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等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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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於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2. 應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3. 應 人 報 名 本, 經 選 部 審 查 須 補 繳 或 補 正 費 件 者, 依 國 家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送 達 應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應 人 接 獲 選 部 特 種 司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電 子 送 達 方 式 或 發 函 補 件 通 知, 應 於 限 定 之 期 日 內 補 齊, 逾 時 仍 未 補 齊 費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4. 應 人 須 自 選 定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 科 應,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慎 重 慮 5.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年 月 日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重 要 事 項 定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星 期 二 四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 含 報 名 繳 款 說 明 ) 2.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止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五 1. 寄 發 應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區 查 詢 系 統 5.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畢 後, 必 須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如 於 12 月 1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1.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 三 等 ; 四 等 ) 2. 職 缺 一 覽 表 ( 三 等 ; 四 等 ) 3. 應 資 格 表 ( 三 等 ; 四 等 ) 4.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5. 申 請 國 家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6.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7.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8.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1.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2. 採 集 中 報 名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應 人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請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寄 至 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六 一 開 始 三 等 :12/10~12/12 四 等 :12/10~12/11 1.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日 程 表 答 注 意 事 項 1. 三 等 日 程 表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2. 四 等 日 程 表 事 項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1. 畢 題 2.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二 一 受 理 題 疑 義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12 月 申 請 題 疑 義 說 明 19 日 上 午 12 時 止 ) 請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本 全 部 筆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3 年 月 日 星 期 三 四 一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2. 分 配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1. 定 榜 示 日 期 規 定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者 不 予 寄 發 5. 動 電 話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3 月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13 日 上 午 12 時 止 ) 請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4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資 格... 3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4 伍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9 陸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9 柒 成 績 計 算 捌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方 式 玖 分 配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13 貳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参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肆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伍 題 疑 義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柒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捌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玖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動 電 話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壹 常 見 Q&A 附 件 附 件 1: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三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附 件 2: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四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附 件 3: 三 等 應 資 格 表 附 件 4: 四 等 應 資 格 表 附 件 5: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件 6: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件 7: 應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適 用 類 科 一 覽 表 附 件 8: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9: 應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10: 選 部 各 項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10-1: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11: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81 附 件 12: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適 用 ) 附 件 13: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84

5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 逾 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不 予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8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5 年 9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應 人 須 自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並 於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 科 一 經 報 名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將 於 9 月 22 日 下 午 1 報 名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無 法 報 名, 務 請 年 9 月 13 日 起 至 9 月 於 9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寄 報 名 表 件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人 報 名 時 填 具 之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應 人 填 寫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人 如 於 12 月 1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選 部 特 種 司 寄 發 定 105 年 11 月 25 日 寄 第 四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入 場 證 發 到, 可 逕 至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1

6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 三 等 日 程 表, 請 見 第 49 頁 至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2. 四 等 日 程 表, 請 見 第 56 頁 4 5 公 布 測 驗 式 105 年 12 月 13 日 題 答 案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自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至 12 題 疑 義 月 19 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伍 提 出 期 限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上 午 12 題 疑 義, 第 18 頁 時 止 ) 6 榜 示 定 106 年 3 月 1 日 榜 示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7 8 寄 發 成 績 及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1.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5 日 內 向 選 部 查 詢 2. 各 節 次 均 缺 之 應 人, 其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複 查 成 績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陸 榜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提 出 期 限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19 頁 ( 系 統 受 理 至 3 月 13 日 上 午 12 時 止 ) 貳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 ( 一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三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件 1( 第 30 頁 ) ( 二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四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件 2( 第 33 頁 ) 二 本 職 缺 所 在 地 及 用 人 機 關 一 覽 表 ( 資 料 來 源 : 院 人 事 總 處 ), 請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資 訊 ( 期 日 計 畫 表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 舉 相 關 事 宜 項 下 查 詢 三 本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經 院 人 事 總 處 彙 整 送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院 核 定 後,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四 本 依 用 人 機 關 年 度 任 用 需 求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由 分 發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依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經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人 員, 於 下 次 該 項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配 訓 練 者, 即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2

7 五 本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之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典 委 員 會 參 照 院 人 事 總 處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人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六 本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職 缺 係 屬 分 發 機 關 列 管 業 務, 筆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統 一 由 院 人 事 總 處 負 責 分 發 作 業, 應 人 對 於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該 總 處 洽 詢 參 應 資 格 一 三 等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 民 國 87 年 12 月 9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並 具 有 附 件 3( 第 35 頁 ) 所 列 資 格 者 二 四 等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 民 國 87 年 12 月 9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並 具 有 附 件 4( 第 45 頁 ) 所 列 資 格 者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四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肄 業 不 得 據 以 報 三 等, 仍 應 以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資 格 報 相 關 類 科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資 格 應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3

8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自 105 年 9 月 13 日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依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件 8, 第 74 頁 ) 以 電 腦 登 入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分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 站 ) 直 接 進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本 應 須 知,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必 須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1. 一 般 應 人 : (1) 三 等 : 新 臺 幣 1,400 元 (2) 四 等 : 新 臺 幣 1,300 元 2.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後 備 軍 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人,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上 項 各 等 別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第 13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及 第 84 頁 附 件 13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3.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符 合 選 部 各 項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10)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應 人 須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須 清 晰 ) 正 背 面 及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照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及 類 科 別 ), 並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 三 )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若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1. 三 等 :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一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報 技 術 類 別 之 類 科, 但 非 該 類 科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而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報 者 即 非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4

9 學 程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2 科 以 上 名 稱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者 ;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者,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須 另 附 繳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2)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二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三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及 格 應 滿 3 年, 並 應 繳 驗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四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 報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職 建 築 師 公 職 獸 醫 師 類 科 者, 應 繳 交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各 該 類 科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始 得 報 報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者, 另 須 繳 驗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具 有 3 年 以 上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附 件 12) (4)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未 列 舉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惟 類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資 格 規 定 (5)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肄 業 仍 應 以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資 格 報 2. 四 等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一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業 )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二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三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及 格 應 滿 3 年, 並 應 繳 驗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四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肄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4)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未 列 舉 職 業 學 校 或 科 別 名 5

10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3.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細 則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其 計 算 自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至 報 之 舉 前 一 日 止 ( 以 及 格 資 格 報 本 三 等 或 四 等 者, 其 及 格 證 書 上 所 註 明 及 格 生 效 日 期 須 在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前 ) 4.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者,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5. 自 學 進 修 者, 應 繳 驗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6.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者, 應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如 不 便 認 證, 應 人 得 自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原 本 請 影 印 後 附 繳 ) (2)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僅 須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3)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 影 本 及 譯 本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四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 依 身 分 別 附 繳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2. 原 住 民 族 : 戶 籍 謄 本 3. 後 備 軍 人 :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申 請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4.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載 有 應 人 姓 名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 五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1.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 條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現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方 式 改 為 八 大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類 別, 並 依 據 該 法 規 定 判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資 格, 據 以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據 此,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於 報 本 時, 無 論 係 持 有 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新 式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均 請 於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時 一 併 繳 驗 6

11 2.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或 一 般 應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11)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日 後 有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 第 13 頁 ) 3.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如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障 礙 鑑 定, 且 申 請 相 同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惟 請 於 申 請 表 上 敘 明 經 核 准 之 年 度 及 名 稱 五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 務 請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及 相 片 ( 二 ) 錄 取 分 發 區 區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應 人 須 於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 詳 第 9 10 頁 )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區, 務 請 審 慎 選 填 ( 三 ) 類 科 編 號 應 類 科 欄 ( 三 等 請 參 照 附 件 1 四 等 請 參 照 附 件 2),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兩 者 如 不 相 符 時, 以 應 類 科 為 準 ( 四 )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按 節 次 點 名 紀 錄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簽 章 與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欄 請 勿 填 寫, 其 餘 各 欄 均 由 應 人 自 選 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均 須 與 所 繳 之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姓 名 更 改 紀 錄 證 明 書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 ( 五 ) 報 名 後 應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9, 第 77 頁 ),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更 正 ( 傳 真 : ), 傳 真 後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 六 ) 應 資 格 欄, 請 依 附 繳 之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填 列 ( 七 )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欲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上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欄 選 填 註 明 須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六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請 詳 實 填 寫 106 年 4 月 底 前 不 變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如 有 不 符, 致 有 關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七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應 人 依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指 引,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後,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詳 細 檢 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7

12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按 下 列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請 密 實 黏 貼 於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上 )( 切 勿 摺 疊, 如 下 圖 所 示 ),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 二 )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等 ) ( 三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費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等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八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人 報 名 本, 經 選 部 審 查 須 補 繳 或 補 正 費 件 者, 依 國 家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送 達 應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應 人 接 獲 選 部 特 種 司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電 子 送 達 方 式 或 發 函 補 件 通 知, 應 於 限 定 之 期 日 內 補 齊, 逾 時 仍 未 補 齊 費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人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後,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繳 或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 勿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封 面 )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105 年 地 方 特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務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聯 絡 電 話 : 轉 ) 8

13 伍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一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第 49 頁 ) 二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6( 第 56 頁 ) 三 筆 科 目 之 題 型 態 : ( 一 ) 本 日 程 表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題 ( 二 ) 採 測 驗 式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第 17 頁 ), 並 依 規 定 作 答 四 各 科 目 申 論 式 卷 以 西 式 橫 書 作 答, 國 文 科 目,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公 文 部 分 以 院 最 新 修 定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五 選 部 為 提 升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部 分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 可 適 用 之 類 科 詳 附 件 7) 並 已 公 告 實 施 惟 該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題 上 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請 自 上 網 參 閱 陸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本 採 集 中 報 名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分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基 宜 區 ( 包 括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 竹 苗 區 ( 包 括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彰 投 區 ( 包 括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 雲 嘉 區 ( 包 括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 屏 東 縣 花 東 區 ( 包 括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等 15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應 人 須 自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並 於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一 經 報 名 寄 出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二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及 其 所 屬 區 地 點 詳 如 下 表 : 錄 取 分 發 區 代 碼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區 代 碼 地 點 A 臺 北 市 臺 北 A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B 新 北 市 臺 北 A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C 臺 中 市 臺 中 C 臺 中 市 D 臺 南 市 臺 南 D 臺 南 市 E 高 雄 市 高 雄 E 高 雄 市 F 桃 園 市 桃 園 F 桃 園 市 9

