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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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 華 大 學 宗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藕 益 智 旭 的 菩 薩 思 想 之 研 究 A Study of Ouyi Zhixu s thought on Bodhisattva Precepts 研 究 生 : 釋 延 明 指 導 教 授 : 黃 國 清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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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論文摘要 智旭身處的時代背景 可謂是政治腐敗 社會經濟紊亂的態勢 對於當時佛 教局勢 他目睹教界門庭諍競 叢林綱紀衰微 法不明的諸般問題 秉持不忍 聖教衰的護教情懷 智旭矢志投入振興佛教綱紀 以期恢復三學一源 以為基 的本懷 他一生繫於學 講弘律及撰述諸經律藏 其持嚴己的真摯實踐風 格 也為風氣低靡的晚明佛教帶來一股暖流 智旭主張三學一源 禪教律融合的 修行方式 認為佛法猶如帝網明珠 法法相融 皆不出於三無漏學的範疇 若能 顯發三學之用 即能了知全性起修 全修在性的宗趣 對教理與實踐有深刻體認 的智旭 推崇 梵網經 為乘的源頭 強調菩薩所持的性遮持犯及重視慧觀的 心地法門皆蘊含於乘的範圍內 也兼具了事修與理觀 性修不二的宗旨 智旭對 梵網經 的解疏方式 結合了 菩薩本經 的重輕相 依條文 秩序進行解釋和分析 他除了對相作逐條釋義外 更賦予三聚淨的相關意義 與作用 進言之 其條詮釋的內容在立足於律儀規範內的同時 又涉及攝集一 切善法 乃至使眾生悉得究竟樂的義涵 對於菩薩的義理思想與實踐的呈現 智旭主張以天台教觀作為 梵網經 的理論基礎 他運用天台五重玄義的解題形 式 綱領性的將 梵網經 的內容作深入而具體的分析和詮釋 他強調 梵網經 的深奧義理 可透過天台的理觀事修 教觀雙運的理論模式 貫徹於諸重輕事 與理觀心地的實踐義涵 進言之 智旭主張以究竟圓滿的圓教義為理論基礎 結 合別教漸次的修證方式 融會圓別二教的理論和實踐優點 以相輔相成的獨特修 證方式 貫徹於 梵網經 的義理和實踐思想上 關鍵字 梵網經合註 天台教觀 三聚淨 心地法門 佛性三因 中道佛 性 i

4 Abstract Zhixu living in the era background of political corruption, phenomena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isorder. At that time of the Buddhism phenomena, he witnessed conflicts between schools, declining disciplines and problems of morality of the monasteries. With upholding the will of supporting the sustainability of Buddhism, Zhixu decided to commit himself in the revitalization of Buddhist discipline, in hoping to restore the profile of Three Practises of Buddhism(三學). In his whole life, he tied up with patimokkha learning, lecturing and propagating vinaya, compilation various of scriptures and vinaya pitaka. His well regulated the conduct of Buddha s disciplines, providing warmth atmosphere for the malaise of the Late Ming Buddhist. Zhixu advocated the concept of Three Practices, integrating the schools of Zen, lectures and vinaya 禪教律 as a core education of Buddhist. He found that Buddha dharma is like the shining gems of Brahma net, all dharma teachings are mingle in harmony, and will not out of the scope of Three Practises. If one realised the significant and the functions of The Three Practises, he is able to practise to attain the nature of Buddha mind. Through the profound recognition of knowledge and practises, Zhixu respected Brahma Net Sutra as a root of academic and vinaya. He stresses the precepts of upholding and committing of bodhisattva with the reflection wisdom of The Methods of Mind Ground 心地法門, both poses the purpose of practicing and reflection. Regarding the way of annotation, Zhixu integrated the major and secondary precepts of both Brahma s Net Sutra 梵網經 and Bodhisattva Precepts Sutra 菩薩本經, with interpretation and analysis of provisions accordingly. In addition with the clauses interpretation, he was enduing the meaning and functions of tri-vidhani silani (三聚淨 ) on the clause of precepts. Regards with the indication of taught and practices of bidhisattva s precepts, Zhixu advocated The Tiantai s Teaching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Brahma Net Sutra. He use of The Tiantai Five Mystical form (五重玄義) to programmatic and analysis in depth on the content of Brahma Net sutra. He stress that, the advantage of integration of Tiantai Yuanjiao(天台圓教)as the exactly awesome ii

5 theoretical basis with combination of gradually practices of Biejiao( 別 教 ), to create the unique complementary way for the ideological and practice of Brahma Net sutra. Keywords: Annotation of Brahma Net Sutra, Tiantai Teaching, Tri-vidhani silani, Methods of Mind Ground, Factors of Buddha Nature, Middle Way of Buddha Nature iii

6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2 第 二 節 當 代 研 究 成 果 之 回 顧... 5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和 方 法... 7 一 研 究 範 圍... 7 二 研 究 方 法... 7 第 四 節 全 文 結 構 述 要... 9 第 二 章 晚 明 律 環 境 對 智 旭 學 思 之 影 響 第 一 節 時 代 背 景 一 晚 明 政 教 關 係 的 因 素 二 晚 明 佛 教 的 律 環 境 三 佛 教 對 復 興 律 的 努 力 第 二 節 智 旭 的 學 思 歷 程 一 毀 佛 崇 儒 的 青 年 時 代 二 出 家 修 學 歷 程 三 學 弘 律 時 期 四 晚 年 的 思 想 會 歸 第 三 節 智 旭 的 著 作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三 章 智 旭 對 菩 薩 的 注 疏 與 方 法 第 一 節 梵 網 經 合 註 的 註 釋 方 法 一 註 釋 體 例 iv

7 二 分 科 架 構 三 文 句 註 釋 方 法 第 二 節 梵 網 經 玄 義 的 註 釋 特 色 一 五 重 玄 義 的 通 論 方 法 二 以 經 題 解 釋 展 現 全 經 要 義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四 章 智 旭 的 三 聚 淨 思 想 詮 釋 第 一 節 攝 律 儀 一 十 波 羅 夷 通 攝 一 切 禁 制 二 十 重 障 道 失 三 墮 惡 趣 果 報 第 二 節 攝 善 法 一 障 平 等 施 予 之 相 二 障 正 觀 淨 命 之 法 三 持 清 淨 生 諸 善 四 菩 提 心 為 修 善 本 源 第 三 節 饒 益 有 情 一 慈 仁 資 助 有 情 二 以 德 化 生 三 如 法 攝 受 有 情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五 章 智 旭 的 菩 薩 思 想 特 色 第 一 節 性 修 同 圓 之 佛 性 v

8 一 佛 性 為 三 德 秘 藏 之 體 二 行 布 圓 融 的 階 位 說 三 稱 性 不 二 理 事 圓 融 之 圓 頓 理 第 二 節 觀 行 對 菩 薩 實 踐 的 重 要 性 一 心 地 法 門 與 三 聚 淨 的 相 即 性 二 無 作 體 的 闡 發 第 六 章 結 論 一 依 天 台 教 學 詮 解 菩 薩 的 深 層 義 理 二 菩 薩 行 位 修 證 的 圓 融 說 三 律 的 實 踐 義 涵 四 研 究 展 望 與 期 許 參 考 書 目 一 經 論 原 典 ( 依 照 經 書 冊 號 編 排 ) 二 藕 益 論 著 三 蓮 池 論 著 四 中 文 專 書 ( 依 照 姓 氏 筆 劃 排 列 ) 五 外 文 專 書 附 錄 一 156 附 錄 二 157 vi

9 第一章 緒論 佛陀為眾生制定種種律制規範 以諸惡莫作 眾善奉行為道德規範的標準 引導眾生趨向三業清淨 順證究竟涅槃的意趣 要言之 律大致可分為感得有 漏人天樂果的世間法 以及導入了脱生死的無漏出世間法 出世間法也因 行人的發心和修證意趣 而有聲聞律儀和菩薩的區分 然而菩薩和聲聞律儀 因各有心向志趣 彼此的修習義涵也有所差異 聲聞律儀以遠離五欲塵勞 厭離生死 欣證涅槃為要務 菩薩則著重對菩提心 六度萬行的顯發與實踐 普利眾生為廣集福德智慧的利行 根據聖嚴法師的考察 中國漢譯菩薩經共有 六種之多 此即是 菩薩瓔珞本業經 梵網經菩薩 瑜伽地論 菩薩 菩薩地持經 本 菩薩善經 優婆塞經 其中 瑜伽師地 論 本 菩薩地持經 菩薩善經 乃屬於 瑜伽師地論 菩薩地品 系統的異譯本 1至於盛傳於中國的本 則分別以 梵網經菩薩 和 瑜伽 本 為兩大主流 僧肇於 梵網經序 提到 梵網經 由姚秦時代鳩摩羅什 於弘始三年 在長安草堂寺譯出 梵網經 本有一百二十卷六十一品 然唯有 菩薩心地品 上下兩卷被譯成漢文 專明菩薩行地的一部菩薩經 2隨著 梵網經 的譯出 大乘菩薩逐漸成為中國佛教界所推崇而廣為流行的經 對 梵網經 的相關 注疏 註解也不勝枚舉 此外 隋唐時代各宗派對 梵網經 的弘揚也頗為重視 如天台智顗 菩薩義疏 唐代明曠 天台菩薩疏 以及華嚴法藏 梵網 經菩薩本疏 隨後 法相部玄奘也譯出 瑜伽師地論 菩薩地品 和 菩 薩羯磨文 因此 瑜伽菩薩本 也隨之弘揚於中國 宋代延續了隋唐對 梵網經 重視的風氣 律師們與其他宗派都積極參與授 受 研究和撰述的弘揚工作 當時的菩薩著作有延壽 受菩薩法 與咸 1 釋聖嚴著 律學綱要 臺北市 法鼓文化 1999 年 二版 頁 梵網經 卷1 大正藏 冊 24 頁 997 上 2 1

10 梵網菩薩經疏註 慧因 梵網經菩薩注 知禮 授菩薩儀 以及 遵式 授菩薩儀 至於元代的律學發展內容 多偏向藏傳的祕密 以及漢 傳佛教的四分律學 然而傳統的漢傳律宗傳承 因無重要律師出現而暗淡無光 學研究和持修行理念逐漸淡化 導致漢傳佛教面臨衰微的局面 此凋敝現象 也持續影響明代的律學發展 明代以南山體系的律師們 除了以聲聞律儀作為重 整叢林綱紀外 也特別重視 梵網經 的弘揚 其中 弘贊撰有 梵網經菩薩 略疏 寂光 梵網經直解 同時 晚明佛教四大師之雲棲祩宏與蕅益智旭分 別為 梵網經 作注疏 前者著有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義疏發隱 後者則有 梵網經合註 梵網經玄義 以及瑜伽體系的 菩薩本經箋要 回溯佛教自印度東傳以來 經歷了魏晉南北朝的譯經孕育期 隋唐的百家爭 鳴 八宗林立的盛況 宋元佛教則以內部交融匯合各宗派 外部則是融攝儒 道二教思想 呈現出特殊的儒 釋 道交融轉變期 明代佛教的發展動向 也 追隨著宋元佛教的後繼型態 其教理思想雖然與宋明儒家發展大致相似 實際 上卻是同中求異中謀新發展 3本論嘗試透過晚明佛教四大師之一 蕅益智旭的 菩薩註解 以便進一步了解當時大乘學理論和實踐思想的發展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明代佛教對律弘傳的實況 新續高僧傳 明律篇 明確地記載著明代 弘揚律共有十八人之多 可見明代弘律者尚不乏其人 4值得一提的是 到了 晚明時期 佛教界相續出現弘揚律的著名高僧 其中以雲棲祩宏 在犙弘贊 古心如馨 三昧寂光 永覺元賢等人的貢獻最為顯著 他們除了投入振興法的 傳承以外 也積極展開對菩薩的提倡和弘揚 反映出當時佛教界對菩薩的高 度重視 作為晚明時期的佛教巨擘 蕅益智旭也是弘揚菩薩的積極投入者 他 對菩薩律的重視 可從其孜孜不倦地為菩薩經撰寫註釋 講說 以及致力推 3 釋聖嚴著 關世謙譯 明末中國佛教之研究 台北 台灣學生書局 1988 年 初版 頁 57 4 新續高僧傳 明律篇 卷二十八記載 正傳 有十四人 附見 四人 共十八人 參照 郭朋著 明清佛教 福建 人民出版社 1982 頁

11 廣菩薩為普及化的行儀展現出來 其不餘遺力的弘律表現和堅毅的實踐精神 除了備受近代人推崇的模範以外 其律思想更是值得研究的主題 本論文的研究方向將鎖定於蕅益智旭的菩薩思想和實踐行儀作為探討議題 聖嚴於 明末中國佛教之研究 一書 針對智旭的時代背景 生平 著作 宗 教實踐和其學思發展 作出細膩透徹的闡述 此書堪稱為 目前學術界唯一有 關智旭研究之專書 5美中不足的是 此書涉及的面向較廣 並非聚焦於律 的討論 若對智旭留下的龐大論著作分析和歸類 律撰述大致占了總數額的 三分之一 此數量反映出他對律學的專研深度 並不亞於對其他相關經論的心 力投入 從他撰述的著作和文集 內容呈現 智旭特別重視禪教律兼修 三學一 源 以為基的義理實踐 更奉 梵網經 為其日常的修行功課 此種種行儀 反映出智旭的律學思想是不容忽視的研究議題 因此激發筆者對智旭律學的研 究動機 特別是對其菩薩思想的層面 欲作深入與系統的探討 就教理思想層面而言 智旭認為 定慧之種備 則禪教律之本得矣 6 他主張三教的義涵皆不出於三無漏學的範圍 兩者的一致性 也反映出禪 教 律之間非異非一的相即意義 他強調三學以律為優先 即藉由律儀斷除有漏法 洞悉開遮持犯 會通與融合大小法 教乘之差異 7強調縱使一位禪僧或教乘 講僧 也不能離於律持守的範疇 精通於大小乘律藏的智旭 目睹政治腐敗 社會動盪不安 佛教叢林衰微 法淪喪的情景 基於不忍聖教衰 不忍眾生苦 的悲願推重下 激發智旭對律振興的雄心 直得一提的是 從智旭對律撰述 和其他著作內容的透視中 不難發現他以 梵網經菩薩 作為律實踐的中心 思想 8其相關的菩薩著作有五種 梵網經玄義 一卷 梵網經合註 七 卷 菩薩本經箋要 一卷 菩薩羯磨文釋 一卷 梵網經懺悔行法 一卷 另有 重定受菩薩法 和 學菩薩法 的勸文 智旭面臨了佛教界 5 龔曉康 融會與貫通 藕益智旭思想研究 成都 巴蜀書舍 2009 年 一版 頁 11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6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359 中 7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255 上 8 釋聖嚴著 關世謙譯 明末中國佛教之研究 台北 台灣學生書局 1988 年 初版 頁

12 與 社 會 的 種 種 頹 廢 風 氣, 以 及 本 身 在 弘 律 歷 程 所 遭 受 艱 辛 挫 折, 逐 漸 體 會 到 梵 網 經 修 證 義 涵 普 遍 性 和 深 廣 度, 非 常 適 用 於 當 時 的 環 境 背 景, 因 而 極 力 投 入 菩 薩 經 的 註 釋 弘 揚 和 講 等 法 務 從 菩 薩 道 的 實 踐 義 涵 言 之, 菩 薩 十 重 四 十 八 輕 和 心 地 法 門 是 菩 薩 修 行 和 成 就 佛 道 的 正 因, 有 心 者 只 要 發 心 學 習 此, 則 必 能 成 就 佛 道 因 此, 智 旭 將 此 佛 性 推 崇 為 第 一 最 上 微 妙 之 9 智 旭 對 菩 薩 思 想 的 詮 釋, 強 調 透 過 洞 悉 大 小 乘 諸 的 開 遮 持 守 以 外, 也 將 不 同 系 統 的 梵 網 經 與 菩 薩 本 經 的 義 理 貫 徹 於 三 聚 淨 中, 他 對 三 聚 淨 賦 予 何 種 意 義, 則 是 本 論 所 要 進 行 釐 清 的 問 題 智 旭 強 調, 梵 網 經 菩 薩 乃 是 一 切 諸 佛 菩 薩, 乃 至 一 切 眾 生 所 依 的 清 淨 本 源 ; 也 是 成 就 三 十 心 地 法 門 的 佛 性 種 子 經 歷 三 次 閱 藏 經 驗 的 智 旭 認 為, 梵 網 經 的 深 層 義 理, 可 通 過 天 台 理 觀 事 修 並 重 的 理 論 加 以 詮 顯 ; 並 以 天 台 教 觀 作 為 義 理 基 礎, 撰 寫 出 梵 網 經 玄 義 梵 網 經 合 註 兩 部 巨 著 至 於 智 旭 如 何 將 天 台 的 理 論, 貫 徹 於 菩 薩 思 想 和 實 踐 意 義, 以 及 對 心 地 法 門 與 重 輕 相 作 了 何 種 程 度 上 的 會 同, 這 些 皆 是 筆 者 所 關 懷 的 課 題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本 論 文 將 以 智 旭 菩 薩 思 想 為 研 究 進 路, 希 望 透 過 智 旭 的 相 關 著 作 和 和 現 有 學 者 的 研 究 成 果 為 基 礎, 藉 由 本 論 文 的 撰 寫, 以 期 能 夠 解 明 下 列 問 題 : ( 一 ) 智 旭 的 師 承 學 習 過 程 環 境 對 其 菩 薩 思 想 的 影 響 為 何? ( 二 ) 探 究 和 分 析 智 旭 對 菩 薩 重 輕 相 和 心 地 法 門 的 義 理 詮 釋, 透 顯 出 甚 麼 樣 的 特 殊 思 想? ( 三 ) 透 過 天 台 教 觀 的 義 理 詮 釋, 他 對 梵 網 經 菩 薩 實 踐 賦 予 何 種 意 義? 以 上, 有 關 智 旭 菩 薩 的 理 解 義 理 詮 釋 修 證 義 涵, 以 及 其 律 思 想 對 後 世 的 影 響, 皆 是 筆 者 嘗 試 爬 梳 的 課 題 9 釋 藕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三,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台 北 : 佛 教 書 局,1989 年 ), 第 11 冊, 頁

13 第二節 當代研究成果之回顧 學界對智旭的菩薩研究的成果不多 學者們大部分專注於智旭的淨土和天 台圓頓教觀方面的思想研究 有關智旭的律或菩薩的資料 多屬於小篇幅或 概略性的敘述 有鑑於此 筆者嘗試從片段的當代研究成果中 以及 藕益大師 全集 的第一手資料中掘取所需的相關論述 作為本論文的參考內容 目前學術界的蕅益智旭的思想研究 首推釋聖嚴的博士論文 明末中國佛 教之研究 此書分別對智旭的時代背景 一生的信仰 宗教實踐 著作 學 理 以及思想和學德領域 作出周全細膩的表達 也為後期研究者提供良好的 研究參考 此中 他提出智旭致心傾向大乘的著作有 梵網經玄義 一卷 梵網經合註 七卷 強調智旭的律思想經過時間和環境得錘鍊 逐漸從小 乘的事相轉向大乘心地的成果 更透過天台教觀解釋律條文的論述 隨 後 聖嚴撰出 明末的菩薩 明末中國的律復興 二篇論文 皆收錄 於 從傳統到現代 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 一書中 他在 明末中國的律復 興 文中將明末的律復興內容 分成明末律的著作 在家與出家 受 法 律環境等四大特色的論述 明末的菩薩 首先提及 梵網經菩薩 的源流 然後分別對 明末菩薩弘揚者 雲棲祩宏 雲棲祩宏 三昧寂光 在犙弘贊的德玉等人的菩薩著作特色 以及作出概括性的陳述 此論述內容 也為筆者提供明末律歷史的有利參考線索 此外 釋自澹撰有 藕益智旭的律觀 一篇 此文扣緊智旭對律生涯 持態度 以及對復興律志願的相關論述 文中提到智旭感慨明末法的頹 廢和倫喪 而發起致力宏之心 卻甚不滿意其弘成果的悲戚心態 釋自澹 更將智旭與同時代弘律的雲棲祩宏 見月讀體作律實踐上的比較 釋見曄於 明末佛教發展之研究 以晚明四大師為中心 重新為晚明佛教定義為復興的佛 教 反駁晚明佛教是衰頹期的傳統說法 他強調晚明佛教時期的四位大師 雲 棲祩宏 憨山德清 紫柏達觀 藕益智旭等人的出現 為明末佛教掀開嶄新的 5

14 朝氣和改革 此中 作者對智旭的修學歷程 修學生涯中所關注的重點和貢獻 個人的宗教信仰情懷和精進克己的生活形態 作出精闢的解讀和闡述 有關晚明佛教環境背景的當代學術著作 有陳永革 晚明佛教思想研究 周齊 明代佛教與政治文化 陳玉女 明代佛門僧俗交涉的場域 以及江燦 騰 聖域踏尋 近代漢傳佛教史的考察 陳永革於書中提到晚明佛教的思想主 題和復興特質 內容包括了禪學中興 淨土信仰 律復興 禪教歸淨 以及佛 儒道交涉 心學流變等思潮的論述 其中 作者分別提到菩薩思想與晚明佛教 的律復興 從攝心歸到禪律歸性 以及律思想的詮釋 明代佛教與政治 文化 首先提出明代帝王對佛教的態度和明初政治文化環境 更進一步對佛教政 策的基本模式 士大夫的儒釋觀 明代高僧的處事取向和政治文化傾向進行論述 陳玉女在 明代佛門僧俗交涉的場域 一書中提到明太祖對佛教三經講習的政策 佛門學佛模式和落實難題 特別針對叢林生活的理想規範與現實的衝撞和調和論 述 聖域踏尋 近代漢傳佛教史的考察 第一卷以中國近代佛教社會及其思想 變革為主題 針對晚明佛教復興運動背景 以及所面對的種種課題為考察內容 並說明憨山德清在金陵大報恩寺的磨練和改革 同時 作者也對 慨古錄 所記 錄的晚明叢林諸問題 提出精闢的闡述 智旭生平與思想的研究 義理和實踐思想的相關學術論著有陳英善 理體 與心性說 蕅益智旭之研究 智旭思想之評析 以及 蕅益智旭思想的特質及 其定位問題 二文 作者透過對智旭整體著述的考察後 將智旭的思想特質定義 為理體論和心性說 龔曉康著 融會與貫通 蕅益智旭思想研究 一書中 提到 蕅益智旭生平及著述 以及其淨土思想的行門 也強調持作用對念佛求生淨土 的重要性 釋聖嚴於 現代佛教學術叢刊 淨土宗史論 提出 蕅益大師的淨土 思想 一文中 論述了智旭的生平事蹟 三學一源 念佛三昧 九品往生 以及 四種淨土說 6

15 第三節 研究範圍和方法 一 研究範圍 在晚明佛教的高僧行儀中 智旭可說是一位精通儒佛二家義學 兼修禪律淨 的宗教思想家和實踐者 所涉及的著作範圍頗為廣泛 在佛教的著述方面 除了 靈峰宗論 以外 尚有 阿彌陀經要解 梵網經玄義 菩薩本箋 要 法華經玄義節要 法華經會義 楞嚴經玄義 楞嚴經文 句 閱藏知津 法海觀瀾 周易禪解 等數十種 堪稱是一位知識 淵博 窮究三藏的學者 以及網羅各宗教義的集大成者 本論文的研究範圍和取材方面 將側重於智旭的五種菩薩著作 即 梵網 經玄義 一卷 梵網經合註 七卷 菩薩本經箋要 一卷 菩薩羯磨 文釋 一卷 梵網經懺悔行法 一卷 以及另外兩篇勸文 即 重定受菩薩 法 和 學菩薩法 也屬本論的探討範圍 至於其他現存的撰述 也是筆者 參考的文獻依據 其中 靈峰宗論 的願文篇 法語篇 問答篇等 卻是重要的 文獻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 智旭雖然極力弘揚菩薩 並以 梵網經 為中心的 律實踐者 對聲聞的重視和推廣仍然不遺餘力 從其學論著發展可窺見智 旭的菩薩思想 是建立於聲聞的基礎上 如智旭言 重樓四級 上級既造 下級可廢耶 10同時 進一步彰顯出菩薩的普遍性和深廣度 遠比聲聞來 得勝妙 二 研究方法 佛學研究是針對前人的佛學成果 進行理解和研究的方式 吳汝鈞認為 現 代佛學研究的方法可歸納為 文獻學方法 考據學方法 哲學方法 思想史方法 以及實踐修行法等 強調研究方法的應用 不僅決定了研究的方向 也直接影響 研究的成果 若能善巧運用研究方法 則能激發新的知識和創意性的構想 11對 10 弘一 藕益大師年譜 藕益大師全集目錄 台北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13 吳汝鈞 對現代佛學研究之省察 佛學研究與方法論 台北 臺灣學生書局 1983 年 頁

16 於本論文的研究方法 筆者將分別以文獻學方法 思想研究方法作為本論文的基 本進路 以期能達到研究的目的 一 文獻學方法 文獻學是對文獻資料的收集和研究 此中也包括了古代歷史的文獻記載 可 以說 文獻學是建立在整理 編繤 注解文獻的工作上 中國古代文獻的內容可 分為三大類 一 著作 將認識知覺所獲得的經驗和啟示 經過理性的理解後的 精要結論 轉換成富有創造性的理論 二 編述 將過去固有的書籍 重新以新 的體例加以改造 組織 編為適應於客觀須要的書本 三 鈔繤 將過去繁複雜 亂的內容 加於修改 刪除 重整 歸類後 以新的體裁展現出來 12本論文運 用文獻研究法 以梳理智旭著作中有關律的部份 解明文句的意義 以作為進 一步研究的基礎 其次 也幫助梳理有關智旭生平與時代的歷史文獻資料 以了 解其所處的佛教文化背景以及生涯學思歷程 佛學研究的文獻學方法 是離不開典籍依據的範疇 透過典籍的文字的推敲 對研究主題作出更深刻的了解 同時 對於前人的著述 必須經過消化 理解領 會和琢磨的過程 我們可能從此過程中有所啟發和增益 更完整地將內容表達出 來 或者經過刪定 使之正確 對於漸趨隱晦的道理 須作一番探微索隱工作 因此 對於古人的撰述 實際上是屬於適切理解其文義的工作 13準此以觀 本 文將從蒐集 閱讀 整理和分析文獻的方式 幫助文獻內容的了解 以期達到研 究的目的 二 思想研究法 佛學研究中的思想史研究 其研究範圍相當廣泛 它可被理解為思想與歷史 的結合 跟考據和哲學思辨都有密切關係 若順著歷史發展的脈絡 描述其思想 流變 則成思想史 吳汝鈞強調 思想史比較博雜 除了思想研究之外 文獻研 參照張舜徽 中國文獻學 台北 木鐸出版社 1983 頁 31 參照杜澤遜 文獻學概要 北京 中華書局 2005 年 頁 39 8

17 究進路也較易與思想史相應結合 14簡言之 若以歷史的發展脈絡為背景 結合 文獻學的研究方法 進行描述和釐清其思想源流 演進 以及對義理義涵的論述 比較容易掌握研究對象的深層思想 以及它們與前後期之思想文化背景的關聯 關於思想方面的考察 本論文將從文獻學的基礎上 並透過當代研究成果的 相關資料 進一步找出思想的重點 探求其深層意義 以理解智旭的菩薩思想 與特色 此目的可藉由透過對智旭在菩薩著述 宗論的文句脈絡中 掌握它所 要表詮的意趣 以便深入與系統地釐清智旭的菩薩思想 第四節 全文結構述要 本文的內容鋪陳與架構上的安排 主要是從智旭的環境背景 學思歷程 對 菩薩著作的著述態度 其菩薩義理和思想詮釋 以及宗教實踐進行探討 本 論文內容章節的結構安排 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緒論的鋪陳 共分為四節 第一節是針對本論文的問題意識 略述研 究動機的產生以及引發探討的目的 第二節 當代研究成果的回顧 列舉目前學 術界對智旭的著述評介 其生平 律實踐觀 明代時代背景和佛教律思想的 整體研究等 專書或單篇論文的研究的概要介紹 第三節為研究範圍和方法 一 研究範圍 著重於智旭的菩薩方面的著作 傳記 年譜 以及他所撰 述的各種著作 二 研究方法 分別以文獻學方法 思想研究方法作為本論文 的進路 第四節為全文結構述要 第二章 晚明律環境對智旭學思之影響 在四節的內容敘述當中 首以 時代背景 為進路 分別以晚明政教關係的因素 晚明佛教的律環境 佛教 對復興律的努力三大項目加以說明 第二節 智旭的學思歷程 大致可分為 14 吳汝鈞 對現代佛學研究之省察 佛學研究與方法論 臺灣學生書局 1983 年 頁

18 ( 一 ) 毀 佛 崇 儒 的 青 年 時 代 ( 誕 生 至 受 具 足 前 ) ( 二 ) 出 家 求 歷 程 ( 三 ) 學 弘 律 時 期 ( 四 ) 晚 年 會 歸 期 第 三 節 智 旭 的 著 作 針 對 智 旭 現 有 遺 著 重 新 加 以 彙 整 歸 納, 大 致 可 分 為 法 藏 目 錄 經 論 註 釋 律 註 解 文 集 雜 著, 以 及 懺 儀 等 五 大 類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三 章 智 旭 對 菩 薩 的 注 疏 與 方 法, 此 章 分 為 三 節 第 一 節 梵 網 經 玄 義 的 註 釋 特 色, 分 別 以 解 題 方 法 解 釋 經 題 和 文 句 註 釋 方 法 為 探 討 主 題 解 題 方 法, 說 明 智 旭 採 用 天 台 五 重 玄 義 的 撰 寫 方 式, 即 釋 名 顯 體 明 宗 辨 用 和 教 相 等 五 大 科, 作 為 佛 說 梵 網 經 菩 薩 心 地 品 經 題 的 詮 釋 架 構 第 二 節 梵 網 經 合 註 的 註 釋 方 法, 分 別 以 十 門 明 義 法 分 科 加 購, 以 及 文 句 註 釋 方 法, 就 智 旭 對 經 文 的 文 句 詮 釋 體 例 訓 解 方 法 的 評 析, 作 細 密 的 考 察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四 章 智 旭 的 三 淨 聚 思 想 詮 釋, 第 一 節 攝 律 儀 先 以 十 波 羅 夷 通 一 切 禁 制 為 開 端, 強 調 菩 薩 十 重 無 盡 總 括 了 攝 律 儀 的 德 目 障 道 失, 以 及 墮 惡 趣 果 報 其 次 則 從 消 極 面 強 調 障 平 等 施 予 之 相 障 正 觀 淨 命 之 法 ; 積 極 面 則 從 持 清 淨 生 諸 善 菩 提 心 為 修 善 本 源, 說 明 行 人 對 攝 善 法 的 違 犯 和 持 守 的 利 益 第 三 節 饒 益 有 情 分 別 從 慈 仁 資 助 有 情 以 德 化 生 如 法 攝 受 有 情 等 三 方 面 論 述 菩 薩 饒 益 群 生 的 種 種 善 巧 施 設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五 章 智 旭 的 菩 薩 思 想, 第 一 節 分 別 以 佛 性 為 三 德 祕 藏 之 體, 行 布 圓 融 的 階 位 說, 稱 性 不 二 理 事 圓 融 智 圓 頓 理 的 不 同 層 面, 說 明 性 修 同 圓 之 佛 性 的 特 殊 義 涵 第 二 節 則 強 調 觀 行 對 菩 薩 實 踐 的 眾 要 性, 分 別 對 心 地 法 門 與 三 聚 淨 的 關 聯, 以 及 無 作 體 的 闡 發 第 六 章 結 論, 本 章 將 對 整 體 的 研 究 內 容 作 一 個 總 結 性 的 討 論, 說 明 本 論 文 所 的 研 究 成 果, 探 討 研 究 過 程 中 所 發 現 的 觀 點, 所 面 臨 的 限 制 和 不 足, 以 期 提 供 研 究 發 展 的 新 方 向 10

19 第二章 晚明律環境對智旭學思之影響 明代末期的整體環境 可說政治日趨腐敗 社會矛盾激化 天災人禍頻繁 的混沌時代 當時的佛教發展 可追溯至明太祖朱元璋與佛教的深厚淵源 由於 朱元璋曾於環境複雜的低層社會掙扎求存 意識到元代朝綱崩潰滅亡 莫不與佛 教有密切關係 15基於前車之鑒 明太祖在施行政治管理方針的同時 也對佛教 陸續施行不同的政策措施 以鞏固國基與發展 而其子孫們也普遍地沿襲這些佛 教管理政策 然而 除了政治文化的影響外 明代的佛教發展也隨著外在環境的 影響 以及內部管理弊端日益嚴重 導致叢林綱紀傾向頹廢的困境 對此景況 佛教界的尊德如何在面臨外在的政府文化 社會環境的問題 乃至教界內部紛攘 的危機和困境下 企圖尋求具體的處理之道 為奄奄一息的晚明佛教投入一股強 心劑呢 處身於社會動盪不安 叢林頹廢 法淪喪的智旭 環境背景對其影響 之深 當從其自傳 八不道人傳 所撰寫的 靈峰宗論 和其他相關著作的記 載最為詳盡與信實 同時近代律師弘一為他撰述的 藕益大師年譜 都是探索 有關智旭生平的寶貴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 智旭雖處於社會與宗教生存危機的環 境 依然努力不懈地研讀 著述經論 積極弘揚佛法 為奄奄一息的佛教注入一 股強心劑 本章將從晚明的政教背景 佛教律環境等的種種因素 對其學思歷 程的影響 以及剖析智旭對復興律的關懷 同樣 智旭對內典和外學的著述 也窮究了畢生的心力 他一生的著作宏富 總合約有五十種之多 涵涉佛教經律 論 雜論等著述 也是本文所要強調的內容 第一節 時代背景 明太祖 自統一天下後 為了鞏固其政治地位 便以嚴刑峻法 恣行專制的方式領導國家 其子孫承其遺制外 復多淫荒無度 縱慾妄為的昏君 15 元朝歷代統治者極為崇侫番僧 對番僧除了給予寬鬆的自由空間外 大量施田於僧寺 耗龐大 費用於佛事功德 導致社會風氣 政治文化和經濟在某程度上偏差而制造了佛僧公害 此危機也 蔓延至明代的佛教體制 參見周齊 明代佛教與政治文化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5 頁

20 導致朝政荒亂 官吏腐敗 勢豪驕橫的局面 16這種昏聵廢政的帝制通病 在明 代中後期間則是日益嚴重 同時 此期間的皇帝大多迷戀於密教或秘方秘術 促 使一些心術不正的釋道之徒謀得鑽營的機會 17明穆宗死後 由太子朱翊鈞繼位 萬曆 )為神宗朱翊鈞的年號 佛教界稱之為晚明時期 18 萬曆期間的 政治形態 也不離於皇帝荒惰 宦官橫行 稅監四出的窘境 百姓被賦予沉重的 社會壓力 導致眾怨紛起 民不聊生的慘況 根據荒木見悟的考察 明朝自隆慶 萬曆以來 國家內部則處於政治紛爭日益激化 刑罰 重稅漸趨苛酷 貧民騷動 人倫秩序已動搖的動盪中 外難則有面臨東方之倭寇襲擊 以及北方外敵入侵的 困境 19面臨王權忽崇忽抑的佛教界 也受到極大的轉變 佛教內部弊端所導致 的衰敗問題 也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 綜觀以上 反映出晚明社會局勢和佛教 叢林正處於紛攘多事的時代 一 晚明政教關係的因素 學界對於明太祖的佛教政策 焦點大都偏向利用佛教力量奠定其極權統治的 負面說法 儘管如此 何孝榮認為太祖雖有此意圖 然太祖對佛教的情懷 是不 應被忽視的一環 太祖穩固統治政權之後 也曾極力清理釋道存有的詬病 所採 取的限制措施是屬於階段性 而非長期禁絕的手段 其本意是借助佛教慈悲 包 容的精神 發揮化民善俗的功能 20然而隨著諸多人為的主觀因素與時空變遷 其佛教政策卻因運作不當而反其行道 導致佛教的管理和發展面臨諸多問題和影 響 16 黎傑 宗教與風氣 明史 香港 海僑出版社 1972 再版 頁 武宗沉溺於密教番僧活佛與佛事行為而導致勞財傷命和民怨四起 嘉慶世宗是好鬼神事 崇尚 道教的皇帝 參見周齊 明代佛教與政治文化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5 頁 另 萬曆神宗的宗教傾向則是崇佛亦崇道的帝王 參見於明 沈德符 釋道 主上崇異教 萬 曆野獲編 台北 新興書局 1976 頁 日本學者野上俊静認為萬曆為明朝末期 見野上俊静著 釋聖嚴譯 中國佛教史概說 台北 台灣商務 1980 P162 此外 鎌田茂雄則統括 明清以後的近代佛教 可以說是 佛教的衰頹期 參照鎌田茂雄著 關世謙譯 中國佛教通史 台北 新文豐出版社 1987 再版 頁 241 江燦騰則指出 晚明佛教主要是指神宗萬曆 期間 參照江 燦騰 中國近世佛教的社會及其思想變革 聖域踏尋 近代漢傳佛教史的考察 台北 縣 博揚文化 2009 頁 荒木見悟著 周賢博譯 近世中國佛教的曙光 雲棲祙宏之研究 台北市 慧明文化 2001 年 頁 陳玉女 明代佛們內外僧俗交涉的場域 臺北縣 稻鄉出版社 2010 頁

21 明太祖於洪武 15 年(1382)開始 對佛教各宗派屬性作形式上的規範 即將佛 教分裂為禪 講 律教三宗 以不同服色的袈裟辨識各類各宗僧侣 祩宏於 竹 窗隨筆 提到初出家時 禪僧尚穿褐色僧袍 講僧為藍色 律僧穿黑色的宗派分 類 此舉被視為整合佛教宗派專業和活動 督導各宗各盡其職 專注於修行 義 理探討 以及祈福消災等佛事 21顯然 明太祖推行宗教管理法令 雖出於整治 元末番僧公害所潛餘的流弊 以便檢肅釋道 僧俗混亂 以及糾正僧行道德而施 行的策略 卻未意識到僧團長期因禪教律分離 埋下導致僧人束書不觀 離經叛 道 狂妄無律的禍根 同時 明太祖對佛教管理的干涉 限制僧人對經典部類的 學習 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 22到了萬曆期間 禪講律的寺院皆轉成講寺 表面 看似宗派融合之勢 實則造成律地位被忽略和宗乘主體消融的局面 祩宏就施 政者對佛教的種種不當管制 為佛教的發展前景而深感憂慮 23 此外 執政者藉由佛教可導民繕性 維護社會綱常作用 刻意渲染鼓動善 惡因果教說 不但有利於維護王綱 輔助治化的功利目的 更是達到愚頑和威攝 百姓的功能 24再者 政府進一步干預 控制佛教僧眾的活動 禁止寺院講說經 論 這種斷絕對僧俗直接傳承佛法的措施 逐漸導致佛教逐漸趨向專應付世俗經 懺佛事 綱紀蕩然 愚化迷信的頹廢局面 湛然圓澄( )對政府禁演講所 衍生的問題 作出以下反彈 今也槩禁講演 非惟賢愚不可辨 仍恐世間不成安立矣 何也 彼無名之 徒 常道有所不聞 更不以佛法訓導之 不知置此輩於何處耶 夫如此之 流 既不知儒禮 又不諳佛法 無鄉山可戀 無妻子可牽 倘有不軌之徒 21 政府將各宗派集中為寺 禪宗專注於參禪修行 講寺為研討義理教說的華嚴 天台 法相諸宗 晚期的律寺則是名存實亡的虛名罷了 政府則將之轉變為專事瑜伽密法儀式 消災祈福 為死者 超薦度亡的瑜伽教 此外 釋鑑稽古略續集 卷 2 提到明太祖於洪武二十四年的佛教榜冊曰 今天下之僧多與俗混淆 尤不如俗者甚多 是等其教而敗其行 理當清其事而成其宗 令一出 禪者禪 講者講 瑜伽者瑜伽 各承宗派 集眾為寺 有妻室願還俗者聽 願棄離者聽 大正 藏 49 冊 頁 936 上 22 陳玉女 明代佛們內外僧俗交涉的場域 臺北縣 稻鄉出版社 2010 頁 蓮池大師 竹窗隨筆 台北 佛教教育基金會 1993 頁 周齊 明代佛教與政治文化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5 頁 11 13

22 一呼而應 其依附如鷹犬 其狂悖如狼虎 不知此時 將何法以收 之 執政者盡禁講經論道 而資彼無名者流 狂悖懶惰 以為是者 其猶返戈倒授而養成其惡也 25 事實上 執政者有感院寺為集眾起義溫床的威脅 遂而施行種種防止僧俗混淆的 措施 特敇令僧人禁止與官府結交吏往來 不許奔走市村 也禁止俗人無故進出 寺院 26政府雖稱此為制止僧侶世俗化的合理措施 卻導致佛教失去弘傳佛法和 度化眾生的途徑 也讓佛教僧侣的活動空間和獨立性受到嚴峻的挑戰 一些素質 低落 品德蕪雜 混雜於僧團的光頭俗漢 對於禁講政策的施行 無疑是斷送他 們接受佛法熏習的機會 此舉導致他們身心無處依託 不守規和懈怠放逸的頹 廢局面 如前述 僧眾素質每況愈下的情形 不但影響僧團的清淨和合生活 也 動搖佛教叢林的綱紀和發展 嘉靖以後 佛教叢林僧尼數額 行動嚴格受限制的情形 莫不與民間白蓮教 的興起有極大關聯 根據 慨古錄 記載 今之叢林眾滿百餘 輙稱紅蓮白蓮之流 一例禁之 致使吾教之衰 莫 可振救 27 政府以強壓的方式阻止教團的壯大發展的用意 雖是嚴防佛教與民眾密切接 觸 而可能引發的非常事件 此源於長期被政治統治階層視為違法亂紀的民間秘 密宗教組織 往往假借佛號簧鼓人心 顯異惑眾 28更為一些不心術不正之徒 伺機潛住於寺院或覬覦寺產銀坑之利 此舉除了讓佛教蒙受到政府禁約的災殃外 也反映出佛教僧團綱紀鬆散與僧眾素質日益腐敗的情形 25 慨古錄 卷 1 卍續經藏 114 冊 台北 新文豐出版社 729 頁下 釋鑑稽古略續集 卷 2 嗚呼僧若依朕條例 或居山澤 或守常住 或游諸方不干於民 不妄入市村 官民欲求僧以聽經 豈不難哉 大正藏 卷 下 27 慨古錄 卷 1 卍續經藏 114 冊 台北 新文豐出版社 728 頁下 28 陳玉女 明代佛們內外僧俗交涉的場域 臺北縣 稻鄉出版社 2010 頁

23 相對於明代佛教發展的每況愈下 明代的僧官制度雖延續宋元體制 其組織 制度卻比前朝嚴密周詳 此因明太祖曾為僧人 深解佛教叢林的利弊 便利用僧 官制度為統治教團和群眾的工具 藉以限制僧籍 糾察僧眾和控制寺院勢力的壯 大 可見明代的僧官品階規定 組織架構比前朝更官吏化 此時的僧官制度 已 淪落為帝王專制極權主義的政治策略 29所謂滔天之水 始於濫觴 帝王的昏昧 無能 荒惰的治國方式 正是助長官僚日益肆劣 腐化橫行的主要因素 晚明的 僧官制度 雖延續太祖所制定的僧錄司官八員之制 卻受制於沽名釣譽 交際奉 承為業的貪污官吏 讓教界一些不肖之徒伺機而入 以錢財請納 囑托人情 罔 顧禮義廉耻 乞尾哀憐 教顰模範的奉承貪官污吏 以賄賂手段求得掌管寺院之 職 同時 官府不辨清白對錯 對僧團動輙行禁的昏庸態度 以致真求出離 道 念堅固的僧人 裹足不前而紛紛隱遁山林 30 除此之外 明代實錄檢閱也數數發現僧官因貪污賄賂而被彈頦之事 明英 宗實錄 記載景泰五年七月辛亥 治僧錄司有善世南浦等納賄度僧之罪 天 順元年二月己亥 僧錄司右闡教道堅 嘗因故太監陳祥奏請建大隆福寺 且假 祈禳入內殿誦經 費府庫財 上命斬之 已而刑科覆奏命宥死發充鐵嶺衛軍 31 反映出僧官的素質 已逐漸趨向衰落和日益腐敗的情形 上層僧眾品德低落 被質疑為無力統攝僧眾 以及失去維護叢林綱紀的缺失是理所當然的 有關僧侣的受事宜 明代政府也對壇開設做出程度上的限制 洪武 10 年 月 洪武 20 年 月 永樂 5 年 1407 期間 皆由禮部 發文告開設壇 到了隆慶年間則開始禁止開的先例 其原因為壇靡費國庫 以及壇度僧制度渙散 男女擾雜 不合規而施行禁立壇 32 另外 慨古 錄 曾提到明太祖制定禪僧須受方得度牒 瑜伽教卻以納牒為度的雙重標準 29 謝重光 白文固 中國僧官制度史 清海 人民出版社 1990 第一版 頁 慨古錄 卷 1 卍續經藏 114 冊 台北 新文豐出版社 頁上 31 釋見曄著 明末佛教發展之研究 以晚明四大為中心 台北市 法鼓文化 2007 年 頁 王建光 中國律宗通史 南京 鳳凰出版社 2008 頁

24 自 嘉 靖 45 年 以 來, 政 府 禁 止 開 設 壇, 禪 僧 無 從 獲 得 合 法 的 憑 據, 也 無 從 辨 識 四 方 遊 行 僧 尼 身 分 的 合 法 性 另 一 方 面, 明 代 初 期 的 剃 度 制 度 和 度 牒 發 放, 尚 是 開 放 和 給 予 適 當 的 管 制 最 初, 明 太 祖 曾 對 佛 教 廢 除 僧 侣 丁 錢, 於 洪 武 6 年 年 期 間 給 於 免 費 發 度 牒 ; 永 樂 元 年 則 開 始 每 3 年 發 給 度 牒 到 了 正 統 以 後, 度 僧 申 請 必 須 事 先 至 官 府 行 勘 試 驗 證 貫 籍 經 典 考 試 後, 方 允 許 申 送 禮 部 複 試 考 取 度 牒 此 舉 是 為 了 杜 絕 冒 僧 限 制 寺 院 與 僧 尼 剃 度 數 額, 以 及 限 制 出 家 年 齡, 極 力 沙 汰 素 質 不 佳 破 娶 妻 僧 人 33 此 外 在 因 素 在 某 程 度 上 對 佛 教 僧 團 整 肅 和 保 護 作 用, 然 而 卻 助 長 佛 教 僧 團 私 自 度 僧 私 造 寺 假 僧 藉 的 腐 敗 風 氣, 至 於 私 自 受 的 僧 尼, 官 府 卻 給 予 勒 令 還 俗 的 嚴 重 懲 罰 萬 曆 神 宗 當 政 期 間, 因 其 荒 怠 而 大 事 揮 霍, 官 吏 貪 污 盛 行, 導 致 國 庫 財 政 虧 空 政 府 除 了 加 重 賦 稅 于 百 姓 以 外, 另 一 途 徑 則 以 施 行 賣 牒 救 災 的 方 式 謀 求 經 費 嘉 靖 18 年 (1546), 官 府 開 始 以 每 位 僧 人 納 銀 的 賣 牒 方 法 增 加 國 庫 稅 收, 至 嘉 靖 37 年 (1565) 則 將 賣 牒 銀 額 調 漲 至 四 銀 之 高 隆 慶 6 年 (1572) 的 賣 牒 泛 濫 之 甚, 可 從 政 府 題 准 禮 部 印 發 空 頭 度 牒 通 行, 以 及 各 處 召 納 的 情 形 反 映 出 來 同 時, 京 城 以 外 的 度 牒 申 請, 只 須 至 戶 部 納 銀 五 兩, 即 可 從 禮 部 取 得 度 牒 34 官 府 實 施 賣 牒 增 稅 之 舉, 表 面 雖 視 為 開 放 僧 尼 數 額 ; 實 際 上, 卻 讓 伺 機 隱 遁 的 逃 軍 逃 囚, 逮 得 機 會 而 混 雜 於 僧 團 中 至 於 一 些 不 守 叢 林 清 規 遊 惰 或 托 為 僧 道, 游 食 四 處 的 遊 方 僧 則 日 愈 增 盛 為 了 制 止 僧 籍 益 發 泛 濫, 官 府 唯 有 再 次 發 布 懲 罰 敕 令, 嚴 制 參 與 民 間 修 齋 誦 經 活 動, 不 守 律, 敗 壞 風 化 和 不 務 道 業 的 僧 尼 準 此 觀 之, 施 政 者 不 顧 後 果 而 草 率 賣 牒 度 僧, 作 為 擺 脫 國 稅 盈 虧 途 徑 的 不 智 之 舉, 與 正 統 時 期 度 僧 的 嚴 格 度 相 比 下, 反 映 了 施 政 者 的 昏 庸 自 私 態 度, 國 治 漸 傾 衰 敗 的 情 境 因 此, 圓 澄 控 訴 這 並 非 佛 教 管 理 不 妥 善, 而 是 統 治 者 昏 庸 和 不 善 政 策 才 是 真 正 的 導 因 33 李 東 陽, 僧 道, 大 明 會 典 ( 三 ),( 台 北 市 : 新 文 豐 出 版 社,1976), 頁 李 東 陽, 僧 道, 大 明 會 典 ( 三 ),( 台 北 市 : 新 文 豐 出 版 社,1976), 頁

25 如上所述 政府對佛教施行的不當政策 可歸納為 限制經教發展 宗乘結 構瓦解 禁講經論 限制壇開設 宦官橫行 僧官貪污無品 以錢度僧 度牒 氾濫的種種流弊 35如前所言 施政者對佛教施行的不當政策 對整體佛教的管 理和發展產生一定程度的負面作用和影響 二 晚明佛教的律環境 明代律所呈現的景象 可說是屬於前衰後盛的狀況 佛教自唐末遭受會昌 法難的蹂躪後 祖師們的律學著作多遭毀滅 此後鮮少出現傑出律學法將 具有 影響的律著作更屈指可數 此導致學在宋元以後面臨逐漸衰微的趨勢 因此 明代的佛教狀況雖然承續了前朝的發展脈絡 仍處於叢林衰微 法低迷的窘境 晚明佛教整體的律環境雖遭受政府不當管制的外在因素影響 然而僧團本身內 在的制度管理 僧材素質低落 以及僧團律制鬆懈等諸多問題 也是導致佛教腐 化的主要因素 35 江燦騰 中國近世佛教的社會及其思想變革 聖域踏尋 近代漢傳佛教史的考察 台北縣 博揚文化 2009 頁

26 一 叢林管理之弊端 明代佛教政策下的僧錄管理組織 除了管轄違規各寺僧籍 一切租糧詞訟 以及執行官方措施之外 對於叢林內部行政管理 僧伽教育 僧伽行儀 師資水 準的具體影響卻是微不足道的 明代僧團寺院生活規章除了固有的律儀揵度外 也攝取了中國叢林 百丈清規 的規制 可惜的是 這些生活規章卻未被一般教 團善加運用 整體而言 大部分的寺院管理組織 尚無完善的制度或如法遵循古 律可言 作為僧眾安身立命的道場 叢林制度的嚴密性和管理有效性 必須仰賴 住持和執事者的賢明與公正態度 敕修百丈清規 之 住持章 記載住持之職 須經由叢林大眾共同決議推舉出來的佳選 規定此人須是德劭年高 廉潔公正 行為舉止威儀莊重且堪能服眾 能獲諸山長老推崇讚許的尊德為宜 相對而言 若住持不擇賢才 涉及拉攏法眷鄉人 好於樹立朋黨 排擯良善 賄賂徇私 或 縱容知事者互相攙奪寺院財產與供養 則是導致綱紀法廢蕩 叢林則陷入頹廢 的困境 36 如上所言 住持具有肩負法幢棟樑 續佛慧命的重要使命 除了對叢林內部 制度作適當的管理外 對外務也能夠獨當一面的賢者 實際上 晚明叢林的住持 的素質與才德 往往是強人所意 明代初期的度僧政策必須經由考試核審 住持 之職必由僧司或朝廷敕令有德之尊德擔任此重責 然晚明時期的僧職選拔 卻淪 落為僅以納銀便堪稱為寺院領導的頹廢處境 此舉讓無才德卻善攀世緣之徒 以 賄賂腐敗的官府僧司的方式 謀得主持一職的不堪之舉 對此 金陵梵剎志 就記載了南京禮部於萬曆 33 年 1604 期間發出諭敕 規定京剎的五大寺的主 持選拔 務必要從叢林中推選有德行僧人考試驗證 以能通達教行義理 方可委 任住持之職 強調僧司毋得濫舉的欽錄 37上述可推論出 住持的德行學養對宗 風盛衰 叢林清規的維繫 僧眾德的樹正有著深遠的影響 同時 從官方敕令 干涉住持委任的情形 反映出當時叢林內部迂腐風氣的嚴重性 促使官方須作出 必要的肅整措施 36 敕修百丈清規 卷 3 大正藏 48 冊 頁 1130 中 葛冥亮撰 各寺僧規條例 金陵梵剎志 卷五十二 台北 宗青圖書出版公司 1994 頁

27 同樣 僧團辦事僧的才德素養 對叢林制度管理的優劣也具有深遠影響 圓澄的種種指謫顯示當時的叢林多以學養低落 或不識字的執事僧擔任 其領眾 之法僅侷限於多勸門人善信修人天善福 或勤作叢林寺務而已 對於遠來叢林尊 德賢哲怠慢不迎 深恐對方的學養優勝於他而恥於受教 38顯然這些不懂律教 法 不老實修行 依經謗教而不求親證親悟的執事者 更忌諱於門人經教學養處 於他之上 也導致制度管理上的偏差和凌亂 此外 住持的徇私 愚昧傲慢 縱 容執值事僧濫用職權 往往導致僧團內部抗爭 不護僧制而私用寺產 意圖謀取 個人利益的事件層出不窮 依智旭曾於叢林參學所描述情景得知 學問僧輕蔑作 務僧不知教理 僅以貿然勤作而讓叢林無光 作務僧也批評對方袖手而食 德 不守 學業不成的過失 此相輕的情形也同樣發生在禪堂與藏堂中 智旭認為 僧眾各蘊忌恨和貢高的態度 足以導致叢林內部是非紛起 體段兩傷的混亂局面 指謫他們皆是敗壞法門的獅子身蟲 39因此 政府於永樂 10 年曾諭令禮部重懲不 守律 涉及修齋誦經牟利 遊蕩荒滛 毫無忌憚的僧人作出嚴格的禁令 嘉靖 45 年期間 官府與僧司度督察當地寺院 僧尼數額 倘若查獲僧尼不在本處 則 懲罰住持 也勒令一切寄住雲遊僧還俗 40從政府諭令反映了當今住持的昏庸無 能 執事者濫用職權之過 僧尼素質參差不齊 雲遊僧四處飄盪之多 嚴重衝擊 僧團倫理道德的旗幟 可見當時的叢林管理制度 已陷入雜亂無章 僧綱淪喪的 狀況 二 僧人素質低落 對於晚明僧人的素質水平 圓澄在 慨古錄 就當時民眾出家動機不純 複 雜程度 作出以下形容 38 慨古錄 卷 1 卍續經藏 114 冊 台北 新文豐出版社 頁 734 上/736 上 釋蕅益 靈峰宗論 蕅益大師全集 台北 佛教書局 1989 年 第 17 冊 頁 李東陽 僧道 大明會典 三 台北市 新文豐出版社 1976 頁

28 或為打劫事露而為僧者 或牢獄脫逃而為僧者 或悖逆父母而為僧者 或 妻子閗氣而為僧者 或負債無還 而為僧者 或衣食所窘而為僧者 或要 為僧 而天戴髮者 或夫為僧而妻戴髮者 謂之雙脩 或夫妻皆削髮 而共住庵廟 稱為住持者 或男女路遇而同住者 以至姦盜詐偽 技藝百 工 皆有僧在焉 如此之輩 既不經於學問 則禮義廉耻 皆不之顧 41 一些出家者顯然為了逃避官府制裁 或求擺脫家庭社會紛爭 視律清規為 草芥的光頭俗漢 紛紛寄託於佛門 假托袈裟之名 貪圖四事供養而苟且偷安於 僧團 加上度牒氾濫之嫌 民眾藉出家脫稅 不識教說而唯求自活的雜亂情形 江燦騰認為僧人忽輕律 違反律 以及種種奇形怪狀表現的背後 實存在著 現實生活的沉重壓力 42這些寄託於叢林屋簷下的無知僧徒 自然輕蔑叢林規 勢必造成佛教叢林衰頹 法淪喪 龍蛇混雜的局面 以上所申 叢林已成為囚犯逃避官府追捕的避風港 或者為怠惰愚民逃避賦 稅服役的潛所 這些散落於叢林道場或四處遊蕩的投機者 導致原本不重視制度 管理的僧團結構更趨鬆散 其原有的弊端也暴露無遺 同樣 智旭也痛批當時素 養低落 不守本務 混雜不堪的僧團 他譬喻狂禪者如狂誕狐禪 學者僅為鑽紙 蠅學 持律者猶如羺羊子 念佛者為狼狽蓮宗 瑜伽者則是優倡瑜伽 邪命雲 遊 農事僧民猶如雲遊賊住和禿頭商賈 雖外著如來衣 現僧伽相 卻大反其道 地踐踏和玷污伽藍地 冒出家名而苟且混過一生 43 出家本是割愛辭親 志求了生死解脫的大志向 久了則為因緣名利所污染 著重於物質享樂 營造宮室 值田產 畜徒眾 多積金錢 勤於攀緣世俗之事 過著與俗人無異的生活 對此 祩宏苦口婆心給於殷切的勸導 趕快著眼看破世 俗塵勞的欲望 方是出家之後之出家 44憨山就當時視律如糞土 根性惡劣的 41 慨古錄 卷 1 卍續經藏 732 頁下 江燦騰 中國近世佛教的社會及其思想變革 頁 釋蕅益 靈峰宗論卷一之三 滅定業呪壇懺願文 蕅益大師全集 台北 佛教書局 1989 年 第 16 冊 頁 蓮池大師 竹窗隨筆 台北 佛教教育基金會 1993 頁

29 末法僧尼 深感無奈 他認為當今的僧眾勤於攀緣世俗情緣 不修律禪法 妄 想紛飛 也不思解脫之法 45 三 律師凋零 法不明 佛教僧團秉持 以為師 的遺訓 維持團體內部的清淨和合 作為延續佛 法慧命 令正法永住於世間的勵行 令人惋惜的是 晚明的佛教叢林卻面臨有 無師 受不持 甚至無無師的窘境 自南宋靈芝元照律師一度復興法傳 承以來 其後雖有律師之名 卻再無出現卓越於律止作行持的阿闍梨 更無躬 踐行的律則而言 46 晚明禪僧元賢禪師( ) 對開壇授合法性的質 疑 授師資匱乏 也頗有微言 自靈芝照之後 鮮見其人 至於後代稱律師者 名尚不識 況其義乎 義尚弗達 況躬踐之乎 至於潭柘昭慶二壇 其流弊有不忍言者 若 不奉明旨禁之 後來不知成何景象也 萬曆末年 諸方得自說 正與 佛意合 然鹵莾甚矣 今日欲起律宗之廢者 非再來人必不能也 悲夫 47 如引文所言 從元賢斷然質疑律師們混濫情形和授的合法性 顯然對當時佛 教行律則每況愈下 律師後繼無人的窳濫情況感慨良深 他認為 自宋代靈 芝元照律師開演法至今 鮮少律師堪能與的匹比 反觀時下律師們不僅未能 透徹理解條開遮持犯的要旨 也不知持律要津 此舉即無授之益 更反招 褻瀆法之咎 可見潭柘 昭慶二壇所衍生的流弊之深重 以致政府藉此機 會干預壇開演 作為制止類似流弊重演的理由 縱然政府於萬曆末年廢除 壇禁令 佛教界依然面臨律師素質混濫 法隱晦的困境 莫怪元覺感慨非菩 薩再來方能振興法 曾經面臨無處受的智旭 感同身受提出傳會多未依 45 憨山老人夢遊全集 卷 3 卍新纂續藏經 冊 22 頁 759 中 陳永革 晚明佛教思想研究 北京 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7 頁 永覺元賢禪師廣錄 卷 30 卍續經藏 125 冊 台北 新文豐出版社 頁 780 上 46 21

