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4年普考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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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不 得 應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詳 細 閱 讀 妥 善 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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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 月 日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重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星 期 二 四 五 四 五 六 三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 郵 戳 為 憑 ) 1. 寄 發 入 場 證 2. 開 放 試 區 查 詢 舉 行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 含 報 名 繳 款 說 明 ) 2.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3.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4.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畢 後, 必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統 計 表 2. 職 缺 一 覽 表 3. 應 考 資 格 表 4. 日 程 表 5. 申 請 國 家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6.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7.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如 於 6 月 30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1.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地 址 及 電 話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查 詢 2. 試 區 查 詢 1.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三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系 統 受 理 至 下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日 午 5 時 ) 三 四 六 1. 榜 示 2.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3.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日 程 表 1. 考 畢 試 題 2.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網 路 申 請 1.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2.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4. 訓 練 有 關 規 定 5.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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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日 期 摘... 1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2 參 應 考 資 格 及 釋 例... 3 肆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4 伍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5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5 柒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6 捌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6 玖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拾 壹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拾 貳 試 題 疑 義 拾 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拾 肆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伍 體 格 檢 查 拾 陸 訓 練 有 關 規 定 拾 柒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拾 捌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貳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貳 拾 壹 常 見 Q&A 附 件 一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統 計 表 附 件 二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三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件 四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不 研 訂 命 題 大 綱 之 法 規 性 質 科 目 一 覽 表 附 件 五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六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七 考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八 考 選 部 各 項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優 待 之 條 文 附 件 十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件 十 一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二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附 件 十 三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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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至 104 年 4 月 9 日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請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B4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網 路 報 名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五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第 43 頁 ) 應 考 人 報 名 資 料 如 經 審 查 須 補 繳 相 關 文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壹 重 日 期 摘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4 月 9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務 請 104 年 3 月 31 日 起 至 4 月 9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104 年 4 1 報 名 日 期 日 下 午 5 時 止 月 10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寄 發 入 場 預 定 104 年 6 月 25 日 寄 發 證 日 期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列 印 及 寄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如 於 6 月 30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轉 )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 轉 )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號 碼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影 響 入 場 應 試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1

8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三 ( 第 36 頁 至 3 日 期 至 11 日 ( 星 期 六 ) 第 41 頁 ) 4 公 布 測 驗 式 104 年 7 月 15 日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年 7 月 15 日 至 7 月 19 試 題 疑 義 詳 見 本 須 知 拾 貳 試 題 疑 義 ( 第 日 ( 系 統 受 理 至 下 午 5 時 提 出 期 限 19 頁 )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預 定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榜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試 委 員 6 榜 示 日 期 示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7 8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1.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預 定 自 104 年 9 月 24 日 起 至 2.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提 出 期 限 10 月 3 日 止 書 格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十 二 ( 第 54 頁 )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一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 計 62 類 科, 共 1,177 人 (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一, 第 29 頁 ) 需 用 名 額 係 包 含 現 缺 及 預 估 缺, 實 際 錄 取 分 發 職 缺 以 分 發 機 關 每 次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之 公 告 內 容 為 準 二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請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 期 日 計 畫 表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項 下 查 詢 三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有 關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缺 之 實 際 用 人 機 關 工 作 地 點 及 內 容, 以 分 發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電 話 轉 527)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時 為 準, 且 該 職 缺 於 分 配 後 亦 可 能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移 撥 至 他 機 關 四 本 除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外,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需, 經 分 發 機 關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院 核 定 後,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3 條 規 定,(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之, 應 依 用 人 機 關 年 度 任 用 需 求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由 分 發 機 關 2

