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4.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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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考 試 說 明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4 年 度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考 簡 章 一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洽 詢 時 間 :09:00-17:00 ; 洽 詢 電 話 :(02) 分 機 715 二 簡 章 下 載 及 通 訊 報 名 :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行 由 本 局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 或 本 局 網 站 ( 下 載, 一 律 採 紙 本 郵 寄 報 名, 請 考 生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4 年 5 月 25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20 號 7 樓,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收 並 於 信 封 外 註 明 報 考 104 年 度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三 考 試 辦 理 時 程 : 考 區 受 理 報 名 時 程 考 試 日 期 考 場 地 點 北 區 104 年 5 月 15 日 南 區 至 104 年 5 月 25 日 104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台 南 市 註 : 詳 細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依 准 考 證 所 載 為 準 四 報 名 費 用 說 明 : ( 一 )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每 人 新 臺 幣 1,200 元, 繳 費 後, 若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於 本 梯 次 考 試 後 本 局 接 續 舉 辦 之 連 續 2 梯 次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免 費 參 加 重 考 ( 二 ) 考 試 報 名 完 成, 經 審 核 後 駁 回 或 於 准 考 證 寄 發 前, 申 請 撤 回 報 名 者, 得 退 還 已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 准 考 證 一 經 寄 發, 則 不 受 理 撤 回 報 名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五 繳 交 報 名 費 方 式 : ( 一 )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辦 理 (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 帳 戶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 劃 撥 單 上 請 註 明 報 考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並 請 將 郵 局 掣 給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存 款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粘 貼 處 ( 二 )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請 於 收 據 正 本 加 註 團 體 報 名 公 司 統 編 及 公 司 名 稱, 並 將 收 據 正 本 改 浮 貼 於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P.13) ( 三 ) 如 需 本 局 開 立 抬 頭 為 公 司 行 號 之 收 據, 請 以 公 司 名 義 辦 理 郵 政 劃 撥 ( 並 註 明 公 司 統 編 ), 收 據 一 經 開 立 不 予 更 改 六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文 件 : ( 一 ) 報 考 資 格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學 歷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考 選 部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規 定 為 準 2.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之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者 ( 須 檢 附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104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台 北 市 1

2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4.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 須 檢 附 該 考 試 成 績 單 ) ( 二 )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應 注 意 事 項 :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除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須 繳 交 正 本 外, 一 律 繳 交 影 本 文 件 每 一 影 本 文 件 請 於 明 顯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並 書 寫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偽 造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以 示 負 責 ( 三 ) 學 歷 證 明 : 1.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所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均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並 附 繳 中 文 譯 本 2. 持 本 國 學 歷 證 件 限 檢 附 中 文 版 影 本 3. 持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之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教 育 部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經 採 認 後, 相 當 我 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學 歷 程 度, 始 得 報 考 本 考 試 4. 持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經 審 查 相 當 我 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學 歷 程 度, 始 得 報 考 本 考 試 5.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以 報 名 考 試 當 日 前 所 取 得 者 為 限 ( 四 )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1. 檢 附 由 服 務 單 位 或 職 業 公 會 開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或 填 具 本 次 考 試 簡 章 所 附 之 工 作 證 明 書 (P.12) 若 因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致 無 法 取 得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以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事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及 個 人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並 加 以 切 結 證 明 取 代 (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事 實 證 明 文 件 請 至 經 濟 部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網 站 查 詢 )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計 算 至 報 名 當 日 為 止,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可 累 計 3.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需 註 明 之 內 容 : 任 職 起 訖 日 期 實 際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公 司 名 稱 及 地 址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公 司 章 負 責 人 私 章 ( 若 有 塗 改, 請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負 責 人 私 章 ) ( 五 ) 外 籍 人 士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之 報 考 資 格 : 1. 外 籍 人 士 : 必 須 持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2.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必 須 持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依 親 居 留 證 或 工 作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 ( 一 ) 資 格 符 合 者 : 若 於 考 試 前 7 日 ( 含 例 假 日, 不 含 測 試 當 日 )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務 必 與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聯 繫 如 未 來 電 查 詢, 致 未 能 應 考, 由 報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2