14 錄 取 分 發 區 代 碼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區 代 碼 地 點 G 基 宜 區 ( 包 括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 臺 北 A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H 竹 苗 區 ( 包 括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新 竹 H 新 竹 市 I 彰 投 區 ( 包 括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 臺 中 C 臺 中 市 J 雲 嘉 區 ( 包 括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 嘉 義 J 嘉 義 市 K 屏 東 縣 高 雄 E 高 雄 市 L 花 東 區 ( 包 括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 花 蓮 X 花 蓮 縣 臺 東 Y 臺 東 縣 M 澎 湖 縣 澎 湖 M 澎 湖 縣 N 金 門 縣 金 門 N 金 門 縣 P 連 江 縣 馬 祖 P 連 江 縣 三 入 場 證 寄 發 : 定 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12 月 1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應 人 可 逕 至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四 應 人 收 到 入 場 證 後, 請 檢 查 下 列 各 項 是 否 正 確 : ( 一 ) 入 場 證 上 所 載 之 姓 名 錄 取 分 發 區 區 等 別 類 科 與 本 人 報 名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區 等 別 類 科 等 是 否 相 符? ( 二 ) 入 場 證 編 號 (10 碼 ): 1 第 1 碼 為 錄 取 分 發 區 代 碼 2 第 2 碼 為 區 代 碼 3 第 3~5 碼 為 類 科 編 號 : 請 參 照 本 須 知 附 件 1 附 件 2 4 第 6~10 碼 為 流 水 號 五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前 一 日 在 各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場 及 座 位 另 應 人 可 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 起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柒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按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三 本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10

15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賸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四 等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四 本 筆 之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4 位 數, 第 5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2 位 數, 第 3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2 位 數 五 本 成 績, 有 1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或 三 等 建 築 工 程 類 科 之 建 築 設 計 未 滿 50 分,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捌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方 式 應 人 對 本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方 式 與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報 名 證 件 電 話 :(02) 轉 選 部 補 驗 傳 真 :(02) 特 種 司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四 科 網 址 : 等 有 關 事 項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公, 洽 公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事 項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事 項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院 人 事 總 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玖 分 配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電 話 :(02) 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地 址 :10051 臺 北 巿 濟 南 路 一 段 2 之 2 號 10 樓 電 話 :(02) 轉 525~531 網 址 :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3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一 依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規 則 第 8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錄 取 人 員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依 其 成 績, 並 參 其 志 願, 分 配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程 序, 報 請 院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並 由 院 人 事 總 處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 第 2 項 )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前 揭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以 11

16 外 之 機 關, 須 經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服 務 3 年, 始 得 轉 調 上 述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 第 2 項 ) 前 項 及 格 人 員 於 分 發 占 缺 之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如 因 業 務 調 整 而 精 簡 整 併 改 隸 改 制 或 裁 撤, 須 移 撥 安 置 至 其 他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時, 繼 續 在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機 關 任 職 合 併 年 資 期 滿, 視 同 在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服 務 期 滿 三 本 實 際 訓 練 內 容 方 式 及 受 訓 人 員 權 益 等,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請 應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之 法 規 輯 要 / 培 訓 法 規 /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 特 種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項 下 查 閱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五 有 關 訓 練 及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事 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六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七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辦 理 12

17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一 應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後 備 軍 人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各 等 別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檢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 二 ) 原 住 民 族 : 無 須 附 繳 證 明 文 件 ( 三 ) 後 備 軍 人 : 請 檢 附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備 軍 官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 四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載 有 應 人 姓 名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符 合 以 上 身 分 者 報 名 時,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貳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一 應 人 因 身 心 障 礙 懷 孕 或 動 不 便 等 事 由, 欲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者,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勾 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依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視 實 際 需 要 選 填 必 要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請 於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場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格 式 詳 如 附 件 11, 第 81 頁 ) 三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請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人 及 一 般 應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須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13

18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人 一 般 應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承 辦 單 位 執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1)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14

19 第 9 點 應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卷 ( 卡 )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四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5 款 之 規 定, 應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15

20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題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選 部 提 供 申 請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項 目 包 括 :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等 5 項, 應 人 如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之 軟 體,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一 併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軟 體 光 碟 片 等 安 裝 媒 體,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俾 利 交 付 淡 江 大 學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安 裝 測, 惟 所 提 供 之 軟 體 如 與 選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時,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或 執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9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1 項 第 2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16

21 人 員 及 組 織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五 依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3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1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肆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人 座 號, 應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之 測 17

22 驗 式 題 部 分, 其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人 按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人 污 損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伍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採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二 應 人 於 時 對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完 畢 後, 應 人 對 時 所 提 出 題 疑 問 筆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依 國 家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全 部 筆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5 年 12 月 19 日 上 午 12 時 止 前 ) 完 成 申 請 ; 同 一 道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或 分 站 ( 點 選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5 年 12 月 19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選 部 測 驗 式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題 :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題 疑 義 六 應 人 提 出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18

23 七 應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或 題 審 查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答 案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定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應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即 來 電 洽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之 應 人 即 不 予 寄 發 三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104 年 8 月 3 日 新 修 正 之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05 年 1 月 1 日 施 ) 規 定, 以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之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應 人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 或 分 站 ( ), 點 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系 統 送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修 改 或 刪 除 ),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收 費 基 準 : 申 請 複 查 筆 成 績,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 三 ) 申 請 期 限 及 繳 費 期 限 : 線 上 申 請 自 106 年 3 月 2 日 ( 定 榜 示 日 之 次 日 ) 起 至 3 月 13 日 上 午 12 時 止, 並 於 106 年 3 月 14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四 摘 錄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辦 理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應 人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限 本 人 為 之, 並 以 複 查 其 筆 口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為 限 應 人 應 於 各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如 採 分 分 階 段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各 階 段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最 後 一 應 人 得 於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複 查 各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2 條 之 1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筆 成 績, 每 次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口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每 種 方 式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19

24 第 3 條 複 查 成 績 受 理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收 費 基 準 應 載 明 事 項, 均 應 登 載 於 各 該 之 應 須 知 第 4 條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缺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紀 錄, 查 對 應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題 者, 應 將 應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應 人 之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卷 成 績,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題 時, 應 調 出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讀 入 之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20 條 第 5 款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應 人 之 卷 或 評 分 表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應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應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卷 或 評 分 表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應 人 全 部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委 員 長 暨 監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選 部 報 請 院 補 錄 取 典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選 部 報 請 院 補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委 員 長 暨 監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選 部 報 請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典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選 部 報 請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三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務 機 關 逕 復 知 第 7 條 務 機 關 複 查 成 績 時, 如 發 現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應 即 報 請 典 委 員 長 處 理 : 20

25 第 8 條 一 卷 漏 未 評 閱 二 申 論 式 題 中,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明 確 者, 閱 卷 委 員 未 按 其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評 閱 三 卷 卷 面 分 數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四 卷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五 卷 每 題 給 分 逾 越 該 題 配 分 六 典 或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前 項 典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任 何 複 製 為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五 依 典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同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柒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選 部 題 庫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人 權 益, 應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承 辦 單 位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四 應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9 或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更 正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五 應 人 須 於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 21

26 六 中 不 得 將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違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八 依 場 規 則 第 6 條 規 定, 在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九 依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或 飲 用 含 酒 精 之 飲 料 ( 五 ) 每 節 完 畢 前 攜 帶 題 或 將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必 需 用 品 口 應 人 於 口 報 到 後 至 其 口 結 束 前, 有 使 用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口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十 每 節 完 畢 後, 應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畢 之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於 12 月 13 日 在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畢 題 亦 將 登 載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一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又 近 來 全 球 氣 候 出 現 異 常 現 象, 請 應 人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另 洽 借 之 學 校 空 間 資 源 有 限, 並 以 服 務 應 人 為 主, 陪 設 施 不 足, 請 衡 酌 陪 之 需 要 十 二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凡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人 應 使 用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場 規 22

27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人 請 視 應 類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攜 帶 合 於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場 公 布 欄 ( 三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經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詳 如 下 表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01 AURORA SC500 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

28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 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 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24

29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捌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方 式 公 告 應 資 格 及 應 科 目 畢 題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址 得 知 有 關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25

30 玖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專 用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下 列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1 進 入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四 本 入 場 證 編 號 第 1 2 碼 為 英 文 字 母, 使 用 電 話 語 音 查 榜 時, 請 將 該 英 文 字 母 轉 為 兩 位 數 字 之 序 號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P 16 X 24 Y 25 拾 動 電 話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約 查 詢 國 家 榜 示 結 果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代 碼 開 放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代 碼 為 : ( 二 )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5 年 12 月 10 日 舉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榜 示 之 日 起 ( 定 106 年 3 月 1 日, 須 視 實 際 榜 示 時 間 而 定 ) 三 本 入 場 證 編 號 第 1 2 碼 為 英 文 字 母, 使 用 本 項 服 務 時, 請 將 該 英 文 字 母 轉 為 兩 位 數 字 之 序 號 拾 壹 常 見 Q&A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P 16 X 24 Y 25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為 便 利 應 人 上 網 報 國 家, 全 國 各 地 區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之 上 網 服 務 及 印 表 服 務 等 資 源 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26

31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清 單 可 參 閱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民 眾 可 多 加 利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者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及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三 ) 提 醒 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二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 一 )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二 )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三 )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之 應 人, 需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 (02) 轉 三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四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 不 包 含 錄 取 分 發 區 與 區 )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五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27

32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105 年 地 方 特 報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轉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傳 真 : 若 為 不 需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105 年 地 方 特 報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並 於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電 話 : 轉 ) ( 三 ) 倘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補 正, 選 部 將 辦 理 報 名 費 退 費 事 宜 六 問 : 報 三 等 技 術 類 科 以 各 等 別 類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規 定 報 者, 如 所 修 習 畢 業 之 學 校 所 系 組 與 該 款 所 列 舉 之 所 系 組 名 稱 近 似 不 完 全 相 同 時, 應 繳 驗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俾 供 審 查? 答 : 依 本 各 等 別 類 科 所 列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報 者, 須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相 同 ; 名 稱 如 為 類 似 或 相 近 者, 請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即 非 應 資 格 表 列 舉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之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2 科 以 上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審 查 七 問 :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離 家 太 遠, 是 否 可 以 選 擇 於 其 他 區 應? 答 : 本 應 人 須 於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區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區, 故 請 於 選 擇 錄 取 分 發 區 時 併 為 量 其 所 屬 區 距 離 及 交 通 等 因 素, 以 免 影 響 應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一 經 報 名 郵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八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9 應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九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選 部 將 依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項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28

33 十 問 :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第 一 次 典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公 告 請 於 11 月 下 旬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人 專 區 / 資 訊 ( 期 日 計 畫 表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 舉 相 關 事 宜 查 詢 十 一 問 : 快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入 場 證 及 各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定 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105 年 12 月 1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人 可 先 電 話 確 認 場 後, 於 當 天 第 一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本 場 定 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29

