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牙醫等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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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助 產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考 試 暨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 電 腦 化 測 驗 )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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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頁 次 壹 報 名 考 試 榜 示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2 參 考 試 地 點... 2 肆 應 考 資 格... 2 伍 應 試 科 目 題 數 時 間... 3 陸 應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3 柒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3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8 玖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拾 電 腦 化 測 驗 應 試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拾 壹 電 腦 化 測 驗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拾 貳 試 題 疑 義 拾 參 及 格 標 準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拾 肆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伍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陸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使 用 說 明 拾 柒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捌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申 請 退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拾 玖 常 見 Q&A 附 件 1 各 應 試 科 目 題 數 考 試 時 間 及 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彙 整 表 25 附 件 2 附 件 3 附 件 4 附 件 5 附 件 6 附 件 7 附 件 8 附 件 9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表 27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29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32 修 畢 牙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33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34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36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37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39 附 件 10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0

4 自 本 年 度 起 應 試 流 程 異 動, 考 試 期 間 將 不 播 放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應 考 人 可 於 考 試 前 透 過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電 腦 化 測 驗 專 區 點 選 電 腦 化 測 驗 模 擬 作 答 網 站, 進 行 線 上 應 試 模 擬 練 習, 藉 以 熟 悉 測 驗 作 答 流 程, 或 查 看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專 區, 點 選 電 腦 化 測 驗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電 腦 化 測 驗 作 答 操 作 說 明, 觀 看 操 作 解 說, 藉 以 熟 悉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應 試 系 統 操 作 方 式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4 月 8 日 至 4 月 19 日 止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4 月 19 日 下 午 5:00 準 時 關 閉, 逾 時 將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費 件 應 於 4 月 2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限 時 掛 號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未 依 規 定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及 完 成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本 部 得 不 另 通 知, 逕 予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第 3 項 規 定, 具 有 牙 醫 師 (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6 科 ) 類 科 報 考 資 格 者, 於 民 國 101 年 1 月 1 日 前 得 應 前 開 考 試, 凡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請 即 早 規 劃 因 應 考 試 舉 行 期 間, 除 第 1 節 考 試 預 備 時 間 為 20 分 鐘 外, 其 餘 各 節 考 試 預 備 時 間 均 為 5 分 鐘, 請 應 考 人 準 時 入 場 本 考 試 業 依 近 年 各 考 區 報 名 人 數 推 估, 預 為 洽 借 標 準 電 腦 試 場, 惟 恐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超 出 預 估 容 量, 為 維 護 應 考 人 應 試 權 益, 請 於 報 名 時 依 序 選 填 前 3 志 願 考 區, 本 部 將 按 志 願 順 序, 及 完 成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所 載 錄 之 時 間 優 先 順 序, 安 排 應 試 考 區 為 利 電 腦 設 備 正 常 運 作, 各 電 腦 試 場 均 開 放 空 調 室 溫 偏 低, 請 自 備 保 暖 衣 物 禦 寒 壹 報 名 考 試 榜 示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二 1.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4 月 19 日 下 100 年 4 月 8 日 至 4 午 5:00 準 時 關 閉, 逾 時 將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月 19 日 2.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12 頁 )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100 年 4 月 20 日 日 期 1. 報 名 應 繳 各 項 表 件 資 料, 至 遲 應 於 4 月 2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逾 期 退 件 2. 未 依 規 定 寄 送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本 部 將 逕 予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若 應 考 人 於 100 年 7 月 18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寄 發 入 場 預 定 100 年 7 月 13, 請 洽 詢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專 技 三 證 日 期 日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 電 話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2 頁 ), 如 逾 期 洽 詢 而 致 影 響 應 試,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100 年 7 月 23 日 至 7 各 應 考 人 實 際 應 考 日 期, 以 本 部 寄 發 入 場 證 上 四 考 試 日 期 月 25 日, 視 報 名 人 之 日 期 為 準 (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數 多 寡, 分 梯 次 舉 行 五 公 布 母 版 試 題 及 標 準 答 案 日 期 本 次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100 年 7 月 23 日 至 7 月 25 日 舉 行 考 試, 惟 實 之 次 日 際 考 試 結 束 日 期 仍 應 視 報 名 人 數 而 定 1

5 六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本 次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七 榜 示 日 期 預 定 100 年 9 月 6 日 八 九 十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7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寄 發 成 績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及 結 果 通 應 考 人 如 未 收 到,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來 電 查 詢 發 知 書 日 期 複 查 成 績 預 定 100 年 9 月 7 日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 郵 戳 為 憑 ), 詳 提 出 期 限 至 9 月 16 日 見 本 須 知 第 17 頁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日 期 貳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預 定 100 年 10 月 17 日 實 際 寄 發 證 書 日 期 視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依 考 試 院 發 給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暨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辦 法 酌 予 調 整, 在 此 之 前 請 勿 催 詢 一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查 詢 電 話 :(02) 轉 , 傳 真 :(02) 二 未 如 期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洽 :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 ( 一 ) 電 話 :(02) 轉 ( 二 ) 傳 真 :(02) ( 三 )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三 考 試 院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繳 納 疑 義 請 洽 : 考 試 院 出 納 科 (02) 四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發 給 請 洽 : 考 試 院 第 一 組 第 二 科 (02) 五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查 詢 電 話 :(02) 轉 六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獸 醫 師 證 書 查 詢 電 話 :(02) 參 考 試 地 點 一 本 考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3 考 區, 請 於 報 名 時 依 序 選 填 前 3 志 願 考 區,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本 部 將 按 所 填 志 願 順 序, 及 完 成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所 載 錄 之 時 間 優 先 順 序, 安 排 應 試 考 區 二 各 試 區 地 點 另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通 知, 並 於 考 試 前 3 日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不 另 刊 登 報 紙 ) 三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1 日, 分 別 在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等 3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表, 請 見 附 件 2 ( 第 27~28 頁 ) 二 應 考 人 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或 各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充 任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各 該 類 科 之 考 試 : ( 一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服 公 務 有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或 收 受 賄 賂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服 刑 期 滿 尚 未 滿 三 年,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2.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2

