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金磚七國(原名:安泰ING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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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 開 說 明 書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基金名稱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種類 股票型 基本投資方針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基金型態 開放式 投資地區 國內外 計價幣別 新臺幣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 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伍億個單位 最低為參 仟萬個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 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 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公 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 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6 頁至第 8 頁 第 10 頁至第 12 頁 基金涉及投資新興市場部份 因其波動性與風險程度可能較高 且其政治與經濟情勢穩定度可能低於已 開發國家 也可能使資產價值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 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網址 刊印日期 一 四年四月

2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發言人姓名 職稱及連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 名稱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30 樓網址 : 電話 :(02) 發言人姓名 : 周德龍職稱 : 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nomurafunds.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57 號網址 :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地址 :Level 30, HSBC Main Building, 1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 電話 : 六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免辦理簽證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本基金無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由經理公司處理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會計師姓名 : 黃建澤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 原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 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9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 :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分送計劃及索取方式 : 投資人得親至上列處所索取或來電 傳真 或電郵經理公司索取或至封面所列網站查詢下載

3 目 錄 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 1 二 基金性質... 4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5 四 基金投資... 5 五 主要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本基金之清算 二十 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之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載明事項 四 本次發行基金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六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4 附錄一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刊印事項附錄二 基金運用狀況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2

