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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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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五 六 一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受 理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1.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2.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3.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5.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1. 應 考 資 格 2. 考 試 日 程 表 3.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5.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6.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7.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1.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截 止 日 期 ( 系 名 表 件 應 考 人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統 提 示 須 紙 本 2.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寄 件 者, 以 郵 之 應 考 人, 登 錄 完 畢 後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戳 為 憑 ), 須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書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表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1. 寄 發 應 考 人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入 場 證 2. 如 於 10 月 30 日 尚 未 收 到 試 區 查 詢 2. 開 放 試 區 查,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詢 系 統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查 詢 舉 行 考 試 簡 任 考 試 : 11 月 9 日 ~11 日 薦 任 考 試 : 11 月 9 日 ~10 日 1.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1. 簡 任 考 試 日 程 表 2. 薦 任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一 五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網 路 系 統 受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理 至 11 月 15 日 下 午 5 時 ) 考 畢 試 題 ( 含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網 路 申 請

4 年 月 日 星 期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1. 榜 示 2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3.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1. 成 績 計 算 2. 錄 取 標 準 及 任 用 規 定 3.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4.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六 一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含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信 封 格 式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5 目 錄 頁 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1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3 貳 考 試 地 點... 4 參 應 考 資 格... 5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8 伍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8 陸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柒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玖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拾 試 題 疑 義 拾 壹 成 績 計 算 拾 貳 錄 取 標 準 及 升 官 等 任 用 規 定 拾 參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肆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伍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柒 常 見 Q&A 附 表 1:95 年 1 月 15 日 以 前 經 審 定 有 案 職 系 得 報 考 其 細 分 後 職 系 之 類 科 一 覽 表.. 30 附 表 1-1: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各 等 別 應 考 資 格 及 特 定 對 象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31 附 表 2: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表 3: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表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表 5: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無 紙 化 報 名 ) 附 表 6: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表 6-1: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表 7: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表 8: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表 9: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正 面 ) 附 表 10: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正 面 ) 附 表 11: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附 表 12: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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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02 年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整,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本 次 考 試 應 考 人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 詳 紙 本 寄 件 規 定 ) 均 無 須 繳 驗 報 名 表 件, 請 詳 實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本 部 將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銓 敘 部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應 考 人 須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請 勿 上 傳 一 般 生 活 照 片 ),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電 子 檔 (JPG 檔 案,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0MB(1,024KB) 以 下 ), 憑 以 報 名 另 完 成 繳 費 後,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本 項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二 種 : 一 無 紙 化 報 名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銓 敘 部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應 考 人 得 免 繳 報 名 表 件 ( 包 括 免 繳 報 名 履 歷 表 身 分 證 件 等 書 面 資 料 ) 惟 經 審 查 結 果, 如 須 補 件, 本 部 得 另 行 通 知 補 正 二 紙 本 寄 件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銓 敘 部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系 統 將 提 示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應 考 人 除 繳 交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外, 另 須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 三 ) 最 近 三 年 年 資 曾 中 斷 者 須 繳 驗 留 職 停 薪 ( 或 其 他 年 資 中 斷 ) 及 復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 四 ) 派 用 機 關 之 派 用 人 員 1.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 須 繳 驗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或 特 種 考 試 三 ( 乙 ) 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 須 繳 驗 公 務 人 員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試 四 ( 丙 ) 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1

8 ( 五 ) 併 計 警 察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應 考 者 須 繳 驗 銓 敘 審 定 函 及 考 績 通 知 書 影 本 或 派 令 及 考 成 通 知 書 影 本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適 用 ) ( 六 )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技 術 類 科,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1. 報 考 簡 任 及 薦 任 獸 醫 類 科 : 須 繳 驗 獸 醫 師 或 獸 醫 佐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2. 報 考 簡 任 及 薦 任 航 空 管 制 類 科 : 須 繳 驗 民 用 航 空 檢 定 證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等 2 項 證 件 3. 報 考 簡 任 及 薦 任 船 舶 駕 駛 類 科 : 須 繳 驗 船 員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經 系 統 畫 面 提 示 訊 息 為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即 完 成 報 名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除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另 須 繳 驗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請 於 102 年 8 月 9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始 完 成 報 名 ( 繳 費 證 明 一 律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本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2

9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務 必 先 詳 閱 本 須 知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 第 1 頁 )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表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102 年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2 寄 發 入 場 證 102 年 7 月 30 日 起 至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止 預 定 102 年 10 月 25 日 寄 發 3 1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務 請 於 8 月 9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列 印 及 寄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如 於 10 月 30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號 碼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影 響 入 場 應 試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10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3 考 試 日 期 4 5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 102 年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筆 試,11 日 ( 星 期 一 ) 舉 行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2.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 102 年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筆 試 102 年 11 月 11 日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至 11 月 15 日 止 ( 郵 戳 試 題 疑 義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提 出 期 限 ( 網 路 系 統 至 11 月 15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 6 榜 示 日 期 7 8 預 定 於 103 年 1 月 10 日 榜 示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寄 發 成 績 及 發,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日 期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複 查 成 績 預 定 自 103 年 1 月 11 提 出 期 限 日 起 至 1 月 20 日 止 貳 考 試 地 點 一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2 附 表 3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項 下 查 閱 詳 見 本 須 知 拾 試 題 疑 義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辦 理 1.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書 格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表 11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二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考 區 同 時 舉 行,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請 慎 重 考 慮,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三 試 區 地 點 : 試 區 地 點 及 交 通 路 線 資 訊 將 載 於 入 場 證, 屆 時 請 留 意 簡 任 升 4

11 官 等 考 試 之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分 組 及 試 場 分 配, 於 口 試 前 一 天 在 試 區 及 各 試 場 公 告 四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各 試 區 公 告 另 應 考 人 可 於 102 年 10 月 25 日 起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 一 ) 第 3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1.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現 任 薦 任 或 薦 派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4 年 以 上, 已 敘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2.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並 具 有 前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3.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並 具 有 第 一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 二 ) 第 4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1.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現 任 委 任 或 委 派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滿 3 年, 已 敘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2.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並 具 有 前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3.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並 具 有 第 1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或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4.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5 項 之 規 定 經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現 任 薦 任 或 薦 派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人 員 5.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 三 ) 第 5 條 第 1 項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升 官 等 考 試, 以 現 任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類 科 為 限 但 下 列 人 員 之 報 考 類 科, 並 受 以 下 之 限 制.. 1.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2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任 用 之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技 術 職 系 升 官 等 考 試 2.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之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系 升 官 等 考 試 5

12 3.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系 升 官 等 考 試 ( 四 ) 第 5 條 第 2 項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技 術 類 科,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應 具 各 該 類 科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得 報 考 報 考 簡 任 及 薦 任 獸 醫 類 科 者, 須 具 有 獸 醫 師 或 獸 醫 佐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 報 考 簡 任 及 薦 任 航 空 管 制 類 科 者, 須 具 有 民 用 航 空 檢 定 證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等 2 項 證 件 報 考 簡 任 及 薦 任 船 舶 駕 駛 類 科 者, 須 具 有 船 員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二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 一 ) 第 3 條 本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所 稱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現 任 薦 任 或 薦 派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指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九 條 所 定 薦 任 職 任 用 資 格, 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或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進 用 為 薦 任 或 薦 派 第 九 職 等,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有 給 專 任 者 ( 二 ) 第 4 條 本 法 第 4 條 第 1 款 所 稱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現 任 委 任 或 委 派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指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9 條 所 定 委 任 職 任 用 資 格, 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或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進 用 為 委 任 或 委 派 第 五 職 等,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有 給 專 任 者 ( 三 ) 第 5 條 本 法 第 3 條 及 第 4 條 所 定 之 年 資, 指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同 職 等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至 考 試 舉 行 前 一 日 為 止 具 有 本 法 第 3 條 及 第 4 條 所 定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者, 其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後 任 較 高 官 等 年 資 得 與 前 項 年 資 合 併 採 計 ( 四 ) 第 6 條 本 法 第 5 條 所 稱 現 任 或 曾 任 職 系, 指 升 官 等 考 試 舉 行 前 一 日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職 系 三 無 論 報 考 現 任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類 科, 報 名 後,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又 配 合 新 修 正 之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於 95 年 1 月 16 日 施 行, 應 考 人 曾 任 職 系 業 經 細 分 或 變 更, 其 得 報 考 之 類 科 如 下 : ( 一 )95 年 1 月 15 日 以 前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職 系 1.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 得 報 考 細 分 後 各 職 系 ( 如 附 表 1); 銓 敘 審 定 醫 療 牙 醫 或 護 理 助 產 職 系 有 案 者, 得 報 考 衛 生 技 術 職 系 2. 專 技 轉 任 人 員 : 未 限 定 該 職 系 特 定 工 作 者, 得 報 考 細 分 後 各 職 系 ; 銓 敘 審 定 醫 療 牙 醫 或 護 理 助 產 職 系 有 案 者, 得 報 考 衛 生 技 術 職 系 ; 限 定 特 定 工 作 者, 僅 得 報 考 該 特 定 工 作 修 正 後 之 新 職 系 ( 二 )95 年 1 月 16 日 以 後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職 系 無 論 係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或 專 技 轉 任 人 員, 均 僅 得 報 考 現 任 職 系 及 曾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職 系 6

13 四 摘 錄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21 條 規 定, 請 應 考 人 注 意, 切 勿 觸 犯 : ( 一 ) 第 7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法 之 考 試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一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四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二 ) 第 21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一 有 本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二 冒 名 頂 替 者 三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四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五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五 依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有 第 七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7

14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2 二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3 伍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至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止,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紙 本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至 102 年 8 月 9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請 上 網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本 應 考 須 知, 並 備 妥 照 片 電 子 檔 供 報 名 時 上 傳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依 應 考 人 個 別 情 形 分 為 二 種 : 8 主 站 : 新 站 : ( 一 )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無 誤 即 完 成 報 名,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留 存 ( 二 ) 系 統 提 示 須 紙 本 寄 件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除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務 必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繳 款 收 據 正 本 或 證 明 請 自 行 留 存 保 管 ), 於 102 年 8 月 9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及 紙 本 寄 件 之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附 表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三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100 元 ( 包 括 郵 政 劃 撥 手 續 費 寄 發 入 場 證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資 ) 繳 費 方 式 如 下 : 1.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請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15 作 業 後, 使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繳 費 或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繳 款 單, 最 遲 於 102 年 8 月 9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及 WebATM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款 收 據 正 本 或 證 明 請 自 行 留 存 保 管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表 5 3. 退 費 規 定 :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附 表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詳 見 附 表 6-1 ( 二 ) 照 片 電 子 檔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均 須 上 傳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0MB(1,024KB) 以 內 ), 憑 以 報 名 有 關 上 傳 照 片 格 式 調 整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表 12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應 考 人 姓 名 中 有 屬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料 進 行 檢 核, 無 須 繳 交 ( 四 ) 最 近 三 年 年 資 曾 中 斷 者, 須 繳 驗 留 職 停 薪 ( 或 其 他 年 資 中 斷 ) 及 復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 五 )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各 等 別 應 考 資 格 及 特 定 對 象 應 繳 證 件 詳 見 附 表 1-1 除 該 表 列 舉 之 特 定 對 象 應 依 規 定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外,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毋 須 繳 交 ( 六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或 一 般 應 考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表 8)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除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應 繳 驗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 外, 其 餘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印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四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區 欄,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考 區, 請 自 行 審 慎 擇 一 選 填, 一 經 選 填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9

