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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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新印度基金 公開說明書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台新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及國外 六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首次核准發行新臺幣陸拾億元整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首次核准發行陸億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 非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 十 經理公司 :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三 )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 四 ) 為避免因投資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投資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 ( 五 ) 本基金投資範圍涵括印度次大陸 ( 包含印度 巴基斯坦 孟加拉與斯里蘭卡 ), 及由上述地區國家之企業所發行而於香港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澳洲 德國 盧森堡與愛爾蘭等國之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者, 非僅限投資於印度 ( 六 ) 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十六頁至第十九頁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風險包括政經情勢變動風險 類股過度集中風險 投資地區過度集中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風險 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商品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操作風險等 本基金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此外本基金投資地區涉及新興市場之部分, 部份國家或地區可能因證券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其波動性與風險程度可能較高或有較大匯率波動 投資於資本市場較小的國家之風險 不穩定價格和外國投資限制等, 且其政治與經濟情勢穩定度亦可能低於已開發國家, 而使資產價值受不同程度影響 詳細之投資風險揭露, 請見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五頁 投資人可至下列網址查詢本公開說明書 : 1 台新投信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刊印

2 封裡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總公司 名稱 :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十三樓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 : 閻正宇 總經理 電子郵件信箱 :gmanager@mail.tsit.com.tw 保管機構 名稱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吉林路一 號電話 :(02) 網址 : 受託管理機構無 海外顧問機構無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電話 :(02) 網址 : 保證機構無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無 名稱 :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十三樓 電話 :(02) 網址 : 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姓名 : 劉水恩楊靜婷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十二樓電話 :(02) 網址 : 信用評等機構經理公司或本基金均無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投資人申訴管道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 本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各基金銷售機構 索取方式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或電洽經理公司或上經理公司網站 ( 下載或上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se.com.tw) 下載 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本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交付予投資人 1. 電話申訴 : 客服專線 (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7:30) 2. 電子郵件申訴 : 電子郵件信箱 fundsrv@mail.tsit.com.tw, 請載明投資人之姓名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並詳述申訴之內容 3. 書面申訴 : 郵寄地址 104 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 96 號 13 樓台新投信客戶服務部收, 請載明投資人之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並詳述申訴之內容

3 目錄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一壹 基金簡介... 一貳 基金性質... 九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肆 基金投資... 一三伍 投資風險揭露... 二一陸 收益分配... 二五柒 申購受益憑證... 二五捌 買回受益憑證... 二七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二九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三一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三四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八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三八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八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 三八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三八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三九陸 受益憑證上市及終止上市... 三九柒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三九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三九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ㄧ條 )... 四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四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四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四 拾參 收益分配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四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四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廿條及第廿一條 )... 四 拾陸 基金經理公司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廿二條 )... 四一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廿三條 )... 四二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信託契約第廿四條 )... 四二拾玖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廿五條 )... 四三貳拾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廿七條 )... 四三

4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信託契約第廿八條 )... 四四貳拾貮 通知及公告 ( 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 四四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 四四 經理公司概況... 四五壹 事業簡介... 四五貳 事業組織... 四八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五四肆 營運情形... 五五伍 受處罰之情形 ( 最近二年度 )... 五六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五六 未載事項... 五七 基金銷售機構及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機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五七 特別應記載事項... 五八一 經理公司遵守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 詳見附錄一 )... 五八二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詳見附錄二 )... 五八三 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 詳見附錄三 )... 五八四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 詳見附錄四 )... 五八五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詳見附錄五 )... 五八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詳見附錄六 )... 五八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詳見附錄七 ). 五八八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 詳見附錄八 )... 五八九 基金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 ( 詳見附錄九 )... 五八十 基金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詳見附錄十 )... 五八 附錄一 經理公司遵守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五九 附錄二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六 附錄三 經理公司應就公司治理情形載明之事項... 六一 附錄四 台新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六三 附錄五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九六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一 九 附錄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一一五 附錄八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一一七 附錄九 基金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 一一八 附錄十 基金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一二二

5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台新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新臺幣陸拾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參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陸億個單位, 最低為參仟萬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發行 : ( 一 ) 自開放買回本基金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五 成立條件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之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 本基金符合前述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申請, 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日為 100 年 7 月 27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原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國外有價證券 : 1. 印度次大陸 ( 包含印度 巴基斯坦 孟加拉與斯里蘭卡 ) 之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 由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 ( 含公債 公司債 金融資產或不動產證券化之證券商品 ) 2. 由上述地區國家之企業所發行而於香港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澳洲 德國 盧森堡與愛爾蘭等國之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 一

