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弘美元短期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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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 面 華 南 永 昌 多 重 資 產 入 息 平 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本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公 開 說 明 書 一 基 金 名 稱 : 華 南 永 昌 多 重 資 產 入 息 平 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本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二 基 金 種 類 : 平 衡 型 三 基 本 投 資 方 針 :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第 8 頁 至 第 10 頁 四 基 金 型 態 : 開 放 式 五 投 資 地 區 : 國 內 外 六 本 基 金 計 價 之 幣 別 : 分 為 新 臺 幣 計 價 及 美 元 計 價 七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總 面 額 :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 包 括 累 積 型 及 月 配 息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與 累 積 型 及 月 配 息 型 美 元 計 價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八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拾 億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包 括 累 積 型 及 月 配 息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美 元 計 價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32,872,029.2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包 括 累 積 型 及 月 配 息 型 美 元 計 價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九 保 本 型 基 金 之 保 證 機 構 名 稱 : 本 基 金 非 保 本 型 基 金 無 需 保 證 機 構 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名 稱 : 華 南 永 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十 一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基 金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惟 不 表 示 本 基 金 絕 無 風 險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以 往 之 經 理 績 效 不 保 證 本 基 金 之 最 低 投 資 收 益 ;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除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不 負 責 本 基 金 之 盈 虧,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之 收 益, 投 資 人 申 購 前 應 詳 閱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本 基 金 有 一 定 比 例 投 資 於 高 收 益 債 券 由 於 高 收 益 債 券 之 信 用 評 等 未 達 投 資 等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且 對 利 率 變 動 的 敏 感 度 甚 高, 故 本 基 金 可 能 會 因 利 率 上 升 市 場 流 動 性 下 降, 或 債 券 發 行 機 構 違 約 不 支 付 本 金 利 息 或 破 產 而 蒙 受 虧 損 本 基 金 不 適 合 無 法 承 擔 相 關 風 險 之 投 資 人 ( 二 ) 本 基 金 進 行 配 息 前 未 先 扣 除 應 負 擔 之 相 關 費 用, 配 息 可 能 由 基 金 的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任 何 涉 及 由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份,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收 益 分 配 金 額 由 經 理 公 司 決 定, 每 月 分 配 之 金 額 並 非 一 定 相 同, 投 資 人 於 申 購 時 應 謹 慎 考 量 ( 三 ) 如 投 資 人 以 新 臺 幣 或 美 元 以 外 之 貨 幣 換 匯 後 投 資 本 基 金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者, 須 自 行 承 擔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當 美 元 相 對 其 他 貨 幣 貶 值 時, 將 產 生 匯 兌 損 失 因 投 資 人 與 銀 行 進 行 外 匯 交 易 1

2 有 賣 價 與 買 價 之 差 異, 投 資 人 進 行 換 匯 時 須 承 擔 買 賣 價 差, 此 價 差 依 各 銀 行 報 價 而 定 此 外, 投 資 人 尚 須 承 擔 匯 款 費 用, 且 外 幣 匯 款 費 用 可 能 高 於 新 臺 幣 匯 款 費 用 投 資 人 須 承 擔 取 得 收 益 分 配 或 買 回 價 金 後 轉 換 為 新 臺 幣 可 能 產 生 之 匯 率 風 險, 亦 須 留 意 外 幣 匯 款 到 達 時 點 可 能 因 受 款 行 作 業 時 間 而 遞 延 ( 四 ) 本 基 金 係 以 分 散 風 險 並 積 極 追 求 長 期 之 投 資 利 得 及 維 持 收 益 之 安 定 為 目 標 ; 惟 風 險 無 法 因 分 散 投 資 而 完 全 消 除, 投 資 人 應 注 意 本 基 金 投 資 地 區 包 括 新 興 市 場, 可 能 產 生 之 風 險 包 括 流 動 性 不 足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 含 政 治 利 率 匯 率 等 ) 信 用 風 險 產 業 景 氣 循 環 變 動 等 風 險, 或 可 能 因 受 益 人 大 量 贖 回, 致 延 遲 給 付 贖 回 價 款, 遇 前 述 風 險 時, 本 基 金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可 能 因 此 產 生 波 動 此 外, 本 基 金 得 投 資 於 美 國 Rule 144A 債 券, 該 類 債 券 因 屬 私 募 性 質, 故 較 可 能 發 生 流 動 性 不 足, 財 務 訊 息 揭 露 不 完 整 或 因 價 格 不 透 明 導 致 波 動 性 較 大 之 風 險 交 易 流 動 性 無 法 擴 及 一 般 投 資 人, 投 資 人 投 資 前 須 留 意 相 關 風 險 有 關 本 基 金 運 用 限 制 及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請 詳 見 第 21 頁 至 第 24 頁 及 第 27 頁 至 第 35 頁 ( 五 ) 投 資 人 應 特 別 留 意, 本 基 金 因 計 價 幣 別 不 同, 投 資 人 申 購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為 該 申 購 幣 別 金 額 除 以 面 額 /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 適 用 於 基 金 成 立 後 ) 計, 於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時, 各 計 價 幣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有 一 表 決 權, 不 因 投 資 人 取 得 各 級 別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成 本 不 同 而 異 ( 六 )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匿 之 情 事, 應 由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與 負 責 人 及 其 他 曾 在 公 開 說 明 書 上 簽 章 者 依 法 負 責 ( 七 ) 本 基 金 投 資 無 受 存 款 保 障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制 之 保 障, 投 資 人 需 自 負 盈 虧 基 金 投 資 可 能 產 生 的 最 大 損 失 為 全 部 本 金 ( 八 ) 有 關 基 金 之 配 息 組 成 項 目 表 將 揭 露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投 資 人 可 至 查 詢 ( 九 ) 查 詢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網 址 為 : (1)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址 : (2) 本 公 司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九 月 刊 印 2

3 封 裏 一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名 稱 : 華 南 永 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54 號 3 樓 之 1 電 話 :(02) 網 址 : 發 言 人 : 陳 紹 蔚 職 稱 : 總 經 理 電 話 :(0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willie.chen@hnfunds.com.tw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 陽 信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02) 地 址 :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88 號 3 樓 網 址 : 三 受 託 管 理 機 構 : 無 四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名 地 稱 : 霸 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址 :155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XY UK 電 話 :(44) 網 址 : 五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 德 商 德 意 志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分 行 電 話 :(02)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4 段 296 號 3 樓 網 址 : 六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 無 七 受 益 憑 證 簽 證 機 構 : 無 八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 無 九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告 簽 證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姓 名 : 劉 永 富 廖 婉 怡 事 務 所 名 稱 :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12 樓 電 話 :(02) 網 圵 : 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 無 十 一 計 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基 金 後 台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 名 稱 : 德 商 德 意 志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分 行 電 話 :(02)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4 段 296 號 3 樓 網 址 : 十 二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分 送 計 畫 本 基 金 之 公 開 說 明 書 於 營 業 時 間 內 陳 列 於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人 可 親 取 或 以 來 電 傳 真 來 信 索 取 或 直 接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 查 閱, 本 公 司 亦 將 依 投 資 人 之 需 求, 以 郵 寄 或 的 方 式 提 供 3

4 目 錄 基 金 概 況... 6 壹 基 金 簡 介... 6 貳 基 金 性 質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肆 基 金 投 資 伍 投 資 風 險 揭 露 陸 收 益 分 配 柒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捌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玖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及 費 用 負 擔 拾 基 金 之 資 訊 揭 露 拾 壹 基 金 運 用 狀 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壹 基 金 名 稱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名 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及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貳 基 金 發 行 總 面 額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參 受 益 憑 證 之 發 行 及 簽 證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伍 基 金 之 成 立 與 不 成 立 陸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及 終 止 上 市 : 柒 基 金 之 資 產 捌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玖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拾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拾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拾 貳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證 券 之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 拾 參 收 益 分 配 拾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 拾 伍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拾 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更 換 拾 柒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拾 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拾 玖 本 基 金 之 清 算

5 貳 拾 受 益 人 名 簿 貳 拾 壹 受 益 人 會 議 貳 拾 貳 通 知 及 公 告 貳 拾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修 訂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概 況 壹 事 業 簡 介 貳 事 業 組 織 : 參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揭 露 肆 營 運 情 形 伍 受 處 罰 之 情 形 陸 訴 訟 或 非 訟 事 件 受 益 憑 證 銷 售 及 買 回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壹 銷 售 機 構 貳 買 回 機 構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壹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之 聲 明 書 貳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就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載 明 之 事 項 肆 本 次 發 行 之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範 本 條 文 對 照 表 伍 投 資 人 爭 議 處 理 及 申 訴 管 道 陸 其 他 依 金 管 會 規 定 應 特 別 記 載 之 事 項 附 錄 一 最 近 二 年 度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財 務 報 告 暨 查 核 報 告 附 錄 二 最 近 二 年 度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告 暨 查 核 報 告 附 錄 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標 準 附 錄 四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計 算 之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及 處 理 作 業 辦 法 附 錄 五 基 金 運 用 狀 況 附 錄 六 投 資 地 區 ( 國 ) 經 濟 環 境 簡 要 說 明 附 錄 七 問 題 公 司 債 處 理 規 則 5

