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Transcription

1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詳 細 閱 讀, 妥 善 保 管

2 年 月 日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重 要 事 項 定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星 期 四 二 三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含 報 名 繳 款 說 明 2.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報 名 截 止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止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五 1. 寄 發 應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查 詢 系 統 5.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畢 後, 必 須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如 於 12 月 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1. 各 等 別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三 等 ; 四 等 2. 職 缺 一 覽 表 三 等 ; 四 等 3. 應 資 格 表 三 等 ; 四 等 4. 日 程 表 三 等 ; 四 等 5.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6.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7.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8.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9.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1.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2. 採 分 錄 取 分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應 人 按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應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以 郵 戳 為 寄 至 選 部 特 種 憑 司 第 四 科 六 一 開 始 三 等 :12/13~12/15 四 等 :12/13~12/14 1. 測 驗 式 卷 卡 作 日 程 表 答 注 意 事 項 1. 三 等 日 程 表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2. 四 等 日 程 表 事 項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1. 畢 題 2.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二 六 受 理 題 疑 義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下 申 請 題 疑 義 說 明 午 5 時 止 網 路 申 請 本 全 部 筆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3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三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2.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1. 定 榜 示 日 期 規 定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者 不 予 寄 發 5. 動 電 話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含 信 封 格 式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4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各 錄 取 分 發 各 等 別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資 格... 3 肆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4 伍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4 陸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6 柒 成 績 計 算 捌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玖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方 式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14 貳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參 測 驗 式 卷 卡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肆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注 意 事 項 伍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陸 題 疑 義 柒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捌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玖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動 電 話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壹 常 見 Q&A 附 件 附 件 1: 各 錄 取 分 發 三 等 各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附 件 2: 各 錄 取 分 發 四 等 各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附 件 3: 三 等 應 資 格 表 附 件 4: 四 等 應 資 格 表 附 件 5: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件 6: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附 件 7: 應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適 用 科 一 覽 表 附 件 8: 申 請 國 家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件 9: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9-1: 選 部 各 項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10: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附 件 10-1: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附 件 11: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公 職 建 築 師 科 適 用 附 件 12: 應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附 件 13: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86

5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13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3 年 9 月 23 日 下 午 5 時 止,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應 人 須 自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並 於 該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等 別 科 一 經 報 名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9 月 23 日 下 午 5 1 報 名 103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務 請 年 9 月 11 日 起 至 9 月 於 9 月 24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掛 號 23 日 下 午 5 時 止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人 報 名 時 填 具 之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應 人 填 寫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人 如 於 12 月 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寄 發 定 103 年 11 月 28 日 寄 公 司 或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補 寄, 如 入 場 證 發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1

6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年 12 月 13 日 星 期 六 1. 三 等 日 程 表, 請 見 第 53 頁 至 12 月 15 日 星 期 一 2. 四 等 日 程 表, 請 見 第 60 頁 4 5 公 布 測 驗 式 103 年 12 月 16 日 題 答 案 自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至 12 題 疑 義 月 20 日, 逾 期 不 予 受 提 出 期 限 理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下 午 5 時 止 6 榜 示 定 104 年 3 月 3 日 榜 示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wfrmexamqandasearch.aspx?menu_id=156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陸 題 疑 義, 第 24 頁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7 寄 發 成 績 及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1.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5 日 內 向 選 部 查 詢 2. 各 節 次 均 缺 之 應 人, 其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8 複 查 成 績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柒 榜 提 出 期 限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25 頁 貳 各 錄 取 分 發 各 等 別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 一 各 錄 取 分 發 三 等 各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件 1 第 33 頁 二 各 錄 取 分 發 四 等 各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件 2 第 36 頁 二 本 職 缺 所 在 地 及 用 人 機 關 一 覽 表 資 料 來 源 : 院 人 事 總 處, 請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 資 訊 期 日 計 畫 表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 舉 相 關 事 宜 項 下 查 詢 三 本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經 院 人 事 總 處 彙 整 送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院 核 定 後,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四 本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係 依 用 人 機 關 年 度 任 用 需 求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由 分 發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依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經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人 員, 2

7 於 下 次 該 項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配 訓 練 者, 即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五 本 各 錄 取 分 發 各 等 別 科 之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典 委 員 會 參 照 院 人 事 總 處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人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六 本 各 錄 取 分 發 各 等 別 科 需 用 名 額 職 缺 係 屬 分 發 機 關 列 管 業 務, 筆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統 一 由 院 人 事 總 處 負 責 分 發 作 業, 應 人 對 於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該 總 處 洽 詢 參 應 資 格 一 三 等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附 件 3 第 38 頁 所 列 資 格 者 二 四 等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附 件 4 第 49 頁 所 列 資 格 者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四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所 肄 業 報 三 等 者, 須 依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報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 一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四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一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二 冒 名 頂 替 三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四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五 不 具 備 應 資 格 應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七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資 格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院 撤 銷 其 及 格 3