5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伍億個單位, 最低為參仟萬個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1.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2.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五 ) 成立條件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符合前述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以在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香港 澳門 南非 南韓 墨西哥 新加坡 馬來西亞 開曼群島 英屬百慕達群島 英屬維爾京群島 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加拿大 荷蘭 愛爾蘭 奧地利 挪威 盧森堡及葡萄牙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前述所稱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以在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香港 澳門 南非 南韓 墨西哥 新加坡 馬來西亞 開曼群島 英屬百慕達群島 英屬維爾京群島 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加拿大 荷蘭 愛爾蘭 奧地利 挪威 盧森堡及葡萄牙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不動產證券化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6 商品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前述所稱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3.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南非 南韓之有價證券, 及前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第二款所列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5.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三款之比例限制 6.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 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 但基金保管機構對於本基金之運用是否符合經理公司所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中之流動性控管措施, 不負監督責任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7.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8.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9.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0.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 利率及指數 ( 股價指數 ) 之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11.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 本基金投資主軸為提供投資人參與以金磚四國 - 巴西 俄羅斯 印度及中國, 加上南非 南韓 印尼等七國具有發展潛力公司的獲利機會, 投資目標著重在中長期的投資契機, 尋求基金長期穩定的成長 主要投資標的包括這七國本地的上市公司, 及七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新加坡 香港 美國及英國等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擁有陣容堅強的台灣投資團隊, 並結合 ING 集團於各個新興市場國家的在地研究資源, 最後再利用數量化分析模組計算出最適化投資組合 本基金的投資策略會先依據基本面分析, 先採用 由上而下 的策略, 也就是從各國總體經濟著手, 再深入到個體產業面, 評估各投資國家之國民所得 通貨膨脹率 實質利率等總體因素, 以及社會 政治發展 產業政策等經濟概況, 並觀察其利率 匯率走勢, 再參考各投資國家相關產業發展狀況, 選擇投資於具備較高成長潛力的國家及地區, 並定期追蹤 調整至最適當配置 決定市場策略後, 再以 由下而上 的選股模式 根據企業營收及其獲利成長性 相同產業個股投資價值面分析 ( 本益比 現金流量等 ) 作為重要考量依據, 篩選出品質 成長 價值三者兼備的股票 對公司進行基本面和價值面投資評估後, 再參考個股流動性高低 市值大小等因素, 輔以數量化模型進行各項數據回測, 最後再建構基金整體投資組合 上述並將依市場狀況及投資標的之股價表現及投資價值, 彈性予以調整, 採取穩健與成長兼具的選股策略 2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 2. 基金特色 : 本基金為國內第一檔同時鎖定金磚四國 巴西 俄羅斯 印度及中國, 加上南非 南韓以及印尼等七個新興市場當中最具長期經濟發展潛力國家, 作為投資核心的台幣計價基金 著眼於這些國家豐富原物料產業的發展及龐大內需市場崛起, 形成原物料出口企業以及內需型產業發展並重之投資主軸 藉由 ING 國內外研究團隊調整各個不同國家之權重配置, 再結合前景展望較佳的產業, 從 ING 集團有定期追蹤的個股當中, 篩選出最具有投資動能的個股以建構完美的投資組合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 其波動性與風險程度較高, 且資產價值受不同程度影響, 本基金應屬 RR5 風險收益等級, 故本基金適合較積極且長期投資型的投資人,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針對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RR1 最低,RR5 最高, 本基金屬 RR5 風險報酬等級, 提醒投資人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起開始銷售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申購手續費收取方式如下表 : 申購發行價額申購手續費率 ( 註 )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0~2.0% 新臺幣 100 萬 ( 含 ) 至 500 萬元 0~1.8% 新臺幣 500 萬 ( 含 ) 至 1000 萬元 0~1.6% 新臺幣 1000 萬 ( 含 ) 元以上 0~1.4% ( 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級距範圍內依經理公司銷售策略, 做適當之調整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基金銷售機構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前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格仍依前述之規定 但基金轉申購 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投資金額不受此限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份證者, 可以 ( 新式 ) 戶口名簿影本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上述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應提示證明文件正本 ; 但檢送證明文件影本者, 須檢附本人聲明書及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並由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向受益人以電話查證或以函證方式確認影本與正本相符後, 得辦理開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信託基金, 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授權由受雇人辦理開戶者, 應由受雇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法人出具之授權書及受雇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應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8 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並得要求受益人提示上開文件之正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外國受益人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 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文件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經理公司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 受益人得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所載明之受益憑證買回截止時間前,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買回日 )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定義為 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需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 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但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之規範 上述 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之認定, 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原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個日曆日者 例如,2011 年 9 月 1 日買進本基金後, 於同年 9 月 7 日下午四點前又申請買回本基金, 即屬短線交易 本公司將收取基金買回金額百分之. 一 ( 0.01% ) 的短線交易費用並歸入本基金資產 此外, 若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本公司亦得拒絕該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 ( 二十一 ) 營業日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並應於經理公司網站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別及其例假日 ( 二十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二十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三 (0. 30%)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無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0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 外有價證券之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均應依證券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4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9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 無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十之說明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 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十一之說明 ) 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之 ( 九 ) 之說明 ) 有關本基金海外投資顧問之簡介, 詳附錄三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由基金投資管理單位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提出研究分析報告, 並於每日 每週召開晨會及週會等各項投資會議, 報告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最新動態 產業消息及國內外經濟情勢, 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依據之參考 (2) 投資決定與執行 : 由權責主管 投資研究人員及基金經理人組成 投資決策委員會, 基金經理人依據市場總體分析研究報告 個別證券投資分析, 擬訂基金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建議表, 提交 投資決策委員會 決議, 作成個別投資標的投資決定, 並產生投資決定書, 經適當覆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確認後, 始交付交易部門人員執行之 若投資決策與 投資決策委員會 之決議有異動, 基金經理人應以書面報告異動原因, 交由權責主管覆核, 始得交付交易人員執行之 (3) 投資檢討 : 基金投資管理單位應定期評估投資績效, 撰寫投資檢討報告,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後並留存之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 : (1) 交易分析 :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應撰寫 交易分析報告, 內容載明證券相關商品名稱 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平方向 契約內容 停損點及停利點,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 交易分析報告 作成 交易決定書,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後交付交易員執行 交易決定書 須載明契約代碼 證券相關商品名稱 多 ( 空 ) 方向 契約月份 交易價格 口數 停損點及停利點及交易決定依據等內容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於執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前, 應確認是否有足額保證金可供執行交易 交易員依據 交易決定書 執行交易, 並作成 交易執行紀錄, 載明實際成交多 ( 空 ) 價格 契約月份 口數及交易決定書所列與實際執行結果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即時傳回基金經理人確認, 並經權責主管覆核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每月就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提出 交易檢討報告,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之基金經理人 a. 現任基金經理人與主要經 ( 學 ) 歷 : (a). 姓名 : 黃家珍 ( 自 2013/10/16~ 迄今 ) 學歷 : 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麥迪遜分校 MBA(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經歷 : 野村投信投資管理處協理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 無 b. 前任基金經理人 : (a). 白芳苹 ( 自 2012/11/16~2013/10/15)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