30 制 依法而執行 他批評此陋習更是誤人誤己的濫觴 此皆他歸咎為律師們之 師乖率訓 不攻律制教典所致 48 律乃是僧團和合清淨 修定發慧的奠基 也是增長居士們對僧團生起淨信 的要津 佛學的信解行證宗要 皆應立足於定慧三學的基礎上 然而晚明叢林 卻法不振 僧團面臨龍蛇混雜 僧眾不守持規 有志求道之人也無以住於佛 法綱維之中 政府縱是對佛教施行程度上的不當政策 然佛教僧團真正面對的挑 戰是內部雜亂無章的困境 智旭有感而發 諸佛滅後 以為師 三無漏學 以為首 秉羯磨而如說修行 名為正法住世 依律藏而和合共學 斯令僧寶不 澌 深嗟末運 罔識良模 持犯總自不知 源委何嘗略討 或恣行非法 或癡若 啞羊 或離事談空 或執相迷旨 致使覺皇巧便 埋沒湮沈 邪見稠林 蔓延滋 茂 49 他指謫這些外形如沙門 卻對律不知不解 猶如羺羊持律 50智旭的責難反射 出當時教界的混亂 僧侣對經教律的輕慢態度 禪僧置禪而盲修瞎練 法師置 教而世法圖利的狀況 可見此時僧人對律觀可見一斑 法沉寂也就不可言喻 了 智旭形容當時佛教環境如佛法末運 僧眾紛紛競騖虛名 對三藏經典罕知端 緒 抱持著管中窺豹的狹隘觀點 一些縱然如法羯磨受者 卻罔識規範律儀 或僅於琢磨文字的法師 乃至狂妄的禪客 此皆視之為敗壞佛法的師子身蟲 他 強調 吾人最切要者 莫若自心 世閒善明心要者 莫若佛法 然佛法非僧不 傳 僧寶非不立 也者 其佛法綱維 明心要徑乎 慨自正教日替 48 釋蕅益 重治毘尼事義集要序 蕅益大師全集 台北 佛教書局 1989 年 第 21 冊 頁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1 伏念諸佛滅後 以為師 三無漏學 以為首 秉羯磨而如 說修行 名為正法住世 依律藏而和合共學 斯令僧寶不澌 深嗟末運 罔識良模 持犯總自不 知 源委何嘗略討 或恣行非法 或癡若啞羊 或離事談空 或執相迷旨 致使覺皇巧便 埋沒 湮沈 邪見稠林 蔓延滋茂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265 下 50 釋蕅益 靈峰宗論卷一之一 己巳除夕白三寶文 頁

31 習俗移人 髡首染衣 不知比丘為何事 一二弘律學者 世諦流布 開遮持犯 茫無所曉 况增上威儀 增上淨行 增上波羅提木叉乎 51 律乃是僧團和合清淨 修定發慧的奠基 也是增長居士們對僧團生起淨信的 要津 佛學的解行皆應立足於定慧三學的基礎上 晚明叢林法不振 僧眾 不守持律 有志求道之人無以住於佛法綱維之中 除了政府施行不當政策的 外部因素外 佛教僧團中龍蛇混雜 良莠不齊的僧人 雖示現出家相於人 卻 不知出家 受 持為何事 稍有略知法 妄稱志心弘律者 卻徒有虛表 更遑論進的增上律儀 增上淨行 增上別別解脫的進階修行了 毫無保留地 反映出僧眾對律的輕慢 無知之過 莫怪智旭對於律師不知律 受者即無 學之實 更無嚴持律之言的迂腐風氣深感遺憾 三 佛教對復興律的努力 明代佛教律思想發展 雖立基於唐宋時期之以教解律 以律釋行的聲聞 四分律 基礎上 然明代時期的律思想已漸形成大小乘律並進 展現出宗乘 觀點詮釋律 禪律教一致 聲聞大乘律理論的融和特質 52盡管如此 晚明 佛教承續明代上中葉佛教的低靡不振 社會風氣趨俗化 以及束書不觀 無根狂 解的狂禪53思潮的狀況 嚴格而言 明代的律復興期可說是從晚明展開的思潮 這時期的佛教發展一改明代前期的呆滯 衰微的型態 呈現多元並進的發展趨勢 一 明代復興律的巨匠 新續高僧傳 明律篇 雖記載弘傳律有 18 人之多 然祩宏所撰的 皇明 名僧輯要 18 人全是禪僧 釋鑑稽古略續集 卷 2 僅僅提到昭慶寺濡律師之名 51 釋蕅益 靈峰宗論卷六之一 化持地藏菩薩名號緣起 頁 王建光 中國律宗通史 南京 鳳凰出版社 2008 頁 狂禪即指似儒非儒 似禪非禪的運動 其特色為狂 如當時有一批禪僧 認為不拘細節 亦不 妨礙本心之探究 參照釋見曄著 明末佛教發展之研究 以晚明四大為中心 台北市 法 鼓文化 2007 頁

32 54 另 梵網經菩薩初津 卷 7 則僅僅提到 中興律祖 古心如馨 三昧律祖寂 光與見月律師三人而已 其次 明代時期的律學撰著 重要的律著作多出於他 宗僧侣所撰寫 律僧除了多對日常行為儀規撰述以外 具有影響力的律學著述也 屈指可算 更枉論有卓越創新的律學思想了 此空窗期直至萬曆期間 才出現古 心如馨 從文殊菩薩親授法後 頓悟毗尼宗旨的奧義 遂被禮請 於至古林開壇傳 此後分別於靈谷寺 棲霞寺 甘露寺 靈隱 天寧寺等 以 及中土南北共三十多處道場弘毘尼 律學才因此而興起 55如馨撰有 經律相 布薩軌儀 一卷 並將大小乘相 出家在家儀規 羯磨法皆羅列於中 讓授 受者更容易掌握法 相和儀軌內容 如馨將法傳於三昧後 明代乃至漢 地律才真正回歸到傳統的南山法脈和軌跡上 晚明清初最具影響的律弘傳者 則屬如馨門下三昧寂光 和讀體見月 的千華派系統最 為舉足輕重 見月從三昧接任住持寶山後 專志律學 極力復興律和改革叢林 他也是 弘揚千華派 發揚律學的集大成者 聖嚴認為 事實上到現在為止的中國律傳 承 多是由千華派發展出來的56 晚明自萬曆期間陸續出現了弘揚律的尊德 除了古心如馨 三昧寂光 讀體見月 在犙弘贊等人 ? 以弘律為本 務的思潮出現外 尚有淨土高僧和禪僧如雲棲祩宏 憨山德清 藕益智旭 永覺 元賢等高僧 共同努力恢復弘傳法的傳承 逐漸展現出佛教律復興的新氣象 57 二 菩薩律的弘揚 晚明佛教所關注的律問題主要是律荒廢 鮮少輩出律師弘揚法 以及 有名無實的授問題 這促使許多護教心切的高僧禪師紛紛投入復興律的陣容 54 釋鑑稽古略續集 卷 2 提到樸隱禪師是從弘教立公落髮 受具足於昭慶濡律師的記載 大 正藏 49 冊 頁 929 中 55 王建光 中國律宗通史 頁 釋聖嚴 明末中國的律復興 從傳統到現代 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 台北市 東 大出版 1990 初版 頁 陳永革 晚明佛教思想研究 頁

33 中 針對晚明佛教叢林的現實處境而言 佛教界意識到除了叢林內部行政的整肅 之外 更須注重僧伽的修行教育 有鑒於此 佛教叢林尊德意識到出世解脫與入 世關懷結合的必要性 作為出家僧眾與在家居士共同修持的菩薩 在晚明佛教 中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視 教界普遍將菩薩融入於佛法弘揚和實踐上 58就 菩薩意義而言 菩薩之三聚淨蘊含斷惡 修善和利他的修行綱目 同時也 貫穿了大乘菩薩思想四弘誓願的義理 意即防非斷惡的攝律儀 相應於煩惱 無邊誓願斷的自利德目 攝善法則相通於法門無量誓願學 佛道無上誓願成的 義涵 饒益有情則涵攝眾生無邊誓願度的利他行 菩薩的倡導 是祩宏強調事行實踐的要項 祩宏認為 菩薩是一切法的 宗要 其法益如杲日麗天 普輝虛空一般的寬廣 一切眾生皆蒙得其利益 無論 是僧 俗 神 鬼 惡道幽途等有情眾生 只要聽懂法師之語 皆能受持菩薩 法 59可見菩薩是以利濟為懷 不擇眾生界別 不拘事相的廣大利行 他強調 菩薩的無所不容 無行不攝的行持 含蓋了佛教的實踐 本願 律 理念 乃至成就佛道的保解脫 換言之 菩薩並無嚴格揀擇受資格和條件的侷限 但解法師語 發菩提心 即可守持的通 其適應度是非常契合當時的社會和宗 教環境 祩宏也提到 遡流及源 全歸此 60即一切佛法源流 皆不出於梵 網菩薩 佛法之三無漏學 六度自修利他 乃至無量法門皆涵攝於此中 此外 祩宏畢生推崇 殺方生 的理念 莫不契合於 梵網菩薩經 不殺生 之 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 孝順心 方便救護一切眾生 61的實 踐思想 立身於日趨惡化 殺伐不已的動盪社會中 祩宏意圖以人類本具的惻隱 之心作為世人反思目的 喚醒沉淪於暴虐 貪婪的道德意識 準此觀之 祩宏由 衷地表達他對慈悲孝順為救護眾生的贊同 並且強調不殺即是護生理念 他認為 58 陳永革 晚明佛教思想研究 頁 161 蓮池 梵網淨心地品菩薩義疏發隱序 蓮池大師全集雲棲法彙 一 出版項目 不詳 頁 雲棲法彙 選錄 (第 12 卷-第 25 卷) 卷 17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3 頁 88 下 61 梵網經 卷 2 第 24 冊 頁 1004 中 59 25

34 既 以 奉 行 菩 薩, 更 應 恆 常 安 住 於 慈 悲 之 心 62 因 此, 菩 薩 的 不 殺 生 思 想, 可 說 是 是 祩 宏 終 生 奉 行 的 律 儀, 也 是 推 己 及 人 的 信 念 聖 嚴 則 認 為, 祩 宏 的 菩 薩 思 想 實 際 上 是 以 為 基 礎, 進 而 容 攝 全 體 佛 法, 乃 至 於 世 法 在 內 ; 強 調 其 思 想 不 僅 侷 於 禪 宗, 也 實 際 蘊 含 了 華 嚴 的 義 理 架 構 63 對 晚 明 佛 教 甚 具 影 響 力 的 智 旭, 也 是 積 極 弘 揚 菩 薩 思 想 的 推 手 智 旭 強 調, 行 人 對 侓 的 實 行, 不 但 能 使 僧 團 和 合 清 淨, 佛 法 綿 延 不 斷 地 常 住 於 世 間 對 個 人 而 言 個 人, 藉 由 對 菩 薩 的 清 淨 持 守, 以 及 對 心 地 法 門 的 實 踐, 方 能 證 得 圓 滿 佛 身 64 因 此 智 旭 在 弘 揚 菩 薩 經 當 中, 特 別 推 崇 梵 網 經 的 殊 勝 性 他 強 調 此 乃 是 光 明 金 剛 寶, 也 是 一 切 眾 生 本 具 有 的 佛 性 雖 然 當 今 人 性 沉 迷 愚 鈍 黯 昧, 也 自 有 入 門 的 方 便 方 法 ; 眾 生 只 要 發 起 菩 提 心, 盧 舍 那 佛 即 為 他 授 菩 薩 法 65 同 時, 他 認 為 具 有 梵 網 經 不 擇 眾 生 利 鈍, 更 不 須 另 於 心 外 求, 唯 須 發 心 即 可 秉 受 菩 薩 ; 既 能 保 任 行 人 到 達 解 脫 彼 岸 的 獨 特 性 其 用 意 無 非 是 激 發 和 鼓 勵 信 心 怯 弱 修 行 者, 不 應 滯 留 於 自 利 自 度 的 聲 聞 法, 應 勇 敢 地 邁 向 廣 修 六 度 萬 行 的 大 乘 菩 薩 法 同 時, 智 旭 為 了 讓 菩 薩 更 為 廣 泛 流 通, 刻 意 刪 去 傳 統 授 繁 文 縟 節 的 儀 軌, 並 撰 寫 一 卷 簡 明 易 懂 的 重 定 授 菩 薩 法, 引 導 讀 者 進 入 大 乘 殿 堂 的 途 徑 另 一 位 弘 律 巨 匠 三 昧 寂 光 除 了 積 極 宏 演 南 山 律 外, 對 菩 薩 的 推 崇 也 不 遺 餘 力, 並 撰 有 梵 網 經 直 解 4 卷 他 主 張 梵 網 真 性 是 人 人 本 具 的 莊 嚴, 倘 若 世 人 能 迴 因 向 果, 則 能 了 知 以 受 持 梵 網 菩 薩 為 成 就 無 上 佛 道 的 密 切 關 係 至 於 見 月 讀 體 ( ) 所 編 訂 傳 授 菩 薩 正 範, 也 成 為 後 世 流 通 最 廣 的 一 種 傳 授 菩 薩 法 蓮 池, 梵 網 淨 心 地 品 菩 薩 義 疏 發 隱, 頁 釋 聖 嚴, 明 末 的 菩 薩,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 佛 教 倫 理 與 現 代 社 會,( 台 北 市 : 東 大 出 版, 初 版,1990), 頁 釋 聖 嚴 著 關 世 謙 譯, 明 末 中 國 佛 教 之 研 究, 頁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蕅 益 大 師 全 集, 第 11 冊, 頁 陳 永 革, 晚 明 佛 教 思 想 研 究, 頁

35 智旭等人雖體認秉受法的合法性固然重要 若對授儀軌加以適度變通 規範內容簡明而扼要 有助於佛教法順利弘傳的重要因素 同樣 另一位四分 律弘律師在犙弘贊 也極為重視菩薩的奧妙且普及性的思想特質 特撰述 梵 網經菩薩略疏 8 卷 提到 思以古佛菩薩之行 誘諸後學 而挽回末劫頹風 67 的期望 可以看出弘贊欲寄菩薩以挽救律頹廢的厚望 綜合上述 晚明尊 德竭盡所力的作出一系列的重整 弘揚律的復興努力 對恢復律規範和傳承 起了相當程度的作用 三 叢林制度之改革 圓澄在 慨古錄 一文明確記載了晚明叢林僧品不端 法鬆弛 度牒氾濫 的諸多弊端 意味著已呈強瘡百孔的佛教叢林 必須經歷一場積極的重整運動和 改革洗禮 圓澄認為 欲振興叢林法源 必須仰賴政府重新整合僧官制度 摒除 僧司受制於儒學官僚的歪風氣 綱正其應有的職權 此外 選擇賢明住持領導僧 團 也是重整叢林綱紀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因素 整體而言 對晚明叢林 改革運動最為顯著的尊德 莫不屬於祩宏與憨山二人了 以重整雲棲寺成就最為 顯著的祩宏認為 雖由度牒氾濫 投機者混入僧團 僧官無能和限制僧尼數額而 導致叢林衰敗的因素 然而佛教叢林若能擁有嚴密的管理制度與有效的執行力 外在影響則未能對叢林產生如此嚴重的殺傷力 68 以上種種的客觀因素的反映 祩宏體認導致叢林衰敗的主要原因 乃是僧團 本身忽視律規範之過 因此 在他領導雲棲寺的整體觀念中 始終強調嚴持 律的重要性 他畢生努力不懈的重整雲棲寺綱紀 使雲棲寺僧眾素質皆有高尚的 宗教情操 以及嚴持淨的修行風氣 以其說 緇門崇行錄 反映了祩宏對僧眾 品德素養的要求 不如說 雲棲共住規約 展現出祩宏對僧團管理的宏觀 在共 住規約中 他有系統的將叢林各大堂口分門別類 制定僧約 修身各十項 以及 67 梵網經菩薩略疏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8 頁 695 中 Chun Fang Yu,The Renewal Of Buddhism In China- Chu-hung and the Late Ming Synthesi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1, P

36 各 堂 執 事 條 約 等 細 目 69 他 告 誡 僧 眾 以 精 進 辦 道 為 本 務, 積 極 規 劃 僧 眾 的 修 道 藍 圖, 以 及 對 僧 格 素 養 的 期 許 縱 然 祩 宏 臨 終 前 也 一 再 強 調 雲 棲 寺 的 住 持 叢 林 人 選 須 具 備 行 雙 全 者 為 準 70 可 見 祩 宏 對 律 與 實 踐 並 重 的 高 度 期 許 的 同 時, 也 嚴 格 要 求 叢 林 領 導 者 對 持 守 律 應 有 的 嚴 謹 態 度 綜 上 觀 之, 祩 宏 悲 切 末 法 眾 生 業 深 垢 重, 佛 法 教 綱 滅 裂 而 導 致 禪 道 不 明, 法 不 立 的 弊 病 ; 他 了 解 利 導 群 生 的 要 旨, 莫 不 是 先 穩 固 法 的 基 礎 是 以 祩 宏 要 求 雲 棲 寺 僧 眾 半 月 半 月 誦 梵 網 經 與 比 丘 諸 品, 以 嚴 己 僧 德 于 君 方 認 為, 祩 宏 強 調 僧 團 固 定 舉 行 布 薩 誦 的 用 意, 正 是 維 持 叢 林 法 常 住 的 有 效 方 式 71 這 不 但 有 助 於 雲 棲 寺 樹 立 僧 規 井 然 有 序 僧 眾 品 清 淨, 蔚 為 一 方 叢 林 的 美 譽 ; 也 讓 一 些 品 不 純 懶 惰 逃 獄 的 無 賴 也 不 敢 混 雜 於 叢 林 中 另 一 位 屬 目 的 晚 明 叢 林 改 革 者, 憨 山 德 清 對 叢 林 改 革 的 事 業 也 作 了 一 番 亮 眼 的 成 績 憨 山 在 26 歲 遊 盧 山 時, 看 見 青 原 地 區 的 寺 院 荒 廢, 僧 人 多 蓄 髮 的 頹 廢 情 形, 矢 志 發 願 復 興 道 場 的 願 心 72 憨 山 的 叢 林 改 革 事 業 中, 以 曹 溪 的 祖 庭 復 興 最 具 規 模 其 措 施 除 了 整 頓 環 境 和 重 修 建 築 以 外, 也 包 括 了 選 僧 行 以 養 人 才 復 產 業 以 安 僧 眾 嚴 齋 以 勵 清 修 清 租 課 以 裨 常 住 等 事 項 73 此 外, 憨 山 有 感 寺 院 僧 眾 缺 乏 僧 才 的 養 成 教 育, 即 篩 選 40 以 下 20 以 下 的 僧 眾 安 居 在 寺, 日 日 登 殿, 誤 者 各 罰 有 差 ; 為 百 多 餘 僧 眾 授 具 足, 以 杜 絕 僧 眾 住 田 莊 從 事 種 藝 畜 養 的 俗 事 69 祩 宏 系 統 性 將 叢 林 各 部 區 分 為 大 堂 西 堂 律 堂 法 堂 老 堂 病 堂 各 房 以 及 下 院 等, 同 時 制 訂 各 單 執 事 之 執 行 內 容 和 規 範, 違 者 重 罰 十 項 僧 約 則 為 僧 眾 和 合 共 住 規 約, 此 包 括 敦 尚 德 安 貧 樂 道 聖 緣 務 本 奉 公 守 法 柔 和 忍 辱 威 儀 整 肅 勤 修 行 業 直 心 處 眾 安 份 小 心 隨 順 規 制 ; 修 身 十 事 為 長 養 個 人 僧 德 而 制 : 不 欺 心 不 使 奸 不 用 謀 不 惹 禍 不 侈 費 不 近 女 不 外 騖 不 避 懶 不 失 時 參 照 蓮 池, 雲 棲 共 住 規 約, 蓮 池 大 師 全 集 雲 棲 法 彙 ( 八 ), ( 出 版 項 目 不 詳 ), 頁 僧 懺 編 輯, 蓮 池 大 師 略 傳, 蓮 池 大 師 集, 佛 教 出 版 社,1983, 頁 Chun Fang Yu,The Renewal Of Buddhism In China- Chu-hung and the Late Ming Synthesi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1, P 王 玲 月, 憨 山 的 生 死 觀,( 臺 北 市 : 文 津 出 版 社,2005), 頁 江 燦 騰, 晚 明 佛 教 叢 林 改 革 與 佛 學 諍 辯 之 研 究 : 以 憨 山 德 勤 清 的 改 革 生 涯 為 中 心,( 臺 北 市 : 新 文 豐 出 版 社,1990), 頁

37 同時 憨山以大刀闊斧的開明態度 處理流棍傭賃僧眾的弊端 取回叢林 田地產房 讓僧眾能安住無擾 至於寺內僧眾多不守齋 更畜養孳牲以恣宰 殺供於佛殿 祖師前的陋習 也讓一些正信政府官員嗤之以鼻 以此為辱的憨 山以當地縣官雙親祈福憑藉 將陋習改為遵行齋 並定之為恆規 制止了破 齋殺生的惡習 也使得持寺眾日增益多 恢復了叢林原來的和合清淨 同時 憨山也針對寺內管事者與佃戶通同作弊 推託和拖欠債務開銷 而導致常住庫 房日見其匱乏等弊端 重新作了一番整頓 憨山首先設立了庫司 推舉十位公 正廉能管事僧掌管收支 召集各莊佃戶 立定歲期赴寺交納的規定 以整肅寺 產課稅之弊 74 準此觀之 祩宏與憨山重整叢林 是著重於對內部行政管理的改革 意味著 有效的管理方針 往往來之於叢林領袖以及管事僧的賢明和清廉處事態度 兩人 雖對叢林制度管理的改革 以及僧才培育的共同點上出發 不同的是 前者的著 重於嚴持律 塑造僧德 一心念道的出世柔合態度 後者則是義無反顧地中興 道場 整肅僧風 恢復叢林綱紀為己任的前進作風 然而 兩位高僧對晚明佛教 叢林改革與復興律 所作出的貢獻是毋庸置疑的 四 禪律淨融通的倡導 明代的律學思想隨著文化界三教合一的傾向 開展出諸宗會通的思潮 即攝 歸淨 攝歸禪 禪教律淨融通的趨向 負起時代性的宗教使命者 雲棲祩宏 扮演了 阻止狂禪 和倡導 禪淨律一致 的佛教集大成者 祩宏強調法是持 者終身之銘記 主張攝心即是 種種的解行皆不出於以為基礎的三無漏學 所謂因生定 遊定發慧 定慧之寂照之光 皆資始於的義涵 強調 攝心即 是 是促成行者證得清淨毗尼的要旨 同時 祩宏勸勉學道者要腳踏實地 參 禪者縱是參得而悟 也必須以教印證 強調己事未明之前 宜以一心念道 念佛 74 憨山老人夢遊全集 卷 50 卍續經藏 127 冊 台北 新文豐出版社 頁 903 下至 906 下 29

38 75 他也警惕行人不可自認自己未得謂得 狂妄自吹破慢律不礙菩提智慧體證的 邪知見 相對於世間典籍 他提到儒家的三與佛教五是相互融通的制約 若 從深層的實踐義涵而論 儒家僅僅止於不故殺 非如佛制不殺乃至微細蜎飛蠕蟲 之嚴格 說明儒家的制遠不及佛制的優勝和深廣度 76從律立場而言 儒家 的規著重於成就世間的善法 佛教則蘊含了出世 入世的善法 然兩者宗趣卻 有殊途同歸 即一致而相互融合的特色 此外 祩宏也主張一心參究念佛話頭 作為自始至終的辦道理念 他強調禪 宗的提話頭與淨土一聲佛號作話頭 兩者並沒有相互矛盾之處 他勸導世人專志 於禪淨雙修之行 以一心不亂地執持名號 念念相續 自然會成就三昧 乃是一 舉兩得之法 77換言之 祩宏涉及的佛學思想非常廣泛 其學思不但含攝禪 律 教 淨等各方面佛教義理 又特別推崇禪淨合一的行持 此行持宗趣卻是建立於 律的基礎上 後期的智旭曾評論祩宏所住持的雲棲寺 堪稱為教律兼修的道場 78 顯示出雲棲寺的宗風與祩宏的學思實踐的密切關係 智旭的律學思想特色 涵攝了禪 教 律三學一源之說 再以禪 教 律三 學歸結於念佛法門 他強調 者佛身 律者佛行 禪者佛心 教者佛語 79 佛法猶如百川入於大海 合為一味 諸佛乃應因眾生的根性優劣而施設種種方便 法門 眾生若能發菩提心進求菩提 則以實踐律儀應合佛行 清淨體莊嚴佛身 以禪直指佛心 教相應合諸佛之聖言量 他主張佛心即是己心 若觀察現前一念 心了不可得 即了知一切諸法無非是即心自性 既知佛心即是自心 佛語 佛行 理當不出於此心 因此智旭 不於心外別覓禪教律 又豈於禪教律外別覓自心 如此則終日參禪看教學律 皆與大事大心正法眼藏 相應於一念閒矣 80 可見 75 參照釋見曄著 明末佛教發展之研究 以晚明四大為中心 頁 蓮池 雲棲大師遺稿卷三 頁 蓮池 雲棲大師遺稿卷二 頁 釋蕅益 靈峰宗論卷五之一 寄壁如兄 蕅益大師全集 第 17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2 卍新纂續藏經 頁 298 上 80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2 卍新纂續藏經 頁 285 下 76 30

39 智旭從心佛眾生同一體性的觀點出發 強調禪教律的開展 只為呈顯此現前一念 真妄之心 進一步彰顯禪教律雖三 而非一非異的相即圓融義涵 事實上 智旭倡導行解雙重為修行 證道的宗趣 他認為學道者應遍學和通 達一切法門 自利利他 才是大解大行的菩薩行者 他主張三無漏學與三教相即 並重的重要性 棄一則不能成就佛法 所謂因生定 定生則愈圓滿 因定發 慧 慧顯發而定更愈增進 他認為 倘若定慧未深 教門的理果未得剋證 則不妄說修證體悟之事 以免墮入大妄語之罪 因此 智旭強調定慧三學本同 一源 彼此不可互諍排擠 意即學為律 定學為禪 慧學為教門的鼎足意義 由此可見 三教融合與三學並重 乃是智旭極力推崇的修學理念 也是明確地落 實在他的修行次第當中 第二節 智旭的學思歷程 堪稱為晚明佛教界的四大巨擘之一 蕅益智旭 別號 八不 道人 俗姓鍾 江蘇吳縣人 他的出世比前三大師稍晚五十年左右 81被視為 明代佛教的歸結人物 智旭的學思歷程可從他的自傳 八不道人傳 著作 靈 峰宗論 以及弘一 藕益大師年譜 的撰寫中獲得資料 智旭的律學學思歷程 大致可分為(一)毀佛崇儒的青年時代 誕生至受具足前 二 出家求歷 程 三 學弘律時期 四 晚年會歸期 其中 智旭的學弘律時期是界 於青年與壯年期間 即 26 歲至 40 歲 此階段大致可分成學律養成期 26 至 31 歲 律弘演期 32 至 40 歲 一 毀佛崇儒的青年時代 智旭於萬曆二十七年(1599)出生於佛教家庭 俗姓鍾 名際明 居住於古吳 木瀆 有關智旭誕生的記載 充滿宗教夙緣之說 此中 八不道人傳 與 藕 81 雲棲祩宏出生於嘉靖十四年( ) 紫柏達觀於嘉靖二十二年( ) 憨山德清出 生於嘉靖十五年( ) 藕益智旭則出生於萬曆二十七年( ) 雲棲與智旭的年 齡相差 56 歲 紫柏年長於智旭 55 年 憨山與藕益則相差 53 年 31

40 益大師年譜 提到 以父持白衣大悲咒十年 夢大士送子而生 82此引文反 映出智旭的誕生 莫不連結於雙親對觀音菩薩的虔誠信仰 而感召菩薩送子的神 異色彩 世人更將智旭的住世 描繪為賦予宗教重任的使命者 在濃厚的宗教熏 習下 智旭 7 歲就開始茹素 卻尚未理解出世的正因 他於 禮大悲銅殿偈 文 中提到他幼年持齋非常嚴謹 曾夢感觀音大士相召的神異說法 一 闢佛崇儒的使命者 晚明的儒家學界延續了程朱學派的義學 智旭少年時代受業 業師自然離不 開以程朱學派為主的儒家學說 智旭曾多次提到他少年時期沉溺於程朱學說83的 表詮 他在 12 歲開始接觸儒家教育 八不道人傳 提到 十二歲尌外傅 聞聖學 卽千古自任 誓滅釋老 開腪酒 作論數十篇 闢異端 夢與孔顏晤言 84 智旭於受業期間聽聞儒家聖學之後 以儒生身分自詡傳承儒家千古道脈為己任 窮究 於居敬慎獨之功 致知格物之要 的精神意趣 自認儒學傳承者的智旭 立下闢佛滅老 棄佛崇儒之誓 逐而開齋食葷 飲酒 造論指謫釋老為異端的身 行 換言之 少年時的智旭 頗有 儒學傳燈者 自居的意味 自幼即具有堪負 大任的使命感 85聖嚴也指出 智旭心目中的儒家正統思想 正是孔子與顏回的 心法 他對於這兩位儒家聖人 皆寄以相當高的尊敬 釋蕅益 靈峰蕅益大師自傳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另參照弘一 蕅益大師 年譜 蕅益大師全集目錄 頁 7 83 智旭分別於 靈峰宗論卷二之一 示范明啟法語 提到 余少時亦拘虛於程朱 靈峰宗 論卷六之一 惠應寺放生蓮社序 余昔拘虛程朱之學 頁 10390/ 釋藕益 靈峰藕益大師自傳 頁 釋 見曄 明末佛教發展之研究 以晚明四大師為重心 頁 釋聖嚴著 關世謙譯 明末中國佛教之研究 頁 21/23 32

41 二 祩宏手撰對智旭之啟發 17 歲是智旭從儒教轉向學佛歷程的關鍵期 也是對佛學思想重新作評估的轉 捩點 當智旭閱讀祩宏所撰寫的 自知錄序 與 竹窗隨筆 後 遽然澈悟 即 刻停止謗佛異端行為 焚燒毀滅所有闢佛的相關著作 自知錄 乃是祩宏仿效 道教太微仙君的功格過的形式 撰寫成積善記過的勸善書 他在 自知錄序 提 到 人苦不自知 唯知其惡 則懼而戢 知其善 則喜而益自勉 不知則任 情肆志 淪胥於禽獸而亦莫覺其禽獸也 87 儒家 大學 格物致知 理論與陽明學 致良知 知行合一 主要是對善 惡 人欲 天理思想的闡述 適逢社會動盪 倫理道德淪喪背景中的智旭 雖飽 讀儒典 乃至灼見孔子與顏淵心學 然其深層的靈性熏陶卻是極為匱乏 自知 錄序 一文顯然對他產生極大的的內心衝擊 進而反思其不當行為 竹窗隨筆 撰寫內容除了記載祩宏的個人隨文感嘆以外 也蘊含勸勉僧眾 明示教法 社會 倫理 念佛殺 善惡因果法則 以及儒釋合會 交非的問題 其中 祩宏於 儒者闢佛 文中對 偏僻儒者 的評論 稟狂高之性 主先入之言 逞訛謬 之談 窮毀極詆 而不知其為非 張無盡所謂 聞佛似寇仇 見僧如蛇蠍 者是 也 反之 對於 超脫儒者 之 識精而理明 不惟不闢 而且深信 不惟深 信 而且力行 88對此 祩宏顯然給於高度評價和認可 並讚嘆此種儒者才堪 稱為真儒者 智旭閱讀祩宏的相關著述後 開始對闢佛的信念產生極大動搖 其思想也隨 著轉變 逐以焚燒闢佛著作的行動來表達不再排佛謗法的決心 對於年少闢佛崇 儒 著書謗法的謗法行為 智旭坦承和懺悔自己年少愚痴 而造下毀謗三寶的重 僧懺編輯 自知錄序 蓮池大師集 台北 佛教出版社 1988 頁 蓮池大師 儒者闢佛 竹窗隨筆 台北 佛教教育基金會 1993 頁

42 業 並多次在願文中提出此事 89此事也深遠影響他對宗教行儀和實踐思想 20 歲的智旭因失怙因緣而接觸 地藏本願經 當他聽聞地藏昔因修孝道發菩提心 廣度一切苦難眾生的悲願 在感動和痛念生死大事之餘 激發了欲求遠離塵染的 出世之心 二 出家修學歷程 智旭於 23 歲時 因聽聞 大佛頂首楞嚴經 世界在空 空生大覺 何故有此大覺 致為空界張本 90而生起疑情 智旭自責心智昏散而不能體 悟其中道理 毅然發心出家 窮究其中的道理 然其出世之因乃在 24 歲 夢感 憨山大師而逐漸成熟 智旭既感慨彼此法緣的淺薄 頗有相見太晚之恨 憨山則 以 此是苦果 應知苦因 回應之 可喜的是 憨山欣慰智旭有志求上乘之心 卻不願聞聲聞之四諦法的大志 預言其成就雖 不能如黃檗臨濟 但可如巖頭德 山 91此後 智旭在一月中一再三次夢感憨山的夙因下 促使他立志追隨憨山 的憧憬 因憨山已遠往南方曹谿而作罷 遂而追隨憨山門人 雪嶺峻為剃度師 值得一提的是 尚是居士的智旭已對三大名師是極為景仰 對智旭學思影響最深 刻的祩宏已久離世 紫柏卻遇難而歿的情況下 深感能滋養其法身慧命的明師唯 憨山莫屬了 然因種種客觀因素而不能實現 雖然如此 智旭仍然感念與憨山之 間的法緣情懷 而決意剃度於其門庭下 僧人秉受具足 理應由十位行清淨的律師們授與 方堪稱如法受 然 而明代時期的求者卻面臨壇禁開 難求合格師等種種客觀因素 欲求清淨 品的智旭也遭遇無師可從 無處可依的困境 出家後的智旭 得知杭州雲棲寺 尚延續研習律學和嚴持律的風氣後 甘於冒著寒冰風雪 從天台山前來雲棲寺 89 智旭於 禮大悲銅殿偈 提到 我以無始惡業緣 盲無慧眼從邪教 破齋毀佛詬大士 結壇水齋持大悲咒願文 十二學儒 乃造謗法重業 的相關文句 參照釋藕益 靈峰宗 論卷一之一 頁 釋蕅益 靈峰藕益大師自傳 蕅益大師全集 頁 另楞嚴經原文為 迷妄有 虛空 依空立世界 想澄成國土 知覺乃眾生 空生大覺中 如海一漚發 有漏微塵國 皆從空 所生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 卷 6 大正藏 第 19 冊 頁 130 上 91 釋蕅益 靈峰藕益大師自傳 蕅益大師全集 頁

43 求古德法師為其授阿闍梨 分別在雲棲和尚像前受具足 以及雲棲和尚塔前 秉受菩薩 92從智旭秉受菩薩的情形判斷出 古德法師顯然是採用 千里無 師 於經像前自誓而受93 的下品菩薩授法 意味著在沒有合格的傳授師資情 形下 受者可以在佛像或經卷前自誓秉受 此授方式已成為末法佛教普遍所 運用的權宜法 94 三 學弘律時期 於雲棲寺受菩薩後 智旭立下受誓文 假使持因緣 百千萬劫恒受 困苦 假使破因緣 百千萬劫恒受安樂 誓不以樂故 退失今日道心 95於 字行間流露出對律信受奉行的堅定心 以及出菩薩行者的深廣誓願 智旭雖 秉受大乘菩薩法 卻不計行高低 發心遍閱聲聞與菩薩律藏 他了解菩薩 雖屬大乘妙 其相與行儀卻是建立於聲聞律儀的基礎上 此舉彰顯出 重樓 四級 下級豈可廢 正確的修學次第 一 律學養成期 智旭的律學養成期 大致界定於 26 至 31 歲左右 27 歲春天完成第一遍的 律閱讀後 方知法開遮持犯的原委 在進一步反觀現實舉世積訛 毅然撰出 毘尼事義集要略 一本 此意圖無非是為了引領僧團重視律的風氣 從智給 剃度師雪嶺和教授師古德書信內容看出 智旭雖對時下僧倫斷絕 宗門敗壞 律不明 以至正法墜地的情景 作出嚴厲的批評和悲切的情懷外 字行間也流露 出對弘傳律學的決意 30 歲春天 智旭遇逢願追隨學習律學的學航 對於有意於 弘的智旭而言 猶如一股暖流注入心中 激起誓欲恢復五比丘清淨共住的願景 歷經二次飽覽律藏的智旭 發現學者欲窮究律藏五篇七聚的綱旨 僅僅憑現有 的少許律註 難以掌握浩瀚繁雜的律藏宗旨和精髓 逐以四分律為宗要 並收集 92 釋蕅益 重治毘尼事義集要序 蕅益大師全集 第 21 冊 台北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如瓔珞經所言 諸佛菩薩現在前受 名上品 菩薩法師前受 名中品 千里無師 於經像 前自誓而受 名下品 參照釋藕益 梵網經合註卷 3 藕益大師全集 第 頁 陳永革 晚明佛教思想研究 頁 釋蕅益 靈峰宗論卷一之一 受菩薩誓文 蕅益大師全集 頁

44 餘家毘尼 擬出四冊 毘尼事義集要 其用意除了協助僧尼容易理解和掌握律 學精義以外 更想藉此機會敲響佛教叢林法淪喪的警鐘 智旭於翌年春天 31 歲 為同學比丘學航智檝開講四分律本 開啟了 弘律法務的第一步 他在護送惺谷至博山剃度之時 參謁了曹溪法嗣無異大艤元 來 無異對 毘尼事義集要 之作讚譽有加和推崇備至 從智旭 與無異禪師往後書信內容陳述 以及他對無異大艤 以禪治惑 以律扶衰 的讚 許看出 兩位在學思想上的交流是極為融洽和緊密 96此時 智旭也結交了雲 棲法系的璧如廣鎬 兩人無論在律觀點和行儀風格皆很相近 除了相互討論律學心得之外 璧如也積極參與 毘尼事義集要 編著與校訂工作 是年冬安居 智旭完成第三次的閱讀經律藏後 再次將 毘尼事義集要 補述為 六冊十八卷 97智旭應無異大艤之邀前往金陵 在此參學期間 智旭看盡宗門近 時種種流弊 更堅定了弘律的雄心 儘管智旭精專於大小乘律解 卻時時自我審 查 警惕 自謙煩惱習氣甚重 躬行多玷 並立下終不為授和尚的誓願 誠如上述 智旭嚴格地遵守傳統 出家五夏 專精律 的僧伽養成學習 突顯出他以持得清淨體的欣求以及躬行實踐的精神 飽覽大乘聲聞律典的智 旭 對開遮持犯 止持作持要旨瞭若指掌 足以堪稱為律師之名實 然而智旭卻 自謂三業未淨 謬有知律之名 而引之為 生平之恥 儘管如此 智旭對於復 興律的抱負和熱誠 不因外在環境的客觀因素所動搖 以懷著一股不忍聖教衰 的宗教情操 推動他邁向弘揚律的領域 二 律弘演期 智旭弘律的成熟期 大致發生於 32 至 40 歲期間 經歷了五年律學熏陶的智 旭 開始投入弘律與撰寫律註的工作 完成 毘尼事義集要 校對事宜後 智旭 96 釋蕅益 靈峰宗論卷五之一 答博山無異師伯 蕅益大師全集 頁 壁如曾對智旭建議毗尼中的衣事 鉢事 授說羯磨等諸事 日用閒宜行者 應當輯附集要 之後 爾後智旭也樂意接納之 另增補了相關內容 參照釋蕅益 靈峰宗論卷八之一 壁如 惺谷二友合傳 蕅益大師全集 台北 佛教書局 1989 年 第 18 冊 頁

45 計劃為梵網菩薩經作註解 遂作賢首 天台 慈恩或自立宗四鬮啟問佛意 作 鬮期間頻頻拈得天台宗鬮 以天台教觀作為 梵網經 理論的詮釋基礎 並積極 對天台教學作深入專研 智旭深知當時宗門各執門庭 相互對抗 而導致宗乘不 能和合共存的流弊 是以智旭一再強調自己雖 究心台部 卻不肎為台家子孫 私淑台宗不敢冒認法派 誠恐著述偶有出入 反招山外背宗之誚 98等種種 言論 此舉除了不讓自己落於門庭之縛的病垢外 更企圖跳脫門戶糾葛的氛圍 以標竿個人在律與教理上的中庸態度 同時 擁有三次閱讀律藏經驗的智旭 體察到理想型的法學習 相較於當 今律堂實際的見聞 並無一處是如法之行 因此 在為惺谷道壽秉受比丘之時 智旭執意要求恢復如法授古制 遂而禮請季賢師為和尚 新伊法主為羯磨闍梨 覺源法主為教授闍梨 以便符合僧團傳統古制之意 如上述 智旭將所解所知的 律義涵付諸於行動 強調如法如律的可行性 以期導正教界不如法受的歪風 儘管智旭致力為追隨學者釋註和講說大小乘律藏 然其強人所意的學習態 度 令智旭大感失望 對此 智旭曾形容於龍居夏安居 為惺谷 如是 雪航三 友細講 毘尼事義集要 的情景 他雖盡心盡力演敷相開遮 然而有的只對 相枝微末節作講究 對綱要細目卻惘然不知 或有的不專注於聽講 稍欲留心學 習之人 卻往往身嬰重恙而聽不及半 33 歲冬天於靈峰山講述 毘尼事義集要 之時 追隨聽者雖有十餘人 然僅有徹因比丘能力行之 35 歲於金庭西湖寺 為 結夏者細講毘尼事義集要一遍 聽者九人當中 能專注投入者 唯有徹因 自 觀及幻緣等三位比丘而已 次年在吳門幻住庵再次細講 毘尼事義集要 一遍 廖廖無幾的五六人當中 惟有自觀 僧聚二比丘能如儀躬行實踐 根據聖嚴法師 的考察 智旭雖然致力復興毘尼律 經過若干年的努力 卻累累遭受挫折的結 果 細查中國晚明律系統已呈凌亂狀態 若以佛世或部派佛教時代的律藏為基 準 未必即能得以適應 因此 智旭逢遭此挫折 應是理應當然的 弘一 蕅益大師年譜 蕅益大師全集目錄 頁 17 釋聖嚴著 關世謙譯 明末中國佛教之研究 頁

46 值 於 37 至 40 歲 之 間 的 智 旭, 正 由 比 丘 轉 向 菩 薩 律, 從 律 邁 向 教 理 義 學 思 想 的 變 銳 時 期 100 智 旭 32 歲 之 時, 曾 發 心 為 梵 網 菩 薩 經 擬 注, 卻 因 種 種 因 素 而 擱 置 六 七 年 之 久, 方 於 隱 居 九 華 山 期 間 完 成 梵 網 經 合 註 撰 述 此 應 歸 功 於 如 是 遠 從 福 建 來 訪, 極 力 邀 請 智 旭 為 其 師 父 肖 滿 和 幾 位 同 行 者 講 說 梵 網 經 智 旭 在 力 疾 敷 演 的 同 時, 隨 機 秉 筆 隨 記 之 ; 遂 撰 出 梵 網 經 玄 義 一 卷 以 及 梵 網 經 合 註 七 卷 101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智 旭 決 意 弘 律 後, 即 極 力 投 入 律 學 僧 才 的 栽 培, 在 其 弘 律 前 期 雖 覓 得 能 堪 任 重 任 的 壁 如 和 惺 谷 二 人 ; 兩 人 卻 壯 志 未 酬, 在 智 旭 33 歲 時 相 繼 離 世 而 後 期 僧 才 培 育, 則 落 入 徹 因 自 觀 二 人 肩 上 其 中, 徹 因 曾 在 智 旭 (36 歲 ) 重 病 時, 隨 身 盡 心 竭 力 相 濟 於 顛 沛 中, 智 旭 也 對 他 寄 予 律 傳 承 的 厚 望 頓 挫 於 弘 的 智 旭, 將 要 隱 遁 九 華 山 之 前, 將 手 書 毘 尼 事 義 集 要 全 帙 囑 付 於 徹 因, 以 期 他 能 堪 負 此 弘 律 大 任 然 而 徹 因 根 性 稍 鈍, 僅 能 知 曉 律 儀 之 開 遮 持 犯 條 目, 未 能 熟 悉 乃 至 通 達 三 無 漏 學 源 委 102 自 觀 雖 勵 志 於 律, 並 發 心 徧 閱 律 藏 全 書, 也 曾 與 智 旭 共 同 商 證 梵 網 菩 薩 經 和 佛 頂 首 楞 嚴 經 的 經 義 要 旨 然 智 旭 卻 認 為 自 觀 躬 行 有 餘, 卻 有 慧 解 不 足 之 缺 103 可 見 智 旭 雖 極 力 扛 起 復 興 律 的 旗 幟, 卻 面 臨 機 緣 不 足, 以 及 僧 才 凋 零 的 客 觀 因 素 而 未 得 如 願 十 多 年 的 弘 演 律 過 程 中, 智 旭 經 歷 了 猶 如 浪 潮 起 伏 般 地 的 轉 變 前 期 的 智 旭, 高 揚 著 復 興 佛 古 制 的 旗 幟, 嘗 試 恢 復 五 位 比 丘 如 法 共 住 的 願 景 104 基 於 環 境 與 人 為 的 種 種 因 素 而 不 能 付 諸 於 實 現 ; 僅 管 如 此, 智 旭 始 終 未 放 棄 弘 律 的 願 心 隨 著 佛 法 經 驗 的 累 積 和 年 齡 的 增 長, 智 旭 逐 漸 由 重 事 相 的 聲 聞 律 轉 向 心 行 並 重 的 菩 薩 法, 更 從 律 學 說 轉 向 性 相 融 通 的 教 理 思 想 前 進 楞 嚴 經 玄 義 楞 嚴 經 文 句 金 剛 破 空 論 述 相 宗 八 要 直 解, 乃 至 阿 彌 陀 經 要 解 皆 是 40 歲 後 的 著 作 此 時 的 智 旭 思 想 轉 移, 顯 然 是 邁 向 義 理 思 想 的 窮 究 了 100 釋 聖 嚴 著 關 世 謙 譯, 明 末 中 國 佛 教 之 研 究, 頁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緣 起, 蕅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釋 蕅 益,( 靈 峰 宗 論 卷 六 之 一, 退 緣 起 并 囑 語, 蕅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釋 蕅 益, 靈 峰 宗 論 卷 八 之 一, 自 觀 印 闍 梨 傳, 蕅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此 為 智 旭 依 循 十 誦 律 卷 56: 如 邊 地 持 律, 第 五 得 受 具 足, 大 正 藏,23 冊, 頁 414 下 另 見 薩 婆 多 部 毘 尼 摩 得 勒 伽 卷 5: 邊 地 律 師 等 五 眾 得, 中 國 十 眾 得 大 正 藏,23 冊, 頁 594 上 意 味 著 著 晚 明 佛 教 律 不 盛 行 的 情 形 下, 五 位 如 法 持 律 比 丘 即 可 傳 承 律 之 意 38

47 四 晚年的思想會歸 晚年時期 50 至 57 歲圓寂 的智旭 雖於佛教義理和外學雜著展現多層面 的思辯探索 然其最究竟指歸始終是淨土 50 歲的智旭 曾對其近侍弟子成時 曰 吾昔年念念思復比丘法 邇年念念求西方耳 成時經過一番琢磨後 方知智旭在白衣時期即以發大菩提心為本誓 出家後則一意志求宗乘為解脫之道 隨後於徑山坐禪大悟之智旭 徹見近世禪病的流弊 皆源於對正法無有正知見 乃至忽視 輕慢波羅提木叉的過失 此情景激起智旭力以教匡救教界 志求恢 復五比丘如法共住的佛世芳規 令正法重興的雄志 滿懷熱誠投入弘律陣容卻徒 然十多年的智旭 決意一心西馳安養 希冀承自力與本願 以及仰仗諸佛的加持 力 乘願再來與拔眾生 至於經律的釋注和竭力講演律等行儀 無非是與有緣 之士共結圓頓佛種的權宜方便 105 事實上 自稱百念灰盡的智旭仍然不斷地自我激勵 為有志者開演法 復 興律的意願依然絲毫不減 52 歲的智旭顯然對當時前來北天目靈峰寺結夏 究 心毘尼的有志者深感欣慰 他體悟末世眾生欲證得清淨體 必須遠離律視為 邪命外道的占察輪相法 是以他截然捨棄多年所專研的占察法門 期以清淨相 欣證無作體 同時 智旭認為持與念佛法門原非異轍 所謂淨為因 淨土 為果 主張一心念佛固能止惡防非 專精律學之人 則兼具現世紹隆佛種之功德 若能律淨並馳 臨終則能成就上品上生之蓮位 106看出晚年的智旭對嚴持淨與 念佛西馳作結合與會通的強烈意圖 從其義理思想層面而言 智旭尤為推崇 梵網經 的 梵網心地 與 大佛 頂楞嚴經 的 常住真心 的心體論 就其對經藏的深入體驗 智旭 雖徧閱 大藏 而會歸處不出梵網佛頂二經 107他認為 大佛頂楞嚴經 體現出乘俱 急 頓漸兩融 顯密互資 事理不二的微妙義理 與 梵網經 之確示真性淵源 105 弘一 蕅益大師年譜 蕅益大師全集目錄 頁 26 釋蕅益 重治毘尼事義集要卷首 蕅益大師全集 頁 釋蕅益 靈峰宗論卷六之二 大佛頂經玄文後自序 蕅益大師全集 頁

48 妙修終始 乘並重 以及頓與漸同收的宗旨是可相應會通的 同時 智旭由聲 聞律儀轉向大乘菩薩 進而將兩者之義理和實踐義涵加以融通 除了說明大小 律具有相容相攝的意義之外 也體現出他對事相修行與理性體驗的融會與貫通 再者 從弘律演教而歸向淨土實踐看出 智旭雖致力投入弘法利生的菩薩行中 猶未忘自我解脫的終極目標 對尚未為成就的扶律艱任 智旭唯有冀望往生安養 於極樂淨土 靜待時機因緣 方乘願再來履行之 值得注意的是 對智旭行儀深有研究的聖嚴法師發現 智旭以性相 禪教的 調和 天台與禪宗的折衷 進而統括律 教 禪 密以歸向淨土的宗教思想者108 他強調修學佛法 首先以律為先資 解行之道才有所遵循 並認為一切修行要 旨皆始於律 而諸宗教法則是開發解門的途徑 禪觀顯明禪定實踐之要行 密 咒則顯示感應微妙之法 然而修行者最後歸向 應同歸淨土為最究竟 智旭主張 欲遊佛海 先資航 淨 則解行可遵 行圓 則祕密斯證 證入 則依果自嚴 故首律宗 明造修之始 次諸教 明開解之途 次禪觀 明實踐之行 繼密宗 明感應之微 淨土 明自他同歸之地也 109 他譬喻淨土為土之寄王於四時 強調律 教 禪 密門 無不以淨土為歸向 聖 嚴將智旭之意詮釋為律 教 禪 密諸宗譬喻為春 夏 秋 冬 淨土則是最後 歸趨之點 110曾三次篇覽三藏 並將教理和實踐貫通於心的智旭 已悟得律教禪 無不從淨土法門流出 無不還歸淨土法門的道理 111強調淨土如大海能納百川 大地能容萬物 透徹事理的深廣源流 108 釋聖嚴著 關世謙譯 明末中國佛教之研究 頁 472 釋蕅益 靈峰宗論卷六之四 法海觀瀾自序 蕅益大師全集 頁 釋聖嚴著 關世謙譯 明末中國佛教之研究 頁 釋蕅益 靈峰宗論卷六之一 刻淨土懺序 蕅益大師全集 頁

49 第三節 智旭的著作 智旭博學廣聞 精通內外教典 論著繁多 除了十卷 靈峰宗論 外 另有 律 天台 淨土 法相 懺儀 雜著等多種著作 根據弟子成時於 靈峰宗論 序說 以及 續傳鈔錄 編輯得知 其撰著大致可分為釋論和宗論兩大類 共有 47 種 另有尚未成書嗣註經目也有 21 種之多 弘一除了引述現有的 47 種著述以 外 另添有 淨土十要 四書蕅益解 見聞錄 等 3 種著作 佛教書局 也依據弘一 藕益大師年譜 內容 彙集智旭現存的所有遺著 編入 藕益大師 全集 中 112若將智旭現有遺著重新加以彙整歸納的話 大致可分為法藏目錄 經論註釋 律註解 文集雜著 以及懺儀等五大類 44 卷 閱藏知津 和 5 卷 法海觀瀾 是智旭耗盡畢生閱藏成果的 藏經提 綱 與 閱藏指要 著作 可視為閱藏者重要的綱目指南 閱藏知津 是為大 藏經解題集大成者 其體例分為 經藏 律藏 論藏 雜藏 等四 類 113 法海觀瀾 則是大小乘經論要典綱目的彙集者 體例大致分為 律宗要 典 三宗要典 禪觀要典 密咒要典 以及 淨土要典 清人 王鳴盛 目錄之學 學中第一緊要事 必從此問途 方得其門而入 114 閱 藏知津 與 法海觀瀾 的編撰 協助佛學者可透過目錄提要的引導 簡易地掌 握佛學經論的義理內涵 同時 它讓佛典研究者更明確地剖析經典性質 版本考 證 部類源流 以及優點價值等 突顯智旭在佛學發展和學術成就的深遠影響 智旭的經論註釋多屬 40 歲以後的作品 此段時期正是他由律行踐轉向義 理思想的階段 然而 弟子成時在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序 所引述的釋論著作書 目 並沒有詳細地加以分類歸納 現根據佛教書局的 藕益大師全集 所彙集的 經論目錄 分類為經釋與論釋兩種 經釋既有 佛說阿彌陀經要解 一卷 112 根據黃怡婷對佛教書局所出版之 蕅益大師全集 的書目統計中 尚有 準提持法 一卷 大記明咒行法 一卷 重訂諸經日誦 二卷 大悲行法辯煒為譌 一卷 旃珊錄 一卷 孟子 一卷等六種已失傳 無法蒐集齊全 參照黃怡婷 釋智旭及其 閱藏知津 之研究 台北縣 花木蘭文化出版社 2007 頁 黃怡婷 釋智旭及其 閱藏知津 之研究 頁 黃怡婷 釋智旭及其 閱藏知津 之研究 頁 2 41

50 占 察 經 玄 義 ( 一 卷 ) 占 察 經 義 玄 疏 ( 二 卷 ) 楞 伽 經 玄 義 ( 一 卷 ) 楞 伽 經 義 疏 ( 十 卷 ) 楞 嚴 經 玄 義 ( 二 卷 ) 楞 嚴 經 文 句 ( 十 卷 ) 金 剛 經 破 空 論 ( 二 卷 ) 金 剛 經 觀 心 釋 ( 一 卷 ) 盂 蘭 盆 經 新 疏 ( 一 卷 ) 般 若 心 經 釋 要 ( 一 卷 ) 法 華 會 義 ( 十 六 卷 ) 法 華 經 綸 貫 ( 一 卷 ) 妙 玄 節 要 ( 二 卷 ) 佛 遺 教 經 解 ( 一 卷 ) 四 十 二 章 經 解 ( 一 卷 ) 八 大 人 覺 經 解 ( 一 卷 ) 論 釋 部 分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 成 唯 識 論 觀 心 法 要 ( 十 卷 ) 相 宗 八 要 直 解 ( 九 卷 ) 起 信 論 裂 網 疏 ( 六 卷 ) 大 乘 止 觀 法 門 釋 要 ( 六 卷 ) 教 觀 綱 宗 ( 一 卷 ) 教 觀 綱 宗 釋 義 ( 一 卷 ) 就 文 集 雜 著 而 言, 智 旭 撰 有 靈 峰 宗 論 ( 三 十 八 卷 ) 闢 邪 集 ( 一 卷 ) 見 聞 錄 ( 一 卷 ) 選 佛 譜 ( 六 卷 ) 周 易 禪 解 ( 十 卷 ) 四 書 蕅 益 解 ( 三 卷 ) 等 其 中, 靈 峰 宗 論 記 載 了 智 旭 在 宗 教 生 活 的 實 踐 層 面, 也 表 達 出 其 教 理 哲 學 思 想 個 人 的 宗 教 情 感, 讓 研 究 者 可 從 中 了 解 智 旭 的 學 思 歷 程 和 生 活 背 景 和 思 想 發 展 此 外, 懺 壇 軌 式 是 智 旭 於 宗 教 實 踐 和 個 人 信 仰 的 重 要 法 門, 此 相 關 著 作 有 梵 網 經 懺 悔 行 法 ( 一 卷 ) 占 察 善 惡 業 報 行 法 ( 一 卷 ) 讚 禮 地 藏 菩 薩 闡 願 儀 ( 一 卷 ) 有 關 大 小 乘 律 的 註 解 有 梵 網 經 玄 義 ( 一 卷 ) 梵 網 經 合 註 ( 七 卷 ) 菩 薩 本 經 箋 要 ( 一 卷 ) 菩 薩 羯 磨 文 釋 ( 一 卷 ) 重 訂 受 菩 薩 法 ( 一 卷 ) 學 菩 薩 法 ( 一 卷 ) 重 治 毗 尼 事 義 集 要 ( 十 七 卷 ) 四 分 律 大 小 持 犍 度 略 釋 ( 一 卷 ) 沙 彌 十 威 儀 錄 要 ( 一 卷 ) 毗 尼 後 集 問 辯 ( 一 卷 ) 優 婆 塞 經 受 品 箋 要 ( 一 卷 ) 佛 說 齋 經 科 註 ( 一 卷 ) 消 災 經 略 釋 ( 一 卷 ) 五 相 經 略 解 ( 一 卷 ) 以 上 統 計, 智 旭 的 律 著 作 共 有 14 種 36 卷, 其 中 菩 薩 著 述 5 種 11 卷, 聲 聞 毘 尼 共 有 4 種 20 卷, 有 關 在 家 居 士 經 則 有 4 種 4 卷 42

51 從智旭諸多著作比例看來 律撰述大致占了總數額的三分之一 可見智旭 對律的重視和投入程度 並不亞於其他經論疏解 他認為 毗尼含攝了聲聞律 和菩薩律 皆為大 小乘兩家所共學 然菩薩比丘以上成佛道 下化眾生為本務 因而必須精通大 小乘律典 115他強調聲聞律和菩薩律各有宗趣 前者也是 菩薩的基礎 也是菩薩三聚淨之攝律儀的內容 簡言之 兩者具有密切的 相互通貫關係 準此觀之 智旭顯然是遵循先學聲聞 後入菩薩的傳統修學 次第 此即是重樓四級 基礎豈可廢的正確修行次第 綜合以上 成時將智旭遺著撰述彙集時 共收錄 47 種已成書的著作 未成 書者尚有 21 種 共 190 卷 根據聖嚴得考察 其現存的著述總數量大約 50 種 190 卷 116然而 依教書局出版之 藕益大師全集 目錄所得有 50 種 236 卷之多 聖嚴認為成時收錄的卷數有誤 其資料是根據 八不道人傳 續傳 靈峰 宗論序說 為主 可見聖嚴持有的版本和所尋獲的新資料 顯然比成時所蒐集的 更齊全 至於 藕益大師全集 所收錄的卷數與兩者有明顯落差 應是類目歸納 上的差異所致 第四節 小結 明太祖從社會最底層攀爬至最高統治者的歷程中 接觸過佛教 民間宗教 組織 藉由反元起義的征戰而獲得明朝江山 因而深知宗教力量對政治的深遠 影響 從他和後期帝王對佛教的恩威並舉 寬嚴並施的交插手段 顯示帝王們 對佛教禮遇和拉攏的同時 也間接助長佛教朝向世俗化的運作 導致教團道德 逐漸朝向墮落與腐敗的風氣 意味著統治者對佛教的整肅和管理 多從政治目 的和國家治理的角度上推演 而不是真正想為佛教僧團打造一個清淨和合的修 行生活 外在的政策因素雖然對佛教整體發展有程度上的殺傷力 然佛教所面 臨的弊端和法廢蕩 教團本身是難逃其咎 晚明佛教律環境和趨向 可從 當時叢林管理弊端 僧人素質低落 律法淪喪的多重負面因素所導致 對此 閱藏知津(第 6 卷-第 44 卷) 卷 33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2 頁 135 上 釋聖嚴著 關世謙譯 明末中國佛教之研究 頁

52 有 心 振 興 佛 教 律 的 律 師 禪 僧 們, 紛 紛 投 入 匡 正 法 復 興 叢 林 的 救 教 活 動 其 中, 如 馨 所 著 之 經 律 相 布 薩 軌 儀, 對 寺 院 生 活 和 修 行 有 著 重 要 的 影 響 寂 光 精 研 毘 尼, 不 但 在 某 程 度 重 興 壇 講, 也 對 律 學 的 重 振 產 生 很 大 的 貢 獻 逢 遭 社 會 與 教 界 環 境 皆 處 於 動 盪 不 安 的 智 旭, 親 臨 律 鬆 弛 三 學 不 明, 律 教 不 振 的 衝 擊 ; 也 進 一 步 激 勵 和 造 就 出 強 烈 的 護 法 道 念 與 宗 教 使 命 感 從 他 對 繁 多 著 作 反 映 出 其 博 學 和 涉 獵 之 廣, 至 於 智 旭 的 律 學 淵 源, 應 從 他 對 祩 宏 和 憨 山 的 學 德 景 仰 和 護 教 情 懷 所 啟 發 智 旭 對 律 學 的 重 視 度, 可 從 他 遵 循 五 夏 學 律 的 傳 統 僧 伽 教 育 對 律 藏 的 精 研 弘 演, 以 及 融 合 大 小 乘 律 藏 的 努 力, 也 看 出 他 對 振 興 律 學 的 熱 誠 和 動 力 他 對 重 事 相 的 聲 聞 的 精 研, 除 了 努 力 恢 復 五 比 丘 如 法 共 住 法 常 住 世 間 的 理 想 外, 也 將 之 作 為 朝 向 大 乘 菩 薩 的 奠 基, 以 融 合 的 態 度, 使 心 行 並 重 的 菩 薩 法 得 以 普 及 於 世 間, 為 眾 生 謀 求 一 條 更 寬 廣 的 成 佛 之 道 44