8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一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二 冒 名 頂 替 三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證 件 四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五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資 格 應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肆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一 三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第 53 頁 二 四 等 應 科 目 及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6 第 60 頁 三 筆 科 目 之 題 型 態 : 一 本 日 程 表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 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題 二 採 測 驗 式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卷 卡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9 頁, 並 依 規 定 作 答 四 各 科 目 申 論 式 卷 以 西 式 橫 書 作 答, 國 文 科 目,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公 文 部 分 以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及 院 最 新 修 定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五 選 部 為 提 升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部 分 三 等 及 四 等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可 適 用 之 科 詳 附 件 7 並 已 公 告 實 施 惟 該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題 上 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應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請 自 上 網 參 閱 伍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本 採 分 錄 取 分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分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桃 園 基 宜 基 隆 宜 蘭 竹 苗 新 竹 苗 栗 彰 投 彰 化 南 投 雲 嘉 雲 林 嘉 義 屏 東 花 東 花 蓮 臺 東 澎 湖 金 門 及 連 江 等 15 個 錄 取 分 發 應 人 須 自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並 於 該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一 經 報 名 寄 出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二 各 錄 取 分 發 及 其 所 屬 地 點 詳 如 下 表 : 4

9 錄 取 分 發 代 碼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代 碼 地 點 A 臺 北 臺 北 A 臺 北 / 新 北 B 新 北 臺 北 A 臺 北 / 新 北 C 臺 中 臺 中 C 臺 中 D 臺 南 臺 南 D 臺 南 E 高 雄 高 雄 E 高 雄 F 桃 園 桃 園 F 桃 園 G 基 宜 基 隆 宜 蘭 臺 北 A 臺 北 / 新 北 H 竹 苗 新 竹 苗 栗 新 竹 H 新 竹 I 彰 投 彰 化 南 投 臺 中 C 臺 中 J 雲 嘉 雲 林 嘉 義 嘉 義 J 嘉 義 K 屏 東 高 雄 E 高 雄 L 花 東 花 蓮 臺 東 花 蓮 X 花 蓮 臺 東 Y 臺 東 M 澎 湖 澎 湖 M 澎 湖 N 金 門 金 門 N 金 門 P 連 江 馬 祖 P 連 江 三 入 場 證 寄 發 : 定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12 月 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前 收 到, 應 人 可 逕 至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四 應 人 收 到 入 場 證 後, 請 檢 查 下 列 各 項 是 否 正 確 : 一 入 場 證 上 所 載 之 姓 名 錄 取 分 發 等 別 科 與 本 人 報 名 之 錄 取 分 發 等 別 科 等 是 否 相 符? 二 入 場 證 編 號 10 碼 : 1 第 1 碼 為 錄 取 分 發 代 碼 2 第 2 碼 為 代 碼 3 第 3~5 碼 為 科 編 號 : 請 參 照 本 須 知 附 件 1 附 件 2 4 第 6~10 碼 為 流 水 號 五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前 一 日 在 各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場 及 座 位 另 應 人 可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起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交 通 路 線 圖 5

10 陸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103 年 9 月 11 日 起 至 103 年 9 月 23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請 依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13, 第 86 頁 以 電 腦 登 入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直 接 進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本 應 須 知,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必 須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11602 臺 北 文 山 院 路 1-1 號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一 報 名 費 : 1. 一 般 應 人 : 1 三 等 : 新 台 幣 1,400 元 2 四 等 : 新 台 幣 1,300 元 2.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人,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上 項 各 等 別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第 14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二 報 名 履 歷 表 : 應 人 須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須 清 晰 正 背 面 及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照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應 等 別 及 科 別, 並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三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1. 三 等 : 1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一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報 技 術 別 之 科, 但 非 該 科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而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報 者 即 非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科 專 業 科 目 2 科 以 上 名 稱 相 同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報 者 ;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者,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須 另 附 繳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2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二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6

11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三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及 格 應 滿 3 年, 並 應 繳 驗 普 通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四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須 繳 驗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 報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職 建 築 師 公 職 獸 醫 師 科 者, 應 繳 交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各 該 科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始 得 報 報 公 職 建 築 師 科 者, 另 須 繳 驗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具 有 3 年 以 上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附 件 11 4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未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之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別 相 當 科 惟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資 格 規 定 5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所 肄 業 報 者, 仍 應 以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資 格 報 2. 四 等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一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二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普 通 或 相 當 普 通 之 特 種 相 當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三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及 格 應 滿 3 年, 並 應 繳 驗 初 等 或 相 當 初 等 之 特 種 相 當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四 款 應 資 格 報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相 當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肄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4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未 列 舉 職 業 學 校 或 科 別 名 稱 之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別 相 當 科 3.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細 則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其 計 算 自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7

12 起, 至 報 之 舉 前 一 日 止 以 及 格 資 格 報 本 三 等 或 四 等 者, 其 及 格 證 書 上 所 註 明 及 格 生 效 日 期 須 在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前 4.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者,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5. 自 學 進 修 者, 應 繳 驗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6.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者, 應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如 不 便 認 證, 應 人 得 自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原 本 請 影 印 後 附 繳 2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僅 須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3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譯 本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四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 依 身 分 別 附 繳 1. 身 心 障 礙 者 :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2. 原 住 民 : 戶 籍 謄 本 3. 後 備 軍 人 :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結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4.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並 載 有 應 人 姓 名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五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1.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 條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現 身 心 障 礙 分 方 式 改 為 八 大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別, 並 依 據 該 法 規 定 判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資 格, 據 以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據 此,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於 報 本 項 時, 無 論 係 持 有 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新 式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均 請 於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時 一 併 繳 驗 2.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或 一 般 應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格 式 如 附 件 8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日 後 有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8