6 基 金 概 況 壹 基 金 簡 介 華 南 永 昌 多 重 資 產 入 息 平 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基 金 ) 所 發 行 之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分 為 累 積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月 配 息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累 積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月 配 息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 累 積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 含 新 臺 幣 及 美 元 計 價 ) 不 分 配 收 益, 月 配 息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 含 新 臺 幣 及 美 元 計 價 ) 分 配 收 益 一 發 行 總 面 額 本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 包 括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最 低 為 新 臺 幣 參 億 元 其 中, ( 一 )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每 一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元 ( 二 )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每 一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為 美 元 壹 拾 元 二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及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與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換 算 比 率 ( 一 )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指 用 以 換 算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計 算 本 基 金 總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之 依 據, 本 基 金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為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 二 )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得 換 算 為 一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三 ) 本 基 金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 包 括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總 數 最 高 為 1,032,872,029.2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換 算 最 高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除 以 募 集 期 間 最 末 日 當 日 彭 博 (Bloomberg) 資 訊 系 統 所 示 美 元 與 新 臺 幣 之 收 盤 兌 換 匯 率 後 除 以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得 出 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本 基 金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元 ; 本 基 金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為 美 元 壹 拾 元 四 得 否 追 加 發 行 經 理 公 司 募 集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於 符 合 法 令 所 規 定 之 條 件 時, 得 辦 理 追 加 募 集 五 基 金 之 成 立 條 件 ( 一 ) 本 基 金 之 成 立 條 件, 為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三 條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於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募 足 最 低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新 臺 幣 參 億 元 整 ( 二 ) 本 基 金 符 合 成 立 條 件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即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經 金 管 會 核 備 後 始 得 成 立 六 預 定 發 行 日 期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七 存 續 期 間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6

7 八 投 資 地 區 及 標 的 ( 一 )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 含 承 銷 股 票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含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對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存 託 憑 證 認 購 ( 售 ) 權 證 認 股 權 憑 證 政 府 公 債 公 司 債 ( 含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交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承 銷 中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於 國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債 券 依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公 開 招 募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依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募 集 之 封 閉 型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證 券 或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 二 )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包 括 : 1. 外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之 股 票 ( 含 承 銷 股 票 )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含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股 份 投 資 單 位 ( 含 放 空 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商 品 ETF 及 槓 桿 ETF)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REITs) 存 託 憑 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 購 ( 售 ) 權 證 或 認 股 權 憑 證 (Warrants) 參 與 憑 證 (Participatory Notes); 其 中 投 資 之 參 與 憑 證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參 與 憑 證 所 連 結 標 的 以 單 一 股 票 為 限 (2) 參 與 憑 證 發 行 人 之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下 表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等 級 以 上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名 稱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A.M. Best Company, Inc. a DBRS Ltd. A Fitch, Inc. A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A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A2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A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A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A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A Morningstar, Inc. A 2. 本 基 金 投 資 區 域 範 圍 涵 蓋 全 球, 主 要 投 資 國 家 或 地 區 為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荷 蘭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比 利 時 奧 地 利 盧 森 堡 瑞 典 芬 蘭 丹 麥 俄 羅 斯 匈 牙 利 捷 克 羅 馬 尼 亞 波 蘭 斯 洛 維 尼 亞 土 耳 其 澳 洲 紐 西 蘭 墨 西 哥 巴 西 智 利 南 非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南 韓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菲 律 賓 印 尼 印 度 斯 里 蘭 卡 巴 基 斯 坦 以 色 列 卡 達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科 威 特 阿 曼 肯 亞 奈 及 利 亞 越 南 愛 爾 蘭 葡 萄 牙 瑞 士 保 加 利 亞 羅 馬 尼 亞 挪 威 冰 島 希 臘 阿 根 廷 埃 及 約 旦 等 3.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得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7

8 4. 由 外 國 國 家 或 機 構 所 保 證 或 發 行 之 債 券 ( 含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及 符 合 美 國 Rule 144A 規 定 之 債 券 ) 5.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債 券 不 包 括 以 國 內 有 價 證 券 本 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於 海 外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於 海 外 發 行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未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得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境 外 基 金 為 連 結 標 的 之 連 動 型 或 結 構 型 債 券 6.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之 限 制 或 禁 止 規 定, 如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依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九 基 本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簡 述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為 目 標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前 述 八 之 國 內 外 之 有 價 證 券, 並 依 下 列 規 範 進 行 投 資 : ( 一 ) 原 則 上,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投 資 於 股 票 ( 含 承 銷 股 票 ) 存 託 憑 證 債 券 及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達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 其 中 投 資 於 股 票 存 託 憑 證 及 股 票 ETF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惟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專 業 判 斷, 為 提 升 基 金 操 作 彈 性 及 投 資 效 率 之 目 的, 得 不 受 前 述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經 理 公 司 將 參 照 全 球 總 體 經 濟 表 現 貨 幣 政 策 等, 並 於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決 策 會 議 決 定 當 時 景 氣 循 環 位 置 ( 景 氣 循 環 位 置 分 為 谷 底 復 甦 繁 榮 高 峰 衰 退 蕭 條 等 六 個 不 同 的 階 段 ) 調 整 為 投 資 於 股 票 之 總 金 額 不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九 十, 不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有 關 前 開 景 氣 循 環 之 說 明 詳 見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投 資 策 略 說 明 ; 投 資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 含 );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之 國 家 主 權 評 等 未 達 第 ( 二 ) 款 第 4 目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等 級 者, 投 資 該 國 或 地 區 之 政 府 債 券 及 其 他 債 券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 含 ) ( 二 ) 本 基 金 得 投 資 高 收 益 債 券, 惟 投 資 高 收 益 債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 除 投 資 於 前 述 高 收 益 債 券 外,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債 券 之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所 規 定 之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以 上 所 謂 高 收 益 債 券, 係 指 下 列 債 券 ; 惟 債 券 發 生 信 用 評 等 不 一 致 者, 若 任 一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為 投 資 級 債 券 者, 該 債 券 即 非 高 收 益 債 券 1. 政 府 公 債 : 發 行 國 家 主 權 評 等 未 達 第 4. 目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等 級 2. 第 1. 目 以 外 之 債 券 : 該 債 券 之 債 務 發 行 評 等 未 達 第 4. 目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等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但 轉 換 公 司 債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之 債 券, 其 債 券 保 證 人 之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符 合 iii.d.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或 其 屬 具 優 先 受 償 順 位 債 券 且 債 券 發 行 人 之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符 合 附 表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不 在 此 限 3.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REATs): 該 受 益 證 券 或 基 礎 證 券 之 債 務 發 行 評 等 未 達 第 4. 目 所 列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等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4. 本 項 所 述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及 信 用 評 定 等 級 如 下 : 8

9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名 稱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wbbb- 澳 洲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BBB-(twn) 司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5. 由 於 高 收 益 債 券 與 景 氣 具 有 較 高 的 連 動 性, 在 景 氣 復 甦 期 間 可 望 提 供 較 一 般 債 券 佳 的 投 資 貢 獻, 本 基 金 將 密 切 觀 察 全 球 景 氣 狀 況, 伺 機 佈 局 高 收 益 債 券 為 本 基 金 增 加 投 資 收 益 ( 三 )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專 業 判 斷,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為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安 全 之 目 的, 得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之 限 制 本 款 所 謂 特 殊 情 形, 係 指 : 1.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前 一 個 月 ; 或 2. 依 本 基 金 淨 值 公 告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資 產 比 重 計 算, 本 基 金 任 一 或 合 計 投 資 金 額 占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二 十 ( 含 ) 以 上 之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發 生 政 治 經 濟 或 社 會 情 勢 或 非 預 期 事 件 之 重 大 變 動 法 令 政 策 變 更 或 有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影 響 該 國 經 濟 發 展 及 金 融 市 場 安 定 之 虞 等 情 形 ; (2)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或 中 華 民 國 因 實 施 外 匯 管 制 導 致 無 法 匯 兌 ; (3)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發 生 該 國 貨 幣 單 日 兌 美 元 匯 率 跌 幅 達 5% 或 連 續 三 個 交 易 日 匯 率 累 計 跌 幅 達 8% 以 上 ( 四 ) 俟 前 款 特 殊 情 形 結 束 後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內, 經 理 公 司 應 立 即 調 整, 以 符 合 第 ( 一 ) 款 所 列 之 比 例 限 制 ( 五 ) 經 理 公 司 得 以 現 金 存 放 於 銀 行 從 事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買 入 短 期 票 券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方 式 保 持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處 理 上 開 資 產 存 放 之 銀 行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之 交 易 對 象 或 短 期 票 券 發 行 人 保 證 人 承 兌 人 或 標 的 物 之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 六 )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為 上 市 或 上 櫃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委 託 國 內 外 證 券 經 紀 商 在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為 現 款 現 貨 交 易,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9

10 ( 七 ) 經 理 公 司 依 前 項 規 定 委 託 證 券 經 紀 商 交 易 時, 得 委 託 與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或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有 利 害 關 係 並 具 有 證 券 經 紀 商 資 格 者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經 紀 部 門 為 之, 但 支 付 該 證 券 經 紀 商 之 佣 金 不 得 高 於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當 地 一 般 證 券 經 紀 商 ( 八 )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為 公 債 公 司 債 ( 含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交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承 銷 中 之 公 司 債 ) 或 金 融 債 券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投 資, 應 以 現 款 現 貨 交 易 為 之,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 九 ) 經 理 公 司 為 避 險 需 要 或 增 加 投 資 效 率,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衍 生 自 利 率 股 價 指 數 利 率 指 數 股 票 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TF) 之 期 貨 選 擇 權 或 期 貨 選 擇 權 及 利 率 交 換 交 易 等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之 交 易, 但 須 符 合 金 管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 十 )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險 之 目 的,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交 易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Proxy Hedge)(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等 )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匯 率 避 險 工 具 之 交 易, 並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改 者, 從 其 規 定 十 投 資 策 略 及 特 色 之 重 點 摘 述 ( 一 ) 投 資 策 略 1.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國 內 外 之 有 價 證 券, 經 理 公 司 將 採 用 由 上 而 下 及 由 下 而 上, 依 下 列 方 式 決 定 有 助 增 進 報 酬 或 降 低 風 險 的 資 產 以 建 構 完 整 之 投 資 組 合 : (1) 第 一 階 段 由 上 而 下 (Top-down) 方 式 進 行 總 體 經 濟 環 境 基 礎 面 研 究 : 所 謂 由 上 而 下 乃 側 重 於 總 體 經 濟 面 的 分 析, 以 全 球 投 資 展 望 為 出 發 點, 同 時 參 酌 區 域 與 個 別 國 家 事 件 及 財 政 與 貨 幣 政 策 的 決 策, 包 括 國 家 風 險 總 體 經 濟 與 資 金 流 向 等, 以 掌 握 對 於 經 濟 成 長 利 匯 率 與 通 貨 膨 脹 等 總 體 因 素 之 趨 勢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研 究 部 門 將 透 過 中 央 銀 行 及 其 他 官 方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經 濟 數 據 進 行 總 體 經 濟 分 析, 包 括 GDP 消 費 者 物 價 財 政 政 策 貨 幣 政 策 內 需 外 部 需 求 及 社 會 和 政 治 面 的 波 動 ; 同 時 考 量 債 信 評 等 機 構 如 S&P Moody s 等 相 關 資 料 及 IMF 或 相 關 研 究 機 構 所 訂 定 或 發 佈 的 研 究 文 件, 定 期 觀 察 區 域 與 個 別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並 適 時 搭 配 該 國 的 投 資 環 境 ( 政 治 法 規 成 熟 度 金 融 市 場 產 業 政 策 ), 透 過 由 上 而 下 (Top-Down) 的 策 略 將 研 究 焦 點 聚 焦, 作 為 整 體 資 產 類 別 配 置 的 指 導 方 針 原 則 上,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股 票 存 託 憑 證 及 股 票 ETF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追 求 長 期 穩 定 的 報 酬 為 目 標, 惟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專 業 判 斷, 為 提 升 基 金 操 作 彈 性 及 投 資 效 率 之 目 的, 得 不 受 前 述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經 理 公 司 將 參 照 全 球 總 體 經 濟 表 現 貨 幣 政 策 等, 並 於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決 策 會 議 決 定 當 時 景 氣 循 環 位 置 ( 景 氣 循 環 位 置 分 為 谷 底 復 甦 繁 榮 高 峰 衰 退 蕭 條 等 六 個 不 同 的 階 段 ) 調 整 為 投 資 於 股 票 之 總 金 額 不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九 十, 不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各 階 段 配 置 說 明 如 下 : 10

