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2_100%e5%9c%b0%e7%89%b9%e9%a0%88%e7%9f%a5[1]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2_100%e5%9c%b0%e7%89%b9%e9%a0%88%e7%9f%a5[1]"

Transcription

1 100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年 月 日 星 期 三 三 四 五 六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1. 寄 發 應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區 查 詢 系 統 開 始 三 等 :12/24~12/26 四 等 :12/24~12/25 五 等 : 1. 一 般 類 科 12/24 2. 一 般 以 外 類 科 12/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 含 報 名 繳 款 說 明 ) 2.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 含 特 別 場 )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5.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畢 後, 必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於 12 月 13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1. 測 驗 式 卡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1.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職 缺 一 覽 表 3. 應 資 格 表 4. 日 程 表 (1) 三 等 日 程 表 (2) 四 等 日 程 表 (3) 五 等 日 程 表 一 般 類 科 一 般 以 外 類 科 一 律 網 5.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路 報 名 區 及 地 點 說 明 6. 申 請 國 家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7.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8.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9.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以 郵 戳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為 憑 寄 至 選 部 日 程 表 1. 三 等 日 程 表 2. 四 等 日 程 表 3. 五 等 日 程 表 一 般 類 科 一 般 以 外 類 科 1. 畢 題 2. 測 驗 式 題 參 答 案 簡 表 二 一 受 理 題 疑 義 申 請 題 疑 義 說 明 1. 網 路 申 請 2. 紙 本 申 請 (1) 申 論 題 申 請 表 (2) 測 驗 題 申 請 表

2 二 三 五 1. 定 榜 示 日 期 : 101 年 3 月 6 日 1.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2.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規 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者 不 予 寄 發, 應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含 信 封 格 式 )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之 日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3 100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4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1 貳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2 參 應 資 格...3 肆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4 伍 成 績 計 算...4 陸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及 地 點...5 柒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6 捌 列 印 並 郵 寄 報 名 書 表...7 玖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7 拾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11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13 貳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 含 特 別 場 )...14 參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16 肆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注 意 事 項...17 伍 題 疑 義...19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20 柒 任 用 有 關 規 定...22 捌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23 玖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24 拾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25 拾 壹 動 電 話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25 常 見 Q&A...26 附 表 附 表 1: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三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30 附 表 2: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四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32 附 表 3: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五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34 附 表 4: 三 等 應 資 格 表...35 附 表 5: 四 等 應 資 格 表...46 附 表 6: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50 附 表 7: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57 附 表 8-1: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 一 般 類 科 )...62 附 表 8-2: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 一 般 以 外 類 科 )...63 附 表 9: 公 務 人 員 應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適 用 類 科 一 覽 表...64 附 表 10: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72 附 表 11: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76 附 表 12: 申 請 國 家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79 附 表 13: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81 附 表 13-1: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82 附 表 14: 申 論 式 題 疑 義 申 請 表...83 附 表 15: 測 驗 式 題 疑 義 申 請 表...85 附 表 16: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87 附 表 17: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適 用 )...89 附 表 18: 應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91

5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100 年 9 月 14 日 起 至 9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最 後 截 止 期 限 前, 致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應 人 須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於 100 年 9 月 29 日 ( 含 當 日 ) 前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應 人 須 自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並 於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級 類 科 一 經 報 名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日 期 2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並 寄 出 報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起 至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報 名 表 100 年 9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件 一 律 掛 號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止 戳 日 期 以 100 年 9 月 29 日 ( 含 當 日 ) 前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定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寄 發 (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寄 發 入 場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證 日 期 3 日 期 方 式 列 印 及 寄 發, 請 應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 應 人 如 於 12 月 1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應 人 可 逕 至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1. 三 等 :100 年 12 月 24 日 至 26 日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4 日 ( 2. 四 等 :100 年 12 月 24 日 至 25 日 星 期 六 ) 至 26 日 ( 星 期 3. 五 等 : 一 ) (1) 一 般 類 科 :100 年 12 月 24 日 (2) 一 般 以 外 類 科 :100 年 12 月 25 日 1

6 序 號 4 5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日 期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自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題 疑 義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19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至 101 年 1 月 2 日 止, 逾 提 出 期 限 第 伍 項 : 題 疑 義 期 不 予 受 理 6 榜 示 日 期 定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榜 示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7 8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本 部 查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之 應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複 查 成 績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20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提 出 期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陸 項 :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貳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 ( 一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三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表 1( 第 30 頁 ) ( 二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四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表 2( 第 32 頁 ) ( 三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五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表 3( 第 34 頁 ) 二 本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覽 表, 請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資 訊 ( 期 日 計 畫 表 )/100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 本 公 告 網 頁 查 詢 三 本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經 院 人 事 局 彙 整 送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院 核 定 後,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四 本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係 依 用 人 機 關 年 度 任 用 需 求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由 分 發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依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經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人 員, 於 下 次 該 項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發 任 用 者, 即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2

