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五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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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2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五 六 一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受 理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受 理 1. 寄 發 應 考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第 一 試 三 等 :8/15~8/17 四 等 :8/15~8/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二 六 1. 應 考 資 格 說 明 2.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3.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5.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說 明 6.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7. 三 等 考 試 部 分 類 科 四 等 考 試 依 規 定 於 筆 試 錄 取 通 知 送 達 14 日 內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或 施 予 訓 練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完 畢 後, 須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前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書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於 8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1.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下 午 5 時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止 ) 1.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覽 表 3.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4.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5.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6.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7.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方 式 1.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2. 分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6 考 區 應 考 人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以 郵 戳 為 憑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1. 三 等 考 試 日 程 表 2. 四 等 考 試 日 程 表 考 畢 試 題 ( 含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網 路 申 請 本 5 項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3 年 月 日 星 期 三 四 六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 榜 示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1. 體 格 檢 查 規 定 2. 成 績 計 算 說 明 3. 分 配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規 定 4.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5.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6.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簡 訊 服 務 說 明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1.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表 ( 點 入 考 試 規 則 網 頁 後 下 拉 至 底 部 點 選 附 表 三 可 查 詢 各 類 科 體 格 檢 查 規 定 ) 2. 各 類 科 體 格 檢 查 表 併 同 錄 取 通 知 函 寄 送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含 信 封 格 式 )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六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 僅 四 等 考 試 法 警 類 科 ) 實 際 測 驗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六 三 等 考 試 第 二 試 口 試 實 際 口 試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4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2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3 參 應 考 資 格 4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5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10 陸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11 柒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12 捌 體 格 檢 查 12 玖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13 拾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方 式 15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15 貳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18 參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21 肆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25 伍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6 陸 試 題 疑 義 27 柒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28 捌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30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31 拾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32 拾 壹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32 拾 貳 常 見 Q&A 32 附 件 附 件 1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36 附 件 2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覽 表 37 附 件 3 應 考 資 格 表 42 附 件 4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45 附 件 5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一 覽 表 48 附 件 6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51 附 件 7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53 附 件 8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54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56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57

5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4 年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104 年 5 月 22 日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 郵 戳 為 憑 ),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三 等 考 試 監 獄 官 四 等 考 試 監 所 管 理 員 類 科, 因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 工 作 內 容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2, 第 頁 ), 為 應 用 人 機 關 實 際 任 用 需 要, 依 性 別 分 定 男 女 錄 取 名 額 另 四 等 考 試 法 警 類 科 之 工 作 性 質 與 內 容 為 : 辦 理 值 庭 候 審 戒 護 具 保 責 付 協 助 民 事 強 制 執 行 執 行 送 達 拘 提 同 行 搜 索 扣 押 解 送 人 犯 警 衛 夜 間 值 班 及 有 關 司 法 警 察 事 務 及 其 他 長 官 交 辦 之 事 項 報 考 前 揭 類 科 前 請 審 慎 考 量 四 等 考 試 法 警 類 科 除 第 一 試 筆 試 外, 另 予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第 一 試 錄 取 者, 始 得 應 第 二 試, 第 二 試 及 格 者,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配 合 任 用 需 求 擇 優 錄 取, 並 以 筆 試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體 能 測 驗 項 目 為 心 肺 耐 力 測 驗, 以 1200 公 尺 跑 走 測 驗 之, 其 及 格 標 準, 男 性 應 考 人 為 5 分 50 秒 以 內, 女 性 應 考 人 為 6 分 20 秒 以 內 有 志 報 考 之 應 考 人 應 及 早 確 認 體 能 負 荷 程 度, 並 提 早 鍛 鍊 基 礎 體 能, 方 有 利 於 通 過 體 能 測 驗, 應 考 人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強 化 心 肺 耐 力 訓 練 項 下, 參 閱 相 關 說 明 本 考 試 各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冷 氣, 室 溫 設 定 為 攝 氏 度 1

6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1 報 名 2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寄 發 入 場 證 3 考 試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04 年 5 月 12 日 起 至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預 定 104 年 7 月 31 日 寄 發 1. 三 等 考 試 (1) 第 一 試 筆 試 : 104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至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2) 第 二 試 口 試 : 預 定 104 年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2. 四 等 考 試 (1) 第 一 試 筆 試 : 104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至 8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2)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 僅 法 警 類 科 ): 預 定 104 年 11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104 年 8 月 18 日 1. 務 請 於 5 月 2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1. 入 場 證 由 考 選 部 委 託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填 具 之 資 料 以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8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者,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1. 考 試 日 程 表, 請 見 第 45 頁 2. 三 等 考 試 第 二 試 口 試 四 等 考 試 法 警 類 科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實 際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並 於 第 一 試 榜 示 後 另 行 通 知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項 下 查 閱 2

7 序 號 5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1. 依 規 定 於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104 年 8 月 18 日 起 至 8 月 次 日 起 5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內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詳 請 見 第 27 頁 6 榜 示 三 等 考 試 (1) 第 一 試 筆 試 : 預 定 104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2) 第 二 試 口 試 : 預 定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2. 四 等 考 試 議 而 定 (1) 第 一 試 筆 試 : 預 定 104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2)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 僅 法 警 類 科 ): 預 定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1.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寄 發 成 績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各 試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及 結 果 通 2.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應 考 人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發 知 書 書 不 予 寄 發,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複 查 成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1. 各 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績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詳 請 見 第 28 頁 期 限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本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1;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覽 表 ( 資 料 來 源 :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2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試 資 訊 /104 年 度 考 試 計 畫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二 本 考 試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時, 經 分 發 機 關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三 本 考 試 配 合 任 用 需 求, 擇 優 錄 取,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3

8 ,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四 各 類 科 錄 取 標 準 及 人 數, 係 由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銓 敘 部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三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55 歲 以 下 ( 即 民 國 49 年 5 月 11 日 以 後,86 年 8 月 14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應 考 資 格 詳 見 附 件 3 二 四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45 歲 以 下 ( 即 民 國 59 年 5 月 11 日 以 後,86 年 8 月 14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但 法 院 書 記 官 類 科 無 應 考 年 齡 上 限, 執 達 員 類 科 得 放 寬 至 55 歲 以 下 ( 民 國 49 年 5 月 1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執 行 員 類 科 得 放 寬 至 50 歲 以 下 ( 民 國 54 年 5 月 1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應 考 資 格 詳 見 附 件 3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考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年 齡 上 限 以 算 至 報 名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四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肄 業 資 格 不 得 據 以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仍 應 以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相 關 類 科 五 具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者, 得 依 該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應 本 考 試 性 質 相 近 之 類 科 考 試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七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4

9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八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104 年 5 月 12 日 起 至 104 年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紙 本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至 104 年 5 月 22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依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以 電 腦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本 應 考 須 知,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必 須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三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1. 三 等 考 試 : 第 一 試 筆 試 1,400 元, 第 二 試 口 試 800 元 ( 第 二 試 口 試 費 用 繳 納, 請 依 照 第 一 試 錄 取 通 知 說 明 辦 理 ) 2. 四 等 考 試 : 第 一 試 筆 試 1,300 元,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 僅 法 警 類 科 5

10 )600 元 (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費 用 繳 納, 請 依 照 第 一 試 錄 取 通 知 說 明 辦 理 ) 3.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或 符 合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各 款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之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及 WebATM 繳 費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有 關 報 名 費 優 待 身 分 繳 款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請 見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第 15 頁 )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1 張 : 報 考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務 須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須 清 晰 ) 正 背 面 及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照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應 考 等 別 及 類 科 ), 並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若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 (1) 三 等 考 試 應 繳 驗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獨 立立 學 院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四 等 考 試 應 繳 驗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由 學 校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或 憑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影 本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其 暫 准 報 名 規 定 如 下 : ➀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日 期 須 在 104 年 8 月 14 日 以 前, 始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未 能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➁ 填 具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書, 並 於 該 申 請 書 貼 附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並 於 報 名 時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驗, 以 憑 審 查 ➂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請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以 前, 傳 真 至 試 務 單 位 ( 傳 真 電 話 : (02) )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不 克 於 上 開 日 期 寄 送 者, 請 至 遲 於 104 年 8 月 15 日 第 1 節 考 試 前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送 交 監 場 人 員 轉 試 務 單 位 查 驗, 屆 時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如 入 場 應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➃ 繳 驗 之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書 右 上 角 填 寫 報 考 類 科 入 場 證 號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3)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肄 業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者, 仍 應 以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6

11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4) 非 心 理 社 會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輔 導 或 其 他 相 關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欲 報 考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類 科 者, 須 另 附 繳 與 各 該 類 科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2 科 以 上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相 同 科 目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者,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2.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1) 以 普 通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3 年 報 考 者, 或 高 等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 具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依 三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附 繳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3) 具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依 四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附 繳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報 考 四 等 考 試 (4)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其 計 算 自 考 試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以 前 ) 起, 至 報 考 之 考 試 舉 行 前 1 日 止 3. 補 校 畢 ( 結 ) 業 者,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結 業 證 明 書 不 採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須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或 肄 業 證 書 影 本, 據 以 報 考 四 等 考 試 4. 自 學 進 修 者, 應 繳 驗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5.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外 交 部 指 定 機 關 ( 構 ) 認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1 份 ( 應 考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2)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1 份 (3)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僅 須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或 證 明 )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6.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 三 等 考 試 ) 或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 四 等 考 試 )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之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影 本 : 後 備 軍 人 得 以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或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應 三 等 考 試 或 四 等 考 7

12 試 未 列 舉 限 定 系 組 所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類 科 惟 考 試 類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始 得 報 考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7.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 依 身 分 別 附 繳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2) 原 住 民 : 戶 籍 謄 本 (3) 後 備 軍 人 :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4)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勿 繳 驗 正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8.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證 明 文 件 : (1) 身 心 障 礙 或 一 般 應 考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9)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參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 第 21 頁 )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如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障 礙 鑑 定, 且 申 請 相 同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於 98 年 6 月 後 曾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有 案 者, 得 免 再 附 繳 前 揭 診 斷 證 明 書, 惟 請 於 申 請 表 上 敘 明 經 核 准 之 考 試 年 度 及 考 試 名 稱 四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所 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均 須 與 應 考 資 格 文 件 相 符,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證 件,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二 ) 考 區 欄, 請 擇 一 考 區 (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8

