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9 頁至第 22 頁及第 26 頁至第 33 頁 ( 四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五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障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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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華南永昌亞太動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華南永昌亞太動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平衡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7 頁至第 10 頁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外六 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 新臺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壹佰億元 ( 包括累積型及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 : 壹拾億個單位 ( 包括累積型及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九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 二 )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收益分配金額由經理公司決定, 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 三 )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地區包括新興市場,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或可能因受益人大量贖回,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此外, 本基金得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故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 1

2 一般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9 頁至第 22 頁及第 26 頁至第 33 頁 ( 四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五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障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需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 六 ) 有關基金之配息組成項目表將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投資人可至 查詢 ( 七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為 : (1)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2) 本公司網址 : 中華民國一 五年十月刊印 2

3 封裏 一 基金經理公司 名 稱 :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3 樓之 1 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 : 陳紹蔚職稱 : 總經理 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willie.chen@hnfunds.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話 :(02) 地址 :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名 地 稱 : 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址 :155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XY UK 電話 :(44) 網 址 :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 渣打銀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電話 :(852) 地 網 址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wun Tong Road, Kwun Tong Kowloon, Hong Kong 址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姓名 : 劉永富 廖婉怡 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電話 :(02) 網 圵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 :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於營業時間內陳列於經理公司, 投資人可親取或以來電 傳真 來信索取或直接至本公司網站 ( 及公開資訊觀測站 ( 查閱, 本公司亦將依投資人之需求, 以郵寄或 的方式提供 3

4 目錄 基金概況... 6 壹 基金簡介... 6 貳 基金性質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肆 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拾玖 本基金之清算

5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銷售機構 貳 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肆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伍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陸 其他依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附錄一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暨查核報告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四 基金運用狀況 附錄五 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附錄六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5

6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華南永昌亞太動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累積型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 淨發行總面額 ( 包括累積型及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 ( 包括累積型及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參仟萬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 ( 包括累積型及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占原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基金之成立條件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六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興櫃股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承銷中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前述所稱 興櫃股票 僅限於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者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 1.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 6

7 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含反向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s); 其中投資之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2) 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符合下表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a DBRS Ltd. A Fitch, Inc. A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A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A2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A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A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A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A Morningstar, Inc. A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4.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5.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興櫃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 經理公司將參照全球總體經濟表現 貨幣政策等, 依據投資決策會議決定當時景氣循環位置, 動態調整股債投資比例, 但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有關前開景氣循環之說明詳見公開說明書基金簡介之 投資策略 ;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投資於亞太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7

8 之六十 ( 含 ); 本基金主要投資之亞太國家或地區詳載於公開說明書 ( 註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第 ( 二 ) 款第 4 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 註 ) 本基金主要投資之亞太國家或地區, 包括中國大陸 香港 臺灣 日本 韓國 印度 印尼 新加坡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馬來西亞 緬甸 柬埔寨 澳洲 紐西蘭等 ( 二 )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1. 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第 4. 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第 4. 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第 4. 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第 4. 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第 4. 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本項所述之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定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信用評等等級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5. 由於高收益債券與景氣具有較高的連動性, 在景氣復甦期間可望提供較一般債券佳的投資貢獻, 本基金將密切觀察全球景氣狀況, 伺機佈局高收益債券為本基金增加 8

9 投資收益 ( 三 )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本款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本基金任一或合計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或非預期事件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 5% 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 8% 以上 ( 四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一 ) 款所列之比例限制 ( 五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 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或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六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七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 八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九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股價指數 利率指數 股票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十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 9

