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Transcription

1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2

3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星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期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五 報 名 系 統 ) 一 二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 含 報 名 繳 款 說 明 ) 2.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3.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4.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1.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統 計 表 2. 職 缺 一 覽 表 3. 應 考 資 格 表 4. 日 程 表 5. 申 請 國 家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6.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7.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畢 後, 必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始 完 成 名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手 續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五 1. 寄 發 入 場 證 2. 開 放 試 區 查 詢 日 舉 行 筆 試 二 三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三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系 統 受 理 至 下 午 5 時 ) 日 五 1. 筆 試 榜 示 2.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六 受 理 筆 試 複 查 成 績 一 如 於 6 月 25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1.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址 及 電 話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查 2. 試 區 查 詢 詢 1.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日 程 表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1. 考 畢 試 題 2.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網 路 申 請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1.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2.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議 而 定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2.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3.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明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4. 訓 練 有 關 規 定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5.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選 部 查 詢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憑

4 星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期 舉 行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實 際 口 試 日 期 依 第 一 試 錄 五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取 通 知 函 辦 理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類 科 第 二 試 ( 口 試 )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公 職 實 際 日 期 須 視 本 典 試 三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公 職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類 科 第 二 試 ( 口 試 ) 榜 示 受 理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四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憑 六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類 科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5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2 參 應 考 資 格 及 釋 例... 3 肆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4 伍 地 點... 4 陸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5 柒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5 捌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6 玖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拾 壹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拾 貳 試 題 疑 義 拾 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拾 肆 體 格 檢 查 拾 伍 訓 練 有 關 規 定 拾 陸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拾 柒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捌 口 試 有 關 規 定 拾 玖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貳 拾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貳 拾 壹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貳 拾 貳 常 見 Q&A 附 件 一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統 計 表 附 件 二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三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件 四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未 研 訂 命 題 大 綱 科 目 一 覽 表 附 件 五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六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七 考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八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九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附 件 十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適 用 ) 附 件 十 一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類 科 適 用 ) 附 件 十 二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優 待 之 條 文 附 件 十 三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件 十 四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五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正 面 ) 附 件 十 六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正 面 ) 附 件 十 七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附 件 十 八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90

6

7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至 103 年 3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請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B4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網 路 報 名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五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本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3 月 21 日 起 至 3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寄 發 入 場 預 定 103 年 6 月 20 日 寄 發 證 日 期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並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掛 號 郵 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列 印 及 寄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如 於 6 月 25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號 碼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影 響 入 場 應 試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1

8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筆 試 :103 年 7 月 6 日 至 8 日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公 職 土 木 3 日 期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1.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三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2. 第 二 試 口 試 實 際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技 師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並 師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於 前 一 試 榜 示 後 另 行 通 知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類 科 第 二 試 ( 口 試 ): 預 定 103 年 10 月 10 日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03 年 7 月 9 日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5 試 題 疑 義 103 年 7 月 9 日 至 7 月 13 日 詳 見 本 須 知 拾 貳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下 午 5 時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6 榜 示 日 期 7 8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1. 筆 試 : 預 定 於 103 年 9 月 19 日 榜 示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試 委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預 定 於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103 年 10 月 15 日 榜 示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1. 筆 試 : 預 定 自 103 年 9 月 20 日 起 至 9 月 29 日 止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預 定 自 103 年 10 月 16 日 起 至 10 月 25 日 止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2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1.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書 格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十 七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一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 計 108 類 科, 共 2,470 人 (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一 ) 需 用 名 額 係 包 含 現 缺 及 預 估 缺, 實 際 錄 取 分 發 職 缺 以 分 發 機 關 每 次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之 公 告 內 容 為 準 二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請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資 訊 ( 期 日 計 畫 表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項 下 查 詢 三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有 關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缺 之 實 際 用 人 機 關, 以 分 發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電 話 轉 527)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時 為 準, 另 該 職 缺 可 能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移 撥 至 他 機 關

9 四 本 除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外,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需 要, 經 分 發 機 關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院 核 定 後,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3 條 規 定,(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之, 應 依 用 人 機 關 年 度 任 用 需 求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由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依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 第 2 項 ) 遇 有 同 項 同 時 正 額 錄 取 不 同 等 級 或 類 科 者, 應 考 人 應 擇 一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未 擇 一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由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機 關 依 應 考 人 錄 取 之 較 高 等 級 或 名 次 較 前 之 類 科 逕 行 分 配 訓 練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訓 練,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實 施 訓 練 機 關 報 到 接 受 訓 練, 逾 期 未 報 到 並 接 受 訓 練 者, 或 於 下 次 該 項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配 訓 練 者, 即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七 本 各 類 科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分 發 機 關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八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之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係 屬 分 發 機 關 列 管 業 務,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統 一 由 銓 敘 部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負 責 分 發 作 業, 應 考 人 對 於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銓 敘 部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洽 詢 參 應 考 資 格 及 釋 例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 算 至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即 民 國 85 年 7 月 5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表 ( 附 件 二 )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二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詳 見 附 件 二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前 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3

10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六 本 應 考 資 格 表 ( 附 件 二 ) 所 稱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係 指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高 等 之 類 科 七 大 校 院 研 究 所 肄 業 資 格 不 得 據 以 報 考 高 等 三 級, 仍 應 以 大 或 獨 立 院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相 關 類 科 八 持 有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不 得 以 該 證 照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仍 需 以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表 ( 附 件 二 ) 所 列 各 款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並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肆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一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個 別 口 試, 第 一 試 筆 試 免 列 考 普 通 科 目 第 一 試 未 錄 取 者, 不 得 應 第 二 試 第 一 試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保 留 二 除 前 揭 9 類 科 外, 其 餘 類 科 以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但 高 等 三 級 技 藝 類 科, 得 採 筆 試 與 實 地 方 式, 實 地 併 同 筆 試 同 時 舉 行 三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三 四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應 試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試 題 ;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技 藝 類 科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陶 瓷 )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木 竹 器 )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金 屬 )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染 織 ) 科 目, 以 實 地 行 之 ( 二 ) 各 科 目 申 論 式 試 卷 以 西 式 橫 書 作 答, 國 文 科 目 之 公 文 部 分 以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訂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 三 ) 考 選 部 為 提 昇 試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考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高 等 三 級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並 已 公 告 實 施 惟 該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上 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選 項 內,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另 部 分 科 目 因 應 試 科 目 名 稱 修 正, 或 法 規 性 質 科 目, 因 科 目 名 稱 已 界 定 範 圍 未 研 訂 命 題 大 綱, 詳 請 參 閱 附 件 四 伍 地 點 一 地 點 : 筆 試 設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臺 中 彰 化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等 13 考 區 同 時 舉 行, 惟 技 藝 類 科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請 慎 重 考 慮,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二 試 區 地 點 : 試 區 地 點 及 交 通 路 線 資 訊 將 載 於 入 場 證, 屆 時 請 留 意 4

11 三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前 一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各 試 區 公 告 另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起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陸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報 名 通 訊 地 址 或 號 電 話 :(02) 姓 名 變 更 證 件 補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驗 及 複 查 成 第 一 科 (02) 轉 績 等 有 關 事 項 傳 真 :(02) 電 子 信 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宜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柒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銓 敘 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電 話 :(02) 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地 址 :11603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2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地 址 :10051 臺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2 之 2 號 電 話 :(02) 轉 527 網 址 :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3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一 本 項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不 需 購 買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請 上 網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即 可 進 入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 主 站 ) ;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 5 主 站 : 新 站 : 二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款 單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 ),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103 年 4 月 1 日 前 ) 將 報 名 書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12 捌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一 報 名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起 至 3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程 序 請 依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件 五 ) 辦 理, 系 統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03 年 3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整 網 路 報 名 完 畢, 應 考 人 應 下 載 報 名 表 件, 並 請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四 報 名 費 : 依 103 年 2 月 17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 一 ) 收 費 標 準 : 1. 筆 試 : 新 臺 幣 1,400 元 整 ( 包 括 郵 政 劃 撥 手 續 費 和 回 件 及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資 )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類 科 應 考 人, 如 經 第 一 試 筆 試 錄 取, 考 選 部 將 另 函 通 知 繳 交 第 二 試 口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800 元 整 ( 二 ) 報 名 費 優 待 :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玖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規 定 事 項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符 減 半 優 待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本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請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可 使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繳 費 或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繳 款 單,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ATM 轉 帳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繳 款 完 成 後, 應 將 繳 款 之 收 據 正 本 ATM/WebATM 轉 帳 繳 款 證 明 銀 行 之 繳 費 證 明 或 網 路 信 用 卡 交 易 成 功 頁, 黏 貼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上 方, 繳 款 憑 證 ( 收 據 ) 切 勿 用 透 明 膠 帶 黏 貼, 以 免 字 跡 遭 覆 蓋, 模 糊 不 清 而 無 法 辨 識 3.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件 六 ( 四 ) 退 費 規 定 : 詳 見 考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七 ) 及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 附 件 八 ) 五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一 張 : 請 確 實 選 填 各 欄, 將 新 式 身 分 證 影 本 ( 須 清 晰 ) 正 背 面, 及 最 近 一 年 內 之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彩 色 光 面 相 片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另 相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類 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二 )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一 張 : 僅 供 本 年 獨 立 院 大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時 填 寫 6