53 第三章 智旭對菩薩的注疏與方法 智旭對晚明佛教甚具影響力 作為弘揚菩薩思想的積極推動者 特別推崇 梵網經 的殊勝性 他強調菩薩乃是光明金剛寶 是凡聖本性本具有的佛 性法 對於人性沉迷 愚鈍黯昧的之末法眾生 盧舍那佛也為他們展示入正道 門的權宜方法 他認為菩薩的獨特性在於不擇眾生利鈍 更不須另於心外求 唯須發心即可秉受菩薩 保任行人到達解脫岸 從智旭對菩薩諸著述看出他 對中國弘傳菩薩的兩大主流 即鳩摩羅什的 梵網經 和曇無讖所譯的 菩薩 本經 賦予高度評價和重視 除了彰顯智旭在菩薩律研究上的深廣度以外 也看出他致力將兩者經義加以融會貫通的用意 有關 梵網經合註 成書的本末 應追朔智旭在道友道昉邀請下 發起講說 梵網經 的因緣 智旭對之盡心敷演 深刻契入經義體證之餘 在心華開發 義泉沸湧的意境下 隨筆撰出 梵網經合 註 同時 梵網經玄義 也在智旭撰寫 梵網經合註 之餘 一氣呵成的著 作 進而述之 智旭為心地法門與菩薩重輕諸作詳細疏理的同時 也領解透過 天台教觀詮解 梵網經 深層教理和實踐的義涵 遂而撰寫出 梵網經合註 與 梵網經玄義 兩大巨著 此二書也是智旭最具代表性的菩薩著作 如上述 本文將透過文獻訓詁學的角度 嘗試從 梵網經合註 相解析 法 科判架構 註釋體例 以及 梵網經玄義 的注疏方法 經題解釋為研究的 主軸 從中挖掘其論述態度和註釋方式 藉此彰顯智旭對 梵網經 內容做出的 全新解讀以及別具一格的義理詮釋 第一節 梵網經合註 的註釋方法 梵網菩薩經 能在中國順利弘傳和授受 應歸功於姚秦鳩摩羅什的發心 譯出 此上下兩卷 梵網經 也成為中國最具代表性的菩薩經 唐代以前的 主要菩薩本注疏 有天台智顗 菩薩義疏 2 卷 法藏 梵網經菩薩本疏 45

54 6 卷 新羅太賢的 梵網經古跡記 等 然而諸多重要典籍佛教於唐末法難期間 被毀滅 晚明時期的梵網菩薩研究者 僅能以天台智顗的 菩薩義疏 作為 參考依據 117到了智旭時代 尚有祩宏的 梵網菩薩疏發隱 祩宏於 發隱 序提到 梵網經 東傳以來 智顗義疏雖為之注疏 仍然落於文義隱晦 以至新 學者難以登堂入室 遂而重新對的隱晦奧理作淺顯詳細的披露 同樣 智旭也認 為智顗的注疏文義艱澀深奧 評析為非明代讀者所能理解的密藏 觸動了智旭為 菩薩撰寫註釋的機緣 一 註釋體例 梵網合註緣起 提到 智旭自從師出家學以來 憑著三番細閱毘尼藏 以及奉梵網經為日常功課的背景下 對近代 梵網菩薩疏發隱 的闕誤和疑難 渙然冰釋 縱使為昔人稱之文古義幽而不能句讀的 梵網經 上卷 也能會意領 心 妙旨泠然現前 逐擬 合註 一書 以補前者之所缺 118是以智旭將上下二 卷的 梵網經 擴展為七卷的 梵網經合註 以下簡稱 合註 前二卷是 顯明菩薩覆歷心地法門的修行位次 此即是 梵網經 的上卷經義 後五卷則著 重於菩薩重輕相的闡述 對於前部分的註釋體例 智旭多採用 文句訓解 的 解析方法 此部分將另作詳細論述 後部分則著重於菩薩重輕條的闡述 透過 隨文釋義 性遮重輕 七眾料簡 大小同異 善識開遮 異熟果報 觀心理解 懺悔行法 修證差別 性惡法門等十門明事理之義 以彰顯 梵網經 十重四十 八輕在實踐上的深層義涵 119此十門的列相和義涵 是以十種類目為每一條 相作詳細的理論演述 本項的撰述範圍 乃從 合註 立有十門明義的解析法 對菩薩重輕相作深廣的詮釋 117 參見釋聖嚴 明末的菩薩 從傳統到現代 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 台北市 東大出 版 1990 初版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緣起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十門多使用於律藏的綱目分類的敘述 如 彌沙塞羯磨本 卷 1 兩僧分攝具有明軌 顯 其相須作十門 大正藏 22 冊 頁 223 上 梵網經菩薩本疏 卷 1 將釋此經略作十門 一教起所因 二諸藏所攝 三攝教分齊 十隨文解釋 大正藏 40 冊 頁 602 中 46

55 一 隨文釋義 智旭 然設句句開顯 恐或反成儱侗 故仍隨文釋義 但於提綱挈領之處 略指點之 120經典的註釋 應先以提綱契領的方式 簡明描述文義要點 如直 接對文句作詳細廣泛的義理闡明 則落入儱侗之嫌 不能具體地呈現文句的全貌 強調隨文釋義的主旨 透過文字敘述和意義解釋 將相整體的依理脈絡開展出 來 對於十重相的重要文句 智旭是採取逐句消文的方式 透過簡明直接的表 詮 將相的精義表達出來 如殺條首先說明 若佛子者 發菩提心 受菩 薩 紹佛家業 住佛律儀 不狂 不亂 不病壞心 不隔他陰 自知我已受菩 薩也 121憑著上求下化的廣大願心 遂而進受菩薩 強調作為紹隆佛種 續佛慧命的旗幟 心念應直質正知 清明了知所秉受的法 方具足 佛子 的 條件與意義 發隱 的同句釋文則是 受佛大 即佛所生 行常紹隆佛種 有子之義 122意即祩宏的釋義方式是著重於詞句本義的直接解釋 相對下 智 旭對於 佛子 的意義闡述 除了本義解釋外 更進一步作出具體的義理引申 賦予細膩的理論詮釋和界定標準 得注意的是 智旭對文義的解釋 並不侷限於單向或固定的逐句消文方式 並採用廣 狹二義來凸顯其義涵 如經文 四十八輕之第一不敬師友 若 佛子 欲受國王位時 受轉輪王位時 百官受位時 應先受菩薩 123釋文為 一切受佛人 皆應敬重師友 以有爵位者易生憍慢 故偏舉王及百官為誡 也 約對象而言 此義乃針對一切欲求菩薩的在家居士 對於身居高位的統 治者或高官賢達 往往因所擁有爵位和權勢象徵 產生驕慢自大的煩惱心 是故 應以菩薩淨攝持其心 彰顯智旭的詮釋方式也有對文句作總體的論述和特殊性 的分析 同樣 智旭也時而引用穿插的消文方式 為某段文句進行義理論述 另 又引經據典來強化論述內容 如經文 四十八輕之第三食肉 若佛子 故食 肉 一切眾生肉不得食 夫食肉者 斷大慈悲佛性種子 一切眾生 見而捨去 120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卷 1 卍續藏 冊 51 頁 297 中 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梵網菩薩經義疏發隱 卷 3 卍新纂續藏經 38 冊 頁 167 上 123 梵網經 卷 2 大正藏 24 冊 頁 1005 上

56 124 合註 註解為 故食者 明非不知誤食 一切眾生肉者 不論水陸空行 故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但是有情身分 悉遮止也 一切眾生 皆有佛性 與我同 體 而今食噉其肉 殘慘之甚 准此 則蠶口獸毛 亦所不忍 是以鴦掘經云 若絲綿絹帛 展轉傳來 離殺者手 125 準此以觀 智旭對隨文釋義的運用 並不拘泥於繁複細節或逐句陳述的呆板 形式 取而代之的是簡潔精要的靈活解釋 主張不影響整體經義鋪陳的前提下 以深入淺出的簡明方式 除對難解深澀的相名目進行爬梳外 更以涉獵旁通的 方式 適時引證相關經論文義 為論述主題提供有力的佐證 強化相所要呈現 的深層義理 若比照於 發隱 註解的內容 智旭的註解內容 筆法 論述或轉 折方式視乎是對 發隱 的註釋缺闕作出適當的修飾和補充 更為前人的注疏提 供增補 分析和歸納作用 二 性遮輕重 有關性遮二義 四分律含注本疏 從本惡以標名 禁性惡故 名為 性 自制已後 塵染更深 妨亂修道 招世譏謗故名遮也 126 合註 解釋 性業本質原屬惡法 縱不待佛制 亦為世間王法所治罪 遮業自性雖非惡法 因 能妨礙道業 以護世人譏嫌 而為佛制所遮止 智旭認為 相犯輕重的定義 須視結罪是否具足律制所規定的支緣 方成犯事 若盡具支緣者結重 闕一二者 則僅結輕罪 此外 罪相屬性也可區分為逆 重 輕等三種 若以下犯上 因性 惡重大而結不通懺悔之逆罪 重罪則區分為失或不失 輕罪則有等流 犯罪 成立 與方便 罪成立亦可減免 之分 方便另有重垢與輕垢之別 站在秉受 梵網經 是名為第一清淨功德論之 五眾所受持的十波羅夷 皆具性遮二業 124 梵網經 卷 2 大正藏 24 冊 頁 1005 中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五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四分律含注本疏行宗記(第 1 卷-第 3 卷) 卷 2 卍續藏 39 冊 頁 805 中

57 犯者即得破重罪 127強調受持此佛而獲得功德力之大 等同於即入佛位 若 破者 所招感的罪業倍深於一般相 以警策菩薩行人莫以身犯之 128 即如上述 智旭對十重四十八的性遮輕重的罪相 因緣成犯 皆加以細密 的歸納 分析和解說 如 第一殺重 此之殺業 不受人 但得性罪 已受者 兼得性遮二罪也 又 此備四緣成重 一是眾生 二眾生想 三有殺心 四前人命斷 129再者 四十八輕之心背大乘 也同樣提出 此具性遮二業 計二乘 惟遮業 計外道 兼性業 以是邪見故也 直制猶豫 未決 是中 下二邪見之方便 以其計尚未成 故且結輕 若計成 則失菩薩 矣 130菩薩性遮二業的成犯 除了自性本惡為犯重以外 因行人的邪見輕律 犯下毀謗三寶 被捨大乘 計向外道等罪相 皆屬失大菩提心的重大罪相 意味 著菩薩的性遮持犯 乃著重於個人心念的染淨 是否相左於菩薩道的根本精神 為標竿 是以智旭清楚地將性遮輕重相 因緣成犯 失不失的判定差別上 一一加以連貫與解析 以便讓讀者更容易掌握開遮持犯的要義 三 七眾料簡 料者 理也 量也 料理簡示 簡是料簡也 131 料 與 簡 也是同 義復合詞 具有簡示 選擇分別之意 智旭強調 律為出家 在家七眾132共同 持守的規範 然也有不為七眾所共通遵守的條文 遂而特立七眾料簡類目作區別 此中 十重相除了淫的制定內容有特別的區分外 其餘九條相都是七眾所 應共同遵守的 十重之第三淫 強調清淨梵行的出家五眾 以全斷婬欲為出 離要道 在家二眾則惟制邪婬 又另制於六齋日受持八關期間 邪正淫二事皆 127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參見釋白聖 梵網經菩薩講記 台南 白聖長老紀念會 2006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金光明經玄義順正記 卷 1 卍續藏 20 冊 頁 306 上 132 七眾為一 比丘眾 二 比丘尼眾 三 式叉摩那眾 四 沙彌眾 五 沙彌尼眾 六 優婆 塞 七 優婆夷 前五是出家弟子 後二是在家弟子 49

58 禁制 違犯則結重罪 133 輕第三十六不發誓 出家五眾為遮破之罪與更 犯邪命之愆 而須全制遮犯 在家因無涉及受供之事而不屬此遮的禁止範圍 134 可見智旭施設此詮釋方法的意圖 無非是為了檢別出家律儀對性遮二罪的規範 要求 相內容雖與在家二眾略有共同之處 然涉及的程度和卻遠比在家律儀嚴 謹和深廣 以致兩者在法 行持守上的差異 四 大小同異 世尊制定的聲聞和菩薩 乃是隨順持犯動機 制因緣 眾生根機而施 設的律制 兩者之間有差異性 也有共通融合之處 合註 大者 大乘七 眾 小者 聲聞七眾也 此與聲聞不全同 就殺而言 相同的相 因對 象 犯心 解脫意趣 其開遮持守的內容也有所差異 智旭認為 既有大小乘 之別 相在適用上必有同異之處 因此特立此類目以防混濫 十重之第一殺 提到大小乘對殺禁制同為不得犯殺 其不同處為 一 菩薩大士見有當 殺機宜 則可開緣犯殺禁制 聲聞雖見唯遮不許犯 意即菩薩是立足於憐憫惡人 多殺生 欲造多無間業 以救多人而殺一人的立場上 欲斷惡人色身而保全其慧 命 故可開緣行殺 強調此乃是菩薩慈仁救脫苦難之宏規 非聲聞所能及 二 就成就究竟涅槃而言 和尚阿闍利二師為長養菩薩法身慧命的全梵行大知識 大 士若殺之則犯逆罪 聲聞因成佛無望而但結重罪 三 大士雖捨色身乃至盡未 來際亦不失體 聲聞的體卻隨著色身敗壞而盡失 135以上種種反映出 菩 薩無論在行上的深廣度 一得永不失的體說 以及不忍眾生苦的大悲心和誓 願力 皆遠優勝於聲聞行人 五 善識開遮 梵網經玄義 若為眾生故 善識開遮 即名菩薩 136強調以攝生為 己任的菩薩行人 必須洞明開遮持犯之淵源 了知避罪 出罪之原委 方能契合 133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四 藕益大師全集 頁 7385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六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59 自度度他的義涵 因此 菩薩在開遮持犯的實際運用上 必須體現出應有的靈活 度和生命力 條在遇到特定因緣 可開緣者則曰開 不能開者則曰遮止 意味 著行人必須對法 相與行有深刻的體認 對條目開遮持犯悉能深明通達 方名為善識開遮 智旭進一步強調菩薩對於開遮持犯的運用準則 是不離於大悲 增上 純以代眾生之苦的慈悲觀上 進而述之 菩薩行人在深知持犯相的精義 的前提下 懷著深慚愧之心開緣犯罪 傾心付出卻不居功 憐愍一切眾生而實無 一念瞋忿的淨善態度 實踐難行能行 難忍能忍的菩薩道 反觀之 倘若本身私 忿未忘 或貪圖功德之染汙心 妄說自謂依循大士弘規 當不能免於性遮二業之 罪 六 異熟果報 異熟果藉由往昔所作善惡之因 現今報得苦樂之果 進言之 若當今作善惡 之因 亦能感當來苦樂之果 是名異熟之果報 就意義而言 異熟可區分為異時 而熟 異性而熟 異處而熟 137此為由果朔因的業報倫理觀 以警策行人至誠猛 厲修諸善因 從受持菩薩 廣行菩薩道 以獲得增上善果 對此 智旭引用許 多相關經律為此類目之佐證 以強化種種異熟果報的論述 如 第八慳惜加毀 除了強調違犯此重罪的異熟果報在三塗外 也進一步說明慳財感得生生貧窮 慳 法召感生生愚鈍之餘報 更引述 十善業道經 與 大乘理趣六波羅密經淨品 表詮離貪欲嫉妒各得五種自在和四種增上果報的論述 138 七 觀心理解 十門的前六項是著重於菩薩在事相上的實踐類目 觀心理解則從理觀來解析 菩薩修證層次 在此 智旭嘗試將理事二修作緊密結合 以彰顯梵網經為性修不 二 理事一體的心地法門 強調菩薩依眾生本具的佛性理體起修 而種種事修 無非是促成佛性理體開發的要旨 若從最圓滿究竟的天台圓教觀心法門言之 尚 137 異時者 今生造業 或現生受報 或來生受 或無量生後受報 異性者 造業通於善 不善 無記等三性 受報惟屬無記之性 異處者 人中造業 六道酬償 138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四 藕益大師全集 頁

60 是觀行即位的圓行人 即依教相實踐觀行 於正行六度品中 圓觀已稍比前四品 成熟 能自行化他理事具足 至相似即位時 觀行功力日益深厚 越觀越明淨 若進入分證即位 則得無功用心 一心三觀 任運現前 139行人若能證成一心三 觀 必是當下成就究竟圓滿之佛果 迅速超越三祇成佛的藩籬 140這種的證成理 論 正說明 梵網經 具足卓越的圓頓教理義涵 準以觀之 此項目的內容著重於化法四教行人對四諦教理的詮釋 如 十重 之第一殺 解釋外道凡夫尚迷昧於執常執斷的我法二執 無疑是破壞了中道真 諦之義 藏教之鈍根菩薩以分析色心二法為觀空對象 證入偏於但空 人空 之 真 而被稱為破害俗諦 通教雖體入自性本空的無生之相 卻不見空中尚有不空 之中道圓理 而不知常住真心 猶如劫火所燒 炭灰俱盡 是名為殺毀中諦之義 至於別教所詮的四諦之理 則是真 俗 中隔歷不融 次第而證的但中之道 可 知別教所體證尚是未盡圓滿的但中佛性 雖超越真俗及空有二邊 卻不是三諦相 即圓融的中道第一義諦 因而被稱為殺二諦 惟有圓人了達一心三觀 與一切法 圓融無礙 一法即一切法 無非是中道佛性 141從名字即至究竟即位 體得性修 不二 理事平等的圓教理 而不犯理殺 142 八 懺悔行法 懺悔過去 改往修來 是達到持清淨的首要條件 藉由懺罪清淨 作為恢 復體清淨的要因 菩薩的懺罪悔過 是透過對大乘懺悔作法的如理作意 以 達到心靈淨化的功能 因此 懺悔行法是為發露所犯的罪而懺悔之法 或對於無 法直接契入佛性理體的鈍根眾生所施設之權巧法門 智顗在 金光明經文句 提 到 菩薩地未窮至極 如是等位皆須懺悔滅除業障...十地雖證中地地皆有 障 未窮於學不得無學 應須懺悔滅除業障 143由此觀知 縱是能分證中道之 理的地上菩薩 未證成離垢清淨的明淨體和究竟圓滿佛果 此乃因尚有微細無 139 參見釋見聞 天台教學綱要 頁 參見施凱華 天台智者判教思想 台北市 文津 初版 2006 年 頁 參見釋聖嚴 天台心鑰/教觀綱宗貫註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金光明經文句 卷 3 釋懺悔品 大正藏 39 冊 頁 60 中

61 明 惑 的 缺 漏 而 應 懺 悔 除 之 因 此 菩 薩 仍 須 通 過 觀 心 懺 悔, 以 一 心 三 觀 得 一 切 罪 相 無 非 是 空 假 中 之 圓 融 觀, 才 能 徹 底 通 達 諸 法 的 實 相 理 觀 意 味 著 通 過 懺 悔 行 法, 不 僅 是 凡 夫 眾 生 除 垢 斷 煩 惱 恢 復 清 淨 體 的 要 門, 也 是 菩 薩 成 就 圓 滿 佛 果 的 要 旨 144 懺 悔 行 法 的 方 法 和 性 質, 乃 視 所 犯 的 罪 性 重 輕 而 決 定 行 法 的 繁 簡 與 深 淺 ; 合 註 提 出 懺 悔 行 法 分 有 事 相 懺 罪 和 理 觀 懺 罪 兩 種 事 相 懺 悔 可 從 逆 重 輕 三 種 差 別 罪 相 作 說 明 此 中, 殺 父 母 師 長 是 屬 上 品 罪 相 的 逆 罪 ; 重 罪 則 有 失 不 失 的 區 分, 對 於 懺 悔 失 的 罪 相 懺 悔, 可 從 須 見 好 相 方 能 除 罪, 以 及 是 否 堪 任 更 受 作 說 明 輕 則 從 染 汙 起 或 重 垢, 以 及 非 染 汙 起 或 輕 垢 兩 種 層 面, 解 釋 輕 罪 中 另 有 重 輕 之 分 理 性 的 罪 相 是 針 對 理 觀 上 的 罪 相 作 說 明, 其 內 容 範 圍 即 如 觀 心 理 解 一 項 所 明 是 對 於 事 理 罪 相 的 懺 除, 智 旭 引 述 天 台 的 三 種 懺 法, 即 事 懺 之 作 法 懺 145 取 相 懺, 理 懺 之 無 生 懺 兩 大 分 類 ; 它 前 作 法 不 兼 後 者, 後 者 則 必 涵 攝 前 法 的 特 色 強 調 事 相 懺 悔 必 導 入 理 觀 修 持, 理 觀 則 從 事 相 中 顯 發, 彰 顯 理 事 二 懺 法 具 有 圓 融 相 即 的 究 竟 義 涵 146 作 法 懺 是 通 用 於 聲 聞 律 儀 的 相 懺 法, 用 於 滅 犯 重 輕 之 罪 行 人 若 犯 失 重 罪, 不 堪 更 受 法 者, 則 不 能 苟 且 以 作 法 懺 之 用, 須 晉 升 取 相 懺 法 除 之 有 關 取 相 懺 的 實 際 運 作, 智 旭 強 調 懺 悔 者 必 須 憑 藉 著 止 觀 定 心 運 起 懺 悔 之 想 ; 日 夜 六 時, 精 勤 誦 重 輕, 禮 拜 三 世 諸 佛, 於 二 七 三 七 日 乃 至 一 年, 以 見 相 好 為 期 在 這 期 間, 行 者 須 備 極 精 誠, 意 即 內 資 理 觀, 外 藉 律 制 壇 儀, 則 期 能 滅 除 根 本 重 罪, 恢 復 清 淨 體 然 而, 此 懺 法 雖 也 能 滅 七 逆 罪 相, 以 致 重 報 輕 144 參 見 釋 大 睿, 天 台 懺 法 之 研 究,( 台 北 市 : 法 鼓 文 化, 初 版,2000), 頁 合 註 曰 作 法 懺 有 三 種 : 一 向 一 人 悔 過, 二 向 三 人 悔 過 三 向 眾 僧 悔 過 非 染 汙 犯 及 方 便 輕 垢 : 但 向 一 人 悔 過, 罪 便 得 滅 ; 染 汙 犯, 及 方 便 重 垢 : 須 向 三 人 悔 過, 或 無 三 人, 止 向 二 人 一 人, 亦 可 得 滅 不 失 重 : 須 向 眾 僧 悔 過, 或 無 眾 僧, 向 三 二 人 亦 得 ; 設 總 無 清 淨 大 小 乘 眾, 堪 向 悔 過, 但 殷 重 自 誓, 終 不 復 犯, 罪 亦 得 滅 若 有 人 向 悔 過, 不 得 自 誓 滅 也 失 重 罪 堪 任 更 受 者 : 須 向 眾 僧 悔 過 重 受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見 釋 大 睿, 天 台 懺 法 之 研 究, 頁

62 受 卻不能復得清淨體 可見懺罪者必須藉由最高層次的理觀實相懺法 方有 機會恢復清淨體 屬於理懺範疇的無生懺法 除了能除重罪和七逆重愆 更能滅障中道佛性顯 發之無明惑 藉由觀智正心端坐觀無生之理 以達到罪性本空之實相懺法 無生 理懺的證稱 可透過 一 藏教鈍根行者的析觀無生懺法 二 通教行者所行 持的體觀無生 三 先觀假入空 既見真空而不住於空 從空出假徧觀俗諦 二諦若明 方歸中道之理的次第無生懺法 四 至於圓人體證之一心無生的義 涵 乃從了知中道佛性 以一念觀心佛眾生三無差別 罪福平等 三諦圓融無礙 的理體論 強調行人於一心之中 法爾具足一即一切法一切法即一的平等義 所 謂迷則全實相為罪相 悟則全罪相即實相 若能以此觀智進修而深達罪福相 全 即諦理 則稱為實相懺悔 147 九 修證差別 約修習證位差異而言 乃肇源於眾生的迷悟深淺 根機利鈍 發心大小 行 願高低等種種因素而作的區分 對此 智旭分別以化法界內 界外的修證內容 說明菩薩在斷惑位次上的差別 對於界內修證而說 藏教外 內凡位 以能伏煩 惱而對真諦之理起相似之解 便進入見道位了 於分證即位的藏教初果 見道位 即能永斷三界內的見惑 二 三果之修道位 已能漸斷欲界思惑 無學位之究竟 即 以逆順觀察十二因緣 斷盡見思二惑 證得人空的偏真法性 盡分段生死 灰身滅智 入於無餘涅槃 尚屬通教外凡三賢位的乾慧性地 因尚未證得與煖法 相似的真理之水 其斷證位次等齊於藏教外凡位 同能伏見惑 進入通教分證即 位 即八人地至菩薩地等七個位次 即永斷三界之見思惑正使 雖與二乘果位相 齊 卻別於藏教菩薩而不住於涅槃 以誓願力扶習潤生 從空入假 道觀雙流 深觀無生二諦 進斷習氣 成熟眾生 莊嚴佛國淨土 然尚未聞得中道理體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63 別教外凡十信初位 即能仰信中道之理 於十信位修習從假入空觀 伏三界 內見思惑 相似即位之內凡三十心 十住位修習從假入空觀 斷界內見思 塵沙 二惑 十行位則從空入假觀 斷界外塵沙惑 見俗諦理 開法眼而成就道種智 149 十迴向修習中道觀 伏無明惑 化他圓滿而證行不退 十地聖種性之初地以破 一分無明 即入見道位 以中道觀 見第一義諦 開佛眼 成就一切種智 至於 圓教的理即便是不可思議的理性 一切眾生無不具足 隨拈一法 無非是法界 所謂心佛眾生三無差別 在凡不減 在聖不增 而名為第一清淨 強調名字即乃 至究竟皆屬於此圓義 150因此 智旭主張別 圓教的觀行位人 善伏煩惱而能防 故犯之罪 151別教相似即的內凡三十心之初發心 即斷三界見惑 與藏通初果齊 得道共力 能斷故 誤二犯之罪 從修證斷惑的內容陳述 菩薩行人因根性優劣 而有不同的契證法門 也進一步顯示煩惱的厚薄 伏斷也影響體 相的染淨 圓缺之殊 十 性惡法門 若從圓教的理體而論 心佛與眾生 是三無差別 指出吾人當下一念心 無不具足一切法 開展出 一念心即一切諸法 的天台性具思想 說明在一念心 即有三千諸法 乃強調心是一切法 一切法是心的相即關係 從一念心當體 即 具三千世間諸法性相 而直證法身 般若 解脫三德密藏 又透過一念心之如實 觀照 了知一念心與一切善惡法的相即關係 強調眾生一念心為修善修惡的關鍵 若能依此教理為修觀基礎 即能體證無上佛果 152進言之 現前一念心可被解讀 為能造能具 佛與眾生則是所造所具 佛若能為能造能具 心與眾生即是所造所 具 眾生亦然 強調吾人當下一念心涵攝迷悟 真妄的兩種層面 若任憑當下一 念心惡 即與惡道相應而墮入惡趣 以善性仍在 若一念與中道實相相應 則是 149 教觀綱宗 卷 1 大正藏 46 冊 頁 940 下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別教的觀行即為外凡十信位 以生滅因緣觀 伏三界見思煩惱 圓教之觀行即為外凡五品弟子 位 能不伏而伏 圓伏五住煩惱 又藏教外凡三賢資糧位是五停心 別相念 總相念 內凡位是 加行四善根位 參照釋聖嚴 天台心鑰/教觀綱宗貫註 頁 / 參見尤惠貞 天台宗性具圓教之研究 台北市 文津 初版 1993 頁

64 佛 界 現 前 153 合 註 進 一 步 提 出 善 惡 之 法 皆 是 性 具, 菩 薩 若 能 了 知 和 通 達 其 性, 則 能 善 用 善 惡 自 如, 而 不 被 善 惡 所 左 右 ; 反 之, 若 不 達 其 性, 則 被 善 惡 所 左 右 如 上 所 述, 性 具 乃 從 性 德 善 性 德 惡 的 本 質 而 言, 即 任 何 一 法 呈 現 出 純 善 的 性 德 善, 則 是 性 善 的 顯 現 ; 若 所 呈 現 的 是 雜 染 的 性 德 惡, 此 就 是 性 惡 的 特 質 換 言 之, 眾 生 的 行 為 造 作 若 符 合 增 進 修 行 的 中 道 實 相, 則 屬 修 善 的 層 面, 若 違 背 中 道 實 相 法, 障 礙 修 行 的 是 修 惡 從 性 的 本 質 而 言, 闡 提 與 如 來 都 性 具 十 法 界 一 切 善 惡 法, 意 即 闡 提 性 德 之 善 本 具, 以 不 斷 性 善 而 明 為 性 善 有 ; 如 來 雖 已 斷 盡 修 德 之 惡, 然 其 性 德 之 理 惡 尚 存, 而 名 為 性 惡 有 強 調 如 來 斷 修 惡 而 不 斷 性 惡, 雖 不 為 煩 惱 所 困 迷, 為 度 生 願 而 不 斷 性 惡 ; 闡 提 則 斷 修 善 而 不 斷 性 善, 反 被 煩 惱 所 障 因 此, 如 來 所 作 一 切 法 皆 與 中 道 實 相 相 契, 雖 不 斷 性 惡, 而 能 達 於 惡, 於 惡 自 在, 故 不 為 惡 所 染 闡 提 不 通 達 性 善 之 義, 還 為 善 所 染, 唯 有 修 善 方 有 契 入 實 相 的 可 能 進 一 步 說, 所 謂 的 達, 以 即 空 即 假 即 中 三 諦 圓 融 看 待 和 呈 現 任 何 一 法 善 惡 法 就 空 而 言, 如 如 等 一 空 理, 則 善 即 是 惡, 惡 即 是 善, 無 有 差 別 從 假 的 立 場 而 言, 善 惡 只 是 因 緣 和 合 呈 現 的 法, 從 中 來 看, 惡 中 有 善, 善 中 有 惡, 惡 可 善 用, 善 亦 可 惡 用 因 此 闡 提 修 惡 時, 也 被 本 具 之 善 所 染, 而 如 來 則 善 用 惡 法, 以 之 廣 度 眾 生 154 此 義 正 呼 應 於 合 註 強 調 行 人 若 不 知 稱 性 而 修, 則 以 被 善 惡 所 驅 使 ; 若 能 善 巧 運 用 善 惡, 即 善 惡 二 修 咸 合 平 等 一 性 的 論 述 概 言 之, 十 門 明 義 的 整 體 內 容 架 構, 乃 圍 繞 於 行 人 對 事 法 與 理 觀 持 的 詳 論 前 六 項 主 要 聚 焦 於 行 人 在 事 修 上 的 種 種 行 儀 和 對 治 法, 後 四 項 則 立 基 於 中 道 實 相 的 基 礎 上, 說 明 理 觀 持 的 深 層 體 證 前 者 強 調 菩 薩 不 但 要 明 解 通 達 開 遮 持 犯 的 精 義 以 外, 更 應 由 事 契 理 ; 以 嚴 持 淨 伏 忍 惡 業, 再 以 觀 心 持 斷 盡 諸 業 可 見 十 門 的 前 六 項 是 協 助 菩 薩 行 者 釐 清 理 解 體 悟 事 相 上 的 行 與 相, 後 四 相 153 參 見 釋 見 聞, 天 台 教 學 綱 要, 頁 參 見 釋 覺 泰, 天 台 性 惡 思 想 之 義 涵 與 辨 正,( 中 國 佛 教 學 術 論 典 (91 冊 ),( 高 雄 縣 : 佛 光 山 文 教 基 金 會, 初 版,2001), 頁

65 者則結合前者以導入理體上的修證 即藉由事修理證的實踐 契入稱性起修 全 修在性的宗趣 二 分科架構 經典整體義理架構的敘述 可透過嚴密而組織性的分析方法 將各章節各綱 目和篇幅配置 以系統性的的判釋方式加以貫串起來 科判 是古代佛典註釋 家普遍運用的注疏方法 透過規劃性的註解和分析 對全經結構作提綱挈領式的 說明 因此 科判不但體現出註釋家對經典精義 思想的理解方式 此分科意義 與作用 也幫助讀經者疏通義奧難解的辭句 強化讀者對核心義理的掌握 155 一 分科意義 中國的註釋傳統沿用東晉時代道安所創的經典分科方式 將經典判為序 正 宗 流通三大類目 156因此 梵網經合註 的分科結構也理所當然地遵循著此種 分析方法 根據 合註 的內容 此三分的個別作用為 放光發起分 即是 此經起源的序論 闡明釋迦牟尼佛放光因緣 說法地點 在場聽眾以及請法者的 場景 正示法門 為一部經最重要的義理思想 可說是整部經文的中心內容和 要旨 亦稱為流通分的 流通益世分 宣明釋迦牟尼佛結說心地品和菩薩重輕 強調此部經的利益和重要性 並咐囑大眾應護持相 以及鼓勵勸發大眾依 教奉行 廣為流通弘揚此經 智旭於 合註 卷首簡略地介紹整部經典的主要分科方式 入文為三 從品初至光為何等相 有九行經 為放光發起分 從爾時釋迦 擎接大眾 至下卷心心頂戴歡喜受持 為正示法門分 從爾時釋迦牟尼佛 155 參見黃國清 聖嚴法師對 法華經 的當代詮釋 聖嚴研究 第一輯 台北市 法 鼓文化 2010 頁 參見黃國清 聖嚴法師對 法華經 的當代詮釋 聖嚴研究 第一輯 頁

66 說上蓮華臺藏至卷終 有八行經十四行偈 為流通益世分 雖是六十一品 中之一品 序及流通 自在全經 而尌茲一品 三分宛然 157 僧肇曾於 梵網經序 提到此經大部有一百一十二卷 六十一品 此品僅是六十 一品的第十 菩薩心地品 此品分為上 下二卷 上卷的闡述內容為菩薩修 行階位 下卷則敘述菩薩法 智旭重新為 菩薩心地品 賦予組織性且全面 性的義理架構 將經典內容區分為 放光發起分 序分 正示法門 正 宗分 和 流通益世分 流通分 三大科目 明確地標示經行的分科意義和篇 幅配置 智旭依循了傳統序分的科判方式 從品初卷上開始引述釋迦牟尼佛宣講 此經的場所 與會大眾 說法因緣等 作為導入經文的前提鋪陳 正宗分為釋迦 牟尼佛代眾向盧舍佛啟問因緣深義 盧舍佛廣示心地法門 以及釋迦牟尼佛宣講 菩薩十重四十八為止 此分科方式顯然與 義疏 僅以下卷菩薩法為注疏主 題的方式有所不同 義疏 序分從下卷經首開始分科 正宗分則是闡明菩薩十 重四十八輕等法 其餘經文則為流通分 158 從智顗僅為 梵網經 下卷的菩薩經本作注疏 智旭則對菩薩修行階位 和重輕法加以詳註的意向 揭示兩人對 梵網經 有不同的理解和切入觀點 科判方式也不盡相同 處身於晚明佛教叢林頹廢 僧才素質低落 律日益淪喪 的背景下 智旭有感末世根性頑鈍的眾生無法遍閱和理解 梵網經 深奧的經義 逐而將菩薩歷劫次第修行的位階和體驗 結合於菩薩法而加以解釋說明 以便 強化行人對菩薩道的信心與實踐意願 相對下 智顗對 梵網經 的撰述方式 也反映出當時人根性之利 足以能夠如實契入 梵網經菩薩 的圓頓教理思想 而不須再論經歷漫長的漸次修行 二 分科要旨 註釋者對一部經典義理了解的深度 可從他為經典作判析的主題和內容敘述 中表現出來 在 合註 的分科中 放光發起分 說明序分的法會因緣 說法 157 參照釋藕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7135 梵網菩薩經義疏 卷 1 就文為三 從初偈長行訖清淨者為序 次十重訖現在菩薩今誦 為正說 餘盡卷為勸說流通也 卍新纂續藏經 38 冊 頁 8 中

67 場 所 與 會 聽 眾, 以 及 當 機 者, 智 旭 分 判 為 總 標 法 會 時 處 釋 迦 放 光 警 眾 菩 薩 放 光 集 問 等 三 大 項, 更 從 總 標 法 會 時 處 分 出 時 處 主 伴 與 所 說 法 門 二 科 對 於 梵 網 經 序 分 別 於 諸 經 通 序 必 具 六 成 就 的 說 法, 僅 呈 現 出 時 處 主 伴 四 成 就 的 說 法 智 旭 認 為 經 文 既 具 備 主 伴 同 時 同 處 的 條 件, 必 有 聽 聞 妙 法 之 用 ; 既 能 聽 聞 妙 法, 必 能 由 聞 起 信, 如 理 信 解 奉 行, 經 文 雖 省 略 信 聞 等 二 成 就, 然 已 具 足 六 成 就 的 意 義 和 條 件 此 中, 釋 迦 放 不 可 思 議 瑞 光 警 示 大 眾 的 用 意, 無 非 是 堅 固 大 眾 對 蓮 華 臺 世 界 盧 舍 那 佛 所 說 心 地 法 門 的 信 心, 其 慧 光 不 但 能 徹 照 其 境, 令 大 眾 悟 得 本 源 之 心 ; 更 能 普 照 至 華 藏 等 世 界, 以 光 輝 照 窮 法 界 之 海, 進 一 步 揭 顯 本 迹 不 二 之 微 妙 關 係 對 於 眾 生 尚 未 知 本 源 心 地 之 因, 而 不 能 了 知 釋 迦 放 光 為 何 因 緣 者, 則 具 有 開 迹 顯 本 的 緣 說 用 意 159 正 示 法 門 即 是 合 註 的 正 文, 也 是 梵 網 經 重 要 的 義 理 要 旨 智 旭 將 它 區 分 為 舍 那 說 心 地 法 釋 迦 宣 菩 薩 兩 大 主 題, 分 別 敘 述 盧 舍 那 佛 演 說 諸 菩 薩 行 覆 心 地 法 門 修 行 次 第, 以 及 釋 迦 宣 說 菩 薩 十 重 四 十 八 輕 相 的 要 義 第 一 主 題 之 舍 那 說 心 地 法 圍 繞 在 釋 迦 代 諸 菩 薩 啟 問 盧 舍 那 佛 有 關 心 地 法 門 的 修 證 意 趣, 智 旭 將 此 主 題 分 為 三 科 : 釋 迦 向 舍 那 請 法 之 問 答 標 名 正 說 義 趣 付 囑 弘 傳 此 中, 問 答 標 名 強 調 釋 迦 接 引 裟 婆 眾 生 至 華 藏 世 界 面 見 盧 舍 那 佛, 並 代 眾 請 示 舍 那 佛, 三 界 眾 生 以 何 因 緣 成 就 菩 薩 十 地 分 果 以 及 圓 滿 佛 果 從 問 答 標 名 分 科 出 來 的 釋 迦 騰 問 與 舍 那 垂 答, 則 從 釋 迦 擎 接 大 眾 至 華 藏 本 源 世 界, 更 為 大 眾 請 法, 以 詮 顯 攝 眾 見 本 以 迹 合 本 之 義 160 其 次 說 明 盧 舍 那 以 三 昧 定 示 現 法 門 之 法 體 和 悉 檀 因 緣, 進 一 步 為 釋 迦 等 眾 廣 說 心 地 四 十 法 門 名 相, 以 及 證 得 入 果 之 相 的 義 涵 在 正 說 義 趣 主 科 中, 又 分 為 菩 薩 問 義 和 舍 那 詳 答 ; 前 者 解 釋 以 華 光 王 大 智 明 菩 薩 為 首 的 當 機 者, 向 盧 舍 那 佛 啟 問 秉 修 心 地 法 門 的 要 旨 後 者 從 盧 舍 那 佛 為 當 機 菩 薩 眾 分 別 以 總 明 和 別 釋 的 方 式, 說 明 十 發 趣 心 十 長 養 心 十 金 剛 心, 以 及 十 地 的 修 習 義 涵 強 調 此 三 十 心 十 地 法 門 乃 是 諸 如 來 因 地 所 修 行 的 159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一,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一,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68 無上法門 是故舍那佛敕令千佛釋迦殷勤轉相傳授此不思議法門 161 付囑弘傳 則強調此心地法門是三世諸佛所宣說 三世菩薩已學 當學 今學的心要與法門 並付囑釋迦廣為弘傳此心地法門 教敕眾生開發本具之本源心地 於是 釋迦從 蓮華臺藏世界辭退而旋歸閻浮提世界 從體性虛空華光三昧定而出 數數說法 復還至四禪摩醯首羅天王宮說心地法門 釋迦宣菩薩 再次說明釋迦受敕於 蓮花藏世界盧舍那佛教誡後 下生南閻浮提成道於菩提樹下後 於禪定中遍歷欲 色界十住處次第說心地法門品 從禪定出而為南閻浮提癡闇的凡夫眾生 宣說諸 佛菩薩 一切諸佛自為本源的十無盡藏品 進一步詳解十重四十八輕法內容 以彰顯以攝生的義涵 智旭就以上內容再細分為 敘說原繇 例重輕 相 勸大眾奉行 等三大類科 流通益世分 分別對心地法門 以及十無盡品作總結說明 即先結釋迦 於此界說盧舍那佛所說心地法門 十無盡法品 以及十處說法完畢後 其次更 結其餘千百億釋迦之說 千百億世界會眾因聽聞此經深意而歡喜信受奉行 智旭 認為 梵網經 所結說之法皆不出於菩薩應修習的三十心 十地 十重四十八 輕 六度萬行的內容 也強調佛性非因非果而因果不離佛性本源品的義涵 值 得注意的是 智旭於正示法門的 釋迦宣菩薩 分科中立有 流通分 的 勸 大眾奉行 二者 義疏 則是將這兩項總合為流通分之後再加以分科為 流通 菩薩重輕法 和 流通心地法門品 說明智旭的註釋方法和分科架構雖然 受到智顗的影響 個人的科判分析觀點和歸納方式卻不盡相同 反映出他們對於 梵網經 整體義理架構有著不同解析和鳥瞰方式 智旭除了對 梵網經 作提綱挈領式的分科說明外 也在經義分析當中注入 本迹的論說 此舉顯然受到天台判釋的影響 梵網經 提到盧舍那佛為釋迦等 眾演述其累劫修行心地法門 乃至成就究竟圓滿果德的前因後果 我已百阿僧祇劫修行心地 以之為因初捨凡夫成等正覺號為盧舍那 住蓮 花藏世界海 其臺周遍有千葉 一葉一世界為千世界 我化為千釋迦據千 161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69 世界 後尌一葉世界 復有百億須彌山百億日月百億四天下百億南閻浮提 百億菩薩釋迦坐百億菩提樹下 各說汝所問菩提薩埵心地 千花上佛是 吾化身 千百億釋迦是千釋迦化身 吾已為本原名為盧舍那佛 162 此經的本迹理論可從圓滿報身舍那佛 與垂迹應現教化之應化身釋迦的立場來說 明 盧舍那佛解釋千華臺上為其所化現 千百億釋迦乃是千釋迦之化身 彰顯盧 舍那佛即是諸應化身佛的本體 展現出從本垂迹 攝迹歸本的要旨 進言之 具 備無上功德智慧的究竟果德的報身盧舍那佛 化身為千釋迦據千世界 為眾生宣 說菩薩心地法門 揭示由果溯因 從本垂迹的倫理法則 此外 玄義 也解釋釋 迦擎接大眾還至蓮華藏面見盧舍本尊 則有繇迹顯本之意 若以本迹二門論之 盧舍那佛為本 千釋迦為迹 又千佛為本 千百億釋迦為迹 千百億又為本 一 切眾生則為迹 乃至諸佛展轉傳法為本門 受法者則為迹門 展現出本迹重重 離本無迹 離迹無本之相即不思議境界 163智旭也認為從本垂迹為不異而異之義 攝迹歸本則解釋異而不異的兩重示現化度 其目無非讓眾生各悟得本來清淨圓滿 的心地品 164 智旭認為 此經原屬圓頓的心地法門 所被之機乃是界外圓教利根菩薩 然 對於此界之所被之機根性黯鈍 佛陀唯以權宜之藏通別教相善巧度化 玄義 提到此經舍那佛自坐華臺 化現千佛釋迦 一一釋迦據百億界 揭示佛三身的本 質是非一非異 因眾生機緣不同 所示現的佛身也隨眾生機宜福德而有差別 是 以 劣應藏機的眾生僅能見到自坐菩提樹下 化現未成正覺的菩薩釋迦 自居於 四禪天千華台上的帶劣勝應舍那佛 則應機於通教菩薩 至於蓮花臺藏座上之他 受用報身盧舍那佛 則是應機於界外鈍根別教之地上菩薩 梵網經 卷 1 大正藏 24 冊 頁 997 下 參照釋藕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藕益 梵網經合註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藕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70 三 文句註釋方法 一部深奧義廣的經典 往往藉由精闢的註釋方法得以闡發 註解內容的表達 方式 則展現作者對經典義理 語義的領會和掌握的深度 註釋體例 是考察 經文講解的方式 文句訓解 是探討經典文句的方法和內容 兩者是屬於廣義 的 訓詁學 範圍 以詞義解釋為基礎的訓詁內容 可分類為十二項 即解釋詞 義 串講文意 說明句讀 分析語法 闡述修辭方法 說明典章制度 說明史實 和解釋典故 校正勘誤 分析篇章結構 解題或點明章旨 評論原文 說明文例 等 166本項將透過解釋詞義 串講文意 典章制度 以考察智旭對 合註 文句 註解的詮釋方式 科判的架構配置 主要針對 梵網經 內容提出綱目性的要點提示 讓讀者 了解經典的整體概觀 以協助掌握經中的根本義趣 智旭對 合註 的文句註釋 體例 是先對經文作科判和標題的配置 隨後以經文順序逐句或摘取重要文句進 行註釋 總體而言 智旭的註經方式是採取原文註解的原則 然就其註解的方式 大致可分為二種 第一 對原文逐句註解 如 梵網經 開頭的經文 爾時釋迦牟尼佛 在第四禪地中摩醯首羅天王宮 與無量大梵天王 不 可說不可說菩薩眾 167 智旭將重要辭句 分割為 爾時 釋迦牟尼佛 在第四禪地中 摩 醯首羅 不可說不可說 菩薩眾 進行簡略的直義解釋後 再進一步 作深廣的義理釋義 此種的註釋方式除了使用經文開頭的 法會時處 外 也同 時運用於 正示法門 之三十心十地法門 以及十波羅提木叉相的解釋上 166 黃國清 聖嚴法師對 法華經 的當代詮釋 聖嚴研究 第一輯 台北市 法鼓文 化 2010 頁 梵網經 卷 1 大正藏 24 冊 頁 997 中 62

71 第二種是僅對原文作整體性的闡明 即對段落作精簡的註解和詮釋 而不再 對曾出現過的文義作重複敘述 如經文曰 爾時盧舍那佛言 千佛諦聽 汝先 言云何義者 發趣中 合註 的詮釋為 但告千佛者 此是如來本所修行 無上法門 故令千佛轉相傳授也 發趣義略如前釋 此以十波羅蜜 心心開發 趣向真道 名十發趣 168 如上 智旭是針對文義的重要性 前後文的串連 經證的引用 篇幅的掌控 上 作出靈活性的調整 此舉是為了避免祩宏 發隱 註釋中的缺略 經證過於 龐雜的過失 169從智旭對 合註 的註釋方式看出 他僅對經文重要內容作逐文 釋義 此舉是在不妨礙重要義理闡述的同時 省略無關緊要的文句的精簡直接詮 釋方式 更能加強讀者對著述的貫注力 以及讓他們更容易掌握經典精義 合註 不但對經文進行分段式的大意說明 深層義理的闡發以外 也對艱 澀的難解的句子或名相作更細密周延的解說 如 梵網經 卷 2 曰 金剛寶 是一切佛本源 一切菩薩本源 170 梵網經合註 的解釋為 破諸黑暗 名為光明 摧諸煩惱 喻若金剛 廣具一切功德法財 目之 為寶 又炤一切法 名為光明 攝善也 體是無漏 名為金剛 律儀 也 濟物利用 名之為寶 攝生也 蓋不惟舍那繇此成佛 舉凡一 切諸佛 無不以此 為本源 一切菩薩 亦無不以此為本源 以離 此 則三十心十地法門皆不 成尌 乃至佛地一切功德 亦不成尌 故也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參見釋聖嚴 明末的菩薩 從傳統到現代 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 台北市 東大出 版 初版 1990 頁 163 梵網經合註凡例 惟義疏發隱一書 其中缺略雖多 紕繆則少 縱有一二出入 亦不復辨別是非長短 但自據理直釋而已 若欲委知古今同異 請以義疏發隱對 閱 自當知之 參照釋藕益 梵網經合註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梵網經 卷 2 大正藏 24 冊 頁 1003 下 171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72 佛教經典充滿大量的特殊名相和術語 術語訓解則成為註釋者首要處理的註 解工作 為了化解抽象難懂的名相術語 必要的解說詞義是適當的 對此 智旭 先對此段落的特殊術語作逐字釋義 彰顯 金剛寶 為此段落核心主詞的重要 性 智旭運用譬喻的功能 將其特質 體性和作用表達出來 從平面的本義敘述 進行寬廣而深度的引申意義 推演出菩薩三淨聚的精義 接著 智旭運用串講 文意172的方式 將前後文句的解析作連貫性的會通 此種串通的方式表達撰述者 的深層理解外 對讀者也有相當的幫助 以正因佛性為種子的 金剛寶 說 明眾生本具的清淨佛性 無論是已成佛之盧舍那佛 乃至沉迷日久的癡暗眾生 無不以此為本源 以上看來 釋文所增入的內容看來 是會通經文的前後文義 將此文句的義理與其他相關的內容連接為整體性的思想 屬於制度規範的菩薩律儀 自然離不開特殊的儀軌和制度 註釋者須先釐清 律制度 方能理解其中的文義內容 作為大乘菩薩道修行規範之 梵網經 必然有許多特殊的規典制和儀軌 若不加以詳解文義的話 一般人是不容易理 解其中道理 如 佛告諸菩薩言 我今半月半月 自誦諸佛法 合註 的解釋是 半月半月者 望日為白月十五 晦日為黑月十五 白表智德漸 黑表 斷德漸盡 故於此日 誦此法 名為布薩 正呼為褒灑陀 褒灑是長養義 陀 是 淨義 言長養善法 淨除不善也 173 布薩源於印度吠陀傳統的祭祀儀禮 所謂的半月半月是新月 初一 即釋 文中的黑月十五 滿月 十五 為白月十五 被認為是祭祀的吉祥日 佛教布薩 雖沿襲古印度傳統的習俗 然卻演變為發揮僧團和合與清淨的功能上 然從釋文 中的布薩意義反映出 布薩已由純粹的佛教儀軌轉化為更深層的詮釋意義 即自 受用報身佛之智 斷二德的究竟實果 同樣 如 梵網經 卷下 大梵天王網羅 幢 闡明為裝飾色界初禪天王宮的珠寶羅網 波羅夷罪 為律中的極重罪 172 串講文意建立於詞義解釋的基礎上 是為了對一個句子 段落的意義作更顯明的闡述 參照於 黃國清 聖嚴法師對 法華經 的當代詮釋 聖嚴研究 第一輯 台北市 法鼓文化 2010 頁 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73 亦名斷頭罪 猶如彼死屍 眾所不容受 以上皆說明佛教儀式 莊嚴道場的飾物 以及律制典章的特殊用語 第二節 梵網經玄義 的註釋特色 中國佛教傳統的經典註釋源流 以五重玄義來解釋經題 應是天台智顗的獨 創之舉 174同樣 以五重玄義作為 梵網經 的詮解體例 也應堪稱為中國經 註釋歷史以來 對律藏經題進行解釋的獨特創作 梵網經玄義 (以下簡稱 玄義 ) 的整體註釋脈絡 除了著重於 梵網經 義理內容的具體分析 整合 貫通以外 也建立智旭個人的理論立場和思想體系 即透過對 梵網經 整體義 理的貫通後 擷取經中重要的文義 運用天台的解題形式進行深層的義理梳理 玄義 的註釋內容 可說是 梵網經 的總體概論 其中概括了經題解釋 判 教地位以及中心思想 玄義 的釋經體例方法 別於 菩薩義疏發隱 龐雜繁 瑣的註釋缺點 在解說上不流於煩瑣的科目析分 而是扼要的舉出重要的幾個綱 目 一一加以解明 這種簡明直接的撰寫形式 非常有利於讀者掌握他的主要論 點 175 一 五重玄義的通論方法 梵網經玄義 是對 梵網經 幽玄奧妙的義理結構 作出綱領性的解析和 論證 有關 玄義 的定義 宋代四明知禮闡釋為 言玄義者 能釋之義門也 玄者幽微難見之稱 義者深有所以也 176析而言之 凡表示幽微而難見的義理 即稱之為 玄義 177智旭對 梵網經 的釋經體例 是運用天台智顗的五重玄 義逐一加以詳細闡述 即透過釋名 顯體 明宗 辨用和教相等五大科 揭示 174 智顗以 通 之七番共解 別 之五重玄義來詮釋 妙法蓮華經 經題的方法 其中 五重 玄義的詮釋內容則為釋名 辨體 明宗 論用 判教 分別解說此經所蘊含之深奧妙理 參見 妙法蓮華經玄義 卷 1 大正藏 33 冊 頁 681 下 175 參見釋聖嚴 明末的菩薩 從傳統到現代 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 台北市 東大 出版 1990 初版 頁 觀音玄義記 卷 1 大正藏 34 冊 頁 892 上 177 參見蘇榮焜 法華玄義釋譯 台北市 慧炬文庫 2002 初版 頁

74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 經題所蘊含的五種深層意義 也就是說 智旭分別以 名 名稱 體 本質 宗 宗旨 用 力用 教 佛陀一代教法 五層 綱領性的解析 建立釋經的主要體例方法 可以說 五重玄義的運用 是要揭露 經題本身所含蘊的深層義理 即解釋 梵網經 經題的同時 進一步發掘諸佛對 心地法門歷劫修證的內容深意 透過作者的一番敘述 系統性地將經義表達出來 顧名思義 智旭對 梵網經玄義 經題的論證方式 聚焦在五重玄義的解析 上 即透過名體宗用相之五層178論述方式 將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 的經義 主旨 以及修證意趣開展出來 此中 釋名 的作用 為了闡明 佛說梵網經 菩薩心地品 經題的名義 整卷的 玄義 重點 主要放在經名意義的解釋上 揭示玄妙的義理學說皆蘊含在經題之中 若要掌握一部經典的義理全貌 可透過 一部經的主題 則能了然整部經典的根本教理 強調釋經題的功能 是將隱藏於 整部經典的主要意旨 以及所涉及的對象 意義 使用功能等179開展出來 而並 非純粹指一部經的經目而已 進而述之 智旭將 釋名 理解和表詮為涅槃三德 的總體詮釋 體 宗 用 三章是對法身 般若 解脫三德的各別論 述 教相 則是 梵網經 的教化對象 內容特質作的判定 智旭認為 體 的顯發 乃約主體本質作種種名言的表詮 以辨明經典所 要顯示的正體 所謂 顯體者 一部之旨歸 眾義之都會也 180強調體彙集一 切佛法的精義 也是一部經唯一究竟的真理 正體 強調此經從梵網題品名 乃 至上下二卷全文 無非是以能詮之名來彰顯所詮之體 意味著行人必須先體得此 體 方能全性起修 以修合性 稱性圓修諸佛心地法門 現證當體即是體性本源 的常住法身 因此 體 也可詮釋為 性 之意 而此 性 就是諸佛本源清淨 的佛性理體 此即是盧舍那佛乃至一切釋迦世尊所證的最極清淨的常住法身 也 是一切眾生心性之理 沈海燕 法華玄義探微 高雄市 佛光文化事業 2011 初版 頁 71 參見郭朝順 天台智顗的詮釋理論 台北市 里仁書局 2004 頁 閱藏知津(第 6 卷-第 44 卷) 卷 36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2 頁 143 下 181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75 智 旭 進 一 步 將 體 的 義 涵 開 展 為 體 乃 是 諸 法 中 尊, 一 切 六 度 萬 行 之 依 歸, 也 是 無 量 功 德 之 所 莊 嚴 的 法 身 德 ; 若 以 觀 照 般 若 悟 得 此 妙 體 者, 則 能 窮 究 法 界 源, 乃 至 透 澈 到 實 相 之 底, 此 即 是 般 若 德 之 成 就, 強 調 以 修 行 為 意 趣 的 宗 就 是 顯 體 之 要 道 若 證 成 此 佛 性 理 體, 則 會 萬 殊 而 不 二, 能 遍 於 一 切 法 無 遺, 此 即 是 無 礙 制 解 脫 德 182 以 此 三 德 秘 藏 而 合 為 不 縱 不 橫 之 妙 體, 強 調 體 雖 是 法 身 德, 然 必 藉 由 般 若 解 脫 二 德 而 圓 成 法 身 智 旭 也 嘗 試 將 法 華 玄 義 體 即 是 法 身 即 是 實 相 的 實 相 體 義, 貫 徹 於 當 體 即 是 法 爾 性 德 現 觀, 主 張 當 下 即 是, 體 非 漸 成, 非 關 修 證 的 圓 頓 真 理 ; 若 眾 生 迷 之, 則 歷 劫 長 淪 輪 迴 生 死 中, 悟 得 此 心 地 清 淨 本 源 則 當 下 具 足 涅 槃 三 德 的 圓 頓 修 證 此 正 是 為 何 盧 舍 那 佛 先 現 出 虛 空 光 體 性 本 源 成 佛 常 住 法 身 三 昧, 警 示 諸 大 眾 之 後, 才 開 演 心 地 法 的 義 趣 183 智 旭 進 一 步 強 調 梵 網 經 與 華 嚴 本 同 屬 部 類, 理 應 以 法 界 為 此 經 的 正 體 ; 就 其 理 解, 法 界 與 諸 佛 本 源 心 地 皆 屬 同 一 體 系, 法 華 經 等 諸 大 乘 經 典 皆 以 實 相 為 其 正 體 事 實 上, 法 界 實 相, 皆 是 諸 佛 本 源 心 地 的 異 名 ; 諸 經 對 於 體 有 不 同 的 詮 釋, 智 旭 卻 以 體 會 通 諸 經 之 義, 強 調 體 雖 有 無 量 異 名 異 義, 終 究 無 有 別 於 梵 網 經 之 本 源 清 淨 為 體 的 義 涵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智 旭 雖 強 調 此 經 以 諸 佛 本 源 心 地 為 所 依 之 體, 若 比 對 於 智 顗 於 菩 薩 義 疏 中 僅 對 菩 薩 重 輕 相 行 持 作 闡 述, 以 三 重 玄 義 強 調 出 體 為 無 作 體, 即 是 之 當 體, 並 不 是 所 依 之 理 體 他 主 張 法 的 殊 勝, 乃 重 於 專 修 ; 若 重 於 辨 識 理 體 的 詮 釋, 則 屬 於 清 淨 無 犯 無 持 無 得 無 失 的 理 體, 184 此 義 顯 然 並 非 弘 揚 法 之 急 務 是 以 僅 以 無 作 體 為 闡 述 主 題 的 用 意, 是 為 了 彰 顯 修 證 之 門 的 重 要 性, 若 能 如 實 持, 自 能 秉 成 修, 以 修 合 性, 而 不 須 再 論 述 理 體 的 部 分 了 然 智 旭 在 五 重 玄 義 所 詮 釋 的 體, 是 立 屬 於 性 之 理 體, 體 則 立 屬 於 宗 的 修 證 上 強 調 無 漏 色 法 的 無 作 體, 乃 憑 師 秉 受 而 得, 若 如 法 持 守 則 體 堅 固, 毀 之 則 喪 失 即 體, 此 義 被 歸 屬 於 事 而 不 屬 理, 屬 修 不 屬 性 的 立 場 說 明 他 對 體 的 理 解 是 立 基 於 理 的 層 面 然 從 圓 滿 的 圓 頓 修 證 立 場 而 言, 事 理 182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見 吳 汝 鈞, 法 華 玄 義 的 哲 學 與 綱 領,( 台 北 市 : 文 津,2002), 頁

76 並非相隔而二 若能如實修行 秉成修 自然能與 性 契合 性修交成 強 調宗體本是一法二義 二而不二的一致關係 至於五重玄義的運用目的 智旭認 為寡於聞見的末世鈍根眾生 既不能圓解三十心十地門的法義 徒受菩薩虛名 而不知修證 須以教觀大綱以撰成 合註 讓菩薩行人稍知性修不二之旨 因 此在通釋經文品名之時 無作體自然被歸納於 宗 章 心地則成為此經之正 體 以正顯古今異轍之意 185 明宗 是說明此經的宗要 即是修行的宗趣 如前所明 梵網經 之 體 是顯於性 宗 則是顯於修 強調宗與體雖一致 卻有作用上的差別 所謂全性起修 意即佛性的顯發 必從修而起 故說性修不二而二 所謂 一切 眾生 皆有佛性 186眾生雖本具佛性 猶落於道理上之知 尚須藉由如實持 實踐心地法門 則能契證中道佛性之理 故說全修在性 二而不二 進言之 經 文所提到一切眾生本具佛性的理據 無非是為了凸顯此佛性就是諸佛諸佛的本源 清淨心地 無論諸佛與諸凡夫眾生 皆以此不生不滅之佛性為本修因 而圓成果 地修證 所謂因亦是佛性 果亦是佛性 並以因果不二之相即觀點解釋佛性因果 作為此經的宗要 就佛性因果內容而言 智旭依據 梵網經 整體文脈 萃取出盧舍那佛先為 菩薩因地修證成佛的三重因果關係 即分別以三十心 十地為修證因 成等正覺 為佛果 初發心常所誦為因 分滿法身為果 以諦信成佛為因 波羅提木叉為 果 彰顯重重因果而能會入非因非果的特殊論述 可以說 智旭正是依據此佛性 雖非因非果 卻徧能出生一切因果的法則 建立此經之宗要 187 玄義 進一步 以不生不滅即是真常佛性非因果法 諸法實相 一心等種種名義來正顯此經之 體 此經之 宗 則從福德和智慧為義的方便莊嚴188 稱性圓修而證成妙 因果的實踐宗趣 進而述之 深明觀慧的三十心 十地法門 是為般若實踐的慧 185 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梵網經 卷 2 大正藏 24 冊 頁 1003 下 187 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梵網經合註 卷 7 提到 方便是緣因善性也 又觀察及持 皆名方便莊嚴 參見 卍 新纂續藏經 冊 38 頁 693 上 梵網經玄義 說明方便莊嚴具有二義 一者智慧莊嚴 二者 功德莊嚴