10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將採用 由上而下 及 由下而上, 依下列方式決定有助增進報酬或降低風險的資產以建構完整之投資組合 : (1) 第一階段 由上而下 (Top-down) 方式進行總體經濟環境基礎面研究 : 所謂 由上而下 乃側重於總體經濟面的分析, 以全球投資展望為出發點, 同時參酌亞太地區與個別國家事件及財政與貨幣政策的決策, 包括國家風險 總體經濟與資金流向等, 以掌握對於經濟成長 利匯率與通貨膨脹等總體因素之趨勢 經理公司投資研究部門將透過中央銀行及其他官方機構所提供的經濟數據進行總體經濟分析, 包括 GDP 消費者物價 財政政策 貨幣政策 內需 外部需求及社會和政治面的波動 ; 同時考量債信評等機構如 S&P Moody s 等相關資料及 IMF 或相關研究機構所訂定或發佈的研究文件, 定期觀察亞太地區與個別國家經濟發展趨勢, 並適時搭配該國的投資環境 ( 政治 法規成熟度 金融市場 產業政策 ), 透過 由上而下 (Top-Down) 的策略將研究焦點聚焦, 作為整體資產類別配置的指導方針 原則上,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 存託憑證及股票 ETF 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以追求長期穩定的報酬為目標, 惟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提升基金操作彈性及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經理公司將參照全球及亞太地區總體經濟表現 貨幣政策等, 依據投資決策會議決定當時景氣循環位置 ( 景氣循環位置分為谷底 復甦 繁榮 高峰 衰退 蕭條等六個不同的階段 ), 調整為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各階段配置說明如下 : A. 谷底期 : 此期間企業獲利能力漸顯修復 擴大資本或人力支出意願提升, 經濟活動終止惡化, 市場利率大幅下滑力道減退, 此時將逐步拉高股票相關資產不超過 70% B. 復甦期 : 此期間就業市場改善 通膨率逐漸增溫, 央行將逐步停止刺激景氣之寬鬆貨幣政策, 股市多頭格局顯現, 尋找受惠於景氣復甦相關產業之投資機會, 此時將逐步拉高股票相關資產, 但比例最高不超過 90% C. 繁榮期 : 此期間經濟處於活絡擴張狀態, 民間消費與企業活動均快速增長, 通膨率與市場利率上揚, 配置上將逐漸拉高股票相關資產, 最高不超過 90% D. 高峰期 : 此期間指經濟成長缺乏持續動能, 民間消費與企業活動成長減弱, 可能不利股市表現, 此時將可視市場狀況逐步減碼股票相關資產至 70% 以下 E. 衰退期 : 此期間景氣由高峰轉降呈現遲緩現象, 就業水準下降, 消費與投資意願降低, 央行將啟動寬鬆貨幣, 此時將逐步減碼股票相關資產, 但最低不低於 10% F. 蕭條期 : 此期間主要經濟活動持續滑落 失業人數眾多, 產能供過於求, 伴隨 10

11 企業獲利甚低或虧損, 央行續行寬鬆貨幣或擴張財政政策以刺激景氣, 此時將股票相關資產降至最低, 但不低於 10% (2) 第二階段 由下而上 (Bottom-up) 方式針對個別投資標的研究 : 所謂 由下而上 則著重於個別有價證券基本面的分析, 研究團隊將充分運用研究資源, 研究各個可能影響個別有價證券的因素, 包含產業前景及市場地位 財務結構 股利政策與企業經營等, 進而依據個別標的之基本面與相對價值篩選優質具成長契機標的 (3) 第三階段交叉評估分析, 建構投資組合 : 依據前述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所進行之 由上而下(Top-Down) 與 由下而上(Bottom-Up) 交叉分析方式, 再從中篩選出潛在投資標的進行報酬 / 風險之評估, 以利衡量每檔投資標的加入組合中之風險程度, 進而決定出最適之投資比重以期在風險與報酬平衡下建置收益最大化之投資組合 (4) 定期檢視投資風險與投資效益 : 基金經理人會依據投資國家 產業及各投資標的部位之表現, 隨時進行檢視與調整, 如有特殊狀況, 經理人將主動判斷並調整投資組合之比重及部位 (5) 投資組合風險管理 : 運用風險分散原則, 避免過度集中投資單一區域, 並嚴格控管投資組合的利率風險 匯率風險 信用風險及價格波動風險, 以期能有效地降低風險 2. 避險策略 : 當基金經理人觀察市場風險情緒 恐慌程度與流動性狀況, 並考量債信指標 政治 11

12 經濟情況等相關資訊, 研判基金可能面臨較高波動風險時, 將運用衍生自利率 股價指數 利率指數 股票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進行避險 (1)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股價指數 利率指數 股票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2)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二 ) 投資特色 1. 主要投資於亞太地區或國家之平衡型基金 : 本基金投資標的涵蓋股票 債券等, 瞄準亞太地區股票和債券之長線投資機會, 投資分散且多元化, 兼顧追求投資利得與平衡波動風險之目的 2. 追求長期穩健的投資價值 : 本基金追求長期穩健之報酬, 適合作為長期投資之標的 3. 重視總體經濟與市場基本面研究 : 定期檢視亞太國家或地區之總體經濟景氣位置 研判利率趨勢 分析公司營運及產業變化狀況, 動態調整投資組合配置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海外平衡型基金,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 適合風險程度高之積極型投資人 註 : 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金其他個別風險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伍 投資風險揭露 之說明 )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本基金自民國 105 年 4 月 12 日起開始募集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12

