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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 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應 考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2. 第 一 試 應 試 科 目 綜 合 法 學 ( 一 ) 之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及 綜 合 法 學 ( 二 ) 之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等 6 子 科 目 部 分 試 題 採 複 選 題 型,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頁 3. 第 二 試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第 9-11 頁 及 第 頁 4. 考 試 期 間 時 值 颱 風 季 節,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5. 本 考 試 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不 適 用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優 惠 措 施 6.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網 址 :

2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下 載 二 四 五 六 日 第 一 試 報 名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5 年 5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2. 須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如 於 7 月 29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寄 發 第,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試 入 或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場 證 寄 第 一 試 筆 試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20 分 鐘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提 早 進 場 就 座 2. 請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日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四 期 限 1.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2.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3.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1. 考 試 日 程 表 2.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考 畢 試 題 ( 含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 申 請 程 序 參 見 考 選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或 本 須 知 第 頁 三 四 一 榜 示 暨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ㄧ 第 一 試 榜 示 二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三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未 收 到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查 詢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至 國 家 複 查 成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 因 9 績 月 17 日 為 星 期 六, 爰 系 統 受 理 延 至 9 月 19 日 中 午 12 時 止 ) 1.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2.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請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請 接 下 頁

3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下 載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5 年 9 月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三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2.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法 報 名 2. 經 本 (105) 年 第 一 試 考 試 錄 取 者 3.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第 二 試 採 無 紙 化 報 名, 請 於 報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名 期 間 內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並 繳 費, 4.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第 二 試 無 須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二 報 名 3. 前 經 本 部 核 准 第 一 試 考 試 ( 或 部 分 科 目 ) 免 試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並 繳 費, 並 須 於 105 年 9 月 21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寄 發 第 如 於 10 月 15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二 六 日 一 二 試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1.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20 分 鐘 第 二 試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提 筆 試 早 進 場 就 座 2. 請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一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五 期 限 三 四 一 1. 第 二 試 榜 示 榜 示 暨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複 查 成 績 2.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3.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未 收 到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 因 106 年 1 月 7 日 為 星 期 六, 爰 系 統 受 理 延 至 1 月 9 日 中 午 12 時 止 ) 1. 考 試 日 程 表 2.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考 畢 試 題 ( 含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 申 請 程 序 參 見 考 選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或 本 須 知 第 頁 1.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2.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請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4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報 名 流 程... 2 參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3 肆 應 考 資 格... 3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4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4 柒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8 捌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9 玖 試 題 疑 義 拾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拾 壹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拾 參 應 考 人 以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肆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柒 常 見 Q&A 附 件 1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2 應 試 科 目 表 附 件 3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4 應 考 資 格 相 關 案 例 附 件 5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6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附 件 7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9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件 11 第 二 試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及 用 筆 示 範 說 明... 46

5 請 應 考 人 特 別 注 意 : 一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服 務 期 間, 第 一 試 自 105 年 5 月 3 日 起 至 5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第 二 試 自 105 年 9 月 14 日 起 至 9 月 20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並 於 各 該 截 止 日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逾 時 無 法 報 名, 請 應 考 人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二 報 名 第 一 試 應 考 人 及 適 用 第 一 試 考 試 ( 或 部 分 科 目 ) 免 試 資 格 報 名 第 二 試 應 考 人,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務 必 再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且 須 分 別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105 年 9 月 21 日 前 ( 均 含 當 日 )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應 考 人 如 未 依 規 定 於 上 述 期 限 內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本 部 將 予 以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三 105 年 本 考 試 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考 試 第 一 試 同 時 舉 行, 並 採 同 一 試 題, 因 2 項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略 有 不 同, 第 一 試 錄 取 標 準 係 依 其 第 一 試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分 別 計 算,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於 報 名 第 一 試 時, 審 慎 考 量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是 否 同 時 參 加 2 項 考 試 ( 擇 定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類 科 ) 或 僅 1 項 考 試 ( 擇 定 司 法 官 或 律 師 類 科 ); 惟 如 係 擇 定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類 科, 經 審 核 結 果 僅 符 合 司 法 官 或 律 師 其 中 之 一 資 格 時, 由 本 部 逕 依 所 符 合 者 更 改 應 試 之 類 科,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第 一 試 考 試 成 績 達 各 該 考 試 第 一 試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第 一 試 報 名 時 擇 定 及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之 考 試 別 報 名 第 二 試 若 應 考 人 同 時 報 考 本 2 項 考 試 且 均 達 各 該 考 試 第 一 試 錄 取 標 準, 得 分 別 應 各 該 考 試 第 二 試 惟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實 施 選 試 科 目,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時,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審 慎 擇 定 1 科 選 試 科 目, 以 免 造 成 事 後 爭 議, 影 響 自 身 之 權 益 選 試 科 目 一 經 擇 定,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五 第 二 試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9 頁 至 第 11 頁 及 第 46 頁 至 第 50 頁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日 期 第 一 試 為 1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起 1. 應 第 一 試 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5 年 5 至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務 須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 含 當 日, 第 二 試 為 105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起 至 9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2. 應 第 二 試 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5 年 9 月 20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3. 經 本 (105) 年 第 一 試 考 試 錄 取 者, 第 二 試 採 無 紙 化 報 名,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並 繳 費, 無 須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4. 前 經 本 部 核 准 第 一 試 考 試 ( 或 部 分 科 目 ) 免 試 者, 請 於 第 二 試 報 名 期 間 內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並 繳 費, 並 須 於 105 年 9 月 21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寄 發 入 場 證 日 期 第 一 試 入 場 證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22 日 寄 發, 第 二 試 入 場 證 預 定 於 105 年 10 月 11 日 寄 發, 由 本 部 委 託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如 於 7 月 29 日 尚 未 收 到 第 一 試 入 場 證, 或 於 10 月 15 日 尚 未 收 到 第 二 試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 電 話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20 頁 )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本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影 響 入 場 應 試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1

6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考 試 日 期 第 一 試 :105 年 8 月 6 日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3 第 二 試 :105 年 10 月 22 日 至 23 日 公 布 測 驗 式 第 一 試 :105 年 8 月 7 日 試 題 答 案 日 第 二 試 :105 年 10 月 24 日 期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項 下 查 閱 試 題 疑 義 提 第 一 試 :105 年 8 月 7 日 至 8 月 11 日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詳 見 本 須 知 玖 試 出 期 限 第 二 試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至 10 月 28 日 題 疑 義 榜 示 日 期 第 一 試 : 預 定 105 年 9 月 7 日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貳 報 名 流 程 第 二 試 : 預 定 105 年 12 月 28 日 預 定 於 各 試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第 一 試 : 自 105 年 9 月 8 日 至 9 月 19 日 中 午 12 時 止 第 二 試 : 自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至 106 年 1 月 9 日 中 午 12 時 止 預 定 於 106 年 1 月 底 寄 發 考 選 部 將 另 函 通 知 及 格 人 員 繳 交 證 書 費, 並 由 考 試 院 收 到 款 項 後, 逕 行 寄 發 及 格 證 書 議 而 定 1. 請 應 考 人 填 報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以 免 郵 誤 2.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不 予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應 考 人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查 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 原 申 請 期 間 末 日 為 星 期 六, 爰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延 至 次 星 期 一 之 中 午 12 時 止 ) 2. 詳 見 本 須 知 拾 壹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實 際 發 證 日 期 須 俟 本 考 試 典 試 及 試 務 辦 理 情 形 報 經 考 試 院 會 議 核 備 後, 始 予 寄 發 一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二 本 考 試 均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作 業, 不 需 購 買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主 站 : 應 考 人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分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主 站 ) 分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下 載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款 單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 ),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附 件 7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分 站 : 2

