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須知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應考須知"

Transcription

1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4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屆 時 系 統 將 準 時 關 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須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寄 件 者 將 不 予 受 理, 其 網 路 報 名 亦 視 為 無 效 報 名 前 請 先 詳 閱 本 須 知, 並 依 規 定 附 繳 有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年 畢 業 並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填 寫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繳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以 暫 准 報 考, 並 應 於 104 年 7 月 8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屆 時 未 繳 驗 或 繳 驗 不 合 格 者 ( 畢 業 證 書 登 載 日 期 須 在 報 名 考 舉 行 首 日 之 前 ),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其 各 應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不 予 錄 取 3. 本 考 除 引 水 人 考 因 科 目 性 質 需 要, 仍 採 行 紙 本 閱 卷 外, 其 餘 考 之 申 論 式 卷 均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作 業, 因 須 掃 描 應 考 人 作 答 內 容 後 再 由 閱 卷 委 員 於 電 腦 上 進 行 評 閱, 為 期 卷 作 答 內 容 清 晰, 請 應 考 人 一 律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第 16 頁 至 第 17 頁 4. 本 考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5. 電 子 計 算 機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25 款 機 型, 詳 見 第 13 頁 至 第 15 頁 6.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第 3 頁 至 第 4 頁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2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六 報 舉 考 一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下 載 名 寄 發 入 場 證 行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4 年 3 1.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2.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2. 須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前 ( 含 3. 國 家 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寄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出 報 名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4.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表 如 於 5 月 29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考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查 詢 1. 各 類 科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開 始 前 20 分 鐘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提 早 進 場 就 座 2. 請 詳 閱 場 規 則 國 家 考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區 場 分 布 略 圖 將 於 考 舉 行 前 1 日 公 告 於 本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資 訊 之 本 考 考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中 1. 考 日 程 表 ( 驗 船 師 食 品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 2. 考 日 程 表 ( 引 水 人 ) 3. 考 日 程 表 ( 消 防 設 備 士 ) 4.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5. 申 論 式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6.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公 布 測 考 畢 題 ( 含 測 驗 題 標 準 答 案 ) 一 驗 式 題 答 案 一 1. 採 線 上 申 請, 同 一 道 題 以 請 應 考 人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提 出 題 疑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詳 見 第 18 頁, 義 提 出 2. 受 理 期 限 為 104 年 6 月 五 操 作 說 明 請 見 附 件 13, 第 65 頁 期 限 日 下 午 5 時 止 至 第 80 頁 三 榜 示 暨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未 收 到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1.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2.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四 複 查 因 8 月 15 日 為 星 期 例 假 日,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成 績 提 故 順 延 至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六 出 期 限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3 目 錄 頁 次 壹 考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報 名 及 考 地 點... 2 參 報 名 方 式... 3 肆 應 考 資 格... 3 伍 應 科 目... 4 陸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4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5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玖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拾 申 論 式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拾 壹 提 出 題 疑 義 拾 貳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參 相 關 學 習 及 訓 練 規 定 拾 肆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拾 伍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陸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使 用 說 明 拾 柒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捌 常 見 Q&A 附 件 1 各 類 科 考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2 食 品 技 師 考 應 科 目 表 ( 應 全 部 科 目 及 部 分 科 目 免 ) 附 件 3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應 考 資 格 相 關 案 例 附 件 4 食 品 技 師 考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名 單 附 件 5 各 類 科 考 日 程 表 附 件 6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7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附 件 8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9 國 家 考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10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11 國 家 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件 12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13 題 疑 義 線 上 操 作 說 明... 65

4

5 本 考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3 月 3 日 零 時 起 至 104 年 3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準 時 關 閉, 請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致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惟 不 得 僅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無 效, 考 選 部 不 另 通 知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務 機 關 通 知 104 年 畢 業 並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填 寫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繳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以 暫 准 報 考, 並 應 於 104 年 7 月 8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屆 時 未 繳 驗 或 繳 驗 不 合 格 者 ( 畢 業 證 書 登 載 日 期 須 在 報 名 考 舉 行 首 日 之 前 ),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其 各 應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不 予 錄 取 壹 考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104 年 3 月 3 日 零 時 起 至 3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寄 發 入 場 證 預 定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寄 發 入 場 證 1 須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1. 入 場 證 由 考 選 部 委 託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填 具 之 資 料 以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如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者,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查 詢 ( 電 話 : 分 機 3921 或 3922 ) 如 未 及 於 考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電 洽 考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第 1 天

