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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超 越 臺 灣 而 愛 臺 灣 1 日 治 時 期 稻 垣 藤 兵 衛 的 社 會 改 革 與 救 助 行 動 摘 要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下, 臺 灣 人 民 為 求 生 存 與 平 等 待 遇,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爭 取 權 利, 當 時 主 要 領 導 者 多 為 臺 籍 知 識 分 子 不 過, 日 籍 人 士 稻 垣 藤 兵 衛, 卻 懷 著 跨 越 族 群 藩 籬 的 信 念, 提 倡 超 越 臺 灣 而 愛 臺 灣 的 信 念, 將 其 一 生 貢 獻 於 臺 灣 本 論 文 透 過 歷 史 研 究 法, 蒐 集 並 分 析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官 方 檔 案 及 民 間 撰 述 等 史 料, 探 究 稻 垣 藤 兵 衛 在 臺 三 十 多 年 的 獨 特 工 作 經 驗 思 想 主 張 人 際 網 絡 及 社 會 行 動 透 過 史 料 分 析, 可 發 現 稻 垣 藤 兵 衛 在 臺 行 動, 概 分 為 社 會 改 革 運 動 與 社 會 救 助 事 業 等 兩 個 面 向 社 會 改 革 運 動 方 面, 稻 垣 藤 兵 衛 提 倡 娼 妓 自 由 廢 業, 試 圖 解 放 女 權, 與 施 乾 等 人 創 辦 以 無 政 府 主 義 為 理 念 的 孤 魂 聯 盟, 提 出 政 治 革 新 主 張 社 會 救 助 事 業 方 面, 稻 垣 藤 兵 衛 在 大 稻 埕 創 辦 人 類 的 家 做 為 社 會 救 助 機 構, 提 供 失 業 者 保 護 遊 民 救 助 婦 人 保 護 與 職 業 介 紹 等 ; 設 立 稻 江 義 塾 收 容 臺 灣 孤 苦 孩 童, 供 給 食 宿 並 教 導 失 學 兒 童 課 業 綜 觀 稻 垣 藤 兵 衛 一 生, 身 為 日 本 人 卻 始 終 站 在 人 類 之 愛 的 立 場, 為 臺 灣 人 民 奮 鬥 與 發 聲, 即 便 有 著 兩 極 評 價, 但 他 始 終 堅 持 自 己 的 信 念, 追 求 社 會 公 平 與 正 義, 也 為 今 日 知 識 分 子, 在 維 護 臺 灣 主 體 意 識 時, 找 到 某 些 可 能 的 實 踐 途 徑 關 鍵 字 : 人 類 的 家 稻 江 義 塾 孤 魂 聯 盟 自 廢 運 動 1 本 篇 論 文, 發 表 於 2012 年 11 月 30 日,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歷 史 與 地 理 學 系 主 辦 史 地 學 術 暨 錢 穆 思 想 研 討 會 1

Love Taiwan through transcending Taiwan Social reform and relief operation by Inagaki Tobee during Japanese occupation Abstract Ruled under Japanese colonization, Taiwanese sought after existence and equal treatment through various approaches in securing their rights and most of the major leaders at that time were from Taiwan intelligentsia. Nonetheless, a Japanese Inagaki Tobee, championing the belief of loving Taiwan through transcending Taiwan while embracing the faith of crossing racial barrier, devoted his whole life to Taiwan as result. This thesis collected and analyzed information from Taiwan Daily News, official documentation and civilian authored historical materials to explore the thirty odd years of unique work experiences, thoughts and ideas, interpersonal networks as well as social actions for Inagaki Tobee while he was in Taiwan. Findings from historical material analyses indicated that Inagaki actions in Taiwan can be generally divided into two dimensions like social reform movements and social relief enterprises. In the social reform movement aspect, Inagaki proposed to persuade prostitutes in abandoning prostitution as their profession in the attempt to liberate female rights; participated to activities sponsored by Taiwan cultural associations to preach the folk wisdom enlightenment for Taiwanese. Inagaki also established the Wandering Souls Alliance from ideas rooted in Anarchism with Shih Chien, et al, and advocated political reforms as well. In the social relief enterprise, Inagaki created Home for humankind at Tataocheng as the social relief institution which provided protection for the unemployed, assistance and relief for vagrants, protections for women as well as services in facilitating the job opportunities. He also established Toko Keio to admit the orphans and children in hardship in addition to room and board provisions as well as teaching for these unschooled children. Overall, while summarizing the life of Inagaki Tobee, one can find that, as Japanese national, he had always stood firm with the love of humankind, fought for Taiwanese and advocated for them. Even though there existed contradictory acclaims for him, he remained to hold on to his own belief and sought after social equality and justice; moreover, offered some of the chances that could find a way of realizing these while maintaining Taiwan consciousness for today s intelligentsia. Keyword: Home for humankind, Toko Keio, Wandering Souls Alliance, persuade to abandon 2

壹 前 言 : 日 本 怪 傑 稻 垣 藤 兵 衛 近 年 來, 學 者 著 力 於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文 史 研 究, 藉 由 各 種 期 刊 專 書 的 出 版, 讓 世 人 得 以 透 過 更 多 元 的 視 角, 重 新 審 視 日 本 統 治 下 臺 灣 歷 史 發 展 的 脈 絡 不 同 於 過 往 研 究 多 集 中 於 臺 灣 人 的 社 會 行 動 與 改 革, 本 文 將 透 稻 垣 藤 兵 衛 這 位 日 本 人 在 臺 的 行 動, 以 不 同 視 角 探 討 臺 灣 歷 史 發 展 的 脈 絡, 發 現 在 日 本 統 治 下 的 臺 灣, 仍 有 不 少 日 人 懷 抱 著 更 高 的 族 群 情 懷, 為 臺 灣 奉 獻 心 力, 甚 至 起 身 對 抗 統 治 階 層 關 於 稻 垣 藤 兵 衛 的 研 究, 最 早 見 於 1953 年 出 版 的 臺 北 文 物 季 刊, 由 黃 式 杰 撰 寫 怪 傑 稻 垣 藤 兵 衛, 雖 說 名 為 怪 傑 但 其 實 是 一 種 讚 許, 文 章 中 對 稻 垣 秉 持 公 平 正 義, 跨 越 族 群 之 愛 的 社 會 行 動 給 予 肯 定 隔 年 史 可 乘 撰 寫 人 類 的 家, 臺 灣 ESP 學 會, 論 述 稻 垣 成 立 人 類 的 家, 與 世 界 語 運 動 的 關 連 性, 同 樣 致 力 消 彌 因 臺 日 間, 因 差 別 待 遇 導 致 階 級 間 對 立 問 題 而 後, 直 到 2009 年, 張 良 澤 於 臺 灣 文 學 評 論 發 表 稻 垣 藤 兵 衛 是 誰? 再 次 發 掘 稻 垣 的 事 蹟 及 相 關 史 料 記 載 在 同 本 刊 物 中 收 錄 另 一 篇 由 劉 峰 松 撰 述 人 類 的 使 徒 稻 垣 藤 兵 衛 -- 兼 述 松 丘 傷 感 有 趣 的 自 白, 本 文 以 時 間 為 主 軸, 參 酌 日 治 時 期 文 史 檔 案, 詳 敘 各 時 期 稻 垣 藤 兵 衛 在 臺 的 行 動 內 容 此 外, 日 本 同 志 社 女 子 大 學 教 授 宮 本 義 信, 自 2006 年 起, 陸 續 撰 寫 四 篇 關 於 稻 垣 藤 兵 衛 在 臺 的 行 動, 分 別 就 稻 江 義 塾 人 類 的 家 與 基 督 教 社 會 事 業 等 面 向 分 析 之, 文 中 整 合 臺 日 史 料, 試 圖 透 過 不 同 視 角 描 繪 稻 垣 藤 兵 衛 的 社 會 改 革 行 動 本 文 立 基 於 前 人 的 研 究 基 礎 上, 彙 整 總 督 府 出 版 之 府 報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概 要, 及 臺 北 州 政 府 出 版 之 統 計 書 臺 北 州 社 會 事 業 概 要 等 官 方 文 書 檔 案, 建 構 稻 垣 所 處 的 時 空 背 景, 及 各 時 期 社 會 行 動 的 發 展 狀 況 此 外, 為 再 現 稻 垣 藤 兵 衛 行 動 過 程 的 思 維 社 會 事 件 發 展 過 程, 及 他 者 的 觀 點, 將 摘 錄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及 相 關 人 物 傳 記, 呈 現 稻 垣 藤 兵 衛 作 為 社 會 改 革 者 的 面 貌 如 下 將 分 別 就 稻 江 義 塾 自 由 廢 業 與 人 類 的 家 等 三 個 主 軸, 論 述 稻 垣 藤 兵 衛 在 臺 的 社 會 改 革 與 救 助 行 動 歷 程 3

貳 稻 垣 藤 兵 衛 創 辦 稻 江 義 塾 一 以 大 稻 埕 作 為 教 化 臺 灣 人 的 起 點 稻 垣 藤 兵 衛, 明 治 25 年 (1892 年 ) 出 生 於 日 本 京 都 府, 大 正 3 年 (1914 年 ) 自 日 本 京 都 同 志 社 大 學 畢 業 後, 2 並 未 選 擇 留 在 日 本 尋 找 工 作, 反 而 將 眼 光 投 向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下 的 臺 灣 此 時 的 臺 灣 受 日 本 統 治 近 20 年, 漢 人 武 力 抗 爭 事 件, 已 逐 步 轉 為 政 治 權 力 的 爭 取, 但 身 處 山 區 的 原 住 民, 因 有 天 然 蔽 障 加 以 武 力 未 完 全 解 除, 始 終 成 為 殖 民 政 府 治 理, 及 獲 取 天 然 資 源 的 阻 礙 總 督 佐 久 間 左 馬 太 (1906~1915 年 ), 自 1910 年 起 開 始 推 動 五 年 理 蕃 計 畫, 發 動 大 規 模 發 動 剿 蕃 戰 役, 以 徹 底 解 除 原 住 民 武 裝 勢 力 在 這 樣 的 時 空 環 境 下, 稻 垣 藤 兵 衛 不 顧 他 人 勸 告, 選 擇 自 願 到 臺 灣, 擔 任 具 高 度 危 險 性 的 山 地 警 察 3 稻 垣 到 臺 灣 後, 曾 分 別 擔 任 新 竹 州 角 板 山 的 山 地 警 察 臺 中 大 墩 街 派 出 所 巡 查, 並 加 入 太 魯 閣 蕃 討 伐 隊, 4 而 後, 稻 垣 轉 到 總 督 府 社 事 課 服 務, 但 沒 多 久 也 辭 去 工 作, 全 心 投 入 社 會 救 助 事 業 在 當 時, 稻 垣 未 選 擇 以 日 人 為 主 的 城 內 居 住, 反 而 住 進 素 有 本 島 人 市 街 之 稱 的 大 稻 埕, 並 以 此 地 作 為 日 後 推 動 社 會 救 助 事 業 的 基 地 何 以 稻 垣 選 擇 大 稻 埕 作 為 社 會 事 業 推 動 的 起 點? 或 許 可 從 兩 個 層 面 分 析, 其 一, 根 據 當 時 與 稻 垣 同 在 山 地 服 務 的 井 上 依 之 助, 在 回 憶 錄 中 追 憶 稻 垣 當 時 來 臺 的 動 機, 他 認 為 稻 垣 渡 臺 的 目 的, 並 不 是 要 擔 任 警 察 工 作, 而 是 想 要 進 行 臺 灣 人 的 教 化, 5 因 此 選 擇 以 臺 灣 人 為 主 的 大 稻 埕 作 為 居 住 地, 是 可 能 的 考 量 因 素 其 二, 相 較 於 另 一 個 臺 灣 人 聚 居 地 艋 舺, 大 稻 埕 自 1853 年 後, 逐 步 發 展 出 現 代 化 市 街, 而 後 更 成 為 日 治 時 期, 2 京 都 同 志 社 大 學 創 建 於 1875 年, 創 辦 人 新 島 是 第 一 位 在 海 外 取 得 學 位 的 日 本 人, 學 成 歸 國 後, 基 於 對 西 方 理 想 及 基 督 教 教 義 的 追 求 而 創 辦 這 所 學 校, 並 以 努 力 分 享 知 識 及 國 際 主 義 作 為 辦 學 理 念, 稻 垣 藤 兵 衛 在 這 樣 的 求 學 環 境 中, 滋 養 出 對 跨 族 群 關 懷, 及 無 差 別 教 育 文 化 推 廣 的 沃 土, 也 種 下 其 日 後 在 臺 灣, 從 事 各 項 社 會 事 業 的 種 子 3 黃 式 傑, 怪 傑 稻 垣 藤 兵 衛, 臺 北 文 物 季 刊 2:3( 臺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1953), 頁 109 4 稻 垣 藤 兵 衛 任 臺 中 大 墩 街 派 出 所 巡 查, 因 與 上 司 衝 突, 被 編 入 太 魯 閣 蕃 討 伐 隊 路 上 見 臺 灣 工 人 病 倒, 將 他 背 至 軍 隊 救 護 所, 被 長 官 認 為 冒 犯 軍 紀 引 自 : 劉 峰 松, 人 類 的 使 徒 稻 垣 藤 兵 衛 -- 兼 述 松 丘 傷 感 有 趣 的 自 白, 臺 灣 文 學 評 論 9:2( 台 灣 文 學 資 料 館,2009), 頁 62 5 井 上 伊 之 助, 上 帝 在 編 織 ( 石 井 玲 子 譯 ) ( 人 光 出 版,1997), 頁 306 4

