 實 施 策 略, 由 本 部 各 縣 市 4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案 由 : 呼 籲 國 人 重 視 做 為 當 代 公 民 應 有 之 基 本 教 養 說 明 : 一 近 年 因 社 會 極 化, 政 治 人 物 為 鞏 固 權 力 及 利 益 而 動 輒 或 粗 口 相 向, 或 狡 賴 詭 辯, 加 上 媒 體 推 波 助 瀾, 不 但 社 會 人 心 浮 動 不 安, 大 是 大 非 亦 有 淹 沒 於 口 水 之 虞 政 治 丑 劇 來 自 資 本 主 義 體 訓 委 會 第 233 頁

236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制 價 值 的 功 利 與 現 實 取 向, 同 時 又 更 助 長 了 這 種 取 向 的 普 遍 化, 以 致 隨 處 可 見 為 爭 名 逐 利, 而 罔 顧 事 非, 甚 至 以 他 人 為 芻 狗 的 事 例 馴 至 一 個 自 詡 為 華 人 世 界 最 具 文 化 素 養 的 社 會 已 有 淪 為 粗 俗 共 同 體 的 態 勢 二 民 主 社 會 雖 鼓 勵 百 花 齊 放 眾 聲 喧 嘩,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尊 重 異 己 : 對 人 能 夠 透 過 協 商, 找 到 共 同 遵 守 的 法 則 ; 對 自 然 能 夠 禮 敬 天 地, 找 到 人 類 永 續 的 契 機 古 人 所 言 克 己 復 禮 為 仁 揖 讓 而 升, 下 而 飲, 其 爭 也 君 子, 描 繪 的 即 是 這 種 雍 容 豁 達 光 明 磊 落 的 人 際 互 動 ; 數 罟 不 入 洿 池 斧 斤 以 時 入 山 林 描 繪 的 則 是 人 與 自 然 和 諧 共 存 的 不 二 法 門 唯 有 落 實 這 種 以 尊 重 為 出 發 點 的 基 本 教 養, 才 能 發 展 出 一 個 人 人 皆 能 優 遊 自 在 各 得 其 所 的 真 善 美 社 會 這 是 教 育 的 最 終 目 標, 也 是 文 化 的 最 高 境 界 三 因 此, 教 養 意 謂 著 由 自 重 而 自 律, 由 律 己 而 愛 人, 從 人 本 出 發 而 博 愛 萬 物 的 過 程 其 間 並 無 捷 徑, 而 必 須 從 最 基 本 的 教 育 扎 根, 並 在 教 育 的 每 一 個 環 節, 不 斷 經 由 批 判 思 考 的 發 展 將 此 價 值 體 系 予 以 內 化 高 等 教 育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堪 稱 最 後 的 守 門 員, 任 不 可 謂 不 重, 道 尤 其 長 遠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及 各 級 學 校 共 同 執 行 計 畫, 落 實 推 動 二 本 部 也 將 大 力 推 廣 行 政 團 隊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及 企 業 人 士 之 生 命 成 長 活 動, 透 過 生 活 經 驗 之 省 思 生 命 故 事 之 分 享 與 生 命 意 義 之 追 尋, 讓 每 個 人 由 心 做 起, 並 逐 步 推 廣 普 及 社 會 各 層 面 第 234 頁

237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四 做 為 社 會 進 步 的 領 航 者, 大 學 不 只 是 知 識 的 殿 堂, 更 是 道 德 良 心 的 燈 塔 培 育 一 流 人 才 必 先 強 化 品 格 俢 持 文 化 涵 養, 使 之 不 但 能 明 辨 是 非, 具 有 行 所 當 行 止 所 當 止 的 勇 氣 與 智 慧, 更 能 推 己 及 人, 展 現 民 胞 物 與 澤 被 天 下 的 情 操 與 胸 懷 如 此, 則 臺 灣 社 會 始 有 可 能 重 返 禮 義 之 境 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建 請 改 善 國 立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薪 資 制 度,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查 國 內 研 究 型 大 學 教 授 之 待 遇, 以 相 對 GDP 比 較, 已 遠 遠 落 後 香 港 新 加 坡 及 韓 國, 不 利 於 吸 收 一 流 人 才 前 來 任 教, 實 有 檢 討 改 善 之 必 要 二 國 內 大 學 如 能 先 作 制 度 性 的 變 革, 方 能 更 有 效 地 使 用 五 年 五 佰 億 之 經 費 就 像 舊 車 更 新, 脫 胎 換 骨 後 再 提 注 汽 油 ( 經 費 ), 才 能 縮 短 與 國 外 一 流 大 學 之 差 距 辦 法 : 為 提 昇 國 內 重 點 / 研 究 教 學 型 大 學 的 競 爭 力, 應 參 考 歐 美 頂 尖 大 學 的 制 度 與 作 法 : 一 不 限 制 教 授 可 從 研 究 或 產 學 計 畫 得 到 的 收 入 為 活 絡 產 學 合 作 並 激 勵 教 師 將 研 究 能 量 導 入 產 業 界 創 造 新 興 產 業, 建 議 應 由 產 業 5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人 事 處 一 有 關 改 善 國 立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待 遇 制 度 之 議 題, 本 部 擬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專 案 研 究, 刻 正 循 委 託 程 序 辦 理 中, 預 訂 99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專 案 研 究 二 99 年 1 月 23 日 24 日 全 國 人 才 培 育 會 議 業 決 議 : 持 續 推 動 大 學 教 師 待 遇 彈 性 化 之 措 施, 放 寬 學 術 研 究 費 人 事 總 經 費 數 額 限 制, 檢 討 學 術 研 究 費 分 級 制 度 等 教 師 待 遇 制 度, 落 實 公 教 分 離, 以 利 延 攬 國 內 外 優 秀 人 才, 同 時 運 用 行 政 院 科 發 基 金 教 育 部 相 關 經 費 專 案 募 款 及 學 校 自 籌 經 費 等 推 動 彈 薪 方 案, 協 助 大 學 與 研 究 機 構 延 攬 及 留 住 傑 出 之 人 才, 提 升 其 待 遇 達 國 際 應 有 的 水 準 第 235 頁

238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6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界 觀 點 及 人 力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教 授 從 事 產 學 及 研 究 計 畫 之 所 得, 不 宜 以 齊 頭 式 平 等 的 公 立 學 校 教 授 薪 資 總 額 限 制 其 收 入 二 建 議 國 科 會 提 高 計 畫 主 持 費 決 議 : 請 該 協 會 提 供 具 體 內 容, 俾 供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研 處 案 由 : 為 延 攬 國 內 外 優 秀 人 才, 及 在 教 學 研 究 上 有 優 異 表 現 著 有 學 術 聲 望 之 教 授 副 教 授 留 校 服 務, 建 請 刪 除 公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延 長 服 務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四 ( 一 ) 基 本 條 件 : 4. 於 辦 理 延 長 服 務 學 校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者 及 修 正 ( 二 ) 特 殊 條 件 : 3. 曾 獲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或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勵 三 次 以 上 者 之 規 定 說 明 : 一 各 大 學 積 極 延 攬 之 國 際 知 名 傑 出 教 學 及 研 究 人 才 常 為 年 高 德 重 學 經 歷 豐 富 之 人 士 ( 例 如 : 諾 貝 爾 獎 得 主 院 士 在 各 學 術 領 域 有 特 殊 成 就 或 獨 到 才 能 之 國 內 外 少 見 專 家 學 者 ), 經 學 校 重 金 禮 聘 至 校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可 能 因 面 臨 屆 齡 問 題, 且 到 校 服 務 未 滿 一 年, 而 無 法 辦 理 延 長 服 務 繼 續 聘 任, 需 即 離 職 學 校 費 盡 苦 心, 好 不 容 易 挖 掘 到 的 人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人 事 處 一 查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退 休 條 例 ) 第 4 條 第 1 項 規 定, 教 職 員 任 職 5 年 以 上, 有 年 滿 65 歲 情 形 者, 應 即 退 休 另 查 本 部 93 年 5 月 27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任 用 條 例 ) 第 33 條 規 定,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7 條 有 關 教 師 初 聘 續 聘 聘 期 之 規 定, 仍 應 受 任 用 條 例 第 33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即 教 師 於 學 期 中 屆 滿 65 歲, 因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5 年 無 法 申 請 或 命 令 退 休 者, 當 學 年 之 聘 期 應 聘 至 屆 滿 65 歲 前 1 日 止 綜 上,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5 年, 僅 得 應 聘 至 屆 滿 65 歲 前 1 日, 且 無 法 辦 理 延 長 服 務 爰 有 關 建 請 刪 除 於 辦 理 延 長 服 務 學 校 任 教 1 年 以 上 者 之 基 本 條 件 規 定, 在 現 行 規 定 下, 仍 須 任 職 年 資 滿 5 年, 始 得 於 屆 齡 時 辦 理 延 長 服 務 二 依 現 行 之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遴 選 作 業 要 點 第 10 點 規 定, 獲 獎 人 以 獲 頒 3 次 為 限, 經 查 該 會 僅 於 95 至 97 年 間 始 有 獲 頒 1 次 之 限 制 爰 第 236 頁