3 ( 二 )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者 :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將 以 電 話 簡 訊 或 書 面 通 知 報 考 人 限 期 補 正 ;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駁 回 考 試 報 名 之 申 請, 其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由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備 查 不 退 還, 僅 退 還 報 名 費 八 考 試 時 間 遇 有 颱 風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或 重 大 事 故 : 考 試 當 日 如 遇 有 颱 風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或 重 大 事 故 時, 依 考 試 地 區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公 布 停 止 上 班 規 定, 停 止 辦 理 該 區 考 試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將 另 行 通 知 考 試 日 期, 請 考 生 注 意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及 本 局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公 告 ; 另 應 考 人 因 住 居 所 在 地 縣 市 政 府 公 布 停 止 上 班,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得 於 事 件 發 生 日 起 2 週 內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向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申 辦 延 期 考 試, 如 無 法 延 期 考 試 者, 得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九 考 試 方 式 及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採 電 腦 測 試, 考 試 測 試 期 間 為 60 分 鐘,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考 試 測 試 期 間 延 長 20 分 鐘 試 場 上 機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 1. 應 考 人 應 於 考 試 時 間 前 25 分 鐘 報 到 進 場, 並 依 場 次 座 號 就 座 ;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應 即 刻 舉 手 由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2. 考 試 時 間 前 20 分 鐘 為 試 場 規 則 及 操 作 說 明 時 間, 應 仔 細 聆 聽 試 務 人 員 之 說 明, 並 熟 悉 電 腦 操 作 介 面 3. 考 試 開 始 後 20 分 鐘 內, 不 得 提 前 離 場 4. 考 試 開 始 後 10 分 鐘 內 尚 未 入 場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考 試 試 題 包 括 選 擇 題 及 是 非 題, 答 錯 不 倒 扣, 及 格 分 數 70 分 ; 另 考 試 係 採 電 腦 上 機, 以 滑 鼠 點 選 方 式 作 答 若 上 機 閱 讀 試 題 或 操 作 有 困 難, 請 於 報 名 前 先 行 評 估 自 身 之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一 旦 完 成 報 名, 經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准 考 證 後, 報 名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三 )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提 供 線 上 模 擬 試 題, 請 上 本 局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 申 請 帳 號 進 行 線 上 模 擬 考, 惟 模 擬 試 題 係 為 呈 現 考 試 題 型, 其 題 目 ( 含 參 考 答 案 ) 不 代 表 正 式 考 試 當 日 線 上 測 驗 之 題 目 十 參 加 考 試 時, 應 考 人 禁 止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攝 錄 器 材 等 進 入 試 場 應 考, 違 反 規 定 者 成 績 扣 20 分 十 一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應 考 需 協 助 者 : 報 考 人 因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於 考 試 時 需 要 協 助, 應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者 協 助 申 請 表 (P.9)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十 二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試 當 日 應 考 人 身 分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或 護 照, 擇 一 備 驗 ) 及 准 考 證 均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應 試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需 簽 具 切 結 書, 由 監 場 人 員 抽 問 相 關 資 料 並 得 現 場 拍 照, 以 證 明 係 本 人 應 考, 始 得 獲 准 應 考 ( 二 ) 應 考 人 就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置 於 監 場 人 員 指 定 之 桌 面 處, 以 備 核 對, 並 自 行 核 對 電 腦 對 話 框 內 個 人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 三 ) 應 考 人 僅 得 使 用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附 件 考 選 部 核 3

4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覽 表 (P.14 P.16) (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予 以 扣 考, 其 測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1. 冒 名 頂 替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3. 互 換 座 位 或 考 試 帳 號 4. 傳 遞 資 料 信 號 或 相 互 交 談 5.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工 具 6. 在 桌 椅 文 具 肢 體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 抄 ) 寫 有 關 文 字 符 號 7. 未 遵 守 考 場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8. 如 有 應 考 人 應 扣 考 時, 由 監 場 人 員 註 明 於 監 考 紀 錄 上, 並 於 成 績 單 發 放 時, 登 錄 於 系 統 十 三 試 題 疑 義 及 成 績 評 定 : ( 一 ) 應 考 人 對 於 試 題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考 試 完 畢 翌 日 起 7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寫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單 (P.11) 向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同 一 試 題 以 1 次 為 限 ( 二 ) 對 於 考 試 成 績 有 異 議 欲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應 於 接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之 日 起 15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P.10) 粘 貼 足 額 掛 號 回 郵 (25 元 ) 信 封 ( 請 書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且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題 庫 命 題 人 員 監 場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四 ) 若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完 畢 後 30 日 內,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逕 洽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十 四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 ( 一 ) 度 量 衡 法 規 概 要 ( 包 括 度 量 衡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 佔 總 分 40 %) ( 二 ) 計 量 管 理 概 要 ( 包 括 計 量 基 礎 概 念 與 發 展 計 量 標 準 與 追 溯 法 定 度 量 衡 單 位 實 驗 室 品 質 管 理 統 計 方 法 校 正 報 告 實 務 應 用 )( 佔 總 分 40 %) ( 三 )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概 要 ( 佔 總 分 20 % ) 十 五 申 請 核 發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 經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者, 應 於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2 年 內, 向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 ( 一 ) 完 成 經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公 告 登 錄 之 實 務 訓 練 機 構 開 辦 之 計 量 講 習 成 績 及 格 ( 二 ) 具 相 關 度 量 衡 器 實 務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或 參 加 實 務 訓 練 機 構 開 辦 之 實 務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合 格 4