10 (b). 陳信嘉 ( 自 2012/1/16~2012/11/15) (2) 權限 : 本公司因考量基金之投資如係由基金經理人一人決定, 對受益人之權益保障不足, 乃成立 投資決策委員會, 基金經理人所提出之基金投資建議, 經 投資決策委員會 達成投資決策後, 由基金經理人作成投資決定後產出投資決定書, 經權責主管覆核後, 始交付交易部門執行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無海外顧問公司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 ( 次順位金融債券 ) 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且該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規定, 但投資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不受前開信用評等限制 : a.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b. 經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c. 經 Fitch Rating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e.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6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1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8)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且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31)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於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32)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33) 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 含承銷股票 ) 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 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34)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

12 (3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2) 款 第 (16) 款 第 (30) 款及第 (32)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2) 款 第 (14) 款至第 (17) 款 第 (20) 款至第 (24) 款及第 (26) 款至第 (33)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國內部分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及金管會 100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律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且不得直接 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據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 a.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b.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c). 經理公司除依第 (a) 款規定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d).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第 (b) 款及第 (c) 款之股數計算 (e). 經理公司依第 (a) 款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第 (b) 款之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f).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第 (b) 款及第 (c) 款之股數計算 (4)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5)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6) 經理公司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前揭 (4) 及 (5) 之規定 (7)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國外部分 : 8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3 原則上,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 ( 或基金 ) 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基金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請國外基金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行代表出席股東會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票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國內部分 :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如下 : a.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a). 公司交易部門接獲子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編號統計並通知投資管理處 (b). 投資管理處及業務部門於出席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簽發單上註明以下內容 : i 對此次會議各個議案處理原則 ; ii 擬就例外情況提出原因 策略及效果預估作成方案, 呈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 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行使 b. 指派代表人出席 : 由基金經理人或交易部主管批示意見後指定代表人, 代表出席受益人會 c. 議行使表決權 d. 作成書面紀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受益人會議表決票, 或藉行使基金持有基金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海外部分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 可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事項 : 1.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請見附錄一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請見附錄一 3.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本基金並未側重國外特定新興產業 本基金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有關不動產證券化投資信託基金市場概況 : (1) 美國自從 1960 年通過不動產投資信託法案, 開始了美國各洲不動產投資信託法令具體的序幕, 初期法令上允許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1967 年開放抵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 促始 REITs 規模快速成長 (2) 1986 年美國國會通過稅制改革方案限制有限合夥的減稅優惠後並且直接管理不動產, 大幅降低委外管理的資訊不等與道德風險問題, 使 REITs 全面復甦, 開始了 90 年代的擴張期, 以優異的報酬風險關係和穩定的現金股利贏得龐大的退休基金之青睞, 促進了美國以及全球 REITs 的發展 (3) 美國 REITs 發展成熟, 資產類型多元, 依據最近指數權重來看,REITs 各類型資產比重中, 以住宅 ( 約 14.2%) 商用辦公大樓 ( 約 16.1%) 倉儲 ( 約 8.8%) 購物中心 ( 約 10.6%) 地區購物廣場 ( 約 9.1%) 及工業廠房及混合型 ( 約 10.8%) 醫療型 ( 約 15.8%) 為主, 雖然 2009 年 3 月市場因憂慮流動性緊縮而使美國 REITs 跌至最低點, 但在量化寬鬆貨幣政策施行奏效,REITs 已回升至相對合理的評價水準, 由於股利殖利率 4.5%~5%, 故長期投資者應持續進場佈局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 (1) 本基金為避免投資所在國家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該國之資產, 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之操作, 以規避投資國貨幣之匯兌風險 基金所投資以外國貨幣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