7 參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一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二 考 試 地 點 : ( 一 ) 第 一 試 考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3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 第 二 試 設 臺 北 及 高 雄 2 考 區 各 試 區 地 點 另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通 知, 並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不 另 刊 登 報 紙 ) ( 二 )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第 一 試 定 於 105 年 8 月 5 日 在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3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第 二 試 定 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 在 臺 北 及 高 雄 2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本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辦 理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1 二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應 考 人 如 有 各 種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充 任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不 得 應 考 茲 摘 錄 律 師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應 考 人 如 有 各 該 情 事 之 一 者, 請 審 慎 考 慮 是 否 報 名 本 考 試 : ( 一 ) 曾 受 1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裁 判 確 定, 並 依 其 罪 名 足 認 其 已 喪 失 執 行 律 師 之 信 譽, 經 律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懲 戒 除 名 但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緩 刑 期 滿 而 未 經 撤 銷 或 因 過 失 犯 罪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其 他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 三 )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而 受 撤 職 處 分, 其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或 現 任 公 務 人 員 而 受 休 職 停 職 處 分, 其 休 職 停 職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 四 )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勝 任 律 師 職 務 ( 五 )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 六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四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3

8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一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2,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3 二 有 關 本 考 試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之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項 下 查 詢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應 繳 費 件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試 為 新 臺 幣 800 元 ( 含 僅 報 考 律 師 類 科 或 同 時 報 考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類 科 ) 第 二 試 為 新 臺 幣 1,500 元 ( 包 括 手 續 費 寄 發 入 場 證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等 郵 資 ) 1. 繳 費 方 式 : (1) 本 次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或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等 報 名 費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應 考 人 必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 )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3) 有 關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8 2. 退 費 規 定 :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9 之 肆 退 費 作 業 1. 最 近 1 年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照 片 1 張 2.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考 區 類 科, 並 固 貼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指 定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各 1 份 報 名 履 歷 表 1 張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請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處, 不 可 遺 漏 2.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者, 依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條 例 規 定,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影 本,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駐 外 館 處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須 含 國 籍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護 照 號 碼 ) 影 本 3. 外 國 人 無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者, 請 貼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一 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注 意 : 應 考 人 於 列 印 報 名 履 歷 表 後,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應 考 類 科 等 內 容 之 正 確 性, 以 免 錯 誤 1. 按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第 1 2 款 ) (2)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暨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第 3 款 ) (3)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第 4 款 ) (4) 如 係 以 本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2 款 規 定 資 格 報 考, 尚 須 繳 驗 相 關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應 考 人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名 稱, 若 與 本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且 無 案 例 時,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憑 以 審 查 ( 註 : 案 例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附 件 4) 4

9 2. 暫 准 報 名 : (1)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能 於 考 試 報 名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一 律 繳 交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加 蓋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或 由 學 校 出 具 臨 時 畢 業 證 明 正 本 ) 及 本 須 知 附 件 6 之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暫 代 繳 驗 ;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須 於 105 年 7 月 21 日 前 ( 寄 發 入 場 證 前 ) 傳 真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 傳 真 電 話 : ; 郵 寄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不 克 於 上 開 日 期 郵 寄 者, 至 遲 應 於 105 年 8 月 6 日 第 1 節 考 試 前 補 驗,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2) 以 修 習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及 學 分 資 格 報 名, 而 未 能 於 考 試 報 名 前 取 得 成 績 單 ( 或 學 分 證 明 ) 者, 需 先 繳 驗 已 取 得 相 關 學 科 及 學 分 之 在 校 成 績 單 ( 或 學 分 證 明 ) 及 本 須 知 附 件 6 之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暫 代 繳 驗 ;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所 欠 缺 學 科 及 學 分 之 在 校 成 績 單 ( 或 學 分 證 明 ), 並 應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前 依 上 述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補 繳, 經 審 查 合 格,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3) 凡 經 暫 准 報 名 者, 應 補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如 未 於 前 開 期 限 寄 ( 傳 ) 送 至 本 部, 或 經 本 部 審 核 不 合 格 者, 均 認 定 為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且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如 已 入 場 應 試,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無 效 又 第 一 試 如 係 報 考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類 科 者, 經 審 核 結 果 僅 符 合 司 法 官 或 律 師 其 中 之 一 資 格 時, 由 本 部 逕 依 所 符 合 者 更 改 其 應 試 之 類 科,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3.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4. 以 上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除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臨 時 畢 業 證 明 須 繳 驗 正 本 外,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繳 驗 之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5.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有 偽 造 或 變 更 之 情 事 者,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處 理,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二 下 載 及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 一 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並 請 就 各 項 報 名 書 表 內 容 詳 加 核 對 是 否 正 確 ( 尤 其 考 區 類 科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地 址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應 考 資 格 各 欄 則 以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有 關 者 填 入 ( 二 ) 報 名 書 表 填 妥 後, 務 請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逐 一 詳 細 檢 查,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平 整 裝 入 B4 大 小 標 準 信 封 上, 切 勿 摺 疊 ( 如 下 圖 示 ) ( 右 上 角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履 歷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報 名 書 表 須 以 掛 號 郵 寄, 如 以 平 信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致 無 法 報 名,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5

10 ( 四 ) 應 考 人 於 寄 出 報 名 書 表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務 請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專 函 函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申 請 表 格 式 如 本 須 知 附 件 5),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於 申 請 表 中 貼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並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以 便 查 對 登 記, 查 詢 時 亦 同 應 考 人 申 請 變 更 資 料 如 未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五 ) 報 名 截 止 前, 應 考 人 如 有 報 名 疑 義 或 補 繳 證 件 等 事 宜, 可 先 查 閱 本 須 知 第 拾 柒 項 常 見 Q&A, 如 仍 有 疑 問, 請 撥 電 話 : 轉 分 機 洽 詢 ; 傳 真 :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者,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本 部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詳 如 附 件 10)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6

11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先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再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試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7

12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0)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身 心 障 礙 別 及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欄 註 明, 並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簽 名 欄 簽 名 ( 四 ) 本 考 試 提 供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計 有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及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 音 庫 有 IQ Annie IQ John IQ Cherry ITRI Bruce(PU) ITRI Theresa(PU) ScanSoft Jennifer_Dri20_16KHz ScanSoft Mei-LING_Dri20_16KHz) 等 5 項, 如 符 合 第 6 點 規 定 且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者,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磁 片 或 光 碟 一 併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俾 利 事 先 安 裝 應 考 人 自 備 之 軟 體 如 與 本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考 試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四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所 繳 報 名 費 件 不 全 者,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應 考 人 接 獲 考 選 部 以 上 述 電 子 送 達 方 式 或 書 函 通 知 補 件, 請 儘 速 於 限 定 之 期 日 內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逾 時 仍 未 補 齊 費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2.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務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105110exam@mail.moex.gov.tw 2.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柒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8

13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捌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申 論 式 試 卷 採 行 線 上 閱 卷, 請 應 考 人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依 據 國 家 考 試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申 論 式 試 卷 之 線 上 閱 卷, 指 將 應 考 人 作 答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經 由 文 件 掃 描 設 備 產 生 試 卷 影 像 檔, 由 閱 卷 委 員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評 閱 三 考 試 時, 應 考 人 應 檢 查 試 卷 封 面 上 之 考 試 名 稱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入 場 證 編 號 節 次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四 試 卷 應 保 持 完 整 清 潔, 切 勿 開 拆 裁 割 毀 損 試 卷 封 面 及 內 頁 入 場 證 號 碼 ( 座 號 ) 條 碼 均 不 得 污 損 破 壞 或 塗 改 五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0.5mm~0.7mm 之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或 螢 光 筆 應 考 人 更 正 作 答 內 容 時,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9