臺 灣 人 參 與 社 會 與 文 化 改 革 的 重 鎮, 6 兼 容 並 蓄 及 多 元 包 容 的 文 化 環 境, 也 可 能 是 稻 垣 藤 兵 衛 選 擇 落 腳 大 稻 埕 的 原 因 日 治 時 期, 大 稻 埕 市 街 商 業 繁 忙, 根 據 昭 和 6 年 臺 北 市 史 記 載 : 大 稻 埕 是 臺 灣 人 的 商 人 較 多, 可 說 依 臺 灣 人 建 設 成 為 商 業 地 區 者, 臺 灣 人 在 此 的 商 業 交 易 或 物 資 之 集 散 頗 旺 盛, 且 極 為 繁 榮 7 大 稻 埕 因 歷 史 與 自 然 環 境 因 素, 成 為 北 部 地 區 最 重 要 的 商 業 市 街, 然 而 在 這 繁 華 市 街 的 背 後, 稻 垣 藤 兵 衛 卻 發 現 有 許 多 已 達 學 齡 兒 童 卻 未 能 就 學, 整 日 在 街 上 遊 蕩 嬉 戲, 沒 有 受 到 適 切 的 教 育, 稻 垣 藤 兵 曾 投 稿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提 出 他 的 社 會 觀 察 : 余 于 大 正 五 年 夏, 來 此 臺 北, 奉 職 某 官 衙, 因 有 所 感, 卜 居 稻 江, 多 蒙 諸 位 愛 顧, 其 時 余 住 日 新 街, 附 近 多 有 不 就 學 之 兒 童, 每 日 不 登 校, 嬉 戲 街 上, 此 而 放 棄 不 顧, 彼 等 將 來 如 何? 吾 想 我 稻 江 之 子 弟, 非 不 願 學, 其 不 就 學, 因 無 處 可 學, 空 羨 他 人 之 就 學 者 定 多 矣, 悲 矣 8 究 竟 大 正 年 間, 臺 北 學 齡 兒 童 就 學 的 就 學 狀 態 如 何? 稻 垣 所 見 的 社 會 現 象, 是 特 例 或 是 普 遍 現 象? 根 據 臺 北 廳 誌 記 載, 大 正 5 年, 臺 北 廳 初 等 普 通 教 育 機 關, 為 日 本 人 設 立 20 所 小 學 校, 就 學 兒 童 共 5,740 人, 為 臺 灣 人 設 立 的 公 學 校 則 有 49 所, 就 學 兒 童 達 13,883 人 9 雖 然 為 臺 灣 學 齡 兒 童, 設 立 的 公 學 校 校 數 及 就 學 人 數 多 於 日 本 兒 童, 但 進 一 步 參 酌 學 齡 兒 童 入 學 率 的 統 計 資 料, 可 發 現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下 的 臺 灣, 日 籍 學 童 入 學 比 例 高 達 96%, 臺 灣 學 童 則 僅 有 14%, 10 當 國 家 機 器 無 法 提 供 所 有 學 童, 公 平 受 教 的 機 會, 首 當 其 衝 自 然 為 家 境 貧 困 的 學 童, 導 致 6 大 稻 埕 自 1853 至 1945 年, 共 歷 經 三 次 重 大 變 遷 第 一 期 (1853-7860) 形 成 以 同 安 人 為 主 體 的 漢 人 聚 落 區, 第 二 期 (1860-1895) 發 展 成 為 現 代 化 的 條 約 港 與 茶 市, 第 三 期 (1895-1945) 則 成 為 本 島 人 的 社 經 文 化 重 鎮 引 自 張 弘 毅, 臺 北 大 稻 埕 的 市 街 風 格 變 遷 :1853-1945, 輔 仁 學 誌 25( 輔 仁 大 學,1996), 頁 53 7 田 中 一 二 ( 李 朝 熙 譯 ), 臺 北 市 史 : 昭 和 六 年 ( 臺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1998), 頁 40 8 敬 告 稻 江 人,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0 年 12 月 13 日 ), 第 7370 號 9 胡 清 正 等 譯, 臺 北 廳 誌 ( 臺 北 縣 立 文 化 中 心,1998), 頁 112-113 10 大 正 5 年, 臺 北 廳 所 轄 臺 灣 學 齡 兒 童 總 人 數 為 106,207 人, 其 中 僅 有 15,345 人, 約 佔 總 人 數 14 % 的 學 童, 得 以 進 入 公 學 校 就 讀 ; 對 照 同 時 期 日 本 學 齡 兒 童 5,669 人 中, 有 5484 人 進 入 小 學 校 就 讀, 入 學 比 例 高 達 96% 此 外, 分 析 臺 灣 學 齡 兒 童 男 女 生 就 學 率, 發 現 臺 灣 學 齡 男 童 入 學 率 為 22%, 女 童 則 僅 有 5%, 相 對 日 本 學 齡 男 女 童 入 學 率 則 皆 為 96%, 臺 灣 傳 統 社 會 對 於 女 性, 在 當 時 仍 存 有 顯 著 性 別 歧 視 的 問 題 引 自 胡 清 正 等 譯, 前 引 書, 頁 110-111 5

就 學 機 會 相 對 性 受 到 剝 奪 二 透 過 教 育 創 造 階 級 流 動 的 機 會 大 稻 埕 自 清 末 以 來, 已 發 展 成 為 臺 北 地 區 最 重 要 的 商 業 市 街, 然 而 在 華 麗 市 街 與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的 背 後, 仍 掩 蓋 不 了 底 邊 階 層 日 益 嚴 重 的 貧 困 問 題, 及 其 背 後 所 隱 含 階 級 流 動 凝 滯 的 現 象, 為 扭 轉 這 種 狀 況, 稻 垣 藤 兵 衛 首 創 稻 江 義 塾, 收 容 失 學 兒 童, 授 予 知 識 及 教 育, 以 期 協 助 脫 離 貧 窮 困 境 的 可 能, 關 於 稻 江 義 塾 授 課 與 學 校 概 況, 參 酌 大 正 6 年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報 導 : 稻 垣 藤 兵 衛 氏 設 改 良 書 房, 名 曰 稻 江 義 塾, 假 六 港 街 元 博 愛 院 舊 跡 為 塾 舍 學 課 則 修 身 國 語 漢 文 算 數 習 字 五 科 然 以 漢 文 為 主, 將 於 來 十 五 日 開 塾, 日 自 午 前 八 時 至 午 後 五 時 教 授 生 徒 按 寡 收 男 女 百 名, 教 室 男 女 有 別, 束 修 初 學 一 年 四 圓, 餘 與 面 議, 其 有 特 別 事 情 者, 束 修 可 減 少 或 豁 免 桌 椅 皆 有 設 備, 欲 入 學 者 可 到 建 昌 街 保 甲 聯 合 事 務 所 報 名 云 11 稻 江 義 塾 雖 由 日 人 稻 垣 藤 兵 衛 所 創 辦, 但 主 要 收 容 與 教 導 的 對 象 為 本 島 兒 童, 因 此 課 程 使 用 的 文 字 以 漢 文 為 主, 授 課 內 容 則 包 含 : 修 身 國 語 漢 文 算 數 習 字 等 五 科 以 此 對 照 當 時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為 教 育 臺 灣 本 島 兒 童 所 創 設 的 公 學 校, 其 辦 學 主 旨 為 對 本 島 人 子 弟 施 予 德 教 授 予 實 學, 養 成 國 民 性 格 的 同 時 並 使 精 通 國 語 為 主, 授 業 科 目 包 含 : 修 身 國 語 作 文 讀 書 習 字 算 數 唱 歌 與 體 操 等 12 兩 相 對 照 可 發 現, 稻 江 義 塾 的 授 課 內 容 幾 乎 等 同 於 公 學 校, 但 或 許 是 受 限 於 學 習 空 間 與 師 資 來 源, 致 使 學 科 的 多 樣 性 不 如 公 學 校, 但 在 當 時 教 育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稻 江 義 塾 幾 乎 可 被 視 為 公 學 校 的 替 代 性 教 育 機 構, 成 為 生 活 環 境 困 苦 的 失 學 兒 童 就 學 的 選 擇 此 外, 報 導 中 亦 說 明 稻 江 義 塾 每 日 上 課 時 間 為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男 女 各 自 成 班 授 課, 學 費 則 是 初 學 一 年 4 圓, 對 於 當 時 臺 北 市 木 工 每 月 平 均 收 入 約 為 11 稻 江 義 塾 內 容,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17 年 5 月 10 日 ), 第 6057 號 12 臺 灣 公 學 校 規 則, 臺 灣 總 督 府 府 報 ( 臺 北,1901 年 11 月 11 日 ), 第 349 號 6

30 圓 而 言, 13 尚 屬 可 承 擔 的 教 育 支 出, 而 相 較 於 當 時 其 他 公 學 校 的 學 費, 稻 江 義 塾 也 較 為 便 宜 14 甚 至 對 於 繳 交 學 費 有 困 難 的 家 庭, 還 可 以 面 議 商 談 減 免, 稻 垣 藤 兵 衛 之 所 以 想 盡 辦 法 降 低 費 用 的 問 題, 主 要 在 於 他 創 辦 到 江 義 塾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幫 助 家 庭 貧 困 的 兒 童 就 學, 並 非 以 營 利 為 經 營 主 軸 當 時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稻 江 義 塾 的 出 現, 又 是 如 何 看 待? 根 據 大 稻 埕 耆 老 林 衡 道 先 生 的 描 述 : 記 得 有 一 群 穿 著 破 舊 衣 服 的 小 孩, 好 像 在 那 裡 唸 書 唱 歌 有 些 小 孩 圍 著 一 位 好 像 日 本 人 的 老 師, 在 彈 著 破 舊 的 風 琴 邊 唱 歌, 也 有 作 一 些 體 操 的 活 動 那 時 我 年 紀 雖 小, 但 大 概 知 道 這 個 地 方 是 貧 苦 家 庭 子 弟 唸 書 的 私 塾 15 林 衡 道 先 生 記 憶 中 的 古 老 房 子 破 舊 衣 服 破 舊 風 琴 與 貧 苦 家 庭 的 子 弟, 反 應 出 在 經 費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以 收 容 貧 困 學 童 為 主 的 稻 江 義 塾, 亟 需 各 界 經 費 的 支 援 稻 垣 也 意 識 到 唯 有 將 自 己 的 理 念, 訴 諸 於 社 會 大 眾, 喚 起 大 眾 對 社 會 救 助 事 業 的 關 注 與 支 持, 才 有 可 能 讓 義 塾 發 揮 更 大 的 功 效 為 此, 稻 垣 投 稿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陳 述 興 學 理 念, 試 圖 喚 醒 大 眾 的 社 會 責 任 意 識, 期 使 募 集 更 多 資 金 幫 助 貧 困 學 童 : 噫 稻 江 諸 君, 予 今 舉 予 之 所 有, 全 獻 諸 君, 予 之 懷 中, 與 稻 江 義 塾 之 中, 已 無 餘 一 物, 是 予 之 得 貢 獻 於 世 界 人 類 與 我 稻 江 者, 唯 予 之 身 與 心 也, 祈 為 念 之, 大 稻 埕 之 人 士 諸 君, 予 今 一 切 委 之 諸 君, 如 家 畜 之 倚 靠 飼 主, 抑 請 思 之, 此 稻 江 義 塾 果 為 誰 人 之 事 業 乎, 決 非 予 稻 垣 一 人 之 事 業 也 即 我 大 稻 埕 市 民 七 萬 餘 人 共 同 之 事 業 也 16 雖 說 大 眾 的 捐 助 是 社 會 救 助 機 構 重 要 的 經 費 來 源, 但 受 到 社 會 環 境, 與 個 人 經 濟 條 件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常 導 致 捐 助 的 經 費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連 帶 使 得 稻 江 義 塾 的 經 費 呈 現 不 穩 定 的 狀 態 但 即 使 面 對 經 費 無 以 為 繼 的 艱 困 環 境, 稻 垣 仍 堅 持 對 公 平 正 義 的 信 念, 持 續 辦 理 稻 江 義 塾, 不 僅 收 容 失 學 的 兒 童, 更 對 曾 經 犯 錯 的 少 年 13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統 計 室 主 編, 臺 灣 省 五 十 一 年 來 ( 民 國 前 十 七 年 至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 統 計 提 要 ( 臺 灣 省 政 府 主 計 處,1994), 頁 845 14 明 治 40 年 (1907 年 ) 高 雄 第 一 公 學 校, 一 年 學 費 為 35 圓 引 自 洪 郁 嫻, 日 治 時 期 高 雄 第 一 公 學 校 研 究 ( 臺 南 師 範 學 院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3 年 ), 頁 33 15 林 衡 道, 臺 灣 風 情 ( 聯 經 出 版 公 司,1996 年 ), 頁 125 16 敬 告 稻 江 人,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0 年 12 月 13 日 ), 第 7370 號 7