6 3.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4. 施 用 煙 毒 尚 未 戒 絕 ( 二 ) 醫 師 法 第 5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犯 肅 清 煙 毒 條 例 或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2. 曾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3. 依 法 受 廢 止 醫 師 證 書 處 分 ( 三 ) 助 產 人 員 法 第 7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犯 墮 胎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2. 曾 犯 肅 清 煙 毒 條 例 或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3. 曾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4. 受 撤 銷 或 廢 止 助 產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5. 依 本 法 受 撤 銷 或 廢 止 助 產 人 員 證 書 處 分 ( 四 ) 職 能 治 療 師 法 第 6 條 情 事 者 :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廢 止 職 能 治 療 師 或 職 能 治 療 生 證 書 處 分 者, 不 得 充 職 能 治 療 師 或 職 能 治 療 生 ( 五 ) 呼 吸 治 療 師 法 第 6 條 情 事 者 :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撤 銷 或 廢 止 呼 吸 治 療 師 證 書 處 分 者, 不 得 充 任 呼 吸 治 療 師 ; 其 已 充 任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呼 吸 治 療 師 證 書 ( 六 ) 獸 醫 師 法 第 6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經 撤 銷 獸 醫 師 證 書 者 2. 經 廢 止 獸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未 滿 1 年 者 3.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 七 ) 醫 事 放 射 師 法 第 6 條 情 事 者 :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廢 止 醫 事 放 射 師 或 醫 事 放 射 士 證 書 處 分 者, 不 得 充 任 醫 事 放 射 師 或 醫 事 放 射 士 ( 八 ) 物 理 治 療 師 法 第 6 條 情 事 者 :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廢 止 物 理 治 療 師 或 物 理 治 療 生 證 書 處 分 者, 不 得 充 物 理 治 療 師 或 物 理 治 療 生 三 另 依 前 開 各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不 得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應 考 人 如 有 上 述 情 狀, 請 審 慎 考 慮 是 否 報 名 各 該 類 科 考 試 伍 應 試 科 目 題 數 時 間 應 試 科 目 題 數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1 附 件 3 ( 第 25~26 及 29~31 頁 ) 陸 應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應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 醫 事 類 項 下 查 詢 柒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一 報 名 日 期 網 路 報 名 :100 年 4 月 8 日 起 至 4 月 19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100 年 4 月 20 日 截 止 收 件, 應 考 人 須 於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報 名 書 表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郵 寄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3

7 三 報 名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應 繳 費 件 ( 一 ) 報 名 繳 費 收 據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100 元 請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中 間 處 2. 可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或 透 過 ATM 轉 帳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 應 考 人 另 可 採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或 網 路 ATM 繳 費 ) 3.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類 科 或 申 請 退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申 請 退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19 頁 至 第 22 頁 1. 除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與 入 場 證 編 號 欄 勿 填 寫 外, 請 確 實 填 載 各 項 資 料 2.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須 清 晰 ) 固 貼 於 指 定 位 置 上 3. 黏 貼 最 近 1 年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 背 面 請 寫 類 科 姓 名 第 1 志 願 考 區 ) 4.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者, 依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條 例 規 定,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須 含 國 籍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護 照 號 碼 ) 影 本 及 有 效 期 限 之 居 留 證 影 本 5. 非 本 國 籍 之 外 國 人, 請 黏 貼 護 照 ( 須 含 國 籍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護 照 號 碼 ) 影 本 及 有 效 期 間 之 居 留 證 ( 或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基 資 表 ) 影 本 如 已 完 成 申 辦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者,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欄 位, 一 律 填 寫 10 碼 之 統 一 證 號 1. 應 考 人 得 視 個 別 實 際 情 況, 擇 一 繳 交 下 列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惟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未 齊 全 者, 併 繳 切 結 書 ( 附 件 4, 第 32 頁 ) (1) 牙 醫 師 ( 一 )( 應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第 一 試 ) 繳 驗 : 修 畢 牙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附 件 5, 第 33 頁 ) 或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2) 牙 醫 師 ( 二 )( 應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第 二 試 ) 繳 驗 :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格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3) 牙 醫 師 (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6 科 )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繳 驗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或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牙 醫 師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4) 助 產 師 獸 醫 師 繳 驗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獸 醫 學 系 二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畢 業 生 報 考 獸 醫 師 考 試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須 載 明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或 另 繳 學 校 出 具 登 錄 有 實 習 學 分 及 成 績 之 實 習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 或 考 試 院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 4

8 以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後 並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暨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所 稱 普 通 考 試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等 級 相 當 類 科 考 試, 不 包 括 專 技 人 員 檢 覈 筆 試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或 銓 定 考 試 其 有 關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係 自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榜 示 之 日 起, 至 報 考 之 考 試 舉 行 前 1 日 止 ( 惟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須 敘 明 其 開 立 時 已 任 有 關 職 務 年 資 滿 4 年 ) 所 稱 有 關 職 務, 指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或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之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之 經 歷, 其 服 務 年 資 以 專 任 者 為 限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獸 醫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5) 依 99 年 6 月 10 日 本 部 醫 事 人 員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39 次 會 議 決 議 : 自 100 年 6 月 起, 醫 事 院 校 各 科 系 畢 業 生, 若 報 考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事 人 員 考 試 時, 須 另 出 具 實 習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准 予 報 考 2.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實 習 證 明 服 務 證 明 及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原 文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原 文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均 須 繳 驗 經 驗 證 之 正 本 ) (2)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請 附 繳 載 有 中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貼 附 相 片 及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章 戳 紀 錄 之 影 本 )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影 本 有 關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資 料, 請 先 劃 記, 俾 利 加 速 審 查 作 業 (3) 國 內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之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牙 醫 師 ( 一 ) 牙 醫 師 ( 二 ) 牙 醫 師 考 試 者, 除 須 繳 驗 第 (1) 項 規 定 之 各 項 證 件 外, 並 須 繳 驗 國 內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之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 有 關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標 準,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註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9 年 8 月 23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持 國 外 牙 醫 學 系 ( 科 ) 畢 業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格 後, 需 向 該 署 申 請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選 配 分 發 ; 另 依 前 揭 考 試 有 關 規 定, 應 於 完 成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期 滿 且 成 績 及 格 後, 始 得 報 考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第 二 試 (4) 通 過 教 育 部 學 歷 甄 試 證 明 文 件 : 若 為 美 國 日 本 歐 洲 ( 所 稱 歐 洲, 係 指 歐 洲 聯 盟 會 員 國 ) 加 拿 大 南 非 澳 洲 紐 西 蘭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等 九 地 區 或 國 家 以 外 之 牙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尚 應 檢 具 通 過 教 育 部 學 歷 甄 試 之 證 明 文 件 前 開 九 大 地 區 或 國 家 以 外 之 牙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若 係 於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前 已 畢 業 或 已 入 學 並 於 91 年 1 月 18 日 後 畢 業 者, 亦 可 繳 交 通 過 美 國 牙 醫 師 學 會 (The 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 之 國 家 牙 醫 師 考 試 聯 合 委 員 會 (Joint Commission On Nat ional Dental Examination) 辦 理 之 第 1 階 段 及 第 2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1 份 ( 均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5