13 須 知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第 17 頁 3.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如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障 礙 鑑 定, 且 申 請 相 同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於 98 年 6 月 後 曾 經 選 部 核 准 有 案 者, 得 免 再 附 繳 前 揭 診 斷 證 明 書, 惟 請 於 申 請 表 上 敘 明 經 核 准 之 年 度 及 名 稱 五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履 歷 表 : 務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及 相 片 二 錄 取 分 發 一 經 選 填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應 人 須 於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詳 第 5 頁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務 請 審 慎 選 填 三 科 編 號 應 科 欄 三 等 請 參 照 附 件 1 四 等 請 參 照 附 件 2, 一 經 選 填 寄 出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兩 者 如 不 相 符 時, 以 應 科 為 準 四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按 節 次 點 名 紀 錄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簽 章 與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欄 請 勿 填 寫, 其 餘 各 欄 均 由 應 人 自 選 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均 須 與 所 繳 之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五 報 名 後 應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填 具 申 請 表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2, 第 85 頁,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更 正 傳 真 : , 傳 真 後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六 應 資 格 欄, 請 依 附 繳 之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填 列 七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欲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應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欄 註 明, 並 選 填 要 求 提 供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六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請 詳 實 填 寫 104 年 4 月 底 前 不 變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如 有 不 符, 致 有 關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七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應 人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指 引,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後,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詳 細 檢 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按 : 一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二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等 9

14 三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書 報 名 費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等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信 封 封 面 請 密 實 黏 貼 於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上 切 勿 摺 疊, 如 下 圖 所 示,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前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履 歷 表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八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送 達 應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人 所 繳 費 件, 經 選 部 審 查 為 費 件 不 全 者, 依 應 資 格 審 查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由 選 部 特 種 司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以 郵 戳 為 憑,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人 不 得 異 議 應 人 辦 理 補 件 之 方 式 如 下 : 一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文 山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人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二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務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聯 絡 電 話 : 轉

15 柒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按 各 錄 取 分 發 各 等 別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並 得 視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三 本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賸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四 等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四 本 筆 之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4 位 數, 第 5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2 位 數, 第 3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2 位 數 五 本 成 績, 有 1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或 三 等 建 築 工 程 科 之 建 築 設 計 未 滿 50 分,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捌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一 依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規 則 第 8 條 規 定 : 第 1 項 本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錄 取 人 員, 按 錄 取 分 發, 依 其 成 績, 並 參 其 志 願, 分 配 各 直 轄 府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構 學 校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由 各 訓 練 機 關 構 學 校 將 訓 練 成 績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程 序, 報 請 院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並 以 原 占 訓 練 職 缺 予 以 分 發 任 用 第 2 項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3 項 第 一 項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構 學 校 實 務 訓 練 二 前 揭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 第 1 項 本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以 外 之 機 關, 須 經 原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機 關 再 服 務 3 年, 始 得 轉 調 上 述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第 2 項 前 項 及 格 人 員 於 分 發 占 缺 之 機 關 構 或 學 校, 如 因 業 務 調 整 而 精 簡 整 併 改 隸 改 制 或 裁 撤, 須 移 撥 安 置 至 其 他 機 關 構 或 學 校 時, 繼 續 在 原 錄 取 分 發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機 關 任 職 合 併 年 資 期 滿, 視 同 在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服 務 期 滿 三 本 項 實 際 訓 練 內 容 方 式 及 受 訓 人 員 權 益 等,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請 應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之 法 規 輯 要 / 培 訓 法 規 /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 特 種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項 下 查 閱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11

16 一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二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三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四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五 有 關 訓 練 及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事 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六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發 占 缺 訓 練 實 習 辦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錄 取 而 分 配 發 占 缺 訓 練 實 習 辦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錄 取 所 分 配 發 占 缺 訓 練 實 習 辦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七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103 年 1 月 13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 並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錄 取 人 員 適 用 之 玖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方 式 應 人 對 本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方 式 與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地 址 :11602 臺 北 文 山 院 路 1 之 1 號 報 名 證 件 電 話 : 轉 選 部 補 驗 傳 真 : 特 種 司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四 科 網 址 : 等 有 關 事 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公, 洽 公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項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電 話 : 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大 安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 轉 傳 真 :

17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事 項 院 人 事 總 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10051 臺 北 巿 濟 南 路 一 段 2 之 2 號 10 樓 電 話 : 轉 網 址 : 地 址 :11601 臺 北 文 山 院 路 1 之 3 號 電 話 : ~3 網 址 : 13

