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關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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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37 頁 ),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2. 應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3. 應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區 等 別 科 別 應,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慎 重 慮 4. 應 人 如 須 補 繳 或 補 正 費 件, 依 國 家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及 第 5 條 規 定,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退 補 件 程 序 請 詳 閱 第 7 頁 5.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四 1. 寄 發 應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區 查 詢 系 統 六 日 開 始 三 等 :4/16~4/17 四 等 :4/16~4/17 五 等 :4/ 一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一 五 二 三 五 受 理 題 疑 義 ( 系 統 申 請 至 4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5 年 6 月 21 日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者 不 予 寄 發, 應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 含 報 名 繳 款 說 明 ) 2.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5.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畢 後, 必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如 於 4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1.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題 疑 義 說 明 1.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2.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5.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 系 統 申 請 至 7 月 1 日 下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午 5 時 ) 1. 各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應 資 格 表 3. 日 程 表 (1) 三 等 日 程 表 (2) 四 等 日 程 表 (3) 五 等 日 程 表 4.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5. 應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6.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7.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請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日 程 表 1. 三 等 日 程 表 2. 四 等 日 程 表 3. 五 等 日 程 表 1. 畢 題 2.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請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請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簡 表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本 全 部 筆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3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資 格... 2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3 伍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7 陸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8 柒 成 績 計 算... 8 捌 體 格 檢 查... 9 玖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9 拾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12 貳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肆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伍 題 疑 義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柒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捌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玖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壹 常 見 Q&A 附 件 : 附 件 1: 各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附 件 2: 應 資 格 表 附 件 3: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件 4: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件 5: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件 6: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7: 應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8: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9: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4 附 件 10: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45

4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日 期 2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起 至 1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寄 發 入 場 預 定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證 日 期 日 寄 發 3 日 期 1. 三 等 : 民 國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至 17 日 ( 星 期 日 ) 2. 四 等 : 民 國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至 17 日 ( 星 期 日 ) 3. 五 等 : 民 國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並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報 名 表 件 須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應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人 如 於 4 月 7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附 件 4 附 件 5, 第 33 至 36 頁 4 5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答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案 日 期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自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提 出 題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伍 項 起 至 4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疑 義 期 限 題 疑 義, 第 17 頁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5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6 榜 示 預 定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榜 示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7 8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知 書 日 期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5 日 內 向 選 部 查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之 應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自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複 查 成 績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陸 項 榜 起 至 7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提 出 期 限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18 頁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貳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本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1 二 本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時,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整 送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三 本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典 委 員 會 參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送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人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參 應 資 格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18 歲 以 上 ( 即 民 國 87 年 4 月 15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具 有 附 件 2 應 資 格 表 所 列 應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年 齡 之 計 算,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三 依 應 資 格 表 三 等 技 術 類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輻 射 安 全 技 術 工 程 藥 事 等 科 別 第 一 款 資 格 中 明 列 之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報 者,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須 符 合 其 中 之 一, 且 名 稱 相 同 ; 非 應 資 格 表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者, 請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應 科 別 專 業 科 目 有 2 科 以 上 名 稱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並 須 另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2

6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資 格 應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六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院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資 格 應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起 至 1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請 依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件 6) 登 入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先 行 下 載 應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報 名 後, 必 須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1. 收 費 標 準 : 三 等 新 臺 幣 1,400 元 四 等 新 臺 幣 1,300 元 五 3

7 等 新 臺 幣 800 元 2. 報 名 費 優 待 :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後 備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人,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第 12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規 定 事 項 ) 3. 繳 費 方 式 : 本 項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繳 款 後,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有 關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件 10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符 合 選 部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4.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8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請 確 實 填 妥 各 欄,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固 貼 於 規 定 處, 並 黏 貼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應 等 別 及 科 別 ) ( 三 )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若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凡 依 本 須 知 附 件 2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報 者 亦 即 非 應 資 格 表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科 別 專 業 科 目 2 科 以 上 名 稱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者 ;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者,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須 另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2. 具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參 照 三 等 應 資 格 第 2 款, 附 繳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報 三 等 3. 具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參 照 四 等 應 資 格 第 1 2 款, 附 繳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報 四 等 4. 以 普 通 初 等 或 相 當 普 通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3 年 或 高 等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資 格 報 者, 須 繳 驗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5.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其 計 算 自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至 報 之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 以 及 格 資 格 報 本 三 等 或 四 等 者, 其 及 格 證 書 上 所 註 明 及 格 生 效 日 期 須 在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前 ) 6. 報 三 等 船 舶 駕 駛 科 別 應 繳 驗 二 等 航 行 員 二 等 船 副 以 上 適 任 證 書 ; 五 等 船 舶 駕 駛 科 別 應 繳 驗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航 海 人 員 三 等 航 行 員 以 上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航 海 人 員 測 驗 航 行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或 三 等 航 行 員 三 等 船 副 以 上 岸 上 晉 升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 五 等 輪 機 工 程 科 別 應 繳 驗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航 海 人 員 三 等 輪 機 員 以 上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航 海 人 員 測 驗 輪 機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或 三 等 輪 機 員 三 等 管 輪 以 上 岸 上 晉 升 訓 練 合 格 證 4

