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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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普 通 考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2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2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屆 時 系 統 將 準 時 關 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須 於 102 年 3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寄 件 者 將 不 予 受 理, 其 網 路 報 名 亦 視 為 無 效 報 名 前 請 先 詳 閱 本 須 知, 並 依 規 定 附 繳 有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年 畢 業 並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填 寫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繳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以 暫 准 報 考, 並 應 於 102 年 7 月 1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屆 時 未 繳 驗 或 繳 驗 不 合 格 者 ( 畢 業 證 書 登 載 日 期 不 得 逾 考 舉 行 首 日 ),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如 有 入 場 應 情 形, 其 考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3. 本 考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4. 電 子 計 算 機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25 款 機 型, 詳 見 第 14 頁 至 第 17 頁 5. 依 據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6. 本 考 非 公 務 人 員 考, 不 適 用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優 待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下 載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2 年 1.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3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2.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3. 國 家 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2. 須 於 102 年 3 月 15 日 前 (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報 名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4.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寄 出 報 名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如 於 5 月 24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考 區 查 詢 系 統 寄 發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入 場 證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查 詢 六 一 一 一 五 舉 考 1.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開 始 前 1. 考 日 程 表 行 20 分 鐘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2.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提 早 進 場 就 座 2. 請 詳 閱 場 規 則 公 布 測 考 畢 題 ( 含 測 驗 題 標 準 答 案 ) 驗 式 題 答 案 題 疑 採 線 上 申 請, 同 一 道 題 以 提 請 應 考 人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提 出, 義 提 出 出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詳 見 第 18 頁 期 限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典 1.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二 榜 示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寄 發 成 1.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績 及 結 2.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二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書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三 複 查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成 績 提 五 出 期 限

3 目 錄 頁 次 壹 考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報 名 及 考 地 點... 2 參 報 名 方 式... 3 肆 應 考 資 格... 3 伍 應 科 目... 4 陸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4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5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玖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拾 提 出 題 疑 義 拾 壹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貳 相 關 學 習 及 訓 練 規 定 拾 參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拾 肆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使 用 說 明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柒 常 見 Q&A 附 件 1 各 類 科 考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2 食 品 技 師 考 應 科 目 表 ( 應 全 部 科 目 ) 附 件 3 各 類 科 考 日 程 表 附 件 4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應 考 資 格 相 關 案 例 附 件 5 食 品 技 師 考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名 單 附 件 6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7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附 件 8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9 國 家 考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10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11 國 家 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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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 考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2 年 3 月 5 日 零 時 起 至 102 年 3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準 時 關 閉, 請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致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於 102 年 3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惟 不 得 僅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無 效, 考 選 部 不 另 通 知 102 年 畢 業 並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填 寫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繳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以 暫 准 報 考, 並 應 於 102 年 7 月 1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屆 時 未 繳 驗 或 繳 驗 不 合 格 者 ( 畢 業 證 書 登 載 日 期 不 得 逾 考 舉 行 首 日 ),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如 有 入 場 應 情 形, 其 考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壹 考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須 於 102 年 3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1 報 名 102 年 3 月 5 日 至 3 月 14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並 繳 下 午 5 時 止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2 寄 發 入 場 證 預 定 於 102 年 5 月 17 日 寄 發 入 場 證 不 予 受 理 1. 入 場 證 由 考 選 部 委 託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填 具 之 資 料 以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如 於 102 年 5 月 24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者,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查 詢 ( 電 話 : 分 機 3921 或 3922 ) 如 未 及 於 考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電 洽 考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1

6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3 舉 行 考 4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102 年 6 月 1 日 至 2 日 (2 天 ) 高 等 考 引 水 人 考 :102 年 6 月 1 日 至 3 日 (3 天 )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102 年 6 月 1 日 (1 天 )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標 102 年 6 月 3 日 準 答 案 考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第 30 至 第 35 頁 引 水 人 考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題 疑 義 5 提 出 期 限 102 年 6 月 3 日 至 6 月 7 日 請 見 第 拾 項, 第 18 頁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典 委 6 榜 示 預 定 於 102 年 7 月 30 日 榜 示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寄 發 成 績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 各 預 定 自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7 及 結 果 通 節 次 均 缺 考 應 考 人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發 知 書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處 理 ) 8 9 複 查 成 績 102 年 7 月 31 日 至 102 年 8 提 出 期 限 月 9 日 考 選 部 將 另 函 通 知 及 格 人 員 寄 發 考 及 格 證 書 貳 報 名 及 考 地 點 繳 交 證 書 費, 並 由 考 院 收 到 款 項 後 逕 行 寄 發 及 格 證 書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詳 見 第 拾 壹 項, 第 18 頁 ) 引 水 人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需 經 學 習 訓 練 階 段 完 成 考 程 序 始 寄 發 及 格 證 書 一 報 名 地 點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 二 考 地 點 : ( 一 ) 除 引 水 人 考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外, 其 餘 類 科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3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區 地 點 另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通 知, 並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二 )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告 事 項, 定 於 考 日 期 前 1 日, 分 別 在 各 考 區 之 各 區 公 布 2