6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3 舉 行 考 4 5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2 第 1 節 考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高 等 考 引 水 人 考 :104 年 6 月 6 日 至 8 日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考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第 42 頁 :104 年 6 月 6 日 至 7 至 第 47 頁 日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士 考 :104 年 6 月 6 日 104 年 6 月 8 日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104 年 6 月 8 日 至 6 月 12 日 6 榜 示 預 定 於 104 年 8 月 5 日 榜 示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自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104 年 8 月 6 日 至 8 月 15 日 複 查 成 績 ( 因 8 月 15 日 為 星 期 例 假 日 提 出 期 限, 故 順 延 至 8 月 17 日 ) 寄 發 考 及 格 證 書 貳 報 名 及 考 地 點 預 定 於 104 年 9 月 上 旬 寄 發, 惟 實 際 發 證 日 期, 須 俟 本 考 典 及 務 辦 理 情 形 報 經 考 院 會 議 核 備 後, 始 予 寄 發 考 選 部 將 另 函 通 知 及 格 人 員 繳 交 證 書 費, 並 由 考 院 收 到 款 項 後 逕 行 寄 發 及 格 證 書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見 第 拾 壹 項, 第 18 頁, 操 作 說 明 見 附 件 13, 第 65 頁 至 第 80 頁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應 考 人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處 理 )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詳 見 第 拾 貳 項, 第 19 頁 ) 引 水 人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需 經 學 習 訓 練 階 段 完 成 考 程 序 始 寄 發 及 格 證 書 一 報 名 地 點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 二 考 地 點 : ( 一 ) 除 引 水 人 考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外, 其 餘 考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3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區 地 點 另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通 知, 並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不 另 刊 登 報 紙 )

7 ( 二 )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告 事 項, 定 於 考 日 期 前 1 日, 分 別 在 各 考 區 之 各 區 公 布 參 報 名 方 式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考 選 部 不 另 發 售 紙 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系 統 報 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應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連 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證 明 等,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 詳 見 附 件 8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第 51 頁 )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各 類 科 考 應 考 資 格 表 詳 見 附 件 1, 第 27 頁 二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法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應 考 人 如 有 各 種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充 任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驗 船 師 : 有 船 舶 法 第 87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1)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2)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犯 罪 行 為, 受 1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而 未 宣 告 緩 刑 (3) 依 考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考 及 格 資 格 (4)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5)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6)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7) 年 逾 65 歲 ( 二 ) 引 水 人 : 有 引 水 法 第 13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1)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2) 受 停 止 執 行 領 航 業 務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或 經 廢 止 執 業 證 書 (3) 視 覺 聽 覺 體 格 衰 退,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經 檢 查 屬 實 (4) 年 逾 65 歲 (5) 犯 罪 經 判 處 徒 刑 3 年 以 上 確 定 ( 三 ) 食 品 技 師 : 有 技 師 法 第 6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1) 依 考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考 及 格 資 格 (2)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犯 罪 行 為, 受 1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而 未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3

8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四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院 撤 銷 其 考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伍 應 科 目 一 各 類 科 考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第 42 頁 至 第 47 頁 二 食 品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各 應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或 參 考 用 書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 項 下 查 閱 惟 該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題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題 陸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一 驗 船 師 考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考 規 則 第 11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但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人 數 未 達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時,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為 及 格 ;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若 有 小 數, 一 律 進 位 取 其 整 數, 並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最 後 一 名 之 總 成 績 為 其 及 格 標 準, 最 後 一 名 有 數 人 同 分, 均 予 錄 取 ( 二 ) 前 項 應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引 水 人 考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引 水 人 考 規 則 第 13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及 格 方 式, 以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其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筆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90, 口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10 ( 二 ) 前 項 筆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4

9 ( 三 ) 本 考 筆 應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當 地 水 道 港 灣 詳 情 引 港 學 船 舶 操 縱 成 績 未 滿 60 分 或 口 成 績 未 滿 60 分 或 體 能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食 品 技 師 考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技 師 考 規 則 第 17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及 格 方 式, 以 錄 取 各 該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為 及 格 ( 二 )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若 有 小 數, 一 律 進 位 取 其 整 數, 並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最 後 一 名 之 總 成 績 為 其 及 格 標 準, 最 後 一 名 有 數 人 同 分, 一 律 錄 取 ( 三 ) 本 考 各 該 類 科 應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四 ) 本 考 各 該 類 科 考 應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規 則 第 10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筆 及 格 方 式, 消 防 設 備 師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0 為 及 格, 消 防 設 備 士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為 及 格 ( 二 )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0 或 百 分 之 16 若 有 小 數, 一 律 進 位 取 其 整 數, 並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0 或 百 分 之 16 最 後 一 名 之 總 成 績 為 其 及 格 標 準, 最 後 一 名 有 數 人 同 分, 均 予 錄 取 ( 三 ) 本 考 應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四 ) 本 考 應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成 績 計 算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依 各 該 條 規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 第 2 項 ) 其 他 考 方 式 有 關 各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及 百 分 比 計 算, 均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 第 3 項 ) 考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104 年 3 月 3 日 零 時 起 至 3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應 繳 相 關 費 件 : 應 繳 費 件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費 ( 本 考 非 屬 公 務 人 員 考, 報 名 費 不 得 申 請 減 半 優 待 ) 1. 引 水 人 : 新 臺 幣 3,000 元 2. 驗 船 師 食 品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 新 臺 幣 1,800 元 3. 消 防 設 備 士 : 新 臺 幣 1,600 元 4. 繳 費 方 式 : (1)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ATM 轉 帳 或 利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5