9 ( 四 ) 國 內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報 考 牙 醫 師 ( 一 ) 之 在 學 學 生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中 文 譯 本 亦 得 經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 作 為 學 歷 採 認 之 證 明, 得 免 經 教 育 部 學 歷 甄 試 3. 繳 件 應 注 意 事 項 : (1) 以 上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除 有 關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與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格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應 繳 驗 正 本 外,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2)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3)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情 事 者,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撤 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涉 及 刑 法 偽 造 文 書 之 刑 責 部 分 者,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究 辦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報 考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第 一 試 之 牙 醫 學 系 在 學 學 生, 因 學 期 課 程 因 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畢 牙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證 明 文 件 者,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請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履 歷 表, 並 將 繳 費 收 據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中 間 處, 併 同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 附 件 4, 第 32 頁 ), 並 於 該 切 結 書 左 上 角 用 訂 書 機 裝 訂 蓋 有 最 後 一 學 期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憑 審 查 並 請 將 報 名 表 件 交 由 所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2. 學 期 結 束 後,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即 延 畢 ) 或 修 畢 牙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證 明 文 件 之 應 考 人, 本 部 於 寄 發 之 入 場 證 上 均 加 註 暫 准 報 名 字 樣, 應 考 人 接 獲 之 入 場 證 上 有 加 註 暫 准 報 名 者, 考 試 當 天 一 律 攜 帶 上 開 文 件 影 本 應 試 ( 右 上 角 填 寫 考 區 類 科 入 場 證 號 以 便 查 對, 勿 繳 正 本 ), 並 於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交 由 監 場 人 員 收 轉 試 務 單 位 查 驗 3. 考 試 當 天 未 攜 帶 上 開 證 件 者, 或 繳 驗 之 證 件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所 報 考 類 科 之 應 考 資 格 者, 均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如 有 入 場 應 試 情 形,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四 填 表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項 目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表 1. 報 名 書 表 下 載 列 印 後, 於 郵 寄 前 應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件 裝 袋 歷 表 背 面 中 間 處 2. 再 將 (1) 報 名 履 歷 表 (2)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逐 一 檢 查,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已 密 實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大 型 標 準 B4 信 封 內 3.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郵 寄 方 式 報 名 函 件 請 用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如 以 平 信 郵 件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致 無 法 報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通 訊 地 址 1.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務 請 以 掛 號 專 函 寄 考 或 姓 名 變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 申 請 表 格 式 如 附 件 7, 第 36 頁 ) 更 2. 來 函 中 請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3. 若 未 以 專 函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6

10 五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等 撤 銷 之 規 定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考 試 前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吊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1. 有 第 8 條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2. 冒 名 頂 替 者 3.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4.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5.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六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注 意 事 項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指 具 有 報 考 該 項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二 )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 三 )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 四 )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五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六 )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致 上 肢 無 書 寫 能 力 且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 七 ) 多 重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八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第 3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使 用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第 一 項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詳 如 附 件 10) 第 6 點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二 倍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7 點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8 點 聽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7

11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9 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點 字 試 題 或 盲 用 電 腦 電 子 檔 試 題 ( 四 )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五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六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前 項 第 二 三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0. 一 ( 含 全 盲 ) 之 應 考 人 始 得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第 一 項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10 點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電 腦 作 答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1 點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2 點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障 礙 類 別 或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1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6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臨 時 事 故 受 傷 或 罹 病 或 學 習 障 礙 經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或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得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時 特 別 聲 明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第 3 點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0, 第 40~41 頁 )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特 別 聲 明 ; 如 需 提 供 特 別 協 助 事 項 者, 亦 請 於 報 名 時 聲 明 之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本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試 司 二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法 處 理 三 考 試 期 間 試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四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8

12 ( 一 ) 試 題 未 註 明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 二 ) 本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三 ) 至 99 年 12 月 底 止, 經 本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10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本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四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00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HC127V AU-06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HC133 AU-09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 牌 :Canon( 共 3 款 ) DS-200GTK EM-26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JS-20E EM-07 品 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 牌 :CASIO( 共 3 款 )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9

13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 牌 :H-T-T( 共 3 款 ) 品 牌 :SANY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L-220GT EM-21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UB( 共 20 款 ) SL-320GT EM-22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L-709 EM 1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206-W CK-07 CK-08 品 牌 :FUH BAO( 共 13 款 )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UB-210 CK-09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FB-530 FB-10 UB-226-W 司 FB-550 FB-11 品 牌 :Pierrecardin( 共 5 款 ) UB-226-B CK-14 FB-560 FB-12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26-R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CK-04 UB-238 CK-17 10

14 FB-701 FB-05 PT256-B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 牌 :UB( 共 20 款 ) UB-800-P UB-850-P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800-G UB-850-G CK-24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CK-26 UB-330 CK-21 UB-800-R UB-850-R UB-360 CK-22 備 註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0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URORA( 共 2 款 ) 品 牌 :CASIO( 共 1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X-180 FB-0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3 款 )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Canon( 共 1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品 牌 :UB( 共 1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fx-127 EM-0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11

15 玖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請 自 行 下 載 詳 細 登 錄 各 相 關 表 件, 本 項 考 試 不 另 發 售 書 面 報 名 書 表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 Acrobat PDF Reader ),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曾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七 若 姓 名 屬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須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勾 選 另 外 申 請 造 字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八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九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 線 上 人 數 較 多 時 須 費 時 約 1~5 分 鐘 產 製 書 表,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切 結 書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費 憑 證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十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 一 )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報 名 資 料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二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系 統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12

16 資 料 修 改 如 須 更 正, 請 用 紅 筆 於 已 列 印 出 之 紙 本 修 正, 並 於 修 正 處 簽 章, 俾 本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十 一 請 自 行 購 買 大 型 標 準 B4 信 封 1 個, 將 列 印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在 外, 另 將 列 印 之 報 名 履 歷 表, 連 同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照 順 序 裝 入 封 袋 前 述 報 名 表 件, 應 於 100 年 4 月 20 日 ( 含 當 日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予 以 退 件 並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十 二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尚 未 收 件 送 件 待 審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三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類 科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拾 電 腦 化 測 驗 應 試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電 腦 化 測 驗, 係 指 一 人 一 機 使 用 電 腦 及 滑 鼠 輸 入 裝 置, 將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點 選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之 方 式 作 答, 請 事 先 自 行 熟 練 電 腦 及 滑 鼠 之 操 控 二 入 場 就 坐 : ( 一 ) 應 考 人 請 攜 帶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進 入 電 腦 試 場, 並 配 合 監 場 人 員 導 引, 依 當 節 排 定 之 座 號 ( 例 如 A01 ) 就 坐, 不 得 任 意 更 換 座 位 ( 二 ) 應 考 人 禁 止 攜 帶 飲 料 食 物 進 入 電 腦 試 場, 並 請 保 持 安 靜, 切 勿 喧 嘩 書 籍 文 件 個 人 物 品 手 機 等 請 放 置 在 指 定 位 置, 並 將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平 整 置 放 於 應 試 座 位 上 之 指 定 位 置, 以 方 便 監 場 人 員 查 驗 身 分 三 登 入 應 試 系 統 : 監 場 人 員 將 統 一 說 明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仔 細 聆 聽, 並 聽 從 監 場 人 員 指 示 於 確 認 就 坐 之 座 號 無 誤 後,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電 腦 螢 幕 上 的 鍵 盤 圖 示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進 行 登 入 四 核 對 電 腦 顯 示 資 訊 : 登 入 完 成 後, 應 考 人 請 仔 細 核 對 螢 幕 上 顯 示 之 資 訊 ( 考 試 名 稱 類 科 科 目 姓 名 入 場 證 號 座 號 ), 如 發 現 不 符, 請 立 即 向 監 場 人 員 提 出 五 選 擇 是 否 顯 示 應 試 成 績 : 應 考 人 當 次 第 一 節 考 試 時, 可 選 擇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是 否 顯 示 當 節 成 績, 及 選 擇 當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是 否 顯 示 各 科 成 績 六 瀏 覽 試 場 規 則 : 應 考 人 可 於 畫 面 上 瀏 覽 試 場 規 則, 或 點 選 進 入 練 習 選 13