7 參 報 名 方 式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考 選 部 不 另 發 售 紙 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系 統 報 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應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連 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證 明 等, 於 102 年 3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詳 見 附 件 8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第 43 頁 )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各 類 科 考 應 考 資 格 表 詳 見 附 件 1, 第 25 頁 二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法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應 考 人 如 有 各 種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充 任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驗 船 師 : 有 船 舶 法 第 87 條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1)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2)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犯 罪 行 為, 受 1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而 未 宣 告 緩 刑 (3) 依 考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考 及 格 資 格 (4)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5)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6)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7) 年 逾 65 歲 ( 二 ) 引 水 人 : 有 引 水 法 第 13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1)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2) 受 停 止 執 行 領 航 業 務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或 經 廢 止 執 業 證 書 (3) 視 覺 聽 覺 體 格 衰 退,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經 檢 查 屬 實 (4) 年 逾 65 歲 (5) 犯 罪 經 判 處 徒 刑 3 年 以 上 確 定 ( 三 ) 食 品 技 師 :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充 任 技 師 ; 其 已 充 任 技 師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技 師 證 書 :(1) 依 考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考 及 格 資 格 (2)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犯 罪 行 為, 受 1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而 未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 四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 有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1)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2) 逃 漏 稅 捐 受 有 處 分 尚 未 結 案 (3) 曾 觸 犯 關 務 法 規, 情 節 重 大, 不 宜 受 託 辦 理 報 關 業 務 (4) 曾 任 公 務 員 受 撤 職 處 分, 其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5) 無 行 為 能 力 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6) 前 所 負 責 或 掌 理 之 報 關 業 因 違 反 關 務 法 規 規 定, 經 廢 止 報 關 業 務 證 照 尚 未 逾 2 年 (7) 曾 犯 詐 欺 背 信 侵 占 罪 或 違 反 工 商 管 理 法 令, 經 受 有 期 徒 刑 1 年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服 刑 期 滿 尚 未 逾 2 年 (8) 有 重 大 喪 失 債 信 情 事, 尚 未 了 結 或 了 結 後 尚 未 逾 2 年 3

8 伍 應 科 目 一 各 類 科 考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第 30 至 第 35 頁 二 食 品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各 應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或 參 考 用 書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 項 下 查 閱 陸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一 驗 船 師 考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考 規 則 第 11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引 水 人 考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引 水 人 考 規 則 第 13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及 格 方 式, 以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其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筆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90, 口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10 ( 二 ) 前 項 筆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筆 應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當 地 水 道 港 灣 詳 情 引 港 學 船 舶 操 縱 成 績 未 滿 60 分 或 口 成 績 未 滿 60 分 或 體 能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食 品 技 師 考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技 師 考 規 則 第 17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及 格 方 式, 以 錄 取 各 該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為 及 格 ( 二 )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若 有 小 數, 一 律 進 位 取 其 整 數, 並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最 後 一 名 之 總 成 績 為 其 及 格 標 準, 最 後 一 名 有 數 人 同 分, 一 律 錄 取 ( 三 ) 本 考 各 該 類 科 應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四 ) 本 考 各 該 類 科 考 應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規 則 第 10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筆 及 格 方 式, 消 防 設 備 師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0 為 及 格, 消 防 設 備 士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為 及 格 ( 二 )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0 或 百 分 之 16 若 有 小 數, 一 律 進 位 取 其 整 數, 並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0 或 百 分 之 16 最 後 一 名 之 總 成 績 為 其 及 格 標 準, 最 後 一 名 有 數 人 同 分, 均 予 錄 取 ( 三 ) 本 考 應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四 ) 本 考 應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 4

9 ( 一 ) 本 考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成 績 計 算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第 8 條 規 定 :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依 各 該 條 規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其 他 考 方 式 有 關 各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及 百 分 比 計 算, 均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102 年 3 月 5 日 至 3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應 繳 相 關 費 件 : 應 繳 費 件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費 1.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食 品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 新 臺 幣 1,100 元 2. 消 防 設 備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 新 臺 幣 1,000 元 3. 繳 費 方 式 : (1)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ATM 轉 帳 或 利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應 考 人 必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空 白 處 (3)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附 件 9, 第 45 頁 4.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除 有 附 件 10, 第 48 頁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中 所 列 退 費 事 由 得 申 請 外, 其 餘 原 因 均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 二 ) 照 片 1. 最 近 1 年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式 1 張 2.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考 區 報 考 類 科,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指 定 處 ( 三 ) 國 民 身 分 1.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處 證 影 本, 不 可 遺 漏 2.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應 繳 有 效 期 間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之 護 照, 並 附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影 本 3. 外 國 人 無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者, 請 貼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 四 ) 報 名 履 歷 報 名 履 歷 表 請 確 實 填 妥 勾 選 各 欄, 務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表 影 本 及 照 片,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處 ( 五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1. 驗 船 師 考 :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交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曾 任 驗 船 實 際 工 作 3 年 以 上 或 船 舶 船 舶 輪 機 船 舶 電 機 之 修 造 實 際 工 作 5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5

10 (2) 造 船 機 械 電 機 等 技 師 證 書 及 曾 任 船 舶 船 舶 輪 機 船 舶 電 機 之 修 造 實 際 工 作 3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3) 一 等 ( 含 甲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及 曾 任 一 等 ( 含 甲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職 務 2 年 以 上 或 二 等 ( 含 乙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及 曾 任 二 等 ( 含 乙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職 務 4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4) 海 軍 三 級 艦 以 上 上 尉 以 上 輪 機 長 職 務 2 年 以 上 之 海 軍 總 司 令 部 證 明 文 件 2. 引 水 人 考 :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交 (1) 領 有 特 種 考 航 海 人 員 考 一 等 或 二 等 船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一 等 或 二 等 船 長 適 任 證 書 後, 曾 任 3000 總 噸 以 上 船 舶 船 長 3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2) 領 有 特 種 考 河 海 航 行 人 員 考 甲 種 或 乙 種 船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後, 曾 任 3000 總 噸 以 上 船 舶 船 長 3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3. 食 品 技 師 考 :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交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3) 普 通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暨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高 等 檢 定 考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5) 前 以 技 師 考 規 則 第 7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在 案 者, 應 繳 驗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部 分 科 目 免 核 定 函 4.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交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3) 消 防 設 備 士 考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暨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5) 內 政 部 核 准 暫 行 擔 任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6)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報 名 食 品 技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者, 須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相 關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若 與 考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或 案 例 不 完 全 相 同 者,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出 具 該 科 目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並 應 正 確 填 寫 科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若 填 寫 錯 漏 致 影 響 學 科 學 分 之 審 認, 而 喪 失 應 資 格 者,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負 責 畢 業 學 6

