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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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需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第 1 頁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屆 時 系 統 將 準 時 關 閉 年 畢 業 並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填 寫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繳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以 暫 准 報 考, 並 應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屆 時 未 繳 驗 或 繳 驗 不 合 格 者 ( 畢 業 證 書 登 載 日 期 須 在 報 名 考 試 舉 行 首 日 之 前 ),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其 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不 予 錄 取 3. 本 考 試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均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作 業, 因 須 掃 描 應 考 人 作 答 內 容 後 再 由 閱 卷 委 員 於 電 腦 上 進 行 評 閱, 為 期 試 卷 作 答 內 容 清 晰, 請 應 考 人 一 律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第 19 頁 至 第 20 頁 4.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5. 電 子 計 算 機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25 款 機 型, 詳 見 第 15 頁 至 第 17 頁 6.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第 5 頁 至 第 8 頁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2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報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下 載 名 寄 發 五 入 場 證 六 舉 考 日 一 行 試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一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五 期 限 二 榜 示 暨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三 複 查 成 績 提 五 出 期 限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5 年 3 1.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2.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2.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3.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考 人, 須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3.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如 於 5 月 27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考 試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查 詢 1. 各 類 科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20 分 鐘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提 早 進 場 就 座 2. 請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國 家 考 試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1. 採 線 上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2. 因 6 月 10 日 為 放 假 日, 故 順 延 至 6 月 13 日 中 午 12 時 止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未 收 到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網 路 系 統 受 理 至 8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5.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試 區 試 場 分 布 略 圖 將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1 日 公 告 於 本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之 本 考 試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中 1. 考 試 日 程 表 ( 地 政 士 ) 2. 考 試 日 程 表 (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 3.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4.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5.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考 畢 試 題 ( 含 測 驗 題 標 準 答 案 ) 請 應 考 人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詳 見 第 20 頁, 操 作 說 明 請 見 附 件 10, 第 61 頁 至 第 76 頁 1.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2.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請 應 考 人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詳 見 第 21 頁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3 目 錄 頁 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1 壹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3 貳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5 參 報 名 方 式... 5 肆 應 考 資 格... 5 伍 應 試 科 目... 8 陸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8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9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玖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拾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拾 壹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拾 貳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參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拾 肆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使 用 說 明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柒 常 見 Q&A 附 件 1 各 類 科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2 各 類 科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3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5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6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7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附 件 9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10 試 題 疑 義 線 上 操 作 說 明...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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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並 請 配 合 下 列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考 選 部 為 查 驗 應 考 人 之 應 考 資 格, 依 應 考 人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料 檢 核, 得 視 需 要 規 定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驗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同 意 配 合 進 行 學 歷 資 料 檢 核 之 各 級 學 校 名 單 及 畢 業 起 始 年 度 等,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 或 分 站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 開 始 報 名 / 學 歷 查 驗 學 校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須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請 勿 上 傳 一 般 生 活 相 片 ),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MB 以 下 ), 憑 以 報 名 另 完 成 繳 費 後,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特 別 說 明 事 項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擷 圖 功 能, 若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未 超 過 1MB(1,024KB), 且 照 片 畫 素 高 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 高 X 寬 ), 應 考 人 可 以 直 接 至 系 統 上 傳, 無 須 操 作 調 整 照 片 步 驟 若 檔 案 太 大 或 畫 素 過 低 者, 請 參 考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 如 附 件 8, 第 42 頁 至 第 55 頁 ), 進 行 照 片 微 調 或 剪 裁 後, 再 至 系 統 上 傳 照 片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二 種 : 一 無 紙 化 報 名 : 指 應 考 人 採 網 路 報 名,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應 考 人 得 免 繳 部 分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免 繳 報 名 履 歷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等 書 面 資 料 ) 惟 經 審 查 結 果, 如 須 補 件, 考 選 部 得 另 行 通 知 補 正 二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 指 應 考 人 採 網 路 報 名,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或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等,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所 填 具 報 名 資 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除 繳 驗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外, 另 須 繳 驗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6 ( 一 ) 所 具 學 歷 無 法 透 過 與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檢 核 者 ( 包 括 無 法 配 合 進 行 學 歷 資 料 檢 核 之 學 校 或 應 考 人 畢 業 年 度 未 於 該 校 提 供 查 驗 之 畢 業 起 始 年 度 內 等 )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影 本 ( 二 )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法 規 抄 本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原 文 影 本, 及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 三 ) 暫 准 報 名 者 填 寫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繳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 四 )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 請 見 附 件 4, 第 33 頁 )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 六 ) 以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影 本,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外 國 人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請 黏 貼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 或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基 資 表 ); 如 已 完 成 申 辦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之 非 本 國 籍 之 外 國 人,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欄 位, 請 一 律 填 寫 10 碼 之 統 一 證 號 ( 七 ) 以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八 ) 以 78 年 12 月 29 日 土 地 法 第 37 條 之 1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從 事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業 務, 且 於 修 法 後 仍 繼 續 執 業 之 資 格 報 考 地 政 士 考 試 者 須 繳 驗 地 政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2

7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2 月 23 日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止 準 時 關 閉, 請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致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經 系 統 畫 面 提 示 訊 息 為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除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另 需 繳 驗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惟 不 得 僅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無 效, 考 選 部 不 另 通 知 ( 繳 費 證 明 一 律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105 年 畢 業 並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填 寫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繳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以 暫 准 報 考, 並 應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屆 時 未 繳 驗 或 繳 驗 不 合 格 者 ( 畢 業 證 書 登 載 日 期 須 在 報 名 考 試 舉 行 首 日 之 前 ),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其 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不 予 錄 取 壹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105 年 2 月 23 日 零 時 起 至 3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寄 發 入 場 證 預 定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寄 發 入 場 證 3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如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須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1. 入 場 證 由 考 選 部 委 託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填 具 之 資 料 以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如 於 105 年 5 月 27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者,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查 詢 ( 電 話 : 分 機 3921 或 3922 ) 如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8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3 舉 行 考 試 4 5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考 試 : 105 年 6 月 4 日 至 5 日 普 通 考 試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 第 一 梯 次 :105 年 6 月 4 日 第 二 梯 次 :105 年 6 月 5 日 普 通 考 試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試 : 105 年 6 月 5 日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105 年 6 月 6 日 準 答 案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105 年 6 月 6 日 至 6 月 10 日 ( 因 6 月 10 日 為 放 假 日, 故 順 延 至 6 月 13 日 中 午 12 時 止 ) 6 榜 示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2 日 榜 示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自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105 年 8 月 3 日 至 8 月 12 日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預 定 於 105 年 9 月 上 旬 寄 發, 惟 實 際 發 證 日 期, 須 俟 本 考 試 典 試 及 試 務 辦 理 情 形 報 經 考 試 院 會 議 核 備 後, 始 予 寄 發 考 選 部 將 另 函 通 知 及 格 人 員 繳 交 證 書 費, 並 由 考 試 院 收 到 款 項 後 逕 行 寄 發 及 格 證 書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電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2, 第 29 至 31 頁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見 第 拾 壹 項, 第 20 頁, 操 作 說 明 見 附 件 10, 第 61 頁 至 第 76 頁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應 考 人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處 理 )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受 理 申 請 至 105 年 8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詳 見 第 拾 貳 項, 第 21 頁 ) 4