9 或 申 請 舉 辦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依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 第 2 項 ) 遇 有 同 項 同 時 正 額 錄 取 不 同 等 級 或 類 科 者, 應 考 人 應 擇 一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未 擇 一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由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機 關 依 應 考 人 錄 取 之 較 高 等 級 或 名 次 較 前 之 類 科 逕 行 分 配 訓 練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訓 練,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實 施 訓 練 機 關 報 到 接 受 訓 練, 逾 期 未 報 到 並 接 受 訓 練 者, 或 於 下 次 該 項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配 訓 練 者, 即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七 依 102 年 2 月 21 日 院 第 11 屆 第 226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之 公 務 人 員 增 額 錄 取 名 額 處 理 點 第 3 點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增 額 錄 取 名 額, 應 依 該 類 科 ( 組 ) 公 告 之 需 用 名 額, 並 參 酌 下 列 因 素 訂 定 計 算 方 式 : ( 一 ) 最 近 三 年 正 額 錄 取 人 數 ( 二 ) 最 近 三 年 自 行 遴 用 及 格 之 合 格 人 員 人 數 ( 三 ) 最 近 三 年 之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人 數 ( 四 ) 最 近 三 年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配 一 年 內 離 職 人 數 ( 五 ) 最 近 三 年 分 配 訓 練 後 因 故 廢 止 受 訓 資 格 人 數 ( 六 ) 當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暨 普 通 同 時 錄 取 人 數 (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採 用 ) ( 七 ) 各 該 其 他 特 殊 性 質 前 項 第 六 款 人 數 之 計 算, 應 在 典 試 委 員 長 指 揮 監 督 及 監 試 委 員 監 視 中 為 之 八 本 各 類 科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分 發 機 關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九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之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係 屬 分 發 機 關 列 管 業 務,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統 一 由 銓 敘 部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負 責 分 發 作 業, 應 考 人 對 於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銓 敘 部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洽 詢 參 應 考 資 格 及 釋 例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 算 至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即 民 國 86 年 7 月 9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表 ( 附 件 二 )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二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詳 見 附 件 二 ( 第 30 頁 至 第 35 頁 )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前 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3

10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六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院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七 本 應 考 資 格 表 ( 附 件 二 ) 所 稱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係 指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之 類 科 八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士 官 學 校 及 各 總 司 令 部 以 上 舉 辦 之 訓 練 班 結 業, 其 訓 練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者, 比 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九 持 有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不 得 以 該 證 照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仍 需 以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表 ( 附 件 二 ) 所 列 各 款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並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肆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一 本 以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但 新 聞 廣 播 類 科, 得 採 筆 試 與 實 地 測 驗 方 式, 實 地 測 驗 併 同 筆 試 同 時 舉 行 二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三 ( 第 36 頁 至 第 41 頁 ) 三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應 試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新 聞 廣 播 類 科 國 語 播 音 與 閩 南 語 播 音 科 目, 以 實 地 測 驗 行 之 ( 二 ) 各 科 目 申 論 式 試 卷 以 西 式 橫 書 作 答, 國 文 科 目 之 公 文 部 分 以 公 4

11 文 程 式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訂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 三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第 18 頁 ), 依 規 定 作 答 ( 四 ) 考 選 部 為 提 昇 試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考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普 通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並 已 公 告 實 施 惟 該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上 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選 項 內,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另 部 分 法 規 性 質 科 目, 因 科 目 名 稱 已 界 定 範 圍, 不 研 訂 命 題 大 綱, 詳 請 參 閱 附 件 四 ( 第 42 頁 ) 伍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地 點 : 設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臺 中 彰 化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等 13 考 區 同 時 舉 行, 惟 新 聞 廣 播 類 科 僅 設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等 3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請 慎 重 考 慮,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104 年 6 月 25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至 6 月 30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轉 )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 轉 )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號 碼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影 響 入 場 應 試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三 試 區 地 點 : 試 區 地 點 及 交 通 參 考 路 線 將 載 於 入 場 證, 屆 時 請 留 意 四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前 一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各 試 區 公 布 另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6 月 25 日 起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報 名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變 更 證 電 話 :(02) 件 補 驗 及 考 選 部 高 普 (02) 轉 司 第 一 科 傳 真 :(02) 複 查 成 績 等 有 關 事 項 電 子 信 箱 :moex3955@mail.moex.gov.tw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電 話 :(02) 轉