11 ( 六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校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名 者, 僅 須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最 新 公 告 名 單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考 法 規 \ 各 該 考 規 則 項 下 查 詢 ) 5.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 依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交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1. 本 (102)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規 定 如 下 : (1) 填 具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由 學 校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或 憑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2)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報 名 食 品 技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者, 尚 須 繳 交 相 關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若 與 考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或 案 例 不 完 全 相 同 者,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出 具 該 科 目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3)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年 月 須 在 102 年 6 月 前 ( 畢 業 證 書 如 繕 印 日 期, 其 日 期 應 在 考 首 日 前 ) 始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無 法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4)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至 遲 應 於 102 年 7 月 1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如 有 入 場 應 者, 其 考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5)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件 右 上 角 填 寫 考 區 報 考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2.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3.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除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須 繳 驗 正 本 外, 其 餘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然 准 否 應 考 仍 需 視 應 考 人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之 應 考 資 格 以 定, 考 選 部 得 視 實 際 審 查 需 要, 通 知 應 考 人 補 繳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4.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7

12 情 事 之 一, 考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院 撤 銷 其 考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1)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2) 冒 名 頂 替 (3)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4)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5)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上 述 (2) 至 (4)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三 填 寫 及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一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於 B4 大 小 標 準 信 封 上 ( 二 ) 報 名 書 表 填 妥 後, 逐 一 詳 細 檢 查, 務 請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如 右 圖,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 切 勿 使 用 釘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紋 針 上 夾 角 妥 用 ) 迴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履 歷 表 ( 三 ) 報 名 函 件 須 以 掛 號 寄 發,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報 考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自 行 影 印 附 件 6, 第 40 頁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另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改 名 後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辦 理 五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場 者,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8 ( 左

13 第 6 點 第 9 點 第 10 點 第 11 點 第 12 點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9

14 ( 三 )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卷 ( 卡 ) 每 節 考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見 附 件 11, 第 50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身 心 障 礙 別 及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欄 註 明, 並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簽 名 欄 簽 名 六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10

15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3921 或 3922)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moex3935@mail.moex.gov.tw 2.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題 庫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司 二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法 處 理 茲 摘 錄 場 規 則 重 點 如 下 : 第 2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考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考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部 分 科 目 免 或 補 考 之 應 考 人, 其 每 天 開 始 考 之 節 次, 視 同 當 天 第 一 節,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及 其 他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其 他 性 質 特 殊 之 考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得 准 入 場 應 時 間 及 離 場 時 間, 得 由 辦 理 務 機 關 變 更 之 第 3 條 應 考 人 應 憑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監 場 人 員 核 對, 必 要 時 拍 照 存 證 辦 理 務 機 關, 並 得 視 11

16 考 性 質, 要 求 應 考 人 於 每 天 第 一 節 考 時 簽 名 應 考 人 應 依 監 場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開 始 前 7 分 鐘 將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必 需 用 品, 放 置 於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應 考 人 應 自 行 檢 查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電 腦 螢 幕 上 之 座 號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及 題 之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遇 有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第 4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 一 冒 名 頂 替 二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三 互 換 座 位 或 卷 ( 卡 ) 四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五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六 故 意 不 繳 交 卷 ( 卡 ) 七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八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九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交 卷 ( 卡 ) 後 仍 逗 留 場 門 ( 窗 ) 口 附 近, 擾 亂 場 秩 序 十 故 意 破 壞 務 機 關 提 供 之 電 腦 作 答 設 備 或 系 統 功 能 因 過 失 未 繳 交 卷 ( 卡 ) 者, 就 其 未 繳 交 之 卷 ( 卡 ) 不 予 計 分 違 反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如 其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者, 由 辦 理 務 機 關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應 考 人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第 5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一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場 二 毀 損 卷 ( 卡 ) 彌 封 座 號 條 碼 三 散 發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卷 ( 卡 ) 作 答 結 果 或 互 相 交 談 四 故 意 將 已 作 答 之 卷 ( 卡 ) 或 作 答 結 果, 供 他 人 窺 視 五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六 電 腦 化 測 驗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周 邊 設 備 應 考 人 違 反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六 款 情 事 之 一,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全 部 分 數 第 6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一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卷 ( 卡 ) 作 答 二 裁 割 卷 ( 卡 ) 12

17 三 污 損 卷 ( 卡 ) 四 在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五 繳 交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結 束 作 答 後, 未 即 離 場 或 離 場 後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再 進 入 場 六 書 籍 文 件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七 考 中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八 每 節 考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卷 ( 卡 ) 上 書 寫 或 考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第 7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一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二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三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四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五 每 節 考 完 畢 前 攜 帶 題 或 將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六 每 節 考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必 需 用 品 三 每 節 考 開 始 後,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科 目 題 上 之 座 號 欄 內 填 寫 座 號 每 節 考 考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題 四 考 期 間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另 時 值 颱 風 季 節,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五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學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場 公 布 欄 ( 三 ) 至 101 年 7 月 底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應 考 人 專 區 及 國 家 考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要, 事 先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攜 至 場 備 用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13