16 ( 二 ) 應 考 人 限 報 考 現 任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類 科,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欄, 請 自 行 審 慎 擇 一 選 填, 一 經 選 填 報 名 成 功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欄,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如 有 不 符, 導 致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四 ) 最 近 3 年 年 終 考 績 成 績, 請 登 打 分 數 而 非 等 第 ( 五 ) 報 名 表 件 查 核 : 請 應 考 人 於 確 認 報 名 前 仔 細 核 對 所 登 打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現 敘 官 等 官 階 俸 額 現 敘 官 等 官 階 核 定 日 期 學 歷 或 訓 練 及 最 近 3 年 之 年 終 考 績 成 績 上 述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應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 六 )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柒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勾 填, 如 符 合 規 定 者,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七 ) 應 考 人 為 非 現 職 人 員 ( 指 留 職 停 薪 停 職 休 職 等 情 形, 請 於 報 名 時 主 動 以 書 面 詳 實 告 知 留 職 停 薪 之 期 限 及 復 職 之 日 期, 並 向 承 辦 單 位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該 等 人 員 如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仍 未 回 復 現 職 狀 態, 為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 或 其 所 繳 證 件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情 事 者,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1 條 規 定, 於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八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如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者, 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外, 需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九 ) 應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繳 交 影 印 本, 並 自 行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同 時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所 繳 交 影 印 本, 由 考 選 部 抽 存 五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經 系 統 認 定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印 製,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將 載 明 應 考 人 應 郵 寄 之 報 名 表 件 及 證 明 文 件, 請 將 該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標 準 信 封 上 ( 二 )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完 成 後, 請 再 詳 細 檢 查, 並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或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信 封 內 ( 請 勿 摺 疊 ) 10

17 ( 三 ) 報 名 表 件 須 以 掛 號 寄 至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應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六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應 考 人 辦 理 補 件 之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轉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陸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項 考 試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報 名 通 訊 地 址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或 姓 名 變 更 證 電 話 : (02) 轉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件 補 驗 考 試 傳 真 :(02) 試 司 第 三 科 複 查 成 績 等 有 關 網 址 : 事 項 11

18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暨 補 發 事 宜 錄 取 人 員 任 用 等 事 項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請 逕 洽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或 銓 敘 部 柒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地 址 :11603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2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一 各 類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欄 中 註 明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如 附 表 8) 三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十 七 點 辦 理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12

19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13

20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高 普 考 試 司 二 應 考 人 住 址 如 有 變 更, 應 將 變 更 地 址 報 考 類 科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以 書 面 ( 附 表 7)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三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試 題 ;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二 ) 各 科 目 申 論 式 試 卷 以 西 式 橫 書 作 答, 國 文 科 目 之 公 文 部 分 以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訂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四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14

21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五 考 試 時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六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七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第 6 條 第 4 項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除 採 筆 試 外, 應 兼 採 其 他 一 至 二 種 考 試 方 式 之 規 定,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加 考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茲 摘 錄 口 試 規 則 有 關 集 體 口 試 之 條 文 如 下 : 第 2 條 行 : 口 試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得 視 考 試 性 質 選 定 其 中 一 種 或 併 採 二 種 舉 ( 第 二 款 ) 二 集 體 口 試 : 指 二 位 以 上 之 應 考 人 分 別 回 答 口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儀 態 溝 通 能 力 人 格 特 質 才 識 應 變 能 力 第 5 條 ( 第 一 項 ) 第 7 條 個 別 口 試 及 集 體 口 試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一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應 對 ) 二 十 分 二 溝 通 能 力 ( 包 括 傾 聽 與 表 達 能 力 ) 二 十 分 三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嚴 謹 性 情 緒 穩 定 性 開 放 性 和 善 性 等 ) 二 十 分 四 才 識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二 十 分 五 應 變 能 力 ( 包 括 理 解 反 應 能 力 ) 二 十 分 集 體 口 試 團 體 討 論 必 要 時 得 分 梯 次 舉 行, 應 考 人 應 依 所 排 定 之 梯 次 時 間 參 加 口 試 ;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口 試 成 績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個 別 口 試 每 一 應 考 人 口 試 時 間 二 十 至 九 十 分 鐘 集 體 口 試 每 組 口 試 時 間 一 至 二 小 時 團 體 討 論 每 組 口 試 時 間 二 至 四 小 時 第 8 條 ( 第 一 項 ) 前 項 口 試 時 間 得 視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增 減 之 集 體 口 試 之 同 組 應 考 人 按 入 場 證 號 碼 順 序 回 答 口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必 要 時 口 試 委 員 並 得 指 定 同 組 其 他 應 考 人 提 出 評 論, 並 由 該 應 考 人 予 以 答 復 15

22 第 10 條 ( 第 一 項 )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口 試 成 績, 以 該 組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其 個 別 口 試 集 體 口 試 或 團 體 討 論 實 得 成 績 ( 第 四 項 ) 個 別 口 試 成 績 集 體 口 試 成 績 團 體 討 論 成 績 或 併 採 二 種 之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八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並 不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學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欄 ( 三 ) 至 101 年 7 月 底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項 下,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四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功 能 及 機 型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

23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24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UB UB-226-W CK-20 UB UB-320 CK-21 UB UB-33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18

25 九 應 試 科 目 中 如 有 製 圖 設 計 等 類 之 科 目 者,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公 英 制 尺 規 等 製 圖 工 具 備 用, 但 不 得 自 備 稿 紙 應 試 十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11 月 11 日 在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以 筆 試 期 間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十 一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違 規 者, 除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外, 其 經 扣 考 處 分 者, 由 考 選 部 通 知 其 服 務 機 關 議 處,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第 3 項 第 2 款 規 定 (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考 試 或 升 官 等 訓 練 之 測 驗, 經 扣 考 處 分 者 ), 於 考 績 ( 成 ) 年 度 內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十 二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流 量 大, 易 造 成 塞 車, 請 應 考 人 寬 估 到 場 時 間, 以 免 遲 誤 試 區 附 近 停 車 不 便 請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十 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電 話 : 轉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十 四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二 個 月 左 右, 由 考 選 部 向 考 試 院 請 頒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在 此 之 前, 請 勿 查 催 玖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19

26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拾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2 年 11 月 15 日 前, 紙 本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網 路 系 統 至 當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 完 成 申 請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檔 案 格 式 :JPG 20

27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102 年 11 月 15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試 題 :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 六 一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本 須 知 附 有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9 測 驗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10)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八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九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拾 壹 成 績 計 算 依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口 試 規 則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辦 理 有 關 條 文 摘 錄 如 下 : 一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第 7 條 現 職 人 員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最 近 3 年 年 終 考 績 或 年 終 考 成 成 績 1 年 列 甲 等,2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其 考 績 或 考 成 之 平 均 成 績 高 於 考 試 成 績 時, 併 入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總 成 績 計 算, 比 例 為 30%, 考 試 成 績 為 70% 考 試 成 績 高 於 考 績 或 考 成 平 均 成 績 者, 或 最 近 3 年 年 終 考 績 或 年 終 考 成 成 績 未 達 1 年 列 甲 等,2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其 考 績 或 考 成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並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第 8 條 合 於 第 3 條 或 第 4 條 規 定 之 現 職 人 員, 奉 准 留 職 停 薪,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與 現 職 有 關 之 科 目 者, 於 學 成 回 原 機 關 服 務 應 升 官 等 考 試 時, 其 論 文 或 學 業 成 績 經 複 評 後, 得 視 為 考 績 成 績 但 最 多 以 計 算 3 年 為 限 第 9 條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錄 取 人 數 上 限, 由 典 試 委 員 會 依 各 等 級 各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33% 擇 優 錄 取, 計 算 錄 取 人 數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 取 升 官 等 考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50 分, 或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特 定 科 目 未 達 規 定 最 低 分 數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21

28 算 二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10%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第 8 條 升 官 等 考 試 併 採 二 種 以 上 方 式 舉 行 時, 其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二 種 方 式 者, 筆 試 成 績 占 85%, 口 試 成 績 占 15% 二 採 筆 試 與 實 地 考 試 二 種 方 式 者, 筆 試 成 績 占 60%,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占 40% 三 採 筆 試 與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二 種 方 式 者, 筆 試 成 績 占 60%,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成 績 占 40% 四 採 筆 試 與 測 驗 二 種 方 式 者, 筆 試 成 績 占 80%, 測 驗 成 績 占 20% 五 採 筆 試 口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三 種 方 式 者, 筆 試 成 績 占 60%, 口 試 成 績 占 15%,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占 25% 六 採 筆 試 口 試 及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三 種 方 式 者, 筆 試 成 績 占 60%, 口 試 成 績 占 15%,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成 績 占 25% 七 採 筆 試 實 地 考 試 及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三 種 方 式 者, 筆 試 成 績 占 40%,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占 30%,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成 績 占 30% 八 未 採 筆 試, 而 以 其 他 二 種 以 上 方 式 同 時 舉 行 者, 其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但 所 採 之 考 試 方 式 含 口 試 者, 採 二 種 方 式 時, 口 試 成 績 占 30%, 其 他 方 式 之 成 績 占 70%; 採 三 種 方 式 時, 口 試 成 績 占 20%, 其 他 方 式 之 成 績 各 占 40% 升 官 等 考 試 所 採 方 式 不 屬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由 考 試 院 另 定 之 第 9 條 本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所 稱 考 試 舉 行 前 最 近 3 年 年 終 考 績 或 年 終 考 成, 其 期 間 中 斷 者, 得 依 次 向 前 推 算 遞 補 之, 低 一 官 等 考 績 或 考 成 不 予 採 計 依 本 法 第 4 條 第 3 款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第 4 款 及 第 5 款 規 定 應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者, 得 採 計 低 一 官 等 之 考 績 或 考 成 第 10 條 本 法 第 8 條 所 稱 其 論 文 或 學 業 成 績 經 複 評 後, 得 視 為 考 績 成 績 22

29 , 指 應 考 人 之 論 文 或 學 業 成 績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並 提 報 典 試 委 員 會 准 予 視 為 考 績 成 績 而 言 前 項 准 予 視 為 考 績 成 績 之 論 文 或 學 業 成 績, 其 僅 列 等 第 者, 甲 等 或 相 當 甲 等 以 上 以 80 分 計 算, 乙 等 或 相 當 乙 等 以 70 分 計 算, 丙 等 或 相 當 丙 等 以 下 或 論 文 學 業 成 績 未 滿 70 分 或 未 列 成 績 等 第 者, 不 予 計 算 第 一 項 成 績 抵 算 考 績 成 績 者, 以 奉 准 留 職 停 薪 之 年 限 為 準 三 口 試 規 則 第 10 條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口 試 成 績, 以 該 組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其 個 別 口 試 集 體 口 試 或 團 體 討 論 實 得 成 績 口 試 併 採 二 種 舉 行 者, 其 成 績 各 占 口 試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十 到 考 人 數 不 足 5 人 或 類 科 性 質 不 相 近 無 法 合 併 舉 行 團 體 討 論 時, 以 個 別 口 試 或 集 體 口 試 成 績 為 口 試 成 績 個 別 口 試 成 績 集 體 口 試 成 績 團 體 討 論 成 績 或 併 採 二 種 之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四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第 7 條 筆 試 之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依 各 該 條 規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其 他 考 試 方 式 有 關 各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及 百 分 比 計 算, 均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拾 貳 錄 取 標 準 及 升 官 等 任 用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第 9 條 規 定 :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錄 取 人 數 上 限, 由 典 試 委 員 會 依 各 等 級 各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33% 擇 優 錄 取, 計 算 錄 取 人 數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 取 升 官 等 考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50 分, 或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特 定 科 目 未 達 規 定 最 低 分 數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規 定 : 升 官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其 及 格 類 科 所 適 用 職 系 職 務 之 升 官 等 任 用 資 格, 並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之 規 定 升 補 缺 額 三 本 考 試 及 格 者, 將 來 擬 任 性 質 特 殊 職 務 時, 如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亦 須 符 合 各 該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四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部 銓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第 23

30 號 函 之 規 定, 有 關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規 定 轉 任 之 人 員 及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2 款 規 定 繼 續 任 用 之 檢 覈 及 格 人 員, 不 得 以 復 應 之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調 任 原 得 適 用 職 系 以 外 之 職 務 拾 參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本 項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 預 定 103 年 1 月 10 日 榜 示 )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洽 詢, 電 話 (02) 轉 二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及 信 封 格 式 詳 見 附 表 11, 請 自 行 影 印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請 依 附 表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24

31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25

32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四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請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拾 肆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號 碼 如 下 : 語 音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一 碼 (1,2,3,4,5,6)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伍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2 年 11 月 9 日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3 年 1 月 10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26

33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站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柒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已 公 布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已 取 消 報 名 書 表 加 密 之 設 定, 應 考 人 可 將 報 名 書 表 儲 存 後, 就 近 攜 至 各 服 務 點 列 印 或 至 7-eleven 之 ibon 列 印 二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1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三 問 : 如 何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答 :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系 統 將 主 動 提 示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訊 息, 如 符 合, 則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書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 否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論 符 合 與 否, 仍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線 上 繳 費 或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費 四 問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27