34 ( ( ( ( ( ) ) ) ) ) 類 別 類 科 代 號 附 件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三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類 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基 隆 宜 市 區 宜 包 括 蘭 縣 基 錄 取 分 發 區 竹 竹 苗 縣 區 市 包 苗 括 栗 新 縣 彰 化 投 縣 區 南 包 括 投 縣 彰 林 雲 縣 嘉 區 嘉 包 義 括 縣 雲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東 縣 區 臺 包 括 東 縣 花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301 一 般 一 般 民 社 會 人 事 戶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勞 工 文 化 教 育 體 育 新 聞 ( 選 英 文 ) 新 聞 ( 選 日 文 ) 財 稅 會 計 法 制 經 建 工 業 商 業 農 業 衛 生 環 保 地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 選 英 文 ) 法 律 廉 財 經 廉

35 ( ( ( ( ( ) ) ) ) ) 類 別 類 科 代 號 類 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基 隆 宜 市 區 宜 包 括 蘭 縣 基 錄 取 分 發 區 竹 竹 苗 縣 區 市 包 苗 括 栗 新 縣 彰 化 投 縣 區 南 包 括 投 縣 彰 林 雲 縣 嘉 區 嘉 包 義 括 縣 雲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東 縣 區 臺 包 括 東 縣 花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技 術 326 交 通 觀 光 ( 選 觀 光 英 語 )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園 藝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公 職 建 築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化 學 工 程 環 境 檢 驗 測 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天 文 衛 生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公 職 獸 醫 師 工 業 工 程

36 32 類 別 類 科 代 號 類 科 錄 取 分 發 區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隆 市 宜 蘭 縣 ) 基 宜 區 ( 包 括 基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竹 苗 區 ( 包 括 新 化 縣 南 投 縣 ) 彰 投 區 ( 包 括 彰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 雲 嘉 區 ( 包 括 雲 屏 東 縣 蓮 縣 臺 東 縣 ) 花 東 區 ( 包 括 花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技 術 352 工 業 安 全 環 保 技 術 景 觀 合 計 注 意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為 空 白 者, 即 表 示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未 設 置 該 類 科

37 ( ( ( ( ( ) ) ) ) ) 類 別 附 件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四 等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類 科 代 號 類 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基 隆 宜 市 區 宜 包 括 蘭 縣 基 錄 取 分 發 區 竹 竹 苗 縣 區 市 包 苗 括 栗 新 縣 彰 化 投 縣 區 包 南 括 投 彰 縣 林 雲 縣 嘉 區 嘉 包 義 括 縣 雲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東 縣 區 包 臺 括 東 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401 一 般 一 般 民 社 會 人 事 戶 社 會 工 作 勞 工 文 化 教 育 財 稅 會 計 經 建 商 業 衛 生 環 保 地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法 律 廉 財 經 廉 交 通 觀 光 農 業 技 術 技 術 423 林 業 技 術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38 ( ( ( ( ( ) ) ) ) ) 類 別 類 科 代 號 類 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基 隆 宜 市 區 宜 包 括 蘭 縣 基 錄 取 分 發 區 竹 竹 苗 縣 區 市 包 苗 括 栗 新 縣 彰 化 投 縣 區 包 南 括 投 彰 縣 林 雲 縣 嘉 區 嘉 包 義 括 縣 雲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東 縣 區 包 臺 括 東 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426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技 術 434 資 訊 處 理 衛 生 檢 驗 測 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天 文 衛 生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景 觀 合 計 注 意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為 空 白 者, 即 表 示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未 設 置 該 類 科 34

39 類 別 職 組 普 通 附 件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應 資 格 表 職 系 一 般 一 般 民 社 會 人 事 戶 類 應 科 資 格 一 般 一 般 民 社 會 人 事 戶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文 教 新 聞 文 教 新 聞 社 會 工 作 勞 工 文 化 教 育 新 聞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勞 工 文 化 教 育 體 育 新 聞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35

40 36 類 別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應 資 格 財 務 財 稅 財 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會 計 會 計 法 務 法 制 法 制 經 建 經 建 經 建 工 業 工 業 商 業 商 業 農 業 農 業 衛 生 環 保 衛 生 衛 生 環 保 環 保 地 地 地 博 物 圖 書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法 務 廉 法 律 廉 財 經 廉

41 類 別 技 術 職 組 交 通 農 林 保 育 職 系 交 通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園 藝 類 科 交 通 觀 光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園 藝 應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工 業 設 計 系 機 械 組 水 土 保 持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微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農 業 科 技 生 物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物 資 訊 與 結 構 生 物 生 態 學 與 演 化 生 物 學 昆 蟲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醫 學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資 源 保 育 資 源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農 學 農 企 業 管 理 農 園 生 產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農 業 工 程 系 機 械 組 農 業 推 廣 農 業 經 濟 農 業 經 營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機 械 農 藝 精 緻 農 業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蠶 絲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地 資 源 木 材 工 業 木 材 科 學 與 設 計 木 材 科 學 暨 工 藝 水 土 保 持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微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科 學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生 物 資 生 態 暨 演 化 生 物 自 然 資 源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應 用 昆 蟲 林 產 加 工 林 產 科 學 林 產 科 學 暨 家 具 工 程 林 業 林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園 藝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觀 光 暨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醫 學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蟲 害 資 源 保 育 資 源 管 理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資 源 技 術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物 農 業 科 技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產 業 推 廣 暨 經 營 昆 蟲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醫 學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農 企 業 管 理 農 園 生 產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經 營 農 藝 精 緻 農 業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蠶 絲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37

42 類 別 技 術 職 組 土 木 工 程 職 系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類 科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應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與 防 災 科 技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資 源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工 程 組 地 球 科 學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防 災 科 技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環 境 設 計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海 洋 科 學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航 空 測 量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測 量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管 理 營 建 科 技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營 建 技 術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灌 溉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系 土 木 組 水 土 保 持 水 文 科 學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地 質 科 學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防 災 科 技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系 工 程 組 海 洋 科 學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學 系 水 土 保 持 組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能 源 與 資 源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大 氣 科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工 程 系 土 木 組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科 學 自 然 資 源 林 業 林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系 工 程 組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系 林 產 組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 學 系 木 材 科 學 組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園 藝 資 源 環 境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應 用 化 學 營 建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環 境 科 學 與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技 術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資 訊 科 技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環 境 與 工 業 安 全 技 術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環 境 衛 生 醫 學 技 術 灌 溉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38

43 類 別 技 術 職 組 土 木 工 程 職 系 建 築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類 科 建 築 工 程 公 職 建 築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應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工 業 設 計 系 建 築 工 程 組 公 共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建 築 與 室 內 設 計 空 間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建 築 與 城 鄉 軍 事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建 築 師 證 書 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工 業 設 計 系 建 築 工 程 組 公 共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建 築 與 室 內 設 計 空 間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建 築 與 城 鄉 軍 事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地 管 理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工 業 設 計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不 動 產 經 營 公 共 工 程 公 共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市 市 暨 環 境 規 劃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地 地 球 科 學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管 理 暨 策 建 築 建 築 及 城 鄉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軍 事 工 程 造 園 景 觀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與 景 觀 建 築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測 量 農 村 規 劃 營 建 營 建 科 技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地 資 源 土 壤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學 地 質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河 海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科 學 測 量 園 藝 資 源 工 程 資 源 保 育 農 企 業 管 理 技 術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經 濟 農 藝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管 理 營 建 技 術 與 管 理 營 建 科 技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39

44 類 別 技 術 職 組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化 學 工 程 職 系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化 學 工 程 類 科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化 學 工 程 應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兵 器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與 製 造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車 輛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船 舶 機 械 造 船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教 育 系 機 械 組 農 業 機 械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精 密 機 械 與 製 造 科 技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模 具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設 計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精 密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製 造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光 工 程 機 電 光 系 統 機 電 自 動 化 職 業 教 育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管 理 生 物 機 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醫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與 材 料 科 技 光 機 電 工 程 光 機 電 整 合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自 動 化 控 制 工 程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兵 器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及 船 舶 電 機 工 程 物 理 計 算 機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控 制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教 育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學 電 子 通 訊 電 信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機 與 控 制 工 程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電 機 電 力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自 動 化 應 用 物 理 醫 學 工 程 車 輛 工 程 能 源 與 資 源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工 教 系 工 職 教 育 組 工 業 化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化 粧 品 應 用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生 化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有 機 高 分 子 科 學 教 育 系 化 學 組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營 養 食 品 營 養 家 學 系 營 養 組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紡 織 工 程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分 子 科 學 與 工 程 陶 業 工 程 森 林 學 系 木 材 科 學 組 森 林 學 系 林 產 組 森 林 學 系 森 林 工 業 組 農 業 化 學 應 用 化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醫 藥 化 學 藥 學 生 物 藥 學 纖 維 工 程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0

45 類 別 技 術 職 組 檢 驗 測 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職 系 環 境 檢 驗 測 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類 科 環 境 檢 驗 測 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應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大 氣 物 理 大 氣 科 學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生 醫 工 程 與 環 境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地 球 物 理 地 球 科 學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昆 蟲 河 海 工 程 物 理 保 健 營 養 科 技 暨 資 源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暨 釀 造 科 技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營 養 家 核 子 工 程 氣 象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獸 醫 微 生 物 學 動 物 陶 業 工 程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學 資 源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教 育 農 藝 電 子 物 理 衛 生 教 育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化 學 營 養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獸 醫 藥 學 生 物 藥 學 天 然 藥 物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及 防 災 工 程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地 學 土 地 資 源 土 地 管 理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不 動 產 經 營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地 球 物 理 地 球 科 學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航 空 測 量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與 景 觀 建 築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測 繪 工 程 農 村 規 劃 技 術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數 學 數 學 教 育 數 學 資 訊 教 育 應 用 數 學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營 建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工 程 管 理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交 通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交 通 運 輸 工 程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科 學 車 輛 工 程 技 術 河 海 工 程 航 運 管 理 物 流 與 航 運 管 理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商 船 造 船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運 輸 工 程 與 管 理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運 輸 管 理 運 輸 與 物 流 工 程 運 輸 與 倉 儲 營 運 運 輸 與 航 海 科 學 運 籌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1

46 類 別 技 術 職 組 天 文 氣 象 衛 生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畜 牧 獸 醫 職 系 天 文 衛 生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獸 醫 類 科 天 文 衛 生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公 職 獸 醫 師 應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大 氣 物 理 大 氣 科 學 天 文 天 文 物 理 地 球 科 學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物 理 氣 象 海 洋 航 海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數 學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數 學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中 醫 學 中 藥 資 源 公 共 衛 生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生 化 工 程 生 化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農 業 科 技 生 物 科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牙 醫 學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分 子 生 物 分 子 與 細 胞 生 物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資 訊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資 源 技 術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分 子 醫 學 生 物 藥 學 保 健 營 養 營 養 科 學 食 品 營 養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暨 釀 造 科 技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家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畜 產 動 物 動 物 科 學 博 物 植 物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學 微 生 物 與 生 化 學 免 疫 學 農 業 化 學 農 藝 衛 生 教 育 營 養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環 境 醫 學 口 腔 醫 學 醫 學 技 術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學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檢 驗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醫 藥 化 學 獸 醫 獸 醫 微 生 物 藥 學 藥 理 學 藥 理 暨 毒 理 學 毒 理 學 病 理 學 生 理 學 流 病 學 護 理 護 理 助 產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工 業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科 學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自 然 資 源 河 海 工 程 海 洋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管 理 畜 牧 畜 產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動 物 科 學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植 物 植 物 科 學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漁 業 科 學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獸 醫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畜 產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動 物 科 技 動 物 科 學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獸 醫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獸 醫 師 證 書 者, 得 應 本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畜 牧 獸 醫 獸 醫 各 系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42

