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率,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因此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有關本基金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 投資人可至本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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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一 基金名稱 :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平衡型 三 基金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九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基金投資地區 : 國內 外 六 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 美元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美元伍億元整, 最低為美元壹仟萬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伍仟萬個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惠理康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 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 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適合能承受一定波動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宜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 及資金可運用期間長短後進行投資, 且投資於該類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 三 )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 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變動之風險 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 易之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 四 ) 本基金以美元計價,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美元為之 如投資人以新臺幣或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 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需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美元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 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 銀行之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 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航作業時間而遲延 ( 五 ) 本基金投資地區包括中國大陸 香港及其他新興市場之有價證券, 由於投資中國大陸 香港之有價證券,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含因政治 經濟 法規 匯率變動等市場因素或流動性不足 產業循環變動與信用風險 等因素, 導致基金淨值出現劇烈波動, 或因受益人大量贖回, 導致延遲支付贖回價款並影響基金淨值 另 本基金可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Rule 144A 債券係指美國債券市場上, 發行人發行不受美國證監會的 註冊和資訊披露要求限制之債券, 同時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s) 可以參與該 市場, 該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可能因發行人之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 且由於該等證券僅 得轉讓予合格機構投資者, 故而此類債券易發生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投資人 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6 頁至第 18 頁及第 21 頁至第 23 頁 ( 六 )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採月配息機制, 基金配息率 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

2 息率,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因此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有關本基金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 投資人可至本事業 查詢 ( 七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薄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 八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權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若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另洽收買回費用 ( 九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本基金或服務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十 ) 本基金所有事項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 投資人並得下述網址查詢下載基金公開說明書 : 公開資訊觀測站 惠理康和投信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一 四年四月

3 封裏 一 基金經理公司 : 名稱 : 惠理康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89 號 13 樓 電話 :(02) 網址 : 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五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發言人姓名 : 柯世峰 職稱 : 總經理 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mark.ko@vpconcord.com.tw 地址 :68th Floor,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電話 : 網址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免辦理簽證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辦理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姓名 : 黃金澤會計師 事務所名稱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電話 :(02) 網址 : 十 經理公司或本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十一 公開說明書 ( 含簡式公開說明書 ) 之分送計畫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 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索取或至下列網址查詢下載 --- 惠理康和投信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 十二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金 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4 目錄 基金概況... 3 壹 基金簡介... 3 貳 基金性質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伍 基金投資 陸 投資風險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受益憑證之申購 玖 買回受益憑證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貳 基金之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目錄 - 1

5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 書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附錄四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平衡型基金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附錄五 基金主要投資地區 ( 圖 ) 經濟概況及簡要說明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七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附錄八 基金運用狀況 附錄九 最近兩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報表 附錄十 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附錄十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62 附錄十二 員工酬金核定辦法 164 目錄 - 2

6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 :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一定比例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基金於 OBU 或 OSU 銷售, 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30% 且銷售對象以非居住民為限 )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美元伍億元, 最低為美元壹仟萬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仟萬個單位, 最低為壹佰萬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不論其類型 ) 為美元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 :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合計 ) 占原 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五 成立條件 ( 一 )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應於開始募 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美元壹仟萬元整 符合前述成立條件時, 惠理 康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 備查後始得成立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為中華民國一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兩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受益憑證 ( 不配息 ) 及 B 類型受益憑證 ( 月配息 )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投資地區 : 國內 外投資標的 : 詳見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之九 之說明九 投資方針及範圍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 並依下述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包括 : 中華民國境內外幣計價之政府公債 公司 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 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 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 1. 主要為香港 泰國 韓國 日本 新加坡 澳洲 馬來西亞 大陸及美國等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美國店頭市場 ( NASDAQ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 第 3 頁

7 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3.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 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公司債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 4. 本基金投資之有價證券, 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 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 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正信用評等時, 從其規定 ( 三 ) 原則上,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應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中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之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 含 ) 且不得 低於百分之十 ( 含 );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2. 本基金得投資於 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於 高收益債券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 符合金管會所規定附表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 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附表所列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且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 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 附表 _ 信用評等機構一覽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BBB BBB BBB Baa2 BBB 第 4 頁

8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BBB BBB Morningstar, Inc. ( 四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含本數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境內發生政治性或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其經濟發展及金 融市場安定之虞者 ; 3. 本基金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含本數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 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4.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含本數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 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 ( 一 ) 俟前款第 目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構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 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 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 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 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 關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 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 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 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 ( 一 ) 投資策略 : 本基金將以美元及其他強勢貨幣等計價商品為投資主軸, 著重於亞太及美國等地區之佈局, 協同研究團隊 篩選出最適投資組合 同時, 本基金將靈活調整股 債與 ETF 之配置狀況, 以亞太及美國等地區股市, 搭配全球債券市場之投資等級公司債及一定比率之高收益債券, 以追求長期穩健報酬為首要投資目標 主要投資策略分述如下 : 1. 公債 : 以利率風險為主要考量, 而利率變動之評估, 主要分析各主權國家之經濟基本面, BBB 第 5 頁

9 同時參照各期次債券之供需預期作為買賣之依據, 並於一定比例投資於未達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 2. 公司債 : 投資於具投資等級以上信用評等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及一定比例之非投資等級之高收益債券 投資前將分析發行機構之信用狀況與個別債券之流動性, 以有效控制風險 3. 股票 : 主要以中國 香港及新加坡等國或地區之上市上櫃股票為投資標的, 將依據觀察總體經濟情勢 產業發展前景, 發掘具發展潛力與投資價值之投資標的納入投資組合, 並依市場狀況及投資標的之價格表現及投資價值適時調整 4. 採取由上而下的資產配置策略 (Top-Down) 及由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策略 (Bottom-Up) (Top-Down): 經理公司投資研究處觀察近期全球各區域經濟的成長與發展趨勢, 針對本基金投資區域研議資產配置策略, 根據整體總體經濟數據 ( 包括國內生產毛額 通貨膨脹數據 勞動力就業 物價 匯率等 ) 景氣循環波動, 並適時搭配該國的政府政策 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作為整體通盤研判未來具有較高成長的國家, 以期為投資人謀求最適區域投資比重配置 此外, 透過與母公司惠理集團研究團隊不定期以電話 等方式討論有關投資國家或地區的市場及相關研究資訊助益下, 將使基金經理人更能掌握股市及債市脈絡及未來產業趨勢 (Bottom-Up): 考量公司的獲利成長性 相對評價水準 市值大小及公司治理, 並運用各種量化與質化的方式, 依公司的產業狀況 ( 成長潛力 競爭分析及市場獨佔性等 ) 企業策略 ( 專業技術掌握度 是否壟斷資源 公司管理狀況及企業定價能力等 ) 財務狀況 ( 資產負債比 現金流量狀況及各項財務比 ) 未來收益預測及股價短中長期走勢等, 搭配技術領先 經營管理階層等透過經理公司投研團隊的評估分析選擇出前景較佳 風險較低之成長與價值兼備的投資標的建議 5. 本基金資產配置策略簡略說明 : (1) 依據過去 Fed 升降息循環, 調整資產配置比重 於升息循環初期, 除美元有機會走強外, 股票市場也將較具有上漲空間, 故投組配置比重將為 90% 下 相反地, 當景氣過熱而有降息預期時, 股票部位將降至 10% (2) 依據主要景氣指標 ( 全球製造業與服務業指 ;Global PMI) 動態調整資產配置類別與比重 (3) 透過定期的基礎分析及量化分析, 加上嚴謹的風險控制, 以求達成預期報酬率並實現較低波動特性 (4) 建構最適資產配置, 並挑選產業趨勢正向與基本面良好之公司, 以提高資本利得獲利, 在穩定的固定收益基礎上, 加上部份的潛在資本利得, 冀期達到最大目標年化報酬率 ( 二 ) 投資特色 1. 追求穩定淨值且提供長期投資價值 : 本基金以追求長期穩健之報酬為首要考量, 挑選優質且具產業競爭力之標的 2. 重視總體經濟與債券基本面研究 : 定期檢視整體經濟景氣位置 判斷利率趨勢 分析公司營運及產業變化狀況, 以靈活調整投資組合配置 3. 股票 債券與 ETF 投資兼顧之有效管道 : 本基金投資標的涵蓋股票 債券與 ETF, 投資人可透過單一基金有效分散投資風險 4. 有效規避匯率風險 : 本基金係美元計價, 美元及其他強勢貨幣等計價商品為本基金之主要投資主軸, 故投資人可規避該部分投資之匯率風險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第 6 頁

10 本基金為平衡型基金, 原則上以法令規定範圍內比例彈性調整股債投資比重, 且得於一定比例內投資於全球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為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公布之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適合可承擔一定波動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十二 銷售開始日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十三 銷售方式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各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 ; 另本基金亦於 OBU 或 OSU 銷售且銷售對象以非居住民為限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係以美元為計價貨幣,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以美元支付之 申購 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 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 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美元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 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 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且本基金各類型實際適用費率, 依各 基金銷售機構優惠折扣規定辦理, 惟最高不得超過各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百分 之三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募集期間 :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 但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基金者或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受前述最低申購金額 之限制 ( 二 ) 成立日之後 : 1. 申購人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另加計申購手續但以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以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2. 申購人申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 經受益人同意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類型基金受益權單位 基金銷 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以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3. 原則上,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轉換時,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應受該類型受益權 單位最低申購金額限制 第 7 頁

11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暫不接受定期定額申購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文件及拒絶申購之情況 ( 一 ) 為防制洗錢, 經理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要求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 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 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 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 申報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 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 明文件正本 該客戶之登記證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但 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 影本備查 ( 二 ) 客戶於辦理第 ( 一 ) 款業務且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時, 應提供下列雙重身 分證明文件供經理公司核驗, 經理公司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 備查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 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 ) 外, 並應要求出具其他 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 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要求出具如居留證或其他可 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 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 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 應要求出具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 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 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 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 三 ) 客戶如有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 ( 等值外幣 ) 單筆申購價款並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交 易, 經理公司除應再次確認該客戶身分 ( 確認方式同上 ) 外, 並應留存確認紀錄及交 易紀錄憑證 ( 四 ) 客戶如經經理公司客觀評估風險列為 拒絕接受客戶 者, 應婉拒受理其申購 ( 五 ) 客戶若未符合經理公司受益權單位申購之相關規定, 為防制洗錢之目的, 經理公司 得拒絕其申購 如透過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銷售機構之防制洗錢相關規定為 準 十七 買回開始日 第 8 頁

1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滿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 一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 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32 頁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受益人請求部分買回後, 如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單 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買回本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 方式買回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三 )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 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 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十九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進而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前述之 短線交易 係指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十四日 ( 含第十四日 ) 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三 (0.3%) 為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美元 分, 不足壹分者, 四捨五入,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間轉換除外 ) 前述 未屆滿十四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其值小於十四個日曆日 ( 含第十四日 ) 者 範例說明 : 投資人於 102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申購本基金美元 100 萬元, 申購淨值為美元 10 元, 申購單位數為 10 萬個單位 情況一 若該投資人於 11 月 24 日 ( 星期四 ) 申請買回, 買回淨值日雖為 11 月 25 日 ( 星期五 ), 仍須支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假設買回淨值為美元 元, 則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如下 : 買回價金 :100,000 單位 元 = 1,010,000 元 ( 美元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010,000 元 0.3% = 3,030 元 ( 美元 ) 客戶之買回價金 :1,010,000 3,030 = 1,006,970 元 ( 美元 ) 情況二 若該投資人於 11 月 25 日 ( 星期五 ) 申請買回, 因已非十四日之短線交易, 則無須支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廿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指公告日前一季底基金投資比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於每年度 月 第 9 頁

13 第 1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上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別或地區及其國定例假休市日, 如上述達該一定比率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別及其國定例假休市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廿二 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含 ) 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 一 )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二 )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三 )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盤 ), 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廿三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廿四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廿五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 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廿六 收益分配 ( 一 )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 配收益 ( 二 )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後, 依下述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以下 各款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各款之可分配收益 : (1)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2) 除上述可分配收益外, 經理公司得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 之已實現有價證券資本利得扣除有價證券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但不含期貨 選擇權 外匯及遠期外匯 ) 後之可分配收益為正數時, 決定應分配之金 額 ( 三 )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月之收益分配, 以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之第一 個曆月為收益分配計算期間 ; 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由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於每月結束後之次月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如該次月無第二十個營業日者, 則遞延至自該次月起算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屆滿之日 ( 含 ) 前分配之 收益分配停止變更 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公告 第 10 頁

14 ( 四 )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內容僅屬於第 ( 二 ) 項第 (1) 款時, 應經 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 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尚包括第 ( 二 ) 項第 (2) 款時, 應洽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 五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可分配收益 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六 )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 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匯款方式, 匯至受益人指定帳戶為之, 經理公司並 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每曆月收益分配之應分 配金額, 未達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手續費為零 ( 七 )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買回 壽險業之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 或買回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有關每曆月收益分配金額未達美元 壹佰元 ( 含 ) 時, 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9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 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 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未拒絕申購人之申 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 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 時間內, 在主營業處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 以供受益人查閱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基金成立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 第 11 頁

15 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交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及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本基金係以美元做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美元為之 等內容 十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二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三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四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第 12 頁

16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五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六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七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八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九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十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参億元時 ( 約當美元叁佰參拾參萬元 ),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一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請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相關市場法令資訊及協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第 13 頁

17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 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 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十二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第 14 頁

18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六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七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伍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九之說明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 經理公司除依相關法令與信託契約之規定進行投資外, 基金投資比例及資產配置, 均依嚴格之投資決策流程, 以達到集合研究團隊投資成果與智慧之目標, 茲將經理公司基金投資之決策流程分述如下 :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員與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標的之基本面或技術面資訊 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 市場基本面訊息, 進行分析工作, 製作投資分析報告, 以作為投資依據 (2) 投資決定 : 由基金經理人依據各項投資分析報告與各項投資會議記錄, 決定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 數量 時機, 製作投資決定書, 送呈權責主管簽核, 始交付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由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交易, 製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並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 若執行發生差異, 並須填寫差異原因 (4) 投資檢討 : 由基金經理人依據目前投資情況進行投資檢討, 按月製作成投資檢討報告, 包括 : 績效檢討 投資決定及投資策略檢討, 送呈權責主管簽核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 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報告書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及契約內容,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等內容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第 15 頁

19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姓名 余冠廷 ( 代理 ) 主要學 / 經歷起迄時間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惠理康和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人 ( 迄今 ) 群益投信基金經理人 ( ) 群益投信債券部研究員 ( ) 元大寶來證券金融交易部高等專員 ( ) 宏泰人壽財務工程部專員 ( ) 權限 基金經理人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運用本基金, 且根據前述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擬定投資決定書, 經覆核人員覆核後, 並呈權責主管簽核, 使交付交易員執行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經理人姓名 余冠廷 ( 代理 ) ~ 迄今 任期 劉佳雨 ~ ( 五 ) 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情形 : 本基金經理人余冠廷君除管理本基金外, 另管理本公 司經理之 惠理康和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未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第 16 頁

20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二 )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三 )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 十四 )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 十五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 十六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 十七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八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十九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 二十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二十一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約當美元壹仟陸佰陸拾陸萬元 ) ( 二十三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 第 17 頁

21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七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三十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三十一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前開債券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集銷售之轉換權者, 該投資總額不計入前述投資總額百分之五之投資限制 ( 三十二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三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 三十四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九 ) 款 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款及第 ( 十八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上述第 ( 八 ) 款至第 ( 十四 ) 款 第 ( 十七 ) 款至第 ( 十九 ) 款 第 ( 二十二 ) 款至第 ( 二十六 ) 款及第 ( 二十八 ) 款至第 ( 三十一 ) 款規定金額 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上述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上述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款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經理公司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 : 第 18 頁

22 1. 依最新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 經理公司除依第一款委任代理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於委任代理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亦同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6.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流程 : 1. 經理公司接獲通知書並統計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是否相符, 並核對無誤後交由專責單位負責 2. 專責單位員應詳閱議事內容, 並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3. 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內容經權責主管核准後, 指派代表出席 4. 待股東會結束後, 指派與會人員應填寫出席公司股東會報告, 敘明表決結果及決議重點, 併同股東會通知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權責主管核閱後歸檔, 循序編號後, 至少保存五年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本經理公司於接獲通知書即核對各基金持有受益權數是否與通知書相符, 核對無誤後交由專責單位處理 2. 專責單位人員應詳閱受益人會議內容, 依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3.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大會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4. 參與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表決內容經權責主管核准後, 指派代表出席 第 19 頁

23 5. 待受益人會議結束後, 指派與會人員應填寫出席會議報告, 敘明表決結果及決議重點, 併同通知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權責主管核閱後歸檔, 循序編號後, 至少保存五年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載明事項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簡要說明如下 : 請參閱 附錄五 之說明 ( 二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 2 年國外市場概況證券化商品概況 : 金融機構將具備有現金流量之資產 ( 如銀行各種貸款等應收帳款 ), 透過證券化的轉換, 使資產具有市場性與流動性, 並達到活化資金運用與分散風險的目的 美國是全球最早發展證券化商品的國家, 市場相對成熟, 美國證券化商品漲勢相對較高, 但近幾年隨美國房市與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下, 證券化商品出現修正行情 然亞洲國家仍處於起步階段, 且因亞洲地區經濟成長力道超越美國, 將使得亞洲地區證券化商品未來走勢呈現一片欣欣向榮 以歐洲而言, 根據 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的資料, 年歐洲證券化商品市場規模年複合成長率可望達到 15%, 另依亞洲而言, 亞洲國家大都集中在 年通過證券化商品發展條例, 雖發展期間較短, 但仍預期有愈來愈多證券化商品掛牌上市, 亦持續吸引市場資金投入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 因此,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預估亞洲國家 年市場規模將以高達 10% 的年複合成長澳和美國這些證券化商品市場發展已較為成熟國家, 市場規模複合成長率則相對較低, 預估僅有 3%-5% 成長 在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方面, 則以日本及新加坡相對前景看好, 日本商用不動產已結束 14 年下跌, 價格開始止跌回升, 且收益率較日本十年期公債高出 1% 以上, 另外 UBS GlobalAsset Management 預估以日本租金成長週期觀察, 商用辦公室租金成長率仍在加速成長中 住宅與零售則將在底部整理後開始溫和成長 整體上日本 新加坡二國家之證券化商品收益率大幅高過該國家之十年期公債收益, 投資此二國家之債信佳之證券化固定收益商品, 不但有高於公債之穩定收入, 亦有景氣上揚之增值機會 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 (MBS) 產業概況 MBS 為資產證券化商品之一, 其標的資產為房貸相關債權, 興起於美國政府為提升當時金融體系於民間不動產放款之意願 自 1930 年代經濟大恐慌, 造成許多人失業, 導致房市嚴重衰退, 聯邦政府遂成立聯邦住宅局 (FHA), 其主要是提供低價保險給中低收入戶, 以向銀行取得貸款 ; 於 1938 年組織聯邦國家房貸協會 (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NMA),FNMA 主要功能為以低成本的資金收購附有 FHA 保險的抵押房貸債權, 並藉由此種收購, 將資金轉給承作房貸的銀行機構, 因此 FNMA 的成立直接促成了抵押房貸債權次級市場的成立與發展 1970 年代美國為解決二次大戰後的龐大購屋資金需求 於是設立政府全國房貸協會 (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GNMA), 但 GNMA 只保證經由 FHA 擔保過的抵押貸款證券化, 為使約 80 %傳統貸款得以證券化, 遂成立了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 (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FHLMC) 由於 GNMA 為聯邦機構, 故所發行的證券等同美國政府公債,FNMA 與 FHLMC 則為紐約股票交易之上市公司, 營運受美國政府規範及贊助, 發行證券亦接近政府公債 儲貸金融機構可藉此取得可貸資金, 增加資產流動性 因此 MBS 實施受到儲貸金融機構的喜愛, 進而成為美國證券化市場的主流產品之一 資產擔保證券 (ABS) 產業概況 第 20 頁

24 資產擔保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簡稱 ABS) 係以各種不同的應收帳款或貸款之現金流量作為擔保品而發行之債券, 是 1980 年代延續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之成功經驗後興起於美國的一種新型金融工具 就發行人而言, 它可以把帳上不流動的資產變為可流動的資產, 實現套現, 其具體表述為 : 將某一目標項目的資產所產生的獨立的 可識別的未來收益 ( 現金流量或應收帳款 ) 作為抵押 ( 金融擔保 ), 據以在國際資本市場發行具有固定利率的債券來籌集資金的一種國際項目融資方式 ABS 融資方式, 對發行人而言, 具有以下特點 : 與通過在外國發行股票籌資比較, 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 與國際銀行直接信貸比較, 可以降低債券利息率 ; 與國際擔保性融資比較, 可以避免追索性風險 ; 與國際間雙邊政府貸款比較, 可以減少評估時間和一些附加條件 對投資人而言,ABS 具有配息穩定且具有實質擔保品作為信用增強, 其投資風險取決於目標資產之品質 ABS 一般常見之擔保品包括 : 汽車貸款債權 (Auto Loans) 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 (Credit Card Receivables) 房屋淨值貸款債權 (Home Equity Loans) 學生貸款債權 (Student Loans) 及設備租賃債權 (Equipment Lease) 等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四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必要時, 可委託本基金受託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請受託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陸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為海外平衡型基金, 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以謀取長期資本利得及投資收益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經理公司除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負責任外, 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茲將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揭露如下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若投資標的所屬產業比重偏高, 則基金淨值波動受到該產業股價波動所影響之幅度亦將提高, 过於集中將無法達到風險分散效果 經理公司將盡量嚴控類股集中度過高, 盡量分散投資, 惟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之所屬產業, 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或因產業前景或總體經濟變動而對該產業獲利或信評造成影響, 進而對債券利率或股價造成波動, 可能對基金所得之效益及資本利得有直接影響, 進一步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三 流動性風險 : 基金資產中之股票及債券, 若因市場接手意願不強或市場交易不活絡,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美元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美元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將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美元對其他貨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或其他經主管第 21 頁

25 機關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之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此外, 投資國家若進行外匯管制時, 亦可能造成基金資產無法即時匯出之風險 當本基金之投資標的國或地區發生匯率變動之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做專業判斷, 對於投資組合中有相關之標的持有部位進行調整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之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中華民國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 如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源自足性 ) 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六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主要為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而依據本基金依契約訂定之投資範圍, 主要商品交易對手為包括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 交易所 本基金在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並無保證機構 )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並無投資結構式商品, 並無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存在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投資於點心債券之風險 : 現今中國大陸地區及香港之政經情勢或法規 匯率變動較易受政府當局之影響, 較已開發國家變動劇烈, 因此除前述流動性風險外, 尚有價格波動較劇烈之風險 政治及社會不明朗因素及貨幣風險等風險, 此類風險會遠較世界上成熟的經濟體系或股票市場一般相關的風險為高 前述所謂 政治及社會不明朗因素, 則包括政府政策的改變 稅務法利 貨幣匯入匯出之限制 ( 二 ) 投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主要風險說明如下 : 信用風險 : 因其是以金融資產作為擔保而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容易因金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而發生信用風險 價格風險 : 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 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之情形發生 提前還款風險 :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 三 )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 : 由於可轉換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因此除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 四 )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違約風險較低 第 22 頁