7 五 本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典 委 員 會 參 照 院 人 事 局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人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六 本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職 缺 係 屬 分 發 機 關 列 管 業 務, 筆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統 一 由 院 人 事 局 負 責 分 發 作 業, 應 人 對 於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該 局 洽 詢 參 應 資 格 一 三 等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附 表 4( 第 35 頁 ) 所 列 資 格 者 二 四 等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附 表 5( 第 46 頁 ) 所 列 資 格 者 三 五 等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 民 國 82 年 12 月 23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細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五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所 肄 業 報 三 等 者, 須 依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報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1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冒 名 頂 替 者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者 ( 四 ) 不 具 應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3

8 肆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一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6( 第 50 頁 ) 二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7( 第 57 頁 ) 三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 ( 一 ) 一 般 類 科 詳 見 附 表 8-1( 第 62 頁 ) ( 二 ) 一 般 以 外 類 科 詳 見 附 表 8-2( 第 63 頁 ) 四 四 等 新 聞 廣 播 類 科 應 科 目 國 語 播 音 與 閩 南 語 播 音 採 實 地 五 筆 科 目 之 題 型 態 : ( 一 ) 本 各 等 別 之 應 科 目, 按 日 程 表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題 ( 二 ) 採 測 驗 式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第 16 頁 ), 並 依 規 定 作 答 六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科 目 國 ( 作 公,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作 占 60%, 公 測 驗 各 占 20%,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其 作 及 公 部 分, 應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公 部 分 並 以 院 最 新 修 訂 之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五 等 應 科 目 國 ( 包 括 公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時 間 為 1 小 時 七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科 目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 採 測 驗 式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論 各 占 30%, 英 占 40%, 時 間 為 1 小 時 八 五 等 應 科 目 公 民 與 英, 採 測 驗 式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公 民 占 70% 英 占 30%, 時 間 為 1 小 時 九 選 部 為 提 昇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人 準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部 分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 可 適 用 之 類 科 詳 附 表 9) 並 已 公 告 實 施 惟 該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題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題 上 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 快 速 連 結 之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 請 自 上 網 參 閱 伍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按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三 本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4

9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四 等 及 五 等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四 本 筆 之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4 位 數, 第 5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2 位 數, 第 3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2 位 數 五 本 成 績, 有 1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或 三 等 建 築 工 程 類 科 之 建 築 設 計 未 滿 50 分 或 四 等 新 聞 廣 播 類 科 之 國 語 播 音 與 閩 南 語 播 音 未 滿 6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陸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及 地 點 一 本 採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本 分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基 宜 區 ( 包 括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 竹 苗 區 ( 包 括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彰 投 區 ( 包 括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 雲 嘉 區 ( 包 括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 屏 東 縣 花 東 區 ( 包 括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等 15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應 人 須 自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並 於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一 經 報 名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二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及 其 所 屬 區 地 點 詳 如 下 表 : 錄 取 分 發 區 代 碼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區 代 碼 地 點 A 臺 北 市 臺 北 A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B 新 北 市 臺 北 A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C 臺 中 市 臺 中 C 臺 中 市 D 臺 南 市 臺 南 D 臺 南 市 E 高 雄 市 高 雄 E 高 雄 市 F 桃 園 縣 桃 園 F 桃 園 縣 G 基 宜 區 ( 包 括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 臺 北 A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H 竹 苗 區 ( 包 括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新 竹 H 新 竹 市 I 彰 投 區 ( 包 括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 臺 中 C 臺 中 市 J 雲 嘉 區 ( 包 括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 嘉 義 J 嘉 義 市 K 屏 東 縣 高 雄 E 高 雄 市 L 花 東 區 ( 包 括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 花 蓮 X 花 蓮 縣 臺 東 Y 臺 東 縣 M 澎 湖 縣 澎 湖 M 澎 湖 縣 N 金 門 縣 金 門 N 金 門 縣 P 連 江 縣 馬 祖 P 連 江 縣 5