8 書 7.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者, 應 繳 驗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1) 三 等 :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得 應 未 列 舉 限 定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之 科 別,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科 別 (2) 四 等 :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得 應 未 列 舉 限 定 職 業 學 校 或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之 科 別,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科 別 (3) 科 別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資 格 規 定 8.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者,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須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肄 業 證 書 影 本, 據 以 報 四 等 9. 自 學 進 修 者, 應 繳 驗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10.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者, 應 繳 驗 : (1)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請 附 繳 載 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2)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3)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在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原 文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應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1. 身 心 障 礙 者 如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需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9,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或 格 式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12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之 貳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規 定 如 下 : (1)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日 期 須 在 105 年 4 月 15 日 以 前, 始 符 合 應 資 格 規 定 無 法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2) 研 究 所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三 等 者, 請 以 大 學 已 畢 業 學 歷 報, 請 勿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3)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請 傳 真 至 務 單 位 ( 傳 真 號 碼 : )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5

9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不 克 於 上 開 日 期 寄 送 者, 請 至 遲 於 105 年 4 月 16 日 第 1 節 前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送 交 監 場 人 員 轉 務 單 位 查 驗, 屆 時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資 格, 不 准 入 場 應 如 入 場 應 者,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 勿 繳 驗 正 本 ), 且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應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規 定 處 理,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五 如 應 人 為 肺 結 核 等 法 定 傳 染 病 患 者, 務 請 通 報 務 機 關, 俾 提 供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六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科 別 編 號 應 科 別 欄, 請 參 照 第 29 頁 附 件 1 所 列 科 別 及 科 別 編 號 填 寫,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二 ) 區 欄, 請 擇 一 區 (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等 三 區 ) 應,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 聯 絡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填 明, 以 利 聯 絡 ; 通 訊 地 址 欄, 請 切 實 填 寫 於 105 年 6 月 底 前 不 變 之 通 訊 地 址, 俾 供 送 交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有 不 符, 致 使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人 自 行 負 責 ( 四 )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表 件 印 妥 後, 須 詳 細 檢 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依 照 : 1.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2.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等 )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請 密 實 黏 貼 於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上, 報 名 表 件 切 勿 摺 疊, 如 下 圖 所 示 ),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及 格 證 書 學 分 證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及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等 ) 報 名 履 歷 表 ( 黏 妥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背 面 黏 妥 繳 費 證 明 )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 6

10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區 等 別 科 別 編 號 應 科 別 是 否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相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是 否 黏 貼? 另 為 利 聯 絡, 請 詳 實 填 寫 105 年 6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及 七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人 如 須 補 繳 或 補 正 費 件, 依 國 家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及 第 5 條 規 定,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應 人 所 繳 費 件, 經 選 部 審 查 為 費 件 不 全 者, 依 應 資 格 審 查 規 則 第 4 條 及 國 家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規 定, 由 選 部 特 種 司 先 以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等 電 子 送 達 方 式 或 電 話 通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費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人 不 得 異 議 應 人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後,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繳 或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 2. 收 件 人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收 ;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科 別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人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105050@mail.moex.gov.tw ( 如 遇 系 統 擋 信 情 形, 請 改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2. 電 子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科 別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人 ) 傳 真 或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撥 打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3945 或 3946) 伍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一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二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4 三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四 筆 科 目 之 題 型 態 : ( 一 ) 本 各 等 別 之 應 科 目, 按 日 程 表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7

11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題 ( 二 ) 採 測 驗 式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五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測 驗 各 占 20%,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其 作 文 及 公 文 部 分, 應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公 文 部 分 並 以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定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六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科 目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採 測 驗 式 題, 占 分 比 重 各 占 50%, 時 間 為 1 小 時 七 五 等 各 應 科 目 均 採 測 驗 式 題, 時 間 均 為 1 小 時 八 選 部 為 提 升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部 分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應 人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目 下 查 詢 惟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題 陸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地 點 :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區 同 時 舉 行, 應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區 應,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區 地 點 並 詳 列 於 入 場 證 內 應 人 如 於 105 年 4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應 人 可 逕 至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三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前 一 日 在 各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場 及 座 位 另 為 利 應 人 查 詢, 可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以 後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柒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賸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四 等 及 五 等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8