239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才, 卻 因 服 務 年 資 及 年 齡 規 定 而 無 法 繼 續 留 任, 實 令 人 婉 惜 二 目 前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皆 規 定, 獲 獎 人 以 獲 頒 一 次 為 限 是 以, 教 師 曾 獲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或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勵 已 無 法 達 到 三 次 以 上 之 規 定, 建 請 放 寬 限 制 辦 法 : 請 同 意 刪 除 公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延 長 服 務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四 ( 一 ) 基 本 條 件 : 4. 於 辦 理 延 長 服 務 學 校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者 及 修 正 四 ( 二 ) 特 殊 條 件 : 3. 曾 獲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或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勵 三 次 以 上 者 之 規 定 決 議 : 請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研 議 辦 理 案 由 : 建 議 放 寬 國 立 大 學 控 留 職 缺 改 以 契 約 用 人 方 式 取 代 之 職 務, 得 不 受 非 主 管 職 務 之 限 制, 以 增 加 學 校 人 力 進 用 之 彈 性 說 明 : 一 大 學 法 第 14 條 第 5 項 規 定, 國 立 大 學 非 主 管 職 務 之 職 員, 得 以 契 約 進 用,, 其 權 利 義 務 於 契 約 明 定 另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行 政 人 力 契 僱 化 實 施 原 則 第 2 4 點 規 定, 學 校 編 制 內 非 主 管 職 務 之 職 員 出 缺 時, 得 控 留 員 額 改 以 契 約 用 人 方 式 取 代 有 關 建 請 修 正 特 殊 條 件 第 3 款 規 定, 基 於 與 其 他 特 殊 條 件 之 衡 平 性, 目 前 尚 不 宜 放 寬 三 復 查 本 部 於 98 年 5 月 15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中, 有 關 延 長 服 務 之 任 職 年 資 要 件 規 定, 業 予 刪 除, 將 以 學 校 教 學 需 要 上 考 量, 以 期 符 合 延 長 服 務 制 度 設 計 之 意 旨, 爰 將 俟 前 開 草 案 修 法 通 過, 再 配 合 修 改 延 長 服 務 基 本 條 件 及 特 殊 條 件 之 相 關 規 定 7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人 事 處 高 教 司 本 部 業 列 入 大 學 法 修 正 之 參 考, 將 通 盤 檢 視 相 關 規 定, 俾 能 增 加 學 校 人 才 進 用 之 彈 性 第 237 頁

240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二 教 育 部 97 年 9 月 9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國 立 大 學 以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遴 聘 之 專 案 教 師 或 研 究 人 員, 其 聘 約 若 為 專 任 職 務 契 約, 應 屬 學 校 之 專 任 人 員, 若 符 合 大 學 法 及 學 校 組 織 規 程 所 定 之 職 級 條 件 者, 依 法 具 兼 任 學 校 學 術 或 行 政 主 管 之 資 格 三 綜 上, 編 制 外 專 案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已 放 寬 得 擔 任 主 管, 為 增 加 學 校 用 人 制 度 彈 性 多 元 自 主 發 展, 並 落 實 逐 步 改 制 為 行 政 法 人, 建 議 放 寬 控 留 員 額 改 以 契 約 進 用 之 編 制 外 契 聘 僱 人 員 亦 得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辦 法 : 修 正 大 學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放 寬 控 留 職 缺 改 以 契 約 用 人 方 式 取 代 之 職 務, 得 不 受 非 主 管 職 務 之 限 制 決 議 : 請 教 育 部 列 入 修 法 參 考 案 由 : 基 於 尊 重 大 學 自 主 及 學 術 專 業 精 神, 建 請 教 育 部 邀 請 國 際 學 術 權 威 人 士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研 議 更 具 彈 性 之 規 定, 及 重 新 審 酌 尊 重 外 審 意 見 之 真 正 意 涵 及 是 否 校 內 升 等 相 關 規 定 不 量 化 則 違 反 大 法 官 第 462 號 解 釋 精 神,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62 號 解 釋,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8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 學 審 會 一 提 案 單 位 質 疑 本 部 因 應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62 號 解 釋 文,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5 點 規 定 乙 節, 應 屬 誤 解 該 規 定 係 要 求 學 校 應 明 定 明 確 之 評 量 依 據 方 式 或 基 準, 以 保 證 對 升 等 申 請 人 專 業 學 術 能 力 及 成 就 作 成 客 觀 可 信 公 平 正 確 之 評 量, 並 非 所 稱 要 求 換 算 成 分 數 或 完 全 量 化 標 準 第 238 頁

241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資 格 之 審 查, 關 係 大 學 教 師 素 質 與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水 準, 並 涉 及 人 民 工 作 權 與 職 業 資 格 之 取 得, 除 應 有 法 律 規 定 之 依 據 外,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實 施 程 序, 尚 須 保 證 能 對 升 等 申 請 人 專 業 學 術 能 力 及 成 就 作 成 客 觀 可 信 公 平 正 確 之 評 量, 始 符 合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比 例 原 則 且 教 師 升 等 資 格 評 審 程 序 既 為 維 持 學 術 研 究 與 教 學 之 品 質 所 設, 其 決 定 之 作 成 應 基 於 客 觀 專 業 知 識 與 學 術 成 就 之 考 量, 此 亦 為 憲 法 保 障 學 術 自 由 真 諦 之 所 在 故 各 大 學 校 院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本 於 專 業 評 量 之 原 則, 應 選 任 各 該 專 業 領 域 具 有 充 分 專 業 能 力 之 學 者 專 家 先 行 審 查, 將 其 結 果 報 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議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除 能 提 出 具 有 專 業 學 術 依 據 之 具 體 理 由, 動 搖 該 專 業 審 查 之 可 信 度 與 正 確 性, 否 則 即 應 尊 重 其 判 斷 受 理 此 類 事 件 之 行 政 救 濟 機 關 及 行 政 法 院 自 得 據 以 審 查 其 是 否 遵 守 相 關 之 程 序, 或 其 判 斷 評 量 有 無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之 情 事 二 大 學 法 第 一 條 即 明 揭 : 大 學 應 受 學 術 自 由 之 保 障, 並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享 有 自 治 權 ; 又 教 師 法 第 十 條 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規 定, 有 關 教 師 升 等 資 格 審 查 及 各 級 教 評 會 應 審 查 之 項 目, 其 計 分 方 式 及 所 佔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二 另 提 案 單 位 建 議 本 部 邀 請 國 際 學 術 權 威 人 士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研 議 更 具 彈 性 之 規 定 乙 節, 本 部 已 邀 請 中 央 研 究 院 翁 院 長 啟 惠 擔 任 召 集 人, 管 院 士 中 閔 陳 院 士 定 信 朱 院 士 敬 一 李 院 士 遠 鵬 黃 校 長 榮 村 及 李 律 師 念 祖 等 6 人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並 於 99 年 1 月 22 日 召 開 專 案 小 組 第 1 次 會 議, 會 中 邀 請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賴 校 長 明 詔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張 副 校 長 石 麟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吳 校 長 志 揚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黃 校 長 文 樞 元 智 大 學 彭 校 長 宗 平 中 華 大 學 鄭 教 務 長 藏 勝 等 6 校 代 表, 針 對 學 校 案 例 列 席 說 明 本 部 將 持 續 彙 整 各 方 意 見, 並 於 近 期 內 召 開 專 案 小 組 第 2 次 會 議 研 議 第 239 頁

242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比 例 等 內 容 均 授 權 各 校 自 訂, 蓋 此 係 屬 大 學 自 治 範 疇, 彰 顯 大 學 自 治 精 神 三 是 以, 各 校 得 在 不 違 反 大 法 官 第 462 號 解 釋 精 神 下,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之 要 求 訂 定 校 內 升 等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校 為 例, 因 各 領 域 專 業 不 同, 基 於 尊 重 各 單 位 學 術 專 業 及 自 主 精 神,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未 明 訂 所 謂 教 學 研 究 ( 外 審 成 績 ) 服 務 的 通 過 門 檻, 係 請 各 系 級 及 院 級 訂 定 審 查 細 則, 至 各 系 級 及 院 級 是 否 在 相 關 規 定 中 訂 出 所 謂 通 過 門 檻 等 量 化 規 定, 亦 在 尊 重 學 術 自 主 精 神 下, 均 予 尊 重 各 級 教 評 會 已 依 據 相 關 組 成 規 定 選 任 委 員, 不 論 升 等 相 關 規 定 是 否 有 量 化, 委 員 依 據 各 該 審 查 細 則, 綜 合 考 評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成 績 所 作 成 的 決 定, 均 應 予 以 尊 重 本 校 依 此 情 形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已 久, 仍 維 持 優 秀 之 教 學 及 研 究 水 準, 可 見 此 制 度 並 無 不 妥, 且 真 正 為 所 謂 尊 重 專 業 審 查 及 大 學 自 主 精 神 四 若 所 有 升 等 相 關 規 定 應 訂 定 得 換 算 成 分 數 之 方 法, 則 爾 後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程 序 於 外 審 作 業 完 成 後, 即 可 交 付 行 政 單 位 換 算 成 績 並 逕 決 定 通 過 與 否, 何 庸 交 付 超 然 且 獨 立 的 教 評 會 審 議? 本 校 各 級 校 評 會 於 選 任 委 員 時, 係 經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程 序 辦 理, 為 超 然 無 偏 頗 之 組 成,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第 240 頁