10 三 入 場 證 及 區 地 點 通 知 : 定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 應 人 如 於 12 月 1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應 人 可 逕 至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 四 應 人 收 到 入 場 證 後, 請 檢 查 下 列 各 項 是 否 正 確 : ( 一 ) 入 場 證 上 所 載 之 姓 名 ( 二 ) 入 場 證 上 所 載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區 等 別 類 科 與 本 人 報 名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區 等 別 類 科 等 是 否 相 符? ( 三 ) 入 場 證 編 號 (10 碼 ): 1 第 1 碼 為 錄 取 分 發 區 代 碼 2 第 2 碼 為 區 代 碼 3 第 3~5 碼 為 類 科 編 號 : 請 參 照 本 須 知 附 表 1 附 表 2 附 表 3 4 第 6~10 碼 為 流 水 號 五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前 一 日 在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各 區 門 前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場 及 座 位 另 應 人 可 於 100 年 12 月 9 日 起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柒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人 對 本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連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及 複 查 成 績 等 有 關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操 作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項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院 人 事 局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山 區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網 址 : 電 話 :(02) 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地 址 :54045 南 投 縣 中 興 新 村 省 府 路 2 號 電 話 :(049) 轉 網 址 : 地 址 :11561 台 北 市 山 區 院 路 1-3 號 電 話 :(02) 網 址 :http: // 6

11 捌 列 印 並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一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應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須 下 載 並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後,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始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二 請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即 可 進 入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或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進 入, 請 先 下 載 應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後, 再 進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必 須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報 名 書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玖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100 年 9 月 14 日 起 至 9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二 報 名 方 式 : 請 依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表 10, 第 72 頁 )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完 成 繳 費, 於 100 年 9 月 29 日 ( 含 當 日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11602 臺 北 市 山 區 院 路 1-1 號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1 一 般 應 人 : (1) 三 等 : 新 台 幣 1,100 元 (2) 四 等 : 新 台 幣 1,000 元 (3) 五 等 : 新 台 幣 800 元 2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人,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上 項 各 等 別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第 13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壹 項 :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點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請 確 實 填 妥 各 欄, 務 須 將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須 清 晰 ) 正 背 面, 及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 生 活 照 不 合 規 定, 並 請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及 類 科 ) 7

12 ( 三 )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 五 等 不 須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 1. 三 等 :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 以 第 一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報 技 術 類 別 之 類 科 但 非 該 類 科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而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報 者 即 非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2 科 以 上 名 稱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者, 須 另 附 繳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2) 及 格 證 書 : 以 第 二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普 通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且 及 格 應 滿 3 年 ; 以 第 三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須 繳 驗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 報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類 科 者 (4) 獸 醫 師 證 書 : 報 公 職 獸 醫 師 類 科 者 (5) 建 築 師 證 書 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件 ( 附 表 17): 報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者 註 : 曾 報 公 務 人 員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並 繳 驗 前 開 證 明 件, 經 審 查 合 格 准 予 報 在 案 者, 如 再 報 本, 得 予 免 繳 驗 前 開 證 明 件, 惟 須 繳 驗 曾 報 之 公 務 人 員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入 場 證 影 本, 並 經 選 部 查 核 應 資 格 無 誤 後, 始 得 准 予 報 本 (6) 具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參 照 三 等 相 當 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二 款, 附 繳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報 三 等 (7)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後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未 列 舉 限 定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惟 類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資 格 規 定 2. 四 等 : (1) 畢 業 證 書 : 以 第 一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及 格 證 書 : 以 第 二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且 及 格 應 滿 3 年 ; 以 第 三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8

13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肄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4) 具 普 通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參 照 四 等 相 當 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二 款, 附 繳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報 四 等 (5)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後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未 列 舉 限 定 職 業 學 校 或 科 別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3.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細 則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其 計 算 自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至 報 之 舉 前 一 日 止 ( 以 資 格 報 本 三 等 或 四 等 者, 其 及 格 證 書 上 所 註 明 及 格 生 效 日 期 須 在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前 ) 4.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者,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5. 自 學 進 修 者, 應 繳 驗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6.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者, 應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中 譯 本 ( 如 不 便 認 證, 應 人 得 自 翻 譯 成 中,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原 本 請 影 印 後 附 繳 ) (2)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僅 須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3)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 影 本 及 譯 本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四 )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或 符 合 後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各 款 具 後 軍 人 身 分 之 一,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除 應 繳 驗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外, 並 應 附 繳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身 心 障 礙 者 ) (2) 戶 籍 謄 本 ( 原 住 民 ) (3)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4) 退 伍 證 明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 後 軍 人 ) 9

