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關務須知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101關務須知"

Transcription

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68 頁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2.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即 可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主 站 ), 或 ( 新 站 ) 進 入,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必 須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報 名 書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4.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免 繳 報 名 費, 惟 以 一 筆 為 限, 報 名 2 筆 ( 含 ) 以 上 之 應 考 人, 自 第 2 筆 起 應 逐 筆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依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即 三 等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700 元 四 等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650 元 五 等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400 元 ( 具 原 住 民 族 後 備 軍 人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者, 不 再 重 複 優 待 ) 5.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應 試,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慎 重 考 慮 6.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或 補 正 費 件, 依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及 第 5 條 規 定,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退 補 件 程 序 請 詳 閱 第 8 頁 7.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四 1. 寄 發 應 考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六 日 考 試 開 始 三 等 :4/16~4/17 四 等 :4/16~4/17 五 等 :4/ 一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一 五 二 三 五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系 統 申 請 至 4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 含 報 名 繳 款 說 明 )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4.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畢 後, 必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如 於 4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1.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5 年 6 月 21 日 1.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2.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應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5.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辦 理 說 明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 系 統 申 請 至 7 月 1 日 下 午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5 時 ) 1.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職 缺 一 覽 表 3. 應 考 資 格 表 (1) 三 等 應 考 資 格 表 (2) 四 等 應 考 資 格 表 4. 考 試 日 程 表 (1) 三 等 日 程 表 (2) 四 等 日 程 表 (3) 五 等 日 程 表 5.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6.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7.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8.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請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考 試 日 程 表 1. 三 等 日 程 表 2. 四 等 日 程 表 3. 五 等 日 程 表 1. 考 畢 試 題 2.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請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請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簡 表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3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3 伍 五 等 考 試 電 腦 打 字 類 科 實 地 測 驗 有 關 事 項... 9 陸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9 柒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捌 成 績 計 算 玖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拾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壹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貳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參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肆 試 題 疑 義 伍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陸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柒 報 名 2 筆 ( 含 ) 以 上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22 捌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壹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貳 常 見 Q&A 附 件 : 附 件 1: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附 件 2: 各 等 別 類 科 職 缺 一 覽 表 附 件 3: 三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4: 四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5: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6: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7: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9: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10: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11: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74

4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日 期 2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起 至 1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寄 發 入 場 預 定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證 日 期 日 寄 發 3 考 試 日 期 1. 三 等 考 試 : 民 國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至 17 日 ( 星 期 日 ) 2. 四 等 考 試 : 民 國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至 17 日 ( 星 期 日 ) 3. 五 等 考 試 : 民 國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並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報 名 表 件 須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考 人 如 於 4 月 7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附 件 6 附 件 7, 第 63 至 67 頁 4 5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案 日 期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自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提 出 試 題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肆 項 起 至 4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疑 義 期 限 試 題 疑 義, 第 18 頁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5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6 榜 示 預 定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榜 示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7 8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知 書 日 期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5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自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複 查 成 績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伍 項 榜 起 至 7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提 出 期 限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19 頁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本 考 試 各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1; 各 等 別 類 科 職 缺 一 覽 表 詳 見 附 件 2 二 應 考 人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參 閱 附 件 2 各 等 別 類 科 職 缺 一 覽 表 所 列 各 職 缺 之 工 作 內 容 地 點 及 環 境, 並 參 酌 個 人 狀 況, 審 慎 決 定 報 考 等 別 類 科 三 本 考 試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時, 經 分 發 機 關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四 本 考 試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分 發 機 關 彙 送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五 為 因 應 院 組 織 改 造, 有 關 院 所 屬 機 關 ( 構 ) 所 提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職 缺 之 實 際 用 人 機 關 工 作 地 點 及 內 容, 以 分 發 機 關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時 為 準 另 該 職 缺 可 能 配 合 院 組 織 調 整, 移 撥 至 他 機 關 ( 構 )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領 有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年 滿 18 歲 以 上 ( 民 國 87 年 4 月 15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且 具 有 本 項 考 試 各 該 等 別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各 該 等 別 類 科 考 試 : ( 一 ) 三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附 件 3 所 列 資 格 ( 二 ) 四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附 件 4 所 列 資 格 ( 三 ) 五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 民 國 87 年 4 月 15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年 齡 之 計 算,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考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三 依 應 考 資 格 表 三 等 考 試 技 術 類 園 藝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衛 生 技 術 等 類 科 第 一 款 資 格 中 明 列 之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報 考 者,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須 符 合 其 中 之 一, 且 名 稱 相 同 ; 非 應 考 資 格 表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者, 請 依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應 考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2 科 以 上 名 稱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考, 並 須 另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2

