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律師二試版.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律師二試版.doc"

Transcription

1 100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會 計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除 會 計 師 舊 案 報 考 者 外, 其 餘 類 科 應 考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2.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10 款 機 型, 詳 如 本 須 知 第 頁 3. 本 5 項 考 試 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不 適 用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優 惠 措 施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年 5 月 網 址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2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報 名 流 程... 2 參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2 肆 應 考 資 格... 3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5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5 柒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捌 試 題 疑 義 玖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拾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壹 體 格 檢 查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拾 參 應 考 人 以 行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肆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柒 常 見 Q&A 附 件 1--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2--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附 件 3--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4-- 應 考 資 格 相 關 案 例 附 件 5--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6-- 線 上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程 序 附 件 7--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附 件 8--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附 件 9-- 會 計 師 考 試 切 結 書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11--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12--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13--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件 14--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附 件 15--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附 件 16--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附 件 17--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附 件 18--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專 利 師 考 試 規 則... 98

3 *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作 業, 且 須 於 100 年年 6 月 1 日 前 ( 含 當 日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5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逾 時 無 法 報 名, 請 應 考 人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 前 經 核 定 准 予 律 師 考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第 一 試 考 試 免 試 者, 僅 需 於 第 二 試 報 名 期 間 內 進 行行 網 路 報 名 並 繳 費 ; 經 第 一 試 錄錄 取 欲 參 加 第 二 試 者, 亦 請 於 第 二 試 報 名 期 間 內 進 行行 網 路 報 名 並 繳 費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日 期 100 年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 一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0 年年 5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時 止 務 須 於 100 年年 6 月 1 日 前 ( 含 當 日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為 100 年年 9 月,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30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 月 6 日,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原 件 退 回 ( 二 ) 應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0 年年 10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寄 發 入 場 證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日 期 關 閉, 屆 時 無 需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本 考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8 月 11 日 寄 發 入 如 於 8 月 18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考 試 入 場 證, 或 於 場 證,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預 定 於 月 21 日 尚 未 收 到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入 場 證 年年 10 月 17 日 寄 發 入 場 證, 由 本 部 委,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託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應 考 人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 電 話 請 見 本 須 知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第 18~19 頁 )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考 人 可 逕 至 本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實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影 響 入 場 應 試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律 師 考 試 :100 年年 8 月 27 日 舉 行行 第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3 一 試,10 月 29 日 至 30 日 舉 行行 第 二 試 會 計 師 等 3 項 考 試 :100 年年 8 月 27 日 至 29 日 專 利 師 考 試 :100 年年 8 月 27 日 至 28 日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100 年年 8 月 30 日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100 年年 10 月 31 日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項 下 查 閱 1

4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會 計 師 等 4 項 線 上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程 序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6 考 試 :100 年年 8 月 30 日 至 9 月 3 日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100 年年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4 日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5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日 期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 預 定 於 100 年年 9 月 26 日 上 午 10 時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 預 定 於 100 年年 11 月 8 日 上 午 10 時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 預 定 於 100 年年 12 月 27 日 上 午 10 時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貳 報 名 流 程 預 定 於 各 項 考 試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1. 請 應 考 人 填 報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以 免 郵 誤 2. 應 考 人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10 日 內 向 本 部 查 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 自 100 年年 9 月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日 至 10 月 6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 自 100 年年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7 月 16 日 至 11 月 25 日 止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 自 100 年年 12 月 28 日 至 101 年年 1 月 6 日 止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 預 定 於 101 年年 1 月 16 日 前 寄 發 律 師 考 試 : 預 定 於 101 年年 2 月 15 日 前 寄 發 實 際 寄 發 證 書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依 考 試 院 發 給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暨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辦 法 酌 予 調 整 一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二 本 5 項 考 試 均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作 業, 不 需 購 買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行 報 名, 登 錄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登 錄錄 完 成 後 務 必 下 載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款 單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錄 ),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附 件 12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程 序 參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一 報 名 地 點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二 考 試 地 點 : 2

5 ( 一 )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3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各 試 區 地 點 另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通 知, 並 於 考 試 前 3 日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不 另 刊 登 報 紙 ) ( 二 )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行 公 布 事 項,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定 於 100 年年 8 月 26 日 分 別 在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3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定 於 100 年年 10 月 28 日 在 臺 北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本 5 項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分 別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專 利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辦 理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1 二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各 該 考 試 : ( 一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2. 律 師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2. 會 計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三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項 考 試 :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2.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四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2.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4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五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專 利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2. 專 利 師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三 摘 錄錄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 ( 一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服 公 務 有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或 收 受 賄 賂 行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服 刑 期 滿 尚 未 滿 3 年年,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2.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3

6 3.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4. 施 用 煙 毒 尚 未 戒 絕 ( 二 ) 律 師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受 1 年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裁 判 確 定, 並 依 其 罪 名 足 認 其 已 喪 失 執 行行 律 師 之 信 譽, 經 律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懲 戒 除 名 但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緩 刑 期 滿 而 未 經 撤 銷 或 因 過 失 犯 罪 者, 不 在 此 限 2. 其 他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3.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而 受 撤 職 處 分, 其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或 現 任 公 務 人 員 而 受 休 職 停 職 處 分, 其 休 職 停 職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4.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勝 任 律 師 職 務 5.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6.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三 ) 會 計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有 詐 欺 背 信 侵 占 偽 造 文 書 或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行行 為, 受 1 年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但 執 行行 完 畢 或 一 部 之 執 行行 而 赦 免 已 滿 3 年年 者, 不 在 此 限 2.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3. 受 破 產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4.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2 位 以 上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諮 詢,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5. 曾 任 公 務 員 而 受 撤 職 處 分, 其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6. 受 本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 四 )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廢 止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處 分 2.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3.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4. 犯 貪 污 罪 家 庭 暴 力 罪 性 騷 擾 罪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5. 前 款 以 外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故 意 犯 罪 行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 五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4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因 不 動 產 業 務 上 有 關 詐 欺 背 信 侵 占 偽 造 文 書 等 犯 罪 行行 為, 受 有 期 徒 刑 6 個 月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者 2. 受 本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者 3.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者 ( 六六 ) 專 利 師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犯 罪 行行 為, 受 本 國 法 院 或 外 國 法 院 1 年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裁 判 確 定 但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或 因 過 失 犯 罪, 不 在 此 限 2. 受 本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3.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4.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5.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6.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4