18 告 增 列 ( 四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覽 表 廠 商 與 品 牌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T-01 ATIMA MA-80V AT-03 ATIMA SA-787 AT-05 ATIMA SA-807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 二 類 ) AT-02 ATIMA SA-200L AT-04 ATIMA SA-797 AU-02 AURORA HC115A AU-03 AURORA HC184 AU-04 AURORA DT391B AURORA SC600 AU-05 ( 第 二 類 ) AU-06 AURORA HC127V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AU-07 AURORA DT3915 AU-09 AURORA HC133 AU-11 AURORA C219 AU-13 AURORA DT810V AU-15 AURORA DT220 AU-08 AURORA HC132 AU-10 AURORA HC191 AU-12 AURORA DT810 AU-14 AURORA DT210 AU-16 AURORA DT3910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AU-17 AURORA DT230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N-02 Canon LC-210HiII CN-03 Canon LS-88VII CA-01 CN-04 Canon LS-120VII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CA-02 CASIO MW-8V CA-03 CASIO SX-300P CA-04 CASIO SX-320P CA-05 CASIO HL-100LB CA-07 CASIO HL-820LV CA-09 CASIO HS-8LV CA-11 CASIO LC-401LV CA-13 CASIO SL-100L CA-06 CASIO HL-815L CA-08 CASIO HL-820VA CA-10 CASIO LC-160LV CA-12 CASIO MW-5V CA-14 CASIO SL-240LB 14

19 廠 商 與 品 牌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5 CASIO SL-300LV CA-16 CASIO SL-760LC CA-17 CASIO SX-100 CA-19 EM-01 CA-18 CASIO SX-220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EM -03 E-MORE SL-712 EM-05 E-MORE DS-3E EM-07 E-MORE JS-20E EM-09 E-MORE MS-12E EM -11 E-MORE SL-709 EM-13 E-MORE SL-103 EM-15 E-MORE DS-3GT EM-17 E-MORE JS-20GT EM-19 E-MORE MS-80L EM -04 E-MORE SL-720 EM-06 E-MORE DS-120E EM-08 E-MORE JS-120E EM-10 E-MORE MS-120E EM-12 E-MORE SL-20V EM-14 E-MORE SL-201 EM-16 E-MORE DS-120GT EM-18 E-MORE JS-120GT EM-20 E-MORE MS-20GT EM-21 E-MORE SL-220GT EM-22 E-MORE SL-320GT E-MORE fx-183 EM-23 E-MORE MS-8L EM-24 ( 第 二 類 )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EM-26 E-MORE DS-200GTK EM-27 E-MORE JS-200GTK EM-28 E-MORE NS-200GTK FB-01 FUH BAO FB-200 FB-02 FUH BAO FB-216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FB-03 FUH BAO FB-810 FB-04 FUH BAO MS-80TV FB-05 FUH BAO FB-701 FUH 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FB-07 FUH BAO FX-180 ( 第 二 類 ) FB-08 FUH BAO FB-510 FB-09 FUH BAO FB-520 FB-10 FUH BAO FB-530 FB-11 FUH BAO FB-550 FB-12 FUH BAO FB-560 FB-13 FUH BAO FB-570 FB-14 FUH BAO FB-580 FB-15 FUH BAO FB

20 廠 商 與 品 牌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HL-01 H-T-T SCP-298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ED-01 kolin KEC-7711 ED-02 kolin KEC-7713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PA-01 Paddy PD-H036 PA-02 Paddy PD-H101 PA-03 Paddy PD-H208 PA-04 Paddy PD-H886 UB UB-500P CK-01 ( 第 二 類 )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Pierre cardin PT256-G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B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UB UB-200-Y CK-07 UB UB-200-W CK-09 UB UB-210 UB UB-212-B CK-11 UB UB-212-R CK-13 UB UB-225 CK-15 UB UB-233 CK-17 UB UB-238 UB UB-266-P UB UB-266-G CK-19 UB UB-266-B UB UB-266-R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UB UB-206-Y CK-08 UB UB-206-W CK-10 UB UB-211 CK-12 UB UB-220 UB UB-226-W CK-14 UB UB-226-B UB UB-226-R CK-16 UB UB-236M CK-18 UB UB-239M CK-20 UB UB-320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800-P UB UB-800-G CK-23 UB UB-370 CK-24 UB UB-800-B UB UB-800-R UB UB-850-P UB UB-850-G CK-25 UB UB-820 CK-26 UB UB-850-B UB UB-850-R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16

21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 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玖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之 測 驗 式 題 部 分, 其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17

22 拾 提 出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於 本 考 全 部 筆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 即 102 年 6 月 3 日 ), 在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題 疑 義 受 理 期 限 自 102 年 6 月 3 日 至 6 月 7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題 疑 義 採 線 上 申 請, 請 應 考 人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線 上 申 請 題 疑 義 操 作 說 明 )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題 疑 義 時,ㄧ 張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若 有 多 題 請 再 分 別 申 請, 同 一 道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五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其 檔 案 格 式 為 JPG, 考 量 網 路 資 源 有 限,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六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102 年 6 月 7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 測 驗 式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 申 論 式 題 :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題 疑 義 ) 七 應 考 人 於 考 時 對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惟 應 考 人 於 考 完 畢 後, 對 前 述 考 時 所 提 出 題 疑 問, 仍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本 考 題 疑 義 受 理 期 限 內, 依 前 揭 規 定 程 序,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申 請 八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九 考 選 部 自 92 年 度 起, 提 供 無 紙 化 考 畢 題 查 閱 服 務, 有 需 要 查 閱 各 項 考 考 畢 題 之 應 考 人 或 民 眾, 請 逕 行 使 用 利 用 電 腦 設 備,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拾 壹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本 考 預 定 於 102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榜 示, 並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榜 示 及 格 者, 考 選 部 並 寄 發 及 格 通 知 函 及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7 日 後 未 收 到, 請 來 電 洽 詢 二 考 及 格 者 須 繳 交 考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新 臺 幣 512 元 ( 含 手 續 費 12 元 ), 屆 時 請 儘 速 依 所 附 繳 款 單 辦 理 繳 費, 以 利 作 業 另 依 考 院 各 種 證 書 暨 證 明 書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及 格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低 收 入 戶, 得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免 徵 考 院 及 格 證 書 費 18