34 答 :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有 誤 時,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則 請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以 紅 筆 修 改, 並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寄 至 承 辦 科 更 正 五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郵 寄 : 請 於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傳 真 : 若 為 不 需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補 件 ( 本 考 試 試 務 處 傳 真 : ), 請 於 文 件 上 註 明 報 考 考 試 類 科 補 件 編 號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資 料, 並 於 傳 真 後 電 洽 試 務 處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本 考 試 試 務 處 聯 絡 電 話 : 轉 ) 六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適 中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七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何 處 理? 答 : 有 關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之 處 理 方 式,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表 5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參 補 費 作 業 說 明 另 有 關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請 詳 見 附 表 6 及 附 表 6-1 八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欲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書 ( 申 請 表 格 式 詳 見 附 表 7), 以 傳 真 ( 傳 真 電 話 : )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 申 28

35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若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九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考 試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10 月 上 旬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查 詢 十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2 年 10 月 25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2 年 10 月 30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逕 洽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查 詢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試 區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29

36 附 表 1 95 年 1 月 15 日 以 前 經 審 定 有 案 職 系 得 報 考 其 細 分 後 職 系 之 類 科 一 覽 表 序 號 原 職 系 細 分 後 各 職 系 之 類 科 1 一 般 民 政 一 般 民 政 戶 政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2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勞 工 行 政 3 文 教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4 圖 書 博 物 管 理 博 物 館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檔 案 管 理 史 料 編 纂 5 會 計 審 計 會 計 審 計 6 司 法 行 政 司 法 行 政 矯 正 7 安 全 保 防 安 全 保 防 情 報 行 政 8 經 建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工 業 行 政 商 業 行 政 農 業 行 政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9 衛 生 環 保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醫 務 管 理 環 保 行 政 10 畜 牧 獸 醫 畜 牧 技 術 獸 醫 11 農 業 技 術 12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化 學 園 藝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自 然 保 育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 巿 計 畫 技 術 13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14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15 檢 驗 衛 生 檢 驗 環 境 檢 驗 農 畜 水 產 品 檢 驗 商 品 檢 驗 16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航 空 管 制 17 天 文 氣 象 天 文 氣 象 18 醫 事 技 術 衛 生 環 保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備 註 95 年 1 月 16 日 以 後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職 系, 不 適 用 本 表 30

37 等 別 簡 任 附 表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各 等 別 應 考 資 格 及 特 定 對 象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應 考 資 格 適 用 條 款 應 考 職 系 特 定 對 象 應 繳 證 件 (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 升 官 第 3 條 等 考 試 薦 任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現 任 薦 任 或 得 應 現 任 職 系 薦 派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4 年 以 上, 第 1 款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已 敘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各 類 科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第 2 款 任 用, 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並 具 有 前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系 之 類 科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薦 任 第 第 3 款 九 職 等 人 員, 並 具 有 第 1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系 之 類 科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現 任 委 任 或 得 應 現 任 職 系 第 1 款 委 派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滿 3 年, 已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第 2 款 升 官 第 3 款 第 4 條 等 考 試 第 4 款 第 5 款 敘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並 具 有 前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並 具 有 第 1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或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5 項 ( 現 為 第 17 條 第 6 項 ) 之 規 定 經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現 任 薦 任 或 薦 派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各 類 科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系 之 類 科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系 之 類 科 得 應 現 任 職 系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各 類 科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系 之 類 科 1. 派 用 機 關 之 派 用 人 員 須 另 繳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或 特 種 考 試 三 ( 乙 ) 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須 繳 驗 各 該 類 科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3. 最 近 3 年 年 資 曾 中 斷 者, 須 繳 留 職 停 薪 ( 或 其 他 年 資 中 斷 ) 及 復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4. 併 計 警 察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應 考 者, 須 繳 驗 銓 敘 審 定 函 及 考 績 通 知 書 影 本 或 派 令 及 考 成 通 知 書 影 本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適 用 ) 1. 派 用 機 關 之 派 用 人 員 須 另 繳 公 務 人 員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試 四 ( 丙 ) 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須 繳 驗 各 該 類 科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3. 最 近 3 年 年 資 曾 中 斷 者, 須 繳 留 職 停 薪 ( 或 其 他 年 資 中 斷 ) 及 復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4. 併 計 警 察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應 考 者, 須 繳 驗 銓 敘 審 定 函 及 考 績 通 知 書 影 本 或 派 令 及 考 成 通 知 書 影 本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適 用 ) 31

38 請 務 必 詳 閱 附 註 之 說 明 附 註 : 1. 除 派 用 機 關 之 派 用 人 員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最 近 3 年 年 資 曾 中 斷 者 併 計 警 察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應 考 者 需 依 上 欄 特 定 對 象 應 繳 證 件 之 說 明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外,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毋 須 繳 交 2. 依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規 定 : 本 法 第 3 條 及 第 4 條 所 定 之 年 資, 指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同 職 等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至 考 試 舉 行 前 1 日 為 止 據 此, 如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或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期 間 年 資 曾 中 斷, 需 前 後 併 計 始 滿 3 年 者, 報 名 時 除 需 繳 前 揭 各 項 證 件 外, 應 另 繳 留 職 停 薪 ( 或 其 他 年 資 中 斷 ) 及 復 職 證 明 書 3.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2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任 用 之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技 術 職 系 升 官 等 考 試 4. 所 稱 現 任 或 曾 任 職 系, 指 升 官 等 考 試 舉 行 前 1 日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職 系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如 因 職 系 變 更, 而 任 審 資 料 尚 在 送 審 中,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正 表 空 白 處 書 明 本 人 擬 報 考 職 系 現 正 辦 理 送 審 中 字 樣, 並 須 於 考 試 前 補 繳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函, 否 則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5. 現 職 因 機 關 修 編 未 經 銓 敘 審 定 者, 請 繳 驗 機 關 證 明 文 件 ( 含 派 令 最 近 3 年 考 績 通 知 書 ) 年 1 月 16 日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修 正 施 行 後, 其 原 職 系 及 其 細 分 後 職 系 之 類 科 如 附 表 1 32

39 附 表 2 類 別 行 政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類 科 時 間 101 一 般 行 政 102 一 般 民 政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8:30 考 試 9:00 至 11:00 考 試 13:00 至 15:00 考 試 15:40 至 17:40 考 試 9:00 至 11:00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行 政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地 方 政 府 與 政 治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社 會 政 策 與 103 社 會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社 會 立 法 研 究 人 事 行 政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104 人 事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 包 括 考 銓 制 度 與 英 文 與 法 規 ) 移 民 政 策 與 法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105 戶 政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規 研 究 ( 包 括 與 英 文 兩 岸 關 係 法 規 ) 原 住 民 族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106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文 化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社 會 工 作 107 社 會 工 作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實 務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勞 工 行 政 與 108 勞 工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勞 工 立 法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109 文 化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文 化 人 類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110 教 育 行 政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行 政 法 研 究 教 育 行 政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考 試 9:00 起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國 際 傳 播 與 民 意 與 公 共 口 試 111 新 聞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國 際 現 勢 研 究 關 係 學 研 究 ( 集 體 口 試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口 試 112 財 稅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財 政 學 研 究 稅 務 法 規 研 究 與 英 文 ( 集 體 口 試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財 務 管 理 與 金 融 保 險 口 試 113 金 融 保 險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投 資 學 研 究 法 規 研 究 ( 集 體 口 試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統 計 實 務 研 究 口 試 114 統 計 問 題 解 決 統 計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 以 實 例 命 題 ) ( 集 體 口 試 )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研 究 ( 包 括 預 算 口 試 115 會 計 問 題 解 決 政 府 會 計 研 究 與 英 文 法 會 計 法 決 ( 集 體 口 試 ) 算 法 與 審 計 法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內 部 控 制 與 審 計 學 研 究 ( 包 括 口 試 116 審 計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風 險 管 理 研 究 政 府 審 計 50%) ( 集 體 口 試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口 試 117 司 法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刑 事 訴 訟 法 研 究 ( 集 體 口 試 )

40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類 科 時 間 118 矯 正 119 法 制 120 廉 政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8:30 考 試 9:00 至 11:00 考 試 13:00 至 15:00 考 試 15:40 至 17:40 考 試 9:00 至 11:00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刑 事 矯 治 問 題 解 決 諮 商 與 輔 導 研 究 與 英 文 法 規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立 法 程 序 與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技 術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保 障 考 績 懲 戒 交 代 行 政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研 究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121 經 建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公 共 經 濟 學 研 究 國 際 經 濟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122 企 業 管 理 問 題 解 決 企 業 政 策 研 究 行 銷 管 理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123 工 業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工 業 經 濟 研 究 工 業 管 理 研 究 與 英 文 124 商 業 行 政 125 農 業 行 政 126 經 濟 分 析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 包 括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事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與 總 體 經 濟 學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農 業 發 展 與 問 題 解 決 農 業 經 濟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政 策 研 究 智 慧 財 產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127 消 費 者 保 護 128 外 交 事 務 129 僑 務 行 政 130 審 檢 131 警 察 行 政 132 衛 生 行 政 133 醫 務 管 理 134 環 保 行 政 智 慧 財 產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與 著 作 權 法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消 費 者 行 為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經 濟 學 研 究 ( 包 問 題 解 決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與 英 文 括 國 際 經 濟 學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僑 務 行 政 與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法 規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民 法 與 刑 法 與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民 事 訴 訟 法 研 究 刑 事 訴 訟 法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刑 法 與 問 題 解 決 警 察 法 規 研 究 與 英 文 刑 事 訴 訟 法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流 行 病 學 與 問 題 解 決 衛 生 行 政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生 物 統 計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流 行 病 學 與 醫 療 機 構 組 織 與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生 物 統 計 學 研 究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環 境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環 境 衛 生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管 理 研 究 考 試 9:00 起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41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類 科 時 間 135 消 防 行 政 136 海 巡 行 政 137 地 政 138 博 物 館 管 理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8:30 考 試 9:00 至 11:00 考 試 13:00 至 15:00 考 試 15:40 至 17:40 考 試 9:00 至 11:00 消 防 實 務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消 防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消 防 勤 務 與 英 文 消 防 戰 術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海 巡 勤 務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土 地 經 濟 學 研 究 土 地 政 策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博 物 館 學 研 究 博 物 館 管 理 研 究 與 英 文 圖 書 資 訊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圖 書 館 學 與 139 管 理 問 題 解 決 圖 書 館 管 理 研 究 與 英 文 資 訊 科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140 檔 案 管 理 問 題 解 決 檔 案 學 研 究 檔 案 館 管 理 研 究 與 英 文 141 史 料 編 纂 142 安 全 保 防 143 情 報 行 政 144 移 民 行 政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本 國 近 代 史 研 究 史 學 方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刑 法 與 問 題 解 決 調 查 實 務 研 究 與 英 文 刑 事 訴 訟 法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情 報 學 研 究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國 際 公 法 與 移 民 人 權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145 交 通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運 輸 管 理 研 究 交 通 政 策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146 農 業 技 術 問 題 解 決 試 驗 設 計 研 究 作 物 育 種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森 林 生 態 與 森 林 資 源 經 營 147 林 業 技 術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育 林 學 研 究 與 管 理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高 等 土 壤 物 理 高 等 植 物 148 農 業 化 學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與 化 學 研 究 營 養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果 樹 學 與 花 卉 學 與 149 園 藝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技 蔬 菜 學 研 究 造 園 學 研 究 植 物 病 蟲 害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植 物 病 害 與 植 物 病 理 學 與 術 150 防 治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蟲 害 防 治 學 研 究 農 業 昆 蟲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自 然 資 源 經 營 151 自 然 保 育 問 題 解 決 保 育 生 物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管 理 研 究 高 等 工 程 力 學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工 程 管 理 與 152 土 木 工 程 問 題 解 決 研 究 ( 包 括 與 英 文 施 工 研 究 材 料 力 學 ) 高 等 工 程 力 學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與 153 結 構 工 程 問 題 解 決 研 究 ( 包 括 與 英 文 耐 震 設 計 研 究 材 料 力 學 ) 考 試 9:00 起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35