13 東 ) 應 試,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欄, 請 參 照 附 件 1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填 寫,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四 )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如 有 不 符 或 無 法 正 常 使 用, 導 致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五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欲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 選 填 註 明 須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五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7, 第 53 頁 ),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 (02) ),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貼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俾 憑 處 理 若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六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 一 )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印 製, 請 詳 細 檢 查 各 欄 及 應 繳 文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後, 按 下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 如 下 圖 所 示 ),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約 B4 大 小 信 封 內 ( 請 以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密 實 黏 貼 於 信 封 上 ), 切 勿 摺 疊,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 1.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2.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不 需 申 請 時 免 附 ) 3.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 4.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優 待 證 明 或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等 ) 4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視 需 要 ) 3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2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視 需 要 ) 1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 1-4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9

14 ( 二 )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考 考 區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是 否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繳 交, 是 否 將 照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規 定 欄 位 七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所 繳 費 件,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為 費 件 不 全 者, 依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由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應 考 人 辦 理 補 件 之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考 試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務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聯 絡 電 話 : 轉 3945~3947) 八 如 應 考 人 為 肺 結 核 等 法 定 傳 染 病 患 者, 務 請 通 報 試 務 機 關, 俾 提 供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4 二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按 考 試 日 程 表 前 端 註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 科 目 前 端 註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10

15 ( 二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第 26 頁 ), 並 依 規 定 作 答 三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測 驗 各 占 20%,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作 文 及 公 文 部 分, 應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公 文 部 分 並 以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定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四 三 等 及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各 占 30%, 英 文 占 40%,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五 本 考 試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及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部 分 類 科 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普 通 考 試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 適 用 之 類 科 組 請 見 附 件 5),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快 速 連 結 / 命 題 大 綱 或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查 詢 惟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六 三 等 考 試 公 證 人 類 科 之 民 事 訴 訟 法 科 目 及 強 制 執 行 法 與 國 際 私 法 科 目 之 強 制 執 行 法 部 分 三 等 考 試 法 院 書 記 官 類 科 之 民 事 訴 訟 法 科 目, 於 考 試 時 由 考 選 部 以 單 科 本 方 式 提 供 法 律 條 文 供 應 考 人 使 用 惟 實 際 命 題 範 圍 並 不 以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為 限 各 應 試 法 律 科 目 所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以 考 試 舉 行 2 個 月 前 經 公 布 生 效 之 法 律 條 文 為 準 考 試 前 法 律 條 文 如 有 修 正 公 布, 應 考 人 應 自 行 蒐 集 知 悉, 如 應 考 人 引 用 舊 條 文 作 答, 閱 卷 委 員 將 視 其 作 答 內 容 評 量 另 考 試 時 應 考 人 應 於 所 附 發 之 法 條 封 面 書 寫 入 場 證 編 號, 終 場 前 繳 交 試 卷 者, 應 將 法 條 置 於 桌 面, 俟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方 得 攜 離 試 場 陸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考 試 地 點 :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及 臺 東 6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擇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經 選 填 寄 遞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四 等 考 試 ( 僅 法 警 類 科 )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及 三 等 考 試 第 二 試 口 試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寄 發, 試 區 地 點 並 詳 列 於 入 場 證 內, 應 考 人 如 遲 至 8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11

16 影 響 入 場 應 試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三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分 別 在 各 試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另 為 利 應 考 人 查 詢, 可 於 7 月 31 日 起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柒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 個 別 口 試 方 式 ); 第 一 試 未 錄 取 者, 不 得 應 第 二 試 三 本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以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但 四 等 考 試 法 警 類 科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體 能 測 驗 ; 第 一 試 未 錄 取 者, 不 得 應 第 二 試 其 餘 各 類 科 僅 採 筆 試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以 心 肺 耐 力 測 驗 1,200 公 尺 跑 走 實 施 其 及 格 標 準, 男 性 應 考 人 為 5 分 50 秒 以 內 ; 女 性 應 考 人 為 6 分 20 秒 以 內 四 本 考 試 配 合 任 用 需 求, 擇 優 錄 取,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三 等 考 試 以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占 90%, 第 二 試 口 試 成 績 占 10%, 合 併 計 算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 四 等 考 試 以 筆 試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五 本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考 試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賸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四 等 考 試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六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四 等 考 試 法 警 類 科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三 等 考 試 第 二 試 口 試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捌 體 格 檢 查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三 等 考 試 及 四 等 考 試 法 警 類 科 第 一 試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四 等 考 試 ( 除 法 警 類 科 ) 錄 取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表 將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一 併 寄 發 除 三 等 考 試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家 事 調 查 官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類 科, 不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外, 其 餘 各 類 科 第 一 試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或 錄 取 人 員 於 錄 取 通 知 送 達 14 日 內, 應 經 試 務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體 格 檢 查 表 應 請 醫 師 於 檢 查 結 果 欄 內 評 定 合 12

17 格 或 不 合 格 字 樣 ) 或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或 不 予 訓 練 三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之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三 等 考 試 法 院 書 記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各 組 監 獄 官 類 科 及 四 等 考 試 法 院 書 記 官 執 達 員 執 行 員 類 科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1. 視 力力 :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力 未 達 聽 力力 :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3. 重 度 肢 障 4.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5.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6.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不 堪 勝 任 職 務 ( 二 ) 四 等 考 試 法 警 監 所 管 理 員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1. 視 力力 : 各 眼 裸 視 未 達 0.2, 但 矯 正 視 力力 達 1.0 者 不不 在 此 限 2. 聽 力力 :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3. 辨 色 力力 : 色 盲 或 色 弱 4. 重 度 肢 障 5.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6.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7.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不 堪 勝 任 職 務 四 本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法 院 書 記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各 組 監 獄 官 類 科 及 四 等 考 試 法 院 書 記 官 執 達 員 執 行 員 類 科 應 考 人 體 格 檢 查 須 至 下 列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 公 立 醫 院 教 學 醫 院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衛 生 局 所 屬 各 鄉 ( 鎮 市 區 ) 衛 生 所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所 屬 各 聯 合 門 診 中 心,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四 等 考 試 監 所 管 理 員 法 警 類 科 體 格 檢 查 須 至 公 立 醫 院 或 教 學 醫 院 辦 理 五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得 經 司 法 院 或 法 務 部 指 定 之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體 格 複 檢,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退 訓, 並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備 玖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一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核 定,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由 司 法 院 或 法 務 部 依 次 派 用 二 本 項 考 試 各 類 科 自 103 年 起 規 劃 採 未 占 缺 訓 練 行 之, 其 實 際 訓 練 內 容 方 式 及 受 訓 人 員 權 益 等,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各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請 13

18 應 考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之 法 規 輯 要 / 培 訓 法 規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項 下 查 閱 三 應 行 訓 練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得 經 司 法 院 或 法 務 部 指 定 之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體 格 複 檢,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退 訓, 並 函 送 保 訓 會 核 備 四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實 際 任 職 6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訓 練,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實 施 訓 練 機 關 報 到 接 受 訓 練, 逾 期 未 報 到 並 接 受 訓 練 者, 或 於 下 次 該 項 考 試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配 訓 練 者, 即 喪 失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七 依 本 考 試 規 則 第 9 條 第 2 項 規 定,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法 院 書 記 官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滿 前 應 經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公 開 測 驗 中 文 電 腦 打 字 每 分 鐘 60 字 以 上 成 績 合 格 ;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為 訓 練 成 績 不 及 格 八 按 法 務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職 務 遷 調 實 施 要 點 第 5 點 規 定, 法 務 部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在 花 蓮 臺 東 或 離 島 地 區 服 務 未 滿 1 年, 或 在 其 他 地 區 服 務 未 滿 1 年 6 個 月 者, 不 得 自 請 調 動 法 務 部 所 屬 其 他 機 關 九 本 項 考 試 榜 示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及 第 5 條 規 定 有 關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者 或 有 訓 練 相 關 疑 義 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十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14

19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考 試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十 ㄧ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 並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適 用 之 拾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方 式 應 考 人 對 本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方 式 與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及 複 查 成 績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及 任 用 訓 練 及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網 址 :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公, 洽 公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電 話 :(02) 轉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話 :(02) 轉 電 子 郵 件 科 傳 真 :(02) 司 法 院 人 事 處 法 務 部 人 事 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10048 臺 北 市 重 慶 南 路 1 段 124 號 電 話 :(02) 轉 834 網 址 : 地 址 :10048 臺 北 市 重 慶 南 路 1 段 130 號 電 話 :(02) 轉 2724 網 址 :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3 號 電 話 :(02) 或 ~4 網 址 :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優 待 身 分 : ( 一 ) 應 考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各 等 別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15

20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檢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2. 原 住 民 :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3. 後 備 軍 人 : 請 檢 附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4.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 二 ) 符 合 以 上 身 分 者 報 名 時,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聲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二 繳 款 通 路 :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二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三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四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五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六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七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憑 證 ) 三 繳 款 流 程 ( 一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16

21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DesktopDefault.aspx )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 二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三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融 卡 密 碼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2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 如 右 圖 )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它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貳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二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三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五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18

23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4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BAO FX-133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19

24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BAO FX-180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UB UB-500P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24 EM-25 E-MORE fx-183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G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

25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參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一 本 考 試 除 三 等 考 試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家 事 調 查 官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類 科, 不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外, 其 餘 各 類 科 及 四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符 合 體 格 檢 查 ( 第 12 頁 ) 之 規 定 二 欲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勾 選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並 依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視 實 際 需 要 選 填 必 要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考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請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試 場 三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請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及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需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9)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1

26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7 點 以 點 字 機 作 答 者, 其 作 答 結 果 於 閱 卷 前,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人 翻 譯 核 校,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評 閱 :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 二 ) 申 論 式 試 卷 : 將 作 答 結 果 黏 貼 於 試 卷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彌 封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8 點 以 電 腦 或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由 監 場 人 員 列 印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經 其 確 認 後, 黏 貼 或 夾 置 於 試 卷 ( 卡 )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併 同 作 答 儲 存 媒 體,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評 閱 :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1. 以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資 訊 管 理 處 將 儲 存 媒 體 資 料 轉 入 試 卡 評 閱 系 統, 進 行 閱 卷 2. 以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試 卷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 二 ) 申 論 式 試 卷 : 閱 卷 委 員 依 作 答 結 果 進 行 閱 卷 22

27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考 選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考 試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監 場 人 員 依 據 應 考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記 錄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考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 二 ) 申 論 式 試 卷 : 考 試 筆 試 程 序 結 束, 由 監 場 人 員 將 其 錄 音 結 果 及 代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23

28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 式 試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並 參 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 式 試 卷 進 行 評 閱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先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再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試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四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如 附 件 9) 五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5 款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考 選 部 提 供 申 請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項 目 包 括 :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等 5 項, 應 考 人 如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之 軟 體,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一 併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軟 體 光 碟 片 等 安 裝 媒 體,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俾 利 交 付 淡 江 大 學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安 裝 測 試, 惟 所 提 供 之 軟 體 如 與 考 選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考 試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六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行 動 不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24