26 ( 五 ) 投資外國存託憑證之風險 : 由於國外存託憑證的掛牌條件較一般上市及上櫃公司嚴謹因此掛牌初期的財務品質風險並不高 投資存託憑證的風險將兼具原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及存託憑證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雙重影響, 股價的波動性將因此上升, 而風險性相對提升 且因目前其原掛牌市場的財務報表揭露方式及時間因各個市場不同, 外加雙方市場時差的影響, 將增加存託憑證投資人維護其財報透明度之成本 ( 六 ) 投資 ETF 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的資產淨值會隨著其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之改變而變動, 基金單位及所賺取之收入可能會因此變動 每支 ETF 均全部投資於單一國家或地區之股票市場, 因此須承受與該國或地區投資有關的特別風險, 包括政治及經濟面所引起的市場波動 其中, 放空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和指數反向變動報酬, 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放空型 ETF 價格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投資於放空型 ETF 也將承擔追蹤指數和放空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 而商品 ETF 同樣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但目標在獲取相關商品價格變動之報酬, 當追蹤的商品指數變動, 商品 ETF 價格也會變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投資商品 ETF 也將承擔追蹤指數和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 槓桿型 ETF 具有高於標的指數日報酬的特色, 但長期而言仍存在追蹤標的指數誤差及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等特性 ( 七 ) 投資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本基金可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 八 )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除前述 ( 七 ) 所載之受益證券風險外, 由於投資標的為不動產, 除不動產市場本身價格波動風險外, 另須承擔專業經理公司投資判斷正確與否之風險 同時尚須承擔房地產市場波動之風險 ( 九 ) 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相關風險 :Rule 144A 債券係指, 美國債券市場上, 由發行人直接對合格機構投資者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 私募之債券, 此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故而發行人之財務狀況較不透明, 且由於該等證券僅得轉讓予合格機構投資者, 故而此類債券易發生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 得因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從事衍生自指數期貨 得利用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基金持有之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 本基金不從事有價證券之出借或借入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 一 ) 利率風險 :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呈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金淨值之漲跌 ( 二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第 23 頁

27 ( 三 )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投資部分,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潛在獲利較佳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 四 )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之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之收益, 其對債權之請求權順位, 雖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故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風險 ( 五 )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有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之風險 十二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令 ( FATCA ) 規範下之美國扣繳稅及申報 : 美國國會立法通過 2010 年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簡稱 FATCA ), 其目的在提供美國稅捐機關有關美國納稅人之資訊, 以及改善美國納稅人就美國境外金融資產與帳戶的納稅合規情形 根據 FATCA 規範, 除非本基遵行相關規定, 否則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 美國稅捐機關可能就支付予本基金之特定款項扣繳 30% 之預扣稅, 進而可能降低本基金之投資收益 本基金目前力圖遵循 FATCA 規範, 然而, 因 FATCA 要求之複雜性並無法保證完全遵循, 若本基金無法完全符合 FATCA 要求, 仍可能導致被扣繳 FATCA 稅金之情形 此外, 根據 FATCA 規範, 本基金於特定情形下, 可能必須向美國稅捐機關申報並揭露特定投資人資訊, 或就支付予該等投資人之特定款項為扣繳稅款, 且相關扣繳稅規則及所需要申報和揭露之資訊可能隨時變更,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將視為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倘若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 即所謂 IGA), 該跨政府協議可能要求將 FATCA 之法令或規定連同該法之修正 修訂及 / 或豁免事項, 一併納入本基金須遵守之規範 此種情況下, 本基金將須遵守該跨政府協議及所施行之法令 載於本公開說明書之美國聯邦所得稅相關說明, 並非擬提供予任何人稅務意見, 亦非供任何人用於規避美國聯邦稅務罰之意, 投資人宜就 FATCA 及任何跨政府協議之可能稅負影響 / 後果, 徵詢專業顧問之意見 柒 收益分配 ( 一 )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 ( 二 )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下述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以下各款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各款之可分配收益 : (1)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2) 除上述可分配收益外, 經理公司得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已實現有價證券資本利得扣除有價證券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但不含期貨 選擇權 外匯及遠期外匯 ) 後之可分配收益為正數時, 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 三 )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月之收益分配, 以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之第一個曆月為收益分配計算期間 ; 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由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於每月結束後之次月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如該次月無第二十個營業日者, 則遞延至自該次月起算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屆滿之日 ( 含 ) 前分配之 收益分配停止變更 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第 24 頁

28 式公告 ( 四 )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內容僅屬於第 ( 二 ) 項第 (1) 款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尚包括第 ( 二 ) 項第 (2) 款時, 應洽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 五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六 )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應以匯款方式, 匯至受益人指定帳戶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每曆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手續費為零 ( 七 )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買回 壽險業之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或買回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有關每曆月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人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 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 八 ) 每月配息範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項目內容如下 : 信託契約規定之每曆月分配收益, 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曆月投資於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投資及資本利得淨額總額為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假設收益分配前 A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及單位數如下 : 項目 / 淨資產類型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不配息 )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月配息 ) 淨值 ( 美元 ) 單位數 10,000,000 5,000,000 淨資產價值 ( 美元 ) 108,512,000 54,256,000 月分配 可分配收益表 ( 月 )- 範例 ( 幣別 : 美元 ) 民國一 二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初可分配收益 0 減 : 本期收益分配金額 0 現金股利 收益平準金 資本利得淨額 小計 ,000 利息收入 120, 期末可分配收益 220, 假設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當月分配 80% 220, %=176, 則每一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美元 分配後 :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 : 美元 美元 = 美元 0 第 25 頁

29 A 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 : 美元 103/1/14 收益分配除息日傳票 : 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176, 美元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176, 美元 103/1/20 收益分配發放日傳票 : 借 : 應付收益分配 176, 美元 貸 : 銀行存款 176, 美元 ( 九 ) 受益人收益分配淨值及單位數範例 依上述範例, 若某一受益人同時投資於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各 100,000 單位, 則配息後 之變化如下 ( 假設其他情況不變 ): 類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項目 ( 單位 : 美元 ) ( 單位 : 美元 ) 103/1/14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 單位 100,000 單位 市值 1,081,600 1,085,120 捌 受益憑證之申購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 一 )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投資人首次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 二 ) 經理公司及銷售機構於基金銷售業務前, 應瞭解客戶相關資料, 包括投資人之身分 財務背景 所得與資金來源 風險偏好 過往投資經驗及投資目的與需求等 ( 三 ) 前項相關資料之內容 基金適合度內容及審查作業等, 均應符合依據法令 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所訂定之作業規範, 且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風險承受度等分析結果應經投資人以簽名 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 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參考上述資料並為綜合考量, 以評估投資人之投資能力 ( 四 )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之銷售人員並應交付投資人風險預告書以充分揭露相關投資風險 ( 五 ) 投資人應依規定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納申購價金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 六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 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未繳回者, 自申購價金返還之日起失效 ( 七 ) 申購委託時間 : (1) 經理公司申購委託時間為每營業日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止,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2) 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第 26 頁

30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係以美元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美元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美元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且本基金各類型實際適用費率,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優惠折扣規定辦理, 惟最高不得超過各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5.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 但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壽險業之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申購基金者, 不受前述最低申購金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6. 成立日之後 : (1) 申購人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另加計申購手續費, 但以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以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2) 申購人申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 經受益人同意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類型基金受益權單位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以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轉換時,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應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最低申購金額限制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暫不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支付,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 第 27 頁

31 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3. 經理公司對於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收執聯, 因故未繳回者該收執聯自經理公司退還申購價金之日起失效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自確定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美元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玖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如本次請求部分買回後, 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買回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信託方式買回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二 ) 買回委託時間 : 1. 經理公司買回委託時間為每營業日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止,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2. 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視為次一營業日 第 28 頁

32 之交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受益人買回該類型受益權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四 ) 前第 ( 三 ) 款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 五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或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六 ) 有前第 ( 五 ) 款之情形,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七 )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進而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持有本基金未滿十四日 ( 含第十四日 ) 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三 (0.3%) 為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美元 分, 不足壹分者, 四捨五入,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轉申購除外 ) 2. 上述 未滿十四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其值小於十四個日曆日 ( 含第十四日 ) 者 ( 八 ) 經理公司得委任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時, 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本基金係以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美元為之 ( 二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 第 29 頁

33 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且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短線交易買回費等, 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三 )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庸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或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恢復計算基金之買回價格, 依前述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計算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第 30 頁

34 ( 一 )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保管費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申購手續 費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且本基金各類型實際適用費率, 依各 基金銷售機構優惠折扣規定辦理, 惟最高不得超過各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百分 之三 手續費 : 依申購人所申購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 按 實際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買回費用除下列情形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 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 手續費 本基金以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投資人進行 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本基金未滿十四日者 ( 含第十四日 ), 視為短線交易,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三 (0.3%) 為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併入 本基金資產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轉申購除外 ) 經理公司得委任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 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至經理公司辦 理者免收 ( 買回收件手續費未來可能因銷售機構成本增加而調整之 ) 召開受益人每次預估新臺幣伍拾萬元 ( 註一 ) 會議費用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註三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 基金應支付之ㄧ切稅捐 ; 清算費用 ; 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代為追償所需之費用 ( 包括但不 限於律師費 ) ( 詳見後述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捌 之說明 ) 註三 ; 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因匯款方式不同, 外幣匯款之郵匯費用需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 二 ) 費用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前 1 2 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美元自本基金撥付之 4.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5.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有關本基金投資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之賦稅事項均依財政部民國 81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第 號函及 91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第 31 頁

35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與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本基金應就源扣繳之台灣利息所得稅適用於下列之投資收益項目 : 以下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台灣稅負規定所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受益人類別 境內居住 之個人 說明 所得屬民國 98 年前 第 32 頁 海外孳息 獲配項目 資本利得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免納資本利得停徵所得稅期間 所得稅, 依法免納所得稅 所得屬民國 98 年起 ( 行依 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 須納入基本所得加計項目中計 政院得延至 99 年起納入算課稅 ) 5.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諮詢稅務專家意見並計算應繳納稅額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經理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集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1.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4. 終止本契約者 ;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

36 事項係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各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佔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全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3.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第 33 頁

37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它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 傳真或電子郵件網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 傳真或網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選定之公告方式 : (1) 公告於投信同業公會網站 ( 網址 : 者 :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公告下列各項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B. 本基金之年報 (3)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上述 (1) (2) 公告之事項則刊登於報紙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第 ( 一 ) 項第 (1) 款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第 ( 一 ) 項第 (2) 款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第 ( 一 ) 項第 (1).(2) 款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年報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第 34 頁

38 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 無, 本基金為平衡型基金 拾貳 基金之運用狀況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附錄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本基金定名為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惠理康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說明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兩類型發行, 分為 A 類型受益憑證及 B 類型受益憑證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五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六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第 35 頁

39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受益憑證之簽證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捌之說明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 五之說明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捌 四之說明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柒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 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 資產應以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 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 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 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 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第 36 頁

40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 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 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 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行使其所投資證券發行公司股東會之表決權, 得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表決 權, 所產生之相關服務費, 由本基金承擔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 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 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 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 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三項 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 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 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九 )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 二 依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有關本基金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 應以本 基金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撥之 ; 另因外幣計價基金交割款 項之收付均以外幣為之, 其結匯事宜應由基金申購人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 理, 亦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 三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美元壹仟萬元時, 除本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及第 ( 九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四 除本條第一 三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 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五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受益權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類型 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個別之投資 情形與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之說明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參之說明 第 37 頁

41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肆之說明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 九之說明 拾參 收益分配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柒之說明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之說明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及二十一條 )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 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如有因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辦理之 ;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 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 詳附錄七 ) 辦理之 該 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 經理公司自彭博資 訊 (Bloomberg)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 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 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 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投 資標的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計算當日 無中價者, 依序以其最近成交價或買價或收盤價格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 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 為準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 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各證券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 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 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所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 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 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 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 經理 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 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取得之價格為準 ;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訂之標的種類所屬 第 38 頁

42 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之利得 或損失 四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計算,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 經理公司自彭 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各外幣對美元之收盤 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述外匯收 盤匯率,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全球外匯最近收盤匯率或其他具國際公 信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五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應按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分別按屬於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計算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美元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但本基金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 本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此限 六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開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 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 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 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 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第 39 頁

43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開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 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 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 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 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 ( 約當美元叁佰參拾參萬元 ) 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 40 頁

44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 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 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 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 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 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 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 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權每一受益權單位可受 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 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 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 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第 41 頁

45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 四之說明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壹之說明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且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第 42 頁

4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一 設立日期 : 原名為 台陽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核准設立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核准更名為 康和比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 年九月一日核准更名為 惠理康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基準日 :104 年 3 月 31 日 年月 每股 面額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股數 ( 股 ) 金額 ( 元 ) 股數 ( 股 ) 金額 ( 元 ) 股本來源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股東投資 ,900, ,000,000 27,900, ,000,000 減資 NT$ 21,000, ,000,000 現金增資, 每股溢價 元, 增資股本 NT$ 21,000,000, 溢價 NT$ 300,000,000 30,000, ,000,000 27,720,000, 合計現金增資 NT$ 48,720, ,900, ,000,000 27,900, ,000,000 減資 NT$21,000,000 現金增資每股溢價 NT$14.50, 增資股 ,000,000 本 NT$21,000,000, 溢價 300,000,000 30,000, ,000,000 NT$9,450,000, 合計現金增資 NT$30,450, ,110, ,100,000 10,110, ,100,000 減資 NT$101,100,000 現金增資每股溢價 NT$20, 增資股本 ,000,000 NT$101,100,000, 溢價 300,000,000 30,000, ,000,000 NT$101,100,000, 合計現金增資 NT$202,200,000 三 營業項目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 經理公司於更名前為康和比聯投信, 於民國一 年九月份調整股東結構並正式更名為惠理康和投信, 最近五年度基金產品之推出如下 : 第 43 頁

47 惠理康和台灣紅不讓基金 基金名稱 惠理康和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 ( 為現行台幣 A 類型 ) 惠理康和兩岸價值基金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 惠理康和 ETF 入息組合基金 惠理康和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 - 台幣 B 類型惠理康和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A 類型惠理康和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B 類型惠理康和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A 類型惠理康和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B 類型 第 44 頁 成立日 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2. 分公司及子公司設立 : 無 3. 董事及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日期 重要改變或紀事說明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為蘇朝山 原董事胡靖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10% 股權, 並辭任董事職務 主要股東簡麗瑛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0.33% 股權, 仍繼續持有 9.47% 原主要股東紀惟明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5% 股權予山本國際投資 ( 股 ) 公司 原董事長紀惟明女士辭任, 改選蔡宗榮先生為新任董事長 主要股東李壯源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1.17% 股權, 仍繼續持有 8.73% 主要股東李壯源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3.33% 股權, 仍繼續持有 5.40% 國票綜合證券公司改派陳炳璋為法人董事代表, 並兼任總經理 主要股東簡麗瑛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0.6% 股權, 並仍繼續持有 8.87% 主要股東簡麗瑛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1.06% 股權, 仍繼續持有 7.8% 主要股東簡麗瑛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0.67% 股權, 並仍繼續持有 7.13% 國票綜合證券公司改派翁明堂為法人董事代表, 並兼任總經理 主要股東鄭子昌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1.57% 股權予新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仍繼續持有 8.33% 主要股東陳錦隆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3.13% 股權予新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仍繼續持有 6.77% 主要股東簡麗瑛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2.96% 股權予新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李壯源轉讓其持有經理公司 1% 股權予新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李壯源轉讓過戶其持有經理公司 4.40% 股權於許景河先生 國票綜合證券公司改派許景河為法人董事代表, 並兼任董事長 主要股東山本投資轉讓過戶其持有經理公司 1% 股權於陳慧遊先生 主要股東許景河轉讓過戶其持有經理公司 2% 股權於陳慧遊先生 主要股東陳錦隆轉讓過戶其持有經理公司 2.27% 股權於陳慧遊先生 董事長許景河辭任, 改選陳慧遊先生為新任董事長 旭慧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經理公司 7.93% 之股權 股東梁進益等六人轉讓過戶其持有經理公司共 4.34% 股權於旭慧股份有限公司 旭慧股 份有限公司共取得 12.27% 之股權

48 股東新元投資 山本投資 新凱投資 鄭子昌 陳錦隆等人轉讓過戶其持有經理公司股權於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取得 25% 之股權 股東國票綜合證券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元投資 山本投資 新凱投資 許景河 陳慧遊 旭慧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轉讓過戶其持有經理公司股權於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資產管理公司 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資產管理公司共取得 54% 之股權 股東鄭子昌轉讓過戶其持有經理公司 0.10% 股權於廖文雄先生 /12/28 董事長陳慧遊辭任, 改選廖文雄先生為新任董事長 /3/12 增資基準日董事長廖文雄先生以特定人身分取得經理公司 0.04% 股權, 董事長廖文雄先生共持有 0.14% 股權 原任董事 Mr. Stefan Duchateau 請辭董事職位, 辭職案自 97 年 9 月 10 日起生效 陳翔女士當選為自然人董事, 任期自 97 年 9 月 10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27 日止 增資基準日董事林有恆放棄經理公司增資認股部份 0.14%, 並仍持續持有 1.86% 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資產管理公司以特定人身分取得經理公司 1.46% 股權, 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資產管理公司共持有 55.46% 本公司原任監察人 Mr. Theo Speelmans 請辭監察人職位, 辭職案自 98 年 3 月 11 日起生效 本公司原任董事 Mr. Erwin Schoeters ( 舒特詩 ) Mr. Wim Allegaert ( 艾樂嘉 ) Ms. Simone Sweerts ( 魏思萌 ) Ms. Angie Chan ( 陳翔 ) 請辭董事職位, 辭職案自 98 年 6 月 10 日起生效 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資產管理公司代表人 Luc Popelier; Wim Allegaert 艾樂嘉 ; Angie Chen 陳翔及 Stefaan Stappers 當選為法人代表董事, 任期自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資產管理公司代表人 Karel Heyndrickx 接替 Luc Popelier 續任法人代表董事職務, 任期自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柏裕接替劉慕賢續任董事職務, 任期自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董 監事任期於 99/12/27 屆滿進行全面改選, 選任董事 7 名 監察人 1 名, 並推選廖文雄擔任董事長職務 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經理公司 0.03% 股權予英屬維京群島商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轉讓後共持有 55.43% 全面改選董事 ( 七席 ) 及監察人 ( 二席 ), 除提早解任外, 任期自一 00 年八月十日起至一 0 三年八月九日止 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經理公司 55.43% 股權予英屬維京群島商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轉讓後持股為 召開董事會推選陳尚禮先生擔任董事長職務, 除提早解任外, 任期自一 00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 0 三年八月九日止 /12/09 增資基準日英屬維京群島商惠理基金管理公司除以原股東身份認購股份外, 另以特定人身分取得經理公司 5.43% 股權, 共持有 60.89% 股權 董事林有恆放棄經理公司增資認股部份 0.63%, 並仍持續持有 1.23% 原任董事長陳尚禮君辭任生效 法人股東英屬維京群島商惠理基金管理公司改派張津偉君接任其董事乙職 第 45 頁

49 召開董事會推選謝偉明君擔任董事長職務, 除提前解任外, 任期自一 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一 三年八月九日止 法人董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派林彥慧君接任監察人乙職, 除提前解任外, 任期自一 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 三年八月九日止 法人董事英屬維京群島商惠理基金管理公司改派毛俊華及劉政銘接任董事乙職, 除提前解任外, 任期自一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 三年八月九日止 法人董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趙高深接任董事代表人乙職, 除提前解任外, 任期自一 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 三年八月九日止 法人董事英屬維京群島商惠理基金管理公司改派柯世峰接任董事乙職, 除提前解任外, 任期自一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 三年八月九日止 一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召開股東常會, 全面改選董事 ( 七席 ) 及監察人 ( 二席 ), 除提早解任外, 任期自一 0 三年八月十日起至一 0 六年八月九日止 召開董事會推選謝偉明君繼續擔任董事長職務, 除提前解任外, 任期自一 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一 六年八月九日止 重新選任二席監察人, 新任監察人之任期自 103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6 年 8 月 9 日止 第 46 頁

50 貳 事業組織一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基準日 :104 年 3 月 31 日 數量 股東 結構 上市公司 本國法人 其他法人 本國 自然人 外國 機構 外國 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7,500,000 1,905,263 2,329,088 18,265, ,000,000 持股比率 25% 6.35% 7.76% 60.89% 0% % 2. 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 持股 5% 以上股東 ): 基準日 : 民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股比率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18,265,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 二 組織系統 : 1. 本公司之組織結構如下 : 第 47 頁

51 2.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部門工作職掌人員 總經理 綜理全公司業務 執行董事會之決議 1 行銷企劃部 基金市場調查 募集規劃及媒體公關 1 理財顧問部 基金募集 銷售執行 5 專戶管理部 負責全權委託業務開發 諮詢 規劃 執行及投資等 2 基金暨研究部負責基金之研究 投資管理 ( 含投資分析 投資決策 買賣時機決定 交易交付執行 投資組合調整及組合風險管理 ) 4 交易室 執行基金下單交易 ( 含詢價及議價作業 ) 3 法令遵循 / 稽核風險控管 法令遵循 內部稽核及作業程序改善建議之提供 3 基金事務室 基金受益人 受益憑證檔案維護與管理, 股務事務處理 2 財務會計室公司會計及財務報表編製, 各項費用之審核 支付及處理, 負責基金淨值計算 公佈及申報對外相關單位 3 人力資源 人力資源管理 規劃及執行 1 資訊室 軟硬體資訊規劃管理 網路架設相關事務採購與維護 2 104/3/31 總人數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 基準日 :104 年 3 月 31 日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持股比率 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總經理柯世峰 , % 美國國際大學企業管理碩士保誠投信總經理友邦投信總經理第十屆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傑出企業領導人獎 無 專戶管理部資深副總經理 吳佩芬 % 東吳大學企管系法銀巴黎投顧投資諮詢部副總裁 無 法令遵循主管協理 涂梅芳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系群益投信法遵經理永豐投信法遵人員德盛安聯投信稽核 無 稽核主管經理 楊雅惠 % 淡江大學國際企業系碩士華美投顧行政財會部兼法遵主管金鼎投顧法遵主管金鼎投信稽核主管 無 基金事務室資深經理 簡淑娟 % 德明商專企管系德銀遠東投信 日盛投信 群益投信基金事務 無 第 48 頁

