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Transcription

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二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科 目 測 驗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6 頁 之 說 明 三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2

3 ~ ~ ~ ~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下 載 二 四 四 六 日 ㄧ ㄧ 五 二 三 五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報 名 系 統 於 下 午 5 時 關 閉,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1. 寄 發 入 場 證 2. 開 放 查 詢 試 區 1.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2.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3.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5.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6.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7.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1.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3.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4.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5.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於 12 月 29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考 試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查 詢 考 試 第 1 梯 次 (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 1. 本 考 試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題 型, 請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考 試 第 2 梯 次 ( 一 般 行 政 以 外 類 科 )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網 路 系 統 受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理 至 1 月 15 日 下 午 5 時 止 ) 1. 榜 示 2.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複 查 成 績 ( 網 路 系 統 受 理 至 3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惟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3. 如 未 收 到,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考 試 日 程 表 1. 第 1 梯 次 :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2. 第 2 梯 次 : 一 般 行 政 以 外 類 科 1. 考 畢 試 題 2.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網 路 申 請 1.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2.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4.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網 路 申 請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4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h t t p : /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主 站 ) 或 新 站 ) 擇 一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4 年 10 月 20 日 起 至 10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同 意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應 考 考 區 類 科,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確 認 存 檔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繳 費 完 成 即 屬 報 名 成 功,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以 下 步 驟 供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繼 續 操 作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完 成 繳 費 後,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8 頁 ) 裝 入 B4 標 準 大 型 信 封, 並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郵 寄 憑 證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以 利 查 詢 是 否 送 達 )

5 目 錄 頁 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1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3 貳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4 參 應 考 資 格... 5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6 伍 考 試 地 點... 7 陸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7 柒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8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參 試 題 疑 義 肆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伍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陸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柒 訓 練 有 關 規 定 捌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拾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壹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貳 常 見 Q&A 附 件 一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第 一 梯 次 ) 附 件 二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第 二 梯 次 ) 附 件 三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四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無 紙 化 報 名 ) 附 件 五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五 之 一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六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件 七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八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相 片 操 作 說 明... 42

6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整,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本 次 考 試 應 考 人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 詳 紙 本 寄 件 規 定 ) 均 無 須 繳 驗 報 名 表 件, 請 詳 實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應 考 資 格, 考 選 部 將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須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 本 人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之 清 晰 照 片, 請 勿 上 傳 生 活 照 片 ),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MB 以 下 ), 憑 以 報 名 系 統 設 有 擷 圖 功 能, 請 多 加 利 用 另 完 成 繳 費 後,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本 項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兩 種 : 一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應 考 人 得 免 繳 報 名 表 件 ( 包 括 免 繳 報 名 履 歷 表 身 分 證 件 等 書 面 資 料 ) 惟 經 審 查 結 果, 如 須 補 件, 考 選 部 得 另 行 通 知 補 正, 應 考 人 如 不 繳 驗, 損 及 應 考 權 益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二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系 統 將 提 示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應 考 人 除 繳 交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外, 另 須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須 繳 驗 有 效 期 限 內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 三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無 須 附 繳 證 明 文 件 ) 1. 後 備 軍 人 :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退 伍 令 或 榮 民 證 ) 2. 身 心 障 礙 者 :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3.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經 系 統 畫 面 提 示 訊 息 為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除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另 需 繳 驗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 郵 寄 憑 證 亦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以 利 查 詢 是 否 送 達 ) 1