23 三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四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 預 定 自 102 年 7 月 31 日 至 102 年 8 月 9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逕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收, 憑 以 辦 理 五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格 式 如 附 件 7, 第 41 頁,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附 件 7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六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繳 送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 一 )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表, 須 載 明 應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並 請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二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影 本 不 採 ) ( 三 )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 請 寫 妥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如 貼 平 信 郵 資 以 致 郵 誤, 請 自 行 負 責 ) 七 依 典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拾 貳 相 關 學 習 及 訓 練 規 定 引 水 人 學 習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引 水 人 考 規 則 第 14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考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學 習, 學 習 期 滿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完 成 考 程 序,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院 發 給 考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交 通 部 查 照 ( 第 2 項 ) 前 項 學 習,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引 水 人 考 錄 取 人 員 學 習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訓 練 : ( 一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規 則 第 12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考 筆 及 格 之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專 業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院 發 給 考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內 政 部 查 照 但 具 有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消 防 實 務 經 驗 2 年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者, 免 除 訓 練 ( 第 2 項 ) 前 項 訓 練,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訓 練, 考 選 部 將 於 榜 示 後 併 同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錄 取 人 員 勾 選 訓 練 班 別, 為 考 量 各 訓 練 機 構 開 班 之 成 本 效 益, 及 避 免 資 源 19

24 浪 費, 各 班 別 至 少 須 達 30 人 以 上 始 得 開 班 惟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筆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其 中 180 小 時 裝 置 檢 修 課 程 與 消 防 設 備 士 併 班 上 課, 另 90 小 時 設 計 監 造 課 程, 則 於 北 區 訓 練 班 集 中 辦 理 ( 三 ) 業 經 消 防 設 備 士 考 筆 及 格 人 員 完 成 專 業 訓 練, 取 得 考 及 格 證 書 後, 若 再 報 考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筆 及 格, 於 參 加 專 業 訓 練 時, 其 原 完 成 之 180 小 時 裝 置 檢 修 課 程 得 予 免 訓, 僅 須 接 受 90 小 時 設 計 監 造 之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俾 免 重 複 訓 練 ( 四 ) 業 經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筆 及 格 人 員 完 成 專 業 訓 練, 取 得 考 及 格 證 書 後, 若 再 報 考 消 防 設 備 士 考 筆 及 格, 其 專 業 訓 練 得 予 免 訓, 逕 予 請 領 考 及 格 證 書 拾 參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一 承 辦 單 位 :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及 複 查 成 績 等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傳 真 號 碼 :(02) 二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 洽 詢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三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洽 詢 入 場 證 考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寄 發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傳 真 號 碼 :(02) 四 考 院 出 納 科 :( 洽 詢 考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繳 納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五 考 院 證 書 科 :( 洽 詢 請 發 考 及 格 證 書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6212 六 考 選 部 公 共 服 務 中 心 :( 洽 詢 其 他 考 相 關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3256 拾 肆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辦 理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即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提 供 其 他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考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一 ) 本 考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各 類 科 舉 行 考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2 年 7 月 30 日 榜 示, 惟 仍 應 視 實 際 放 榜 日 期 而 定 20

25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 1 進 入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考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科 目 考 畢 題 測 驗 式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的 各 項 資 訊 考 選 部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柒 常 見 Q&A 一 報 名 : ( 一 )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已 公 布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上 網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共 一 千 餘 個 (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網 頁 查 詢 ), 並 已 取 消 報 名 書 表 加 密 之 設 定, 應 考 人 可 將 報 名 書 表 儲 存 後, 就 近 攜 至 各 服 務 點 列 印 或 至 7-eleven 之 ibon 列 印 ( 二 )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1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1. 點 選 1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請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最 近 一 次 報 名 之 考 等 級 類 科 考 區 等 資 訊 若 正 確 即 可 顯 示 密 碼 並 請 確 認 密 碼 的 大 小 寫 及 特 殊 符 號 的 登 打 無 誤, 或 建 請 直 接 複 製 貼 上 密 碼 並 注 意 前 面 不 可 有 空 白 如 上 開 程 序 中, 您 忘 記 最 近 一 次 之 考 基 本 資 料, 請 點 選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只 需 您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系 統 自 動 會 寄 密 碼 於 您 的 信 箱 2.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或 不 以 舊 信 箱 收 件, 請 電 洽 報 名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21

26 址, 俾 便 查 詢 或 請 務 單 位 至 後 台 更 改 信 箱 帳 號 後, 再 重 複 上 述 3 之 操 作 後 至 新 信 箱 取 得 密 碼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02) 轉 ( 三 ) 問 :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應 如 何 辦 理? 答 : 1. 填 具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由 學 校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或 憑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2.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報 名 食 品 技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者, 尚 須 繳 交 相 關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若 與 考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或 案 例 不 完 全 相 同 者,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出 具 該 科 目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3.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年 月 須 在 102 年 6 月 前 ( 畢 業 證 書 如 繕 印 日 期, 其 日 期 應 在 考 首 日 前 ) 始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無 法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4.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至 遲 應 於 102 年 7 月 1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如 有 入 場 應 者, 其 考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5.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件 右 上 角 填 寫 考 區 報 考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 四 )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考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 五 )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1.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者 ( 含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 應 考 人 可 至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或 附 件 9, 第 47 頁 補 費 作 業 辦 理 繳 費, 並 將 匯 票 或 收 執 聯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書 明 繳 款 人 報 考 類 科 考 區 及 姓 名 按 補 件 方 式 掛 號 郵 寄 至 承 辦 科, 俾 憑 審 查 2.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將 溢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45 元 ( 包 含 手 續 22