243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故 是 否 應 如 教 育 部 所 定 因 應 大 法 官 會 議 四 六 二 號 解 釋 文,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五 點 : 教 評 會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應 兼 顧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並 訂 定 明 確 之 評 量 依 據 方 式 及 基 準, 方 符 合 大 法 官 第 462 號 解 釋 之 精 神, 不 無 疑 義 五 另 有 關 尊 重 外 審 意 見, 為 大 法 官 第 462 號 解 釋 所 強 調 者 外 審 委 員 審 查 著 作, 不 論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均 對 分 數 有 不 同 之 衡 量 標 準, 而 國 際 慣 例 亦 不 以 分 數 直 接 挫 擊 作 者, 多 用 委 婉 方 式 在 評 分 時 予 以 部 分 肯 定, 僅 在 審 查 意 見 欄 中, 給 予 中 肯 的 意 見 或 評 語 故 所 謂 外 審 成 績, 審 查 委 員 所 給 予 之 審 查 意 見 相 較 於 評 分 ( 或 勾 選 等 第 ) 更 能 確 切 掌 握 外 審 委 員 意 見 之 真 偽, 不 應 僅 以 評 分 ( 或 勾 選 等 第 ) 認 定 六 綜 上, 建 議 在 不 違 反 大 法 官 第 462 號 解 釋 精 神 下, 各 校 得 因 應 不 同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要 求, 訂 定 非 量 化 之 升 等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級 教 評 會 委 員 參 考 外 審 審 查 意 見, 就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綜 合 考 評 後 作 出 決 定 爰 提 建 議 事 項 如 下 : ( 一 ) 為 期 與 國 際 接 軌, 建 請 教 育 部 邀 請 國 際 學 術 權 威 人 士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參 考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升 等 作 法 後, 重 新 審 視 國 內 現 況 並 研 議 更 具 彈 性 之 規 定, 方 能 使 國 內 學 校 朝 國 際 化 邁 進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第 241 頁

244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 二 ) 建 請 教 育 部 重 新 審 酌 尊 重 外 審 意 見 之 真 正 意 涵 及 是 否 校 內 升 等 相 關 規 定 不 量 化 則 違 反 大 法 官 第 462 號 解 釋 精 神, 及 再 審 酌 因 應 大 法 官 會 議 四 六 二 號 解 釋 文,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相 關 規 定, 以 符 大 學 自 主 精 神 決 議 : 一 請 學 審 會 參 酌, 邀 請 國 際 學 者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對 此 案 進 行 討 論 二 尊 重 大 學 自 治 的 學 術 專 業 發 展, 並 自 訂 學 術 發 展 的 相 關 規 劃 教 育 部 尊 重 各 校 且 不 強 硬 規 定 一 切 均 須 量 化 案 由 : 有 關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低 收 入 原 住 民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申 請 條 件 規 定 不 一, 且 造 成 校 務 基 金 沉 重 負 擔, 排 擠 學 校 其 他 經 費 之 運 用, 建 請 教 育 部 增 訂 身 心 障 礙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排 富 條 款, 並 建 議 學 雜 費 減 免 額 度 佔 總 學 雜 費 收 入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時, 教 育 部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大 專 院 校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目 前 並 未 訂 定 排 富 條 款, 以 致 有 家 中 富 裕, 但 仍 享 有 減 免 之 情 事 發 生, 建 議 比 照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助 學 9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高 教 司 技 職 司 一 配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29 條 規 定, 本 部 業 修 正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就 學 費 用 減 免 辦 法, 自 98 學 年 度 起,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未 超 過 220 萬 元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始 得 享 有 就 學 費 用 減 免 之 優 待 二 考 量 就 讀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並 非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且 在 職 人 士 在 經 濟 上 較 一 般 未 就 業 學 生 獨 立, 另 研 究 所 階 段 在 性 質 上 為 進 階 教 育, 係 學 生 個 人 依 個 別 需 求 或 學 習 意 願 之 進 修 行 為, 爰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就 學 費 用 減 免 辦 法 修 正 後, 業 排 除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就 讀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者 辦 理 減 免 第 242 頁

245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金 方 式 查 核 及 補 助, 需 有 家 庭 年 所 得 年 利 息 所 得 等 限 制 二 學 校 有 限 經 費 應 集 中 幫 助 真 正 弱 勢 之 學 生, 建 議 學 雜 費 減 免 額 佔 總 學 雜 費 收 入 一 定 之 比 例 以 上 時, 教 育 部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補 助, 以 平 衡 學 校 支 出 三 因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財 務 係 以 自 給 自 足 原 則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造 成 學 校 財 務 缺 口, 若 提 高 學 雜 費 由 其 他 學 生 負 擔, 亦 不 符 公 平 與 使 用 者 付 費 之 原 則 決 議 : 請 高 教 司 與 技 職 司, 調 查 各 校 最 近 三 年 的 補 助 比 例 額 度, 並 與 相 關 單 位 溝 通 協 調 後, 再 研 議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案 由 : 國 立 大 學 基 於 增 加 校 務 基 金 收 益 之 考 量, 擬 於 適 當 時 機 出 售 有 價 證 券 時, 礙 於 國 有 財 產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恐 緩 不 濟 急 錯 失 時 機, 無 法 有 效 掌 控 資 金 調 度 及 財 務 風 險 控 管, 建 議 修 訂 國 有 財 產 法, 以 符 實 際,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國 立 大 學 因 接 受 捐 贈 企 業 回 饋 技 術 作 價 或 投 資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7 條 之 1), 取 得 上 市 ( 上 櫃 ) 未 上 市 ( 未 上 櫃 ) 股 票 或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均 屬 國 有 財 產 (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2 條 第 3 條 ) 三 依 據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係 依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故 其 學 雜 費 減 免 係 屬 法 定 義 務 支 出 經 費 ; 另 考 量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為 經 濟 弱 勢 者, 本 部 基 於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安 心 就 學 之 精 神, 特 定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就 學 費 用 減 免 實 施 要 點, 其 能 藉 由 學 雜 費 減 免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爰 此, 期 許 學 校 持 續 與 本 部 共 同 攜 手 照 顧 弱 勢 學 生, 提 供 友 善 學 習 環 境 四 為 利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助 學 措 施, 本 部 將 由 相 關 經 費 予 以 適 當 獎 勵 或 補 助, 藉 以 降 低 學 校 負 擔 10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 高 教 司 會 計 處 一 有 關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98 年 4 月 15 日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第 7 屆 第 3 會 期 第 14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增 列 第 10 條 之 1 各 校 受 贈 之 財 產, 除 附 有 負 擔 者 外, 以 受 贈 學 校 為 管 理 機 關, 教 育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免 依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校 受 贈 及 投 資 取 得 之 動 產 有 價 證 券 及 權 利, 得 報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予 以 處 分, 不 受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及 第 六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前 項 有 價 證 券 出 售 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爰 俟 立 法 院 二 三 讀 通 過 後, 即 可 據 以 執 行 第 243 頁

246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二 股 票 及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擬 出 售 時, 須 報 請 教 育 部 轉 行 政 院 核 准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並 由 財 政 部 商 得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辦 理 或 核 定 售 價 公 開 標 售 (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59 條 ) 三 有 價 證 券 之 價 格 有 時 效 性, 其 處 分 若 依 現 行 規 定 程 序, 則 曠 日 費 時 緩 不 濟 急, 恐 因 價 格 波 動, 投 資 效 益 無 法 即 時 掌 握 四 在 鼓 勵 廣 闢 財 源 增 加 自 籌 資 金 的 原 則 下, 開 放 國 立 大 學 以 不 同 方 式 取 得 有 價 證 券, 然 相 關 法 令 應 即 時 配 合 修 訂, 否 則 無 法 發 揮 其 功 效 決 議 : 相 關 修 正 建 議 業 列 入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並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案 由 : 擬 請 修 正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第 3 點 第 1 項, 用 於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收 入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規 定,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94 年 8 月 10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第 3 點 各 校 每 次 招 生 考 試 收 入 之 運 11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人 事 處 高 教 司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第 2 點 及 第 3 點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行 政 院 98 年 3 月 18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並 經 本 部 98 年 3 月 25 日 台 人 ( 三 ) 字 第 A 號 函 轉 知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在 案 要 點 修 正 內 容 如 下 : 一 各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時, 應 在 自 給 自 足 之 前 提 下, 依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訂 定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項 目 及 基 準, 並 以 不 重 領 不 兼 領 為 原 則 但 個 人 執 行 招 生 業 務 若 屬 職 掌 工 作 時, 不 得 另 支 給 第 244 頁

247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用, 應 以 收 支 平 衡 為 原 則,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 用 於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收 入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惟 執 行 上 項 規 定 時, 各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之 國 立 大 學 皆 有 以 下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 1. 部 份 招 生 試 務 之 人 事 經 費 因 報 名 人 數 少, 收 入 少, 但 各 項 人 事 支 出 ( 如 教 師 審 查 成 本 命 題 費 用 ) 無 法 大 幅 減 少 下, 造 成 人 事 費 用 比 例 顯 高 之 情 事 以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為 例, 支 付 予 各 學 系 審 查 面 試 之 津 貼 即 佔 總 收 入 之 51%, 已 逾 50% 人 事 費 又 以 該 校 轉 學 生 考 試 為 例, 支 付 監 考 命 題 閱 卷 等 費 用 即 佔 總 收 入 36%, 佔 50% 人 事 費 之 七 成 以 上 2. 各 校 目 前 僅 報 名 人 數 多 之 考 試, 尚 可 符 合 規 模 經 濟, 成 本 可 以 控 制 在 50% 以 內, 其 他 較 小 之 考 試 皆 因 報 名 人 數 少 如 博 士 班 轉 學 考 或 以 面 試 審 查 為 主 之 考 試 如 碩 士 班 甄 試 等 皆 難 達 到 上 述 規 定, 惟 若 統 籌 全 年 各 項 招 生 可 截 長 補 短, 尚 可 控 制 人 事 經 費 在 總 收 入 50% 以 內 辦 法 : 建 請 修 正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第 3 點 中, 將 各 校 每 次 招 生 考 試 收 入 之 運 用 修 正 為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酬 勞 ( 第 2 點 ) 二 各 校 每 次 招 生 考 試 收 入 之 運 用, 應 以 收 支 平 衡 為 原 則,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用 於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收 入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命 題 閱 卷 審 查 面 試 入 闈 及 監 考 酬 勞 之 支 給, 不 在 此 限 ( 二 ) 撥 繳 校 務 基 金 之 結 餘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其 收 入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因 招 生 人 數 不 足, 致 招 生 收 入 不 敷 支 出 者, 不 在 此 限 各 校 試 務 人 員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酬 勞 之 支 給, 每 月 支 給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命 題 閱 卷 酬 勞 之 支 給,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指 本 薪 ( 年 功 薪 ) 及 專 業 加 給 ( 學 術 研 究 費 ) 二 項 合 計 數, 主 管 人 員 另 加 計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一 項 ( 第 3 點 ) 第 245 頁