42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類 科 時 間 154 水 利 工 程 155 環 境 工 程 156 建 築 工 程 157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8:30 考 試 9:00 至 11:00 考 試 13:00 至 15:00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考 試 15:40 至 17:40 高 等 流 體 力 學 研 究 考 試 9:00 至 11:00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環 境 規 劃 與 環 境 工 程 與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管 理 研 究 設 計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建 築 構 造 與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施 工 研 究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計 畫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技 術 問 題 解 決 都 市 設 計 理 論 與 與 英 文 實 務 研 究 營 建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建 築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區 域 計 畫 法 國 民 住 宅 條 例 等 法 律 與 其 相 關 法 規 )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與 國 土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與 政 策 研 究 水 土 保 持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集 水 區 經 營 與 158 工 程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研 究 水 文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159 機 械 工 程 問 題 解 決 機 械 設 計 學 研 究 機 械 製 造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160 電 力 工 程 161 電 子 工 程 162 電 信 工 程 163 資 訊 處 理 164 物 理 165 原 子 能 166 化 學 工 程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電 力 系 統 研 究 電 機 機 械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高 等 電 子 電 路 學 研 究 ( 包 括 類 比 與 數 位 ) 積 體 電 路 技 術 研 究 高 等 電 子 電 路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數 位 通 信 系 統 問 題 解 決 學 研 究 ( 包 括 與 英 文 研 究 類 比 與 數 位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系 統 分 析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力 學 研 究 熱 物 理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輻 射 安 全 研 究 核 能 安 全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高 等 化 學 反 應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工 程 學 研 究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食 品 分 析 與 167 衛 生 檢 驗 問 題 解 決 生 物 統 計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檢 驗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環 境 化 學 與 環 境 168 環 境 檢 驗 問 題 解 決 儀 器 分 析 研 究 與 英 文 微 生 物 學 研 究 農 畜 水 產 品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農 畜 水 產 品 169 檢 驗 問 題 解 決 微 生 物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藥 劑 學 研 究 170 商 品 檢 驗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分 析 化 學 研 究 問 題 解 決 品 質 管 理 研 究 與 英 文 ( 包 括 儀 器 分 析 ) 考 試 9:00 起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36

43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類 科 時 間 171 地 質 172 礦 冶 材 料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8:30 考 試 9:00 至 11:00 考 試 13:00 至 15:00 考 試 15:40 至 17:40 考 試 9:00 至 11:00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礦 物 與 岩 石 學 問 題 解 決 地 質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礦 物 與 岩 石 學 問 題 解 決 採 礦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研 究 考 試 9:00 起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技 術 173 測 量 製 圖 174 藥 事 175 法 醫 176 刑 事 鑑 識 177 交 通 技 術 178 天 文 179 氣 象 180 技 藝 181 視 聽 製 作 182 衛 生 技 術 183 消 防 技 術 184 海 巡 技 術 185 水 產 技 術 高 等 大 地 測 量 學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航 空 測 量 與 問 題 解 決 研 究 ( 包 括 幾 何 大 與 英 文 遙 感 測 量 學 研 究 地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藥 理 學 與 藥 事 行 政 與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藥 物 化 學 研 究 法 規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醫 血 清 與 問 題 解 決 法 醫 病 理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法 醫 毒 物 鑑 識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刑 事 化 學 研 究 刑 事 鑑 識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運 輸 規 劃 學 研 究 交 通 工 程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高 等 天 文 學 研 究 天 文 觀 測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高 等 大 氣 問 題 解 決 高 等 天 氣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動 力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工 藝 材 料 學 研 究 產 品 造 形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攝 影 與 圖 文 問 題 解 決 視 覺 傳 播 研 究 與 英 文 傳 播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微 生 物 學 與 問 題 解 決 生 物 統 計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免 疫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消 防 法 規 研 究 與 英 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海 巡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海 岸 巡 防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械 使 用 條 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 章 行 政 與 第 5 章 罰 則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研 究 海 巡 勤 務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水 產 資 源 學 研 究 水 產 養 殖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37

44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類 科 時 間 186 畜 牧 技 術 187 獸 醫 188 工 業 工 程 189 工 業 安 全 技 190 醫 學 工 程 術 191 環 保 技 術 備 註 192 航 空 管 制 193 航 空 駕 駛 194 船 舶 駕 駛 195 景 觀 設 計 196 生 物 技 術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8:30 考 試 9:00 至 11:00 考 試 13:00 至 15:00 考 試 15:40 至 17:40 考 試 9:00 至 11:00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畜 產 品 加 工 與 家 畜 生 理 學 與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利 用 研 究 解 剖 學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獸 醫 實 驗 診 斷 學 獸 醫 傳 染 病 與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研 究 公 共 衛 生 學 研 究 作 業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 包 括 線 性 規 劃 工 程 經 濟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與 等 候 理 論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問 題 解 決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與 英 文 實 務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醫 療 儀 器 設 計 與 問 題 解 決 生 醫 材 料 研 究 與 英 文 應 用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環 境 規 劃 與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管 理 研 究 技 術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飛 航 管 制 研 究 問 題 解 決 民 用 航 空 法 研 究 與 英 文 ( 包 括 飛 航 規 則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飛 航 管 制 研 究 問 題 解 決 航 空 氣 象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 包 括 飛 航 規 則 )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船 舶 操 作 與 問 題 解 決 航 海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景 觀 行 政 與 問 題 解 決 景 觀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法 規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題 解 決 生 物 技 術 學 研 究 生 物 化 學 研 究 與 英 文 考 試 9:00 起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一 11 月 9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坐,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本 考 試 試 題 題 型,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各 占 50%,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英 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其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題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申 論 式 試 題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坐,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五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之 考 試 地 點 及 分 組 於 口 試 前 一 天 於 試 區 及 各 試 場 公 布 38

45 附 表 3 類 別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類 科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40 國 文 ( 作 文 201 一 般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02 一 般 民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03 社 會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04 人 事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行 政 205 戶 政 206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原 住 民 族 國 文 ( 作 文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207 社 會 工 作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08 勞 工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09 文 化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民 法 總 則 與 行 政 法 公 共 管 理 行 政 學 刑 法 總 則 行 政 法 行 政 法 地 方 政 府 與 政 治 民 法 總 則 與 行 政 學 刑 法 總 則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社 會 學 社 會 立 法 行 政 法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行 政 學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戶 政 法 規 ( 包 移 民 政 策 與 法 括 戶 籍 法 國 民 法 總 則 行 政 法 規 ( 包 括 兩 岸 籍 法 涉 外 民 與 親 屬 編 關 係 法 規 ) 行 政 法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事 法 律 適 用 法 與 姓 名 條 例 )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史 與 法 規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社 會 工 作 行 政 法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與 法 規 研 究 方 法 行 政 法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資 關 係 就 業 安 全 制 度 勞 工 立 法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文 化 政 策 分 析 文 化 人 類 學 文 化 行 政 藝 術 概 論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39

46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類 科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40 國 文 ( 作 文 210 教 育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11 新 聞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12 財 稅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13 金 融 保 險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14 統 計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15 會 計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16 審 計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17 司 法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18 矯 正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19 法 制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教 育 測 驗 行 政 法 教 育 行 政 學 比 較 教 育 與 統 計 國 際 傳 播 與 國 際 現 勢 新 聞 學 ( 包 括 民 意 與 公 共 編 輯 採 訪 實 務 新 聞 英 文 關 係 學 概 論 與 新 聞 法 規 ) 稅 務 法 規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財 政 學 財 務 管 理 金 融 保 險 法 規 保 險 學 貨 幣 銀 行 學 與 投 資 學 資 料 處 理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 包 括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與 審 計 法 ) 內 部 控 制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統 計 實 務 統 計 學 抽 樣 方 法 ( 以 實 例 命 題 ) 政 府 會 計 中 級 會 計 學 財 政 學 審 計 應 用 法 規 審 計 學 ( 包 括 審 計 法 政 府 會 計 ( 包 括 政 府 審 預 算 法 會 計 5 0 % ) 計 法 決 算 法 與 政 府 採 購 法 ) 強 制 執 行 法 與 行 政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國 際 私 法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行 政 法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諮 商 與 輔 導 心 理 測 驗 刑 法 犯 罪 學 立 法 程 序 刑 法 民 法 與 技 術 40

47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 廉 政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21 經 建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22 企 業 管 理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23 工 業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24 商 業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25 農 業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226 智 慧 財 產 國 文 ( 作 文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27 消 費 者 保 護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28 外 交 事 務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行 政 法 與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保 障 考 績 懲 戒 交 代 行 政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刑 法 與 行 政 學 政 府 採 購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公 共 經 濟 學 國 際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商 事 法 企 業 政 策 行 銷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工 業 經 濟 工 業 管 理 統 計 學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行 政 法 公 司 法 經 濟 學 民 法 行 政 法 農 業 發 展 農 業 經 濟 學 農 業 概 論 與 政 策 智 慧 財 產 法 規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包 括 專 利 法 法 規 ( 與 貿 易 行 政 法 商 標 法 與 著 有 關 之 智 慧 民 法 作 權 法 ) 財 產 協 定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行 政 法 消 費 者 行 為 民 法 與 商 品 標 示 法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行 政 法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經 濟 學 ( 包 括 國 際 經 行 政 學 國 際 關 係 濟 學 ) 41

48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類 科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40 國 文 ( 作 文 229 僑 務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國 文 ( 作 文 230 警 察 行 政 中 華 民 國 憲 行 政 法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國 文 ( 作 文 231 衛 生 行 政 中 華 民 國 憲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國 文 ( 作 文 232 醫 務 管 理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33 環 保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34 消 防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行 政 法 僑 務 行 政 經 濟 學 國 際 關 係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刑 法 與 刑 事 護 法 警 械 使 警 察 學 與 訴 訟 法 用 條 例 集 會 警 察 行 政 遊 行 法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 食 品 與 環 境 生 物 統 計 學 衛 生 行 政 學 流 行 病 學 衛 生 學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醫 療 機 構 組 織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醫 療 制 度 與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衛 生 法 規 環 境 規 劃 環 境 衛 生 學 環 保 行 政 學 環 境 科 學 與 管 理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消 防 法 規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國 文 ( 作 文 235 海 巡 行 政 中 華 民 國 憲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消 防 實 務 ( 包 括 消 防 勤 火 務 消 防 戰 術 災 學 消 防 學 ) 海 巡 法 規 ( 包 括 海 岸 巡 防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行 政 法 海 巡 勤 務 犯 罪 偵 查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械 使 用 條 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 章 行 政 與 第 5 章 罰 則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 42

49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類 科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40 國 文 ( 作 文 236 地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37 博 物 館 管 理 公 文 與 測 驗 ) 238 圖 書 資 訊 國 文 ( 作 文 管 理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39 檔 案 管 理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40 史 料 編 纂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41 安 全 保 防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42 情 報 行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 243 移 民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土 地 法 規 與 土 地 經 濟 學 土 地 政 策 土 地 估 價 土 地 登 記 社 會 教 育 理 論 博 物 館 學 導 論 博 物 館 管 理 世 界 藝 術 史 與 實 務 圖 書 館 學 與 資 訊 科 學 電 腦 與 圖 書 館 管 理 讀 者 服 務 資 訊 檢 索 本 國 政 治 檔 案 學 檔 案 館 管 理 檔 案 自 動 化 制 度 史 本 國 近 代 史 史 學 方 法 論 檔 案 圖 書 管 理 西 洋 近 代 史 刑 法 與 偵 防 實 務 與 行 政 法 調 查 實 務 刑 事 訴 訟 法 保 防 實 務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情 報 學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政 治 學 國 際 公 法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刑 事 訴 訟 法 與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行 政 法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規 ( 包 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國 籍 法 就 國 際 公 法 與 移 業 服 務 法 臺 國 土 安 全 與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民 政 策 ( 包 括 國 境 執 法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移 民 人 權 ) 條 例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護 照 條 例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條 例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適 用 法 民 法 親 屬 編 ) 43