27 費 20 元 郵 資 25 元 )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支 票 至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退 還 ( 六 ) 問 :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時, 應 考 人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件? 答 :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件, 說 明 如 下 : 1.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請 於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告 知 應 考 人, 俾 利 收 件 及 審 查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2. 以 傳 真 方 式 補 件 :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告 知 應 考 人, 俾 利 收 件 及 審 查 ), 傳 真 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真 完 成 ( 電 話 : 轉 ) 3.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信 箱 :moex3935@mail.moex.gov.tw,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 七 )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考 選 部 將 依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惟 因 本 項 考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考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 八 ) 問 : 報 考 食 品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如 依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規 定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及 學 分 報 考, 那 些 機 構 修 習 者 得 予 採 認? 答 : 舉 凡 畢 業 前 或 畢 業 後 在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其 設 立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修 習 課 程, 所 開 立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 明 ) 書 上 載 有 學 科 名 稱 成 績 及 學 分 者, 且 符 合 第 1 款 規 定 或 曾 有 案 例 者 均 可 採 認 ( 九 ) 問 :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可 否 憑 大 學 ( 獨 立 學 院 )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學 校 肄 業 證 明 報 考? 答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如 為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醫 事 人 員 航 海 人 員 以 外 普 通 考 之 應 考 資 格 惟 仍 須 繳 驗 大 學 ( 獨 立 學 院 )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二 專 一 年 級 或 五 專 四 年 級 肄 業 證 明 以 資 報 考 ( 十 ) 問 : 領 有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訓 局 所 核 發 之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書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否 報 考 技 師 考? 答 : 以 持 有 技 術 士 證 書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核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23

28 員 各 相 關 考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各 款 之 規 定 不 符, 不 得 據 以 報 考 ( 十 一 ) 問 : 領 有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同 等 資 格 證 書, 可 否 報 名 考? 答 : 領 有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及 格 證 書, 該 同 等 資 格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科 系 名 稱, 如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相 關 考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所 列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之 資 格, 得 准 予 報 考 ( 十 二 ) 問 : 何 謂 部 分 科 目 免? 答 : 部 分 科 目 免 係 依 技 師 考 規 則 之 規 定, 如 學 經 歷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者, 於 當 次 考 報 名 2 個 月 前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部 分 科 目 免 之 申 請 並 繳 驗 完 備 費 件, 經 考 選 部 各 該 項 考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凡 未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者 均 須 應 全 部 科 目 ( 十 三 ) 問 : 報 考 後 至 榜 示 前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如 何 申 請? 答 : 請 填 寫 附 件 6, 第 40 頁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各 欄 位,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如 係 更 改 姓 名 者, 須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改 名 後 之 戶 籍 謄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辦 理 ( 十 四 ) 問 : 考 時 間 快 到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考 入 場 證 及 各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2 年 5 月 17 日 起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5 月 24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逕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司 第 五 科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區 及 場 後, 於 考 當 天 第 1 節 考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至 應 考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二 訓 練 : ( 一 ) 問 :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錄 取 後 是 否 即 可 取 得 考 及 格 證 書? 答 : 依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規 則 第 12 條 規 定 : 本 考 筆 及 格 之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專 業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院 發 給 考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內 政 部 查 照 但 具 有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消 防 實 務 經 驗 2 年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者, 免 除 訓 練 準 此, 除 符 合 免 訓 資 格 之 人 員 外, 本 項 考 筆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始 能 取 得 考 及 格 證 書 ( 二 ) 問 :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筆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地 區 及 班 別 為 何? 答 : 本 項 訓 練 地 區 及 班 別, 考 選 部 將 於 榜 示 後 併 同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錄 取 人 員 勾 選 訓 練 班 別, 為 考 量 各 訓 練 機 構 開 班 之 成 本 效 益, 及 避 免 資 源 浪 費, 各 班 別 至 少 須 達 30 人 以 上 始 得 開 班 惟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筆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其 中 180 小 時 裝 置 檢 修 課 程 與 消 防 設 備 士 併 班 上 課, 另 90 小 時 設 計 監 造 課 程, 則 於 北 區 訓 練 班 集 中 辦 理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常 見 問 答 網 頁 查 詢 24

29 附 件 1 各 類 科 考 應 考 資 格 表 編 號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食 品 技 師 驗 船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下 列 各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食 品 加 工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分 析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一 ) 食 品 化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食 品 添 加 物 ( 二 ) 食 品 分 析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分 析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儀 器 分 析 ( 三 ) 食 品 微 生 物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生 物 技 術 發 酵 學 應 用 微 生 物 學 ( 四 ) 食 品 加 工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加 工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農 產 製 造 學 乳 品 加 工 學 肉 品 加 工 學 水 產 加 工 學 榖 類 加 工 學 蔬 果 加 工 學 烘 焙 學 ( 五 ) 食 品 衛 生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品 質 管 制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 六 ) 食 品 工 程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冷 凍 學 食 品 工 程 學 食 品 乾 燥 學 食 品 脫 水 學 食 品 機 械 生 物 統 計 食 品 單 元 操 作 ( 七 ) 食 品 營 養 : 包 括 營 養 化 學 營 養 學 食 物 學 原 理 營 養 生 化 學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食 品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所 稱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係 指 其 所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三 普 通 考 相 當 類 科 考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6 條 ) 前 以 技 師 考 規 則 第 7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並 經 核 定 部 分 科 目 免 在 案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7 條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造 船 造 船 工 程 輪 機 輪 機 工 程 輪 機 技 術 船 舶 機 械 機 械 與 25