18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優 待 身 分 : 一 應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各 等 別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檢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2. 原 住 民 :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3. 後 備 軍 人 : 請 檢 附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結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備 軍 官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4.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並 載 有 應 人 姓 名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符 合 以 上 身 分 者 報 名 時,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二 繳 款 通 路 : 應 人 自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國 家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於 報 名 郵 寄 截 止 日 前 103 年 9 月 24 日 以 前 持 繳 款 單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通 路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款 通 路 如 下 : 一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二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三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四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繳 款 五 透 過 ATM 進 轉 帳 六 至 其 他 銀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七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八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款 應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上 方, 報 名 書 表 含 繳 款 單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含 繳 款 憑 證 三 繳 款 流 程 : 一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繳 款 : 14

19 1. 應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二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1.ATM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轉 帳 功 能 如 發 銀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代 碼 :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共 14 碼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並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轉 帳 需 由 應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目 前 跨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其 他 銀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城 中 分 收 款 人 :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匯 款 需 由 應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目 前 跨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應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如 右 圖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記 錄 訂 單 編 號 授 權 日 期 與 授 權 碼 15

20 應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繳 款 不 限 發 卡 銀 為 保 持 應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對 於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應 人 逕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向 發 卡 銀 詢 問 五 透 過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款 : 1. 繳 款 說 明 : 應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妥 善 保 管 繳 費 證 明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安 裝 方 式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2. 繳 款 流 程 如 下 :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d83 卡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融 卡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繳 費 交 易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六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人 須 於 繳 款 完 成 後, 便 利 商 店 掣 給 之 繳 費 收 據, 或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或 郵 局 銀 之 繳 費 證 明,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憑 證, 或 WebATM 繳 款 憑 證 等 繳 款 證 明, 請 自 妥 善 保 管 留 存 二 網 路 報 名 之 報 名 序 號 與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具 關 聯 性, 為 確 保 應 人 權 益, 於 繳 款 完 成 後, 請 確 認 繳 費 收 據 之 帳 號 與 報 名 序 號 是 否 相 符 三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者, 應 人 可 至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匯 票 戶 名 : 選 部,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承 辦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名 稱 所 報 等 別 科 組 16

21 及 補 件 編 號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人, 俾 憑 審 查 四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事 由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9 貳 申 請 特 別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一 欲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者,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勾 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依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視 實 際 需 要 選 填 必 要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請 於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場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詳 如 附 件 8, 第 78 頁 三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人 一 般 應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承 辦 單 位 執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8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一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人 申 請 延 長 時 間 二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三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含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17

22 應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二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三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卡 四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題 五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題 六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一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及 服 務 工 作 二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卷 卡 二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場 二 適 用 桌 椅 三 輪 椅 第 12 點 應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二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三 放 大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卡 18

23 第 13 點 應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二 延 長 每 節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卷 卡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四 以 上 各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參 測 驗 式 卷 卡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卷 卡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卷 卡,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卷 卡 三 測 驗 式 卷 卡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人 座 號, 應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卷 卡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BC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B C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卷 卡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19

24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卷 卡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卷 卡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之 測 驗 式 題 部 分, 其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人 按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卷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卷 卡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一 於 卷 卡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卷 卡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三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四 因 應 人 污 損 卷 卡,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肆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人 始 得 使 用 二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人 應 使 用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人 請 視 應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攜 帶 合 於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科 之 應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場 公 布 欄 三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四 目 前 經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詳 如 下 表,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國 家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20

25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第 二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第 二 AURORA SC500 PLUS 第 二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第 二 CA-01 E-MORE fx-127 第 二 CASIO fx-82sx 第 二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03 EM -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04 EM -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21

26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 BAO FX-133 FB-06 第 二 PA-01 Paddy PD-H036 FUH BAO FX-180 FB-07 第 二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 二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第 二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第 二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SANYO 共 2 款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CK-07 UB UB-200-Y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Y CK-08 UB UB-206-W 22

27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UB UB-226-W CK-14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 具 備 +- % MRMCM+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 具 備 +- % MRMCM+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伍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選 部 題 庫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二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府 機 關 構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人 權 益, 應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承 辦 單 位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三 應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2 或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更 正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23

28 四 應 人 須 於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場 規 則 處 理 五 中 不 得 將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違 者 依 場 規 則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六 依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人 應 於 每 節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人,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七 依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一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二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三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四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五 每 節 完 畢 前 攜 帶 題 或 將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六 每 節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必 需 用 品 八 每 節 完 畢 後, 應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畢 之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於 12 月 16 日 在 國 家 場 公 告 欄 及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畢 題 亦 將 登 載 於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九 期 間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又 近 來 全 球 氣 候 出 現 異 常 現 象, 請 應 人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陸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人 於 時 對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完 畢 後, 應 人 對 時 所 提 出 題 疑 問 筆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依 國 家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全 部 筆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3 年 12 月 20 日 下 午 5 時 止 前 完 成 申 請, 登 入 選 部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題 疑 義 相 關 資 料, 必 須 載 明 題 或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同 一 道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或 新 站 點 選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24