248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12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 大 同 大 學 )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各 校 每 年 招 生 考 試 收 入 之 運 用 決 議 : 教 育 部 已 進 行 修 正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放 寬 規 定 案 由 : 私 立 大 學 之 國 科 會 計 畫 結 餘 款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 建 議 私 立 大 學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於 國 科 會 計 畫 結 案 後, 將 未 執 行 完 畢 的 結 餘 款 留 置 該 校 持 續 使 用, 非 強 制 繳 回 國 科 會 決 議 : 請 教 育 部 和 國 科 會 研 商 結 餘 款 處 理 方 式 權 責 單 位 國 科 會 會 計 處 辦 理 情 形 本 部 將 持 續 與 國 科 會 研 商 國 科 會 回 應 意 見 如 下 : 一 茲 因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三 條 規 定 :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之 學 校, 其 一 切 收 支 均 應 納 入 基 金, 依 法 辦 理 同 條 例 第 六 條 與 第 七 條 亦 有 明 定 建 教 合 作 收 支 屬 該 基 金 之 運 作 範 圍, 故 行 政 院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之 規 範 意 旨, 於 八 十 七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台 八 十 七 忠 授 五 字 第 八 五 三 六 號 函 同 意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之 學 校 接 受 機 關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以 不 繳 回 方 式 處 理 在 卷 二 查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團 體 私 人 領 受 公 款 補 助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 領 受 公 款 補 助 之 各 團 體, 如 其 所 領 受 之 補 助 款 為 其 經 常 或 臨 時 支 出 之 全 部 者, 應 如 期 編 具 會 計 報 告, 連 同 原 始 憑 證, 送 由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各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審 計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抽 查 之 同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 撥 付 補 助 款 之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所 撥 補 助 款 之 運 用, 應 負 責 審 核 並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 將 審 核 及 處 理 結 果, 通 知 審 計 機 關 另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點 規 定 : 各 機 關 對 民 第 246 頁

249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補 ( 捐 ) 助, 於 補 ( 捐 ) 助 案 件 結 案 時 尚 有 結 餘 款, 應 按 補 ( 捐 ) 助 比 例 繳 回 故 對 於 接 受 本 會 補 助 之 團 體 ( 含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 本 會 均 依 上 開 規 定 之 旨 意, 請 各 受 補 助 團 體 將 計 畫 結 餘 款 繳 回 本 會 一 為 發 揮 獎 優 汰 劣 之 機 制, 針 對 所 提 事 項, 本 部 於 98 年 度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要 點 研 修 時, 已 針 對 指 標 比 例 及 計 算 方 式 進 行 調 整, 並 於 計 畫 實 施 前 邀 集 學 校 單 位 主 管 及 承 辦 同 仁 參 與 說 明 會, 以 利 計 畫 指 標 更 具 嚴 謹 性 及 周 延 性, 發 揮 更 積 極 功 能, 提 高 計 畫 核 配 指 標 信 效 度 客 觀 性 及 公 平 性 二 本 部 為 照 顧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自 97 年 度 提 撥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約 3.24 億 元 (98 年 提 撥 3.7 億 元 ), 配 合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直 接 補 助 學 生 就 學 經 費, 惟 為 免 影 響 整 體 計 畫 經 費 之 不 確 定 性, 自 99 年 度 起 每 年 固 定 提 撥 3.6 億 元, 以 避 免 經 費 逐 年 變 動 三 未 來 為 使 計 畫 指 標 更 加 完 備, 本 部 亦 將 持 續 配 合 整 體 教 育 政 策 方 向 及 學 校 發 展 進 行 滾 動 修 正, 以 利 協 助 學 校 健 全 發 展 13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案 由 : 鑑 於 近 日 公 布 之 教 育 部 核 定 各 私 立 大 學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獎 補 助 款 額 度 有 大 幅 度 之 增 減, 且 增 減 幅 度 無 法 確 實 推 算, 尤 其 對 成 立 較 久 之 大 學 減 幅 較 大, 對 教 學 規 劃 影 響 至 鉅, 是 否 允 當? 建 請 教 育 部 公 布 闡 明 該 獎 補 助 金 額 計 算 準 則, 並 請 正 視 該 計 算 公 式 對 辦 學 可 能 造 成 之 損 害 並 妥 擬 補 救 措 施 說 明 : 一 近 日 教 育 部 所 公 布 之 全 國 各 私 立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獎 補 助 款 金 額 較 97 學 年 度 各 大 學 所 獲 得 之 獎 補 助 款 有 相 當 大 幅 度 的 增 減, 從 增 加 56% 至 減 少 31%, 差 距 甚 大 單 一 學 校 減 少 之 金 額 甚 至 有 高 達 4700 萬 元 之 多 者 二 由 於 教 育 部 之 獎 補 助 款 對 各 大 學 言 均 為 教 學 資 源 收 入 的 主 要 來 源 之 一, 且 各 大 學 在 教 學 及 作 財 務 規 劃 時 亦 莫 不 將 此 獎 補 助 款 作 最 有 效 的 運 用, 是 以 獎 補 助 款 之 任 何 變 動 對 各 校 校 務 之 運 作 影 響 甚 鉅 又 依 據 以 往 教 育 部 對 私 立 大 學 高 教 司 第 247 頁

250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獎 補 助 款 之 金 額 雖 亦 有 部 分 刪 減, 且 教 育 部 政 策 上 也 一 再 宣 稱 各 私 立 大 學 之 補 助 款 額 度 將 逐 年 減 少, 唯 各 校 之 獎 補 助 款 之 減 少 額 度 均 在 可 預 期 的 範 圍 內, 因 此 各 私 立 大 學 在 作 教 學 資 源 規 劃 與 分 配 時, 可 適 時 提 出 因 應 之 策 唯 今 98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私 立 大 學 獎 補 助 款 之 變 化 幅 度 超 乎 預 期, 且 金 額 額 度 變 化 之 大, 各 私 立 大 學 亦 無 法 預 測, 更 遑 論 及 時 提 出 對 策 三 為 使 各 大 學 能 確 實 預 作 規 劃, 有 效 分 配 與 籌 措 教 學 資 源, 建 請 教 育 部 能 公 布 闡 明 依 據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要 點 對 各 私 立 大 學 獎 補 助 款 金 額 額 度 之 計 算 公 式 準 則, 檢 討 其 適 切 性 並 採 取 合 適 之 補 救 措 施 決 議 : 請 高 教 司 列 入 下 半 年 度 檢 討 補 助 之 參 考 案 由 : 學 校 承 接 政 府 委 辦 計 畫 與 產 學 相 關 合 作 案 的 營 業 稅 相 關 事 宜 說 明 : 目 前 本 校 已 有 育 成 中 心, 接 獲 在 地 國 稅 局 來 函, 調 查 自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於 大 專 院 校 設 置 育 成 中 心 的 補 助 款 的 營 業 稅 課 徵 通 知, 經 進 一 步 溝 通 了 解, 發 現 其 對 營 業 稅 課 徵 範 圍 的 解 釋, 將 擴 及 至 各 校 目 前 營 運 的 承 辦 計 畫 及 相 關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目 前 本 校 已 行 文 至 經 濟 部 轉 財 政 部 請 具 解 釋 是 否 課 稅, 目 前 仍 未 有 明 確 定 案 結 果 故 於 本 次 會 議 提 請 各 校 14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技 職 司 高 教 司 一 本 部 業 以 98 年 11 月 4 日 台 高 ( 四 ) 字 第 號 函 請 行 政 會 協 調 有 關 學 校 執 行 就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免 稅 議 題, 行 政 院 以 99 年 1 月 6 日 院 臺 教 字 第 號 函 復 本 部 就 財 政 部 所 提 意 見 再 與 該 部 進 行 協 商 二 財 政 部 意 見 略 以 : 如 對 產 學 合 作 案 免 徵 營 業 稅, 恐 造 成 產 學 合 作 淪 為 企 業 規 避 稅 賦 之 管 道 為 求 審 慎 並 兼 顧 租 稅 公 平, 建 請 本 案 仍 應 先 由 本 部 與 教 育 部 幕 僚 單 位 進 行 磋 商 訂 定 產 學 合 作 認 屬 教 育 勞 務 之 相 關 範 圍 及 標 準, 避 免 對 所 有 產 學 合 作 免 徵 營 業 第 248 頁