29 肆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二 十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擔 任 大 學 教 職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或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不 受 前 項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之 限 制 前 項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機 密 科 技 研 究 之 職 務 25

30 五 依 行 政 院 及 考 試 院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會 銜 發 布 施 行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3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1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伍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26

31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陸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採 行行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4 年 8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前 ) 完 成 申 請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27

32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104 年 8 月 2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承 辦 單 位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六 承 辦 單 位 : 測 驗 式 試 題 :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試 題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八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九 口 試 體 能 測 驗 之 測 驗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處 理 之 柒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第 一 試 筆 試 預 定 104 年 10 月 21 日 榜 示 四 等 考 試 法 警 類 科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預 定 104 年 12 月 3 日 榜 示 三 等 考 試 第 二 試 口 試 預 定 104 年 12 月 31 日 榜 示,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本 項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洽 詢, 電 話 (02) 轉 3945~3947 三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及 信 封 格 式 詳 見 附 件 6( 第 51 頁 ), 請 自 行 影 印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請 依 附 件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依 典 試 法 第 26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或 閱 覽 其 試 卷 應 考 人 閱 覽 試 卷 不 得 有 抄 寫 複 印 攝 影 讀 誦 錄 音 或 其 他 各 種 複 製 行 為 閱 覽 試 卷 之 方 式 範 圍 申 請 期 限 收 費 及 相 關 程 序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 上 開 閱 覽 試 卷 辦 法, 於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完 成 發 布 後, 始 配 合 實 施 ) 五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六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28

33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6, 第 51 頁 )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20 條 規 定 辦 理 29

34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捌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三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四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30

35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五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7), 以 傳 真 或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六 考 試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八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九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8 月 18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考 畢 試 題 亦 將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另 時 值 颱 風 季 節,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考 試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址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31

36 拾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1 6):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壹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4 年 8 月 15 日 舉 行 考 試 之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4 年 10 月 21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拾 貳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為 便 利 應 考 人 上 網 報 考 國 家 考 試, 全 國 各 地 區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之 上 網 服 務 及 印 表 服 務 等 資 源 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清 單 可 參 閱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民 眾 可 多 加 利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者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及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三 ) 提 醒 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二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32

37 1.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三 問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有 誤 時,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則 請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以 紅 筆 修 改, 並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寄 至 承 辦 科 更 正 四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104 年 司 法 人 員 特 考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轉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傳 真 : 若 為 不 需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104 年 司 法 人 員 特 考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傳 真 後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電 洽 試 務 單 位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電 話 : 轉 分 機 ) ( 三 ) 倘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補 正, 考 選 部 將 辦 理 報 名 費 退 費 事 宜 五 問 : 產 生 的 報 名 書 表, 如 報 名 序 號 條 碼 變 成 灰 色 長 方 格 或 報 名 表 資 料 會 有 歪 斜 情 形 時 如 何 處 理? 33

38 答 :( 一 ) 請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檔 案 是 否 正 常, 並 檢 查 印 表 機 是 否 列 印 正 常 ( 二 ) 建 議 使 用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六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七 問 : 三 等 考 試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類 科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規 定 報 考 者, 如 所 修 習 畢 業 之 學 校 系 組 所 與 該 款 所 列 舉 之 系 組 所 名 稱 近 似 不 完 全 相 同 或 完 全 不 同 時, 應 繳 驗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俾 供 審 查? 答 : 依 本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類 科 所 列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列 舉 之 學 校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報 考 者 須 名 稱 相 同 ; 若 名 稱 類 似 相 近 或 完 全 不 同 者, 請 依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即 非 應 考 資 格 表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以 所 修 習 課 程 與 報 名 之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2 科 以 上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考,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審 查 學 科 學 分 之 採 認 須 檢 繳 在 學 全 份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為 審 查 依 據 有 關 學 分 採 認 須 上 下 學 期 修 畢 之 學 分 始 可 採 認, 即 該 項 學 分 證 明 ( 或 成 績 單 ) 中, 如 未 完 成 上 下 學 期 分 別 修 習 之 學 分 全 部 課 程, 其 學 分 歉 難 採 計 八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7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九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考 試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7 月 下 旬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 考 試 期 日 計 畫 表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十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考 試 名 稱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34

39 ( 二 ) 如 未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等 身 分 而 有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錯 誤 情 形 者, 請 逕 行 至 郵 局 購 買 全 額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寄 出, 繳 款 單 即 不 予 使 用 ; 如 已 使 用 繳 款 單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請 依 第 一 項 方 式 辦 理 補 費 ( 三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8) 十 一 問 : 如 何 知 道 考 選 部 已 經 收 到 寄 出 的 報 名 表 件 及 如 何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答 : 請 登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選 擇 會 員 專 區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項, 即 可 查 詢 目 前 所 報 名 的 考 試 之 審 查 狀 態 若 審 查 狀 態 為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表 示 考 選 部 已 經 收 到 報 名 表 件 正 在 辦 理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考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二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4 年 8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考 場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各 項 考 試 試 場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35

40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等 別 三 等 職 組 職 系 法 務 行 政 司 法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組 別 性 別 101 公 證 人 不 拘 6 司 法 院 102 觀 護 人 ( 選 試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 不 拘 3 司 法 院 103 觀 護 人 ( 選 試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 不 拘 3 法 務 部 104 家 事 調 查 官 不 拘 13 司 法 院 105 法 院 書 記 官 不 拘 5 法 務 部 檢 察 事 務 官 偵 查 實 務 組 財 經 實 務 組 電 子 資 訊 組 營 繕 工 程 組 不 拘 不 拘 不 拘 不 拘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小 計 合 計 8 法 務 部 110 心 理 測 驗 員 不 拘 18 司 法 院 111 心 理 輔 導 員 不 拘 18 司 法 院 矯 正 112 監 獄 官 男 性 監 獄 官 女 性 6 30 法 務 部 四 等 法 務 行 政 司 法 行 政 141 法 院 書 記 官 不 拘 法 警 不 拘 44 司 法 院 49 名 法 務 部 30 名 司 法 院 23 名 法 務 部 21 名 143 執 達 員 不 拘 27 司 法 院 執 行 員 不 拘 20 法 務 部 備 註 矯 正 145 監 所 管 理 員 男 性 法 務 部 146 監 所 管 理 員 女 性 18 一 表 列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及 用 人 需 要, 擇 優 增 減 錄 取 二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用 人 需 要, 於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前, 經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36

41 等 別 三 等 考 試 職 組 法 務 行 政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職 系 司 法 行 政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覽 表 類 科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 選 試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 用 人 機 關 司 法 院 所 屬 機 關 司 法 院 所 屬 機 關 職 缺 所 在 地 區 全 國 各 地 全 國 各 地 觀 護 人 ( 選 試 法 務 部 所 屬 全 國 各 地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 機 關 需 用 時 間 105 年 1 月 105 年 1 月 105 年 1 月 至 2 月 需 用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1. 現 場 公 證 事 務 之 辦 理 並 製 作 公 證 書 原 本 2. 製 作 認 證 書 3. 辦 理 各 界 對 公 證 事 務 所 提 函 詢 及 陳 情 事 項 4. 依 院 長 指 派 檢 查 所 司 法 院 需 用 6 名 屬 民 間 公 證 人 作 成 書 類 及 其 事 務 所 事 項 5. 依 院 長 指 派 指 導 學 習 公 證 人 事 項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調 查 蒐 集 關 於 少 年 事 件 之 資 料, 並 製 作 調 查 報 告 2. 對 於 責 付 收 容 少 年 之 調 查 輔 導 事 項 3. 出 庭 陳 述 調 查 及 處 1. 司 法 院 需 用 3 理 意 見 名 4. 執 行 觀 察 並 製 作 觀 2. 實 際 錄 取 分 發 察 報 告 5. 執 行 轉 介 處 分 保 至 司 法 院 所 屬 護 管 束 勞 動 服 務 法 院 之 職 務 (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為 為 少 年 調 查 親 職 教 育 官 或 少 年 保 護 6. 督 導 執 行 安 置 輔 導 官 ), 以 分 配 機 及 感 化 教 育 7. 辦 理 少 年 輔 導 課 程 關 辦 理 分 配 作 及 活 動 業 時 為 準 8. 連 結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少 年 就 學 就 業 就 醫 就 養 等 事 項 9.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執 行 保 護 管 束 附 條 件 緩 刑 緩 起 訴 處 分 義 務 勞 務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及 其 他 交 辦 事 法 務 部 需 用 3 名 項 37

42 等 別 三 等 考 試 職 組 法 務 行 政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職 系 司 法 行 政 類 科 家 事 調 查 官 法 院 書 記 官 用 人 機 關 司 法 院 所 屬 機 關 職 缺 所 在 地 區 全 國 各 地 需 用 時 間 105 年 1 月 司 法 院 及 法 105 年 務 部 所 屬 機 全 國 各 地 1 月 至 關 3 月 偵 查 實 務 組 3 檢 察 財 經 實 務 組 3 事 法 務 部 所 屬 務 機 關 全 國 各 地 105 年 11 月 官 電 子 資 訊 組 1 營 繕 工 程 組 1 心 理 測 驗 員 司 法 院 所 屬 機 關 全 國 各 地 105 年 1 月 需 用 人 數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1. 就 家 事 事 件 之 特 定 事 項 為 調 查, 蒐 集 資 料, 製 作 報 告, 連 繫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並 提 出 調 解 所 必 要 事 項 之 報 告 2. 就 下 列 事 項 提 出 報 告 : (1) 未 成 年 子 女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人 被 安 置 人 之 意 願 心 理 情 感 狀 態 學 習 狀 態 生 活 狀 況 溝 通 能 力 及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2) 評 估 當 事 人 或 司 法 院 需 用 13 關 係 人 會 談 之 可 能 名 性 (3) 進 行 親 職 教 育 或 親 子 關 係 輔 導 之 必 要 性 (4) 進 行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或 其 他 醫 療 行 為 之 必 要 性 (5) 連 結 或 轉 介 協 助 之 社 會 主 管 機 關 福 利 機 關 或 團 體 3. 於 期 日 到 場 或 到 庭 陳 述 意 見 4. 家 事 履 行 勸 告 事 件 之 調 查 勸 告 檢 察 署 書 記 官 紀 錄 文 書 研 究 考 法 務 部 需 用 5 名 核 總 務 資 料 及 訴 訟 輔 導 等 事 務 檢 察 事 務 官 受 檢 察 官 之 指 揮, 處 理 下 列 事 務 :1. 實 施 搜 索 扣 押 勘 驗 或 執 行 拘 提 2. 詢 問 告 訴 人 告 發 人 被 告 證 人 或 法 務 部 需 用 8 名 鑑 定 人 3. 襄 助 檢 察 官 執 行 法 院 組 織 法 第 60 條 所 定 之 其 他 職 權 1. 對 個 案 實 施 心 理 測 驗 2. 進 行 心 理 測 驗 之 解 釋 及 分 析 司 法 院 需 用 製 作 心 理 測 驗 之 書 名 面 報 告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8