47 類 別 技 術 職 組 工 業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職 系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環 保 技 術 類 科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環 保 技 術 應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大 氣 科 學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科 技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工 程 管 理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管 理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理 工 商 管 理 公 共 衛 生 學 公 害 防 治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產 製 造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管 理 組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科 學 企 業 管 理 印 刷 工 程 印 刷 攝 影 地 球 科 學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兵 器 工 程 冶 金 及 材 料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車 輛 工 程 放 射 技 術 河 海 工 程 物 理 建 築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科 技 管 理 計 算 機 管 理 決 策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營 養 核 子 工 程 消 防 海 洋 科 學 紡 織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控 制 工 程 造 船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與 空 間 資 訊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科 學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資 訊 管 理 管 理 與 資 訊 資 源 工 程 資 源 環 境 農 企 業 管 理 技 術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機 械 運 輸 管 理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物 理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學 電 子 計 算 機 應 用 電 信 工 程 電 訊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漁 業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管 理 科 學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應 用 化 學 應 用 地 質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數 學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醫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防 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放 射 技 術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醫 藥 化 學 礦 冶 工 程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纖 維 工 程 運 籌 管 理 運 輸 與 物 流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大 氣 物 理 大 氣 科 學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設 計 公 共 衛 生 公 害 防 治 材 料 及 資 源 工 程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學 應 用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水 產 生 物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地 球 物 理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資 源 環 境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昆 蟲 河 海 工 程 物 理 保 健 營 養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營 養 家 核 子 工 程 氣 象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科 學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動 物 陶 業 工 程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學 資 源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教 育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農 藝 電 子 物 理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衛 生 教 育 應 用 物 理 營 養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環 境 科 學 與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資 源 與 環 境 科 學 技 術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環 境 保 護 技 術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醫 學 醫 學 技 術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醫 藥 化 學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獸 醫 藥 學 生 物 藥 學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3

48 類 別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應 資 格 技 術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業 設 計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市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林 業 林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空 間 設 計 建 築 建 築 及 城 鄉 建 築 與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與 景 觀 造 園 景 觀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與 景 觀 建 築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都 市 設 計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室 內 與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森 林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園 藝 農 村 規 劃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經 營 農 藝 營 建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環 境 科 學 觀 光 遊 憩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或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附 註 : 一 本 表 技 術 類 別 各 類 科 第 一 款 資 格 中 未 列 明 之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其 所 修 課 程 與 三 等 某 一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二 科 以 上 相 同 者 ( 每 科 二 學 分 以 上 ), 亦 得 報 該 一 類 科 二 本 表 第 二 款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高 等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後 之 特 種 三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前 之 特 種 乙 等 ; 第 三 款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後 之 特 種 四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前 之 特 種 丙 等 ; 所 稱 相 當 類 科, 係 指 同 職 系 下 各 類 科 第 四 款 資 格 所 稱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高 等 之 類 科 三 學 歷 證 書 載 有 輔 系 者, 得 依 輔 系 報 44

49 附 件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四 等 應 資 格 表 類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應 資 格 別 一 般 一 般 一 般 民 一 般 民 社 會 社 會 普 通 人 事 人 事 戶 戶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勞 工 勞 工 文 化 文 化 文 教 新 聞 教 育 教 育 財 務 經 建 財 稅 財 稅 會 計 會 計 經 建 經 建 商 業 商 業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者 衛 生 環 保 衛 生 衛 生 環 保 環 保 地 地 地 博 物 圖 書 管 理 法 務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廉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法 律 廉 財 經 廉 交 通 交 通 交 通 觀 光 45

50 類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應 資 格 別 技 術 農 林 保 育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農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農 業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農 科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者 46

51 類 別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應 資 格 檢 驗 衛 生 檢 驗 衛 生 檢 驗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農 業 工 業 醫 事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農 科 工 科 醫 事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技 術 測 量 製 圖 測 量 製 圖 測 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天 文 氣 象 天 文 天 文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農 業 海 事 ( 水 產 ) 醫 事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農 科 海 事 ( 水 產 ) 科 醫 事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海 事 ( 水 產 )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海 事 ( 水 產 ) 農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47

52 類 別 技 術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應 資 格 畜 牧 獸 醫 畜 牧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畜 牧 獸 醫 畜 牧 獸 醫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農 業 海 事 ( 水 產 ) 醫 事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農 科 海 事 ( 水 產 ) 科 醫 事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農 業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農 科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以 上 或 相 當 普 通 以 上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附 註.. 本 表 第 二 款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後 之 特 種 四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前 之 特 種 丙 等 ; 第 三 款 資 格 所 稱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後 之 特 種 五 等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法 修 正 施 前 之 特 種 丁 等 ; 所 稱 相 當 類 科, 係 指 同 職 系 下 各 類 科 第 四 款 資 格 所 稱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之 類 科 48

53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附 件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類 科 時 間 備 8:40 9:00 11: 一 般 國 文 302 一 般 民 國 文 303 社 會 國 文 304 人 事 國 文 305 戶 國 文 306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國 文 307 勞 工 國 文 308 文 化 國 文 備 13:00 13:10 14:10 備 14:40 14:50 16:50 備 8:50 9:00 11:00 備 13:00 13:10 15:10 備 15:40 15:50 17:50 法 治 學 學 公 共 管 理 法 治 學 學 法 社 會 工 作 法 法 法 社 會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現 銓 制 度 學 人 口 策 與 人 口 統 計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法 勞 資 關 係 本 國 文 學 概 論 國 籍 與 戶 法 規 ( 包 括 國 籍 法 戶 籍 法 姓 名 條 例 及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適 用 法 ) 社 會 福 利 策 與 法 規 地 方 府 與 治 備 8:50 9:00 11:00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社 會 研 究 法 社 會 學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地 方 府 與 治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民 法 總 則 親 屬 與 繼 承 編 勞 工 與 勞 工 立 法 經 濟 學 社 會 學 備 13:00 13:10 15:10 19:10 公 共 策 公 共 策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心 理 學 ( 包 括 諮 商 與 輔 導 ) 移 民 策 與 法 規 ( 包 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護 照 條 例 及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條 例 ) 就 業 安 全 制 度 文 化 文 化 資 產 與 藝 術 概 論 世 界 文 化 史 文 化 人 類 學 概 論 與 法 規 策 分 析 49

54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類 科 時 間 備 8:40 9:00 11: 教 育 國 文 310 體 育 國 文 311 新 聞 ( 選 英 文 ) 312 新 聞 ( 選 日 文 ) 國 文 國 文 313 財 稅 國 文 314 會 計 國 文 315 法 制 國 文 316 經 建 國 文 317 工 業 國 文 318 商 業 國 文 備 13:00 13:10 14:10 備 14:40 14:50 16:50 法 國 際 傳 播 與 國 際 現 勢 國 際 傳 播 與 國 際 現 勢 備 8:50 9:00 11:00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法 體 育 原 理 新 聞 英 文 新 聞 英 文 備 13:00 13:10 15:10 備 15:40 15:50 17:50 備 8:50 9:00 11:00 備 13:00 13:10 15:10 19:10 教 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比 較 教 育 教 育 哲 學 體 育 運 動 自 然 世 界 體 育 史 運 動 社 會 學 與 管 理 科 學 新 聞 學 ( 包 括 編 輯 採 訪 實 務 與 新 聞 法 規 ) 新 聞 學 ( 包 括 編 輯 採 訪 實 務 與 新 聞 法 規 ) 民 意 與 公 共 關 係 學 概 論 民 意 與 公 共 關 係 學 概 論 傳 播 理 論 傳 播 理 論 外 國 文 ( 英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外 國 文 ( 日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會 計 學 稅 務 法 規 財 學 經 濟 學 民 法 租 稅 各 論 中 級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財 學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府 會 計 法 立 法 程 序 商 事 法 刑 與 技 術 法 民 法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 包 括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與 審 計 法 )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公 共 經 濟 學 貨 幣 銀 學 商 事 法 經 濟 學 國 際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管 理 學 ( 包 括 策 略 規 劃 與 計 畫 管 理 ) 人 力 資 源 計 算 機 概 論 產 業 經 濟 學 工 業 管 理 統 計 學 管 理 法 貨 幣 銀 學 公 司 法 經 濟 學 民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50

55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類 科 時 間 備 8:40 9:00 11: 農 業 國 文 320 衛 生 國 文 321 環 保 國 文 322 地 國 文 圖 書 資 訊 323 管 理 ( 選 英 文 ) 國 文 324 法 律 廉 國 文 325 財 經 廉 國 文 326 交 通 國 文 備 13:00 13:10 14:10 備 14:40 14:50 16:50 備 8:50 9:00 11:00 備 13:00 13:10 15:10 備 15:40 15:50 17:50 法 農 業 概 論 農 產 運 銷 農 業 經 濟 學 食 品 與 環 境 衛 生 學 環 境 科 學 圖 書 資 訊 學 衛 生 學 醫 用 微 生 物 衛 生 法 規 ( 包 括 衛 生 教 育 及 公 共 溝 通 ) 及 免 疫 學 與 倫 理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環 保 學 土 地 法 規 土 地 登 記 土 地 策 備 8:50 9:00 11:00 備 13:00 13:10 15:10 19:10 農 業 發 展 統 計 學 與 策 流 病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水 污 染 與 土 空 氣 污 染 與 環 境 衛 生 學 壤 污 染 防 治 噪 音 防 制 民 法 ( 包 括 總 則 土 地 經 濟 學 不 動 產 估 價 物 權 親 屬 與 繼 承 ) 資 訊 系 統 與 技 術 服 務 讀 者 服 務 圖 書 館 管 理 資 訊 檢 索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保 障 績 法 懲 戒 交 學 刑 代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法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保 障 績 懲 戒 交 學 代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經 濟 學 概 論 與 財 學 概 論 外 國 文 ( 英 文 ; 包 括 作 文 翻 譯 與 應 用 文 ) 法 社 會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社 會 學 心 理 學 交 通 運 輸 管 理 學 運 輸 學 運 輸 經 濟 學 運 輸 規 劃 學 交 通 策 51

