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身障須知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97身障須知"

Transcription

1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2

3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受 理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 系 統 提 示 須 紙 本 寄 件 者 ) 五 1. 寄 發 應 考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六 日 考 試 開 始 三 等 :11/2~3 四 等 :11/2~3 五 等 :11/ 一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一 五 二 三 五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 含 報 名 繳 費 說 明 ) 2.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5.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1.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2.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102 年 8 月 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如 於 10 月 24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1. 測 驗 式 試 ( 卷 ) 卡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1.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應 考 資 格 表 3.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一 律 網 5.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路 報 名 6.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7.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考 試 日 程 表 1. 三 等 日 程 表 2. 四 等 日 程 表 3 五 等 日 程 表 以 郵 戳 為 憑 1. 考 畢 試 題 2.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本 考 試 全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網 路 申 請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2 年 12 月 17 日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辦 理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1.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2.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制 規 定 議 而 定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2.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4.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5.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選 部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含 信 封 格 式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4 目 錄 頁 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1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3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4 參 應 考 資 格 5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6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7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7 柒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8 捌 成 績 計 算 12 玖 體 格 檢 查 12 拾 分 發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13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14 貳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17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19 肆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1 伍 試 題 疑 義 22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23 柒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25 捌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9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9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29 拾 壹 常 見 Q&A 30 附 件 附 件 1: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34 附 件 2: 三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36 附 件 3: 四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39 附 件 4: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41 附 件 5: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44 附 件 6: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46 附 件 7: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47 附 件 8: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49 附 件 9: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51 附 件 10: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53 附 件 11: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54 附 件 12: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55 附 件 13: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57 附 件 1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61

5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得 視 需 要 規 定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交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為 查 驗 應 考 人 之 應 考 資 格, 本 考 試 依 應 考 人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料 實 施 檢 核 應 考 人 須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請 勿 上 傳 一 般 生 活 照 片 ),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MB 以 內 ), 憑 以 報 名 另 完 成 繳 費 後,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同 意 配 合 進 行 學 歷 資 料 檢 核 之 各 級 學 校 名 單 及 畢 業 起 始 年 度 等,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得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 或 新 站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 開 始 報 名 / 學 歷 查 驗 學 校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57 頁 附 件 13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2 年 8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兩 種 : 一 無 紙 化 報 名 ( 一 般 件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協 助 查 驗 應 考 人 畢 ( 結 ) 業 學 歷 資 格 ( 含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 應 考 人 得 免 繳 部 分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免 繳 報 名 履 歷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等 書 面 資 料 ), 惟 如 查 驗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考 選 部 將 另 行 通 知, 請 應 考 人 繳 交 學 歷 等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查, 應 考 人 如 不 繳 驗, 損 及 應 考 權 益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二 紙 本 寄 件 ( 特 殊 件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或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則 系 統 將 提 示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應 考 人 除 繳 交 報 名 履 歷 表 外, 另 須 繳 驗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所 具 學 歷 無 法 透 過 與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檢 核 者 ( 包 括 無 法 配 合 進 行 學 歷 資 料 檢 核 之 學 校 或 應 考 人 畢 業 年 度 未 於 該 校 提 供 查 驗 之 畢 業 起 始 年 度 內 等 ) 須 依 應 考 資 格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二 ) 以 普 通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1

6 科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三 ) 以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四 )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驗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五 )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考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須 繳 驗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中 尉 任 官 令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三 年 之 軍 職 年 資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報 考 四 等 考 試 須 繳 驗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中 士 任 官 令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三 年 之 軍 職 年 資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六 )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 七 )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經 系 統 畫 面 提 示 訊 息 為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 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即 完 成 報 名, 惟 本 部 經 審 查 後 得 視 需 要 請 應 考 人 繳 交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除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另 需 繳 驗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於 102 年 8 月 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未 依 規 定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 繳 費 證 明 一 律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2