251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校 長 共 同 商 議 決 議 : 國 科 會 與 勞 委 會 皆 有 產 學 合 作 案, 可 跨 部 會 一 起 討 論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稅 產 生 之 爭 議 二 本 部 將 持 續 與 財 政 單 位 進 行 跨 部 會 協 商, 共 同 提 出 符 合 現 況 之 定 義, 以 解 決 産 學 相 關 合 作 案 課 徵 營 業 稅 問 題 15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 案 由 : 建 請 教 育 部 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會 員 協 商, 將 大 專 校 院 進 用 之 工 讀 生 及 各 類 研 究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排 除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範 圍, 以 利 學 校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7 年 6 月 23 日 勞 動 1 字 第 號 令, 核 釋 本 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勞 動 一 字 第 九 六 一 三 九 一 四 號 公 告 所 稱 公 部 門 各 業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範 疇, 不 包 括 依 教 育 人 員 法 令 進 用 之 編 制 教 學 研 究 及 專 業 等 人 員 二 另 依 勞 委 會 函 釋 以, 公 部 門 各 業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 含 學 生 工 讀 ), 如 經 判 斷 與 校 方 具 勞 雇 關 係, 應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上 開 勞 雇 關 係 之 特 徵 判 斷 原 則 如 下 :( 一 ) 是 否 在 指 揮 監 督 下 從 事 勞 動 ( 即 人 格 之 從 屬 性 ) ( 二 ) 報 酬 與 勞 務 之 對 價 性 ( 即 經 濟 之 從 屬 性 ) ( 三 ) 其 他 法 令 之 規 定 者 如 勞 工 保 險 適 用 之 對 象 等 人 事 處 一 兼 任 助 理 : 公 部 門 各 業 臨 時 人 員 是 否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應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7 年 5 月 23 日 勞 動 1 字 第 號 書 函 及 同 年 6 月 10 日 勞 資 2 字 第 號 函 認 定 二 工 讀 生 : 有 關 領 取 本 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之 生 活 學 習 獎 助 金 之 學 生 係 以 生 活 學 習 服 務, 而 非 給 付 勞 務, 其 所 得 非 薪 資, 則 可 認 定 不 具 勞 雇 關 係 第 249 頁

252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三 各 大 專 校 院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之 工 作 ( 工 讀 ) 機 會, 原 係 以 補 助 獎 勵 為 前 提, 或 基 於 機 關 教 學 研 究 之 特 質, 明 顯 存 在 教 育 與 學 習 之 意 義, 學 生 仍 以 課 業 為 重, 其 所 得 固 不 能 與 勞 工 工 資 劃 上 等 號, 與 校 方 亦 不 宜 以 一 般 ( 營 利 事 業 之 ) 勞 雇 關 係 解 釋 認 定 之 惟 現 行 做 法 係 交 各 校 依 前 開 判 斷 原 則 逕 行 解 讀 各 自 表 述, 如 產 生 爭 議, 再 由 雙 方 舉 證 說 明, 並 送 勞 工 行 政 或 司 法 機 關 認 定 四 據 上, 規 模 較 小 之 學 校 為 避 免 爭 議, 猶 可 勉 力 配 合 ; 惟 於 大 量 提 供 在 校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之 大 校 ( 以 成 大 為 例, 在 校 學 生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約 7000 人, 另 工 讀 生 研 究 生 約 3000 人 ), 即 使 排 除 經 費 及 管 理 人 力 因 素, 尚 有 衍 生 之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比 例 進 用 不 足 等 嚴 重 問 題 無 法 克 服, 致 校 方 極 有 可 能 採 取 刪 減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 含 學 生 ), 改 採 校 外 全 時 專 職 人 力, 或 直 接 委 外 等 替 代 方 案 因 應, 屆 時, 學 生 將 失 去 於 校 園 內 學 習 與 工 作 之 機 會, 未 蒙 其 利, 反 受 其 害 五 各 校 均 曾 於 各 相 關 臨 時 人 員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說 明 會 中 就 本 案 反 應 及 建 議, 勞 委 會 代 表 雖 承 認 現 有 勞 基 法 條 文 未 能 詳 盡 考 量 公 立 學 校 各 類 工 作 人 員 樣 態 之 適 用 週 全, 未 來 亦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第 250 頁

253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將 配 合 修 法 解 決, 惟 並 未 訂 有 時 程 表, 於 此 之 前, 各 大 專 校 院 之 勞 資 爭 議, 端 視 個 案 個 別 認 定, 無 法 做 通 案 處 理 辦 法 : 建 請 教 育 部 能 就 學 校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之 特 殊 性 加 以 解 釋, 統 一 做 成 非 一 般 勞 雇 關 係 之 認 定, 明 確 排 除 適 用 勞 基 法, 給 予 各 公 立 學 校 更 清 楚 的 依 循 準 則 決 議 : 請 提 案 單 位 ( 學 校 ) 研 提 意 見 及 資 料, 供 教 育 部 及 國 科 會 研 處 案 由 : 擬 建 議 教 育 部 修 改 放 寬 大 學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發 展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及 技 專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所 系 科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發 展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中 有 關 總 量 規 模 發 展 之 師 資 員 額 規 定,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教 育 部 97 年 1 月 訂 定 公 告 之 大 學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發 展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中 第 3 點 第 2 款 第 2 目 中 規 定, 擬 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之 學 系, 全 系 專 任 師 資 應 有 十 一 位 以 上, 擬 單 獨 設 研 究 所, 專 任 師 資 具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者 應 有 七 位 以 上 技 專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所 系 科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16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高 教 司 技 職 司 壹 一 般 大 學 校 院 部 分 : 一 本 部 業 於 98 年 6 月 11 日 發 布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將 之 納 入 研 參 二 該 標 準 第 5 條 明 定 其 師 資 質 量 基 準 有 關 應 有 專 任 師 資 數, 已 考 量 系 所 之 規 模 特 性, 分 別 規 定 專 任 師 資 數, 如 規 模 較 小 (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在 15 人 以 下 ) 之 研 究 所, 專 任 師 資 應 有 5 人 屬 於 藝 術 展 演 類 設 計 類 或 運 動 競 技 類 之 研 究 所, 專 任 師 資 應 有 4 人, 並 非 單 一 規 定 獨 立 研 究 所 專 任 師 資 均 應 7 人 貳 技 專 校 院 部 分 : 本 部 業 已 委 請 技 專 校 院 總 量 管 制 專 案 小 組 邀 集 各 校 研 究 所 單 位 主 管 就 合 理 師 資 學 生 人 數 授 課 安 排 等 進 行 通 盤 試 算, 另 本 部 刻 正 研 提 技 專 校 院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屆 時 將 進 行 師 資 員 額 之 修 訂 第 251 頁

254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額 總 量 發 展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第 4 點 第 3 款 第 5 目 中 規 定, 系 所 合 一 一 系 多 所 一 系 一 所 之 研 究 所, 其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數 應 達 十 一 位 以 上 ; 多 系 一 所 獨 立 研 究 所 其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數 應 達 七 位 以 上 二 上 述 規 定 單 從 系 所 結 構 考 量, 未 能 充 分 考 量 系 所 性 質 與 教 師 教 學 負 荷, 硬 性 規 範 系 所 教 師 員 額, 對 目 前 大 學 校 院 衝 擊 甚 大, 恐 降 低 學 校 組 織 彈 性, 影 響 大 學 校 院 資 源 共 享 與 充 分 運 用, 有 礙 大 學 校 院 未 來 之 發 展 甚 鉅 三 為 兼 顧 大 學 校 院 教 學 品 質 與 組 織 發 展 之 彈 性, 以 因 應 未 來 國 內 外 產 業 發 展, 建 議 除 放 寬 上 述 教 師 員 額 數 量 規 定 外, 並 修 改 現 行 相 關 條 文 辦 法 : 建 請 教 育 部 規 定 各 系 所 教 師 員 額 時, 應 考 量 學 門 特 性 與 學 校 發 展 階 段, 審 慎 訂 定 決 議 : 請 高 教 司 與 技 職 司 研 議 辦 理 案 由 : 建 請 修 正 大 學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發 展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删 除 部 分 繁 複 且 窒 礙 難 行 之 條 文, 以 賦 予 大 學 內 部 調 整 空 間, 符 合 大 學 自 主 之 精 神 說 明 : 一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一 條 ( 前 略 ) 大 學 應 受 學 術 自 由 之 保 障, 並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享 有 自 治 權, 17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高 教 司 本 部 業 於 98 年 6 月 11 日 發 布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將 之 納 入 研 參 : 一 明 定 碩 博 士 班 申 設 條 件 : 為 強 化 高 階 人 才 培 育 品 質, 對 於 大 學 規 劃 新 增 碩 博 士 班, 第 4 條 規 定 須 由 教 育 部 專 案 審 查 後 始 得 設 立, 並 具 備 一 定 條 件, 包 括 提 出 申 請 的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應 通 過 系 所 評 鑑, 且 已 設 立 並 運 作 一 定 年 限 ( 例 如 申 請 設 立 碩 士 第 252 頁