56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327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類 科 時 間 觀 光 ( 選 觀 光 英 語 ) 備 8:40 國 9:00 11:00 文 328 農 業 技 術 國 文 329 林 業 技 術 國 文 備 13:00 13:10 14:10 備 14:40 14:50 16:50 觀 光 學 備 8:50 9:00 11:00 觀 光 與 法 規 作 物 學 作 物 育 種 學 森 林 經 營 學 林 產 學 備 13:00 13:10 15:10 備 15:40 15:50 17:50 旅 運 經 營 學 觀 光 銷 學 作 物 生 產 概 論 森 林 生 態 學 ( 包 括 保 育 ) 備 8:50 9:00 11:00 備 13:00 13:10 15:10 19:10 觀 光 資 源 觀 光 英 語 規 劃 土 壤 學 作 物 生 理 學 驗 設 計 育 林 學 樹 木 學 林 學 技 術 330 園 藝 國 文 331 土 木 工 程 國 文 332 水 利 工 程 國 文 果 樹 學 與 園 藝 學 原 理 蔬 菜 學 營 建 管 理 與 靜 力 學 與 土 木 施 工 學 材 料 力 學 ( 包 括 工 程 材 料 ) 水 文 學 花 卉 學 園 產 品 處 理 園 藝 植 物 園 藝 作 物 繁 與 及 加 工 學 生 理 學 殖 與 育 種 學 造 園 學 平 面 測 量 與 施 工 測 量 營 建 管 理 與 土 木 施 工 學 水 資 源 ( 包 括 工 程 工 程 學 材 料 ) 鋼 筋 混 凝 結 構 學 土 學 與 設 計 流 體 力 學 渠 道 水 力 學 土 壤 力 學 與 基 礎 工 程 土 壤 力 學 與 基 礎 工 程 333 環 境 工 程 國 文 334 建 築 工 程 國 文 335 公 職 國 建 築 師 文 廢 棄 物 處 理 工 程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營 建 法 規 建 管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建 管 環 境 化 學 與 環 境 流 體 力 學 微 生 物 學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建 築 營 造 與 估 價 水 處 理 工 程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控 制 技 術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建 築 設 計 52

57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336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類 科 時 間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備 8:40 國 9:00 11:00 文 備 13:00 13:10 14:10 備 14:40 14:50 16:50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劃 法 令 與 制 度 備 8:50 9:00 11:00 土 地 使 用 計 劃 備 13:00 13:10 15:10 備 15:40 15:50 17:50 環 境 規 劃 都 市 及 區 域 與 計 劃 理 論 都 市 設 計 備 8:50 9:00 11:00 都 市 經 濟 與 工 程 概 論 備 13:00 13:10 15:10 19:10 都 市 及 區 域 策 337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國 文 338 機 械 工 程 國 文 集 水 區 經 營 土 壤 沖 蝕 坡 地 保 育 植 生 工 程 與 水 文 學 原 理 與 控 制 規 劃 與 設 計 機 械 製 造 學 ( 包 括 機 械 材 料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坡 地 穩 定 與 崩 塌 地 治 理 工 程 工 程 力 學 ( 包 括 靜 力 學 動 力 學 與 機 械 設 計 流 體 力 學 熱 力 學 自 動 控 制 材 料 力 學 ) 技 術 339 電 力 工 程 國 文 340 資 訊 處 理 國 文 341 化 學 工 程 國 文 342 環 境 檢 驗 國 文 343 測 量 製 圖 國 文 344 交 通 技 術 國 文 電 機 機 械 電 路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電 子 學 工 程 數 學 電 力 系 統 資 料 庫 應 用 電 腦 網 路 物 理 化 學 ( 包 括 化 工 熱 力 學 ) 儀 器 分 析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分 析 與 程 式 語 言 與 設 計 資 通 安 全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有 機 化 學 ( 包 括 質 能 均 衡 ) 資 料 結 構 輸 送 現 象 化 學 反 應 與 單 元 操 作 工 程 學 環 境 化 學 空 氣 污 染 物 水 質 檢 驗 儀 器 分 析 與 環 境 微 生 分 析 化 學 廢 棄 物 檢 驗 檢 驗 與 噪 音 物 學 測 定 土 地 法 規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 法 規 )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數 值 製 圖 測 量 學 測 量 平 差 法 航 空 測 量 學 地 籍 測 量 交 通 控 制 交 通 工 程 運 輸 學 交 通 安 全 運 輸 規 劃 學 統 計 學 53

58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類 科 時 間 備 8:40 9:00 11: 天 文 國 文 346 衛 生 技 術 國 文 347 漁 業 技 術 國 文 348 養 殖 技 術 國 文 349 畜 牧 技 術 國 文 350 公 職 國 獸 醫 師 文 備 13:00 13:10 14:10 備 14:40 14:50 16:50 備 8:50 9:00 11:00 備 13:00 13:10 15:10 備 15:40 15:50 17:50 備 8:50 9:00 11:00 天 文 學 天 文 觀 測 近 代 物 理 太 陽 系 宇 宙 學 備 13:00 13:10 15:10 19:10 應 用 數 學 ( 包 括 微 積 分 微 分 方 程 與 向 量 分 析 ) 公 共 衛 生 學 衛 生 醫 用 微 生 物 健 康 促 進 與 法 規 及 免 疫 學 生 物 技 術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衛 生 教 育 水 產 概 論 水 產 資 源 學 漁 具 學 漁 法 學 水 產 概 論 魚 病 學 豬 動 物 營 養 學 動 物 育 種 學 獸 醫 傳 染 病 動 物 保 護 與 與 防 檢 疫 公 共 衛 生 學 法 規 飼 料 與 餌 料 學 學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 用 ) 獸 醫 病 理 學 與 獸 醫 實 驗 診 斷 學 漁 場 學 ( 包 括 漁 海 況 學 ) 生 物 統 計 學 水 產 養 殖 魚 類 生 理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乳 牛 學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 用 ) 動 物 生 理 學 家 禽 學 與 解 剖 學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 用 ) 351 工 業 工 程 國 文 352 工 業 安 全 國 文 353 環 保 技 術 國 文 設 施 規 劃 作 業 研 究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 包 括 應 用 統 計 ) 環 境 科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生 產 計 劃 與 管 制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環 境 化 學 與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工 程 經 濟 學 人 因 工 程 安 全 工 程 人 因 工 程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環 境 衛 生 學 工 程 統 計 學 與 品 質 管 制 機 電 防 護 與 防 火 防 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技 術 54

59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類 科 時 間 備 8:40 9:00 11: 景 觀 國 文 備 13:00 13:10 14:10 備 14:40 14:50 16:50 備 8:50 9:00 11:00 景 觀 學 概 論 景 觀 工 程 備 13:00 13:10 15:10 景 觀 植 物 學 與 景 觀 生 態 學 備 15:40 15:50 17:50 景 觀 規 劃 備 8:50 9:00 11:00 備 13:00 13:10 15:10 19:10 景 觀 景 觀 與 都 市 與 法 規 設 計 附 註 一 12 月 10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應 注 意 事 項, 應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國 文 法 學 知 識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題 ;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國 文 之 作 文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題 測 驗 式 卡 應 以 2 B 鉛 筆 作 答 ; 申 論 式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之 科 目, 時 間 為 1 小 時 ; 建 築 工 程 類 科 之 建 築 設 計 及 景 觀 類 科 之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時 間 為 6 小 時 ; 其 餘 各 科 目 時 間 為 2 小 時 建 築 設 計 及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時 由 選 部 提 供 所 需 圖 板, 製 圖 用 具 由 應 人 自 備, 但 不 得 使 用 透 明 稿 紙, 並 請 自 備 點 心 飲 料 五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六 應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55

60 類 別 附 件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備 8:40 備 13:00 備 14:40 備 8:50 備 11:00 備 14:00 類 科 時 間 9:00 11: 一 般 國 文 13:10 14: 一 般 民 國 文 403 社 會 國 文 404 人 事 國 文 405 戶 國 文 406 社 會 工 作 國 文 407 勞 工 國 文 408 文 化 國 文 14:50 15:50 16:20 9:00 10:30 法 治 學 法 治 學 法 社 會 工 作 法 法 法 法 本 國 文 學 11:10 12:10 12:40 14:10 15:40 17:10 學 公 共 管 理 學 地 方 自 治 社 會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現 銓 制 度 學 國 籍 與 戶 法 規 概 要 ( 包 括 國 籍 法 戶 籍 法 姓 名 條 例 及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適 用 法 )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勞 資 關 係 文 化 移 民 法 規 ( 包 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護 照 條 例 及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條 例 ) 社 會 福 利 策 及 法 規 勞 工 與 勞 工 立 法 藝 術 社 會 研 究 法 心 理 學 ( 包 括 諮 商 與 輔 導 ) 民 法 總 則 親 屬 與 繼 承 編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就 業 安 全 制 度 世 界 文 化 史 56

61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備 8:40 備 13:00 備 14:40 備 8:50 備 11:00 備 14:00 類 科 時 間 9:00 11: 教 育 國 文 410 財 稅 國 文 411 會 計 國 文 412 經 建 國 文 13:10 14: 商 業 國 文 414 衛 生 國 文 415 環 保 國 文 416 地 國 文 417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國 文 418 法 律 廉 國 文 14:50 15:50 16:20 法 9:00 10:30 11:10 12:10 12:40 14:10 15:40 17:10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教 育 心 理 學 會 計 學 稅 務 法 規 財 學 民 法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府 會 計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國 際 經 濟 學 法 衛 生 法 規 與 倫 理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土 地 法 規 圖 書 資 訊 學 法 貨 幣 銀 學 概 要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商 業 概 論 經 濟 學 民 法 流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環 境 科 學 土 地 登 記 資 訊 系 統 與 資 訊 檢 索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保 障 績 懲 戒 交 代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食 品 與 環 境 衛 生 學 衛 生 學 環 保 學 土 地 利 用 技 術 服 務 刑 法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民 法 物 權 編 讀 者 服 務 刑 事 訴 訟 法 57

62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備 8:40 備 13:00 備 14:40 備 8:50 備 11:00 備 14:00 類 科 時 間 9:00 11: 財 經 廉 國 文 420 交 通 國 文 421 觀 光 國 文 422 農 業 技 術 國 文 423 林 業 技 術 國 文 424 土 木 工 程 國 文 425 水 利 工 程 國 文 426 環 境 工 程 國 文 427 建 築 工 程 國 文 428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國 文 13:10 14:10 14:50 15:50 16:20 法 交 通 觀 光 學 作 物 林 產 學 靜 力 學 概 要 與 材 料 力 學 水 文 學 廢 棄 物 處 理 工 程 工 程 力 學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劃 法 規 9:00 10:30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保 障 績 懲 戒 交 代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運 輸 管 理 學 觀 光 與 法 規 植 物 保 護 森 林 經 營 學 測 量 學 土 壤 力 學 水 處 理 工 程 營 建 法 規 土 地 使 用 計 劃 11:10 12:10 12:40 經 濟 學 概 要 與 財 學 運 輸 學 旅 運 經 營 學 作 物 改 良 ( 包 括 保 育 ) 14:10 15:40 17:10 心 理 學 運 輸 經 濟 學 觀 光 銷 學 土 壤 與 肥 料 森 林 生 態 學 育 林 學 營 建 管 理 概 要 與 土 木 施 工 學 ( 包 括 工 程 材 料 ) 水 資 源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控 制 技 術 施 工 與 估 價 都 市 區 域 計 劃 概 論 結 構 學 與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流 體 力 學 流 體 力 學 建 築 圖 學 環 境 規 劃 及 都 市 設 計 58