29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標 題 第 27 項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一 檔 案 格 式 :JPEG 二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三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3 年 12 月 20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專 函 逕 寄 選 部 測 驗 式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題 :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題 疑 義 六 應 人 提 出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主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答 案 九 實 地 之 題 疑 義, 應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實 地 委 員 處 理 之 柒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定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即 來 電 洽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之 應 人 即 不 予 寄 發 三 應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郵 戳 為 憑, 以 書 面 申 請 書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0 或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附 件 10-1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提 出,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摘 錄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口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郵 戳 為 憑,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績 25

30 成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如 採 分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最 後 一 應 人 得 於 該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複 查 各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0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選 部 : 一 應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績 成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績 成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缺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紀 錄, 查 對 應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卷 成 績, 應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題 時, 應 調 出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20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測 驗 實 地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績 成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績 成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績 成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26

31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主 委 員 長 暨 監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錄 取 典 主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補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務 機 關 逕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主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主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主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五 依 典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為 : 一 申 請 閱 覽 卷 二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為 三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答 案 四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委 員 或 實 地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捌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一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27

32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四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五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或 執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八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九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1 項 第 2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臺 灣 地 與 大 陸 地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構 人 員 及 組 織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構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構 之 下 列 人 員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人 自 負 責 五 依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3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1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28

33 玖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專 用 代 表 號 :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下 列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1 進 入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四 本 入 場 證 編 號 第 12 碼 為 英 文 字 母, 使 用 電 話 語 音 查 榜 時, 請 將 該 英 文 字 母 轉 為 兩 位 數 字 之 序 號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P 16 X 24 Y 25 拾 動 電 話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約 查 詢 國 家 榜 示 結 果 : 一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我 上 囉! 簡 碼,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二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代 碼 開 放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一 本 代 碼 為 : 二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3 年 12 月 13 日 舉 首 日 起 三 查 榜 時 間 : 榜 示 之 日 起 定 104 年 3 月 3 日, 須 視 實 際 榜 示 時 間 而 定 三 本 入 場 證 編 號 第 12 碼 為 英 文 字 母, 使 用 本 項 服 務 時, 請 將 該 英 文 字 母 轉 為 兩 位 數 字 之 序 號 拾 壹 常 見 Q&A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P 16 X 24 Y 25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為 便 利 應 人 上 網 報 國 家, 全 國 各 地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之 上 網 服 務 及 印 表 服 務 等 資 源 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清 單 可 參 閱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人 專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民 眾 29

34 可 多 加 利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二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者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及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三 提 醒 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二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一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二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三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二 應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三 應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 轉 三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四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含 繳 款 單,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五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一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文 山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103 年 地 方 特 報 之 錄 取 分 發 等 別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轉 查 明 30

35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二 傳 真 : 若 為 不 需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電 話 : ,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103 年 地 方 特 報 之 錄 取 分 發 等 別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並 於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電 話 : 轉 六 問 : 報 三 等 技 術 科 以 各 等 別 科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規 定 報 者, 如 所 修 習 畢 業 之 學 校 所 系 組 與 該 款 所 列 舉 之 所 系 組 名 稱 近 似 不 完 全 相 同 時, 應 繳 驗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俾 供 審 查? 答 : 依 本 各 等 別 科 所 列 應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學 校 所 系 組 畢 業 報 者, 須 所 系 組 名 稱 相 同 ; 名 稱 似 相 近 等, 請 依 應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即 非 應 資 格 表 列 舉 所 系 組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之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2 科 以 上 相 同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報,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審 查 七 問 :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離 家 太 遠, 是 否 可 以 選 擇 於 其 他 應? 答 : 本 應 人 須 於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所 屬 應, 不 得 自 決 定, 故 請 於 選 擇 錄 取 分 發 時 併 為 量 其 所 屬 距 離 及 交 通 等 因 素, 以 免 影 響 應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一 經 報 名 郵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人 慎 重 慮 八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2 應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人 自 負 九 問 :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何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答 : 請 登 入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選 擇 會 員 專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項, 即 可 查 詢 目 前 所 報 名 的 之 審 查 狀 態 若 審 查 狀 態 為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表 示 選 部 已 經 收 到 報 名 表 件 正 在 辦 理 應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選 部 將 依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問 :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第 一 次 典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公 告 請 於 11 月 下 旬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人 專 / 資 訊 期 日 計 畫 表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 舉 相 關 事 宜 查 詢 十 一 問 : 快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31

36 答 : 一 入 場 證 及 各 地 點 等 通 知 定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寄 發, 應 人 如 於 103 年 12 月 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二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人 可 先 電 話 確 認 場 後, 於 當 天 第 一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三 本 項 場 定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交 通 路 線 圖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32

37 33 附 件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錄 取 分 發 三 等 各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別 科 代 號 科 錄 取 分 發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別 科 代 號 科 錄 取 分 發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桃 園 隆 宜 蘭 基 宜 基 竹 苗 栗 竹 苗 新 化 南 投 彰 投 彰 林 嘉 義 雲 嘉 雲 屏 東 蓮 臺 東 花 東 花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合 計 高 雄 桃 園 隆 宜 蘭 基 宜 基 竹 苗 栗 竹 苗 新 化 南 投 彰 投 彰 林 嘉 義 雲 嘉 雲 屏 東 蓮 臺 東 花 東 花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合 計 301 一 般 一 般 民 客 家 事 務 社 會 人 事 戶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勞 工 文 化 教 育 體 育 新 聞 選 英 文 財 稅 統 計 會 計 法 制 經 建 工 業 商 業 農 業 衛 生 環 保 地 博 物 館 管 理 選 英 文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選 英 文 2 1 3