77 行, 十 重 四 十 八 輕 則 是 備 顯 止 行 二 善 的 行 行 ; 此 無 作 妙 須 藉 智 慧 而 淨 明, 淨 則 慧 淨 之 相 依 相 成 關 係 屬 於 事 修 的 作 妙 體 及 三 十 心 十 體 性 地, 同 樣 以 本 源 清 淨 佛 性 為 所 依 體, 正 顯 理 雖 具, 必 藉 修 方 成 的 依 據 ; 此 即 是 以 宗 契 體 體 非 宗 外 悟 體 成 宗 的 實 踐 意 義 189 辨 用, 即 有 利 益 功 用 之 意, 所 謂 既 已 實 修, 必 有 其 用 又 宗 乃 是 性 修 因 果, 用 則 具 有 自 行 化 他 的 力 量, 而 稱 之 為 功 德 智 旭 認 為 梵 網 經 以 捨 凡 入 聖 次 第 而 入 為 其 力 用 梵 網 經 上 卷 提 到 盧 舍 那 佛 已 百 千 萬 億 劫, 修 心 地 法 門 為 因, 捨 凡 而 成 正 覺 ; 卷 下 則 提 到 若 人 受 佛, 即 入 諸 佛 位 ; 以 及 但 能 解 法 師 之 語, 盡 受 得, 皆 名 為 第 一 清 淨 者 等 論 述 此 義 強 調 眾 生 若 能 如 實 持, 漸 次 覆 歷 心 地 法 門, 水 到 渠 成, 自 能 傳 傳 捨 凡, 傳 傳 入 聖, 則 能 達 到 傳 傳 清 淨 的 力 用 若 約 能 修 習 中 道 佛 性 得 解 脫 之 別 圓 二 教 行 人 而 言, 別 教 三 十 心 圓 教 十 信 位 所 體 證 的 內 涵, 猶 屬 相 似 中 觀 之 伏 忍 位, 而 立 名 為 相 似 清 淨 賢 位 ; 以 任 運 現 前 之 一 心 三 觀, 成 就 一 心 三 智, 初 證 一 分 佛 性 三 德 的 別 教 十 地 和 圓 教 初 住 以 上 者, 則 名 為 分 證 清 淨 聖 位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智 旭 對 梵 網 經 菩 薩 所 證 的 行 位 義 涵, 不 再 顧 守 於 天 台 圓 教 六 即 位 的 義 理 架 構, 強 調 從 凡 夫 次 第 漸 進 而 獲 得 佛 果 為 其 修 證 基 礎, 而 另 設 別 兼 圓 教 的 修 證 行 位 此 中, 本 源 自 性 清 淨 的 中 道 佛 性 為 理 即 佛 ; 由 聞 佛 性 之 理 而 解 語 受, 即 入 佛 位 而 為 名 字 佛, 此 為 別 教 行 人 對 圓 教 理 聞 解 最 初 而 入 的 力 用 所 謂 常 作 諦 信, 靜 觀 中 道 實 相, 則 名 為 觀 行 佛 ; 亦 名 為 內 凡 三 十 心 向 果, 猶 對 佛 性 中 道 之 理 尚 處 於 相 似 性 的 體 認, 而 取 名 為 相 似 佛 若 證 體 性 十 地 聖 種 位, 則 屬 分 證 清 淨 位, 若 斷 盡 最 後 一 品 無 明 惑, 性 修 二 的 圓 融 不 二, 法 智 二 身 具 足 圓 滿, 則 是 究 竟 清 淨 佛 190 因 此, 智 旭 認 為 此 六 種 修 證 階 段, 乃 強 調 次 第 而 入 的 力 用 ; 所 謂 從 前 望 後, 則 一 一 為 聖, 從 後 望 前, 則 一 一 為 凡, 主 張 理 即 惟 屬 凡 位, 契 證 中 道 正 覺 則 惟 聖 的 別 教 隔 別 義 儘 管 智 旭 強 調 修 證 上 有 捨 凡 須 盡, 入 聖 須 極 的 始 189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第 11 冊, 佛 教 書 局,1989 年, 頁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另 別 教 之 究 竟 即 如 教 觀 綱 宗 卷 1: 從 金 剛 後 心, 更 破 一 品 無 明, 入 妙 覺 位 坐 蓮 華 藏 世 界, 七 寶 菩 提 樹 下, 大 寶 華 王 座, 現 圓 滿 報 身 正 是 此 經 之 盧 舍 那 佛 所 證 之 體 大 正 藏,46 冊, 頁 941 中 69

78 終 次 第 說, 然 在 實 際 修 行 的 過 程 中, 也 可 以 導 入 圓 教 之 凡 無 可 捨, 聖 無 可 入, 無 捨 無 入 而 論 捨 入 的 無 作 大 功 德 力 玄 義 的 教 相 內 容, 延 續 了 天 台 時 教 的 判 釋 天 台 的 教 相 判 釋, 以 即 是 所 謂 的 五 時 八 教 的 分 類 方 式, 判 釋 一 部 經 典 的 價 值 意 義 與 特 質 等 五 時 就 佛 於 五 個 階 段 說 出 深 淺 不 同 的 教 法 內 容 化 儀 四 教 即 四 種 佛 陀 化 導 的 說 法 形 式 化, 劃 分 為 頓 漸 秘 密 不 定 等 四 教 化 法 四 教 就 佛 教 化 的 說 法 內 容, 分 為 界 內 界 外 之 藏 通 別 圓 四 教, 將 佛 陀 所 詮 顯 的 教 法, 依 淺 深 高 下 的 次 第, 判 釋 佛 陀 一 代 所 說 的 經 教 191 同 樣, 智 旭 以 天 台 判 教 觀 點, 判 別 梵 網 經 的 地 位 如 日 照 高 山 第 一 時, 說 法 對 象 是 圓 教 大 根 器 的 菩 薩 摩 訶 薩 以 及 別 教 利 根 菩 薩 眾, 並 將 此 經 判 為 化 法 之 別 兼 說 圓 教, 以 及 化 儀 之 頓 教 相 智 旭 認 為, 梵 網 經 雖 屬 華 嚴 部 類, 卻 別 於 華 嚴 之 圓 兼 別 教 的 傳 統 判 釋, 而 被 判 為 別 兼 圓 的 位 次 按 佛 身 而 言, 華 嚴 之 遮 那 即 是 釋 迦, 顯 示 三 身 互 具, 三 佛 相 即, 足 具 一 身, 其 道 場 以 虛 空 無 為 為 寶 座, 徧 坐 塵 剎 的 清 淨 法 身 佛 此 經 所 彰 顯 的 舍 那 是 自 坐 華 臺, 釋 迦 自 據 千 葉, 反 映 出 舍 那 現 報 佛 與 釋 迦 應 化 身 之 相 隔, 三 身 不 相 即 的 別 教 次 第 說 法 梵 網 經 以 十 發 趣 十 長 養 十 金 剛 十 地 的 階 層 次 第 來 表 達 華 嚴 的 十 住 十 行 十 迴 向 十 地 的 聖 賢 功 能 ; 然 華 嚴 圓 教 的 十 住 位, 等 齊 於 別 教 的 十 地 階 次, 即 斷 一 分 無 明, 證 一 分 法 身 的 圓 教 義, 因 圓 教 的 體 證 是 當 體 即 佛, 能 接 別 教 之 人 入 圓 教, 而 有 兼 於 別 教 之 說 192 梵 網 經 的 三 十 心 十 地, 類 分 為 須 歷 劫 修 行 行 位 此 第 互 不 相 攝, 視 為 別 教 的 行 法 的 三 十 心 ; 直 至 初 地 見 道 位, 方 能 契 入 中 道 第 一 義 諦 觀, 所 體 證 內 容 等 同 於 圓 教 之 初 住 位, 強 調 此 經 是 從 由 果 溯 因 的 觀 點, 說 明 別 兼 圓 教 的 源 由 從 梵 網 經 三 十 心 的 十 發 趣 十 長 養 十 金 剛 的 順 序, 漸 伏 漸 斷 的 次 第 修 證, 而 被 判 為 別 教 賢 位 階 位, 而 別 教 菩 薩 在 初 地 以 上 悟 得 圓 中 之 理 而 被 圓 教 接 入, 名 為 兼 圓 或 圓 入 別 智 旭 在 梵 網 經 合 註 指 出, 經 中 的 十 地, 地 地 皆 具 平 等 義, 191 參 見 釋 見 聞, 天 台 教 學 綱 要,( 台 北 縣 : 世 樺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參 見 釋 聖 嚴, 天 台 心 鑰 / 教 觀 綱 宗 貫 註,( 台 北 市 : 法 鼓 文 化,2005, 二 版 ), 頁

79 一地一切地 行部圓融 雙照無礙的不思議境界 當體即佛的圓教精義 因能接 別教之三十心 而有兼別之說 193看出智旭對 梵網經 十地圓兼別位次判別 有別於華嚴十地為別兼圓的說法 此判意是從由果溯因 開迹顯本的不同觀點切 入 以彰顯稱性起修的圓融意義 二 以經題解釋展現全經要義 明代以前 對經題作具體闡明的著述 應是華嚴宗師法藏撰述的 梵網經菩 薩本疏 然不足的是 此撰述在內容解釋猶落於簡略艱澀 分科過於復雜繁 瑣 讓讀者難以掌握文義 智旭從閱藏經驗中意識到 學人在內容理解上所面臨 的疑難 所以特別重視簡明扼要的釋經形式 他提到 古人既不以註疏混雜經義 其根性之利 甚至能以字句為科 以科是疏 不厭其繁瑣而能表詮經典宗旨 然 而當今末法眾生根鈍多畏懼繁雜科目 乃僅止於大科的施設 至於其餘子科 則 被簡略從之 194因此 五重玄義的釋經體例 也兼顧了此詮釋要旨 玄義的經題 註釋重點 主要聚焦在釋名的部份 智旭將經題釋名區分為經名 佛說梵網經 和品名 菩薩心地品 兩大類目 第一類目析分為 佛說 梵網 經 等三項 第二類則以 菩薩 心地 品 為解說綱目 本文將掘取 佛 梵網 菩薩 心地 四重要詞目為論述主軸 嘗試理解智旭 如何將 梵網經 的整體要義展現在經題解析上 一 佛 對於佛的定義闡述 智旭先從字面大意解析之 佛為大聖慈尊 梵語具云 佛陀 此翻覺者 自覺 覺他 覺行圓滿 故名為佛 195並以梵文音譯和義譯 來解明字義 他舉出 佛 具有自覺 覺他 覺行圓滿的深層意義 以簡別於凡 夫之自覺 別於二乘的覺他 簡異於菩薩的覺行圓滿果德 佛果的成就可透過六 即成佛之義 說明原自凡夫 終至聖人的修行過程 若以六即義論之 在道理上 193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蕅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80 知 道 一 切 眾 生 本 具 覺 性, 此 名 為 理 佛 ; 若 聽 聞 此 中 道 之 理 佛 性, 初 開 圓 解, 即 是 名 字 佛 ; 透 過 禪 觀 實 踐, 以 念 念 觀 心 和 諦 理, 圓 伏 五 住 煩 惱 惑, 名 觀 行 佛 止 觀 功 力 日 深, 任 運 斷 見 思 沙 塵 內 外 界 惑, 得 六 根 清 淨 位 而 名 為 相 似 佛 以 分 分 破 無 明, 分 分 見 法 性, 分 分 證 中 道 佛 性, 則 是 分 證 佛 之 位 ; 以 金 剛 智 斷 盡 最 後 一 分 無 明, 中 道 理 性 圓 顯, 證 得 唯 佛 與 佛 乃 能 究 竟 的 極 果 位 就 極 果 的 證 成 的 佛 身 論, 可 從 本 覺 性 體 之 法 身, 始 覺 智 圓 之 報 身, 以 應 化 身 慈 悲 應 現 說 明 佛 三 身 的 特 質 對 於 法 報 二 身 分 屬 的 異 議, 智 旭 強 調 始 覺 妙 合 本 覺, 本 無 有 二 身 之 分, 謂 之 究 竟 滿 足 義 196 梵 網 經 提 到 盧 舍 那 佛 已 經 歷 百 阿 僧 祇 劫, 於 因 地 修 行 心 地 法 門 而 證 得 正 等 覺 後, 以 不 思 議 業 普 現 十 方 的 報 身 佛, 居 於 蓮 華 臺 藏 世 界 其 體 為 寂 光 理 性, 須 藉 報 身 而 顯 法 身 之 用, 強 調 蓮 華 臺 世 界 雖 名 為 報 土, 卻 具 有 稱 法 垂 報 的 特 別 義 涵 197 華 藏 世 界 的 千 葉 蓮 臺 的 一 葉 一 華, 盧 舍 那 佛 化 現 千 釋 迦 自 據 千 世 界 ; 198 猶 有 一 佛 說 法 即 是 三 身 同 時 說 法 的 義 涵, 以 彰 顯 三 身 非 一 非 異 的 不 可 思 議 果 德 理 論 上, 佛 身 一 異 說 就 眾 生 根 機 和 清 淨 的 信 念 當 下, 顯 示 在 不 同 層 次 而 能 被 認 知 的 身 分 對 於 未 能 明 瞭 諸 法 實 相 或 具 足 福 德 智 慧 的 眾 生 而 言, 對 法 報 二 佛 身 視 而 不 見, 甚 至 僅 能 見 到 釋 迦 牟 尼 丈 六 老 朽 比 丘 的 劣 應 身 佛 199 如 經 文 所 言, 根 機 卑 劣 的 藏 教 菩 薩, 僅 能 見 得 自 坐 菩 提 樹 下 之 百 億 釋 迦 劣 應 身 佛 居 於 四 禪 宮 中 的 千 華 上 釋 迦 佛, 則 是 應 界 內 利 根 通 教 菩 薩 之 帶 劣 勝 應 佛 自 據 蓮 華 臺 藏 世 界 盧 舍 那 佛 所 化 現 的 他 受 用 報 身 佛, 應 機 於 界 外 鈍 根 別 教 菩 薩 僅 有 圓 教 利 根 人 了 知 一 切 身 相, 無 論 是 橫 是 豎 皆 是 法 身 影 現, 而 不 須 再 別 明 身 相 處 所 顯 示 諸 佛 就 不 同 根 機 而 隨 現 優 劣 身 相, 而 示 現 之 處 所 也 有 所 差 異 進 言 之, 若 藏 教 機 轉 為 通 教, 即 見 得 四 禪 中 千 華 上 佛 ; 若 通 教 機 接 入 別 教, 則 從 於 四 禪 還 至 華 藏 世 界 面 見 盧 舍 那 佛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二, 蕅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一, 蕅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梵 網 經 卷 1, 大 正 藏,24 冊, 頁 997 下 199 參 照 郭 朝 順, 天 台 智 顗 的 詮 釋 理 論, 台 北 市 : 里 仁 書 局,2004,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蕅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81 準此以觀 盧舍那佛隨機宜化現若優若劣 約權約實的身相 彰顯三身雖有 無量意義 其體卻是非一非異 開展出三身相即的佛身說 若以梵網之喻說明佛 三身的相即義 法身猶如圓滿清淨的珠體 報身相似於淨明的珠光 化身則猶如 相互交涉的珠影 離珠體則無光 繇光見體 體光相即相容 淨光珠影相互彰顯 體現重重無盡 相即相涉的不可思議境界 若通達三身之義 梵網珠光則自然任 運而顯 就本迹的三身說 自據蓮華臺上的盧舍那佛 具有稱法垂報之義 至於 法報二身 本迹具現之盧舍那佛 垂迹化現千葉釋迦 則是從本垂跡的佛身觀 又釋迦擎接裟婆世界大眾 還至蓮花臺藏世界 面見蓮花光明座上之盧舍那佛 華藏本是諸佛乃至一切眾生的本源世界 現今面奉本尊 除了彰顯發迹顯本的之 義外 也進一步說明以迹合本 本迹非隔 三身非一非異的相即無礙義 二 梵網 釋牟尼佛於摩醯首羅天王宮說法時 見諸大梵天王的網羅珠幢 猶如一一世 界各有穢淨 優劣差別 說明佛教法門也具此無量差別之義 逐以梵王珠幢網作 為無量世界 無量法門的譬喻 智旭強調世界為所被之機 教門則是能被之法 理論上 能所相即 則是法性平等之義 實際上卻有利鈍優劣之異 教門也因此 而有殊別之分 儘管種種世界因眾生所生起同別二妄顯現正依報 佛土淨穢 六 凡四聖十法界之差別相 然此同別之中 卻另有同中有別 別中有同之義 此同 別互緣即是剎網之義的安立 又能被之教法隨著界內外眾生機宜而施設藏通別圓 四教法 四教法中各具有 空 亦有亦空 非有非空四門 十六門中又各具四種 悉檀 強調佛教法門也猶如世界各各不同之義 又四種化儀也有頓漸秘密不定說 卻有頓說圓教 圓兼別教 頓說得漸益 漸說得頓益 乃至以小助大 以大助小 的融攝教法 強調無量法門猶如無量世界 無量網孔 具有互相涉入 相攝相即 無礙圓融之義 就法的本質而言 智旭強調梵網即是眾生心性 諸佛之心地本源 也是實踐 菩薩道的根本所依 此因心性即以無量世界和眾生為法 也能施設無量教門之法 73

82 體現出心佛及眾生三無差別的平等義涵 此心性雖是體絕染淨 卻徧能出生染淨 諸法 雖正處染淨 仍非染淨 然染淨卻不離法界 此超越於染淨 而不離染淨 的不思議相 真正彰顯出 梵 本性清淨的獨特性質 網 則說明此心性之體 雖超約於同異的概念說 卻又能示現一切同異諸相 雖處於同異相對立之時 乃 非同異之義 彰顯異同皆是法界 同異俱不思議的義涵 是以 梵 乃從自性本 淨作說明 網 則從塵介含攝而得名 智旭進一步強調 佛陀以此清淨心性本 源 建立無量世界眾生之法 以及施設無量教門之法門 以彰顯心性 佛及眾生 皆是平等無差別 強調著眾生 心 佛 乃至一切法的心性體是超越染淨 凡聖 的差別對立 此圓融之法皆涵攝於 梵 的不思議境界內 同樣 十法界的清淨 心性體雖非同異 卻遍能示現同異諸相 所謂異亦法界 同亦法界 彰顯 網 具有同異俱之的不思議境界 值得注意的是 智旭以一心具有十界三千諸法 也就是一念即圓具三千諸法 作為梵網的 教 與 理 深層義理的表達方式 所謂理具三千的性相及事造三 千的性相 同出現於一念心中 一切諸念 一切諸佛之法以及一切眾生之法 皆 具足理具事造的兩重三千 理具事造具一切法的相即無礙義 201此一念圓具的中 道實相 猶如梵帝網珠 光光融攝 重重無盡 正顯圓融無礙 難議難思的梵網 之體 同時 另以天台的化法化儀八教 就眾生根性和程度 應機度化眾生回歸 本際 顯示梵網的相即無礙之義 也體現在佛法教理的運用上 202 三 菩薩 菩薩 原為梵文 bodhisattva 音譯而成 全譯為菩提薩埵 由 bhu 意譯為覺 無上道 as 意為存在 轉變為 sattva 抽象名詞 意譯為有情 心識 眾生的意 思 中國祖師多翻為大道心成就眾生或覺有情 智旭強調菩薩乃是古先諸佛輾 轉相傳的最上微妙佛 又說此是 諸佛之本源 菩薩之根本 是大眾諸佛子 之根本 203意味著菩薩乃是三世諸佛 菩薩共同所特守的佛性 主張欲受 201 參見釋聖嚴 天台心鑰/教觀綱宗貫註 頁 306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梵網經 卷 2 大正藏 24 冊 頁 1004 中

83 菩 薩, 當 先 發 增 上 菩 提 心, 再 進 一 步 了 解 菩 薩 意 義 和 修 行 位 次 就 意 義 而 言, 菩 薩 依 四 諦 境 而 發 廣 大 四 弘 誓 願, 以 菩 提 心 為 基 礎, 悲 智 雙 運 而 能 為 難 行 之 事 ; 更 以 受 持 佛 性 為 成 佛 正 因, 廣 行 六 度 萬 行, 聚 集 一 切 善 法 福 德, 作 為 菩 提 成 就 的 資 糧 為 了 突 顯 菩 薩 歷 劫 次 第 修 證 的 義 涵, 智 旭 特 以 化 法 四 教 說 明 界 內 界 外 菩 薩 的 修 行 層 次 和 境 界 藏 教 菩 薩 初 發 心, 即 以 生 滅 四 諦 及 界 內 六 度 為 其 修 證 法 門 雖 發 起 悲 愍 自 他 大 悲 增 上, 誓 度 一 切 眾 生 的 菩 提 願 心, 尚 須 歷 經 三 大 僧 祇 劫 久 受 生 死, 百 劫 修 相 好 的 漫 長 時 間, 自 專 精 修 行 六 度, 其 斷 證 僅 止 於 見 思 二 惑 伏 而 不 斷 ; 直 至 菩 提 樹 下, 方 頓 發 無 漏 三 十 四 心 而 成 正 覺 藏 教 菩 薩 若 斷 盡 見 思 界 內 二 惑, 即 證 入 聲 聞 辟 支 佛 地, 以 永 入 涅 槃 而 不 復 能 行 菩 薩 道 ; 強 調 此 藏 教 以 正 化 二 乘, 旁 化 菩 薩 的 界 內 鈍 根 眾 生 而 施 設 的 教 門 通 教 則 概 括 了 三 乘 的 修 證 次 第, 教 化 對 象 為 界 內 利 根 菩 薩, 旁 化 二 乘 人 的 三 乘 共 行 教 法, 具 有 前 攝 藏 教, 後 通 別 教 的 會 通 意 義, 而 名 為 三 乘 共 十 地 204 通 教 的 菩 薩 佛 與 二 乘 不 同, 以 觀 無 生 即 空 的 體 空 觀 法, 更 依 界 內 理 六 度 法 門 行 三 輪 體 空 觀, 同 斷 見 思 二 惑, 出 三 界 分 斷 生 死, 證 得 偏 真 之 理 相 對 於 藏 通 二 教 所 實 踐 的 界 內 法 門, 別 教 是 專 被 界 外 鈍 根 菩 薩 ; 雖 修 中 道 佛 性 之 理, 然 猶 屬 界 外 法 門, 不 與 二 乘 共 說 的 教 法 智 旭 指 出 華 嚴 三 賢 位 的 十 住 十 行 十 迴, 十 地 聖 位, 與 梵 網 經 之 三 十 心 十 地 義 同 名 異 智 旭 認 為 凡 有 談 到 菩 薩 歷 劫 修 行 的 位 次 與 教 法, 皆 為 別 教 所 攝 對 於 別 教 的 階 位 說, 智 旭 特 以 位 次 最 為 周 足 的 菩 薩 瓔 珞 經 五 十 二 賢 聖 位 次, 作 為 別 教 次 第 漸 進 位 次 的 代 表 此 中, 外 凡 十 信 位 伏 三 界 見 思 煩 惱, 內 凡 位 初 住 七 住 分 別 各 盡 斷 見 思 二 惑, 證 位 不 退 而 等 齊 於 藏 通 二 佛 地 ; 八 住 以 上 則 分 別 盡 斷 界 內 塵 沙 和 伏 界 外 塵 沙 惑 此 十 住 位 以 研 習 空 觀 之 習 種 性 位, 以 從 假 入 空 觀, 見 真 諦 理 ; 廣 開 智 慧 之 眼, 成 就 一 204 通 教 三 乘 共 十 地 : 通 教 的 十 地 行 位, 共 分 三 類, 即 聲 聞 緣 覺 菩 薩 初 地 上 在 外 凡 位, 二 地 入 內 凡 位, 同 於 藏 教 四 善 根 位, 三 地 伏 見 思 二 惑, 與 藏 教 見 道 位 齊, 四 地 斷 三 界 見 惑, 為 藏 教 之 初 果 ; 五 地 斷 欲 界 思 惑 前 六 品, 同 藏 教 之 二 果, 六 地 斷 盡 九 品 思 惑, 於 藏 教 三 果 位, 七 地 斷 盡 見 思 二 惑 的 無 學 位, 於 藏 教 阿 羅 漢 齊 位, 八 地 為 二 乘 緣 覺 位, 九 地 菩 薩 位, 十 地 為 七 寶 樹 下 之 佛 位, 與 藏 教 在 木 菩 提 樹 下 的 佛 殊 勝 一 層 參 照 釋 聖 嚴, 天 台 心 鑰 / 教 觀 綱 宗 貫 註 頁

84 切 智 十 行 以 盡 斷 界 外 塵 沙 而 名 性 種 性, 用 從 空 入 假 觀, 見 俗 諦 理, 開 法 眼 成 就 道 種 智 十 迴 向 位 以 伏 無 明 惑 而 證 得 證 行 不 退 ; 以 中 道 能 通 的 道 種 性, 修 習 中 道 第 一 義 諦 觀 十 地 聖 位 之 初 地 為 入 見 道 位, 捨 凡 入 聖, 以 中 道 觀 分 破 一 分 無 明, 各 顯 一 分 涅 槃 三 德, 證 到 念 不 退, 開 發 佛 眼 而 成 就 一 切 種 智 二 地 以 上, 即 地 地 各 斷 一 品 無 明, 證 一 分 中 道 佛 性 ; 等 覺 位 則 從 法 雲 地 更 斷 一 品 無 明, 入 一 生 補 處 之 等 覺 位 此 十 一 位 階 俱 名 為 聖 種 性, 尚 有 最 後 一 品 無 明 未 斷, 而 齊 名 於 菩 薩 或 上 士 若 更 破 最 後 一 品 無 明, 即 進 入 妙 覺 位, 以 了 了 見 性, 證 大 菩 提, 妙 極 覺 滿 而 名 為 佛 205 圓 教 位 次 名 字 雖 與 別 教 相 同, 然 別 教 是 以 次 第 漸 修 成 就 佛 果, 圓 教 卻 是 當 體 即 佛, 一 心 圓 滿 具 足 而 超 勝 於 別 教 圓 教 在 行 位 上 也 不 同 於 別 教 位 位 隔 別 不 相 收 隔 歷 不 融 的 次 第 差 別 ; 而 是 以 一 位 一 切 位, 位 位 互 相 融 攝, 行 布 不 礙 圓 融, 而 立 名 為 圓 位 智 旭 強 調 屬 觀 行 即 位 的 圓 教 外 凡 五 品 弟 子 位, 分 別 以 隨 喜 品 說 明 行 人 若 夙 植 深 厚, 或 從 善 知 識 乃 至 從 經 卷 ; 圓 聞 心 佛 眾 生 三 無 差 別, 即 空 即 假 即 中, 頓 具 百 界 千 如 之 妙 理, 即 起 信 解 而 修 習 圓 行 讀 誦 品 強 調 內 則 勤 修 中 道 理 觀, 外 則 讀 誦 大 乘 經 律, 以 解 聞 輔 助 觀 行 之 力 講 說 品 以 自 內 解 轉 勝, 更 以 四 弘 誓 熏 陶 悲 心, 導 利 他 人 兼 行 六 度 則 強 調 正 觀 逐 漸 增 明, 兼 修 六 度 利 物 ; 此 品 以 理 觀 為 正, 事 行 為 傍, 以 事 福 資 養 理 觀 而 名 為 兼 行 正 行 六 度 則 以 正 行 六 度 為 其 法 門, 因 圓 觀 淳 熟 而 與 實 相 不 相 違 背, 逐 漸 達 到 事 理 欲 融, 事 不 妨 理, 理 不 隔 事 的 圓 融 境 界 此 五 品 位 以 圓 伏 五 住 煩 惱, 而 等 齊 於 別 教 之 十 信 位 206 圓 教 內 凡 十 信 位 乃 是 六 根 清 淨 位, 初 信 心 即 任 運 先 斷 見 惑, 證 得 位 不 退, 相 當 於 別 教 初 住 位 通 教 見 道 位 二 至 七 信 心 任 運 斷 盡 思 惑, 等 齊 於 別 教 七 住 ; 八 至 十 信 位, 任 運 斷 盡 界 內 外 塵 沙 惑, 證 行 不 退, 與 別 教 十 迴 向 位 齊 進 入 分 證 聖 即 的 初 住 位, 以 中 道 圓 觀 力, 分 破 一 品 無 明, 分 證 一 分 涅 槃 三 德 此 中, 三 觀 三 智 於 一 心 圓 發 頓 發 緣 因 善 心 發 了 因 慧 心 正 因 理 心 ; 解 脫 般 若 法 身 三 德, 不 縱 不 橫, 圓 在 一 心 二 住 至 等 覺 四 十 階 位, 位 位 各 破 一 品 無 明, 見 一 分 佛 性, 205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85 各顯一分三德 究竟即之妙覺極果 永盡四十二品微細無明 究竟登中道山頂 居上上品常寂光淨土 性修不二 理事平等無差別 成就清淨法身 207 四 心地 對於心地的奧義 智旭認為心地猶如人之心 能總持萬事萬物 更能出生一 切殊勝妙果 而為大士所依之法 對於智顗僅對 梵網經 卷下闡明心地為菩薩 大士要用 不足以彰顯心地的妙用 他重新為心地法作精細彙整與詮釋時 提到 三十心與十體性地皆具有總攝一切法 能生殊勝妙果的特殊性 雖為諸菩薩所遊 歷的法門 卻賦予心與地的不同法稱 此源於前者對於中道圓理猶屬相似之解 而歸屬於相似即位 體性十地已對中道實相生起真實體證 猶如大地般能堪任荷 持一切法的分證位次 又此心地為一切菩薩之要用 而判定為別 圓二教大士所 依持之法 約修證義涵而言 別教行人以心心別歷 地地漸證說明行位次第隔歷 互不相攝的法門 至於以一心一切心 一切心一心 一地一切地 一切地一地 行布圓融雙照無礙 顯示性修不二 理具與事造皆平等無差別 則是圓教菩薩所 現證的圓融不思議境界 208值得一提的是 別教菩薩於三十心雖有次第漸陳而進 的層次 然到了十地聖位 則是一地中 無不具足一切諸地功德 即以無功用心 任運現前起一心三觀 強調別教十地的位次 等齊於圓教初住位以上的體證內容 209 玄義 提到但秉沙彌 比丘二種律儀之藏通二乘人 猶急於自度而唯持遮 若依六度饒益眾生而善識開遮 卻不別秉菩薩重輕者 則是出三界內的鈍 根菩薩 唯有別圓二教界外菩薩於名字即位 從師受或像前求受菩薩而能善修 正觀與事行五悔方便法 即能開發無作體 若受得此 直至圓滿佛身 體 皆常在不失 若犯重或退失菩提心者 猶如壞心 地崩 不堪修習善法乃至增長 菩提 此正是菩薩被視為等同於心地的原因 智旭進一步強調此心地從名字 207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另參見釋聖嚴 天台心鑰/ 教觀綱宗貫註 頁 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實際上 圓教的初住位所體證的內容 已與別教初地等齊 即斷一分無明 證一分中道佛性 參見釋聖嚴 天台心鑰/教觀綱宗貫註 頁

86 直至等覺位 以位位修習堅固 體極淨圓滿 證入妙覺位而名為盧舍那佛 他 認為 本源清淨心地能出生一切菩薩行位 其行位次第和義涵雖各各不同 然此 菩薩修證位歷程中 卻位位不離心地法門的實踐內容 強調菩薩行位與心地法門 的相即關係 猶如帝網明珠 光光相映 於一珠中現一切珠 一切珠中一珠影 一切珠中一切珠 一珠各住一珠位 彰顯一位即一切位 一切位即一位 理事 無礙的圓融境界 是以智旭認為 欲窮究浩瀚深邃的梵網心地法門 必須藉稱性 起修而垂慈化導群機 以權宜之法令眾生攝末歸本 就修證層次意義而言 雖有 次第行位個別說 釋迦轉述盧舍那佛心地中初發心中常所誦一光明 以及於波 羅提木叉總體說法上的差異 皆不出於心地的範圍中 210 如上 五重玄義的詮釋架構看出智旭甚深悟法證義的一套法則 其義理顯現 的原理是從經文的名字解起 從文字相的藉相顯法開始了解經的第一步 其次是 辨別 梵網經 經體或其要旨義理 藉由明瞭 梵網經 的經體要旨而契全性起 修的宗要 因義理要旨須透過修行體證的方式 才能領悟經體的核心思想 依全 性起修而獲得體證後 進而提升至應機化用的度眾功德事業 在應機化他的過程 中 對所詮的教義須加以簡擇判釋 使教相行解能相資相成 理事無礙而契入究 竟的妙義 因此 五重玄義可以說是開解經文的詮釋方法學 211此外 從 玄義 整體的釋經理論和方法 可視為模擬天台智顗 法華玄義 的註解方式 此應追 朔智旭為 梵網經 註解之時 逐而拈得天台鬮212 而從此結下與天台義學深厚 淵源 就如他所言 探法華玄義 摩訶止觀等書 以及私淑台家教觀213 的背 景下而促成的著述因緣 雖說 玄義 是解一經總題 214然智旭將佛教全體教觀 內容 以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 十字加以統攝 推演成圓融無礙的圓頓教理 即藉由五重玄義的獨特釋經題方法 以總別二說開顯 梵網經 的玄妙經義和修 行義涵 210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見 施凱華 天台智者判教思想 台北市 文津 初版 2006 頁 智旭為了重整律學綱宗 應先為 梵網經 作注 逐請決於佛 拈得依台宗註梵網鬮 參見靈 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2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294 上 213 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緣起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見郭朝順 天台智顗的詮釋理論 頁

87 第三節 小結 從 玄義 和 合註 的整體內容架構看出 智旭對 玄義 注疏的詮釋方 法 義理分科結構 除了受到智顗的寫作方式影響外 也展現出別於前人的獨特 演繹方法和思想 從智旭所參考的經本註釋得知 智顗的 菩薩義疏 與祩宏 梵網菩薩疏發隱 的詮釋內容並不著重於經題的的義理闡釋 而多專注於經 文本身的內容精義闡明 智顗撰寫 菩薩義疏 所引用的書寫方式是三重玄義 即釋名 出體和簡料三大主題 智旭則認為五重玄義的系統架構比三重玄義更為 完備 論述不但簡約分明 也容易掌握文義要旨 更適用於當代人而採用的撰述 方法 對此 智旭顯然為了補闕前人對 梵網經 經題義理詮釋的忽略 而寫出 玄義 之作 智旭對整體的論述架構而言 玄義 雖然模擬天台五重玄義的 論述方式 智旭對大綱結構作了簡化的調整 就內容的分科而言 智旭一改五重 玄義通別之分的繁瑣詮釋 215直接就五重玄義類目一一詳說之 換言之 智旭是 借用天台之五重玄義 細密地闡明 梵網經 經題所要彰顯之核心內容和精義 即所謂的凡聖本具之本源清淨佛性 修證次第之要門 以及其教判的價值地位 如上所申 梵網經 與華嚴是同一部類 理應同屬頓教部 化法之圓兼別 教 然智旭將之判為別兼圓的教義 如經曰 佛性種子 一切眾生皆有佛性 一切意識色心是情是心皆入佛性中 當當常有因故 有當當常住法身 216此 佛性種子正指的是佛性 意味著一切眾生皆以佛為因依而證得常住清淨法身 此因依可理解為圓教三因之正因佛性 然從 梵網經 整體機經文脈絡而言 菩 薩尚須歷經百劫修四十法門品為入佛果之根源 這即是說 菩薩所證的三十心 十地位次 是位位不相即之別教位階 因此所依之因惟是別教的正因佛性 此即 是智旭將此經判為別兼圓的意義所在 同時 出自於華嚴部類的 梵網經 皆 以法界為體 又因法界與諸佛本源心地是同一體 其用意是為了彰顯諸佛本源心 地即是實相 即是體的事實 因此 智旭認為 菩薩義疏 中的 出體 是 215 法華玄義 的分科大意分為七番共解 五重各說兩部分 即以五重玄義分通 別二門加以闡 明 通釋有標章 引證 生起 開合 料簡 觀心 會異等七科作為通解一部經的大綱 或名為 七番共解 別釋則以五重玄義一一詳說之 稱為五重各說 參照佛光大藏經 法華藏 高雄縣大 樹鄉 佛光出版社 2009 頁 梵網經 卷 2 大正藏 24 冊 頁 1003 下 79

88 針 對 弘 揚 法 與 彰 顯 修 證 法 門 的 意 義 而 說 意 味 著 智 顗 是 針 對 之 當 體, 即 屬 於 修 的 無 作 體, 而 不 是 屬 於 性 的 理 體 智 旭 的 顯 體 所 強 調 的 諸 佛 本 源 心 地 即 是 體 因 此, 智 顗 所 強 調 是 事 相 的 修 證 之 門, 並 不 是 本 性 清 淨 的 理 體 217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智 旭 對 此 經 作 的 判 釋 論 證, 企 圖 將 蓮 華 台 藏 世 界 盧 舍 那 佛, 以 千 葉 蓮 華 化 現 為 千 釋 迦 的 不 可 思 議 境 界, 轉 化 為 天 台 本 迹 理 論 的 說 法 如 為 釋 迦 騰 問 與 舍 那 垂 答 的 原 因 是 展 現 當 機 菩 薩 雖 承 佛 之 慧 光 遠 見 華 藏 世 界 卻 未 曾 親 睹 舍 那 佛, 因 蒙 得 釋 迦 以 神 通 力 擎 接 至 華 藏 世 界 禮 敬 本 尊, 顯 示 此 界 的 釋 迦 為 迹, 華 藏 舍 那 為 本 的 權 實 關 係, 進 而 彰 顯 本 迹 非 隔, 以 迹 合 本 之 要 旨 雖 然 本 迹 是 從 清 淨 圓 滿 的 如 來, 與 垂 迹 應 現 教 化 的 應 化 佛 身 的 分 別 而 立 說, 這 種 本 迹 的 二 分 法 顯 然 是 受 到 天 台 科 判 的 啟 發 218 其 作 用 是 將 隱 含 於 經 行 中 的 義 理, 透 過 特 別 的 象 徵 意 涵, 以 創 新 的 義 理 演 繹, 重 新 對 梵 網 經 的 整 體 思 想 作 出 開 發 性 的 獨 特 詮 釋 217 參 見 釋 聖 嚴, 明 末 的 菩 薩,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 佛 教 倫 理 與 現 代 社 會, 頁 參 見 黃 國 清, 聖 嚴 法 師 對 法 華 經 的 當 代 詮 釋, 聖 嚴 研 究 第 一 輯, 頁

89 第四章 智旭的三聚淨思想詮釋 對菩薩有深刻體認的智旭認為 欲發心修行大乘菩薩道的行者 必須受持菩 薩三聚淨之梵網十重四十八輕 此菩薩具有通於在家二眾以及出家五眾的特 殊性 故堪稱為僧俗二眾之一切禁 219換言之 菩薩三聚淨是七眾弟子共同修 學的通 即由消極防非止惡的聲聞律儀 轉化成菩薩積極修善利生的善根源 菩薩不但涵蓋大乘行 也統攝了聲聞七眾弟子的波羅提木叉 彰顯菩薩具有 涵蓋又超勝聲聞 乃至一切的尊貴性 是以智旭將菩薩譬喻為 此(比丘) 比丘尼所有具 亦屬菩薩三聚攝 菩薩毗尼 猶如大海 悉攝一切諸毗尼故 220 欲了解菩薩的深層義涵與精神特質 應透過對三聚淨之攝律儀 攝善法 繞益有情的三品中 所含容之大乘佛法之止惡 行善 利他的精神特色 即通 過理解和實踐 從中萃取出菩薩特有精深義理 有關三聚淨的名義 梵網經 文本並未出現相關文句 至於曇無懺譯出的 菩薩本經 雖出現三聚的文句 卻未作進一步的意義表詮 為了補闕 梵 網經 與三聚淨在義理連結上的不足 有必要借助其他經論的解釋 以及結合智 旭其他菩薩的相關著作 為 梵網經 提供更系統化的結構與更深層的義涵 曾 為這兩部經作註釋的智旭 如何將經的整體義理貫徹於三聚淨中 對三聚淨 賦予何種意義 所要表達的是何種菩薩三聚淨思想 又如何將之落實在菩薩的 實踐道當中 皆是本章嘗試欲釐清的內容 以此 本章的研究進路將透過智旭的菩 薩著述 以 梵網經玄義 梵網經合註 菩薩本經箋要 菩薩 羯磨文釋 為探討文本 輔於其他相關文獻參考 對智旭所之三聚淨疏解進行詳 細疏理 占察善惡業報經義疏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21 頁 433 中 占察善惡業報經義疏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21 頁 434 上 81

90 三聚淨的德目 乃是菩薩的總綱和根本精神 強調此不僅是一切菩薩的 正行 更是一切之本 其修行範圍包含了應禁斷一切應斷捨之法 並主張應修一 切應修證之善法 乃至發起窮未來際極救濟一切眾生之大悲心 突顯以己度他 自 他二利之菩薩道 儘管 梵網經 中並未言及三聚淨的名目 與其同系統的 菩 薩瓔珞本業經 則對三聚淨的名目與內容有所交代 221 有關三聚淨的概述與修 持作用 瑜伽師地論 品 諸菩薩受先所受三種菩薩淨律儀 即律儀 攝善法 饒益有情 謂 律儀能安住其心 攝善法能成熟自佛法 饒益有情能成熟有情 222 如引文 三聚淨即是菩薩所秉受的三種淨律儀 也是成就菩薩道的基礎 強調 菩薩由受持菩薩開始 即恆於勇猛精進 以利樂有情 希求無上正等菩提 而三 聚淨就是菩薩所依循的修行德目 約三聚淨作用而論 若菩薩善於護持淨 置心安住於律儀 則能達到止息一切煩惱罪緣 由善護淨而能廣集一切善法 於 攝諸善中不忘對一切有情作種種饒益之事 同屬 瑜伽師地論 菩薩地品 有兩種異譯本 即是曇無讖與玄奘所譯出之 菩薩本經 曇無讖本於偈頌出現 三聚 與 律儀 攝善法 攝眾生 長行則強調菩薩應以重輕相所組織成之律儀 攝善法 攝眾生為菩 薩之行而成就菩薩道 223玄奘本則添加了佛陀教誡菩薩應依律儀 攝善法 饒 221 釋聖嚴於 從三聚淨論菩薩的時空適應 提到 菩薩瓔珞本業經 卷下 因果品 介紹十 般若波羅蜜項下 有云 有三緣 一自性 二受善法 三利益眾生 又在此經卷下 大眾受學品 列舉三種的內容云: 攝善法 所謂八萬四千法門; 攝眾生 所謂慈悲喜捨 化及一切眾生 皆得安樂; 攝律儀 所謂十波羅夷 參見釋聖嚴 從三聚淨論菩薩的時空 適應 菩薩指要 法鼓全集第六冊 台北 法鼓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1999 年 頁 瑜伽師地論 卷 42 大正藏 冊 30 頁 522 上 223 菩薩本 卷 1 大正藏 冊 24 頁 1110 上 82

91 益有情專精修學的論述 224又 菩薩羯磨文 則開宗明義地說明三聚淨為菩 薩學處的內容敘述 智旭認為 既為菩薩 須學三聚淨 欲學此 理應秉受 葢秖此重輕諸 既能止惡 便具眾善 既能自攝 便能攝生 故即名為三聚淨 225對於菩 薩道的實踐範疇 簡單扼要地提出菩薩應學 應受 應作的修習次第 主張行人若 能如實受持菩薩重輕諸 即能邁向防非止惡而興諸善法 勤修習善法而成熟眾生 的菩薩實踐 透顯菩薩具足了以德化他 自他兩利的殊勝妙行 智旭更借助喻讚 的方式 進一步深化三聚淨的義涵和實踐價值 攝律儀猶般如明燈般 照徹眾 生長夜無明生死 斷除一切惡業愚惑闇 攝善法即如能照佛地一切功德智慧法的 真寶鏡 攝眾生則被讚喻為能雨一切聖財 普濟九界有情之貧窮苦的如意珠 226 換言之 以律儀為基礎的三聚淨 具有猶如世間寶鏡般地識別止持作犯 盡現 一切善惡諸法妙用 以能去惡集善而朗然照了佛地功德智慧 彰顯菩薩具備出生 無量勝定妙慧功能 能普施一切善法聖財 度濟欠缺正法的眾生 出離苦難深淵的 修行法門 菩薩本箋要 提到 只此重輕學處 能斷諸惡 即是攝律儀 能成諸 善 即是攝善法 能益有情 即是攝眾生也 227智旭指出菩薩三聚淨的義 涵 涉及 梵網經 十重四十八輕 以及 菩薩本 四波羅夷四十一突吉羅法 的內容 意味著三聚淨的成就 是透過如法受持菩薩眾相而達到目的 藉由洞 了分明 梵網經 與 菩薩本 重輕條文的開遮持犯 性遮重輕 由未犯知獲 已犯能除 遠離雜染 令心清涼自在 以達到身口意的清淨 對於三聚淨的闡明 方式 智旭嘗試從兩部經中掘取具有共通性質相關條文 透過會通的方式 進行更 詳密的義理結合 如他所言 予述梵網合註 已將本經所有開遮持犯 盡會入 224 菩薩本 卷 1 大正藏 冊 24 頁 1115 下 菩薩羯磨文釋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9 下 226 菩薩本箋要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0 中 227 菩薩本箋要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0 中

92 十重四十八輕矣 228 值得一提的是 梵網經 十重輕的制定宗趣 除了彰顯 菩薩具備止惡 行善 利他的自他兼利的崇高精神外 也對在家菩薩與僧團五眾 在相止禁上 作出嚴格的區分 是以智旭主張攝律儀 攝善法 饒益有情 的深層意涵 透過對菩薩重輕條內容的詳解和分析 可增進讀者對三聚淨思 想的理解深度和實踐信心 值得一提的是 智旭對 梵網經 與 菩薩本經 重 輕相的疏解方式 乃是依條文秩序進行解釋和分析 不難發現他對相作逐條釋 義外 更賦予三聚淨的相關意義與作用 進言之 其條詮釋的內容在立足於律 儀規範內的同時 又涉及攝集一切善法 乃至使眾生悉得究竟樂的義涵 可見智旭 對相體例的詮釋 乃是針對條的特質和作用 賦予適當而契理的三聚意義 並 非純粹於三聚淨某項德目的刻板方式 儘管諸重輕相各自具有三聚之義 然其 主體內容尚隨著條文的列相功能和特質 而側重於三聚某項德目的論述 此意說明 智旭對條整體義理的詮釋 雖涵蓋了三聚淨的精神和意義 卻又有所偏重的主 題表達 第一節 攝律儀 律儀的本義 涵蓋了抑制 制止 防護 忍受等意義 在初期佛教的律脈絡 中 常被解讀為防護六根門染著於欲樂 執取可愛境 令心安住之義 229大乘時期 的律儀意義 逐漸深化為以修習菩薩道為宗旨的大乘法 結合上求菩提 下化群 生的弘願 成為圓成菩提佛果的主要德目 由此觀之 三聚淨的修行內容 必定 以防非止惡的攝律儀為首 強調藉由嚴持淨而能捨離煩惱 令心安住於實踐心 地法門的範疇 菩薩本箋要 解釋 菩薩法 通乎七眾 若優婆塞 優婆夷 必已先受五 若沙彌 沙彌尼 必已先受十 若式叉摩那 必已先受六法 若 228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7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377 中 雜阿含經 卷 11 曰 眼根律儀所攝護 眼識識色 心不染著 心不染著已 常樂更住 心樂 住已 常一其心 一其心已 如實知見 如實知見已 離諸疑惑 離諸疑惑已 不由他誤 常安樂 住 耳 鼻 舌 身 意亦復如是 是名律儀 參見大正藏 冊 2 頁 75 下

93 比丘 比丘尼 必已先受具 萬無單受此菩薩之理 230 瑜伽師地論 品 主張僧俗二眾須共同持守的三聚淨 攝律儀 則蘊含著菩薩所受的七眾別 解脫律儀 231意味著菩薩的攝律儀雖建立於聲聞律儀七眾別解脫的基礎上 卻 又能超勝於僧俗七眾律儀的獨特之處 此中 菩薩瓔珞本業經 特別舉出攝律儀 具體內容為十波羅夷的說法 與其同系統的 梵網經 也採用此依據 232換言之 攝律儀除了菩薩本身的十波羅夷外 也將聲聞七眾律儀納入其受持範圍 開展 出斷惡的積極態度和更深廣的持意義 一 十波羅夷通攝一切禁制 菩薩攝律儀 概括了 梵網經 十波羅夷提木叉 菩薩本經 四他勝處法 的相內容233 波羅夷 為菩薩重輕垢罪 聲聞律五篇七聚234中最嚴重的根本 禁 智旭對將十波羅夷詮解為過惡深重 違背勝妙善法 以及不易悔除的重罪 若毀犯此罪 猶如死屍永棄佛海邊外 不堪重受此 反之 如法持 則保任取 得解脫成就 強調應常受持讀誦與持受 憶念而善知持犯此的輕重之義 合註 曰 此經十重 毀禁者 總明犯一切 即毀三世諸佛明禁 七逆 又說 律 儀備列重輕諸相 而止言十波羅夷者 以四十八輕 皆是十重之等流眷屬 235 諸佛施設一切禁 乃教令行人不惱怒 不加諸苦於眾生 並且常行無畏施以利樂 有情 若故行由殺 盜 婬 妄語 酤酒 說四眾過 自讚毀他 慳惜加毀 瞋心 不受悔 毀謗三寶等十重墮罪 不但導致體毀缺 更妨礙心地聖道 以及大菩 提的證得 合註 十重法 攝一切罄無不盡 是故名為十無盡 菩薩本箋要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0 下 瑜伽師地論 卷 品 大正藏 冊 30 頁 511 上 又七眾為比丘 比丘尼具足 式叉摩尼 沙彌 沙彌尼十 優婆塞 優婆夷 232 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菩薩羯磨文 提到 若諸菩薩住律儀 有其四種他勝處法 大正藏 冊 24 頁 1105 中 23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卷 2 提到五篇由波羅夷 僧殘 波逸提 提舍尼 突吉羅 七聚則是 前五者加上突吉羅和惡說七者 參照大正藏 冊 40 頁 48 下 235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五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五 藕益大師全集 頁

94 其 中, 若 犯 殺 盜 淫 妄 四 根 本, 以 及 重 大 七 逆 罪 者 237, 則 不 通 於 懺 悔, 現 身 也 不 得 重 受 此, 縱 受 亦 不 得 體 準 此 以 觀, 四 根 本 因 罪 性 極 惡, 若 隨 犯 其 一, 一 切 體 具 失, 而 犯 後 六 則 僅 失 菩 薩 體 智 旭 解 釋 十 犯 義 猶 如 物 從 高 處 墜, 法 爾 至 底, 犯 一 則 全 失 菩 薩 體 ; 強 調 行 人 若 違 背 此 六 禁 制, 因 退 失 菩 提 心 而 恐 有 墮 入 五 道 輪 迴 之 虞 238 至 於 多 從 乖 違 修 善 因 緣 瞋 惱 眾 生 的 四 十 八 輕, 若 數 數 故 犯 以 致 損 害 他 人 財 物 性 命 等, 則 屬 十 重 等 流 罪 所 攝 是 以 十 重 以 能 涵 攝 四 十 八 輕, 乃 至 一 切 禁 而 堪 稱 為 無 盡 之 義 根 據 智 旭 的 考 察, 瑜 伽 師 地 論 菩 薩 品 譯 本 的 重 列 相, 有 別 於 華 嚴 系 統 的 十 重 說 其 中, 善 經 並 無 後 四 的 論 述, 地 持 經 則 無 酤 酒 說 四 眾 過 二 重 ; 菩 薩 本 經 因 前 六 項 為 五 十 所 攝 而 不 重 設, 而 以 增 上 之 義 而 獨 設 後 四 項 至 於 同 屬 瓔 珞 經 源 流 的 梵 網 經, 則 是 融 通 聲 聞 僧 俗 相 的 同 異, 而 統 攝 諸 經 之 義 而 結 合 為 十 重 法, 239 彰 顯 梵 網 經 在 相 上 的 嚴 密 性 而 深 廣 度 廣 而 述 之, 由 殺 盜 婬 妄 語 酤 酒 說 四 眾 過 自 讚 毀 他 慳 惜 加 毀 瞋 心 不 受 悔 謗 三 寶 等 所 組 成 的 梵 網 經 十 重 罪 相, 不 僅 涵 蓋 攝 聲 聞 七 眾 律 儀 根 本 重 的 內 容, 也 補 闕 地 持 經 僅 具 出 家 八 重, 以 及 善 生 經 優 婆 塞 六 重 的 不 足, 以 去 復 存 單 的 方 式, 會 通 為 十 重 波 羅 提 木 叉 240 同 時, 智 旭 質 疑 地 持 經 雖 應 機 於 出 家 眾, 卻 未 將 酤 酒 說 四 眾 過 兩 列 入 波 羅 夷 在 內, 除 了 不 符 合 僧 制 外, 也 透 露 出 地 持 經 的 嚴 密 度 和 完 備 性 尚 未 及 於 梵 網 經 他 認 為 比 丘 二 眾 若 不 持 此 二, 則 有 違 於 具 足 禁 是 以 他 主 張 欲 受 菩 薩 的 在 家 出 家 眾, 必 須 先 秉 受 五 十 具 足 等, 作 為 進 階 受 持 此 的 基 礎 237 七 逆 重 罪 為 出 佛 身 血, 殺 父, 殺 母 ; 殺 和 尚, 殺 阿 闍 梨, 破 羯 磨 轉 法 輪 僧, 殺 聖 人 238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四,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三,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4 言 : 善 生 經, 單 明 在 家 殺 盜 婬 妄 酤 酒 說 過 等 六 重 而 無 後 四, 地 持 經 則 單 明 出 家 八 重, 卻 無 酤 酒 說 過 二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四,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95 菩薩本 四波羅夷重罪 相當於 梵網經 十重的後四條目 可從上弘下 化的增上作說明 若從聲聞具足立場觀之 發心秉受菩薩者 必已屬於七眾 弟子之員 若犯毀 慳 瞋 謗等四重之上品纏犯 僅止於喪失菩薩而不毀比 丘 菩薩尚猶許懺悔而堪任更受得 然而若犯殺 盜 婬 妄根本四 比丘 菩薩俱失不堪更受 破者雖依梵網懺悔行法懺罪 縱得見好瑞相 亦止許 作菩薩優婆塞或菩薩沙彌 終生不得再作菩薩比丘 除此之外 菩薩律儀雖有共 於聲聞重相的特質 卻不再僅僅侷限於身語二業實行成罪的行 而是更著重於 意業生起的善惡意念 如 菩薩義疏 曰 大士律儀通止三業 今從身口相顯 皆名律儀也 241智旭也認為 二乘別以警悟無常速求出離為厚 攝身口意解脫 業繫為禮 大士別以自愍愍他願皆濟度為厚 三聚淨上求下化為禮 242約菩薩 的道德規範觀點而言 其細膩性和嚴密度非諸聲聞所能比擬的 事實上 菩薩 固以心為持律要旨 其內容包括了個人威儀與道德規範 團體律制 乃至與廣大 有情的互動關係 是故菩薩的止作開遮 罪相輕重 皆以心為基準而開發出菩提 心 願心和慈悲心 突顯菩薩身語意皆是 菩薩心亦是相持犯的殊妙 二 十重障道失 重視體清淨的智旭體察到 住菩薩須深詳專精重輕的開遮持犯 律精 嚴以致內因醇厚 外緣自豐之益 若性遮持犯皆清淨 止惡興善之用自能任運自如 菩薩瓔珞本業經 若破十 不可悔過入波羅夷 243 玄義 與 菩薩 羯磨文釋 分別提到 毀犯十重便失體 244 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之上品纏犯 即捨菩薩淨律儀 的文句 245解釋受菩薩用意本欲以智慧破壞煩惱 摧伏障道 魔軍 而今反被煩惱魔軍所戰勝 而起惑造業而導致破 可見智旭強調的十波羅 夷 是側重於對治根本煩惱的律制範疇 從違犯的嚴重性的觀點斷定失重罪是 241 菩薩義疏 卷 1 大正藏 冊 40 頁 563 中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3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310 中 243 菩薩瓔珞本業經 卷 1 2 賢聖名字品 大正藏 冊 24 頁 1012 中 244 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菩薩羯磨文釋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92 上