6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信用評等, 由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 ( 含公債 公司債 金融資產或不動產證券化之證券商品 )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原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國外有價證券 : 1. 印度次大陸 ( 包含印度 巴基斯坦 孟加拉與斯里蘭卡 ) 之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 由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 ( 含公債 公司債 金融資產或不動產證券化之證券商品 ) 印度次大陸指的是喜馬拉雅山脈以南的一大片半島形的陸地, 亞洲大陸的南延部分, 有時又被稱為南亞 由於受喜馬拉雅山阻隔, 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地理單元, 但面積又小於通常意義上的大陸, 所以稱為次大陸 此區域雖因宗教因素分為多個國家, 但區內各國不論在經濟或貿易上均有高度往來, 故本基金投資範圍亦包含前述之部分國家, 以涵蓋區內完整經濟活動, 但現階段印度為區內主要經濟體, 可投資標的亦以印度掛牌公司較多選擇, 故投資上將以印度為主要市場 2. 由上述地區國家之企業所發行而於香港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澳洲 德國 盧森堡與愛爾蘭等國之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 由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 ( 含公債 公司債 金融資產或不動產證券化之證券商品 )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前述 ( 一 ) ( 二 ) 款之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 ( 含 ), 其中投資於前述第 ( 二 ) 款印度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前述投資於印度之有價證券, 包含印度及由印度之企業所發行而於香港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澳洲 德國 盧森堡與愛爾蘭等國之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之股票 ( 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 二

7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規定之信用評等, 由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 ( 含公債 公司債 金融資產或不動產證券化之證券商品 ) ( 四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投資比例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起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投資比例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境內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或前述主要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時起 ( 五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 六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七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八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簡述 ( 一 ) 投資策略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盈利成長潛力的印度企業, 以受惠於當地經濟內需消費成長或具有全球競爭優勢或區域市場領導地位的公司為主要持股內容, 由基金經理人主動精選持股, 俾以提供投資人參與印度未來帶動全球經濟成長之發展契機 謹說明本基金投資策略如下 : 1 總體經濟及趨勢分析 : 新興市場已成為驅動全球經濟成長的主要來源, 其中印度地區可望成為下一波經濟增長的生力軍, 將會是全球未來投資趨勢首選 本基金以由上而下 (Top-Down) 分析全球總體經濟情勢, 並對應至印度市場經濟發展與潛在成長契機, 且研究團隊特別重視印度在政策面 產業面 社會面 人口趨勢和企業監管等構面發展, 密切關注與深入解析該地區政府政策方向與關聯市場影響, 期能透由上述分析掌握中長期投資趨勢 三

8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標的投資策略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地區深具成長潛力之特色產業, 主要涵蓋金融 石油及天然氣 消費品 電信通訊 原物料 公用事業 消費服務 健康護理與工業等產業 在分析解讀該地區社會發展與政策主軸, 並評估整體經濟情勢下, 精選投資產業類別 ; 選股模式並搭配由下而上 (Bottom-Up) 基本面分析, 以 GARP 投資法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重視個股成長性與評價, 自當地股票市場或各歐美主要市場掛牌之印度企業標的中, 精選財務結構穩健 盈餘能見度高且成長潛力可期之市場領導者或利基型公司為主要投資標的, 以追求中長期投資人績效正報酬為目標 3 投資組合建構策略 : 本基金選股以企業成長性為取向, 透過研究資源整合 研讀重要揭露資訊及報告, 評估其企業基本面 ( 如獲利成長性 營收成長性 市場佔有率 ) 財務指標 ( 如淨值 毛利率 營業利益率 ROE EPS 等 ), 搭配技術面 ( 現金流量 股價移動平均值等 ), 掌握營運價值與股價之關連性, 並藉由流動性分析及營運品質定期追蹤以掌握投資標的之風險, 透過精選持股與詳究投資比例, 俾以建立本基金之投資組合 投資流程包含 :(1) 強化各種創造 alpha 的附加價值, 包括股票 產業 國家 貨幣 總經等構面 ;(2) 以嚴謹方法研究個別股票, 找尋具有獲利表現優於預期或不如預期的公司 ;(3) 透過創新的評分架構, 結合質化與量化分析, 發揮主觀判斷與歷史經驗之附加價值, 確認最具有投資價值之標的 ;(4) 以風險控管技巧結合投資理念與投資組合內容, 使其趨於一致 4 避險操作策略 : 本基金特別注重投資組合風險, 藉由深入基本面分析, 區別與量化各投資標的之特有風險, 將設定單一投資標的之投資上限, 保持一定之區域類別分散化程度, 避免投資組合之集中度過高, 產生較高之持有風險, 另將視情況透過衍生性商品的操作規避系統風險 在匯率風險方面, 透過利率平價之價值衡量方法掌握匯兌風險, 且保持持有貨幣之分散程度, 並於必要時採用換匯或遠期外匯的方式從事避險操作 在營運風險方面, 以現有合乎規範的決策程序 優越的行政管理與投資組合管理系統, 輔以適當且經過層層測驗的營業連貫性計畫, 減少人為疏失及弊端 ( 二 ) 基金特色印度具備未來經濟高度成長的機會, 台新印度基金以當地及歐美主要市場掛牌之優質企業為投資主軸, 進而著重特色產業及政策受惠族群, 精選具盈利成長潛力之市場領導型或利基型企業, 並搭配動態資產配置, 適時調整不同投資產業之資金比重, 期以控制並降低市場風險 謹說明台新印度基金主要特色如下 : 1 掌握印度快速成長的經濟發展契機印度為新興金磚四國之重要國家, 在全球經濟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台新印度基金以經濟具強大成長潛力的印度為主要投資地區, 印度 2008 年金融海嘯後已出現明顯轉變, 身為新興市場國家中的主要經濟體,GDP(PPP) 超過四兆美金位居世界第五位,2011 年經濟成長率可望達 8.6%, 且印度人口結構呈現擴張型金字塔, 扶養比持續下滑, 四