63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429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備 8:40 備 13:00 備 14:40 備 8:50 備 11:00 備 14:00 類 科 時 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國 9:00 11:00 文 430 機 械 工 程 國 文 431 電 力 工 程 國 文 432 電 子 工 程 國 文 433 電 信 工 程 國 文 434 資 訊 處 理 國 文 435 衛 生 檢 驗 國 文 436 測 量 製 圖 國 文 437 交 通 技 術 國 文 438 天 文 國 文 439 衛 生 技 術 國 文 13:10 14: :50 15:50 16:20 集 水 區 經 營 與 水 文 學 機 械 製 造 學 電 工 機 械 電 子 儀 表 通 信 系 統 資 訊 管 理 公 共 衛 生 學 9:00 10:30 土 壤 沖 蝕 及 水 土 保 持 機 械 力 學 基 本 電 學 11:10 12:10 12:40 坡 地 保 育 機 械 設 計 輸 配 電 學 基 本 電 學 計 算 機 基 本 電 學 計 算 機 資 料 處 理 概 分 析 化 學 ( 包 括 儀 器 分 析 ) 土 地 法 規 測 量 學 ( 包 括 地 籍 測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 ) 量 法 規 ) 交 通 控 制 天 文 學 公 共 衛 生 與 衛 生 法 規 交 通 工 程 天 文 觀 測 流 病 學 要 計 算 機 微 生 物 學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數 值 製 圖 運 輸 規 劃 普 通 物 理 學 醫 用 微 生 物 及 免 疫 學 14:10 15:40 17:10 植 生 工 程 機 械 原 理 電 子 學 電 子 學 電 子 學 程 式 設 計 普 通 化 學 測 量 平 差 法 統 計 學 微 積 分 生 物 技 術 學

64 類 別 技 術 附 註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備 8:40 備 13:00 備 14:40 備 8:50 備 11:00 備 14:00 類 科 時 間 9:00 11: 養 殖 技 術 國 文 441 畜 牧 技 術 國 文 442 環 保 技 術 國 文 443 景 觀 國 文 13:10 14:10 14:50 15:50 16:20 9:00 10:30 水 產 魚 病 學 飼 料 與 營 養 學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景 觀 工 程 11:10 12:10 12:40 飼 料 與 餌 料 14:10 15:40 17:10 養 殖 生 態 與 管 理 ( 包 括 養 殖 工 程 ) 畜 產 加 工 動 物 解 剖 生 理 學 畜 牧 學 環 境 科 學 景 觀 學 環 境 化 學 景 觀 植 物 學 與 景 觀 生 態 學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景 觀 設 計 一 12 月 10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應 注 意 事 項, 應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國 文 法 學 知 識 論 英 文 )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題 ;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國 文 之 作 文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題 測 驗 式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申 論 式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之 科 目, 時 間 為 1 小 時 ; 國 文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建 築 工 程 類 科 之 建 築 圖 學 及 景 觀 類 科 之 景 觀 設 計 時 間 為 3 小 時 ; 其 餘 各 科 目 時 間 為 1 小 時 30 分 建 築 圖 學 及 景 觀 設 計 時 由 選 部 提 供 所 需 圖 板, 製 圖 用 具 由 應 人 自 備, 但 不 得 使 用 透 明 稿 紙 五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六 應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60

65 附 件 7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應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適 用 類 科 一 覽 表 等 別 三 等 法 學 治 學 公 共 策 公 共 管 理 地 方 府 與 治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現 銓 制 度 心 理 學 ( 包 括 諮 商 與 輔 導 )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社 會 研 究 法 社 會 學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社 會 福 利 策 與 法 規 教 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哲 學 比 較 教 育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財 學 民 法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租 稅 各 論 稅 務 法 規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府 會 計 審 計 學 ( 包 括 府 審 計 ) 應 科 目 適 用 類 科 一 般 一 般 民 宗 教 社 會 人 事 戶 原 住 民 族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制 教 育 體 育 法 律 廉 財 經 廉 農 業 客 家 事 務 勞 工 商 業 一 般 一 般 民 人 事 原 住 民 族 法 律 廉 財 經 廉 客 家 事 務 一 般 一 般 民 一 般 一 般 民 客 家 事 務 一 般 一 般 民 戶 人 事 人 事 人 事 一 般 一 般 民 人 事 社 會 社 會 社 會 社 會 法 律 廉 財 經 廉 客 家 事 務 勞 工 社 會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教 育 教 育 教 育 教 育 教 育 財 稅 會 計 法 制 財 稅 商 業 財 稅 經 建 勞 工 統 計 商 業 財 稅 財 稅 財 稅 會 計 會 計 會 計 審 計 審 計 61

66 等 別 三 等 應 科 目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 包 括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與 審 計 會 計 法 ) 審 計 學 內 部 控 制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財 報 分 析 管 理 會 計 62 會 計 審 計 審 計 審 計 審 計 應 用 法 規 ( 包 括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審 計 法 及 府 採 購 法 ) 結 構 學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與 設 計 靜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平 面 測 量 與 施 工 測 量 土 壤 力 學 與 基 礎 工 程 營 建 管 理 與 土 木 施 工 學 ( 包 括 工 程 材 料 ) 土 壤 沖 蝕 原 理 與 控 制 集 水 區 經 營 與 水 文 學 植 生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坡 地 保 育 規 劃 與 設 計 坡 地 穩 定 與 崩 塌 地 治 理 工 程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建 管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營 建 法 規 建 築 營 造 與 估 價 建 築 設 計 景 觀 學 概 論 景 觀 與 法 規 景 觀 工 程 景 觀 植 物 學 與 景 觀 生 態 學 景 觀 規 劃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半 導 體 工 程 電 機 機 械 電 力 系 統 電 子 學 電 路 學 工 程 數 學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公 職 建 築 師 建 築 工 程 公 職 建 築 師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電 子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適 用 類 科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67 等 別 三 等 電 磁 學 通 信 與 系 統 計 算 機 概 論 林 學 樹 木 學 森 林 經 營 學 森 林 生 態 學 ( 包 括 保 育 ) 育 林 學 林 產 學 資 料 處 理 資 料 結 構 程 式 語 言 應 科 目 資 通 網 路 ( 原 : 電 腦 網 路 ) ( 原 : 資 料 通 訊 )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 原 : 資 訊 系 統 與 分 析 ) 資 料 庫 應 用 資 訊 管 理 與 資 通 安 全 世 界 文 化 史 本 國 文 學 概 論 藝 術 概 論 文 化 人 類 學 文 化 與 策 分 析 文 化 資 產 概 論 與 法 規 水 文 學 流 體 力 學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渠 道 水 力 學 土 地 法 規 土 地 登 記 土 地 經 濟 學 土 地 策 不 動 產 估 價 ( 原 : 土 地 估 價 ) 63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適 用 類 科 工 業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林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統 計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文 化 文 化 文 化 文 化 文 化 文 化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地 地 地 地 地 土 地 法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 法 規 ) 土 地 法 規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 製 圖 測 量 法 規 ) 運 輸 學 運 輸 管 理 學 運 輸 經 濟 學 運 輸 規 劃 學 交 通 策 交 通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交 通 交 通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68 等 別 三 等 交 通 交 通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交 通 控 制 醫 用 微 生 物 及 免 疫 學 食 品 與 環 境 衛 生 學 應 科 目 衛 生 學 ( 包 括 衛 生 教 育 及 公 共 溝 通 ) 衛 生 法 規 與 倫 理 流 病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生 物 技 術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產 業 經 濟 學 國 際 經 濟 學 公 共 經 濟 學 貨 幣 銀 學 圖 書 館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學 ( 原 : 圖 書 館 學 與 資 訊 科 學 ) 技 術 服 務 讀 者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與 資 訊 檢 索 ( 原 : 電 腦 與 資 訊 檢 索 ) 圖 書 檔 案 管 理 立 法 程 序 與 技 術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民 法 ( 包 括 總 則 物 權 親 屬 與 繼 承 ) 商 事 法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園 藝 學 原 理 園 藝 植 物 生 理 學 果 樹 學 與 蔬 菜 學 花 卉 學 與 造 園 學 園 產 品 處 理 及 加 工 學 園 藝 作 物 繁 殖 與 育 種 學 作 物 生 產 概 論 適 用 類 科 交 通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衛 生 衛 生 衛 生 衛 生 衛 生 技 術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衛 生 檢 驗 漁 業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海 洋 資 源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檢 驗 工 業 經 建 經 建 經 建 商 業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史 料 編 纂 法 制 法 制 法 律 廉 法 制 法 律 廉 地 法 制 經 建 各 類 科 各 類 科 園 藝 園 藝 園 藝 園 藝 園 藝 園 藝 農 業 技 術 64

69 等 別 三 等 作 物 學 作 物 生 理 學 土 壤 學 作 物 育 種 學 驗 設 計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環 境 衛 生 學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技 術 環 境 化 學 與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環 保 學 水 污 染 與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防 制 應 科 目 水 處 理 工 程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廢 棄 物 處 理 工 程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控 制 技 術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水 質 檢 驗 廢 棄 物 檢 驗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驗 與 噪 音 測 定 工 程 力 學 ( 包 括 靜 力 學 動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 機 械 設 計 自 動 控 制 機 械 製 造 學 ( 包 括 機 械 材 料 )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劃 法 令 與 制 度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劃 理 論 都 市 及 區 域 策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設 計 土 地 使 用 計 劃 都 市 經 濟 與 工 程 概 論 客 家 歷 史 與 文 化 客 家 治 與 經 濟 分 析 化 學 ( 包 括 儀 器 分 析 ) 有 機 化 學 統 計 學 統 計 實 務 ( 以 實 例 命 題 ) 抽 樣 方 法 適 用 類 科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環 境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環 境 檢 驗 環 保 環 境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環 保 環 保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檢 驗 環 境 檢 驗 環 境 檢 驗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客 家 事 務 客 家 事 務 衛 生 檢 驗 化 學 工 程 衛 生 檢 驗 統 計 統 計 統 計 65