7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一 本 5 項 考 試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2,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3 二 各 類 科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之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項 下 查 詢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應 繳 費 件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費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1,100 元,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為 新 台 幣 600 元 第 二 試 為 新 台 幣 1,100 元 ( 包 括 手 續 費 寄 發 入 場 證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等 郵 資 ) 1. 繳 費 方 式 : (1) 本 次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行 ATM 轉 帳 或 網 路 信 用 卡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應 考 人 必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錄 )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指 定 欄 位 (3) 有 關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退 費 規 定 :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10 之 肆 退 費 作 業 3.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第 二 試 需 分 別 繳 費 照 片 1 張 1. 最 近 1 年年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考 區 類 科, 並 固 貼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指 定 處 國 民 身 分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請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處, 不 可 遺 漏 證 正 背 面 2.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者, 依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條 例 規 定,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影 本 各 1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影 本,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駐 份 外 館 處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須 含 國 籍 姓 名 出 生 年年 月 日 護 照 號 碼 ) 影 本 3. 外 國 人 無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者, 請 貼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報 名 履 歷 *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行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一 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表 1 張 注 意 : 1. 會 計 師 考 試 應 考 人 得 依 自 身 情 形 擇 一 報 考 新 案 (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 或 舊 案 ( 針 對 有 效 保 留 期 限 內 未 及 格 科 目 補 考 ), 但 不 得 同 時 報 考 新 案 及 舊 案 應 考 人 於 列 印 報 名 履 歷 表 後,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以 免 錯 誤 2. 曾 於 或 99 年年 參 加 會 計 師 考 試, 且 已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者, 於 本 (100 ) 年年 報 考 時, 如 欲 選 擇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則 視 為 第 1 年年 報 考 ( 新 案 ),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切 結 書 (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9), 切 結 自 願 放 棄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保 留, 一 經 擇 定,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故 請 審 慎 考 慮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1. 按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影 本 ; 會 計 師 舊 案 補 考 年年 限 未 屆 滿 者, 須 繳 97 年年 以 後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之 考 試 成 績 及 5

8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惟 會 計 師 舊 案 補 考 年年 限 至 99 年年 屆 滿 者, 須 以 新 案 報 考, 請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影 本 ; 或 (2)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暨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 或 (3)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 (4) 如 係 以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2 款 規 定 資 格 報 考 律 師 會 計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者, 尚 須 繳 驗 相 關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符 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如 未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須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以 下 人 員 須 以 會 計 師 新 案 報 考 : (1)96 年年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至 99 年年 仍 未 及 格,100 年年 應 報 考 新 案 (2)97 至 99 年年 間 曾 應 會 計 師 考 試 且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經 本 人 慎 重 考 慮 後, 於 本 年年 報 考 時 自 願 放 棄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者, 視 為 以 新 案 報 考 擬 改 以 新 案 報 考 者, 須 切 結 放 棄 舊 案 資 格, 並 不 得 同 時 報 考 新 案 及 舊 案 2.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核 心 學 科 之 認 定, 係 指 應 考 人 所 修 習 課 程 名 稱 包 括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名 稱, 均 可 採 認 3. 以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2 款 規 定 資 格 報 考 律 師 會 計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者, 除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外, 尚 須 繳 驗 相 關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另 報 考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者, 若若 確 曾 修 習 實 習 惟 成 績 單 上 無 登 錄錄, 民 國 98 年年 之 前 畢 業 者,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之 實 習 證 明, 民 國 98 年年 至 102 年年 之 前 畢 業 者, 則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及 實 習 內 容 之 實 習 證 明 ( 格 式 請 參 閱 附 件 16 之 附 表 ) 應 考 人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名 稱, 若若 與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且 無 案 例 時,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憑 以 審 查 ( 註 : 案 例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附 件 4) 4.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列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5. 以 上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除 有 關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及 會 計 師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須 繳 驗 正 本 外,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繳 驗 之 證 件 影 本 及 會 計 師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6.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有 偽 造 或 變 更 之 情 事 者,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處 理,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二 下 載 及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登 錄錄 後, 請 自 行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 一 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並 請 就 各 項 報 名 書 表 內 容 詳 加 核 對 是 否 正 確 ( 尤 其 考 區 類 科 姓 名 出 生 年年 月 日 性 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地 址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應 考 資 格 各 欄 則 以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有 關 者 填 入 6

