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个人理财计划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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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方红 量化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二 O 一五年十月

2 目 录 一 前言... 2 二 合同当事人... 3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3 四 集合计划的参与... 6 五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9 六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七 投资限制 八 集合计划的费用和税收 九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十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一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十二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五 集合计划的退出 十六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十七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十八 风险揭示 十九 不可抗力 二十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二十一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十二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二十三 其他事项

3 特别约定 : 本 东方红 - 量化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以电子方式签订, 管理人 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 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 委托人 ( 即东方红 - 量化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 作为本合同一方,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同时本合同成立 一 前言 ( 一 ) 为规范东方红 量化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本集合计划 或 集合计划 ) 的运作, 明确东方红 量化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以下简称 业务规范 )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管理办法 细则 业务规范 本合同及 东方红 量化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 说明书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二 )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 说明书 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合同附件 说明书 释义部分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存放于管理人 托管人住所并在管理人的网站 ( 公告,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 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委托人签署 东方红 量化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即视同委托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 三 )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3-2

4 ( 五 )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 ( 证监许可 [2011]1440 号 ),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 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投资者签订 东方红 量化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且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王国斌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邮编 :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负责人 : 沈荣勤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中河中路 150 号邮编 :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名称 : 东方红 量化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三 )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 投资目标在投资过程中注重数量化分析工具和模型的使用, 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崇尚稳健增值 2 投资范围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 含新股申购 ), 港股通标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商品期货 期权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 利率远期 利率互换, 资产 3-3

5 支持票据,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 证券回购,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权益收益互换产品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 港股通标的股票是指 :1)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及 2)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 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针对期权 利率远期 利率互换 融资融券交易 将集合计划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投资, 集合计划管理人需事先与托管人沟通清算交收 核算估值等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参与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 : 国债 地方政府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 (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型债券, 包括次级债 )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集合票据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票据 债券型基金 股票及混合型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等 现金类资产包括 : 现金 银行存款 (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同业存款 同业存单 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 )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逆回购等; 权益类资产包括 : 股票 ( 含新股申购 ) 港股通标的股票 股票型基金( 包括 QDII 型基金 ) 混合型基金等; 其他品种包括 :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权益收益互换产品 权证 股指期 3-4

6 货 国债期货 商品期货 期权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 其中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 3 投资比例 (1) 权益类净头寸,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权益类净头寸 = 权益类资产市值 +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 + 买入其他权益类工具的价值 - 卖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 - 卖空其他权益类工具的价值 (2) 权益类资产 : 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 (3)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40%; (4) 现金类资产 : 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40%; (5)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 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集合计划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80%; 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集合计划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12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 应在申购证券具备调整机会后十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发生剧烈变动等因素发生比例超标, 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四 ) 规模及存续期 1 集合计划规模本集合计划最低成立规模 1 亿元, 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4 亿份 ( 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 ( 含红利再投资增加份额 ) 3-5

7 2 集合计划参与人数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上限为 200 人 3 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4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一个月, 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 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也可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 五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最低 100 万元 多次参与最低 1 万元 ( 七 )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1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管理人在每一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 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 1 亿份 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 2 人时, 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2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到推广期结束日, 若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 1 亿元 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 2 人时,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成立前, 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用账户, 不得动用 推广期结束,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全部法定手续 ( 八 ) 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至推广期结束, 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委托人人数低于 2 人条件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自然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四 集合计划的参与 ( 一 )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3-6

8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 需另行披露 认购在推广期内办理 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办理 申购在开放期办理 ( 二 ) 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 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 在开放期, 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2 参与原则 (1) 集合计划采取金额认购 / 申购的方式 ; (2) 投资者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1,000,000 元 ; (3) 投资者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10,000 元 ; (4) 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 申购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 (5) 推广期内, 单个投资者最高认购金额不超过 3.8 亿元 ; 存续期内, 单个投资者最高申购金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规模上限与已有存续规模之差 ; (6) 推广期内, 在每日 (T 日 ) 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 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 1 亿份时且委托人数不低于 2 人时, 管理人有权于 T+1 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 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 (7) 推广期内, 在每日 (T 日 ) 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 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 4 亿份 ( 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或委托人数达到 200 人时, 管理人将于 T+1 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 在 T 日的参与申请中根据参与金额优先 ( 金额大者优先 ), 金额同等情况下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 4 亿份 ( 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或超过 200 人的认购无效,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8) 开放期每日办理申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管理人将对当日 (T 日 ) 净申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 当集合计划份额超过 50 亿份 ( 含红利再投资增加份额 ) 或委托人数超过 200 人, 管理人将于 T+1 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申购指令, 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 3-7