7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102 年 7 月 23 日 起 至 8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務 請 於 102 年 8 月 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2 寄 發 入 場 證 預 定 102 年 10 月 18 日 寄 發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列 印 及 寄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考 人 如 於 10 月 24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3 考 試 102 年 11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至 11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日 程 表 見 附 件 4 附 件 5 附 件 6, 第 頁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102 年 11 月 4 日 案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年 11 月 4 日 至 11 月 8 試 題 疑 義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伍 5 日 下 午 5 時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提 出 期 限 項 : 試 題 疑 義 ( 第 22 頁 ) 理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6 榜 示 預 定 102 年 12 月 17 日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3

8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7 8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知 書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辦 理 複 查 成 績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陸 項 提 出 期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本 考 試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1( 第 頁 );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覽 表 請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二 本 考 試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時,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三 各 類 科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係 屬 分 發 機 關 列 管 業 務,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統 一 由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負 責 分 發 作 業, 應 考 人 對 於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該 會 洽 詢 四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有 關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 構 ) 考 試 職 缺 之 實 際 用 人 機 關 工 作 地 點 及 內 容, 以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時 為 準 ; 另 該 職 缺 可 能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移 撥 至 他 機 關 五 四 等 考 試 監 所 管 理 員 之 工 作 性 質 內 容 為 : 1. 舍 房 工 場 提 帶 接 見 外 醫 戒 護 等 戒 護 管 理 工 作 被 告 押 送 及 脫 逃 者 追 捕 受 刑 人 解 送 移 監 工 場 監 舍 之 查 察 管 理 及 身 體 物 品 搜 檢 2. 男 女 管 理 員 為 貼 身 戒 護 收 容 人, 須 獨 立 執 行 勤 務, 舉 凡 收 容 人 於 工 場 舍 房 等 之 生 活 管 理 沐 浴 更 衣 如 廁 檢 身 ( 檢 查 有 無 紋 身 或 夾 藏 違 禁 品 現 金 毒 品 等 ) 均 隨 時 需 嚴 密 貼 身 戒 護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註 : 矯 正 機 關 是 實 施 特 殊 勤 務 制 度 及 走 動 式 的 管 理, 包 括 收 容 人 的 一 舉 一 動, 無 一 不 是 需 嚴 密 貼 身 戒 護, 以 防 其 可 能 製 造 騷 動 脫 逃 自 4

9 參 應 考 資 格 殺 暴 行 或 鬥 毆 等 事 故 戒 護 男 女 收 容 人 採 貼 身 管 理 形 式, 使 收 容 人 不 脫 離 於 視 線 之 外, 工 作 性 質 屬 變 化 性 大 機 動 性 強, 貼 身 接 觸 機 會 密 切, 均 由 同 一 性 別 擔 任 工 作, 可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人 身 困 擾 及 保 障 自 身 的 安 全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年 滿 18 歲 者 ( 算 至 考 試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即 民 國 84 年 11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得 應 本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 並 具 有 附 件 2 所 列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 並 具 有 附 件 3 所 列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二 蘭 嶼 錄 取 分 發 區 應 考 人 以 雅 美 族 或 現 設 臺 東 縣 籍 或 曾 設 籍 該 縣 連 續 滿 五 年 以 上 者, 始 得 報 考 三 前 項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認 定, 依 照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1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本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冒 名 頂 替 者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 四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六 依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5

10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4 二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三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6 四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考 試 各 等 別 之 應 試 科 目, 按 考 試 日 程 表 科 目 前 端 註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 註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二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 三 )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國 文 科 目 採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作 文 及 公 文 部 分, 應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公 文 部 分 並 以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定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五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測 驗 各 占 20%,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六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及 法 規 英 文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占 30%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及 法 規 占 40%, 英 文 占 30%,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七 五 等 考 試 各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及 法 規 大 意 與 英 文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及 法 規 大 意 占 80% 英 文 占 20% 考 選 部 為 提 升 試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考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陸 續 完 成 部 分 三 等 四 等 及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並 已 公 告 實 施, 惟 該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上 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網 頁 ( menu_id=154&sub_menu_id=611) 下,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6