9 貳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一 報 名 地 點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二 考 試 地 點 : ( 一 )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3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試 區 地 點 另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通 知, 並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不 另 刊 登 報 紙 ) ( 二 )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告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日 期 前 1 日, 分 別 在 各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參 報 名 方 式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考 選 部 不 另 發 售 紙 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分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 站 ) 直 接 進 入 系 統 報 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並 備 妥 照 片 電 子 檔, 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經 系 統 畫 面 提 示 訊 息 為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除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另 需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 詳 見 附 件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第 33 頁 ) ( 繳 費 證 明 一 律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各 類 科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見 附 件 1, 第 28 頁 二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應 考 人 如 有 各 種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充 任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地 政 士 : 有 地 政 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1) 曾 因 業 務 上 有 詐 欺 背 信 侵 占 偽 造 文 書 等 犯 罪 行 為, 受 有 期 徒 刑 1 年 以 上 刑 之 裁 判 確 定 (2) 受 本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3)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 二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 有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1)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2) 逃 漏 稅 捐 受 有 處 分 尚 未 結 案 (3) 曾 觸 犯 關 務 法 規, 情 節 重 大, 不 宜 受 託 辦 理 報 關 業 務 (4) 曾 任 公 務 員 受 撤 職 處 分, 其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5) 無 行 為 能 力 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6) 前 所 負 責 或 掌 理 之 報 關 業 因 違 反 關 務 法 規 規 定, 經 廢 止 報 關 業 務 證 照 尚 未 逾 2 年 (7) 曾 犯 詐 欺 背 信 侵 占 罪 或 違 反 工 商 管 理 法 令, 經 受 有 期 徒 刑 1 年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服 刑 期 滿 尚 未 逾 2 年 (8) 有 重 大 喪 失 債 信 情 事, 尚 未 了 結 或 了 結 後 尚 未 逾 2 年 5

10 ( 三 )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 1. 有 保 險 代 理 人 管 理 規 則 及 保 險 經 紀 人 管 理 規 則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9 款 及 第 12 款 至 第 19 款 等 情 事 之 一 者 :(1) 無 行 為 能 力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2) 曾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規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3) 曾 犯 偽 造 貨 幣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侵 占 詐 欺 背 信 罪, 經 宣 告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後 尚 未 逾 10 年 (4) 違 反 保 險 法 銀 行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信 託 業 法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證 券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農 業 金 融 法 農 會 法 漁 會 法 洗 錢 防 制 法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管 理 條 例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或 其 他 金 融 管 理 法, 受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後 尚 未 逾 5 年 (5)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6) 曾 任 法 人 宣 告 破 產 時 之 負 責 人, 破 產 終 結 尚 未 逾 5 年, 或 調 協 未 履 行 (7) 有 重 大 喪 失 債 信 情 事 尚 未 了 結 或 了 結 後 尚 未 逾 5 年 (8) 因 違 反 保 險 法 銀 行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信 託 業 法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證 券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農 業 金 融 法 農 會 法 漁 會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管 理 條 例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或 其 他 金 融 管 理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命 令 撤 換 或 解 任, 尚 未 逾 5 年 (9) 有 事 實 證 明 從 事 或 涉 及 其 他 不 誠 信 或 不 正 當 之 活 動, 顯 示 其 不 適 任 (12) 執 業 證 照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保 險 法 第 167 條 之 一 或 第 167 條 之 二 規 定 註 銷, 尚 未 滿 5 年 (13) 涉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特 種 或 普 通 考 試 重 大 舞 弊 行 為, 經 有 期 徒 刑 裁 判 確 定 (14) 曾 犯 偽 造 文 書 妨 害 秘 密 重 利 損 害 債 權 罪 或 違 反 稅 捐 稽 徵 法 商 標 法 專 利 法 或 其 他 工 商 管 理 法 規 定, 經 宣 告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後 尚 未 逾 5 年 (15) 曾 犯 貪 污 罪, 受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後 尚 未 逾 5 年 (16) 使 用 票 據 經 拒 絕 往 來 尚 未 恢 復 往 來 者, 或 恢 復 往 來 後 3 年 內 仍 有 存 款 不 足 退 票 紀 錄 (17) 受 感 訓 處 分 之 裁 定 確 定 或 因 犯 竊 盜 贓 物 罪, 受 強 制 工 作 處 分 之 宣 告,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尚 未 逾 5 年 (18) 曾 充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公 司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或 保 險 公 證 人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總 經 理, 而 於 任 職 期 間, 該 公 司 受 保 險 法 第 164 條 之 一 第 1 項 第 1 款 之 處 分, 或 受 第 167 條 之 二 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保 險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第 163 條 第 5 項 廢 止 許 可 並 註 銷 執 業 證 照 之 處 分, 尚 未 逾 3 年 (19) 其 他 法 律 有 限 制 規 定 2. 有 保 險 公 證 人 管 理 規 則 第 6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1) 無 行 為 能 力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2) 曾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規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3) 曾 犯 偽 造 貨 幣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侵 占 6