浮 浪 者, 進 行 保 護 並 授 予 職 業 技 能, 有 朝 一 日 回 到 社 會 中, 能 夠 獨 立 自 主 並 成 為 對 社 會 有 所 助 益 的 國 民 文 章 中 稻 垣 不 但 暢 談 理 念, 更 想 出 募 集 資 金 的 方 法, 稻 垣 借 用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大 稻 埕 教 會, 作 為 播 放 電 影 場 地, 透 過 慈 善 義 演 的 形 式, 收 取 觀 賞 費 充 作 義 塾 辦 學 經 費 幾 個 月 後, 稻 垣 前 往 嘉 義 地 區, 在 嘉 義 青 年 會 的 協 助 下, 也 以 同 樣 方 式 募 集 資 金 17 這 兩 次 資 金 募 集 的 方 式, 稻 垣 都 善 用 教 會 的 資 源 與 組 織, 播 放 電 影 吸 引 社 會 大 眾 入 場 觀 看, 稻 垣 透 過 不 同 於 以 往 單 純 勸 募 的 形 式, 藉 由 結 合 時 下 新 興 的 休 閒 娛 樂 與 公 益 活 動, 成 功 吸 引 群 眾 參 與 至 於 稻 江 義 塾 創 辦 後, 究 竟 收 容 多 少 兒 童, 聘 用 多 少 教 師, 如 下 透 過 歷 年 臺 北 州 統 計 書 進 行 資 料 統 計 表 1: 大 正 14 年 ~ 昭 和 13 年 稻 江 義 塾 師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分 類 教 師 學 歷 學 生 人 數 經 費 時 間 小 學 中 學 校 其 他 總 計 男 生 女 生 總 計 收 入 大 正 14 年 0 0 3 3 113 24 137 2298 昭 和 元 年 0 0 3 3 110 22 132 2242 昭 和 二 年 1 1 3 5 110 21 131 2000 昭 和 三 年 3 3 1 7 110 20 130 2000 昭 和 五 年 1 2 1 4 108 34 142 2000 昭 和 六 年 1 2 1 4 91 44 135 1100 昭 和 七 年 1 2 1 4 92 48 140 1700 昭 和 八 年 1 0 2 3 112 50 162 1500 昭 和 九 年 1 0 2 3 92 57 149 2845 昭 和 十 年 1 0 2 3 84 65 140 2600 昭 和 十 一 年 1 0 2 3 88 62 150 2750 昭 和 十 二 年 1 0 2 3 92 62 154 2831 昭 和 十 三 年 1 1 2 4 95 64 159 2900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臺 北 州 知 事 官 房 文 書 課 出 版, 大 正 14 年 ~ 昭 和 十 三 年 臺 北 州 統 計 書, 作 者 自 行 製 表 17 諸 羅 特 訊 / 開 演 影 戱,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1 年 2 月 31 日 ), 第 7468 號 8

根 據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除 昭 和 3 年 (1928 年 ), 教 員 人 數 一 度 高 達 7 人 外, 其 餘 各 年 度 教 職 員 人 數 多 維 持 在 3~4 人 之 間, 每 位 教 員 平 均 需 照 顧 40-50 位 學 生 就 學 生 人 數 而 言, 從 大 正 14 年 (1925 年 ) 的 137 人, 經 過 幾 年 增 減, 微 幅 增 加 至 昭 和 13 年 (1938 年 ) 的 159 人 進 一 步 就 女 學 生 人 數 分 析, 則 發 現 人 數 呈 現 持 續 增 加 的 現 象, 從 大 正 14 年 (1925 年 )24 位 女 學 生, 經 過 數 十 年 的 發 展, 女 學 生 人 數 增 加 2.5 倍 達 64 人, 女 生 入 學 人 數 的 增 長, 或 許 也 反 應 出 臺 灣 民 智 漸 開, 女 性 受 教 權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至 於 義 塾 在 這 13 年 的 經 費 收 入, 則 呈 現 極 不 穩 定 的 狀 態, 最 多 收 入 達 2900 元, 最 少 收 入 為 1100 元, 相 差 近 1800 元 一 方 面 由 於 稻 江 義 塾 本 著 照 顧 失 學 兒 童 的 宗 旨, 對 於 家 境 貧 苦 者 甚 至 可 以 減 免, 使 得 學 費 收 入 並 不 穩 定, 另 一 方 面 則 因 各 界 捐 款 有 限, 連 帶 使 得 稻 江 義 塾 的 經 費 呈 現 不 穩 定 的 狀 態 稻 垣 藤 兵 衛 自 大 正 5 年 (1916 年 ) 創 辦 稻 江 義 塾 以 來, 以 學 童 基 礎 教 育, 作 為 義 塾 發 展 的 定 位, 但 隨 著 日 本 政 府 加 強 在 各 地 公 學 校 設 立, 加 以 1929 年 以 後 全 球 進 入 經 濟 大 蕭 條 的 年 代 昭 和 3 年 臺 灣 民 報 一 篇 名 為 卒 業 生 要 何 處 去? 報 導 明 確 指 出 在 初 等 學 校 畢 業 的 人, 此 去 雖 出 社 會, 因 現 在 的 初 等 教 育 多 拘 於 形 式, 不 合 於 實 社 會 之 用 18 稻 垣 藤 兵 衛 開 始 思 索 稻 江 義 塾 的 轉 型, 如 何 有 效 發 揮 義 塾 的 教 育 價 值, 稻 垣 藤 兵 衛 於 昭 和 3 年 (1928 年 ) 提 出 他 的 新 主 張 : 人 類 之 家 自 今 年 四 月 轉 向 新 機, 乃 更 進 數 步, 毅 然 以 反 對 製 造 高 等 遊 民 的 學 校 教 育 建 設 萬 人 勞 動 的 勞 作 主 義 新 教 育 為 標 榜, 主 張 在 人 類 之 家 斷 然 不 製 造 智 識 階 級 的 浮 浪 者, 而 欲 充 分 地 發 揮 實 際 的 生 活 學 校 之 特 色, 希 望 各 界 人 士 的 贊 同 和 援 助 云 19 稻 垣 藤 兵 衛 一 改 初 期 創 立 稻 江 義 塾, 作 為 收 容 失 學 兒 童 的 基 礎 教 育 場 所, 轉 而 發 展 以 提 升 基 礎 實 業 技 能 為 主 的 教 育, 培 育 出 社 會 各 工 作 崗 位 所 需 的 技 術 人 員, 甚 而 幫 助 這 些 原 本 身 處 社 會 弱 勢 的 兒 童, 得 以 藉 由 教 育 機 會, 改 善 日 後 的 生 活 環 18 卒 業 生 要 何 處 去?, 臺 灣 民 報 ( 臺 北,1928 年 3 月 25 日 ), 第 201 號 19 人 類 之 家 舉 行 盛 大 的 卒 業 式, 臺 灣 民 報 ( 臺 北,1928 年 3 月 25 日 ), 第 201 號 9

境, 創 造 階 級 流 動 的 可 能 性 參 提 倡 自 由 廢 業 的 社 會 行 動 一 關 注 受 到 社 會 與 僱 主 宰 制 的 女 性 隨 著 稻 江 義 塾 的 設 立, 逐 步 發 揮 對 弱 勢 失 學 兒 童 救 助 之 際, 稻 垣 藤 兵 衛 關 注 到 社 會 中 有 一 群 女 性, 因 從 事 藝 妓 娼 妓 與 酌 婦 等 特 種 行 業, 使 得 她 們 在 工 作 環 境 中, 即 使 受 到 不 平 等 甚 至 是 不 人 道 的 對 待, 也 未 能 獲 得 應 有 的 關 注 與 幫 助 臺 灣 總 督 府 於 明 治 44 年 頒 佈 藝 妓 酌 婦 取 締 規 則, 20 規 定 凡 欲 從 事 藝 妓 或 酌 婦 營 生 者, 必 須 經 過 醫 師 健 康 診 斷, 並 報 請 廳 長 核 可, 可 獲 得 工 作 許 可 證, 並 且 需 與 傭 主 簽 訂 工 作 契 約, 雙 方 如 有 債 務 尚 未 解 除 前, 不 可 單 方 面 廢 業, 當 雙 方 有 人 違 反 規 定 時, 警 察 機 關 得 處 以 拘 留 或 科 款 然 而 藝 妓 酌 婦 取 締 規 則 內 容, 多 是 對 於 從 事 藝 娼 妓 酌 婦 等 工 作 的 規 範 與 限 制, 但 對 於 僱 主 如 有 非 人 道 的 管 理 措 施 時, 條 文 中 卻 未 對 受 迫 女 性 積 極 的 保 護 或 可 求 助 的 管 道, 更 遑 論 對 僱 主 不 當 管 理 的 懲 戒 不 過, 日 本 政 府 以 公 權 力 介 入, 透 過 法 制 化 的 條 約, 規 範 藝 娼 妓 酌 婦 與 僱 主 間 的 職 場 關 係, 至 少 讓 從 事 這 類 工 作 的 女 性, 可 獲 得 最 基 本 的 薪 資 保 障, 參 酌 竹 中 信 子 日 治 臺 灣 生 活 史 ~ 日 本 女 人 在 臺 灣 ( 明 治 篇 ), 收 錄 當 時 在 臺 娼 婦 和 僱 主 所 簽 訂 的 工 作 契 約 書 : 契 約 書 金 額 圓 不 計 利 息 借 用 款 項 如 上 至 於 歸 還 一 事, 妾 ( 妓 女 自 稱 ) 於 貴 館 所 賺 得 金 額 的 六 成 歸 妓 館 所 有, 剩 餘 四 成 則 作 還 借 款 之 用 萬 一 上 述 娼 妓 在 工 作 時 罹 患 疾 病, 住 院 費 用 暫 由 館 方 代 墊, 直 到 痊 癒 為 主 尚 屬 貴 館 所 有 時, 不 可 轉 往 他 館 若 未 得 妓 館 主 人 同 意 轉 往 他 管 工 作, 則 之 前 所 借 款 項 必 須 加 上 相 當 利 息, 立 即 歸 還, 即 使 妓 館 要 求 支 付 違 約 金, 亦 不 得 申 訴 作 往 後 憑 據 之 用, 立 下 契 約 書 如 前 述 20 藝 妓 酌 婦 取 締 規 則, 臺 灣 總 督 府 府 報 ( 臺 北,1911 年 9 月 20 日, 第 3330 號 10

本 人 館 主 21 由 上 述 契 約 書 中 可 知, 娼 妓 在 職 場 工 作 所 得 金 額, 其 中 六 成 歸 僱 主 所 有, 自 身 僅 能 獲 四 成, 但 所 得 的 工 作 薪 資 中, 卻 有 一 大 部 分 要 償 還 債 務, 當 工 作 中 罹 患 疾 病 時, 也 得 自 行 付 費 就 醫, 娼 妓 對 僱 主 而 言 可 說 只 是 生 財 的 工 具 契 約 書 的 簽 訂 似 乎 更 合 理 化, 僱 主 剝 奪 娼 妓 人 生 自 由 的 權 力, 除 非 將 來 有 一 天 這 些 女 性 能 夠 償 還 全 部 債 務, 但 在 此 之 前, 如 任 意 廢 業 或 轉 換 工 作, 將 受 到 更 嚴 厲 的 懲 罰 稻 垣 藤 兵 衛 於 大 正 5 年 (1916 年 ) 入 住 大 稻 埕 創 辦 稻 江 義 塾, 收 容 失 學 兒 童, 授 予 知 識 及 教 育, 以 期 協 助 將 來 脫 離 貧 窮 的 生 活 與 此 同 時, 稻 垣 藤 兵 衛 關 注 到 另 一 個 臺 灣 人 聚 居 地 艋 舺, 雖 然 清 末 以 來 因 大 稻 埕 的 崛 起 而 逐 漸 沒 落, 但 其 深 厚 的 經 濟 基 礎 及 眾 多 的 人 口, 仍 是 臺 北 三 市 街 發 展 的 重 要 地 當 金 錢 與 人 群 匯 集, 加 以 社 會 環 境 逐 漸 穩 定 後, 各 種 娛 樂 事 業 便 孕 育 而 生, 其 中 情 色 行 業 更 是 蓬 勃 發 展, 加 以 日 本 政 府 實 施 集 中 管 理, 使 得 艋 舺 出 現 臺 北 花 柳 街, 根 據 昭 和 六 年 臺 北 市 史 記 載 : 由 於 藝 娼 妓 或 者 陪 酒 女 亦 漸 漸 增 加, 逐 漸 飄 散 出 花 柳 街 氣 氛 來, 因 而 逐 漸 熱 鬧, 所 以 有 關 當 局, 亦 許 可 除 從 來 在 城 內 准 許 其 營 業 之 旗 亭 之 外, 娼 館 之 開 業 因 市 區 行 政 區 劃 之 改 正, 以 及 其 他 原 因, 逐 漸 移 至 新 形 成 內 地 人 街 之 西 門 街 或 起 新 街 方 面, 成 為 有 如 今 日 之 狀 態 基 於 如 上 關 係, 直 到 現 在, 此 一 帶 便 被 稱 為 臺 北 花 柳 街 22 臺 北 花 柳 街 名 詞 的 出 現, 意 味 著 情 色 行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然 而 在 金 錢 與 女 性 身 體 交 易 的 背 後, 稻 垣 藤 兵 衛 覺 察 到 從 事 這 個 行 業 的 女 性, 在 工 作 職 場 中, 遭 受 不 人 道 的 對 待, 與 不 對 等 的 社 會 控 制 稻 垣 為 打 破 這 沉 積 已 久 的 社 會 弊 病, 決 定 採 取 直 接 訴 諸 這 些 職 場 女 性 的 措 施 稻 垣 藤 兵 衛 於 大 正 11 年 (1922 年 )6 月 21 22 竹 中 信 子 著, 日 治 臺 灣 生 活 史 ~ 日 本 女 人 在 臺 灣 ( 明 治 篇 1895-1911) ( 時 報 文 化,2007), 頁 90 田 中 一 二 ( 李 朝 熙 譯 ), 前 引 書, 頁 378 11

