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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2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二 四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 含 報 名 繳 款 說 明 ) 2.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5.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1. 各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應 資 格 表 3. 日 程 表 (1) 三 等 日 程 表 (2) 四 等 日 程 表 (3) 五 等 日 程 表 一 律 網 路 4. 申 請 國 家 權 益 報 名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5.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6.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7.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五 四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1. 寄 發 應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區 查 詢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畢 後, 必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如 於 4 月 10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19 六 開 始 日 程 表 三 等 :4/19~4/20 1. 測 驗 式 卡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1. 三 等 日 程 表 20 日 四 等 :4/19~4/20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2. 四 等 日 程 表 五 等 :4/19 3. 五 等 日 程 表 一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1. 畢 題 2.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一 五 二 三 五 受 理 題 疑 義 (4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前 ) 申 請 題 疑 義 說 明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103 年 6 月 10 日 2.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規 定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者 不 予 寄 發, 應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5.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辦 理 說 明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網 路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含 信 封 格 式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以 郵 戳 為 憑 本 全 部 筆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3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1 貳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2 參 應 資 格...2 肆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3 伍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4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4 柒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5 捌 任 用 有 關 規 定...8 玖 成 績 計 算...9 拾 體 格 檢 查...9 拾 壹 分 發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10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11 貳 題 疑 義...12 參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12 肆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14 伍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18 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19 柒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22 捌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22 玖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22 拾 常 見 Q&A...22 附 件 : 附 件 1: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26 附 件 2: 應 資 格 表...27 附 件 3: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29 附 件 4: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31 附 件 5: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32 附 件 6: 申 論 式 題 疑 義 申 請 表...33 附 件 7: 測 驗 式 題 疑 義 申 請 表...35 附 件 8: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37 附 件 9: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39 附 件 10: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43 附 件 11: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46 附 件 12: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47 附 件 13: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49

4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9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03 年 1 月 16 日 下 午 5 時,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應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資 格 證 件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日 期 2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起 至 1 月 16 日 下 午 5 時 止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並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掛 號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戳 日 期 以 103 年 1 月 17 日 ( 含 當 日 ) 前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應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人 如 於 4 月 10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寄 發 入 場 預 定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補 寄, 如 仍 證 日 期 日 寄 發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3 日 期 1. 三 等 : 民 國 103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至 20 日 ( 星 期 日 ) 2. 四 等 : 民 國 103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至 20 日 ( 星 期 日 ) 3. 五 等 : 民 國 103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附 件 4 附 件 5, 第 29 至 32 頁 1

5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4 5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答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案 日 期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自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提 出 題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貳 項 起 至 4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疑 義 期 限 題 疑 義, 第 12 頁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6 榜 示 7 預 定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榜 示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知 書 日 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5 日 內 向 選 部 查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之 應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辦 理 8 複 查 成 績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參 項 榜 提 出 期 限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12 頁 貳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本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1 二 本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時,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整 送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三 各 科 別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典 委 員 會 參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送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人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參 應 資 格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18 歲 以 上 ( 即 民 國 85 年 4 月 18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具 有 附 件 2 應 資 格 表 所 列 應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三 依 應 資 格 表 三 等 技 術 類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輻 射 安 全 技 術 工 程 藥 事 等 科 別 第 一 款 資 格 中 明 列 之 系 組 所 報 者,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系 組 所 須 符 合 其 中 之 一, 且 名 稱 相 同 ; 非 應 資 格 表 列 舉 系 組 所 畢 業 者, 請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應 科 別 專 業 科 目 有 2 科 以 上 名 稱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並 須 另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2

6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1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本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冒 名 頂 替 者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者 ( 四 ) 不 具 備 應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六 依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院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資 格 應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肆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地 點 :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區 同 時 舉 行, 應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區 應,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3 年 4 月 3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區 地 點 並 詳 列 於 入 場 證 內 應 人 如 於 103 年 4 月 10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應 人 可 逕 至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3