12 三 本 成 績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捌 體 格 檢 查 一 本 應 人 於 筆 錄 取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14 日 內, 應 經 務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並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 體 格 檢 查 表 於 榜 示 後 寄 發 ),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體 格 檢 查 表 應 經 檢 查 醫 師 於 檢 查 結 果 欄 內 評 定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字 樣 )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二 本 應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 一 ) 視 力 : 兩 眼 矯 正 視 力 未 達 0.8 ( 二 ) 聽 力 :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 三 ) 辨 色 力 : 色 盲 或 色 弱 ( 四 )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應 人 之 體 格 檢 查, 由 下 列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之 但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規 則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一 ) 公 立 醫 院 ( 二 ) 教 學 醫 院 ( 三 )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衛 生 局 所 屬 各 鄉 ( 鎮 市 區 ) 衛 生 所 ( 四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所 屬 各 聯 合 門 診 中 心 ( 五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應 人 之 體 格 檢 查, 必 要 時 得 由 辦 理 務 機 關, 就 前 項 範 圍 指 定 機 構 為 之 僑 居 國 外 之 應 人, 得 在 國 外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但 應 經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簽 證 玖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人 對 本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體 格 檢 查 等 有 關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事 項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3945~3946 傳 真 :(02) 網 址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13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人 事 室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10441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塔 城 街 13 號 電 話 :(02) 轉 1167 網 址 :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3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拾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一 本 自 103 年 度 起 規 劃 採 未 占 缺 訓 練 行 之, 其 實 際 訓 練 內 容 方 式 及 受 訓 人 員 權 益 等,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二 本 錄 取 人 員 需 經 訓 練, 並 由 財 政 部 依 其 成 績, 遇 缺 依 次 分 配 關 務 署 暨 其 所 屬 各 關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程 序, 報 請 院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請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及 其 所 屬 各 關 分 發 任 用 三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及 格 人 員, 取 得 關 務 人 員 有 關 類 別 及 官 稱 之 資 格, 並 依 依 法 及 格 人 員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之 規 定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自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實 際 任 職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以 外 之 機 關 ; 並 須 於 財 政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再 服 務 3 年, 始 得 轉 調 上 述 機 關 ( 構 ) 以 外 機 關 ( 構 ) 任 職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六 本 榜 示 後,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4 條 規 定 之 事 由, 擬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者 或 有 訓 練 相 關 疑 義 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七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10

14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八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 並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錄 取 人 員 適 用 之 11

15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一 本 應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後 備 軍 人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 二 ) 原 住 民 族 : 請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 三 ) 後 備 軍 人 : 請 附 繳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1.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2.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3.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 四 )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附 繳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二 前 項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應 人,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貳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一 本 錄 取 人 員 須 符 合 第 9 頁 第 捌 項 之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二 應 人 因 身 心 障 礙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等 事 由, 欲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應 者,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勾 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或 於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依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視 實 際 需 要 選 填 必 要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請 應 人 於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場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9),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須 重 新 鑑 定, 且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本 部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無 須 重 複 繳 驗 四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5 款 之 12

16 規 定, 應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題 等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選 部 提 供 申 請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項 目 包 括 :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等 5 項, 應 人 如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之 軟 體,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一 併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軟 體 光 碟 片 等 安 裝 媒 體,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俾 利 事 先 安 裝 測, 惟 所 提 供 之 軟 體 如 與 選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時,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五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人 一 般 應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9)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13

17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14

18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卷 ( 卡 )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15

19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人 自 行 負 責 五 依 行 政 院 及 院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三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一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肆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人 座 號, 應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16

20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之 測 驗 式 題 部 分, 其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人 按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人 污 損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伍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人 於 時 對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完 畢 後, 應 人 對 時 所 提 出 題 疑 問 筆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本 全 部 筆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5 年 4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前 ) 向 選 部 申 請, 同 一 道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gov.tw) 或 新 站 ( 點 選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5 年 4 月 22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選 部 測 驗 式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題 :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題 疑 義 六 應 人 提 出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題 審 查 委 員 17

21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答 案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應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洽 詢 ( 電 話 :(02) 轉 ) 各 節 次 均 缺 之 應 人 不 予 寄 發 三 依 典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四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104 年 8 月 3 日 新 修 正 之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0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規 定, 以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之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應 人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moex2.nat.gov.tw), 點 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系 統 送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修 改 或 刪 除 ),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收 費 基 準 : 申 請 複 查 筆 成 績,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 三 ) 申 請 期 限 及 繳 費 期 限 : 線 上 申 請 自 105 年 6 月 22 日 ( 預 定 榜 示 日 之 次 日 ) 起 至 7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並 於 105 年 7 月 2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五 摘 錄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辦 理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應 人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限 本 人 為 之, 並 以 複 查 其 筆 口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為 限 應 人 應 於 各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登 入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如 採 分 分 階 段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各 階 段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最 後 一 應 人 得 於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複 查 各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18