50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類 科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40 行 政 244 交 通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技 術 國 文 ( 作 文 245 農 業 技 術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46 林 業 技 術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47 農 業 化 學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48 園 藝 公 文 與 測 驗 ) 249 植 物 病 蟲 害 國 文 ( 作 文 防 治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50 自 然 保 育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51 土 木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52 結 構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53 水 利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行 政 法 交 通 政 策 行 政 學 交 通 行 政 試 驗 設 計 作 物 育 種 學 土 壤 學 作 物 學 森 林 生 態 學 ( 森 林 經 營 學 育 林 學 樹 木 學 包 括 保 育 ) 土 壤 物 理 與 化 學 果 樹 學 與 蔬 菜 學 植 物 營 養 學 生 物 化 學 肥 料 學 花 卉 學 與 園 產 品 處 理 園 藝 學 原 理 造 園 學 與 加 工 學 植 物 病 害 與 蟲 植 物 病 理 學 農 業 昆 蟲 學 農 業 藥 劑 學 害 防 治 學 保 育 生 物 學 工 程 力 學 ( 包 括 流 體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 工 程 力 學 ( 包 括 流 體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 自 然 資 源 經 營 管 理 保 育 法 規 ( 包 生 態 學 括 國 際 公 約 ) 土 壤 力 學 營 建 管 理 與 ( 包 括 基 礎 工 結 構 學 工 程 材 料 程 )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結 構 學 與 耐 震 設 計 與 設 計 營 建 管 理 與 流 體 力 學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水 文 學 工 程 材 料 44

51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類 科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40 國 文 ( 作 文 254 環 境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55 建 築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都 市 計 畫 國 文 ( 作 文 技 術 公 文 與 測 驗 ) 水 土 保 持 國 文 ( 作 文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58 機 械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59 電 力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60 電 子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61 電 信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62 資 訊 處 理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63 物 理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水 處 理 工 程 ( 包 括 相 關 法 規 ) 空 氣 污 染 與 廢 棄 物 處 理 噪 音 控 制 技 術 工 程 ( 包 括 ( 包 括 相 關 法 相 關 法 規 ) 規 ) 環 境 化 學 與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建 築 營 造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營 建 法 規 建 築 設 計 與 估 價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設 計 都 市 與 區 域 計 都 市 與 區 域 都 市 經 濟 與 劃 法 令 與 制 度 政 策 工 程 概 論 集 水 區 經 營 與 土 壤 沖 蝕 原 理 坡 地 保 育 規 劃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文 學 與 控 制 與 設 計 工 程 力 學 機 械 製 造 學 ( 包 括 靜 力 學 機 械 設 計 ( 包 括 機 械 材 熱 工 學 料 ) 動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 電 力 系 統 電 機 機 械 電 子 學 電 路 學 電 磁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電 子 學 電 路 學 電 磁 學 通 信 與 系 統 電 子 學 電 路 學 資 料 庫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程 式 語 言 資 料 結 構 與 分 析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力 學 熱 物 理 地 球 物 理 學 微 積 分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45

52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類 科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40 國 文 ( 作 文 264 原 子 能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65 化 學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66 衛 生 檢 驗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67 環 境 檢 驗 公 文 與 測 驗 ) 268 農 畜 水 產 品 國 文 ( 作 文 檢 驗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69 商 品 檢 驗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70 地 質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71 礦 冶 材 料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72 測 量 製 圖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73 藥 事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放 射 性 廢 料 輻 射 安 全 核 能 安 全 原 子 物 理 管 理 化 學 反 應 工 程 學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物 理 化 學 ( 包 括 質 能 均 ( 包 括 化 工 熱 有 機 化 學 衡 ) 力 學 ) 食 品 分 析 公 共 衛 生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與 檢 驗 衛 生 法 規 水 質 檢 驗 與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環 境 化 學 與 儀 器 分 析 廢 棄 物 檢 驗 驗 與 噪 音 測 定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分 析 化 學 ( 包 括 儀 器 分 析 ) 農 畜 水 產 品 農 畜 水 產 品 微 生 物 學 概 論 藥 劑 學 概 論 分 析 化 學 ( 包 括 儀 器 分 品 質 管 理 物 理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析 ) 礦 物 與 岩 石 學 地 層 學 普 通 地 質 學 地 形 學 礦 物 與 岩 石 學 採 礦 學 普 通 地 質 學 石 油 探 採 學 航 空 測 量 與 遙 感 測 量 學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藥 理 學 與 中 華 民 國 憲 藥 物 化 學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大 地 測 量 土 地 製 圖 學 ( 包 括 法 地 圖 投 影 ( 包 括 測 量 ( 包 括 地 籍 地 圖 編 繪 平 差 法 ) 測 量 法 規 ) 地 圖 印 製 與 數 值 製 圖 ) 藥 事 行 政 與 法 規 藥 物 治 療 學 藥 物 分 析 與 生 藥 學 ( 包 括 中 藥 學 ) 46

53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類 科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40 國 文 ( 作 文 274 法 醫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75 刑 事 鑑 識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76 交 通 技 術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77 天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78 氣 象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79 技 藝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80 視 聽 製 作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81 衛 生 技 術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82 消 防 技 術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病 理 學 與 精 神 病 學 解 剖 學 與 毒 物 學 醫 化 學 診 斷 學 刑 事 化 學 刑 事 鑑 識 指 紋 學 法 醫 學 運 輸 規 劃 學 交 通 工 程 運 輸 學 交 通 控 制 應 用 數 學 天 文 學 天 文 觀 測 宇 宙 ( 包 括 微 積 分 學 微 分 方 程 向 量 分 析 ) 天 氣 學 大 氣 測 計 學 氣 候 學 ( 包 括 天 氣 大 氣 動 力 學 ( 包 括 傳 統 觀 ( 包 括 氣 象 統 分 析 與 天 氣 測 與 遙 測 ) 計 ) 預 報 ) 工 藝 材 料 學 基 本 設 計 圖 學 美 學 攝 影 與 圖 文 傳 播 紀 錄 片 企 畫 視 覺 傳 播 影 視 製 作 原 理 與 編 導 醫 用 微 生 物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 細 菌 寄 生 血 清 免 疫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蟲 黴 菌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消 防 法 規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火 災 學 消 防 機 械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47

54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類 科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40 海 巡 法 規 ( 包 括 海 岸 巡 防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國 文 ( 作 文 283 海 巡 技 術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國 文 ( 作 文 284 水 產 技 術 中 華 民 國 憲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國 文 ( 作 文 285 畜 牧 技 術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86 獸 醫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87 工 業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88 工 業 安 全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89 醫 學 工 程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90 環 保 技 術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全 球 海 上 遇 險 與 安 全 系 統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船 舶 操 作 與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海 巡 勤 務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械 使 用 條 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 章 行 政 與 第 5 章 罰 則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 水 產 資 源 學 水 產 養 殖 學 海 洋 生 態 學 水 產 概 論 畜 產 品 加 工 與 利 用 獸 醫 實 驗 診 斷 學 家 畜 生 理 學 與 家 畜 營 養 學 家 畜 育 種 學 解 剖 學 獸 醫 傳 染 病 與 獸 醫 藥 理 學 獸 醫 病 理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生 產 計 畫 工 程 統 計 學 作 業 研 究 工 程 經 濟 學 與 管 制 與 品 質 管 制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生 物 材 料 學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環 境 規 劃 中 華 民 國 憲 與 管 理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 包 括 應 用 統 計 ) 機 電 防 護 與 人 因 工 程 防 火 防 爆 醫 學 儀 表 醫 用 電 子 學 醫 學 工 程 概 論 與 測 量 環 境 污 染 環 境 影 響 環 境 化 學 與 防 治 技 術 評 估 技 術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48

55 類 別 技 術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8:40 12:50 14:30 8:50 12:50 15:30 時 間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15:40 考 9:00 13:00 14:40 9:00 13: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試 試 試 試 試 試 17:40 類 科 11:00 14:00 16:40 11:00 15:00 19:40 國 文 ( 作 文 291 航 空 管 制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92 航 空 駕 駛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93 船 舶 駕 駛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94 景 觀 設 計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295 生 物 技 術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飛 航 管 制 ( 包 括 飛 航 規 航 空 氣 象 學 民 用 航 空 法 飛 行 原 理 則 ) 飛 航 管 制 ( 包 括 飛 航 規 航 空 氣 象 學 陸 空 通 信 航 行 學 則 ) 船 舶 操 作 與 航 行 當 值 航 海 學 航 海 儀 器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與 避 碰 景 觀 行 政 景 觀 植 物 學 與 景 觀 與 景 觀 學 概 論 與 法 規 景 觀 生 態 學 都 市 設 計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生 物 技 術 學 微 生 物 學 生 物 化 學 免 疫 學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49

56 備 註 一 11 月 9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坐,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國 文 科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之 配 分 比 例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占 20% 測 驗 占 20% 作 文 及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四 法 學 知 識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各 占 30%, 英 文 占 40%,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五 專 業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占 分 比 重 各 占 50%), 其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應 試 時 間 除 建 築 工 程 類 科 建 築 設 計 及 景 觀 設 計 類 科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為 4 小 時 外, 其 餘 應 試 科 目 均 為 2 小 時 建 築 設 計 與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除 供 給 所 需 圖 板 外, 製 圖 用 具 由 應 考 人 自 備, 但 不 得 使 用 透 明 稿 紙 六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七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坐,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50

57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表 4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請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七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王 小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九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十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者, 依 應 試 條 款 規 定, 本 部 將 應 考 人 報 名 資 料 與 內 政 部 或 應 試 學 歷 學 校 進 行 查 驗, 故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51

58 十 一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十 二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繳 費 期 限 未 繳 款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三 應 考 人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類 別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四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同 一 年 度 多 次 考 試 ( 即 不 同 月 份 之 考 試 ),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52

59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 t t p : /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主 站 )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訖 時 間 : 自 102 年 7 月 30 日 零 時 起 至 102 年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線 上 繳 費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繳 費 完 成 即 屬 報 名 成 功,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以 下 步 驟 供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繼 續 操 作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完 成 繳 費 後,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B4 標 準 大 型 信 封, 並 於 102 年 8 月 9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53

60 附 表 5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無 紙 化 報 名 ) 壹 繳 款 方 式 :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自 行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任 選 一 種 通 路 辦 理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後, 始 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四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五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六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七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應 考 人 請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貳 繳 款 流 程 ( 一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54

61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三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它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55

62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請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參 補 費 作 業 一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本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補 費 報 考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二 若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則 請 依 繳 款 單 指 定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轉 入 金 額 採 ATM 轉 帳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跨 行 匯 款 等 繳 款 方 式, 收 執 聯 載 明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補 費 後, 傳 真 至 (02) , 傳 真 完 成 後 並 以 電 話 (02) 轉 3914 或 3915 通 知 考 選 部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轉 入 帳 號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轉 入 金 額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56

63 附 表 6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溢 繳 1. 逾 期 報 名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3.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4.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後, 由 業 務 司 通 知 費 報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列 冊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5. 應 考 人 因 天 然 災 害 考 試 前 後 10 天 內 檢 附 :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6.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日 起 檢 附 :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一 週 內 1. 退 費 申 請 書 考 試 2. 入 場 證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註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2.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57

64 附 表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試 類 科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扣 除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元 元 元 因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註 :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 包 括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合 計 60 元 58

65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表 7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 尚 不 知 入 場 證 編 號 者 免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102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地 址 配 合 事 項 ( 請 依 需 求 勾 選, 可 複 選 ) 寄 發 入 場 證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2 年 10 月 15 日 前 申 請 )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 前 申 請 ) 以 上 全 部 變 更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黏 貼 處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請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以 便 處 理 二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傳 真 電 話 :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確 認 轉 四 寄 件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 59

66 附 表 8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60

67 附 表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正 面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手 機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向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六 所 提 疑 義 如 超 過 一 題,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七 試 題 疑 義 亦 得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61

68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背 面 ) 等 別 : 類 科 : 科 目 : 代 號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62

69 附 表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正 面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手 機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向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六 所 提 疑 義 如 超 過 一 題,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七 試 題 疑 義 亦 得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63

70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背 面 ) 等 別 : 類 科 : 科 目 : 代 號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64

71 附 表 11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名 稱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等 別 應 考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在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並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貼 足 30 元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人 填 寫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務 處 收 地 址 為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65