96 否 堪 任 更 受 或 不 堪 任 更 受, 或 是 不 失 而 通 懺 悔, 說 明 波 羅 夷 重 罪 的 意 義 此 十 重 乃 是 七 眾 所 共 遵 的 根 本 法, 若 犯 則 不 通 懺 悔, 即 使 通 過 梵 網 懺 悔 行 法 懺 罪, 亦 須 見 好 瑞 相, 方 能 恢 復 清 淨 體 又 菩 薩 本 的 毀 慳 瞋 謗 等 四 重 是 約 心 而 論 持 犯, 若 犯 中 品 纏 犯, 可 懺 悔 除 之 ; 犯 上 品 者 然 猶 堪 重 受 的 增 上, 不 可 與 四 根 本 混 為 一 談 顯 然 梵 網 經 與 菩 薩 本 對 犯 重 定 義 存 有 不 同 的 識 別 出 家 菩 薩 對 於 十 種 的 持 守, 特 別 強 調 淫 為 嚴 禁 不 可 犯 的 性, 以 及 酤 酒 屬 唯 遮 不 開 之 外, 其 餘 八 項 則 兼 為 性 遮 二 所 攝 約 十 重 罪 的 特 質 而 言, 殺 盜 淫 前 三 條 文 是 著 重 於 身 犯 成 罪, 妄 語 說 眾 過 自 讚 毀 他 謗 三 寶 慳 惜 加 毀 因 口 犯 而 成 重 罪, 瞋 不 受 悔, 則 強 調 心 犯 的 招 過 至 於 令 眾 生 起 顛 倒 心 的 酤 酒, 因 招 禍 無 窮 而 促 成 諸 起 罪 因 緣, 而 為 遮 業 與 惡 律 儀 所 攝 此 經 提 到, 縱 不 受 此 而 作 酤 酒 業 者, 也 必 招 感 惡 報 苦 果 ; 強 調 菩 薩 應 生 一 切 眾 生 明 達 之 慧, 而 特 設 此 為 菩 薩 大 士 之 厲 禁 其 後 四 重 雖 通 於 菩 薩 本 自 讚 毀 他 慳 惜 財 法 瞋 不 受 悔 謗 亂 正 法 等, 然 其 持 犯 開 遮 略 有 不 盡 相 同 之 處 對 於 十 種 相 的 詮 釋, 合 註 除 了 針 對 條 本 身 作 表 詮 以 外, 也 進 一 步 結 合 兩 部 經 中 具 有 共 同 性 質 的 重 輕, 以 進 一 步 作 全 面 性 的 義 理 會 通 其 中, 有 關 毀 謗 三 寶 的 持 犯, 智 旭 認 為 其 範 圍 蓋 括 了 謗 菩 薩 藏 與 說 相 似 法 的 義 涵 ; 若 內 心 自 解 或 從 他 人 納 受 邪 教 而 宣 說 相 似 法, 以 致 惑 亂 人 心 和 乖 違 出 世 正 法, 其 結 罪 之 重, 等 同 於 本 經 第 四 波 羅 夷 之 謗 亂 正 法, 246 倒 說 菩 薩 法 和 不 信 深 法 的 相 關 條 文 據 此 而 論, 對 三 寶 的 不 正 知 異 解 而 產 生 邪 見 邪 說 謗 三 寶 正 法 等 罪, 也 衍 生 出 執 大 謗 小 繫 念 小 乘 與 偏 謗 一 部 的 偏 頗 心 行 謗 三 寶 的 邪 見 義 涵, 可 從 撥 無 因 果 心 知 三 寶 勝, 口 說 不 如 棄 大 取 小 之 中 另 區 分 為 上 中 下 品 級 的 邪 見 論 述 此 中, 繫 念 小 乘 提 到 知 大 乘 高 勝, 卻 欲 先 取 聲 聞 小 果, 後 方 更 修 大 乘 佛 果, 則 相 通 於 暫 違 菩 提 心 的 內 容 247 以 上, 從 智 旭 對 謗 三 寶 正 法 的 邪 見 行 為 賦 予 解 不 稱 理 言 不 審 實 異 解 異 說 等 解 說, 無 非 246 如 菩 薩 本 言 : 若 菩 薩, 謗 菩 薩 藏, 說 相 似 法, 熾 然 建 立 於 相 似 法, 若 心 自 解, 或 從 他 受, 是 名 第 四 波 羅 夷 處 法 參 照 大 正 藏, 冊 24, 頁 1107 上 247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四,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97 是 要 讓 行 人 藉 由 了 解 種 種 障 道 邪 見 義 涵, 生 起 警 惕 和 遠 離 之 心, 強 調 正 知 見 能 讓 行 人 對 三 寶 起 堅 信 和 歸 敬, 而 不 退 於 菩 薩 道 的 實 踐 合 註 與 箋 要 不 約 而 同 的 提 到 若 自 為 貪 利 而 顯 己 功 德 而 彰 人 過 惡, 使 名 利 歸 於 自 身 者, 則 觸 犯 自 讚 毀 他 波 羅 夷 合 註 進 一 步 釐 清 行 人 若 僅 起 貪 心 自 讚 或 以 瞋 心 毀 他, 則 相 應 於 菩 薩 本 經 輕 的 歎 己 毀 他, 若 貪 婪 而 自 讚 己 德 或 恚 心 毀 他, 二 事 不 同 時 並 起, 僅 結 輕 垢 罪 或 染 汙 起 248 ; 若 二 事 俱 起, 則 惱 害 自 他 而 結 他 勝 處 法 249 由 此 觀 之, 譏 毀 的 違 犯, 可 說 是 源 於 內 心 瞋 恚 嫌 恨 煩 惱 而 生 起 不 隨 喜 他 善 的 惡 心 行, 起 惑 造 業 而 惱 害 眾 生 ; 菩 薩 本 經 不 隨 喜 他 善 也 被 歸 屬 於 此 的 範 圍 250 從 智 旭 對 從 重 輕 相 的 抽 絲 剝 繭 的 解 析 中, 個 人 因 內 心 雜 染 而 引 發 何 種 煩 惱 的 生 起, 煩 惱 的 猛 利 惱 害 或 繞 益 眾 生, 以 及 是 否 違 背 菩 薩 自 他 兩 利 等 原 則 的 因 素 上, 作 為 判 斷 結 罪 輕 重 的 標 準 譬 如 自 讚 或 毀 他 一 事, 僅 涉 及 個 人 利 益 而 尚 無 損 毀 他 人 權 益, 若 二 事 並 起, 則 屬 利 己 損 他 的 不 善 法 強 調 菩 薩 以 拔 眾 生 苦 的 大 悲 心, 願 代 受 眾 生 毀 辱, 而 不 奪 取 眾 生 讚 譽 藉 由 不 動 於 毀 譽 而 能 成 就 忍 辱 波 羅 蜜, 更 以 愛 語 隨 喜 讚 嘆 眾 生 善 事, 平 等 攝 持 眾 生 入 於 心 地 本 源 合 註 進 一 步 提 出 菩 薩 重 毀 犯 的 嚴 重 性, 可 從 失 或 不 失 體 作 說 明 若 犯 殺, 殺 害 對 象 為 上 品 諸 佛 聖 人 父 母 師 僧 者, 則 兼 結 波 羅 夷 與 大 逆 不 道 罪 ; 若 被 殺 對 象 為 中 品 人 天 等, 犯 重 而 失 體 ; 若 殺 害 下 品 四 趣 眾 生, 則 僅 犯 重 罪 而 不 失 體 同 樣, 若 瞋 毀 煩 惱 增 上, 無 慚 愧 心 復 不 知 厭 捨, 數 數 故 傷 四 趣 乃 至 蚊 蚋 等, 亦 可 失 去 體 251 準 此 觀 之, 體 的 得 失 乃 從 所 犯 的 對 象 菩 提 善 根 的 斷 失, 以 及 248 染 汙 起 被 視 為 輕 罪 相 之 重 垢, 亦 是 五 篇 七 聚 之 提 舍 尼, 意 思 是 向 彼 悔, 犯 了 以 後, 須 立 即 面 對 ( 彼 ) 一 人 宣 說 悔 過, 所 以 又 稱 為 悔 過 法 參 見 梵 網 經 菩 薩 本 彙 解,( 台 北 市 : 養 正 堂 出 版 社,1997 年 ), 頁 受 菩 薩, 應 以 智 慧 摧 伏 煩 惱, 今 破 此 而 為 煩 惱 所 勝 伏, 一 切 毀 犯 皆 從 此 生, 故 名 為 他 勝 處 法 參 見 釋 續 明, 瑜 伽 菩 薩 本 講 義, 續 明 法 師 選 集 ( 上 ), 正 聞 出 版 社,2004 年, 頁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4 說 明 善 生 經, 單 明 在 家 殺 盜 婬 妄 酤 酒 說 過 等 六 重 而 無 後 四, 地 持 經 則 單 明 出 家 八 重, 卻 無 酤 酒 說 過 二 參 照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冊 38, 頁 663 上 251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三,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98 煩惱的猛利作為判斷的標準 然而 若菩薩大悲增上純以代苦之憐愍心 實無一念 瞋忿而行殺業 不以為功德而反深生慚愧 雖甘受犯之罪 於菩薩實無所違犯 此意明示菩薩以安樂諸有情為前提而容於諸性罪中少分現行 252 約讚毀結罪而言 稱己功德兼譏人過惡 使名利歸於自身 或教人讚我毀他 則犯重罪而不失 若不自作而教彼自讚毀人 則為輕垢罪所攝 顯示自讚兼毀他 二事並起之罪 遠比單犯一事重 253同樣 菩薩本箋要 也強調四波羅夷法中 隨犯一法 雖失菩薩乃至大菩提種 然其無作體猶存未失 犯者應當更受 深革前非 重新發起增上大菩提心以對治此增上煩惱 254又波羅夷的違犯 也因 慳法所招感的愚鈍業報 而障礙智慧不得顯現 以致無貪與隨喜等善根不得增長 三 墮惡趣果報 觸犯波羅夷罪 除了破失清淨體而永失妙因妙果之外 也因所犯之罪而感 得墮落三塗的墮罪果報 就時空而言 今生犯重大罪現生受報 或來生受報 或 無量生後受報 約犯十重感惡果言之 毀破殺 偷盜 淫 在家菩薩為邪淫 妄語 綺語 兩舌 慳毀 瞋恚 邪見等 則於命終乃至無量世中 其正報為墮 入三惡道處 酤酒乃由飲酒而惡行的根本起罪因緣 使人現世不辨是非 迷惑錯亂 身壞命終恐有墮三惡道之憂 自讚若不屬實 則感得同於大妄語的果報 毀他事若 屬實則犯惡口罪 若作不實毀謗 更兼犯妄語罪 255約人道餘報而言 慳毀罪尚分 252 波羅夷殺中 就菩薩見機得殺的立場解釋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欲殺多生 或復欲害大德聲聞 獨覺菩薩 或復欲造多無間業 發心思惟 若斷彼惡眾生命 當墮那落迦 若不斷其命 則促成其 無間業而當受大苦 由大悲增上故 菩薩寧殺彼墮那落迦而終不令其受無間苦 參照釋蕅益 梵 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此為十重之自讚毀他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菩薩本箋要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1 中 255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四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99 為慳財感得生生貧窮 慳法則世世愚鈍之報 其餘七重罪則個別感得二種不善果報 256 對於十重罪果報重輕的衡量 可從犯心猛弱 對象 有無悔心為基準 如犯大 妄語對象為上品眾生 所感得墮地獄苦報 中品墮畜生 下品則墮餓鬼道 犯殺心 的猛弱 則從有心殺或誤傷 無心殺以判釋結罪輕重或是結罪與否 又雖造上品重 罪 若能殷勤悔過前愆 則由重轉成中下品相 強調犯重失欲令罪滅 須殷勤 懺悔求得見相好方得滅罪 反觀之 雖造下品罪卻護過飾非 不起慚愧懺悔改過 則反轉成中上品罪 綜觀以上 菩薩攝律儀的義涵和精神是透過受持重輕條為個人道德規範 作 為身語意三業的收攝與防護 猶如防火牆般地使眾生免於諸惡法的的損惱 菩薩 本箋要 只此重輕學處 能斷諸惡 即是攝律儀 257值得一提的是 智 旭對菩薩攝律儀的理解範圍 就內容而言 已從狹義的十波羅夷 增廣為重輕諸 聲聞五篇七聚諸學處乃至一切 意味著一切相皆不離制止三業不作諸惡 不越 踰的規範 就作用而言 智旭認為 不虧 不犯 不動即攝律儀 258謂住 菩薩精勤持 謹慎守護三業 不受煩惱束縛而行則無所虧損 德無損皆因善 能守護律儀淨 而無有違犯諸之患 不動則針對緣慮對象而論 心既然安住於 律儀淨 則不被五塵所牽動 身語二業自然不發動而新業不起 此意即如智顗 大士誓心不過止惡興善 若不動身口即是止惡 發防動 不動即是律儀 259 說明菩薩律儀相條文雖繁雜 然而其止持開遮的規範內容 卻未超出對三業備 防的範圍 其中尤以心最為重要 256 智旭舉示華嚴二地品說明七重罪感餘報者 犯殺罪得短命 多病 偷盜得貧窮 共財不得自在 邪淫得妻不貞良 不得隨意眷屬 妄語多被毀謗 為他人所誑 兩舌感得眷屬乖離 親族弊惡 瞋 恚感得常被他人求其長短 恆被他人所惱害 邪見則生邪見家和其心諂曲等二種果報 參照李圓淨 彙編 梵網經普薩本彙解 養正堂出版社 1997 年 頁 菩薩本箋要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0 中 258 佛說齋經科註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44 頁 871 中 259 菩薩義疏 大正藏 冊 40 頁 566 下 91

100 第二節 攝善法 合註 開宗明義說明菩薩初發心時 便以上求下化為本務 即上求攝善 下 化攝生為修證意趣 260此約發菩提心欲求無上正等正覺的菩薩行人 秉持上求菩提 下化眾生的弘誓 應積集和增長福德智慧資糧的善根善法 以迴向無上正等菩提 所謂 一切善法皆是菩薩摩訶薩菩提資糧 諸菩薩摩訶薩要具如是菩提資糧 乃能 證得所求無上正等菩提 261菩薩除了發起斷惡誓 修出離雜染之行 趨向無作解 脫門以外 以積集菩提資糧為進路 更立修善誓 頂受攝善法 因此 菩薩 羯磨文釋 將攝善法解釋為 無善不行 262 廣義而論 菩薩以廣修一切善法為 其本務 而廣行八萬四千法門263 此即是菩薩四弘誓願之 法門無量誓願學 佛道 無上誓願成 的義涵 立足於修一切應修證之法 無善而不修的視角而言 新菩 薩從初發菩提心修菩薩道 須歷經百阿僧劫而躬親修習十發趣心 十長養心 十金 剛心 十地等四十法門要義 以期證得妙覺果位 264顯示菩薩必須於無量劫的漫長 時間 歷經賢聖階位漸次進升斷惑修證 恆常聚集諸善法 而嚴守十重四十八輕禁 則是達成此目標的必要條件 同理 瑜伽師地論 品 對攝善法義涵作出細膩的敘述 所有一切為 大菩提 由身語意積集諸善 總說名為攝善法 此復云何 謂諸菩薩依住 於聞於思於修止觀於樂獨處 精勤修學 如是時時於諸尊長 精勤修習合掌起迎問 訊禮拜恭敬之業 即於尊長勤修敬事 於疾病者悲愍殷重瞻侍供給 265菩薩發大 心後 以住於重輕學處為遠離所應斷除的諸惡 守護六根而制止三業不造諸惡 260 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7324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第 201 卷-第 400 卷) 卷 395 大正藏 冊 6 頁 1042 中 262 菩薩羯磨文釋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9 中 263 菩薩瓔珞本業經 卷 2 7 大眾受學品 大正藏 冊 24 頁 1020 下 264 智旭依據 梵網經 盧舍那佛以百阿僧祇劫 修行因地四十心地法門為入佛果之法 說明此經應 機者為界外菩薩因地修行之遙曠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 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瑜伽師地論 卷 品 大正藏 冊 30 頁 511 上

101 則能恆常勇猛精進修習諸善品 令身語意安住於不放逸 於諸學處起正知正行 強 調菩薩應貫徹於以為本的三無漏學為成就利己的德目 兼能常親近 依止良師善 友 廣集一切福業 安忍於他人違犯等利行 揭示攝善法無不聚攝身口意所作的 善行 以聞思修三慧實踐六度萬行 作為長養善法之本源 主張攝善法的成就 是建立於如法受持律儀的基礎上 因此 智旭揀明 於律儀上起大菩提心 能止 一切不修善事 勤修諸善 滿菩提願也 又說 攝善者 即止惡處 眾善奉行 故曰律儀上起菩提心也 266 從止惡興善的觀點而言 菩薩藉由安住十重律儀而一一不犯所制之 修習對 治不犯十重罪以成就十種善法267 瓔珞本業經疏 進一步提出 六波羅蜜者 是攝善法也 268顯示菩薩的內容已從制止不犯的十種善法增廣為以六波羅蜜 為修習福德智慧資糧的依據 如 菩薩地持經 既出家已受菩薩 以護故 修習忍辱 不怖眾生忍力清淨 不怖眾生故修習無間 善法方便以修精進 無放逸 故善一其心 心已善一得如實智 269若從菩薩增上學的內容觀之 以淨 安忍 布施 精進 靜慮 般若等妙行 正是現證無上正等菩提的重要德目 也彰顯諸波 羅密多為長養無量無邊善法的依據 若菩薩如法勇猛勤習此六波羅密行 即總攝一 切萬德萬行 必能具足圓滿無上菩提 即依布施 持 忍辱 精進廣集一切福德 資糧 以禪定促成般若波羅蜜多 才能斷盡所有生死煩惱 成就大乘果證 270 梵網經 攝善法的具體內容 可從菩薩歷劫修證層次與受持重輕相的特 質進行窺探 智旭將攝善法的修證內容為八萬四千法門 能成就佛身 圓證涅槃 266 在家律要廣集 卷 3 卍新纂續藏經 冊 60 頁 492 下 梵網經菩薩本疏 卷 1 提到十種善法為一 慈悲行(不殺) 二 少欲行(不盜) 三 淨梵行 (不淫) 四 諦語行(不妄) 五 施明慧行(不酒 )六 護法行(不說四眾過 )七 忍惡推善行(不毀) 八 財法俱施行(不慳)九 忍辱行(不嗔) 十 讚三寶行(不謗) 參照大正藏 冊 40 頁 609 下 268 瓔珞本業經疏 卷 2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245 上 269 菩薩地持經 卷 10 4 行品 大正藏 頁 954 下 270 釋印順 學佛三要 台北市 正聞出版社 八版 1988 年 頁

102 三德的內容闡述271 顯然 攝善法的實踐意義 經過智旭的重新詮釋下 已從六 般若蜜的實踐意義增廣為無一善不修 無一法不持的廣大萬行 並認為六度兼行萬 行才是全面而圓滿的菩薩道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進一步提到 由持力 攝 取一切成佛功德 自利行也 272 意味著凡能起善 增善的一切法門 皆是成就 菩提的善法功德 此修善行為必須立基於持力的基礎下 方能圓成淨法善德 強 調以持修得一心清淨 即是集修功德的善業的力用 是以諸重輕的總體內容 皆圍繞在菩薩發菩提心 立弘誓 持清淨 以及長養柔和安忍 慈悲心為奠基的 廣大菩薩行 值得注意的是 智旭在解析 心地法門 經題中 強調 梵網經 上卷三十心 十地是深明慧行的慧學部分 下卷十重四十八輕則備顯止行二善的實踐層面 273揭 示行人不能僅憑聞解完成菩提的證成 應依解起實踐之行 解釋心地妙法無不以聞 思修三慧行照見得悟 以持起行行的福德資糧 是輔助心地法門成就的正因 就 行行的實踐內容而言 智旭舉出行人以建立僧坊 佛塔 坐禪處所等一切行道之處 為修福之制 講說大乘經律則約修慧之制 揭顯於一切時中廣修福慧功德 乃是促 成性具緣因 了因開發的資糧 274是以菩薩道必以慧行為前導 行行為正修 二行 相即 方是菩薩正行 下文將分別從障善法的消極面 以及如法實踐攝善的層 面說明兩者對對成就菩提的利與弊 一 障平等施予之相 約菩薩實踐檀波羅蜜的層面 合註 解釋行人因心生憍慢瞋恨 輕慢而不對 上座師友行供養 迎拜之儀 則違背菩薩敬施供養的原則 智旭認為 蒙得持有 271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 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菩薩本箋要 則說明能成諸善即是攝善法等廣義論述 不足以讓讀者清楚扼要地掌握攝善法 的中心思想 參照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0 中 272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卷 9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1 頁 430 上 273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次約第三十九不修福慧強調大士應隨力脩福慧 作為長養福德智慧二莊嚴資糧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七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03 德 良 師 同 持 菩 薩 淨 益 友 的 指 導, 是 獲 得 法 利 和 得 道 大 因 緣 的 最 佳 途 徑 意 味 著 親 近 師 長 與 善 知 識 乃 是 全 梵 行, 敬 重 師 友 的 善 因 獲 得 學 習 心 地 法 門 的 善 緣 275 反 之, 若 不 念 師 長 開 導 之 恩 和 善 友 切 磋 之 德, 不 僅 喪 失 法 利 和 妨 礙 個 人 進 趣 心 地 法 門 的 因 緣, 也 障 礙 他 人 實 踐 法 施 的 意 趣 共 通 於 此 二 有 箋 要 不 敬 同 法 不 受 師 教 此 約 行 人 內 心 失 念 不 正 知, 憍 慢 瞋 恨 覆 心 而 不 對 上 中 下 座 行 敬 禮, 以 致 障 礙 修 習 菩 薩 的 善 緣, 行 人 應 責 心 懺 悔 以 悔 除 己 犯 準 此 以 觀, 新 學 菩 薩 無 論 是 受 施 或 施 予 師 長 和 同 法 益 友, 皆 應 以 虔 誠 心 恭 敬 心 慈 悲 心 對 待, 以 達 到 誓 修 一 切 善 無 善 不 修 的 目 的 換 言 之, 發 自 於 內 在 善 喜 心 的 身 起 迎 禮 謙 卑 敬 讓 的 態 度, 方 能 常 遇 善 緣 增 長 福 智 等 法 益 不 供 養 經 典 舉 出 剝 皮 為 紙, 剌 血 為 墨 以 髓 為 水 析 骨 為 筆 來 書 寫 佛 的 布 施 內 容 合 註 強 調 發 心 菩 薩 理 應 以 敬 法 心 受 持 讀 誦 書 寫 香 華 雜 寶 等 五 種 易 行 供 養, 何 況 是 以 剝 皮 為 紙 等 為 供 養 經 典 的 難 行 道 276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智 顗 和 智 旭 同 樣 未 對 以 剝 皮 為 紙 以 髓 為 水 析 骨 為 筆 等 難 行 事 作 進 一 步 的 解 說 從 智 旭 嘗 試 將 此 連 結 於 箋 要 不 供 養 三 寶 的 管 見, 此 雖 意 屬 供 養 三 寶 範 圍, 其 深 廣 的 捨 心 非 一 般 人 所 能 相 及 意 味 著 這 難 行 能 行 的 法 供 養, 唯 有 初 果 聖 者 和 入 淨 277 心 地 菩 薩 方 能 如 法 奉 行, 這 可 從 捨 心 強 弱 和 財 法 兩 施 的 觀 點 加 以 說 明 捨 可 從 捨 身 命 的 內 財, 以 及 捨 財 寶 之 外 財 為 論 述 重 點 捨 身 命 行 內 財 施 的 內 容 範 圍, 即 如 剝 皮 為 紙 刺 血 為 墨 以 髓 為 水 析 骨 為 筆 的 法 供 養 ; 闡 明 住 菩 薩 應 捨 不 堅 固 的 身 命, 以 肉 身 成 就 法 身 慧 命 和 檀 波 羅 蜜 至 於 捨 世 間 身 命 的 書 寫 佛, 流 通 常 住 法 寶, 則 屬 於 智 慧 身 命 的 施 予 捨 財 寶 施 可 分 類 為 捨 輕 財 之 木 皮 穀 紙, 以 絹 素 竹 帛 作 經 典 書 寫 ; 捨 重 財 則 常 以 七 寶 無 價 香 花, 一 切 雜 寶 為 箱 為 囊 盛 載 經 律 275 此 就 梵 網 經 第 一 輕 不 敬 師 友 第 六 輕 不 供 給 請 法 者 作 說 明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七,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淨 心 地 菩 薩 為 見 地 以 上 之 通 教 利 根 菩 薩, 若 別 接 通 義 則 是 別 教 初 住 位, 圓 教 初 信, 斷 分 別 惑 而 位 齊 初 果 參 見 菩 薩 本 箋 要 卷 1,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頁 181 下 95

104 卷 此 意 為 捨 不 堅 固 的 世 寶 財, 成 就 流 通 常 住 出 世 法 寶 財 若 菩 薩 因 慳 惜 世 財 和 身 命, 內 外 財 俱 不 願 捨, 則 是 違 背 布 施 平 等 之 義 278 此 布 施 義 若 對 應 於 心 地 法 門, 發 趣 位 忍 心 說 明 菩 薩 欲 發 心 實 踐 諸 佛 自 行 的 真 實 法 門, 當 以 紹 隆 諸 佛 家 業 為 己 任, 應 捨 離 一 切 內 外 物 乃 至 捨 我 法 二 執 又 長 養 位 捨 心 更 進 一 步 強 調 離 一 切 分 別 執 著, 其 心 平 等, 以 常 生 捨 心 即 是 無 住 生 心 之 義, 則 名 為 大 捨 279 整 體 而 言, 菩 薩 本 經 障 施 予 的 內 容, 即 是 輕 中 初 七 條 文 的 不 供 養 三 寶 貪 財 物 不 敬 同 法 不 應 供 不 受 施 不 施 法 不 教 悔 罪 等 不 供 養 三 寶 的 禁 制 是 著 重 身 口 意 對 所 供 境 應 覆 行 的 義 涵, 強 調 住 菩 薩 日 夜 應 以 三 業 供 養 三 寶, 縱 使 極 少, 亦 須 一 禮 一 偈 讚 歎 一 念 淨 心 ; 倘 若 菩 薩 不 能 修 習 此 極 少 供 養, 則 犯 失 意 突 吉 羅 罪 280 廣 義 的 布 施 攝 而 言, 貪 財 物 不 應 供 不 受 施 不 教 悔 罪 等, 皆 屬 自 障 他 財 法 兩 施 的 範 圍 就 相 本 身 特 徵 而 言, 貪 財 物 是 無 法 調 服 個 人 貪 欲 煩 惱 而 違 背 對 他 人 施 予 因 瞋 慢 心 而 不 應 供 不 受 施 是 從 障 世 間 財 施 的 觀 點 作 說 明, 前 者 屬 障 一 般 的 財 物 施 予, 後 者 則 是 障 他 人 施 重 財 物 的 違 犯 因 瞋 恨 心 而 不 教 化 他 人 可 被 理 解 為 障 己 不 施 訓 誡, 約 對 象 而 言, 卻 違 犯 菩 薩 拔 苦 施 眾 生 的 本 願 獨 受 利 養 是 針 對 檀 越 前 來 宴 請 眾 僧, 僧 坊 主 不 以 僧 次 一 一 次 第 差 客 僧 受 請, 而 乖 違 施 主 平 等 施 之 本 懷, 也 同 時 喪 失 菩 薩 利 他 的 行 願 合 註 解 釋 檀 越 既 能 以 賣 身 割 肉 重 施 心 供 給, 界 內 僧 眾 皆 應 共 享 利 養 ; 今 因 慳 悋 不 供 給 現 前 僧 眾, 將 大 眾 利 養 歸 為 私 己, 此 貪 利 獨 受 之 過, 亦 屬 於 盜 重 等 流 的 範 圍 有 關 檀 越 行 施 心 態, 當 檀 越 為 僧 眾 供 養 付 食 之 時, 若 以 偏 私 心 為 師 選 擇 美 好 施 物, 或 過 分 給 予 受 施 者, 因 而 抵 觸 平 等 相 而 得 優 婆 塞 失 意 罪 281 同 樣, 若 大 小 乘 比 丘 二 眾 不 遵 佛 制 職 掌 僧 事, 對 四 事 供 養 與 名 聞 利 養 不 如 法 執 取, 不 但 違 犯 僧 制, 也 抵 觸 平 等 施 予 的 意 趣 278 梵 網 經 直 解 卷 2,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冊 38, 頁 869 中 279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二,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7163/ 菩 薩 本 箋 要,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冊 39, 頁 181 下 281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六,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05 站在一切法平等觀點言之 檀越供養的一切利施 理應通施於十方僧眾 然因貪著 利養而接受別受請 則屬奪取十方僧物入為己有 除了令十方僧眾乃至八福田282不 得共享現前利養外 亦兼犯奪取十方施物和盜之過 菩薩本經 不應供 不受施 分別說明受施物為四事等常物供養 以及於重財的施予 此二 的與受別請的不同處 針對率眾僧不接受應施 不同於後者以自享或私自別受 利養的過失 283約施主而言 檀越應遵守佛制次第禮請十方賢聖僧齋宴供養 不應 妄生分別喜好別請眾僧 強調以狹劣分別心行布施 違犯施主廣施修福與行平等心 之意 就罪相重輕而言 別請是純屬個人奪取十方僧物 然不受應供 不受施是屬 全體眾僧而說 此舉不僅令檀越斷失植福修善因緣 更讓檀越起惱怒心而退菩提願 和信心 同樣 若菩薩心起瞋慢不受供 除了導致上述過失外 也乖違菩薩慈攝眾 生之道 別請僧則從別受請衍生出來的規約 此強調菩薩以及一切檀越施予者 若欲求勝福 應懷著無曲私的平等心次第請僧 所謂僧眾凡聖難測 施者不應姑犯 佛訓 妄生分別 檢擇福田 若故犯而以狹劣心行施 不但違背平等無相法門 更 因輕慢眾僧 而失去植福修善之因 284這可從能施者與所受者兩方面說明菩薩應朝 向三輪體空與無相平等心的學習 以促成檀波羅蜜的圓滿 二 障正觀淨命之法 合註 提到五幸的臭穢 食之除了妨身口香潔之外 也熏穢三寶淨法 導致賢 聖護法遠離 而失去修善之緣 285強調行人既發心修心地法門 應以身口香潔敬重 和護持聖教 若犯則導致持雜染而有違清淨心的證得 食五幸基於種種因素而被 282 八福田者是佛 聖人 和尚 阿闍黎 僧眾 父 母 病人等八種聖 賢 人 此項說明受別請 的違反 參照 菩薩義疏 卷 2 大正藏 冊 40 頁 577 下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 卷 六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 卷六 藕益大師全集 頁 第二十七受別請 與 第二十八別請僧 就所受者不可受種種別請而納利為己 以及能施 者違背平等無相法門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六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五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06 視 為 惡 律 儀, 以 遮 止 菩 薩 對 此 的 觸 犯 和 註 對 於 邪 命 的 內 容 陳 述, 概 括 了 聲 聞 與 菩 薩 所 俱 制 的 範 圍, 也 是 修 行 清 淨 梵 行 的 出 家 菩 薩 所 應 遠 離 的 種 種 邪 知 見 此 中, 出 家 五 眾 除 了 不 得 涉 及 破 淨 命 的 四 邪 以 外, 也 應 捨 離 五 邪 八 穢 等 事 智 旭 進 一 步 將 邪 命 的 內 容 範 圍, 從 五 邪 求 利 儲 蓄 八 不 淨 物 穢 等 和 聲 聞 邪 命 四 事, 增 廣 至 畜 養 一 切 輕 重 財 寶 物, 以 及 一 切 弟 子 眷 屬 286 他 主 張 以 清 淨 自 活 為 正 命 的 出 家 菩 薩, 應 超 越 種 種 隨 浮 俗 事 而 不 墜 入 專 物 利 名 囤 聚 箱 囊 等 不 淨 法, 藉 由 通 明 正 法 而 安 住 於 正 命 的 淨 律 儀 當 中 就 開 緣 而 言, 智 旭 特 別 強 調 出 家 人 若 無 希 利 之 心, 善 用 權 宜 隨 機 誘 導 眾 生 令 入 佛 道 的, 可 偶 用 占 相 咒 術 工 巧 而 不 犯 淨 意 屬 邪 命 法 之 菩 薩 本 第 九 住 邪 命 也 強 調 詐 現 奇 特 相 卜 相 吉 凶 為 人 說 法, 或 高 聲 現 威 求 利 自 說 功 德, 乃 至 以 物 贈 遺 白 衣 或 販 賣 出 納 求 利, 皆 屬 身 口 諂 曲 等 邪 命 之 相 然 而, 菩 薩 雖 結 種 種 邪 命 罪 相, 猶 未 忘 失 大 菩 提 智 願 而 不 致 失 菩 薩 ; 仍 須 深 生 懺 悔 悔 革, 以 免 招 感 穢 因 穢 果, 不 得 趨 向 清 淨 佛 果 287 此 外, 合 註 也 將 為 利 倒 說 恃 勢 乞 求 經 理 白 衣 等 條 文 論 述 納 入 邪 命 惡 法 範 圍 內 首 先, 菩 薩 若 為 利 養 而 刻 意 應 答 不 答 倒 說 經 律 文 字 邪 說 毀 謗 三 寶, 則 有 違 攝 善 自 利, 乖 違 授 法 利 他 為 願 行 的 本 懷 立 基 於 上 求 下 化 的 觀 點 上, 先 學 菩 薩 應 如 法 為 新 學 菩 薩 說 一 切 苦 行 正 法 以 增 長 其 菩 提 心 和 堅 固 其 誓 願 ; 而 菩 薩 今 為 利 養 而 倒 說 正 法, 除 了 為 邪 命 惡 法 所 攝, 也 因 謗 三 寶 而 結 謗 法 等 流 垢 罪 288 又 因 違 背 三 寶 和 懈 怠 辦 道, 反 倚 豪 勢 威 逼 眾 生 而 多 求 飲 食 利 養 名 譽, 皆 屬 於 邪 命 乞 食 是 妨 礙 個 人 道 業 的 惡 因 緣, 也 被 視 為 惱 怒 他 人 行 善 的 惡 作 律 儀 同 時, 菩 薩 286 第 二 十 九 邪 命 說 明 四 種 邪 命 為 仰 觀 星 宿 推 步 盈 虛 以 此 求 食 之 仰 口 食, 種 植 田 園 之 下 口 食, 次 以 面 謁 四 方 結 交 豪 貴 為 食 之 方 口 食, 以 及 商 賈 貨 之 維 口 食, 五 邪 者 : 一 現 奇 特 相, 二 自 說 功 德, 三 卜 相 吉 凶 為 人 說 法, 四 高 聲 現 威 令 人 敬 畏, 五 說 得 供 養 以 動 人 心 八 穢 者 : 一 田 宅 園 林, 二 種 植 生 種, 三 貯 積 穀 帛, 四 畜 養 人 僕, 五 養 繫 禽 獸, 六 錢 寶 貴 物, 七 氊 褥 釜 鑊, 八 象 金 飾 床 及 諸 重 物 智 旭 對 梵 網 經 第 二 十 九 邪 命 內 容 作 整 合 後, 精 煉 為 七 事 : 一 販 色, 二 作 食, 三 占 相 解 夢, 四 咒 術, 五 工 巧, 六 調 鷹, 七 毒 藥 等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菩 薩 本 箋 要,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冊 39, 頁 184 上 288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07 本 經 貪 財 物 菩 薩 若 為 三 寶 病 人 如 法 營 求, 正 命 清 淨 自 他 俱 利 的 正 行, 也 應 為 歸 屬 恃 勢 乞 求 的 持 守 範 圍 內 理 白 衣 的 約 制 是 警 惕 出 家 五 眾 於 一 切 時 中 不 得 經 理 白 衣 ; 強 調 出 家 菩 薩 宜 訓 誨 在 家 菩 薩 於 六 齋 好 時 期 間, 如 法 秉 持 一 晝 夜 八 齋 法, 令 白 衣 知 修 善 造 福 長 養 出 世 正 因 善 法 菩 薩 若 起 惡 心 而 甘 冒 謗 三 寶 之 罪, 反 說 好 時 不 能 使 其 作 福 修 善 的 邪 說, 則 墮 入 邪 命 非 法 的 染 汙 過 ; 不 示 持 淨 相 之 餘, 反 教 對 方 作 殺 盜 等 事, 則 兼 結 邪 命 則 罪 和 殺 盜 性 罪 此 外, 亦 屬 邪 命 範 疇 之 世 間 邪 業 五 事 289, 也 非 出 家 五 眾 應 自 作 乃 至 使 喚 白 衣 行 之 業 合 註 進 一 步 強 調, 菩 薩 若 邪 思 邪 覺 或 沉 溺 於 世 間 雜 事, 除 了 妨 廢 菩 薩 的 正 行, 也 障 礙 修 習 世 間 出 世 間 善 法 利 益 的 機 緣 相 反 地, 菩 薩 若 以 覺 觀 力 禁 犯 邪 業 惡 作, 由 此 而 遠 離 掉 悔 疑 慮, 則 是 增 長 禪 定 智 與 慧 的 開 發 因 耽 樂 睡 眠 而 妨 礙 道 業 的 菩 薩 本 經 貪 睡 眠, 也 兼 攝 於 此 制 限 範 圍 290 綜 合 以 上, 食 不 淨 五 幸 為 利 倒 說 菩 薩 法 恃 勢 乞 求 利 養 命 自 活, 以 及 經 理 白 衣 等 不 淨 行, 是 為 僧 俗 七 眾 所 應 共 同 遮 止 的 內 容 智 旭 主 張 住 菩 薩 應 具 足 正 知 明 慧, 永 離 種 種 邪 命 非 法, 少 欲 知 足 而 安 住 於 正 觀 上, 並 安 住 於 清 淨 正 命 正 行 正 智 的 行 持 上 強 調 嚴 範 身 心 於 律 儀, 制 止 一 切 不 善 事 的 用 意, 無 非 是 要 達 到 捨 惡 興 善 斷 邪 命 顯 智 慧 證 大 菩 提 的 宗 趣 實 際 上, 此 義 也 結 合 十 發 趣 心 之 力 波 羅 蜜 的 義 涵, 所 謂 不 為 外 道 邪 見 四 倒 所 嬈 害, 即 是 護 持 三 寶 之 大 用 ; 也 不 為 二 乘 偏 空 四 倒 所 嬈, 則 是 護 一 切 善 法 功 德 的 論 述 291 意 味 著 眾 生 只 要 依 循 諸 佛 輾 轉 相 授 的 心 地 和 品 為 修 行 法 要, 藉 由 善 護 三 業 離 一 切 過 而 具 足 正 信 正 見, 則 能 滅 除 我 法 二 執, 證 得 無 生 觀 慧 289 世 間 五 事 針 對 一 鬥 諍 二 娛 樂 三 雜 戲 四 卜 筮 五 為 盜 賊 使 命 是 就 合 註 第 三 十 三 輕 之 邪 業 覺 觀 而 設 ; 又 在 家 菩 薩 以 供 養 三 寶 得 作 技 樂 等 事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十 發 趣 心 之 護 心 提 到 : 佛 子 護 三 寶, 護 一 切 行 功 德 ; 使 外 道 八 倒 惡 邪 見 不 嬈 正 信, 滅 我 縛 見 縛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一,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08 三 持清淨生諸善 菩薩本經 的持波羅蜜 除了強調不淨命是障品因緣外 也提到菩薩 與聲聞共不共學的相關陳述 若從護眾生心 令不信者起信 信者令增長的角度 言之 菩薩為護佛制而須同學聲聞 對根本波羅夷的嚴守之餘 餘諸輕也應遮 令莫作 護惜僧團清淨和預防眾生起譏嫌心 通指大小七眾法的聲聞律藏 以比 丘為首的二百五十中 除了重於自利行的少利 少作 少方便等六項條文外 292 其餘二百四十四性遮為護眾生而應等修學 此義也呼應 瑜伽菩薩本 聲 聞因急求斷煩惱了生死而教之少事少業少希望住 以便契合聲聞樂求寂靜 速趣解 脫的實踐宗趣 293從持角度而言 出家菩薩因守護諸而不宜多蓄財物以防貪著 之過 若以利他為勝的觀點 將身心積極投入眾生利益事 即隨所持有的財物方便 行布施法 反之 若耽著於少欲少事少方便的自利消極心態 不廣求衣缽 臥具 錢財等物普施有情 則有違利行化他的心行 同樣 菩薩若不學不持其餘二百四十 四 不但抵觸比丘律儀 也違犯菩薩淨律儀 其罪行卻比聲聞更加一等 意味 著七眾受此菩薩時 即將共同遵循之五 十 六重六隨 二百五十等轉為 無盡體 強調菩薩非但要遵循菩薩諸 更應對聲聞毘尼隨順無違 彰顯一切 皆應為菩薩所習學 持守的內容 因此 梵網經 條文所舉示的犯罪範圍 限於 學二乘阿毗曇者犯罪 而不言學毗尼者犯的義涵 顯示菩薩毗尼具有兼融大小乘 統攝一切的特色 有關為惡人說之義 智旭認為凡不受菩薩者 皆被視作背覺合塵 不見三 寶 而界定外道惡人的範圍內 意味著菩薩若以利養心對未受菩薩者說此千佛大 深義 後者卻不能殷重信受 反起邪見謗法之心而結褻正法之罪 同時 菩薩比 292 遮罪少利少作少方便的六項條文是從非親乞衣 受自恣與 多受鉢 自乞縷令織 臥具坐具 金 銀等 此意為 菩薩本經 第八不同聲聞輕 其文義亦通於 不護譏嫌 以及 梵網經 不 習佛 菩薩本箋要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3 上 293 參見釋續明 瑜伽菩薩本講義 續明法師選集 上 台北 正聞出版社 2004 年 頁

109 丘 比 丘 尼 若 為 未 受 具 足 者 宣 示 五 篇 罪 相, 對 方 理 解 領 受, 則 成 就 盜 法 的 重 難 罪, 導 致 此 生 不 能 晉 受 具 足 之 障 294 此 也 告 誡 善 解 經 律 的 先 學 菩 薩 不 應 為 利 養, 不 擇 善 惡 賢 愚 濫 而 為 之 宣 揚 諸 佛 言 教 其 用 意 無 非 為 了 防 止 賊 住 以 維 護 僧 倫 綱 紀, 更 是 為 了 屏 翰 佛 法 正 教 的 弘 傳, 令 佛 得 以 久 住 世 間 非 法 制 限 的 宗 趣 在 於 警 示 在 家 菩 薩 不 得 故 作 破 三 寶 律 等 法 難 之 事, 以 免 感 招 斷 滅 三 寶 大 罪 作 為 三 寶 外 護 的 在 家 二 眾 弟 子, 若 不 聽 出 家 行 道, 不 聽 造 形 像 佛 塔, 不 聽 造 經 律, 則 分 別 犯 下 斷 僧 種 和 障 礙 佛 法 久 住 世 間 之 罪 若 自 恃 尊 位 高 慢 而 不 肯 虛 心 受 誨, 不 能 對 三 寶 生 敬 信, 反 生 起 敗 壞 佛 法 的 不 善 心 行, 此 皆 屬 壞 滅 三 寶, 障 礙 進 趣 菩 提 道 的 破 行 為 強 調 七 眾 弟 子 應 遠 離 種 種 顛 倒 等 非 法 破 事, 見 諸 敬 重 三 寶 善 事, 皆 應 隨 喜 護 持 助 三 寶, 振 興 佛 正 法 之 餘, 也 能 感 得 弘 護 三 寶 的 善 功 德 295 十 金 剛 心 之 信 心 強 調 信 為 道 源 功 德 母, 長 養 一 切 諸 善 根 ; 菩 薩 皆 以 信 力 而 能 正 法 生 起 正 確 知 見 和 淨 信 意 味 著 出 家 菩 薩 是 對 梵 網 經 深 義 起 淨 信 而 秉 受 此 佛 性, 而 堪 受 一 切 檀 越 供 養, 以 及 天 人 鬼 神 的 恭 敬 若 欲 起 毀 之 心, 雖 未 付 諸 於 行 動, 卻 已 先 從 心 犯 結 罪 ; 則 不 堪 受 十 方 供 養, 反 為 鬼 神 與 世 人 所 輕 賤 此 約 菩 薩 輕 視 律 的 立 場 說 明 毀 所 感 召 的 現 世 果 報, 更 障 礙 增 上 增 上 心 增 上 慧 的 顯 發 此 犯 禁 也 意 對 應 於 菩 薩 本 經 隨 五 蓋 心, 菩 薩 因 生 起 五 種 疑 惑 之 心, 導 致 覺 心 不 開, 根 不 堅 定 慧 剋 證 無 期 的 種 種 障 296 儘 管 梵 網 經 主 張 一 切 眾 生 皆 有 佛 性, 能 隨 類 行 菩 薩 道, 而 不 應 揀 擇 品 類 受 然 而 梵 網 經 卻 另 設 形 儀 和 業 障 二 法, 作 為 揀 擇 非 法 器 的 依 據 首 先, 藉 由 受 身 上 所 著 的 袈 裟, 檢 別 比 丘 袈 裟 與 俗 服 的 形 儀 差 異, 其 次 應 審 問 現 身 曾 否 犯 七 逆 罪, 以 檢 擇 非 品 之 障 因 此 菩 薩 羯 磨 文 : 欲 授 菩 薩 時, 先 應 為 說 菩 薩 法 藏 摩 怛 理 迦 菩 薩 學 處 及 犯 處 相, 非 由 他 人 勸 受, 而 是 自 慧 觀 察 意 樂 是 否 堪 能 擇 受 菩 薩, 強 調 無 淨 信 則 不 能 294 就 為 惡 人 說 而 言,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七,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七,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此 特 為 故 起 犯 心 人 而 制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七,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10 進趣受菩薩淨律儀 297又 菩薩本經 不信深法 提到善根不具的受法者 當聽聞菩薩藏甚深義 諸佛菩薩的無量身力之後 反深感狐疑不信而毀謗不受 298 強調此的制定目的 實為防授妄揀之過 四 菩提心為修善本源 合註 繇上求故方能下化 繇下化故方名上求 悲智雙運 名菩提心 299 顧名思義 菩薩依四諦之境而發起四弘誓願 發起自利利他的菩提心 作為上求 無上正等菩提的動力 更以大悲增上之心 行難行之行 誓度一切眾生為其本願 強調悲智雙運乃是成就菩薩道的本源 箋要 強調 由發大菩提心 方得菩薩 淨 由護菩薩淨 方成無上菩提 300菩薩以上弘下化之願而發起菩提增上之 心 更應以持守菩薩淨 作為菩薩道的正行 進一步強調菩薩於律儀上起大菩提 心 遠離一切不善事而勤修諸善法 換言之 勤習善淨律儀也是廣集福德智慧資糧 成就無量功德的增上因緣 顯示菩薩以菩提心為成就佛道的依據 卻不能離於淨 而成就無上菩提的道理 有關乖違菩提道的義涵 可從受持菩薩卻心背大向小 以及反受外道惡見作說明 菩薩雖如法秉受佛 心卻存狐疑計度 揀別大乘經律 非佛所說 捨離大乘經律而轉向接受聲聞二乘權宜之法 因不欣慕佛地的心行 足 以導致自斷佛性種子 障礙欲求大菩提的善緣 就計度外道邪見心成否而言 菩薩 若稍有猶豫未決之心 被視為計度未成就而僅結輕垢罪 若計外道心成 則導致失 去菩薩之過 301同理 若聲聞有偏計外道之心 少至若片語入心奉行 除了了失 比丘體外 更被摒除出僧團 聲聞二乘尚結此重罪 更何況以菩提心為成佛正因 的菩薩 強調菩薩不得背離菩提而反學二乘外道法 以避免於失而更墮三塗之惡 297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七 藕益大師全集 頁 菩薩本箋要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6 上 299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七 藕益大師全集 頁 菩薩本箋要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8 中 301 心背大乘 依據 梵網經 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 言非佛說 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 見一切禁邪見經律者 犯輕垢罪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五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11 報 此 意 為 了 警 策 尚 未 能 自 度 的 新 學 菩 薩, 宜 虛 心 聽 受 一 切 滅 惡 生 善 之 大 乘 法, 內 心 應 常 存 惟 恐 背 中 道 佛 性 之 理, 而 不 應 作 毀 謗 正 法 計 度 大 劣 小 勝, 乖 違 菩 提 行 願 之 舉 如 上 述 之, 心 背 大 乘 約 菩 薩 對 捨 棄 大 乘 法 是 否 起 決 定 意, 暫 離 菩 提 心 強 調 心 雖 無 背 捨 大 乘 之 意, 卻 認 為 大 乘 法 難 修 難 行, 而 生 起 懶 惰 懈 怠 不 求 增 上 菩 提 之 心 ; 反 說 小 易 學 而 退 大 取 小, 欲 先 斷 惑 證 涅 槃 而 後 度 生 的 小 行 小 願 此 暫 離 心 除 了 背 捨 精 進 波 羅 蜜 之 外, 也 乖 違 菩 薩 無 上 菩 提 誓 願 成, 無 量 群 生 誓 願 度 的 大 行 大 願 302 強 調 菩 薩 應 效 仿 聲 聞 寧 死 護 律 儀 的 精 神, 猶 如 金 剛 般 地 堅 護 菩 提 心 上 述 乃 警 示 菩 薩 不 應 起 能 障 增 上 菩 提 的 二 乘 心, 何 況 是 障 出 世 善 法 的 外 道 心 有 違 菩 提 心 的 相 關 相 尚 有 不 習 學 佛 和 不 發 願, 前 者 說 明 菩 薩 不 勤 習 正 見 之 解, 以 正 因 正 果 為 所 依 體 的 菩 薩 義, 反 學 焦 菩 提 種 的 二 乘 法, 或 是 剮 正 覺 種 的 外 道 論 學 菩 薩 若 習 學 二 乘 法 則 墮 入 偏 空 小 智, 內 心 迷 惑 正 解 之 因 而 斷 毀 佛 性 種 子 ; 若 執 謬 計 的 外 道 學, 則 是 障 礙 正 修 菩 提 之 緣, 303 此 義 也 融 通 菩 薩 本 經 不 習 學 佛 的 義 涵 304 綜 觀 以 上, 雖 屬 同 性 質 的 相, 開 遮 止 作 卻 因 施 教 對 象 而 有 差 異 ; 梵 網 經 的 遮 止 對 象 包 括 二 乘 人 和 外 道 二 者, 然 菩 薩 本 經 則 單 指 外 道 而 已 若 就 天 台 判 釋 論 之, 前 者 所 被 對 象 可 被 解 讀 為 大 根 機 的 別 圓 二 教 菩 薩 ; 後 者 的 應 機 對 象 則 屬 正 化 菩 薩, 旁 化 二 乘 的 通 教 菩 薩 的 意 味 可 見 相 的 開 遮 止 持 與 結 罪, 自 然 隨 其 所 披 之 機 而 有 所 差 異 此 外, 僻 教 的 違 犯, 警 誡 菩 薩 應 以 所 受 所 解 的 心 地 法 門, 為 欲 發 菩 提 心 的 新 學 菩 薩 外 道 惡 人, 乃 至 一 切 善 知 識 教 解 此 諸 佛 本 源 之 法, 使 對 方 由 解 生 慧, 導 入 真 解 真 修 而 不 至 墮 入 盲 修 瞎 煉 之 障 合 註 進 一 步 強 調 行 人 若 解 義 不 發 菩 提 心, 則 有 墮 入 狂 解 狂 慧 之 塹, 發 菩 提 心 而 不 解 義, 則 增 長 無 明 愚 痴 ; 若 發 心 卻 懷 瞋 302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六,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六,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不 習 學 佛 說 明 菩 薩 棄 捨 佛 經, 反 習 外 道 邪 論 和 世 俗 經 典 而 結 重 垢 罪 的 文 義 304 菩 薩 本 箋 要 卷 1,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冊 39, 頁 186 上 103

112 惡 念 而 教 導 偏 僻 學 說, 則 乖 違 慈 訓 授 教 攝 眾 之 道, 導 人 入 於 偏 邪 知 見 而 誤 墮 三 塗 菩 薩 若 不 稱 其 機 宜 而 橫 教 二 乘 義 理, 不 僅 障 礙 學 人 發 大 菩 提 心, 更 斷 送 對 方 的 法 身 慧 命 305 是 以 慈 心 菩 薩 應 以 自 己 所 通 明 的 大 乘 教 理, 善 用 權 巧 方 便 攝 受 學 人 安 住 於 無 上 菩 提, 教 示 開 發 智 慧 之 門, 方 堪 為 自 他 俱 利 的 菩 薩 行 不 往 聽 法 憍 慢 不 請 法 以 及 憍 慢 僻 說, 可 從 請 法 者 與 能 說 法 者, 說 明 憍 慢 能 妨 礙 智 慧 增 明, 斷 送 進 趣 菩 提 道 的 過 失 首 先, 菩 薩 應 具 足 精 進 修 學 謙 卑 心 勤 攝 正 法 的 正 面 態 度, 對 說 法 人 不 起 嫌 慢 惡 念 至 於 未 能 自 度 的 新 學 菩 薩 若 不 願 親 近 良 師 善 士, 不 廣 學 多 聞, 則 面 臨 智 慧 退 減 惡 法 增 長 之 難, 彰 顯 智 慧 的 開 306 發, 促 使 菩 提 心 的 增 長 其 次 是 針 對 佛 法 尚 未 開 啟 佛 法 正 解 的 新 菩 薩, 既 對 佛 法 熏 染 未 深, 更 不 宜 心 生 憍 慢 而 不 進 取 對 此, 智 旭 強 調 有 實 有 德 之 人, 方 堪 稱 為 有 真 修 者, 盡 解 經 律 深 意 則 是 正 解 者, 學 人 今 不 向 有 德 者 諮 受 佛 法, 不 但 喪 失 傳 法 化 他 之 益, 亦 乖 違 參 學 之 芳 規 307 以 上 是 從 請 法 者 的 學 習 心 態, 分 別 說 明 新 學 菩 薩 懈 怠 放 逸 不 從 善 士 學 習 自 恃 聰 明 或 高 貴 年 宿 而 生 憍 慢 心, 而 不 前 參 訪 各 處 有 德 明 師, 以 致 妨 礙 個 人 欲 求 無 上 佛 道 增 長 智 慧 的 種 種 善 緣 此 三 項 也 兼 攝 菩 薩 本 經 不 受 師 教 憍 慢 不 聽 法, 以 及 輕 毀 法 師, 強 調 學 人 因 心 懷 慊 恨 憍 慢 而 不 受 師 教 不 前 往 聽 聞 說 法 或 輕 視 不 恭 敬 說 法 者, 皆 非 正 行 菩 薩 所 為 意 味 著 菩 薩 應 以 諮 請 佛 法 為 本 務, 憍 慢 懈 怠 不 請 法 則 喪 失 長 養 心 地 法 門 的 善 因 可 以 說, 尊 重 正 法, 精 勤 求 法, 謙 卑 受 教 是 開 發 智 慧 和 增 長 菩 提 之 鑰 菩 薩 從 盧 舍 那 佛 與 釋 迦 牟 尼 佛 輾 轉 傳 法 師 師 相 受 諸 佛 大, 方 免 於 自 誓 受 欲 得 好 相 方 名 為 得 體 之 難 相 對 於 求 法 者, 若 新 菩 薩 以 至 誠 敬 重 心, 欲 從 先 達 請 問 經 律 深 義, 然 先 達 內 懷 慳 吝 嫉 妒, 生 輕 慢 心 而 不 欲 為 他 一 一 解 答, 此 舉 乖 違 諸 佛 輾 轉 接 引 和 訓 誨 之 道 因 此, 憍 慢 僻 說 強 305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六,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13 調為人師範者 應以慈悲心傾心開示斷惡修善諸法 令學人遠離顛倒邪見 此不悋 不憍於法 無畏二施之心 則為功德智慧所莊嚴 308 第三節 饒益有情 發心菩薩除了積極斷除一切煩惱 廣修八萬四千法門外 也積極利益一切有情 之事 換言之 菩薩以諸律儀莊嚴個人內德 兼廣學廣修無量諸善法門以成就無上 佛道 外則善導眾生入於成佛極果 梵網經 曰 菩薩入一切處山林川野 皆 使一切眾生發菩提心 是菩薩若不教化眾生者 犯輕垢罪 309 菩薩本 也提 到 教化眾生 常無勞倦 善業畢竟 速成佛道 310意味著菩薩自利之餘 也 常起大悲拔苦之心 無論在何時 何處 皆令一切眾生發起無上菩提心 積極教化 眾生以持去惡從善 更以精勤無倦行利他攝生之事 廣集諸善福德 以達到惡盡 善圓的清淨行 以期速成就無上佛道 智旭認為 菩薩既以悲心立下眾生無邊誓願 度的弘願 若不積極化及眾生得安樂 則背離初發心的本懷 合註 的攝生饒益義涵 是以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以及四攝法 作為化及眾生獲 得安樂解脫的法門 此中 慈 以愛念眾生而常為眾生求安隱樂事 悲 則愍 念眾生受五道中種種身苦 心苦而施予拔苦救度 喜 則從自他慶悅的立場欲令 眾生從樂得歡喜之心 捨 則除眾生憎愛之心 起無分別之平等心 311易言之 菩薩行是結合了柔和質直心與代眾生受苦的悲願 更藉智慧所開發出來的權智饒益 一切眾生 使眾生成就菩提妙法 有關饒益有情的深層意義 智旭提到 由持 力 出生一切度眾生事 利他行也 312菩薩以持清淨而不毀三業 則能生諸 308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六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梵網經 卷 2 大正藏 冊 24 頁 1009 上 310 菩薩本 卷 1 大正藏 冊 24 頁 1110 上 311 大智度論 卷 20 大正藏 冊 25 頁 208 下 312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卷 9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1 頁 430 上 105

114 善功德 更為世人植福田善因緣 更以慈愍心斷除眾生貪瞋癡等煩惱心 令眾生離 苦得安樂 開展出自利利他的圓滿菩薩行 然而 智旭對饒益有情的理解範圍 已從四無量心 四攝法擴展為菩薩以十一事攝化和利益眾生 即一 凡眾生饒益之 事 悉與同事 二 看病 三 說法 四 報恩 五 救苦難 為眾生開解憂惱 六 給貧 七 以德畜眾 八 安慰眾生 九 稱有德 十 折伏過惡令改 十一 神通示現過惡 令眾生畏避 313上述引文 菩薩欲行無量饒益眾生行 則須立基於 嚴持菩薩淨的基礎上 結合所論述的十一事 方能圓滿成辦攝生之事 此十一饒 益眾生事 可歸納為資助有情 德化眾生 以及如法攝受群生等三大項目 作為饒 益有情的具體內容 一 慈仁資助有情 一切肉 皆從斷眾生命而來 菩薩既發起不忍眾生苦而發起大悲心 而廣行饒 益利濟眾生之事 食眾生肉則抵觸慈悲的本義 若從慈悲為佛性種子觀點說明一切 眾生皆有佛性 皆與我同體 同具貪生畏死之心 而今為食噉其肉而斷其命 其殘 慘之甚 非懷慈菩薩所應行之事 合註 強調縱使二乘漸教聲聞 起初雖尚開緣 受食三種淨肉 其後因悲憫眾生而斷此口腹之欲 314意味著菩薩既以慈仁為本 應 遠離殺害眾生和食一切眾生肉之舉 方不乖違大慈悲佛性種子的正行 八福中 看 病福田因兼具悲敬二田而堪稱為最上福田 解釋菩薩應興起大慈大悲心 緣念眾生 五蘊之苦 盡其所能看視 供養一切病人 梵網經 與 菩薩本 就此義特別 制規菩薩若見病人而不施救濟 則得輕垢罪的條文 就看病對象而言 聲聞者僅侷 限於師友 同法共房 以及僧團諸眾 菩薩則從弘誓兼物 慈悲恭敬之心 平等看 視一切病人 在家律要廣集 卷 3 卍新纂續藏經 冊 60 頁 492 下 三種淨肉是就小乘在不見殺 不聞殺 不疑為己殺的客觀條件下方可受食 參照釋蕅益 梵網 經合註卷五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梵網經 第九輕 與 菩薩本 第三十二輕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五 藕 益大師全集 頁