11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本 考 試 採 集 中 報 名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其 錄 取 分 發 區 分 為 一 般 錄 取 分 發 區 及 蘭 嶼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試 地 點 分 設 在 臺 北 南 投 屏 東 花 蓮 及 臺 東 等 5 考 區 同 時 舉 行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及 考 區 應 試,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不 得 更 改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 月 18 日 寄 發, 試 區 地 點 並 詳 列 於 入 場 證 內, 應 考 人 如 遲 至 於 10 月 24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三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分 別 在 各 試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另 為 利 應 考 人 查 詢, 可 於 10 月 18 日 起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一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及 體 格 檢 查 等 有 關 事 項 ( 一 ) 承 辦 單 位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二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 三 ) 電 話 :(02) 轉 ( 四 ) 傳 真 :(02) ( 五 ) 網 址 :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公, 洽 公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二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三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項 ( 一 ) 承 辦 單 位 :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 二 )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 三 ) 電 話 :(02) 轉 27~29 ( 四 ) 傳 真 :(02)

12 四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事 項 ( 一 ) 承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二 ) 地 址 :10357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重 慶 北 路 2 段 172 號 ( 三 ) 電 話 :(02) 轉 ( 四 ) 網 址 : 五 訓 練 及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 一 ) 承 辦 單 位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二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3 號 ( 三 ) 電 話 :(02) ( 四 ) 網 址 : 柒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起 至 102 年 8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主 站 )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並 備 妥 照 片 電 子 檔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附 件 13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二 種 : ( 一 )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無 誤 即 完 成 報 名,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二 )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如 應 考 資 格 無 法 檢 核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及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者, 除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務 必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2 年 8 月 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未 依 規 定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三 報 名 應 繳 費 用 及 文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三 等 考 試 550 元 四 等 考 試 500 元 五 等 考 試 400 元 ;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銀 行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8

13 及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有 關 繳 款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見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壹 項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繳 費 證 明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 ( 二 ) 照 片 電 子 檔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須 上 傳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MB 以 內 ), 憑 以 報 名 有 關 上 傳 照 片 格 式 調 整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14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應 考 人 姓 名 中 有 屬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料 進 行 檢 核, 無 需 繳 交 ( 四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1. 根 據 101 年 7 月 11 日 施 行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6 條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現 行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方 式 改 為 八 大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類 別, 並 依 據 該 法 規 定 判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資 格, 據 以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據 此,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於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時, 無 論 係 持 有 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新 式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均 請 於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時 一 併 繳 驗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一 般 應 考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11)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3.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如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障 礙 鑑 定, 申 請 相 同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於 98 年 6 月 後 曾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有 案 者, 得 免 再 附 繳 前 揭 診 斷 證 明 書, 惟 請 於 申 請 表 上 敘 明 經 核 准 之 考 試 年 度 及 考 試 名 稱 ( 五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1. 為 便 利 應 考 人, 本 次 考 試 應 考 人 報 名 時 無 須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考 選 部 將 請 各 級 學 校 協 助 查 驗 應 考 人 畢 ( 結 ) 業 學 歷 資 格 ( 含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 惟 如 查 驗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考 選 部 將 請 應 考 人 繳 交 學 歷 等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查, 應 考 人 如 不 繳 驗, 損 及 應 考 權 益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2. 應 考 人 應 充 分 了 解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並 選 擇 符 合 之 應 考 資 格 適 用 條 款 規 定 報 考, 雖 經 考 選 部 查 驗 合 格, 惟 如 有 不 實 情 形,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9

14 試 法 第 21 條 第 4 款 規 定,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經 榜 示 錄 取, 亦 得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3. 以 後 備 軍 人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考 者 : (1) 三 等 考 試 :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未 列 舉 限 定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惟 考 試 類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考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2) 四 等 考 試 :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未 列 舉 限 定 職 業 學 校 或 科 別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4.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除 須 符 合 各 等 別 類 科 所 列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另 應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如 不 便 認 證, 應 考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2)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僅 須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3)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 影 本 及 譯 本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5.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勿 繳 驗 正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四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區 欄, 限 於 臺 北 南 投 屏 東 花 蓮 或 臺 東 考 區 擇 一 勾 選,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擇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一 經 選 填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二 )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欄, 請 參 照 附 件 1 各 等 別 類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填 寫, 一 經 選 填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如 有 不 符, 導 致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四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欲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 選 填 註 明 須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護 及 10