7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2

8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擇 定 應 試 考 區 及 類 科, 一 經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考 人 慎 重 考 慮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2 寄 發 入 場 證 3 考 試 日 期 年 10 月 20 日 起 至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預 定 104 年 12 月 24 日 寄 發 第 1 梯 次 : 105 年 1 月 9 日 第 2 梯 次 : 105 年 1 月 10 日 1.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如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務 請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1. 入 場 證 係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填 具 之 資 料 以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詳 實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2. 如 於 12 月 29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查 詢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電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之 考 試 日 程 表,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一 一 般 行 政 以 外 類 科 之 考 試 日 程 表,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05 年 1 月 11 日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105 年 1 月 11 日 起 至 試 題 疑 義 1 月 15 日 ( 網 路 系 統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參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受 理 至 15 日 下 午 5 時 ( 第 16 頁 ) 止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9 6 榜 示 7 8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榜 示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1. 網 路 報 名 時, 請 詳 實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俾 利 寄 發 2.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寄 發 成 績 及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結 果 通 知 書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3.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其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貳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預 定 自 105 年 3 月 9 日 起 至 3 月 18 日 ( 網 路 系 統 受 理 至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自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以 網 路 申 請 並 完 成 繳 費, 以 一 次 為 限,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伍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 第 17 頁 ) 一 考 試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 考 試 梯 次 類 暫 定 需 用 暫 定 需 用 科 考 試 梯 次 類 科 名 額 名 額 第 一 梯 次 一 般 行 政 185 統 計 7 社 會 行 政 9 會 計 10 人 事 行 政 13 經 建 行 政 4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1 地 政 10 第 二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勞 工 行 政 28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9 教 育 行 政 2 廉 政 8 財 稅 行 政 19 交 通 行 政 14 金 融 保 險 22 電 子 工 程 10 合 計 16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351 人 本 考 試 職 缺 所 在 地 及 用 人 機 關 一 覽 表, 請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 考 試 公 告 或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項 下 查 詢 二 本 考 試 除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外,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需 要, 經 分 發 機 關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三 本 項 考 試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係 依 用 人 機 關 年 度 任 用 需 求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由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依 考 試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於 下 次 該 項 考 試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配 訓 練 者, 即 喪 失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4

10 四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錄 取 名 額 及 標 準, 係 由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分 發 機 關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五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4 年 8 月 25 日 總 處 培 字 第 號 函 載 明 :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有 關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 構 ) 考 試 職 缺 之 實 際 用 人 機 關 工 作 地 點 及 內 容, 以 分 發 機 關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時 為 準, 且 該 職 缺 於 分 配 後 亦 可 能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移 撥 至 他 機 關 六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之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係 屬 分 發 機 關 列 管 業 務,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統 一 由 銓 敘 部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負 責 分 發 作 業, 應 考 人 對 於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銓 敘 部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洽 詢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 算 至 考 試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報 考 第 一 梯 次 應 於 民 國 87 年 1 月 8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報 考 第 二 梯 次 應 於 民 國 87 年 1 月 9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得 應 本 項 考 試 ( 本 項 考 試 無 學 歷 限 制, 免 附 繳 學 歷 證 件 )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前 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5

11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五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 一 )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詳 見 附 件 一 ( 二 ) 一 般 行 政 以 外 類 科, 詳 見 附 件 二 二 考 選 部 為 提 升 試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考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陸 續 完 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並 已 公 告 實 施, 惟 該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上 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網 頁,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三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考 試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題 型, 應 試 科 目 前 端 均 有 符 號,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 二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並 依 規 定 作 答 四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科 目, 部 分 試 題 採 用 複 選 題 方 式 測 驗 本 科 目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占 分 比 率 單 選 題 為 70% 複 選 題 為 30%;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單 選 題, 另 公 民 與 英 文 科 目 之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為 公 民 占 70% 英 文 占 30% 五 有 關 複 選 題 作 答 相 關 說 明 適 用 法 規 計 分 解 說 試 題 範 例 試 卡 劃 記 說 明 等 資 訊, 請 至 考 選 部 網 站 首 頁 / 複 選 題 宣 導 專 區 項 下 查 詢 六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6

12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所 謂 全 部 答 對, 指 與 應 選 答 而 選 答 及 不 應 選 答 而 未 選 答 完 全 相 符 者 例 : 某 複 選 題 的 題 分 3 分, 該 題 有 5 個 選 項 A B C D E, 各 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正 確 答 案 為 B D, 其 計 分 方 式 如 下 : 作 答 答 案 各 選 項 對 錯 A B C D E 計 分 方 式 該 題 得 分 BD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3 分 BDE 答 錯 1 個 選 項, 得 [5-(2 1)]/5 3 分 1.8 分 D 答 錯 1 個 選 項, 得 [5-(2 1)]/5 3 分 1.8 分 BC 答 錯 2 個 選 項, 得 [5-(2 2)]/5 3 分 0.6 分 ABDE 答 錯 2 個 選 項, 得 [5-(2 2)]/5 3 分 0.6 分 BCE 答 錯 3 個 選 項, 得 [5-(2 3)]/5 3 分, 低 於 零 分 以 零 分 計 0 分 ABCDE 答 錯 3 個 選 項, 得 [5-(2 3)]/5 3 分, 低 於 零 分 以 零 分 計 0 分 未 作 答 所 有 選 項 未 作 答, 以 零 分 計 0 分 伍 考 試 地 點 一 第 一 二 梯 次 均 分 別 於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8 考 區 同 時 舉 行,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得 更 改 二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各 考 區 各 試 區 門 前 公 布 另 為 利 應 考 人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可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以 後 至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進 入 報 名 專 區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陸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項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報 名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變 更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等 有 關 事 項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考 選 部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02) 轉