22 第 2-1 條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筆 成 績, 每 次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五 十 元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口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每 種 方 式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五 十 元 第 3 條 複 查 成 績 受 理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收 費 基 準 應 載 明 事 項, 均 應 登 載 於 各 該 之 應 須 知 第 4 條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缺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紀 錄, 查 對 應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題 者, 應 將 應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應 人 之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卷 成 績,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題 時, 應 調 出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讀 入 之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應 人 之 卷 或 評 分 表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應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應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卷 或 評 分 表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應 人 全 部 19

23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委 員 長 暨 監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選 部 報 請 院 補 行 錄 取 典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選 部 報 請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委 員 長 暨 監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選 部 報 請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典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選 部 報 請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三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務 機 關 複 查 成 績 時, 如 發 現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應 即 報 請 典 委 員 長 處 理 : 一 卷 漏 未 評 閱 二 申 論 式 題 中,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明 確 者, 閱 卷 委 員 未 按 其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評 閱 三 卷 卷 面 分 數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四 卷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五 卷 每 題 給 分 逾 越 該 題 配 分 六 典 或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前 項 典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六 依 典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柒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選 部 題 庫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20

24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人 權 益, 應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承 辦 單 位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3945 或 3946;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四 應 人 須 於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 五 應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7 或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以 傳 真 或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六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違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八 依 場 規 則 第 6 條 規 定, 在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九 依 場 規 則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或 飲 用 含 酒 精 之 飲 料 ( 五 ) 每 節 完 畢 前 攜 帶 題 或 將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必 需 用 品 十 每 節 完 畢 後, 應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畢 之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於 4 月 18 日 在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畢 題 將 登 載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一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又 近 來 全 球 氣 候 出 現 異 常 現 象, 請 應 人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另 洽 借 之 學 校 空 間 資 源 有 限, 並 以 服 務 應 人 為 主, 陪 設 施 不 足, 請 衡 酌 陪 21

25 之 需 要 十 二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人 應 使 用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人 請 視 應 類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場 公 布 欄 ( 三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經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HS-8LV CASIO LC-160LV CASIO LC-401LV CASIO MW-5V CASIO SL-100L CASIO SL-240LB CASIO SL-300LV CASIO SL-760LC CASIO SX-100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22

26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DS-3E E-MORE DS-120E E-MORE JS-20E E-MORE JS-120E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1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 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16 E-MORE DS-3GT FB-0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33 ( 第 二 類 ) PA-01 FUH BAO FX-180 ( 第 二 類 ) PA-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036 Paddy PD-H101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23

27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CK-04 SANYO( 共 2 款 )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Pierre cardin PH245 Pierre cardin PT212 Pierre cardin PT256- G Pierre cardin PT256- B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L-03 H-T-T SCP-328 CK-07 SANYO SCP-371 UB UB-200-Y UB UB-200-W HL-04 HL-05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CK-09 UB UB-210 CK-18 CK-10 CK-11 CK-12 UB UB-211 UB UB-212-B SANYO SCP-913 CK-08 H-T-T SCP-308 UB UB-233 UB UB-206-Y UB UB-206-W UB UB-800-P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UB UB-238 UB UB-800-B UB UB-239M UB UB-800-R UB UB-266-P UB UB-266-G CK-25 UB UB-820 UB UB-850-P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226-W CK-21 UB UB-320 UB UB-850-R UB UB-330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24

28 捌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選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公 告 應 資 格 及 應 科 目 畢 題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玖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1 進 入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項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項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5 年 4 月 16 日 舉 行 之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5 年 6 月 21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項 典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拾 壹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已 公 布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已 取 消 報 名 書 表 加 密 之 設 定, 應 人 可 將 報 名 書 表 儲 存 後, 就 近 攜 至 各 服 務 點 列 印 或 至 7-eleven 之 ibon 列 印 二 問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是 否 仍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25

29 答 : 是 應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須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 一 )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二 )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三 )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或 不 以 舊 信 箱 收 件, 請 電 洽 報 名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或 請 務 單 位 至 後 台 更 改 信 箱 帳 號 後, 再 重 複 上 述 3 之 操 作 後 至 新 信 箱 取 得 密 碼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之 應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02) 轉 四 問 : 為 何 印 表 機 印 出 來 的 報 名 表 資 料 會 有 歪 斜 情 形? 是 否 需 要 重 印? 答 : ( 一 ) 請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檔 案 是 否 正 常, 並 檢 查 印 表 機 是 否 列 印 正 常 ( 二 ) 建 議 您 先 將 Acrobat reader 程 式 移 除, 重 新 安 裝 Acrobat PDF reader, 然 後 至 本 站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後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重 新 下 載 ( 三 ) 建 議 使 用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五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六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26