43 等 別 四 等 考 試 職 組 法 務 行 政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職 系 矯 正 司 法 行 政 類 科 心 理 輔 導 員 監 獄 官 法 院 書 記 官 用 人 機 關 司 法 院 所 屬 機 關 法 務 部 所 屬 機 關 職 缺 所 在 地 區 全 國 各 地 全 國 各 地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所 屬 機 全 國 各 地 關 需 用 時 間 105 年 1 月 105 年 10 月 司 法 院 105 年 1 月 法 務 部 105 年 1 月 至 3 月 需 用 人 數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1. 實 施 個 案 心 理 輔 導 2. 進 行 個 案 轉 介 心 理 諮 商 或 治 療 之 先 期 評 估 3. 製 作 心 理 輔 導 及 轉 司 法 院 需 用 18 介 諮 商 或 治 療 之 書 面 報 告 名 4. 實 施 少 年 團 體 輔 導 5.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佐 理 科 長 處 理 戒 護 管 理 收 容 人 之 勤 務, 或 負 責 一 個 管 教 區 戒 護 管 理 工 作 2. 負 責 戒 護 管 理 人 員 勤 務 分 配, 並 督 導 其 執 行 戒 護 管 理 之 法 務 部 需 用 30 名 勤 務 成 效 ( 男 性 24 名 女 3. 對 特 殊 案 件 收 容 人 性 6 名 ) 之 考 核 監 督 管 理 4. 收 容 人 違 規 及 突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註 : 主 要 工 作 內 涵 請 見 第 41 頁 法 院 書 記 官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之 登 記 開 庭 時 筆 錄 製 作 裁 判 及 其 他 書 類 正 本 之 製 作 與 其 結 果 公 告 層 送 與 通 知 案 件 文 書 之 交 付 送 達 民 事 強 制 執 行 等 事 項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由 書 記 官 辦 司 法 院 需 用 49 名 理 等 事 項 及 其 他 長 官 法 務 部 需 用 30 交 辦 之 事 項 名 ( 檢 察 機 關 需 用 26 名 ; 法 務 檢 察 署 書 記 官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所 紀 錄 文 書 研 究 考 屬 各 分 署 需 用 4 核 總 務 資 料 及 訴 名 ) 訟 輔 導 等 事 務 執 行 書 記 官 協 助 行 政 執 行 官 辦 理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之 強 制 執 行 及 其 協 調 聯 繫 聲 明 異 議 之 處 理 拘 提 管 收 之 聲 請 及 執 行 等 事 項 39

44 等 別 四 等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附 註 職 組 法 務 行 政 法 務 行 政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職 系 司 法 行 政 矯 正 類 科 法 警 執 達 員 執 行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用 人 機 關 職 缺 所 在 地 區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所 屬 機 全 國 各 地 關 司 法 院 所 屬 機 關 法 務 部 所 屬 機 關 法 務 部 所 屬 機 關 全 國 各 地 全 國 各 地 全 國 各 地 需 用 時 間 司 法 院 105 年 1 月 法 務 部 105 年 1 月 至 3 月 105 年 1 月 105 年 1 月 至 3 月 105 年 7 月 需 用 人 數 工 作 內 容 法 院 法 警 辦 理 值 庭 候 審 戒 護 具 保 責 付 協 助 民 事 強 制 執 行 執 行 送 達 拘 提 同 行 搜 索 扣 押 解 送 人 犯 警 衛 夜 間 值 班 及 有 關 司 法 警 察 事 務 及 其 他 長 官 交 辦 之 事 項 檢 察 署 法 警 關 於 訴 訟 文 書 之 送 達 人 犯 之 提 押 及 具 保 責 付 手 續 之 辦 理 ; 值 庭 拘 提 搜 索 扣 押 調 查 及 通 緝 犯 之 查 緝 ; 關 於 值 勤 ( 需 輪 值 夜 間 勤 務 ) 警 衛 及 安 全 之 防 護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警 事 務 或 長 官 交 辦 事 項 等 送 達 文 件 假 扣 押 證 據 保 全 及 依 據 法 令 執 行 應 由 執 達 員 執 行 之 有 關 強 制 執 行 業 務 等 事 項 及 其 他 長 官 交 辦 之 事 項 協 助 行 政 執 行 官 及 書 記 官 辦 理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之 強 制 執 行 及 其 協 調 聯 繫 聲 明 異 議 之 處 理 拘 提 管 收 之 聲 請 及 執 行 等 事 項 1. 舍 房 工 場 提 帶 接 見 外 醫 戒 護 等 戒 護 管 理 工 作 被 告 押 送 及 脫 逃 者 追 捕 受 刑 人 解 送 移 監 工 場 監 舍 之 查 察 管 理 及 身 體 物 品 搜 檢 2. 男 女 管 理 員 為 貼 身 戒 護 收 容 人, 須 獨 立 執 行 勤 務, 舉 凡 收 容 人 於 工 場 舍 房 等 之 生 活 管 理 沐 浴 更 衣 如 廁 檢 身 ( 檢 查 有 無 紋 身 或 夾 藏 違 禁 品 現 金 毒 品 等 ) 均 隨 時 需 嚴 密 貼 身 戒 護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註 : 主 要 工 作 內 涵 請 見 第 41 頁 備 註 司 法 院 需 用 23 名 法 務 部 需 用 21 名 司 法 院 需 用 27 名 法 務 部 需 用 20 名 法 務 部 需 用 185 名 ( 男 性 167 名 ; 女 性 18 名 ) 本 項 考 試 用 人 機 關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均 例 於 每 年 考 試 分 發 前, 先 行 辦 理 現 職 人 員 整 體 遷 調 作 業, 俟 當 年 度 整 體 遷 調 作 業 完 竣 後, 始 得 確 定 分 發 缺 額 所 在 之 機 關 40

45 三 等 考 試 監 獄 官 類 科 主 要 工 作 內 涵 一 男 女 監 獄 官 的 工 作 項 目 :1. 佐 理 科 長 處 理 戒 護 管 理 收 容 人 之 勤 務, 或 負 責 一 個 管 教 區 戒 護 管 理 工 作 占 50% 2. 負 責 戒 護 管 理 人 員 勤 務 分 配, 並 督 導 其 執 行 戒 護 管 理 之 勤 務 成 效 占 20% 3. 對 特 殊 案 件 收 容 人 之 考 核 監 督 管 理 占 10% 4. 收 容 人 違 規 及 突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占 15%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占 5 % 三 等 監 獄 官 擔 任 指 揮 督 導 管 理 員, 或 從 事 管 教 區 貼 身 戒 護 收 容 人 的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均 採 同 一 性 別 擔 任 ; 在 勤 務 上 對 管 理 員 進 行 品 德 督 導 考 核, 管 教 區 工 作 則 督 導 管 理 員 及 3 至 5 個 工 場, 其 工 作 性 質 屬 應 變 能 力 強 機 動 性 高, 不 僅 需 貼 身 戒 護 收 容 人, 更 要 隨 時 掌 握 管 理 員 值 勤 的 動 態 與 安 全, 以 便 及 時 反 應 與 處 理 二 男 女 監 獄 官 工 作 需 佐 理 科 長 指 揮 勤 務 調 度, 攸 關 矯 正 機 關 整 體 戒 護 安 全, 為 防 收 容 人 因 細 故 製 造 騷 動 脫 逃 自 殺 暴 行 或 鬥 毆 等 突 發 或 違 規 事 故, 遇 有 上 述 狀 況 時, 男 女 監 獄 官 需 身 先 士 卒 率 領 管 理 員, 衝 鋒 陷 陣 於 第 一 線, 甚 至 指 揮 進 行 貼 身 鎮 暴 或 使 用 槍 械 等 制 式 武 器, 以 迅 速 弭 平 收 容 人 所 製 造 之 事 端 四 等 考 試 監 獄 管 理 員 類 科 主 要 工 作 內 涵 矯 正 機 關 是 實 施 特 殊 勤 務 制 度 及 走 動 式 的 管 理, 包 括 收 容 人 的 一 舉 一 動, 無 一 不 是 需 嚴 密 貼 身 戒 護, 以 防 其 可 能 製 造 騷 動 脫 逃 自 殺 暴 行 或 鬥 毆 等 事 故 戒 護 男 女 收 容 人 採 貼 身 管 理 形 式, 使 收 容 人 不 脫 離 於 視 線 之 外, 工 作 性 質 屬 變 化 性 大 機 動 性 強, 貼 身 接 觸 機 會 密 切, 均 由 同 一 性 別 擔 任 工 作, 可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人 身 困 擾 及 保 障 自 身 的 安 全 41

46 附 件 3 等 別 三 等 考 試 職 組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法 務 行 政 職 系 司 法 行 政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家 事 調 查 官 法 院 書 記 官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檢 偵 查 實 務 組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察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事 財 經 實 務 組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務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官 電 子 資 訊 組 營 繕 工 程 組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42

47 等 別 三 等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職 組 法 務 行 政 法 務 行 政 職 系 司 法 行 政 矯 正 司 法 行 政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監 獄 官 法 院 書 記 官 法 警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心 理 社 會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輔 導 或 其 他 相 關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行 政 職 系 各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行 政 職 系 各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教 育 行 政 或 法 務 類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心 理 社 會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輔 導 或 其 他 相 關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行 政 職 系 各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行 政 職 系 各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教 育 行 政 或 法 務 類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43

48 等 別 職 組 職 系 司 法 行 政 矯 正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執 達 員 執 行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附 註 : 一 三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55 歲 以 下 ( 即 民 國 49 年 5 月 11 日 以 後,86 年 8 月 14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二 四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45 歲 以 下 ( 即 民 國 59 年 5 月 11 日 以 後,86 年 8 月 14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但 法 院 書 記 官 類 科 無 應 考 年 齡 上 限, 執 達 員 類 科 得 放 寬 至 55 歲 以 下 ( 民 國 49 年 5 月 1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執 行 員 類 科 得 放 寬 至 50 歲 以 下 ( 民 國 54 年 5 月 1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三 表 列 三 等 考 試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類 科 第 一 款 資 格 中 未 列 明 之 系 科, 其 所 修 課 程 與 該 類 科 所 定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有 2 科 以 上 相 同 者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亦 得 報 考 該 類 科 考 試 44