38 34 別 科 代 號 科 錄 取 分 發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別 科 代 號 科 錄 取 分 發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桃 園 隆 宜 蘭 基 宜 基 竹 苗 栗 竹 苗 新 化 南 投 彰 投 彰 林 嘉 義 雲 嘉 雲 屏 東 蓮 臺 東 花 東 花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合 計 高 雄 桃 園 隆 宜 蘭 基 宜 基 竹 苗 栗 竹 苗 新 化 南 投 彰 投 彰 林 嘉 義 雲 嘉 雲 屏 東 蓮 臺 東 花 東 花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合 計 326 史 料 編 纂 法 律 廉 財 經 廉 交 通 觀 光 選 觀 光 英 語 1 1 技 術 331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園 藝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公 職 建 築 師 都 計 畫 技 術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化 學 工 程 衛 生 檢 驗 環 境 檢 驗 測 量 製 圖 交 通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漁 業 技 術 1 1

39 35 別 科 代 號 科 錄 取 分 發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別 科 代 號 科 錄 取 分 發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桃 園 隆 宜 蘭 基 宜 基 竹 苗 栗 竹 苗 新 化 南 投 彰 投 彰 林 嘉 義 雲 嘉 雲 屏 東 蓮 臺 東 花 東 花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合 計 高 雄 桃 園 隆 宜 蘭 基 宜 基 竹 苗 栗 竹 苗 新 化 南 投 彰 投 彰 林 嘉 義 雲 嘉 雲 屏 東 蓮 臺 東 花 東 花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合 計 技 術 352 養 殖 技 術 海 洋 資 源 公 職 獸 醫 師 工 業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景 觀 合 計 注 意 : 各 錄 取 分 發 之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為 空 白 者, 即 表 示 該 錄 取 分 發 未 設 置 該 科

40 36 附 件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錄 取 分 發 四 等 各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別 科 代 號 科 錄 取 分 發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別 科 代 號 科 錄 取 分 發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桃 園 隆 宜 蘭 基 宜 基 竹 苗 栗 竹 苗 新 化 南 投 彰 投 彰 林 嘉 義 雲 嘉 雲 屏 東 蓮 臺 東 花 東 花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合 計 高 雄 桃 園 隆 宜 蘭 基 宜 基 竹 苗 栗 竹 苗 新 化 南 投 彰 投 彰 林 嘉 義 雲 嘉 雲 屏 東 蓮 臺 東 花 東 花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合 計 401 一 般 一 般 民 客 家 事 務 社 會 人 事 戶 社 會 工 作 勞 工 文 化 教 育 新 聞 選 英 文 財 稅 會 計 經 建 商 業 農 業 衛 生 環 保 地 博 物 館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法 律 廉 交 通 觀 光 1 1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More information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 鐵路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佐級考試 佐級考試各類科 國文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題數總計 45 題 其中單選題 35 題 每題 2 分 複選題 10 題 每題 3 分 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7 頁之說明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詳細閱讀 妥善保管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2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68 頁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03 01 0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16 二 102 7 25 四 102 7 26 五 102 9 23 一 102 10 5 6 六 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第 1 頁 2.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記帳士_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記帳士_ 100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項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2.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10 款 機 型, 詳 如 第 13 頁 3. 本 項 考 試 非 公 務

More information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考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應 科 目 及 考 日 程 表... 4 伍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13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130應考須知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7 日 起 至 5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且 須 於 105 年 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1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等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1-01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等應考須知 1 0 1 年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醫 師 分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暨 普 通 護 士 應 須 知 注 意 : 1. 應 人 皆 不不 得 以 歷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More information

( 須 檢 附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請 詳 閱 本 說 明 六 ( 四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3.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甲 級 計 量 技

( 須 檢 附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請 詳 閱 本 說 明 六 ( 四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3.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甲 級 計 量 技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4 年 度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 第 1 梯 次 ) 報 考 簡 章 壹 考 試 說 明 一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洽 詢 時 間 :09:00-17:00 ; 洽 詢 電 話 :(02)2396-3360 分 機 715 二 簡 章 下 載 及 通 訊 報 名 :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年 年 年 年 理 路 六 行 類 行 類 路 說 路 說 路 說 類 行 類 行 類 錄 說 更 料 聯 律 路 錄 理 錄 路 路 路 路 列 年 錄 履歷 料 利 行 類 行 類 理 六 說 說 練 不 說 理 說 路 參 益 錄 路 錄 類 參 錄 陸 練 聯 說 行 參 行 陸 行 說 拾 行 說 拾 見 類 行 類 行 類 路 益 更 料 路 路 說 路 路 路 理 錄 行 留 路 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高三應考須知1.doc