30 上 更 正 並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七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 2. 收 件 人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收 ;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科 別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人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105050@mail.moex.gov.tw ( 如 遇 系 統 擋 信 情 形, 請 改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2. 電 子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科 別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人 ) 傳 真 或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撥 打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3945 或 3946) 八 問 : 報 三 等 技 術 類 別 以 各 等 別 科 別 應 資 格 第 1 款 規 定 報 者, 如 其 所 修 習 畢 業 之 學 校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與 該 款 所 列 舉 之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近 似 不 完 全 相 同 時, 應 繳 驗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俾 供 審 查? 答 : 依 本 各 等 別 科 別 所 列 應 資 格 第 1 款 列 舉 之 學 校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報 者, 須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相 同 ; 名 稱 類 似 相 近 等 ( 即 非 應 資 格 表 列 舉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 請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之 科 別 專 業 科 目 有 2 科 以 上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審 查 九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7 之 應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至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27

31 十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選 部 將 依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項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一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項 第 一 次 典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3 月 下 旬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人 專 區 \ 資 訊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十 二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名 稱 區 等 別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 二 ) 如 未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等 身 分 而 有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錯 誤 情 形 者, 請 逕 行 至 郵 局 購 買 全 額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寄 出, 繳 款 單 即 不 予 使 用 ; 如 已 使 用 繳 款 單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請 依 第 一 項 方 式 辦 理 補 費 ( 三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8) 十 三 問 : 快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 一 ) 入 場 證 及 各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105 年 4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場 後, 於 當 天 第 一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各 項 場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區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28

32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等 別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等 別 類 別 科 別 編 號 科 別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名 額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101 財 稅 行 政 14 關 務 類 102 關 稅 法 務 關 稅 會 計 關 稅 統 計 資 訊 處 理 8 三 等 四 等 技 術 類 關 務 類 技 術 類 106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輻 射 安 全 技 術 工 程 藥 事 船 舶 駕 駛 一 般 行 政 關 稅 會 計 關 稅 統 計 資 訊 處 理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船 舶 駕 駛 輪 機 工 程 1 五 技 術 類 4 4 等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名 稱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暨 所 屬 基 隆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關 ( 主 要 職 缺 於 基 隆 關 臺 北 關 ) 本 次 錄 取 人 員 不 分 類 別 及 科 別, 均 配 合 業 務 需 求 經 歷 進 出 口 通 關 作 業 行 李 檢 查 驗 貨 分 估 查 價 事 後 稽 核 押 運 查 緝 緝 案 處 理 法 務 處 理 及 一 般 行 政 等 工 作 內 容 內 外 勤 業 務 之 歷 練 輪 機 工 程 及 船 舶 駕 駛 錄 取 人 員, 則 須 在 各 通 商 口 岸 海 關 巡 緝 艇 擔 任 艇 上 勤 務 說 明 一 囿 於 關 務 人 員 須 依 關 務 人 員 職 期 調 任 互 調 或 輪 調 辦 法 辦 理 調 動, 本 項 分 發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暨 所 屬 各 關 之 職 缺 數 須 至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時 始 得 確 認, 供 錄 取 人 員 按 成 績 選 填 分 發 ; 惟 屆 時 臺 中 高 雄 關 可 能 因 以 前 年 度 錄 取 人 員 請 調, 致 無 職 缺 或 僅 有 少 數 職 缺 可 供 選 填 ( 尤 臺 中 關 編 制 較 小, 甚 無 職 缺 可 供 選 填 ), 請 應 人 於 報 前, 慎 重 慮 二 本 次 職 缺 係 預 估 至 106 年 1 月 屆 退 職 缺, 調 訓 期 程 將 可 能 至 105 年 底 及 106 年 初, 請 應 人 於 報 前, 慎 重 慮 三 關 務 人 員 工 作 指 派 原 則 : ( 一 )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後, 須 配 合 業 務 性 質, 內 外 勤 輪 調, 多 數 外 勤 工 作 並 須 配 合 24 小 時 通 關 服 務, 三 班 輪 值 快 遞 機 邊 驗 放 旅 客 行 李 檢 查 碼 頭 監 視 船 舶 抄 查 貨 櫃 查 驗 等 重 力 工 作 不 得 以 性 別 體 能 或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為 由 拒 絕 工 作 指 派 ( 二 ) 以 上 有 關 在 各 關 或 內 外 勤 間 輪 調 或 派 任 三 班 輪 值 職 務 均 屬 於 關 務 工 作 常 態, 各 應 人 於 報 前, 應 予 慎 重 慮 備 註 : 一 表 列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得 視 成 績 及 用 人 需 要, 擇 優 增 減 錄 取 二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需 要 時, 於 本 典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前, 經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33 三 等 關 務 類 附 件 2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資 格 表 等 別 類 別 科 別 應 資 格 財 稅 行 政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關 稅 法 務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關 稅 會 計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關 稅 統 計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技 術 類 資 訊 處 理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機 械 工 程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農 業 機 械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設 計 動 力 機 械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造 船 工 程 船 舶 機 械 工 程 科 學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車 輛 工 程 兵 器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農 業 教 育 系 機 械 組 職 業 教 育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材 料 與 製 造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機 電 自 動 化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模 具 工 程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電 機 電 力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電 機 與 控 制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自 動 化 控 制 工 程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物 理 應 用 物 理 動 力 機 械 電 信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通 訊 通 訊 工 程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工 程 科 學 核 子 工 程 能 源 與 資 源 工 程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兵 器 工 程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學 計 算 機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教 育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及 船 舶 電 機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自 動 化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生 物 機 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車 輛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醫 學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光 機 電 工 程 光 機 電 整 合 工 程 生 醫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與 材 料 科 技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工 業 管 理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化 學 工 程 工 業 化 學 應 用 化 學 化 學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生 化 科 技 化 妝 品 應 用 水 產 製 造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陶 業 工 程 食 品 營 養 營 養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水 產 養 殖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藥 學 生 物 藥 學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醫 藥 化 學 森 林 學 系 森 林 工 業 組 森 林 學 系 木 材 科 學 組 家 政 學 系 營 養 組 科 學 教 育 系 化 學 組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農 業 化 學 食 品 科 學 工 教 系 工 職 教 育 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森 林 學 系 林 產 組 紡 織 工 程 有 機 高 分 子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分 子 科 學 與 工 程 纖 維 工 程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 食 品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30