13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暨 補 發 事 項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銓 敘 部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地 址 :11603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2 號 電 話 :(02) ( 分 發 問 題 ) ( 任 用 問 題 ) 網 址 : 地 址 :10051 臺 北 市 濟 南 路 1 段 2-2 號 行 政 院 人 事 電 話 :(02) 轉 531 行 政 總 處 網 址 : 公 務 人 員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3 號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保 障 暨 培 訓 電 話 :(02) 委 員 會 網 址 : 柒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至 10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上 網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 主 站 )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並 備 妥 照 片 電 子 檔, 供 報 名 時 上 傳 至 ( 新 站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依 應 考 人 個 別 情 形 分 為 二 種 : ( 一 )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者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無 誤 即 完 成 報 名,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二 )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除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務 必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有 關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另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1 頁 報 名 程 序 依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詳 見 附 件 三 ) 三 報 名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文 件 : ( 一 ) 照 片 電 子 檔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均 須 上 傳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MB 以 下 ), 憑 以 報 名 系 統 設 有 擷 圖 功 能, 請 多 加 8

14 利 用 有 關 上 傳 照 片 格 式 調 整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八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應 考 人 姓 名 中 有 屬 罕 見 字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料 進 行 檢 核, 無 須 繳 交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三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檢 核, 無 須 繳 附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必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繳 交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2.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3. 後 備 軍 人 : 繳 交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退 伍 令 或 榮 民 證 ) ( 四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1.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一 般 應 考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繳 附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六 )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如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障 礙 鑑 定, 申 請 相 同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於 98 年 6 月 後 曾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有 案 者, 得 免 再 附 繳 前 揭 診 斷 證 明 書, 惟 請 於 申 請 表 上 敘 明 經 核 准 之 考 試 年 度 及 考 試 名 稱 四 報 名 費 : ( 一 ) 收 費 標 準 : 新 臺 幣 800 元 ( 包 括 郵 政 劃 撥 手 續 費 和 回 件 暨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等 郵 資 ) ( 二 ) 報 名 費 優 待 :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8 條 及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之 規 定, 符 合 下 列 身 分 者,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1. 後 備 軍 人 :(1)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2)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3)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等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符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之 規 定 2. 身 心 障 礙 者 : 係 指 個 人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因 素 致 其 參 與 社 會 及 從 事 生 產 活 動 功 能 受 到 限 制 或 無 法 發 揮, 經 鑑 定 符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等 級 之 障 礙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3. 原 住 民 : 包 括 山 地 原 住 民 及 平 地 原 住 民 山 地 原 住 民 係 指 臺 灣 光 復 前 原 籍 在 山 地 行 政 區 域 內, 且 戶 口 調 查 簿 登 記 其 本 人 或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屬 於 原 住 民 者 平 地 原 住 民 係 指 臺 灣 光 復 前 原 籍 在 平 地 行 政 區 域 內, 9