Microsoft Word - 高三應考須知1.doc 96 年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6 年年 4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1 參 應 考 資 格 及 釋 例... 2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外交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99外交應考須知.doc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More information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4.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4.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壹 考 試 說 明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4 年 度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考 簡 章 一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洽 詢 時 間 :09:00-17:00 ; 洽 詢 電 話 :(02)2396-3360 分 機 715 二 簡 章 下 載 及 通 訊 報 名 :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行 由 本 局 計 量

More information

醫事人員、中醫師、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

醫事人員、中醫師、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 105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考 試 集 體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提 醒 學 生 : 集 體 報 名 者, 請 正 確 點 選 現 在 就 讀 之 學 校 名 稱,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工業工程學會

中國工業工程學會 台 灣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協 會 (TAIROA) 自 動 化 工 程 師 證 照 考 試 簡 章 2007 年 1 月 19 日 籌 備 初 稿 2014 年 1 月 22 日 第 14 次 修 訂 2014 年 7 月 11 日 第 15 次 修 訂 一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4 年 12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術 科 考 試 2014 年 12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1052160269 號 函 訂 定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訓 練 辦 法 ) 第 8 條 及 第 10 條 二 訓 練 類 別 及 重 點 ( 一 ) 基 礎 訓 練 : 以 充 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A67EB66CAC46A448ADFBA4C9B8EAC0B3A6D2B6B7AABE5FAED6A9775F>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A67EB66CAC46A448ADFBA4C9B8EAC0B3A6D2B6B7AABE5FAED6A9775F> 105 年 交 通 事 業 郵 政 人 員 升 資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二 本 考 試 不 適 用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優 惠 措 施 三 本 考 試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採 行 線 上 閱 卷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More information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二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科 目 測 驗

More information

應考須知

應考須知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4 年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More information

壹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壹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應考須知-稅務

Microsoft Word - 104應考須知-稅務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稅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時 間 為 104 年 6 月 9 日 起 至 6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More information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等應考須知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等應考須知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於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More information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星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期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103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104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9 月 25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More information

壹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壹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 頁 2. 本 考 試 申 論 式 試 卷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作

More information

97身障須知

97身障須知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More information

應考須知

應考須知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需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More information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04 年 月 6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04 年 月 6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星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期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103 3 21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應考須知-原住民0429

Microsoft Word - 105應考須知-原住民0429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應考須知-商標_北_0603

Microsoft Word - 102應考須知-商標_北_0603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簡 表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01--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應考須知-核定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30 二 102 8 8 四 102 8 9 五 102 10 25 五 102 11 9 六 102 11 11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應考須知-民航0603

Microsoft Word - 102應考須知-民航0603 1 0 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本 考 試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單 軌 化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9 頁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律師應考須知_核定版_

Microsoft Word - 103律師應考須知_核定版_ 1 0 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應 考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2. 第 一 試 應 試 科 目 綜 合 法 學 ( 一 ) 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_公告_

Microsoft Word - 104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_公告_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3 年 12 月 4 日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應 考 人 在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須 於 103 年 12 月 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More information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37 頁 ),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建築師技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年建築師技師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除 建 築 師 舊 案 報 考 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移民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移民須知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0: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现行版).doc

附件10: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现行版).doc 交 通 银 行 太 平 洋 贷 记 卡 章 程 第 一 条 为 满 足 广 大 居 民 和 单 位 消 费 支 付 的 需 求, 向 社 会 各 界 提 供 更 好 的 金 融 服 务, 同 时 为 规 范 发 卡 机 构 和 持 卡 人 之 间 的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 包 括 其 后 的 任 何 修 改 或 替 代, 以 下 简 称 适 用 法 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13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130應考須知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104 年 5 月 19 日 起 至 5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且 須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前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new

Microsoft Word - 103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new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律師考試應考須知核定版.doc

Microsoft Word - 105--律師考試應考須知核定版.doc 1 0 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應 考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2. 第 一 試 應 試 科 目 綜 合 法 學 ( 一 ) 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普考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105年普考應考須知.doc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 1. 本 考 試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2. 應 考 人 報 名 本 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13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130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應 須 知 注 意 : 1. 除 會 計 師 類 科 舊 案 報 者 外, 其 餘 類 科 應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普考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普考應考須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不動產經紀人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年不動產經紀人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第 1 頁 2.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More information

應考須知

應考須知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普 通 考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2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須知-佐級.docx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須知-佐級.docx 1 0 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一般警察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年一般警察須知 1 0 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詳 細 閱 讀 妥 善 保 管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More information

97身障須知

97身障須知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23 二 10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移民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年移民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高三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105年高三應考須知.doc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 103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須知-高員三級.員級.docx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須知-高員三級.員級.docx 1 0 4 年 特 種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試 應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試 ) 本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3 月 20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試 司 第 三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司法須知-三四等

Microsoft Word - 104年司法須知-三四等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人 員 應 須 知 ( 三 等 四 等 )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國軍上校轉任_103.01.02_

Microsoft Word - 國軍上校轉任_103.01.02_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簡 表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年 月 日 星 期 103 0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身心障礙_103.01.06_