9 预定规模的申购无效,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 三 )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推广期 / 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 / 申购的货币资金 ;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 投资者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签署 电子签名约定书, 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收到投资者签订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填写的相关表格后, 向投资者出具回单, 经投资者确认无误后, 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 ; 5 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6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一般可于 T+2 日后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 四 )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 参与费率:0 2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3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 1.00 元 集合计划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 五 ) 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录为准 3-8

10 五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本集合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及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与管理人 托管人 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和其他客户财产的账户相互独立 ( 一 ) 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根据 管理办法 细则 业务规范 和相关规定, 托管人将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专用托管银行账户, 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 管理人提供必要协助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该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 二 )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 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为 东证资管 - 工行浙江分行 - 东方红 - 量化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托管人以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 深圳分公司开立并管理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 三 ) 集合计划期货资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若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期货, 管理人应为本集合计划在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资产账户, 用于存放本集合计划股指期货保证金, 并为本集合计划申请交易编码, 托管人应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管理人在办理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 申请交易编码 银期转账开通手续时, 应将托管账户指定为本集合计划期货资产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 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 管理人不得变更本集合计划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 管理人不得撤销银期转账业务 对本计划项下存放于期货资产账户的委托资产, 托管人无保管义务 3-9

11 六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托管, 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 了托管协议 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七 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 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 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2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 贷款 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集合计划权益类净头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权益类净头寸 = 权益类资产市值 +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 + 买入其他权益类工具的价值 - 卖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 - 卖空其他权益类工具的价值 6 集合计划权益类资产市值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7 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集合计划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超过资产净值的 80%; 8 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集合计划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超过资产净值的 120%; 9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一篮子股票申购 赎回 ETF 基金 ; 10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本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 3-10

12 符合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具备调整机会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人对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监督具体以托管协议为准 八 集合计划的费用和税收 ( 一 ) 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托管费 (1) 按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2) 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 按日计提, 按月支付 计划成立当日不计提托管费 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若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3) 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 T=i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注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 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2 管理费 (1) 按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2) 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 按日计提, 按月支付 计划成立当日不计提管理费 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若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3)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 G=i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注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i 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3 证券交易费用 3-11

13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作为交易费用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 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5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 二 )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三 )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 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 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 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 计提业绩报酬 ; (2) 在收益分配基准日 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 (3) 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分红中扣除 ; (4) 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 (5) 委托人申请退出时, 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计算 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 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每笔参与份额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 ( 如该笔参与份额不存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 则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 存续期参与的为份额参与日, 下同 ) 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 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年化收益率 3-12

14 的计算公式如下 : P 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 P 0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 * P 0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 D 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 (1 年按 365 天计 算, 即 D= 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自然天数 /365); R 为年化收益率 年化收益率 (R) 计提比例业绩报酬 (H) 计算方法 R 6.5% 0 H 0 6.5% < R 10% 50% 10% < R 75% H ( R 6.5%) 50% P F D H [( R 10%) 75% 1.75%] P F D * 0 * 0 注 :F 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日计提业绩报酬的, 可减免部分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业绩报酬或保留部分业绩报酬留待以后提取 具体业绩报酬计提金额以管理人公告或对账单为准 3 业绩报酬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 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和复核, 托管人不进行复核 ( 四 ) 集合计划的税收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13

15 九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十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一 ) 集合计划收益构成收益包括 : 集合计划投资证券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计划净收益是计划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划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 二 ) 收益分配的条件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 且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 2 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 3 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 本集合计划成立满六个月后, 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至少分配 1 次 ; 5 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 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现金红利在 T+7 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分红资金按 T 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14

16 7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收益的范围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权益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红利发放日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并在确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按相关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 十一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一 )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 细则 业务规范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进行披露 ( 二 ) 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依据 管理办法 细则 和 业务规范 提供 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备投资者查阅 ( 三 ) 集合计划成立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时间 1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 ( 年度 ) 报告 托管季度 ( 年度 ) 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单位净值 ; 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披露截止前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2)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 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托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季度托管报告 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两个月时, 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15

17 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 / 或国债期货的,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季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和 / 或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目的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和 / 或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集合计划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季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包括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季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本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 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并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报告 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 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 / 或国债期货的,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和 / 或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目的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和 / 或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集合计划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包括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票 3-16