13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1. 一 般 應 考 人, 須 按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繳 驗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凡 技 術 類 科 適 用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即 非 列 舉 系 組 所 畢 業, 以 修 習 某 一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二 科 以 上 相 同 ( 每 科 二 分 以 上 ) 報 考 者, 須 另 附 繳 成 績 單 ; 獨 立 院 以 上 進 修 補 習 校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2)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3 年 者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規 定,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 即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以 前 ) 起, 計 算 至 本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 或 以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及 格 證 書 (3) 報 考 航 空 器 維 修 類 科, 除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外, 另 須 繳 驗 曾 任 飛 機 直 昇 機 維 修 實 際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工 作 證 明 書 等 ) (4) 報 考 航 空 駕 駛 類 科, 除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外, 另 須 分 別 繳 驗 曾 在 國 內 外 校 ( 班 ) 航 空 飛 行 班 次 受 訓 累 計 達 5 個 月 以 上 畢 ( 結 ) 業 及 曾 任 飛 行 時 數 累 計 250 小 時 以 上 ( 其 中 選 試 直 昇 機 飛 行 原 理, 直 昇 機 飛 行 時 數 累 計 100 小 時 以 上 ; 選 試 飛 機 飛 行 原 理, 飛 機 飛 行 時 數 累 計 100 小 時 以 上 ) 之 證 明 文 件 (5) 報 考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建 築 師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公 職 獸 醫 師 類 科 者, 分 別 需 領 有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職 業 證 書 及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報 考 另 除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公 職 獸 醫 師 類 科 外, 須 另 繳 驗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各 類 科 應 繳 驗 文 件 彙 整 如 下 表 : 類 科 繳 驗 文 件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影 本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證 書 影 本 3.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影 本 4.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2 年 以 上 土 木 工 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格 式 如 附 件 九 ) 公 職 建 築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建 築 師 證 書 影 本 3.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審 查 具 有 3 年 以 上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格 式 如 附 件 十 )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食 品 技 師 證 書 影 本 3. 領 證 後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審 查 具 有 2 年 以 上 由 受 聘 單 位 開 立 具 經 濟 部 公 司 或 工 廠 登 記 之 食 品 業 實 務 經 驗 或 公 務 機 關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之 食 品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格 式 如 附 件 十 一 ) 7

14 類 科 8 繳 驗 文 件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醫 事 檢 驗 師 證 書 影 本 3. 領 證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2 年 以 上 醫 事 檢 驗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本 表 備 註 二 )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測 量 技 師 證 書 影 本 3. 測 量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影 本 4.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2 年 以 上 測 量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格 式 如 附 件 九 ) 公 職 藥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藥 師 證 書 影 本 3. 領 證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2 年 以 上 藥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本 表 備 註 二 ) 公 職 護 理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3.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之 護 理 師 執 業 執 照 影 本 4. 領 照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2 年 以 上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本 表 備 註 二 )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3. 領 證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2 年 以 上 臨 床 心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本 表 備 註 二 ) 公 職 營 養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營 養 師 證 書 影 本 3. 領 證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2 年 以 上 營 養 諮 詢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本 表 備 註 二 )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3. 領 證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2 年 以 上 執 行 業 務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本 表 備 註 二 ) 公 職 獸 醫 師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獸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備 註 : 一 報 考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類 科 應 考 人,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格 式 如 附 件 九 ; 報 考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應 考 人,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格 式 如 附 件 十 ; 報 考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類 科 應 考 人,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格 式 如 附 件 十 一 二 報 考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等 醫 事 人 員 類 科 應 考 人, 應 繳 驗 下 列 任 一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職 業 證 書 背 面 之 開 ( 執 ) 業 登 記 動 態 戳 章 註 記 ( 二 ) 向 執 業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之 開 業 執 業 年 資 證 明 書 ( 三 ) 本 應 考 須 知 附 件 九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三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3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規 定, 服 務 期 限 已 達 申 請 核 發 執 業 執 照 期 限 規 定, 因 服 務 於 行 政 機 關 公 立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致 無 法 領 取 執 照 者, 視 為 領 有 執 照 前 開 專 技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仍 得 報 考 各 該 類 科, 無 須 繳 交 執 業 執 照 影 本

15 2. 應 屆 畢 業 生 ( 含 獨 立 院 大 進 修 補 習 校 ) 報 考 本 項,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 位 ) 證 書 者, 其 暫 准 報 名 之 規 定 如 下 : (1) 請 填 具 所 附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於 該 申 請 表 貼 附 蓋 有 最 後 一 期 註 冊 戳 記 之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憑 審 查 (2)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位 ) 證 書 影 本, 應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如 不 克 於 上 開 日 期 郵 寄 者, 應 考 人 至 遲 應 於 7 月 31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繳 驗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所 繳 報 名 費 已 解 繳 國 庫,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如 有 入 場 情 形,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3)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日 期 須 在 首 日 前 ( 即 103 年 7 月 5 日 ), 始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未 能 於 首 日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4) 繳 驗 之 畢 業 ( 位 ) 證 書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書 右 上 角 填 寫 報 考 考 區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3. 以 國 外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如 不 便 認 證, 應 考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原 本 請 影 印 後 附 繳 ) (2) 在 國 外 就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請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有 關 就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資 料, 請 先 劃 記, 俾 利 加 速 審 查 作 業 (3) 國 外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 影 本 及 譯 本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4.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請 見 附 件 十 二,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 除 依 一 般 應 考 人 按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依 申 請 優 待 事 項 附 繳 : (1) 退 伍 令 ( 含 正 反 面 ) 或 離 營 證 明 文 件 軍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2)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離 營 證 明 文 件 勳 章 ( 以 獲 頒 國 光 青 天 白 日 寶 鼎 忠 勇 雲 麾 大 同 勳 章 為 限 ) 證 書 等 (3)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考 者, 應 另 繳 驗 中 尉 任 官 令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三 年 之 軍 職 年 資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或 符 合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各 款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之 一,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除 應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應 附 繳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 身 心 障 礙 ) (2) 戶 籍 謄 本 ( 原 住 民 族 ) (3)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4)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 後 備 軍 人 ) (5) 身 心 障 礙 者 申 請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或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需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詳 見 附 件 十 三 ) 9

16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除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應 繳 驗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 外, 其 餘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印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六 選 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除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簽 章 與 入 場 證 編 號 三 欄 請 勿 填 寫 外, 其 餘 各 欄 均 由 應 考 人 依 序 選 填 ( 二 ) 考 區 欄, 本 除 技 藝 類 科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外, 餘 分 設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臺 中 彰 化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等 13 考 區, 請 自 行 審 慎 擇 一 選 填,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欄, 請 參 照 附 件 三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所 列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選 填,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四 )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相 符,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五 )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如 有 不 符, 導 致 有 關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六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十 三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10

17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時 依 11

18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監 場 人 員 依 據 應 考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記 錄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考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 二 ) 申 論 式 試 卷 : 筆 試 程 序 結 束, 由 監 場 人 員 將 其 錄 音 結 果 及 代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 式 試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並 參 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 式 試 卷 進 行 評 閱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 七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如 附 件 十 三 ) ( 八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七 報 名 表 件 填 妥 後, 須 詳 細 核 對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依 照 :1.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上 方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2.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僅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交 ) 3.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放 入 B4 信 封 內 ( 切 勿 摺 疊 ),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 位 ) 證 書 及 格 證 書 分 證 明 專 技 證 書 執 業 執 照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及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等 )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僅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交 ) 報 名 履 歷 表 ( 黏 妥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背 面 上 方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12

19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考 考 區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是 否 選 填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相 片 繳 費 收 據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是 否 黏 貼 另 為 利 聯 絡, 請 詳 實 填 寫 103 年 12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八 應 考 人 須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指 引,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書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依 序 裝 入,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收 逾 期 寄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寄 件 後 費 件 不 全 且 逾 期 未 補 齊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屆 時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九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應 考 人 辦 理 補 件 之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轉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2.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十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遇 有 同 項 同 時 正 額 錄 取 不 同 等 級 或 類 科 者, 應 考 人 應 擇 一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未 擇 一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由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機 關 依 應 考 人 錄 取 之 較 高 等 級 或 名 次 較 前 之 類 科 逕 行 分 配 訓 練 高 普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訓 練, 未 參 加 訓 練 者, 因 未 完 成 程 序, 不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或 特 種 訓 練 ( 或 實 習 ) 期 間, 復 應 公 務 人 員 其 他 筆 試 錄 取 或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筆 試 同 時 錄 取, 如 訓 期 重 疊, 僅 得 選 擇 一 種 接 受 訓 練 ( 或 實 習 ), 完 成 一 種 程 序, 發 給 一 種 及 格 證 書 欲 同 時 報 名 參 加 高 考 三 級 暨 普 通 時, 請 先 行 加 以 斟 酌, 一 經 報 名, 即 不 得 更 改 或 要 求 退 件 13

20 玖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一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 一 )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1.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2.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3.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符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規 定, 亦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 二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應 繳 驗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退 伍 令 ( 含 正 反 面 ) 或 榮 民 證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 三 ) 申 請 應 考 資 格 優 待 : 具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之 應 考 人, 得 以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應 高 等 三 級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未 列 舉 限 定 系 組 所 名 稱 之 類 科 ( 如 行 政 類 別 各 類 科 ); 或 以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高 等 三 級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惟 類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考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 但 藥 事 類 科 不 適 用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考 ( 四 ) 申 請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 1.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4 條 第 2 項 規 定, 後 備 軍 人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之 加 分 優 待, 以 獲 頒 國 光 青 天 白 日 寶 鼎 忠 勇 雲 麾 大 同 勳 章 乙 座 以 上, 或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為 限 2.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者, 請 於 履 歷 表 上 勾 選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並 繳 驗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 (1) 曾 獲 頒 國 光 青 天 白 日 寶 鼎 忠 勇 雲 麾 大 同 勳 章 者 : 應 繳 驗 前 揭 勳 章 證 書 影 本, 如 所 獲 頒 非 上 列 勳 章, 均 不 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請 於 申 請 加 分 前 確 認 (2)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 應 繳 驗 依 法 離 營 或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國 防 部 發 給 之 因 公 傷 殘 通 報 令 或 撫 卹 令 影 本 3.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者, 本 得 否 加 分 及 其 所 加 之 分 數, 由 本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 一 )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8 條 第 3 項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考 人, 參 加 各 種 之 報 名 費, 得 予 減 少 ( 二 ) 應 考 人 如 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擬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依 身 分 別 之 不 同, 所 需 繳 附 證 明 文 件 分 別 如 下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2.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者 :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14

21 3.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三 符 合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等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未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亦 未 於 報 名 表 聲 明 身 分 申 請 優 待 而 以 一 般 應 考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高 普 司 三 應 考 人 住 址 如 有 變 更, 應 將 變 更 地 址 報 考 類 科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以 書 面 ( 附 件 十 四 )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欲 變 更 地 址, 並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四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五 時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六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七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如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三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國 家 電 子 計 15

22 算 器 項 下,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四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功 能 及 機 型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01 AURORA SC500 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16

23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B-06 FB-07 FUH BAO FX-133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 BAO FX-180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品 牌 :H-T-T( 共 3 款 ) CK-04 EM-26 E-MORE DS-200GTK SANYO( 共 2 款 )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17