52 財務會計室經理 / 主辦會計 孫思琦 % 中興大學合作經濟學系華南永昌投信財務會計部門主管 無 人資室經理林香君 % 資訊室經理趙安平 % 美國加州國際科技大學企業管理項士野村證券人事暨行政管理經理世華全球救援組織管理部經理 台北工專材資系六福開發集團資訊主管新昕投信資訊經理網波科技公司 無 無 4.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 選任 選任時持有股份 現在持有股份 任期職稱姓名日期屆滿日 股份 持股 股份 持股 ( 註 1)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董事長謝偉明 董事柯世峰 , % 347, % 董事劉政銘 董事張津偉 董事余秋樺 董事廖文雄 , % 24, % 0 董事林有恆 , % 369, % 0 監察人謝健騰 基準日 :104 年 3 月 31 日主要經 ( 學 ) 歷備註惠理集團的行政總裁英屬維香港中文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京群島惠理康和投信總經理商惠理保誠投信總經理 / 友邦投信總經理基金管美國國際大學企業管理碩士理公司惠理集團企業拓展部副總經理, 負責法人代集團的中國業務發展及管理集團屬下表董事合資公司的事務 英國海瓦大學會計及金融學士學位惠理集團業務拓展總監加拿大西門菲紗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及加拿大麥馬斯特大學電子工程學士 康和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資訊部資深副康和綜理 / 大同大學資訊經營研究所合證券 ( 股 ) 公康和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董事 / 萬與投司法人資 ( 股 ) 公司董事長 / 惠理康和投信代表董 ( 股 ) 公司董事 / 逢甲大學企業管理系事 鴻偉開發 ( 股 ) 投資部經理志鴻投 University of La Verne (MBA) 資 ( 股 ) 公司法人代表董事 Value Partners Limited Senior 無 Manager of Corporate Audit.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nager. CPA Australia member. 第 49 頁

53 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商學碩士 友國建康和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會計部資深副設開發理 / 致理技術學院財務金融系股份有 法人監監察人 , % 887, % 限公司 2 察人 ( 代表人葉欣怡 ) 註 1: 為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日期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ㄧ所定關係者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前項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基準日 :104 年 3 月 31 日 與本經理公司之關係說明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Rough Seas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 上海惠理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監察人及持股達 5% 以上之股東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Value Partners Corporate Consulting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惠理集團有限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Yunnan Value Partners Equity Investment AM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Limited Value Partners Technology Solution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Brilliant Star Capital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Hong Kong Asset Management Group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Brilliant Star Capital(BVI)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Brilliant Star Capital(Cayman)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Sensible Asset Management Lt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Value Partners Goldstate Fund Management Co.,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Ltd. 第 50 頁

54 Value Partners Investment Advisory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Value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Pte.Ltd. Hong Kong Fund Management Group Lt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Hong Ko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Lt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Value Partners Index Services Lt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Chengdu Vision Credit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Chief Union Investments Lt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Valu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與本公司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Value Partners China Greenchip Fund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Original Capitial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Original Capitial Group Limited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Value Funds Ltd. 志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康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康聯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康和資產管理 ( 開曼島 ) 有限公司康和保險代理人 ( 股 ) 有限公司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鴻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鴻偉開發 ( 股 ) 公司松峰投資有限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有該公司百分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有該公司百分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有該公司百分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有該公司百分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有該公司百分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有該公司百分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且與該公司董事具配偶關係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林有恆先生擔任該公司監察人, 並與該公司董事具配偶關係 ; 其配偶同時為持有該公司已發行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林有恆其配偶為該公司董事長且為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且與該公司之董事具配偶關係 第 51 頁

55 友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高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品華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邦維股份有限公司蒙特利開發有限公司 Value Executive Solutions Co. Limited Value Partners (Cayman GP) II 為本公司之法人監察人 本公司交易部主管與該公司開發產品管理處副處長具配偶關係 本公司基金事務部主管與該公司行銷部經理具配偶關係 本公司人事部主管與該公司軟體部資深經理具配偶關係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林有恆先生其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林有恆先生擔任該公司董事且為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林有恆先生之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且為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與該公司之董事具配偶關係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肆 營運情形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情形 基準日 :104 年 3 月 31 日 ( 原幣 ) 基金名稱 成立日 淨值 淨資產金額 在外發行單位數 惠理康和台灣紅不讓基金 ,862, ,377, 惠理康和兩岸價值基金專戶 ,079, ,837,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專戶 A ,002, ,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專戶 B ,206, , 惠理康和 ETF 入息 A 基金 - 台幣 ,871, ,488, 惠理康和 ETF 入息 B 基金 - 台幣 ,011, ,872, 惠理康和 ETF 入息 A 基金 - 美元 , , 惠理康和 ETF 入息 B 基金 - 美元 ,409, , 惠理康和中國點心台幣 A 基金 ,642, ,310, 惠理康和中國點心台幣 B 基金 ,595, , 第 52 頁

56 惠理康和中國點心美金 A 基金 , , 惠理康和中國點心美金 B 基金 惠理康和中國點心人民幣 A 基金 , , 惠理康和中國點心人民幣 B 基金 ,446, ,722,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詳參附錄七 ) 伍 受處罰之情形 函號 102 年 5 月 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 104 年 2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 內容 金管會 101 年 10 月 25 日至 11 月 2 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 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 :1. 公司基金檢討報告以 電子郵件傳送, 卻未留存主管覆核軌跡, 且歸檔之書面檢討報告亦無權責主管簽核 2. 公司董事會決議經理人之任免與薪酬, 授權由董事長及總經理核決 3.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利害關係人控制作業 項目, 未訂定與關係人交易之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 委託海外交易執行作業 項目, 對於交易室以 指示海外顧問公司委託下單之相關作業, 未訂定相關規範 金管會 103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3 日對惠理康和投信一般業務檢查, 下列違規情事, 予以糾正處置 :( 一 ) 運用基金資產買進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公布之注意股票, 投資決策或所引用之投資分析報告, 未揭露個股遭公告為注意股票之訊息, 並評估其影響性,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就有關個股短期漲幅風險等投資風險之評估, 缺乏有效控管執行之機制, 核有違反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6 條規定 ( 二 ) 所訂 事業經理守則 規範應每年定期或視需要不定期要求基金經理人 全委投資經理人及其他認有其必要查核員工 ( 下稱經手人員 ) 交付同意書, 授權公司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查詢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買賣有價證券之情形, 惟有逾一年未再辦理查詢之情事,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對經手人員股票及具股權性質衍生性商品投資之個人交易管理缺乏有效控管執行之機制 ( 三 ) 基金為增加投資收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投資分析報告 投資決定書有未載明停損點及停利點之情事, 核與金管會 103 年 5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不符 下列缺失事項, 請公司嗣後注意改善 :( 一 ) 基金投資國外個股損失達成本 20% 以上, 依內規須出具 停損報告, 決定停損或攤平或維持持股, 報告有效期限為 2 個月, 經查有未依報告所列處置方式辦理者 ( 二 ) 辦理基金會計帳務更正作業, 有未留存修改前後異動資料者 第 53 頁 主管機關要求或處分內容 糾正, 並請儘速完成改善 糾正及注意改善

57 陸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 無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惠理康和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89 號 13 樓 (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自由路二段 38 號 (04)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1 樓 (02) 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66 號 樓 (0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27 樓 (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館前路 77 號 (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90 號 (02)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2 號 13 樓 (02)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87 號 (02)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明水路 700 號 (02) * 上述銷售機構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核備為準, 投資人欲申購基金, 建議先行詢問各銷售機構 第 54 頁

58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第 55 頁

59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 56 頁

60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1) 本公司組織系統請參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貳 事業組織各項說明 (2)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設董事七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 除提早解任外, 董事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者得連任 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擔任董事長職務 (3) 本公司訂定 董事會議事規則 及 股東會議事規則 等規章, 以做為強化公司治理及運作遵循之準則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三億元, 分為三千萬股, 每股新台幣十元, 全額發行 (2) 本公司股權結構 : 請詳參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貳 事業組織 (3) 股東權益 :: 1. 本公司以保障股東權益為最大目標, 並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建立能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 事項享有充分知悉 參與及決定等權利之公司治理制度 2.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召集股東會, 且本公司董事會均妥善安排股東會議 題及程序, 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3. 本公司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 並重視股東知的權利, 有關公司財務 業務 內部人持 股及公司治理情形, 均確實遵守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 除提早解任外, 董事任期均為 三年, 連選者得連任 (2)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 董事長應由董事於董事會中依照公司法規定選任之 (3) 本公司之董事會成員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同時董事會認知公司 營運所面臨之風險 ( 如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 法律風險 聲譽風 險及其他與公司營運有關之風險等 ), 並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 及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董事會決定公司政策與建立一般營業政策之整體規劃, 並監督本公司經理人對公司事務之 管理 (2) 本公司董事會依本公司公司章程所明定之職責予以執行 (3) 經理人之職責 1. 經理人之職權依公司章程 契約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行使 2.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 經理人若干人, 其委任 解任及報酬由董事會依本章程決議之 總經理為全職職務並綜理公司日常業務, 對董事會負責 五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本公司設監察人二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 除提早解任外, 監察人任 期均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2) 監察人職權如下 : 1. 查核董事會向股東會造送之帳目表冊報告書 2. 查核預算及財務狀況 3. 監督及調查公司業務執行情形 第 57 頁

61 4. 其他依公司法賦與之職權 六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基金經理人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 ( 一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得於任期內自行決定領取或放棄車馬費及出席費等酬金 ( 二 )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之薪酬政策,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訂定 (1) 目的 :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 與風險考量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的長期穩健發展 (2) 適用對象 :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 (3) 本守則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 報酬 : 包括薪資 職務津貼 其他津貼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及其他各種獎金 酬勞 : 員工紅利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業務執行費用 : 因執行業務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4) 基金經理人績效目標及酬金標準之原則訂定 : 1. 參酌董事會建議設定公司營運及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依據未來風險考量調整後之公司營運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本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4.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考量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本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方式支付 5.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 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6.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考量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依據本公司第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 員工酬金核定辦法 辦理 七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1)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 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2) 本公司之經理人皆無與關係企業經理人相互兼任之情形 (3) 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絕無利益輸送情事 (4)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本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5) 每月通知並調查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其配偶 公司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新增或異動利害關係人之情形, 以作為公司經理基金投資限制之參照, 並按相關法令申報 八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 (1) 公開說明書及相關基金文件 : 每一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 ; 銷售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期財務報表, 依規定放置本公司營業處所, 以供查閱 第 58 頁

62 (2) 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簽證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 (3) 公司內部網站定期或不定期揭露公司及基金相關資訊 九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 無 第 59 頁

63 附錄四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平衡型基金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前言 惠理康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說明經理公司 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本基金及基金保憑證, 募集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管機構名稱 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第一項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項 金管會 : 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依行政院 100 年 10 月 31 日院授 研 綜 字 第 號 令, 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組織法 自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 ; 故配合 酌修金管會名 稱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第二項約所設立之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惠理康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說明 明訂本基金名稱 第三項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明訂經理公司名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稱 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第四項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第八項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第 60 頁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明訂基金保管機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構名稱 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受益憑證係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爰修訂部分文字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第九項 受益憑證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酌修文字 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理公司委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營業日 : 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第十二項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配合本基金投資 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 海外, 爰修訂營 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 業日定義 國定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 述所稱 一定比例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 定辦理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第十三項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受益憑證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配合第一條第九項之定義調整酌修文字

64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十四項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第十四項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第十九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第十九項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項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第二十項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一項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第二十二項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項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第二十八項境外基金 : 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第三十三項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三十四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B 類型受益權單位按月分配收益 第 61 頁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說明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就外國之有價證券部份, 明訂其計算日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爰增訂證券交易市場定義 第二十一項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項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一項本基金為平衡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惠理第一項康和美元平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 新增 ) 本基金得投資境外基金, 爰新增境外基金之定義文字,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本基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爰明訂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之定義 ( 新增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分配收益與不分配收益二類, 故分別定義之 本基金為平衡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明訂本基金名稱與性質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本基金存續期間 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為不定期限, 爰 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刪除契約範本部 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分文字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包括 A 類型及 B 第一項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美元伍億元, 最低為美元壹仟萬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伍仟萬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1. 明訂本基金最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高及最低淨發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行總面額及淨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發行受益權單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位總數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 2. 本基金係採核管會核准或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准制, 爰酌修理追加募集 : 文字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65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二項 第三項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第二項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權, 按各第三項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同類型受益權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分配權 ) 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 亦享有與已發行同類型受益權單位相同權利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一項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二類型發行, 分為 A 類型受益憑證及 B 類型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第一項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說明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配合 證券投資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信託事業募集證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券投資基金處理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準則 第 7 條有關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基金開始募集期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限規定, 將申請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核准函送達日起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三個月內開始募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集修訂為送達日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起六個月內開始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募集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受益權單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位分為 A 類型 ( 不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分配收益 ) 與 B 類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型 ( 分配收益 ) 兩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類型發行, 故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別敘明之 其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項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另因本基金投資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於國內外, 爰刪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除信託契約範本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部分文字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兩類型發行, 其後項次調整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本基金係採申請核准或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核准制, 爰刪除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申報生效之規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定 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第 62 頁

66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三項 第四項 第八項 第九項 第九項第 ( 六 ) 款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第二項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第 63 頁 說明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 1. 明訂受益權單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位數之計算方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式及每一受益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權憑證所表彰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 2. 本基金受益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後段換發受益憑證之規定 第三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採無實體 發行, 故修訂 之 無 ( 刪除 ) 第七項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本基金採無實體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發行, 故刪除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之, 餘項次依序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調整 行 無 ( 刪除 ) 第八項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第九項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第十項下列規定辦理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第十項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第 ( 六 ) 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一項本基金係以美元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第一項以美元支付之 申購人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美元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項次調整 本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金採無實體發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行, 爰修訂本項人 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酌修文字規定辦理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配合實務作業酌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修文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第二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第三項 配合本基金以美元計價, 明訂申購價金及發行二種類型受益權單位, 修訂部分文字 配合本基金二種類型受益權單位, 修訂部分文字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配合本基金二種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類型受益權單本基金資產 位, 修訂部分文字

67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四項 第五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第四項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第五項構, 銷售各類型受益憑證 第 64 頁 說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明訂最高申購手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續費 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得指定基金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配合本基金二種類型受益權單位, 修訂部分文字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配合 中華民國 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經理公司應 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證券投資信託暨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顧問商業同業公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會證券投資信託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基金募集發行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售及其申購或買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回作業程序 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 ( 以下簡稱基金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募集發行銷售及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其申購或買回作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業程序 ) 第十八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條規定, 修正申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購程序之規定 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第七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第七項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酌修文字 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八項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第八項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明訂申購人每次 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均為美元壹仟元整, 但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 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單筆申購之最低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限額及其適用期 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壽險業之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申購基金者, 不受前述最低申購金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理 間規定, 並配合實務作業增訂但書規定, 並配合本基金以美元計價調整幣別 第九項 經理公司對於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 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銷售管理之規定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第一項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採無實體

68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證, 免辦理簽證 發行, 故修訂 之 ( 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本基金採無實體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發行, 故刪除 定 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 第三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第一項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美元壹仟萬元整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第三項保管機構, 自確定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美元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第 65 頁 說明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明訂本基金成立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條件 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 1. 依 中華民國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證券投資信託暨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顧問商業同業公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基金募集發行銷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售及其申購或買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回作業程序 第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十五條修訂 2. 明定本基金不成立時退還申購價金之利息計算方式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本基金採無實體 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發行, 故修訂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之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 第三項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本基金採無實體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發行, 故刪除本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項 其後項次均 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往前移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 第四項第 ( 四 ) 款 第四項第 ( 七 ) 款第五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第一項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第四項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第 ( 四 ) 款享有收益分配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明訂基金專戶名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稱及簡稱, 並配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合本基金增訂但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書規定 本基金產應以 受託保管 資產專戶之登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記, 須經金管會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平核准 另本基金衡基金專戶 為美元計價之跨國性投資, 爰增訂部分文字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與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二類,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得享收益分配權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第四項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酌修文字 回收件手續費 ) 第 ( 七 ) 款 件手續費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第五項 ( 新增 ) 本基金之投資標 金承擔 的包含外國有價

69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 第一項 第 ( 一 ) 款 第 ( 一 ) 款 第一項第 ( 四 ) 款 第一項第 ( 四 ) 款 第一項第 ( 五 ) 款 第一項第 ( 九 ) 款 第二項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刪除 ) 第一項第 ( 四 ) 款 本基金為行使其所投資證券發行公司股東會之表決權, 得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表決權, 所產生之相關服務費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第一項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第 ( 六 ) 款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三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 66 頁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說明 證券, 故增加匯率損益承擔之規定,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故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適用變動變動費率者之相關規定, 並酌修文字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由經理公司本基金不擬借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款, 刪除之 利息費用 ; ( 新增 ) 依基金實務作業增訂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配合本契約條項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之變動而調整 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 ( 新增 ) 依金管會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字第 號函增訂 有關本基金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 應以本基金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撥之 ; 另因外幣計價基金交割款項之收付均以外幣為之, 其結匯事宜應由基金申購人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亦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為美元計價, 以美元收付, 爰明定本基金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規定, 另明定結匯事宜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

70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三項 第四項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美元壹仟第二項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参億元 ) 時, 除本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及第 ( 九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除本條第一 三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第三項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說明 辦理,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配合本基金以美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元計價及金管會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中華民國 102 年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10 月 21 日金管證字第 號函爰酌修之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配合項次調整, 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爰酌修文字 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第五項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受益權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個別之投資情形與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一項收益分配權 (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第一項收益分配權 第 ( 二 ) 款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第 ( 二 ) 款 第二項第 ( 三 ) 款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第二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年報 第 ( 三 ) 款 第 67 頁 ( 新增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與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二類, 故增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各別計算應負擔之費用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與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兩類,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得享收益分配權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現行公開說明書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係採按季更新之方式, 故而最新一季之季報已載於公開說明書中, 為免基金作業實務之困擾及增加經理公司之負擔, 爰刪除有關受益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請季報之規定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三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第三項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 第六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列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得受經理公司之委託, 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投資於國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外, 爰刪除僅投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資國內者之部分

71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七項 第八項第一款第八項第五款第九項 第十項 第十三項 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第七項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及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第八項及其風險事項者 第一款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第八項第五款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本基金係以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以美元為之 之內容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第九項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第十二項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 68 頁 說明 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文字 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付申依 證券投資信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託事業募集證券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投資信託基金公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開說明書應行記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載事項準則 第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二十五條第一項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及第二項規定修訂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酌作文字修改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酌作文字修改書內容者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以美元計價, 以美元收付, 爰明定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之內容, 以下項次配合調整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本基金投資範圍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及於海外, 故增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列交割及投資應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符投資標的所在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國及地區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本基金投資外國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有價證券, 故增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訂經理公司對可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歸責於基金保管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機構興國外受託代為追償 保管機構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事由所致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應代為追償之義務 第二十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美元壹仟萬元 ( 約當第十九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配合本基金以美 新臺幣参億元 ) 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 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元計價爰酌修文 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申購人 字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僅分配型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故酌修部分文字

72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第四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五項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第六項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 69 頁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基本權利義務, 其後項次均往後移 ( 新增 ) 明定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負之責任, 其後項次配合調整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配合本基金投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外國有價證券, 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故修訂部份文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字 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本基金保管費採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固定費率 配合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本基金涉及投資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外國有價證券, 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故修訂之 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與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二類,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得享

73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九項第 ( 一 ) 款第 (4) 目 第十項 第十一項 第十五項 第十四條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第七項第 ( 一 ) 款第 (4) 目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第八項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第九項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第十三項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第十四條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 並依下述規範進行投資 : 第 70 頁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說明 收益分配權, 爰酌修部分文字 2. 配合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之ㄧ, 應以經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與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二類,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得享收益分配權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依實務作業修正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新增修訂要求基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金保管機構於國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外受託保管機構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違反相關法規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時, 為必要之處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置並通知經理公限 司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基金投資外國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有價證券, 故增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列國外受託保管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機構之行為限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制 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之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上揭資產之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訂定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74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一項第 ( 一 ) 款 第一項第 ( 二 ) 款 第一項第 ( 三 ) 款 第一項第 ( 四 ) 款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包括 : 中華民國境內外幣計價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及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 1. 主要為香港 泰國 韓國 日本 新加坡 澳洲 馬來西亞 大陸及美國等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美國店頭市場 ( N A S D A Q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家或地區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3.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公司債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 4. 本基金投資之有價證券, 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信用評等時, 從其規定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中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之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 含 ) 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 含 );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收益債 第 71 頁 說明 ( 新增 )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與中華民國金管會 100 年 5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之規定, 明訂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餘款次後移 ( 新增 )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與配合中華民國金管會 102 年 9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及中華民國金管會 102 年 3 月 2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之規定, 明訂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餘款次後移 ( 新增 ) 1. 明訂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餘款次後移 2. 依金管會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明訂平衡型基金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限制 新增參照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明訂高收益債券之定義及其投資比率限制,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75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一項第 ( 五 ) 款 第一項第 ( 六 ) 款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且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本條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含本數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境內發生政治性或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其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者 ; 3. 本基金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含本數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4.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含本數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 俟前款第 目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本條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構 ( 含基第二項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第三項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第四項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 第 72 頁 說明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特殊情形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如有特殊情形, 應完成調整期限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酌修文字 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本基金投資外國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有價證券, 爰酌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修部分文字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本基金投資外國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有價證券, 爰酌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修部分文字 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76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第 ( 二 ) 款 第八項第 ( 六 ) 款 第八項第 ( 八 ) 款 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第五項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說明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明訂公司債及金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融債券範圍 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 等證券 相關商品之交易 第七項第 ( 二 ) 款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第七項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第 ( 六 ) 款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公司債第七項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第 ( 八 ) 款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明定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範圍及應遵守之規範 ( 新增 ) 明定匯率避險方式,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明訂本基金僅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至於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2 年 4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 配合金管會 94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規定, 爰增訂但書文字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因本基金得投資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於高收益債券, 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有關高收益債券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之債信評等已載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明於本條第一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項, 爰刪除後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有關信用評等之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規定 第八項第 ( 九 ) 款 第八項第 ( 十 ) 款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第七項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第 ( 九 ) 款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刪除 ) 第七項第 ( 十 ) 款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配合本基金之資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標的並參酌證券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投資信託基金管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理辦法第 10 條第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4 項增訂部分文字, 以資明確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已合併於下款說明, 爰刪除之, 第 73 頁

77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八項第 ( 十二 ) 款 第八項第 ( 十三 ) 款 第八項第 ( 十四 ) 款 第八項第 ( 十五 ) 款 第八項第 ( 十七 ) 款 第八項第 ( 十八 ) 款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第七項第 ( 十三 ) 款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第七項第 ( 十四 ) 款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第七項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投資於外國第 ( 十六 ) 款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第七項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第 ( 十七 ) 款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第八項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第七項 第 ( 二十 ) 款理費 ; 第 ( 十九 ) 款 第八項 第七項 第 ( 二十二 ) 第 ( 二十一 ) 款 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約當美元壹仟陸佰陸拾陸萬元 ); 第 74 頁 說明 其後款次配合調整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配合本條第九項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之說明酌修文分之三 ; 字 ( 新增 ) 依金管會 101 年 7 月 1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訂, 其後款次配合調整 ( 新增 ) 同上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本基金之有價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券不得出借規定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依 102 年 10 月 1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及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訂投資限制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依金管會中華民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國 102 年 10 月 16 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訂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並修正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為百分之二十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酌修文字 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修

