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总值的比例为 0-100%, 包括参与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定向增发获得的股票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总值的比例为 0-100%,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债券正回购 债券逆回购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现金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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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伸柯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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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太平洋证券共赢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的征询函 尊敬的委托人 : 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太平洋证券共赢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及 太平洋证券共赢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 ( 以下统称为 原合同 ) 的有关约定, 经与委托人 托管人协商一致, 管理人拟对原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征询意见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8 日 本集合计划于 2017 年 9 月 6 日 -9 月 8 日开始开放办理退出业务, 如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 请您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前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如您在截止日前意见答复不同意变更 且未在 2017 年 9 月 8 日前申请退出的, 管理人会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本集合计 划 如您在截止日前未回复意见且未退出的, 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合同变 更 由于 2017 年 9 月 6 日 -9 月 8 日也开放申购业务, 于此期间进行申购的客 户, 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 开放期结束之后, 本次合同变更将于 2017 年 9 月 9 日生效 合同变更条款如下 : 一 原内容如下 : ( 四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主要参与认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债券正回购 债券逆回购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存款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 投资组合比例
2 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总值的比例为 0-100%, 包括参与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定向增发获得的股票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总值的比例为 0-100%,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债券正回购 债券逆回购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总值的比例为 0-100%,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管理人应在投资比例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关联交易证券名单以管理人提供给托管人的为准 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四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仅参与认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国创高新 ( 股票代码 :002377) 2 投资组合比例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总值的比例为 0-100%, 为参与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票国创高新 ( 股票代码 :00237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3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管理人应在投资比例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关联交易证券名单以管理人提供给托管人的为准 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 原内容如下 : ( 五 ) 管理期限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经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协商同意, 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结束 ( 五 ) 管理期限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经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协商同意, 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结束 管理人需在本计划参与国创高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之日起满 36 个月至 46 个月期间, 逐步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出售不低于本计划所持国创高新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股票 50%( 含 ); 在本计划持有的国创高新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8 个月内, 逐步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出售本计划所持有的全部股票 三 原内容如下 : ( 六 )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开放期, 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 ( 六 )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封闭运作, 不设固定开放期 但本集合计划运作满 46 个月时, 如集合计划部分变现, 则管理人可临时开放赎回, 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委托人同意在本次开放期间根据管理人公告的可变现比例进行赎回 ; 对于委托人提出的超过可赎回比例部分的赎回申请, 管理人不予确认 四 原内容如下 : ( 九 )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属高风险 高收益的投资产品,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追求高收益的且法律法规允许的积极型投资者 ( 九 )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产品评级为 R5 高风险等级, 适合风险等级为 C5 积极型投资者 五 原内容如下 : ( 十一 )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6 其它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律师费 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由管理人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及业务实际情况, 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从集合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委托人 管理人 受益人作为各纳税主体, 应根据取得的收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自行纳税, 管理人不代扣代缴 ( 十一 )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5 6 其它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律师费 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由管理人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及业务实际情况, 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从集合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外, 管理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和委托人三方一致同意,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委托资产管理运用过程中的增值税 ( 如有 ), 由委托资产承担 如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的,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 原内容如下 :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1 参与的办理时间 (2) 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委托人可在开放申购期内办理参与业务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1 参与的办理时间 (2) 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封闭运作, 不办理参与业务 七 原内容如下 :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2 参与的原则
6 (5) 未知价 原则, 即存续期参与价格以参与申请当日收盘后估值 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 ; 现删除以上条款 八 原内容如下 :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4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2) 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 1 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参与份额 =( 认购金额 + 推广期利息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 金额优先 + 金额相同情况下时间优先 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推广期末日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单的申请金额大小顺序进行排序, 在申请金额同等的情况下则按时间优先原则排序, 再对排序后的申请单进行逐笔金额确认, 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 若加上某一笔参与金额后, 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限额, 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 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 管理人在 T+1 个工作日 ( 设认购截止日为 T 日 ) 对投资者认购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2 存续参与份额的计算参与份额 = 申购金额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4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2) 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
7 参与份额 =( 认购金额 + 推广期利息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 金额优先 + 金额相同情况下时间优先 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推广期末日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单的申请金额大小顺序进行排序, 在申请金额同等的情况下则按时间优先原则排序, 再对排序后的申请单进行逐笔金额确认, 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 若加上某一笔参与金额后, 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限额, 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 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 管理人在 T+1 个工作日 ( 设认购截止日为 T 日 ) 对投资者认购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九 原内容如下 : ( 二 ) 集合计划的退出 2 退出的原则 (2) 本计划采用 份额退出 的方式, 委托人以计划份额申请退出 选择部分退出的, 退出集合资产单位份额最低为 1 万份 ( 二 ) 集合计划的退出 2 退出的原则 (2) 本计划采用 份额退出 的方式, 委托人以计划份额申请退出 选择部分退出的, 退出集合资产单位份额最低为 1 万份, 最高不得超过管理人公告的可赎回份额比例 十 原内容如下 : ( 二 ) 集合计划的退出
8 4 退出份额的约定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 1 万份计划单位, 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计划单位退出 ( 二 ) 集合计划的退出 4 退出份额的约定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 1 万份计划单位, 最高不得超过管理人公告的可赎回份额比例 十一 原内容如下 : 七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二 ) 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参与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2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 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份额的退出手续 ( 二 ) 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参与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16%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 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份额的退出手续 十二 原内容如下 : 二十七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2 除上述 1 所述情形外,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管理人和托管人经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 ( 由管理人决定 ) 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二十个工作日或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 ; 意见答复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
9 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 ; 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 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十七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2 除上述 1 所述情形外,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管理人和托管人经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 ( 由管理人决定 ) 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 所有委托人书面反馈同意合同变更后, 管理人方可根据委托人书面反馈结果公告合同生效 如有委托人提出异议或未书面反馈同意, 则管理人不得宣布合同变更生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请投资者在 太平洋证券共赢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征询函的回函 中做出意见表示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10 太平洋证券共赢 3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征询函的回函 请投资者根据以上内容作出意见表示 : 同意合同变更之投资者, 请于 同意 栏签字或盖章 ; 不同意合同 变更之投资者, 请于 不同意 栏签字或盖章 意见 委托人签字 / 盖章 同意合同变更拒绝合同变更时间 2017 年 年 月
条款对照表 三 托管人对本次合同变更的许可托管人已经同意本次合同变更 四 退出方案的安排如委托人对合同变更内容有异议的, 可在合同变更生效前征询期中的开放期对所持有份额主动发起赎回办理退出, 提前结束所持有份额的运作周期 五 合同变更的效力本 公告 构成 管理合同 的重要组成部分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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