13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銷售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當範圍內訂定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單筆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萬元整, 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整 ;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上述價額如有超過者,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但基金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及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 二 )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同上述第 ( 一 ) 項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間之轉申購 ( 即買回累積型受益權單位再申購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或買回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再申購累積型受益權單位 ), 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及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該類型受益憑證最低申購價金之限制, 其再申購手續費用依前述十四之說明辦理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一 ) 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 1. 經理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或申購基金 13

14 2. 經理公司辦理前述第 1 款業務時, 如客戶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 二 ) 拒絕申購之情況 1.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 經理公司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3.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經理公司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 客戶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實查證該委託 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 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 必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若查證有困難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另,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者, 應以電話 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適當方式再次確認之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 一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非短 14

15 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從事短線交易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 0.01% 作為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十九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一 ) 本基金以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因此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 二 )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但定時定額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上述之短線交易限制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2.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係指: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 三 )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1. 案例一 : 客戶於 105 年 4 月 15 日申購本公司 A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淨值為 10 元, 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105 年 4 月 21 日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未超過 7 日 (22-15=7), 因此本公司將收取 1,000 單位 * 買回單位淨值 *0.01% 短線交易 之買回費用 2. 案例二 : 客戶於 105 年 4 月 15 日申購本公司 B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淨值為 10 元, 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105 年 4 月 22 日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已超過 7 日 (23-15=8), 因此本公司將不收取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應於前一週將前開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國定例假日之訊息公布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及營業處所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15

16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保證機構 : 無 二十五 是否分配收益 ( 一 ) 本基金累積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本基金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及已實現有價證券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有價證券資本損失, 為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第 ( 四 ) 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 三 ) 本基金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提供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分配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且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 四 ) 本基金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五 ) 本基金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 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覆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 六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華南永昌亞太動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七 ) 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 八 )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 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之手續費為零 ; 惟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得不受此限 ( 九 ) 配息範例 : 月分配 ( 新臺幣 ) 分配前 分配 分配後 基金規模 (A) 1,000,000 1,000,000 在外發行單位數 (B) 100, ,000 16

17 總收益 (C) 20,000 10,000 10,000 淨資產價值 (D=A+C) 1,020,000 1,010,000 每單位淨值 /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 依上述範例, 若某任一受益人同時投資於累積型及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各 100,000 單位, 則配息後之變化如下 ( 假設其它情況不變 ): 項目 / 淨資產類型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 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 淨值 ( 新臺幣 ) 單位數 100, ,000 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1,020,000 1,010,000 以上數值皆為預估值, 不代表未來的收益 範例假設說明 : 1. 月配息類型總收益及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均無變動之情況下所為之假設 2. 剩餘之未分配總收益以此類推至下次分配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立, 經金管會 105 年 3 月 2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 在主營業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 以供受益人查閱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本基金為首次發行, 尚未追加募集 )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 17

18 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肆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及避險策略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基金簡介 \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及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之說明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 一 ) 投資決策過程 :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由投資研究人員彙集國內外金融市場資訊, 針對總體經濟環境 證券市場變化 產業趨勢及具有獲利潛力之個別投資標的製作投資分析報告 2. 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上述投資分析報告 投資研究會議 公司內部投資組合控管辦法 法令規範及基金經理人之專業判斷, 輔以每日市場重大訊息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權責主管核定後交付交易管理部執行 3. 投資執行交易管理部依據投資決定書所列之交易指示, 執行基金投資交易, 並依執行結果製作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需註明差異原因 4. 投資檢討由基金經理人針對資產配置現況 投資策略及績效表現進行檢討, 並按月製作基金投 18