進 入 艋 舺 地 區 的 娼 藝 妓 院 館, 散 佈 乙 份 以 給 被 虐 的 姊 妹 們 為 題 的 自 由 廢 業 宣 傳 單, 鼓 勵 她 們 勇 於 提 出 廢 業 沒 多 久, 就 有 女 性 響 應 他 的 理 念, 根 據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報 導, 有 2 名 在 萬 華 地 區 從 事 娼 妓 工 作 的 女 性, 決 定 廢 業, 其 中 一 人 請 求 稻 垣 藤 兵 衛 協 助, 陪 同 到 萬 華 分 署 申 請 廢 業, 另 一 人 則 自 行 前 往 萬 華 分 署 申 請 : 萬 華 之 花 柳 界, 因 日 前 稻 江 義 塾 之 稻 垣 藤 兵 衛, 散 布 自 由 廢 業 宣 傳, 至 二 十 八 夜, 遂 果 有 萬 華 第 二 歡 看 樓 娼 妓 稻 川, 芳 齡 十 九, 飄 然 飛 去 妓 曾 于 女 學 校 受 業 四 年, 煙 花 墜 落, 應 非 所 願, 故 二 十 九 日 以 書 留 郵 便, 稟 明 廢 業 三 十 日 早 與 稻 垣 同 到 萬 華 分 署, 現 查 問 中, 又 第 二 名 之 自 由 廢 業 者, 為 花 月 樓 本 點 之 文 子, 芳 齡 二 十 七, 二 十 九 日 向 萬 華 分 署, 稟 請 廢 業, 但 以 所 向 樓 主 貸 出 之 衣 類, 質 于 典 舖, 竟 被 告 訴 為 橫 領, 現 亦 留 置 頡 問 中 23 稻 垣 藤 兵 衛 突 如 其 來 的 自 由 廢 業 宣 傳 行 動, 不 僅 吸 引 部 分 娼 妓 提 出 廢 業 申 請, 更 引 起 當 時 社 會 大 眾 的 關 注, 大 正 11 年 (1922 年 )8 月 5 日, 曾 在 榮 座 辦 理 一 場 關 於 自 由 廢 業 的 演 說 與 辯 論, 24 演 講 者 分 別 就 現 行 法 律 觀 點 基 督 教 精 神 藝 娼 妓 生 活 勞 資 對 立 問 題 與 佛 教 觀 點 等 進 行 演 說 在 這 次 辯 論 過 後, 基 督 宗 教 團 體, 也 於 大 正 11 年 (1922 年 )8 月 13 日, 同 樣 在 榮 座 舉 辦 自 廢 演 說 : 娼 妓 自 廢 問 題, 臺 北 辯 護 士 經 于 榮 座 開 演 說 會, 此 次 宗 教 家 亦 擬 開 社 會 問 題 演 說 會, 期 日 為 十 三 日 午 前 一 時, 仍 于 榮 座 開 會 牧 師 福 井 怯 藏 氏 擬 演 說 自 廢 問 題 之 哲 學 的 根 據, 井 上 伊 之 助 氏 演 題 未 定, 稻 垣 藤 兵 衛 氏, 述 自 廢 運 動 經 過, 詳 于 同 胞, 其 他 未 定 云 25 藉 由 宣 傳 單 的 發 送 與 演 講 宣 傳, 稻 垣 藤 兵 衛 發 起 的 自 廢 運 動, 對 當 時 臺 北 地 區 的 娼 藝 妓 院, 投 下 難 以 預 測 的 震 撼 彈 僱 主 們 為 了 避 免 自 由 廢 業 事 端 擴 大, 造 成 娼 藝 妓 連 鎖 反 應 提 出 廢 業, 影 響 娼 妓 院 館 的 生 意, 因 此 決 議 阻 止 稻 垣 後 續 的 行 動 剛 開 始 娼 妓 院 的 僱 主, 採 取 法 律 途 徑 限 制 文 宣 的 發 送, 他 們 將 稻 垣 散 佈 的 宣 傳 單 23 自 由 廢 業 姊 妹 花,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7 月 2 日 ), 第 7936 號 24 自 廢 演 說 旁 聽 觀,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8 月 6), 第 7971 號 25 宗 教 家 自 廢 演 說 會,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8 月 6), 第 7977 號 12

交 給 警 察 單 位, 企 圖 羅 織 稻 垣 散 佈 未 經 登 記 的 印 刷 品, 已 違 反 政 府 法 令 當 時 警 察 單 位 也 配 合 拘 提 稻 垣 藤 兵 衛, 送 交 檢 察 官 進 行 調 查 審 訊, 檢 方 似 乎 也 認 定 稻 垣 藤 兵 衛 罪 證 確 鑿, 隨 即 將 他 起 訴, 並 由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進 行 審 判 同 年 8 月, 稻 垣 藤 兵 衛 因 觸 犯 臺 灣 出 版 規 則 的 案 件, 第 一 審 判 決 有 了 結 果, 也 因 為 稻 垣 的 行 徑 在 當 時 社 會 上 引 起 熱 烈 討 論,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特 別 刊 載 判 決 過 程 : 稻 藤 有 罪 罰 金 五 圓 為 頒 布 藝 娼 妓 自 由 廢 業 傳 單, 觸 犯 臺 灣 出 版 物 取 締 規 則 被 起 訴 之 稻 垣 藤 兵 衛 氏, 去 二 十 五 日, 在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部, 判 決 言 渡, 處 以 罰 金 五 圓, 稻 垣 即 聲 言 不 服 要 控 訴, 其 理 由 云 五 圓 之 罰 金, 雖 則 無 妨, 恐 成 一 判 決 例, 故 不 能 默 過 之 也 26 稻 藤 事 件 無 罪 在 第 一 審 被 處 以 罰 金 五 圓, 不 服 控 訴 之 稻 垣 藤 兵 衛 所 關 臺 灣 出 版 物 取 締 規 則 違 反 事 件, 更 於 去 二 時 五 日 上 午 十 時, 在 高 等 法 院 第 一 訟 廷, 由 覆 審 刑 事 部 望 月 裁 判 長, 將 原 判 決 取 消, 宣 告 被 告 無 罪, 著 押 收 物 件, 退 還 與 被 告, 其 理 由 以 該 宣 傳 單, 在 該 取 締 規 則 第 六 條, 不 看 做 出 版 物, 與 引 札 同 云 27 稻 垣 因 散 布 藝 娼 妓 自 由 廢 業 傳 單, 遭 起 訴 觸 犯 臺 灣 出 版 物 取 締 規 則 第 一 審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稻 垣 藤 兵 衛 有 罪, 並 處 以 罰 金 五 圓, 但 稻 垣 藤 兵 衛 不 服, 決 定 上 訴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經 裁 判 長 審 理 後, 認 為 稻 垣 藤 兵 衛 所 製 作 的 宣 傳 單, 不 屬 於 出 版 物, 因 而 不 該 引 用 臺 灣 出 版 物 取 締 規 則 判 刑, 裁 定 取 消 原 判 決, 宣 告 稻 垣 藤 兵 衛 無 罪, 並 且 將 收 押 的 宣 傳 品 退 還 給 他, 不 過 對 於 高 等 法 院 的 判 決 結 果, 檢 察 官 認 為 判 決 失 當, 因 此 決 定 再 上 告 就 在 法 院 審 理 之 際, 娼 妓 院 館 的 僱 主 們, 眼 見 稻 垣 藤 兵 衛 極 有 可 能 會 無 罪 開 釋, 決 定 下 重 手 買 通 不 法 之 徒, 栽 贓 稻 垣 藤 兵 衛, 務 必 要 讓 他 判 刑 入 獄 然 而 百 密 總 有 一 疏, 亟 欲 陷 害 稻 垣 藤 兵 衛 者, 反 因 誣 告 等 罪 名 遭 到 起 訴 這 場 誣 陷 事 件, 主 要 起 因 於 大 正 11 年 (1922 年 ), 稻 垣 藤 兵 衛 所 宣 傳 的 娼 妓 26 稻 藤 有 罪 罰 金 五 圓,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8 月 27 日 ), 第 7992 號 27 稻 藤 事 件 無 罪,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9 月 27 日 ), 第 8023 號 13

自 由 廢 業, 已 嚴 重 威 脅 僱 主 的 生 計 其 中, 經 營 稻 六 樓 的 伏 脇 外 次 郎, 與 不 法 份 子 寺 島 清 及 小 泉 重 行 合 作, 計 畫 將 實 彈 二 十 六 發 及 爆 彈 二 發, 乘 稻 垣 外 出 之 際, 密 藏 於 寢 室 床 下, 而 後 寺 島 清 便 向 臺 北 市 乃 木 町 憲 兵 隊 的 臼 井 曹 長 密 告, 由 於 隔 年 4 月, 裕 仁 皇 太 子 即 將 來 臺 巡 視, 為 預 防 島 內 各 種 危 安 因 素, 憲 兵 隊 立 即 派 員 搜 索, 果 真 查 扣 槍 砲 等 爆 裂 物, 不 過 作 為 舉 發 者 之 一 的 小 泉 重 行, 以 證 人 身 份 審 訊 後, 卻 出 現 諸 多 疑 點, 致 使 案 情 大 逆 轉, 稻 垣 藤 兵 衛 由 違 反 臺 灣 銃 砲 火 藥 類 取 締 規 則 的 重 罪 全 身 而 退, 欲 陷 其 入 罪 者 除 被 控 以 相 同 罪 刑 外, 並 加 上 誣 告 罪, 稻 垣 反 而 獲 得 公 訴 附 帶 私 訴 賠 償 金 1000 圓 28 二 自 由 廢 業 行 動 的 社 會 影 響 稻 垣 藤 兵 衛 自 大 正 11 年 (1922 年 )6 月 提 出 娼 妓 自 廢 運 動 後, 旋 即 遭 娼 藝 妓 院 的 僱 主, 以 不 同 的 手 段 構 陷 入 罪, 而 後 一 年 的 時 間 分 別 因 違 反 臺 灣 出 版 規 則 及 臺 灣 銃 砲 火 藥 類 取 締 規 則 遭 到 法 院 審 訊, 雖 然 最 後 都 判 決 無 罪, 但 無 形 中 也 阻 礙 了 稻 垣 的 後 續 行 動 對 照 前 述 兩 位 最 先 響 應 稻 垣 自 由 廢 業 的 娼 妓 稻 川 及 文 子, 最 後 也 因 與 娼 妓 院 的 債 務 關 係 未 了, 只 能 選 擇 放 棄 廢 業 雖 然, 稻 垣 藤 兵 衛 對 於 娼 妓 與 僱 主 間 的 債 務 關 係, 因 受 到 法 令 的 限 制, 始 終 無 法 提 出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案, 但 在 這 一 連 串 的 自 由 廢 業 行 動 後, 已 對 當 時 的 社 會 產 生 極 大 影 響 力, 以 下 將 從 人 道 精 神 職 場 環 境 與 正 法 令 等 三 個 面 向 論 述 之 首 先, 稻 垣 藤 兵 衛 不 分 族 群 的 人 道 關 懷 精 神, 給 當 時 許 多 身 處 痛 苦 境 遇 的 女 性, 一 個 改 變 現 狀 的 勇 氣 與 機 會 根 據 竹 中 信 子 的 記 載, 29 僅 僅 一 年 兩 個 月 的 時 間, 跑 到 人 類 之 家 的 娼 妓 藝 妓 就 有 六 十 多 人, 其 中 臺 北 看 觀 樓 的 川 菊 臺 中 藝 妓 金 八 艋 舺 淡 海 樓 和 歌 浦 臺 東 街 富 之 家 包 養 藝 小 壽 壽 臺 北 松 鶴 樓 琴 治 來 田 包 養 藝 妓 小 文 俄 羅 斯 娼 妓 瑪 麗 亞 尼 可 拉 斯 等 七 位 娼 藝 妓, 有 的 最 終 完 成 廢 業, 有 的 因 尚 有 欠 債 無 法 廢 業 有 的 被 迫 放 棄, 雖 然 成 功 機 率 不 高, 但 她 們 為 自 己 的 未 來 與 工 作 爭 取 應 有 的 權 益, 也 逐 漸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的 關 注, 與 政 府 當 局 的 重 視, 28 稻 垣 誣 告 事 件 起 訴,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3 年 3 月 14 日 ), 第 8091 號 29 竹 中 信 子 著, 前 引 書, 頁 90 14