34 等 別 類 別 科 別 應 資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紡 織 工 程 紡 織 技 術 印 染 化 學 纖 維 化 學 纖 維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織 品 服 裝 製 衣 工 程 紡 織 工 業 纖 維 及 ( 高 ) 分 子 工 程 紡 織 科 學 材 料 與 纖 紡 織 工 程 維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材 料 與 纖 維 科 技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生 理 動 物 生 物 科 學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醫 療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電 信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工 程 物 理 工 程 與 系 統 科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生 化 工 程 生 化 與 生 醫 工 程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農 業 化 學 醫 事 技 術 醫 學 技 輻 射 安 全 術 醫 用 放 射 線 放 射 技 術 電 子 計 算 機 放 射 科 學 放 射 醫 學 科 學 醫 學 放 技 術 工 程 射 技 術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生 命 科 學 應 用 化 學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工 業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造 兵 應 通 化 學 應 用 物 理 電 子 物 理 原 子 科 學 核 能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保 護 技 術 環 境 與 安 全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材 料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化 妝 品 應 用 公 害 防 治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三 等 四 等 技 術 類 關 務 類 技 術 類 藥 事 船 舶 駕 駛 一 般 行 政 關 稅 會 計 關 稅 統 計 資 訊 處 理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藥 學 化 學 生 物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持 有 二 等 航 行 員 二 等 船 副 以 上 適 任 證 書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交 通 技 術 船 舶 駕 駛 海 巡 技 術 等 職 系 各 科 別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交 通 技 術 船 舶 駕 駛 海 巡 技 術 等 職 系 各 科 別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及 格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具 有 三 等 同 類 科 第 一 二 款 應 資 格 之 一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三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四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五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31

35 等 別 類 別 科 別 應 資 格 五 等 技 術 類 船 舶 駕 駛 輪 機 工 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經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航 海 人 員 三 等 航 行 員 以 上 及 格 或 經 交 通 部 航 海 人 員 測 驗 航 行 員 測 驗 合 格 或 持 有 三 等 航 行 員 三 等 船 副 以 上 岸 上 晉 升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者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並 經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航 海 人 員 三 等 輪 機 員 以 上 及 格 或 經 交 通 部 航 海 人 員 測 驗 輪 機 員 測 驗 合 格 或 持 有 三 等 輪 機 員 三 等 管 輪 以 上 岸 上 晉 升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者 附 註 : 一 本 表 三 等 技 術 類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輻 射 安 全 技 術 工 程 藥 事 等 科 別 第 一 款 資 格 中 未 列 明 之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其 所 修 課 程 與 某 一 科 別 專 業 科 目 有 二 科 以 上 相 同 者 ( 每 科 二 學 分 以 上 ) 亦 得 報 該 一 科 別 二 本 表 三 等 應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之 特 種 三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特 種 乙 等 ;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之 特 種 四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特 種 丙 等 三 本 表 四 等 應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之 特 種 五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特 種 丁 等 ; 應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類 科,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同 職 系 下 各 類 科 ; 所 稱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之 類 科 32