6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六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起 至 1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請 依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件 8)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本 應 考 須 知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須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報 名 2 筆 ( 含 ) 以 上 的 應 考 人, 自 第 2 筆 起 應 逐 筆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7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1 張 : 請 確 實 填 妥 勾 選 各 欄, 務 須 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正 背 面 ( 須 清 晰 ) 及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照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應 考 等 別 及 類 科 )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1 張 : 請 確 實 填 妥 勾 選 各 欄, 務 須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背 面 ( 須 清 晰 )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 三 ) 報 名 2 筆 以 上 之 應 考 人, 自 第 2 筆 起 應 逐 筆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依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即 三 等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700 元 四 等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650 元 五 等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400 元, 具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者, 不 再 重 複 優 待,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 四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五 等 考 試 不 須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 若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正 背 面 影 本 有 效 日 期 須 為 105 年 4 月 ( 含 ) 以 後, 如 須 重 新 鑑 定 者, 重 新 鑑 定 日 期 須 為 105 年 4 月 16 日 以 後 2. 三 等 考 試 :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一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依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報 考 者 即 非 應 考 資 格 表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2 科 以 上 名 稱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考 者 ;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者,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須 另 附 繳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2)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二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三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考 試 及 格 應 滿 3 年, 並 應 繳 驗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四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考 ( 檢 附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得 應 未 列 舉 限 定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惟 考 試 類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考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4)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所 肄 業 報 考 者, 仍 應 以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3. 四 等 考 試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四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考 試 及 格 應 滿 3 年, 4

8 並 應 繳 驗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五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具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以 第 三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並 繳 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肄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據 以 報 考 四 等 考 試 (4)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考 ( 檢 附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得 應 未 列 舉 限 定 職 業 學 校 或 相 當 院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類 別 相 當 類 科 4.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其 計 算 自 考 試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至 報 考 之 考 試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 以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本 考 試 三 等 或 四 等 考 試 者,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上 所 註 明 考 試 及 格 生 效 日 期 須 在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前 ) 5.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者,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6. 自 學 進 修 者, 應 繳 驗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7.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 (1)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請 附 繳 載 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2)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3)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在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原 文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應 考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8. 應 考 人 如 有 以 下 情 況 及 需 求 : (1)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3)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需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11,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或 格 式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未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之 壹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四 ) 報 名 費 : 1.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免 繳 報 名 費, 惟 以 一 筆 為 限 2. 報 名 2 筆 ( 含 ) 以 上 之 應 考 人, 自 第 2 筆 起 應 逐 筆 繳 交 報 名 費 例 : 應 考 人 僅 報 名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免 繳 報 名 費 ; 如 應 考 人 除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免 繳 報 名 費 ) 外, 又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人 事 類 科 ( 或 其 他 等 別 或 類 科 考 試 ), 則 自 第 2 筆 起 應 逐 筆 繳 交 減 半 優 待 之 報 名 費 5

9 其 各 等 別 應 繳 交 金 額 如 下 : (1) 三 等 考 試 新 臺 幣 700 元 (2) 四 等 考 試 新 臺 幣 650 元 (3) 五 等 考 試 新 臺 幣 400 元 (4) 繳 費 方 式 : 詳 見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柒 ( 第 22 頁 )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符 合 考 選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3.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10 ( 五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1. 據 101 年 7 月 11 日 施 行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 條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現 行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方 式 改 為 八 大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類 別, 並 依 據 該 法 規 定 判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資 格, 據 以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據 此,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於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時, 無 論 係 持 有 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新 式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均 請 於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時 一 併 繳 驗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11)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3.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如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障 礙 鑑 定, 申 請 相 同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於 98 年 6 月 後 曾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有 案 者, 得 免 再 附 繳 前 揭 診 斷 證 明 書, 惟 請 於 申 請 表 上 敘 明 經 核 准 之 考 試 年 度 及 考 試 名 稱 ( 六 )105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規 定 如 下 : 1.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日 期 須 在 105 年 4 月 15 日 以 前, 始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無 法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2. 研 究 所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者, 請 以 大 學 已 畢 業 學 歷 報 考, 請 勿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3.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請 傳 真 至 試 務 單 位 ( 傳 真 號 碼 : )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不 克 於 上 開 日 期 寄 送 者, 請 至 遲 於 105 年 4 月 16 日 第 1 節 考 試 前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送 交 監 場 人 員 轉 試 務 單 位 查 驗, 屆 時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如 入 場 應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 勿 繳 驗 正 本 ), 且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處 理,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五 如 應 考 人 為 肺 結 核 等 法 定 傳 染 病 患 者, 務 請 通 報 試 務 機 關, 俾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6