9 ( 二 ) 報 名 書 表 填 妥 後, 務 請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逐 一 詳 細 檢 查,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平 整 裝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切 勿 摺 疊 ( 如 下 圖 示 ) ( 右 上 角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履 歷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報 名 書 表 須 以 掛 號 郵 寄, 如 以 平 信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致 無 法 報 名,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 四 ) 應 考 人 於 寄 出 報 名 書 表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務 請 以 掛 號 專 函 函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申 請 表 格 式 如 本 須 知 附 件 5),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於 申 請 表 中 貼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並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以 便 查 對 登 記, 查 詢 時 亦 同 若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至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五 ) 報 名 截 止 前, 應 考 人 如 有 報 名 疑 義 或 補 繳 證 件 等 事 宜, 可 先 查 閱 本 須 知 第 拾 柒 項 常 見 Q&A, 如 仍 有 疑 問, 請 撥 電 話 : 轉 分 機 洽 詢 ; 傳 真 :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者,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本 部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指 具 有 報 考 該 項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二 )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行 動 不 便 ( 三 )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 四 )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五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六六 )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致 上 肢 無 書 寫 能 力 且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 七 ) 多 重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八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第 3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年 內 經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使 用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第 一 項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詳 如 附 件 13) 7

10 第 6 點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二 倍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7 點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8 點 聽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9 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點 字 試 題 或 盲 用 電 腦 電 子 檔 試 題 ( 四 )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五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六六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前 項 第 二 三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0. 一 ( 含 全 盲 ) 之 應 考 人 始 得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六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第 一 項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10 點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電 腦 作 答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1 點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以 口 述 錄錄 音 錄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2 點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障 礙 類 別 或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1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3 點 以 點 字 機 作 答 者, 其 作 答 結 果 於 閱 卷 前,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人 翻 譯 核 校,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行 評 閱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行行 閱 卷 ( 二 ) 申 論論 式 試 卷 : 將 作 答 結 果 黏 貼 於 試 卷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彌 封 後 進 行行 閱 卷 第 14 點 以 電 腦 或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由 監 場 人 員 列 印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經 其 確 認 後, 黏 貼 或 夾 置 於 試 卷 ( 卡 )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併 同 作 答 儲 存 媒 體,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行 評 閱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1. 以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資 訊 管 理 處 將 儲 存 媒 體 資 料 轉 入 試 卡 評 閱 系 統, 進 行行 閱 卷 2. 以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試 卷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行行 閱 卷 ( 二 ) 8

11 申 論論 式 試 卷 : 閱 卷 委 員 依 作 答 結 果 進 行行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錄 音 錄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考 試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監 場 人 員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記 錄錄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考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 二 ) 申 論論 式 試 卷 : 考 試 筆 試 程 序 結 束, 由 監 場 人 員 將 其 錄錄 音 結 果 及 代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論 式 試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論 式 試 卷, 並 參 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論 式 試 卷 進 行行 評 閱 第 16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臨 時 事 故 受 傷 或 罹 病 或 學 習 障 礙 經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或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得 檢 具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第 3 點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年 內 經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3)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另 於 報 名 信 封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欄 之 框 打 ˇ; 如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欄 註 明 四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考 試 前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吊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8 條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冒 名 頂 替 者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 四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五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繳 報 名 費 件 不 全 者, 本 部 將 先 以 簡 訊 電 話 或 書 函 通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9

12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務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柒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三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品 質 優 良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四 測 驗 式 試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本 考 試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考 試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五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劃 滿 切 不 可 劃 出 方 格 外, 或 只 劃 半 截 線 六六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後, 另 行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七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八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多 寡 並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及 題 號,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九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考 試 類 科 座 號 及 全 部 答 案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捌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本 考 試 舉 行行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主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有 關 線 上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程 序 如 附 件 6); 同 1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10

13 三 本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受 理 期 限,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為 100 年年 8 月 30 日 起 至 9 月 3 日 止 ;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為 100 年年 10 月 31 日 起 至 11 月 4 日 止 四 1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1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六六 應 考 人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認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前 項 所 提 疑 問 仍 有 疑 義 者, 應 依 規 定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七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將 於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 即 分 別 於 100 年年 8 月 30 日 100 年年 10 月 31 日 ), 在 本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以 筆 試 期 間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八 本 部 自 92 年年 度 起, 提 供 無 紙 化 考 畢 試 題 查 閱 服 務, 有 需 要 查 閱 各 項 考 試 考 畢 試 題 之 應 考 人 或 民 眾, 請 逕 行行 使 用 個 人 電 腦 或 利 用 國 家 圖 書 館 及 各 縣 ( 市 ) 市 圖 書 館 ( 文 化 中 心 ) 之 電 腦 設 備,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玖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一 律 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9 條 第 4 5 項 規 定 : ( 一 )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錄錄 取 人 數 按 應 考 人 第 一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擇 優 錄錄 取, 計 算 錄錄 取 人 數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錄 取, 如 其 尾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均 予 錄錄 取 ( 二 ) 第 二 試 錄錄 取 人 數 按 應 考 人 第 二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為 及 格 標 準 計 算 錄錄 取 人 數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錄 取, 如 其 尾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均 予 錄錄 取 但 第 二 試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目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二 會 計 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8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 二 ) 前 項 科 別 及 格 制, 指 國 文 成 績, 以 達 當 次 考 試 該 科 目 到 考 者 之 平 均 成 績 為 及 格,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其 餘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各 滿 六六 十 分 為 及 格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三 年年 ; 其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於 連 續 三 年年 內 繼 續 補 考 之, 期 限 屆 滿 尚 有 部 分 科 目 未 及 格 者,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保 留 期 間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三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4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六六 十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其 中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國 文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11

