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合同当事人... 4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8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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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 华西 - 工行广营 号管理合同 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二 O 一七年一月

2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合同当事人... 4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8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十二 集合计划的估值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十八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二十一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二十四 风险揭示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二十七 或有事件... 39

3 一 前言为规范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 或 计划 ) 运作, 明确 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以下简称 规范 )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管理办法 细则 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 说明书 )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承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 应当向管理人 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 未提供证明文件的, 管理人 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 集合计划 计划 本计划 指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 指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 1

4 计划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 管理合同 ; 合同 本合同 集合计划说明书 本计划 指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说明书 本说明书 托管协议指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施行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施行的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计划管理人 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华西证券 ; 集合计划托管人 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简称 工行广东分行营业部 ; 推广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 办理份额注册登 注册登记机构 记 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 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 的专业机构,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华西证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的管理人 ; 指受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束, 根据集合计划管理合同享 合同当事人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计划管理人 计划托管人和委托 人 ; 委托人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集合计划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者, 不包括计划管理人 ; 指依据集合计划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持有本计划的所有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2

5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构投资者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计划 计划成立日 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 管理人公告计划成立的日 期 ; 推广期 指本计划推广的期间, 具体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封闭期指计划存续期间, 不办理参与 退出等业务的时间 ; 开放期 指投资者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 日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存续期 T 日 T+n 日 (n 指任意正整数 ) 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 本计划的存续期指本计划的公告成立日至计划终止之日 ; 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参与 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 指 T 日后的第 n 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参与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 首次参与退出计划单位计划份额 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计划份额的情形 ; 指集合计划持有人按集合计划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 指每份集合计划 ; 指委托人对集合计划享有资产所有权 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 元指人民币元 ; 单位面值指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每份 1.00 元 ; 3

6 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计划单位资产净值 计划 单位净值 计划单位份额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 额的金额 ; 净值 计划累计单位净值 计划 指计划单位净值与计划单位累计分红之和 ; 累计净值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 且在 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不可抗力 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和其他 突发事件等 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 关联方关系 与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 中的关联 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管理人网站 三 合同当事人委托人机构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计划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 韩松通信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邮政编码 : 代理人姓名 : 华一 王鑫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7 管理人机构名称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通信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李冠村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ligc@hx168.com.cn 托管人机构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 : 沈晓东通信地址 : 广州市大沙头路 29 号工银大厦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陈晓虹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名称 : 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三 ) 目标规模本计划推广期 存续期规模不得超过 50 亿份 本计划的参与人数上限为 200 人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 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 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 但 5

8 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 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初次参与申请, 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 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 四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 投资范围: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债券 ( 含可转债 )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期限在 7 天以上 ( 不含 7 天 ) 的债券逆回购 债券回购等 ;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债券信用评级 ( 债项评级 ) 应在 AA 级 ( 含 ) 以上 ( 无债项评级的债券, 其主体评级应在 AA 级 ( 含 ) 以上 ) 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应达到 A-1; (2) 现金类资产 : 期限在 7 天以内 ( 含 7 天 ) 的债券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存款和现金 (3) 证券投资基金 ;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 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2 投资组合比例: (1)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2) 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3) 证券投资基金占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比例为 0-100% 因债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完毕 ( 五 )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 终止清算 ( 六 ) 封闭期 开放期 : 1 封闭期: 本计划无封闭期 6

9 2 开放期: 本计划成立之后即进入开放期, 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告 ( 七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八 )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 ( 含参与费 ) 为人民币 100 万元,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 ( 含参与费 ) 为人民币 10 万元, 超出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 九 )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属风险和期望收益水平中等的产品, 适合稳健型以上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十 )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 推广机构: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推广方式: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 公司 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以纸质方式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 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 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 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 或者采用虚假宣传 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过管理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 风险收益特征 投诉电话等, 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 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 义务, 但不得通过广播 电 7

