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成立日起每满 3 个月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 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的为准 ) 稳健避险 2 号 B 申请退出后的剩余份额需不低于产品规模的 10%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稳健避险 2 号 A 份额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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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提示 : 国海证券赋禀稳健避险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6 年 月 日 本说明书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国海证券赋禀稳健避险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以 下简称 管理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内 容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 管理合同 全 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 不构成管理人 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 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 管理合同 且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即为 管理合同 的委托人, 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管理合同 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委托人将按照 管理办法 管理合同 本说明 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名称 类型 目标规模 管理期限 封闭期 开放期 国海证券赋禀稳健避险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 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 ( 不包括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部分 ), 其中稳健避险 2 号 B 的规模不低于产品成立规模的 10%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 ( 含 200 人 )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资产全部变现后终止本集合计 划, 但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委托人 封闭期为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 临时开放期和特别开放期以外的其他时间, 封 闭期内不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1) 稳健避险 2 号 A 的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 ( 具体开放日为本集合计 划成立日起每满 3 个月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首个开 放期仅接受参与申请, 不接受退出申请, 自第二个开放期开始, 每个开放期同时接受参与和 退出申请 ( 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的为准 )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开放期 ( 开放期首个开放日为 T 日 ) 前设置五个预约退出申请日 (T-5 日至 T-1 日 ), 若委托人决定退出本集合计划的, 需在预约退出日内提交申请, 管理人将优 先处理提交预约申请的委托人份额, 对于未在预约退出日内提交申请的委托人, 管理人将视 集合计划具体情况采取接受申请 延迟接受申请 拒绝接受申请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理 例如 :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为 2016 年 7 月 7 日, 那么本计划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2016 年 7 月 7 日满 3 个月对应日为 2016 年 10 月 7 日, 但因 2016 年 10 月 7 日为非工作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以此类推 管理人有权延长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管理人决定延长开放期的, 须在原开放期结束前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推广机构网点向委托人进行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规模接 近或到达存续期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开放期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在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交书面申请后, 管理人可视具体情况设置 临时开放期, 接受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申请, 管理人应在临时开放期前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临时开放期 (2) 稳健避险 2 号 B 的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 ( 具体开放日为本集合计

2 划成立日起每满 3 个月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 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的为准 ) 稳健避险 2 号 B 申请退出后的剩余份额需不低于产品规模的 10%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稳健避险 2 号 A 份额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稳健避险 2 号 B 份最低金额额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若参与金额超过上述最低金额, 则超出部分金额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1 参与费:0% 2 退出费:0% 3 固定管理费用: 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净值的 0.65% 年化费率计算 固定管理费用每本集合计划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的各项费用 4 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净值的 0.15% 年化费率计算 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5 浮动管理费用: 浮动管理费用详见 管理合同 第十三部分 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 征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金融产品的优先级份额及高流动性稳健型金融产品两类 (1) 金融产品的优先级份额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为二级市场股票 新股申购 股票 定向增发 债券 股票质押等标准化金融产品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期货公司及子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商 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投资比例为的 0%-100%, 投资 单只产品的金额不高于 30% 单个机构金额不超过 50% 标准化金融产品, 应符合以下标准 : 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2 投资于主板和中小板的单只股票 ( 按成本计算 ) 金额不得超过拟投资的金融产品总资 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创业板的单只股票 ( 按成本计算 ) 金额不得超过拟投资的金融产品总 资产净值的 10%, 投资于创业板的股票合计金额 ( 按成本计 ) 不得超过拟投资的金融产品净 值的 30%; 3 不得投资于 ST 股 *ST 股票 ; 4 产品杠杆比例不得超过 4 倍 ; (2) 高流动性稳健型金融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 银行存款 大额可转让存单, 期限 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稳健型的或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有开放日的高流动性的商业银行理 财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期货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及子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投资比例为 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管理人有关联方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进行关联交易 但前提是管理人需遵循委托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 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出现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或者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 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但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 交收 核算估值等达成书面一致 从集合计划整体运作来看, 本集合计划属于低风险品种 从两类份额看, 本集合计划 A 份额持有人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 表现出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 适合追求较稳定