10 措 施 六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書 表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頁 列 印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是 否 貼 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正 背 面 影 本 ( 須 清 晰 ) 及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考 區 等 別 及 類 科 ) ( 三 )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是 否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須 清 晰 ) ( 四 ) 考 區 欄, 請 擇 一 考 區 (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等 六 考 區 ) 應 試,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五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 六 )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欄 ( 請 參 照 附 件 1),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七 ) 聯 絡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登 錄, 以 利 聯 絡 及 通 知 重 要 事 項 ( 八 ) 通 訊 地 址 欄, 須 詳 實 登 錄 105 年 6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俾 供 送 交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有 不 符, 致 使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九 ) 應 考 資 格 欄, 請 依 附 繳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選 填 ( 十 ) 欲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信 封 及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欄 註 明, 並 選 填 要 求 提 供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規 定,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十 一 )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9),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傳 真 : ) 七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並 產 製 報 名 書 表,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請 詳 細 檢 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型 信 封 ( 自 行 備 妥 ), 並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下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請 密 實 黏 貼 於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上, 報 名 表 件 切 勿 摺 疊, 如 下 圖 所 示 ),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五 等 考 試 不 須 繳 驗 ) ( 四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證 明 文 件 等 ) 7

11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證 明 文 件 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或 學 位 證 書 學 分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 黏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 黏 妥 相 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正 背 面 影 本 )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考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是 否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相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報 名 2 筆 ( 含 ) 以 上 者 是 否 黏 貼? 另 為 利 聯 絡, 請 詳 實 填 寫 105 年 6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及 八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或 補 正 費 件, 依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及 第 5 條 規 定,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應 考 人 所 繳 費 件,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為 費 件 不 全 者, 依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規 則 第 4 條 及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規 定, 由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先 以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等 電 子 送 達 方 式 或 電 話 通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費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應 考 人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後,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繳 或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105050@mail.moex.gov.tw ( 如 遇 系 統 擋 信 情 形, 請 改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2. 電 子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傳 真 或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撥 打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3945 或 3946) 8

12 伍 五 等 考 試 電 腦 打 字 類 科 實 地 測 驗 有 關 事 項 一 本 項 實 地 測 驗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係 測 驗 應 考 人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之 速 度 與 正 確 程 度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考 試 使 用 試 務 處 提 供 之 桌 上 型 個 人 電 腦 ( 鍵 盤 由 試 務 處 統 一 提 供,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備 ) 視 窗 作 業 系 統 (Windows7), 並 提 供 微 軟 Windows7 作 業 系 統 內 附 之 輸 入 法 ( 包 括 注 音 倉 頡 速 成 微 軟 新 注 音 微 軟 新 倉 頡 微 軟 新 速 成 大 易 4 碼 行 列 ) 及 相 容 版 本 之 輸 入 法 ( 包 括 嘸 蝦 米 自 然 輸 入 法 ) 等 中 文 輸 入 法,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之 輸 入 法 者,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一 併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軟 體 光 碟 片 等 安 裝 媒 體,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俾 利 事 先 安 裝 測 試 ( 大 易 3 碼 輸 入 法 非 屬 作 業 系 統 Windows7 內 附 之 輸 入 法, 且 與 作 業 系 統 Windows7 並 不 相 容, 為 維 護 應 考 人 權 益, 避 免 因 申 請 使 用 之 輸 入 法 與 作 業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測 驗 結 果, 請 應 考 人 另 選 擇 其 他 與 作 業 系 統 相 容 之 輸 入 法 接 受 測 驗 ) ( 二 ) 應 考 人 自 備 之 輸 入 法 如 與 系 統 不 相 容, 應 配 合 更 換 其 他 輸 入 法, 如 不 願 更 換 輸 入 法, 致 影 響 考 試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三 ) 中 文 輸 入 標 點 符 號, 以 符 合 BIG 5 碼 標 準 之 全 形 標 點 符 號 為 限 ( 四 )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視 為 錯 誤, 應 予 扣 分 : 1. 漏 打 ( 應 輸 入 而 未 輸 入 者 ) 2. 多 打 ( 不 應 輸 入 而 輸 入 者 ) 3. 錯 打 ( 輸 入 錯 別 字 者 ) ( 五 ) 每 漏 打 多 打 錯 打 一 字 應 扣 分 數 及 正 確 輸 入 字 數 應 得 分 數 之 評 閱 標 準 由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三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而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並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延 長 者, 應 試 實 地 測 驗 -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科 目 時, 依 例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4 分 鐘 四 有 關 實 地 測 驗 之 考 試 地 點 各 梯 次 分 配 及 其 報 到 考 試 時 間 等 事 項,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另 行 通 知 陸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二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6 三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7 四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考 試 各 等 別 之 應 試 科 目, 按 考 試 日 程 表 應 試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 應 試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二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五 三 等 考 試 及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9