49 編 號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8 月 1 5 日 ( 星 期 六 ) 8 月 1 6 日 ( 星 期 日 )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時 間 預 8:40 預 10:30 預 13:50 預 8:50 預 12:50 預 15:30 預 8:50 預 12:50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類 科 101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 選 試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 觀 護 人 ( 選 試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 考 試 9:00 10:00 考 試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國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10:40 12:40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國 文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 作 文 法 法 學 緒 論 公 文 與 測 英 文 )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國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國 104 家 事 調 查 官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國 105 法 院 書 記 官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檢 察 事 務 官 偵 查 實 務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財 經 實 務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電 子 資 訊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營 繕 工 程 組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國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國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國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國 110 心 理 測 驗 員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國 111 心 理 輔 導 員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考 試 14:00 16:00 公 證 法 與 非 訟 事 件 法 刑 文 刑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考 試 9:00 11:00 45 考 試 13:00 15:00 考 試 15:40 17:40 考 試 9:00 11:00 考 試 13:00 15:00 民 法 英 文 商 事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國 際 私 法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 包 括 刑 事 訴 訟 法 心 理 學 法 少 年 及 兒 童 與 ( 包 括 心 諮 商 與 輔 導 犯 保 護 事 件 執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法 理 測 驗 ) 罪 學 行 辦 法 ) 法 社 會 工 作 刑 事 訴 訟 法 心 理 學 概 論 與 ( 包 括 心 諮 商 與 輔 導 犯 罪 學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法 理 測 驗 ) 民 法 總 則 家 事 事 件 法 與 親 屬 繼 承 編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理 論 與 實 務 (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 心 理 學 諮 商 與 輔 導 調 查 與 訪 談 實 務 文 刑 法 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行 政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法 院 組 織 法 刑 法 行 政 民 法 總 則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與 債 權 物 權 編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文 刑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與 中 級 會 計 學 銀 行 實 務 稅 務 法 規 審 計 學 商 業 會 計 法 文 刑 法 與 電 子 學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計 算 機 網 路 資 通 安 全 系 統 分 析 程 式 語 言 電 路 學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政 府 採 購 法 營 建 法 規 施 工 法 ( 包 括 土 木 建 築 施 工 法 與 工 程 材 料 ) 結 構 分 析 ( 包 括 材 料 力 學 與 結 構 學 ) 結 構 設 計 ( 包 括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與 鋼 結 構 設 計 )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及 教 少 年 事 件 與 衡 鑑 育 統 計 學 處 理 法 心 理 學 諮 商 與 人 類 行 為 心 理 治 療 與 發 展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社 會 工 作 少 年 事 件 概 論 處 理 法 心 理 衛 生 心 理 諮 商 人 類 行 為 ( 包 括 變 態 心 理 學 ) 與 輔 導 與 發 展

50 編 號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續 ) 日 期 8 月 1 5 日 ( 星 期 六 ) 8 月 1 6 日 ( 星 期 日 )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預 8:40 預 10:30 預 13:50 預 8:50 預 12:50 預 15:30 預 8:50 預 12:5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類 科 監 獄 官 112 ( 男 ) 監 獄 官 113 ( 女 ) 附 註 考 試 9:00 10:00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考 試 10:40 考 12:40 試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14:00 16:00 考 試 9:00 11:00 考 試 13:00 考 15:00 試 15:40 17:40 考 試 9:00 11:00 考 試 13:00 15:00 刑 法 刑 事 政 策 監 獄 學 監 獄 行 刑 法 心 理 測 驗 諮 商 與 輔 導 與 犯 罪 學 一 104 年 8 月 15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等 科 目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占 分 比 重 為 作 文 60% 公 文 與 測 驗 各 占 20%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占 分 比 重 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各 占 30%, 英 文 占 40%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國 文 之 作 文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申 論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46

51 編 號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8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8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0:30 13:50 8:50 12:50 15:0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類 科 141 法 院 書 記 官 142 法 警 143 執 達 員 144 執 行 員 附 註 考 試 9:00 10:00 考 試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國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國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國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國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監 所 管 理 員 ( 男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國 監 所 管 理 員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 女 ) 10:40 12:40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考 試 14:00 15:30 考 試 9:00 10:30 民 法 概 要 刑 法 概 要 行 政 法 概 要 刑 法 概 要 民 法 概 要 刑 法 概 要 民 法 概 要 行 政 法 概 要 監 獄 學 概 要 刑 法 概 要 考 試 13:00 14:30 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監 獄 行 刑 法 概 要 考 試 15:10 16:40 法 院 組 織 法 法 院 組 織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概 要 強 制 執 行 法 概 要 犯 罪 學 概 要 一 104 年 8 月 15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等 科 目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占 分 比 重 為 作 文 60% 公 文 與 測 驗 各 占 20%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占 分 比 重 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各 占 30%, 英 文 占 40%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國 文 之 作 文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其 餘 科 目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1 小 時 30 分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47

52 附 件 5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類 科 一 覽 表 一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適 用 類 科 一 覽 表 等 別 應 試 科 目 適 用 類 科 組 英 文 公 證 人 行 政 法 與 法 院 組 織 法 法 院 書 記 官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檢 察 事 務 官 偵 查 實 務 組 政 府 採 購 法 檢 察 事 務 官 營 繕 工 程 組 民 事 訴 訟 法 公 證 人 法 院 書 記 官 民 法 總 則 與 親 屬 繼 承 編 家 事 調 查 官 民 法 總 則 與 債 權 物 權 編 檢 察 事 務 官 偵 查 實 務 組 家 事 事 件 法 家 事 調 查 官 公 證 法 與 非 訟 事 件 法 公 證 人 強 制 執 行 法 與 國 際 私 法 公 證 人 強 制 執 行 法 檢 察 事 務 官 偵 查 實 務 組 法 院 書 記 官 證 券 交 易 法 與 商 業 會 計 法 檢 察 事 務 官 財 經 實 務 組 銀 行 實 務 檢 察 事 務 官 財 經 實 務 組 犯 罪 學 觀 護 人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學 監 獄 官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 包 括 少 年 及 兒 童 保 護 事 件 執 行 辦 法 ) 觀 護 人 三 刑 事 訴 訟 法 與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法 觀 護 人 等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觀 護 人 心 理 輔 導 員 考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理 論 與 實 務 (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 家 事 調 查 官 試 調 查 與 訪 談 實 務 家 事 調 查 官 心 理 學 ( 包 括 心 理 測 驗 ) 觀 護 人 心 理 測 驗 監 獄 官 諮 商 與 輔 導 觀 護 人 家 事 調 查 官 監 獄 官 監 獄 行 刑 法 監 獄 官 監 獄 學 監 獄 官 系 統 分 析 檢 察 事 務 官 電 子 資 訊 組 計 算 機 網 路 檢 察 事 務 官 電 子 資 訊 組 電 子 學 與 電 路 學 檢 察 事 務 官 電 子 資 訊 組 結 構 分 析 ( 包 括 材 料 力 學 與 結 構 學 ) 結 構 設 計 ( 包 括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與 鋼 結 構 設 計 ) 檢 察 事 務 官 營 繕 工 程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營 繕 工 程 組 施 工 法 ( 包 括 土 木 建 築 施 工 法 與 工 程 材 料 ) 檢 察 事 務 官 營 繕 工 程 組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人 類 行 為 與 發 展 心 理 測 驗 與 衡 鑑 心 理 及 教 育 統 計 學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測 驗 員 48

53 等 別 應 試 科 目 適 用 類 科 組 三 等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心 理 學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心 理 衛 生 ( 包 括 變 態 心 理 學 )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行 政 法 概 要 法 院 組 織 法 民 法 概 要 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強 制 執 行 法 概 要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刑 法 概 要 監 獄 學 概 要 監 獄 行 刑 法 概 要 犯 罪 學 概 要 家 事 調 查 官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法 警 執 行 員 法 院 書 記 官 法 警 法 院 書 記 官 執 行 員 執 達 員 法 院 書 記 官 執 達 員 執 行 員 執 達 員 執 行 員 法 警 法 院 書 記 官 法 警 執 達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二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普 通 考 試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類 科 一 覽 表 等 別 應 試 科 目 適 用 類 科 組 行 政 法 民 法 商 事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三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考 稅 務 法 規 試 中 級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營 建 法 規 資 通 安 全 程 式 語 言 資 料 結 構 心 理 學 檢 察 事 務 官 偵 查 實 務 組 公 證 人 法 院 書 記 官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法 院 書 記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偵 查 實 務 組 監 獄 官 法 院 書 記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偵 查 實 務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財 經 實 務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電 子 資 訊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營 繕 工 程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財 經 實 務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財 經 實 務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財 經 實 務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營 繕 工 程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電 子 資 訊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電 子 資 訊 組 檢 察 事 務 官 電 子 資 訊 組 家 事 調 查 官 心 理 測 驗 員 49

54 別 等 四 等 考 試 行 政 法 概 要 民 法 概 要 應 試 科 目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刑 法 概 要 法 警 執 行 員 法 院 書 記 官 執 達 員 執 行 員 法 警 適 用 類 科 組 法 院 書 記 官 法 警 執 達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備 註 : 表 列 科 目 及 本 考 試 其 他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內 容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快 速 連 結 / 命 題 大 綱, 或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50

55 附 件 6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名 稱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等 級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在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人 填 寫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104 年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試 務 處 ) 收 地 址 為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複 查 成 績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51

56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 請 使 用 郵 局 所 訂 西 式 或 中 式 白 色 標 準 格 式 信 封 ) 甲 來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地 址 : 應 考 人 : 電 話 : 寄 司 法 特 考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乙 回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並 貼 足 30 元 掛 號 郵 資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寄 電 話 : 轉 3945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 應 考 人 請 自 填 )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姓 名 電 話 收 52

57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證 編 號 ( 尚 不 知 入 場 證 編 號 者 免 填 )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等 別 三 等 四 等 應 考 類 科 ( 組 ) 應 考 人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變 更 後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黏 貼 處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請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以 便 處 理 二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 限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前 申 請 )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 限 於 104 年 10 月 10 日 前 申 請 )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寄 件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3945~3947; 傳 真 電 話 :(02)