9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未來 10 年新增勞動人口數將高達 1.36 億人, 經濟成長將有強力續航力, 摩根士丹利研究報告指出, 印度最快有機會在 2013 年取代中國成為全球成長最快的主要經濟體, 未來表現更值得期待 印度政府擴大基礎建設支出, 於 2011 年提出一兆美元的十二五計劃, 加上印度消費佔 GDP 比重達 69.6%1, 內需實力加速趕上中國, 將吸引國際資金目光 2 掌握具成長潛力之印度企業發展動能台新印度基金將聚焦於印度具競爭力之產業與領域, 並配合基本面分析研究, 精選富發展動能的市場領導型或利基型公司, 搭配所整合之研究資源, 輔以由下而上基本面分析, 以確認投資標的, 追求基金最大正報酬 3 投資標的分散於印度與歐美各主要市場掛牌, 降低單一市場風險台新印度基金投資赴歐美主要市場掛牌之印度具成長性企業, 增強財報審閱與資訊公開標準語市場流動性, 易吸引國際投資人長期持有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海外股票型基金, 主要集中投資於印度地區, 適合欲深度參與印度市場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投資人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經理公司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將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制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等級 ),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本基金其他主要風險請詳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伍 投資風險揭露 本公司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如下表 :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股票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債券型 ( 固定全球 區域投資等級之債券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RR3 RR4 RR5 RR3 RR4 RR5 RR4 RR5 RR2 五

10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不動產證券化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其他型 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投資等級非投資等級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RR3 ( 偏股操作為 RR4 或 RR5) RR2 RR3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註 1: 區域 ( 亞洲 大中華 ) 股票型基金係指投信投顧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 理柏 (Lipper) 晨星 (Morningstar) 或嘉實資訊 ( 股 ) 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評比資料之基金類型為亞洲或大中華區域者 註 2: 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包括不動產證券化型之投信基金, 與主要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股票型境外基金 註 3: 基金無法歸類為上表所列主要基金類型者, 本公司應自行衡量基金屬性 投資策略及風險特性揭露該基金風險報酬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首次募集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本基金自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開始募集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 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 ) 銷售之 十四 申購價金 ( 一 ) 申購價金係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所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六

11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本基金現行費率訂為 2.0% ( 四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所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歸入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本基金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金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另加計申購手續費 但若申購人透過金融機構特定金錢信託或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申購, 或以經理公司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再投資本基金, 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外, 其申購金額得不受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一 ) 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應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或申購基金 ( 二 )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 七

12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 三 ) 經理公司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於買回截止時間前到達經理公司之次一營業日,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十九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短線交易者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壹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2 除上述所述外,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現行此部份之買回費用為零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一 )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為 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一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從事短線交易之受益人新增申購本基金 經理公司對受益人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應公平對待所有受益人,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亦適用此條款,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 貨幣市場型 類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登錄買賣等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 二 )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若於 3 月 1 日申購台新 A 基金 10,000 單位, 在 3 月 7 日交易截止時間前下單買回台新 A 基金 6,000 單位, 就構成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的 八