24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八 應 試 科 目 中, 如 有 製 圖 設 計 等 類 之 科 目 者,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公 英 制 尺 規 及 製 圖 等 工 具 備 用, 但 不 得 自 備 稿 紙 應 試 九 每 節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7 月 9 日 在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屆 時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查 閱 十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另 時 值 颱 風 季 節,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十 一 考 選 部 網 站 設 置 國 家 地 震 防 災 實 地 演 練 影 片 及 相 關 訊 息 專 區,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十 二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 電 話 : 轉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 防 災 專 區 ) 18

25 拾 壹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拾 貳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截 止 時 間 至 103 年 7 月 13 日 下 午 5 時 前 ) 完 成 申 請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19

26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103 年 7 月 13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試 題 : 高 普 司 第 二 科 )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 六 一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本 須 知 仍 附 有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試 題 如 附 件 十 五 測 驗 式 試 題 如 附 件 十 六 )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八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九 口 試 或 實 地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處 理 之 拾 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辦 理 茲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第 7 條 本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高 等 三 級 以 普 通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八 十 普 通 以 各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之 併 採 筆 試 與 實 地 之 類 科, 其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八 十, 實 地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二 十 其 筆 試 成 績 依 前 項 規 定 計 算 之 併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之 類 科, 其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八 十, 口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二 十,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以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之, 口 試 成 績, 以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之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達 五 十 分, 或 建 築 設 計 藥 事 行 政 與 法 規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三 科 目 成 績 未 達 五 20

27 十 分, 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六 十 分, 或 實 地 成 績 未 達 六 十 分,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各 項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第 8 條 本 依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數 併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之 類 科, 第 一 試 錄 取 人 數 按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酌 增 錄 取 名 額 進 入 第 二 試 第 二 試 按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數 本 錄 取 標 準, 應 經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 二 )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第 3 條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未 達 五 十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特 定 科 目 未 達 規 定 最 低 分 數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特 定 科 目 之 認 定 最 低 分 數 之 設 定 及 性 質 特 殊 其 錄 取 標 準 之 限 第 7 條 制, 依 各 該 類 別 或 類 科 之 需 要,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院 核 定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 節 錄 ) 二 本 項 成 績, 有 1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或 建 築 工 程 類 科 之 建 築 設 計 藥 事 類 科 之 藥 事 行 政 與 法 規 景 觀 類 科 之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三 科 目 成 績 不 滿 50 分, 或 技 藝 類 科 之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科 目 成 績 不 滿 60 分, 或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類 科 之 第 二 試 口 試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者, 依 前 揭 規 定, 其 總 成 績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三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所 稱 正 額 錄 取, 指 榜 示 錄 取 人 員 中 依 成 績 高 低 算 至 分 發 機 關 提 報 之 用 人 需 求 人 數, 如 算 至 需 求 人 數 尾 數 有 2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者, 皆 視 為 正 額 錄 取 同 細 則 第 11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各 類 科 按 其 總 成 績 高 低 或 入 場 證 號 碼 順 序 排 名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名 者,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排 名 ;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國 文 成 績 排 名 ; 應 試 科 目 中 無 國 文 或 國 文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入 場 證 號 碼 順 序 排 名 拾 肆 體 格 檢 查 一 本 除 航 空 器 維 修 及 航 空 駕 駛 類 科 需 依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外, 其 餘 各 類 科 均 不 需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二 前 揭 二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錄 取 通 知 送 達 14 日 內, 準 用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規 定, 至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松 山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使 用 該 中 心 體 格 檢 查 表 辦 理 體 檢, 寄 回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收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21

28 拾 伍 訓 練 有 關 規 定 一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各 等 級 正 額 錄 取 者, 按 錄 取 類 科,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發 給 證 書,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者, 由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依 其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 其 訓 練 及 分 發 任 用 程 序, 與 正 額 錄 取 者 之 規 定 相 同 二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進 修 碩 士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四 本 榜 示 後,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4 條 規 定 之 事 由, 擬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者, 請 於 榜 示 後 10 日 內 檢 具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逕 向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申 請 ( 網 址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洽 詢 電 話 :(02) 五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規 則 第 10 條 第 3 項 規 定, 本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 構 ) 實 務 訓 練 七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八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103 年 1 月 13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 並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錄 取 人 員 適 用 之 但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錄 取 人 員, 仍 適 用 原 條 文 22

29 拾 陸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一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3 條 規 定, 高 等 三 級 及 格 者, 取 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但 無 相 當 職 等 職 務 可 資 任 用 時, 得 先 以 低 一 職 等 任 用 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6 條 規 定, 本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之 日 起, 於 服 務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任 用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校 任 職 五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二 十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擔 任 大 教 職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或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不 受 前 項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之 限 制 前 項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機 密 科 技 研 究 之 職 務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6 條 規 定, 高 等 之 三 級 及 格 者, 初 任 薦 任 職 務 時, 敘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 先 以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任 用 者, 敘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本 俸 五 級 23

30 七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定, 所 稱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 俸 級 : 係 指 各 職 等 本 俸 及 年 功 俸 所 分 之 級 次 ; 加 給 : 係 指 本 俸 年 功 俸 以 外, 因 所 任 職 務 種 類 性 質 與 服 務 地 區 之 不 同, 而 另 加 之 給 與 另 加 給 分 下 列 三 種 :( 一 ) 職 務 加 給 : 對 主 管 人 員 或 職 責 繁 重 或 工 作 具 有 危 險 性 者 加 給 之 ( 二 )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 對 技 術 或 專 業 人 員 加 給 之 ( 三 ) 地 域 加 給 : 對 服 務 邊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與 國 外 者 加 給 之 八 本 錄 取 人 員 薪 資 給 與 標 準, 依 前 揭 法 規 及 行 政 院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規 定, 摘 錄 彙 整 如 下 : 等 級 俸 額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備 註 敘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本 俸 五 級 者 一 本 表 係 以 現 行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 銓 敘 部 ) 為 計 算 實 例 供 應 考 人 參 考 高 考 24,440 元 18,910 元 43,350 元, 惟 實 際 薪 資 仍 應 以 筆 試 錄 取 後 三 級 分 發 報 到 之 機 關 核 算 為 準 敘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者 二 如 對 任 用 或 薪 資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25,435 元 20,790 元 46,225 元 請 洽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查 詢 拾 柒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筆 試 : 預 定 9 月 19 日 榜 示 ;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類 科 第 二 試 ( 口 試 ): 預 定 10 月 15 日 榜 示,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本 項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洽 詢, 電 話 (02) 轉 三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及 信 封 格 式 詳 見 附 件 十 七 附 件 十 八, 請 自 行 影 印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請 依 附 件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五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 郵 戳 為 24

31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十 七 )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25

32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拾 捌 口 試 有 關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個 別 口 試 摘 錄 口 試 規 則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條 口 試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得 視 性 質 選 定 其 中 一 種 或 併 採 二 種 舉 行 : 一 個 別 口 試 : 指 個 別 應 考 人 回 答 口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儀 態 溝 通 能 力 人 格 特 質 才 識 應 變 能 力 二 集 體 口 試 : 指 二 位 以 上 之 應 考 人 分 別 回 答 口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儀 態 溝 通 能 力 人 格 特 質 才 識 應 變 能 力 三 團 體 討 論 : 指 五 位 以 上 之 應 考 人 輪 流 擔 任 主 持 人, 藉 以 評 量 其 主 持 會 議 能 力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組 織 與 分 析 能 力 親 和 力 與 感 受 性 決 斷 力, 及 參 與 討 論 時 之 影 響 力 分 析 能 力 團 體 適 應 力 壓 力 忍 受 性 積 極 性 第 5 條 ( 第 一 項 ) 個 別 口 試 及 集 體 口 試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一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應 對 ) 二 十 分 二 溝 通 能 力 ( 包 括 傾 聽 與 表 達 能 力 ) 二 十 分 三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嚴 謹 性 情 緒 穩 定 性 開 放 性 和 善 性 等 ) 二 十 分 四 才 識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二 十 分 五 應 變 能 力 ( 包 括 理 解 反 應 能 力 ) 二 十 分 ( 第 三 項 ) 前 二 項 之 口 試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除 得 請 用 人 ( 職 業 主 管 ) 機 關 提 供 與 職 缺 ( 職 業 ) 相 當 之 職 務 說 明 ( 含 職 等 標 準 ) 供 參 考 外, 並 得 依 26

33 核 心 工 作 能 力, 視 等 級 類 科 變 更 之 ; 變 更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應 公 告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7 條 ( 第 二 項 ) 個 別 口 試 每 一 應 考 人 口 試 時 間 二 十 至 九 十 分 鐘 集 體 口 試 每 組 口 試 時 間 一 至 二 小 時 團 體 討 論 每 組 口 試 時 間 二 至 四 小 時 ( 第 三 項 ) 前 項 口 試 時 間 得 視 等 級 類 科 增 減 之 第 10 條 ( 第 一 項 )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口 試 成 績, 以 該 組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其 個 別 口 試 集 體 口 試 或 團 體 討 論 實 得 成 績 ( 第 四 項 ) 個 別 口 試 成 績 集 體 口 試 成 績 團 體 討 論 成 績 或 併 採 兩 種 之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拾 玖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號 碼 如 下 : 語 音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下 列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代 碼 輸 入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貳 拾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方 式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站 得 知 有 關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貳 拾 壹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如 下 : ( 一 ) 本 代 碼 : ( 二 ) 預 約 高 考 三 級 筆 試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3 年 7 月 6 日 舉 行 之 日 起 27

34 ( 三 ) 筆 試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3 年 9 月 19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依 本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 四 )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公 職 藥 師 公 職 護 理 師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辦 理, 視 實 際 試 務 進 度 適 時 發 布 相 關 訊 息 貳 拾 貳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為 便 利 應 考 人 上 網 報 考 國 家, 全 國 各 地 區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之 上 網 服 務 及 印 表 服 務 等 資 源 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清 單 可 參 閱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民 眾 可 多 加 利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及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三 ) 提 醒 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二 問 : 報 名 表 件 以 網 路 登 繕 錯 誤, 擬 於 表 件 塗 改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考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惟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應 考 考 區 類 科 三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1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28

35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四 問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是 否 仍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答 : 是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須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前 ( 含 當 日 )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五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補 正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轉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2.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六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七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有 關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之 處 理 方 式,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六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肆 補 費 作 業 說 明 ( 二 ) 另 有 關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請 詳 見 附 件 七 及 附 件 八 八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欲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書 ( 申 請 表 格 式 詳 見 附 件 十 四 ), 以 傳 真 ( 傳 真 電 話 : )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29