19 資檢討報告 ( 二 ) 基金經理人姓名 : 蘇文娟 ( 三 ) 基金經理人學歷 : 東華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碩士基金經理人經歷 : 元大京華投顧研究員 (92.09~93.03) 新光投信投資管理部專案經理 (93.03~104.04) 華南永昌投信股票基管部基金經理 (104.04~ 迄今 ) ( 四 ) 基金經理人之權限 : 基金經理人需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運用本基金, 且根 據前述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擬定投資決定書, 經權責主管覆核及核定後, 交付執行之 ;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 ( 五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基金經理人目前同時管理之基金 : 華南永昌龍盈平衡基金 華南永昌亞太動態平衡基金 2.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 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定予以獨立 3. 為避免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基金經理人不得於自身管理之不同基金間, 任意對同一投資標的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並由交易系統限制當日反向交易之進行 若同一日進行相反投資決定時, 須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主管 群主管 風險管理部及總經理核准後, 方能解除限制進行交易, 並應於申請書及投資決定書中敘明原因 但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 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結果者不在此限 ( 六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楊雅惠 ( ~ ) 蘇文娟 ( ~ 迄今 ) 三 經理公司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四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 一 ) 本基金聘請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顧問, 提供市場宏觀經濟展望研究及推薦債券標的名單之建議 霸菱公司為 MassMutual Financial Group ( 美國美邦集團 ) 的 100% 持有之子公司 美邦集團歷史悠久, 是一家具備卓越金融實力及強健表現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集團, 亦是美國最大的保險企業之一 ; 為全球第 39 大資產管理業者 ( 二 ) 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擁有豐富全球研究資源 基金管理能力強 操作績效佳, 有龐大多重資產管理團隊, 包括 112 位專業投資經理人與分析師, 涵蓋股市 債市之投資研究 本次聘請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之顧問, 提供相關市場諮詢服務, 將有助於本基金之投資管理能力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9

20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公司債應包括普通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承銷中公司債等債券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槓桿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0

21 16.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如於國內發行者,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21

22 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投資於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3.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34.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於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35.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36.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7.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5 點所稱各基金, 第 9 點 第 12 點及第 17 點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前項第 8 點至第 12 點 第 14 點至第 18 點 第 21 點至第 25 點 第 27 點至第 30 點及第 32 點至第 35 點規定比例 金額 期限或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處理原則及方式 : 依最新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如相關規定有修正者, 從其新規定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ㄧ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針對未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之公開發行公司,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前述 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22

23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惟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之公開發行公司, 不論本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份是否達到三十萬股, 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3) 經理公司除依 (1) 之規定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4. 經理公司依 3. 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證券投資信託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5. 經理公司出借本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 3.(2) 及 (3) 之股數計算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為 : 1. 股東會出席通知書 : 公司交易管理部門接獲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後, 應依基金別造冊登記並書面通知股票基管部與行銷業務群評估出席股東會表決權行使並指派出席代表人 2. 評估分析報告 : 股票基管部基金經理人應按各項議案作成 出席股東會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報告, 報經總經理核准後, 交由交易管理部將其指示記載於股東會出席指派書 3. 指派代表人出席 : 本公司代表基金出席股東會人選應經總經理核准後指派代表人出席 若指派人因故無法出席, 得由總經理另行依規定指派本公司業務相關人員或外部人代表基金出席股東會 本公司出席股東會代表人應按股東會出席指派書上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行使表決權 4. 作成書面記錄 : 代表人出席股東會後填具 出席上市 ( 上櫃 ) 公司股東會報告表, 23

24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者則需列印投票紀錄存檔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處理原則及方式 :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以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為原則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購入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為 : 1.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公司交易部門接獲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依基金別造冊登記並書面通知本基金經理部門評估出席受益人會議表決權行使並指派出席代表人 2. 評估分析報告 : 本基金經理人應按各項議案作成 出席受益人會議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報告, 報經總經理核准後, 交由交易管理部將其指示記載於受益人會議出席指派書 3. 指派代表人出席 : 本公司代表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人選應經總經理核准後指派代表人出席 若指派人因故無法出席, 得由總經理另行依規定指派本公司業務相關人員或外部人代表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本公司出席受益人會議代表人應按受益人會議出席指派書上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行使表決權 4. 作成書面記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 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載明之事項 :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請參閱 附錄五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請參閱 附錄五 ( 三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 :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前揭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ABS 或 MBS) 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或 REITS) 之市場概況如下 : 1. ABS 市場概況 :ABS 是金融機構將金融資產 ( 如企業貸款債權 應收帳款等 ) 予以群組化, 經過資產分割隔離發行人破產風險後, 發行證券售予投資人, 債權資產所 24