255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爰 此, 建 請 放 寬 該 作 業 要 點 中 多 項 規 範, 改 以 校 為 主 體 之 審 查 標 準 二 該 作 業 要 點 針 對 招 生 總 量 訂 定 各 項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審 查 標 準 ( 如 教 師 發 表 或 指 導 學 生 論 文 之 篇 數 獨 立 所 需 有 七 名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各 式 生 師 比 及 校 舍 建 築 面 積 等 繁 複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及 學 制 與 班 別 間 之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調 整 等 ), 造 成 各 校 在 既 有 總 量 內 進 行 內 部 調 整 時 遭 遇 多 項 限 制, 使 學 校 無 法 有 效 針 對 現 有 系 所 進 行 改 善 或 調 整 三 又 該 作 業 要 點 第 三 點 有 關 固 定 校 舍 建 築 面 積 與 每 位 學 生 所 需 校 舍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線 性 比 例 之 規 定, 此 與 歐 美 各 大 學 及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所 採 取 的 單 位 學 生 所 需 面 積 依 學 生 人 數 而 負 成 長 原 則 及 日 本 文 部 省 所 定 校 舍 與 人 數 比 遞 減 原 則 均 有 所 不 同 再 者, 在 大 學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新 設 學 校 與 具 相 當 歷 史 之 大 學 實 有 不 同 階 段 的 需 求, 是 以 建 請 教 育 部 依 據 各 不 同 階 段 發 展 之 實 際 需 要 重 新 規 範, 以 更 符 合 普 世 精 神 之 國 際 共 通 原 則 修 改 該 作 業 要 點 第 三 點 之 規 定 四 且 目 前 已 有 多 項 高 等 教 育 之 評 鑑 系 統, 如 校 務 評 鑑 系 所 評 鑑 及 各 專 業 領 域 之 認 證 等, 透 過 上 述 評 鑑 均 可 達 到 定 期 檢 視 各 校 辦 學 績 效, 並 有 相 關 配 套 控 管 措 施, 實 無 需 再 另 以 總 量 審 查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班, 須 已 設 立 學 系 達 3 年 以 上 ) 此 外, 基 本 的 專 任 師 資 數 也 有 一 定 要 求, 並 考 量 系 所 設 立 之 初 規 模 較 小, 因 此 分 別 規 定 應 有 專 任 師 資 人 數, 例 如 原 規 定 申 請 設 研 究 所 應 有 專 任 師 資 7 人, 現 調 整 為 應 有 專 任 師 資 5 人 以 上 原 規 定 學 系 設 碩 博 士 班 專 任 師 資 應 有 11 人, 現 調 整 為 學 系 設 立 碩 士 班 應 有 專 任 師 資 9 人 以 上 設 博 士 班 應 有 11 人 以 上, 以 維 持 系 所 基 本 品 質 師 資 及 運 作 經 驗 尤 其 是 申 請 設 立 博 士 班, 還 必 須 符 合 規 定 的 學 術 論 文 篇 數 專 書 數 或 展 演 場 次 等 學 術 條 件, 確 保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已 具 一 定 的 學 術 水 準, 教 師 本 身 亦 應 具 備 相 當 的 研 究 能 力, 來 培 養 優 秀 博 士 人 才 二 進 行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的 師 資 質 量 追 蹤 : 為 維 繫 師 資 質 量 水 準, 對 於 大 學 已 成 立 的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第 5 條 明 定 其 師 資 質 量 基 準, 包 括 專 任 講 師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30% 應 有 專 任 師 資 數, 並 考 量 系 所 之 規 模 特 性, 分 別 規 定 專 任 師 資 數, 如 規 模 較 小 之 研 究 所, 專 任 師 資 應 有 5 人 屬 於 藝 術 展 演 類 設 計 類 或 運 動 競 技 類 之 研 究 所, 專 任 師 資 應 有 4 人 學 系 應 有 7 人 到 博 士 班 應 有 11 人 ; 另 規 定 生 師 比 應 低 於 40 研 究 生 生 師 比 應 低 於 20 等 規 定 另 學 校 組 織 規 程 或 相 關 章 則 訂 有 明 確 支 援 調 度 專 長 相 符 且 具 相 當 授 課 事 實 之 師 資, 且 經 本 部 審 查 同 意 者, 得 於 不 同 之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列 第 253 頁

256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18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 銘 傳 大 學 )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為 由, 增 加 不 必 要 之 限 制 與 困 擾 決 議 : 請 高 教 司 列 入 修 法 參 考 案 由 : 建 請 將 外 國 學 生 ( 學 位 生 ) 僑 生 及 大 陸 學 生 之 招 生 名 額 整 併 為 各 校 招 生 總 額 外 加 20%, 並 採 申 請 入 學,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目 前 外 國 學 生 ( 學 位 生 ) 之 入 學 方 式 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為 各 校 招 生 總 額 外 加 10%, 多 年 來 在 教 育 部 的 政 策 引 導 及 各 校 的 權 責 單 位 高 教 司 文 教 處 僑 教 會 辦 理 情 形 計 為 支 援 調 度 之 專 任 師 資, 以 兼 顧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基 本 之 師 資 質 量, 及 師 資 結 構 之 彈 性 同 時 針 對 資 質 量 未 達 基 準 的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將 給 予 一 年 的 改 善 期, 屆 時 經 追 蹤 評 核 後 仍 未 改 善 者, 教 育 部 將 酌 予 調 整 招 生 名 額, 促 使 學 校 維 持 應 有 教 學 品 質 三 控 管 大 學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及 高 等 教 育 容 量 已 趨 飽 和, 教 育 部 對 於 大 學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將 予 適 當 控 管, 第 6 條 規 定 除 了 招 生 情 形 良 好, 且 為 配 合 國 家 重 大 政 策 辦 理 教 育 實 驗 或 學 生 數 未 滿 5000 人, 或 評 鑑 辦 理 完 善, 或 博 士 班 增 設 案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者 外, 原 則 上 大 學 每 年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再 增 加, 同 時 學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教 育 部 會 調 整 其 招 生 名 額, 例 如 連 續 3 年 全 校 新 生 註 冊 率 未 達 7 成 或 違 反 本 標 準 及 相 關 法 令, 或 系 所 評 鑑 未 通 過 且 未 改 善, 以 適 度 調 整 大 學 整 體 招 生 規 模, 促 使 教 育 資 源 更 有 效 運 用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及 大 陸 學 生 來 臺 入 學, 渠 等 於 身 份 認 定 簽 證 居 留 及 重 入 國 許 可 之 核 發, 依 據 法 規 各 有 不 同, 本 案 建 議 綜 整 三 者 之 入 學 管 道, 以 方 便 各 校 統 一 管 理 渠 等 學 籍 及 其 就 學 與 生 活 輔 導 之 建 議, 於 實 務 運 作 恐 有 困 難 且 招 收 上 揭 三 類 學 生 之 政 策 目 的 及 作 業 方 式 不 同, 爰 各 校 對 該 三 類 學 生 之 招 生 方 式 名 額 比 例 輔 導 與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仍 宜 有 所 區 別 第 254 頁

257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努 力 之 下, 外 國 學 生 人 數 已 有 十 足 成 長 二 僑 生 入 學 由 於 其 身 份 問 題 及 入 學 考 試 方 式, 目 前 僑 生 大 多 經 由 海 外 僑 生 聯 招 ( 實 質 入 學 考 試 ), 比 照 國 內 大 學 指 考 考 科 內 容 入 學, 因 而 減 低 海 外 僑 生 回 臺 就 讀 的 意 願 如 能 改 為 僑 生 向 各 校 申 請 入 學, 將 可 大 大 提 升 回 臺 就 學 的 便 利 性 加 上 僑 務 委 員 會 的 各 項 僑 生 優 惠 照 顧 政 策, 及 各 校 對 僑 生 的 各 項 輔 導 機 制, 必 可 增 加 各 校 僑 生 就 讀 的 名 額 三 就 未 來 大 陸 學 生 入 學 方 式, 建 請 比 照 現 行 外 國 學 生 來 台 入 學 辦 法, 採 行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以 招 生 總 額 外 加 方 式 計 算, 不 佔 國 內 學 生 之 名 額 四 如 能 綜 整 上 述 三 種 入 學 管 道, 將 可 方 便 各 校 統 一 管 理 學 籍 及 其 就 學 與 生 活 輔 導, 並 可 簡 化 各 校 對 上 述 三 類 學 生 的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決 議 : 本 案 涉 及 政 策 且 牽 涉 相 關 單 位 眾 多, 請 教 育 部 專 案 研 究 辦 理 案 由 : 建 請 於 98 學 年 起 取 消 高 中 生 入 學 四 技 校 院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方 式 之 規 定 說 明 : 已 自 動 申 請 停 招 之 系 科, 大 部 分 係 因 生 員 不 足 所 致 ( 即 使 原 評 鑑 成 績 優 良 ) 系 務 規 劃 重 點 在 輔 導 既 有 少 數 學 生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及 安 排 原 有 師 資 轉 移 第 二 專 長, 學 生 數 與 老 師 數 均 日 益 減 少, 教 學 19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 稻 江 科 技 技 職 司 本 部 業 於 98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召 開 之 研 商 99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自 99 學 年 度 起, 高 中 生 申 請 入 學 名 額 納 入 總 量 作 業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表 作 業 第 255 頁