72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 請 使 用 郵 局 所 訂 西 式 白 色 標 準 格 式 信 封 ) 甲 來 件 信 封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乙 回 件 信 封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並 貼 足 30 元 掛 號 郵 資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寄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 應 考 人 自 填 姓 名 ) 先 生 收 地 址 : 電 話 : 姓 名 寄 件 人 地 址 電 話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務 處 收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66

73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附 表 12 特 別 說 明 事 項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自 101 年 11 月 起 已 提 供 擷 圖 功 能, 若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未 超 過 1.0MB(1,024KB), 且 照 片 畫 素 高 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 高 X 寬 ), 應 考 人 可 以 直 接 至 系 統 上 傳, 無 須 依 本 說 明 操 作 若 檔 案 太 大 或 畫 素 過 低 者, 請 依 本 說 明 之 三 種 方 式, 進 行 照 片 微 調 或 剪 裁 後, 再 至 系 統 上 傳 照 片 方 式 一 使 用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確 認 照 片 電 子 檔 大 小 請 開 啟 [ 檔 案 總 管 ], 將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畫 面 的 左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訊 : 檔 案 維 度 ( 像 素 ) 大 小 Step2.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67

74 Step3.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Step4.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68

75 Step5.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延 展 / 扭 曲 工 具 Step6. 微 調 延 展 功 能 的 水 平 與 垂 直 百 分 比 ( 請 依 實 際 計 算 之 比 例 填 入 ), 點 選 確 定 69

76 延 展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為 以 400X600 像 素 為 基 準 (1)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 原 始 照 片 寬 度 像 素 ] x100 (2)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 原 始 照 片 長 度 像 素 ] x100 如 : 原 始 照 片 像 素 :2700X3600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2700 x100 約 為 15% 垂 直 延 展 比 例 =600/3600 x100 約 為 17% 取 二 者 之 最 大 值 17% 為 共 同 之 延 展 比 例, 以 符 合 寬 高 之 像 素 需 大 於 400X600 像 素 之 規 定, 並 避 免 照 片 變 形 70

77 Step7. 點 選 檔 案 儲 存 檔 案 Step8. 選 擇 檔 案 存 放 位 置, 確 認 存 檔 類類 型 為 JPEG Image(*.jpg), 設 定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71

78 Step9.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左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大 於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MB 的 JPEG 影 像 檔 方 式 二 使 用 Windows7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72

79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 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73

80 Step4.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調整大小 工具 Step5.將 [依照]設定為像素 勾選[維持外觀比例] [水平]設定大於 400 [垂直] 設定大於 600 以符合寬 高之像素需大於 400X600 像素之規定 並避免照片 變形 點選 確定 74

81 Step6.點選 檔案 另存新檔 選擇檔案類型為 JPG 圖 設定自訂 檔名後 按下 儲存 Step7.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 尺寸大於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75

82 方式三 使用小畫家剪裁相片操作說明 Step1.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76

83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 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左方圖示的 選擇 工具 進行照片裁剪 77

84 Step5.將滑鼠在圖片上按住左鍵從左上至右下拖曳適當範圍(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 拍 使臉部佔據整個選取範圍內約為三分之二)至右下座標位置為 400x600 後 放開滑鼠左鍵 並按下 Ctrl+C 按鈕或滑鼠右鍵 複製 將選取範圍複製起來 Step6.確認所裁剪的範圍無誤後 選擇 檔案 開新檔案 78

85 Step7. 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重設編輯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 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8.按下 Ctrl+V 按鈕或滑鼠右鍵 貼上 將圖貼上編輯視窗中 79

86 Step9.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確認圖片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 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10.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80

87 Step11.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名 後 按下 儲存 Step12.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 度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81

88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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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02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五 六 一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受 理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1.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2.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3.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5.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1. 應 考 資 格 2. 考 試 日 程 表 3.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5.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6.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7.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1.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截 止 日 期 ( 系 名 表 件 應 考 人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統 提 示 須 紙 本 2.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寄 件 者, 以 郵 之 應 考 人, 登 錄 完 畢 後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戳 為 憑 ), 須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書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表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1. 寄 發 應 考 人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入 場 證 2. 如 於 10 月 30 日 尚 未 收 到 試 區 查 詢 2. 開 放 試 區 查,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詢 系 統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查 詢 舉 行 考 試 簡 任 考 試 : 11 月 9 日 ~11 日 薦 任 考 試 : 11 月 9 日 ~10 日 1.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1. 簡 任 考 試 日 程 表 2. 薦 任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一 五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網 路 系 統 受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理 至 11 月 15 日 下 午 5 時 ) 考 畢 試 題 ( 含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網 路 申 請

91 年 月 日 星 期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1. 榜 示 2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3.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1. 成 績 計 算 2. 錄 取 標 準 及 任 用 規 定 3.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4.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六 一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含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信 封 格 式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92 目 錄 頁 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1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3 貳 考 試 地 點...4 參 應 考 資 格...5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7 伍 報 名 有 關 規 定...7 陸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10 柒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11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13 玖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18 拾 試 題 疑 義...19 拾 壹 成 績 計 算...20 拾 貳 錄 取 標 準 及 升 官 等 任 用 規 定...21 拾 參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22 拾 肆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24 拾 伍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24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24 拾 柒 常 見 Q&A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30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3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無 紙 化 報 名 )...35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40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正 面 )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正 面 )...44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46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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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02 年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整,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本 次 考 試 應 考 人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 詳 紙 本 寄 件 規 定 ) 均 無 須 繳 驗 報 名 表 件, 請 詳 實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本 部 將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銓 敘 部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應 考 人 須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請 勿 上 傳 一 般 生 活 照 片 ),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電 子 檔 (JPG 檔 案,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0MB(1,024KB) 以 下 ), 憑 以 報 名 另 完 成 繳 費 後,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本 項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二 種 : 一 無 紙 化 報 名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銓 敘 部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應 考 人 得 免 繳 報 名 表 件 ( 包 括 免 繳 報 名 履 歷 表 身 分 證 件 等 書 面 資 料 ) 惟 經 審 查 結 果, 如 須 補 件, 本 部 得 另 行 通 知 補 正 二 紙 本 寄 件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銓 敘 部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系 統 將 提 示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應 考 人 除 繳 交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外, 另 須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 三 ) 最 近 三 年 年 資 曾 中 斷 者 須 繳 驗 留 職 停 薪 ( 或 其 他 年 資 中 斷 ) 及 復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 四 )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須 繳 驗 各 該 類 別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選 試 船 舶 管 理 及 安 全 研 究 ( 包 括 避 碰 規 則 ) 輪 機 管 理 研 究 船 舶 管 理 與 安 全 ( 包 括 避 碰 規 則 )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應 繳 交 各 該 科 別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1

95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經 系 統 畫 面 提 示 訊 息 為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即 完 成 報 名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除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另 須 繳 驗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請 於 102 年 8 月 9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始 完 成 報 名 ( 繳 費 證 明 一 律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本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2

96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務 必 先 詳 閱 本 須 知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 第 1 頁 )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表 3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2 年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2 寄 發 入 場 證 102 年 7 月 30 日 起 至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止 預 定 102 年 10 月 25 日 寄 發 1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務 請 於 8 月 9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列 印 及 寄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如 於 10 月 30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號 碼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影 響 入 場 應 試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3

97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3 考 試 日 期 4 5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 102 年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筆 試,11 日 ( 星 期 一 ) 舉 行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2.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 102 年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筆 試 102 年 11 月 11 日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至 11 月 15 日 止, 逾 期 試 題 疑 義 不 予 受 理 ( 網 路 系 統 提 出 期 限 受 理 至 11 月 15 日 下 午 5 時 ) 6 榜 示 日 期 7 8 預 定 於 103 年 1 月 10 日 榜 示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寄 發 成 績 及 發,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日 期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複 查 成 績 預 定 自 103 年 1 月 11 提 出 期 限 日 起 至 1 月 20 日 止 貳 考 試 地 點 一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4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1 附 表 2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項 下 查 閱 詳 見 本 須 知 拾 試 題 疑 義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辦 理 1.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書 格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表 10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二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考 區 同 時 舉 行,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請 慎 重 考 慮,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三 試 區 地 點 : 試 區 地 點 及 交 通 路 線 資 訊 將 載 於 入 場 證, 屆 時 請 留 意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分 組 及 試 場 分 配, 於 口 試 前 一 天 在 試 區 及 各 試 場

98 公 告 四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各 試 區 公 告 另 應 考 人 可 於 102 年 10 月 25 日 起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應 考 資 格 依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規 則 第 條 之 規 定 摘 錄 各 該 條 文 如 下 : 第 4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 一 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關 務 正 或 技 術 正 一 階 4 年 以 上, 已 敘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技 術 正 一 階, 並 具 有 前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三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技 術 正 一 階 人 員, 並 具 有 第 1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第 5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 一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關 務 員 或 技 術 員 一 階 滿 3 年, 已 敘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技 術 員 一 階, 並 具 有 前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三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技 術 員 一 階 人 員, 並 具 有 第 1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或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高 級 技 術 員 三 階 至 第 九 職 等 技 術 正 一 階 人 員 四 依 關 務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第 4 目 及 第 8 條 之 規 定, 經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高 級 關 務 員 或 高 級 技 術 員 三 階 至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高 級 關 務 員 或 高 級 技 術 員 二 階 人 員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高 級 技 術 員 三 階 至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技 術 正 一 階 人 員 第 6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規 定 之 應 考 人, 以 報 考 現 任 職 務 相 關 之 類 別 為 限, 關 務 類 技 術 類 互 不 得 越 類 報 考 但 原 屬 關 務 類 其 現 任 職 務 為 技 術 類, 經 其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5

99 第 7 條 本 規 則 附 表 所 列 技 術 類 別,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應 具 有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規 則 第 4 條 及 第 5 條 所 定 之 年 資, 指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同 職 等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至 考 試 舉 行 前 一 日 為 止 二 摘 錄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21 條 規 定, 請 應 考 人 注 意, 切 勿 觸 犯 : 第 7 條 第 21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法 之 考 試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一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四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一 有 本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二 冒 名 頂 替 者 三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四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五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三 依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有 第 七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6

100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類 別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1 二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類 別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2 伍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至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止,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紙 本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至 102 年 8 月 9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請 上 網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本 應 考 須 知, 並 備 妥 照 片 電 子 檔 供 報 名 時 上 傳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依 應 考 人 個 別 情 形 分 為 二 種 : 7 主 站 : 新 站 : ( 一 )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無 誤 即 完 成 報 名,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留 存 ( 二 ) 系 統 提 示 須 紙 本 寄 件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除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務 必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繳 款 收 據 正 本 或 證 明 請 自 行 留 存 保 管 ), 於 102 年 8 月 9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及 紙 本 寄 件 之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附 表 3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三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100 元 ( 包 括 郵 政 劃 撥 手 續 費 寄 發 入 場 證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資 ) 繳 費 方 式 如 下 :

101 1.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請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使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繳 費 或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繳 款 單, 最 遲 於 102 年 8 月 9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及 WebATM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款 收 據 正 本 或 證 明 請 自 行 留 存 保 管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表 4 3. 退 費 規 定 :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附 表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詳 見 附 表 5-1 ( 二 ) 照 片 電 子 檔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均 須 上 傳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0MB(1,024KB) 以 內 ), 憑 以 報 名 有 關 上 傳 照 片 格 式 調 整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表 11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應 考 人 姓 名 中 有 屬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料 進 行 檢 核, 無 須 繳 交 ( 四 ) 最 近 三 年 年 資 曾 中 斷 者, 須 繳 驗 留 職 停 薪 ( 或 其 他 年 資 中 斷 ) 及 復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 五 )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須 繳 驗 各 該 類 別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爰 選 試 船 舶 管 理 及 安 全 研 究 ( 包 括 避 碰 規 則 ) 輪 機 管 理 研 究 船 舶 管 理 與 安 全 ( 包 括 避 碰 規 則 )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應 繳 交 各 該 科 別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 六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或 一 般 應 考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表 7)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除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應 繳 驗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 外, 其 餘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印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四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區 欄,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分 設 臺 北 8