10 (2) 應 考 人 必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空 白 處 (3)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附 件 9, 第 54 頁 5. 退 費 規 定 :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除 有 符 合 考 選 部 規 定 得 申 請 退 費 之 事 由 外, 其 他 原 因 一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10, 第 57 頁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二 ) 照 片 1. 最 近 1 年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式 1 張 2.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考 區 報 考 類 科,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指 定 處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1.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處, 不 可 遺 漏 2.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影 本,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3. 外 國 人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請 黏 貼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 或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基 資 表 ); 如 已 完 成 申 辦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之 非 本 國 籍 之 外 國 人,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欄 位, 請 一 律 填 寫 10 碼 之 統 一 證 號 ( 四 ) 報 名 履 歷 報 名 履 歷 表 請 確 實 填 妥 勾 選 各 欄, 務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表 影 本 及 照 片,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處 ( 五 ) 應 考 資 格 1. 各 類 科 應 考 人 : 本 考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證 明 文 件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2. 驗 船 師 考 :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曾 任 驗 船 實 際 工 作 3 年 以 上 或 船 舶 船 舶 輪 機 船 舶 電 機 之 修 造 實 際 工 作 5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2) 造 船 機 械 電 機 等 技 師 證 書 及 曾 任 船 舶 船 舶 輪 機 船 舶 電 機 之 修 造 實 際 工 作 3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3) 一 等 ( 含 甲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及 曾 任 一 等 ( 含 甲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職 務 2 年 以 上 或 二 等 ( 含 乙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及 曾 任 二 等 ( 含 乙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職 務 4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4) 海 軍 三 級 艦 以 上 上 尉 以 上 輪 機 長 職 務 2 年 以 上 之 海 軍 總 司 令 部 證 明 文 件 3. 引 水 人 考 :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6

11 (1) 領 有 特 種 考 航 海 人 員 考 一 等 或 二 等 船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一 等 或 二 等 船 長 適 任 證 書 後, 曾 任 3000 總 噸 以 上 船 舶 船 長 3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2) 領 有 特 種 考 河 海 航 行 人 員 考 甲 種 或 乙 種 船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後, 曾 任 3000 總 噸 以 上 船 舶 船 長 3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4. 食 品 技 師 考 :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3) 普 通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暨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高 等 檢 定 考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5) 前 以 技 師 考 規 則 第 7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在 案 者, 應 繳 驗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部 分 科 目 免 核 定 函 ( 相 關 說 明 詳 見 第 25 頁 ) 5.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3) 消 防 設 備 士 考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暨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5) 內 政 部 核 准 暫 行 擔 任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6)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滅 火 器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水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化 學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避 難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報 名 食 品 技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者,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符 合 列 舉 科 目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 請 於 成 績 單 上 特 別 標 示 所 欲 採 認 之 學 科 學 分 ) 若 與 考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或 案 例 不 完 全 相 同 者,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出 具 該 科 目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並 應 於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時 逐 一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科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若 填 寫 錯 漏 致 影 響 學 科 學 分 之 審 認, 而 喪 失 應 資 格 者,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負 責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名 者, 應 繳 驗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最 新 公 告 名 單, 食 品 技 師 請 見 第 40 頁, 消 防 設 備 師 請 見 第 39 頁, 或 逕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考 法 規 \ 各 該 考 規 則 項 下 查 詢 ) 食 品 技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師 應 考 資 格 中, 須 繳 驗 之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擔 任 職 務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工 作 起 訖 日 期 合 計 7

12 ( 六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年 月 出 具 證 明 之 公 司 負 責 人 姓 名 公 司 地 址 與 電 話, 並 應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及 出 具 證 明 日 期 1. 本 (104)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規 定 如 下 : (1) 填 具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由 學 校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或 憑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2)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報 名 食 品 技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者, 尚 須 繳 驗 相 關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若 與 考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或 案 例 不 完 全 相 同 者,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出 具 該 科 目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3)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年 月 須 為 104 年 6 月 或 之 前 ( 畢 業 證 書 如 繕 印 日 期, 其 日 期 應 在 報 名 考 舉 行 首 日 之 前 ) 始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無 法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4)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至 遲 應 於 104 年 7 月 8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其 各 應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不 予 錄 取 (5)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件 右 上 角 填 寫 考 區 報 考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2.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法 規 抄 本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原 文 影 本, 及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3.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除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須 繳 驗 正 本 外, 其 餘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然 准 否 應 考 仍 需 視 應 考 人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之 應 考 資 格 以 定, 考 選 部 得 視 實 際 審 查 需 要, 通 知 應 考 人 補 繳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三 填 寫 及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一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於 B4 大 小 標 準 信 封 上 ( 二 ) 報 名 書 表 填 妥 後, 逐 一 詳 細 檢 查, 務 請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如 右 圖,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使 用 8 紋 針 上 夾 角 妥 用 ) 迴 ( 右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履 歷 表