115 從 犯 角 度 而 言, 無 論 是 大 乘 或 聲 聞 重 罪 輕, 皆 應 以 見 聞 疑 三 根 舉 罪, 教 誡 犯 者 懺 悔, 令 對 方 決 志 改 途 易 轍, 捨 過 遷 善 僧 團 以 同 食 味 同 住 同 利, 共 法 味 和 合 布 薩 說, 理 應 如 法 舉 罪, 作 為 安 眾 之 道 菩 薩 若 瞋 恚 不 舉 罪, 或 不 給 予 教 誡, 則 犯 不 教 悔 罪 之 過 ; 316 此 義 也 為 菩 薩 本 和 梵 網 經 所 共 許 就 僧 制 而 言, 若 默 然 同 住 不 行 教 悔 而 同 食 味 同 法 味, 皆 隨 事 犯 而 各 結 輕 垢 罪 慈 心 菩 薩 應 如 父 母 等 愛 子 般 憐 憫 犯 者, 以 慈 悲 心 為 對 方 開 解 過 惡 憂 惱, 教 導 遠 離 苦 難 之 道, 若 瞋 恚 不 教 則 結 不 舉 罪 之 過 317 對 於 不 為 造 業 眾 生 正 說 佛 法 和 世 出 世 因 果, 不 教 人 懺 悔, 不 護 譏 毀 乃 至 邪 說 之 言 等 相 關 罪 相, 也 應 納 入 不 教 悔 罪 的 範 圍 內 318 此 外, 若 向 未 受 菩 薩 者 尚 未 領 悟 圓 教 正 理 者, 預 說 此 千 佛 大 的 殊 勝 妙 理, 反 導 致 對 方 不 能 殷 重 信 受, 而 障 礙 菩 提 善 法 的 增 長 此 意 乃 針 對 背 覺 合 塵, 常 居 中 道 理 外 的 外 道 之 眾 ; 因 未 能 對 中 道 佛 性 之 理 起 正 信, 雖 聽 聞 此 妙 義, 卻 反 生 起 褻 瀆 正 法 之 心, 未 來 則 感 得 障 之 難 事 實 上, 菩 薩 既 懷 慈 饒 益 眾 生 大 弘 誓, 應 以 權 宜 方 便 接 引, 隨 機 開 示 正 教 之 利 喜, 循 進 引 導 一 切 眾 生 入 於 佛 中 319 菩 薩 若 投 入 國 家 使 節 之 職, 非 但 要 捍 衛 國 家 權 益, 更 謀 略 討 伐 眾 生 戰 事 ; 更 因 希 求 利 養 而 起 惡 心 損 物 害 民 ; 涉 及 種 種 非 和 合, 相 諍 造 業 等 惡 事 聲 聞 毘 尼 中, 佛 陀 尚 嚴 禁 佛 子 不 得 與 軍 中 來 往, 何 況 故 犯 通 國 使 命, 乃 至 興 師 相 伐 作 害 民 害 國 之 事 此 雖 正 制 慳 貪 利 養 而 起 相 害 因 緣, 若 起 瞋 傷 傷 害 貪 奪 眾 生 財 物 之 舉, 則 屬 殺 盜 等 罪 320 同 義, 菩 薩 若 從 事 販 賣 良 人 奴 婢 市 易 棺 材, 除 了 招 世 譏 嫌 外, 也 導 致 眾 生 眷 屬 分 離 之 苦, 販 畜 促 成 殺 害 之 緣, 售 棺 材 板 木 咒 人 令 死 等 不 如 法 事, 此 種 種 邪 316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菩 薩 本 箋 要,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冊 39, 頁 182 下 318 此 屬 菩 薩 本 之 不 諫 惡 人 和 不 護 譏 嫌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此 段 強 調 為 惡 人 說 所 引 發 的 種 種 過 失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七,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國 使 針 對 菩 薩 為 利 養 惡 心 作 通 國 使 命, 由 軍 陣 合 會 而 興 師 相 伐, 以 致 殺 無 量 眾 生, 則 隨 事 隨 語 結 重 輕 罪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16 業除了乖違慈心與樂眾生 買畜放生 施棺給貧意趣外 也違背為眾生開解憂惱 拔苦的本義 321 就饒益有情的文脈言之 梵網經 禁止菩薩涉及五種惱害眾生之事 以及不 得蓄殺具惱害眾生的禁制322 要言之 持菩薩不得販賣乃至蓄藏一切迫害眾生之 器具 以防傷害眾生生命 乖違菩薩慈悲利生 勸人殺的意趣 從因緣果報觀點 言之 現世若被他殺害 皆因過去夙因所感 而今欲以冤報冤而肆意報讐 則重增 未來怨結 此意可從一切眾生皆是吾六親眷屬 皆是未來諸佛的平等觀說明 大土 應以慈忍平等心觀眾生猶如己親 以瞋打不報 有讐不報的平等觀上 息滅一切累 劫冤愆和怨憎之苦 強調菩薩不得有報復心乃至行報復事回應一切眾生 避免造一 切破壞慈忍心或導致結未來怨等事 彰顯出以德報怨 冤親平等的無緣慈心 323 二 以德化生 講說經律 傳法度生本是菩薩的正務 遍學三藏十二部經則是度生之本 藉由 日日誦持菩薩經 了知本源清淨佛性是無作所依之體 由解起行而證得性修不 二之理 對於未能法法全通的淺智凡夫而言 倘若不肯精進辦道而詐言能解 此舉 非但內乖己心 更因種種欺誑之解外誤他人求道 智旭認為 既不解佛法 不知 律而欲作師授者 皆違犯自欺誑他二過 智旭強調 此意並非嚴禁菩薩比丘作人 師 而是呵責末世之徒以度生為旗幟 謬為師範 不解而詐稱能解 因高慢藐視律 門而訶毀學等顛倒弊端 若不識重輕持犯諸學處 昧心厚顏以貪收徒眾 為之授 皆乖違諸佛古德輾轉相傳 師師相授 以法度生為報佛恩的意趣 他進一步質 321 販賣主要是針對出家菩薩應如法資身 方不違慈救眾生的意義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 卷五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損害眾生五事有一 刀杖弓箭等為損害眾生之具 二 輕秤小斗短尺 重秤大斗長尺為欺誑之具 若僅約畜用則結輕罪 若移換詐取 令前人不覺則屬盜所攝 三 因官形勢 以威力行於逼奪則傷 慈本懷 四 以繫縛損傷眾生肢體 五 猫狗能傷鼠類 猪則終歸被殺食 此意說明菩薩不應犯 損害眾生 和 畜殺具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六 藕益大師全集 頁 瞋打報讐亦兼制 菩薩本 瞋打報復 慊恨他 以及 不報恩 參照釋蕅 益 梵網經合註卷六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17 疑 無 德 無 解 卻 貪 圖 名 聞 利 養, 昧 於 理 而 廣 攝 徒 眾, 可 謂 是 一 盲 引 眾 盲 自 欺 欺 他 ; 此 惡 行 不 但 違 逆 本 源 心 地 障 聖 道 罪, 更 違 背 以 德 攝 眾 之 義 324 不 行 放 救 與 救 贖 之 義, 可 分 別 從 拔 眾 生 苦 難 和 護 持 佛 法 三 寶, 說 明 菩 薩 應 實 踐 與 樂 的 利 行, 並 以 救 為 苦 難 眾 生 出 離 憂 惱 作 為 其 本 務 前 項 勸 誡 菩 薩 應 以 三 種 慈 心 為 攝 生 要 旨, 為 眾 生 開 解 菩 薩 經 律, 教 導 慈 悲 救 護 一 切 眾 生 解 脫 現 前 苦 難 為 當 務 之 急 ; 令 未 生 之 惡, 使 其 不 生, 拔 其 未 來 苦 因, 令 不 受 未 來 苦 難 325 後 者 述 說 大 士 若 面 臨 惡 世 外 道 破 壞 正 法, 販 賣 三 寶 及 迫 害 發 菩 提 心 者, 不 得 隱 忍 坐 視, 應 盡 其 救 贖 心 力 施 予 方 便 救 護, 使 對 方 免 於 種 種 災 難 強 調 處 於 此 末 劫 惡 世 法 難 時 期, 正 是 大 士 興 慈 運 悲, 弘 護 佛 法 為 己 任, 報 答 三 寶 恩 的 最 佳 時 機 326 不 善 知 眾 的 過 失 是 針 對 叢 林 執 事 者 327, 在 執 行 僧 團 職 務 當 中, 應 隨 取 四 攝 法 為 德 攝 眾 生 之 用 既 能 慈 心 護 安 大 眾, 和 諍 守 物 為 本 務, 更 要 善 用 愛 語 攝 如 法 和 解 除 滅 僧 俗 之 間 的 諍 訟, 使 一 切 人 與 樂 無 諍 倘 若 為 主 者 不 善 於 止 滅 眾 僧 紛 諍, 則 不 能 使 僧 團 和 合 共 住, 更 導 致 破 和 合 僧 方 便 罪 其 次, 若 應 事 不 當, 差 互 施 用 三 寶 物 而 不 善 於 守 護 三 寶, 必 招 感 貧 窮 困 苦 報 智 旭 就 此 二 事 告 誡 叢 林 執 事 應 善 和 善 守, 應 以 平 等 心 如 法 統 理 大 眾, 方 符 合 見 和 同 解 利 和 同 均 的 意 義 ; 解 釋 身 負 僧 團 統 領 的 比 丘 比 丘 尼 應 以 德 攝 眾, 方 能 維 護 僧 清 淨 和 合, 攝 眾 生 歸 於 僧 寶 數 中 無 解 作 師 和 為 利 作 師 專 指 為 人 作 師 的 菩 薩 比 丘 而 制, 欺 瞞 而 犯 誤 自 誤 他 之 過 同 時, 本 經 第 十 八 貪 心 畜 眷 屬 為 貪 奉 事 畜 養 眷 屬 等 內 容 納 入 其 論 述 範 圍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7504/ 智 旭 將 三 種 慈 心 意 義 述 說 為 生 緣 慈, 即 觀 六 道 皆 我 父 母 ; 法 緣 慈, 即 觀 地 水 火 風 是 我 身 體, 無 緣 慈, 即 於 生 生 受 生 之 中 而 悟 不 生 不 滅 常 住 之 法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六,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六,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此 是 主 要 說 明 叢 林 執 事 類 目, 即 法 師 清 規 者 或 律 師 僧 堂 首 座 知 安 居 房 舍 等 事 或 僧 坊 直 院 勸 人 作 福 業 者, 以 及 客 堂 知 事 等 人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六,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六,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18 此外 梵網經 列明佛子常起大悲心 入一切城邑舍宅 山林川野 皆使一 切眾生發菩提心的相 329解釋菩薩藉由了知一切眾生及三世諸佛與我身心皆無差 別 生起拔眾生性德之苦和與性德之樂的大悲心 結合口言愛語之力 冀望能令眾 生感通開悟 330再者 本經 提到菩薩見眾生行諸善事 因慊恨而不恆順助之 不隨眾生願 則違犯同事 利行二攝生法 同樣 若在家菩薩應如法中興家業 盈 利田業 牧牛等福事 也應歡喜隨順之 至於和諍 吉會 福業則是出家菩薩所應 同之事 331準此以觀 菩薩除了運用拔苦與樂和隨喜眾生等善法作為度生之道外 更以布施 愛語 利益 同事等化導方便 作為勸令眾生進趣無上正等菩提的要旨 三 如法攝受有情 以上論述反映出 菩薩見欲發菩提心者 常以大悲心教化 令眾生能離苦得樂 意味著菩薩修習無量行門的目的 無非是為了教化眾生離苦得樂 為眾生說法就是 度化攝生的行門之一 梵網經 菩薩的特殊性 在於不揀擇眾生品類授而高 勝於一切 由 但解法師之語 即得菩薩體 而堪稱為圓頓大 今有百里 千里而來求法心切者 授法師因瞋惡心不授與法 辜負當機者真誠求之心 也應訶責授法師未能見機益物之心 乖違大乘接化的本義 此義強調若不與眾生 授則得吝法之罪 然而 若前人本不欲受卻強令受 則失去攝眾利他的意義 329 梵網經 卷 2 大正藏 冊 24 頁 1009 上 智旭於 第四十五不化眾生 提到四攝中的佈施說明財法無畏三種施予 以對治慳瞋殺盜等煩 惱 愛語則針對此而制 至於利益 同事則不加以明說 顯示他嘗試藉 菩薩本 不隨他 不同事 來強化兩者的論述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七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又 佛說大乘菩薩藏正法經 到布施 如法追求捨諸資具 以及自捨一切若內外法 愛 語 導以正法 即諸法行功德智慧善權稱讚 利行 棄自所利隨轉利他 以自利利他悉起平等 同 事 為成熟菩提 利益諸有情咸共發起一切智心 普施一切得無怯弱 佛說大乘菩薩藏正法經 卷 勝慧波羅蜜多品 大正藏 冊 11 頁 881 中 331 此文說明 菩薩本經 之不同事和不隨他 參照 菩薩本箋要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7 上

119 332 意 味 著 在 攝 眾 的 過 程 中, 菩 薩 必 須 順 應 利 鈍 之 機, 善 用 深 淺 高 下 之 權 宜 法 門, 導 誘 眾 生 入 大 乘 法 說 法 不 如 法 的 義 涵, 著 重 於 說 法 上 的 行 儀, 審 視 說 法 者 和 聽 法 者 的 行 為 是 否 符 合 如 法 的 禮 儀 範 圍 此 義 如 四 分 律 比 丘 本 眾 學 法 所 明, 舉 立 為 語 人 臥 立 說, 乃 至 人 坐 立 說, 人 坐 臥 立 說 等 卑 下 之 相, 顯 示 聽 法 者 不 行 尊 法 之 禮, 說 法 者 違 犯 威 儀 導 物 之 義 覆 頭 裹 頭 者, 則 訶 責 聽 法 者 不 禮 貌 之 相 ; 至 於 捉 杖 倚 杖 者 持 矛 持 刀 欲 來 聽 法 者, 皆 因 自 恃 傲 物 而 兼 犯 輕 法 慢 教, 而 得 非 威 儀 之 罪 333 此 強 調 不 如 法 說 法, 能 導 致 聞 者 招 得 輕 師 慢 法 之 罪 反 之, 若 法 師 如 法 順 從 說 法 儀 式, 其 威 儀 之 莊 嚴 足 令 眾 生 起 致 敬 之 心 而 歡 喜 聞 法, 令 聞 者 皆 得 敬 法 聽 法 之 益 334 合 註 提 到 菩 薩 若 能 通 達 性 具 善 惡 法, 即 能 善 用 善 惡 如 無 厭 足 王 幻 作 惡 人, 示 惡 持 威, 嚴 刑 酷 法 折 伏 剛 強 暴 惡 眾 生 ; 解 釋 菩 薩 以 性 修 平 等 一 性 之 理, 成 就 折 伏 攝 生 二 門 335 菩 薩 本 不 行 威 折 從 罪 犯 品 級 來 判 定 處 罰 輕 重, 如 誤 犯 則 容 可 寬 恕 之 小 罪 者, 菩 薩 須 以 理 訶 責 之 ; 若 頑 強 不 聽 訓 誨 訶 責 不 改 者, 應 以 慈 心 折 伏 之 煩 惱 熾 盛 犯 重 大 罪 者, 折 伏 不 改, 則 應 被 罰 黜 不 共 住 336 同 樣, 若 不 以 苦 切 之 言 方 便 利 益 群 生, 則 違 犯 菩 薩 不 以 威 折 的 意 願 強 調 菩 薩 示 種 種 惡 相, 持 諸 威 儀 之 事, 無 非 為 了 摧 慢 破 見 折 伏 眾 生 煩 惱 心, 再 以 慈 心 和 善 巧 權 智 給 於 引 導 教 誨, 332 此 文 義 正 是 解 說 第 四 十 輕 之 檢 擇 受,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七,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四 分 律 比 丘 本 眾 學 法 之 第 五 十 三 至 五 十 條 文 分 別 提 到 不 得 為 覆 頭 裹 頭 叉 腰 著 革 屣 著 木 屐 騎 乘 者 說 法 ; 第 八 十 六 至 九 十 二 條 文 說 明 人 坐 己 立 人 臥 己 坐 人 在 座 己 在 非 座 人 在 高 坐 己 在 下 坐 人 在 前 行 己 在 後 人 在 高 經 行 處, 己 在 下 經 行 處 人 在 道, 已 在 非 道 ; 第 九 十 六 至 一 百 則 強 調 持 杖 持 劍 持 鉾 持 刀 持 蓋, 因 不 恭 敬 心 而 不 應 為 說 法, 惟 除 為 病 人 說 法 則 不 犯, 參 照 大 正 藏, 冊 22, 頁 1022 上 334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七,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三,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菩 薩 本 箋 要,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冊 39, 頁 188 上 111

120 令眾生成就一切佛法 如 菩薩本疏 言 諸菩薩於有過者 內懷親昵利益安 樂增上意樂 調伏訶責治罰驅擯 為欲令其出不善處安立善處 337 從神通示現過惡 令眾生畏避的立場觀之 菩薩具足福德智慧之餘 更以神通 力方便引導眾生出苦海之沉淪 安住於饒益安樂之菩提道 此意可從菩薩欲饒益惡 道眾生 藉由示顯廣大神通力 令諸餓鬼或餘惡道眾生 憶念宿世因緣果報 了知 先身所作惡業前因後果 而深生厭悔之心 即能領悟菩薩化教精義 由此殊勝因緣 而能速離惡道 菩薩本 神力不折攝 338可從饒益的對象 方法 目的說明 菩薩既已成就神通力 若不方便示現諸趣怖相惡行 令諸有情厭離種種不善事 則 乖違菩薩攝化眾生勤修正行 趣入諸佛本源清淨的意趣 綜合以上 智旭對饒益有情的理解和詮釋範圍 已不再侷限於以慈悲喜捨四 無量心為主體的理解方式 將菩薩攝化眾生的十一種重要實踐結合於菩薩條文上 而此十一項目不出於資助苦難眾生免於憂惱 以德慈化 酬報三寶眾生恩 以及如 法攝受諸有情的義涵 看出智旭除了將四無量心 四攝法的精義結合於饒益有情的 相以外 也對攝化眾生義涵賦予完備詳密的義理架構 也為行人開拓了更寬廣的 實踐空間 菩薩本疏 卷 2 大正藏 冊 40 頁 670 下 菩薩本箋要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8 下 112

121 第四節 小結 從秉受 修習菩薩三聚淨為通向菩薩道的立場觀之 菩薩所共持之攝律儀 攝善法 饒益有情等開遮持犯的範圍 概括了 梵網經 與 菩薩本經 所 陳列的重輕相條文 如 菩薩羯磨文釋 葢秖此重輕諸 既能止惡 便 具眾善 既能自攝 便能攝生 故即名為三聚淨 339如上述分析 智旭有意將 菩薩本經 所有開遮持犯盡會入于 梵網經合註 十重四十八輕中的意圖 340 強調菩薩行人應詳細悉知陳列於諸菩薩經論的精義 藉由參合明解菩薩的相關 條文 組成更具體和細密的理結構 透過善識諸開遮持犯 了知所應持犯 辨 別輕重等次要義 自能善護身口意不故犯 智旭進一步補充 於律儀上起大菩 提心 能止一切不修善事 勤修諸善 滿菩提願也 341彰顯菩薩以律儀為基礎 於止惡處實踐眾善奉行 廣集一切善法 助成大菩提心的圓滿成就 憑著嚴持淨 而能出離煩惱惡行 以具足善律儀 作為修證之八萬四千善法的基礎 進而促成六 波羅蜜 慈悲喜捨等諸善法之成就 強調自利之餘 亦教化眾生發大菩提心 達到 利樂有情 自他兩利之法益 值得一提的是 智旭對諸重輕條文的詮釋 除廣明律儀所蘊含的止禁結罪 重輕以外 更進一步導入長養善根福德 懲惡勸善的相關論述 如菩薩十波羅夷 的說四眾過為範例 合註 開宗明義指出已受菩薩者 若向未受菩薩人說大 乘七眾 或對不知大乘妙用之外道毀謗僧團罪過 此關係於正法住是之衰 無論或 實或虛 皆應結重罪 反之 若菩薩向有大乘者如法說實舉過 令其懺悔不犯 更應常生教化外道二乘之慈心 使對方覺悟大乘善法 於三寶深生淨信 得不退轉 342 此雖著重於大乘律儀重輕相的止持內容 卻不離於懺悔得淨善 拔眾生止無 明苦 令對方安住於菩提道的義涵 彰顯一即圓具三聚淨的妙用 其次 僻 339 菩薩本箋要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29 上 菩薩本箋要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88 下 341 在家律要廣集 卷 3 卍新纂續藏經 冊 60 頁 492 下 342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四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22 教 說明菩薩無論面對佛教內眾或外道 六親善知識等外眾 皆應為他們教解菩 薩三十心地法門深義 使對方由義解心地之法用而發起增上菩提心 進而述之 教 導有緣眾生持修習諸佛正覺心地法門 為眾生解說義理 令眾生得真解真修之慧 生起欲求無上正等菩提之心 彰顯饒益有情不離於攝善法 攝律儀 後兩者也蘊 含著饒益有情的意趣 意味著三聚淨之間具有互利相成 一聚各具三聚之義 三聚皆不出於重輕諸的圓融關係 此義正顯菩薩既超勝一切 卻不捨一切 的殊勝性 智旭強調 以菩提心為體的菩薩心行 除了具足慈悲 柔和 安忍和覺照之心 修集善法外 更不違廣化眾生誓願而施攝慈悲喜捨 利行 愛語等權宜法門 令眾 生皆得究竟安樂 反觀小乘行者欲求出離心 見苦斷集而希求自度 僅有學處律儀 以教出離清淨 不傾慕佛地稱性功德之殊勝 則無勤勇總攝一切善法之攝善法 因不思濟度一切眾生之事而無攝眾生 他強調菩薩於初發心時 便以上求下化為 懷 所謂上求攝善 下化攝生 以持清淨而一時圓具三聚淨 而實無先後次第 的差別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23 第五章 智旭的菩薩思想特色 立基於一切而超勝諸 具有普偏性 能貫穿於僧俗七眾行儀 且兼備 教理弘揚與實踐層面的菩薩思想 在復興晚明佛教律環境的歷程中 獲得教 界高度重視與推崇 對晚明律復興甚具影響力的智旭 其舉足輕重地位也充分 體現在疏解 弘揚菩薩思想上 在中國弘傳兩大菩薩主流中 智旭特別推崇 以圓頓妙理大法攝生 廣為流通於教界的 梵網經 更奉為其菩薩思想的典 據 總體而言 智旭對菩薩疏釋的相關撰述當中 尤以 梵網經玄義 和 梵 網經合註 篇幅 文義最為龐大和深廣 智旭在 32 歲時候 發心為 梵網經 擬註 歷經了 7 年的教理深究和思想錘鍊 自身的實踐體證 以及順應道昉的邀 請宣講 梵網經 的因緣會聚下 隨筆述出 梵網經合註 與 梵網經玄義 如 梵網經合註緣起文 予繇是力疾敷演 不覺心華開發 義泉沸湧 急秉 筆而隨記之 共成玄義一卷 合註七卷 344 智旭從古德阿闍梨受得菩薩後 深知欲求剋證之期 須以律教觀兼學為 熏修之基 方有出要之期 逐遵循祩宏的學遺規 奠定了律學養的基礎 其 次 他鑽研天台法華玄義與摩訶止觀 也經歷三番的毘尼律藏研讀 更奉 梵網 經 為日常功課 對於祩宏在撰註 梵網菩薩經義疏發隱 所隱含的疑慮 智旭不僅能渙然冰釋 更對前人所未疏釋且文古義幽的上卷經義 也能悟解其中 妙旨 他強調 梵網經心地品 可作為眾生真性淵源的引導 以及確示發心菩薩 妙修始終的聖教法 從教理實踐觀之 其教法形式具備漸頓同收的要義 其本迹 化導層面也彰顯權實一體不二 橫豎俱開的圓融境界 襯托出華嚴和法華在教理 上的共同性 若站在觀行實踐的層面而言 梵網經心地品 則透顯理事並備 性修不二 圓融相即的意義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緣起 藕益大師全集 台北 佛教書局 1989 年 第 11 冊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緣起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24 智旭在疏解和實踐 梵網經 過程當中 深刻體會到僅傳譯一品之 梵網經 心地品 其深奧義理實已融攝於梵網經一百二十六卷六十一品全義當中 同時 他發現菩薩的持守直至契證心地法門 皆是成就菩提極果的體現 此深層意義 可藉由天台的理觀事修 教觀雙運的理論加以詮顯和會通 以便引導眾生契證 梵網經 奧義的最佳途徑 此舉顯示智旭嘗試透過天台教觀學說來詮釋和融通 原屬華嚴部類的意圖 因此 本章將著重於智旭的菩薩思想與台教觀學說的連 結 嘗試梳理智旭所要陳述的菩薩思想和實踐意義 進一步釐清智旭如何將天 台教觀義理貫徹於心地法門和菩薩當中 以及對心地法門和菩薩在義理與實 踐上作了何種程度上的會通 第一節 性修同圓之佛性 從 梵網經 的整體脈絡觀之 上卷闡明菩薩於十發趣心 十長養心 十金 剛心和十地漸次提昇修習的次第內容 此三十心十地與下卷菩薩十重四十八輕 在義理和實踐上 具有緊密的體證思想關聯 如 玄義 上卷明三十心十地 為入佛果之根源 下卷明十重四十八輕 又為行菩薩道之根本 性修因果 義 理皆周 346約菩薩道的實踐內容言之 此心地品乃是一切眾生之本源 也是三 世諸佛之法身慧命 凡聖若欲證得此本源自性清淨之體 必須先發心受持與嚴守 菩薩十重四十八輕諸淨 作為修證心法門乃至成就無上菩提的必要途徑 意味 著菩薩的持守是促成心地法門的契證 以及清淨佛性的應現 彰顯藉行契理 從性起修 全修在性 性修不二乃至因果相即不二的重要義涵 進而述之 此心地法門乃是聖智者所契證之境界 非語言文字所能宣示之心 法 諸佛以同體大悲心而展顯不思議稱性方便 運用開權顯實的方式曉悟久沉迷 網的眾生 由此 釋迦牟尼佛於第四禪摩醯首羅天宮引導天眾與諸菩薩眾 接歸 至蓮華臺藏世界秉受盧舍那佛所契證得心地法門 讓善根因緣具足的梵天眾以及 通教利根菩薩 會歸本源 開發本具的清淨佛性 此舉不僅為能直接契入佛性理 346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125 體的諸利根菩薩演示諸佛心地法門 更為閻浮提一切凡夫愚痴眾生宣示盧舍那佛 因地中 初發心所常誦之光明金剛寶 十重四十八輕相 強調此佛性乃 是一切諸佛 菩薩之清淨自性本源 只要發心頂戴受持此品 以及克證心地法 門 即能保任直至成佛 347要言之 此清淨 佛性 義涵 揭顯眾生皆能成佛的 可能性 以及如何證得究竟成佛的問題 348 至於理與事 性與修之間的關係 智旭解釋 梵網經 以諸佛本源清淨為其 體 強調此體乃是法爾性德 為諸佛所契證的清淨常住法身 也是眾生心性之理 以此闡明理與體的不二義 他認為自性清淨的理體意屬於性 此本淨理體全賴 法而得以開顯 因法貴於專修而歸屬於事修之門 若能秉如實而修 自能契 合於性 同樣 玄義 強調此經以全性起修 不二而二說明全理成事 以修合 性 即以本淨佛性之理作為事修成就的依據 全修在性 二而不二則闡明全事即 理 事修實踐不離本性清淨之佛性理體的融攝關係 玄義 進一步提出真常佛 性為此經之體 而深明慧觀之心地法門與備顯止行二善的菩薩重輕 彰顯方便 與功德莊嚴之宗意 所謂體宗相契 則稱性圓修 透顯出理事非二 性修交成 體宗不隔的圓融義涵 349 一 佛性為三德秘藏之體 玄義 一切眾生皆有佛性 此佛性者 即是諸佛本源心地 以此不生 不滅為本修因 然後圓成果地修證 350如引文所述 梵網經 以佛性為諸佛 本源理體 即是盧舍那佛乃至一切世尊所證最極清淨常住法身 更是眾生本具的 心性之理 約佛性因果言之 解釋佛性雖非因非果卻能出生一切因果 所謂本源 自性清淨為因 常住法身為果 因亦是佛性 果也是佛性 既能超越因果而不離 347 釋迦牟尼佛特為久住於四禪八定 慈悲喜捨之第四禪摩醯首羅天宮天眾 即其心本來自在無所 係屬 兼具一切清淨差別功德之梵住天眾 以及為通教利根而實轉接為別圓二教菩薩 說盧舍那 佛證成正覺之心地法門 進一步透顯 梵網經 雖為別圓教菩薩為所被之機 也具有不擇眾生法 器 種類 唯發菩提心 但具佛性即能受持此心地法門的寬廣性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 一 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 近代學者牟宗三 佛性 觀念提出兩個觀點 成佛之所以可能 成佛依何形態而成佛方是究竟 的問題 參見牟宗三 佛性與般若 (上) 台北市 聯經出版公司 二版 2003 年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26 因果的特殊性 從一切眾生皆有自性清淨述之 佛性具有能遍一切法的特質 所 遍之一切意識色心 是情是心無不具佛性 無作妙 發趣長養金剛等三十心 體性平等諸十地 同以本源清淨佛性為所依之體351 簡而論之 佛性就是眾生成 佛的本因 依據和終極目標 盧舍那佛以定示現虗空光體性三昧 強調虛空為蕩無纖塵 光為能徧照法界 之慧 體性則是一切萬行之歸趣 為無量功德所莊嚴的實相真源 此三昧之名 也是三德秘藏之異名 352強調此真源體性正是一切眾生本來具足之成佛正因 諸 佛如來究竟圓證常住極果 也就是法身徳之意 虛空 顯明遍一切法無礙之力 此即是解脫徳 光 則彰顯觀照透徹之意 正示般若徳的德用 玄義 更進 一步對佛三身與三德秘藏的相即關係作出詳解 所謂法身 唯有中道理體而別無 他體之法身德 報身則是證理繇實智的般若德 化身為處處應現往來而成就解脫 德 353從圓教的不可思議理性觀之 三德秘藏無論在迷在悟 其理性不因證悟佛 果而增加 在眾生迷位亦毫釐無減 若結合於人格性之三身說 在迷時是性徳本 具而未顯發之理即三身 若達到修證圓滿成佛時 則為究竟三身 圓成涅槃三徳 準此可知 圓教菩薩在分證聖位以圓觀力分破一品無明 緣因善心 了因慧心 正因理心等三心同時圓發 即成就解脫 般若 法身三德 此三德秘藏 三觀相 即 圓在一心 非造作所成而名為發得本有 由上得知 智旭所談及之中道理體 體性 實相真源 自性清淨可被解讀為體同異名之佛性說 其次 合註 提到 自性清淨者 正因佛性也 菩薩者 緣 了佛性也 全一性以起二修 全二 修而成一性 故名佛性之性 猶云諸佛本源佛性種子也 354作為成佛的正因 也是成佛依據的佛性三因 正因佛性乃是成佛種子 也是凡聖本來具足的實相真 理 緣因佛性是眾生本具修善與功德累積的潛在能力 即菩薩通過六度 四攝法 351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7129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台北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127 四 無 量 心 繞 益 眾 生 之 諸 行 ; 了 因 佛 性 則 是 眾 生 本 具 體 悟 諸 法 實 相 的 觀 照 能 力, 355 即 以 智 慧 力 開 發 一 心 三 智, 契 入 中 道 圓 理, 證 一 分 佛 性 三 徳 至 於 三 德 秘 藏 的 內 容 特 質, 玄 義 : 等 齊 於 別 教 初 地 的 圓 教 初 住 聖 位, 以 圓 觀 力 分 破 一 品 無 明, 證 一 分 涅 槃 三 德 ; 正 因 理 心 開 發, 即 成 就 法 身 徳, 住 於 實 相 法 身 中 道 第 一 義 ; 緣 因 善 心 開 發 而 成 就 解 脫 德, 住 於 不 可 思 議 虛 空 光 體 性 本 源 成 佛 常 住 法 身 三 昧, 了 因 慧 心 顯 發 而 成 就 般 若 德, 住 於 摩 訶 般 若 畢 竟 空 356 強 調 正 因 佛 性 雖 人 人 本 具 之 佛 性 因, 然 必 與 緣 了 二 因 稱 性 而 起, 三 因 不 一 不 異, 不 縱 不 橫 ; 三 心 圓 發, 圓 在 一 心, 圓 證 究 竟 三 德 涅 槃 若 從 教 理 的 特 質 觀 之, 圓 教 所 詮 釋 之 無 作 四 諦, 說 明 五 蘊 十 二 入 皆 是 真 如, 了 然 洞 徹 苦 即 是 實 相, 則 無 苦 可 捨 ; 無 明 塵 勞 即 是 菩 提 則 是 無 集 可 斷, 邊 邪 見 皆 是 中 道 真 理 而 無 道 可 修, 生 死 即 涅 槃 則 無 滅 可 證 至 於 所 詮 釋 的 不 思 議 不 生 滅 十 二 因 緣, 從 了 知 無 明 愛 取 等 煩 惱 即 是 菩 提, 以 般 若 空 慧 圓 觀 清 淨 菩 提 與 煩 惱 是 無 二 無 別, 則 是 究 竟 清 淨 的 了 因 佛 性 ; 屬 於 業 道 之 行 有 二 支, 所 謂 善 惡 有 漏 業 即 是 解 脫, 就 是 解 脫 自 在 之 緣 因 佛 性 ; 識 名 色 六 入 觸 受 生 老 死, 乃 至 過 去 現 在 未 來 三 界 苦 果 即 是 法 身 性 徳, 法 身 是 無 苦 無 樂 之 大 樂, 超 越 變 易 生 死, 則 為 不 生 不 死 之 真 常, 此 就 是 正 因 佛 性 357 此 文 意 明 示 惑 業 苦 三 道 產 生 順 流 生 死 的 十 二 因 緣, 若 能 逆 轉 三 道 則 能 成 就 涅 槃 三 德 ; 除 了 舉 示 三 因 佛 性 與 涅 槃 三 德 之 間 是 因 果 不 二 一 體 不 二 的 相 即 關 係 外 ; 進 一 步 詮 示 事 理 不 二, 一 即 一 切, 一 切 即 一, 無 作 本 有 的 法 門 為 義 趣 358 對 於 所 證 成 的 涅 槃 果 徳, 智 旭 強 調 諸 佛 親 證 諸 法 本 來 常 寂 滅 相, 以 圓 悟 不 出 不 入 不 生 不 滅 的 不 思 議 理 性 而 證 成 無 上 覺, 得 名 為 性 淨 涅 槃 ; 永 斷 分 段 變 異 二 死 因 果, 解 脫 於 輪 迴 不 止 的 業 道 而 證 獲 解 脫 自 在, 名 為 圓 淨 涅 槃 ; 發 四 弘 誓 願 355 沈 海 燕, 法 華 玄 義 探 微,( 高 雄 市 : 佛 光 文 化 事 業, 初 版,2011),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教 觀 綱 宗 卷 1, 大 正 藏, 冊 46, 頁 941 上 另 參 見 釋 聖 嚴, 天 台 心 鑰 / 教 觀 綱 宗 貫 註, 台 北 市, 法 鼓 文 化, 二 版,2005, 頁 參 見 釋 見 聞, 天 台 教 學 綱 要,( 台 北 縣 : 世 樺 國 際,2002 年 ), 頁

128 行六波羅蜜 為饒益眾生而示現生滅 因緣皆幻化不可得 則為方便淨涅槃 359 如 法華經會義 性淨涅槃 凡聖平等 即法身德 圓淨涅槃 出障圓明 即般若德 方便淨涅槃 為眾生故 非生示生非滅示滅 即解脫德 360 由上獲知 佛性三因可被解讀為眾生本具的理佛性 也是菩提證成的依據 而此佛性之理必須藉由事相理觀的修證 方得以開顯而證成究竟佛果 菩薩既了 知佛性三因是本具的性徳 發起上契佛道 下化眾生之菩提願心 遂而從性起修 實踐六度萬行而開顯觀照智慧 福慧圓成而證得法 報 應三身之佛果 此三身 的證成而具足性淨 圓淨 方便淨等三涅槃 涅槃極果所具足之三種徳相 即是 法身 般若 解脫徳 一一各具常住法性之常 淨 我 樂四徳 彰顯彼此具有 相即相成的融通關係 由此可知 智旭對佛性三因 三身 三涅槃 三徳的詮釋 方式 顯然是繼承智顗的三軌與三法論證方式 此乃是針對眾生從凡夫地 直至 覺悟成就佛果歷程中的重要修行義趣 361 反觀之 別教因修習但中之理而僅以正因佛性為所依之因 而迥然超出生死 涅槃之外 稍優勝於尚不知有正因佛性之藏通二教 卻劣於圓教同時具足三因佛 性的殊勝性 相對於前者 藏通二教不知佛性為法身正因 更不能了知或詮釋不 思議之不生不滅 生死涅槃一如 以中道理體為依體的妙義 更不具有緣 了二 因 僅有修得生空般若 斷見思二惑而未得究竟一切解脫 因此 藏通二教所證 的佛果非真實圓滿的佛身 所示現的僅是劣應身佛而已 別教雖談三因佛性 卻 指正因佛性方為中道理體之正因 而隔歷緣 了二因 突顯一因迥出的特殊因相 此但中佛性理論卻違背了三因相即圓證之義 別教雖本具法身妙徳 仍須待般若 空理次第修得成就 直至初地方證入聖位 見中諦理 三因三徳方得俱顯 其果 徳基於但中隔歷不融之理而因果不融 須歷遊一地復一地漸次各斷一分無明 各 359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3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316 下 法華經會義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2 頁 36 上 361 沈海燕 法華玄義探微 頁

129 證一分中道佛性 直至妙覺極果 方坐蓮華藏世界 現圓滿報身佛 362因此 別 教對三德秘藏的證成 相對於圓教之地地相即 一心三觀圓證涅槃三德 乃是即 中 即假 即中的圓融中道佛性 是截然不同的 若依智旭之意 別教雖以但中之理為其基礎 若利根別教菩薩 若在修習中 道觀當中 體得同於圓人證悟之三諦圓融妙旨 即被接入圓教位 此即是 圓入 別 之義 上根別教人於十發趣心 十住位 被接入圓教 中根人則在十長養心 十行位 被接 至於下根人卻要到十金剛心 十迴向位 方被接入圓教 對於 被接的論述 智旭特別推崇勝進接的實踐方式 他強調三十心雖同位於別教相似 即位 然而任何一心 若能體證三觀於一心中 即能登入圓教分證初住聖位 自 然顯現中道實相之性徳 363 至於天台之圓頓理觀 可說是從不思議的高層次心境出發 一念緣法界 一 色一香無非是中道實相 圓教行人在觀不思議境時 即了知心佛眾生三無差別 現前一念心即是法界全體 不可思議之理性 若能頓了現前一念心全具三千性相 皆無自性 無他性 無共性 無無因性 無性亦無性 則能頓證三德秘藏 圓成 中道佛性 如 華嚴經 初發心時便成正覺 此意乃從定慧平等莊嚴 三 因 三德頓具 性修相即不二的圓頓觀為進路 364 若從根機利鈍觀之 尚處於圓教外凡五品觀位的利根行人 因夙植深厚 或 從善知識乃至從經卷之上根者 聽聞圓教妙理即能信解而發心修圓行 於觀第一 不思議境中 即具足十乘觀法十法而進入圓教初住聖位 如 教觀綱宗釋義 謂上上根人秪千一法具足十法乘也 365進入觀行即的圓行人 若未能頓悟當 體即是法身之不思議境修證位 尚須藉由真正發菩提心之推動 雙修定慧的善巧 362 教觀綱宗釋義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7 頁 507 上 又 梵網經玄義 提到圓教菩薩 初發心住 二住乃至等覺四十位 位位各破一品無明 各顯一分三德乃至妙覺的說法 參照釋蕅 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另參見釋聖嚴 天台心鑰/教觀綱宗貫註 台北市 法鼓文化 2005 二版 頁 328 又若 按位接 屬相似位別教三十心僅被接入同屬賢位的圓教相似即之十信位 364 教觀綱宗釋義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7 頁 507 上 365 教觀綱宗釋義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7 頁 507 中 121

130 安心止觀 方能達到見道的義涵 說明尚未能登聖位的圓行人須以一念制於心體 之本來寂照 即藉由止觀善巧調試浮動之心 以修 止 為寂之照 修 觀 為 照之寂 定慧均等則心體明淨 徧破三惑而證得安樂性具圓道品 366 此意被解 讀為須輾轉經歷善巧安心止觀 方能契入聖位之圓教中根行人 強調定慧等持的 顯發 乃是契入圓證中道觀的重要因素和推動力 二 行布圓融的階位說 三十心 十體性地的修證義涵 揭示蓮華藏盧舍那佛因地歷劫修菩薩道時 所契證的心地法門 如 梵網經 是四十法門品 我先為菩薩時修入佛果之 根原 如是一切眾生 入發趣長養金剛十地 證當成果 367強調此四十心地法 門就是圓滿報身之舍那佛自行自證的真實法門 敕令千佛轉相傳授 導化眾生歸 於一真 欲使眾人各悟本源覺性 歸反本具的自清淨圓滿佛性 玄義 念 念皆應修習此三十心 歡喜等地 位位皆應遊履此體性地 368強調心地法門之 每一心 一地皆有環環相扣的體證義涵 也是一切眾生發心 修行 乃至證悟無 上佛果之依據 菩薩欲顯見佛性本源 證得妙極佛果 必須透過對十發趣心 十 長養心 十金剛心 以及十體性地的解行體證 方能達到最終目標 智旭認為眾 生雖本具成佛正因 然不可高談生佛體同之理體 自認本身即是佛 與佛無異之 謬論 生起以凡濫聖之邪慢 導致不得進趣菩提的障礙 由此觀之 眾生雖具佛 性理體 相對於實際的事相差別而言 仍須進趣四十心地 方能達到證成佛果的 目地 顯明理雖性具 心藉修成的理據 369 盧舍那佛對四十心地法門敷演方式 分別採用簡略式的通論 以及周密祥解 的別解式 智旭將之判定為明示心地名相 以及正列四十法門 意味著前者應機 者是已成證成諸佛心法之釋迦千佛 故僅須略釋如來實際修行的法門要義 後者 則是尚未契入中道佛性之諸菩薩 以及一切凡夫眾生 故須詳釋四十心地法門真 366 教觀綱宗釋義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7 頁 507 下 同時 智旭也提到寂照為定慧 之德 也性德之始終 周易禪解 卷 5 卍新纂續藏經 冊 20 頁 427 上 367 梵網經 卷 1 大正藏 冊 24 頁 998 上 368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31 義 智 旭 認 為 梵 網 經 既 被 判 釋 別 兼 圓 教, 此 判 意 來 自 上 卷 盧 舍 那 佛 已 在 因 地 百 阿 僧 祇 劫 修 行 心 地, 初 捨 凡 夫 而 成 等 正 覺 下 卷 則 強 調 若 人 受 佛, 即 入 諸 佛 位 ; 又 強 調 但 解 法 師 語, 盡 受 得 入 聖 位 他 認 為 三 十 心 多 站 在 別 兼 圓 教 的 義 理 基 礎 上, 十 地 則 從 圓 兼 別 的 觀 點 論 之 此 舉 彰 顯 如 來 以 平 等 大 慈, 方 便 應 現 之 巧 智, 善 運 四 悉 檀 攝 生, 順 隨 眾 生 根 機 勝 劣 利 鈍, 受 法 者 或 於 勝 法 中 得 劣 益, 或 劣 法 中 得 勝 益 的 雙 重 意 義 370 此 文 意 乃 屬 化 儀 四 教 之 不 定 益, 舍 那 佛 雖 說 同 一 法 門, 然 隨 眾 生 根 機 利 鈍 差 別, 受 益 領 悟 也 有 強 弱 大 小 之 差 異 因 此, 對 於 三 十 心 的 修 證 行 布, 智 旭 以 別 教 次 第 三 觀 為 論 述 主 軸, 十 體 性 地 則 偏 重 於 入 聖 位 修 中 道 圓 觀 為 進 路, 闡 明 圓 教 一 心 具 足 的 卓 越 性 合 註 提 到 行 人 於 圓 教 外 凡 位 開 始 仰 信 對 中 道 佛 性 之 理, 修 習 堅 實 而 契 證 發 趣 位, 十 發 趣 以 從 假 入 空 見 真 諦 理, 發 心 趣 向 登 菩 提 路 同 時, 此 發 趣 心 具 有 一 一 心 皆 向 佛 果 位 一 一 心 中 各 具 向 果 之 特 殊 意 涵 371 顯 示 行 人 以 習 學 圓 中 理 為 其 義 理 基 礎, 經 由 深 刻 理 解 後, 轉 向 別 教 次 第 漸 入 的 實 踐 方 式, 從 性 起 修, 研 習 空 觀 ; 即 從 假 入 空 觀, 以 智 慧 之 心 住 於 真 諦 之 理 推 而 述 之, 儘 管 行 人 以 中 觀 理 為 解, 卻 無 法 頓 契 即 空 即 有 的 圓 融 中 道, 遂 而 捨 圓 求 別, 選 擇 別 教 的 次 第 漸 進 為 其 修 行 方 式 因 此, 智 旭 在 詮 釋 十 發 趣 心 的 修 證 內 容 中, 也 不 難 發 現 別 教 兼 帶 圓 理 的 意 味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梵 網 經 雖 味 同 於 華 嚴 系 統, 相 等 於 華 嚴 經 菩 薩 瓔 珞 本 業 經 所 闡 明 的 十 住 位, 開 始 以 十 波 羅 蜜 為 發 趣 十 心 的 修 習 內 容 ; 而 別 於 華 嚴 直 至 十 地 方 強 調 十 波 羅 蜜 的 實 踐 義 涵, 意 味 著 此 經 菩 薩 對 十 波 羅 蜜 的 重 視 度, 可 說 是 超 勝 於 意 屬 華 嚴 系 統 的 相 關 經 典, 強 調 菩 薩 道 的 修 證 內 涵 是 以 十 度 為 實 踐 基 礎 此 十 發 趣 心 強 調 以 生 心 而 無 本 住 的 相 似 中 道 解, 行 人 在 深 達 空 法 的 基 礎 下 修 習 十 度, 說 明 十 度 皆 是 無 相 法 門 的 義 涵 同 時, 此 十 波 羅 蜜 皆 具 有 長 養 善 法 金 剛 堅 固 之 義, 也 蘊 含 十 地 體 性 法 門 的 內 容 特 質 ; 蘊 涵 著 利 根 人 若 隨 聞 圓 理, 即 能 稱 性 修 觀, 總 攬 一 切 法 入 於 一 念 心 中 的 圓 修 宗 趣 行 人 若 觀 空 義 而 不 住 於 空, 入 於 假 見 俗 諦 理, 顯 發 慧 眼, 則 能 趣 向 即 空 即 假 即 中 的 中 道 真 諦 ; 370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一,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7157 另 參 見 釋 聖 嚴, 天 台 心 鑰 / 教 觀 綱 宗 貫 註, 頁

132 所謂一心即是一切心 一切心即是一心之不思議三諦圓融 同樣 此三諦圓融 行布圓融的修行宗旨也普偏蘊含於十長養 十金剛心的各各修行內容當中 合註 提到慈悲喜捨四無量心 四攝法 定 慧十心 因為具有最能增長 佛道福德資糧而得名為十長養 372十長養位的證成 是對十發趣法修習堅固 得 成於忍而顯發的十善根心 屬於性種位的長養心 以分別假性而得見俗諦理 具 有分別一切法的種種性 種種欲 以能分別而從空出假觀 了知諸法皆是俗諦 以如幻三昧長養眾生福德善法 此十長養法門的內容是立基於妙定四等心 四攝 妙慧 定慧等持的基礎上 也是促成菩提善根增長親因 位於相似即之十長養心 經歷從假入空 從空入假的修證過程中 以空假二諦平等而行中道善法 對中道 第一義觀已有相似性的體驗 更以此實踐宗要趣向十金剛堅固心和十體性法門 373 若依行布修證視之 十長養心相當於天台別教之十行位 一心分對一行次第漸 入 若是圓人則位位乃至妙覺皆具修此心 行人於前二十心分別修空 假二觀 進而以定慧不退而不滯留於空假二諦之 觀 以心心趣向中道圓觀 修習堅固而證獲金剛位 此十金剛心猶如金剛不沮壞 之堅固義 以能入聖地之智 迴出空假二邊而契入中道實相觀 合註 金 剛心者 習中觀 伏無明 猶如金剛 不可沮壞 此心名義 大似圓家十信 亦 即十迴向法門 374 梵網經 所明之十金剛心 既從十長養出假 以中道第一 義觀為正修 以自身所修的功德行因 迴因向果 迴自向他 事理圓融而契入中 道法界理體 進趣菩提果徳而得名道種性 375如智旭所言 三十心雖是佛性種子 唯此金剛十心對於修習中道觀的堅忍倍增於前二十心 依中觀道伏無明惑 成就 一切智 約所證的無住即生心 生心即無住相的似解位論之 其位階等同於別教 十迴向 圓教內凡十信位 值得一提的是 十金剛心總體上雖以中道佛性為其本 修 然猶屬位位隔歷 次第漸成的但中義 一一心也各有所偏重的修證義涵 表 詮行人修習無量法門的目的 無疑是作為契入實相佛性的前方便或有功用行 372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7189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卷七 藕益大師全集 頁 7189/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見釋見聞 天台教學綱要 台北縣 世樺國際 2002 年 頁

133 對於十金剛心的體證義涵 智旭特別強調次第修證中道觀為此十心的修行方 式 此乃基於界外機宜利鈍不同 涉及或接或借的不同趣進 十金剛心以信心 念心 迴向心 達心 直心 不退心 大乘心 無相心 慧心 不壞心結合而成 首先 信心強調以堅固信力長養一切諸善根 不起外道邪見乃至世間種種妄見 則不受結業而入於真空無為法中 所謂的生住滅相即當體皆無 如 合註 心心空故信信寂滅 即迴無為心向涅槃路義 376念心從能念之觀慧無非是一 心三觀 所念之諦境不離一境三諦 能所相即而顯法三諦圓融之境 迴向心以迴 出空有二邊 趣向中道第一義空 於真實法空智中 雙照有實二諦 咸歸一實 377 達心是藉由智慧的顯發 了知一切實性實際上無結縛 解脫 所謂空空之智 如如之理等相皆不可得 通達一切法空 名為達照第一義空之理 直心則以正念 真如照了無明入於無生智 以雙遮雙照之無漏中道理觀 內秉直性 外行直行 內外一如 更以教化眾生入於一切智智為其宗要 378 又第六不退心所證成的三種不退位 乃立於三種不退智的基礎上 此心強調 三不退智於一心中修得 三不退位也於一心中證成的意義 379相較於天台的三不 退說 別教分別於第七住為位不退 第八住至十迴向終為行不退 初地以能分斷 無明惑 起中道正念 方證得念不退 反觀 梵網經 金剛不退心同以次第修習 中道觀 而在等齊於天台第六迴向位 即能頓證三不退位 智旭認為 行不退成 376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二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有 就是假名諸法 幻有即空之世諦 實 即是不有不空之真諦 別教以不有不空為真 解釋中道為十法界的迷悟所依 所謂的真諦 即是業道相續十二因緣中之道理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二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所謂無明神我本空 空中亦空 即是雙遮 而此空空之理心 無論在有在無界不壞中道種子 即是雙照之義涵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二 藕益大師全集 頁 不退義 所謂不再入凡夫地 是為位不退果 不新長養諸見我人等為位不退因 新惑不生 見 愛二習皆悉寂滅 雖示現入三界業 亦常行於空理 而得證位不退 不住退或位不退 次明所證 解脫 菩薩於第一中道一合而行 皆不同於二乘解脫 名為行不退 了知生死即涅槃 煩惱即菩 提 念念恒與薩婆若智相應 名為念不退 以上說明證位 行不退 念不退之三不退 三智不退 由空生觀智如如 即是位不退智 相續乘於大乘 即是行不退智 心入不二本際 即是念不退智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二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34 就事修滿足 念不退則是滿足理修 380既然事理二修皆究竟圓滿 自然性修不二 一心三觀任運而起 圓證涅槃三徳 其次 二乘人 菩薩若能通達畢竟第一義空 一切行心而堪稱為一佛乘 能以一切智之心任載眾生趣入佛海 以義立名為大乘 心 無相心則從般若波羅蜜觀照妄想 解脫 生死 涅槃 乃至十法界皆無二無 別相 所謂離一切行相而行無生空觀 即 與 離 皆無所著而得名無相 值 得一提的是 十發趣與十長養雖各具慧心 前者雖知慧體卻偏重於入空義 而實 名為空慧 後者雖發無生心 卻偏重於出假義而被視為慧見心 十金剛的慧心 以不落凡情 不著聖解 正顯契合中道之慧而名為如如慧 此慧心無縛著於凡聖 二法而能善用諸法 俗諦不違真諦 真諦不違俗諦 以真慧光明普入一切法 而 具有 真得所如 十方無礙 的德用 381 如前所述 十金剛雖各各心雖具有堅固不壞之義 然居於最後的不壞心除 了獨膺不壞之義外 也兼備能入聖地之智 所證的近解脫之位 以及能入中道佛 性正門的義涵 此心的入聖地智 等同於涅槃三徳之般若徳 也是實智菩提 了 因慧心的顯發 近解脫位是通過方便菩提 緣因善心的顯明而成就的解脫徳 得 中道正門則彰顯法身徳乃從真性菩提 正因理心而成就的義涵 此不壞心以順修 於第一義空之理而不住於生死 涅槃 意屬為分滿眾聖 儼然與登地行人無異 然而其契證內容猶屬相似中觀 尚未以真實中觀見道 僅屬於地前伏忍極位 此 不壞心以摩頂三昧力 於光中見佛聞法 即證得入頂三昧 屬於凡位之最尊上 若契入此位 於無間內頓證虛空平等地門 總持一切法 一切義 知一切法即心 自性 性具功德得以任運現前 無作妙行即當下圓滿 此正是入聖見道的義涵 382 約菩薩捨凡入聖立場而言 三十心法門以心心皆能行於空理 每一心以空空 之慧入於中道無相寂照 一切諸相皆悉寂滅 如是證得金剛三昧門而入於虛空平 等體性地 又界外行人機宜有優劣不同之異 對所觀照之中道理 若能一念具足 380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七 藕益大師全集 頁 7601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二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二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35 證 入 即 有 即 空 即 中 之 三 諦 圓 融 妙 旨, 則 是 證 入 分 證 聖 位 意 味 著 以 中 道 理 為 正 修 之 十 金 剛 心, 若 所 契 證 的 理 觀 是 中 道 佛 性, 即 被 接 入 圓 教 位 詳 而 述 之, 若 按 位 接, 即 等 同 別 教 相 似 即 之 十 發 趣 十 長 養 十 金 剛 次 第 被 接 轉 入 分 證 即 的 圓 教 初 住 位 ; 若 從 勝 進 接 觀 之, 即 從 聽 聞 圓 中 理 之 名 字 即 佛, 乃 至 相 似 即 佛 的 任 何 位 階, 都 能 契 證 中 道 圓 融 之 理, 轉 入 圓 教 分 證 即 位 由 此 觀 之, 以 修 習 中 道 觀 為 本 法 的 十 金 剛 心, 透 過 契 入 中 道 佛 性 聖 法, 發 真 智 斷 得 成 堅 固 忍, 以 真 實 中 觀 體 得 佛 性 圓 理, 捨 三 賢 內 凡 而 入 於 體 性 十 地 聖 位, 此 聖 位 地 猶 如 大 地 般 的 荷 負 一 切 法 和 眾 生 ; 強 調 一 一 地 皆 能 總 攝 諸 法, 地 地 皆 具 平 等 之 義 約 徳 用 而 言, 十 地 為 一 切 功 德 智 慧 之 所 歸 趣, 慈 悲 巧 便 皆 從 此 出 生, 說 明 十 地 所 體 證 的 內 容 頓 同 諸 佛 所 契 證 的 實 相 理 體, 而 得 以 灼 見 佛 性 此 約 圓 教 分 證 法 身 為 解, 即 地 地 分 破 無 明 惑, 各 證 一 分 中 道 佛 性, 乃 至 斷 盡 無 明 十 重 障, 智 證 十 真 如, 成 就 一 切 種 智 至 於 一 地 即 一 切 地, 一 切 地 即 一 地 之 義, 強 調 圓 教 是 位 位 相 即, 行 布 圓 融 相 攝 的 圓 位 說 ; 雙 照 無 礙 則 說 明 一 心 圓 修 三 觀, 三 觀 相 即 的 圓 妙 三 諦 別 於 華 嚴 以 十 波 羅 蜜 分 屬 十 地, 梵 網 經 解 釋 初 地 乃 是 攝 位 歸 體, 詮 顯 全 修 在 性 而 名 為 入 平 等 體 性 地 此 中, 行 人 於 初 地 既 能 從 中 道 真 實 性 中 出 生 法 化, 一 切 慧 行 行 行 皆 稱 性 滿 足 而 證 得 三 徳 三 身, 優 於 對 二 行 僅 有 相 似 解 行 的 前 三 十 心 意 味 著 初 地 菩 薩 順 應 中 道 理 性 所 起 平 等 大 慧, 任 運 教 化 ; 於 所 證 得 的 中 道 應 本 起 隨 意 神 通 變 化, 乃 至 一 時 具 足 十 力 十 號 及 不 共 法 了 知 一 切 法 即 是 中 道 性 徳 即 事 即 理, 深 達 性 善 性 惡 皆 不 離 性 具, 彰 顯 教 道 雖 別, 證 道 同 圓 之 義 383 第 五 慧 384 照 地 則 專 明 十 力 之 妙 慧, 闡 明 此 十 力 品 慧 藉 由 修 習 而 成 就 深 層 的 能 觀 之 智, 而 能 徧 起 一 切 功 德 之 行 ; 更 以 妙 慧 照 徹 一 切 法, 通 達 諸 世 間 與 出 世 間 之 道 此 十 力 不 但 能 了 知 自 修 因 果, 也 能 徹 見 一 切 眾 生 因 果 分 別 了 達 淨 穢 平 等 知 善 惡 性 空 色 空 不 二 凡 聖 平 等, 乃 至 徹 見 四 大 無 性 本 如 來 藏 等 難 勝 之 巧 慧 七 滿 足 地 則 獨 383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二,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慧 照 地 所 明 之 十 力 為 : 慧 方 便 業 智 力 品 欲 解 力 品 性 力 品 根 力 品 定 力 品 道 力 品 天 眼 力 品 宿 世 力 品 解 脫 力 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二,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36 顯 不 共 於 二 乘 菩 薩, 惟 諸 佛 獨 具 的 十 八 功 德 法 強 調 此 地 已 具 足 十 八 聖 人 智 品, 窮 盡 真 如 之 際 ; 能 化 現 佛 身, 數 數 示 現 八 相 成 道, 轉 聖 法 輪, 度 化 十 方 三 世 群 靈, 無 所 不 遍 而 名 為 滿 足 地 十 地 以 正 受 佛 職 位 入 佛 數 而 立 名 為 入 佛 界 地 ; 又 此 地 乃 是 成 佛 近 因, 更 為 一 切 聖 人 所 契 入 之 處 而 堪 稱 為 佛 界 地 前 八 地 之 第 十 空 門 為 空 空 亦 復 空 空 的 慧 門, 現 今 更 用 此 大 慧 而 空 之, 體 證 如 虛 空 性 平 等 智 而 得 佛 的 十 號 功 德 此 十 地 自 每 地 各 斷 無 明 進 證 一 分 中 道 法 身, 若 更 破 一 品 無 明, 即 入 於 等 覺 位, 若 對 前 十 地 視 之, 此 位 可 被 稱 為 佛 位 然 此 等 覺 位 尚 有 最 後 一 品 無 明 未 斷, 名 為 一 生 補 處 菩 薩 或 上 士, 若 從 究 竟 位 妙 覺 位 視 之, 此 位 名 為 金 剛 心 菩 薩, 從 捨 凡 入 聖 的 初 地 分 證 至 今, 方 歸 圓 滿 385 進 入 分 證 位 之 十 體 性 地, 由 證 得 念 不 退, 即 能 以 無 功 用 道, 現 身 百 界, 示 現 八 相 成 道, 三 徳 圓 成 而 三 身 圓 顯 ; 初 地 即 能 以 平 等 智 而 顯 發 十 力 十 號 及 十 八 不 共 法 等 功 德 的 能 力 至 於 專 明 十 力 的 五 慧 照 地 十 八 不 共 法 之 七 滿 足 地 得 十 號 功 德 的 入 佛 界 地 的 修 證 內 容 而 言, 其 覺 觀 力 功 德 隨 著 分 斷 無 明 惑 進 證 中 道 圓 理 而 漸 漸 勝 進, 其 智 慧 與 福 德 的 圓 滿 度, 理 當 遠 超 勝 於 下 地 十 地 的 證 成, 雖 有 內 容 層 次 上 的 次 第 漸 陳, 就 行 布 圓 融 而 言, 一 地 中 無 非 不 具 足 一 切 諸 地 功 德, 位 386 位 圓 攝 的 卓 越 性 圓 教 的 分 證 法 身 名 稱 雖 相 同 於 別 教 十 地, 其 體 證 內 涵 猶 如 四 十 二 位 次 宛 然 高 下, 位 位 皆 具 足 法 身 解 脫 般 若 三 德, 圓 見 事 理, 一 念 具 足 而 成 就 圓 頓 之 義 如 上 述 之, 已 入 分 證 聖 位 之 體 性 十 地, 所 契 證 得 法 門 行 位 皆 與 中 道 佛 性 相 應 ; 所 謂 入 初 地 即 具 足 一 切 諸 地 功 德, 強 調 契 入 初 地 即 具 足 成 佛 功 德 的 論 述 中 道 佛 性 的 圓 滿 具 足, 可 被 理 解 為 猶 如 月 體, 月 雖 有 漸 圓 之 分, 然 月 體 卻 無 漸 具 之 別 ; 強 調 月 體 雖 不 異, 光 輝 必 由 漸 增 意 味 著 行 人 於 初 地 所 證 得 的 實 相 義 涵 雖 相 同 於 佛 位, 然 其 內 涵 尚 未 究 竟 具 足, 猶 如 漸 圓 之 月, 直 至 斷 盡 四 十 二 品 微 細 無 明, 385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另 參 見 釋 聖 嚴, 天 台 心 鑰 / 教 觀 綱 宗 貫 註, 頁 占 察 善 惡 業 報 經 義 疏 卷 二 提 到 體 性 十 地 又 名 為 無 生 忍, 以 斷 一 分 無 明, 分 證 一 分 法 身 而 趣 入 菩 薩 正 位 ;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冊 21, 頁 449 中 圓 教 分 證 即 佛, 統 括 了 十 住 十 行 十 迴 向 十 地 等 覺 妙 覺 四 十 二 位 階 ; 即 初 住 等 齊 於 別 教 初 地, 二 至 十 住 與 別 教 十 地 等 齊, 初 行 同 於 別 教 等 覺, 二 行 則 對 於 別 教 妙 覺 至 於 圓 教 三 行 以 上 在 斷 惑 觀 智 上 的 深 廣, 非 別 教 行 人 所 能 比 擬 128

137 月體方圓滿具足 佛性圓現 此就是究竟清淨的法身 所謂性修二徳圓融不二 而圓證涅槃三徳 強調欲開顯此佛性 必藉性修交成 387 對於 心 與 地 的立名差別 玄義 然三十心 無非菩薩之所遊 履 一一皆能生勝妙果 何獨非地 而體性十地 一一皆能總攝諸法 一一何非 菩薩妙心 但以相似位中 未證真實 故地亦名心 分證位中 堪任荷持 故心 亦名地 388三十心一一心雖各具向佛果之義 十地也各有前三十心的修證義涵 前者的觀行功力雖日益明淨 能斷見思 塵沙二惑 伏無明 猶屬於相似觀慧 對中道實相體驗的真實性 尚處於相似解行 相對於前者 十地以證真覆實而立 名為分證聖位389 強調此十地已進入分分斷無明 分分證中道佛性 入初地即見 三因佛性 證三德秘藏 顯一分實相之理的修證義涵 由此觀之 心 與 地 的名義 是從體證內容的差異 說明行人對中道實相體驗的真實性為立名之義 三 稱性不二 理事圓融之圓頓理 梵網經 開宗明義說明實報土的華臺報身盧舍那佛 自據蓮華臺藏世界 以他受用報的勝應身 化應界外別圓二教利根菩薩 若從諸佛說法內容觀之 華 嚴經的化機內容以圓而兼別 強調諸佛現身說法為一實施三權之教 此經則以引 三權歸於一實中而判釋是別兼圓 即為開藏 通 別教之權 開顯 梵網經 佛 性本源心地圓頓為真實之教 約 從本垂迹 述之 所謂本性清淨法身 即是眾 生本源自性天真佛 諸佛皆依此佛性理體證得究竟離垢妙極法身 若結合於此經 所強調的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的論述 佛性即是諸佛本源心地 眾生皆以此不生不 滅的佛性為本修因 而得以圓成果地 突顯因亦是佛性 果也是佛性 因果相即 的特徵 由此觀之 心佛眾生三無差別的論議是從圓見事理 一念具足三千性相 理事圓融的立場所開展出 此心佛體同呈現出圓教三一相即 無有缺減 圓融無 礙的最高體驗 其智慧之卓越 於名字即位 聽聞不思議圓頓實相之理性 便了 知現前一念即是理具事造具一切法 兩重三千無不是中道第一義諦 不同於別教 387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7114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見釋見聞 天台教學綱要 頁