25 產生之現金流量即作為對證券投資人付息還本之資金來源, 稱之金融資產證券化, 而該受益證券稱為資產抵押證券 (ABS) 受到美國次貸風暴及歐洲債務危機影響, 自 2008 年起至 2012 年間, 歐洲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規模明顯下滑, 依據 JP Morgan 統計資料,2012 年美國 ABS 市場在汽車貸款 學生貸款及信用卡應付帳款項目明顯增長, 反應美國消費金融市場伴隨全球景氣復甦呈現回溫的情形 2. MBS 市場概況 : 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 為資產抵押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y,ABS) 商品之一種, 證券化標的資產為不動產抵押貸款 MBS 可分為二大類, 一是由美國聯邦機構所發行, 營運受美國證券規範, 也獲得美國政府資金贊助的 Ginnie Mae Fannie Mac 及 Freddie Mac 另一類則由私人金融機構發行的 MBS 另外, 依據不動產類型, 亦可區分為商用不動產抵押證券 (CMBS) 與住宅用不動產抵押證券 (RMBS) 在美國次貸風暴之前, 除了美國三大具官方色彩的機構所發行的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外, 金融機構所發行的不動產證券化證券市場也相當活絡, 但 2008 年金融風暴後, 市場投資人轉為投資具官方色彩的 MBS, 在加上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透過量化寬鬆操作回購上述機構證券, 使得美國不動產證券商品再度恢復流動性, 機構不動產證券貸款抵押證券也因而成為主要發行來源 3.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市場概況 :REATS 是不動產所有權人 ( 委託人 ) 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 由受託機構或承銷商公開募集或向特定人私募資金, 並交給這些投資人 ( 受益人 ) 受益證券, 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 孳息及其他收益的權利 承銷商向投資人所募集的錢, 再轉交給不動產所有人 簡言之, 就是 先有不動產, 才有錢 REATS 的受益憑證, 主要以債權的方式, 由證券化的發行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 屬於固定收益的投資工具 4. REITS 則是受託機構以公開募集方式, 交付受益證券, 募集一筆資金, 再投資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 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 也就是 先有錢, 再投資不動產 的形式 REITS 主要以股權的方式發行, 類似封閉型基金, 募集完成後投資人可於公開市場上購買, 藉此參與不動產市場 美國的 REITs 發展成熟, 資產類型多元 依據 Barclays 統計資料,2011~2013 年美國 REITs 市場發行量明顯增長, 反應美國 REITs 的流動性充足, 市場資金流也回溫 ( 四 ) 經理公司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五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經理公司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25

26 原則上,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 基金受益憑證召開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票 除非必要時, 經理公司將書面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並做成書面紀錄, 處理方式與國內相同 伍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將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但無法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以下列舉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若投資標的所屬產業比重偏高, 則基金淨值波動受到該產業股價波動所影響之幅度亦將提高, 過於集中將無法達到風險分散效果 經理公司將盡量嚴控類股集中度過高, 盡量分散投資, 惟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之所屬產業, 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或因產業前景或總體經濟變動而對該產業獲利或信評造成影響, 進而對債券利率或股價造成波動, 可能對基金所得之效益及資本利得有直接影響, 進一步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三 流動性風險 : 基金資產中之股票及債券, 若因市場接手意願不強或市場交易不活絡,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 因此持有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之匯率波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將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 期能降低外幣之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五 投資地區之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若發生政治 社會 經濟或法規變動 ( 如國內外政經情勢 外交關係及各市場不同之經濟環境 ) 時, 均可能對其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造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波動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因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為海外知名大型合法金融機構,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金融商品發行人與金融機構簽訂擔保契約, 金融機構依擔保契約提供商品之擔保, 可提高商品的信用品質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 26

27 有價證券, 惟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機構信用評等調降 倒閉或破產, 而將可能有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之本金及收益之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並無投資結構式商品, 並無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存在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投資固定收益型商品的風險投資固定收益型商品 ( 含各類債券 證券化商品等投資標的 ), 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或市場變化產生以下風險 : 1. 高收益債券風險 : 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等級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由於信用評等等級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相對較高, 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高收益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都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債券, 故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2. 利率風險 : 指原本投資於債券的資金, 當市場利率上升時, 可能導致其價格下跌的風險 3. 信用風險 : 買賣雙方於交割時無法履行交付有價證券或及時履行付款義務之交割風險及發行者不能正常支付本金或利息的風險 4. 再投資風險 : 當市場利率下降時, 基金收到的本金或利息無法投資到原先較高的收益水準, 所產生之風險 5. 提前還款風險 : 可能面臨該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產生資金重新規劃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化商品 6. 受託機構風險 : 指受託機構的信用及專業能力不佳, 影響商品的現金流量或品質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證券化商品 ( 二 )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連並非絕對正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轉換成標的證券後之風險 ( 三 ) 從事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1. 流動性風險 : 正常狀況下, 即使本基金面臨大量買回, 反向型 ETF 有充分流動性來因應本基金受益人所需之買回價金需求, 惟部分 ETF 之市場流動性較差, 可能有不易或無法成交 停止交易或下市之狀況 2. 價格風險 : 當其所追蹤之指數上漲時, 反向型 ETF 價格將下跌, 績效與其追蹤之指數完全相反, 甚至槓桿放空之放空型指數基金績效將倍數相反於其所追蹤之指數 3. 匯兌風險 : 以外幣計價之 ETF, 投資人需留意外幣之收益及本金換算為本國貨幣或 27