78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八項第 ( 二十三 ) 款 第八項第 ( 二十五 ) 款 第八項第 ( 二十六 ) 款 第八項第 ( 二十七 ) 款 第八項第 ( 二十八 ) 款 第八項第 ( 二十九 ) 款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第八項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第 ( 三十一 ) 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款其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前開債券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集銷售之轉換權者, 該投資總額不計入前述投資總額百分之五之投資限制 第八項第 ( 三十二 ) 款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第七項第 ( 二十二 ) 款 第七項第 ( 二十四 ) 款 第八項第 ( 二十五 ) 款 第七項第 ( 二十六 ) 款 第七項第 ( 二十七 ) 款 第七項第 ( 二十九 ) 款 第七項第 ( 三十一 ) 款 第 75 頁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新增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 說明 正 因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有關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同上 同上 酌修文字 因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有關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配合投資標的範圍, 修正 配合金管會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開放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規範事項增訂 配合投資標的範圍, 修正

79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八項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第 ( 三十三 ) 價值 款 第九項 第十項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 ( 九 ) 款 第 ( 十第八項二 ) 款 第 ( 十四 ) 款及第 ( 十八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八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四 ) 款 第 ( 十七 ) 款至第 ( 十九 ) 款 第 ( 二十二 ) 款至第 ( 二十六 ) 款及第 ( 二十八 ) 款至第 ( 三十一 ) 款規定金額 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一項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第十項 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第一項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 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說明 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新增 )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規定增列之, 其後款次配合調整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三款配合調整項次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另參酌基金管理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辦法第十五條規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不定刪除後段文字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配合前述增列投至第 ( 十三 ) 款 第 ( 十五 ) 至第 ( 十八 ) 資限制及項次變款 第 ( 二十一 ) 至第 ( 二十五 ) 款及第 ( 二更修訂之 十七 ) 款至第 ( 三十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配合調整項次 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八項第七項第 ( 八 ) 至第 ( 九 ) 款 第 ( 十一 ) ( 新增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與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二類,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得享收益分配權, 爰增加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之說明 其後項次依序配合調整 第二項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由第一項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下述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以下各款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各款之可分配收益 : (1)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2) 除上述可分配收益外, 經理公司得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但不含期貨 選擇權 外匯及遠期外匯 ) 後之可分配收益為正數時, 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已本基金受益權單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面額部分 收益平位分為分配收益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與不分配收益二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類, 僅分配型受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益權單位得享收益分配權 另明訂本基金之收益分配方式及策略 第 76 頁

80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 併入前項 ) 第二項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說明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月之收益分第三項配, 以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之第一個曆月為收益分配計算期間 ; 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由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於每月結束後之次月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如該次月無第二十個營業日者, 則遞延至自該次月起算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屆滿之日 ( 含 ) 前分配之 收益分配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第四項配內容僅屬於第二項第 (1) 款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尚包括第二項第 (2) 款時, 應洽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第五項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明訂本基金之收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益分配方式及時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間 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明定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經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或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收益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明訂本基金可分 平衡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配收益專戶名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稱, 並明定所生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孳息應併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以資明確 第六項 第七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第六項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匯款方式, 匯至受益人指定帳戶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每曆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手續費為零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買回或壽險業之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或買回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有關每曆月收益分配金額未達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 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第 77 頁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配合本基金 B 類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型受益權單位之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收益分配, 酌修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文字, 並明定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基金收益分配未給付方式 達美元壹佰元時, 將以收益再申購方式為之 ( 新增 ) 明定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買回或壽險業之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或買回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81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第一項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二項 第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第二項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美元自本基金撥付之 第三項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如受益人請求部分買回後, 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買回本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方式買回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二項 第三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第二項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本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 第 78 頁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 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說明 不適用收益分配金額未達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訂定經理公司報酬, 並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明訂基金保管機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構報酬 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本基金保管費採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固定費率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本基金以美元計價, 爰酌修文字 明定買回開始日 受理買回申請時間及各類型受益憑證部分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本基金受益權單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位分為分配收益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與不分配收益二類, 故定義之 ( 新增 ) 配合實務作業, 爰增列之,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82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或向受益人 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第三項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 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 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 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 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 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 易之認定標準及收取最高比例依最新公開 入本基金資產 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刪除 ) 第四項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得由經理公 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 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 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 其規定 : ( 一 ) 借款用途僅限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不得供基金投資使用 借款期限以一個月 為限, 但經基金保管機構事先同意者得予以 延長, 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延長借款期限為 一臨時性措施 ( 二 ) 基金總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三 ) 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營辦理 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借款對象若為該 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 者, 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四 ) 借款之利息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五 ) 授信契約應明定借款之清償, 僅及於基 金資產, 受益人之責任僅止於其投資金額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第五項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且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短線交易買回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本基金係以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以美元為之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第六項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第 79 頁 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說明 依 基金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增列短線交易相關條文 本基金無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而須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機制需要 故刪除之 1. 配合實務作業, 酌修文字 2. 配合本基金以美元計價, 明定買回價金以美元為之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本基金採無實體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發行, 不發行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體受益憑證, 爰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刪除部分文字 換發 ( 刪除 ) 第七項 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合併至本條第五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項, 爰刪除之 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其後項次依序調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整 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第七項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第八項 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 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 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 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 說明書之規定 書之規定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第一項 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 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 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 配合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本基金不擬辦理借款業務修正

83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十九條 第一項第 ( 一 ) 款 第一項第 ( 三 ) 款 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第二項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第十九條付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第一項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 ( 一 ) 款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或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第一項第 ( 三 ) 款 第 80 頁 說明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依實務作業修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正 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本基金採無實體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發行, 爰刪除實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體受益憑證換發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相關文字 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一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第一項價值 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如有因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第二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下列規定計第三項算之 : ( 一 )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辦理之 ;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 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酌修部分文字 依本基金投資範圍酌修部分文字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時間 明訂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如有因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訂定本基金淨資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產價值之計算標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準

84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投資標的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計算當日無中價者, 依序以其最近成交價或買價或收盤價格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估值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 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各證券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所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取得之價格為準 ;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訂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點前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之利得或損失 ( 三 )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計算,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 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各外幣對美元之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述外匯收盤匯率,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全球外匯最近收盤匯率或其他具國際公信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按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分別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第 81 頁 說明 1. 本基金受益權位分為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與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二類, 爰

85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二項 用, 計算出計算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美元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但本基金因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第二項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第一項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第一項第四款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第一項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第四款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開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第四項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 82 頁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同上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 第四項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同上 之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同上 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基金保管機構 : 第一項 第一項 同上 第五款 第五款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從事本基金保管業務者 ;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第四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第四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同上 理公司公告之 之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一項第 ( 二 ) 款 第一項第 ( 二 ) 款 第一項第 ( 三 ) 款 第一項第 ( 五 ) 款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從事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第一項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第 ( 三 ) 款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第一項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 ( 約當美元參佰參拾參第 ( 五 ) 款萬元 ) 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說明 修訂部分文字 2. 依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 本基金受益權位分為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與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二類, 爰修訂部分文字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6 條修訂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四條修改之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配合 證券投資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信託事業管理規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則 第二十四條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修改之 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配合本基金以美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元計價爰酌修文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字 契約者 ;

86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一項第 ( 七 ) 款第一項第 ( 八 ) 款 第二項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第一項第 ( 七 ) 款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第一項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第 ( 八 ) 款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金管會核准之第二項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第七項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第七項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權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時效第二十六條時效第一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第一項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第二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第二項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各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四項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樣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第五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第五項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第 83 頁 受議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說明 酌修文字 受議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酌修文字 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本基金若須終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止,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爰修訂部分文字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本基金受益權位分為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與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二類, 爰修訂部分文字 明訂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分配收益 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類型定義, 修訂部分文字 酌修文字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配合本基金受益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權單位之類型定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義, 修訂部分文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字 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87 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四項 本基金以美元為記帳單位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以美元為記帳單位 第三十條 幣制 第三十條 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美元 分 為單位, 不滿一分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配合本基金以美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元計價, 爰明定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相關文件之編列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應以美元 分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為單位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第 ( 二 ) 款 第三項第 ( 一 ) 款 第三項第 ( 二 ) 款 第六項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第一項第 ( 二 ) 款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第三項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第 ( 一 ) 款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 傳真或電子郵件網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管理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 傳真或網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第三項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第 ( 二 ) 款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或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說明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類型定義, 修訂部分文字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配合實務作業修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訂之 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酌修文字 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 新增 )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第三十二條準據法 第三十二條準據法 第四項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增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準據法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酌修文字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開放式海外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九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無 第 84 頁

88 附錄五 基金主要投資地區 ( 圖 ) 經濟概況及簡要說明美國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資料來源 :Bloomberg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加拿大 墨西哥 日本 英國 德國 荷蘭 台灣等 小客車 電腦附件 積體電路 辦公室設備 電信用品 加拿大 墨西哥 日本 英國 德國 中國大陸等 小客車 原油 電腦附件 積體電路 電信用品 飛機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投資概況 : 美國 19 世紀末超越英國成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系, 最大的貿易夥伴圍為加拿大 (19%), 中國 (12%) 墨西哥 (11%) 和日本 (8%), 每天約有價值高達 11 億美元的產品流經美加的國界 美國經濟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大也是最重要的經濟體, 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超過四萬美元 2011 年美國經濟面臨的通縮壓力沉重, 聯準會推出總金額達 6,000 萬美金的二次寬鬆政策 (QE2) 及後續的扭曲操作 (Operation Twist) 目前已逐漸進入後金融海嘯的經濟模式 ( 大量印製鈔票 ), 未來的重新檢討與改革正逐漸明朗, 但不確定性仍相當高 儘管如此, 整體而言美國經濟的份量仍是相當的高 就美國的經濟活動而言, 各地區的重心不一 如 : 紐約市是金融 航運 出版 廣播和廣告等行業的中心, 也是世界名列前茅的經濟中心 ; 洛杉磯是唱片 電影和電視節目製作中心, 也是北美洲西岸以至亞太區的經濟中心 ; 舊金山灣區和太平洋沿岸西北地區是技術開發中心, 矽谷更是全球高科技和科研中心 ; 美國中西部是重工業中心, 底特律是著名的汽車城, 芝加哥是該地區的金融和商業中心 ; 東南部以醫藥研究 旅遊業和建造業為主要產業 (2) 產業概況 : 美國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 包括黃金 石油和鈾, 然而許多能源的供應都依賴於外國進口 美國工業產品主要包括了汽車 飛機和電子產品 美國是飛機 鋼鐵 軍火和電子器材的主要輸出國 服務業美國的服務業, 特別是金融業 航運業 保險業以及商業服務業佔 GDP 占最大比重, 全國四分之三的勞力從事服務業, 而且處於世界領導地位, 紐約不僅是全國第一大城市和經濟中心, 更是世界數一數二的金融 航運和服務中心 農產品業美國是全球最大的農業生產國與出口國之一, 主要農產品包括了玉米 小麥 糖和煙草, 其農業生產技術以及生產效率為全球最高, 中西部大平原地區驚人的農業產量使其被譽為 世界糧倉 其中, 美國的玉米產量為全球之冠 棉花產量則為全球 20% 就出口比重而言, 農產品出口同時美國主要的農產品出口中, 小麥出口占全球出口的 45%, 大豆占全球出口的 34%, 玉米占全球出口的 22% 軟體產業由於企業有各類不同的軟體程式, 多數企業資訊主管的最佳首選軟體是能整合新舊系統的軟體技術, 並能降低操作成本者, 這個市場將由軟體巨擘如 IBM Microsoft Oracle 以及較小規模的 BEASystem 所主導,IBM 更是此類軟體的翹楚 因而如 TibcoSoftware 和 Vitria Technology 等規模較小的整合軟體業者很難生存 但在專門別類的領域中, 利基型業者仍能茁壯成長, 如視覺設計和工程等軟體 就整個軟體業而言,Microsoft 仍是目前軟體產業的 第 85 頁

89 龍頭, 主導整個軟體市場方向 能源產業目前就需求面部分而言, 諸如中國 印度及中東等新興國家經濟持續高度成長將是維持原油需求強勁主要動力, 加上歐 美 日等已開發國家需求亦相當穩定, 再就供給面而論, 隨著全球可新開發的油田逐漸減少 及原有的油田產能逐漸枯竭, 均使石油供給見頂, 全球能源供給處於較為緊縮的狀態, 供需不平衡將造成油價在可預見的將來將持續攀高, 而能源產業仍將是股市的明日之星 美國石油公司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大型綜合石油公司, 包括知名的埃克森美孚公司 雪佛龍德士古公司 殼牌石油公司 除經營石油的探勘與生產, 亦從事油品業中下游產業營運, 例如煉油 ; 第二類為石油服務公司包括 : 鑽井業類公司 第三類則為獨立石油公司, 只做探勘和生產石油與天然氣的業務 生技製藥產業根據全球醫藥市研機構 IMS 的統計, 從 1998 年至 2006 年, 全球生物技術藥物年銷售額的增長率遠高於 7%~10% 年增長率的傳統制藥業 生物制藥產業之所以能高速增長, 主要歸功於四大因素 : 第一 生物技術取得技術上的進步 ; 第二, 批准上市的生物技術藥物越來越多, 其成長速度遠高於傳統的化學藥物 ; 第三, 生物技術藥物具有輕微的副作用與和確切的療效 ; 第四, 生物技術藥物的高附加值 回顧生技製藥產業的發展,1990 年代美國 歐盟和日本的生物制藥產業幾乎是三足鼎立, 在 84 億美元的市場中各占 1/3 強, 約 20 億 ~30 億美元 儘管生技製藥業發展迅速, 歷經 20 年的發展, 美國的生技製藥發展已大幅領先其他國家, 其前五大生技製藥公司依資本額大小排序為輝瑞 (Pfizer) 嬌生 (Johnson& Johnson) Amgen Genetech 與默克 (Merck), 其中輝瑞在 2006 年仍蟬聯首位, 處方藥之銷售, 亦獨步全美之冠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4) 最近三年美元 / 臺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 二 )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債券發行情形 數目金額 ( 十億美元 ) 年度 紐約證交所 2,308 2,339 11,796 14,086 公債公債 9,928 10,920 那斯達克店頭 市場 2,680 2,577 3,845 4,582 公司債公司債 7,790 9,088 (2) 交易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第 86 頁

90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年度 紐約證交所 7,477 8,444 18,027 13,443 18,027 13, 那斯達克店 頭市場 股票 債券 2,605 3,019 12,723 9,784 12,723 9,784 NA NA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資料來源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紐約交易所 那斯達克店頭市場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充份公開是美國證券發行制度與法律之基礎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要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報書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 依 1933 年證券法註冊之公司於發行後, 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必須製作各種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書, 繼續公開規定之資訊 此外公開發行公司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亦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其持有股數, 以後持有股數變動時亦同 至於公開標購以取得公司控制權必須公開相關的資訊 由於必須公告的資訊較多, 近年來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已統合各項必須公告的項目, 立了相關的申報書, 以使申報的格式及處理標準一致, 方便投資人閱讀, 並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4. 證券之交易方式紐約證券交易所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1) 為集中市場交易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6:00 (3) 撮合方式 : a. 交易廳內傳統人工撮合 b.superdot 電子交易系統 c. 透過市場間交易系統撮合原則 : (a) 最高價買進申報與最低價賣出申報在任何情況下最為優先 (b) 凡最早以某一特定價格清楚提出申報者, 不論其申報數量多寡, 應以價格在其申報數量範圍內, 於下次交易時優先撮合 (4) 交割制度 : 原則上在交易後三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於 DTCC(The Depository Trust & Clearing Corporation) 交割 (5)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 : a. 買賣之限制 : 雖然對交通 運輸 廣播業 銀行及公用事業等外資持股比率不得超過 20%, 但沒有統計單位負責監管投資比率 b. 租稅負擔 : 外資可申請免稅 美國公債交易 (1) 交易市場 : 美國公債次級市場交易係透過銀行及經紀商, 並由約 38 家承銷公債及聯邦準備理事會 (Fed) 直接交易的主要經紀商負責市場維持, 除提供市場流動性, 主要經紀商也 第 87 頁

91 提供 Fed 執行公開市場操作的管道 (2) 交易時間 : 二十四小時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場交易 (3) 交易方式 : 除了以店頭交易 (Over the Counters) 方式進行買賣外, 美國公債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提供只購買 上市 證券的海外投資人交易 (4) 清算交割 : 美國政府公債一般多在次一交易日交割 延後交割 ( 兩個交易日後 ) 或公司交割 ( 三個交易日後 ) 等方式 清算交割是經由美國聯邦準備銀行轉帳系統進行, 外國投資人須指定一保管機構以利用此轉帳系統進行清算, 保管機構會酌收費用 中國大陸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美國 歐盟 日本 香港 東南亞 台灣等 紡織品 家具 通訊電子產品 鋼材 日本 韓國 東南 香港 美國 歐盟等 原油 鐵礦 銅礦 珍珠 寶石 機械 電子, 農產品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投資概況 :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預估, 中國 2010 年 GDP 成長幅度可達 10% 左右水準 ;2009 年在全球經濟成長幅度下滑之際, 中國政府也將投入更多基礎建設, 內需消費隨 GDP 成長提升而成長, 而中國股市在本益比大幅修正之後, 隨著經濟狀況日趨明朗, 中長線投資價值逐漸浮現 (2) 產業概況 : 農業中國土地資源類型多樣, 但山地多, 平原少 ; 山地 丘陵和高原的面積占全國土地面積的 66%, 平地占 34% 同時, 半乾旱與乾旱地區所占比重大, 約占全國土地面積的 50% 以上 全國耕地面積 億畝 (2008 年 ), 主要集中在東部季風區的平原和盆地地區 種植業是中國最重要的農業生產部門, 主要糧食作物有水稻 小麥 玉米 大豆等, 經濟作物有棉花 花生 油菜 甘蔗和甜菜等 中國是一個少林國家, 天然林集中分佈在東北和西南地區 為保護環境和經濟建設的需要, 中國營造了許多防護林 水源林和水土保持林, 是世界上人工林面積最大的國家 中國有 竹子王國 " 之稱, 竹林面積 蓄積量和竹材產量, 約占世界三分之一左右 中國草場面積廣大, 占全國總面積近四分之一, 四大牧區為 : 內蒙古牧區 新疆牧區 青海牧區和西藏牧區 從東北到西南綿延 3000 多公里的廣闊草原上, 分佈著許多畜牧業基地, 可提供大量的牲畜 肉乳和毛皮 中國近海海域面積廣大, 淺海漁場有 150 萬平方公里, 占世界淺海漁場面積的四分之一 海洋水產極為豐富, 帶魚 大黃魚 小黃魚 墨魚是中國四大經濟魚類 眾多的河流 湖泊等為發展淡水水產業提供了有利條件 從 1990 年開始, 中國水產品產量就一直位居世界前列, 占世界水產總量的六分之一左右 製造業勞動力成本的增加 中國貨幣的不斷升值和原材料價格的不斷上漲造成製造業無比的壓力 全球發展的放緩和美國很可能出現的全面衰退, 更令中國製造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考驗 低端產品的製造者將深受其害 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有記錄的 家紡織廠中, 有 1/6 為虧損, 2/3 勉強保持不賠不賺 製造業者的利潤過低, 因此即使碰到最輕微的障礙也會被迫關閉 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大出口國, 它尤其容易受到國際需求減弱的打擊 由於投資資本充足和中國經濟增長迅速, 重工業大幅擴張 可再生能源業 第 88 頁

92 中國除了水能的可開發裝機容量和年發電量皆居世界首位之外, 太陽能 風能和生物質能等各種可再生能源資源也都非常豐富 中國太陽能較豐富的區域占國土面積的 2/3 以上, 每年地表吸收的太陽能大約相當於 1.7 萬億 tce 的能量;風能資源量約為 32 億 kw, 初步估算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約 10 億 kw, 海洋能資源技術上可利用的資源量估計約為 4 億 -5 億 kw ;地熱資源的遠景儲量為 1353 億 tce, 探明儲量為 31.6 億 tce ;現有生物質能源包括 : 秸稈 薪柴 有機垃圾和工業有機廢物等, 資源總量達 7 億 tce, 通過品種改良和擴大種植, 生物能的資源量可以在此水準再倍增 總之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 具有大規模開發的資源條件和技術潛力, 可以為未來社會和經濟發展提供足夠的能源, 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大有可為 服務業大陸地區服務業發展迅速 據統計中國服務業佔 GDP 的比重升至百分之四十二 目前, 全球服務業佔 GDP 的比重平均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而發達國家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專家指出, 未來中國服務業發展潛力巨大 專家指出, 近年來, 中國工業化的推進速度明顯加快, 為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不過, 目前中國服務業發展仍相對滯後, 而且存在總量不足 結構不合理等問題 與消費性服務業相比, 中國生產性服務業的潛力還沒有充分發揮 作為與製造業直接相關的配套產業, 生產性服務業包括金融保險 資訊服務 國際貿易 現代物流 中介服務 會展等 從美國目前的產業結構看, 生產性服務業在服務業中的比重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根據中國國務院有關規劃,2010 年中國服務業佔 GDP 的比重將比 2005 年提高三個百分點, 服務貿易總額達到四千億美元 ; 到 2020 年, 中國服務業佔 GDP 的比重將超過百分之五十 不動產證券化產業根據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研究所等機構聯合主辦的中國宏觀經濟論壇 ( ) 發布 中國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報告 ( ) 顯示房地產調控自 2010 年 4 月開始, 已經歷時超過 1 年半, 近期將在交易 價格 投資等方面全面回落, 但崩盤的可能性並不大 主因為本次房地產市場調整更大程度上是政策調控的產物, 以經營策略與價格調整為核心 ; 它不是資產負債惡化型的調整, 因此不會引發系統性風險和全面拋售 然而,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顯示,10 月 70 個大中城市房價平均月比下降 0.14%, 首次出現月比下降 預計在房地產價格下降幅度接近 20% 時, 政府將考慮調整房地產政策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中國 2006 年 9 月實施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其中,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是指符合該辦法的規定,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 並取得國家外滙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QFII 應當委託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資產, 委託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關於實施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規定,QFII 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 可以投資於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 a. 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 ; b. 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 ; c. 證券投資基金 ; d. 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 ; e. 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QFII 可以參與新股發行 可轉換債券發行 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第 89 頁

93 (4) 最近 3 年美元兌人民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 二 ) 證券市場概況 : 1. 最近 2 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證券發行市場概況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數目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十億美元 ) 上海交易所 NA (2) 證券交易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上海證交所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上海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中國證監會對於上市企業市場資訊揭露於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中, 對於年度報告 公司基本狀況 股本變動 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報酬 公司治理結構等皆有嚴格規範 4. 證券之交易方式與制度 (1) 交易所 :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15 至 9:25 為集合競價時間,9:30 至 11:30 為連續競價時間, 13:00 至 15:00 為連續競價時間 (3) 買賣單位 : 一般為 100 股為成交單位 (4) 交易方式 :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暨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其他方式 (5) 漲跌幅度限制 : 漲跌幅比例為 10%, 其中 ST 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 5% (6) 交割時限 : 交易完成後第 1 個工作天 (7) 代表指數 : 上海證券交易所綜合股價指數 (SHCOMP),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股價指數 (SZCOMP) (8)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 a. 買賣之限制 : 投資上海與深圳證券交易所 A 股以人民幣投資, 透過 QFII 額度投資, 外國 第 90 頁