70 等 別 三 等 迴 歸 分 析 勞 資 關 係 就 業 安 全 制 度 勞 工 與 勞 工 立 法 食 品 安 全 與 衛 生 法 規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食 品 加 工 學 應 科 目 新 聞 學 ( 包 括 編 輯 採 訪 實 務 與 新 聞 法 規 ) 國 際 傳 播 與 國 際 現 勢 傳 播 理 論 民 意 與 公 共 關 係 學 概 論 新 聞 英 文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 包 括 質 能 均 衡 ) 儀 器 分 析 物 理 化 學 ( 包 括 化 工 熱 力 學 )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化 學 反 應 工 程 學 分 析 化 學 水 產 概 論 水 產 資 源 學 漁 具 學 漁 法 學 漁 場 學 ( 包 括 漁 海 況 學 ) 水 產 養 殖 魚 類 生 理 學 飼 料 與 餌 料 學 魚 病 學 應 用 數 學 ( 包 括 微 積 分 微 分 方 程 與 向 量 分 析 ) 心 理 學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理 學 ( 包 括 策 略 規 劃 與 計 畫 管 理 ) 統 計 學 衛 生 與 法 規 工 程 經 濟 學 人 因 工 程 適 用 類 科 統 計 勞 工 勞 工 勞 工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新 聞 新 聞 新 聞 新 聞 新 聞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環 境 檢 驗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環 境 檢 驗 漁 業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天 文 財 經 廉 工 業 工 業 經 建 工 業 農 業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公 職 語 言 治 療 師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66

71 等 別 三 等 作 業 研 究 工 程 統 計 學 與 品 質 管 制 生 產 計 劃 與 管 制 設 施 規 劃 應 科 目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 包 括 應 用 統 計 )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安 全 工 程 機 電 防 護 與 防 火 防 爆 工 業 管 理 熱 力 學 農 業 概 論 農 業 經 濟 學 農 業 發 展 與 策 農 產 運 銷 海 洋 生 物 學 海 洋 資 源 學 海 洋 法 海 洋 學 海 洋 生 態 學 觀 光 學 觀 光 銷 學 觀 光 與 法 規 觀 光 資 源 規 劃 旅 運 經 營 學 動 物 生 理 學 與 解 剖 學 ( 原 : 家 畜 生 理 學 與 解 剖 學 ) 動 物 營 養 學 ( 原 : 家 畜 營 養 學 ) 動 物 育 種 學 ( 原 : 家 畜 育 種 學 ) 豬 學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 用 ) 乳 牛 學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 用 ) 家 禽 學 ( 包 括 加 工 與 利 用 ) 獸 醫 傳 染 病 與 公 共 衛 生 宗 教 學 概 論 宗 教 人 類 學 宗 教 社 會 學 比 較 宗 教 學 宗 教 法 規 經 濟 學 概 論 與 財 學 概 論 67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機 械 工 程 農 業 農 業 農 業 農 業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觀 光 觀 光 觀 光 觀 光 觀 光 畜 牧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公 職 獸 醫 師 宗 教 宗 教 宗 教 宗 教 宗 教 財 經 廉 適 用 類 科

72 等 別 三 等 人 口 策 與 人 口 統 計 民 法 總 則 親 屬 與 繼 承 編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應 科 目 獸 醫 病 理 學 與 獸 醫 實 驗 診 斷 學 動 物 保 護 與 防 檢 疫 法 規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史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原 住 民 族 與 法 規 公 共 策 ( 包 括 原 住 民 族 策 ) 世 界 體 育 史 運 動 自 然 科 學 體 育 與 管 理 體 育 原 理 運 動 社 會 學 博 物 館 學 導 論 社 會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博 物 館 管 理 世 界 藝 術 史 本 國 文 化 史 本 國 治 制 度 史 本 國 近 代 史 西 洋 近 代 史 史 學 方 法 論 本 國 史 學 史 天 文 學 天 文 觀 測 近 代 物 理 宇 宙 學 太 陽 系 微 生 物 學 戶 戶 公 職 建 築 師 公 職 獸 醫 師 公 職 獸 醫 師 原 住 民 族 原 住 民 族 原 住 民 族 原 住 民 族 體 育 體 育 體 育 體 育 體 育 博 物 館 管 理 博 物 館 管 理 博 物 館 管 理 博 物 館 管 理 博 物 館 管 理 史 料 編 纂 史 料 編 纂 史 料 編 纂 史 料 編 纂 史 料 編 纂 天 文 天 文 天 文 天 文 天 文 衛 生 檢 驗 適 用 類 科 68

73 等 別 四 等 法 學 治 學 公 共 管 理 地 方 自 治 現 銓 制 度 應 科 目 心 理 學 ( 包 括 諮 商 與 輔 導 )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社 會 研 究 法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財 學 稅 務 法 規 會 計 學 民 法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府 會 計 適 用 類 科 一 般 一 般 民 宗 教 社 會 社 會 工 作 勞 工 人 事 戶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客 家 事 務 商 業 法 律 廉 財 經 廉 一 般 一 般 民 宗 教 人 事 原 住 民 族 客 家 事 務 一 般 一 般 民 一 般 一 般 民 人 事 人 事 社 會 社 會 社 會 教 育 教 育 財 經 廉 教 育 財 稅 財 稅 財 稅 會 計 審 計 財 稅 商 業 會 計 審 計 會 計 審 計 會 計 審 計 應 用 法 規 ( 包 括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審 計 法 及 府 採 購 法 ) 測 量 學 測 量 平 差 法 結 構 學 與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營 建 法 規 建 築 圖 學 施 工 與 估 價 工 程 力 學 靜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營 建 管 理 與 土 木 施 工 學 ( 包 括 工 程 材 料 ) 電 子 學 輸 配 電 學 電 工 機 械 電 子 儀 表 土 木 工 程 測 量 製 圖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69

74 等 別 四 等 基 本 電 學 通 信 系 統 森 林 經 營 學 應 科 目 森 林 生 態 學 ( 包 括 保 育 ) 育 林 學 林 產 學 資 料 處 理 資 訊 管 理 程 式 設 計 計 算 機 計 算 機 文 化 世 界 文 化 史 本 國 文 學 藝 術 水 文 學 流 體 力 學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壤 力 學 土 地 法 規 土 地 利 用 土 地 登 記 70 適 用 類 科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林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統 計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文 化 文 化 文 化 文 化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地 地 地 土 地 法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 法 規 ) 土 地 法 規 測 量 製 圖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 法 規 ) 運 輸 學 運 輸 管 理 學 運 輸 經 濟 學 交 通 運 輸 規 劃 交 通 工 程 交 通 控 制 食 品 與 環 境 衛 生 學 衛 生 學 衛 生 法 規 與 倫 理 流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生 物 技 術 學 商 業 概 論 國 際 經 濟 學 交 通 交 通 交 通 交 通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衛 生 衛 生 衛 生 衛 生 技 術 商 業 經 建

75 等 別 四 等 貨 幣 銀 學 應 科 目 圖 書 資 訊 學 ( 原 : 圖 書 館 管 理 ) 技 術 服 務 讀 者 服 務 經 建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資 訊 檢 索 ( 原 : 電 腦 與 資 訊 檢 索 )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景 觀 學 景 觀 植 物 學 與 景 觀 生 態 學 景 觀 工 程 景 觀 設 計 民 法 物 權 編 刑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土 壤 沖 蝕 及 水 土 保 持 植 生 工 程 集 水 區 經 營 與 水 文 學 坡 地 保 育 園 藝 學 果 樹 與 蔬 菜 花 卉 與 造 園 園 產 品 處 理 及 加 工 學 作 物 作 物 改 良 植 物 保 護 土 壤 與 肥 料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環 境 化 學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環 保 學 廢 棄 物 處 理 工 程 水 處 理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控 制 技 術 機 械 原 理 機 械 力 學 機 械 製 造 學 機 械 設 計 都 市 區 域 計 劃 概 論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地 法 律 廉 法 律 廉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園 藝 園 藝 園 藝 園 藝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環 保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環 境 檢 驗 環 保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環 保 技 術 環 境 檢 驗 環 保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適 用 類 科 71

76 等 別 四 等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劃 法 規 環 境 規 劃 及 都 市 設 計 土 地 使 用 計 劃 法 學 緒 論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客 家 歷 史 與 文 化 客 家 治 與 經 濟 統 計 學 應 科 目 統 計 實 務 ( 以 實 例 命 題 ) 勞 資 關 係 就 業 安 全 制 度 勞 工 與 勞 工 立 法 食 品 安 全 與 衛 生 法 規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新 聞 學 國 際 現 勢 傳 播 法 規 新 聞 廣 播 ( 包 括 廣 播 實 務 ) 工 業 化 學 有 機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化 工 機 械 儀 器 分 析 水 產 航 海 學 漁 具 漁 法 學 漁 場 學 ( 包 括 水 產 資 源 ) 養 殖 生 態 與 管 理 ( 包 括 養 殖 工 程 ) 飼 料 與 餌 料 魚 病 學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醫 用 微 生 物 及 免 疫 學 公 共 衛 生 與 衛 生 法 規 流 病 學 適 用 類 科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各 類 科 各 類 科 客 家 事 務 客 家 事 務 統 計 統 計 勞 工 勞 工 勞 工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新 聞 新 聞 廣 播 新 聞 新 聞 新 聞 廣 播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環 境 檢 驗 化 學 工 程 環 境 檢 驗 漁 業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天 文 經 建 商 業 統 計 經 建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72

77 等 別 四 等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應 科 目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 包 括 應 用 統 計 ) 工 業 衛 生 安 全 工 程 觀 光 學 觀 光 與 法 規 旅 運 經 營 學 觀 光 銷 學 動 物 解 剖 生 理 學 ( 原 : 家 畜 解 剖 生 理 學 ) 畜 產 加 工 飼 料 與 營 養 學 畜 牧 學 農 業 農 業 經 濟 學 農 業 農 業 推 廣 海 洋 生 態 學 海 洋 資 源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海 洋 生 物 學 宗 教 學 宗 教 法 規 經 濟 學 與 財 學 民 法 總 則 親 屬 與 繼 承 編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與 文 化 原 住 民 族 與 法 規 博 物 館 學 社 會 教 育 博 物 館 管 理 本 國 文 化 史 天 文 學 天 文 觀 測 普 通 物 理 學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觀 光 觀 光 觀 光 觀 光 畜 牧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畜 牧 技 術 農 業 農 業 農 業 農 業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宗 教 宗 教 財 經 廉 戶 原 住 民 族 原 住 民 族 博 物 館 管 理 博 物 館 管 理 博 物 館 管 理 博 物 館 管 理 天 文 天 文 天 文 適 用 類 科 73

78 附 件 8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分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 e g i s t e r. m o e x 2. n a t. g o v. t w ( 分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 載 應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應 須 知 後, 依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之 應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七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資 格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請 依 步 驟 指 示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ownload.html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九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可 選 擇 使 用 存 款 帳 戶 ( 免 用 讀 卡 機 ) 或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線 上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74