138 主 張 的 隔 歷 三 諦 和 次 第 三 觀, 所 詮 釋 的 內 容 是 圓 頓 中 道 實 相, 此 即 是 俗 真 中 之 三 諦 相 即 ; 所 謂 一 諦 即 三 諦 三 諦 即 一 諦 的 不 思 議 實 相 此 三 諦 乃 是 非 造 作 的 天 然 性 徳, 圓 人 依 此 因 地 本 具 之 性 徳 而 起 一 心 三 觀 之 修 徳 ; 在 現 前 一 念 心 中, 體 具 三 千 諸 法, 法 法 無 礙, 一 即 一 切, 一 切 即 一, 即 空 即 假 即 中 的 圓 妙 三 諦 390 玄 義 提 到 法 性 以 此 介 爾 一 念 心 而 全 具 法 界 之 理, 此 一 心 中 既 全 具 法 界 之 理, 也 必 全 具 法 界 之 事 ; 強 調 法 界 能 總 攝 一 切 事, 並 無 微 塵 許 一 事 能 出 於 法 界 外 進 而 述 之, 佛 性 理 體 同 名 為 性 徳, 體 冥 乎 理 具 ; 然 理 具 不 離 事 造, 用 則 成 乎 事 造, 事 造 也 還 括 理 具 事 造 理 具 兩 重 三 千, 皆 即 一 念 心 中 圓 具 ; 猶 如 梵 帝 網 珠 相 互 涉 入, 光 光 融 攝, 重 重 無 盡, 展 現 不 可 思 議 之 境 391 既 如 上 述, 智 旭 主 張 梵 網 經 以 捨 凡 入 聖 為 力 用, 初 發 心 即 諦 信 中 道 實 相 圓 理, 以 靜 觀 實 相 而 契 入 觀 行 即, 若 體 得 觀 行 清 淨, 則 進 入 三 十 心 向 果 的 相 似 聖, 直 至 登 進 體 性 十 地 之 分 證 聖 位 ; 成 就 無 功 用 心, 起 一 心 三 觀, 現 見 實 相 三 諦, 任 運 現 前, 成 就 一 心 同 具 空 假 中 三 智 392 因 此 行 人 在 分 證 佛 位, 以 圓 妙 三 諦 之 性 徳, 起 一 心 三 觀 的 修 徳 ; 理 具 事 造 一 時 具 足, 則 能 圓 超 分 段 變 異 生 死, 得 以 圓 證 涅 槃 三 徳 從 一 切 眾 生 皆 有 自 性 清 淨 的 佛 性 述 之, 佛 性 具 有 能 遍 一 切 法 的 特 質, 以 及 所 遍 之 一 切 意 識 色 心, 是 情 是 心 無 不 攝 入 此 佛 性 中 強 調 此 佛 性 妙 的 確 是 全 性 起 修 的 常 有 真 因, 凡 聖 皆 是 依 此 佛 性 理 體 而 顯 發 莊 嚴 的 常 住 法 身 妙 果 然 而, 眾 生 儘 管 了 知 心 佛 眾 生 體 同 無 差 別, 基 於 久 沉 迷 網 垢 習 深 厚, 未 知 本 源 心 地 之 因, 不 能 直 捷 圓 見 事 理 一 念 具 足 之 圓 頓 教 理, 諸 佛 唯 以 同 體 大 悲 起 不 思 議 稱 性 方 便, 次 第 開 曉 契 入 此 心 地 法 門 之 道 此 義 彰 顯 梵 網 經 的 義 理 依 據 是 立 足 於 眾 生 皆 有 佛 性, 強 調 凡 有 佛 性 能 皆 入 於 佛 性 為 其 理 論 基 礎, 開 顯 出 凡 有 情 有 心 者 無 不 入 於 佛 性 的 論 述 此 佛 性 以 眾 生 本 具 有 的 自 性 清 淨 性 徳 為 所 依 體, 然 須 藉 由 事 相 修 證, 以 事 契 理, 開 顯 莊 嚴 自 性 清 淨 佛 性 而 成 就 無 作 妙 體, 說 明 無 作 以 性 德 為 其 本 因, 從 性 起 修 全 修 在 性, 性 修 圓 具, 無 作 之 自 然 任 運 而 起 390 另 參 見 釋 聖 嚴, 天 台 心 鑰 / 教 觀 綱 宗 貫 註,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玄 義,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39 此外 合註 提到雖人人性具三十心十等微妙法門 然需效仿盧舍那佛 以佛性體為成道的最勝因緣 從發心受品 誦習 克證心地法門 直至證成 佛果皆不離此 強調此以正因佛性為種子 緣了二因佛性又以此為種子 393 智旭提出菩薩了知法性無染 隨順修行尸波羅蜜而斷邪行障 全性而起三聚淨 妙無作體 引用 涅槃經 為經證說明眾生因持 方得見佛性乃至成就佛道 的論述 394闡明無作的成就 是透過對清淨佛性的現見 而此清淨佛性理體須 藉由法的如律持守方得以顯發 若能如實持修行 自能與性徳契合 永離二 邊 契入中道圓理 所謂淨體顯 無作體則一時顯發 即生起任運止惡行善 的功能 是以 合註 心地法門 十無盡 皆如理而證 稱性而修 所謂中道 了義無戲論法 凡夫著有 二乘證空 皆背真因 395凡夫及外道對惡善之取 著 對無常苦無我不淨之顛倒想而成就有漏因果 二乘雖證得無漏卻不達性體 兩者皆違背佛性真因之修 惟有大乘別圓二教聞知佛性 起中道實相觀 依中道 從性起修 全修在性 稱性而修 由此契證性修不二之圓妙 合註 進一步將 譬喻為能生養萬物之大地 為一切功德聚 品具足則一切功德成就 若能通 達以十無盡為標竿的佛性 則能全性起修 全修在性 此中 全性起修闡明 福徳藉由智慧的顯現而圓滿具足 全修在性則強調智慧由福徳具足而圓現 彰顯 福慧具圓則性修交成的相輔相即 396佛性相應於正因理體而能顯發法身德 持 性之即是全性所起的緣因福善 而成就解脫德 通過觀慧體悟之性 而起了 因智慧 全性而修即起了因佛性 全修在性而當得般若德 彰顯圓人依圓妙三諦 之性徳起一心三觀之修徳 照性成修 稱性起修 即能圓證法身 般若 解脫三 徳祕藏 393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卷 10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1 頁 438 上 395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七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七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140 總而言之 智旭體認到性具實相妙理的契證 是不離於妙修之本的基礎下 說明性德三因與修德三因的相即關係 即藉由性修相成 性修不二 而得以洞然 中道實相之淵府 397若能依中道佛性如理而修 如理而證 心地法門乃至十無盡 則能與中道佛性相即起稱性而修 彰顯理雖性具 心藉修成 警惕行人不可 墮入高談理性而廢止事修的邪慢中 如前述之 無作體是依佛性理體為修本 若能如實修行 自能合性而任運生起 意味著無作是屬於事修的層面 即為修 證之門 性為所依理體 屬理 然若無事 則理觀則不發 全性起修 故不二 而二 全修在性則二而不二 由稱性圓修而成就極妙因果 猶如 本覺之性明能 熏始覺 始覺之智德 能尋本覺 398始本二覺不二 性修同源 事理非二 性 修教成之的圓妙義 第二節 觀行對菩薩實踐的重要性 對於清淨本源顯發的具體實踐 智旭 專心辦道 兼律兼教 助顯心源 399 解釋律與台教皆以解行雙進為修證要旨 從證悟與沉迷立場言之 眾生若能 通達現前一念心性的心地本源之理 即與諸佛所證得 乃至眾生本具的三德秘藏 絲毫無二差別 強調此一念心性之體為即空即假即中真義 三諦宛然 三觀也是 法爾宛然的圓妙理觀 然而 眾生心性雖與諸佛同等無別 自無始迷妄所積深厚 惡習 若欲回歸此清淨本源則非容易之事 而今行者既能發起離貪愛網而專求出 要之心 必須具備甄別邪正 洞明了悟權 實頓漸之用 藉由讀誦大乘經律而深 達經文解義 體悟諸法皆會歸於諸佛本源清淨理體 若能處處體認此心性 則漸 堪趨入真理之旨 400因此 智旭強調 梵網經 以正因佛性為成佛種子 一切眾 生雖具佛性 然須藉由持 實踐菩薩六度萬行 並輔於對經教律典的通明 以 解行作為體證之基 方能灼見佛性 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397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7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372 下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參照釋蕅益 靈峰宗論 示元印 卷二之二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6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頁 參照釋蕅益 靈峰宗論 示元白 卷二之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41 一 心地法門與三聚淨的相即性 梵網經 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 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 何 況具足犯十 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 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 亦失比丘比 丘尼位 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 401此經所披之機為欣證 清淨佛性為期的界外別 圓教大根性者 強調菩薩尚不可犯絲毫微細規 何況 是相違於勝妙善法的十波羅夷 進言之 重大斷頭罪乃至微細小之違犯 除了 導致本身行 體上的雜染不淨外 更是導致失去世間最勝福位 出世間賢聖 慧位 也失去對四十心因位乃至佛性妙果的證得 彰顯以止行二善為實踐宗趣的 菩薩重輕諸 以及深明慧觀之四十心地法門的緊密結合 就是開顯清淨佛性 圓成三德勝果的要門 針對寡於聞見之末世鈍根眾生 既不能從大部教觀開圓解門 更不知三十心 十地所示 徒受菩薩虛名而不論修證的詬病 402智旭認為 梵網經 涵攝全面 性的事修持和理觀心地 即以四十心與十重四十八為實踐核心 堪為新學菩 薩依循的修證架構 菩薩若能如實持 藉由事契入本源清淨理體 透顯性修 不二之旨 皆不離教觀的實踐意義 以三十心十地作為入佛果之根源 十重四十 八輕為行菩薩道根本的因果邏輯而言 心地法門為本修因 成等正覺為果 初 發心常所誦為因 分滿法身為果 強調心地法門與所誦持之菩薩皆是成就佛 道之因 反映出菩薩即是心地的相即義涵 所謂 以十重四十八輕 即能歷 心地位次之法 而三十心十地 即持人從因至果所歷之位故也 今以能從所 則即心地 以所從能 則心地即 403進言之 十重四十八輕可被理解為 由持清淨而達到止惡修善 攝生植福智 作為證成圓滿佛果的重要資糧 心地 法門則是不離理觀與事相的實踐 前者重於事相上的淨修持 後者從稱性而修 為出發點 然而兩者皆以開顯本具清淨的中道佛性為修行進路 透顯菩薩與心 地法門具有相輔相成 相即成就的特殊義涵 401 梵網經 卷 2 大正藏 冊 2 頁 1005 上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七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42 玄義 若云初發心中常所誦一 似向發心一位 別別拈此塵許法門 若云乃至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諸菩薩亦誦 我今亦如是誦 是誠一切菩薩之 要用 一切大士之所依 喻以心地 愈覺融通矣 404依文意 無論是初發心的 新學菩薩或已進階賢聖位的久學菩薩皆以所誦的菩薩重輕為其修行宗趣 合 註 之體性 亦即心地之正因 常住之極果 405強調菩薩十重四十八輕 乃以正因佛性為種子 一切諸佛菩薩乃至凡夫眾生 從初發心直至成佛 皆以 此重輕為最勝因緣 闡明此重輕為一切眾生修行之本 也是成就三十心十地 法門的本源 強調每一條皆有心地法門所契證的內容 而心地法門的成就無不 以此為基礎 所謂 欲遊佛海 先資航 淨則解行可遵 406意味著行人 若能嚴持淨 以及通達重輕開遮持犯的深層義涵 自能開啟契證心地法門之 鑰 心地法門對中道佛性的契證 即是無作體的呈現 詮顯菩薩與心地法門 具有相即融通的特徵 引前章所述 十重以過惡深重 乖離眾善法 不易懺除的根本重 是菩 薩乃至聲聞律儀中最嚴重的性 罪 合註 十重法 攝一切罄無不 盡 是故名為十無盡也 407引文透露十無盡乃是一切之根本 強調此 即是無盡之藏 能盡攝一切法 更以本源自性清淨為其所依之體 若能稱性而修 則成就無作妙體 十重的持守 無非是為了摧伏殺 盜 淫 妄 酒 說 毀 慳 嗔 謗等十惡罪 長養慈悲 少欲 淨梵 諦語 明慧 護法 忍惡推 善 財法俱施 忍辱和讚三寶等十種善根 若破此十重 則障礙菩提善根的長 養 也喪失清淨的體 而永棄於佛海邊外 更妄論進趣心地法門乃至妙果徳 四十八輕多從菩提心的顯發 廣修六度萬行 饒益一切眾生為修行進路 以自 他兩利作為長養福德善法之本 此中 智旭特別關注以身心與法的供養 並衍 生出菩薩對平等施與捨的深層解行與體驗 如 不供養經典 顯示菩薩從外 捨的財 法供養進趣為身命內財的法供養 進而成就檀波羅蜜與促成智慧的開發 相關於獨受利養 受施應供等輕 智旭從平等捨施的層面說明無相法門的實踐 404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七 藕益大師全集 頁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6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369 下 407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43 意義 彰顯種種持 布施行為皆是導入成就十發趣心的捨心與忍心 十長養的 捨 施等二心 以及以般若波羅蜜照了平等相的金剛無相心 立基於菩薩以清淨正因佛性為種子的立場觀之 菩薩行人可藉由對心地品 法義的通明 了知不淨命 外道邪見 不遵佛 為利說 破法壞僧制等種種 遮罪 皆是破障道因緣 強調行人對心地法門義理的深刻理解 由解入行而 安住於淨律儀 借助以智慧為導之正見和覺觀力 作為護持淨與助長菩提道的 力用 同樣 行人若能以持力用契入心地要義 則可隨取發趣定心的無緣假靜 慧 以無作意定力滅除凡屬邪見之性的障道因緣 408再以力波羅蜜堅護三寶以及 一切功德善行 具足正信而不被外道惡邪見所嬈 409若趣進金剛信心 則以倍於 堅固的信力 不起外道邪見 計著心 而不再有結業之患 410 即如 合註 只此施等行 或達其三輪體空 或知其莊嚴無盡 或了其體是法界 總不得 廢此六度事行而高談理觀 411 若從一相似於一心觀之 不發願 正顯以為心地法門之本的重要性 強調菩薩既以持佛為進趣心地之基 則應結大願而嚴持淨 藉由對心地法門 的如實了知 則能依教如法修行 發起寧捨身命 念念堅持佛的弘願 412同樣 發趣願心不但涵蓋 不發願 念念不去心之義 更晉升為相連不絕 惟求菩提 不向二乘 永不退悔之大願 此乃從以果行因 既了知心佛眾生無差別之理 以稱果覺之性而行妙因 所謂無量見縛罪 以願求心而得解脫 無量妙行化為 菩提資糧 強調一切功德皆以願心為根本 是以行人從初發心 修道乃至成正覺 的歷程當中 皆以持修福之行來輔助願心的圓成 若達到行滿願足之時 三身 佛果則自然具足圓成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二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梵網經 卷 2 提到佛子應常應發一切願 願從友知識處學大乘經律 以及十發趣十長養十金 剛十地 使之開解 如法修行堅持佛 寧捨身命念念不去心的文句 大正藏 冊 24 頁 1007 中 413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44 既 如 前 述, 四 無 量 心 四 攝 法 具 有 最 能 增 長 菩 提 和 養 育 眾 生 的 特 質, 而 被 納 入 十 長 養 心 的 實 踐 範 圍 此 十 長 養 心 的 實 踐 內 涵, 並 不 僅 限 於 饒 益 有 情 的 範 疇, 而 是 遍 及 於 三 聚 淨 重 輕 相 的 實 踐 義 涵 當 中 此 中, 慈 與 悲 分 別 從 菩 薩 為 眾 生 拔 苦 與 樂 為 其 修 善 之 本, 禁 止 涉 及 十 惡 法 惡 作 遮 罪 惱 害 自 我 與 眾 生, 而 導 致 破 退 失 菩 提 心 污 因 染 果 等 不 善 行 為, 強 調 以 行 清 淨 無 犯 作 為 進 趣 心 地 法 門 的 途 徑 要 言 之, 十 長 養 的 慈 心, 正 顯 以 能 生 樂 因 之 慈 相 應 於 無 我 智 觀, 起 觀 照 見 一 切 法 之 慧, 若 能 起 三 智 於 一 心, 一 心 三 觀, 一 切 法 無 非 是 即 空 即 假 即 中, 則 滿 足 一 切 修 行, 化 被 一 切 眾 生 咸 生 正 信, 導 之 趣 入 究 竟 慈 樂 之 果 414 悲 心 以 實 踐 眾 生 緣 法 緣 無 緣 大 悲 為 菩 薩 之 行, 既 先 自 滅 一 切 苦 因, 隨 後 以 拔 濟 之 智, 度 化 沉 溺 無 量 苦 中 的 一 切 眾 生 ; 闡 明 菩 薩 應 先 具 足 自 度 之 力, 再 運 用 慈 悲 所 開 發 的 巧 智, 作 為 度 眾 利 他 的 力 用 智 旭 認 為, 行 人 雖 深 具 悲 觀 之 心, 仍 須 以 事 為 所 依 境, 強 調 理 觀 的 顯 發 必 藉 由 事 境 的 輔 助 是 以 菩 薩 應 常 行 不 殺 不 盜 不 婬 等 善 法, 所 謂 我 不 以 殺 盜 婬 事 惱 人, 人 自 不 惱 於 我, 互 不 相 惱 則 永 拔 苦 因 意 味 著 此 圓 悲 不 惟 能 拔 苦, 與 樂 之 慈 更 隨 之 如 影, 以 善 能 利 益 一 切 眾 生 而 名 為 大 悲 415 十 發 趣 的 施 度, 著 重 於 自 利 到 彼 岸 為 其 修 證 目 的, 而 長 養 心 的 施 攝 已 從 自 度 的 範 圍, 擴 展 為 以 度 化 眾 生 為 宗 旨 的 攝 生 利 行 然 而 兩 者 的 修 證 範 圍, 皆 不 離 於 菩 薩 重 輕 諸 所 重 視 的 三 業 為 能 施, 財 法 為 所 施 的 範 疇 行 人 以 內 修 理 觀 外 行 布 施 雙 管 齊 下 的 實 踐 方 式, 證 得 三 輪 體 空 之 中 道 圓 理, 達 到 即 事 之 理 即 理 之 施 ; 圓 見 事 理, 一 念 具 足 的 圓 融 修 行 在 饒 益 化 他 的 實 踐 當 中, 智 旭 認 為 說 法 度 生 是 最 為 艱 難 之 事 ; 若 不 以 好 語 心 無 證 入 體 性 愛 語 三 昧 為 度 生 基 礎, 則 不 能 隨 意 善 用 四 悉 檀 巧 逗 群 機, 隨 情 語 作 種 種 權 說 而 實 無 欺 誑 之 語 其 次, 菩 薩 利 實 踐 行 攝 則 須 立 足 於 實 智 體 性 的 基 礎 上, 方 能 廣 行 權 智 之 道, 以 智 慧 廣 集 一 切 功 德 法 財, 或 現 行 六 道 廣 應 群 機, 使 眾 生 受 益 同 事 攝 則 分 身 散 化 於 異 類, 與 其 同 事, 適 時 導 之 歸 入 佛 乘, 而 不 令 對 方 知 其 為 菩 薩 所 化 以 上 獲 知, 若 要 自 在 善 用 四 無 量 心 和 四 攝 法 為 度 生 方 法, 唯 有 已 斷 見 思 塵 沙 二 惑 等 之 界 外 菩 薩, 或 已 契 證 相 似 即 位 以 上 之 賢 聖 菩 薩, 方 能 無 礙 任 運 度 生 414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一,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一,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45 既如上述 智旭對於 不化眾生 的詮釋 乃從從生佛體同的觀點上說明 菩薩以慈悲心拔眾生性德之苦 與眾生性德之樂 更以愛語攝 令之感通開悟 以利益攝方便調伏外道 乃至同事與眾生所作之福業 意味著菩薩在教化攝眾歷 程當中 必須通過對四等四攝的義理義涵的深層體證 作為事相實踐的精神輔助 和動力 此即是智旭強調以 理為事本 之義 意味著菩薩從初發心覆歷四十心 當中 皆不離於對重輕的持守 而菩薩的止作範圍也涵攝了心地法門的實踐 內容 如 玄義 此心地 從名字菩薩直至等覺 位位修習 堅固成尌 入妙覺位 體圓極 諸惡永淨 萬善悉滿 是故名為盧舍那佛416 菩薩從初 發菩提心受持菩薩而住於佛律儀 自知已受得菩薩 即是名字即佛 從已斷 除界內見思煩惱 界外塵沙惑 直至更斷最後一品無明 煩惱斷盡則永不再犯 體清淨而常在不滅 此即是契證相似 分證乃至究竟即佛的體證內容 此時 等覺菩薩以福德智慧具足圓滿而入妙覺位 現圓滿報身盧舍那佛 二 無作體的闡發 以上論述反映出懷慈菩薩秉持著拔苦與樂之心 教化一切眾生為善以斷絕三 塗之苦 度生死海至涅槃安樂彼岸為其正務 行人應廣學三藏十二部經等教理為 傳法攝眾之本 菩薩經則是菩薩首當之學 除了應日夜六時誦持經文精熟於心 以外 更須透過對義理之解 體悟菩薩乃是佛性之性 遂以秉持此佛性為證 道途徑 從眾生皆有佛性而得入佛性的理觀基礎下 了知此性就是心佛眾生的 本源自性清淨 也是無作所依之體 要言之 無作體以自性清淨的佛性為依 因 而名為佛性種子 417凡夫聖者皆依此無作 成就圓滿清淨體 值得一提 的是 無作雖體同於佛性 然前者須藉由實踐修證方得彰顯 後者則是清淨 無犯無持 無得無失的理體 強調體屬事相修證門 依佛性理體而起修 即從 性起修 全修在性 若稱性圓修 無作體則清淨圓極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頁 7116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46 如前所述 無作體必須透過實踐方得以闡發 行人自秉受菩薩法後 除 了透過精熟小乘律儀開遮持犯等義涵之外 更須依教如法持守一切重輕法 此 約事相持的實踐意義 強調行人以專精護 於諸相微細無虧 若犯淨 猶如器皿有缺劣 應依所犯之輕重疾速如法懺悔除滅 令體得以恢復清淨 至 於理觀持之相 則從持一切皆是因緣所生之法為觀境 若了知持的我和持 犯相 皆是暫時幻化的因緣法 即證得當體即是無自性空 罪性本空之觀 既 知一切法皆是是畢竟空寂 從空入假觀 以無相心 起一切智而於空中修六度 攝生萬行 行人若以道種智現見中道佛性圓理 超越於雙遮否定空 有兩邊之法 執 即以雙遮雙照418的方式 成就一切種智 體認一切法無非是即空即假 無二 無別 即是中道之圓融三諦觀 話鋒一轉 智旭藉由契入中道佛性之理轉化為作 體顯發的表詮 即 此無作 永離二邊 契中道 419就其理解 無作 乃是菩薩結合了事相持與理觀持實踐 是藉由對事理圓融不二的契證 超越 於空有兩邊 體證諸法不空不有 具一切法之圓中理 進而述之 無作體的闡 發 就是頓見中道佛性 一念善功德即是一切念中善功德 420借助三智一心中 起一心三觀 體悟認一切法清淨宛然 照性成修 任運斷盡界內外見思 塵沙二 惑 因為不再起惑破之心 無功用道 無作而作而證得無作體 強調無作之 是隨著佛性的顯發而起現行 由此觀之 無作體的闡發 須具備對菩薩淨的持守 以及對中道佛性的 現見方能任運而起 智旭分別從無作律儀 定道共 三聚淨等三種意義來彰 顯無作體的殊勝 合註 引用智顗對無作體詮釋為不起而已 起即性無作 假色的說法 磐公釋則說明此體不起則已 起則全性 性修交成 必由無作假 色的內容 智旭則提出 何名體 謂吾人現前一念良知之心 覺了不迷為佛 寶 421引文獲知 智顗與磐公皆認同以性之無作假色為體 此性無作之無 表假色 是透過有表作色而得以表顯 強調此體一起則依全性顯發 無作一但 418 梵網經合註 卷一強調一切法不受 是遮俗照真 一切法不捨 是遮真照俗 又不受即雙遮 不捨即雙照 雙遮雙照 中道宛然而現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一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五 藕益大師全集 頁 龔曉康 融會與貫通 蕅益智旭思想研究 成都 巴蜀書社 2009 年 一版 頁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2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298 下 138

147 顯發 則具足任運止惡 行善之功能 由一作而不俟再作 以義立名為無作 智 旭進一步補充無作體就是眾生本具之清淨佛性 所謂 一發之後 永為佛種 422 強調無作以本源自性情淨為所依體 若覺了現前一念淨善之佛性 自能任運 起止惡行善之妙用 彰顯此乃從自性清淨佛性所起之無作妙善 423如上所述 智旭從以生覺知現前一念之清淨佛性作為無作體的依據 而別於以無漏色法之 無作假色為體的傳統詮解 要言之 通過求者登壇憑師秉受 秉白四羯磨竟所獲得的妙善無漏色法 此即是無作體之義 意味著此無作體的獲得 是出於求者之殷重心 清淨 心 以及希求菩提勝法之堅定意而感得的無漏色法 424有關無作律儀的特殊性 智旭認為唯有透過性 因 緣 體 相 期 果等七句勝義的詮釋方式 方能詮 顯其深層義涵和特質 合註 本源清淨以為其性 425強調無作以不生 不滅的諸法真實相為其所依之理體 換言之 若從悟的層面而言 此真實之相就 是諸佛所證的清淨常住法身 對於尚昧於理的眾生而言 此即是眾生本具而待 顯發的佛性 其次 此以增上善心以為因的立場說明行人以大菩提心和四弘誓 願 作為以上契菩提 下化眾生願的增上善心 以期成就圓滿佛果 因此 智旭 強調若不發菩提心 縱能嚴持淨 止名俗 又 合註 得道正門 即明 正因理心 故曰明菩提心也 426意味著唯有別圓二教的界外利根菩薩於初發心 即能感得此 三種勝境為緣則從佛菩薩現前受 菩薩法師前受 千里無師 僅於經像前自 誓而受 說明上 中 下品的三種受法 值得一提的是 對於自誓受的下品 受法 梵網經 特別強調須得見相好 方堪稱為受得體 三番羯磨以為其 體 乃針對從菩薩法師前的中品受法 行人藉由登壇白四羯磨 以表現其懇切 422 菩薩羯磨文釋 卷 1 無作體 一發之後 永為佛種 縱令轉生忘失 然既無退心 犯重二緣 當知體仍在 雖數數重受 但令覺悟而已 豈名新受新得哉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頁 194 下 423 龔曉康 融會與貫通 蕅益智旭思想研究 頁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3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301 下 425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五 藕益大師全集 頁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五 藕益大師全集 頁

148 求之心 意味著此無昨是諸佛輾轉相傳的法門 若今從師師相授 以師為證 的方式 於菩薩法師為面前 白四羯磨以表露其受之懇切 行人既如法受得此 則不須見相好 反之 自誓受者 須從三白而見相好之時放名得 不得好 相則不名得 意味著行人須生倍於殷重心方可見瑞得 解明自誓受是如此 之艱難 第五項的無漏妙色以顯其相 說明行人從師受後 由發心力之大而感 得十方世界一切妙善法 乃至十方所被之有情 於一念中成就無漏微妙善色 而此無漏善色也一一遍於法界諸念中 此顯相蘊含著一即一切 一切即一的中道 圓理 以佛果為期強調從今身直至佛身其間 不得故犯十重乃至微細 在在處 處不捨菩薩淨律儀 縱忘失本念或數數重受 非屬新受新得 如智旭所言 大 乘的無作體是極至佛身 不同於比丘無作律儀唯以盡形壽為期的不足 427妙極 法身以為果則從受得體後 即入諸佛位而頓同三世諸佛所證得的體 解釋此 無作體是無漏色法 更是諸佛之究竟常色 既是全性起修 則全修在性 持 者應善巧護持淨 直至菩提成就為止 約理而言 初發心所得體與諸佛無異 然事相修習仍須防範退失大菩提心 毀犯十重禁法 以免造成障礙菩提道之緣以 致失去體 428 定 道共二是大小乘所共有的律儀 屬於無作假色的定共 乃是住於四 禪八定 已離色界纏縛之人 於禪定中能防止諸惡行現行的唯善之法 其自然止 息諸惡法的德用 是顯發無作體的助力 429 道共則是已離三界繫縛的見道 聖者所修 由於已盡斷見思 塵沙二惑 超越分斷生死 無漏智慧現前 自然不 會再造業起惑 毀破淨的可能性 無作則自然任運起用 是以 合註 繇於道力 自然永離諸惡 名道共 430既如前述 智旭進一步將無作律儀 定共二的關係結合為 以現觀開發無漏智慧 無作體則永無破犯 由清 淨而令智慧淨圓的相即關係 431他強調定 道二與律儀具有同時並起的共通性 然後者則須以定 道之力為憑藉 無作律儀方獲得顯發 即藉由深厚禪定與無 427 法華經會義 卷 6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2 頁 193 中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1 頁 312 下 430 參照釋蕅益 梵網經合註卷三 藕益大師全集 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卷 9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1 頁 428 中

149 漏智慧所開發的定和無漏 以深層的三昧力制心息業 普現清淨威儀 再以 究竟無相智慧發真無漏而能契入中道實相 而發起無作律儀 至於前文強調無作 律儀從師受得的論述 此約尚有欲界繫縛之凡夫菩薩而言 對於凡夫菩薩而言 智旭認為若已先受律儀 無作體藉由所證得的定 道二的輔助而倍增明淨 意味著三者彼此具有三位一體 相互融通 相互成就的密切關係 進而述之 無作律儀 定共二可說是建立於 定 慧三無漏學的基礎上 智旭認為定慧三總攝一切修行法門 也是出苦要徑 他強調 佛法之要 在 定慧 此三非三 三袛是一 此一非一 一必具三 能知定慧之缺一不可 432 對初發心菩薩的修行次第而言 智旭認為 三無漏學從因生定 由定發慧 後者猶勝前者 然定慧的闡發卻建立在的基礎上 又曰 因生定 定生而 愈完 因定發慧 慧發而定愈勝 故名三無漏學也 433由引文獲知 智旭 所主張的三無漏學具有前生後者 後資前者 前後相生相資 相互會的圓融意味 他進一步將三無漏學貫徹於佛性三因的義涵當中 所謂 無量法門 不出三學 一往定屬緣因 慧學為了因 實三學之中 三因圓具 434因持守淨 定中 不起惑造業而累積善根功德 乃屬於緣因佛性的範疇 慧無漏學發起起觀照般若 而成就了因佛性 緣 了二因的開顯 佛性正因自然任運現前 如引文所述 定慧三無漏學的成就 三因佛性則自然圓具 彰顯三學即是三因 三因不離三學 的互具說法 即如前所言 三聚淨是對菩薩條的內容 屬性 特質 歸類為止惡之律 儀 行善之攝善法 利他之攝生 智旭認為 律儀實際上已羅列重輕諸 相 而今僅將十波羅夷納入律儀的範圍內的意圖 是立基於四十八輕都是十重 等流眷屬的主從的關係上 此十重法具有攝一切罄無不盡的特徵 而堪稱 為十無盡 同樣 網羅八萬四千法門的攝善法 就是無作體所具的眾善法 432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8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394 上 蕅益大師佛學十種 選錄 性學開蒙 梵室偶談 兩種 卷 2 卍新纂續藏經 冊 28 頁 558 下 434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2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276 中

150 藉 由 慈 悲 喜 捨 饒 益 及 眾 生, 令 得 安 樂 的 攝 生, 即 是 無 作 之 妙 用, 彰 顯 此 三 品 以 無 作 為 所 依 之 體 的 同 時, 又 能 促 成 無 作 體 闡 發 的 緊 密 關 係 435 簡 言 之, 菩 薩 法 以 菩 提 為 本, 弘 誓 無 盡 為 宗 趣, 若 不 覆 行 八 萬 四 千 法 體, 以 及 慈 悲 喜 捨 定 體, 攝 善 攝 生 義 則 未 得 以 彰 顯, 無 作 體 則 不 足 以 圓 具 立 足 於 一 切 法 從 而 出, 一 切 法 歸 趣 於 的 立 場 觀 之, 攝 律 儀 以 斷 除 三 道 之 苦, 所 證 得 的 斷 德 則 促 成 清 淨 法 身 的 成 就, 遂 而 圓 成 法 身 德 ; 攝 善 法 則 從 廣 集 一 切 福 德, 福 慧 交 成 而 成 就 智 徳 說 明 圓 滿 報 身 的 證 得 和 般 若 德 的 圓 顯 攝 生 則 約 不 忍 眾 生 苦 之 悲 心, 以 恩 徳 攝 化 眾 生, 顯 現 百 億 應 化 身, 以 證 得 解 脫 德, 優 勝 於 小 乘 以 斷 苦 自 度 而 僅 以 攝 律 儀 為 其 實 踐 內 容 此 意 揭 露 菩 薩 初 發 心 即 以 上 求 下 化 為 修 道 本 懷, 渴 慕 佛 地 稱 性 功 德 而 上 求 攝 善 ; 常 思 濟 度 一 切 眾 生 而 下 化 攝 生, 三 聚 淨 一 時 圓 發, 此 即 是 無 作 不 思 議 之 妙 用 435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三,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頁

151 第六章 結論 智旭一生的弘律行儀和熱誠 可從他廣閱和研習聲聞與大乘律藏 進行演繹 撰述和重訂各部律典的熱誠和努力呈現出來 出家受後 他不但研究律學 也 實踐律 遵循五夏學律的佛制學養 更奉律為首要之學 智旭本身的律學 思和行儀 前期多偏重於聲聞律儀的鑽研 後期則轉向關懷菩薩的弘揚 由其 著述的發展可窺見智旭的律實踐思想已從條止持的事相修持 逐漸轉向心地 理體的領會與闡發 體現出小大兼重 由小轉大的特殊實踐風格 若立足於大乘 菩薩立場言之 智旭認為 聲聞七眾律儀雖偏屬菩薩三聚的攝律儀德目 卻 不能因仰慕大乘的寬廣和勝妙 視聲聞為小節而貶之 並主張大小乘律儀兼容 並重 理事相輔相成的圓融實踐 本論文的研究結果 發現智旭的律思想與實 踐有以下幾個重要面向 一 依天台教學詮解菩薩的深層義理 綜觀晚明佛教的整體環境 充斥著叢林綱紀衰微 廢棄教妄禪 乃至三學 不明等種種問題 矢志振興佛教律為己任的智旭 秉持不忍聖教衰 不忍眾生 苦的悲願 以實際行動投入釋經弘律工作 力圖重振佛教宗風 智旭對佛教綱紀 不振 僧侣輕教慢 不遵佛制授受法等現象 作出客觀因素分析後 發現修 道者往往落於門庭之見 揚己抑他的局面 外則宗門相爭 內則律堂不依制 禪 堂與藏堂 乃至義學僧與作務僧互相輕蔑的情況 智旭認為 這些弊端反映出修 道者因偏頗的修行觀念 而落入盲修瞎練 一無所成的窘境 面對此景況 智旭 強調佛法的興盛 須有賴於定慧三學一源之用 若三學內訌 一切人皆為破法 之人 一切法都是賊人之法 面臨現今三學內訌甚重的佛教環境 唯有致力於屹 立三學一源為砥柱 強調三學必以為首 透過秉持羯磨如說修行 依律藏而和 合共學 方是正法住世的正行 此外 智旭認為聲聞五篇七聚雖強調離俗的高 標旗幟 且止於人趣的佛法紀綱 不及 梵網經 以五道齊受 皆具佛性而自信 決定能成佛的寬廣性 同時 梵網經 主張藉由嚴持諸重輕與實踐心地法門 即能開顯眾生本具清淨的佛性本源 非聲聞律儀所能達致的體驗境界 由此強調 143

152 大 乘 法 的 卓 越 性 再 者, 梵 網 經 強 調 諸 佛 菩 薩 乃 至 一 切 眾 生 皆 以 佛 性 本 源 成 就 究 竟 佛 果, 意 味 著 開 顯 佛 性, 成 就 究 竟 圓 滿 佛 果 正 是 梵 網 經 的 修 行 目 標 對 於 欣 求 出 離 三 界 輪 迴 之 苦, 尚 執 著 於 偏 空 之 理 的 藏 通 二 教 菩 薩, 而 僅 能 取 證 的 是 灰 身 滅 智 的 無 餘 涅 槃 至 於 以 正 因 佛 性 為 正 因, 已 出 分 段 變 易 生 死 的 界 外 別 圓 二 教 利 根 菩 薩, 則 具 足 開 發 佛 性, 成 就 圓 滿 清 淨 體, 以 及 證 得 圓 滿 佛 身 的 條 件 因 此, 梵 網 經 開 宗 明 義 地 指 出 別 圓 二 教 菩 薩 初 發 心 即 能 感 得 此, 若 依 藏 通 二 教 之 心 則 不 能 發 此 無 上 的 論 述 進 言 之, 大 乘 行 人 既 發 起 上 求 下 化 的 菩 提 行 願 而 秉 持 菩 薩, 則 是 通 向 顯 發 自 性 本 淨 佛 性 的 最 佳 途 徑 對 菩 薩 義 涵 和 實 踐 精 神 有 深 刻 體 悟 的 智 旭 認 為, 此 清 淨 本 源 或 正 因 佛 性, 正 是 眾 生 成 佛 的 依 據 菩 薩 兼 具 持 清 淨 而 能 止 息 惡 業, 以 及 由 持 之 善 而 能 長 養 善 根 功 德 的 特 質 以 止 行 二 善 而 長 養 勝 功 德 的 菩 薩 十 重 四 十 八 輕, 其 自 利 利 他 的 特 質, 是 開 發 緣 因 佛 性 的 關 鍵 至 於 了 因 佛 性 開 發, 則 藉 由 實 踐 深 明 般 若 慧 行, 具 有 轉 迷 成 悟 功 能 的 四 十 心 地 法 門 若 將 重 輕 諸 和 心 地 法 門 貫 徹 於 佛 性 三 因, 自 性 清 淨 者 即 是 正 因 佛 性, 對 菩 薩 的 清 淨 持 守, 則 是 促 成 緣 了 二 因 成 熟 的 要 旨 436 此 二 因 的 開 發, 是 藉 由 實 踐 三 聚 淨 之 斷 惡 修 善 利 他 所 累 積 的 善 行 功 德 ; 從 行 清 淨 而 能 離 諸 煩 惱 惑 障, 罪 業 轉 薄 則 能 使 智 慧 漸 明 若 從 所 開 顯 中 道 佛 性 言 之, 行 人 以 一 心 三 觀 而 分 破 無 明, 一 心 圓 具 三 因, 三 因 相 即 圓 顯 而 成 就 涅 槃 三 德 智 旭 認 為, 心 地 法 門 與 諸 重 輕 相 本 是 同 依 一 性 元 非 異 體, 正 因, 緣 了 二 因 也 是 相 即 不 離 的 性 德 若 能 對 佛 性 三 因 的 真 實 了 知 而 起 信 修 行, 所 謂 全 性 起 修, 全 修 在 性, 則 能 如 實 契 入 稱 性 不 二 佛 性 全 顯 的 妙 理 由 此 可 見, 智 旭 刻 意 對 具 有 相 即 義 的 佛 性 三 因 作 出 個 別 性 詮 解, 乃 屬 開 權 顯 實 的 方 便 說, 以 便 協 助 行 人 清 楚 的 領 解 所 要 契 證 的 義 理 義 涵 此 外, 博 覽 多 聞 精 通 內 外 教 典 的 智 旭, 憑 著 遍 閱 經 律 藏 三 次 的 經 歷, 認 為 天 台 的 教 學 組 織 兼 備 了 教 相 及 觀 行 實 踐 的 特 質, 此 教 觀 雙 美 而 事 理 相 即 的 理 論 原 理, 能 確 實 的 反 映 出 心 地 法 門 的 精 深 教 理 及 發 起 觀 行 實 踐 的 意 義 ; 至 於 所 受 持 菩 436 參 照 釋 蕅 益, 梵 網 經 合 註 卷 五, 藕 益 大 師 全 集, 第 11 冊, 佛 教 書 局,1989 年, 頁

153 薩諸重輕相 則是助成理觀不可或缺的事行實踐 準此觀之 智旭選擇以天台 教觀作為 梵網經 詮解的理論基礎 除了肯定天台具有完備的義學與教相體系 外 更關懷它對實踐面能給與全面性的引導 藉此強調教與觀有著相依相成 並 重並行的特殊性 智旭深鑒若要泯除時弊 無不以天台教觀作為菩薩的理論依 據 才能迎刃而解三學之間的諍競問題 二 菩薩行位修證的圓融說 綜觀明代時期的律思想 其發展趨向已從唐宋時期的以教解律 以律釋行 的立場轉變成菩薩與聲聞律並重 明代法師們以華嚴 天台與禪宗的義理觀點 來詮釋律思想 並引用大小乘經論 祖師著作 以及世間典籍作為詮釋律思 想的輔助資料 437憑藉著博通三學 三教 精研天台 律的學識背景 智旭也 隨著當時的融會思潮流變 以天台教觀理論為主來論述 梵網經 為菩薩思 想開出一條理論與實踐兼具的詮釋道路. 智旭 自人不悟圓宗 諸佛願海無能隨順修學者 438提醒行人既自知佛 性三因是成就究竟涅槃的正因 理應透過最極致的教法理論付諸於實踐 以求 達到圓滿究竟的體證 若捨圓滿而求偏真義 則未能與諸佛願行契合 更妄論證 得清淨圓滿的佛身 此種論述也透顯智旭欲以圓教理論 作為菩薩修行總綱的意 願 然而 種種客觀因素顯示 圓教雖是圓滿無缺 圓融不二的法門 卻非末世 劣根小智之人所能擬議的圓頓妙法 天台的化法四教的判意 是根據眾生利鈍 為對治其煩惱業垢 而施予對症說法 依淺深高下的義理次第 劃分為藏通別圓 四種層次的教理 並推崇圓教為最究竟圓滿的法門 智旭對 梵網經 的疏解方 式 總體上是採用最高層次的圓教理論作為此經的義理依據 就其斷惑修證的 行門部分 則運用十乘觀法的原理 對尚有上 中 下根機之分的界外圓教行人 就其斷惑潛能以及欲對治的煩惱 適當調動化法各教行門的優點 協助行人進入 見道聖位 因此 智旭借用別教漸次而證 次第斷惑 次第三觀的修證方式 以 王重光 中國律宗通史 南京 鳳凰出版社 2008 年一版 頁 431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卷 1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頁 256 中 145

154 彌補未能直接契證圓教頓觀的缺憾 智旭主張的修行模式是結合圓教的圓融理論 與別教漸次的修證方法 在圓教義理的領解的基礎之上 通過別教次第修觀也達 到的修證體驗 藉以泯除行人因畏怯於稱性不二 難以契入圓融無礙的妙理而起 退屈心 約修證的內容而言 智旭特別強調行人必須對圓中理先有著深刻理解和 仰信 了知心佛眾生心無有差別的中道理佛性 領受事相與理性皆相融相即的道 理 然因個人根淺澤薄 未能以頓觀契證此高妙中道之理 遂而轉用別教的漸次 修證方式 以次第三觀修中道佛性之理 捨凡入聖而契入分證聖位 至於別教觀行的實踐義涵 行人首先深觀一切假名諸法 皆從因緣生而無有 實性 即從假入空而得見真諦 既見真空而不住於空 更從空出假遍觀俗諦 若 通達真俗二諦之觀 遮照和融 漸稱於圓教性德 通過 別向圓修 的方式 轉 入雙照二諦的圓教實踐 一心三觀現前 即能體得即空即假即中 一行即一切行 的中道圓頓之理 強調已進入相似即位的行人 分別透過空 假 中三觀次第循 進的修觀方式 經歷漫長時間的修行 進趣菩薩三十心行位 意味著行人在運用 別教但中隔歷不融的觀法過程中 透過習熟中道觀而成就空假二諦之觀 若能顯 現中道佛性的性德 所體證的內容也等同於圓教一心三觀 一位即一切位 位位 相即的圓教義涵 換言之 智旭對菩薩心地法門的總體修證方式 掘取圓別二教 的優點 融通圓教之理及別教之行為其修行意趣 強調行人以圓教中道之理為理 據 在轉凡成聖的過程當中 借用別教次第三觀 次第斷惑 漸次而證為其實踐 法門 在漸次的修行歷程中 行人若對圓中理有真實的體驗 即能進入圓教分證 聖位的修證義涵 易言之 智旭融會圓別二教理論的優點 以互輔互成的獨特修 證方式 貫徹於 梵網經 心地法門與菩薩的思想架構中 三 律的實踐義涵 出家初期 智旭曾矢志參禪以圖出世 雖於禪觀中數發悟境 卻剋證無期 在感慨自己宿因力 福德淺薄之餘 體會禪定須輔於 教之相成 方能順利達 到出世目的 他認為三無漏學乃是出世軌式 所謂一必具三 三者具有相輔相成 而缺一不可的特質 而不能一味偏重於參禪或教乘 而忽視其他佛法的薰習 他 146

155 強 調, 契 合 於 末 世 眾 生 根 性 僧 俗 皆 宜, 兼 具 慧 行 與 行 行, 三 學 相 成 的 出 世 法 門, 首 推 具 有 上 述 特 質 的 梵 網 經, 遂 以 梵 網 心 地 為 其 律 思 想 依 據 重 視 律 實 踐 的 智 旭, 其 一 生 的 修 學 身 行, 可 謂 是 以 持 講 和 註 解 經 為 佛 法 實 踐 之 基 他 的 持 行 儀, 不 但 展 現 出 奉 如 師 嚴 以 律 己 的 態 度, 更 以 期 能 得 清 淨 相 為 其 修 行 目 標 因 此 他 在 自 恣 日 拈 鬮 文 提 出 誓 不 忘 菩 提 心 誓 不 違 奉 師 之 則 誓 五 夏 依 止 誓 不 違 願 先 畜 弟 子 誓 不 濫 度 人 誓 與 同 志 如 說 行 等 誓 言, 439 此 種 種 之 誓 言 皆 不 出 於 梵 網 菩 薩 的 行 法 範 圍 其 願 行 除 了 表 現 他 對 諸 重 輕 持 守 的 嚴 謹 態 度 以 外, 還 反 映 出 他 對 圓 滿 清 淨 體 的 欣 求, 以 作 為 朝 向 圓 成 清 淨 佛 性 的 修 行 關 鍵 對 於 心 地 法 門 的 證 成, 智 旭 特 別 強 調 菩 提 行 願 心 大 悲 心 的 生 起 智 慧 開 發 的 重 要 性 他 認 為 菩 提 心 為 菩 薩 的 本 修 因, 也 是 修 善 攝 生 進 趣 中 道 佛 性 的 正 因 為 了 達 到 契 證 的 目 的, 智 旭 主 張 廣 發 大 菩 提 心, 誓 欲 紹 隆 佛 種, 盡 度 一 切 眾 生, 為 其 菩 薩 實 踐 的 基 要 ; 更 強 調 若 不 知 圓 教 宗 義 者, 則 非 真 實 發 大 菩 提 心, 一 切 盡 成 虛 解, 而 必 墮 入 小 乘 權 曲 之 界 彰 顯 行 人 以 發 菩 提 心 而 發 起 上 求 下 化 的 願 行, 若 不 以 菩 提 心 為 正 因, 則 不 能 成 就 最 上 佛 果 約 菩 提 心 與 清 淨 佛 性 的 相 即 層 面 言 之, 菩 提 心 與 佛 性 可 謂 是 不 一 不 異 的 關 係, 不 異 是 言 菩 提 心 即 是 佛 性 的 相 即 面 向 ; 不 一 乃 就 不 同 層 次 的 菩 提 心 即 是 佛 性 顯 現 的 程 度 由 此, 菩 提 心 可 以 權 宜 開 展 為 真 性 方 便 實 智 等 三 種 菩 提 說 所 謂 中 道 佛 性 理 體 的 顯 發, 即 以 菩 提 心 為 性 體, 由 菩 提 心 的 圓 滿, 而 得 以 成 就 法 身 果 德 方 便 菩 提 具 有 資 集 功 德 善 法 的 功 能, 也 是 作 為 緣 因 佛 性 開 發 成 就 解 脫 德 的 關 鍵 實 智 菩 提 則 促 成 智 慧 的 生 起 和 觀 照 作 用, 以 慧 契 合 中 道 佛 性 之 理, 了 因 佛 性 自 能 任 運 顯 發, 證 得 般 若 果 德 簡 言 之, 由 菩 提 心 所 開 展 出 來 的 三 菩 提 是 開 顯 佛 性 三 因 成 就 涅 槃 三 德 的 根 本, 強 調 菩 提 心 的 生 起, 是 趣 入 菩 薩 道 的 第 一 要 著, 也 是 成 佛 的 種 子 自 忖 行 有 缺 而 退 為 沙 彌 菩 薩 的 智 旭, 主 張 先 事 而 後 入 理 的 層 次 性 ; 若 直 接 契 入 深 妙 難 量 的 理, 不 只 不 悟 其 義, 更 會 執 理 非 事, 以 凡 濫 聖 而 起 增 上 439 靈 峰 蕅 益 大 師 宗 論 卷 1,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冊 36, 頁 266 中 147

156 慢 之 過 他 主 張 梵 網 心 地 乃 從 理 事 並 重 即 事 即 理 即 偏 即 圓 的 圓 融 觀 出 發 ; 但 就 實 踐 菩 薩 修 學 的 歷 程 當 中, 應 先 遮 除 身 口 意 對 境 緣 的 起 惑 造 業, 以 持 無 缺 而 成 就 清 淨 尸 羅, 進 求 理 的 領 悟 透 過 嚴 持 淨 而 積 集 諸 善 功 德, 作 為 成 就 無 上 菩 提 之 初 因 ; 至 於 意 屬 內 修 的 理 觀, 則 須 外 假 事 為 所 依 之 境 而 得 以 顯 發 他 主 張 嚴 持 諸 佛 淨, 以 及 善 修 心 地 法 門 是 入 中 道 正 門 之 基 對 於 菩 提 心 菩 薩 與 體 之 間 的 關 係, 智 旭 強 調 若 退 失 大 菩 提 心, 以 及 毀 犯 十 重, 內 則 猶 如 人 心 已 壞, 外 如 大 地 崩 陷, 不 堪 承 載 一 切 善 法, 增 長 乃 至 成 就 無 上 菩 提 前 者 說 明 失 去 成 佛 勝 因, 後 者 強 調 對 圓 滿 體 的 毀 損, 則 失 去 止 惡 修 善 利 他 的 三 聚 德 用 若 受 持 佛 而 對 人 事 物 起 愛 染 瞋 喜 邪 見 惡 執, 行 邪 命 邪 業 等 破 行 為, 猶 如 器 皿 已 缺 穿 漏 而 無 所 堪 用 因 此, 智 旭 特 別 關 懷 菩 提 心 與 體 的 得 失 圓 缺, 主 張 行 人 依 菩 提 行 願 而 晉 受 菩 薩, 透 過 對 法 的 嚴 持, 促 成 智 慧 的 開 發 和 菩 提 善 根 的 長 養 若 能 達 到 淨 慧 顯, 無 作 體 則 圓 滿 無 缺, 無 上 佛 菩 提 則 究 竟 圓 成 同 樣, 梵 網 經 諸 重 輕 相 的 敘 述 當 中, 多 次 提 到 慈 悲 心 的 意 義, 強 調 菩 薩 以 慈 悲 利 人 不 惱 害 眾 生 為 宗, 讓 一 切 眾 生 能 離 苦 得 樂 ; 更 藉 由 慈 悲 心 的 推 動, 發 起 上 求 下 化 的 大 菩 提 心 此 意 義 在 智 旭 的 演 繹 下, 為 慈 悲 字 義 賦 予 更 深 層 的 義 理 詮 釋 和 實 踐 義 涵 他 提 出 三 慈 同 圓 的 大 悲 心, 可 謂 是 建 立 於 心 佛 眾 生 三 無 差 別 的 圓 理 上, 強 調 菩 薩 以 上 契 無 緣 慈 力, 下 合 同 體 悲 仰 的 大 行 願, 積 極 行 拔 眾 生 性 德 之 苦, 而 與 以 性 德 之 樂 的 心 行 ; 能 讓 一 切 重 輕 行 性 遮 諸 業, 皆 得 以 轉 成 為 無 盡 體, 而 具 有 攝 生 義 的 四 等 四 攝, 也 是 從 大 悲 心 所 開 顯 出 來 的 德 用 至 於 以 智 慧 莊 嚴 的 理 觀 實 踐, 智 旭 以 生 定 發 慧 的 功 能 為 進 路 ; 強 調 藉 由 伏 結 斷 惑 的 止 觀 力 用, 資 助 觀 慧 的 開 發 行 人 若 能 了 知 三 界 苦 果 罪 性 本 不 實 性, 皆 因 心 觸 境 而 起 迷 執 倒 見 ; 即 從 觀 罪 性 空 的 立 場 出 發, 運 用 空 觀 照 見 本 性 空 寂, 罪 性 既 從 緣 生 而 還 從 緣 滅, 行 還 復 清 淨, 而 自 能 任 運 安 住 於 菩 薩 三 聚 淨 當 中 進 入 相 似 即 位 之 時, 觀 慧 功 力 日 深 而 觀 照 力 相 續 現 前, 煩 惱 自 然 漸 薄 而 慧 性 漸 明, 此 即 是 無 作 體 獲 得 的 前 提 如 能 進 入 分 破 無 明 各 顯 一 分 中 道 佛 性 的 份 證 聖 位, 無 作 體 則 自 然 顯 發 而 任 運 起 修 意 味 著 無 作 妙 的 圓 淨, 是 依 慧 明 而 嚴 淨, 所 謂 慧 淨 而 淨, 淨 則 慧 淨 ; 猶 如 兩 手 互 洗, 相 輔 相 成 而 促 成 清 淨 佛 性 的 顯 發, 148

157 彰顯行人從始至終不離於以佛性為本的修行範圍 進入聖位的修證內容 則 立足於性修不二 圓融無礙的觀點 說明緣因善心 了因慧心 正因理心三德秘 藏的顯發 體的究竟清淨 也是圓滿佛身的證成 若約自利自行立場論之 這 正是清淨佛性的圓顯 就化他利行而言 此是菩薩垂化攝生的本源 即如上述 智旭提出圓滿無缺體的獲得 即是本具清淨佛性的顯發 此修 證義涵也呼應 梵網經 心地所流出本源自性清淨的宗趣 意味著行人所契證 的清淨體的中道佛性 與報身盧舍那佛體悟的內容義涵 是無有差別 圓融相 即 彰顯出心佛眾生體同無二的平等性 此本源自性清淨對猶未契證聖位的眾生 而言 實為正因理佛性 此性德佛性必須結合緣因佛性 了因佛性方得以開顯 至於緣 了二因的成就 透過對菩薩重輕的與心地法門的相成 以一切功德善 根資助般若觀慧的開發 是以緣 了二因的開顯是藉由行人對事理觀的實踐 以後天修行而契證先天本具的正因佛性 由此體現出性修不二 圓融無礙的中道 佛性 四 研究的展望與期許 本文在研讀當代學術對智旭思想的研究成果的同時 發現學者們多著重於圓 頓思想的論述 至於教界對 梵網經 註解方式 多屬隨文釋義和名相解釋的內 容 筆者對智旭的菩薩著作以及 靈峰宗論 研究過程中 發現智旭雖倡導高 標準的相即不二 圓融無礙理論 然在實際的修行過程中 結合了別教的漸次修 證方式 並非僅局限於圓頓法門的理論和實踐 此舉不僅為行人導引出一條即能 如願通往究竟成就 且又能順利達到目標的修行途徑 而不至於讓人錯覺 梵網 經心地品 為曲高合寡的經典 儘管智旭以天台教觀作為 梵網經 義理和實踐 的論述基礎 不難發現其思想也涉及 佛性 的意義 然基於篇幅的關係而未作 進一步的論述和疏理 因此 筆者希望藉由本文的引介 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作 用 149

158 對 於 重 輕 條 的 論 述, 智 旭 不 但 對 大 小 乘 僧 俗 的 持 犯 開 遮 的 同 異 加 以 詳 細 解 說, 更 進 一 步 會 通 事 與 理 觀 的 實 踐 義 涵, 而 不 至 於 落 入 僵 化 性 或 尋 枝 遂 葉 的 持 態 度 初 學 者 可 透 過 梵 網 經 合 註 的 推 引, 對 菩 薩 重 輕 相 與 心 地 法 門 的 義 理 深 義 與 實 踐, 生 起 護 信 心 和 明 確 的 理 解 同 時, 透 過 本 文 對 智 旭 律 思 想 的 闡 述, 為 智 旭 的 學 術 理 論 和 實 踐 思 想 重 新 作 定 位 的 同 時, 也 希 望 透 過 智 旭 對 大 小 乘 律 的 弘 揚 著 作 疏 解 和 身 體 力 行 的 精 神, 喚 起 佛 教 四 眾 弟 子 對 律 瞭 解 學 習 和 如 法 行 持 的 正 確 態 度 150

159 參考書目 一 經論原典 依照經書冊號編排 劉宋 求那跋陀羅譯 雜阿含經 大正藏 冊 2 no. 99 唐 玄奘譯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 大正藏 冊 6 no. 220 唐 般剌蜜帝譯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 大正藏 第 19 冊 no. 945 後秦 弗若多羅共羅什譯 十誦律 大正藏 23 冊 no 劉宋 僧伽跋摩譯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 大正藏 冊 23 no 後秦 鳩摩羅什譯 梵網經 大正藏 冊 24 no.1484 北涼 曇無讖譯 菩薩本 卷 1 大正藏 冊 24 no 姚秦 竺佛念譯 菩薩瓔珞本業經 大正藏 冊 24 no 後秦 鳩摩羅什譯 大智度論 大正藏 冊 25 no 唐 玄奘譯 瑜伽師地論 大正藏 冊 30 no 隋 智顗撰 妙法蓮華經玄義 大正藏 冊 33 no 宋 知禮述 觀音玄義記 大正藏 冊 34 no.1727 隋 智顗撰 金光明經文句 大正藏 冊 39 no.1785 隋 智顗撰 菩薩義疏 大正藏 冊 40 no.1811 唐 法藏撰 梵網經菩薩本疏 大正藏 冊 40 no 唐 道宣撰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大正藏 冊 40 no 明 智旭述 教觀綱宗 大正藏 冊 46 no1939 元 德煇重編 敕修百丈清規 大正藏 冊 48 no 明 幻輪編 釋鑑稽古略續集 大正藏 49 冊 no 宋 從義撰 金光明經玄義順正記 卍新纂續藏經 冊 20 no.359 明 智旭疏 占察善惡業報經義疏 卍新纂續藏經 冊 21 no. 371 明 德清撰 憨山老人夢遊全集 卍新纂續藏經 冊 22 no. B116 明 智旭述 法華經會義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2 no. 616 明 智旭著 靈峰蕅益大師宗論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6 no. B348 明 弘贊述 梵網經菩薩略疏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8 no

160 明 寂光著 梵網經直解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8 no. 697 明 袾宏著 梵網心地品菩薩義疏發隱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8 no.679 明 智旭箋 菩薩本箋要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no. 702 明 智旭釋 菩薩羯磨文釋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no. 703 宋 元照述 四分律含注本疏行宗記 卍新纂續藏經 冊 39 no.719 明 智旭註 佛說齋經科註 卍新纂續藏經 冊 44 no. 749 明 智旭述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1 no.824 明 智旭述 教觀綱宗釋義 卍新纂續藏經 冊 57 no. 974 明 智旭集 在家律要廣集 卍新纂續藏經 冊 60 no 明 圓澄著 慨古錄 卍續經藏 114 冊 新文豐出版社 道霈重編 永覺元賢禪師廣錄 卍續經藏 125 冊 新文豐出版社 二 藕益論著 弘一 藕益大師年譜 藕益大師全集目錄 佛教書局 1989 年 閱藏知津 藕益大師全集 第 3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梵網經合註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梵網經玄義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1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靈峰藕益大師自傳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6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靈峰宗論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7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靈峰宗論 藕益大師全集 第 18 冊 佛教書局 1989 年 重治毘尼事義集要序 藕益大師全集 第 21 冊 佛教書局 1989 三 蓮池論著 梵網淨心地品菩薩義疏發隱序 蓮池大師全集雲棲法彙 一 出版 項不詳 雲棲大師遺稿卷二 蓮池大師全集雲棲法彙 選錄 出版項不詳 152

161 雲棲共住規約 蓮池大師全集雲棲法彙 八 四 中文專書 依照姓氏筆劃排列 尤惠貞 天台宗性具圓教之研究 台北市 文津初版 1993 王建光 中國律宗通史 南京 鳳凰出版社 2008 王玲月 憨山的生死觀 臺北市 文津出版社 2005 江燦騰 晚明佛教叢林改革與佛學諍辯之研究 以憨山德勤清的改革生涯為中 心 臺北市 新文豐出版社 1990 江燦騰 中國近世佛教的社會及其思想變革 聖域踏尋 近代漢傳佛教史 的考察 台北縣 博揚文化 2009 杜澤遜 文獻學概要 北京 中華書局 2005 李東陽 僧道 大明會典 三 台北市 新文豐出版社 1976 李圓淨 梵網經普薩本彙解 養正堂出版社 1997 年 牟宗三 佛性與般若 (上) 台北市 聯經出版公司 二版 2003 年 吳汝鈞 對現代佛學研究之省察 佛學研究與方法論 台北市 臺灣學 生書局 1983 吳汝鈞 法華玄義的哲學與綱領 台北市 文津 2002 沈海燕 法華玄義探微 高雄市 佛光文化事業 初版 2011 周齊 明代佛教與政治文化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5 荒木見悟著 周賢博譯 近世中國佛教的曙光 雲棲祙宏之研究 台北市 慧明文化 2001 陳玉女 明代佛們內外僧俗交涉的場域 臺北縣 稻鄉出版社 2010 陳永革 晚明佛教思想研究 北京 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7 施凱華 天台智者判教思想 台北市 文津 初版 2006 郭朋 明清佛教 福建 人民出版社 1982 郭朝順 天台智顗的詮釋理論 台北市 里仁書局 2004 黃國清 聖嚴法師對 法華經 的當代詮釋 聖嚴研究 第一輯 台北市 法鼓文化