94 人不可直接買賣 A 股 外國人可以美金投資上海 B 股, 以港幣投資深圳 B 股 b. 租稅負擔 : 外國人在大陸地區進行有價證券交易之限制及負擔等和本地人並無區分 c. 資本利得 : 免稅 d. 股利所得 :10% 可轉換公司債利息收入 20% 香港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資料來源 : IMF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中國 美國 日本 德國 英國等 電器 紡織品 消費用品 機械 中國 日本 台灣 新加坡 美國等 原料 能源 消費用品 食品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投資概況中國的強勁經濟成長使其同步受惠, 且低失業率及薪資成長有利於推升民間消費將為支撐景氣成長的主軸 至於不動產市場在實質需求的支撐下後市依然看佳 而中國為導引國內資金向外投資而實行的 QDII 措施, 以及可能開放民間一般投資人投資香港的政策, 將有利於香港股市的資金動能 惟因市場利率走揚加以本益比相對較高, 對於短線股市資金動能將形成影響 (2) 產業概況 鐘錶業香港鐘錶出口量與出口總值位居全球前茅 金融風暴後市場需求疲軟, 香港鐘錶廠家接單量減少, 所幸主要的歐美市場仍保持穩定增長, 以及大陸市場需求增加, 故足以抵消東南亞業務額衰退並略有增長 製衣 紡織業製衣業為香港重要工業之一, 為香港創匯及創造就業機會做出很大貢獻 香港成衣貿易商及廠家在物料供應穩定的有利條件下, 利用離岸地區做產品出口基地, 避免受香港及大陸高價配額的影響, 降低生產成本, 以維持發展空間及競爭能力 此外, 大陸龐大市場使得香港業者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房地產業房地產業方面, 辦公大樓銷售及租賃市場製造業活動持續活絡, 其租金也都不錯 隨著全球景氣復甦, 香港房地產更是表現火熱的復甦跡象, 加上中國影響, 房地產市場是更為強勁, 另外香港條例, 將有助房地產業開發土地時的有效評估, 對房地產業亦有利 金融業香港金融業發展十分國際化, 除了是區域金融的重鎮, 更是中國大陸對外的重要窗口, 目前發展仍十分突出 人民幣債券市場概況 人民幣債券, 係指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發行 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 依據彭博資訊顯示, 全球人民幣計價債券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總發行量約達 24.5 兆元人民幣, 其中以中國境內人民幣債券市場規模最大, 占整體人民幣債券市場規模超過 98%, 其餘則為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之範疇, 其中又以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為大宗, 占比超過 95%, 其次之主要市場為新加坡 本基金投資標的之一離岸人民幣, 以匯豐離岸人民幣高收益債券指數 (HSBC Offshore RMB 第 91 頁

95 High Yield Bond Index) 為計算基礎, 截至 2013 年 06 月底止的中國離岸人民幣債券之市場規模達 800 億元人民幣, 人民幣債券已經成為投資的重要資產類別之一 根據匯豐 (HSBC) 統計的資料顯示, 截至 2013 年 6 月底止之於香港發行或交易之離岸人民幣債券的市場規模 ( 包含存單 ) 已突破 5000 億元人民幣, 發行主體包括來自中國 香港及世界各國的企業, 投資人資格種類包括如銀行 證券公司 保險公司及資產管理公司等各式金融機構, 由於海外投資人毋須具備 QFII 或 RQFII 資格亦可參與此市場, 使得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的投資人種類相較中國境內債券市場來的更為多元化 另外, 2012 年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的總發行量為 2,750 億元人民幣,2013 年上半年以來的發行量達 2130 億元人民幣, 相較 2012 年同時期的發行量增加 24%; 匯豐預估 2013 年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債券的總發行量可望持續增加至 3,000~3,800 億元人民幣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 (4) 最近三年美元兌當地貨幣匯率之變化資料來源 :Bloomberg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 二 ) 證券市場概況 1.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種類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十億美元 ) 香港證交所 (2) 交易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香港證交所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香港證交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可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4. 證券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香港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除公眾假期外, 交易時間如下 : 第 92 頁

96 開市前時段 : 上午 9 時 30 分至上午 10 時正 ; 早市 : 上午 10 時正至中午 12 時 30 分 ; 延續早市 : 中午 12 時 30 分至下午 2 時 30 分 ; 午市 : 下午 2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正 ; (3) 買賣單位 : 一般為 1,000 股為成交單位, 按股票價位和發行規模等, 也有 100 股 200 股 500 股和 2,000 股單位等的成交單位 (4) 交易方式 : 採公開競價方式, 由經紀商透過交易所自動對盤成交系統, 以電腦自動配對撮合方式, 完成交易 (5) 漲跌幅度 : 沒有上 下限 (6) 交割時限 :T+2 (7) 代表指數 : 香港恆生股價指數 日本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概況各主要產業概況 經濟成長率 :2.00% 國內生產毛額 :US$5 兆 8,695 億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 4 萬 5,820 失業率 :4.1% 出口值 :US$ 8,213 億 進口值 :US$ 8,535 億 資料來源 : IMF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中國大陸 美國 南韓 台灣 香港 泰國 新加坡 德國 馬來西亞 荷蘭等 汽車 油輪及貨輪 汽車零組件 石油及提煉油品 資訊處理及列印機器 積體 電路及微組件 記憶體 工作機械 無線電話及電視 液晶設備 二極體 電晶 體電器 紡織品 消費用品 機械 中國大陸 美國 澳洲 沙烏地 阿聯大公國 南韓 印尼 馬來西亞 德國 台灣等 原油 液化天然氣 煤炭 鐵砂 石油提煉製品 航空機用製品 銅砂 醫藥製 劑 有線電話及電報器具 積體電路及微組件等 (1) 投資概況 : 日本內閣府公布之 2011 年經濟成長率為負成長 0.7%, 主要係因 :(1) 受到國際景氣低迷影響, 歐洲主權債務危機愈演愈烈, 美國經濟下滑, 全球經濟成長減速, 導致日本出口直接受到嚴峻衝擊 ;(2) 自然災害禍不單行,311 東日本大地震及福島核災使得日本經濟遭逢沈重打擊, 企業生產供應鏈中斷, 電力供應吃緊亦限縮日本企業的產能 ; 雖經過多月的努力, 日本企業好不容易恢復正常生產, 惟 10 月泰國洪災爆發又讓日本企業蒙受重大損失, 拖累日本經濟雪上加霜 ;(3) 日圓升值,2011 年 10 月 31 日美元兌日圓匯率攀升至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高水準之 日圓, 大幅削弱日本出口商品的競爭力 2011 年第一季實質 GDP 成長率衰退 6.7%( 季節調整後與上期比 ); 第二季實質 GDP 下滑 1.2 %, 惟較市場預期之衰退 2.6% 為佳, 顯示日本製造業生產恢復速度明顯比預期更快 ; 第三季受惠於災後汽車零組件供應鏈恢復正常, 汽車出口大幅增加, 以及地震後民間住宅陸續開工及家庭消費恢復, 實現 2011 年以來首度呈現 7.1% 之正成長 ; 惟第四季又衰退 0.7% 2011 年受日圓飆漲拖累日本汽車及半導體零組件等輸出大幅減少及福島核電廠事故, 致火力發電廠使用之原油及液化天然氣進口量大幅攀升影響,2011 年出口總額為 8,213 億美元, 進口總額為 8,535 億美元, 同增加 23.4%, 係連續 2 年呈現正成長 ; 進出口總額相抵, 貿易逆差約 323 億美元 第 93 頁

97 工礦業生產 2011 年日本工礦業生產指數為 91.1, 較上年下跌 3.5%, 主要係因受 311 東日本大地震 泰國洪災及國外經濟成長減緩等不利因素影響 2011 年日本通信設備生產減幅達 22.8%, 汽車等交通工具生產衰退 9.9%, 電子零組件生產下降 9.4% 另外, 經季節調整後,2011 年 12 月工礦業生產指數為 93.4, 較 11 月上升 3.1%, 對生產指數增加貢獻較大行業為運輸機械工業 資訊通信機械工業 電子零組件. 半導體工業及鋼鐵業等 2011 年 12 月出貨指數為 95.6, 較 11 月增加 4.6% 民間設備投資 2011 年由於受到東日本大地震影響, 大多數企業對當初投資計畫進行調整, 調整後之 2011 年設備投資總額為 兆日圓, 較原當初計畫減少 0.9%, 其中製造業為 兆日圓, 較 2010 年增加 21.4%, 汽車 化工等行業則調高投資計畫 ; 非製造業調整後的設備投資總額為 9.97 兆日圓, 較 2010 年增加 6.9% 消費者物價 2011 年日本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 99.8, 較上年滑落 0.3%, 減幅較 2010 年 ( 下跌 1.0 %) 有縮小趨勢, 顯示通貨緊縮情況仍然持續進行 2011 年價格下滑較明顯的商品包括電視 薄型電腦 櫥櫃等家庭耐用品, 其中電視機因 2011 年 7 月起全面數位化播放而家電廠商折扣促銷, 致使價格大幅下跌 30.9%, 另 311 東日本大地震後消費者自肅行動而取消旅遊娛樂行程, 旅館等住宿費大幅滑落 ; 而價格明顯上漲者包括水電煤氣 汽油等 失業率依據日本總務省公布資料, 除地震受災嚴峻之岩手 宮城及福島三縣外, 日本 2011 年完全失業率平均水準為 4.5%, 較 2010 年下降 0.5 個百分點 以失業人口數來看, 失業者達 284 萬人, 較上年減少 33 萬人, 就業人口數為 5,977 萬人, 較 2010 年減少 3 萬人, 就業市場雖出現好轉跡象, 惟失業率依然維持高水準 ; 從行業別視之,2011 年醫療健保就業者增加 23 萬人 ( 達 648 萬人 ), 建築行業就業人數保持穩定為 473 萬人 此外, 勞動力人口與總人口數的比率為 59.3%, 顯示日本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峻 (2) 產業概況 汽車及零配件業 : 汽車產業是日本重要的火車頭產業之一, 主要大型車廠計有 11 家, 其中規模較大的豐田 日產及本田汽車等銷售台數均居世界前 10 名以內 日本成車廠與汽車零配件廠間形成垂直相互分工體制, 大型汽車零配件廠在新車開發的初期階段即參與規劃 提案及設計等, 目前日本成車廠本身零配件自製率僅約為 30%( 歐美成車廠約 40%~70%), 對於零配件廠的依存率較高 平面顯示器產業 : 由於日本在平面顯示器發展居於全球龍頭地位, 因此日本也是全世界最多消費者採用平面顯示器電視的國家 日本國內 CRT 電視機市場前三大廠商分別為 Sony Panasonic 及 Toshiba, 其中競爭力最大的為影像管的自製, 除自給自足之外, 還供應給其他電視機製造商 到了平面電視世代, 發展主力在電漿電視, 其面板生產與電視組裝, 仍延續 CRT 電視機的強勢, 在液晶電視方面,Sharp 具備國際競爭力, 其他家電大廠則與韓國與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 (4) 最近三年日圓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資料來源 :Bloomberg 美元兌日圓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第 94 頁

98 ( 二 ) 證券市場概況 1.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種類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十億美元 ) 東京證券交易所 (2) 證券交易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東京證券 交易所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東京證券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根據日本證券及交易法的規定, 日本上市公司必須申報半年報 年報與其化別報告 在發生重要事件如支票退票 公司經營事業的停止運作與其他任何致公司本質的變動與公司股票價值的事時, 必須立即提出申報 此外公司對於各種重要決議如發行新股 減資 合併 股利 股票分割與其他各種與股票持有者權利有關的事項亦應一併立刻公佈 而為了保護投資人, 上市公司若有合併事項時, 亦必須詳細向財政部申報有關事宜 4. 證券交易方式主要交易所名稱 : 東京和大阪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 : 週一 ~ 五 9:00~11:00,12:30~15:00 交易作業 : 交易所內有人工撮合和電腦撮合等二種方式 交割時間 : 多數交易成交日後第三個營業日交割新加坡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概況各主要產業概況 (2012 年 ) 經濟成長率 :1.3% 國內生產毛額 :US$ 2,087.7 億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 4 萬 3,490 失業率 :2.00% 出口值 :US$ 3,771 億 第 95 頁 進口值 :US$3,672 億 主要出口市場馬來西亞 香港 印尼 中國大陸 歐盟 (27 國 ) 美國 日本 澳洲 韓國 中 主要輸出品 華民國 石油之提煉產品 電子閥 辦公及數據處理機之零組件 通訊設備 資料處理器

99 有機無生物複合物 專業機具 電路裝置 電子機械 測量儀器 主要進口市場歐盟 (27 國 ) 馬來西亞 美國 中國大陸 日本 中華民國 韓國 印尼 沙烏 主要輸入品 地阿拉伯 印度 石油之提煉產品 電子閥 石油原油 通訊設備 辦公及數據處理機之零組件 資 料處理器 土木工程設備之零組件 飛機零組件 專業機具 非電器之引擎及馬達 (1) 投資概況依據新加坡貿工部於 2013 年 2 月 22 日發布新聞稿, 預估本年 GDP 將成長 1% 至 3%, 該部同時公布去年全年 GDP 較前年同期成長 1.3%, 主要來自建築業成長 8.2% 的帶動, 惟與前年成長 5.2% 相比, 下滑幅度不小 此外, 去年第四季經濟表現較前年同期成長 1.5%, 亦來自建築業成長 5.8% 的帶動 去年第四季各行業表現, 其中製造業衰退 1.1% 建築業成長 5.8% 批發零售業衰退 1.5% 交通及倉儲業則成長 3.2% 餐旅業成長 2.2% 資訊通訊業成長 3.8% 金融及保險業成長 3.3% 商業服務業成長 3.3% 其他服務業成長 0.9% (2) 產業概況 航空業新加坡是全球著名的航空樞紐, 在飛機維修與營運 製造及研發等領域中也是佼佼者 自 1990 年以來, 新加坡的航空業成長快速, 使新加坡成為亞洲飛機的維護 修復及營運中心 新加坡擁有備受讚譽的樟宜國際機場, 該機場已獲獎無數, 並有 100 多家航空公司在樟宜機場提供航空服務 目前, 超過 100 多家國際公司在新加坡從事飛機維修與營運業務, 製造的產品包括引擎機殼 引擎齒輪 閥門 電力系統及飛機廚房設備 由於新加坡航空四通八達, 幾個航空業的區域物流中心也設在新加坡, 包括波音 (Boeing) 空中巴士(Airbus) 巴西航空工業公司 (Embraer) 及通用電氣公司 (GE) 等主要公司 為因應新加坡成為全球宇航中心, 新加坡近年來重點翻新機場, 並特別規劃了 實里達航空園區, 接下來亦會增建更多停機坪及滑行道, 進一步提高機場的運作量 其中, 預計於 2018 年開發完成的 實里達航空園區, 是專用航空業工業園區, 占地面積 300 公頃, 園內將吸引包括維護 修復及營運 ; 飛機系統 零件及輕型飛機的設計與製造 ; 商務及通用航空業務及一個區域性航空教育 研究與培訓中心 此外, 實里達航空園區 針對日前甫興建完成的航空控制塔, 進一步投資 1,750 萬星元 ( 約 1,390 萬美元 ), 用於裝置先進的儀表降落系統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簡稱 ILS), 使得該機場在任何時候都能安排航班起降, 毋須受氣候限制, 如此一來, 便可接待更多的航班 此先進設備將於 2014 年完成 電子業新加坡電子業向來對國家經濟貢獻極大, 根據新加坡經濟發展局統計資料, 電子業產業產值高達 861 億星元 ( 約 683 億 3,300 萬美元 ), 占星國國民生產總值 (GDP) 6.1%, 是貢獻度相當大的產業之一 新加坡是企業開發 管理新市場, 及產品和技術應用的首選地點 從研發 製造 積體電路 ( IC ) 設計 供應鏈管理 物流配送, 到設立總部, 新加坡都為企業提供整體化的解決方案 為持續推動電子業發展, 進一步將新加坡打造成具有完整研發能力的世界級電子產業製造中心, 以吸引外資前來, 提供企業在此創造和管理新市場 新產品, 並開發新流程 技術以及產品的應用範圍 新加坡提供了優良的商業環境, 尊重智慧財產權 同時提供具誠信 效率高和可靠性高的有利條件 不少來自全球的專才都匯聚於此, 為新加坡提供了雄厚的人力資本 事實上, 新加坡的親商環境向來為外商所稱道, 也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優秀人才在此第 96 頁

100 工作 生活 訪問 學習 目前星國擁有 14 間半導體晶圓製造廠 20 間半導體組裝與測試作業處 約 40 間積體電路設計中心, 其中包括 4 間 12 英寸晶圓廠 世界排名前 3 名的晶圓代工廠 3 家世界排名前 5 大的外包半導體封裝測試公司 以及 9 家世界排名前 10 大的頂級無生產線積體電路設計公司 其中, 半導體產業已成為新加坡電子業的最重要支柱之一, 擁有約 4 萬名就業人力, 擁有最快速的成長率 去年的增幅達 64%, 而過去 10 年的成長已超越全球增長, 對新加坡的經濟貢獻頗大 新加坡目前已成為全球第 2 大晶圓生產地, 並將持續引進先進工廠並投資於研發以保持領先優勢 以 IM Flash 新加坡 NAND 閃存晶圓廠為例,IM Flash 由英代爾 (Intel) 與美光科技 ( Micron) 合資成立, 投資超過 30 億美元, 採用 25 奈米流程技術生產 300 毫米晶圓, 供作智慧型手機 平板電腦等的各類記憶儲存器 預計達全面投產時, 每月可出產 10 萬張晶圓 建築業建築業向來是新加坡經濟成長的重要引擎之一, 延續 2011 年的建築需求, 主要來自公共領域的強勁需求, 包括公共住宅以及地鐵市區線第 3 期工程 隨著經濟成長將放緩, 新加坡建設局 (Building Construction Authority) 公布 2012 年整體建築合約總值降低至 210 億至 270 億星元 ( 約 167 億至 214 億美元 ),60% 的需求額來自公共領域 新加坡建設局估計, 在公共領域方面, 去年的建築總值為 152 億星元 ( 約 121 億美元 ), 今年, 在公共住宅需求強勁的推動下, 公共領域發出的建築合約總額可望介於 130 億至 150 億星元 ( 約 103 億至 119 億美元 ) 之間, 包括 JTC Medical Technology Hub 位於 University Town 的 Yale-NUS College 黃廷芳醫院裕廊東社區醫院 以及 Kallang Paya Lebar Experssway(KPE) 與 Tampines Expressway (TPE) 轉運站擴建計畫等大型專案, 占整體建築需求的 60% 其中, 公共住宅今年預計發出的建築合約將達 61 億至 63 億星元 ( 約 48 億至 50 億美元 ) 之譜, 較去年的 60 億星元 ( 約 48 億美元 ) 略為提昇 2012 年建築產值較去年的 270 億星元 ( 約 214 億美元 ) 增加到 290 億至 310 億星元 ( 約 230 億至 246 億美元 ) 之間 但是, 到了 2013 年 2014 年整體建築業產值將放緩為 200 億至 280 億星元 ( 約 159 億至 222 億美元 ) 之間 為了提升建築業生產力, 建設局從產業 企業以及個人三個面向同步進行輔導, 避免企業依賴密集勞動力 此外, 建設局也配合國家發展部的規劃, 共同制定新創框架, 鼓勵並協助推動新的程序及技術方案 除了建設局之外, 包括市區重建局 公用事業部 人力部以及陸路交通局等政府部門在內, 也將在該框架下協助審核具創新性的方案, 提升建築領域生產力 今 (2012) 年更推出建築資訊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ling, 簡稱 BIM), 幫助設計和建築團隊各方單位預判可能出現的問題, 以便在工程展開前得以解決, 有效減少工程延誤 BIM 是一種建立於 3D 架構的技術平台, 透過 BIM 呈現 3 維建築結構圖, 可讓產業內不同領域的專才, 包括建築師 結構工程師以及承包商各方單位, 在同一設計平台上對建築結構進行技術分析 BIM 目前在本地建築行業普及率不高, 建設局計畫進一步推廣該技術, 目標在 2015 年, 達到 80% 的業者採用此項新技術, 以有效提高建築業生產力 生物醫藥製造業有鑒於全球人口老化帶動整體醫療保健產業的快速成長, 自 1980 年起, 新加坡將生物醫藥產業列為國家發展重點之一, 內容包含製藥 生物科技 醫療器材 藥品 激素 疫苗 血液製劑 等關鍵技術產品, 其具體的作為則透過政府跨部門的合作及專責單位的徹底執行, 推動新加坡生物產業跨界 跨國際發展的模式 尤其在投入研發方面, 新加坡平均每年投入 13 億星元 ( 約 10 億美元 ) 用於生物製藥研發, 更預計於 2011 至 2015 年間, 投入 161 億星元 ( 約 127 億美元 ) 的鉅資, 作為生物製藥業研發之用, 其中的 37 億星元 ( 約 29 億美元 ) 將用於強化 第 97 頁