17 項 進 行 模 擬 作 答 練 習, 以 熟 悉 應 試 系 統 介 面 七 開 始 作 答 : ( 一 )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時, 系 統 自 動 切 換 應 考 人 電 腦 進 入 應 試 畫 面 ( 二 ) 考 試 剩 餘 時 間 開 始 倒 數 計 時, 試 題 同 時 顯 示 於 螢 幕 上 ( 三 ) 測 驗 式 試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各 科 目 測 驗 式 試 題 均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就 各 題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最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 四 ) 應 試 作 答 時, 每 位 應 考 人 電 腦 螢 幕 畫 面 顯 示 之 試 題 及 選 項 順 序 均 不 相 同 ( 即 同 一 試 題 之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次 序 不 同 ) ( 五 ) 應 考 人 開 始 逐 題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試 題 選 項 進 行 作 答 ( 六 ) 試 題 以 每 次 一 題 方 式 顯 示 於 螢 幕 畫 面 上, 依 試 題 長 度 不 同, 應 考 人 可 視 狀 況, 使 用 螢 幕 捲 軸, 瀏 覽 試 題 ( 七 ) 應 試 系 統 於 螢 幕 顯 示 考 試 名 稱 類 科 姓 名 座 號 科 目 入 場 證 號 考 試 題 數 已 作 答 題 數 未 作 答 題 數 剩 餘 時 間 等 資 訊, 並 提 供 切 換 至 上 一 題 或 下 一 題, 以 及 瀏 覽 作 答 情 形 與 輔 助 作 答 註 記 等 功 能, 方 便 應 考 人 瀏 覽 試 題 及 作 答 如 有 試 題 訊 息 通 報 時, 將 直 接 顯 示 於 畫 面 上 方 重 要 訊 息 區, 可 用 滑 鼠 進 一 步 閱 讀 完 整 內 容, 請 注 意 參 考 螢 幕 上 顯 示 之 系 統 狀 態 與 應 試 剩 餘 時 間 八 遇 有 電 腦 故 障 等 問 題 時 之 處 理 : ( 一 ) 應 試 當 中, 若 有 電 腦 故 障 或 系 統 操 作 等 問 題, 請 立 即 舉 手 通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 二 ) 如 因 電 腦 故 障 需 更 換 座 位 應 試 時, 須 經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許 可 後, 始 可 更 換 ( 三 ) 應 考 人 經 更 換 座 位, 必 須 自 行 重 新 登 入, 並 確 認 應 試 資 料 無 誤, 系 統 將 提 示 應 考 人 最 近 一 次 作 答 題 目 訊 息, 並 補 足 延 誤 時 間 ( 四 ) 應 考 人 不 得 主 動 要 求 更 換 應 試 座 位, 並 不 得 故 意 破 壞 電 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分 九 結 束 作 答 : ( 一 ) 考 試 開 始 45 分 鐘 內, 應 考 人 不 得 結 束 考 試 離 開 電 腦 試 場 ( 二 ) 考 試 開 始 45 分 鐘 後, 應 考 人 如 欲 提 早 繳 卷, 請 點 選 應 試 系 統 結 束 考 試 按 鈕, 並 經 二 次 確 認 後, 方 得 結 束 考 試 ( 三 ) 應 考 人 結 束 作 答 後, 請 安 靜 離 開 電 腦 試 場, 已 經 結 束 作 答 之 科 目 即 視 同 繳 卷, 不 得 要 求 再 行 進 入 系 統 應 試 ( 四 ) 各 節 應 試 時 間 倒 數 計 時 終 了 後, 系 統 自 動 控 制 結 束 考 試, 應 考 人 不 得 繼 續 作 答 14

18 十 即 測 即 評 : ( 一 ) 選 擇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顯 示 當 節 成 績 者, 則 應 考 人 該 節 結 束 考 試 或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時, 電 腦 螢 幕 上 即 顯 示 當 節 該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結 果 ; 選 擇 當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顯 示 各 科 成 績 者, 於 當 次 考 試 最 後 一 節 結 束 後, 電 腦 螢 幕 上 將 顯 示 當 次 考 試 全 部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結 果 ( 二 ) 惟 該 考 試 結 果 僅 供 參 考, 其 正 式 成 績, 須 以 榜 示 後 考 選 部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為 準 十 一 試 場 全 面 清 場 :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後, 監 場 人 員 將 進 行 電 腦 試 場 全 面 清 場, 請 應 考 人 儘 速 離 開 試 場 至 指 定 場 所 休 息, 靜 待 下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十 二 自 本 年 度 起 應 試 流 程 異 動, 考 試 期 間 將 不 播 放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應 考 人 可 於 考 試 前 透 過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電 腦 化 測 驗 專 區 點 選 電 腦 化 測 驗 模 擬 作 答 網 站, 進 行 線 上 應 試 模 擬 練 習, 藉 以 熟 悉 測 驗 作 答 流 程, 或 查 看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專 區, 點 選 電 腦 化 測 驗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電 腦 化 測 驗 作 答 操 作 說 明, 觀 看 操 作 解 說, 藉 以 熟 悉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應 試 系 統 操 作 方 式 拾 壹 電 腦 化 測 驗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依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國 家 考 試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電 腦 化 測 驗 遇 有 偶 發 事 件 時,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本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遇 有 颱 風 地 震 空 襲 水 災 火 災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不 能 進 行 考 試 時 : ( 一 ) 考 試 期 間 發 生 者, 如 考 試 係 分 區 舉 行, 應 通 知 所 有 考 區 停 止 考 試 ; 未 考 之 科 目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 二 ) 各 科 試 題 發 出 後, 如 發 生 本 條 所 定 重 大 事 故 致 停 止 考 試 時, 試 卷 應 立 即 全 部 收 回, 其 考 試 時 間 不 足 1/2 者, 該 科 目 及 未 考 之 科 目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 已 超 過 1/2, 該 科 目 不 再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其 成 績 計 算 由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 三 )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遇 有 地 震 火 災 空 襲 或 其 他 緊 急 事 故, 應 考 人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疏 散 許 可 即 擅 離 試 場 者, 該 科 目 依 已 作 答 內 容 計 分 二 本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規 定,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之 考 試, 遇 有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以 外 之 事 故, 造 成 電 腦 試 場 資 訊 設 備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致 全 部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應 考 人, 不 能 進 行 考 試 時 : ( 一 ) 考 試 舉 行 前 發 生 者, 該 項 考 試 應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並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發 布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 二 ) 考 試 期 間 發 生 者, 僅 就 無 法 繼 續 應 考 之 應 考 人 停 止 考 試, 其 他 未 受 影 響 之 應 考 人 繼 續 應 試 ( 三 ) 前 款 停 止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其 該 科 目 及 未 考 之 科 目 得 使 用 第 二 套 試 題 或 15