13 釘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三 ) 報 名 函 件 須 以 掛 號 寄 發,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自 行 影 印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 詳 見 附 件 6, 第 48 頁 ),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另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辦 理 五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場 者,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9

14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卷 ( 卡 ) 每 節 考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10

15 書 寫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承 辦 單 位 得 先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再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見 附 件 11, 第 59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身 心 障 礙 別 及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欄 註 明, 並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簽 名 欄 簽 名 ( 四 ) 本 考 提 供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計 有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及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 音 庫 有 IQ Annie IQ John IQ Cherry ITRI Bruce(PU) ITRI Theresa(PU) ScanSoft Jennifer_Dri20_16KHz ScanSoft Mei-LING_Dri20_16KHz ) 等 5 項, 如 符 合 第 6 點 規 定 且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者,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磁 片 或 光 碟 一 併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俾 利 事 先 安 裝 應 考 人 自 備 之 軟 體 如 與 本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考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六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11

16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3921 或 3922)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moex3935@mail.moex.gov.tw 2.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題 庫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司 二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該 規 則 處 理 三 每 節 考 開 始 後,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科 目 題 上 之 座 號 欄 內 填 寫 座 號 每 節 考 考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題 四 考 期 間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另 時 值 颱 風 季 節,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五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者, 依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學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場 公 布 欄 ( 三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應 考 人 專 區 及 國 家 考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要, 事 先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攜 至 場 備 用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四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一 覽 表 如 下 : 1. 12

17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01 AURORA SC500 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13

18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 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 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CK-04 SANYO( 共 2 款 )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CK-24 UB UB-800-G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14

19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 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六 考 選 部 網 站 設 置 國 家 考 地 震 防 災 實 地 演 練 影 片 及 相 關 訊 息 專 區,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七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考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玖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15 ( 防 災 專 區 )

20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之 測 驗 式 題 部 分, 其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拾 申 論 式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除 引 水 人 考 採 行 紙 本 閱 卷 外, 其 餘 考 之 申 論 式 卷 均 採 線 上 閱 卷, 相 關 作 答 事 項 依 據 國 家 考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申 論 式 卷 之 線 上 閱 卷, 指 將 應 考 人 作 答 之 申 論 式 卷 經 由 文 件 掃 描 設 備 產 生 卷 影 像 檔, 由 閱 卷 委 員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評 閱 三 考 時, 應 考 人 應 檢 查 卷 封 面 上 之 考 名 稱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入 場 證 編 號 節 次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四 卷 應 保 持 完 整 清 潔, 切 勿 開 拆 裁 割 毀 損 卷 封 面 及 內 頁 入 場 證 號 碼 ( 座 號 ) 條 碼 均 不 得 污 損 破 壞 或 塗 改 五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或 螢 光 筆 應 考 人 更 正 作 答 內 容 時,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六 卷 頁 數 有 限, 應 依 題 數 配 分 等 妥 善 分 配 作 答, 如 不 敷 使 用 時, 不 再 提 供 其 他 用 紙 答 案 書 寫 方 式, 應 以 西 式 橫 書 ( 由 左 至 右 ) 作 答 七 應 考 人 書 寫 劃 記 題 號 及 作 答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作 答 時, 應 依 規 定 於 書 寫 題 號 區 書 寫 題 號, 並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1 至 10 個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依 題 號 劃 記,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1 ( 二 ) 卷 每 頁 均 有 上 下 兩 個 作 答 區, 同 一 作 答 區 僅 能 提 供 同 一 題 作 答, 換 題 時 需 換 作 答 區 作 答,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1 ( 三 ) 一 個 作 答 區 空 間 不 足 時, 應 考 人 得 接 續 將 答 案 寫 入 下 一 作 答 區 中, 不 需 書 寫 題 號, 惟 仍 應 劃 記 題 號,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2 ( 四 ) 題 若 有 子 題 時, 應 將 子 題 題 號 標 示 於 作 答 區 內,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2 ( 五 ) 題 號 劃 記 錯 誤 需 更 正 時, 可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注 意 切 不 可 留 有 殘 跡 ( 六 ) 國 文 科 如 僅 列 考 作 文, 作 答 區 可 不 列 題 號, 仍 應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1 之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時 標 點 符 號 應 以 一 個 方 格 為 之 16