15 且 戶 口 調 查 簿 登 記 其 本 人 或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屬 於 原 住 民, 並 申 請 戶 籍 所 在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登 記 為 平 地 原 住 民 有 案 者 4.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4 條 及 第 4 之 1 條 規 定, 須 經 申 請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符 合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在 不 超 過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 或 最 低 生 活 費 以 下 ), 且 家 庭 財 產 未 超 過 中 央 直 轄 市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當 年 度 一 定 金 額 者 5.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依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係 指 申 請 人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按 全 家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政 府 當 年 公 布 最 低 生 活 費 2.5 倍 及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1.5 倍, 且 家 庭 財 產 未 超 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一 定 金 額, 並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65 歲 以 下, 其 配 偶 死 亡, 或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未 獲 達 6 個 月 以 上 ;(2) 因 配 偶 惡 意 遺 棄 或 受 配 偶 不 堪 同 居 之 虐 待, 經 判 決 離 婚 確 定 或 已 完 成 協 議 離 婚 登 記 ;(3)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4) 未 婚 懷 孕 婦 女, 懷 胎 3 個 月 以 上 至 分 娩 2 個 月 內 ;(5) 因 離 婚 喪 偶 未 婚 生 子 獨 自 扶 養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祖 父 母 扶 養 18 歲 以 下 父 母 無 力 扶 養 之 孫 子 女, 其 無 工 作 能 力, 或 雖 有 工 作 能 力, 因 遭 遇 重 大 傷 病 或 照 顧 6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致 不 能 工 作 ;(6) 配 偶 處 1 年 以 上 之 徒 刑 或 受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之 保 安 處 分 1 年 以 上, 且 在 執 行 中 ;(7) 其 他 經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評 估 因 3 個 月 內 生 活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導 致 生 活 經 濟 困 難 者, 且 其 重 大 變 故 非 因 個 人 責 任 債 務 非 因 自 願 性 失 業 等 事 由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可 使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或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繳 款 單, 至 遲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或 ATM 轉 帳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繳 款 完 成 後, 請 將 繳 款 之 收 據 正 本 ATM 轉 帳 繳 款 證 明 或 網 路 信 用 卡 交 易 成 功 頁 自 行 留 存 保 管 3.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件 四 ( 四 ) 退 費 規 定 :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除 有 本 須 知 附 件 五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中 所 列 退 費 事 由 得 申 請 外, 其 餘 原 因 均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五 填 寫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區 欄, 本 項 考 試 分 設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8 考 區, 請 自 行 審 慎 擇 一 選 填,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二 ) 應 考 類 科 欄, 請 參 照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所 列 類 科 選 填,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須 確 實 詳 細 登 錄, 10

16 如 有 不 符, 導 致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六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經 系 統 認 定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印 製,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將 載 明 應 考 人 應 郵 寄 之 報 名 表 件 及 證 明 文 件, 請 將 該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標 準 信 封 上 ( 二 )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完 成 後, 請 再 詳 細 檢 查, 並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或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信 封 內 ( 請 勿 摺 疊 ) 如 圖 : 2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1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 1-2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 三 ) 報 名 表 件 須 以 掛 號 寄 至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 郵 寄 憑 證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以 利 查 詢 是 否 送 達 ) 本 項 考 試 無 學 歷 限 制, 不 須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請 應 考 人 核 實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學 歷 資 料 即 可, 考 選 部 不 另 進 行 學 歷 資 料 檢 核 應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七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退 補 件 程 序 :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費 件 不 齊 全 者, 由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 高 普 考 試 司 ) 先 以 簡 訊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能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不 能 補 件 或 未 如 期 補 齊 者, 依 規 定 予 以 退 件 應 考 人 辦 理 補 件 之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以 郵 戳 為 憑 ),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郵 寄 憑 證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以 利 查 詢 是 否 送 達 ) 11

17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02) 或 (02)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3956 或 3958)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moex3955@mail.moex.gov.tw 或 moex3958@mail.moex.gov.tw 2.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12

18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一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六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前 項 第 2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13

19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考 試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監 場 人 員 依 據 應 考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記 錄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考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14

20 ( 二 ) 申 論 式 試 卷 : 考 試 筆 試 程 序 結 束, 由 監 場 人 員 將 其 錄 音 結 果 及 代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 式 試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並 參 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 式 試 卷 進 行 評 閱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先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再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第 1 項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見 附 件 六 ) 三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或 須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基 本 資 料 欄 位 中 勾 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再 於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欄 位 中 逐 一 勾 選 須 協 助 事 項 或 於 其 他 欄 位 中 註 明, 俾 利 安 排 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15

21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參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採 行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至 105 年 1 月 15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 操 作 說 明 請 詳 見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第 27 項 ) 三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四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16

22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或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肆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項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項 考 試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0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0 分 計 算 三 筆 試 之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依 各 該 條 規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四 本 項 考 試 配 合 任 用 需 求, 按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前 項 錄 取 標 準, 應 經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伍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預 定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本 項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洽 詢 ( 電 話 : (02) 轉 )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即 不 予 寄 發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四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104 年 8 月 3 日 新 修 正 之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0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以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之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應 考 人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系 統 送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修 改 或 刪 除 ),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收 費 基 準 :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 三 ) 申 請 期 限 及 繳 費 期 限 : 線 上 申 請 自 105 年 3 月 9 日 起 至 3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並 於 105 年 3 月 19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五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應 考 人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限 本 人 為 之, 並 以 複 查 其 筆 試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17

23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為 限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分 階 段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各 階 段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2 條 之 1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每 次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每 種 考 試 方 式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複 查 成 績 受 理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收 費 基 準 應 載 明 事 項, 均 應 登 載 於 各 該 考 試 之 應 考 須 知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讀 入 之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20 條 第 5 款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或 評 分 表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應 考 人 提 供 之 18