18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本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 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 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并要求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并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 对账单在集合计划成立后, 管理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向委托人提供一次书面或电子对账单, 说明集合计划的差异性和风险, 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 参与 退出明细, 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对账单的提供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委托人可以选择提供方式, 默认的提供方式为电子形式 ( 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 手机信息 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 ) 2 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可能对集合计划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及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 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并向委托人披露 ; (2)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错误导致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 0.5%; (3) 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 (4) 发生巨额退出并导致延期退出的情形 ; (5)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6)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 (7)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 (8)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 (9) 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10) 管理人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 3-17

19 (11)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 四 ) 信息披露方式 1 推广期内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查询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 委托人可免费查阅, 并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2 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管理人网站 : 3 邮寄服务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按本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邮寄资产管理报告 托管报告和对账单 十二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委托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投资收益; 2 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 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 投资比例 损益状况等 ; 3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 4 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6 因管理人 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委托人的义务 1 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委托资金不得是筹集的他人资金 ;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资金筹集资金的, 应当向管理人或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 ; 2 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 承担相应税费 参与费和其他费用 ; 3-18

20 3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 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指定资金账户, 办理指定手续, 用于办理委托划款 红利款项 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 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撤销该账户, 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 5 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开放期或终止日, 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 6 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7 返还在管理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管理人 托管人及推广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8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取得管理费及其它约定收入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 4 更换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 5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 6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集合计划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监督托管人 ; 7 代表集合计划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8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9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 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 10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为委托人 3-19

21 的最大利益服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2 遵循公平 诚信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 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 ;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 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 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 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 参与 退出明细, 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 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 7 如发现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者违反托管协议 推广代理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 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 投资意向等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 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人 );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 核算 报告 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 公司风控 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 ;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推广文件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 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 14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因停业 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 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 3-20

22 15 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 委托人或托管人的直接损失;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 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托管人承担 ; 17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 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8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 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 对委托人 托管人予以赔偿 ; 19 根据委托人的授权, 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 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20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计划财产或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1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法律规定 本合同和托管协议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4 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托管人有权通知管理人改正,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 5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 非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 3-21

23 计划资产 ; 3 根据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4 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 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 5 托管人应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其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 6 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及资产管理季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 7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9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 10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 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 11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 12 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的直接损失; 13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 14 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 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对委托人 管理人予以赔偿 ; 15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 集合计划的退出 ( 一 ) 退出的含义指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集合计划的行为, 不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的行为 ( 二 ) 委托人退出安排 3-22

24 1 退出的办理时间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 退出原则 (1) 先进先出 原则, 以份额申请 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 参与确认日期在前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 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2) 以委托人申请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退出金额, 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规定 (3)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0 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3 申请退出的份额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本集合计划按照份额进行退出, 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 退出的申请和确认 (1) 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 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委托人应填写交易申请表, 同时其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 (3) 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表后, 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符合退出约定的, 向委托人出具回单, 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 (4)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退出申请后, 一般可于 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情况 (5) 退出款项将在 T+7 日内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5 集合计划的退出费 (1) 退出费率 :0 (2) 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退出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退出金额 = 退出份额 单位净值 ( 三 ) 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 3-23

25 指每一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 全额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 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 未能退出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 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未退出份额将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理, 如在开放日内未能办理完毕, 将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 或工作日 ) 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 ( 或工作日 ) 的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顺延退出时, 管理人应立即通过在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等途径向委托人公布信息,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四 )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形时, 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拒绝接受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退出, 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已接受的退出申请,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 或工作日 ) 予以支付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 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 管理人应在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3-24

26 十六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一 )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在具备可转让条件后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二 )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 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 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 集合计划的冻结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七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终止 : 1 本计划存续期间, 计划的委托人少于 2 人 ; 2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 3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 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 停止营业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 4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5 经管理人 托管人及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 集合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 3-25

27 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 2 集合计划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结果,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 3 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 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十八 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 ( 一 )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导致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因素等都会 3-26

28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 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 会放大收益或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 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 权证投资风险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权证 权证定价复杂, 交易制度更加灵活, 杠杆效应较强 另外, 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 标的证券价格波动 存续期限 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 价格波动不易把握 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 二 ) 管理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风险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 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 四 )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 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 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 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特有风险 3-27