21 八 作 答 時 應 於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勿 超 出 作 答 區, 並 力 求 字 跡 清 晰 及 字 體 大 小 適 中 ; 超 出 作 答 區 部 分, 不 予 評 閱 計 分 九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及 用 筆 規 範 說 明, 請 見 附 件 12, 第 60 頁 至 第 64 頁 附 表 申 論 式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正 確 使 用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 禁 用 鉛 筆 ), 將 方 格 塗 滿,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注 意 不 可 留 有 殘 跡 不 正 確 同 一 作 答 區, 不 可 多 重 作 答 及 劃 記 正 確 同 一 作 答 區 僅 供 同 一 題 作 答, 並 於 劃 記 題 號 方 格 中 劃 記 題 號, 書 寫 題 號 欄 位 中 書 寫 題 號 不 正 確 不 可 於 同 一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兩 題 第 二 題 應 移 至 下 一 頁 之 作 答 區 作 答 圖 1 正 確 同 一 題 作 答 區 不 足 時, 得 接 續 下 一 作 答 區 作 答, 並 接 續 在 劃 記 題 號 欄 劃 記 同 一 題 號 不 正 確 一 題 僅 要 劃 記 一 個 題 號 第 二 題 僅 需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2 之 方 格 內 劃 記 圖 2 1. 申 論 式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結 尾 ) 17

22 拾 壹 提 出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時 對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惟 應 考 人 於 考 完 畢 後, 對 前 述 考 時 所 提 出 題 疑 問, 仍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本 考 題 疑 義 受 理 期 限 內, 依 前 揭 規 定 程 序,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申 請 三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於 本 考 全 部 筆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在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應 考 人 對 考 時 所 提 出 題 疑 問 筆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全 部 筆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4 年 6 月 8 日 至 6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 以 下 列 方 式 完 成 申 請, 同 一 道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 ( 一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二 )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操 作 說 明 請 見 附 件 13, 第 65 頁 至 第 80 頁, 或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線 上 題 疑 義 操 作 說 明 四 每 一 道 題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 考 量 網 路 資 源 有 限,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四 )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4 年 6 月 12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提 出 ( 測 驗 式 題 請 註 明 : 題 庫 管 理 處 收 ; 申 論 式 題 請 註 明 :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收 )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題 疑 義 )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七 考 選 部 自 92 年 度 起, 提 供 無 紙 化 考 畢 題 查 閱 服 務, 有 需 要 查 閱 各 項 考 考 畢 題 之 應 考 人 或 民 眾, 請 逕 行 使 用 利 用 電 腦 設 備,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18

23 拾 貳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本 考 預 定 於 104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榜 示, 並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辦 理 榜 示 及 格 者, 考 選 部 並 寄 發 及 格 通 知 函 及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7 日 後 未 收 到, 請 來 電 洽 詢 二 考 及 格 者 須 繳 交 考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新 臺 幣 512 元 ( 含 手 續 費 12 元, 請 依 所 附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辦 理 ), 屆 時 請 儘 速 依 所 附 繳 款 單 辦 理 繳 費, 以 利 作 業 另 依 考 院 各 種 證 書 暨 證 明 書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第 3 條 第 2 款 規 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及 格 之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得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免 徵 考 院 及 格 證 書 費 三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四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 預 定 自 104 年 8 月 6 日 至 104 年 8 月 15 日 止, 因 8 月 15 日 為 星 期 例 假 日, 故 順 延 至 8 月 17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逕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收, 憑 以 辦 理 五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7, 第 49 頁 )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附 件 7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六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繳 送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 一 )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表, 須 載 明 應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之 考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並 請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二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影 本 不 採 ) ( 三 )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 請 寫 妥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如 貼 平 信 郵 資 以 致 郵 誤, 請 自 行 負 責 ) 七 依 典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拾 參 相 關 學 習 及 訓 練 規 定 引 水 人 學 習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引 水 人 考 規 則 第 14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考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學 習, 學 習 期 滿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完 成 考 程 序,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院 發 給 考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交 通 部 查 照 ( 第 2 項 ) 前 項 學 習,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引 水 人 考 錄 取 人 員 學 習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19