58 附 件 8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溢 繳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 應 考 人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但 未 由 考 選 部 各 該 考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依 規 定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試 承 辦 司 通 知 應 名 表 件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並 列 冊 辦 理 退 費 1.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2.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3.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考 人 依 法 規 規 定 報 名 費 得 減 少 費 額,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1. 天 然 災 害 考 試 前 後 15 天 檢 附 : 2.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內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3. 兵 役 或 點 閱 教 育 召 集 4. 傷 病 住 院 或 妊 娠 5.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6.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1)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2)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3)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4) 傷 病 住 院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5) 喜 帖 訃 聞 或 相 關 證 明 (6)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考 試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致 應 考 人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檢 附 :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次 日 起 10 日 內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附 註 :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2. 行 政 作 業 費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3. 應 考 人 因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引 發 交 通 中 斷, 依 考 選 部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應 考 人 考 區 或 試 區 處 理 要 點 填 具 應 考 人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考 區 或 試 區 申 請 表 之 退 費, 免 另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應 考 人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案 件,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退 件 者,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不 予 退 費 54

59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人 聯 絡 地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考 試 名 稱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等 級 三 等 四 等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元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費 用, 溢 繳 元 元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元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無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市 / 縣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55

60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上 肢 功 能 坐 姿 / 移 位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生 時 間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56

61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應 考 須 知 後, 請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選 擇 科 別 及 格 制 案 號,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七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八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九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表 信 封 封 面 切 結 書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費 憑 證 黏 貼 於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57

62 十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4 年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十 一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並 已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書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依 照 表 件 編 號 裝 入,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至 遲 以 104 年 5 月 22 日 為 限,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考 選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二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三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類 科 考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四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十 五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考 選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考 人 參 用 : ( 一 )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公 告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 二 )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原 則 為 上 網 費 用 約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 三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四 )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 五 )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58

6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4 年 5 月 12 日 起 至 104 年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報 考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別,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行 填 寫, 報 名 履 歴 表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1 吋 照 片,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約 B4 大 小 之 大 型 信 封,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網 路 報 名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59

64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五 等 考 試 ) 本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 頁 之 說 明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9 頁 之 說 明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65 年 月 日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星 期 二 四 五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受 理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受 理 ( 系 統 提 示 須 紙 本 寄 件 者 ) 1. 寄 發 應 考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1.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2. 應 考 資 格 說 明 3.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4.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5.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6.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說 明 7.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1.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2.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登 錄 完 畢 後, 須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前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書 表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於 8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1.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覽 表 3.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5.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6.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方 式 7.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1.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2. 分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6 考 區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以 郵 戳 為 憑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六 舉 行 考 試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五 等 考 試 日 程 表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考 畢 試 題 ( 含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二 六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下 午 5 時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止 ) 網 路 申 請 本 5 項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66 年 月 日 星 期 三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 榜 示 1. 成 績 計 算 說 明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2. 分 配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規 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應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5.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辦 理 榜 示 簡 訊 服 務 說 明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四 六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含 信 封 格 式 )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67 目 錄 頁 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1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3 貳 考 試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4 參 應 考 資 格 4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5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8 陸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9 柒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10 捌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10 玖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方 式 12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12 貳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15 參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18 肆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22 伍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3 陸 試 題 疑 義 24 柒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25 捌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27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8 拾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8 拾 壹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28 拾 貳 常 見 Q&A 29 附 件 附 件 1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33 附 件 2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覽 表 34 附 件 3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5 附 件 4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一 覽 表 36 附 件 5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37 附 件 6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39 附 件 7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40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2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43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47

68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得 視 需 要 規 定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交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為 查 驗 應 考 人 之 應 考 資 格, 依 應 考 人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料 實 施 檢 核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人 須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請 勿 上 傳 一 般 生 活 照 片 ),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0MB(1,024KB) 以 下 ), 憑 以 報 名 另 完 成 繳 費 後,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五 等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二 種 : 一 無 紙 化 報 名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應 考 人 得 免 繳 部 分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免 繳 報 名 履 歷 表 身 分 證 件 等 書 面 資 料 ) 惟 經 審 查 結 果, 如 須 補 件, 考 選 部 得 另 行 通 知 補 正, 應 考 人 如 不 繳 驗, 損 及 應 考 權 益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二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則 系 統 將 提 示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應 考 人 除 繳 交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外, 另 須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 二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無 須 附 繳 證 明 文 件 ) 1. 後 備 軍 人 :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退 伍 令 或 榮 民 證 ) 2.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影 本 3.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須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三 )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經 系 統 畫 面 提 示 訊 息 為 符 合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1

69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即 完 成 報 名, 惟 考 選 部 經 審 查 後 得 視 需 要 請 應 考 人 繳 交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之 應 考 人, 除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另 須 繳 驗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請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始 完 成 報 名,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 繳 費 證 明 一 律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2

70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人 請 務 必 先 詳 閱 本 須 知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104 年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本 考 試 各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冷 氣, 室 溫 設 定 為 攝 氏 度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2 寄 發 入 場 證 3 考 試 年 5 月 12 日 起 至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預 定 104 年 7 月 31 日 寄 發 104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公 布 測 驗 式 104 年 8 月 18 日 試 題 答 案 1.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務 請 於 5 月 2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1. 入 場 證 由 考 選 部 委 託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填 具 之 資 料 以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8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者,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考 試 日 程 表, 請 見 第 35 頁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項 下 查 閱 1. 依 規 定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提 出 104 年 8 月 18 日 起 至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請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8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提 出 期 限 受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詳 請 見 第 24 頁 6 榜 示 預 定 104 年 10 月 21 日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3

71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寄 發 成 績 各 試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及 結 果 通 2.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應 考 人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內 寄 發 知 書 書 不 予 寄 發,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複 查 成 績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1. 各 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提 出 期 限 日 內,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詳 請 見 第 25 頁 貳 考 試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本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1;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覽 表 ( 資 料 來 源 :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2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試 資 訊 /104 年 度 考 試 計 畫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二 本 考 試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時, 經 分 發 機 關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三 本 考 試 配 合 任 用 需 求, 擇 優 錄 取,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四 各 類 科 錄 取 標 準 及 人 數, 係 由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銓 敘 部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五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 民 國 86 年 8 月 14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考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4

72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五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104 年 5 月 12 日 起 至 104 年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紙 本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至 104 年 5 月 22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請 上 網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本 應 考 須 知, 並 備 妥 照 片 電 子 檔 供 報 名 時 上 傳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依 應 考 人 個 別 情 形 分 為 二 種 : ( 一 )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無 誤 即 完 成 報 名,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留 存 ( 二 ) 系 統 提 示 須 紙 本 寄 件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除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務 必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費 單 據,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5

73 ,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及 紙 本 寄 件 之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三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1. 五 等 考 試 :800 元 2.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或 符 合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各 款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之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及 WebATM 繳 費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有 關 報 名 費 優 待 身 分 繳 款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請 見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第 12 頁 ) (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 ( 二 ) 照 片 電 子 檔 : 報 考 五 等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均 須 上 傳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0MB(1,024KB) 以 內 ), 憑 以 報 名 有 關 上 傳 照 片 格 式 調 整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10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報 考 五 等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姓 名 中 有 屬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料 進 行 檢 核, 無 須 繳 交 ( 四 ) 報 考 五 等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 五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或 符 合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各 款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之 一,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應 附 繳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 身 心 障 礙 者 )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或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並 以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申 請 者 無 須 附 繳 證 明 文 件 ) ( 六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1. 身 心 障 礙 或 一 般 應 考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6

74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8)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 第 18 頁 )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如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障 礙 鑑 定, 且 申 請 相 同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於 98 年 6 月 後 曾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有 案 者, 得 免 再 附 繳 前 揭 診 斷 證 明 書, 惟 請 於 申 請 表 上 敘 明 經 核 准 之 考 試 年 度 及 考 試 名 稱 四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所 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均 須 與 應 考 資 格 文 件 相 符,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證 件,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二 ) 考 區 欄, 請 擇 一 考 區 (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 應 試,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欄, 請 參 照 附 件 1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填 寫,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四 )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如 有 不 符 或 無 法 正 常 使 用, 導 致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五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欲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 選 填 註 明 須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五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填 具 申 請 書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6, 第 39 頁 ),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 ) 六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經 系 統 認 定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印 製,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將 載 明 應 考 人 應 郵 寄 之 證 明 文 件, 請 將 該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約 B4 大 小 信 封 上, 並 請 詳 細 檢 查 報 名 履 歷 表 各 欄 及 應 繳 文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後, 按 下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 如 下 圖 所 示 ),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信 封 內 ( 請 勿 摺 疊 ),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 1. 報 名 履 歷 表 7

75 2.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優 待 證 明 或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等 ) 2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優 待 證 明 或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等 ) 1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 1-2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 二 )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考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是 否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繳 交 七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所 繳 費 件,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為 費 件 不 全 者, 依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由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應 考 人 辦 理 補 件 之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考 試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務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聯 絡 電 話 : 轉 3945~3947) 八 如 應 考 人 為 肺 結 核 等 法 定 傳 染 病 患 者, 務 請 通 報 試 務 機 關, 俾 提 供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二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8

76 ( 一 ) 按 考 試 日 程 表 前 端 註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二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第 23 頁 ), 並 依 規 定 作 答 三 五 等 考 試 各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 應 試 科 目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部 分 試 題 採 用 複 選 題 方 式 測 驗,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70:30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單 選 題, 公 民 與 英 文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公 民 占 70% 英 文 占 30% 四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所 謂 全 部 答 對, 指 與 應 選 答 而 選 答 及 不 應 選 答 而 未 選 答 完 全 相 符 者 例 : 某 複 選 題 的 題 分 3 分, 該 題 有 5 個 選 項 A B C D E, 各 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正 確 答 案 為 B D, 其 計 分 方 式 如 下 : 作 答 各 選 項 對 錯 答 案 A B C D E 計 分 方 式 該 題 得 分 BD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3 分 BDE 答 錯 1 個 選 項, 得 [5-(2 1)]/5 3 分 1.8 分 D 答 錯 1 個 選 項, 得 [5-(2 1)]/5 3 分 1.8 分 BC 答 錯 2 個 選 項, 得 [5-(2 2)]/5 3 分 0.6 分 ABDE 答 錯 2 個 選 項, 得 [5-(2 2)]/5 3 分 0.6 分 BCE 答 錯 3 個 選 項, 得 [5-(2 3)]/5 3 分, 低 於 零 分 以 零 分 計 0 分 ABCDE 答 錯 3 個 選 項, 得 [5-(2 3)]/5 3 分, 低 於 零 分 以 零 分 計 0 分 未 作 答 所 有 選 項 未 作 答, 以 零 分 計 0 分 五 有 關 複 選 題 作 答 相 關 說 明 適 用 法 規 計 分 解 說 試 題 範 例 試 卡 劃 記 說 明 等 資 訊, 請 至 考 選 部 網 站 首 頁 / 複 選 題 宣 導 專 區 項 下 查 詢 六 本 考 試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及 五 等 考 試 部 分 類 科 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 適 用 之 類 科 組 請 見 附 件 4),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快 速 連 結 / 命 題 大 綱, 或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查 詢 惟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陸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考 試 地 點 :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及 臺 東 6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擇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經 選 填 ( 寄 遞 )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寄 發, 試 區 地 點 並 詳 列 於 入 場 9