11 A. 谷 底 期 : 此 期 間 企 業 獲 利 能 力 漸 顯 修 復 擴 大 資 本 或 人 力 支 出 意 願 提 升, 經 濟 活 動 終 止 惡 化, 市 場 利 率 大 幅 下 滑 力 道 減 退, 此 時 將 逐 步 拉 高 股 票 相 關 資 產 不 超 過 70% B. 復 甦 期 : 此 期 間 就 業 市 場 改 善 通 膨 率 逐 漸 增 溫, 央 行 將 逐 步 停 止 刺 激 景 氣 之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股 市 多 頭 格 局 顯 現, 尋 找 受 惠 於 景 氣 復 甦 相 關 產 業 之 投 資 機 會, 此 時 將 逐 步 拉 高 股 票 相 關 資 產, 但 比 例 最 高 不 超 過 90% C. 繁 榮 期 : 此 期 間 經 濟 處 於 活 絡 擴 張 狀 態, 民 間 消 費 與 企 業 活 動 均 快 速 增 長, 通 膨 率 與 市 場 利 率 上 揚, 配 置 上 將 逐 漸 拉 高 股 票 相 關 資 產, 最 高 不 超 過 90% D. 高 峰 期 : 此 期 間 指 經 濟 成 長 缺 乏 持 續 動 能, 民 間 消 費 與 企 業 活 動 成 長 減 弱, 可 能 不 利 股 市 表 現, 此 時 將 可 視 市 場 狀 況 逐 步 減 碼 股 票 相 關 資 產 至 70% 以 下 E. 衰 退 期 : 此 期 間 景 氣 由 高 峰 轉 降 呈 現 遲 緩 現 象, 就 業 水 準 下 降, 消 費 與 投 資 意 願 降 低, 央 行 將 啟 動 寬 鬆 貨 幣, 此 時 將 逐 步 減 碼 股 票 相 關 資 產, 但 最 低 不 低 於 10% F. 蕭 條 期 : 此 期 間 主 要 經 濟 活 動 持 續 滑 落 失 業 人 數 眾 多, 產 能 供 過 於 求, 伴 隨 企 業 獲 利 甚 低 或 虧 損, 央 行 續 行 寬 鬆 貨 幣 或 擴 張 財 政 政 策 以 刺 激 景 氣, 此 時 將 股 票 相 關 資 產 降 至 最 低, 但 不 低 於 10% (2) 第 二 階 段 由 下 而 上 (Bottom-up) 方 式 針 對 個 別 投 資 標 的 研 究 : 所 謂 由 下 而 上 則 著 重 於 個 別 有 價 證 券 基 本 面 的 分 析, 研 究 團 隊 將 充 分 運 用 研 究 資 源, 研 究 各 個 可 能 影 響 個 別 有 價 證 券 的 因 素, 包 含 產 業 前 景 及 市 場 地 位 財 務 結 構 股 利 政 策 與 企 業 經 營 等, 進 而 依 據 個 別 標 的 之 基 本 面 與 相 對 價 值 篩 選 優 質 具 成 長 契 機 標 的 (3) 第 三 階 段 交 叉 評 估 分 析, 建 構 投 資 組 合 : 依 據 前 述 第 一 階 段 與 第 二 階 段 所 進 行 之 由 上 而 下 (Top-Down) 與 由 下 而 上 (Bottom-Up) 交 叉 分 析 方 式, 再 從 中 篩 選 出 潛 在 投 資 標 的 進 行 報 酬 / 風 險 之 評 估, 以 利 衡 量 每 檔 投 資 標 的 加 入 組 合 中 之 風 險 程 度, 進 而 決 定 出 最 適 之 投 資 比 重 以 期 在 風 險 與 報 酬 平 衡 下 建 置 收 益 最 大 化 之 投 資 組 合 11

12 (4) 定 期 檢 視 投 資 風 險 與 投 資 效 益 : 基 金 經 理 人 會 依 據 投 資 國 家 產 業 及 各 投 資 標 的 部 位 之 表 現, 隨 時 進 行 檢 視 與 調 整, 如 有 特 殊 狀 況, 經 理 人 將 主 動 判 斷 並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之 比 重 及 部 位 (5) 投 資 組 合 風 險 管 理 : 運 用 風 險 分 散 原 則, 避 免 過 度 集 中 投 資 單 一 區 域, 並 嚴 格 控 管 投 資 組 合 的 利 率 風 險 匯 率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及 價 格 波 動 風 險, 以 期 能 有 效 地 降 低 風 險 2. 避 險 策 略 : 當 基 金 經 理 人 觀 察 市 場 風 險 情 緒 恐 慌 程 度 與 流 動 性 狀 況, 並 考 量 債 信 指 標 政 治 經 濟 情 況 等 相 關 資 訊, 研 判 基 金 可 能 面 臨 較 高 波 動 風 險 時, 將 運 用 衍 生 自 利 率 股 價 指 數 利 率 指 數 股 票 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TF) 之 期 貨 選 擇 權 或 期 貨 選 擇 權 及 利 率 交 換 交 易 等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進 行 避 險 (1) 經 理 公 司 為 避 險 需 要 或 增 加 投 資 效 率,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衍 生 自 利 率 股 價 指 數 股 價 指 數 利 率 指 數 股 票 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TF) 之 期 貨 選 擇 權 或 期 貨 選 擇 權 及 利 率 交 換 交 易 等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之 交 易, 但 須 符 合 金 管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2)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險 之 目 的,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交 易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Proxy Hedge)(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等 )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匯 率 避 險 工 具 之 交 易, 並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改 者, 從 其 規 定 ( 二 ) 投 資 特 色 1. 採 取 股 票 債 券 平 衡 式 之 資 產 管 理 : 本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涵 蓋 全 球 的 股 票 債 券 等 商 品, 投 資 分 散 且 多 元 化, 兼 顧 追 求 投 資 利 得 與 平 衡 波 動 風 險 之 目 的 2. 追 求 長 期 穩 健 的 投 資 價 值 : 本 基 金 追 求 長 期 穩 健 之 報 酬, 適 合 作 為 長 期 投 資 之 標 的 3. 重 視 總 體 經 濟 與 市 場 基 本 面 研 究 : 定 期 檢 視 總 體 經 濟 景 氣 位 置 研 判 利 率 趨 勢 分 析 公 司 營 運 及 產 業 變 化 狀 況, 動 態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配 置 4. 新 臺 幣 及 美 元 雙 幣 別 級 別 : 本 基 金 有 新 臺 幣 和 美 元 計 價 級 別, 可 提 供 投 資 人 更 多 的 選 擇, 滿 足 投 資 人 不 同 的 理 財 需 求 12

13 十 一 本 基 金 適 合 之 投 資 人 屬 性 分 析 本 基 金 為 海 外 平 衡 型 基 金,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分 類 標 準,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為 RR4, 適 合 風 險 程 度 高 之 積 極 型 投 資 人 註 :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分 類 係 基 於 一 般 市 場 狀 況 反 映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風 險,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風 險, 不 宜 作 為 投 資 唯 一 依 據, 投 資 人 仍 應 注 意 本 基 金 其 他 個 別 風 險 (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 伍 投 資 風 險 揭 露 之 說 明 ) 十 二 銷 售 開 始 日 本 基 金 自 金 管 會 核 准 開 始 募 集 後,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於 申 請 核 准 通 知 函 送 達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開 始 募 集 本 基 金 自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日 起 開 始 募 集 十 三 銷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由 經 理 公 司 及 其 委 任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共 同 銷 售 之 十 四 銷 售 價 格 ( 一 )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無 論 其 類 型, 均 包 括 發 行 價 格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投 資 人 申 購 以 新 臺 幣 計 價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申 購 價 金 應 以 新 臺 幣 支 付 ; 申 購 以 美 元 計 價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申 購 價 金 應 以 美 元 支 付, 並 應 依 外 匯 收 支 或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結 匯 事 宜, 或 亦 得 以 其 本 人 外 匯 存 款 戶 轉 帳 支 付 申 購 價 金 ( 二 )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如 下 : 1.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不 含 當 日 ), 各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依 其 面 額 2.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各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申 購 日 當 日 該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3. 本 基 金 成 立 後, 如 發 生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零 者, 經 理 公 司 仍 應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揭 露 美 元 計 價 之 銷 售 價 格 前 述 銷 售 價 格 以 前 一 營 業 日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有 關 外 幣 換 算 成 新 臺 幣 之 規 定 所 取 得 之 美 元 與 新 臺 幣 之 匯 率 換 算 後, 乘 上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比 例, 計 算 範 例 如 下 : 假 設 : 銷 售 日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A) 為 元 銷 售 日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美 金 對 新 臺 幣 之 結 算 匯 率 (B) 為 1:30 則, 每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比 例 (C)=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 銷 售 日 前 一 營 業 日 美 元 對 新 臺 幣 之 結 算 匯 率 /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10*(B)/10=30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銷 售 價 格 = 銷 售 日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新 臺 幣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 銷 售 日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美 元 對 新 臺 幣 結 算 匯 率 * 每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比 例 =(A)/30*(C)=15.00 元 ( 三 ) 本 基 金 各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申 購 單 位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發 行 價 額, 發 行 價 額 歸 本 基 金 資 產 ( 四 ) 本 基 金 各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發 行 價 格 之 百 分 之 三 實 際 銷 售 費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在 該 適 當 範 圍 內 訂 定 13