並 形 成 輿 論 的 壓 力 大 正 15 年 (1926 年 ) 詹 炎 錄 曾 在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撰 寫 一 篇 名 為 論 娼 妓 制 度 之 改 善 及 臺 灣 之 賣 春 婦 的 專 欄, 其 中 呼 籲 對 於 娼 妓 的 工 作 權, 應 該 進 行 改 革 的 六 個 面 向 : 1. 年 齡 限 制 二 十 歲 以 上 2. 欲 使 媳 婦 仔 為 藝 旦 及 菜 館 酌 婦 者, 須 得 二 十 歲 以 上 本 人 及 其 外 家 承 諾 3. 厲 行 檢 徵 制 度 4. 藝 旦 酌 婦 及 其 他 賣 淫 家 庭, 不 得 養 媳 婦 仔 及 養 女 5. 廿 五 歲 以 上 許 他 自 廢 6. 苟 有 違 反 之 者, 則 課 以 嚴 重 罰 金 刑, 或 依 事 情 得 檢 束 之 30 詹 炎 錄 所 提 的 改 革 方 案, 主 要 在 於 保 護 未 成 年 的 女 性, 避 免 因 無 經 濟 自 主 與 工 作 決 定 權, 而 遭 到 強 迫 或 被 販 賣 到 娼 藝 妓 院, 並 規 定 這 些 院 館 或 從 事 相 關 事 業 的 家 族, 不 得 有 童 養 媳 或 養 女, 因 為 這 些 小 女 孩 長 大 後, 幾 乎 是 必 然 會 被 迫 從 事 娼 藝 妓 的 工 作 文 中 詹 炎 錄 更 提 出 年 滿 25 歲 後, 即 可 允 許 這 些 女 性 提 出 自 廢, 當 然 先 決 條 件 還 是 要 與 僱 主 間 沒 有 借 貸 關 係 最 後, 為 了 能 夠 真 正 有 效 的 保 障 這 些 婦 女, 身 體 與 工 作 的 自 主 權, 就 必 然 要 對 於 造 成 威 脅 與 侵 害 的 來 源, 進 行 法 律 規 範 與 懲 戒 雖 然 這 些 建 議 在 當 下 不 一 定 能 夠 完 全 實 現, 但 對 於 長 久 以 來 遭 到 職 業 歧 視, 與 人 權 忽 視 的 娼 藝 妓 婦 女 而 言, 終 於 獲 得 社 會 輿 論 正 向 支 持, 逐 漸 改 變 社 會 大 眾, 對 從 事 娼 藝 妓 婦 女 的 刻 板 印 象 其 次, 稻 垣 藤 兵 衛 提 倡 的 自 由 廢 業 行 動, 已 在 娼 藝 妓 院 館 中 產 生 不 小 的 影 響, 無 論 娼 藝 妓 是 否 提 出 廢 業 申 請, 廢 業 已 成 為 工 作 中 可 能 的 選 項 之 一, 不 再 只 是 受 到 僱 主 單 方 面 的 宰 制, 或 只 是 契 約 中 徒 有 的 文 字 形 式 而 已 對 僱 主 而 言 這 種 職 場 關 係 的 翻 轉, 也 迫 使 僱 主 們 爲 了 不 讓 生 財 工 具 逃 跑, 開 始 著 手 改 善 她 們 的 工 作 與 生 活 環 境,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刊 載 臺 中 各 樓 主 娼 妓 待 遇 改 善 協 議 的 報 導, 報 導 中 說 明 臺 中 市 各 藝 娼 妓 院 樓 主, 在 警 察 單 位 的 邀 約 下, 共 同 協 議 改 善 娼 妓 的 30 論 娼 妓 制 度 之 改 善 及 臺 灣 之 賣 春 婦,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6 年 7 月 6 日 ), 第 9401 號 15

待 遇, 包 含 飲 食 工 作 小 費 等 支 給 竹 中 信 子 的 書 中 也 記 載 : 艋 舺 妓 女 戶 公 會 連 忙 舉 辦 了 娼 妓 慰 安 會 31 此 外, 針 對 娼 妓 們 的 休 業 日 也 納 入 規 範 : 照 新 令 協 議 娼 妓 之 定 期 休 業 日 由 本 月 實 行, 即 每 月 十 八 日, 全 部 娼 妓 三 百 八 十 人, 共 休 業 一 晝 夜, 而 組 合 則 利 用 女 紅 場, 於 其 時 講 一 良 法, 為 諸 姊 妹 輩 慰 安 云 32 讓 這 些 女 性 每 個 月 至 少 有 一 天, 能 夠 休 業 從 事 私 人 活 動 透 過 與 僱 主 爭 取 合 理 的 工 作 規 範, 讓 這 些 從 事 娼 藝 妓 工 作 的 女 性, 逐 步 改 善 惡 劣 的 職 場 環 境 在 當 時 鹿 港 一 位 曾 從 事 藝 妓 工 作, 後 從 良 的 女 性 李 師 韞, 曾 寫 下 青 樓 怨 十 首, 娓 娓 道 出 這 份 工 作 的 悲 慘 之 情, 也 期 盼 身 陷 其 中 的 女 性 能 早 日 解 脫, 如 下 摘 錄 部 分 詩 文 : 粉 脂 狼 籍 管 絃 喧, 酒 館 兼 開 動 物 國 ; 付 與 男 兒 為 玩 耍, 女 權 蕩 盡 已 無 存 等 拜 人 權 久 不 尊, 一 般 束 縛 似 雞 豚 ; 男 強 女 弱 愁 何 限? 安 得 慈 悲 有 稻 垣? 33 透 過 不 同 的 視 角, 我 們 看 到 曾 經 從 事 藝 妓 工 作 的 李 師 韞, 寫 出 了 工 作 環 境 中 的 困 厄 與 無 奈, 更 點 出 了 女 性 基 本 人 權 蕩 然 無 存, 及 兩 性 關 係 失 序 的 狀 況, 在 除 去 社 會 與 文 化 的 面 貌 後, 完 全 陷 落 於 肉 弱 強 食 的 動 物 世 界 就 在 這 暗 黑 的 世 界 裡, 卻 也 出 現 稻 垣 藤 兵 衛 以 愛 為 核 心 推 動 自 廢 運 動, 為 這 些 受 到 社 會 與 僱 主 宰 制 的 女 性, 提 供 一 種 生 命 選 擇 的 可 能 雖 說 她 們 當 中 多 數 的 女 性, 囿 於 種 種 因 素 終 究 未 能 廢 業, 致 使 稻 垣 藤 兵 衛 對 於 自 由 廢 業 的 倡 議, 讓 人 看 來 是 如 此 不 切 實 際, 但 對 這 些 女 性 而 言, 卻 已 是 最 溫 暖 的 慈 悲 心 最 後, 政 府 單 位 藉 由 稻 垣 藤 兵 衛 自 廢 運 動, 所 引 發 的 社 會 關 注, 順 勢 對 相 關 管 理 規 章 進 行 檢 討 與 修 改 大 正 11 年 (1922 年 )6 月, 臺 南 州 警 察 署 長 邀 集 娼 妓 院 館 的 業 主, 面 對 面 進 行 溝 通 與 討 論,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變 革 有 兩 個 面 向 : 對 於 養 妓 之 藝 妓 見 習, 月 徵 收 時 二 圓 之 食 費 及 藝 妓 傳 習 料, 今 後 要 廢 止 娼 妓 於 稼 業 中 廢 業 或 轉 業 時, 則 由 前 借 之 中, 控 除 稼 業 之 金 額, 加 以 一 定 利 率, 此 後 要 將 利 率 引 下, 並 廢 止 違 約 金, 僅 支 給 樓 主 所 要 之 實 費 34 臺 南 州 改 正 的 規 則, 著 眼 31 竹 中 信 子 著, 前 引 書, 頁 90 32 娼 妓 設 休 業 日,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10 月 13 日 ), 第 8039 號 33 連 橫, 連 雅 堂 先 生 全 集 ( 臺 灣 省 政 府,1976),146 頁 34 臺 南 藝 妓 規 則 更 易,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8 月 30 日 ), 第 7695 號 16

於 不 合 理 費 用 的 廢 止, 包 含 藝 妓 養 成 過 程 所 需 費 用, 應 由 業 主 自 行 吸 收, 當 娼 藝 妓 欲 廢 業 或 轉 業 時, 對 於 仍 存 在 的 欠 款, 應 免 除 違 約 金 以 及 應 付 餘 款 的 額 外 加 成 利 息, 僅 需 付 給 原 業 主 實 際 欠 款 即 可 這 個 規 則 的 修 正, 對 於 欲 廢 業 的 藝 娼 妓 女 性 而 言, 是 一 個 絕 對 有 利 的 廢 業 基 礎, 更 讓 業 主 無 法 以 違 約 金, 或 高 額 的 利 息 限 制 這 些 女 性 廢 業 同 年, 新 竹 州 警 察 署 也 著 手 進 行 娼 妓 待 遇 規 則 的 修 正, 根 據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轉 載 : 舊 契 約 稼 業 人 所 稼 之 額, 全 部 歸 抱 主 所 得, 新 契 約 以 十 分 之 九, 歸 抱 主 所 得, 十 分 之 一 配 與 稼 業 人 又 酌 婦 被 招 於 他 處 時, 以 花 價 所 受 之 額 甚 少, 新 契 約 為 補 足 計 一 個 月 給 以 五 圓 以 上 之 零 細 用 錢 又 稼 業 期 間 疾 病 治 療 費, 金 額 三 分 之 二, 歸 抱 主 負 擔, 於 歸 稼 業 者 負 擔 遊 藝 之 教 習 費, 全 部 歸 抱 主 負 擔 此 際, 三 十 圓 以 上 之 借 貸, 要 得 警 察 官 署 承 認 35 新 竹 州 的 修 正 要 點, 除 較 詳 細 規 範 廢 業 或 轉 業 時, 後 續 欠 款 問 題 的 處 置 外, 有 更 多 的 工 作 保 障, 包 含 : 明 令 業 主 需 每 個 月 給 予 五 圓 以 上 的 零 用 錢, 執 業 生 病 時 的 費 用 則 全 由 僱 主 負 擔 藝 妓 學 習 相 關 技 能 的 費 用 也 由 僱 主 負 擔 等 更 重 要 的 是 對 於 高 額 的 借 款, 必 須 經 過 警 察 署 的 認 可, 避 免 僱 主 利 用 各 種 誘 惑 或 脅 迫 讓 藝 娼 妓 簽 下 高 額 借 款 幾 年 後, 臺 北 州 警 察 署 經 過 幾 番 徵 詢 並 參 酌 臺 南 與 新 竹 修 改 後 的 規 則, 也 提 出 臺 北 州 取 締 規 則 改 正 案 稻 垣 藤 兵 衛 秉 持 對 人 的 關 愛, 提 出 娼 妓 自 由 廢 業, 在 爭 議 與 衝 突 中, 引 導 社 會 大 眾 面 對 這 些 婦 女, 所 受 到 不 平 等 的 對 待, 進 而 形 成 輿 論 的 壓 力, 迫 使 業 主 改 善 職 場 環 境 與 勞 動 條 件, 影 響 政 府 當 局 逐 步 修 改 相 關 的 法 令 規 範, 讓 這 些 從 事 娼 藝 妓 的 女 性, 獲 得 一 個 較 合 理 與 友 善 的 工 作 環 境 雖 然 在 過 程 中 稻 垣 藤 兵 衛 不 斷 受 到, 來 自 既 得 利 益 者 的 挑 戰 與 構 陷, 甚 至 是 社 會 大 眾 的 訕 笑 與 質 疑 眼 光, 但 稻 垣 始 終 不 改 其 志, 秉 持 基 督 宗 教 平 等 愛 人 的 精 神, 終 能 撼 動 並 影 響 社 會 陋 習 的 改 革, 甚 至 幫 助 部 分 受 到 壓 迫 的 婦 女, 獲 得 重 生 的 機 會 35 新 竹 娼 妓 待 遇,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10 月 22 日 ), 第 8048 號 17