14 計價之資產, 包含以外國貨幣型態持有之現金部位, 於從事遠匯 換匯交易或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2) 本基金在外匯避險方面, 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本基金匯出金額依 台央外伍字第 號函規定辦理新臺幣換匯 (SWAP) 或換匯換利 (CCS) 避險交易, 可能因此增加利差成本 五 主要投資風險揭露當投資地區所在國發生經濟或金融危機時, 將依據基金經理人之專業判斷, 以保障受益人權益為最大考量, 並視總體環境及各項經濟變數來做判斷, 以確保能將投資風險降至最低 ( 一 ) 投資新興市場之風險 : 多數新興市場國家因投資環境之限制, 常赴歐美地區發行存託憑證, 以便外資交易 因為多數新興市場大型股的股票皆有以美元計價的海外存託憑證, 外資會利用此交易管道分散投資風險, 進一步造成新興市場當地股票流動性及週轉率的下降 為了因應上述所提及的新興市場可能發生的流動性及交易面問題, 本基金亦將搭配投資新興市場企業發行而於海外交易之存託憑證, 主要即為分散新興市場流動性風險之考量, 且應可減少無合理市場可供評價之情況, 惟新興市場證券之流動性風險並不會因此完全避免 而新興市場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 ( 如本國與他國之外交政策 海外各新興市場不同之經濟條件等 ), 亦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二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南非 南韓之有價證券, 及前述國家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其他國家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並於各投資地區挑選適合投資之個股 因本基金之投資比重偏重於前開七國及該國企業赴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故有可能發生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三 ) 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分散於各產業, 其中有些產業與景氣連動高, 而各國不同之產業景氣循環位置, 也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國家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各項取得資訊作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國家之有價證券進行減碼或停止投資,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 四 )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南非 南韓之有價證券, 及前述國家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其他國家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部份國家或地區可能因證券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或政經環境較不穩定, 而產生投資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部份市值較小之投資標的亦可能欠缺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延後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 五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1.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以新臺幣計價, 因此當投資國家當地貨幣對美金之匯率或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發生變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將從事遠期外匯 換匯交易或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本基金主要投資之國家包含諸多新興市場國家, 對於外滙管制上較已開發國家嚴格, 本基金投資相關有價證券, 可能會因當地政府進行滙率管控而造成兌換損益, 進而影響本基金資產變化 且其間或有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會限制或控制資金滙入滙出, 故而本基金投資新興市場有價證券仍可能會有資金無法即時滙回之風險 ( 六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 新興市場國家較易發生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 如選舉結果 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 戰爭等, 均可能使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 此外, 國內外政經情勢及利率調整等因素, 亦可能影響有價證券之價格, 而各國家或地區亦可能發生法令環境變動之風險, 如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終止及各產品輸入國之關稅等法規之變動, 可能造成股價的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基金經理人將儘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七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因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皆為全球知名大型合法金融機構,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各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八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 九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0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5 1. 債券市場風險投資債券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而使債券之市場利率或其價格隨之起伏 且因我國債券市場不夠活絡, 仍有變現不易之風險 此外,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 / 次順位金融債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 次順位金融債部分,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3.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風險本基金可投資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4. 投資商品 ETF 之風險 : 商品 ETF 主要是透過商品期貨之衍生性操作連結商品價格, 投資於商品市場涉及較高風險, 需注意投資在商品市場的額外風險 商品 ETF 之投資表現將視市場狀況而定, 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有關商品現價, 商品 ETF 可能發生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5. 投資放空型 ETF 之風險 : 放空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故若放空型 ETF 與追踪標的指數無法將追蹤誤差值拉大時,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6. 認購 ( 售 ) 權證之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為標的股票所衍生出來的金融投資工具, 惟無法享有股東權益, 其價格與標的股價有密切的相關, 可能受市場利率 到期時間及履約價格之因素影響, 是以高財務槓桿投資方式追求豐厚報酬, 為高風險 高報酬之投資工具, 在可能產生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損失,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7. 興櫃股票之風險 : 興櫃股票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 使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 店頭市場僅接受登錄, 不進行實質審查 興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 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本基金僅能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部分風險 ( 十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避險之需要或為增加投資效率,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 利率及指數 ( 股價指數 ) 之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惟若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會因市場交易量不足而無法成交 1. 投資衍生自股價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通常情形下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呈正向關係, 然而, 可能因市場參與者對衍生自股價指數之商品供需不同, 或因流動性不足而出現超漲或超跌之異常價格, 即使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2. 投資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投資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與股票之間的連動性並非正相關 由於衍生性商品擁有時間價值與持有成本, 而此價值之決定左右該項商品與標的物價格之價差, 可能出現股票價格與衍生性商品價格反向的走勢 此外, 個別股票之衍生性商品參與者相較與股價指數之參與者為少, 流動性不足的可能性較高, 同時連動性也會降低 公司個別的風險也會影響衍生自該公司股票相關商品的價格, 價格波動性因而偏高 因此, 由於影響此類型商品市場價格的因素及個別公司風險眾多, 非預期之突發狀況往往較多 3. 投資於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為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商品, 因此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流動性風險及折溢價風險, 以及投資期貨可能面對之基差風險及選擇權價格變動 價格波動度變動 到期日及利率風險等均為此類相關商品之風險 若經理公司誤判市場走勢, 或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關聯性不高, 即使為避險交易, 仍有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 十一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