14 十 五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 一 ) 自 募 集 日 起 至 成 立 日 前 ( 含 當 日 ) 止,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如 下, 但 基 金 申 購 人 以 其 原 持 有 經 理 公 司 所 經 理 之 其 他 基 金 買 回 價 金 證 券 商 經 營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透 過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及 投 資 型 保 單 申 購 本 基 金 或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1. 累 積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為 新 臺 幣 參 萬 元 整 ; 2. 月 配 息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為 新 臺 幣 參 拾 萬 元 整 ; 3. 累 積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為 美 元 壹 仟 元 整 ; 4. 月 配 息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為 美 元 壹 萬 元 整 ( 二 ) 前 開 期 間 之 後,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同 上 述 第 ( 一 ) 項 ; 申 購 人 每 次 以 定 期 定 額 申 購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如 下 : 1. 累 積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整 ( 超 過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為 限 ); 2. 月 配 息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整 ( 超 過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為 限 ) 3. 美 元 計 價 之 累 積 型 及 月 配 息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則 不 開 放 定 期 定 額 申 購 ( 三 ) 受 益 人 不 得 申 請 於 經 理 公 司 同 一 基 金 或 不 同 基 金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與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間 之 轉 換 但 本 基 金 轉 申 購 及 各 類 型 相 同 計 價 幣 別 受 益 憑 證 間 之 轉 申 購 ( 即 買 回 累 積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再 申 購 月 配 息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或 買 回 月 配 息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再 申 購 累 積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買 回 累 積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再 申 購 月 配 息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或 買 回 月 配 息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再 申 購 累 積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 或 透 過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及 投 資 型 保 單 申 購 本 基 金 或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得 不 受 該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最 低 申 購 價 金 之 限 制, 其 再 申 購 手 續 費 用 依 前 述 十 四 之 說 明 辦 理 ( 四 ) 經 理 公 司 辦 理 有 關 轉 申 購 涉 及 不 同 外 幣 兌 換 時, 兌 換 流 程 及 匯 率 採 用 依 據 如 下 : 經 理 公 司 現 階 段 暫 不 開 放 受 理 同 一 基 金 或 不 同 基 金 之 外 幣 計 價 級 別 間 之 轉 申 購, 相 關 規 範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為 防 制 洗 錢 而 可 能 要 求 申 購 人 提 出 之 文 件 及 拒 絕 申 購 之 情 況 ( 一 ) 要 求 申 購 人 提 出 之 文 件 : 1. 經 理 公 司 受 理 客 戶 第 一 次 申 購 基 金 時, 應 請 客 戶 依 規 定 提 供 下 列 之 證 件 核 驗 : (1) 自 然 人 客 戶, 其 為 本 國 人 者, 除 未 滿 十 四 歲 且 尚 未 申 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以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替 代 外, 應 要 求 其 提 供 國 民 身 分 證 ; 其 為 外 國 人 者, 應 要 求 其 提 供 護 照, 並 應 確 認 是 否 為 外 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如 是, 應 採 取 適 當 管 理 措 施 並 定 期 檢 討, 若 評 估 有 疑 似 洗 錢 徵 兆 嫌 疑, 應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但 客 戶 為 未 成 年 人 禁 治 產 人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時, 並 應 提 供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14

15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2) 客 戶 為 法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時, 應 要 求 被 授 權 人 提 供 客 戶 出 具 之 授 權 書 被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該 客 戶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公 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但 繳 稅 證 明 不 能 作 為 開 戶 之 唯 一 依 據 (3) 經 理 公 司 對 於 上 開 客 戶 所 提 供 核 驗 之 文 件, 除 授 權 書 應 留 存 正 本 外, 其 餘 文 件 應 留 存 影 本 備 查 (4)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客 戶 以 匿 名 或 使 用 假 名 開 戶 或 申 購 基 金 2. 經 理 公 司 辦 理 前 述 第 1 款 業 務 時, 如 客 戶 係 以 臨 櫃 交 付 現 金 方 式 辦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時, 應 實 施 雙 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查 核 及 對 所 核 驗 之 文 件, 除 授 權 書 應 留 存 正 本 外, 其 餘 文 件 應 留 存 影 本 備 查, 並 請 客 戶 依 規 定 提 供 下 列 之 證 件 核 驗 : (1) 自 然 人 客 戶, 其 為 本 國 人 者, 除 要 求 其 提 供 國 民 身 分 證, 但 未 滿 十 四 歲 且 尚 未 申 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以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替 代 外, 並 應 徵 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如 健 保 卡 護 照 駕 照 學 生 證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等 ; 其 為 外 國 人 者, 除 要 求 其 提 供 護 照 外, 並 應 徵 取 如 居 留 證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但 客 戶 為 未 成 年 人 禁 治 產 人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時, 應 增 加 提 供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以 及 徵 取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2) 客 戶 為 法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時, 除 要 求 被 授 權 人 提 供 客 戶 出 具 之 授 權 書 被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該 客 戶 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公 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應 徵 取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公 司 章 程 或 財 務 報 表 等, 始 可 受 理 其 申 購 或 委 託 但 繳 稅 證 明 不 能 作 為 開 戶 之 唯 一 依 據 ( 二 ) 拒 絕 申 購 之 情 況 1. 除 前 述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及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外 之 第 二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具 辨 識 力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之 清 冊, 如 可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亦 可 當 作 第 二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若 客 戶 拒 絕 提 供 者, 應 予 婉 拒 受 理 或 經 確 實 查 證 其 身 分 屬 實 後 始 予 辦 理 2. 經 理 公 司 於 檢 視 客 戶 及 被 授 權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時, 應 注 意 有 無 疑 似 使 用 假 名 人 頭 虛 設 行 號 或 虛 設 法 人 團 體 辦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者 ; 或 持 用 偽 造 變 造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或 所 提 供 文 件 資 料 可 疑 模 糊 不 清, 不 願 提 供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或 提 供 之 文 件 資 料 無 法 進 行 查 證 者 ; 或 客 戶 不 尋 常 拖 延 應 補 充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 或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時, 有 其 他 異 常 情 形, 客 戶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者 等 之 情 形 時, 應 婉 拒 受 理 該 類 之 申 購 或 委 託 3. 對 於 採 委 託 授 權 等 形 式 申 購 或 委 託 者, 經 理 公 司 應 查 驗 依 規 定 應 提 供 之 委 託 或 授 權 文 件 客 戶 本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確 實 查 證 該 委 託 授 權 之 事 實 及 身 分 資 料, 並 將 其 本 人 及 代 理 人 之 詳 細 身 分 資 料 建 檔, 必 要 時, 並 應 以 電 話 書 面 或 實 地 查 訪 等 其 他 適 當 之 方 式 向 本 人 確 認 之 若 查 證 有 困 難 時, 應 婉 拒 受 理 該 類 之 申 購 或 委 託 另, 對 於 採 委 託 授 權 等 形 式 申 購 或 委 託 者, 開 戶 後 始 發 現 15

16 十 七 買 回 開 始 日 有 存 疑 之 客 戶 者, 應 以 電 話 書 面 或 實 地 查 訪 等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再 次 確 認 之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後, 受 益 人 得 以 書 面 電 子 資 料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委 任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十 八 買 回 費 用 ( 一 ) 本 基 金 買 回 費 用 ( 含 受 益 人 進 行 短 線 交 易 部 分 )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一, 並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在 此 範 圍 內 公 告 後 調 整 本 基 金 現 行 非 短 線 交 易 之 買 回 費 用 為 零, 買 回 費 用 歸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 二 ) 為 避 免 受 益 人 短 線 交 易 頻 繁, 稀 釋 基 金 之 獲 利, 以 致 影 響 長 期 持 有 之 受 益 人 權 益, 從 事 短 線 交 易 者, 須 支 付 買 回 價 金 之 0.01% 作 為 買 回 費 用 買 回 費 用 併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十 九 買 回 價 格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價 格, 以 買 回 請 求 到 達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委 任 辦 理 基 金 買 回 業 務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次 一 營 業 日 該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扣 除 買 回 費 用 計 算 之 二 十 短 線 交 易 之 規 範 及 處 理 ( 一 ) 本 基 金 以 追 求 長 期 之 投 資 利 得 及 維 持 收 益 之 安 定 為 目 標, 因 此 不 歡 迎 投 資 人 進 行 短 線 申 購 贖 回 之 交 易 ( 二 ) 受 益 人 短 線 交 易 之 定 義 及 其 應 支 付 之 買 回 費 用 : 1. 持 有 本 基 金 未 滿 七 個 日 曆 日 ( 含 ) 者, 應 支 付 買 回 價 金 之 萬 分 之 一 (0.01%) 之 買 回 費 用 ; 但 定 時 定 額 及 同 一 基 金 間 轉 換 得 不 適 用 上 述 之 短 線 交 易 限 制 買 回 費 用 計 算 至 新 臺 幣 元, 不 足 壹 元 者 四 捨 五 入 2. 上 述 未 滿 七 個 日 曆 日 ( 含 ) 係 指 : 以 請 求 買 回 之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到 達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委 任 辦 理 基 金 買 回 業 務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日 期 減 去 申 購 日 之 日 期, 小 於 七 個 日 曆 日 ( 含 ) 者 ( 三 ) 短 線 交 易 案 例 說 明 : 1. 案 例 一 : 客 戶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申 購 本 公 司 A 基 金 新 臺 幣 10,000 元 ( 假 設 淨 值 為 10 元, 換 算 單 位 數 為 1,000 單 位 ), 並 於 103 年 4 月 21 日 申 請 買 回 因 持 有 基 金 未 超 過 7 日 (22-15=7), 因 此 本 公 司 將 收 取 1,000 單 位 * 買 回 單 位 淨 值 *0.01% 短 線 交 易 之 買 回 費 用 2. 案 例 二 : 客 戶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申 購 本 公 司 B 基 金 新 臺 幣 10,000 元 ( 假 設 淨 值 為 10 元, 換 算 單 位 數 為 1,000 單 位 ), 並 於 103 年 4 月 22 日 申 請 買 回 因 持 有 基 金 已 超 過 7 日 (23-15=8), 因 此 本 公 司 將 不 收 取 短 線 交 易 之 買 回 費 用 二 十 一 基 金 營 業 日 之 定 義 指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日, 但 本 基 金 投 資 比 重 達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四 十 ( 含 ) 以 上 之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遇 例 假 日 休 市 停 止 交 易 時, 不 在 此 限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前 一 週 將 前 開 各 該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之 國 定 例 假 日 之 訊 16