肆 成 立 社 會 福 利 組 織 人 類 的 家 一 人 類 的 家 的 社 會 救 助 事 業 大 正 5 年 ( 1916 年 ), 稻 垣 藤 兵 衛 不 僅 成 立 以 失 學 兒 童 教 育 為 主 的 稻 江 義 塾, 在 當 時, 稻 垣 所 規 劃 設 立, 是 具 有 更 多 元 服 務 的 社 會 福 利 組 織 人 類 的 家 人 類 的 家 可 分 為 兒 童 部 與 社 會 部 兩 大 部 門, 其 中 稻 江 義 塾 即 隸 屬 於 兒 童 部, 致 力 於 失 學 與 弱 勢 兒 童 的 救 助 事 業, 經 過 幾 年 的 苦 心 經 營 已 略 見 成 效 但 稻 垣 所 關 注 的 對 象 不 僅 僅 只 是 兒 童, 他 更 關 注 的 是 全 體 人 類, 這 種 愛 是 超 越 社 會 隔 閡, 與 文 明 限 制 的 藩 籬, 以 人 本 為 核 心, 展 現 出 高 度 的 同 理 心 與 關 愛 之 情 大 正 11 年 (1922 年 ), 稻 垣 藤 兵 衛 投 稿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闡 述 成 立 人 類 的 家 的 緣 由 : 人 類 的 家 就 是 你 的 家 他 可 以 包 容 所 有 的 你, 是 屬 於 全 人 類 之 家 這 個 家 的 大 門 永 遠 為 全 人 類 而 開 在 人 類 之 家, 我 就 是 你, 你 就 是 我 我 們 在 你 培 養 我, 然 後 在 你 之 中 生 出 我 因 為 我 本 來 就 是 你, 你 是 我 的 所 有, 我 渴 望 所 有 的 你 36 稻 垣 藤 兵 衛 認 為 人 類 的 家 也 可 以 說 是 全 世 界 人 類 之 家, 既 然 是 全 體 人 類 的 家, 那 麼 這 個 家 將 永 遠 為 所 有 人 敞 開 大 門, 這 裡 的 家 人 是 超 越 國 族 種 族 階 級 與 親 屬 等 關 係, 任 何 人 皆 可 在 此 獲 得 容 身 之 處, 這 裡 就 如 同 一 個 大 家 庭, 家 人 們 都 能 相 互 扶 持 與 協 助, 體 現 無 差 別 的 愛 與 關 懷 稻 垣 藤 兵 衛 創 辦 人 類 的 家, 源 自 於 對 耶 穌 信 仰 的 啟 發, 他 認 為 耶 穌 最 初 的 救 世 精 神, 絕 非 傳 道 或 說 教, 更 不 是 興 建 教 堂 或 經 營 學 校, 而 是 能 融 入 人 的 內 在, 真 正 給 與 關 愛 照 顧 及 幫 助, 這 絕 非 是 一 種 施 捨 性 或 報 酬 性 的 慈 善 當 稻 垣 藤 兵 衛 確 立 對 於 社 會 事 業 的 核 心 理 念 後, 也 才 能 夠 開 始 真 正 的 實 踐, 以 人 類 全 體 的 家 為 核 心 的 社 會 事 業, 稻 垣 藤 兵 衛 於 大 正 11 年 (1922 年 ) 投 書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詳 盡 闡 述 理 念 與 動 機 : 我 在 本 島 人 的 小 鎮, 住 在 本 島 人 的 家 中 與 本 島 人 共 同 生 活 其 實 耶 穌 也 是 一 樣 神 變 成 人 來 到 了 這 個 世 上, 化 身 為 卑 賤 的 僕 人 與 人 民 生 活 在 一 起, 最 後 36 我 看 人 類 之 家 ( 一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1 月 31 日 ), 第 7784 號 18

為 大 愛 而 犧 牲 傳 道 不 是 演 講 或 是 說 教, 也 不 是 興 建 會 堂 或 經 營 學 校 或 是 又 講 它 是 社 會 事 業 或 慈 善 事 業, 應 該 沒 有 什 麼 好 驚 訝 的 最 貼 切 的 說 法, 應 該 是 融 入 民 眾 與 民 眾 共 同 生 活 37 究 竟 稻 垣 藤 兵 衛 創 辦 人 類 的 家, 實 際 服 務 或 工 作 內 容 為 何? 如 下 整 理 臺 灣 總 督 府 昭 和 6 年 8 年 9 年 10 年 13 年 14 年 出 版 的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要 覽 及 臺 北 州 方 面 委 員 聯 合 會 於 昭 和 15 年 出 版 的 臺 北 州 社 會 事 業 概 要, 彙 整 成 歷 年 人 類 的 家 事 業 概 況 表 ( 請 參 考 表 2) 表 2: 昭 和 4 6 7 9 10 13 15 年 人 類 的 家 事 業 概 況 表 執 行 年 度 昭 和 昭 和 昭 和 昭 和 昭 和 昭 和 昭 和 事 業 分 類 4 年 6 年 7 年 9 年 10 年 13 年 15 年 相 談 指 導 ( 件 ) 324 383 383 531 273 126 83 醫 療 救 護 ( 件 ) 157 97 98 96 97 29 27 浮 浪 者 保 護 ( 人 ) 63 48 84 70 54 29 24 社 宿 泊 保 護 ( 延 人 員 ) 2923 3237 4157 58937 6734 7238 4365 會 歸 郷 旅 費 貸 與 ( 件 ) 38 26 41 52 378 143 部 婦 人 保 護 ( 件 ) 11 9 26 37 45 22 門 職 業 介 紹 ( 人 ) 215 215 75 25 84 交 涉 斡 旋 79 180 98 巡 回 訪 問 ( 每 日 ) 1 回 稻 江 義 塾 收 容 兒 童 178 164 158 189 185 235 225 學 用 品 給 貸 與 ( 人 ) 68 72 42 75 89 91 6240 兒 不 良 少 年 保 護 ( 人 ) 34 36 14 17 45 31 童 夜 間 國 語 講 習 ( 人 ) 28 30 42 57 68 93 部 兒 童 給 食 ( 延 人 員 ) 1654 1664 2621 2738 4380 3916 門 兒 童 宿 泊 保 護 ( 人 ) 7 7 23 34 21 職 業 輔 導 講 習 ( 人 ) 18 9 10 夏 季 林 間 學 校 1 回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昭 和 6 年 8 年 9 年 10 年 13 年 14 年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要 覽 及 昭 和 15 年 臺 北 州 社 會 事 業 概 要 資 料, 作 者 自 行 製 表 37 我 看 人 類 之 家 ( 三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2 月 4 日 ), 第 7788 號 19

人 類 的 家 概 分 為, 社 會 部 與 兒 童 部 兩 個 部 門, 其 中 社 會 部 門 業 管 相 談 指 導 醫 療 救 護 浮 浪 者 保 護 宿 泊 保 護 歸 郷 旅 費 貸 與 婦 人 保 護 職 業 介 紹 交 涉 斡 旋 巡 回 訪 問 等 9 項 業 務 ; 兒 童 部 門 則 業 管 稻 江 義 塾 收 容 兒 童 學 用 品 給 貸 與 不 良 少 年 保 護 夜 間 國 語 講 習 兒 童 給 食 兒 童 宿 泊 保 護 職 業 輔 導 講 習 夏 季 林 間 學 校 等 8 項 業 務, 合 計 共 執 行 19 項 業 務 但 進 一 步 查 核, 可 發 現 社 會 部 門 的 巡 回 訪 問, 及 兒 童 部 門 的 夏 季 林 間 學 校, 僅 在 昭 和 4 年 (1929 年 ) 執 行 乙 次, 而 後 則 未 再 出 現 相 關 活 動 記 錄 因 此, 扣 除 掉 此 這 兩 項 較 具 特 殊 性 的 業 務, 人 類 的 家 主 要 業 務 應 涵 蓋 17 個 類 別 項 目 社 會 部 門 顧 名 思 義, 主 要 在 於 從 事 社 會 服 務 與 救 助 工 作, 服 務 對 象 包 含 : 病 患 旅 人 失 業 者 婦 人 及 浮 浪 者 等, 但 何 以 稻 垣 藤 兵 衛 選 擇 這 些 族 群, 進 行 協 助 或 保 護? 首 先, 由 國 家 社 會 救 助 的 角 度 觀 之, 大 正 10 年 (1921 年 ) 日 本 政 府 鑑 於 臺 灣 貧 民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發 佈 社 會 事 業 計 畫 綱 要, 宣 示 新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易 弦 變 轍, 以 振 興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計 畫 綱 要 共 列 舉 九 大 項 應 改 善 的 設 施, 包 含 : 使 救 療 設 施 更 加 徹 底 有 關 兒 童 保 護 事 項 市 場 改 善 利 用 事 項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設 施 事 項 小 住 宅 改 良 及 供 給 事 項 設 置 低 廉 或 免 費 之 宿 泊 所 使 各 市 街 從 業 人 員 善 用 假 日 設 置 公 設 當 舖 共 同 浴 場 設 置 事 項 等 38 兩 相 對 照 可 發 現 人 類 的 家 推 動 病 患 醫 療 救 護 旅 人 宿 泊 保 護 與 歸 郷 旅 費 貸 與 失 業 者 職 業 介 紹, 可 說 是 符 應 國 家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下, 實 際 執 行 業 務 的 事 業 單 位 其 次, 人 類 的 家 對 婦 人 的 保 護, 應 與 稻 垣 藤 兵 衛 推 動 自 由 廢 業 有 密 切 關 連 性, 在 當 時 及 後 來 仍 有 不 少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的 婦 女, 為 能 廢 業 而 到 人 類 的 家 尋 求 庇 護 昭 和 年 間, 臺 灣 婦 女 運 動 也 開 始 覺 醒, 包 含 解 放 纏 足 拒 絕 人 口 販 賣 式 的 婚 姻, 女 婢 制 度 ( 查 媒 嫺 ) 的 矯 正, 到 女 性 教 育 機 會 的 提 升 因 此, 臺 灣 女 性 面 對 長 久 以 來, 在 家 中 不 對 等 的 地 位 關 係, 不 僅 逐 漸 覺 醒, 更 開 始 有 婦 女 起 而 反 抗, 甚 至 逃 離 原 生 家 庭 或 夫 家, 人 類 的 家 即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務 工 作 38 杵 淵 義 房,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史 ( 德 友 會,1940 年 ), 頁 1130-1133 20

最 後, 關 於 浮 浪 者 保 護, 根 據 明 治 39 年 (1906 年 ) 臺 灣 總 督 府 頒 佈 臺 灣 浮 浪 者 取 締 規 則, 其 中 第 一 條 定 義 浮 浪 者, 為 臺 灣 人 無 固 定 住 所 與 職 業,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妨 害 善 良 風 俗 之 虞 者, 這 些 浮 浪 者 的 行 為 常 遊 走 於 法 律 的 灰 色 地 帶, 不 慎 即 觸 犯 法 令 關 入 監 獄, 但 出 獄 後 卻 又 因 缺 乏 有 力 的 社 會 環 境 支 持, 使 其 無 法 遠 離 犯 罪 環 境, 以 致 再 犯 率 極 高 臺 灣 總 督 府 鑑 於 出 獄 人 保 護 事 業 的 重 要 性, 於 大 正 4 年 (1915 年 ) 成 立 臺 灣 三 成 協 會, 39 謀 求 浮 浪 者 保 護 事 業 推 動, 並 於 各 地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以 期 協 助 受 刑 人 重 返 社 會 後, 能 夠 真 正 安 身 立 命 人 類 的 家 所 發 展 的 事 業 項 目, 能 提 供 浮 浪 者 最 基 本 的 需 求, 包 含 : 住 宿 醫 療 旅 費 與 職 業 介 紹 等 服 務, 事 實 上 要 收 容 並 保 護 這 些 浮 浪 者, 對 絕 大 多 數 的 社 會 救 助 機 構 而 言, 是 感 到 困 擾 的 工 作, 因 為 這 些 浮 浪 者 結 束 管 束 後, 是 否 真 能 改 過 自 新? 而 這 些 人 多 是 身 強 力 壯 的 成 年 人 與 絕 大 多 數 社 會 事 業 機 構, 以 弱 勢 族 群 為 收 容 對 象, 可 說 是 大 相 逕 庭 因 此, 日 治 時 期 這 類 型 的 司 法 保 護 機 關, 主 要 都 是 由 政 府 機 關 所 主 導 設 立, 40 以 國 家 資 源 協 助 浮 浪 者 重 返 社 會, 但 何 以 稻 垣 藤 兵 衛 特 別 將 浮 浪 者 保 護 納 入 事 業 項 目? 或 許, 與 稻 垣 藤 兵 衛 基 督 宗 教 的 思 想 有 密 切 關 連 性 根 據 稻 垣 藤 兵 衛 於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投 稿 的 文 章 我 看 人 類 之 家 ( 二 ) 可 見 思 想 : 就 算 你 對 我 見 死 不 救, 我 也 不 會 背 叛 你 就 像 耶 穌 對 待 他 見 死 不 救 的 弟 子 一 樣, 完 全 不 會 有 怨 恨 或 許 有 時 會 不 得 不 怨 恨 你, 但 在 怨 恨 中 總 是 會 伴 隨 著 感 謝 的 淚 水 41 稻 垣 藤 兵 衛 秉 持 基 督 宗 教 博 愛 助 人 的 精 神, 創 辦 人 類 的 家, 既 然 稱 為 人 類 的 家, 即 標 榜 歡 迎 所 有 人 類 的 到 訪, 無 論 富 貴 貧 賤 不 論 男 女 老 幼, 都 可 以 將 這 裡 當 作 自 己 的 家 一 般 入 住, 浮 浪 者 自 然 無 異 於 其 他 人 群 二 人 類 的 家 經 費 來 源 分 析 分 析 昭 和 6 年 (1931 年 ) 人 類 的 家 事 業 經 費 收 入, 包 含 補 助 金 獎 勵 金 寄 39 臺 灣 三 成 協 會 係 整 合 臺 北 監 獄 職 員 經 營 之 臺 北 ~ 新 社 臺 中 監 獄 職 員 經 營 之 臺 中 再 生 舍 及 臺 南 監 獄 職 員 在 臺 南 鹽 埕 創 辦 之 臺 南 累 功 社 等 三 個 機 構 40 臺 灣 總 督 府 直 轄 臺 灣 司 法 保 護 事 業 聯 盟, 與 臺 灣 三 呈 協 會 兩 個 司 法 保 護 機 關 而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三 成 協 會, 又 下 轄 臺 灣 各 地 共 7 個 支 部, 其 代 表 人 皆 由 該 地 刑 務 所 長 兼 任 此 外, 臺 灣 各 地 州 廳 共 7 個, 皆 成 立 聯 合 保 護 會, 並 由 最 高 行 政 長 官 州 知 事 或 廳 長 兼 任 會 長 總 計 自 1905 年 起 至 1940 年 止, 臺 灣 各 地 共 成 立 16 個 浮 浪 者 保 護 機 構, 皆 由 官 方 直 接 成 立 與 管 轄 運 作 41 我 看 人 類 之 家 ( 二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1922 年 2 月 2 日 ), 第 7786 號 21