14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者 申 請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或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需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見 第 14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貳 項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 含 特 別 場 )) 以 上 除 身 心 障 礙 者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應 繳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外, 其 餘 各 項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勿 繳 驗 正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五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書 表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頁 列 印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務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及 相 片 ( 三 ) 錄 取 分 發 區 一 經 擇 定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應 人 須 於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區, 務 請 審 慎 選 填 ( 四 ) 報 名 履 歷 表 除 按 節 次 點 名 紀 錄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簽 章 與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欄 請 勿 填 寫 外, 其 餘 各 欄 均 由 應 人 自 選 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均 須 與 所 繳 之 資 格 證 明 件 相 符,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 五 ) 類 科 編 號 應 類 科 欄 ( 三 等 請 參 照 附 表 1 四 等 請 參 照 附 表 2 五 等 請 參 照 附 表 3),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兩 者 如 不 相 符 時, 以 應 類 科 為 準 ( 六 ) 聯 絡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登 錄, 以 利 聯 絡 及 通 知 重 要 事 項 ( 七 ) 通 訊 地 址 欄, 須 詳 實 登 錄 101 年 4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俾 供 送 交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有 不 符, 致 使 有 關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 八 ) 應 資 格 欄, 請 依 附 繳 之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選 填 ( 九 )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欲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應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信 封 及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欄 註 明, 並 選 填 要 求 提 供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參 加 國 家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規 定,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貳 項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 含 特 別 場 ) ( 第 14 頁 ) ( 十 ) 應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填 具 申 請 書 (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18, 第 91 頁 ),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更 正 ( 傳 真 :(02) ) 10

15 六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 一 ) 報 名 表 件 印 妥 後, 須 詳 細 檢 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按 : 1.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2.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等 )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請 密 實 黏 貼 於 自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上 )( 切 勿 摺 疊, 如 下 頁 圖 所 示 ), 於 100 年 9 月 29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2. 應 資 格 證 明 件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及 格 證 書 學 分 證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及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證 明 件 等 )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 1. 報 名 履 歷 表 ( 黏 妥 繳 費 證 明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 二 )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錄 取 分 發 區 區 等 別 類 科 編 號 應 類 科 是 否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相 片 繳 費 收 據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是 否 黏 貼, 另 利 連 絡, 請 翔 實 填 寫 101 年 4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及 七 退 補 件 程 序 :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費 件 不 全 者, 由 選 部 特 種 司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人 不 得 異 議 補 件 資 料 屬 影 本 者,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外, 亦 得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承 辦 單 位 確 認 補 件 資 料 無 誤 後, 將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通 知 應 人 補 件 完 成 拾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一 依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規 則 第 8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錄 取 人 員,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依 其 成 績, 並 參 其 志 願, 分 配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府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由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將 訓 練 成 績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程 序, 報 請 院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並 以 原 占 訓 練 職 缺 予 以 分 發 任 用 11

16 ( 第 2 項 )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第 3 項 ) 第 一 項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實 務 訓 練 二 同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以 外 之 機 關, 須 經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服 務 3 年, 始 得 轉 調 上 述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 第 2 項 ) 前 項 及 格 人 員 於 分 發 占 缺 之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如 因 業 務 調 整 而 精 簡 整 併 改 隸 改 制 或 裁 撤, 須 移 撥 安 置 至 其 他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時, 繼 續 在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機 關 任 職 合 併 年 資 期 滿, 視 同 在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服 務 期 滿 三 本 筆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訓 練, 其 未 能 參 加 訓 練 者 因 未 完 成 程 序, 不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或 其 他 特 種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復 應 本 筆 錄 取 者, 如 訓 期 重 疊, 僅 得 選 擇 一 種 接 受 訓 練, 完 成 一 種 程 序, 發 給 一 種 及 格 證 書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發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進 修 碩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進 修 博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5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及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五 有 關 訓 練 及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12

17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 本 次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應 人 可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或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等 方 式 依 報 名 等 別 不 同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依 應 繳 費 用 別 ( 全 額 或 半 價 優 待 ) 於 報 名 郵 寄 截 止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通 路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有 關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表 11( 第 76 頁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繳 款 ( 四 ) 透 過 ATM 進 轉 帳 ( 五 ) 至 其 他 銀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六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七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二 應 人 須 於 繳 款 完 成 後, 將 便 利 商 店 掣 給 之 繳 費 收 據 或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或 郵 局 銀 之 繳 費 證 明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憑 證 或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轉 帳 明 細 表,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繳 款 憑 證 ( 收 據 ) 切 勿 用 透 明 膠 帶 黏 貼, 以 免 字 跡 遭 覆 蓋, 模 糊 不 清 而 無 法 辨 識 三 網 路 報 名 之 報 名 序 號, 與 其 所 附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具 關 聯 性, 為 確 保 應 人 權 益, 於 繳 款 完 成 後, 請 勿 再 更 換 報 名 履 歷 表 或 附 繳 帳 號 不 符 之 繳 款 憑 證 四 本 應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請 依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聲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影 本 ( 二 ) 原 住 民 : 請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 三 ) 後 軍 人 : 請 附 繳 退 伍 證 明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軍 人 身 分 報 依 後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1. 常 軍 官 及 常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2.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3.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 四 )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附 繳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13