17 息 公 布 於 經 理 公 司 之 網 站 及 營 業 處 所 二 十 二 經 理 費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壹 點 伍 (1.5%) 之 比 率,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並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但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屆 滿 三 個 月 後, 除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特 殊 情 形 外, 投 資 於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 含 承 銷 股 票 ) 存 託 憑 證 債 券 及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之 總 金 額 未 達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部 分,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應 減 半 計 收 二 十 三 保 管 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貳 伍 (0.25%) 之 比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二 十 四 保 證 機 構 : 無 二 十 五 是 否 分 配 收 益 ( 一 ) 本 基 金 累 積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收 益 全 部 併 入 基 金 資 產, 不 予 分 配 ( 二 ) 本 基 金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投 資 中 華 民 國 以 外 所 得 之 現 金 股 利 利 息 收 入 及 已 實 現 有 價 證 券 資 本 利 得 扣 除 有 價 證 券 資 本 損 失 ( 包 括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之 資 本 損 失 ), 為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屆 滿 三 個 月 後, 依 第 ( 四 ) 項 規 定 之 時 間, 按 月 進 行 收 益 分 配 ( 三 ) 本 基 金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月 提 供 收 益 分 配, 經 理 公 司 依 收 益 之 情 況 自 行 決 定 分 配 金 額, 分 配 金 額 可 超 出 上 述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故 本 基 金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配 息 可 能 涉 及 本 金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配 息 可 能 涉 及 本 金, 且 每 月 分 配 之 金 額 並 非 一 定 相 同 ( 四 ) 本 基 金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可 分 配 收 益 之 分 配, 經 經 理 公 司 作 成 收 益 分 配 決 定 後, 應 於 每 月 結 束 後 之 第 二 十 個 營 業 日 前 ( 含 ) 分 配 之, 分 配 基 準 日 由 經 理 公 司 於 期 前 公 告 ( 五 ) 本 基 金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可 分 配 收 益 之 分 配, 應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辦 理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出 具 查 核 簽 證 報 告 後 始 得 進 行 分 配 惟 如 收 益 分 配 內 容 未 涉 及 資 本 利 得 時,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辦 理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覆 核 出 具 收 益 分 配 覆 核 報 告 後 即 得 進 行 分 配 ( 六 ) 每 次 分 配 之 總 金 額, 應 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以 華 南 永 昌 多 重 資 產 入 息 平 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可 分 配 收 益 專 戶 之 名 義, 按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各 計 價 幣 別 開 立 獨 立 帳 戶 分 別 存 入, 不 再 視 為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一 部 分, 但 其 所 生 之 孳 息 應 分 別 依 其 計 價 類 別 併 入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資 產 ( 七 )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分 別 依 收 益 分 配 基 準 日 發 行 在 外 之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平 均 分 配, 收 益 分 配 之 給 付 應 以 受 益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記 名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票 據 或 匯 款 方 式 為 之, 經 理 公 司 並 應 公 告 其 計 算 方 式 及 分 配 之 金 額 地 點 時 間 及 給 付 方 式 ( 八 ) 每 月 收 益 分 配 之 應 分 配 金 額, 月 配 息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分 配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17

18 幣 壹 仟 元 ( 含 ) 時 或 月 配 息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分 配 金 額 未 達 美 元 伍 拾 元 ( 含 ) 時, 受 益 人 同 意 並 授 權 經 理 公 司 以 該 收 益 分 配 金 額 再 申 購 同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該 等 收 益 分 配 金 額 再 申 購 本 基 金 同 類 型 之 手 續 費 為 零 ; 惟 受 益 人 透 過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或 投 資 型 保 單 方 式 申 購 本 基 金 者, 得 不 受 此 限 ( 九 ) 配 息 範 例 : 1.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月 分 配 ( 新 臺 幣 ) 分 配 前 分 配 分 配 後 基 金 規 模 (A) 1,000,000 1,000,000 在 外 發 行 單 位 數 (B) 100, ,000 總 收 益 (C) 20,000 10,000 10,000 淨 資 產 價 值 (D=A+C) 1,020,000 1,010,000 每 單 位 淨 值 / 每 單 位 可 分 配 金 額 依 上 述 範 例, 若 某 任 一 受 益 人 同 時 投 資 於 累 積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及 月 配 息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各 100,000 單 位, 則 配 息 後 之 變 化 如 下 ( 假 設 其 它 情 況 不 變 ): 項 目 / 淨 資 產 類 型 累 積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月 配 息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值 ( 新 臺 幣 ) 單 位 數 100, ,000 淨 資 產 價 值 ( 新 臺 幣 ) 1,020,000 1,010,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月 分 配 ( 美 元 ) 分 配 前 分 配 分 配 後 基 金 規 模 (A) 100, ,000 在 外 發 行 單 位 數 (B) 10,000 10,000 總 收 益 (C) 2,000 1,000 1,000 淨 資 產 價 值 (D=A+C) 102, ,000 每 單 位 淨 值 / 每 單 位 可 分 配 金 額 依 上 述 範 例, 若 某 任 一 受 益 人 同 時 投 資 於 累 積 型 美 元 計 價 及 月 配 息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各 10,000 單 位, 則 配 息 後 之 變 化 如 下 ( 假 設 其 它 情 況 不 變 ): 項 目 / 淨 資 產 類 型 累 積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月 配 息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值 ( 美 元 ) 單 位 數 10,000 10,000 淨 資 產 價 值 ( 美 元 ) 102, ,000 以 上 數 值 皆 為 預 估 值, 不 代 表 未 來 的 收 益 範 例 假 設 說 明 : 1. 月 配 息 類 型 總 收 益 及 發 行 在 外 總 單 位 數 均 無 變 動 之 情 況 下 所 為 之 假 設 2. 剩 餘 之 未 分 配 總 收 益 以 此 類 推 至 下 次 分 配 18

19 貳 基 金 性 質 一 基 金 之 設 立 及 其 依 據 本 基 金 係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設 立, 經 金 管 會 103 年 9 月 23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募 集 而 投 資 於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本 基 金 之 經 理 及 保 管, 均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並 受 金 管 會 之 管 理 監 督 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關 係 本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係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他 中 華 民 國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為 保 障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所 有 人 ( 以 下 簡 稱 受 益 人 ) 之 利 益 所 訂 定, 以 規 範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受 益 人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信 託 契 約 簽 訂 並 生 效 之 日 起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除 經 理 公 司 拒 絕 其 申 購 者 外, 申 購 人 自 申 購 並 繳 足 全 部 價 金 之 日 起, 成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享 有 權 利 及 負 擔 義 務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於 營 業 時 間 內, 在 主 營 業 所 提 供 最 新 修 訂 之 信 託 契 約, 以 供 受 益 人 查 閱 三 基 金 成 立 時 及 歷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情 形 : 無 ( 本 基 金 為 首 次 發 行, 尚 未 追 加 募 集 )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職 責 ( 一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經 理 本 基 金,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為 自 己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僱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謀 取 利 益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或 受 僱 人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義 務,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經 理 公 司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違 反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致 生 損 害 於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者, 經 理 公 司 應 對 本 基 金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二 )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 拾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 一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中 華 民 國 或 本 基 金 在 國 外 之 資 產 所 在 地 國 或 地 區 相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辦 理 本 基 金 之 開 戶 保 管 處 分 及 收 付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及 月 配 息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可 分 配 收 益 專 戶 之 款 項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為 自 己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僱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謀 取 利 益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或 受 僱 人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義 務,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違 反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致 生 損 害 於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者, 基 19