162 黃 怡 婷, 釋 智 旭 及 其 閱 藏 知 津 之 研 究, 台 北 縣 : 花 木 蘭 文 化 出 版 社, 2007 張 舜 徽, 中 國 文 獻 學, 台 北 市 : 木 鐸 出 版 社,1983 野 上 俊 静 著, 釋 聖 嚴 譯, 中 國 佛 教 史 概 說, 台 北 市 : 台 灣 商 務,1980 葛 冥 亮, 各 寺 僧 規 條 例, 金 陵 梵 剎 志 ( 卷 五 十 二 ), 台 北 : 宗 青 圖 書 出 版 公 司,1994 僧 懺 編 輯, 蓮 池 大 師 略 傳, 蓮 池 大 師 集, 台 北 市 : 佛 教 出 版 社,1983 黎 傑, 宗 教 與 風 氣, 明 史, 香 港 : 海 僑 出 版 社, 再 版,1972 蘇 榮 焜, 法 華 玄 義 釋 譯, 台 北 市 : 慧 炬 文 庫, 初 版,2002 鎌 田 茂 雄 著, 關 世 謙 譯, 中 國 佛 教 通 史, 台 北 : 新 文 豐 出 版 社, 再 版, 1987 釋 白 聖, 梵 網 經 菩 薩 講 記, 台 南 : 白 聖 長 老 紀 念 會,2006 釋 印 順, 學 佛 三 要, 台 北 市 : 正 聞 出 版 社, 八 版,1988 釋 見 曄, 明 末 佛 教 發 展 之 研 究 - 以 晚 明 四 大 為 中 心, 台 北 市 : 法 鼓 文 化, 2007 釋 見 聞, 天 台 教 學 綱 要, 台 北 縣 : 世 樺 國 際,2002 年 釋 蓮 池, 竹 窗 隨 筆, 佛 教 教 育 基 金 會,1993 釋 聖 嚴, 明 末 的 菩 薩,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 佛 教 倫 理 與 現 代 社 會, 台 北 市 : 東 大, 初 版,1990, 律 學 綱 要, 臺 北 市 : 法 鼓 文 化, 二 版,1999, 從 三 聚 淨 論 菩 薩 的 時 空 適 應, 菩 薩 指 要, 法 鼓 全 集 第 六 冊, 台 北 : 法 鼓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1999, 天 台 心 鑰 / 教 觀 綱 宗 貫 註, 台 北 市, 法 鼓 文 化, 二 版,2005 釋 大 睿, 天 台 懺 法 之 研 究, 台 北 市 : 法 鼓 文 化, 初 版,2000 釋 覺 泰, 天 台 性 惡 思 想 之 義 涵 與 辨 正,( 中 國 佛 學 術 論 典 (91 冊 ), 高 雄 縣 : 佛 光 山 文 教 基 金 會 初 版,2001 釋 續 明, 瑜 伽 菩 薩 本 講 義, 續 明 法 師 選 集 ( 上 ), 台 北 市 : 正 聞 出 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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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156 附 錄 一 梵 網 經 合 註 與 菩 薩 本 經 箋 要 輕 條 目 比 對 條 數 梵 網 經 合 註 四 十 八 輕 目 不 敬 師 友 飲 酒 食 肉 食 五 辛 不 教 悔 罪 不 供 給 請 法 懈 怠 不 聽 法 背 大 向 小 不 看 病 畜 殺 具 國 使 販 賣 謗 毀 放 火 焚 燒 僻 教 為 利 倒 說 恃 勢 乞 求 無 解 作 師 兩 舌 不 行 放 救 瞋 打 報 仇 憍 慢 不 請 法 憍 慢 僻 說 不 習 學 佛 菩 薩 本 經 箋 要 四 十 一 輕 目 不 供 養 三 寶 貪 財 物 不 敬 同 法 不 應 供 不 受 施 不 施 法 不 教 悔 罪 不 同 聲 聞 住 邪 命 掉 戲 倒 說 菩 薩 法 不 護 譏 嫌 不 折 伏 眾 生 瞋 打 報 復 不 如 法 懺 謝 不 受 懺 謝 慊 恨 他 貪 心 畜 眷 屬 貪 睡 眠 世 論 經 時 不 受 師 教 隨 五 蓋 心 取 世 禪 毀 聲 聞 法 條 數 梵 網 經 合 註 四 十 八 輕 目 不 善 知 眾 獨 受 利 養 受 別 請 別 請 僧 邪 命 自 活 不 敬 好 時 不 行 救 贖 損 害 眾 生 邪 業 覺 觀 暫 念 小 乘 不 發 願 不 發 誓 冐 難 遊 行 乖 尊 卑 次 序 不 修 福 慧 揀 擇 受 為 利 作 師 為 惡 人 說 無 慙 受 施 不 供 養 經 典 不 化 眾 生 說 法 不 如 法 非 法 制 限 破 法 菩 薩 本 經 箋 要 四 十 一 輕 目 背 大 向 小 不 習 學 佛 不 信 深 法 歎 己 毀 他 憍 慢 不 聽 法 輕 毀 法 師 不 同 事 不 看 病 不 諫 惡 人 不 報 恩 不 慰 憂 惱 不 施 財 不 如 法 攝 眾 不 隨 他 不 隨 喜 功 德 不 行 威 折 神 力 不 折 攝

165 附 錄 ( 二 ) 梵 網 經 盧 舍 那 佛 說 菩 薩 心 地 品 秦 龜 茲 國 三 藏 鳩 摩 羅 什 譯 ( 大 正 藏 冊 24, no ) 十 波 羅 夷 殺 盜 淫 妄 語 酤 酒 說 四 眾 ( 一 ) 佛 子, 若 自 殺 教 人 殺 方 便 讚 歎 殺 見 作 隨 喜, 乃 至 呪 殺, 殺 因 殺 緣 殺 法 殺 業, 乃 至 一 切 有 命 者, 不 得 故 殺 是 菩 薩 應 起 常 住 慈 悲 心 孝 順 心, 方 便 救 護 一 切 眾 生 而 自 恣 心 快 意 殺 生 者, 是 菩 薩 波 羅 夷 罪 ( 二 ) 若 佛 子, 自 盜 教 人 盜 方 便 盜, 盜 因 盜 緣 盜 法 盜 業 呪 盜, 乃 至 鬼 神 有 主 劫 賊 物 一 切 財 物 一 針 一 草, 不 得 故 盜 而 菩 薩 應 生 佛 性 孝 順 慈 悲 心 常 助 一 切 人 生 福 生 樂 而 反 更 盜 人 財 物 者 是 菩 薩 波 羅 夷 罪 ( 三 ) 若 佛 子, 自 婬 教 人 婬, 乃 至 一 切 女 人 不 得 故 婬 婬 因 婬 緣 婬 法 婬 業, 乃 至 畜 生, 女 諸 天 鬼 神 女, 及 非 道 行 婬 而 菩 薩 應 生 孝 順 心, 救 度 一 切 眾 生, 淨 法 與 人, 而 反 更 起 一 切 人 婬 不 擇 畜 生 乃 至 母 女 姊 妹 六 親 行 婬 無 慈 悲 心 者, 是 菩 薩 波 羅 夷 罪 ( 四 ) 若 佛 子, 自 妄 語 教 人 妄 語 方 便 妄 語, 妄 語 因 妄 語 緣 妄 語 法 妄 語 業, 乃 至 不 見 言 見 見 言 不 見 身 心 妄 語 而 菩 薩 常 生 正 語 正 見, 亦 生 一 切 眾 生 正 語 正 見 而 反 更 起 一 切 眾 生 邪 語 邪 見 邪 業 者 是 菩 薩 波 羅 夷 罪 ( 五 ) 若 佛 子 自 酤 酒 教 人 酤 酒, 酤 酒 因 酤 酒 緣 酤 酒 法 酤 酒 業, 一 切 酒 不 得 酤 是 酒 起 罪 因 緣, 而 菩 薩 應 生 一 切 眾 生 明 達 之 慧 而 反 更 生 一 切 眾 生 顛 倒 之 心 者 是 菩 薩 波 羅 夷 罪 ( 六 ) 若 佛 子, 自 說 出 家 在 家 菩 薩 比 丘 比 丘 尼 罪 過 教 人 說 罪 過 罪 過 因 罪 過 緣 罪 過 法 罪 過 菩 薩 本 出 地 持 品 北 涼 天 竺 三 藏 曇 無 讖 於 姑 臧 譯 ( 大 正 藏 冊 24, no. 1500) 四 波 羅 夷

166 業 而 菩 薩 聞 外 道 惡 人 及 二 乘 惡 人 說 佛 法 中 非 法 非 律, 常 生 悲 心 教 化 是 惡 人 輩, 令 生 大 乘 善 信 而 菩 薩 反 更 自 說 佛 法 中 罪 過 者 是 菩 薩 波 羅 夷 罪 自 讚 毀 他 ( 七 ) 若 佛 子, 自 讚 毀 他, 亦 教 人 自 讚 毀 他, 毀 他 因 毀 他 緣 毀 他 法 毀 他 業, 而 菩 薩 應 代 一 切 眾 生 受 加 毀 辱 ; 惡 事 自 向 己, 好 事 與 他 人 若 自 揚 己 德, 隱 他 人 好 事, 令 他 人 受 毀 者, 是 菩 薩 波 羅 夷 罪 慳 惜 加 毀 ( 八 ) 若 佛 子 自 慳 教 人 慳 慳 因 慳 緣 慳 法 慳 業, 而 菩 薩 見 一 切 貧 窮 人 來 乞 者, 隨 前 人 所 須 一 切 給 與 而 菩 薩 以 惡 心 瞋 心, 乃 至 不 施 一 錢 一 針 一 草 有 求 法 者 不 為 說 一 句 一 偈 一 微 塵 許 法, 而 反 更 罵 辱 者, 是 菩 薩 波 羅 夷 罪 瞋 心 不 受 悔 毀 三 寶 ( 九 ) 若 佛 子, 自 瞋 教 人 瞋, 瞋 因 瞋 緣 瞋 法 瞋 業, 而 菩 薩 應 生 一 切 眾 生 中 善 根 無 諍 之 事, 常 生 悲 心 而 反 更 於 一 切 眾 生 中, 乃 至 於 非 眾 生 中, 以 惡 口 罵 辱 加 以 手 打, 及 以 刀 杖 意 猶 不 息 前 人 求 悔 善 言 懺 謝, 猶 瞋 不 解 者, 是 菩 薩 波 羅 夷 罪 ( 十 ) 若 佛 子, 自 謗 三 寶 教 人 謗 三 寶, 謗 因 謗 緣 謗 法 謗 業 而 菩 薩 見 外 道 及 以 惡 人 一 言 謗 佛 音 聲, 如 三 百 鉾 刺 心, 況 口 自 謗 不 生 信 心 孝 順 心, 而 反 更 助 惡 人 邪 見 人 謗 者, 是 菩 薩 波 羅 夷 罪 自 讚 毀 他 慳 惜 財 法 瞋 心 不 受 悔 說 相 似 法 若 菩 薩, 為 貪 利 故, 自 歎 己 德, 毀 呰 他 人, 是 名 第 一 波 羅 夷 處 法 若 菩 薩, 自 有 財 物, 性 慳 惜 故, 貧 苦 眾 生, 無 所 依 怙, 來 求 索 者, 不 起 悲 心, 給 施 所 求 ; 有 欲 聞 法, 悋 惜 不 說, 是 名 第 二 波 羅 夷 處 法 若 菩 薩, 瞋 恚, 出 麁 惡 言, 意 猶 不 息, 復 以 手 打, 或 加 杖 石, 殘 害 恐 怖, 瞋 恨 增 上 ; 犯 者 求 悔, 不 受 其 懺, 結 恨 不 捨, 是 名 第 三 波 羅 夷 處 法 若 菩 薩, 謗 菩 薩 藏, 說 相 似 法, 熾 然 建 立 於 相 似 法, 若 心 自 解, 或 從 他 受, 是 名 第 四 波 羅 夷 處 法 158

167 不 敬 師 友 飲 酒 食 肉 四 十 八 輕 ( 一 ) 若 佛 子, 欲 受 國 王 位 時, 受 轉 輪 王 位 時, 百 官 受 位 時, 應 先 受 菩 薩 一 切 鬼 神 救 護 王 身 百 官 之 身, 諸 佛 歡 喜 既 得 已, 生 孝 順 心 恭 敬 心 見 上 座 和 上 阿 闍 梨 大 同 學 同 見 同 行 者, 應 起 承 迎 禮 拜 問 訊 而 菩 薩 反 生 憍 心 慢 心 癡 心, 不 起 承 迎 禮 拜, 一 一 不 如 法 供 養, 以 自 賣 身 國 城 男 女 七 寶 百 物 而 供 給 之 若 不 爾 者, 犯 輕 垢 罪 ( 二 ) 若 佛 子, 故 飲 酒 而 生 酒 過 失 無 量, 若 自 身 手 過 酒 器 與 人 飲 酒 者, 五 百 世 無 手, 何 況 自 飲, 不 得 教 一 切 人 飲, 及 一 切 眾 生 飲 酒, 況 自 飲 酒 若 故 自 飲 教 人 飲 者, 犯 輕 垢 罪 ( 三 ) 若 佛 子, 故 食 肉 一 切 肉 不 得 食, 斷 大 慈 悲 性 種 子, 一 切 眾 生 見 而 捨 去 是 故 一 切 菩 薩 不 得 食 一 切 眾 生 肉, 食 肉 得 無 量 罪 若 故 食 者, 犯 輕 垢 罪 食 五 辛 ( 四 ) 若 佛 子, 不 得 食 五 辛, 大 蒜 革 葱 慈 葱 蘭 葱 興 蕖, 是 五 種 一 切 食 中 不 得 食 若 故 食 者, 犯 輕 垢 罪 159 四 十 一 輕 不 供 養 三 寶 若 菩 薩, 住 律 儀, 於 一 日 一 夜 中, 若 佛 在 世, 若 佛 塔 廟, 若 法, 若 經 卷, 若 菩 薩 修 多 羅 藏, 若 菩 薩 摩 得 勒 伽 藏, 若 比 丘 僧, 若 十 方 世 界 大 菩 薩 眾 ; 若 不 少 多 供 養, 乃 至 一 禮, 乃 至 不 以 一 偈, 讚 歎 三 寶 功 德, 乃 至 不 能 一 念 淨 心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 若 不 恭 敬, 若 懶 墮, 若 懈 怠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 若 忘 誤,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入 淨 心 地 菩 薩, 如 得 不 壞 淨 比 丘, 常 法 供 養 佛 法 僧 寶 貪 財 物 不 敬 同 法 不 應 供 若 菩 薩, 多 欲 不 知 足, 貪 著 財 物,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為 斷 彼 故, 起 欲 方 便, 攝 受 對 治 ; 性 利 煩 惱, 更 數 數 起 若 菩 薩, 見 上 座 有 德, 應 敬 同 法 者 憍 慢 瞋 恨, 不 起 恭 敬, 不 讓 其 座 ; 問 訊 請 法, 悉 不 酬 答,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若 無 記 心, 若 忘 誤,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重 病, 若 亂 心, 若 眠 作 覺 想, 問 訊 請 法, 悉 不 答 者, 是 名 不 犯 若 上 座 說 法, 及 決 定 論 時 ; 若 自 說 法, 若 聽 法, 若 自 決 定 論 時 ; 若 說 法 眾 中, 若 決 定 論 眾 中, 不 禮 不 犯 若 護 說 者 心 ; 若 以 方 便 令 彼 調 伏, 捨 離 不 善, 修 習 善 法 ; 若 護 僧 制 ; 若 護 多 人 意 若 菩 薩, 檀 越 來 請, 若 至 自 舍, 若 至 寺 內, 若 至 餘 家, 若 施 衣 食 種 種 眾 具, 菩 薩 以 瞋 慢 心, 不 受 不 往,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病, 若 無 力, 若 狂 ; 若 遠 處, 若 道 路 恐 怖 難 ; 若 知 不 受, 令 彼 調 伏, 捨 惡 住 善 ; 若 先 受 請 ; 若 修 善 法 不 欲 暫 廢, 為 欲 得 聞 未 曾 有 法, 饒 益 之 義, 及 決 定 論 ; 若 知 請 者, 為 欺 惱 故 ; 若 護 多 人, 嫌 恨 心 故 ; 若 護 僧 制 不 教 悔 罪 ( 五 ) 若 佛 子, 見 一 切 眾 生 犯 八 五 十, 不 受 施 若 菩 薩, 有 壇 越 以 金 銀 真 珠 摩 尼 琉 璃, 種 種 寶 物,

168 不 供 給 請 法 懈 怠 不 聽 法 背 大 向 小 毀 禁 七 逆 八 難 一 切 犯 罪, 應 教 懺 悔 而 菩 薩 不 教 懺 悔 共 住 同 僧 利 養, 而 共 布 薩 同 一 眾 住 說, 而 不 舉 其 罪 教 悔 過 者, 犯 輕 垢 罪 ( 六 ) 若 佛 子, 見 大 乘 法 師 大 乘 同 學 同 見 同 行, 來 入 僧 坊 舍 宅 城 邑, 若 百 里 千 里 來 者, 即 起 迎 來 送 去 禮 拜 供 養 日 日 三 時 供 養, 日 食 三 兩 金 百 味 飲 食 床 座 醫 藥 供 事 法 師, 一 切 所 須 盡 給 與 之 常 請 法 師 三 時 說 法, 日 日 三 時 禮 拜, 不 生 瞋 心 患 惱 之 心, 為 法 滅 身 請 法 不 懈 若 不 爾 者, 犯 輕 垢 罪 ( 七 ) 若 佛 子, 一 切 處 有 講 毘 尼 經 律, 大 宅 舍 中 講 法 處, 是 新 學 菩 薩 應 持 經 律 卷 至 法 師 所 聽 受 諮 問 若 山 林 樹 下 僧 地 房 中, 一 切 說 法 處 悉 至 聽 受, 若 不 至 彼 聽 受 者, 犯 輕 垢 罪 ( 八 ) 若 佛 子, 心 背 大 乘 常 住 經 律, 言 非 佛 說, 而 受 持 二 乘 聲 聞 外 道 惡 見 一 切 禁 邪 見 經 律 者, 犯 輕 垢 罪 不 施 法 160 奉 施 菩 薩 ; 菩 薩 以 瞋 慢 心, 違 逆 不 受,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捨 眾 生 故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狂 ; 若 知 受 已, 必 生 貪 著 ; 若 知 受 已, 施 主 生 悔 ; 若 知 受 已, 施 主 生 惑 ; 若 知 受 已, 施 主 貧 惱 ; 若 知 是 物, 是 三 寶 許 ; 若 知 是 物, 是 劫 盜 得 ; 若 知 受 已, 多 得 苦 惱, 所 謂 殺 縛 讁 罰 奪 財 呵 責 若 菩 薩, 眾 生 往 至 其 所, 欲 得 聞 法 ; 若 菩 薩, 瞋 恨 性 嫉, 不 為 說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外 道 求 短 ; 若 重 病, 若 狂 ; 若 知 不 說, 令 彼 調 伏 ; 若 所 修 法, 未 善 通 利 ; 若 知 前 人, 不 能 敬 順 ; 威 儀 不 整 ; 若 彼 鈍 根, 聞 深 妙 法, 生 怖 畏 心 ; 若 知 聞 已, 增 長 邪 見 ; 若 知 聞 已, 毀 呰 退 沒 ; 若 彼 聞 已, 向 惡 人 說 不 教 悔 罪 若 菩 薩, 於 凶 惡 犯 眾 生, 以 瞋 恨 心, 若 自 捨, 若 遮 他 令 捨, 不 教 化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若 忘 遮 他, 犯 非 染 污 起 何 以 故? 菩 薩 於 惡 人 所 起 慈 悲 心, 深 於 善 人 不 犯 者 : 若 狂 ; 若 知 不 說, 令 彼 調 伏, 如 前 說 ; 若 護 他 心 ; 若 護 僧 制 不 同 聲 聞 若 菩 薩, 於 如 來 波 羅 提 木 叉 中, 毘 尼 建 立 遮 罪, 護 眾 生 故, 令 不 信 者 信, 信 者 增 廣, 同 聲 聞 學 何 以 故? 聲 聞 者, 乃 至 自 度, 乃 至 不 離 護 他, 令 不 信 者 信 ; 信 者 增 廣 學, 何 況 菩 薩 第 一 義 度? 又 復 遮 罪, 住 少 利 少 作 少 方 便, 世 尊 為 聲 聞 建 立 者, 菩 薩 不 同 學 此 何 以 故? 聲 聞 自 度 捨 他, 應 住 少 利 少 作 少 方 便, 非 菩 薩 自 度 度 他, 應 住 少 利 少 作 少 方 便 菩 薩 為 眾 生 故, 從 非 親 里 婆 羅 門 居 士 所, 求 百 千 衣, 及 自 恣 與, 當 觀 施 主 堪 與 不 堪, 隨 施 應 受 如 衣, 鉢 亦 如 是 如 衣 鉢, 如 是 自 乞 縷, 令 非 親 里 織 師 織 ; 為 眾 生 故, 應 蓄 積 憍 奢 耶 臥 具 坐 具, 乃 至 百 千 乃 至 金 銀 百 千, 亦 應 受 之 如 是 等, 住 少 利 少 作 少 方 便, 聲 聞 遮 罪, 菩 薩 不 共 學 住 菩 薩 律 儀, 為 諸 眾 生, 若 嫌 恨 心, 住 少 利 少 作 少 方 便 者, 是

169 不 看 病 殺 具 國 使 販 賣 謗 毀 ( 九 ) 若 佛 子, 見 一 切 疾 病 人, 常 應 供 養 如 佛 無 異 八 福 田 中, 看 病 福 田 第 一 福 田 若 父 母 師 僧 弟 子 疾 病, 諸 根 不 具 百 種 病 苦 惱, 皆 養 令 差 而 菩 薩 以 惡 心 瞋 恨, 不 至 僧 房 中 城 邑 曠 野 山 林 道 路 中, 見 病 不 救 者, 犯 輕 垢 罪 ( 十 ) 若 佛 子, 不 得 畜 一 切 刀 杖 弓 箭 鉾 斧 鬪 戰 之 具, 及 惡 網 羅 殺 生 之 器, 一 切 不 得 畜 而 菩 薩 乃 至 殺 父 母 尚 不 加 報, 況 餘 一 切 眾 生 若 故 畜 一 切 刀 杖 者, 犯 輕 垢 罪 ( 十 一 ) 佛 子, 不 得 為 利 養 惡 心 故, 通 國 使 命 軍 陣 合 會 興 師 相 伐 殺 無 量 眾 生, 而 菩 薩 不 得 入 軍 中 往 來, 況 故 作 國 賊 若 故 作 者, 犯 輕 垢 罪 ( 十 二 ) 若 佛 子, 故 販 賣 良 人 奴 婢 六 畜, 市 易 棺 材 板 木 盛 死 之 具, 尚 不 自 作 況 教 人 作 若 故 作 者, 犯 輕 垢 罪 ( 十 三 ) 若 佛 子, 以 惡 心 故 無 事 謗 他 良 人 善 人 法 師 師 僧 國 王 貴 人, 言 犯 七 逆 十 重 於 父 母 兄 弟 六 親 中, 應 生 孝 順 心 慈 悲 心, 反 更 加 於 逆 害 墮 不 如 意 處 者, 犯 輕 垢 罪 住 邪 明 掉 戲 倒 說 菩 薩 法 不 護 譏 嫌 不 折 伏 眾 生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住 少 利 少 作 少 方 便, 犯 非 染 污 起 若 菩 薩, 身 口 諂 曲, 若 現 相, 若 毀 呰, 若 因 利 求 利, 住 邪 命 法, 無 慚 愧 心, 不 能 捨 離,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斷 彼 故, 起 欲 方 便, 煩 惱 增 上, 更 數 數 起 若 菩 薩, 掉 動, 心 不 樂 靜, 高 聲 嬉 戲, 令 他 喜 樂, 作 是 因 緣,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忘 誤,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為 斷 彼 故, 起 欲 方 便, 如 前 說 又, 不 犯 者 : 他 起 慊 恨, 欲 令 止 故 ; 若 他 愁 憂, 欲 令 息 故 ; 若 他 性 好 戲, 為 攝 彼 故, 欲 斷 彼 故, 為 將 護 故 ; 若 他 疑 菩 薩, 慊 恨 違 背, 和 顏 戲 笑, 現 心 淨 故 若 菩 薩, 作 如 是 見, 如 是 說 言 : 菩 薩 不 應 樂 涅 槃, 應 背 涅 槃 ; 不 應 怖 畏 煩 惱, 不 應 一 向 厭 離 何 以 故? 菩 薩 應 於 三 阿 僧 祇 劫, 久 受 生 死, 求 大 菩 提 作 如 是 說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何 以 故? 聲 聞 深 樂 涅 槃, 畏 厭 煩 惱, 百 千 萬 倍, 不 及 菩 薩 深 樂 涅 槃, 畏 厭 煩 惱 謂 諸 聲 聞 但 為 自 利, 菩 薩 不 爾, 普 為 眾 生 彼 習 不 染 污 心, 勝 阿 羅 漢 ; 成 就 有 漏, 離 諸 煩 惱 若 菩 薩, 不 護 不 信 之 言, 不 護 譏 毀, 亦 不 除 滅 若 實 有 過 惡 不 除 滅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實 無 過 惡 而 不 除 滅,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外 道 誹 謗, 及 餘 惡 人 ; 若 出 家 乞 食, 修 善 因 緣, 生 他 譏 毀 ; 若 前 人 若 瞋 若 狂, 而 生 譏 毀 若 菩 薩, 觀 眾 生 應 以 苦 切 之 言, 方 便 利 益 ; 恐 其 憂 惱 而 不 為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觀 彼 現 在 少 所 利 益, 多 起 憂 惱 放 火 焚 燒 ( 十 四 ) 若 佛 子, 以 惡 心 故 放 大 火, 燒 山 林 曠 野 瞋 打 報 復 若 菩 薩, 罵 者 報 罵, 瞋 者 報 瞋, 打 者 報 打, 毀 者 報 毀,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161

170 僻 教 四 月 乃 至 九 月, 放 火 若 燒 他 人 家 屋 宅 城 邑 僧 房 田 木 及 鬼 神 官 物, 一 切 有 主 物 不 得 故 燒 若 故 燒 者, 犯 輕 垢 罪 ( 十 五 ) 若 佛 子, 自 佛 弟 子 及 外 道 人, 六 親 一 切 善 知 識 應 一 一 教 受 持 大 乘 經 律, 應 教 解 義 理, 使 發 菩 提 心 十 發 心 十 長 養 心 十 金 剛 心 三 十 心 中 一 一 解 其 次 第 法 用 而 菩 薩 以 惡 心 瞋 心, 橫 教 他 二 乘 聲 聞 經 律 外 道 邪 見 論 等, 犯 輕 垢 罪 為 利 倒 說 ( 十 六 ) 若 佛 子, 應 好 心 先 學 大 乘 威 儀 經 律, 廣 開 解 義 味 見 後 新 學 菩 薩 有 從 百 里 千 里 來 求 大 乘 經 律, 應 如 法 為 說 一 切 苦 行 若 燒 身 燒 臂 燒 指 若 不 燒 身 臂 指 供 養 諸 佛 非 出 家 菩 薩, 乃 至 餓 虎 狼 師 子 一 切 餓 鬼, 悉 應 捨 身 肉 手 足 而 供 養 之 後 一 一 次 第 為 說 正 法, 使 心 開 意 解 而 菩 薩 為 利 養 故 應 答 不 答, 倒 說 經 律 文 字 無 前 無 後 謗 三 寶 說 者, 犯 輕 垢 罪 恃 勢 乞 求 ( 十 七 ) 若 佛 子, 自 為 飲 食 錢 物 利 養 名 譽 故, 親 近 國 王 王 子 大 臣 百 官 恃 作 形 勢, 乞 索 打 拍 牽 挽, 橫 取 錢 物 一 切 求 利, 名 為 惡 求 多 求 教 他 人 求, 都 無 慈 心 無 孝 順 心 者, 犯 輕 垢 罪 無 解 作 師 ( 十 八 ) 若 佛 子, 學 誦 者, 日 夜 六 時 持 菩 薩, 解 其 義 理 佛 性 之 性 而 菩 薩 不 解 一 句 一 偈 律 因 緣, 詐 言 能 解 者, 即 為 自 欺 誑 亦 欺 誑 他 人 一 一 不 解 一 切 法, 而 為 他 人 作 師 授 者, 犯 輕 垢 罪 兩 舌 ( 十 九 ) 若 佛 子, 以 惡 心 故, 見 持 比 丘 手 捉 香 爐 行 菩 薩 行, 而 鬪 搆 兩 頭 謗 欺 賢 人 無 惡 不 造 若 故 作 者, 犯 輕 垢 罪 不 如 法 懺 謝 不 受 懺 謝 慊 恨 他 貪 心 畜 眷 屬 貪 睡 眠 162 若 菩 薩, 侵 犯 他 人, 或 雖 不 犯, 令 他 疑 者, 即 應 懺 謝, 嫌 恨 輕 慢, 不 如 法 懺 謝,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以 方 便 令 彼 調 伏 ; 若 彼 欲 令 作 不 淨 業 然 後 受 者, 不 謝 無 罪 若 知 彼 人 性 好 鬪 訟, 若 悔 謝 者, 增 其 瞋 怒 ; 若 知 彼 和 忍, 無 嫌 恨 心, 恐 彼 慚 恥, 不 謝 無 罪 若 菩 薩, 他 人 來 犯, 如 法 悔 謝, 以 嫌 恨 心, 欲 惱 彼 故, 不 受 其 懺,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不 嫌 恨, 性 不 受 懺, 是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以 方 便 令 彼 調 伏, 如 前 說 若 彼 不 如 法 悔, 其 心 不 平, 不 受 其 懺, 無 罪 若 菩 薩, 於 他 起 嫌 恨 心, 執 持 不 捨,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為 斷 彼 故, 起 欲 方 便, 如 前 說 若 菩 薩, 為 貪 奉 事, 畜 養 眷 屬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無 貪 心 畜 若 菩 薩, 懶 墮 懈 怠, 耽 樂 睡 眠, 若 非 時, 不 知 量,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病, 若 無 力, 若 遠 行 疲 極 ; 若 為 斷 彼 故, 起 欲 方 便, 如 前 說 不 行 放 救 ( 二 十 ) 若 佛 子, 以 慈 心 故 行 放 生 業, 切 男 子 是 世 論 經 時 若 菩 薩, 以 染 污 心, 論 說 世 事 經 時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171 瞋 打 報 仇 憍 慢 不 請 法 憍 慢 僻 說 我 父, 一 切 女 人 是 我 母 我 生 生 無 不 從 之 受 生, 故 六 道 眾 生 皆 是 我 父 母 而 殺 而 食 者, 即 殺 我 父 母 亦 殺 我 故 身 ; 一 切 地 水 是 我 先 身, 一 切 火 風 是 我 本 體, 故 常 行 放 生, 生 生 受 生 常 住 之 法, 教 人 放 生 若 見 世 人 殺 畜 生 時, 應 方 便 救 護 解 其 苦 難, 常 教 化 講 說 菩 薩 救 度 眾 生 若 父 母 兄 弟 死 亡 之 日, 應 請 法 師 講 菩 薩 經 福 資 亡 者, 得 見 諸 佛 生 人 天 上, 若 不 爾 者 犯 輕 垢 罪 ( 二 十 一 ) 佛 子, 不 得 以 瞋 報 瞋 以 打 報 打, 若 殺 父 母 兄 弟 六 親 不 得 加 報 若 國 主 為 他 人 殺 者, 亦 不 得 加 報 殺 生 報 生 不 順 孝 道, 尚 不 畜 奴 婢 打 拍 罵 辱, 日 日 起 三 業 口 罪 無 量, 況 故 作 七 逆 之 罪 而 出 家 菩 薩 無 慈 報 讎, 乃 至 六 親 中 故 報 者, 犯 輕 垢 罪 ( 二 十 二 ) 若 佛 子, 初 始 出 家 未 有 所 解, 而 自 恃 聰 明 有 智 或 恃 高 貴 年 宿, 或 恃 大 姓 高 門 大 解 大 福 饒 財 七 寶, 以 此 憍 慢 而 不 諮 受 先 學 法 師 經 律 其 法 師 者, 或 小 姓 年 少 卑 門 貧 窮 諸 根 不 具, 而 實 有 德 一 切 經 律 盡 解 而 新 學 菩 薩 不 得 觀 法 師 種 姓, 而 不 來 諮 受 法 師 第 一 義 諦 者, 犯 輕 垢 罪 ( 二 十 三 ) 若 佛 子, 佛 滅 度 後, 欲 心 好 心 受 菩 薩 時, 於 佛 菩 薩 形 像 前 自 誓 受 當 七 日 佛 前 懺 悔, 得 見 好 相 便 得 若 不 得 好 相, 應 二 七 三 七 乃 至 一 年, 要 得 好 相 得 好 相 已, 便 得 佛 菩 薩 形 像 前 受 ; 若 不 得 好 相, 雖 佛 像 前 受, 不 得 若 現 前 先 受 菩 薩 法 師 前 受 時, 不 須 要 見 好 相 何 以 故? 以 是 法 師 師 師 相 授 故, 不 須 好 相 是 以 法 師 前 受 即 得, 以 生 重 心 故 便 得 若 千 里 內 無 能 授 師, 得 佛 菩 薩 形 像 前 受 而 要 見 好 相 若 法 師 自 倚 解 經 律 大 乘 學, 與 國 不 受 師 教 隨 五 蓋 心 取 世 禪 163 犯 染 污 起 若 忘 誤 經 時,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見 他 聚 話, 護 彼 意 故, 須 臾 暫 聽 ; 若 暫 答 他 問 未 曾 聞 事 若 菩 薩, 欲 求 定 心, 嫌 恨 憍 慢, 不 受 師 教,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病, 若 無 力 ; 若 知 彼 人 作 顛 倒 說 ; 若 自 多 聞 有 力 ; 若 先 已 受 法 若 菩 薩, 起 五 蓋 心, 不 開 覺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為 斷 彼 故, 起 欲 方 便, 如 前 說

172 不 習 學 佛 不 善 知 眾 獨 受 利 養 受 別 請 別 請 僧 王 太 子 百 官 以 為 善 友 而 新 學 菩 薩 來 問 若 經 義 律 義, 輕 心 惡 心 慢 心, 不 一 一 好 答 問 者, 犯 輕 垢 罪 ( 二 十 四 ) 若 佛 子, 有 佛 經 律 大 乘 正 法 正 見 正 性 正 法 身 而 不 能 勤 學 修 習 而 捨 七 寶 反 學 邪 見 二 乘 外 道 俗 典, 阿 毘 曇 雜 論 書 記, 是 斷 佛 性 障 道 因 緣, 非 行 菩 薩 道 若 故 作 者, 犯 輕 垢 罪 ( 二 十 五 ) 若 佛 子, 佛 滅 後, 為 說 法 主 為 僧 房 主 教 化 主 坐 禪 主 行 來 主, 應 生 慈 心 善 和 鬪 訟, 善 守 三 寶 物 莫 無 度 用 如 自 己 有 而 反 亂 眾 鬪 諍 恣 心 用 三 寶 物 者, 犯 輕 垢 罪 ( 二 十 六 ) 若 佛 子, 先 在 僧 房 中 住, 後 見 客 菩 薩 比 丘 來 入 僧 房 舍 宅 城 邑 國 王 宅 舍 中, 乃 至 夏 坐 安 居 處 及 大 會 中 ; 先 住 僧 應 迎 來 送 去 飲 食 供 養 房 舍 臥 具, 繩 床 事 事 給 與, 若 無 物 應 賣 自 身 及 以 男 女 供 給 所 須 悉 以 與 之 若 有 檀 越 來 請 眾 僧, 客 僧 有 利 養 分, 僧 房 主 應 次 第 差 客 僧 受 請 ; 而 先 住 僧 獨 受 請 不 差 客 僧, 僧 房 主 得 無 量 罪, 畜 生 無 異 非 沙 門 非 釋 種 姓 若 故 作 者, 犯 輕 垢 罪 ( 二 十 七 ) 若 佛 子, 一 切 不 得 受 別 請 利 養 入 己, 而 此 利 養 屬 十 方 僧, 而 別 受 請 即 取 十 方 僧 物 入 己 八 福 田 諸 佛 聖 人 一 一 師 僧 父 母 病 人 物 自 己 用 故, 犯 輕 垢 罪 ( 二 十 八 ) 若 佛 子, 有 出 家 菩 薩 在 家 菩 薩 及 一 切 檀 越, 請 僧 福 田 求 願 之 時, 應 入 僧 房 問 知 事 人 今 毀 聲 聞 法 背 大 向 小 164 若 菩 薩, 如 是 見, 如 是 說 言 : 菩 薩 不 應 聽 聲 聞 經 法, 不 應 受, 不 應 學 菩 薩 何 用 聲 聞 法 為?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何 以 故? 菩 薩 尚 聽 外 道 異 論, 況 復 佛 語? 不 犯 者 : 專 學 菩 薩 藏, 未 能 周 及 若 菩 薩, 於 菩 薩 藏 不 作 方 便, 棄 捨 不 學, 一 向 修 習 聲 聞 經 法,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習 佛 法 若 菩 薩, 於 佛 所 說, 棄 捨 不 學, 反 習 外 道 邪 論 世 俗 經 典,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上 聰 明, 能 速 受 學 ; 若 久 學 不 忘 ; 若 思 惟 知 義 ; 若 於 佛 法 具 足 觀 察, 得 不 動 智 ; 若 於 日 日 常 以 二 分 受 學 佛 經, 一 分 外 典 ; 是 名 不 犯 如 是 菩 薩 善 於 世 典 外 道 邪 論, 愛 樂 不 捨, 不 作 毒 想,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信 深 法 若 菩 薩, 聞 菩 薩 法 藏 甚 深 義, 真 實 義, 諸 佛 菩 薩 無 量 神 力, 誹 謗 不 受, 言 : 非 利 益, 非 如 來 說, 是 亦 不 能 安 樂 眾 生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或 自 心 不 正 思 惟 故 謗, 或 隨 順 他 故 謗 是 菩 薩 聞 第 一 甚 深 義, 不 生 解 心 是 菩 薩, 應 起 信 心, 不 諂 曲 心, 作 是 學 : 我 大 不 是 盲 無 慧 目 ; 如 來 慧 眼, 如 是 隨 順 說 ; 如 來 有 餘 說, 云 何 起 謗? 是 菩 薩, 自 處 無 知 處 如 是 如 來 現 知 見 法, 正 觀, 正 向, 不 犯, 非 不 解 謗 歎 己 毀 他 若 菩 薩, 以 貪 恚 心, 自 歎 己 德, 毀 呰 他 人,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輕 毀 外 道, 稱 揚 佛 法 ; 若 以 方

173 邪 命 自 活 不 敬 好 時 不 行 救 贖 損 害 眾 生 欲 次 第 請 者 即 得 十 方 賢 聖 僧 而 世 人 別 請 五 百 羅 漢 菩 薩 僧, 不 如 僧 次 一 凡 夫 僧, 若 別 請 僧 者, 是 外 道 法 七 佛 無 別 請 法, 不 順 孝 道 ; 若 故 別 請 僧 者, 犯 輕 垢 罪 ( 二 十 九 ) 若 佛 子, 以 惡 心 故 為 利 養 故, 販 賣 男 女 色 ; 自 手 作 食 自 磨 自 舂, 占 相 男 女 解 夢 吉 凶 是 男 是 女 呪 術 工 巧 調 鷹 方 法 和 合 百 種 毒 藥 千 種 毒 藥 蛇 毒 生 金 銀 蠱 毒, 都 無 慈 心 若 故 作 者, 犯 輕 垢 罪 ( 三 十 ) 若 佛 子, 以 惡 心 故 自 身 謗 三 寶, 詐 現 親 附, 口 便 說 空 行 在 有 中, 為 白 衣 通 致 男 女 交 會 婬 色 縛 著 於 六 齋 日 年 三 長 齋 月, 作 殺 生 劫 盜 破 齋 犯 者, 犯 輕 垢 罪 ( 三 十 一 ) 佛 子, 佛 滅 度 後 於 惡 世 中, 若 見 外 道 一 切 惡 人 劫 賊 賣 佛 菩 薩 父 母 形 像, 販 賣 經 律, 販 賣 比 丘 比 丘 尼 亦 賣 發 心 菩 薩 道 人 或 為 官 使, 與 一 切 人 作 奴 婢 者 ; 而 菩 薩 見 是 事 已, 應 生 慈 心 方 便 救 護 處 處 教 化 取 物 贖 佛 菩 薩 形 像, 及 比 丘 比 丘 尼 發 心 菩 薩 一 切 經 律 若 不 贖 者, 犯 輕 垢 罪 ( 三 十 二 ) 若 佛 子 不 得 畜 刀 仗 弓 箭 販 賣 輕 秤 小 斗 因 官 形 勢 取 人 財 物 害 心 繫 縛 破 壞 成 功 長 養 猫 狸 猪 狗 若 故 作 者 犯 輕 垢 罪 165 便 令 彼 調 伏, 如 前 說 又 不 犯 者 : 令 不 信 者 信, 信 者 增 廣 驕 慢 不 聽 法 若 菩 薩, 聞 說 法 處, 若 決 定 論 處, 以 憍 慢 心 瞋 恨 心, 不 往 輕 毀 法 師 不 同 事 不 看 病 聽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不 解, 若 病, 若 無 力, 若 彼 顛 倒 說 法, 若 護 說 者 心 ; 若 數 數 聞, 已 受 持, 已 知 義 ; 若 多 聞, 若 聞 持, 若 如 說 行 ; 若 修 禪 定 不 欲 暫 廢 ; 若 鈍 根, 難 悟 難 受 難 持 ; 不 往 者, 皆 不 犯 若 菩 薩, 輕 說 法 者, 不 生 恭 敬, 嗤 笑 毀 呰, 但 著 文 字, 不 依 實 義,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菩 薩, 住 律 儀, 見 眾 生 所 作, 以 瞋 恨 心, 不 與 同 事, 所 謂 : 思 量 諸 事, 若 行 路, 若 如 法 興 利, 若 田 業, 若 牧 牛, 若 和 諍, 若 吉 會, 若 福 業 不 與 同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病, 若 無 力 ; 若 彼 自 能 辦, 若 彼 自 有 多 伴, 若 彼 所 作 事 非 法, 非 義 ; 若 以 方 便 令 彼 調 伏, 如 前 說 ; 若 先 許 他, 若 彼 有 怨 ; 若 自 修 善 業 不 欲 暫 廢, 若 性 闇 鈍, 若 護 多 人 意, 若 護 僧 制 ; 不 與 同 者, 皆 不 犯 若 菩 薩, 見 羸 病 人, 以 瞋 恨 心, 不 往 瞻 視,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自 病, 若 無 力, 若 教 有 力 隨 順 病 者 ; 若 知 彼 人 自 有 眷 屬, 若 彼 有 力, 自 能 經 理 ; 若 病 數 發, 若 長 病 ; 若 修 勝 業 不 欲 暫 廢 ; 若 闇 鈍, 難 悟 難 受 難 持, 難 緣 中 住 ; 若 先 看 他 病 如

174 邪 業 覺 觀 暫 念 小 乘 不 發 願 不 發 誓 ( 三 十 三 ) 若 佛 子, 以 惡 心 故 觀 一 切 男 女 等 鬪, 軍 陣 兵 將 劫 賊 等 鬪 ; 亦 不 得 聽 吹 貝 鼓 角 琴 瑟 箏 笛 箜 篌 歌 叫 伎 樂 之 聲 不 得 摴 蒲 圍 碁 波 羅 賽 戲 彈 碁 六 博 拍 毬 擲 石 投 壺 八 道 行 城 爪 鏡 蓍 草 楊 枝 鉢 盂 髑 髏, 而 作 卜 筮 不 得 作 盜 賊 使 命, 一 一 不 得 作 ; 若 故 作 者, 犯 輕 垢 罪 ( 三 十 四 ) 若 佛 子, 護 持 禁, 行 住 坐 臥 日 夜 六 時 讀 誦 是 ; 猶 如 金 剛, 如 帶 持 浮 囊 欲 度 大 海 如 草 繫 比 丘, 常 生 大 乘 善 信 自 知 我 是 未 成 之 佛, 諸 佛 是 已 成 之 佛, 發 菩 提 心, 念 念 不 去 心 若 起 一 念 二 乘 外 道 心 者, 犯 輕 垢 罪 ( 三 十 五 ) 若 佛 子, 常 應 發 一 切 願, 孝 順 父 母 師 僧 三 寶, 願 得 好 師 同 學 善 友 知 識 常 教 我 大 乘 經 律, 十 發 趣 十 長 養 十 金 剛 十 地, 使 我 開 解 如 法 修 行 堅 持 佛, 寧 捨 身 命 念 念 不 去 心 若 一 切 菩 薩 不 發 是 願 者, 犯 輕 垢 罪 ( 三 十 六 ) 若 佛 子, 發 十 大 願 已, 持 佛 禁 ; 作 是 願 言 寧 以 此 身 投 熾 然 猛 火 大 坑 刀 山, 終 不 毀 犯 三 世 諸 佛 經 律 與 一 切 女 人 作 不 淨 行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熱 鐵 羅 網 千 重 周 匝 纏 身, 終 不 以 破 之 身 受 於 信 心 檀 越 一 切 衣 服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此 口 吞 熱 鐵 丸 及 大 流 猛 火 經 百 千 劫, 終 不 以 破 之 口 食 信 心 檀 越 百 味 飲 食 不 諫 惡 人 不 報 恩 不 慰 憂 惱 不 施 財 病, 窮 苦 亦 爾 若 菩 薩, 見 眾 生 造 今 世 後 世 惡 業, 以 嫌 恨 心, 不 為 正 說,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自 無 智, 若 無 力, 若 使 有 力 者 說 ; 若 彼 自 有 力, 若 彼 自 有 善 知 識 ; 若 以 方 便 令 彼 調 伏, 如 前 說 ; 若 為 正 說, 於 我 憎 恨 ; 若 出 惡 言, 若 顛 倒 受, 若 無 愛 敬, 若 復 彼 人 性 弊 [ 怡 - 台 + 龍 ] 戾 若 菩 薩, 受 他 恩 惠, 以 嫌 恨 心, 不 以 答 謝, 若 等 若 增 酬 報 彼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作 方 便 而 無 力, 若 以 方 便 令 彼 調 伏, 如 前 說 ; 若 欲 報 恩 而 彼 不 受 若 菩 薩, 見 諸 眾 生, 有 親 屬 難 財 物 難, 以 嫌 恨 心, 不 為 開 解, 除 其 憂 惱,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如 前 不 同 事 中 說 若 菩 薩, 有 求 飲 食 衣 服, 以 瞋 恨 心, 不 能 給 施,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自 無, 若 求 非 法 物, 若 不 益 彼 物 ; 若 以 方 便 令 彼 調 伏, 如 前 說 ; 若 彼 犯 王 法, 護 王 意 故 ; 若 護 僧 制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此 身 臥 大 猛 火 羅 網 熱 鐵 地 上, 終 不 以 破 之 身 受 信 心 檀 越 百 種 床 座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此 身 受 三 百 鉾 刺 經 一 劫 二 劫, 終 166

175 不 以 破 之 身 受 信 心 檀 越 百 味 醫 藥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此 身 投 熱 鐵 鑊 經 百 千 劫, 終 不 以 破 之 身 受 信 心 檀 越 千 種 房 舍 屋 宅 園 林 田 地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鐵 鎚 打 碎 此 身 從 頭 至 足 令 如 微 塵, 終 不 以 破 之 身 受 信 心 檀 越 恭 敬 禮 拜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百 千 熱 鐵 刀 鉾 挑 其 兩 目, 終 不 以 破 之 心 視 他 好 色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百 千 鐵 錐 遍 劖 刺 耳 根 經 一 劫 二 劫 終 不 以 破 之 心 聽 好 音 聲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百 千 刃 刀 割 去 其 鼻 終 不 以 破 之 心 貪 嗅 諸 香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百 千 刃 刀 割 斷 其 舌, 終 不 以 破 之 心 食 人 百 味 淨 食 復 作 是 願, 寧 以 利 斧 斬 斫 其 身, 終 不 以 破 之 心 貪 著 好 觸 冐 難 遊 行 復 作 是 願, 願 一 切 眾 生 悉 得 成 佛 而 菩 薩 若 不 發 是 願 者, 犯 輕 垢 罪 ( 三 十 七 ) 若 佛 子 常 應 二 時 頭 陀 冬 夏 坐 禪 結 夏 安 居, 常 用 楊 枝 澡 豆 三 衣 瓶 鉢 坐 具 錫 杖 香 爐 漉 水 囊 手 巾 刀 子 火 燧 鑷 子 繩 床 經 律 佛 像 菩 薩 形 像 而 菩 薩 行 頭 陀 時 及 遊 方 時, 行 來 百 里 千 里, 此 十 八 種 物 常 隨 其 身 不 如 法 攝 眾 若 菩 薩, 攝 受 徒 眾, 以 瞋 恨 心, 不 如 法 教 授, 不 能 隨 時 從 婆 羅 門 居 士 所, 求 衣 食 臥 具 醫 藥 房 舍, 隨 時 供 給,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放 逸,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以 方 便 令 彼 調 伏, 如 前 說 ; 若 護 僧 制, 若 病, 若 無 力, 若 使 有 力 者 說 ; 若 彼 有 力, 多 知 識 大 德, 自 求 167

176 乖 尊 卑 次 序 不 修 福 慧 頭 陀 者 從 正 月 十 五 日 至 三 月 十 五 日, 八 月 十 五 日 至 十 月 十 五 日, 是 二 時 中 此 十 八 種 物, 常 隨 其 身 如 鳥 二 翼 若 布 薩 日 新 學 菩 薩, 半 月 半 月 布 薩 誦 十 重 四 十 八 輕 時 於 諸 佛 菩 薩 形 像 前, 一 人 布 薩 即 一 人 誦, 若 二 人 三 人 乃 至 百 千 人 亦 一 人 誦 誦 者 高 座, 聽 者 下 坐, 各 各 披 九 條 七 條 五 條 袈 裟 結 夏 安 居 一 一 如 法, 若 頭 陀 時 莫 入 難 處 若 國 難 惡 王, 土 地 高 下 草 木 深 邃, 師 子 虎 狼 水 火 風 難, 及 以 劫 賊 道 路 毒 蛇, 一 切 難 處 悉 不 得 入 若 頭 陀 行 道 乃 至 夏 坐 安 居, 是 諸 難 處 悉 不 得 入 ; 若 故 入 者, 犯 輕 垢 罪 ( 三 十 八 ) 若 佛 子, 應 如 法 次 第 坐 ; 先 受 者 在 前 坐, 後 受 者 在 後 坐 不 問 老 少 比 丘 比 丘 尼 貴 人 國 王 王 子 乃 至 黃 門 奴 婢, 皆 應 先 受 者 在 前 坐 ; 後 受 者 次 第 而 坐, 莫 如 外 道 癡 人 若 老 若 少 無 前 無 後, 坐 無 次 第 兵 奴 之 法, 我 佛 法 中 先 者 先 坐 後 者 後 坐, 而 菩 薩 不 次 第 坐 者, 犯 輕 垢 罪 ( 三 十 九 ) 佛 子, 常 應 教 化 一 切 眾 生, 建 立 僧 房 山 林 園 田 立 作 佛 塔 冬 夏 安 居 坐 禪 處 所, 一 切 行 道 處, 皆 應 立 之, 而 菩 薩 應 為 一 切 眾 生 講 說 大 乘 經 律 若 疾 病 國 難 賊 難, 父 母 兄 弟 和 上 阿 闍 梨 亡 滅 之 日, 及 三 七 日 乃 至 七 七 日 亦 應 讀 誦 講 說 大 乘 經 律, 齋 會 求 福 行 來 治 生 大 火 所 燒 大 水 所 漂, 黑 風 所 吹 船 舫, 江 河 大 海 羅 剎 之 難, 亦 應 讀 誦 講 說 此 經 律 乃 至 一 切 罪 報 三 報 七 逆 八 難, 杻 械 枷 鎖 繫 縛 其 身, 多 婬 多 瞋 多 愚 癡 多 疾 病, 皆 應 讀 誦 講 說 此 經 律 而 新 學 菩 薩 若 不 不 隨 他 不 隨 喜 功 德 眾 具 ; 若 曾 受 教, 自 已 知 法 ; 若 外 道 竊 法, 不 能 調 伏 若 菩 薩, 以 嫌 恨 心, 不 隨 他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彼 欲 為 不 如 法 事 ; 若 病 若 無 力, 若 護 僧 制 ; 若 彼 雖 如 法, 能 令 多 人 起 非 法 事 ; 若 伏 外 道 故, 若 以 方 便 令 彼 調 伏 若 菩 薩, 知 他 眾 生 有 實 功 德, 以 嫌 恨 心, 不 向 人 說, 亦 不 讚 歎 ; 有 讚 歎 者, 不 唱 善 哉 ;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放 逸,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知 彼 少 欲, 護 彼 意 故 ; 若 病, 若 無 力 ; 若 以 方 便 令 彼 調 伏 ; 若 護 僧 制 ; 若 令 彼 人 起 煩 惱, 起 溢 喜, 起 慢, 起 非 義, 除 此 諸 患 故 ; 若 實 功 德, 似 非 功 德 ; 若 實 善 說, 似 非 實 說 ; 若 為 摧 伏 外 道 邪 見 ; 若 待 說 竟 爾 者, 犯 輕 垢 罪 揀 擇 受 ( 四 十 ) 佛 言 : 佛 子, 與 人 受 時, 不 得 蕑 擇 一 切 不 行 威 折 若 菩 薩, 見 有 眾 生 應 呵 責 者, 應 折 伏 者, 應 罰 黜 者, 以 染 污 168

177 為 利 作 師 國 王 王 子 大 臣 百 官, 比 丘 比 丘 尼 信 男 信 女 婬 男 婬 女 十 八 梵 天 六 欲 天 子 無 根 二 根 黃 門 奴 婢, 一 切 鬼 神 盡 得 受 應 教 身 所 著 袈 裟, 皆 使 壞 色 與 道 相 應, 皆 染 使 青 黃 赤 黑 紫 色 一 切 染 衣, 乃 至 臥 具 盡 以 壞 色, 身 所 著 衣 一 切 染 色 若 一 切 國 土 中 國 人 所 著 衣 服, 比 丘 皆 應 與 其 俗 服 有 異 若 欲 受 時 師 應 問 言, 汝 現 身 不 作 七 逆 罪 耶, 菩 薩 法 師 不 得 與 七 逆 人 現 身 受 七 逆 者 : 出 佛 身 血, 殺 父, 殺 母, 殺 和 上, 殺 阿 闍 梨, 破 羯 磨 轉 法 輪 僧, 殺 聖 人 若 具 七 遮 即 現 身 不 得, 餘 一 切 人 盡 得 受 出 家 人 法 不 向 國 王 禮 拜, 不 向 父 母 禮 拜, 六 親 不 敬, 鬼 神 不 禮 但 解 師 語, 有 百 里 千 里 來 求 法 者 而 菩 薩 法 師, 以 惡 心 而 不 即 與 授 一 切 眾 生 者, 犯 輕 垢 罪 ( 四 十 一 ) 若 佛 子, 教 化 人 起 信 心 時 菩 薩 與 他 人 作 教 誡 法 師 者, 見 欲 受 人, 應 教 請 二 師 和 上 阿 闍 梨 二 師 應 問 言, 汝 有 七 遮 罪 不 若 現 身 有 七 遮, 師 不 應 與 受, 無 七 遮 者 得 受 若 有 犯 十 者 應 教 懺 悔, 在 佛 菩 薩 形 像 前, 日 夜 六 時 誦 十 重 四 十 八 輕 若 到 禮 三 世 千 佛 得 見 好 相, 若 一 七 日 二 三 七 日 乃 至 一 年 要 見 好 相 好 相 者 佛 來 摩 頂 見 光 見 華 種 種 異 相, 便 得 滅 罪 若 無 好 相 雖 懺 無 益, 是 人 現 身 亦 不 得, 而 得 增 受 若 犯 四 十 八 輕 者, 對 首 懺 罪 滅, 不 同 七 遮, 而 教 誡 師 於 是 法 中 一 一 好 解 若 不 解 大 乘 經 律 若 輕 若 重 是 非 之 相, 不 解 第 一 義 諦 習 種 性 長 養 性 不 可 壞 性 道 種 性 正 性, 其 中 多 少 觀 行 出 入 十 禪 支 一 切 行 法, 一 一 不 得 此 法 中 意 而 菩 薩 為 利 養 故 為 名 聞 故, 惡 求 多 求 貪 利 弟 子, 而 詐 現 解 一 切 經 律 為 神 力 不 折 攝 169 心, 不 呵 責 ; 若 呵 責, 不 折 伏 ; 若 折 伏, 不 罰 黜 ;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染 污 起 若 懶 墮 懈 怠 放 逸,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彼 不 可 治, 不 可 與 語, 難 可 教 誨, 多 起 慊 恨 ; 若 觀 時 ; 若 恐 因 彼 起 鬪 諍 相 違, 若 相 言 訟 ; 若 僧 諍, 若 壞 僧 ; 若 彼 不 諂 曲, 有 慚 愧 心, 漸 自 改 悔 若 菩 薩, 成 就 種 種 神 力, 應 恐 怖 者, 而 恐 怖 之 ; 應 引 接 者, 而 引 接 之 ; 欲 令 眾 生 消 信 施 故 不 以 神 力 恐 怖, 引 接 者, 是 名 為 犯 眾 多 犯, 是 犯 非 染 污 起 不 犯 者 : 若 彼 眾 生 更 起 染 著, 外 道 謗 聖, 成 就 邪 見, 一 切 不 犯 若 彼 發 狂, 若 增 苦 受

178 為 惡 人 說 無 慙 受 施 不 供 養 經 典 不 化 眾 生 說 法 不 如 法 供 養 故 是 自 欺 詐 亦 欺 詐 他 人 故 與 人 受 者, 犯 輕 垢 罪 ( 四 十 二 ) 若 佛 子, 不 得 為 利 養 故 於 未 受 菩 薩 者 前 若 外 道 惡 人 前 說 此 千 佛 大, 邪 見 人 前 亦 不 得 說, 除 國 王 餘 一 切 不 得 說 ; 是 惡 人 輩 不 受 佛, 名 為 畜 生 生 生 不 見 三 寶, 如 木 石 無 心, 名 為 外 道 邪 見 人 輩, 木 頭 無 異 而 菩 薩 於 是 惡 人 前 說 七 佛 教 者, 犯 輕 垢 罪 ( 四 十 三 ) 若 佛 子, 信 心 出 家 受 佛 正, 故 起 心 毀 犯 聖 者, 不 得 受 一 切 檀 越 供 養, 亦 不 得 國 王 地 上 行, 不 得 飲 國 王 水 ; 五 千 大 鬼 常 遮 其 前, 鬼 言 大 賊 若 入 房 舍 城 邑 宅 中, 鬼 復 常 掃 其 脚 跡, 一 切 世 人 罵 言 佛 法 中 賊 一 切 眾 生 眼 不 欲 見, 犯 之 人 畜 生 無 異 木 頭 無 異 ; 若 毀 正 者, 犯 輕 垢 罪 ( 四 十 四 ) 若 佛 子, 常 應 一 心 受 持 讀 誦 大 乘 經 律, 剝 皮 為 紙 刺 血 為 墨, 以 髓 為 水 析 骨 為 筆 書 寫 佛, 木 皮 穀 紙 絹 素 竹 帛 亦 應 悉 書 持 常 以 七 寶 無 價 香 花 一 切 雜 寶, 為 箱 囊 盛 經 律 卷 若 不 如 法 供 養 者, 犯 輕 垢 罪 ( 四 十 五 ) 若 佛 子, 常 起 大 悲 心, 若 入 一 切 城 邑 舍 宅, 見 一 切 眾 生, 應 當 唱 言 汝 等 眾 生 盡 應 受 三 歸 十 若 見 牛 馬 猪 羊 一 切 畜 生, 應 心 念 口 言, 汝 是 畜 生 發 菩 提 心 而 菩 薩 入 一 切 處 山 林 川 野, 皆 使 一 切 眾 生 發 菩 提 心, 是 菩 薩 若 不 教 化 眾 生 者, 犯 輕 垢 罪 ( 四 十 六 ) 若 佛 子, 常 行 教 化 起 大 悲 心, 入 檀 越 貴 人 家 一 切 眾 中 不 得 立 為 白 衣 說 法 應 白 衣 眾 前 高 座 上 坐, 法 師 比 丘 不 得 地 立 為 四 眾 說 法 若 說 法 170

179 時, 法 師 高 座 香 花 供 養, 四 眾 聽 者 下 坐, 如 孝 順 父 母 敬 順 師 教 如 事 火 婆 羅 門, 其 說 法 者 若 不 如 法, 犯 輕 垢 罪 非 法 制 限 ( 四 十 七 ) 若 佛 子, 皆 以 信 心 受 佛 者, 若 國 王 太 子 百 官 四 部 弟 子, 自 恃 高 貴 破 滅 佛 法 律, 明 作 制 法 制 我 四 部 弟 子 不 聽 出 家 行 道, 亦 復 不 聽 造 立 形 像 佛 塔 經 律, 破 三 寶 之 罪 ; 而 故 作 破 法 者, 犯 輕 垢 罪 破 法 ( 四 十 八 ) 若 佛 子, 以 好 心 出 家 而 為 名 聞 利 養, 於 國 王 百 官 前 說 七 佛, 橫 與 比 丘 比 丘 尼 菩 薩 弟 子 作 繫 縛 事, 如 師 子 身 中 蟲 自 食 師 子 肉, 非 外 道 天 魔 能 破 若 受 佛 者, 應 護 佛 如 念 一 子, 如 事 父 母 而 菩 薩 聞 外 道 惡 人 以 惡 言 謗 佛 時, 如 三 百 鉾 刺 心, 千 刀 萬 杖 打 拍 其 身 等 無 有 異 ; 寧 自 入 地 獄 經 百 劫, 而 不 用 一 聞 惡 言 破 佛 之 聲, 而 況 自 破 佛 教 人 破 法 因 緣, 亦 無 孝 順 之 心, 若 故 作 者, 犯 輕 垢 罪 171

厨房小知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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