18 五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附 表 13( 第 81 頁 ) 貳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 含 特 別 場 ) 一 欲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應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信 封 及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欄 註 明, 並 選 填 要 求 提 供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請 應 人 於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場 二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指 具 有 報 該 項 應 資 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卷 困 難 ( 二 )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不 便 ( 三 )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 四 )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 五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 六 )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致 上 肢 無 書 寫 能 力 且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 七 ) 多 重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 八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第 3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 二 )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使 用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第 一 項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12 第 6 點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二 倍 之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7 點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有 電 梯 之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8 點 聽 覺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14

19 措 施 但 應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9 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點 字 題 或 盲 用 電 腦 電 子 檔 題 ( 四 ) 放 大 二 倍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五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六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前 項 第 二 三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0. 一 ( 含 全 盲 ) 之 應 人 始 得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第 一 項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人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但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第 10 點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電 腦 作 答 相 關 設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二 倍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第 11 點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2 點 多 重 障 礙 應 人, 得 視 其 障 礙 類類 別 或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1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3 點 以 點 字 機 作 答 者, 其 作 答 結 果 於 閱 卷 前, 由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人 翻 譯 核 校,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評 閱 : ( 一 ) 測 驗 式 卷 ( 卡 ): 由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風 室 依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閱 卷 ( 二 ) 申 論 式 卷 : 將 作 答 結 果 黏 貼 於 卷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由 承 辦 單 位 彌 封 後 進 閱 卷 第 14 點 以 電 腦 或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於 每 節 結 束 後, 由 監 場 人 員 列 印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作 答 結 果, 經 其 確 認 後, 黏 貼 或 夾 置 於 卷 ( 卡 )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併 同 作 答 儲 存 媒 體,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評 閱 : ( 一 ) 測 驗 式 卷 ( 卡 ): 15

20 1. 以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資 訊 管 理 處 將 儲 存 媒 體 資 料 轉 入 卡 評 閱 系 統, 進 閱 卷 2. 以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風 室 依 卷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閱 卷 ( 二 ) 申 論 式 卷 : 閱 卷 委 員 依 作 答 結 果 進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時 依 下 列列 程 序 辦 理 : ( 一 ) 測 驗 式 卷 ( 卡 ): 由 監 場 人 員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記 錄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卷 ( 卡 ), 經 應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 二 ) 申 論 式 卷 : 筆 程 序 結 束, 由 監 場 人 員 將 其 錄 音 結 果 及 代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 式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 式 卷, 並 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 式 卷 進 評 閱 第 16 點 一 般 應 人 如 因 臨 時 事 故 受 傷 或 罹 病 或 學 習 障 礙 經 縣 ( 市 )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或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者, 得 檢 具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承 辦 單 位 得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查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但 有 第 3 點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表 12, 第 79 頁 ) 參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有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人 座 號, 應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測 驗 式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本 16

21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劃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之 測 驗 式 題 部 分, 其 題 數 多 寡 並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人 按 題 之 題 數 及 題 號,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字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科 目 座 號 或 答 案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人 污 損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肆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人 始 得 使 用 二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人 應 使 用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三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四 目 前 經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10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五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 1. 第 一 類 : 具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共 17

22 計 100 款 ( 依 品 牌 英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HC127V AU-06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HC133 AU-09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 牌 :Canon( 共 3 款 ) DS-200GTK EM-26 廠 商 : 震 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JS-20E EM-07 品 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 牌 :CASIO( 共 3 款 )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 牌 :H-T-T( 共 3 款 ) 品 牌 :SANY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L-220GT EM-21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UB( 共 20 款 ) SL-320GT EM-22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L-709 EM 1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206-W CK-08 品 牌 :FUH BAO( 共 13 款 )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UB-210 CK-09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 牌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UB-226-B CK-14 FB-560 FB-12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26-R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18