7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三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前 一 日, 在 各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場 及 座 位 另 為 利 應 人 查 詢, 可 於 103 年 4 月 3 日 以 後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伍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一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二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4 三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四 筆 科 目 之 題 型 態 : ( 一 ) 本 之 應 科 目, 按 日 程 表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題 ( 二 ) 採 測 驗 式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五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測 驗 各 占 20%,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其 作 文 及 公 文 部 分, 應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公 文 部 分 並 以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定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六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科 目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採 測 驗 式 題, 占 分 比 重 各 占 50%, 時 間 為 1 小 時 七 五 等 各 應 科 目 均 採 測 驗 式 題, 時 間 均 為 1 小 時 八 選 部 為 提 升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部 分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應 人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目 下 查 詢 惟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題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人 對 本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體 格 檢 查 等 有 關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網 址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8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入 場 證 成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績 及 結 果 通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話 :(02) 轉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項 電 子 郵 件 科 傳 真 :(02)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人 事 室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10341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塔 城 街 13 號 電 話 :(02) 轉 1123 網 址 :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3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柒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起 至 1 月 16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請 依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件 9) 登 入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先 行 下 載 應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必 須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1. 收 費 標 準 : 三 等 新 臺 幣 1,100 元 四 等 新 臺 幣 1,000 元 五 等 新 臺 幣 800 元 2. 報 名 費 優 待 :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人,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第 11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事 項 ) 3. 繳 費 方 式 : 本 項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繳 款 後,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有 關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件 10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符 合 選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4.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12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請 確 實 填 妥 各 欄,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固 貼 於 規 定 處, 並 黏 貼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應 等 別 及 科 別 ) 5

9 ( 三 )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若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凡 依 本 須 知 附 件 2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報 者 ( 亦 即 非 應 資 格 表 列 舉 系 組 所 畢 業 ), 須 另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2. 以 普 通 初 等 或 相 當 普 通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3 年 報 者 (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其 計 算 自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至 報 之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 或 高 等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資 格 報 者, 須 繳 驗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具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參 照 三 等 應 資 格 第 2 款, 附 繳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報 三 等 4. 具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參 照 四 等 應 資 格 第 1 2 款, 附 繳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報 四 等 5. 報 五 等 船 舶 駕 駛 科 別 應 繳 驗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航 海 人 員 三 等 航 行 員 以 上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航 海 人 員 測 驗 航 行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或 三 等 航 行 員 三 等 船 副 以 上 岸 上 晉 升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6.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者, 應 繳 驗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1)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三 等 未 列 舉 限 定 系 組 所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2)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四 等 未 列 舉 限 定 職 業 學 校 或 科 別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3) 類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資 格 規 定 7.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者,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須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或 肄 業 證 書 影 本, 據 以 報 四 等 8. 自 學 進 修 者, 應 繳 驗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9.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者, 應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外 交 部 指 定 機 關 ( 構 ) 認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應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2)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1 份 (3)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僅 須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0. 身 心 障 礙 者 如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需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11);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6

10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19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之 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勿 繳 驗 正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五 如 應 人 為 肺 結 核 等 法 定 傳 染 病 患 者, 務 請 通 報 務 機 關, 俾 提 供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六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科 別 編 號 應 科 別 欄, 請 參 照 第 26 頁 附 件 1 所 列 科 別 及 科 別 編 號 填 寫, 一 經 填 妥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二 ) 區 欄, 請 擇 一 區 (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等 三 區 ) 應, 一 經 選 定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 ( 四 ) 聯 絡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填 明, 以 利 聯 絡 ; 通 訊 地 址 欄, 請 切 實 填 寫 於 103 年 6 月 底 前 不 變 之 通 訊 地 址, 俾 供 送 交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公 司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有 不 符, 致 使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人 自 行 負 責 ( 五 )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表 件 印 妥 後, 須 詳 細 檢 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依 照 : 1.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2.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等 )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請 密 實 黏 貼 於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上, 報 名 表 件 切 勿 摺 疊, 如 下 圖 所 示 ),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及 格 證 書 學 分 證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及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等 ) 報 名 履 歷 表 ( 黏 妥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背 面 黏 妥 繳 費 證 明 )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 7