14 四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六六 十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其 中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國 文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目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專 利 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專 利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5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六六 十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拾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9 月 26 日 榜 示,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11 月 8 日 榜 示,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12 月 27 日 榜 示, 並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榜 示 及 格 者, 本 部 並 寄 發 及 格 通 知 函 及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7 日 後 未 收 到, 請 來 電 洽 詢 二 考 試 及 格 者 須 繳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新 台 幣 513 元 ( 含 手 續 費 13 元 ), 請 儘 速 依 所 附 繳 款 單 辦 理 繳 費, 以 利 作 業 若若 係 身 心 障 礙 者 低 收 入 戶 符 合 免 徵 證 書 費 資 格 者, 亦 請 依 本 部 通 知,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驗 有 效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俾 憑 審 核 三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辦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期 限 :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本 須 知 附 件 7, 請 自 行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下 載 ;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附 件 7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五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出 申 請 書, 並 一 併 繳 送 下 列 各 件 : ( 一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須 載 明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之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 二 )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影 印 本 不 採 ) ( 三 ) 回 件 信 封 ( 請 寫 妥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如 貼 平 信 郵 資 以 致 郵 誤, 請 自 行行 負 責 ) 六六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12

15 拾 壹 體 格 檢 查 一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自 95 年年 1 月 1 日 取 消, 惟 本 5 項 考 試 各 該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對 於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者, 仍 有 執 業 之 限 制, 請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考 量 二 摘 錄錄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 ( 一 ) 會 計 師 法 第 6 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二 位 以 上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諮 詢,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不 得 充 任 會 計 師 ; 其 已 充 任 會 計 師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會 計 師 證 書 惟 於 原 因 消 滅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請 領 會 計 師 證 書 ( 二 )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7 條 :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或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不 得 充 任 社 會 工 作 師 ; 已 充 任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惟 原 因 消 滅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請 領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 三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8 條 : 經 公 立 醫 院 或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或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不 發 給 開 業 證 書 ; 已 領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開 業 資 格 並 註 銷 開 業 證 書 惟 於 原 因 消 滅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請 領 開 業 證 書 ( 四 ) 專 利 師 法 第 4 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者, 不 得 充 任 專 利 師 ; 已 充 任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專 利 師 證 書 惟 於 原 因 消 滅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請 領 專 利 師 證 書 ( 五 ) 律 師 法 第 4 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或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勝 任 律 師 職 務 者, 不 得 充 律 師 其 已 充 律 師 者, 停 止 其 執 行行 職 務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規 定 報 考 之 應 考 人, 因 應 屆 畢 業 未 能 於 考 試 報 名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一 律 繳 交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加 蓋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或 由 學 校 出 具 臨 時 畢 業 證 明 正 本 ) 及 本 須 知 附 件 8 之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暫 代 繳 驗 ;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至 遲 應 於 本 5 項 考 試 第 1 天 ( 即 100 年年 8 月 27 日 ) 第 1 節 考 試 前 補 驗,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以 第 2 款 報 名 之 應 考 人 並 應 於 本 年年 7 月 7 日 前 繳 驗 規 定 修 習 之 學 科 及 學 分 之 在 校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以 供 審 查 凡 經 暫 准 報 名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即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二 應 考 人 若若 曾 經 擔 任 本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本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試 司 三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第 二 試 除 國 文 採 申 論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外, 其 餘 均 採 申 論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須 以 2B 鉛 筆 並 請 依 照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作 答 四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之 憲 法 與 行行 政 法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 於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附 發 各 該 科 單 科 本 法 律 條 文 供 應 考 人 使 用 應 考 人 應 於 法 條 封 面 書 寫 入 場 證 編 號, 終 場 前 繳 交 試 卷 者, 應 將 法 條 置 於 桌 面, 俟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方 得 攜 離 試 場 各 應 試 法 律 科 目 附 13

16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係 供 應 考 人 參 考, 惟 實 際 命 題 範 圍 並 不 以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為 限 所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以 考 試 舉 行行 2 個 月 前 經 公 布 生 效 之 法 律 條 文 為 準 考 試 前 法 律 條 文 如 有 修 正 公 布, 應 考 人 應 自 行行 蒐 集 知 悉, 如 應 考 人 引 用 舊 條 文 作 答, 閱 卷 委 員 將 視 其 作 答 內 容 評 閱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應 試 法 律 科 目 附 發 法 律 條 文 範 圍 如 下 : 編 號 應 試 科 目 附 發 法 律 條 文 範 圍 1 憲 法 與 行行 政 法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本 文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行行 政 程 序 法 行行 政 執 行行 法 行行 政 罰 法 訴 願 法 行行 政 訴 訟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2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3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4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 五 會 計 師 類 科 及 社 會 工 作 師 類 科 之 專 業 科 目 係 採 申 論論 式 試 題 與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中 中 級 會 計 學 高 等 會 計 學 成 本 會 計 與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等 4 科 考 試 時 間 為 3 小 時, 其 餘 為 2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題 須 以 2B 鉛 筆 並 請 依 照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作 答 六六 90 年年 以 後 曾 申 請 會 計 師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並 經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應 試 3 科 或 應 試 5 科 ) 者, 於 本 項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未 修 正 前, 繳 驗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即 可 報 名, 毋 須 重 新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七 本 5 項 考 試 列 考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1 科 者, 採 申 論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其 中 作 文 一 篇 占 60%, 測 驗 占 40%, 測 驗 式 試 題 須 以 2B 鉛 筆 並 請 依 照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作 答 八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部 自 97 年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二 ) 截 至 99 年年 12 月 底 止, 經 本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10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本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三 ) 無 論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110 款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計 分 為 2 類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00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HC127V AU-06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HC133 AU-09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14

17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 牌 :Canon( 共 3 款 ) DS-200GTK EM-26 廠 商 : 震 旦 行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JS-20E EM-07 品 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 牌 :CASIO( 共 3 款 )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 牌 :H-T-T( 共 3 款 ) 品 牌 :SANY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L-220GT EM-21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UB( 共 20 款 ) SL-320GT EM-22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L-709 EM 1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206-W CK-07 CK-08 15