附 金 農 園 收 入 及 其 他 等 5 個 類 別 其 中 政 府 補 助 金 佔 總 收 入 的 55%, 如 果 再 加 上 獎 勵 金, 即 有 高 達 六 成 以 上 的 收 入, 來 自 政 府 機 關 或 所 屬 單 位 誠 如 上 文 對 人 類 的 家 收 容 對 象 的 分 析, 人 類 的 家 由 於 收 容 從 事 娼 妓 的 婦 女 浮 浪 者 等, 在 社 會 上 較 受 到 爭 議 性 族 群 的 收 容, 卻 也 讓 人 類 的 家, 獲 得 不 少 官 方 經 費 的 補 助, 得 以 維 持 整 體 事 業 的 推 動 ( 請 參 考 表 3) 表 3: 昭 和 6 年 人 類 的 家 事 業 經 費 收 入 與 支 出 表 收 入 支 出 項 目 金 額 百 分 比 項 目 金 額 百 分 比 補 助 金 4000 圓 55% 事 務 費 150 圓 2% 獎 勵 金 400 圓 6% 事 業 費 1470 圓 20% 寄 附 金 1700 圓 24% 臨 時 費 ( 建 築 費 ) 5600 圓 78% 農 園 收 入 640 圓 9% 其 他 480 圓 7% 總 計 7220 圓 100% 總 計 7220 圓 100% 資 料 來 源 : 昭 和 8 年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要 覽 第 207 頁, 作 者 自 行 製 表 關 於 日 本 政 府 補 助 的 經 費 中, 有 一 項 特 別 的 經 費 來 源, 被 稱 為 御 下 賜 金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後, 為 了 體 現 日 本 皇 室 對 臺 灣 子 民 的 照 顧, 每 當 日 本 皇 室 遇 有 重 大 事 件 或 慶 典 時, 例 如 : 天 皇 即 位 天 后 大 喪 或 重 大 災 難 等, 日 本 皇 室 都 會 捐 助 金 錢 給 臺 灣, 彰 顯 對 臺 灣 人 民 的 關 懷 與 仁 德 之 心 根 據 杵 淵 義 房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史 記 載, 人 類 的 家 自 昭 和 6 年 (1931 年 ) 起, 開 始 獲 得 日 本 皇 室 御 下 賜 金 賞 賜, 關 於 人 類 的 家 歷 年 獲 得 日 本 宮 內 省 御 下 賜 金 的 金 額, 請 參 照 表 4 表 4: 昭 和 6 年 ~ 昭 和 13 年 人 類 的 家 獲 得 獎 勵 賑 給 ( 御 下 賜 金 ) 統 計 表 時 間 昭 和 6 年 昭 和 7 年 昭 和 8 年 昭 和 9 年 金 額 400 円 400 円 金 一 封 金 一 封 時 間 昭 和 10 年 昭 和 11 年 昭 和 12 年 昭 和 13 年 金 額 金 一 封 金 一 封 金 一 封 金 一 封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杵 淵 義 房,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史, 頁 1124 22

昭 和 6 年 (1931 年 ) 起, 人 類 的 家 自 開 始 獲 得 來 自 日 本 宮 內 省 400 円 的 獎 助 金, 雖 然 昭 和 8 年 (1933 年 ) 起, 所 有 御 下 賜 金 授 予 的 社 會 事 業 單 位, 補 助 金 皆 改 為 金 一 封, 致 使 無 法 確 切 了 解, 人 類 的 家 究 竟 獲 得 多 少 獎 助 金, 但 推 測 應 該 以 400 円 為 補 助 原 則, 如 果 以 每 年 400 円 為 基 準 計 算, 累 計 8 年 可 獲 得 來 自 宮 內 省, 約 3200 円 的 獎 助 金 人 類 的 家, 何 以 自 昭 和 6 年 (1931 年 ) 才 開 始 獲 得 御 下 賜 金? 42 參 閱 昭 和 8 年 (1933 年 ) 出 版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要 覽, 其 中 記 載 昭 和 3 年 (1928 年 )7 月, 人 類 的 家 因 港 町 的 市 區 改 正 需 求, 被 要 求 搬 離 原 設 於 港 町 二 丁 目 最 初 的 事 業 基 地, 臺 北 州 政 府 則 提 供 一 處, 位 於 下 奎 府 町 三 丁 目 約 四 千 三 十 坪 的 州 有 地, 並 貸 款 給 稻 垣 藤 兵 衛 興 建 建 物, 鄰 近 則 有 農 園 小 公 園 等 設 施 稻 垣 藤 兵 衛 經 過 2~ 3 年 的 努 力, 再 加 上 昭 和 7 年 (1932 年 ),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協 會 補 助 二 千 圓, 及 恩 賜 財 團 慶 福 會 補 助 千 圓, 協 助 興 建 約 70 坪 的 講 堂 及 教 室 各 一 棟, 遷 建 後 的 人 類 的 家 硬 體 環 境 才 逐 步 建 置 完 成 稻 垣 藤 兵 衛 規 劃 的 各 種 社 會 事 業 也 才 逐 步 推 動, 這 時 人 類 的 家 已 發 展 成 為 兼 具 社 會 與 兒 童 兩 大 部 門 的 社 會 事 業 體, 終 獲 得 臺 北 州 地 方 社 會 事 業 業 管 機 關, 納 入 御 下 賜 金 的 授 予 單 位 之 一 社 會 救 助 事 業 收 入 來 源, 除 政 府 機 關 的 補 助 外, 不 可 或 缺 便 是 來 自 各 界 自 由 捐 助 的 寄 附 金,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捐 助 收 入, 約 佔 人 類 的 家 總 收 入 的 24% 稻 垣 藤 兵 衛 作 為 人 類 的 家 主 要 負 責 人, 雖 然 他 是 一 位 內 地 日 本 人, 但 對 於 臺 灣 人 民 的 關 愛 與 理 解, 卻 是 超 越 族 群 的 隔 離, 並 極 力 為 臺 灣 弱 勢 的 人 民 發 聲, 例 如 : 大 正 14 年 (1925 年 ), 稻 垣 藤 兵 衛 曾 協 助 竹 山 斗 六 的 農 民, 對 抗 被 日 本 政 府 及 三 菱 財 閥, 所 侵 佔 約 一 萬 餘 的 甲 竹 林 地 43 相 對 的 當 時 有 不 少 日 本 人 把 稻 垣 藤 兵 衛 視 42 根 據 杵 淵 義 房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史 記 載, 御 下 賜 金 自 大 正 12 年 開 始, 對 臺 灣 各 社 會 事 業 單 位 發 放 獎 助 金 43 竹 林 事 件, 又 稱 林 杞 埔 事 件 遠 因 是 台 灣 總 督 府 把 嘉 義 林 杞 埔 ( 今 南 投 竹 山 ) 斗 六 等 15,000 甲 的 竹 林 劃 歸 為 模 範 竹 林, 強 行 收 歸 為 國 有 地, 並 由 日 本 三 菱 造 紙 株 式 會 社 掌 握 所 有 權, 供 其 使 用 經 營, 且 不 准 附 近 居 民 隨 意 進 入, 導 致 原 依 靠 山 林 生 活 的 20,000 餘 竹 農 與 地 主 的 生 計 陷 入 困 境, 因 而 向 總 督 府 進 行 抗 議 與 陳 情 23

為 叛 徒, 對 他 十 分 敵 視 日 人 岩 本 秋 心 甚 至 出 版 專 書 解 剖 せる 稻 藤, 44 抨 擊 他 是 危 險 人 物 及 偽 善 者, 但 這 都 無 損 稻 垣 藤 兵 衛 對 愛 的 理 念 實 踐, 誠 如 稻 垣 藤 兵 衛 於 昭 和 2 年 (1927 年 ) 創 辦 的 月 刊 非 臺 灣, 宣 言 中 提 到 : 我 們 是 愛 臺 灣, 但 是 所 愛 的 臺 灣 不 是 為 我 們 自 己 愛 的, 是 為 臺 灣 愛 的, 且 我 們 是 超 越 臺 灣 而 愛 臺 灣 所 謂 超 越 臺 灣 而 愛 臺 灣 是 什 麼 意 思 呢? 是 說 為 世 界 與 人 類 而 愛 臺 灣 的 意 思 45 這 種 為 世 界 與 人 類 而 愛 臺 灣 的 思 想, 對 於 作 為 日 本 人 的 他, 在 臺 灣 為 失 學 兒 童 被 壓 迫 的 娼 妓 改 過 的 浮 浪 者, 所 做 的 奮 鬥 與 努 力, 或 許 更 能 感 受 到 稻 垣 藤 兵 衛 跨 越 族 群 之 愛 稻 垣 藤 兵 衛 一 生 為 臺 灣 人 民 奮 鬥 努 力, 其 理 念 也 獲 得 不 少 臺 灣 本 島 人 的 認 同, 並 願 意 捐 款 資 助 人 類 的 家 救 助 事 業 最 後, 有 關 農 園 收 入 640 圓, 推 測 應 是 昭 和 3 年 (1928 年 ) 以 後, 人 類 的 家 遷 移 至 下 奎 府 町 多 了 農 園 地, 可 作 為 收 入 來 源, 就 人 類 的 家 收 容 對 象 而 言, 失 學 兒 童 病 患, 較 難 成 為 農 園 主 要 工 作 者, 推 測 或 許 有 部 分 受 到 照 護, 但 仍 能 勞 動 的 婦 人 旅 人 及 浮 浪 者, 極 有 可 能 被 分 配 從 事 勞 動 服 務, 或 到 農 園 勞 動 賺 取 個 人 生 活 所 需 的 報 酬, 無 論 院 民 何 故 被 收 容, 都 應 該 在 能 力 許 可 的 範 圍 內, 參 與 勞 動 工 作, 藉 由 勞 動 體 認 存 在 的 價 值 感, 及 對 社 會 群 體 的 責 任, 進 行 身 體 的 教 化 工 作 三 成 立 無 政 府 組 織 孤 魂 聯 盟 稻 垣 藤 兵 衛 雖 是 日 本 人, 卻 積 極 參 與 臺 灣 社 會 運 動, 致 力 謀 求 臺 灣 人 民 智 識 與 生 活 環 境 的 改 善 昭 和 2 年 (1927 年 ), 稻 垣 號 召 周 合 源 張 維 賢 等 同 屬 信 奉 無 政 府 主 義 的 臺 灣 青 年, 組 成 社 會 改 革 團 體 孤 魂 聯 盟, 透 過 研 究 與 宣 傳 等 手 段, 以 謀 求 無 產 階 級 的 解 放, 根 據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志 記 載 : 孤 魂 聯 盟 是 根 據 一 向 標 榜 本 島 人 的 教 化, 經 營 稻 江 義 塾 的 無 政 府 主 義 者 稻 垣 藤 兵 衛 的 倡 議, 糾 合 本 島 人 無 政 府 主 義 者 所 組 織 的 研 究 會 團 體 之 名 稱 44 45 岩 本 秋 心, 解 剖 せる 稻 藤 ( 株 式 會 社 臺 灣 新 聞 社,1923) 劉 峰 松, 前 引 文, 頁 55 24