3 当事人集合计划的参与集合计划的退出 适合推广对象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参与费认购资金利息办理时间 收益, 能承受一定风险的投资者 ; 本集合计划 B 份额持有人为 A 份额持有人提供有限补偿, 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 集合计划整体运作来看, 本集合计划属于低风险品种 从两类份额看, 本集合计划 A 份额持有人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 表现出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 适合追求较稳定收益, 能承受一定风险的投资者 ; 本集合计划 B 份额持有人为 A 份额持有人提供有限补偿, 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经管理人委托的 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1)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 委托人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以推广公告为准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延期 当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或接近推广期规模上限时, 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推广期 (2) 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办理时间见 管理合同 第四部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之 ( 六 ) 封闭期 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1) 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 (2) 委托人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 / 申购的货币资金 ;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撤销交易账户, 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款项和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交易账户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委托人承担,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推广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委托人签署 管理合同 后, 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 管理合同 的有效组成部分 ; (4) 委托人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确认无效的申请, 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 就该委托人而言,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委托人不需支付参与费用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归入委托人参与金额中, 并按单位份额面值折算成份额计入委托人名下 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A 份额退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 ( 具体开放日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 3 个月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 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的为准 )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开放期 ( 开放期首个开放日为 T 日 ) 前设置五个预约退出申请日 (T-5 日至 T-1 日 ), 若委托人决定退出本集合计划的, 需在预约退出日内提交申请, 管理人将优先处理提交预约申请的委托人份额, 对于未在预约退出日内提交申请的委托人, 管理人将视集合计划具体情况采取接受申请 延迟接受申请 拒绝接受申请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理

4 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退出费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管理人有权延长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管理人决定延长开放期的, 须在原开放期结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推广机构网点向委托人进行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到达存续期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开放期 在本集合计划出现合同变更 集合计划展期等基于委托人利益考虑的情形下, 管理人有权设置特别开放期并公告 (2)B 份额的退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 ( 具体开放日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 3 个月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 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的为准 ) 稳健避险 2 号 B 申请退出后的剩余份额需不低于产品规模的 10%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1) 退出申请的提出 A B 份额委托人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指定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或者按照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以书面申请方式或以自主下单申请的方式提出退出申请 A B 份额委托人决定退出本集合计划的, 需在预约退出申请日 (T-5 日至 T-1 日 ) 提交退出申请,T 日当日提交的退出申请有可能被拒绝 (2) 退出的确认 A B 份额的委托人一般可于 T+2 个工作日之后 ( 包括该日 ) 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打印成交确认单 (3) 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的退出确认后, 退出款项将于 T+5 个工作日内划付到委托人的账户 发生巨额退出情况时, 按 管理合同 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处理 因交易所或者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退出款顺延至该不可控因素消除后 20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 委托人不支付退出费用 (1) 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 全额退出 :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 :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 对未受理部分, 根据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的选择确定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或撤消退出申请, 如委托人不进行选择则默认为委托人不参与顺延 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 告知客户的方式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立即通过在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等途径向委托人公布信息,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发生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暂停或暂

5 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1)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如果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 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 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 全额退出 :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 :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 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 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 暂停退出 : 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 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 一 ) 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可按合同的约定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管理人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 ( 二 ) 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 :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认购集合计划份额 管理人所认购的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成立时总份额的 10% ( 三 ) 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投资收益按照 管理合同 七 集合计划的分类 和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配 对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约定进行 ( 四 ) 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 如果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仅承担对本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应负的责任 ( 五 ) 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可按 管理合同 约定进行退出, 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为应对巨额退出, 解决流动性风险,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 但需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 六 ) 风险揭示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委托人获得预期收益, 也不保证委托人的本金安全, 即如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的退出, 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 从而影响计划损益 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 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 控制流动性风险 ( 七 ) 信息披露 :