18 品 牌 :FUHBAO( 共 13 款 )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UB-210 CK-09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 牌 :Pierrecardin( 共 5 款 ) UB-226-B FB-560 FB-12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CK-04 FB-701 FB-05 PT256-B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 牌 :UB( 共 20 款 ) UB-800-P UB-850-P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CK-24 UB-850-B CK-26 UB-330 CK-21 UB-800-R UB-850-R UB-360 CK-22 備 註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0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震 旦 行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URORA( 共 2 款 ) 品 牌 :CASIO( 共 1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X-180 FB-07 16

19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3 款 )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Canon( 共 1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品 牌 :UB( 共 1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fx-127 EM-0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九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科 目 試 題 上 之 座 號 欄 內 填 寫 座 號 各 節 考 試 考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十 摘 錄錄 試 場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補 考 之 應 考 人, 其 每 天 開 始 考 試 之 節 次, 視 同 當 天 第 1 節,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及 其 他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其 他 性 質 特 殊 之 考 試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時 間 及 離 場 時 間, 得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變 更 之 第 3 條 應 考 人 應 憑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應 考 人 應 依 監 場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將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應 考 人 應 自 行行 檢 查 試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電 腦 螢 幕 上 之 座 號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遇 有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第 5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一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二 毀 損 試 卷 ( 卡 ) 彌 封 座 號 條 碼 三 散 發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結 果 或 互 相 交 談 四 故 意 將 已 作 答 之 試 卷 ( 卡 ) 或 作 答 結 果, 供 他 人 窺 視 五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六六 電 腦 化 測 驗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周 邊 設 備 應 考 人 違 反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六六 款 情 事 之 一,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全 部 分 數 第 6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一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17

20 二 裁 割 試 卷 ( 卡 ) 三 污 損 試 卷 ( 卡 ) 四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五 繳 交 試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結 束 作 答 後, 未 即 離 場 或 離 場 後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再 進 入 試 場 六六 書 籍 文 件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七 考 試 中 將 行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八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交 試 卷 ( 卡 ) 第 7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一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二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三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四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五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六六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拾 參 應 考 人 以 行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本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自 91 年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第 一 試 起, 開 始 辦 理 以 行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即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5 項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5 項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各 類 科 舉 行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9 月 26 日 起,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預 定 100 年年 11 月 15 日 起,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12 月 27 日 起, 惟 仍 應 視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而 定 拾 肆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一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電 話 : 轉 分 機 傳 真 : 二 本 部 公 共 服 務 中 心 : 轉 分 機

21 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查 詢 電 話 : 考 試 院 第 一 組 第 二 科 四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 電 話 : 轉 分 機 傳 真 :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自 85 年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語 音 及 傳 真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1,2,3,4,5,6):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本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柒 常 見 Q&A 一 應 考 資 格 : 1.Q: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本 (100) 年年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是 否 必 須 修 習 規 定 之 核 心 科 目? A: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報 考 律 師 考 試 者, 應 修 習 民 法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或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核 心 科 目 第 2 款 各 學 科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如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2.Q: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本 (100) 年年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 新 案 ), 是 否 必 須 修 習 規 定 之 核 心 科 目? A:93 年年 7 月 起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者, 應 修 習 中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二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或 高 等 審 計 學, 本 年年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者, 依 規 定 須 修 習 上 列 核 心 科 目 ( 前 開 3 學 科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如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 3.Q: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本 (100) 年年 高 等 考 試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是 否 必 須 修 習 規 定 之 核 心 科 目? A:93 年年 7 月 起 報 考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應 修 習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係 指 應 考 人 所 修 習 課 程 名 稱 包 括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名 稱, 均 可 採 認 本 年年 以 19

22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者, 依 規 定 須 修 習 上 列 核 心 科 目 4.Q: 會 計 師 考 試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3 年年, 其 保 留 期 限 如 何 計 算? A: 舉 例 說 明 之, 例 如 某 甲 於 民 國 96 年年 第 1 次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並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得 於 年年 內 就 其 餘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繼 續 補 考, 惟 如 99 年年 應 試 結 果 仍 未 全 部 科 目 及 格, 因 保 留 期 限 已 屆 滿, 於 100 年年 再 次 報 考 時,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應 考 人 如 為 會 計 師 考 試 補 考 者, 在 保 留 期 限 內 之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均 會 顯 示 在 最 近 一 次 的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上 5.Q:96 年年 曾 應 會 計 師 考 試 且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至 99 年年 該 項 考 試 仍 未 全 部 科 目 及 格,100 年年 是 否 應 重 新 應 試? A:96 年年 曾 應 會 計 師 考 試 且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至 99 年年 該 項 考 試 仍 未 全 部 科 目 及 格, 因 保 留 期 限 已 屆 滿, 於 100 年年 報 考 時,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6.Q: 何 謂 具 補 考 資 格?97 年年 後 曾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者, 於 本 次 報 名 時 是 否 均 屬 補 考 之 舊 案 而 僅 能 填 寫 舊 案 之 報 名 履 歷 表? A:(1) 具 補 考 資 格, 係 指 年年 曾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有 1 科 目 以 上 及 格, 依 規 定 在 保 留 期 限 內 繼 續 補 考 者, 如 無 任 何 科 目 及 格, 則 不 具 補 考 資 格, 係 屬 新 案 (2) 具 補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本 (100) 年年 如 欲 報 考 新 案, 須 切 結 放 棄 歷 年年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並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故 報 名 時 應 慎 重 考 慮,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7.Q:90 年年 以 後 申 請 會 計 師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並 經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應 試 3 科 或 應 試 5 科 ), 報 考 會 計 師 高 考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具 補 考 資 格, 保 留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全 部 及 格 時, 是 否 須 重 新 申 請 會 計 師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A: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之 應 考 資 格 未 修 正 前, 於 保 留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全 部 及 格, 重 新 應 試 時, 繳 驗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即 可 報 名, 毋 須 重 新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8.Q: 修 習 民 法 總 則 及 各 編, 可 否 比 照 採 認 為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2 款 規 定 之 民 法? 若若 予 以 採 認, 如 何 採 認? A: 修 習 民 法 總 則 及 其 他 編 二 編 以 上 ( 民 法 繼 承 編 及 民 法 親 屬 編 僅 能 擇 其 一 採 計 一 編 ) 或 修 習 民 法 債 編 總 論論 及 其 他 編 二 編 以 上 ( 民 法 繼 承 編 及 民 法 親 屬 編 僅 能 擇 其 一 採 計 一 編 ), 均 予 以 採 認 為 民 法 9.Q: 繳 驗 外 國 學 歷 等 相 關 證 件 時, 應 如 何 辦 理 驗 證? A: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法 規 抄 本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10.Q: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可 否 報 考? A:(1) 請 一 律 繳 交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加 蓋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及 本 須 知 附 件 8 之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未 繳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者, 不 予 暫 准 報 名 20