10 视 报刊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 十一 )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 参与费:0%; 2 退出费:0%; 3 管理费:0.03%/ 年 ; 4 托管费:0.03%/ 年 ; 5 业绩报酬: 本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 6 其他费用: 详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1 参与的办理时间 (1)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计划推广期由管理人通过网站发布的推广公告约定 (2) 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与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告 2 参与的原则 (1) 在推广期内, 本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 份 ; (2) 在存续期内, 本计划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日 (T 日 ) 本计划单位净值 T 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通告 遇不可抗力,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 (3) 金额参与, 全额预缴 原则, 即委托人以现金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 并缴足申请参与的现金金额 委托人交付款项, 参与申请即为有效 ; (4) 委托人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100 万元, 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5) 委托人追加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10 万元, 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8

11 (6) 当集合计划规模或人数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或拒绝接受参与申请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 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 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 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 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初次参与申请, 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 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未确认的参与资金, 由推广机构退还到委托人账户中 3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在办理前应仔细阅读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等材料 ; (2) 投资者根据推广机构安排提交相关资料, 开立交易账户, 填写 交易业务申请表 提交参与申请, 将足额认购 / 申购资金的货币资金划付至管理人指定的募集账户 ; 若划付至募集账户的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 ( 纸质 ) 后, 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在推广期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并划付参与资金后, 可于推广期 / 开放期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后在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 对于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 可于 T+2 日之后在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 参与费率 : 本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 (2) 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 1 推广期参与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应计利息 ) 推广期参与价格 2 存续期参与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T 日计划单位净值 9

12 注 : 集合计划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 0.01 份,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 多笔参与时, 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5 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集合计划的退出 1 退出的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告 在本计划终止时, 无需委托人主动提交退出申请, 管理人统一为委托人办理计划份额退出 2 退出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 (T 日 ) 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 (3) 委托人申请退出日, 如集合计划现金不足以全额支付退出金额, 管理人顺延至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后现金足以支付退出金额时, 处理委托人退出申请 3 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 委托人申请退出时, 其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 否则视同无效申请 ; (2) 委托人提交退出申请的, 一般可于退出申请日起 2 个工作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退出确认情况 ; (3)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 退出款项将在退出申请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入委托人交易账户 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10

13 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账户 4 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本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5 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1) 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退出, 也可以选择部分退出 部分退出时, 委托人每笔最低退出份额为 10 万份, 剩余份额不能低于 100 万份, 即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 万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2) 计划的退出申请一经提交, 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 6 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本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 但委托人净退出申请份额 ( 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时, 需在退出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 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一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管理人可以在推广期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参与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具体份额及金额见管理人公告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 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使得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降低到 20% 以下,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以符合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要求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参与 退出时, 应当提前 5 日告知委托人和资产托管机构 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为应对巨额退出, 解决流动性风险,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不受上述限制 事后需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1

14 ( 二 ) 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人可在开放期退出本集合计划 退出时, 应当提前 5 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告知委托人及资产托管机构 ( 三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收益分配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依本合同享有计划份额的收益分配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本集合计划不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一 ) 管理方式本集合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约定的管理方式, 由管理人自主管理 ( 二 ) 管理权限本计划的管理运作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管理人对本计划进行管理的权限来源为法律法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 一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 ( 含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 ( 含 ) 以上, 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注册登记机构的募集专户, 不得动用 ( 二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 在集合计划募集金额 ( 含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活期利息 (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三 ) 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2

15 1 条件本计划符合成立条件并由管理人公告成立后即可开始运作 2 日期本计划成立日即开始运作日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一 )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托管专户, 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管理人名称 - 托管机构名称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时为准 ) ( 二 )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5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其他资产 ( 三 ) 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 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 托管的其他资产 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 除依照 管理办法 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托管, 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方式为 : 由管理人指定的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十二 集合计划的估值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 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 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13

16 估, 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 合理 ( 一 ) 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三 ) 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的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估值目的客观 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是进行信息披露 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 五 ) 估值对象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六 ) 估值日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每个正常交易日 ( 七 ) 估值方法 1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 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14