23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CK-04 FB-701 FB-05 PT256-B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CK-19 UB-266-R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 牌 :UB( 共 20 款 ) UB-800-P UB-850-P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800-G UB-850-G CK-24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CK-26 UB-330 CK-21 UB-800-R UB-850-R UB-360 CK-22 註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2. 第 二 類 : 具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0 款 ( 依 品 牌 英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震 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URORA( 共 2 款 ) 品 牌 :CASIO( 共 1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06 SC600 AU-05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X-180 FB-00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3 款 )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Canon( 共 1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品 牌 :UB( 共 1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fx-127 EM-0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伍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人 於 時 對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完 畢 後, 應 人 對 時 所 提 出 題 疑 問 筆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本 全 部 筆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1 年 1 月 2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向 選 部 申 請, 同 一 道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 ( 一 ) 登 入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點 選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 二 ) 以 書 面 填 具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題 如 附 表 14 測 驗 式 題 如 附 表 15),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 郵 戳 為 憑 ) 逕 寄 選 部 ( 測 驗 式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 申 論論 式 題 :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 申 請 ( 信 封 19

24 上 請 註 明 題 疑 義 ) 三 網 路 申 請 題 疑 義,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10MB 為 上 限 四 應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101 年 1 月 2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題 疑 義 ) 五 提 出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六 一 張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七 應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答 案 八 實 地 之 題 疑 義, 應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實 地 委 員 處 理 之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定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即 來 電 洽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應 人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三 應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辦 理 應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申 請 書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16 或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提 出,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附 表 16-1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四 摘 錄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口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如 採 分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最 後 一 應 人 得 於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複 查 各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20

25 辦 理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申 請 書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一 應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及 各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卷 成 績,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題 時, 應 調 出 卷 核 對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委 員 長 暨 監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錄 取 典 ( 主 )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補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務 機 關 逕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21

26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五 依 典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答 案 ( 四 ) 請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柒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或 執 未 畢 者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九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八 款 及 第 九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22

27 官 及 士 兵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五 依 院 及 院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會 銜 發 布 施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五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三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六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一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捌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選 部 題 庫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司 二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三 應 人 須 於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 四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人 權 益, 應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承 辦 單 位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五 應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10 日 前,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18 或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更 正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並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官 學 院 銓 敘 部 及 院 人 事 局 六 每 節 作 答 前, 應 人 應 自 核 對 題 上 所 載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23

28 是 否 正 確, 並 檢 查 題 配 分 總 和 是 否 為 100 分 頁 數 是 否 正 確? 正 背 面 題 是 否 完 整? 如 有 缺 漏 或 疑 問 應 即 請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七 中 不 得 將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違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 八 依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九 依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 五 ) 每 節 完 畢 前 攜 帶 題 或 將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件 等 非 必 需 用 品 十 應 科 目 中, 如 有 製 圖 設 計 等 類 之 科 目 者, 請 應 人 自 公 英 制 尺 規 及 製 圖 等 工 具 用, 但 不 得 自 稿 紙 十 一 每 節 完 畢 後, 應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畢 之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於 12 月 27 日 在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畢 題 亦 將 登 載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二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玖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語 音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下 列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代 碼 輸 入 : 1 進 入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四 本 入 場 證 編 號 第 1 2 碼 為 英 字 母, 使 用 電 話 語 音 查 榜 時, 請 將 該 英 字 母 轉 為 兩 位 數 字 之 序 號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24

29 K 11 L 12 M 13 N 14 P 16 X 24 Y 25 拾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選 部 為 配 合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公 告 應 資 格 及 應 科 目 畢 題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壹 動 電 話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代 碼 開 放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代 碼 為 : ( 二 )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 舉 首 日 起 三 本 入 場 證 編 號 第 1 2 碼 為 英 字 母, 使 用 本 項 服 務 時, 請 將 該 英 字 母 轉 為 兩 位 數 字 之 序 號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P 16 X 24 Y 25 祝 順 利 25

