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案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 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 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 ( 以下简称沥青 )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 ( 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 以下简称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 和临近交割月份 ( 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 )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 以下简称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 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 ( 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 以下简称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 和临近交割月份 ( 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 )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 以下简称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 第三条会员或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交易所 ) 1
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各品种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五条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 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 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 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七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 应当填写 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 ( 审批 ) 表, 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 一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二 ) 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 ; ( 三 ) 当年或下一年度现货经营计划 ; 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 ; ( 四 )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 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 保值目标 预期的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 ( 五 )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 天然橡胶和沥青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 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 会员或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 2
申请 ( 审批 ) 表, 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户性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九条燃料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 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 会员或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条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 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 套期保值品种 交易部位 买卖数量 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 历史经营状况 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 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三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二条需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 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 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 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 应当填写 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生产类 当年或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 ; 与申请套期保值 3
加工类 贸易及其他类 交易头寸相对应的现货仓单或者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 当年或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 ;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加工订单或购销合同 ;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者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 ( 购销合同或发票 )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购销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 ;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 购销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除前条规定证明材料外, 交易所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 天然橡胶和沥青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 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 第十六条燃料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四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 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 第十七条交易所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 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 现货经营状况 对应期货 4
合约的持仓状况 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 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 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八条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 天然橡胶和沥青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 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时, 将参照已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该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额度中的较低标准执行, 并按此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 通过申请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 将按获批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执行 燃料油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 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时, 将参照已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该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额度中的较低标准执行, 并按此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 通过申请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 将按获批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执行 第四章套期保值交易第十九条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 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 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 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 视为自动放弃套 5
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二十条铜 铝 锌 铅 镍 锡 螺纹钢 线材 热轧卷板 黄金 白银 天然橡胶和沥青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前第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相关品种套期保值持仓临近交割期整倍数调整参照投机持仓整倍数调整方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 进入交割月份后, 套期保值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的履约保证, 充抵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五章套期保值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后, 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 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 ) 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 通知其准予办理 ; ( 二 ) 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 通知其不予办理 ; ( 三 ) 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 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资信情况及期货 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 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 期货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
第二十七条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期间, 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时,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 ( 或者设定的额度标准 )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 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 ; 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 第三十条获批套期保值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在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或者利用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限制开仓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市场发生风险时, 为化解市场风险, 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 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市场 现货市场和持仓情况随时要求申请会员或客户对其已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 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 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 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 并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 手续费 7
采取优惠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 自镍 锡期货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 注 :1 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 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 2 实施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其余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