20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對 本 基 金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二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 拾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肆 基 金 投 資 一 基 金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本 基 金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及 避 險 策 略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 壹 基 金 簡 介 \ 九 基 本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簡 述 及 十 投 資 策 略 及 特 色 之 重 點 摘 述 之 說 明 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之 決 策 過 程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最 近 三 年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及 任 期 : ( 一 ) 投 資 決 策 過 程 :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過 程 分 為 投 資 分 析 投 資 決 定 投 資 執 行 及 投 資 檢 討 四 階 段 1. 投 資 分 析 由 投 資 研 究 人 員 彙 集 國 內 外 金 融 市 場 資 訊, 針 對 總 體 經 濟 環 境 證 券 市 場 變 化 產 業 趨 勢 及 具 有 獲 利 潛 力 之 個 別 投 資 標 的 製 作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2. 投 資 決 定 基 金 經 理 人 依 據 上 述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投 資 研 究 會 議 公 司 內 部 投 資 組 合 控 管 辦 法 法 令 規 範 及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專 業 判 斷, 輔 以 每 日 市 場 重 大 訊 息 作 成 投 資 決 定 書,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定 後 交 付 交 易 管 理 部 執 行 3. 投 資 執 行 交 易 管 理 部 依 據 投 資 決 定 書 所 列 之 交 易 指 示, 執 行 基 金 投 資 交 易, 並 依 執 行 結 果 製 作 基 金 投 資 執 行 紀 錄 若 執 行 時 發 生 差 異, 則 需 註 明 差 異 原 因 4. 投 資 檢 討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針 對 資 產 配 置 現 況 投 資 策 略 及 績 效 表 現 進 行 檢 討, 並 按 月 製 作 基 金 投 資 檢 討 報 告 ( 二 ) 基 金 經 理 人 姓 名 : 徐 啟 葳 ( 三 ) 主 要 經 ( 學 ) 歷 : 英 國 格 拉 斯 哥 大 學 財 金 所 碩 士 群 益 投 信 國 際 部 研 究 員 (99/08~99/12) 台 新 投 信 投 資 處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部 基 金 經 理 (100/02~101/07) 瀚 亞 投 信 資 產 管 理 部 投 資 經 理 (103/09~104/05) 華 南 永 昌 投 信 新 金 融 商 品 部 基 金 經 理 (104/05~ 迄 今 ) ( 四 )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權 限 : 基 金 經 理 人 需 遵 照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運 用 本 基 金, 且 根 據 前 述 基 金 投 資 之 決 策 過 程, 擬 定 投 資 決 定 書, 經 權 責 主 管 覆 核 及 核 定 後, 交 付 執 行 之 ; 基 金 經 理 人 不 得 違 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信 託 契 約 之 相 關 規 定 ( 五 ) 最 近 三 年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及 任 期 : 20

21 姓 名 任 期 胡 婷 俐 ~ 周 彥 名 ~ 徐 啟 葳 ~ 迄 今 ( 六 )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其 他 基 金 之 名 稱 及 所 採 取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措 施 : 1. 基 金 經 理 人 目 前 同 時 管 理 之 基 金 : 無 2.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多 個 基 金 時, 為 維 持 投 資 決 策 之 獨 立 性, 不 同 基 金 間 之 投 資 決 定 予 以 獨 立 3. 為 避 免 影 響 基 金 受 益 人 之 權 益, 基 金 經 理 人 不 得 於 自 身 管 理 之 不 同 基 金 間, 任 意 對 同 一 投 資 標 的 作 買 賣 相 反 之 投 資 決 定, 並 由 交 易 系 統 限 制 當 日 反 向 交 易 之 進 行 若 同 一 日 進 行 相 反 投 資 決 定 時, 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經 部 門 主 管 群 主 管 風 險 管 理 部 及 總 經 理 核 准 後, 方 能 解 除 限 制 進 行 交 易, 並 應 於 申 請 書 及 投 資 決 定 書 中 敘 明 原 因 但 有 因 特 殊 類 型 之 基 金 性 質 或 為 符 合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及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或 法 令 另 有 特 別 許 可 之 情 形, 經 由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委 託 買 賣 成 交, 且 非 故 意 發 生 相 對 交 易 結 果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經 理 公 司 複 委 任 業 務 情 形 及 受 託 管 理 機 構 對 受 託 管 理 業 務 之 專 業 能 力 : 無 四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基 金, 委 託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投 資 顧 問 服 務 者, 應 敘 明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基 金 顧 問 服 務 之 專 業 能 力 : ( 一 ) 本 基 金 聘 請 霸 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顧 問, 提 供 市 場 宏 觀 經 濟 展 望 研 究 及 推 薦 債 券 標 的 名 單 之 建 議 霸 菱 公 司 為 MassMutual Financial Group ( 美 國 美 邦 集 團 ) 的 100%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美 邦 集 團 歷 史 悠 久, 是 一 家 具 備 卓 越 金 融 實 力 及 強 健 表 現 的 多 元 化 金 融 服 務 集 團, 亦 是 美 國 最 大 的 保 險 企 業 之 一 ; 為 全 球 第 39 大 資 產 管 理 業 者 ( 二 ) 霸 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擁 有 豐 富 全 球 研 究 資 源 基 金 管 理 能 力 強 操 作 績 效 佳, 目 前 擁 有 107 位 專 業 投 資 經 理 人 與 分 析 師, 涵 蓋 股 市 債 市 之 投 資 研 究, 具 多 重 資 產 管 理 團 隊 的 專 業 廣 度 與 深 度 因 此 本 次 聘 請 霸 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本 基 金 之 顧 問, 提 供 相 關 市 場 諮 詢 服 務, 將 可 以 大 幅 提 升 基 金 之 管 理 能 力 五 基 金 運 用 之 限 制 ( 一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運 用 本 基 金, 除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外,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不 得 投 資 於 結 構 式 利 率 商 品 未 上 市 未 上 櫃 股 票 或 私 募 之 有 價 證 券 但 以 原 股 東 身 分 認 購 已 上 市 上 櫃 之 現 金 增 資 股 票 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承 銷 有 價 證 券, 不 在 此 限 ; 2. 不 得 投 資 於 國 內 未 上 市 或 未 上 櫃 之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及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3. 不 得 為 放 款 或 提 供 擔 保 ; 4. 不 得 從 事 證 券 信 用 交 易 ; 5. 不 得 對 經 理 公 司 自 身 經 理 之 其 他 各 基 金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或 自 有 資 金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帳 戶 間 為 證 券 或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行 為, 但 經 由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21

22 商 營 業 處 所 委 託 買 賣 成 交, 且 非 故 意 發 生 相 對 交 易 之 結 果 者, 不 在 此 限 ; 6. 不 得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或 與 經 理 公 司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證 券 ; 7. 除 經 受 益 人 請 求 買 回 或 因 本 基 金 全 部 或 一 部 不 再 存 續 而 收 回 受 益 憑 證 外, 不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買 入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 8. 投 資 於 任 一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 含 承 銷 股 票 ) 存 託 憑 證 及 公 司 債 ( 含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 或 金 融 債 券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所 發 行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該 次 ( 如 有 分 券 指 分 券 後 ) 所 發 行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前 述 所 稱 公 司 債 應 包 括 普 通 公 司 債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交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及 承 銷 中 公 司 債 等 債 券 9. 投 資 於 任 一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 含 承 銷 股 票 ) 認 購 ( 售 ) 權 證 或 認 股 權 憑 證 存 託 憑 證 及 參 與 憑 證 所 表 彰 之 股 份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十 ;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基 金 投 資 於 任 一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 含 承 銷 股 票 ) 認 購 ( 售 ) 權 證 或 認 股 權 憑 證 存 託 憑 證 及 參 與 憑 證 所 表 彰 之 股 份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十 惟 認 購 權 證 認 股 權 憑 證 與 認 售 權 證 之 股 份 總 額 得 相 互 沖 抵 (Netting), 以 合 併 計 算 得 投 資 比 率 上 限 ; 10.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所 發 行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所 發 行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11. 投 資 於 任 一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承 銷 股 票 之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次 承 銷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一 ; 12. 經 理 公 司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基 金, 投 資 於 同 一 次 承 銷 股 票 之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次 承 銷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 13. 不 得 將 本 基 金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借 予 他 人 ; 但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及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14. 除 投 資 於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外, 不 得 投 資 於 市 價 為 前 一 營 業 日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之 上 市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15. 投 資 於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投 資 於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對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外 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之 放 空 型 ETF 槓 桿 型 ETF 及 商 品 ETF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16. 投 資 認 購 ( 售 ) 權 證 或 認 股 權 憑 證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 17. 投 資 於 任 一 基 金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十 ;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基 金 投 資 於 任 一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18. 委 託 單 一 證 券 商 買 賣 股 票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當 年 度 買 賣 股 票 總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但 基 金 成 立 未 滿 一 個 完 整 會 計 年 度 者, 不 在 此 限 ; 19.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經 理 之 基 金 時, 不 得 收 取 經 理 費 ; 20.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本 基 金 所 購 入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委 託 書 ; 22

23 21.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發 行 保 證 或 背 書 之 短 期 票 券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並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億 元 ; 22. 投 資 任 一 銀 行 所 發 行 股 票 及 金 融 債 券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投 資 於 任 一 銀 行 所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銀 行 所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投 資 於 任 一 銀 行 所 發 行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銀 行 該 次 ( 如 有 分 券 指 分 券 後 ) 所 發 行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23. 投 資 於 任 一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於 我 國 境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所 發 行 之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債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及 不 得 超 過 該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於 我 國 境 內 所 發 行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債 券 總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24. 投 資 於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該 次 ( 如 有 分 券 指 分 券 後 )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亦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25. 投 資 於 任 一 創 始 機 構 發 行 之 股 票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及 將 金 融 資 產 信 託 與 受 託 機 構 或 讓 與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26. 經 理 公 司 與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之 創 始 機 構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之 任 一 機 構 具 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之 關 係 者, 經 理 公 司 不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該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 27. 投 資 於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十, 如 於 國 內 發 行 者,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 28. 投 資 於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受 託 機 構 該 次 ( 如 有 分 券 指 分 券 後 )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29. 投 資 於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證 券 及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30. 投 資 於 任 一 委 託 人 將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與 受 託 機 構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將 金 融 資 產 信 託 與 受 託 機 構 或 讓 與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及 其 所 發 行 之 股 票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31. 經 理 公 司 與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證 券 之 受 託 機 構 或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之 受 託 機 構 或 委 託 人 具 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之 關 係 者, 經 理 公 司 不 得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於 該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證 券 或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 32. 投 資 於 參 與 憑 證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33. 不 得 投 資 於 私 募 之 有 價 證 券, 但 投 資 於 符 合 美 國 Rule 144A 規 定 之 債 券, 不 在 此 23