13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測 驗 各 占 20%,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其 作 文 及 公 文 部 分, 應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公 文 部 分 並 以 院 最 新 修 定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六 三 等 考 試 及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占 分 比 重 各 占 50%,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七 五 等 考 試 除 電 腦 打 字 類 科 之 實 地 測 驗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科 目 外, 各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1 小 時 八 考 選 部 為 提 升 試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考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應 考 人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目 下 查 詢 惟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柒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考 試 地 點 :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六 考 區 同 時 舉 行,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考 區 應 試,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試 區 地 點 並 詳 列 於 入 場 證 內 應 考 人 如 於 105 年 4 月 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三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各 試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另 為 利 應 考 人 查 詢, 可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起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捌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考 試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四 等 及 五 等 考 試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三 本 考 試 僅 採 筆 試 方 式 舉 行 之 類 科, 以 筆 試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 採 筆 試 與 實 地 測 驗 二 種 方 式 舉 行 之 類 科, 其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 實 地 測 驗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四 本 考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實 地 測 驗 成 績 未 滿 60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本 考 試 各 項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10

14 玖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等 有 關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事 項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網 址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話 :(02) 轉 電 子 郵 件 科 傳 真 :(02) 銓 敘 部 院 人 事 總 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拾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地 址 :11603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2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地 址 :10051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1 段 2-2 號 電 話 :(02) 轉 338 網 址 :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3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一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由 銓 敘 部 院 人 事 總 處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其 未 能 參 加 訓 練 者 因 未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不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或 其 他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 或 實 習 ) 期 間, 復 應 本 考 試 錄 取 者, 如 訓 期 重 疊, 僅 得 選 擇 一 種 考 試 接 受 訓 練 ( 或 實 習 ), 完 成 一 種 考 試 程 序, 發 給 一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二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四 本 項 考 試 榜 示 後,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規 定 之 事 由, 擬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或 有 訓 練 相 關 疑 義 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11

15 五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考 試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六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 並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適 用 之 12

16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一 應 考 人 因 身 心 障 礙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等 事 由, 欲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勾 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或 於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依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視 實 際 需 要 選 填 必 要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考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請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試 場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1),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須 重 新 鑑 定, 且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本 部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無 須 重 複 繳 驗 三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5 款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等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考 選 部 提 供 申 請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項 目 包 括 :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等 5 項, 應 考 人 如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之 軟 體,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一 併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軟 體 光 碟 片 等 安 裝 媒 體,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俾 利 事 先 安 裝 測 試, 惟 所 提 供 之 軟 體 如 與 考 選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考 試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四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其 規 定 如 下 : 第 1 點 考 選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十 七 點 辦 理 第 3 點 為 審 議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疑 義 案 件, 本 部 應 成 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審 議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審 議 小 組 ) 審 議 小 組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常 務 次 長 兼 任 ; 委 員 十 三 至 十 七 人, 由 部 長 就 本 部 簡 任 以 上 人 員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代 表 遴 聘 之 委 員 任 期 為 二 年, 期 滿 得 連 任 審 議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部 長 就 部 內 高 級 職 員 遴 派 兼 任 所 需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就 本 部 員 額 內 派 兼 之 審 議 小 組 之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醫 療 機 構 學 校 13