6 管理人应当以网站公告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以下事项 : (1)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 ; (2) 自有资金的追加 ; (3) 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集合计划的分类本集合计划将根据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进行分类的 : ( 一 ) 分类安排 : 本集合计划通过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的安排, 将计划份额分成两个类别, 即稳健避险 2 号 A 和稳健避险 2 号 B 其中稳健避险 2 号 A 具有较低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风险收益特征, 享有预期年化固定收益 ; 稳健避险 2 号 B 为稳健避险 2 号 A 提供有限补偿, 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 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 稳健避险 2 号 B 的规模不低于产品成立规模的 10% ( 二 ) 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 : 在本集合计划份额分红 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 若稳健避险 2 号 A 份额实际收益率未达到管理人公告的预期收益率的, 管理人有权仅用全部稳健避险 2 号 B 份额, 通过金额补偿的方式为稳健避险 2 号 A 份额提供补偿, 直到稳健避险 2 号 A 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管理人公告的预期收益率或者稳健避险 2 号 B 份额的资产全部补偿完毕为止, 但这并不构成管理人对稳健避险 2 号 A 份额实际收益率一定达到预期收益率的承诺 如果稳健避险 2 号 B 份额的资产全部补偿后, 稳健避险 2 号 A 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然达不到预期收益率, 则管理人及稳健避险 2 号 B 均不再补偿 如果全部稳健避险 2 号 B 份额仍无法保障稳健避险 2 号 A 份额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间的收益缺口, 则按照收益缺口占所有稳健避险 2 号 A 份额的收益缺口比例对稳健避险 2 号 B 份额的资产进行分配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且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件和日期 ( 含 ) 以上 200 人 ( 含 ) 以下, 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 在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或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资金同期应计活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经管理人与相关机构确认一致, 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 机构间让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的集费用 业绩合计报酬划费用支付标准 计算方法 支付 1 托管费: 托管费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 年化费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5%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每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固定管理费用: 固定管理费用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65% 年化费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如下 :

7 收益分配 方式和时间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浮动管理费用收益构成分配原则分配方式 H=E 0.65%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用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用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每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固定管理费用划付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单独计提并分别支付经手费 证管费 过户费 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 作为各自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 其他费用: 包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注册登记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托管业务资金汇划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集合计划 A B 份额在退出 分红和集合计划终止时, 超过管理人公告的 A 份额当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以上部分的 100% 为浮动管理费用 浮动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管理人和研究顾问 ( 如有 ) 浮动管理费用在退出 分红和集合计划终止时进行计提, 每自然季度末月支付 ( 如有 ) 由管理人在支付当日向托管人发送浮动管理费用划付指令, 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浮动管理费用, 并根据管理人指令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计提的浮动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和研究顾问 ( 如有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浮动管理费用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托管人不承担复核浮动管理费用的责任 1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 基金红利 集合资金信托收益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等 ; 2 买卖证券价差;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其他合法收入 1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 3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计划收益分配时, 只采用现金红利方式 ; 5 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计划每个开放日 ( 特定开放期除外 ) 进行收益分配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7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只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8 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收益的范围 净收益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金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通过管理人网站和 / 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集合计划展 是否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 不展期 期 可以展期 终止和清算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 2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时, 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 3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 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 5 存续期内, 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时 ; 6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 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 管理合同 二十一 ( 二 )6 中的清偿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财产 ; 4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 5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 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 管理合同 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 集合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缴纳所欠税款 ; (3) 支付集合计划应付费用 ; (4) 支付稳健避险 2 号 A 本金和收益 ; (5) 支付稳健避险 2 号 B 本金和收益 ; (6) 支付浮动管理费用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 管理合同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 管理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退出份额 = 委托人持有份额 ( 本次特别开放日的强制退出份额 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 管理人安排的特别开放日期间, 不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和退出申请 强制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强制退出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天风天诚固利 4 号 A 份额委托人首次参与

委托人退出份额 = 委托人持有份额 ( 本次特别开放日的强制退出份额 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 管理人安排的特别开放日期间, 不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和退出申请 强制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强制退出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天风天诚固利 4 号 A 份额委托人首次参与 委托人退出份额 = 委托人持有份额 ( 本次特别开放日的强制退出份额 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 管理人安排的特别开放日期间, 不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和退出申请 强制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强制退出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天风天诚固利 4 号 A 份额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天风天诚固利 4 号 B 份额委最低金额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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