11 詐 欺 背 信 罪, 經 宣 告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後 尚 未 逾 10 年 (4) 違 反 保 險 法 銀 行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信 託 業 法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證 券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農 業 金 融 法 農 會 法 漁 會 法 洗 錢 防 制 法 或 其 他 金 融 管 理 法, 受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後 尚 未 逾 5 年 (5)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6) 曾 任 法 人 宣 告 破 產 時 之 負 責 人, 破 產 終 結 尚 未 逾 5 年, 或 調 協 未 履 行 (7) 有 重 大 喪 失 債 信 情 事 尚 未 了 結 或 了 結 後 尚 未 逾 5 年 (8) 因 違 反 保 險 法 銀 行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信 託 業 法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證 券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農 業 金 融 法 農 會 法 漁 會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或 其 他 金 融 管 理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命 令 撤 換 或 解 任, 尚 未 逾 5 年 (9) 有 事 實 證 明 從 事 或 涉 及 其 他 不 誠 信 或 不 正 當 之 活 動, 顯 示 其 不 適 任 (10) 任 職 保 險 業 及 有 關 公 會 現 職 人 員 但 所 任 職 之 保 險 業 與 公 證 人 公 司 有 投 資 關 係, 且 無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互 相 兼 任 情 事,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該 保 險 業 人 員 得 充 任 公 證 人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11) 已 登 錄 為 保 險 業 務 員 (12) 執 業 證 照 經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尚 未 滿 5 年 (13) 涉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重 大 舞 弊 行 為, 經 有 期 徒 刑 裁 判 確 定 (14) 曾 犯 偽 造 文 書 妨 害 秘 密 重 利 損 害 債 權 罪 或 違 反 稅 捐 稽 徵 法 商 標 法 專 利 法 或 其 他 工 商 管 理 法 規 定, 經 宣 告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後 尚 未 逾 5 年 (15) 曾 犯 貪 污 罪, 受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後 尚 未 逾 5 年 (16) 使 用 票 據 經 拒 絕 往 來 尚 未 恢 復 往 來 者, 或 恢 復 往 來 後 3 年 內 仍 有 存 款 不 足 退 票 紀 錄 (17) 受 感 訓 處 分 之 裁 定 確 定 或 因 犯 竊 盜 贓 物 罪, 受 強 制 工 作 處 分 之 宣 告,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尚 未 逾 5 年 (18) 曾 充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公 司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或 公 證 人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總 經 理, 而 於 任 職 期 間, 該 公 司 受 保 險 法 第 164 條 之 一 第 1 項 第 1 款 之 處 分, 或 受 第 163 條 第 5 項 或 第 167 條 之 二 廢 止 許 可 並 註 銷 執 業 證 照 之 處 分, 尚 未 逾 3 年 (19) 其 他 法 律 有 限 制 規 定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7

12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四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伍 應 試 科 目 一 各 類 科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2, 第 29 至 31 頁 二 各 類 科 考 試 各 應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或 參 考 用 書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 項 下 查 閱 陸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一 地 政 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考 試 規 則 第 15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其 中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國 文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10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試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規 則 第 10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但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人 數 未 達 各 該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時, 以 錄 取 各 該 類 科 全 程 8

13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為 及 格 ;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若 有 小 數, 一 律 進 位 取 其 整 數, 並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最 後 一 名 之 總 成 績 為 其 及 格 標 準, 最 後 一 名 有 數 人 同 分, 均 予 錄 取 ( 二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試 各 該 類 科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成 績 計 算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依 各 該 條 規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 第 2 項 ) 其 他 考 試 方 式 有 關 各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及 百 分 比 計 算, 均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 第 3 項 )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2 月 23 日 零 時 起 至 3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應 繳 相 關 費 件 : 應 繳 費 件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費 ( 本 考 試 非 屬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不 得 申 請 減 半 優 待 ) 1. 新 臺 幣 1,600 元 2. 繳 費 方 式 : (1)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ATM 轉 帳 或 利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附 件 5, 第 36 頁 3. 退 費 規 定 :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除 有 符 合 考 選 部 規 定 得 申 請 退 費 之 事 由 外, 其 他 原 因 一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6, 第 39 頁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二 ) 照 片 上 傳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須 上 傳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 請 勿 上 傳 一 般 生 活 相 片 ),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MB 以 下 ), 憑 以 報 名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四 ) 報 名 履 歷 表 ( 五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除 應 考 人 姓 名 中 有 屬 罕 見 字 或 於 報 名 後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外,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料 進 行 檢 核, 無 須 繳 交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均 須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並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ㄧ 併 寄 送 1.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將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料 進 9

14 行 檢 核,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惟 經 審 查 結 果, 如 須 補 件, 考 選 部 得 另 行 通 知 補 正 2.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或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等,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1) 應 考 人 填 具 之 報 名 資 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請 分 別 依 說 明 繳 驗 : 1 以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應 考 者 : 應 繳 驗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高 中 以 上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 所 稱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包 括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或 其 他 同 等 之 學 校 另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 2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法 規 抄 本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原 文 影 本, 及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3 暫 准 報 名 者 : 填 寫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繳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4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5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6 以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影 本,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外 國 人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請 黏 貼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 或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基 資 表 ); 如 已 完 成 申 辦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之 非 本 國 籍 之 外 國 人,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欄 位, 請 一 律 填 寫 10 碼 之 統 一 證 號 7 以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應 考 者 : 繳 驗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8 以 78 年 12 月 29 日 土 地 法 第 37 條 之 1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從 事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業 務, 且 於 修 法 後 仍 繼 續 執 業 之 資 格 報 考 地 政 士 考 試 者 : 繳 驗 地 政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10

15 ( 件 (2) 105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規 定 如 下 : 1 填 具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由 學 校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或 憑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2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年 月 須 為 105 年 6 月 或 之 前 ( 畢 業 證 書 如 繕 印 日 期, 其 日 期 應 在 報 名 考 試 舉 行 首 日 之 前 ) 始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無 法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3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至 遲 應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其 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不 予 錄 取 4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件 右 上 角 填 寫 考 區 報 考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3)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4)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然 准 否 應 考 仍 需 視 應 考 人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之 應 考 資 格 以 定, 考 選 部 得 視 實 際 審 查 需 要, 通 知 應 考 人 補 繳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五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注 意 事 項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適 用 ): ( 一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於 B4 大 小 標 準 信 封 上 ( 二 ) 報 名 書 表 填 妥 後, 逐 一 詳 細 檢 查, 務 請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如 右 圖,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使 用 釘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紋 右 針 上 夾 角 妥 用 ) 迴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履 歷 表 ( 三 ) 報 名 函 件 須 以 掛 號 寄 發,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六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自 行 影 印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 詳 見 附 件 3, 第 32 頁 ),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另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辦 理 七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者,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11

16 第 2 點 第 5 點 第 6 點 第 9 點 第 10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12

17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先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再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試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見 附 件 7, 第 41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13