11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區 等 別 科 別 編 號 應 科 別 是 否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相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是 否 黏 貼? 另 為 利 聯 絡, 請 詳 實 填 寫 103 年 6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及 七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人 所 繳 費 件, 經 選 部 審 查 為 費 件 不 全 者, 依 應 資 格 審 查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由 選 部 特 種 司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人 不 得 異 議 補 件 資 料 屬 影 本 者,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外, 亦 得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惟 須 於 傳 真 後 隨 即 來 電 確 認 捌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8

12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人 自 行 負 責 五 依 行 政 院 及 院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三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一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玖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賸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四 等 及 五 等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三 本 成 績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拾 體 格 檢 查 一 本 應 人 於 筆 錄 取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14 日 內, 應 經 務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並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 體 格 檢 查 表 於 榜 示 後 寄 發 ),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體 格 檢 查 表 應 經 檢 查 醫 師 於 檢 查 結 果 欄 內 評 定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字 樣 )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9

13 二 本 應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 一 ) 視 力 : 兩 眼 矯 正 視 力 未 達 0.8 ( 二 ) 聽 力 :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 三 ) 辨 色 力 : 色 盲 或 色 弱 ( 四 )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應 人 之 體 格 檢 查, 由 下 列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之 但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規 則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一 ) 公 立 醫 院 ( 二 ) 教 學 醫 院 ( 三 )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衛 生 局 所 屬 各 鄉 ( 鎮 市 區 ) 衛 生 所 ( 四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所 屬 各 聯 合 門 診 中 心 ( 五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應 人 之 體 格 檢 查, 必 要 時 得 由 辦 理 務 機 關, 就 前 項 範 圍 指 定 機 構 為 之 僑 居 國 外 之 應 人, 得 在 國 外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但 應 經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簽 證 拾 壹 分 發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一 本 項 自 103 年 度 起 規 劃 採 未 占 缺 訓 練 行 之, 其 實 際 訓 練 內 容 方 式 及 受 訓 人 員 權 益 等,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二 本 錄 取 人 員 需 經 訓 練, 並 由 財 政 部 依 其 成 績, 遇 缺 依 次 分 配 關 務 署 暨 其 所 屬 各 關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程 序, 報 請 院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請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暨 其 所 屬 各 關 分 發 任 用 三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及 格 人 員, 取 得 關 務 人 員 有 關 類 別 及 官 稱 之 資 格, 並 依 依 法 及 格 人 員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之 規 定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自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實 際 任 職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以 外 之 機 關 ; 並 須 於 財 政 部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再 服 務 3 年, 始 得 轉 調 上 述 機 關 ( 構 ) 以 外 機 關 ( 構 ) 任 職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發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進 修 碩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進 修 博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5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及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六 本 項 榜 示 後,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事 由, 擬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者 或 有 訓 練 相 關 疑 義 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七 依 院 民 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第 10 屆 第 11 次 會 議 決 議,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實 務 訓 練 10

14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 本 次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應 人 可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或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等 方 式 依 報 名 等 別 不 同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依 應 繳 費 用 別 ( 全 額 或 半 價 優 待 ) 於 報 名 郵 寄 截 止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通 路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有 關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件 10 二 應 人 須 於 繳 款 完 成 後, 將 便 利 商 店 掣 給 之 繳 費 收 據 或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或 郵 局 銀 行 之 繳 費 證 明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憑 證 或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轉 帳 明 細 表,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繳 款 憑 證 ( 收 據 ) 切 勿 用 透 明 膠 帶 黏 貼, 以 免 字 跡 遭 覆 蓋, 模 糊 不 清 而 無 法 辨 識 三 本 應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影 本 ( 二 ) 原 住 民 : 請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 三 ) 後 備 軍 人 : 請 附 繳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1.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2.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3.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 四 )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附 繳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四 前 項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應 人,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五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者, 應 人 可 至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戶 名 :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名 稱 所 報 等 別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人 ), 俾 憑 審 查 六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12 11

15 貳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人 於 時 對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完 畢 後, 應 人 對 時 所 提 出 題 疑 問 筆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本 全 部 筆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3 年 4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前 ) 向 選 部 申 請, 同 一 道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3 年 4 月 25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選 部 測 驗 式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題 :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題 疑 義 六 一 張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本 須 知 仍 附 有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題 如 附 件 6 測 驗 式 題 如 附 件 7) 七 應 人 提 出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八 應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答 案 參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二 應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8, 或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人, 請 即 電 洽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12