258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暨 管 理 學 院 )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設 備 也 難 再 投 入, 以 原 有 指 標 評 鑑 之 不 無 疑 議 一 高 中 畢 業 生 憑 學 測 成 績 參 加 日 間 部 四 技 申 請 入 學,97 學 年 度 採 核 定 名 額 外 加 10% 方 式, 共 有 一 萬 一 千 個 名 額 二 普 通 大 學 學 生 入 學 人 數 多 年 來 均 為 教 育 部 採 取 總 量 管 制 方 式 控 管, 總 量 管 制 即 表 示 對 高 教 體 系 學 生 合 理 人 數 經 過 適 切 之 計 算, 旨 在 控 制 高 教 體 系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人 數 最 適 規 模, 高 中 生 申 請 入 學 四 技 校 院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即 係 佔 用 了 原 本 經 過 合 理 估 計 之 高 教 體 系 學 生 總 量, 致 使 本 年 度 高 教 體 系 大 學 校 院 招 生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未 來 在 少 子 化 趨 勢 下 影 響 將 更 為 惡 化 三 據 悉 高 中 畢 業 生 參 加 日 間 部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名 額 外 加 10%,98 學 年 度 仍 將 繼 續 辦 理, 勢 必 將 導 致 高 教 體 系 大 學 校 院 招 生 不 足 情 勢 更 為 嚴 重, 尤 其 是 近 年 新 設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將 面 臨 重 大 招 生 危 機 四 高 教 與 技 職 兩 大 體 系 多 元 發 展 乃 我 國 教 育 政 策 之 特 色, 學 生 在 不 同 體 系 下 均 可 適 性 發 展, 自 由 選 擇, 然 運 用 行 政 手 段 維 護 技 職 校 院 招 生 卻 導 致 高 教 體 系 校 院 招 生 困 境 實 非 教 育 百 年 妥 當 之 計, 為 確 保 高 教 學 生 人 數 合 理 性 之 總 量 管 制 政 策 落 實, 且 避 免 對 於 新 設 私 第 256 頁

259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立 大 學 校 院 產 生 招 生 不 公 待 遇, 建 請 取 消 高 中 生 入 學 四 技 校 院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之 規 定 辦 法 : 建 請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行 文 教 育 部 或 與 教 育 部 協 調 建 議 籲 請 於 98 學 年 起 取 消 高 中 生 入 學 四 技 校 院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方 式 之 規 定 決 議 : 列 入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案 由 : 建 請 教 育 部 將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 綜 合 ) 評 鑑 每 4 年 輪 評 一 次, 改 為 每 5 年 評 鑑 一 次, 並 針 對 上 輪 評 鑑 之 實 施 藉 此 機 會 做 一 詳 細 檢 討 與 改 進 說 明 : 一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於 97 年 9 月 3 日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第 2 屆 第 1 次 董 事 會 議 中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建 議 下 一 輪 年 技 專 校 院 ( 科 技 大 學 ) 校 務 ( 綜 合 ) 評 鑑 改 由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因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98 年 度 未 編 列 該 項 科 大 校 務 ( 綜 合 ) 評 鑑 預 算, 乃 決 議 該 案 在 審 慎 評 估 相 關 經 費 及 人 力 規 劃 後 再 議 二 目 前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 綜 合 ) 評 鑑 每 4 年 輪 評 一 次, 而 普 通 大 學 則 是 每 5 年 輪 評 一 次 最 近 一 輪 科 技 大 學 評 鑑 為 94 至 97 年, 技 術 學 院 為 95 年 至 98 年, 專 科 學 校 為 93 至 96 年 20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 技 職 司 一 規 劃 委 託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辦 理 技 專 校 院 評 鑑 後 設 評 鑑 及 評 鑑 制 度 改 進 計 畫 二 開 放 原 訂 於 99 學 年 度 評 鑑 之 科 技 大 學 2 校 調 整 至 100 學 年 度 評 鑑 三 科 技 大 學 評 鑑 自 本 週 期 起 改 為 5 年 (98 至 102 學 年 度 ), 技 術 學 院 為 99 至 103 學 年 度 第 257 頁

260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科 技 大 學 如 援 例 4 年 輪 評 一 次,98 年 應 展 開 新 一 輪 評 鑑 教 育 部 擬 先 行 於 97 年 委 託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辦 理 科 技 大 學 評 鑑 指 標 修 正 工 作, 並 配 合 其 業 務 發 展 逐 年 移 請 其 統 籌 辦 理 技 專 校 院 評 鑑 工 作 三 依 據 大 學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校 務 ( 綜 合 ) 評 鑑 及 院 系 所 及 學 程 評 鑑 每 五 年 至 七 年 應 辦 理 一 次 ; 此 外 該 辦 法 規 定, 評 鑑 指 標 應 於 評 鑑 一 年 前 公 告 四 基 於 普 通 大 學 校 院 與 技 專 校 院 平 等 之 原 則 及 一 體 適 用 大 學 評 鑑 辦 法 之 精 神, 建 議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 綜 合 ) 評 鑑 此 輪 結 束 後 暫 停 辨 理 一 年, 對 評 鑑 指 標 及 施 行 細 節 做 一 徹 底 檢 討 改 進, 之 後 改 為 每 5 年 輪 評 一 次 五 此 輪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 綜 合 ) 評 鑑 重 大 改 進 事 項 建 議 如 下 : 1. 將 等 第 制 ( 結 果 分 1,2,3,4 等 ) 改 為 認 可 制 ( 結 果 分 通 過 待 觀 察 未 通 過 ) 2. 已 停 招 但 尚 有 學 生 之 系 所, 需 接 受 評 鑑, 並 評 定 成 績 之 規 定 建 議 修 改 為 已 停 招 新 生 二 年 ( 含 ) 之 科 系 及 停 招 一 年 之 研 究 所 但 尚 有 學 生 者 只 作 訪 視, 不 評 定 成 績 3. 鑑 於 上 一 輪 科 技 大 學 ( 各 年 分 別 為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第 258 頁

261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校 ) 及 技 術 學 院 ( 各 年 分 別 為 1,14,20,6 校 ) 每 年 受 評 校 數 懸 殊, 且 評 鑑 時 會 有 校 際 間 之 比 較 效 應, 建 議 此 照 普 通 大 學 評 鑑 之 作 法, 將 學 校 性 質 相 近 者 予 以 重 新 歸 類, 同 一 年 ( 組 ) 一 起 接 受 評 鑑 決 議 :98 年 的 評 鑑 已 比 照 99 年 的 評 鑑, 改 為 每 5 年 評 鑑 一 次, 相 關 建 議 事 項 請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案 由 : 為 因 應 大 學 組 織 規 模 不 同 需 要, 對 大 學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至 多 2 層 級 限 制, 顯 有 增 加 法 律 所 無 之 限 制, 建 議 刪 除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條 文, 以 落 實 大 學 自 主 及 各 自 發 展 需 要 說 明 : 一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 條 規 定 : 大 學 依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設 行 政 單 位, 其 組 織 層 級 至 多 以 二 級 為 限 而 教 育 部 96 年 11 月 2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又 擴 張 解 釋,93 年 12 月 23 日 台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有 關 教 學 研 究 等 學 術 單 位 之 組 織 層 級 限 制 ( 至 多 以 二 級 為 限 ) 應 繼 續 適 用, 影 響 大 學 自 治, 恐 有 違 憲 法 第 11 條 講 學 自 由 及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450 號 憲 法 保 障 大 學 自 治 之 意 旨 21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高 教 司 一 有 關 修 正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 條 之 修 正, 經 提 本 部 98 年 4 月 17 日 高 等 教 育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第 4 組 第 5 次 會 議 討 論, 業 針 對 大 學 治 理 議 題 分 組 所 提 大 學 組 織 與 制 度 鬆 綁 ( 含 法 律 人 事 及 會 計 ) 引 言 報 告 有 關 大 學 組 織 制 度 彈 性, 共 識 將 大 學 行 政 組 職 之 層 級 名 稱, 由 大 學 依 教 學 研 究 需 求 自 訂 二 本 部 刻 通 盤 檢 討 大 學 法 施 行 相 關 條 文, 基 於 法 制 作 業, 第 15 條 將 併 同 修 正 並 於 本 (99) 年 完 成, 俾 該 施 行 細 則 符 合 大 學 法 相 關 規 定 之 立 法 第 259 頁

262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二 依 憲 法 第 11 條 : 人 民 有 言 論 講 學 著 作 及 出 版 之 自 由, 對 於 講 學 自 由 在 87 年 3 月 27 日 釋 字 第 450 號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 大 學 自 治 屬 於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講 學 自 由 之 保 障 範 圍, 舉 凡 教 學 學 習 自 由 有 關 之 重 要 事 項, 均 屬 大 學 自 治 之 項 目, 又 國 家 對 大 學 之 監 督 除 應 以 法 律 明 定 外, 其 訂 定 亦 應 符 合 大 學 自 治 之 原 則, 業 經 本 院 釋 字 第 三 八 號 解 釋 釋 示 在 案 大 學 於 上 開 教 學 研 究 相 關 之 範 圍 內, 就 其 內 部 組 織 亦 應 享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自 主 組 織 權 又 84 年 5 月 26 日 釋 字 第 380 號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關 於 講 學 自 由 之 規 定, 係 對 學 術 自 由 之 制 度 性 保 障 ; 就 大 學 教 育 而 言, 應 包 含 研 究 自 由 教 學 自 由 及 學 習 自 由 等 事 項 大 學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大 學 應 受 學 術 自 由 之 保 障, 並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享 有 自 治 權, 其 自 治 權 之 範 圍, 應 包 含 直 接 涉 及 研 究 與 教 學 之 學 術 重 要 事 項 其 理 由 書 :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於 講 學 自 由 之 規 定, 以 保 障 學 術 自 由 為 目 的, 學 術 自 由 之 保 障, 應 自 大 學 組 織 及 其 他 建 制 方 面, 加 以 確 保, 亦 即 為 制 度 性 之 保 障 為 保 障 大 學 之 學 術 自 由, 應 承 認 大 學 自 治 之 制 度, 對 研 究, 教 學 及 學 習 等 活 動, 擔 保 其 不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第 260 頁