101 既有生物製藥研發的基礎建設 整合研發單位等用途 新加坡具體負責生技產業推進的兩個政府部門, 即科技研究局 (A*STAR) 和經濟發展局 (EDB) 科技發展局與經濟發展局同屬貿易及工業部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MTI) 轄下, 在分工上, 科技研究局是新加坡管理 資助 培育世界級科學創新研究與科研人才的主要機構 該局密切關注與新加坡製造業和新興產業緊密相關的生技醫學科學領域 經濟發展局則是規劃並執行相關招商及投資計畫, 吸引全球知名企業及人才進駐新加坡, 使新加坡發展成為全球商業與投資中心的主要機構 經濟發展局以推動與促進新加坡本土及世界各國公司在製造業及國際貿易中盈利和發展為主要職責, 下設生物醫療科學組 (Biomedical Sciences Group, BMSG), 專職規劃 推動 實施生技產業發展相關的計劃 政策與細則 在星國大張旗鼓的推動生物醫藥產業下, 目前, 全球 10 多間全球領先的製藥和生物技術公司已在新加坡建立了區域總部, 其中包括阿斯利康藥劑公司 (AstraZeneca) 拜耳 (Bayer) 德國百靈佳殷格翰製藥公司 (Boehringer Ingelheim) 美國施貴寶 (Bristol-Myers Squibb) Genzyme 公司 葛蘭素史康公司 (GlaxoSmithKline) 默克公司 (Merck) 昆泰企業 (Quintiles), 賽諾菲 - 安萬特公司 (Sanofi-Aventis) 和先靈葆雅 (Schering-Plough), 同時與國際各知名科研院所 企業實驗室和醫院建立了戰略夥伴關係, 共同開發用於區域和全球市場的新藥物 : 同時, 新加坡也已成為一個全球領先的創新醫學生產基地, 成為亞洲生物製藥業增長最快的地區之一 新加坡因其優越的地理環境 親商政策, 以及國際化的生活環境, 對於世界頂尖科學及商業人才有著強烈的吸引力 荷姆斯教授 (Edward Holmes, 原加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副校長 ) 朱蒂斯教授 (Judith Swain, 加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 ) 劉德斌教授 (Edison Liu, 前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臨床研究主任 ) 等知名學者都已來到新加坡, 領導這裡的研究機構 財團和實驗室 截至去 (2011) 年, 新加坡已擁有 4,400 名研究人員, 分別為超過 50 家公司 大學, 以及超過 30 個隸屬科技研究局 (A*STAR) 及衛生部 (MOH) 的公共部門擔任科研工作 在生物藥品製造業方面, 新加坡近年來亦有令人矚目的成就, 國際知名藥廠包括 : 龍沙 (Lonza) 諾華 (Novartis) 葛蘭素史克公司和 Genentech 公司均宣佈在新加坡投資設立五大藥品基地, 投資總金額高達 15 億美元, 目前已有 11 間世界頂級的製藥和生物技術公司已在新加坡投資建設了超過 25 個大規模生產基地, 這些公司包括 : 雅培 (Abbott) 藥劑製造商默克 (Merck Sharp & Dohme) 輝瑞公司 (Pfizer) 賽諾菲 - 安萬特公司 (Sanofi-Aventis) 先靈葆雅 (Schering-Plough) 和惠氏 (Wyeth) 這些生產基地獲美國和歐洲的監管機構驗證, 為全球市場生產新藥物 這些國際藥廠落腳新加坡, 主因在於新加坡提供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障 先進的基礎設施和熟練的工作團隊, 方便企業有效地推動了研發活動, 也為新產品的大規模生產提供了便利 物流及供應鏈業新加坡被世界銀行評為全球排名第 2 的物流中心, 擁有世界級的基礎設施及一流的交通網絡, 是業內全球領先大公司及客戶的營運基地, 也是物流與供應鏈管理理念的先導 目前, 全球 25 家頂級的第三方物流服務供應商 (3PLs) 有 17 家以新加坡為基地, 提供高價值的整合物流與供應鏈服務, 其中多數都把亞洲總部設在新加坡 許多全球知名亦在新加坡設立物流及供應鏈管理中心, 包括 :Avaya, 惠普 (HP) 帝亞吉歐 (Diageo) 路易威登 (LVMH) 恒憶公司 (Numonyx) Siemens Medical Instrument 已在新加坡設立供應鏈管理基地及區域物流中心的業內領先企業包括 : 亞美亞 (Avaya) 公司 巴斯夫 (BASF) 公司 帝亞吉歐 (Diageo) 公司 杜邦 (Du Pont) 公司 巴西航空工業 (Embraer) 公司 惠普 (Hewlett Packard) 公司 LVMH 公司 Numonyx 公司 羅氏 (Roche 第 98 頁

102 Diagnostics) 公司和先靈葆雅 (Schering-Plough) 公司 隨著新加坡成為上述行業的全球性製造和貿易基地, 國際物流龍頭紛紛進駐新加坡, 例如 : DB Schenker 於新加坡成立區域總部, 並設有旗艦級物流設備, 包括多功能物流中心 整合型航運及物流超級樞紐 此外,DHL 亦在新加坡成立區域營運總部, 統籌全球轉運 ( 非洲 南亞地區 ) 供應鏈 ( 亞太地區 ) 快遞 ( 亞太 東歐 中東及非洲地區 ) 全球客戶解決方案 ( 亞太地區 ) 以及全球郵遞 ( 亞太地區 ) 等五大中心 TNT 亦於新加坡成立區域樞紐, 每日可處理高達 350 公噸的貨櫃 金融服務業新加坡金融業歷經 40 年的發展, 已發展成為全球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 目前擁有 600 多家本地及外國金融機構 2011 年金融業產值占國內生產毛額的 11.9%, 高達 388 億 9,000 萬星元 ( 約 309 億美元 )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 (World Economic Forum, 簡稱 WEF) 發布 2011 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1 中的金融市場發展指數排名報告指出, 新加坡在整體排行上居第 4 名, 香港由去年第 4 名躍居首位, 擠下美國與英國, 成為首度稱霸該項排名的亞洲經濟體 全球競爭力報告係針對全球 60 個領先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作出排名, 並分析有助於經濟成長的金融體系發展推動力, 主要評比項目為體制環境 營商環境 金融穩定性 銀行金融服務 非銀行金融服務 金融市場, 以及金融管道等 國際地產服務公司仲量聯行最新調查顯示, 超過 55% 的房地產專業人士認為, 到了 2016 年, 新加坡將領先亞洲其他國家 / 地區, 成為亞洲金融中心, 至於目前的金融中心 ~ 香港, 僅 48% 的受訪者選擇後者 除了新加坡人才資源深受專業人士青睞之外, 投資者考慮新加坡的主要原因也在於新加坡幣的增長性 相對於港幣受到美元連動影響甚大, 星元對美元 英鎊及其他主要貨幣都有所升值, 顯示星元在國際貨幣市場的穩定度較高 除此之外, 在地理位置方面, 儘管香港具有進入中國大陸市場通道的優勢, 但新加坡則以東南亞樞紐的位置稱霸, 尤其近年來印尼經濟的強勁增長, 更凸顯新加坡位置的重要性 為發展多元金融市場, 根據新加坡政府日前甫公布的國會預算案, 將發展黃金交易中心, 而涉及投資級黃金 ( Investment grade gold) 和其他貴金屬的交易,2012 年 10 月起免徵收消費稅, 如此一來, 新加坡將利用作為金融及交易中心的優勢, 促進黃金交易的發展, 進一步滿足亞洲對於投資級黃金的需求 電信服務業 2006 年以來, 新加坡政府更大刀闊斧投入 40 億星元 ( 約 32 億美元 ) 的鉅額經費, 提出新加坡資通訊建設長程規劃 in2015 計畫 (intelligent Nation 2015, in 2015), 旨在打造新加坡成為 一個智慧的國家 全球化的城市, 以建構一個通訊無障礙的社會環境 響應新加坡政府提出的智慧國度的願景, 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 (Info-Communications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Singapore,IDA) 期望吸引外資前來新加坡參與本地資通訊市場的發展, 也制定自由及公平競爭規則, 期望透過良性的市場競爭, 確保新加坡消費者更好的消費權益, 也期望透過這樣的合作模式, 讓新加坡資通訊產業與國際市場接軌 同時, 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也正積極打造新世代國家資通訊基礎建設 (Next Generation National Infocomm Infrastructure), 率先採用了眾多新技術的計畫並繼續提升資訊通信基礎設施, 到 2015 年新加坡將擁有世界最完善的寬頻網路, 並能夠提供 1Gbps 甚至更高速的網路連線 根據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最新統計,2012 年資訊通信產業總營收達 億星元,, 66% 來自出口, 其餘 34% 來自國內營收, 在出口及國內市場方面則呈現同步成長的趨勢 通信產業年產值中, 資訊硬體 (Hardware) 仍為整體產業營收主要來源, 占 53%; 其次分別為軟體 (Software) 及電信服務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各占營收的 16%; 至於資訊科技服務 第 99 頁

103 (IT Service) 及數位內容 (Content) 則分別占整體營收的 13% 以及 2% 在新一代網路業務方面, 依據新加坡 OpenNet 公司調查, 新加坡光纖寬頻業務目前已有超過 10 萬家庭用戶, 主因係通訊服務廠商 M1, Starhub 及 Singtel 的加入, 目前全島的光纖覆蓋率已超過 80%, 另依據該項調查, 新加坡一般民眾願意支付每月 40 至 50 新元使用光纖寬頻服務 針對未來行動通訊資料處理需求增大, 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計畫與業者公開協商後, 規劃於 2013 年針對 4G(320 Mhz) 業務執照進行招標, 預計至 2016 年將可全面給行動通訊消費者使用, 而 280 Mhz 波頻將開放與目前的廠商, 其餘新的廠商可爭取經營 40 Mhz 波頻 會展觀光服務業據統計, 新加坡 2012 年抵境的外國旅客高達 1,320 萬人次, 較前增加 17%, 高於原先旅遊局的預測人數, 其中,76% 來自亞洲, 其中以印尼為最主要國家, 來星旅客約為 259 萬 2,000 人, 其次為中國大陸的 157 萬 7,000 人 ; 旅遊消費值 (Tourism Receipts) 則預估高達 222 億星元 ( 約 176 億美元 ) 在旅遊消費方面, 新加坡豐富的休閒娛樂生活, 以及多元化的購物環境是吸引外國旅客的主要原因 據分析, 外國旅客於新加坡旅遊期間, 賭場及購物為兩大主要消費項目 在購物方面,2012 年旅客於購物的消費總額高達 44 億 9,500 萬星元 ( 約 36 億美元 ), 其中以中國大陸的旅客消費力最高, 用於購物的消費比例約占 50% 除了零售業直接受惠於觀光產業的興盛, 飯店業業績亦呈現同步成長 2012 年新加坡飯店客房收入預計可達 26 億星元 ( 約 21 億美元 ), 飯店的住房率約為 83% 至 86%, 平均客房收入為 212 星元 ( 約 168 美元 ) 其中, 新加坡高檔飯店平均每晚 278 星元 ( 約 221 美元 ), 成長約 13.7% 拜濱海灣金沙 (Marina Bay Sands) 及聖淘沙名勝世界 (Resorts World Sentosa)2 大綜合度假勝地的帶動, 今年的飯店客房平均收入可望持續增加 5% 至 8% 另一方面, 因應逐年成長的到訪旅客人次, 新加坡明 (2013) 將增加 19 家飯店, 預計從 2012 年到 2016 年, 整體將增加超過 9,228 個飯店客房, 可望為本地旅遊市場增加 340 萬個住房天數, 可望成長 22.4% 有鑑於新加坡觀光業已成為國家經濟的重要引擎之一, 新加坡政府府公布 2013 年財政預算, 其中, 將在旅遊發展基金 (Tourism Development Fund) 中額外提撥 9 億 500 萬元 ( 約 7 億 1,800 萬美元 ), 於未來 5 年持續發展觀光及旅遊產業 總理公署部長及貿工部長易華仁表示, 針對旅遊業下一階段的發展, 需透過創新 提高能力與生產力, 以及更好服務來吸引遊客來星旅遊, 提升新加坡旅遊觀光收入 本次財政預算額外提撥的旅遊發展基金, 其中的 3 億星元 ( 約 2 億 3,800 萬美元 ) 將透過吸引更多商業及休閒國際會議 展覽等來星舉辦, 鞏固新加坡為國際化生活及商業中心的地位 ; 其次,3 億 4,000 萬星元 ( 約 2 億 7,000 萬美元 ) 將用於推動旅遊產品與新概念, 例如 : 相關業者共同研發, 於現有旅遊產品注入新元素, 或發展新產品 其餘的 2 億 6,500 萬星元 ( 約 2 億 1,000 萬美元 ) 將用來強化旅遊業生產力, 例如 : 提供更多培訓 協助員工提升 支持本地人才發展及科技創新與應用, 以提升整體產業之生產力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 (4) 最近三年美元兌新加坡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資料來源 :Bloomberg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二 證券市場說明 第 100 頁

104 1.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種類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十億美元 )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2) 證券交易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新加坡證 券交易所 NA NA 2.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公司申請上市獲准後, 需編製公開說明書予大眾, 此公開說明書之內容需符合 SEC 上市手冊及公司法之規定 同時該上市公司必須迅速公告任何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變動事件 1989 年公司法修正案於 1990 年 3 月實施後, 已放寬部份在新加坡公開發行股票及信用債券的規定, 特許提供予專業之投資人或外國及國際信用債券者, 可免除公開說明書的編製 SEC 上市手冊規範一切公司資訊揭露原則, 其主要精神在形成一個公平和有秩序的市場,SEC 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揭露並提供所有有關資訊予投資人, 以確保所有投資人均充分及公平之資訊, 以助其形成合理的決策依據 4. 證券之交易方式主要交易所名稱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週一 ~ 五 9:00~12:30,14:00~17:00 交易作業交易方式為公開競價方式 買賣單由證券商輸入電腦傳送到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執行交易, 交易完成後即自動回報至證券商 交割時間成交日後第三日交割韓國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概況各主要產業概況 (2012 年 )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香港 新加坡 台灣 印尼 越南 印度 巴西 船舶 石油製品 半導體 汽車 平板顯示器及感應器 無線通訊器材 汽車 零組件 鋼鐵板 塑膠 電腦等等 中國大陸 日本 美國 沙烏地阿拉伯 卡達 澳洲 科威特 阿拉伯聯合大 公國 印尼 德國等 石油原油 半導體 天然瓦斯 石油製品 石炭 鋼鐵板 鐵礦 電腦 半導 第 101 頁

105 經濟成長率 :2.1% 體製造設備 精密化學原料等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22,939 元失業率 :3.80% 出口值 :US$ 5481 億 第 102 頁 國內生產毛額 :US$ 1,128,933 百萬美元 進口值 :US$5196 億 (1) 投資概況 2011 年韓國經濟發展受歐洲金融危機 美國經濟復甦遲緩及國際油價逐漸攀升等外在因素影響, 國內在中央政府政策執行下, 積極展開公共建設, 創出工作職缺, 並提出大中小企業共生繁榮政策, 增加工作職缺, 就業情形獲得改善, 但在消費者預期通貨膨脹之心態下, 製造業 礦業生產 零售業銷售實績表現不佳, 經濟成長率不如預期, 所幸在大企業帶動下, 對新興市場出口順暢, 彌補國內市場低迷景象 據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公布 2013 年 5 月份進出口動向統計 (5 月 1 日至 31 日之暫定值 ), 出口金額為 億美元, 較上年同月成長 3.2%, 進口金額為 億美元, 較上年同月衰退 4.8%, 貿易順差 60.3 億美元 截至 5 月底韓國累計貿易總值達 4,459.7 億美元 ; 累計出口值達 2,300.6 億美元, 較去年同期成長 1%; 累計進口值達 2,159.1 億美元, 較去年同期衰退 2.8%, 累計貿易順差 億美元 5 月份 13 大主要出口項目中 (5 月 1 日至 31 日之暫定值 ), 無線通信機器 半導體 家電 纖維製品 汽車 汽車零組件 石油化學 一般機械分別成長 62.5% 17.4% 13.4% 8.5 % 6.2% 6.2% 4.1% 0.7%, 其餘石油製品 液晶顯示器 鋼鐵製品 電腦 船舶則衰退 5.1% 8.7% 13% 15.4% 33.3% 主要出口地區 (5 月 1 日至 31 日之暫定值 ), 對美國 中南美洲 中國大陸 東協成長 21.6% 17.8% 16.6% 11.8%, 對歐盟 日本 中東則衰退 14.6% 11.7% 13.4% 進口方面 (5 月 1 日至 20 日之暫定值 ), 原物料整體進口較上年同期衰退 15.2%, 其中原油進口減少 25.8%; 資本財整體進口較上年同期成長 6.3%, 其中液晶顯示器增加 15.4%; 消費財整體進口較上年同期增加 0.7%, 其中小麥進口增加 46.1% 產業通商資源部表示,5 月份出口有賴於美國及中國大陸之進口需求增加, 以及無線通訊器材等具技術競爭力之資通訊產品出口表現亮眼等因素, 促使 5 月份出口創下今年最高成長率 但倘日圓貶值長期化時, 勢將影響韓國出口, 故需提高出口競爭力之外, 亟需積極拓展海外市場 (2) 產業概況 半導體業韓國半導體產業在 1983 年跨入記憶體產業後, 一直以 DRAM 為主力 韓國政府致力協助半導體產業開發新技術以及提供出口支援服務, 市場規模與出口金額每年呈持續成長現象, 目前半導體產業為韓國出口主力產品之一 韓國半導體產品 2011 年成為第二出口產品 ( 第一位是石油產品類 ), 在世界半導體市占率, 為亞洲第一位 ( 台灣第三位 ) 韓國產業研究院報告顯示, 整個韓國出口中, 半導體出口額達 507 億美元 在韓國主要出口品中, 記憶半導體出口比重為 15.2%, 且出口金額比重與持續增加現象 韓國主要半導體出口國家已由半導體需求大國之美國 歐洲轉移至亞洲太平洋區域 ( 中國大陸 ), 且成長最快, 亦說明世界電子通信機器的生產基地正朝向中國發展 根據 韓國半導體協會 資料顯示, 韓國半導體生產及出口以 DRAM 及 NAND FLASH SoC 等產品為主 韓國三星電子所生產之 DRAM 及 NAND FLASH 居全球市場第一位, 另一韓國半導體主要業者為 Hynix ( 海力士 ), 其所生產之 DRAM 占有率居全球第二位 2011 年韓國生產之 DRAM

106 於世界總占有率為 66.9%, 遠超過半導體大國之美 日 歐等國, 且其差距有擴大趨勢, 惟 NAND FLASH( 快閃記憶體 ) 則占 51.3% 面板業目前全球 LCD 面板市場幾乎為台 韓 日及, 中國大陸所掌控, 韓國 LCD 與 PDP 產業起步雖較日本為遲, 但有關面板廠透過大量投資及更有效更新生產線, 目前中游面板模組與下游手機 LCD 監視器 數字電視等多項產品占有率已凌駕日本之上之勢 在大型 LC 生產方面, 韓國市佔率達 51.3%, 中小型 LCD 則以日本為最大生產國 依據信息通訊產業振興院資料, 由於面板生產價格下降, 韓國面板生產減少了 4%, 金額降為 838 億韓元 ; 出口金額為 3 億 1,400 萬美元 與半導體產業類似, 面板產業同樣對韓國具就業及設備投資之經濟效果 且面板產業的出口規模及銷售金額 獲利率等, 占半導體產業主要部分 加之, 即使在全球經濟急遽惡化下, 韓國液晶顯示器產業仍屹立不搖, 實為韓國最主力產業之一 工具機產業根據韓國工作機械產業協會發表之 2011 年世界工作機械供應動向 報告, 世界工作機械生產額達 927 億美元, 較 2010 年成長 34.7% 同年韓國生產金額為 56 億美元, 較 2010 年成長 25.4%, 為僅次於中國大陸 日本 德國及義大利之全球第 5 名生產國 另依據韓國機械產業振興會資料, 韓國五大機械產業生產金額達 398 兆韓元 ( 包括普通機械 組合金屬 電氣 精密 運送 ) 成長主因除內需市場對汽車 電子電器等主要產業的設備投資增加外, 中國大陸市場持續成長及印度等新興市場之回復所致 產品需求以汽車零配件之 35.7% 及一般機械之 15.6% 分占第一 二位 顯示主力產品之大幅成長 重工業韓國藉由政府積極輔導重型工業發展, 包含造船業 汽車業, 機械業與鋼鐵業等等, 其中鋼鐵產品需求可望隨全球景氣持續復甦與中國快速發展而有所增長 ; 汽車業則受惠中國汽車市場快速成長與美國市場市占率增加, 未來營運前景仍看俏 通訊產業韓國通信市場受韓國政府技術 ( 含管制 ) 政策限制, 導致國外通信大廠較難有效投入, 因此韓國國內手機市場大致仍為三星電子 LG 電子及 PANTECH(Sky) 等三家當地企業所掌控, 不過在韓國政府於 2009 年開始放寬通信市場管制後,MOTOROLLA NOKIA 及 HTC 等國際知名手機大廠也陸續進入韓國市場 2010 年韓國手機總產量約為 3.97 億支, 其中智慧型手機有 8 千萬支, 其海外工廠多集中於中國 巴西及印度等新興國家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投資有價證券資金的匯出入, 必須經過所選定的一家銀行交易, 並由該銀行彙總向其主管機構申報 (4) 最近 3 年美元兌韓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最近兩年發行市場概況 : 第 103 頁

107 (1) 股票發行情形債券發行情形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種類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十億美元 ) 韓國證券交易所 (2) 最近兩年交易市場概況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韓國證券 交易所 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韓國證券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之規定 : 韓國證券交易法規定, 上市公司必須向其交易所與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年度與半年度財務報告 此外發生重要事件如 : 被銀行停止往來交易 停止全部或部份所經營之事業 變更營業目的及公司發生任何重大變動足以影響公司股票市價的法律訴訟事件 公司必須清算 接收或合併 董事會通過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非常事件必須停止營業等, 必須同時向交易所與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 此外如投資子公司股權超過 20% 以上時亦必須同時向以上二單位申報 4. 證券市場之交易方式與制度 : 南韓在 2005 年 1 月 19 日進一步將原來三家公司 ( 南韓證券交易所 KOSDAQ 南韓期貨交易所 ) 合併成南韓證券期貨交易所 (KRX) 交易規則如下 KSE KOSDAQ Free Board 設立主體 KSE 開設之市場證券業協會 (KSDA) 營運之市場 KSE KOSDAQ 以外的市場 買賣標的 KSE 上市之有價證券 證券業協會登記法人之股票 主要為非上市法人之股票交易 買賣方式 競價 競價 零股場外議價 盤前交易 07:30~08:30 07:30~08:30 盤中交易 09:00~15:00 09:00~15:00 09:00~15:00 盤後交易 15:10~18:00 15:10~18:00 15:10~16:00 集合競價 08:00~09:00 08:00~09:00 08:00~09:00 14:50~15:00 14:50~15:00 交割結算 KSD(T+2) KSD(T+2) KSD(T+2) 第 104 頁

108 漲跌幅限制 ±15% ±15% ±30% 交易單位 10 股 ( 註 1) 1 股 1 股 證交稅 0.3% 0.3% 0.3% 泰國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概況各主要產業概況 (2012 年 ) 經濟成長率 :5.4%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 4,946 失業率 :0.4% 出口值 :US$ 2,288 億 6,300 萬美元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國內生產毛額 :US$ 341,343 百萬美元 第 105 頁 進口值 :US$2,284 億 3,200 萬美元 東協 中國大陸 日本 美國 歐盟 香港 中東 澳洲 印度 南韓 台灣 自動資料處理機暨零配件 積體電路 橡膠 稻米 汽機車暨零組件 貴重金 屬製品 空調類機具 寶石及珠寶 水產及肉類製品 石化產品 機動車輛 成衣等 日本 中國大陸 美國 阿聯大公國 馬來西亞 沙烏地阿拉伯 新加坡 南 韓 台灣 印尼 原油及其製品 積體電路 黃金 鋼鐵製品 電腦類零組件 魚類產品 電機 設備暨零組件 金剛石 印刷電路 金屬製品 塑膠製品 (1) 投資概況泰國為東協市場的主要國家之一, 受到區域內貿易興旺 投資動能逆勢增長兩大優勢, 年股市表現出強勁的防禦能力, 全年創下 % 的高額報酬, 僅次於土耳其的 % 泰國經濟活動持續成長, 泰國商務部公布 年 1 月出口額為 億美元, 同比上漲 %, 但 1 月進口額達到 億美元, 同比大幅增加 % 受石油和原材料進口大幅增加影響, 今年 1 月, 泰國的貿易赤字升至 54.9 億美元, 為史上最高 項目 名目人均 GDP( 美元 ) 4, , , 將通過更換新型飛機來提高服務品質, 另一方面廉價航空公司也愈來愈擴充國際航線 同時, 在油價趨向上漲的情況下, 成本管理將成為維持經營利潤率的另一種要素 據統計, 財政年度 ( 即 年 1 0 月至 年 9 月 ), 經泰國機場乘坐廉價航空公司航班的旅客總數為 萬人次, 同比增長 % 開泰研究中心預測, 財年經泰國機場乘坐廉價航空公司航班的旅客總數可達 萬人次, 同比增長 15-18% 公路與鐵路 : 泰國內陸交通運輸系統包括 7 萬 9, 公里之公路, 提供曼谷與泰國其他地區間高效率的區段運輸 泰國被公認擁有最廣泛的公路運輸網絡, 超過 2 5 萬公里的公路, 超過 4 0 % 的公路為具有國際標準 可通往泰國各省份的高速公路 城市內部超過 公里的摩托車道將曼谷和泰國其他主要地區連接起來, 政府正大力改善其市內摩托車道, 預計建成後將有 4 車道, 且達 4, 公里長 此外, 新高速公路不斷修建, 包括連接曼谷及蘇凡納布新機場, 以及快速到達泰國南方省份的新道路 鐵路系統方面, 泰國目前擁有之鐵路總長度達 4, 公里, 共有三條路線在曼谷交匯 此一鐵路系統可由馬來西亞邊境到達泰國最南的省份, 及西面的 K a n c h a n a b u r i 省 泰國鐵路與馬來西亞國家鐵路系統相連接, 並可直接轉入新加坡, 此外, 泰國政府正於 Nong Khai 地區興建一條鐵路, 將可穿越湄公河