13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短線交易 ; 若買回日基金淨值為 20 元, 則客戶的買回價金 120,000 元, 將被扣除 0.01% 的短線買回費用, 即 12 元, 並且歸入台新 A 基金資產, 因此客戶將可取回 119,988 元的買回價款 ( 如有跨行匯費須另外扣除 ) 另外短線交易買回的單位數是依 先進先出 的原則扣除並計算費用 同上例, 若客戶於 3 月 8 日 ( 第八個日曆日 ) 進行買回, 則不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本基金營業日係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五 ( 含 ) 以上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一週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例假日 二十二 經理費本基金之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淨資產價值依每年百分之貳 (2%)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台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台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二十四 保證機構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故無保證機構 二十五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二十六 基金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本基金之績效參考指標為 MSCI India Index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立, 經金管會 100 年 7 月 2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之規定訂定之,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經理公司未拒絕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者, 申購人自申購受益權單位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九

14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 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或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一

15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相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一一

16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 一二

17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肆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 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學 經歷及權限 ( 一 ) 決策過程 :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運用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與研究人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依據各種投資標的之基本面 技術面資訊, 以及專業券商等各方提供之研究結果與相關訊息, 提出研究分析報告, 並透過定期分析會議確立投資方向, 審慎擬定投資分析報告, 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覆核後,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標的之決策依據 一三

18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投資決定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研究團隊提出之市場總體分析資料與個別證券投資研究報告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做成投資決定書, 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覆核後執行之 (3) 投資執行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 做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並報告基金經理人 ; 基金投資執行表中應記載實際買賣之種類 數量 金額或說明差異原因, 並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核閱 (4) 投資檢討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投資過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與研究人員負責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 詳述其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覆核後, 提供基金經理人做為投資標的之決策依據 (2) 交易決定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研究團隊提出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做成投資決定書, 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覆核後執行之 (3) 交易執行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並報告基金經理人 基金執行表中應記載實際買賣之種類 數量 金額或說明差異原因, 並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核閱 (4) 交易檢討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一四

19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姓名 翁智信 學歷 Thunderbird 美國國際管理學院企研所 1. 台新投信基金經理人 (98.7~ 迄今 ) 2. 友邦華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9~98.4) 經歷 3. 德盛安聯投信基金經理 (95.11~97.9) 4. 寶來投信基金經理 (93.7~95.10) 5. 元富投顧研究襄理 (91.6~93.6) 6. 佳和證券研究員 (87.8~89.7)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 令, 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限 制 ( 三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姓名 期間 翁智信 2016/05/03 至現在 李文孝 2016/04/01 至 2016/05/02 張晨瑋 2012/07/27 至 2016/03/31 ( 四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 A. 基金名稱 : 台新中國精選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A) 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應秉持公平 合理之原則管理名下所有帳戶, 單一經理人管理 2 檔以上 ( 含 ) 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時, 同日針對同一有價證券進行同向買進或賣出時, 建議價格應無差異 建議數量則以符合各基金之特性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約定, 由經理人決定各帳戶買進或賣出之數量 (B) 於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成立日起 3 個月後, 每月檢討報告檢討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當月份報酬率, 當月績效報酬差距 主動式操作管理之股權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達 3% 以上 ( 還原成相同持股水位後 ) 主動式操作管理之債權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達 1% 以上 ( 還原成相同持債水位後 ) 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達 1% 以上, 應提出差異原因合理性說明及預計處理措施 績效差異分析說明得包括是否有無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或全權委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而有不同之投資或交易方針 (C) 為避免經理人任意對同一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於不同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受益人或委託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其他正當理由, 如策略交易 停損 零股交易 大額申贖等,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D) 為避免突發事件影響股價巨幅波動, 進而影響受益人或委託人權益, 單一基金經理人或投資經理人對同一檔個股,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其他正當理由, 如策略交易 停損 零股交易 大額申贖等,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於 T 日進行買進或賣出交易後, 須於 T+3 日 ( 含 ) 起, 才得以進行反向交易 一五

20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之管理未進行複委任業務 四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以本基金資產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與該公司於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合併計算之總額及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與該公司於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合併計算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與該公司於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合併計算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述存託憑證之數額, 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 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國外任一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1)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詳見表一 ) (2) 前開 (1) 以外之外國債券 : 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詳見表一 ) 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 一六

21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 (3) 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詳見表一 ) 但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NMA) 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 (FHLMC) 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GNMA) 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得以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為主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信用評等時, 從其規定 表一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 依據金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令訂定 12 上述第 11 款之債券, 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3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4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5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6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7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9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一七

22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20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1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2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23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4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7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3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一八