28 其他貨幣時, 可能產生匯兌損失 4. 追蹤誤差風險 :ETF 採用被動式管理的觀念, 投資目標為貼緊或追蹤標的指數變化, 並不會針對市場變化做出主動式操作 由於 ETF 不可能完全複製或追蹤標的指數, 基金淨值與對應股價指數走勢可能會有誤差 5.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編製公司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的編製及計算方式 ( 四 ) 投資商品 ETF 之風險 : 商品 ETF 為追蹤原物料 金屬 能源及農作物等特定商品指數的 ETF, 透過持有大量對應商品的現貨, 或是使用衍生性商品的方法來追蹤商品的現貨價格 潛在風險一 : 為商品價格波動度相對較大, 投資人應有所認知 潛在風險二 : 以衍生性商品的方法來追蹤商品的現貨價格, 存在追蹤誤差 ( Tracking error) 之風險, 發行商會有效控制在一定可接受範圍, 經理公司亦會檢視其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以確保有效的追蹤標的指數 潛在風險三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發行商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交易流程亦要求遵守各國政府法規規定, 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手風險 ( 五 )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 六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 其為標的股票所衍生出來的金融投資工具, 惟無法享有股東權益, 其價格與標的股價有密切的相關, 可能受市場利率 到期時間及履約價格之因素影響, 是以高財務槓桿投資方式追求豐厚報酬, 具有高風險 高報酬之特性 ( 七 ) 參與憑證參與憑證為一種股票的投資, 此買賣方式令海外投資者得以通過合格外資機構匿名, 間接地買賣股票, 比較像是存託憑證, 由外國銀行包裝投資外國市場, 連結當地市場的商品, 仍具有與投資於海外存託憑證相同之風險 ( 八 ) 投資興櫃股票之風險由於興櫃股票為未正式上市上櫃掛牌之股票, 故而具有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可能無法於適當時點處分資產, 造成處分價格過低, 且因興櫃股票無漲跌幅之限制, 若發生跌幅過低可能造成基金資產減損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投資風險 28

29 ( 九 ) 投資有擔保 無擔保公司債風險投資有擔保公司債因有金融機構保證, 故風險甚低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本基金將以下述處理原則因應可能產生之風險 : 1. 基金將依發行公司公告之財務報表定期檢視該公司之營運與財務狀況, 若其自有資本率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利息保障倍數等債信條件較其發行公司債時惡化, 達一定程度後, 將建議出售該公司債 2. 本基金債券投資組合, 係以考量風險與報酬平衡為原則 ; 基金經理人將妥善運用相關管理工具 考量市場交易活絡度並參酌其他機構之債信評等結果, 盡量降低上述投資風險 ( 十 )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風險本基金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與信用評等同等級之公司債相比較, 雖享有較高之利率, 但其對債券發行公司之債務請求權在一般公司債之後, 一般股權之前 ( 十一 )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風險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 因其債券收益率較一般金融債券收益率高, 且在債信無慮下, 可提升整體債券基金收益率 惟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請求, 必須在一般金融債券之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保障較低 因此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銀行之債信, 以大型行庫為優先考量, 避免可能之風險 ( 十二 )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由於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因此除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 十三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風險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中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難以還本付息的違約風險較低 ( 十四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1.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性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由於該證券乃依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價格波動,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投資風險 2.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 : 係指受益人欲出售受益證券以取得現金時, 能否以合理價格售出而不至於遭受重大損失或必須支付高額交易費用 29