30 金 榜 題 名 26

31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是 否 仍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答 : 是 應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須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於 100 年 9 月 29 日 前 ( 含 當 日 )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已 公 布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已 取 消 報 名 書 表 加 密 之 設 定, 應 人 可 將 報 名 書 表 儲 存 後, 就 近 攜 至 各 服 務 點 列 印 或 至 7-eleven 之 ibon 列 印 三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1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或 不 以 舊 信 箱 收 件, 請 電 洽 報 名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或 請 務 單 位 至 後 台 更 改 信 箱 帳 號 後, 再 重 複 上 述 3 之 操 作 後 至 新 信 箱 取 得 密 碼 網 路 報 名 操 作 問 題, 請 洽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02) 轉 四 問 : 產 生 的 報 名 書 表, 如 報 名 序 號 條 碼 變 成 灰 色 長 方 格 或 報 名 表 資 料 會 有 歪 斜 情 形 時 如 何 處 理? 答 :1. 請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檔 案 是 否 正 常, 並 檢 查 印 表 機 是 否 列 印 正 常 2. 請 將 Acrobat reader 程 式 移 除, 重 新 安 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 上 版 本, 再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重 新 開 啟 並 列 印 3. 請 使 用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五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27

32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六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七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台 北 市 山 區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100 年 地 方 特 報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轉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傳 真 : 若 為 不 需 正 本 之 證 明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100 年 地 方 特 報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並 請 於 傳 真 電 洽 務 處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電 話 : 轉 分 機 ) 八 問 : 報 三 等 技 術 類 科 以 各 等 別 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規 定 報 者, 如 其 所 修 習 畢 業 之 學 校 所 系 組 與 該 款 所 列 舉 之 所 系 組 名 稱 近 似 不 完 全 相 同 時, 應 繳 驗 何 種 證 明 件 俾 供 審 查? 答 : 依 本 各 等 別 類 科 所 列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學 校 所 系 組 畢 業 報 者, 須 所 系 組 名 稱 相 同 ; 名 稱 類 似 相 近 等, 請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即 非 應 資 格 表 列 舉 所 系 組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之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2 科 以 上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件, 俾 憑 審 查 九 問 : 五 等 無 學 歷 限 制, 學 歷 欄 需 要 填 寫 嗎? 答 : 為 利 統 計 相 關 資 料, 仍 請 登 錄 最 高 學 歷 28

33 十 問 :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離 家 太 遠, 是 否 可 以 選 擇 於 其 他 區 應? 答 : 本 應 人 須 於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區, 故 請 於 選 擇 錄 取 分 發 區 時 併 為 量 其 所 屬 區 距 離 及 交 通 等 因 素, 以 免 影 響 應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一 經 報 名 郵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十 一 問 : 何 種 障 別 應 人 可 申 請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答 : 凡 符 合 本 項 應 資 格 規 定, 並 為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雙,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困 難 者,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上 註 明 上 述 情 形 之 應 人, 且 經 審 查 合 格 者, 得 延 長 時 間 20 分 鐘 十 二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18 應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十 三 問 : 如 何 知 道 選 部 已 經 收 到 寄 出 的 報 名 表 件? 答 : 請 登 入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選 擇 會 員 專 區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項, 即 可 查 詢 目 前 所 報 名 的 之 審 查 狀 態 若 審 查 狀 態 為 審 查 中, 表 示 選 部 已 經 收 到 報 名 表 件 正 在 辦 理 應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本 部 將 依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四 問 :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第 一 次 典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公 告 請 於 11 月 下 旬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人 專 區 / 資 訊 ( 期 日 計 畫 表 )/100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 舉 相 關 事 宜 查 詢 29

34 十 五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名 稱 所 報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 二 ) 如 未 具 後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等 身 分 而 有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錯 誤 情 形 者, 請 逕 至 郵 局 購 買 全 額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寄 出, 繳 款 單 即 不 予 使 用 ; 如 已 使 用 繳 款 單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請 依 第 一 項 方 式 辦 理 補 費 ( 三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表 13) 十 六 問 : 快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入 場 證 及 各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定 於 100 年 12 月 9 日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100 年 12 月 13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人 可 先 電 話 確 認 場 後, 於 當 天 第 一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件 至 該 應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各 項 場 定 於 100 年 12 月 9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查 證 十 七 問 : 當 天 若 未 攜 帶 入 場 證, 可 否 應? 答 : 當 天 應 攜 帶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件 應, 若 未 攜 帶 入 場 證 時,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件 至 該 應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若 當 節 即 將 開 始, 無 法 及 時 申 請 補 發 時, 可 向 監 場 人 員 說 明, 由 監 場 人 員 先 核 對 身 分 證 明 件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加 按 左 手 拇 指 印 紋 並 簽 名 後 准 予 先 應, 俟 該 節 結 束 後 至 該 應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30