23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32 經理公司與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3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34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35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36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4 款及第 18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5 款及第 26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 三 ) 前述 ( 一 ) 之第 8 至第 10 款 第 13 至第 14 款 第 16 至第 19 款 第 22 至第 26 款及第 28 至第 31 款 第 33 款至第 34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第九項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及前述 ( 一 ) 所列各款之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上述各類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款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國內部份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投票表決權, 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經理公司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一九

24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B. 任一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前述 (1) 規定方式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記入前述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依前述 3. 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出借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須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7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8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 二 ) 國外部分 :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表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國內部份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國外部份 二

25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 八 基金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九 基金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 九 本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 一 ) 本基金原則上採取自然避險, 但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該國家之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視情況適度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之操作, 以規避貨幣之匯兌風險 但須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金管會及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相關法令規定, 如因相關法令或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二 ) 投資以外國貨幣計價之資產時, 包含以外國貨幣型態持有之現金部位, 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伍 投資風險揭露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之各產業有時因產業的循環或非經濟因素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若本基金投資比重集中於少數類股, 即有可能產生集中化之情形, 故雖然投資於不同地區仍可能有類股過度集中之可能性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每一個產業都有不同的景氣循環週期, 且常在不同發展階段而有所不同, 影響所及, 各產業之景氣循環風險互異, 大體而言, 本基金將因投資標的所屬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的特性而須承受相關的風險, 當特定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其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從而個別公司的表現將隨產業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本經理公司雖將積極掌握產業動脈並力求慎選各投資標的, 但產業的景氣循環波動仍將一定程度地影響本基金淨資產的表現 三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部份國家或地區可能因證券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或政經環境較不穩定, 而產生投資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部份市值較小之投資標的亦可能欠缺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延後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地區中, 包含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 ; 新興市場國家, 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 當投資國家或地區因政經因素實施外匯管制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匯回時, 則形成外匯管制風險 ; 同時本基金亦存在有匯率變動的風險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台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美金等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將依專業判斷, 於必要時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證券交易市場, 故區域間之政經情勢變動可能對本基金之投資及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例如, 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等均可 二一

26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或間接性的影響, 此外法令環境變動之風險, 如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終止及各產品輸入國之關稅等法規之變動亦可能造成獲利的波動, 進而影響股價 本基金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可提高本基金在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 將有助於及早發現所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經濟或金融危機, 相當程度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政策,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六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主要為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若該項金融商品是在交易所中交易則其信用風險將由結算所來承擔 ; 但若為櫃檯買賣交易, 則其信用風險則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 因此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 同時, 若因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擔保品價格波動, 將產生擔保品價格波動損失之風險 但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皆為全球知名大型合法金融機構, 所有交易流程完全遵守各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類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投資債券之風險 : 本基金可投資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其投資債券之風險包括 : 1 利率變動之風險 :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2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之風險 : 當債券市場流動性不足或發行公司之債信降低, 而需賣斷債券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或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之情形,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或因國內債券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 當市公司債之風險場行情不佳, 接手意願不強時, 可能發生在短期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3 投資有擔保公司債因有金融機構保證, 故風險甚低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本基金將以下述處理原則因應可能產生之風險 : (1) 本基金投資無擔保公司債後, 將依發行公司公告之財務報表定期檢視該公司之營運與財務狀況, 若其自有資本率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利息保障倍數等債信條件較其發行公司債時惡化, 達一定程度後, 將建議出售該公司債 (2) 若因公司債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導致該公司債無法順利出售, 如該發行公司面臨無法償付公司債本息之信用風險時, 經理公司將盡力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合作以採取合適之法律途徑催討債務, 以恪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 並維護投資人之權益 4 投資可轉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 : 由於可轉換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為一進可攻退可守的金融工具 若遇景氣回升股價上揚時, 亦可行使轉換權 交換權 認股權來分享相當程度之資本利得, 增補基金收益, 此公司債若於債券到期或因達發行公司所訂強制收回條件時, 仍可 二二