5 貳 報 名 流 程 及 報 名 方 式 自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下 載 報 名 簡 章 詳 閱 報 名 簡 章 規 定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確 定 報 考 梯 次 及 考 區 列 印 並 填 寫 報 名 表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需 加 填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1,200 元, 請 以 郵 局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存 入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 戶 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2. 郵 局 掣 給 之 繳 款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3. 如 需 本 局 開 立 抬 頭 為 公 司 行 號 之 收 據, 請 以 公 司 名 義 辦 理 郵 政 劃 撥 ( 並 註 明 公 司 統 編 ), 收 據 一 經 開 立 不 予 更 改 備 妥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照 片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證 明,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10074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20 號 7 樓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需 另 加 附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報 考 資 格 或 資 料 不 完 整 者, 經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補 正 符 合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符 合 退 還 報 名 費 5

6 叁 報 名 表 填 寫 說 明 : 報 名 表 請 先 上 本 局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 下 載 報 名 表 後, 填 寫 完 成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一 報 考 人 基 本 資 料 各 欄 ( 請 務 必 填 寫 ) ( 一 ) 中 文 姓 名 :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登 記 姓 名 以 正 楷 填 寫, 若 報 考 人 曾 經 更 改 姓 名 且 所 繳 驗 之 證 件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不 一 致 者, 應 附 戶 籍 謄 本 佐 證 ( 二 ) 報 考 梯 次 : 本 次 報 名 考 試 不 需 填 寫 ( 三 ) 報 考 地 區 : 報 考 人 請 務 必 擇 一 勾 選 報 考 地 區, 若 為 北 區 並 請 擇 一 場 次 勾 選 ( 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依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由 左 至 右 依 序 填 寫 ( 外 籍 人 士 填 寫 護 照 號 碼 ) ( 五 ) 出 生 年 月 日 :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記 載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填 寫 ( 六 ) 通 信 地 址 : 准 考 證 或 成 績 單, 將 依 此 地 址 寄 送 ( 郵 遞 區 號 務 必 填 寫 ); 團 體 報 名 以 公 司 地 址 為 寄 送 地 址 ( 七 ) 聯 絡 方 式 : 請 填 寫 公 司 住 宅 行 動 電 話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有 效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地 址 ( 八 ) 學 歷 : 請 勾 選 最 高 學 歷 ( 僅 作 資 料 統 計 用 ) ( 九 )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需 協 助 者 : 報 考 人 因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教 育 單 位 所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並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者 協 助 申 請 表 (P.9),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教 育 單 位 所 發 之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者, 一 律 准 予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20 分 鐘 ) ( 十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若 基 本 資 料 各 欄 須 作 變 更,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寫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單 (P.10) 向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二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欄 勾 選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並 檢 附 資 格 證 件 報 考 人 報 名 時, 所 附 資 格 證 件 須 各 繳 交 影 本 1 份, 並 親 自 於 各 影 本 明 顯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書 寫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偽 造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以 示 負 責 三 其 他 資 料 欄 ( 一 ) 身 分 證 影 本 粘 貼 處 : 請 各 粘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之 正 面 及 背 面 ( 二 ) 照 片 粘 貼 處 : 請 準 備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2 吋 照 片 2 張 ( 不 得 為 以 印 表 機 所 列 印 之 照 片 ),1 張 粘 貼, 另 附 1 張 為 避 免 掉 落 遺 失, 請 於 照 片 背 面 書 寫 中 文 姓 名 及 考 區 ( 三 )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粘 貼 處 : 請 於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書 寫 中 文 姓 名 及 註 明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 四 ) 報 名 後, 如 欲 變 更 考 試 通 知 單 收 件 地 址, 請 主 動 與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聯 繫,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 五 ) 本 報 名 表 加 註 者, 表 示 由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6