14 六 試 卷 頁 數 有 限, 應 依 題 數 配 分 等 妥 善 分 配 作 答, 如 不 敷 使 用 時, 不 再 提 供 其 他 用 紙 答 案 書 寫 方 式, 應 以 西 式 橫 書 ( 由 左 至 右 ) 作 答 七 應 考 人 書 寫 劃 記 題 號 及 作 答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作 答 時, 應 依 規 定 於 書 寫 題 號 區 書 寫 題 號, 並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1 至 10 個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依 題 號 劃 記,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1 ( 二 ) 試 卷 每 頁 均 有 上 下 兩 個 作 答 區, 同 一 作 答 區 僅 能 提 供 同 一 題 作 答, 換 題 時 需 換 作 答 區 作 答,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1 ( 三 ) 一 個 作 答 區 空 間 不 足 時, 應 考 人 得 接 續 將 答 案 寫 入 下 一 作 答 區 中, 不 需 書 寫 題 號, 惟 仍 應 劃 記 題 號,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2 ( 四 ) 試 題 若 有 子 題 時, 應 將 子 題 題 號 標 示 於 作 答 區 內,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2 ( 五 ) 題 號 劃 記 錯 誤 需 更 正 時, 可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注 意 切 不 可 留 有 殘 跡 ( 六 ) 國 文 科 如 僅 列 考 作 文, 作 答 區 可 不 列 題 號, 仍 應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1 之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時 標 點 符 號 應 以 一 個 方 格 為 之 八 作 答 時 應 於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勿 超 出 作 答 區, 並 力 求 字 跡 清 晰 及 字 體 大 小 適 中 ; 超 出 作 答 區 部 分, 不 予 評 閱 計 分 九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及 用 筆 示 範 說 明 請 見 附 件 11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正 確 使 用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 禁 用 鉛 筆 ), 將 方 格 塗 滿,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注 意 不 可 留 有 殘 跡 不 正 確 同 一 作 答 區, 不 可 多 重 作 答 及 劃 記 正 確 同 一 作 答 區 僅 供 同 一 題 作 答, 並 於 劃 記 題 號 方 格 中 劃 記 題 號, 書 寫 題 號 欄 位 中 書 寫 題 號 不 正 確 不 可 於 同 一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兩 題 第 二 題 應 移 至 下 一 頁 之 作 答 區 作 答 圖 1 10

15 正 確 同 一 題 作 答 區 不 足 時, 得 接 續 下 一 作 答 區 作 答, 並 接 續 在 劃 記 題 號 欄 劃 記 同 一 題 號 不 正 確 一 題 僅 要 劃 記 一 個 題 號 第 二 題 僅 需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2 之 方 格 內 劃 記 圖 2 玖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本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次 日 ( 第 一 試 為 105 年 8 月 7 日 ; 第 二 試 為 105 年 10 月 24 日 ), 在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以 筆 試 期 間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三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次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本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受 理 期 限, 第 一 試 為 105 年 8 月 7 日 起 至 8 月 11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第 二 試 為 105 年 10 月 24 日 起 至 10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或 分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具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相 關 資 料, 必 須 載 明 試 題 或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27.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說 明 ) 四 網 路 線 上 申 請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 考 量 網 路 資 源 有 限,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四 )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上 傳 1 頁 資 料, 並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 第 一 試 105 年 8 月 11 日 前 ; 第 二 試 105 年 10 月 28 日 前, 皆 以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 申 論 式 試 題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11

16 科 )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律 師 類 科 試 題 疑 義 ), 並 應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1.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2. 應 試 科 目 題 次 3. 試 題 或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五 一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拾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第 一 試 應 試 科 目 總 分 為 六 百 分, 各 應 試 科 目 占 分 比 重 分 配 與 考 試 時 間 如 下 : ( 一 ) 綜 合 法 學 ( 一 ) 占 三 百 分 : 憲 法 四 十 分 行 政 法 七 十 分 刑 法 七 十 分 刑 事 訴 訟 法 五 十 分 國 際 公 法 二 十 分 國 際 私 法 二 十 分 法 律 倫 理 三 十 分 考 試 時 間 三 小 時, 分 二 節 次 應 試 ( 二 ) 綜 合 法 學 ( 二 ) 占 三 百 分 : 民 法 一 百 分 民 事 訴 訟 法 六 十 分 公 司 法 三 十 分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各 二 十 分 法 學 英 文 三 十 分 考 試 時 間 三 小 時, 分 二 節 次 應 試 三 第 一 試 應 試 科 目 綜 合 法 學 ( 一 ) 之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及 綜 合 法 學 ( 二 ) 之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等 6 子 科 目 部 分 試 題 採 複 選 題 型, 其 題 數 及 占 分 比 如 下 : ( 一 ) 憲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18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14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4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70:30 ( 二 ) 行 政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32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26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6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74.29:25.71 ( 三 ) 刑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32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26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6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74.29:25.71 ( 四 ) 刑 事 訴 訟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23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19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4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76:24 ( 五 ) 民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46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8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8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76:24 ( 六 ) 民 事 訴 訟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28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24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4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80:20 複 選 題 之 設 計 與 計 分 方 式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5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2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 二 ) 複 選 題 占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配 分 比 率, 以 不 超 過 30% 為 原 則, 且 試 題 上 註 明 複 選 題 之 題 號 ( 三 ) 第 一 試 採 複 選 題 之 試 題, 每 題 配 分 均 為 3 分 其 計 分 方 式 為, 複 選 題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全 部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2 個 選 項 ( 不 含 2 個 ) 者, 該 題 以 0 分 計 算 ( 複 選 題 計 分 方 式 如 下 表 ) 12

17 複 選 題 計 分 方 式 表 答 題 表 現 每 題 題 分 得 分 每 題 題 分 全 部 答 對 該 題 題 分 三 分 答 錯 一 選 項 該 題 五 分 之 三 題 分 一 點 八 分 答 錯 二 選 項 該 題 五 分 之 一 題 分 零 點 六 分 答 錯 三 選 項 零 分 零 分 答 錯 四 選 項 零 分 零 分 答 錯 五 選 項 零 分 零 分 未 作 答 零 分 零 分 每 題 三 分 四 第 二 試 應 試 科 目 總 分 為 一 千 分, 各 應 試 科 目 占 分 比 重 分 配 與 考 試 時 間 如 下 : ( 一 ) 憲 法 與 行 政 法 占 二 百 分 : 憲 法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行 政 法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憲 法 與 行 政 法 綜 合 題 百 分 之 五 十, 考 試 時 間 三 小 時 ( 二 )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占 三 百 分 : 民 法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民 事 訴 訟 法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綜 合 題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減 輕 應 考 人 負 擔, 本 科 目 分 二 節 次 應 試, 其 中 民 法 為 一 節, 民 事 訴 訟 法 及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綜 合 題 為 一 節, 每 節 次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二 小 時, 合 計 考 試 時 間 四 小 時 ( 三 )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占 二 百 分 : 刑 法 百 分 之 三 十 刑 事 訴 訟 法 百 分 之 三 十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綜 合 題 百 分 之 四 十, 考 試 時 間 三 小 時 ( 四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占 一 百 分 : 公 司 法 百 分 之 五 十 保 險 法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證 券 交 易 法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考 試 時 間 二 小 時 ( 五 ) 智 慧 財 產 法 或 勞 動 社 會 法 或 財 稅 法 或 海 商 法 與 海 洋 法 ( 四 科 任 選 一 科 ) 占 一 百 分, 考 試 時 間 二 小 時 ( 六 ) 國 文 占 一 百 分 ( 作 文 六 十 分 測 驗 四 十 分 ), 考 試 時 間 二 小 時 五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錄 取 人 數 按 應 考 人 第 一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擇 優 錄 取, 計 算 錄 取 人 數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 取, 如 其 尾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均 予 錄 取 六 第 二 試 錄 取 人 數 按 應 考 人 第 二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以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十 二 條 第 六 項 第 五 款 各 該 選 試 科 目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為 及 格 標 準 計 算 錄 取 人 數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 取, 如 其 尾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均 予 錄 取 但 第 二 試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目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除 選 試 科 目 以 外 其 他 各 科 目 合 計 成 績 未 達 全 部 應 考 人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成 績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計 算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拾 壹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第 一 試 預 定 於 105 年 9 月 7 日 榜 示, 第 二 試 預 定 於 105 年 12 月 28 日 榜 示, 並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榜 示 及 格 者, 本 部 並 寄 發 及 格 通 知 函 及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未 收 到, 請 來 電 洽 詢 二 第 二 試 考 試 及 格 者 須 繳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新 臺 幣 512 元 ( 含 手 續 費 12 元 ), 請 儘 速 依 所 附 繳 款 單 辦 理 繳 費, 以 利 作 業 若 係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符 合 免 徵 證 書 費 資 格 者, 亦 請 依 本 部 通 知,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驗 有 效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13