12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宜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柒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銓 敘 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地 址 :11603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2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地 址 :10051 臺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2 之 2 號 電 話 :(02) 轉 527 網 址 :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3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一 本 項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不 需 購 買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請 上 網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即 可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 主 站 );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 6 主 站 : 新 站 : 二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款 單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 ),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104 年 4 月 10 日 前 ) 將 報 名 書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捌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104 年 3 月 31 日 起 至 4 月 9 日 下 午 5 時 止,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至 104 年 4 月 10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程 序 請 依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件 五, 第 43 頁 ) 辦 理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必 須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繳 費, 併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掛 號 郵 寄,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四 報 名 費 : ( 一 ) 收 費 標 準 :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 包 括 郵 政 劃 撥 手 續 費 和 回 件 及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資 ) ( 二 ) 報 名 費 優 待 :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玖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規 定 事 項 ( 第 13 頁 )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符 減 半 優 待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本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請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13 業 後, 可 使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 WebATM 繳 費 或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繳 款 單,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ATM 轉 帳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繳 款 完 成 後, 應 將 繳 款 之 收 據 正 本 ATM / WebATM 轉 帳 繳 款 證 明 銀 行 之 繳 費 證 明 或 網 路 信 用 卡 交 易 成 功 頁, 黏 貼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上 方, 繳 款 憑 證 ( 收 據 ) 切 勿 用 透 明 膠 帶 黏 貼, 以 免 字 跡 遭 覆 蓋, 模 糊 不 清 而 無 法 辨 識 3.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件 六 ( 第 46 頁 ) ( 四 ) 退 費 規 定 : 詳 見 考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七, 第 49 頁 ) 及 考 選 部 各 項 退 費 申 請 書 ( 附 件 八, 第 50 頁 ) 五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一 張 : 請 確 實 選 填 各 欄, 將 新 式 身 分 證 影 本 ( 須 清 晰 ) 正 背 面, 及 最 近 一 年 內 之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彩 色 光 面 相 片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另 相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類 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二 )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一 張 : 僅 供 本 年 高 中 ( 職 )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時 填 寫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無 需 填 寫 )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1. 一 般 應 考 人, 須 按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繳 驗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高 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報 名 履 歷 表 繳 驗 證 件 欄 位, 如 經 系 統 顯 示 應 試 學 歷 已 經 考 選 部 查 驗 無 誤, 無 需 再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者, 無 需 再 行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惟 仍 應 完 成 繳 費, 併 同 報 名 履 歷 表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2)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及 格,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3 年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規 定, 自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 即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以 前 ) 起, 計 算 至 本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或 以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及 格 證 書 (3) 報 考 航 空 器 維 修 類 科, 除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外, 另 須 分 別 繳 驗 曾 在 國 內 外 航 空 學 校 ( 班 ) 航 機 修 護 班 次 受 訓 累 計 達 5 個 月 以 上 畢 ( 結 ) 業 及 曾 任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維 修 實 際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工 作 證 明 書 等 ) 2. 高 中 ( 職 ) 應 屆 畢 業 生 ( 含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 報 考 本 項,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其 暫 准 報 名 之 規 定 如 下 : (1) 請 填 具 所 附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於 該 申 請 表 貼 附 蓋 有 最 後 一 學 期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憑 審 查 (2)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應 於 104 年 6 月 25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如 不 克 於 上 開 日 期 郵 寄 者, 應 考 人 至 遲 應 於 7 月 31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繳 驗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7

14 考 資 格, 所 繳 報 名 費 已 解 繳 國 庫,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如 有 入 場 情 形,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3)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日 期 須 在 首 日 前 ( 即 104 年 7 月 9 日 前 ), 始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未 能 於 首 日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4) 繳 驗 之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書 右 上 角 填 寫 報 考 考 區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3.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如 不 便 認 證, 應 考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原 本 請 影 印 後 附 繳 ) (2)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請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有 關 就 學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資 料, 請 先 劃 記, 俾 利 加 速 審 查 作 業 (3)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 影 本 及 譯 本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4.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請 見 附 件 九, 第 51 頁,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 除 依 一 般 應 考 人 按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依 申 請 優 待 事 項 附 繳 : (1) 退 伍 令 ( 含 正 反 面 ) 或 離 營 證 明 文 件 軍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2)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離 營 證 明 文 件 勳 章 ( 以 獲 頒 國 光 青 天 白 日 寶 鼎 忠 勇 雲 麾 大 同 勳 章 為 限 ) 證 書 等 (3)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應 考 者, 應 另 繳 驗 中 士 任 官 令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職 年 資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 以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或 符 合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各 款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之 一,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除 應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應 附 繳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13 頁 相 關 規 定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 身 心 障 礙 者 ) (2) 戶 籍 謄 本 ( 原 住 民 族 ) (3)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4)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 後 備 軍 人 ) (5)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或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需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十, 第 52 頁 )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除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應 繳 驗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 外, 其 餘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8