24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應 考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或 評 分 表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應 考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三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試 務 機 關 複 查 成 績 時, 如 發 現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應 即 報 請 典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一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二 申 論 式 試 題 中,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明 確 者, 閱 卷 委 員 未 按 其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評 閱 三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四 試 卷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五 試 卷 每 題 給 分 逾 越 該 題 配 分 六 典 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前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六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19

25 陸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及 實 施 步 驟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上 揭 公 司 另 有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如 下 : ( 一 )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5 年 1 月 9 日 ( 第 一 梯 次 ) 及 105 年 1 月 10 日 ( 第 二 梯 次 ) 舉 行 考 試 之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5 年 3 月 8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依 本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柒 訓 練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1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各 等 級 考 試 正 額 錄 取 者, 按 錄 取 類 科,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發 給 證 書,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者, 由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依 其 考 試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 其 訓 練 及 分 發 任 用 程 序, 與 正 額 錄 取 者 之 規 定 相 同 二 本 項 考 試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四 本 考 試 榜 示 後,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規 定 之 事 由, 擬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者, 或 有 訓 練 相 關 疑 義, 請 逕 向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申 請 或 洽 詢 ( 網 址 : 電 話 :(02) ) 五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20

26 六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訓 練, 未 參 加 訓 練 者, 因 未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不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本 項 考 試 訓 練 ( 或 實 習 ) 期 間, 復 應 公 務 人 員 其 他 考 試 筆 試 錄 取, 如 訓 期 重 疊, 僅 得 選 擇 一 種 考 試 接 受 訓 練 ( 或 實 習 ), 完 成 一 種 考 試 程 序, 發 給 一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七 依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規 則 第 8 條 第 3 項 規 定,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 構 ) 實 務 訓 練 八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考 試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九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捌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3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6 條 之 規 定, 初 等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之 五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二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薪 資 給 與 標 準, 依 前 揭 俸 給 法 規 及 行 政 院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號 修 訂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摘 錄 彙 整 如 下 : 等 級 俸 額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備 註 初 等 考 試 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者 11,635 元 17,710 元 29,345 元 本 表 係 以 現 行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 銓 敘 部 ) 為 計 算 實 例 供 應 考 人 參 考, 惟 實 際 薪 資 仍 應 以 筆 試 錄 取 後 分 發 報 到 之 機 關 核 算 為 準 如 對 任 用 或 俸 給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洽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查 詢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21

27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2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9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1 項 第 2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五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考 試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本 項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之 日 起, 於 服 務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任 用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學 校 任 職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三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請 注 意 : 考 試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22

28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四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五 應 考 人 住 址 如 有 變 更, 應 將 變 更 地 址 報 考 考 區 類 科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以 書 面 ( 詳 見 附 件 七 ) 傳 真 或 郵 寄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地 址, 並 應 分 別 函 知 銓 敘 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六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如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應 試 類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三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及 販 售 通 路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項 下,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四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23

29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RORA SC500 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24

30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B-06 FB-07 FUH BAO FX-133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 BAO FX-180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 第 二 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H-T-T( 共 3 款 ) EM-26 E-MORE DS-200GTK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G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CK-26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25

31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七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公 布 考 畢 試 題 將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八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又 近 來 全 球 氣 候 出 現 異 常 現 象, 請 應 考 人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九 考 選 部 網 站 設 置 國 家 考 試 地 震 防 災 實 地 演 練 影 片 及 相 關 訊 息 專 區,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十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 防 災 專 區 )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 傳 真 電 話 :(02)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拾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之 電 話 號 碼 為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功 能 選 擇 代 碼 輸 入, 各 項 功 能 代 碼 如 下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壹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26