17 團 體 代 表 列 席 審 議 小 組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部 外 委 員 及 受 邀 列 席 會 議 之 學 者 專 家,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1)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7 點 以 點 字 機 作 答 者, 其 作 答 結 果 於 閱 卷 前,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人 翻 譯 核 校,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評 閱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 將 作 答 結 果 黏 貼 於 試 卷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彌 封 後 進 行 閱 卷 14

18 第 8 點 以 電 腦 或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由 監 場 人 員 列 印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經 其 確 認 後, 黏 貼 或 夾 置 於 試 卷 ( 卡 )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併 同 作 答 儲 存 媒 體,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評 閱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1. 以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資 訊 管 理 處 將 儲 存 媒 體 資 料 轉 入 試 卡 評 閱 系 統, 進 行 閱 卷 2. 以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試 卷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 閱 卷 委 員 依 作 答 結 果 進 行 閱 卷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工 作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廉 政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考 試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考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15

19 驗 式 試 卷 ( 卡 ),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 式 試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並 參 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 式 試 卷 進 行 評 閱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先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再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試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貳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16

20 第 九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考 試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五 依 院 及 考 試 院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三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一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參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17

21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肆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5 年 4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前 ) 向 考 選 部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5 年 4 月 22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試 題 :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八 實 地 測 驗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處 理 之 18

22 伍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洽 詢 ( 電 話 : (02) 轉 )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不 予 寄 發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四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104 年 8 月 3 日 新 修 正 之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0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規 定, 以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之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應 考 人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系 統 送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修 改 或 刪 除 ),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收 費 基 準 :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 三 ) 申 請 期 限 及 繳 費 期 限 : 線 上 申 請 自 105 年 6 月 22 日 ( 預 定 榜 示 日 之 次 日 ) 起 至 7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並 於 105 年 7 月 2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五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應 考 人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限 本 人 為 之, 並 以 複 查 其 筆 試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為 限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分 階 段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各 階 段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2-1 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每 次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五 十 元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每 種 考 試 方 式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五 十 元 19

23 第 3 條 複 查 成 績 受 理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收 費 基 準 應 載 明 事 項, 均 應 登 載 於 各 該 考 試 之 應 考 須 知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讀 入 之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或 評 分 表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應 考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應 考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或 評 分 表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應 考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20

24 三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試 務 機 關 複 查 成 績 時, 如 發 現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應 即 報 請 典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一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二 申 論 式 試 題 中,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明 確 者, 閱 卷 委 員 未 按 其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評 閱 三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四 試 卷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五 試 卷 每 題 給 分 逾 越 該 題 配 分 六 典 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前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六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陸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3945 或 3946;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四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五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9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以 傳 真 或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21

25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六 考 試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八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規 定,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九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或 飲 用 含 酒 精 之 飲 料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十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4 月 18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考 畢 試 題 將 登 載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一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又 近 來 全 球 氣 候 出 現 異 常 現 象, 請 應 考 人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柒 報 名 2 筆 ( 含 ) 以 上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2 筆 ( 含 ) 以 上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所 報 考 等 別 類 科 ( 如 係 補 件, 並 請 註 明 補 件 編 號,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二 報 名 2 筆 ( 含 ) 以 上 應 考 人 經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通 知 繳 費 而 逾 期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將 逕 以 應 考 人 首 次 登 錄 完 成 報 名 類 科 為 本 次 考 試 報 考 之 類 科, 其 餘 重 複 報 考 類 科 將 以 費 件 不 全 予 以 退 件 捌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二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22

26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應 試 類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三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四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五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HS-8LV CASIO LC-160LV CASIO LC-401LV CASIO MW-5V CASIO SL-100L CASIO SL-240LB CASIO SL-300LV CASIO SL-760LC CASIO SX-100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SL-712 E-MORE SL-720 E-MORE DS-3E 23

27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DS-120E E-MORE JS-20E E-MORE JS-120E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1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 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33 ( 第 二 類 ) PA-01 FUH BAO FX-180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036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208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EM-24 EM-25 EM-26 E-MORE fx-183 ( 第 二 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E-MORE fx-330s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CK-04 SANYO( 共 2 款 )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Pierre cardin PH245 Pierre cardin PT212 Pierre PT256-G Pierre PT256-B cardin cardin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24