孤 魂 聯 盟 是 以 研 究 宣 傳 無 政 府 主 義, 謀 求 無 產 階 級 解 放 為 目 的 的 團 體 46 何 以 名 為 孤 魂 聯 盟, 張 維 賢 於 臺 北 市 大 稻 埕 民 衆 講 座, 舉 辦 第 二 次 演 講 會 時 曾 如 此 說 道 : 孤 魂 即 爲 生 前 孤 獨 死 後 仍 無 倚 靠 的 可 憐 靈 魂 之 謂 其 悲 哀 恰 如 吾 人 無 產 階 級 農 民 現 代 的 生 活, 吾 人 於 兹 組 織 孤 魂 聯 盟, 將 爲 我 等 的 光 明 參 加 無 產 階 級 解 放 運 動 47 稻 垣 藤 兵 衛 周 合 源 與 張 維 賢 因 為 對 於 無 產 階 級, 孤 苦 無 依 生 活 的 同 情, 及 對 無 政 府 主 義 理 念 的 認 同, 於 是 召 集 志 同 道 合 的 青 年, 共 同 組 成 孤 魂 聯 盟, 為 解 放 無 階 級 而 奮 鬥 為 宣 傳 孤 魂 聯 盟 的 理 念, 他 們 甚 至 創 辦 社 團 報 紙 伍 人 報 作 為 宣 傳, 48 孤 魂 聯 盟 成 立 後 採 取 無 政 府 主 義 自 由 聯 合 的 原 則, 雖 然 可 以 擴 大 聯 合 的 基 礎, 卻 也 使 得 組 織 行 動 力 變 的 鬆 散, 甚 至 造 成 成 員 間 的 衝 突, 49 後 來 愛 愛 寮 的 創 辦 人 施 乾 也 因 認 同 組 織 的 理 念 而 加 入 雖 說 孤 魂 聯 盟 主 要 從 事 無 政 府 主 義 的 研 究 與 宣 導, 終 究 因 為 所 提 倡 的 思 想, 可 能 危 及 日 本 殖 民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終 在 昭 和 3 年 (1928 年 )7 月, 被 警 察 機 關 大 肆 搜 捕, 因 無 明 確 反 政 府 事 證, 經 警 察 機 關 訓 誡 後 釋 放, 之 後, 後 孤 魂 聯 盟 也 形 同 解 散 狀 態 雖 然 稻 垣 藤 兵 衛 創 辦 孤 魂 聯 盟 後, 運 作 不 到 兩 年 的 時 間 即 遭 到 日 本 警 察 機 關 的 查 禁, 但 孤 魂 聯 盟 超 越 種 族 或 階 級 立 場 思 考, 反 對 一 個 階 級 壓 迫 另 一 個 階 級, 一 個 民 族 壓 迫 另 一 個 民 族, 這 樣 的 理 念 可 說 是 稻 垣 藤 兵 衛 作 為 無 政 府 主 義 者, 最 高 貴 的 情 操 與 信 念, 並 實 踐 在 對 於 兒 童 婦 女 及 浮 浪 者 的 社 會 救 助 行 動 46 王 詩 琅 譯, 臺 灣 社 會 運 動 史 ~ 文 化 運 動 ( 稻 鄉 出 版 社,1988 年 ), 頁 22 47 王 詩 琅 譯, 前 引 書, 頁 22 48 許 陽 明 記 載 姨 父 周 合 源 對 於 孤 魂 聯 盟 的 詮 釋 與 補 充 說 明 : 孤 魂 也 是 他 們 那 一 群 信 奉 無 政 府 主 義 者 的 自 稱, 他 們 也 曾 合 辦 伍 人 報 宣 揚 無 政 府 主 義 合 源 姨 丈 曾 向 我 說 伍 人 的 發 音 就 是 接 近 台 語 忤 人 的 意 思, 表 達 自 己 就 是 有 故 意 與 人 過 意 不 去 的 風 格, 含 有 一 份 自 我 解 嘲, 諷 刺 自 己 的 幽 默 引 自 : 許 陽 明, 媽 媽 的 乳 房 : 臺 灣 許 足 女 士 的 人 生 歲 月 及 家 族 記 事 ( 圓 神 出 版 社,2009 年 ), 頁 234 49 孤 魂 聯 盟 創 辦 人 之 一 的 稻 垣 藤 兵 衛, 由 於 個 性 偏 狭, 與 本 島 人 聯 盟 員 之 關 係 並 不 圓 滑, 故 昭 和 2 年 (1927 年 )8 月 趁 稻 垣 不 在, 周 合 源 林 斐 芳 張 乞 食 楊 德 發 楊 清 標 等 八 人 集 合 於 稻 江 義 塾, 計 劃 排 斥 稻 垣 另 組 戰 線 聯 盟 然 因 楊 清 標 楊 德 發 表 示 反 對 並 聲 明 退 出 終 不 克 成 立 自 此 以 後 盟 員 對 孤 魂 聯 盟 的 態 度 顯 著 缺 乏 熱 忱, 稻 垣 也 對 本 島 人 青 年 的 態 度 大 爲 不 滿, 終 至 採 取 完 全 放 任 的 態 度 引 自 : 王 詩 琅 譯, 前 引 書, 頁 23 25

伍 結 論 : 跨 越 族 群 的 人 類 愛 稻 垣 藤 兵 衛 自 大 正 3 年 (1914 年 ) 渡 海 來 臺 擔 任 山 地 警 察 工 作, 而 後 創 辦 人 類 的 家 作 為 其 實 踐 社 會 救 助 理 念 的 基 地, 直 到 昭 和 22 年 (1947 年 ) 被 國 民 政 府 強 制 要 求 返 回 日 本, 他 將 一 生 最 重 要 的 時 光, 都 奉 獻 給 臺 灣 這 塊 土 地 與 窮 苦 的 人 民,33 年 的 無 私 的 奉 獻, 只 為 實 踐 對 於 社 會 改 革 的 信 念 與 理 想 不 同 於 官 方 社 會 事 業, 以 慈 善 之 名 行 社 會 宰 制 之 實 的 推 動 目 的, 稻 垣 藤 兵 衛 則 視 以 基 督 宗 教 思 想 為 核 心, 主 張 無 差 別 的 愛, 跨 越 族 群 的 藩 籬, 推 動 社 會 改 革 與 救 助 行 動 稻 垣 藤 兵 衛 眼 見 大 稻 埕 地 區, 有 不 少 已 達 學 齡 的 臺 灣 兒 童, 因 國 家 教 育 資 源 的 不 足, 與 分 配 不 均 等 問 題, 未 能 獲 得 受 教 的 機 會 因 而 創 建 稻 江 義 塾, 以 極 低 甚 至 免 除 學 費 的 誘 因, 收 容 失 學 或 家 境 貧 困 的 兒 童, 並 提 供 食 物 住 宿 與 學 用 品, 讓 這 些 學 童 能 夠 安 心 就 學, 在 當 時 可 被 視 為 替 代 性 的 公 學 校 而 後 隨 著 教 育 資 源 的 擴 充 與 普 及, 稻 垣 藤 兵 衛 重 新 定 位 稻 江 義 塾 的 教 育 發 展 方 向, 認 為 現 行 教 育 環 境 所 培 育 出 的 兒 童, 只 在 於 智 識 的 提 升, 缺 乏 實 業 技 能, 常 造 成 無 法 銜 接 社 會 職 場 的 需 求, 因 而, 將 稻 江 義 塾 轉 為 技 職 基 礎 教 育 發 展, 幫 助 這 些 在 社 會 上 身 處 弱 勢 的 兒 童, 將 來 進 入 職 場 環 境 時 更 具 競 爭 力, 並 能 謀 得 乙 份 工 作, 改 善 自 己 與 家 人 的 生 活 環 境, 透 過 教 育 資 源 的 投 入, 讓 階 級 有 翻 轉 的 機 會, 並 實 踐 教 育 機 會 的 公 平 性 稻 垣 藤 兵 衛 為 解 放 受 虐 的 婦 女, 提 出 娼 妓 自 廢 運 動, 掀 起 社 會 輿 論 的 討 論, 並 迫 使 僱 主 改 善 職 場 環 境, 官 方 重 新 檢 討 及 修 正 工 作 規 範 此 外, 稻 垣 成 立 人 類 的 家 收 容 遭 遇 不 測 的 旅 人, 給 予 住 宿 保 護 並 貸 與 歸 郷 旅 費 ; 收 容 浮 浪 者,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與 暫 時 棲 身 之 所 ; 收 容 受 迫 婦 女 給 予 必 要 協 助 與 保 護 ; 提 供 職 業 輔 導 與 工 作 介 紹, 幫 助 失 業 者 度 過 困 境, 人 類 的 家 逐 步 擴 展 成 為 地 方 綜 合 性 社 會 救 助 機 構, 積 極 維 護 弱 勢 的 族 群 的 生 存 權 與 工 作 權 稻 垣 藤 兵 衛 積 極 參 與 臺 灣 社 會 文 化 運 動, 站 在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的 對 立 面, 秉 持 對 社 會 正 義 的 堅 持, 挺 身 協 助 臺 灣 農 民 對 抗 日 本 財 閥, 組 織 以 無 政 府 主 義 為 思 想 26

核 心 的 孤 魂 聯 盟, 透 過 實 際 行 動 協 助 臺 灣 人, 民 追 求 民 族 自 主 權 雖 然 有 時 稻 垣 的 理 念 不 免 過 於 理 想, 而 被 揶 揄 不 自 量 力, 甚 至 被 日 本 同 胞 所 厭 惡 出 書 詆 毀, 被 既 得 利 益 者 所 構 陷, 但 這 些 都 無 法 阻 止 稻 垣 對 於 社 會 理 想 的 推 動 因 為, 他 的 精 神 是 人 類 愛, 超 越 臺 灣 而 愛 臺 灣 27

附 錄 : 稻 垣 藤 兵 衛 大 事 年 表 1892 年 ( 明 治 25 年 ) 3 月 10 日 於 京 都 府 出 生 1914 年 ( 大 正 3 年 ) 1. 同 志 社 大 學 政 治 經 濟 部 經 濟 科 ( 専 門 学 校 課 程 ) 畢 業 2. 同 年 渡 海 來 臺 灣 擔 任 山 地 警 察 工 作 1916 年 ( 大 正 5 年 ) 1. 臺 北 市 大 稻 埕 港 町 二 丁 目, 設 人 類 的 家 與 稻 江 義 塾 ( 今 南 京 西 路 西 寧 北 路 交 界, 合 作 金 庫 附 近 ) 2. 稻 江 義 塾 授 課 內 容 則 包 含 : 修 身 國 語 漢 文 算 數 習 字 等 五 科 1920 年 ( 大 正 9 年 ) 1. 發 表 敬 告 稻 江 人 刊 登 於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2. 於 大 稻 埕 日 新 街 教 會 堂, 開 慈 善 活 動 寫 真 會, 募 集 義 塾 資 金 1921 年 ( 大 正 10 年 ) 1. 於 鐵 道 旅 館, 開 慈 善 活 動 寫 真 會, 募 集 義 塾 資 金 2. 於 嘉 義 公 會 堂, 開 慈 善 活 動 寫 真 會, 所 得 戲 金, 除 實 費 外, 欲 充 該 義 塾 及 嘉 義 青 年 會 基 金 1922 年 ( 大 正 11 年 ) 1. 進 入 萬 華 地 區 的 娼 藝 妓 院 館, 散 佈 以 給 被 虐 的 姊 妹 們 為 題 的 自 由 廢 業 宣 傳 單, 鼓 勵 她 們 勇 於 提 出 廢 業 2. 發 表 我 看 人 類 之 家 ( 一 ) ( 二 )( 三 ), 刊 登 於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3. 臺 北 辯 護 士 宗 教 家 於 榮 座 辦 理 自 廢 演 說 4. 稻 垣 藤 兵 衛 因 觸 犯 臺 灣 出 版 規 則, 遭 到 檢 察 官 起 訴, 經 後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審 判 有 罪, 罰 金 五 圓, 稻 垣 上 訴 高 等 法 院, 終 判 決 無 罪 1923 年 ( 大 正 12 年 ) 1. 稻 垣 藤 兵 衛 遭 誣 陷 違 反 臺 灣 銃 砲 火 藥 類 取 締 規 則, 而 後 平 反, 並 獲 得 1000 圓 賠 償 2. 岩 本 秋 心 著 解 剖 せる 稻 藤, 由 台 灣 新 聞 社 出 版, 指 28

稻 垣 藤 兵 衛 為 危 險 人 物 與 偽 善 者 1925 年 ( 大 正 14 年 ) 在 嘉 義 竹 林 事 件 中, 又 農 民 撰 寫 訴 願 書, 準 備 向 來 台 視 察 的 秩 父 宮 殿 下 ( 裕 仁 胞 弟 ) 陳 情, 為 農 民 權 益 與 臺 灣 總 督 府 及 三 菱 會 社 周 旋 1927 年 ( 昭 和 2 年 ) 1. 發 行 非 臺 灣 月 刊 2. 成 立 孤 魂 聯 盟 宣 傳 無 無 政 府 主 義 思 想 1928 年 ( 昭 和 3 年 ) 因 港 町 市 區 改 正 需 求, 被 要 求 遷 移 至 下 奎 府 町 三 丁 目, 約 四 千 三 十 坪 的 州 有 地, 另 獲 得 政 府 貸 款 補 助 興 建 建 物, 鄰 近 有 農 園 小 公 園 等 設 施 1931 年 ( 昭 和 6 年 ) 人 類 之 家 開 始 於 每 年 紀 元 節 獲 得 日 本 皇 室 獎 勵 賑 給 ( 御 下 賜 金 ), 每 年 四 百 円 1932 年 ( 昭 和 7 年 )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協 會 補 助 金 二 千 圓, 同 年 二 月 恩 賜 財 團 慶 福 會 補 助 千 圓, 協 助 興 建 約 70 坪 的 講 堂 及 教 室 各 一 棟 1947 年 ( 昭 和 22 年 ) 被 勒 令 強 制 遣 送 歸 國, 在 遣 送 船 上, 至 佐 世 保 登 陸 之 10 天 之 間, 與 井 上 伊 之 助 一 起 在 木 板 間 中 起 居 交 談 1955 年 ( 昭 和 30 年 ) 63 歳 3 月 20 日 永 眠 於 日 本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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