18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身 心 障 礙 別 及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欄 註 明, 並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簽 名 欄 簽 名 ( 四 ) 本 考 試 提 供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計 有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及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 音 庫 有 IQ Annie IQ John IQ Cherry ITRI Bruce(PU) ITRI Theresa(PU) ScanSoft Jennifer_Dri20_16KHz ScanSoft Mei-LING_Dri20_16KHz ) 等 5 項, 如 符 合 第 6 點 規 定 且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者,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磁 片 或 光 碟 一 併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俾 利 事 先 安 裝 應 考 人 自 備 之 軟 體 如 與 本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考 試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八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應 考 人 接 獲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電 子 送 達 方 式 或 發 函 補 件 通 知, 應 於 限 定 之 期 日 內 補 齊, 逾 時 仍 未 補 齊 費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3921 或 3922)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moex3935@mail.moex.gov.tw 2.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試 司 二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該 規 則 處 理 14

19 三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科 目 試 題 上 之 座 號 欄 內 填 寫 座 號 每 節 考 試 考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四 考 試 期 間 試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另 時 值 颱 風 季 節,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五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學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三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應 考 人 專 區 及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要, 事 先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攜 至 試 場 備 用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四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一 覽 表 如 下 : 1.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15

20 AU-01 AURORA SC500 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 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 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16

21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 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17

22 六 考 選 部 網 站 設 置 國 家 考 試 地 震 防 災 實 地 演 練 影 片 及 相 關 訊 息 專 區,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 防 災 專 區 ) 七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玖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18

23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拾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據 國 家 考 試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申 論 式 試 卷 之 線 上 閱 卷, 指 將 應 考 人 作 答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經 由 文 件 掃 描 設 備 產 生 試 卷 影 像 檔, 由 閱 卷 委 員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評 閱 三 考 試 時, 應 考 人 應 檢 查 試 卷 封 面 上 之 考 試 名 稱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入 場 證 編 號 節 次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四 試 卷 應 保 持 完 整 清 潔, 切 勿 開 拆 裁 割 毀 損 試 卷 封 面 及 內 頁 入 場 證 號 碼 ( 座 號 ) 條 碼 均 不 得 污 損 破 壞 或 塗 改 五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或 螢 光 筆 應 考 人 更 正 作 答 內 容 時,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六 試 卷 頁 數 有 限, 應 依 題 數 配 分 等 妥 善 分 配 作 答, 如 不 敷 使 用 時, 不 再 提 供 其 他 用 紙 答 案 書 寫 方 式, 應 以 西 式 橫 書 ( 由 左 至 右 ) 作 答 七 應 考 人 書 寫 劃 記 題 號 及 作 答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作 答 時, 應 依 規 定 於 書 寫 題 號 區 書 寫 題 號, 並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1 至 10 個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依 題 號 劃 記,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1 ( 二 ) 試 卷 每 頁 均 有 上 下 兩 個 作 答 區, 同 一 作 答 區 僅 能 提 供 同 一 題 作 答, 換 題 時 需 換 作 答 區 作 答,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1 ( 三 ) 一 個 作 答 區 空 間 不 足 時, 應 考 人 得 接 續 將 答 案 寫 入 下 一 作 答 區 中, 不 需 書 寫 題 號, 惟 仍 應 劃 記 題 號,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2 ( 四 ) 試 題 若 有 子 題 時, 應 將 子 題 題 號 標 示 於 作 答 區 內,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2 ( 五 ) 題 號 劃 記 錯 誤 需 更 正 時, 可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注 意 切 不 可 留 有 殘 跡 ( 六 ) 國 文 科 如 僅 列 考 作 文, 作 答 區 可 不 列 題 號, 仍 應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1 之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時 標 點 符 號 應 以 一 個 方 格 為 之 八 作 答 時 應 於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勿 超 出 作 答 區, 並 力 求 字 跡 清 晰 及 字 體 大 小 適 中 ; 超 出 作 答 區 部 分, 不 予 評 閱 計 分 九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及 用 筆 規 範 說 明, 請 見 附 件 9, 第 56 頁 至 第 60 頁 19

24 附 表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正 確 使 用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 禁 用 鉛 筆 ), 將 方 格 塗 滿,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注 意 不 可 留 有 殘 跡 不 正 確 同 一 作 答 區, 不 可 多 重 作 答 及 劃 記 正 確 同 一 作 答 區 僅 供 同 一 題 作 答, 並 於 劃 記 題 號 方 格 中 劃 記 題 號, 書 寫 題 號 欄 位 中 書 寫 題 號 不 正 確 不 可 於 同 一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兩 題 第 二 題 應 移 至 下 一 頁 之 作 答 區 作 答 圖 1 正 確 同 一 題 作 答 區 不 足 時, 得 接 續 下 一 作 答 區 作 答, 並 接 續 在 劃 記 題 號 欄 劃 記 同 一 題 號 不 正 確 一 題 僅 要 劃 記 一 個 題 號 第 二 題 僅 需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2 之 方 格 內 劃 記 圖 2 1.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結 尾 ) 拾 壹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20

25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惟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完 畢 後, 對 前 述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仍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本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受 理 期 限 內, 依 前 揭 規 定 程 序,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申 請 三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在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5 年 6 月 6 日 至 6 月 10 日, 因 6 月 10 日 為 放 假 日, 故 順 延 至 6 月 13 日 中 午 12 時 止 ) 以 下 列 方 式 完 成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 ( 一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二 )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或 分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操 作 說 明 見 附 件 10, 第 61 頁 至 第 76 頁, 或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說 明 四 每 一 道 試 題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 考 量 網 路 資 源 有 限,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四 )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5 年 6 月 13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提 出 ( 測 驗 式 試 題 請 註 明 : 題 庫 管 理 處 收 ; 申 論 式 試 題 請 註 明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收 )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或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七 考 選 部 自 92 年 度 起, 提 供 無 紙 化 考 畢 試 題 查 閱 服 務, 有 需 要 查 閱 各 項 考 試 考 畢 試 題 之 應 考 人 或 民 眾, 請 逕 行 使 用 電 腦 設 備,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拾 貳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及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 本 考 試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榜 示, 並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21