77 證 內, 應 考 人 如 遲 至 8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影 響 入 場 應 試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三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分 別 在 各 試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另 為 利 應 考 人 查 詢, 可 於 7 月 31 日 起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柒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五 等 考 試 以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筆 試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成 績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三 本 考 試 配 合 任 用 需 求, 擇 優 錄 取,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四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捌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一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核 定,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由 司 法 院 或 法 務 部 依 次 派 用 二 本 項 考 試 各 類 科 自 103 年 起 規 劃 採 未 占 缺 訓 練 行 之, 其 實 際 訓 練 內 容 方 式 及 受 訓 人 員 權 益 等,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各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請 應 考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之 法 規 輯 要 / 培 訓 法 規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項 下 查 閱 三 應 行 訓 練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得 經 司 法 院 或 法 務 部 指 定 之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體 格 複 檢,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退 訓, 並 函 送 保 訓 會 核 備 四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實 際 任 職 6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10

78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訓 練,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實 施 訓 練 機 關 報 到 接 受 訓 練, 逾 期 未 報 到 並 接 受 訓 練 者, 或 於 下 次 該 項 考 試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配 訓 練 者, 即 喪 失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七 依 本 考 試 規 則 第 9 條 第 2 項 規 定, 五 等 考 試 錄 事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滿 前 應 經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公 開 測 驗 中 文 電 腦 打 字 每 分 鐘 40 字 以 上 成 績 合 格,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為 訓 練 成 績 不 及 格 八 按 法 務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職 務 遷 調 實 施 要 點 第 5 點 規 定, 法 務 部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在 花 蓮 臺 東 或 離 島 地 區 服 務 未 滿 1 年, 或 在 其 他 地 區 服 務 未 滿 1 年 6 個 月 者, 不 得 自 請 調 動 法 務 部 所 屬 其 他 機 關 九 本 項 考 試 榜 示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及 第 5 條 規 定 有 關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者 或 有 訓 練 相 關 疑 義 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十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79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考 試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十 ㄧ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 並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適 用 之 玖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方 式 應 考 人 對 本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方 式 與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及 複 查 成 績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及 任 用 訓 練 及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網 址 :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公, 洽 公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電 話 :(02) 轉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話 :(02) 轉 電 子 郵 件 科 傳 真 :(02) 司 法 院 人 事 處 法 務 部 人 事 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10048 臺 北 市 重 慶 南 路 1 段 124 號 電 話 :(02) 轉 834 網 址 : 地 址 :10048 臺 北 市 重 慶 南 路 1 段 130 號 電 話 :(02) 轉 2724 網 址 :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3 號 電 話 :(02) 或 ~4 網 址 :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優 待 身 分 : ( 一 ) 應 考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各 等 別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12

80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檢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2. 原 住 民 : 無 須 附 繳 證 明 文 件 3. 後 備 軍 人 : 請 檢 附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4.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 二 ) 符 合 以 上 身 分 者 報 名 時,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聲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二 繳 款 通 路 :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始 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二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三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四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五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六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七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請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三 繳 款 流 程 ( 一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請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13

81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二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三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轉 入 帳 號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14

82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2.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3.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4.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5.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貳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二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三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五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 15

83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

84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4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

85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參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一 欲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勾 選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並 依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視 實 際 需 要 選 填 必 要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考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請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試 場 二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請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及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需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18

86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8)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7 點 以 點 字 機 作 答 者, 其 作 答 結 果 於 閱 卷 前,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人 翻 譯 核 校,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評 閱 :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 二 ) 申 論 式 試 卷 : 將 作 答 結 果 黏 貼 於 試 卷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彌 封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8 點 以 電 腦 或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由 監 場 人 員 列 印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經 其 確 認 後, 黏 貼 或 夾 置 於 試 卷 ( 卡 )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併 同 作 答 儲 存 媒 體,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評 閱 :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1. 以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資 訊 管 理 處 將 儲 存 媒 體 資 料 轉 入 試 卡 評 閱 系 統, 進 行 閱 卷 2. 以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試 卷 19

87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 二 ) 申 論 式 試 卷 : 閱 卷 委 員 依 作 答 結 果 進 行 閱 卷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考 選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考 試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監 場 人 員 依 據 應 考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記 錄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考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20

88 封 ( 二 ) 申 論 式 試 卷 : 考 試 筆 試 程 序 結 束, 由 監 場 人 員 將 其 錄 音 結 果 及 代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 式 試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並 參 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 式 試 卷 進 行 評 閱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先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再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試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如 附 件 8) 四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5 款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考 選 部 提 供 申 請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項 目 包 括 :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等 5 項, 應 考 人 如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之 軟 體,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一 併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軟 體 光 碟 片 等 安 裝 媒 體,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俾 利 交 付 淡 江 大 學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安 裝 測 試, 惟 所 提 供 之 軟 體 如 與 考 選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考 試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五 以 上 各 類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行 動 不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21

89 肆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擔 任 大 學 教 職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或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不 受 前 項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之 限 制 前 項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機 密 科 技 研 究 之 職 務 五 依 行 政 院 及 考 試 院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會 銜 發 布 施 行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22

90 ,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3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1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伍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23

91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陸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採 行行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4 年 8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前 ) 完 成 申 請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104 年 8 月 2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24

92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柒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預 定 10 月 21 日 榜 示,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本 項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洽 詢, 電 話 (02) 轉 3945~3947 三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及 信 封 格 式 詳 見 附 件 5( 第 37 頁 ), 請 自 行 影 印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請 依 附 件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依 典 試 法 第 26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或 閱 覽 其 試 卷 應 考 人 閱 覽 試 卷 不 得 有 抄 寫 複 印 攝 影 讀 誦 錄 音 或 其 他 各 種 複 製 行 為 閱 覽 試 卷 之 方 式 範 圍 申 請 期 限 收 費 及 相 關 程 序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 上 開 閱 覽 試 卷 辦 法, 於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完 成 發 布 後, 始 配 合 實 施 ) 五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六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25

93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5, 第 37 頁 )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20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26

94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捌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三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四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五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6), 以 傳 真 或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六 考 試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27

95 七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八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九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8 月 18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考 畢 試 題 亦 將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另 時 值 颱 風 季 節,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考 試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址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1 6):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壹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28

96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4 年 8 月 15 日 舉 行 考 試 之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4 年 10 月 21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拾 貳 常 見 Q&A 應 視 本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一 問 : 如 何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答 :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系 統 將 主 動 提 示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訊 息, 如 符 合, 則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書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 否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論 符 合 與 否, 仍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線 上 繳 費 或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費 二 問 :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格 式 有 何 規 定? 答 :( 一 ) 可 以 使 用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拍 攝 影 像, 或 以 掃 描 器 將 照 片 掃 描 ( 二 ) 請 使 用 最 近 一 年 內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之 清 晰 照 片 ( 三 ) 上 傳 照 片 檔 案 限 為 jpg 格 式, 檔 案 大 小 限 1.0MB(1,024KB ) 以 內 ( 四 ) 照 片 畫 素 至 少 須 600 像 素 (pixels)x400 像 素 (pixels)( 高 X 寬 ), 其 高 : 寬 比 為 3: 2 ( 五 ) 臉 部 佔 照 片 面 積 的 70%~80%, 雙 眼 正 視 相 機 鏡 頭, 呈 現 清 楚 臉 部 輪 廓 ( 六 ) 應 考 人 務 必 上 傳 本 人 之 照 片, 此 照 片 將 作 為 測 驗 當 天 身 分 查 驗 之 依 據 使 用 三 問 : 現 有 照 片 電 子 檔 太 大 或 照 片 臉 部 面 積 與 規 定 格 式 不 合, 如 何 處 理? 答 : 可 使 用 微 軟 系 統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中 之 小 畫 家 微 調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或 裁 剪 照 片, 使 之 符 合 規 定 格 式 詳 細 步 驟 請 參 考 附 件 10 四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為 便 利 應 考 人 上 網 報 考 國 家 考 試, 全 國 各 地 區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29

97 之 上 網 服 務 及 印 表 服 務 等 資 源 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清 單 可 參 閱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民 眾 可 多 加 利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者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及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三 ) 提 醒 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五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1.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六 問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有 誤 時,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則 請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以 紅 筆 修 改, 並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寄 至 承 辦 科 更 正 七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30

98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104 年 司 法 人 員 特 考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轉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傳 真 : 若 為 不 需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104 年 司 法 人 員 特 考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傳 真 後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電 洽 試 務 單 位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電 話 : 轉 分 機 ) ( 三 ) 倘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補 正, 考 選 部 將 辦 理 報 名 費 退 費 事 宜 八 問 : 產 生 的 報 名 書 表, 如 報 名 序 號 條 碼 變 成 灰 色 長 方 格 或 報 名 表 資 料 會 有 歪 斜 情 形 時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請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檔 案 是 否 正 常, 並 檢 查 印 表 機 是 否 列 印 正 常 ( 二 ) 建 議 使 用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九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十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6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十 一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考 試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7 月 下 旬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 考 試 期 日 計 畫 表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十 二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31

99 一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考 試 名 稱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 二 ) 如 未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等 身 分 而 有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錯 誤 情 形 者, 請 逕 行 至 郵 局 購 買 全 額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寄 出, 繳 款 單 即 不 予 使 用 ; 如 已 使 用 繳 款 單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請 依 第 一 項 方 式 辦 理 補 費 ( 三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7) 十 三 問 : 如 何 知 道 考 選 部 已 經 收 到 寄 出 的 報 名 表 件 及 如 何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答 : 請 登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選 擇 會 員 專 區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項, 即 可 查 詢 目 前 所 報 名 的 考 試 之 審 查 狀 態 若 審 查 狀 態 為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表 示 考 選 部 已 經 收 到 報 名 表 件 正 在 辦 理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考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四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4 年 8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考 場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各 項 考 試 試 場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32

100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等 別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組 性 別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合 計 五 等 考 試 法 務 行 政 司 法 行 政 151 錄 事 不 拘 49 司 法 院 37 名 法 務 部 12 名 152 庭 務 員 不 拘 17 司 法 院 66 備 註 一 表 列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及 用 人 需 要, 擇 優 增 減 錄 取 二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用 人 需 要, 於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前, 經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33