16 三 摘 錄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口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如 採 分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最 後 一 應 人 得 於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複 查 各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選 部 : 一 應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缺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紀 錄, 查 對 應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卷 成 績,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題 時, 應 調 出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13

17 複 查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委 員 長 暨 監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四 依 典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肆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選 部 題 庫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人 權 益, 應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承 辦 單 位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四 應 人 須 於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 五 應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3 或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以 傳 真 或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14

18 六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違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八 依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 五 ) 每 節 完 畢 前 攜 帶 題 或 將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必 需 用 品 九 每 節 完 畢 後, 應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畢 之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於 4 月 21 日 在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畢 題 將 登 載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又 近 來 全 球 氣 候 出 現 異 常 現 象, 請 應 人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十 一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人 應 使 用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人 請 視 應 類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場 公 布 欄 ( 三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經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15

19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HS-8LV CASIO LC-160LV CASIO LC-401LV CASIO MW-5V CASIO SL-100L CASIO SL-240LB CASIO SL-300LV CASIO SL-760LC CASIO SX-100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RORA SC500 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EM-01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DS-3E E-MORE DS-120E E-MORE JS-20E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16

20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1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BAO FX-133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208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383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L-03 HL-04 HL-05 H-T-T SCP-328 CK-07 SANYO SCP-371 SANYO SCP-913 CK-08 H-T-T SCP-3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17

21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00-R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CK-26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伍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人 座 號, 應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18

22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之 測 驗 式 題 部 分, 其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人 按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人 污 損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一 本 項 錄 取 人 員 須 符 合 第 9 頁 第 拾 項 之 體 格 檢 查 二 欲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應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信 封 及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欄 註 明, 並 選 填 要 求 提 供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請 應 人 於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場 三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人 一 般 應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1)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9

23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20

24 第 12 點 應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卷 ( 卡 )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四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1, 第 46 頁 ),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註 明 無 須 重 新 鑑 定, 且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本 部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無 須 重 複 繳 驗 五 以 上 各 類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行 動 不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21

25 柒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1 進 入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捌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選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公 告 應 資 格 及 應 科 目 畢 題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玖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項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項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3 年 4 月 19 日 舉 行 之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3 年 6 月 10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項 典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拾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已 公 布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已 取 消 報 名 書 表 加 密 之 設 定, 應 人 可 將 報 名 書 表 儲 存 後, 就 近 攜 至 各 服 務 點 列 印 或 至 7-eleven 之 ibon 列 印 22

26 二 問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是 否 仍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答 : 是 應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須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前 ( 含 當 日 )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 一 )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二 )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三 )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或 不 以 舊 信 箱 收 件, 請 電 洽 報 名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或 請 務 單 位 至 後 台 更 改 信 箱 帳 號 後, 再 重 複 上 述 3 之 操 作 後 至 新 信 箱 取 得 密 碼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之 應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02) 轉 四 問 : 為 何 印 表 機 印 出 來 的 報 名 表 資 料 會 有 歪 斜 情 形? 是 否 需 要 重 印? 答 : ( 一 ) 請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檔 案 是 否 正 常, 並 檢 查 印 表 機 是 否 列 印 正 常 ( 二 ) 建 議 您 先 將 Acrobat reader 程 式 移 除, 重 新 安 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 上 版 本, 然 後 至 本 站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後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重 新 下 載 ( 三 ) 建 議 使 用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五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六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23

27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並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七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103 年 關 務 特 區 等 別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轉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傳 真 :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103 年 關 務 特 區 等 別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電 話 : 轉 分 機 ) 八 問 : 報 三 等 技 術 類 科 以 各 等 別 科 別 應 資 格 第 1 款 規 定 報 者, 如 其 所 修 習 畢 業 之 學 校 所 系 科 組 與 該 款 所 列 舉 之 所 系 科 組 名 稱 近 似 不 完 全 相 同 時, 應 繳 驗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俾 供 審 查? 答 : 依 本 各 等 別 科 別 所 列 應 資 格 第 1 款 列 舉 之 學 校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報 者, 須 所 系 科 組 名 稱 相 同 ; 名 稱 類 似 相 近 等, 請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即 非 應 資 格 表 列 舉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之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2 科 以 上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審 查 九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3 之 應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書,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至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十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選 部 將 依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項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24