19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但 應 考 人 已 提 前 自 行 結 束 作 答 者, 如 系 統 已 完 整 登 錄 作 答 成 績 者, 依 系 統 登 錄 之 成 績 計 算, 不 得 補 考 ( 四 )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遇 有 重 大 事 故, 應 考 人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疏 散 許 可 即 擅 離 試 場 者, 該 科 目 依 已 作 答 內 容 計 分 三 本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因 偶 發 事 件 而 經 決 定 全 部 ( 或 部 分 ) 考 試 科 目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 ( 一 ) 僅 部 分 科 目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時, 得 將 其 他 科 目 之 節 次 提 前 舉 行, 或 選 擇 較 晚 之 節 次 舉 行, 或 於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另 增 加 節 次 舉 行, 或 於 該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考 畢 後 另 行 定 期 舉 行 ( 二 ) 全 部 科 目 無 法 於 原 定 時 間 舉 行 考 試 時, 應 另 擇 期 舉 行 ( 三 )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應 重 新 命 題, 但 經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確 認 無 洩 題 之 虞 時, 得 採 用 原 命 題 或 其 副 題 ( 四 )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10 日 內, 發 布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四 本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國 家 考 試 發 生 涉 及 典 試 且 本 辦 法 各 條 未 定 其 處 理 辦 法 之 偶 發 事 件, 由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會 同 考 選 部 決 定 處 理 方 式 拾 貳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該 次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6,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網 頁 下 載 ),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連 同 各 項 應 備 文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逕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 申 請, 信 封 封 面 另 請 標 明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同 1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三 書 面 申 請 應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二 ) 應 試 科 目 題 次 ( 三 ) 試 題 或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四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以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以 利 作 業 1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1 題, 如 有 多 題 或 1 題 之 陳 述 超 過 單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併 附 A4 大 小 紙 張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六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之 試 題 疑 問, 試 務 機 關 應 予 以 記 錄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前 項 所 提 試 題 疑 問 仍 有 疑 義 者, 應 依 前 述 規 定 向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提 出 申 請 七 本 7 項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受 理 期 限, 自 本 次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以 郵 戳 為 憑,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請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逕 寄 臺 北 市 文 16

20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收, 憑 以 辦 理 八 本 7 項 考 試 母 版 試 題 及 標 準 答 案 將 於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公 布, 請 應 考 人 屆 時 自 行 查 閱 拾 參 及 格 標 準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醫 事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規 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呼 吸 治 療 師 考 試 規 則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獸 醫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特 定 科 目 未 達 規 定 最 低 分 數 者 ( 如 物 理 治 療 師 之 神 經 疾 病 物 理 治 療 學 骨 科 疾 病 物 理 治 療 學 心 肺 疾 病 與 小 兒 疾 病 物 理 治 療 學 成 績 未 滿 60 分 ),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拾 肆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及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 本 考 試 預 定 於 100 年 9 月 6 日 榜 示,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榜 示 及 格 者, 並 寄 發 及 格 通 知 函 及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應 考 人 如 未 收 到,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來 電 查 詢 二 證 書 規 費 : ( 一 ) 考 試 院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513 元 ( 請 依 所 附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辦 理 ), 但 身 心 障 礙 者 低 收 入 戶, 得 檢 附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免 徵 本 費 用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證 明 影 本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2. 低 收 入 戶 :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 報 名 時 有 效 )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免 徵 本 費 用 ( 二 ) 請 領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發 之 牙 醫 師 助 產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證 書 規 費 1,520 元 ( 請 依 所 附 劃 撥 單 辦 理 ) ( 三 ) 請 領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獸 醫 師 證 書 規 費 1,000 元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辦 理, 受 款 者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 ( 四 )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規 定, 同 類 別 醫 事 人 員 獸 醫 師 不 得 重 複 領 證, 故 經 他 種 考 試 及 格, 已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領 有 同 類 別 醫 事 人 員 獸 醫 師 證 書 者, 僅 須 繳 交 考 試 院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513 元 ( 五 ) 以 上 各 項 證 書 規 費 如 有 調 整, 依 新 標 準 實 施 三 複 查 成 績 : ( 一 )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辦 理 ( 二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預 定 自 100 年 9 月 7 日 起 至 9 月 16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17

21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 請 專 函 逕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 ( 三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出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8, 第 37 頁,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網 頁 下 載,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本 須 知 第 38 頁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並 一 併 繳 送 下 列 各 件 : 1.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須 載 明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之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並 請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2.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影 本 不 採 ) 3. 回 件 信 封 ( 請 寫 妥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如 貼 平 信 郵 資 以 致 郵 誤, 請 自 行 負 責 ) ( 四 )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1.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2.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3.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4.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四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寄 發 時 程 說 明 : 所 有 及 格 人 員 資 料 係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解 密, 始 得 開 始 及 格 人 員 請 證 資 料 製 校 相 關 作 業, 為 免 證 書 資 料 訛 誤, 及 格 人 員 資 料 ( 包 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學 歷 地 址 等 ) 均 需 經 登 打 數 次 核 校 更 正 等 程 序 本 部 於 及 格 通 知 函 列 有 考 試 及 格 臨 時 證 明 欄, 另 考 試 院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採 行 同 步 發 證 作 業, 諒 已 儘 可 能 保 障 及 格 人 員 權 益 本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預 定 於 100 年 10 月 17 日 寄 發, 在 此 之 前 請 勿 催 詢 ( 實 際 寄 發 證 書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依 考 試 院 發 給 各 種 考 試 及 訓 練 及 格 證 書 辦 法 酌 予 調 整 ) 拾 伍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本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自 91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第 一 試 起, 開 始 辦 理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即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18

22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0 年 9 月 6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仍 視 實 際 放 榜 日 期 而 定 拾 陸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自 民 國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電 話 號 碼 如 下 :(02 )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柒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本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書 表 發 售 日 期 及 購 買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捌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申 請 退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繳 款 方 式 :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自 行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任 選 一 種 通 路 辦 理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四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五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六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七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指 定 處,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憑 證 ) 二 繳 款 流 程 : ( 一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19