15 協 助 措 施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規 定, 請 詳 見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貳 項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五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填 具 申 請 書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0),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02) ) 六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經 系 統 認 定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印 製,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將 載 明 應 考 人 應 郵 寄 之 報 名 表 件 及 證 明 文 件, 請 將 該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標 準 信 封 上 ( 二 )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完 成 後, 請 再 詳 細 檢 查, 並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或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信 封 內 ( 請 勿 摺 疊 ) ( 三 ) 報 名 表 件 請 於 102 年 8 月 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至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七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所 繳 費 件, 經 本 部 審 查 為 費 件 不 全 者, 依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由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應 考 人 辦 理 補 件 之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考 試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11

16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務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上 午 8:30 至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聯 絡 電 話 : 轉 ) 捌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考 試 三 四 五 等 考 試 皆 以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三 本 考 試 配 合 任 用 需 求, 擇 優 錄 取, 三 四 五 等 考 試 以 筆 試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四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考 試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四 等 考 試 及 五 等 考 試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五 三 等 考 試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依 前 揭 規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六 本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達 5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玖 體 格 檢 查 一 本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監 所 管 理 員 類 科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於 筆 試 錄 取 通 知 送 達 14 日 內, 須 至 公 立 醫 院 或 教 學 醫 院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並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 錄 取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表 於 榜 示 後 寄 發 )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者, 仍 須 依 規 定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其 餘 各 等 別 各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不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二 四 等 考 試 監 所 管 理 員 類 科 應 考 人 體 格 檢 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12

17 ( 一 ) 視 力 : 各 眼 裸 視 未 達 0.2 但 矯 正 視 力 達 1.0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聽 力 :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 三 ) 辨 色 力 : 色 盲 或 色 弱 ( 四 ) 重 度 肢 障 ( 五 )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 六 )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 七 )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拾 分 發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一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並 應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依 其 考 試 成 績, 並 參 考 其 志 願, 在 2 年 內 遇 缺 依 次 分 配 原 住 民 地 區 或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之 中 央 及 地 方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職 務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由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將 訓 練 成 績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以 原 占 訓 練 職 缺 予 以 分 發 任 用 其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翌 日 起 服 務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以 外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於 考 試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實 際 任 職 6 年 內 並 不 得 轉 調 下 列 原 住 民 地 區 或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之 中 央 及 地 方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以 外 之 職 務 : ( 一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 二 ) 司 法 院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法 務 部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外 交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文 化 部 直 轄 市 政 府 暨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局 處 室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其 業 務 與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有 關 之 單 位 ( 三 ) 原 住 民 地 區 五 十 五 個 原 住 民 鄉 ( 鎮 市 ) 及 區 內 之 各 級 機 關 ( 構 ) 學 校, 與 經 教 育 部 核 列 原 住 民 較 多 及 重 點 學 校 之 國 立 內 埔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及 屏 東 縣 立 獅 子 國 民 中 學 ( 四 ) 都 市 設 有 原 住 民 生 活 教 育 協 進 會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宜 蘭 縣 : 羅 東 鎮 蘇 澳 鎮 ; 新 北 市 : 三 重 區 三 峽 區 土 城 區 中 和 區 永 和 區 汐 止 區 林 口 區 板 橋 區 泰 山 區 淡 水 區 新 店 區 新 莊 區 瑞 芳 區 萬 里 區 樹 林 區 蘆 洲 區 鶯 歌 區 深 坑 區 五 股 區 八 里 區 ; 桃 園 縣 : 八 德 市 大 園 鄉 13