30 (2) 提前還款風險 : 提前還款的資金將造成基金現金流量並與規劃不同, 除受原債 務人本身之信用狀況影響外, 當利率大幅走低時, 原債務人傾向優先償還利息 較高的舊債來降低利息成本 (3) 違約風險 : 違約風險係指因債務人未能履行合約而導致現金流量不足, 無法支 付受益證券所需之現金流量 原債務人之違約, 將導致信託財產之現金流入未達預期, 進而可能影響受託機構進行受益證券還本付息之能力 (4) 信託財產集中風險 : 證券化資產池需具一定程度之分散, 包括單一資產所占權重分散 產業別分散等 倘信託財產過度集中, 單一資產信用風險將高度影響受益證券之現金流量, 產業間的高度相關亦將影響受益證券之風險暴露情況 (5) 利率變動之風險 : 任何固定收益商品之價格皆會受到利率的影響, 受益證券價格會因利率下滑而上升 上揚而下降 ( 十五 )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1.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 : 將投資人與投資的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 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轉變為持有有價證券, 將不動產由原先僵固性的資產型態轉化為流動性的有價證券型態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標 2.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 由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上流通商品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且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價格 ( 十六 ) 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風險 1. 流動性風險 : 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 依發行者及持有者身分不同, 分別規定限制轉售期間為六個月及一年 限制轉售期間, 持有債券可能缺乏次級市場流動性 2. 信用風險 : 美國主管機關對於以 Rule 144A 發行債券之公司, 並未強制要求定時財務資訊揭露 雖然大部分發行公司為取得較佳評等及發行利率, 多透過公開資訊揭露平台定時提供財務資訊, 然因缺乏強制性, 投資者可能因缺乏公開財務資訊來定期評估公司營運概況及償債能力 3. 價格風險 : 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 於限制轉售期間, 因交易量相對較小, 債券價格參考性較低, 限制轉售期結束後, 債券價格可能因交易量增加造成較大波動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風險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股價指數 利率指數 股票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惟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 30

31 金損失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從事有價證券之借入及借出 )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 ( 一 ) 大量贖回之風險 : 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 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因此, 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二 ) 市場停止交易之風險 :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機關, 當遇到不可預知的情況, 如地震 風災 雨災 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等, 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 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買賣狀況的風險 ( 三 ) 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 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本基金可視需求將匯出金額全部或部分辦理新臺幣換匯 (SWAP) 或換匯換利 (CCS) 避險交易, 可能因此增加利差成本 十二 以滬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 ( 一 ) 發展中之交易機制風險滬港通之投資法規尚屬新制, 滬港通投資法規可能於未來會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滬港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意政策發展之趨勢, 以降低上述若滬港通投資法規修訂而對滬港通投資者不利之風險 ( 二 )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滬港通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正式開通, 其中滬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3,000 億元, 港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2,500 億元, 香港交易所曾表示 額度不是限制因素, 監管單位將不斷檢討額度上限 但若額度用盡時, 大陸證券監理機關未如預期再開放額度上限, 將減少可投資大陸地區之管道, 故本基金恐面臨滬港通交易額度用盡而無法進行交易之風險 ( 三 ) 暫停交易風險香港聯交所與上海上交所均保留可暫停滬港通交易之權利, 若遇此情形時, 本基金將面臨無法及時透過滬港通進行買賣大陸 A 股之風險 ( 四 ) 可交易日期限制在滬港通推出初期, 為確保兩地市場投資者及經紀商, 可在結算日通過銀行收發相關款項, 投資者只可於兩地市場均開放交易, 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的工作日進行交易 由於大陸及香港營業日的差異, 可能發生其中一方是營業日, 但另一方為例假日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投資人當日將無法透過滬港通進行大陸 A 股買賣交易, 因此本基金可能須承受 A 股於滬港通休市期間價格波動的風險 ( 五 )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目前可透過滬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 180 指數 上證 380 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證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31

32 若現行滬股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相關的指數成份股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應的 H 股不再繼續在香港證交所掛牌買賣時, 本基金將無法透過滬港通買入該股票,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 六 ) 強制賣出風險大陸股市每日交易結束後, 如發生所有大陸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 (30%) 時, 上海證交所將按照 後買先賣 的原則, 向投資者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銀行發出平倉通知, 接獲通知之投資者應依規定盡速賣出該股票 滬港通之投資者亦須遵守此規定, 但香港證交所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得有效降低滬港通投資者須強制賣出股票的風險 ( 七 ) 交易對手風險本基金可能因證券商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遴選標準, 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惟本公司辦理滬港通交易時, 可能因僅與單一或少數交易對手進行, 故可能發生基金交易過於集中於少數交易對手之風險 ( 八 ) 不受香港及大陸地區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基金保障之風險雖香港及大陸地區都有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基金保障等相關機制, 然目前相關機制並未適用於中 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交易機制所涉及的 A 股交易, 因此基金透過滬港通管道交易 A 股時需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 九 ) 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風險上海證交所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 滬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1. 款券分離 : 即買入股票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2. 款券同步 : 部份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滬港通時, 可款券同步交割, 賣單也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市場簡稱 一條龍交易機制 3.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香港結算所已在 2015 年 3 月完成測試新系統功能, 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交易機制 本基金採行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惟採此制度需二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營運風險 ( 十 ) 跨境投資法律風險基金投資國外時, 須同時遵守投資所在國當地法規制度, 以現行滬港通交易模式, 32