23 (2) 應 考 人 如 係 依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1 款 報 考 之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經 繳 驗 規 定 之 文 件, 得 依 本 須 知 之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點 規 定, 暫 准 報 名 (3) 應 考 人 如 係 依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2 款 報 考 之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其 應 考 資 格 由 於 涉 及 學 分 認 定, 至 遲 應 於 本 年年 7 月 7 日 前 繳 驗 規 定 修 習 學 科 及 學 分 之 在 校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以 供 審 查,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規 定 之 文 件, 得 依 本 須 知 之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點 規 定, 暫 准 報 名 (4) 經 審 查 核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至 遲 應 於 本 5 項 考 試 第 1 天 ( 即 100 年年 8 月 27 日 ) 第 1 節 考 試 前 補 驗,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11.Q: 所 修 習 學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修 習 科 目 名 稱 有 類 同 時, 如 何 認 定? A: 有 關 與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之 科 目 名 稱 類 同 之 學 科 學 分 是 否 採 認,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附 件 4 之 案 例 若若 與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類 同 且 無 案 例 時,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憑 以 審 查 12.Q: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修 習 之 學 科 名 稱 遇 有 或 時, 如 何 採 計? A: 舉 例 說 明 之, 勞 工 法 或 勞 動 法 ( 律 師 考 試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 會 計 師 考 試 ) 社 會 工 作 ( 概 論論 ) 或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理 論論 (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 等, 上 開 列 舉 之 學 科 名 稱 含 有 或 字 者, 應 考 人 僅 修 習 其 中 任 一 學 科 即 可, 並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 如 應 考 人 兩 學 科 均 已 修 習, 則 兩 學 科 學 分 併 計 後, 至 多 僅 能 採 計 3 學 分 13.Q: 如 依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及 學 分 報 考, 那 些 機 構 修 習 者 得 予 採 認? A: 舉 凡 畢 業 前 或 畢 業 後 在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其 設 立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修 習 課 程, 所 開 立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 明 ) 書 上 載 有 學 科 名 稱 成 績 及 學 分 者, 且 符 合 第 2 款 規 定 或 曾 有 案 例 者 均 可 採 認 二 報 名 : 1.Q: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若若 有 錯 誤 或 塗 改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時, 請 於 報 名 存 檔 後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進 行行 更 新 ; 若若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請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塗 改 處 亦 同 2.Q: 在 報 名 系 統 中 查 不 到 畢 業 之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時, 如 何 處 理? A: 請 選 擇 報 名 系 統 中 所 列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項 目 最 末 之 其 他, 並 登 打 所 畢 業 之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3.Q: 以 掛 號 郵 寄 補 件 資 料 時, 掛 號 信 封 外 應 書 明 那 些 內 容? A: 應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21

24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告 知 應 考 人, 俾 利 收 件 及 審 查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4.Q: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補 件 資 料 外, 可 否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A: 依 規 定 須 繳 驗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屬 影 本 者,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外, 亦 得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惟 須 於 傳 真 後 隨 即 來 電 確 認 ( 聯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 5.Q: 報 考 後 至 榜 示 前 通 訊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如 何 申 請? A: 請 填 寫 本 須 知 附 件 5 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各 欄 位,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6.Q: 報 考 後 至 榜 示 前 姓 名 如 有 更 改, 如 何 申 請? A: 請 填 寫 本 須 知 附 件 5 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各 欄 位, 並 貼 附 更 名 後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連 同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改 名 後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背 面 須 由 戶 政 機 關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用 印 ), 以 掛 號 郵 寄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7.Q: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溢 繳 或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辦 理? A:(1) 補 繳 報 名 費 ( 包 括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或 依 本 須 知 附 件 10 之 參 補 費 作 業, 辦 理 繳 費, 並 請 於 匯 票 或 收 執 聯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書 明 類 科 : 考 區 : 及 姓 名, 再 按 前 揭 第 3 項 補 件 方 式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憑 辦 (2)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 請 依 本 須 知 附 件 10 之 肆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檢 附 本 須 知 附 件 11 退 費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憑 辦 三 其 他 : 1.Q: 何 謂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何 謂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A:(1)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係 指 依 各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者, 於 當 次 報 名 2 個 月 前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驗 完 備 費 件, 經 審 議 通 過 由 本 部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凡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均 須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相 關 規 定 可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 考 選 法 規 項 下 查 詢 (2)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 會 計 師 考 試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即 曾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有 1 科 目 以 上 及 格 者, 依 規 定 在 保 留 期 限 內 得 就 其 餘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繼 續 補 考 (3) 會 計 師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者 及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均 可 能 有 部 分 科 目 已 及 格 情 形 應 考 人 須 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之 封 面 上 勾 選 係 屬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2.Q: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與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者 在 應 試 科 目 與 及 格 證 書 取 得 等 方 面 有 無 差 異? A: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與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者 僅 應 試 之 科 目 數 不 同, 其 餘 在 科 目 名 稱 試 題 內 容 考 試 時 間 與 及 格 證 書 取 得 均 相 同 有 關 應 試 科 目 及 應 試 時 間 22