29 1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一个月, 委托人将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退出集合计划的风险 2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4 亿份 ( 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 ( 含红利再投资增加份额 ), 参与人数不超过 200 人 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集合计划规模或参与人数达到上限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 本计划存续期间, 当计划的委托人少于 2 人时, 集合计划将终止 另外, 如果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0 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委托人可能面临因上述原因而停止投资的风险 4 发生合同变更的,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另外, 管理人需在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邮寄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 未提出退出申请的, 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 若委托人未对合同变更事项表态, 也未在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的, 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于公告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生效 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 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 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 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从而存在风险 另外, 合同中约定 : (1)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提出退出申请, 未提出退出申请的, 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 若委托人未对合同变更事项表态, 也未在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的, 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在此情况下, 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 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2) 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 ( 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 在此情况下, 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5 集合计划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 本集合计划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主要是套保和套利, 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 总体可控 但由于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在流动性 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规则上的不同可能造成两个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 尤其是对大幅度的市场波动反应不一定完全同步, 从而加大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短期风险 (2)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沪深 300 股指期货上涨 3-28

30 时需要追加保证金, 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在非保证金账户还保留与保证金账户相同资金量的现金或一年期以内债券, 且在股指上升过程中股票多头的流动性一般很强, 可及时卖出获取现金, 故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非常之小 (3) 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委托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 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 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但总体而言, 基差风险绝对值较小, 属于可控 可知 可承担的风险 6 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 委托人到推广机构网点书面签订 电子签名约定书, 即表明委托人同意在推广机构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 委托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 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签名合同 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 视为签署合同 签署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与在纸质合同 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 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委托人应妥善保管密码, 经委托人密码等有效身份验证登录委托人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 委托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7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 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即委托人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时, 先退出较早参与的部分, 后退出较晚参与的部分 因此, 委托人在部分退出本计划时, 可能出现不同时点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所计提的业绩报酬不同的情况, 从而影响委托人的实际收益水平 8 本集合计划将有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将面临如下风险 : (1)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 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个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3-29

31 9 集合计划参与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 (1) 本集合计划参与上述投资品种的目的主要是获取稳定收益, 从历史情况看, 此类投资品种风险可控 但由于多种原因, 上述投资品种的基础投资标的可能无法变现, 使得上述投资品种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从而带来风险 (2)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公开交易市场 ;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在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但存在成交不活跃的可能 上述投资品种可能无法及时变现, 从而给本集合计划带来流动性风险 10 参与融资融券的特定风险 (1) 亏损放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放大机制, 若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价格向不利方向变动, 集合计划投资的损失将被放大 同时, 计划资产还要承担融资融券的利息 / 费用成本, 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 (2) 强制平仓风险若集合计划参与融资融券的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 将触发强制平仓机制 该情况下, 集合计划可能会承担被强制平仓的品种 数量 价格 时机等方面的损失 平仓后集合计划也存在继续被追索的风险 (3) 提前了结风险由于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被终止上市以及发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融资融券交易将被提前了结, 对集合计划投资带来风险 11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 证券回购具有杠杆效应, 将放大收益或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12 本集合计划可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面临如下风险 : (1)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 本集合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集合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 3-30

32 险 (2) 汇率风险 :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集合计划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 境外市场的风险 1)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对本集合计划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 A 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B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C 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 D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E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F 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集合计划投资带来特殊风险 13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本集合计划可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将面临如下风险 : (1) 交易失败风险 : 海外股票投资可能存在额度限制, 从而使得本集合计划面临一定的交易失败风险 3-31

33 (2) 汇率风险 : 海外股票计价货币可能为外币, 从而使得本集合计划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 境外市场的风险 1) 本集合计划将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海外市场, 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对本集合计划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 2) 海外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如可能无涨跌幅上下限规定 交易日及交易时间安排与 A 股市场存在差别等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给本集合计划投资带来特殊风险 14 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集合计划可以参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可能存在着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 (1) 因股票质押失败而影响集合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2) 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 ST *ST 暂停或终止上市等事件, 或出现融资方质押资产被冻结 融资方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履行回购义务 融资方被司法通知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况时, 可能会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 (3) 因融资方违约, 管理人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方式向融资方主张权利, 可能长时间无法收回回购价款, 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长时间无法变现并分配或最终无法变现并分配的风险 (4) 融资方违约, 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 可能仍然无法足额偿付回购价款, 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 (5) 集合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 但回购尚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导致集合计划无法及时收回回购价款, 从而带来风险 (6) 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 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 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 导致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7) 标的证券被质押后, 因融资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 导致标的证券无法处置或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8) 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 合并管理 盯市 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的风险 3-32