23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1.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金 額 請 按 確 認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7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三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1)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2)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3)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24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它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先 按 9 再 按 #) 三 補 費 作 業 :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本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依 繳 款 單 指 定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轉 入 金 額 採 ATM 轉 帳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跨 行 匯 款 等 繳 款 方 式, 收 執 聯 載 明 100 年 第 二 次 專 技 高 考 類 科 考 試 補 費 後, 傳 真 至 (02) , 傳 真 完 成 後 並 以 電 話 (02) 轉 通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確 認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轉 入 帳 號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轉 入 金 額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21

25 四 退 費 作 業 :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1. 逾 期 報 名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後, 由 業 務 司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通 知 報 考 人 退 件 退 費 理 由, 並 列 冊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溢 繳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備 註 : 3.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4.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5. 應 考 人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檢 附 :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1.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2. 繳 費 證 明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考 試 前 後 10 天 內 3.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6.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檢 附 :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日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1. 退 費 申 請 書 起 一 週 內 參 加 考 試 2. 入 場 證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一 退 費 申 請 書 :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9( 第 39 頁 ), 或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二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三 郵 寄 地 址 : 請 以 掛 號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22

26 拾 玖 常 見 Q&A Q1: 應 考 人 應 依 規 定 繳 驗 學 經 歷 證 件 等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審 查, 可 否 繳 驗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代 替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A1: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規 定 繳 驗 學 經 歷 證 件 供 審 Q2: 接 獲 本 部 補 件 通 知 後, 應 考 人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A2: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茲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請 於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上 書 明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考 區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類 科 : 考 區 : 及 補 件 編 號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Q3: 補 繳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應 如 何 辦 理? A3:1. 補 繳 報 名 費 ( 包 括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或 依 本 須 知 第 21 頁 補 費 作 業 辦 理 繳 費, 並 請 於 匯 票 或 收 執 聯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書 明 類 科 : 考 區 : 及 姓 名, 再 按 前 揭 Q2 補 件 方 式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憑 辦 2.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 請 依 本 須 知 第 22 頁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9, 第 39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憑 辦 Q4: 應 考 人 於 報 考 後 至 榜 示 前,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辦 理? A4: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7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Q5: 報 名 時 於 網 路 登 繕 錯 誤, 且 已 逾 24 小 時, 無 法 於 網 路 逕 行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而 報 名 表 件 尚 未 寄 出, 應 如 何 處 理? A5: 網 路 報 名 之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時, 請 以 紅 筆 更 正 Q6: 登 打 報 名 表 件 時, 如 遇 有 罕 字 致 無 法 登 打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A6: 報 名 表 件 務 請 翔 實 檢 查 內 容 是 否 有 錯 漏 別 字 或 罕 字 無 法 登 打 如 係 罕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依 下 列 步 驟 處 理 : 1. 自 行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並 完 成 安 裝 23

27 2. 點 選 須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3.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鍵 入 您 的 姓 名 4.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勾 選 另 外 申 請 造 字, 並 列 印 罕 字 申 請 表, 另 請 用 紅 筆 將 罕 字 填 註 於 報 名 表 件 內 罕 字 申 請 表 請 併 同 各 項 報 名 費 件, 一 併 交 寄 Q7: 無 國 民 身 分 證 之 應 考 人 應 如 何 報 名 考 試? A7: 應 考 人 如 未 取 得 國 民 身 分 證, 仍 請 按 一 般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上 網 註 冊 ( 請 點 選 外 國 人 身 分 ), 惟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欄 位 請 輸 入 護 照 號 碼 或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Q8: 考 選 部 有 無 提 供 應 試 模 擬 系 統 供 應 考 人 練 習 作 答? A8: 自 本 年 度 起 應 試 流 程 異 動, 考 試 期 間 將 不 播 放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應 考 人 可 於 考 試 前 透 過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電 腦 化 測 驗 專 區, 點 選 電 腦 化 測 驗 模 擬 作 答 網 站, 進 行 線 上 應 試 模 擬 練 習, 藉 以 熟 悉 測 驗 作 答 流 程, 或 查 看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專 區, 點 選 電 腦 化 測 驗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電 腦 化 測 驗 作 答 操 作 說 明, 觀 看 操 作 解 說, 藉 以 熟 悉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應 試 系 統 操 作 方 式 Q9: 為 何 印 表 機 印 出 來 的 報 名 表 資 料 會 有 歪 斜 情 形? 是 否 需 要 重 印? A9:1. 請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檔 案 是 否 正 常, 並 檢 查 印 表 機 是 否 列 印 正 常 2. 建 議 先 將 Acrobat reader 程 式 移 除, 重 新 安 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 上 版 本, 然 後 至 本 站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後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重 新 下 載 Q10: 經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的 報 名 書 表, 應 該 是 條 碼 的 地 方 卻 變 成 灰 色 長 方 格, 應 如 何 處 理? A10: 請 重 新 安 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 上 版 本, 再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輸 入 您 在 網 路 報 名 中 所 設 定 的 密 碼 開 啟 列 印 Q11: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錄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11: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點 選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後, 可 透 過 常 用 三 種 方 式 取 得 密 碼 :( 一 ) 點 選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立 即 回 覆 ( 二 ) 點 選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郵 遞 區 號 應 試 學 歷 學 校 後 立 即 回 覆 ( 三 ) 點 選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即 可 ; 又 採 第 三 種 方 式 卻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定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定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及 地 址, 俾 便 查 詢 24