36 若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九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本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項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本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6 月 上 旬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資 訊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查 詢 十 一 問 : 快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3 年 6 月 25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逕 洽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查 詢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試 區 後, 於 當 天 第 一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至 該 應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30

37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統 計 表 附 件 一 類 別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類 別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一 般 行 政 105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法 文 ) 1 一 般 民 政 24 衛 生 行 政 37 宗 教 行 政 3 醫 務 管 理 3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1 環 保 行 政 12 社 會 行 政 56 地 政 37 人 事 行 政 159 行 政 博 物 館 管 理 ( 選 試 英 文 ) 1 戶 政 7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 選 試 英 文 ) 12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140 交 通 行 政 30 勞 工 行 政 90 觀 光 行 政 ( 選 試 觀 光 英 語 ) 8 文 化 行 政 20 觀 光 行 政 ( 選 試 觀 光 日 語 ) 2 教 育 行 政 69 航 運 行 政 10 體 育 行 政 8 農 業 技 術 21 國 際 文 教 行 政 ( 選 試 英 文 ) 2 農 業 機 械 1 新 聞 ( 選 試 英 文 ) 8 林 業 技 術 15 財 稅 行 政 192 園 藝 6 金 融 保 險 27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1 統 計 27 自 然 保 育 1 行 政 會 計 209 土 木 工 程 264 財 務 審 計 20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11 績 效 審 計 10 結 構 工 程 1 法 制 35 水 利 工 程 39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1 環 境 工 程 12 法 律 廉 政 52 建 築 工 程 59 技 術 財 經 廉 政 10 公 職 建 築 師 4 經 建 行 政 44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35 公 平 交 易 管 理 4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7 工 業 行 政 3 機 械 工 程 31 商 業 行 政 7 航 空 器 維 修 4 農 業 行 政 11 汽 車 工 程 9 漁 業 行 政 1 電 力 工 程 40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2 電 子 工 程 20 消 費 者 保 護 1 電 信 工 程 2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英 文 ) 2 資 訊 處 理 45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西 班 牙 文 ) 1 核 子 工 程 6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德 文 ) 1 輻 射 安 全 5 31

38 類 別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類 別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化 工 程 5 工 業 設 計 1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4 衛 生 技 術 29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7 公 職 護 理 師 7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4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1 環 境 檢 驗 4 公 職 營 養 師 1 地 質 1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2 採 礦 工 程 1 消 防 技 術 2 測 量 製 圖 50 漁 業 技 術 3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3 養 殖 技 術 2 技 術 藥 事 2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6 公 職 藥 師 7 公 職 獸 醫 師 20 交 通 技 術 45 工 業 工 程 7 航 海 技 術 22 工 業 安 全 2 輪 機 技 術 17 醫 工 程 1 氣 象 4 環 保 技 術 41 技 藝 ( 選 試 陶 瓷 ) 1 航 空 駕 駛 ( 選 試 直 昇 機 飛 行 原 理 ) 1 技 藝 ( 選 試 木 竹 器 ) 3 航 空 駕 駛 ( 選 試 飛 機 飛 行 原 理 ) 2 技 藝 ( 選 試 金 屬 ) 1 景 觀 14 技 藝 ( 選 試 染 織 ) 1 生 物 技 術 2 合 計 108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470 人 32

39 附 件 二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應 考 資 格 表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民 政 社 會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戶 政 社 會 工 作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民 政 宗 教 行 政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戶 政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勞 工 行 政 勞 工 行 政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體 育 行 政 國 際 文 教 行 政 ( 選 試 英 文 ) 新 聞 新 聞 ( 選 試 英 文 )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金 融 保 險 統 計 統 計 會 計 會 計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審 計 法 制 廉 政 財 務 審 計 績 效 審 計 法 制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法 律 廉 政 財 經 廉 政 33

40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經 建 行 政 工 業 行 政 商 業 行 政 農 業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公 平 交 易 管 理 工 業 行 政 商 業 行 政 農 業 行 政 漁 業 行 政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消 費 者 保 護 消 費 者 保 護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英 文 ) 行 政 僑 務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醫 務 管 理 環 保 行 政 地 政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西 班 牙 文 )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德 文 )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法 文 ) 衛 生 行 政 醫 務 管 理 環 保 行 政 地 政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博 物 館 管 理 博 物 館 管 理 ( 選 試 英 文 ) 圖 書 資 訊 管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理 ( 選 試 英 文 ) 交 通 行 政 交 通 行 政 觀 光 行 政 ( 選 試 觀 光 英 語 ) 觀 光 行 政 ( 選 試 觀 光 日 語 ) 航 運 行 政 34

41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機 械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工 業 設 計 系 機 械 組 水 土 保 持 生 命 科 生 物 微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農 業 科 技 生 物 科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物 資 訊 與 結 構 生 物 生 態 與 演 化 生 物 昆 蟲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植 物 醫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資 源 保 育 資 源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農 農 企 業 管 理 農 園 生 產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農 業 工 程 系 機 械 組 農 業 推 廣 農 業 經 濟 農 業 經 營 農 業 化 農 業 機 械 農 藝 精 緻 農 業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蠶 絲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工 業 設 計 系 機 械 組 水 土 保 持 生 命 科 生 物 微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農 業 科 技 生 物 科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物 資 訊 與 結 構 生 物 生 態 與 演 化 生 物 昆 蟲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植 物 醫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資 源 保 育 資 源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農 農 企 業 管 理 農 園 生 產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農 業 工 程 系 機 械 組 農 業 推 廣 農 業 經 濟 農 業 經 營 農 業 化 農 業 機 械 農 藝 精 緻 農 業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蠶 絲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35

42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林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地 資 源 木 材 工 業 木 材 科 與 設 計 木 材 科 暨 工 藝 水 土 保 持 生 命 科 生 物 微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科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資 源 生 態 暨 演 化 生 物 自 然 資 源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應 用 昆 蟲 林 產 加 工 林 產 科 林 產 科 暨 家 具 工 程 林 業 林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園 藝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觀 光 暨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植 物 醫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蟲 害 資 源 保 育 資 源 管 理 環 境 科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園 藝 園 藝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化 暨 生 物 化 生 命 科 生 物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資 源 技 術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物 農 業 科 技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產 業 推 廣 暨 經 營 昆 蟲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植 物 醫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農 企 業 管 理 農 園 生 產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農 業 化 農 業 經 營 農 藝 精 緻 農 業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蠶 絲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生 命 科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科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昆 蟲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植 物 醫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農 藝 蠶 絲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相 當 類 科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36

43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自 然 保 育 土 木 工 程 自 然 保 育 土 木 工 程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水 土 保 持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科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態 生 態 暨 演 化 生 物 生 態 與 環 境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地 球 科 地 質 科 自 然 資 源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應 用 昆 蟲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暨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管 理 海 洋 科 畜 牧 畜 產 畜 牧 獸 醫 動 物 動 物 科 技 動 物 科 動 物 科 技 術 造 園 景 觀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觀 光 暨 遊 憩 管 理 休 閒 遊 憩 事 業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植 物 醫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微 生 物 園 藝 農 企 業 管 理 農 業 經 營 農 藝 農 園 生 產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環 境 生 物 及 漁 業 科 環 境 科 環 境 資 源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環 境 管 理 獸 醫 蠶 絲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與 防 災 科 技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科 及 海 洋 工 程 資 源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工 程 組 地 球 科 地 質 地 質 科 防 災 科 技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環 境 設 計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海 洋 科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航 空 測 量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測 量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管 理 營 建 科 技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營 建 技 術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科 灌 溉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證 書 及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 二 年 以 上 土 木 工 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37

44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結 構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與 防 災 科 技 公 共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地 質 科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防 災 科 技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系 工 程 組 海 洋 科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造 船 工 程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系 水 利 組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灌 溉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系 土 木 組 水 土 保 持 水 文 科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地 質 科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防 災 科 技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系 工 程 組 海 洋 科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系 水 土 保 持 組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能 源 與 資 源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38

45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壤 環 境 科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大 氣 科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工 程 系 土 木 組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化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科 自 然 資 源 林 業 林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系 工 程 組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系 林 產 組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 系 木 材 科 組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園 藝 資 源 環 境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應 用 化 營 建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環 境 科 與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技 術 環 境 科 環 境 資 訊 科 技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技 術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環 境 衛 生 醫 技 術 灌 溉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工 業 設 計 系 建 築 工 程 組 公 共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建 築 與 室 內 設 計 空 間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建 築 與 城 鄉 軍 事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39

46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建 築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公 職 建 築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建 築 師 證 書 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工 業 設 計 系 建 築 工 程 組 公 共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建 築 與 室 內 設 計 空 間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建 築 與 城 鄉 軍 事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地 管 理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工 業 設 計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不 動 產 經 營 公 共 工 程 公 共 行 政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市 政 市 政 暨 環 境 規 劃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地 政 地 球 科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行 政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暨 政 策 建 築 建 築 及 城 鄉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軍 事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與 景 觀 建 築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測 量 農 村 規 劃 營 建 營 建 科 技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地 資 源 土 壤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地 質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河 海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科 測 量 園 藝 資 源 工 程 資 源 保 育 農 企 業 管 理 技 術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經 濟 農 藝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管 理 營 建 技 術 與 管 理 營 建 科 技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0

47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機 械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程 科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兵 器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與 製 造 工 程 材 料 科 材 料 科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車 輛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船 舶 機 械 造 船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教 育 系 機 械 組 農 業 機 械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模 具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設 計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製 造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機 電 自 動 化 職 業 教 育 工 程 科 及 海 洋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航 空 器 維 修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曾 任 飛 機 直 昇 機 維 修 實 際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汽 車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程 科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兵 器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與 製 造 工 程 材 料 科 材 料 科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車 輛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船 舶 機 械 造 船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教 育 系 機 械 組 農 業 機 械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模 具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設 計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製 造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機 電 自 動 化 職 業 教 育 工 程 科 及 海 洋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1