27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取回本金和債息, 與一般公司債投資方式相同, 受益人權益不受影響, 故投資人損失風險有限 5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次順位公司債是指公司債之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 因此,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權, 對債權之請求權次於一般債券 6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順位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故其價格與流動性於市場利率變動時, 對基金淨值相對於普通金融債券可能造成較大之影響 7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違約風險較低 ( 二 )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 主要包括利率風險 不動產供過於求之風險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及不動產遭遇天災人禍之風險 1 利率風險 : 當利率上升時, 投資人可能在比較衡量不動產投資信託與其他投資標的的相對吸引性後, 在投資標的的比重上作調整 同時, 利率升高可能衝擊租戶租金確保率 不動產的開發毛利率及投資意願, 將可能影響債券殖利率, 使其他資產相對更具吸引力, 進而影響資金停駐在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意願 2 不動產供過於求之風險 : 不動產景氣較佳時, 造成市場供給於短期內急速增加, 在供過於求的情況之下, 不動產的價格或租金收入可能因此下降 3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 : 不動產產業個別風險較一般有價證券為高, 可能因景氣急速變化導致經營不善或缺乏管理效率而造成虧損, 但本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辦公大樓 購物中心 醫療院所 出租公寓及飯店等多樣化的資產, 將有效分散單一不動產景氣變化之風險 4 不動產遭遇天災人禍之風險 : 當自然或人為之火災 爆炸, 水災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等情事發生時, 超過不動產保險契約上限之損害時, 可能發生顯著的影響 ( 三 )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雖然對於非系統性風險已有相當程度之分散, 但仍有系統性風險 ( 四 ) 存託憑證 (DR) 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國家在海外掛牌的存託憑證 (DR) 其價格變動不僅和其原掛牌市場呈現高度的連動性, 與其存託憑證 (DR) 掛牌的市場連動性亦相當高 是故在投資存託憑證 (DR) 時, 將兼具原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及存託憑證 (DR) 掛牌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的雙重影響, 股價波動性將因而提昇, 風險性亦因而增加 ( 五 ) 投資受益憑證之風險 : 1 大量贖回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受益憑證, 若遇眾多投資人同時贖回, 致使所投資之受益憑證需於短時間內支付贖回款項時, 或有延緩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 2 產業景氣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內外受益憑證, 由於投資區域分布亞太地區, 亞太地區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 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二三

28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3 資訊揭露不對稱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受益憑證, 可能因無法取得該等受益憑證之完整資訊, 如持股內容 基金經理人操作策略等, 可能產生資訊透明度不足之風險 4 流動性風險 : 當本基金所投資之受益憑證之投資標的可能欠缺市場流動性, 導致投資標的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進而導致實際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產生價差,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將延緩買回價金支付之時間 5 外匯管制風險 : 因本基金可能投資於外幣計價之受益憑證, 當所投資所在國實施外匯管制時, 本基金可能有流動性風險 ( 六 )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由於該證券乃依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價格波動,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投資風險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 : 係指受益人欲出售受益證券以取得現金時, 能否以合理價格售出而不至於遭受重大損失或必須支付高額交易費用 2 提前還款風險 : 提前還款的資金將造成基金現金流量並與規劃不同, 除受原債務人本身之信用狀況影響外, 當利率大幅走低時, 原債務人傾向優先償還利息較高的舊債來降低利息成本 3 違約風險 : 違約風險係指因債務人未能履行合約而導致現金流量不足, 無法支付受益證券所需之現金流量 原債務人之違約, 將導致信託財產之現金流入未達預期, 進而可能影響受託機構進行受益證券還本付息之能力 4 信託財產集中風險 : 證券化資產池需具一定程度之分散, 包括單一資產所占權重分散 產業別分散等 倘信託財產過度集中, 單一資產之信用風險將高度影響受益證券之現金流量, 產業間的高度相關亦將影響受益證券之風險暴露情況 5 利率變動之風險 : 任何固定收益商品之價格皆會受到利率的影響, 受益證券價格會因利率下滑而上升 上揚而下降 ( 七 ) 投資承銷股票之風險 : 承銷股票包含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本基金投資承銷股票之投資決策同樣涵蓋投資分析 決定 執行 檢討之落實執行, 而在風險控管部分除評估投資標的信用評等 個股流動性之風控 價格價值衡量及產業面之衡量, 並著重承銷商本身之信用評等 惟投資承銷股票時間落差的風險 - 繳款之後到股票掛牌上市上櫃之前的風險必須特別留意 惟仍將曝露於投資承銷股票時間落差的風險 ( 八 ) 投資興櫃股票之風險 : 興櫃股票係指已申報上市 ( 櫃 ) 輔導契約之公開發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 在未上市 ( 櫃 ) 掛牌前, 經過櫃檯買賣中心核准, 先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者 本基金雖可投資已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 櫃 ) 契約之興櫃股票, 仍有以下風險 : 1 流動性風險 : 因興櫃市場係提供新興企業進入市場之交易管道, 相對於集中交易市場可能具有成交量較低 公司資本額較小及設立時 二四