36 科 別 編 號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日 期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科 別 時 間 預 備 8:40 9:00 10:00 預 備 10:30 10:40 12:40 預 備 13:50 14:00 16:00 預 備 16:40 16:50 18:50 預 備 8:50 9:00 11:00 預 備 12:50 13:00 15:00 預 備 15:30 15:40 17: 財 稅 行 政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行 政 法 民 法 英 文 財 政 學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102 關 稅 法 務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行 政 法 民 法 英 文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強 制 執 行 法 關 稅 法 規 103 關 稅 會 計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中 級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英 文 政 府 會 計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104 關 稅 統 計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英 文 統 計 實 務 ( 以 實 例 命 題 ) 抽 樣 方 法 105 資 訊 處 理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資 訊 管 理 資 料 庫 應 用 英 文 資 料 結 構 資 料 通 訊 106 機 械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工 程 力 學 ( 包 括 靜 力 學 動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 熱 工 學 英 文 機 械 製 造 學 ( 包 括 機 械 材 料 ) 自 動 控 制 107 電 機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計 算 機 概 論 電 機 機 械 英 文 電 子 學 與 電 路 學 電 力 系 統 108 化 學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有 機 化 學 儀 器 分 析 英 文 化 學 程 序 物 理 化 學 工 業 ( 包 括 化 工 熱 力 學 ) ( 包 括 質 能 均 衡 ) 109 紡 織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人 造 纖 維 與 絲 線 加 工 學 紡 織 品 檢 驗 學 英 文 紡 織 機 械 學 ( 包 括 應 用 原 理 設 備 流 程 ) 紡 紗 學 與 織 布 學 ( 包 括 不 織 布 學 ) 33

37 科 別 編 號 110 日 期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科 別 時 間 輻 射 安 全 技 術 工 程 預 備 8:40 9:00 10:00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預 備 國 10:30 10:40 12:40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預 備 13:50 14:00 16:00 放 射 物 理 與 輻 射 安 全 預 備 16:40 16:50 18:50 原 子 能 法 規 ( 包 括 原 子 能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放 射 性 物 質 安 全 運 送 規 則 非 醫 用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與 檢 查 ) 預 備 英 8:50 9:00 11:00 文 預 備 12:50 13:00 15:00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預 備 15:30 15:40 17:40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 包 括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 111 藥 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藥 理 學 與 藥 物 化 學 藥 物 分 析 與 生 藥 學 ( 包 括 中 藥 學 ) 英 文 藥 劑 學 藥 事 行 政 ( 包 括 生 物 藥 劑 學 ) 與 法 規 112 船 舶 駕 駛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航 海 學 船 藝 學 英 文 船 舶 操 作 與 船 舶 通 訊 船 舶 管 理 與 安 全 ( 包 括 避 碰 規 則 ) 附 註 一 4 月 16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科 目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測 驗 式 題, 時 間 為 1 小 時 ;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題,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國 文 之 作 文 及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題 測 驗 式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應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功 能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五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34

38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科 別 編 號 日 期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科 別 時 間 141 一 般 行 政 142 關 稅 會 計 143 關 稅 統 計 144 資 訊 處 理 145 機 械 工 程 146 電 機 工 程 147 化 學 工 程 148 紡 織 工 程 附 註 預 備 8:40 9:00 10:00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預 備 國 10:30 10:40 12:40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預 備 35 13:50 14:00 15:30 預 備 8:50 9:00 10:00 預 備 11:00 11:10 12:10 12:40 行 政 法 概 要 英 文 經 濟 學 概 要 會 計 學 概 要 英 文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概 要 ( 包 括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與 審 計 法 ) 統 計 學 概 要 英 文 統 計 實 務 概 要 程 式 語 言 概 要 機 械 力 學 概 要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要 英 文 機 械 原 理 概 要 基 本 電 學 英 文 電 工 機 械 概 要 有 機 化 學 概 要 紡 織 纖 維 學 概 要 英 文 分 析 化 學 概 要 英 文 織 物 組 合 與 分 析 一 4 月 16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科 目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測 驗 式 題, 時 間 為 1 小 時 ;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 國 文 之 作 文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題 ),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題, 時 間 為 1 小 時 30 分 測 驗 式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應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功 能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五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39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五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科 別 編 號 日 期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科 別 時 間 預 備 8:40 9:00 10:00 預 備 10:30 10:40 11:40 預 備 13:50 14:00 15:00 預 備 15:30 15:40 16: 船 舶 駕 駛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英 文 航 行 當 值 大 意 航 海 船 藝 大 意 152 輪 機 工 程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英 文 輪 機 當 值 大 意 輪 機 工 程 大 意 ( 包 括 柴 油 機 大 意 與 輔 機 大 意 ) 附 註 一 4 月 16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英 文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科 目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測 驗 式 題, 時 間 為 1 小 時 測 驗 式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四 應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功 能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五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36