26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辦 理 榜 示 及 格 者, 考 選 部 並 寄 發 及 格 通 知 函 及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7 日 後 未 收 到, 請 來 電 洽 詢 二 證 書 規 費 : 考 試 及 格 者 須 繳 交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新 臺 幣 512 元 ( 含 手 續 費 12 元, 請 依 所 附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辦 理 ), 屆 時 請 儘 速 依 所 附 繳 款 單 辦 理 繳 費, 以 利 作 業 另 依 考 試 院 各 種 證 書 暨 證 明 書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第 3 條 第 2 款 規 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之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得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免 徵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費 三 複 查 成 績 : ( 一 )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104 年 8 月 3 日 新 修 正 之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0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辦 理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預 定 自 105 年 8 月 3 日 起 至 8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系 統 送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修 改 或 刪 除 ),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 三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每 次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 四 ) 申 請 期 限 及 繳 費 期 限 : 請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105 年 8 月 3 日 起 至 8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繳 費 期 限 至 105 年 8 月 13 日 止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五 ) 依 典 試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1.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2.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3.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拾 參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一 承 辦 單 位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及 複 查 成 績 等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傳 真 號 碼 :(02) 二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 洽 詢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三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洽 詢 入 場 證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寄 發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7 傳 真 號 碼 :(02) 四 考 試 院 出 納 科 :( 洽 詢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繳 納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五 考 試 院 證 書 科 :( 洽 詢 請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六 考 選 部 公 共 服 務 中 心 :( 洽 詢 其 他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拾 肆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辦 理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即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提 供 其 他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一 ) 本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各 類 科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5 年 8 月 2 日 榜 示, 惟 仍 應 視 實 際 放 榜 日 期 而 定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代 表 號 :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考 選 部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柒 常 見 Q&A ( 一 )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印 表 設 備 應 如 何 處 理? 23

28 答 : 1.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考 選 部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網 址 : nu_id=72&questions_id=351, 如 :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公 告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應 考 人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2.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原 則 為 上 網 費 用 約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3.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建 議 您 先 確 認 價 格 再 送 印 4.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5.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 二 ) 問 : 如 何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答 :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系 統 將 主 動 提 示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訊 息, 如 符 合, 則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書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 否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及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論 符 合 與 否, 仍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線 上 繳 費 或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費, 繳 款 證 明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 三 ) 問 :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格 式 有 何 規 定? 答 : 1. 可 以 使 用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拍 攝 影 像, 或 以 掃 描 器 將 照 片 掃 描 2. 請 使 用 最 近 一 年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之 清 晰 照 片 3. 上 傳 照 片 檔 案 限 為 jpg 格 式, 檔 案 大 小 限 1MB 以 內 4. 照 片 畫 素 至 少 須 400 像 素 (pixels) X 600 像 素 (pixels), 其 寬 : 高 比 為 2:3 5. 臉 部 佔 照 片 面 積 的 70%~80%, 雙 眼 正 視 相 機 鏡 頭, 呈 現 清 楚 臉 部 輪 廓 6. 應 考 人 務 必 上 傳 本 人 之 照 片, 此 照 片 將 作 為 測 驗 當 天 身 分 查 驗 之 依 據 24

29 使 用 ( 四 ) 問 : 現 有 照 片 臉 部 面 積 與 規 定 格 式 不 合 或 電 子 檔 案 太 大, 如 何 處 理? 答 : 現 有 照 片 臉 部 面 積 與 規 定 格 式 不 合, 請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內 提 供 之 擷 圖 功 能 調 整 照 片 電 子 檔 案 太 大 ( 超 過 1MB), 可 使 用 微 軟 系 統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中 之 小 畫 家 微 調 或 裁 剪 照 片, 使 之 符 合 規 定 格 式 詳 細 步 驟 請 參 考 附 件 8, 第 42 頁 至 第 55 頁 ( 五 )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以 電 腦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點 選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後,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取 得 密 碼 : 1. 點 選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最 近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立 即 回 覆 2. 點 選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點 選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再 至 應 考 人 原 先 預 設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取 即 可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02) 轉 ( 六 ) 問 :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應 如 何 辦 理? 答 : 1. 填 具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由 學 校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或 憑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2.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年 月 須 為 105 年 6 月 或 之 前 ( 畢 業 證 書 如 繕 印 日 期, 其 日 期 應 在 報 名 考 試 舉 行 首 日 之 前 ) 始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無 法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3.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至 遲 應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或 傳 真 到 部 ) 寄 ( 送 ) 達 考 選 部 以 供 審 查 25

30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其 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不 予 錄 取 4.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件 右 上 角 填 寫 考 區 報 考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 七 )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1. 報 名 存 檔 後 24 小 時 內 : 請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2.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則 請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以 紅 筆 修 改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並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寄 至 承 辦 單 位 更 正 3.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應 試 考 區 及 類 科 ( 八 ) 問 : 補 繳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1.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 含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受 款 人 : 考 選 部 ) 或 依 本 須 知 補 費 作 業 ( 詳 見 附 件 5, 第 38 頁 ) 辦 理 繳 費, 並 將 匯 票 或 收 執 聯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書 明 繳 款 人 報 考 類 科 考 區 及 姓 名 後, 再 按 補 件 方 式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俾 憑 審 查 2.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 請 依 本 須 知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 詳 見 附 件 6, 第 39 頁 至 第 40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憑 辦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於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後, 將 其 餘 費 用 以 掛 號 郵 寄 支 票 至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退 還 ( 九 ) 問 : 報 考 後 至 榜 示 前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如 何 申 請? 答 : 請 詳 細 填 寫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3, 第 32 頁 ) 各 欄 位,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如 係 更 改 姓 名 者, 須 附 更 名 後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辦 理 ( 十 ) 問 :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時, 應 考 人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件? 答 :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件, 說 明 如 下 : 26

31 1.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請 於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告 知 應 考 人, 俾 利 收 件 及 審 查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2. 以 傳 真 方 式 補 件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告 知 應 考 人, 俾 利 收 件 及 審 查 ), 傳 真 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真 完 成 ( 電 話 : 轉 ) 3.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信 箱 :moex3935@mail.moex.gov.tw,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 十 一 )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惟 因 本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考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 十 二 ) 問 :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可 否 憑 大 學 ( 獨 立 學 院 )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學 校 肄 業 證 明 報 考? 答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如 為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醫 事 人 員 以 外 普 通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惟 仍 須 繳 驗 大 學 ( 獨 立 學 院 )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二 專 一 年 級 或 五 專 四 年 級 肄 業 證 明 以 資 報 考 ( 十 三 ) 問 : 考 試 時 間 快 到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1. 考 試 入 場 證 預 定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起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5 月 27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逕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如 時 間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以 電 話 確 認 試 區 及 試 場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2. 本 考 試 試 場 預 定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應 考 人 可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查 詢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常 見 問 答 網 頁 查 詢 27