102 臺 中 高 雄 三 考 區, 請 自 行 審 慎 擇 一 選 填, 一 經 選 填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二 ) 應 考 人 以 報 考 現 任 職 務 相 關 之 類 別 為 限, 關 務 類 技 術 類 不 得 越 類 報 考 報 考 類 別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類 別 編 號 應 考 類 別 欄, 請 自 行 審 慎 擇 一 選 填, 一 經 選 填 報 名 成 功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欄,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如 有 不 符, 導 致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四 ) 最 近 3 年 年 終 考 績 成 績, 請 登 打 分 數 而 非 等 第 ( 五 ) 報 名 表 件 查 核 : 請 應 考 人 於 確 認 報 名 前 仔 細 核 對 所 登 打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現 敘 官 等 官 階 俸 額 現 敘 官 等 官 階 核 定 日 期 學 歷 或 訓 練 及 最 近 3 年 之 年 終 考 績 成 績 上 述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應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 六 )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柒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勾 填, 如 符 合 規 定 者,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七 ) 應 考 人 為 非 現 職 人 員 ( 指 留 職 停 薪 停 職 休 職 等 情 形, 請 於 報 名 時 主 動 以 書 面 詳 實 告 知 留 職 停 薪 之 期 限 及 復 職 之 日 期, 並 向 承 辦 單 位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該 等 人 員 如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仍 未 回 復 現 職 狀 態, 為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 或 其 所 繳 證 件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情 事 者,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1 條 規 定, 於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八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如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者, 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外, 需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九 ) 應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繳 交 影 印 本, 並 自 行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同 時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所 繳 交 影 印 本, 由 考 選 部 抽 存 五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經 系 統 認 定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印 製,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將 載 明 應 考 人 應 郵 寄 之 報 名 表 件 及 證 明 文 件, 請 將 該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標 準 信 封 上 ( 二 )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完 成 後, 請 再 詳 細 檢 查, 並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或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9

103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信 封 內 ( 請 勿 摺 疊 ) ( 三 ) 報 名 表 件 須 以 掛 號 寄 至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應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六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應 考 人 辦 理 補 件 之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別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轉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陸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項 考 試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10

104 詢 問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報 名 通 訊 地 址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或 姓 名 變 更 證 電 話 : (02) 轉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件 補 驗 考 試 傳 真 :(02) 試 司 第 三 科 複 查 成 績 等 有 關 網 址 :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暨 補 發 事 宜 錄 取 人 員 任 用 等 事 項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柒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銓 敘 部 請 逕 洽 所 屬 人 地 址 :11603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2 號 事 單 位 或 銓 敘 電 話 :(02) 部 網 址 : 一 各 類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欄 中 註 明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如 附 表 7) 三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十 七 點 辦 理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11

105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12

106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高 普 考 試 司 二 應 考 人 住 址 如 有 變 更, 應 將 變 更 地 址 報 考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以 書 面 ( 附 表 6)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13

107 三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試 題 ;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二 ) 各 科 目 申 論 式 試 卷 以 西 式 橫 書 作 答, 國 文 科 目 之 公 文 部 分 以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訂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四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五 考 試 時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六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七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第 6 條 第 4 項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除 採 筆 試 外, 應 兼 採 其 他 一 至 二 種 考 試 方 式 之 規 定,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加 考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茲 摘 錄 口 試 規 則 有 關 集 體 口 試 之 條 文 如 下 : 第 2 條 口 試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得 視 考 試 性 質 選 定 其 中 一 種 或 併 採 二 種 舉 行 : ( 第 二 款 ) 二 集 體 口 試 : 指 二 位 以 上 之 應 考 人 分 別 回 答 口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儀 態 溝 通 能 力 人 格 特 質 才 識 應 變 能 力 第 5 條 ( 第 一 項 ) 第 7 條 個 別 口 試 及 集 體 口 試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一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應 對 ) 二 十 分 二 溝 通 能 力 ( 包 括 傾 聽 與 表 達 能 力 ) 二 十 分 三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嚴 謹 性 情 緒 穩 定 性 開 放 性 和 善 性 等 ) 二 十 分 四 才 識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二 十 分 五 應 變 能 力 ( 包 括 理 解 反 應 能 力 ) 二 十 分 集 體 口 試 團 體 討 論 必 要 時 得 分 梯 次 舉 行, 應 考 人 應 依 所 排 定 之 梯 次 時 間 參 加 口 試 ;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口 試 成 績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個 別 口 試 每 一 應 考 人 口 試 時 間 二 十 至 九 十 分 鐘 集 體 口 試 每 組 14

108 口 試 時 間 一 至 二 小 時 團 體 討 論 每 組 口 試 時 間 二 至 四 小 時 第 8 條 ( 第 一 項 ) 前 項 口 試 時 間 得 視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增 減 之 集 體 口 試 之 同 組 應 考 人 按 入 場 證 號 碼 順 序 回 答 口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必 要 時 口 試 委 員 並 得 指 定 同 組 其 他 應 考 人 提 出 評 論, 並 由 該 應 考 人 予 以 答 復 第 10 條 ( 第 一 項 )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口 試 成 績, 以 該 組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其 個 別 口 試 集 體 口 試 或 團 體 討 論 實 得 成 績 ( 第 四 項 ) 個 別 口 試 成 績 集 體 口 試 成 績 團 體 討 論 成 績 或 併 採 二 種 之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八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並 不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學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欄 ( 三 ) 至 101 年 7 月 底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項 下,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四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功 能 及 機 型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15

109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110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UB UB-226-W CK-20 UB UB-320 CK-21 UB UB-33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B UB UB-226-R CK-22 UB UB-360 CK-23 UB UB

111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九 應 試 科 目 中 如 有 製 圖 設 計 等 類 之 科 目 者,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公 英 制 尺 規 等 製 圖 工 具 備 用, 但 不 得 自 備 稿 紙 應 試 十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11 月 11 日 在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以 筆 試 期 間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十 一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違 規 者, 除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外, 其 經 扣 考 處 分 者, 由 考 選 部 通 知 其 服 務 機 關 議 處,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第 3 項 第 2 款 規 定 (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考 試 或 升 官 等 訓 練 之 測 驗, 經 扣 考 處 分 者 ), 於 考 績 ( 成 ) 年 度 內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十 二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流 量 大, 易 造 成 塞 車, 請 應 考 人 寬 估 到 場 時 間, 以 免 遲 誤 試 區 附 近 停 車 不 便 請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十 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電 話 : 轉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十 四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二 個 月 左 右, 由 考 選 部 向 考 試 院 請 頒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在 此 之 前, 請 勿 查 催 玖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18

112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拾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2 年 11 月 15 日 前, 紙 本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網 路 系 統 至 當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 完 成 申 請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檔 案 格 式 :JPG 19

113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102 年 11 月 15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試 題 :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 六 一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本 須 知 仍 附 有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8 測 驗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9)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八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九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拾 壹 成 績 計 算 依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規 則 口 試 規 則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辦 理 有 關 條 文 摘 錄 如 下 : 一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規 則 第 8 條 現 職 人 員 考 試 舉 行 前 最 近 3 年 之 年 終 考 績 成 績,1 年 列 甲 等,2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且 其 平 均 成 績 高 於 考 試 成 績 時,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占 30%, 考 試 成 績 占 70% 考 試 成 績 高 於 考 績 平 均 成 績 者, 或 最 近 3 年 年 終 考 績 成 績 未 達 1 年 列 甲 等,2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其 考 績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並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前 項 考 試 舉 行 前 最 近 3 年 之 年 終 考 績, 其 期 間 中 斷 者, 得 依 次 向 前 推 算 遞 補 之, 低 一 官 等 考 績 不 予 採 計 但 依 本 規 則 第 5 條 第 3 款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高 級 技 術 員 三 階 至 第 九 職 等 技 術 正 一 階 人 員 第 4 款 及 第 5 款 規 定 應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者, 得 採 計 低 一 官 等 之 年 終 考 績 第 一 項 考 試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計 算 : 一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占 85%, 口 試 成 績 占 15%, 合 併 計 算 為 考 試 成 績 其 筆 試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二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20

114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10%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口 試, 採 集 體 口 試 辦 理 第 9 條 合 於 第 4 條 第 5 條 規 定 之 現 職 人 員, 奉 准 留 職 停 薪,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與 現 職 有 關 之 科 目 者, 於 學 成 回 原 機 關 服 務 應 升 官 等 考 試 時, 其 論 文 或 學 業 成 績 經 複 評 並 提 報 典 試 委 員 會 後, 准 予 視 為 考 績 成 績 但 最 多 以 計 算 3 年 為 限 前 項 准 予 視 為 考 績 成 績 之 論 文 或 學 業 成 績, 其 僅 列 等 第 者, 甲 等 或 相 當 甲 等 以 上 以 80 分 計 算, 乙 等 或 相 當 乙 等 以 70 分 計 算, 丙 等 或 相 當 丙 等 以 下 或 論 文 學 業 成 績 未 滿 70 分 或 未 列 成 績 等 第 者, 不 予 計 算 論 文 或 學 業 成 績 抵 算 考 績 成 績 者, 以 奉 准 留 職 停 薪 之 年 限 為 準 二 口 試 規 則 第 10 條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口 試 成 績, 以 該 組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其 個 別 口 試 集 體 口 試 或 團 體 討 論 實 得 成 績 口 試 併 採 個 別 口 試 與 團 體 討 論, 或 集 體 口 試 與 團 體 討 論 者, 其 成 績 各 占 口 試 成 績 50% 到 考 人 數 不 足 5 人 或 類 科 性 質 不 相 近 無 法 合 併 舉 行 團 體 討 論 時, 以 個 別 口 試 或 集 體 口 試 成 績 為 口 試 成 績 個 別 口 試 成 績 集 體 口 試 成 績 團 體 討 論 成 績 或 併 採 兩 種 之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第 7 條 筆 試 之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依 各 該 條 規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其 他 考 試 方 式 有 關 各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及 百 分 比 計 算, 均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拾 貳 錄 取 標 準 及 升 官 等 任 用 規 定 一 依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規 則 第 10 條 規 定 : 本 考 試 之 錄 取 人 數 上 限, 由 典 試 委 員 會 依 各 等 級 各 類 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33% 擇 優 錄 取, 各 類 別 列 有 選 試 科 目 者, 分 別 依 各 選 試 科 目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33% 擇 優 錄 取 前 項 計 算 錄 取 人 數 21

115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 取 本 考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50 分, 或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依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規 則 第 11 條 規 定 : 本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其 及 格 類 別 所 適 用 職 務 之 升 官 等 任 用 資 格, 並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之 規 定 升 補 缺 額 拾 參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本 項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 預 定 103 年 1 月 10 日 榜 示 )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洽 詢, 電 話 (02) 轉 二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及 信 封 格 式 詳 見 附 表 10, 請 自 行 影 印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請 依 附 表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22

116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23

117 四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請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拾 肆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號 碼 如 下 : 語 音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一 碼 (1,2,3,4,5,6)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伍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2 年 11 月 9 日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3 年 1 月 10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24

118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站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柒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已 公 布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已 取 消 報 名 書 表 加 密 之 設 定, 應 考 人 可 將 報 名 書 表 儲 存 後, 就 近 攜 至 各 服 務 點 列 印 或 至 7-eleven 之 ibon 列 印 二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1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三 問 : 如 何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答 :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系 統 將 主 動 提 示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訊 息, 如 符 合, 則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書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 否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論 符 合 與 否, 仍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線 上 繳 費 或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費 四 問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有 誤 時,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25

119 改,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則 請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以 紅 筆 修 改, 並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寄 至 承 辦 科 更 正 五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郵 寄 : 請 於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類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傳 真 : 若 為 不 需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補 件 ( 本 考 試 試 務 處 傳 真 : ), 請 於 文 件 上 註 明 報 考 考 試 類 別 補 件 編 號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資 料, 並 於 傳 真 後 電 洽 試 務 處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本 考 試 試 務 處 聯 絡 電 話 : 轉 ) 六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七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何 處 理? 答 : 有 關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之 處 理 方 式,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表 4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參 補 費 作 業 說 明 另 有 關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請 詳 見 附 表 5 及 附 表 5-1 八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欲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書 ( 申 請 表 格 式 詳 見 附 表 6), 以 傳 真 ( 傳 真 電 話 : )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若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26