34 (9) 待购回期间, 证券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 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 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 会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收益, 从而带来风险 15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1) 杠杆性风险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风险 (2) 到期日风险 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 如计划仍持有未平仓合约, 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计划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计划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 具有到期日风险 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 如计划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贷款, 将构成交割违约, 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 强制平仓风险 如计划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计划的交割申请或对计划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集合计划承担 (4) 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委托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 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 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16 期权投资风险本集合计划使用期权货的目的主要是套保和套利, 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 总体可控 但由于期权的品种特性及市场波动,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 (1) 价格波动风险 期权是具有杠杆性且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 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 会出现价格大幅波动, 从而带来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期权合约有认购 认沽之分, 有不同的到期月份, 每个到期月份又有不同行权价的合约, 数量众多 部分合约会有成交量低 交易不活跃的问题, 从而带来风险 (3) 强行平仓风险 期权交易采用类似期货的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收市后会按照合约结算价向期权义务方计算收取维持保证金, 如果义务方保证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不足, 就会被要求补交保证金, 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且未自行平仓, 就会被强行平仓 除上述情形外, 投资者违规持仓超限时, 如果未按规定自行平仓, 也可能被强行平仓, 从而带来风险 3-33

35 (4) 合约到期风险 期权合约到期日当天, 权利方要做好提出行权的准备 ; 义务方要做好被行权的准备 一旦过了到期日, 即使是对投资者有利的期权合约, 如果没有行权就会作废, 不再具有任何价值, 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内也不再显示已过期的合约持仓, 从而带来风险 (5) 行权失败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行权后如果没有备齐足额的资金或证券, 就会被判定为行权失败, 无法行使期权合约赋予的权利, 从而带来风险 (6) 交收违约风险 期权义务方无法在交收日备齐足额的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 就会被判定为违约 正常情况下期权义务方违约的, 可能会面临罚金 限制交易权限等处罚措施, 从而带来风险 (7) 杠杆风险 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 是具有杠杆性 跨联动性 高风险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 期权业务采用保证交易方式, 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总额超过全部保证金, 从而带来风险 (8) 操作风险 期权业务可能面临各种操作风险 技术系统风险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并承担由此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 期权经营机构 结算参与人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因电力 通讯失效技术系统故障或重大差错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情形, 从而带来风险 ( 六 )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 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期货公司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2 操作风险 管理人 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期货公司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4 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公司, 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3-34

36 十九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等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其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可根据不可抗力或有关突发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影响的证明, 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 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二十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一 ) 违约责任 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 构成违约, 应当赔偿因此给他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2 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突发事件的, 不能免除责任 (2) 管理人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 (3) 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 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 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 二 ) 争议的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仲裁地点上海 ),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 3-35

37 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 ( 但不包括台湾 香港 澳门法律 ) 管辖 二十一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在本合同已加盖管理人 托管人公章后由管理人提交公证机关公证, 作为证明本合 同内容的唯一依据, 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即告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 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时生效 : (1) 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 (2) 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 二 ) 东方红 量化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 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 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三 ) 委托人的实际参与份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份额为准 二十二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本合同签署后, 因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 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 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另外, 管理人须在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邮寄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 委托人不同意 3-36

38 变更的, 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提出退出申请, 未提出退出申请的, 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 若委托人未对合同变更事项表态, 也未在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的, 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 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 ( 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 委托人同意, 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 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 合同变更于公告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生效 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管理人应将变更后的合同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合同变更后,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力, 履行相应义务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少于 3 名 ( 含 3 名 ) 的情况下, 经全体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同意, 也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 采用补充协议方式变更合同的, 可不受上述合同变更程序限制 二十三 其他事项 ( 一 ) 本合同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说明书 的规定办理 ( 二 ) 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 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 说明书 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 三 )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委托人已确认以下事实 : 管理人 托管人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了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 管理人 托管人不保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 ; 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四 )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计划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 可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及与计划管理人 3-37

39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包括管理人母公司保荐 ( 主承销 ) 的证券 ), 计划管理人事后应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并告知托管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五 ) 委托人保证 : 所提供的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3-38

40 管理人 托管人确认, 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 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 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 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个人填写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个人 ( 签字 ): 机构填写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机构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 签订日期 : 年月日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盖章 ) 签订日期 : 年月日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盖章 ) 3-1

41 签订日期 : 年月日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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