32 附 件 1 各 類 科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編 號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至 306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20 歲,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 實 際 年 齡 計 算 至 開 始 考 試 前 1 日, 亦 即 85 年 6 月 3 日 以 前 出 生 始 可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二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三 中 華 民 國 78 年 12 月 29 日 土 地 法 第 37 條 之 1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從 事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業 務, 且 於 修 法 後 仍 繼 續 執 業 未 取 得 證 照, 並 有 地 政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 依 據 本 項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二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 依 據 本 項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二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 依 據 本 項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 應 考 資 格 釋 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如 為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醫 事 人 員 以 外 普 通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28

33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類 科 及 編 號 考 試 時 間 201 地 政 士 預 備 考 試 08:40 09:00 10:30 預 備 考 試 10:50 11:00 12:30 預 備 考 試 13:50 14:00 16:00 民 法 概 要 與 信 託 法 概 要 土 地 法 規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預 備 考 試 08:50 09:00 10:30 預 備 考 試 附 件 2 10:50 11:00 12:30 土 地 登 記 實 務 土 地 稅 法 規 附 註 一 6 月 4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本 考 試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國 文 之 作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占 百 分 之 60,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占 百 分 之 40, 其 他 科 目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30 分 申 論 式 試 卷 一 律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螢 光 筆 或 鉛 筆, 並 分 別 於 書 寫 題 號 區 與 劃 記 題 號 區 書 寫 及 劃 記 題 號, 測 驗 式 試 卷 應 以 優 質 黑 色 2B 鉛 筆 作 答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29

34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 第 一 梯 次 )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考 試 時 間 類 科 及 編 號 301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303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305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附 註 預 備 考 試 08:40 09:00 10:30 預 備 考 試 10:50 11:00 12:30 預 備 考 試 13:50 14:00 15:30 預 備 考 試 15:50 16:00 17:30 保 險 法 規 概 要 保 險 學 概 要 財 產 保 險 財 產 保 險 經 營 概 要 實 務 概 要 保 險 法 規 概 要 保 險 學 概 要 財 產 風 險 財 產 保 險 管 理 概 要 行 銷 概 要 一 般 保 險 保 險 法 規 概 要 估 價 與 理 算 概 要 一 般 查 勘 鑑 定 公 證 報 告 一 6 月 4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本 考 試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他 科 目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30 分 申 論 式 試 卷 一 律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螢 光 筆 或 鉛 筆, 並 分 別 於 書 寫 題 號 區 與 劃 記 題 號 區 書 寫 及 劃 記 題 號, 測 驗 式 試 卷 應 以 優 質 黑 色 2B 鉛 筆 作 答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30

35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 第 二 梯 次 )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考 試 時 間 類 科 及 編 號 202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302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304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306 海 事 保 險 公 證 人 附 註 預 備 考 試 08:40 09:00 10:30 預 備 考 試 10:50 11:00 12:30 預 備 考 試 13:50 14:00 15:30 預 備 考 試 15:50 16:00 17:30 關 務 英 文 關 務 法 規 概 要 通 關 實 務 概 要 稅 則 概 要 保 險 法 規 概 要 保 險 學 概 要 人 身 保 險 人 身 保 險 經 營 概 要 實 務 概 要 保 險 法 規 概 要 保 險 學 概 要 人 身 風 險 人 身 保 險 管 理 概 要 行 銷 概 要 保 險 法 規 概 要 海 商 法 概 要 海 事 保 險 英 海 事 查 勘 鑑 定 文 公 證 報 告 一 6 月 5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本 考 試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他 科 目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30 分 申 論 式 試 卷 一 律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螢 光 筆 或 鉛 筆, 並 分 別 於 書 寫 題 號 區 與 劃 記 題 號 區 書 寫 及 劃 記 題 號, 測 驗 式 試 卷 應 以 優 質 黑 色 2B 鉛 筆 作 答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31

36 附 件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類 科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行 動 電 話 : 公 ( ) 宅 ( )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原 地 址 變 更 後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寄 發 入 場 證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前 申 請 ) 配 合 事 項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5 年 7 月 22 日 前 申 ( 請 依 需 求 勾 請 ) 選, 可 複 選 )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地 址 變 更 ( 為 配 合 考 試 院 製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限 於 105 年 8 月 11 日 前 申 請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並 請 貼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並 簽 章, 俾 憑 處 理 如 以 傳 真 ( ) 通 知 者, 務 請 再 行 電 話 ( 轉 分 機 ) 確 認 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或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即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32

37 附 件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1.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分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 站 ) 直 接 進 入 2.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3.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4. 請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5.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6.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7.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8.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可 選 擇 使 用 存 款 帳 戶 ( 免 用 讀 卡 機 ) 或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9.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者, 依 應 試 條 款 規 定, 本 部 將 應 考 人 報 名 資 料 與 內 政 33

38 部 或 應 試 學 歷 學 校 進 行 查 驗, 故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若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表 示 尚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需 依 指 示 列 印 並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10.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則 請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以 紅 筆 修 改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並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寄 至 承 辦 單 位 更 正 11.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於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後,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書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照 順 序 裝 入, 須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收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12.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類 科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13.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繳 費 期 限 未 繳 款, 或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14.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不 同 考 試 者,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並 分 別 裝 入 封 袋 掛 號 郵 寄 15. 本 考 試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時 間, 自 105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屆 時 系 統 將 準 時 關 閉, 請 應 考 人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考 試 報 名 最 後 截 止 期 限, 致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34

39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主 站 ) 分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5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內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區 類 科,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3.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繳 費 完 成 即 屬 報 名 成 功,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以 下 步 驟 供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繼 續 操 作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完 成 繳 費 後,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B4 標 準 大 型 信 封, 並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 郵 寄 憑 證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以 利 查 詢 是 否 送 達 ) 35

40 附 件 5 一 繳 款 方 式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始 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二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三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四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五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六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七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請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二 繳 款 流 程 ( 一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免 用 讀 卡 機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由 應 考 人 於 線 上 輸 入 存 款 帳 戶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必 須 與 轉 帳 帳 戶 之 證 號 相 同, 轉 帳 作 業 啟 動 後, 將 由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系 統 辦 理 檢 核 作 業 (2)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相 關 繳 費 資 訊 2 點 選 轉 出 銀 行, 輸 入 轉 出 帳 號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交 易 完 成, 應 考 人 可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2.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應 考 人 請 自 備 讀 卡 機,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2)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3) 繳 款 流 程 36