28 附 件 1 類 科 牙 醫 師 各 應 試 科 目 題 數 考 試 時 間 及 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彙 整 表 序 號 科 目 名 稱 牙 醫 學 ( 一 )( 包 括 口 腔 解 剖 學 牙 體 形 態 學 口 腔 組 織 與 胚 胎 學 生 物 化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01 臨 床 相 關 知 識 ) 牙 醫 學 ( 二 )( 包 括 口 腔 病 理 學 牙 科 材 料 學 口 腔 微 生 物 學 牙 科 藥 理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臨 ( 一 ) 02 床 相 關 知 識 ) 牙 醫 師 ( 二 ) 牙 醫 師 助 產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01 牙 醫 學 ( 三 )( 包 括 齒 內 治 療 學 牙 體 復 形 學 牙 周 病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考 試 題 數 考 試 時 間 ( 分 鐘 ) 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禁 止 禁 止 禁 止 02 牙 醫 學 ( 四 )( 包 括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學 牙 科 放 射 線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禁 止 牙 醫 學 ( 五 )( 包 括 全 口 贗 復 學 局 部 贗 復 學 牙 冠 牙 橋 學 咬 合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牙 醫 學 ( 六 )( 包 括 齒 顎 矯 正 學 兒 童 牙 科 學 牙 科 公 共 衛 生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牙 醫 學 ( 一 )( 包 括 口 腔 解 剖 學 牙 體 形 態 學 口 腔 組 織 與 胚 胎 學 生 物 化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臨 床 相 關 知 識 ) 牙 醫 學 ( 二 )( 包 括 口 腔 病 理 學 牙 科 材 料 學 口 腔 微 生 物 學 牙 科 藥 理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臨 床 相 關 知 識 ) 牙 醫 學 ( 三 )( 包 括 齒 內 治 療 學 牙 體 復 形 學 牙 周 病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禁 止 禁 止 禁 止 禁 止 禁 止 04 牙 醫 學 ( 四 )( 包 括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學 牙 科 放 射 線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禁 止 牙 醫 學 ( 五 )( 包 括 全 口 贗 復 學 局 部 贗 復 學 牙 冠 牙 橋 學 咬 合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牙 醫 學 ( 六 )( 包 括 齒 顎 矯 正 學 兒 童 牙 科 學 牙 科 公 共 衛 生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禁 止 禁 止 01 基 礎 醫 學 ( 包 括 生 理 學 病 理 學 藥 理 學 微 生 物 學 與 免 疫 學 ) 禁 止 02 基 本 護 理 學 ( 包 括 護 理 原 理 護 理 技 術 ) 與 護 理 行 政 禁 止 03 各 科 護 理 學 ( 包 括 內 外 科 兒 科 精 神 科 與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 禁 止 助 產 學 ( 一 )( 包 括 助 產 學 緒 論 生 殖 系 統 的 解 剖 與 生 理 產 前 護 理 分 娩 期 護 理 產 後 護 理 新 生 兒 護 理 ) 助 產 學 ( 二 )( 包 括 優 生 保 健 遺 傳 諮 詢 胚 胎 發 育 不 孕 症 護 理 高 危 險 妊 娠 護 理 高 危 險 分 娩 護 理 高 危 險 產 後 護 理 ) 禁 止 禁 止 01 解 剖 學 與 生 理 學 禁 止 02 職 能 治 療 學 概 論 ( 包 括 職 能 治 療 之 歷 史 哲 學 角 色 與 功 能 理 論 基 礎 倫 理 與 規 範 行 政 管 理 ) 禁 止 03 生 理 障 礙 職 能 治 療 學 禁 止 04 心 理 障 礙 職 能 治 療 學 禁 止 05 小 兒 職 能 治 療 學 禁 止 06 職 能 治 療 技 術 學 ( 包 括 職 能 治 療 之 評 估 方 法 與 技 術 活 動 分 析 與 應 用 治 療 方 法 與 技 術 ) 禁 止 01 心 肺 基 礎 醫 學 ( 包 括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藥 理 學 ) 禁 止 02 基 礎 呼 吸 治 療 學 ( 包 括 呼 吸 治 療 倫 理 ) 禁 止 03 呼 吸 治 療 儀 器 設 備 學 禁 止 04 呼 吸 器 原 理 及 應 用 禁 止 05 重 症 呼 吸 治 療 學 禁 止 06 呼 吸 疾 病 學 禁 止 25

29 類 科 獸 醫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序 號 科 目 名 稱 考 試 考 試 可 否 使 題 數 時 間 用 電 子 ( 分 鐘 ) 計 算 器 01 獸 醫 病 理 學 禁 止 02 獸 醫 藥 理 學 禁 止 03 獸 醫 實 驗 診 斷 學 禁 止 04 獸 醫 普 通 疾 病 學 禁 止 05 獸 醫 傳 染 病 學 禁 止 06 獸 醫 公 共 衛 生 學 可 以 01 基 礎 醫 學 ( 包 括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與 病 理 學 ) 禁 止 02 醫 學 物 理 學 與 輻 射 安 全 可 以 03 放 射 線 器 材 學 ( 包 括 磁 振 學 與 超 音 波 學 ) 可 以 04 放 射 線 診 斷 原 理 與 技 術 學 可 以 05 放 射 線 治 療 原 理 與 技 術 學 可 以 06 核 子 醫 學 診 療 原 理 與 技 術 學 可 以 01 物 理 治 療 基 礎 學 ( 包 括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肌 動 學 與 生 物 力 學 ) 禁 止 02 物 理 治 療 學 概 論 ( 包 括 物 理 治 療 史 物 理 治 療 倫 理 學 與 物 理 治 療 行 政 管 理 學 ) 禁 止 03 物 理 治 療 技 術 學 ( 包 括 電 療 學 熱 療 學 操 作 治 療 學 與 輔 具 學 ) 禁 止 04 神 經 疾 病 物 理 治 療 學 禁 止 05 骨 科 疾 病 物 理 治 療 學 禁 止 06 心 肺 疾 病 與 小 兒 疾 病 物 理 治 療 學 禁 止 26

30 附 件 2 編 號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表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牙 醫 師 ( 一 ) 牙 醫 師 ( 二 ) 303 牙 醫 師 304 助 產 師 職 能 305 治 療 師 1.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牙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但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牙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者,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標 準,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2.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牙 醫 學 系 在 學 學 生, 修 畢 基 礎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2 款 所 稱 修 畢 基 礎 學 科, 係 指 修 畢 組 織 學 ( 含 實 驗 ) 或 人 體 結 構 學 及 示 範 解 剖 學 生 物 化 學 ( 含 實 驗 ) 生 理 學 ( 含 實 驗 ) 微 生 物 學 及 免 疫 學 ( 含 實 驗 ) 神 經 解 剖 ( 神 經 生 物 ) 學 ( 含 實 驗 ) 或 神 經 科 學 牙 科 材 料 ( 牙 科 器 材 ) 學 牙 科 公 共 衛 生 學 口 腔 胚 胎 及 組 織 學 ( 含 實 驗 ) 病 理 學 ( 包 括 口 腔 病 理 學 )( 含 實 驗 ) 藥 理 學 ( 含 實 驗 ) 牙 體 形 態 學 ( 含 實 驗 ) ( 大 體 ) 解 剖 學 ( 包 括 口 腔 解 剖 )( 含 實 驗 ) 或 人 體 結 構 學 及 實 地 解 剖 學 咬 合 學 等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牙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但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牙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者,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標 準,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並 經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格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第 二 試 6 年 內 第 二 試 未 及 格 者, 應 重 新 應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1.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牙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但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牙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者,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標 準,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辦 理 2.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牙 醫 師 類 科 及 格 者 1.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護 理 助 產 ( 合 訓 ) 科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助 產 學 系 助 產 學 位 學 程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助 產 學 系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2. 領 有 護 理 師 護 士 或 助 產 士 證 書,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 護 理 ) 助 產 研 究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 護 理 ) 助 產 研 究 所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3. 經 普 通 考 試 助 產 士 考 試 及 格 後 並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職 能 治 療 學 復 健 醫 學 系 職 能 治 療 組 等 科 系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306 呼 吸 治 療 師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呼 吸 照 護 呼 吸 治 療 系 所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27