17 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5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 按照 成本估值 6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 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 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7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 收益计算 8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9 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在与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 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 / 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11 暂停估值的情形: 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集合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时, 可暂停估值 但估值条件恢复时, 集合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管理人采用前述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机构进行商定,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并向客户披露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 15

18 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 / 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 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八 ) 估值程序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进行 管理人完成资产净值的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报给托管人, 托管人按本合同和与管理人签订的托管协议所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九 ) 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 0.5% 时, 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立即披露,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当管理人与托管人计算的单位净值结果不一致时,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1 差错类型本计划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6

19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差错可能对有关当事人产生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 ; 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或其他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17

20 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9)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10) 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 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在管理人和托管人就财产估值产生争议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以财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的背景下所产生的估值错误所造成的损失, 全部由管理人承担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委托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委托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管理人和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数据的, 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0.5% 时, 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立即披露,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 十 ) 估值复核 18

21 管理人完成资产净值的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传真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报给托管人, 托管人按本合同和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所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管理人 ( 十一 ) 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 集合计划暂停估值时; 2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 一 ) 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 计算方法 支付方式和时间 1 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0.03%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按季度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首日起 ( 含 )1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2 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0.03%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按季度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首日起 ( 含 )1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 证券交易费用证券交易费用指集合计划进行各类投资品种的投资交易而形成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 印花税 交易所经手费 证管费 银行间交易手续费 场外基金办理 19

22 要求的申购赎回费等费用 结算费 过户费 佣金等各项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在交易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 以上各项费用的费率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其中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根据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 ( 包括登记结算费 服务月费及认购登记结算费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5 其他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开户费 证券账户开户费 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集合计划承担 ( 二 )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 三 )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本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一 ) 收益的构成集合计划收益包括 :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二 ) 可供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 3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20

23 4 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收益分配方案载明收益的范围 净收益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金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并在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 五 ) 收益分配方式 1 本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 对现有规则的修订 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 ) 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 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 ( 免收参与费用 ) 转成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一 ) 投资目标本计划投资目标为在严格管理风险前提下, 力争获取安全稳健收益 ( 二 ) 投资理念本计划实施稳健投资策略, 深入研究, 准确研判市场趋势, 通过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取低风险稳定收益, 在控制整体风险的情况下, 力争为投资者实现长期稳健收益 ( 三 )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臵策略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 ( 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 21

24 金供需情况 )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 动态调整计划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力争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及财政政策研究的基础上, 以预测未来市场利率的走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为核心, 结合收益率期限结构和利差分析, 来构建债券组合, 在运作过程中将实施积极的 动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收益 (1) 利率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货币及财政政策等的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此来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综合持有期限 (2) 类属配臵策略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对不同类型债券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等利差和变化趋势,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臵比例 (3) 单个券种选择 本集合计划将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流动性 市场供求 信用风险 票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在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对组合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以达到在相同期限和类属的条件下, 更进一步降低组合风险, 提高组合收益的目的 3 私募债投资策略 (1) 建立专门的信用违约评级模型, 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2) 严格控制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上限, 并在允许的投资比例内, 针对发行人不同的资质情况进一步细化投资比例 (3) 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 并且适当控制所在投资组合的久期, 保证账户总体的流动性 4 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22

25 本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 结合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国债和央行票据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 银行存款的期限 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臵, 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一 ) 决策依据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 1 管理办法 细则 规范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变化 3 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地区及行业基本面变化情况 4 发债主体信用分析和债券的价值发现 5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本集合计划在衡量投资对象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 在尽量避免本金损失的前提下, 力争为委托人获取较高的收益 ( 二 ) 投资程序 1 管理人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集合计划的设立等重大决策 2 投资主办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 进行投资论证, 制定投资计划提交授权的审批部门或专业委员会 3 管理人授权的审批部门或专业委员会审核投资主办人提交的投资计划, 制定投资决策 4 投资主办人根据管理人授权的审批部门或专业委员会的投资决策, 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 5 投资组合方案由投资主办人施行具体操作计划, 证券交易以交易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员 6 交易员依据交易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 三 ) 风险控制 1 风险控制目标 (1) 树立和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确保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 (2)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 行之有效的 事前防范 事中监控 事后处臵 的风险控制系统, 对于管理和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及时进行识别 衡量 分析评估, 对潜在风险事先采取各种防范措施, 对已发生的风险损失及时采取相 23