32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考 試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址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貳 常 見 Q&A 一 問 : 如 何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答 :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系 統 將 主 動 提 示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之 訊 息, 如 符 合, 則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書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 否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及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論 符 合 與 否, 仍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線 上 繳 費 或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費, 繳 款 證 明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二 問 :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格 式 有 何 規 定? 答 :( 一 ) 可 以 使 用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拍 攝 影 像, 或 以 掃 描 器 將 照 片 掃 描 ( 二 ) 請 使 用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之 清 晰 照 片 ( 三 ) 上 傳 照 片 檔 案 限 為 jpg 格 式, 檔 案 大 小 限 1MB 以 內 ( 四 ) 照 片 畫 素 至 少 須 400 像 素 (pixels) X 600 像 素 (pixels), 其 寬 : 高 比 為 2:3 ( 五 ) 臉 部 佔 照 片 面 積 的 70%~80%, 雙 眼 正 視 相 機 鏡 頭, 呈 現 清 楚 臉 部 輪 廓 ( 六 ) 應 考 人 務 必 上 傳 本 人 之 照 片, 此 照 片 將 作 為 測 驗 當 天 身 分 查 驗 之 依 據 使 用 三 問 : 現 有 照 片 臉 部 面 積 與 規 定 格 式 不 合 或 電 子 檔 案 太 大, 如 何 處 理? 答 : 現 有 照 片 臉 部 面 積 與 規 定 格 式 不 合, 請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內 提 供 之 擷 圖 功 能 調 整, 或 使 用 微 軟 系 統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中 之 小 畫 家 微 調 或 裁 剪 照 片, 使 之 符 合 規 定 格 式 詳 細 步 驟 請 參 考 附 件 八 四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為 便 利 應 考 人 上 網 報 考 國 家 考 試, 全 國 各 地 區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之 上 網 服 務 及 印 表 服 務 等 資 源 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清 單 可 參 閱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民 眾 可 多 加 利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及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27

33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三 ) 提 醒 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五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1.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六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則 請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以 紅 筆 修 改, 並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寄 至 承 辦 單 位 更 正 (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應 考 考 區 類 科 ) 七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補 正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聯 繫 28

34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02) 或 (02)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3956 或 3958)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moex3955@mail.moex.gov.tw 及 moex3958@mail.moex.gov.tw 2.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八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九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有 關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之 處 理 方 式, 請 詳 見 附 件 四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參 補 費 作 業 說 明 ( 二 ) 另 有 關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請 詳 見 附 件 五 及 附 件 五 之 一 十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欲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書 ( 申 請 表 格 式 詳 見 附 件 七 ), 以 傳 真 ( 傳 真 電 話 :(02) ( 02) )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影 本 ) 若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十 一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考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二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考 試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104 年 12 月 下 旬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29

35 關 事 宜 項 下 查 詢 十 三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查 詢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試 區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本 項 考 試 試 場 預 定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或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請 洽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02) 轉

36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第 一 梯 次 ) 日 期 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類 科 時 間 預 備 8:40 預 備 10:30 預 備 13:20 預 備 15:00 考 試 9:00 10:00 考 試 10:40 11:40 考 試 13:30 14:30 考 試 附 件 一 15:10 16:10 行 政 501 一 般 行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行 政 學 大 意 附 註 一 1 月 9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卡 限 用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擦 備 用 三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占 分 比 率 單 選 題 為 70% 複 選 題 為 30%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單 選 題 四 應 考 人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31

37 類 別 行 政 技 術 附 註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第 二 梯 次 ) 日 期 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類 科 時 間 預 備 8:40 預 備 10:30 預 備 13:20 預 備 15:00 編 號 9:00 類 科 考 試 考 試 10:40 13:30 15:10 考 試 考 試 10:00 11:40 14:30 16:10 國 文 502 社 會 行 政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社 政 法 規 大 意 社 會 工 作 大 意 國 文 503 人 事 行 政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人 事 行 政 大 意 504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及 公 民 與 英 文 史 大 意 法 規 大 意 國 文 505 勞 工 行 政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法 規 大 意 國 文 506 教 育 行 政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教 育 法 規 大 意 教 育 學 大 意 國 文 507 財 稅 行 政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稅 務 法 規 大 意 財 政 學 大 意 國 文 508 金 融 保 險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貨 幣 銀 行 學 大 意 保 險 學 大 意 國 文 509 統 計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資 料 處 理 大 意 統 計 學 大 意 國 文 510 會 計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公 民 與 英 文 會 計 學 大 意 大 意 國 文 511 經 建 行 政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經 濟 學 大 意 國 文 512 地 政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土 地 法 大 意 土 地 行 政 大 意 513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圖 書 館 學 大 意 中 文 圖 書 分 類 編 目 大 意 514 廉 政 515 交 通 行 政 516 電 子 工 程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附 件 二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考 績 懲 戒 行 政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大 意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交 通 行 政 大 意 運 輸 學 大 意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電 子 學 大 意 基 本 電 學 大 意 一 1 月 10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卡 限 用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擦 備 用 三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占 分 比 率 單 選 題 為 70% 複 選 題 為 30%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單 選 題 四 應 考 人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32