18 冊 影 本 或 載 明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有 效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俾 憑 審 核 三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104 年 8 月 3 日 新 修 正 之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0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以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之 方 式 辦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期 限 : ( 一 ) 應 考 人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或 分 站 ( 點 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系 統 送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修 改 或 刪 除 ),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每 次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 三 ) 申 請 及 繳 費 期 限 : 1. 第 一 試 : 自 105 年 9 月 8 日 起 至 9 月 19 日 中 午 12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 因 原 申 請 期 限 之 末 日 9 月 17 日 為 星 期 六, 爰 系 統 受 理 延 至 9 月 19 日 中 午 12 時 止 ), 並 於 105 年 9 月 20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2. 第 二 試 : 自 105 年 12 月 29 日 起 至 106 年 1 月 9 日 中 午 12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 因 原 申 請 期 限 之 末 日 106 年 1 月 7 日 為 星 期 六, 爰 系 統 受 理 延 至 1 月 9 日 中 午 12 時 止 ), 並 於 106 年 1 月 10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五 依 典 試 法 第 26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或 閱 覽 其 試 卷 應 考 人 閱 覽 試 卷 不 得 有 抄 寫 複 印 攝 影 讀 誦 錄 音 或 其 他 各 種 複 製 行 為 閱 覽 試 卷 之 方 式 範 圍 申 請 期 限 收 費 及 相 關 程 序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 上 開 應 考 人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辦 法, 業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發 布, 惟 其 施 行 日 期 另 定 之, 俟 施 行 後 始 配 合 實 施 ) 六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本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本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二 第 一 試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第 二 試 除 國 文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外, 其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須 以 2B 鉛 筆 並 請 依 照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作 答 三 第 二 試 應 試 科 目 除 國 文 以 外, 其 他 各 應 試 法 律 科 目 考 試 時, 附 發 各 該 科 單 科 本 法 律 條 文 供 應 考 人 使 用 應 考 人 應 於 法 條 封 面 書 寫 入 場 證 編 號, 終 場 前 繳 交 試 卷 者, 應 將 法 條 置 於 桌 面, 俟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方 得 攜 離 試 場 各 應 試 法 律 科 目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係 供 應 考 人 參 考, 惟 實 際 命 題 範 圍 並 不 以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為 限 所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以 考 試 舉 行 2 個 月 前 經 公 布 生 效 之 法 律 條 文 為 準 考 試 前 法 律 條 文 如 有 修 正 公 布, 應 考 人 應 自 行 蒐 集 知 悉, 如 應 考 人 引 用 舊 條 文 作 答, 閱 卷 委 員 將 視 其 作 答 內 容 評 閱 14

19 所 附 發 法 律 條 文 範 圍 如 下 :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附 發 法 律 條 文 範 圍 律 師 ( 第 二 試 ) 憲 法 與 行 政 法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智 慧 財 產 法 勞 動 社 會 法 財 稅 法 海 商 法 與 海 洋 法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本 文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行 政 程 序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行 政 罰 法 訴 願 法 行 政 訴 訟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家 事 事 件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著 作 權 法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工 會 法 第 35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條 團 體 協 約 法 第 6-7 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稅 捐 稽 徵 法 所 得 稅 法 海 商 法 1958 年 日 內 瓦 海 洋 法 四 大 公 約 及 1982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四 90 年 以 後 曾 申 請 律 師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第 一 試 考 試 免 試, 並 經 本 部 核 准 在 案 者, 於 律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未 修 正 前, 繳 驗 本 部 核 定 通 知 函 即 可 報 名 第 二 試, 毋 須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五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二 ) 截 至 101 年 7 月 底 止, 經 本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本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三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125 款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15

20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AURORA SC500 PLUS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16

21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G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CK-19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26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17

22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UB UB-226-R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六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科 目 試 題 上 之 座 號 欄 內 填 寫 座 號 各 節 考 試 考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七 摘 錄 試 場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補 考 之 應 考 人, 其 每 天 開 始 考 試 之 節 次, 視 同 當 天 第 1 節,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或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者,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其 他 性 質 特 殊 之 考 試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得 准 入 場 考 試 時 間 及 離 場 時 間, 得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變 更 之 第 3 條 應 考 人 應 憑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監 場 人 員 核 對, 必 要 時 拍 照 存 證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並 得 視 考 試 性 質, 要 求 應 考 人 於 每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時 簽 名 應 考 人 應 依 監 場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將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應 考 人 應 自 行 檢 查 試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電 腦 螢 幕 上 之 座 號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遇 有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第 5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一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二 毀 損 試 卷 ( 卡 ) 彌 封 座 號 條 碼 三 散 發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結 果 或 互 相 交 談 18

23 四 故 意 將 已 作 答 之 試 卷 ( 卡 ) 或 作 答 結 果, 供 他 人 窺 視 五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六 電 腦 化 測 驗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周 邊 設 備 應 考 人 違 反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六 款 情 事 之 一,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全 部 分 數 第 6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一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二 裁 割 試 卷 ( 卡 ) 三 污 損 試 卷 ( 卡 ) 四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五 繳 交 試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結 束 作 答 後, 未 即 離 場 或 離 場 後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再 進 入 試 場 六 書 籍 文 件 或 電 子 資 料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七 考 試 中 將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八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九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第 7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一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二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三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四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或 飲 用 含 酒 精 之 飲 料 五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六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八 考 試 期 間 試 區 附 近 容 易 造 成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另 考 試 期 間 時 值 颱 風 季 節,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拾 參 應 考 人 以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本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自 91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第 一 試 起, 開 始 辦 理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即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19

24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第 一 試 考 試 代 碼 為 : ; 第 二 試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第 一 試 預 定 於 105 年 9 月 7 日 起, 第 二 試 預 定 於 105 年 12 月 28 日 起, 惟 仍 應 視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而 定 拾 肆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一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電 話 : 轉 分 機 傳 真 : 二 本 部 公 共 服 務 中 心 : 轉 分 機 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查 詢 電 話 : 考 試 院 第 一 組 第 二 科 四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 電 話 : 轉 傳 真 :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語 音 及 傳 真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1,2,3,4,5,6):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本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柒 常 見 Q&A 一 應 考 資 格 : 1.Q: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本 (105) 年 律 師 考 試, 是 否 必 須 修 習 規 定 之 核 心 科 目? A: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報 考 律 師 考 試 者, 應 修 習 民 法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20