15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印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六 選 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除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簽 章 與 入 場 證 編 號 三 欄 請 勿 填 寫 外, 其 餘 各 欄 均 由 應 考 人 依 序 選 填 ( 二 ) 考 區 欄, 本 除 新 聞 廣 播 類 科 僅 設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等 3 考 區 考 區 外, 餘 分 設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臺 中 彰 化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等 13 考 區, 請 自 行 審 慎 擇 一 選 填,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求 更 改 ( 三 )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欄, 請 參 照 附 件 三 應 試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 第 36 頁 至 第 41 頁 ) 所 列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選 填,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求 更 改 ( 四 )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相 符,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五 )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須 詳 實 填 寫 104 年 12 月 底 前 不 變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如 有 不 符, 導 致 有 關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七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點, 摘 錄 重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9

16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10

17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監 場 人 員 依 據 應 考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記 錄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考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 二 ) 申 論 式 試 卷 : 筆 試 程 序 結 束, 由 監 場 人 員 將 其 錄 音 結 果 及 代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 式 試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並 參 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 式 試 卷 進 行 評 閱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如 附 件 十, 第 52 頁 ) ( 三 )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點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5 款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考 選 部 提 供 申 請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項 目 包 括 :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等 5 項, 應 考 人 如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之 軟 體,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一 併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軟 體 光 碟 片 等 安 裝 媒 體,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俾 利 交 付 淡 江 大 學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安 裝 測 試, 惟 所 提 供 之 軟 體 如 與 考 選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四 ) 以 上 各 類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行 動 不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八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應 考 人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指 引,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後,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單 面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詳 細 核 對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文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依 照 下 列 順 序,1.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上 方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2.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僅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交 ) 3. 應 考 資 格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 畢 業 證 書 報 名 費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等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將 書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依 序 平 放 入 B4 信 封 內 ( 切 勿 摺 疊 ), 於

18 年 4 月 10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逾 期 寄 件 或 寄 件 後 費 件 不 全 且 逾 期 未 補 齊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屆 時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應 考 資 格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及 格 證 書 學 分 證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及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等 )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僅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交 ) 報 名 履 歷 表 ( 黏 妥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背 面 上 方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考 考 區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是 否 選 填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相 片 繳 費 收 據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是 否 黏 貼 另 為 利 聯 絡, 請 詳 實 填 寫 104 年 12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九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應 考 人 辦 理 補 件 之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轉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moex3955@mail.moex.gov.tw 2.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12

19 十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遇 有 同 項 同 時 正 額 錄 取 不 同 等 級 或 類 科 者, 應 考 人 應 擇 一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未 擇 一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由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機 關 依 應 考 人 錄 取 之 較 高 等 級 或 名 次 較 前 之 類 科 逕 行 分 配 訓 練 高 普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訓 練, 未 參 加 訓 練 者, 因 未 完 成 程 序, 不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或 特 種 訓 練 ( 或 實 習 ) 期 間, 復 應 公 務 人 員 其 他 筆 試 錄 取 或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筆 試 同 時 錄 取, 如 訓 期 重 疊, 僅 得 選 擇 一 種 接 受 訓 練 ( 或 實 習 ), 完 成 一 種 程 序, 發 給 一 種 及 格 證 書 欲 同 時 報 名 參 加 高 考 三 級 暨 普 通 時, 請 先 行 加 以 斟 酌, 一 經 報 名, 即 不 得 更 改 或 求 退 件 玖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一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 一 )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1.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2.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3.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符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規 定, 亦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 二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應 繳 驗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退 伍 令 ( 含 正 反 面 ) 或 榮 民 證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 三 ) 申 請 應 考 資 格 優 待 : 具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之 應 考 人, 得 以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應 普 通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未 列 舉 限 定 職 業 學 校 或 科 別 名 稱 之 類 科 ( 如 行 政 類 別 各 類 科 ); 或 以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普 通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惟 類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考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 四 ) 申 請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 1.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4 條 第 2 項 規 定, 後 備 軍 人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之 加 分 優 待, 以 獲 頒 國 光 青 天 白 日 寶 鼎 忠 勇 雲 麾 大 同 勳 章 乙 座 以 上, 或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為 限 2.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者, 請 於 履 歷 表 上 勾 選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並 繳 驗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 (1) 曾 獲 頒 國 光 青 天 白 日 寶 鼎 忠 勇 雲 麾 大 同 勳 章 者 : 應 繳 驗 前 揭 勳 章 證 書 影 本, 如 所 獲 頒 非 上 列 勳 章, 均 不 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請 於 申 請 加 分 前 確 認 (2)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者 依 法 離 營 者 : 應 繳 驗 依 法 離 營 或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國 防 部 發 給 之 因 公 傷 殘 通 報 令 或 撫 卹 令 影 本 3.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者, 本 得 否 加 分 及 其 所 加 之 分 數, 由 本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13