41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繳 款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二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三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1)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2)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3)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共 14 碼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37

42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或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它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三 補 費 作 業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考 選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將 應 補 繳 之 報 名 費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 受 款 人 : 考 選 部 ) 寄 至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五 科 ( 信 封 書 明 姓 名 地 址 及 連 絡 電 話 ) 辦 理, 或 依 繳 款 單 指 定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轉 入 金 額 採 ATM 轉 帳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跨 行 匯 款 等 繳 款 方 式, 收 執 聯 載 明 105 年 考 試 補 費, 傳 真 至 (02) , 傳 真 完 成 後 並 以 電 話 (02) 分 機 3921 或 3922 通 知 本 考 試 承 辦 科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轉 入 帳 號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轉 入 金 額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38

43 附 件 6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1. 應 考 人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但 未 由 考 選 部 各 該 考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依 規 定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試 承 辦 司 通 知 應 名 表 件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並 列 冊 辦 理 退 費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溢 繳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因 故 延 期 舉 行 1.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檢 附 :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申 請 2. 繳 費 證 明 3.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考 人 依 法 規 規 定 報 名 費 得 減 少 費 額,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1. 天 然 災 害 考 試 前 後 15 天 檢 附 : 2.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內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3. 兵 役 或 點 閱 教 育 召 集 4. 傷 病 住 院 或 妊 娠 5.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6.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1)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2)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3)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4) 傷 病 住 院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5) 喜 帖 訃 聞 或 相 關 證 明 (6)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附 註 :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下 載 2. 行 政 作 業 費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3. 應 考 人 因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引 發 交 通 中 斷, 依 考 選 部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應 考 人 考 區 或 試 區 處 理 要 點 填 具 應 考 人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考 區 或 試 區 申 請 表 之 退 費, 免 另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應 考 人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案 件,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退 件 者,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不 予 退 費 39

44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聯 絡 地 址 考 試 名 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考 試 等 級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元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費 用, 溢 繳 元 元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元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無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審 核 欄 郵 遞 區 號 :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市 / 縣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40

45 附 件 7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字 / 分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41

46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 一 ) 使 用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確 認 照 片 電 子 檔 大 小 請 開 啟 [ 檔 案 總 管 ], 將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畫 面 的 左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訊 : 檔 案 維 度 ( 像 素 ) 大 小 Step2.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42

47 Step3.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Step4.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43

48 Step5.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延 展 / 扭 曲 工 具 Step6. 微 調 延 展 功 能 的 水 平 與 垂 直 百 分 比 ( 請 依 實 際 計 算 之 比 例 填 入 ), 點 選 確 定 延 展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為 以 400X600 像 素 為 基 準 (1)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 原 始 照 片 寬 度 像 素 ] x100 (2) 垂 直 延 展 比 例 =600/[ 原 始 照 片 長 度 像 素 ] x100 如 : 原 始 照 片 像 素 :2700X3600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2700 x100 約 為 15% 垂 直 延 展 比 例 =600/3600 x100 約 為 17% 取 二 者 之 最 大 值 17% 為 共 同 之 延 展 比 例, 以 符 合 寬 高 之 像 素 需 大 於 400X600 像 素 之 規 定, 並 避 免 照 片 變 形 44

49 Step7. 點 選 檔 案 儲 存 檔 案 Step8. 選 擇 檔 案 存 放 位 置, 確 認 存 檔 類 型 為 JPEG Image(*.jpg), 設 定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45

50 Step9.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左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大 於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MB 的 JPEG 影 像 檔 ( 二 ) 使 用 Windows7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46

51 Step2. 點 選 [ 檔 案 ]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Step3.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47

52 Step4.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調 整 大 小 工 具 Step5. 將 [ 依 照 ] 設 定 為 像 素, 勾 選 [ 維 持 外 觀 比 例 ],[ 水 平 ] 設 定 大 於 400 [ 垂 直 ] 設 定 大 於 600( 以 符 合 寬 高 之 像 素 需 大 於 400X600 像 素 之 規 定, 並 避 免 照 片 變 形 ), 點 選 確 定 48

53 Step6. 點 選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檔 案 另 存 新 檔 選 擇 檔 案 類 型 為 JPG 圖, 設 定 自 Step7.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尺 寸 大 於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MB 的 JPEG 影 像 檔 49

54 ( 三 ) 使 用 小 畫 家 剪 裁 相 片 操 作 說 明 Step1.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Step2.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50

55 Step3.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Step4. 點 選 左 方 圖 示 的 選 擇 工 具, 進 行 照 片 裁 剪 51

56 Step5. 將 滑 鼠 在 圖 片 上 按 住 左 鍵 從 左 上 至 右 下 拖 曳 適 當 範 圍 (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近 拍, 使 臉 部 佔 據 整 個 選 取 範 圍 內 約 為 三 分 之 二 ) 至 右 下 座 標 位 置 為 400x600 後, 放 開 滑 鼠 左 鍵, 並 按 下 Ctrl+C 按 鈕 或 滑 鼠 右 鍵 複 製 將 選 取 範 圍 複 製 起 來 Step6. 確 認 所 裁 剪 的 範 圍 無 誤 後, 選 擇 檔 案 開 新 檔 案 52

57 Step7. 點 選 工 具 列 的 影 像 屬 性, 重 設 編 輯 大 小 為 400x600 像 素 後, 圖 片 單 位 為 像 素, 點 選 確 定 Step8. 按 下 Ctrl+V 按 鈕 或 滑 鼠 右 鍵 貼 上, 將 圖 貼 上 編 輯 視 窗 中 53

58 Step9. 點 選 工 具 列 的 影 像 屬 性, 確 認 圖 片 大 小 為 400x600 像 素 後, 圖 片 單 位 為 像 素, 點 選 確 定 Step10. 點 選 檔 案 儲 存 檔 案 54

59 Step11. 選 擇 檔 案 存 放 位 置, 確 認 存 檔 類 型 為 JPEG Image(*.jpg), 設 定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Step12.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為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MB 的 JPEG 影 像 檔 55