38 附 件 三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 (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1.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2.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3.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4. 請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5.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6.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7.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8.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可 選 擇 使 用 存 款 帳 戶 ( 免 用 讀 卡 機 ) 或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9.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者, 依 應 試 條 款 規 定, 考 選 部 將 應 考 人 報 名 資 料 與 33

39 內 政 部 或 應 試 學 歷 學 校 進 行 查 驗, 故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10.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11.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考 選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繳 費 期 限 未 繳 款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考 選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12. 應 考 人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類 科 考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考 選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13.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同 一 年 度 多 次 考 試 ( 即 不 同 月 份 之 考 試 ),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考 選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34

40 附 件 四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無 紙 化 報 名 ) 壹 繳 款 方 式 :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始 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一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二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三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四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五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六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七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八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請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貳 繳 款 流 程 : 一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一 ) 免 用 讀 卡 機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由 應 考 人 於 線 上 輸 入 存 款 帳 戶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必 須 與 轉 帳 帳 戶 之 證 號 相 同, 轉 帳 作 業 啟 動 後, 將 由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系 統 辦 理 檢 核 作 業 2.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相 關 繳 費 資 訊 (2) 點 選 轉 出 銀 行, 輸 入 轉 出 帳 號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交 易 完 成, 應 考 人 可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二 )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應 考 人 請 自 備 讀 卡 機,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35

41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2.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3.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繳 款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二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一 )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二 )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 三 )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三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一 )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轉 入 帳 號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36

42 四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一 )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 ( 一 )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 二 )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 三 )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 四 )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它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六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參 補 費 作 業 :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如 經 考 選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信 封 註 明 本 考 試 名 稱 類 科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37

43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五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溢 繳 費 用 1. 應 考 人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但 未 依 規 定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1.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2.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由 考 選 部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通 知 應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列 冊 辦 理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檢 附 : 3.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後 備 軍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1. 退 費 申 請 書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申 請 2. 繳 費 證 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考 人 依 法 規 規 定 報 名 費 得 減 少 費 額,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 天 然 災 害 2.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3. 兵 役 或 點 閱 教 育 召 集 考 試 前 後 15 天 內 4. 傷 病 住 院 或 妊 娠 5.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6.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1)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2)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3)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4) 傷 病 住 院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5) 喜 帖 訃 聞 或 相 關 證 明 (6)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考 試 因 故 延 期 舉 行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檢 附 :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1. 退 費 申 請 書 次 日 起 10 日 內 2. 入 場 證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附 註 :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2. 行 政 作 業 費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3. 應 考 人 因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引 發 交 通 中 斷, 依 考 選 部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應 考 人 考 區 或 試 區 處 理 要 點 填 具 應 考 人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考 區 或 試 區 申 請 表 之 退 費, 免 另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應 考 人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案 件,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退 件 者,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不 予 退 費 38

44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五 之 一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聯 絡 地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考 試 名 稱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考 試 等 級 初 等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元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費 用, 溢 繳 元 元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元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無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審 核 欄 郵 遞 區 號 :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市 / 縣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39

45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手 機 附 件 六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上 肢 功 能 坐 姿 / 移 位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40

46 附 件 七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 尚 不 知 入 場 證 編 號 者 免 填 ) 考 試 類 科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應 考 人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原 地 址 變 更 後 地 址 配 合 事 項 ( 請 依 需 求 勾 選 )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寄 發 入 場 證 地 址 變 更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地 址 變 更 以 上 全 部 變 更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黏 貼 處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請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以 便 處 理 二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寄 件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 四 傳 真 電 話 :(02) ,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確 認 :(02) 轉

47 附 件 八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相 片 操 作 說 明 V1.4 特 別 說 明 事 項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自 101 年 11 月 起 已 提 供 擷 圖 功 能, 若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未 超 過 1.0MB(1,024KB), 且 照 片 畫 素 高 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 高 X 寬 ), 應 考 人 可 以 直 接 至 系 統 上 傳, 無 須 操 作 下 列 步 驟 若 檔 案 太 大 或 畫 素 過 低 者, 請 使 用 本 手 冊 的 三 種 說 明 方 式, 進 行 照 片 微 調 或 剪 裁 後, 再 至 系 統 上 傳 照 片 目 錄 ( 一 ) 使 用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 二 ) 使 用 Windows7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 三 ) 使 用 小 畫 家 剪 裁 相 片 操 作 說 明