109 (2) 產業概況 電信業 : 泰國電信服務水準與國際標準相同, 特別是曼谷市區 曼谷市之固定電話係由 TO T ( Telephone Organization of Thailand) 以及 TA( Telecom Asia) 等 2 家電信公司所經營 ; 其中 TO T 為國營企業,TA 則為民間公司 曼谷以外地區之固定電話也由 TO T 及另外一家民間公司 TT&T Public Co., Ltd. 等 2 家公司所經營 上述電信公司共計擁有超過 萬條電話線路, 目前使用中線路大約為 萬條線 國際電話服務則由 C AT(The Communication Authority of T h a i l a n d ) 及 TO T 等二家國營企業所共同提供服務 合同特許費收入占 TO T 年收入的約 30%, 占 CAT 年收入的約 10% 泰國電訊局 ( C AT ) A I S 泰國電話局 ( TO T ) 等電信運營商投資 億銖, 此外, 泰國寬頻網路服務市場正值成長高峰期, 仍具有極大的擴充空間, 策略仍將強調價格及傳輸速度之競爭, 並將網路擴張至外府地區, 與其他企業進行異業結盟, 俾擴大企業客戶之基礎 與此同時, 過時的通信技術將逐步退出市場, 包括窄頻網路及基礎電話 至於泰國行動電話服務, 主要為 AIS (Advance Info Service) D TAC (To t a l Access Communication) 及 TRUE MOVE (TA Orange) 等三家民間電信公司所經營 泰國手機市場競爭日益激烈, 亞洲領先品牌如韓國手機正積極開拓泰國市場, 促使市場占有率最高的歐洲品牌, 以及泰國品牌手機不得不調整策略以應對競爭 儘管泰國品牌手機具價格優勢, 款式功能也與國際品牌相近, 但韓國手機廠卻以低價戰略 具現代感的外觀設計, 以及強大應用功能為賣點搶占市場 不過, 外國手機廠商之間的激烈競爭也給泰國消費者帶來益處, 因為市場上有物美價廉的多樣化產品供選 汽車及零配件業 : 泰國積極的汽車產業政策 相對低廉的勞動力及較大的生產規模吸引了全球各大汽車廠商爭相赴泰國投資建廠 目前, 日本所有大型汽車公司都已在泰國設組裝廠, 而美國通用及福特汽車 德國 B M W 瑞典 V O LV O 等汽車廠商也已進入泰國市場 按泰國生產裝配的汽車早已在 年突破 萬輛的產量規模, 已占東南亞汽車總產量的一半 年, 泰國汽車年產量規模更達到 萬輛 目前泰國共有 1 6 家汽車製造廠商, 整體汽車組裝產業就業人口數達 2 萬 雖然泰國之汽車產業早已廢除當地自製率規定, 惟按其目前汽車實際組裝需要, 其國內自製零配件約占達 6 7 %, 其餘部分則仍需仰賴進口汽車零配件供應, 約占總需求之 3 3 % 泰國雖有日漸強大的汽車組裝製造業, 汽車零配件供應商家數也居東協國家之冠, 惟目前泰國尚有許多不能生產的零組件, 包括小客車引擎 燃油噴射泵 變速器 差動齒輪 噴嘴 電子系統和電子控制裝置等 因此, 上述產品方面擁有先進技術及開發能力的企業若能赴泰投資設廠, 為現有各大整車廠供應零配件或提供技術服務, 將較有獲利之機會 年泰國汽車國內銷售量 出口量和生產量都超出預期並創歷史紀錄, 堪稱泰國汽車製造業歷史上有一個輝煌的年頭 全年泰國汽車國內銷售總量 ( 已交車 ) 突破 萬輛, 出口總量突破 萬輛, 總產量達 240 萬輛, 使泰國上升為世界第九大汽車生產國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之規定 ( 有 / 無外匯管制規定 ): 有允許第三方外匯匯出與匯入活動 : 投資人透過指定銀行交付有價證券交割款必須直接以泰銖匯入保管機構專戶交割 惟非當地居名的泰銖現金帳戶每日未償還金額不得超過 3 億泰銖 且外匯資金帳戶不可透支 (4) 最近三年美元兌泰銖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資料來源 :Bloomberg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年底收盤價 第 106 頁

110 ( 二 ) 證券市場概況 1.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種類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十億美元 ) 泰國證券交易所 (2) 證券交易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泰國證券 交易所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泰國證券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上市公司須依規定發行上市說明書, 提供充份資訊以供投資人對該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 以及投資人對於附屬於該股票的權利能有所了解, 並作出正確判斷, 持股比例超過 10% 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按年度公佈經會計師審核之年報, 並按季公佈季報 4. 證券交易方式主要交易所名稱 : 泰國證券交易所 (SET) 交易制度.. (1) 證券最高管理機構..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 (2) 交易方法..分為自動撮合交易 (Automatic Order Matching (AOM) Trading) 及交叉盤交易 (Put Through (PT) Trading) 兩種 <1> 自動撮合交易..採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 又區分為連續競價 (Continuous order matching) 跟集合競價 (Call market matching) 兩種方式 <2> 交叉盤交易..買賣雙方都在同一家證券行開戶, 直接由證券行撮合成交, 交易成功後, 證券行直接將交易結果呈報交易所 交易時間.. 資料來源 : 泰國證券交易所 第 107 頁

111 馬來西亞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概況各主要產業概況 (2012 年 ) 經濟成長率 :5.1% 國內生產毛額 :US$ 248,257( 佰萬美元 )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 8,502 元失業率 :3.1% 出口值 :US$ 2,269.8 億進口值 :US$1,876.6 億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交易時間交易方法備註 上午盤盤前交易 09:30~T1 Call Market 1. 時差 :GMT+7 ; 台灣 -1 上午盤 T1~12:30 AOM, PT 2. 正常交易日自週一至週五, 休市日為週六及 盤間休息 12:30~ 週日與證交所公佈之休市日 下午盤盤前交易 14:00~T2 Call Market 3. T1: 在 09:55~10:00 之間計算早盤開盤價 T2~16:30 AOM, PT 4. T2: 在 14:25~14:30 之間計算下午盤開盤價 下午盤 16:30~T3 Call Market, 5. T3: 在 16:35~16:40 之間計算收盤價 在 T3 盤後交易 T3~17:00 PT PT 之前可以掛單做最後一盤的撮合交易 6. 盤後交易僅能使用 PT 交易方法 中國大陸 新加坡 日本 美國 泰國 香港 印度 韓國 澳洲及中華民國 電子與電器產品, 棕油 化學暨化工製品 液化天然氣 原油 精煉石油產品 機械零附件 金屬製品 光學暨科學儀器及橡膠製品 中國大陸 新加坡 日本 美國 印尼 泰國 中華民國 韓國 德國及香港 電子與電器產品 化工製品 機械及零件 精煉石油產品 金屬製品 交通配備 鋼鐵製品 原油 光學暨科學儀器及食品加工 (1) 投資概況馬來西亞的地理位置接近赤道, 處於太平洋地震帶之外, 地盤穩定, 可以免受地震 火山爆發等特大自然災害的侵襲 另外, 馬來西亞一年四季如夏, 是一個常年太陽高照的國度, 對於發展太陽能產業絕對擁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優勢, 尤其全球正在鼓吹綠能環保 節能減碳的環保概念, 太陽能產業的發展在馬國更可謂占盡了天時地利人合 根據馬國於 2010 年實施的 10 年經濟轉型計畫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Programme;ETP), 該計畫將在 12 個 國家關鍵經濟領域 投資高達 4440 億美元資金, 其中半導體 太陽能 電信等科技業也是被點名的重點產業 馬國礦業 2012 年景氣疲軟, 負成長 5.7% 2012 年平均每日生產 62 萬 7,000 桶原油, 相較於 2011 年每日 63 萬 5,000 桶原油, 下降 10.2%, 主要因為若干油田關閉進行維修 天然氣因若干天然氣加工廠關閉, 成長率僅 0.4% 2012 年馬國農業成長, 主要歸功於棕櫚油成長 11.3% 至 1,890 萬噸, 且原產品價格持續上揚,2012 年棕櫚油國際價格屢創新高達每噸約 3,280 馬元, 相較於 2011 年價格, 上漲 19% 2012 年橡膠成長 6.1%, 出口量為 94 萬噸, 主因為市場對天然橡膠的需求量持續增加, 同時泰國發生水災, 致使橡膠價格上揚, 相較於 2011 年價格, 上漲 27% 至每公斤達約 馬元 漁業及畜牧業在 2012 年成長率分別為 1.3% 及 4.4% 至於原木方面則繼續呈現負成長 7.7%, 主因為森林管理政策日趨嚴格之規定, 使伐木活動下降 可可產品方面, 呈現負成長 70.6%, 主因為東馬沙巴州之可可種植土地大幅減少, 以及全球金融風暴導致需求下降 第 108 頁

112 (2) 產業概況 服務業 2012 年馬國服務業維持 6.8% 成長率, 占馬國國內生產總值 58.6%, 為馬國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來源 服務業成長動力來自於國內財政預算所強調之 3 個策略, 即 : 帶領國家朝向高收入經濟 確保全面與持續的發展, 以及注重人民福利 2012 年馬國金融與保險業之成長率下降至 5.9%, 產業與商業服務領域下降至 6.3% ; 通訊業則有 7.6% 成長率 寬頻領域繼續成長, 用戶增長 62.3%, 家庭用戶的滲透率為 62.3% 2012 年一般消費者之消費力微增, 批發零售業成長率回升至 7.6% 飯店餐飲業成長率 5.2% 水電瓦斯領域成長率下跌為 3.0% 政府服務領域成長率 11.6% 其他服務業成長率 4.1% 旅遊觀光部分, 據馬國旅遊局統計,2012 年馬國共吸引外國遊客 2,470 萬人次, 以新加坡 印度尼西亞和泰國遊客人數最多 馬國餐飲服務業於 2012 年表現穩定, 成長率 5.2% 擺脫供應短缺問題後, 各種食品如脫脂奶粉 小麥 原棕油 咖啡豆 麵粉 馬鈴薯和糖之價格漲幅較 2011 年穩定 另外,2012 年旅遊觀光人數增長亦有助於餐飲服務業之成長 製造業馬國製造業 2012 年成長僅 4.5%, 其中電子電器產品工業負成長 3.6% 化學及化學製品工業成長 8.8% 石油工業成長 6.2% 橡膠製品工業成長 13.9% 運輸相關工業負成長 1% 食品及菸草工業成長 5.9% 及建築材料工業成長 17.6% 2012 年製造業出口金額約 5,034 億馬元, 增長率達 3.4%, 占馬國出口總值 72.5% 製造業是推動馬來西亞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 在製造業推動下, 馬來西亞 2012 年經濟成長率達 5.1% 電子及電器產品工業 : 電子及電器產品工業 2012 年負成長, 其中電子產品負成長 11.7%, 電器產品僅 8.4%, 主要受歐債問題 日本 311 强震及泰國大洪災等因素影響 分析 2012 年出口項目, 電子與電器產品仍為馬國主要出口項目, 占該國總出口額 37.5%, 較 2011 年下跌 4.1% 由於馬國政府啟動 10 年 (2010~2020 年 ) 總金額達 4,440 億美元之經濟轉型計畫, 已核定包括電子與電器業 (E&E 公司 ) 在內之 12 項關鍵經濟領域 (NKEA), 預計將可復興及帶動電子與電器業之發展, 並於 2020 年為馬國創造約 29 億 5,000 萬美元國內生產毛額 ( 占國民總收入 ) 橡膠製品工業 : 橡膠製品工業 2012 年成長 13.9%, 根據馬來西亞中央銀行統計,2012 年馬來西亞橡膠及橡膠製品出口總額達 307 億馬元, 成長 24% 其中天然膠出口 133 億馬元, 橡膠製品出口 174 億馬元 橡膠及橡膠製品出口占馬來西亞總出口額 4.4%, 在馬來西亞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主因來自於中國市場對天然膠的需求量不斷增加, 同時造成 2012 年全年天然膠價格繼續升高 化學和化學製品工業 : 化學和化學製品工業於 年成長 8.8% 分析 2011 年出口項目, 化學與化學產品出口金額達 477 億 6,500 萬馬元 馬來西亞政府油脂化工行業發展規劃包括將棕櫚油產業集群發展成為綜合工業體系, 以推動諸如生物燃料 油脂化學品 生物肥料 特色食品和生物製品 營養品和藥品等下游產業發展 這些措施預計將進一步提升馬來西亞作為高附加值棕櫚油產品領域全球領導者之地位 隨著 18 座總生產能力達 280 萬噸 / 年的油脂化工廠的建成, 馬來西亞將進一步鞏固其在全球油脂化工業的領先地位 運輸設備工業及食品菸草工業 : 馬國 2012 年運輸設備工業負成長 1%,2012 年馬來西亞市場的汽車銷量為 53 萬 5,100 輛 第 109 頁

113 汽車市場中之小型車及緊湊型車為馬來西亞成長最快之車種 此外, 利率之增加, 燃油價格變化及匯率的調整, 均不致對馬來西亞汽車市場造成太大衝擊 食品及菸草工業則成長僅 5.9%, 主因為國內市場需求增加, 影響出口成長 建築材料工業 : 馬國 2012 年成長率微跌為 17.6%,2012 年建築業的建築材料, 包括洋灰 沙石和生鐵等都漲價, 造成屋價水漲船高, 建築商成本也增加, 加上房屋地產業需求量增加, 因此馬國屋價也相對提高, 尤其特別是吉隆坡及鄰近地區之房價持續上漲 營建業馬國 2012 年營建業稍微衰退, 僅成長 3.5%, 主因為非住宅產業受政府升級, 以及維修及維護大眾及商業建築物 馬國房價於 2011 年上漲 9%, 且住宅產業交易量亦持續上升 14%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有馬來西亞的外匯管制政策涵蓋與世界各國的交易, 對以色列與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 ( 塞爾維亞與黑山 ) 兩國有特別的限制 居民的外幣賬戶 : 居民出口商可依其出口收入的多少而獲准存放美金 100 萬至 1 千萬的外幣收入在境內銀行的外幣帳戶內 獲得國內融資的居民公司可在國內的商業銀行包括納閩的境外銀行開外幣帳戶以保留出口收益以外的外幣收入, 最高隔夜結餘相等於美金五十萬 無國內融資的居民可在境內的商業銀行和馬國民擁有的銀行的國外分行開外幣賬戶以保留除了出口收益以外的外幣收入, 隔夜結餘無限 居民個人可為國外的教育與工作開外幣賬戶, 最高的隔夜結餘如下 : 美金 10 萬於國內的銀行, 美金 10 萬於納閩的境外銀行, 以及美金 5 萬於國外銀行 非居民的外幣賬戶 : 商業銀行與證券銀行可自由的為非居民開外幣賬產, 這些賬戶的資金流動不受限制 支付進口貨物出口收益, 須依買賣合約內的時間表全部匯回馬來西亞, 但這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自出口日起遲過六個月 這些收益須然後兌換成馬幣或保留在國內銀行的核准外幣帳戶內, 其隔夜總額在美金 100 萬至 1 千萬之間 外來直接投資者可自由投資於股權市場, 亦可自由匯回其投資, 包括資本 利潤 股息與利息 (4) 最近三年美元兌馬來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資料來源 :Bloomberg 美元兌馬來幣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 二 ) 證券市場概況 1.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 金額 ( 十億美元 ) 吉隆坡證券交易所 第 110 頁

114 (2) 證券交易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吉隆坡證券 交易所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吉隆坡證券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吉隆坡證券交易所之上市手冊中, 詳細規範公司在上市前後所負之責任與義務 其中包括了上市公司定期將公司與子公司所有有關之資訊, 如財務報告, 希望確保有投資者能得到公平且充份之資訊 4. 證券交易方式主要交易所名稱 : 吉隆坡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 : 週一 ~ 五 / 上午盤 9:00~12:30, 下午盤 14:30~17:00 項目 說明 證券最高管理機構馬來西亞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 ( SC,The Securities Commission) 漲跌幅限制全日為 30 %( 取消以往早盤 30% 午盤 30%, 共 60%) 面值 交易幣別 從 RM0.10 至 RM1.00 所有證券交易幣別皆為令吉 (RM) 交易方式 1992 年起採用交易自動撮合之連續競價系統, 交易單位 證券保管方式 證券交割 T+3 交易方式 100 股為一單位 中央存庫機構由 1991 年的證券業中央存庫法令成立 1 普通交易 2 融資交易 3 融券交易 交易費用 1 交易佣金 : 網路交易 : 成交金額 0.5%, 最低收費馬幣 120 電話交易 : 成交金額 0.75%, 最低收費馬幣 印花稅 : 成交金額 0.1% ( 上限馬幣 200) 3 結算費 : 成交金額 0.03% ( 上限馬幣 1,000) 4 扥管費 : 免費澳大利亞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概況各主要產業概況 (2012 年 ) 經濟成長率 :3.3% 國內生產毛額 :US$ 1,290,742( 百萬美元 )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 56,847 元失業率 :5.2% 出口值 :US$ 3,182 億 進口值 :US$3,987 億 第 111 頁

115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中國大陸 日本 韓國 印度 美國 台灣 (6th) 紐西蘭 英國 泰國 新加坡 鐵礦 煤礦 教育相關個人旅遊 黃金 石油 天然氣 小麥 銅礦 鋁礦 牛 肉 藥劑 汽油 羊毛及羊毛油 棉花 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德國 馬來西亞 泰國 紐西蘭 韓國 英國 印尼 義大利 台灣 法國 原油 汽油 小客車 藥劑 電訊設備 電腦 黃金 貨運車 土木工程設備 傢俱 輪胎 汽機車零配件 測量及分析儀器 (1) 投資概況澳洲為全球最大島國, 面積 萬平方公里, 約與美國本土面積相當, 全國人口 2003 年 12 月始突破 2,000 萬人, 惟採開放移民, 人口增長維持約 2% 之成長, 超過中國 美國 印度與印尼等人口大國之增長, 近年則因移民政策緊縮, 據最新之統計, 人口達 2,289 萬人 澳洲地廣人稀, 平均每平方公里之人口約 2.9 人, 人口及工商活動集中海岸城巿 天然資源豐富, 盛產鐵 煤 錳 金 鋅 銅 鎢 鈾等礦產, 農牧業亦相當發達, 農產及能礦產等初級產業產品之外銷值佔澳洲外銷總值之 70% 以上, 製造業近年因勞工及運輸成本較高及國內巿場有限發展不易, 但由於科研先進, 綠色能源及生技製藥領先全球, 金融 旅遊及教育服務業亦堪稱澳洲強項產業, 吸引大量觀光客及留學生來澳 澳洲為經濟先進國家, 依澳洲外交及貿易部 (DFAT) 資料, 澳洲經濟規模已於 2008 年超過 1 兆美元,2012 年國內生產毛額 (GDP) 已逾 1 兆 3,000 億美元, 平均國民所得 (GDP Per Capita)56,847 美元 按美國財經智庫傳統基金會 (Heritage Foundation) 之 2012 年經濟自由度排名澳洲名列全球第 3 位, 澳洲在貿易自由度 政府支出及財政自由度等項目均具良好表現 澳洲於政府效能 企業效率及基礎建設亦領先全球, 依瑞士洛桑管理學院 (IMD) 全球競爭力排名, 澳洲排名多在前 10 名內, 全球生活指數排名亦居前茅, 依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 (OECD) 之 2012 年 OECD 幸福指數報告, 澳洲在生活滿意度 平均壽命 空氣污染程度 就業機會及家庭所得等各項評比均居於領先 澳洲豐富天然資源及穩定政經環境, 更是全球在面臨資源短缺及經濟發展瓶頸時羡慕對象, 國際貨幣基金 (IMF) 近年多次指稱澳洲為先進國家中能於全球經濟衰退中保持經濟增長之少數國家 澳洲擁有良好內外環境, 並適逢全球各國競逐資源之良機, 澳洲經濟於可預見未來數年間均將穩定發展並持續繁榮 農牧近幾年, 澳洲農業的產值約佔其 GDP 的 3%, 農業產品佔出口總額的 8-9%, 農業就業人口約佔澳洲總就業人口 3.5%; 農業土地面積約佔澳洲總面積 60%, 並使用 70% 的水資源 澳洲國土廣大, 境內由北至南含括了亞熱帶 溫帶等多種氣候區, 加以該國四面環海且全國缺乏高山阻擋, 故東西兩岸受到海洋 ( 太平洋及印度洋 ) 及河流之雙重影響, 而蘊釀出多樣化之蔬果穀物耕種環境 雖然澳洲為世界最乾燥之大陸塊, 水份蒸發快, 土壤中含鹽及酸率亦高, 但近年來許多地方灌溉系統逐步完成並廣泛使用磷 氮化肥之情況下, 許多荒漠大地, 現已能廣為耕種多項作物 澳國仍為小麥 燕麥 大麥 高梁 玉米 及棉花等多項農產品之主要輸出國 林產與漁業澳洲天然森林面積高達 1 億 6,000 多萬公頃 ( 大部分為尤加利樹 ), 約占澳洲總面積之 21%, 其中 75% 為公有地 近年來澳洲並鼓勵造林, 約有 162 萬多公頃之人造林 ( 大部分為松木占 60%, 其次為尤加利樹占 39.2%) 澳洲林產業 ( 含林木及紙類製品 ) 從業人員約 9 萬 2,000 第 112 頁