60 附 件 9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56

61 57

62 58

63 59

64 1.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 末 ) 60

65 試 題 疑 義 線 上 操 作 說 明 附 件 操 作 說 明 1.1.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分 站 的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頁 面 操 作 說 明 請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網 址 : 主 站 ( 或 分 站 ( 點 選 首 頁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進 入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功 能 頁 面 61

66 登 入 操 作 說 明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若 已 經 登 入 系 統, 則 跳 至

67 選 擇 要 申 請 的 考 試, 進 入 申 請 操 作 說 明 系 統 會 過 濾 出 應 考 人 可 以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的 考 試 資 訊, 點 我 要 申 請, 進 入 申 請 頁 面 63

68 填 寫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相 關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功 能 說 明 提 供 應 考 人 登 打 線 上 試 題 疑 義 資 料 請 注 意 :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必 須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格 式 為 JPG 圖 檔 操 作 說 明 1. 系 統 自 動 帶 出 等 級 類 科 姓 名 等 資 料, 應 考 人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有 大 小 限 制 2. 若 是 測 驗 題, 輸 入 題 號 之 後, 系 統 會 顯 示 原 公 布 之 標 準 答 案 3. 按 瀏 覽, 選 擇 要 上 傳 的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4. 按 確 定 送 出, 存 檔 完 成 後, 回 到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的 畫 面, 若 按 取 消 編 輯 則 不 存 檔 離 開 畫 面 64

69 1.2. 試 題 疑 義 查 詢 查 詢 填 寫 的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資 料, 請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查 詢 功 能, 列 出 應 考 人 所 提 的 試 題 疑 義 資 料 進 入 試 題 疑 義 查 詢 畫 面 操 作 說 明 點 選 畫 面 左 方 試 題 疑 義 查 詢 功 能, 進 入 查 詢 試 題 疑 義 畫 面 65

70 在 查 詢 試 題 疑 義 畫 面, 選 擇 所 需 功 能 功 能 說 明 1. 進 入 試 題 疑 義 查 詢 畫 面, 系 統 顯 示 應 考 人 申 請 的 試 題 疑 義 資 料, 若 是 仍 然 在 申 請 期 間, 系 統 提 供 列 印 申 請 表 功 能, 若 已 超 過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系 統 僅 提 供 查 詢 功 能 2. 經 過 試 題 疑 義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之 處 理 結 果, 會 顯 示 於 處 理 結 果 欄 位 3. 列 印 申 請 表 : 當 佐 證 資 料 量 多, 電 子 檔 過 大 而 無 法 一 次 上 傳 時, 請 先 上 傳 一 頁 資 料, 並 列 印 申 請 表 連 同 完 整 紙 本 資 料 一 併 郵 寄 考 選 部 4. 查 詢 : 查 詢 試 題 疑 義 相 關 資 料 列 印 申 請 表 功 能 功 能 說 明 當 佐 證 資 料 量 多, 電 子 檔 過 大 而 無 法 一 次 上 傳 時, 請 先 上 傳 一 頁 資 料, 並 列 印 申 請 表 連 同 完 整 紙 本 資 料 一 併 郵 寄 給 考 選 部 操 作 說 明 點 列 印 申 請 表, 系 統 產 生 PDF 格 式 申 請 表 提 供 應 考 人 開 啟 或 下 載 儲 存 66

71 1.2.4 查 詢 功 能 功 能 說 明 若 已 經 超 過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則 只 能 查 詢 操 作 說 明 點 查 詢 按 鈕, 進 入 查 詢 頁 面 查 詢 畫 面 如 下 圖 : 67

72 2. 使 用 WINDOWS 小 畫 家 擷 取 PDF WORD 檔 案 資 料 為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2.1. 使 用 螢 幕 列 印 功 能 ( 適 用 PDF WORD 檔 ) 擷 取 所 需 資 料 操 作 說 明 以 PDF 檔 案 為 例 1. 開 啟 檔 案, 將 所 需 資 料 調 整 至 螢 幕 可 見 範 圍 內, 點 選 鍵 盤 上 之 螢 幕 列 印 鍵 ( 按 鍵 圖 示 如 右, ) 2. 開 啟 小 畫 家 ( 點 選 開 始 / 所 有 程 式 /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 小 畫 家 ), 於 常 用 頁 籤 中 點 選 貼 上 68

73 3. 螢 幕 列 印 畫 面 呈 現 於 小 畫 家 視 窗 4. 點 選 選 取 69

74 5. 按 滑 鼠 左 鍵, 於 視 窗 中 拖 曳, 將 藍 字 部 分 全 部 選 取 6. 點 選 複 製 7. 點 選 小 畫 家 功 能 下 拉 圖 示 70

75 8. 點 選 開 新 檔 案, 選 取 不 要 儲 存 9. 於 新 視 窗 中, 點 選 貼 上 10. 藍 字 部 分 已 全 部 複 製 至 新 視 窗 中 71

76 11. 點 選 存 檔 圖 示 12. 於 另 存 新 檔 視 窗 中, 請 先 選 擇 存 檔 路 徑 ( 範 例 為 桌 面 ), 並 於 存 檔 類 型 中 選 取 JPEG, 視 需 要 重 新 命 名 檔 案 名 稱 ( 範 例 已 重 新 命 名 為 佐 證 圖 檔 一 ) 72

77 13. 點 選 存 檔 14. 於 檔 案 總 案 檢 視, 佐 證 圖 檔 一.jpg 已 成 功 製 作 完 成 73

78 2.2. 直 接 選 取 複 製 ( 適 用 WORD 檔 ) 操 作 說 明 1. 開 啟 檔 案, 用 滑 鼠 直 接 選 取 所 需 資 料 範 圍 2. 點 選 複 製 3. 開 啟 小 畫 家 ( 點 選 開 始 / 所 有 程 式 /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 小 畫 家 ), 於 常 用 頁 籤 中 點 選 貼 上 74

79 4. 藍 字 部 分 已 全 部 複 製 至 新 視 窗 中 5. 點 選 存 檔 圖 示 75

80 6. 於 另 存 新 檔 視 窗 中, 請 先 選 擇 存 檔 路 徑 ( 範 例 為 桌 面 ), 並 於 存 檔 類 型 中 選 取 JPEG, 視 需 要 重 新 命 名 檔 案 名 稱 ( 範 例 已 重 新 命 名 為 佐 證 圖 檔 二 ) 7. 於 檔 案 總 案 檢 視, 佐 證 圖 檔 二 jpg 已 成 功 製 作 完 成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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