28 HL-02 HL-03 H-T-T SCP-328 CK-07 SANYO SCP-371 UB UB-200-Y UB UB-200-W HL-04 HL-05 SANYO SCP-913 CK-08 H-T-T SCP-308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3 UB UB-800-P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CK-11 UB UB-211 UB UB-212-B UB UB-266-P CK-25 UB UB-266-G UB UB-820 UB UB-850-P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25

29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壹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5 年 4 月 16 日 舉 行 考 試 之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5 年 6 月 21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拾 貳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已 公 布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已 取 消 報 名 書 表 加 密 之 設 定, 應 考 人 可 將 報 名 書 表 儲 存 後, 就 近 攜 至 各 服 務 點 列 印 或 至 7-eleven 之 ibon 列 印 二 問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是 否 仍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答 : 是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須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 一 )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二 )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三 )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或 不 以 舊 信 箱 收 件,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26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03 01 0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16 二 102 7 25 四 102 7 26 五 102 9 23 一 102 10 5 6 六 日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More information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考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應 科 目 及 考 日 程 表... 4 伍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2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 鐵路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佐級考試 佐級考試各類科 國文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題數總計 45 題 其中單選題 35 題 每題 2 分 複選題 10 題 每題 3 分 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7 頁之說明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詳細閱讀 妥善保管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第 1 頁 2.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13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130應考須知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7 日 起 至 5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且 須 於 105 年 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記帳士_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記帳士_ 100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項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2.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10 款 機 型, 詳 如 第 13 頁 3. 本 項 考 試 非 公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1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等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1-01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等應考須知 1 0 1 年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醫 師 分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暨 普 通 護 士 應 須 知 注 意 : 1. 應 人 皆 不不 得 以 歷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More information

( 須 檢 附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請 詳 閱 本 說 明 六 ( 四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3.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甲 級 計 量 技

( 須 檢 附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請 詳 閱 本 說 明 六 ( 四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3.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甲 級 計 量 技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4 年 度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 第 1 梯 次 ) 報 考 簡 章 壹 考 試 說 明 一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洽 詢 時 間 :09:00-17:00 ; 洽 詢 電 話 :(02)2396-3360 分 機 715 二 簡 章 下 載 及 通 訊 報 名 :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年 年 年 年 理 路 六 行 類 行 類 路 說 路 說 路 說 類 行 類 行 類 錄 說 更 料 聯 律 路 錄 理 錄 路 路 路 路 列 年 錄 履歷 料 利 行 類 行 類 理 六 說 說 練 不 說 理 說 路 參 益 錄 路 錄 類 參 錄 陸 練 聯 說 行 參 行 陸 行 說 拾 行 說 拾 見 類 行 類 行 類 路 益 更 料 路 路 說 路 路 路 理 錄 行 留 路 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高三應考須知1.doc

Microsoft Word - 高三應考須知1.doc 96 年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6 年年 4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1 參 應 考 資 格 及 釋 例... 2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More information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4.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4.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壹 考 試 說 明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4 年 度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考 簡 章 一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洽 詢 時 間 :09:00-17:00 ; 洽 詢 電 話 :(02)2396-3360 分 機 715 二 簡 章 下 載 及 通 訊 報 名 :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行 由 本 局 計 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外交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99外交應考須知.doc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工業工程學會

中國工業工程學會 台 灣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協 會 (TAIROA) 自 動 化 工 程 師 證 照 考 試 簡 章 2007 年 1 月 19 日 籌 備 初 稿 2014 年 1 月 22 日 第 14 次 修 訂 2014 年 7 月 11 日 第 15 次 修 訂 一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4 年 12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術 科 考 試 2014 年 1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司法官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105--司法官須知.doc 1 0 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第 一 試 應 試 科 目 綜 合 法 學 ( 一 ) 之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及 綜 合 法 學 ( 二 ) 之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等 6 子 科 目 部 分 試 題 採 複 選 題 型,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2-14 頁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國安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年國安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A67EB66CAC46A448ADFBA4C9B8EAC0B3A6D2B6B7AABE5FAED6A9775F>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A67EB66CAC46A448ADFBA4C9B8EAC0B3A6D2B6B7AABE5FAED6A9775F> 105 年 交 通 事 業 郵 政 人 員 升 資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二 本 考 試 不 適 用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優 惠 措 施 三 本 考 試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採 行 線 上 閱 卷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2應考須知51

Microsoft Word - 104-2應考須知51 104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01醫事考試應考須知1031007_定稿_