24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訓 練 : ( 一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規 則 第 12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考 筆 及 格 之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專 業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院 發 給 考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內 政 部 查 照 但 具 有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消 防 實 務 經 驗 2 年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者, 免 除 訓 練 ( 第 2 項 ) 前 項 訓 練,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訓 練, 考 選 部 將 於 榜 示 後 併 同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錄 取 人 員 勾 選 訓 練 班 別, 為 考 量 各 訓 練 機 構 開 班 之 成 本 效 益, 及 避 免 資 源 浪 費, 各 班 別 至 少 須 達 30 人 以 上 始 得 開 班 惟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筆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其 中 180 小 時 裝 置 檢 修 課 程 與 消 防 設 備 士 併 班 上 課, 另 90 小 時 設 計 監 造 課 程, 則 於 北 區 訓 練 班 集 中 辦 理 ( 三 ) 業 經 消 防 設 備 士 考 筆 及 格 人 員 完 成 專 業 訓 練, 取 得 考 及 格 證 書 後, 若 再 報 考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筆 及 格, 於 參 加 專 業 訓 練 時, 其 原 完 成 之 180 小 時 裝 置 檢 修 課 程 得 予 免 訓, 僅 須 接 受 90 小 時 設 計 監 造 之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俾 免 重 複 訓 練 ( 四 ) 業 經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筆 及 格 人 員 完 成 專 業 訓 練, 取 得 考 及 格 證 書 後, 若 再 報 考 消 防 設 備 士 考 筆 及 格, 其 專 業 訓 練 得 予 免 訓, 逕 予 請 領 考 及 格 證 書 拾 肆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一 承 辦 單 位 :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及 複 查 成 績 等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傳 真 號 碼 :( 02) 二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 洽 詢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三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洽 詢 入 場 證 考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寄 發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傳 真 號 碼 :(02) 四 考 院 出 納 科 :( 洽 詢 考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繳 納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五 考 院 證 書 科 :( 洽 詢 請 發 考 及 格 證 書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六 考 選 部 公 共 服 務 中 心 :( 洽 詢 其 他 考 相 關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5 拾 伍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辦 理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即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提 供 其 他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考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一 ) 本 考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各 類 科 舉 行 考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4 年 8 月 5 日 榜 示, 惟 仍 應 視 實 際 放 榜 日 期 而 定 拾 陸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代 表 號 :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 1 進 入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動 態 報 導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柒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考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科 目 考 畢 題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的 各 項 資 訊 考 選 部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捌 常 見 Q&A 一 報 名 : ( 一 )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印 表 設 備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1.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考 選 部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網 址 : 21

26 menu_id=72&questions_id=351, 如 :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公 告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應 考 人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2.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原 則 為 上 網 費 用 約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3.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建 議 您 先 確 認 價 格 再 送 印 4.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5.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 二 )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以 電 腦 進 入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點 選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後,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取 得 密 碼 : 1. 點 選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考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最 近 報 名 考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立 即 回 覆 2. 點 選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點 選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再 至 應 考 人 原 先 預 設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取 即 可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02) 轉 ( 三 ) 問 :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應 如 何 辦 理? 答 : 1. 填 具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由 學 校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或 憑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2.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報 名 食 品 技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者, 尚 須 繳 驗 相 關 修 22

27 習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若 與 考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或 案 例 不 完 全 相 同 者,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出 具 該 科 目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3.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年 月 須 為 104 年 6 月 或 之 前 ( 畢 業 證 書 如 繕 印 日 期, 其 日 期 應 在 報 名 考 舉 行 首 日 之 前 ) 始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無 法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4.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至 遲 應 於 104 年 7 月 8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其 各 應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不 予 錄 取 5.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件 右 上 角 填 寫 考 區 報 考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 四 )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1. 報 名 存 檔 後 24 小 時 內 : 請 至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2.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考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3.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應 考 區 及 類 科 ( 五 ) 問 : 補 繳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1.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 含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受 款 人 : 考 選 部 ) 或 依 本 須 知 補 費 作 業 ( 詳 見 附 件 9, 第 56 頁 ) 辦 理 繳 費, 並 將 匯 票 或 收 執 聯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書 明 繳 款 人 報 考 類 科 考 區 及 姓 名 後, 再 按 補 件 方 式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俾 憑 審 查 2.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 請 依 本 須 知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 詳 見 附 件 10, 第 57 頁 至 第 58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憑 辦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於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後, 將 其 餘 費 用 以 掛 號 郵 寄 支 票 至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退 還 ( 六 ) 問 : 報 考 後 至 榜 示 前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如 何 申 請? 答 : 請 詳 細 填 寫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6, 第 48 頁 ) 各 欄 位,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如 係 更 改 姓 名 者, 須 附 更 名 後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辦 理 23

28 ( 七 ) 問 :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時, 應 考 人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件? 答 :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件, 說 明 如 下 : 1.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請 於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收 ;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告 知 應 考 人, 俾 利 收 件 及 審 查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2. 以 傳 真 方 式 補 件 :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告 知 應 考 人, 俾 利 收 件 及 審 查 ), 傳 真 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真 完 成 ( 電 話 : 轉 ) 3.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信 箱 :moex3935@mail.moex.gov.tw,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 八 )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考 選 部 將 依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惟 因 本 考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考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 九 ) 問 : 報 考 食 品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如 依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規 定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及 學 分 報 考, 那 些 機 構 修 習 者 得 予 採 認? 答 : 舉 凡 畢 業 前 或 畢 業 後 在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其 設 立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修 習 課 程, 所 開 立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 明 ) 書 上 載 有 學 科 名 稱 成 績 及 學 分 者, 且 符 合 第 1 款 規 定 或 曾 有 案 例 者 均 可 採 認 ( 十 ) 問 :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可 否 憑 大 學 ( 獨 立 學 院 )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學 校 肄 業 證 明 報 考? 答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如 為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醫 事 人 員 以 外 普 通 考 之 應 考 資 格 惟 仍 須 繳 驗 大 學 ( 獨 立 學 院 )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二 專 一 年 級 或 五 專 四 年 級 肄 業 證 明 以 資 報 考 ( 十 一 ) 問 : 領 有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核 發 之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書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否 報 考 考? 答 : 以 持 有 技 術 士 證 書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核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24