48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程 科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管 理 生 物 機 電 生 物 醫 工 程 生 醫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與 材 料 科 技 光 機 電 工 程 光 機 電 整 合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自 動 化 控 制 工 程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兵 器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及 船 舶 電 機 工 程 物 理 計 算 機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控 制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教 育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電 子 通 訊 電 信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機 與 控 制 工 程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電 機 電 力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自 動 化 應 用 物 理 醫 工 程 車 輛 工 程 能 源 與 資 源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程 科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 工 程 與 系 統 科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化 化 工 程 化 暨 生 物 化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醫 工 程 生 醫 光 電 工 程 生 醫 工 程 與 環 境 科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系 統 工 程 光 電 科 光 電 與 材 料 科 技 光 電 暨 固 態 電 子 光 電 與 通 訊 工 程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機 電 整 合 技 術 自 動 控 制 材 料 科 材 料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物 理 計 算 機 工 程 計 算 機 科 計 算 機 管 理 決 策 核 子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航 空 電 子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微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科 資 訊 網 路 技 術 資 訊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與 資 訊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電 子 通 訊 通 訊 與 導 航 電 信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機 與 資 訊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應 用 物 理 醫 工 程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能 源 與 資 源 工 程 飛 機 工 程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自 然 科 教 育 航 運 技 術 製 造 工 程 與 管 理 技 術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2

49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電 信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程 科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工 業 教 育 化 化 工 程 化 暨 生 物 化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醫 工 程 生 醫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自 動 控 制 材 料 科 系 統 工 程 物 理 計 算 機 工 程 計 算 機 科 計 算 機 管 理 決 策 核 子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微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科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電 子 通 訊 電 信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應 用 物 理 醫 工 程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能 源 與 資 源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原 子 能 核 子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程 與 系 統 科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粧 品 應 用 化 化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化 暨 生 物 化 生 化 工 程 生 化 與 生 醫 工 程 生 命 科 動 物 生 物 科 生 物 醫 工 程 材 料 科 放 射 技 術 放 射 科 放 射 醫 科 醫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生 物 醫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物 理 原 子 科 核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電 信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醫 療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應 用 化 應 用 物 理 醫 工 程 醫 技 術 醫 放 射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3

50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原 子 能 輻 射 安 全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程 與 系 統 科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粧 品 應 用 化 化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化 暨 生 物 化 生 化 工 程 生 化 與 生 醫 工 程 生 命 科 動 物 生 物 科 生 物 醫 工 程 材 料 科 放 射 技 術 放 射 科 放 射 醫 科 醫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生 物 醫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物 理 原 子 科 核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電 信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醫 療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應 用 化 應 用 物 理 醫 工 程 醫 技 術 醫 放 射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化 工 程 化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工 教 系 工 職 教 育 組 工 業 化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科 與 工 程 化 粧 品 應 用 化 化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化 暨 生 物 化 生 化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醫 科 水 產 食 品 科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有 機 高 分 子 科 教 育 系 化 組 自 然 科 教 育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科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營 養 食 品 營 養 家 政 系 營 養 組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紡 織 工 程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分 子 科 與 工 程 陶 業 工 程 森 林 系 木 材 科 組 森 林 系 林 產 組 森 林 系 森 林 工 業 組 農 業 化 應 用 化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醫 藥 化 藥 生 物 藥 纖 維 工 程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4

51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衛 生 檢 驗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大 氣 物 理 大 氣 科 工 程 科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化 工 程 化 暨 生 物 化 生 化 科 技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食 品 科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水 產 生 物 生 命 科 生 物 生 物 資 訊 與 結 構 生 物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工 程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科 技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科 生 活 應 用 科 地 球 物 理 地 球 科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昆 蟲 河 海 工 程 物 理 保 健 營 養 科 技 暨 資 源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食 品 暨 釀 造 科 技 食 品 技 術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營 養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健 康 餐 飲 管 理 家 政 核 子 工 程 氣 象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畜 產 動 物 動 物 科 技 術 陶 業 工 程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資 源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農 業 教 育 農 藝 電 子 物 理 衛 生 教 育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化 營 養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科 環 境 衛 生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工 程 醫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獸 醫 藥 生 物 藥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食 品 技 師 證 書 及 領 證 後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由 受 聘 單 位 開 立 具 經 濟 部 公 司 或 工 廠 登 記 之 食 品 業 實 務 經 驗 或 公 務 機 關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之 食 品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醫 事 檢 驗 師 證 書 及 領 證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 二 年 以 上 醫 事 檢 驗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45

52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環 境 檢 驗 地 質 礦 冶 材 料 環 境 檢 驗 地 質 採 礦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大 氣 物 理 大 氣 科 工 程 科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化 工 程 化 暨 生 物 化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科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生 物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工 程 生 物 醫 科 生 醫 工 程 與 環 境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活 應 用 科 地 球 物 理 地 球 科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昆 蟲 河 海 工 程 物 理 保 健 營 養 科 技 暨 資 源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食 品 暨 釀 造 科 技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營 養 家 政 核 子 工 程 氣 象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獸 醫 微 生 物 動 物 陶 業 工 程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資 源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農 業 教 育 農 藝 電 子 物 理 衛 生 教 育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化 營 養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工 程 醫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獸 醫 藥 生 物 藥 天 然 藥 物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水 土 保 持 地 球 物 理 地 球 科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材 料 及 資 源 工 程 物 理 海 洋 海 洋 科 海 洋 地 質 及 化 海 洋 地 質 及 地 球 物 理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資 源 工 程 資 源 環 境 數 應 用 地 質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地 球 物 理 應 用 地 球 科 應 用 數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地 球 科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地 震 冶 金 及 材 料 材 料 及 資 源 工 程 材 料 科 海 洋 科 海 洋 系 地 質 組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陶 業 工 程 資 源 工 程 資 源 環 境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應 用 地 球 物 理 應 用 地 球 科 應 用 地 質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礦 冶 工 程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6

53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測 量 製 圖 測 量 製 圖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及 防 災 工 程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地 土 地 資 源 土 地 管 理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不 動 產 經 營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政 地 球 物 理 地 球 科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航 空 測 量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與 景 觀 建 築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測 繪 工 程 農 村 規 劃 技 術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數 數 教 育 數 資 訊 教 育 應 用 數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營 建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測 量 技 師 證 書 及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 二 年 以 上 測 量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藥 事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藥 系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藥 事 公 職 藥 師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藥 師 證 書 及 領 證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 二 年 以 上 藥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47

54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交 通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工 程 管 理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交 通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交 通 運 輸 工 程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科 車 輛 工 程 技 術 河 海 工 程 航 運 管 理 物 流 與 航 運 管 理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商 船 造 船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運 輸 工 程 與 管 理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運 輸 管 理 運 輸 與 物 流 工 程 運 輸 與 倉 儲 營 運 運 輸 與 航 海 科 運 籌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航 海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駕 駛 航 海 航 海 技 術 航 運 技 術 海 洋 運 輸 運 輸 技 術 商 船 運 輸 與 航 海 科 漁 撈 漁 業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輪 機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輪 機 工 程 輪 機 技 術 機 械 與 輪 機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航 輪 動 力 機 械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船 舶 機 械 造 船 工 程 造 船 及 海 洋 工 程 系 統 及 船 舶 機 電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8

55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氣 象 氣 象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大 氣 物 理 大 氣 科 天 文 天 文 物 理 地 球 科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物 理 氣 象 海 洋 海 洋 物 理 海 洋 資 源 河 海 工 程 航 海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數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數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技 藝 技 藝 ( 選 試 陶 瓷 ) 技 藝 ( 選 試 木 竹 器 ) 技 藝 ( 選 試 金 屬 ) 技 藝 ( 選 試 染 織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藝 教 育 印 刷 設 計 服 裝 設 計 室 內 設 計 空 間 設 計 工 藝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商 品 設 計 科 技 商 品 設 計 媒 體 設 計 科 技 美 術 木 材 科 暨 工 藝 工 藝 美 術 工 藝 商 業 設 計 教 育 美 勞 教 育 工 業 教 育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視 覺 藝 術 造 形 藝 術 廣 告 應 用 美 術 應 用 藝 術 民 族 藝 術 織 品 服 裝 服 飾 科 管 理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工 業 設 計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商 業 設 計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工 藝 工 藝 設 計 印 刷 工 程 印 刷 藝 術 印 刷 攝 影 室 內 設 計 美 術 工 藝 商 品 設 計 商 業 設 計 設 計 設 計 創 作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應 用 美 術 應 用 藝 術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9

56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壤 環 境 科 中 醫 中 藥 資 源 公 共 衛 生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化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生 化 工 程 生 化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工 程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農 業 科 技 生 物 科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材 料 科 與 工 程 化 暨 生 物 化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科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牙 醫 生 命 科 生 物 分 子 生 物 分 子 與 細 胞 生 物 生 物 化 生 物 資 訊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資 源 技 術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工 程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分 子 醫 生 物 藥 保 健 營 養 營 養 科 食 品 營 養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食 品 暨 釀 造 科 技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家 政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畜 產 動 物 動 物 科 博 物 植 物 植 物 科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微 生 物 與 生 化 免 疫 農 業 化 農 藝 衛 生 教 育 營 養 職 業 醫 與 工 業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環 境 醫 口 腔 醫 醫 技 術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醫 工 程 醫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檢 驗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醫 藥 化 獸 醫 獸 醫 微 生 物 藥 藥 理 藥 理 暨 毒 理 毒 理 病 理 生 理 流 行 病 護 理 護 理 助 產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公 職 護 理 師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之 執 業 執 照 及 領 照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 二 年 以 上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及 領 證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 二 年 以 上 臨 床 心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50

57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營 養 師 證 書 及 領 證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 二 年 以 上 營 養 諮 詢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公 職 營 養 師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衛 生 技 術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及 領 證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 二 年 以 上 執 行 業 務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公 職 防 疫 醫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師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技 術 消 防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消 防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消 防 消 防 安 全 消 防 及 防 災 消 防 暨 安 全 科 技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與 城 鄉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營 建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技 術 公 共 安 全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船 舶 機 械 工 程 工 業 教 育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造 船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化 化 工 程 輪 機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程 科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工 業 水 產 食 品 科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科 水 生 生 物 科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自 然 資 源 河 海 工 程 海 洋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管 理 畜 牧 畜 產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動 物 科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植 物 植 物 科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漁 業 科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獸 醫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工 程 科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工 業 水 產 食 品 科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科 水 生 生 物 科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自 然 資 源 河 海 工 程 海 洋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管 理 畜 牧 畜 產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動 物 科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植 物 植 物 科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漁 業 科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獸 醫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51