31 307 獸 醫 師 1.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獸 醫 畜 牧 獸 醫 科 系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2. 普 通 考 試 獸 醫 類 科 及 格, 並 曾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3.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獸 醫 類 科 及 格 附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醫 事 校 ( 生 物 )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技 術 醫 學 影 像 技 術 放 射 師 ( 醫 學 ) 放 射 技 術 醫 事 ( 學 ) 技 術 學 系 放 射 技 術 組 等 科 系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物 理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物 理 治 療 學 復 健 醫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組 等 科 系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治 療 師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註 1. 依 醫 師 法 第 4 條 之 1 規 定, 以 外 國 學 歷 參 加 牙 醫 師 考 試 者, 其 為 美 國 日 本 歐 洲 加 拿 大 南 非 澳 洲 紐 西 蘭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等 地 區 或 國 家 以 外 之 外 國 學 歷, 應 先 經 教 育 部 學 歷 甄 試 通 過, 始 得 參 加 本 考 試 2.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規 定,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自 本 法 第 4 條 之 1 所 定 之 地 區 或 國 家 以 外 之 外 國 牙 醫 學 系 畢 業 或 已 入 學 學 生 於 本 法 修 正 生 效 後 畢 業, 並 依 本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教 育 部 所 定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第 10 點 規 定, 於 本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或 後, 通 過 美 國 牙 醫 師 學 會 (The 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 之 國 家 牙 醫 師 考 試 聯 合 委 員 會 (Joint Commission on National Dental Examination) 辦 理 之 第 一 階 段 及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者, 得 免 經 本 法 第 4 條 之 1 規 定 之 教 育 部 學 歷 甄 試 前 項 所 稱 外 國 牙 醫 學 系, 以 依 本 法 第 4 條 規 定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者 為 限 3. 依 95 年 1 月 11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規 定, 本 法 第 4 條 之 1 所 稱 歐 洲, 指 歐 洲 聯 盟 會 員 國 持 外 國 學 歷 參 加 考 試 者, 其 在 本 法 第 4 條 之 1 所 定 地 區 或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以 實 際 在 該 等 地 區 或 國 家 修 畢 全 程 學 業 始 予 認 定 至 於 95 年 1 月 11 日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發 布 前, 已 進 入 醫 師 法 第 4 條 之 1 規 定 之 九 大 地 區 就 讀 醫 學 院 者, 仍 依 該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前 之 學 歷 認 定 方 式 辦 理 4. 依 98 年 9 月 16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 條 之 1 規 定, 本 法 第 2 條 至 第 4 條 所 稱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指 在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通 過, 得 提 供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之 醫 療 機 構, 於 醫 師 指 導 下 完 成 第 1 條 之 2 至 第 1 條 之 4 所 定 之 科 別 及 週 數 或 時 數 之 臨 床 實 作, 各 科 別 考 評 成 績 均 及 格, 且 持 有 該 醫 療 機 構 開 立 之 證 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前 項 實 習, 辦 理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申 請 人 與 醫 療 機 構 間 之 選 配 分 發, 並 得 就 該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專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辦 理 5. 依 98 年 9 月 16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 條 之 4 規 定, 本 法 第 4 條 所 稱 實 習 期 滿, 其 臨 床 實 作 之 科 別 及 週 數 或 時 數 如 下 :( 一 ) 兒 童 牙 科 2 週 或 80 小 時 以 上 ( 二 )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8 週 或 320 小 時 以 上 ( 三 ) 齒 顎 矯 正 科 2 週 或 80 小 時 以 上 ( 四 ) 膺 復 科 8 週 或 320 小 時 以 上 ( 五 ) 牙 周 病 科 4 週 或 160 小 時 以 上 ( 六 ) 牙 髓 病 科 4 週 或 160 小 時 以 上 ( 七 ) 牙 體 復 形 科 2 週 或 80 小 時 以 上 ( 八 ) 其 他 選 修 科 別 至 少 3 科, 合 計 至 少 18 週 或 720 小 時 以 上 28

32 附 件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100 年 7 月 23 日 至 7 月 25 日, 視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分 梯 次 舉 行 ( 應 考 人 實 際 應 試 日 期, 以 本 部 寄 發 之 入 場 證 上 所 載 日 期 為 準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 備 08:40 預 備 10:20 預 備 12:35 預 備 14:15 預 備 15:40 預 備 17:05 考 試 時 間 類 科 及 編 號 考 試 09:00 10:00 考 試 10:25 11:25 考 試 12:55 13:55 考 試 14:20 15:20 考 試 15:45 16:45 考 試 17:10 18: 牙 醫 師 ( 一 ) 牙 醫 學 ( 一 )( 包 括 牙 醫 學 ( 二 )( 包 括 口 腔 解 剖 學 牙 體 形 口 腔 病 理 學 牙 科 態 學 口 腔 組 織 與 胚 材 料 學 口 腔 微 生 胎 學 生 物 化 學 等 科 物 學 牙 科 藥 理 學 目 及 其 臨 床 相 關 知 等 科 目 及 其 臨 床 相 識 ) 關 知 識 ) 302 牙 醫 師 ( 二 ) 牙 醫 學 ( 三 )( 包 括 齒 內 治 療 學 牙 體 復 形 學 牙 周 病 學 牙 醫 學 ( 四 )( 包 括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學 牙 醫 學 ( 五 )( 包 括 全 口 贗 復 學 局 部 牙 醫 學 ( 六 )( 包 括 齒 顎 矯 正 學 兒 童 贗 復 學 牙 冠 牙 橋 牙 科 學 牙 科 公 共 牙 科 放 射 線 學 等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學 咬 合 學 等 科 目 衛 生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 與 醫 學 倫 理 ) 學 倫 理 ) 附 註 一 牙 醫 師 ( 一 ) 考 試 於 上 午 08 時 40 分 至 09 時 00 分, 牙 醫 師 ( 二 ) 考 試 於 當 日 中 午 12 時 35 分 至 12 時 55 分, 分 別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模 擬 答 題 練 習, 應 考 人 必 須 準 時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二 本 考 試 日 程 表 所 列 各 科 目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60 分 鐘 三 本 考 試 日 程 表 所 載 牙 醫 師 ( 一 ) 係 指 應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第 一 試 ( 應 試 科 目 2 科 ), 牙 醫 師 ( 二 ) 係 指 應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第 二 試 ( 應 試 科 目 4 科 ) 四 考 選 部 將 提 供 空 白 計 算 紙, 供 應 考 人 計 算 使 用, 惟 於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前 結 束 作 答 者, 於 離 場 時 不 得 將 計 算 紙 攜 出 電 腦 試 場 五 本 考 試 各 科 目 母 版 試 題 及 標 準 答 案, 將 於 本 次 7 項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公 布, 請 應 考 人 屆 時 自 行 查 閱 六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殘 障 腦 性 麻 痺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作 答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及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七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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