Microsoft Word - 身心障礙_103.01.06_ 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03 年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年 月 日 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星 期 03 07 二 03 6 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海巡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海巡須知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2應考須知51

Microsoft Word - 104-2應考須知51 104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More information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1/10/23 二 101/11/1 四 102/1/4 五 項 目 注 意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司法官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105--司法官須知.doc 1 0 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第 一 試 應 試 科 目 綜 合 法 學 ( 一 ) 之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及 綜 合 法 學 ( 二 ) 之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等 6 子 科 目 部 分 試 題 採 複 選 題 型,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2-14 頁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應考須知_101建技_

Microsoft Word - 101--應考須知_101建技_ 101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1 年 8 月 16 日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應 考 人 在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須 於 101 年 8 月 17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版101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新版101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 101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一 應 考 人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二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10

More information

西安美术学院福建公安高等专科.doc

西安美术学院福建公安高等专科.doc ...1...1 ( )...6... 11...13...14...16...21...22...36...37...38...39...43...44...46...48...48...51 I ( )...53...56...59...62...62...80...82...86...87 ( )...90...93...97 ( )...99... 106... 107... 118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國安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年國安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01應考須知-醫事-陳核版ok

Microsoft Word - 102-01應考須知-醫事-陳核版ok 102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獸 醫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理,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01醫事考試應考須知1031007_定稿_

Microsoft Word - 10401醫事考試應考須知1031007_定稿_ 1 0 4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藥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3 年 10 月 21

More information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2014 2014.01.21 ( ) 1030048932R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 ) 2. 2 3 102.12.1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7軍法官須知052530

Microsoft Word - 07軍法官須知052530 1 0 1 年 軍 法 官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年 月 日 星 期 101 6 12 二 101 6 21 四 101 6 22 五 101 8 31 四 101 9 15 17 六 一 101 年 軍 法 官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emp71.doc

Microsoft Word - temp71.doc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泉 政 文 2008 105 号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开 展 落 实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泉 州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 现 将 关 于 开 展 落 实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More information

廁所維護保養手冊

廁所維護保養手冊 公 廁 管 理 與 清 潔 維 護 講 義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建 築 系 電 話 :2737-6244 傳 真 :2737-6721 吳 明 修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創 會 理 事 長 鄭 政 利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沈 英 標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現 任 理 事 長 何 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_100%e5%9c%b0%e7%89%b9%e9%a0%88%e7%9f%a5[1]

Microsoft Word - 2_100%e5%9c%b0%e7%89%b9%e9%a0%88%e7%9f%a5[1] 100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年 月 日 星 期 100 9 14 三 100 9 28 三 100 9 29 四 100 12 9 五 100 12 24 六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105 年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資 訊 Q&A 詳 細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閱 105 年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Q1.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有 何 優 勢? 和 其 他 研 究 所 的 不 同? A1:( 一 ) 本 校 教 專 學 程 為 全 國 唯 一 公 費 生 培

More information

zt

z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A 2-1,;!/) +2(192>*.) /0-1

More information

EM EM EM EM PH TDS EM EM E M E M 1 EM EM PH T D S EM EM EM EM PH T D S 50cm 50cm 50cm 60cm 30cm 20cm EM 2 5 3 6 9 12 15 20 3 4 () 21 23 23 25 25 24 22 23 22 25 18 18 18 20 23 27 29 29 35 37 36 39 40 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司法四等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101司法四等須知.doc 1 0 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四 等 考 試 )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詳 細 閱 讀 妥 善 保 管 年 月 日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662AED5A5CDA475B77EC3FEC2B2B3B92D2DABCAADB12BA5D8BFF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662AED5A5CDA475B77EC3FEC2B2B3B92D2DABCAADB12BA5D8BFFD> 104 年 度 在 校 生 工 業 類 級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英 文 姓 名 一 律 免 填, 檢 附 護 照 影 印 本 者, 由 報 檢 學 校 依 護 照 上 的 英 文 姓 名 建 檔, 若 無 檢 附 則 由 報 檢 學 校 逕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提 醒 您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律師二試版.doc

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律師二試版.doc 100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會 計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除 會 計 師 舊 案 報 考 者 外, 其 餘 類 科 應 考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封面-01.FIT)

封面-01.FIT) 上 海 报 业 集 团 主 管 主 办 青 浦 镇 协 办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CN31-0062 本 期 4 第 24 期 渊 总 第 24 期 冤 2015 年 5 月 20 日 星 期 三 官 方 网 站 院 http://jinz.shqp.gov.cn/ 发 扬 民 主 权 利 选 好 领 导 班 子 镇 召 开 会 议 部 署 2015 年 村 渊 居 冤 委 会 换 届 选 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 101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律 師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暨 第 二 次 社 會 工 作 師 應 須 知 注 意 : 1. 除 會 計 師 舊 案 報 者 外, 其 餘 類 科 應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100應考須知_電子計算器_.doc

Microsoft Word - 01-100應考須知_電子計算器_.doc 100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所 有 應 考 人 均 請 備 齊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僅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2. 應 考 人 如 已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且 於 本 次 報 考 時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