29 員 各 相 關 考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各 款 之 規 定 不 符, 不 得 據 以 報 考 ( 十 二 ) 問 : 領 有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同 等 資 格 證 書, 可 否 報 名 考? 答 : 領 有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及 格 證 書, 該 同 等 資 格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科 系 名 稱, 如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相 關 考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所 列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之 資 格, 得 准 予 報 考 ( 十 三 ) 問 : 何 謂 部 分 科 目 免? 答 : 部 分 科 目 免 係 依 技 師 考 規 則 之 規 定, 如 學 經 歷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者, 於 當 次 考 報 名 2 個 月 前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部 分 科 目 免 之 申 請 並 繳 驗 完 備 費 件, 經 考 選 部 各 該 項 考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凡 未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者 均 須 應 全 部 科 目 ( 十 四 ) 問 : 考 時 間 快 到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1. 考 入 場 證 預 定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起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5 月 29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逕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如 時 間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以 電 話 確 認 區 及 場 後, 於 考 當 天 第 1 節 考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至 該 應 考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2. 本 考 場 預 定 於 104 年 6 月 5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應 考 人 可 至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查 詢 二 學 習 及 訓 練 : ( 一 ) 問 : 引 水 人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錄 取 後 是 否 即 可 取 得 考 及 格 證 書? 答 : 1.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引 水 人 考 規 則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考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學 習, 學 習 期 滿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完 成 考 程 序,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院 發 給 考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交 通 部 查 照 爰 本 項 考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學 習, 學 習 期 滿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發 給 考 及 格 證 書 2. 依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規 則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考 筆 及 格 之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專 業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院 發 給 考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內 政 部 查 照 但 具 有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消 防 實 務 經 驗 2 年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者, 免 除 訓 練 準 此, 除 符 合 免 訓 資 格 之 人 員 外, 本 項 考 筆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始 能 取 得 考 及 格 證 書 ( 二 ) 問 :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筆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地 區 及 班 別 為 何? 25

30 答 : 本 項 訓 練 地 區 及 班 別, 考 選 部 將 於 榜 示 後 併 同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錄 取 人 員 勾 選 訓 練 班 別, 為 考 量 各 訓 練 機 構 開 班 之 成 本 效 益, 及 避 免 資 源 浪 費, 各 班 別 至 少 須 達 30 人 以 上 始 得 開 班 惟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筆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其 中 180 小 時 裝 置 檢 修 課 程 預 定 與 消 防 設 備 士 併 班 上 課, 另 90 小 時 設 計 監 造 課 程, 則 預 定 於 北 區 訓 練 班 集 中 辦 理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常 見 問 答 網 頁 查 詢 26

31 各 類 科 考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1 編 號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食 品 技 師 驗 船 師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下 列 各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一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七 學 科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食 品 加 工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分 析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一 ) 食 品 化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食 品 添 加 物 ( 二 ) 食 品 分 析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分 析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儀 器 分 析 ( 三 ) 食 品 微 生 物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生 物 技 術 發 酵 學 應 用 微 生 物 學 ( 四 ) 食 品 加 工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加 工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農 產 製 造 學 乳 品 加 工 學 肉 品 加 工 學 水 產 加 工 學 榖 類 加 工 學 蔬 果 加 工 學 烘 焙 學 ( 五 ) 食 品 衛 生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品 質 管 制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 六 ) 食 品 工 程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冷 凍 學 食 品 工 程 學 食 品 乾 燥 學 食 品 脫 水 學 食 品 機 械 生 物 統 計 食 品 單 元 操 作 ( 七 ) 食 品 營 養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營 養 化 學 營 養 學 食 物 學 原 理 營 養 生 化 學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食 品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所 稱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係 指 其 所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三 普 通 考 相 當 類 科 考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6 條 ) 前 以 技 師 考 規 則 第 7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並 經 核 定 部 分 科 目 免 在 案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7 條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造 船 造 船 工 程 輪 機 輪 機 工 程 輪 機 技 術 船 舶 機 械 機 械 與 輪 機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造 船 及 海 洋 工 程 造 船 及 船 舶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工 程 科 學 及 27