263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受 不 當 之 干 涉, 使 大 學 享 有 組 織 經 營 之 自 治 權 能, 個 人 享 有 學 術 自 由 大 學 法 於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 正 公 布, 第 1 條 第 2 項 : 大 學 應 受 學 術 自 由 之 保 障, 並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享 有 自 治 權, 第 14 條 第 1 項 : 大 學 為 達 成 第 一 條 所 定 之 目 的, 得 設 各 種 行 政 單 位 或 召 開 各 種 會 議 ; 行 政 單 位 之 名 稱 會 議 之 任 務 職 掌 分 工 行 政 主 管 之 資 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於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定 之 繼 於 95 年 8 月 16 日 發 布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其 第 15 條 : 大 學 依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設 行 政 單 位, 其 組 織 層 級 至 多 以 二 級 為 限 規 定 行 政 單 位 組 織 層 級 至 多 以 2 級 為 限, 顯 係 違 反 釋 字 號 解 釋 就 其 內 部 組 織 亦 應 享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自 主 組 織 權 之 規 定 三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 條 規 定 限 制 行 政 單 位 層 級 至 多 以 2 級 為 限, 有 違 大 學 法 第 14 條 大 學 為 達 第 1 條 所 定 之 目 的, 得 設 各 種 行 政 單 位 規 定, 法 律 既 已 明 文 授 權, 卻 又 於 施 行 細 則 加 以 限 制 所 創 設 行 政 單 位 之 層 級, 有 增 加 保 障 講 學 自 由 目 的 所 非 必 要 限 制, 影 響 大 學 自 治 甚 鉅 故 建 議 刪 除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條 文, 並 廢 止 教 育 部 96 年 11 月 2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確 實 落 實 大 學 自 治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第 261 頁

264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決 議 : 請 提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討 論 案 由 : 為 因 應 各 大 學 規 模 特 性 與 資 源 之 不 同,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強 制 雇 主 應 設 一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之 規 定, 建 議 教 育 部 協 調 勞 委 會 將 該 規 定 排 除 適 用 於 大 學 院 校, 以 符 憲 法 保 障 大 學 自 治 之 意 旨 說 明 : 一 大 學 自 治 為 我 國 憲 法 第 11 條 講 學 自 由 之 保 障 範 圍, 依 大 法 官 歷 來 解 釋 意 旨, 此 一 制 度 性 保 障 之 內 涵 包 括 大 學 內 部 之 自 主 組 織 權 ; 國 家 對 大 學 所 為 之 監 督, 除 應 以 法 律 為 之 外, 並 須 符 合 大 學 自 治 之 原 則, 因 此 立 法 機 關 不 宜 任 意 以 法 律 強 制 大 學 設 置 特 定 之 單 位, 立 法 及 行 政 措 施 之 規 範 密 度, 於 大 學 自 治 範 圍 內, 均 應 受 適 度 之 限 制 二 依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2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在 一 定 人 數 以 上 者, 必 須 設 置 直 接 隸 屬 雇 主 之 一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由 於 目 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屬 機 關 於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時, 將 大 專 院 校 實 驗 室 試 驗 室 實 習 工 場 或 試 驗 工 場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或 實 習 之 人 員 均 視 為 上 開 辦 法 所 稱 之 勞 工, 人 數 在 三 百 人 以 上 者, 均 要 求 22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環 保 小 組 一 經 洽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該 會 表 示 : 查 大 專 院 校 等 之 實 驗 室 試 驗 室 實 習 工 場 或 試 驗 工 場 業 經 本 會 82 年 12 月 20 日 (82) 台 勞 安 三 字 第 號 公 告 指 定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其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之 設 置 標 準, 本 會 亦 已 以 84 年 12 月 12 日 台 84 勞 安 1 字 第 號 公 告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300 以 上 者 即 應 設 一 級 管 理 單 位 在 案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第 2 條 之 1 規 定, 係 僅 將 前 揭 公 告 事 項 納 入 該 辦 法 明 定, 並 非 修 法 後 新 規 定, 合 先 敘 明 二 另 本 部 91 年 10 月 16 日 台 環 字 第 號 令 頒 學 校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第 貳 點 規 定, 亦 已 明 定 上 述 學 校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或 人 員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故 本 案 仍 建 請 貴 部 能 協 助 該 適 用 困 難 之 學 校 解 決 問 題 三 為 積 極 提 升 大 專 校 院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能 量, 本 部 秉 持 保 障 教 職 員 生 安 全 考 量, 鼓 勵 各 校 將 環 安 單 位 提 升 為 一 級 單 位 四 本 部 已 確 認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在 施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適 法 精 神 為 一 體 適 用, 例 外 排 除 為 避 免 學 校 在 管 理 單 位 層 級 上 有 疑 義, 目 前 僅 採 有 進 出 使 用 實 驗 ( 試 驗 ) 場 所 之 領 取 薪 資 者 才 為 該 法 所 適 用 之 勞 工 第 262 頁

265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依 上 開 規 定 設 置 一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此 一 要 求 不 僅 有 逾 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所 稱 勞 工 定 義 範 圍 之 虞, 且 不 符 憲 法 保 障 大 學 自 治 之 意 旨 ; 建 議 教 育 部 協 調 勞 委 會 於 適 用 上 開 規 定 時, 應 明 確 排 除 大 專 院 校 之 適 用, 由 各 校 院 依 其 規 模 特 性 與 資 源 之 不 同, 自 主 決 定 設 置 一 級 或 二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辦 法 : 請 環 保 小 組 與 勞 委 會 協 商 處 理 案 由 : 建 請 彙 整 已 建 立 電 力 控 制 系 統 及 節 能 省 碳 措 施 學 校 之 經 驗, 以 作 為 其 他 學 校 之 借 鏡 參 考 說 明 : 一 節 能 省 電 為 教 育 部 的 政 策 要 求, 全 國 有 不 少 學 校 已 建 立 電 力 控 制 系 統 及 節 能 省 碳 措 施, 並 已 舉 辦 各 項 研 習 會 其 執 行 之 寶 貴 經 驗 與 優 點 值 得 彙 整, 以 供 參 考 二 若 能 彙 整 各 校 已 建 立 電 力 控 制 系 統 及 節 能 省 碳 措 施 之 寶 貴 經 驗, 必 可 使 其 他 學 校 獲 得 更 大 利 益, 並 符 合 政 府 節 能 省 碳 之 政 策 目 標 辦 法 : 大 專 校 院 節 能 減 碳 的 案 例 業 張 貼 在 環 保 小 組 網 站 ( 網 址 : 節 能 電 子 報 ), 請 各 校 上 網 查 詢 五 本 部 為 加 強 各 校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教 育, 歷 年 辦 理 區 域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中 心 計 畫 學 校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團 計 畫 等, 期 能 藉 由 各 方 面 共 同 推 動, 協 助 建 立 健 康 安 全 的 校 園 環 境 23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環 保 小 組 一 本 部 已 於 96 年 開 始, 委 託 辦 理 大 專 校 院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園 節 約 能 源 管 理 輔 導 團 計 畫, 除 逐 年 針 對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進 行 電 力 健 檢, 提 供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外, 更 進 一 步 辦 理 多 場 研 習 營 成 果 發 表 會 及 電 子 報, 將 國 內 外 節 能 減 碳 具 體 實 績 供 國 內 各 校 參 考 二 相 關 節 能 減 碳 資 訊, 請 至 教 育 部 校 園 節 能 減 碳 資 訊 平 台 查 詢, 網 址 如 下 : 第 263 頁

266 編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及 決 議 權 責 單 位 高 教 司 技 職 司 辦 理 情 形 24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案 由 : 一 經 濟 衰 退, 擔 心 明 年 二 月 份 或 七 月 份 因 學 生 家 長 失 業 問 題 產 生 無 法 入 學, 有 個 問 題 的 產 生, 助 學 金 有 增 加 一 些 條 款, 部 份 條 款 跟 學 校 財 產 裁 量 條 款 需 要 跟 條 文 規 定, 學 校 的 證 明 包 含 如 何 讓 教 育 部 也 可 以 認 可, 這 些 學 生 有 部 份 補 助, 學 校 也 要 減 少 收 入 去 承 認 學 生 的 需 要 二 弱 勢 助 學 金 上 學 期 是 申 請 下 學 期 的 學 雜 費 減 免, 所 以 學 生 這 學 期 經 濟 較 寬 鬆, 下 學 期 較 重, 但 學 生 確 定 是 弱 勢 族 群, 是 否 可 採 用 上 下 學 期 平 均 去 分 擔 減 免 費 用, 讓 學 生 收 入 較 穩 辦 法 : 學 生 有 變 故 時, 請 學 校 給 予 協 助, 有 特 殊 情 況 時, 請 各 學 校 先 適 時 救 濟 協 助, 助 學 金 經 費 教 育 部 將 儘 快 撥 給 申 請 學 校 一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助 學 金 為 學 生 一 年 之 補 助 費 用, 未 能 於 上 下 學 期 分 別 辦 理 係 因 助 學 金 申 領 資 料 之 尚 須 送 請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查 核, 查 核 需 時 二 個 月, 若 每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助 學 金 將 無 法 即 時 於 學 生 下 學 期 註 冊 時 直 接 扣 抵, 爰 助 學 金 之 申 領 係 以 學 年 度 為 單 位 二 本 部 除 設 有 各 類 身 分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外, 更 設 有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就 學 貸 款 及 失 業 家 庭 子 女 之 家 庭 遭 遇 困 境 大 專 學 生 安 定 就 學 計 畫, 此 外 學 校 亦 設 有 緊 急 紓 困 金 及 工 讀 助 學 金 等 措 施, 以 協 助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本 部 將 持 續 推 動 相 關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措 施, 並 儘 速 撥 付 助 學 金 經 費 予 申 請 學 校 第 2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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