120 九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考 試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10 月 上 旬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102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查 詢 十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2 年 10 月 25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2 年 10 月 30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逕 洽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查 詢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試 區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27

121 附 表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類 別 編 號 301 關 務 類 類 別 應 試 科 目 日 期 節 次 時 間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8:30 考 試 9:00 至 11:00 考 試 13:00 至 15:00 考 試 15:40 至 17:40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行 政 法 研 究 問 題 解 決 憲 法 與 英 文 技 術 類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 選 試 系 統 分 系 統 分 析 研 究 析 研 究 ) 問 題 解 決 憲 法 與 英 文 技 術 類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 選 試 機 械 設 機 械 設 計 學 研 究 計 學 研 究 ) 問 題 解 決 憲 法 與 英 文 技 術 類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 選 試 電 機 機 電 機 機 械 研 究 械 研 究 ) 問 題 解 決 憲 法 與 英 文 技 術 類 ( 選 試 紡 織 品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紡 織 品 檢 驗 及 檢 驗 及 品 質 管 問 題 解 決 憲 法 與 英 文 品 質 管 制 學 研 究 制 學 研 究 ) 技 術 類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 選 試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研 究 ) 問 題 解 決 憲 法 與 英 文 考 試 9:00 至 11:00 關 稅 法 規 研 究 考 試 9:00 起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口 試 例 懲 治 走 私 ( 集 體 口 試 )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口 試 例 懲 治 走 私 ( 集 體 口 試 )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口 試 例 懲 治 走 私 ( 集 體 口 試 )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口 試 例 懲 治 走 私 ( 集 體 口 試 )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口 試 例 懲 治 走 私 ( 集 體 口 試 )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口 試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研 究 例 懲 治 走 私 ( 集 體 口 試 )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28

122 類 別 編 號 類 別 應 試 科 目 日 期 節 次 時 間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8:50 預 備 8:30 考 試 9:00 至 11:00 考 試 13:00 至 15:00 考 試 15:40 至 17:40 考 試 9:00 至 11:00 考 試 9:00 起 關 稅 法 規 研 究 技 術 類 ( 包 括 關 稅 法 ( 選 試 船 舶 管 船 舶 管 理 及 安 全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緝 私 條 口 試 理 及 安 全 研 究 研 究 ( 包 括 避 碰 規 ( 包 括 避 碰 規 問 題 解 決 憲 法 與 英 文 例 懲 治 走 私 ( 集 體 口 試 ) 則 ) 則 ))( 限 船 員 )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技 術 類 ( 選 試 輪 機 管 策 略 規 劃 與 中 華 民 國 理 研 究 ) ( 限 輪 機 管 理 研 究 問 題 解 決 憲 法 與 英 文 船 員 )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口 試 例 懲 治 走 私 ( 集 體 口 試 )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一 11 月 9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坐,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本 考 試 試 題 題 型,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各 占 50%,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英 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其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題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申 論 式 試 題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雙 上 肢 肢 備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註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坐,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五 口 試 ( 集 體 口 試 ) 之 考 試 地 點 及 分 組 於 口 試 前 一 天 於 試 區 及 各 試 場 公 布 29

123 附 表 2 類 別 編 號 102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節 次 時 間 類 別 應 試 科 目 401 關 務 類 技 術 類 ( 選 試 系 統 分 析 ) 技 術 類 ( 選 試 機 械 設 計 ) 技 術 類 ( 選 試 電 機 機 械 ) 技 術 類 ( 選 試 紡 織 品 檢 驗 及 品 質 管 制 學 ) 技 術 類 ( 選 試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 技 術 類 ( 選 試 船 舶 管 理 與 安 全 ( 包 括 避 碰 規 則 ))( 限 船 員 )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4: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考 試 9:00 至 11:00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考 試 13:00 至 14:00 考 試 14:40 至 16:40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行 政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系 統 分 析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機 械 設 計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電 機 機 械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紡 織 品 檢 驗 及 民 國 憲 法 品 質 管 制 學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船 舶 管 理 與 安 全 ( 包 括 避 碰 規 則 ) 30 考 試 9:00 至 11:00 關 稅 法 規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關 稅 法 規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考 試 13:00 至 15:00 考 試 15:40 至 17:40 通 關 實 務 關 務 英 文 通 關 實 務 關 務 英 文 通 關 實 務 關 務 英 文 通 關 實 務 關 務 英 文 通 關 實 務 關 務 英 文 通 關 實 務 關 務 英 文 通 關 實 務 關 務 英 文

124 類 別 編 號 備 註 日 期 節 次 時 間 類 別 應 試 科 目 技 術 類 ( 選 試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 限 船 員 ) 技 術 類 ( 選 試 船 舶 通 訊 ) 11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備 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4:30 預 備 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考 試 9:00 至 11:00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考 試 13:00 至 14:00 考 試 14:40 至 16:40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輪 機 管 理 民 國 憲 法 與 安 全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船 舶 通 訊 法 學 緒 論 ) 考 試 9:00 至 11:00 關 稅 法 規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考 試 13:00 至 15:00 考 試 15:40 至 17:40 通 關 實 務 關 務 英 文 關 稅 法 規 ( 包 括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通 關 實 務 關 務 英 文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一 11 月 9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坐,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國 文 科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之 配 分 比 例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占 20% 測 驗 占 20% 作 文 及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四 法 學 知 識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占 50%,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五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其 餘 各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六 本 考 試 試 題 題 型,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占 分 比 重 各 占 50%), 應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題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申 論 式 試 題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七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八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坐,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31

125 附 表 3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請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別 類 別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七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王 小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九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32

126 十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者, 依 應 試 條 款 規 定, 本 部 將 應 考 人 報 名 資 料 與 內 政 部 或 應 試 學 歷 學 校 進 行 查 驗, 故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十 一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十 二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繳 費 期 限 未 繳 款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三 應 考 人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類 別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四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同 一 年 度 多 次 考 試 ( 即 不 同 月 份 之 考 試 ),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33

127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 t t p : /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主 站 )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訖 時 間 : 自 102 年 7 月 30 日 零 時 起 至 102 年 8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區 等 別 類 別,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線 上 繳 費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繳 費 完 成 即 屬 報 名 成 功,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以 下 步 驟 供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繼 續 操 作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完 成 繳 費 後,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B4 標 準 大 型 信 封, 並 於 102 年 8 月 9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34

128 附 表 4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無 紙 化 報 名 ) 壹 繳 款 方 式 :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自 行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任 選 一 種 通 路 辦 理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後, 始 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四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五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六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七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應 考 人 請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貳 繳 款 流 程 ( 一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35

129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三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它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請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36

130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參 補 費 作 業 一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本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102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補 費 類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二 若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則 請 依 繳 款 單 指 定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轉 入 金 額 採 ATM 轉 帳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跨 行 匯 款 等 繳 款 方 式, 收 執 聯 載 明 102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補 費 後, 傳 真 至 (02) , 傳 真 完 成 後 並 以 電 話 (02) 轉 3914 或 3915 通 知 考 選 部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轉 入 帳 號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轉 入 金 額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37

131 附 表 5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溢 繳 1. 逾 期 報 名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3.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4.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後, 由 業 務 司 通 知 費 報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列 冊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5. 應 考 人 因 天 然 災 害 考 試 前 後 10 天 內 檢 附 :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6.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日 起 檢 附 :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一 週 內 1. 退 費 申 請 書 考 試 2. 入 場 證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註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2.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38

132 附 表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試 類 別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扣 除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元 元 元 因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註 :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 包 括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合 計 60 元 39

133 附 表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考 試 類 別 應 考 人 簽 章 ( 尚 不 知 入 場 證 編 號 者 免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102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地 址 配 合 事 項 ( 請 依 需 求 勾 選, 可 複 選 ) 寄 發 入 場 證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2 年 10 月 15 日 前 申 請 )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 前 申 請 ) 以 上 全 部 變 更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黏 貼 處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請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以 便 處 理 二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傳 真 電 話 :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確 認 轉 四 寄 件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 40

134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附 表 7 診 說 斷 明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41

135 附 表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正 面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手 機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向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六 所 提 疑 義 如 超 過 一 題,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七 試 題 疑 義 亦 得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42

136 102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背 面 ) 等 別 : 類 別 : 科 目 : 代 號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43

137 附 表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正 面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手 機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向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六 所 提 疑 義 如 超 過 一 題,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七 試 題 疑 義 亦 得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44

138 102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背 面 ) 等 別 : 類 別 : 科 目 : 代 號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45

139 附 表 10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名 稱 102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等 別 應 考 類 別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在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並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貼 足 30 元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人 填 寫 :102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務 處 收 地 址 為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46

140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 請 使 用 郵 局 所 訂 西 式 白 色 標 準 格 式 信 封 ) 甲 來 件 信 封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乙 回 件 信 封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並 貼 足 30 元 掛 號 郵 資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寄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 應 考 人 自 填 姓 名 ) 先 生 收 地 址 : 電 話 : 姓 名 寄 件 人 地 址 電 話 102 年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試 務 處 收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47

141 附 表 11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特 別 說 明 事 項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自 101 年 11 月 起 已 提 供 擷 圖 功 能, 若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未 超 過 1.0MB(1,024KB), 且 照 片 畫 素 高 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 ( 高 X 寬 ), 應 考 人 可 以 直 接 至 系 統 上 傳, 無 須 依 本 說 明 操 作 若 檔 案 太 大 或 畫 素 過 低 者, 請 依 本 說 明 之 三 種 方 式, 進 行 照 片 微 調 或 剪 裁 後, 再 至 系 統 上 傳 照 片 方 式 一 使 用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確 認 照 片 電 子 檔 大 小 請 開 啟 [ 檔 案 總 管 ], 將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畫 面 的 左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訊 : 檔 案 維 度 ( 像 素 ) 大 小 Step2.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48

142 Step3.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Step4.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49

143 Step5.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延 展 / 扭 曲 工 具 Step6. 微 調 延 展 功 能 的 水 平 與 垂 直 百 分 比 ( 請 依 實 際 計 算 之 比 例 填 入 ), 點 選 確 定 延 展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為 以 400X600 像 素 為 基 準 (1)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 原 始 照 片 寬 度 像 素 ] x100 (2)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 原 始 照 片 長 度 像 素 ] x100 如 : 原 始 照 片 像 素 :2700X3600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2700 x100 約 為 15% 垂 直 延 展 比 例 =600/3600 x100 約 為 17% 取 二 者 之 最 大 值 17% 為 共 同 之 延 展 比 例, 以 符 合 寬 高 之 像 素 需 大 於 400X600 像 素 之 規 定, 並 避 免 照 片 變 形 50

144 Step7. 點 選 檔 案 儲 存 檔 案 Step8. 選 擇 檔 案 存 放 位 置, 確 認 存 檔 類類 型 為 JPEG Image(*.jpg), 設 定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51

145 Step9.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左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大 於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MB 的 JPEG 影 像 檔 方 式 二 使 用 Windows7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52

146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圖片 帶入編輯視窗中 53

147 Step4.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調整大小 工具 Step5.將 [依照]設定為像素 勾選[維持外觀比例] [水平]設定大於 400 [垂直]設 定大於 600 以符合寬 高之像素需大於 400X600 像素之規定 並避免照片變形 點選 確定 54

148 Step6.點選 檔案 另存新檔 選擇檔案類型為 JPG 圖 設定自訂檔 名後 按下 儲存 Step7.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尺寸 大於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55

149 方式三 使用小畫家剪裁相片操作說明 Step1.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56

150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圖片 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左方圖示的 選擇 工具 進行照片裁剪 57

151 Step5.將滑鼠在圖片上按住左鍵從左上至右下拖曳適當範圍(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 使臉部佔據整個選取範圍內約為三分之二)至右下座標位置為 400x600 後 放開滑 鼠左鍵 並按下 Ctrl+C 按鈕或滑鼠右鍵 複製 將選取範圍複製起來 Step6.確認所裁剪的範圍無誤後 選擇 檔案 開新檔案 58

152 Step7. 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重設編輯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片 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8.按下 Ctrl+V 按鈕或滑鼠右鍵 貼上 將圖貼上編輯視窗中 59

153 Step9.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確認圖片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片單 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10.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60

154 Step11.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名後 按下 儲存 Step12.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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