25 或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3 核 心 科 目 第 2 款 各 學 科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如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2.Q: 修 習 民 法 總 則 及 各 編, 可 否 比 照 採 認 為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2 款 規 定 之 民 法? 若 予 以 採 認, 如 何 採 認? A: 修 習 民 法 總 則 及 其 他 編 二 編 以 上 ( 民 法 繼 承 編 及 民 法 親 屬 編 僅 能 擇 其 一 採 計 一 編 ) 或 修 習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及 其 他 編 二 編 以 上 ( 民 法 繼 承 編 及 民 法 親 屬 編 僅 能 擇 其 一 採 計 一 編 ), 均 予 以 採 認 為 民 法 3.Q: 繳 驗 外 國 學 歷 等 相 關 證 件 時, 應 如 何 辦 理 驗 證? A: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4.Q: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可 否 報 考? A:(1)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一 律 繳 交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加 蓋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及 本 須 知 附 件 6 之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未 繳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者, 不 予 暫 准 報 名 (2) 經 審 查 核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本 國 學 歷 之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須 於 105 年 7 月 21 日 前 ( 寄 發 入 場 證 前 ) 傳 真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 傳 真 電 話 : ; 郵 寄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不 克 於 上 開 日 期 郵 寄 者, 至 遲 應 於 105 年 8 月 6 日 第 1 節 考 試 前 補 驗, 其 他 應 繳 證 件 ( 含 學 分 學 程 成 績 證 明 及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所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 則 必 須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以 前 補 驗, 並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3) 因 部 分 學 科 之 授 課 時 程, 無 法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相 關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可 請 學 校 出 具 所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之 修 課 證 明, 並 於 報 名 時 填 具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連 同 現 有 之 畢 業 證 書 等 證 件 先 行 繳 驗, 經 本 部 審 查 後, 得 予 暫 准 報 名 惟 所 欠 缺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仍 須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以 前 補 驗, 並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5.Q: 所 修 習 學 科 與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修 習 學 科 名 稱 有 類 同 時, 如 何 認 定? A: 有 關 與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類 同 之 學 科 學 分 是 否 採 認,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附 件 4 之 案 例 若 與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類 同 且 無 案 例 時,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憑 以 審 查 6.Q: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修 習 之 學 科 名 稱 遇 有 或 時, 如 何 採 計? A: 舉 例 說 明 之, 勞 工 法 或 勞 動 法, 上 開 列 舉 之 學 科 名 稱 含 有 或 字 者, 應 考 人 僅 修 習 其 中 任 一 學 科 即 可, 並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 如 應 考 人 兩 學 科 均 已 修 習, 則 兩 學 科 學 分 併 計 後, 至 多 僅 能 採 計 3 學 分 21

26 7.Q: 如 依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及 學 分 報 考, 那 些 機 構 修 習 者 得 予 採 認? A: 舉 凡 畢 業 前 或 畢 業 後 在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其 設 立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修 習 課 程, 所 開 立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 明 ) 書 上 載 有 學 科 名 稱 成 績 及 學 分, 且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或 曾 有 案 例 者 均 可 採 認 二 報 名 : 1.Q: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塗 改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本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2.Q: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考 試,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錄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 請 以 電 腦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點 選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後,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取 得 密 碼 : ( 一 ) 點 選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最 近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立 即 回 覆 ( 二 ) 點 選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三 ) 點 選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再 至 應 考 人 原 先 預 設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取 即 可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3.Q: 在 報 名 系 統 中 查 不 到 畢 業 之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時, 如 何 處 理? A: 請 選 擇 報 名 系 統 中 所 列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項 目 最 末 之 其 他, 並 登 打 所 畢 業 之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4.Q: 以 掛 號 郵 寄 補 件 資 料 時, 掛 號 信 封 外 應 書 明 那 些 內 容? A: 應 書 明 : (1)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2)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告 知 應 考 人, 俾 利 收 件 及 審 查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22

27 5.Q: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補 件 資 料 外, 可 否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A: 依 規 定 須 繳 驗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屬 影 本 者,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外, 亦 得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惟 須 於 傳 真 後 隨 即 來 電 確 認 ( 聯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 6.Q: 報 考 後 至 榜 示 前 通 訊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如 何 申 請? A: 請 填 寫 本 須 知 附 件 5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各 欄 位, 以 掛 號 郵 寄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7.Q: 報 考 後 至 榜 示 前 姓 名 如 有 更 改, 如 何 申 請? A: 請 填 寫 本 須 知 附 件 5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各 欄 位, 並 貼 附 更 名 後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連 同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改 名 後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背 面 須 由 戶 政 機 關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用 印 ), 以 掛 號 郵 寄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8.Q: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溢 繳 或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辦 理? A:(1) 補 繳 報 名 費 ( 包 括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或 依 本 須 知 附 件 8 之 參 補 費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繳 費, 並 請 於 匯 票 或 收 執 聯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書 明 類 科 : 考 區 : 及 姓 名, 再 按 前 揭 第 4 項 補 件 方 式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憑 辦 (2)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 請 依 本 須 知 附 件 8 之 肆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檢 附 本 須 知 附 件 9 退 費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憑 辦 9.Q: 家 中 沒 有 上 網 或 印 表 設 備 時, 該 怎 麼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呢? A:(1)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有 1 千 餘 個, 並 公 告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2)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原 則 為 上 網 費 用 約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3)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4)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5)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23

28 三 其 他 : 1.Q: 何 謂 第 一 試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A: 第 一 試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係 指 依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者, 於 當 次 報 名 2 個 月 前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驗 完 備 費 件, 經 審 議 通 過 由 本 部 核 定 准 予 第 一 試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凡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准 予 第 一 試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均 須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相 關 規 定 可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考 選 法 規 項 下 查 詢 2.Q: 第 一 試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與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者 在 應 試 科 目 與 及 格 證 書 取 得 等 方 面 有 無 差 異? A: 第 一 試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與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者 僅 應 試 之 科 目 數 不 同, 其 餘 在 科 目 名 稱 試 題 內 容 考 試 時 間 與 及 格 證 書 取 得 均 相 同 有 關 應 試 科 目 及 應 試 時 間 分 別 載 於 本 須 知 附 件 2 應 試 科 目 表 及 附 件 3 考 試 日 程 表 3.Q: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後 是 否 即 可 執 業? A: 依 律 師 法 第 3 條 規 定, 經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經 訓 練 合 格 者, 得 充 律 師 同 法 第 11 條 前 段 規 定 : 律 師 非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不 得 執 行 職 務 有 關 訓 練 及 請 領 律 師 證 書 相 關 事 宜 請 逕 洽 法 務 部 ( )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常 見 問 答 網 頁 查 詢 24

29 附 件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類 科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編 號 302 律 師 依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法 律 法 學 司 法 財 經 法 律 財 金 法 律 政 治 法 律 海 洋 法 律 科 技 法 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曾 修 習 民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海 商 法 票 據 法 保 險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非 訟 事 件 法 仲 裁 法 公 證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破 產 法 國 際 私 法 刑 法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證 據 法 行 政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土 地 法 租 稅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著 作 權 法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社 會 福 利 法 勞 工 法 或 勞 動 法 環 境 法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貿 易 法 英 美 契 約 法 英 美 侵 權 行 為 法 法 理 學 法 學 方 法 論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民 法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或 刑 事 訴 訟 法, 有 證 明 文 件 三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行 政 職 系 各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後 任 司 法 行 政 職 系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法 務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25