101 等 別 五 等 考 試 職 組 法 務 行 政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職 系 司 法 行 政 類 科 錄 事 庭 務 員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覽 表 用 人 機 關 職 缺 所 在 地 區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所 屬 機 全 國 各 地 關 司 法 院 所 屬 機 關 全 國 各 地 需 用 時 間 司 法 院 105 年 1 月 法 務 部 105 年 1 月 至 3 月 105 年 1 月 需 用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法 院 錄 事 製 作 並 送 達 傳 票 繕 打 印 製 裁 判 書 類 公 告 判 決 主 文 及 交 付 送 達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收 狀 分 案 及 資 料 輸 入 及 前 案 資 料 查 詢 司 法 院 需 用 37 名 及 接 受 法 官 書 記 官 法 務 部 需 用 12 名 指 揮, 辦 理 司 法 行 政 事 務 及 其 他 長 官 交 辦 之 事 項 檢 察 署 錄 事 辦 理 文 件 之 繕 寫 及 檢 察 長 指 定 之 事 項 擔 任 民 刑 事 訴 訟 案 件 開 庭 庭 務 相 關 工 作 取 送 開 庭 卷 宗 調 取 或 歸 還 贓 物 接 受 法 官 書 記 官 指 揮, 司 法 院 需 用 17 名 辦 理 司 法 行 政 事 務 及 其 他 長 官 交 辦 之 事 項 附 註 本 項 考 試 用 人 機 關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均 例 於 每 年 考 試 分 發 前, 先 行 辦 理 現 職 人 員 整 體 遷 調 作 業, 俟 當 年 度 整 體 遷 調 作 業 完 竣 後, 始 得 確 定 分 發 缺 額 所 在 之 機 關 34

102 編 號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8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預 預 預 預 時 間 8:40 10:30 13:50 備 備 備 備 類 科 考 試 9:00 10:00 考 試 10:40 11:40 考 試 14:00 15:00 考 試 15:30 15:40 16: 錄 事 公 民 與 英 文 152 庭 務 員 公 民 與 英 文 附 註 民 事 訴 訟 法 國 文 大 意 與 刑 事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訴 訟 法 大 意 民 事 訴 訟 法 國 文 大 意 與 刑 事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訴 訟 法 大 意 法 學 大 意 法 院 組 織 法 大 意 ( 包 括 法 庭 席 位 布 置 規 則 法 庭 旁 聽 規 則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以 下 各 級 法 院 或 分 院 臨 時 開 庭 辦 法 法 庭 錄 音 辦 法 法 院 便 民 禮 民 實 施 要 點 ) 一 104 年 8 月 15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各 類 科 普 通 科 目 均 為 : 一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二 公 民 與 英 文 ( 公 民 占 70%, 英 文 占 30%) 三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1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擦 備 用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六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70:30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單 選 題 35

103 附 件 4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適 用 類 科 組 一 覽 表 等 別 應 試 科 目 適 用 類 科 組 五 等 考 試 法 院 組 織 法 大 意 ( 包 括 法 庭 席 位 布 置 規 則 法 庭 旁 聽 規 則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以 下 各 級 法 院 或 分 院 臨 時 開 庭 務 員 庭 辦 法 法 庭 錄 音 辦 法 法 院 便 民 禮 民 實 施 要 點 ) 民 事 訴 訟 法 大 意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大 意 錄 事 庭 務 員 公 民 各 類 科 ( 錄 事 庭 務 員 ) 法 學 大 意 錄 事 備 註 : 表 列 科 目 及 本 考 試 其 他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內 容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快 速 連 結 / 命 題 大 綱, 或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36

104 附 件 5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名 稱 考 試 等 別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收 件 編 號 :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在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人 填 寫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104 年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試 務 處 ) 收 地 址 為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複 查 成 績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37

105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 請 使 用 郵 局 所 訂 西 式 或 中 式 白 色 標 準 格 式 信 封 ) 甲 來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地 址 : 應 考 人 : 電 話 : 寄 司 法 特 考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乙 回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並 貼 足 30 元 掛 號 郵 資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寄 電 話 : 轉 3945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 應 考 人 請 自 填 )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姓 名 電 話 收 38

106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證 編 號 ( 尚 不 知 入 場 證 編 號 者 免 填 )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等 別 五 等 應 考 類 科 ( 組 ) 應 考 人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變 更 後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黏 貼 處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請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以 便 處 理 二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 限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前 申 請 )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 限 於 104 年 10 月 10 日 前 申 請 )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寄 件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3945~3947; 傳 真 電 話 :(02)

107 附 件 7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溢 繳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 應 考 人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但 未 由 考 選 部 各 該 考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依 規 定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試 承 辦 司 通 知 應 名 表 件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並 列 冊 辦 理 退 費 1.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2.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3.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考 人 依 法 規 規 定 報 名 費 得 減 少 費 額,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1. 天 然 災 害 考 試 前 後 15 天 檢 附 : 2.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內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3. 兵 役 或 點 閱 教 育 召 集 4. 傷 病 住 院 或 妊 娠 5.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6.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1)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2)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3)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4) 傷 病 住 院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5) 喜 帖 訃 聞 或 相 關 證 明 (6)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考 試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致 應 考 人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檢 附 :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次 日 起 10 日 內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附 註 :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2. 行 政 作 業 費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3. 應 考 人 因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引 發 交 通 中 斷, 依 考 選 部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應 考 人 考 區 或 試 區 處 理 要 點 填 具 應 考 人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考 區 或 試 區 申 請 表 之 退 費, 免 另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應 考 人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案 件,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退 件 者,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不 予 退 費 40

108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人 聯 絡 地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考 試 名 稱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等 級 五 等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元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費 用, 溢 繳 元 元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元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無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市 / 縣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41

109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生 時 間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部 位 身 心 障 礙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視 覺 功 能 上 肢 功 能 坐 姿 / 移 位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42

110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PDF 檔,Word 檔 ), 如 第 一 次 使 用 請 點 選 下 載 並 安 裝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安 裝 完 成 方 可 開 啟 PDF 檔 四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應 考 須 知 後,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請 依 步 驟 指 示 選 擇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及 設 定 密 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別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七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2/download.html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43

111 九 經 系 統 提 示 您 已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者, 考 選 部 將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進 行 資 料 查 驗,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若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尚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需 依 指 示 列 印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十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並 列 印 繳 款 憑 證 若 採 網 路 WebATM (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並 領 取 收 據 十 一 須 以 紙 本 寄 件 者,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表 信 封 封 面 切 結 書 繳 款 單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費 憑 證 黏 貼 於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如 經 初 步 判 別 為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即 不 需 下 載 列 印 及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惟 務 請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十 二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4 年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十 三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者, 依 應 試 條 款 規 定, 考 選 部 將 應 考 人 報 名 資 料 與 內 政 部 或 應 試 學 歷 學 校 進 行 查 驗, 故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十 四 若 你 是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於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後, 發 現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 在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前, 請 務 必 再 次 檢 查 報 考 之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如 發 現 確 實 報 考 錯 誤, 請 登 入 會 員 專 區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註 銷, 並 重 新 報 名 ;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更 換 報 考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考 選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五 若 你 是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在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並 已 繳 費 完 44

112 成 後, 請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裝 入,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戳 日 期 至 遲 以 104 年 5 月 22 日 為 限,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考 選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六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點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十 七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考 選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考 選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考 人 參 用 : ( 一 )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公 告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 二 )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原 則 為 上 網 費 用 約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 三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四 )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 五 )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45

11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擇 一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4 年 5 月 12 日 起 至 104 年 5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報 考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繳 費 完 成 即 屬 報 名 成 功,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以 下 步 驟 供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繼 續 操 作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完 成 繳 費 後,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約 B4 大 小 之 大 型 信 封,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46

114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特 別 說 明 事 項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自 101 年 11 月 起 已 提 供 擷 圖 功 能, 若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未 超 過 1.0MB(1,024KB), 且 照 片 畫 素 高 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 ( 高 X 寬 ), 應 考 人 可 以 直 接 至 系 統 上 傳, 無 須 依 本 說 明 操 作 若 檔 案 太 大 或 畫 素 過 低 者, 請 依 本 說 明 之 三 種 方 式, 進 行 照 片 微 調 或 剪 裁 後, 再 至 系 統 上 傳 照 片 方 式 一 使 用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確 認 照 片 電 子 檔 大 小 請 開 啟 [ 檔 案 總 管 ], 將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畫 面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訊 : 檔 案 維 度 ( 像 素 ) 大 小 Step2.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47

115 Step3.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Step4.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48

116 Step5.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延 展 / 扭 曲 工 具 Step6. 微 調 延 展 功 能 的 水 平 與 垂 直 百 分 比 ( 請 依 實 際 計 算 之 比 例 填 入 ), 點 選 確 定 延 展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為 以 400X600 像 素 為 基 準 (1)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 原 始 照 片 寬 度 像 素 ] x100 (2)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 原 始 照 片 長 度 像 素 ] x100 如 : 原 始 照 片 像 素 :2700X3600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2700 x100 約 為 15%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3600 x100 約 為 17% 49

117 Step7. 點 選 檔 案 儲 存 檔 案 Step8. 選 擇 檔 案 存 放 位 置, 確 認 存 檔 類類 型 為 JPEG Image(*.jpg), 設 定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50

118 Step9.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為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 像 檔 51

119 方 式 二 使 用 Windows7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Step2. 點 選 [ 檔 案 ]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52

120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圖 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調整大小 工具 53

121 Step5.將 [依照]設定為像素 [水平]設定為 400 勾選[維持外觀比例] 點選 確 定 Step6.點選 檔案 另存新檔 選擇檔案類型為 JPG 圖 設定自訂檔 名後 按下 儲存 54

122 Step7.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像檔 55

123 方式三 使用小畫家剪裁相片操作說明 Step1.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56

124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圖 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左方圖示的 選擇 工具 進行照片裁剪 57

125 Step5.將滑鼠在圖片上按住左鍵從左上至右下拖曳適當範圍 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 拍 使臉部佔據整個選取範圍內約為三分之二 至右下座標位置為 400x600 後 放開滑鼠左鍵 並按下 Ctrl+C 按鈕或滑鼠右鍵 複製 將選取範圍複製起來 Step6.確認所裁剪的範圍無誤後 選擇 檔案 開新檔案 58

126 Step7. 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重設編輯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 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8.按下 Ctrl+V 按鈕或滑鼠右鍵 貼上 將圖貼上編輯視窗中 59

127 Step9.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確認圖片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片 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10.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60

128 Step11.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 *.jpg 設定自訂檔名 後 按下 儲存 Step12.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 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像檔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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