79 請 自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十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切 結 書 等, 請 自 列 印,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證 黏 貼 於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十 一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十 二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後,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報 名 書 表 各 項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等 資 料 依 照 表 件 編 號 順 序 裝 入,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收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十 三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點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四 應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等 級 類 科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選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五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同 一 年 度 多 次 ( 即 不 同 月 份 之 ),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封 袋 亦 請 分 別 裝 入,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選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六 本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自 105 年 9 月 13 日 起 至 9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請 應 人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最 後 截 止 期 限, 致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75

80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5 年 9 月 13 日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人 須 詳 閱 應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報 等 別 類 科 區,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3. 自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書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人 依 應 須 知 說 明 自 填 寫, 報 名 履 歴 表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1 吋 相 片,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 約 B4 大 小 ), 並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務 必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繳 費 後 請 於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76

81 附 件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應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人 ( 簽 章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錄 取 分 發 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等 別 等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項 目 姓 名 地 址 ( 請 打 ˇ) 配 合 事 項 ( 請 依 需 求 勾 選, 可 複 選 ) 原 留 資 料 變 更 資 料 寄 發 入 場 證 變 更 ( 限 於 105 年 11 月 14 日 前 申 請 )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變 更 ( 限 於 106 年 2 月 17 日 前 申 請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 務 請 電 話 確 認 ) 或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並 請 固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如 係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1 份, 俾 憑 處 理 二 請 於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三 郵 寄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105 年 地 方 特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四 聯 絡 電 話 :(02) 轉 ; 傳 真 :(02)

82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選 規 二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選 規 二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附 件 10 選 部 各 項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一 選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辦 理 各 項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規 費 如 下 : ( 一 ) 公 務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報 名 費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減 免 應 科 目 方 式 分 階 段 分 審 議 ( 查 ) 費 ( 三 ) 閱 覽 卷 費 用 ( 四 ) 複 查 成 績 費 用 前 項 第 一 款 報 名 費 收 取 項 目 包 括 筆 口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等 三 應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申 請 退 費 者, 各 項 規 費 於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六 十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 ( 一 ) 網 路 報 名 並 應 以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人 已 繳 交 規 費, 未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體 格 檢 查 表 或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二 ) 應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 三 )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應 科 目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之 減 免 或 審 查 案 件, 於 提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申 請 退 件 ( 四 ) 繳 交 規 費 後,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自 取 消 報 名 ( 五 ) 各 種 溢 繳 費 用 情 形 ( 如 報 較 低 等 級 繳 交 較 高 等 級 報 名 費, 或 報 公 務 人 員 原 得 減 少 費 額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人 溢 繳 全 額 費 用, 或 其 他 溢 繳 案 件 ) ( 六 ) 因 颱 風 地 震 水 災 傳 染 病 等 原 因 延 期 舉,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 七 ) 遇 天 然 災 害 經 證 明 為 受 災 戶, 或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三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或 兵 役 徵 集 或 點 閱 ( 教 育 ) 召 集,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情 形 退 費, 由 本 部 各 該 承 辦 司 通 知 應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主 動 辦 理 退 費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五 款 情 形 退 費, 應 人 須 於 繳 費 日 起 五 年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及 繳 費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情 形 退 費, 應 人 須 於 延 期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入 場 證 及 足 以 證 明 全 程 無 法 到 之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情 形 退 費, 應 人 須 於 前 後 十 五 日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入 78

83 場 證, 並 視 個 案 情 形 檢 附 天 然 災 害 村 里 長 證 明 或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三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或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提 出 申 請 四 應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者, 各 項 規 費 退 還 半 額 費 用 : ( 一 ) 經 醫 師 診 斷 本 人 傷 病 或 因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 二 )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 三 )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且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並 經 本 部 審 核 認 可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申 請 退 費, 應 人 須 於 前 後 十 五 日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入 場 證, 並 視 個 案 情 形 檢 附 傷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喜 帖 訃 聞 或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五 應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已 繳 規 費 不 予 退 還 : ( 一 )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應 科 目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之 減 免 或 審 查 案 件, 已 提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 二 ) 採 分 階 段 申 請 實 務 經 歷 及 專 業 研 習 紀 錄 案 件, 已 經 本 部 送 交 受 委 託 之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審 查 之 案 件 ( 三 ) 經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第 一 天 第 一 節 前 提 出 之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經 各 該 承 辦 司 最 後 認 定 應 資 格 不 合 規 定 ( 四 ) 閱 覽 卷 或 複 查 成 績,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登 入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相 關 資 料 並 繳 納 費 用 後 完 成 申 請 之 案 件 六 應 人 申 請 各 項 規 費 退 費,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依 規 定 申 請 時 間 向 本 部 各 該 承 辦 司 提 出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且 未 依 限 補 正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減 免 應 科 目 分 階 段 分 審 議 ( 查 )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如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七 本 部 各 該 承 辦 司 受 理 規 費 退 費 之 申 請 後, 得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復 知 應 人 審 核 結 果 其 否 准 案 件, 應 以 書 面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通 知, 並 附 教 示 規 定 八 經 本 部 各 該 承 辦 司 核 准 規 費 退 費 案 件, 由 總 務 司 第 四 科 辦 理 退 費 79

84 附 件 10-1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電 子 郵 件 聯 絡 地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市 話 : 手 機 : 名 稱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等 級 等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作 業 費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元 因 颱 風 地 震 水 災 傳 染 病 等 原 因 延 期 舉,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已 繳 遇 天 然 災 害 經 證 明 為 受 災 戶, 或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三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或 兵 役 徵 集 或 點 元 閱 ( 教 育 ) 召 集,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已 繳 經 醫 師 診 斷 本 人 傷 病 或 因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 或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且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並 經 選 部 審 核 認 可 ;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已 繳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元 60 元 郵 遞 區 號 :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縣 / 市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無 元 元 元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主 位 管 80

85 附 件 11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人 填 寫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81

86 附 件 12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適 用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建 築 師 證 書 字 第 號 服 務 機 關 ( 構 ) 起 訖 年 月 到 任 卸 任 職 稱 服 務 部 門 或 職 務 實 際 所 任 工 作 具 體 事 實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授 課 者 請 填 寫 教 育 部 核 發 證 書 年 月 字 號 及 教 授 科 目 ) 工 程 名 稱 地 點 面 積 結 構 形 態 工 作 項 目 摘 要 歷 年 所 任 工 作 繳 驗 證 件 證 明 機 關 ( 構 ): ( 請 加 蓋 印 信 ) 首 長 ( 或 負 責 人 ): ( 請 簽 章 ) 公 司 登 記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以 上 工 程 經 驗 年 資 已 滿 3 年 以 上 工 程 經 驗 年 資 計 年 月 天,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至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舉 前 一 日 (105 年 12 月 9 日 ) 為 止, 併 計 後 年 資 已 滿 3 年 ( 至 遲 應 於 第 一 天 第 一 節 前 向 選 部 繳 驗 在 職 證 明 書, 始 得 准 應 ) 開 業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或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經 歷 附 繳 經 法 院 或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公 證 書 份 申 請 人 得 視 經 歷 實 際 所 任 工 作 具 體 事 實 之 多 寡 伸 縮 或 複 印 本 頁 使 用, 並 可 接 用 次 頁 ( 須 加 蓋 騎 縫 章 ) 82 申 請 人 簽 章

87 填 表 說 1. 本 表 專 供 申 請 具 有 建 築 法 第 34 條 第 2 項 所 定 之 3 年 以 上 工 程 經 驗 者 填 用, 經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核 實 並 加 蓋 印 信 及 機 關 首 長 ( 或 負 責 人 ) 簽 章, 並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內 部 ( 營 建 署 ) 審 查 合 格 後, 連 同 報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之 報 名 表 件 寄 送 選 部, 俾 據 以 審 查 應 資 格 2. 本 表 除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結 果 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章 兩 欄 由 內 部 ( 營 建 署 ) 填 寫 或 加 蓋 印 信 外, 其 餘 各 欄 均 由 申 請 人 以 正 楷 自 詳 細 填 寫, 字 體 切 勿 潦 草 3. 本 表 之 歷 年 所 任 工 作 應 為 府 機 關 學 校 公 ( 軍 ) 營 事 業 機 構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之 開 業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或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服 務 經 歷,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講 授 建 築 相 關 學 科 者 ; 服 務 年 資 以 專 任 者 為 限 4. 本 表 之 工 程 經 驗 年 資 未 滿 3 年, 年 資 得 合 併 計 算 至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舉 前 一 日 為 止 如 併 計 後 年 資 已 滿 3 年, 至 遲 應 於 第 一 天 第 一 節 前 向 選 部 繳 驗 在 職 證 明 書, 亦 得 准 應 5.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如 為 開 業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或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者, 另 須 附 繳 經 法 院 或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公 證 書 連 同 本 表, 送 請 內 部 ( 營 建 署 ) 審 查, 該 證 件 驗 畢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6.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必 須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所 任 工 作 具 體 事 實 詳 細 查 核, 如 有 不 實, 該 機 關 ( 構 ) 之 承 辦 人 主 管 人 員 及 申 請 人, 均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7. 內 部 營 建 署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2 段 342 號, 電 話 :(02) 建 築 管 理 組 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結 果 具 有 建 築 法 第 34 條 第 2 項 所 定 之 3 年 以 上 工 程 經 驗 具 有 建 築 法 第 34 條 第 2 項 所 定 之 工 程 經 驗 年 資 計 年 月 天,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至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公 職 建 築 師 類 科 舉 前 一 日 (105 年 12 月 9 日 ) 為 止, 併 計 後 年 資 已 滿 3 年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章 ( 請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 83

88 附 件 13 國 家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繳 款 方 式 : 本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二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三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四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五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繳 款 ( 六 ) 透 過 ATM 進 轉 帳 ( 七 ) 至 其 他 銀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人 並 須 將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證 明 ) 貳 繳 款 流 程 一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一 ) 免 用 讀 卡 機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由 應 人 於 線 上 輸 入 存 款 帳 戶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 應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必 須 與 轉 帳 帳 戶 之 證 號 相 同, 轉 帳 作 業 啟 動 後, 將 由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系 統 辦 理 檢 核 作 業 2.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相 關 繳 費 資 訊 (2) 點 選 轉 出 銀, 輸 入 轉 出 帳 號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繳 費 交 易 (4) 交 易 完 成, 應 人 可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二 )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應 人 請 自 備 讀 卡 機,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2.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 3.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片 金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89 二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繳 款 ( 一 ) 應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繳 款 ( 二 )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 三 )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三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一 )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銀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代 碼 :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如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使 用 ATM 跨 轉 帳 需 由 應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其 他 銀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一 )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城 中 分 收 款 人 :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共 14 碼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如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跨 匯 款 需 由 應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 ( 一 )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 二 )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 三 )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 四 )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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