35 附 表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三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類 别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30 錄 取 分 發 區 基 市 竹 縣 彰 縣 雲 縣 宜 苗 市 投 嘉 區 宜 區 區 南 區 嘉 ( 蘭 ( 苗 ( 投 ( 義 包 縣 包 栗 包 縣 包 縣 括 ) 括 縣 括 ) 括 市 基 新 ) 彰 雲 ) 隆 竹 化 林 屏 東 縣 花 縣 東 區 臺 ( 東 包 縣 括 ) 花 蓮 301 一 般 一 般 民 客 家 事 務 社 會 人 事 戶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勞 工 化 教 育 體 育 新 聞 ( 選 英 ) 財 稅 統 計 會 計 法 制 經 建 工 業 商 業 農 業 環 保 地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 323 選 英 ) 法 律 風 財 經 風 交 通 觀 光 ( 選 327 觀 光 英 語 )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園 藝 1 1 技 331 土 木 工 程 術 332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公 職 建 築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36 類 别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錄 取 分 發 區 基 市 竹 縣 彰 縣 雲 縣 宜 苗 市 投 嘉 區 宜 區 區 南 區 嘉 ( 蘭 ( 苗 ( 投 ( 義 包 縣 包 栗 包 縣 包 縣 括 ) 括 縣 括 ) 括 市 基 新 ) 彰 雲 ) 隆 竹 化 林 屏 東 縣 花 縣 東 區 臺 ( 東 包 縣 括 ) 花 蓮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337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化 學 工 程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1 1 技 345 環 境 檢 驗 測 量 製 圖 術 347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公 職 語 言 治 療 師 漁 業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公 職 獸 醫 師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環 保 技 術 景 觀 合 計 ,051 注 意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為 空 白 者, 即 表 示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未 設 置 該 類 科 31

37 附 表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四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類 别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錄 取 分 發 區 基 市 竹 縣 彰 縣 雲 縣 宜 苗 市 投 嘉 區 宜 區 區 南 區 嘉 ( 蘭 ( 苗 ( 投 ( 義 包 縣 包 栗 包 縣 包 縣 括 ) 括 縣 括 ) 括 市 基 新 ) 彰 雲 ) 隆 竹 化 林 屏 東 縣 花 縣 東 區 臺 ( 東 包 縣 括 ) 花 蓮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401 一 般 一 般 民 客 家 事 務 社 會 人 事 戶 社 會 工 作 化 教 育 新 聞 ( 選 英 ) 新 聞 廣 播 ( 選 411 英 國 語 播 音 與 閩 南 語 播 音 ) 財 稅 統 計 會 計 經 建 商 業 農 業 衛 生 環 保 地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法 律 風 財 經 風 交 通 觀 光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園 藝 土 木 工 程 技 430 水 利 工 程 術 431 建 築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38 33 錄 取 分 發 區 類 别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市 宜 蘭 縣 ) 基 宜 區 ( 包 括 基 隆 縣 市 苗 栗 縣 ) 竹 苗 區 ( 包 括 新 竹 縣 南 投 縣 ) 彰 投 區 ( 包 括 彰 化 縣 嘉 義 縣 市 ) 雲 嘉 區 ( 包 括 雲 林 屏 東 縣 縣 臺 東 縣 ) 花 東 區 ( 包 括 花 蓮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437 資 訊 處 理 化 學 工 程 測 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海 洋 資 源 工 業 安 全 環 保 技 術 技 術 445 景 觀 合 計 注 意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為 空 白 者, 即 表 示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未 設 置 該 類 科

39 附 表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五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類 别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錄 取 分 發 區 基 市 竹 縣 彰 縣 雲 縣 宜 苗 市 投 嘉 區 宜 區 區 南 區 嘉 ( 蘭 ( 苗 ( 投 ( 義 包 縣 包 栗 包 縣 包 縣 括 ) 括 縣 括 ) 括 市 基 新 ) 彰 雲 ) 隆 竹 化 林 屏 東 縣 花 縣 東 區 臺 ( 東 包 縣 括 ) 花 蓮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501 一 般 一 般 民 社 會 人 事 戶 勞 工 教 育 財 稅 會 計 經 建 地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風 1 1 合 計 注 意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為 空 白 者, 即 表 示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未 設 置 該 類 科 34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101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說 明 內 容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四 招 生 作 業 說 明 五 意 見 與 交 流 2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局 國 家 人 員 規 則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院 ( 八 ) 台 秘 議 字 一 O 六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院 ( 八 四 ) 台 壹 一 字 一 O 九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應 科 目 表 ( 普 通 科 目 部 分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附 三 清 雲 科 大 99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姓 身 分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別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失 業 戶 子 女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同 繳 交 相 關 明 文 ; 見 簡 章 9 頁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遞 區 號 寫 寫 99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之 地 址 牢 貼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