40 附 件 6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 載 應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請 依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選 擇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條 款 後,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七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download.html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八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可 選 擇 使 用 存 款 帳 戶 ( 免 用 讀 卡 機 ) 或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九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切 結 書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於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 37

41 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十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十 一 列 印 出 之 書 表,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書 表 及 應 資 格 證 件 依 照 表 件 編 號 裝 入,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收 十 二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三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並 已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書 表 各 項 應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等,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收,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十 四 應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等 級 類 科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五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同 一 年 度 多 次 ( 即 不 同 月 份 之 ),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封 袋 亦 請 分 別 裝 入,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六 家 中 沒 有 上 網 或 印 表 設 備 時, 該 怎 麼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呢?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本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人 參 用 : ( 一 )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各 項 國 家,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公 告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上 網 費 用 原 則 約 為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 三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者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四 )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38

42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 五 )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39

4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自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105 年 1 月 5 日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人 須 詳 閱 應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報 等 別 科 別 區,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書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人 依 應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報 名 履 歴 表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1 吋 相 片,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 約 B4 大 小 ), 並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務 必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繳 費 後 請 於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40

44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別 應 人 簽 章 ( 尚 不 知 入 場 證 編 號 者 免 填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等 科 別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變 更 後 地 址 配 合 事 項 ( 請 依 需 求 勾 選 ) 寄 發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地 址 變 更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地 址 變 更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 務 請 電 話 確 認 ) 或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固 貼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並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俾 憑 處 理 二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郵 寄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105 年 關 務 特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四 聯 絡 電 話 :(02) 轉 ; 傳 真 :(02)

45 附 件 8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1. 應 人 繳 交 規 費 但 未 由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退 依 規 定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件 名 表 件 溢 繳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因 故 延 期 舉 行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由 選 部 各 該 承 辦 司 通 知 應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列 冊 辦 理 退 費 1. 應 人 重 複 繳 費 應 人 須 於 繳 費 2. 應 人 溢 繳 費 用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3. 報 公 務 人 員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人 依 法 規 規 定 報 名 費 得 減 少 費 額,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1. 天 然 災 害 前 後 15 天 2.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內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3. 兵 役 或 點 閱 教 育 召 集 4. 傷 病 住 院 或 妊 娠 5.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6.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致 應 人 無 法 參 加 延 期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42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1)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2)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35 分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3)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4) 傷 病 住 院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5) 喜 帖 訃 聞 或 相 關 證 明 (6)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附 註 :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2. 行 政 作 業 費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3. 應 人 因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引 發 交 通 中 斷, 依 選 部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應 人 區 或 區 處 理 要 點 填 具 應 人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區 或 區 申 請 表 之 退 費, 免 另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應 人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應 科 目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之 減 免 案 件,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退 件 者, 由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不 予 退 費

46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人 聯 絡 地 址 名 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等 級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元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費 用, 溢 繳 元 元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已 繳 元 元 延 期 舉 行 致 無 法 參 加, 已 繳 元 無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郵 遞 區 號 :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市 / 縣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43

47 附 件 9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人 填 寫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44

48 附 件 10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繳 款 方 式 : 本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一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二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三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四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五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六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七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八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證 明 ) 貳 繳 款 流 程 一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一 ) 免 用 讀 卡 機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由 應 人 於 線 上 輸 入 存 款 帳 戶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 應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必 須 與 轉 帳 帳 戶 之 證 號 相 同, 轉 帳 作 業 啟 動 後, 將 由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系 統 辦 理 檢 核 作 業 2.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相 關 繳 費 資 訊 (2) 點 選 轉 出 銀 行, 輸 入 轉 出 帳 號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交 易 完 成, 應 人 可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二 )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應 人 請 自 備 讀 卡 機,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2.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 45

49 3.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二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一 ) 應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二 )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 三 )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三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一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轉 入 帳 號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功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一 )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共 14 碼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46

50 或 多 位 應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 一 )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 二 )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 三 )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 四 )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應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六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參 符 合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一 後 備 軍 人 ( 一 )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為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等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申 請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 二 )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申 請 欄 填 寫, 並 附 繳 退 伍 ( 離 營 )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經 本 部 審 查 核 可 後, 准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 一 )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係 指 個 人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因 素 致 其 參 與 社 會 及 從 事 生 產 活 動 功 能 受 到 限 制 或 無 法 發 揮, 經 鑑 定 符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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