58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獸 醫 工 業 工 程 畜 牧 技 術 公 職 獸 醫 師 工 業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畜 產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動 物 科 技 動 物 科 動 物 科 技 術 獸 醫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獸 醫 師 證 書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畜 牧 獸 醫 獸 醫 各 系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壤 環 境 科 大 氣 科 工 程 科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工 程 管 理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管 理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理 工 商 管 理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化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材 料 科 與 工 程 化 暨 生 物 化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產 製 造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管 理 組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科 企 業 管 理 印 刷 工 程 印 刷 攝 影 地 球 科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兵 器 工 程 冶 金 及 材 料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車 輛 工 程 放 射 技 術 河 海 工 程 物 理 建 築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科 技 管 理 計 算 機 管 理 決 策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科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營 養 核 子 工 程 消 防 海 洋 科 紡 織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控 制 工 程 造 船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與 空 間 資 訊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科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資 訊 管 理 管 理 與 資 訊 資 源 工 程 資 源 環 境 農 企 業 管 理 技 術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農 業 機 械 運 輸 管 理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電 子 計 算 機 應 用 電 信 工 程 電 訊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管 理 科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應 用 化 應 用 地 質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數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環 境 醫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職 業 安 全 與 防 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醫 與 工 業 衛 生 醫 工 程 醫 放 射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醫 藥 化 礦 冶 工 程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纖 維 工 程 運 籌 管 理 運 輸 與 物 流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52

59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工 業 安 全 醫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醫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壤 環 境 科 大 氣 科 工 程 科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工 程 管 理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管 理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理 工 商 管 理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化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材 料 科 與 工 程 化 暨 生 物 化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產 製 造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管 理 組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科 企 業 管 理 印 刷 工 程 印 刷 攝 影 地 球 科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兵 器 工 程 冶 金 及 材 料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車 輛 工 程 放 射 技 術 河 海 工 程 物 理 建 築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科 技 管 理 計 算 機 管 理 決 策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科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營 養 核 子 工 程 消 防 海 洋 科 紡 織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控 制 工 程 造 船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與 空 間 資 訊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科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資 訊 管 理 管 理 與 資 訊 資 源 工 程 資 源 環 境 農 企 業 管 理 技 術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農 業 機 械 運 輸 管 理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電 子 計 算 機 應 用 電 信 工 程 電 訊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管 理 科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應 用 化 應 用 地 質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數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環 境 醫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職 業 安 全 與 防 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醫 與 工 業 衛 生 醫 工 程 醫 放 射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醫 藥 化 礦 冶 工 程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纖 維 工 程 運 籌 管 理 運 輸 與 物 流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生 物 醫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及 資 源 工 程 材 料 科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控 制 工 程 復 健 資 訊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醫 事 技 術 醫 工 程 醫 工 程 暨 材 料 醫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53

60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大 氣 物 理 大 氣 科 工 程 科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材 料 及 資 源 工 程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應 用 化 化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化 暨 生 物 化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水 產 生 物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命 科 生 物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工 程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活 應 用 科 地 球 物 理 地 球 科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資 源 環 境 地 質 地 質 科 昆 蟲 河 海 工 程 物 理 保 健 營 養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營 養 家 政 核 子 工 程 氣 象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科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動 物 陶 業 工 程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資 源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農 業 教 育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農 藝 電 子 物 理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衛 生 教 育 應 用 物 理 營 養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環 境 科 與 工 程 環 境 科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資 源 與 環 境 科 技 術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環 境 保 護 技 術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醫 醫 技 術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工 程 醫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醫 藥 化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獸 醫 藥 生 物 藥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航 空 駕 駛 航 空 駕 駛 ( 選 試 直 昇 機 飛 行 原 理 ) 航 空 駕 駛 ( 選 試 飛 機 飛 行 原 理 )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曾 在 國 內 外 校 ( 班 ) 航 空 飛 行 班 次 受 訓 累 計 達 五 個 月 以 上 畢 ( 結 ) 業 得 有 證 明, 並 曾 任 飛 行 時 數 累 計 二 百 五 十 小 時 以 上 者 ( 其 中 選 試 直 昇 機 飛 行 原 理, 其 直 昇 機 飛 行 時 數 累 計 一 百 小 時 以 上 ; 選 試 飛 機 飛 行 原 理, 其 飛 機 飛 行 時 數 累 計 一 百 小 時 以 上 ),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54

61 類 別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景 觀 設 計 生 物 技 術 景 觀 生 物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土 木 工 業 設 計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市 政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林 業 林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空 間 設 計 建 築 建 築 及 城 鄉 建 築 與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與 景 觀 造 園 景 觀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與 景 觀 建 築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都 市 設 計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室 內 與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園 藝 農 村 規 劃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經 營 農 藝 營 建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環 境 科 觀 光 遊 憩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院 以 上 校 分 子 生 物 分 子 生 物 及 細 胞 生 物 分 子 生 物 科 技 水 產 養 殖 生 化 工 程 生 化 科 技 生 化 與 生 醫 工 程 生 命 科 動 物 科 技 生 物 海 洋 生 物 水 產 生 物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化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科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藥 藥 傳 統 醫 藥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農 業 科 技 生 物 醫 科 生 物 醫 暨 環 境 生 物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畜 產 園 藝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農 藝 農 業 化 化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醫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事 技 術 醫 生 物 科 技 醫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獸 醫 食 品 科 水 產 食 品 科 各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附 註 : 一 本 表 技 術 人 員 類 科 第 一 款 資 格 中 未 列 明 之 院 系 組 所 位 程, 其 所 修 課 程 與 高 等 三 級 某 一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二 科 以 上 相 同 者 ( 每 科 二 分 以 上 ), 亦 得 報 考 該 一 類 科 但 藥 事 公 職 獸 醫 師 類 科 不 適 用 二 本 表 第 二 款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之 特 種 三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特 種 考 試 乙 等 ; 所 稱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之 特 種 四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特 種 丙 等 ; 所 稱 相 當 類 科, 係 指 同 職 系 下 各 類 科 第 三 款 資 格 所 稱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高 等 之 類 科 三 歷 證 書 載 有 輔 系 者 得 依 輔 系 報 考 55

62 附 件 三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時 間 201 一 般 行 政 202 一 般 民 政 203 宗 教 行 政 204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205 社 會 行 政 206 人 事 行 政 207 戶 政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宗 教 社 會 社 會 社 會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民 法 總 則 親 屬 與 繼 承 編 9:00 11:00 13:00 15:00 15:40 17:40 行 政 行 政 法 公 共 管 理 政 治 行 政 行 政 法 宗 教 概 論 行 政 法 行 政 行 政 法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行 政 法 法 行 政 行 政 法 移 民 政 策 與 法 規 ( 包 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行 政 法 例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護 照 條 例 及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條 例 ) 地 方 政 府 與 政 治 比 較 宗 教 客 家 歷 史 與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地 方 政 府 與 政 治 政 治 9:00 11:00 宗 教 人 類 客 家 政 治 與 經 濟 社 會 研 究 法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13:10 15:10 17:10 19:10 公 共 政 策 公 共 政 策 宗 教 法 規 公 共 政 策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 包 括 諮 商 與 輔 導 ) 國 籍 與 戶 政 法 規 ( 包 括 國 籍 人 口 政 策 法 戶 籍 法 與 人 口 統 姓 名 條 例 計 及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適 用 法 ) 56

63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208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時 間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209 勞 工 行 政 210 文 化 行 政 211 教 育 行 政 212 體 育 行 政 國 際 文 教 行 政 ( 選 試 英 文 )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社 會 13:00 15:40 15:00 16:40 文 化 行 政 與 政 策 分 析 教 育 行 政 世 界 體 育 史 教 育 行 政 新 聞 ( 選 試 英 文 ) 傳 播 理 論 215 財 稅 行 政 216 金 融 保 險 217 統 計 民 法 保 險 資 料 處 理 9:00 11:00 13:00 15:00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與 法 行 政 法 規 15:40 17:40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立 行 政 法 經 濟 法 藝 術 概 論 本 國 文 概 論 比 較 教 育 行 政 法 運 動 自 然 科 比 較 教 育 國 際 傳 播 與 國 際 現 勢 租 稅 各 論 貨 幣 銀 行 行 政 法 世 界 文 化 史 教 育 心 理 體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國 際 公 法 與 國 際 組 世 界 文 化 織 史 新 聞 ( 包 括 編 輯 採 訪 實 務 與 新 聞 法 規 ) 9:00 11:00 就 業 安 全 制 度 文 化 人 類 教 育 哲 體 育 原 理 國 際 關 係 民 意 與 公 共 關 係 新 聞 英 文 概 論 13:10 15:10 17:10 19:10 勞 資 關 係 文 化 資 產 概 論 與 法 規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運 動 社 會 英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英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財 政 經 濟 會 計 稅 務 法 規 金 融 保 險 法 規 經 濟 會 計 財 務 管 理 與 投 資 統 計 實 務 ( 以 實 例 命 迴 歸 分 析 經 濟 抽 樣 方 法 統 計 題 ) 57

64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218 會 計 時 間 219 財 務 審 計 220 績 效 審 計 221 法 制 222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223 法 律 廉 政 224 財 經 廉 政 225 經 建 行 政 226 公 平 交 易 管 理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中 級 會 計 內 部 控 制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財 務 行 政 民 法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 包 括 貿 易 救 濟 實 務 ) 社 會 社 會 國 際 經 濟 民 法 9:00 11:00 13:00 15:00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 包 括 預 算 法 會 財 政 計 法 決 算 法 與 審 計 法 ) 審 計 應 用 法 規 ( 包 括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 財 報 分 析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應 用 法 規 ( 包 括 經 濟 與 預 算 法 會 計 成 本 效 益 法 決 算 法 分 析 審 計 法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 立 法 程 序 與 技 術 行 政 法 刑 法 15:40 17:40 9:00 11:00 13:10 15:10 17:10 19:10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政 府 會 計 審 計 政 府 會 ( 包 括 政 府 計 審 計 ) 公 共 管 理 審 計 ( 包 括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審 計 ) 商 事 法 貿 易 政 策 與 法 規 國 際 公 法 經 濟 商 事 法 ( 包 括 貿 易 救 濟 法 規 ) 行 政 行 政 法 刑 法 行 政 行 政 法 貨 幣 銀 行 公 平 交 易 法 公 共 經 濟 經 濟 概 論 與 財 政 概 論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保 障 考 績 懲 戒 交 代 行 政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保 障 考 績 懲 戒 交 代 行 政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經 濟 商 事 法 行 政 法 經 濟 產 業 經 濟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法 規 刑 事 訴 訟 法 心 理 統 計 行 銷 58