30 附 件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全 部 應 試 科 部 分 科 目 ( 第 一 試 考 試 ) 免 試 目 或 律 師 第 二 試 應 試 科 目 第 一 試 : 第 二 試 : 一 綜 合 法 學 ( 一 ):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一 憲 法 與 行 政 法 法 律 倫 理 (200 分 ) ( 刑 法 70 分 刑 事 訴 訟 法 50 分 法 律 倫 二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理 30 分 ) (100 分 ) 二 綜 合 法 學 ( 一 ): 憲 法 行 政 法 國 際 三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公 法 國 際 私 法 (200 分 ) ( 憲 法 40 分 行 政 法 70 分 國 際 公 法 四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與 證 302 律 師 20 分 國 際 私 法 20 分 ) 三 綜 合 法 學 ( 二 ):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 民 法 100 分 民 事 訴 訟 法 60 分 ) 四 綜 合 法 學 ( 二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法 學 英 文 ( 公 司 法 30 分 保 險 法 20 分 票 據 法 券 交 易 法 (100 分 ) 五 智 慧 財 產 法 或 勞 動 社 會 法 或 財 稅 法 或 海 商 法 與 海 洋 法 ( 四 科 任 選 一 科 )(100 分 ) 六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300 分 ) 20 分 證 券 交 易 法 20 分 強 制 執 行 法 20 分 法 學 英 文 30 分 ) 第 二 試 : 一 憲 法 與 行 政 法 (200 分 ) 二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100 分 ) 306 三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200 分 ) 律 師 四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100 分 ) 309 五 智 慧 財 產 法 或 勞 動 社 會 法 或 財 稅 法 或 海 商 法 與 海 洋 法 ( 四 科 任 選 一 科 )(100 分 ) 六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300 分 ) 備 註 一 家 事 事 件 法 業 經 公 布 施 行, 律 師 考 試 民 事 訴 訟 法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業 已 修 正, 將 家 事 事 件 法 及 家 事 事 件 程 序 納 入 列 考 範 圍 二 有 關 律 師 考 試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之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項 下 查 詢 三 表 列 各 應 試 科 目 實 際 考 試 日 期 節 次 及 時 間, 請 參 閱 附 件 3 之 考 試 日 程 表 26

31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考 試 ( 第 一 試 ) 及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 第 一 試 )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8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考 試 時 間 預 備 8:40 預 備 11:00 預 備 13:50 預 備 16:10 類 科 及 編 號 考 試 9:00 10:30 考 試 11:10 12:40 考 試 14:00 15:40 考 試 16:20 17: 司 法 官 302 律 師 303 附 註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綜 合 法 學 ( 一 ) 綜 合 法 學 ( 一 ) 綜 合 法 學 ( 二 ) 綜 合 法 學 ( 二 ) (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 憲 法 行 政 法 國 (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法 律 倫 理 ) 際 公 法 國 際 私 法 )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法 學 英 文 ) 一 8 月 6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表 列 各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第 1 節 與 第 2 節 為 1 小 時 30 分 第 3 節 為 1 小 時 40 分 第 4 節 為 1 小 時 20 分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擦 備 用 三 第 一 試 綜 合 法 學 ( 一 ) 之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 綜 合 法 學 ( 二 ) 之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等 子 科 目 部 分 試 題 採 用 複 選 題, 題 數 及 占 分 如 下 : ( 一 ) 憲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18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14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4 題 ( 每 題 3 分 ) ( 二 ) 行 政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32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26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6 題 ( 每 題 3 分 ) ( 三 ) 刑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32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26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6 題 ( 每 題 3 分 ) ( 四 ) 刑 事 訴 訟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23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19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4 題 ( 每 題 3 分 ) ( 五 ) 民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46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8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8 題 ( 每 題 3 分 ) ( 六 ) 民 事 訴 訟 法 : 測 驗 題 題 數 總 計 28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24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4 題 ( 每 題 3 分 )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20 分 鐘 內 始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27

32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 第 二 試 )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10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考 試 時 間 類 科 及 編 號 預 備 考 試 7:40 8:00 11:00 律 師 憲 法 與 行 ( 選 試 智 慧 財 產 法 ) 政 法 律 師 ( 選 試 勞 動 社 會 法 ) 律 師 ( 選 試 財 稅 法 ) 律 師 ( 選 試 海 商 法 與 海 洋 法 ) 預 備 考 試 12:40 12:50 14:50 預 備 考 試 15:20 15:30 18:30 國 文 ( 作 刑 法 與 刑 文 與 測 驗 ) 事 訴 訟 法 預 備 考 試 28 7:50 8:00 10:00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預 備 考 試 10:30 10:40 12:40 智 慧 財 產 法 勞 動 社 會 法 財 稅 法 海 商 法 與 海 洋 法 預 備 考 試 14:20 14:30 16:30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 民 法 部 分 ) 預 備 考 試 17:00 17:10 19:10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 民 事 訴 訟 法 及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綜 合 題 部 分 ) 附 應 考 人 應 於 法 條 封 面 書 寫 入 場 證 編 號, 終 場 前 繳 交 試 卷 者, 應 將 法 條 置 於 桌 面, 俟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方 得 攜 離 試 場 另 第 6 節 及 第 7 節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科 目 係 使 用 相 同 法 條, 應 考 人 於 第 6 節 考 試 結 束 時, 該 法 條 將 由 監 場 人 員 統 一 收 回, 並 俟 第 7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後, 再 發 還 應 考 人 使 用 四 前 開 各 應 試 法 律 科 目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係 供 應 考 人 參 考, 惟 實 際 命 題 範 圍 並 不 以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為 限 所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以 本 考 試 舉 行 2 個 月 前 經 公 布 生 效 之 法 律 條 文 為 準 考 試 前 法 律 條 文 如 有 修 正 公 布, 應 考 人 應 自 行 蒐 集 知 悉, 如 應 考 人 引 用 舊 條 文 作 答, 閱 卷 委 員 將 註 一 10 月 22 日 上 午 7 時 40 分 至 8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7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科 目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中 作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占 60%,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占 40%, 其 餘 科 目 係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為 配 合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請 使 用 較 粗 (0.5mm-0.7mm) 之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螢 光 筆 或 鉛 筆, 並 於 試 卷 題 號 框 記 欄 內 劃 記 及 書 寫 題 號 三 除 國 文 以 外, 其 他 各 應 試 法 律 科 目 考 試 時, 附 發 各 該 科 單 科 本 法 律 條 文 供 應 考 人 使 用 視 其 作 答 內 容 評 閱 五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六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33 附 件 4 律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相 關 案 例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第 2 款 准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系 科 名 稱 予 以 採 認 之 系 科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科 際 整 合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法 律 研 究 所 法 律 研 究 所 法 律 研 究 所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 含 改 名 法 律 研 究 所 前 之 法 律 專 業 研 究 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甲 組 乙 組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研 究 所 法 學 研 究 所 法 學 研 究 所 美 國 休 士 頓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學 博 士 ( Doctor of 法 學 研 究 所 Jurisprudence ) 學 位 香 港 大 學 法 學 士 學 位 (THE UNIVERSITY OF HONG 法 學 系 KONG, BACHELOR OF LAWS) 土 地 法 規 原 繳 成 績 單 所 載 之 科 目 予 以 採 認 之 科 目 民 事 特 別 法 專 題 研 究 ( 二 )- 土 地 法 土 地 法 土 地 法 及 地 籍 法 規 + 土 地 行 政 + 土 地 登 記 商 事 法 總 論 及 公 司 法 公 司 法 專 題 研 究 商 事 法 ( 公 司 ) 公 司 法 公 司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專 題 研 究 少 年 事 件 相 關 法 規 研 究 公 平 交 易 法 與 各 國 競 爭 法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及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民 事 訴 訟 法 專 題 民 事 訴 訟 法 專 題 研 究 民 事 訴 訟 法 民 事 程 序 法 專 題 研 究 29