28 十 一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項 第 一 次 典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3 月 下 旬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人 專 區 \ 資 訊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十 二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名 稱 區 等 別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 二 ) 如 未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等 身 分 而 有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錯 誤 情 形 者, 請 逕 行 至 郵 局 購 買 全 額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寄 出, 繳 款 單 即 不 予 使 用 ; 如 已 使 用 繳 款 單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請 依 第 一 項 方 式 辦 理 補 費 ( 三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12) 十 三 問 : 快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 一 ) 入 場 證 及 各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3 年 4 月 3 日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103 年 4 月 10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場 後, 於 當 天 第 一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各 項 場 預 定 於 103 年 4 月 3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區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25

29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等 別 類 別 科 別 編 號 科 別 名 額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101 財 稅 行 政 35 關 務 類 102 關 稅 法 務 關 稅 會 計 關 稅 統 計 三 等 105 資 訊 處 理 機 械 工 程 技 術 類 107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輻 射 安 全 技 術 工 程 藥 事 38 關 務 類 141 一 般 行 政 資 訊 處 理 23 四 等 技 術 類 143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18 五 等 技 術 類 151 船 舶 駕 駛 1 1 備 註 : 一 表 列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得 視 成 績 及 用 人 需 要, 擇 優 增 減 錄 取 二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需 要 時, 於 本 典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前, 經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26

30 附 件 2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資 格 表 等 別 類 別 科 別 應 資 格 關 務 類 財 稅 行 政 關 稅 法 務 關 稅 會 計 關 稅 統 計 資 訊 處 理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系 組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三 等 技 術 類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機 械 工 程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農 業 機 械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設 計 動 力 機 械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造 船 工 程 船 舶 機 械 工 程 科 學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車 輛 工 程 兵 器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農 業 教 育 系 機 械 組 職 業 教 育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材 料 與 製 造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機 電 自 動 化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模 具 工 程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各 系 組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電 機 電 力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電 機 與 控 制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自 動 化 控 制 工 程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物 理 應 用 物 理 動 力 機 械 電 信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通 訊 通 訊 工 程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工 程 科 學 核 子 工 程 能 源 與 資 源 工 程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兵 器 工 程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學 計 算 機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教 育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及 船 舶 電 機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自 動 化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生 物 機 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車 輛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醫 學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光 機 電 工 程 光 機 電 整 合 工 程 生 醫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與 材 料 科 技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工 業 管 理 各 系 組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化 學 工 程 工 業 化 學 應 用 化 學 化 學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生 化 科 技 化 妝 品 應 用 水 產 製 造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陶 業 工 程 食 品 營 養 營 養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水 產 養 殖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藥 學 生 物 藥 學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醫 藥 化 學 森 林 學 系 森 林 工 業 組 森 林 學 系 木 材 科 學 組 家 政 學 系 營 養 組 科 學 教 育 系 化 學 組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農 業 化 學 食 品 科 學 工 教 系 工 職 教 育 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森 林 學 系 林 產 組 紡 織 工 程 有 機 高 分 子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分 子 科 學 與 工 程 纖 維 工 程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 食 品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各 系 組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27