25 分 別 載 於 本 須 知 附 件 2 應 試 科 目 表 及 附 件 3 考 試 日 程 表 3.Q: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後 是 否 即 可 執 業? A: 依 律 師 法 第 3 條 規 定, 經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經 訓 練 合 格 者, 得 充 律 師 同 法 第 11 條 前 段 規 定 : 律 師 非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不 得 執 行行 職 務 有 關 訓 練 及 請 領 律 師 證 書 相 關 事 宜 請 逕 洽 法 務 部 ( 轉 分 機 2145) 23

26 附 件 1 律 師 會 計 師 100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類 科 類 編 號 科 應 考 資 格 901 律 師 803 會 計 師 依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法 律 法 學 司 法 財 經 法 律 財 金 法 律 政 治 法 律 海 洋 法 律 科 技 法 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曾 修 習 民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海 商 法 票 據 法 保 險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非 訟 事 件 法 仲 裁 法 公 證 法 強 制 執 行行 法 破 產 法 國 際 私 法 刑 法 少 年年 事 件 處 理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證 據 法 行行 政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土 地 法 租 稅 法 公 平 交 易易 法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著 作 權 法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社 會 福 利 法 勞 工 法 或 勞 動 法 環 境 法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貿 易易 法 英 美 契 約 法 英 美 侵 權 行行 為 法 法 理 學 法 學 方 法 論論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民 法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或 刑 事 訴 訟 法,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法 院 書 記 官 考 試 及 格 後 任 法 院 書 記 官 擔 任 審 判 紀 錄錄 財 務 民 事 執 行行 職 務 或 檢 察 署 書 記 官 擔 任 偵 查 紀 錄錄 或 行行 政 執 行行 署 處 擔 任 行行 政 執 行行 職 務 四 年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法 務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依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會 計 會 計 技 術 會 計 統 計 會 計 資 訊 會 計 與 資 訊 科 技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第 一 款 以 外 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初 等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一 ) 或 工 業 會 計 中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二 ) 高 等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三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或 高 等 審 計 學 稅 務 會 計 政 府 會 計 會 計 實 務 會 計 師 業 務 研 究 非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財 務 管 理 或 財 務 經 濟 學 財 政 學 經 濟 學 民 法 概 要 商 事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或 證 券 法 規 稅 務 法 規 或 租 稅 法 規 資 料 處 理 或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或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論 或 計 算 機 程 式 與 應 用 或 電 腦 應 用 電 腦 審 計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統 計 學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公 司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管 理 學 ( 概 論論 ) 或 企 業 管 理 ( 概 論論 ) 或 企 業 政 策 或 組 織 與 管 理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銀 行行 會 計 會 計 制 度 會 計 師 法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年 七 月 起, 其 中 須 包 括 中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二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或 高 等 審 計 學 但 已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得 依 本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補 考 者, 於 保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不 受 此 限 三 普 通 考 試 會 計 審 計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並 曾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24

27 902 社 會 工 作 師 依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概 論論 ) 或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理 論論 人 類 行行 為 ( 發 展 ) 與 社 會 環 境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社 區 組 織 與 ( 社 區 ) 發 展 或 社 區 工 作 社 會 ( 工 作 ) 研 究 方 法 或 社 會 及 行行 為 研 究 法 或 社 會 調 查 與 研 究 社 會 福 利 概 論論 或 社 會 福 利 通 論論 社 會 福 利 行行 政 ( 與 立 法 ) 或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社 會 政 策 與 ( 社 會 ) 立 法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方 法 或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或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高 等 社 會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非 營 利 組 織 ( 經 營 ) 管 理 或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 行行 政 ) 管 理 或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或 比 較 社 會 政 策 家 庭 政 策 或 家 庭 ( 福 利 ) 服 務 或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或 兒 童 福 利 ( 服 務 ) 或 青 少 年年 福 利 ( 服 務 ) 或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服 務 ) 或 婦 女 福 利 ( 服 務 )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其 中 須 包 括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青 少 年年 兒 童 福 利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學 社 會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醫 學 社 會 學 等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四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具 有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二 年年 以 上, 並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五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具 有 國 內 已 設 立 十 年年 以 上 之 宗 教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二 年年 以 上, 並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25