16 本基金不辦理出借有價證券, 爰無相關風險 ( 十二 ) 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採取匯率完全避險, 此種避險方式不致影響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權益, 且可規避因新臺幣升值而產生之匯兌損失, 此匯率完全避險, 須將匯出金額全部辦理新臺幣換匯 (SWAP) 避險交易, 惟基金從事換匯交易所產生之成本應由本基金負擔 ( 十三 ) 其他投資風險 : 無 六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以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銷售方式為之 ( 銷售地點請見本公開說明書第肆部份 ) 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受理申購後,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留存聯 2. 申購截止時間 : (1) 申購書件交付截止時間 : 經理公司為每一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申購價金給付截止時間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下午 04:00 前給付申購價金, 惟如係因非可歸責於申購人所致之給付遲延, 並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 10:00 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1. 申購價金之計算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十四 ) 之說明 )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經理公司將不接受現金申購交易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 以下簡稱基金專戶 )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前開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銀行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匯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3.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 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 12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7 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3. 買回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銷售機構 : 每營業日下午 3 時 ( 或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 投資人應依規定辦理買回,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 一營業日之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 1. 買回價金以受益人買回請求之書面到達經理公司之次一營業日,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乘以買回單位數計算之 2. 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之內公告後調整之,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3. 經理公司得委託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4.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5. 有關 短線交易 之定義及費用, 請參見一 基金簡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1. 給付時間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請求之書面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於依前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 : 不適用,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 五 ) 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 :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的命令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如有前二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3

18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 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1.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 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經理費 保管費 ( 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三 (0. 30%)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手續費率: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0~2.0% 申購手續費 ( 註 1) 新臺幣 100 萬 ( 含 ) 至 500 萬元 0~1.8% 新臺幣 500 萬 ( 含 ) 至 1000 萬元 0~1.6% 新臺幣 1000 萬 ( 含 ) 元以上 0~1.4%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即買回之受益人, 收取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2)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 50 元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2) 其他費用 ( 註 3)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八 ) ( 註 1)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級距範圍內依經理公司銷售策略做適當調整 ( 註 2)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 3) 本基金尚應依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1) 經理費及保管費之報酬, 為每曆月給付乙次,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 之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14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9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修正後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所得稅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解散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解散時,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家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家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5. 本基金應就源扣繳之台灣利息所得稅適用於下列之投資收益項目 : 以下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受益人類別 說明 海外孳息 獲配項目 資本利得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免納資本利得停徵所得稅期間, 依法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所得屬 98 年前所得稅 免納所得稅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信託契約 ;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

20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2)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 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 樣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3)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1.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 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年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 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 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 ( 三 六 九 十二月 ) 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4.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於投資比重累計 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四十以上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暫 停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本項情事發生時, 經理公司除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暫停受 益權單位之申購及買回, 但應於前一曆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或經理公司之網站 ( 及營業處所公布因主要投資國家證券交易市場國定例假日休市 而停止計算基金淨值 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及買回之日期 以 2011 年 9 月為例 : 經理公司將於 2011 年 8 月底前於上述網站公告相關訊息如下 : 日期休市之國家暫停計價及交易之基金 9/13 南韓 香港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如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書面通知, 否則經理公司將依受益人名簿記載或受通知之最後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公會網站 ( ),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 16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1 測站 (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所選定之公告方式,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3) 公告項目同業公會 公告項目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同業公會 網站 公開資訊 觀測站 主要 新聞報紙 公司網站 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 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 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受益人會議有關事項及決議 內容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之淨資產價值 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內容定期揭露 ( 含投資國 家及比例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 所所在地變更者 基金之財務報告 其他應公告或通知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投資績效 ( 如下表 ), 其它資料請詳見附錄二 ( 一 ) 投資績效 : ( 資料來源 :Lipper, 新台幣計價 ; 資料日期 : )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7