29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間較短等特性, 且該市場並無漲跌幅之限制, 因此具有股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2 信用風險 : 因興櫃股票屬議價買賣交易, 其議價程序中, 需由雙方自行承擔信用風險, 且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選擇權可分為買權 (Call) 及賣權 (Put), 所支付選擇權的價格稱為權利金 影響權利金有 5 大因素, 包括履約價高低 目前標的價格 到期日長短 波動率及利率等 基本上選擇權買方最大的風險即為損失權利金的部份, 基金如投資股價指數或股票選擇權多為買權買方, 最大的風險即為損失權利金部份 ; 另外, 隨著到期日及履約價的不同, 有的選擇權合約成交量可能不高, 會有流動性不足或買賣價差大之狀況發生, 而投資期貨合約由於波動性較現貨大, 也可能造成風險來源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操作僅以避險與增加投資效率為原則, 將不涉及投機操作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 一 ) 市場風險 : 從事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其可能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調整所操作之基金所造成之風險 ( 二 ) 信用風險 : 所委託之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交易 保管機構之財務狀況及信用評估是否合於規定, 或有可能發生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交易結算體制對於突發狀況之承受程度不足 ( 三 ) 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 : 若遇突發事件, 必須處分借出之有價證券,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但因需於十天前通知, 恐發生不及處分之情事 ( 四 ) 流動性問題 : 當證券交易所確認借券人違約, 證券交易所將處分其擔保品, 並至市場回補有價證券以返還出借人, 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回補有價證券, 則證券交易所得以現金償還出借人, 恐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之有價證券價值之風險 十一 投資地區過度集中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市場, 有投資單一國家比例過高而無法分散之風險 十二 其他投資風險 : 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皆會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陸 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另行分配收益 柒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受益權單位應填妥申購書並繳交申購價金, 尚未開戶者應辦理開戶並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若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之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於本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為 : 1 書面申請為本基金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止 ( 申購付款方式採委託扣款者為本基金營業日下午四點止 ); 2 電子交易為本基金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止 ; 二五

30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依各機構規定之申購截止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越本公司所訂定者 申購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前述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申購價金係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成立之前 ( 不含當日 ) 及成立日後其申購價金之計算, 詳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十四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或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支付, 並以上述票據兌現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 經理公司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前開申購價金中之申購手續費支付時間, 於經理公司另有特別約定者, 得不受此限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受益人並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申購價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未符合信託契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成立條件時, 本基金不成立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 二六

31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捌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受益人得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於任一營業日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若以書面提出申請, 須加蓋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 如係登記簽名者, 則需親自簽名 )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三 ) 買回申請截止時間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於本公司買回申請截止時間為 : 1 書面申請為本基金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止 ; 2 電子交易為本基金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止 ;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依各機構規定之買回申請截止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越本公司所訂定者 投資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前述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買回交易,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於買回申請截止時間前到達經理公司之次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三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者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七

32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 四 ) 經理公司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五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短線交易者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方式請詳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買回費用計算至壹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之金額依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 受益人宜事先諮詢各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為自受益人買回申請相關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目前買回價金給付日為提出買回申請日之次七營業日 (T+7)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 ( 即後述第六項 )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四 )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 ( 即後述第六項 ) 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其受益權單位數之變動, 應由經理公司向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登錄 五 基金借款之情形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用途僅限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不得供基金投資使用 借款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但經基金保管機構事先同意者得予以延長, 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延長借款期限為一臨時性措施 ( 二 ) 基金總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三 ) 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借款對象若為該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四 ) 借款之利息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二八

33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五 ) 授信契約應明定借款之清償, 僅及於基金資產, 受益人之責任僅止於其投資金額 六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所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者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 買回撤銷之情形本基金有前述第六項所定暫停買回價格之核算及遲延給付買回價金之任何情事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ㄧ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計算如下 : 新台幣 / 元 項 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2%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保管費 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2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二九

34 申購手續費 買回費 短線交易 買回費用 ( 註一 )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其他費用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本基金現行費率訂為 2.0% 買回費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1%, 現行買回費為零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壹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短線交易 受益人每次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以郵寄或到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收件手續費 ; 至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買回收件之手續費收費標準, 依各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規定辦理 每次預估新台幣伍拾萬元, 若未召開大會, 則無此費用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及其相關費用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尚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 清算費用及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詳信託契約第十條 ) 本評估表僅供參酌, 各項費用應視情況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 註一 )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等於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 買回淨值計算日 ) 減去 ( 申購淨值計算日 ) 七日, 始需支付因短線交易而產生之買回費用, 該費用不一定會產生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申購手續費除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外, 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2 買回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中扣除 3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3 日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與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財政部 (91) 台財稅字第 號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 一 ) 所得稅 1 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延後分配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時,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仍得免納所得稅 ( 二 ) 證券交易稅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繳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三

35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 四 )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徵詢稅務專家意見並計算應繳納稅款 ( 五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六 ) 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地因投資所收取之利息收入 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及其他收入, 可能須繳納扣繳稅款或其他稅捐且無法退回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開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得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有前開 ( 一 ) 應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四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現行有關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一