28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依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不 動 產 估 價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地 政 土 地 資 源 土 地 管 理 不 動 產 經 營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建 築 資 產 ( 管 理 ) 科 學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曾 修 習 不 動 產 估 價 ( 理 論論 ) 或 土 地 估 價 ( 理 論論 ) 建 築 ( 改 良 ) 物 估 價 農 作 ( 改 良 ) 物 估 價 特 殊 土 地 估 價 不 動 產 估 價 實 務 施 工 ( 與 ) 估 價 或 施 工 計 畫 與 估 價 或 工 程 估 價 或 土 木 工 程 估 價 或 營 建 工 程 估 價 不 動 產 ( 經 營 ) 管 理 或 土 地 ( 經 營 ) 管 理 或 建 築 ( 經 營 ) 管 理 不 動 產 開 發 或 土 地 開 發 ( 與 利 用 ) 或 土 地 利 用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 與 管 制 ) 或 土 地 ( 分 區 ) 使 用 管 制 都 市 計 劃 ( 概 論論 ) 或 區 域 及 都 市 計 畫 ( 概 論論 ) 土 地 重 劃 或 市 地 重 劃 或 農 地 重 劃 不 動 產 投 資 ( 與 管 理 ) 不 動 產 經 濟 分 析 或 土 地 經 濟 ( 理 論論 ) 與 分 析 不 動 產 市 場 或 不 動 產 市 場 分 析 或 不 動 產 市 場 研 究 或 不 動 產 市 場 調 查 與 分 析 不 動 產 金 融 或 土 地 金 融 ( 不 動 產 ) 財 務 分 析 ( 不 動 產 ) 財 務 管 理 經 濟 學 或 總 體 經 濟 學 或 個 體 經 濟 學 不 動 產 經 濟 學 或 土 地 經 濟 學 農 業 經 濟 學 土 地 徵 收 都 市 更 新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保 險 學 規 畫 法 規 或 都 市 ( 及 區 域 ) 計 畫 法 規 或 不 動 產 開 發 與 管 理 法 不 動 產 估 價 法 規 或 估 價 技 術 規 則 不 動 產 法 規 或 土 地 法 規 租 稅 法 或 稅 務 法 規 或 不 動 產 稅 ( 法 ) 或 土 地 稅 ( 法 ) 建 築 法 ( 規 ) 或 營 建 法 ( 規 ) 或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不 動 產 交 易易 法 規 不 動 產 經 紀 法 規 民 法 或 民 法 概 要 或 民 法 總 則 或 民 法 債 編 總 論論 或 民 法 債 編 各 論論 或 民 法 物 權 或 民 法 親 屬 或 民 法 繼 承 土 地 登 記 ( 實 務 ) 建 築 ( 學 ) 概 論論 或 結 構 學 建 築 構 造 ( 與 施 工 ) 或 建 築 設 計 或 建 築 技 術 或 基 礎 工 程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 設 計 及 施 工 ) 土 地 測 量 或 地 籍 測 量 或 大 地 測 量 或 工 程 測 量 或 平 面 測 量 或 測 量 學 地 籍 管 理 等 學 科 至 少 六六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年 七 月 起, 其 中 須 包 括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依 專 利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理 工 醫 農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科 技 智 慧 財 產 權 設 計 法 律 資 訊 管 理 等 相 關 學 院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二 普 通 考 試 技 術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並 曾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年, 有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自 102 年年 1 月 1 日 起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自 101 年年 1 月 1 日 起, 均 適 用 新 修 正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可 參 閱 本 須 知 附 件 16 及 附 件 17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條 文, 或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即 可 查 閱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詳 細 規 定 26

29 100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編 號 901 律 師 附 件 2 律 師 會 計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類 科 全 部 應 試 科 目 律 師 第 二 試 應 試 科 目 第 一 試 : 第 二 試 : 一 綜 合 法 學 ( 一 ):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一 憲 法 與 行行 政 法 法 律 倫 理 二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二 綜 合 法 學 ( 一 ): 憲 法 行行 政 法 國 三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際 公 法 國 際 私 法 四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三 綜 合 法 學 ( 二 ):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四 綜 合 法 學 ( 二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 票 據 法 海 商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法 學 五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英 文 第 二 試 : 一 憲 法 與 行行 政 法 二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三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四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 五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27

30 803 會 計 師 902 社 會 工 作 師 一 普 通 科 目 ( 一 )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二 專 業 科 目 ( 二 ) 中 級 會 計 學 ( 包 括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 ( 三 ) 高 等 會 計 學 ( 包 括 非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與 政 府 會 計 ) ( 四 ) 成 本 會 計 與 管 理 會 計 ( 五 ) 審 計 學 ( 包 括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 ( 六六 )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與 商 業 會 計 法 ( 七 ) 稅 務 法 規 ( 包 括 所 得 稅 法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土 地 稅 法 稅 捐 稽 徵 法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 一 普 通 科 目 ( 一 )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二 專 業 科 目 ( 二 ) 社 會 工 作 ( 三 ) 人 類 行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 四 )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 五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 六六 )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 七 )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應 試 5 科 者 : 一 高 等 會 計 學 ( 包 括 非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與 政 府 會 計 ) 二 成 本 會 計 與 管 理 會 計 三 審 計 學 ( 包 括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 四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與 商 業 會 計 法 五 稅 務 法 規 ( 包 括 所 得 稅 法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土 地 稅 法 稅 捐 稽 徵 法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 應 試 3 科 者 : 一 審 計 學 ( 包 括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 二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與 商 業 會 計 法 三 稅 務 法 規 ( 包 括 所 得 稅 法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土 地 稅 法 稅 捐 稽 徵 法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 一 社 會 工 作 二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三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四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905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一 普 通 科 目 ( 一 )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二 專 業 科 目 ( 二 ) 民 法 物 權 與 不 動 產 法 規 ( 三 ) 土 地 利 用 法 規 ( 四 ) 不 動 產 投 資 分 析 ( 五 ) 不 動 產 經 濟 學 ( 六六 ) 不 動 產 估 價 理 論論 ( 七 ) 不 動 產 估 價 實 務 無 28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