116 多人, 產業總值則達 150 億 7,700 多萬澳元, 木材 (Sawn Timber) 年產量約為 400 餘萬立方公尺, 其中軟木 (softwood) 占 73%, 澳洲林產品除供應其國內所需木材外 ( 自給率為 87%), 主要是出口紙漿廠用之木屑 (wood chip) 為主, 其過往皆約占澳洲所有林產品出口總值之四成左右, 惟近年來已大幅下降至 19%, 究其原因, 主要是澳洲與世界各國相同, 對木料需求量正逐漸增長所致, 澳洲為一林產品淨進口國 在漁業方面, 澳洲四面環海, 具有全世界最長之海岸線, 澳洲漁場涵蓋面積比澳洲土地面積還大 16%, 為世界第 3 大漁場 澳洲工業污染較少, 漁源豐富, 但每年漁獲量約為 萬公噸, 為低度開發地區 澳洲水域雖有 3,000 種之魚類和相同數量種類之貝殼類, 然而澳洲重視環境之保護, 加以傳統上澳洲人對各項水產品之消費量均很少, 故被商業捕撈之種類尚不到 600 種 目前澳洲主要商業化之水產品為蝦 龍蝦 鮑魚 鮪魚 干貝及珍珠貝等高經濟價值之漁產, 其他魚種尚未大量開發 澳洲近年水產養殖亦發展迅速, 水產主要養殖種類為南洋珠 牡蠣 鱒魚 蝦類和鮭魚等 我國移民多人在昆士蘭州及新南威爾斯州北部沿海從事草蝦和班節蝦養殖, 目前已成為澳洲該等蝦類的主要供應商 我國另有移民在南澳州阿得雷德市養殖淡水鱸魚 Barramundi 及在南澳州 Mt Gambia 與塔斯馬尼亞州養殖鮑魚 礦產澳洲為全球能礦大國, 擁有全球最大之經濟效益資源值 (The World s Largest Economic Demonstrated Resources, EDR), 目前已發現蘊藏量豐富之礦物資源共有 70 餘種, 其中 23 種已大規模生產 澳洲各類礦產資源至為豐富, 煤 石油 天然氣 黃金 鐵 銅 鋁 銀 鉛 及鋅礦等礦藏皆至為豐富 其中位居全球第 1 大 EDR 值之礦物包括 : 鈷 鉛 鎳 礦砂 鉭 及鈾 位居全球前 6 位之礦物資源包括黑煤 棕煤 銅 鑽石 金 鐵礦 鋁磺土 鋰 鎂礦 銀 及鋅 (2) 產業概況 汽車暨零組件製造業依據澳洲全國汽車產品製造商協會 (Federation of Automotive Products Manufacturers, 簡稱 FAPM) 報導, 澳洲國內汽車工業產值約為澳洲國內生產毛額 (GDP) 之 1% 上下, 近年來約介於 70~80 億澳元之間 而汽車製造業是全澳最大的單項製造業, 全國汽車製造廠已由極盛時期之 7 家降為 3 家車廠, 而這 3 家車廠於 2009 至 2011 三年間, 其平均總產量約達 22 萬 7,391 餘輛 汽車係全澳最大單項製造業, 年產值約為 130 億澳元, 約佔澳洲製造業整體營運產值之 6% 澳洲汽車主要出口市場為沙烏地阿拉伯 科威特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零件出口值為 16 億澳元, 主要出口市場為美國 韓國 巴布亞新幾內亞 另有零件 設備 設計 及相關工程服務公司約 200 家 主要產業集中在維多利亞州 及南澳州, 少部分位於新南威爾斯州 2012 年, 澳洲汽車工業聯邦商會指出, 雖然全球及澳洲經濟發展景氣仍未明朗化, 且澳洲政府將於 7 月起增收新稅等等多項影響, 其新車銷售將面臨多項挑戰, 不過 100 萬輛之關口應可再次達成 由於汽車工業可帶動多項製造業, 澳洲政府認為必須予以保護扶植, 澳洲政府為協助澳國汽車業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於 2001 年開始實施 澳洲汽車競爭與投資計畫 (Automotive Competitiveness and Investment Scheme, ACIS), 依據企業之產量以及在投資與研發上之投入, 給予進口關稅補助 (import duty credits), 以鼓勵廠商投資與創新, 提升澳洲汽車產業之競爭力 ACIS 原計畫投入 28 億澳元,2002 年底, 澳洲政府公佈將增加投入 42 億澳 第 113 頁

117 元, 並將該項計畫延長實施至 2015 年 近年來由於國際環境變化, 包含汽車業之競爭更為劇烈 碳排放環保要求日益增高 各國間簽署 FTA 涵蓋汽車業之市場進入等, 澳洲政府為協助汽車工業因應國際經濟環境變化, 提升競爭力, 澳洲創新工業部委請已卸任之維多利亞州州長 Steve Bracks 主導, 提出 9 項主要建議, 包含取代現行 汽車競爭與投資方案 (Automotive Competitiveness and Investment Scheme, ACIS), 改以實施 全球汽車工業過渡方案 (Global Automotive Transition Scheme, GATS), 更為著重研究 發展 設計與出口 在新推出之 汽車業轉型方案 (ATS) 中, 除先前計畫中有關之投資與研發補助外, 再加上 綠色汽車創新補助, 並協助業者市場進入 澳洲將中國與韓國視為澳洲汽車之新目標市場, 澳洲貿易署亦將協助澳洲汽車業發掘在中韓市場之商機與合作機會 生物科技澳洲地廣人稀, 一般勞工供給不足, 而且城市散落相距遙遠, 難以形成供應鏈各階段之產業聚落, 對發展大規模製造業有其先天上的限制, 因此澳洲工業發展一向以著重研發具有利基之特殊產品, 加上澳洲政治社會穩定, 生活環境優良, 容易吸引外來研發人才, 因而生技產業成為澳洲政府重點鼓勵發展目標 澳洲政府自 1999 年開始即投入 1 億 500 萬美元發展與執行 國家生物科技策略 (National Biotechnology Strategy), 並設立 澳洲生物科技署 (Biotechnology Australia), 協調農業部 教育科技部 衛生部 環境部 工業部之各項生技產業活動 澳洲政府除設置 生技創新基金 (Biotechnology Innovation Fund), 鼓勵研發工作外, 並成立 8 個與生物科技相關之 主要國家研發機構 (Major National Research Facilities, MNRF), 亦可提供業界研發相關支援 澳洲企業經營環境開放 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完善 相關政府措施透明, 此外澳洲政府意識到, 跨國企業在其公司總部所在國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情形越來越多, 所以推出了相應的改革政策,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 那些在澳洲從事研發活動但在國外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跨國企業, 如今也能享受研發稅減免的優惠 澳洲生技產業著重將突破性的基礎研究成果轉化為具有巨大國際影響的保健產品, 近年來的主要成果包含細胞複製基因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s) 人工電子耳, 瑞樂沙 (Relenza) 慢性阻塞性肺病療法 粒細胞群刺激素 Kapanol 牌止痛藥 可持續佩戴的隱形眼鏡 合成 3 脂肪酸以及人類乳突病毒疫苗和最近面世的子宮頸癌疫苗加德西 (Gardasil), 澳洲核心生物科技公司以人類保健 (Human Therapeutics) 領域為主, 約佔 60%, 此外尚包含醫療診斷 (Diagnostics) 遺傳基因資訊 (Bioinformatics) 設備及服務 (Suppliers) 農業生技 (Agricultural Biotech) 食物加工及處理 (Food and Beverages) 化學 環境資源 (Chemical and Environment) 未來澳洲的生技醫藥研發將以奈米與生物材料 基因屬性研究 智慧系統及光子科技 4 個項目為重點發展方向, 並以癌症 關節炎 糖尿病 B 型及 C 型肝炎 老年癡呆症作等全球主要疾病為研究標的 澳洲政府並持續執行多項支援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方案, 例如澳洲政府於 2001 年發布 "Backing Australia s Ability" 計畫, 並持續投入龐大生技研發基金 ; 另有 Pharmaceuticals Industry Action Agenda", 預計於 2012 年前達成澳洲製藥產業產值倍增的目標 此外, 澳政府亦透過 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RC) 及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NHMRC) 提供研發獎助, 以支持澳洲生物科技產業之發展 服務業 第 114 頁

118 澳洲依 ANZSIC Codes for 2006 將服務業部門別區分為 : 電力 瓦斯及用水供應 建築 批發 零售 旅館及食品服務 交通 郵政及倉儲 資訊媒體及電子通訊 金融及保險 租賃 不動產及租用 科研及技術服務 管理及後勤服務 公共管理及安全 教育及訓練 衛生照護及社會協助 藝術及休閒服務 其他服務等範疇 依最新統計, 服務業含產業附加價值之 76.7%, 過去 20 年間服務業附加價值之平均成長率為 3.8%, 最大產值之貢獻者來自金融及保險服務業 (15.6%) 建築 (11%) 科研及技術服務 (9.6%) 服務業廠商家數約佔全國 205 萬家廠商之 83%, 並中廠商家數最多之部門為建築 (342,436 家 ) 科研及技術服務 (232,559 家 ) 不動產及租用 (216,853 家 ) 服務業並成為澳洲最大之雇主集團, 僱用 990 萬名員工, 佔就業人口之 87% 僱用最多員工部門為衛生照護及社會協助 (13.1%) 零售 (12.5%) 建築 (10.6%) 澳洲服務業亦體認創新之重要性, 以利永續發展, 據最新調查顯示,44.3% 之服務業從業廠商已著手企業創新改革, 以開拓更多商機 進行創新工作最為積極之部門分別為批發 (59%) 藝術及休閒服務 (55.8%) 零售 (49.7%) 科研及技術服務 (49.2%) 資訊媒體及電子通訊 (48.9%) 金融服務業在亞太地區, 澳大利亞的股票市場是僅次於日本最大 最容易變現的的市場, 上市集資總額幾為香港的兩倍 自 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以來, 澳大利亞已經吸引了很多全球金融機構 以澳洲 Superannuation 退休基金為基礎, 加上澳洲市場的高流動性與完善制度, 已使其成為亞太地區基金管理的中心, 並吸引越來越多私人銀行業務 澳大利亞的投資基金庫是亞洲最大的, 在世界上排第四, 目前澳大利亞管理基金約為 1 萬億澳元, 根據 ASSIRT Research, 這一數目預計在 2015 年將達到 2.5 萬億澳元 這個基金庫的增長給國際金融機構提供了巨大的商機, 它的規模加上本地的經濟實力, 提供了抵抗全球經濟波動的能力 在外匯市場方面, 澳大利亞是亞太地區成長最快的外匯交易處理中心, 所有幣種的每日平均交易總額為將近千億美元 國際重量級機構如 :Citigroup,Deutsche Bank 及 Morgan Stanley 已在澳大利亞設立其亞太地區主要的外匯交易處理中心和後臺運作 資訊電腦暨通訊產業概況 (ICT) 澳洲地廣人稀, 早期曾大量投資相關軟硬體設備, 而該國之無線通訊科技發展, 亦在國際通訊市場上享有盛譽, 並占有重要地位 另方面在資訊電腦方面, 自 80 年代末起, 澳洲電腦使用之普及率, 即僅次於美國, 而澳國資訊通信產品市場規模約為 890 億澳元, 在亞太地區排第四位, 在全世界排第十三位, 亦向為世界各電腦硬體主要供應國所必爭, 惟因受限於澳國國內製造產業基礎薄弱, 故澳洲政府一向偏重於應用軟體之發展為主 依據 澳洲電腦軟體工業協會 (Australian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AIIA) 統計, 澳洲 ICT 產業約占澳洲國內生產毛額之 10%, 其中約 96% 的 ICT 公司屬於 20 人型的小公司, 占澳洲全國 24% 的工作人口量, 及 12% 的總收入金額 澳洲 ICT 產業業者每年約投入 15~17 億澳元於 R&D 相關業務 目前澳洲約有 20 萬個 ICT 專業工作人員 及 40 萬個助理人員, 而 ICT 產業人力需求有增無減, 平均每年成長高達 16.5%, 人力分配方面, 女性工作者占 33%, 男性則占了 67% 澳洲之資訊電腦暨通訊使用普及率在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會員國中排名第 4, 其中約有 65% 的澳洲成人使用網路, 另外有將近 15% 的人口使用網路購買貨品與服務 政府機關電腦使用率則為 100%, 偏遠地區則稍低 澳洲農場網路使用率 : 澳洲境內 146,371 個農場中, 有 58% 使用電腦管理,34 % 使用網際網路 第 115 頁

119 水產養殖業由於全球人口的持續增加, 對水產資源的倚賴日益加深, 世界糧農組織 (FAO) 也認為須經由增加水產養殖, 提供人類對糧食的需求 澳洲水產物種 95% 為海產物種, 主要於海岸地區養殖, 在過去 10 年間, 總產值增幅逾三倍, 其中 60% 出口至日本, 其次為香港 台灣 南澳洲是澳洲最大的水產生產地, 產值佔全澳 38%, 為南方藍鰭黑鮪主要產地 ; 其次為西澳洲佔 25%, 以珍珠養殖為主 ; 塔斯馬尼亞佔 17%, 盛產海水鱒魚與鮑魚 ; 昆士蘭州佔 10%, 盛產蝦 蟹等甲殼類水產 ; 新南威爾斯佔 6%, 以養殖牡蠣為主 ; 維多利亞州佔 3%, 以鱒漁養殖為主 ; 北領地水產產值僅佔 1%, 亦以珍珠養殖為主 觀光旅遊業澳洲觀光資源豐富, 每年均有超過 500 萬人次的旅客來到澳洲, 其中絕大多數為觀光客, 為澳洲賺取外匯之主要來源之一 根據澳洲資源能源及觀光部 (RET) 指出澳洲觀光旅遊業可創造出 940 億澳元之支出, 對 GDP 之貢獻可達 340 億澳元, 直接僱用之勞動力超過 50 萬人, 將佔服務業出口 10% 產值, 為澳洲最大的服務業出口項目 澳洲觀光客來源主要來自中國大陸 英國 紐西蘭 美國 日本 新加坡等 為發展觀光業, 澳洲政府提出國家長期觀光業策略, 以營建 2020 觀光產業願景 據研究指出, 澳洲觀光產業尚不足 3 萬 6,000 人次勞動力, 為應未來發展潛能, 所需增多之從業人員將介於 5 萬 6,000 人至 15 萬 2,000 人之間, 須增建 4 萬至 7 萬間旅館住房, 國際航運運能應增多 40 至 -50%, 國內航運運能應增多 23-30% 方可因應 澳洲政府之長期規畫將側重於下列 6 大策略領域 : 加強吸引來自亞州之客源 建構具競爭力之數位營運環境 鼓勵投資及進行法規改革 確保提升旅運產能 提升勞動力品質及國內參與 提升產業能力 生產力及品質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 (4) 最近三年澳幣兌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資料來源 :Bloomberg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 二 ) 證券市場概況 1.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 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 金額 ( 十億美元 )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 NA NA NA NA (2) 證券交易市場概況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第 116 頁

120 澳大利亞 證券交易 所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澳洲證券交易所 於 1987 年由原本各自獨立的 6 家州交易所合併而成, 並於 1998 年 10 月成為亞太地區第一家在本身交易所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1999 年 ASX 與雪梨期貨交易所 (SEE) 合併, 完成國內市場的跨業整合 4. 證券交易方式主要交易所名稱 :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 : 台北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4:00( 夏令時間 07:00~13:00) 股票交割 : 市場交割日為 T+3 漲跌幅度 : 無 第 117 頁

121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 第 118 頁

122 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 第 119 頁

123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值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值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值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值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值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值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值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值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第 120 頁

124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值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值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值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值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值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值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值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值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值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值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值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值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 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值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 第 121 頁

125 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 第 122 頁

126 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附錄七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第 1 條關於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之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第 2 條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 係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 一 )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 ( 二 )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 ; ( 三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發生本項第 ( 一 ) 款或第 ( 二 ) 款之情事 ; ( 四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者 ; ( 五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有停止營業 聲請重整 破產 解散 第 123 頁

127 出售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且無力即時償還本息 ; ( 六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於公開場合中, 表明發行公司將無法如期償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本息或其他債權 ; ( 七 ) 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 發生違約交割情事, 且違約交割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人者 ; ( 八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 查封, 自該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 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 九 )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 而其情節重大, 足以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 十 )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金或利息能力之情事 前項第 ( 四 ) 款及第 ( 七 ) 款所稱關係人, 係指發行公司董事長或與發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第 3 條本規則所指之基準日, 係指經理公司將本基金持有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依其帳面價值, 加計至基準日前一日之應收利息, 撥入獨立子帳戶之日, 即 : ( 一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約應償還本金之日 ( 二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指公司債之受託契約所定清償期限之日 ( 三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各該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應返還本金或利息之日 ( 四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至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 決議通知經理公司之日, 第 ( 八 ) 至 ( 十 ) 款所稱足以影響發行公司清償能力者, 須經投信投顧公會之決議認可 ( 五 ) 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定基準日之事由, 已經當日新聞媒體披露者, 以該日為基準日 未經媒體披露者, 則以投信投顧公會將前開事由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日為基準日 ( 六 )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基準日, 如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第 4 條本規則所指 子帳戶, 係指經理公司為保管本基金所持有之各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問題公司債, 於本基金之專戶外, 另行於基金保管機構設置之獨立帳戶, 專記載各問題公司債之資產 第 5 條子帳戶受益人, 係指於基準日當日持有問題公司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第 6 條經理公司對問題公司債之處理一 本基金所持有之公司債, 其發行公司發生本規則第二條所定之事由時, 經理公司應自基準日起, 將本基金中所持有之問題公司債, 依基準日之不同, 分別轉撥不同之子帳戶, 並於轉撥之同日, 以書面報金管會核備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每一子帳戶製作個別之帳冊文件, 以區隔子帳戶資產與本基金專戶之資產 三 自基準日起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基金專戶之資產應依發行單位數計算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公告之 ( 二 ) 基金設有子帳戶者, 應於基準日公告子帳戶資產帳面價值 子帳戶單位數 子帳戶單 第 124 頁

128 位淨資產價值及備抵跌價損失金額, 有明確證據顯示子帳戶資產之價值有變化時, 應重新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子帳戶受益人 四 經理公司應製作子帳戶之受益人名冊, 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基準日當日受益權之單位數及其轉讓登記等有關資料, 以為分配子帳戶資產之依據 五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向問題發行公司追償 收取債權及處分子帳戶之資產 六 經理公司對子帳戶資產之經理權限, 除追償 收取問題公司債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再運用子帳戶之資產從事任何投資 第 7 條子帳戶之資產 ( 一 ) 撥入子帳戶之問題公司債帳面價值及至基準日前一日止應收之利息 ( 二 ) 前款本息所生之孳息 ( 三 ) 因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之分配請求權罹於時效所遺留之資產 ( 四 ) 經理公司處分問題公司債所得之對價及其孳息 ( 五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屬於子帳戶之資產者 第 8 條子帳戶資產金額之分配一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日, 於子帳戶可分配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時, 將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該子帳戶之受益人 二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得由經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核准變更分配日期外,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三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四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另行開立帳戶保管, 不再視為子帳戶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子帳戶資產 五 記載於子帳戶名冊之受益人, 於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處分後, 得於分配時依其在基準日所持有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權利, 分配其應得之金額 六 子帳戶受益人於受分配時, 可請求經理公司將分配金額轉換成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七 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資產之分配請求權, 自經理公司分配資產之通知送達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產生之收益併入子帳戶資產 第 9 條子帳戶應負擔之費用一 有關子帳戶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及費用, 於問題公司債之本息獲償或變現前, 均由經理公司先行墊付 二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變現後, 於分配金額予子帳戶受益人前,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 ( 一 ) 為取得或處分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之本息所衍生或代墊之一切相關費用 ( 二 )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所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三 )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四 ) 會計師查核子帳戶財務報告之簽證費用 第 10 條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就子帳戶資產不計收報酬 二 基金保管機構於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受益人前, 不得就所保管子帳戶資產請求任何報酬 ; 但基金保管機構於每次分配子帳戶之資產予受益人時, 得就保管該子帳戶收取適當的保管費, 惟數額不得超過原信託契約所定之費率 第 125 頁

129 第 11 條子帳戶之清算一 問題發行公司已依和解條件給付價金 或已確定給付不能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經理公司應依規定清算子帳戶, 將子帳戶之全部剩餘資產分配予子帳戶受益人 二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 支付子帳戶之費用並將剩餘資產全部分配予受益人後,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結清帳戶 三 本基金如因故實施清算, 惟子帳戶仍有剩餘財產尚待執行時, 得由原經理公司 或移轉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繼續經理之 第 12 條基準日當日之受益人自基準日起即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附錄八 基金運用狀況 一 投資情形 : 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下列資料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惠理康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惠理康和美元平衡收益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單位 : 美元 民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資產項目證券市場名稱金額淨資產百分比 股票 上市股票 1,691, 股票 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上市受益憑證 46, 股票合計 1,738, 債券 846, 基金 附買回債券暨票券 短期票券 銀行存款 ( 含活存 支存 定存 ) 64,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559, 淨資產 $3,208,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 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第 126 頁

130 第 127 頁

131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 及投資比率 :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 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 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價金之期限 :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 資料來源 : 嘉實資訊 ) 第 128 頁

132 月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及組成項目 : A 類型 ( 累積型 ): 無 B 類型 ( 配息型 ): 104 年 3 月 31 日 月份 每單位配息 ( 美元 ) 可分配淨利益 配息 配息組成項目 本金 配息 103 年 3 月 % % 第 129 頁

133 103 年 4 月 % 56.45% 103 年 5 月 % 37.50% 103 年 6 月 % 40.63% 103 年 7 月 % 46.36% 103 年 8 月 % 38.97% 103 年 9 月 % 38.76% 103 年 10 月 % 0.00% 103 年 11 月 % 30.23% 103 年 12 月 % 19.88% 104 年 1 月 % 0.00% 104 年 2 月 % 0.00% 104 年 3 月 % 0.00% 註 1: 收益分配發放方式 : 本基金 B 類型將於上述收益分配發放日將收益分配之給付於扣除相關匯費後, 以匯款方式匯至受益人指定帳戶為之 ( 但每曆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 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將再申購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且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手續費為零 ) 註 2: (1) 第一次配息的年化配息率是依照基金成立相隔至第一次分配收益評價日之天數來計算, 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 第一次每單位配息金額 / 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淨值 )/( 基金成立日至當期分配收益評價日之天數 /365 天 )*100% (2) 每單位配息 : 指本基金每單位當期獲配之金額, 單位依級別為美元 (3)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於當日持有單位數者才可參與配息 (4) 除息日 : 即基準日之次一營業日 當天權值已扣除, 當天申購者, 將於次月才可參加配息 (5) 月配型年化配息率計算方式 :( 每單位配息金額 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淨值 ) 12 月 100%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 ( 本基金成立日為 102/12/30) 第 130 頁

134 月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1. 年度基金報酬率 : 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以 1~12 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 加計收益分配後之累計報酬率 2. 收益分配 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本基金成立日為 102/12/30)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 / 日期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基金成立日 期間 最近 三個月 (%) 最近 六個月 (%) 最近 一年 (%) 最近 三年 (%) 最近 五年 (%) 最近 十年 (%) (102/12/30) 起算 至資料日期日止 (%) 累計報酬率 -A( 累積 ) 類型 N/A N/A N/A 3.20 累計報酬率 -B( 月配 ) 類型 N/A N/A N/A 5.78 註 :(1)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 第 1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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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 AA78BCDAA6A8AAF8B0F2AAF7A4BDB67DBBA1A9FAAED1> 元大泛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原名 : 元大寶來泛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元大泛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伍之說明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外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壹佰貳拾億元整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貳億單位八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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