48 ( 一 ) 使 用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確 認 照 片 電 子 檔 大 小 請 開 啟 [ 檔 案 總 管 ], 將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畫 面 的 左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訊 : 檔 案 維 度 ( 像 素 ) 大 小 43

49 Step2.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Step3.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44

50 Step4.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Step5.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延 展 / 扭 曲 工 具 Step6. 微 調 延 展 功 能 的 水 平 與 垂 直 百 分 比 ( 請 依 實 際 計 算 之 比 例 填 入 ), 點 選 確 45

51 定 延 展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為 以 400X600 像 素 為 基 準 (1)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 原 始 照 片 寬 度 像 素 ] x100 (2)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 原 始 照 片 長 度 像 素 ] x100 如 : 原 始 照 片 像 素 :2700X3600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2700 x100 約 為 15% 垂 直 延 展 比 例 =600/3600 x100 約 為 17% 取 二 者 之 最 大 值 17% 為 共 同 之 延 展 比 例, 以 符 合 寬 高 之 像 素 需 大 於 400X600 像 素 之 規 定, 並 避 免 照 片 變 形 46

52 Step7. 點 選 檔 案 儲 存 檔 案 Step8. 選 擇 檔 案 存 放 位 置, 確 認 存 檔 類 型 為 JPEG Image(*.jpg), 設 定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47

53 Step9.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左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大 於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MB 的 JPEG 影 像 檔 48

54 ( 二 ) 使 用 Windows7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Step2. 點 選 [ 檔 案 ]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49

55 Step3.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Step4.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調 整 大 小 工 具 50

56 Step5. 將 [ 依 照 ] 設 定 為 像 素, 勾 選 [ 維 持 外 觀 比 例 ],[ 水 平 ] 設 定 大 於 400 [ 垂 直 ] 設 定 大 於 600( 以 符 合 寬 高 之 像 素 需 大 於 400X600 像 素 之 規 定, 並 避 免 照 片 變 形 ), 點 選 確 定 Step6. 點 選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檔 案 另 存 新 檔 選 擇 檔 案 類 型 為 JPG 圖, 設 定 自 51

57 Step7.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尺 寸 大 於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MB 的 JPEG 影 像 檔 52

58 ( 三 ) 使 用 小 畫 家 剪 裁 相 片 操 作 說 明 Step1.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Step2.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53

59 Step3.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Step4. 點 選 左 方 圖 示 的 選 擇 工 具, 進 行 照 片 裁 剪 54

60 Step5. 將 滑 鼠 在 圖 片 上 按 住 左 鍵 從 左 上 至 右 下 拖 曳 適 當 範 圍 (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近 拍, 使 臉 部 佔 據 整 個 選 取 範 圍 內 約 為 三 分 之 二 ) 至 右 下 座 標 位 置 為 400x600 後, 放 開 滑 鼠 左 鍵, 並 按 下 Ctrl+C 按 鈕 或 滑 鼠 右 鍵 複 製 將 選 取 範 圍 複 製 起 來 55

61 Step6. 確 認 所 裁 剪 的 範 圍 無 誤 後, 選 擇 檔 案 開 新 檔 案 Step7. 點 選 工 具 列 的 影 像 屬 性, 重 設 編 輯 大 小 為 400x600 像 素 後, 圖 片 單 位 為 像 素, 點 選 確 定 56

62 Step8. 按 下 Ctrl+V 按 鈕 或 滑 鼠 右 鍵 貼 上, 將 圖 貼 上 編 輯 視 窗 中 Step9. 點 選 工 具 列 的 影 像 屬 性, 確 認 圖 片 大 小 為 400x600 像 素 後, 圖 片 單 位 為 像 素, 點 選 確 定 57

63 Step10. 點 選 檔 案 儲 存 檔 案 58

64 Step11. 選 擇 檔 案 存 放 位 置, 確 認 存 檔 類 型 為 JPEG Image(*.jpg), 設 定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Step12.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為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MB 的 JPEG 影 像 檔 59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68 頁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16 二 102 7 25 四 102 7 26 五 102 9 23 一 102 10 5 6 六 日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03 01 07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考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應 科 目 及 考 日 程 表... 4 伍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23 年 6 月 25 日 內 政 部 發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35 年 6 月 21 日 行 政 院 節 京 1 字 第 2682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37 年 12 月 7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第 32 條 第 1 項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63 年 7 月 10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