65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時 間 227 工 業 行 政 228 商 業 行 政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工 業 管 理 民 法 13:00 15:40 15:00 16:40 9:00 11:00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貨 幣 銀 行 13:00 15:00 計 算 機 概 論 229 農 業 行 政 農 業 發 展 農 業 概 論 行 政 法 與 政 策 230 漁 業 行 政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消 費 者 保 護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英 文 ) 漁 業 法 規 ( 包 括 漁 業 法 漁 港 法 漁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民 法 民 法 比 較 政 府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西 班 牙 文 ) 比 較 政 府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德 文 ) 比 較 政 府 僑 務 行 政 ( 選 試 法 文 ) 比 較 政 府 行 政 法 經 濟 15:40 17:40 9:00 11:00 13:10 15:10 17:10 19:10 管 理 ( 包 括 策 略 產 業 經 濟 規 劃 與 計 畫 統 計 管 理 ) 農 業 經 濟 水 產 概 論 行 政 法 漁 業 管 理 公 平 交 易 法 行 政 法 訴 願 法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行 政 行 政 法 經 濟 證 券 交 易 法 公 司 法 農 產 運 銷 統 計 國 際 關 係 及 談 判 智 慧 財 產 法 規 ( 包 括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及 著 作 權 法 ) 消 費 者 行 為 僑 務 行 政 行 政 法 經 濟 國 際 關 係 僑 務 行 政 行 政 法 經 濟 國 際 關 係 僑 務 行 政 行 政 法 經 濟 國 際 關 係 僑 務 行 政 行 政 法 經 濟 國 際 關 係 英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法 規 (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協 定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商 品 標 示 法 英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西 班 牙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德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法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59

66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時 間 237 衛 生 行 政 238 醫 務 管 理 239 環 保 行 政 240 地 政 博 物 館 管 理 ( 選 試 英 文 )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衛 生 行 政 ( 包 括 衛 生 教 育 及 公 共 溝 通 ) 醫 療 機 構 財 務 與 品 質 管 理 環 保 行 政 民 法 ( 包 括 總 則 物 權 親 屬 與 繼 承 ) 博 物 館 導 論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 選 試 英 文 ) 技 術 服 務 243 交 通 行 政 244 運 輸 規 劃 觀 光 行 政 ( 選 試 觀 光 英 語 ) 觀 光 觀 光 行 政 245 ( 選 試 觀 光 日 語 ) 觀 光 246 航 運 行 政 海 運 9:00 11:00 食 品 與 環 境 衛 生 13:00 15:00 15:40 17:40 醫 用 微 生 物 及 免 疫 衛 生 法 規 與 倫 理 流 行 病 醫 療 機 構 組 織 與 人 醫 療 資 訊 經 濟 力 資 源 管 系 統 理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土 地 登 記 土 地 法 規 本 國 文 化 史 圖 書 資 訊 運 輸 管 理 觀 光 行 銷 觀 光 行 銷 航 業 經 營 管 理 9:00 11:00 13:10 15:10 17:10 19:10 生 物 統 計 醫 療 制 度 生 物 統 計 與 衛 生 法 與 流 行 規 病 水 污 染 與 土 壤 污 染 環 境 科 防 治 土 地 經 濟 土 地 政 策 社 會 教 育 博 物 館 管 世 界 藝 術 理 論 與 實 務 理 史 圖 書 館 管 理 運 輸 觀 光 行 政 與 法 規 觀 光 行 政 與 法 規 港 埠 經 營 管 理 讀 者 服 務 運 輸 經 濟 觀 光 資 源 規 劃 觀 光 資 源 規 劃 物 流 運 籌 管 理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防 制 不 動 產 估 價 英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資 訊 系 統 英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與 資 訊 檢 譯 與 應 用 文 索 ) 交 通 政 策 交 通 行 政 旅 運 經 營 旅 運 經 營 航 運 與 港 埠 政 策 觀 光 英 語 觀 光 日 語 航 港 法 規 60

67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時 間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 農 業 技 術 作 物 生 理 248 農 業 機 械 熱 力 249 林 業 技 術 樹 木 250 園 藝 果 樹 與 蔬 菜 作 物 9:00 11:00 農 業 機 械 林 政 園 藝 植 物 生 理 13:00 15:00 作 物 生 產 概 論 農 業 動 力 土 壤 15:40 17:40 農 產 加 工 森 林 生 態 ( 包 括 保 育 林 育 ) 園 藝 原 理 花 卉 與 造 園 9:00 11:00 作 物 育 種 應 用 力 森 林 經 營 園 產 品 處 理 及 加 工 13:10 15:10 17:10 19:10 試 驗 設 計 農 業 機 電 與 控 制 林 產 園 藝 作 物 繁 殖 與 育 種 技 術 251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252 自 然 保 育 253 土 木 工 程 254 農 業 昆 蟲 保 育 生 物 結 構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規 劃 工 程 技 師 及 養 護 管 理 255 結 構 工 程 行 政 法 工 程 契 約 營 建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結 構 農 業 藥 劑 生 態 土 壤 力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 土 壤 力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 昆 蟲 分 類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普 通 生 物 自 然 保 護 ( 包 括 分 區 經 營 管 自 然 資 源 類 ) 理 經 營 管 理 工 程 力 ( 包 括 流 體 力 與 材 料 力 ) 工 程 力 ( 包 括 流 體 力 與 材 料 力 ) 鋼 筋 混 凝 土 與 設 測 量 計 鋼 筋 混 凝 土 與 設 鋼 結 構 設 計 計 植 物 病 害 防 治 與 害 蟲 防 治 保 育 法 規 ( 包 括 國 際 公 約 ) 營 建 管 理 與 工 程 材 料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與 耐 震 設 計 61

68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時 間 256 水 利 工 程 257 環 境 工 程 258 建 築 工 程 公 職 建 築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262 機 械 工 程 263 航 空 器 維 修 264 汽 車 工 程 265 電 力 工 程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水 資 源 工 程 環 境 化 與 環 境 微 生 物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都 市 及 區 域 政 策 植 生 工 程 熱 力 航 空 發 動 機 基 本 原 理 熱 力 工 程 數 9:00 11:00 土 壤 力 ( 包 括 基 礎 水 文 工 程 ) 13:00 15:00 15:40 17:40 流 體 力 水 處 理 工 程 環 境 規 劃 ( 包 括 相 流 體 力 與 管 理 關 法 規 ) 營 建 法 規 建 管 行 政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土 地 使 用 計 劃 集 水 區 經 營 與 水 文 機 械 設 計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建 管 行 政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設 計 土 壤 沖 蝕 原 理 與 控 制 機 械 設 計 機 動 電 路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劃 理 論 9:00 11:00 渠 道 水 力 13:10 15:10 17:10 19:10 營 建 管 理 與 工 程 材 料 廢 棄 物 處 空 氣 污 染 理 工 程 與 噪 音 控 制 技 術 ( 包 括 相 關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法 規 ) 建 築 營 造 與 估 價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劃 法 令 與 制 度 坡 地 穩 定 與 崩 塌 地 水 土 保 持 治 理 工 程 工 程 工 程 力 ( 包 括 靜 力 動 力 流 體 力 自 動 控 制 與 材 料 力 ) 建 築 設 計 都 市 經 濟 與 工 程 概 論 坡 地 保 育 規 劃 與 設 計 機 械 製 造 ( 包 括 機 械 材 料 ) 定 翼 機 及 航 空 儀 電 航 空 器 電 航 空 器 液 旋 翼 機 基 本 原 理 系 統 氣 系 統 壓 系 統 計 算 機 概 論 汽 車 動 力 機 及 底 盤 電 子 應 用 力 電 工 電 機 機 械 電 力 系 統 62

69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時 間 266 電 子 工 程 267 電 信 工 程 268 資 訊 處 理 269 核 子 工 程 270 輻 射 安 全 271 化 工 程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275 環 境 檢 驗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工 程 數 工 程 數 資 通 網 路 工 程 熱 力 輻 射 防 護 法 規 食 品 風 險 分 析 與 管 理 ( 包 括 食 品 危 害 分 析 與 重 要 管 制 點 理 論 及 實 務 應 用 ) 實 驗 室 生 物 安 全 暨 品 質 管 理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食 品 安 全 與 衛 生 法 規 行 政 法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行 政 法 醫 事 檢 驗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環 境 化 與 環 境 微 生 物 電 路 電 路 9:00 11:00 13:00 15:00 計 算 機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程 式 語 言 資 料 結 構 核 能 概 論 輻 射 安 全 儀 器 分 析 食 品 化 微 積 分 與 微 分 方 程 放 射 物 理 電 子 電 子 15:40 17:40 系 統 專 案 管 理 電 磁 電 磁 9:00 11:00 資 料 庫 應 用 13:10 15:10 17:10 19:10 半 導 體 工 程 通 信 與 系 統 資 訊 管 理 與 資 通 安 全 原 子 物 理 核 工 原 理 輻 射 度 量 輻 射 應 用 及 其 防 護 輻 射 劑 量 化 程 序 物 理 化 工 業 ( 包 括 ( 包 括 化 工 有 機 化 質 能 均 衡 ) 熱 力 ) 食 品 加 工 儀 器 分 析 分 析 化 食 品 微 生 物 廢 棄 物 檢 驗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水 質 檢 驗 輻 射 度 量 化 反 應 工 程 生 物 統 計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驗 與 噪 音 測 定 63