30 至 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甲 種 引 水 人 消 防 設 備 師 輪 機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造 船 及 海 洋 工 程 造 船 及 船 舶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各 系 科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並 曾 任 驗 船 實 際 工 作 3 年 以 上 或 船 舶 船 舶 輪 機 船 舶 電 機 之 修 造 實 際 工 作 5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領 有 造 船 機 械 電 機 等 技 師 證 書 後, 曾 任 船 舶 船 舶 輪 機 船 舶 電 機 之 修 造 實 際 工 作 3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領 有 一 等 ( 含 甲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一 等 船 長 輪 機 長 適 任 證 書 後, 曾 任 一 等 ( 含 甲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職 務 2 年 以 上 或 領 有 二 等 ( 含 乙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二 等 船 長 輪 機 長 適 任 證 書 後, 曾 任 二 等 ( 含 乙 種 ) 船 長 輪 機 長 職 務 4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曾 任 海 軍 三 級 艦 以 上 上 尉 以 上 輪 機 長 職 務 2 年 以 上, 領 有 海 軍 總 司 令 部 證 明 文 件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7 條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及 格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5 條 )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未 滿 50 歲 ( 實 際 年 齡 計 算 至 開 始 報 名 考 前 1 日, 亦 即 52 年 3 月 4 日 以 後 出 生, 始 可 報 考 ), 領 有 特 種 考 航 海 人 員 考 一 等 或 二 等 船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或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一 等 或 二 等 船 長 適 任 證 書 後, 曾 任 3000 總 噸 以 上 船 舶 船 長 3 年 以 上 者 二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未 滿 50 歲, 領 有 特 種 考 河 海 航 行 人 員 考 甲 種 或 乙 種 船 長 考 及 格 證 書 後, 曾 任 3000 總 噸 以 上 船 舶 船 長 3 年 以 上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7 條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下 列 各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一 ) 理 工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 普 通 ) 化 學 化 學 及 實 驗 ( 普 通 ) 物 理 物 理 及 實 驗 ( 基 本 ) 電 路 學 ( 基 本 ) 電 子 學 應 用 電 子 學 電 工 學 電 工 學 及 實 驗 ( 基 本 ) 電 學 自 動 控 制 ( 中 等 ) 流 體 力 學 消 防 圖 學 工 程 圖 學 建 築 圖 學 工 程 材 料 材 料 科 學 ( 二 ) 消 防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火 災 學 火 災 動 力 學 火 災 爆 炸 學 熱 力 學 熱 力 學 及 實 驗 化 工 熱 力 學 高 等 熱 力 學 熱 傳 學 熱 物 理 燃 燒 學 防 火 構 造 建 築 防 火 工 業 防 火 防 火 管 理 消 防 水 力 學 消 防 化 學 電 氣 安 26

31 902 消 防 設 備 士 全 ( 概 論 ) ( 三 ) 消 防 設 備 與 檢 修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消 防 設 備 檢 修 實 務 消 防 設 備 檢 測 與 實 驗 消 防 設 備 裝 置 實 務 滅 火 系 統 消 防 設 備 消 防 安 全 工 程 設 計 水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化 學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警 報 系 統 ( 設 計 ) 避 難 系 統 ( 設 計 ) 警 報 避 難 設 備 防 火 與 防 爆 排 煙 工 程 排 煙 系 統 設 計 工 業 通 風 消 防 機 械 ( 四 ) 評 估 與 管 理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消 防 法 規 建 築 法 規 營 建 法 規 工 程 倫 理 工 程 經 濟 消 防 工 程 管 理 消 防 工 程 監 造 實 務 火 災 風 險 管 理 ( 及 防 阻 ) 製 程 危 害 管 理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危 害 分 析 與 風 險 評 估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危 機 管 理 火 災 危 險 評 估 火 災 保 險 學 火 災 性 能 分 析 與 評 估 火 災 保 險 分 析 與 損 失 控 制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與 鑑 定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消 防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所 稱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係 指 其 所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三 高 等 檢 定 考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士 考 及 格 後, 並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五 依 消 防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內 政 部 核 准 暫 行 擔 任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設 計 監 造 裝 置 及 檢 修 工 作 之 相 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6 條 ) 一 具 有 本 考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應 考 資 格 表 第 一 二 三 五 款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三 普 通 檢 定 考 及 格 者 四 依 消 防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經 內 政 部 核 准 暫 行 擔 任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裝 置 及 檢 修 工 作 之 相 關 技 術 士,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五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滅 火 器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水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化 學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避 難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依 據 本 項 考 規 則 第 6 條 ) 27

32 應 考 資 格 釋 例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醫 事 人 員 航 海 人 員 以 外 普 通 考 之 應 考 資 格 二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所 稱 高 等 檢 定 考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高 等 檢 定 考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高 等 考 之 類 科 三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所 稱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其 計 算 自 有 關 考 相 當 類 科 錄 取 榜 示 之 日 起, 至 報 考 之 考 舉 行 前 1 日 止 之 服 務 年 資 滿 4 年 者 有 關 職 務, 指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或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之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之 經 歷, 其 服 務 年 資 以 專 任 者 為 限 28

33 附 件 2 食 品 技 師 考 應 科 目 表 ( 應 全 部 科 目 ) 編 號 類 科 應 科 目 101 食 品 技 師 一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與 法 規 三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五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二 食 品 加 工 學 四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六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技 師 考 部 分 科 目 免 應 科 目 表 ( 應 5 科 ) 編 號 類 科 應 科 目 101 食 品 技 師 一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與 法 規 三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五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二 食 品 加 工 學 四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食 品 技 師 考 部 分 科 目 免 應 科 目 表 ( 應 3 科 ) 編 號 類 科 應 科 目 101 食 品 技 師 一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與 法 規 三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二 食 品 加 工 學 29