24 限, 惟 其 投 資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五 ; 34. 不 得 從 事 不 當 交 易 行 為 而 影 響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 35. 不 得 為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其 他 禁 止 或 限 制 事 項 ( 二 ) 前 項 第 5 點 所 稱 各 基 金, 第 9 點 第 12 點 及 第 17 點 所 稱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基 金, 包 括 經 理 公 司 募 集 或 私 募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 三 ) 前 項 第 8 點 至 第 12 點 第 14 點 至 第 18 點 第 21 點 至 第 25 點 第 27 點 至 第 30 點 及 第 32 點 至 第 33 點 規 定 比 例 金 額 期 限 或 信 用 評 等 之 限 制,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 四 ) 經 理 公 司 有 無 違 反 前 述 第 ( 一 ) 項 各 款 禁 止 規 定 之 行 為, 以 行 為 當 時 之 狀 況 為 準 ; 行 為 後 因 情 事 變 更 致 有 前 述 第 ( 一 ) 項 各 款 禁 止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不 受 該 項 限 制 但 經 理 公 司 為 籌 措 現 金 需 處 分 本 基 金 資 產 時, 應 儘 先 處 分 該 超 出 比 例 限 制 部 分 之 證 券 六 基 金 參 與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 一 )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式 : 依 最 新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出 席 股 東 會 使 用 委 託 書 規 則 及 金 管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如 相 關 規 定 有 修 正 者, 從 其 新 規 定 1. 經 理 公 司 行 使 本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表 決 權,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由 經 理 公 司 指 派 經 理 公 司 人 員 代 表 為 之, 應 基 於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之 最 大 利 益, 且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參 與 該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經 營 或 有 不 當 之 安 排 情 事 2. 經 理 公 司 行 使 本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投 票 表 決 權, 得 依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條 之 ㄧ 規 定,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之 3. 針 對 未 使 用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東 會 電 子 投 票 平 台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經 理 公 司 依 下 列 方 式 行 使 本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投 票 表 決 權 者, 得 不 受 前 述 應 指 派 經 理 公 司 人 員 代 表 為 之 之 限 制 (1) 指 派 符 合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 股 務 處 理 準 則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條 件 之 公 司 行 使 本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投 票 表 決 權 者 (2) 經 理 公 司 所 經 理 之 任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持 有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 份 均 未 達 三 十 萬 股 且 全 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合 計 持 有 股 份 未 達 一 百 萬 股 者, 經 理 公 司 得 不 指 派 人 員 出 席 股 東 會 惟 使 用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東 會 電 子 投 票 平 台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不 論 本 公 司 所 經 理 之 任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持 有 股 份 是 否 達 到 三 十 萬 股, 皆 於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東 會 電 子 投 票 平 台 行 使 股 東 會 表 決 權 (3) 經 理 公 司 除 依 (1) 之 規 定 方 式 行 使 本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表 決 權 外, 對 於 所 經 理 之 任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持 有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 份 達 三 十 萬 股 以 上 或 全 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合 計 持 有 股 份 達 一 百 萬 股 以 上 者, 於 股 東 會 無 選 舉 董 事 監 察 人 議 案 時 ; 或 於 股 東 會 有 選 舉 董 事 監 察 人 議 案, 而 其 任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份 均 未 達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千 分 之 五 或 五 十 萬 股 時, 經 理 公 司 得 指 派 經 理 公 司 以 外 之 人 員 出 席 股 東 會 (4) 經 理 公 司 所 經 理 之 任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持 有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 份 未 達 一 千 股 24

25 者, 得 不 向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申 請 核 發 該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股 東 會 開 會 通 知 書 及 表 決 票, 並 得 不 行 使 該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投 票 表 決 權 但 其 股 數 應 計 入 (2) 及 (3) 之 股 數 計 算 4. 經 理 公 司 依 3. 規 定 指 派 符 合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 股 務 處 理 準 則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條 件 之 公 司 或 指 派 本 事 業 以 外 之 人 員 行 使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投 票 表 決 權, 均 應 於 指 派 書 上 就 各 項 議 案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指 示 予 以 明 確 載 明 5. 經 理 公 司 出 借 本 基 金 持 有 之 股 票 遇 有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召 開 股 東 會 者, 應 由 經 理 公 司 基 於 專 業 判 斷 及 受 益 人 最 大 利 益 評 估 是 否 請 求 借 券 人 提 前 還 券, 若 經 評 估 無 需 請 求 提 前 還 券 者, 其 股 數 不 計 入 3.(2) 及 (3) 之 股 數 計 算 ( 二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應 將 基 金 所 購 入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之 股 東 會 通 知 書 及 出 席 證 登 記 管 理, 其 作 業 流 程 為 : 1. 股 東 會 出 席 通 知 書 : 公 司 交 易 管 理 部 門 接 獲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開 會 通 知 後, 應 依 基 金 別 造 冊 登 記 並 書 面 通 知 股 票 基 管 部 與 行 銷 業 務 群 評 估 出 席 股 東 會 表 決 權 行 使 並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人 2. 評 估 分 析 報 告 : 股 票 基 管 部 基 金 經 理 應 按 各 項 議 案 作 成 出 席 股 東 會 表 決 權 行 使 之 評 估 分 析 報 告, 報 經 總 經 理 核 准 後, 交 由 交 易 管 理 部 將 其 指 示 記 載 於 股 東 會 出 席 指 派 書 3. 指 派 代 表 人 出 席 : 本 公 司 代 表 基 金 出 席 股 東 會 人 選 應 經 總 經 理 核 准 後 指 派 代 表 人 出 席 若 指 派 人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得 由 總 經 理 另 行 依 規 定 指 派 本 公 司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外 部 人 代 表 基 金 出 席 股 東 會 本 公 司 出 席 股 東 會 代 表 人 應 按 股 東 會 出 席 指 派 書 上 各 項 議 案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指 示 行 使 表 決 權 4. 作 成 書 面 記 錄 : 代 表 人 出 席 股 東 會 後 填 具 出 席 上 市 ( 上 櫃 ) 公 司 股 東 會 報 告 表, 循 序 編 號 建 檔 並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上 開 書 面 記 錄 應 記 載 表 決 權 行 使 之 評 估 分 析 作 業 決 策 程 序 及 執 行 結 果 於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東 會 電 子 投 票 平 台 行 使 表 決 權 者 則 需 列 印 投 票 紀 錄 存 檔 經 理 公 司 代 表 人 不 得 轉 讓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委 託 書, 或 藉 行 使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表 決 權, 收 受 金 錢 或 其 他 利 益 七 基 金 參 與 所 持 有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 ( 一 )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式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據 子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或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行 使 表 決 權, 基 於 受 益 人 之 最 大 利 益, 以 支 持 子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所 提 之 議 案 為 原 則 但 子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所 提 之 議 案 有 損 及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虞 者, 得 依 經 理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 二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應 將 基 金 所 購 入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登 記 管 理, 其 作 業 流 程 為 : 1.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 公 司 交 易 部 門 接 獲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後, 應 依 基 金 別 造 冊 登 記 並 書 面 通 知 本 基 金 經 理 部 門 評 估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行 使 並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人 2. 評 估 分 析 報 告 :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按 各 項 議 案 作 成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行 使 之 評 25

26 估 分 析 報 告, 報 經 總 經 理 核 准 後, 交 由 交 易 管 理 部 將 其 指 示 記 載 於 受 益 人 會 議 出 席 指 派 書 3. 指 派 代 表 人 出 席 : 本 公 司 代 表 基 金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人 選 應 經 總 經 理 核 准 後 指 派 代 表 人 出 席 若 指 派 人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得 由 總 經 理 另 行 依 規 定 指 派 本 公 司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外 部 人 代 表 基 金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本 公 司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代 表 人 應 按 受 益 人 會 議 出 席 指 派 書 上 各 項 議 案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指 示 行 使 表 決 權 4. 作 成 書 面 記 錄 : 代 表 人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後 填 具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報 告 表, 循 序 編 號 建 檔 並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上 開 書 面 記 錄 應 記 載 表 決 權 行 使 之 評 估 分 析 作 業 決 策 程 序 及 執 行 結 果 經 理 公 司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子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經 理 公 司 代 表 人 亦 不 得 轉 讓 受 益 人 會 議 委 託 書, 或 藉 行 使 基 金 持 有 表 決 權, 收 受 金 錢 或 其 他 利 益 八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地 區 者, 應 載 明 之 事 項 : ( 一 ) 主 要 投 資 地 區 ( 國 ) 經 濟 環 境 簡 要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 二 ) 主 要 投 資 證 券 市 場 簡 要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 三 ) 投 資 國 外 證 券 化 商 品 或 新 興 產 業 者, 應 敘 明 該 投 資 標 的 或 產 業 最 近 二 年 國 外 市 場 概 況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為 : 由 國 家 或 機 構 所 保 證 或 發 行 之 債 券 ( 含 政 府 公 債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 前 揭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ABS 或 MBS) 及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REATS 或 REITS) 之 市 場 概 況 如 下 : 1.ABS 市 場 概 況 :ABS 是 金 融 機 構 將 金 融 資 產 ( 如 企 業 貸 款 債 權 應 收 帳 款 等 ) 予 以 群 組 化, 經 過 資 產 分 割 隔 離 發 行 人 破 產 風 險 後, 發 行 證 券 售 予 投 資 人, 債 權 資 產 所 產 生 之 現 金 流 量 即 作 為 對 證 券 投 資 人 付 息 還 本 之 資 金 來 源, 稱 之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而 該 受 益 證 券 稱 為 資 產 抵 押 證 券 (ABS) 受 到 美 國 次 貸 風 暴 及 歐 洲 債 務 危 機 影 響, 自 2008 年 起 至 2012 年 間, 歐 洲 之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規 模 明 顯 下 滑, 依 據 JP Morgan 統 計 資 料,2012 年 美 國 ABS 市 場 在 汽 車 貸 款 學 生 貸 款 及 信 用 卡 應 付 帳 款 項 目 明 顯 增 長, 反 應 美 國 消 費 金 融 市 場 伴 隨 全 球 景 氣 復 甦 呈 現 回 溫 的 情 形 2.MBS 市 場 概 況 : 不 動 產 抵 押 貸 款 證 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 為 資 產 抵 押 證 券 (Asset-Backed Security,ABS) 商 品 之 一 種, 證 券 化 標 的 資 產 為 不 動 產 抵 押 貸 款 MBS 可 分 為 二 大 類, 一 是 由 美 國 聯 邦 機 構 所 發 行, 營 運 受 美 國 證 券 規 範, 也 獲 得 美 國 政 府 資 金 贊 助 的 Ginnie Mae Fannie Mac 及 Freddie Mac 另 一 類 則 由 私 人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的 MBS 另 外, 依 據 不 動 產 類 型, 亦 可 區 分 為 商 用 不 動 產 抵 押 證 券 (CMBS) 與 住 宅 用 不 動 產 抵 押 證 券 (RMBS) 在 美 國 次 貸 風 暴 之 前, 除 了 美 國 三 大 具 官 方 色 彩 的 機 構 所 發 行 的 不 動 產 抵 押 貸 款 證 券 外, 金 融 機 構 所 發 行 的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證 券 市 場 也 相 當 活 絡, 但 2008 年 金 融 風 暴 後, 市 場 投 資 人 轉 為 投 資 具 官 方 色 彩 的 MBS, 在 加 上 美 國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透 過 量 化 寬 鬆 操 作 回 購 上 述 機 構 證 券, 使 得 美 國 不 動 產 證 券 商 品 再 度 恢 復 流 動 性, 機 構 不 動 產 證 券 貸 款 抵 押 證 券 也 因 而 成 為 主 26