Microsoft Word - 10401醫事考試應考須知1031007_定稿_ 1 0 4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藥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3 年 10 月 21

More information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二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科 目 測 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應考須知-稅務

Microsoft Word - 104應考須知-稅務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稅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時 間 為 104 年 6 月 9 日 起 至 6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More information

壹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壹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More information

壹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壹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 頁 2. 本 考 試 申 論 式 試 卷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作

More information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等應考須知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等應考須知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於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More information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星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期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103

More information

應考須知

應考須知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4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應考須知-原住民0429

Microsoft Word - 105應考須知-原住民0429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律師考試應考須知核定版.doc

Microsoft Word - 105--律師考試應考須知核定版.doc 1 0 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應 考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2. 第 一 試 應 試 科 目 綜 合 法 學 ( 一 ) 之

More information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04 年 月 6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04 年 月 6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三 級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星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期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103 3 21

More information

應考須知

應考須知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需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37 頁 ),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應考須知-商標_北_0603

Microsoft Word - 102應考須知-商標_北_0603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簡 表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應考須知-民航0603

Microsoft Word - 102應考須知-民航0603 1 0 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本 考 試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單 軌 化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9 頁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普考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105年普考應考須知.doc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 1. 本 考 試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2. 應 考 人 報 名 本 項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律師應考須知_核定版_

Microsoft Word - 103律師應考須知_核定版_ 1 0 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應 考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2. 第 一 試 應 試 科 目 綜 合 法 學 ( 一 ) 之

More information

97身障須知

97身障須知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104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9 月 25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移民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移民須知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13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130應考須知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104 年 5 月 19 日 起 至 5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且 須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前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01--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應考須知-核定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30 二 102 8 8 四 102 8 9 五 102 10 25 五 102 11 9 六 102 11 11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13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130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應 須 知 注 意 : 1. 除 會 計 師 類 科 舊 案 報 者 外, 其 餘 類 科 應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高三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105年高三應考須知.doc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_公告_

Microsoft Word - 104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_公告_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3 年 12 月 4 日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應 考 人 在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須 於 103 年 12 月 5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More information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建築師技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年建築師技師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除 建 築 師 舊 案 報 考 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new

Microsoft Word - 103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new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普考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普考應考須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移民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年移民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應考須知

應考須知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普 通 考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2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 103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不動產經紀人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年不動產經紀人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第 1 頁 2.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More information

97身障須知

97身障須知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23 二 10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身心障礙_103.01.06_

Microsoft Word - 身心障礙_103.01.06_ 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03 年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年 月 日 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星 期 03 07 二 03 6 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一般警察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年一般警察須知 1 0 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詳 細 閱 讀 妥 善 保 管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海巡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海巡須知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須知-佐級.docx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須知-佐級.docx 1 0 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國軍上校轉任_103.01.02_

Microsoft Word - 國軍上校轉任_103.01.02_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簡 表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年 月 日 星 期 103 0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司法須知-三四等

Microsoft Word - 104年司法須知-三四等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人 員 應 須 知 ( 三 等 四 等 )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須知-高員三級.員級.docx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須知-高員三級.員級.docx 1 0 4 年 特 種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試 應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試 ) 本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3 月 20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試 司 第 三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More information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三 十 日 感 恩 節 特 會 復 活 升 天 之 基 督 的 異 象 與 經 歷 目 錄 第 一 篇 復 活 基 督 的 異 象 與 經 歷 ( 一 ) 在 基 督 的 復 活 裏, 終 極 完 成 的 三 一 神 與 重 生 信 徒 宇 宙 的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三 十 日 感 恩 節 特 會 復 活 升 天 之 基 督 的 異 象 與 經 歷 目 錄 第 一 篇 復 活 基 督 的 異 象 與 經 歷 ( 一 ) 在 基 督 的 復 活 裏, 終 極 完 成 的 三 一 神 與 重 生 信 徒 宇 宙 的 二 〇 一 四 年 感 恩 節 特 會 標 語 在 基 督 的 復 活 裏, 祂 所 有 的 信 徒 都 被 帶 進 與 經 過 過 程 之 三 一 神 生 命 的 聯 結 裏, 並 與 終 極 完 成 的 神 調 和 成 為 一 個 合 併 我 們 要 在 基 督 身 體 的 實 際 裏, 就 需 要 完 全 在 基 督 復 活 的 生 命 裏 ; 我 們 要 在 復 活 裏 生 活, 就 必 須