26 应的处臵及修正措施, 确保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有效运行 ; (3) 持续提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效率和效益, 努力实现管理资产安全性的最优化, 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 稳定 健康地发展, 以优秀的投资服务 高度的资产安全性管理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取信于委托人, 取信于社会公众 2 风险控制的原则 (1) 首要性原则 : 风险控制应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工作, 始终贯彻在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战略中并作为首要任务 ; (2) 全面性原则 : 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3) 独立性原则 : 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并贯彻到资产管理业务各具体业务环节 ; (4) 适时性原则 : 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部门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 (5) 有效性原则 : 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 (6) 审慎性原则 : 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部门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7)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防火墙原则 : 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3 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1) 建立风险控制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控制战略 目标, 设臵相应的组织机构, 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风险识别 : 针对计划的各风险点进行定性分析 (3) 风险分析 : 检查现有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风险计量 : 对计划存在的风险点进行量化, 既有定性的手段, 也有定量的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与运用风险指标与模型, 量化风险 (5) 风险处理 : 包括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也包括日常风险的处理, 基本策略有拒绝风险 转移风险 降低风险 接受风险 (6) 风险检查与监控 : 通过专项检查或利用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持续 动态的跟踪与监视 24

27 (7) 风险沟通与建议 : 建立风险控制的信息报告机制, 使风险控制的信息能指导业务发展, 也使风险识别与度量更趋合理 4 外部风险监督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 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构 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 托管人的监督托管人按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 对本集合计划的清算估值进行复核, 按规定编制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 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将对集合计划募集 交易 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稽核, 并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就集合计划运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作专项报告 (3) 委托人的监督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 以及中介审计机构 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一 ) 投资限制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 1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其他投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 二 ) 禁止行为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 1 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 贷款 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 2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25

28 8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 内幕交易 利益输送 操纵证券价格 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 10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一 )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 ( 年度 ) 报告 托管季度 ( 年度 ) 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披露前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 : 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 或直接向委托人披露 2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 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或直接向委托人披露 本计划成立不满两个月的, 可以不编制季度报告 3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 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或直接向委托人披露 本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的, 可以不编制年度报告 4 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或直接向委托人披露 本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的, 可以不编制年度审计报告 5 对账单本集合计划不向委托人提供纸质对账单, 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信息系统, 26

29 查询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 参与 退出明细, 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如委托人有特别要求, 管理人对上述信息予以书面确认 ( 二 ) 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 客户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 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 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 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 (3)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4) 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 (5)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 (6)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 (7)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 (8)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 (9)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10) 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11) 管理人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 (12)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一 )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客户不能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 )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 退出等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 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27

30 ( 三 ) 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 无展期安排 二十一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计划存续期间, 客户少于 2 人 ; 2 委托人和管理人 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终止本集合计划; 3 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 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 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4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或资产, 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 从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中选择一种对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或资产进行清算 : 第一, 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或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 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 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 不得再进行投资 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照常计提托管费 管理费 ; 第二, 管理人按公允价值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或资产向第三方转让 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或资产清算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管理人应在清算公告中对上述未能流通变现证券或资产的处理方法做出特别说明, 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5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 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28

31 机构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1) 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 (2) 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 包括资产配臵 投资比例 损益状况等 ; (3)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 (4) 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 (5) 因管理人 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6)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 说明书, 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 承诺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委托人是机构的, 承诺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2)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交付委托资金,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 (3)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 (4) 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 (2) 根据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 (3)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 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 29

32 (4) 根据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 (5) 监督托管人, 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 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2) 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本合同 说明书 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 (4) 依法对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发现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者违反托管协议 代理推广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 ;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 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 (6) 管理人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委托资金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根据委托人要求采取包括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 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在内的各种手段收回委托资金本金和收益 因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诉讼 仲裁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从委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 (7)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 (8) 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 (9)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推广文件 客户资料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和数据 ; (10)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 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 30