36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 : 1 第 ( 一 ) 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公告 :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1)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 A 本基金之年報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2)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網址為 或 經理公司網站 ( 網址為 者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J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三二

37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K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L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M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相關資訊 N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O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P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Q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R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項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於營業時間內, 應依本基金受益人請求閱覽或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四 ) 通知方式 : 受益人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之通知,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 五 ) 前述應公佈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三 其他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向受益人通知者, 以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為準 受益人之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三三

38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資料日期 :105 年 6 月 30 日止 金額比率資產項目證券市場名稱 ( 新台幣百萬元 ) (%) 股票印度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 券 小計 基金 其他證券 0 0 短期票券 0 0 附買回債券 0 0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 計 ( 淨資產總額 )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率 資料日期 :105 年 6 月 30 日止 股票名稱 證券市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投資比場名稱 ( 千股 ) ( 原幣 / 元 ) ( 新台幣百萬元 ) 率 (%) (INFO IN)INFOSYS LTD 印度 , (HPCL IN)Hindustan Petroleum Corp Ltd 印度 (SUNP IN)SUN PHARMACEUTICAL INDUS 印度 (RIL IN) 印度信實工業有限公司 印度 (HDFC IN)HOUSING DEVELOPMENT FINANCE 印度 , (TTMT IN)Tata Motors Ltd 印度 (MRCO IN)Marico Ltd 印度 (TCS IN)TATA CONSULTANCY SVCS LTD 印度 , (ITC IN)ITC LTD 印度 (MSIL IN)Maruti Suzuki India Ltd 印度 , (MM IN)MAHINDRA & MAHINDRA LTD 印度 , (BAF IN)Bajaj Finance Ltd 印度 , (EIM IN)Eicher Motors Ltd 印度 , (LT IN)Larsen & Toubro Ltd 印度 , 三四

39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HUVR IN)HINDUSTAN UNILEVER LTD 印度 (HCLT IN)HCL Technologies Ltd 印度 (ARBP IN)Aurobindo Pharma Ltd 印度 (IIB IN)Indusind Bank Ltd 印度 , (BRIT IN)Britannia Industries Ltd 印度 , (TATA IN) 塔塔鋼鐵有限公司 印度 (LICHF IN)LIC Housing Finance Ltd 印度 (BHE IN)Bharat Electronics Ltd 印度 , (Z IN)Zee Entertainment Enterprise 印度 (SBIN IN) 印度國家銀行 印度 (BHARTI IN)BHARTI AIRTEL LTD 印度 (TECHM IN)Tech Mahindra Ltd 印度 (MAXF IN)Max Financial Services Ltd 印度 (HDFCB IN)HDFC BANK LTD 印度 , (APNT IN)Asian Paints Ltd 印度 , (BOS IN) 博世集團 印度 , (AL IN)Ashok Leyland Ltd 印度 (UTCEM IN)Ultratech Cement Ltd 印度 , (ICICIBC IN)ICICI Bank Ltd 印度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基金名稱 (INDA US)Ishares Msci India Etf 基金公司名 稱 ishares MSCI India E 基金經理人 GREG SAVAGE DIANE HSIUNG 經理費 費率 保管費 費率 受益權單 位數 每單位淨 值 ( 原幣 ) 投資受益 權單位數 投資比例 (%) 給付買回 價金之期 , T+3 限 ( 五 )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 本基金為海外股票型基金, 故不適用 二 投資績效 :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台新印度基金成立於 ) 三五

40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資料日期 :105 年 6 月 30 日止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年度 報酬率 (%) N/A N/A N/A N/A N/A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105 年 6 月 30 日 期間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成立至今 報酬率 (%) N/A N/A * 台新印度基金 成立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年度 費用率 (%) 註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附錄十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 三六

41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項目時間最近年度當年度截至刊印前一季止 台新印度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證券商持有該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證券商手續費金額基金之受益權 名稱 ( 新台幣仟元 ) 比例股票債券其他合計單位數 (%) B&K Securities 220, , Motilal Oswal 198, , IDFC 176, , Deutsche Equities In 133, , ICICI Securities Lim 89, , B&K Securities 42, , Motilal Oswal 41, , IDFC 34, , Deutsche Equities In 29, , Bloomberg Tradebook 5, ,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三七

42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台新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之一 二 三項 之說明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五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六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九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柒 申購受益憑證 之內容 ) 三八

43 台新印度基金公開說明書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上市及終止上市本基金係開放式基金, 並無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台新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台新印度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三九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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