31 等 別 類 別 科 別 應 資 格 三 等 四 等 五 等 技 術 類 關 務 類 技 術 類 技 術 類 紡 織 工 程 輻 射 安 全 技 術 工 程 藥 事 一 般 行 政 資 訊 處 理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船 舶 駕 駛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紡 織 工 程 紡 織 技 術 印 染 化 學 纖 維 化 學 纖 維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織 品 服 裝 製 衣 工 程 紡 織 工 業 纖 維 及 ( 高 ) 分 子 工 程 紡 織 科 學 材 料 與 纖 維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材 料 與 纖 維 科 技 各 系 組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生 理 動 物 生 物 科 學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醫 療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電 信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工 程 物 理 工 程 與 系 統 科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生 化 工 程 生 化 與 生 醫 工 程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農 業 化 學 醫 事 技 術 醫 學 技 術 醫 用 放 射 線 放 射 技 術 電 子 計 算 機 放 射 科 學 放 射 醫 學 科 學 醫 學 放 射 技 術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生 命 科 學 應 用 化 學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工 業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造 兵 應 通 化 學 應 用 物 理 電 子 物 理 原 子 科 學 核 能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保 護 技 術 環 境 與 安 全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材 料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化 妝 品 應 用 公 害 防 治 各 系 組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藥 學 化 學 生 物 各 系 組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 科 第 一 二 款 應 資 格 之 一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其 他 工 科 同 等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類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經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航 海 人 員 三 等 航 行 員 以 上 及 格 或 經 交 通 部 航 海 人 員 測 驗 航 行 員 測 驗 合 格 或 持 有 三 等 航 行 員 三 等 船 副 以 上 岸 上 晉 升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者 附 註 : 一 本 表 三 等 技 術 類類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輻 射 安 全 技 術 工 程 藥 事 等 科 別 第 一 款 資 格 中 未 列 明 之 系 組 所, 其 所 修 課 程 與 某 一 科 別 專 業 科 目 有 二 科 以 上 相 同 者 ( 每 科 二 學 分 以 上 ) 亦 得 報 該 一 科 別 二 本 表 三 等 應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之 特 種 四 等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特 種 丙 等 三 本 表 四 等 應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之 特 種 五 等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特 種 丁 等 ; 應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類類 科,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同 職 系 下 各 類類 科 ; 所 稱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之 類類 科 28

32 科 別 編 號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日 期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備 8:40 備 10:30 備 13:50 備 16:40 備 8:50 備 12:50 備 時 間 15:30 科 別 9:00 10:00 10:40 12:40 14:00 16:00 16:50 18:50 9:00 11:00 13:00 15:00 15:40 17: 財 稅 行 政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行 政 法 民 法 英 文 財 政 學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102 關 稅 法 務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行 政 法 民 法 英 文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強 制 執 行 法 關 稅 法 規 103 關 稅 會 計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中 級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英 文 政 府 會 計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104 關 稅 統 計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英 文 統 計 實 務 ( 以 實 例 命 題 ) 抽 樣 方 法 105 資 訊 處 理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資 訊 管 理 資 料 庫 應 用 英 文 資 料 結 構 資 料 通 訊 106 機 械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工 程 力 學 ( 包 括 靜 力 學 動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 熱 工 學 英 文 機 械 製 造 學 ( 包 括 機 械 材 料 ) 自 動 控 制 107 電 機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計 算 機 概 論 電 機 機 械 英 文 電 子 學 與 電 路 學 電 力 系 統 108 化 學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有 機 化 學 儀 器 分 析 英 文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 包 括 質 能 均 衡 ) 物 理 化 學 ( 包 括 化 工 熱 力 學 ) 109 紡 織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人 造 纖 維 與 絲 線 加 工 學 紡 織 品 檢 驗 學 英 文 紡 織 機 械 學 ( 包 括 應 用 原 理 設 備 流 程 ) 紡 紗 學 與 織 布 學 ( 包 括 不 織 布 學 ) 29

33 科 別 編 號 日 期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備 8:40 備 10:30 備 13:50 備 16:40 備 8:50 備 12:50 備 時 間 15:30 科 別 9:00 10:00 10:40 12:40 14:00 16:00 16:50 18:50 9:00 11:00 13:00 15:00 15:40 17:40 原 子 能 法 規 110 輻 射 安 全 技 術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放 射 物 理 與 輻 射 安 全 ( 包 括 原 子 能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放 射 性 物 質 安 全 運 送 規 則 非 醫 用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與 檢 查 ) 英 文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 包 括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 111 藥 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藥 理 學 與 藥 物 化 學 藥 物 分 析 與 生 藥 學 ( 包 括 中 藥 學 ) 英 文 藥 劑 學 ( 包 括 生 物 藥 劑 學 ) 藥 事 行 政 與 法 規 附 註 一 4 月 19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科 目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測 驗 式 題, 時 間 為 1 小 時 ;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題,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國 文 之 作 文 及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題 測 驗 式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應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功 能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五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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