20 二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 一 )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8 條 第 3 項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考 人, 參 加 各 種 之 報 名 費, 得 予 減 少 ( 二 ) 應 考 人 如 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擬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依 身 分 別 之 不 同, 所 需 繳 附 證 明 文 件 分 別 如 下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2.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者 :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三 符 合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等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未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亦 未 於 報 名 表 聲 明 身 分 申 請 優 待 而 以 一 般 應 考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高 普 司 三 應 考 人 住 址 如 有 變 更, 應 將 變 更 地 址 報 考 類 科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以 書 面 ( 格 式 如 附 件 十 一, 第 53 頁 )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錄 取 人 員 如 欲 變 更 地 址, 並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四 應 考 人 須 於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五 時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六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七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如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14

21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學 科 性 質 需, 自 行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三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項 下,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四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功 能 及 機 型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

22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23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5.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八 應 試 科 目 中, 如 有 製 圖 設 計 等 類 之 科 目 者,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公 英 制 尺 規 及 製 圖 等 工 具 備 用, 但 不 得 自 備 稿 紙 應 試 九 每 節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7 月 15 日 在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屆 時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查 閱 十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另 時 值 颱 風 季 節,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十 一 考 選 部 網 站 設 置 國 家 地 震 防 災 實 地 演 練 影 片 及 相 關 訊 息 專 區,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 防 災 專 區 ) 17

24 十 二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限 制 者, 不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 電 話 : 轉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拾 壹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更 改 時,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18

25 拾 貳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採 行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二 應 考 人 於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本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系 統 受 理 至 104 年 7 月 19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具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相 關 資 料, 載 明 試 題 或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標 題 第 27 項 ) 三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四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4 年 7 月 19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試 題 : 高 普 司 第 二 科 )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七 實 地 測 驗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處 理 之 拾 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辦 理 茲 摘 錄 重 條 文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第 7 條 本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高 等 三 級 以 普 通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八 十 普 通 以 各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之 併 採 筆 試 與 實 地 測 驗 之 類 科, 除 高 等 三 級 技 藝 類 科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 實 地 測 驗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19

26 十 外, 其 餘 類 科, 其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八 十, 實 地 測 驗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二 十,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其 筆 試 成 績 依 前 項 規 定 計 算 之 ; 併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之 類 科, 其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八 十, 口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二 十,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以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之, 口 試 成 績, 以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之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達 五 十 分, 或 建 築 設 計 藥 事 行 政 與 法 規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三 科 目 成 績 未 達 五 十 分, 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六 十 分, 或 實 地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六 十 分,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各 項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第 8 條 本 依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併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之 類 科, 第 一 試 錄 取 人 數 按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酌 增 錄 取 名 額 進 入 第 二 試 第 二 試 按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本 錄 取 標 準, 應 經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 二 )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第 3 條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未 達 五 十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特 定 科 目 未 達 規 定 最 低 分 數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特 定 科 目 之 認 定 最 低 分 數 之 設 定 及 性 質 特 殊 其 錄 取 標 準 之 限 制, 依 各 該 類 別 或 類 科 之 需,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院 核 定 第 7 條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 節 錄 ) 二 本 成 績, 有 1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或 新 聞 廣 播 類 科 之 國 語 播 音 與 閩 南 語 播 音 科 目 未 滿 6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第 2 項 規 定, 所 稱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指 榜 示 錄 取 人 員 中 依 成 績 高 低 算 至 分 發 機 關 提 報 之 用 人 需 求 人 數, 如 算 至 需 求 人 數 尾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者, 皆 視 為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同 細 則 第 17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各 類 科 按 其 總 成 績 高 低 或 入 場 證 號 碼 順 序 排 名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名 者,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排 名 ;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國 文 成 績 排 名 ; 應 試 科 目 中 無 國 文 或 國 文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入 場 證 號 碼 順 序 排 名 拾 肆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預 定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0