More information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1/10/23 二 101/11/1 四 102/1/4 五 項 目 注 意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應考須知_101建技_

Microsoft Word - 101--應考須知_101建技_ 101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1 年 8 月 16 日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應 考 人 在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須 於 101 年 8 月 17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01應考須知-醫事-陳核版ok

Microsoft Word - 102-01應考須知-醫事-陳核版ok 102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藥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獸 醫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理,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版101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新版101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 101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一 應 考 人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二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10

More information

廁所維護保養手冊

廁所維護保養手冊 公 廁 管 理 與 清 潔 維 護 講 義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建 築 系 電 話 :2737-6244 傳 真 :2737-6721 吳 明 修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創 會 理 事 長 鄭 政 利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沈 英 標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現 任 理 事 長 何 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7軍法官須知052530

Microsoft Word - 07軍法官須知052530 1 0 1 年 軍 法 官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年 月 日 星 期 101 6 12 二 101 6 21 四 101 6 22 五 101 8 31 四 101 9 15 17 六 一 101 年 軍 法 官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4_分發事項.doc

Microsoft Word - 04_分發事項.doc 銓 敍 釋 例 增 補 彙 編 銓 敍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例 言 一 本 彙 編 係 依 民 國 96 年 6 月 本 部 編 印 之 銓 敍 法 規 釋 例 彙 編 ( 上 下 冊 ), 就 釋 例 部 分 予 以 增 補 而 成, 主 要 蒐 錄 本 部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基 金 管 理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_100%e5%9c%b0%e7%89%b9%e9%a0%88%e7%9f%a5[1]

Microsoft Word - 2_100%e5%9c%b0%e7%89%b9%e9%a0%88%e7%9f%a5[1] 100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年 月 日 星 期 100 9 14 三 100 9 28 三 100 9 29 四 100 12 9 五 100 12 24 六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More information

内页.FIT)

内页.FIT) 中 共 泸 西 县 委 常 委 尧 宣 传 部 部 长 李 涛 文 化, 是 一 个 地 方 的 魂, 是 一 个 民 族 的 根 一 个 没 有 文 化 根 基 的 民 族 是 没 有 希 望 的 民 族, 一 个 没 有 文 化 气 蕴 的 地 区 是 缺 乏 生 机 的 枯 城 所 以, 在 财 富 遍 地 的 时 代, 许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依 然 不 断 挖 掘 着 文 化 的 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662AED5A5CDA475B77EC3FEC2B2B3B92D2DABCAADB12BA5D8BFF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662AED5A5CDA475B77EC3FEC2B2B3B92D2DABCAADB12BA5D8BFFD> 104 年 度 在 校 生 工 業 類 級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英 文 姓 名 一 律 免 填, 檢 附 護 照 影 印 本 者, 由 報 檢 學 校 依 護 照 上 的 英 文 姓 名 建 檔, 若 無 檢 附 則 由 報 檢 學 校 逕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提 醒 您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律師二試版.doc

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律師二試版.doc 100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會 計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除 會 計 師 舊 案 報 考 者 外, 其 餘 類 科 應 考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 101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律 師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暨 第 二 次 社 會 工 作 師 應 須 知 注 意 : 1. 除 會 計 師 舊 案 報 者 外, 其 餘 類 科 應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應考須知_0706_.doc

Microsoft Word - 100應考須知_0706_.doc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1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2 參 應 考 資 格...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應考須知--101高考_核定_

Microsoft Word - 應考須知--101高考_核定_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星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期 開 始 受 理理 報 名 101 4 3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特考應考須知0304.doc

Microsoft Word - 100特考應考須知0304.doc 100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第 1 次 食 品 技 師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人 員 普 通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特 種 中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人 員 應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應考須知_100建技_

Microsoft Word - 100--應考須知_100建技_ 100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2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依 考 選 部 99 年年 7 月 29 日 選 專 二 字 第 0993301535 號 公 告,100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不 舉 辦 之 類 科 : 造 船 工 程 航 空

More information

視力保健 Q&A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More information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More information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e5%b9%b4%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

Microsoft Word - 100%e5%b9%b4%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1 參 應 考 資 格 及 釋 例... 2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司法四等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101司法四等須知.doc 1 0 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四 等 考 試 )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詳 細 閱 讀 妥 善 保 管 年 月 日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