7 四 應 繳 附 件 ( 一 ) 連 同 報 名 表 應 繳 交 或 貼 附 於 報 名 表 之 附 件, 包 括 :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反 面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2 吋 照 片 共 2 張 報 名 費 繳 交 證 明 ( 二 )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另 需 填 具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P.13), 並 以 公 司 ( 機 構 ) 地 址 作 為 考 試 通 知 及 寄 發 收 據 之 通 訊 地 址 7

8 104 年 度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表 中 文 姓 名 報 考 北 區 (6 月 28 日 ) 場 次 南 區 (7 月 4 日 ) 照 片 粘 貼 處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粘 貼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電 話 ( 公 ) 電 話 ( 宅 ) 帽 半 身 2 吋 照 片 1 張, 另 行 動 電 話 地 址 附 2 吋 照 片 1 張, 背 面 請 皆 書 寫 中 文 姓 名 及 考 區 ) 通 訊 地 址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鄰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學 歷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 職 ) 專 科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並 需 要 協 助 :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其 他 否 是 (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別 勾 選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 下 列 資 格 1~4 項 之 一 ) 1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初 次 報 考 2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之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者 ( 須 檢 附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重 考 考 生 4 重 考 考 生 勾 選 本 項, 並 檢 附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之 不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得 免 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粘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粘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 背 面 ) 本 表 所 載 之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核 對 無 誤 報 考 人 簽 章 : 審 查 結 果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粘 貼 處 符 合 1. 請 於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註 明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不 符 合 費 若 需 本 局 開 立 抬 頭 為 公 司 行 號 之 收 據, 請 以 公 司 審 查 簽 章 : 名 義 辦 理 郵 政 劃 撥 ( 並 註 明 公 司 統 編 ), 收 據 一 經 開 立 不 初 審 複 審 予 更 改 2. 若 採 團 體 報 名, 請 將 繳 費 收 據 浮 貼 於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8

9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者 協 助 申 請 表 填 表 說 明 : 1.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者, 一 律 准 予 延 長 考 試 測 試 期 間 20 分 鐘,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或 申 請 表 未 粘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者, 視 同 無 需 求 2. 雖 為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者, 但 於 考 試 時 無 需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則 不 需 提 出 申 請 及 填 寫 本 表 3. 申 請 協 助 項 目 由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核 定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考 區 : 報 考 人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方 式 :( 日 ) ( 手 機 ) ( )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及 狀 況 上 肢 下 肢 ( 坐 輪 椅 可 自 行 上 下 樓 無 法 自 行 上 下 樓 ) 聽 障 視 障 智 障 其 他 請 依 照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1. 申 請 使 用 放 大 試 題 需 要 協 助 項 目 ( 請 勾 選 ) 2. 其 他 需 求 請 說 明 核 定 全 部 核 准 不 核 准 項 次 9

10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准 考 證 /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梯 次 及 考 區 准 考 證 號 碼 事 由 申 請 補 發 年 度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准 考 證 申 請 補 發 年 度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申 請 補 發 年 度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成 績 單 檢 附 資 料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資 料 之 回 件 信 封 申 請 流 程 備 註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申 請 補 發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以 1 次 為 限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梯 次 及 考 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事 由 申 請 變 更 年 度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考 人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前 : 變 更 後 : 申 請 年 度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原 得 成 績 : 申 請 日 期 : 檢 附 資 料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資 料 之 回 件 信 封 申 請 流 程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備 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須 在 接 到 成 績 通 知 後 15 日 內 以 本 單 申 請 ( 郵 戳 為 憑 ) 10

11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梯 次 考 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地 址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疑 義 題 號 是 非 單 選 複 選 第 題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粘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使 用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申 請 流 程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佐 證 資 料,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11

12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考 人 工 作 證 明 書 報 考 人 姓 名 生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職 稱 任 職 起 迄 時 間 實 際 從 事 計 量 工 作 內 容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工 作 年 資 共 : 年 月 日 ( 應 扣 除 服 役 年 資 年 月 日 )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上 列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證 明 公 司 ( 全 銜 ): ( 簽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 ( 簽 章 )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 或 機 構 立 案 證 號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13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公 司 ( 全 銜 ): 團 體 報 名 人 數 : 人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上 列 考 生 確 實 為 本 公 司 ( 機 構 ) 現 職 人 員,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公 司 ( 機 構 ) 蓋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 ( 簽 章 )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 或 機 構 立 案 證 號 ): 公 司 / 機 構 地 址 : 聯 絡 人 職 稱 姓 名 : 公 司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1. 採 團 體 報 名, 請 於 收 據 正 本 加 註 團 體 報 名 公 司 統 編 及 公 司 名 稱, 並 將 收 據 正 本 改 浮 貼 於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若 需 本 局 開 立 抬 頭 為 公 司 行 號 之 收 據, 請 以 公 司 名 義 辦 理 郵 政 劃 撥 ( 並 註 明 公 司 統 編 ), 收 據 一 經 開 立 不 予 更 改 2. 採 團 體 方 式 報 名, 以 公 司 地 址 為 准 考 證 寄 送 地 址 13