22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請詳見附錄二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基金名稱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 自成立日 起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3.1% 4.0% 3.6% -2.2% % 18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3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基金名稱 :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基金存續期間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七 ) 說明 )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一 ) ( 二 ) ( 三 ) 項之說明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4.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 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5.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8.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3)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4)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5)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6)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9.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七 申購受益憑證 之說明 )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基金之成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五 ) 之說明 ) ( 二 ) 基金之不成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七 申購受益憑證 ( 四 )2 之說明 )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無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野村金磚七國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9

24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8.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以依法令或依本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公告之財務報告為限 ) ( 二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8.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三 ) 除本條第 ( 一 ) ( 二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之說明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 或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20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5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 惟基金保管機構就經理公司指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指示範圍, 不負任何責任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mops.twse.com.tw /) 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1

26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產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八 ) 及 ( 九 ) 之說明 ) 22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7 十三 收益分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六 收益分配 之說明 )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八 買回受益憑證 說明 )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及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中午 12 時以前, 可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午 12 時以前, 可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中午 12 時以前, 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基準,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 若無最近價格者, 則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成交價 買價 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結算價格為主 (5)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6) 股價指數期貨 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 以計算日中午 12 時以前, 可取得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所之結算價格為準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 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7)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得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 三 )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1.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第二位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一 ) 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3

28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二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二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二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二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本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24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9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二十 (一) (二)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 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 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 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受益人名簿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九 受益人之權利與費用負擔 (四)之說明)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之說明)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注 意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 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 查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5

30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26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1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事業簡介 (一) (二) (三) (四) 設立日期 原名為 彰銀喬治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87 年 12 月 18 日取得公司執照 88 年 1 月 22 日取得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 90 年 7 月 23 日獲准公司更名 9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更 名為 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5 年 12 月 1 日與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完成 合併 公司並更名為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23 日與安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完成合併 本公司為存續公司 103 年 9 月 16 日獲准公司更名 103 年 10 月 16 日起正式更名 為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每股面額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股本來源 股數 金額 股數 金額 10 元 85,000, ,000,000 78,151, ,511,560 合併增資 10 元 85,000, ,000,000 34,551, ,511,560 減資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業務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成立日期 基金名稱 野村巴西(原名 安泰 ING 巴西)基金 野村新興高收益債組合(原名 安泰 ING 新興高收益債組合)基金 野村雙印傘型(原名 安泰 ING 雙印傘型)基金 兩檔子基金 野村印度潛力(原名 安泰 ING 印度潛力)基金及野村印尼潛力(原 名 安泰 ING 印尼潛力)基金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原名 安泰 ING 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基金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基金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原名 安泰 ING 環球高收益債)基金 野村歐洲中小成長(原名 安泰 ING 歐洲中小成長)基金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1) 台中分公司 於 90 年 12 月 25 日獲金管會核准設立 (2) 高雄分公司 於 90 年 12 月 25 日獲金管會核准設立 (3) 台南分公司 因合併於 95 年 12 月 01 日繼受原荷銀投信台南分公司 (4) 新竹分公司 因合併於 95 年 12 月 01 日繼受原荷銀投信新竹分公司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日 期 移轉或更換事項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原持有荷銀投信 100 股份交換取得安泰投信合併增 資發行股份計 15,614,364 股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受讓荷蘭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持有安泰投信股 份計 17,635,798 股 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原持有安泰投顧 股份交換取得安泰投信合 併增資發行股份計 27,418,190 股及百慕達商安泰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原持有安泰 投顧 0.5 股份交換取得安泰投信合併增資發行股份計 151,935 股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受讓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持有安泰投信部分 持股計 8,180,800 股 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受讓百慕達商 Invesco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7