18 大 溪 鎮 中 壢 市 平 鎮 市 桃 園 市 楊 梅 鎮 龍 潭 鄉 龜 山 鄉 蘆 竹 鄉 觀 音 鄉 新 屋 鄉 ; 新 竹 縣 : 竹 東 鎮 ; 新 竹 市 ; 苗 栗 縣 : 苗 栗 市 頭 份 鎮 ; 臺 中 市 : 大 肚 區 大 雅 區 太 平 區 東 勢 區 烏 日 區 梧 棲 區 大 里 區 潭 子 區 后 里 區 ; 南 投 縣 : 竹 山 鎮 南 投 市 埔 里 鎮 ; 臺 南 市 : 永 康 區 ; 屏 東 縣 : 內 埔 鄉 屏 東 市 萬 巒 鄉 潮 州 鎮 )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發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進 修 碩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進 修 博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5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及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四 有 關 訓 練 及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五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實 務 訓 練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項 考 試 應 考 人 應 繳 報 名 費 依 規 定 數 額 一 律 減 半 優 待, 身 心 障 礙 者 後 備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不 再 優 待 二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 應 考 人 將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 以 下 簡 稱 繳 款 單 ), 於 報 名 郵 寄 截 止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通 路 繳 交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後, 妥 善 保 管 繳 費 證 明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另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四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五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六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七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三 繳 款 流 程 14

19 ( 一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1.ATM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共 14 碼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並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三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 如 右 圖 ) 15

20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記 錄 訂 單 編 號 授 權 日 期 與 授 權 碼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對 於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逕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向 發 卡 銀 行 詢 問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妥 善 保 管 繳 費 證 明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另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DesktopDefault.aspx )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如 下 :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3.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四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款 完 成 後, 將 便 利 商 店 掣 給 之 繳 費 收 據 或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或 郵 局 銀 行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之 繳 費 證 明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憑 證 或 WebATM 繳 款 憑 證, 妥 善 保 管 留 存 ( 二 ) 網 路 報 名 之 報 名 序 號, 與 其 繳 款 單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具 關 聯 性, 為 確 保 應 考 人 權 益, 於 繳 款 完 成 後, 請 確 認 繳 費 收 據 之 帳 號 與 報 名 序 號 是 否 相 符 16

21 ( 三 )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者, 應 考 人 可 至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承 辦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所 報 考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 四 )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12 貳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一 本 項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監 所 管 理 員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須 符 合 本 項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第 玖 項 體 格 檢 查 規 定 ( 第 12 頁 ) 二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1)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17

22 第 6 點 第 9 點 第 10 點 第 11 點 第 12 點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18

23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試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1) 四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19

24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2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9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1 項 第 2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考 試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五 依 行 政 院 及 考 試 院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會 銜 發 布 施 行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3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20

25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1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肆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劃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多 寡 並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及 題 號,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考 試 科 目 座 號 或 答 案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21

26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伍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2 年 11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前 ) 完 成 申 請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2 年 11 月 8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 申 論 式 試 題 :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六 一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本 須 知 仍 附 有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試 題 如 附 件 7 測 驗 式 試 題 如 附 件 8)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八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22

27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9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請 依 附 件 9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即 來 電 洽 詢 三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9)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23

28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四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24

29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請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柒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三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四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五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0), 以 傳 真 或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六 考 試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七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八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25

30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九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 三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四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26

31 AU-01 AURORA SC500 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AU-05 AURORA SC600( 第 二 類 ) CA-01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 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 第 二 類 ) FUH BAO FX-180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PA-02 Paddy PD-H1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7

32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 二 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 第 二 類 ) EM-26 E-MORE DS-200GTK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G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UB UB-200-W UB UB-206-Y CK-08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UB UB-212-R CK-19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CK-26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UB UB-226-R CK-20 UB UB-320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CK-23 UB UB-370 UB UB-850-R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28

33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十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11 月 4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考 畢 試 題 亦 將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一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捌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考 試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址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即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及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29