14 附 件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覽 表 一 至 101 年 7 月 底 止,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計 有 下 列 125 款 二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14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HC127V AU-06 LC-160LV CA-10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LC-401LV CA-1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HC133 AU-09 MW-5V CA-12 MA-80V AT-01 HC184 AU-03 MW-8V CA-02 SA-200L AT-02 HC191 AU-10 SL-100L CA-13 SA-787 AT-03 HC219 AU-11 SL-240LB CA-14 SA-797 AT-04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L-300LV CA-15 SA-807 AT-05 品 牌 :Canon( 共 3 款 ) SL-760LC CA-16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X-100 CA-17 品 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SX-220 CA-18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LS-88VII CN-03 SX-300P CA-03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SX-320P CA-04 DT220 AU-15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DT230 AU-17 品 牌 :CASIO( 共 17 款 )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DT391B AU-04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DT810 AU-12 HL-100LB CA-05 DS-3E EM-05 DT810V AU-13 HL-815L CA-06 DS-3GT EM-15 DT3910 AU-16 HL-820LV CA-07 DS-120E EM-06 DT3915 AU-07 HL-820VA CA-08 DS-120GT EM-16 HC115A AU-02 HS-8LV CA-09 DS-200GTK EM-26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3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14

15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FB-200 FB-01 KEC-7711 ED-01 JS-20GT EM-17 FB-216 FB-02 KEC-7713 ED-02 JS-120E EM-08 FB-510 FB-08 廠商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JS-120GT EM-18 FB-520 FB-09 品牌 Paddy 共 4 款 JS-200GTK EM-27 FB-530 FB-10 MS-8L EM-23 FB-550 FB-11 PD-H036 PA-01 MS-12E EM-09 FB-560 FB-12 PD-H101 PA-02 MS-20GT EM-20 FB-570 FB-13 PD-H208 PA-03 MS-80L EM-19 FB-580 FB-14 PD-H886 PA-04 MS-112L EM-02 FB-590 FB-15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MS-120E EM-10 FB-701 FB-05 品牌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NS-200GTK EM-28 FB-810 FB-03 SL-20V EM-12 FBMS-80TV FB-04 PT212 CK-03 SL-103 EM-13 廠商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H245 CK-02 SL-201 EM-14 SL-220GT EM-21 型號 SL-320GT EM-22 SCP-298 HL-01 PT383 CK-05 SL-709 EM 11 SCP-308 HL-05 PT899 CK-06 SL-712 EM 03 SCP-328 HL-02 廠商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SL-720 EM 04 品牌 H-T-T 共 3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型號 CK-04 PT256-B 品牌 SANYO 共 2 款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0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識別標識 PT256-G 型號 品牌 UB 共 20 款 識別標識 UB-225 識別標識 SCP-371 HL-03 SCP-913 HL-04 CK-12 UB-320 CK-20 CK-13 UB-330 CK-21 UB-360 CK-22 UB-370 CK-23 UB-226-W CK-14 UB-226-B CK-07 15

16 UB-200-W UB-226-R UB-800-P UB-206-Y UB-233 CK-15 UB-800-G UB-206-W CK-08 UB-236M CK-16 UB-800-B CK-24 UB-210 CK-09 UB-238 CK-17 UB-800-R UB-211 CK-10 UB-239M CK-18 UB-820 CK-25 UB-212-B UB-266-P UB-850-P UB-212-R CK-11 UB-266-G UB-850-G UB-266-B CK-19 UB-850-B CK-26 UB-266-R UB-850-R 三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1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URORA( 共 2 款 ) 品 牌 :CASIO( 共 2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fx-82solar CA-19 FX-180 FB-0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Canon( 共 1 款 ) 品 牌 :E-MORE( 共 3 款 ) 品 牌 :UB( 共 1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F-502G CN-01 fx-127 EM-01 UB-500P CK-01 fx-183 EM-24 fx-330s EM-25 備 註 : 1.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2.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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