32 日 期 移轉或更換事項 ( 原股東百慕達商安泰投資 ( 香港 ) 有限公司持股由其母公司百慕達商 Invesco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 承受 ) 原持有安泰投信股份計 151,935 股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及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全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 數移轉予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香港商 Skyli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及香港商 Professional Analytics and Services Limited 104 年 3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上市公司 本國法人 其他法人 本國 自然人 外國 機構 外國 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1,413,725-66,316 33,071,115-34,551,156 持股比率 4.092% % % - 100% 2. 主要股東名單 104 年 3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股比例 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17,621,090 51%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8,637,789 25% 香港商 Skyli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6,557, % * 持股占 5% 以上之股東 ( 二 ) 組織系統 : 1. 經理公司組織計有股東會 監察人 董事會, 並設置董事長 副董事長 總經理 稽核部 企業風險管理處及總經理室等, 下設投資管理處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 人力資源暨行政處 法務暨法規遵循處 通路業務處 直銷業務處 產品暨行銷策略處及新竹 台中 台南 高雄分公司, 經理公司之組織系統如下 : 28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3 股東會 Shareholders Meeting 監察人 Supervisor 董事會 BOD 副董事長 Vice Chairman 總經理室 CEO Office 董事長 Chairman 總經理 CEO 稽核部 Audit Department 企業風險管理處 ERM Division 投資管理處 Investment Division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 Finance, IT & Operations Division 人力資源暨行政處 Human Resources &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法務暨法規遵循處 Legal & Compliance Division 通路業務處 Channel Sales Division 直銷業務處 Direct Sales Division 產品暨行銷策略處 Product, Marketing & Strategic Planning Division 國內股票投資部 Domestic Equity Department 公司會計部 Finance & MIS Department 人力資源發展部 HR Development Department 法務部 Legal Department 銀行通路部 - A Banking Channel A Department 投資理財部一 Corporate & High Net Worth Department I 策略規劃部 Strategic Planning Department 海外投資部 Overseas Investment Department 專戶管理部 Discretionary Accounts Management Department 交易部 Dealing Department 固定收益部 Fixed Income Department 全球整合投資方案部 Global Investment Solutions Department 基金會計暨作業部 Fund Accounting & Operations Department 基金事務部 Fu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電腦資訊部 IT Department 投資評析部 Investment Diagnostics Department 人力資源管理部 HR Management Department 行政部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法規遵循部 Compliance Department 銀行通路部 - B Banking Channel B Department 銀行通路部 - C Banking Channel C Department 銀行通路部 - D Banking Channel D Department 壽險通路部 Life Channel Department 券商通路部 Securities House Channel Department 投資理財部二 Corporate & High Net Worth Department II 投資理財部三 Corporate & High Net Worth Department III 台北一組 Taipei Team 1 台中 Taichung 台北二組 Taipei Team 2 新竹 Hsinchu 台南 Tainan 產品策略部 Product Development Department 投資策略部 Client Portfolio Management Department 行銷策略部 Communication & Marketing Department March 31, 2015 高雄 Kaohsiung 機構法人部 Institution Department 多元理財部 Retail Department 備註 : 本公司於新竹 台中 台南 高雄設有分公司 2. 部門人數 分工及職掌範圍 : 資料日期 :104 年 3 月 31 日 部門 人數 部門職掌 董事長室 2 人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 為公司負責人 總經理室 2 人 擬定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 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人力資源暨行政處 9 人 人事任用 規劃 薪資 管理及訓練安排員工福利及保險庶務 採購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 60 人 公司會計基金會計處理程式設計系統維護資訊管理基金股務 通路業務處 49 人 基金銷售機構 基金委任銷售業務之推展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9

34 部門 人數 部門職掌銷售機機構教育訓練與宣導營業促銷活動行銷通路之遴選及合約簽約壽險通路投資型保單連結基金之相關事項壽險通路投資型保單全權委託帳戶代操之簽約及推廣 直銷業務處 51 人 代銷機構之管理投資人關係之維持與規劃業務策略之執行客戶服務 產品暨行銷策略處 16 人 擬訂公司長期發展策略與方向基金策劃發行基金行銷企劃基金信託契約維護 投資管理處 46 人 基金投資管理國內外股市動態研究國內外經濟 金融研究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國內外產業調查分析國內股市動態研究全權委託業務 法務暨法規遵循處 6 人 契約擬訂與審閱法規諮詢暨法務相關事項處理股東會及董事會召開事宜重大客訴或違約事件處理訴訟 / 非訟案件處理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法務相關事宜建立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適時更新, 督導各項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稽核部 4 人 定期執行內部稽核制度提供作業流程改善方案督促內控制度有效實施基金送件審閱協助各部門修訂公司內部相關規範 企業風險管理處 4 人 公司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建置及督導提供辨識與選擇各種風險回應方案之嚴格規範 風險回應方案有風險規避, 風險抑減, 風險分擔, 風險承受辨識潛在事項與建立回應能力, 以降低非預期營運風險其相關成本或損失 重大查核發現及意外事件的改善方案之追蹤管理 30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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