34 他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本 考 試 代 碼 為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2 年 11 月 2 日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2 年 12 月 17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拾 壹 常 見 Q&A 一 問 : 如 何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答 :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系 統 將 主 動 提 示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訊 息, 如 符 合, 則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書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 否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論 符 合 與 否, 仍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線 上 繳 費 或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費, 繳 款 證 明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二 問 :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格 式 有 何 規 定? 答 :( 一 ) 可 以 使 用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拍 攝 影 像, 或 以 掃 描 器 將 照 片 掃 描 ( 二 ) 請 使 用 最 近 一 年 內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之 清 晰 照 片 ( 三 ) 上 傳 照 片 檔 案 限 為 jpg 格 式, 檔 案 大 小 限 1MB 以 內 ( 四 ) 照 片 畫 素 至 少 須 400 像 素 (pixels) X 600 像 素 (pixels), 其 寬 : 高 比 為 2:3 ( 五 ) 臉 部 占 照 片 面 積 的 70%~80%, 雙 眼 正 視 相 機 鏡 頭, 呈 現 清 楚 臉 部 輪 廓 ( 六 ) 應 考 人 務 必 上 傳 本 人 之 照 片, 此 照 片 將 作 為 測 驗 當 天 身 分 查 驗 之 依 據 使 用 三 問 : 現 有 照 片 電 子 檔 太 大 或 照 片 臉 部 面 積 與 規 定 格 式 不 合, 如 何 處 理? 答 : 可 使 用 微 軟 系 統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中 之 小 畫 家 微 調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或 裁 剪 照 片, 使 之 符 合 規 定 格 式 詳 細 步 驟 請 參 考 附 件 14 說 明 四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為 便 利 應 考 人 上 網 報 考 國 家 考 試, 全 國 各 地 區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之 上 網 服 務 及 印 表 服 務 等 資 源 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清 單 可 參 閱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民 眾 可 多 加 利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30

35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及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三 ) 提 醒 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五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1.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六 問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有 誤 時,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則 請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以 紅 筆 修 改, 並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寄 至 承 辦 單 位 更 正 七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31

36 ( 一 )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102 年 原 民 特 考 報 考 之 等 別 類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轉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傳 真 : 若 為 不 需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102 年 原 民 特 考 報 考 之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並 請 於 傳 真 後 電 洽 試 務 單 位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電 話 : 轉 分 機 ) ( 三 ) 倘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補 正, 考 選 部 將 辦 理 報 名 費 退 費 事 宜 八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九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考 試 名 稱 等 別 類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 二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12) 十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0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十 一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 繳 32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年 年 年 年 理 路 六 行 類 行 類 路 說 路 說 路 說 類 行 類 行 類 錄 說 更 料 聯 律 路 錄 理 錄 路 路 路 路 列 年 錄 履歷 料 利 行 類 行 類 理 六 說 說 練 不 說 理 說 路 參 益 錄 路 錄 類 參 錄 陸 練 聯 說 行 參 行 陸 行 說 拾 行 說 拾 見 類 行 類 行 類 路 益 更 料 路 路 說 路 路 路 理 錄 行 留 路 見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03 01 07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68 頁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105 年 3 月 24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6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烘 焙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721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 鐵路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佐級考試 佐級考試各類科 國文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題數總計 45 題 其中單選題 35 題 每題 2 分 複選題 10 題 每題 3 分 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7 頁之說明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詳細閱讀 妥善保管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4FAC5E7C2B2B3B92E646F6378>

<4D F736F F D 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4FAC5E7C2B2B3B92E646F6378>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民 國 101 年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簡 章 業 經 本 會 第 五 屆 理 事 會 100.11.03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一 報 名 資 格 :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2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著 作 權 文 件 核 驗 業 務 單 證 比 對 作 業 推 廣 說 明 會 報 告 單 位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關 貿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6 年 10 月 12 日 簡 報 大 綱 PART 1 單 證 比 對 作 業 說 明 通 關 方 式 PART 2 申 辦 說 明 - 報 單 PART 3 申 辦 說 明 - 核 驗 單 PART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16 二 102 7 25 四 102 7 26 五 102 9 23 一 102 10 5 6 六 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