34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第 2 款 准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民 法 總 則 + 債 編 總 論 民 法 專 題 研 究 民 法 總 則 + 債 編 總 論 上 + 債 編 總 論 下, 分 別 於 三 個 學 校 修 習 民 法 總 則 + 民 法 債 編 修 習 民 法 總 則 及 其 他 編 二 編 以 上 ( 民 法 繼 承 編 及 民 法 親 屬 編 僅 能 擇 其 一 採 計 一 編 ) 民 法 修 習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及 其 他 編 二 編 以 上 ( 民 法 繼 承 編 及 民 法 親 屬 編 僅 能 擇 其 一 採 計 一 編 ) 民 法 ( 財 產 法 篇 )+ 民 法 ( 身 分 法 篇 ) 民 法 總 則 + 民 法 ( 財 產 法 篇 )+ 身 分 法 民 法 總 則 + 債 法 ( 一 ) ( 二 ) 民 法 總 則 + 民 法 債 編 與 物 權 刑 事 訴 訟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刑 事 訴 訟 法 專 題 研 究 刑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總 則 + 刑 法 分 則 刑 法 專 題 研 究 刑 法 刑 法 總 論 及 刑 法 各 論 行 政 法 研 究 行 政 法 專 題 研 究 行 政 法 及 行 政 救 濟 實 務 行 政 法 專 題 研 究 ( 一 ) + 行 政 法 專 題 研 究 ( 二 ) 行 政 法 總 論 ( 一 ) + 行 政 法 總 論 ( 二 ) + 行 政 法 專 題 研 究 ( 五 )- 行 政 程 序 與 國 家 補 償 + 行 政 法 專 題 研 究 ( 六 )-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行 政 法 公 共 建 設 法 行 政 救 濟 法 專 題 研 究 + 公 法 專 題 研 究 行 政 法 總 論 ( 一 )( 二 ) 行 政 法 總 論 ( 一 )+ 行 政 法 總 論 ( 二 )+ 行 政 法 專 題 研 究 ( 五 ) 行 政 法 總 論 + 行 政 法 各 論 法 學 寫 作 與 研 究 方 法 法 學 方 法 論 30

35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第 2 款 准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商 事 法 ( 保 險 ) 保 險 法 保 險 法 專 題 研 究 英 美 侵 權 行 為 法 專 題 研 究 英 美 法 ( 一 ) 英 美 侵 權 行 為 法 英 美 法 導 論 與 侵 權 行 為 法 英 美 契 約 法 專 題 研 究 英 美 契 約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專 題 研 究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海 商 法 專 題 研 究 海 商 法 稅 務 法 規 稅 務 法 規 與 實 務 租 稅 法 稅 法 專 題 研 究 稅 法 研 究 商 事 法 專 題 研 究 商 事 法 ( 保 險 法 海 商 法 篇 ) + 商 事 法 ( 公 商 事 法 司 法 票 據 法 篇 ) 國 際 法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國 際 法 案 例 研 究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法 專 題 研 究 歐 盟 法 國 際 法 院 成 案 + 武 力 使 用 與 國 際 法 國 際 私 法 專 題 研 究 比 較 國 際 私 法 國 際 私 法 國 際 私 法 案 例 研 究 國 際 貿 易 法 規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專 題 研 究 國 際 貿 易 法 規 與 稅 務 國 際 貿 易 法 國 際 經 貿 法 國 際 貿 易 法 研 究 專 利 法 專 題 研 究 一 專 利 法 專 利 實 務 31

36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第 2 款 准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強 制 執 行 法 及 強 制 執 行 法 實 務 強 制 執 行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研 究 商 事 法 ( 票 據 ) 票 據 法 票 據 法 專 題 研 究 勞 工 法 與 社 會 法 勞 工 法 勞 動 法 與 社 會 法 專 題 研 究 集 體 勞 動 法 專 題 研 究 + 個 別 勞 動 法 專 題 研 究 勞 動 法 勞 動 法 專 題 研 究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專 題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總 論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總 論 ( 一 )( 二 )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與 實 務 專 題 研 究 營 業 秘 密 法 專 題 著 作 權 法 專 題 研 究 一 著 作 權 法 刑 事 證 據 法 證 據 法 專 題 研 究 證 據 法 刑 事 證 據 法 專 題 研 究 ( 二 ) 證 券 交 易 法 專 題 研 究 證 券 交 易 法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第 2 款 不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修 習 之 系 科 名 稱 不 予 比 照 採 認 之 系 科 德 國 波 昂 萊 因 弗 德 列 威 廉 大 學 法 律 與 國 家 學 學 院 比 法 律 系 較 法 學 碩 士 原 繳 成 績 單 所 載 之 科 目 不 予 比 照 採 認 之 科 目 企 業 經 營 及 組 織 財 經 法 專 題 研 究 商 事 法 財 經 法 專 題 研 究 民 事 訴 訟 法 ( 其 中 一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 民 事 訴 訟 法 ( 一 ) 公 司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或 證 券 交 易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案 例 32

37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第 2 款 不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民 法 概 要 與 民 法 問 題 研 究 民 法 總 則 與 民 法 各 論 民 法 概 要 民 法 總 則 與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民 法 總 則 與 民 法 ( 財 產 法 篇 ) 民 法 民 法 一 : 總 則 民 法 概 要 + 民 法 親 屬 + 民 法 繼 承 民 法 概 論 民 法 概 要 + 民 法 總 則 + 民 法 親 屬 + 民 法 繼 承 刑 事 訴 訟 法 ( 一 ) 高 科 技 產 業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刑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概 要 與 刑 法 問 題 研 究 比 較 刑 法 刑 法 概 要 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分 則 ( 其 中 一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 刑 法 ( 二 ): 刑 法 分 則 刑 法 刑 法 概 要 及 刑 法 分 則 刑 法 與 刑 訴 法 概 要 刑 法 總 論 行 政 法 ( 上 ) 行 政 法 基 礎 法 學 ( 一 ) 法 學 緒 論 法 理 學 司 法 制 度 概 論 + 立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 政 治 學 + 理 則 學 + 社 會 學 研 究 方 法 Introduction to Law 為 法 學 緒 論 法 學 緒 論 法 學 方 法 論 法 學 論 文 寫 作 法 學 導 論 33

38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第 2 款 不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司 法 制 度 概 論 + 立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 政 治 學 + 理 則 學 法 學 方 法 論 + 社 會 學 英 美 法 概 論 英 美 法 導 論 英 美 侵 權 行 為 法 英 美 法 概 論 英 美 契 約 法 財 政 法 租 稅 法 國 際 公 法 與 私 法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公 法 與 私 法 國 際 私 法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法 律 國 際 貿 易 法 勞 工 立 法 ( 未 附 課 程 大 綱 ) 勞 工 法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導 論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財 經 法 專 題 研 究 證 券 交 易 法 34

39 附 件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聯 電 絡 話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地 址 寄 發 入 場 證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寄 發 前 10 日 申 請 ) 配 合 事 項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寄 發 前 10 日 申 請 ) ( 請 依 需 求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通 訊 地 址 變 更 ( 涉 及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寄 發, 限 於 寄 發 前 1 勾 選, 可 複 個 月 申 請 ) 選 ) 以 上 全 部 變 更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以 便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請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寄 件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 傳 真 電 話 :(02) (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電 話 : 轉 分 機 3926 或 3927) 二 應 考 人 申 請 變 更 資 料 如 未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35