33 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結算所, 其法令內容與交易模式與臺灣之規定不盡相同, 且有隨時代變遷調整之情形 ( 如 : 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及交易模式改變 ), 任何法令異動均可能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的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陸 收益分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6 頁至第 17 頁 柒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欲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者, 應填妥申購書 印鑑卡 ( 壹式壹份 ) 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登記證影本暨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文件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經理公司或其基金銷售機構於收到申購書及申購價金時,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留存聯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印鑑卡 ( 蓋妥印鑑 ) 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購價金, 寄至經理公司 若申購人透過銀行或證券商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 二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受益憑證申購之程序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三 ) 如投資人透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 申購程序則依照各銷售機構之規定辦理 ( 四 ) 申購委託時間 : 1. 每營業日上午 8:30 至下午 4:30 止,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 ( 或買回 ) 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五 ) 其他事項 :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 (FATCA)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 ( 以下簡稱 FATCA ) 係美國財政部及內地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以下簡稱 IRS) 所推行之新立法, 藉以稽核美國稅務居民在稅捐上是否有短繳或漏繳, 確保應繳納美國稅款之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無法運用美國境外之外國金融機構來規避美國稅負 FATCA 將本基金視為 金融機構 須登記及申報並扣繳稅款 此申報規定是要辨識本基金之特定類型投資人及揭露該類投資人之資訊 本基金若不符合 FATCA 規定, 2014 年 6 月 30 日之後某些美國來源之特定收入 ( 如股利 利息等 ) 將被扣繳 30% 稅款 為了保護基金受益人權益不受 30% 稅款之影響, 本公司已向 IRS 完成註冊並取得全球中介機構辨識碼 (GIIN, 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 並會配合遵守 FATCA 規定, 因此, 本公司可能會於合法範圍內, 向 IRS 申報基金受益人的持股或投 33

34 資收益資訊, 並對未依法提供用以認定其稅籍之資訊或文件者 或不遵從 FATCA 的金融機構 或其他 FATCA 遵循的情況, 適用預扣 30% 稅款或要求贖回 此外, 投資人如為美國納稅人或於嗣後成為美國納稅人, 須立即告知經理公司 受益人應就其自身狀況向其稅務顧問尋求有關 FATCA 規範之建議, 特別是透過銷售機構持有基金的投資人更應確認該銷售機構遵循 FATCA 狀況, 以確保自身的投資收益不會受到 30% 預扣稅款的影響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不得向美國納稅人募集或出售予任何美國納稅人 申購人須聲明並非美國納稅人, 且並非代表美國納稅人取得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或取得之目的並非為出售予美國納稅人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銷售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當範圍內訂定 4.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單筆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萬元整, 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整 ;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上述價額如有超過者,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但基金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及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5.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同上述第 4 點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2.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 34

35 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3.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 經理公司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三 ) 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五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 一 )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捌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累積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 35

36 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 或月配息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萬個單位者,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三 ) 其他受益憑證之買回,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 四 ) 買回委託時間 : 1. 每營業日上午 8:30 至下午 4:30 止,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 ( 或買回 ) 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營業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三 )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四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非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五 ) 短線交易定義及費用 1.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2.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係指: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 六 )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36

37 ( 二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 三 )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及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1. 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5.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37

38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經理費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保管費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 ( 註 1) 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買回費用現行非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 2) 其他費用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每次預估新臺幣伍拾萬元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38

39 註 1: 實際申購手續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當範圍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 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註 2: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二 ) 費用給付方式 :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 用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2.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於申請買回時, 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 金中扣除 3. 除前述外, 其餘項目於發生時給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之賦稅事項均依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第 號函及 91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一 )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四 )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諮詢稅務專家意見並計算應繳納稅款 四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 一 )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39

40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樣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3.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需通知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40

41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 (1) 本基金應於公會網站 ( 網址 : 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C.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D.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F.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G.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H.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41

42 I.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J.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K.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L.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M.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2)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a.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b. 經理公司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B.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3)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上述 (1) (2) 公告之事項則刊登於報紙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點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點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點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取得方法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有關本基金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四 42

43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華南永昌亞太動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包含累積型及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包含累積型及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二類型發行, 即累積型受益憑證及月配息型受益憑證 ( 三 ) 各類型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五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六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 43

44 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十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柒 申購受益憑證 之說明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柒 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保管華南永昌亞太動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華南永昌亞太動態平衡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44

45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限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45

46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僅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 或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 46

47 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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