27 二 本 項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洽 詢, 電 話 (02) 轉 三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104 年 9 月 24 日 起 至 10 月 3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及 信 封 格 式 詳 見 附 件 十 二 ( 第 54 頁 ) 附 件 十 三 ( 第 55 頁 ), 請 自 行 影 印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請 依 附 件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依 典 試 法 第 26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或 閱 覽 其 試 卷 應 考 人 閱 覽 試 卷 不 得 有 抄 寫 複 印 攝 影 讀 誦 錄 音 或 其 他 各 種 複 製 行 為 閱 覽 試 卷 之 方 式 範 圍 申 請 期 限 收 費 及 相 關 程 序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院 定 之 ( 上 開 閱 覽 試 卷 辦 法, 於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完 成 發 布 後, 始 配 合 實 施 ) 五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六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十 二, 第 54 頁 )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21

28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拾 伍 體 格 檢 查 一 本 除 航 空 器 維 修 類 科 需 依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外, 其 餘 各 類 科 均 不 需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二 前 揭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錄 取 通 知 送 達 14 日 內, 準 用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規 定, 至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松 山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使 用 該 中 心 體 格 檢 查 表 辦 理 體 檢, 寄 回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收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22

29 拾 陸 訓 練 有 關 規 定 一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各 等 級 正 額 錄 取 者, 按 錄 取 類 科,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發 給 證 書,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者, 由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依 其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 其 訓 練 及 分 發 任 用 程 序, 與 正 額 錄 取 者 之 規 定 相 同 二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四 本 榜 示 後,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4 條 規 定 之 事 由, 擬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者, 請 於 榜 示 後 10 日 內 檢 具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逕 向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申 請 ( 網 址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洽 詢 電 話 :(02) 五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暨 普 通 規 則 第 10 條 第 3 項 規 定, 本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 構 ) 實 務 訓 練 七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八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錄 取 人 員,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23

30 拾 柒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一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3 條 規 定, 普 通 或 特 種 之 四 等 及 格 者, 取 得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6 條 規 定, 本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之 日 起, 於 服 務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任 用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學 校 任 職 五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二 十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擔 任 大 學 教 職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或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不 受 前 項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之 限 制 前 項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機 密 科 技 研 究 之 職 務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6 條 規 定, 普 通 及 格 者, 初 任 委 任 職 務 時, 敘 委 任 第 3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七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定, 所 稱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 俸 級 : 係 指 各 職 等 本 俸 及 年 功 俸 所 分 之 級 次 ; 加 給 : 係 24

31 指 本 俸 年 功 俸 以 外, 因 所 任 職 務 種 類 性 質 與 服 務 地 區 之 不 同, 而 另 加 之 給 與 另 加 給 分 下 列 三 種 :( 一 ) 職 務 加 給 : 對 主 管 人 員 或 職 責 繁 重 或 工 作 具 有 危 險 性 者 加 給 之 ( 二 )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 對 技 術 或 專 業 人 員 加 給 之 ( 三 ) 地 域 加 給 : 對 服 務 邊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與 國 外 者 加 給 之 八 本 錄 取 人 員 薪 資 給 與 標 準, 依 前 揭 法 規 及 行 政 院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點 (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規 定, 摘 錄 彙 整 如 下 : 等 級 俸 額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備 註 普 通 敘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者 18,445 17,830 36,275 一 本 表 係 以 現 行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 銓 敘 部 ) 為 計 算 實 例 供 應 考 人 參 考, 惟 實 際 薪 資 仍 應 以 筆 試 錄 取 後 分 發 報 到 之 機 關 核 算 為 準 二 如 對 任 用 或 薪 資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洽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查 詢 拾 捌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號 碼 如 下 : 語 音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下 列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代 碼 輸 入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方 式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站 得 知 有 關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貳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如 下 : ( 一 ) 本 代 碼 : ( 二 ) 預 約 普 考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4 年 7 月 10 日 舉 行 之 日 起 25

32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4 年 9 月 23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依 本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貳 拾 壹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為 便 利 應 考 人 上 網 報 考 國 家, 全 國 各 地 區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之 上 網 服 務 及 印 表 服 務 等 資 源 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清 單 可 參 閱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民 眾 可 多 加 利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及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三 ) 提 醒 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二 問 : 報 名 表 件 以 網 路 登 繕 錯 誤, 擬 於 表 件 塗 改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考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惟 不 得 求 更 改 應 考 考 區 類 科 三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1.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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