40 附 件 6 補 件 編 號 :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考 區 考 區 類 科 名 稱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公 : 行 動 電 話 : 宅 :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所 名 稱 一 本 人 因 未 及 於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驗 報 考 類 科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請 貴 部 同 意 本 人 暫 准 報 名 本 次 考 試, 茲 勾 選 原 因 與 聲 明 如 下 : 本 人 係 以 本 國 學 歷 報 考, 尚 未 繳 驗 之 文 件 為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 已 先 行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學 分 ( 學 程 成 績 ) 證 明 影 本 其 他 ( 請 註 明 ) 本 人 係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已 繳 以 下 文 件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已 驗 證 未 驗 證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已 驗 證 未 驗 證 其 他 ( 請 註 明 ) : 已 驗 證 未 驗 證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正 辦 理 驗 證 中 二 本 人 充 分 瞭 解 : ( 一 ) 所 應 補 繳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除 本 國 學 歷 之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至 遲 於 105 年 8 月 6 日 第 1 節 考 試 前, 其 他 應 繳 證 件 ( 含 學 分 學 程 成 績 證 明 及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所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 則 必 須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以 前, 寄 達 或 傳 真 至 貴 部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傳 真 : ),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始 完 備 報 名 考 試 要 件, 正 式 獲 准 參 加 考 試 ( 二 ) 本 人 雖 經 貴 部 審 查 結 果 暫 准 報 名, 惟 應 補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如 未 於 前 開 期 限 寄 ( 傳 ) 送 至 貴 部, 或 經 貴 部 審 核 不 合 格 者, 本 人 願 接 受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之 處 分,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 如 已 入 場 應 試,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無 效 又 第 一 試 如 係 報 考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類 科 者, 經 審 核 結 果 僅 符 合 司 法 官 或 律 師 其 中 之 一 資 格 時, 同 意 由 貴 部 逕 依 所 符 合 者 更 改 應 試 之 類 科, 絕 無 異 議 ( 三 )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用,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本 人 申 請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茲 切 結 同 意 依 限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應 繳 驗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若 本 人 未 於 期 限 內 補 驗, 即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絕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105 年 月 日 非 暫 准 報 名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附 本 切 結 書 36

41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7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分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應 考 須 知 後,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七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請 依 步 驟 指 示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考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九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可 選 擇 使 用 存 款 帳 戶 ( 免 用 讀 卡 機 ) 或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37

42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十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切 結 書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於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十 一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十 二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後,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報 名 書 表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等 資 料 依 照 表 件 編 號 順 序 裝 入, 第 一 試 須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第 二 試 ( 限 經 本 部 核 准 第 一 試 考 試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 則 須 於 105 年 9 月 21 日 前 ( 均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十 三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點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四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類 科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五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同 一 年 度 多 次 考 試 ( 即 不 同 月 份 之 考 試 ),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封 袋 亦 請 分 別 裝 入,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六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第 一 試 自 105 年 5 月 3 日 起 至 5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第 二 試 自 105 年 9 月 14 日 起 至 9 月 20 日 下 午 5 時 止, 請 應 考 人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考 試 報 名 最 後 截 止 期 限, 致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38

4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第 一 試 : 自 105 年 5 月 3 日 起 至 5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第 二 試 : 自 105 年 9 月 14 日 起 至 9 月 20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報 考 類 科 考 區,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線 上 繳 費 2.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 限 第 一 試 )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報 名 履 歴 表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及 1 吋 照 片,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證 明 裝 入 B4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39

44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繳 款 方 式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一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二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三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四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五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六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七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八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證 明 ) 貳 繳 款 流 程 一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一 ) 免 用 讀 卡 機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由 應 考 人 於 線 上 輸 入 存 款 帳 戶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 應 考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必 須 與 轉 帳 帳 戶 之 證 號 相 同, 轉 帳 作 業 啟 動 後, 將 由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系 統 辦 理 檢 核 作 業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相 關 繳 費 資 訊 (2) 點 選 轉 出 銀 行, 輸 入 轉 出 帳 號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交 易 完 成, 應 考 人 可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二 )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應 考 人 請 自 備 讀 卡 機,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2.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40

45 3.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二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一 )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二 )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 三 )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三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一 )ATM 操 作 流 程 :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如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一 )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1.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2.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3.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共 14 碼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如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41

46 五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 ( 一 )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 二 )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 三 )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 四 )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有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六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參 補 費 作 業 一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考 選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類 科 考 試 補 費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二 若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則 請 依 繳 款 單 指 定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轉 入 金 額 採 ATM 轉 帳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跨 行 匯 款 等 繳 款 方 式, 收 執 聯 載 明 類 科 考 試 補 費 後, 傳 真 至 , 傳 真 完 成 後 並 以 電 話 轉 向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確 認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轉 入 帳 號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轉 入 金 額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42

47 肆 退 費 作 業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溢 繳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 網 路 報 名 並 應 以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已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未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體 格 檢 查 表 或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2. 應 考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3.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或 審 查 案 件, 於 提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申 請 退 件 1.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後,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自 行 取 消 報 名 2. 各 種 溢 繳 費 用 情 形 ( 如 報 考 較 低 等 級 考 試 繳 交 較 高 等 級 考 試 報 名 費, 或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原 得 減 少 費 額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考 人 溢 繳 全 額 費 用, 或 其 他 溢 繳 案 件 ) 考 試 因 颱 風 地 震 水 災 傳 染 病 等 原 因 延 期 舉 行,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具 下 列 事 由,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 1. 遇 天 然 災 害 經 證 明 為 受 災 戶 2.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3. 兵 役 徵 集 或 點 閱 ( 教 育 ) 召 集 由 考 選 部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通 知 應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主 動 辦 理 退 費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日 檢 附 :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全 程 無 法 到 考 之 證 明 文 件 考 試 前 後 15 天 內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1) 天 然 災 害 村 里 長 證 明 (2)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3)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1. 經 醫 師 診 斷 本 人 傷 病 或 因 病 住 院 考 試 前 後 15 天 內 檢 附 : 或 分 娩 2.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3.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且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並 經 考 選 部 審 核 認 可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1) 傷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診 斷 證 明 書 (2) 喜 帖 訃 聞 (3)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應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退 還 半 額 報 名 費 備 註 : 一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見 次 頁 申 請 書, 或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下 載 二 行 政 作 業 費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及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三 應 考 人 因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引 發 交 通 中 斷, 依 考 選 部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應 考 人 考 區 或 試 區 處 理 要 點 填 具 應 考 人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考 區 或 試 區 申 請 表 之 退 費, 免 另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四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已 繳 考 試 規 費 不 予 退 還 : ( 一 )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或 審 查 案 件, 已 提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 二 ) 採 分 階 段 考 試 申 請 實 務 經 歷 及 專 業 研 習 紀 錄 案 件, 已 經 考 選 部 送 交 受 委 託 之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審 查 之 案 件 ( 三 ) 經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考 試 第 一 天 第 一 節 前 提 出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經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最 後 認 定 應 考 資 格 不 合 規 定 ( 四 ) 閱 覽 試 卷 或 複 查 成 績,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相 關 資 料 並 繳 納 費 用 後 完 成 申 請 之 案 件 五 郵 寄 地 址 : 請 以 掛 號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43

48 附 件 9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電 子 郵 件 聯 絡 地 址 考 試 名 稱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考 試 等 級 應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市 話 : 手 機 :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元 考 試 因 颱 風 地 震 水 災 傳 染 病 等 原 因 延 期 舉 行,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遇 天 然 災 害 經 證 明 為 受 災 戶, 或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三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或 兵 役 徵 集 或 點 閱 ( 教 育 ) 召 集,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經 醫 師 診 斷 本 人 傷 病 或 因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 或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且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並 經 考 選 部 審 核 認 可 ;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60 元 無 元 元 元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審 核 欄 郵 遞 區 號 :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市 / 縣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44

49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45

50 附件 11 律師考試第二試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示範說明 46

51 47

52 注意 於劃記題號方格中劃記之題號 及書寫題號欄位書寫之題號均係 指大題題號 非小題題號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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