33 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 (11)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 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 (12) 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及 说明书 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13) 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及 说明书 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 (1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 (2) 按照本合同 说明书 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 (3) 按照 托管协议 的约定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 说明书 和托管协议约定的, 要求其改正 ; 未能改正的, 应当拒绝执行 ;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 说明书 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 (2) 非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 (3) 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4)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 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 (5)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 31

34 (6) 按照 托管协议 的约定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 说明书 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 ; 未能改正的, 应当拒绝执行 ; (7) 复核 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9)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 (10)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和数据, 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 (11)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 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 (12)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 (13) 因违反本合同及 说明书 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14)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者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 (1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 说明书 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一 ) 违约责任 1 管理人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 32

35 变化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和其他突发事件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 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的一方应当就本可避免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 管理人和 / 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4) 在计划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 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资产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 (5) 托管人执行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6) 管理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方名单明确告知托管人致使本集合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管理人未及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部门仅发送至管理人的相关监管要求的, 托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 (8) 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因该等机构欺诈 疏忽 过失 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3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 33

36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 由于管理人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 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 6 管理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 二 ) 争议的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托管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四 风险揭示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 ( 一 )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导致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 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4

37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 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 会放大收益或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 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 权证投资风险权证定价复杂, 交易制度更加灵活, 杠杆效应较强, 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动幅度更大 另外, 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 标的证券价格波动 存续期限 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 价格波动不易把握 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 二 ) 管理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险 ( 三 ) 流动性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 1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好 ; 而在另一些时期,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 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 35

38 成本或变现成本 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 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 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 四 )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 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公司债券 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在着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 此外, 当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 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 五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殊风险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该类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为中小型企业, 其资本实力和财务状况可能与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债的发行主体存在一定差别, 导致该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高于其他信用债品种 此外, 法律法规对该类债券投资者的资质和数量 转让交易等均有限制性规定, 导致该类债券的流动性风险高于其他债券品种 ( 六 ) 委托人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1 委托人经过管理人和推广机构认可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 未经认可的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可能被拒绝 2 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 退出 ) 的情况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参与 ( 退出 ) 的风险 ( 七 ) 特殊风险本集合计划存在规模和人数限制, 当集合计划规模或人数接近或达到上限时, 存在委托人参与失败的风险 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 含参与费 ), 对本集合 36

39 计划份额的持有人, 其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失败的风险 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退出, 也可以选择部分退出, 部分退出时, 委托人每笔最低退出份额为 10 万份, 剩余份额不能低于 100 万份, 即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 万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可能导致委托人退出失败或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因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少 参与金额高, 存在个别委托人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 八 ) 合同变更风险当集合计划合同发生变更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出的计划份额, 将视为同意合同的修改, 若委托人不接受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条款, 但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申请, 则委托人会面临被视为同意对合同的修改的风险 ( 九 ) 管理人 托管人风险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 资产托管机构, 因停业整顿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 十 )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技术风险, 如信息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因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金融市场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 7 产品清算时因存在不能变现资产而面临的不能及时回收全部资产的风险;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7

40 本合同经管理人 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 1 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 本集合计划成立 ( 二 ) 合同的组成 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 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附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以本合同为准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1 本合同签署后, 因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 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 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 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3 个工作日后生效 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 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应在公告中披露退出安排 2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后, 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 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日内给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的答复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应在可在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内提出退出申请 ; 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委托人所持的集合计划份额将会在合同变更条款生效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强制退出 3 合同变更后,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合同变更生效后, 管理人将生效后的合同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38

41 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 或有事件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 如果或有事件发生, 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 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 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确认, 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 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 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 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39

42 ( 本页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委托人 华西证券融诚贵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签字 盖章页 ) 委托人签字 / 盖章 : 管理人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盖章 ) 签订日期 : 年月 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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