34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日 程 表 日 期 6 月 1 日 ( 星 期 六 ) 6 月 2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類 科 及 編 號 考 時 間 101 食 品 技 師 102 驗 船 師 901 消 防 設 備 師 附 註 預 備 08:40 09:00 考 11:00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與 法 規 船 體 檢 驗 預 備 12:50 考 13:00 15:00 食 品 加 工 學 預 備 考 15:20 15:30 17:30 預 備 考 08:50 09:00 11:00 食 品 分 析 食 品 化 學 與 檢 驗 輪 機 檢 驗 造 船 原 理 輪 機 工 程 ( 包 括 1. 船 級 2. ( 包 括 1. 材 料 檢 ( 包 括 1. 船 型 與 ( 包 括 1. 柴 油 機 電 銲 3. 建 造 時 之 驗 2. 鍋 爐 及 壓 力 噸 位 2. 橫 向 及 縱 2.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檢 驗 4. 載 重 線 勘 容 器 3. 主 機 4. 輔 向 穩 度 3. 破 損 穩 3. 燃 氣 渦 輪 機 4. 劃 5. 海 上 人 命 安 機 5. 軸 系 及 推 度 及 艙 區 劃 分 4. 鍋 爐 及 壓 力 容 器 全 國 際 公 約 6. 噸 進 器 6. 泵 閥 及 駐 塢 及 下 水 5. 結 5. 泵 閥 6. 起 錨 位 丈 量 7. 繫 船 及 管 路 7. 通 風 及 冷 構 及 強 度 6. 阻 力 機 舵 機 及 起 貨 起 貨 設 備 8. 現 成 藏 8. 俥 航 9. 與 推 進 7. 運 動 與 機 7. 冷 藏 設 備 8. 船 特 別 定 期 及 污 染 管 制 等 ) 操 縱 等 ) 通 風 設 備 9. 防 止 臨 時 檢 驗 9. 國 際 污 染 設 備 等 ) 海 上 避 碰 規 則 10.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國 際 公 約 等 ) 預 備 考 12:50 13:00 15:00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預 備 15:20 考 附 件 3 15:30 17:30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專 業 英 文 電 工 學 ( 包 括 1. 電 路 及 自 動 控 制 2. 船 舶 電 機 機 械 3. 基 本 電 子 學 4. 無 線 電 通 信 等 )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避 難 系 統 消 水 系 統 消 化 學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防 安 全 設 備 防 安 全 設 備 防 安 全 設 備 一 6 月 1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本 考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其 他 科 目 採 申 論 式 題, 考 時 間 為 2 小 時 申 論 式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測 驗 式 卷 應 以 優 質 黑 色 2B 鉛 筆 作 答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考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考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食 品 技 師 類 科 考 部 分 科 目 免 之 應 考 人, 其 每 天 開 始 考 之 節 次, 視 同 當 天 第 1 節,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30

35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引 水 人 考 日 程 表 6 月 3 日 日 期 6 月 1 日 ( 星 期 六 ) 6 月 2 日 ( 星 期 日 )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考 時 間 類 科 及 編 號 801 甲 種 引 水 人 ( 基 隆 港 ) 802 甲 種 引 水 人 ( 臺 中 港 ) 803 甲 種 引 水 人 ( 高 雄 港 ) 預 備 08:40 考 09:00 11:00 當 地 水 道 港 灣 詳 情 預 備 12:50 13:00 考 15:00 航 政 法 規 預 備 15:20 15:30 考 17:30 引 港 學 預 備 08:50 09:00 考 11:00 船 舶 操 縱 預 備 12:50 13:00 考 15:00 專 業 英 文 ( 包 括 引 水 法 規 商 ( 包 括 海 圖 應 用 法 ( 包 括 離 靠 碼 頭 錨 ( 包 括 報 告 寫 作 航 ( 包 括 當 地 水 道 方 港 法 國 際 海 上 避 潮 流 氣 象 ) 泊 法 以 及 輪 機 知 識 運 文 件 常 用 海 事 位 水 深 流 向 碰 規 則 當 地 港 航 潮 汐 等 及 其 變 化 情 規 章 ) 形, 各 碼 頭 之 水 深 及 建 築 設 備 情 形, 其 他 停 泊 及 助 航 設 備, 航 海 信 號 設 施 引 水 設 施 以 及 繪 圖 說 明 之 方 法 ) 及 技 術 ) 名 辭 標 準 航 海 用 語 ) 當 地 水 道 港 灣 詳 情 ( 包 括 引 水 法 規 商 ( 包 括 海 圖 應 用 法 ( 包 括 離 靠 碼 頭 錨 ( 包 括 報 告 寫 作 航 ( 包 括 當 地 水 道 方 港 法 國 際 海 上 避 潮 流 氣 象 ) 泊 法 以 及 輪 機 知 識 運 文 件 常 用 海 事 位 水 深 流 向 碰 規 則 當 地 港 航 潮 汐 等 及 其 變 化 情 規 章 ) 形, 各 碼 頭 之 水 深 及 建 築 設 備 情 形, 其 他 停 泊 及 助 航 設 備, 航 海 信 號 設 施 引 水 設 施 以 及 繪 圖 說 明 之 方 法 ) 及 技 術 ) 名 辭 標 準 航 海 用 語 ) 當 地 水 道 港 灣 詳 情 預 備 15:20 考 15:30 預 備 考 # 體 能 測 驗 # 口 航 政 法 規 引 港 學 船 舶 操 縱 專 業 英 文 # 體 能 測 驗 # 口 航 政 法 規 引 港 學 船 舶 操 縱 專 業 英 文 # 體 能 測 驗 # 口 ( 包 括 引 水 法 規 商 ( 包 括 海 圖 應 用 法 ( 包 括 離 靠 碼 頭 錨 ( 包 括 報 告 寫 作 航 ( 包 括 當 地 水 道 方 港 法 國 際 海 上 避 潮 流 氣 象 ) 泊 法 以 及 輪 機 知 識 運 文 件 常 用 海 事 位 水 深 流 向 碰 規 則 當 地 港 航 潮 汐 等 及 其 變 化 情 規 章 ) 形, 各 碼 頭 之 水 深 及 建 築 設 備 情 形, 其 他 停 泊 及 助 航 設 備, 航 海 信 號 設 施 引 水 設 施 以 及 繪 圖 說 明 之 方 法 ) 及 技 術 ) 名 辭 標 準 航 海 用 語 ) 08:50 09:0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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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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