27 要 發 行 來 源 3.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之 市 場 概 況 :REATS 是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人 ( 委 託 人 ) 移 轉 其 不 動 產 或 不 動 產 相 關 權 利 予 受 託 機 構, 由 受 託 機 構 或 承 銷 商 公 開 募 集 或 向 特 定 人 私 募 資 金, 並 交 給 這 些 投 資 人 ( 受 益 人 ) 受 益 證 券, 以 表 彰 受 益 人 對 該 不 動 產 或 不 動 產 相 關 權 利 或 其 所 生 利 益 孳 息 及 其 他 收 益 的 權 利 承 銷 商 向 投 資 人 所 募 集 的 錢, 再 轉 交 給 不 動 產 所 有 人 簡 言 之, 就 是 先 有 不 動 產, 才 有 錢 REATS 的 受 益 憑 證, 主 要 以 債 權 的 方 式, 由 證 券 化 的 發 行 機 構 支 付 本 金 與 利 息, 屬 於 固 定 收 益 的 投 資 工 具 REITS 則 是 受 託 機 構 以 公 開 募 集 方 式, 交 付 受 益 證 券, 募 集 一 筆 資 金, 再 投 資 不 動 產 不 動 產 相 關 權 利 不 動 產 相 關 有 價 證 券 等, 也 就 是 先 有 錢, 再 投 資 不 動 產 的 型 式 REITS 主 要 以 股 權 的 方 式 發 行, 類 似 封 閉 型 基 金, 募 集 完 成 後 投 資 人 可 於 公 開 市 場 上 購 買, 藉 此 參 與 不 動 產 市 場 美 國 的 REIT 發 展 成 熟, 資 產 類 型 多 元 依 據 Barclays 統 計 資 料,2011~2013 年 美 國 REITs 市 場 發 行 量 明 顯 增 長, 反 應 美 國 REITs 的 流 動 性 充 足, 市 場 資 金 流 也 回 溫 ( 四 ) 經 理 公 司 對 基 金 之 外 匯 收 支 從 事 避 險 交 易 者, 應 列 明 其 避 險 方 法 :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險 之 目 的,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交 易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Proxy Hedge)(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等 )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匯 率 避 險 工 具 之 交 易, 並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改 者, 從 其 規 定 ( 五 )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地 區 者, 經 理 公 司 應 說 明 配 合 本 基 金 出 席 所 投 資 外 國 股 票 ( 或 基 金 )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 受 益 人 會 議 )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 原 則 上,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之 國 外 股 票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召 開 股 東 會 ( 或 受 益 人 會 議 ), 因 考 量 經 濟 及 地 理 因 素, 經 理 公 司 將 不 親 自 出 席 及 行 使 表 決 票 除 非 必 要 時, 經 理 公 司 將 書 面 委 託 本 基 金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出 席 及 行 使 表 決 權, 並 做 成 書 面 紀 錄, 處 理 方 式 與 國 內 相 同 九 投 資 人 申 購 及 買 回 多 幣 別 計 價 基 金 應 注 意 事 項 : 本 基 金 係 以 新 臺 幣 及 美 元 計 價 之 平 衡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申 購 及 買 回 新 臺 幣 計 價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申 購 及 買 回 價 金 皆 應 以 新 臺 幣 收 付, 不 得 以 美 元 收 付 ; 申 購 及 買 回 美 元 計 價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申 購 及 買 回 價 金 皆 應 以 美 元 收 付, 不 得 以 新 臺 幣 收 付 伍 投 資 風 險 揭 露 本 基 金 係 以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為 目 標 惟 風 險 無 法 因 分 散 投 資 而 完 全 消 除, 所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價 格 漲 跌 及 其 他 因 素 之 波 動 可 能 影 響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增 減 經 理 公 司 將 善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但 無 法 保 證 本 基 金 之 最 低 收 益 率 以 下 列 舉 可 能 影 響 本 基 金 之 潛 在 投 資 風 險 : 一 類 股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 若 投 資 標 的 所 屬 產 業 比 重 偏 高, 則 基 金 淨 值 波 動 受 到 該 產 業 股 價 波 動 所 影 響 之 幅 度 亦 將 提 高, 過 於 集 中 將 無 法 達 到 風 險 分 散 效 果 經 理 公 司 將 盡 量 嚴 控 類 股 集 中 度 過 高, 盡 量 分 散 27

28 投 資, 惟 風 險 亦 無 法 完 全 消 除 二 產 業 景 氣 循 環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之 所 屬 產 業, 可 能 因 供 需 結 構 而 有 明 顯 之 產 業 循 環 週 期, 或 因 產 業 前 景 或 總 體 經 濟 變 動 而 對 該 產 業 獲 利 或 信 評 造 成 影 響, 進 而 對 債 券 利 率 或 股 價 造 成 波 動, 可 能 對 基 金 所 得 之 效 益 及 資 本 利 得 有 直 接 影 響, 進 一 步 影 響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經 理 公 司 將 致 力 掌 握 景 氣 循 環 變 化, 並 採 適 時 分 散 投 資 策 略 來 分 散 產 業 景 氣 循 環 之 風 險, 惟 此 風 險 亦 無 法 完 全 消 除 三 流 動 性 風 險 : 基 金 資 產 中 之 股 票 及 債 券, 若 因 市 場 接 手 意 願 不 強 或 市 場 交 易 不 活 絡, 可 能 有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依 合 理 價 格 出 售 的 風 險 四 外 匯 管 制 及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 ( 一 ) 本 基 金 為 多 幣 別 計 價 ( 新 臺 幣 及 美 元 ), 因 此 持 有 外 幣 計 價 之 有 價 證 券 之 匯 率 波 動 時, 將 會 影 響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此 外, 本 基 金 辦 理 資 金 匯 出 時, 雖 將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交 易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Proxy Hedge) (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等 )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匯 率 避 險 工 具 之 交 易, 期 能 降 低 外 幣 之 匯 兌 風 險, 但 不 表 示 風 險 得 以 完 全 規 避 此 外, 投 資 國 家 若 進 行 外 匯 管 制 時, 亦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資 產 無 法 即 時 匯 出 之 風 險 當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標 的 國 或 地 區 發 生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時, 基 金 經 理 人 將 做 專 業 判 斷, 對 於 投 資 組 合 中 有 相 關 之 標 的 持 有 部 位 進 行 調 整 ( 二 ) 如 投 資 人 以 新 臺 幣 或 美 元 以 外 之 貨 幣 換 匯 後 投 資 本 基 金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者, 須 自 行 承 擔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當 美 元 相 對 其 他 貨 幣 貶 值 時, 將 產 生 匯 兌 損 失 因 投 資 人 與 銀 行 進 行 外 匯 交 易 有 賣 價 與 買 價 之 差 異, 投 資 人 進 行 換 匯 時 須 承 擔 買 賣 價 差, 此 價 差 依 各 銀 行 報 價 而 定 此 外, 投 資 人 尚 須 承 擔 匯 款 費 用, 且 外 幣 匯 款 費 用 可 能 高 於 新 臺 幣 匯 款 費 用 投 資 人 須 承 擔 取 得 收 益 分 配 或 買 回 價 金 後 轉 換 為 新 臺 幣 可 能 產 生 之 匯 率 風 險, 亦 須 留 意 外 幣 匯 款 到 達 時 點 可 能 因 受 款 行 作 業 時 間 而 遞 延 五 投 資 地 區 之 政 治 經 濟 變 動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若 發 生 政 治 社 會 經 濟 或 法 規 變 動 ( 如 國 內 外 政 經 情 勢 外 交 關 係 及 各 市 場 不 同 之 經 濟 環 境 ) 時, 均 可 能 對 其 所 參 與 的 投 資 市 場 及 投 資 工 具 之 報 酬 造 成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影 響, 造 成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波 動 六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及 保 證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 ( 一 )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之 信 用 風 險 : 因 本 基 金 之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為 海 外 知 名 大 型 合 法 金 融 機 構, 所 有 交 易 流 程 亦 將 要 求 遵 守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法 令 規 定, 因 此 應 可 有 效 降 低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 二 ) 保 證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 金 融 商 品 發 行 人 與 金 融 機 構 簽 訂 擔 保 契 約, 金 融 機 構 依 擔 保 契 約 提 供 商 品 之 擔 保, 可 提 高 商 品 的 信 用 品 質 本 基 金 可 能 投 資 於 附 有 保 證 機 構 擔 保 之 有 價 證 券, 惟 不 排 除 保 證 機 構 可 能 因 機 構 信 用 評 等 調 降 倒 閉 或 破 產, 而 將 可 能 有 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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