70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276 地 質 時 間 277 採 礦 工 程 278 測 量 製 圖 279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280 藥 事 281 公 職 藥 師 282 交 通 技 術 283 航 海 技 術 284 輪 機 技 術 285 氣 象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水 文 地 質 選 礦 誤 差 理 論 與 實 務 大 地 測 量 ( 包 括 測 量 平 差 法 ) 行 政 法 土 地 測 量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調 劑 與 臨 床 藥 查 驗 登 記 行 政 法 審 查 相 關 藥 事 管 理 法 規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運 輸 規 劃 航 海 內 燃 機 氣 候 ( 包 括 氣 象 統 計 ) 地 形 9:00 11:00 13:00 15:00 普 通 地 質 地 層 15:40 17:40 9:00 11:00 構 造 地 質 礦 山 評 估 與 礦 場 設 普 通 地 質 石 油 探 採 採 礦 計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土 地 法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 法 規 ) 13:10 15:10 17:10 19:10 礦 物 與 岩 石 礦 物 與 岩 石 測 量 航 空 測 量 ( 包 括 地 籍 與 遙 感 地 圖 測 量 ) 探 測 藥 物 分 析 與 生 藥 藥 理 與 藥 劑 藥 物 治 療 藥 事 行 政 ( 包 括 生 物 ( 包 括 中 藥 藥 物 化 與 法 規 藥 劑 ) ) 交 通 工 程 運 輸 船 藝 渦 輪 機 天 氣 ( 包 括 天 氣 分 析 與 天 氣 預 報 ) 航 行 設 備 輔 機 大 氣 測 計 ( 包 括 傳 統 觀 測 與 遙 測 ) 交 通 安 全 交 通 控 制 統 計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海 事 英 文 航 港 法 規 船 用 電 與 自 動 控 輪 機 管 理 制 與 安 全 船 舶 法 規 應 用 數 ( 包 括 微 積 大 氣 動 力 分 微 分 方 程 與 向 量 分 析 ) 大 氣 物 理 ( 包 括 大 氣 輻 射 與 雲 物 理 ) 64

71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時 間 技 藝 ( 選 試 陶 瓷 )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圖 技 藝 ( 選 試 木 竹 器 ) 技 藝 ( 選 試 金 屬 ) 技 藝 ( 選 試 染 織 ) 290 工 業 設 計 291 衛 生 技 術 公 職 護 理 師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職 營 養 師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圖 圖 圖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臨 床 心 理 實 務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 包 括 食 品 營 養 及 衛 生 安 全 ) 傳 染 病 及 流 行 病 13:00 15:40 15:00 16:40 人 因 工 程 ( 包 括 人 體 工 )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行 政 法 衛 生 行 政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行 政 法 臨 床 心 理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行 政 法 食 品 營 養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行 政 法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9:00 11:00 藝 術 概 論 藝 術 概 論 藝 術 概 論 藝 術 概 論 工 業 設 計 概 論 生 物 技 術 13:00 15:00 工 藝 材 料 工 藝 材 料 工 藝 材 料 工 藝 材 料 產 品 造 形 ( 包 括 造 形 原 理 色 彩 美 ) 美 美 美 美 15:40 17:40 材 料 及 製 造 程 序 ( 包 括 金 屬 及 塑 膠 ) 9:00 11:00 基 本 設 計 基 本 設 計 基 本 設 計 基 本 設 計 13:10 15:10 17:10 19:10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陶 瓷 )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木 竹 器 )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金 屬 )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染 織 ) 設 計 方 法 產 品 設 計 醫 用 微 生 物 及 免 疫 衛 生 行 政 公 共 衛 生 生 物 統 計 與 法 規 65

72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時 間 296 消 防 技 術 297 漁 業 技 術 298 養 殖 技 術 299 畜 牧 技 術 300 公 職 獸 醫 師 301 工 業 工 程 302 工 業 安 全 303 醫 工 程 304 環 保 技 術 305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消 防 法 規 漁 具 13:00 15:40 15:00 16:40 魚 類 生 理 動 物 生 理 與 解 剖 獸 醫 病 理 與 獸 醫 實 驗 診 斷 人 因 工 程 人 因 工 程 工 程 數 環 境 化 與 環 境 微 生 物 航 空 駕 駛 ( 選 試 直 昇 機 飛 行 航 空 氣 象 原 理 ) 火 災 9:00 11:00 水 產 概 論 13:00 15:00 15:40 17:40 9:00 11:00 13:10 15:10 17:10 19:10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計 危 險 物 品 災 害 防 救 與 檢 修 管 理 計 畫 與 應 消 防 變 水 產 資 源 水 產 概 論 水 產 養 殖 動 物 營 養 動 物 育 種 獸 醫 傳 染 動 物 保 護 病 與 公 共 與 防 檢 疫 衛 生 法 規 作 業 研 究 漁 法 飼 料 與 餌 料 豬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 用 ) 漁 場 ( 包 括 漁 生 物 統 計 海 況 ) 魚 病 乳 牛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 用 ) 生 物 統 計 家 禽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 用 ) 工 程 統 計 與 品 質 工 程 經 濟 生 產 計 劃 管 制 與 管 制 設 施 規 劃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 包 括 衛 生 法 規 概 論 安 全 工 程 應 用 統 計 ) 醫 儀 表 及 測 量 環 境 衛 生 航 行 醫 工 程 概 論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直 昇 機 飛 行 原 理 生 物 輸 送 原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技 術 醫 用 電 子 環 境 科 機 電 防 護 與 防 火 防 爆 生 物 材 料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飛 航 管 制 ( 包 括 飛 航 載 重 平 衡 陸 空 通 信 規 則 ) 66

73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306 日 期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類 科 時 間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13:00 9:00 11:00 航 空 駕 駛 ( 選 試 飛 機 飛 行 原 航 空 氣 象 理 ) 307 景 觀 308 生 物 技 術 附 註 13:00 15:40 15:00 16:40 景 觀 植 物 與 景 觀 生 態 生 物 化 航 行 9:00 11:00 景 觀 概 論 生 物 技 術 13:00 15:00 飛 機 飛 行 原 理 景 觀 行 政 與 法 規 生 物 15:40 17:40 9:00 11:00 13:10 15:10 17:10 19:10 飛 航 管 制 ( 包 括 飛 航 載 重 平 衡 陸 空 通 信 規 則 ) 景 觀 規 劃 景 觀 工 程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微 生 物 有 機 化 免 疫 一 7 月 6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國 文 法 知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國 文 科 作 文 驗 之 配 分 比 重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占 20% 測 驗 占 20% 四 法 知,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計 50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及 試 題 數,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緒 論 各 占 30%( 各 15 題, 每 題 2 分 ), 英 文 占 40%(20 題, 每 題 2 分 ), 時 間 1 小 時 五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國 文 之 作 文 及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六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科 目, 時 間 為 1 小 時, 建 築 工 程 類 科 之 建 築 設 計, 景 觀 類 科 之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及 技 藝 類 科 之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時 間 為 6 小 時, 工 業 設 計 類 科 之 產 品 設 計 時 間 為 4 小 時, 其 餘 各 科 目 時 間 為 2 小 時 建 築 設 計 與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除 供 給 所 需 圖 板 外, 製 圖 用 具 由 應 考 人 自 備, 但 不 得 使 用 透 明 稿 紙, 並 請 自 備 點 心 飲 料 七 技 藝 類 科 第 8 節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陶 瓷 )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木 竹 器 )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金 屬 ) 產 品 設 計 實 務 ( 選 試 染 織 ) 科 目 係 採 實 地 方 式,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八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九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67

74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未 研 訂 命 題 大 綱 科 目 一 覽 表 類 科 等 級 序 號 科 目 適 用 類 科 備 註 公 平 交 易 管 理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商 業 行 政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律 廉 政 財 經 廉 政 戶 政 高 考 三 級 1 公 平 交 易 法 公 平 交 易 管 理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2 公 司 法 商 業 行 政 3 證 券 交 易 法 商 業 行 政 4 訴 願 法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5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商 品 標 示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6 7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保 障 考 績 懲 戒 交 代 行 政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移 民 政 策 與 法 規 ( 包 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護 照 條 例 及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條 例 ) 法 律 廉 政 財 經 廉 政 戶 政 附 件 四 部 分 法 規 性 質 科 目, 因 科 目 名 稱 已 界 定 範 圍, 不 另 研 訂 命 題 大 綱 8 國 籍 與 戶 政 法 規 ( 包 括 國 籍 法 戶 籍 法 姓 名 條 例 及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適 用 法 ) 戶 政 航 空 駕 駛 高 考 三 級 9 直 昇 機 飛 行 原 理 航 空 駕 駛 部 分 科 目 因 應 試 科 目 名 稱 修 正, 10 飛 機 飛 行 原 理 航 空 駕 駛 尚 未 建 立 命 題 大 綱 68

75 附 件 五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主 站 )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應 考 須 知 後, 依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請 依 步 驟 指 示 選 擇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及 設 定 密 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七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九 登 錄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並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履 歷 表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書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費 憑 證 黏 貼 於 履 歷 表 背 面 上 方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十 產 生 的 報 名 書 表, 如 報 名 序 號 條 碼 變 成 灰 色 長 方 格 時, 請 移 除 重 新 安 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 上 版 本, 請 再 至 會 員 專 區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重 新 開 啟 並 列 印 十 一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3 年 3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69

76 十 二 報 名 表 件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 在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前, 請 務 必 再 次 檢 查 報 考 之 考 區 等 級 類 科, 如 發 現 確 實 報 考 錯 誤, 請 登 入 會 員 專 區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註 銷, 並 重 新 報 名 ;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更 換 報 考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十 三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並 已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將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依 照 表 件 編 號 裝 入,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四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五 家 中 沒 有 上 網 或 印 表 設 備 時, 該 怎 麼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呢?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本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考 人 參 用 : ( 一 )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公 告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上 網 費 用 原 則 約 為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 三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四 )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 五 )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70

77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 t t p : /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h t t p : / / r e g i s t e r. m o e x. g o v. t w ( 主 站 )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訖 時 間 : 自 103 年 3 月 21 日 零 時 起 至 3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止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線 上 繳 費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或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報 名 履 歴 表 請 貼 妥 1 吋 彩 色 相 片,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上 方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B4 標 準 大 型 信 封, 並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完 成 繳 費 者,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71

78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六 壹 繳 款 方 式 : 本 項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自 行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任 選 一 種 通 路 辦 理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四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五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六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七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上 方,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憑 證 ) 貳 繳 款 流 程 ( 一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1. ATM 操 作 流 程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三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72

79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 如 右 圖 )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它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五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DesktopDefault.aspx )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d83 卡 卡 融 卡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融 卡 密 碼 繳 款 證 明 73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68 頁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03 01 07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16 二 102 7 25 四 102 7 26 五 102 9 23 一 102 10 5 6 六 日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