32 401 消 防 設 備 師 海 洋 工 程 系 統 及 船 舶 機 電 工 程 各 院 系 所 科 組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曾 任 驗 船 實 際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或 船 舶 船 舶 輪 機 船 舶 電 機 之 修 造 實 際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二 領 有 造 船 機 械 電 機 等 技 師 證 書 後, 曾 任 船 舶 船 舶 輪 機 船 舶 電 機 之 修 造 實 際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三 領 有 一 等 ( 含 甲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一 等 船 長 輪 機 長 適 任 證 書 後, 曾 任 一 等 ( 含 甲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或 領 有 二 等 ( 含 乙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二 等 船 長 輪 機 長 適 任 證 書 後, 曾 任 二 等 ( 含 乙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四 曾 任 海 軍 三 級 艦 以 上 上 尉 以 上 輪 機 長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領 有 海 軍 總 司 令 部 證 明 文 件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7 條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下 列 各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一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七 學 科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一 ) 理 工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 普 通 ) 化 學 化 學 及 實 驗 ( 普 通 ) 物 理 物 理 及 實 驗 ( 基 本 ) 電 路 學 ( 基 本 ) 電 子 學 應 用 電 子 學 電 工 學 電 工 學 及 實 驗 ( 基 本 ) 電 學 自 動 控 制 ( 中 等 ) 流 體 力 學 消 防 圖 學 工 程 圖 學 建 築 圖 學 工 程 材 料 材 料 科 學 ( 二 ) 消 防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火 災 學 火 災 動 力 學 火 災 爆 炸 學 熱 力 學 熱 力 學 及 實 驗 化 工 熱 力 學 高 等 熱 力 學 熱 傳 學 熱 物 理 燃 燒 學 防 火 構 造 建 築 防 火 工 業 防 火 防 火 管 理 消 防 水 力 學 消 防 化 學 電 氣 安 全 ( 概 論 ) ( 三 ) 消 防 設 備 與 檢 修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消 防 設 備 檢 修 實 務 消 防 設 備 檢 測 與 實 驗 消 防 設 備 裝 置 實 務 滅 火 系 統 消 防 設 備 消 防 安 全 工 程 設 計 水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化 學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警 報 系 統 ( 設 計 ) 避 難 系 統 ( 設 計 ) 警 報 避 難 設 備 防 火 與 防 爆 排 煙 工 程 排 煙 系 統 設 計 工 業 通 風 消 防 機 械 ( 四 ) 評 估 與 管 理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消 防 法 規 建 築 法 規 營 建 法 規 工 程 倫 理 工 程 經 濟 消 防 工 程 管 理 消 防 工 程 監 造 實 務 火 災 風 險 管 理 ( 及 防 阻 ) 製 程 危 害 管 理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危 害 分 析 與 風 險 評 估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危 機 管 理 火 災 危 險 評 估 火 災 保 險 學 火 災 性 能 分 析 與 評 估 火 災 保 險 分 析 與 損 失 控 制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與 鑑 定 28

33 至 511 消 防 設 備 士 甲 種 引 水 人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消 防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所 稱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係 指 其 所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三 高 等 檢 定 考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士 考 及 格 後, 並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五 依 消 防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內 政 部 核 准 暫 行 擔 任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設 計 監 造 裝 置 及 檢 修 工 作 之 相 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6 條 ) 一 具 有 本 考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應 考 資 格 表 第 一 二 三 五 款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三 普 通 檢 定 考 及 格 者 四 依 消 防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經 內 政 部 核 准 暫 行 擔 任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裝 置 及 檢 修 工 作 之 相 關 技 術 士,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五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滅 火 器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水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化 學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避 難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6 條 )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未 滿 50 歲 ( 實 際 年 齡 計 算 至 開 始 報 名 考 前 1 日, 亦 即 54 年 3 月 2 日 以 後 出 生, 始 可 報 考 ), 領 有 特 種 考 航 海 人 員 考 一 等 或 二 等 船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一 等 或 二 等 船 長 適 任 證 書 後, 曾 任 3000 總 噸 以 上 船 舶 船 長 3 年 以 上 者 二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未 滿 50 歲, 領 有 特 種 考 河 海 航 行 人 員 考 甲 種 或 乙 種 船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後, 曾 任 3000 總 噸 以 上 船 舶 船 長 3 年 以 上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7 條 ) 應 考 資 格 釋 例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如 為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醫 事 人 員 以 外 普 通 考 之 應 考 資 格 二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所 稱 高 等 檢 定 考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高 等 檢 定 考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高 等 考 之 類 科 三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所 稱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其 計 算 自 有 關 考 相 當 類 科 錄 取 榜 示 之 日 起, 至 報 考 之 考 舉 行 前 1 日 止 之 服 務 年 資 滿 4 年 者 有 關 職 務, 指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行 政 法 人 或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之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之 經 歷, 其 服 務 年 資 以 專 任 者 為 限 29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16 二 102 7 25 四 102 7 26 五 102 9 23 一 102 10 5 6 六 日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68 頁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13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130應考須知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7 日 起 至 5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且 須 於 105 年 5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03 01 07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考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應 科 目 及 考 日 程 表... 4 伍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4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2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u?{?v????-20130221

???????u?{?v????-20130221 一 考 試 日 期 : 台 灣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協 會 (TAIROA TAIROA) 自 動 化 工 程 師 證 照 考 試 簡 學 科 考 試 2013 年 05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術 科 考 試 2013 年 05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術 科 : 章 台 北 考 場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